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t10 論 病 例 計 酬 案 件 申 請 件 數 11 t11 論 病 例 計 酬 案 件 日 數 12 t12 論 病 例 計 酬 案 件 醫 療 費 用 點 數 6 9 案 件 分 類 2( 論 病 例 計 酬 案 件 ) 之 申 請 件 數 加 總 8 9 案 件 分 類 2( 論 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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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特 約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住 院 醫 療 費 用 點 數 申 報 格 式 及 填 表 說 明 (XML 檔 案 格 式 - 修 正 版 ) 媒 体 格 式 ( 一 ) 總 表 段 新 編 1 * t1 資 料 格 式 2 X 請 填 "20" 住 院 醫 療 服 務 申 報 資 料 格 式 代 碼 2 * t2 服 務 機 構 代 10 X 衛 生 署 編 定 之 代 碼 3 * t3 費 用 年 月 5 X 第 碼 為 民 國 年 份, 不 足 位 者 前 補 0 例 如 民 國 99 年, 為 099 第 4 5 碼 為 月 份, 不 足 位 者 前 補 0 例 如 5 月, 為 05 4 * t4 申 報 方 式 1 X 1: 書 面 2: 媒 體 3: 連 線 5 * t5 申 報 類 別 1 X 1: 送 核 2: 補 報 6 * t6 申 報 日 期 7 X 第 碼 為 民 國 年 份, 不 足 位 者 前 補 0 例 如 民 國 99 年, 為 099 第 4 5 碼 為 月 份, 7 t7 一 般 案 件 申 請 件 數 6 9 案 件 分 類 1( 一 般 案 件 ) 之 申 請 件 數 加 總 不 足 位 者 前 補 0 例 如 5 月, 為 05 第 6 7 碼 為 日 期, 不 足 位 者 前 補 0 例 如 9 日, 為 09 8 t8 一 般 案 件 日 數 8 9 一 案 件 分 類 1( 一 般 案 件 ) 之 急 慢 性 病 床 總 日 數 9 t9 一 般 案 件 醫 療 費 用 點 數 二 當 點 數 清 單 段 d102( 不 適 用 Tw-DRGs 案 件 特 殊 註 記 ) 為 9 者, 不 列 入 計 算 10 9 一 案 件 分 類 1( 一 般 案 件 ) 點 數 清 單 段 d85( 申 請 費 用 點 數 )+ d84( 部 分 負 擔 點 數 ) 之 加 總 二 當 點 數 清 單 段 d102( 不 適 用 Tw-DRGs 案 件 特 殊 註 記 ) 為 9 者, 不 列 入 計 算 三 醫 令 清 單 申 報 之 G00001 部 分 負 擔 代 碼 改 變 已 切 帳 申 報 且 該 次 已 收 取 之 部 分 負 擔 點 數 列 入 計 算 1

2 10 t10 論 病 例 計 酬 案 件 申 請 件 數 11 t11 論 病 例 計 酬 案 件 日 數 12 t12 論 病 例 計 酬 案 件 醫 療 費 用 點 數 6 9 案 件 分 類 2( 論 病 例 計 酬 案 件 ) 之 申 請 件 數 加 總 8 9 案 件 分 類 2( 論 病 例 計 酬 案 件 ) 申 請 案 件 之 急 慢 性 病 床 總 日 數 10 9 一 案 件 分 類 2( 論 病 例 計 酬 案 件 ) 申 請 案 件 之 點 數 清 單 段 d85( 申 請 費 用 點 數 )+ d84 ( 部 分 負 單 點 數 ) 之 加 總 二 醫 令 清 單 段 申 報 之 G00001( 部 分 負 擔 代 碼 改 變 已 切 帳 申 報 且 該 次 已 收 取 之 部 分 負 擔 點 數 ) 列 入 計 算 13 t13 特 定 案 件 申 請 件 數 6 9 案 件 分 類 3( 特 定 案 件 ) 申 請 件 數 之 加 總 14 t14 特 定 案 件 日 數 8 9 一 案 件 分 類 3( 特 定 案 件 ) 申 請 案 件 之 急 慢 性 病 床 總 日 數 15 t15 特 定 案 件 醫 療 費 用 點 數 二 醫 療 服 務 點 數 清 單 段 d102( 不 適 用 Tw-DRGs 案 件 特 殊 註 記 ) 為 9 者, 不 列 入 計 算 10 9 一 案 件 分 類 3( 特 定 案 件 ) 申 請 件 數 之 點 數 清 單 段 d85( 申 請 費 用 點 數 )+ d84( 部 分 負 擔 點 數 ) 之 加 總 二 點 數 清 單 段 d102( 不 適 用 Tw-DRGs 案 件 特 殊 註 記 ) 為 9 者, 不 列 入 計 算 三 醫 令 清 單 段 申 報 之 G00001 部 分 負 擔 代 碼 改 變 已 切 帳 申 報 且 該 次 已 收 取 之 部 分 負 擔 點 數 列 入 計 算 16 * t16 醫 療 費 用 件 數 總 計 8 9 一 為 t7 t10 t13 t22 t25 之 加 總 二 若 為 0, 則 填 0 17 * t17 醫 療 費 用 日 數 總 計 10 9 一 為 t8 t11 t14 t23 t26 之 加 總 二 若 為 0, 則 填 0 2

3 18 * t18 醫 療 費 用 點 數 總 計 10 9 一 為 t9 t12 t15 t24 t27 之 加 總 ( 含 部 分 負 擔 點 數 ) 二 若 為 0, 則 填 0 19 t19 部 分 負 擔 件 數 總 計 8 9 一 住 院 申 報 案 件 點 數 清 單 段 有 部 分 負 擔 點 數 的 件 數 加 總 二 點 數 清 單 段 102( 不 適 用 Tw-DRGs 案 件 特 殊 註 記 ) 為 9 者, 不 列 入 計 算 20 t20 部 分 負 擔 日 數 總 計 10 9 一 點 數 清 單 段 有 部 分 負 擔 點 數 的 急 慢 性 病 床 日 數 加 總 21 * t21 部 分 負 擔 點 數 總 計 10 9 一 若 為 0, 則 填 0 22 t22 支 付 制 詴 辦 計 畫 行 政 協 助 案 件 安 寧 療 護 件 數 總 計 23 t23 支 付 制 詴 辦 計 畫 行 政 協 助 案 件 安 寧 療 護 日 數 總 計 二 點 數 清 單 段 d102( 不 適 用 Tw-DRGs 案 件 特 殊 註 記 ) 為 9 者, 不 列 入 計 算 二 申 報 案 件 之 部 分 負 擔 點 數 加 總 三 點 數 清 單 段 d102 ( 不 適 用 Tw-DRGs 案 件 特 殊 註 記 ) 為 9 者, 不 列 入 計 算 四 醫 令 清 單 段 申 報 之 G00001( 部 分 負 擔 代 碼 改 變 已 切 帳 申 報 且 該 次 已 收 取 之 部 分 負 擔 點 數 ) 列 入 計 算 8 9 案 件 分 類 4( 支 付 制 詴 辦 計 畫 ) 6( 安 寧 療 護 案 件 ) 所 有 本 局 協 助 其 他 單 位 辦 理 醫 療 項 目 ( 案 件 分 類 A1~AZ B1 C1~CZ D1~DZ) 之 申 請 件 數 加 總 10 9 案 件 分 類 4( 支 付 制 詴 辦 計 畫 ) 6( 安 寧 療 護 案 件 ) 所 有 本 局 協 助 其 他 單 位 辦 理 醫 療 項 目 ( 案 件 分 類 A1~AZ B1 C1~CZ D1~DZ) 之 申 請 日 數 加 總 3

4 24 t24 支 付 制 詴 辦 計 畫 行 政 協 助 案 件 安 寧 療 護 案 件 醫 療 費 用 點 數 總 計 10 9 申 請 非 案 件 分 類 案 件 之 點 數 清 單 段 d85( 申 請 費 用 點 數 )+ d84( 部 分 負 擔 點 數 ) 25 t25 Tw-DRGs 件 數 總 計 10 9 案 件 分 類 5(Tw-DRGs 案 件 ) 之 申 請 件 數 加 總 26 t26 Tw-DRGs 日 數 總 計 10 9 案 件 分 類 5(Tw-DRGs 案 件 ) 之 日 數 加 總 27 t27 Tw-DRGs 醫 療 費 用 點 數 總 計 10 9 一 申 請 案 件 分 類 5 案 件 之 點 數 清 單 段 d85 ( 申 請 費 用 點 數 )+ d84( 部 分 負 擔 點 數 ) 二 醫 令 清 單 段 申 報 之 G00001 部 分 負 擔 代 碼 改 變 已 切 帳 申 報, 且 該 次 已 收 取 之 部 分 負 擔 點 數 列 入 計 算 28 * t28 申 請 件 數 總 計 8 9 一 為 t7 t10 t13 t22 t25 之 加 總 二 若 為 0, 則 填 0 29 * t29 申 請 日 數 總 計 10 9 一 為 t8 t11 t14 t23 t26 之 加 總 二 若 為 0, 則 填 0 30 * t30 申 請 點 數 總 計 10 9 一 為 t18 與 t21 之 差 值 ( 不 含 部 分 負 擔 ) 31 t31 此 次 連 線 申 報 起 日 期 二 若 為 0, 則 填 0 7 X 一 第 碼 為 民 國 年 份, 不 足 位 者 前 補 0 例 如 民 國 99 年, 為 099 第 4 5 碼 為 月 份, 不 足 位 者 前 補 0 例 如 5 月, 為 05 第 6 7 碼 為 日 期, 不 足 位 者 前 補 0 例 如 9 日, 為 09 二 媒 體 申 報 時 本 欄 免 填 4

5 32 t32 此 次 連 線 申 報 迄 日 期 三 採 連 線 申 報 者, 於 檢 送 費 用 申 報 資 料 時, 本 欄 為 必 填 7 X 一 第 碼 為 民 國 年 份, 不 足 位 者 前 補 0 例 如 民 國 99 年, 為 099 第 4 5 碼 為 月 份, 不 足 位 者 前 補 0 例 如 5 月, 為 05 第 6 7 碼 為 日 期, 不 足 位 者 前 補 0 例 如 9 日, 為 09 二 採 媒 體 申 報 者, 本 欄 免 填 三 採 連 線 申 報 者, 於 檢 送 費 用 申 報 資 料 時, 本 欄 為 必 填 5

6 ( 二 ) 點 數 清 單 段 新 編 33 d5 補 報 原 因 註 記 1 X 一 申 報 類 別 ( t5) 為 2( 補 報 ) 者, 本 欄 為 必 填 補 報 原 因 註 記 代 碼 : 1: 補 報 整 筆 案 件 2: 補 報 部 分 醫 令 或 醫 令 差 額 ( 案 件 分 類 5:Tw-DRGs 案 件 不 適 用 ) 二 申 報 類 別 ( t5) 為 1( 送 核 ) 案 件, 本 欄 免 填 (98.07 起 適 用 ) 34 * d2 流 水 編 6 9 一 服 務 機 構 所 編 之 申 報 流 水 序, 請 依 案 件 分 類 之 類 別 及 出 院 日 期 分 別 連 續 編, 並 依 科 別 集 中 整 理, 上 下 半 月 之 同 一 案 件 分 類 之 流 水 不 可 重 複 二 最 小 值 為 1 35 * d4 部 分 負 擔 代 3 X 參 閱 申 報 說 明 註 4 及 註 * d3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10 X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或 外 籍 居 留 ( 如 無 居 留 證 碼 請 填 護 照 碼 ), 身 分 證 檢 核 原 則, 請 參 考 註 * d6 出 生 年 月 日 7 X 一 第 碼 為 民 國 年 份, 不 足 位 者 前 補 0 例 如 民 國 99 年, 為 099 民 國 前 的 年 份 38 * d7 給 付 類 別 1 X 一 參 閱 申 報 說 明 註 13 二 給 付 類 別 代 碼 : 1: 職 業 傷 害 2: 職 業 病 3: 普 通 傷 害 4: 普 通 疾 病 為 負 數, 例 如 :-05 表 示 為 民 國 前 5 年 第 4 5 碼 為 月 份, 不 足 位 者 前 補 0 例 如 5 月, 為 05 第 6 7 碼 為 日 期, 不 足 位 者 前 補 0 例 如 9 日, 為 09 二 本 欄 之 日 期 必 頇 小 於 等 於 就 醫 日 期 或 入 院 日 期, 且 年 齡 必 頇 小 於 150 歲 6

