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保健與癌症篩檢常見問答集-醫院篇99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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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問 答 集 目 錄 102/06/13 壹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常 見 一 般 性 問 題 (13 題 )... 2 貳 癌 症 篩 檢 服 務 常 見 一 般 性 問 題 (8 題 )... 5 參 各 項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常 見 問 題... 8 一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常 見 問 題 (17 題 )... 8 二 孕 婦 產 前 檢 查 常 見 問 題 (6 題 ) 三 婦 女 子 宮 頸 抹 片 檢 查 常 見 問 題 (3 題 ) 四 婦 女 乳 房 攝 影 檢 查 常 見 問 題 (8 題 ) 五 定 量 免 疫 法 糞 便 潛 血 檢 查 常 見 問 題 (9 題 ) 六 口 腔 黏 膜 檢 查 常 見 問 題 (7 題 ) 七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常 見 問 題 (18 題 ) 八 兒 童 牙 齒 塗 氟 保 健 服 務 常 見 問 題 (5 題 )

2 壹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常 見 一 般 性 問 題 (13 題 ) 總 1. 本 次 公 告 修 正 要 點 如 何 查 詢? 說 明 : 本 次 修 正 詳 細 內 容 請 參 考 國 民 健 康 局 網 站 ( 一 首 頁 健 康 主 題 /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專 區 / 主 題 公 告 / 附 加 檔 : 衛 生 署 公 告 內 容 注 意 事 項 條 文 及 17 個 附 表 二 首 頁 右 上 角 衛 生 局 服 務 區 點 入 後 102 年 5 月 17 日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辦 理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注 意 事 項 公 告 事 項 總 2. 所 有 新 增 項 目 是 否 皆 為 102 年 5 月 17 日 開 始 實 施? 說 明 : 請 注 意 衛 生 署 修 正 公 告 內 容, 若 條 文 後 方 有 特 別 標 示 日 期, 則 依 照 該 日 期 實 施 其 他 未 註 明 者 則 依 公 告 主 旨, 由 102 年 6 月 1 日 開 始 實 施 總 3. 有 關 注 意 事 項 之 疑 義, 諮 詢 窗 口 為 何? 說 明 : 一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04) 分 機 2431 蔣 小 姐 二 孕 婦 產 前 檢 查 : (04) 分 機 2431 蔣 小 姐 ; 孕 婦 乙 型 鏈 球 菌 篩 檢 補 助 方 案 :(04) 分 機 2426 呂 先 生 三 癌 症 篩 檢 : (1) 婦 女 子 宮 頸 抹 片 檢 查 :(02) 分 機 316 林 先 生 (2) 乳 房 攝 影 :(02) 分 機 312 王 先 生 (3) 定 量 免 疫 法 糞 便 潛 血 檢 查 :(02) 分 機 321 楊 小 姐 (4) 口 腔 黏 膜 檢 查 :(02) 分 機 323 石 小 姐 四 兒 童 牙 齒 塗 氟 保 健 服 務 :(04) 分 機 2418 詹 小 姐 2

3 五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04) 分 機 2513 王 小 姐 總 4. 院 所 申 報 費 用 被 核 減, 向 健 保 局 申 復 遭 到 駁 回 後, 欲 提 出 爭 議 審 議, 但 衛 生 署 訴 願 會 及 爭 議 審 議 均 表 示 非 受 理 單 位, 應 由 何 單 位 受 理? 說 明 : 有 關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若 院 所 申 復 遭 到 駁 回, 可 檢 送 相 關 文 件 至 國 民 健 康 局 審 核, 以 一 次 為 原 則 總 5. 注 意 事 項 第 6 點 特 約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辦 理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申 請 辦 理 醫 師 資 格 刪 除 專 任 之 限 制, 是 否 所 有 醫 師 皆 可 申 請 辦 理 預 防 保 健? 說 明 : 本 點 放 寬 申 請 辦 理 醫 師 資 格, 刪 除 專 任 限 制 ( 支 援 等 兼 任 醫 師 皆 可 以 做 ), 但 需 提 醒 院 所 : 一 該 院 所 仍 須 跟 健 保 局 先 訂 有 該 項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項 目 合 約 二 支 援 醫 師 須 向 衛 生 局 報 備 通 過 三 須 符 合 各 項 服 務 所 規 範 辦 理 醫 師 資 格 限 制 總 6. 第 16 點 規 定 要 求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健 康 加 值 方 案 服 務 檢 查 單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檢 查 紀 錄 表 婦 女 子 宮 頸 抹 片 檢 查 表 婦 女 乳 房 攝 影 檢 查 表 定 量 免 疫 法 糞 便 潛 血 檢 查 表 口 腔 黏 膜 檢 查 表, 應 留 存 於 病 歷, 請 說 明 說 明 : 第 16 點 規 定 相 關 表 單 留 存 於 病 歷 乙 節, 所 謂 病 歷 留 存, 應 不 限 於 單 一 紙 本 病 歷 之 方 式, 例 如 若 干 院 所 亦 採 行 電 子 病 歷 方 式 存 放 病 人 資 料, 以 節 省 紙 張 存 放 空 間 惟 因 應 管 理 機 關 抽 查 需 要, 電 子 病 歷 應 能 依 抽 查 目 的 列 印 提 供 管 理 機 關, 故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相 關 檢 查 結 果 表 單, 院 所 應 能 妥 善 保 存 隨 時 備 查 即 可 3

4 總 7. 第 17 點 規 定 特 約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應 將 檢 查 結 果 通 知 保 險 對 象, 是 指 書 面? 電 話? 請 說 明 說 明 : 有 關 檢 查 結 果 通 知 保 險 對 象, 未 拘 任 何 書 面 郵 寄 等 形 式, 以 通 知 到 保 險 對 象 為 主 總 8. 收 到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檢 查 結 果 或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檢 查 結 果 資 料 補 正 單, 我 該 如 何 補 正 資 料 呢? 說 明 : 一 補 正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檢 查 結 果 資 料, 與 一 般 上 傳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檢 查 結 果 資 料 相 同, 請 您 上 網 至 本 局 兒 童 健 康 管 理 系 統 登 入 後 可 使 用 單 筆 新 增 或 批 次 資 料 上 傳 二 補 正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檢 查 結 果 資 料, 與 一 般 上 傳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檢 查 結 果 資 料 相 同, 請 您 上 網 至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健 保 資 訊 網 服 務 (VPN) 系 統 /iwpe0000/iwpe0000s01.aspx/, 登 入 後 可 使 用 單 筆 新 增 或 批 次 資 料 上 傳 總 9. 第 15 點 特 約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已 依 其 他 法 令 向 政 府 機 關 請 領 相 同 費 用 者, 不 得 重 複 申 請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費 用 之 情 形 為 何, 請 說 明 說 明 : 以 糞 便 潛 血 檢 查 ( 大 腸 癌 篩 檢 ) 為 例, 依 老 人 福 利 法 規 定 各 縣 市 政 府 需 對 65 歲 以 上 老 人 提 供 大 腸 癌 篩 檢, 為 避 免 重 複 支 領 費 用, 已 請 領 社 會 福 利 之 大 腸 癌 篩 檢 費 用 者, 即 不 得 重 複 申 請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費 用 4

5 總 10. 請 問 各 項 預 防 保 健 的 檢 查 表 單 可 以 到 哪 裡 下 載? 國 民 健 康 局 或 各 縣 市 衛 生 局 是 否 有 印 製 表 單 可 供 索 取 呢? 說 明 : 各 項 預 防 保 健 的 檢 查 表 單 可 至 國 民 健 康 局 首 頁 健 康 主 題 /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專 區 / 主 題 公 告 區 下 載 並 自 行 印 製, 國 民 健 康 局 或 衛 生 局 不 另 行 印 製 總 11. 提 供 各 項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是 否 可 請 領 診 察 費? 說 明 :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是 不 能 申 請 診 察 費 與 部 分 負 擔 費 用 ; 其 申 報 原 則 如 下 : 一 若 民 眾 因 疾 病 就 醫, 併 行 各 項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時, 其 一 般 診 療 費 用 與 預 防 保 健 費 用 應 分 列 申 報 二 民 眾 因 疾 病 就 醫, 若 因 病 情 需 要 作 各 項 檢 驗 時, 應 向 健 保 局 申 報 醫 療 費 用 總 12. 各 項 預 防 保 健 之 檢 查 表 單 是 否 須 以 紙 本 留 存? 說 明 : 如 醫 療 院 所 符 合 電 子 病 歷 規 範, 則 可 將 相 關 檢 查 資 料 與 表 單, 以 電 子 病 歷 方 式 保 存 總 13. 醫 療 院 所 使 用 的 系 統 為 因 應 預 防 保 健 注 意 事 項 須 做 相 關 程 式 修 改, 而 其 廠 商 向 診 所 收 費 是 否 合 理? 說 明 : 醫 療 院 所 與 系 統 廠 商 間 之 權 利 義 務, 應 以 雙 方 合 約 為 依 據, 建 議 檢 視 合 約 內 有 關 系 統 之 新 增 維 護 費 用 等 問 題 貳 癌 症 篩 檢 服 務 常 見 一 般 性 問 題 (8 題 ) 癌 1. 有 關 本 局 提 供 之 癌 症 篩 檢 服 務 補 助 對 象 為 何? 5

6 說 明 : 依 照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辦 理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注 意 事 項 第 3 點 第 3 至 6 款 規 定, 婦 女 子 宮 頸 抹 片 檢 查 : 三 十 歲 以 上, 每 年 補 助 一 次 婦 女 乳 房 攝 影 檢 查 :1. 四 十 五 歲 以 上 至 未 滿 七 十 歲, 每 二 年 補 助 一 次 2. 四 十 歲 以 上 至 未 滿 四 十 五 歲 且 其 母 親 女 兒 姊 妹 祖 母 或 外 祖 母 曾 患 有 乳 癌 之 婦 女, 每 二 年 補 助 一 次 定 量 免 疫 法 糞 便 潛 血 檢 查 : 五 十 歲 以 上 至 未 滿 七 十 五 歲 者, 每 二 年 補 助 一 次 口 腔 黏 膜 檢 查 :1. 三 十 歲 以 上 嚼 檳 榔 或 吸 菸 者, 每 二 年 補 助 一 次 2. 十 八 歲 以 上 至 未 滿 三 十 歲 嚼 檳 榔 之 原 住 民, 每 二 年 補 助 一 次 前 述 口 腔 黏 膜 檢 查 補 助 對 象 包 含 目 前 已 戒 嚼 檳 榔 者 請 務 必 確 認 是 否 符 合 補 助 對 象 資 格 癌 2. 提 供 癌 症 篩 檢 服 務 時, 醫 療 院 所 應 辦 事 項 為 何? 說 明 : 醫 療 院 所 應 確 認 民 眾 健 康 行 為 提 供 相 關 衛 教 資 訊 ( 好 處 及 風 險 ) 取 得 受 檢 民 眾 同 意 並 請 其 簽 名 後, 始 可 提 供 篩 檢 服 務 並 告 知 篩 檢 之 工 具 有 其 限 制, 並 非 百 分 之 百 準 確, 並 應 將 檢 查 結 果 告 知 民 眾, 如 發 現 異 常, 應 建 議 轉 介 至 健 康 局 核 可 之 確 診 醫 院 辦 理 後 續 診 治 個 案 之 確 診 結 果 資 料, 應 由 檢 查 醫 療 院 所 詢 問 個 案 後 填 寫 癌 3. 醫 療 院 所 要 如 何 通 知 民 眾 的 篩 檢 結 果? 說 明 : 醫 療 院 所 可 以 郵 寄 通 知 民 眾 檢 查 結 果, 如 結 果 異 常 者, 建 議 以 電 話 通 知 民 眾 回 診 聽 取 醫 師 說 明 檢 查 結 果, 民 眾 如 希 望 轉 診 至 其 他 醫 院 確 診, 須 提 供 其 轉 診 單 並 衛 教 接 受 確 診 之 重 要 性 癌 4. 若 民 眾 檢 查 結 果 為 陽 性, 那 可 否 請 民 眾 再 回 來 診 所 確 診? 說 明 : 為 確 保 民 眾 後 續 確 診 治 療 之 品 質, 仍 建 議 將 民 眾 轉 介 至 適 當 醫 6

7 院 確 診, 國 民 健 康 局 網 站 有 提 供 確 診 及 治 療 醫 院 名 單 供 參 ( 癌 症 防 治 專 區 之 相 關 核 可 醫 院 名 單 及 表 單 ) 癌 5. 有 關 預 防 保 健 中 兩 年 一 次 補 助 檢 查, 是 否 須 屆 滿 兩 年 才 可 檢 查? 如 何 知 道 需 要 篩 檢 的 民 眾 兩 年 內 有 沒 有 做 過 這 項 檢 查 呢? 說 明 : 依 照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辦 理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注 意 事 項 之 規 定, 其 婦 女 乳 房 攝 影 檢 查 定 量 免 疫 法 糞 便 潛 血 檢 查 與 口 腔 黏 膜 檢 查 間 隔 之 規 定 僅 以 年 度 做 為 檢 查 條 件, 即 當 次 就 醫 年 度 減 去 前 次 就 醫 年 度 大 於 等 於 2 年 以 上 即 可 符 合 另, 依 規 定 各 醫 療 院 應 於 健 保 卡 上 登 錄 最 近 一 次 檢 查 日 期 及 項 目, 故 可 經 由 健 保 卡 查 詢 民 眾 最 近 一 次 檢 查 日 期, 另 乳 房 攝 影 檢 查 亦 可 在 癌 症 篩 檢 系 統 查 詢 就 診 紀 錄 癌 6. 癌 症 篩 檢 系 統 若 臨 時 遇 當 機 或 其 他 計 畫 性 停 機 維 護, 而 無 法 於 系 統 查 詢 個 案 受 檢 資 格 之 情 形, 應 如 何 處 理? 說 明 : 為 避 免 臨 時 無 法 於 系 統 查 詢 個 案 受 檢 資 格, 若 遇 系 統 臨 時 當 機 或 其 他 計 畫 性 停 機 維 護 之 情 形, 仍 能 逕 洽 國 民 健 康 局 委 託 之 癌 症 篩 檢 與 追 蹤 管 理 資 訊 整 合 系 統 於 系 統 後 端 查 詢 ( 聯 絡 電 話 : (02) 分 機 ), 但 仍 請 醫 療 院 所 以 健 保 IC 卡 註 記 與 系 統 查 詢 相 互 搭 配 確 認 其 資 格, 以 避 免 作 業 疏 漏 癌 7. 請 問 各 項 預 防 保 健 癌 症 篩 檢 服 務 可 否 於 提 供 成 人 健 檢 時, 一 併 提 供 嗎? 說 明 : 各 項 預 防 保 健 皆 為 民 眾 接 受 服 務 之 權 利, 故 可 併 行 其 他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項 目 7

