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一)期末校務會議—教務處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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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 雄 市 立 新 興 高 級 中 學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期 末 校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 一 ) 下 午 15 時 30 分 地 點 : 本 校 三 樓 大 會 議 室 主 席 : 江 校 長 春 仁 記 錄 : 王 瑞 欽 出 席 : 如 簽 到 表 壹 主 席 致 詞 : 略 貳 報 告 事 項 : ( 壹 ) 確 認 上 次 校 務 會 議 (102/8/29) 紀 錄 決 議 : 同 意 備 查 ( 貳 ) 上 次 會 議 決 議 案 執 行 情 形 : 請 參 閱 附 件 1 ( 參 ) 各 處 室 報 告 教 務 處 一 謝 謝 各 位 同 仁 的 協 助 與 支 持 二 下 學 期 課 表 已 排 定, 並 公 佈 於 首 頁, 請 依 課 表 準 時 授 課 三 請 於 1 月 22 日 前 成 績 計 算 輸 入 完 畢, 以 利 印 製 成 績 單 及 辦 理 補 考 事 宜 四 12 年 國 教 5 堂 課 相 關 研 習, 如 尚 未 取 得 足 夠 時 數 之 教 師, 請 多 加 注 意 寒 假 期 間 之 研 習 訊 息 [ 多 元 評 量 6 小 時 ] [ 有 效 教 學 5 小 時 ] [ 差 異 化 教 學 3 小 時 ] 五 第 8 節 課 後 輔 導 於 2 月 17 日 開 始 上 課 六 下 學 期 大 學 及 高 中 各 項 升 學 報 名, 請 各 位 導 師 費 心 協 助 並 督 促 同 學 務 必 配 合 時 效 性, 以 避 免 錯 誤 發 生, 影 響 同 學 權 益 七 請 教 師 因 應 多 元 評 量, 在 學 生 成 績 的 評 定 及 給 分, 務 必 要 公 帄 公 開, 以 避 免 家 長 學 生 的 疑 問 並 請 每 次 筆 詴 定 期 評 量 時, 務 必 遵 守 迴 避 原 則 八 依 據 教 育 局 規 定, 寒 暑 假 學 藝 活 動 及 第 8 節 課 後 輔 導 不 得 上 新 課 程, 只 能 針 對 課 程 加 深 加 廣, 或 進 行 補 救 教 學, 請 任 課 教 師 確 實 依 規 定 授 課 九 依 據 教 育 局 規 定, 國 中 不 得 公 開 呈 現 個 別 學 生 在 班 級 及 學 校 排 名, 以 避 免 造 成 惡 性 競 爭, 斲 傷 學 生 學 習 興 趣 與 動 機, 影 響 學 生 身 心 健 全 發 展 十 本 校 申 請 103 學 年 度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計 畫, 請 教 師 同 仁 踴 躍 參 加 1

2 學 務 處 一 本 學 期 學 務 處 承 辦 各 項 活 動, 感 謝 各 位 同 仁 的 大 力 協 助 與 熱 情 參 與, 才 能 順 利 完 成, 尤 其 是 辛 苦 的 導 師 同 仁, 在 這 邊 一 併 感 謝 包 括 全 校 校 慶 運 動 會 暨 感 恩 園 遊 會 反 毒 運 動 宣 導 防 災 演 練 活 動 親 師 座 談 會 國 二 露 營 教 學 活 動 每 週 秩 序 比 賽 整 潔 比 賽 等 活 動 二 學 務 處 於 寒 假 期 間 安 排 行 善 銷 過 志 工 服 務 學 習 以 及 返 校 打 掃 活 動, 請 各 位 導 師 協 助 指 導 同 學 進 行 上 述 工 作, 謝 謝! 三 持 續 提 醒 各 位 同 仁, 課 堂 上 務 必 善 用 正 向 管 教 方 法, 教 師 法 已 經 通 過 教 師 如 體 罰 或 霸 凌 屬 實, 將 予 解 聘 停 聘 不 續 聘 ; 也 請 各 位 同 仁 在 處 罰 學 生 方 面 要 注 意 比 例 性 公 帄 性, 基 於 教 育 的 立 場 多 給 學 生 改 過 的 機 會, 謝 謝! 四 本 學 期 接 獲 教 育 局 檢 舉 投 訴 導 師 班 級 經 營 不 力, 也 有 家 長 反 映 整 潔 秩 序 比 賽 得 獎 班 級 名 不 符 實, 學 務 處 懇 請 各 位 導 師 能 在 班 級 經 營 方 面 多 付 出 多 用 心, 早 自 修 午 休 打 掃 時 間 等 多 督 導 巡 察 另 外, 學 務 處 也 感 謝 所 有 值 週 老 師 的 辛 苦, 但 是 在 上 放 學 的 導 護 以 及 生 活 競 賽 的 評 分 上 也 拜 託 值 週 老 師 務 必 親 力 親 為, 讓 學 生 能 重 視 生 活 教 育 的 重 要 性, 謝 謝! 