7 6: 自 然 生 產 7: 剖 腹 生 產 ( 註 : 保 險 對 象 不 醫 療 上 適 應 症 而 自 行 要 求 施 行 剖 腹 產 手 術 者, 給 付 類 別 填 7 ) 8: 天 災 :88 年 9 月 起 申 報 類 別 為 2: 補 報 者 使 用 9: 呼 吸 照 護 :89 年 6 月 起 申 報 類 別 為 2: 補 報 者 使 用 自 99 年 1 月 ( 費 用 年 月 ) 起,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呼 吸 器 依 賴 患 者 整 合 性 照 護 前 瞻 性 支 付 方 式 詴 辦 計 畫 之 醫 療 費 用 申 報, 請 依 98 年 11 月 5 日 健 保 醫 字 第 公 告 辦 理, 其 中 申 報 類 別 ( t5) 為 1: 送 核 者, 參 與 詴 辦 計 畫 之 案 件 以 案 件 分 類 4: 支 付 制 詴 辦 計 畫 申 報 未 參 與 詴 辦 計 畫 案 件 之 案 件 分 類 為 1: 一 般 案 件 或 3: 特 定 案 件, 參 與 或 未 參 與 詴 辦 計 畫 案 件 之 給 付 類 別 均 為 9: 呼 吸 照 護 A: 安 寧 療 護 :89 年 7 月 起 申 報 類 別 為 2: 補 報 者 使 用 98 年 9 月 起 案 件 申 報 類 別 以 1: 送 核 給 付 類 別 A: 安 寧 療 護 案 件 分 類 以 6: 安 寧 療 護 案 件 申 報, 其 他 之 申 報 說 明 詳 註 16 C: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加 強 慢 性 B C 型 肝 炎 治 療 詴 辦 計 畫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糖 尿 病 醫 療 給 付 改 善 方 案 D: 週 產 期 論 人 支 付 制 詴 辦 計 畫 E: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氣 喘 醫 療 給 付 改 善 方 案 M: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加 強 慢 性 B C 型 肝 炎 治 療 詴 辦 計 畫 (92.10 增 訂 ) K: 收 容 對 象 醫 療 服 務 計 畫 39 * d8 汽 機 車 交 通 事 故 1 X Y: 汽 機 車 交 通 事 故 N: 非 汽 機 車 交 通 事 故 或 原 因 不 明 參 閱 申 報 說 明 註 12 7

8 40 * d1 案 件 分 類 2 X 一 參 閱 申 報 說 明 註 13 二 健 保 給 付 案 件 代 碼 : 1: 一 般 案 件 2: 論 病 例 計 酬 案 件 3: 特 定 案 件 (1) 住 院 申 報 50 萬 元 以 上 之 高 額 案 件 (2) 血 管 支 架 及 肺 臟 肝 臟 心 臟 骨 髓 移 植 之 案 件 4: 支 付 制 詴 辦 計 畫 ( 乳 癌 肝 炎 適 用 呼 吸 照 護 99.1) 5:Tw-DRGs 案 件 (99.01), d18(tw-drgs 碼 ) 及 d19(tw-drgs 支 付 型 態 ) 為 必 填 6: 安 寧 療 護 案 件 (98.09); 其 他 參 考 d7 申 報 說 明, 詳 註 16 三 協 助 勞 保 局 給 付 案 件 代 碼 (A1~AZ; 申 報 方 式 與 健 保 給 付 案 件 相 同 ): A1: 一 般 案 件 A2: 論 病 例 計 酬 案 件 A3: 特 定 案 件 A4: 支 付 制 詴 辦 計 畫 (1)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乳 癌 醫 療 給 付 改 善 方 案 詴 辦 方 案 者, 病 患 來 源 ( d16) 應 為 N C R: 乳 癌 詴 辦 計 畫 (2)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加 強 慢 性 B C 型 肝 炎 治 療 詴 辦 計 畫 者, 給 付 類 別 ( d7) 應 為 M: 肝 炎 詴 辦 計 畫 (3) 呼 吸 照 護 詴 辦 計 畫 者, 給 付 類 別 ( d7) 應 為 9: 呼 吸 照 護 AZ: 職 業 傷 病 住 院 膳 食 費 (97 年 3 月 26 日 健 保 醫 字 第 函 增 訂 ) 8

9 41 * d9 就 醫 科 別 2 X 一 請 依 註 5 規 定 填 寫 四 協 助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給 付 案 件 代 碼 (B1~BZ): B1: 精 神 病 嚴 重 病 人 送 醫 及 強 制 住 院 案 件 ( d4 部 分 負 擔 代 碼 應 為 009: 本 局 其 他 規 定 免 部 分 負 擔 者 ) 五 協 助 疾 病 管 制 局 給 付 案 件 代 碼 (C1~CZ): C1:AS 案 件 : 依 疾 病 管 制 局 訂 定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檢 驗 預 防 治 療 費 用 支 付 手 冊 規 定 C2: 結 核 病 痰 抹 片 陽 性 個 案 住 院 <=14 天 內 案 件 ( 算 進 不 算 出 ) C3: 結 核 病 MDR 及 抗 結 核 藥 物 副 作 用 住 院 <=30 天 案 件 ( 算 進 不 算 出 ) C4: 無 健 保 結 核 病 患 之 醫 療 費 用 (96 年 7 月 9 日 函 增 訂 ) 案 件 分 類 C2 C3 及 C4 等 結 核 病 案 件, 請 詳 參 疾 病 管 制 局 結 核 病 公 務 預 算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作 業 手 冊 規 定 六 協 助 內 政 部 給 付 案 件 代 碼 (D1~DZ): DZ: 低 收 入 戶 住 院 膳 食 費 (97 年 3 月 26 日 增 訂 ) 二 若 不 足 位 者 前 補 0, 如 家 醫 科, 為 * d10 入 院 年 月 日 7 X 一 第 碼 為 民 國 年 份, 不 足 位 者 前 補 0 例 如 民 國 99 年, 為 099 第 4 5 碼 為 月 份, 不 足 位 者 前 補 0 例 如 5 月, 為 05 第 6 7 碼 為 日 期, 不 足 位 者 前 補 0 例 如 9 日, 為 09 二 應 小 於 等 於 費 用 年 月 的 最 後 一 日 43 d11 出 院 年 月 日 7 X 一 參 閱 申 報 說 明 註 20 二 第 碼 為 民 國 年 份, 不 足 位 者 前 補 0 例 如 民 國 99 年, 為 099 第 4 5 碼 為 月 9

10 份, 不 足 位 者 前 補 0 例 如 5 月, 為 05 第 6 7 碼 為 日 期, 不 足 位 者 前 補 0 例 如 9 日, 為 09 三 本 欄 應 大 於 等 於 入 院 日 期 且 小 於 等 於 費 用 年 月 的 最 後 一 日 44 * d12 申 報 期 間 - 起 7 X 一 參 閱 申 報 說 明 註 20 二 第 碼 為 民 國 年 份, 不 足 位 者 前 補 0 例 如 民 國 99 年, 為 099 第 4 5 碼 為 月 份, 不 足 位 者 前 補 0 例 如 5 月, 為 05 第 6 7 碼 為 日 期, 不 足 位 者 前 補 0 例 如 9 日, 為 09 三 本 欄 應 大 於 等 於 入 院 日 期 且 小 於 等 於 費 用 年 月 的 最 後 一 日 45 * d13 申 報 期 間 - 迄 7 X 一 參 閱 申 報 說 明 註 20 二 第 碼 為 民 國 年 份, 不 足 位 者 前 補 0 例 如 民 國 99 年, 為 099 第 4 5 碼 為 月 份, 不 足 位 者 前 補 0 例 如 5 月, 為 05 第 6 7 碼 為 日 期, 不 足 位 者 前 補 0 例 如 9 日, 為 09 三 本 欄 應 大 於 等 於 申 報 起 日 且 小 於 等 於 費 用 年 月 的 最 後 一 日 46 d14 急 性 病 床 天 數 3 9 一 參 閱 申 報 說 明 註 20 二 病 人 住 急 性 病 床 之 總 計 天 數, 以 入 院 之 日 起, 出 院 之 日 不 計, 應 包 含 醫 令 類 別 Z( 部 分 已 切 帳 申 報 費 用 之 藥 品 診 療 明 細 特 殊 材 料 醫 令 ) 之 住 院 天 數 47 d15 慢 性 病 床 天 數 3 9 一 參 閱 申 報 說 明 註 20 二 病 人 住 慢 性 病 床 之 總 計 天 數, 以 入 院 之 日 起 計, 出 院 之 日 不 計, 應 包 含 醫 令 類 別 Z( 部 分 已 切 帳 申 報 費 用 之 藥 品 診 療 明 細 特 殊 材 料 醫 令 ) 之 住 院 天 數 48 * d16 病 患 來 源 1 X 一 參 閱 申 報 說 明 註 13 10

11 二 病 患 來 源 代 碼 : 1: 初 複 診 2: 急 診 3: 轉 診 4: 同 一 疾 病 14 天 內 再 住 院 或 分 段 結 清, 致 部 分 負 擔 小 於 法 定 比 例 或 每 次 最 高 上 限 金 額 (93 年 8 月 9 日 健 保 醫 字 第 函 ) N C R: 乳 癌 詴 辦 計 畫 (90.12) 49 * d17 健 保 卡 就 醫 序 4 X 一 參 閱 申 報 說 明 註 13 S: 行 政 協 助 精 神 病 嚴 重 病 人 送 醫 及 強 制 住 院 (92.06 行 政 協 助 ) 二 請 依 健 保 IC 卡 規 定 之 就 醫 序 填 寫, 四 碼 流 水 例 如 :0001 三 同 一 序 如 有 重 複 申 報, 僅 支 付 實 際 於 健 保 IC 卡 註 記 之 醫 療 院 所 50 d18 Tw-DRG 碼 5 X 一 依 公 告 之 Tw-DRGs 權 重 表 之 代 碼 申 報 二 案 件 分 類 ( d1) 為 5: Tw-DRGs 案 件 者, 本 欄 為 必 填 三 Tw-DRG 碼 中 屬 已 實 施 Tw-DRGs 項 目 者, 案 件 分 類 必 為 5: Tw-DRGs 案 件 四 申 報 之 Tw-DRG 碼 應 合 Tw-DRGs 分 類 架 構 及 原 則 51 d19 Tw-DRG 支 付 型 態 1 X 案 件 分 類 ( d1) 為 5: Tw-DRGs 案 件 者, 本 欄 為 必 填, 若 非 此 條 件, 可 不 填 0: 費 用 在 Tw-DRG 上 下 限 臨 界 點 範 圍 內 者 1: 費 用 高 於 Tw-DRG 上 限 臨 界 點 者 2: 費 用 低 於 Tw-DRG 下 限 臨 界 點 核 實 申 報 者 3: 無 權 重 之 Tw-DRG 核 實 申 報 者 11

12 4: 該 Tw-DRG 個 案 <20 核 實 申 報 者 5: 論 日 支 付 者 轉 歸 代 碼 ( d24) 為 5( 一 般 自 動 出 院 ) 或 6( 轉 院 ) 個 案, 其 住 院 日 數 小 於 該 Tw-DRG 幾 何 平 均 住 院 日 數, 且 實 際 醫 療 費 用 點 數 介 於 上 下 限 臨 界 點 範 圍 內 者 52 * d20 主 治 醫 師 代 碼 10 X 一 參 閱 申 報 說 明 註 14 二 被 保 險 人 入 院 後 病 房 主 治 醫 師 之 身 分 證 或 外 籍 居 留 證, 如 住 院 中 有 一 位 以 上 之 主 治 醫 師 時, 請 填 出 院 時 之 主 治 醫 師 三 詳 d3(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 資 料 說 明 53 d21 DRGs 碼 5 X 一 凡 屬 論 病 例 計 酬 案 件 者 應 依 所 訂 之 參 考 碼 填 寫 二 若 案 件 分 類 ( d1) 為 2: 論 病 例 計 酬 案 件 或 A2: 論 病 例 計 酬 案 件 者, 本 欄 為 必 填 54 d22 外 因 分 類 ( 一 ) 5 X 汽 機 車 交 通 事 故 ( d8) 為 Y 時, 本 欄 為 必 填 55 d23 外 因 分 類 ( 二 ) 5 X 同 上 參 閱 申 報 說 明 註 * d24 轉 歸 代 碼 1 X 一 參 閱 申 報 說 明 註 20 二 轉 歸 代 碼 : 1: 治 療 出 院 2: 繼 續 住 院 3: 改 門 診 治 療 4: 死 亡 12

13 5: 一 般 自 動 出 院 6: 轉 院 7: 身 份 變 更 8: 潛 逃 9: 自 殺 0: 其 它 A: 病 危 自 動 出 院 57 * d25 主 診 斷 9 X 一 主 診 斷 之 代 碼 二 參 閱 申 報 說 明 註 3 及 13 三 小 數 點 不 需 填 報 58 d26 次 診 斷 代 碼 ( 一 ) 9 X 次 診 斷 之 代 碼 59 d27 次 診 斷 代 碼 ( 二 ) 9 X 同 上 60 d28 次 診 斷 代 碼 ( 三 ) 9 X 同 上 61 d29 次 診 斷 代 碼 ( 四 ) 9 X 同 上 62 d30 次 診 斷 代 碼 ( 五 ) 9 X 同 上 63 d31 次 診 斷 代 碼 ( 六 ) 9 X 同 上 64 d32 次 診 斷 代 碼 ( 七 ) 9 X 同 上 65 d33 次 診 斷 代 碼 ( 八 ) 9 X 同 上 66 d34 次 診 斷 代 碼 ( 九 ) 9 X 同 上 13

