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計畫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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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北 基 宜 花 金 馬 分 署 105 年 度 第 1 次 推 動 辦 理 原 住 民 失 業 者 職 業 訓 練 提 案 申 請 作 業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目 錄 壹 依 據...5 貳 目 的...5 參 辦 理 單 位...5 一 本 分 署...5 二 提 案 申 請 單 位...5 肆 訓 練 場 地 與 設 備 規 格...6 伍 訓 練 班 次 課 程 人 數 規 劃...6 一 參 訓 資 格 及 對 象...6 附 表 1 無 工 作 切 結 書 ( 開 訓 時 檢 附 )...13 附 表 2 因 犯 罪 被 害 之 身 分 證 明 書 ( 開 訓 時 檢 附, 無 則 免 附 )...14 附 表 3 自 立 少 年 證 明 書 ( 開 訓 時 檢 附, 無 則 免 附 )...15 二 招 訓 人 數...15 三 訓 練 時 數...16 四 訓 練 課 程 規 劃...16 ( 一 ) 學 科 課 程...16 ( 二 ) 術 科 課 程...18 陸 訓 練 經 費 編 列...20 一 訓 練 成 本 單 價...20 二 指 定 報 價 項 目 與 支 付 標 準...20 ( 一 ) 鐘 點 費...20 ( 二 ) 勞 保 費...21 ( 三 ) 就 業 輔 導 費...22 ( 四 ) 營 業 稅...23 三 開 放 自 由 報 價 項 目...23 (1) 學 雜 費...23 ( 二 ) 材 料 費...23 ( 三 ) 行 管 費...24 柒 辦 理 招 訓...24 一 招 生 簡 章 審 核...24 二 民 眾 報 名 參 訓...25 I

3 三 甄 試...26 (1) 甄 試 項 目 筆 試 (50%) 基 本 資 料 審 查 (20%)...27 四 錄 訓...27 捌 執 行 訓 練 計 畫...28 一 學 員 報 到 與 參 訓 對 象 負 擔 費 用...28 二 開 訓...29 三 缺 額 遞 補...30 四 學 員 請 假 與 中 途 離 退 訓...30 ( 一 ) 學 員 請 假...30 ( 二 ) 中 途 離 退 訓...31 ( 三 ) 提 前 就 業 依 規 定 辦 理 離 訓...32 五 訓 練 計 畫 變 更 作 業...32 ( 一 ) 延 期 開 訓 或 停 辦...32 ( 二 ) 師 資 ( 或 助 教 ) 變 更 或 臨 時 課 程 調 整...32 ( 三 ) 課 程 內 容 變 更...33 ( 四 ) 其 他 變 更...33 玖 經 費 撥 付 方 式...34 ㄧ 第 一 次 撥 款 ( 支 付 訓 練 經 費 30%)...35 二 第 二 次 撥 款 ( 支 付 訓 練 經 費 30%)...35 三 第 三 次 撥 款 ( 支 付 訓 練 經 費 40%, 請 檢 附 原 始 單 據 )...36 四 第 四 次 撥 款 ( 支 付 就 業 輔 導 費 )...38 五 經 費 核 撥 注 意 事 項...40 拾 結 訓 證 書 發 給 及 外 籍 人 士 之 上 課 時 數 證 明...40 一 結 訓 證 書 發 給 標 準...40 二 外 籍 人 士 之 上 課 時 數 證 明...40 拾 壹 督 導 與 考 核...41 一 訓 練 單 位...41 ( 一 ) 申 訴 處 理...41 ( 二 ) 課 程 輔 導...41 II

4 ( 三 ) 學 員 權 益 保 障...41 ( 四 ) 職 業 訓 練 生 活 津 貼...42 ( 五 ) 學 員 就 業 輔 導...42 二 訪 查 與 品 質 管 控...42 ( 一 ) 編 製 學 員 服 務 手 冊...42 ( 二 ) 訪 查...42 ( 三 ) 評 鑑...43 ( 四 ) 學 員 滿 意 度 調 查...43 拾 貳 撰 寫 執 行 成 果 結 案 報 告 書...44 一 執 行 成 果 報 告 書 製 作 格 式...44 二 執 行 成 果 報 告 書 表 件...44 拾 叁 學 員 實 習 成 品 處 理 原 則...45 拾 肆 本 作 業 規 定 奉 核 定 實 施,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得 修 正 之...45 附 件...46 附 件 一 學 員 實 習 日 誌 ( 安 排 至 業 界 單 位 應 用 實 習 用 )...46 附 件 二 訓 後 就 業 認 定 及 就 業 率 之 核 算 標 準...47 ( 一 ) 說 明...47 ( 二 ) 訓 後 就 業 認 定 方 式...47 ( 三 ) 結 訓 就 業 率 之 計 算 標 準 ( 就 業 率 計 算 到 整 數, 小 數 點 後 一 位 四 捨 五 入 )...48 ( 四 ) 其 他 說 明 事 項...48 附 件 三 申 請 就 業 輔 導 費 相 關 表 件 附 件 三 附 表 2 學 員 名 冊 (TIMS 系 統 )...51 附 件 三 附 表 3 結 訓 學 員 輔 導 就 業 成 果 名 冊 (TIMS 系 統 )...51 附 件 三 附 表 4 勞 保 及 三 合 一 就 業 資 料 (TIMS 系 統 )...51 附 件 三 附 表 5 辦 理 就 業 輔 導 活 動 計 畫...52 附 件 三 附 表 6 辦 理 就 業 輔 導 活 動 執 行 成 果 表...53 附 件 三 附 表 7 辦 理 就 業 輔 導 活 動 照 片...54 附 件 三 附 表 8 僱 用 證 明 書...55 附 件 三 附 表 9 個 案 就 業 輔 導 紀 錄 表...56 附 件 三 附 表 10 個 案 就 業 切 結 書 依 刑 法 第 214 條 規 定, 明 知 為 不 實 之 事 項, 而 使 公 務 員 登 載 於 職 務 上 所 執 掌 之 公 文 書, 足 以 生 損 害 於 公 眾 或 他 人 者, 處 3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III

5 拘 役 或 500 元 以 下 罰 金...57 附 件 三 附 表 11 個 案 就 業 調 查 紀 錄 表...58 附 件 四 辦 理 委 外 ( 補 助 ) 職 前 訓 練 材 料 費 參 考 表...59 附 件 五 各 地 方 政 府 曾 辦 理 訓 練 職 類 材 料 費 標 準 表...62 附 件 六 學 員 領 料 確 認 單...65 附 件 八 招 生 簡 章 範 本...66 附 件 九 (A) 報 名 參 訓 者 自 我 身 分 認 定 書...70 附 件 九 (B) 報 名 參 訓 資 格 審 查 切 結 書 (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填 寫 )...71 附 件 九 (C) 查 詢 個 人 相 關 資 料 同 意 書 (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填 寫 )...72 附 件 十 一 甄 試 作 業 流 程 圖...75 附 件 十 二 甄 試 通 知 單...76 附 件 十 三 口 試 諮 詢 表...77 附 件 十 四 參 訓 學 員 自 負 額 清 冊...78 附 件 十 五 訓 練 生 活 津 貼 作 業 規 範...79 Ⅰ 就 業 保 險 法 相 關 規 定...79 Ⅱ 就 業 促 進 津 貼 實 施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 符 合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所 列 之 失 業 者...81 Ⅲ 參 訓 學 員 職 業 訓 練 生 活 津 貼 申 請 相 關 規 定...84 附 件 十 六 委 託 或 補 助 辦 理 職 前 訓 練 評 鑑 計 畫...87 IV

6 壹 依 據 一 原 住 民 族 工 作 權 保 障 法 第 十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二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104 年 12 月 21 日 發 訓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委 託 辦 理 失 業 者 職 業 訓 練 實 施 基 準 三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104 年 7 月 27 日 發 訓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及 所 屬 分 署 推 動 辦 理 職 業 訓 練 補 助 要 點 四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104 年 7 月 13 日 發 訓 字 第 號 函 推 動 辦 理 原 住 民 失 業 者 職 業 訓 練 作 業 規 定 貳 目 的 加 強 運 用 原 住 民 團 體 在 地 資 源, 推 動 辦 理 原 住 民 重 點 地 區 及 偏 遠 部 落 職 業 訓 練, 以 提 昇 當 地 原 住 民 工 作 實 務 技 能, 促 進 就 業, 俾 提 昇 其 經 濟 生 活 水 準 參 辦 理 單 位 一 本 分 署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北 基 宜 花 金 馬 分 署 ( 以 下 簡 稱 本 分 署 ) 負 責 整 體 訓 練 計 畫 之 規 劃 督 導, 以 及 審 查 合 格 之 申 請 單 位 辦 理 訓 練 事 宜 二 提 案 申 請 單 位 依 政 府 規 定 完 成 立 案 能 研 提 並 執 行 以 原 住 民 在 地 就 業 為 目 的 職 業 訓 練 ( 班 次 ) 計 畫 之 原 住 民 團 體 ( 以 下 簡 稱 申 請 單 位 ), 經 本 分 署 審 查 合 格 正 取 之 申 請 單 位 應 履 行 之 契 約 責 任 : (ㄧ) 規 劃 訓 練 計 畫 招 生 宣 導 及 安 排 訓 練 事 宜 ( 二 ) 配 合 辦 理 學 員 職 業 訓 練 生 活 津 貼 申 請 及 發 放 作 業 ( 三 ) 協 助 結 訓 學 員 訓 後 就 業 輔 導 ( 四 ) 各 班 次 教 務 會 計 輔 導 及 行 政 相 關 配 合 事 項 ( 五 ) 應 配 合 遴 派 各 訓 練 專 案 業 務 主 管 導 師 會 計 等 相 關 人 員 參 加 本 分 署 辦 理 之 工 作 人 員 研 習 會, 不 得 缺 席 ( 研 習 會 時 間 地 點 另 行 通 知 ) ( 六 ) 不 得 拒 絕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 以 下 簡 稱 發 展 署 ) 本 分 署 或 受 委 託 評 鑑 單 位 進 行 查 訪 及 評 鑑 工 作 ( 七 ) 其 他 相 關 事 宜 5

7 肆 訓 練 場 地 與 設 備 規 格 一 各 班 次 訓 練 場 所 ( 教 室 ) 之 環 境 條 件 設 備 數 量 等 級 建 築 物 及 消 防 安 全 等 設 施 均 須 符 合 安 檢 規 定, 並 投 保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險 二 各 班 次 辦 理 訓 練 場 所 ( 教 室 ) 之 教 學 環 境 與 場 地 設 備 須 符 合 下 列 規 範 : 項 目 教 學 環 境 與 場 地 設 備 規 範 1 訓 練 容 量 是 否 符 合 設 立 證 書 明 定 之 容 量 2 教 學 環 境 3 教 學 設 備 1 訓 練 教 室 內 每 位 學 員 使 用 空 間 是 否 寬 敞 ( 不 得 低 於 1.3 平 方 公 尺 ) 2 訓 練 教 室 內 照 明 度 是 否 明 亮 ( 光 線 陰 暗 者 視 為 不 合 格 ) 1 申 請 單 位 提 案 計 畫 書 所 列 共 同 教 學 及 學 員 使 用 之 教 學 設 備 數 量 是 否 符 合 2 安 裝 於 個 人 電 腦 中 使 用 之 各 種 程 式 與 應 用 軟 體 是 否 具 有 足 夠 數 量 之 合 法 版 權 3 電 腦 教 室 內 是 否 具 備 投 影 機 或 教 學 廣 播 系 統 三 各 班 次 辦 理 訓 練 之 場 地 若 符 合 無 障 礙 場 地 者, 得 於 計 畫 書 中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經 本 分 署 實 地 審 查 後, 納 為 審 查 加 分 項 目 ( 依 據 職 訓 局 99 年 12 月 27 日 職 訓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 伍 訓 練 班 次 課 程 人 數 規 劃 一 參 訓 資 格 及 對 象 ( 一 ) 各 訓 練 班 次 均 應 規 劃 具 就 業 意 願 但 工 作 技 能 不 足 之 失 業 或 待 業 欲 轉 業 之 原 住 民, 並 經 甄 選 程 序 評 估 適 訓 者 公 司 商 號 負 責 人 ( 含 有 限 公 司 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董 事 ) 自 營 作 業 者 或 在 職 者, 不 得 為 訓 練 對 象 備 註 : 公 司 商 號 負 責 人 說 明 如 下 : 1. 公 司 商 號 係 指 公 司 登 記 狀 態 為 核 准 設 立 核 准 設 立, 但 已 命 令 解 散 停 業 申 覆 ( 辯 ) 期 列 入 廢 止 中 命 令 停 業 等 2. 公 司 負 責 人 者, 包 含 董 事 長 副 董 事 長 常 務 董 事 董 事 監 察 人 獨 立 董 事 執 行 業 務 股 東 代 表 公 司 股 東 訴 訟 代 理 人 重 整 監 督 人 重 整 人 臨 時 管 理 人 接 管 小 組 召 集 人 接 管 小 組 等 3. 商 號 負 責 人 者, 包 含 負 責 人 合 夥 人 ( 二 ) 年 滿 15 歲 以 上 之 失 業 民 眾 均 可 報 名 1 本 國 原 住 民 失 業 待 業 或 轉 業 適 訓 身 分 者 參 訓, 該 等 對 象 之 開 訓 人 數 須 佔 每 班 次 實 際 開 訓 人 數 70% 以 上 方 得 開 班 2 開 放 30% 名 額 給 一 般 國 民 之 失 ( 待 ) 業 者 參 訓 3 若 規 劃 辦 理 原 住 民 婦 女 訓 練 專 班 者, 招 生 對 象 限 失 ( 待 ) 業 婦 女, 且 以 6

8 原 住 民 婦 女 優 先 錄 訓 4 招 訓 時, 應 先 作 就 業 諮 詢, 不 宜 招 收 訓 後 無 就 業 意 願 之 學 員 ( 三 ) 符 合 表 列 失 業 者 身 分 之 參 訓 者, 得 檢 具 應 備 文 件 送 訓 練 單 位 初 審 符 合 者, 得 先 免 繳 自 繳 費 用, 前 項 人 員 如 同 時 具 有 就 業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之 失 業 者 身 分, 優 先 適 用 就 業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身 分 免 費 參 訓 ( 四 ) 為 協 助 受 貿 易 自 由 化 影 響 之 失 業 勞 工 參 加 職 業 訓 練, 在 職 業 訓 練 業 務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 以 下 簡 稱 TIMS 系 統 ) 已 增 加 投 保 證 號 檢 查 功 能, 凡 經 TIMS 系 統 比 對 後 標 記 為 協 助 基 金 者, 優 先 由 因 應 貿 易 自 由 化 就 業 發 展 及 協 助 基 金 支 付 相 關 訓 練 費 用, 且 該 等 對 象 免 繳 訓 練 費 用 ( 五 ) 具 有 參 加 職 業 工 會 農 會 或 漁 會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之 失 業 者, 檢 附 參 加 職 業 工 會 勞 工 保 險 之 失 業 勞 工 加 退 保 證 明 單 ( 須 載 明 加 退 保 日 期 原 工 作 性 質 及 失 業 原 因 ) 無 工 作 切 結 書 及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資 料 表 影 本 三 項 者, 得 先 免 繳 自 繳 費 用, 未 檢 附 或 資 料 不 全 者, 比 照 一 般 國 民 失 業 者 身 分 參 訓 ( 六 ) 一 般 國 民 失 業 參 訓, 應 自 行 負 擔 參 訓 班 次 個 人 訓 練 費 用 (= 訓 練 成 本 單 價 - 個 人 就 業 輔 導 費 ) 之 20% 費 用, 已 報 名 繳 費 學 員 因 故 無 法 參 訓, 得 於 開 訓 前 申 請 退 還 所 繳 費 用, 未 於 開 訓 前 申 請 者, 已 繳 交 之 訓 練 費 用, 除 該 班 次 停 辦 外, 一 律 不 予 退 還 失 業 者 身 分 資 格 條 件 及 應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相 關 說 明 一 就 業 保 險 被 一 就 業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非 自 願 離 職 失 業 者 : 保 險 人 失 業 ( 一 ) 資 格 條 件 : 檢 附 最 後 離 職 投 保 單 位 所 出 具 非 自 願 離 職 者 事 由 之 證 明 文 件, 並 經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推 介 安 排 職 ( 一 ) 就 業 保 險 被 業 訓 練 保 險 人 非 自 ( 二 ) 應 備 文 件 : 願 離 職 失 業 1.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者 2.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資 料 表 影 本 ( 二 ) 就 業 保 險 被 3.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開 立 之 職 業 訓 練 推 介 單 保 險 人 自 願 二 就 業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自 願 離 職 失 業 者 : 離 職 失 業 者 ( 一 )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二 )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資 料 表 影 本 二 獨 力 負 擔 家 計 之 失 業 者 一 資 格 條 件 : ( 一 ) 失 業 者 具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且 獨 自 扶 養 在 學 或 無 工 作 能 力 之 直 系 血 親 配 偶 之 直 系 血 親 或 前 配 偶 之 直 系 血 親 者 : 1. 配 偶 死 亡 2. 配 偶 失 蹤, 經 向 警 察 機 關 報 案 協 尋, 達 6 個 月 以 上 未 尋 獲 3. 離 婚 4. 受 家 庭 暴 力, 已 提 起 離 婚 之 訴 5. 配 偶 入 獄 服 刑 因 案 羈 押 或 依 法 拘 禁 6. 配 偶 應 徵 集 召 集 入 營 服 義 務 役 或 替 代 役 7. 配 偶 身 心 障 礙 或 罹 患 重 大 傷 病 致 不 能 工 作 8. 其 他 經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認 定 或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社 政 單 位 轉 介 之 情 況 特 殊 需 提 供 協 助 7 就 業 保 險 法 施 行 前 已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之 勞 工, 自 就 業 保 險 法 施 行 之 日 起, 取 得 被 保 險 人 身 分 ; 就 業 保 險 法 施 行 後, 自 投 保 單 位 申 報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生 效 之 日 起, 取 得 被 保 險 人 身 分

9 失 業 者 身 分 資 格 條 件 及 應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相 關 說 明 ( 二 ) 因 未 婚 且 家 庭 內 無 與 申 請 人 有 同 居 關 係 之 成 員, 而 獨 自 扶 養 在 學 或 無 工 作 能 力 之 直 系 血 親 卑 親 屬 者 ( 三 ) 因 原 負 有 法 定 扶 養 義 務 者 死 亡 失 蹤 婚 姻 經 濟 疾 病 或 法 律 因 素, 致 無 法 履 行 該 義 務, 而 獨 自 扶 養 在 學 或 無 工 作 能 力 之 血 親 者 二 應 備 文 件 : ( 一 )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二 )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資 料 表 影 本 ( 三 ) 註 記 現 住 人 口 及 詳 細 記 事 之 全 戶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 四 ) 全 戶 內 年 滿 15 歲 至 65 歲 受 撫 養 親 屬 之 在 學 或 無 工 作 能 力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在 學 證 明 指 25 歲 ( 含 ) 以 下 仍 在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就 讀 在 學 證 明 文 件 ( 但 不 包 含 就 讀 空 中 專 科 及 大 學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進 修 學 校 在 職 班 學 分 班 僅 於 夜 間 或 假 日 上 課 或 遠 距 教 學 ), 無 工 作 能 力 證 明 文 件 指 罹 患 重 大 傷 病, 經 醫 療 機 構 診 斷 必 須 治 療 或 療 養 3 個 月 以 上 之 診 斷 證 明 文 件 ( 五 ) 無 工 作 切 結 書 ( 受 僱 於 僱 用 勞 工 不 滿 5 人 之 事 業 單 位, 依 法 免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之 失 業 勞 工 或 投 保 於 職 業 工 會 農 會 漁 會 等 特 定 對 象 失 業 者, 應 再 檢 附 此 文 件 ) ( 詳 如 本 手 冊 附 表 1) ( 六 )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身 分 之 文 件 三 中 高 齡 之 失 業 者 四 身 心 障 礙 之 失 業 者 五 原 住 民 之 失 業 者 六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有 工 作 能 力 之 失 一 資 格 條 件 : 年 滿 45 歲 至 65 歲 間 之 失 業 者 二 應 備 文 件 : ( 一 )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二 )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資 料 表 影 本 ( 三 ) 無 工 作 切 結 書 ( 受 僱 於 僱 用 勞 工 不 滿 5 人 之 事 業 單 位, 依 法 免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之 失 業 勞 工 或 投 保 於 職 業 工 會 農 會 漁 會 等 特 定 對 象 失 業 者, 應 再 檢 附 此 文 件 ) 一 資 格 條 件 :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之 失 業 者 二 應 備 文 件 : ( 一 )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二 )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資 料 表 影 本 ( 三 )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正 反 面 影 本 ( 四 ) 無 工 作 切 結 書 ( 受 僱 於 僱 用 勞 工 不 滿 5 人 之 事 業 單 位, 依 法 免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之 失 業 勞 工 或 投 保 於 職 業 工 會 農 會 漁 會 等 特 定 對 象 失 業 者, 應 再 檢 附 此 文 件 ) 一 資 格 條 件 : 戶 籍 登 記 為 原 住 民 之 失 業 者 二 應 備 文 件 : ( 一 )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二 )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資 料 表 影 本 ( 三 ) 註 記 原 住 民 身 分 之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 四 ) 無 工 作 切 結 書 ( 受 僱 於 僱 用 勞 工 不 滿 5 人 之 事 業 單 位, 依 法 免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之 失 業 勞 工 或 投 保 於 職 業 工 會 農 會 漁 會 等 特 定 對 象 失 業 者, 應 再 檢 附 此 文 件 ) 一 資 格 條 件 : 指 社 會 救 助 法 中 所 規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內, 有 工 作 能 力 而 自 願 就 業 之 失 業 者 二 應 備 文 件 : ( 一 )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8

10 失 業 者 身 分 資 格 條 件 及 應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相 關 說 明 業 者 ( 二 )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資 料 表 影 本 ( 三 )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四 ) 無 工 作 切 結 書 ( 受 僱 於 僱 用 勞 工 不 滿 5 人 之 事 業 單 位, 依 法 免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之 失 業 勞 工 或 投 保 於 職 業 工 會 農 會 漁 會 等 特 定 對 象 失 業 者, 應 再 檢 附 此 文 件 ) 七 長 期 失 業 者 一 資 格 條 件 : 指 連 續 失 業 期 間 達 1 年 以 上, 且 辦 理 勞 工 保 險 退 保 當 日 前 3 年 內, 保 險 年 資 合 計 滿 6 個 月 以 上, 並 於 最 近 1 個 月 內 有 向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辦 理 求 職 登 記 者 二 應 備 文 件 : ( 一 )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二 ) 同 意 代 為 查 詢 勞 工 保 險 資 料 委 託 書 勞 工 保 險 加 退 保 明 細 表 及 開 訓 前 1 個 月 內 向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辦 理 求 職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八 二 度 就 業 婦 一 資 格 條 件 : 女 之 失 業 ( 一 ) 因 家 庭 因 素 退 出 勞 動 市 場 二 年, 重 返 職 場 之 婦 女 者 ( 二 ) 退 出 勞 動 市 場 期 間 : 1. 自 該 婦 女 最 近 一 次 勞 工 保 險 效 力 停 止 之 翌 日 起 算 2. 未 有 勞 工 保 險 投 保 記 錄 者, 自 其 最 後 任 職 事 業 單 位 出 具 服 務 證 明 所 載 離 職 日 之 翌 日 起 算 二 應 備 文 件 : ( 一 )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二 )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資 料 表 ( 含 明 細 ) 影 本 個 人 網 路 查 詢 作 業 被 保 險 人 之 投 保 年 資 資 料 查 詢 或 同 意 代 為 查 詢 勞 工 保 險 資 料 委 託 書 ( 三 ) 無 勞 保 紀 錄 者 需 再 檢 附 最 後 任 職 事 業 單 位 出 具 之 服 務 證 明 ( 載 明 離 職 日 ) ( 四 ) 因 家 庭 因 素 退 出 職 場 佐 證 文 件 影 本 ( 如 以 親 屬 重 大 傷 病 卡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佐 證 因 家 庭 照 顧 因 素 以 戶 口 名 簿 證 明 結 婚 生 育 或 親 屬 年 邁 等 或 以 切 結 書 切 結 說 明 ) ( 五 ) 無 工 作 切 結 書 ( 受 僱 於 僱 用 勞 工 不 滿 5 人 之 事 業 單 位, 依 法 免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之 失 業 勞 工 或 投 保 於 職 業 工 會 農 會 漁 會 等 特 定 對 象 失 業 者, 應 再 檢 附 此 文 件 ) 九 家 暴 及 性 侵 一 資 格 條 件 : 年 滿 15 歲 以 上 之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被 害 人 害 被 害 二 應 備 文 件 : 人 之 失 ( 一 )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業 者 ( 二 )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資 料 表 影 本 ( 三 ) 下 列 證 明 文 件 之 一 : 1.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開 立 之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被 害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2. 保 護 令 ( 通 常 保 護 令 暫 時 保 護 令 緊 急 保 護 令 ) 影 本 3. 判 決 書 影 本 ( 四 ) 無 工 作 切 結 書 ( 受 僱 於 僱 用 勞 工 不 滿 5 人 之 事 業 單 位, 依 法 免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之 失 業 勞 工 或 投 保 於 職 業 工 會 農 會 漁 會 等 特 定 對 象 失 業 者, 應 再 檢 附 此 文 件 ) 9

11 失 業 者 身 分 資 格 條 件 及 應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相 關 說 明 十 更 生 受 保 護 一 資 格 條 件 : 失 業 者 符 合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24 條 第 1 項 第 7 人 之 失 業 款 規 定, 年 滿 15 歲 以 上, 有 必 要 促 進 其 就 業 者 二 應 備 文 件 : ( 一 )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二 )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資 料 表 影 本 ( 三 ) 更 生 受 保 護 人 身 分 證 明 書 正 本 ( 四 ) 無 工 作 切 結 書 ( 受 僱 於 僱 用 勞 工 不 滿 5 人 之 事 業 單 位, 依 法 免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之 失 業 勞 工 或 投 保 於 職 業 工 會 農 會 漁 會 等 特 定 對 象 失 業 者, 應 再 檢 附 此 文 件 ) 十 一 外 籍 及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之 失 業 者 十 二 跨 國 ( 境 ) 人 口 販 運 被 害 人 之 失 業 者 十 三 無 戶 籍 國 民 之 失 業 者 十 四 無 國 籍 人 民 之 失 業 者 十 五 因 犯 罪 被 害 之 失 業 者 一 資 格 條 件 : 尚 未 取 得 本 國 國 民 身 分 但 獲 准 居 留 永 久 居 留 或 定 居 之 失 業 外 籍 配 偶 ( 外 國 人 與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設 有 戶 籍 之 國 民 結 婚 者 ) 及 尚 未 取 得 本 國 國 民 身 分, 但 獲 准 依 親 居 留 長 期 居 留 或 定 居 之 失 業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二 應 備 文 件 : ( 一 ) 註 記 現 住 人 口 及 詳 細 記 事 之 全 戶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 二 ) 有 效 期 間 之 居 留 證 明 文 件 ( 三 )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資 料 表 影 本 或 無 工 作 切 結 書 一 資 格 條 件 : 經 檢 察 官 鑑 別 為 跨 國 ( 境 ) 人 口 販 運 被 害 人 之 失 業 者 二 應 備 文 件 : ( 一 ) 參 訓 期 間 有 效 之 臨 時 停 留 許 可 證 影 本 ( 二 ) 本 部 核 發 之 工 作 許 可 影 本 ( 三 )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資 料 表 影 本 或 無 工 作 切 結 書 一 資 格 條 件 : 符 合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法 第 16 條 第 3 項 規 定 取 得 居 留 之 泰 國 緬 甸 地 區 單 一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之 無 戶 籍 國 民 之 失 業 者 二 應 備 文 件 : ( 一 )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影 本 ( 二 )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資 料 表 影 本 或 無 工 作 切 結 書 一 資 格 條 件 : 符 合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法 第 16 條 第 3 項 第 4 項 規 定 取 得 居 留 身 分 之 泰 國 緬 甸 印 度 或 尼 泊 爾 地 區 無 國 籍 人 民, 且 已 依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51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規 定 取 得 工 作 許 可 之 失 業 者 二 應 備 文 件 : ( 一 ) 外 僑 居 留 證 影 本 ( 二 ) 勞 動 部 核 發 之 工 作 許 可 函 影 本 ( 三 )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資 料 表 影 本 或 無 工 作 切 結 書 一 資 格 條 件 :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並 於 犯 罪 事 實 發 生 後 6 年 內 報 名 參 訓 者 : ( 一 ) 因 犯 罪 行 為 被 害 而 死 亡 者 之 配 偶 或 直 系 親 屬 ( 二 ) 因 犯 罪 行 為 被 害 受 重 傷 者 之 本 人 配 偶 或 直 系 親 屬 ( 三 ) 因 犯 罪 行 為 被 害 死 亡 者 或 受 重 傷 者 之 未 成 年 子 女 之 監 護 人 ( 四 ) 因 性 侵 害 犯 罪 行 為 被 害 人 二 應 備 文 件 : ( 一 )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二 )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資 料 表 影 本 ( 三 ) 財 團 法 人 犯 罪 被 害 人 保 護 協 會 開 立 之 因 犯 罪 被 害 之 10