五 本 學 期 體 育 組 辦 理 教 師 羽 球 競 賽 與 健 走 慢 跑 活 動 皆 圓 滿 完 成, 感 謝 各 位 同 仁 的 參 與 六 有 關 手 機 使 用 辦 法 以 及 服 儀 規 定 在 下 學 期 開 始 做 部 分 調 整, 希 望 同 仁 能 協 助 提 醒 學 生 相 關 規 範, 謝 謝! 七 學 務 處 自 下 學 期 起 擬 辦 理 品 德 教 育 - 日 行 一 善 活 動, 請 各 位 同 仁 協 助 宣 導 並 配 合 辦 理, 謝 謝! 八 下 學 期 高 二 大 學 之 旅 活 動 舉 行 時 間 為 3/5~3/7, 請 高 二 導 師 協 助 提 醒 學 生, 謝 謝 九 班 會 聯 課 的 部 分, 請 各 位 同 仁 務 必 填 寫 班 會 紀 錄 簿 以 及 聯 課 紀 錄 簿 並 交 回 訓 育 組, 也 提 醒 各 位 同 仁 班 會 聯 課 是 正 式 課 程, 也 是 多 數 老 師 基 本 鐘 點, 所 以 請 任 課 老 師 務 必 全 程 在 場 指 導, 謝 謝! 法 令 宣 導 : 一 教 育 部 在 102 年 7 月 10 日 修 訂 通 過 教 師 法 第 14 條, 明 訂 體 罰 或 霸 凌 學 生, 造 成 其 身 心 嚴 重 侵 害 將 予 於 解 聘 停 聘 或 不 續 聘, 提 醒 各 位 同 仁 未 來 在 管 教 輔 導 學 生 方 面 要 更 加 謹 慎, 善 用 正 向 管 教 二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來 文, 除 法 律 規 定 或 相 當 理 由 及 證 據 顯 示 2

3 特 定 學 生 涉 嫌 犯 罪 或 攜 帶 違 禁 物 品, 或 為 了 避 免 緊 急 危 害 之 外, 教 師 及 學 校 不 得 搜 查 學 生 身 體 及 其 私 人 物 品 最 常 發 生 的 情 況 是 班 級 有 東 西 被 竊, 老 師 會 去 搜 查 學 生 身 體 或 書 包 因 此 預 防 更 重 要, 請 同 仁 提 醒 學 生 財 物 保 管 的 重 要 性, 並 善 用 學 務 處 的 保 管 櫃 三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法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學 校 校 長 教 師 職 員 或 工 友 知 悉 服 務 學 校 發 生 疑 似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事 件 者, 除 應 立 即 依 學 校 防 治 規 定 所 定 權 責, 依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通 報 外, 並 應 向 學 校 及 當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通 報, 至 遲 不 得 超 過 二 十 四 小 時 違 反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未 於 二 十 四 小 時 內 向 學 校 及 當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通 報 者, 處 新 臺 幣 三 萬 元 以 上 十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總 務 處 : 一 感 謝 夥 伴 們 一 年 來 的 協 助, 讓 我 們 順 利 完 成 今 年 的 工 作, 這 些 工 作 若 對 夥 伴 們 造 成 了 困 擾, 在 此 致 上 歉 意 二 本 學 期 工 作 績 效 : ( 一 ) 完 成 專 科 大 樓 土 木 及 水 電 工 程 發 包 ( 二 ) 完 成 102 年 度 校 務 基 金 預 算, 執 行 率 達 100% ( 三 ) 配 合 教 務 處 完 成 優 質 化 等 資 本 門 採 購 ( 四 ) 辦 理 高 國 中 畢 冊 及 國 三 畢 旅 發 包 並 配 合 苓 雅 國 中 完 成 本 學 年 度 學 生 營 養 午 餐 發 包 ( 五 ) 辦 理 完 成 103 年 度 停 車 場 出 租 工 作, 租 金 4,723,000 元 三 專 科 大 樓 改 建 工 程 執 行 情 形 : ( 一 ) 建 築 工 程 部 分 : 1. 9/25 振 雄 營 造 以 8,690 萬 元 得 標 2. 10/9 動 土,11/7 開 工 3. 12/31 筏 基 牆 板 模 板 拆 除, 累 計 進 度 9.58%( 預 計 進 度 2.87%) ( 二 ) 水 電 工 程 部 分 :12/25 驊 茂 工 程 整 合 有 限 公 司 以 10,800,000 元 得 標 四 年 終 獎 金 元 月 21 日 匯 入 各 位 夥 伴 的 帳 戶, 請 各 位 夥 伴 注 意 自 己 的 帳 戶, 若 有 疑 問 請 洽 出 納 組 長 蕭 美 香 五 因 學 校 停 車 場 已 全 部 出 租, 請 在 下 班 後 及 假 日 時 將 車 輛 開 離 學 校, 3

