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公報 公 告 農業處 修正 宜蘭縣 H5 H7 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防治措施 38 地方稅務局 公示送達吳昇芳君土地增值稅應送達文書 41 法規命令草案預告 工務處 預告修正 宜蘭縣公共污水處理廠回饋地方自治條例 42 2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宜蘭縣政府公報 公 告 農業處 修正 宜蘭縣 H5 H7 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防治措施 38 地方稅務局 公示送達吳昇芳君土地增值稅應送達文書 41 法規命令草案預告 工務處 預告修正 宜蘭縣公共污水處理廠回饋地方自治條例 42 2"

Transcription

1 宜蘭縣政府公報 105 年 1 月 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 30 日出刊 本公報同步登載宜蘭縣政府全球資訊網 第 184 期 法 規 制定 宜蘭縣特定行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3 政 令 教育處 訂定 宜蘭縣立國民中小學校園餘裕空間活化實施要點 5 工務處 修正 宜蘭縣政府公共工程優質獎評選及獎勵作業要點 7 地政處 陳碧源君等 3 名申請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事務所地址變更 32 計畫處 修正 宜蘭縣政府辦理各項活動作業要點 33 人事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申誡處分案 36 衛生局 修正 宜蘭縣飲食健康權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37 1

2 宜蘭縣政府公報 公 告 農業處 修正 宜蘭縣 H5 H7 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防治措施 38 地方稅務局 公示送達吳昇芳君土地增值稅應送達文書 41 法規命令草案預告 工務處 預告修正 宜蘭縣公共污水處理廠回饋地方自治條例 42 2

3 法 規 宜 蘭 縣 政 府 令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秘 法 字 第 B 號 制 定 宜 蘭 縣 特 定 行 業 設 置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附 宜 蘭 縣 特 定 行 業 設 置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縣 長 林 聰 賢 請 假 副 縣 長 吳 澤 成 代 行 宜 蘭 縣 特 定 行 業 設 置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府 秘 法 字 第 B 號 令 制 定 公 布 全 文 16 條 第 一 條 宜 蘭 縣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為 有 效 管 理 特 定 行 業, 以 維 護 商 業 秩 序 及 社 會 安 寧 公 共 安 全, 制 定 本 自 治 條 例 第 二 條 本 自 治 條 例 之 主 管 機 關 為 本 府 ; 執 行 單 位 為 本 府 工 商 旅 遊 處 第 三 條 本 自 治 條 例 所 稱 特 定 行 業, 其 種 類 及 定 義 如 下 : 一 視 聽 歌 唱 業 : 指 提 供 伴 唱 視 聽 設 備, 供 人 歌 唱 之 營 利 事 業 但 餐 館 附 設 之 伴 唱, 不 屬 之 二 三 溫 暖 業 : 指 提 供 冷 熱 水 池 蒸 烤 設 備, 供 人 沐 浴 之 營 利 事 業 三 舞 廳 : 指 提 供 場 所, 備 有 舞 伴 供 不 特 定 人 跳 舞 之 營 利 事 業 四 舞 場 : 指 提 供 場 所, 不 備 舞 伴 供 不 特 定 人 跳 舞 之 營 利 事 業 五 酒 家 : 指 提 供 場 所, 備 有 陪 侍 服 務, 供 應 酒 菜 或 其 他 飲 食 物 之 營 利 事 業 六 酒 吧 : 指 提 供 場 所, 備 有 陪 侍 服 務, 供 應 酒 類 或 其 他 飲 料 之 營 利 事 業 七 特 種 咖 啡 茶 室 : 指 提 供 場 所, 備 有 陪 侍 服 務, 供 應 飲 料 之 營 利 事 業 八 飲 酒 店 業 : 從 事 酒 精 飲 料 之 餐 飲 服 務, 但 無 提 供 陪 酒 員 之 行 業 包 括 啤 酒 屋 飲 酒 店 等 九 理 髮 業 : 指 將 營 業 場 所 加 以 區 隔 或 包 廂 式 經 營 為 人 理 容 之 觀 光 理 髮 或 視 聽 理 容 之 營 利 事 業 十 資 訊 休 閒 業 : 提 供 特 定 場 所 及 電 腦 資 訊 設 備, 以 連 線 方 式 擷 取 網 路 資 源 或 以 非 連 線 方 式 結 合 資 料 儲 存 裝 置, 供 不 特 定 人 從 事 遊 戲 娛 樂 之 營 利 事 業 十 一 夜 店 業 : 從 事 提 供 酒 精 類 飲 料 與 音 樂, 及 提 供 演 奏 或 表 演 等 服 務, 並 備 有 聲 光 座 位 及 舞 池 等 功 能 設 施 之 營 業 場 所, 且 主 要 營 業 時 間 為 夜 間 至 次 日 凌 晨 之 行 業 十 二 成 人 用 品 零 售 業 : 從 事 販 賣 展 售 或 示 範 成 人 用 品 為 主 的 行 業 第 四 條 特 定 行 業 之 營 業 場 所 應 符 合 都 市 計 畫 區 域 計 畫 建 築 消 防 衛 生 及 環 境 保 護 等 法 令 規 定, 並 應 距 離 各 級 學 校 公 立 圖 書 館 一 百 公 尺 及 醫 院 五 十 公 尺 以 上 另 依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第 四 十 七 條 規 定 酒 家 特 種 咖 啡 茶 室 成 人 用 品 零 售 店 等 應 距 離 幼 兒 園 國 民 中 小 學 高 中 職 學 校 二 百 公 尺 以 上 前 項 距 離 之 測 量, 以 建 築 物 之 地 界 為 準, 自 二 建 築 物 基 地 之 最 近 二 點 以 直 線 量 之 3

4 第 五 條 特 定 行 業 經 營 者 應 對 所 提 供 之 營 業 場 所 投 保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險 投 保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險 最 低 投 保 金 額 等 事 項 依 宜 蘭 縣 消 費 者 保 護 自 治 條 例 第 四 條 第 五 項 規 定 辦 理 第 六 條 特 定 行 業, 除 依 法 辦 妥 公 司 或 商 業 登 記 外,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向 本 府 申 請 許 可 登 記 後, 始 得 營 業 一 公 司 或 商 業 登 記 核 准 證 明 文 件 二 代 表 人 或 負 責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三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保 險 單 影 本 四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查 驗 合 格 證 明 文 件 ( 含 竣 工 查 驗 圖 說 ) 五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申 報 查 核 合 格 證 明 文 件 六 營 業 場 所 平 面 圖 及 標 示 營 業 區 域 七 其 他 經 本 府 指 定 之 文 件 第 七 條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申 請 登 記 為 特 定 行 業 場 所 : ㄧ 最 近 二 年 內 曾 違 法 經 營 特 定 行 業 之 場 所, 受 本 府 停 業 撤 銷 或 廢 止 其 特 定 行 業 營 業 許 可 之 處 分 者 二 曾 受 本 府 執 行 斷 水 或 斷 電 處 分 之 場 所, 未 核 准 恢 復 供 水 供 電 者 第 八 條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申 請 登 記 充 任 為 特 定 行 業 代 表 人 或 負 責 人, 其 已 充 任 者, 當 然 解 任 : 一 曾 犯 刑 法 第 十 六 章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第 十 六 章 之 一 妨 害 風 化 罪 第 十 七 章 第 二 百 四 十 條 至 第 二 百 四 十 三 條 第 二 十 六 章 第 二 百 九 十 八 條 第 二 項 第 三 項 之 罪, 或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剝 削 防 制 條 例 之 罪, 經 判 決 確 定 執 行 完 畢 或 赦 免 後 未 滿 五 年, 或 受 緩 刑 宣 告 尚 未 期 滿 二 曾 犯 組 織 犯 罪 防 制 條 例 或 槍 砲 彈 藥 刀 械 管 制 條 例 之 罪,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三 曾 犯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之 罪, 經 觀 察 勒 戒 強 制 戒 治 判 決 確 定 執 行 完 畢 或 赦 免 後 未 滿 五 年 受 緩 起 訴 處 分 尚 未 期 滿, 或 受 緩 刑 宣 告 尚 未 期 滿 四 曾 犯 麻 醉 藥 品 管 理 條 例 或 管 制 藥 品 管 理 條 例 之 罪, 經 判 決 確 定 執 行 完 畢 或 赦 免 後 未 滿 五 年, 或 受 緩 刑 宣 告 尚 未 期 滿 有 前 項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原 公 司 代 表 人 或 原 商 業 負 責 人 應 自 事 實 發 生 之 次 日 起 十 五 日 內 更 換 負 責 人 第 九 條 經 營 特 定 行 業, 應 遵 守 下 列 規 定 : 一 營 業 場 所 應 設 置 隔 音 設 施 營 業 時, 音 量 應 符 合 噪 音 管 制 標 準 二 營 業 場 所 從 業 人 員 應 經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後, 始 得 從 業 ; 服 務 期 間 應 每 年 接 受 一 次 健 康 檢 查 檢 查 項 目 至 少 應 包 含 : 胸 部 X 光 肺 結 核 檢 查 梅 毒 血 清 檢 查 傳 染 性 眼 疾 檢 查 傳 染 性 皮 膚 病 檢 查 視 力 檢 查 等 三 營 業 場 所 不 得 實 施 門 禁 管 制 或 裝 設 規 避 檢 查 妨 礙 進 出 之 設 備 四 不 得 擅 自 擴 大 營 業 場 所 五 僱 用 十 八 歲 以 上 未 滿 二 十 歲 之 人 從 事 伴 舞 或 陪 侍 行 為 應 獲 得 監 護 人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允 許 六 不 得 有 賭 博 妨 害 風 化 ( 俗 ) 或 持 有 施 用 轉 讓 販 賣 毒 品 之 情 事 4

5 第 十 條 主 管 機 關 得 派 員 檢 查 特 定 行 業, 其 公 司 代 表 人 商 業 負 責 人 或 現 場 從 業 人 員 不 得 規 避 妨 礙 或 拒 絕 主 管 機 關 進 行 前 項 檢 查 時, 應 召 集 建 築 管 理 都 市 計 畫 區 域 計 畫 消 防 衛 生 環 境 保 護 社 政 稅 務 警 察 等 相 關 單 位 及 機 關, 各 依 權 責 查 處 第 十 一 條 特 定 行 業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主 管 機 關 得 撤 銷 或 廢 止 其 營 業 許 可 : 一 依 法 撤 銷 或 廢 止 公 司 商 業 登 記 或 部 分 登 記 事 項 二 依 法 命 令 裁 定 公 司 解 散 或 核 准 公 司 解 散 登 記 商 業 歇 業 登 記 三 有 本 自 治 條 例 第 七 條 規 定 之 情 事 者 第 十 二 條 違 反 第 六 條 規 定, 未 經 許 可 而 營 業 者, 處 新 臺 幣 三 萬 元 以 上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命 令 停 止 營 業, 其 拒 不 停 止 營 業 時 得 依 行 政 執 行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違 反 第 十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者, 處 新 臺 幣 三 萬 元 以 上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第 十 三 條 違 反 第 五 條 第 八 條 第 二 項 第 九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五 款 規 定 者, 處 新 臺 幣 三 萬 元 以 上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命 限 期 改 善 ; 屆 期 未 改 善 者, 得 按 次 處 罰 必 要 時, 得 命 其 停 止 營 業 六 個 月 至 一 年 前 項 違 反 第 九 條 第 二 款 規 定 者, 其 營 業 場 所 屬 本 縣 營 業 衛 生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第 三 條 規 定 營 業 種 類 者, 應 依 該 自 治 條 例 規 定 裁 處 之 第 十 四 條 違 反 第 九 條 第 六 款 規 定, 除 依 刑 事 法 律 處 罰 外, 應 命 其 停 止 營 業 六 個 月 至 一 年 第 十 五 條 本 自 治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五 年 一 月 十 四 日 公 布 施 行 前, 已 向 主 管 機 關 登 記 之 特 定 行 業 者, 應 自 本 自 治 條 例 公 布 施 行 之 日 起 一 年 內,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許 可, 得 不 受 距 離 之 限 制 前 項 規 定 期 限 內 未 完 成 者, 依 本 自 治 條 例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六 條 本 自 治 條 例 自 公 布 日 施 行 政 令 宜 蘭 縣 政 府 函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教 資 字 第 號 主 旨 : 訂 定 宜 蘭 縣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園 餘 裕 空 間 活 化 實 施 要 點, 自 即 日 生 效, 請 查 照 說 明 : 檢 附 宜 蘭 縣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園 餘 裕 空 間 活 化 實 施 要 點 一 份 正 本 : 本 縣 各 級 學 校 本 府 各 單 位 副 本 : 本 府 秘 書 處 教 育 處 縣 長 林 聰 賢 宜 蘭 縣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園 餘 裕 空 間 活 化 實 施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府 教 資 字 第 號 函 訂 定 全 文 8 點 一 宜 蘭 縣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為 使 本 府 所 屬 之 國 民 中 小 學 ( 以 下 簡 稱 學 校 ) 妥 善 運 用 校 園 餘 裕 空 間, 規 劃 多 元 活 化 用 途, 以 提 升 教 育 品 質 及 整 合 資 源,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要 點 所 稱 餘 裕 空 間, 指 依 據 教 育 部 國 民 中 小 學 設 備 基 準 相 關 規 定 推 算, 並 參 酌 校 園 實 5

6 際 空 間 配 置 及 使 用 狀 況 後, 認 定 可 供 其 他 用 途 之 空 間 三 學 校 辦 理 餘 裕 空 間 活 化 時, 應 遵 循 下 列 原 則 : ( 一 ) 維 護 校 園 安 全 : 本 府 教 育 處 代 表 二 人 ( 二 ) 保 障 受 教 權 益 : 具 有 會 計 財 務 金 融 法 律 或 教 育 專 業 之 專 家 學 者 代 表 三 人 ( 三 ) 彰 顯 公 共 利 益 : 校 長 及 教 師 團 體 代 表 各 一 人 ( 四 ) 落 實 使 用 付 費 : 本 人 或 子 女 曾 接 受 實 驗 教 育 之 家 長 代 表 二 人 四 申 請 人 應 依 本 條 例 第 六 條 規 定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實 驗 教 育 計 畫 一 式 十 五 份 及 附 件 一 份, 送 本 府 審 查 前 項 申 請 書 實 驗 教 育 計 畫 書 及 附 件 須 補 正 者, 申 請 人 應 於 收 到 本 府 通 知 後 十 五 日 內 補 正, 逾 期 未 補 正 者, 駁 回 其 申 請 審 查 通 過 後, 召 開 審 議 會 審 議 五 參 與 實 驗 教 育 學 生 轉 出 轉 入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學 期 中 學 生 因 轉 出 本 縣 或 停 止 實 驗 教 育, 應 事 先 填 具 終 止 實 驗 教 育 申 請 表, 送 本 府 備 查 ( 二 ) 國 民 教 育 階 段 實 驗 教 育 學 生 轉 出 轉 入, 依 宜 蘭 縣 國 民 小 學 學 生 學 籍 管 理 要 點 宜 蘭 縣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學 籍 管 理 要 點 及 宜 蘭 縣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生 轉 學 暨 學 歷 檢 覈 採 認 作 業 要 點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三 ) 國 民 教 育 階 段 實 驗 教 育 學 生, 於 其 他 直 轄 市 ( 縣 ) 市 已 申 請 通 過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戶 籍 遷 入 本 縣 者, 應 檢 具 原 直 轄 市 ( 縣 ) 市 政 府 審 核 通 過 公 文 及 實 驗 教 育 計 畫, 報 本 府 同 意 後 可 延 至 該 學 年 度 結 束, 並 於 次 學 年 度 重 新 申 請 轉 出 至 其 他 直 轄 市 縣 ( 市 ) 學 校, 即 取 消 本 縣 實 驗 教 育 資 格 ( 四 ) 申 辦 團 體 實 驗 教 育 者, 當 年 期 轉 入 學 生 數 不 得 超 過 原 核 准 名 單 人 數 之 三 分 之 一, 且 學 生 總 人 數 以 不 超 過 三 十 人 為 限, 轉 出 學 生 則 不 在 此 限 倘 學 生 中 途 退 出, 致 團 體 未 達 三 人 者, 其 團 體 實 驗 教 育 應 予 停 辦 六 設 籍 學 校 應 視 實 驗 教 育 學 生 及 家 長 之 需 求, 提 供 下 列 協 助 : ( 一 ) 提 供 學 校 親 職 教 育 課 程 ( 二 ) 協 助 學 生 購 買 學 校 選 用 之 教 科 書 ( 三 ) 提 供 家 長 教 材 教 法 諮 詢, 並 適 時 給 予 輔 導 ( 四 ) 實 驗 教 育 之 學 生 得 參 與 學 校 定 期 評 量 及 其 他 學 習 評 量, 但 評 量 成 績 不 列 入 畢 業 成 績 獎 項 評 比 ( 五 ) 提 供 學 生 身 心 健 康 檢 查 相 關 訊 息 ( 六 ) 依 實 際 就 學 情 形 收 取 平 安 保 險 費 及 其 他 代 收 代 辦 費 用 ( 七 ) 對 參 與 實 驗 教 育 之 特 殊 教 育 需 求 學 生, 提 供 必 要 之 資 源 及 協 助 ( 八 ) 學 生 得 向 學 校 申 請 使 用 與 實 驗 教 育 教 學 相 關 之 設 施 設 備 ; 設 施 設 備 之 申 請 程 序 及 使 用, 依 學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九 ) 其 他 有 助 於 學 生 實 驗 教 育 成 效 的 協 助 七 實 驗 教 育 期 間 由 本 府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辦 理 訪 視, 訪 視 項 目 如 下 : ( 一 ) 個 人 及 團 體 實 驗 教 育 : 1. 課 程 計 畫 2. 課 程 與 教 學 6

7 3. 學 習 情 境 安 排 4. 學 習 評 量 5. 師 資 與 資 源 應 用 6. 學 習 成 效 7. 與 設 籍 學 校 的 互 動 ( 無 設 籍 學 校 則 免 ) ( 二 ) 機 構 實 驗 教 育 訪 視 之 項 目, 除 前 款 規 定 外, 另 包 含 場 地 行 政 組 織 財 務 規 劃 收 費 情 形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訪 視 期 間 參 與 實 驗 教 育 學 生 應 在 場 受 訪 訪 視 結 果, 分 績 優 良 好 尚 可 及 待 改 進 四 等, 由 審 議 會 決 議, 本 府 通 知 辦 理 實 驗 教 育 者 辦 理 實 驗 教 育 者 應 出 席 前 項 審 議 會, 但 前 一 年 度 訪 視 結 果 為 績 優 者 不 在 此 限 宜 蘭 縣 政 府 函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查 字 第 號 主 旨 : 修 正 宜 蘭 縣 政 府 公 共 工 程 優 質 獎 評 選 及 獎 勵 作 業 要 點, 自 即 日 生 效, 請 查 照 說 明 : 檢 送 旨 揭 要 點 之 部 分 點 次 修 正 草 案 總 說 明 部 分 點 次 修 正 草 案 對 照 表 及 宜 蘭 縣 政 府 公 共 工 程 優 質 獎 評 選 及 獎 勵 作 業 要 點 暨 相 關 附 件 ( 表 ) 正 本 :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本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暨 學 校 本 府 工 商 旅 遊 處 地 政 處 建 設 處 教 育 處 農 業 處 工 務 處 副 本 : 本 府 人 事 處 主 計 處 秘 書 處 工 程 施 工 查 核 小 組 縣 長 林 聰 賢 宜 蘭 縣 政 府 公 共 工 程 優 質 獎 評 選 及 獎 勵 作 業 要 點 部 分 點 次 修 正 說 明 本 要 點 於 一 百 年 四 月 十 八 日 訂 定 發 布, 一 百 零 二 年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第 一 次 修 正 為 加 強 本 要 點 作 業 之 嚴 謹 性 及 可 行 性, 並 提 升 主 辦 機 關 及 廠 商 對 於 本 府 公 共 工 程 優 質 獎 之 參 與 度, 檢 討 修 正 部 分 要 點, 本 次 修 正 重 點 如 下 : 一 增 訂 第 二 點 第 一 項 及 第 一 二 款, 明 定 推 薦 機 關 分 二 類 別, 現 行 第 一 項 移 列 第 二 項, 並 文 字 修 正 二 修 正 第 三 點 第 一 項 文 字 修 正, 並 明 定 獎 勵 等 級 係 分 為 每 一 機 關 別 之 各 類 得 獎 之 名 額 三 第 四 點 第 一 項 文 字 酌 作 修 正, 修 正 第 四 點 第 一 項 第 一 二 款 規 定, 除 本 府 工 程 施 工 查 核 小 組 查 核 外, 全 國 工 程 施 工 查 核 小 組 查 核 成 績 列 甲 等 以 上 之 案 件 均 適 用,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第 三 款 文 字 修 正 ;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修 正 各 機 關 之 工 程 督 導 小 組 督 導 列 優 良 案 件 推 薦 適 度 放 寬 規 定 第 五 項 增 訂 類 別 之 調 整 並 文 字 修 正 再 增 訂 第 六 項 推 薦 參 選 之 案 件, 仍 應 以 經 評 選 委 員 會 決 議 納 入 評 選 者 為 限 四 修 正 第 五 點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刪 除 違 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而 遭 停 工 或 部 分 停 工 處 分 規 定, 係 考 量 非 屬 影 響 工 程 品 質 之 重 大 事 項 7

8 五 刪 除 第 六 點 現 行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配 合 第 四 點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修 正 推 薦 優 良 案 件 適 度 放 寬 參 選 規 定 ; 現 行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刪 除, 現 行 第 二 款 至 第 七 款 依 序 移 列 為 第 一 款 至 第 六 款 現 行 第 一 項 第 五 款 修 正 作 業 時 程 第 二 項 刪 除 係 配 合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刪 除 推 薦 標 準 規 定 現 行 第 三 項 移 列 第 二 項 六 第 九 點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文 字 酌 作 修 正, 第 九 點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各 目 目 增 訂 獎 勵 內 容 增 訂 第 二 項 等 值 商 品 禮 券 核 銷 支 應 項 目 七 修 正 第 十 一 點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文 字 修 正 八 修 正 第 十 五 點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係 考 量 得 獎 廠 商 於 獎 勵 期 間 其 履 約 工 程 經 查 核 成 績 列 丙 等 且 歸 屬 廠 商 責 任 時, 已 違 反 第 一 項 第 四 五 款 退 場 機 制 增 訂 第 三 項 廠 商 獲 獎 資 格 經 取 消 之 次 年 不 得 推 薦 參 選 優 質 獎, 係 懲 處 得 獎 廠 商 應 落 實 執 行 三 級 品 管 機 制 宜 蘭 縣 政 府 公 共 工 程 優 質 獎 評 選 及 獎 勵 作 業 要 點 部 分 點 次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二 推 薦 機 關 分 為 以 下 二 類 別 : ( 一 ) 本 府 各 單 位 暨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 二 ) 本 縣 各 鄉 ( 鎮 市 ) 公 所 工 程 類 別 分 為 以 下 三 個 類 別 : ( 一 ) 土 木 水 利 工 程 類 : 道 路 運 輸 工 程 垃 圾 掩 埋 場 工 程 共 同 管 道 工 程 新 市 鎮 開 發 工 程 橋 梁 工 程 海 岸 河 川 整 治 及 水 利 工 程 水 土 保 持 之 處 理 及 維 護 工 程 港 灣 工 程 下 水 道 工 程 及 自 來 水 工 程 及 其 他 相 關 工 程 等 ( 二 ) 建 築 工 程 類 : 公 有 建 築 物 工 程 或 相 關 工 程 等 ( 三 ) 設 施 工 程 類 : 污 水 處 理 廠 工 程 焚 化 廠 工 程 環 工 設 備 設 施 組 裝 系 統 工 程 交 通 控 制 系 統 工 程 電 業 設 備 工 程 及 二 公 共 工 程 優 質 獎, 依 工 程 性 質 區 分 類 別 如 下 : ( 一 ) 土 木 水 利 工 程 類 : 道 路 運 輸 工 程 垃 圾 掩 埋 場 工 程 共 同 管 道 工 程 新 市 鎮 開 發 工 程 橋 梁 工 程 海 岸 河 川 整 治 及 水 利 工 程 水 土 保 持 之 處 理 及 維 護 工 程 港 灣 工 程 下 水 道 工 程 及 自 來 水 工 程 及 其 他 相 關 工 程 等 ( 二 ) 建 築 工 程 類 : 公 有 建 築 物 工 程 或 相 關 工 程 等 ( 三 ) 設 施 工 程 類 : 污 水 處 理 廠 工 程 焚 化 廠 工 程 環 工 設 備 設 施 組 裝 系 統 工 程 交 通 控 制 系 統 工 程 電 業 設 備 工 程 及 機 電 或 系 統 工 程 等 一 增 訂 第 一 項 及 第 一 二 款, 明 定 推 薦 機 關 分 二 類 別 二 現 行 第 一 項 移 列 第 二 項, 並 文 字 修 正 8