12 失 業 者 身 分 資 格 條 件 及 應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相 關 說 明 身 分 證 明 書 正 本 ( 詳 如 手 冊 附 表 2) ( 四 ) 無 工 作 切 結 書 ( 受 僱 於 僱 用 勞 工 不 滿 5 人 之 事 業 單 位, 依 法 免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之 失 業 勞 工 或 投 保 於 職 業 工 會 農 會 漁 會 等 特 定 對 象 失 業 者, 應 再 檢 附 此 文 件 ) 十 六 因 重 大 災 害 受 災 之 失 業 者 一 資 格 條 件 : 因 重 大 災 害 受 災 之 失 業 者, 於 災 害 發 生 之 次 日 起 1 年 內 參 訓 者 二 應 備 文 件 : ( 一 )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二 )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資 料 表 影 本, 如 因 故 無 法 提 出 證 明, 得 檢 附 無 工 作 切 結 書 ( 三 ) 下 列 受 災 證 明 影 本 之 一 : 1.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開 立 之 房 屋 受 損 證 明 2. 農 政 機 關 或 單 位 開 立 之 農 作 物 受 損 證 明 3. 家 屬 因 重 大 災 害 死 亡 或 重 傷 之 證 明 4. 相 關 政 府 機 關 開 立 之 重 大 災 害 受 災 證 明 文 件 十 七 受 貿 易 自 一 資 格 條 件 : 指 最 近 一 次 受 僱 事 業 單 位 屬 行 政 院 因 應 貿 由 化 影 響 易 自 由 化 產 業 調 整 支 援 方 案 ( 以 下 簡 稱 調 整 支 援 方 案 ) 適 用 對 象, 並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之 失 業 者 : 失 業 者 ( 一 ) 於 調 整 支 援 方 案 適 用 對 象 被 認 定 後 離 職 者 ( 二 ) 於 調 整 支 援 方 案 適 用 對 象 被 認 定 前 183 日 內 離 職 者 二 應 備 文 件 : ( 一 )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二 )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資 料 表 影 本 ( 三 ) 受 僱 於 調 整 支 援 方 案 適 用 對 象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如 投 保 資 料 薪 資 證 明 等 ) ( 四 ) 無 工 作 切 結 書 ( 受 僱 於 僱 用 勞 工 不 滿 5 人 之 事 業 單 位, 依 法 免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之 失 業 勞 工 或 投 保 於 職 業 工 會 農 會 漁 會 等 特 定 對 象 失 業 者, 應 再 檢 附 此 文 件 ) 十 八 自 立 少 年 之 失 業 者 一 資 格 條 件 : 符 合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所 訂 少 年 自 立 生 活 適 應 協 助 補 助 計 畫 之 自 立 少 年 資 格, 且 於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有 效 期 限 內 報 名 參 訓 之 失 業 者 : ( 一 ) 以 年 滿 15 歲 以 上 未 滿 18 歲 經 2 處 以 上 安 置, 仍 無 法 適 應 機 構 生 活, 經 主 管 機 關 評 估 有 需 要 且 具 自 立 生 活 能 力 者 優 先, 且 應 至 少 服 務 至 其 年 滿 18 歲 ( 二 ) 年 滿 18 歲 結 束 安 置 1 年 內 者 ( 三 ) 結 束 安 置 逾 1 年, 經 主 管 機 關 評 估 仍 有 必 要 提 供 自 立 生 活 適 應 協 助 者 ( 四 ) 其 他 經 受 委 託 之 安 置 教 養 機 構 或 民 間 團 體 評 估 有 需 要 自 立 生 活, 報 經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同 意 提 供 其 自 立 生 活 適 應 協 助 者 二 應 備 文 件 : ( 一 )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二 )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資 料 表 影 本 ( 三 )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開 立 之 自 立 少 年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詳 如 手 冊 附 表 3) ( 四 ) 無 工 作 切 結 書 ( 受 僱 於 僱 用 勞 工 不 滿 5 人 之 事 業 單 位, 依 法 免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之 失 業 勞 工 或 投 保 於 職 業 工 會 農 會 漁 會 等 特 定 對 象 失 業 者, 應 再 檢 附 此 文 件 ) 11

13 失 業 者 身 分 資 格 條 件 及 應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相 關 說 明 十 九 其 他 經 直 一 資 格 條 件 :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或 其 委 託 計 畫 之 社 工 本 項 適 用 對 象 包 含 轄 市 縣 人 員 訪 視 評 估 確 有 經 濟 困 難, 且 有 就 業 意 願 高 風 險 家 庭 成 員 及 ( 市 ) 政 府 二 應 備 文 件 :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開 立 之 職 業 訓 練 推 介 單 遊 民 等 失 業 者 或 其 委 託 計 畫 之 社 工 人 員 訪 視 評 估 確 有 經 濟 困 難, 且 有 就 業 意 願 之 失 業 者 二 十 逾 六 十 五 歲 之 失 業 者 二 十 一 具 有 參 加 職 業 工 會 農 會 或 漁 會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之 失 業 者 一 資 格 條 件 : 逾 六 十 五 歲 之 失 業 者 二 應 備 文 件 : ( 一 )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二 )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資 料 表 影 本 ( 三 ) 無 工 作 切 結 書 ( 受 僱 於 僱 用 勞 工 不 滿 5 人 之 事 業 單 位, 依 法 免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之 失 業 勞 工 或 投 保 於 職 業 工 會 農 會 漁 會 等 特 定 對 象 失 業 者, 應 再 檢 附 此 文 件 ) 一 由 所 投 保 之 職 業 工 會 或 各 縣 市 總 工 會 開 具 參 加 職 業 工 會 勞 工 保 險 之 失 業 勞 工 加 退 保 證 明 單, 須 載 明 加 退 保 日 期 原 工 作 性 質 及 失 業 原 因 具 備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24 條 第 1 項 之 特 定 對 象 失 業 者, 如 加 保 於 職 業 工 會 農 會 或 漁 會, 得 以 檢 附 無 工 作 切 結 書, 而 認 定 為 就 業 促 進 津 貼 實 施 辦 法 之 適 用 對 象 二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資 料 表 影 本 一 本 項 適 用 對 象 為 逾 中 高 齡 定 義 之 年 齡 者 二 應 經 審 慎 評 估 其 參 訓 需 求 參 加 職 業 工 會 農 會 或 漁 會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得 檢 附 無 工 作 切 結 書, 依 各 該 計 畫 實 施 規 範, 比 照 一 般 國 民 參 加 失 業 者 職 業 訓 練 需 自 行 負 擔 20% 之 訓 練 費 用 12

14 附 表 1 無 工 作 切 結 書 ( 開 訓 時 檢 附 ) 附 表 1 無 工 作 切 結 書 本 人 自 年 月 日 起, 確 實 無 工 作 如 有 不 實, 本 人 同 意 歸 還 已 領 取 之 職 業 訓 練 生 活 津 貼 款 項, 並 負 ㄧ 切 法 律 責 任 特 此 切 結 為 憑 切 結 書 人 簽 章 : 身 分 證 號 碼 : 法 定 代 理 人 : ( 簽 章 )( 未 滿 二 十 歲 且 未 結 婚 者 須 經 法 定 代 理 人 ( 父 母 或 監 護 人 ) 同 意 ) 地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3

15 附 表 2 因 犯 罪 被 害 之 身 分 證 明 書 ( 開 訓 時 檢 附, 無 則 免 附 ) 因 犯 罪 被 害 之 身 分 證 明 書 附 表 2 年 號 受 保 護 人 姓 名 被 害 人 姓 名 被 害 事 件 統 一 編 號 統 一 編 號 被 害 日 期 受 保 護 人 與 被 害 人 關 係 符 合 右 列 條 件 之 一 (1) 因 犯 罪 行 為 被 害 而 死 亡 者 之 配 偶 或 直 系 親 屬 (2) 因 犯 罪 行 為 被 害 受 重 傷 者 之 本 人 配 偶 或 直 系 親 屬 (3) 因 犯 罪 行 為 被 害 死 亡 者 或 受 重 傷 者 之 未 成 年 子 女 之 監 護 人 經 核 君, 符 合 本 會 出 具 受 保 護 人 身 分 證 明 之 條 件 特 此 證 明 出 具 證 明 機 關 : 會 戳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本 身 分 證 明 書 僅 提 供 申 請 勞 動 部 之 就 業 服 務 職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就 業 及 各 類 創 業 貸 款 之 用 * 本 文 件 身 分 證 明 書 有 效 期 間 為 2 年, 影 印 無 效 14

16 附 表 3 自 立 少 年 證 明 書 ( 開 訓 時 檢 附, 無 則 免 附 ) 附 表 3 自 立 少 年 證 明 書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日 性 別 男 女 身 分 證 號 碼 戶 籍 地 址 電 話 一 符 合 自 立 生 活 要 件 : 結 束 安 置, 無 家 可 返 或 因 家 庭 功 能 不 彰 致 無 法 返 家, 年 滿 15 歲 以 上 未 滿 18 歲 經 2 處 以 上 安 置, 仍 無 法 適 應 機 構 生 活, 經 主 管 機 關 評 估 有 需 要 且 具 自 立 生 活 能 力 者 優 先, 且 應 至 少 服 務 至 其 年 滿 18 歲 年 滿 十 八 歲 結 束 安 置 一 年 內 者 結 束 安 置 逾 一 年, 經 主 管 機 關 評 估 仍 有 必 要 提 供 自 立 生 活 適 應 協 助 者 自 立 少 年 就 學 期 間, 有 需 要 且 經 評 估 可 自 立 生 活 者 現 況 說 明 二 就 學 就 業 現 況 : 就 學 中, 就 讀 學 校 ( 就 學 中 不 得 申 請 免 費 職 業 訓 練 ) 就 讀 補 習 教 育, 且 未 就 業 非 就 學 中, 且 未 曾 就 業 非 就 學 中, 且 失 業 中 三 居 住 現 況 : 有 自 有 住 宅 本 人 及 直 系 血 親 無 自 有 住 宅 本 人 無 自 有 住 宅, 直 系 血 親 有 自 有 住 宅, 但 無 法 居 住 本 人 無 自 有 住 宅, 但 直 系 血 親 有 自 有 住 宅 經 核 君, 確 符 自 立 少 年 身 分 證 明 之 條 件, 請 惠 予 必 要 之 服 務 與 協 助 特 此 證 明 出 具 證 明 機 關 : 會 戳 本 證 明 有 效 期 間 : 至 年 月 日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二 招 訓 人 數 ( 一 ) 每 班 次 以 規 劃 招 生 30 人 為 宜, 每 班 最 低 開 班 人 數 限 定 在 15 人 ( 含 ) 以 上 15

17 ( 二 ) 每 班 次 實 際 招 生 已 達 上 開 規 定 人 數 時, 申 請 單 位 不 得 以 招 生 不 足 為 由 申 請 停 辦, 如 需 延 後 開 班, 請 依 本 手 冊 捌 之 五 規 定 辦 理 ( 三 ) 相 關 招 生 甄 試 及 錄 訓 機 制, 請 依 本 手 冊 柒 規 定 辦 理 ( 四 ) 具 原 住 民 身 分 參 訓 者 人 數, 須 佔 每 班 次 實 際 開 訓 人 數 70%( 含 ) 以 上 方 得 開 班 例 如 : 計 畫 開 訓 人 數 30 人 (30 人 *70%=21 人, 小 數 點 以 下 無 條 件 進 位 ), 則 具 原 住 民 身 分 人 數 至 少 21 人 三 訓 練 時 數 ( 一 ) 各 班 次 訓 練 總 時 數 規 劃 以 不 超 過 2 個 月 或 300 小 時 以 內 為 原 則, 並 應 符 合 全 日 制 職 業 訓 練 之 排 課 規 定 ( 二 ) 各 班 次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為 6 至 8 小 時 ( 上 午 8 時 以 前 下 午 18 時 以 後 不 得 排 課, 中 午 至 少 休 息 1 小 時 不 得 排 課 ) ( 三 ) 特 殊 職 類 班 別 課 程 時 數 編 配 如 有 規 範 者, 從 其 規 定 排 課 即 可 例 如 工 業 職 類 群 運 輸 - 大 客 車 駕 駛 課 程 時 數 編 配 應 符 合 民 營 汽 車 駕 駛 人 訓 練 機 構 管 理 辦 法 第 二 十 四 條 及 第 二 十 五 條 及 民 營 汽 車 駕 駛 人 訓 練 機 構 應 授 課 目 及 時 數 配 當 表 等 相 關 規 定 排 課 四 訓 練 課 程 規 劃 各 班 次 訓 練 請 依 下 列 課 程 架 構 規 劃 : 學 科 :000 小 時 ( 佔 30 %) 1 共 同 學 科 :00 小 時 ( 佔 00 %)( 至 少 15 小 時 ) 2 一 般 學 科 / 專 題 演 講 :00 小 時 ( 佔 00 %) 3 專 業 學 科 ( 理 論 課 程 ):00 小 時 ( 佔 00 %) 術 科 :000 小 時 ( 佔 70 %) 1 專 業 術 科 ( 技 能 課 程 ):00 小 時 ( 佔 00 %) 2 應 用 實 習 :00 小 時 ( 佔 00%) 總 計 :000 小 時 ( 佔 100%) ( 一 ) 學 科 課 程 ( 不 得 低 於 訓 練 總 時 數 30% 下 限 ) 小 時 ( 佔 00 %) 1 共 同 學 科 至 少 15 小 時 ( 佔 00 %) (1) 教 務 管 理 規 定 1 小 時 a. 每 班 次 必 須 於 開 訓 3 日 內 ( 含 開 訓 日 ) 之 課 程 中 安 排 1 小 時 之 教 務 管 理 規 定 ( 視 同 共 同 課 程 ), 且 以 錄 影 方 式 紀 錄 留 存 供 本 分 署 備 查, 16

18 並 提 供 請 假 學 員 觀 看 並 簽 名, 另 本 分 署 將 視 狀 況 派 員 列 席 b. 教 務 管 理 規 定 須 向 學 員 說 明 各 該 班 次 之 培 訓 目 標 課 程 安 排 實 施 方 式 聘 請 授 課 教 師 及 助 教 名 單 全 期 應 發 給 學 員 材 料 ( 書 籍 ) 用 品 項 目 清 單 及 時 程 就 業 資 訊 以 及 輔 導 就 業 方 式 職 業 訓 練 生 活 津 貼 申 領 須 知 教 學 生 活 管 理 等 有 關 參 訓 者 權 利 義 務 之 規 定, 課 後 須 請 所 有 學 員 於 參 訓 學 員 應 知 悉 之 權 利 與 義 務 簽 名 後, 連 同 學 員 照 片 名 冊 寄 回 本 分 署 備 查 ( 影 本 加 蓋 訓 練 單 位 戳 章 即 可 ) (2) 性 別 平 等 課 程 3 小 時 a. 本 課 程 係 配 合 勞 動 部 強 化 各 班 次 參 訓 學 員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認 知 所 規 劃 之 課 程, 講 授 內 容 可 包 含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防 治 職 場 性 騷 擾 就 業 反 歧 視 等 主 題, 所 需 師 資 除 得 由 訓 練 單 位 自 行 尋 覓 合 適 人 員 擔 任 外, 亦 可 結 合 教 育 部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全 球 資 訊 網 性 別 平 等 師 資 人 才 庫 之 授 課 講 師 ( 網 址 : b. 本 課 程 須 於 全 國 勞 教 e 網 -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專 區 中 至 少 播 放 一 段 影 片 ( 網 址 : categoryid=12350bd2bb ec) (3) 就 業 市 場 趨 勢 說 明 課 程 3 小 時 ( 與 本 訓 練 職 類 產 業 相 關 為 主 ) 本 課 程 辦 理 時 間 : 總 訓 練 時 數 1/2 至 結 訓 日 (4) 求 職 技 巧 課 程 ( 履 歷 撰 寫 面 試 技 巧 )1 小 時 本 課 程 辦 理 時 間 : 總 訓 練 時 數 1/2 至 結 訓 日 (5) 職 涯 規 劃 課 程 2 小 時 本 課 程 辦 理 時 間 : 總 訓 練 時 數 1/2 至 結 訓 日 (6) 各 訓 練 班 次 得 視 需 要 納 入 勞 動 法 令 生 涯 輔 導 職 業 道 德 與 職 場 工 作 倫 理 人 際 溝 通 或 電 腦 等 軟 性 課 程 或 活 動 (7) 屬 創 業 職 類 者, 得 視 須 要 於 課 程 中 納 入 通 路 行 銷 財 務 控 制 經 營 管 理 等 創 業 所 須 之 知 能 技 巧 課 程 (8) 配 合 行 政 院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委 員 會 推 動 辦 理 婦 女 健 康 政 策, 餐 飲 職 類 之 班 次, 應 於 課 程 內 容 規 劃 兩 性 健 康 餐 飲 等 相 關 內 容, 以 加 強 飲 食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之 性 別 教 育, 並 應 規 劃 職 場 安 全 ( 包 含 : 購 買 無 毒 酒 精 膏 慎 選 安 全 爐 具 訓 練 從 業 人 員 避 免 燒 燙 傷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及 火 災 事 件 發 生 ) 相 關 課 程, 以 加 強 餐 飲 相 關 人 員 於 職 場 之 衛 生 安 全 管 理 ( 依 據 職 訓 局 99 年 12 月 20 日 職 訓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 2 專 業 學 科 ( 理 論 課 程 ) 小 時 ( 佔 00 %) 3 就 業 輔 導 活 動 不 得 列 計 訓 練 總 時 數, 且 不 得 支 領 師 資 鐘 點 費 4 得 安 排 開 ( 結 ) 訓 課 程 或 班 會 座 談 會 等 課 程, 但 不 列 計 訓 練 總 時 數, 且 不 得 17

19 支 領 師 資 鐘 點 費 ( 二 ) 術 科 課 程 ( 不 得 高 於 訓 練 總 時 數 70% 上 限 ) 小 時 ( 佔 00 %) 1 專 業 術 科 ( 技 能 課 程 ) 小 時 ( 佔 00 %) (1) 專 題 製 作 課 程, 請 明 列 須 製 作 之 課 題 名 稱 (2) 如 規 劃 參 訪 見 學 時 數 之 安 排, 以 16 小 時 為 限, 且 原 排 定 之 授 課 教 師 及 助 教 必 須 一 同 前 往 並 於 現 場 解 說 (3) 觀 光 旅 遊 職 類 或 其 他 特 殊 訓 練 班 次 如 須 規 劃 校 外 實 地 教 學 課 程 時 數, 不 得 超 過 總 訓 練 時 數 之 10% 2 職 場 實 習 小 時 ( 佔 00 %) 訓 練 單 位 得 依 職 類 班 次 特 性, 安 排 至 事 業 單 位 實 習 課 程 時 數, 惟 不 得 超 過 總 訓 練 時 數 之 10%, 且 所 排 至 業 界 (1 個 或 數 個 ) 單 位 實 習 時, 必 須 依 下 列 規 定, 提 報 本 分 署 備 查 : (1) 開 班 後 實 習 開 始 之 7 日 前 ( 含 實 習 日 ), 須 將 業 界 實 習 單 位 課 題 函 送 本 分 署 核 備 (2) 原 排 定 之 授 課 教 師 助 教 必 須 排 定 時 段 巡 迴 至 各 實 習 業 界 單 位 協 同 指 導 教 學 (3) 業 界 單 位 必 須 指 派 1 位 負 責 指 導 學 習 但 不 另 支 給 任 何 費 用 (4) 參 加 實 習 課 程 每 位 學 員 另 分 別 簽 到 ( 退 ) 及 每 日 填 寫 實 習 日 誌 ( 詳 如 本 手 冊 附 件 一 ) 註 推 拿 指 壓 刮 痧 等 不 列 入 醫 療 管 理 行 為 之 訓 練 課 程, 課 程 規 劃 宜 避 免 納 入 對 人 體 或 動 物 有 侵 入 性 或 交 付 內 服 藥 品 等 抵 觸 醫 師 法 醫 療 法 獸 醫 師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之 內 容, 以 維 護 人 體 或 動 物 之 安 全 ( 三 ) 授 課 師 資 與 助 教 資 格 條 件 1 授 課 教 師 條 件 (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條 件 之 一, 並 註 明 授 課 課 程 名 稱 ) 符 合 相 關 教 師 資 項 次 資 格 條 件 應 檢 具 之 證 明 文 件 具 教 育 部 審 定 與 授 課 課 程 相 關 之 合 格 教 1 學 歷 證 明 影 本 1 ( 講 ) 師 證 書 影 本 或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所 核 發 2 合 格 教 師 登 記 證 書 或 職 業 訓 練 師 職 業 訓 練 師 助 理 研 究 員 聘 書 者 證 書 或 助 理 研 究 員 聘 書 影 本 2 具 有 與 授 課 課 程 相 關 之 博 士 學 歷 畢 業 者 學 歷 證 明 影 本 3 具 碩 士 學 歷 畢 業, 曾 任 相 關 課 程 專 任 教 1 學 歷 證 明 影 本 師 累 計 達 1 年 或 兼 任 教 師 2 年 以 上 者 2 經 歷 證 明 ( 聘 書 ) 影 本 18

20 項 次 資 格 條 件 應 檢 具 之 證 明 文 件 格 4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相 關 學 系 畢 業, 曾 任 相 關 課 程 專 任 教 師 累 計 達 2 年 或 兼 任 教 師 4 符 合 相 關 技 術 專 業 技 能 產 業 界 專 業 人 士 年 以 上 者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曾 任 相 關 課 程 專 任 教 師 累 計 達 3 年 或 兼 任 教 師 5 年 以 上 者 具 與 授 課 課 程 相 關 之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照 或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及 格 者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並 取 得 與 授 課 課 程 相 關 之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者 專 科 學 歷 以 上 畢 業, 曾 任 與 授 課 課 程 相 關 之 專 業 或 技 術 工 作 滿 2 年, 並 取 得 相 關 之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者 高 中 ( 職 ) 學 校 畢 業, 曾 任 相 關 之 專 業 或 技 術 工 作 滿 4 年, 並 取 得 與 授 課 課 目 相 關 之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者 在 技 術 上 有 特 殊 造 詣 ( 師 傅 ), 具 與 應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照 或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合 格 證 書 影 本 1 學 歷 證 明 影 本 2 技 術 士 證 照 影 本 1 學 歷 證 明 影 本 2 技 術 士 證 照 影 本 3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影 本 ( 內 容 應 包 含 : 服 務 單 位 名 稱 職 稱 工 作 內 容 加 蓋 單 位 及 負 責 人 章 ) 聘 職 類 相 關 之 教 學 工 作 或 專 業 或 技 術 工 作 累 計 達 5 年 以 上 者 1 學 歷 證 明 影 本 2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影 本 ( 內 容 應 包 含 : 大 專 學 歷 以 上 畢 業, 任 職 事 業 單 位 2 年 以 服 務 單 位 名 稱 職 稱 工 作 內 容 上, 其 專 業 技 能 足 以 擔 任 授 課 講 師 者 加 蓋 單 位 及 負 責 人 章 ) 未 符 合 上 述 規 定 者, 請 檢 具 其 他 足 以 擔 3 曾 獲 特 殊 奬 項 證 明 影 本 任 授 課 師 資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經 審 查 核 可 者 2 助 教 條 件 (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條 件 之 一, 其 專 業 課 程 相 關 足 以 擔 任 助 教 ) 項 次 資 格 條 件 應 檢 具 證 明 文 件 1 大 專 學 歷 以 上 畢 業, 持 有 與 該 班 次 職 類 群 相 關 之 證 照 或 擔 任 相 關 技 術 工 作 累 計 達 2 年 以 上 者 2 大 專 學 歷 以 上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並 任 職 與 課 程 相 關 之 專 業 領 域 行 業 1 年 以 上 者 1 學 歷 證 明 影 本 2 檢 具 下 列 資 料 ( 至 少 一 項 ): (1) 相 關 證 照 影 本 (2)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影 本 ( 內 容 應 包 含 : 服 務 單 位 名 稱 職 稱 工 作 內 容 加 蓋 單 位 及 負 責 人 章 ) 19

21 項 次 資 格 條 件 應 檢 具 證 明 文 件 高 中 職 畢 業, 持 有 與 該 班 次 職 類 群 相 關 之 證 照 或 擔 任 相 關 技 術 工 作 累 計 達 3 年 以 上 者 具 特 殊 專 業 技 藝 者 ( 師 傅 ), 並 從 事 該 行 業 累 積 達 3 年 以 上 未 符 合 上 述 規 定 者, 請 檢 具 其 他 足 以 擔 任 本 課 程 助 教 資 格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經 審 查 核 可 者 檢 具 下 列 資 料 ( 至 少 一 項 ): 1 曾 獲 特 殊 奬 項 證 明 影 本 2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影 本 ( 內 容 應 包 含 : 服 務 單 位 名 稱 職 稱 工 作 內 容 加 蓋 單 位 及 負 責 人 章 ) 陸 訓 練 經 費 編 列 一 訓 練 成 本 單 價 ( 一 ) 以 個 人 訓 練 成 本 單 價 = 個 人 訓 練 費 用 + 個 人 就 業 輔 導 費 = 每 班 ( 訓 練 費 用 + 就 業 輔 導 費 )/( 每 班 預 訓 人 數 ) ( 二 ) 個 人 訓 練 成 本 單 價 經 核 定 後, 實 際 訓 練 人 數 如 低 於 預 定 招 生 人 數, 鐘 點 費 按 原 核 定 金 額 支 付 ( 不 受 實 際 開 訓 人 數 多 寡 影 響 ), 勞 工 保 險 費 或 保 險 費 應 依 訓 練 單 位 實 際 爲 學 員 投 保 日 數 之 費 用 支 付 外, 其 餘 報 價 項 目, 如 學 雜 費 材 料 費 及 行 政 管 理 費 等, 仍 應 依 原 核 定 預 訓 人 數 之 各 單 項 所 列 單 價 計 費, 訓 練 單 位 不 得 申 請 重 新 計 價, 且 訓 練 單 位 仍 應 提 供 原 訓 練 計 畫 所 承 諾 之 同 等 服 務 組 合, 不 得 縮 減 但 實 際 開 訓 人 數 未 達 26 人 者, 助 教 費 用 應 予 減 列, 訓 練 單 位 無 須 提 供 助 教 協 助 教 學 ( 三 ) 請 依 指 定 報 價 與 開 放 自 由 報 價 二 大 項 目 編 列 訓 練 費 用, 經 費 編 列 之 合 理 性 列 入 審 查 項 目 之 一, 佔 權 重 百 分 之 十 (10%) ( 四 ) 經 費 撥 付 與 核 銷, 請 依 本 手 冊 玖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二 指 定 報 價 項 目 與 支 付 標 準 ( 一 ) 鐘 點 費 1 師 資 鐘 點 費 每 小 時 以 不 超 過 新 台 幣 ( 以 下 同 )800 元 為 編 列 原 則, 但 為 增 加 申 請 廠 商 師 資 規 劃 之 彈 性, 聘 請 之 授 課 教 師 如 具 有 教 授 副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資 格 者, 教 師 鐘 點 費 得 依 下 列 標 準 編 列 : 師 資 資 格 教 授 副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編 列 標 準 1,200 元 / 時 1,000 元 / 時 900 元 / 時 20

