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降機工程及自動梯工程 實務守則 年版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升降機工程及自動梯工程 實務守則 - 2012年版"

Transcription

1 升 降 機 工 程 及 自 動 梯 工 程 實 務 守 則

2 升 降 機 工 程 及 自 動 梯 工 程 實 務 守 則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機 電 工 程 署 2012 年 版

3 前 言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條 例 ( 條 例 ) 的 制 定, 是 為 加 強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的 安 全 規 管 工 作 新 條 例 納 入 的 主 要 更 改, 包 括 擴 闊 條 例 的 適 用 範 圍 加 強 共 同 承 擔 責 任 的 原 則, 以 及 引 入 精 簡 的 程 序 除 上 述 外, 亦 會 推 行 一 套 工 程 人 員 註 冊 制 度 以 確 認 業 界 從 業 員 的 技 能 和 能 力 為 配 合 新 條 例 帶 來 的 各 項 改 變, 故 需 制 定 新 的 實 務 守 則, 就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的 安 全 事 宜, 尤 其 是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工 程 ( 包 括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或 其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的 安 裝 試 運 行 檢 驗 保 養 修 理 更 改 或 拆 卸 ) 提 供 指 導 此 外, 新 實 務 守 則 也 就 上 述 工 作 的 相 關 程 序 要 求 給 予 指 引 新 的 實 務 守 則 稱 為 升 降 機 工 程 及 自 動 梯 工 程 實 務 守 則 ( 守 則 ), 主 要 為 業 界 從 業 員 提 供 參 考 守 則 由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 署 長 ) 根 據 條 例 的 規 定 發 出 在 草 擬 守 則 時, 署 長 已 就 守 則 的 擬 議 內 容 徵 詢 業 界 意 見 守 則 內 的 指 導 考 慮 到 業 界 一 般 從 業 員 的 技 能 及 風 險 認 知, 從 而 定 出 符 合 條 例 規 定 的 昀 低 行 業 標 準 在 整 套 守 則 中, 我 們 參 考 了 歐 洲 標 準 協 會 的 相 關 安 全 標 準 但 如 有 其 他 同 等 的 國 家 或 國 際 標 準 或 條 文, 亦 可 接 納 為 適 用 的 另 一 標 準 或 條 文 機 電 工 程 署 ( 本 署 ) 謹 此 感 謝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 安 全 ) 條 例 修 例 建 議 籌 委 工 作 小 組 所 給 予 的 寶 貴 意 見 本 署 會 不 時 就 守 則 進 行 檢 討, 並 歡 迎 任 何 有 關 守 則 的 改 善 建 議 本 守 則 將 於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條 例 第 157 條 實 施 當 天 生 效 長 會 以 憲 報 公 告 指 明 守 則 的 生 效 日 期 署 i

4 目 錄 頁 數 1. 引 言 1 2. 簡 稱 定 義 及 參 考 資 料 簡 稱 定 義 參 考 資 料 8 3. 責 任 概 述 通 則 負 責 人 的 一 般 責 任 註 冊 承 辦 商 的 一 般 責 任 註 冊 工 程 師 的 一 般 責 任 註 冊 工 程 人 員 的 一 般 責 任 註 冊 人 士 之 間 的 一 般 關 係 一 般 規 定 通 則 種 類 許 可 給 予 種 類 許 可 設 計 及 構 造 的 改 變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負 載 的 規 定 升 降 機 自 動 梯 及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必 須 由 註 冊 承 辦 商 承 辦 的 工 程 監 督 為 工 作 人 員 提 供 支 援 25 ii

5 頁 數 單 獨 工 作 的 合 資 格 人 士 的 安 全 由 兩 名 或 以 上 升 降 機 工 程 人 員 進 行 的 工 作 為 註 冊 工 程 師 在 進 行 檢 驗 工 作 時 提 供 所 需 28 支 援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與 建 築 工 程 的 關 28 係 相 關 實 務 守 則 及 指 引 風 險 評 估 安 全 工 作 制 度 在 有 佔 用 人 的 建 築 物 內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33 自 動 梯 工 程 時 應 採 取 的 消 防 安 全 措 施 高 溫 工 程 監 督 人 員 及 工 人 的 安 全 訓 練 及 工 33 人 焊 接 及 切 割 升 降 機 井 道 的 抗 火 結 構 要 求 聯 絡 溝 通 暫 停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服 務 保 持 施 工 地 點 整 齊 清 潔 易 燃 品 的 處 理 提 供 照 明 設 備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的 一 般 安 全 措 施 與 層 站 門 及 機 廂 門 有 關 的 工 程 在 升 降 機 井 道 內 工 作 在 升 降 機 機 廂 頂 上 工 作 在 升 降 機 井 道 底 坑 工 作 40 iii

6 頁 數 在 機 器 間 或 滑 輪 房 內 工 作 進 行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一 般 安 全 措 施 升 降 機 工 程 及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具 體 規 定 詳 情 通 則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安 裝 43 展 開 安 裝 工 程 前 須 取 得 種 類 許 可 43 建 築 工 程 43 就 展 開 安 裝 工 程 作 出 通 知 44 與 建 造 商 進 行 協 調 45 就 分 包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安 裝 工 程 45 作 出 通 知 附 加 規 定 45 不 能 或 不 願 意 繼 續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46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測 試 及 試 運 行 46 擬 備 操 作 及 保 養 手 冊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完 成 安 裝 後 的 檢 驗 工 作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的 保 養 50 就 接 管 保 養 工 作 發 出 通 知 51 就 分 包 涉 及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保 養 51 工 程 發 出 通 知 接 管 保 養 工 作 後 對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52 梯 作 出 檢 驗 保 養 時 間 表 52 維 修 及 更 換 53 iv

7 頁 數 處 理 升 降 機 緊 急 裝 置 故 障 56 註 冊 承 辦 商 的 緊 急 聯 絡 資 料 57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狀 況 57 對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進 行 改 裝 58 停 止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保 養 工 作 59 不 能 或 不 願 意 繼 續 進 行 升 降 機 或 59 自 動 梯 工 程 保 養 合 約 屆 滿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定 期 檢 驗 60 安 排 進 行 定 期 檢 驗 主 要 更 改 63 就 展 開 主 要 更 改 工 程 作 出 通 知 64 就 分 包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主 要 更 改 64 工 程 作 出 通 知 進 行 主 要 更 改 後 的 測 試 及 試 運 行 65 不 能 或 不 願 意 繼 續 進 行 主 要 更 改 66 工 程 5.7 在 主 要 更 改 後 進 行 徹 底 檢 驗 66 進 行 主 要 更 改 後 的 檢 驗 範 圍 和 時 69 間 安 排 5.8 拆 卸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69 就 展 開 拆 卸 工 程 作 出 通 知 71 就 分 包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拆 卸 工 程 作 出 72 通 知 風 險 評 估 和 施 工 說 明 72 v

8 頁 數 監 督 拆 卸 工 程 72 不 能 或 不 願 意 繼 續 進 行 拆 卸 工 程 就 分 包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作 出 通 知 雜 項 事 宜 把 資 料 記 入 工 作 日 誌 註 冊 承 辦 商 必 須 備 存 保 養 記 錄 操 作 及 保 養 手 冊 和 技 術 性 資 料 處 理 故 障 召 喚 及 安 全 救 出 被 困 乘 客 須 報 告 的 事 故 張 貼 有 關 事 故 的 的 通 知 事 故 調 查 79 圖 圖 1 警 告 標 誌 附 錄 附 錄 I 附 錄 II 註 冊 承 辦 商 必 須 保 存 的 資 料 升 降 機 自 動 梯 及 安 全 部 件 的 種 類 許 可 附 件 A 附 件 B 申 請 種 類 許 可 所 需 的 資 料 與 升 降 機 自 動 梯 或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安 全 部 件 相 關 的 種 類 檢 驗 證 明 書 附 錄 III 動 工 通 知 書 附 件 A 附 件 B 有 關 填 寫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安 裝 工 程 動 工 通 知 書 的 規 定 有 關 填 寫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保 養 工 程 動 工 通 知 書 的 規 定 vi

9 頁 數 附 件 C 附 件 D 有 關 填 寫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主 要 更 改 工 程 動 工 通 知 書 的 規 定 有 關 填 寫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拆 卸 工 程 動 工 通 知 書 的 規 定 附 錄 IV 附 錄 V 附 錄 VI 附 錄 VII 附 錄 VIII 附 錄 IX 附 錄 X 附 錄 XI 新 升 降 機 的 相 關 建 築 工 程 報 告 新 自 動 梯 的 相 關 建 築 工 程 報 告 須 記 入 工 作 日 誌 的 資 料 不 能 或 不 願 意 繼 續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通 知 書 擬 備 操 作 及 保 養 手 冊 的 指 引 升 降 機 完 成 安 裝 後 的 檢 驗 工 作 自 動 梯 完 成 安 裝 後 的 檢 驗 工 作 檢 驗 報 告 附 件 A 附 件 B 附 件 C 附 件 D 電 動 升 降 機 的 檢 驗 報 告 液 壓 升 降 機 的 檢 驗 報 告 自 動 梯 / 乘 客 輸 送 機 的 檢 驗 報 告 電 動 送 貨 升 降 機 的 檢 驗 報 告 附 錄 XII 附 錄 XIII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並 非 處 於 安 全 操 作 狀 態 的 報 告 接 管 保 養 工 作 時 須 予 查 核 的 常 見 異 常 情 況 一 覽 表 附 件 A 附 件 B 接 管 升 降 機 保 養 工 作 時 的 建 議 檢 查 範 圍 接 管 自 動 梯 保 養 工 作 時 的 建 議 檢 查 範 圍 附 錄 XIV 附 錄 XV 附 錄 XVI 附 錄 XVII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進 行 定 期 保 養 時 必 須 檢 查 的 項 目 升 降 機 緊 急 部 件 故 障 通 告 書 升 降 機 的 定 期 檢 驗 自 動 梯 的 定 期 檢 驗 vii

10 頁 數 附 錄 XVIII 附 錄 XIX 附 錄 XX 附 錄 XXI 附 錄 XXII 有 關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分 包 通 知 書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事 故 通 知 書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事 故 後 暫 停 服 務 通 知 書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事 故 初 步 調 查 報 告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事 故 詳 盡 調 查 報 告 viii

11 第 1 部 引 言 第 1 部 引 言 1.1 升 降 機 工 程 及 自 動 梯 工 程 實 務 守 則 ( 下 稱 本 守 則 ) 由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 署 長 ) 根 據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條 例 ( 下 稱 條 例 ) 的 規 定 發 出 1.2 升 降 機 自 動 梯 升 降 機 工 程 和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定 義, 分 別 載 錄 於 條 例 第 2(1) 條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一 般 包 括 任 何 關 於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或 其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的 安 裝 試 運 行 檢 驗 保 養 修 理 更 改 或 拆 卸 的 各 類 工 作 1.3 條 例 訂 明, 只 有 合 資 格 人 士 1 指 明 人 士, 或 在 有 關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進 行 的 地 方 受 合 資 格 人 士 直 接 監 督 的 人, 才 可 親 自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條 例 亦 訂 明,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負 責 人 必 須 確 保 若 干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由 註 冊 承 辦 商 進 行 ; 在 完 成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安 裝 後 進 行 主 要 更 改 後 而 恢 復 正 常 使 用 和 運 作 前 以 及 定 期 的 徹 底 檢 驗, 均 須 由 註 冊 工 程 師 進 行 條 例 並 載 明 其 他 管 制 規 定, 作 為 規 管 架 構 的 補 充 1.4 本 守 則 提 供 實 務 指 導 供 註 冊 人 士 參 考 以 符 合 法 例 規 定, 並 加 以 說 明, 就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時, 根 據 條 例 所 須 遵 從 的 程 序 規 定 1.5 此 外, 為 加 強 運 作 效 率 和 效 益, 本 守 則 就 若 干 事 宜 的 處 理 方 法 作 出 建 議, 冀 能 簡 化 工 作 流 程, 以 及 減 少 對 升 降 機 服 務 或 自 動 梯 服 務 造 成 的 不 必 要 干 擾, 這 對 使 用 者 而 言 是 十 分 重 要 的 1 合 資 格 人 士 的 定 義 載 錄 於 條 例 第 2(1) 條 Page 1

12 第 1 部 引 言 1.6 鑑 於 升 降 機 和 自 動 梯 類 別 繁 多 及 不 斷 變 化 的 情 況, 業 界 從 業 員 如 對 是 否 適 宜 直 接 應 用 本 守 則 的 指 引 有 任 何 疑 問, 可 諮 詢 機 電 工 程 署 1.7 本 守 則 分 為 6 部 分 第 1 部 為 引 言 第 2 部 載 列 本 守 則 所 用 的 簡 稱 定 義 及 參 考 資 料 第 3 部 綜 述 在 條 例 下 各 持 份 者 ( 特 別 是 註 冊 人 士 ) 的 責 任 和 關 係 第 4 部 概 述 在 條 例 下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自 動 梯 工 程 及 附 屬 事 項 的 一 般 規 定 第 5 部 載 述 有 關 升 降 機 工 程 及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特 定 要 求 第 6 部 則 關 於 雜 項 事 宜 此 外, 本 守 則 共 有 22 個 附 錄, 就 相 關 事 項 提 供 指 明 表 格 及 補 充 資 料 Page 2

13 第 2 部 簡 稱 定 義 及 參 考 資 料 第 2 部 簡 稱 定 義 及 參 考 資 料 2.1 簡 稱 認 可 人 士 合 資 格 工 程 人 員 負 責 人 註 冊 承 辦 商 註 冊 工 程 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註 冊 工 程 人 員 設 計 守 則 一 般 規 例 費 用 規 例 條 例 實 務 守 則 建 築 物 條 例 ( 第 123 章 ) 中 界 定 的 認 可 人 士 合 資 格 升 降 機 工 程 人 員 或 合 資 格 自 動 梯 工 程 人 員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負 責 人 註 冊 升 降 機 承 辦 商 或 註 冊 自 動 梯 承 辦 商 註 冊 升 降 機 工 程 師 或 註 冊 自 動 梯 工 程 師 建 築 物 條 例 ( 第 123 章 ) 中 界 定 的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註 冊 升 降 機 工 程 人 員 或 註 冊 自 動 梯 工 程 人 員 由 署 長 憑 藉 條 例 第 145 條 所 發 出 的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電 梯 設 計 及 構 造 實 務 守 則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 一 般 條 文 ) 附 屬 規 例 ( 第 618A 章 )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 費 用 ) 附 屬 規 例 ( 第 618B 章 )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條 例 ( 第 618 章 ) 由 署 長 憑 藉 條 例 第 145 條 所 發 出 的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電 梯 工 程 實 務 守 則 Page 3

14 第 2 部 簡 稱 定 義 及 參 考 資 料 2.2 定 義 除 負 責 人 手 冊 的 定 義 外, 在 本 節 所 提 供 的 定 義 收 錄 自 條 例 第 2(1) 條, 目 的 是 方 便 理 解 實 務 守 則 所 提 供 的 指 導 當 中 有 星 號 (*) 者, 實 為 表 述 實 務 守 則 中 相 關 用 語 的 意 思 或 釋 義 的 簡 化 版 本 建 議 讀 者 根 據 條 例 第 2(1) 條 參 閱 個 別 用 語 的 詳 盡 釋 義 建 築 物 (building) 指 建 築 物 條 例 ( 第 123 章 ) 第 2(1) 條 所 界 定 的 建 築 物 ; 運 載 裝 置 (carrier) 指 擬 供 運 載 人 或 東 西 的 機 廂 機 籠 或 平 台 ; 合 資 格 自 動 梯 工 程 人 員 (competent escalator worker) 指 條 例 中 第 7 條 所 界 定 的 合 資 格 自 動 梯 工 程 人 員 ; 合 資 格 升 降 機 工 程 人 員 (competent lift worker) 指 條 例 中 第 6 條 所 界 定 的 合 資 格 升 降 機 工 程 人 員 ; 自 動 梯 (escalator) 指 - (a) 由 機 械 動 力 驅 動 並 用 作 以 下 用 途 的 一 道 傾 斜 而 連 續 的 樓 梯 - (i) 將 乘 客 升 起 ; (ii) 將 乘 客 降 下 ; 或 (iii) 將 乘 客 升 起 及 降 下 ; 或 (b) 由 機 械 動 力 驅 動 並 採 用 連 續 人 行 道 的 形 式 在 處 於 同 一 高 度 或 不 同 高 度 的 交 通 點 之 間 運 送 乘 客 的 乘 客 輸 送 機 ; 自 動 梯 工 程 (escalator works) 指 包 括 任 何 關 於 自 動 梯 或 其 他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的 安 裝 試 運 行 檢 驗 保 養 修 理 更 改 或 拆 卸 的 各 種 工 作 ; 事 故 (incident) 指 條 例 附 表 7 指 明 的 任 何 事 故 ; Page 4

15 第 2 部 簡 稱 定 義 及 參 考 資 料 升 降 機 (lift) 指 - (a) 備 有 運 載 裝 置 的 升 降 機 器 或 器 具, 而 其 運 載 裝 置 的 移 動 方 向, 受 一 條 或 多 於 一 條 導 軌 所 限 制 ; 或 (b) 機 械 化 泊 車 系 統, 但 不 包 括 自 動 梯 ; 升 降 機 工 程 (lift works) 指 包 括 任 何 關 於 升 降 機 或 其 他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的 安 裝 試 運 行 檢 驗 保 養 修 理 更 改 或 拆 卸 的 各 種 工 作 ; 保 養 工 程 (maintenance works) 指 以 下 工 程 - (a) 就 升 降 機 而 言, 指 為 保 持 該 升 降 機 或 其 任 何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處 於 安 全 操 作 狀 態 的 工 程, 包 括 為 該 等 目 的 而 檢 查 清 潔 調 校 修 理 更 換 及 更 改 升 降 機 或 其 任 何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以 及 為 該 升 降 機 設 備 或 機 械 上 機 油 ; 及 (b) 就 自 動 梯 而 言, 指 為 保 持 該 自 動 梯 或 其 任 何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處 於 安 全 操 作 狀 態 的 工 程, 包 括 為 該 等 目 的 而 檢 查 清 潔 調 校 修 理 更 換 及 更 改 自 動 梯 或 其 任 何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以 及 為 該 自 動 梯 設 備 或 機 械 上 機 油 ; 主 要 更 改 (major alteration) 指 (a) 就 升 降 機 而 言, 指 條 例 附 表 1 第 1 條 所 界 定 的 任 何 主 要 更 改 ; 及 (b) 就 自 動 梯 而 言, 指 條 例 附 表 1 第 2 條 所 界 定 的 任 何 主 要 更 改 ; 定 期 保 養 工 程 (periodic maintenance works) 指 以 下 保 養 工 程 (a) 就 升 降 機 而 言, 指 檢 查 清 潔 及 調 校 該 升 降 機 及 其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以 及 為 該 升 降 機 設 備 或 機 械 上 機 油 ; 及 Page 5

16 第 2 部 簡 稱 定 義 及 參 考 資 料 (b) 就 自 動 梯 而 言, 指 檢 查 清 潔 及 調 校 該 升 降 機 及 其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以 及 為 該 自 動 梯 設 備 或 機 械 上 機 油 ; 合 資 格 人 士 * (qualified person) 指 具 有 進 行 該 類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資 格 並 具 備 註 冊 承 辦 商 身 份 或 是 受 僱 於 承 辦 該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的 註 冊 工 程 師 註 冊 工 程 人 員 或 合 資 格 工 程 人 員 ; 額 定 負 載 (rated load) 就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而 言, 指 按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設 計 及 其 製 造 商 的 保 證,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可 承 載 並 能 正 常 操 作 的 昀 高 負 載 ; 額 定 速 度 (rated speed) 指 (a) 就 升 降 機 而 言, 指 按 該 升 降 機 設 計 及 其 製 造 商 的 保 證, 該 升 降 機 的 運 載 裝 置 在 正 常 情 況 下 可 運 行 並 能 正 常 操 作 的 速 度 ; 及 (b) 就 自 動 梯 而 言, 指 按 該 自 動 梯 設 計 及 其 製 造 商 的 保 證, 該 自 動 梯 的 梯 級 台 板 或 運 輸 帶 在 正 常 情 況 下 可 運 行 並 能 正 常 操 作 的 速 度 ; 註 冊 人 士 (registered person) 指 (a) 註 冊 自 動 梯 承 辦 商 ; (b) 註 冊 自 動 梯 工 程 師 ; (c) 註 冊 自 動 梯 工 程 人 員 ; (d) 註 冊 升 降 機 承 辦 商 ; (e) 註 冊 升 降 機 工 程 師 ; 或 (f) 註 冊 升 降 機 工 程 人 員 ; 註 冊 證 (registration card) 指 根 據 條 例 第 99 條 發 出 的 註 冊 證, 或 根 據 條 例 第 100 條 發 出 的 註 冊 證 複 本 ; Page 6