4 若 未 駛 離, 廠 商 會 以 過 夜 車 處 理, 請 夥 伴 們 配 合, 夥 伴 們 若 因 公 需 要 於 下 班 後 停 車 者, 請 向 本 處 申 請 臨 時 停 車 證 六 本 年 度 預 算 審 議 委 員 會 專 任 教 師 代 表 為 黃 榮 豐 莊 正 皇 師, 大 家 可 以 將 建 議 事 項 向 兩 位 代 表 反 應, 共 同 為 學 校 發 展 努 力 七 因 政 府 財 政 拮 据, 學 校 相 關 預 算 深 受 影 響, 請 夥 伴 們 能 共 體 時 艱, 做 好 節 約 的 工 作 關 於 夥 伴 們 的 印 刷 需 求 自 本 4 月 份 起 作 以 下 的 改 變 : ( 一 ) 請 夥 伴 們 儘 量 減 少 A4 的 講 義 或 考 卷 印 製 改 以 A3 或 4B4 方 式 印 刷 ( 二 ) 影 印 列 印 量 加 倍 ( 三 ) 油 印 不 再 提 供 A4 印 刷 ( 四 ) 油 印 印 量 提 升 至 60 張 以 上 才 可 送 油 印 八 註 冊 繳 費 : 1. 日 期 :2 月 11~18 日 止 2. 地 點 : 高 雄 銀 行 各 分 行, 超 商 ( 另 收 手 續 費 10 元 ),ATM 轉 帳, 信 用 卡 等 3. 註 冊 單 於 2 月 21 日 收 繳 回 蕭 美 香 小 姐 處 4. 請 加 強 對 學 生 宣 導 於 期 限 內 繳 費, 因 逾 期 者 只 能 到 高 雄 銀 行 市 府 分 行 ( 位 於 高 雄 市 政 府 一 樓 苓 雅 路 上 ) 繳 費, 沒 有 其 他 較 方 便 的 繳 費 方 式 可 供 家 長 選 擇, 學 生 若 有 困 難 請 導 師 積 極 主 動 協 助 ( 如 學 校 教 儲 戶 等 ) 九 由 於 假 期 即 將 開 始, 請 同 仁 們 將 冰 箱 內 個 人 物 品 做 妥 善 處 理, 假 期 前 最 後 離 開 辦 公 室 的 同 仁 請 多 幫 忙 一 下, 檢 查 看 看 電 燈 影 印 機 開 飲 機 及 冰 箱 的 電 源 是 否 關 閉, 插 頭 是 否 拔 除, 為 節 能 减 碳 的 工 作 盡 一 份 力 十 最 後, 恭 祝 大 家 新 年 好! 輔 導 室 : 一 感 謝 各 位 老 師 對 輔 導 室 的 協 助 支 持 與 鼓 勵, 讓 全 校 的 輔 導 工 作 可 以 更 好, 本 學 期 工 作 概 況 如 下 項 次 內 容 敘 述 一 心 理 測 驗 : 1. 高 一 實 施 大 學 入 學 考 詴 中 心 興 趣 量 表 (10/21~12/1) 2. 高 三 實 施 大 學 學 系 探 索 量 表 (9/27) 3. 高 一 大 學 入 學 考 詴 中 心 興 趣 量 表 測 驗 解 釋 及 說 明 (12/20) 4. 高 三 大 學 學 系 探 索 量 表 測 驗 解 釋 及 說 明 (11/29) 4

5 高 中 部 輔 導 教 師 輔 導 組 二 生 涯 輔 導 : 1. 高 一 二 職 涯 趨 勢 與 生 涯 規 劃 (10/25) 2. 高 三 大 學 多 元 入 學 管 道 宣 導 (11/22) 3. 高 三 大 學 多 元 入 學 - 各 校 系 學 測 分 數 參 考 工 具 書 訂 購 (102/10) 4. 親 職 暨 生 涯 教 育 講 座 大 學 多 元 入 學 - 如 何 協 助 孩 子 順 利 升 學 (11/22) 5. 高 中 部 生 涯 議 題 之 雜 誌 與 刊 物 訂 購 (102/11-103/1) 三 生 命 教 育 : 1. 高 二 面 對 生 命, 努 力 活 下 去 講 座 (10/4) 2. 高 一 心 情 DIY, 青 春 HIGH 起 來 - 預 防 青 少 年 憂 鬱 症 演 講 (11/15) 3. 高 三 鄉 土 情 - 關 懷 生 命 學 習 情 緒 與 壓 力 紓 解 演 講 (11/8) 四 小 團 體 課 程 高 中 部 與 沙 相 遇, 探 詢 生 命 之 光 工 作 坊 (102/11-102/12,4 次 ) 一 校 內 教 職 員 工 研 習 ( 一 ) 校 內 教 師 兒 少 保 護 研 習 (8/29) ( 二 ) 生 命 教 育 輔 導 知 能 研 習 (8/29) 二 高 關 懷 班 彈 性 課 程 : ( 一 ) 校 內 課 程 1. 