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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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中 海 顺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重 要 提 示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申 请 已 于 2015 年 11 月 25 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号 文 准 予 募 集 注 册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本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 册,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中 国 证 监 会 不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及 市 场 前 景 等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者 保 证 投 资 人 投 资 于 保 本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本 基 金 在 极 端 情 况 下 仍 然 存 在 本 金 损 失 的 风 险 本 基 金 为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低 风 险 品 种, 其 长 期 平 均 预 期 风 险 与 预 期 收 益 率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非 保 本 的 混 合 型 基 金,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是 指 中 小 微 型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以 非 公 开 方 式 发 行 和 转 让, 约 定 在 一 定 期 限 还 本 付 息 的 公 司 债 券, 其 发 行 人 是 非 上 市 中 小 微 企 业, 发 行 方 式 为 面 向 特 定 对 象 的 私 募 发 行 因 此,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较 传 统 企 业 债 的 信 用 风 险 及 流 动 性 风 险 更 大, 从 而 增 加 了 本 基 金 整 体 的 债 券 投 资 风 险 投 资 人 购 买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视 为 同 意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的 约 定 投 资 人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自 主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投 资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包 括 因 政 策 经 济 周 期 利 率 通 货 膨 胀 和 信 用 等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市 场 风 险, 合 规 性 风 险, 管 理 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本 基 金 特 有 风 险 以 及 其 他 风 险 等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3 买 者 自 负 原 则,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责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4 目 录 一 绪 言... 1 二 释 义... 2 三 基 金 管 理 人... 9 四 基 金 托 管 人 五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六 基 金 的 募 集 七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八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九 基 金 的 保 本 十 基 金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十 一 基 金 的 投 资 十 二 基 金 的 财 产 十 三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十 四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十 五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十 六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十 七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十 八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十 九 风 险 揭 示 二 十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二 十 一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二 十 二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二 十 三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二 十 四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二 十 五 备 查 文 件

5 一 绪 言 中 海 顺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法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运 作 办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销 售 办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5 号 <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 关 于 保 本 基 金 的 指 导 意 见 ( 以 下 简 称 指 导 意 见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海 顺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合 同 ) 编 写 本 阐 述 了 中 海 顺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策 略 风 险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者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本 基 金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或 对 本 作 任 何 解 释 或 者 说 明 本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其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并 按 照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承 担 义 务 基 金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应 详 细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1

6 二 释 义 在 本 中,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下 列 词 语 或 简 称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1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中 海 顺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 基 金 托 管 人 : 指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基 金 合 同 : 指 中 海 顺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及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5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中 海 顺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6 或 本 : 指 中 海 顺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及 其 定 期 的 更 新 7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中 海 顺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8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司 法 解 释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决 议 通 知 等 9 基 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修 改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0 销 售 办 法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 布 同 年 6 月 1 日 实 施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1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2

7 12 运 作 办 法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 同 年 8 月 8 日 实 施 的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3 指 导 意 见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0 年 10 月 26 日 颁 布 并 实 施 的 关 于 保 本 基 金 的 指 导 意 见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4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5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6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17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18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事 业 法 人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19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20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的 合 称 2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22 保 证 人 担 保 人 : 指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保 证 合 同,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保 本 金 额 承 担 的 保 本 清 偿 义 务 提 供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的 机 构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由 中 国 投 融 资 担 保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作 为 保 证 人, 为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提 供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23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3

8 24 销 售 机 构 : 指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销 售 办 法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25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清 算 和 结 算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26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27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28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29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 日 期 30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的 日 期 31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 32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33 保 本 周 期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保 本 的 期 限 本 基 金 的 保 本 周 期 为 2 年,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2 个 公 历 年 后 对 应 日 止,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或 不 存 在 该 对 应 日 期 的,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34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日 :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日 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35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指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的 最 后 一 日 36 持 有 到 期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其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至 保 本 周 期 到 4

9 期 日 的 行 为 37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 指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时 及 到 期 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进 行 到 期 操 作 的 期 间 本 基 金 的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为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及 之 后 的 5 个 工 作 日 ( 含 第 5 个 工 作 日 ), 共 计 6 个 工 作 日 ; 本 基 金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开 放 赎 回 和 转 换 转 出 业 务, 不 开 放 申 购 和 转 换 转 入 业 务 38 过 渡 期 : 指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截 止 日 次 日 起 ( 含 该 日 ) 至 转 型 为 中 海 顺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首 日 ( 不 含 该 日 ) 的 期 间, 最 长 不 超 过 20 个 工 作 日 ; 本 基 金 在 过 渡 期 内 只 可 进 行 过 渡 期 申 购, 不 开 放 赎 回 转 换 转 出 业 务 39 过 渡 期 申 购 : 指 投 资 人 在 过 渡 期 内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0 折 算 日 : 指 过 渡 期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41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 指 在 折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其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总 额 保 持 不 变 的 前 提 下,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折 算 调 整 为 元, 基 金 份 额 数 额 按 折 算 比 例 相 应 调 整 42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费 用 及 募 集 期 间 的 利 息 收 入 之 和 43 保 本 金 额 :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金 额 为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44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 指 根 据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45 保 本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其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补 足 该 差 额, 并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 含 第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下 同 ) 将 该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46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 指 依 据 指 导 意 见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与 保 证 人 签 订 保 证 合 同 或 与 保 本 义 务 人 签 订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由 保 5

10 证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保 本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或 者 由 保 本 义 务 人 为 本 基 金 承 担 保 本 偿 付 责 任, 或 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其 他 方 式, 以 保 证 符 合 条 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时 可 以 获 得 保 本 金 额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由 中 国 投 融 资 担 保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作 为 保 证 人, 为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提 供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47 保 证 : 指 保 证 人 为 本 基 金 保 本 提 供 的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本 基 金 的 保 本 周 期 由 保 证 人 为 本 基 金 保 本 提 供 的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保 证 范 围 为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其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的 差 额 部 分, 保 证 期 间 为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起 六 个 月 48 保 证 合 同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保 证 人 签 订 的 中 海 顺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保 证 合 同 49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 指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保 本 金 额 的 差 额 部 分 50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51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开 放 日 52 T+n 日 : 指 自 T 日 起 第 n 个 工 作 日 ( 不 包 含 T 日 ) 53 封 闭 期 :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期 指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包 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 至 1 个 公 历 年 后 对 应 日 ( 包 括 该 日 ) 止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或 不 存 在 该 对 应 日, 则 提 前 至 该 对 应 日 前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期 内 不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也 不 上 市 交 易 54 开 放 日 : 指 在 封 闭 期 后,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55 开 放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56 业 务 规 则 : 指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登 记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投 资 人 共 同 遵 守 6