17 第 2 部 簡 稱 定 義 及 參 考 資 料 負 責 人 (responsible person) (a) 就 升 降 機 而 言, 指 (i) 擁 有 該 升 降 機 的 人 ; 或 (ii) 任 何 其 1 他 對 該 升 降 機 有 管 理 權 或 控 制 權 的 人 ; 及 (b) 就 自 動 梯 而 言, 指 (i) 擁 有 該 自 動 梯 的 人 ; 或 (ii) 任 何 其 2 他 對 該 自 動 梯 有 管 理 權 或 控 制 權 的 人 ; 負 責 人 手 冊 (RPs Guidebook) 指 由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發 出 的 升 降 機 的 負 責 人 手 冊 或 自 動 梯 的 負 責 人 手 冊 ; 復 用 證 (resumption permit) 指 (a) 就 升 降 機 而 言, 指 根 據 條 例 第 28 條 就 該 升 降 機 發 出 的 許 可 證 ; 及 (b) 就 自 動 梯 而 言, 指 根 據 條 例 第 58 條 就 該 自 動 梯 發 出 的 許 可 證 ; 安 全 部 件 (safety component) (a) 就 升 降 機 而 言, 指 條 例 附 表 2 第 1 部 指 明 的 部 件 或 裝 置 或 任 何 其 他 東 西 ; 及 (b) 就 自 動 梯 而 言, 指 條 例 附 表 2 第 2 部 指 明 的 部 件 或 裝 置 或 任 何 其 他 東 西 ; 安 全 設 備 (safety equipment) (a) 就 升 降 機 而 言, 指 條 例 附 表 3 第 1 部 指 明 的 部 件 或 裝 置 或 任 何 其 他 東 西 ; 及 1 2 任 何 人 不 會 被 視 作 為 擁 有 升 降 機 的 管 理 權 或 控 制 權 的 負 責 人 只 因 其 (i) 使 用 該 升 降 機 ;(ii) 操 作 該 升 降 機 ;(iii) 進 行 任 何 與 該 升 降 機 有 關 的 升 降 機 工 程 任 何 人 不 會 被 視 作 為 擁 有 自 動 梯 的 管 理 權 或 控 制 權 的 負 責 人 只 因 其 (i) 使 用 該 自 動 梯 ;(ii) 操 作 該 自 動 梯 ;(iii) 進 行 任 何 與 該 自 動 梯 有 關 的 自 動 梯 工 程 Page 7

18 第 2 部 簡 稱 定 義 及 參 考 資 料 (b) 就 自 動 梯 而 言, 指 條 例 附 表 3 第 2 部 指 明 的 部 件 或 裝 置 或 任 何 其 他 東 西 ; 准 用 證 (use permit) (a) 就 升 降 機 而 言, 指 根 據 條 例 第 26 條 就 該 升 降 機 發 出 的 許 可 證 ; 及 (b) 就 自 動 梯 而 言, 指 根 據 條 例 第 56 條 就 該 自 動 梯 發 出 的 許 可 證 ; 2.3 參 考 資 料 本 實 務 守 則 引 用 了 其 他 實 務 守 則 或 指 引 作 為 參 考 如 本 實 務 守 則 中 所 引 述 的 要 求 或 指 引, 與 在 本 守 則 所 引 述 的 以 下 參 考 資 料 或 其 他 參 考 資 料 有 任 何 差 異, 應 以 本 守 則 為 準 (i) 勞 工 處 發 出 的 工 作 安 全 守 則 (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 (ii) 機 電 工 程 署 發 出 的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設 計 及 構 造 實 務 守 則 (iii) 機 電 工 程 署 發 出 的 升 降 機 的 負 責 人 手 冊 或 自 動 梯 的 負 責 人 手 冊 (iv)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發 出 的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建 築 工 程 守 則 (v)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發 出 的 建 築 物 消 防 安 全 守 則 (vi) 建 造 業 議 會 發 出 的 升 降 機 槽 工 程 安 全 指 引 : 第 2 卷 - 升 降 機 安 裝 期 間 直 至 獲 發 佔 用 許 可 證 及 交 予 發 展 商 (vii) 勞 工 處 發 出 的 升 降 機 維 修 保 養 安 全 簡 介 Page 8

19 第 2 部 簡 稱 定 義 及 參 考 資 料 3.1 通 則 第 3 部 責 任 概 述 鑑 於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的 設 計 款 式 繁 多, 而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科 技 亦 日 新 月 異, 條 例 規 定 只 有 合 資 格 人 士 才 可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這 項 安 排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確 保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安 全 以 保 障 使 用 者 負 責 人 負 有 確 保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保 持 於 妥 善 維 修 狀 況 及 安 全 操 作 狀 態 的 昀 終 責 任 負 責 人 須 確 保 註 冊 承 辦 商 和 註 冊 工 程 師 分 別 對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進 行 保 養 和 檢 驗, 以 履 行 法 定 要 求 負 責 人 的 一 般 責 任 條 例 所 訂 明 負 責 人 的 多 項 責 任 中, 第 12 條 及 第 44 條 規 定 負 責 人 須 確 保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及 其 所 有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保 持 於 妥 善 維 修 狀 況 及 安 全 操 作 狀 態 負 責 人 必 須 確 保 條 例 第 15 條 所 指 明 的 升 降 機 工 程 及 條 例 第 46 條 所 指 明 的 自 動 梯 工 程 由 註 冊 承 辦 商 承 辦 負 責 人 亦 須 安 排 一 名 註 冊 工 程 師 在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完 成 安 裝 進 行 主 要 更 改 後 及 恢 復 正 常 使 用 或 操 作 前, 及 定 期, 就 其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進 行 徹 底 檢 驗 負 責 人 須 向 署 長 報 告 涉 及 其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而 與 條 例 附 表 7 所 訂 明 事 故 性 質 相 同 的 所 有 事 故 負 責 人 亦 須 備 存 與 其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有 關 的 工 作 日 誌 1 負 責 人 手 冊 提 供 指 引 供 負 責 人 參 考, 以 便 履 行 條 例 訂 明 的 責 任 曾 承 諾 為 負 責 人 履 行 職 責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應 遵 從 相 關 法 例 要 求 Page 9

20 第 3 部 責 任 概 述 3.3 註 冊 承 辦 商 的 一 般 責 任 註 冊 承 辦 商 的 一 般 責 任 訂 明 於 條 例 第 16 條 和 第 47 條, 以 及 一 般 規 例 第 2 部 的 第 2 分 部 及 第 6 分 部 承 辦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須 根 據 一 般 規 例 第 3 條 或 第 18 條, 在 工 程 展 開 前 以 指 明 表 格 通 知 署 長 承 辦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安 裝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必 須 確 保 除 非 有 關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及 其 所 有 安 全 部 件 均 已 取 得 署 長 授 予 的 種 類 許 可, 否 則 不 得 就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及 其 安 全 部 件 進 行 安 裝 工 程 申 請 種 類 許 可 所 需 符 合 的 規 定 及 程 序 的 詳 情, 請 參 閱 第 4 部 承 辦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安 裝 除 外 )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如 安 全 部 件 牽 涉 在 工 程 之 內, 必 須 確 保 除 非 有 關 安 全 部 件 均 已 取 得 署 長 授 予 的 種 類 許 可, 否 則 不 得 進 行 有 關 工 程 申 請 種 類 許 可 所 需 符 合 的 規 定 及 程 序 的 詳 情, 請 參 閱 第 4 部 Page 10

21 第 3 部 責 任 概 述 承 辦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均 須 確 保 有 關 工 程 安 全 妥 善 地 進 行 為 妥 善 執 行 職 務, 註 冊 承 辦 商 應 (a) (b) (c) (d) (e) 建 立 一 套 工 作 制 度 以 確 保 工 程 按 照 條 例 的 規 定 進 行 ; 1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以 找 出 與 工 程 有 關 的 安 全 及 健 康 危 險, 制 訂 和 實 施 所 需 的 安 全 措 施, 包 括 實 施 安 全 措 施 的 相 關 施 工 方 案, 以 及 為 進 行 有 關 工 程 提 供 所 需 的 有 效 設 備 和 工 具, 包 括 個 人 的 防 護 裝 備 2 ; 為 工 程 人 員 提 供 足 夠 培 訓 和 指 示, 使 工 程 人 員 能 妥 善 和 安 全 地 進 行 工 程 註 冊 承 辦 商 有 責 任 保 存 其 工 程 人 員 的 培 訓 記 錄, 並 定 期 覆 檢 工 程 人 員 的 能 力, 特 別 是 當 工 程 人 員 被 調 派 執 行 新 職 務 的 時 候 ; 為 工 程 人 員 提 供 所 有 必 須 資 訊, 包 括 相 關 的 設 計 圖 則 施 工 方 案, 與 該 工 程 有 關 的 風 險 評 估 結 果, 連 同 已 找 出 的 安 全 隱 患 及 相 應 的 緩 解 措 施, 與 工 程 有 關 的 特 別 指 示, 以 及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製 造 商 所 發 出 的 相 關 工 作 手 冊 ; 以 及 監 督 有 關 工 程, 以 確 定 有 關 措 施 和 指 示 已 予 落 實 及 遵 行 承 辦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所 有 註 冊 承 辦 商, 必 須 提 供 充 分 的 安 全 措 施, 以 及 足 夠 人 手 以 進 行 有 關 的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所 採 取 的 安 全 措 施 及 提 供 的 人 手, 必 須 符 合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製 造 商 就 該 項 特 定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所 提 供 的 建 議, 並 須 配 合 風 險 評 估 的 結 果, 同 時 考 慮 到 環 境 因 素 和 工 程 人 員 的 技 術 水 平 1 2 為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的 規 定, 亦 訂 明 於 勞 工 處 發 出 的 工 作 安 全 守 則 (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可 包 括 安 全 帽 手 套 眼 部 防 護 設 備 聽 覺 保 護 器 呼 吸 器 面 罩 安 全 鞋, 和 安 全 吊 帶 / 安 全 帶 ( 附 有 牢 固 繫 穩 物 或 獨 立 救 生 繩 ) 等 這 類 裝 備 必 須 保 持 良 好 狀 況 及 性 能 Page 11

22 第 3 部 責 任 概 述 承 辦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必 須 根 據 工 作 環 境 工 程 人 員 的 技 術 水 平, 以 及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製 造 商 的 指 示 和 建 議, 確 保 有 足 夠 設 備 及 工 具 以 進 行 有 關 工 程 為 進 行 有 關 工 程 而 提 供 的 所 有 設 備 及 工 具, 必 須 狀 況 良 好 而 進 行 測 試 及 試 運 行 工 程 時, 所 有 設 備 及 工 具 經 適 當 測 試 及 校 準 這 應 包 括 為 工 程 人 員 提 供 合 適 的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以 應 付 與 工 作 相 關 的 危 險 承 辦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拆 卸 工 程 的 所 有 註 冊 承 辦 商, 如 所 拆 卸 的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是 安 裝 在 建 築 物, 或 屬 建 築 物 的 一 部 分, 則 必 須 在 合 理 地 切 實 可 行 的 範 圍 內 採 取 措 施, 以 減 少 該 工 程 可 能 對 該 建 築 物 的 結 構 完 整 性 的 影 響 根 據 條 例 第 8 條 和 第 42 條, 承 辦 升 降 機 工 程 和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所 有 註 冊 承 辦 商, 必 須 確 保 有 關 工 程 由 合 資 格 人 士 1 指 明 人 士 2, 或 由 合 資 格 人 士 在 施 工 地 點 所 直 接 監 督 的 工 程 人 員 所 進 行 根 據 條 例 第 38 條 和 第 68 條, 除 非 獲 署 長 書 面 批 准, 否 則 註 冊 承 辦 商 不 得 將 升 降 機 工 程 自 動 梯 工 程, 或 該 工 程 的 任 何 部 分, 分 包 予 並 非 註 冊 承 辦 商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安 裝 或 拆 卸 工 程 則 不 在 此 限 承 辦 任 何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如 在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 例 如 例 行 保 養 ) 時 發 現 不 正 常 情 況, 均 有 責 任 通 知 負 責 人 不 正 常 情 況 包 括 條 例 附 表 7 指 明 的 負 責 人 須 向 署 長 報 告 的 主 要 部 件 故 障 1 2 合 資 格 人 士 的 定 義 載 錄 於 條 例 第 2(1) 條 簡 括 而 言, 合 資 格 人 士 是 指 具 有 進 行 有 關 類 別 工 程 的 資 格, 並 作 為 註 冊 承 辦 商 或 受 僱 於 承 辦 有 關 工 程 的 承 辦 商 的 註 冊 工 程 師 註 冊 工 程 人 員 或 合 資 格 工 程 人 員 指 明 人 士 是 署 長 根 據 條 例 第 123 條 以 書 面 授 權 可 親 自 進 行 任 何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人 Page 12

23 第 3 部 責 任 概 述 分 包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予 任 何 人 士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須 在 工 程 展 開 之 前, 根 據 一 般 規 例 第 4 條 或 第 19 條 以 指 明 表 格 通 知 署 長 根 據 一 般 規 例 第 5 條 及 第 6 條, 或 第 20 條 及 第 21 條 規 定, 每 名 註 冊 承 辦 商 必 須 備 存 所 安 裝 的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技 術 文 件, 以 及 所 承 辦 的 工 程 記 錄 註 冊 承 辦 商 必 須 備 存 的 資 料 清 單 見 附 錄 I 當 註 冊 承 辦 商 得 知 升 降 機 發 生 事 故 後 的 4 個 小 時 內, 升 降 機 的 正 常 使 用 及 操 作 未 能 恢 復, 註 冊 承 建 商 必 須 根 據 一 般 規 例 第 7 條 規 定, 以 指 明 表 格 張 貼 告 示, 說 明 升 降 機 的 服 務 經 已 暫 停 註 冊 承 建 商 必 須 根 據 一 般 規 例 第 8 條 規 定, 在 得 知 緊 急 裝 置 故 障 的 4 個 小 時 內 到 達 現 場, 及 註 冊 承 辦 商 如 無 法 在 得 知 故 障 後 的 24 小 時 內, 修 復 該 裝 置, 註 冊 承 建 商 必 須 以 指 明 表 格 通 知 署 長 3.4 註 冊 工 程 師 的 一 般 責 任 註 冊 工 程 師 的 主 要 責 任, 是 檢 驗 升 降 機 自 動 梯 及 其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以 決 定 有 關 裝 置 是 否 處 於 安 全 操 作 狀 態 註 冊 工 程 師 就 升 降 機 及 其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或 自 動 梯 及 其 相 1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進 行 徹 底 檢 驗 後, 可 發 出 安 全 證 書, 以 顯 示 有 關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及 其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處 於 令 其 感 到 滿 意 的 安 全 操 作 狀 態 如 註 冊 工 程 師 認 為 有 關 升 降 機 自 動 梯 或 其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並 非 處 於 安 全 操 作 狀 態, 即 須 根 據 條 例 第 24 條 或 第 1 如 徹 底 檢 驗 是 在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作 出 主 要 更 改 後 進 行, 則 該 檢 驗 所 涵 蓋 的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範 圍, 必 須 足 以 斷 定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 包 括 任 何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 受 主 要 更 改 工 程 影 響 的 部 分 是 否 處 於 安 全 操 作 狀 態 為 此 發 出 的 證 明 書 須 顯 示 有 關 的 檢 驗 結 果 Page 13

24 第 3 部 責 任 概 述 54 條, 在 緊 接 檢 驗 完 成 後 的 24 小 時 內, 以 指 明 表 格 通 知 負 責 人 及 署 長 類 似 的 規 定 適 用 於 升 降 機 ( 條 例 第 25 條 ) 或 自 動 梯 ( 條 例 第 55 條 ) 完 成 主 要 更 改 工 程 後 所 進 行 的 檢 驗 每 名 以 合 資 格 人 士 身 份 獨 立 進 行 及 監 督 他 人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註 冊 工 程 師, 有 責 任 確 保 工 程 妥 善 和 安 全 根 據 條 例 第 17 條 及 第 48 條, 從 事 任 何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註 冊 工 程 師 必 須 確 保 : (a) 工 程 妥 善 和 安 全 地 進 行 ; (b) (c) (d) (e) 在 工 程 進 行 期 間, 必 須 按 製 造 商 就 該 項 特 定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所 提 供 的 建 議, 並 須 配 合 風 險 評 估 的 結 果, 採 取 充 分 的 安 全 措 施, 以 防 止 任 何 人 受 傷 或 任 何 財 產 受 損 ; 如 工 程 關 乎 升 降 機 的 安 裝, 除 非 有 關 升 降 機 及 其 所 有 安 全 部 件, 均 屬 署 長 授 予 承 辦 該 工 程 的 註 冊 升 降 機 承 辦 商 的 許 可 所 關 乎 的 種 類, 否 則 工 程 不 得 進 行 ; 如 工 程 關 乎 自 動 梯 的 安 裝, 除 非 有 關 自 動 梯 及 其 所 有 安 全 部 件, 均 屬 署 長 授 予 承 辦 該 工 程 的 註 冊 自 動 梯 承 辦 商 的 許 可 所 關 乎 的 種 類, 否 則 工 程 不 得 進 行 ; 以 及 如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安 裝 以 外 的 工 程, 但 關 乎 任 何 安 全 部 件, 除 非 所 有 有 關 工 程 的 安 全 部 件, 均 屬 署 長 授 予 承 辦 該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的 許 可 所 關 乎 的 種 類, 否 則 工 程 不 得 進 行 註 冊 工 程 師 負 有 一 般 責 任, 在 工 作 時 須 顧 及 其 個 人 及 在 同 一 施 工 地 點 工 作 的 人 員 的 安 全 註 冊 工 程 師 進 行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時, 必 須 遵 守 本 守 則 所 載 述 的 安 全 措 施 及 規 定 註 冊 工 程 師 並 須 熟 習 註 冊 承 辦 商 或 其 直 接 監 督 人 員 所 提 供 的 指 示 指 引 施 工 說 明 程 序 及 其 他 技 術 資 料, 以 進 行 工 程 註 冊 工 程 師 必 須 : Page 14