22 2 教 師 授 課 時 數 限 制 : (1) 每 位 授 課 講 師 授 課 時 數, 得 依 課 程 屬 性 訓 練 單 位 及 訓 練 地 點, 調 整 每 位 授 課 講 師 授 課 時 數 占 該 班 別 總 訓 練 時 數 之 比 例, 最 多 不 得 超 過 總 訓 練 時 數 之 二 分 之 ㄧ(1/2), 超 過 之 教 學 時 數 不 予 支 付 鐘 點 費 用 (2) 同 一 班 次 授 課 教 師 及 助 教 不 得 互 相 兼 任 (3) 爲 維 護 訓 練 品 質, 訓 練 單 位 辦 理 經 費 結 銷 時, 應 檢 附 每 位 師 資 簽 名 之 鐘 點 費 印 領 清 冊 3 助 教 鐘 點 費 依 下 列 規 定 支 給 : 規 劃 招 生 人 數 26 人 ( 含 ) 以 上 之 訓 練 班 次, 術 科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安 排 一 位 助 教 協 助 教 學, 其 鐘 點 費 標 準 以 每 小 時 400 元 編 列, 如 為 特 殊 性 訓 練 課 程, 針 對 助 教 之 編 制 運 用, 需 另 行 規 劃 設 計 時, 經 詳 述 其 特 殊 性 及 編 列 之 合 理 性 獲 同 意, 得 不 受 上 述 原 則 之 限 制 例 如 工 業 職 類 群 運 輸 類 大 客 車 駕 駛 術 科 指 導 時 段 無 助 教 指 導 學 員 時, 該 時 段 助 教 鐘 點 費 不 予 核 撥 (1) 自 開 訓 當 日 或 依 本 作 業 手 冊 捌 三 缺 額 遞 補 規 定 所 定 遞 補 期 限 截 止 日 止, 實 際 在 訓 人 數 未 達 26 人 或 開 訓 當 日 簽 到 人 數 未 達 26 人 時, 助 教 費 用 應 予 減 列, 訓 練 單 位 無 須 提 供 助 教 協 助 教 學 實 際 開 訓 人 數 在 26 人 ( 含 ) 以 上 且 已 編 列 助 教 費 用 者, 仍 依 原 核 定 費 用 支 付, 並 應 提 供 助 教 服 務 (2) 助 教 應 確 實 於 術 科 課 程 之 訓 練 教 學 現 場 協 助 教 學 ( 如 術 科 材 料 採 購 或 準 備, 應 由 工 作 人 員 協 助 ), 並 對 全 班 學 員 公 佈 助 教 姓 名 若 助 教 未 在 教 學 教 學 現 場 協 助 教 學, 經 查 核 及 查 證 屬 實, 除 加 強 訪 查 外, 另 依 下 列 方 式 累 進 扣 款 : (A) 第 一 次 函 文 糾 正, 並 扣 款 當 日 之 助 教 費 (B) 第 二 次 函 文 糾 正, 並 從 編 列 之 助 教 費 用 中 扣 款 20% (C) 第 三 次 函 文 糾 正, 並 從 編 列 之 助 教 費 用 中 扣 款 40% (D) 若 上 述 情 形 仍 未 改 善, 第 四 次 則 將 助 教 費 用 全 數 扣 款, 乙 方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4 訓 練 單 位 應 檢 附 每 位 師 資 助 教 及 工 作 人 員 簽 名 之 印 領 清 冊 辦 理 經 費 核 銷 ( 二 ) 勞 保 費 1 依 據 勞 工 保 險 局 參 加 職 業 訓 練 學 員 勞 保 費 標 準 編 列 ( 依 勞 工 保 險 局 公 告 之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受 訓 者 第 一 級 月 投 保 薪 資 申 報 ) 2 第 一 級 月 投 保 薪 資 新 台 幣 1 萬 3,500 元 之 應 繳 勞 保 費 含 勞 工 保 險 普 通 事 故 保 險 費 新 台 幣 1,108 元 / 月, 勞 工 保 險 職 業 災 害 保 險 費 新 台 幣 12 元 / 月, 21

23 故 每 月 應 繳 保 費 以 新 台 幣 1,120 元 / 月 估 算, 申 請 廠 商 自 行 估 算 實 際 授 課 月 數 ( 例 如 1.5 個 月 或 2 個 月 ) 而 編 列 月 繳 費 用 ( 實 支 實 付 ) 3 本 項 係 強 制 保 險, 參 訓 學 員 ㄧ 律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 訓 字 保 ) 4 已 參 加 農 民 健 康 保 險 者, 得 選 擇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並 退 保 農 民 健 康 保 險, 或 繼 續 參 加 農 民 健 康 保 險, 同 時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職 業 災 害 保 險 ( 依 據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95 年 6 月 15 日 勞 保 3 字 第 號 令 函 辦 理 ) 5 依 據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 原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102 年 8 月 26 日 職 訓 字 第 號 函 規 定, 因 其 是 否 已 領 取 勞 保 老 年 給 付 或 於 65 歲 前 是 否 曾 投 保 勞 工 保 險 等 情 事 而 有 不 同 之 規 定, 說 明 如 下 : (1) 曾 投 保 勞 工 保 險 : A. 已 領 取 勞 保 老 年 給 付 者 : 失 業 者 職 業 訓 練 參 訓 學 員 如 為 65 歲 以 下, 訓 練 單 位 應 為 其 投 保 職 業 災 害 保 險 ; 如 年 逾 65 歲 者, 不 得 再 行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及 職 業 災 害 保 險, 惟 為 維 護 學 員 參 訓 期 間 之 保 障, 訓 練 單 位 應 為 該 學 員 投 保 新 臺 幣 ( 以 下 同 ) 新 臺 幣 200 萬 元 以 上 之 平 安 意 外 保 險 ( 含 新 臺 幣 20 萬 元 以 上 之 意 外 醫 療 ) B. 尚 未 領 取 老 年 給 付 者 : 失 業 者 職 業 訓 練 參 訓 學 員 不 分 年 齡, 訓 練 單 位 均 應 為 其 投 保 訓 字 保 勞 工 保 險 (2) 未 曾 投 保 勞 工 保 險 : 失 業 者 職 業 訓 練 參 訓 學 員 如 為 65 歲 以 下 首 次 加 保 者, 訓 練 單 位 應 為 其 投 保 訓 字 保 勞 工 保 險 ; 如 年 逾 65 歲 者, 依 規 定 不 得 再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及 職 業 災 害 保 險, 惟 為 維 護 學 員 參 訓 期 間 之 保 障, 訓 練 單 位 應 為 該 學 員 投 保 新 臺 幣 200 萬 元 以 上 之 平 安 意 外 保 險 ( 含 新 臺 幣 20 萬 元 以 上 之 意 外 醫 療 ) 6 應 依 訓 練 單 位 實 際 爲 學 員 投 保 日 數 之 費 用 核 銷, 且 應 檢 附 勞 工 保 險 加 保 申 報 表 及 勞 保 費 繳 費 收 據, 尚 未 取 得 勞 工 保 險 費 單 據 者, 可 先 行 郵 政 劃 撥 繳 交 勞 工 保 險 費, 以 劃 撥 單 收 據 辦 理 核 銷 7 本 項 費 用 僅 限 支 用 於 受 訓 學 員 投 保 勞 工 保 險 費 用, 並 於 契 約 核 定 經 費 內 覈 實 支 付, 多 餘 款 項 不 得 請 款, 訓 練 期 間 若 有 調 整, 依 實 際 調 整 金 額 核 計 費 用 ( 三 ) 就 業 輔 導 費 針 對 失 業 者 就 業 訓 練 所 規 劃 辦 理 之 訓 練 服 務 組 合, 申 請 單 位 應 評 估 各 該 職 類 訓 練 服 務 組 合 之 屬 性 與 所 規 劃 之 招 訓 目 標 對 象, 及 預 定 辦 理 就 業 輔 導 之 工 作 內 容 ( 包 含 職 訓 成 果 發 表 會 就 業 博 覽 會 學 員 就 業 媒 合 作 業 或 其 他 多 元 方 式 等 ), 編 列 個 人 就 業 輔 導 費 : 1 採 固 定 額 度 編 列 就 業 輔 導 活 動 費 用, 最 高 以 編 列 每 人 新 台 幣 3,000 元 為 限, 但 依 個 人 訓 練 相 關 費 用 之 15% 計 算, 如 低 於 固 定 額 度 時, 以 較 低 者 計 算 ( 十 位 數 以 下 無 條 件 捨 去 ) 2 訓 練 班 別 結 訓 後 90 日 內 就 業 率 未 達 35% 者, 視 為 就 業 輔 導 成 效 不 佳, 不 22

24 得 請 領 其 辦 理 就 業 輔 導 活 動 費 用 3 申 請 單 位 應 依 本 手 冊 附 件 三 及 附 表 填 送 相 關 表 件 ( 含 活 動 內 容 就 業 成 果 佐 證 資 料 ) 送 本 分 署 審 查, 做 為 就 業 輔 導 費 請 領 之 依 據, 支 付 標 準 詳 如 本 手 冊 玖 之 四 ( 四 ) 營 業 稅 1 編 列 標 準 為 應 稅 廠 商 應 按 各 項 報 價 總 和 5% 報 列 營 業 稅, 計 入 申 請 總 價 金 2 免 徵 營 業 稅 廠 商 ( 例 如 學 校 ), 則 該 營 業 稅 項 目 報 價 為 零 3 廠 商 為 未 辦 營 業 登 記 一 時 性 非 經 常 性 之 銷 售 貨 物 或 勞 務 者, 應 依 財 政 部 台 財 稅 字 第 號 函 規 定, 填 具 機 關 團 體 銷 售 貨 物 或 勞 務 申 報 銷 售 與 營 業 稅 繳 款 書 (407 繳 款 書 ) 報 繳 營 業 稅, 並 於 訓 練 經 費 申 請 撥 付 時, 檢 具 報 繳 實 撥 委 訓 經 費 5% 營 業 稅 之 第 四 聯 記 帳 聯 及 第 五 聯 扣 抵 聯 併 向 本 分 署 辦 理 請 領 核 銷 三 開 放 自 由 報 價 項 目 (1) 學 雜 費 1 以 每 人 每 小 時 最 高 12 元 標 準 編 列, 支 用 於 課 本 影 印 講 義 簡 章 印 製 試 務 費 事 務 用 文 具 紙 張 等 耗 材 郵 電 費 用 設 備 維 護 其 他 什 項 費 用 等 項 目 2 各 項 目 編 列 標 準 ( 詳 如 本 案 審 查 須 知 附 表 2-1 學 雜 費 明 細 表, 施 訓 時 並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以 異 動 項 目 不 超 過 40% 及 調 整 後 不 低 於 原 核 定 總 價 之 原 則 下, 逕 行 調 整 並 函 報 本 分 署 辦 理 異 動 登 錄 如 異 動 結 果 每 人 份 材 料 總 價 低 於 原 核 定 總 價,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差 額 扣 款 3 訓 練 時 所 發 送 學 員 書 籍 講 義 等 教 材 資 料, 應 予 每 位 學 員 簽 名 確 認 ( 詳 如 附 件 六 ), 結 案 時 應 檢 附 每 位 學 員 簽 名 之 領 料 確 認 單, 併 同 辦 理 核 銷 4 影 印 講 義 請 遵 照 智 慧 財 產 權 相 關 規 定, 申 請 單 位 承 辦 本 分 署 補 助 訓 練 課 程 在 執 行 本 案 計 畫 期 間, 倘 若 課 程 使 用 上 有 違 反 之 疑 義, 其 法 律 責 任 由 訓 練 單 位 負 責 ( 二 ) 材 料 費 1 支 用 於 學 員 訓 練 課 程 中 所 需 之 實 習 材 料 等 2 按 專 業 術 科 職 場 實 習 二 項 合 計 訓 練 時 數 編 列 3 各 訓 練 班 次 材 料 費 編 列 標 準 可 參 考 ( 金 額 計 算 到 整 數, 小 數 點 以 下 無 條 件 捨 去 ): (1) 辦 理 委 外 ( 補 助 ) 職 前 訓 練 材 料 費 參 考 表 ( 詳 本 手 冊 附 件 四 ) (2) 各 地 方 政 府 曾 辦 理 訓 練 職 類 材 料 費 標 準 表 ( 詳 本 手 冊 附 件 五 ) 4 各 項 材 料 ( 含 一 套 或 一 組 ) 之 單 價 以 不 超 過 299 元 為 原 則, 共 同 材 料 編 列 23

25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全 期 材 料 費 30% 例 如 文 具 類 ( 資 料 夾 ) 包 含 下 列 件 ( 一 組 ) 單 價 不 得 超 過 299 元 (1) L 型 資 料 夾 (A4) (2) 資 料 袋 (A4) (3) 筆 記 本 (B5 約 35 頁 ) (4) 細 目 請 自 定 ( 共 件 ) 5 非 消 耗 性 物 品 單 價 超 過 10,000 元 者 不 得 購 買, 納 入 本 分 署 財 產 並 於 訓 後 財 產 轉 移 本 分 署 6 應 檢 附 參 訓 學 員 每 人 份 預 定 材 料 表 及 ( 或 ) 共 同 材 料 分 攤 表 各 項 材 料 費 單 價 及 每 人 份 材 料 總 價 憑 核, 訓 練 時 並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以 異 動 項 目 不 超 過 百 分 之 四 十 (40%) 及 調 整 後 不 低 於 原 核 定 總 價 之 原 則 下, 逕 行 調 整 並 函 報 本 分 署 辦 理 異 動 登 錄 如 異 動 結 果 每 人 份 材 料 總 價 低 於 原 核 定 總 價,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差 額 扣 款 7 訓 練 時 所 發 送 材 料, 應 予 每 位 學 員 簽 名 確 認,( 詳 如 本 手 冊 附 件 七 領 料 確 認 單 ), 結 案 時 應 檢 附 每 位 學 員 簽 名 之 領 料 確 認 單 正 本, 併 同 辦 理 核 銷 註 發 給 學 員 之 領 料 項 目 數 量 與 每 位 學 員 簽 名 必 須 在 同 一 頁, 不 得 分 頁 或 正 面 ( 領 料 項 目 數 量 ) 反 面 ( 學 員 簽 名 ), 若 有 上 開 情 形, 違 反 規 定 之 領 料 項 目 數 量 金 額 予 以 扣 減 ( 三 ) 行 管 費 1 依 各 班 次 學 雜 費 材 料 費 鐘 點 費 三 項 費 用 實 際 核 定 總 額 度 最 高 12% 編 列 2 支 用 於 申 請 單 位 之 事 務 費 分 攤 水 電 費 行 政 人 員 加 班 費 等 與 執 行 訓 練 計 畫 有 關 之 行 政 管 理 費 用 柒 辦 理 招 訓 一 招 生 簡 章 審 核 ( 一 ) 訓 練 單 位 完 成 職 業 訓 練 委 託 簽 約 後, 應 將 辦 理 之 訓 練 班 次 登 錄 於 職 業 訓 練 業 務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 以 下 簡 稱 TIMS 系 統 ) ( 二 ) 招 生 宣 傳 文 件 ( 例 如 : 招 訓 簡 章 海 報 報 紙 網 頁 等 ) 平 面 或 電 子 媒 體 上 播 映 之 廣 告 ( 需 敘 明 甄 試 內 容 錄 訓 成 績 標 準 及 遞 補 機 制 ), 必 須 於 議 價 後 5 日 內 函 送 本 分 署 核 給 刊 登 文 號 後 始 可 刊 播 發 送, 招 生 期 結 束 ( 辦 理 甄 試 次 日 ), 本 招 生 文 宣 資 料 或 相 關 網 頁 應 即 時 移 除 ( 三 ) 前 述 招 生 宣 傳 文 件 平 面 或 電 子 媒 體 上 播 映 之 廣 告, 應 切 實 依 預 算 法 第 62 條 之 1 規 定, 除 需 加 註 廣 告 等 字 樣 外, 並 需 明 列 本 分 署 及 承 訓 單 位 全 銜, 且 不 得 以 置 入 性 行 銷 方 式 進 行 ( 四 ) 訓 練 單 位 不 得 在 其 他 宣 傳 或 招 生 廣 告 上 表 示 曾 接 受 本 分 署 委 託 辦 理 訓 練 班 次, 24

26 亦 不 得 於 假 冒 本 部 ( 署 ) 或 本 分 署 相 關 名 義 刊 登 不 當 招 生 行 為 之 招 訓 廣 告,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二 年 內 不 予 委 託 或 補 助 ( 五 ) 屬 補 習 班 等 營 利 單 位 之 訓 練 單 位, 不 得 於 宣 導 文 宣 中 刊 登 遴 聘 監 評 人 員 與 題 庫 命 制 人 員 擔 任 授 課 教 師, 違 者, 列 為 次 年 評 鑑 及 審 查 之 參 考 ( 六 ) 招 訓 簡 章 DM 範 本 ( 詳 如 本 手 冊 附 件 八 ) 二 民 眾 報 名 參 訓 ( 一 ) 年 滿 15 以 上 之 失 業 民 眾 均 可 報 名 ( 二 ) 訓 練 單 位 受 理 民 眾 報 名 參 訓 時 : 1 依 據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 原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102 年 9 月 3 日 職 訓 字 第 號 函 規 定, 民 眾 如 為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24 條 1 項 各 款 所 列 身 分 之 失 業 者 ( 釋 出 申 領 津 貼 身 分 一 覽 表 詳 如 本 手 冊 伍 之 一 ( 三 ) 表 列, 同 時 具 備 非 自 願 性 離 職 身 分, 應 優 先 以 非 自 願 性 離 職 身 分 申 領 就 業 保 險 法 職 業 訓 練 生 活 津 貼, 並 應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請 學 員 填 寫 報 名 參 訓 者 自 我 身 分 認 定 書 及 報 名 參 訓 者 切 結 書 ( 詳 如 本 手 冊 附 件 九 (A) (B) ), 如 未 優 先 申 請 上 開 規 定 者, 依 規 定 不 予 核 發 或 撤 銷, 並 追 繳 已 核 發 之 職 業 訓 練 生 活 津 貼 2 應 查 驗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資 料 表 或 無 勞 保 紀 錄 單 3 依 據 相 關 規 定 審 核 報 名 文 件, 並 主 動 詢 問 報 名 民 眾 之 參 訓 身 分 例 如 (1) 報 名 民 眾 若 是 非 自 願 性 離 職 之 就 業 保 險 法 被 保 險 人, 需 先 洽 詢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辦 理 適 訓 評 估 及 後 續 推 介 參 訓 ( 取 得 職 業 訓 練 推 介 單 ( 詳 如 本 手 冊 附 件 十 ) 及 職 業 訓 練 生 活 津 貼 給 付 收 據 暨 申 請 書 ) (2) 報 名 民 眾 若 是 長 期 失 業 者, 需 取 得 最 近 一 個 月 內 有 向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辦 理 求 職 登 記 者 之 證 明 文 件 ( 三 ) 報 名 學 員 如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予 錄 訓 : 1 報 名 班 次 之 報 名 截 止 日 尚 處 於 前 次 結 訓 班 次 之 訓 後 九 十 日 就 業 輔 導 期 間 2 開 訓 日 前 一 年 內 曾 參 加 職 前 訓 練 課 程, 且 因 請 假 曠 課 時 數 或 其 他 可 歸 責 於 學 員 事 由 而 被 退 訓 者 3 開 訓 日 前 二 年 內 重 覆 參 加 相 同 班 名 ( 含 中 途 離 退 訓, 但 不 含 遞 補 期 限 內 離 訓 者 ) 之 訓 練 課 程 4 開 訓 日 前 二 年 內 已 有 二 次 ( 含 ) 以 上 職 前 訓 練 參 訓 紀 錄 ( 含 中 途 離 退 訓, 但 不 含 遞 補 期 限 內 離 訓 者 ), 且 於 提 前 就 業 或 結 訓 後 九 十 日 內 均 無 就 業 效 果 或 記 錄 但 可 提 供 開 訓 日 前 二 年 內 確 有 投 保 勞 工 保 險 ( 不 含 職 業 工 會 25

27 農 會 漁 會 及 公 法 救 助 關 係 領 取 津 貼 之 保 險 者 ) 之 受 僱 事 實 證 明 文 件 者, 不 在 此 限 三 甄 試 各 訓 練 班 次 一 律 採 甄 選 錄 訓 方 式 辦 理 甄 試 作 業, 甄 試 項 目 包 含 筆 試 基 本 資 料 審 查 及 口 試 三 項, 並 以 公 平 公 正 公 開 方 式 篩 選 出 真 正 具 有 學 習 能 力 與 工 作 意 願 的 民 眾 參 加 培 訓 課 程, 以 有 效 運 用 訓 練 資 源 並 達 成 促 進 弱 勢 對 象 訓 練 就 業 之 目 的, 甄 試 作 業 應 安 排 於 報 名 截 止 當 日 起 2 日 後 7 日 內 完 成 ( 甄 試 通 知 單 ( 詳 如 本 手 冊 附 件 十 二 ) 得 以 現 場 或 郵 寄 方 式 送 交 報 名 民 眾 另 具 有 就 業 保 險 法 所 定 非 自 願 離 職 身 分 及 就 業 服 務 法 所 定 特 定 對 象 身 分 之 甄 試 者, 總 成 績 以 筆 試 加 基 本 資 料 加 口 試 成 績 加 權 百 分 之 三 計 算, 加 分 之 相 關 身 分 資 格 佐 證 資 料 最 遲 於 甄 試 當 日 提 出, 逾 時 或 未 依 規 定 提 出 者, 視 同 放 棄 加 分 資 格 ; 訓 練 單 位 應 依 筆 試 基 本 資 料 及 口 試 成 績 計 算 總 成 績 及 名 次 後, 依 序 錄 訓, 如 總 成 績 同 分 者, 以 筆 試 成 績 高 者 優 先 錄 訓, 未 參 加 筆 試 或 口 試 者, 一 律 不 予 錄 訓 備 註 : TIMS 系 統 將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次 日 起 第 三 日 及 甄 試 日 前 二 日, 進 行 報 名 者 參 訓 資 格 之 勾 稽 檢 核, 經 TIMS 系 統 勾 稽 出 報 名 者 未 符 失 業 者 身 分 時, 應 與 報 名 者 再 確 認 ; 若 報 名 者 表 示 確 具 失 業 者 身 分, 則 應 由 報 名 者 本 人 出 具 證 明 後, 由 訓 練 單 位 依 個 案 事 實 認 定 之 (1) 甄 試 項 目 甄 試 項 目 包 含 筆 試 基 本 資 料 審 查 及 口 試 三 項 : 1 筆 試 (50%) (1) 需 明 訂 甄 試 日 期 ( 甄 試 當 天 上 午 舉 行 不 可 採 隨 到 隨 考 方 式 ) 考 試 題 型 ( 一 律 考 國 語 文 或 數 理 推 理 能 力 測 驗 ( 擇 一 項 目 )) 範 例 項 目 內 容 說 明 * 筆 試 (50%) (1) 一 律 考 國 語 文 或 數 理 推 理 能 力 測 驗 或 訓 練 職 類 相 關 基 本 常 識 ( 並 註 明 出 處 ) ( 擇 一 項 目 ) (2) 開 訓 班 次 若 為 進 階 課 程, 筆 試 內 容 亦 得 以 基 礎 之 專 業 科 目 出 題 (2) 請 報 名 民 眾 攜 帶 具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提 前 30 分 鐘 親 自 辦 理 報 到 ( 簽 名 ), 各 訓 練 單 位 須 查 驗 具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未 出 具 者 或 逾 筆 試 測 驗 時 間 達 15 分 鐘 者, 不 得 進 入 考 場 參 加 筆 試 (3) 筆 試 合 格 名 單 ( 約 為 招 訓 人 數 之 1.5 倍 ) 於 當 日 中 午 前 ( 時 分 ) 公 佈 張 貼 於 本 單 位 公 佈 欄, 並 告 知 當 日 口 試 的 時 間 地 點 註 甄 試 後 在 試 場 外 之 公 布 欄 即 時 提 供 甄 試 題 目 及 答 案 7 日, 且 筆 試 26

28 題 目 及 答 案 應 建 立 紙 本 及 電 子 檔, 以 備 查 察 2 基 本 資 料 審 查 (20%) 區 分 參 訓 歷 史 (2%~15%) 最 近 一 次 失 業 期 間 (1%~5%) 二 項 基 本 資 料 分 數 : (1) 為 有 效 運 用 訓 練 資 源, 訓 練 單 位 須 於 TIMS 系 統 查 詢 報 名 者 之 身 分 參 訓 離 訓 退 訓 及 訓 後 就 業 等 記 錄, 並 應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次 日 起 3 日 內 且 最 遲 不 得 逾 甄 試 日 前 2 日, 將 民 眾 報 名 資 料 鍵 入 TIMS 系 統 中, 已 完 成 報 名 資 料 登 錄 TIMS 系 統 與 完 成 審 核 報 名 者 參 訊 資 格 及 身 分 等 事 宜, 且 透 過 TIMS 系 統 查 核 報 名 者 參 訓 紀 錄 後, 再 將 查 核 結 果, 於 口 試 諮 詢 表 對 應 的 欄 位 確 實 勾 選 ( 單 選 ) 及 填 入 應 得 的 分 數 ( 口 試 諮 詢 表 詳 如 本 手 冊 附 件 十 三 ) 註 報 名 參 訓 者, 二 年 內 已 有 二 次 參 訓 紀 錄 且 均 無 就 業 情 形, 或 尚 在 訓 後 90 天 內 就 業 輔 導 期 間 者, 訓 練 單 位 應 訪 談 及 評 估, 排 除 無 就 業 意 願 之 參 訓 者 (2) 以 就 業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身 分 特 定 對 象 身 分 參 訓 之 報 名 民 眾 ( 詳 如 本 手 冊 五 之 一 ( 三 )), 加 分 之 相 關 身 分 資 格 佐 證 資 料 最 遲 於 甄 試 當 日 提 出 逾 時 或 未 依 規 定 提 出 者, 視 同 放 棄 加 分 資 格 (3) 具 本 手 冊 伍 之 一 ( 三 ) 表 列 身 分 之 報 名 民 眾, 應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影 本 ) 供 查 核, 未 提 供 者, 參 訓 歷 史 參 訓 身 分 最 近 一 次 失 業 期 間 三 項 基 本 資 料 以 最 低 分 列 計 3 口 試 (30%) (1) 需 明 訂 口 試 日 期 ( 甄 試 當 天 下 午 舉 行 ) (2) 口 試 委 員 不 得 少 於 2 位, 需 全 程 參 與 外,2 位 口 試 委 員 應 各 別 勾 選 ( 單 選 ) 適 當 選 項 之 分 數 四 錄 訓 ( 一 ) 甄 試 總 成 績 ( 含 : 筆 試 基 本 資 料 審 查 口 試 三 項 ) 60 分 ( 含 ) 以 上 為 錄 訓 門 檻 ( 二 ) 公 告 甄 試 正 取 人 員 名 單 時, 應 依 准 考 證 號 碼 排 序 將 正 取 及 備 取 名 單 於 5 日 內 在 訓 練 單 位 公 佈 欄 ( 或 網 站 ) 公 告, 並 以 電 話 或 郵 寄 等 方 式 通 知 錄 訓 學 員 開 訓 報 到 事 宜 ( 未 錄 訓 者 亦 需 通 知 甄 試 結 果 ); 備 取 人 員 名 單 則 依 總 分 高 低 排 序 ( 三 ) 甄 試 總 成 績 不 公 告, 報 名 參 訓 者 若 對 於 甄 試 總 成 績 有 異 議, 得 於 錄 取 名 單 27