14 67 d35 次 診 斷 代 碼 ( 十 ) 9 X 同 上 68 d36 次 診 斷 代 碼 ( 十 一 ) 9 X 同 上 69 d37 次 診 斷 代 碼 ( 十 二 ) 9 X 同 上 70 d38 次 診 斷 代 碼 ( 十 三 ) 9 X 同 上 71 d39 次 診 斷 代 碼 ( 十 四 ) 9 X 同 上 72 d40 次 診 斷 代 碼 ( 十 五 ) 9 X 同 上 73 d41 次 診 斷 代 碼 ( 十 六 ) 9 X 同 上 74 d42 次 診 斷 代 碼 ( 十 七 ) 9 X 同 上 75 d43 次 診 斷 代 碼 ( 十 八 ) 9 X 同 上 76 d44 次 診 斷 代 碼 ( 十 九 ) 9 X 同 上 77 d45 主 手 術 ( 處 置 ) 代 碼 9 X 主 手 術 ( 處 置 ) 之 代 碼 78 d46 次 手 術 ( 處 置 ) 代 9 X 同 上 碼 一 79 d47 次 手 術 ( 處 置 ) 代 9 X 同 上 碼 二 80 d48 次 手 術 ( 處 置 ) 代 9 X 同 上 碼 三 81 d49 次 手 術 ( 處 置 ) 代 9 X 同 上 14

15 碼 四 82 d50 次 手 術 ( 處 置 ) 代 9 X 同 上 碼 五 83 d51 次 手 術 ( 處 置 ) 代 9 X 同 上 碼 六 84 d52 次 手 術 ( 處 置 ) 代 9 X 同 上 碼 七 85 d53 次 手 術 ( 處 置 ) 代 9 X 同 上 碼 八 86 d54 次 手 術 ( 處 置 ) 代 9 X 同 上 碼 九 87 d55 次 手 術 ( 處 置 ) 代 9 X 同 上 碼 十 88 d56 次 手 術 ( 處 置 ) 代 9 X 同 上 碼 十 一 89 d57 次 手 術 ( 處 置 ) 代 9 X 同 上 碼 十 二 90 d58 次 手 術 ( 處 置 ) 代 9 X 同 上 碼 十 三 91 d59 次 手 術 ( 處 置 ) 代 9 X 同 上 15

16 碼 十 四 92 d60 次 手 術 ( 處 置 ) 代 碼 十 五 93 d61 次 手 術 ( 處 置 ) 代 碼 十 六 94 d62 次 手 術 ( 處 置 ) 代 碼 十 七 95 d63 次 手 術 ( 處 置 ) 代 碼 十 八 96 d64 次 手 術 ( 處 置 ) 代 碼 十 九 9 X 同 上 9 X 同 上 9 X 同 上 9 X 同 上 9 X 同 上 97 * d65 醫 令 總 數 5 9 一 保 險 對 象 本 次 住 院 申 報 醫 令 之 總 數 量 二 詳 申 報 說 明 註 20 三 若 資 料 為 0, 則 填 0 98 d66 診 察 費 點 數 7 9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支 付 標 準 各 部 章 節 對 應 99 d67 病 房 費 點 數 7 9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支 付 標 準 各 部 章 節 對 應 100 d68 管 灌 膳 食 費 點 數 7 9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支 付 標 準 各 部 章 節 對 應 101 d69 檢 查 費 點 數 7 9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支 付 標 準 各 部 章 節 對 應 102 d70 放 射 線 診 療 費 點 數 7 9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支 付 標 準 各 部 章 節 對 應 103 d71 治 療 處 置 費 點 數 7 9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支 付 標 準 各 部 章 節 對 應 16

17 104 d72 手 術 費 點 數 7 9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支 付 標 準 各 部 章 節 對 應 105 d73 復 健 治 療 費 點 數 7 9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支 付 標 準 各 部 章 節 對 應 106 d74 血 液 血 漿 費 點 數 7 9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支 付 標 準 各 部 章 節 對 應 107 d75 血 液 透 析 費 點 數 7 9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支 付 標 準 各 部 章 節 對 應 108 d76 麻 醉 費 點 數 7 9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支 付 標 準 各 部 章 節 對 應 109 d77 特 殊 材 料 費 點 數 7 9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支 付 標 準 各 部 章 節 對 應 110 d78 藥 費 點 數 7 9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藥 價 基 準 各 部 章 節 對 應 111 d79 藥 事 服 務 費 點 數 7 9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支 付 標 準 各 部 章 節 對 應 112 d80 精 神 科 治 療 費 點 數 7 9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支 付 標 準 各 部 章 節 對 應 113 d81 注 射 技 術 費 點 數 7 9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支 付 標 準 各 部 章 節 對 應 114 d82 嬰 兒 費 點 數 7 9 包 括 於 治 療 處 置 費 115 * d83 醫 療 費 用 點 數 合 計 8 9 一 若 加 總 為 0, 則 填 0 二 d66 至 d82 之 加 總 116 * d84 部 分 負 擔 點 數 7 9 一 詳 申 報 說 明 註 20 二 服 務 機 構 收 取 之 部 分 負 擔 點 數, 應 不 含 醫 令 類 別 有 Z: 部 分 已 切 帳 申 報 費 用 之 藥 品 診 療 明 細 特 殊 材 料 醫 令 之 G00001 部 分 負 擔 點 數 117 * d85 申 請 費 用 點 數 8 9 一 本 欄 為 d83 與 d84 之 差 值 若 加 總 為 0, 則 填 0 二 案 件 分 類 2: 論 病 例 計 酬 案 件 之 申 請 費 用 點 數 = 醫 令 清 單 中 醫 令 類 別 為 2: 診 療 明 細 之 定 額 費 用 減 d84 之 部 分 負 擔 點 數 ( 申 請 費 用 點 數 = 醫 令 類 別 為 2 診 療 明 細 之 點 數 - 清 單 段 部 分 負 擔 點 數 ) 17

18 118 d86 醫 療 費 用 點 數 ( 急 性 病 床 1-30 日 ) 119 d87 部 分 負 擔 點 數 ( 急 性 病 床 1-30 日 ) 120 d88 醫 療 費 用 點 數 ( 急 性 病 床 日 ) 三 案 件 分 類 5:Tw-DRGs 案 件 之 申 請 費 用 點 數 = 醫 令 代 碼 F00000 或 F 醫 令 代 碼 G 清 單 d84 部 分 負 擔 點 數 四 d102( 不 適 用 Tw-DRGs 案 件 特 殊 註 記 代 碼 ) 為 A: 因 住 院 30 日 內 切 帳 申 報 ( 如 部 分 負 擔 代 碼, 且 出 院 之 非 DRG 案 件 或 >30 天 未 出 院 之 非 DRG 案 件 ) 者, 申 請 費 用 點 數 = 點 數 清 單 段 d83- 醫 令 代 碼 G 點 數 清 單 段 d84( 部 分 負 擔 點 數 ) 五 當 d102 ( 不 適 用 Tw-DRGs 案 件 特 殊 註 記 代 碼 ) 為 9 時, 本 欄 費 用 應 為 0 六 案 件 分 類 6: 安 寧 療 護 案 件 之 申 請 費 用 點 數 = 醫 令 清 單 段 醫 令 類 別 為 2: 診 療 明 細 之 定 額 費 用 + 通 則 六 得 另 行 申 報 醫 令 類 別 為 2: 診 療 明 細 之 特 定 診 療 項 目 + 通 則 七 得 另 行 核 實 申 報 醫 令 類 別 為 1: 用 藥 明 細 之 藥 物 減 點 數 清 單 段 d84( 部 分 負 擔 點 數 ), 即 申 請 費 用 點 數 = 醫 令 清 單 段 醫 令 類 別 為 1+2 之 點 數 - 點 數 清 單 d84 之 部 分 負 擔 點 數 ) 8 9 一 醫 療 費 用 點 數 ( 急 性 病 床 1-30 日 ) 二 住 院 超 出 30 日 以 上, 請 將 醫 療 費 用 點 數 依 1-30 日,31-60 日,61 日 以 上 分 別 計 算 醫 療 費 用 點 數 7 9 服 務 機 構 收 取 之 部 分 負 擔 點 數 ( 急 性 病 床 1-30 日 ), 參 閱 註 一 醫 療 費 用 點 數 ( 急 性 病 床 日 ) 二 住 院 超 出 30 日 以 上, 請 將 醫 療 費 用 點 數 依 1-30 日,31-60 日, 61 日 以 上, 分 別 計 算 醫 療 費 用 點 數 18

19 121 d89 部 分 負 擔 點 數 ( 急 性 病 床 日 ) 122 d90 醫 療 費 用 點 數 ( 急 性 病 床 61 日 以 上 ) 123 d91 部 分 負 擔 點 數 ( 急 性 病 床 61 日 以 上 ) 124 d92 醫 療 費 用 點 數 ( 慢 性 病 床 1-30 日 ) 125 d93 部 分 負 擔 點 數 ( 慢 性 病 床 1-30 日 ) 126 d94 醫 療 費 用 點 數 ( 慢 性 病 床 日 ) 127 d95 部 分 負 擔 點 數 ( 慢 性 病 床 日 ) 128 d96 醫 療 費 用 點 數 ( 慢 性 病 床 服 務 機 構 收 取 之 部 分 負 擔 點 數 ( 急 性 病 床 日 ), 參 閱 註 一 醫 療 費 用 點 數 ( 急 性 病 床 61 日 以 上 ) 二 住 院 超 出 30 日 以 上, 請 將 醫 療 費 用 點 數 依 1-30 日,31-60 日,61 日 以 上, 分 別 計 算 醫 療 費 用 點 數, 參 閱 註 服 務 機 構 收 取 之 部 分 負 擔 點 數 ( 急 性 病 床 61 天 以 上 ), 參 閱 註 一 醫 療 費 用 點 數 ( 慢 性 病 床 1-30 日 ) 二 住 院 超 出 30 日 以 上, 請 將 醫 療 費 用 點 數 依 1-30 日,31-60 日, 61 日 以 上, 分 別 計 算 醫 療 費 用 點 數 7 9 服 務 機 構 收 取 之 部 分 負 擔 點 數 ( 慢 性 病 床 1-30 日 ) 8 9 一 醫 療 費 用 點 數 ( 慢 性 病 床 日 ) 二 住 院 超 出 30 日 以 上, 請 將 醫 療 費 用 點 數 依 1-30 日,31-90 日, 日,181 日 以 上, 分 別 計 算 醫 療 費 用 點 數 7 9 服 務 機 構 收 取 之 部 分 負 擔 點 數 ( 慢 性 病 床 日 ) 8 9 一 醫 療 費 用 點 數 ( 慢 性 病 床 日 ) 二 住 院 超 出 30 日 以 上, 請 將 醫 療 費 用 點 數 依 1-30 日,31-90 日, 日,181 日 以 上, 19

20 日 ) 分 別 計 算 醫 療 費 用 點 數 129 d97 部 分 負 擔 點 數 ( 慢 性 病 床 日 ) 130 d98 醫 療 費 用 點 數 ( 慢 性 病 床 181 日 以 上 ) 131 d99 部 分 負 擔 點 數 ( 慢 性 病 床 181 日 以 上 ) 132 d100 依 附 就 醫 新 生 兒 出 生 年 月 日 7 9 服 務 機 構 收 取 之 部 分 負 擔 點 數 ( 慢 性 病 床 日 ) 8 9 一 醫 療 費 用 點 數 ( 慢 性 病 床 181 以 上 ) 二 住 院 超 出 30 日 以 上, 請 將 醫 療 費 用 點 數 依 1-30 日,31-90 日, 日,181 日 以 上, 分 別 計 算 醫 療 費 用 點 數 7 9 服 務 機 構 收 取 之 部 分 負 擔 點 數 ( 慢 性 病 床 181 日 以 上 ) 7 X 一 第 碼 為 民 國 年 份, 不 足 位 者 前 補 0 例 如 民 國 99 年, 為 099 第 4 5 碼 為 月 份, 不 足 位 者 前 補 0 例 如 5 月, 為 05 第 6 7 碼 為 日 期, 不 足 位 者 前 補 0 例 如 9 日, 為 09 二 d4 ( 部 分 負 擔 代 ) 為 903: 健 保 IC 卡 新 生 兒 依 附 註 記 方 式 就 醫 者, 本 欄 為 必 填, 且 入 院 日 期 - 本 欄 之 日 期 應 <=60 日 ( 健 保 醫 字 第 公 告 健 保 IC 卡 存 放 內 容 及 健 保 IC 卡 資 料 上 傳 作 業 說 明, 新 生 兒 就 醫 依 附 註 記, 自 出 生 起 31 天 內 延 至 60 天, 並 自 99 年 10 月 1 日 起 實 施 ) 20