11 57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58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59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 行 为 60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61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操 作 62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受 理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63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工 作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64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65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股 息 债 券 利 息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 约 66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67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68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69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过 程 70 指 定 媒 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互 联 网 7

12 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介 观 事 件 71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8

13 三 基 金 管 理 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本 信 息 如 下 : 名 称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68 号 室 及 30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68 号 室 及 30 层 邮 政 编 码 : 成 立 日 期 :2004 年 3 月 18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鹏 总 经 理 : 黄 鹏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 基 金 销 售 资 产 管 理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 务 ( 涉 及 行 政 许 可 的 凭 许 可 证 经 营 )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证 监 基 金 字 [2004]24 号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外 合 资 ) 注 册 资 本 : 壹 亿 肆 仟 陆 佰 陆 拾 陆 万 陆 仟 柒 佰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联 系 人 : 兰 嵘 联 系 电 话 : 股 东 名 称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法 国 爱 德 蒙 得 洛 希 尔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 董 事 会 成 员 黄 晓 峰 先 生, 董 事 长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硕 士, 高 级 经 济 师 现 任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党 委 书 记 历 任 湖 北 省 计 划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助 教, 国 家 海 9

14 洋 局 管 理 司 主 任 科 员,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计 划 项 目 处 经 济 评 价 处 干 部 保 险 处 保 险 主 管, 中 海 石 油 有 限 公 司 税 收 保 险 岗 代 理 融 资 岗 位 经 理 资 金 部 副 总 监 代 理 总 监 总 监, 中 海 石 油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庞 建 先 生, 董 事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高 级 会 计 师 现 任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 有 限 公 司 ) 资 金 部 总 经 理 历 任 渤 海 石 油 公 司 对 外 合 作 部 计 划 财 务 部 外 事 会 计, 渤 海 13/03 合 作 区 联 管 会 财 务 专 业 代 表,10/15 11/19 06/17 合 作 区 联 管 会 财 务 专 业 代 表,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审 计 部 干 部, 中 海 会 计 审 计 公 司 第 三 业 务 处 干 部 审 计 业 务 三 部 经 理 ( 副 处 级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审 计 部 审 计 三 处 处 长 项 目 审 计 经 理 审 计 监 察 部 投 资 项 目 审 计 调 查 经 理 内 审 岗 经 理,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有 限 公 司 审 计 监 察 部 总 经 理,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审 计 监 察 部 副 总 经 理 有 限 公 司 审 计 监 察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任 总 公 司 ( 有 限 公 司 ) 审 计 中 心 主 任,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黄 鹏 先 生, 董 事 复 旦 大 学 硕 士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兼 中 海 恒 信 资 产 管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历 任 上 海 市 新 长 宁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经 理,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大 连 分 行 行 长 秘 书,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综 合 管 理 部 经 理 助 理 投 资 管 理 部 经 理 风 控 委 员 会 委 员,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营 销 中 心 总 经 理 彭 焰 宝 先 生, 董 事 清 华 大 学 学 士 现 任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历 任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无 锡 证 券 ) 交 易 员 投 资 经 理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国 联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总 监 ( 期 间 曾 兼 任 中 海 优 质 成 长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风 险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兼 风 控 总 监,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兼 证 券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江 志 强 先 生, 董 事 东 南 大 学 硕 士 现 任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历 任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无 锡 证 券 ) 上 海 海 伦 路 证 券 营 业 部 交 易 员 证 券 投 资 部 投 资 主 管 上 海 邯 郸 路 证 券 营 业 部 副 总 经 理 总 经 理 无 锡 县 前 东 街 证 券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无 锡 人 民 东 路 证 券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财 富 管 理 中 心 总 经 理 无 锡 华 夏 南 路 证 券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总 裁 助 理 兼 资 产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副 总 裁 兼 资 产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TAY SOO MENG( 郑 树 明 ) 先 生, 董 事 新 加 坡 国 籍 新 加 坡 国 立 大 学 学 士 现 任 爱 德 蒙 得 洛 希 尔 资 产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市 场 行 销 总 监 历 任 新 10

15 加 坡 Coopers & Lybrand 审 计 师, 法 国 兴 业 资 产 管 理 集 团 行 政 及 财 务 部 门 主 管 董 事 总 经 理 兼 营 运 总 监 ( 亚 太 区, 日 本 除 外 ) 董 事 总 经 理 兼 法 国 兴 业 资 产 管 理 新 加 坡 执 行 长, 爱 德 蒙 得 洛 希 尔 亚 洲 有 限 公 司 市 场 行 销 总 监 陈 道 富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金 融 研 究 所 硕 士 现 任 国 务 院 发 展 研 究 中 心 金 融 研 究 所 综 合 研 究 室 主 任 曾 任 中 关 村 证 券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WEIDONG WANG( 王 卫 东 )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美 国 国 籍 芝 加 哥 大 学 博 士 现 任 美 国 德 杰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历 任 Sidley Austin( 盛 德 律 师 事 务 所 ) 芝 加 哥 总 部 律 师, 北 京 大 学 国 家 发 展 研 究 院 国 际 MBA 项 目 访 问 教 授,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张 军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复 旦 大 学 博 士 现 任 复 旦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院 长 中 国 经 济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复 旦 大 学 当 代 中 国 经 济 长 江 学 者 特 聘 教 授 复 旦 发 展 研 究 院 副 院 长 博 士 生 导 师 2 监 事 会 成 员 张 悦 女 士, 监 事 长 硕 士, 高 级 会 计 师 现 任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纪 委 副 书 记 总 稽 核 兼 合 规 总 监 信 托 事 务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历 任 北 京 石 油 交 易 所 交 易 部 副 经 理,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东 海 公 司 计 财 部 会 计 企 管 部 企 业 管 理 岗, 中 海 石 油 总 公 司 平 湖 生 产 项 目 计 财 部 经 理, 中 海 石 油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计 财 部 岗 位 经 理,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会 计 计 划 财 务 部 经 理 稽 核 审 计 部 经 理 Denis LEFRANC( 陆 云 飞 ) 先 生, 监 事 法 国 国 籍 学 士 现 任 爱 德 蒙 得 洛 希 尔 资 产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总 监 历 任 法 国 期 货 市 场 监 管 委 员 会 审 计 师, 法 国 兴 业 银 行 法 律 顾 问 资 本 市 场 及 资 产 管 理 法 务 部 门 副 主 管, 法 国 兴 业 资 产 管 理 集 团 法 遵 主 管 及 法 律 顾 问, 华 宝 兴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常 务 副 总 裁, 法 国 兴 业 资 产 管 理 集 团 亚 太 区 执 行 长, 东 方 汇 理 资 产 管 理 香 港 有 限 公 司 北 亚 区 副 执 行 长, 爱 德 蒙 得 洛 希 尔 亚 洲 有 限 公 司 亚 洲 区 副 执 行 总 监 康 铁 祥 先 生, 职 工 监 事 博 士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风 控 稽 核 部 总 经 理 历 任 山 东 省 招 远 市 绣 品 厂 财 务 科 科 员, 上 海 浦 发 银 行 外 汇 业 务 部 科 员,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部 助 理 风 控 经 理 风 控 经 理 风 险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风 险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兼 风 控 总 监 张 奇 先 生, 职 工 监 事 学 士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部 总 11