9 機 電 或 系 統 工 程 等 三 獎 項 及 獎 額 : 分 特 優 優 等 及 佳 作 三 個 等 級, 依 第 二 點 第 二 項 各 工 程 類 別 之 獎 項 及 獎 額 為 每 一 機 關 別 之 每 一 類 別 特 優 一 名, 優 等 二 名, 佳 作 若 干 名 各 類 獎 項 獎 額 得 從 缺 四 參 選 公 共 工 程 優 質 獎 之 廠 商 應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之 一 ( 一 ) 本 府 各 單 位 暨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主 辦 之 公 共 工 程, 經 工 程 施 工 查 核 委 員 評 分 達 甲 等 以 上 案 件 ( 二 ) 本 縣 各 鄉 ( 鎮 市 ) 公 所 主 辦 之 公 共 工 程, 經 工 程 施 工 查 核 委 員 評 分 達 甲 等 以 上 案 件 ( 三 ) 本 府 各 單 位 暨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及 本 縣 各 鄉 ( 鎮 市 ) 公 所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各 機 關 ) 主 辦 之 公 共 工 程, 經 由 該 機 關 成 立 之 工 程 督 導 小 組 督 導 內 容 優 良 之 案 件, 以 推 薦 二 件 為 限 前 項 各 款 工 程 依 核 定 之 施 工 進 度 表, 其 施 工 進 度 累 計 至 當 年 度 推 薦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應 達 百 分 之 七 十 以 上, 且 進 度 落 後 幅 度 在 百 分 之 五 以 內 符 合 第 一 項 參 選 資 格 之 案 件, 包 含 前 一 年 五 月 一 日 至 當 年 四 月 三 十 日 完 工 三 本 要 點 獎 勵 分 特 優 優 等 及 佳 作 三 個 等 級, 依 第 二 點 各 工 程 類 別 之 獎 項 及 獎 額 為 每 一 類 別 特 優 一 名, 優 等 二 名, 佳 作 若 干 名 各 類 獎 項 獎 額 得 從 缺 四 參 選 公 共 工 程 優 質 獎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 一 ) 本 府 暨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主 辦 之 公 共 工 程, 經 本 府 工 程 施 工 查 核 委 員 評 分 達 甲 等 以 上 案 件 ( 二 ) 本 縣 各 鄉 ( 鎮 市 ) 公 所 主 辦 之 公 共 工 程, 經 本 府 工 程 施 工 查 核 委 員 評 分 達 甲 等 以 上 案 件 ( 三 ) 本 府 暨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及 本 縣 各 鄉 ( 鎮 市 ) 公 所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各 機 關 ) 主 辦 之 公 共 工 程, 經 主 辦 機 關 督 導 小 組 督 導 成 績 優 良 且 主 動 推 薦 之 案 件 前 項 各 款 工 程 依 核 定 之 施 工 進 度 表, 其 施 工 進 度 累 計 至 當 年 度 推 薦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應 達 百 分 之 七 十 以 上, 且 進 度 落 後 幅 度 在 百 分 之 五 以 內 符 合 第 一 項 參 選 資 格 之 案 件, 包 含 前 一 年 五 月 一 日 至 當 年 四 月 三 十 日 完 工 曾 受 本 府 工 程 施 工 查 核 小 組 查 核 者 曾 獲 選 為 本 府 公 共 工 程 優 9 第 一 項 文 字 修 正, 並 明 定 獎 勵 等 級 係 分 為 每 一 機 關 別 之 各 類 得 獎 之 名 額 一 第 一 項 文 字 酌 作 修 正 二 修 正 第 一 項 第 一 二 款 規 定, 除 本 府 工 程 施 工 查 核 小 組 查 核 以 外, 亦 包 括 他 主 管 機 關 之 工 程 施 工 查 核 小 組 查 核 成 績 列 甲 等 以 上 之 案 件 均 適 用 三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第 三 款 文 字 酌 作 修 正 四 現 行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修 正 為 經 各 機 關 之 工 程 督 導 小 組 督 導 列 優 良 案 件 推 薦 規 定, 係 考 量 優 良 工 程 因 未 受 施 工 查 核 小 組 查 核 而 喪 失 推 薦 參 選 條 件, 適 度 放 寬 參 選 規 定 五 第 五 項 增 訂 類 別 之 調 整 並 文 字 酌 作 修 正 六 增 訂 第 六 項, 係 配 合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修 訂 內 容, 其 推 薦 案 件 仍 應 經 由 評 選 委 員 會 決 議 是 否 符 合 參 選 標 準

10 者 曾 獲 選 為 本 府 公 共 工 程 優 質 獎 之 工 程, 不 得 再 行 參 選 第 一 項 各 款 之 參 選 工 程 件 數 類 別 得 經 評 選 委 員 會 決 議 調 整 之 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推 薦 之 案 件, 以 經 評 選 委 員 會 決 議 納 入 評 選 者 為 限 五 公 共 工 程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ㄧ 者, 不 得 參 選 : ( 一 ) 設 施 工 程 類 之 機 電 設 備 單 獨 辦 理 發 包, 未 完 成 全 部 系 統 測 試 及 試 運 轉 或 性 能 未 符 合 設 計 需 求 ( 二 ) 施 工 期 間 工 作 場 所 內, 有 因 職 業 災 害 而 死 亡 或 因 職 業 災 害 而 住 院 人 員 達 三 人 以 上 ( 三 ) 廠 商 有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一 百 零 一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ㄧ ( 四 ) 施 工 期 間 曾 因 違 反 環 境 保 護 法 規, 受 主 管 機 關 處 全 部 停 工 一 次 或 部 分 停 工 二 次 以 上 之 處 分 ; 巨 額 採 購 工 程 累 計 罰 款 金 額 達 新 臺 幣 一 百 萬 元 ; 查 核 金 額 以 上 未 達 巨 額 之 工 程 累 計 罰 款 金 額 達 新 臺 幣 三 十 萬 元 ; 或 未 達 查 核 金 額 之 工 程 累 計 罰 款 金 額 達 新 臺 幣 十 萬 元 質 獎 之 工 程, 不 得 再 行 參 選 第 一 項 各 款 之 參 選 工 程 件 數 得 經 評 選 委 員 會 決 議 增 減 之 五 公 共 工 程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ㄧ 者, 不 得 參 選 : ( 一 ) 設 施 工 程 類 之 機 電 設 備 單 獨 辦 理 發 包, 未 完 成 全 部 系 統 測 試 及 試 運 轉 或 性 能 未 符 合 設 計 需 求 ( 二 ) 施 工 期 間 工 作 場 所 內, 有 因 職 業 災 害 而 死 亡 或 因 職 業 災 害 而 住 院 人 員 達 三 人 以 上 ( 三 ) 廠 商 有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一 百 零 一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ㄧ ( 四 ) 施 工 期 間 曾 因 違 反 環 境 保 護 法 規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受 主 管 機 關 處 全 部 停 工 一 次 或 部 分 停 工 二 次 以 上 之 處 分 ; 巨 額 採 購 工 程 累 計 罰 款 金 額 達 新 臺 幣 一 百 萬 元 ; 查 核 金 額 以 上 未 達 巨 額 之 工 程 累 計 罰 款 金 額 達 新 臺 幣 三 十 萬 元 ; 或 未 達 查 核 金 額 之 工 程 累 計 罰 款 金 額 達 新 臺 幣 十 萬 元 10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刪 除 違 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而 遭 停 工 或 部 分 停 工 處 分 規 定, 係 考 量 非 屬 影 響 工 程 品 質 之 重 大 事 項 六 公 共 工 程 優 質 獎 評 選 六 公 共 工 程 優 質 獎 評 選 一 現 行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刪

11 作 業, 每 年 辦 理 一 次, 評 選 作 業 程 序 及 時 程 如 下 : ( 一 ) 四 月 份 成 立 評 選 委 員 會 ( 二 ) 五 月 份 彙 整 年 度 ( 去 年 五 月 至 本 年 四 月 )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查 核 結 果 ( 三 ) 六 月 份 召 開 評 選 委 員 會 初 選 會 議, 核 定 評 選 標 準 及 參 選 工 程 ( 四 ) 七 月 份 評 選 委 員 赴 工 地 現 場 實 地 勘 查 聽 取 簡 報 並 查 閱 相 關 文 件 紀 錄 及 工 程 品 質 進 度, 依 勘 查 結 果 及 評 分 標 準 評 分 ( 五 ) 八 月 份 召 開 評 選 委 員 會 決 選 會 議, 核 定 得 獎 名 單 ( 六 ) 九 月 份 公 告 得 獎 名 單 及 頒 發 公 共 工 程 優 質 獎 主 辦 機 關 推 薦 參 選 時, 應 檢 附 附 件 一 及 下 列 二 款 文 件 : ( 一 ) 工 程 契 約 設 計 監 造 服 務 契 約 專 案 管 理 契 約 統 包 契 約 及 委 託 代 辦 正 式 函 ( 含 首 頁 契 約 標 的 契 約 金 額 履 約 承 商 及 末 頁 立 約 雙 方 用 印 資 料 ) ( 二 ) 施 工 計 畫 書 ( 含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及 交 通 維 持 計 畫 ) 品 質 計 畫 書 及 監 造 計 畫 書 審 查 紀 作 業, 每 年 辦 理 一 次, 評 選 作 業 程 序 及 時 程 如 下 : ( 一 ) 一 月 至 三 月 接 受 各 機 關 推 薦, 並 依 工 程 施 工 查 核 小 組 組 織 準 則 及 工 程 施 工 查 核 小 組 作 業 辦 法 辦 理 工 程 施 工 查 核 ( 二 ) 四 月 份 成 立 評 選 委 員 會 ( 三 ) 五 月 份 彙 整 年 度 ( 去 年 五 月 至 本 年 四 月 )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查 核 結 果 ( 四 ) 六 月 份 召 開 評 選 委 員 會 初 選 會 議, 核 定 評 選 標 準 及 參 選 工 程 ( 五 ) 六 至 七 月 份 評 選 委 員 赴 工 地 現 場 實 地 勘 查 聽 取 簡 報 並 查 閱 相 關 文 件 紀 錄 及 工 程 品 質 進 度, 依 勘 查 結 果 及 評 分 標 準 評 分 ( 六 ) 八 月 份 召 開 評 選 委 員 會 決 選 會 議, 核 定 得 獎 名 單 ( 七 ) 九 月 份 公 告 得 獎 名 單 及 頒 發 公 共 工 程 優 質 獎 前 項 第 一 款 推 薦 係 指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對 工 程 設 計 監 造 及 施 工 等 廠 商 履 約 品 質 績 效 良 好, 有 意 願 參 加 評 選 者, 得 具 函 向 評 選 委 員 會 推 薦 主 辦 機 關 推 薦 參 選 時, 應 檢 11 除, 係 考 量 第 四 點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修 正 各 機 關 推 薦 優 良 案 件 適 度 放 寬 參 選 規 定 二 現 行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刪 除, 現 行 第 二 款 至 第 七 款 依 序 移 列 為 第 一 款 至 第 六 款 三 現 行 第 一 項 第 五 款 修 正 作 業 時 程 四 第 二 項 刪 除 係 配 合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刪 除 推 薦 標 準 規 定 現 行 第 三 項 移 列 第 二 項

12 錄 表 及 上 開 核 定 之 計 畫 書 內 容 影 本 九 獲 獎 機 關 ( 單 位 ) 人 員 獎 勵 如 下 : ( 一 ) 由 本 府 函 請 獲 獎 之 機 關 ( 單 位 ), 對 所 屬 人 員 ( 含 設 計 及 監 造 人 員 ) 依 貢 獻 度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獎 勵, 其 獎 勵 情 形 如 下 : 1. 特 優 : 各 獲 獎 人 員 最 高 記 大 功 一 次, 並 得 頒 給 最 高 新 臺 幣 五 千 元 之 等 值 商 品 禮 券 2. 優 等 : 各 獲 獎 人 員 最 高 記 功 二 次, 並 得 頒 給 最 高 新 臺 幣 三 千 元 之 等 值 商 品 禮 券 3. 佳 作 : 各 獲 獎 人 員 最 高 記 功 一 次, 並 得 頒 給 最 高 新 臺 幣 二 千 元 之 等 值 商 品 禮 券 ( 二 ) 得 優 先 列 為 當 年 度 本 府 工 作 績 優 人 員 或 行 政 院 模 範 公 務 人 員 候 選 人 前 項 第 一 款 等 值 商 品 禮 券 所 附 附 件 一 及 下 列 二 款 文 件 : ( 一 ) 工 程 契 約 設 計 監 造 服 務 契 約 專 案 管 理 契 約 統 包 契 約 及 委 託 代 辦 正 式 函 ( 含 首 頁 契 約 標 的 契 約 金 額 履 約 承 商 及 末 頁 立 約 雙 方 用 印 資 料 ) ( 二 ) 施 工 計 畫 書 ( 含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及 交 通 維 持 計 畫 ) 品 質 計 畫 書 及 監 造 計 畫 書 審 查 紀 錄 表 及 上 開 核 定 之 計 畫 書 內 容 影 本 九 獲 獎 機 關 ( 單 位 ) 人 員 獎 勵 如 下 : ( 一 ) 由 本 府 函 請 獲 獎 之 機 關 ( 單 位 ), 對 所 屬 人 員 依 貢 獻 度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獎 勵, 其 獎 勵 情 形 如 下 : 1. 特 優 : 最 高 記 大 功 一 次 2. 優 等 : 最 高 記 功 二 次 3. 佳 作 : 最 高 記 功 一 次 ( 二 ) 得 優 先 列 為 當 年 度 本 府 工 作 績 優 人 員 或 行 政 院 模 範 公 務 人 員 候 選 人 12 一 現 行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文 字 酌 作 修 正 二 修 正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第 一 二 三 目, 係 為 提 升 主 辦 機 關 參 選 意 願, 以 增 加 獎 勵 做 為 誘 因 三 增 訂 第 二 項 等 值 商 品 禮 券 所 需 經 費 由 該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相 關 預 算 項 下 支 應

13 需 經 費 由 該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相 關 預 算 項 下 支 應 十 一 獲 獎 廠 商 在 獎 勵 期 間 內 參 加 本 縣 各 機 關 之 採 購, 獎 勵 措 施 如 下 : ( 一 ) 限 制 性 招 標 之 採 購, 得 優 先 邀 請 符 合 該 採 購 資 格 條 件 之 廠 商 參 與 議 價 或 比 價 ( 二 ) 公 開 評 選 之 採 購, 得 列 為 評 選 項 目 加 分 參 考 ( 三 ) 參 加 本 縣 各 機 關 辦 理 工 程 招 標 時, 其 押 標 金 履 約 保 證 金 保 固 保 證 金 得 減 收 百 分 之 五 十 ( 四 ) 承 攬 本 縣 各 機 關 工 程 時, 其 保 留 款 得 減 收 百 分 之 五 十 ( 五 ) 請 領 工 程 預 付 款 時, 得 申 請 增 加 決 標 金 額 ( 扣 除 保 險 及 稅 捐 ) 百 分 之 十 但 預 付 款 額 度 超 過 百 分 之 三 十 或 預 算 不 足 支 應 之 部 份, 不 予 獎 勵 前 項 獎 勵 須 載 明 於 採 購 案 招 標 文 件, 始 得 適 用 十 五 獲 獎 之 廠 商 在 獎 勵 期 間 內,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公 告 取 消 獎 勵 : ( 一 ) 被 刊 登 於 政 府 採 購 公 報 之 拒 絕 往 來 廠 商 ( 二 ) 違 反 營 造 業 法 建 築 十 一 獲 獎 廠 商 在 獎 勵 期 間 內 參 加 本 縣 各 機 關 之 採 購, 獎 勵 措 施 如 下 : ( 一 ) 限 制 性 招 標 之 採 購, 得 優 先 邀 請 符 合 該 採 購 資 格 條 件 之 廠 商 參 與 議 價 或 比 價 ( 二 ) 公 開 評 選 之 採 購, 得 列 為 評 選 項 目 加 分 參 考 ( 三 ) 參 加 本 縣 各 機 關 辦 理 工 程 招 標 時, 其 押 標 金 履 約 保 證 金 保 固 保 證 金 得 降 低 百 分 之 五 十 ( 四 ) 承 攬 本 縣 各 機 關 工 程 時, 其 保 留 款 得 降 低 百 分 之 五 十 ( 五 ) 請 領 工 程 預 付 款 時, 得 申 請 增 加 決 標 金 額 ( 扣 除 保 險 及 稅 捐 ) 百 分 之 十 但 預 付 款 額 度 超 過 百 分 之 三 十 或 預 算 不 足 支 應 之 部 份, 不 予 獎 勵 前 項 獎 勵 須 載 明 於 採 購 案 招 標 文 件, 始 得 適 用 十 五 獲 獎 之 廠 商 在 獎 勵 期 間 內,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公 告 取 消 獎 勵 : ( 一 ) 被 刊 登 於 政 府 採 購 公 報 之 拒 絕 往 來 廠 商 ( 二 ) 違 反 營 造 業 法 建 築 13 一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文 字 修 正 二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文 字 修 正 一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內 容 重 新 修 訂, 係 考 量 得 獎 廠 商 於 獎 勵 期 間 其 履 約 工 程 經 查 核 而 成 績 列 丙 等 且 歸 屬 廠 商 責 任 時, 屬 不 良 事 蹟, 已 違 反 第 一 項 第 四 五 款 退

14 宜蘭縣政府公報 法 技師法 工程技 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或其他法令規定 並 經主管機關處以停業 處分或註銷其登記 證 (三 )廠 商 所 承 攬之 任 一 工 程 如因可歸責該廠 商之事由 經工程施 工查核小組評定查核 成績為丙等 (四 )本 縣 各 機 關 工 程 經 法律程序確定有品質 或履約能力之瑕疵 法 技師法 工程技 場機制 術 顧 問 公 司 管 理 條 例 二 增訂第三項廠 商 獲 獎 或其他法令規定 並 資格經取消之次年 經主管機關處以停業 不得推薦參選優質 處分或註銷其登記 獎 係懲處得獎廠商 證 應落實執行三級品 (三 )廠 商 所 承攬 之 工程 經 管機制 鑑定為高氯離子混凝 土或鋼筋幅射污染 (四 )本 縣 各 機 關 工 程 經 法律程序確定有品質 或履約能力之瑕疵 者 (五 )其他 履約不 良事 蹟經 者 (五 )其他 履約 不良 事蹟經 提 報 本 會決 議取 消 獎 勵 前項取消獎勵公告日起 廠商不再適用獎勵措施 已與其簽立合約之本縣各 機關應通知該廠商於期限 內補足原獎勵差額 其不 依期限補足者 自其爾後 之工程估驗款中扣除 至 補足差額為止 廠商獲獎資格經取消之次 年不得推薦參選優質獎 提 報 本會 決 議取 消 獎 勵 前項取消獎勵公告日起 廠商不再適用獎勵措施 已與其簽立合約之本縣各 機關應通知該廠商於期限 內補足原獎勵差額 其不 依期限補足者 自其爾後 之工程估驗款中扣除 至 補足差額為止 宜蘭縣政府公共工程優質獎評選及獎勵作業要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04 月 18 日 府 工 採 字 第 號 函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01 月 24 日 府 工 採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01 月 20 日 府 查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一 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 公開表揚優良公共工程 提升公共工程 品質 促進廠商良性競爭 特訂定本要點 二 推薦機關分為以下二類別 (一 )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學校 (二 )本縣各鄉 鎮 市 公所 工程類別分為以下三個類別 : 14