21 133 d101 依 附 就 醫 新 生 兒 胞 胎 註 記 1 X 一 本 項 d100 有 日 期 者, 本 欄 為 必 填 二 單 胞 胎 或 多 胞 胎 之 新 生 兒 出 生 順 序 及 性 別 表 示, 如 下 表 : (1) 新 生 兒 出 生 順 序 以 英 文 26 個 字 母 之 順 序 表 示 (2) 英 文 大 寫 表 示 男 性, 英 文 小 寫 表 示 女 性 (3) 依 附 就 醫 新 生 兒 胞 胎 註 記 舉 例 說 明 如 下 : 單 胞 胎 : 男 性 填 A, 女 性 填 a 雙 胞 胎 : 第 1 胎 : 男 性 填 A, 女 性 填 a 第 2 胎 : 男 性 填 B, 女 性 填 b 依 此 類 推 新 生 兒 性 別 出 生 順 序 男 女 1 A a 2 B b 3 C c 4 D d 5 E e 6 F f 7 G g 8 H h 9 I i 10~26 J~Z j~z 21

22 134 * d102 不 適 用 Tw-DRGs 案 件 特 殊 註 記 1 X 0: 無 ( 案 件 分 類 5 者, 本 應 為 0) 1: 主 診 斷 為 癌 症 (140.XX-176.XX 179.XX-208.XX V58.0 V58.1 V67.1 V67.2) 主 診 斷 為 性 態 未 明 腫 瘤 (235.XX 236.XX 237.XX 238.XX) 案 件 2: 主 或 次 診 斷 為 臟 器 移 植 併 發 症 及 後 續 住 院 (996.8X V42.XX) 案 件 3:MDC19 MDC20 之 精 神 科 案 件 4: 主 或 次 診 斷 為 愛 滋 病 (042) 凝 血 因 子 異 常 ( ) 案 件 5: 主 或 次 診 斷 為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公 告 之 罕 見 疾 病 案 件 6: 詴 辦 計 畫 安 寧 療 護 案 件 ( 給 付 類 別 9 A M D 或 病 患 來 源 N C R 者 ) 7: 住 院 超 過 30 日 之 個 案 ( 急 性 病 床 天 數 + 慢 性 病 天 數 >30 日 ) 8: 案 件 分 類 改 變 之 切 帳 申 報 ( 健 保 給 付 案 件 改 為 行 政 協 助 案 件 或 行 政 協 助 案 件 間 之 案 件 分 類 改 變 或 行 政 協 助 案 件 改 為 健 保 給 付 案 件 或 健 保 給 付 案 件 間 代 碼 改 變 ) 9: 住 院 30 日 內 未 出 院 之 切 帳 申 報 個 案 ( 如 部 分 負 擔 代 碼 改 變 ), 但 仍 為 健 保 給 付 案 件 申 報 本 項 註 記 者, d85( 申 請 費 用 點 數 ) 應 為 0, d24 ( 轉 歸 代 碼 ) 應 為 7: 身 分 變 更 或 2: 繼 續 住 院, 詳 註 20 之 範 例 8-1 A: 因 住 院 30 日 內 切 帳 申 報 ( 如 部 分 負 擔 代 碼 改 變 ), 且 出 院 之 非 Tw-DRGs 案 件 或 >30 日 未 出 院 之 非 Tw-DRGs 案 件 申 報 本 註 記 者, 醫 令 清 單 應 有 醫 令 類 別 B( 部 分 負 擔 代 碼 改 變 已 切 帳 申 報 費 用 之 資 料, 醫 令 代 碼 必 為 G00000~G00001 ) Z( 部 分 負 擔 代 碼 改 變 已 切 帳 申 報 費 用 之 藥 品 診 療 明 細 特 殊 材 料 醫 令 ) 之 醫 令, 詳 註 20 之 範 例 B: 其 他 非 屬 醫 院 醫 療 給 付 費 用 總 額 範 圍 之 案 件 ( 案 件 分 類 應 為 行 政 協 助 案 件 之 代 碼 22

23 或 西 醫 基 層 診 所 住 院 案 件 ) C: 未 實 施 之 Tw-DRGs 案 件 d18 (Tw-DRGs 碼 ) 應 為 Tw-DRGs 之 代 碼 ) D: 服 務 機 構 之 服 務 機 構 代 改 變 ( 舊 代 ) 或 停 約 開 始 之 切 帳 申 報 ( 出 院 日 期 在 合 約 迄 日 當 天 或 停 約 起 日 前 一 當 天 者 ) E: 服 務 機 構 之 服 務 機 構 代 改 變 ( 新 代 ) 或 停 約 屆 滿 之 切 帳 申 報 ( 入 院 日 在 合 約 起 日 當 天 或 停 約 迄 日 之 次 一 日 者 ) F: 使 用 Extracorporeal Membrane Oxygenation(ECMO)( 處 置 碼 39.65) 者 G: 原 應 屬 Tw-DRGs 範 圍 暫 以 論 量 計 酬 方 式 申 報 者 135 d103 姓 名 20 X 十 個 中 文 字 (BIG-5 碼 ), 國 民 身 分 證 上 之 姓 名, 冠 夫 姓 者 亦 一 併 將 夫 姓 填 齊, 如 為 外 籍 人 士 無 中 文 姓 名 者, 請 輸 入 英 文 半 形 136 d104 矯 正 機 關 代 10 X 請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提 供 保 險 對 象 收 容 於 矯 正 機 關 者 醫 療 服 務 計 畫 規 定 填 報 137 d105 急 診 治 療 起 始 時 間 11 X 一 第 碼 為 民 國 年 份, 不 足 位 者 前 補 0 例 如 民 國 99 年, 為 099 第 4 5 碼 為 月 d106 急 診 治 療 結 束 時 間 11 份, 不 足 位 者 前 補 0 例 如 5 月, 為 05 第 6 7 碼 為 日 期, 不 足 位 者 前 補 0 例 如 9 日, 為 09 第 8 9 碼 為 小 時, 採 用 24 小 時 制, 不 足 位 者 前 補 0 例 如 早 上 5 時, 為 05, 下 午 3 時 為 15 第 碼 為 分 鐘, 不 足 位 者 前 補 0 例 如 6 分 鐘, 為 06 二 申 報 醫 令 代 碼 為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支 付 標 準 之 急 診 診 察 費 檢 傷 分 類 急 診 診 察 費 精 神 科 急 診 診 察 費, 及 職 災 急 診 診 察 費 編 者, 本 欄 為 必 填 三 本 欄 請 填 保 險 對 象 進 入 急 診 室 之 時 間 X 一 第 碼 為 民 國 年 份, 不 足 位 者 前 補 0 例 如 民 國 99 年, 為 099 第 4 5 碼 為 23

24 d107 轉 入 服 務 機 構 代 10 d108 轉 出 服 務 機 構 代 10 月 份, 不 足 位 者 前 補 0 例 如 5 月, 為 05 第 6 7 碼 為 日 期, 不 足 位 者 前 補 0 例 如 9 日, 為 09 第 8 9 碼 為 小 時, 採 用 24 小 時 制, 不 足 位 者 前 補 0 例 如 早 上 5 時, 為 05, 下 午 3 時 為 15 第 碼 為 分 鐘, 不 足 位 者 前 補 0 例 如 6 分 鐘, 為 06 二 申 報 醫 令 代 碼 為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支 付 標 準 之 急 診 診 察 費 檢 傷 分 類 急 診 診 察 費 精 神 科 急 診 診 察 費, 及 職 災 急 診 診 察 費 編 者, 本 欄 為 必 填 三 本 欄 請 填 保 險 對 象 離 開 急 診 室 之 時 間 X d16( 病 患 來 源 ) 為 代 碼 3( 轉 診 ) 者, 本 欄 為 必 填, 請 依 轉 診 單 之 轉 介 服 務 機 構 代 填 入 X d24( 轉 歸 代 碼 ) 為 代 碼 6( 轉 院 ) 者, 本 欄 請 填 保 險 對 象 轉 往 之 服 務 機 構 代 24

25 ( 三 ) 醫 令 清 單 段 新 編 136 * p1 醫 令 序 5 9 一 依 同 一 保 險 對 象 申 報 之 醫 令 順 序 編 二 最 小 值 為 * p2 醫 令 類 別 1 X 醫 令 類 別 代 碼 如 下 : 1: 用 藥 明 細 2: 診 療 明 細 3: 特 殊 材 料 4: 不 得 另 計 價 之 藥 品 檢 驗 ( 查 ) 診 療 項 目 或 材 料 ( 參 閱 註 18) 7: 代 檢 及 轉 檢 8: 器 官 捐 贈 A:Tw-DRG 醫 令 代 碼 必 為 A00000~F00001 H00000~H00032, 且 案 件 分 類 應 為 5 B: 部 分 負 擔 代 碼 改 變 已 切 帳 申 報 費 用 之 資 料, 醫 令 代 碼 必 為 G00000~G00001 Z: 部 分 負 擔 代 碼 改 變 已 切 帳 申 報 費 用 之 藥 品 診 療 明 細 特 殊 材 料 醫 令 ( 該 類 醫 令 應 計 算 至 本 次 點 數 清 單 段 之 d66~ d82 醫 療 費 用 ) B Z 之 醫 令 類 別 應 同 時 存 在 Y: 器 官 捐 贈 來 源 之 資 訊, 醫 令 代 碼 必 為 Y00000 X:Tw-DRGs 支 付 通 則 六 ( 六 ) 得 另 行 核 實 申 報 之 項 目, 其 點 數 不 得 計 入 通 則 六 所 稱 實 際 醫 療 服 務 點 數 計 算 (1) 申 報 醫 令 類 別 X, 點 數 清 單 之 案 件 分 類 必 為 5 ( 不 含 支 付 通 則 六 ( 六 )2) (2) 醫 令 代 碼 為 CBA01* 開 頭 且 點 數 清 單 段 d45~ d64 處 置 碼 需 有 一 為 25

26 3761 (3) 醫 令 代 碼 為 57114C 57115C 57116B 者,MDC 必 為 14 (4) 該 點 數 並 依 支 付 標 準 之 各 部 章 節 對 應 到 醫 療 服 務 點 數 清 單 中 d66~ d82 及 d86~ d99 中 138 * p3 醫 令 代 碼 12 X 一 填 寫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藥 價 品 給 付 規 定 基 準 編 碼 或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支 付 標 準 碼 或 特 殊 材 料 碼 二 請 按 醫 令 代 碼 序 依 序 申 報, 如 係 規 律 連 續 執 行 之 醫 令 或 同 一 醫 令 加 成 費 用 種 類 相 同 者, 醫 令 請 彙 總 列 報 三 Tw-DRG 醫 令 代 碼 : 1.Tw-DRG 支 付 內 容 A00000~ A00006, 每 一 個 案 均 應 申 報 : (1)A00000: 相 對 權 重 RW (2)A00001: 標 準 給 付 額 SPR (3)A00002: 該 Tw-DRG 幾 何 平 均 住 院 日 (4)A00003: 該 Tw-DRG 下 限 臨 界 點 (5)A00004: 醫 療 服 務 點 數 = 清 單 段 d83 點 數 ( 含 醫 令 類 別 Z: 部 分 負 擔 代 碼 改 變 已 切 帳 申 報 之 醫 療 費 用 點 數 - 醫 令 類 別 X 之 醫 療 費 用 點 數 ) (6)A00005: 該 個 案 住 院 醫 療 服 務 點 數 清 單 d14+ d15 之 急 慢 性 病 床 天 數 (7)A00006: 該 Tw-DRG 上 限 臨 界 點 2. 基 本 診 療 加 成 A10000~A10003, 每 一 個 案 均 應 申 報 其 中 之 一 : 26

27 (1)A10000: 無 加 成 0 (2)A10001: 醫 學 中 心 加 成 (3)A10002: 區 域 醫 院 加 成 (4)A10003: 地 區 醫 院 加 成 3. 兒 童 加 成 率 A20000~A40003, 每 一 個 案 均 應 申 報 其 中 之 一 : (1) 非 MDC15 內 科 系 加 成 : A.A20000: 非 MDC15 內 科 系 無 加 成 0 B.A20001: 非 MDC15 內 科 系 <6 個 月 兒 童 加 成 C.A20002: 非 MDC15 內 科 系 >=6 個 月,<2 歲 兒 童 加 成 D.A20003: 非 MDC15 內 科 系 >=2 歲,<=6 歲 兒 童 加 成 (2) 非 MDC15 外 科 系 加 成 : A.A30000: 非 MDC15 外 科 系 無 加 成 0 B.A30001: 非 MDC15 外 科 系 <6 個 月 兒 童 加 成 C.A30002: 非 MDC15 外 科 系 >=6 個 月,<2 歲 兒 童 加 成 D.A30003: 非 MD15C 外 科 系 >=2 歲,<=6 歲 兒 童 加 成 (3)MDC15 加 成 : A.A40000:MDC15 無 加 成 0 B.A40001:MDC15<6 個 月 兒 童 加 成 C.A40002:MDC15>=6 個 月,<2 歲 兒 童 加 成 D.A40003:MDC>=2 歲,<=6 歲 兒 童 加 成 27