16 经 理 历 任 沈 阳 联 正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技 术 部 经 理, 北 京 致 达 赛 都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网 络 部 经 理, 上 海 致 达 信 息 产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技 术 支 持 部 经 理,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部 工 程 师 信 息 技 术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信 息 技 术 部 副 总 经 理 3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黄 鹏 先 生, 总 经 理 复 旦 大 学 金 融 学 专 业 硕 士 历 任 上 海 市 新 长 宁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经 理,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大 连 分 行 行 长 秘 书,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综 合 管 理 部 经 理 助 理 投 资 管 理 部 经 理 风 控 委 员 会 委 员 2007 年 10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曾 任 董 事 会 秘 书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营 销 中 心 总 经 理,2011 年 10 月 至 今 任 本 公 司 总 经 理,2013 年 2 月 至 今 任 本 公 司 董 事,2013 年 7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恒 信 资 产 管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宋 宇 先 生,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复 旦 大 学 数 理 统 计 专 业 学 士, 经 济 师 历 任 无 锡 市 统 计 局 秘 书,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营 业 部 副 经 理 发 行 调 研 部 副 经 理 办 公 室 主 任 研 究 发 展 部 总 经 理 2004 年 3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历 任 本 公 司 督 察 长 副 总 经 理 ( 期 间 2011 年 1 月 至 2011 年 10 月 兼 任 本 公 司 代 理 总 经 理,2014 年 5 月 至 2014 年 10 月 兼 任 本 公 司 代 理 督 察 长 ),2015 年 4 月 至 今 任 本 公 司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王 莉 女 士, 督 察 长 华 东 政 法 学 院 国 际 经 济 法 专 业 学 士 历 任 中 银 国 际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研 究 部 翻 译, 上 海 源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助 理 2006 年 9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历 任 监 察 稽 核 部 监 察 稽 核 经 理 监 察 稽 核 部 部 门 负 责 人 督 察 长 兼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经 理 兼 信 息 披 露 负 责 人 2015 年 5 月 至 今 任 本 公 司 督 察 长 兼 信 息 披 露 负 责 人 4 拟 任 基 金 经 理 刘 俊 先 生, 复 旦 大 学 金 融 学 专 业 博 士 历 任 上 海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研 究 所 有 限 公 司 策 略 研 究 部 策 略 分 析 师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战 略 合 作 与 并 购 部 高 级 项 目 经 理 2007 年 3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曾 任 产 品 开 发 总 监 2010 年 3 月 至 2015 年 8 月 任 中 海 稳 健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2012 年 6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优 势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2013 年 7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安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2014 年 5 月 至 今 任 12

17 中 海 积 极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2015 年 4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安 鑫 宝 1 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5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黄 鹏 先 生, 主 任 委 员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夏 春 晖 先 生, 委 员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研 中 心 副 总 经 理 首 席 策 略 分 析 师 基 金 经 理 许 定 晴 女 士, 委 员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代 理 投 资 总 监 投 资 副 总 监 基 金 经 理 江 小 震 先 生, 委 员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经 理 基 金 经 理 6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均 不 存 在 近 亲 属 关 系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1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和 登 记 事 宜 2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3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管 理 分 别 记 账,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4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5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6 编 制 季 度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7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8 办 理 与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9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0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账 册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1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12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承 诺 13

18 1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现 行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防 止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有 关 规 定 的 行 为 发 生 2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基 金 法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防 止 下 列 行 为 发 生 : (1) 将 其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2)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3)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职 务 之 便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4)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5) 侵 占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6) 泄 露 因 职 务 便 利 获 取 的 未 公 开 信 息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 交 易 活 动 (7)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3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1)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2)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或 托 管 协 议 ; (3) 故 意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他 基 金 相 关 机 构 的 合 法 利 益 ; (4)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的 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5) 拒 绝 干 扰 阻 挠 或 严 重 影 响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监 管 ; (6)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不 按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 (7)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和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明 示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 交 易 活 动 ; (8)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利 用 对 敲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扰 乱 市 场 秩 序 ; 14