8 癌 8. 若 要 將 癌 症 篩 檢 與 勞 工 健 檢 結 合, 是 否 有 勞 工 誤 解 醫 療 院 所 冒 用 其 預 防 保 健 資 格 之 情 事? 說 明 : 勞 工 健 檢 時 併 做 預 防 保 健 癌 症 篩 檢 服 務, 其 申 報 和 流 程 與 單 獨 做 預 防 保 健 時 相 同, 只 有 當 檢 查 是 在 職 場 內 提 供 時, 就 必 須 依 據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辦 理 預 防 保 健 注 意 事 項 先 向 衛 生 局 報 備 核 可 目 前 勞 委 會 已 將 預 防 保 健 之 4 項 癌 症 篩 檢 納 入 公 告 之 勞 工 保 護 規 則, 醫 療 院 所 在 徵 得 勞 工 同 意 下, 即 可 提 供 符 合 資 格 之 勞 工 癌 症 篩 檢 服 務 參 各 項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常 見 問 題 ( 依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辦 理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注 意 事 項 順 序 排 列 ) 一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常 見 問 題 (17 題 ) 兒 1.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每 一 次 年 齡 檢 核 條 件 都 有 重 疊, 如 第 4 次 ( 醫 令 代 碼 15/75) 補 助 時 程 為 個 月, 第 5 次 ( 醫 令 代 碼 16/76) 補 助 時 程 為 歲, 如 果 兒 童 就 醫 時 正 好 18 個 月, 要 使 用 哪 一 個 醫 令 代 碼? 說 明 : 一 每 一 次 年 齡 檢 核 條 件 都 有 重 疊, 主 要 是 兼 顧 兒 童 接 受 檢 查 之 時 程 及 醫 院 申 報 之 方 便 性 二 以 兒 童 18 個 月 為 例 ( 即 就 醫 年 月 - 出 生 年 月 =18 個 月 時, 不 算 日 ), 若 第 4 次 醫 令 代 碼 未 註 記, 則 先 進 行 第 4 次 之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兒 2. 如 果 有 兒 童 已 經 10 個 月 大 了, 但 是 之 前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沒 作 ( 醫 8

9 令 代 碼 : 醫 院 11 診 所 71), 可 以 回 溯 申 報 嗎? 說 明 : 一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包 含 身 體 檢 查 發 展 狀 況 評 估 衛 教 指 導 等, 每 次 施 作 時 程 建 議 請 依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辦 理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注 意 事 項 之 建 議 年 齡 進 行 檢 查, 並 按 兒 童 當 次 檢 查 之 年 齡, 進 行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二 如 果 之 前 沒 作 ( 醫 令 代 碼 : 醫 院 11 診 所 71), 不 可 以 回 溯 申 報 兒 3. 第 五 次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的 身 體 檢 查 服 務 項 目, 增 列 遮 蓋 測 試 乙 項, 檢 查 目 的 與 方 法? 說 明 : 一 檢 查 目 的 : 斜 視 會 大 大 阻 礙 視 覺 功 能 的 發 展, 包 括 單 眼 視 力 的 發 育, 或 雙 眼 立 體 感 的 發 展, 出 生 到 三 歲 是 這 些 功 能 發 展 最 重 要 的 階 段, 因 此 越 早 診 斷 出 斜 視, 越 早 治 療, 效 果 就 越 好 為 了 讓 照 顧 幼 兒 的 醫 師 們 能 在 執 行 斜 視 檢 查 時 提 高 正 確 性, 更 希 望 在 檢 查 時 減 少 困 難 度, 特 提 出 兒 童 斜 視 檢 查 要 領 供 參 考, 為 幼 兒 的 視 力 發 展 把 關 二 斜 視 檢 查 需 要 小 孩 的 配 合 才 能 得 到 結 果, 因 此, 檢 查 前 請 注 意 幾 件 事 : 1. 小 孩 子 的 注 意 力 時 間 很 短 暫, 須 把 握 要 領 迅 速 完 成 2. 小 孩 很 容 易 受 到 外 界 影 響 而 分 心, 因 此 檢 查 時 診 間 儘 量 不 要 有 人 亂 走 動 3. 小 孩 很 不 喜 歡 被 碰 到 眼 睛 或 被 光 照 到 眼 睛, 因 此 不 要 隨 意 去 " 撥 " 他 們 的 眼 睛, 或 用 光 " 照 " 他 們 的 眼 睛 4. 絕 對 不 要 用 強 抓 的 方 式 檢 查 9

10 三 有 了 如 上 認 識 就 可 以 進 行 最 簡 單 的 斜 視 檢 查, 常 用 檢 查 方 法 有 : 1. 觀 察 角 膜 反 光 : 用 小 手 電 筒 照 射 雙 眼, 若 光 點 剛 好 落 在 瞳 孔 正 中 央, 那 表 示 小 朋 友 " 可 能 " 沒 有 斜 視 ; 若 光 點 偏 在 瞳 孔 中 心 點 的 內 側, 則 表 示 可 能 有 外 斜 視 ; 若 光 點 偏 在 瞳 孔 中 心 點 的 外 側, 則 表 示 可 能 有 內 斜 視 ; 若 光 點 偏 在 瞳 孔 中 心 點 的 下 方, 則 表 示 可 能 有 上 斜 視 ; 若 光 點 偏 在 瞳 孔 中 心 點 的 上 方, 則 表 示 可 能 有 下 斜 視 因 小 朋 友 不 喜 歡 被 光 照 到 眼 睛, 且 此 方 法 可 能 會 誤 判, 所 以 直 接 使 用 交 替 遮 蓋 測 試 應 該 是 最 好 的 方 式 2. 遮 蓋 - 去 遮 蓋 測 試 : 可 用 來 分 辨 顯 性 斜 視 ( 用 遮 蓋 測 試 ), 隱 性 斜 視 ( 用 遮 蓋 - 去 遮 蓋 測 試 ), 交 替 性 斜 視 或 單 側 性 斜 視 如 果 只 要 診 斷 有 無 斜 視, 其 實 只 要 採 用 交 替 遮 蓋 測 試 即 可 操 作 交 替 遮 蓋 測 試 時, 需 準 備 吸 引 小 朋 友 的 小 玩 具, 請 小 朋 友 看 著 你 的 玩 具 一 手 拿 著 小 玩 具, 置 於 眼 睛 正 前 方 33 公 分 處, 另 一 手 拿 著 遮 眼 板 ( 器 ), 然 後 交 替 遮 蓋 雙 眼, 觀 察 眼 睛 是 否 有 移 動 的 動 作 此 時 要 注 意 遮 眼 板 在 雙 眼 間 移 動 時, 速 度 要 快 ( 但 不 是 遮 蓋 的 時 間 很 短 ), 避 免 兩 眼 有 機 會 同 時 看 到 你 的 玩 具 若 眼 睛 有 移 動, 表 示 有 斜 視 存 在 若 是 由 外 往 中 間 移 動, 表 示 有 外 斜 視 ; 若 是 由 內 往 中 間 移 動, 表 示 有 內 斜 視 ; 若 由 上 往 中 間 移 動, 表 示 有 上 斜 視 ; 若 由 下 往 中 間 移 動, 表 示 有 下 斜 視 簡 單 的 動 作 便 可 用 來 診 斷 斜 視 的 存 在 10

11 兒 4. 3 至 7 歲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健 康 檢 查 紀 錄 之 發 展 題 項, 分 為 3 至 4 歲 及 4 至 7 歲 兩 部 分, 院 所 該 如 何 選 擇 填 寫? 說 明 : 考 量 第 7 次 (3 至 7 歲 )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之 檢 查 年 齡 間 隔 較 長, 因 此 設 計 3 至 4 歲 與 4 至 7 歲 兩 組 發 展 題 項, 請 依 兒 童 當 次 來 診 檢 查 之 年 齡, 選 擇 適 合 的 發 展 篩 檢 題 項 兒 5. 第 七 次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的 身 體 檢 查 服 務 項 目, 眼 睛 檢 查 得 做 亂 點 立 體 圖 檢 查, 其 檢 查 目 的 與 方 法? 說 明 : 一 檢 查 目 的 : 立 體 感 檢 查 可 發 現 弱 視 和 斜 視 個 案 二 檢 查 工 具 : 目 前 國 內 對 斜 視 和 弱 視 的 篩 檢 多 利 用 台 大 醫 院 眼 科 部 研 發 的 亂 點 立 體 圖 卡 (NTU random-dot stereo), 幫 助 檢 測 出 內 斜 視 或 單 眼 嚴 重 的 弱 視 該 立 體 感, 肉 眼 看 不 出 來 有 何 影 像, 於 檢 查 時 需 戴 上 紅 綠 眼 鏡, 隨 機 選 取 卡 片, 使 猜 中 機 會 降 低 ( 連 續 五 次 全 部 答 對 機 會 為 1/1024), 並 提 高 檢 查 的 敏 感 度 三 檢 查 方 法 : 亂 點 立 體 圖 卡 共 五 張, 四 張 正 面 為 照 相 合 成 之 點 狀 圖, 每 張 檢 查 圖 形 的 答 案 都 在 卡 片 背 面, 及 一 張 對 照 圖 形 卡, 含 有 四 張 亂 點 立 體 圖 篩 檢 的 幾 何 圖 形 ( ), 供 小 朋 友 語 言 表 達 不 清 時 指 認 用 當 測 試 時 需 讓 小 朋 友 戴 上 左 紅 右 藍 ( 綠 ) 的 眼 鏡, 且 檢 查 者 須 注 意 將 答 案 面 的 箭 頭 標 示 要 朝 上 ( 才 會 出 現 浮 出 的 立 體 圖 形, 反 之 則 下 凹 ), 每 次 四 張 卡 片 都 應 洗 牌 將 牌 序 抽 亂 後, 請 小 朋 友 說 出 亂 點 立 體 圖 中 隱 藏 著 的 幾 何 圖 形, 避 免 他 用 猜 測 做 答, 須 連 續 答 對 五 次 才 算 通 過, 答 錯 11

12 的, 要 詳 加 指 導 後 再 重 做, 若 連 續 錯 兩 次 以 上 則 疑 似 斜 視 或 弱 視 問 題 兒 6.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檢 查 結 果 上 傳 的 規 定 為 何? 說 明 : 執 行 1 歲 半 至 2 歲 ( 代 碼 16/76) 3 歲 至 7 歲 ( 代 碼 19/79) 之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時, 應 於 服 務 日 之 次 月 一 日 起 六 十 日 內, 以 批 次 傳 輸 或 單 筆 登 錄 至 國 民 健 康 局 兒 童 健 康 管 理 系 統 例 :6 月 份 檢 查 者, 應 於 7 月 1 日 起 60 天 內 (8 月 底 ) 上 傳 或 登 錄 ; 經 國 民 健 康 局 勾 稽 通 知 後, 仍 未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補 正 者, 通 知 健 保 局 核 扣 320 元 兒 7.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檢 查 結 果 要 傳 到 哪 裡? 要 如 何 登 錄 系 統? 說 明 : 一 國 民 健 康 局 兒 童 健 康 管 理 系 統 的 連 結 途 徑 1. Internet 連 線 : 直 接 在 瀏 覽 器 鍵 入 網 址 連 結 ; 或 由 國 民 健 康 局 網 站 首 頁 右 側 兒 童 健 康 管 理 系 統 banner 連 結 2. VPN 連 線 : 由 健 保 資 訊 系 統 右 側 公 告 事 項 下 方 的 其 他 應 用 系 統, 點 選 國 民 健 康 局 兒 童 健 康 管 理 系 統, 即 可 超 連 結 至 本 系 統 12

13 二 新 申 請 之 機 構, 請 至 系 統 登 錄 頁 面 點 選 特 約 醫 事 機 構 帳 號 申 請, 國 民 健 康 局 將 儘 速 審 核, 並 將 由 系 統 自 動 通 知 帳 號 密 碼, 即 可 登 錄 並 使 用 本 系 統 兒 8. 醫 事 機 構 因 應 2 次 檢 查 結 果 之 上 傳 作 業, 需 額 外 花 費 修 正 門 診 系 統 程 式, 請 問 健 康 局 有 無 提 供 便 民 的 方 式? 說 明 : 一 國 民 健 康 局 為 使 醫 療 院 所 便 於 使 用 本 項 系 統, 已 於 該 系 統 中 提 供 單 筆 登 錄 畫 面 及 功 能, 診 所 可 選 擇 使 用 該 功 能 二 為 減 輕 院 所 及 醫 事 人 員 之 負 擔, 在 系 統 之 新 增 檢 查 紀 錄 登 載 處, 已 貼 心 預 設 為 正 常, 如 有 異 常 再 將 該 欄 位 進 行 修 正 兒 9. 醫 療 院 所 如 何 確 認 上 傳 的 資 料, 已 被 系 統 接 受? 說 明 : 一 若 院 所 選 用 單 筆 資 料 新 增 方 式 : 可 於 資 料 輸 入 完 成 後 點 選 新 增, 資 料 輸 入 時, 即 開 始 檢 誤 當 通 過 檢 誤 時, 即 新 增 成 功 ; 未 通 過 檢 誤 者, 則 會 返 回 原 畫 面 ( 即 不 會 有 新 增 失 敗 的 情 況 ) 二 若 選 用 批 次 資 料 上 傳 方 式 : 於 選 取 檢 查 結 果 檔 存 放 路 徑 後, 點 選 上 傳 檔 案, 系 統 會 將 結 果 檔 上 傳 國 民 健 康 局 之 指 定 系 統, 並 同 時 進 行 資 料 檢 核 ; 當 傳 輸 完 成 時, 系 統 會 於 畫 面 顯 示 上 傳 成 功 或 上 傳 失 敗 之 相 關 訊 息, 並 提 示 錯 誤 資 料 為 第 幾 筆 之 某 某 欄 位, 以 方 便 補 正 三 使 用 者 亦 可 再 利 用 傳 輸 資 料 結 果 管 理 功 能, 於 輸 入 資 13