28 4.CMI 加 成 率 A50000~A50003, 每 一 個 案 均 應 申 報 其 中 之 一 : A50000:CMI 值 無 加 成 0 A50001:CMI 值 大 於 1.1, 小 於 等 於 1.2 加 成 A50002:CMI 值 大 於 1.2, 小 於 等 於 1.3 加 成 A50003:CMI 值 大 於 1.3 加 成 5. 山 地 離 島 加 成 A60000~A60001, 每 一 個 案 均 應 申 報 其 中 之 一 : (1)A60000: 無 山 地 離 島 加 成 (2)A60001: 山 地 離 島 加 成 6.Tw-DRGs 支 付 定 額 B00000, 每 一 個 案 均 應 申 報 : B00000(Tw-DRGs 支 付 定 額, 小 數 點 下 1 位 4 捨 5 入, 取 整 數 )=A00000( 相 對 權 重 RW) A00001( 標 準 給 付 額 SPR) (1+ 基 本 診 療 加 成 A10000~A10003 其 中 之 一 + 兒 童 加 成 A20000~A40003 其 中 之 一 + CMI 加 成 率 A50000~A50003 其 中 之 一 + 山 地 離 島 加 成 A60000~A60001 其 中 之 一 ) 7. 上 限 臨 界 點 C00000~C00003 每 一 個 案 均 應 申 報 其 中 之 一 : (1)C00000: 無 上 限 臨 界 點 請 填 0 ( 當 A00000: 相 對 權 重 RW 為 O 無 權 重 時, 填 此 醫 令 ) (2)C00001: 上 限 臨 界 點 為 A00006 者 (3)C00002: 上 限 臨 界 點 以 TW-DRGs 支 付 定 額 (B00000) 計 算 者 A 實 際 醫 療 服 點 數 (A00004) 高 於 點 數 上 限 臨 界 點 (A00006) B 且 Tw-DRGs 支 付 定 額 (B00000) 高 於 上 限 臨 界 點 (A00006), 但 低 於 實 際 醫 療 服 點 數 (A00004) 28

29 (4)C00003: 不 列 入 計 算 上 限 臨 界 點 者, 請 填 0 A 實 際 醫 療 服 點 數 (A00004) 高 於 點 數 上 限 臨 界 點 (A00006) B 且 TW-DRGS 支 付 定 額 (B00000) 高 於 上 限 臨 界 點 (A00006) 及 高 於 或 等 於 實 際 醫 療 服 點 數 (A00004) 8. 邊 際 成 本 計 算 D00000~D00003 ( 每 一 個 案 均 應 申 報 其 中 之 一 ): (1)D00000( 當 支 付 型 態 非 1 時, 填 此 醫 令 ): 無 邊 際 成 本 請 填 0 (2)D00001( 當 支 付 型 態 為 1 時, 填 此 醫 令 ): 邊 際 成 本 ( 小 數 點 下 1 位 4 捨 5 入, 取 整 數 )= A00004 醫 療 服 務 點 數 -C00001 或 C00002 上 限 臨 界 點 0.8 (3)D00002 : 不 計 算 邊 際 成 本, 當 支 付 型 態 為 1, 上 限 臨 界 點 為 C00003 不 列 入 計 算 上 限 臨 界 點 者, 填 此 醫 令, 邊 際 成 本 請 填 0 (4)D00003( 當 支 付 型 態 為 1, 填 此 醫 令 者, 年 齡 主 診 斷 應 合 支 付 通 則 六 ( 三 )1 之 規 定 ): 邊 際 成 本 ( 小 數 點 下 1 位 四 捨 五 入, 取 整 數 )= A00004 醫 療 服 務 點 數 -C00001 或 C00002 上 限 臨 界 點 1 9.Tw-DRGs 支 付 點 數 E00000~E00005, 每 一 個 案 均 應 申 報 其 中 之 一 : (1)E00000 費 用 在 上 下 限 臨 界 點 範 圍 內 者 =B00000 支 付 定 額 +D00000 無 邊 際 成 本 (2)E00001 費 用 高 於 上 限 臨 界 點 者 =B00000 支 付 定 額 +D00001 或 D00003 邊 際 成 本 或 D00002 不 計 算 邊 際 成 本 (3)E00002 費 用 低 於 下 限 臨 界 點 核 實 申 報 者 =A00004 醫 療 服 務 點 數 (4)E00003 無 權 重 之 Tw-DRGs 核 實 申 報 者 =A00004 醫 療 服 務 點 數 (5)E00004 該 Tw-DRGs 個 案 <20 核 實 申 報 者 =A00004 醫 療 服 務 點 數 (6)E00005 論 日 支 付 者 =B00000 支 付 定 額 A00002 該 Tw-DRGs 幾 何 平 均 住 院 29

30 A00005 該 個 案 住 院 醫 療 服 務 點 數 清 單 段 第 之 急 慢 性 病 床 天 數 ; 小 數 點 下 1 位 四 捨 五 入, 取 整 數 10.Tw-DRGs 案 件 使 用 第 二 類 得 加 計 額 外 點 數 特 殊 材 料 H00000~H00032, 每 一 個 案 均 應 申 報 其 中 之 一 ; 小 數 點 下 1 位 四 捨 五 入, 取 整 數 : (1)H00000: 無 使 用 第 二 類 得 加 計 額 外 點 數 特 殊 材 料 者, 請 填 0 (2)H00011~ H00013: 不 得 加 計 額 外 點 數 者, 請 填 0 A.H00011: 實 際 醫 療 費 用 點 數 (A00004) 低 於 等 於 下 限 臨 界 點 (A00003) 者 B.H00012: 實 際 醫 療 費 用 點 數 (A00004) 小 於 等 於 Tw-DRGs 定 額 (B00000) 者 C.H00013: 實 際 醫 療 費 用 點 數 (A00004) 大 於 等 於 Tw-DRGs 定 額 (B00000), 惟 Tw-DRGs 定 額 (B00000) 大 於 上 限 臨 界 點 (A00006) 者 (3)H00021~ H00022: 實 際 醫 療 費 用 點 數 (A00004) 大 於 Tw-DRGs 定 額 (B00000), 且 實 際 醫 療 點 數 (A00004) 小 於 等 於 上 限 臨 界 點 (A00006) 者, 額 外 加 計 點 數 以 下 列 情 況 之 一 取 低 者 : A.H00021: 加 計 點 數 採 打 折 後 之 新 功 能 特 材 總 點 數 B.H00022: 加 計 定 額 至 實 際 醫 療 點 數 差 額 之 加 成 者 = 實 際 醫 療 費 用 點 數 (A00004)-Tw-DRGs 定 額 (B00000) 加 成 比 率 (4)H00031~ H00032: 實 際 醫 療 費 用 點 數 (A00004) 大 於 上 限 臨 界 點 (A00006), 且 上 限 臨 界 點 (A00006) 大 於 定 額 (B00000) 者, 額 外 加 計 點 數 以 下 列 情 況 之 一 取 低 者 : A.H00031: 加 計 點 數 採 打 折 後 之 新 功 能 特 材 總 點 數 B.H00032: 加 計 定 額 至 上 限 臨 界 點 數 差 額 之 加 成 者 = 上 限 臨 界 點 (A00006)-Tw-DRGs 定 額 (B00000) 加 成 比 率 11.Tw-DRGs 實 際 支 付 點 數 ( 申 報 醫 療 點 數 ) F00000~F00001, 每 一 個 案 均 應 申 報 其 中 30

31 之 一 : (1)F00000 Tw-DRGs 實 際 支 付 點 數 ( 申 報 醫 療 點 數 ) =E00000 或 E00001 或 E 醫 令 類 別 X 之 點 數 + H00000~H00032 之 點 數 (2)F00001=E00002 或 E00003 或 E 醫 令 類 別 X 之 點 數 + H00000~H00032 之 點 數 12. 部 分 負 擔 代 碼 改 變 切 帳 申 報, 出 院 時 該 次 費 用 應 申 報 醫 令 類 別 B: 部 分 負 擔 代 碼 改 變 已 切 帳 申 報 之 費 用 之 資 料 之 下 列 2 項 醫 令, 且 醫 令 類 別 應 另 有 Z: 部 分 負 擔 代 碼 改 變 已 切 帳 申 報 費 用 之 藥 品 診 療 明 細 特 殊 材 料 醫 令 之 醫 令 : (1)G00000: 部 分 負 擔 代 碼 改 變 已 切 帳 申 報 之 個 案 資 料 (2)G00001: 部 分 負 擔 代 碼 改 變 已 切 帳 申 報 且 該 次 已 收 取 之 部 分 負 擔 點 數, 如 為 免 部 分 負 擔 者, 點 數 請 填 該 筆 醫 令 為 費 用 點 數 者, 該 費 用 點 數 ( 例 如 B00000 D00001 E00005) 於 計 算 後 小 數 點 下 1 位 四 捨 五 入, 取 整 數 14. 器 官 捐 贈 來 源 資 訊 Y00000: 申 報 心 臟 移 植 (68035B) 肝 臟 移 植 (75020B) 腎 臟 移 植 (76020B) 肺 臟 移 植 ( 單 側 68037B 雙 側 68047B) 胰 臟 移 植 (75418B) 角 膜 移 植 (85213B) 者, 應 填 報 器 官 捐 贈 來 源 資 訊 Y00000 之 醫 令 139 * p4 支 付 成 數 3 X 此 欄 表 示 全 民 健 保 醫 療 費 用 支 付 標 準 表 規 定 之 診 療 項 目 有 加 成 或 折 扣 者, 按 成 數 填 報, 取 至 小 數 點 下 二 位,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如 : 加 二 成 請 輸 入 120, 無 加 成 為 100, 打 八 折 為 080) 若 醫 令 類 別 為 A(Tw-DRG 醫 令 代 碼 必 為 A00000~F00001 H00000~H00032) B( 部 分 負 擔 代 碼 改 變 已 切 帳 申 報 之 費 用 之 資 料 ) Y( 器 官 捐 贈 來 源 之 資 訊 ), 則 本 欄 請 填

32 140 p5 藥 品 用 量 7 9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藥 品 使 用 標 準 碼 之 原 則 輸 入 141 p6 ( 藥 品 ) 使 用 頻 率 18 X 一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藥 品 使 用 標 準 碼 之 原 則 輸 入 142 p7 給 藥 途 徑 / 作 用 部 位 二 若 醫 令 為 精 神 科 治 療 費 復 健 治 療 費 治 療 處 置 費 血 液 透 析 費 等 項 目 此 欄 為 必 填 4 X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藥 品 使 用 標 準 碼 之 原 則 輸 入 143 p8 會 診 科 別 2 X 若 醫 令 為 會 診 費 則 本 欄 為 必 填 ( 請 填 會 診 科 別 ) 144 p9 病 床 10 X 若 醫 令 為 病 房 費, 則 本 欄 為 必 填, 並 應 請 填 載 保 險 對 象 實 際 入 住 之 病 床 145 p10 診 療 之 部 位 6 X 一 若 醫 令 代 碼 為 註 19 之 診 療 項 目 者, 則 本 欄 為 必 填 二 診 療 之 部 位 代 碼 : 右 側 填 R 左 側 填 L 雙 側 填 B 146 p11 Tw-DRGs 計 算 13 9 一 若 醫 令 類 別 為 A(Tw-DRG 醫 令 代 碼 必 為 A00000~F00001 H00000~H00032, 且 案 件 分 類 應 為 5) 或 醫 令 類 別 B( 部 分 負 擔 代 碼 改 變 已 切 帳 申 報 費 用 之 資 料, 醫 令 代 碼 必 為 G00000~G00001 ) 且 醫 令 代 碼 為 G00001 時, 則 本 欄 為 必 填 二 如 p12 切 帳 前 筆 資 料 21 X 一 醫 令 代 碼 為 G00000 者, 本 欄 為 必 填 二 費 用 年 月 ( 第 1-5 碼 )/ 申 報 類 別 ( 第 6 碼 )/ 申 報 日 期 ( 第 7-13 碼 )/ 案 件 分 類 ( 第 碼, 若 為 1 碼 者 左 靠 補 - / 流 水 ( 第 碼 ) 148 p13 器 官 捐 贈 者 資 料 28 X 一 醫 令 代 碼 為 Y00000 者, 本 欄 為 必 填 二 境 內 捐 贈 ( 第 1 碼 填 0)/ 捐 贈 院 所 代 ( 第 2-11 碼 )/ 捐 贈 日 期 ( 第 碼 )/ 捐 贈 者 ( 第 碼 ) 32