19 (9) 贬 损 同 行, 以 抬 高 自 己 ; (10)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谋 求 业 务 发 展 ; (11) 有 悖 社 会 公 德, 损 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 员 形 象 ; (12) 在 公 开 信 息 披 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 假 误 导 欺 诈 成 分 ; (13) 其 他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行 为 ( 五 ) 基 金 经 理 承 诺 1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本 着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2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及 其 代 理 人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3 不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明 示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 交 易 活 动 4 不 从 事 损 害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证 券 交 易 及 其 他 活 动 ( 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概 述 内 部 控 制 是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保 证 经 营 运 作 符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展 规 划, 在 充 分 考 虑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基 础 上, 通 过 建 立 组 织 机 制 运 用 管 理 方 法 实 施 控 制 程 序 与 控 制 措 施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基 金 管 理 人 结 合 自 身 具 体 情 况, 建 立 了 科 学 合 理 控 制 严 密 运 行 高 效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并 制 定 了 科 学 完 善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2 风 险 管 理 的 理 念 和 文 化 (1) 以 最 大 程 度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为 己 任 (2) 风 险 管 理 是 业 务 发 展 的 保 障 (3) 最 高 管 理 层 承 担 最 终 责 任 (4) 分 工 明 确 相 互 制 约 的 组 织 结 构 是 前 提 15

20 (5) 制 度 建 设 是 基 础 (6) 制 度 执 行 监 督 是 保 障 3 内 部 控 制 遵 循 的 原 则 (1) 健 全 性 原 则 内 部 控 制 包 括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 级 人 员, 并 涵 盖 到 决 策 执 行 监 督 反 馈 等 各 个 环 节 (2) 有 效 性 原 则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维 护 内 控 制 度 的 有 效 执 行 (3) 独 立 性 原 则 公 司 各 机 构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基 金 财 产 公 司 自 有 资 产 其 他 资 产 的 运 作 分 离 (4)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权 责 分 明 相 互 制 衡 (5)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以 合 理 的 控 制 成 本 达 到 最 佳 的 内 部 控 制 效 果 4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的 组 织 体 系 公 司 的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体 系 至 少 应 包 括 以 下 几 个 层 面 : 一 董 事 会 负 责 控 制 公 司 整 体 运 营 风 险 ; 二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层 负 责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的 领 导 及 政 策 决 定 ; 三 风 险 管 理 部 负 责 对 业 务 风 险 进 行 日 常 管 理 ; 四 各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对 各 自 业 务 活 动 中 潜 在 的 风 险 通 过 执 行 制 度 进 行 控 制 (1) 董 事 会 应 充 分 重 视 风 险 控 制 通 过 批 准 公 司 的 风 险 控 制 战 略 制 度 和 工 作 计 划, 确 保 公 司 已 具 有 了 管 理 其 面 临 的 所 有 风 险 所 需 的 必 要 系 统 运 作 制 度 和 控 制 环 境, 并 通 过 审 计 与 合 规 委 员 会 和 督 察 长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层 的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发 挥 更 权 威 的 监 督 作 用 董 事 会 通 过 控 制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风 险 制 定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完 善 有 关 议 事 规 则 及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的 作 用 达 到 对 风 险 的 最 终 控 制 (2)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为 公 司 非 常 设 议 事 机 构, 负 责 对 公 司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进 行 决 策 和 协 调, 是 公 司 日 常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的 最 高 决 策 机 构 其 具 体 职 责 主 要 有 : 审 议 基 金 财 产 风 险 状 况 评 价 分 析 报 告, 审 定 公 司 的 业 务 授 权 方 案 的 合 法 性 合 规 性, 负 责 协 调 处 理 突 发 性 重 大 事 件 并 界 定 相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审 议 公 司 其 他 各 项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的 风 险 状 况 评 价 分 析 报 告 16

21 (3) 督 察 长 负 责 对 公 司 和 基 金 的 内 部 控 制 和 管 理 情 况 进 行 全 面 监 督, 对 公 司 保 持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的 合 法 性 合 理 性 有 效 性 和 完 备 程 度 进 行 检 查 并 督 促 改 进, 发 现 重 大 问 题 及 时 向 审 计 与 合 规 委 员 会 董 事 长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4) 监 察 稽 核 部 是 公 司 管 理 层 对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 包 括 风 险 管 理 活 动 ) 进 行 合 规 控 制 的 职 能 部 门 其 职 责 主 要 是 对 公 司 各 职 能 部 门 在 业 务 运 作 中 的 遵 规 守 法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保 证 公 司 为 控 制 风 险 所 制 定 的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切 实 得 到 贯 彻 和 执 行 (5) 公 司 各 职 能 部 门 是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的 具 体 执 行 单 位, 应 在 公 司 各 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制 订 本 部 门 的 业 务 管 理 规 定 操 作 流 程 及 风 险 控 制 规 定, 并 督 导 部 门 员 工 严 格 执 行 5 监 督 机 构 的 合 规 检 查 作 用 公 司 日 常 管 理 中 的 监 督 机 构 由 董 事 会 审 计 与 合 规 委 员 会 公 司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组 成, 其 主 要 作 用 是 对 公 司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进 行 合 规 控 制 其 中, 审 计 与 合 规 委 员 会 通 过 定 期 审 阅 公 司 督 察 长 工 作 报 告 和 监 察 稽 核 报 告, 检 查 公 司 合 规 运 作 情 况 和 督 察 长 监 察 稽 核 部 对 公 司 合 规 运 作 的 监 督 工 作, 从 而 加 强 董 事 会 对 公 司 运 作 情 况 的 监 督 督 察 长 是 董 事 会 常 设 的 执 行 监 督 职 能 的 岗 位, 负 责 对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和 管 理 情 况 进 行 全 面 监 督, 对 公 司 保 持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的 合 法 性 合 理 性 有 效 性 和 完 备 程 度 进 行 检 查 并 督 促 改 进, 发 现 重 大 问 题 及 时 向 审 计 与 合 规 委 员 会 董 事 长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监 察 稽 核 部 是 公 司 管 理 层 对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 包 括 风 险 管 理 活 动 ) 进 行 合 规 性 检 查 的 职 能 部 门 其 职 责 主 要 是 对 公 司 各 职 能 部 门 在 业 务 运 作 中 的 遵 规 守 法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保 证 公 司 为 控 制 风 险 所 制 定 的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切 实 得 到 贯 彻 和 执 行 6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本 要 素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本 要 素 包 括 控 制 环 境 风 险 评 估 控 制 活 动 信 息 沟 通 和 内 部 监 控 17

