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犍府办发〔2009〕17号关于印发犍为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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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犍 为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犍 府 办 发 号 犍 为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犍 为 县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各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县 级 有 关 部 门 : 犍 为 县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已 经 县 政 府 同 意, 现 予 印 发, 请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各 乡 镇 县 级 有 关 部 门 和 各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充 分 认 识 此 项 工 作 的 重 要 性 紧 迫 性 复 杂 性,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严 格 执 行 政 策 规 定, 积 极 稳 妥 地 组 织 实 施, 妥 善 处 理 好 改 革 发 展 稳 定 的 关 系, 确 保 平 稳 有 序 进 行 二 九 年 九 月 七 日 1

2 犍 为 县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为 切 实 做 好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工 作, 建 立 适 合 事 业 单 位 各 类 人 员 特 点 的 岗 位 管 理 制 度, 实 现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管 理 的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制 度 化, 根 据 四 川 省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实 施 意 见 ( 川 办 发 号 ) 乐 山 市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 乐 府 办 发 号 ), 结 合 我 县 实 际,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一 指 导 思 想 1. 坚 持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和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中 央 和 省 市 对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各 项 要 求, 紧 紧 围 绕 改 革 发 展 稳 定 大 局, 密 切 联 系 我 县 事 业 单 位 实 际, 着 力 创 新 人 事 管 理 体 制, 转 换 用 人 机 制, 严 格 执 行 岗 位 设 置 的 政 策 规 定, 严 格 控 制 岗 位 结 构 比 例, 切 实 做 好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工 作, 推 进 社 会 公 益 事 业 的 发 展 二 实 施 范 围 和 对 象 2. 为 了 社 会 公 益 目 的, 由 国 家 机 关 举 办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利 用 国 有 资 产 举 办, 纳 入 机 构 编 制 部 门 管 理 依 法 登 记 ( 备 案 ) 的 事 业 单 位, 包 括 经 费 来 源 主 要 由 财 政 拨 款 部 分 由 财 政 支 持 以 及 经 费 自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都 要 按 照 本 实 施 办 法 实 施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3. 事 业 单 位 中 与 之 建 立 人 事 关 系 在 编 在 职 的 正 式 工 作 人 员, 包 括 管 理 人 员 ( 职 员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和 工 勤 技 能 人 员, 都 要 纳 入 2

3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中 涉 及 事 业 单 位 领 导 人 员 的, 按 照 干 部 人 事 管 理 权 限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4. 经 批 准 参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进 行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事 业 单 位 所 属 独 立 核 算 的 企 业, 以 及 已 经 由 事 业 单 位 转 制 为 企 业 的 单 位, 不 适 用 本 实 施 细 则 三 岗 位 类 别 设 置 及 结 构 比 例 控 制 5.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分 为 管 理 岗 位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和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三 种 类 别 管 理 岗 位 指 担 负 领 导 职 责 或 者 管 理 任 务 的 工 作 岗 位 ;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指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具 有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水 平 和 能 力 要 求 的 工 作 岗 位 ;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指 承 担 技 能 操 作 和 维 护 后 勤 保 障 服 务 等 职 责 的 工 作 岗 位 6. 事 业 单 位 三 类 岗 位 总 量 的 结 构 比 例, 由 县 人 事 局 和 事 业 单 位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的 社 会 功 能 职 责 任 务 工 作 性 质 和 人 员 结 构 特 点 等 因 素 综 合 确 定 控 制 标 准 如 下 : (1) 主 要 以 专 业 技 术 提 供 社 会 公 益 服 务 的 事 业 单 位, 应 保 证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占 主 体, 一 般 不 低 于 单 位 岗 位 总 量 的 70% (2) 主 要 承 担 社 会 事 务 管 理 职 责 的 事 业 单 位, 应 保 证 管 理 岗 位 占 主 体, 一 般 不 低 于 单 位 岗 位 总 量 的 50% (3) 主 要 承 担 技 能 操 作 维 护 服 务 保 障 等 职 责 的 事 业 单 位, 应 保 证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占 主 体, 一 般 不 低 于 单 位 岗 位 总 量 的 50% 3

4 (4) 事 业 单 位 主 体 岗 位 之 外 的 其 他 两 类 岗 位, 应 保 持 相 对 合 理 的 结 构 比 例 (5) 行 业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指 导 意 见 有 具 体 规 定 的, 按 照 行 业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指 导 意 见 执 行 (6) 鼓 励 事 业 单 位 后 勤 服 务 社 会 化, 并 逐 步 扩 大 社 会 化 服 务 的 覆 盖 面, 对 已 经 实 现 社 会 化 服 务 的 一 般 性 劳 务 工 作, 不 再 设 置 相 应 的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7. 根 据 事 业 发 展 和 工 作 需 要, 经 核 准, 事 业 单 位 可 以 设 置 特 设 岗 位, 主 要 用 于 聘 用 急 需 的 高 层 次 人 才 等 特 殊 需 要 8. 事 业 单 位 的 岗 位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与 动 态 管 理 相 结 合 岗 位 总 量 以 县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核 定 的 编 制 数 为 基 数, 根 据 实 际 工 作 需 要 和 事 业 发 展 等 综 合 因 素 确 定 四 岗 位 等 级 设 置 及 结 构 比 例 控 制 ( 一 ) 岗 位 等 级 设 置 9. 我 县 事 业 单 位 三 类 岗 位 的 等 级, 按 照 国 家 对 事 业 单 位 通 用 的 岗 位 等 级 进 行 划 分 和 设 置, 并 实 行 最 高 等 级 控 制 和 结 构 比 例 控 制 国 家 对 事 业 单 位 划 分 的 通 用 岗 位 等 级 见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等 级 对 应 表 ( 附 件 1) ( 二 ) 管 理 岗 位 等 级 设 置 及 结 构 比 例 控 制 10. 管 理 岗 位 包 括 担 负 领 导 职 责 的 管 理 岗 位 和 其 他 担 负 管 理 任 务 的 管 理 岗 位 我 县 事 业 单 位 管 理 岗 位 分 为 6 个 等 级, 即 由 高 到 低 分 为 五 至 十 级 职 员 岗 位, 事 业 单 位 现 行 的 县 ( 处 ) 级 正 职 4