29 公 告 3 日 內 以 電 話 或 書 面 方 式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且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者,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申 請 閱 覽 或 複 印 答 案 卷 及 口 試 諮 詢 表 或 提 供 各 項 甄 試 細 項 分 數, 複 查 內 容 僅 重 新 核 算 成 績 加 總 是 否 有 誤 ( 四 ) 試 題 疑 義 成 績 複 查 及 申 訴 之 作 業 原 則 如 下 : A. 參 加 甄 試 人 員 對 於 試 題 若 有 疑 義, 應 於 甄 試 日 結 束 次 日 起 三 個 ( 含 ) 工 作 日 以 內 提 出 ; 報 名 參 訓 者 若 對 於 甄 試 總 成 績 有 異 議, 欲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或 申 訴 者, 應 於 甄 試 結 果 公 告 日 起 五 個 ( 含 ) 工 作 日 內 以 電 話 或 書 面 方 式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逾 期 提 出 者, 得 不 予 受 理 且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者,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申 請 閱 覽 或 複 印 答 案 卷 及 口 試 諮 詢 表 或 提 供 各 項 甄 試 細 項 分 數, 複 查 內 容 僅 重 新 核 算 成 績 加 總 是 否 有 誤 B. 參 加 甄 試 人 員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申 請 閱 覽 提 供 各 細 項 分 數 複 印 答 案 卷 ( 卡 ) 或 評 審 表,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試 題 命 製 人 員 及 監 評 人 員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 五 ) 訓 練 單 位 應 在 招 訓 簡 章 中 明 列 甄 試 成 績 查 詢 窗 口 : 電 話 : (00) 相 關 資 訊 ( 六 ) 持 職 業 訓 練 推 介 單 報 名 而 未 錄 訓 者, 訓 練 單 位 需 於 訓 練 單 位 確 認 欄 中 勾 選 未 錄 取 並 加 蓋 戳 章 後 交 還 當 事 人 ( 詳 如 本 手 冊 附 件 十 標 記 部 分 ), 並 明 確 告 知 需 至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重 新 申 請 推 介 其 他 訓 練 班 次 ( 七 ) 未 錄 訓 報 名 民 眾 所 繳 交 之 文 件 資 料, 訓 練 單 位 應 明 列 處 理 方 式 : 請 於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7 日 內 親 臨 本 單 位 辦 理 退 件 手 續 捌 執 行 訓 練 計 畫 訓 練 單 位 應 依 本 案 01- 審 查 須 知 02- 提 案 申 請 作 業 手 冊 03- 訓 練 契 約 書 及 經 核 定 之 訓 練 計 畫 等 相 關 資 料 據 以 辦 理 訓 練 一 學 員 報 到 與 參 訓 對 象 負 擔 費 用 ( 一 ) 錄 訓 學 員, 應 於 開 訓 報 到 當 日 繳 交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 正 本 ) 供 訓 練 單 位 查 驗, 未 檢 附 者 取 消 錄 訓 資 格 ( 二 ) 開 訓 當 日 已 報 到 學 員 需 填 寫 職 業 訓 練 契 約 書 及 參 訓 聲 明 書 ( 三 ) 在 開 訓 後 ( 含 開 訓 當 日 )5 日 內, 具 本 手 冊 伍 之 一 ( 三 ) 表 列 身 分 之 參 訓 28

30 人 員, 依 表 列 規 定 檢 具 應 備 文 件 送 訓 練 單 位 初 審 符 合 者, 得 先 免 繳 自 繳 費 用, 再 由 訓 練 單 位 函 報 本 分 署 複 審, 若 複 審 結 果 不 符 合 者, 參 訓 人 員 應 再 補 交 自 行 負 擔 參 訓 班 次 個 人 訓 練 費 用 (= 訓 練 成 本 單 價 - 個 人 就 業 輔 導 費 ) 之 20% 費 用, 參 訓 人 員 如 同 時 具 有 就 業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之 失 業 者 身 分, 優 先 適 用 就 業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身 分 免 費 參 訓 ( 四 ) 訓 練 單 位 應 於 開 訓 前 ( 或 開 訓 當 日 ), 向 一 般 國 民 身 分 之 參 訓 學 員 收 取 學 員 自 行 負 擔 參 訓 班 次 個 人 訓 練 費 用 (= 訓 練 成 本 單 價 - 個 人 就 業 輔 導 費 ) 之 20%, 並 開 立 收 據, 且 須 將 收 繳 之 費 用 依 規 定 匯 入 本 分 署 指 定 帳 戶 ( 五 ) 已 報 名 繳 費 學 員 因 故 無 法 參 訓, 得 於 開 訓 前 申 請 退 還 所 繳 費 用 之, 未 於 開 訓 前 申 請 者, 已 繳 交 之 訓 練 費 用, 除 該 班 次 停 辦 外, 一 律 不 予 退 還 ( 六 ) 訓 練 單 位 向 受 訓 學 員 收 取 之 費 用, 除 依 所 定 標 準 比 例 收 繳 外,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或 名 目 收 取 其 他 費 用, 違 反 者 經 查 屬 實, 本 分 署 得 自 應 給 付 訓 練 費 用 中 扣 除 退 還 參 訓 學 員, 該 訓 練 單 位 並 應 負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二 開 訓 ( 一 ) 訓 練 單 位 應 於 遞 補 期 限 截 止 日 次 日 向 勞 工 保 險 局 投 保 訓 字 號 學 員 勞 工 保 險, 結 ( 退 ) 訓 當 日 辦 理 勞 工 保 險 之 退 保,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內 辦 理 加 ( 退 ) 保 致 使 學 員 蒙 受 損 失, 概 由 訓 練 單 位 負 責 ( 二 ) 訓 練 單 位 應 於 開 訓 當 日 將 開 班 人 數 當 日 學 員 簽 到 表 及 開 訓 2 週 的 課 程 表 傳 真 給 本 分 署 業 務 承 辦 人 員 ( 三 ) 訓 練 單 位 須 督 促 受 訓 學 員 詳 細 填 寫 報 名 表 格, 並 將 學 員 及 訓 練 等 ( 課 程 師 資 地 點 ) 相 關 資 料 鍵 入 TIMS 系 統, 訓 練 期 間 如 有 學 員 課 程 師 資 地 點 或 期 程 等 資 料 新 增 或 異 動, 應 即 時 補 正, 以 確 保 TIMS 系 統 資 料 之 完 整 ( 四 ) 訓 練 單 位 於 各 班 開 訓 後, 上 課 期 間 確 實 按 照 課 程 進 度 表 實 施 授 課, 貫 徹 上 課 點 名 制 度, 依 本 分 署 規 定 每 日 填 寫 教 學 日 誌 學 員 每 日 簽 到 ( 退 ) 表, 並 每 日 呈 主 管 核 閱, 以 充 分 掌 握 管 理 參 訓 學 員 之 出 缺 勤 狀 況 及 統 計 學 員 出 缺 席 時 數, 即 時 鍵 入 TIMS 系 統 並 作 為 學 員 成 績 考 核 之 依 據, 並 維 持 提 供 良 好 教 學 環 境 及 設 備, 以 維 護 受 訓 學 員 受 訓 品 質 ( 五 ) 訓 練 單 位 完 成 招 訓 開 班 後, 應 將 受 訓 學 員 等 相 關 資 料, 即 時 鍵 入 職 業 訓 練 業 務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 以 下 簡 稱 TIMS 系 統 ), 於 開 訓 後 ( 含 開 訓 當 日 )10 日 內 將 下 列 資 料 函 送 本 分 署 審 查 核 備 1 開 訓 學 員 名 冊 (TIMS 系 統 列 印 ) 補 充 說 明 訓 練 單 位 應 向 本 分 署 申 請 TIMS 系 統 帳 號 密 碼 後, 鍵 入 開 訓 班 次 錄 訓 報 到 之 學 員 資 料, 並 透 過 TIMS 系 統 列 印 正 式 學 員 名 冊 訓 練 單 位 申 請 取 得 進 入 TIMS 系 統 之 帳 號 密 碼, 應 確 實 嚴 格 保 密, 參 訓 學 員 相 關 資 料 不 得 任 意 外 洩, 本 分 署 保 有 稽 核 之 權 利 29

31 2 全 期 課 程 表 (TIMS 系 統 列 印 含 時 間 配 當 表 ) 3 參 訓 學 員 自 行 負 擔 費 用 清 冊 ( 詳 如 本 手 冊 附 件 十 四 ) 及 免 繳 自 行 負 擔 費 用 之 證 明 文 件 (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資 料 表 影 本 無 工 作 切 結 書 等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4 開 立 予 學 員 自 行 負 擔 費 用 之 收 據 正 本 ( 六 ) 訓 練 單 位 未 於 開 訓 後 ( 含 開 訓 當 日 )10 日 內 ( 以 掛 號 郵 寄 快 遞 或 專 人 送 達 至 本 分 署 服 務 台, 送 達 時 間 以 工 作 日 下 午 五 點 前 送 達 為 準 ), 將 上 列 資 料 函 送 本 分 署 審 查 核 備, 每 逾 期 1 日, 處 以 該 班 次 簽 訂 契 約 總 價 金 千 分 之 ㄧ (1 ) 之 違 約 金, 若 函 送 文 件 未 完 整 者 或 經 本 分 署 函 請 修 正 但 未 能 於 5 日 內 將 補 正 後 文 件 之 完 整 資 料 再 函 送 本 分 署, 補 件 期 間 亦 納 入 罰 則 計 算 ( 七 ) 經 勞 保 局 彙 整 職 訓 津 貼 申 報 作 業, 應 分 為 前 置 作 業 及 傳 檔 作 業 : 1 訓 練 單 位 網 路 申 報 前 置 作 業 2 就 業 保 險 職 業 訓 練 生 活 津 貼 傳 檔 作 業 ( 詳 如 本 手 冊 附 件 十 五 ) 三 缺 額 遞 補 ( 一 ) 各 班 次 開 訓 報 到 當 日, 未 報 到 者, 需 主 動 以 電 話 再 次 通 知, 若 正 取 名 單 內 學 員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則 依 規 定 由 備 取 依 序 遞 補 ( 二 ) 各 班 次 於 開 訓 前 申 請 退 費 後 所 留 名 額 或 開 訓 後 ( 含 開 訓 當 日 ) 如 尚 有 訓 練 崗 位 出 缺 時, 訓 練 單 位 應 適 時 通 知 備 取 者 依 順 序 遞 補 學 員 參 訓, 惟 遞 補 後 總 人 數 不 得 超 過 預 訓 人 數 : 1 訓 練 時 數 超 過 120 小 時 者, 於 開 訓 後 ( 含 開 訓 當 日 ) 實 際 上 課 日 3 日 內 得 繼 續 受 理 參 訓 2 遞 補 學 員 之 曠 缺 課 記 錄, 以 遞 補 日 開 始 計 算, 遞 補 前 之 缺 課 不 列 入 曠 缺 課 記 錄 3 遞 補 學 員 若 中 途 離 退 訓 時, 其 計 算 個 人 訓 練 費 用 之 總 訓 練 時 數, 仍 以 訓 練 計 畫 之 原 總 時 數 計 算 之 ( 詳 如 本 手 冊 玖 規 定 ) 四 學 員 請 假 與 中 途 離 退 訓 ( 一 ) 學 員 請 假 1 學 員 於 受 訓 期 間 得 依 規 定 辦 理 請 假, 但 因 事 故 發 生 需 請 領 勞 保 給 付 或 職 業 災 害 受 傷 給 付 時, 則 從 其 勞 保 局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1) 公 假 : 學 員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並 檢 具 證 明 者, 給 予 公 假 : a 參 與 國 家 考 試 或 接 受 法 院 傳 喚 者 b 參 加 政 府 依 法 主 辦 之 各 項 選 舉 投 票 c 訓 練 期 間 因 不 可 抗 力 之 天 然 災 害, 參 訓 學 員 之 居 住 地 區 或 正 常 上 課 必 經 地 區, 經 當 地 縣 市 政 府 公 告 該 縣 ( 市 ) 鄉 鎮 停 止 上 課 者 d 後 備 軍 人 召 集 之 公 假, 除 特 殊 原 因 經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專 案 奉 核 30

32 者 外, 學 員 應 配 合 訓 練 單 位 協 助 申 請 免 除 召 集, 否 則 一 律 不 准 予 公 假 e 經 委 託 訓 練 單 位 辦 理 訓 練 之 機 關 專 案 核 准 者 (2) 病 假 : 因 受 傷 生 病 經 檢 具 醫 院 診 所 證 明 者, 得 請 病 假 (3) 事 假 : 因 事 必 須 親 自 處 理, 得 請 事 假 (4) 喪 假 : 因 下 列 親 屬 死 亡, 檢 具 證 明 得 請 喪 假 : a. 父 母 養 父 母 繼 父 母 配 偶 喪 亡 者, 核 給 喪 假 八 日 b. 祖 父 母 子 女 配 偶 之 父 母 配 偶 之 養 父 母 或 繼 父 母 喪 亡 者, 核 給 喪 假 六 日 c. 曾 祖 父 母 喪 亡 者, 核 給 喪 假 三 日 d. 兄 弟 姊 妹 配 偶 之 祖 父 母 喪 亡 者, 核 給 喪 假 三 日 除 公 假 病 假 喪 假 外, 其 餘 請 假 事 由 一 律 以 事 假 認 定 2 每 節 課 遲 到 ( 或 早 退 ) 逾 時 15 分 鐘 者, 以 1 小 時 計 算, 參 訓 學 員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訓 練 單 位 應 將 學 員 出 缺 勤 紀 錄 鍵 入 TIMS 系 統 3 因 課 程 需 要 安 排 於 例 假 日 上 課, 或 因 不 可 抗 拒 之 天 然 災 害 ( 如 颱 風 地 震 ), 且 當 地 ( 訓 練 地 點 所 在 地 ) 地 方 政 府 公 告 該 縣 ( 市 ) 鄉 鎮 停 止 上 課 者, 訓 練 單 位 應 擇 期 補 課 ( 含 假 日 時 段 ), 補 課 期 間 視 同 正 常 上 課, 參 訓 學 員 因 故 未 到 課 者,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 二 ) 中 途 離 退 訓 1 訓 練 期 間 若 有 學 員 退 ( 離 ) 訓, 應 於 學 員 退 ( 離 ) 訓 當 日 晚 間 8 時 前 將 訊 息 鍵 入 TIMS 系 統, 另 應 檢 具 退 訓 申 請 書 註 明 實 際 上 課 時 數 等 資 料, 即 時 函 送 本 分 署 核 備 2 參 訓 學 員 如 有 下 列 事 項, 應 勒 令 退 訓 : 訓 練 單 位 對 於 學 員 ( 含 遞 補 學 員 ) 請 假 及 曠 課 時 數 累 積 達 該 訓 練 班 次 全 期 訓 練 總 時 數 8%( 含 ), 或 曠 課 時 數 達 全 期 訓 練 時 數 4%( 含 ) 以 上 者 參 訓 期 間 行 為 不 檢 情 節 重 大 者 或 參 訓 期 間 未 達 總 訓 練 時 數 二 分 之 ㄧ 且 找 到 工 作 而 未 能 繼 續 參 訓 者, 或 受 訓 期 間 蓄 意 破 壞 訓 練 單 位 訓 練 相 關 設 施 經 查 屬 實 者, 應 勒 令 退 訓 但 請 假 時 數 達 退 訓 規 定 係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由 者, 應 檢 具 證 明 文 件 經 訓 練 單 位 函 報 分 署 專 案 核 可 繼 續 參 訓 者, 不 在 此 限 3 參 訓 學 員 如 有 下 列 事 項, 得 專 案 申 請 中 途 離 訓 : a. 因 家 庭 發 生 不 可 抗 拒 之 災 變 等 重 大 事 故, 無 法 繼 續 參 訓 者 b 患 重 大 疾 病 傳 染 病 或 其 他 意 外 傷 害, 經 公 立 醫 院 或 區 域 級 以 上 私 立 醫 療 機 構 診 斷 證 明 需 長 期 治 療 者 但 因 區 域 屬 性 特 殊, 經 分 署 專 案 核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c. 參 訓 期 間 達 總 訓 練 時 數 二 分 之 一 ( 含 ) 以 上, 且 有 適 當 工 作 機 會 提 前 就 業 者 31

33 d. 奉 召 服 兵 役 者 e. 其 他 經 分 署 認 定 者 ( 三 ) 提 前 就 業 依 規 定 辦 理 離 訓 學 員 於 訓 練 期 間, 由 雇 主 或 所 屬 機 構 為 投 保 單 位 申 報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並 確 有 工 作 事 實, 應 認 定 為 提 前 就 業, 依 規 定 辦 理 離 訓 ; 另 無 工 作 事 實 者, 就 其 加 保 情 形 通 報 勞 工 保 險 局 查 處, 並 同 意 依 原 適 用 對 象 別 繼 續 參 訓 五 訓 練 計 畫 變 更 作 業 ( 一 ) 延 期 開 訓 或 停 辦 訓 練 單 位 未 經 本 分 署 核 可, 不 得 任 意 變 更 已 核 定 之 訓 練 計 畫 建 議 書 內 所 列 訓 練 課 程 內 容 班 次 及 訓 練 人 數, 若 因 故 需 延 期 或 停 辦 開 班 者 : 1 延 期 開 訓 已 核 定 開 辦 之 訓 練 班 次, 如 因 招 訓 人 數 不 足 或 其 他 需 要 申 請 延 期 開 訓, 訓 練 單 位 應 依 規 定 於 預 定 開 訓 日 期 1 週 前 提 出 訓 練 計 畫 變 更 申 請 表 函 請 本 分 署 變 更,, 並 於 本 分 署 函 復 同 意 延 班 之 發 文 日 起 3 日 內, 至 TIMS 系 統 完 成 異 動 資 料 之 登 錄 事 宜, 最 遲 不 得 逾 延 長 事 由 之 起 始 日, 以 完 成 報 核 程 序, 最 多 延 期 2 次, 每 次 以 2 週 ( 或 一 次 申 請 延 期 四 週 ) 為 限 屆 時 如 未 提 出 申 請, 本 分 署 得 停 止 辦 理 該 班 次 訓 練 2 停 辦 (1) 實 際 錄 訓 人 數 如 達 20 人 時, 訓 練 單 位 不 得 以 招 生 不 足 為 由 申 請 停 辦 (2) 訓 練 單 位 應 於 核 定 開 班 日 前 確 定 停 辦 後 2 週 內 提 出 訓 練 計 畫 變 更 申 請 表 函 請 本 分 署 變 更, 並 於 本 分 署 函 復 同 意 延 班 之 發 文 日 起 3 日 內, 至 TIMS 系 統 完 成 異 動 資 料 之 登 錄 事 宜, 以 完 成 報 核 程 序, 屆 時 未 如 期 提 出 申 請, 本 分 署 得 停 止 訓 練 單 位 辦 理 其 他 班 次 訓 練 ( 二 ) 師 資 ( 或 助 教 ) 變 更 或 臨 時 課 程 調 整 1 訓 練 期 間 師 資 ( 或 助 教 ) 如 有 異 動 時 ( 與 原 提 送 訓 練 計 畫 建 議 書 擔 任 各 課 程 之 師 資 ( 或 助 教 ) 不 一 致 時 ), 必 須 以 函 ( 或 傳 真 ) 需 先 送 本 分 署 審 查, 經 本 分 署 核 准 後 始 可 變 更 之, 惟 師 資 ( 或 助 教 ) 條 件 應 符 合 本 作 業 手 冊 授 課 師 資 與 助 教 資 格 規 定 2 若 有 臨 時 課 程 調 整, 應 於 調 整 前 1 日 以 書 面 ( 或 傳 真 ) 送 本 分 署 核 備, 惟 如 遇 突 發 或 緊 急 情 形 時, 得 於 上 課 前 傳 真 本 分 署 3 各 班 次 開 班 時 須 以 本 分 署 核 備 之 全 期 課 程 表 (TIMS 系 統 列 印 ) 及 師 資 ( 或 助 教 ) 為 依 據 4 若 因 課 程 調 整 等 因 素 臨 時 變 更 訓 練 場 地 或 安 排 至 業 界 單 位 職 場 實 習 課 程 地 點, 應 於 調 整 前 1 日 以 書 面 ( 或 傳 真 ) 送 本 分 署 核 備 後 辦 理 32

34 ( 三 ) 課 程 內 容 變 更 應 於 預 定 開 訓 日 期 1 週 前 函 送 訓 練 計 畫 變 更 相 關 資 料 ( 如 下 列 ) 至 本 分 署 核 定, 惟 變 更 內 容 不 得 低 於 原 投 標 文 件 承 諾 之 內 容, 該 班 次 之 經 費 亦 不 得 超 出 原 核 定 經 費, 本 分 署 審 查 核 定 後, 始 得 辦 理, 否 則 本 分 署 得 不 予 撥 付 相 關 訓 練 費 用 1 訓 練 計 畫 變 更 申 請 表 2 變 更 後 之 班 次 訓 練 計 畫 表 3 班 次 經 費 明 細 表 4 材 料 費 明 細 表 ( 四 ) 其 他 變 更 1 其 他 因 不 可 抗 力 之 事 由 需 變 更 者, 需 函 送 本 分 署 審 查 核 定 後, 始 得 辦 理, 該 班 次 之 經 費 亦 不 得 超 出 原 核 定 經 費, 如 異 動 結 果 訓 練 費 用 總 價 低 於 原 核 定 總 價,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差 額 扣 款 2 訓 練 單 位 未 落 實 執 行 本 案, 經 甲 方 通 知 於 期 限 內 未 改 善 仍 延 不 履 行 者, 或 經 甲 方 查 證 影 響 訓 練 品 質 重 大 缺 失 屬 實 者, 除 列 次 年 度 評 鑑 及 審 查 參 據, 並 處 以 該 班 次 個 人 訓 練 費 用 單 價 金 額 違 約 金 33

35 玖 經 費 撥 付 方 式 一 原 始 憑 證 核 撥 原 則 1. 本 案 訓 練 相 關 經 費 補 助 比 率 最 多 以 百 分 之 八 十 計 算, 就 業 輔 導 費 亦 同, 其 餘 未 足 額 部 份, 由 申 請 單 位 向 參 訓 學 員 收 取, 申 請 單 位 向 每 位 學 員 收 取 之 費 用,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個 人 訓 練 費 用 ( 個 人 訓 練 成 本 單 價 扣 除 個 人 就 業 輔 導 費 ) 百 分 之 二 十, 並 應 經 分 署 審 查 核 定 同 意 後, 始 得 向 學 員 收 取 ; 申 請 單 位 所 招 收 學 員 若 符 合 委 託 辦 理 失 業 者 職 業 訓 練 實 施 基 準 第 十 三 點 所 列 具 特 定 失 業 者 身 分 者, 前 段 個 人 訓 練 費 用 ( 個 人 訓 練 成 本 單 價 扣 除 個 人 就 業 輔 導 費 ) 百 分 之 二 十 部 分, 由 本 分 署 全 額 補 助 申 請 單 位, 申 請 單 位 不 得 再 向 學 員 收 取 二 各 訓 練 班 次 補 助 經 費 劃 分 為 訓 練 費 用 ( 及 營 業 稅 ) 及 就 業 輔 導 費 ( 及 營 業 稅 ) 兩 大 類, 付 款 方 式 表 列 如 下 : 經 費 訓 練 費 用 就 業 輔 導 費 撥 付 方 式 得 分 三 次 付 款 訓 練 單 位 得 於 開 訓 後 2 週 內 函 送 相 關 資 料, 經 本 分 署 審 查 後 撥 付 第 一 次 訓 練 費 用 之 30% 及 特 定 失 業 者 身 分 學 員 個 人 訓 練 費 用 ( 訓 練 相 關 經 費 *80%*30%+ 特 定 失 業 者 身 分 學 員 個 人 訓 練 費 用 ) 訓 練 單 位 得 於 開 訓 後 1 個 月 函 送 相 關 資 料, 經 本 分 署 審 查 後 撥 付 第 二 次 訓 練 費 用 之 30 % ( 訓 練 相 關 經 費 *80%*30%) 訓 練 單 位 得 於 結 訓 後 1 個 月 內 函 送 相 關 資 料, 經 本 分 署 審 查 後 撥 付 第 三 次 訓 練 費 用 之 40% 計 算 式 :( 訓 練 相 關 經 費 實 際 核 銷 金 額 *80%)- 第 1 2 期 已 撥 付 款 項 於 結 訓 後 90 日 內 統 計 就 業 率 達 35%( 含 ) 者, 始 得 申 請 支 領 就 業 輔 導 費 ( 核 定 個 人 就 業 輔 導 費 之 補 助 比 例 乘 以 結 訓 學 員 人 數 ), 如 就 業 率 未 達 35% 者, 不 予 支 付 其 辦 理 就 業 輔 導 活 動 費 用 ( 含 就 業 之 結 訓 學 員 ) 依 就 業 輔 導 費 支 付 標 準 中 訓 後 就 業 認 定 及 就 業 率 之 核 算 標 準 附 件 二 及 規 範 之 時 程, 檢 附 申 請 就 業 輔 導 費 相 關 表 件 附 件 三 及 附 表 函 送 本 分 署 審 核, 經 本 分 署 完 成 就 業 成 果 查 核 後, 以 一 次 撥 付 方 式 辦 理 支 付 作 業 註 各 項 核 銷 憑 證 文 件 之 承 辦 人 會 計 人 員 負 責 人 不 得 為 同 一 人 擔 任 34