14 料 上 傳 日 期 區 間 等 條 件 後, 查 詢 批 次 資 料 上 傳 或 單 筆 資 料 新 增 之 資 料 收 載 狀 況 兒 10. 為 何 只 要 傳 送 2 次 檢 查 結 果? 其 目 的 為 何? 說 明 : 一 由 於 過 去 僅 有 費 用 的 申 報, 均 未 有 檢 查 結 果 之 傳 送 及 收 集, 故 較 難 了 解 國 人 兒 童 健 康 狀 況 及 檢 查 品 質 爲 兼 顧 各 機 構 的 服 務 量, 及 掌 握 兒 童 健 康 之 黃 金 時 期, 本 次 規 定 各 特 約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應 傳 輸 歲 及 3-7 歲 等 2 次 檢 查 結 果 二 凡 執 行 歲 及 3-7 歲 期 程 之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並 傳 輸 該 二 次 檢 查 結 果 者, 醫 師 診 療 費 由 原 來 的 250 元 調 高 為 320 元, 以 提 升 傳 輸 之 完 成 率 兒 11. 注 意 事 項 規 定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檢 查 結 果 需 登 載 在 病 歷 上, 請 問 有 無 規 定 登 載 內 容 及 格 式? 說 明 : 由 於 考 量 每 家 醫 院 在 病 歷 登 載 之 方 式 及 內 容 不 同, 故 目 前 並 無 統 一 版 本 惟 於 病 歷 記 載 時, 仍 應 能 清 楚 辨 識 檢 查 時 程, 醫 令 代 碼 及 檢 查 結 果 等 兒 12. 院 所 或 衛 生 所 ( 室 ) 提 供 偏 遠 地 區 之 巡 迴 醫 療 及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時, 應 如 何 向 健 康 局 申 請 預 防 保 健 補 助? 說 明 : 一 依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辦 理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注 意 事 項 第 10 點 規 定, 特 約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辦 理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者, 應 於 特 約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內 執 行 如 為 特 殊 情 況, 得 由 當 地 衛 生 局 以 專 案 方 式 報 經 健 康 局 核 定 後 辦 理 14

15 二 故 如 有 院 所 或 衛 生 所 ( 室 ) 需 至 偏 遠 地 區 提 供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請 透 過 當 地 衛 生 局 以 專 案 方 式 報 經 健 康 局 核 定 後 辦 理 有 關 專 案 計 畫 提 報 及 審 查 方 式, 國 民 健 康 局 將 另 行 函 知 各 衛 生 局 兒 13. 醫 院 如 何 申 領 發 展 遲 緩 確 診 費 用? 何 時 可 以 開 始 申 請 診 獎 勵 費 用? 說 明 : 一 為 加 強 遲 緩 兒 童 之 轉 介 率, 凡 醫 師 在 提 供 每 次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 不 限 第 5 次 及 第 7 次 ) 後, 發 現 疑 似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並 經 其 轉 介 後 完 成 兒 童 發 展 聯 合 評 估 確 診 為 發 展 遲 緩 者, 即 由 國 民 健 康 局 另 發 給 該 機 構 每 案 800 元 之 轉 介 確 診 費 二 轉 介 及 資 料 登 錄 ( 一 ) 如 醫 師 於 提 供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發 現 兒 童 有 需 追 蹤 之 發 展 評 估 項 目, 應 優 先 列 為 下 次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之 診 察 重 點 ( 二 ) 如 發 現 兒 童 之 發 展 評 估 疑 似 異 常 需 轉 介 者, 請 向 家 長 或 主 要 照 顧 者 解 說 轉 介 之 目 的 轉 介 至 何 處 接 受 聯 合 評 估, 並 獲 家 長 或 主 要 照 顧 者 同 意 後, 至 國 民 健 康 局 兒 童 健 康 管 理 系 統 ( 網 址 : 選 取 疑 似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轉 介 作 業 功 能, 進 行 線 上 轉 介 登 錄 個 案 資 料, 印 出 轉 介 單 交 付 家 長 ( 三 ) 如 受 轉 介 之 疑 似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超 過 2 週 仍 未 至 聯 合 評 估 中 心 ( 或 評 估 醫 院 ) 就 診 時, 請 機 構 提 醒 家 長 儘 速 帶 兒 童 就 診 ; 建 議 機 構 宜 至 少 提 醒 3 次, 每 次 間 隔 1-2 週 三 轉 介 確 診 費 用 申 領 ( 一 ) 如 受 轉 介 之 疑 似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已 接 受 聯 合 評 估, 並 經 15

16 確 診 為 發 展 遲 緩, 系 統 會 通 知 原 轉 介 機 構 符 合 申 領 兒 童 發 展 篩 檢 之 轉 介 確 診 費 用 之 清 單 ( 二 ) 請 於 每 月 5 日 前, 自 兒 童 健 康 管 理 系 統 印 出 兒 童 篩 檢 轉 介 確 診 費 申 領 清 單 及 領 據, 函 送 當 地 衛 生 局 轉 國 民 健 康 局 審 核 核 撥 四 本 注 意 事 項 附 表 一 之 表 1-1 兒 童 發 展 評 估 轉 介 單 兒 童 發 展 聯 合 評 估 中 心 詳 如 下 表, 請 逕 至 本 局 首 頁 衛 生 局 專 區 或 兒 童 健 康 管 理 系 統 登 入 後 之 公 告 頁 面, 下 載 使 用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國 民 健 康 局 委 辦 兒 童 發 展 聯 合 評 估 中 心 ( 截 至 101 年 7 月 計 45 家 ) 縣 市 醫 院 名 稱 聯 絡 電 話 縣 市 醫 院 名 稱 聯 絡 電 話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7190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彰 化 醫 院 *2356 醫 院 彰 化 縣 臺 北 市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和 平 婦 財 團 法 人 彰 化 基 督 教 醫 * *1161 幼 院 區 院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1236 埔 里 基 督 教 醫 院 *2011 佛 教 慈 濟 綜 合 醫 院 台 北 分 南 投 縣 *3518 竹 山 秀 傳 醫 院 *31005 院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若 瑟 醫 新 北 市 財 團 法 人 恩 主 公 醫 院 雲 林 縣 *2237 院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耕 莘 醫 院 *67401 嘉 義 基 督 教 醫 院 嘉 義 市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台 北 醫 院 *1110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嘉 義 醫 院 基 隆 市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基 隆 醫 院 *3518 嘉 義 縣 嘉 義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奇 美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奇 美 羅 東 聖 母 醫 院 * *53758 醫 院 宜 蘭 縣 臺 南 市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 *4619 設 醫 院 林 口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3846 高 雄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8167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中 和 桃 園 縣 壢 新 醫 院 * 紀 念 醫 院 高 雄 市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桃 園 醫 院 *4124 高 雄 榮 民 總 醫 院 *5017 義 大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義 大 新 竹 縣 東 元 綜 合 醫 院 * 醫 院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安 泰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安 泰 *2020 新 竹 市 醫 院 新 竹 分 院 屏 東 縣 醫 院 馬 偕 紀 念 醫 院 新 竹 分 院 *6040 屏 東 基 督 教 醫 院 *2415 財 團 法 人 佛 教 慈 濟 綜 合 大 千 綜 合 醫 院 * *2311 苗 栗 縣 花 蓮 縣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為 恭 紀 念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門 諾 醫 院 童 綜 合 醫 院 *4845 馬 偕 紀 念 醫 院 臺 東 分 院 台 東 縣 財 團 法 人 臺 東 基 督 教 醫 光 田 綜 合 醫 院 * 院 臺 中 市 臺 中 榮 民 總 醫 院 *5936 澎 湖 縣 天 主 教 靈 醫 會 惠 民 醫 院 *120 佛 教 慈 濟 綜 合 醫 院 臺 中 分 *3980 金 門 縣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金 門 醫 院 院 16

17 兒 14. 如 何 申 報 兒 童 膽 道 閉 鎖 篩 檢 轉 介 確 診 費 兒 童 隱 睪 症 篩 檢 轉 介 確 診 費 兒 童 髖 關 節 發 育 不 良 篩 檢 轉 介 確 診 費? 說 明 : 一 為 加 強 兒 童 重 要 疾 病 之 轉 介 率, 凡 醫 師 在 提 供 每 次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 不 限 第 5 次 及 第 7 次 ) 後, 發 現 疑 似 膽 道 閉 鎖 隱 睪 症 或 髖 關 節 發 育 不 良 兒 童, 並 經 其 轉 介 後 確 認 診 斷 為 膽 道 閉 鎖 隱 睪 症 或 髖 關 節 發 育 不 良 者, 即 可 向 衛 生 局 申 領, 並 由 國 民 健 康 局 核 發 該 機 構 每 案 800 元 之 轉 介 確 診 費 二 轉 介 及 資 料 登 錄 ( 一 ) 經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發 現 並 轉 介 疑 似 膽 道 閉 鎖 隱 睪 症 或 髖 關 節 發 育 不 良 兒 童, 經 向 家 長 說 明 後 交 付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院 ( 所 ) 轉 診 單 ( 二 ) 至 國 民 健 康 局 兒 童 健 康 管 理 系 統 ( 網 址 : 選 取 重 要 疾 病 轉 介 作 業 功 能, 登 錄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疑 似 異 常 轉 介 個 案 追 蹤 單 之 兒 童 資 料 及 轉 介 原 因 等 欄 位 ( 三 ) 如 轉 介 後, 超 過 4 週 仍 未 至 聯 合 評 估 中 心 ( 或 評 估 醫 院 ) 就 診 時, 請 機 構 提 醒 家 長 儘 速 帶 兒 童 就 診 ; 建 議 機 構 宜 至 少 提 醒 3 次, 每 次 間 隔 1-2 週 三 轉 介 確 診 費 用 申 領 ( 一 ) 原 轉 介 醫 療 院 所 接 獲 確 診 醫 院 回 復 之 轉 診 單 ( 轉 回 ), 請 至 國 民 健 康 局 兒 童 健 康 管 理 系 統, 完 成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疑 似 異 常 轉 介 個 案 追 蹤 單 之 確 診 追 蹤 結 果 等 欄 位 ( 轉 診 單 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留 存 於 病 歷 中 備 查 ) ( 二 ) 如 有 確 診 為 膽 道 閉 鎖 隱 睪 症 或 髖 關 節 發 育 不 良 17

18 之 兒 童 資 料, 可 由 系 統 產 出 申 領 清 單 及 領 據 並 完 成 用 印, 即 可 函 送 當 地 衛 生 局 申 報 費 用 ( 當 年 度 12 月 15 日 前 轉 介 確 診 者, 需 於 當 年 申 領 費 用 ) ( 三 ) 如 採 書 面 申 報 者, 每 月 5 日 前, 將 確 診 為 膽 道 閉 鎖 隱 睪 症 或 髖 關 節 發 育 不 良 兒 童 之 轉 診 單 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連 同 申 領 清 單 及 領 據 完 成 填 寫 及 用 印 後, 送 當 地 衛 生 局 彙 整 四 有 關 各 縣 市 膽 道 閉 鎖 隱 睪 症 髖 關 節 發 育 不 良 之 後 續 轉 介 確 診 醫 療 資 源 表, 將 陸 續 增 修 並 登 載 於 本 局 首 頁 衛 生 局 專 區 或 兒 童 健 康 管 理 系 統 登 入 後 之 公 告 頁 面, 供 醫 護 人 員 參 考 運 用 兒 15.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併 行 預 防 接 種 診 察 費 的 申 報 疑 義? 說 明 : 一 兒 童 接 受 常 規 預 防 接 種, 除 疫 苗 由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免 費 提 供, 如 選 擇 於 衛 生 所 以 外 之 合 約 醫 院 診 所 接 種, 合 約 醫 院 診 所 得 依 據 各 縣 市 所 訂 之 收 費 標 準 酌 收 掛 號 診 察 等 費 用, 民 眾 需 自 付 掛 號 費 及 診 察 費 ; 但 如 同 時 接 種 疫 苗 與 實 施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則 診 察 費 掛 號 費 僅 收 取 一 次 二 有 關 預 防 接 種 診 察 費 申 報 疑 義, 涉 屬 本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業 務 權 責, 可 洽 該 局 諮 詢 專 線 1922 或 轉 1922 兒 16. 寶 寶 甫 出 生 尚 未 領 到 健 保 IC 卡, 是 否 可 使 用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說 明 : 一 新 生 兒 出 生 60 日 內, 可 依 附 父 母 健 保 IC 卡 使 用 兒 童 預 防 保 18

19 健 服 務, 院 所 可 用 部 分 負 擔 代 碼 903: 健 保 IC 卡 新 生 兒 依 附 註 記 方 式 就 醫 者 申 報 二 相 關 申 報 細 節 或 疑 義, 可 洽 當 地 健 保 局 業 務 組 兒 17. 早 產 兒 的 補 助 時 程 該 如 何 計 算? 說 明 : 配 合 早 產 兒 的 生 長 發 育 特 性, 早 產 兒 利 用 第 1-4 次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可 依 其 矯 正 年 ( 月 ) 齡 ( 即 就 醫 日 期 - 預 產 期 日 期 ) 來 申 報 惟 仍 須 符 合 醫 令 代 碼 :0<= 就 醫 年 月 - 出 生 年 月 <=18 之 年 齡 條 件, 亦 即 在 實 際 年 ( 月 ) 齡 18 個 月 前 完 成 第 1-4 次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並 於 病 歷 及 兒 童 健 康 手 冊 健 康 檢 查 紀 錄, 載 明 該 次 服 務 之 早 產 兒 矯 正 年 ( 月 ) 齡 例 如 : 早 產 兒 於 101 年 1 月 1 日 出 生, 預 產 期 為 101 年 3 月 1 日 ; 至 101 年 6 月 1 日 接 受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 就 醫 日 ), 實 際 年 ( 月 ) 齡 為 5 個 月 大, 矯 正 年 ( 月 ) 齡 為 3 個 月 大, 故 進 行 第 2 次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 補 助 時 程 為 2-4 個 月 ) 二 孕 婦 產 前 檢 查 常 見 問 題 (6 題 ) 孕 1: 為 何 本 次 公 告 修 正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注 意 事 項 中, 並 無 孕 婦 乙 型 鏈 球 菌 篩 檢 補 助 服 務 方 案 之 內 容? 說 明 : 本 方 案 係 於 101 年 4 月 11 日 另 以 署 授 國 字 第 號 公 告, 並 自 同 年 4 月 15 日 起 實 施 目 前 未 再 公 告 於 本 (102) 年 度 之 修 正 注 意 事 項 中 如 欲 查 詢 該 方 案 之 規 定 及 相 關 內 容, 可 至 本 局 網 站 查 詢 下 載 19