5 县 ( 处 ) 级 副 职 科 级 正 职 科 级 副 职 科 员 办 事 员 岗 位 依 次 分 别 对 应 管 理 岗 位 五 至 十 级 职 员 岗 位 11. 管 理 岗 位 的 最 高 等 级 各 等 级 的 数 量 或 者 结 构 比 例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的 规 格 规 模 和 隶 属 关 系, 按 照 干 部 人 事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和 权 限 确 定 (1) 管 理 岗 位 最 高 等 级 职 员 岗 位 设 置, 按 照 机 构 编 制 部 门 核 定 的 机 构 规 格 确 定 (2) 担 负 领 导 职 责 的 职 员 岗 位 数 量, 按 照 机 构 编 制 部 门 核 定 的 单 位 领 导 职 务 职 数 确 定 (3) 其 他 担 负 管 理 任 务 的 职 员 岗 位 数 量 或 者 结 构 比 例, 按 照 机 构 编 制 部 门 核 定 的 机 构 编 制 和 政 府 人 事 行 政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12. 未 定 机 构 规 格 领 导 职 务 职 数 的 事 业 单 位 的 管 理 岗 位 的 最 高 等 级 各 等 级 的 数 量 或 者 结 构 比 例, 由 机 构 编 制 部 门 确 定 机 构 规 格 领 导 职 务 职 数 后, 按 照 11 条 规 定 执 行 13. 事 业 单 位 中 的 党 群 组 织, 原 则 上 不 单 独 设 置 职 员 岗 位, 其 中 确 需 设 置 党 群 组 织 专 职 负 责 人 的, 应 控 制 在 事 业 单 位 领 导 职 数 限 额 内 ( 三 )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等 级 设 置 及 结 构 比 例 控 制 14.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分 为 13 个 等 级, 其 中 高 级 岗 位 分 为 7 个 等 级, 一 至 四 级 为 正 高 级 岗 位, 五 至 七 级 为 副 高 级 岗 位 ; 中 级 岗 位 分 为 3 个 等 级, 即 八 至 十 级 ; 初 级 岗 位 分 为 3 个 等 级, 即 十 一 至 5

6 十 三 级, 其 中 十 三 级 是 员 级 岗 位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不 区 分 正 副 高 级 的, 暂 按 国 家 和 省 现 行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15.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的 最 高 等 级 和 结 构 比 例 ( 包 括 高 级 中 级 初 级 岗 位 之 间 的 结 构 比 例 以 及 高 级 中 级 初 级 岗 位 内 部 不 同 等 级 岗 位 之 间 的 结 构 比 例 ), 按 照 事 业 单 位 的 行 业 特 点 功 能 规 格 隶 属 关 系 专 业 技 术 水 平 等 因 素, 根 据 现 行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和 行 业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指 导 意 见 确 定 (1)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最 高 等 级 设 置, 县 属 事 业 单 位 原 则 上 可 设 至 专 业 技 术 四 级 岗 位, 乡 镇 所 属 事 业 单 位 原 则 上 可 设 至 专 业 技 术 七 级 岗 位 (2) 专 业 技 术 高 级 中 级 初 级 岗 位 之 间 的 结 构 比 例, 县 属 事 业 单 位 为 1 3 6, 乡 镇 属 事 业 单 位 为 (3) 专 业 技 术 高 级 中 级 初 级 岗 位 内 部 不 同 等 级 岗 位 之 间 的 结 构 比 例, 五 级 六 级 七 级 岗 位 之 间 的 比 例 为 2 4 4, 八 级 九 级 十 级 岗 位 之 间 的 比 例 为 3 4 3, 十 一 级 十 二 级 岗 位 之 间 的 比 例 为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的 社 会 功 能 职 责 任 务 和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特 点 等 因 素, 综 合 确 定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的 主 系 列 岗 位, 其 他 需 要 设 置 的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为 辅 系 列 岗 位 主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设 置 数 量 一 般 不 低 于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设 置 总 量 的 70% 辅 系 列 岗 位 的 等 级 设 置 一 般 应 低 于 主 系 列 岗 位 的 等 级 6