15 ( 一 ) 土 木 水 利 工 程 類 : 道 路 運 輸 工 程 垃 圾 掩 埋 場 工 程 共 同 管 道 工 程 新 市 鎮 開 發 工 程 橋 梁 工 程 海 岸 河 川 整 治 及 水 利 工 程 水 土 保 持 之 處 理 及 維 護 工 程 港 灣 工 程 下 水 道 工 程 及 自 來 水 工 程 及 其 他 相 關 工 程 等 ( 二 ) 建 築 工 程 類 : 公 有 建 築 物 工 程 或 相 關 工 程 等 ( 三 ) 設 施 工 程 類 : 污 水 處 理 廠 工 程 焚 化 廠 工 程 環 工 設 備 設 施 組 裝 系 統 工 程 交 通 控 制 系 統 工 程 電 業 設 備 工 程 及 機 電 或 系 統 工 程 等 三 獎 項 及 獎 額 : 分 特 優 優 等 及 佳 作 三 個 等 級, 依 第 二 點 第 二 項 各 工 程 類 別 之 獎 項 及 獎 額 為 每 一 機 關 別 之 每 一 類 別 特 優 一 名, 優 等 二 名, 佳 作 若 干 名 各 類 獎 項 獎 額 得 從 缺 四 參 選 公 共 工 程 優 質 獎 之 廠 商 應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之 一 : ( 一 ) 本 府 各 單 位 暨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主 辦 之 公 共 工 程, 經 工 程 施 工 查 核 評 分 達 甲 等 以 上 案 件 ( 二 ) 本 縣 各 鄉 ( 鎮 市 ) 公 所 主 辦 之 公 共 工 程, 經 工 程 施 工 查 核 評 分 達 甲 等 以 上 案 件 ( 三 ) 本 府 各 單 位 暨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及 本 縣 各 鄉 ( 鎮 市 ) 公 所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各 機 關 ) 主 辦 之 公 共 工 程, 經 由 該 機 關 成 立 之 工 程 督 導 小 組 督 導 內 容 優 良 之 案 件, 以 推 薦 二 件 為 限 前 項 各 款 工 程 依 核 定 之 施 工 進 度 表, 其 施 工 進 度 累 計 至 當 年 度 推 薦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應 達 百 分 之 七 十 以 上, 且 進 度 落 後 幅 度 在 百 分 之 五 以 內 符 合 第 一 項 參 選 資 格 之 案 件, 包 含 前 一 年 五 月 一 日 至 當 年 四 月 三 十 日 完 工 者 曾 獲 選 為 本 府 公 共 工 程 優 質 獎 之 工 程, 不 得 再 行 參 選 第 一 項 各 款 之 參 選 工 程 件 數 類 別 得 經 評 選 委 員 會 決 議 調 整 之 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推 薦 之 案 件, 以 經 評 選 委 員 會 決 議 納 入 評 選 者 為 限 五 公 共 工 程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ㄧ 者, 不 得 參 選 : ( 一 ) 設 施 工 程 類 之 機 電 設 備 單 獨 辦 理 發 包, 未 完 成 全 部 系 統 測 試 及 試 運 轉 或 性 能 未 符 合 設 計 需 求 ( 二 ) 施 工 期 間 工 作 場 所 內, 有 因 職 業 災 害 而 死 亡 或 因 職 業 災 害 而 住 院 人 員 達 三 人 以 上 ( 三 ) 廠 商 有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一 百 零 一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ㄧ ( 四 ) 施 工 期 間 曾 因 違 反 環 境 保 護 法 規, 受 主 管 機 關 處 全 部 停 工 一 次 或 部 分 停 工 二 次 以 上 之 處 分 ; 巨 額 採 購 工 程 累 計 罰 款 金 額 達 新 臺 幣 一 百 萬 元 ; 查 核 金 額 以 上 未 達 巨 額 之 工 程 累 計 罰 款 金 額 達 新 臺 幣 三 十 萬 元 ; 或 未 達 查 核 金 額 之 工 程 累 計 罰 款 金 額 達 新 臺 幣 十 萬 元 六 公 共 工 程 優 質 獎 評 選 作 業, 每 年 辦 理 一 次, 評 選 作 業 程 序 及 時 程 如 下 : ( 一 ) 四 月 份 成 立 評 選 委 員 會 ( 二 ) 五 月 份 彙 整 年 度 ( 去 年 五 月 至 本 年 四 月 )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查 核 結 果 ( 三 ) 六 月 份 召 開 評 選 委 員 會 初 選 會 議, 核 定 評 選 標 準 及 參 選 工 程 ( 四 ) 七 月 份 評 選 委 員 赴 工 地 現 場 實 地 勘 查 聽 取 簡 報 並 查 閱 相 關 文 件 紀 錄 及 工 程 品 質 進 度, 依 勘 查 結 果 及 評 分 標 準 評 分 15

16 ( 五 ) 八 月 份 召 開 評 選 委 員 會 決 選 會 議, 核 定 得 獎 名 單 ( 六 ) 九 月 份 公 告 得 獎 名 單 及 頒 發 公 共 工 程 優 質 獎 主 辦 機 關 推 薦 參 選 時, 應 檢 附 附 件 一 及 下 列 二 款 文 件 : ( 一 ) 工 程 契 約 設 計 監 造 服 務 契 約 專 案 管 理 契 約 統 包 契 約 及 委 託 代 辦 正 式 函 ( 含 首 頁 契 約 標 的 契 約 金 額 履 約 承 商 及 末 頁 立 約 雙 方 用 印 資 料 ) ( 二 ) 施 工 計 畫 書 ( 含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及 交 通 維 持 計 畫 ) 品 質 計 畫 書 及 監 造 計 畫 書 審 查 紀 錄 表 及 上 開 核 定 之 計 畫 書 內 容 影 本 七 參 選 工 程 經 評 選 委 員 評 分, 其 評 審 總 分 按 分 數 排 序 名 次, 並 經 會 議 決 議 給 獎 者, 得 由 實 地 勘 查 評 選 委 員 視 該 工 程 之 辦 理 機 關 ( 含 代 辦 機 關 ) 廠 商 ( 包 括 設 計 廠 商 監 造 廠 商 專 案 管 理 廠 商 及 承 攬 廠 商 ) 對 品 質 提 昇 之 貢 獻 度, 提 出 建 議 獲 獎 名 單, 經 評 選 委 員 會 決 議 後 給 獎, 必 要 時 得 從 缺 評 選 委 員 評 審 標 準 如 附 件 二 八 獲 獎 機 關 及 廠 商, 佳 作 頒 發 獎 狀 一 幅 優 等 及 特 優 頒 發 獎 座 一 座 及 獎 狀 一 幅 九 獲 獎 機 關 ( 單 位 ) 人 員 獎 勵 如 下 : ( 一 ) 由 本 府 函 請 獲 獎 之 機 關 ( 單 位 ), 對 所 屬 人 員 ( 含 計 設 及 監 造 人 員 ) 依 貢 獻 度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獎 勵, 其 獎 勵 情 形 如 下 : 1. 特 優 : 各 獲 獎 人 員 最 高 記 大 功 一 次, 並 得 頒 給 最 高 新 臺 幣 五 千 元 之 等 值 商 品 禮 券 2. 優 等 : 各 獲 獎 人 員 最 高 記 功 二 次, 並 得 頒 給 最 高 新 臺 幣 三 千 元 之 等 值 商 品 禮 券 3. 佳 作 : 各 獲 獎 人 員 最 高 記 功 一 次, 並 得 頒 給 最 高 新 臺 幣 二 千 元 之 等 值 商 品 禮 券 ( 二 ) 得 優 先 列 為 當 年 度 本 府 工 作 績 優 人 員 或 行 政 院 模 範 公 務 人 員 候 選 人 前 項 第 一 款 等 值 商 品 禮 券 所 需 經 費 由 該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相 關 預 算 項 下 支 應 十 獲 獎 廠 商 依 獲 獎 等 第, 給 予 不 同 獎 勵 期 間 : ( 一 ) 特 優 獎 勵 期 間 為 二 年 ( 二 ) 優 等 獎 勵 期 間 為 一 年 六 個 月 ( 三 ) 佳 作 獎 勵 期 間 為 一 年 前 項 獎 勵 期 間 自 頒 獎 之 次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算 十 一 獲 獎 廠 商 在 獎 勵 期 間 內 參 加 本 縣 各 機 關 之 採 購, 獎 勵 措 施 如 下 : ( 一 ) 限 制 性 招 標 之 採 購, 得 優 先 邀 請 符 合 該 採 購 資 格 條 件 之 廠 商 參 與 議 價 或 比 價 ( 二 ) 公 開 評 選 之 採 購, 得 列 為 評 選 項 目 加 分 參 考 ( 三 ) 參 加 本 縣 各 機 關 辦 理 工 程 招 標 時, 其 押 標 金 履 約 保 證 金 保 固 保 證 金 得 減 收 百 分 之 五 十 ( 四 ) 承 攬 本 縣 各 機 關 工 程 時, 其 保 留 款 得 減 收 百 分 之 五 十 ( 五 ) 請 領 工 程 預 付 款 時, 得 申 請 增 加 決 標 金 額 ( 扣 除 保 險 及 稅 捐 ) 百 分 之 十 但 預 付 款 額 度 超 過 百 分 之 三 十 或 預 算 不 足 支 應 之 部 份, 不 予 獎 勵 前 項 獎 勵 須 載 明 於 採 購 案 招 標 文 件, 始 得 適 用 16

17 宜蘭縣政府公報 十二 決標後方為優良廠商者於獎勵期間內 亦適用前點之獎勵措施 十 三 本 府得 視實 際需 要 辦理 觀摩 優良 廠商 已 完成 或施 工中 之工 程 藉 以相 互切 磋 提升施工品質及履約管理技能 十 四 本 縣各 機關 辦理 勞 務 工程 採購 時 如 未在 招標 文件 中訂 定 第十 一點 及第 十 二 點之獎 勵條款 者 廠 商得在 該機關 辦理招 標文件 樣稿公 開閱覽 或於招 標期 間內 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列入 十五 獲獎 之廠商在獎勵期間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公告取消獎勵 (一 )被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拒絕往來廠商 (二 )違反營造業法 建築法 技師法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或其他法令 規定 並經主管機關處以停業處分或註銷其登記證 (三)廠商所承攬之任一工程 如 因可歸 責 該廠商之事由 經工程 施工查核小組 評定查核成 績為丙等 (四 )本縣各機關工程 經法律程序確定有品質或履約能力之瑕疵者 (五 )其他履約不良事蹟經提報本會決議取消獎勵 前項取消獎勵公告日起 廠商不再適用獎勵措施 已與其簽立合約之本縣各機 關應通知該廠商於期 限內補足原獎勵差額 其不依期限補足者 自其爾後之工 程估驗款中扣除 至補足差額為止 廠商獲獎資格經取消之次年不得推薦參選優質獎 十六 本府為辦理公共工程優質獎評選事宜 設公共工程優質獎評選委員會 (以下簡 稱本會 ) 其權責如下 (一 )召開初選會議核定參選工程 (二 )實地勘查參選工程 (三 )召開決選會議決選得獎工程及獲獎對象 (四 )其他有關評選及獎勵事項 十 七 本 會置 召集 人 由縣 長指 派本 府主 管兼 任 副 召集 人由 工 程施 工查 核小 組副 召 集 人 兼任 並為 當然 委 員 其 餘委 員由 公共 工 程委 員 會工 程施 工 查核 委 員 資 料庫 (不限 本府名單 )內遴聘五人至七人擔任 十八 本會委員任期至完成當年度本會決選會議且無待處理事項後免兼 十九 本會會議以召集人為主席 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前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 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二十 本會之行政業務由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辦理 並置執行秘書一人 處理會 務 二十一 本會得視參選工程多寡和業務需要進行分組及分工 對分組辦理之結果 應經本會會議決始得作為評比結果 二十二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 決議之迴避 依行政程序法第 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 之規定 二十三 委員對於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見者 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或將 意見書附於會議紀錄 以備查考 二十四 本會之外聘委員均為無給職 但得依相關規定支給費用 17

18 第 屆 宜 蘭 縣 政 府 公 共 工 程 優 質 獎 推 薦 書 附 件 一 推 薦 機 關 ( 單 位 ) 名 稱 : 機 關 ( 單 位 ) 代 表 人 : ( 印 章 ) 機 關 ( 單 位 ) 印 信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工 程 名 稱 : ( 需 與 契 約 名 稱 相 符 )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紙 本 及 電 子 檔 : 乙 式 八 份 ) 1 表 一 : 宜 蘭 縣 政 府 公 共 工 程 優 質 獎 推 薦 表 ( 紙 本 及 ODF 文 字 電 子 檔 ) 2 表 二 :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聲 明 書 ( 紙 本 及 pdf 電 子 檔 ) 3 表 三 : 宜 蘭 縣 政 府 公 共 工 程 優 質 獎 工 程 自 評 意 見 表 ( 紙 本 及 ODF 文 字 電 子 檔 ) 4 表 四 : 宜 蘭 縣 政 府 工 程 施 工 查 核 改 善 對 策 及 追 蹤 表 表 五 : 宜 蘭 縣 政 府 工 程 施 工 查 核 小 組 查 核 缺 失 改 善 照 片 表 ( 掃 描 成 pdf 電 子 檔 ) 5 主 管 機 關 工 程 查 核 改 善 對 策 及 結 果 表 及 改 善 照 片, 或 工 程 督 導 小 組 督 導 過 程 之 相 關 紀 錄 ( 掃 描 成 pdf 電 子 檔 ) 6 表 六 :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自 評 表 表 七 : 設 計 單 位 自 評 表 表 八 : 推 薦 機 關 ( 單 位 ) 審 查 表 ( 紙 本 及 ODF 文 字 電 子 檔 ) 7 工 程 契 約 設 計 監 造 服 務 契 約 專 案 管 理 契 約 統 包 契 約 及 委 託 代 辦 正 式 函 ( 含 首 頁 契 約 標 的 契 約 金 額 履 約 承 商 及 末 頁 立 約 雙 方 用 印 資 料 ) ( 紙 本 及 掃 描 成 pdf 電 子 檔 ) 8 施 工 計 畫 書 ( 含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及 交 通 維 持 計 畫 ) 品 質 計 畫 書 及 監 造 計 畫 書 審 查 紀 錄 表 及 上 開 核 定 之 計 畫 書 內 容 影 本 ( 掃 描 成 pdf 電 子 檔 ) 9 其 他 解 決 困 難 問 題 之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 掃 描 成 pdf 電 子 檔 ) 備 註 : 電 子 檔 請 彙 整 燒 錄 至 光 碟 表 一 推 薦 表 推 薦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機 關 名 稱 : 連 絡 人 姓 名 及 職 稱 : 連 絡 地 址 : 連 絡 電 話 :( ) 傳 真 電 話 :( ) 18

19 代 辦 單 位 設 計 單 位 監 造 單 位 施 工 單 位 專 案 管 理 單 位 統 包 單 位 單 位 名 稱 : 統 一 編 號 :( 廠 商 填 寫 ) 連 絡 地 址 : 連 絡 電 話 :( ) 傳 真 電 話 :( ) 單 位 名 稱 :( 主 體 工 程 設 計 廠 商 名 稱 ) 統 一 編 號 :( 廠 商 填 寫 ) 連 絡 地 址 : 連 絡 電 話 :( ) 傳 真 電 話 :( ) 單 位 名 稱 : 統 一 編 號 :( 廠 商 填 寫 ) 連 絡 地 址 : 連 絡 電 話 :( ) 傳 真 電 話 :( ) 機 關 名 稱 :( 主 體 工 程 承 攬 廠 商 或 共 同 承 攬 廠 商 名 稱 ) 統 一 編 號 :( 廠 商 填 寫 ) 連 絡 地 址 : 連 絡 電 話 :( ) 傳 真 電 話 :( ) 機 關 名 稱 : 統 一 編 號 :( 廠 商 填 寫 ) 連 絡 地 址 : 連 絡 電 話 :( ) 傳 真 電 話 :( ) 機 關 名 稱 : 統 一 編 號 :( 廠 商 填 寫 ) 連 絡 地 址 : 連 絡 電 話 :( ) 傳 真 電 話 :( ) 機 關 別 本 府 各 單 位 暨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地 方 ( 鄉 鎮 市 ) 工 程 類 別 土 木 水 利 類 建 築 類 設 施 類 工 程 名 稱 施 工 地 點 工 程 契 約 金 額 仟 元 19

20 工 程 內 容 ( 工 程 概 述 期 程 ) 推 薦 時 預 定 施 工 進 度 ( 年 月 日 ) % 推 薦 時 實 際 施 工 進 度 ( 年 月 日 ) % 查 核 ( 督 導 ) 機 關 歷 次 查 核 ( 督 導 ) 日 期 歷 次 查 核 分 數 分 遭 遇 困 難 問 題 之 解 決 工 地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生 態 環 境 維 護 之 措 施 ( 包 括 自 然 生 態 工 法 ) 工 程 之 創 新 性 挑 戰 性 及 周 延 性 工 程 優 良 事 蹟 及 顯 著 效 益 備 註 :1 機 關 名 稱 單 位 名 稱 及 工 程 名 稱, 請 填 正 式 名 稱 ( 不 得 為 簡 稱 及 簡 體 字 ) 且 與 契 約 簽 約 名 稱 相 符 2 有 符 號 者 為 必 填 之 欄 位, 如 有 漏 填 即 不 予 列 入 評 審 3 機 關 工 程 督 導 小 組 推 薦 之 優 良 工 程, 若 未 受 評 分, 則 免 填 寫 分 數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聲 明 書 表 二 本 機 關 受 評 之 工 程 ( 工 程 名 稱 :, 以 下 簡 稱 本 工 程 ) 宜 蘭 縣 政 府 辦 理 之 公 共 工 程 優 質 獎 評 審, 茲 聲 明 如 下 : 聲 明 事 項 一 當 年 度 工 作 場 所 內, 未 曾 發 生 死 亡 職 業 災 害 者 或 發 生 災 害 之 罹 災 住 院 人 數 未 達 三 人 20

21 二 無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一 百 零 一 條 至 一 百 零 三 條 之 情 事 三 當 年 度 未 曾 因 違 反 環 境 保 護 法 規, 受 主 管 機 關 處 全 部 停 工 一 次 或 部 分 停 工 二 次 以 上 之 處 分 巨 額 採 購 工 程 累 計 罰 款 金 額 未 達 新 臺 幣 一 百 萬 元 ; 查 核 金 額 以 上 未 達 巨 額 之 工 程 累 計 罰 款 金 額 未 達 新 臺 幣 三 十 萬 元 ; 或 未 達 查 核 金 額 之 工 程 累 計 罰 款 金 額 未 達 新 臺 幣 十 萬 元 聲 明 內 容 如 有 不 實 者, 願 負 法 律 責 任 機 關 名 稱 : 機 關 印 信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工 程 自 評 意 見 表 表 三 工 程 名 稱 :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 代 辦 機 關 : 設 計 單 位 : 監 造 單 位 : 專 案 管 理 單 位 : 施 工 單 位 : 自 評 意 見 21

22 1. 推 薦 機 關 對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及 工 地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之 自 評 : 2. 對 品 管 制 度 執 行 績 效 或 特 色 之 自 評 : (1) 工 程 主 辦 ( 代 辦 ) 機 關 自 評 ( 對 規 劃 設 計 品 質 管 控 之 嚴 謹 度 亦 需 說 明 ): (2) 設 計 單 位 自 評 : (3) 監 造 單 位 自 評 : (4) 專 案 管 理 單 位 自 評 (5) 施 工 單 位 自 評 :( 或 統 包 廠 商 ) 表 四 工 程 查 核 改 善 對 策 及 追 蹤 表 查 核 日 期 : 第 頁 共 頁 工 程 名 稱 缺 失 項 目 改 善 對 策 完 成 日 期 確 認 改 善 結 果 ( 監 造 ) 22

23 ( 工 地 負 責 人 ) 承 包 商 監 造 單 位 主 辦 機 關 ( 單 位 ) ( 專 任 工 程 人 員 ) ( 公 司 負 責 人 ) ( 公 司 章 ) ( 現 場 監 造 人 員 ) ( 建 築 師 或 技 師 章 ) ( 公 司 章 ) ( 業 務 承 辦 人 ) ( 業 務 主 管 ) 註 :1. 確 認 改 善 結 果 欄, 依 缺 失 改 善 確 認 權 責 ( 主 辦 單 位 或 監 造 單 位 ) 由 相 關 人 員 逐 項 簽 署 確 認 2. 主 辦 機 關 監 造 單 位 及 承 包 商 欄, 請 由 機 關 ( 單 位 ) 承 辦 人 及 主 管 核 章, 並 由 監 造 單 位 建 築 師 或 技 師 監 造 現 場 人 員 簽 章 及 廠 商 專 任 工 程 人 員 工 地 負 責 人 品 管 人 員 簽 章 表 五 施 工 缺 失 改 善 照 片 表 23

24 宜蘭縣政府公報 工 程 名 稱 缺 失 情 形 照片尺寸 3*5 改 善 中 改 善 作 法 改 善 後 說 明 備註 請附改善前 中 後同一角度拍攝之原始照片 並加說明 表六 工程主辦機關自評表 24

25 * 針 對 安 全 性 施 工 性 維 護 性 時 效 性 節 能 減 碳 及 生 態 永 續 之 自 我 檢 核 主 要 次 要 指 標 自 評 項 目 勾 選 說 明 欄 指 標 規 範 引 用 不 當 ( ) 設 計 規 範 參 數 引 用 不 妥 適 ( ) 應 變 措 失 規 範 不 足 ( ) 安 全 性 施 工 性 未 考 量 地 盤 狀 況 ( ) 工 法 選 用 不 當 ( ) 規 劃 設 計 成 果 造 成 施 工 動 線 不 良 ( ) 防 災 與 安 全 臨 時 支 撐 型 式 及 數 量 不 適 當 ( ) 安 全 監 測 項 目 頻 率 不 足 ( ) 維 護 安 全 設 計 成 果 危 及 維 護 人 員 工 作 環 境 ( ) 兩 性 性 別 差 公 眾 使 用 空 間 於 針 對 兩 性 性 別 差 異 於 安 ( ) 異 全 性 友 善 性 或 便 利 性 考 量 之 周 延 性 界 面 整 合 變 更 設 計 變 更 設 計 次 數 或 金 額 不 合 理 工 期 合 理 性 進 度 的 配 置 不 合 理 ( ) 設 計 界 面 整 合 檢 討 不 充 分, 造 成 施 工 性 不 佳 ( ) 因 為 設 計 界 面 整 合 不 良, 而 有 拆 除 重 作 或 修 補 的 情 形 ( ) 材 料 耐 久 性 引 用 規 範 不 當 ( ) 維 護 性 時 效 性 節 能 減 碳 生 態 永 續 維 修 材 料 取 使 用 材 料 為 專 利 品 ( ) 得 使 用 材 料 因 規 格 特 殊 而 為 稀 有 ( ) 維 護 技 術 難 易 性 相 關 機 具 / 設 備 規 格 之 取 得 困 難, 以 及 技 術 人 力 來 源 與 招 募 方 式 不 易 ( ) 變 更 設 計 變 更 設 計 未 能 於 業 主 規 定 期 限 內 提 出 ( ) 設 計 進 度 掌 控 未 依 契 約 里 程 碑 規 定 提 送 設 計 成 果 ( ) 周 延 性 對 節 能 減 碳 未 周 延 充 分 考 量 ( ) 有 效 性 生 態 保 育 / 復 育 性 1. 對 節 能 減 碳 無 有 效 作 為 2. 能 源 光 電 相 關 節 能 減 碳 產 品 之 使 用 效 益 ( ) 生 態 / 生 物 多 樣 性 調 查 缺 完 整 性 ( ) 25

26 主 要 指 標 次 要 指 標 自 評 項 目 勾 選 說 明 欄 本 工 程 未 針 對 既 有 生 態 採 用 迴 避 補 償 替 代 或 是 衝 擊 復 育 等 處 理 模 式 ( ) 工 法 選 擇 合 理 性 不 足 ( ) 工 項 採 用 非 必 要 性 ( ) 綠 營 建 未 符 合 綠 建 築 指 標 ( ) 景 觀 美 學 植 栽 選 擇 不 恰 當 ( ) 與 周 邊 環 境 不 協 調 ( )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 ( 機 關 印 信 ) 日 期 : 備 註 : 1. 本 表 之 自 評 項 目 均 以 負 面 表 列, 若 有 符 合 自 評 項 目 條 件 者, 請 於 勾 選 欄 處 打 勾 2. 任 何 一 主 要 指 標 之 自 評 項 目 被 勾 選 累 積 達 兩 次 ( 包 含 兩 次 ) 以 上 或 本 表 自 評 項 目 被 勾 選 總 累 積 次 數 達 3 次 者, 則 不 能 進 行 表 七 部 份 填 寫 3. 凡 自 評 項 目 被 勾 選 者, 均 請 於 說 明 欄 處 填 寫 原 因 並 檢 附 必 要 佐 證 資 料 設 計 單 位 自 評 表 表 七 請 就 下 列 各 評 審 重 點 進 行 自 評, 並 對 功 能 / 經 濟 性 生 態 永 續 節 能 減 碳 防 災 與 安 全 以 及 創 新 科 技 五 個 指 標 進 行 整 體 評 分 主 要 指 標 次 要 指 標 參 考 項 目 評 審 重 點 建 議 參 考 文 件 自 評 意 見 得 分 功 能 / 符 合 契 約 規 業 主 需 求 符 量 體 適 當 經 濟 性 定 及 合 理 預 合 程 度 性 (30 分 ) 算 構 造 物 之 耐 風 耐 震 程 基 本 功 能 告 書 度 ; 材 料 運 用 符 合 度 是 否 耐 鏽 耐 蝕 等 設 計 圖 說 設 計 / 分 析 報 26