36 ㄧ 第 一 次 撥 款 ( 支 付 訓 練 經 費 30%) (ㄧ) 訓 練 單 位 依 規 定 完 成 招 訓 開 班 後, 將 受 訓 學 員 等 相 關 資 料, 即 時 鍵 入 TIMS 系 統, 將 下 列 資 料 函 送 本 分 署 審 查 撥 付 第 一 次 撥 款 : 1 開 訓 學 員 名 冊 (TIMS 系 統 列 印 ) 補 充 說 明 (1) 訓 練 單 位 應 向 本 分 署 取 得 帳 號 密 碼 後, 進 入 本 局 職 業 訓 練 學 員 管 理 系 統, 鍵 入 各 該 班 次 開 訓 學 員 資 料, 並 列 印 出 該 班 次 開 訓 學 員 名 冊 附 於 函 中, 完 成 上 述 手 續 後 方 得 申 領 訓 練 費 用 (2) 訓 練 單 位 向 本 分 署 申 請 進 入 TIMS 系 統 之 帳 號 密 碼 應 確 實 嚴 格 保 密, 參 訓 學 員 相 關 資 料 不 得 任 意 外 洩, 本 分 署 保 有 稽 核 之 權 利 2 全 期 課 程 表 (TIMS 系 統 列 印 ) 3 本 分 署 同 意 核 備 開 班 公 文 ( 影 本 ) 4 免 繳 自 行 負 擔 費 用 學 員 清 冊 及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5 學 員 自 繳 款 繳 費 匯 款 單 影 本 收 據 影 本 及 清 冊 ( 無 則 免 附 ) 6 經 費 申 請 表 ( 依 本 分 署 指 定 格 式 ) 7 出 具 以 訓 練 單 位 名 義 開 具 之 合 於 稅 法 規 定 之 發 票 ( 免 附 營 業 稅 繳 款 書 及 千 分 之 四 印 花 稅 ) 或 領 據 ( 收 據 ) 貼 於 領 據 背 面 千 分 之 四 印 花 稅 領 據 內 容 要 包 含 單 位 全 銜 金 額 ( 要 大 寫 ) 負 責 人 地 址 電 話 及 相 關 貴 公 司 必 要 資 料 等 並 蓋 公 司 大 小 章 申 請 第 1 次 撥 付 之 訓 練 費 用 (30%) 註 1 因 訓 練 單 位 之 營 業 性 質 不 同, 請 逕 向 當 地 稽 徵 機 關 申 請 核 實 認 定, 若 屬 免 徵 營 業 稅 者, 原 編 列 之 營 業 稅 額 度 予 以 減 列 ( 二 ) 訓 練 單 位 亦 可 選 擇 於 開 訓 後 兩 週 內, 先 將 上 列 玖 之 一 ( 一 ) 中 1~5 所 列 開 班 公 文 資 料 函 送 本 分 署 審 查 外, 訓 練 費 用 併 第 三 次 撥 款 時 一 次 請 領 ( 三 ) 訓 練 單 位 未 能 於 前 項 規 定 時 間 內, 將 開 班 資 料 送 本 分 署 審 查 者, 因 而 衍 生 參 訓 學 員 資 格 不 符 合, 為 保 障 其 參 訓 權 益, 訓 練 單 位 不 得 申 請 停 班 或 要 求 學 員 退 訓, 該 學 員 訓 練 費 用 由 訓 練 單 位 自 行 負 擔 二 第 二 次 撥 款 ( 支 付 訓 練 經 費 30%) (ㄧ) 訓 練 單 位 於 開 訓 後 1 個 月, 將 下 列 資 料 函 送 本 分 署 審 查 申 請 第 二 次 撥 款 : 1 開 訓 學 員 名 冊 (TIMS 系 統 列 印 ) 2 出 具 以 訓 練 單 位 名 義 開 具 之 合 於 稅 法 規 定 之 發 票 ( 免 附 營 業 稅 繳 款 書 及 千 分 之 四 印 花 稅 ) 或 領 據 ( 收 據 ) 貼 於 領 據 背 面 千 分 之 四 印 花 稅 領 據 內 容 要 包 含 單 位 全 銜 金 額 ( 要 大 寫 ) 負 責 人 地 址 電 話 及 相 關 貴 公 司 必 要 資 料 等 並 蓋 公 司 大 小 章 申 請 第 一 次 撥 付 之 訓 練 費 用 乘 補 助 比 例 之 30% 費 用 註 1 因 訓 練 單 位 之 營 業 性 質 不 同, 請 逕 向 當 地 稽 徵 機 關 申 請 核 實 認 定, 若 屬 免 徵 營 業 稅 者, 原 編 列 之 營 業 稅 額 度 予 以 減 列 35

37 3 契 約 補 助 訓 練 費 用 至 少 60% 之 原 始 單 據 影 本 4 實 際 調 課 後 課 表 (TIMS 系 統 列 印 ) 5 學 員 簽 到 ( 退 ) 單 與 教 室 日 誌 ( 影 本 ) 6 學 員 領 取 材 料 教 材 簽 收 表 ( 影 本 ) 7 出 具 領 據 ( 收 據 ) 請 領 第 二 次 撥 付 之 訓 練 費 用 之 單 位, 需 檢 附 自 行 繳 納 營 業 稅 繳 款 書 聯 ( 影 本 ) (2) 訓 練 單 位 亦 可 選 擇 於 結 訓 後 1 個 月 內 併 第 三 次 撥 款 時 請 領 三 第 三 次 撥 款 ( 支 付 訓 練 經 費 40%, 請 檢 附 原 始 單 據 ) ( 一 ) 訓 練 單 位 應 於 結 訓 後 1 個 月 內 辦 理 訓 練 費 用 核 銷, 如 有 未 如 期 辦 理 請 款 事 宜 者, 每 逾 1 天 扣 款 除 該 班 次 簽 訂 契 約 總 價 金 千 分 之 ㄧ(2 ) 之 違 約 金, 若 函 送 文 件 未 完 整 者 或 經 本 分 署 函 請 修 正 但 未 能 於 5 日 內 將 補 正 後 文 件 之 完 整 資 料 再 函 送 時, 補 件 期 間 之 日 數 亦 納 入 罰 則 計 算 但 必 須 於 105 年 8 月 31 日 前 完 成 相 關 核 銷 作 業 並 將 執 行 成 果 結 案 報 告 書 ( 一 式 2 份 ) 送 至 本 分 署, 逾 期 視 同 放 棄, 且 不 得 跨 年 度 申 請 本 項 費 用 (3) 應 檢 附 下 列 表 件 資 料 並 完 成 將 參 訓 學 員 及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登 錄 於 TIMS 系 統, 函 送 本 分 署 審 核 俟 本 分 署 審 核 通 過 及 提 案 單 位 履 行 本 契 約 之 其 他 義 務 後, 由 本 分 署 依 ( 個 人 訓 練 費 用 乘 補 助 比 例 乘 結 訓 人 數 ) 加 中 途 離 ( 退 ) 訓 學 員 之 個 人 訓 練 費 用 乘 補 助 比 例 減 應 扣 減 項 目 費 用 加 營 業 稅 ( 依 前 項 費 用 總 和 * 5% 支 付 免 徵 者 為 0) 乘 補 助 比 例 減 已 請 領 之 第 一 二 次 款 額 支 付 註 依 契 約 書 扣 款 規 定 及 扣 款 罰 則 扣 款 總 和, 最 高 以 簽 約 總 價 金 乘 補 助 比 例 之 20% 為 限 ( 三 ) 應 扣 減 項 目 費 用 : 1 扣 減 已 請 領 之 第 一 次 款 額 2 每 人 份 材 料 總 價 低 於 原 核 定 總 價 時, 扣 減 差 額 3 實 際 開 訓 人 數 在 25 人 ( 含 ) 以 下 者, 助 教 費 用 應 予 減 列 4 訓 練 經 費 編 列 助 教 費, 本 分 署 訪 視 時 未 安 排 助 教 服 務 時 之 扣 款 額 5 其 他 扣 款 ( 例 如 : 學 員 冒 名 上 課 或 虛 列 學 員 名 額 或 虛 列 材 料 類 之 扣 還 費 用 逾 期 未 請 領 費 用 之 扣 款 等 ) ( 四 ) 應 函 送 本 分 署 審 查 之 文 件 資 料 : 1 結 案 公 文 2 出 具 以 訓 練 單 位 名 義 開 具 之 合 於 稅 法 規 定 之 發 票 ( 免 附 營 業 稅 繳 款 書 及 千 分 之 四 印 花 稅 ) 或 領 據 ( 收 據 ) 貼 於 領 據 背 面 千 分 之 四 印 花 稅 領 據 內 容 要 包 含 單 位 全 銜 金 額 ( 要 大 寫 ) 負 責 人 地 址 電 話 及 相 關 貴 公 司 必 要 資 料 等 並 蓋 公 司 大 小 章 註 1 因 訓 練 單 位 之 營 業 性 質 不 同, 請 逕 向 當 地 稽 徵 機 關 申 請 核 實 認 定, 若 36

38 屬 免 徵 營 業 稅 者, 原 編 列 之 營 業 稅 額 度 予 以 減 列 3 預 算 經 費 明 細 表 ( 原 稿 ) 4 經 費 核 銷 表 ( 經 費 支 出 憑 證 經 費 支 出 明 細 表 經 費 類 送 審 憑 證 明 細 表 共 三 張 表 格 ) 5 訓 練 費 用 明 細 表 ( 依 本 分 署 指 定 格 式 ) 6 學 員 出 缺 勤 明 細 表 (TIMS 列 印 ) 7 實 際 授 課 師 資 課 程 與 時 數 分 析 表 8 鐘 點 費 支 領 明 細 表 9 全 期 勞 保 費 支 出 明 細 表 ( 申 報 明 細 表 及 相 關 加 保 証 明 ) 10 結 訓 學 員 名 冊 (TIMS 系 統 列 印 ) 11 學 員 簽 到 ( 退 ) 單 與 教 室 日 誌 12 實 際 調 課 後 課 表 (TIMS 系 統 列 印 ) 13 學 員 領 取 材 料 教 材 簽 收 表 14 結 訓 成 績 表 (TIMS 系 統 列 印 ) 15 結 訓 資 料 卡 封 面 及 結 訓 資 料 卡 16 結 訓 證 書 ( 影 本 ) 17 退 訓 申 請 表 18 請 假 卡 19 學 員 出 缺 勤 明 細 表 (TIMS 系 統 列 印 ) 20 異 常 案 件 及 學 員 申 訴 之 處 理 記 錄 表 ( 有 則 檢 附, 無 則 免 ) 21 出 具 領 據 ( 收 據 ) 請 領 第 一 次 撥 付 之 訓 練 費 用 之 單 位, 需 檢 附 自 行 繳 納 營 業 稅 繳 款 書 聯 ( 影 本 ) ( 五 ) 中 途 離 ( 退 ) 訓 學 員 之 個 人 訓 練 費 用 : 實 際 參 訓 時 數 達 總 訓 練 時 數 1/2( 含 ) 以 上 中 途 離 退 訓 者 達 總 訓 練 時 數 1/4( 含 ) 以 上 未 達 1/2 者 支 付 方 式 ( 計 算 到 整 數, 小 數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 按 核 定 個 人 訓 練 費 用 學 雜 費 + 材 料 費 + 行 管 費 之 個 人 單 價 全 數 乘 補 助 比 例 按 核 定 個 人 訓 練 費 用 學 雜 費 + 材 料 費 + 行 管 費 之 個 人 單 價 半 數 乘 補 助 比 例 未 達 總 訓 練 時 數 1/4 者 不 予 支 付 個 人 訓 練 費 用 註 核 銷 注 意 事 項 : 1. 核 銷 中 途 離 ( 退 ) 訓 學 員 時 應 按 上 述 計 價 方 式 支 付, 但 師 資 ( 含 助 教 ) 鐘 點 費 勞 保 費 ( 實 支 實 付 ) 依 原 契 約 報 價 支 付 2. 訓 練 單 位 於 課 程 結 訓 後 請 領 第 二 期 款, 其 課 程 之 全 期 勞 保 費 支 出 明 細 表 所 37

39 列 保 費 應 以 實 際 繳 交 勞 保 費 用 金 額 為 原 則, 惟 倘 於 請 領 第 二 期 款 時 未 能 取 得 向 勞 保 局 繳 交 費 用 之 勞 保 費 單 據, 則 可 先 以 預 估 金 額 先 行 請 領 第 二 期 款 項, 待 取 得 勞 保 費 單 據 及 明 細 表 後 7 日 內 檢 送 本 分 署 核 算 與 預 估 勞 保 費 之 差 額 ; 前 述 勞 保 費 差 額 與 先 行 預 估 金 額 落 差 30 元 ( 含 ) 以 內 者, 原 則 同 意 無 需 補 繳 該 費 用 四 第 四 次 撥 款 ( 支 付 就 業 輔 導 費 ) ( 一 ) 申 請 期 限 各 班 次 應 於 結 訓 後 90 日 完 成 就 業 追 蹤 及 將 就 業 結 果 登 錄 TIMS 系 統, 並 於 結 訓 後 130 內 ( 以 掛 號 郵 寄 快 遞 或 專 人 送 達 至 本 分 署 服 務 台, 送 達 時 間 以 工 作 日 下 午 五 點 前 送 達 為 準 ) 將 執 行 成 果 結 案 報 告 書 ( 一 式 2 份, 含 電 子 資 料 檔 ) 及 就 業 成 果 相 關 資 料 表 件, 一 併 函 報 本 分 署 申 領 第 四 期 就 業 輔 導 費, 若 逾 期 ( 依 本 分 署 收 文 日 期 為 依 據 ), 所 送 相 關 資 料 表 件 不 全 或 經 本 分 署 函 請 修 正 但 未 能 於 5 日 內 將 補 正 後 文 件 之 完 整 資 料 再 函 送 者, 均 視 同 放 棄, 不 得 再 請 領 本 項 費 用 未 於 期 限 內 函 送 之 訓 練 單 位, 本 分 署 除 函 文 催 繳 外, 將 列 入 下 年 度 評 鑑 及 審 查 之 參 考 ( 二 ) 符 合 請 領 就 業 輔 導 費 用 之 班 次 應 檢 附 之 文 件 資 料 : 1 各 班 次 結 訓 後 90 日 內, 依 本 分 署 查 核 後 就 業 認 定 之 結 果, 經 統 計 就 業 率 未 達 35% 者, 視 為 就 業 輔 導 成 效 不 佳, 一 律 不 予 支 付 其 辦 理 就 業 輔 導 活 動 費 用 ( 含 就 業 之 結 訓 學 員 ) 2 各 班 次 結 訓 後 90 日, 本 分 署 依 訓 練 單 位 所 函 報 就 業 成 果 部 分 ( 或 全 部 ) 抽 查 複 審, 俟 審 核 通 過 後, 依 表 列 各 項 就 業 認 定 之 結 果, 經 統 計 就 業 率 達 35%( 含 ) 以 上 者, 得 依 訓 練 計 畫 書 核 定 之 就 業 輔 導 費 項 目 金 額 為 支 付 上 限 3 每 一 訓 練 班 別 結 訓 後 90 日 內 就 業 率 達 35%( 含 ) 以 上 應 檢 附 下 列 資 料 請 領 就 業 輔 導 費 : (1) 結 案 公 文 (2) 預 算 經 費 明 細 表 ( 原 稿 ) (3) 訓 練 費 用 明 細 表 ( 本 分 署 指 定 格 式 ) (4) 學 員 名 冊 (TIMS 系 統 ) (5) 結 訓 學 員 輔 導 就 業 成 果 名 冊 (TIMS 系 統 ) (6) 學 員 出 缺 勤 統 計 表 (TIMS 系 統 ) (7) 支 付 1/3 個 人 就 業 輔 導 費 ( 需 檢 附 ): A. 辦 理 就 業 輔 導 活 動 計 畫 ( 附 表 5) B. 辦 理 就 業 輔 導 活 動 執 行 成 果 表 ( 附 表 6) C. 辦 理 就 業 輔 導 活 動 照 片 ( 活 動 照 片 至 少 6 張 )( 附 表 7) 38

40 (8) 支 付 2/3 個 人 就 業 輔 導 費 ( 需 檢 附 ): A. 個 案 就 業 輔 導 紀 錄 表 ( 附 表 9) B. 個 案 就 業 切 結 書 ( 附 表 10) C. 個 案 就 業 調 查 紀 錄 表 ( 附 表 11) D. 學 員 就 業 情 形 照 片 ( 照 片 至 少 4 張 ) (9) 支 付 全 額 個 人 就 業 輔 導 費 : A.5 人 以 下 公 司 等 廠 商 僱 用 : 個 案 就 業 輔 導 紀 錄 表 ( 附 表 9) 廠 商 僱 用 證 明 書 ( 附 表 8) 個 案 就 業 調 查 紀 錄 表 ( 附 表 11) 學 員 就 業 情 形 照 片 ( 照 片 至 少 4 張 ) B. 勞 保 勾 稽 : 勞 保 及 三 合 一 就 業 資 料 (TIMS 系 統 )( 附 表 4) C. 實 際 參 訓 時 數 超 過 總 訓 練 時 數 1/2 以 上 且 經 專 案 核 定 提 前 就 業 : 本 分 署 專 案 核 備 退 訓 文 件 及 勞 保 加 保 證 明 或 三 合 一 就 業 資 料 (TIMS 系 統 ) (10) 執 行 成 果 結 案 報 告 書 ( 一 式 2 份, 含 電 子 資 料 檔 ) ( 三 ) 本 分 署 將 依 所 函 報 就 業 成 果 部 分 ( 或 全 部 ) 抽 查 複 審, 俟 審 核 通 過 後, 依 本 手 冊 附 件 二 訓 後 就 業 認 定 及 就 業 率 之 核 算 標 準 支 付 費 用, 屆 時 請 出 具 以 乙 方 名 義 開 具 之 合 於 稅 法 規 定 之 發 票 ( 免 附 營 業 稅 繳 款 書 及 千 分 之 四 印 花 稅 ) 或 領 據 ( 收 據 ) 貼 於 領 據 背 面 千 分 之 四 印 花 稅 領 據 內 容 要 包 含 單 位 全 銜 金 額 ( 要 大 寫 ) 負 責 人 地 址 電 話 及 相 關 貴 公 司 必 要 資 料 等 並 蓋 公 司 大 小 章 註 1 因 訓 練 單 位 之 營 業 性 質 不 同, 請 逕 向 當 地 稽 徵 機 關 申 請 核 實 認 定, 若 屬 免 徵 營 業 稅 者, 原 編 列 之 營 業 稅 額 度 予 以 減 列 ( 四 ) 訓 後 就 業 認 定 及 就 業 率 之 核 算 標 準 附 件 二 : 1 系 統 判 定 經 由 TIMS 系 統 勾 稽 判 定 結 訓 學 員 於 結 訓 日 後 有 受 僱 於 事 業 單 位 之 加 保 紀 錄 者 2 人 工 判 定 無 法 經 由 TIMS 系 統 勾 稽 判 定 受 僱 於 事 業 單 位 就 業 紀 錄 者, 由 提 案 單 位 採 人 工 方 式, 進 行 個 案 調 查 註 1 輔 導 結 訓 學 員 就 業 成 果, 列 為 下 年 度 委 辦 規 劃 之 參 考 註 2 當 年 度 辦 訓 績 效 ( 就 業 率 ) 可 規 劃 納 為 下 年 度 審 查 指 標 註 3 訓 練 單 位 以 人 工 方 式 判 定 之 就 業 個 案, 本 分 署 得 部 分 ( 或 全 部 ) 抽 查 複 審, 如 訓 練 單 位 不 實 提 報 或 虛 報 就 業 成 果 時, 將 列 入 次 年 評 鑑 及 審 查 之 參 考 ( 五 ) 未 就 業 學 員 之 相 關 資 料, 該 系 統 逕 匯 入 網 際 網 路 三 合 一 就 業 服 務 資 訊 系 統, 39

41 由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辦 理 後 續 就 業 服 務 事 宜 五 經 費 核 撥 注 意 事 項 ( 一 ) 實 際 訓 練 人 數 如 低 於 原 核 定 預 定 招 生 人 數, 仍 依 原 核 定 費 用 實 際 開 班 人 數 比 例, 核 實 計 算, 訓 練 單 位 不 得 申 請 重 新 計 價 ( 二 ) 訓 練 單 位 向 本 分 署 申 請 撥 付 經 費 時, 應 檢 具 規 定 之 表 件, 經 本 分 署 審 核 通 過 後, 始 撥 付 款 項 ( 三 ) 本 案 各 項 經 費 支 出 均 應 照 本 分 署 核 定 之 項 目 及 額 度 核 銷, 超 過 本 分 署 核 訂 額 度 總 額, 超 出 部 分 訓 練 單 位 自 行 負 擔 ( 四 ) 訓 練 單 位 如 有 委 任 會 計 師 辦 理 財 務 簽 證 者, 其 審 計 委 託 書 應 約 定 政 府 會 ( 審 ) 計 人 員 得 調 閱 其 與 本 計 畫 有 關 之 查 核 工 作 底 稿, 並 得 諮 詢 之 ( 五 ) 訓 練 單 位 應 將 有 關 本 案 之 核 銷 文 件 與 原 始 憑 證 分 門 別 類 裝 訂 成 冊, 妥 為 保 管, 俾 便 於 本 分 署 及 審 計 單 位 之 查 核 ( 六 ) 經 查 訪 發 現 冒 名 上 課, 除 扣 還 該 學 員 個 人 訓 練 費 用 單 價, 除 依 法 追 究 責 任 外, 並 於 次 年 評 鑑 或 審 查 時 列 入 參 考 ( 七 ) 訓 練 單 位 若 以 不 實 資 料 或 虛 列 受 訓 學 員 名 額 向 本 分 署 申 請 撥 付 訓 練 費, 經 查 屬 實 者, 本 分 署 得 扣 減 或 不 予 撥 付 訓 練 費 用 及 停 止 辦 理 相 關 訓 練, 除 依 法 追 究 責 任 外, 並 於 次 年 評 鑑 及 審 查 時 列 入 參 考 拾 結 訓 證 書 發 給 及 外 籍 人 士 之 上 課 時 數 證 明 一 結 訓 證 書 發 給 標 準 ( 一 ) 學 員 受 訓 期 間 成 績 合 格 者 且 曠 缺 課 時 數 未 超 過 規 定 者, 由 訓 練 單 位 發 給 結 訓 證 書, 製 發 結 訓 證 書 前 應 先 將 成 績 考 核 結 果 表 函 送 本 分 署 核 備, 結 訓 證 書 上 應 註 明 該 項 訓 練 係 接 受 本 分 署 委 託 辦 理 ( 二 ) 退 訓 或 經 訓 練 單 位 考 核 成 績 未 達 標 準 者, 不 得 發 給 結 訓 證 書 但 必 要 時 得 發 給 參 訓 證 明 二 外 籍 人 士 之 上 課 時 數 證 明 如 持 有 外 僑 居 留 證 或 外 僑 永 久 居 留 證 之 外 籍 人 士 參 加 訓 練 者, 於 課 程 結 束 後, 除 結 訓 證 書 外, 另 由 申 請 廠 商 出 具 外 籍 人 士 上 課 時 數 證 明 及 外 籍 人 士 上 課 時 數 紀 錄, 其 格 式 由 本 分 署 依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規 定 統 一 制 訂 40

42 拾 壹 督 導 與 考 核 一 訓 練 單 位 ( 一 ) 申 訴 處 理 1 訓 練 單 位 應 提 供 並 公 開 告 知 學 員 問 題 反 映 與 申 訴 管 道, 並 即 時 處 理 予 以 必 要 之 支 援 協 助, 對 於 學 員 之 反 映 與 申 訴 等 事 項, 應 積 極 協 助 並 妥 為 處 理, 申 訴 學 員 與 資 料 內 容 應 予 保 密 2 培 訓 單 位 對 所 有 申 訴 案 件 應 於 3 日 內 初 步 處 理 完 成, 並 詳 實 記 載 於 教 學 ( 訓 練 ) 日 誌 及 申 訴 案 件 處 理 記 錄 表, 如 有 緊 急 及 重 大 案 件 應 立 即 通 報 本 分 署 3 聯 絡 申 訴 人 瞭 解 其 詳 細 申 訴 內 容, 如 申 訴 人 未 具 名, 則 詢 問 該 班 之 班 代 表 或 相 關 學 員, 查 證 有 無 如 匿 名 申 訴 者 所 舉 之 事 證, 並 將 查 證 結 果 記 入 申 訴 案 件 處 理 記 錄 表, 該 紀 錄 表 列 入 本 分 署 不 預 告 訪 視 重 點 業 務 4 根 據 查 證 之 結 果, 就 申 訴 人 所 舉 之 事 證 提 出 書 面 說 明, 或 將 立 即 將 改 善 之 計 畫 轉 知 申 訴 人, 如 擴 及 該 班 級 其 他 學 員 之 權 益 時, 得 公 告 週 知 5 未 經 申 訴 人 書 面 同 意 公 開 其 身 分 者, 其 身 分 應 嚴 予 保 密 6 如 申 訴 人 為 匿 名 者, 不 得 任 意 猜 測 或 暗 示 某 學 員 為 申 訴 人, 且 避 免 申 訴 人 成 為 班 上 之 異 類 份 子, 而 造 成 申 訴 案 件 無 法 順 利 結 案, 反 而 使 得 申 訴 層 面 擴 大 7 申 訴 案 件 處 理 完 成 後 以 口 頭 或 書 面 告 知 申 訴 人, 得 到 其 同 意 或 諒 解 後 結 案, 培 訓 單 位 應 對 學 員 之 同 意 或 諒 解 負 舉 證 責 任 ( 二 ) 課 程 輔 導 1 訓 練 單 位 於 學 員 受 訓 期 間, 應 規 劃 安 排 生 涯 輔 導 職 業 道 德 職 業 倫 理 及 求 職 技 巧 等 相 關 輔 導 活 動 2 為 進 行 學 員 之 生 活 學 習 心 理 及 就 業 等 輔 導 工 作, 以 及 班 級 經 營 等 相 關 活 動, 每 班 次 得 設 置 具 專 業 經 驗 之 導 師 1 名 ( 三 ) 學 員 權 益 保 障 訓 練 單 位 應 將 學 員 應 有 之 權 益 全 部 告 知 學 員, 並 按 規 定 保 障 之 1 除 訓 練 費 用 與 學 員 無 關 部 份 外, 應 將 其 訓 練 計 畫 書 或 經 本 分 署 核 准 變 更 後 之 訓 練 計 畫 書 公 告 全 體 學 員 知 悉 2 訓 練 課 表 應 至 少 於 1 週 前 公 布 下 週 之 授 課 課 程 與 上 課 時 間 3 定 期 公 佈 材 料 費 使 用 情 形 4 在 訓 練 期 間, 無 論 正 課 實 習 均 應 提 供 符 合 訓 練 計 畫 規 格 之 硬 體 設 備 供 學 員 使 用 5 學 員 個 人 資 料 應 予 保 密, 非 經 學 員 同 意 不 得 做 為 與 本 訓 練 計 畫 無 關 之 使 用 但 因 輔 導 學 員 就 業 等 因 素, 經 學 員 同 意 或 依 法 得 予 公 開 者 不 在 此 限 6 訓 練 單 位 於 各 班 結 訓 時, 應 將 學 員 結 訓 成 績 結 訓 資 料 期 末 滿 意 度 調 查 表 41