7 ( 四 )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等 级 设 置 及 结 构 比 例 控 制 17.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包 括 技 术 工 岗 位 和 普 通 工 岗 位 技 术 工 岗 位 分 为 5 个 等 级, 即 一 至 五 级 ; 普 通 工 岗 位 不 分 等 级 事 业 单 位 中 的 高 级 技 师 技 师 高 级 工 中 级 工 初 级 工 岗 位, 依 次 分 别 对 应 一 至 五 级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18.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的 最 高 等 级 和 结 构 比 例, 按 照 岗 位 的 等 级 规 范 技 能 水 平 和 工 作 需 要 确 定 (1) 工 勤 技 能 一 二 级 岗 位 主 要 应 在 专 业 技 术 辅 助 岗 位 承 担 技 能 操 作 和 维 护 职 责 等 对 技 能 水 平 要 求 较 高 的 领 域 设 置 没 有 承 担 科 研 高 技 术 转 化 和 高 技 能 人 才 培 养 任 务 的 事 业 单 位, 原 则 上 不 设 置 工 勤 技 能 一 级 岗 位 (2)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结 构 比 例,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岗 位 的 总 量 占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总 量 的 比 例 全 县 总 体 控 制 目 标 为 25% 左 右, 其 中 一 级 二 级 岗 位 的 总 量 占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总 量 的 比 例 控 制 目 标 为 5% 左 右 ( 五 ) 特 设 岗 位 设 置 19. 特 设 岗 位 是 事 业 单 位 中 的 非 常 设 岗 位, 不 受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总 量 最 高 等 级 和 结 构 比 例 限 制, 在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或 者 特 殊 情 况 消 失 后, 按 照 岗 位 核 准 权 限 予 以 核 销 特 设 岗 位 的 类 别 和 等 级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确 定 20. 事 业 单 位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且 无 相 应 等 级 岗 位 设 置 或 者 设 置 的 相 应 等 级 岗 位 无 空 缺 的, 可 以 申 请 设 置 特 设 岗 位 : 7

8 (1) 承 担 国 家 省 ( 部 ) 或 者 市 级 重 大 重 点 项 目 的 研 究 与 开 发, 本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无 法 满 足 工 作 需 要, 急 需 引 进 高 层 次 人 才 作 为 主 要 完 成 人 ( 主 研 人 员 ) 的 (2) 引 进 专 业 技 术 三 级 以 上 岗 位 任 职 人 员 国 家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中 青 年 专 家 享 受 国 务 院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人 员 百 千 万 人 才 工 程 国 家 级 人 选 长 江 学 者 奖 励 计 划 特 聘 ( 讲 座 ) 教 授, 以 及 省 ( 部 ) 级 有 突 出 贡 献 专 家 市 学 术 和 技 术 带 头 人 市 级 拔 尖 人 才 等 高 层 次 人 才 的 (3) 符 合 行 业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指 导 意 见 特 设 岗 位 设 置 具 体 规 定 的 (4) 其 他 确 需 设 置 的 21. 特 设 岗 位 的 设 置 按 照 严 格 控 制 严 格 审 批 的 原 则, 须 由 事 业 单 位 书 面 申 请, 并 填 写 事 业 单 位 特 设 岗 位 设 置 审 核 表 ( 附 件 4), 经 主 管 部 门 和 县 人 事 局 审 核 后, 报 市 人 事 局 核 准, 其 中, 特 设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须 报 省 人 事 厅 核 准 首 次 进 行 岗 位 设 置 时, 暂 不 进 行 特 设 岗 位 的 设 置 五 岗 位 基 本 条 件 ( 一 ) 三 类 岗 位 的 基 本 条 件 23. 事 业 单 位 三 类 岗 位 的 基 本 条 件 主 要 根 据 岗 位 的 职 责 任 务 和 任 职 条 件 确 定, 具 体 是 : (1)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 (2) 具 有 良 好 的 品 行 ; 8

9 (3) 具 有 岗 位 所 需 的 专 业 能 力 或 者 技 能 条 件 ; (4) 具 有 适 应 岗 位 要 求 的 身 体 条 件 ( 二 ) 管 理 岗 位 基 本 条 件 24. 管 理 岗 位 的 学 历 条 件 是 : 一 般 应 具 有 中 专 ( 中 技 高 中 ) 以 上 学 历 新 招 聘 参 加 工 作 的 管 理 人 员 应 具 有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25. 管 理 岗 位 的 基 本 任 职 年 限 是 : (1) 领 导 管 理 岗 位 基 本 任 职 年 限 : 五 级 职 员 岗 位, 须 在 六 级 职 员 岗 位 上 任 职 满 2 年 以 上 ; 六 至 八 级 职 员 岗 位, 须 分 别 在 下 一 级 岗 位 上 任 职 满 3 年 以 上, 同 时 还 须 参 照 执 行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条 例 及 我 县 的 有 关 规 定 (2) 一 般 管 理 岗 位 基 本 任 职 年 限 : 1 大 专 毕 业 生 试 用 期 满, 经 考 核 合 格, 定 为 管 理 岗 位 十 级 职 员, 任 管 理 岗 位 十 级 职 员 1 年 后 有 资 格 晋 升 为 管 理 岗 位 九 级 职 员, 任 管 理 岗 位 九 级 职 员 4 年 后, 具 备 晋 升 一 般 管 理 岗 位 八 级 职 员 的 资 格 2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生 获 得 双 学 士 学 位 的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生 ( 含 学 制 为 六 年 以 上 的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生 ) 研 究 生 班 和 未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的 研 究 生, 试 用 期 满, 经 考 核 合 格, 定 为 管 理 岗 位 九 级 职 员, 任 管 理 岗 位 九 级 职 员 3 年 后, 具 备 晋 升 一 般 管 理 岗 位 八 级 职 员 的 资 格 3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的 研 究 生, 视 情 况, 可 定 为 一 般 管 理 岗 位 八 级 职 员 9