20 孕 2: 孕 婦 乙 型 鏈 球 菌 篩 檢 補 助 服 務 方 案 的 補 助 對 象 及 補 助 時 程 為 何? 說 明 : 本 方 案 係 於 懷 孕 婦 女 妊 娠 第 三 期, 提 供 孕 婦 乙 型 鏈 球 菌 篩 檢 1 次 補 助 一 補 助 對 象 : 1 設 籍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孕 婦 2 補 助 對 象 為 外 國 籍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尚 未 設 籍 者, 以 其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配 偶 之 戶 籍 地 為 準 ; 接 受 本 方 案 之 補 助 費 用 之 申 報 事 宜, 則 參 照 本 署 國 民 健 康 局 新 住 民 懷 孕 婦 女 未 納 健 保 產 前 檢 查 補 助 計 畫 方 式 申 辦 二 補 助 篩 檢 時 程 : 於 懷 孕 婦 女 妊 娠 滿 35 週 至 未 達 38 週 前 提 供 孕 3 參 與 孕 婦 乙 型 鏈 球 菌 篩 檢 補 助 服 務 方 案 的 特 約 醫 療 機 構 可 申 請 多 少 補 助? 如 何 申 報 費 用? 說 明 : 一 參 與 本 方 案 的 特 約 醫 療 機 構, 應 於 提 供 本 項 服 務 之 採 集 / 檢 查 前 後, 予 以 充 分 解 說 諮 詢 有 關 孕 婦 乙 型 鏈 球 菌 篩 檢 之 相 關 重 要 資 訊 及 填 寫 個 案 檢 查 資 料 於 提 供 本 項 篩 檢 服 務 後 每 案 補 助 新 臺 幣 500 元 另, 經 濟 弱 勢 (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設 籍 山 地 原 住 民 地 區 離 島 偏 遠 地 區 ) 之 孕 婦 乙 型 鏈 球 菌 篩 檢 服 務, 特 約 醫 療 機 構 不 得 再 收 取 差 額 二 補 助 申 報 事 宜 : 1 沿 用 原 委 由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代 收 代 付 方 式 辦 理 2 健 保 申 報 代 碼 為 就 醫 序 號 為 IC47 或 IC57; IC48 或 IC58;IC49 或 IC59 之 醫 令 代 碼 擇 一 申 報 3 全 面 補 助 後, 原 結 合 現 行 孕 婦 產 前 檢 查 提 供 補 助 經 濟 弱 勢 孕 婦 乙 型 鏈 球 菌 篩 檢, 於 101 年 4 月 15 日 同 步 停 止 辦 理 20

21 孕 4 為 何 參 與 孕 婦 乙 型 鏈 球 菌 篩 檢 補 助 服 務 方 案 的 特 約 醫 療 機 構, 一 定 要 將 孕 婦 乙 型 鏈 球 菌 檢 驗 檢 體 送 到 經 衛 生 署 認 證 通 過 的 孕 婦 乙 型 鏈 球 菌 檢 驗 醫 事 機 構 嗎? 可 以 到 哪 裡 查 詢 經 衛 生 署 認 證 通 過 之 孕 婦 乙 型 鏈 球 菌 檢 驗 醫 事 機 構? 說 明 : 一 為 提 升 及 監 測 孕 婦 乙 型 鏈 球 菌 篩 檢 檢 驗 品 質, 凡 參 與 孕 婦 乙 型 鏈 球 菌 篩 檢 補 助 服 務 方 案 的 特 約 醫 療 機 構, 一 定 要 將 孕 婦 乙 型 鏈 球 菌 檢 驗 檢 體 送 到 經 認 證 通 過 的 孕 婦 乙 型 鏈 球 菌 檢 驗 醫 事 機 構 檢 驗 始 可 獲 得 本 方 案 之 補 助 如 經 比 對 所 送 的 檢 體 未 送 到 經 認 證 的 醫 事 檢 驗 單 位 檢 驗 者, 不 予 核 付 該 費 用 二 查 詢 經 認 證 通 過 的 孕 婦 乙 型 鏈 球 菌 檢 驗 醫 事 機 構 名 單, 可 至 本 局 網 站 查 詢 下 載 孕 5 孕 婦 GBS 篩 檢 結 果 如 為 陽 性 者, 其 於 待 產 時 所 投 予 預 防 性 抗 生 素 之 費 用, 健 保 有 無 給 付? 說 明 : 有 給 付 如 果 孕 婦 經 篩 檢 檢 驗 確 知 為 乙 型 鏈 球 菌 陽 性 時, 經 醫 師 評 估 後, 所 需 之 處 置 及 待 產 時 的 抗 生 素 醫 療 費 用 申 報, 依 現 行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支 付 標 準 藥 價 基 準 及 相 關 申 報 規 定 辦 理 早 產 醫 療 所 需 之 處 置 及 抗 生 素 醫 療 費 用 申 報, 亦 同 孕 6 若 該 產 檢 醫 療 院 所 未 參 加 本 補 助 方 案, 或 無 提 供 孕 婦 GBS 篩 檢 服 務 時, 該 如 何 處 理? 說 明 : 一 可 向 民 眾 妥 為 說 明 後, 轉 介 至 鄰 近 有 參 加 本 補 助 方 案 之 特 約 21

22 院 所 接 受 孕 婦 GBS 篩 檢 而 有 參 加 本 補 助 方 案 特 約 院 所 之 名 單, 可 至 本 局 網 站 查 詢 二 為 嘉 惠 孕 婦 健 康 照 護, 仍 鼓 勵 各 產 檢 院 所 前 來 參 加 孕 婦 乙 型 鏈 球 菌 篩 檢 補 助 服 務 方 案 之 特 約 僅 需 填 寫 孕 婦 乙 型 鏈 球 菌 篩 檢 補 助 服 務 方 案 申 請 書, 本 署 ( 國 民 健 康 局 ) 收 到 後, 採 隨 到 隨 辦 三 婦 女 子 宮 頸 抹 片 檢 查 常 見 問 題 (3 題 ) 子 1. 非 屬 婦 產 科 或 家 庭 醫 學 科 之 專 科 醫 師 是 否 能 申 報 子 宮 頸 抹 片 採 樣 費 用? 說 明 : 依 照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辦 理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注 意 事 項 第 6 點 之 規 定, 申 請 辦 理 子 宮 頸 抹 片 採 樣 者, 應 有 登 記 執 業 之 婦 產 科 醫 師 或 家 庭 醫 學 科 專 科 醫 師 但 若 在 衛 生 所 執 業, 且 執 業 登 記 非 屬 婦 產 科 或 家 庭 醫 學 科 之 醫 師, 必 須 先 完 成 衛 生 署 核 可 之 子 宮 頸 抹 片 採 樣 訓 練, 方 可 申 報 子 宮 頸 抹 片 採 樣 費 用, 其 健 保 申 報 的 醫 令 代 碼 為 37 子 2. 有 關 衛 生 署 核 可 之 子 宮 頸 抹 片 採 樣 訓 練, 其 教 育 訓 練 時 間 為 何? 說 明 : 對 於 衛 生 所 醫 師 抹 片 採 樣 訓 練 時 間, 國 民 健 康 局 將 公 開 徵 求 廠 商 辦 理, 報 名 時 將 會 公 告 之 另 外, 依 據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辦 理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注 意 事 項, 於 通 過 認 證 程 序 後 即 可 提 供 檢 查, 認 證 時 間 在 委 外 簽 約 後, 國 民 健 康 局 將 會 主 動 通 知 已 受 過 訓 之 醫 師 22

23 子 3. 如 何 申 請 子 宮 頸 細 胞 病 理 診 斷 單 位 資 格 審 查? 如 何 查 詢 已 通 過 資 格 審 查 之 病 理 診 斷 單 位? 說 明 : 可 詳 閱 健 康 局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之 子 宮 頸 細 胞 病 理 診 斷 單 位 資 格 審 查 原 則 規 定 之 內 容 提 出 申 請, 其 審 查 原 則 亦 可 至 國 民 健 康 局 網 站 上 下 載 ( 癌 症 防 治 專 區 之 相 關 法 規 及 施 政 計 畫 ); 欲 查 詢 通 過 衛 生 署 資 格 審 查 之 病 理 診 斷 單 位 可 至 國 民 健 康 局 網 站 上 查 看 認 證 名 單 ( 癌 症 防 治 專 區 之 相 關 核 可 醫 院 名 單 及 表 單 ) 四 婦 女 乳 房 攝 影 檢 查 常 見 問 題 (8 題 ) 乳 歲 且 其 母 親 女 兒 姊 妹 祖 母 或 外 祖 母 曾 患 有 乳 癌 之 婦 女 就 診 時, 應 備 妥 哪 些 資 料 至 醫 療 院 所? 說 明 : 醫 療 院 所 須 要 求 受 檢 婦 女 檢 具 其 母 親 女 兒 姊 妹 祖 母 或 外 祖 母 曾 患 有 乳 癌 之 診 斷 證 明 與 其 親 屬 關 係 相 關 文 件, 如 民 眾 無 法 提 出 證 明, 應 請 其 填 具 聲 明 書 ( 聲 明 書 格 式 見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辦 理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注 意 事 項 附 表 十 ), 並 留 存 影 本 於 病 歷 中 備 查 乳 2. 婦 女 乳 房 攝 影 檢 查 服 務 中, 為 何 僅 針 對 歲 且 其 母 親 女 兒 姊 妹 祖 母 或 外 祖 母 曾 患 有 乳 癌 之 婦 女 提 供 服 務, 而 非 全 面 開 放? 說 明 :40-44 歲 婦 女 乳 癌 發 生 率 ( 每 10 萬 名 婦 女 約 發 生 103 人 ) 相 較 國 民 健 康 局 原 補 助 之 歲 婦 女 發 生 率 較 低 ( 每 10 萬 名 婦 女 約 發 生 140 人 ), 因 此 未 納 入 補 助 對 象 但 根 據 研 究 顯 示, 有 家 族 病 史 的 婦 女 之 罹 患 乳 癌 風 險 卻 是 沒 有 家 族 史 的 1.5 倍 到 23

24 2.5 倍, 故 國 民 健 康 局 提 供 二 親 等 以 內 血 親 罹 患 乳 癌 之 高 危 險 群 婦 女 進 行 篩 檢 乳 3. 原 歲 與 歲 且 其 母 親 女 兒 姊 妹 祖 母 或 外 祖 母 曾 患 有 乳 癌 婦 女 之 乳 房 攝 影 檢 查 之 申 報 費 用 與 資 料 是 否 有 不 同? 說 明 : 關 於 歲 且 其 母 親 女 兒 姊 妹 祖 母 或 外 祖 母 曾 患 有 乳 癌 婦 女 之 乳 房 攝 影 檢 查, 除 健 保 申 報 的 醫 令 代 碼 為 93 與 民 眾 須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不 同 之 外, 其 餘 申 報 流 程 及 規 定 與 原 歲 婦 女 乳 房 攝 影 檢 查 相 同, 並 須 於 癌 症 篩 檢 系 統 上 登 錄 資 料 乳 4. 若 年 屆 44 歲 且 其 母 親 女 兒 姊 妹 祖 母 或 外 祖 母 曾 患 有 乳 癌 之 婦 女 於 今 年 做 乳 房 攝 影 檢 查, 而 翌 年 是 否 還 可 以 做 歲 之 乳 房 攝 影 檢 查? 說 明 : 依 照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辦 理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注 意 事 項 第 3 點 之 規 定, 婦 女 乳 房 攝 影 檢 查 係 為 每 兩 年 補 助 一 次, 故 歲 且 其 母 親 女 兒 姊 妹 祖 母 或 外 祖 母 曾 患 有 乳 癌 婦 女 之 乳 房 攝 影 檢 查 與 歲 婦 女 之 乳 房 攝 影 檢 查 不 分 作 兩 項 不 同 檢 查, 應 合 起 來 查 核 兩 年 內 是 否 曾 經 受 檢 過 乳 5. 婦 女 乳 房 攝 影 新 式 表 單 為 何 為 2 頁 大 小? 說 明 : 關 於 表 單 內 容, 係 應 臨 床 醫 師 要 求, 中 華 民 國 放 射 線 醫 學 會 建 議 國 民 健 康 局, 應 於 檢 查 表 單 內 增 加 醫 師 乳 房 觸 診 與 其 檢 查 結 果 之 圖 示 攝 影 儀 機 型 與 舊 片 比 較 等 資 訊, 俾 讓 臨 床 醫 師 診 斷 參 考, 以 及 國 民 健 康 局 做 為 乳 房 攝 影 品 質 監 測 之 用, 因 此, 乃 24

25 修 訂 增 列 該 等 資 訊, 又 考 量 擠 在 一 頁 填 寫 困 難, 故 而 設 計 成 兩 頁 ( 新 式 表 單 見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辦 理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注 意 事 項 附 表 七 十 二 十 三 ) 乳 6. 如 何 申 請 乳 房 X 光 攝 影 醫 療 機 構 資 格 審 查? 如 何 查 詢 已 通 過 資 格 審 查 之 醫 療 院 所? 說 明 : 可 詳 閱 健 康 局 乳 房 X 光 攝 影 醫 療 機 構 資 格 審 查 原 則 規 定 之 內 容 提 出 申 請, 其 審 查 原 則 亦 可 至 國 民 健 康 局 網 站 上 下 載 ( 癌 症 防 治 專 區 之 相 關 法 規 及 施 政 計 畫 ); 欲 查 詢 通 過 衛 生 署 資 格 審 查 之 醫 療 院 所 可 至 國 民 健 康 局 網 站 上 查 看 認 證 名 單 ( 癌 症 防 治 專 區 之 相 關 核 可 醫 院 名 單 及 表 單 ) 乳 7. 當 年 度 若 剛 好 年 屆 70 歲 之 民 眾, 是 否 能 做 預 防 保 健 婦 女 乳 房 攝 影 或 定 量 免 疫 法 糞 便 潛 血 檢 查? 說 明 : 為 保 障 民 眾 接 受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之 權 利, 依 照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辦 理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注 意 事 項 之 規 定, 其 婦 女 乳 房 攝 影 檢 查 與 定 量 免 疫 法 糞 便 潛 血 檢 查 年 齡 之 規 定 僅 以 年 度 做 為 檢 核 條 件, 即 當 次 就 醫 年 度 減 去 民 眾 出 生 年 度 小 於 等 於 70 即 可 符 合 乳 8. 為 何 目 前 政 府 不 補 助 婦 女 乳 房 超 音 波 篩 檢? 說 明 : 依 據 國 外 研 究, 乳 房 超 音 波 在 偵 測 乳 癌 上 相 對 乳 房 攝 影 差, 尤 其 對 鈣 化 點, 故 無 法 發 現 大 部 分 原 位 癌, 可 能 因 篩 檢 結 果 未 發 現 問 題 而 導 致 延 後 就 醫 治 療, 影 響 婦 女 健 康, 故 目 前 尚 無 證 據 顯 示 乳 房 超 音 波 對 一 般 婦 女 是 具 效 益 之 乳 癌 篩 檢 工 具, 國 際 間 乳 癌 篩 檢 工 具 仍 以 乳 房 攝 影 為 主, 未 有 以 乳 房 超 音 波 進 行 大 規 25