22 (1) 控 制 环 境 构 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础, 控 制 环 境 包 括 经 营 理 念 和 内 控 文 化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组 织 结 构 员 工 道 德 素 质 等 内 容 (2) 公 司 管 理 层 牢 固 树 立 内 控 优 先 和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培 养 全 体 员 工 的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营 造 一 个 浓 厚 的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使 风 险 意 识 贯 穿 到 公 司 各 个 部 门 各 个 岗 位 和 各 个 环 节 (3) 公 司 健 全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会 的 监 督 职 能, 严 禁 不 正 当 关 联 交 易 利 益 输 送 和 内 部 人 控 制 现 象 的 发 生, 保 护 投 资 者 利 益 和 公 司 合 法 权 益 (4) 公 司 的 组 织 结 构 体 现 职 责 明 确 相 互 制 约 的 原 则, 各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公 司 建 立 决 策 科 学 运 营 规 范 管 理 高 效 的 运 行 机 制, 包 括 民 主 透 明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管 理 议 事 规 则, 高 效 严 谨 的 业 务 执 行 系 统, 以 及 健 全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督 和 反 馈 系 统 (5) 公 司 依 据 自 身 经 营 特 点 设 立 顺 序 递 进 权 责 统 一 严 密 有 效 的 内 控 防 线 : 1) 各 岗 位 职 责 明 确, 有 详 细 的 岗 位 说 明 书 和 业 务 流 程, 各 岗 位 人 员 在 上 岗 前 均 应 知 悉 并 以 书 面 方 式 承 诺 遵 守,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承 担 责 任 ; 2) 建 立 重 要 业 务 处 理 凭 据 传 递 和 信 息 沟 通 制 度, 相 关 部 门 和 岗 位 之 间 相 互 监 督 制 衡 ; 3) 公 司 督 察 长 和 内 部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独 立 于 其 他 部 门,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实 行 严 格 的 检 查 和 反 馈 ; (6) 公 司 建 立 有 效 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健 全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确 保 公 司 人 员 具 备 与 岗 位 要 求 相 适 应 的 职 业 操 守 和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 (7) 公 司 建 立 科 学 严 密 的 风 险 评 估 体 系, 对 公 司 内 外 部 风 险 进 行 识 别 评 估 和 分 析, 及 时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 (8) 授 权 控 制 贯 穿 于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的 始 终, 通 过 完 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明 确 各 部 门 职 能 与 授 权 范 围 来 完 成 ; (9) 公 司 建 立 完 善 的 资 产 分 离 制 度, 基 金 财 产 与 公 司 资 产 不 同 基 金 18

23 的 财 产 和 其 他 委 托 资 产 要 实 行 独 立 运 作, 分 别 核 算 ; (10) 公 司 建 立 科 学 严 格 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明 确 划 分 各 岗 位 职 责, 投 资 和 交 易 交 易 和 清 算 基 金 会 计 和 公 司 会 计 等 重 要 岗 位 不 得 有 人 员 的 重 叠 重 要 业 务 部 门 和 岗 位 进 行 物 理 隔 离 ; (11) 公 司 制 订 切 实 有 效 的 应 急 应 变 措 施, 建 立 危 机 处 理 机 制 和 程 序 ; (12) 公 司 维 护 信 息 沟 通 渠 道 的 畅 通, 建 立 清 晰 的 报 告 系 统 ; (13) 公 司 建 立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控 制 度, 设 置 督 察 长 和 独 立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持 续 的 监 督, 保 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落 实 7 基 金 管 理 人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声 明 (1)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上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披 露 真 实 准 确 (2)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9

24 四 基 金 托 管 人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概 况 1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深 南 东 路 5047 号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深 南 东 路 5047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建 一 成 立 日 期 :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5,123,350,416 元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文 及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08]1037 号 联 系 人 : 李 玉 彬 联 系 电 话 :(0755)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一 家 总 部 设 在 深 圳 的 全 国 性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简 称 平 安 银 行, 证 券 代 码 ), 其 前 身 深 圳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于 2012 年 6 月 吸 收 合 并 原 平 安 银 行 并 于 同 年 7 月 更 名 为 平 安 银 行 中 国 平 安 保 险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合 计 持 有 平 安 银 行 59% 的 股 份, 为 平 安 银 行 的 控 股 股 东 截 至 2015 年 6 月 底, 平 安 银 行 在 职 员 工 35,800 多 人, 通 过 全 国 45 家 分 行 855 家 网 点 为 客 户 提 供 多 种 金 融 服 务 截 至 2015 年 6 月 末, 平 安 银 行 资 产 总 额 25, 亿 元, 较 年 初 增 长 17.56%; 存 款 余 额 16, 亿 元, 较 年 初 增 长 7.95%; 贷 款 和 垫 款 ( 含 贴 现 )11, 亿 元, 较 年 初 增 长 15.92% 营 业 收 入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20

25 34.09%; 净 利 润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15.02%; 资 本 充 足 率 10.96%, 一 级 资 本 充 足 率 及 核 心 一 级 资 本 充 足 率 8.85%, 满 足 监 管 标 准 平 安 银 行 总 行 设 资 产 托 管 事 业 部, 下 设 市 场 拓 展 处 创 新 发 展 处 估 值 核 算 处 资 金 清 算 处 规 划 发 展 处 IT 系 统 支 持 处 督 察 合 规 处 外 包 业 务 中 心 8 个 处 室, 目 前 部 门 人 员 为 55 人 2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陈 正 涛, 男, 中 共 党 员, 经 济 学 硕 士 高 级 经 济 师 高 级 理 财 规 划 师 国 际 注 册 私 人 银 行 家, 具 备 中 国 证 券 业 执 业 证 书 长 期 从 事 商 业 银 行 工 作, 具 有 本 外 币 资 金 清 算, 银 行 经 营 管 理 及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经 营 管 理 经 验 1985 年 7 月 至 1993 年 2 月 在 武 汉 金 融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任 教 ;1993 年 3 月 至 1993 年 7 月 在 招 商 银 行 武 汉 分 行 任 客 户 经 理 ;1993 年 8 月 至 1999 年 2 月 在 招 行 武 汉 分 行 武 昌 支 行 任 计 划 信 贷 部 经 理 行 长 助 理 ;1999 年 3 月 年 1 月 在 招 行 武 汉 分 行 青 山 支 行 任 行 长 助 理 ;2000 年 2 月 至 2001 年 7 月 在 招 行 武 汉 分 行 公 司 银 行 部 任 副 总 经 理 ;2001 年 8 月 至 2003 年 2 月 在 招 行 武 汉 分 行 解 放 公 园 支 行 任 行 长 ;2003 年 3 月 至 2005 年 4 月 在 招 行 武 汉 分 行 机 构 业 务 部 任 总 经 理 ;2005 年 5 月 至 2007 年 6 月 在 招 行 武 汉 分 行 硚 口 支 行 任 行 长 ;2007 年 7 月 至 2008 年 1 月 在 招 行 武 汉 分 行 同 业 银 行 部 任 总 经 理 ; 自 2008 年 2 月 加 盟 平 安 银 行 先 后 任 公 司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产 品 及 交 易 银 行 部 副 总 经 理, 一 直 负 责 公 司 银 行 产 品 开 发 与 管 理, 全 面 掌 握 银 行 产 品 包 括 托 管 业 务 产 品 的 运 作 营 销 和 管 理, 尤 其 是 对 商 业 银 行 有 关 的 各 项 监 管 政 策 比 较 熟 悉 2011 年 12 月 任 平 安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副 总 经 理 ;2013 年 5 月 起 任 平 安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事 业 部 副 总 裁 ( 主 持 工 作 );2015 年 3 月 5 日 起 任 平 安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事 业 部 总 裁 业 务 3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2008 年 8 月 15 日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银 监 会 核 准 开 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21