10 ( 三 )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基 本 条 件 26. 专 业 技 术 高 级 中 级 初 级 岗 位 的 基 本 任 职 条 件 按 照 国 家 省 市 现 行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实 行 职 业 资 格 准 入 控 制 的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的 基 本 条 件, 应 包 括 准 入 控 制 的 要 求 27.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的 基 本 任 职 年 限 是 : (1) 四 级 岗 位 须 在 五 级 岗 位 上 任 职 满 3 年 以 上 (2) 五 至 十 二 级 岗 位 须 分 别 在 下 一 级 岗 位 上 任 职 满 2 年 以 上 28. 专 业 技 术 高 级 中 级 初 级 岗 位 内 部 不 同 等 级 岗 位 的 具 体 任 职 条 件, 由 主 管 部 门 和 事 业 单 位 根 据 岗 位 的 职 责 任 务 专 业 技 术 水 平 要 求 等 因 素 综 合 确 定 ( 四 )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基 本 条 件 29.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的 基 本 任 职 条 件 是 : (1) 一 级 二 级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须 在 本 工 种 下 一 级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工 作 满 5 年, 并 分 别 通 过 高 级 技 师 技 师 技 术 等 级 考 评 (2) 三 级 四 级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须 在 本 工 种 下 一 级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工 作 满 5 年, 并 分 别 通 过 高 级 工 中 级 工 技 术 等 级 考 核 (3) 新 招 聘 参 加 工 作 的 工 勤 技 能 人 员 试 用 期 ( 学 徒 期 熟 练 期 ) 满, 并 通 过 初 级 工 技 术 等 级 考 核 后, 可 以 确 定 为 五 级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30. 事 业 单 位 各 类 岗 位 和 各 等 级 岗 位 的 具 体 条 件, 由 事 业 单 位 主 管 部 门 和 事 业 单 位, 在 不 低 于 国 家 和 省 市 以 及 行 业 岗 位 设 置 10

11 管 理 指 导 意 见 规 定 的 基 本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综 合 考 虑 事 业 单 位 各 类 岗 位 和 各 级 岗 位 的 设 置 数 量 人 员 队 伍 情 况 等 因 素, 研 究 制 定 六 岗 位 设 置 程 序 及 审 核 权 限 31.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按 照 以 下 程 序 进 行 : (1) 确 定 事 业 单 位 三 类 岗 位 总 量 结 构 比 例 县 人 事 局 和 事 业 单 位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本 实 施 细 则 和 行 业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指 导 意 见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2) 制 定 岗 位 设 置 方 案 事 业 单 位 根 据 确 定 的 三 类 岗 位 总 量 结 构 比 例, 结 合 本 单 位 实 际, 制 定 出 岗 位 设 置 方 案, 并 填 写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审 核 表 ( 附 件 2) (3) 审 核 核 准 岗 位 设 置 方 案 岗 位 设 置 方 案 岗 位 设 置 审 核 表, 经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和 县 人 事 局 审 核 后, 报 市 人 事 局 核 准 (4) 制 定 岗 位 设 置 具 体 实 施 方 案 具 体 实 施 方 案 应 明 确 以 下 内 容 :1 岗 位 设 置 实 施 工 作 的 指 导 思 想 目 标 要 求 ;2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说 明 书 ( 附 件 3);3 岗 位 设 置 实 施 工 作 的 内 容 方 法 步 骤 及 完 成 时 限 ;4 岗 位 设 置 实 施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等 (5) 征 求 对 岗 位 设 置 具 体 实 施 方 案 的 意 见 事 业 单 位 要 通 过 召 开 全 体 职 工 大 会 或 职 代 会, 广 泛 征 求 本 单 位 职 工 对 岗 位 设 置 具 体 实 施 方 案 的 意 见, 落 实 职 工 对 岗 位 设 置 实 施 工 作 的 知 情 权 参 与 权 和 监 督 权, 提 高 岗 位 设 置 实 施 工 作 的 透 明 度 (6) 集 体 研 究 岗 位 设 置 具 体 实 施 方 案 在 广 泛 征 求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将 岗 位 设 置 具 体 实 施 方 案 提 交 单 位 领 导 人 员 集 体 研 究 通 过 11