烘 焙 課 程 共 10 次 2. 美 容 美 髮 課 程 共 10 次 3. 桌 遊 課 程 共 16 次 ( 二 ) 參 訪 行 程 臺 灣 高 雄 少 年 及 家 事 法 院 參 訪 (12/04) 三 親 職 教 育 : 親 職 暨 生 涯 教 育 講 座 大 學 多 元 入 學 - 如 何 協 助 孩 子 順 利 升 學 (11/22) 四 生 命 教 育 講 座 ( 一 ) 國 二 生 命 教 育 講 座 :9/13( 河 堤 診 所 - 孫 讚 福 院 長 ) ( 二 ) 國 一 生 命 教 育 講 座 :9/27( 汪 雪 真 鄭 智 仁 醫 師 ) 四 運 用 各 項 輔 導 資 源 : 視 學 生 狀 況 安 排 適 當 輔 導 資 源 1. 醫 師 駐 診 ( ), 共 12 人 次 2. 轉 介 學 生 心 理 諮 商 中 心 國 三 :1 人 3. 轉 介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國 二 :1 人 4. 外 聘 心 理 師 晤 談 :8 人 次 五 102 學 年 上 學 期 輔 導 室 通 報 案 件 : 1. 高 風 險 通 報 : 國 中 6 件, 高 中 1 件 2. 兒 少 保 護 案 件 : 國 中 11 件, 高 中 2 件 3. 家 暴 案 件 : 國 中 2 件 4. 自 傷 案 件 : 國 中 1 件 八 小 團 體 課 程 ( 團 體 輔 導 ): 1. 國 三 生 涯 探 索 小 團 體, ~12.25 共 6 次 九 受 輔 學 生 次 數 : 高 中 : 共 39 人 次 國 一 : 37 人 次 國 二 : 46 人 次 國 三 :123 人 次 十 輔 導 教 師 電 訪 次 數 : 5

6 資 料 組 1. 電 聯 學 生 次 數 : 26 人 次 2. 電 聯 ( 直 接 ) 與 家 長 晤 談 次 數 : 115 人 次 3. 電 聯 社 工 次 數 : 84 人 次 4. 電 聯 ( 直 接 ) 與 關 懷 員 晤 談 次 數 :9 人 次 十 一 輔 導 室 家 訪 統 計 : 4 次 十 二 評 鑑 工 作 : 1. 家 庭 教 育 評 鑑 :101 年 度 家 庭 教 育 經 評 鑑 為 優 等,102 年 得 免 評 鑑 一 次 年 友 善 校 園 評 鑑 已 於 11 月 下 旬 完 成 並 提 交 完 畢 一 升 學 輔 導 1. 國 一 : 國 民 中 學 智 力 測 驗 施 測 - 更 新 版 國 二 : 行 為 困 擾 量 表 施 測 及 說 明 國 三 : 情 境 式 職 涯 興 趣 測 驗 施 測 及 說 明 高 一 : 生 涯 興 趣 量 表 施 測 與 解 釋 ~ 高 三 : 大 學 學 系 探 索 量 表 施 測 與 解 釋 ~ 二 生 涯 發 展 教 育 1. 國 一 生 涯 檔 案 資 料 夾 請 購 發 放 給 國 一 全 體 學 生 2. 國 二 社 區 高 職 參 訪 與 職 群 實 作 活 動 : , 共 16 節 次 ( 職 群 種 類 包 含 餐 飲 化 工 汽 車 機 械 電 子 會 計 商 業 及 美 容 等 實 作 活 動 ) 3. 辦 理 教 師 生 涯 輔 導 研 習 : 國 一 學 生 生 涯 檔 案 暨 生 涯 輔 導 記 錄 手 冊 建 置 說 明 會 : 教 師 生 涯 知 能 研 習 - 生 涯 輔 導 紀 錄 手 冊 建 置 與 管 理 說 明 會 : 國 一 國 二 職 業 萬 花 筒 及 職 群 介 紹 ~ , 共 17 場 次 ( 包 含 各 種 類 的 職 業, 如 : 婚 禮 主 持 人 飛 機 修 護 警 察 護 理 師 餐 飲 業 等 ) 7. 國 三 生 涯 宣 導 - 各 職 群 類 科 說 明 會 ( 工 科 及 家 科 ): 辦 理 12 年 國 教 適 性 輔 導 家 長 宣 導 說 明 會 : 三 轉 出 轉 學 生 資 料 ( 含 國 中 學 生 生 涯 輔 導 紀 錄 手 冊 ) 函 索 彙 集 四 升 學 資 訊 及 資 料 轉 知 輔 導 教 師 或 轉 發 教 師 及 學 生 五 發 放 及 張 貼 資 料 : 1. 固 定 贈 閱 有 蒲 公 英 月 刊 輔 導 通 訊 ( 要 回 條 回 報 ) 飛 揚 2. 寄 送 本 校 簡 介 予 他 校 辦 理 升 學 博 覽 會 參 閱 3. 升 學 海 報 或 營 隊 等 相 關 訊 息 公 告 於 學 校 網 站, 張 貼 資 料 於 公 告 欄 並 彙 整 於 檔 案 夾 六 技 職 教 育 1. 