27 主 要 指 標 次 要 指 標 參 考 項 目 評 審 重 點 建 議 參 考 文 件 自 評 意 見 得 分 公 眾 使 用 空 間 於 針 對 兩 性 性 兩 性 性 別 別 差 異 於 安 全 性 友 善 性 或 差 異 便 利 性 考 量 之 周 延 性 材 料 設 備 經 濟 性 系 統 及 規 模 尺 寸 合 理 性 選 用 適 當 材 料 設 備 規 格 無 過 度 設 計, 提 高 工 程 費 用 以 賺 取 設 計 費 之 情 形 設 計 圖 說 施 工 技 術 規 範 工 程 預 算 書 施 工 成 本 / 經 濟 性 土 方 平 衡 減 少 借 棄 土 方 研 析 項 目 建 設 計 初 期 議 包 含 施 工 是 否 進 行 法 材 料 設 價 值 工 程 研 析 價 值 工 程 備 結 構 系 成 果 報 告 書 研 析 統 規 模 尺 寸 等 生 態 永 續 生 態 保 育 / (20 分 ) 復 育 性 設 計 預 算 是 否 接 近 一 單 價 合 理 工 程 預 算 書 般 行 情 性 生 態 調 查 完 整 性 生 態 保 育 / 復 育 程 度 生 態 / 生 物 多 樣 性 調 查 完 生 態 調 查 報 告 整 性 本 工 程 針 對 既 有 生 態 採 用 迴 避 補 償 替 代 或 是 衝 擊 復 育 等 處 理 模 式 生 態 保 育 / 復 育 相 關 計 畫 27

28 主 要 指 標 次 要 指 標 參 考 項 目 評 審 重 點 建 議 參 考 文 件 自 評 意 見 得 分 符 合 生 態 工 法 程 度 工 法 選 擇 合 理 性 施 工 計 畫 書 工 項 採 用 之 必 要 性 綠 營 建 綠 建 築 指 標 符 合 度 綠 建 築 標 章 候 選 綠 建 築 證 申 請 項 目, 及 書 審 查 報 告 書 未 符 合 項 目 節 能 減 碳 景 觀 美 學 周 延 性 (20 分 ) 有 效 性 防 災 與 安 全 (20 分 ) 創 新 科 技 (10 分 ) 防 災 安 全 創 新 挑 戰 科 技 運 用 植 栽 選 擇 適 當 性 與 週 邊 環 境 協 調 性 植 栽 選 擇 是 否 恰 當 與 周 邊 環 境 是 否 協 調 植 栽 計 畫 設 計 圖 說 對 節 能 減 碳 周 延 充 分 考 施 工 技 術 規 範 量 施 工 計 畫 書 1. 對 節 能 減 碳 無 有 效 作 施 工 技 術 規 範 為 2. 能 源 光 電 相 關 節 能 減 碳 施 工 計 畫 書 產 品 之 使 用 效 益 1. 天 然 災 害 之 預 防 2. 人 為 災 害 之 預 防 施 工 安 全 之 預 防 天 然 災 害 預 防 考 量 之 周 全 性 及 緊 急 應 變 之 周 延 性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人 為 災 害 預 防 考 量 之 周 全 性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及 緊 急 應 變 之 計 畫 周 延 性 施 工 安 全 考 量 之 周 全 性 及 緊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急 應 變 之 周 延 計 畫 性 工 程 於 施 工 及 材 料 之 運 用 施 工 技 術 規 範 創 新 挑 戰 情 形 施 工 計 畫 書 工 程 於 施 工 及 材 料 運 用 最 新 科 技 情 形 施 工 技 術 規 範 施 工 計 畫 書 =Σ 整 體 得 分 28

29 設 計 單 位 : ( 機 關 印 信 )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 ( 機 關 印 信 ) 日 期 : 表 八 推 薦 機 關 ( 單 位 ) 審 查 評 分 表 * 請 就 主 辦 機 關 之 自 評 表 確 認 下 列 評 審 重 點 之 落 實 程 度 主 要 指 標 評 分 指 標 評 語 得 分 品 質 管 理 制 度 (20 分 ) 施 工 品 質 (50 分 ) 工 地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10 分 ) 品 質 管 理 制 度 計 畫 落 實 度 : 施 工 廠 商 之 品 管 組 織 施 工 要 領 品 質 管 理 標 準 材 料 及 施 工 檢 驗 程 序 自 主 檢 查 表 不 合 格 品 之 管 制 矯 正 與 預 防 措 施 內 部 品 質 稽 核 文 件 紀 錄 管 理 系 統 等 品 質 計 畫 內 容 及 執 行 情 形 ; 安 全 衛 生 及 環 境 保 護 措 施 等 之 執 行 情 形 等 事 項 ( 未 達 查 核 金 額 者, 得 依 契 約 縮 減 內 容 ) 土 木 類 工 程 含 模 板 鋼 筋 / 鋼 骨 混 凝 土 完 成 面 路 基 工 程 路 面 工 程 堤 防 工 程 隧 道 工 程 等 項 目 包 含 工 地 環 境 衛 生 整 潔 安 全 措 施 ( 安 全 圍 籬 安 全 護 欄 安 全 警 示 標 誌 交 通 管 制 等 項 目 ) 施 工 進 度 管 理 (10 分 ) 其 他 特 殊 貢 獻 (10 分 ) 含 預 定 施 工 進 度 管 理 措 施 是 否 合 理 ; 實 際 施 工 進 度 管 理 是 否 有 效 ; 進 度 落 後 是 否 已 採 適 當 改 善 措 施 等 事 項 含 遭 遇 困 難 問 題 之 解 決 之 成 效 ; 工 程 之 創 新 性 挑 戰 性 及 周 延 性 ; 工 程 優 良 事 蹟 及 顯 著 效 益 等 事 項 =Σ 整 體 得 分 29

30 主 辦 機 關 : 日 期 : 附 件 二 評 選 委 員 評 審 標 準 評 分 指 標 評 審 項 目 評 審 標 準 權 重 1. 主 ( 代 ) 辦 機 關 之 1. 對 專 案 管 理 監 造 單 位 及 承 攬 廠 商 之 履 約 管 品 質 督 導 ( 保 證 ) 理 能 力 機 制 2. 監 造 計 畫 之 審 查 紀 錄 缺 失 改 善 追 蹤 落 實 度 2. 專 案 管 理 廠 商 之 1. 對 監 造 單 位 及 承 攬 廠 商 之 履 約 管 理 能 力 品 質 督 導 ( 保 證 ) 2. 監 造 計 畫 之 審 查 紀 錄 缺 失 改 善 追 蹤 履 約 能 機 制 力 等 事 項 品 質 管 理 ( 制 度 / 施 工 ) 進 度 管 理 3. 監 造 單 位 之 品 質 保 證 機 制 4. 承 攬 廠 商 之 品 質 管 制 機 制 1. 監 造 單 位 之 監 造 組 織 監 造 計 畫 施 工 計 畫 及 品 質 計 畫 之 審 查 材 料 設 備 抽 驗 及 施 工 抽 查 品 質 稽 核 文 件 紀 錄 管 理 系 統 等 監 造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2. 缺 失 改 善 追 蹤 等 之 執 行 情 形 1. 承 攬 廠 商 之 品 管 組 織 施 工 要 領 品 質 管 理 標 準 材 料 及 施 工 檢 驗 自 主 檢 查 表 不 合 格 品 之 管 制 矯 正 與 預 防 措 施 內 部 品 質 稽 核 文 件 紀 錄 管 理 系 統 等 品 質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2. 施 工 計 畫 ( 含 分 項 施 工 計 畫 ) 之 執 行 3. 安 全 衛 生 及 環 境 保 護 措 施 等 之 執 行 情 形 等 事 項 1. 施 工 進 度 管 控 合 1. 預 定 施 工 進 度 是 否 合 理 理 性 2. 實 際 施 工 進 度 管 理 是 否 有 效 2. 施 工 進 度 落 後 因 1. 進 度 落 後 是 否 提 採 適 當 改 善 措 施 應 對 策 之 有 效 性 2. 改 善 措 施 實 際 運 作 是 否 有 效 10% 10% 品 質 耐 久 性 與 維 護 管 理 1. 規 劃 設 計 1. 規 劃 設 計 對 營 運 使 用 需 求 考 量 之 周 延 性 2. 細 部 設 計 成 果 對 施 工 材 料 及 維 護 管 理 措 施 之 完 整 性 3. 公 眾 使 用 空 間 於 針 對 兩 性 性 別 差 異 於 安 全 性 友 善 性 或 便 利 性 考 量 之 周 延 性 20% 30

31 評 分 指 標 評 審 項 目 評 審 標 準 權 重 2. 履 約 管 理 1. 工 程 施 工 管 理 之 嚴 謹 度 2. 工 程 材 料 檢 驗 之 完 整 性 3. 工 程 管 理 電 子 化 作 業 運 用 度 1. 維 護 管 理 手 冊 之 妥 適 性 及 周 延 性 ( 專 案 評 估 公 共 工 程 之 延 壽 更 新 降 級 使 用 或 變 更 用 途 之 處 理 方 案 及 其 時 機 ) 3. 維 護 管 理 2. 提 供 技 術 移 轉 維 護 操 作 手 冊 及 實 務 訓 練 課 程, 以 利 採 購 機 關 後 續 接 管 運 用 3. 環 境 監 測 調 查 計 畫 或 機 關 所 訂 之 規 定 落 實 執 行 施 工 品 質 現 場 施 工 品 質 及 防 災 與 安 全 1. 工 地 安 全 衛 生 主 體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項 目 包 括 : 1. 土 木 類 工 程 含 模 板 鋼 筋 / 鋼 骨 混 凝 土 完 成 面 路 基 工 程 路 面 工 程 堤 防 工 程 隧 道 工 程 等 項 目 2. 水 利 類 工 程 含 模 板 鋼 筋 / 鋼 骨 混 凝 土 完 成 面 河 海 堤 工 程 防 洪 牆 工 程 閘 門 工 程 等 項 目 3. 建 築 類 工 程 含 模 板 鋼 筋 / 鋼 骨 混 凝 土 完 成 面 內 牆 外 牆 地 板 天 花 板 門 窗 給 排 水 及 衛 生 設 備 消 防 及 機 電 設 備 公 共 設 施 等 項 目 4. 設 施 類 工 程 含 模 板 鋼 筋 / 鋼 骨 混 凝 土 完 成 面 裝 修 設 備 裝 設 管 線 ( 含 風 管 ) 裝 設 單 機 或 管 線 測 試 ( 含 紀 錄 ) 系 統 測 試 及 試 運 轉 ( 含 紀 錄 ) 等 項 目 工 地 環 境 衛 生 整 潔 安 全 措 施 ( 安 全 圍 籬 安 全 護 欄 安 全 警 示 標 誌 交 通 管 制 等 項 目 ) 之 落 實 度 40% 2. 工 地 災 害 預 防 意 外 災 害 之 預 防 及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之 周 延 性 節 能 減 碳 1. 周 延 性 工 程 設 計 施 工 及 維 護 各 階 段 對 節 能 減 碳 周 延 之 充 分 考 量 20% 31

32 評 分 指 標 評 審 項 目 評 審 標 準 權 重 2. 有 效 性 1. 工 程 設 計 施 工 及 維 護 各 階 段 運 作 對 節 能 減 碳 之 有 效 作 為 2. 能 源 光 電 相 關 節 能 減 碳 產 品 之 使 用 效 益 1. 環 境 維 護 噪 音 光 線 溫 度 空 氣 維 護 管 理 之 周 延 性 環 境 保 育 2. 生 態 保 育 1. 工 程 規 劃 階 段 考 慮 降 低 對 生 態 系 統 之 衝 擊 2. 施 工 階 段 考 慮 對 生 態 系 統 之 干 擾 3. 維 護 階 段 衡 量 維 護 時 機 強 度 方 法 材 料 範 圍 對 動 植 物 之 影 響 及 對 生 態 之 干 擾 創 新 科 技 1. 創 新 挑 戰 性 2. 科 技 運 用 工 程 於 施 工 及 材 料 運 用 新 工 法 及 新 材 料 等 創 新 挑 戰 情 形 工 程 於 施 工 及 材 料 運 用 新 工 法 及 新 材 料 等 科 技 運 用 情 形 備 註 : 評 分 指 標 之 權 分 於 初 評 會 議 得 就 需 要 討 論 調 整 宜 蘭 縣 政 府 函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地 用 字 第 號 主 旨 : 台 端 申 請 變 更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開 業 證 書 之 事 務 所 地 址 一 案, 符 合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法 第 11 說 明 : 條 暨 同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9 條 規 定, 准 予 核 發, 請 查 照 一 復 台 端 105 年 1 月 11 日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開 業 登 記 申 請 書 二 檢 附 開 業 證 書 及 證 書 費 收 據 各 一 紙 正 本 : 陳 碧 源 君 副 本 : 本 府 地 政 處 縣 長 林 聰 賢 宜 蘭 縣 政 府 函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地 用 字 第 號 主 旨 : 台 端 申 請 變 更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開 業 證 書 之 事 務 所 地 址 一 案, 符 合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法 第 11 條 暨 同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9 條 規 定, 准 予 核 發, 請 查 照 說 明 : 一 復 台 端 105 年 1 月 11 日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開 業 登 記 申 請 書 二 檢 附 開 業 證 書 及 證 書 費 收 據 各 一 紙 32

33 正 本 : 周 文 芳 君 副 本 : 本 府 地 政 處 縣 長 林 聰 賢 宜 蘭 縣 政 府 函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地 用 字 第 號 主 旨 : 台 端 申 請 變 更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開 業 證 書 之 事 務 所 地 址 一 案, 符 合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法 第 11 說 明 : 條 暨 同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9 條 規 定, 准 予 核 發, 請 查 照 一 復 台 端 105 年 1 月 11 日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開 業 登 記 申 請 書 二 檢 附 開 業 證 書 及 證 書 費 收 據 各 一 紙 正 本 : 劉 明 秋 君 副 本 : 本 府 地 政 處 縣 長 林 聰 賢 宜 蘭 縣 政 府 函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計 綜 字 第 號 主 旨 : 公 告 修 正 宜 蘭 縣 政 府 辦 理 各 項 活 動 作 業 要 點, 並 自 即 日 起 生 效, 請 查 照 說 明 : 檢 送 修 正 宜 蘭 縣 政 府 辦 理 各 項 活 動 作 業 要 點 一 份 正 本 : 本 府 各 單 位 暨 所 屬 一 二 級 機 關 副 本 : 本 府 秘 書 處 縣 長 林 聰 賢 宜 蘭 縣 政 府 辦 理 各 項 活 動 作 業 要 點 33 中 華 民 國 90 年 11 月 14 日 府 計 綜 字 第 號 函 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府 計 綜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第 點 一 宜 蘭 縣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為 所 屬 各 機 關 ( 單 位 ) 學 校 ( 以 下 簡 稱 機 關 ( 單 位 ) 學 校 ) 辦 理 文 教 藝 術 體 育 競 技 育 樂 休 閒 慈 善 公 益 生 活 新 知 及 民 俗 節 慶 等 活 動, 以 提 升 縣 民 生 活 品 質, 並 確 保 活 動 安 全,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機 關 ( 單 位 ) 學 校 辦 理 各 項 活 動, 依 其 行 政 隸 屬 專 業 地 位 主 導 角 色 權 責 範 圍 區 分 辦 理 單 位 : ( 一 ) 指 導 單 位 : 對 整 體 活 動 之 規 劃 進 行 給 予 專 業 指 導 及 行 政 支 援 ( 二 ) 主 辦 單 位 : 綜 理 活 動 之 策 劃 與 進 行, 協 調 解 決 相 關 機 關 團 體 活 動 運 作 所 可 能 衍 生 的 問 題, 並 為 該 活 動 進 行 時 對 外 代 表 單 位 ( 三 ) 承 辦 單 位 : 主 辦 單 位 得 因 活 動 性 質 及 人 力 考 量, 遴 選 相 關 機 關 團 體 承 辦 之, 以 達 分 工 合 作 之 效 ( 四 ) 合 辦 單 位 : 主 辦 單 位 得 因 業 務 之 需 要, 邀 集 業 務 相 關 之 機 關 團 體 合 作, 以 擴 大 活 動 層 面, 增 強 活 動 效 果

34 ( 五 ) 協 辦 單 位 : 主 辦 單 位 為 使 活 動 順 利 進 行, 基 於 人 力 財 力 場 所 等 考 量, 得 邀 集 相 關 機 關 團 體 協 辦 三 機 關 ( 單 位 ) 學 校 辦 理 各 項 活 動, 視 其 辦 理 規 模 天 候 考 量 得 以 室 內 或 室 外 方 式 辦 理, 並 依 其 性 質 區 分 為 下 列 四 項 : ( 一 ) 第 一 類 : 國 際 性 全 國 性 活 動 ( 二 ) 第 二 類 : 全 縣 性 活 動 ( 三 ) 第 三 類 : 區 域 性 特 定 性 活 動 ( 四 ) 第 四 類 : 例 行 性 一 般 性 活 動 四 機 關 ( 單 位 ) 學 校 辦 理 各 類 活 動,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各 類 活 動 應 籌 組 籌 備 會, 準 備 活 動 所 需 事 項 及 分 工, 並 擬 妥 活 動 計 畫 書, 送 本 府 主 管 機 關 ( 單 位 ) 備 查 本 府 主 辦 之 活 動, 簽 報 首 長 核 定 ( 二 ) 各 類 活 動 籌 備 會 得 邀 請 相 關 團 體 或 學 者 專 家 參 與 籌 劃, 共 同 構 思 活 動 創 意 必 要 時 應 與 參 加 活 動 之 機 關 團 體 簽 訂 活 動 契 約 書 ( 如 附 件 ), 明 定 責 任 歸 屬 及 相 關 權 利 義 務 事 項 ( 三 ) 活 動 結 束 後, 主 辦 單 位 應 依 活 動 類 別 檢 附 活 動 辦 理 情 形 經 費 支 出 稽 核 報 告 成 果 照 片 等 相 關 資 料 彙 整 備 查 五 機 關 ( 單 位 ) 學 校 辦 理 各 項 活 動 有 關 場 地 之 選 擇 應 考 量 下 列 各 項 原 則 : ( 一 ) 應 考 量 活 動 性 質 參 加 人 數 多 寡 參 加 對 象 經 費 預 算 場 地 之 安 全 性 及 可 資 利 用 之 現 有 設 備 資 源 等 ( 二 ) 應 做 交 通 狀 況 評 估, 包 括 對 附 近 交 通 之 衝 擊 停 車 問 題 參 加 人 員 運 輸 能 量 ( 三 ) 應 做 事 前 規 劃, 包 括 各 個 活 動 場 所 之 劃 分 人 員 動 線 考 量 禁 止 進 入 區 域 劃 定 或 禁 止 使 用 之 現 有 器 材 標 示 等 ( 四 ) 應 考 量 其 合 法 性, 包 括 場 地 適 用 性 質 建 築 物 使 用 執 照 場 地 租 借 契 約 訂 定 等 事 項 ( 五 ) 租 用 或 借 用 場 地 辦 理 活 動, 應 事 前 了 解 該 場 地 或 現 有 設 施 是 否 投 保 意 外 平 安 或 醫 療 險 若 為 室 內 場 地 是 否 為 安 全 合 法 建 築 器 材 設 施 是 否 合 於 安 全 標 準 等 ( 六 ) 遇 颱 風 地 震 火 災 或 其 他 意 外 狀 況 發 生, 訂 有 緊 急 應 變 疏 散 措 施 疏 散 路 線 應 明 確 標 示 或 圖 示 分 發 相 關 人 員 六 機 關 ( 單 位 ) 學 校 辦 理 各 項 活 動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如 下 : ( 一 ) 活 動 前 1. 明 確 之 工 作 分 組 與 職 掌 劃 分 2. 動 線 之 規 劃 : 疏 散 路 線 服 務 台 媒 體 新 聞 中 心 飲 水 設 施 等 之 規 劃 3. 活 動 項 目 器 材 之 規 劃 : 請 專 業 單 位 參 與 4. 參 與 對 象 之 考 量 : 針 對 年 齡 身 心 健 康 狀 況 精 神 狀 況 等 之 考 量 5. 參 與 人 數 之 規 劃 : 依 活 動 之 性 質 場 地 之 大 小 來 規 劃 參 與 之 人 數 6. 場 地 建 物 結 構 安 全 之 認 證 : 屬 臨 時 建 物 規 範 者 應 送 本 府 建 設 處 審 查 ; 未 屬 法 令 規 範 者, 由 承 辦 單 位 自 備 相 關 文 件 備 查 7. 場 地 消 防 安 全 之 檢 視 : 洽 請 本 府 消 防 局 辦 理 8. 交 通 動 線 交 通 管 制 ( 含 停 車 ) 等 之 規 劃 : 洽 請 本 府 警 察 局 審 查 及 配 合 9. 救 護 設 施 之 規 劃 : 設 立 醫 護 站 ( 含 醫 護 人 員 相 關 專 科 醫 生 急 救 設 備 藥 材 及 救 34