26 截 至 2015 年 6 月 底,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托 管 净 值 规 模 合 计 2.10 万 亿,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共 26 只, 具 体 包 括 华 富 价 值 增 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华 富 量 子 生 命 力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长 信 可 转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商 保 证 金 快 线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平 安 大 华 日 增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新 华 一 路 财 富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新 华 阿 里 一 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东 吴 中 证 可 转 换 债 券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平 安 大 华 财 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红 塔 红 土 盛 世 普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新 华 财 富 金 30 天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新 华 活 期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民 生 加 银 优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新 华 阿 鑫 一 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新 华 增 盈 回 报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鹏 华 安 盈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平 安 大 华 新 鑫 先 锋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新 华 万 银 多 元 策 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海 安 鑫 宝 1 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海 进 取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天 弘 普 惠 养 老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东 吴 移 动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平 安 大 华 智 慧 中 国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国 金 通 用 鑫 新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嘉 合 磐 石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平 安 大 华 鑫 享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说 明 1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行 业 监 管 要 求, 自 觉 形 成 守 法 经 营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理 念 和 经 营 风 格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确 保 内 部 控 制 和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的 有 效 性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确 保 业 务 的 安 全 稳 健 运 行, 促 进 经 营 目 标 的 实 现 2 内 部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设 有 总 行 独 立 一 级 部 门 资 产 托 管 事 业 部, 是 全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的 管 理 和 运 营 部 门, 专 门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部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负 责 托 22

27 管 业 务 的 内 部 控 制 和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具 有 独 立 行 使 监 督 稽 核 工 作 的 职 权 和 能 力 3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及 措 施 资 产 托 管 事 业 部 具 备 系 统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控 制 制 度 岗 位 职 责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取 得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符 合 监 管 要 求 ; 业 务 管 理 严 格 实 行 复 核 审 核 检 查 制 度,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存 放 使 用,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封 闭 管 理,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 防 止 人 为 事 故 的 发 生, 技 术 系 统 完 整 独 立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1 监 督 方 法 依 照 基 金 法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监 督 所 托 管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利 用 行 业 普 遍 使 用 的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系 统 监 控 子 系 统, 严 格 按 照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组 合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并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在 日 常 为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所 提 供 的 基 金 清 算 和 核 算 服 务 环 节 中,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投 资 指 令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各 基 金 费 用 的 提 取 与 开 支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监 督 2 监 督 流 程 (1) 每 工 作 日 按 时 通 过 监 控 子 系 统, 对 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比 例 控 制 指 标 进 行 例 行 监 控, 发 现 投 资 比 例 超 标 等 异 常 情 况,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情 况 核 实, 督 促 其 纠 正, 并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2)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后, 对 涉 及 各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对 象 及 交 易 对 手 等 内 容 进 行 合 法 合 规 性 监 督 23

28 (3) 根 据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情 况,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对 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投 资 独 立 性 和 风 格 显 著 性 等 方 面 进 行 评 价,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4) 通 过 技 术 或 非 技 术 手 段 发 现 基 金 涉 嫌 违 规 交 易, 电 话 或 书 面 要 求 管 理 人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并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24

29 五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一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机 构 1 直 销 网 点 (1)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68 号 室 及 30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68 号 室 及 3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鹏 电 话 : 传 真 : 联 系 人 : 周 颖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 免 长 途 话 费 ) 或 公 司 网 址 : (2)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58 号 远 洋 大 厦 F218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58 号 远 洋 大 厦 F218 负 责 人 : 李 想 电 话 : 传 真 : 联 系 人 : 邹 意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 免 长 途 话 费 ) 公 司 网 址 : 2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公 司 网 址 : 25

30 3 其 他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1)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深 南 东 路 5047 号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深 南 东 路 5047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建 一 联 系 电 话 :(0755) 联 系 人 : 李 玉 彬 (2)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详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变 更 或 增 减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销 售 本 基 金, 并 及 时 公 告 ( 二 ) 登 记 机 构 名 称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68 号 室 及 30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68 号 室 及 3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鹏 电 话 : 传 真 : 联 系 人 : 周 琳 ( 三 )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上 海 市 通 力 律 师 事 务 所 住 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负 责 人 : 俞 卫 锋 电 话 : 传 真 : 联 系 人 : 黎 明 26

31 经 办 律 师 : 黎 明 孙 睿 ( 四 ) 审 计 基 金 财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18 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6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湖 滨 路 202 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1 楼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 杨 绍 信 联 系 电 话 :(021) 传 真 :(021) 联 系 人 : 赵 钰 经 办 会 计 师 : 薛 竞 赵 钰 27