25 第 3 部 責 任 概 述 (a) 注 意 風 險 評 估 的 結 果, 確 保 在 開 始 任 何 工 程 前 已 妥 善 落 實 安 全 措 施 ; (b) 嚴 格 遵 守 安 全 守 則 及 任 何 專 為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制 定 的 緊 急 程 序 ; (c) 在 專 為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而 設 的 工 作 日 誌 上, 填 寫 昀 新 的 工 作 和 檢 驗 結 果 詳 情 ; 以 及 (d) 隨 身 攜 帶 載 列 署 長 指 定 及 具 明 註 冊 身 分 的 註 冊 證, 以 便 在 執 法 人 員 查 詢 時, 展 示 該 證 以 供 檢 查 註 冊 工 程 師 亦 須 在 負 責 人 作 出 查 詢 時, 向 其 展 示 註 冊 證, 以 證 明 他 / 她 的 註 冊 身 分 根 據 一 般 規 例 第 12 條 或 第 26 條, 註 冊 工 程 師 必 須 備 存 其 所 擬 備 的 安 全 證 書 及 檢 驗 報 告 記 錄, 不 少 於 三 年 3.5 註 冊 工 程 人 員 的 一 般 責 任 註 冊 工 程 人 員 是 業 界 的 前 線 人 員, 為 僱 用 他 們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進 行 一 種 或 多 於 一 種 的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註 冊 工 程 人 員 在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時, 必 須 遵 守 本 守 則 載 述 的 安 全 措 施 及 規 定 註 冊 工 程 人 員 亦 應 熟 習 註 冊 承 辦 商 或 其 直 接 監 督 人 員 所 提 供 的 指 示 指 引 施 工 說 明 程 序 及 其 他 技 術 資 料, 以 進 行 工 程 每 名 以 合 資 格 人 士 身 份 獨 立 進 行 或 監 督 他 人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註 冊 工 程 人 員 1, 有 責 任 確 保 工 程 妥 善 和 安 全 根 據 條 例 第 18 條 及 第 49 條, 從 事 任 何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註 冊 工 程 人 員 必 須 確 保 : (a) 工 程 妥 善 和 安 全 地 進 行 ; 以 及 (b) 在 工 程 進 行 期 間, 必 須 按 製 造 商 就 該 項 特 定 升 降 機 工 1 根 據 註 冊 的 分 類, 某 些 註 冊 工 程 人 員 的 註 冊 資 格 只 限 於 進 行 某 種 類 的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Page 15

26 第 3 部 責 任 概 述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所 提 供 的 建 議, 並 須 配 合 風 險 評 估 的 結 果, 採 取 充 分 的 安 全 措 施, 以 防 止 任 何 人 受 傷 或 任 何 財 產 受 損 註 冊 工 程 人 員 負 有 一 般 責 任, 在 工 作 時 須 顧 及 其 個 人 及 在 同 一 施 工 地 點 工 作 的 人 員 的 安 全 註 冊 工 程 人 員 宜 應 參 加 僱 主 為 其 安 排 的 訓 練 及 簡 介 課 程, 並 妥 善 保 存 培 訓 記 錄 進 行 任 何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前, 註 冊 工 程 人 員 應 : (a) 了 解 工 作 內 容, 以 確 定 他 / 她 按 其 註 冊 1 合 乎 資 格 獨 立 進 行 該 工 作 ; (b) (c) 了 解 其 本 身 在 有 關 工 程 中 的 職 責, 並 在 斷 定 其 本 人 或 在 其 直 接 監 督 下 的 人 員 不 適 合 或 無 能 力 進 行 有 關 工 程 時, 通 知 其 監 督 人 員 ; 以 及 準 備 及 檢 查 其 本 人 的 工 具 及 設 備, 如 發 現 欠 妥 之 處 或 不 正 常 的 情 況, 即 向 其 監 督 人 員 報 告 ; 進 行 任 何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時, 註 冊 工 程 人 員 應 : (a) 注 意 風 險 評 估 的 結 果, 確 保 在 任 何 工 程 開 始 前 已 妥 善 實 施 安 全 措 施 ; (b) 嚴 格 遵 守 安 全 守 則 及 任 何 專 為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制 定 的 緊 急 程 序 ; 1 註 冊 的 級 別 是 根 據 業 界 人 士 現 時 承 辦 的 工 作 種 類 劃 分, 並 分 為 3 個 類 別, 分 別 為 A 級 B 級 及 C 級, 取 得 註 冊 而 成 為 合 資 格 人 士 的 升 降 機 工 程 人 員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人 員 可 親 自 進 行 以 下 工 作 : (i) 就 A 級 註 冊 而 言, 因 應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在 獲 發 第 一 張 准 用 證 前 而 進 行 的 有 關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 不 包 括 任 何 檢 驗 ), 及 拆 卸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ii) 就 B 級 註 冊 而 言, 在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獲 發 第 一 張 准 用 證 後, 任 何 有 關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 關 乎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任 何 檢 驗 及 拆 卸 除 外 ) 及 (iii) 就 C 級 註 冊 而 言, 任 何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檢 驗 工 作 Page 16

27 第 3 部 責 任 概 述 (c) 在 專 為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而 設 的 工 作 日 誌 上, 填 寫 昀 新 的 工 作 和 檢 驗 結 果 詳 情 ; 以 及 (d) 隨 身 攜 帶 署 長 指 定 及 具 明 註 冊 身 分 的 註 冊 證, 以 便 在 執 法 人 員 查 詢 時, 展 示 該 證 以 供 檢 查 註 冊 工 程 人 員 亦 須 在 負 責 人 作 出 查 詢 時, 向 其 展 示 註 冊 證, 以 證 明 他 / 她 的 註 冊 身 分 3.6 註 冊 人 士 之 間 的 一 般 關 係 為 確 保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安 全, 條 例 規 定 升 降 機 工 程 及 自 1 動 梯 工 程 必 須 由 合 資 格 人 士 進 行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試 運 行 及 檢 驗 工 作 可 由 註 冊 工 程 師 獨 立 進 行, 或 由 其 他 人 在 註 2 3 冊 工 程 師 的 直 接 及 恰 當 的 現 場 監 督 下 進 行 只 有 註 冊 工 程 師 方 獲 授 權 發 出 證 書, 證 明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處 於 安 全 操 作 狀 態 規 管 制 度 除 了 限 定 試 運 行 及 檢 驗 工 作 須 由 註 冊 工 程 師 進 行 外, 某 些 受 規 管 制 度 管 制 的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須 由 註 冊 承 辦 商 進 行 表 1 載 列 須 由 註 冊 承 辦 商 及 註 冊 工 程 師 進 行 的 工 程 合 資 格 人 員 是 指 (i) 合 資 格 人 士,(ii) 指 明 人 士, 或 (iii) 在 有 關 工 程 進 行 的 地 方, 受 合 資 格 人 士 直 接 監 督 下 進 行 有 關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人 士 請 參 閱 條 例 的 第 19 條 及 第 50 條 有 關 直 接 及 恰 當 的 現 場 監 督 的 規 定, 詳 述 於 第 4 部 Page 17

28 第 3 部 責 任 概 述 表 1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人 士 註 冊 承 辦 商 安 裝 試 運 行 註 冊 工 程 師 試 運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類 別 檢 驗 檢 驗 * 保 養 修 理 更 換 拆 卸 * 註 冊 工 程 師 獲 條 例 授 權, 在 為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進 行 徹 底 檢 驗 後, 發 出 證 書 證 明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處 於 安 全 操 作 狀 態, 或 報 告 該 裝 置 並 非 處 於 安 全 操 作 狀 態 條 例 第 8 條 及 第 42 條 進 一 步 規 定 只 有 合 資 格 人 士 或 指 明 人 士 1, 或 在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進 行 的 地 方 受 合 資 格 人 士 直 接 監 督 的 人 員, 才 可 親 自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換 言 之, 有 關 工 程 可 由 以 註 冊 承 辦 商 身 分 承 辦 有 關 工 程, 或 受 僱 於 承 辦 有 關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的 註 冊 工 程 師 註 冊 工 程 人 員 及 合 資 格 工 程 人 員 進 行 條 例 亦 對 升 2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分 包 定 下 限 制 表 2 撮 列 可 親 自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人 士 1 2 根 據 條 例 第 123 條 獲 署 長 授 權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人 士 除 非 獲 署 長 書 面 批 准, 條 例 第 38 條 及 第 68 條 禁 止 把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 安 裝 或 拆 卸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除 外 ) 分 包 予 並 非 註 冊 承 辦 商 的 其 他 人 Page 18

29 第 3 部 責 任 概 述 表 2 獲 授 權 可 親 自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人 士 以 註 冊 承 辦 商 身 分 承 辦 合 資 格 人 士 ( 受 僱 於 進 有 關 工 程 的 合 資 格 人 士 行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的 ( 註 冊 工 程 師 或 註 冊 工 註 冊 工 程 師 註 冊 工 程 程 人 員 ), 以 及 受 合 資 格 人 員 或 合 資 格 工 程 人 員 人 士 監 督 的 工 程 人 員 ), 以 及 受 合 資 格 人 士 監 督 的 工 程 人 員 安 裝 * 試 運 行 檢 驗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保 養 自 動 梯 工 程 修 理 更 換 拆 卸 * * 工 程 可 分 包 予 並 非 註 冊 承 辦 商 的 其 他 人 有 關 工 程 須 在 承 辦 該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屬 下 的 合 資 格 人 士 直 接 監 督 下 進 行 Page 19

30 第 4 部 一 般 規 定 4.1 通 則 第 4 部 一 般 規 定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是 人 們 每 天 使 用 的 基 本 運 輸 工 具 擬 於 本 港 安 裝 的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其 設 計 及 構 造 1 均 受 到 規 管 在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安 裝 工 程 進 行 前, 如 註 冊 承 辦 商 並 未 就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牌 子 及 型 號 取 得 批 准, 則 必 須 就 該 升 降 機 自 動 梯, 以 及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所 使 用 的 安 全 部 件, 先 行 取 得 署 長 的 種 類 許 可, 方 可 展 開 工 程 4.2 種 類 許 可 承 辦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安 裝 工 程 的 所 有 註 冊 承 辦 商 均 須 確 保 在 工 程 施 工 前,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 包 括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每 一 個 安 全 部 件 ) 已 取 得 署 長 的 種 類 許 可 申 請 種 類 許 可 的 程 序 及 規 定 詳 情 見 附 錄 II 如 需 建 造 一 部 按 特 定 要 求 而 設 的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但 又 沒 有 可 能 在 安 裝 工 程 展 開 前 就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取 得 種 類 許 可 ; 在 此 情 況 下, 註 冊 承 辦 商 便 須 向 署 長 提 出 申 請, 要 求 根 據 條 例 第 148 條 獲 得 豁 免, 以 在 未 取 得 種 類 許 可 下 展 開 工 程 提 出 豁 免 申 請 時, 必 須 提 供 至 少 包 括 下 列 資 料 的 充 分 理 據, 以 供 署 長 審 批 : (a) 在 安 裝 工 程 展 開 前 未 能 取 得 種 類 許 可 的 原 因, 以 及 安 裝 工 程 的 工 作 計 劃 及 安 裝 程 序 ; (b) 裝 設 有 關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所 需 的 安 全 措 施 ; (c) 工 程 人 員 有 足 夠 能 力 勝 任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安 裝 及 試 運 行 工 作 的 證 明 ; 1 擬 於 本 港 安 裝 的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必 須 是 已 獲 署 長 批 准 的 牌 子 及 型 號 換 句 話 說, 註 冊 承 辦 商 必 須 已 就 某 牌 子 和 型 號 的 升 降 機 自 動 梯 及 安 全 部 件, 取 得 署 長 的 種 類 許 可 Page 20

31 第 4 部 一 般 規 定 (d) (e)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製 造 商 將 會 提 供 的 支 援 ; 以 及 為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進 行 種 類 檢 驗 ( 亦 作 型 式 試 驗 ) 而 與 獨 立 測 試 機 構 所 作 的 安 排 署 長 會 根 據 所 獲 提 供 的 資 料, 檢 討 該 升 降 機 自 動 梯 或 安 全 部 件 在 設 計 方 面 的 通 用 性, 以 及 評 估 有 關 理 據 是 否 足 以 容 許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安 裝 工 程, 可 在 並 無 取 得 種 類 許 可 的 情 況 下 進 行 4.3 給 予 種 類 許 可 為 確 保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安 全 運 作, 署 長 可 在 給 予 種 類 許 可 時, 就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設 計 及 構 造, 或 操 作 保 養 及 檢 驗 施 加 適 當 的 條 件 負 責 安 裝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應 奉 行 良 好 工 程 規 範, 按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製 造 商 的 指 引 完 成 安 裝 工 作 註 冊 承 辦 商 亦 須 遵 守 署 長 就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授 予 種 類 許 可 時 施 加 的 所 有 條 件 4.4 設 計 及 構 造 的 改 變 在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種 類 許 可 發 出 後, 如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設 計 及 構 造 有 任 何 重 大 改 變, 註 冊 承 辦 商 須 就 有 關 改 變 向 署 長 報 告, 並 申 請 重 新 評 估 該 種 類 許 可 完 成 重 新 評 估 1 後, 署 長 會 更 新 有 關 註 冊 承 辦 商 的 升 降 機 自 動 電 梯 或 安 全 部 件 的 種 類 許 可 設 計 及 構 造 上 的 改 變 包 括 任 何 規 格 上 的 更 改 控 制 及 操 作 模 式 的 改 變 操 作 範 圍 的 縮 減 ( 如 額 定 負 載 額 定 速 度 行 程 1 當 有 清 晰 的 理 由 和 證 據 去 解 釋 改 變 的 需 要, 預 期 種 類 許 可 的 重 新 評 估 可 較 處 理 種 類 許 可 申 請 的 時 間 為 短 Page 21

32 第 4 部 一 般 規 定 等 ), 及 由 制 造 商 撤 回 任 何 在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使 用 的 重 要 設 備 或 安 全 部 件 如 操 作 範 圍 有 任 何 伸 延, 或 涉 及 到 的 安 全 部 件, 與 原 本 就 該 牌 子 和 型 號 的 升 降 機 自 動 梯 或 安 全 部 件 所 給 予 的 種 類 許 可 當 中, 超 出 許 可 所 規 定 的 規 格 範 圍 時, 註 冊 承 辦 商 必 須 重 新 申 請 種 類 許 可 4.5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負 載 的 規 定 大 部 分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一 般 都 是 安 裝 在 建 築 物 內 或 成 為 建 築 物 的 一 部 分 進 行 涉 及 安 裝 改 裝 或 拆 卸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工 程 時, 應 特 別 留 意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負 載 對 建 築 物 可 能 構 成 的 影 響 應 向 根 據 建 築 物 條 例 ( 第 123 章 ) 下 委 任 負 責 工 程 的 認 可 人 士 (AP) 或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RSE) 提 供 以 下 資 料, 包 括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負 載 要 求 ( 靜 態 與 動 態 的 負 荷 力 ), 安 裝 保 養 或 拆 卸 工 程 所 用 的 錨 定 點 負 荷, 以 及 結 構 開 孔 的 詳 情 等, 以 便 進 行 評 估 如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修 理 或 更 改 工 程 令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負 載 出 現 任 何 轉 變, 以 致 超 出 原 本 裝 置 規 格 的 容 限, 以 及 按 建 築 物 條 例 ( 第 123 章 ) 的 要 求 有 需 要 聘 請 認 可 人 士 或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檢 視 負 載 轉 變 對 建 築 物 結 構 的 影 響, 則 須 通 知 負 責 人 Page 22

33 第 4 部 一 般 規 定 4.6 升 降 機 自 動 梯 及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條 例 第 2(1) 條 載 錄 的 升 降 機 和 自 動 梯 定 義, 只 就 有 關 設 施 的 一 般 性 質 作 出 闡 釋 當 涉 及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整 體 運 作 時, 統 稱 為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1 的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附 屬 裝 置, 亦 應 考 慮 在 內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是 指 構 成 系 統 一 部 分 的 周 邊 設 備 或 裝 置, 例 如 限 速 器 層 站 門 緩 衝 器 對 重 裝 置 屏 板 壓 力 墊 乘 客 感 應 器 和 緊 急 停 機 掣 等 ; 而 升 降 機 連 同 所 有 相 連 或 相 關 的 設 備 或 機 械 均 應 視 為 一 個 整 體 系 統, 自 動 梯 也 是 一 樣 因 此, 如 須 對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及 其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進 行 徹 底 檢 驗, 則 該 詳 細 檢 驗 必 須 涵 蓋 整 體 升 降 機 系 統 或 自 動 梯 系 統 的 所 有 設 備 和 部 件 必 須 由 註 冊 承 辦 商 承 辦 的 工 程 為 確 保 工 程 質 素, 以 保 障 公 眾 使 用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安 全, 條 例 規 定 只 有 合 資 格 的 人 員 3 才 可 親 身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根 據 條 例 第 15 條 和 第 46 條, 負 責 人 須 確 保 與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安 裝 主 要 更 改 或 拆 卸 有 關 的 工 程, 或 相 當 可 能 影 響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安 全 操 作 的 工 程, 必 須 由 註 冊 承 辦 商 承 辦, 否 則 該 等 工 程 不 得 進 行 根 據 條 第 2(1) 條,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就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而 言, 指 為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而 設 的 部 件 裝 置 設 備 或 機 械, 或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部 件 裝 置 設 備 或 機 械, 或 與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連 接 的 部 件 裝 置 設 備 或 機 械, 包 括 為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而 設 的 安 全 部 件 及 安 全 設 備 例 如, 檢 驗 自 動 梯 時 應 包 括 檢 查 安 裝 在 自 動 梯 旁 的 閘 門 電 聯 鎖 ( 如 適 用 ); 又 如 該 自 動 梯 屬 多 台 連 續 接 替 的 自 動 梯 的 其 中 一 台, 而 接 替 之 間 沒 有 緊 接 的 出 口, 則 應 檢 視 連 續 接 替 的 自 動 梯 之 間 的 電 聯 鎖 運 作 情 況 合 資 格 人 員 是 指 (i) 合 資 格 人 士,(ii) 指 明 人 士, 或 (iii) 在 有 關 工 程 進 行 的 地 方, 受 合 資 格 人 士 直 接 監 督 下 進 行 有 關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人 士 Page 23

34 第 4 部 一 般 規 定 基 於 上 述 規 定, 修 理 改 裝 更 改 保 養 等 可 能 會 影 響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安 全 操 作 的 工 程, 必 須 由 註 冊 承 辦 商 承 辦 不 會 對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安 全 操 作 有 影 響 的 工 程 ( 例 如 為 機 房 吊 舉 工 字 樑 進 行 負 重 測 試 ), 倘 若 由 註 冊 承 辦 商 以 外 的 人 士 進 行, 則 建 議 應 由 合 資 格 人 士 監 督 有 關 工 程, 以 保 障 執 行 該 工 作 的 人 員, 以 及 減 少 對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造 成 非 法 干 擾 或 損 害 的 可 能 如 執 行 某 些 工 作 時 須 進 入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禁 區 或 操 作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例 如 為 升 降 機 井 道 底 坑 或 自 動 梯 機 器 間 進 行 清 潔, 雖 然 有 關 工 作 無 須 由 註 冊 承 辦 商 進 行, 但 仍 強 烈 建 議 由 負 責 保 養 有 關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或 承 辦 有 關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任 何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派 出 的 合 資 格 人 士, 直 接 監 督 有 關 工 作 4.8 監 督 條 例 第 16 條 及 第 47 條 訂 明, 註 冊 承 辦 商 必 須 確 保 其 所 承 辦 的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妥 善 地 和 安 全 地 進 行 因 此, 承 辦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必 須 確 保 有 關 工 程 遵 照 條 例 的 規 定 進 行, 同 時 亦 須 確 保 有 關 工 程 進 行 期 間 不 會 導 致 任 何 人 受 傷 或 任 何 財 產 受 損 條 例 亦 對 註 冊 承 辦 商 把 工 程 分 包 予 其 他 人 施 加 限 制 條 例 第 38 條 及 第 68 條 訂 明, 除 非 獲 署 長 書 面 批 准, 否 則 不 得 把 任 何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分 包 予 並 非 註 冊 承 辦 商 的 其 他 人,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安 裝 工 程 或 拆 卸 工 程 則 不 在 此 列 註 冊 承 辦 商 作 為 東 主, 負 有 不 可 轉 移 的 責 任, 須 監 督 屬 下 僱 員 進 行 的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註 冊 承 辦 商 如 把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安 裝 或 拆 卸 工 程 分 包 給 其 他 人, 則 必 須 透 過 其 合 資 格 人 士 妥 善 監 督 分 包 商 所 進 行 的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安 裝 或 拆 卸 工 程 Page 24