12 (7) 组 织 实 施 公 布 岗 位 设 置 具 体 实 施 方 案 和 岗 位 设 置 说 明 书, 并 组 织 开 展 岗 位 设 置 的 具 体 实 施 工 作 事 业 单 位 应 主 动 接 受 主 管 部 门 县 人 事 局 对 岗 位 设 置 实 施 工 作 的 指 导 监 督 和 管 理 32. 县 属 乡 镇 所 属 事 业 单 位 的 岗 位 设 置 方 案 经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所 在 乡 ( 镇 ) 人 民 政 府 审 核 后, 报 县 人 事 局 审 核 汇 总, 最 后 报 市 人 事 局 核 准 33. 对 单 位 规 模 小 人 员 数 量 少 的 乡 镇 所 属 事 业 单 位 和 县 属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在 15 个 以 下 ( 含 15 个 ) 的, 可 不 分 主 辅 系 列 岗 位 测 算 结 构 比 例, 统 一 在 核 准 的 结 构 比 例 最 高 等 级 限 额 内 集 中 调 控 集 中 管 理 34. 经 核 准 的 岗 位 设 置 方 案 是 事 业 单 位 聘 用 工 作 人 员 确 定 岗 位 等 级 调 整 岗 位 以 及 核 定 工 资 的 依 据 35. 事 业 单 位 的 岗 位 总 量 结 构 比 例 最 高 等 级 应 保 持 相 对 稳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岗 位 设 置 方 案 可 以 按 照 条 规 定 申 请 变 更 : (1) 经 县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批 准, 事 业 单 位 出 现 分 设 合 并, 变 更 机 构 规 格, 须 重 新 进 行 岗 位 设 置 的 ; (2) 经 县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批 准, 事 业 单 位 增 减 机 构 编 制 的 ; (3) 根 据 业 务 发 展 和 实 际 情 况, 为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确 需 变 更 岗 位 设 置 的 七 岗 位 聘 用 36. 事 业 单 位 要 按 照 核 准 的 岗 位 设 置 方 案, 根 据 按 需 设 岗 12

13 竞 聘 上 岗 按 岗 聘 用 合 同 管 理 的 原 则, 确 定 具 体 岗 位, 明 确 岗 位 等 级, 聘 用 工 作 人 员,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37. 事 业 单 位 聘 用 工 作 人 员 应 根 据 岗 位 的 职 责 任 务 和 任 职 条 件, 在 岗 位 有 空 缺 的 条 件 下, 按 照 公 开 招 聘 竞 聘 上 岗 的 有 关 规 定 择 优 聘 用 聘 用 条 件 不 得 低 于 国 家 省 市 规 定 的 基 本 条 件 对 确 有 真 才 实 学 成 绩 显 著 贡 献 突 出, 岗 位 急 需 且 符 合 破 格 条 件 的, 可 以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和 程 序 破 格 聘 用 首 次 进 行 岗 位 设 置, 不 得 破 格 38.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原 则 上 不 得 同 时 在 两 类 岗 位 上 任 职 因 行 业 特 点 和 工 作 需 要 确 需 兼 任, 且 符 合 兼 任 岗 位 任 职 条 件, 并 能 履 行 兼 任 岗 位 职 责, 完 成 兼 任 岗 位 工 作 任 务 的, 须 在 所 兼 任 岗 位 核 准 的 结 构 比 例 内 按 照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权 限 审 批, 并 由 个 人 书 面 申 请 并 明 确 其 主 要 任 职 岗 位, 按 主 要 任 职 岗 位 确 定 其 工 资 待 遇, 一 旦 确 定, 以 后 不 得 随 意 变 更 39. 专 业 技 术 三 级 岗 位 人 员 的 聘 用, 由 事 业 单 位 按 照 隶 属 关 系, 将 符 合 专 业 技 术 三 级 岗 位 条 件 的 人 选 逐 级 上 报, 经 主 管 部 门 和 县 人 事 局 审 核 后, 报 市 人 事 局 核 准 ( 该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四 级 以 下 高 级 岗 位 的 数 量 应 相 应 减 少 ), 再 由 单 位 聘 用 40. 事 业 单 位 应 按 照 聘 用 合 同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与 聘 用 的 工 作 人 员 按 照 所 聘 岗 位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在 聘 用 合 同 期 限 内 因 岗 位 调 整 等 发 生 变 化 的, 应 对 聘 用 合 同 的 相 关 内 容 做 出 相 应 变 更, 并 重 新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13

14 41. 新 进 入 人 员 的 聘 用, 应 根 据 本 人 德 才 表 现 学 历 工 作 经 历 和 原 任 职 务, 比 照 本 单 位 同 等 条 件 人 员 重 新 确 定 相 应 岗 位, 并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42. 事 业 单 位 接 收 的 政 策 性 安 置 人 员 的 聘 用, 按 照 国 家 省 市 的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执 行, 并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43. 事 业 单 位 首 次 进 行 岗 位 聘 用 时, 不 得 突 破 已 经 核 准 的 岗 位 结 构 比 例, 同 时 应 保 证 现 有 与 之 建 立 人 事 关 系 的 在 编 在 职 的 正 式 工 作 人 员, 严 格 按 照 现 聘 职 务 ( 技 术 等 级 ) 进 入 相 应 等 级 的 岗 位 对 现 有 人 员 的 结 构 比 例 已 经 超 过 核 准 的 岗 位 结 构 比 例 的, 超 出 部 分 人 员 只 能 进 入 相 应 岗 位 的 最 低 等 级, 并 通 过 自 然 减 员 调 出 低 聘 或 者 解 聘 的 办 法, 逐 步 达 到 核 准 的 岗 位 结 构 比 例 ; 尚 未 达 到 核 准 的 岗 位 结 构 比 例 的, 应 严 格 控 制 岗 位 聘 用 数 量, 留 有 余 地,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发 展 需 要 和 人 员 队 伍 状 况, 逐 年 逐 步 到 位 44. 事 业 单 位 按 照 核 准 的 岗 位 设 置 方 案 完 成 岗 位 设 置 和 岗 位 聘 用, 并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后, 应 及 时 写 出 书 面 工 作 总 结, 经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后, 报 县 人 事 局 对 其 完 成 岗 位 设 置 组 织 岗 位 聘 用 并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的 情 况 进 行 认 定 对 符 合 政 策 规 定, 完 成 规 范 的 岗 位 设 置 和 岗 位 聘 用 并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的, 方 可 兑 现 相 应 工 资 待 遇 45. 事 业 单 位 应 加 强 对 聘 用 人 员 的 聘 用 管 理, 建 立 健 全 岗 位 绩 效 考 核 管 理 制 度, 定 期 对 聘 用 人 员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考 核 评 价, 考 评 结 果 作 为 聘 用 人 员 调 整 岗 位 晋 升 岗 位 等 级 和 进 行 工 资 分 配 的 重 要 依 据 14