32 六 基 金 的 募 集 ( 一 ) 募 集 的 依 据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销 售 办 法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015 年 11 月 25 日 证 监 许 可 号 文 准 予 募 集 注 册 ( 二 ) 基 金 类 型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三 )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本 基 金 第 一 年 采 用 封 闭 式 运 作, 在 封 闭 期 内 不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也 不 上 市 交 易 封 闭 期 结 束 后 转 为 开 放 式 运 作, 即 第 二 年 采 用 开 放 式 运 作 产 品 保 本 周 期 一 共 为 2 年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后, 本 基 金 变 更 为 中 海 顺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为 开 放 式 运 作 ( 四 ) 基 金 存 续 期 不 定 期 ( 五 ) 募 集 期 限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最 长 不 超 过 3 个 月,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以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为 准 ( 六 ) 募 集 方 式 和 募 集 场 所 本 基 金 认 购 采 取 全 额 缴 款 认 购 的 方 式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及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面 向 社 会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变 更 或 增 减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销 售 本 基 金, 并 及 时 公 告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对 于 认 购 申 请 及 认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28

33 ( 七 ) 募 集 对 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及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 八 ) 募 集 目 标 本 基 金 的 最 低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为 2 亿 份 本 基 金 募 集 规 模 上 限 为 30 亿 元 人 民 币 ( 不 包 括 募 集 期 利 息 )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规 模 控 制 的 具 体 办 法 详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1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认 购 费 用 认 购 份 额 及 计 算 公 式 (1)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为 1.00 元 人 民 币, 按 发 售 面 值 发 售 (2) 认 购 费 用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认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 差 别 的 认 购 费 率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补 充 养 老 基 金, 包 括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如 将 来 出 现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的 个 人 养 老 账 户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更 新 时 或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并 按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除 养 老 金 客 户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认 购 费 率 见 下 表 :( 单 位 : 元 ) 29

34 认 购 金 额 (M) 认 购 费 率 M<100 万 0.48% 100 万 M<300 万 0.21% 300 万 M<500 万 0.06% M 500 万 1000 元 / 笔 其 他 投 资 者 认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费 率 见 下 表 :( 单 位 : 元 ) 单 笔 认 购 金 额 (M) 费 率 M<100 万 元 1.20% 100 万 元 M<300 万 元 0.70% 300 万 元 M<500 万 元 0.30% M 500 万 元 1000 元 / 笔 投 资 人 重 复 认 购, 须 按 每 笔 认 购 所 对 应 的 费 率 档 次 分 别 计 算 (3) 募 集 期 利 息 的 处 理 方 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其 中 利 息 转 份 额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4)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本 基 金 认 购 采 取 金 额 认 购 方 式, 采 用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认 购 份 额 计 算 时 采 用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本 基 金 有 效 认 购 申 请 的 认 购 费 用 及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统 一 采 用 外 扣 法,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当 认 购 费 用 适 用 比 例 费 率 时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1+ 认 购 费 率 ) 认 购 费 用 = 认 购 金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份 额 =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利 息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当 认 购 费 用 适 用 固 定 金 额 时 : 认 购 费 用 = 固 定 金 额 30

35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费 用 认 购 份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期 间 利 息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例 : 某 投 资 者 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认 购 费 率 为 1.20%, 假 定 认 购 金 额 在 募 集 期 产 生 的 利 息 为 3.00 元, 则 该 投 资 者 可 得 到 的 基 金 份 额 为 : 净 认 购 金 额 =10,000/(1+1.20%)=9, 元 认 购 费 用 =10,000-9,881.42= 元 认 购 份 额 =(9, )/1.00=9, 份 即 : 投 资 者 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如 果 该 笔 认 购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利 息 为 3.00 元, 则 其 可 得 到 9, 份 基 金 份 额 2 认 购 的 程 序 (1) 认 购 时 间 安 排 投 资 人 可 在 募 集 期 内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手 续, 具 体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详 见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或 销 售 机 构 相 关 业 务 办 理 规 则 (2) 投 资 人 认 购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投 资 人 认 购 本 基 金 所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具 体 办 理 手 续 详 见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或 销 售 机 构 相 关 业 务 办 理 规 则 (3) 认 购 的 方 式 及 确 认 1) 本 基 金 认 购 采 用 金 额 认 购 方 式 投 资 人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需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全 额 缴 付 认 购 款 项 2) 认 购 确 认 对 于 T 日 ( 此 处, 特 指 发 售 募 集 期 内 的 工 作 日 ) 交 易 时 间 内 受 理 的 认 购 申 请,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将 在 T+1 日 ( 同 上 ) 就 申 请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但 对 申 请 有 效 性 的 确 认 仅 代 表 确 实 接 受 了 投 资 人 的 认 购 申 请, 认 购 申 请 的 成 功 确 认 应 以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结 束 后 的 登 记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对 于 认 购 申 请 及 认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4) 认 购 数 量 限 制 在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可 多 次 认 购, 对 单 一 投 资 人 在 认 购 期 间 累 计 认 购 份 31

36 额 不 设 上 限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平 台 及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首 次 认 购 及 追 加 认 购 的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 元 ( 含 认 购 费 ), 追 加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 元 ;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柜 台 首 次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00 元 ( 含 认 购 费 ), 追 加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0 元, 各 销 售 机 构 对 认 购 金 额 及 交 易 级 差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定 为 准 ( 十 一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当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在 基 金 募 集 结 束 前,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32

37 七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一 ) 基 金 备 案 的 条 件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 份,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且 基 金 认 购 人 数 不 少 于 200 人 的 条 件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并 在 1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否 则 基 金 合 同 不 生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 二 )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时 募 集 资 金 的 处 理 方 式 如 果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未 满 足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2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 3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者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 3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 各 自 承 担 ( 三 )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连 续 2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情 形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33

38 予 以 披 露 ; 连 续 6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等, 并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进 行 表 决 本 基 金 转 型 为 中 海 顺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后, 连 续 2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情 形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 连 续 6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进 入 清 算 程 序 并 终 止, 而 无 需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 从 其 规 定 34

39 八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封 闭 期 内 不 开 放 申 购 及 赎 回 业 务, 即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包 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 至 1 个 公 历 年 后 对 应 日 ( 包 括 该 日 ) 止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则 提 前 至 该 对 应 日 前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即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期 结 束 后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开 放 申 购 与 赎 回 ( 一 ) 申 购 与 赎 回 场 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并 予 以 公 告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二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1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赎 回 时 除 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2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封 闭 期 后,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的 价 格 35