35 第 4 部 一 般 規 定 為 符 合 直 接 監 督 的 規 定, 註 冊 承 辦 商 必 須 確 保 負 責 監 督 的 合 資 格 人 士 對 有 關 工 人 進 行 直 接 緊 密 的 監 督 負 責 監 督 的 合 資 格 人 士 應 熟 悉 所 進 行 的 工 程, 同 時 了 解 各 項 工 程 指 引 和 風 險 評 估 的 結 果 該 合 資 格 人 士 必 須 有 能 力 督 導 受 其 監 督 人 士 的 工 作 此 外, 負 責 監 督 的 合 資 格 人 士 須 親 自 對 有 關 工 人 作 出 監 督, 並 能 隨 時 與 他 們 作 清 楚 溝 通 負 責 監 督 的 合 資 格 人 士 須 對 有 關 工 人 的 安 全 及 工 人 所 執 行 的 工 作 負 責 不 應 要 求 工 人 從 事 在 他 們 的 技 能 或 能 力 範 圍 以 外 的 工 作 註 冊 承 辦 商 應 管 理 及 清 楚 定 明 合 資 格 人 士 所 監 督 的 工 人 數 目 和 比 例, 以 確 保 監 督 人 員 能 與 有 關 工 人 保 持 有 效 溝 通, 以 及 能 對 所 進 行 的 工 作 作 出 有 效 監 管 受 監 督 的 工 人 應 能 向 監 督 人 員 徵 詢 意 見, 而 不 會 受 到 不 必 要 的 妨 礙 施 工 地 點 應 至 少 有 一 名 負 責 監 督 的 合 資 格 人 員 在 場, 以 便 對 工 程 進 行 監 督 如 建 築 物 內 同 時 有 若 干 項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一 起 進 行, 在 有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進 行 的 每 個 區 域 1 內, 至 少 必 須 有 一 名 合 資 格 人 士 在 場 監 督 4.9 為 工 作 人 員 提 供 支 援 註 冊 承 辦 商 及 其 監 督 人 員 應 為 合 資 格 人 士 及 一 般 工 人 提 供 協 助 和 合 理 支 援 註 冊 承 辦 商 須 提 供 足 夠 人 手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註 冊 承 辦 商 應 就 擬 進 行 工 作 的 複 雜 程 度, 以 及 被 派 調 負 責 有 關 工 作 的 員 工 技 術 水 平 和 能 力 進 行 詳 細 評 估, 以 作 為 人 手 是 否 足 夠 的 依 據 所 有 合 資 格 人 士 均 應 考 慮 執 行 有 關 工 作 的 可 行 性 及 風 險 如 合 資 格 人 士 需 要 支 援, 應 把 有 關 情 況 告 知 註 冊 承 辦 商 或 直 接 監 督 其 本 人 的 人 員 1 區 域 的 意 思 是 指 由 一 部 升 降 機 或 一 部 自 動 梯, 或 一 組 升 降 機 或 一 組 自 動 梯 所 服 務 的 地 方 或 樓 層 Page 25

36 第 4 部 一 般 規 定 註 冊 承 辦 商 必 須 實 施 一 套 安 全 及 健 康 管 理 制 度, 該 制 度 應 符 合 勞 工 處 工 作 安 全 守 則 (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 現 行 版 本 內 的 各 項 規 定, 以 保 障 合 資 格 人 士 的 工 作 安 全 4.10 單 獨 工 作 的 合 資 格 人 士 的 安 全 如 經 評 估 當 中 所 涉 及 的 風 險 斷 定 合 資 格 人 士 無 可 避 免 要 在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上 單 獨 工 作 時, 則 須 採 取 下 列 程 序 及 措 施 : (a) 該 合 資 格 人 士 應 在 開 始 工 作 前, 先 向 負 責 人 在 施 工 地 點 的 代 表 報 到 合 資 格 人 士 亦 應 在 到 達 施 工 地 點 時, 通 知 其 不 在 工 程 現 場 的 直 接 監 督 人 員 (b) 應 作 出 適 當 安 排, 包 括 定 時 聯 繫, 確 保 按 照 風 險 評 估 所 訂 明 的 相 距 時 間, 定 時 查 證 該 合 資 格 人 士 是 否 安 全 無 恙 合 資 格 人 士 與 監 督 人 員 可 使 用 無 線 電 話 對 講 機 等 定 時 聯 繫 ( 通 訊 ), 但 應 考 慮 通 訊 裝 置 在 該 工 作 環 境 下 的 效 用 及 雙 方 是 否 熟 悉 所 用 的 語 言 如 無 可 避 免, 合 資 1 格 人 士 需 要 單 獨 在 升 降 機 槽 內 進 行 與 升 降 機 有 關 的 工 作, 並 且 在 工 作 場 所 並 沒 有 陪 同 的 升 降 機 工 人, 除 通 訊 裝 置 之 外, 還 應 提 供 有 效 的 活 動 ( 保 持 清 醒 ) 警 報 裝 置 (c) 負 責 查 證 該 單 獨 工 作 的 合 資 格 人 士 是 否 安 全 無 恙 的 監 督 人 員, 應 知 道 在 緊 急 情 況 下 如 何 安 排 救 援 監 督 人 員 亦 應 備 有 負 責 人 代 表 的 緊 急 聯 絡 方 法, 以 在 有 需 要 時 使 用 (d) 應 以 風 險 評 估 衡 量, 並 知 會 該 合 資 格 人 士 及 監 督 人 員 在 有 關 安 全 工 作 程 序 中, 所 訂 明 查 證 該 合 資 格 人 士 是 否 安 全 無 恙 的 具 體 安 排 和 次 數 (e) 單 獨 工 作 的 合 資 格 人 士 應 把 其 在 工 程 進 行 期 間 的 預 計 路 線, 事 先 通 知 不 在 工 程 現 場 的 直 接 監 督 人 員, 並 在 工 1 升 降 機 糟 是 指 一 個 物 理 結 構 而 形 成 的 圍 牆, 而 升 降 機 的 運 載 裝 置 在 該 圍 牆 內 在 層 站 間 穿 梭 除 非 另 有 註 明, 在 本 守 則 中 升 降 機 糟 的 意 思 與 升 降 機 井 道 相 同 Page 26

37 第 4 部 一 般 規 定 作 完 成 後 再 通 知 有 關 人 員 該 合 資 格 人 士 亦 應 在 其 工 作 完 畢 及 離 開 工 作 場 地 時 知 會 負 責 人 的 代 表 4.11 由 兩 名 或 以 上 升 降 機 工 程 人 員 進 行 的 工 作 註 冊 承 辦 商 必 須 確 保 下 列 升 降 機 工 程 ( 梯 級 升 降 機 和 垂 直 升 降 台 工 程 除 外 ) 應 按 規 定 由 兩 名 或 以 上 的 升 降 機 工 程 人 員 進 行 : (a) 將 被 困 停 於 開 鎖 區 外 的 升 降 機 機 廂 的 乘 客 救 出 ; (b) 用 手 鬆 開 電 動 升 降 機 的 曳 引 機 的 制 動 器, 或 操 作 液 壓 升 降 機 的 手 控 緊 急 下 降 或 上 升 裝 置 ; (c) 在 升 降 機 井 道 底 坑 進 行 的 工 程 ; (d) 對 重 組 件 的 保 養 工 作 ; (e) 須 在 升 降 機 開 動 時 進 行 的 保 養 工 作, 而 有 關 工 作 不 能 由 控 制 升 降 機 運 行 的 工 程 人 員 同 時 執 行 ; (f) 為 纜 索 加 潤 滑 劑 ; (g) 檢 查 機 廂 頂 纜 轆 狀 況 ; (h) 人 手 量 度 電 動 曳 引 式 升 降 機 的 剎 車 距 離 ; (i) 分 拆 及 檢 查 制 動 器 ; (j) 測 試 層 站 門 或 機 廂 門 鎖 的 電 氣 安 全 裝 置 ; (k) 防 跳 裝 置 及 開 闢 掣 的 保 養 工 作 ; (l) 緩 衝 器 的 保 養 工 作 ; (m) 安 裝 在 機 廂 底 安 全 鉗 裝 置 機 廂 上 行 超 速 保 護 裝 置 及 機 廂 非 預 定 移 動 保 護 裝 置 的 減 速 元 件 保 養 工 作 ; (n) 井 道 底 坑 的 電 氣 安 全 鏈 條 保 養 工 作 ; 以 及 (o) 有 關 以 下 液 壓 升 降 機 的 組 件 的 保 養 工 作 :- 安 全 鉗 棘 爪 及 夾 緊 裝 置 ; 防 止 蠕 動 裝 置 及 手 動 泵 ; Page 27

38 第 4 部 一 般 規 定 限 速 切 斷 閥 單 向 限 流 器 手 動 下 降 閥 ; 以 及 硬 管 / 喉 管 以 上 規 定 已 考 慮 到 一 般 從 業 員 的 技 能 及 風 險 認 知, 並 相 當 於 符 合 條 例 規 定 的 昀 低 行 業 標 準 4.12 為 註 冊 工 程 師 在 進 行 檢 驗 工 作 時 提 供 所 需 支 援 為 協 助 被 委 派 的 註 冊 工 程 師 就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進 行 徹 底 檢 驗, 以 斷 定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 包 括 任 何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 是 否 處 於 安 全 操 作 狀 態, 負 責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安 裝 或 保 養 工 作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應 透 過 下 列 方 法, 為 該 註 冊 工 程 師 提 供 所 需 支 援 : (a) 提 供 技 術 文 件 予 註 冊 工 程 師 作 隨 時 查 閱, 包 括 所 有 關 於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種 類 許 可 文 件 認 可 人 士 或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就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對 建 築 物 負 載 要 求 所 發 出 的 批 註, 以 及 附 錄 I 所 指 明 的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相 關 的 技 術 文 件 等 (b) 安 排 足 夠 工 程 人 員 ( 當 中 包 括 熟 悉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測 試 程 序 的 註 冊 工 程 人 員 或 合 資 格 工 程 人 員 ) 陪 同 及 協 助 註 冊 工 程 師 檢 驗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人 員 的 數 目 應 足 以 讓 該 檢 驗 工 作 妥 善 及 安 全 地 進 行 (c) 提 供 製 造 商 供 應 的 特 別 工 具 ( 如 有 的 話 ), 以 及 檢 驗 工 作 所 需 的 測 試 定 量 重 物 4.13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與 建 築 工 程 的 關 係 根 據 條 例 第 2(1) 條, 升 降 機 工 程 包 括 任 何 關 於 升 降 機 或 其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的 安 裝 試 運 行 檢 驗 保 養 修 理 更 改 或 拆 卸 的 各 類 工 作 而 自 動 梯 工 程 包 括 任 何 關 於 自 動 1 負 責 人 可 委 聘 獨 立 註 冊 工 程 師 進 行 徹 底 檢 驗 Page 28

39 第 4 部 一 般 規 定 梯 或 其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的 安 裝 試 運 行 檢 驗 保 養 修 理 更 改 或 拆 卸 的 各 類 工 作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除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外, 亦 須 進 行 其 他 根 據 建 築 物 條 例 ( 第 123 章 ) 第 2(1) 條 中 界 定 的 建 築 工 程 ( 包 括 小 型 工 程 ), 以 完 成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安 裝 工 程 或 確 保 其 操 作 安 全 進 行 建 築 工 程, 必 須 遵 從 建 築 物 條 例 ( 第 123 章 ) 及 其 規 例 為 免 生 疑 問, 準 備 及 回 填 結 構 開 孔 提 供 混 凝 土 基 座 防 火 升 降 機 井 道 和 機 房 門 機 房 通 風 系 統 插 座 井 底 防 水 工 程, 以 及 機 房 吊 舉 工 字 樑 等, 都 不 會 視 作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如 上 述 工 程 屬 建 築 物 條 例 ( 第 123 章 ) 第 2(1) 條 界 定 的 建 築 工 程, 必 須 遵 從 建 築 物 條 例 及 其 規 例 以 進 行 該 工 程 雖 然 在 第 條 所 述 的 工 程 不 會 視 作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但 如 有 關 工 程 未 能 充 分 完 成 或 不 符 合 規 定, 可 能 會 對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安 全 操 作 帶 來 不 必 要 的 危 險, 或 可 能 導 致 使 用 或 保 養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人 受 傷 因 此, 註 冊 承 辦 商 應 與 其 他 行 業 的 承 辦 商 密 切 聯 繫, 在 進 一 步 展 開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之 前, 應 確 保 有 關 的 附 助 工 程 已 妥 善 完 成 4.14 相 關 實 務 守 則 及 指 引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的 工 程 時, 為 防 止 工 程 人 員 使 用 者 及 在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附 近 的 任 何 人 遇 到 任 何 意 外 ( 例 如 火 警 ), 負 責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人 必 須 遵 守 由 勞 工 處 發 出 的 工 作 安 全 守 則 (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 現 行 版 本 的 各 項 規 定, 以 及 該 處 及 建 造 業 議 會 不 時 發 出 的 其 他 相 關 指 引 進 行 任 何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個 別 人 士, 均 須 遵 守 1 可 於 以 下 網 址 查 閱 勞 工 處 的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條 例 ( 第 6A 條 ) 簡 介 東 主 的 一 般 責 任 及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條 例 ( 第 6B 條 ) 簡 介 受 僱 的 人 的 一 般 責 任 : Page 29

40 第 4 部 一 般 規 定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條 例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條 例 建 築 物 條 例 及 該 等 條 例 的 附 屬 規 例 有 關 人 士 亦 須 遵 守 由 建 1 築 事 務 監 督 發 出 的 相 關 作 業 備 考 及 實 務 守 則 所 訂 明 的 安 裝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相 關 技 術 要 求 4.15 風 險 評 估 為 確 保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人 員 及 受 工 程 影 響 人 士 的 安 全, 註 冊 承 辦 商 或 其 代 表 ( 應 具 備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工 作 的 能 力 ) 必 須 為 施 工 地 點 及 將 予 進 行 的 工 作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的 人 昀 好 應 為 一 位 註 冊 安 全 主 任 2 或 對 升 降 機 工 程 及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具 備 足 夠 經 驗 及 相 關 資 格 的 熟 練 工 程 師 / 監 督 人 員 風 險 評 估 應 在 工 程 展 開 之 前 進 行 如 有 需 要 3, 負 責 人 也 應 參 與 風 險 評 估 應 包 括 找 出 各 種 潛 在 危 險 對 已 確 定 的 每 種 危 險 將 會 導 致 的 損 傷 或 損 害 的 風 險 作 出 評 估, 以 及 透 過 落 實 風 險 控 制 措 施, 消 除 或 把 有 關 風 險 減 低 至 可 以 接 受 的 水 平 為 有 關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時, 應 參 考 由 勞 工 處 發 出 的 工 作 安 全 守 則 (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 第 6.6 條 所 載 的 指 引, 以 確 定 風 險 評 估 中 應 該 留 意 的 項 目 現 把 與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相 關 的 主 要 危 險 載 列 如 下 : (a) 捲 入 或 被 困 的 危 險 ; (b) 纏 結 的 危 險 ; 相 關 的 作 業 備 考 包 括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作 業 備 考, 及 註 冊 承 建 商 作 業 備 考 例 如 在 認 可 人 士 及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作 業 備 考 和 註 冊 承 建 商 作 業 備 考 中 有 載 述 一 些 升 降 機 裝 置 保 養 及 更 換 工 程 的 抗 火 結 構 要 求 名 列 於 由 勞 工 處 處 長 根 據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條 例 ( 第 59Z 章 ) 第 6 條 制 定 及 保 存 的 註 冊 安 全 主 任 名 冊 的 人 士 為 位 於 使 用 中 的 建 築 物 的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進 行 主 要 修 改 時, 須 特 別 安 排 負 責 人 參 與 制 定 風 險 評 估 Page 30

41 第 4 部 一 般 規 定 (c) 剪 切 的 危 險 ; (d) 切 割 的 危 險 ; (e) 撞 擊 的 危 險 ; (f) 擠 壓 的 危 險 ; (g) 高 溫 的 危 險 ; (h) 火 警 的 危 險 ; (i) 物 件 下 墮 的 危 險 ; (j) 由 高 空 墮 下 的 危 險 ; (k) 平 台 或 其 支 撐, 或 起 重 裝 置 倒 塌 的 危 險 ; (l) 起 重 及 吊 索 的 危 險 ; (m) 照 明 及 通 風 的 危 險 ; (n) 觸 電 死 亡 的 危 險 ; (o) 其 他 接 觸 的 危 險 ; 以 及 (p) 噪 音 的 危 險 應 就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後 所 確 定 的 每 種 危 險, 制 訂 及 落 實 相 應 安 全 措 施, 並 以 施 工 方 案 的 形 式 表 達 為 此 而 實 施 的 各 項 安 全 措 施 須 足 以 把 風 險 減 低 至 可 以 接 受 的 水 平 承 辦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須 確 保 定 期 對 施 工 地 點 再 作 風 險 評 估 如 工 程 性 質 施 工 地 點 的 環 境 設 備 或 進 行 工 程 的 人 員 出 現 重 大 變 動, 也 應 重 新 作 出 評 估 4.16 安 全 工 作 制 度 承 辦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須 建 立 一 套 安 全 工 作 制 度 一 般 而 言, 安 全 工 作 制 度 須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下 列 各 項 : (a)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時, 在 工 程 展 開 之 前 必 須 進 行 就 第 4.15 條 所 述 的 風 險 評 估 必 須 嚴 格 遵 行 升 降 Page 31

42 第 4 部 一 般 規 定 機 及 自 動 梯 製 造 商 訂 明 的 各 項 特 定 安 全 措 施 及 建 議 (b) (c) (d)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時, 不 得 有 乘 客 逗 留 在 升 降 機 的 運 載 裝 1 置 內, 而 升 降 機 機 廂 門 應 保 持 在 關 閉 狀 態, 除 非 有 工 程 人 員 因 特 定 工 程 項 目 需 要 而 須 留 在 運 載 裝 置 內 工 作 進 行 自 動 梯 工 程 時, 不 得 有 乘 客 逗 留 在 自 動 梯 上, 除 非 有 工 程 人 員 因 特 定 工 程 項 目 需 要 而 須 留 在 自 動 梯 上 工 作 為 策 安 全, 有 關 人 員 在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時, 必 須 參 考 由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製 造 商 提 供, 或 由 承 辦 有 關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根 據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製 造 商 的 建 議 而 編 製 及 發 出 的 安 裝 操 作 及 維 修 手 冊 圖 則 線 路 圖 流 程 圖 施 工 方 案 工 作 程 序 及 核 對 表 (e) 註 冊 承 辦 商 應 向 工 程 人 員 提 供 所 需 指 引 有 關 指 引 應 : (i) 如 有 需 要, 寫 成 書 面 的 施 工 方 案 並 納 入 訓 練 計 劃 內 ; 以 及 (ii) 確 保 其 他 人 的 安 全 以 免 他 們 遇 到 危 險, 即 使 這 些 人 並 非 涉 及 有 關 升 降 機 工 程 的 實 際 工 作 (f) (g) (h) 在 任 何 人 獲 授 權 於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進 行 工 程 前, 應 先 就 施 工 地 點 及 工 作 性 質 進 行 全 面 及 周 詳 的 風 險 評 估, 至 使 安 全 的 施 工 方 法 ( 包 括 施 工 方 案 ) 得 以 訂 定 在 風 險 評 估 中 所 確 定 須 予 採 取 的 各 項 相 關 管 制 措 施 和 安 全 預 防 措 施, 應 有 效 地 傳 達 予 工 程 所 涉 及 的 任 何 一 方, 及 在 施 工 前 已 全 面 實 施 註 冊 承 辦 商 應 根 據 施 工 方 案 監 督 工 人 安 全 及 妥 善 地 進 行 工 作 註 冊 承 辦 商 應 遵 從 勞 工 處 發 出 的 升 降 機 維 修 保 養 安 全 簡 介 以 在 升 降 機 進 行 升 降 機 維 修 保 養 工 程 1 根 據 條 例 第 2(1) 條 的 定 義, 運 載 裝 置 指 擬 供 運 載 人 或 東 西 的 機 廂 機 籠 或 平 台 Page 32