15 八 组 织 领 导 和 监 督 管 理 46. 县 人 事 局 是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综 合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制 订 和 完 善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政 策 措 施, 加 强 对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工 作 的 政 策 指 导 宏 观 调 控 和 监 督 管 理 47. 事 业 单 位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所 属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的 工 作 指 导 组 织 实 施 和 监 督 管 理 要 严 格 执 行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按 照 核 准 的 岗 位 结 构 比 例, 做 好 所 属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组 织 实 施 工 作 48. 事 业 单 位 要 根 据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按 照 核 准 的 岗 位 总 量 结 构 比 例 最 高 等 级, 设 置 本 单 位 的 具 体 工 作 岗 位, 聘 用 工 作 人 员 49.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实 行 分 类 指 导, 有 行 业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指 导 意 见 的, 要 按 照 国 家 省 市 的 规 定, 以 及 行 业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指 导 意 见, 做 好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工 作 ; 能 够 参 照 行 业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指 导 意 见 的, 经 县 人 事 局 同 意, 可 参 照 相 近 行 业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指 导 意 见 执 行 ; 其 他 事 业 单 位 的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由 县 人 事 局 会 同 事 业 单 位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国 家 省 市 的 规 定 执 行 50. 按 照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人 事 部 关 于 在 事 业 单 位 试 行 人 员 聘 用 制 度 意 见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号 ) 四 川 省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聘 用 制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 川 办 发 号 ) 乐 山 市 事 业 单 位 实 施 聘 用 制 工 作 程 序 ( 乐 人 发 号 ) 和 犍 为 县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意 见 ( 犍 委 办 发 号 ) 规 定, 已 经 实 行 聘 用 制 度, 普 遍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的 事 业 单 位, 应 根 据 本 实 施 细 15

16 则 的 要 求, 做 好 政 策 衔 接, 按 照 核 准 的 岗 位 设 置 方 案, 对 本 单 位 现 有 与 之 建 立 人 事 关 系 的 在 编 在 职 的 正 式 工 作 人 员 确 定 不 同 等 级 的 岗 位, 并 变 更 聘 用 合 同 相 应 的 内 容 尚 未 按 照 犍 为 县 人 事 局 关 于 加 强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聘 用 制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犍 人 发 号 ) 要 求 对 本 单 位 聘 用 情 况 进 行 清 理 和 补 签 的 事 业 单 位, 应 抓 紧 完 成 并 上 报 县 人 事 局, 经 审 核 同 意 后, 才 能 进 行 岗 位 设 置 未 按 规 定 实 行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不 得 将 进 入 最 低 相 应 岗 位 等 级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聘 用 到 上 一 等 级 岗 位 和 执 行 相 应 工 资 待 遇 51. 县 人 事 局 事 业 单 位 主 管 部 门 和 事 业 单 位 在 岗 位 设 置 和 岗 位 聘 用 工 作 中, 要 严 格 执 行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坚 持 原 则, 坚 持 走 群 众 路 线, 不 得 违 反 规 定 突 破 现 有 的 职 务 数 额, 不 得 突 击 聘 用 人 员, 不 得 突 击 聘 用 职 务 对 违 反 规 定 滥 用 职 权 打 击 报 复 以 权 谋 私 的, 要 追 究 相 应 责 任 对 不 按 政 策 规 定 进 行 岗 位 设 置 和 岗 位 聘 用 的 事 业 单 位, 县 人 事 局 及 有 关 部 门 不 予 认 定 岗 位 等 级 不 予 审 批 工 资 不 予 核 拨 经 费 情 节 严 重 的, 对 相 关 领 导 和 责 任 人 予 以 通 报 批 评, 并 按 照 人 事 管 理 权 限 给 予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52.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是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的 重 要 内 容, 是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管 理 的 一 项 十 分 重 要 的 基 础 性 工 作 各 事 业 单 位 事 业 单 位 主 管 部 门 和 乡 镇 要 高 度 重 视, 充 分 认 识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实 施 工 作 的 重 要 性 紧 迫 性 复 杂 性, 妥 善 处 理 好 实 施 工 16

17 作 中 遇 到 的 问 题, 确 保 实 施 工 作 平 稳 有 序 进 行 53. 本 实 施 细 则 由 县 人 事 局 负 责 解 释 附 件 :1.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等 级 对 应 表 2.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审 核 表 3.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说 明 书 4. 事 业 单 位 特 设 岗 位 设 置 审 核 表 17