33 三 境 外 捐 贈 ( 第 1 碼 填 1) 本 欄 請 左 靠 不 足 補 空 白 149 * p14 執 行 時 間 - 起 11 X 一 第 碼 為 民 國 年 份, 不 足 位 者 前 補 0 例 如 民 國 99 年, 為 099 第 4 5 碼 為 月 份, 不 足 位 者 前 補 0 例 如 5 月, 為 05 第 6 7 碼 為 日 期, 不 足 位 者 前 補 0 例 如 9 日, 為 09 第 8 9 碼 為 小 時, 採 用 24 小 時 制, 不 足 位 者 前 補 0 例 如 早 上 5 時, 為 05, 下 午 3 時 為 15 第 碼 為 分 鐘, 不 足 位 者 前 補 0 例 如 6 分 鐘, 為 06 二 若 醫 令 為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支 付 標 準 編 之 病 房 費 ( 第 二 部 第 一 章 第 三 節 ) 18013C 18014C 37034B~37041B 復 健 治 療 (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四 節 ~ 第 五 節 ) 47029C 47037B 47038B 57003C 57019C 57027B 高 壓 氧 治 療 (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六 節 ) 手 術 費 (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七 節 第 三 部 第 三 章 第 二 項 ) 麻 醉 費 (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十 節 ) 侵 入 性 處 置 清 淨 手 術 前 ( 中 ) 抗 生 素 醫 令, 頇 填 寫 至 時 分 ; 若 醫 令 為 病 房 費 放 射 線 診 療 費 復 健 治 療 費 治 療 處 置 費 等 項 目 必 頇 填 寫 至 年 月 日, 時 分 可 補 0; 若 醫 令 類 別 為 A B Y 之 醫 令, 則 本 欄 為 申 報 起 日 150 * p15 執 行 時 間 - 迄 11 X 一 第 碼 為 民 國 年 份, 不 足 位 者 前 補 0 例 如 民 國 99 年, 為 099 第 4 5 碼 為 月 份, 不 足 位 者 前 補 0 例 如 5 月, 為 05 第 6 7 碼 為 日 期, 不 足 位 者 前 補 0 例 如 9 日, 為 09 第 8 9 碼 為 小 時, 採 用 24 小 時 制, 不 足 位 者 補 0 例 如 早 上 5 時, 為 05, 下 午 3 時 為 15 第 碼 為 分 鐘, 不 足 位 者 前 補 0 例 如 6 分 鐘, 為 06 二 若 醫 令 為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支 付 標 準 編 之 病 房 費 ( 第 二 部 第 一 章 第 三 33

34 節 ) 18013C 18014C 37034B~37041B 復 健 治 療 (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四 節 ~ 第 五 節 ) 47029C 47037B 47038B 57003C 57019C 57027B 高 壓 氧 治 療 (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六 節 ) 手 術 費 (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七 節 第 三 部 第 三 章 第 二 項 ) 麻 醉 費 (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十 節 ) 侵 入 性 處 置 清 淨 手 術 前 ( 中 ) 抗 生 素 醫 令, 頇 填 寫 至 時 分 ; 若 醫 令 為 病 房 費 放 射 線 診 療 費 復 健 治 療 費 治 療 處 置 費 等 項 目 必 頇 填 寫 至 年 月 日, 時 分 可 補 0; 若 醫 令 類 別 為 A B Y 之 醫 令, 則 本 欄 為 申 報 起 迄 日 151 * p16 總 量 7 9 一 小 數 點 需 填 載, 取 至 小 數 點 下 一 位, 第 二 位 四 捨 五 入, 如 二 若 醫 令 類 別 為 A (Tw-DRG 醫 令 代 碼 必 為 A00000~F00001 H00000~H00032) B( 部 分 負 擔 代 碼 改 變 已 切 帳 申 報 之 費 用 之 資 料 ) Y( 器 官 捐 贈 來 源 之 資 訊 ), 本 欄 請 填 0 三 若 資 料 為 0, 則 填 * p17 單 價 10 9 一 小 數 點 需 填 載, 取 至 小 數 點 下 二 位,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如 二 若 醫 令 類 別 為 A(Tw-DRG 醫 令 代 碼 必 為 A00000~F00001 H00000~H00032) B( 部 分 負 擔 代 碼 改 變 已 切 帳 申 報 之 費 用 之 資 料 ) Y( 器 官 捐 贈 來 源 之 資 訊 ), 本 欄 請 填 0 三 若 資 料 為 0, 則 填 * p18 點 數 8 9 一 總 量 乘 單 價, 並 加 成 計 算, 四 捨 五 入 取 整 數 154 p19 事 前 審 查 受 理 編 二 若 醫 令 類 別 為 A(Tw-DRG 醫 令 代 碼 必 為 A00000~F00001 H00000~H00032) B( 部 分 負 擔 代 碼 改 變 已 切 帳 申 報 之 費 用 之 資 料 ) Y( 器 官 捐 贈 來 源 之 資 訊 ), 本 欄 請 填 0 三 若 資 料 為 0, 則 填 0 X 一 請 填 事 前 申 請 書 之 受 理 編 34

35 二 請 依 實 際 受 理 編 填 報, 如 受 理 編 為 10 碼, 則 填 10 碼, 如 為 11 碼, 則 填 11 碼, 以 此 類 推 三 同 一 項 目 有 2 個 事 前 審 查 受 理 編 者, 請 申 報 為 2 筆 醫 令 155 p20 執 行 醫 事 人 員 代 10 X 一 申 報 之 醫 令 代 碼 為 麻 醉 手 術 或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支 付 標 準 規 定 限 專 科 醫 師 執 行 之 項 目, 本 欄 為 必 填 二 請 填 醫 令 實 際 執 行 醫 事 人 員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或 外 籍 居 留 證 156 p21 影 像 來 源 1 X 一 合 於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支 付 標 準 特 定 檢 查 資 源 共 享 詴 辦 計 畫 支 付 標 準 申 報 編 二 本 欄 應 填 之 代 碼 如 下 : 1: 複 製 片 2:PACS 3: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全 國 醫 療 影 像 交 換 中 心 9: 其 他 157 p22 就 醫 科 別 2 X 一 請 依 申 報 說 明 註 5 規 定 填 寫 備 註 : 二 不 足 位 者 前 補 0, 如 婦 產 科, 為 05 三 同 日 多 科 就 醫 案 件, 本 欄 為 必 填 註 1: 各 資 料 請 務 必 詳 實 填 寫, 如 經 檢 核 有 錯 誤 者, 將 以 退 件 處 理 註 2: * 表 示 該 欄 為 必 填 無 者 表 示 有 該 醫 療 服 務 申 報 者, 為 必 填, 無 資 料 者 免 填 英 文 字 請 一 律 用 大 寫 填 寫 35

36 註 3: d25~ d44 主 ( 次 ) 診 斷 代 碼 及 d45~ d64 主 ( 次 ) 手 術 ( 處 置 ) 代 碼 之 ICD-9-CM, 自 費 用 年 月 95 年 1 月 份 起 以 2001 年 版 為 準 註 4: 部 分 負 擔 代 ( 共 三 碼 ): (1) 各 代 碼 說 明 如 下 : 代 碼 000: 應 部 分 負 擔 者 免 部 分 負 擔 規 定 代 碼 001: 重 大 傷 病 代 碼 011: 住 院 期 間 急 性 腻 血 管 疾 病 發 作 後 一 個 月 內 之 重 大 傷 病 () 代 碼 002: 分 娩 註 : 分 娩 免 部 分 負 擔 之 定 義 為 保 險 對 象 妊 娠 週 數 大 於 或 等 於 二 十 週 或 胎 兒 體 重 大 於 或 等 於 五 百 公 克," 當 次 " 分 娩 之 診 療 相 關 費 用, 免 部 分 負 擔 代 碼 003: 合 於 社 會 救 助 法 規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之 保 險 對 象 ( 第 五 類 保 險 對 象 )( 協 助 內 政 部 辦 理 項 目 ) 代 碼 004: 榮 民 榮 民 遺 眷 之 家 戶 代 表 ( 第 六 類 第 一 目 之 保 險 對 象 )( 協 助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辦 理 項 目 ) 代 碼 005: 經 登 記 列 管 結 核 病 患 至 衛 生 署 公 告 指 定 之 醫 療 院 所 就 醫 者 ( 協 助 疾 病 管 制 局 辦 理 項 目 ) 行 政 協 助 無 健 保 結 核 病 患 之 醫 療 費 用 ( 協 助 疾 病 管 制 局 辦 理 項 目 健 保 醫 字 第 函 增 訂 ) 代 碼 006: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因 職 業 傷 害 或 職 業 病 就 診 者 ( 協 助 勞 工 保 險 局 辦 理 項 目 ) 代 碼 007: 山 地 離 島 地 區 之 就 醫 ( 以 入 院 日 期 判 斷, 增 訂 ) 代 碼 008: 經 離 島 醫 院 診 所 轉 診 至 台 灣 本 島 門 診 及 急 診 就 醫 者 ( 僅 當 次 轉 診 適 用 ) 代 碼 009: 本 局 其 他 規 定 免 部 分 負 擔 者, 如 百 歲 人 瑞 持 健 保 金 卡 就 診 者 921 震 災 代 碼 901: 國 健 局 列 管 之 第 一 代 多 氯 聯 苯 ( 油 症 ) 患 者 ( 增 訂 ; 協 助 國 民 健 康 局 辦 理 項 目 ) 36

37 代 碼 902: 協 助 內 政 部 辦 理 三 歲 以 下 兒 童 醫 療 補 助 計 劃 ( 增 訂 ) 代 碼 903: 健 保 IC 卡 新 生 兒 依 附 註 記 方 式 就 醫 者 (92.9 增 訂 )( 協 助 內 政 部 辦 理 ) 代 碼 904: 行 政 協 助 愛 滋 病 案 件 (95.3 增 訂 ; 協 助 疾 病 管 制 局 辦 理 項 目 ) (2) 倘 同 一 申 報 案 件 同 時 合 二 項 以 上 免 部 分 負 擔 條 件 者, 請 依 下 列 原 則 填 寫 : A.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規 定 ( 健 保 法 81 條 ) 職 業 災 害 ( 含 職 業 傷 害 及 職 業 病 ) 優 先 填 寫, 即 部 分 負 擔 代 碼 006(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因 職 業 傷 害 或 職 業 病 就 診 者 ) 優 先 填 寫 B. 非 為 上 開 案 件, 則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規 定 ( 健 保 法 36 條 ) 免 自 行 負 擔 者 優 先 擇 一 適 用 填 寫, 包 括 重 大 傷 病 ( 部 分 負 擔 代 碼 :001) 分 娩 ( 部 分 負 擔 代 碼 :002)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 部 分 負 擔 代 碼 :009) 及 山 地 離 島 地 區 之 就 醫 ( 部 分 負 擔 代 碼 :007) 之 部 分 C. 若 非 上 開 (1)( 2) 情 形 者, 屬 本 局 受 委 任 或 協 助 其 他 單 位 辦 理 醫 療 項 目 ( 即 行 政 協 助 ) 之 補 助 部 分 負 擔 者, 再 由 上 而 下 優 先 擇 一 適 用 填 寫 ( 健 保 醫 字 第 函 ) 註 5: 就 醫 科 別 說 明 : (1) 保 險 對 象 住 院 中 有 二 次 以 上 轉 就 醫 科 別 者, 點 數 清 單 段 之 就 醫 科 別 ( d9) 者, 請 以 出 院 時 之 科 別 填 寫 (2) 為 利 專 業 審 查 分 案 需 要, 點 數 清 單 段 之 就 醫 科 別 ( d9) 及 醫 令 清 單 段 之 就 醫 科 別 ( p22) 請 按 下 列 申 報 : 00: 不 分 科 (96 年 1 月 費 用 年 月 取 消 ) 01: 家 醫 科 02: 內 科 03: 外 科 04: 小 兒 科 05: 婦 產 科 06: 骨 科 07: 神 經 外 科 08: 泌 尿 科 09: 耳 鼻 喉 科 10: 眼 科 11: 皮 膚 科 12: 神 經 科 13: 精 神 科 14: 復 健 科 37