國 三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實 施 : ~ 國 一 師 生 技 職 教 育 宣 導 說 明 會 : 七 測 驗 資 料 請 購 彙 整 登 錄 資 料 於 B-1 卡 : 國 一 智 力 測 驗 國 二 行 為 困 擾 量 表 國 三 線 上 情 境 式 職 涯 興 趣 測 驗 高 一 生 涯 興 趣 量 表 高 三 大 學 學 系 探 索 量 表 八 國 中 學 生 生 涯 輔 導 紀 錄 手 冊 於 學 期 末 查 閱 並 追 蹤 管 理 九 畢 業 生 進 路 輔 導 調 查 整 理 報 局 十 一 學 生 資 料 ( 單 親 隔 代 外 配 低 收 原 住 民 ) 調 查 整 理 報 局 十 二 辦 理 畢 業 生 捐 贈 之 愛 心 二 手 制 服 借 用 及 索 取 事 宜, 彙 整 相 關 統 計 數 據 報 局 十 三 整 理 並 送 交 教 育 局 各 項 年 度 評 鑑 成 果 :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生 涯 發 展 教 育 評 鑑 獲 評 為 優 良 6

7 特 教 組 特 教 行 政 : 1. 排 定 資 優 班 資 源 班 啟 智 班 課 表, 安 排 授 課 教 室, 召 開 IEP 會 議 2. 召 開 三 次 特 殊 教 育 推 行 委 員 會 3. 辦 理 國 小 應 屆 身 障 畢 業 生 家 長 參 訪 本 校 集 中 式 特 教 班 與 資 源 班 4. 辦 理 特 教 兼 任 教 師 助 理 員 經 費 申 請 及 聘 用 5. 向 高 雄 市 特 教 資 源 中 心 提 出 學 習 輔 具 申 請 ( 電 動 輪 椅 特 製 輪 椅 站 立 架 等 ) 6. 申 請 教 育 局 專 業 團 隊 服 務 ( 物 理 治 療 師 職 能 治 療 師 入 班 諮 詢 服 務 ) 7. 申 請 學 生 獎 學 金 及 補 助 : 弱 勢 身 障 生 獎 助 金 交 通 補 助 費 等 8. 特 教 通 報 網 之 更 新 與 學 生 異 動 接 收 9. 特 教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處 理 及 登 錄 請 購 圖 書 及 教 材 教 具 等 10.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家 長 親 職 教 育 及 升 學 訊 息 11. 申 請 與 發 放 特 教 津 貼 12. 填 報 教 育 局 各 項 調 查 表 13. 教 育 局 各 項 補 助 經 費 之 採 購 與 核 銷 14. 參 加 教 育 局 各 項 相 關 會 議 15. 協 助 身 障 生 申 請 校 內 考 詴 特 殊 考 場 服 務 16. 辦 理 特 教 知 能 研 習 : 普 通 班 教 師 如 何 協 助 教 室 內 特 殊 需 求 的 學 生 17. 參 加 外 校 與 特 教 資 源 中 心 舉 辦 知 各 項 相 關 研 習 18. 申 請 與 安 排 身 障 生 搭 乘 無 障 礙 復 康 巴 士 上 放 學 二 資 源 班 : 1.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鑑 定 及 安 置 : 參 加 102 年 度 第 2 次 鑑 輔 會 102 年 度 第 3 次 鑑 輔 會 與 103 年 第 1 次 鑑 輔 會 ( 辦 理 校 內 初 篩 各 項 測 驗 施 測 填 報 送 件 ) 2. 召 開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暨 親 師 座 談 會 3. 高 職 特 教 班 參 訪 : 帶 國 三 應 屆 畢 業 之 智 障 輕 度 學 生 參 訪 高 職 特 教 班 4. 國 中 部 一 年 級 學 障 疑 似 生 推 薦 : 連 繫 導 師 傳 遞 相 關 表 單 5. 國 三 生 涯 輔 導 : 提 供 國 三 各 障 別 學 生 升 學 路 徑 諮 詢 及 申 請 特 殊 考 詴 服 務 6. 家 長 及 導 師 面 談 或 電 訪 : 與 導 師 及 家 長 共 同 輔 導 及 處 理 資 源 班 學 生 出 勤 情 緒 與 人 際 學 習 困 難 及 突 發 事 件 ( 校 安 霸 凌 等 ) 7. 入 班 宣 導 : 針 對 有 特 殊 狀 況 之 普 通 班 身 障 生 入 班 級 向 同 儕 進 行 特 教 宣 導 三 啟 智 班 : 1. 特 殊 個 案 身 障 生 事 件 處 理, 召 開 個 案 會 議, 與 教 育 局 協 調 等 2. 親 師 生 突 發 事 件 處 理 3. 高 職 特 教 班 參 訪 : 帶 應 屆 畢 業 生 學 生 家 長 參 訪 特 教 學 校 高 職 部 4. 教 育 局 身 心 障 礙 專 業 團 隊 入 班 服 務 : 陪 同 物 理 治 療 師 社 工 師 入 班, 指 導 家 長 與 教 師 有 關 擺 位 肌 力 訓 練 等 技 巧, 提 供 輔 具 及 改 善 輪 椅 意 見 5. 辦 理 啟 智 班 校 外 教 學 6. 新 兼 任 教 師 助 理 員 工 作 指 導 7. 辦 理 親 師 座 談 會 8. 配 合 節 慶 辦 理 特 教 班 內 多 樣 相 關 活 動 7