35 護 車 ) 洽 請 本 府 衛 生 局 配 合 10. 環 保 衛 生 之 規 劃 : 如 流 動 廁 所 垃 圾 筒 資 源 回 收 筒 等, 洽 請 本 府 環 保 局 協 助 11. 活 動 特 殊 效 果 之 設 計 及 安 全 防 範 : 如 施 放 爆 竹 煙 火 天 燈 粉 末 及 室 內 明 火 表 演 等 之 安 全 評 估 12. 考 量 因 天 候 影 響 活 動 之 應 變 措 施 13. 工 作 人 員 之 分 工 : 活 動 前 之 教 育 訓 練, 必 要 時 訂 定 活 動 安 全 準 則 14. 意 外 事 故 之 保 險 工 作 15. 緊 急 事 故 之 因 應 措 施 : 成 立 危 機 處 理 小 組, 建 立 健 全 的 指 揮 回 報 系 統 16. 參 加 人 員 膳 宿 問 題 等 考 量 ( 二 ) 活 動 中 應 確 依 本 府 辦 理 各 項 活 動 現 場 安 全 須 知 ( 由 消 防 局 另 訂 ) 執 行, 並 落 實 下 列 措 施 : 1. 場 地 器 材 設 施 於 活 動 前 再 檢 查, 以 及 活 動 進 行 中 之 適 度 補 充 2. 活 動 項 目 實 施 前 安 全 注 意 事 項 再 說 明 3. 場 內 外 人 員 安 全 秩 序 之 維 護 4. 注 意 嚴 防 器 材 設 備 一 切 可 能 之 破 壞 5. 防 範 活 動 突 發 狀 況 之 發 生, 注 意 現 場 氣 氛 及 群 眾 情 緒 之 掌 握, 避 免 鼓 噪 推 擠 之 情 況 6. 噪 音 環 保 交 通 問 題 之 影 響 ( 三 ) 活 動 後 : 1. 器 材 清 點 檢 查 歸 還 與 保 管 等 工 作 2. 場 地 之 復 原 及 整 理 工 作 3. 活 動 項 目 場 地 器 材 設 備 等 使 用 後 之 總 檢 討 ( 四 ) 辦 理 每 場 次 預 計 參 加 或 聚 集 人 數 達 一 千 人 以 上, 且 持 續 二 小 時 以 上 之 大 型 群 聚 活 動, 依 內 政 部 104 年 11 月 2 日 內 授 消 字 第 號 函 頒 大 型 群 聚 活 動 安 全 管 理 要 點 之 規 定 辦 理 七 機 關 ( 單 位 ) 學 校 辦 理 各 項 活 動 之 經 費 來 源 與 核 銷,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經 費 來 源 1. 由 主 辦 單 位 編 列 預 算 支 應 2. 配 合 活 動 目 標, 整 合 辦 理 單 位 資 源 聯 合 辦 理, 共 同 分 攤 活 動 經 費, 減 輕 預 算 支 出 3. 本 於 受 益 者 付 費 原 則, 酌 收 活 動 成 本 費, 如 出 售 門 票 或 入 場 券 等 4. 結 合 社 會 社 區 等 資 源, 減 少 不 必 要 的 人 力 物 力 及 財 力 支 出 ( 二 ) 經 費 核 銷 1. 活 動 經 費 悉 數 為 主 辦 單 位 年 度 預 算 支 付 者, 於 活 動 結 束 後 十 四 日 內, 由 承 辦 單 位 依 各 政 府 機 關 規 定 之 會 計 程 序, 檢 據 各 主 辦 單 位 辦 理 核 銷 2. 活 動 經 費 由 政 府 各 相 關 部 門 補 助 或 分 攤 者, 由 承 辦 單 位 於 活 動 結 束 後 十 四 日 內, 檢 附 相 關 支 出 憑 證 及 經 費 分 攤 表, 分 別 向 主 辦 單 位 或 補 助 單 位 辦 理 經 費 核 銷 3. 活 動 經 費 如 部 分 為 民 間 贊 助 者, 承 辦 單 位 應 於 活 動 結 束 後 十 四 日 內, 依 政 府 機 關 相 關 規 定 之 會 計 程 序 辦 理 核 銷, 並 將 各 項 經 費 支 出 副 知 贊 助 單 位 八 機 關 ( 單 位 ) 學 校 辦 理 各 項 活 動 之 評 估 指 標 如 下 : 35

36 ( 一 ) 活 動 經 驗 1. 曾 經 規 劃 之 活 動 類 別 人 數 2. 曾 經 參 與 之 活 動 類 別 人 數 3. 曾 與 本 府 所 屬 單 位 合 作 之 經 驗 ( 二 ) 組 織 背 景 1. 活 動 或 權 責 內 涵 與 該 組 織 業 務 相 關 2. 該 組 織 之 人 力 符 合 該 活 動 需 求 3. 該 組 織 提 供 之 財 力 符 合 活 動 需 求 4. 該 組 織 具 備 充 足 之 風 險 承 擔 能 力 ( 三 ) 作 業 程 序 1. 活 動 企 劃 書 完 備 2. 完 成 簽 約 程 序 3. 與 各 相 關 單 位 協 調 及 會 審 事 項 完 備 ( 四 ) 安 全 措 施 1. 基 本 安 全 要 件 2. 本 活 動 特 殊 安 全 需 求 考 量 3. 意 外 事 故 防 範 作 業 流 程 九 機 關 ( 單 位 ) 學 校 辦 理 各 項 活 動, 應 於 活 動 結 束 後 適 當 時 間 進 行 績 效 檢 討, 其 範 圍 如 下 : ( 一 ) 準 備 與 訓 練 是 否 充 分 ( 二 ) 工 作 項 目 與 職 分 是 否 界 定 清 楚 ( 三 ) 作 業 程 序 是 否 了 解 運 作 是 否 圓 熟 ( 四 ) 協 調 會 議 溝 通 管 道 是 否 暢 通 ( 五 ) 資 訊 的 取 得 是 否 方 便 ( 六 ) 民 眾 是 否 有 參 與 活 動 意 願 ( 七 ) 社 會 資 源 是 否 充 分 配 合 ( 八 ) 活 動 目 的 是 否 達 成 ( 九 ) 活 動 企 劃 書 及 經 費 運 用 是 否 妥 善 ( 十 ) 各 項 媒 體 宣 導 聯 繫 工 作 是 否 具 體 完 成 偶 突 發 事 件 及 媒 體 輿 論 處 理 是 否 明 快 得 宜 十 民 間 法 人 團 體 得 比 照 本 要 點 辦 理 各 項 活 動 宜 蘭 縣 政 府 函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人 考 字 第 號 主 旨 : 貴 校 教 師 兼 教 務 組 長 蘇 違 法 一 案, 業 經 公 務 員 懲 戒 委 員 會 依 法 議 決 : 蘇 申 誡, 自 105 年 1 月 1 日 照 案 執 行, 請 查 照 說 明 : 一 依 據 臺 灣 省 政 府 105 年 1 月 4 日 府 人 字 第 號 函 ( 副 本 ) 暨 號 函 轉 公 務 員 懲 戒 委 員 會 104 年 12 月 28 日 鑑 字 第 號 議 決 書 辦 理 二 檢 附 臺 灣 省 政 府 函 影 本 公 務 員 懲 戒 處 分 執 行 情 形 表 送 達 證 書 各 一 份 及 議 決 書 兩 份 36

37 ( 一 份 轉 當 事 人 並 於 送 達 證 書 簽 收 ), 並 請 將 簽 收 後 之 送 達 證 書 函 送 本 府 正 本 : 本 縣 冬 山 鄉 東 興 國 民 小 學 副 本 : 本 府 秘 書 處 人 事 處 縣 長 林 聰 賢 宜 蘭 縣 政 府 函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人 考 字 第 號 主 旨 : 貴 校 教 師 兼 任 總 務 主 任 沈 違 法 一 案, 業 經 公 務 員 懲 戒 委 員 會 依 法 議 決 : 沈 說 明 : 申 誡, 並 自 105 年 1 月 14 日 照 案 執 行, 請 查 照 一 依 據 臺 灣 省 政 府 105 年 1 月 15 日 府 人 字 第 號 函 ( 副 本 ) 暨 1085 年 1 月 18 日 府 人 字 第 號 函 轉 公 務 員 懲 戒 委 員 會 105 年 1 月 11 日 鑑 字 第 號 議 決 書 辦 理 二 檢 附 臺 灣 省 政 府 函 影 本 公 務 員 懲 戒 處 分 執 行 情 形 表 送 達 證 書 各 一 份 及 議 決 書 兩 份 ( 一 份 轉 當 事 人 並 於 送 達 證 書 簽 收 ), 並 請 將 簽 收 後 之 送 達 證 書 函 送 本 府 正 本 : 本 縣 立 五 結 國 民 中 學 副 本 : 本 府 秘 書 處 人 事 處 縣 長 林 聰 賢 宜 蘭 縣 政 府 函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衛 食 藥 字 第 號 主 旨 : 公 告 修 正 宜 蘭 縣 飲 食 健 康 權 推 動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請 查 照 說 明 : 檢 送 修 正 宜 蘭 縣 飲 食 健 康 權 推 動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一 份 正 本 :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本 府 各 單 位 本 府 所 屬 一 級 機 關 副 本 : 本 府 秘 書 處 衛 生 局 縣 長 林 聰 賢 宜 蘭 縣 飲 食 健 康 權 推 動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府 衛 食 藥 字 第 號 函 公 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府 衛 食 藥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公 布 一 宜 蘭 縣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為 保 障 縣 民 飲 食 健 康, 特 設 飲 食 健 康 權 推 動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並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要 點 所 稱 飲 食 健 康 權, 包 括 三 個 面 向 : ( 一 ) 安 全 : 指 符 合 生 活 生 態 生 產 的 良 善 循 環, 對 人 體 安 全 且 對 環 境 友 善 的 食 物, 保 障 人 民 飲 食 安 全 的 權 利 ( 二 ) 充 足 且 營 養 : 以 食 品 安 全 為 前 提, 達 到 全 穀 根 莖 類 低 脂 乳 品 類 豆 魚 肉 蛋 類 蔬 菜 類 水 果 類 及 油 脂 與 堅 果 種 子 類 六 大 類 食 物 之 充 足 且 均 衡 攝 取, 且 其 攝 取 量 是 符 合 個 人 一 日 之 營 養 需 求, 保 障 縣 民 免 於 飢 餓 及 營 養 失 衡 的 權 利 37

38 ( 三 ) 文 化 偏 好 : 尊 重 及 傳 承 在 地 及 不 同 族 群 的 飲 食 文 化, 使 其 能 平 等 享 有 生 產 或 消 費 適 合 其 文 化 之 食 物 的 權 利 三 本 會 任 務 如 下 : ( 一 ) 研 訂 本 縣 飲 食 健 康 權 自 治 條 例 及 發 展 政 策 ( 二 ) 各 機 關 推 動 飲 食 健 康 權 相 關 事 務 之 協 調 整 合 等 事 項 ( 三 ) 督 導 各 機 關 推 動 飲 食 健 康 權 相 關 工 作 ( 四 ) 研 訂 飲 食 健 康 權 相 關 補 助 及 獎 勵 辦 法 ( 五 ) 其 他 有 關 飲 食 健 康 權 之 審 議 及 發 展 事 項 四 本 會 置 委 員 十 七 至 十 九 人, 其 中 一 人 為 召 集 人, 由 縣 長 兼 任 ; 二 人 為 副 召 集 人, 由 副 縣 長 秘 書 長 兼 任 : 其 餘 委 員 就 下 列 人 員 聘 ( 派 ) 兼 之 : ( 一 ) 本 府 教 育 處 處 長 ( 二 ) 本 府 農 業 處 處 長 ( 三 ) 本 府 社 會 處 處 長 ( 四 ) 本 府 衛 生 局 局 長 ( 五 ) 本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局 長 ( 六 ) 本 府 消 費 者 保 護 官 ( 七 ) 食 育 食 農 食 安 及 法 律 等 學 者 專 家 三 至 五 人 ( 八 ) 相 關 實 務 團 體 或 代 表 三 人 ( 九 ) 消 費 者 團 體 代 表 二 人 前 項 委 員 任 期 二 年, 期 滿 得 續 聘 ( 派 ) 之, 委 員 於 任 期 內 出 缺 時, 得 補 聘 ( 派 ) 至 原 任 期 屆 滿 之 日 止 但 代 表 機 關 團 體 出 任 者, 應 隨 其 本 職 進 退 第 一 項 委 員 單 一 性 別 不 得 少 於 三 分 之 一 九 本 會 設 食 農 組 食 育 組 食 安 組 綜 合 規 劃 組 ;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本 府 農 業 處 處 長 教 育 處 處 長 衛 生 局 局 長 兼 任 ; 各 組 工 作 人 員 由 各 處 ( 局 ) 人 員 兼 任 前 項 各 組 除 積 極 執 行 本 會 決 議 事 項 外, 應 各 依 職 掌 事 項 研 提 相 關 議 案 送 請 本 會 審 議 十 本 會 每 半 年 召 開 會 議 一 次, 由 召 集 人 召 集 並 為 主 席, 必 要 時 得 召 開 臨 時 會 召 集 人 因 故 不 能 出 席 時, 由 副 召 集 人 代 理, 副 召 集 人 亦 不 能 出 席 時, 由 召 集 人 指 派 委 員 一 人 代 理 主 席 十 一 本 會 外 聘 委 員, 應 親 自 出 席 並 參 與 表 決, 不 得 代 理 本 會 開 會 時,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邀 請 相 關 機 構 團 體 及 社 會 人 士 列 席 諮 詢 八 本 會 委 員 為 無 給 職, 但 外 聘 委 員 或 列 席 人 員 得 依 規 定 支 領 出 席 費 及 交 通 費 九 本 要 點 所 需 經 費, 由 相 關 單 位 編 列 預 算 支 應 公 告 宜 蘭 縣 政 府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農 防 字 第 B 號 38

39 主 旨 : 修 正 宜 蘭 縣 H5 H7 亞 型 家 禽 流 行 性 感 冒 防 治 措 施 ( 如 附 件 ),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依 據 : 動 物 傳 染 病 防 治 條 例 第 1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修 正 宜 蘭 縣 H5 H7 亞 型 家 禽 流 行 性 感 冒 防 治 措 施 縣 長 林 聰 賢 宜 蘭 縣 H5 H7 亞 型 家 禽 流 行 性 感 冒 防 治 措 施 一 本 措 施 適 用 於 本 縣 轄 內 家 禽 畜 牧 場 依 畜 牧 法 第 四 十 三 條 第 二 項 辦 理 畜 禽 飼 養 登 計 之 畜 禽 飼 養 場 ( 以 下 簡 稱 飼 養 場 ) 及 其 他 家 禽 飼 養 場 所 ( 以 下 簡 稱 飼 養 場 所 ) 二 本 措 施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 一 ) 禽 場 : 指 飼 養 家 禽 之 畜 牧 場 飼 養 場 及 飼 養 場 所 但 不 包 括 已 停 業, 且 事 實 上 無 飼 養 家 禽 者 ( 二 ) 陸 禽 場 : 指 飼 養 雞 火 雞 鴕 鳥 或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為 陸 禽 之 禽 場 但 不 包 括 放 山 雞 場 ( 三 ) 放 山 雞 場 : 指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之 禽 場 : 1. 畜 牧 場 登 記 證 書 所 記 載 之 飼 養 種 類 為 放 山 雞 之 畜 牧 場 2. 畜 禽 飼 養 登 記 證 所 記 載 之 飼 養 種 類 為 放 山 雞 之 飼 養 場 3. 同 時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雞 飼 養 場 所 : (1) 放 牧 面 積 為 禽 舍 面 積 之 二 倍 以 上 (2) 飼 養 達 十 四 週 齡 以 上 始 上 市 (3) 飼 養 過 程 全 程 不 修 喙 ( 不 剪 嘴 ) 但 飼 養 之 放 山 雞 為 鬥 雞 者, 不 在 此 限 ( 四 ) 放 山 雞 健 康 雛 雞 : 指 種 禽 場 出 售 之 放 山 雞 雛 雞, 經 該 場 所 置 或 特 約 獸 醫 師 綜 合 確 認 二 個 月 內 禽 流 感 病 毒 檢 測 陰 性 及 新 城 病 抗 體 平 均 力 價 三 十 二 倍 以 上 之 檢 測 結 果, 並 檢 查 場 內 家 禽 健 康 情 形 良 好 後, 開 立 健 康 證 明 書 者 ( 五 ) 水 禽 場 : 指 飼 養 鴨 鵝 或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為 水 禽 之 禽 場 ( 六 ) 水 禽 健 康 雛 禽 : 指 種 禽 場 出 售 之 水 禽 雛 禽, 同 時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者 : 1. 於 產 季 前, 經 場 內 所 置 或 特 約 獸 醫 師 監 督 完 成 水 禽 小 病 毒 疫 苗 家 禽 霍 亂 疫 苗 及 鴨 隻 鴨 病 毒 性 肝 炎 疫 苗 免 疫 2. 出 售 雛 禽 前, 經 場 內 獸 醫 師 綜 合 確 認 該 場 產 季 前 禽 流 感 及 新 城 病 病 毒 檢 測 陰 性, 並 檢 查 場 內 家 禽 健 康 情 形 良 好 後, 開 立 健 康 證 明 書 證 明 ( 七 ) 密 閉 式 非 開 放 式 : 指 具 備 遮 蔽 物 或 頂 棚, 以 及 足 以 將 外 界 禽 鳥 及 其 排 遺 隔 絕 在 外 設 施 之 式 樣 ( 八 ) 防 鳥 設 施 : 指 包 圍 之 圍 網 或 其 他 足 以 將 外 界 禽 鳥 隔 絕 在 外 之 設 施 ( 九 ) 案 例 場 : 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 日 起, 發 生 H5 H7 亞 型 家 禽 流 行 性 感 冒 之 禽 場 ( 十 ) 一 公 里 內 非 案 例 場 : 指 案 例 場 周 圍 半 徑 一 公 里 內, 未 發 生 H5 H7 亞 型 家 禽 流 行 性 感 冒 之 禽 場 ( 十 一 ) 一 般 場 : 指 前 二 款 以 外, 未 發 生 H5 H7 亞 型 家 禽 流 行 性 感 冒 之 禽 場 三 家 禽 飼 養 應 符 合 之 生 物 安 全 條 件 : ( 一 ) 陸 禽 場 : 1. 家 禽 飼 養 於 密 閉 式 或 非 開 放 式 或 具 防 鳥 設 施 之 禽 舍 內 39

40 2. 案 例 場 應 於 申 請 復 養 日 起 三 個 月 內 完 成 前 目 所 定 事 項 並 予 維 持 ; 一 公 里 內 非 案 例 場 應 於 案 例 場 發 生 H5 H7 亞 型 家 禽 流 行 性 感 冒 疫 情 並 經 確 認 後 六 個 月 內 完 成 並 予 維 持, 惟 所 有 禽 場 ( 含 一 般 場 ) 應 於 105 年 7 月 16 日 前 完 成 並 予 維 持 ( 二 ) 放 山 雞 場 : 1. 案 例 場 應 於 申 請 復 養 日 起 三 個 月 內, 將 雞 隻 飼 養 於 密 閉 式 或 非 開 放 式 或 具 防 鳥 設 施 之 禽 舍 內, 並 予 維 持 2. 下 列 事 項, 一 公 里 內 非 案 例 場 應 於 案 例 場 發 生 H5 H7 亞 型 家 禽 流 行 性 感 冒 疫 情 並 經 確 認 後 六 個 月 內 完 成 並 予 維 持, 惟 所 有 禽 場 ( 含 一 般 場 ) 應 於 105 年 7 月 16 日 前 完 成 並 予 維 持 : (1) 引 入 之 雛 雞, 應 屬 放 山 雞 健 康 雛 雞, 並 取 得 其 健 康 證 明 書 (2) 雞 舍 為 密 閉 式 或 非 開 放 式 或 具 防 鳥 設 施 (3) 三 十 五 日 齡 以 下 之 育 雛 期, 飼 養 於 密 閉 式 或 非 開 放 式 或 具 防 鳥 設 施 之 雞 舍 ; 超 過 三 十 五 日 齡 始 開 放 至 停 棲 場 或 運 動 場 運 動 (4) 位 於 停 棲 場 或 運 動 場 之 採 食 區 及 供 水 系 統, 採 非 開 放 式 ( 具 圍 網 及 遮 蔽 物 避 免 野 鳥 糞 便 掉 落 ) 設 計, 並 加 設 雞 隻 進 出 閘 門 (5) 全 場 雞 隻 採 統 進 統 出, 自 開 始 抓 ( 賣 ) 雞 當 日 起, 應 於 五 日 以 內 出 清, 並 確 實 記 錄 進 出 場 雞 隻 數 量 (6) 特 約 或 置 有 獸 醫 師, 辦 理 前 點 第 四 款 第 八 點 第 十 點 及 其 他 法 令 所 定 應 由 獸 醫 師 辦 理 之 事 項 ( 三 ) 水 禽 場 : 1. 案 例 場 應 於 申 請 復 養 日 起 三 個 月 內, 將 家 禽 飼 養 於 密 閉 式 或 非 開 放 式 之 禽 舍 內, 並 予 維 持 2. 下 列 事 項, 一 公 里 內 非 案 例 場 應 於 案 例 場 發 生 H5 H7 亞 型 家 禽 流 行 性 感 冒 疫 情 並 經 確 認 後 六 個 月 內 完 成 並 予 維 持, 惟 所 有 禽 場 ( 含 一 般 場 ) 應 於 105 年 7 月 16 日 前 完 成 並 予 維 持 : (1) 引 入 之 雛 禽, 應 屬 水 禽 健 康 雛 禽, 並 取 得 其 健 康 證 明 書 (2) 育 雛 期 二 十 一 日 齡 以 下 之 鴨 隻 及 二 十 四 日 齡 以 下 之 鵝 隻, 應 飼 養 於 密 閉 式 或 非 開 放 式 之 禽 舍 (3) 場 內 飼 料 桶 應 採 密 閉 式, 採 食 區 應 採 非 開 放 式 ( 具 圍 網 及 遮 蔽 物 避 免 野 鳥 糞 便 掉 落 ) 之 設 計, 並 加 設 水 禽 進 出 閘 門 ; 採 食 儘 可 能 避 開 候 留 野 鳥 覓 食 時 間 (4) 全 場 家 禽 採 統 進 統 出 (5) 特 約 或 置 有 獸 醫 師, 辦 理 前 點 第 六 款 第 八 點 第 十 點 及 其 他 法 令 所 定 應 由 獸 醫 師 辦 理 之 事 項 四 禽 場 出 入 口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 一 ) 設 有 人 員 消 毒 槽 等 清 洗 消 毒 設 施 與 噴 霧 消 毒 設 備, 供 進 出 之 人 員 車 輛 器 械 機 具 蛋 箱 禽 籠 等 載 具 及 其 他 物 品 清 洗 消 毒 ( 二 ) 人 員 進 出 場 區 應 更 換 工 作 服 鞋, 或 使 用 拋 棄 式 防 護 衣 物 及 鞋 套 五 場 區 及 禽 舍 周 圍 環 境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40