43 等 鍵 入 TIMS 系 統 ( 四 ) 職 業 訓 練 生 活 津 貼 參 訓 學 員 如 符 合 訓 練 生 活 津 貼 請 領 規 定 ( 詳 如 本 手 冊 附 件 十 五 ) 或 其 他 法 令 規 定 之 補 助 對 象 時, 申 請 廠 商 應 將 相 關 訊 息 告 知 全 體 學 員, 並 協 助 參 訓 學 員 申 辦 及 配 合 本 分 署 辦 理 發 放 等 事 宜 ( 五 ) 學 員 就 業 輔 導 1 訓 練 單 位 於 學 員 結 訓 前, 應 主 動 與 各 廠 商 企 業 界 可 就 業 之 單 位 團 體 等 機 構 聯 繫 或 辦 理 雇 主 座 談 會, 爭 取 就 業 機 會 及 進 行 就 業 媒 合, 必 要 時 得 聯 合 轄 區 內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辦 理 現 場 徵 才 或 專 題 製 作 發 表 會 2 訓 練 單 位 應 主 動 尋 找 各 項 就 業 資 訊, 積 極 向 各 界 推 薦 結 訓 人 才, 提 供 結 訓 學 員 個 別 就 業 之 輔 導 工 作 3 訓 練 單 位 應 於 各 班 次 結 訓 學 員, 進 行 就 業 輔 導 成 果 追 蹤, 並 依 規 定 將 就 業 資 料 鍵 入 TIMS 系 統 4 訓 練 單 位 須 配 合 本 分 署 舉 辦 之 各 類 職 訓 成 果 展 示 或 學 員 就 業 輔 導 活 動 二 訪 查 與 品 質 管 控 ( 一 ) 編 製 學 員 服 務 手 冊 由 本 分 署 編 製 參 訓 學 員 服 務 手 冊, 使 學 員 充 份 瞭 解 參 訓 之 權 利 及 義 務, 獲 得 學 習 及 各 項 輔 導 服 務 之 資 訊 另 為 使 學 員 充 分 了 解 訓 練 課 程 及 訓 後 就 業 之 可 能 狀 況 ( 二 ) 訪 查 1 本 分 署 為 瞭 解 各 訓 練 單 位 辦 訓 實 際 情 形 以 維 持 訓 練 品 質, 得 視 需 要 對 各 該 訓 練 班 次 採 定 期 或 不 預 告 方 式 實 施 查 訪, 查 核 學 員 上 課 及 教 師 授 課 情 形 或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訓 練 單 位 應 全 力 配 合 2 訓 練 期 間 經 本 分 署 查 訪 訓 練 單 位, 若 有 行 政 教 務 輔 導 及 會 計 業 務 等 有 疏 失 情 形 經 查 屬 實 者, 由 本 分 署 督 促 限 期 改 善, 並 追 蹤 其 缺 失 改 善 情 形, 訓 練 單 位 有 辦 理 職 業 訓 練 不 善, 經 本 分 署 書 面 通 知 限 期 改 善, 屆 期 未 改 善 虛 偽 不 實 或 浮 報 經 費 等 情 事 者, 本 分 署 得 視 其 情 節, 依 下 列 規 定 分 別 處 理 : (1) 不 予 委 託 (2) 撤 銷 或 廢 止 委 託 之 費 用 (3) 解 除 或 終 止 契 約 或 減 少 契 約 價 金 (4) 停 止 辦 理 原 核 定 之 訓 練 班 次 (5) 自 解 除 或 終 止 契 約 起 2 年 內 不 予 委 託 42

44 (6) 自 解 除 或 終 止 契 約 起 2 年 內 不 予 受 理 計 畫 之 申 請 訓 練 單 位 有 前 項 第 (2) 款 規 定 情 形, 經 本 分 署 書 面 通 知 限 期 繳 回, 屆 期 仍 未 繳 回 者, 依 法 移 送 強 制 執 行 3 查 核 學 員 上 課 及 教 師 授 課 情 形, 重 點 包 括 : (1) 當 日 及 前 一 次 教 學 ( 訓 練 ) 日 誌 (2) 學 員 簽 到 ( 退 ) 表 (3) 當 日 缺 課 之 請 假 單 (4) 退 訓 / 提 前 就 業 申 請 表 (5) 勞 保 加 / 退 保 明 細 表 (6) 學 員 書 籍 ( 講 義 ) 材 料 領 用 表 (7) 職 訓 生 活 津 貼 補 助 印 領 清 冊 ( 訓 練 生 活 津 貼 是 否 依 規 定 申 請 並 發 放 ) (8) 學 員 服 務 手 冊 或 權 利 義 務 公 告 相 關 文 件 ( 是 否 定 期 向 學 員 公 佈 材 料 費 使 用 情 形? 權 利 義 務 公 告 文 件?) (9) 有 無 週 ( 月 ) 課 程 表 及 是 否 依 課 程 表 授 課 : A 教 師 與 助 教 是 否 與 計 畫 相 符? B 助 教 是 否 在 場 指 導? C 教 學 日 誌 是 否 按 時 呈 單 位 主 管 ( 或 業 務 主 管 ) 核 閱? (10) 訓 練 設 施 設 備 是 否 依 契 約 提 供 學 員 使 用? (11) 學 員 生 活 就 業 輔 導 與 管 理 機 制 是 否 依 契 約 規 範 辦 理? (12) 是 否 提 供 學 員 問 題 反 應 申 訴 管 道? (13) 訓 練 費 用 是 否 繳 交 本 分 署? (14) 參 訓 學 員 反 映 意 見 及 問 題 : A 學 員 學 習 情 況 是 否 良 好? B 學 員 反 映 意 見 及 問 題 是 否 即 時 處 理? ( 三 ) 評 鑑 1 訓 練 單 位 應 配 合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或 本 分 署 辦 理 評 鑑 工 作 其 於 執 行 訓 練 計 畫 期 間, 對 於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或 本 分 署 為 推 動 職 業 訓 練 所 採 行 之 相 關 措 施, 並 應 全 力 配 合 2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為 提 升 接 受 委 託 或 補 助 辦 理 職 前 訓 練 單 位 之 績 效 與 品 質, 定 期 辦 理 評 鑑 作 業, 以 提 供 失 業 者 選 擇 優 質 訓 練 單 位 之 參 據 ( 詳 如 本 手 冊 附 件 十 六 ) ( 四 ) 學 員 滿 意 度 調 查 1 結 訓 前 二 週 內, 需 完 成 結 訓 學 員 滿 意 度 調 查, 並 將 結 果 鍵 入 TIMS 系 統 2 請 加 強 與 學 員 溝 通, 提 升 辦 訓 品 質, 提 高 學 員 滿 意 度 43

45 拾 貳 撰 寫 執 行 成 果 結 案 報 告 書 一 執 行 成 果 報 告 書 製 作 格 式 訓 練 單 位 應 於 各 該 訓 練 班 次 結 訓 後 90 日 完 成 就 業 追 蹤 及 將 就 業 結 果 登 錄 TIMS 系 統, 無 論 是 否 符 合 就 業 輔 導 費 支 付 標 準, 均 須 結 訓 後 130 日 內 ( 以 掛 號 郵 寄 快 遞 或 專 人 送 達 至 本 分 署 服 務 台, 送 達 時 間 以 工 作 日 下 午 五 點 前 送 達 為 準 ) 函 送 本 分 署 執 行 成 果 結 案 報 告 書 ( 一 式 2 份, 含 電 子 資 料 檔 ), 未 函 送 單 位, 將 列 入 次 年 評 鑑 及 審 查 之 參 考 二 執 行 成 果 報 告 書 表 件 ( 一 ) 中 文 撰 寫, 以 A4 大 小 之 紙 張 直 式 橫 書 繕 打 裝 訂 ( 二 ) 報 告 書 封 面 請 註 明 1 標 案 名 稱 :105 年 度 第 1 次 推 動 辦 理 原 住 民 失 業 者 職 業 訓 練 縣 ( 市 ) 鄉 ( 區 ) 班 2 訓 練 單 位 名 稱 3 提 送 日 期 ( 三 ) 報 告 書 除 封 面 外, 應 於 各 頁 下 端 加 註 頁 碼 ( 四 ) 執 行 成 果 結 案 報 告 書 應 包 括 下 列 表 件 : 1 計 畫 內 容 摘 要 2 執 行 成 果 摘 要 (1) 招 生 廣 宣 實 際 執 行 成 果 ( 並 檢 附 廣 宣 佐 證 資 料 及 相 片 等 ) (2) 報 名 人 數 ( 含 身 份 別 年 齡 教 育 程 度 參 訓 次 數 等 分 析 ) (3) 錄 訓 人 數 ( 含 身 份 別 年 齡 教 育 程 度 參 訓 次 數 等 分 析 ) (4) 開 訓 班 次 及 人 數 (5) 經 費 執 行 狀 況 (6) 開 結 訓 及 就 業 狀 況 (7) 輔 導 學 員 參 加 技 能 檢 定 狀 況 (8) 學 員 滿 意 度 調 查 結 果 3 執 行 成 果 統 計 分 析 (1) 性 別 與 就 業 率 統 計 分 析 表 (2) 年 齡 與 就 業 率 統 計 分 析 (3) 教 育 程 度 與 就 業 率 統 計 分 析 (4) 招 訓 目 標 對 象 參 訓 前 失 業 週 期 數 與 就 業 率 統 計 分 析 (5) 主 要 參 訓 身 分 與 就 業 率 統 計 分 析 4 計 畫 檢 討 與 建 議 事 項 (1) 停 辦 班 次 及 原 因 分 析 說 明 (2) 學 員 申 訴 處 理 (3) 計 畫 執 行 檢 討 (4) 建 議 事 項 5 其 他 44

46 (1) 各 班 次 上 課 情 況 花 絮 (2) 受 訓 學 員 名 冊 暨 就 業 輔 導 費 統 計 表 (3) 訓 練 經 費 審 查 紀 錄 表 (4) 學 員 名 冊 出 缺 勤 統 計 表 ( 由 TIMS 系 統 列 印 ) (5) 結 訓 學 員 輔 導 就 業 成 果 名 冊 ( 由 TIMS 系 統 列 印 ) (6) 學 員 身 份 及 自 付 訓 練 費 統 計 表 (7) 每 月 課 表 ( 由 TIMS 系 統 列 印 ) (8) 就 業 證 明 A 勞 保 勾 稽 (TIMS 系 統 ) B 僱 用 證 明 書 個 案 就 業 調 查 紀 錄 表 學 員 就 業 照 片 4 張 以 上 C 就 業 切 結 書 個 案 就 業 調 查 紀 錄 表 學 員 就 業 照 片 4 張 以 上 (9) 辦 理 就 業 輔 導 活 動 相 關 計 畫 執 行 成 果 表 活 動 照 片 (10) 結 訓 學 員 成 功 就 業 案 例 拾 叁 學 員 實 習 成 品 處 理 原 則 一 各 訓 練 班 次 結 訓 後, 可 將 學 員 訓 練 成 品 規 劃 作 為 訓 練 成 果 展 示 或 製 作 專 題, 作 為 後 續 相 關 職 訓 課 程 推 廣 與 經 驗 傳 承 二 訓 練 期 間 之 實 習 成 品 為 食 材 等 消 耗 性 物 品, 無 法 保 存 者, 或 為 專 題 製 作, 設 計 之 程 式 軟 體 實 體 成 品 等, 得 由 訓 練 單 位 轉 發 製 作 之 學 員 保 管 ; 訓 練 單 位 經 學 員 同 意 後 得 擇 優 留 存, 供 教 學 示 範 及 成 效 評 鑑 與 成 果 展 示 三 對 於 各 該 類 別 班 次 材 料 費 佔 總 訓 練 費 用 比 例 較 高 者, 或 因 其 訓 練 類 別 屬 性 而 產 出 實 習 成 品 為 一 萬 元 ( 含 ) 以 上 具 一 定 經 濟 價 值 者, 或 集 體 研 習 共 同 實 作 之 實 習 成 品, 訓 練 單 位 應 函 經 本 分 署 同 意 後 留 存 供 教 學 示 範 及 成 效 評 鑑 與 成 果 展 示 用, 否 則 將 由 本 分 署 收 回 保 管 四 前 項 由 本 分 署 收 回 之 實 習 成 品, 本 分 署 將 依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 原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74 年 8 月 3 日 頒 訂 之 職 業 訓 練 局 所 屬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學 員 實 習 成 品 處 理 要 點 辦 理 拾 肆 本 作 業 規 定 奉 核 定 實 施,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得 修 正 之 45

47 附 件 附 件 一 學 員 實 習 日 誌 ( 安 排 至 業 界 單 位 應 用 實 習 用 ) 訓 練 單 位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北 基 宜 花 金 馬 分 署 105 年 度 第 1 次 推 動 辦 理 原 住 民 失 業 者 職 業 訓 練 學 員 實 習 日 誌 實 習 單 位 ( 地 址 : 宜 蘭 市 鄉 路 號 ) 學 員 姓 名 訓 練 班 別 實 習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日 星 期 訓 練 課 程 實 習 課 程 內 容 個 人 學 習 心 得 實 習 ( 業 界 ) 單 位 指 導 人 員 或 授 課 教 師 建 議 與 評 語 學 員 簽 章 實 習 ( 業 界 ) 單 位 指 導 人 員 簽 章 授 課 教 師 簽 章 訓 練 單 位 主 管 簽 章 46

48 附 件 二 訓 後 就 業 認 定 及 就 業 率 之 核 算 標 準 ( 一 ) 說 明 1 實 施 失 業 者 職 前 訓 練 之 班 次, 應 依 下 列 原 則, 辦 理 各 該 班 次 結 訓 學 員 訓 後 之 就 業 認 定 及 就 業 率 之 核 算, 並 於 規 劃 購 買 時 作 為 驗 收 委 訓 單 位 就 業 成 果, 據 以 核 付 就 業 輔 導 費 之 統 一 標 準 2 在 TIMS 系 統 內 已 建 置 學 員 訓 後 就 業 認 定 之 處 理 架 構, 本 分 署 於 委 外 辦 理 職 業 訓 練 時, 應 將 TIMS 系 統 所 有 規 範 辦 理 之 作 業 事 項, 於 委 託 辦 理 契 約 中, 納 入 訓 練 單 位 履 約 應 執 行 之 工 作 事 項, 俾 依 系 統 進 行 訓 後 就 業 成 效 之 認 定 ( 二 ) 訓 後 就 業 認 定 方 式 1 各 訓 練 班 次 結 訓 後 第 十 一 日 第 三 十 日 第 六 十 日 第 九 十 日 及 第 一 百 二 十 日,TIMS 系 統 將 與 勞 工 保 險 局 勞 保 資 料 檔 進 行 系 統 勾 稽, 經 五 次 系 統 勾 稽 查 驗 於 訓 後 九 十 日 內, 曾 有 加 入 勞 保 紀 錄 者 ( 排 除 訓 字 號 裁 減 續 保 職 災 續 保 職 業 工 會 農 會 及 漁 會 之 保 險 者 ), 即 完 成 其 就 業 認 定, 勾 稽 查 驗 結 果 並 由 系 統 同 時 回 饋 予 各 該 訓 練 單 位 2 無 法 經 由 上 述 系 統 勾 稽 模 式, 進 行 就 業 判 定 者 ( 如 自 營 工 作 或 無 一 定 雇 主 加 入 職 業 工 會 保 險 者 非 典 型 之 工 作 就 業 或 僱 用 型 態 原 住 民 重 點 地 區 及 偏 遠 部 落 之 訓 後 就 業 及 其 他 ), 由 訓 練 單 位 採 人 工 方 式, 進 行 個 案 調 查, 認 定 為 就 業 者, 應 取 得 廠 商 開 立 之 就 業 證 明 ( 可 據 以 認 定 個 案 提 前 就 業 或 結 訓 後 90 日 內, 有 就 業 事 實 者 ), 或 由 學 員 切 結 之 調 查 結 果 文 件, 並 於 系 統 第 二 次 勾 稽 前, 就 業 調 查 結 果 等 資 料 輸 入 TIMS 系 統 3 前 項 應 輸 入 TIMS 系 統 之 調 查 結 果 記 錄 文 件 內 容, 至 少 應 包 含 : (1) 就 業 類 型 及 到 職 日 期 (2) 學 員 工 作 單 位 名 稱 地 址 聯 絡 方 式 (3) 工 作 職 稱 或 條 列 摘 述 主 要 工 作 內 容 (4) 工 作 薪 資 (5) 個 人 聯 絡 地 址 及 電 話 等 五 項 基 本 資 料, 民 眾 訓 後 如 已 加 入 勞 農 漁 保 險, 因 故 而 未 能 經 由 系 統 勾 稽 及 時 查 驗 者, 亦 應 一 併 填 入, 以 茲 佐 證 4 各 訓 練 計 畫 之 訓 練 目 標 訓 練 對 象 及 訓 練 地 區 均 有 不 同, 當 採 人 工 方 式, 進 行 學 員 就 業 調 查 時, 可 能 因 學 員 特 殊 性 之 就 業 樣 態, 而 無 法 確 切 填 報 上 述 就 業 單 位 名 稱 工 作 職 稱 等 基 本 資 料, 本 分 署 得 考 量 各 該 訓 練 計 畫 之 屬 性, 將 同 意 訓 練 單 位 依 學 員 就 業 效 果 之 事 實 填 報 詳 細 說 明 資 料, 予 以 切 結, 進 行 就 業 認 定, 納 為 規 劃 委 訓 之 條 件 5 學 員 切 結 之 就 業 結 書 等 相 關 文 件, 訓 練 單 位 於 結 案 核 銷 時, 應 同 時 影 送 本 分 署, 並 規 定 檢 送 正 本 由 本 分 署 查 驗 留 存, 俾 供 查 驗 47

49 6 各 訓 練 班 次 結 訓 後 120 日,TIMS 系 統 將 與 勞 保 局 勞 保 資 料 檔 ( 排 除 訓 字 號 加 保 資 料 職 業 工 會 農 會 及 漁 會 之 保 險 者 ) 再 進 行 第 二 次 系 統 勾 稽, 經 勾 稽 查 驗 於 訓 後 90 日 內, 曾 有 加 入 勞 保 紀 錄 者 ( 排 除 訓 字 號 加 保 資 料 職 業 工 會 農 會 及 漁 會 之 保 險 者 ), 以 及 訓 練 單 位 以 人 工 方 式 進 行 就 業 認 定 並 完 成 TIMS 系 統 輸 入 作 業 之 個 案, 均 得 判 定 為 就 業 ( 三 ) 結 訓 就 業 率 之 計 算 標 準 ( 就 業 率 計 算 到 整 數, 小 數 點 後 一 位 四 捨 五 入 ) 就 業 率 = ( 就 業 人 數 + 提 前 就 業 人 數 - 屬 公 法 救 助 關 係 領 取 津 貼 就 業 人 數 )/( 結 訓 人 數 + 提 前 就 業 人 數 - 屬 公 法 救 助 關 係 領 取 津 貼 就 業 人 數 ) 就 業 人 數 之 認 定 包 含 下 列 三 項 : 1 結 訓 後 90 日 第 一 次 系 統 勾 稽 查 驗 於 訓 後 90 日 內, 曾 有 加 入 勞 保 紀 錄 者 ( 排 除 訓 字 號 加 保 資 料 職 業 工 會 農 會 及 漁 會 之 保 險 者 ) 2 結 訓 後 120 日 第 二 次 系 統 勾 稽 查 驗 於 訓 後 90 日 內, 曾 有 加 入 勞 保 紀 錄 者 ( 排 除 訓 字 號 加 保 資 料 職 業 工 會 農 會 及 漁 會 之 保 險 者 ) 3 結 訓 後 120 日 內, 以 人 工 方 式 進 行 就 業 認 定 並 完 成 TIMS 系 統 輸 入 作 業 之 個 案 ( 四 ) 其 他 說 明 事 項 1 受 訓 學 員 如 於 錄 訓 時, 或 參 訓 期 間 已 加 入 勞 工 保 險 而 未 退 保 者 ( 訓 字 保 外 ), 則 不 以 系 統 勾 稽, 進 行 個 案 之 就 業 認 定, 一 律 由 訓 練 單 位 依 前 述 作 業 規 範, 以 人 工 方 式, 進 行 就 業 判 定 2 訓 練 單 位 採 人 工 方 式 進 行 個 案 就 業 認 定 者, 應 逐 案 實 地 瞭 解 其 就 業 情 形, 並 將 訪 查 照 片 於 結 案 時 提 供 予 本 分 署 本 分 署 對 於 訓 練 單 位 提 報 之 就 業 成 果, 應 予 審 核, 並 於 委 託 合 約 中, 明 訂 訓 練 單 位 虛 報 就 業 成 果 或 提 報 不 實 時 之 處 理 規 範 無 論 就 業 成 果 係 採 人 工 判 定 登 錄, 或 經 由 系 統 勾 稽 判 定 者, 本 分 署 對 結 訓 後 90 日 內 確 實 有 就 業 事 實 應 進 行 查 核, 查 核 比 率 如 下 : (1) 經 由 TIMS 系 統 勾 稽 判 定 者 : 電 話 查 核 至 少 應 達 百 分 之 三 十 (30%) (2) 取 得 廠 商 開 立 之 就 業 證 明 書 者 : 應 全 部 電 話 查 核, 另 實 地 查 核 至 少 應 達 百 分 之 二 十 (20%) (3) 由 學 員 切 結 之 調 查 結 果 文 件 者 : 應 全 部 電 話 查 核, 另 實 地 查 核 應 達 百 分 之 三 十 (30%) (4) 本 分 署 於 辦 理 電 話 或 實 地 查 核 時, 就 業 成 果 如 有 異 常 關 聯, 明 顯 不 合 理 之 情 形, 應 針 對 各 該 班 次 全 面 進 行 實 地 查 核, 查 有 不 實 者, 不 予 撥 付 就 業 輔 導 費, 並 依 委 託 契 約 規 定 處 理 48

50 3 各 班 次 結 訓 學 員 訓 後 就 業 之 成 效, 應 納 為 規 劃 委 外 訓 練 勞 務 採 購 之 參 據 4 提 前 就 業 人 數, 係 指 參 訓 期 間 達 總 訓 練 時 數 二 分 之 一 ( 含 ) 以 上 且 有 工 作 機 會 而 提 前 就 業 者 5 學 員 訓 後 就 業 屬 性 如 為 公 法 救 助 關 係 領 取 津 貼 者, 不 列 入 就 業 率 計 算 範 圍, 亦 不 得 以 就 業 身 分 請 領 就 業 輔 導 費 49

51 附 件 三 申 請 就 業 輔 導 費 相 關 表 件 申 請 廠 商 申 請 就 業 輔 導 費 相 關 表 件 支 付 要 件 每 一 訓 練 班 次 結 訓 後 90 日 內 學 員 就 業 率 達 35% 以 上 者 檢 附 表 件 就 業 輔 導 實 施 之 對 應 活 動 辦 理 相 關 活 動 之 證 明 ( 係 指 活 動 照 片 簽 到 簿 廠 商 名 冊 活 動 紀 錄 等 ) 資 料, 未 檢 附 者, 則 不 予 支 付 1. 學 員 名 冊 (TIMS 系 統 ) ( 附 件 三 附 表 2) 2. 結 訓 學 員 輔 導 就 業 成 果 名 冊 (TIMS 系 統 )( 附 件 三 附 表 3) 3. 勞 保 及 三 合 一 就 業 資 料 (TIMS 系 統 ) ( 附 件 三 附 表 4) 4. 辦 理 就 業 輔 導 活 動 計 畫 ( 附 件 三 附 表 5) 5. 辦 理 就 業 輔 導 活 動 執 行 成 果 表 ( 附 件 三 附 表 6) 6. 辦 理 就 業 輔 導 活 動 照 片 ( 活 動 照 片 至 少 4 張 )( 附 件 三 附 表 7) 7. 僱 用 證 明 書 及 學 員 就 業 情 形 照 片 4 張 以 上 ( 附 件 三 附 表 8) 8. 個 案 就 業 切 結 書 及 學 員 就 業 情 形 照 片 4 張 以 上 ( 附 件 三 附 表 10) 9. 個 案 就 業 輔 導 紀 錄 表 ( 附 件 三 附 表 9) 10. 個 案 就 業 調 查 紀 錄 表 ( 附 件 三 附 表 11) 50

52 附 件 三 附 表 2 學 員 名 冊 (TIMS 系 統 ) 附 件 三 附 表 3 結 訓 學 員 輔 導 就 業 成 果 名 冊 (TIMS 系 統 ) 附 件 三 附 表 4 勞 保 及 三 合 一 就 業 資 料 (TIMS 系 統 ) 51

53 附 件 三 附 表 5 辦 理 就 業 輔 導 活 動 計 畫 附 件 三 附 表 5 計 畫 名 稱 : 辦 理 就 業 輔 導 活 動 計 畫 申 請 廠 商 : 班 別 名 稱 : 執 行 計 畫 一 依 據 :( 業 務 委 託 契 約 書 - 就 業 輔 導 計 畫 表 ) 二 辦 理 時 間 : 三 辦 理 地 點 : 四 辦 理 方 式 : 自 辦 : ( 請 略 述 ) 合 辦 : ( 請 略 述 ) 五 活 動 內 容 :( 例 如 : 就 業 媒 合 企 業 說 明 等 ) ( 一 ) 行 業 別 :( 如 : 餐 飲 業 園 藝 業 美 容 業 ) ( 二 ) 求 才 家 數 : 家 ( 至 少 須 邀 請 3 家 ( 含 ) 以 上 廠 商 參 加 ( 或 辦 理 3 場 次 以 上, 每 次 至 少 1 家 廠 商 ) 及 參 加 廠 商 簽 到 表 ( 三 ) 提 供 就 業 機 會 數 : 個 ( 必 須 檢 附 邀 請 廠 商 之 求 職 缺 證 明 文 件 ) ( 四 ) ( 請 依 實 際 辦 理 情 形 增 列 說 明 ) 請 依 開 辦 班 別 職 類 及 上 述 辦 理 方 式, 評 估 擬 邀 請 之 廠 商 行 業 別 規 模 及 家 數 六 其 他 : 申 請 廠 商 戳 章 及 負 責 人 章 52

54 附 件 三 附 表 6 辦 理 就 業 輔 導 活 動 執 行 成 果 表 附 件 三 附 表 6 計 畫 名 稱 : 辦 理 就 業 輔 導 活 動 執 行 成 果 表 申 請 廠 商 : 班 別 名 稱 : 辦 理 成 果 一 依 據 :( 委 託 訓 練 契 約 書 - 就 業 輔 導 計 畫 表 ) 二 辦 理 時 間 : 三 辦 理 地 點 : 四 辦 理 方 式 : 自 辦 : ( 請 略 述 ) 合 辦 : ( 請 略 述 ) 五 活 動 辦 理 情 形 :( 例 如 : 就 業 媒 合 企 業 說 明 等 ) ( 一 ) 參 與 學 員 : 人 ( 請 提 供 學 員 簽 到 表 ) ( 二 ) 廠 商 家 數 : 家 ( 請 提 供 出 席 廠 商 簽 到 表 ) ( 三 ) 廠 商 簡 介 : 廠 商 名 稱 主 要 營 業 項 目 廠 商 地 址 廠 商 電 話 廠 商 規 模 ( 員 工 人 數 ) 本 次 徵 求 員 工 類 別 及 人 數 例 如 : 餐 飲 人 員 1 人 ( 四 ) 媒 合 成 果 : 1 遞 送 履 歷 人 次 2 初 步 媒 合 人 ( 請 檢 附 : 附 表 9 就 業 輔 導 紀 錄 表 ) 3 其 他 : 辦 理 就 業 輔 導 活 動 照 片 ( 如 附 表 7), 至 少 須 有 一 張 包 含 活 動 流 程 海 報 或 紅 布 條 字 樣 活 動 照 片 六 辦 理 情 形 檢 討 及 建 議 : 申 請 廠 商 戳 章 及 負 責 人 章 53

55 附 件 三 附 表 7 辦 理 就 業 輔 導 活 動 照 片 附 件 三 附 表 7 辦 理 就 業 輔 導 活 動 照 片 說 明 : 說 明 : 註 請 檢 附 活 動 照 片 至 少 4 張 54