38 15: 整 型 外 科 22: 急 診 醫 學 科 23: 職 業 醫 學 科 (96 年 7 月 費 用 年 月 新 增 ) 40: 牙 科 60: 中 醫 科 81: 麻 醉 科 82: 放 射 線 科 83: 病 理 科 84: 核 醫 科 2A: 結 核 科 2B: 洗 腎 科 就 醫 科 別 次 分 類 : AA: 消 化 內 科 AB: 心 臟 血 管 內 科 AC: 胸 腔 內 科 AD: 腎 臟 內 科 AE: 風 濕 免 疫 科 AF: 血 液 腫 瘤 科 AG: 內 分 泌 科 AH: 感 染 科 AI: 潛 醫 科 BA: 直 腸 外 科 BB: 心 臟 血 管 外 科 BC: 胸 腔 外 科 BD: 消 化 外 科 CA: 小 兒 外 科 CB: 新 生 兒 科 DA: 疼 痛 科 EA: 居 家 護 理 FA: 放 射 診 斷 科 FB: 放 射 腫 瘤 科 學 科 GA: 口 腔 顏 面 外 科 AJ: 胸 腔 暨 重 症 加 護 HA: 脊 椎 骨 科 註 6: 住 院 期 間 保 險 對 象 身 份 變 更 者, 如 第 一 二 類 被 保 險 人 ( 住 院 費 用 應 部 分 負 擔 ) 變 更 為 第 五 類 保 險 對 象 ( 住 院 費 用 免 部 分 負 擔 ) 時, 其 住 院 費 用 自 身 份 變 更 確 定 生 效 之 日 起, 分 段 結 清 註 7: 住 院 部 分 負 擔 比 率 請 參 考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之 規 定 註 8: 保 險 對 象 以 相 同 疾 病 於 同 一 醫 院 出 院 後 十 四 日 內 再 次 住 院 者, 其 住 院 日 數 應 予 合 併 計 算 以 國 際 疾 病 分 類 碼 主 診 斷 相 同 為 同 一 疾 病 認 定 標 準 註 9: 凡 屬 繼 續 住 院 案 件, 其 醫 療 費 用 以 兩 個 月 ( 含 ) 以 上 申 報 一 次 為 原 則, 不 足 二 個 月 之 案 件, 於 出 院 時 一 次 申 報, 俾 提 供 較 完 整 資 料 供 審 查 參 考 註 10: 分 娩 者 免 部 分 負 擔, 分 娩 引 起 之 合 併 症 或 生 產 後 當 次 住 院 併 行 其 他 治 療, 必 頇 之 相 關 診 療 費 用 亦 免 部 分 負 擔 惟 若 係 產 前 住 38

39 院 治 療 其 他 疾 病 而 併 行 生 產 者, 其 費 用 應 以 生 產 日 切 割, 並 以 繼 續 住 院 方 式 辦 理, 產 前 之 醫 療 費 用, 應 收 繳 部 分 負 擔 註 11: 器 官 移 植 手 術 醫 療 費 用 申 報 : (1) 器 官 移 植 手 術, 捐 贈 者 非 本 保 險 對 象, 且 入 住 不 同 醫 院, 其 醫 療 費 用 申 報 方 式 : A. 捐 贈 者 非 本 保 險 對 象, 而 受 贈 者 為 本 保 險 對 象, 因 入 住 不 同 醫 院, 其 醫 療 費 用 應 分 別 申 報 捐 贈 者 之 就 醫 序 填 IC98: 非 本 保 險 保 險 對 象 之 器 官 捐 贈, 身 分 證 字 及 出 生 年 月 日 均 填 捐 贈 者 本 人 至 部 分 負 擔 仍 應 比 照 捐 贈 者 為 本 保 險 之 保 險 對 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B. 捐 贈 者 非 入 住 區 域 醫 院 或 醫 學 中 心, 其 醫 療 費 用 申 報 時, 醫 令 類 別 應 填 載 8: 器 官 捐 贈 並 免 申 請 跨 表 (2) 器 官 捐 贈 者 及 接 受 器 官 移 植 者 費 用 申 報 方 式 : A. 器 官 移 植 者 完 成 移 植 時, 不 論 器 官 捐 贈 者 及 接 受 器 官 移 植 者 係 在 同 家 或 不 同 家 醫 院 實 施 手 術, 其 器 官 摘 取 及 移 植 之 醫 療 費 用 請 分 開 申 報 B. 受 贈 者 頇 舉 證 說 明 器 官 來 源 ( 於 醫 令 清 單 p2( 醫 令 類 別 ) p3( 醫 令 代 碼 ) p13( 器 官 捐 贈 者 資 料 ) 填 寫 捐 贈 醫 所 代 捐 贈 日 期 捐 贈 者 資 料 ) 捐 贈 者 頇 說 明 受 贈 者 及 受 贈 醫 院 名 稱 資 料, 並 檢 附 病 歷 相 關 資 料 送 審 C. 部 分 負 擔 應 請 依 規 定 核 實 申 報 註 12: 汽 機 車 交 通 事 故 保 險 對 象 之 醫 療 費 用 填 報 方 式 : 特 約 院 所 申 報 汽 機 車 交 通 事 故 患 者 之 醫 療 費 用 時, 住 院 案 件 請 於 點 數 清 單 段 上 汽 機 車 交 通 事 故 填 Y, d22 及 d23 外 因 分 類 欄, 依 事 故 情 形 外 因 分 類 碼 E810 至 E819 39

40 註 13: d17 健 保 卡 就 醫 序 填 寫 說 明 : (1) 行 政 協 助 案 件 d1( 案 件 分 類 ) d4( 部 分 負 擔 代 碼 ) d17( 健 保 卡 就 醫 序 ) 之 關 聯 表 行 政 協 助 單 位 勞 保 局 衛 生 署 名 稱 代 碼 A1~AZ: A1: 一 般 案 件 A2: 論 病 例 計 酬 A3: 特 定 案 件 A4: 支 付 制 詴 辦 計 畫 d1 d4 d17 案 件 分 類 部 分 負 擔 代 健 保 卡 就 醫 序 ( 加 強 慢 性 B C 型 肝 炎 治 療 詴 辦 計 畫 乳 癌 呼 吸 照 護 ) AZ: 職 業 傷 病 住 院 膳 食 費 代 碼 B1~BZ: B1: 精 神 病 嚴 重 病 人 送 醫 及 強 制 住 院 案 件 006: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因 職 IC06 行 政 協 助 職 災 病 患 1.A1~AZ 申 報 方 式 與 健 保 給 付 案 件 相 同 業 傷 害 或 職 業 病 就 診 者 就 診 備 註 2. 加 強 慢 性 B C 型 肝 炎 治 療 詴 辦 計 畫 給 付 類 別 應 為 M 3. 乳 癌 醫 療 給 付 改 善 方 案 詴 辦 方 案 病 患 來 源 應 為 N C R 009: 本 局 其 他 規 定 免 部 分 負 IC08 行 政 協 助 精 神 病 強 病 患 來 源 應 為 S 擔 者 制 住 院 4. 呼 吸 照 護 詴 辦 計 畫, 給 付 類 別 應 為 9 疾 病 管 制 局 代 碼 C1~CZ: C1:AS 案 件 C2: 結 核 病 痰 抹 片 陽 性 個 案 住 院 <=14 天 內 案 件 ( 算 進 不 算 出 ) C3: 結 核 病 抗 結 核 藥 物 副 作 用 住 院 <=30 天 內 ( 算 進 不 算 出 ) 904 行 政 協 助 愛 滋 病 案 件 非 健 保 保 險 對 象 者 以 005: 經 登 記 列 管 結 核 病 患 至 衛 生 署 公 告 指 定 之 醫 療 院 所 就 醫 者 IC09: 行 政 協 助 無 健 保 病 患 ( 結 核 病 愛 滋 病 ) 就 醫 填 入 d25 主 診 斷 碼 應 為 042 或 V08 健 保 卡 就 醫 序 d25 主 診 斷 碼 應 為

41 (2) 其 他 代 碼 : IC89: 合 無 力 繳 納 保 費 者 (88.2 增 訂 ) IC98: 非 本 保 險 保 險 對 象 之 器 官 捐 贈 IC99: 乳 癌 詴 辦 定 額 費 用 獨 立 申 報 (93.1 增 訂 ) ICB6: 誤 為 委 任 ( 或 行 政 協 助 ) 醫 療 項 目 申 報 案 件 改 健 保 支 付 (99.06 增 訂 ) (3) 異 常 代 碼 對 照 表 : 異 常 代 碼 異 常 原 因 尚 未 取 得 就 醫 序 已 取 得 就 醫 序 A000 A001 讀 卡 設 備 故 障 A010 A011 讀 卡 機 故 障 A020 A021 網 路 故 障 造 成 讀 卡 機 無 法 使 用 A030 A031 安 全 模 組 故 障 造 成 讀 卡 機 無 法 使 用 B000 B001 卡 片 不 良 ( 表 面 正 常, 晶 片 異 常 ) C000 停 電 C001 例 外 就 醫 者 ( 首 次 加 保 1 個 月 內, 補 換 發 卡 14 日 內 ) C 歲 以 下 兒 少 ( 依 健 保 醫 字 第 函 新 增 ) C003 弱 勢 民 眾 安 心 就 醫 方 案 - 懷 孕 婦 女 例 外 就 醫 D000 D001 醫 療 資 訊 系 統 (HIS) 當 機 D010 D011 醫 療 院 所 電 腻 故 障 E000 健 保 總 局 資 訊 系 統 當 機 E001 控 卡 名 單 已 簽 切 結 書 F000 醫 事 機 構 赴 偏 遠 地 區 因 無 電 話 撥 接 上 網 設 備 Z000 Z001 其 他 41

42 說 明 : G000 尚 未 取 得 就 醫 序 H000 IC89 IC98 IC09 異 常 代 碼 已 取 得 就 醫 序 新 特 約 高 齡 醫 師 無 力 繳 納 健 保 費 非 本 保 險 保 險 對 象 之 器 官 捐 贈 無 健 保 愛 滋 結 核 病 病 患 就 醫 異 常 原 因 (1) 在 卡 片 取 得 就 醫 序 前, 即 發 生 異 常, 造 成 無 法 讀 寫 健 保 IC 卡 時, 請 使 用 尚 未 取 得 就 醫 序 之 異 常 代 碼, 作 為 該 筆 就 診 資 料 之 就 醫 序 (2) 若 已 自 卡 片 中 取 得 就 醫 序 後, 才 發 生 異 常, 造 成 無 法 繼 續 讀 寫 健 保 IC 卡 時, 請 使 用 已 取 得 就 醫 序 之 異 常 代 碼, 作 為 該 筆 就 診 資 料 之 就 醫 序 (3) 若 屬 於 尚 未 取 得 就 醫 序 之 異 常 代 碼, 持 卡 人 至 更 新 機 補 登 異 常 資 料 時, 會 更 新 其 最 近 一 次 就 醫 序 ( 就 醫 類 別 為 01-08) 及 所 有 費 用 與 次 數 之 加 總 (4). 若 屬 於 已 取 得 就 醫 序 之 異 常 代 碼, 持 卡 人 至 更 新 機 補 登 異 常 資 料 時, 僅 會 更 新 其 所 有 費 用 與 次 數 之 加 總 (5) 服 務 機 構 經 本 局 分 區 業 務 組 輔 導 後, 確 實 因 故 未 能 配 合 建 置 健 保 IC 卡 網 路 連 線 等 作 業, 無 法 受 理 以 健 保 IC 卡 就 診 者, 可 專 案 申 請, 經 本 局 分 區 業 務 組 同 意 後, 以 H000 申 報 註 14: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主 治 醫 師 代 碼 (10 碼 ) 說 明 及 邏 輯 檢 核 ( 含 本 國 人 外 國 人 及 遊 民 ) 一 內 容 說 明 第 1 碼 : 區 域 碼 (A~Z) 第 2 碼 : 性 別 證 件 名 稱 男 女 國 民 身 分 證

43 第 3~9 碼 : 流 水 第 10 碼 : 檢 查 碼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A B 外 僑 居 留 證 C D 遊 民 Y X 二 區 域 碼 轉 成 對 應 之 二 碼 數 字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三 檢 查 碼 計 算 規 則 1. 第 1 碼 依 據 上 表 轉 換 成 二 碼 數 字, 第 2 碼 若 為 英 文 字 母 ( 外 籍 或 遊 民 ) 則 依 據 上 表 轉 換 成 二 碼 數 字 後 取 尾 數 2. 轉 換 後 之 數 字, 每 一 位 數 分 別 乘 以 特 定 數 , 並 取 其 相 乘 後 之 個 位 數 相 加 3. 若 相 加 後 之 尾 數 =0, 則 檢 查 碼 =0; 尾 數 = 其 他, 則 檢 查 碼 =10- 尾 數 四 範 例 說 明 1. 本 國 人 A (9 為 正 確 之 檢 查 碼 ) A * ( 特 定 數 ) ( 取 個 位 數, 不 進 位 ) =21 檢 查 碼 =10-1=9 43