43 第 4 部 一 般 規 定 4.17 在 有 佔 用 人 的 建 築 物 內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時 應 採 取 的 消 防 安 全 措 施 註 冊 承 辦 商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時, 特 別 是 會 產 生 1 高 溫 的 工 程 時, 必 須 確 保 已 採 取 適 當 的 消 防 安 全 措 施 進 行 與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有 關 且 會 產 生 高 溫 的 工 程 時, 必 須 有 一 名 身 為 合 資 格 人 士 的 高 溫 工 程 監 督 人 員, 在 工 程 進 行 的 整 段 期 間 在 場 監 督 高 溫 工 程 監 督 人 員 必 須 : (a) 執 行 監 察 消 防 事 宜 的 職 務 ; (b) 確 保 已 採 取 足 夠 的 消 防 安 全 措 施 及 確 定 一 切 已 符 合 消 防 安 全 規 定 ; (c) 身 為 註 冊 工 程 師 註 冊 工 程 人 員 或 合 資 格 工 程 人 員 ; 以 及 (d) 具 備 防 火 及 消 防 安 全 方 面 的 工 作 經 驗, 並 能 勝 任 有 關 工 作 4.18 高 溫 工 程 監 督 人 員 及 工 人 的 安 全 訓 練 高 溫 工 程 監 督 人 員 及 工 人 必 須 曾 經 接 受 消 防 安 全 訓 練 所 有 高 溫 工 程 監 督 人 員 均 須 曾 經 參 加 認 可 機 構 ( 例 如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局 ) 舉 辦 的 消 防 安 全 訓 練 課 程 負 責 進 行 與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有 關 的 焊 接 工 作 的 焊 接 工 人, 必 須 曾 經 參 加 內 容 涵 蓋 消 防 安 全 事 宜 的 安 全 訓 練 課 程 該 氣 體 焊 接 工 人 必 須 年 滿 18 歲 並 持 有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 氣 體 焊 接 及 火 焰 切 割 ) 規 例 ( 第 59AI 章 ) 要 求 的 相 關 證 書 4.19 焊 接 及 切 割 進 行 氣 體 焊 接 / 氣 體 切 割 或 電 弧 焊 接 / 電 弧 切 割 工 作 時, 必 須 採 取 適 當 安 全 措 施, 以 免 發 生 火 警 及 造 成 人 身 傷 害 另 應 1 產 生 高 溫 的 工 程 是 指 焊 接 或 切 割 Page 33

44 第 4 部 一 般 規 定 參 考 由 勞 工 處 發 出 的 工 作 守 則 : 手 工 電 弧 焊 接 工 作 的 安 全 與 健 康 及 工 作 守 則 : 氣 體 焊 接 及 火 焰 切 割 工 作 的 安 全 與 健 康 註 冊 承 辦 商 應 規 定 焊 接 工 人 在 每 日 工 作 完 畢 後 把 已 用 過 的 電 焊 條 交 回, 而 有 關 的 數 量 須 與 發 給 他 們 使 用 的 電 焊 條 的 數 量 相 同 4.20 升 降 機 井 道 的 抗 火 結 構 要 求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發 出 的 抗 火 結 構 守 則 指 明 所 有 建 築 工 程 ( 包 括 與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相 關 的 工 程 ) 抗 火 結 構 的 詳 細 技 術 要 求 為 能 有 效 防 止 火 勢 蔓 延, 除 非 升 降 機 機 廂 停 於 層 站 門 的 所 在 層 站, 否 則 層 站 門 一 般 必 須 關 上 基 於 升 降 機 工 程 的 需 要, 倘 若 部 分 層 站 門 必 須 打 開 或 拆 除, 直 至 工 程 完 成 後 才 可 關 上 或 重 新 裝 上, 註 冊 承 辦 商 必 須 確 保 一 切 符 合 屋 宇 署 發 出 的 作 業 守 則 : 建 築 物 消 防 安 全 守 則 所 載 的 消 防 安 全 規 定 尤 其 是 有 關 層 站 門 門 口 的 臨 時 圍 板 的 結 構 完 整, 應 有 不 少 於 120 分 鐘 的 抗 火 效 能, 以 及 升 降 機 槽 內 的 臨 時 工 程, 應 使 用 不 燃 性 的 物 料 4.21 聯 絡 溝 通 為 免 工 程 人 員 與 負 責 人 之 間 出 現 誤 會, 註 冊 承 辦 商 應 知 會 負 責 人 有 關 的 工 程 計 劃, 尤 其 是 擬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樓 宇 是 有 佔 用 人 的 身 為 合 資 格 人 士 的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主 管 人 員, 亦 須 告 知 負 責 人 有 關 工 程 可 能 帶 來 的 風 險, 尤 其 是 大 型 及 需 要 較 長 時 間 才 能 完 成 的 工 程 項 目 ; 該 主 管 人 員 並 須 告 知 負 責 人, 在 工 程 項 目 進 行 期 間 或 因 工 程 項 目 的 進 行 而 對 樓 宇 佔 用 人 所 帶 來 的 影 響 Page 34

45 第 4 部 一 般 規 定 工 程 的 主 管 人 員 須 與 負 責 人 在 工 程 現 場 的 代 表 保 持 聯 繫, 以 便 在 有 需 要 時 尋 求 緊 急 援 助, 以 及 決 定 是 否 需 要 採 取 任 何 特 別 預 防 措 施 或 程 序 工 程 項 目 必 須 在 所 有 安 全 預 防 措 施 均 已 落 實 後 才 能 展 開 而 工 程 狀 況 和 安 全 預 防 措 施 的 成 效, 亦 須 密 切 予 以 監 察 及 定 期 檢 討 如 工 程 的 複 雜 程 度 較 高, 並 涉 及 較 多 人 手, 則 應 考 慮 採 用 工 作 許 可 證 制 度 的 安 排 4.22 暫 停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服 務 註 冊 承 辦 商 必 須 提 醒 其 合 資 格 人 士, 在 進 行 有 關 工 程 時 所 須 採 取 的 安 全 預 防 措 施, 尤 其 是 需 要 繞 過 或 干 擾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任 何 安 全 電 路 如 要 進 行 這 類 工 作, 便 須 暫 停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服 務, 以 防 止 有 人 使 用 有 關 設 施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如 須 暫 停 服 務, 合 資 格 人 士 必 須 展 示 警 告 標 誌 ( 有 關 式 樣 見 圖 1), 以 警 告 其 他 人 不 要 使 用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該 警 告 標 誌 必 須 放 進 透 明 膠 套 內, 及 妥 善 地 固 定 在 欄 杆 或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當 眼 地 方, 避 免 因 天 氣 被 擦 改 或 惡 意 破 壞 而 導 致 損 壞, 安 裝 於 室 外 無 人 看 管 的 公 眾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至 為 尤 關 工 程 完 成 後, 除 非 已 確 定 升 降 機 井 道 內 ( 包 括 升 降 機 機 廂 和 機 廂 頂 部, 或 自 動 梯 的 機 器 間 ) 已 沒 有 人 員 工 具 及 進 出 設 備 等, 否 則 切 勿 讓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恢 復 正 常 運 作 保 養 維 修 或 安 裝 工 程 所 用 的 全 部 器 具 及 設 備 ( 例 如 支 撐 裝 置 ), 均 應 放 回 適 當 位 置 4.23 保 持 施 工 地 點 整 齊 清 潔 Page 35

46 第 4 部 一 般 規 定 必 須 作 出 妥 善 管 理, 以 保 持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狀 態 良 好 為 排 除 火 警 危 險 及 對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正 常 運 作 的 干 擾, 施 工 地 點 必 須 保 持 整 潔 和 沒 有 廢 物 註 冊 承 辦 商 應 聯 同 負 責 人 制 訂 暫 停 使 用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及 進 出 禁 區 ( 例 如 升 降 機 井 道 底 坑 和 機 器 間 ) 的 程 序 日 常 打 理 如 從 升 降 機 井 道 底 坑 移 走 廢 物, 甚 或 撿 回 鎖 匙 等 工 作 時, 均 須 採 取 適 當 的 安 全 預 防 措 施, 並 須 在 一 名 合 資 格 人 士 監 察 下 進 行 4.24 易 燃 品 的 處 理 處 理 易 燃 品 及 易 燃 廢 物 必 須 極 為 小 心 在 易 燃 品 無 須 使 用 時, 須 存 放 在 合 適 容 器 內 並 妥 為 密 封 及 標 籤 在 施 工 地 點 使 用 易 燃 品 後, 必 須 立 即 從 施 工 地 點 移 走 任 何 容 易 燃 着 的 廢 物 4.25 提 供 照 明 設 備 必 須 為 在 升 降 機 井 道 或 密 閉 或 漆 黑 地 方 進 行 工 程 的 人 員 提 供 足 夠 照 明 此 外, 也 須 為 工 程 人 員 提 供 或 配 備 緊 急 照 明 設 備 或 手 電 筒, 以 便 在 停 電 或 正 常 照 明 設 備 突 然 發 生 故 障 時 使 用 4.26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的 一 般 安 全 措 施 下 文 載 述 應 在 施 工 地 點 實 施 的 各 項 升 降 機 工 程 安 全 措 施 4.27 與 層 站 門 及 機 廂 門 有 關 的 工 程 在 進 行 任 何 與 層 站 門 及 機 廂 門 有 關 的 工 程 時, 至 少 須 在 升 降 機 的 主 要 層 站 顯 眼 地 展 示 適 當 的 警 告 標 誌 有 關 標 誌 的 式 樣 見 圖 1 如 有 人 正 在 升 降 機 井 道 內 工 作, 或 正 進 行 涉 及 層 站 門 及 機 廂 門 的 工 作, 升 降 機 的 機 廂 入 口 必 須 用 附 有 警 告 標 誌 Page 36

47 第 4 部 一 般 規 定 的 圍 欄 適 當 地 阻 隔, 以 免 有 使 用 者 在 不 經 意 的 情 況 下 走 進 機 廂 如 需 繞 過 臨 時 更 改 或 干 擾 升 降 機 的 安 全 電 路, 以 致 影 響 使 用 者 的 安 全, 則 除 了 在 機 廂 入 口 架 設 圍 欄 外, 亦 須 在 所 有 層 站 門 的 當 眼 處 展 示 警 告 標 誌 在 緊 急 情 況 下, 可 先 進 行 拯 救 工 作, 然 後 才 展 示 標 誌 無 論 如 何, 在 任 何 時 間 均 須 採 取 足 夠 的 安 全 預 防 措 施 必 須 防 止 電 動 自 動 門 意 外 開 啟 如 層 站 門 沒 有 上 鎖 或 已 開 啟, 但 升 降 機 機 廂 卻 並 非 處 於 該 層 站 的 水 平, 便 須 採 取 適 當 的 安 全 預 防 措 施, 而 層 站 門 的 開 啟 時 間 亦 不 得 較 工 作 的 實 際 所 需 時 間 為 長 無 論 如 何, 必 須 採 取 有 效 的 預 防 措 施 以 防 止 有 人 走 近 正 開 啟 或 沒 有 上 鎖 的 層 站 入 口 下 列 是 可 供 採 用 的 措 施 : (a) 在 層 站 入 口 門 檻 架 設 一 道 頂 部 設 有 高 度 不 少 於 900 毫 米 及 不 多 於 毫 米 的 欄 杆 中 間 設 有 高 度 不 少 於 450 毫 米 及 不 多 於 600 毫 米 的 欄 杆 並 附 有 踢 腳 板 的 圍 欄 ; 或 (b) 在 層 站 門 檻 外 適 當 的 距 離 位 置, 架 設 至 少 1 米 高 的 鐵 絲 網 或 實 心 圍 封 物 即 使 已 架 設 上 文 所 述 的 圍 欄 或 圍 封 物, 如 無 人 在 層 站 或 附 近 地 方 工 作, 層 站 門 便 須 關 閉 及 鎖 上 如 層 站 門 無 法 關 閉 及 鎖 上, 則 除 非 機 廂 是 處 於 該 層 站 的 水 平, 否 則 須 把 圍 欄 伸 延 至 遮 蓋 層 站 入 口 的 整 個 高 度 所 有 防 護 圍 欄 必 須 附 有 中 英 文 警 告 字 句 和 適 當 的 安 全 標 誌 這 些 圍 欄 必 須 存 放 在 鄰 近 升 降 機 且 方 便 拿 取 的 地 點, 以 便 工 程 人 員 遇 有 需 要 時 可 馬 上 取 用 Page 37

48 第 4 部 一 般 規 定 若 存 在 由 沒 有 防 護 措 施 的 層 站 下 墮 超 過 2 米 的 風 險, 則 不 應 只 派 遣 工 作 人 員 在 層 站 看 守 以 取 代 設 置 防 護 圍 欄 防 止 有 人 進 入 危 險 範 圍 在 緊 急 情 況 及 經 評 估 有 關 風 險 後 認 為 派 遣 工 作 人 員 在 層 站 看 守 屬 無 可 避 免, 須 採 取 適 當 安 全 措 施 確 保 該 人 員 應 與 該 沒 有 防 護 措 施 的 層 站 保 持 安 全 距 離 如 機 廂 並 非 處 於 層 站 的 水 平, 只 可 由 合 資 格 人 士 開 鎖 或 打 開 升 降 機 的 層 站 門 或 閘 開 鎖 工 具 必 須 存 放 在 安 全 穩 妥 的 地 方 如 沒 有 開 鎖 工 具, 應 建 立 一 個 安 全 工 作 制 度 完 成 工 作 後, 應 核 實 層 站 門 已 關 閉 並 鎖 上 4.28 在 升 降 機 井 道 內 工 作 應 確 定 在 升 降 機 機 廂 下 面 至 井 道 底 坑 及 在 升 降 機 機 廂 頂 至 上 行 程 昀 高 處, 是 否 留 有 安 全 空 間 / 間 距 如 果 只 有 有 限 的 空 間 / 間 距, 應 展 示 相 關 的 安 全 及 警 告 標 誌, 並 考 慮 採 取 其 他 安 全 預 防 措 施 應 安 排 工 作 人 員 在 工 程 進 行 期 間 使 用 的 通 訊 設 備, 亦 應 訂 明 通 訊 時 所 使 用 的 主 要 用 詞 或 訊 號 井 道 ( 包 括 井 道 底 坑 ) 的 安 全 裝 置 及 機 廂 頂 的 控 制 裝 置 必 須 運 作 良 好, 尤 其 應 在 展 開 任 何 工 作 前, 先 行 檢 查 緊 急 停 止 運 行 掣 及 非 自 動 控 制 模 式 掣 的 效 能 應 評 估 井 道 ( 包 括 井 道 底 坑 ) 的 工 作 環 境, 並 就 擬 進 行 工 作 的 種 類, 評 估 升 降 機 井 道 的 溫 度 通 風 照 明 等 環 境 條 件, 以 在 展 開 工 作 前 確 定 有 關 環 境 條 件 是 否 適 合 進 行 該 工 作 應 在 層 站 門 前 架 設 圍 欄 層 站 門 的 開 啟 時 間 不 得 較 實 際 所 需 Page 38

49 第 4 部 一 般 規 定 時 間 為 長 進 出 入 井 道 前, 須 先 清 楚 確 立 安 全 進 出 通 道 無 論 工 程 處 於 任 何 階 段, 均 應 設 有 安 全 進 出 通 道, 讓 工 程 人 員 可 隨 時 從 工 作 地 點 進 入 該 通 道 有 人 在 井 道 內 工 作 時, 應 禁 止 未 獲 授 權 人 士 進 入 機 器 間 應 盡 量 減 少 同 一 時 間 在 井 道 內 工 作 人 員 的 數 目 不 得 有 來 自 超 過 一 個 行 業 的 人 員 同 時 在 井 道 內 工 作 應 實 施 安 全 工 作 制 度, 以 及 透 過 風 險 評 估 決 定 應 否 實 施 工 作 許 可 證 制 度 應 避 免 在 升 降 機 槽 內 懸 吊 著 的 負 荷 物 ( 例 如 正 進 行 安 裝 的 對 重 或 懸 吊 鑬 索 ) 下 面 工 作, 除 非 已 落 實 適 當 安 全 措 施 防 止 該 等 負 荷 物 意 外 墮 下 4.29 在 升 降 機 機 廂 頂 上 工 作 應 使 用 升 降 機 機 廂 頂 部 的 控 制 裝 置 來 控 制 機 廂, 並 採 用 檢 查 操 作 模 式, 把 機 廂 的 上 落 速 度 設 定 為 不 超 逾 0.63 米 / 秒 每 當 機 廂 處 於 停 止 狀 態 時, 緊 急 停 止 開 關 應 運 作 開 始 進 行 任 何 工 作 前, 應 先 核 實 機 廂 頂 部 的 控 制 裝 置 操 作 正 常 無 誤 應 盡 量 減 少 同 一 時 間 內 在 升 降 機 機 廂 頂 部 逗 留 人 員 的 數 目 只 應 指 派 一 名 人 員 單 獨 控 制 機 廂 的 開 動 和 停 止 必 須 按 既 定 程 序 控 制 升 降 機 機 廂 上 落, 以 令 機 廂 頂 部 的 所 有 工 作 人 員 都 知 道 升 降 機 機 廂 會 在 何 時 及 如 何 移 動 機 廂 頂 部 必 須 清 潔, 沒 有 油 污 並 且 結 構 穩 妥 應 避 免 站 立 於 Page 39

50 第 4 部 一 般 規 定 機 廂 頂 部 緊 急 活 板 門 上 的 門 鎖 和 安 全 裝 置 每 次 進 行 工 作 後, 必 須 清 潔 機 廂 頂 部 及 清 理 其 上 的 雜 物, 並 移 走 所 有 工 具 和 設 備 不 必 要 的 易 燃 物 料 和 雜 物, 例 如 沾 有 油 漬 的 布 廢 棄 手 套 及 垃 圾, 必 須 在 工 作 前 和 工 作 後 加 以 清 理 如 無 需 使 用 升 降 機 機 廂 頂 部 的 手 提 燈, 必 須 予 以 關 上 及 妥 善 地 掛 在 遠 離 任 何 易 燃 品 的 掛 鈎 上, 以 防 止 手 提 燈 成 為 火 源 在 升 降 機 井 道 底 坑 工 作 工 作 人 員 在 進 入 或 離 開 升 降 機 井 道 底 坑 前, 應 先 確 定 四 周 有 否 任 何 潛 在 危 險 應 在 昀 低 樓 層 的 層 站 門 前 面 和 升 降 機 機 廂 內 架 設 有 警 告 標 誌 的 圍 欄, 以 防 任 何 人 接 近 施 工 地 方 跌 入 升 降 機 井 道 底 坑 或 走 進 升 降 機 機 廂 在 升 降 機 井 道 底 坑 工 作 時, 應 開 啟 照 明 設 備 ; 每 名 工 作 人 員 均 應 帶 備 電 筒 所 有 人 都 應 經 由 井 道 底 坑 的 檢 修 門 進 入 或 離 開 升 降 機 井 道 底 坑 如 井 道 底 坑 沒 有 檢 修 門, 進 入 升 降 機 道 底 坑 前, 應 清 楚 確 定 安 全 的 進 出 道 如 需 經 由 昀 低 樓 層 的 層 站 門 進 入 或 離 開 升 降 機 井 道 底 坑, 則 應 採 取 下 列 適 當 預 防 措 施, 以 確 保 升 降 機 機 廂 處 於 停 止 狀 態.. (i) 按 下 位 於 昀 低 樓 層 層 站 門 附 近 的 緊 急 掣 ; (ii) 啟 動 機 廂 頂 的 停 機 裝 置 ; 或 (iii) 關 上 升 降 機 的 主 要 電 源 Page 40