56 附 件 三 附 表 8 僱 用 證 明 書 僱 用 證 明 書 本 表 請 僱 用 單 位 據 實 填 寫 註 : 請 檢 附 工 作 情 形 照 片 至 少 2 張 僱 用 單 位 資 料 附 件 三 附 表 8 公 司 名 稱 負 責 人 統 一 編 號 ( 個 人 免 填 ) 電 話 ( ) 傳 真 ( ) ( 僱 用 單 位 印 信 及 負 責 人 章 ) 地 址 受 僱 人 資 料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聯 絡 電 話 ( 手 機 ) 職 稱 僱 用 薪 資 到 職 日 期 年 月 日 填 表 日 期 年 月 日 填 表 人 ( 人 事 單 位 ) 培 訓 單 位 : 計 畫 名 稱 : 班 別 名 稱 : 班 導 師 : 用 印 用 印 填 表 人 聯 絡 電 話 : ( 培 訓 單 位 用 印 及 負 責 人 章 ) 55

57 附 件 三 附 表 9 個 案 就 業 輔 導 紀 錄 表 附 件 三 附 表 9 個 案 就 業 輔 導 紀 錄 表 ( 本 表 由 申 請 廠 商 據 實 填 寫 ) 廠 商 求 才 基 本 資 料 名 稱 聯 絡 部 門 聯 絡 人 聯 絡 電 話 聯 絡 傳 真 聯 絡 地 址 職 缺 名 稱 需 求 人 數 薪 資 待 遇 教 育 程 度 年 齡 性 別 男 女 其 他 需 求 條 件 學 員 求 職 基 本 資 料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年 齡 歲 聯 絡 電 話 通 訊 地 址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年 度 年 畢 業 肄 業 經 歷 初 步 媒 合 情 形 錄 取 未 錄 取, 原 因 : 其 他 : 媒 合 日 期 : 年 月 日 後 續 追 蹤 情 形 : 申 請 廠 商 : 計 畫 名 稱 : 班 別 名 稱 : 班 導 師 : 用 印 ( 申 請 廠 商 用 印 及 負 責 人 章 ) 56

58 附 件 三 附 表 10 個 案 就 業 切 結 書 附 件 三 附 表 10 就 業 切 結 書 茲 切 結 本 人 於 參 加 (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OOOO 分 署 名 稱 ) 委 託 ( 訓 練 單 位 名 稱 ) 辦 理 ( 訓 練 班 別 名 稱 ) 結 訓 後, 目 前 確 已 找 到 工 作, 特 立 此 據, 以 資 證 明, 如 有 不 實, 願 負 法 律 上 之 一 切 責 任 立 切 結 書 人 : ( 簽 名 ) 身 分 證 字 號 :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戶 籍 地 址 : 法 定 代 理 人 : ( 簽 章 )( 未 滿 二 十 歲 且 未 結 婚 者 須 經 法 定 代 理 人 ( 父 母 或 監 護 人 ) 同 意 ) 就 業 類 型 到 職 日 期 ( 不 得 逾 訓 後 90 日 ) 就 業 單 位 名 稱 就 業 相 關 資 料 自 行 就 業 自 行 創 業 訓 練 單 位 輔 導 就 業 公 立 就 服 機 構 輔 導 就 業 特 殊 屬 性 就 業 ( 如 臨 工 津 貼 專 案 多 元 就 業 開 發 方 案 培 力 計 畫 等 ) 就 業 單 位 地 址 就 業 單 位 聯 絡 方 式 電 話 :( ) 傳 真 :( ) 工 作 職 稱 ( 樣 態 ) 工 作 薪 資 / 報 酬 ( 以 月 計 算 ) 切 結 本 人 通 訊 地 址 15,000 元 以 下 15,001~20,000 元 20,001~25,000 元 25,001~30,000 元 30,001~35,000 元 35,001~40,000 元 40,001~45,000 元 45,001~50,000 元 50,001 元 以 上 切 結 本 人 聯 絡 電 話 日 :( ) 夜 :() 行 動 電 話 : 就 業 期 間 勞 工 保 險 投 保 狀 態 其 他 補 充 說 明 事 項 有 加 入 勞 保 ( 不 含 訓 字 號 職 業 工 會 農 會 及 漁 會 之 保 險 者 ), 加 保 日 : 年 月 日 未 加 入 勞 保 其 他, 請 說 明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說 明 :1.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OO 分 署 將 派 員 辦 理 電 話 或 實 地 訪 查, 敬 請 配 合 相 關 訪 查 作 業 2. 依 刑 法 第 214 條 規 定, 明 知 為 不 實 之 事 項, 而 使 公 務 員 登 載 於 職 務 上 所 執 掌 之 公 文 書, 足 以 生 損 害 於 公 眾 或 他 人 者, 處 3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500 元 以 下 罰 金 57

59 附 件 三 附 表 11 個 案 就 業 調 查 紀 錄 表 附 件 三 附 表 11 個 案 就 業 調 查 紀 錄 表 參 訓 ( 就 業 ) 學 員 姓 名 : 訪 查 時 間 : 年 月 日 訓 練 計 畫 名 稱 : 申 請 廠 商 : 班 別 名 稱 : 訪 查 項 目 訪 查 實 況 是 否 符 合 就 業 切 結 書 / 僱 用 證 明 書 資 料? 1. 工 作 單 位 名 稱 符 合 不 符 合, 原 因 : 2. 地 址 ( 工 作 地 點 ) 符 合 不 符 合, 原 因 : 3. 工 作 職 稱 及 性 質 符 合 不 符 合, 原 因 : 4. 工 作 薪 資 符 合 不 符 合, 原 因 : 5. 到 職 日 期 符 合 不 符 合, 原 因 : 6. 其 他 補 充 說 明 事 項 無 / 有 : 符 合 不 符 合, 原 因 : 訪 視 照 片 ( 請 提 供 訪 視 照 片 1-2 張 ) 說 明 : 說 明 : 說 明 本 表 配 合 附 表 8 附 表 9 附 表 10 使 用 訪 視 人 員 單 位 主 管 單 位 負 責 人 申 請 廠 商 章 戳 58

60 附 件 四 辦 理 委 外 ( 補 助 ) 職 前 訓 練 材 料 費 參 考 表 辦 理 委 外 ( 補 助 ) 職 前 訓 練 材 料 費 參 考 表 行 業 別 代 碼 訓 練 職 類 工 業 類 參 考 訓 練 時 數 ( 小 時 ) 材 料 費 ( 元 ) 人 / 小 時 備 註 1313 製 造 業 生 產 及 作 業 經 理 人 員 2131 電 腦 系 統 設 計 及 分 析 2132 電 腦 程 式 設 計 如 屬 資 訊 軟 體 產 業 2139 其 他 資 訊 專 業 人 員 建 築 及 都 市 交 通 計 畫 土 木 工 程 電 機 工 程 2144 電 子 及 電 子 通 訊 工 程 2145 機 械 工 程 製 圖 及 測 量 其 他 建 築 工 程 相 關 2212 病 理 學 藥 理 學 研 究 人 員 及 有 關 專 業 人 員 班 別, 得 依 每 人 時 20 元 核 給 3111 化 學 及 物 理 技 術 員 3112 營 建 工 程 技 術 3113 電 機 工 程 技 術 電 子 及 電 子 通 訊 工 程 技 術 機 械 工 程 技 術 3117 冶 金 技 術 3121 製 圖 工 業 工 程 技 術 3123 放 射 性 設 備 使 用 技 術 3124 農 業 工 程 技 術 3125 環 境 工 程 技 術 3126 營 建 工 程 監 工 3129 其 他 工 程 科 學 技 術 資 訊 助 理 如 屬 資 訊 軟 體 產 業 3132 資 訊 設 備 管 制 工 業 機 器 人 控 制 3141 影 像 及 電 子 設 備 管 制 防 火 及 建 築 檢 驗 3162 安 全 衛 生 及 品 質 檢 驗 裁 石 工 及 石 雕 工 7121 砌 磚 砌 石 7122 混 凝 土 工 7123 營 建 木 工 其 他 營 建 構 造 相 關 7132 地 面 鋪 設 及 瓷 磚 鋪 貼 7133 泥 水 7136 管 道 裝 設 工 7137 建 築 物 電 力 系 統 維 修 油 漆 工 7142 油 漆 7143 建 築 物 清 潔 7212 焊 接 7213 板 金 冷 作 7214 金 屬 建 材 架 構 工 7221 鍛 造 7222 工 具 製 造 7223 工 具 機 安 裝 及 試 車 7231 機 動 車 輛 裝 修 班 別, 得 依 每 人 時 20 元 核 給

61 行 業 參 考 訓 練 時 材 料 費 別 代 碼 訓 練 職 類 數 ( 小 時 ) ( 元 ) 人 / 小 時 備 註 7232 飛 機 裝 修 7233 農 業 及 工 業 用 機 器 裝 修 7234 其 他 機 械 裝 修 其 他 機 械 裝 修 7241 電 機 裝 修 電 子 設 備 裝 修 電 信 及 電 力 線 路 架 設 精 密 儀 器 製 造 及 修 理 7313 珠 寶 及 貴 金 屬 製 作 織 品 皮 革 及 有 關 材 質 手 工 藝 品 工 7341 排 版 7342 鑄 版 及 電 版 7343 鑴 版 及 蝕 刻 7344 照 相 裝 訂 7346 絹 版 木 板 及 織 物 印 刷 7919 其 他 食 品 製 作 處 理 工 家 具 木 工 鑄 造 8123 金 屬 熱 處 理 8163 焚 化 爐 水 處 理 及 其 他 設 備 操 作 工 自 動 化 組 裝 線 操 作 8172 工 業 用 機 器 人 操 作 8211 工 具 機 操 作 金 屬 加 工 電 鍍 8251 印 刷 機 操 作 工 8264 漂 染 及 整 理 機 械 操 作 工 8311 機 械 組 裝 8312 電 機 設 備 組 裝 8313 電 子 設 備 組 裝 8314 金 屬 塑 膠 及 塑 膠 製 品 組 裝 8315 木 製 及 有 關 製 品 組 裝 8422 大 客 車 駕 駛 員 大 貨 車 駕 駛 員 推 土 機 操 作 8442 吊 車 起 重 機 操 作 升 降 車 操 作 商 業 類 1322 婚 禮 顧 問 師 電 腦 系 統 設 計 師 及 分 析 師 如 屬 資 訊 軟 體 產 業 2132 電 腦 程 式 設 計 商 業 專 業 人 員 人 力 發 展 及 就 業 服 務 專 業 資 訊 助 理 人 員 影 像 及 電 子 設 備 管 制 證 券 及 財 物 經 紀 保 險 業 仲 介 不 動 產 經 紀 旅 遊 顧 問 工 商 業 銷 售 代 表 行 政 秘 書 其 他 行 政 助 理 專 業 室 內 及 商 業 設 計 人 員 速 記 員 及 打 字 員 4112 文 字 處 理 及 有 關 機 器 操 作 員 班 別, 得 依 每 人 時 20 元 核 給 如 屬 資 訊 軟 體 產 業 班 別, 得 依 每 人 時 20 元 核 給

62 行 業 參 考 訓 練 時 材 料 費 別 代 碼 訓 練 職 類 數 ( 小 時 ) ( 元 ) 人 / 小 時 備 註 4114 事 務 秘 書 生 產 規 劃 佐 理 員 4222 觀 光 及 旅 館 從 業 人 員 總 機 ( 客 服 ) 人 員 5113 響 導 人 員 家 事 及 有 關 服 務 管 理 員 其 他 個 人 服 務 工 作 人 員 商 店 售 貨 員 洗 車 美 容 農 業 類 3122 生 物 科 學 技 術 員 農 藝 作 物 栽 培 園 藝 作 物 栽 培 作 物 混 作 栽 培 6030 農 牧 綜 合 經 營 醫 事 護 5113 響 導 理 及 家 5121 家 事 服 務 管 理 事 類 5122 廚 師 酒 及 飲 料 調 製 餐 飲 服 務 褓 姆 陪 病 人 員 ( 特 別 看 護 居 家 護 理 ) 理 燙 髮 美 容 殮 葬 遺 體 防 腐 化 妝 其 他 個 人 服 務 ( 按 摩 師 ) 保 全 人 員 穀 類 食 品 及 糖 果 製 造 ( 食 品 烘 焙 ) 其 他 食 品 製 作 處 理 裁 縫 及 製 帽 織 品 皮 革 及 有 關 打 樣 工 及 剪 裁 工 縫 紉 刺 繡 鞣 革 工 及 毛 皮 飾 製 工 7942 製 鞋 工 縫 製 機 操 作 工 家 庭 傭 工 及 清 潔 工 藝 術 類 3921 室 內 及 商 業 設 計 廣 播 電 視 及 其 他 播 報 員 街 頭 夜 總 會 及 有 關 音 樂 歌 唱 及 舞 蹈 人 員 石 雕 藝 術 7313 珠 寶 及 貴 金 屬 製 作 砂 輪 成 型 及 陶 瓷 製 坏 玻 璃 及 玻 璃 製 品 製 造 7323 玻 璃 鑲 刻 及 蝕 刻 7324 玻 璃 陶 瓷 及 有 關 製 品 美 飾 描 繪 織 品 皮 革 及 有 關 材 質 手 工 藝 品 製 作 木 材 及 其 他 材 質 手 工 藝 品 製 作 其 他 0001 其 他

63 附 件 五 各 地 方 政 府 曾 辦 理 訓 練 職 類 材 料 費 標 準 表 各 地 方 政 府 曾 辦 理 訓 練 職 類 材 料 費 標 準 表 材 料 費 元 / 人 時 訓 練 類 群 課 程 名 稱 參 考 訓 練 時 數 ( 小 時 ) 自 動 化 控 制 實 務 養 成 班 自 動 化 基 礎 實 務 培 訓 班 120~ 儀 表 電 子 技 術 培 訓 班 電 子 電 路 班 數 位 電 路 班 120~ 電 工 實 務 訓 練 班 工 業 技 術 類 CNC 工 具 機 設 計 製 造 實 務 班 精 密 機 械 加 工 ( 金 屬 及 塑 膠 班 精 密 機 械 實 務 培 訓 班 120~ 加 工 製 造 模 冷 凍 空 調 實 務 班 具, 電 機 電 子 冷 凍 儀 錶 Pro/engineer 與 快 速 成 型 訓 練 班 化 工 自 動 控 可 程 式 控 制 器 實 務 應 用 班 制 工 業 配 線 自 動 化 元 件 設 計 與 應 用 實 務 培 訓 班 氣 油 壓 類 ) 水 電 配 管 室 內 配 線 木 工 製 造 工 程 量 測 營 造 建 築 類 水 電 配 管 室 內 配 線 木 工 製 造 工 程 量 測 營 造 建 築 類 特 殊 駕 駛 技 藝 及 機 具 操 作 類 電 腦 資 訊 文 書 處 理 設 計 繪 圖 網 路 多 媒 體 類 乙 炔 熔 接 作 業 人 員 訓 練 班 電 腦 輔 助 繪 圖 與 製 造 (CAD/CAM) 班 VB 及 51 圖 控 韌 體 設 計 入 門 銲 接 工 工 業 配 線 班 建 築 工 訓 練 班 室 內 設 計 實 務 班 室 內 配 線 及 水 電 實 務 班 室 內 設 計 基 礎 與 實 務 水 電 匠 實 務 班 營 造 業 技 能 班 鋼 筋 工 程 實 務 班 模 板 工 程 實 務 班 水 電 配 管 實 務 電 腦 輔 助 建 築 工 程 實 務 與 製 圖 班 營 建 工 程 實 務 班 水 電 配 管 測 量 基 礎 訓 練 班 營 建 管 理 人 員 培 訓 班 系 統 傢 俱 設 計 班 裝 潢 木 工 班 自 來 水 配 管 班 室 內 配 線 班 堆 高 機 操 作 人 員 訓 練 吊 掛 裝 卸 操 作 裝 載 機 操 作 起 重 機 操 作 等 訓 練 挖 掘 機 操 作 移 動 式 起 重 機 操 作 等 訓 練 聯 結 車 駕 駛 訓 練 大 客 貨 車 駕 駛 訓 練 小 客 車 直 升 大 客 貨 車 備 註 採 個 別 方 式 教 學 採 個 別 方 大 貨 車 駕 駛 訓 練 64 8 式 教 學 * 除 上 表 所 列 課 程 外 如 採 一 對 一 個 別 教 學, 其 課 程 時 數 以 不 超 過 八 十 小 時 為 原 則, 材 料 費 均 以 每 人 每 小 時 八 元 編 列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證 照 班 電 腦 輔 助 繪 圖 班 寬 頻 網 路 班 話 務 人 員 培 訓 班 多 媒 體 設 計 班 網 路 實 務 班 電 腦 工 程 估 價 與 應 用 班 電 腦 軟 實 務 應 用 班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乙 級 培 訓 班 電 腦 輔 助 機 械 製 圖 丙 級 檢 定 輔 導 班 無 線 行 動 通 訓 實 務 培 訓 班 網 路 軟 硬 體 工 程 實 務 培 訓 班

64 訓 練 類 群 課 程 名 稱 參 考 訓 練 時 數 材 料 費 ( 小 時 ) 元 / 人 時 文 書 處 理 與 網 際 網 路 班 電 腦 輔 助 機 械 繪 圖 班 250~ 原 住 民 電 腦 基 礎 與 應 用 班 網 際 網 路 技 術 應 用 班 原 住 民 文 書 編 輯 及 網 頁 設 計 中 高 齡 電 腦 操 作 文 書 管 理 實 務 班 電 腦 基 礎 班 室 內 設 計 電 腦 繪 圖 班 中 餐 烹 調 120~ ~ 素 食 120~ 地 方 小 吃 相 關 職 類 ~ ~ 食 品 西 點 烘 焙 餐 飲 製 作 烘 焙 食 品 農 產 點 心 食 品 食 品 加 工 技 術 類 服 飾 縫 紉 印 刷 手 工 藝 美 工 廣 告 設 計 影 像 或 其 他 藝 術 類 服 飾 縫 紉 印 刷 手 工 藝 美 工 廣 告 設 計 影 像 或 其 他 藝 術 類 飲 料 調 製 ~ 西 式 餐 飲 150~ 冷 熱 飲 料 調 配 班 及 生 機 飲 料 調 配 班 農 產 品 低 糖 低 脂 烘 焙 訓 練 班 生 機 餐 飲 班 餐 飲 - 食 品 加 工 製 造 班 茶 與 梅 產 品 多 元 化 應 用 班 梅 醃 製 品 訓 練 班 CorelDraw 美 術 設 計 人 員 培 訓 班 Photoshop 影 像 處 理 訓 練 班 花 藝 設 計 創 業 班 陶 瓷 製 作 班 壓 花 製 作 訓 練 班 飾 品 設 計 訓 練 班 禮 品 包 裝 設 計 訓 練 班 家 飾 品 - 拼 布 製 作 訓 練 班 家 飾 品 - 拼 布 製 作 訓 練 進 階 班 泰 雅 爾 族 傳 統 織 布 編 織 班 泰 雅 爾 族 傳 統 籐 編 班 原 住 民 傳 統 布 料 縫 紉 班 泰 雅 爾 族 傳 統 竹 編 班 花 藝 設 計 原 住 民 傳 統 工 藝 刺 繡 班 廣 告 設 計 班 美 工 設 計 實 務 班 植 物 染 技 藝 訓 練 進 階 班 拼 布 製 作 班 押 花 設 計 技 能 班 人 造 花 設 計 班 手 工 藝 - 軟 陶 訓 練 班 版 刻 藝 術 班 雕 塑 - 石 雕 研 習 班 原 住 民 傳 統 編 織 手 工 藝 精 品 培 訓 班 原 住 民 傳 統 編 織 手 工 藝 精 品 訓 練 計 畫 手 工 紙 藝 品 製 做 技 能 班 手 工 針 織 手 提 袋 製 作 水 鑽 手 提 袋 製 作 工 筆 畫 外 銷 班 原 住 民 傳 統 藝 品 編 織 班 押 花 製 作 班 手 工 藝 竹 藝 訓 練 班 備 註

65 訓 練 類 群 課 程 名 稱 參 考 訓 練 時 數 材 料 費 ( 小 時 ) 元 / 人 時 服 裝 設 計 與 製 作 訓 練 班 縫 紉 剪 裁 班 120~500 9~12 女 子 美 容 美 體 證 照 班 造 形 設 計 訓 練 班 美 容 美 髮 整 美 容 養 成 班 250~ 體 造 型 類 美 容 美 髮 班 養 生 美 容 班 美 髮 養 成 班 理 髮 班 120~ 稅 務 會 計 基 礎 班 電 腦 化 會 計 實 務 班 工 商 稅 務 會 計 班 120~ 咖 啡 館 經 營 管 理 實 務 基 礎 人 員 培 訓 班 餐 飲 服 務 人 員 訓 練 班 餐 旅 服 務 人 員 訓 練 班 餐 飲 管 理 實 務 班 120~ 商 業 電 腦 認 證 班 證 券 投 資 電 腦 化 管 理 培 訓 班 電 子 商 務 實 務 訓 練 班 理 財 軟 體 研 發 培 訓 班 理 財 軟 體 研 發 200~ 會 計 商 業 管 培 訓 班 電 腦 理 財 規 劃 培 訓 班 理 及 相 關 服 務 國 貿 實 務 證 券 營 業 員 基 礎 現 代 商 業 秘 書 業 類 行 銷 人 員 訓 練 班 金 融 業 務 人 員 訓 練 班 生 產 管 理 員 訓 練 班 國 際 貿 易 進 出 口 實 務 班 企 業 事 務 管 理 訓 練 班 證 券 金 融 人 才 培 訓 班 財 務 管 理 實 務 培 訓 班 流 通 業 實 務 培 訓 班 進 出 口 120~ 貿 易 實 務 班 辦 公 室 綜 合 實 務 行 銷 人 員 培 訓 班 就 業 投 資 理 財 班 進 出 口 貿 易 實 務 班 商 業 現 代 實 務 班 財 務 金 融 實 務 班 商 務 管 理 實 務 班 企 業 行 銷 實 務 班 業 務 行 銷 人 才 培 訓 班 廣 播 人 才 培 訓 班 居 家 照 顧 服 務 相 關 職 類 造 園, 農 藝 畜 牧 植 栽 等 農 業 相 關 職 類 觀 光 旅 遊 事 業 類 大 樓 管 理 環 境 清 潔 及 環 保 事 業 類 維 修 維 護 類 及 其 他 類 商 業 空 間 展 示 班 保 母 居 家 服 務 員 病 患 服 務 員 家 事 管 理 員 課 後 照 顧 作 月 子 等 相 關 職 類 園 藝 花 藝 班 造 園 景 觀 研 習 班 庭 園 設 計 與 園 藝 植 栽 訓 練 班 觀 光 設 施 景 觀 設 計 班 有 機 蔬 菜 班 草 花 苗 圃 培 養 班 鄉 土 動 物 養 殖 培 訓 班 竹 材 處 理 利 用 ( 防 腐 防 蟲 保 青 竹 炭 ) 海 洋 觀 光 班 ( 原 ) 農 業 旅 遊 解 說 50 6 觀 光 餐 旅 業 服 務 人 員 就 業 班 地 方 文 化 導 覽 解 說 員 研 習 班 公 寓 大 樓 居 家 清 潔 服 務 人 員 訓 練 班 清 潔 服 務 人 員 培 訓 班 高 科 技 製 造 產 業 污 染 防 治 及 安 全 衛 生 實 務 培 訓 班 半 導 體 業 污 染 防 治 及 安 全 衛 生 實 務 培 訓 班 空 壓 機 及 馬 達 修 護 實 務 班 家 庭 電 器 修 護 班 通 訊 設 備 維 修 實 務 培 訓 班 電 腦 硬 體 裝 修 區 域 網 路 架 設 實 務 培 訓 班 電 腦 維 修 養 成 班 電 腦 硬 體 裝 修 與 軟 體 應 用 證 照 培 訓 班 電 視 音 響 修 護 班 影 印 機 修 護 班 重 機 械 修 護 班 ( 一 般 對 象 班 ) 汽 車 修 護 班 備 註 每 人 / 每 期 64

66 附 件 六 學 員 領 料 確 認 單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北 基 宜 花 金 馬 分 署 105 年 度 第 1 次 推 動 辦 理 原 住 民 失 業 者 職 業 訓 練 學 員 領 料 確 認 單 學 雜 費 個 人 材 料 費 共 同 材 料 費 ( 三 擇 一 ) 訓 練 單 位 訓 練 期 間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班 別 材 料 書 籍 發 給 日 期 年 月 日 領 單 號 : 品 名 ( 書 名 ) 規 格 單 位 數 量 品 名 ( 書 名 ) 規 格 單 位 數 量 備 註 : 領 用 學 員 簽 名 處 註 1 表 列 項 目 如 未 領 取 請 勿 簽 名 註 2 如 有 疑 義, 請 逕 行 告 知 本 分 署 訓 練 推 廣 科 ( 電 話 : #1302) 製 表 人 : 班 導 師 : 單 位 主 管 : 申 請 廠 商 用 印 及 負 責 人 章 65

67 附 件 八 招 生 簡 章 範 本 接 受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北 基 宜 花 金 馬 分 署 委 託 辦 理 105 年 度 第 1 次 推 動 辦 理 原 住 民 失 業 者 職 業 訓 練 班 招 生 簡 章 備 查 文 號 : 105 年 月 日 北 分 署 廣 字 第 號 函 一 本 分 署 :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北 基 宜 花 金 馬 分 署 二 訓 練 單 位 : 三 訓 練 班 別 及 時 間 : 人 訓 練 起 迄 錄 訓 方 式 自 行 負 上 課 地 點 班 別 名 稱 時 數 上 課 時 間 數 日 期 ( 甄 試 錄 訓 ) 擔 費 用 報 名 電 話 年 月 日 市 路 週 一 至 週 五 至 筆 試 : 上 午 時 分 號 班 人 小 時 00:00~00:00 元 口 試 : 下 午 時 分 四 參 訓 資 格 及 訓 練 費 用 負 擔 ( 以 招 收 失 業 民 眾 參 訓 為 限,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之 失 業 者 方 得 受 理 報 名 ): ( 一 ) 年 齡 : 年 滿 15 歲 以 上 有 就 業 意 願 之 失 業 者 ( 二 ) 性 別 : 男 女 兼 收 ( 三 ) 學 歷 : 不 限 學 歷 ( 四 ) 適 訓 條 件 : 例 一 有 就 業 意 願 之 失 業 者 均 可 參 訓, 無 特 殊 條 件 例 二 需 具 有 基 本 常 識 例 三 招 訓 時, 應 先 作 就 業 諮 詢, 不 宜 招 收 訓 後 無 就 業 意 願 之 學 員 其 他 請 自 訂 ( 五 ) 開 班 條 件 : 例 具 原 住 民 身 份 參 訓 者 人 數, 須 佔 每 班 次 實 際 開 訓 人 數 70%( 含 ) 以 上 方 得 開 班 ( 請 訓 練 單 位 依 契 約 規 定 填 寫 ) ( 六 ) 具 下 述 表 列 身 分 檢 具 應 備 文 件 送 訓 練 單 位 初 審 符 合 者, 得 先 免 繳 自 繳 費 用, 再 由 訓 練 單 位 函 報 本 分 署 複 審, 若 複 審 結 果 不 符 合 者, 參 訓 人 員 應 再 補 交 自 行 負 擔 參 訓 班 次 個 人 訓 練 費 用 之 20% 費 用, 參 訓 人 員 如 同 時 具 有 就 業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之 失 業 者 身 分, 優 先 適 用 就 業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身 分 免 費 參 訓 1 就 業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13 無 戶 籍 國 民 之 失 業 者 2 獨 力 負 擔 家 計 之 失 業 者 14 無 國 籍 人 民 之 失 業 者 3 中 高 齡 ( 年 滿 45 歲 至 65 歲 ) 15 因 犯 罪 被 害 之 失 業 者 4 身 心 障 礙 之 失 業 者 16 因 重 大 災 害 受 災 之 失 業 者 5 原 住 民 17 受 貿 易 自 由 化 影 響 失 業 者 6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中 有 工 作 能 力 之 失 18 自 立 少 年 業 者 7 長 期 失 業 者 19 逾 六 十 五 歲 之 失 業 者 8 二 度 就 業 婦 女 20 其 他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或 其 委 託 計 畫 之 9 家 暴 及 性 侵 害 被 害 人 10 更 生 受 保 護 人 社 工 人 員 訪 視 評 估 確 有 經 濟 困 難, 且 有 就 業 意 願 者 11 外 籍 及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之 失 業 者 21 參 加 職 業 工 會 農 會 或 漁 會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之 失 業 者 詳 如 四 ( 八 ) 12 跨 國 ( 境 ) 人 口 販 運 被 害 人 66