26 模 篩 檢 之 建 議, 所 以 目 前 國 民 健 康 局 仍 不 考 量 補 助 乳 房 超 音 波 篩 檢 五 定 量 免 疫 法 糞 便 潛 血 檢 查 常 見 問 題 (9 題 ) 腸 1. 糞 便 潛 血 檢 查 為 何 只 限 定 定 量 免 疫 法 而 不 使 用 化 學 法? 說 明 : 由 於 化 學 法 會 受 民 眾 進 食 影 響, 容 易 造 成 檢 查 結 果 的 偽 陽 性 增 加, 可 能 徒 增 不 必 要 的 後 續 大 腸 鏡 檢 查, 以 及 個 案 對 於 自 身 健 康 產 生 的 疑 慮 及 恐 懼, 因 此 國 民 健 康 局 採 取 定 量 免 疫 法 糞 便 潛 血 檢 查 腸 2. 辦 理 定 量 免 疫 法 糞 便 潛 血 檢 查 之 資 格 為 何? 醫 療 院 所 應 辦 事 項 為 何? 說 明 : 依 照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辦 理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注 意 事 項 第 6 點 第 6 款 之 規 定, 辦 理 定 量 免 疫 法 糞 便 潛 血 檢 查 服 務 者, 應 為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特 約 醫 院 診 所, 並 不 限 定 任 何 科 別 之 專 科 醫 師, 但 檢 體 必 須 送 交 至 通 過 衛 生 署 糞 便 潛 血 檢 驗 醫 事 機 構 資 格 審 查 之 單 位 檢 驗 醫 療 院 所 應 辦 事 項 同 本 問 答 集 癌 症 篩 檢 服 務 常 見 一 般 性 問 題 第 2 題 腸 3. 如 何 申 請 糞 便 潛 血 檢 驗 醫 事 機 構 資 格 審 查? 如 何 查 詢 已 通 過 資 格 審 查 之 檢 驗 單 位? 說 明 : 可 詳 閱 健 康 局 糞 便 潛 血 檢 驗 醫 事 機 構 資 格 審 查 原 則 規 定 之 內 容 提 出 申 請, 其 資 格 審 查 原 則 亦 可 至 國 民 健 康 局 網 站 上 下 載 ( 癌 症 防 治 專 區 之 相 關 法 規 及 施 政 計 畫 ); 通 過 衛 生 署 資 格 審 查 之 檢 驗 單 位 可 至 國 民 健 康 局 網 站 上 查 看 通 過 名 單 26

27 ( 癌 症 防 治 專 區 之 相 關 核 可 醫 院 名 單 及 表 單 ) 腸 4. 一 般 診 所 想 要 提 供 這 項 服 務 時, 請 問 要 如 何 取 得 糞 便 潛 血 採 檢 管 呢? 說 明 : 醫 療 院 所 可 自 行 採 購, 或 向 合 作 檢 驗 單 位 取 得 含 保 存 液 的 採 便 管 腸 5. 有 關 預 防 保 健 新 增 之 定 量 免 疫 法 糞 便 潛 血 檢 查, 在 健 保 IC 卡 如 何 註 記? 說 明 : 一 依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規 定 之 健 保 IC 卡 存 放 內 容 中 保 健 服 務 項 目 註 記, 應 為 07 定 量 免 疫 法 糞 便 潛 血 檢 查 ( 詳 見 健 保 局 健 保 醫 字 第 號 公 告 ) 二 請 於 健 保 IC 卡 註 記 腸 篩 前, 宜 先 告 知 民 眾, 以 免 民 眾 不 知 情 下, 於 二 年 內 又 至 其 他 醫 療 院 所 檢 查 遭 拒, 引 發 爭 議 腸 6. 有 關 定 量 免 疫 法 糞 便 潛 血 檢 查 資 料 申 報 流 程 為 何? 辦 理 定 量 免 疫 法 糞 便 潛 血 檢 查 之 院 所, 如 何 與 通 過 資 格 審 查 之 檢 驗 單 位 合 作? 說 明 : 依 照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辦 理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注 意 事 項 第 18 點 第 4 款 之 規 定, 辦 理 定 量 免 疫 法 糞 便 潛 血 檢 查 者, 應 透 過 其 檢 驗 部 門 或 委 託 代 檢 之 檢 驗 醫 事 機 構 檢 驗 其 檢 體, 並 將 其 檢 查 結 果 與 確 診 追 蹤 結 果 兩 項 內 容 傳 輸 至 國 民 健 康 局 癌 症 篩 檢 系 統 ( 通 過 國 民 健 康 局 資 格 審 查 之 檢 驗 單 位 即 擁 有 國 民 健 康 局 核 發 之 系 統 帳 號 與 密 碼 ), 其 中 之 確 診 追 蹤 結 果 應 由 原 檢 查 醫 療 院 所 負 責 追 蹤 若 於 檢 查 日 後 次 月 起 60 天 內 逾 期 未 申 報 其 27

28 資 料, 且 經 通 知 未 依 限 期 補 正, 將 予 以 追 扣 其 申 報 費 用 故 醫 療 院 所 應 與 檢 驗 單 位 相 互 合 作, 其 檢 體 若 是 委 外 其 他 通 過 衛 生 署 資 格 審 查 之 檢 驗 醫 事 機 構 代 檢 者, 應 與 其 簽 保 密 切 結 書, 以 維 護 個 案 檢 查 資 料 之 隱 私 ; 另, 關 於 所 申 報 之 費 用, 由 於 費 用 應 由 檢 查 之 醫 療 院 所 申 報, 醫 療 院 所 須 自 行 與 合 作 之 檢 驗 單 位 拆 帳 腸 7. 定 量 免 疫 法 糞 便 潛 血 的 檢 查 資 料 上 傳 格 式 為 何? 說 明 : 可 詳 見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辦 理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注 意 事 項 附 表 十 四 之 電 子 檔 申 報 格 式, 並 須 於 檢 查 日 後 次 月 起 60 天 內 申 報 其 資 料 腸 8. 有 關 定 量 免 疫 法 糞 便 潛 血 檢 查 篩 檢 異 常 民 眾 追 蹤 費 用 應 如 何 申 報? 說 明 : 有 關 篩 檢 異 常 民 眾 追 蹤 費 用 係 由 本 局 將 癌 症 篩 檢 資 料 檔 與 預 防 保 健 費 用 檔 勾 稽, 計 算 該 年 度 各 醫 療 院 所 陽 性 個 案 追 蹤 狀 況, 故 本 局 約 於 翌 年 7-8 月 公 告 醫 療 院 所 名 單, 並 委 請 健 保 局 代 為 撥 付 費 用, 毋 需 主 動 申 請 定 量 免 疫 法 糞 便 潛 血 檢 查 考 量 民 眾 繳 回 採 便 檢 體 的 時 間, 故 三 個 月 內 之 時 間 定 義 為 將 依 檢 驗 日 期 開 始 計 算, 即 101 年 1 月 1 日 看 診 民 眾, 如 於 2 月 1 日 送 回 檢 體, 檢 驗 單 位 於 2 月 2 日 檢 驗, 則 計 算 至 5 月 2 日 腸 9. 有 關 定 量 免 疫 法 糞 便 潛 血 檢 查 篩 檢 補 助 對 象 之 有 效 年 齡 區 間 及 篩 檢 間 隔 定 義 為 何? 說 明 : 年 齡 條 件 定 義 為 50 就 醫 年 - 出 生 年 75 ; 篩 檢 間 隔 條 件 為 當 次 就 醫 年 - 前 次 就 醫 年 2 以 檢 查 日 102 年 6 月 1 日 28

29 為 例 : 民 眾 若 是 52 年 8 月 出 生, 雖 未 滿 50 歲, 但 因 就 醫 年 - 出 生 年 (102-52)=50, 已 符 合 受 檢 資 格, 以 此 類 推 有 效 年 齡 區 間 及 篩 檢 間 隔 六 口 腔 黏 膜 檢 查 常 見 問 題 (7 題 ) 口 1. 辦 理 口 腔 黏 膜 檢 查 的 資 格 為 何? 說 明 : 依 照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辦 理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注 意 事 項 第 6 項 第 6 點 之 規 定, 申 請 辦 理 口 腔 黏 膜 檢 查 者, 應 有 登 記 執 業 之 牙 科 耳 鼻 喉 科 專 科 或 經 健 康 局 核 可 之 醫 師 口 2. 有 關 口 腔 黏 膜 檢 查 的 檢 查 資 料 申 報 流 程 為 何? 說 明 : 依 照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辦 理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注 意 事 項 第 18 點 之 規 定, 辦 理 口 腔 黏 膜 檢 查 者, 應 將 口 腔 黏 膜 檢 查 結 果 與 確 診 結 果 傳 輸 至 衛 生 署 指 定 之 系 統, 其 中 之 確 診 追 蹤 結 果 應 由 原 檢 查 醫 療 院 所 負 責 追 蹤 或 訪 問 民 眾 後 申 報 口 3. 有 關 口 腔 黏 膜 檢 查 的 品 質 服 務 費 用 應 如 何 申 報? 說 明 : 有 關 品 質 服 務 費 用 係 由 本 局 將 癌 症 篩 檢 資 料 檔 與 預 防 保 健 費 用 檔 勾 稽, 計 算 該 年 度 各 醫 療 院 所 篩 檢 資 料 申 報 與 陽 性 個 案 追 蹤 狀 況, 故 本 局 約 於 翌 年 7-8 月 公 告 其 合 格 之 醫 療 院 所 名 單, 並 委 請 健 保 局 代 為 撥 付 費 用, 勿 需 主 動 申 請 口 4. 有 關 口 腔 黏 膜 檢 查, 在 健 保 IC 卡 如 何 註 記? 說 明 : 一 依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規 定 之 健 保 IC 卡 存 放 內 容 中 保 健 服 29

30 務 項 目 註 記, 應 為 08 口 腔 黏 膜 檢 查 ( 詳 見 健 保 局 健 保 醫 字 第 號 公 告 ) 二 請 於 健 保 IC 卡 註 記 口 篩 前, 宜 先 告 知 民 眾, 以 免 民 眾 不 知 情 下, 於 二 年 內 又 至 其 他 醫 療 院 所 檢 查 遭 拒, 引 發 爭 議 口 5. 口 腔 黏 膜 檢 查 的 檢 查 資 料 上 傳 格 式 為 何? 說 明 : 可 詳 見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辦 理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注 意 事 項 附 表 十 五 之 電 子 檔 申 報 格 式, 並 須 於 檢 查 日 後 次 月 起 60 天 內 申 報 其 資 料 口 6. 有 關 提 供 18 歲 以 上 至 未 滿 30 歲 嚼 檳 榔 原 住 民 每 2 年 1 次 口 腔 黏 膜 檢 查 服 務, 原 住 民 身 份 如 何 認 定? 說 明 : 依 據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辦 理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注 意 事 項 第 16 項 之 規 定, 特 約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須 要 求 十 八 歲 以 上 至 未 滿 三 十 歲 接 受 口 腔 黏 膜 檢 查 之 原 住 民 檢 具 戶 口 名 簿, 並 於 病 歷 上 登 載 原 住 民 身 分 別 備 查 符 合 口 篩 補 助 資 格 之 受 檢 原 住 民 於 出 示 戶 口 名 簿 並 經 醫 療 院 所 人 員 確 認 後, 可 存 一 份 影 本 併 入 病 歷 中 備 查 為 提 升 原 住 民 就 診 便 利 性, 本 局 已 公 佈 國 民 健 康 局 18 歲 以 上 至 未 滿 30 歲 嚼 檳 榔 原 住 民 之 口 腔 黏 膜 檢 查 聲 明 書, 使 受 檢 原 住 民 可 採 本 人 切 結 方 式 表 示 其 身 分, 作 為 戶 口 名 簿 無 法 出 示 或 無 法 影 印 留 存 病 歷 時 之 替 代 方 案 ( 聲 明 書 下 載 : aspx?no= ) 口 7. 若 年 屆 29 歲 且 為 嚼 檳 榔 ( 含 戒 檳 榔 ) 之 原 住 民 於 今 年 做 口 腔 黏 膜 檢 查, 而 翌 年 是 否 還 可 以 做 30 歲 以 上 有 吸 菸 或 嚼 檳 榔 ( 含 戒 30

31 檳 榔 ) 民 眾 之 口 腔 黏 膜 檢 查? 說 明 : 依 照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辦 理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注 意 事 項 第 3 點 之 規 定, 口 腔 黏 膜 檢 查 係 為 每 兩 年 補 助 一 次, 故 18 歲 以 上 至 未 滿 30 歲 嚼 檳 榔 ( 含 戒 檳 榔 ) 之 原 住 民 與 30 歲 以 上 有 吸 菸 或 嚼 檳 榔 ( 含 戒 檳 榔 ) 民 眾 之 口 腔 黏 膜 檢 查 不 分 作 兩 項 不 同 檢 查, 應 合 起 來 查 核 兩 年 內 是 否 曾 經 受 檢 過 七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常 見 問 題 (18 題 ) 成 1.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健 康 加 值 方 案 自 何 時 開 始 實 施? 是 否 有 緩 衝 期? 說 明 : 一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 公 告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健 康 加 值 方 案 各 項 執 行 內 容 及 相 關 事 項 二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7 月 底 : 為 讓 醫 療 院 所 進 行 各 項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健 康 加 值 方 案 之 準 備 工 作, 如 醫 療 院 所 門 診 端 相 關 內 部 系 統 之 修 正, 及 醫 療 人 員 對 於 修 改 後 系 統 操 作 之 熟 悉 等, 自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公 告 起 至 7 月 底 前 提 供 緩 衝 期 時 間 三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 正 式 實 施 成 2.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健 康 加 值 方 案 之 內 容 為 何? 與 原 來 之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內 容 有 何 差 異? 說 明 : 一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健 康 加 值 方 案 以 全 人 概 念 出 發, 將 國 內 相 關 慢 性 病 篩 檢 ( 如 四 項 癌 症 篩 檢 ) 整 合 提 供, 並 新 31