51 第 4 部 一 般 規 定 進 入 升 降 機 井 道 底 坑 後, 應 立 即 按 下 井 道 底 坑 內 的 緊 急 停 止 開 關 離 開 井 道 底 坑 時, 只 應 在 確 定 情 況 安 全 後, 方 可 把 緊 急 停 止 開 關 復 位 此 外, 也 須 確 保 沒 有 工 具 或 物 料 遺 留 在 井 道 底 坑 在 啟 動 升 降 機 機 廂 前, 必 須 先 確 保 逗 留 在 井 道 底 坑 的 工 作 人 員 與 機 廂 頂 部 的 工 作 人 員 ( 如 有 的 話 ) 之 間 已 作 直 接 和 有 效 溝 通 井 道 底 坑 的 工 作 人 員 可 就 機 廂 的 移 動 優 先 發 出 指 令 如 有 人 員 在 升 降 機 井 道 工 作 時, 必 須 確 保 他 們 之 間 保 持 直 接 和 有 效 溝 通 在 升 降 機 井 道 底 坑 進 行 任 何 工 作 前, 合 資 格 人 士 應 先 在 井 道 底 坑 找 出 並 確 定 一 個 安 全 地 點, 供 工 作 人 員 在 升 降 機 機 廂 向 昀 低 層 站 移 動 時 安 全 逗 留 任 何 在 井 道 底 坑 的 工 作 人 員 必 須 知 道 該 已 確 定 的 安 全 地 點, 並 在 工 程 進 行 期 間 盡 可 能 留 在 這 個 安 全 地 點 當 在 液 壓 升 降 機 的 井 道 底 坑 進 行 工 作 時, 應 使 用 專 為 支 撐 或 固 定 機 廂 或 平 台 保 持 停 留 不 動 的 裝 置 當 要 離 開 井 道 底 坑 時, 應 還 原 該 支 撐 或 固 定 裝 置 4.31 在 機 器 間 或 滑 輪 房 內 工 作 在 機 器 間 或 滑 輪 房 內 工 作 的 全 部 人 員, 均 須 遵 守 所 有 相 關 安 全 標 誌 的 規 定 除 非 機 器 間 或 滑 輪 房 內 有 工 程 進 行, 否 則 通 往 機 器 間 或 滑 輪 房 的 門 必 須 時 刻 鎖 上, 以 防 有 人 擅 自 內 進 機 器 間 或 滑 輪 房 內 裝 置 的 所 有 永 久 起 重 設 備, 只 可 在 不 超 過 安 全 操 作 負 載 下 運 作 起 重 設 備 亦 應 根 據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Page 41

52 第 4 部 一 般 規 定 ( 起 重 機 械 及 起 重 裝 置 ) 規 例 ( 第 59J 章 ) 進 行 測 試 及 檢 驗 4.32 進 行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一 般 安 全 措 施 進 行 自 動 梯 工 程 時, 須 遵 行 下 列 有 關 公 眾 安 全 的 守 則 : (a) 如 進 行 自 動 梯 工 程 需 按 停 自 動 梯 並 暫 時 停 止 使 用, 工 程 人 員 必 須 確 保 自 動 梯 在 無 人 使 用 的 情 況 下, 方 可 把 自 動 梯 停 下 ; 並 須 在 兩 處 層 站 區 架 設 適 當 圍 欄, 防 止 有 乘 客 在 自 動 梯 停 下 後 踏 上 自 動 梯 如 設 有 運 行 顯 示, 必 須 調 至 不 准 進 入 模 式 (b) 可 採 用 至 少 1 米 高 的 鐵 絲 網 或 實 心 圍 封 物 作 為 上 述 圍 欄, 或 採 用 頂 部 設 有 高 度 不 少 於 900 毫 米 及 不 多 於 1150 毫 米 的 欄 杆 中 間 設 有 高 度 不 少 於 450 毫 米 及 不 多 於 600 毫 米 的 欄 杆 並 附 有 踢 腳 板 的 圍 欄 圍 封 物 或 圍 欄 上 須 有 中 英 文 警 告 字 句 及 適 當 的 安 全 標 誌, 並 應 存 放 在 鄰 近 自 動 梯 且 方 便 拿 取 的 地 點, 以 便 工 程 人 員 遇 有 需 要 時 可 馬 上 取 用 Page 42

53 第 5 部 具 體 規 定 詳 情 第 5 部 升 降 機 工 程 及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具 體 規 定 詳 情 5.1 通 則 本 守 則 第 4 部 概 述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一 般 規 定 本 部 分 將 詳 細 闡 述 各 種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具 體 規 定 詳 情 5.2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安 裝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安 裝 工 程 須 由 註 冊 承 辦 商 承 辦, 但 註 冊 承 辦 商 可 將 有 關 工 程 分 包 予 並 非 註 冊 承 辦 商 的 人 進 行 註 冊 承 辦 商 可 以 把 工 程 分 包, 但 不 能 把 責 任 推 託 給 分 包 商 無 論 安 裝 工 程 是 否 由 註 冊 承 辦 商 進 行, 有 關 工 程 必 須 由 一 名 合 資 格 人 士 1 在 施 工 地 點 現 場 直 接 監 督 進 行 展 開 安 裝 工 程 前 須 取 得 種 類 許 可 (a) 承 辦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安 裝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必 須 確 保 在 工 程 展 開 前,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及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所 使 用 的 安 全 部 件, 均 已 取 得 署 長 的 種 類 許 可 (b) 註 冊 承 辦 商 應 遵 從 附 錄 II 所 載 的 申 請 種 類 許 可 的 程 序 和 要 求 建 築 工 程 (a) 承 辦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安 裝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均 須 為 負 責 建 築 工 程 2 ( 包 括 小 型 工 程 ) 的 人 ( 例 如 建 造 商 3 認 可 人 士 或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 適 當 地 提 供 各 項 必 需 資 料 或 圖 請 參 閱 第 4.8 條 有 關 在 施 工 地 點 進 行 監 督 的 指 引 指 建 築 物 條 例 第 2(1) 條 定 義 的 建 築 工 程 建 築 工 程 在 這 裏 指 除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安 裝 工 程 外, 其 他 與 建 築 物 相 關 的 工 程 請 同 時 參 閱 第 4.13 條 建 造 商 是 指 根 據 建 築 物 條 例 下 的 訂 明 註 冊 承 建 商 Page 43

54 第 5 部 具 體 規 定 詳 情 則, 以 確 保 建 築 物 或 構 築 物 的 相 關 結 構 構 件 具 備 必 需 的 合 適 尺 寸 ( 包 括 結 構 開 孔 的 尺 寸 ) 及 承 載 條 件, 可 在 安 裝 工 程 進 行 時 能 支 撐 或 移 送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主 要 部 件 註 冊 承 辦 商 必 須 首 先 取 得 建 築 工 程 負 責 人 的 同 意 或 批 准, 方 可 展 開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安 裝 工 程 註 冊 承 建 商 應 與 負 責 建 築 工 程 的 建 造 商 認 可 人 士 或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查 證 所 進 行 的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是 符 合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所 批 准 的 建 築 設 計 (b) 為 免 多 於 一 個 行 業 的 人 員 同 時 在 施 工 地 點 工 作, 以 致 產 生 不 必 要 的 衝 突 或 危 險, 註 冊 承 辦 商 應 在 接 管 施 工 地 點 以 進 行 安 裝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前, 確 定 結 構 開 孔 錨 定 點, 以 及 基 座 機 房 門 總 掣 安 全 通 道 等 設 施 均 符 合 規 格 就 展 開 安 裝 工 程 作 出 通 知 (a) 根 據 一 般 規 例 第 3 條 或 第 18 條, 承 辦 任 何 與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安 裝 工 作 有 關 的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必 須 在 不 遲 於 工 程 展 開 前 7 日, 以 指 明 表 格 ( 附 錄 III) 通 知 署 長 如 註 冊 承 辦 商 ( 主 承 辦 商 ) 把 安 裝 工 程 分 包 給 另 一 名 註 冊 承 辦 商 ( 分 包 商 ), 分 包 與 承 接 該 安 裝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均 須 根 據 上 述 要 求, 通 知 署 長 (b) 7 日 的 通 知 期 限 目 的 是 允 許 署 長 去 覆 核 該 工 程 的 安 排 如 有 需 要, 署 長 會 向 註 冊 承 辦 商 索 取 附 加 資 料, 以 確 保 進 行 工 程 時 有 足 夠 的 人 手 及 足 夠 的 設 備 和 工 具 適 當 的 安 全 措 施 等 (c) 一 般 規 例 第 3 條 或 第 18 條 進 一 步 規 定, 如 該 工 程 屬 署 長 指 定 的 特 殊 情 況, 有 關 承 辦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所 需 作 出 的 預 先 通 知 可 少 於 7 日, 但 不 遲 於 任 何 工 程 展 開 前 的 1 日 如 負 責 人 指 定 1 註 冊 承 辦 商 在 獲 委 任 後 並 在 少 於 7 日 內 展 開 安 裝 工 程, 則 少 於 7 日 的 預 先 通 知 亦 1 當 合 約 指 定 需 要 迅 速 展 開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此 類 情 況 包 括 註 冊 承 辦 商 被 委 任 去 接 手 安 裝 工 程, 而 原 本 進 行 該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已 辭 去 有 關 工 作 Page 44

Microsoft Word - COC HKROO App I _Chi_ Jan2012.doc

Microsoft Word - COC HKROO App I _Chi_ Jan2012.doc 附 錄 I 目 錄 項 目 貨 品 描 述 頁 數 (I) 活 動 物 ; 動 物 1 (II) 植 物 2 (III) 動 物 或 植 物 脂 肪 及 油 及 其 分 化 後 剩 餘 的 ; 經 處 理 可 食 的 脂 肪 ; 動 物 或 植 物 蠟 2 (IV) 經 配 製 的 食 品 ; 飲 料 酒 及 醋 ; 煙 草 及 製 成 的 煙 草 代 替 品 2 (V) 礦 產 5 (VI) 化

More information

(譯本)

(譯本) 檔 號 : LD SMW 86-1/2(C) 立 法 會 參 考 資 料 摘 要 最 低 工 資 條 例 ( 第 608 章 ) 僱 傭 條 例 ( 第 57 章 ) 2015 年 最 低 工 資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3) 公 告 2015 年 僱 傭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9) 公 告 引 言 A 在 二 零 一 五 年 一 月 六 日 的 會 議 上, 行 政 會 議 建 議, 行

More information

(b)

(b) 1. (a) (b) (c) 22 85155 (i) (ii) 2200 5 35% 20% 500 3,000 3015 50% 30 (i) (ii) (iii) (iii) 30% QFII 15% H (20)(5) (iv) (i)(ii) (iii) (iv) (v) 10 30 (vi) 5% (vii) (1) (1) 25%(1) (viii) (ix) 10% 20 45 20

More information

1. 2285 155 2200 35% 30 3015 50% 30 (i) (ii) (iii) [][]15% H (20)(5) (i)(ii) (iii)(iv) 30 5% (1) (1) 25% (1) 10% 2045 20 5% 20 50% 50% 151 20 10% 50% 25% 10% 10% (1)(2)(4)(5)15 1060 3045 H H H (i)(ii)

More information

全唐诗50

全唐诗50 ... 1... 1... 2... 2... 3... 3... 3... 4... 4... 5... 5... 6... 6... 6... 7... 7... 7... 8... 8... 8... 9 I II... 9...10...10...10...11...11...11...12...12...12...13...14...14...15...15...16...16...16...17,...17...18...18...19...19...19

More information

30,000,000 75,000,000 75,000, (i) (ii) (iii) (iv)

30,000,000 75,000,000 75,000, (i) (ii) (iii) (iv) 30,000,000 75,000,000 75,000,000 24 (i) (ii) (iii) (iv) # * 1,800,000 1,800,000 15% 3,400,000 3,400,000 15% 4,200,000 4,200,000 10% 8,600,000 8,600,000 10% 12,600,000 12,600,000 88% 10% 16,000,000 16,000,000

More information

財 務 委 員 會 審 核 2014 至 2015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的 報 告 2014 年 7 月

財 務 委 員 會 審 核 2014 至 2015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的 報 告 2014 年 7 月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審 核 2014 至 2015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的 報 告 2014 年 7 月 財 務 委 員 會 審 核 2014 至 2015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的 報 告 2014 年 7 月 章 節 目 錄 頁 數 I 序 言 1-2 II 公 務 員 事 務 3-9 III 司 法 及 法 律 事 務 10-19 IV 財 經 事

More information

RDEC-RES

RDEC-RES RDEC-RES-089-005 RDEC-RES-089-005 VI I II III 6 IV 7 3 V VI VII VIII IX X XI XII XIII XIV XV XVI XVII XVIII XIX XX 1 2 3 4 5 6 7 8 躰 ( 9 10 躰 11 12 躰 1 13 14 躰 15 16 躰 17 18 19 1 20 21 22 2 23 24 25 26

More information

《小王子》 (法)圣埃克苏佩里 原著

《小王子》 (法)圣埃克苏佩里 原著 小 王 子 ( 法 ) 圣 埃 克 苏 佩 里 原 著 献 给 莱 翁 维 尔 特 请 孩 子 们 原 谅 我 把 这 本 书 献 给 了 一 个 大 人 我 有 一 条 正 当 的 理 由 : 这 个 大 人 是 我 在 世 界 上 最 好 的 朋 友 我 另 有 一 条 理 由 : 这 个 大 人 什 么 都 懂 ; 即 使 儿 童 读 物 也 懂 我 还 有 第 三 条 理 由 ; 这 个 大

More information

山东出版传媒招股说明书

山东出版传媒招股说明书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英 雄 山 路 189 号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申 报 稿 ) 保 荐 机 构 ( 主 承 销 商 ) 中 银 国 际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上 海 市 浦 东 银 城 中 路 200 号 中 银 大 厦 39 层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一 ) 发 行 股 票 类 型 :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A 股 ) ( 二 )

More information

智力测试故事

智力测试故事 II 980.00 ... 1... 1... 1... 2... 2... 2... 3... 3... 3... 3... 4... 4... 5... 5... 6... 6... 7... 7... 8... 8... 8... 9... 9...10...10...10 I II...11...11...11...12...13...13...13...14...14...14...15...15...15...16...16...17...17...18...18...19...19...19...19...20...20...21...21...21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B4FAA46BFA4B2C4A447B4C15F D313038A67E5FBAEEA658B56FAE69B9EAAC49A4E8AED72D5FAED6A977A5BB5F >

<4D F736F F D20BB4FAA46BFA4B2C4A447B4C15F D313038A67E5FBAEEA658B56FAE69B9EAAC49A4E8AED72D5FAED6A977A5BB5F > 行 政 院 104 年 11 月 2 日 院 臺 綜 字 第 1040149345A 號 函 核 定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105-108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臺 東 縣 政 府 中 華 民 國 1 0 4 年 1 1 月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105-108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目 錄 第 一 章 前 言...

More information

,, 17 075 200,, 170, 1, 40, 4 000, 5,,,, 100 600, 862,, 100, 2 /5,, 1 /5, 1 2,, 1 /5,,, 1 /2,, 800,,,,,,, 300,,,,,, 4 300,,,,, ,,,,,,,,,,, 2003 9 3 3. 22 24 4. 26 30 2 33 33 1. 34 61 1. 1 37 63 1. 2 44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John_Ch_1202

Microsoft Word - John_Ch_1202 新 约 圣 经 伴 读 约 翰 福 音 目 录 说 明..I 序 言 : 圣 经 中 神 圣 启 示 的 三 层.II 按 时 分 粮 的 原 则..VIII 纲 目 XI 第 一 章..1 第 二 章 13 第 三 章 25 第 四 章 37 第 五 章 49 第 六 章 61 第 七 章 73 第 八 章 85 第 九 章 97 第 十 章..109 第 十 一 章..121 第 十 二 章..133

More information

I. 1-2 II. 3 III. 4 IV. 5 V. 5 VI. 5 VII. 5 VIII. 6-9 IX. 9 X XI XII. 12 XIII. 13 XIV XV XVI. 16

I. 1-2 II. 3 III. 4 IV. 5 V. 5 VI. 5 VII. 5 VIII. 6-9 IX. 9 X XI XII. 12 XIII. 13 XIV XV XVI. 16 125-0834I/1405/GH I. 1-2 II. 3 III. 4 IV. 5 V. 5 VI. 5 VII. 5 VIII. 6-9 IX. 9 X. 10-11 XI. 11-12 XII. 12 XIII. 13 XIV. 14-15 XV. 15-16 XVI. 16 I. * ++p ++ p ++ ++ * ++p ++ ++ ++p 1 2 ++ ++ ++ ++ ++ I.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DF2B4EFB5E7D3B0D4BACFDFB9C9B7DDD3D0CFDEB9ABCBBECAD7B4CEB9ABBFAAB7A2D0D0B9C9C6B1D5D0B9C9CBB5C3F7CAE9A3A8C9EAB1A8B8E532303134C4EA34D4C23137C8D5B1A8CBCDA3A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DF2B4EFB5E7D3B0D4BACFDFB9C9B7DDD3D0CFDEB9ABCBBECAD7B4CEB9ABBFAAB7A2D0D0B9C9C6B1D5D0B9C9CBB5C3F7CAE9A3A8C9EAB1A8B8E532303134C4EA34D4C23137C8D5B1A8CBCDA3A92E646F63> ( 住 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路 93 号 万 达 广 场 B 座 11 层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A 股 股 票 ( 申 报 稿 )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银 城 中 路 200 号 中 银 大 厦 39 层 万 达 电 影 院 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本 公 司 的 发 行 申 请 尚 未

More information

<D6D0B9FAB9C5CAB757512E6D7073>

<D6D0B9FAB9C5CAB757512E6D7073> 黄 河 文 明 的 历 史 变 迁 丛 书 编 委 会 学 术 顾 问 李 学 勤 朱 绍 侯 姚 瀛 艇 郝 本 性 晁 福 林 王 巍 主 任 李 小 建 苗 长 虹 副 主 任 覃 成 林 高 有 鹏 牛 建 强 刘 东 勋 主 编 李 玉 洁 编 委 苗 书 梅 程 遂 营 王 蕴 智 张 新 斌 郑 慧 生 涂 白 奎 袁 俊 杰 薛 瑞 泽 陈 朝 云 孔 学 郑 贞 富 陈 彩 琴 石

More information

施 的 年 度 維 修 工 程 已 於 4 月 15 日 完 成, 並 於 4 月 16 日 重 新 開 放 給 市 民 使 用 ii. 天 水 圍 游 泳 池 的 年 度 維 修 工 程 已 於 3 月 31 日 完 成, 並 於 4 月 1 日 重 新 開 放 給 市 民 使 用 iii. 元

施 的 年 度 維 修 工 程 已 於 4 月 15 日 完 成, 並 於 4 月 16 日 重 新 開 放 給 市 民 使 用 ii. 天 水 圍 游 泳 池 的 年 度 維 修 工 程 已 於 3 月 31 日 完 成, 並 於 4 月 1 日 重 新 開 放 給 市 民 使 用 iii. 元 地 委 會 文 件 2016/ 第 25 號 ( 於 6.5.2016 會 議 討 論 )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在 元 朗 區 內 舉 辦 的 康 樂 體 育 活 動 及 設 施 管 理 綜 合 匯 報 (2016 年 5 月 號 報 告 ) 目 的 本 文 件 旨 在 向 各 委 員 匯 報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 康 文 署 ) 於 2016 年 2 月 至 5 月 在

More information

- 1 - ( ) ( ) ( )

- 1 - ( ) ( ) ( ) : 2 2868 4679 airportcomments@edlb.gov.hk www.edlb.gov.hk/edb/chi/papers/cdoc/ - 1 - ( ) 2. 3. 4. 2004 ( ) 60 5. ( ) - 2-6. ( 483 ) 7. ( 32 ) ( 448 ) 1995 ( ) 1 8. 1 ( ) 128 129 130 - 3-9. (i) (ii) (iii)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E PETIT PRINCE\244\244\244\345\252\251.doc)

(Microsoft Word - LE PETIT PRINCE\244\244\244\345\252\251.doc) LE PETIT PRINCE 小 王 子 [ 法 ] 聖. 德 克 旭 貝 里 ( 此 劇 本 由 簡 體 中 文 版 轉 錄 而 來 ) ********************************************************************* 獻 給 列 翁. 維 爾 特 我 請 孩 子 們 原 諒 我 把 這 本 書 獻 給 了 一 個 大 人 我 有 一 個