8 四 資 優 班 : 1. 資 優 班 親 師 座 談 會 2. 辦 理 102 學 年 度 學 術 性 向 資 優 班 新 生 鑑 定 3. 帶 隊 參 加 高 雄 市 102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創 意 運 動 會 腦 力 競 賽 初 賽 與 複 賽 4. 資 優 班 新 生 家 長 說 明 會 五 高 中 部 身 障 生 1. 妥 瑞 氏 症 學 生 班 級 宣 導 2. 家 長 及 教 師 特 教 相 關 資 訊 諮 詢 3. 高 中 普 通 班 身 障 生 輔 導 計 畫 申 請 與 課 程 執 行 4.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巡 迴 輔 導 申 請 與 安 排 課 程 二 因 應 十 二 年 國 教 實 施, 國 中 部 學 生 生 涯 進 路 輔 導 相 對 重 要 : 學 生 資 料 蒐 集 建 立 及 導 師 輔 導 活 動 課 教 師 輔 導 教 師 之 輔 導 過 程 與 記 錄 一 般 任 課 教 師 於 課 程 中 的 融 入 等, 請 老 師 們 持 續 給 予 學 生 指 導 三 建 議 國 中 部 導 師 可 配 合 下 學 期 初 發 放 學 生 成 績 單 時 間, 指 導 學 生 完 成 國 中 學 生 生 涯 輔 導 紀 錄 手 冊 中 相 關 基 本 資 料 填 寫 該 手 冊 由 教 育 部 統 一 編 印, 其 目 的 在 協 助 學 生 紀 錄 國 中 三 年 各 項 表 現, 讓 學 生 在 國 三 進 行 生 涯 進 路 選 擇 時, 有 其 參 考 依 據 四 國 高 中 部 學 生 輔 導 資 料 記 錄 卡 (B-2 卡 ) 請 繳 回 輔 導 室 資 料 組 整 理, 謝 謝 導 師 的 辛 勞 五 請 老 師 們 能 踴 躍 持 續 加 入 認 輔 老 師 行 列, 輔 導 組 已 將 認 輔 教 師 意 願 調 查 表,( 有 分 導 師 版 及 專 任 教 師 版 ) 寄 到 老 師 們 的 信 箱, 有 意 願 擔 任 認 輔 教 師 的 同 仁, 請 填 妥 表 格 回 寄 給 輔 導 組 筱 屏 即 可, 感 謝 同 仁 們 的 支 持 與 協 助 宣 導 事 項 : 一 依 據 高 雄 市 教 育 局 103 年 01 月 06 日 高 市 社 教 字 第 號 函, 各 學 校 需 提 升 教 師 對 於 兒 少 保 護 個 案 遭 受 家 庭 暴 力 目 睹 家 庭 暴 力 及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學 生 之 辨 識 通 報, 及 啟 動 三 級 預 防 輔 導 機 制, 積 極 介 入 輔 導 與 協 助 如 經 輔 導 評 估 有 轉 介 社 政 相 關 資 源 協 助 時, 請 積 極 聯 繫 與 合 作, 以 預 防 類 此 悲 劇 再 度 發 生 二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配 合 年 節, 致 贈 家 長 文 宣 紅 包 袋, 凡 有 親 子 溝 通 子 女 教 養 情 緒 調 適 家 庭 管 理 生 活 適 應 等 家 庭 問 題 皆 可 撥 打 諮 詢 8

9 專 手 機 加 撥 02), 以 利 經 營 和 諧 家 庭 諮 詢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六 每 日 上 午 9:00 至 下 午 5:00 週 一 至 週 五 晚 間 6:00 至 9:00 受 理 免 費 諮 詢, 竭 誠 歡 迎 家 長 多 加 利 用 輔 導 室 於 102 年 12 月 下 旬 左 右 已 將 文 宣 品 及 宣 導 標 籤 紙 發 放 給 教 師 同 仁 及 各 班, 並 請 輔 導 股 長 協 助 將 標 籤 紙 黏 貼 至 聯 絡 落 簿 上, 供 教 師 家 長 們 參 考 使 用 三 落 實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之 24 小 時 通 報 機 制 學 校 教 職 員 工 於 知 悉 疑 似 需 通 報 事 件 ( 校 園 性 侵 害 及 性 騷 擾 事 件 ), 應 立 即 通 報 主 管 機 關, 至 遲 不 得 超 過 24 小 時 ( 含 假 日 ), 且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第 61 條 訂 有 違 反 責 任 通 報 之 罰 則 圖 書 館 : 一 圖 書 館 於 本 學 期 辦 理 了 一 系 列 的 閱 讀 推 廣 活 動, 在 此 感 謝 學 