32 增 較 具 醫 學 實 證 依 據 之 服 務 項 目, 以 提 供 品 質 更 好 內 容 更 完 整 之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二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健 康 加 值 方 案 內 容 如 附 件 1, 說 明 如 下 : 1. 新 增 項 目 : 憂 鬱 症 篩 檢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BMI) 腰 圍 測 量 低 密 度 脂 蛋 白 膽 固 醇 (LDL-C) 計 算 高 密 度 脂 蛋 白 膽 固 醇 (HDL-C) 檢 測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HBsAg) 檢 測 C 型 肝 炎 抗 體 (anti-hcv) 檢 測 腎 絲 球 過 濾 率 (egfr) 之 計 算 等 2. 刪 除 項 目 : 血 液 常 規 尿 液 常 規 ( 但 保 留 尿 液 蛋 白 質 ) 尿 素 氮 及 尿 酸 等 成 3. 有 關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健 康 加 值 方 案 內 低 密 度 脂 蛋 白 膽 固 醇 計 算 之 說 明? 說 明 : 由 於 本 次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健 康 加 值 方 案 新 增 高 密 度 脂 蛋 白 膽 固 醇 (HDL-C) 檢 測, 加 上 原 提 供 之 總 膽 固 醇 三 酸 甘 油 酯 檢 測 結 果, 即 可 利 用 公 式 總 膽 固 醇 - 高 密 度 脂 蛋 白 膽 固 醇 -( 三 酸 甘 油 酯 5) 計 算 出 低 密 度 脂 蛋 白 膽 固 醇 數 值, 以 期 使 整 體 血 脂 數 值 更 完 整 惟 該 公 式 僅 適 用 於 三 酸 甘 油 酯 400mg/dl 之 時 機, 若 三 酸 甘 油 酯 >400mg/dl 則 毋 需 計 算 低 密 度 脂 蛋 白 膽 固 醇 數 值 下 載 公 式 計 算 程 式, 可 利 用 國 民 健 康 局 網 站 ( 健 康 主 題 專 區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 以 方 便 即 時 產 出 數 值 成 4.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健 康 加 值 方 案 之 實 施 方 式 為 何? 說 明 :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健 康 加 值 方 案 仍 採 兩 階 段 方 式 實 施, 說 明 如 下 : 32

33 一 第 一 階 段 服 務 內 容 : 1.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及 疾 病 史 家 族 史 長 期 服 藥 史 健 康 行 為 等 之 填 寫 及 2 題 憂 鬱 檢 測 (1. 過 去 兩 週, 你 是 否 感 覺 情 緒 低 落 沮 喪 或 沒 有 希 望? 2. 過 去 兩 週, 你 是 否 感 覺 做 事 情 失 去 興 趣 或 樂 趣?) 2. 實 驗 室 檢 查 : (1) 生 化 檢 查 項 目 : 空 腹 血 糖 肌 酸 酐 總 膽 固 醇 三 酸 甘 油 酯 低 密 度 脂 蛋 白 膽 固 醇 計 算 高 密 度 脂 蛋 白 膽 固 醇 GOT GPT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HBsAg) 及 C 型 肝 炎 抗 體 (anti-hcv) 等 (2) 腎 絲 球 過 濾 率 (egfr) 計 算 : egfr 計 算 公 式 =186 (Scr) (Age) (if female) 註 1: 公 式 計 算 過 程 須 使 用 三 個 參 數 ( 血 清 肌 酸 酐 年 齡 性 別 ) 下 載 公 式 計 算 程 式, 可 利 用 國 民 健 康 局 網 站 ( 健 康 主 題 專 區 預 防 保 健 ) 或 台 灣 腎 臟 醫 學 會 網 站 ( 衛 教 資 訊 下 載 專 區 CKD 軟 體 下 載 ( 以 方 便 即 時 產 出 數 值 註 2: 為 何 須 計 算 egfr? 過 去 腎 功 能 之 判 定 常 以 尿 素 氮 (BUN) 及 肌 酸 酐 (Cr) 為 指 標, 但 此 二 者 對 早 期 腎 功 能 之 變 化 反 應 並 不 敏 感, 目 前 最 佳 腎 功 能 指 標 為 腎 絲 球 過 濾 率 (GFR) 又, 美 國 National Kidney Disease Educational Program(NKDEP) 依 據 早 期 診 斷 積 極 治 療 的 原 則, 也 發 現 血 清 creatinine 對 於 慢 性 腎 臟 疾 病 進 行 到 ESRD(end-stage renal disease) 過 程 的 偵 測 敏 感 度 不 足, 因 此, 建 議 實 驗 室 應 該 測 定 血 清 33

34 creatinine, 並 同 時 報 告 estimated glomerular filtration rate(egfr), 以 期 能 早 期 發 現 早 期 治 療 (3) 尿 液 蛋 白 質 檢 查 二 第 二 階 段 服 務 內 容 : 1. 身 體 檢 查 : 一 般 理 學 檢 查 身 高 體 重 血 壓 BMI 腰 圍 2. 檢 查 結 果 說 明 : 解 釋 各 項 檢 查 結 果 針 對 檢 查 結 果 提 出 後 續 建 議 及 協 助 檢 查 結 果 異 常 者 轉 介 追 蹤 等 3. 健 康 諮 詢 : 戒 菸 節 酒 戒 檳 榔 維 持 正 常 體 重 健 康 飲 食 規 律 運 動 事 故 傷 害 預 防 口 腔 保 健 等 項 目 成 5.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健 康 加 值 方 案 當 中,B C 型 肝 炎 篩 檢 之 提 供 方 式 及 實 施 對 象 為 何? 如 何 知 道 民 眾 是 否 有 搭 配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健 康 加 值 方 案 在 其 他 院 所 做 過? 說 明 : 民 國 55 年 或 以 後 出 生 者, 在 滿 45 歲 ( 年 減 年 即 可, 不 必 算 到 月 ) 時 可 以 搭 配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接 受 B C 型 肝 炎 篩 檢 ; 滿 45 歲 當 年 沒 做, 往 後 可 再 搭 配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補 做, 但 終 身 以 1 次 為 限 換 句 話 說, 民 國 100 年 55 年 次 可 做 民 國 101 年 56 年 次 可 做 ( 但 55 年 次 在 民 國 100 年 未 執 行 者, 可 在 民 國 101 年 或 以 後 再 搭 配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補 做 ). 以 此 類 推 另 外 須 注 意 的 是, 民 國 54 年 以 前 ( 含 54 年 ) 出 生 者 則 不 符 合 本 方 案 提 供 之 條 件, 且 B C 型 肝 炎 篩 檢 需 搭 配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一 併 提 供, 否 則 不 予 補 助 至 於 如 何 知 道 民 眾 是 否 有 在 其 他 院 所 搭 配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接 受 過 B C 型 肝 炎 篩 檢 服 務, 新 方 案 服 務 檢 查 單 新 增 第 3 題, 請 符 合 篩 檢 條 件 之 民 眾 自 行 確 認 是 否 曾 於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34

35 時 接 受 過 B C 型 肝 炎 檢 查, 並 簽 名 或 蓋 章 成 6. 若 民 國 100 年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健 康 加 值 方 案 實 施 前, 已 經 接 受 過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則 何 時 可 再 做 B C 型 肝 炎 篩 檢? 說 明 : 由 於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健 康 加 值 方 案 之 執 行 間 隔 規 定 與 原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相 同 ( 即 40 歲 以 上 未 滿 65 歲, 每 3 年 檢 查 1 次,65 歲 以 上, 每 年 檢 查 1 次 ), 因 此, 若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新 方 案 實 施 前 已 經 接 受 過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則 需 至 103 年 接 受 成 健 服 務 時 方 可 接 受 B C 型 肝 炎 篩 檢 成 7.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健 康 加 值 方 案 當 中,B C 型 肝 炎 篩 檢 年 齡 訂 定 依 據 為 何? 不 符 合 本 方 案 執 行 條 件 之 民 眾 有 無 其 他 免 費 管 道 可 接 受 B C 型 肝 炎 篩 檢 服 務? 說 明 : 根 據 專 家 意 見, 衛 生 局 和 民 間 團 體 已 在 社 區 辦 理 B C 肝 炎 篩 檢 至 少 10 年, 對 象 即 為 40 歲 以 上 的 民 眾, 因 此 已 有 許 多 人 做 過 檢 查 ( 依 據 100 年 度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國 民 健 康 局 臺 灣 慢 性 病 毒 性 肝 病 防 治 調 查 結 果,45-64 歲 民 眾 自 述 曾 做 過 B 型 或 C 型 肝 炎 檢 查 之 比 例 約 有 8 成 ) 另 國 人 肝 硬 化 發 生 年 齡 高 峰 在 54 歲 以 後, 故 專 家 建 議 45 歲 篩 檢, 可 讓 民 眾 及 時 接 受 抗 病 毒 治 療, 預 防 肝 硬 化 和 肝 癌 的 發 生 成 8.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健 康 加 值 方 案 有 關 檢 查 結 果 判 讀 及 針 對 檢 查 結 果 提 出 後 續 建 議 等 部 分, 是 否 有 標 準 或 流 程 可 以 參 考? 說 明 : 為 提 升 醫 療 人 員 對 於 各 項 篩 檢 結 果 判 讀 之 品 質, 以 及 對 民 眾 提 供 合 適 之 後 續 相 關 服 務 流 程 建 議, 本 局 已 擬 訂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健 康 加 值 方 案 各 項 篩 檢 項 目 之 結 果 判 讀 與 後 續 相 關 服 務 35

36 流 程 建 議 如 附 件 2, 提 供 醫 療 人 員 參 考 成 9. 有 關 是 否 出 現 咳 嗽 超 過 二 週 的 情 形 該 如 何 定 義? 說 明 : 有 關 是 否 出 現 咳 嗽 超 過 二 週 的 情 形 以 及 後 續 轉 診 相 關 問 題 請 洽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02) 轉 3131 廖 小 姐 成 10.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健 康 加 值 方 案 之 補 助 金 額 為 多 少? 說 明 :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健 康 加 值 方 案 以 全 人 概 念 出 發, 將 國 內 相 關 慢 性 病 篩 檢 整 合 提 供, 鼓 勵 醫 療 院 所 於 提 供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時, 若 受 檢 民 眾 同 時 符 合 其 他 癌 症 篩 檢 服 務 之 受 檢 資 格, 亦 請 一 併 提 供 服 務 整 理 醫 療 院 所 因 此 可 獲 得 之 補 助 經 費 額 度 ( 詳 如 附 件 3) 如 下 : 一 若 僅 提 供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 1. 不 含 B C 型 肝 炎 篩 檢 每 位 個 案 520 元 ( 第 一 階 段 300 元 第 二 階 段 220 元 ), 與 原 來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補 助 額 度 相 同 2. 含 B C 型 肝 炎 篩 檢, 第 一 階 段 服 務 每 位 個 案 多 補 助 200 元, 第 一 階 段 共 計 500 元, 第 二 階 段 則 與 原 來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補 助 額 度 相 同 為 220 元 二 若 同 時 提 供 癌 症 篩 檢 服 務, 可 視 提 供 癌 症 篩 檢 項 目 之 多 寡 而 有 不 同 之 補 助 額 度, 每 位 個 案 補 助 額 度 範 圍 :850 元 ~2455 元 成 11.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健 康 加 值 方 案 自 100 年 8 月 1 日 正 式 實 施, 是 否 需 另 外 向 健 保 局 申 請 才 能 辦 理? 新 方 案 正 式 實 施 後, 舊 方 案 還 可 以 執 行 嗎? 36

37 說 明 : 一 已 在 辦 理 者 不 需 另 外 申 請, 自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開 始 執 行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健 康 加 值 方 案 即 可 二 自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開 始, 原 來 之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即 由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健 康 加 值 方 案 取 代, 檢 查 表 單 也 改 用 新 的 表 單 成 12. 費 用 申 報 內 容 及 申 報 方 式 有 無 改 變? 說 明 : 一 費 用 申 報 : 醫 療 院 所 維 持 原 兩 階 段 費 用 申 報 方 式, 其 醫 令 代 碼 及 就 醫 序 號, 請 參 閱 衛 生 署 102 年 5 月 17 日 公 告 之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辦 理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注 意 事 項 二 檢 查 結 果 資 料 上 傳 : 醫 療 院 所 提 供 服 務 後, 應 於 服 務 日 之 次 月 一 日 起 六 十 日 內, 將 民 眾 之 檢 查 結 果 資 料 傳 輸 至 健 保 局 系 統 或 登 錄 於 健 保 局 網 頁 ( 健 保 資 料 網 服 務 系 統 ), 其 上 傳 內 容 及 格 式 之 修 訂, 請 參 閱 衛 生 署 102 年 5 月 17 日 公 告 之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辦 理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注 意 事 項 成 13.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健 康 加 值 方 案 將 癌 症 篩 檢 一 併 納 入, 若 醫 療 院 所 不 符 合 癌 症 篩 檢 之 執 行 資 格 時 該 如 何 處 理? 會 不 會 影 響 費 用 申 報? 說 明 : 若 受 檢 民 眾 同 時 符 合 執 行 癌 症 篩 檢 條 件 時, 但 提 供 之 醫 療 院 所 並 不 符 合 某 一 項 目 之 癌 症 篩 檢 執 行 資 格, 該 院 所 可 轉 介 民 眾 至 適 當 院 所 執 行 而 申 報 費 用 時 僅 就 有 執 行 之 項 目 進 行 申 報 即 37

38 可, 並 不 受 影 響 成 14. 辦 理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健 康 加 值 方 案 之 醫 師 資 格? 已 在 辦 理 之 醫 師 需 要 另 外 接 受 訓 練 嗎? 說 明 : 申 請 辦 理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健 康 加 值 方 案 者, 應 有 登 記 執 業 並 符 合 專 科 醫 師 分 科 及 甄 審 辦 法 第 三 條 所 規 定 之 專 科 醫 師 ; 除 家 庭 醫 學 科 及 內 科 專 科 醫 師 外, 新 申 辦 之 執 行 科 別 醫 師, 均 應 接 受 相 關 訓 練 通 過 後, 始 能 取 得 辦 理 本 方 案 之 資 格 依 據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公 告 專 科 醫 師 分 科 及 甄 審 辦 法 所 規 定 之 專 科 醫 師 包 括 家 庭 醫 學 科 內 科 外 科 兒 科 婦 產 科 骨 科 神 經 外 科 泌 尿 科 耳 鼻 喉 科 眼 科 皮 膚 科 神 經 科 精 神 科 復 健 科 麻 醉 科 放 射 診 斷 科 放 射 腫 瘤 科 解 剖 病 理 科 臨 床 病 理 科 核 子 醫 學 科 急 診 醫 學 科 職 業 醫 學 科 及 整 形 外 科 等 23 個 專 科 衛 生 署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公 告 修 正 發 布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辦 理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注 意 事 項 後, 新 申 請 辦 理 者, 除 家 庭 醫 學 科 及 內 科 專 科 醫 師 外, 皆 應 接 受 相 關 訓 練 通 過 後, 始 能 取 得 辦 理 本 方 案 之 資 格,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前 已 在 辦 理 之 醫 師 則 不 受 影 響, 不 需 另 外 接 受 訓 練 成 15. 新 申 請 辦 理 者, 除 家 庭 醫 學 科 及 內 科 專 科 醫 師 外, 皆 應 接 受 相 關 訓 練 通 過 後, 始 能 取 得 辦 理 本 方 案 之 資 格, 請 問 訓 練 管 道 為 何? 說 明 : 本 局 今 (102) 年 度 委 託 台 灣 家 庭 醫 學 醫 學 會 分 別 於 北 中 南 辦 理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訓 練 課 程, 並 開 放 各 醫 學 會 及 醫 師 公 會 等 辦 理, 詳 細 辦 理 場 次 地 點 請 參 閱 台 灣 家 庭 醫 學 醫 學 會 網 38