18 附 件 1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等 级 对 应 表 管 理 岗 位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岗 位 等 级 对 应 行 政 级 别 岗 位 等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岗 位 等 级 对 应 技 术 等 级 一 级 职 员 部 级 正 职 一 级 ( 国 控 ) 一 级 高 级 技 师 二 级 职 员 部 级 副 职 二 级 ( 省 控 ) 二 级 技 师 正 高 级 三 级 职 员 厅 级 正 职 三 级 ( 市 控 ) 三 级 高 级 工 技 术 工 四 级 职 员 厅 级 副 职 四 级 四 级 中 级 工 五 级 职 员 处 级 正 职 五 级 五 级 初 级 工 六 级 职 员 处 级 副 职 六 级 副 高 级 普 通 工 七 级 职 员 科 级 正 职 七 级 八 级 职 员 科 级 副 职 八 级 九 级 职 员 科 员 九 级 中 级 十 级 职 员 办 事 员 十 级 十 一 级 十 二 级 初 级 十 三 级 18

19 附 件 2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审 核 表 填 表 单 位 :( 盖 章 ) 填 表 人 : 电 话 :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机 构 规 格 经 费 形 式 编 制 数 现 有 人 数 单 位 主 体 岗 位 主 体 岗 位 比 例 刚 性 比 例 %( 实 际 %) 单 位 岗 位 总 量 岗 位 数 管 理 岗 位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工 勤 技 术 岗 位 领 导 一 般 主 系 列 岗 位 辅 系 列 岗 位 技 术 岗 位 比 岗 位 比 例 管 理 管 理 系 列 岗 位 岗 位 辅 系 列 岗 位 一 辅 系 列 岗 位 二 比 例 工 岗 数 例 数 岗 位 岗 位 名 称 数 数 系 列 名 称 岗 位 数 系 列 名 称 岗 位 数 位 普 通 工 岗 位 管 理 岗 位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领 导 管 理 岗 位 一 般 管 理 岗 位 主 系 列 岗 位 数 量 ( 个 ) 数 量 ( 个 ) 等 级 五 级 ( 县 级 正 职 ) 六 级 ( 县 级 副 职 ) 七 级 ( 科 级 正 职 ) 八 级 ( 科 级 副 职 ) 九 级 ( 科 员 ) 十 级 ( 办 事 员 ) 实 有 ( 人 ) 等 级 五 级 ( 县 级 正 职 ) 六 级 ( 县 级 副 职 ) 七 级 ( 科 级 正 职 ) 八 级 ( 科 级 副 职 ) 九 级 ( 科 员 ) 十 级 ( 办 事 员 ) 实 有 ( 人 ) 层 级 高 级 中 级 初 级 岗 位 之 间 比 例 刚 性 比 例 %( 实 际 %) 刚 性 比 例 %( 实 际 %) 刚 性 比 例 %( 实 际 %) 数 量 ( 个 ) 实 有 ( 人 ) 等 级 三 级 四 级 五 级 六 级 七 级 八 级 九 级 十 级 十 一 级 十 二 级 十 三 级 岗 位 内 部 比 例 3( 实 际 ):7( 实 际 ) 2( 实 际 ):4( 实 际 ):4( 实 际 ) 3( 实 际 ):4( 实 际 ):3( 实 际 ) 5( 实 际 ):5( 实 际 ) 员 级 数 量 ( 个 ) 实 有 ( 人 ) ( 市 控 ) 19

20 层 级 高 级 中 级 初 级 辅 系 列 专 岗 业 辅 位 技 系 一 术 列 岗 岗 辅 位 位 系 列 岗 位 二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岗 位 之 间 比 例 刚 性 比 例 %( 实 际 %) 刚 性 比 例 %( 实 际 %) 刚 性 比 例 %( 实 际 %) 数 量 ( 个 ) 实 有 ( 人 ) 等 级 三 级 四 级 五 级 六 级 七 级 八 级 九 级 十 级 十 一 级 十 二 级 十 三 级 岗 位 内 部 比 例 3( 实 际 ):7( 实 际 ) 2( 实 际 ):4( 实 际 ):4( 实 际 ) 3( 实 际 ):4( 实 际 ):3( 实 际 ) 5( 实 际 ):5( 实 际 ) 员 级 数 量 ( 个 ) 实 有 ( 人 ) ( 市 控 ) 岗 位 之 间 比 例 刚 性 比 例 %( 实 际 %) 刚 性 比 例 %( 实 际 %) 刚 性 比 例 %( 实 际 %) 数 量 ( 个 ) 实 有 ( 人 ) 等 级 三 级 四 级 五 级 六 级 七 级 八 级 九 级 十 级 十 一 级 十 二 级 十 三 级 岗 位 内 部 比 例 3( 实 际 ):7( 实 际 ) 2( 实 际 ):4( 实 际 ):4( 实 际 ) 3( 实 际 ):4( 实 际 ):3( 实 际 ) 5( 实 际 ):5( 实 际 ) 员 级 数 量 ( 个 ) 等 级 实 有 ( 人 ) ( 市 控 ) 技 术 工 一 级 ( 高 级 技 师 ) 二 级 ( 技 师 ) 三 级 ( 高 级 工 ) 四 级 ( 中 级 工 ) 五 级 ( 初 级 工 ) 岗 位 之 间 比 例 一 二 级 刚 性 控 制 比 例 为 5%; 一 二 三 级 刚 性 控 制 比 例 为 25%, 实 设 为 % % % % 数 量 ( 个 ) 实 有 ( 人 )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或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县 级 人 事 部 门 意 见 市 级 人 事 部 门 意 见 普 通 工 审 核 意 见 20 ( 盖 章 ) ( 盖 章 ) ( 盖 章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1 本 表 用 于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审 核 ;2 主 体 岗 位 比 例 栏 中, 刚 性 比 例 是 指 按 单 位 性 质 划 分 后 的 规 定 主 体 岗 位 比 例 数, 括 号 内 填 写 实 际 人 数 比 例 数 ;3 现 有 人 数 是 指 本 单 位 现 有 与 之 建 立 正 式 人 事 关 系 在 编 在 职 的 正 式 工 作 人 员 数 量 ;4 管 理 岗 位 和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栏 目 中 的 比 例 是 指 设 岗 位 的 比 例, 而 不 是 实 有 人 数 的 比 例 ;5 在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的 岗 位 之 间 比 例 栏 目 中 刚 性 控 制 比 例 按 所 属 层 级 不 同 而 划 分 的 高 中 初 级 岗 位 比 例 不 同, 具 体 是 县 属 事 业 单 位 为 1:3:6 乡 镇 属 事 业 单 位 为 0.5:3:6.5 教 育 系 统 和 卫 生 系 统 分 别 执 行 各 自 行 业 规 定 的 结 构 比 例 ;6 本 表 填 写 一 式 四 份, 核 准 后 交 政 府 人 事 行 政 部 门 二 份 主 管 部 门 事 业 单 位 各 一 份, 本 表 采 用 A4 纸 打 印