41 ( 一 ) 場 區 內 辦 公 室 及 禽 舍 等 出 入 口, 應 設 有 清 洗 消 毒 設 施, 供 人 員 進 出 清 潔 及 消 毒 使 用, 並 每 日 或 視 使 用 情 形 定 期 更 換 或 調 整 ( 二 ) 飼 料 車 運 禽 ( 蛋 ) 車 及 化 製 車 於 場 區 或 禽 舍 周 圍 行 經 區 域, 應 立 即 消 毒 ( 三 ) 保 持 清 潔, 定 期 消 毒 驅 除 野 鼠 蒼 蠅 及 其 他 病 媒 ( 四 ) 防 止 野 生 動 物 侵 入 禽 舍 ( 五 ) 場 區 內 設 置 消 毒 設 施, 全 場 區 及 禽 舍 每 日 或 定 期 消 毒, 並 得 視 疫 情 風 險 機 動 調 整 消 毒 週 期 但 每 星 期 三 應 執 行 全 國 同 步 擴 大 消 毒 ( 六 ) 禽 隻 屍 體 應 依 動 物 傳 染 病 防 治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本 條 例 ) 第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及 相 關 規 定, 以 燒 燬 掩 埋 化 製 消 毒 或 其 他 適 當 方 式 為 之, 不 得 銷 售 轉 讓 或 任 意 棄 置, 儲 放 死 禽 設 施 或 相 關 場 所 並 應 每 日 消 毒 六 禽 舍 空 出 時, 應 澈 底 洗 刷 乾 淨 消 毒 及 空 置 二 星 期 以 上, 並 於 飼 養 前 再 消 毒 一 次, 始 得 再 引 進 家 禽 飼 養 七 依 前 三 點 規 定 消 毒 所 使 用 之 消 毒 劑, 應 依 病 原 之 特 性, 選 擇 有 效 之 消 毒 劑 種 類 及 稀 釋 倍 數 正 確 使 用, 並 依 標 籤 仿 單 配 製 有 效 濃 度 八 禽 場 應 設 置 畜 牧 場 衛 生 管 理 工 作 紀 錄 簿, 每 日 記 錄 下 列 事 項, 並 經 執 業 獸 醫 師 確 認 簽 章, 以 供 動 物 防 疫 人 員 隨 時 查 閱 : ( 一 ) 進 出 場 禽 隻 數 量 ( 二 ) 家 禽 健 康 及 預 防 接 種 情 形 ( 三 ) 消 毒 劑 種 類 禽 蛋 燻 蒸 情 形 ( 四 ) 第 四 點 至 第 六 點 所 定 措 施 執 行 情 形 九 違 反 第 三 點 至 前 點 所 定 措 施 之 一 者, 依 本 條 例 第 四 十 五 條 第 二 款 規 定, 處 新 臺 幣 三 萬 元 以 上 十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十 禽 場 動 物 所 有 人 管 理 人 畜 牧 場 特 約 獸 醫 師 或 執 業 獸 醫 師, 應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 ( 一 ) 動 物 所 有 人 管 理 人 或 第 八 點 所 定 執 業 獸 醫 師, 發 現 動 物 因 罹 患 或 疑 患 動 物 傳 染 病 或 病 因 不 明 而 死 亡 時, 應 向 動 物 防 疫 機 關 報 告, 並 依 動 物 防 疫 人 員 之 指 導, 進 行 必 要 處 置 動 物 所 有 人 或 管 理 人 違 反 者, 依 本 條 例 第 四 十 三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處 新 臺 幣 五 萬 元 以 上 一 百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 二 ) 違 反 本 公 告 之 禽 舍 飼 養 情 形, 依 本 條 例 第 四 十 五 條 第 二 款 規 定 裁 處 罰 鍰 時, 動 物 防 疫 人 員 得 依 本 條 例 第 二 十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規 定 指 導 限 期 改 善 ; 屆 期 未 改 善 者, 依 本 條 例 第 四 十 五 條 第 二 款 規 定 處 新 臺 幣 三 萬 元 以 上 十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未 來 因 禽 流 感 遭 撲 殺 之 動 物 及 銷 燬 之 物 品, 依 本 條 例 第 四 十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不 予 補 償 宜 蘭 縣 政 府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發 文 字 號 : 宜 稅 土 字 第 號 附 件 : 宜 蘭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無 法 送 達 文 書 公 示 送 達 清 冊 主 旨 : 公 示 送 達 吳 昇 芳 土 地 增 值 稅 應 送 達 文 書 一 件 ( 如 附 件 清 冊 )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78 條 第 80 條 第 81 條 公 告 事 項 : 納 稅 義 務 人 吳 昇 芳 因 行 蹤 不 明, 致 本 局 應 送 達 文 書 無 法 送 達, 請 於 公 告 之 日 起 20 41

42 宜蘭縣政府公報 日 境外 60 日 內 逕向本局土地稅科洽領 逾期即發生送達效力 局 長 呂 莉 莉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無法送達文書公示送達清冊 姓 名 身分證字 應 號 吳昇芳 G12117**** 送 達 文 書 地 址 104 年 12 月 14 日宜稅土 本人遷出國外 經外交部回 字第 號函 函查無其住居所 公示送達 原因 遷移不明 法規命令草案預告 宜蘭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工下字第 號 主旨 預告修正 宜蘭縣公共污水處理廠回饋地方自治條例 第 3 條附表 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 151 條第 2 項準用 154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 宜蘭縣政府 二 修正依據 本縣法規準據自治條例第 23 條第 1 項 三 對於預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 請於預告刊登於公報隔日起 7 日內陳述意見 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 宜蘭縣政府工務處 二 地址 260 宜蘭市凱旋里縣政北路一號 三 電話 (03) 分機 8056 四 傳真 (03) 縣 長 林 聰 賢 宜蘭縣公共污水處理廠回饋地方自治條例第 3 條附表修正草案總說明 一 宜蘭縣公共污水處理廠回饋地方自治條例前經本府 98 年 11 月 17 日府秘法字第 B 號令公布施行 施行迄今已六年餘 二 考量本縣人口之成長數未如制定本條例時所預期 且本縣縣民之省水意識亦大幅提升 各污水廠之總處理水量因而下降 爰修正第 3 條附表 將 每日平均處理水量 噸 之級距 每項級距各調降 10,000 噸 以適度提高回饋金額度 42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答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答 首 都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首 经 贸 政 发 2013 60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根 据 教 育 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和 首 都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科 基 本 修 业 年 限 为 四 年, 实

More information

廉政课堂

廉政课堂 廉 政 课 堂 第 72 课 宜 昌 市 夷 陵 区 工 商 局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领 导 小 组 宜 昌 市 夷 陵 区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二 0 一 三 年 十 一 月 一 日 本 期 导 读 勤 廉 采 风 区 工 商 局 商 标 发 展 工 作 建 议 获 评 全 区 建 我 城 乡 统 筹 发 展 示 范 区 金 点 子 凡 人 良 言 郭 勇 谢 青 严 政 汪 润 潇

More information

李 老 他 自 己 却 老 是 自 称 科 员, 老 说 我 李 科 员 怎 样 怎 样, 倒 好 像 这 是 一 个 值 得 他 夸 耀 的 什 么 官 衔 一 样 他 是 我 们 这 个 衙 门 里 资 格 最 老 的 科 员, 他 自 己 却 说 是 这 个 衙 门 里 最 没 有 出 息 的

李 老 他 自 己 却 老 是 自 称 科 员, 老 说 我 李 科 员 怎 样 怎 样, 倒 好 像 这 是 一 个 值 得 他 夸 耀 的 什 么 官 衔 一 样 他 是 我 们 这 个 衙 门 里 资 格 最 老 的 科 员, 他 自 己 却 说 是 这 个 衙 门 里 最 没 有 出 息 的 ------------ PDF 小 说 下 载 网 - PDF 下 载 网 http://www.pdfxz.com ------------ 夜 谭 十 记 作 者 : 马 识 途 姜 文 导 演 电 影 让 子 弹 飞 的 原 著 小 说, 让 子 弹 飞 系 改 变 自 本 书 的 盗 官 记 一 节 第 一 部 分 第 1 节 : 冷 板 凳 会 缘 起 (1) 冷 板 凳 会 缘 起 不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版 權 所 有 亞 潮 潛 水 http://subtidal.divers.com.tw 前 言 奇 妙 的 寶 藏 生 命 的 肇 始 有 趣 的 共 生 無 脊 椎 動 物 海 綿 動 物 海 綿 腔 腸 動 物 珊 瑚 水 母 水 螅 海 葵 環 節 動 物 旋 毛 管 蟲 扁 形 動 物 扁 蟲 軟 體 動 物 貝 類 章 魚 烏 賊 芋 螺 海 麒 麟 節 肢 動 物 藤 壺 清 潔 蝦

More information

杭师大党字〔2011〕15号中共杭州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

杭师大党字〔2011〕15号中共杭州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 组 织 工 作 相 关 材 料 汇 编 二 〇 一 二 年 二 月 目 录 学 校 相 关 文 件 : 中 共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委 员 会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改 进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的 意 见...3 关 于 建 立 组 织 员 制 度 的 意 见...6 关 于 进 一 步 落 实 在 职 教 工 党 支 部 书 记 待 遇 的 意 见...8 中 共 杭 州 师 范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1A67EAF64BEC7BCFABEC7AAF7C2B2B3B95FA5FEB3A1AAA95F2D31312E3136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1A67EAF64BEC7BCFABEC7AAF7C2B2B3B95FA5FEB3A1AAA95F2D31312E31362E646F63> 教 育 部 101 年 留 學 獎 學 金 行 政 契 約 書 附 錄 九 教 育 部 101 年 留 學 獎 學 金 行 政 契 約 書 ( 可 自 行 影 印 所 需 使 用 份 數 ) 甲 方 :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乙 方 : 留 學 獎 學 金 甄 試 錄 取 者 ( 以 下 簡 稱 留 獎 生 ) ( 填 寫 時 務 請 詳 閱 契 約 內 容 ) 茲 經 甲 乙

More information

得 依 法 召 集 股 東 臨 時 會 第 十 一 條 : 股 東 常 會 之 召 集 應 於 開 會 三 十 日 前, 股 東 臨 時 會 之 召 集 應 於 開 會 十 五 日 前, 將 開 會 日 期 地 點 及 召 集 事 由 通 知 各 股 東 並 公 告 之 第 十 二 條 : 本 公

得 依 法 召 集 股 東 臨 時 會 第 十 一 條 : 股 東 常 會 之 召 集 應 於 開 會 三 十 日 前, 股 東 臨 時 會 之 召 集 應 於 開 會 十 五 日 前, 將 開 會 日 期 地 點 及 召 集 事 由 通 知 各 股 東 並 公 告 之 第 十 二 條 : 本 公 旺 旺 友 聯 產 物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 本 公 司 依 照 公 司 法 及 保 險 法 之 規 定 組 織 設 立, 定 名 為 旺 旺 友 聯 產 物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以 辦 理 產 物 保 險 業 務, 促 進 社 會 福 利 及 工 商 繁 榮 為 宗 旨 第 三 條 : 本 公 司 設 總

More information

同 時, 那 些 百 萬 富 翁 們 正 乘 坐 着 私 家 噴 射 機 駛 往 歐 洲, 甘 願 花 大 把 的 鈔 票 接 受 替 代 療 法 並 且 重 獲 了 健 康 替 代 療 法 總 是 很 靈 嗎? 不, 當 然 不 是 在 這 世 界 上 没 有 盡 善 盡 美 的 事 物 但 是

同 時, 那 些 百 萬 富 翁 們 正 乘 坐 着 私 家 噴 射 機 駛 往 歐 洲, 甘 願 花 大 把 的 鈔 票 接 受 替 代 療 法 並 且 重 獲 了 健 康 替 代 療 法 總 是 很 靈 嗎? 不, 當 然 不 是 在 這 世 界 上 没 有 盡 善 盡 美 的 事 物 但 是 美 國 頂 尖 醫 生 談 癌 症 - 太 珍 貴 了!! 我 可 以 向 你 們 保 證 以 下 的 内 容 100% 真 實, 請 您 一 定 耐 心 看 完 從 醫 15 年 來, 我 也 反 覆 告 訴 病 人 這 些 事 實, 但 是 没 有 人 願 意 去 聽, 更 没 有 人 願 意 去 相 信 或 許, 我 們 的 同 胞 們 真 的 需 要 清 醒 了 說 的 直 白 一 點, 癌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832B2C431A6B8A4A4A4DFA8C6B0C8B77CC4B3ACF6BFFD3230313030343035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832B2C431A6B8A4A4A4DFA8C6B0C8B77CC4B3ACF6BFFD32303130303430352E646F63> 中 華 科 技 大 學 98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中 心 事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3 時 00 分 地 點 : 斜 坡 視 廳 教 室 主 席 : 湯 主 任 誌 龍 參 加 人 員 : 通 識 專 任 ( 詳 如 簽 到 名 冊 ) 應 到 人 數 : 56 人 出 席 人 數 : 39 位 缺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多 空 盈 家 合 約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委 任 契 約 立 契 約 書 人 ( 以 下 簡 稱 甲 方 ), 凱 基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乙 方 ), 茲 因 甲 方 就 投 資 台 灣 地 區 發 行 之 有 價 證 券, 委 任 乙 方 提 供 投 資 諮 詢 顧 問 服 務 事 項, 乙 方 已 於 本 契 約 簽 訂 三 日 前 交 付

More information

高校发展动态

高校发展动态 2010 NO.29 2010 No.4 ( 29 ) 20010-06-30 2010 No.4 28 ) [0] 2010 () 2010 04 ( 29 ) 2010 6 30 (0459)6819372-8602 E-mail 2010 20+20 60% 32 : 30 70 7700 3% 61 2010 No.4( 29 ) [1] 2010 T T 2010 No.4( 29 ) [2]

More information

2010年中国玉米种子市场专项研究报告

2010年中国玉米种子市场专项研究报告 2010 年 中 国 玉 米 种 子 市 场 专 项 研 究 报 告 关 键 字 : 玉 米 种 子 玉 米 种 子 行 业 市 场 调 查 供 需 分 析 投 资 咨 询 出 版 日 期 :2010 年 5 月 报 告 页 码 :62 页 图 表 个 数 :320 个 报 告 格 式 :PDF 电 子 版 或 纸 介 版 交 付 方 式 :Email 发 送 或 EMS 快 递 中 文 价 格 :

More information

學生系級

學生系級 第 一 階 段 : 事 前 彙 整 家 長 問 題 內 容, 由 各 處 室 依 業 務 權 責 進 行 說 明 序 號 問 題 內 容 摘 要 回 應 單 位 回 應 內 容 教 務 處 回 應 : 1. 有 關 貴 子 弟 對 諮 人 系 課 程 感 興 趣, 可 以 有 2 種 選 擇 : (1) 選 擇 轉 系 : 本 校 於 每 年 3 月 公 告 受 理 申 請 轉 系 (105 年 3

More information

註冊組工作報告

註冊組工作報告 國 立 屏 北 高 級 中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議 程 時 間 :105 年 6 月 30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1 時 10 分 地 點 : 本 校 圖 書 館 四 樓 視 聽 會 議 室 一 會 議 開 始 二 報 告 上 次 會 議 決 議 案 執 行 情 形 三 主 席 報 告 四 各 單 位 工 作 報 告 五 教 師 會 報 告

More information

.... 1....2..3....4...6...7...8..10. 11...14..15...16..17.19

.... 1....2..3....4...6...7...8..10. 11...14..15...16..17.19 V1.0 2003/08/24 1 .... 1....2..3....4...6...7...8..10. 11...14..15...16..17.19 - 4 4 3 3 3 1 ( ) 3 ( ) 4 4 3 4 7/28~7/31 7/287/297/30 7/314 7/28 7/31 18:00 Web 18:00 2 2 1. ( ) 3/20~3/24 2 ( ) 92 3 92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2.doc

Microsoft Word - 12.doc 苏 州 市 教 育 局 苏 教 人 师 2016 12 号 关 于 做 好 苏 州 市 2016 年 中 小 学 ( 幼 儿 园 )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的 通 知 各 市 区 教 育 局 ( 教 育 和 体 育 局 ), 市 有 关 局 ( 公 司 ), 各 有 关 学 校 : 根 据 市 职 称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的 工 作 部 署, 为 进 一 步 认 真 落

More information

普通高級中學課程

普通高級中學課程 普 通 高 級 中 學 課 程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學 科 中 心 學 校 104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主 持 人 : 呂 淑 美 校 長 指 導 單 位 教 育 部 及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執 行 單 位 國 立 新 竹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執 行 期 間 104 年 1 月 1 日 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 目 錄 第 一 章 前 言 V-1 壹 計

More information

義 守 大 學 100 年 度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成 效 報 告 表 填 表 日 期 :100 年 5 月 18 日 填 表 人 : 孫 淑 芬 工 作 目 標 2-4: 促 進 適 性 揚 才 與 自 我 實 現 工 作 項 目 編 號 29: 提 升 學 生 職 涯 規 劃 能

義 守 大 學 100 年 度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成 效 報 告 表 填 表 日 期 :100 年 5 月 18 日 填 表 人 : 孫 淑 芬 工 作 目 標 2-4: 促 進 適 性 揚 才 與 自 我 實 現 工 作 項 目 編 號 29: 提 升 學 生 職 涯 規 劃 能 3-6 國 考 講 座 成 果 報 告 書 ( 目 錄 ) 項 目 名 稱 PDF 之 頁 數 1 100.05.11 第 一 梯 次 國 家 考 試 講 座 2 2 100.11.16 第 二 梯 次 國 家 考 試 講 座 3 3 101.05.02 第 一 梯 次 國 家 考 試 講 座 4 4 101.10.24 第 二 梯 次 國 家 考 試 講 座 7 5 102.05.29 第 一 梯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2008 12 20 35 846 44 2 2008 2008 49 4 2008 50 6 2008 2012 2008 51 8 2008 52 14 2008 174 18 2008 175 19 2008 176 20 GDP GDP 2008 177 21 2008 178 28 2008 178~206 30 2006 2020 2008 33 32 1 2008 11 21 22 2008

More information

2010-2015年中国葵花籽油行业研究即投资咨询报告

2010-2015年中国葵花籽油行业研究即投资咨询报告 2010-2015 年 中 国 葵 花 籽 油 行 业 研 究 即 投 资 咨 询 报 告 关 键 字 : 葵 花 油 葵 花 籽 油 葵 花 籽 油 市 场 葵 花 籽 油 投 资 葵 花 籽 油 市 场 调 研 出 版 日 期 :2010 年 9 月 报 告 页 码 :105 页 图 表 数 量 :136 个 报 告 格 式 :PDF 电 子 版 或 纸 介 版 交 付 方 式 :Email 发

More information

人教版小学三年级作文教案及范文

人教版小学三年级作文教案及范文 人 教 版 小 学 三 年 级 作 文 教 案 及 范 文 开 心 粽 子 PDF 制 作 三 年 级 ( 上 册 ) 第 一 单 元 : 我 的 课 余 生 活 ( 写 事 ) 二 说 一 说 一 出 示 范 文 谈 写 法 1 欣 赏 范 文, 说 说 什 么 地 方 写 得 好? 2 课 余 生 活 中 发 生 的 事 很 多, 抓 住 其 中 印 象 最 深 的 一 次 写 3 人 物 多,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招生說明會ppt_101.11.24

Microsoft PowerPoint - 招生說明會ppt_101.11.24 跨 領 域 全 方 位 主 講 者 - 林 三 欽 教 授 東 吳 大 學 法 學 院 副 院 長 兼 法 律 專 業 碩 士 班 主 任 研 究 領 域 : 行 政 法 國 家 賠 償 法 訴 願 法 與 行 政 訴 訟 法 經 歷 : 法 務 部 行 政 程 序 法 研 修 小 組 委 員 行 政 院 訴 願 法 研 修 小 組 委 員 內 政 部 訴 願 會 委 員 公 務 員 保 障 暨 培

More information

( 七 ) 在 職 生 服 務 年 資 之 計 算 : 1. 依 本 校 學 士 班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招 生 規 定 第 十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 但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之 計 算 應 自 工 作 證 明 書 所 載 日 期 起 算 2. 服 務 年 資 之

( 七 ) 在 職 生 服 務 年 資 之 計 算 : 1. 依 本 校 學 士 班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招 生 規 定 第 十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 但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之 計 算 應 自 工 作 證 明 書 所 載 日 期 起 算 2. 服 務 年 資 之 二 報 考 資 格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報 考 資 格 所 述 國 內 外 大 學 校 院 係 指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本 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大 學 校 院 持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如 經 錄 取 後 於 驗 證 報 到 時, 須 依 教 育 部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More information

正義的陰影-盧正案(2010年9月修正版)

正義的陰影-盧正案(2010年9月修正版) 1997~2010 1997.12.18 1997.12.18 1998.01.12 1998.01.16 1998.01.17 1998.01.18 1998.01.21 B 1998.01.22 1998.03.05 1998.03.11 1998.05.11 1998.05.14 1999.04.22 2000.03.16 2000.07.03 2000.07.04 2000.07.05 2002201097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3上簡章-招生計畫-0709.doc

Microsoft Word - 103上簡章-招生計畫-0709.doc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學 年 度 運 輸 與 物 流 管 理 學 系 推 廣 教 育 交 通 運 輸 與 物 流 管 理 碩 士 學 分 班 招 生 計 畫 依 據 : 依 據 大 學 法 26 條, 訂 定 本 計 畫 目 的 : 本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以 提 供 與 交 通 運 輸 專 業 有 關 機 構 在 職 人 員 之 進 修 環 境, 傳 授 交 通 管 理 交 通 工 程

More information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資 格 審 查 登 錄 系 統 操 作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通 行 碼 設 定 使 用 注 意 事 項... 1 一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2 二 系 統 入 口... 4 三 操 作 步 驟... 4 ( 一 ) 第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資 格 審 查 登 錄 系 統 操 作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通 行 碼 設 定 使 用 注 意 事 項... 1 一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2 二 系 統 入 口... 4 三 操 作 步 驟... 4 ( 一 ) 第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資 格 審 查 登 錄 系 統 作 業 參 考 手 冊 主 辦 單 位 :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資 格 審 查 登 錄 系 統 操 作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通

More information

一、考試宗旨:考選風險管理人才,提升風險管理水準。

一、考試宗旨:考選風險管理人才,提升風險管理水準。 101 年 第 1 次 風 險 管 理 師 考 試 簡 章 一 考 試 宗 旨 : 考 選 風 險 管 理 人 才, 提 升 風 險 管 理 水 準 二 考 試 類 別 :( 一 ) 個 人 風 險 管 理 師 ;( 二 ) 企 業 風 險 管 理 師 可 同 時 報 考 三 考 試 科 目 :( 參 考 用 書 請 詳 閱 簡 章 第 二 頁 ) ( 一 ) 個 人 風 險 管 理 師 考 試 (

More information

P8

P8 活 力 英 语 短 篇 悦 读 ( 小 学 4) 参 考 译 文 1 1. 猫 猫 狗 狗 猫 和 狗 是 跟 人 类 最 亲 近 的 动 物 它 们 有 很 多 共 同 点, 不 过 我 们 要 谈 的 是 它 们 的 不 同 之 处 狗 会 汪 汪 吠, 猫 会 喵 喵 叫 狗 像 狼, 猫 像 虎 狗 白 天 活 动, 猫 夜 间 活 动 狗 爱 跑 跳 猫 喜 欢 咕 噜 咕 噜 叫, 还

More information

跨 境 犯 罪 案 例 報 告 擄 人 勒 贖 案 件 檢 座 約 晚 上 12 點 半 在 辦 公 室 可 以 嗎? 24 日 清 晨 見 過 證 據 資 料 後, 同 意 緊 急 上 線, 並 立 即 製 作 聲 請 書, 並 獲 得 法 院 准 許, 此 後 一 路 積 極 續 線 及 擴 線

跨 境 犯 罪 案 例 報 告 擄 人 勒 贖 案 件 檢 座 約 晚 上 12 點 半 在 辦 公 室 可 以 嗎? 24 日 清 晨 見 過 證 據 資 料 後, 同 意 緊 急 上 線, 並 立 即 製 作 聲 請 書, 並 獲 得 法 院 准 許, 此 後 一 路 積 極 續 線 及 擴 線 雄 踞 檢 察 偵 查 實 務 篇 跨 境 犯 罪 案 例 報 告 - 擄 人 勒 贖 案 件 檢 察 官 林 俊 傑 壹 序 言 - 神 隱 少 女 檢 座, 有 一 件 擄 人 勒 贖 案 件, 一 位 台 商 在 大 陸 地 區 被 擄 人 勒 贖,100 年 1 月 10 日 高 雄 市 刑 大 員 警 到 辦 公 室 來 訪, 看 過 員 警 整 理 的 偵 查 報 告 與 初 步 之 證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44p\273\241\273P\252\300\267|.doc)