39 站 ( 或 洽 轉 21 查 詢 成 16. 有 關 特 約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申 請 辦 理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健 康 加 值 方 案 之 檢 驗 服 務, 應 具 備 最 近 三 年 內 通 過 檢 驗 項 目 能 力 試 驗 之 證 明 文 件, 請 問 公 告 實 施 前 已 辦 理 檢 驗 服 務 者, 需 另 外 向 健 保 局 提 出 能 力 試 驗 之 證 明 文 件 嗎? 說 明 : 特 約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於 公 告 後 新 申 請 辦 理 檢 驗 服 務 者, 需 具 備 最 近 三 年 內 通 過 檢 驗 項 目 能 力 試 驗 之 證 明 文 件, 向 健 保 局 申 請 辦 理 若 特 約 醫 院 或 診 所 於 公 告 後 新 申 請 辦 理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健 康 加 值 方 案 時, 實 驗 室 檢 查 部 分 係 委 託 特 約 醫 事 檢 驗 所 辦 理 者, 應 一 併 提 出 該 檢 驗 所 最 近 三 年 內 通 過 檢 驗 項 目 能 力 試 驗 之 證 明 文 件, 向 健 保 局 申 請 辦 理 特 約 醫 院 或 診 所 於 公 告 實 施 前 已 辦 理 或 委 託 辦 理 檢 驗 服 務 者, 不 需 另 向 健 保 局 提 出 文 件 申 請, 惟 為 維 護 檢 驗 品 質, 仍 需 取 得 並 保 存 最 近 三 年 內 通 過 檢 驗 項 目 能 力 試 驗 之 證 明 文 件 ( 委 託 辦 理 檢 驗 服 務 者, 由 檢 驗 所 取 得 並 保 存 即 可 ) 成 17. 衛 生 署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公 告 修 正 發 布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辦 理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注 意 事 項, 有 關 特 約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申 請 辦 理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健 康 加 值 方 案 之 檢 驗 服 務, 規 定 有 何 改 變? 說 明 : 辦 理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健 康 加 值 方 案 之 檢 驗 服 務 所 需 具 備 之 檢 驗 項 目 能 力 試 驗 通 過 證 明 文 件, 新 增 HDL( 高 密 度 脂 蛋 白 膽 固 醇 )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HBsAg) C 型 肝 炎 抗 體 (Anti-HCV) 三 項 檢 驗 項 目 其 中, 若 特 約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未 具 備 最 近 三 年 內 通 過 B C 型 肝 炎 能 力 試 驗 證 明 文 件, 應 委 託 通 過 B C 型 肝 炎 能 力 試 驗 之 特 約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代 為 檢 驗, 並 保 存 該 代 檢 驗 機 39

40 構 最 近 三 年 內 通 過 B C 型 肝 炎 能 力 試 驗 之 證 明 文 件 前 述 新 增 HDL( 高 密 度 脂 蛋 白 膽 固 醇 )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HBsAg) C 型 肝 炎 抗 體 (Anti-HCV) 之 能 力 試 驗 規 範, 自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公 告 起 6 個 月 後 (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起 ) 開 始 實 施 成 18. 為 何 公 私 立 長 期 照 護 機 構 安 養 機 構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及 護 理 之 家 等 機 構 之 糖 尿 病 中 風 及 心 臟 病 之 個 案 不 能 接 受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健 康 加 值 方 案? 說 明 : 基 於 中 風 心 臟 病 及 糖 尿 病 等 慢 性 疾 病, 在 門 診 的 疾 病 追 蹤 照 護 上 已 包 含 血 壓 血 糖 血 膽 固 醇 及 三 酸 甘 油 脂 等 項 目 之 檢 測 為 使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健 康 加 值 方 案 之 經 費 能 服 務 更 多 民 眾, 對 於 已 罹 患 糖 尿 病 中 風 及 心 臟 病 之 個 案, 應 以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進 行 疾 病 追 蹤 治 療 及 照 護, 毋 須 再 利 用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健 康 加 值 方 案, 以 使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健 康 加 值 方 案 之 經 費 發 揮 最 大 效 用 八 兒 童 牙 齒 塗 氟 保 健 服 務 常 見 問 題 (5 題 ) 牙 1. 本 項 服 務 項 目 內 容 及 補 助 標 準 為 何? 說 明 : 一 服 務 項 目 包 括 : 一 牙 醫 師 專 業 塗 氟 服 務 二 一 般 性 口 腔 檢 查 三 衛 教 指 導 : 使 用 適 量 氟 化 物 定 期 口 腔 檢 查 餐 後 潔 牙 健 康 飲 食 等 40

41 補 助 標 準 :( 單 位 : 元 ) 代 碼 就 醫 序 號 案 件 分 類 補 助 時 程 補 助 標 準 81 IC81 87 IC87 A3 預 防 保 健 A3 預 防 保 健 未 滿 6 歲, 每 半 年 補 助 一 次 500 未 滿 12 歲 之 弱 勢 兒 童 ( 包 括 低 收 入 戶 身 心 障 礙 設 籍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偏 遠 及 離 島 地 區 兒 童 ), 每 三 個 月 補 助 一 次 500 註 :1. 有 關 年 齡 條 件 及 服 務 間 隔 條 件 之 定 義 如 下 : (1) 未 滿 6 歲 兒 童, 就 醫 年 月 - 出 生 年 月 <=72 個 月 服 務 間 隔 : 當 次 就 醫 年 月 - 前 次 就 醫 年 月 >=6 個 月 惟 屆 滿 6 歲 兒 童, 生 日 當 月 之 最 後 一 日 前, 皆 可 享 有 塗 氟 服 務 (2) 未 滿 12 歲 弱 勢 兒 童, 就 醫 年 月 - 出 生 年 月 <=144 個 月 服 務 間 隔 : 當 次 就 醫 年 月 - 前 次 就 醫 年 月 >=3 個 月 惟 屆 滿 12 歲 弱 勢 兒 童, 生 日 當 月 之 最 後 一 日 前, 皆 可 享 有 塗 氟 服 務 2. 應 於 病 歷 上 記 載 使 用 氟 化 物 之 種 類, 且 氟 濃 度 至 少 應 為 8,500ppm 以 上, 違 反 規 定 者, 本 署 不 予 核 付 費 用 3. 本 項 服 務 以 未 滿 12 歲 且 健 保 未 給 付 之 身 障 者 為 服 務 對 象, 同 院 所 特 定 身 障 者 塗 氟 已 申 請 P30002 給 付 者, 依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辦 理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注 意 事 項 第 15 點 規 定, 不 得 重 複 申 請 預 防 保 健 費 用 牙 2. 有 關 未 滿 12 歲 弱 勢 兒 童 認 定 條 件 為 何? 說 明 : 一 低 收 入 戶 兒 童 : 具 福 保 資 格 二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者 三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偏 遠 及 離 島 地 區 兒 童 : 依 戶 籍 地 認 定 ( 詳 41

42 見 附 表 ) 注 意 :(1)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偏 遠 及 離 島 地 區 兒 童 若 到 外 地 ( 非 戶 籍 地 ) 就 醫 塗 氟, 請 記 得 攜 帶 相 關 戶 籍 資 料, 以 供 醫 療 院 所 影 印 備 查 (2)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偏 遠 及 離 島 地 區 之 牙 科 醫 療 院 所 申 報 IC87, 應 於 病 歷 上 註 記 患 者 戶 籍 地 或 學 籍 地 牙 3. 特 約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辦 理 兒 童 牙 齒 塗 氟 保 健 服 務, 應 於 病 歷 上 記 載 使 用 氟 化 物 之 種 類, 且 氟 濃 度 至 少 應 為 8,500ppm 以 上, 應 如 何 呈 現? 說 明 : 病 歷 上 要 記 載 使 用 氟 化 物 品 牌 ( 或 化 學 成 分 如 Naf), 及 其 濃 度 (%), 最 好 是 填 寫 品 牌, 由 品 牌 可 以 直 接 知 道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牙 4. 醫 令 代 碼 及 服 務 時 程 次 數 是 否 有 變 更? 說 明 : 一 未 滿 6 歲 一 般 兒 童 醫 令 代 碼 為 IC 81, 每 半 年 補 助 一 次 二 未 滿 12 歲 之 弱 勢 兒 童 醫 令 代 碼 為 IC87( 包 括 低 收 入 戶 身 心 障 礙 設 籍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偏 遠 及 離 島 地 區 兒 童 ), 每 3 個 月 補 助 一 次 牙 5. 有 關 辦 理 兒 童 牙 齒 塗 氟 保 健 社 區 巡 迴 服 務 之 流 程 為 何? 說 明 : 申 請 辦 理 兒 童 牙 齒 塗 氟 保 健 社 區 巡 迴 服 務, 應 先 報 經 當 地 衛 生 局 同 意 後 辦 理, 服 務 時 需 使 用 氟 漆 (fluoride varnish) 執 行 社 區 巡 迴 服 務 時, 應 由 家 長 或 主 要 照 顧 者 簽 具 同 意 書 後 提 供, 並 依 醫 療 法 第 六 十 七 條 規 定 登 載 服 務 資 料 於 病 歷 42

43 附 件 1 基 本 資 料 身 體 檢 查 實 驗 室 檢 查 健 康 諮 詢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健 康 加 值 方 案 服 務 內 容 一 覽 表 疾 病 史 家 族 史 長 期 服 藥 史 健 康 行 為 憂 鬱 檢 測 等 一 般 理 學 檢 查 身 高 體 重 血 壓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BMI ) 腰 圍 1. 尿 液 檢 查 : 蛋 白 質 2. 腎 絲 球 過 濾 率 (egfr) 計 算 3. 血 液 生 化 檢 查 (1) GOT GPT (2) 肌 酸 酐 (3) 血 糖 (4) 血 脂 : 總 膽 固 醇 三 酸 甘 油 酯 低 密 度 脂 蛋 白 膽 固 醇 計 算 高 密 度 脂 蛋 白 膽 固 醇 (5)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HBsAg) 及 C 型 肝 炎 抗 體 (anti-hcv) ( 備 註 1) 戒 菸 節 酒 戒 檳 榔 維 持 正 常 體 重 健 康 飲 食 規 律 運 動 事 故 傷 害 預 防 口 腔 保 健 ( 備 註 2) 口 腔 癌 ( 口 腔 黏 膜 檢 查 ) 子 宮 頸 癌 ( 子 宮 頸 抹 片 檢 查 ) 大 腸 癌 ( 糞 便 潛 血 檢 查 ) 乳 癌 癌 症 篩 檢 ( 乳 房 攝 影 檢 查 ) 備 註 1:B C 型 肝 炎 篩 檢 : 民 國 55 年 或 以 後 出 生 者, 在 滿 45 歲 ( 年 減 年 即 可, 不 必 算 到 月 ) 時 可 以 搭 配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接 受 B C 型 肝 炎 篩 檢 ; 滿 45 歲 當 年 沒 做, 往 後 可 搭 配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補 做, 但 終 身 以 1 次 為 限 備 註 2: 鼓 勵 醫 療 院 所 於 提 供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時, 若 受 檢 民 眾 同 時 符 合 其 他 癌 症 篩 檢 服 務 之 受 檢 資 格, 亦 一 併 提 供 癌 症 篩 檢 服 務 ( 口 腔 癌 子 宮 頸 癌 大 腸 癌 乳 癌 等 篩 檢 ), 以 落 實 全 人 照 護 精 神 43

44 附 件 2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憂 鬱 症 篩 檢 結 果 判 讀 與 後 續 相 關 服 務 建 議 流 程 檢 查 結 果 初 步 判 讀 後 續 建 議 或 處 理 1. 過 去 兩 週, 你 是 否 感 覺 情 緒 低 落 沮 喪 或 沒 有 希 望? 2. 過 去 兩 週, 你 是 否 感 覺 做 事 情 失 去 興 趣 或 樂 趣? 上 述 2 題 皆 答 否 者 目 前 較 無 憂 鬱 之 傾 向 繼 續 維 持 良 好 的 生 活 型 態 及 保 持 心 情 愉 快 上 述 2 題 任 1 題 答 是 者 可 能 有 憂 鬱 之 傾 向 轉 介 至 身 心 科 家 醫 科 及 專 業 心 理 衛 生 機 構 等 接 受 進 一 步 服 務 44

45 檢 查 結 果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血 壓 測 量 結 果 判 讀 與 後 續 相 關 服 務 建 議 流 程 收 縮 壓 (mmhg) 舒 張 壓 初 步 判 讀 後 續 建 議 或 處 理 (mmhg) <120 且 <80 正 常 繼 續 維 持 良 好 的 生 活 型 態 ( 如 : 戒 菸 節 酒 戒 檳 榔 維 持 正 常 體 重 健 康 飲 食 規 律 運 動 ) 及 定 期 測 量 血 壓 或 高 血 壓 前 期 尚 未 達 到 高 血 壓 的 標 準, 但 必 須 要 針 對 飲 食 及 生 活 型 態 作 改 善 ( 如 : 控 制 食 鹽 攝 取 [ 目 標 每 日 食 鹽 攝 取 量 <6 克 ] 戒 菸 節 酒 戒 檳 榔 維 持 正 常 體 重 健 康 飲 食 規 律 運 動 ), 及 定 期 測 量 血 壓 ( 建 議 至 少 每 3~6 個 月 測 量 一 次 ) 1. 個 案 需 於 1 星 期 後 至 2 個 月 內 再 次 至 醫 療 院 所 追 蹤 檢 查, 測 量 血 壓 140 或 90 懷 疑 為 高 血 壓 2. 此 次 測 量 出 之 血 壓 值, 以 及 前 次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的 血 壓 值 之 平 均, 若 為 收 縮 壓 值 140mmHg 或 舒 張 壓 值 90mmHg, 則 確 診 為 高 血 壓 3.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高 血 壓 醫 療 給 付 改 善 方 案 適 用 條 件 者, 請 轉 介 至 該 方 案 45