21 附 件 3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说 明 书 单 位 名 称 岗 位 名 称 岗 位 等 级 工 作 职 责 工 作 任 务 工 作 标 准 任 职 条 件 晋 升 和 流 动 方 向 备 注 填 表 说 明 1. 单 位 名 称 : 填 写 单 位 全 称 ; 2. 岗 位 名 称 : 必 须 按 行 业 规 范 名 称 填 写, 力 求 准 确 简 明 规 范 ; 3. 岗 位 等 级 : 系 指 管 理 岗 位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中 的 哪 一 级 ; 4. 工 作 职 责 : 应 列 出 岗 位 应 承 担 的 全 部 工 作 项 目, 要 求 内 容 具 体, 责 任 落 实 ; 5. 工 作 任 务 : 按 照 工 作 项 目 简 要 说 明 工 作 的 内 容 程 序 职 责 及 权 限, 要 求 责 任 明 确, 岗 位 之 间 权 限 清 楚, 关 系 顺 畅 ; 6. 工 作 标 准 : 每 个 工 作 项 目 应 达 到 的 质 量 和 数 量 的 基 本 标 准, 明 确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的 时 限 要 求, 以 便 今 后 评 比 和 考 核 ; 7. 任 职 条 件 : 必 须 以 完 成 本 岗 位 工 作 所 需 的 学 识 才 能 技 术 和 经 历 为 前 提, 以 岗 位 的 工 作 需 要 为 依 据, 从 单 位 人 员 状 况 的 实 际 出 发, 符 合 文 件 规 定 的 基 本 条 件 和 单 位 制 定 的 具 体 条 件 ; 8. 晋 升 和 流 动 方 向 : 系 指 岗 位 上 的 任 职 人 员 按 照 业 务 技 术 基 本 要 求, 可 以 晋 升 到 上 一 级 的 职 务 职 级 名 称 和 流 动 的 方 向 ; 9. 本 表 填 写 一 式 四 份, 核 准 后 交 政 府 人 事 行 政 部 门 二 份 主 管 部 门 事 业 单 位 各 一 份, 本 表 采 用 A4 纸 打 印 ; 10. 表 格 大 小 各 单 位 视 情 况 作 调 整 21

22 附 件 4 事 业 单 位 特 设 岗 位 设 置 审 核 表 填 表 单 位 :( 盖 章 ) 填 表 人 : 电 话 :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单 位 全 称 经 费 形 式 岗 位 基 本 情 况 设 置 原 因 聘 用 人 员 情 况 机 构 规 格 编 制 员 额 现 岗 位 聘 用 人 数 岗 位 类 别 岗 位 名 称 岗 位 等 级 岗 位 设 置 时 限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 盖 章 ) 年 月 日 参 加 工 作 时 间 开 始 时 间 : 年 月 日 终 止 时 间 : 年 月 日 文 化 程 度 毕 业 时 间 原 工 作 单 位 原 聘 岗 位 类 别 原 聘 岗 位 名 称 原 聘 岗 位 等 级 县 级 人 事 部 门 意 见 ( 盖 章 ) 年 月 日 市 级 人 事 部 门 意 见 ( 盖 章 )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 1. 本 表 用 于 事 业 单 位 设 置 特 设 岗 位 的 审 核 ; 2. 岗 位 设 置 时 限 是 指 拟 设 置 的 特 设 岗 位 起 止 时 间 ; 3. 本 表 填 写 一 式 四 份, 核 准 后 交 政 府 人 事 行 政 部 门 二 份, 主 管 部 门 事 业 单 位 各 一 份, 本 表 用 A4 纸 打 印 22

23 主 题 词 : 机 构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细 则 通 知 抄 送 : 县 委 办 公 室, 县 人 大 常 委 会 办 公 室, 县 政 协 办 公 室, 县 纪 委, 县 法 院, 县 检 察 院, 县 人 武 部 犍 为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2009 年 9 月 7 日 印 发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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