(Microsoft Word - \244p\273\241\273P\252\300\267|.doc) 98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課 程 學 習 心 得 報 告 課 程 名 稱 : 小 說 與 社 會 任 課 老 師 : 劉 怡 廷 姓 名 : 和 月 學 號 : 9811122E 系 級 : 大 傳 三 連 絡 電 話 : E-mail: 1. 書 寫 字 數 不 得 少 於 1200 字 2. 書 寫 格 式 :12 號 字 新 細 明 體 單 行 間 距 3. 請 勿 任 意 更 改 格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21203\246\346\254F\267|\263\370\254\366\277\375.doc)

(Microsoft Word - 1021203\246\346\254F\267|\263\370\254\366\277\375.doc) 高 雄 市 立 左 營 高 中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3 次 行 政 會 報 紀 錄 時 間 :102 年 12 月 3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14:00 地 點 : 忠 孝 二 樓 會 議 室 主 持 人 : 陳 校 長 良 傑 出 列 席 人 員 : 如 簽 到 單 記 錄 : 吳 書 瑋 秘 書 教 務 處 陳 主 任 輝 雄 : 一 為 利 於 研 習 資 訊

More information

狂飆青春系列\(5\)─遊戲不再只是遊戲

狂飆青春系列\(5\)─遊戲不再只是遊戲 一 前 言 狂 飆 青 春 系 列 ( 三 ) 遊 戲 不 再 只 是 遊 戲 資 訊 與 網 路 篷 勃 快 速 發 展, 網 路 線 上 遊 戲 產 業 一 支 獨 秀 且 快 速 發 燒, 線 上 遊 戲 中 玩 家 的 相 互 鬥 智 與 相 互 合 作, 提 高 遊 戲 的 樂 趣, 同 時 吸 引 龐 大 的 網 路 族 群, 儼 然 是 網 際 網 路 後 新 興 的 娛 樂 型 態

More information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師資培育暨就業輔導中心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師資培育暨就業輔導中心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及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104 學 年 度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招 生 簡 章 壹 依 據 依 本 校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辦 法 辦 理 貳 修 習 類 科 及 核 定 名 額 104 學 年 度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修 習 師 資 類 科 及 預 定 名 額 如 下 : 一 教 育 學 程 師 資 類 科 : ( 一

More information

國家圖書館典藏電子全文

國家圖書館典藏電子全文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2002) () 21 ( ) () ( 2004) () () :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 2 2 1 1 t i K K σ σ α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參. 報 名 手 續 及 注 意 事 項 一 報 名 : 本 校 首 頁 / 招 生 資 訊 /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 一 ) 本 校 招 生 報 名 及 考 試 訊 息 多 以 e-mail 方 式 連 絡, 報 名 時 請 務 必 填 列 個 人 常 用 之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以 免 延 誤 影 響 自 身 權 益 ( 建 議 盡 量 避 免 使 用 Yahoo 信 箱,

More information

<453A5CBFC6BCBCBED6B7A2CEC45C323031365CCEC2CAD0BFC6B7A2A1B232303136A1B333BAC520B9D8D3DABFAAD5B932303136C4EAB6C8CAD0BFC6D1A7BCBCCAF5BDB1C9EAB1A8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453A5CBFC6BCBCBED6B7A2CEC45C323031365CCEC2CAD0BFC6B7A2A1B232303136A1B333BAC520B9D8D3DABFAAD5B932303136C4EAB6C8CAD0BFC6D1A7BCBCCAF5BDB1C9EAB1A8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温 市 科 发 2016 3 号 温 州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关 于 开 展 2016 年 度 市 科 学 技 术 奖 申 报 工 作 的 通 知 各 县 ( 市 区 ) 科 技 局, 高 校 科 研 院 所, 各 有 关 单 位 : 为 了 做 好 2016 年 度 市 科 学 技 术 奖 的 申 报 工 作, 根 据 温 州 市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办 法 ( 市 政 府 第 153 号

More information

91 裝 訂 線 療 財 團 法 人 國 泰 綜 合 醫 院 大 千 綜 合 醫 院 大 葉 大 學 中 州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中 州 科 技 大 學 元 培 科 技 大 學 中 華 大 學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仁 德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玄 奘 大 學

91 裝 訂 線 療 財 團 法 人 國 泰 綜 合 醫 院 大 千 綜 合 醫 院 大 葉 大 學 中 州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中 州 科 技 大 學 元 培 科 技 大 學 中 華 大 學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仁 德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玄 奘 大 學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函 檔 號 : 保 存 年 限 : 受 文 者 : 佛 教 慈 濟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大 林 慈 濟 醫 院 地 址 :40201 台 中 市 南 區 建 國 北 路 一 段 110 號 聯 絡 人 : 臨 床 試 驗 中 心 蔡 孟 潔 電 子 信 箱 :gcrc@csh.org.tw 聯 絡 電 話 :04-24739595#34305 傳 真 電

More information

楞嚴經(第十五講)實踐真修行路電子書.pdf

楞嚴經(第十五講)實踐真修行路電子書.pdf 楞 嚴 經 ( 第 十 五 講 ) 實 踐 真 修 行 路 電 子 書.pdf 慧 律 法 師 佛 學 講 座 - 楞 嚴 經 (15) 第 十 五 講 : 大 佛 頂 首 楞 嚴 經 義 貫 總 綱 (2) 南 無 本 師 釋 迦 牟 尼 佛 南 無 本 師 釋 迦 牟 尼 佛 南 無 本 師 釋 迦 牟 尼 佛 好! 楞 嚴 經 義 貫,{ 緒 論 }, 第 2 頁, 倒 數 第 二 行, 為

More information

2015春诸暨市公告.doc

2015春诸暨市公告.doc 诸 暨 市 2015 年 春 季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公 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教 师 资 格 条 例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教 育 部 关 于 开 展 中 小 学 和 幼 儿 园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改 革 试 点 的 指 导 意 见 ( 教 师 函 2011 6 号 ) 和 浙 江 省 教 育 厅 浙 江 省 中 小 学 和 幼 儿

More information

2011-2015年中国刀具(切削工具)市场动态与投资前景预测报告

2011-2015年中国刀具(切削工具)市场动态与投资前景预测报告 2011-2015 年 中 国 刀 具 ( 切 削 工 具 ) 市 场 动 态 与 投 资 前 景 预 测 报 告 关 键 字 : 刀 具 刀 具 行 业 调 查 刀 具 市 场 规 模 刀 具 发 展 预 测 刀 具 市 场 供 需 形 势 出 版 日 期 :2010 年 10 月 报 告 格 式 :PDF 电 子 版 或 纸 介 版 交 付 方 式 :Email 发 送 或 EMS 快 递 中

More information

睿恒智晟江苏省建设工程职称申报管理软件操作手册

睿恒智晟江苏省建设工程职称申报管理软件操作手册 江 苏 省 建 设 工 程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电 子 化 评 审 平 台 软 件 编 制 : 江 苏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日 期 :2016-5 1 目 录 江 苏 省 建 设 工 程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电 子 化 评 审 平 台 软 件... 1 1 概 述... 3 1.1 阅 读 对 象... 3 1.2 惯 用 标 志... 3 1.3 客 户 端 要 求...

More information

11 王 永 慶 先 生 小 學 畢 業 後 即 到 茶 園 當 雜 工, 後 來 開 店 賣 米, 憑 著 經 營 能 力, 加 上 堅 持 與 努 力, 成 功 打 造 了 自 己 的 企 業 王 國, 成 為 臺 灣 經 營 之 神 上 述 說 明 了 下 列 何 種 現 象? (A) 社 會

11 王 永 慶 先 生 小 學 畢 業 後 即 到 茶 園 當 雜 工, 後 來 開 店 賣 米, 憑 著 經 營 能 力, 加 上 堅 持 與 努 力, 成 功 打 造 了 自 己 的 企 業 王 國, 成 為 臺 灣 經 營 之 神 上 述 說 明 了 下 列 何 種 現 象? (A) 社 會 雲 林 國 中 103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三 次 段 考 一 年 級 公 民 科 試 題 一 選 擇 題 :( 每 題 2 分, 共 56 分 ) 1 下 圖 為 我 國 近 三 十 年 來 的 貧 富 差 距 圖, 根 據 此 圖, 下 列 哪 一 位 同 學 的 分 析 最 為 正 確? 一 會 兒, 兩 人 對 話 如 下 請 問 : 由 圖 中 阿 添 的 回 答 可 知, 這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在 職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經 本 校 104 年 4 月 20 日 第 7 次 招 生 事 務 暨 試 務 協 調 會 議 通 過 為 維 護 個 人 權 益, 請 考 生 務 必 詳 閱 簡 章 內 容 網 路 報 名 時 間 :104 年 6 月 1 日 至 104 年 6 月 22 日 採 網 路 報 名 再 繳 交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一 律

More information

西昌学院关于实施《西昌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西昌学院关于实施《西昌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西 昌 学 院 关 于 印 发 西 昌 学 院 学 分 制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学 院 各 教 学 系 ( 部 ): 发 布 时 间 :13/9/2005 为 适 应 学 分 制 改 革 的 需 要, 维 护 我 院 正 常 的 教 学 工 作 和 秩 序, 完 善 学 生 的 学 籍 管 理, 根 据 教 育 部 普 通 高 等 学 院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和 西 昌

More information

大学英语4、6级等级考试简介.doc

大学英语4、6级等级考试简介.doc 1 CET 2008 2 3 2008 4 1 CET 2 3 4 5 6 7 8 9 10 11 EMAIL 12 13 14 CET 15 CET4 16 17 18 2 2 19 2 2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1CET / 28 2 CET 29 3 CET 30 31 4 CET 32 33 5 CET 1 2 3 4 5 6 CET4 CET6 CET4 CET6

More information

教学内容(含课程内容体系结构;教学内容组织方式与目的;实践性教学的设计思想与效果)

教学内容(含课程内容体系结构;教学内容组织方式与目的;实践性教学的设计思想与效果) 韩 城 市 职 业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工 业 与 民 用 建 筑 专 业 建 筑 施 工 技 术 核 心 课 程 建 设 计 划 国 家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改 革 发 展 示 范 校 重 点 建 设 专 业 工 业 与 民 用 专 业 项 目 组 编 建 筑 施 工 技 术 核 心 课 程 建 设 计 划 一 建 筑 施 工 技 术 课 程 建 设 的 现 状 建 筑 施 工 技 术 课

More information

104計畫條文

104計畫條文 推 動 事 業 單 位 辦 理 職 前 培 訓 計 畫 修 正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六 月 十 三 日 職 訓 字 第 0971500632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十 二 月 九 日 職 訓 字 第 0971501334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二 月 一 日 職 訓 字 第 0990110158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More information

11_02.indd

11_02.indd 1 02 05 10 12 14 19 23 36 40 45 49 52 57 61 64 35 56 63 67 67 68 2 3 ö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 $ 42 43 44 45 46 σ 47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ABB9B2BBF9B4A1BFCEBACFB2A2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ABB9B2BBF9B4A1BFCEBACFB2A22E646F63> 课 程 质 量 标 准 汇 编 ( 公 共 基 础 课 200) 教 务 处 编 印 PDF 文 件 使 用 "pdffactory Pro" 试 用 版 本 创 建 www.fineprint.cn 目 录 思 想 道 德 修 养 与 法 律 基 础 课 程 简 介 教 学 大 纲 考 核 大 纲 马 克 思 主 义 基 本 原 理 概 论 课 程 简 介 教 学 大 纲 考 核 大 纲 8 毛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2C4A443A9A1ACECBEC7A576ACE3B051B77CBDD7A4E5B6B0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2C4A443A9A1ACECBEC7A576ACE3B051B77CBDD7A4E5B6B02E646F63> 第七屆科學史研討會彙刊 臺北 中央研究院科學史委員會 2007 143-168 被污名化的腎 近代 腎虧 意象的出現與轉變 徐志豪 國立清華大學歷史研究所博士生 摘要 腎虧 在現今許多人的心目中蘊含了兩種意象 第一是 腎虧 等 於 腎臟病 第二 腎虧 是由於性行為過度所導致 等於是一種 性 功能障礙 而且多數情形特指男性而言 今日依然有不少人認為男性 縱 慾過度 將導致 腎虧 再加上不少報刊雜誌 廣告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4A1473130342D32B3B0A5CDB448C2E0C2B2B3B928AED6A977AAA929>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4A1473130342D32B3B0A5CDB448C2E0C2B2B3B928AED6A977AAA929>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轉 學 入 學 第 1 次 委 員 會 決 議 通 過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四 技 轉 學 入 秋 學 招 生 簡 章 ( 稿 地 址 : 中 華 民 國 41349 臺 中 市 霧 峰 區 吉 峰 東 路 168 號 電 話 :+886-4-2332-3000

More information

华宝兴业周报第123期.doc

华宝兴业周报第123期.doc 2006-3-3 2-27 1.3405 1.2105 2-28 1.3426 1.2126 3-1 1.3498 1.2198 3-2 1.3419 1.2119 3-3 1.3447 1.2147 0.67% -0.49% 2-27 1.3047 1.1947 2-28 1.3024 1.1924 3-1 1.3096 1.1996 3-2 1.3003 1.1903 3-3 1.3020 1.1920-0.39%

More information

华宝兴业周报第131期.doc

华宝兴业周报第131期.doc 2006-4-28 4-24 1.4890 1.3190 4-25 1.4833 1.3133 4-26 1.4977 1.3277 4-27 1.5001 1.3301 4-28 1.5316 1.3616 4.31% 1.77% 4-24 1.4855 1.3355 4-25 1.4927 1.3427 4-26 1.4939 1.3439 4-27 1.4956 1.3456 4-28 1.5116

More information

... 2... 2... 4... 8... 10... 15... 17... 22... 24... 26... 28... 30... 30... 31... 31 1 37

... 2... 2... 4... 8... 10... 15... 17... 22... 24... 26... 28... 30... 30... 31... 31 1 37 94 2 21 96 1 0 37 ... 2... 2... 4... 8... 10... 15... 17... 22... 24... 26... 28... 30... 30... 31... 31 1 37 2 37 3 37 4 37 5 37 6 37 7 37 ( ) 7 2 ( ) 8 37 9 37 10 37 1 2 2 6 (93) 7 14 15 5 ( ) 1 G2B2C

More information

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营销培训项目简介

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营销培训项目简介 证 书 体 系 及 费 用 网 络 营 销 助 理 ( 初 级 ) 费 用 :980 元 说 明 : 培 训 费 300+ 在 线 学 习 费 300 元 ( 可 选 )+ 考 试 认 证 费 380 元 =980 元 一 培 养 目 标 与 就 业 前 景 : 通 过 学 习 使 学 员 了 解 网 络 营 销 基 本 理 论 基 础 网 络 营 销 的 常 用 工 具 和 方 法 等 网 络 营

More information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日 間 部 轉 學 考 簡 章 編 印 單 位 :105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委 員 會 地 址 :89250 金 門 縣 金 寧 鄉 大 學 路 1 號 查 詢 專 線 :(082)312346 傳 真 :(082)313313 網 址 :http://admission.nqu.edu.tw/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105 學

More information

2010 年 第 4 期 总 第 22 期 2010 年 10 月 出 版 同 济 人 编 委 会 顾 问 : 黄 鼎 业 林 章 豪 主 编 : 裴 钢 副 主 编 : 董 琦 执 行 主 编 : 王 伯 瑛 编 委 ( 按 姓 氏 笔 划 排 名 ): 冯 身 洪 朱 大 章 吴 为 民 吴 健 民 郑 晓 蕾 钟 勤 黄 昌 勇 雷 星 晖 主 办 单 位 : 同 济 大 学 对 外 联 络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一 :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2006 版 ) 为 做 好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工 作,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 ( 以 下 简 称 执 业 医 师 法 ), 现 对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如

附 件 一 :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2006 版 ) 为 做 好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工 作,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 ( 以 下 简 称 执 业 医 师 法 ), 现 对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如 附 件 材 料 目 录 ㈠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㈡ 住 院 医 师 招 录 相 关 问 题 汇 总 ㈢ 同 济 大 学 2014 年 上 海 市 医 学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教 育 与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相 结 合 项 目 推 荐 免 试 生 招 生 招 录 计 划 ㈣ 同 济 大 学 2014 年 医 学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教

More information

01-101轉學考簡章.doc

01-101轉學考簡章.doc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 3 4 4 4 14 15 16 17 18 19 20 https//admissions.ncyu.edu.tw/ E-mail / 1. (1) (2)228 3 228 1 2 2. 257K 500 3 166 30 7 500 3. 3 159 4 151 4. 3 500 1.5 580 34

More information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523 : 1. 1 120 1 200 / 1 APP 2 / 2 8 4 30% 3 APP APP 80% 120 / 4 2 5 2. 2 5 1 1 APP 1.2 / 0.8 / IP 0.4 / 2 0.8G 1%/ 3 2017 3 1 2017 3 31 23 1. WORD, 2 2. PDF 3., WORD PDF 4. 2016 WORD PDF 5. 2016 1

More information

桑榆未晚文章.doc

桑榆未晚文章.doc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校 园 网 转 载 喜 回 娘 家, 共 沐 和 谐 张 倩 人 间 四 月 天, 正 是 春 暖 花 开 的 季 节, 也 是 老 同 志 们 回 娘 家 的 好 时 光 4 月 12 日 下 午, 徐 汇 业 大 离 退 休 教 工 陆 续 回 到 了 为 之 付 出 青 春 年 华 的 地 方 一

More information

99年 2月25日教師會議記錄

99年 2月25日教師會議記錄 99 年 9 月 2 日 教 師 會 議 記 錄 ( 一 ) 校 務 報 告 ( 略 ) ( 二 ) 行 政 團 隊 介 紹 ( 略 ) ( 三 ) 各 項 教 師 相 關 事 項 辦 理 說 明 ( 略 ) ( 四 ) 學 期 各 活 動 介 紹 ( 略 ) ( 五 ) 教 師 經 驗 分 享 ( 馬 繼 康 老 師 ): 唯 有 熱 情, 才 能 持 續 剛 才 美 惠 一 直 強 調 熱 情,

More information

素 4 在上述学 者 观 点 的 基 础 上本 文 认 为 员 工 需 要 一 理论与假设 同时具备创新意 识 创 新 能 力 创 新 动 机 和 创 新 机 会 才 能产生创新行为 创新 意 识 是 指 员 工 能 通 过 对 组 织 环 境 一 组织的创新战略与员工的创新行为 的解读认识到创新

素 4 在上述学 者 观 点 的 基 础 上本 文 认 为 员 工 需 要 一 理论与假设 同时具备创新意 识 创 新 能 力 创 新 动 机 和 创 新 机 会 才 能产生创新行为 创新 意 识 是 指 员 工 能 通 过 对 组 织 环 境 一 组织的创新战略与员工的创新行为 的解读认识到创新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5 年第 5 期 N 55 OURNAL OF RENMN UNVER TY OF CHNA 组织创新战略如何转化为 员工创新行为 以中关村T 行业为例 苏中兴 张雨婷 曾湘泉 摘要 随 着 市 场 竞 争 加 剧 和 劳 动 力 成 本 快 速 上 升 越 来 越 多 的 中 国 企 业 开 始 采 用 创 新 战 略 来 应 对挑战 组织特定的战略需要匹配的员工行为作为支撑因此激发员工的创新

More information

楞严经(第七讲) 四禅九天之禅定电子书.pdf

楞严经(第七讲) 四禅九天之禅定电子书.pdf 楞 严 经 ( 第 七 讲 ) 四 禅 九 天 之 禅 定 电 子 书.pdf 慧 律 法 师 佛 学 讲 座 - 楞 严 经 (7) 第 七 讲 : 大 佛 顶 首 楞 严 经 大 纲 ( 义 贯 目 次 解 说 )(7) 翻 开 目 次 44 页, 请 合 掌, 南 无 本 师 释 迦 牟 尼 佛 南 无 本 师 释 迦 牟 尼 佛 南 无 本 师 释 迦 牟 尼 佛 目 次 44 页, 中 间,(D)

More information

【受理分析】

【受理分析】 12320 工 作 简 报 第 108 期 全 国 12320 管 理 中 心 二 〇 一 六 年 六 月 十 日 工 作 进 展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宣 传 司 调 研 北 京 市 12320 卫 生 热 线 2016 年 5 月 16 日,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宣 传 司 巡 视 员 王 华 宁 新 闻 处 副 处 长 姚 秉 成 全 国 12320 管 理 中 心 一 行, 赴

More information

10212?A?????T

10212?A?????T o 本 月 簡 訊 內 容 第 10212 期 人 事 服 務 簡 訊 小 組 編 輯 1. 精 選 每 月 主 題 - 公 務 人 員 職 系 調 任 簡 介 2. 法 規 新 訊 - 精 選 7 則 3. 幸 福 加 油 站 - 不 只 公 主 和 王 子, 你 也 可 4. 人 事 同 心 圓 專 欄 - 金 圓 獎 獎 勵 評 選 以 過 著 永 遠 幸 福 快 樂 的 日 子 5. 美 食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1. 河 海 文 化 学 校 简 介 学 校 沿 革 校 训 校 徽 (1) 原 国 务 院 总 理 温 家 宝 在 视 察 河 海 大 学 时 的 讲 话 (7) 2. 管 理 规 定 河 海 大 学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9) 3. 学 籍 管 理 河 海 大 学 全 日 制 普 通

目 录 1. 河 海 文 化 学 校 简 介 学 校 沿 革 校 训 校 徽 (1) 原 国 务 院 总 理 温 家 宝 在 视 察 河 海 大 学 时 的 讲 话 (7) 2. 管 理 规 定 河 海 大 学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9) 3. 学 籍 管 理 河 海 大 学 全 日 制 普 通 (2014 版 ) 学 生 工 作 处 教 务 处 目 录 1. 河 海 文 化 学 校 简 介 学 校 沿 革 校 训 校 徽 (1) 原 国 务 院 总 理 温 家 宝 在 视 察 河 海 大 学 时 的 讲 话 (7) 2. 管 理 规 定 河 海 大 学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9) 3. 学 籍 管 理 河 海 大 学 全 日 制 普 通 本 科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12) 4.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2D33B1D0BAC2C2B2B3B9AFF3AED7205FB3AFAED65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2D33B1D0BAC2C2B2B3B9AFF3AED7205FB3AFAED65F2E646F63> 臺 北 市 立 大 安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暨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105 學 年 度 第 3 次 教 師 ( 代 理 )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 教 育 部 頒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26 條 第 1 款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第 2 條 第 1 款 及 臺 北 市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文档 3

Microsoft Word - 文档 3 中 国 新 教 育 风 暴 王 宏 甲 目 录 前 言 读 王 宏 甲 中 国 新 教 育 风 暴 有 感 第 一 章 我 们 的 孩 子 失 去 了 什 么 第 二 章 初 三 的 压 力 比 高 三 更 大 第 三 章 保 护 天 赋 第 四 章 探 究 的 世 界 第 五 章 美 国 的 教 育 转 型 第 六 章 大 清 帝 国 的 教 育 转 轨 后 记 我 的 老 师 前 言 读 王 宏