46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血 糖 檢 驗 結 果 判 讀 與 後 續 相 關 服 務 建 議 流 程 ( 備 註 ) 空 腹 血 糖 檢 驗 結 果 (mg/dl) 初 步 判 讀 後 續 建 議 或 處 理 <100 正 常 繼 續 維 持 良 好 的 生 活 型 態 ( 例 如 : 健 康 飲 食 規 律 運 動 避 免 肥 胖 戒 菸 戒 檳 榔 減 少 飲 酒 壓 力 調 適 等 ) 及 定 期 測 量 血 糖 空 腹 血 糖 偏 高 (IFG) 糖 尿 病 前 期 (prediabetes) 126 備 註 : 空 腹 的 定 義 : 至 少 8 小 時 未 攝 取 食 物 懷 疑 為 糖 尿 病 (diabetes) 1. 建 議 個 案 需 要 進 一 步 做 口 服 葡 萄 糖 耐 受 試 驗 (OGTT) 2. 雖 未 達 到 糖 尿 病 的 診 斷 標 準, 但 仍 須 加 強 生 活 型 態 的 調 整 ( 例 如 : 健 康 飲 食 動 態 生 活 減 重 戒 菸 戒 檳 榔 減 少 飲 酒 壓 力 調 適 等 ), 最 好 每 年 皆 須 測 量 血 糖 1. 建 議 個 案 應 於 另 日, 再 次 至 醫 療 院 所 追 蹤 檢 查 2. 個 案 至 醫 療 院 所, 再 次 測 量 空 腹 血 糖, 若 空 腹 血 糖 仍 超 過 126 mg/dl, 或 口 服 葡 萄 糖 耐 受 試 驗 第 2 小 時 血 漿 葡 萄 糖 200 mg/dl, 則 可 確 診 為 糖 尿 病 3. 確 診 的 糖 尿 病 個 案, 需 積 極 進 行 糖 尿 病 管 理, 包 括 接 受 衛 教 血 糖 監 測 執 行 飲 食 計 畫 身 體 活 動 按 醫 囑 用 藥 提 升 個 案 自 我 管 理 能 力 等 4.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糖 尿 病 醫 療 給 付 改 善 方 案 適 用 條 件 者, 請 轉 介 至 該 方 案 46

47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血 脂 檢 驗 結 果 判 讀 與 後 續 相 關 服 務 建 議 流 程 檢 驗 結 果 初 步 判 讀 後 續 建 議 或 處 理 TC<200mg/dl 且 HDL-C 40mg/dl ( 備 註 ) TC200~239mg/dl 且 HDL-C 40mg/dl 且 <2 個 危 險 因 子 TG 200 mg/dl 合 併 TC/HDL-C 5, 且 HDL-C 40mg/dl 1. TC<200 mg/dl 且 HDL-C<40 mg/dl ( 備 註 ) 2. TC200~239mg/dl 且 HDL-C<40 mg/dl, 或 有 2 個 危 險 因 子 3. TC 240mg/dl 4.TG 200 mg/dl 且 合 併 TC/HDL-C>5 5. TG 200 mg/dl 且 合 併 HDL-C<40 mg/dl 正 常 範 圍 血 脂 偏 高 血 脂 偏 高 懷 疑 血 脂 異 常 繼 續 維 持 良 好 生 活 形 態 ( 如 : 戒 菸 均 衡 飲 食 規 律 運 動 避 免 其 它 心 血 管 疾 病 危 險 因 子 ) 及 5 年 內 再 測 TC 和 HDL-C 進 行 飲 食 生 活 型 態 治 療, 建 議 其 增 加 體 能 活 動 和 控 制 危 險 因 子, 並 在 1-2 年 內 再 測 TC 和 HDL-C 提 供 飲 食 治 療 及 運 動 指 導,1 年 後 再 詳 細 評 估 危 險 因 子 減 少 情 形 及 重 做 血 脂 蛋 白 分 析 1 星 期 -2 個 月 內 至 醫 療 院 所 進 行 空 腹 血 脂 蛋 白 分 析, 再 依 檢 驗 後 之 LDL-C 濃 度 和 所 測 得 之 TG 濃 度 加 以 分 類, 以 決 定 後 續 治 療 流 程 備 註 : 危 險 因 子 :1. 高 血 壓 2. 糖 尿 病 前 期 3. 有 早 發 性 冠 心 病 家 族 史 ( 男 性 <55 歲 女 性 <65 歲 前 發 生 冠 心 症 )4. 男 性 45 歲 女 性 55 歲 或 停 經 且 未 接 受 雌 激 素 療 法 者 5. 吸 菸 6. HDL-C<40 mg/dl 47

48 檢 查 結 果 腎 絲 球 過 濾 率 egfr (ml/min/1.73m²) egfr 60 且 無 影 像 或 切 片 異 常 或 蛋 白 尿 血 尿 等 腎 臟 損 傷 狀 況 egfr 90 且 併 有 蛋 白 尿 (> + 以 上 ) 血 尿 等 egfr=60-89 且 併 有 蛋 白 尿 (> + 以 上 ) 血 尿 等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慢 性 腎 臟 病 檢 查 結 果 判 讀 與 後 續 相 關 服 務 建 議 流 程 初 步 判 讀 正 常 腎 功 能 CKD stage 1 ( 腎 功 能 正 常, 但 併 有 蛋 白 尿 血 尿 等 腎 臟 損 傷 狀 況 ) CKD stage 2 ( 輕 度 慢 性 腎 衰 竭, 且 併 有 蛋 白 尿 血 尿 等 腎 臟 損 傷 狀 況 ) 後 續 建 議 或 處 理 繼 續 維 持 良 好 的 生 活 型 態 ( 例 如 : 均 衡 飲 食 規 律 運 動 避 免 肥 胖 戒 菸 減 少 飲 酒 壓 力 調 適 等 ) 及 定 期 驗 血 ( 肌 酸 酐 ) 和 驗 尿 一 生 活 型 態 之 改 變 ( 如 : 戒 菸 避 免 肥 胖 控 制 蛋 白 質 與 鹽 分 攝 取 減 少 飲 酒 規 律 運 動 等 ) 二 衛 教 腎 毒 性 藥 物 : 小 心 使 用 NSAIDs 腎 毒 性 的 抗 生 素 顯 影 劑 中 草 藥 三 慢 性 腎 臟 疾 病 併 其 他 慢 性 疾 病 之 照 護 原 則 : 1. 合 併 高 血 壓 者 : 血 壓 控 制 目 標 為 <130/80 mmhg, 並 請 參 考 健 康 局 之 高 血 壓 防 治 手 冊 及 相 關 學 會 之 診 療 指 引 照 護 2. 合 併 糖 尿 病 者 : 血 糖 控 制 目 標 為 HbA1c<7%, 並 請 參 考 健 康 局 之 糖 尿 病 防 治 手 冊 及 相 關 學 會 之 診 療 指 引 照 護 3. 合 併 血 脂 異 常 者 : 建 議 控 制 目 標 為 總 膽 固 醇 200 mg/dl 三 酸 甘 油 160 mg/dl, HDL 40mg/dl LDL<130mg/dl, 並 請 參 考 健 康 局 之 高 血 脂 防 治 手 冊 及 相 關 學 會 之 診 療 指 引 照 護 48

49 檢 查 結 果 腎 絲 球 過 濾 率 egfr (ml/min/1.73m²) egfr=45-59 egfr=30-44 egfr=15-29 egfr<15 初 步 判 讀 CKD stage 3 A ( 中 度 慢 性 腎 衰 竭 ) CKD stage 3 B ( 中 度 慢 性 腎 衰 竭 ) CKD stage 4 ( 重 度 腎 臟 疾 病 ) CKD stage 5 ( 末 期 腎 臟 疾 病 ) 後 續 建 議 或 處 理 4. 合 併 其 他 系 統 性 疾 病, 建 議 積 極 控 制 該 系 統 性 疾 病, 並 定 期 追 蹤 檢 查 蛋 白 尿 與 血 清 肌 酸 酐, 並 計 算 egfr 四 CKD stage 1 3A 建 議 以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初 期 慢 性 腎 臟 病 醫 療 給 付 改 善 方 案 進 行 收 案 五 教 導 個 案 生 活 型 態 改 變 及 持 續 接 受 原 來 慢 性 疾 病 ( 糖 尿 病 高 血 壓 及 高 血 脂 等 ) 治 療,3 個 月 後 再 至 健 檢 醫 療 院 所 或 原 慢 性 病 照 護 院 所 再 次 檢 驗 腎 臟 功 能 一 生 活 型 態 之 改 變 ( 如 : 戒 菸 避 免 肥 胖 控 制 蛋 白 質 與 鹽 分 攝 取 減 少 飲 酒 規 律 運 動 等 ) 二 衛 教 腎 毒 性 藥 物 : 小 心 使 用 NSAIDs 腎 毒 性 的 抗 生 素 顯 影 劑 中 草 藥 三 CKD stage 3B 5 建 議 轉 診 照 會 腎 臟 專 科 醫 師 或 轉 介 至 全 民 健 保 Pre-ESRD 預 防 性 計 畫 及 病 人 衛 教 計 畫 進 行 收 案, 並 持 續 接 受 原 來 慢 性 疾 病 ( 糖 尿 病 高 血 壓 及 高 血 脂 等 ) 治 療 egfr 單 位 :ml/min/1.73m² GFR 之 計 算 : 爲 統 一 定 義 自 96 年 度 起 均 以 Simplified MDRD 公 式 為 計 算 egfr 之 標 準 公 式 egfr ml/min/1.73 m 2 (Simplified MDRD) = 186 Scr Age (if female) (if black patient) 線 上 計 算 egfr- 可 利 用 國 民 健 康 局 網 站 ( 健 康 主 題 專 區 預 防 保 健 ) 或 台 灣 腎 臟 醫 學 會 腎 利 人 生 網 站 ( 網 址 : ) 點 選 腎 病 指 標, 分 別 輸 入 性 別 年 齡 及 血 液 肌 酸 酐 值 creatinine 可 計 算 出 egfr 重 要 小 叮 嚀 : 1 診 斷 為 CKD stage 1 和 stage 2, 除 參 考 egfr 數 據 外, 必 需 併 有 49 蛋 白 尿 (> + 以 上 ) 2 若 egfr 60 ml/min/1.73m², 但 無 蛋 白 尿, 則 受 檢 者 為 正 常 腎 功 能, 非 屬 CKD 個 案 若 蛋 白 尿 檢 驗 結 果 為 (+/-) 或 (+) 時, 請 提 醒 民 眾 應 於 3 個 月 間 再 追 蹤 檢 查 ; 若 兩 次 檢 驗 結 果 皆 為 (+) 或 (+) 以 上, 則 可 診 斷 為 CKD stage 1 或 stage 2

50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B C 型 肝 炎 篩 檢 結 果 與 後 續 相 關 服 務 建 議 流 程 檢 查 結 果 判 讀 後 續 建 議 或 處 理 HBsAg(-) Anti-HCV(-) 陰 性 無 特 別 後 續 追 蹤 建 議 HBsAg(+) 陽 性 1. 應 找 專 科 醫 師 檢 查 (1) 如 有 肝 硬 化 者, 建 議 每 3 個 月 至 6 個 月 抽 血 檢 查 肝 功 能 及 α 胎 兒 蛋 白, 並 依 醫 囑 接 受 超 音 波 檢 查 (2) 如 無 肝 硬 化 者, 每 6 個 月 至 12 個 月 抽 血 檢 查 肝 功 能 及 α 胎 兒 蛋 白, 並 依 醫 囑 接 受 超 音 波 檢 查, 以 早 期 發 現 肝 臟 的 異 常 變 化 2.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加 強 慢 性 B 型 及 C 型 肝 炎 治 療 試 辦 計 畫 適 用 條 件 者, 請 轉 介 至 該 方 案 Anti-HCV(+) 陽 性 1. 應 找 專 科 醫 師 檢 查, 建 議 每 3 個 月 至 6 個 月 抽 血 檢 查 肝 功 能 及 α 胎 兒 蛋 白, 並 依 醫 囑 接 受 超 音 波 檢 查, 以 早 期 發 現 肝 臟 的 異 常 變 化 2.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加 強 慢 性 B 型 及 C 型 肝 炎 治 療 試 辦 計 畫 適 用 條 件 者, 請 轉 介 至 該 方 案 50

51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GOT GPT 篩 檢 結 果 與 後 續 相 關 服 務 建 議 流 程 檢 查 結 果 後 續 建 議 或 處 理 GOT 45 或 GPT AFP 檢 測 : 除 孕 婦 外, 若 AFP>400ng/mL 則 很 可 能 為 肝 癌 2. 進 行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HBsAg) 及 C 型 肝 炎 抗 體 (anti-hcv) 檢 測, 若 其 中 一 項 為 陽 性, 則 進 行 腹 部 超 音 波 檢 查, 對 於 檢 查 異 常 者, 包 括 肝 硬 化 疑 似 肝 癌 等, 另 外 安 排 進 行 其 他 影 像 學 檢 查 或 切 片, 以 決 定 治 療 方 式 3. 超 音 波 定 期 追 蹤, 原 則 上 : (1) 慢 性 肝 炎 : 每 6~12 個 月 追 蹤 一 次 (2) 肝 硬 化 : 每 4~6 個 月 追 蹤 一 次 4.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加 強 慢 性 B 型 及 C 型 肝 炎 治 療 試 辦 計 畫 適 用 條 件 者, 請 轉 介 至 該 方 案 51

52 附 件 3 醫 療 院 所 執 行 成 健 加 值 方 案 及 癌 症 篩 檢 服 務 可 申 請 之 補 助 金 額 項 目 檢 查 對 象 補 助 金 額 ( 元 ) 成 健 加 值 方 案 歲 : 每 3 年 1 次 歲 以 上 : 每 年 1 次 歲 以 上 原 住 民 : 每 年 1 次 歲 以 上 小 兒 麻 痺 患 者 : 每 年 1 次 520 口 腔 黏 膜 檢 查 子 宮 頸 抹 片 檢 查 加 值 方 案 實 施 起 新 滿 45 歲 者 : B C 型 肝 炎 終 身 篩 檢 1 次 30 歲 以 上 嚼 檳 榔 或 吸 菸 者 : 每 2 年 1 次 18 歲 以 上 未 滿 30 歲 嚼 檳 榔 之 原 住 民 : 每 2 年 1 次 30 歲 以 上 : 每 年 1 次 糞 便 潛 血 檢 查 50 歲 以 上 未 滿 75 歲 : 每 2 年 1 次 200 乳 房 攝 影 檢 查 歲 以 上 未 滿 70 歲 之 婦 女 : 每 2 年 1 次 歲 以 上 未 滿 45 歲 且 其 母 親 女 兒 姊 妹 祖 母 或 外 祖 母 曾 患 有 乳 癌 之 婦 女 : 每 2 年 1 次 ( 子 宮 頸 抹 片 採 樣, 未 含 骨 盆 腔 檢 查 ) 230( 子 宮 頸 抹 片 採 樣 骨 盤 腔 檢 查 )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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