44 2. 外 國 人 或 遊 民 FA (9 為 正 確 之 檢 查 碼 ) F A * ( 特 定 數 ) ( 取 個 位 數, 不 進 位 ) =41 檢 查 碼 =10-1=9 註 15: 本 局 協 助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辦 理 結 核 病 公 務 預 算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項 目 規 定, 請 詳 閱 結 核 病 公 務 預 算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作 業 手 冊 規 定 本 局 行 政 協 助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國 民 健 康 局 辦 理 該 局 列 管 第 一 代 多 氯 聯 苯 中 毒 ( 油 症 ) 患 者 住 院 部 分 負 擔 醫 療 費 用 規 定, 請 詳 閱 補 助 第 一 代 油 症 患 者 健 康 保 險 住 院 部 分 負 擔 醫 療 費 用 作 業 頇 知 規 定 ( 增 訂 ) 註 16: 案 件 分 類 6( 安 寧 療 護 案 件 ) 申 報 說 明 : (1) d66- d82 分 項 費 用 : 以 醫 令 清 單 醫 令 類 別 4: 不 得 另 計 價 之 藥 品 檢 驗 ( 查 ) 診 療 項 目 或 材 料 實 際 發 生 之 醫 療 費 用, 按 醫 令 代 碼 歸 納 至 相 對 中 (2) d83 醫 療 費 用 點 數 合 計 = d66 至 d82 之 加 總 = d86 d88 d90 d92 d94 d96 d98 之 加 總 (3) d84 部 分 負 擔 點 數 : 應 部 分 負 擔 者 以 實 際 發 生 之 醫 療 費 用 計 算 = d87 d89 d91 d93 d95 d97 d99 之 加 總 (4) d87 d89 d91 d93 d95 d97 d99 部 分 負 擔 之 計 算 : 依 d86 d88 d90 d92 d94 d96 d98 之 實 際 發 生 之 醫 療 費 用 點 數 分 別 計 算, 所 有 案 件 均 按 住 院 部 分 負 擔 比 率 計 算 44

45 (5) 案 件 分 類 6 定 額 費 用 及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支 付 標 準 通 則 六 得 另 行 申 報 之 特 定 診 療 項 目, 醫 令 類 別 請 填 2: 診 療 明 細, 支 付 標 準 通 則 七 得 另 行 核 實 申 報 之 藥 物 醫 令 類 別 為 1: 用 藥 明 細, 實 際 醫 療 費 用 之 醫 令 類 別 請 填 4: 不 得 另 計 價 之 藥 品 檢 驗 ( 查 ) 診 療 項 目 或 材 料 (6) 其 他 比 照 現 行 申 報 方 式 註 17: 急 診 轉 住 院 之 案 例, 未 強 制 頇 合 併 住 院 案 件 申 報 ; 惟 服 務 機 構 若 將 當 次 急 診 轉 住 院 個 案 合 併 住 院 申 報 者, 其 點 數 清 單 段 之 欄 位 d10 入 院 年 月 日, 自 99 年 1 月 起 ( 費 用 月 份 ), 則 以 急 診 就 醫 年 月 日 為 入 院 年 月 日 ( 健 保 醫 字 第 函 ) 註 18: 採 論 病 例 計 酬 定 額 給 付 案 件, 其 含 括 於 定 額 費 用 內 之 實 際 施 行 的 診 療 項 目, 請 以 醫 令 類 別 4( 不 得 另 計 價 之 藥 品 檢 驗 ( 查 ) 診 療 項 目 或 特 材 ) 填 報 註 19: 治 療 處 置 手 術 檢 驗 ( 查 ) 加 註 診 療 之 部 位 醫 令 代 碼 一 覽 表 支 付 標 項 目 診 療 項 目 準 代 碼 全 膝 關 節 置 換 術 64202B 人 工 全 膝 關 節 再 置 換 64164B 全 膝 關 節 置 換 術 97805K 全 膝 關 節 置 換 術 ( 單 側 )( 住 院 ) 97806A 全 膝 關 節 置 換 術 ( 單 側 )( 住 院 ) 97807B 全 膝 關 節 置 換 術 ( 單 側 )( 住 院 ) 全 股 關 節 置 換 術 64201B 人 工 全 髖 關 節 再 置 換 診 療 部 位 代 碼 R: 右 側 L: 左 側 B: 雙 側 64162B 全 股 關 節 置 換 術 45

46 項 目 白 內 障 手 術 尿 路 結 石 體 外 震 波 碎 石 術 支 付 標 準 代 碼 97801K 全 股 關 節 置 換 術 ( 單 側 )( 住 院 ) 97802A 全 股 關 節 置 換 術 ( 單 側 )( 住 院 ) 97803B 全 股 關 節 置 換 術 ( 單 側 )( 住 院 ) 97811K 全 股 關 節 置 換 術 ( 雙 側 )( 住 院 ) 97812A 全 股 關 節 置 換 術 ( 雙 側 )( 住 院 ) 97813B 全 股 關 節 置 換 術 ( 雙 側 )( 住 院 ) 86007C 水 晶 體 囊 外 ( 內 ) 摘 除 術 診 療 項 目 86008C 水 晶 體 囊 內 ( 外 ) 摘 除 術 及 人 工 水 晶 體 置 入 術 86011C 人 工 水 晶 體 植 入 術 - 第 一 次 植 入 86012C 人 工 水 晶 體 植 入 術 - 第 二 次 植 入 86013C 人 工 水 晶 體 植 入 術 - 調 整 術 97601K 水 晶 體 囊 內 ( 外 ) 摘 除 術 及 人 工 水 晶 體 置 入 術 ( 單 側 )( 住 院 ) 97602A 97603B 97605K 水 晶 體 囊 內 ( 外 ) 摘 除 術 及 人 工 水 晶 體 置 入 術 ( 單 側 )( 門 診 ) 97606A 97607B 97608C 50023B 尿 路 結 石 體 外 震 波 碎 石 術 第 一 次 50024B 尿 路 結 石 體 外 震 波 碎 石 術 第 二 次 97405K 尿 路 結 石 體 外 震 波 碎 石 術 ( 單 側 )( 門 診 ) 診 療 部 位 代 碼 46

47 項 目 股 及 腹 股 溝 疝 氣 手 術 支 付 標 診 療 項 目 準 代 碼 97406A 尿 路 結 石 體 外 震 波 碎 石 術 ( 單 側 )( 門 診 ) 97420B 尿 路 結 石 體 外 震 波 碎 石 術 ( 單 側 )( 門 診 ) 97407K 尿 路 結 石 體 外 震 波 碎 石 術 ( 雙 側 )( 門 診 ) 97408A 尿 路 結 石 體 外 震 波 碎 石 術 ( 雙 側 )( 門 診 ) 97421B 尿 路 結 石 體 外 震 波 碎 石 術 ( 雙 側 )( 門 診 ) 97409K 尿 路 結 石 體 外 震 波 碎 石 術 ( 三 十 日 內 施 行 第 二 次, 單 側 )( 門 診 ) 97410A 尿 路 結 石 體 外 震 波 碎 石 術 ( 三 十 日 內 施 行 第 二 次, 單 側 )( 門 診 ) 97422B 尿 路 結 石 體 外 震 波 碎 石 術 ( 三 十 日 內 施 行 第 二 次, 單 側 )( 門 診 ) 97411K 尿 路 結 石 體 外 震 波 碎 石 術 ( 三 十 日 內 施 行 第 二 次, 雙 側 )( 門 診 ) 97412A 尿 路 結 石 體 外 震 波 碎 石 術 ( 三 十 日 內 施 行 第 二 次, 雙 側 )( 門 診 ) 97423B 尿 路 結 石 體 外 震 波 碎 石 術 ( 三 十 日 內 施 行 第 二 次, 雙 側 )( 門 診 ) 97215K 股 及 腹 股 溝 疝 氣 手 術 ( 單 側 )( 住 院 ) 97216A 股 及 腹 股 溝 疝 氣 手 術 ( 單 側 )( 住 院 ) 97217B 股 及 腹 股 溝 疝 氣 手 術 ( 單 側 )( 住 院 ) 97220K 股 及 腹 股 溝 疝 氣 手 術 ( 單 側 )( 門 診 ) 97221A 股 及 腹 股 溝 疝 氣 手 術 ( 單 側 )( 門 診 ) 97222B 股 及 腹 股 溝 疝 氣 手 術 ( 單 側 )( 門 診 ) 97223C 股 及 腹 股 溝 疝 氣 手 術 ( 單 側 )( 門 診 ) 97224P 股 及 腹 股 溝 疝 氣 手 術 ( 單 側 )( 門 診 ) 診 療 部 位 代 碼 47

48 項 目 支 付 標 準 代 碼 97225K 股 及 腹 股 溝 疝 氣 手 術 ( 雙 側 )( 住 院 ) 97226A 股 及 腹 股 溝 疝 氣 手 術 ( 雙 側 )( 住 院 ) 97227B 股 及 腹 股 溝 疝 氣 手 術 ( 雙 側 )( 住 院 ) 診 療 項 目 甲 狀 腺 切 除 術 97235K 甲 狀 腺 切 除 術, 無 主 要 合 併 症 或 併 發 症 ( 單 側, 住 院 ) 診 療 部 位 代 碼 乳 癌 全 部 乳 房 切 除 術 97236A 甲 狀 腺 切 除 術, 無 主 要 合 併 症 或 併 發 症 ( 單 側, 住 院 ) 97237B 甲 狀 腺 切 除 術, 無 主 要 合 併 症 或 併 發 症 ( 單 側, 住 院 ) 97255K 甲 狀 腺 切 除 術, 無 主 要 合 併 症 或 併 發 症 ( 雙 側, 住 院 ) 97256A 甲 狀 腺 切 除 術, 無 主 要 合 併 症 或 併 發 症 ( 雙 側, 住 院 ) 97257B 甲 狀 腺 切 除 術, 無 主 要 合 併 症 或 併 發 症 ( 雙 側, 住 院 ) 97240K 乳 癌 全 部 乳 房 切 除 術 ( 單 雙 側 ), 有 合 併 症 或 併 發 症 ( 住 院 ) 97241A 乳 癌 全 部 乳 房 切 除 術 ( 單 雙 側 ), 有 合 併 症 或 併 發 症 ( 住 院 ) 97242B 乳 癌 全 部 乳 房 切 除 術 ( 單 雙 側 ), 有 合 併 症 或 併 發 症 ( 住 院 ) 97245k 乳 癌 全 部 乳 房 切 除 術 ( 單 雙 側 ), 無 合 併 症 或 併 發 症 ( 住 院 ) 97246A 乳 癌 全 部 乳 房 切 除 術 ( 單 雙 側 ), 無 合 併 症 或 併 發 症 ( 住 院 ) 97247B 乳 癌 全 部 乳 房 切 除 術 ( 單 雙 側 ), 無 合 併 症 或 併 發 症 ( 住 院 ) 乳 癌 部 分 乳 房 切 97250K 乳 癌 部 分 乳 房 切 除 併 行 腋 窩 淋 巴 切 除 術 ( 單 雙 側 ), 無 合 併 症 或 併 發 症 ( 住 院 ) 除 併 行 腋 窩 淋 巴 97251A 乳 癌 部 分 乳 房 切 除 併 行 腋 窩 淋 巴 切 除 術 ( 單 雙 側 ), 無 合 併 症 或 併 發 症 ( 住 院 ) 清 除 術 97252B 乳 癌 部 分 乳 房 切 除 併 行 腋 窩 淋 巴 切 除 術 ( 單 雙 側 ), 無 合 併 症 或 併 發 症 ( 住 院 ) 電 腻 斷 層 造 影 33070B 無 造 影 劑 - 全 身 型 H: 頭 部 A: 頸 部 33071B 有 造 影 劑 - 全 身 型 F: 頭 頸 部 33072B 有 / 無 造 影 劑 - 全 身 型 48

49 支 付 標 項 目 診 療 項 目 診 療 部 位 代 碼 準 代 碼 磁 振 造 影 33084B 無 造 影 劑 U: 胸 部 33085B 有 造 影 劑 N: 頸 椎 J: 胸 椎 K: 腰 椎 G: 胸 部 及 上 腹 部 C: 上 腹 部 I: 腹 部 ( 含 骨 盆 腔 )(99.3 修 訂 ) P: 骨 盆 腔 E: 肢 部 Q: 臂 神 經 血 管 叢 M: 骨 骼 肌 肉 系 統 V: 心 血 管 系 統 S:MRS( 磁 振 頻 譜 ) T:MRA( 磁 振 血 管 攝 影 ) O: 其 他 依 實 施 部 位 填 寫 左 靠, 不 足 補 空 白, 例 如 頸 椎 及 胸 椎 則 填 NJ, 最 多 申 報 六 個 部 位 正 子 造 影 26072B 全 身 26073B 局 部 註 20: 案 件 分 類 5(Tw-DRGs) 部 分 負 擔 代 碼 改 變 切 帳 申 報, 詳 如 範 例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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