More information

按節次點名紀錄

按節次點名紀錄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新 竹 區 監 理 所 105 年 第 2 次 契 約 服 務 員 甄 試 簡 章 一 需 用 人 員 名 額 : ( 一 ) 中 壢 監 理 站 契 約 服 務 員 正 取 1 名 ( 二 ) 桃 園 地 區 ( 桃 園 監 理 站 中 壢 監 理 站 ) 擇 優 儲 備 3 至 5 名 人 員 ( 三 ) 本 次 甄 試 候 用 有 效 期 間 自 榜 示 翌 日 起

More information

編 號 獎 學 名 稱 額 A-6 A-7 A-8 A-9 A-10 A-11 台 東 縣 林 坤 池 基 會 獎 助 學 得 福 獎 助 學 新 台 灣 和 平 基 會 清 寒 獎 助 學 新 台 灣 和 平 基 會 台 灣 研 究 博 碩 士 論 文 獎 慈 光 山 人 文 獎 昌 益 文 教

編 號 獎 學 名 稱 額 A-6 A-7 A-8 A-9 A-10 A-11 台 東 縣 林 坤 池 基 會 獎 助 學 得 福 獎 助 學 新 台 灣 和 平 基 會 清 寒 獎 助 學 新 台 灣 和 平 基 會 台 灣 研 究 博 碩 士 論 文 獎 慈 光 山 人 文 獎 昌 益 文 教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校 外 獎 助 學 申 請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校 外 獎 助 學, 提 醒 您 : 一 相 關 獎 助 學 申 請 辦 法, 請 自 行 上 網 或 至 課 外 活 動 組 查 閱 二 除 填 妥 給 獎 單 位 專 用 表 格, 另 請 填 附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校 外 獎 助 學 申 請 單, 以 便 日 後 聯 繫 及 通 知 獲 獎 三 繳 交 獎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會議紀錄_南_.doc

Microsoft Word - 會議紀錄_南_.doc 會 議 名 稱 : 政 府 採 購 問 題 座 談 會 ( 南 區 ) 會 議 時 間 :97 年 10 月 8 日 下 午 14 時 至 17 時 會 議 地 點 : 高 雄 市 立 新 興 高 級 中 學 5 樓 視 聽 教 室 主 持 人 : 本 會 鄧 副 主 任 委 員 民 治 高 雄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楊 副 局 長 明 州 記 錄 : 李 蓉 峮 出 席 人 員 : 本 會 蘇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100碩專手冊封面.doc

Microsoft Word - 1-100碩專手冊封面.doc 財 務 工 程 與 精 算 數 學 系 100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新 生 入 學 手 冊 目 錄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新 生 入 學 說 明 規 章 學 校 各 項 規 章 網 址 東 吳 大 學 財 務 工 程 與 精 算 數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研 究 生 進 修 要 點 課 程 東 吳 大 學 財 務 工 程 與 精 算 數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必

More information

六 經 百 家 之 說, 為 文 長 於 議 論, 風 格 簡 直 古 勁, 有 先 秦 遺 風 者 為 蘇 洵 (D) 世 說 新 語 本 屬 助 談 之 書, 係 東 漢 以 後 品 評 人 物, 好 尚 清 談 風 氣 下 的 產 物 (E) 臺 灣 通 史 記 載 起 自 隋 代, 終 於

六 經 百 家 之 說, 為 文 長 於 議 論, 風 格 簡 直 古 勁, 有 先 秦 遺 風 者 為 蘇 洵 (D) 世 說 新 語 本 屬 助 談 之 書, 係 東 漢 以 後 品 評 人 物, 好 尚 清 談 風 氣 下 的 產 物 (E) 臺 灣 通 史 記 載 起 自 隋 代, 終 於 1. 我 國 目 錄 學 之 祖, 別 錄 的 作 者 是 : (A) 劉 向 正 解 ] (B) 班 固 (C) 劉 勰 (D) 班 昭 (E) 淮 南 子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世 說 新 語 是 南 北 朝 筆 記 小 說 正 解 ] (B) 老 殘 遊 記 是 明 代 章 回 小 說 (C) 三 國 誌 是 元 代 歷 史 演 義 小 說 (D) 儒 林 外 史 是 清

More information

2012.03專刊-0216

2012.03專刊-0216 專題報導 大學藝文簡訊 側寫當代文學大師余光中 國立中山大學外國語文學系榮譽退休教授 如果西湖是蘇東坡靈感的來源 西灣便是余光中大 鄉愁 鄉愁四韻 民歌 迴旋曲 師創造的狂狷 西灣如此驕傲地擁有山與海的胸 等流傳最廣 襟 更有四季更迭的美麗情懷 而將這些驕傲向世 界訴說 表達淋漓盡致的 便是這位西子灣頭的余 光中大師 余大師一生散文 詩集無數 他為中山學子寫下 吞吐潮汐 以海為師 樂山樂水 智仁兼備

More information

楞嚴經(第十三講)楞嚴大法正法重現電子書.pdf

楞嚴經(第十三講)楞嚴大法正法重現電子書.pdf 楞 嚴 經 ( 第 十 三 講 ) 楞 嚴 大 法 正 法 重 現 電 子 書.pdf 慧 律 法 師 佛 學 講 座 - 楞 嚴 經 (13) 第 十 三 講 : 大 佛 頂 首 楞 嚴 經 大 綱 ( 義 貫 目 次 解 說 )(13) 南 無 本 師 釋 迦 牟 尼 佛 南 無 本 師 釋 迦 牟 尼 佛 南 無 本 師 釋 迦 牟 尼 佛 2540 頁 (4) 行 陰 之 生 因 幽 隱 之

More information

一 调 研 说 明 中 商 情 报 网 全 新 发 布 的 2011-2015 年 中 国 公 务 航 空 市 场 分 析 及 投 资 前 景 咨 询 报 告 主 要 依 据 国 家 统 计 局 国 家 发 改 委 商 务 部 中 国 海 关 国 务 院 发 展 研 究 中 心 行 业 协 会 工

一 调 研 说 明 中 商 情 报 网 全 新 发 布 的 2011-2015 年 中 国 公 务 航 空 市 场 分 析 及 投 资 前 景 咨 询 报 告 主 要 依 据 国 家 统 计 局 国 家 发 改 委 商 务 部 中 国 海 关 国 务 院 发 展 研 究 中 心 行 业 协 会 工 2011-2015 年 中 国 公 务 航 空 市 场 分 析 及 投 资 前 景 咨 询 报 告 Customer Service Hotline:400-666-1917 Page 1 of 16 一 调 研 说 明 中 商 情 报 网 全 新 发 布 的 2011-2015 年 中 国 公 务 航 空 市 场 分 析 及 投 资 前 景 咨 询 报 告 主 要 依 据 国 家 统 计 局 国

More information

中国证券业协会远程培训系统

中国证券业协会远程培训系统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远 程 培 训 系 统 学 员 使 用 手 册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培 训 中 心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1 目 录 1 概 述... 1 1.1 系 统 通 用 功 能 介 绍... 1 2 系 统 登 陆... 1 2.1 学 员 首 次 登 陆... 1 2.2 学 员 登 陆 个 人 主 页... 2 3 公 告 列 表... 3 4 账 户 管 理...

More information

報名簡章核定版.doc

報名簡章核定版.doc 1 1. 55 2. 50 3. 4. 1. 2 2. 3. 10 4. 5. 21 31 326 414 421 426 2 3 1. 130,000 2. 1 40,000 2 33,600 3 27,200 3. 80,000 2 4. 1 6 9 2 6 8 3 8 7 12 4 8 13 15 59 8 5. Blog 2,000 6. 4 7. 99-1. 10,000 5,000 2.

More information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 月 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 月 日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轉 學 考 試 招 生 簡 章 招 生 學 制 : 四 技 --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二 技 --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進 修 學 院 簡 章 104 年 11 月 18 日 ( 星 期 三 ) 公 告, 本 次 招 生 無 販 售 紙 本 簡 章, 請 自 網 路 下 載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More information

一 项 目 申 请 人 情 况 申 请 人 姓 名 王 艳 云 性 别 男 民 族 汉 族 出 生 日 期 1996/07/21 所 在 学 院 生 物 与 化 学 学 院 专 业 班 级 15 级 化 学 本 科 班 ( 化 学 ) 项 目 名 称 草 莓 种 植 及 产 品 加 工 通 讯 地

一 项 目 申 请 人 情 况 申 请 人 姓 名 王 艳 云 性 别 男 民 族 汉 族 出 生 日 期 1996/07/21 所 在 学 院 生 物 与 化 学 学 院 专 业 班 级 15 级 化 学 本 科 班 ( 化 学 ) 项 目 名 称 草 莓 种 植 及 产 品 加 工 通 讯 地 附 件 2 云 南 省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立 项 申 请 表 推 荐 学 校 : 普 洱 学 院 项 目 名 称 : 无 公 害 草 莓 种 植 及 产 品 加 工 项 目 申 报 类 别 : 所 属 一 级 学 科 名 称 : 创 业 训 练 化 学 申 请 人 : 王 艳 云 所 在 学 院 及 年 级 : 生 物 与 化 学 学 院 2015 级 指 导 教

More information

為民服務不定期考核項目及評分表...附表1

為民服務不定期考核項目及評分表...附表1 中 華 郵 政 公 司 為 民 服 務 不 定 期 考 核 工 作 計 畫 壹 依 據 : 交 通 部 為 民 服 務 不 定 期 考 核 工 作 計 畫 貳 目 標 : 提 升 本 公 司 服 務 品 質, 建 立 為 民 服 務 工 作 自 行 考 核 制 度 參 實 施 對 象 : 各 等 郵 局 及 所 轄 各 級 郵 局 肆 實 施 方 式 : 各 等 郵 局 應 自 行 考 核 所 屬

More information

一 引 言... 3 1.1 目 的... 3 1.2 内 容... 3 1.3 系 统 软 件 插 件 配 置... 3 二 系 统 介 绍... 3 2.1 系 统 主 要 功 能... 3 2.2 系 统 角 色 权 限... 3 2.3 申 请 流 程 说 明... 4 三 企 业 申 请

一 引 言... 3 1.1 目 的... 3 1.2 内 容... 3 1.3 系 统 软 件 插 件 配 置... 3 二 系 统 介 绍... 3 2.1 系 统 主 要 功 能... 3 2.2 系 统 角 色 权 限... 3 2.3 申 请 流 程 说 明... 4 三 企 业 申 请 河 南 省 建 设 新 产 品 新 技 术 推 广 系 统 操 作 手 册 V1.0 2016 年 3 月 一 引 言... 3 1.1 目 的... 3 1.2 内 容... 3 1.3 系 统 软 件 插 件 配 置... 3 二 系 统 介 绍... 3 2.1 系 统 主 要 功 能... 3 2.2 系 统 角 色 权 限... 3 2.3 申 请 流 程 说 明... 4 三 企 业 申

More information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農 會 活 期 ( 儲 蓄 ) 存 款 契 約 書 101 年 3 月 定 訂 凡 立 約 人 在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農 會 本 分 部 ( 以 下 簡 稱 貴 會 ) 開 立 活 期 ( 儲 蓄 ) 存 款 帳 戶 使 用 下 列 約 定 服 務 時, 皆 應 依 各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農 會 活 期 ( 儲 蓄 ) 存 款 契 約 書 101 年 3 月 定 訂 凡 立 約 人 在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農 會 本 分 部 ( 以 下 簡 稱 貴 會 ) 開 立 活 期 ( 儲 蓄 ) 存 款 帳 戶 使 用 下 列 約 定 服 務 時, 皆 應 依 各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農 會 活 期 ( 儲 蓄 ) 存 款 契 約 書 壹 活 期 ( 儲 蓄 ) 存 款 約 定 條 款... 1 一 一 般 約 定 條 款... 1 二 聯 部 代 付 款 約 定 條 款... 4 三 證 券 交 割 委 託 約 定 條 款... 4 貳 金 融 卡 約 定 條 款... 5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農 會 活 期 ( 儲 蓄 ) 存 款 契 約 書 101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AAA4A4C075BDE8A4C6BEC7AED5B2A6B77EB14DAED12D2DBCE9A4C9BCE9C16E5FB0EAA5DFB0A8A4BDB0AAA4A45FA64CBB73AAA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AAA4A4C075BDE8A4C6BEC7AED5B2A6B77EB14DAED12D2DBCE9A4C9BCE9C16E5FB0EAA5DFB0A8A4BDB0AAA4A45FA64CBB73AAA92E646F63> 國 立 馬 公 高 中 高 中 優 質 化 執 行 六 年 成 果 專 書 潮 升 潮 聲 - 海 洋 的 響 板 撰 寫 團 隊 薛 東 埠 校 長 黃 肇 國 主 任 林 澤 鴻 主 任 歐 棟 烈 主 任 1 潮 升 潮 聲 - 海 洋 的 響 板 摘 要 其 實 就 馬 公 高 中 言, 常 態 教 學 是 一 種 優 良 的 傳 統, 但 就 是 因 為 過 於 常 態, 所 以, 一 些

More information

一 调 研 说 明 中 商 情 报 网 全 新 发 布 的 氨 麻 美 敏 胶 囊 (Ⅱ) 企 业 研 发 中 心 建 设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主 要 依 据 国 家 统 计 局 国 家 发 改 委 商 务 部 中 国 海 关 国 务 院 发 展 研 究 中 心 行 业 协 会 工

一 调 研 说 明 中 商 情 报 网 全 新 发 布 的 氨 麻 美 敏 胶 囊 (Ⅱ) 企 业 研 发 中 心 建 设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主 要 依 据 国 家 统 计 局 国 家 发 改 委 商 务 部 中 国 海 关 国 务 院 发 展 研 究 中 心 行 业 协 会 工 氨 麻 美 敏 胶 囊 (Ⅱ) 企 业 研 发 中 心 建 设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Customer Service Hotline:400-666-1917 Page 1 of 8 一 调 研 说 明 中 商 情 报 网 全 新 发 布 的 氨 麻 美 敏 胶 囊 (Ⅱ) 企 业 研 发 中 心 建 设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主 要 依 据 国 家 统 计 局 国 家

More information

楞嚴經(第六講)三界七趣之因果電子書.pdf

楞嚴經(第六講)三界七趣之因果電子書.pdf 楞 嚴 經 ( 第 六 講 ) 三 界 七 趣 之 因 果 電 子 書.pdf 慧 律 法 師 佛 學 講 座 - 楞 嚴 經 (6) 第 六 講 : 大 佛 頂 首 楞 嚴 經 大 綱 ( 義 貫 目 次 解 說 )(6) 翻 開 33 頁, 目 次 33 頁, 請 合 掌, 南 無 本 師 釋 迦 牟 尼 佛 南 無 本 師 釋 迦 牟 尼 佛 南 無 本 師 釋 迦 牟 尼 佛 好! 33 頁,

More information

L A TEX 2000 Tang 2

L A TEX 2000 Tang 2 PDF Tang L A TEX 2000 Tang 2 1834 0.3 0.5 10 13 3 3 21 1654 80 21 3 12 4 5 6 OK 7 8 88237876 8 3 7 6 10 220 (8 + 3 + 7) 220 9 10 284 220 2 12496 (8 + 3 + 7) 12496 1 1 1 220 284 220 1 2 4 5 10 11 20 22

More information

( 一 ) 实 际 控 制 人 情 况 嵊 州 市 君 泰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君 泰 投 资 ) 持 有 公 司 50.37% 的 股 权, 为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自 然 人 方 南 平 先 生 持 有 君 泰 投 资 36.62% 股 权, 持 有 昂 利 康 7.

( 一 ) 实 际 控 制 人 情 况 嵊 州 市 君 泰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君 泰 投 资 ) 持 有 公 司 50.37% 的 股 权, 为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自 然 人 方 南 平 先 生 持 有 君 泰 投 资 36.62% 股 权, 持 有 昂 利 康 7. 浙 江 昂 利 康 制 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情 况 介 绍 一 发 行 人 名 称 住 所 注 册 资 本 法 定 代 表 人 1 名 称 : 浙 江 昂 利 康 制 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住 所 : 嵊 州 市 嵊 州 大 道 北 1000 号 3 注 册 资 本 :6,750 万 元 4 法 定 代 表 人 : 方 南 平 二 发 行 人 经 营 范 围 目 前 从 事 的 主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行政會議議程0321

Microsoft Word - 行政會議議程0321 臺 北 市 立 南 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105 年 3 月 份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105 年 3 月 21 日 開 會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星 期 一 ) 下 午 2 時 0 分 開 會 地 點 : 行 政 大 樓 行 政 會 議 室 主 席 : 江 校 長 惠 真 ( 由 劉 志 宏 主 任 代 理 ) 記 錄 : 林 雅 萍 出 席 人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导 论 研 究 背 景...2 研 究 方 法...2 问 卷 分 析 基 本 信 息...3 服 务 内 容...6 人 员 结 构...9 资 金 状 况...14 组 织 制 度...16 工 作 模 式...18 组 织 发 展...29 研 究 发 现 与 建 议 研 究 发 现...33 建 议...36 结 语 致 谢 附 录 : 中 国 民 间 水 环 境 保 护 组 织 发

More information

工 作 的 落 实 工 作 小 组 由 系 主 任 何 冯 虚 担 任 组 长, 教 研 室 相 关 老 师 任 小 组 成 员 工 作 小 组 主 要 任 务 有 : ( 一 ) 负 责 培 养 方 案 中 有 关 认 知 实 践 ( 顶 岗 实 习 ) 内 容 的 编 制 ; 拟 定 认 知 实

工 作 的 落 实 工 作 小 组 由 系 主 任 何 冯 虚 担 任 组 长, 教 研 室 相 关 老 师 任 小 组 成 员 工 作 小 组 主 要 任 务 有 : ( 一 ) 负 责 培 养 方 案 中 有 关 认 知 实 践 ( 顶 岗 实 习 ) 内 容 的 编 制 ; 拟 定 认 知 实 金 融 财 会 专 业 学 生 工 学 结 合 认 知 实 习 实 施 计 划 一 实 习 目 标 通 过 理 论 与 实 践 的 结 合, 进 一 步 提 高 学 生 的 专 业 技 能 与 水 平, 并 通 过 实 习 提 高 发 现 问 题 分 析 问 题 和 解 决 问 题 的 创 新 思 维 和 实 际 工 作 能 力, 以 便 提 高 学 生 的 实 践 能 力 和 综 合 素 质, 帮

More information

校本部學生問題:

校本部學生問題: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師 長 與 學 生 有 約 座 談 會 意 見 彙 整 表 ( 單 位 ) 相 關 單 位 : 教 務 處 1040109 資 訊 講 桌 的 音 響 或 麥 克 風 常 常 不 穩 定, 有 時 放 影 片 沒 聲 音 或 麥 克 風 突 然 沒 反 應, 還 要 去 找 教 具 室 的 幹 員 幫 忙, 影 響 老 師

More information

PDF Spirituel@newsmth.org......................................................................... http://cache.tianya.cn/techforum/content/16/592099.

PDF Spirituel@newsmth.org......................................................................... http://cache.tianya.cn/techforum/content/16/592099. () PDF0.7 Spirituel@newsmth.org PDF Spirituel@newsmth.org......................................................................... http://cache.tianya.cn/techforum/content/16/592099.shtml PDF http://spirituel.ys168.com

More information

一 调 研 说 明 中 商 情 报 网 全 新 发 布 的 2011-2015 年 中 国 网 络 财 经 信 息 服 务 行 业 市 场 调 研 分 析 报 告 主 要 依 据 国 家 统 计 局 国 家 发 改 委 商 务 部 中 国 海 关 国 务 院 发 展 研 究 中 心 行 业 协 会

一 调 研 说 明 中 商 情 报 网 全 新 发 布 的 2011-2015 年 中 国 网 络 财 经 信 息 服 务 行 业 市 场 调 研 分 析 报 告 主 要 依 据 国 家 统 计 局 国 家 发 改 委 商 务 部 中 国 海 关 国 务 院 发 展 研 究 中 心 行 业 协 会 2011-2015 年 中 国 网 络 财 经 信 息 服 务 行 业 市 场 调 研 分 析 报 告 Customer Service Hotline:400-666-1917 Page 1 of 21 一 调 研 说 明 中 商 情 报 网 全 新 发 布 的 2011-2015 年 中 国 网 络 财 经 信 息 服 务 行 业 市 场 调 研 分 析 报 告 主 要 依 据 国 家 统 计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专 稿 季 烨 文 革 之 初 北 京 师 大 二 附 中 的 红 色 暴 力 姜 培 良 之 死 与 仇 恨 教 育 评 论 唐 燕 关 于 北 京 女 十 中 教 师 孙 迪 之 死 给 王 友 琴 纠 错 校 史 王 逸 伦 编 辑 合 肥 市 第 六 中 学 校 史 关 于 文 革

目 录 专 稿 季 烨 文 革 之 初 北 京 师 大 二 附 中 的 红 色 暴 力 姜 培 良 之 死 与 仇 恨 教 育 评 论 唐 燕 关 于 北 京 女 十 中 教 师 孙 迪 之 死 给 王 友 琴 纠 错 校 史 王 逸 伦 编 辑 合 肥 市 第 六 中 学 校 史 关 于 文 革 记 忆 121 期 教 育 专 辑 ( 二 ) 1 目 录 专 稿 季 烨 文 革 之 初 北 京 师 大 二 附 中 的 红 色 暴 力 姜 培 良 之 死 与 仇 恨 教 育 评 论 唐 燕 关 于 北 京 女 十 中 教 师 孙 迪 之 死 给 王 友 琴 纠 错 校 史 王 逸 伦 编 辑 合 肥 市 第 六 中 学 校 史 关 于 文 革 中 的 记 忆 述 往 刘 海 鸥 书 声 朗 朗

More information

一 调 研 说 明 中 商 情 报 网 全 新 发 布 的 2012-2016 年 中 国 养 老 产 业 前 景 预 测 与 投 资 商 机 评 估 报 告 主 要 依 据 国 家 统 计 局 国 家 发 改 委 商 务 部 中 国 海 关 国 务 院 发 展 研 究 中 心 行 业 协 会 工

一 调 研 说 明 中 商 情 报 网 全 新 发 布 的 2012-2016 年 中 国 养 老 产 业 前 景 预 测 与 投 资 商 机 评 估 报 告 主 要 依 据 国 家 统 计 局 国 家 发 改 委 商 务 部 中 国 海 关 国 务 院 发 展 研 究 中 心 行 业 协 会 工 2012-2016 年 中 国 养 老 产 业 前 景 预 测 与 投 资 商 机 评 估 报 告 Customer Service Hotline:400-666-1917 Page 1 of 35 一 调 研 说 明 中 商 情 报 网 全 新 发 布 的 2012-2016 年 中 国 养 老 产 业 前 景 预 测 与 投 资 商 机 评 估 报 告 主 要 依 据 国 家 统 计 局 国

More information

學前融合班教學完整版.doc

學前融合班教學完整版.doc ... 1... 4... 10... 17... 22... 28... 32!... 36... 41... 47... 52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 16 - - 17 - - 18 - - 19 - - 20 - - 21

More information

971125-1.wdl

971125-1.wdl .. 1 2 97 () 3 4 5 6 7 . 8 9 10 97 7 97 8 97 9 97 10 97 11 97 12 98 1 11 12 13 1 97 7 31 ( ) 9 ( ) () 97 () 97 7 97 8 97 10 97 12 98 1 98 2 98 3 14 97 7 97 8 97 10 97 12 98 1 98 2 98 3 97 97 10 1 2 12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