校 同 仁 的 協 助 與 參 與, 使 圖 書 館 的 閱 讀 推 動 更 加 順 利, 圖 書 館 在 此 向 各 位 同 仁 說 聲 感 謝 二 圖 書 館 配 合 教 育 局 推 動 國 中 生 最 愛 閱 讀 競 賽 活 動, 本 校 同 學 表 現 非 常 優 異, 本 學 期 共 有 4 位 同 學 通 過 教 育 局 50 本 書 的 閱 讀 認 證, 圖 書 館 在 此 感 謝 國 中 部 老 師 的 宣 導 與 協 助, 讓 學 生 有 一 個 快 樂 閱 讀 的 學 習 目 標 三 為 配 合 教 育 局 推 動 十 二 年 國 教, 鼓 勵 學 生 及 班 級 閱 讀, 本 學 期 圖 書 館 共 推 出 了 五 期 的 I Reading 樂 在 悅 讀 文 章, 並 辦 理 了 一 場 知 識 小 學 堂 閱 讀 競 賽, 報 名 隊 伍 非 常 踴 躍, 共 有 21 隊 報 名 參 加, 圖 書 館 設 計 寓 教 於 樂 的 學 習 題 目, 讓 學 生 能 快 樂 閱 讀 與 成 長, 我 們 預 計 在 下 學 期 開 始 會 加 入 科 普 知 識 的 閱 讀 文 章, 提 供 班 級 閱 讀 更 多 元 的 知 識 來 源 四 本 學 期 全 國 讀 書 心 得 寫 作 競 賽, 成 績 非 常 優 異, 獲 獎 篇 數 達 25 件, 全 國 特 優 10 件 優 等 2 件 甲 等 13 件, 圖 書 館 感 謝 國 文 科 老 師 的 指 導 與 協 助 五 102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的 圖 書 採 購 即 將 於 開 學 後 進 行 購 置, 圖 書 館 歡 迎 學 校 師 生 同 仁 利 用 寒 假 推 薦 好 書, 同 仁 可 以 上 網 推 薦 或 填 寫 推 薦 單 皆 可, 推 薦 日 期 為 即 日 起 至 2/14( 五 ) 人 事 室 : 一 本 校 教 職 員 任 職 5 年 以 上 年 滿 60 歲, 或 任 職 滿 25 年 ( 教 師 任 公 校 滿 9

10 15 年 以 上, 且 年 滿 50 歲 者 始 能 支 領 月 退 休 金 ), 擬 規 劃 於 104 年 退 休 者, 請 於 103 年 1 月 28 日 前 洽 本 室 領 表 申 請 當 年 度 內 預 算 足 以 支 應 時, 已 登 記 於 當 (104) 年 度 自 願 退 休 而 於 年 度 結 束 仍 未 退 休 者, 於 次 (105) 年 度 再 度 登 記 時, 其 次 序 將 列 於 次 (105) 年 度 新 登 記 人 員 之 後, 務 請 審 慎 考 慮 後 再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補 登 二 寒 假 期 間 申 請 出 國 同 仁, 請 填 寫 出 國 申 請 表, 經 校 長 核 准 後 始 得 出 國, 並 請 依 原 申 請 出 返 國 日 期 及 地 點 出 入 境, 如 有 更 改, 務 請 至 本 室 更 改 原 申 請 日 期 及 地 點 前 往 大 陸 地 區 旅 遊 者, 勿 頇 經 內 政 部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核 准, 惟 請 填 寫 赴 大 陸 地 區 申 請 表, 經 校 長 核 准 即 可, 返 國 後 填 寫 意 見 反 應 表 三 本 府 第 三 階 段 推 動 性 別 主 流 化 實 施 計 畫, 辦 理 期 程 自 101 年 8 月 1 日 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 止, 本 府 所 屬 公 教 人 員 每 人 每 年 至 少 參 加 3 小 時 訓 練, 爰 訂 於 103 年 2 月 10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1:30 至 4:30 假 本 校 3 樓 會 議 室 辦 理 性 別 主 流 化 研 習, 邀 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性 別 教 育 研 究 所 蔡 麗 玲 教 授 擔 任 講 座, 講 題 為 性 別 主 流 化 與 性 別 教 育, 本 校 除 導 師 外, 教 職 員 工 一 律 參 加 ; 當 日 未 參 加 研 習 人 員, 請 參 加 2 月 12 日 下 午 4:00 至 5:30 分 及 2 月 13 日 下 午 4:00 至 5:00 性 別 主 流 化 研 習 ( 共 3 小 時 ), 請 周 冠 男 主 任 主 講, 再 無 法 參 加 同 仁 請 至 港 都 e 學 苑 選 讀 性 別 主 流 化 數 位 學 習 課 程, 網 址 : 四 為 辦 理 本 校 103 年 特 