68 ( 七 ) 若 您 是 下 列 身 分 之 報 名 民 眾, 請 於 本 班 次 公 告 截 止 報 名 日 前 ( 最 遲 年 月 日 ) 先 洽 詢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辦 理 相 關 作 業 程 序, 如 報 名 截 止 日 未 完 成 程 序, 且 經 錄 訓 者, 將 導 致 參 訓 時 無 法 請 領 職 業 訓 練 生 活 津 貼 時, 自 行 負 責 非 自 願 性 離 職 之 就 業 保 險 法 被 保 險 人 : 辦 理 適 訓 評 估 及 後 續 推 介 參 訓 ( 取 得 職 業 訓 練 推 介 單 及 職 業 訓 練 生 活 津 貼 給 付 收 據 暨 申 請 書 ) 長 期 失 業 者 : 需 先 取 得 最 近 一 個 月 內 有 向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辦 理 求 職 登 記 者 之 證 明 文 件 ( 八 ) 具 有 參 加 職 業 工 會 農 會 或 漁 會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之 失 業 者, 檢 附 參 加 職 業 工 會 勞 工 保 險 之 失 業 勞 工 加 退 保 證 明 單 ( 須 載 明 加 退 保 日 期 原 工 作 性 質 及 失 業 原 因 ) 無 工 作 切 結 書 及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資 料 表 影 本 三 項 者, 得 先 免 繳 自 繳 費 用, 未 檢 附 或 資 料 不 全 者, 比 照 第 ( 九 ) 項 一 般 國 民 失 業 者 身 分 參 訓 ( 九 ) 一 般 國 民 失 業 參 訓, 應 自 行 負 擔 參 訓 班 次 個 人 訓 練 費 用 之 20% 費 用, 已 報 名 繳 費 學 員 因 故 無 法 參 訓, 得 於 開 訓 前 申 請 退 還 所 繳 費 用 之 七 成 ; 受 訓 未 逾 全 期 三 分 之 一 而 退 訓 者, 退 還 所 繳 費 用 之 半 數 ; 受 訓 逾 全 期 三 分 之 一 而 退 訓 者, 不 予 退 費 ( 十 ) 報 名 學 員 如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予 錄 訓 但 經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進 行 適 性 適 訓 專 業 評 估 確 有 職 能 落 差 之 參 訓 需 求, 且 訓 練 崗 位 尚 有 缺 額 可 供 訓 練 時, 不 在 此 限 : 1 結 訓 學 員 尚 處 於 訓 後 三 個 月 內 之 就 業 輔 導 期 間 者 2 開 訓 日 前 一 年 內 曾 參 加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及 分 署 自 辦 委 外 或 補 助 辦 理 之 職 前 訓 練 課 程, 且 因 請 假 曠 課 時 數 或 其 他 可 歸 責 於 學 員 事 由 而 被 退 訓 3 開 訓 日 前 二 年 內 重 覆 參 加 相 同 班 名 訓 練 時 數 亦 相 同 之 訓 練 課 程 4 開 訓 日 前 二 年 內 已 有 二 次 職 前 訓 練 參 訓 紀 錄, 且 其 訓 後 三 個 月 內 均 無 就 業 效 果 或 紀 錄 但 可 提 供 二 年 內 確 有 受 僱 事 實 證 明 文 件 者, 不 在 此 限 五 報 名 方 式 : ( 一 ) 報 名 日 期 與 時 間 : 自 即 日 起 每 週 一 至 週 五, 每 日 上 午 00 時 00 分 至 下 午 00 時 00 分 ( 例 假 日 除 外 )00:00 ~ 00:00 受 理 報 名, 至 105 年 月 日 午 00 時 00 分 止 ( 二 ) 報 名 地 點 : 市 路 號 ( 三 ) 報 名 方 式 : 隨 到 現 場 親 自 或 委 託 報 名 臺 灣 就 業 通 ( 網 址 : ( 四 ) 報 名 繳 交 文 件 : 身 分 證 ( 正 反 面 影 本 ) 勞 保 明 細 表 ( 影 本 ) 1 吋 相 片 2 張, 具 非 自 願 離 職 身 分 者 必 須 繳 交 職 訓 推 介 單, 具 長 期 失 業 身 分 者 必 須 繳 交 求 職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資 料 不 齊 或 欠 缺 者, 不 予 接 受 報 名 註 1 報 名 民 眾 請 攜 帶 請 攜 帶 學 歷 證 件 身 分 證 勞 保 明 細 表 ( 正 本 ) 由 本 單 位 現 場 查 驗 註 2 報 名 當 天 學 歷 證 件 未 攜 帶 或 學 歷 證 件 遺 失, 請 開 列 證 明 文 件, 經 甄 試 公 告 錄 訓 者, 應 於 開 訓 報 到 當 日 繳 交 俾 憑 查 驗, 未 檢 附 者 取 消 錄 訓 資 格 註 3 如 因 招 訓 人 數 不 足 或 其 他 需 要 申 請 延 長 招 生 或 甄 試 期 限, 訓 練 單 位 應 於 預 定 甄 試 日 期 前 提 出 訓 練 計 畫 變 更 申 請 表 函 請 本 分 署 變 更, 並 以 核 定 後 之 開 結 訓 日 期 為 訓 練 期 程 另 民 眾 於 規 定 時 間 完 成 參 訓 報 名 程 序 後, 除 掌 握 甄 試 日 期 外 對 於 報 名 時 所 留 下 聯 絡 電 話 或 務 必 正 確 ( 倘 若 有 聯 絡 資 料 有 修 正 時, 應 主 動 向 報 名 單 位 提 出 修 正 ), 可 避 免 因 甄 試 日 期 有 所 變 動 時 無 法 直 接 聯 絡 當 事 人 而 錯 過 甄 試 時 間 六 甄 試 方 式 : ( 一 ) 第 一 試 ( 筆 試 50%) 筆 試 時 間 105 年 月 日 上 午 時 分 起 於 本 單 位 教 室 舉 行 1 請 報 名 民 眾 攜 帶 具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提 前 30 分 鐘 親 自 辦 理 報 到 ( 簽 名 ), 未 出 具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不 得 參 加 第 一 試 ( 筆 試 ) 甄 試 2 逾 筆 試 測 驗 時 間 達 15 分 鐘 者, 不 得 進 入 考 場 參 加 甄 試 3 筆 試 試 題 範 圍 詳 參 看 甄 試 通 知 單 所 列 項 目 與 內 容 考 試 題 型 及 科 目 出 題 來 源 67

69 案 例 一 筆 試 內 容 包 括 國 語 文 或 數 理 推 理 能 力 測 驗 ( 是 非 題 選 擇 題, 約 題 ) 案 例 二 進 階 課 程, 筆 試 內 容 為 電 腦 概 論 案 例 三 電 腦 概 論 ( 第 二 版 ) 作 者 : 程 功 出 版 者 : 快 樂 出 局 出 版 日 期 :2014/1/2 其 他 請 自 訂 名 單 公 告 筆 試 項 目 至 少 達 60 分 以 上 方 為 合 格 預 定 甄 選 錄 訓 錄 取 人 數 之 1.5 倍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筆 試 合 格 名 單 預 定 當 日 午 時 分 公 佈 張 貼 於 本 單 位 網 站 及 公 佈 欄 ) 公 告 試 題 甄 試 後 在 試 場 外 之 公 布 欄 即 時 提 供 甄 試 題 目 及 答 案 7 日 ( 二 ) 第 二 試 ( 口 試 25%)105 年 月 日 下 午 時 分 起 於 本 單 位 教 室 舉 行 ( 三 ) 基 本 資 料 審 查 (25%) 區 分 參 訓 歷 史 (2%~15%) 參 訓 身 分 (2%~7%) 最 近 一 次 失 業 期 間 (1%~ 3%) 三 項 基 本 資 料 分 數 : (1) 由 本 單 位 分 別 依 TIMS 系 統 參 訓 歷 史 資 料 報 名 者 繳 交 證 明 文 件 及 勞 保 投 保 資 料 詳 實 查 核 後 列 計 分 數 (2) 具 四 ( 六 ) 表 列 失 業 者 身 分 之 報 名 民 眾, 應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影 本 ) 供 查 核, 未 檢 附 者, 本 項 基 本 資 料 成 績 以 最 低 分 列 計 * 甄 試 注 意 事 項 1. 甄 試 作 業 分 筆 試 及 口 試 二 階 段, 分 數 各 占 百 分 之 五 十, 筆 試 成 績 須 達 六 十 分 以 上 始 得 錄 訓, 並 依 筆 試 口 試 成 績 計 算 總 分 及 名 次 後, 依 序 錄 訓 2. 筆 試 前, 應 查 驗 報 名 者 身 分 及 資 格 3. 筆 試 階 段 : 應 設 置 二 人 ( 含 ) 以 上 監 考 人 員, 筆 試 測 驗 開 始 十 五 分 鐘 後 不 得 進 入 試 場 應 試, 視 為 缺 考 ; 缺 考 或 違 反 筆 試 考 場 規 定 情 節 重 大 者, 不 得 參 加 口 試 4. 參 加 口 試 人 數 至 多 為 預 訓 人 數 扣 除 免 試 入 訓 推 介 人 數 後 之 二 倍 依 筆 試 測 驗 成 績, 依 序 選 取 參 加 口 試 人 員 5. 應 設 置 二 名 ( 含 ) 以 上 之 口 試 委 員, 並 得 由 就 業 服 務 人 員 或 具 相 關 專 業 之 專 家 學 者 擔 任 6. 口 試 前 應 告 知 學 員 將 全 程 錄 音 7. 口 試 內 容 應 與 學 員 參 訓 身 分 參 訓 歷 史 近 半 年 求 職 歷 程 訓 後 生 涯 規 劃 及 適 訓 綜 合 評 估 等 項 目 有 關, 不 得 涉 及 歧 視 或 其 他 不 當 言 論, 並 依 口 試 情 形 綜 合 評 估 其 適 訓 狀 況 8. 訓 練 單 位 應 至 本 局 TIMS 系 統 查 詢 報 名 者 之 參 訓 離 訓 退 訓 及 訓 後 就 業 等 紀 錄 註 1 未 錄 訓 之 報 名 民 眾 所 繳 交 之 文 件 ( 影 本 ) 資 料, 請 於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7 日 內 親 臨 本 單 位 辦 理 退 件 手 續 ( 倘 若 超 過 時 間 未 領 回 者, 將 授 權 訓 練 單 位 自 行 銷 毀 ) 註 2 另 具 有 就 業 保 險 法 所 定 非 自 願 離 職 身 分 及 就 業 服 務 法 所 定 特 定 對 象 身 分 之 甄 試 者, 總 成 績 以 筆 試 加 基 本 資 料 加 口 試 成 績 加 權 百 分 之 三 計 算, 加 分 之 相 關 身 分 資 格 佐 證 資 料 最 遲 於 甄 試 當 日 提 出 ( 資 格 條 件 及 應 附 證 明 如 附 件 一 ), 逾 時 或 未 依 規 定 提 出 者, 視 同 放 棄 加 分 資 格 ; 訓 練 單 位 應 依 筆 試 基 本 資 料 及 口 試 成 績 計 算 總 成 績 及 名 次 後, 依 序 錄 訓, 如 總 成 績 同 分 者, 以 筆 試 成 績 高 者 優 先 錄 訓, 未 參 加 筆 試 或 口 試 者, 一 律 不 予 錄 訓 七 錄 訓 說 明 : ( 一 ) 甄 選 錄 訓 甄 試 總 成 績 ( 含 : 筆 試 基 本 資 料 審 查 口 試 三 項 ) 達 60 分 ( 含 ) 以 上 為 錄 訓 門 檻, 依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排 列 後, 分 列 正 取 備 取, 錄 取 名 單 於 5 日 內 在 本 單 位 公 佈 欄 ( 及 網 站 ) 公 告 ( 二 ) 甄 試 成 績 不 公 告, 對 於 甄 試 成 績 有 異 議 者, 得 於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3 日 內 以 書 面 方 式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且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者,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申 請 閱 覽 或 複 印 答 案 卷 及 口 試 表 或 提 供 各 項 甄 試 細 項 分 數, 複 查 內 容 僅 重 新 核 算 成 績 加 總 是 否 有 誤 68

70 甄 試 成 績 查 詢 窗 口 : 電 話 :(00) ( 三 ) 開 訓 後 ( 含 開 訓 當 日 ) 如 尚 有 訓 練 崗 位 出 缺 時, 將 於 開 訓 後 日 內 依 備 取 序 號 依 順 序 遞 補 學 員 八 課 程 大 綱 與 授 課 師 資 :( 請 訓 練 單 位 依 簽 訂 契 約 書 簡 列, 範 例 如 下 ) 課 程 大 綱 授 課 師 資 課 程 大 綱 授 課 師 資 九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受 訓 期 間 依 規 定 強 制 加 入 訓 字 號 勞 工 保 險 ( 不 含 全 民 健 保 ), 尚 因 其 是 否 領 取 勞 保 老 年 給 付 或 於 65 歲 前 是 否 曾 投 保 勞 工 保 險 等 情 事 而 有 不 同 規 定 例 如 : 投 保 平 安 意 外 保 險 ( 含 意 外 醫 療 ) 可 參 照 本 局 102 年 8 月 26 日 職 訓 字 第 號 函 規 定 辦 理 ( 二 ) 符 合 申 請 職 業 訓 練 生 活 津 貼 身 分 者, 於 開 訓 後 ( 含 開 訓 當 日 )5 日 內 繳 交 所 需 證 明 文 件, 經 本 單 位 收 集 完 整 後 函 報 本 分 署 審 查, 經 審 核 通 過 之 學 員, 依 規 定 按 月 核 撥 職 業 訓 練 生 活 津 貼 ; 倘 若 中 途 離 訓 或 退 訓 者, 即 停 止 發 放 ( 三 ) 受 訓 期 間 膳 宿 自 理, 受 訓 期 滿 全 期 訓 練 成 績 合 格 者, 由 本 單 位 發 給 結 訓 證 書 請 事 假 病 假 及 曠 課 時 數 累 積 達 全 期 訓 練 總 時 數 8%( 含 ) 或 曠 課 累 積 達 全 期 訓 練 總 時 數 4% ( 含 ) 以 上 者, 應 勒 令 退 訓 且 不 發 給 結 訓 證 書 ( 四 ) 參 訓 學 員 有 下 列 可 歸 責 於 己 之 情 事 之 一, 得 視 其 情 節, 予 以 退 訓 或 撤 銷 參 訓 資 格 : 1. 提 供 個 人 身 分 資 料 供 他 人 參 訓 或 代 他 人 參 訓 2. 為 自 己 或 他 人 以 偽 造 文 書 或 不 實 資 料 參 加 訓 練 或 申 領 職 業 訓 練 生 活 津 貼 者 訓 練 單 位 : 地 址 : 電 話 :(00)

71 C 附 件 九 (A) 報 名 參 訓 者 自 我 身 分 認 定 書 報 名 參 訓 者 自 我 身 分 認 定 書 訓 練 單 位 : 報 名 班 別 : 區 分 勾 選 參 訓 身 分 別 ( 如 有 多 重 身 分 者, 請 以 數 字 依 序 填 寫 順 序 ) 備 註 A 就 業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非 自 願 離 職 失 業 者 B 長 期 失 業 者 就 業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自 願 離 職 失 業 者 跨 國 ( 境 ) 人 口 販 運 被 害 人 失 業 者 獨 力 負 擔 家 計 者 外 籍 及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失 業 者 中 高 齡 者 無 戶 籍 國 民 之 失 業 者 身 心 障 礙 者 無 國 籍 人 民 之 失 業 者 原 住 民 因 犯 罪 被 害 之 失 業 者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中 有 工 作 能 力 之 失 業 者 因 重 大 災 害 受 災 之 失 業 者 二 度 就 業 婦 女 受 貿 易 自 由 化 影 響 失 業 勞 工 家 暴 及 性 侵 害 被 害 人 失 業 者 逾 六 十 五 歲 之 失 業 者 自 立 少 年 更 生 受 保 護 人 其 他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或 其 委 託 計 畫 之 社 工 人 員 訪 視 評 估 確 有 經 濟 困 難, 且 有 就 業 意 願 者 1 以 A 身 分 或 B 身 分 報 名 者, 須 先 至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取 得 相 關 文 件 資 料 再 報 名 2 參 訓 人 員 如 同 時 具 有 就 業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之 失 業 者 身 分, 優 先 適 用 就 業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身 分 免 費 參 訓 3 以 C 身 分 報 名 經 錄 訓 後, 將 無 法 再 申 請 變 更 為 就 業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非 自 願 離 職 失 業 勞 工 身 分 4 在 開 訓 後 5 日 內, 依 規 定 檢 具 應 備 文 件 送 訓 練 單 位 初 審 符 合 者, 得 先 免 繳 自 繳 費 用 檢 附 參 加 職 業 工 會 勞 工 保 險 之 失 業 勞 工 加 退 保 證 明 單 ( 須 載 明 加 退 保 日 具 有 參 加 職 業 工 會 農 會 或 漁 期 原 工 作 性 質 及 失 業 原 因 ) 無 工 作 切 結 書 及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會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之 失 業 者 資 料 表 影 本 三 項 者, 得 先 免 繳 自 繳 費 用, 未 檢 附 或 資 料 不 全 者, 比 照 一 般 國 民 失 業 者 身 分 參 訓 C 一 般 國 民 失 業 者 自 行 負 擔 20% 訓 練 費 用 A 就 業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非 自 願 離 職 失 業 勞 工 開 立 推 介 單 (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須 至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報 名 流 程 B 長 期 失 業 者 年 內, 保 險 年 資 合 計 滿 六 個 月 機 構, 辦 理 適 訓 評 估 及 取 得 訓 練 單 位 以 上 者, 須 於 參 訓 班 次 開 訓 日 班 次 推 介 單 及 職 訓 生 活 津 貼 給 付 收 據 期 前 最 近 一 個 月 內 有 向 公 立 就 暨 申 請 書 ) 業 服 務 機 構 辦 理 求 職 登 記 ) 攜 帶 身 分 證 等 雙 證 件 及 印 章, 至 勞 工 保 險 局 申 請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資 料 表 持 推 介 單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資 料 表 至 訓 練 單 位 繳 驗 資 料 及 證 件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開 立 求 職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 連 續 失 業 期 間 達 一 年 以 上, 且 辦 理 勞 工 保 險 退 保 當 日 前 三 攜 帶 身 分 證 等 雙 證 件 及 印 章, 至 勞 工 保 險 局 申 請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資 料 表 持 求 職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資 料 表 至 訓 練 單 位 繳 驗 資 料 及 證 件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C 1 特 定 對 象 之 失 業 者 ( 如 上 表 所 列 ) 2 就 業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自 願 離 職 失 業 勞 工 3 具 有 參 加 職 業 工 會 農 會 或 漁 會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之 失 業 者 4 一 般 國 民 失 業 者 ( 自 行 負 擔 參 訓 班 次 個 人 訓 練 費 用 之 20% 費 用 ) 攜 帶 身 分 證 等 雙 證 件 及 印 章 至 勞 工 保 險 局 申 請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資 料 表 持 勞 保 投 保 資 料 表 至 訓 練 單 位 繳 驗 資 料 及 證 件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註 1 台 端 目 前 若 已 在 參 訓 中, 為 考 量 訓 練 資 源 之 分 配 公 平 性, 應 不 予 錄 訓 2 經 甄 試 錄 取 後, 需 填 寫 無 工 作 切 結 書 方 得 參 訓 ********************************************************************************** 訓 練 單 位 已 充 份 告 知 上 列 報 名 相 關 規 定, 本 人 已 確 實 瞭 解 報 名 參 訓 者 簽 名 : 105 年 月 日 70

72 附 件 九 (B) 報 名 參 訓 資 格 審 查 切 結 書 (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填 寫 ) 本 人 報 名 參 訓 資 格 審 查 切 結 書 報 名 參 加 ( 訓 練 單 位 名 稱 ) 辦 理 ( 班 別 名 稱 ) 訓 練, 已 詳 閱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並 已 確 認 符 合 下 方 報 名 身 分 及 報 名 資 格, 且 確 實 勾 選 無 誤, 如 有 不 實, 本 人 願 意 放 棄 參 加 筆 試 口 試 錄 訓 及 申 請 職 業 訓 練 生 活 津 貼 資 格, 並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報 名 身 分 : 1. 年 滿 15 歲 以 上 失 業 或 待 業 勞 工, 並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 無 勞 保 加 保 紀 錄 加 保 職 業 工 會 農 會 或 漁 會, 惟 確 實 無 工 作 2. 非 公 司 商 號 負 責 人 ( 含 有 限 公 司 及 有 限 股 份 公 司 之 董 事 ) 3. 非 自 營 作 業 者 報 名 資 格 : 學 歷 : 具 備 報 名 班 別 所 規 定 需 具 備 學 歷 之 畢 業 證 書 證 明 文 件 工 作 經 驗 或 證 照 : 具 備 報 名 班 別 所 規 定 之 工 作 證 明 文 件 技 術 士 證 照 聲 明 事 項 : 本 人 未 具 有 就 業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非 自 願 離 職 者 身 分 本 人 已 充 分 瞭 解 下 列 規 定, 不 得 免 責 : 1. 報 名 學 員 如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予 錄 訓 但 訓 練 班 次 於 甄 試 錄 取 名 單 公 布 後 至 開 訓 日 ( 含 ) 期 間 訓 練 崗 位 尚 有 缺 額 可 供 訓 練 亦 無 備 取 人 員 可 供 遞 補, 且 經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進 行 適 性 適 訓 專 業 評 估 確 有 職 能 落 差 之 參 訓 需 求 時, 不 在 此 限 : (1) 報 名 班 次 之 報 名 截 止 日 尚 處 於 前 次 參 訓 班 次 之 訓 後 90 日 就 業 輔 導 期 間 (2) 開 訓 日 前 1 年 內 曾 參 加 本 署 及 分 署 自 辦 委 外 或 補 助 ( 含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訓 練 專 班 ) 辦 理 之 職 前 訓 練 課 程, 且 因 請 假 曠 課 時 數 或 其 他 可 歸 責 於 學 員 事 由 而 被 退 訓 (3) 開 訓 日 前 2 年 內 重 覆 參 加 相 同 班 名 訓 練 時 數 亦 相 同 之 訓 練 課 程 ( 含 中 途 離 退 訓, 但 不 含 遞 補 期 限 內 離 訓 者 ) (4) 開 訓 日 前 2 年 內 已 有 2 次 ( 含 ) 以 上 職 前 訓 練 參 訓 紀 錄 ( 含 中 途 離 退 訓, 但 不 含 遞 補 期 限 內 離 訓 者 ), 且 其 訓 後 90 日 內 均 無 就 業 效 果 或 紀 錄 但 可 提 供 開 訓 日 前 2 年 內 確 有 受 僱 事 實 證 明 文 件 者, 不 在 此 限 2. 同 時 具 有 符 合 就 業 保 險 法 第 11 條 規 定 非 自 願 離 職 者 身 分 及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24 條 第 1 項 各 款 所 列 特 定 對 象 失 業 者 身 分 時, 應 依 就 業 促 進 津 貼 實 施 辦 法 規 定, 優 先 以 就 業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非 自 願 離 職 者 身 分 請 領 就 業 保 險 法 所 定 之 職 業 訓 練 生 活 津 貼, 惟 未 能 於 報 名 之 班 次 開 訓 前 確 認 身 分 為 就 業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非 自 願 離 職 者, 得 依 規 定 請 領 就 業 促 進 津 貼 實 施 辦 法 所 定 之 職 業 訓 練 生 活 津 貼 但 如 發 現 2 年 內 曾 領 取 就 業 保 險 法 及 就 業 促 進 津 貼 實 施 辦 法 職 業 訓 練 生 活 津 貼 合 計 超 過 6 個 月 者 ( 身 心 障 礙 者 為 12 個 月 ), 將 依 規 定 追 繳 溢 領 之 就 業 促 進 津 貼 實 施 辦 法 職 業 訓 練 生 活 津 貼 此 致 ( 填 訓 練 單 位 名 稱 ) 立 切 結 書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法 定 代 理 人 : ( 簽 章 )( 未 滿 二 十 歲 之 未 成 年 者 須 經 法 定 代 理 人 ( 父 母 或 監 護 人 ) 同 意 ) 聯 絡 地 址 : 聯 絡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71

73 附 件 九 (C) 查 詢 個 人 相 關 資 料 同 意 書 (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填 寫 ) 查 詢 個 人 相 關 資 料 同 意 書 本 人 報 名 參 加 ( 訓 練 單 位 名 稱 ) 辦 理 ( 班 別 名 稱 ) 訓 練 課 程, 並 已 瞭 解 下 列 內 容, 同 意 由 勞 工 主 管 機 關 公 立 職 訓 機 構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及 據 點 或 上 開 訓 練 單 位 查 詢 本 人 職 業 訓 練 就 業 保 險 勞 工 保 險 網 際 網 路 就 業 服 務 系 統 以 及 資 遣 通 報 系 統 等 相 關 資 料 至 蒐 集 目 的 消 失 為 止 : 一 適 用 對 象 : 年 滿 15 歲 以 上 之 本 國 失 業 之 國 民 持 有 效 居 留 證 之 外 籍 配 偶 及 獲 准 依 親 居 留 長 期 居 留 或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等 報 名 參 加 失 業 者 職 業 訓 練 課 程 者 二 內 容 : 報 名 參 加 職 業 訓 練 課 程 者, 需 同 意 勞 工 主 管 機 關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據 點 或 職 業 訓 練 單 位 查 詢 其 職 業 訓 練 就 業 保 險 勞 工 保 險 本 署 網 際 網 路 就 業 服 務 系 統 以 及 資 遣 通 報 系 統 等 相 關 資 料 後, 方 可 受 理 報 名 職 訓 課 程 之 申 請 ; 若 不 同 意 查 詢 個 人 相 關 資 料, 將 無 法 進 行 資 格 審 核 處 理 作 業 三 保 密 : 本 案 之 個 人 資 料, 將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辦 理 此 致 ( 填 訓 練 單 位 名 稱 ) 立 切 結 書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 統 一 編 號 : 法 定 代 理 人 : ( 簽 章 )( 未 滿 二 十 歲 且 未 結 婚 者 須 經 法 定 代 理 人 ( 父 母 或 監 護 人 ) 同 意 ) 聯 絡 地 址 : 聯 絡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72

74 附 件 十 職 業 訓 練 推 介 單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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