40 ( 三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未 知 价 原 则, 即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2 金 额 申 购 份 额 赎 回 原 则,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 4 赎 回 遵 循 后 进 先 出 原 则, 即 对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赎 回 处 理 时, 认 购 申 购 确 认 日 期 在 先 的 基 金 份 额 后 赎 回, 认 购 申 购 确 认 日 期 在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先 赎 回 但 若 本 基 金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变 更 为 非 保 本 的 中 海 顺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先 进 先 出 的 原 则, 即 对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该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赎 回 处 理 时, 认 购 申 购 确 认 日 期 在 先 的 基 金 份 额 先 赎 回, 认 购 申 购 确 认 日 期 在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后 赎 回, 以 确 定 所 适 用 的 赎 回 费 率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四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1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2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投 资 人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申 购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申 购 生 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赎 回 生 效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T+7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3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36

41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T 日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投 资 人 应 在 T+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及 时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则 申 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对 于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 五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1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平 台 及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 元 ( 含 申 购 费 ), 追 加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 元 ;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柜 台 单 笔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00 元 ( 含 申 购 费 ), 追 加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0 元, 各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金 额 及 交 易 级 差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定 为 准 2 投 资 者 可 多 次 申 购, 对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或 数 量 不 设 上 限 限 制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3 投 资 者 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单 笔 最 低 赎 回 份 额 为 1 份 ( 除 非 该 账 户 在 销 售 机 构 或 网 点 托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不 足 1 份 ); 若 某 笔 赎 回 或 转 换 导 致 持 有 人 在 该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少 于 1 份, 剩 余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必 须 一 起 赎 回, 即 交 易 账 户 最 低 基 金 份 额 为 1 份 4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六 )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 费 用 1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用 采 取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申 购 费 率 按 照 申 购 金 额 递 减, 即 申 购 金 额 越 大, 所 适 用 的 申 购 费 率 越 低 投 资 者 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申 37

42 购, 适 用 费 率 按 单 笔 分 别 计 算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 差 别 的 申 购 费 率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补 充 养 老 基 金, 包 括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如 将 来 出 现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的 个 人 养 老 账 户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更 新 时 或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并 按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除 养 老 金 客 户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申 购 费 率 见 下 表 :( 单 位 : 元 ) 申 购 金 额 (M) 申 购 费 率 M<100 万 0.52% 100 万 M<300 万 0.24% 300 万 M<500 万 0.08% M 500 万 每 笔 1000 元 其 他 投 资 者 申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费 率 见 下 表 :( 单 位 : 元 ) 金 额 (M) 申 购 费 率 M<100 万 元 1.30% 100 万 元 M<300 万 元 0.80% 300 万 元 M<500 万 元 0.40% M 500 万 元 每 笔 1000 元 投 资 人 可 以 多 次 申 购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用 按 每 笔 申 购 申 请 单 独 计 算 保 本 期 到 期 后, 转 为 变 更 后 的 中 海 顺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不 高 于 5%, 具 体 费 率 以 届 时 公 告 为 准 2 赎 回 费 用 38

43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赎 回 费 用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比 例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本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随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具 体 费 率 如 下 : 持 有 时 间 (N) 赎 回 费 率 赎 回 费 计 入 基 金 资 产 比 例 Y<30 日 2.0% 100% 30 日 N<1 年 2.0% 25% 1 年 N<2 年 1.0% 25% N 2 年 0 0 * 年 指 的 是 365 个 自 然 日 保 本 期 到 期 后, 转 为 变 更 后 的 中 海 顺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不 高 于 5%, 具 体 费 率 以 届 时 公 告 为 准 3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4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和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并 进 行 公 告 ( 七 ) 申 购 份 额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1 本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 投 资 者 以 金 额 申 购 获 得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份 额 以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计 算 公 式 为 : 当 申 购 费 用 适 用 比 例 费 率 时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1+ 申 购 费 率 ); 39

44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当 申 购 费 用 适 用 固 定 金 额 时 : 申 购 费 用 = 固 定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例 : 某 投 资 者 投 资 1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为 1.30%, 假 定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元, 则 可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为 : 净 申 购 金 额 =10,000/(1+1.30%)=9, 元 申 购 费 用 =10,000-9,871.67= 元 申 购 份 额 =9,871.67/1.050=9, 份 即 : 投 资 者 投 资 1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假 定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元, 则 其 可 得 到 9, 份 基 金 份 额 2 本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 采 用 份 额 赎 回 方 式, 基 金 份 额 的 赎 回 价 格 以 赎 回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计 算 公 式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总 金 额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费 率 净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总 金 额 赎 回 费 用 赎 回 金 额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例 : 某 投 资 人 赎 回 1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份 额 持 有 期 限 380 天, 对 应 赎 回 费 率 为 1.0%,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元,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 回 金 额 =10, =11, 元 40

45 赎 回 费 用 =11, %=110 元 净 赎 回 金 额 =11, =10, 元 即 : 投 资 人 赎 回 1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份 额 持 有 期 限 380 天,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元, 可 得 到 10, 元 赎 回 金 额 3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公 式 为 :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总 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在 基 金 的 封 闭 期 内,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本 基 金 开 放 申 购 赎 回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遇 特 殊 情 况,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八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1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2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3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4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会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或 发 生 其 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41

46 的 情 形 6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登 记 机 构 的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基 金 登 记 系 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 行 7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发 生 上 述 第 项 之 一 的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九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2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3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4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5 发 生 继 续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将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6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若 出 现 上 述 第 4 项 所 述 情 形,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 告 42

47 ( 十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工 作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2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1)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2)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工 作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以 此 类 推,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3)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 2 个 开 放 日 以 上 ( 含 本 数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但 不 得 超 过 20 个 工 作 日,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进 行 公 告 3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传 真 或 43

48 者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同 时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公 告 ( 十 一 )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1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2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1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并 公 布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3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1 日, 暂 停 期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2 周 至 少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1 次 ;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并 公 告 最 近 1 个 工 作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十 二 ) 基 金 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并 提 前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相 关 机 构 ( 十 三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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