More information

奇闻怪录

奇闻怪录 ... 1... 1... 2... 3... 3... 4... 4... 5... 5... 6... 8... 9... 10... 10... 11... 11... 13... 13... 14... 14... 15... 16... 17... 21 I ... 22... 23... 23... 24... 25... 25... 26... 27... 28... 29 UFO...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

Microsoft Word - ????:????????????? 春 秋 航 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住 所 : 上 海 市 长 宁 区 定 西 路 1558 号 乙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招 股 意 向 书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瑞 银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7 号 英 蓝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12 层 15 层 春 秋 航 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6ABD0CBD6A4C8AFB9C9B7DDD3D0CFDEB9ABCBBECAD7B4CEB9ABBFAAB7A2D0D0B9C9C6B1D5D0B9C9CBB5C3F7CAE9A3A8C9EAB1A8B8E5202032303134C4EA33D4C23131C8D5B1A8CBCDA3A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6ABD0CBD6A4C8AFB9C9B7DDD3D0CFDEB9ABCBBECAD7B4CEB9ABBFAAB7A2D0D0B9C9C6B1D5D0B9C9CBB5C3F7CAE9A3A8C9EAB1A8B8E5202032303134C4EA33D4C23131C8D5B1A8CBCDA3A92E646F63> 东 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 号 ( 新 盛 大 厦 )12 15 层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招 股 说 明 书 ( 申 报 稿 )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瑞 银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7 号 英 蓝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12 层 15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一 前 言 Ⅲ 二 設 計 動 機 與 目 的 Ⅲ 三 表 現 形 式 Ⅲ 四 內 容 架 構 ( 故 事 敘 述 ) Ⅳ 五 作 品 製 作 ( 角 色 設 定 及 畫 面 與 沙 拉 ) Ⅴ 六 作 品 照 片 ( 主 作 品 及 週 邊 產 品 ) ⅩⅩⅡ 七 組 員 分 工 表 ⅩⅩ

目 錄 一 前 言 Ⅲ 二 設 計 動 機 與 目 的 Ⅲ 三 表 現 形 式 Ⅲ 四 內 容 架 構 ( 故 事 敘 述 ) Ⅳ 五 作 品 製 作 ( 角 色 設 定 及 畫 面 與 沙 拉 ) Ⅴ 六 作 品 照 片 ( 主 作 品 及 週 邊 產 品 ) ⅩⅩⅡ 七 組 員 分 工 表 ⅩⅩ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系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第 十 七 屆 ( 進 修 部 四 年 制 第 三 屆 ) 畢 業 作 品 成 果 報 告 書 沙 拉 嘿 喲 模 組 : 企 劃 組 組 員 :9918004 王 鈺 欣 9918086 高 敏 瑄 9918096 廖 婉 婷 9918066 梁 夢 婷 9918098 梁 詠 青 指 導 老 師 : 中 華 民 國 103

More information

2015年廉政公署民意調查

2015年廉政公署民意調查 報 告 摘 要 2015 年 廉 政 公 署 周 年 民 意 調 查 背 景 1.1 為 了 掌 握 香 港 市 民 對 貪 污 問 題 和 廉 政 公 署 工 作 的 看 法, 廉 政 公 署 在 1992 至 2009 年 期 間, 每 年 均 透 過 電 話 訪 問 進 行 公 眾 民 意 調 查 為 更 深 入 了 解 公 眾 對 貪 污 問 題 的 看 法 及 關 注, 以 制 訂 適 切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頁 數 第 一 章 引 言 1.1 概 要 1.2 條 例 和 規 例 的 目 的 1.3 豁 免 證 明 書 及 牌 照 1.4 註 冊 證 明 書 1.5 保 險 1.6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1.7 宣 傳 1.8 殘 疾 人 士 院 舍 結 業 第 二 章 殘 疾 人 士 院 舍

目 錄 頁 數 第 一 章 引 言 1.1 概 要 1.2 條 例 和 規 例 的 目 的 1.3 豁 免 證 明 書 及 牌 照 1.4 註 冊 證 明 書 1.5 保 險 1.6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1.7 宣 傳 1.8 殘 疾 人 士 院 舍 結 業 第 二 章 殘 疾 人 士 院 舍 殘 疾 人 士 院 舍 實 務 守 則 (2008 年 12 月 30 日 修 訂 版 擬 稿 ) 殘 疾 人 士 院 舍 實 務 守 則 修 訂 版 擬 稿 目 錄 頁 數 第 一 章 引 言 1.1 概 要 1.2 條 例 和 規 例 的 目 的 1.3 豁 免 證 明 書 及 牌 照 1.4 註 冊 證 明 書 1.5 保 險 1.6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1.7 宣 傳 1.8 殘 疾 人

More information

年报正文7.PDF

年报正文7.PDF 2000 ...3...4...5...9...12...15...25...25...33...70...70 - 3 - Baoshan Iron & Steel Co., Ltd. 26647000 26646999 ir@ baosteel.com 201900 http://www.baosteel.com http://www.sse.com.cn 600019-4 - 4,378,138,887.87

More information

, MH, MH, MH, MH BBS, MH 栢, MH 衞 衞 / ( ) (1) ( )(2) 2

, MH, MH, MH, MH BBS, MH 栢, MH 衞 衞 / ( ) (1) ( )(2) 2 2011 3 3 2 30 SBS ( ), MH BBS, MH, MH 强, MH, MH MH, MH 1 , MH, MH, MH, MH BBS, MH 栢, MH 衞 衞 / ( ) (1) ( )(2) 2 ( ) ( )(2) 2. 衞 2011 3 1 衞 衞 3. 2011 2 9 4 4. I. 5. II. 3 6. 7. 8. 9. 强 12 (a) (b) (c) (d)

More information

-i-

-i-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ix- -x- -xi- -xii-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2-10 2-11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强迫性活动一览表.docx

Microsoft Word - 强迫性活动一览表.docx 1 1 - / 2 - / 3 - / 4 - / 5 - I. 1. / 2. / 3. 4. 5. 6. 7. 8. 9 10 11. 12. 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 / 25. 26. 27. 28. 29. 30. 31. II. 1. 2 3. 4 3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More information

1 2 6 8 15 36 48 55 58 65 67 74 76 150 152 1 3 1 2 4 2 2001 2000 1999 12 31 12 31 12 31 304,347 322,932 231,047 14,018 16,154 5,665 (i) 0.162 0.193 0.082 (ii) 0.165 0.227 0.082 (iii) 10.08 13.37 6.47 0.688

More information

V VI VII VIII IX 1-1 2-1Hammer 23 2-2 5-1 5-2 5-3 5-4 5-5 5-6 5-7 X XI XII XIII XIV XV XVI XVII XVIII XIX XX XXI XXII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 2. 3. 11 1. 2.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More information

68003 (Project Unity TC)_.indb

68003 (Project Unity TC)_.indb 1 eipowww.eipo.com.hk eipo 2 18 SS 902 h(3) eipo eipo 359 3 www.eipo.com.hk 2016 6 22 2016 6 27 (i) 2 68 8 2 30 100 28 29 68 9 189 22 18127 189 7 360 3 37 50 10 1 26 3 12 28 19 1 28 88 1 18 48 1 30 (ii)

More information

毒品處遇及除罪化可行性研究

毒品處遇及除罪化可行性研究 NDC-DSD-103-015(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與 防 制 之 研 究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委 託 研 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 本 報 告 內 容 及 建 議, 純 屬 研 究 小 組 意 見, 不 代 表 本 會 意 見 ) NDC-DSD-103-015(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More information

对联故事

对联故事 980.00 ... 1... 1... 2... 3... 3... 4... 4... 5... 5... 6... 7... 7... 8... 9...10...10...11...12...13...13...14...15...15...16...17 I II...18...18...19...19...20...21...21...22...22...23...24...25...25...26...26...27...28...29...29...30...30...31...32...32...33...34...34...35

More information

建築污染綜合指標之研究

建築污染綜合指標之研究 1 2 3 4 5 (3) 6 7 (11) 8 9 10 11 12 250 13 14 15 16 17 18 V V 0 a a 0 Li 10 ( 10 ) a a 0 19 20 21 22 23 24 ( ) ( ) + 25 0 1 1 ( 1 ) ( 1 ) + ( 1 ) ( 1 ) + ( 1 ) ( 1 ) + ( 1 ) ( 1 ) + + 26 ( + 27 n i 1 28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Entry-Level Occupational Competencies for TCM in Canada200910_ch _2_.doc

Microsoft Word - Entry-Level Occupational Competencies for TCM in Canada200910_ch _2_.doc 草 稿 致 省 級 管 理 單 位 之 推 薦 書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月 十 七 日 加 拿 大 中 醫 管 理 局 聯 盟 All rights reserved 序 言 加 拿 大 中 醫 管 理 局 聯 盟,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月 間, 擬 定 傳 統 中 醫 執 業 之 基 礎 文 件 由 臨 床 經 驗 豐 富 之 中 醫 師 教 育 者 及

More information

全唐诗28

全唐诗28 ... 1... 1... 1... 2... 2... 2... 3... 3... 4... 4... 4... 5... 5... 5... 5... 6... 6... 6... 6... 7... 7... 7... 7... 8... 8 I II... 8... 9... 9... 9...10...10...10...11...11...11...11...12...12...12...13...13...13...14...14...14...15...15...15...16...16...16...17...17

More information

「香港中學文言文課程的設計與教學」單元設計範本

「香港中學文言文課程的設計與教學」單元設計範本 1. 2. 3. (1) (6) ( 21-52 ) (7) (12) (13) (16) (17) (20) (21) (24) (25) (31) (32) (58) 1 2 2007-2018 7 () 3 (1070) (1019-1086) 4 () () () () 5 () () 6 21 1. 2. 3. 1. 2. 3. 4. 5. 6. 7. 8. 9. ( ) 7 1. 2.

More information

35010349-02-aplp

35010349-02-aplp 20A(1) MB ChB (CUHK)MB BS (HKU) (i) (ii)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ix) clinicpolyclinic (i) (ii) (i) (ii) 343 (iii) [] 156 11A(1) 8 4A(2) 5 (i) (ii)(iii)(iv)(v) (vi)(vii)(viii)(ix) (x)(xi)

More information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ix) (x) (i) (ii)(iii) (iv) (v)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ix) (x) (i) (ii)(iii) (iv) (v) 1948 12 1 1986 1 1995 1995 3 1995 5 2003 4 2003 12 2015 82015 10 1 2004 2 1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ix) (x) (i) (ii)(iii) (iv) (v) (vi) (vii)(viii) (ix) (x) (xi) 2013 8 15 (i) (ii) (iii)

More information

华中科技大学2016年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

华中科技大学2016年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2016 年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招 生 简 章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是 国 家 教 育 部 直 属 的 全 国 重 点 大 学, 是 目 前 国 内 规 模 最 大 水 平 一 流 的 综 合 性 大 学 之 一, 被 首 批 列 入 国 家 211 工 程 985 工 程 重 点 建 设 规 划 ; 是 全 国 首 批 设 立 研 究 生 院 的 高 校 之

More information

II II

II II I I II II III 1. 2. 3. III 4. IV 5. 6. 8. 9. 10. 12. IV V V VI VI VII VII VIII VIII IX IX X X XI XI XII XII 1 1 2 2 3 3 4 33 35 4 5 5 6 6 7 ( ) 7 8 8 9 9 10 10 11 11 12 12 13 13 14 14 15 15 16 16 17 17

More information

II The Guide of Fine Books 2014 年少年 讀 物 兒 童 讀 物 好書大家讀 優良少年兒童讀物評選活動 自民國 80 年至民國 103 年已屆滿 24 年 共計舉辦 67 梯次 參選圖書超過 27,187 冊 獲 得推薦的優良圖書約 7,131 冊 參與評選工作的委員則超過 1,220 人 次 堪稱目前規模最完整 評鑑制度最嚴謹的少年兒童讀 物評選活動 為了使獲得推薦的好書留下一份完整的紀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B 封裡面.doc

Microsoft Word - 0B 封裡面.doc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校 總 區 東 區 規 劃 調 整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報 告 書 定 稿 版 目 錄 審 核 意 見 修 正 辦 理 情 形 壹 計 畫 緣 起 及 目 標 1-1 計 畫 緣 起 1 1-2 計 畫 目 標 與 效 益 1 1-3 計 畫 範 圍 2 1-4 計 畫 期 程 2 貳 基 地 環 境 概 述 2-1 東 ( 北 ) 區 使 用 現 況 3 2-2 東

More information

「保險中介人資格考試」手冊

「保險中介人資格考試」手冊 目 錄 內 容 頁 次 1. 引 言.. 1 2. 考 試.. 1 3. 報 考 詳 情.. 3 4. 註 冊 手 續.. 3 5. 考 試 費.. 4 6. 准 考 證.. 5 7. 選 擇 考 試 時 間.. 5 8. 電 腦 或 系 統 出 現 問 題..... 5 9. 考 試 規 則.. 5 10. 取 消 資 格.. 6 11. 核 實 考 生 身 分.. 6 12. 發 出 成 績 通

More information

eipo 3. eipo 20143182014321 (i) 8 62 443

eipo 3. eipo 20143182014321 (i) 8 62 443 1. 申 eipowww.eipo.com.hk eipo 2. 18 S eipo(i) (ii) 442 eipo 3. eipo 20143182014321 (i) 8 62 443 48 189 22 189 2930 183 191908 3 12 88 7701 444 (ii) (a) 88 88 1027 63 617-623B 8A-10 215, 222223 (b) 20 442-444

More information

一、

一、 ... 1...24...58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i. ii. iii. iv.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ix. x. - 9 - xi. - 10 - - 11 - -12- -13- -14- -15- C. @ -16- @ -17- -18- -19- -20- -21- -22-

More information

............................................................ 1... 6... 29............................................ 39............................................ 52 i (i) (ii) 50% 1 1,000,000 50% 305.HK

More information

509 (ii) (iii) (iv) (v) 200, , , , C 57

509 (ii) (iii) (iv) (v) 200, , , , C 57 59 (ii) (iii) (iv) (v) 500,000 500,000 59I 18 (ii) (iii) (iv) 200,000 56 509 (ii) (iii) (iv) (v) 200,000 200,000 200,000 500,000 57 43C 57 (ii) 60 90 14 5 50,000 43F 43C (ii) 282 24 40(1B) 24 40(1) 58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MP2018_Report_Chi _12Apr2012_.doc

Microsoft Word - MP2018_Report_Chi _12Apr2012_.doc 人 力 資 源 推 算 報 告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二 零 一 二 年 四 月 此 頁 刻 意 留 空 - 2 - 目 錄 頁 前 言 詞 彙 縮 寫 及 注 意 事 項 摘 要 第 一 章 : 第 二 章 : 第 三 章 : 第 四 章 : 附 件 一 : 附 件 二 : 附 件 三 : 附 件 四 : 附 件 五 : 附 件 六 : 附 件 七 : 引 言 及 技 術 大 綱 人

More information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1 i -------------------------------------------------- ii iii iv v vi vii 36~39 108 viii 15 108 ix 1 2 3 30 1 ~43 2 3 ~16 1 2 4 4 5 3 6 8 6 4 4 7 15 8 ----- 5 94 4 5 6 43 10 78 9 7 10 11 12 10 11 12 9137

More information

李天命的思考藝術

李天命的思考藝術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ix x 3 1 2 3 4 4 5 6 7 8 9 5 10 1 2 11 6 12 13 7 8 14 15 16 17 18 9 19 20 21 22 10 23 24 23 11 25 26 7 27 28 12 13 29 30 31 28 32 14 33 34 35 36 5 15 3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More information

皮肤病防治.doc

皮肤病防治.doc ...1...1...2...3...4...5...6...7...7...9...10... 11...12...14...15...16...18...19...21 I ...22...22...24...25...26...27...27...29...30...31...32...33...34...34...36...36...37...38...40...41...41...42 II

More information

性病防治

性病防治 ...1...2...3...4...5...5...6...7...7...7...8...8...9...9...10...10... 11... 11 I ...12...12...12...13...14...14...15...17...20...20...21...22...23...23...25...27...33...34...34...35...35 II ...36...38...39...40...41...44...49...49...53...56...57...57...58...58...59...60...60...63...63...65...66

More information

中国南北特色风味名菜 _一)

中国南北特色风味名菜 _一) ...1...1...2...3...3...4...5...6...7...7...8...9... 10... 11... 13... 13... 14... 16... 17 I ...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7... 28... 29... 30... 32... 33... 34... 35... 36... 37...

More information

全唐诗24

全唐诗24 ... 1... 1... 2... 2... 3... 3... 4... 4... 5... 5... 6... 6... 7... 7... 8... 8... 9... 9...10...10...10...11...12...12...12...13...13 I II...14...14...14...15...15...15...16...16...16...17...17...18...18...18...19...19...19...20...20...20...21...21...22...22...23...23...23...24

More information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PDF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PDF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33.33% ( ) ( ) ( ) 33.33% ( ) ( ) ( ) 1 1 1992 8 3200001100976 1997 6 27 H 12.22 2001 1 16 A 1.5 2001 12 3 503,774.75 14,914,399,845.00 13,445,370,274.00

More information

中 附 属 协 和 医 院 附 属 同 济 医 院 是 全 国 著 名 医 院 ) 和 一 家 出 版 社 学 术 交 流 中 心 体 育 场 馆 游 泳 池 学 生 活 动 中 心 服 务 中 心 食 堂 等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齐 全, 为 师 生 的 工 作 学 习 生 活 提 供 了 良

中 附 属 协 和 医 院 附 属 同 济 医 院 是 全 国 著 名 医 院 ) 和 一 家 出 版 社 学 术 交 流 中 心 体 育 场 馆 游 泳 池 学 生 活 动 中 心 服 务 中 心 食 堂 等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齐 全, 为 师 生 的 工 作 学 习 生 活 提 供 了 良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2015 年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招 生 简 章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是 国 家 教 育 部 直 属 的 全 国 重 点 大 学, 是 目 前 国 内 规 模 最 大 水 平 一 流 的 综 合 性 大 学 之 一, 被 首 批 列 入 国 家 211 工 程 985 工 程 重 点 建 设 规 划 ; 是 全 国 首 批 设 立 研 究 生 院 的 高 校 之

More information

我 非 常 希 望 该 小 组 的 建 议 尤 其 是 其 执 行 摘 要 能 受 到 将 于 2000 年 9 月 来 纽 约 参 加 千 年 首 脑 会 议 的 所 有 领 导 人 的 注 意 这 次 历 史 性 的 高 级 别 会 议 提 供 了 一 个 独 特 的 机 会 使 我 们 能 够

我 非 常 希 望 该 小 组 的 建 议 尤 其 是 其 执 行 摘 要 能 受 到 将 于 2000 年 9 月 来 纽 约 参 加 千 年 首 脑 会 议 的 所 有 领 导 人 的 注 意 这 次 历 史 性 的 高 级 别 会 议 提 供 了 一 个 独 特 的 机 会 使 我 们 能 够 联 合 国 A/55/305 大 会 安 全 理 事 会 Distr.: General 21 August 200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大 会 第 五 十 五 届 会 议 临 时 议 程 项 目 87 整 个 维 持 和 平 行 动 问 题 所 有 方 面 的 全 盘 审 查 安 全 理 事 会 第 五 十 五 年 2000 年 8 月 21 日 秘 书 长 给

More information

歡 迎 您 成 為 滙 豐 銀 聯 雙 幣 信 用 卡 持 卡 人 滙 豐 銀 聯 雙 幣 信 用 卡 同 時 兼 備 港 幣 及 人 民 幣 戶 口, 讓 您 的 中 港 消 費 均 可 以 當 地 貨 幣 結 算, 靈 活 方 便 此 外, 您 更 可 憑 卡 於 全 球 近 400 萬 家 特

歡 迎 您 成 為 滙 豐 銀 聯 雙 幣 信 用 卡 持 卡 人 滙 豐 銀 聯 雙 幣 信 用 卡 同 時 兼 備 港 幣 及 人 民 幣 戶 口, 讓 您 的 中 港 消 費 均 可 以 當 地 貨 幣 結 算, 靈 活 方 便 此 外, 您 更 可 憑 卡 於 全 球 近 400 萬 家 特 歡 迎 您 成 為 滙 豐 銀 聯 雙 幣 信 用 卡 持 卡 人 滙 豐 銀 聯 雙 幣 信 用 卡 同 時 兼 備 港 幣 及 人 民 幣 戶 口, 讓 您 的 中 港 消 費 均 可 以 當 地 貨 幣 結 算, 靈 活 方 便 此 外, 您 更 可 憑 卡 於 全 球 近 400 萬 家 特 約 商 戶 簽 賬, 尊 享 種 種 購 物 飲 食 及 娛 樂 消 費 優 惠 如 需 查 詢 滙

More information

Page i

Page i 况 1 1.1.1 1.1.2 1.1.3 2 2.1 2.1.1 2.1.2 2.1.3 2.1.4 Page i 2.2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3 2.3.1 Page ii 2.3.2 2.3.3 2.3.4 2.4 2.4.1 2.4.2 2.4.3 Page iii 2.5 2.5.1 2.6 2.6.1 2.6.2 3 3.1 3.1.1

More information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135 2004 12 16 CCAR-141 1 135 2 A...5 141.1...5 141.3...5 141.5...5 141.7...5 141.9...6 141.11...6 141.13...6 141.15...7 141.17...7 141.19...8 141.21...8 141.23...8 141.25...8 141.27...9 141.29...9 141.31...9

More information

中国石化齐鲁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齐鲁股份有限公司 2004 2004 3 4 6 9 13 14 15 22 24 26 49 1 2004 9 2 2004 SINOPEC QILU COMPANY LTD. 0533-3583728 lifan@qilu.com.cn 0533-7512530 baoweisong@163.net 0533-3583718 255086 qlsh600002@126.com http://www.qilu.com.cn

More information

2. 我 沒 有 說 實 話, 因 為 我 的 鞋 子 其 實 是 [ 黑 色 / 藍 色 / 其 他 顏 色.]. 如 果 我 說 我 現 在 是 坐 著 的, 我 說 的 是 實 話 嗎? [ 我 說 的 對 還 是 不 對 ]? [ 等 對 方 回 答 ] 3. 這 是 [ 實 話 / 對 的

2. 我 沒 有 說 實 話, 因 為 我 的 鞋 子 其 實 是 [ 黑 色 / 藍 色 / 其 他 顏 色.]. 如 果 我 說 我 現 在 是 坐 著 的, 我 說 的 是 實 話 嗎? [ 我 說 的 對 還 是 不 對 ]? [ 等 對 方 回 答 ] 3. 這 是 [ 實 話 / 對 的 附 錄 美 國 國 家 兒 童 健 康 與 人 類 發 展 中 心 (NICHD) 偵 訊 指 導 手 冊 I. 開 場 白 1. 你 好, 我 的 名 字 是, 我 是 警 察 [ 介 紹 房 間 內 的 其 他 人, 不 過, 在 理 想 狀 態 下, 房 間 裡 不 該 有 其 他 人 ] 今 天 是 ( 年 月 日 ), 現 在 是 ( 幾 點 幾 分 ) 我 是 在 ( 地 點 ) 問 你

More information

_Chi.ps, page Preflight ( _Chi.indd )

_Chi.ps, page Preflight ( _Chi.indd ) on conviction3 5 1. / 2. 14 3. 2 2 3 4. 372 12 5. 6. 1 7. 1 2 i ii iii iv 8. 9. 1 12 2 2 i ii iii i ii iii 3 iv http://www.pcpd.org.hk v i ii iii 4 i ii i / ii 5 1. 2. 3. i ii iii iv v vi 4. 5. 6 6. 7.

More information

600795 2004 ... 1... 1... 2... 5... 9... 15... 15... 17... 25... 26... 31... 96 2004 1 2 3 1 GD POWER DEVELOPMENT CO.LTD GDPD 2 3 6-8 B 100034 010-58682200 010-58553800 E-mailchenjd@600795.com.cn 6-8 B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8BEC7A67EABD7B942B0CAC15AC075B3E6BF57A9DBA5CDC2B2B3B92DA5BFBD54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8BEC7A67EABD7B942B0CAC15AC075B3E6BF57A9DBA5CDC2B2B3B92DA5BFBD542E646F63> 98 年 3 月 11 日 依 本 校 98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核 定 大 同 技 術 學 院 98 學 年 度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大 同 技 術 學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校 址 :600 嘉 義 市 彌 陀 路 253 號 電 話 :(05)2223124 轉 203 教 務 處 招 生 專 線 :(05)2223124

More information

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分栏.doc

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分栏.doc 01000000... 1 01010000... 1 01010100... 1 01010200... 1 01010300... 1 01010400... 1 01010500... 1 01010600... 2 01010700... 2 01020000... 2 01020100... 2 01020200... 2 01020300... 2 02000000... 3 02010000...

More information

西施劇本_04Dec2003.doc

西施劇本_04Dec2003.doc A n o u i l h, B r e c h t, C l a u d e l, C o c t e a u, E l i o t, G i r a u d o u x, L o r c a, O N e i l l, P i r a n d e l l o, S a l a c r o u, S a r t r e i ii i i i iv v v i vii v i i i i x x xi

More information

2004 1 SINOPEC YANGZI PETROCHEMICAL CO., LTD. YPC 2 3 777 025 57787735 57787739 025 57787755 DMS@YPC.COM.CN 4 1 777 210061 210048 http://www.ypc.com.cn/ DMS@YPC.COM.CN 5 http://www.cninfo.com.cn 6 000866

More information

穨學前教育課程指引.PDF

穨學前教育課程指引.PDF i 1 1.1 1 1.2 1 4 2.1 4 2.2 5 2.3 7 2.4 9 2.5 11 2.6 1 2 1 5 3.1 1 5 3.2 1 5 19 4.1 19 4.2 19 4.3 2 1 4.4 29 4.5 38 4.6 4 3 4.7 47 50 5.1 5 0 5.2 5 0 5.3 6 2 5.4 9 4 5.5 1 2 6 ( ) 1 2 7 ( ) 1 31 ( ) 1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13.01 A1 13.02 [ 2013 1 1 ] 13.03 13.04 13.05 (1) 21 (2) (3) 1/13 13 1 13.06 (1) (2) (3) 21 13.06A 13.06B 13.07 13.08 13.09 (1) 13.10 1. 13.10 13 2 1/13 2. (2) 13.10 (1) (2) 1 1. 13.10(2) XIVA 1/13 13

More information

眼病防治

眼病防治 ( 20 010010) 787 1092 1/32 498.50 4 980 2004 9 1 2004 9 1 1 1 000 ISBN 7-204-05940-9/R 019 1880.00 ( 20.00 ) ...1...1...2...3...5...5...6...7...9... 11...13...14...15...17...18...19...20...21 I II...21...22...23...24...25...27...27...28...29...30...31...33...33...34...36...38...39...40...41...42...43...45

More information

中国南北特色风味名菜 _八)

中国南北特色风味名菜 _八) ( 20 010010) 7871092 1/32 356.25 4 760 2004 8 1 2004 8 1 11 000 ISBN 7-204-05943-3/Z102 1026.00 ( 18.00 ) ...1...2...2...4...6...7...8...9... 10... 11... 12... 13... 13... 14... 15... 17... 18... 19...

More information

穨ecr2_c.PDF

穨ecr2_c.PDF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1 26 27 2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3 4 41 42 43 5 44 45 46 6 47 48 49 50 51 52 1 53 2 54 55 3 56

More information

電腦相關罪行跨部門工作小組-報告書

電腦相關罪行跨部門工作小組-報告書 - ii - - iii - - iv - - v - - vi - - vii - - viii - (1) 2.1 (2) (3) 13.6 (4) 1.6 (5) 21 (6) (7) 210 (8) (9) (10) (11) ( ) ( 12) 20 60 16 (13) ( ) (

More information

i

i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 1 2 3 4 5 6 7 8 9 10 ====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 ==== 20 .. ===== ===== ===== ===== ===== ======.. 21 22 ===== ===== ===== ===== 23 24 25 26 27 28 29 ==== ====

More information

发展党员工作手册

发展党员工作手册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问 答 目 录 一 总 论...9 1.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的 方 针 是 什 么? 如 何 正 确 理 解 这 个 方 针?... 9 2. 为 什 么 强 调 发 展 党 员 必 须 保 证 质 量?... 9 3. 如 何 做 到 慎 重 发 展?... 10 4. 如 何 处 理 好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中 的 重 点 与 一 般 的 关 系?...11 5.

More information

i

i 9 1 2 3 4 i 5 6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1 1 1 2 3 4 2 5 6 2 3 2.10 ( 2.11 ) ( 2.11 ) ( 2.9 ) 7 8 9 3 10 5% 2% 4 11 93% (2001 02 2003 04 ) ( ) 2,490 (100%) 5 12 25% (2.57% 25%) 6 (2001 02 2003 04 ) 13 100%

More information

39898.indb

39898.indb 1988 4 1998 12 1990 5 40 70.................................................. 40.............................................................. 70..............................................................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Final Chi-Report _PlanD-KlnEast_V7_ES_.doc

Microsoft Word - Final Chi-Report _PlanD-KlnEast_V7_ES_.doc 九 龍 東 商 業 的 統 計 調 查 - 行 政 摘 要 - 2011 年 5 月 統 計 圖 行 政 摘 要...1 圖 I: 在 不 同 地 區 及 樓 宇 類 別 的 數 目 及 比 例...9 圖 II: 影 響 選 擇 地 點 的 因 素 的 重 要 程 度 對 比 就 現 時 所 在 地 點 各 項 因 素 的 滿 意 程 度...20 圖 III: 影 響 選 擇 樓 宇 的 因 素

More information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IX X 苷 XI XII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More information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37 1996 8 1 2002 10 21 2004 12 16 CCAR-61R2 1 137 < > CCAR-61R1 2004 12 16 2005 1 15 2 2002 10 21 115 CCAR-61R1 61.7 (t) (t) CCAR-183FS 61.9 h (h) (1) CCAR-121 CCAR-121 (2) 60 61.13 (d) (d) (1) (i) (ii)

More information

cgn

cgn 3654 ( 571 ) 88(4) 2014 3 31 10766 10778 2014 3 31 ( ) 2 21 ( ) 2014 3 31 10768 10778 6 9 1. ( ) 2. 3. 4. 5. 2014 6 3 ( ) 10768 10778 ( ) 2014 3 31 ( 622 ) 11 80 2014 3 31 2014 6 3 10 8 2014 3 31 ( ) 2014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院 领 导 职 责... 1 院 长 职 责... 1 医 疗 副 院 长 职 责... 1 教 学 副 院 长 职 责... 2 科 研 副 院 长 职 责... 2 后 勤 副 院 长 职 责... 3 主 管 南 院 区 副 院 长 职 责... 3 党 委 书 记 职 责... 4

目 录 院 领 导 职 责... 1 院 长 职 责... 1 医 疗 副 院 长 职 责... 1 教 学 副 院 长 职 责... 2 科 研 副 院 长 职 责... 2 后 勤 副 院 长 职 责... 3 主 管 南 院 区 副 院 长 职 责... 3 党 委 书 记 职 责... 4 目 录 院 领 导 职 责... 1 院 长 职 责... 1 医 疗 副 院 长 职 责... 1 教 学 副 院 长 职 责... 2 科 研 副 院 长 职 责... 2 后 勤 副 院 长 职 责... 3 主 管 南 院 区 副 院 长 职 责... 3 党 委 书 记 职 责... 4 纪 委 书 记 职 责... 5 院 长 办 公 室... 6 院 长 办 公 室 工 作 职 责...

More information

「保險中介人資格考試」手冊

「保險中介人資格考試」手冊 保 險 中 介 人 資 格 考 試 手 冊 目 錄 內 容 頁 次 1. 引 言.. 1 2. 考 試... 1 3. 報 考 詳 情... 3 4. 報 名 手 續... 4 5. 考 試 費... 5 6. 准 考 證... 5 7. 選 擇 考 試 時 間... 6 8. 電 腦 或 系 統 出 現 問 題...... 6 9. 考 試 規 則..... 6 10. 取 消 資 格... 7

More information

xi v x (formal style) ( )

xi v x (formal style) ( ) xi v x 1 1 1.1 (formal style). 6 1.2.. 8 1.3 ( ).... 10 1.4 11 1.5 12 1.6.. 12 1.7 13 1.8.. 13 1.9.. 14 1.10.. 14 1.11.. 15 1.12.. 16 1.13.. 17 1.14.. 18 2 19 2.1 / / 21 2.2 (polite style) (formal style)...

More information

(b) 3 (a) (b) 7 (a) (i) (ii) (iii) (iv) (v) (vi) (vii) 57

(b) 3 (a) (b) 7 (a) (i) (ii) (iii) (iv) (v) (vi) (vii) 57 (i) (ii) (iii) A. 123 2 3(1) (2) (i) 41 (ii) (iii) 121 4(3) (i) (ii) (iii) 123A 3 (a) 56 (b) 3 (a) (b) 7 (a) (i) (ii) (iii) (iv) (v) (vi) (vii) 57 (viii) (ix) (x) 4B(2)(d) (e) (f) (xi) (xii) (b) (a) (i)

More information

- 2 - 获 豁 免 计 算 入 总 楼 面 面 积 及 / 或 上 盖 面 积 的 环 保 及 创 新 设 施 根 据 建 筑 物 条 例 的 规 定 4. 以 下 的 环 保 设 施 如 符 合 某 些 条 件, 并 由 有 关 人 士 提 出 豁 免 申 请, 则 可 获 豁 免 计 算 入

- 2 - 获 豁 免 计 算 入 总 楼 面 面 积 及 / 或 上 盖 面 积 的 环 保 及 创 新 设 施 根 据 建 筑 物 条 例 的 规 定 4. 以 下 的 环 保 设 施 如 符 合 某 些 条 件, 并 由 有 关 人 士 提 出 豁 免 申 请, 则 可 获 豁 免 计 算 入 屋 宇 署 地 政 总 署 规 划 署 联 合 作 业 备 考 第 1 号 环 保 及 创 新 的 楼 宇 引 言 为 了 保 护 和 改 善 建 筑 及 自 然 环 境, 政 府 推 广 建 造 环 保 及 创 新 的 楼 宇, 目 的 是 鼓 励 业 界 设 计 和 建 造 加 入 以 下 措 施 的 楼 宇 : (a) 采 用 楼 宇 整 体 使 用 周 期 方 法 规 划 设 计 建 造 和

More information

款 及 赔 偿 限 额 及 限 制 给 付 下 述 保 险 金, 但 有 关 医 疗 费 用 及 受 保 服 务 必 须 是 : i. 医 学 上 合 适 及 必 须 的, 及 ii. 由 医 疗 服 务 提 供 者 开 单 收 费 的, 及 iii. 符 合 通 常 惯 性 及 合 理 水 平 的

款 及 赔 偿 限 额 及 限 制 给 付 下 述 保 险 金, 但 有 关 医 疗 费 用 及 受 保 服 务 必 须 是 : i. 医 学 上 合 适 及 必 须 的, 及 ii. 由 医 疗 服 务 提 供 者 开 单 收 费 的, 及 iii. 符 合 通 常 惯 性 及 合 理 水 平 的 富 德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留 学 美 国 学 生 医 疗 综 合 保 险 条 款 总 则 第 一 条 合 同 构 成 本 保 险 合 同 由 保 险 条 款 投 保 单 保 险 单 批 单 或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组 成 凡 涉 及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均 应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第 二 条 被 保 险 人 及 被 保 险 资 格 任 何 身 体 健 康

More information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ix) (x) (xi) 60.99%39.01%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ix) (x) (xi) 60.99%39.01% 48.55% 1998 19986 30%20086 2009 2009 200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ix) (x) (xi) 60.99%39.01% 200820092010 772 928960200820092010 1512928 201 1. 20091222(2009)7267 20042008 16,980,954.02

More information

(Chi).indb

(Chi).indb 1122 (1) (2) 1 (3) (4) (5) (6) (7) 2 (8) (9) (10) (11) (12) 600P 100P TF/UCISUZU (13) F F F 3 (14) 700P3X 700P3X 700P3X GXR/GXZ FXZ FYH CYH CYZ EXR/ERZ 14A (15) (a) GXR/GXZ GXR/GXZ GXR/GXZ (b) FXZ FXZ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5B345DB5D8AE4CACD732303135AECAAFC5C1C9C1DCBDD0AB48A4CEB3F8A657AAED>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5B345DB5D8AE4CACD732303135AECAAFC5C1C9C1DCBDD0AB48A4CEB3F8A657AAED> 華 夏 盃 全 國 全 國 數 學 奧 林 匹 克 邀 請 賽 ( 華 南 賽 區 ) 晉 級 賽 比 賽 詳 情 : 一 比 賽 對 象 : 小 學 一 至 六 年 級 中 學 一 二 年 級 二 比 賽 日 期 及 時 間 : 年 2 月 15 日 ( 星 期 日 ) 小 學 組 小 一 級 小 二 級 小 三 級 小 四 級 小 五 級 小 六 級 時 間 13:10~1:20 13:10~1:20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NCH final report_CHI _091118_ revised on 10 Dec.doc

Microsoft Word - NCH final report_CHI _091118_ revised on 10 Dec.doc 十 八 區 區 議 會 的 簡 介 會 (1) 東 區 區 議 會 (2008 年 4 月 24 日 ) III. 中 環 新 海 濱 城 市 設 計 研 究 第 二 階 段 公 眾 參 與 ( 東 區 區 議 會 文 件 第 51/08 號 ) 10. 主 席 歡 迎 發 展 局 副 秘 書 長 ( 規 劃 及 地 政 ) 麥 駱 雪 玲 太 平 紳 士 規 劃 署 副 署 長 / 地 區 黃 婉

More information

北京交通大学

北京交通大学 高 速 铁 路 技 术 专 业 方 向 双 培 计 划 培 养 方 案 一 制 标 准 制 :3+1 年 ( 北 京 交 通 大 3 年, 北 京 工 业 大 1 年 ) 二 授 予 位 工 士 位 三 毕 业 和 位 要 求 修 满 本 培 养 方 案 北 京 交 通 大 部 规 定 可 获 得 北 京 交 通 大 的 成 绩 证 明 达 到 北 京 工 业 大 毕 业 和 位 要 求 的, 可

More information

i

i Shandong Luoxin Pharmacy Stock Co., Ltd. * H 164,560,000 H 14,960,000 H H 0.35 H0.26 0.10 8058 32342C H0.35H0.26 * 1 www.hkgem.com i 1 2.............................................. H.............. H

More information

前 言 根 据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第 11/1999 号 法 律 第 三 条 规 定, 审 计 长 执 行 其 职 责, 已 经 对 财 政 局 提 交 的 2011 年 度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总 帐 目 ( 总 帐 目 ) 进 行 了 审 计 与 2010 年 度 相 同, 本 年 度 的 总 帐 目 由 政 府 一 般 综 合 帐 目 及 特 定 机 构 汇 总 帐 目, 两

More information

兒 童 會 4 摩 爾 門 經 本 教 材 專 為 8-11 歲 的 兒 童 設 計 耶 穌 基 督 後 期 聖 徒 教 會 台 北 發 行 中 心 印 行

兒 童 會 4 摩 爾 門 經 本 教 材 專 為 8-11 歲 的 兒 童 設 計 耶 穌 基 督 後 期 聖 徒 教 會 台 北 發 行 中 心 印 行 兒 童 會 4 摩 爾 門 經 8-11 歲 兒 童 會 4 摩 爾 門 經 本 教 材 專 為 8-11 歲 的 兒 童 設 計 耶 穌 基 督 後 期 聖 徒 教 會 台 北 發 行 中 心 印 行 1997, 1997 by Intellectual Reserve, Inc. 1997 耶 穌 基 督 後 期 聖 徒 教 會 版 權 所 有 台 北 發 行 中 心 印 行 英 語 核 准 日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