殊 優 良 教 師 教 育 芬 芳 錄 及 愛 心 教 師 推 薦 事 宜, 請 各 位 同 仁 於 今 天 校 務 會 議 票 選 或 推 選 後 參 加 教 育 局 遴 選 五 修 正 本 校 國 中 高 中 教 師 相 互 轉 任 實 施 要 點, 業 經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第 3 次 教 評 會 討 論 通 過, 擬 提 交 本 次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六 修 正 本 校 性 騷 擾 防 治 與 申 訴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條 文, 並 修 正 名 稱 為 性 騷 擾 防 治 措 施 申 訴 及 懲 戒 要 點, 擬 提 交 本 次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七 為 增 進 同 仁 情 誼 提 倡 正 當 休 閒 活 動, 訂 於 103 年 4 月 12 日 ( 星 期 六 ) 舉 辦 文 康 聯 誼 活 動, 活 動 地 點 於 本 次 校 務 會 議 分 發 調 查 表 給 同 仁 填 答 後 以 多 數 意 見 憑 辦 八 本 府 公 教 人 員 健 康 檢 查 103 年 賡 續 辦 理, 教 職 員 40 歲 ~ 未 滿 50 歲 者 3 年 補 助 1 次, 滿 50 歲 2 年 補 助 1 次, 每 人 補 助 3,500 元 ; 校 長 10

11 50 歲 以 上 者 1 年 補 助 1 次, 未 滿 50 歲 2 年 補 助 1 次, 每 次 補 助 7900 元, 各 受 檢 人 於 受 檢 期 間, 覈 實 給 予 公 假 凡 符 合 103 年 度 受 檢 資 格 同 仁 自 即 日 向 本 室 登 記, 如 超 過 預 算 名 額 以 抽 籤 決 定, 並 俟 通 知 後 再 前 往 受 檢 九 凡 欲 申 請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費 者, 請 於 103 年 2 月 27 日 前 洽 本 室 領 表 申 請, 國 中 小 學 生 免 附 學 生 證 或 收 據, 高 中 以 上 繳 驗 收 費 單 據 ( 勿 頇 繳 驗 學 生 證 ), 如 係 繳 交 影 本 應 由 申 請 人 書 明 與 正 本 相 符 並 簽 名, 以 示 負 責 又 轉 帳 或 信 用 卡 繳 費 者, 應 併 附 轉 帳 交 易 明 細 表 及 原 繳 費 通 知 單 申 請 子 女 如 在 本 市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就 讀, 並 已 獲 高 雄 市 政 府 補 助 學 雜 費 者, 依 規 定 不 得 重 覆 申 請 補 助, 惟 未 獲 補 助 者, 得 檢 附 證 明 ( 向 就 讀 私 校 申 請 ) 於 期 限 內 洽 本 室 申 請 十 重 申 公 教 人 員 請 領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應 以 在 職 期 間 其 子 女 已 完 成 當 學 期 註 冊 手 續 為 要 件 其 申 請 以 各 級 學 校 所 規 定 之 修 業 年 限 為 準 如 有 轉 學 轉 系 重 考 留 級 重 修 情 形, 其 於 同 一 學 制 重 複 就 讀 之 年 級, 不 再 補 助 又 畢 業 後 再 考 入 相 同 學 制 學 校 就 讀 者, 不 得 請 領 夫 妻 同 為 公 教 人 員 者 ( 包 括 離 婚 分 居 者 ), 其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應 自 行 協 調 由 一 方 申 領, 不 得 重 覆 申 請 十 一 本 校 教 師 如 欲 申 請 參 加 103 學 年 度 市 內 介 聘 他 縣 市 介 聘, 經 審 查 符 合 介 聘 條 件 者, 請 於 3 月 3 日 前 填 具 書 面 報 告 洽 人 事 室 申 請, 俾 提 教 評 會 審 議 十 二 97 年 11 月 12 日 高 市 教 人 字 第 號 函 釋, 本 市 學 校 教 師 於 上 班 時 間 內, 每 週 兼 課 不 得 超 過 4 小 時, 如 同 時 兼 課 又 代 課 ( 校 內 ) 者, 每 週 不 得 超 過 9 小 時, 其 中 兼 課 時 數 仍 以 4 小 時 為 限, 尚 無 校 內 外 之 分 至 公 餘 時 間 尚 非 限 制 範 圍, 惟 無 論 上 班 時 間 或 公 餘 時 間, 現 職 教 師 兼 代 課 均 應 事 先 簽 奉 學 校 校 長 核 准 後 始 得 為 之 準 此, 本 校 教 師 於 公 私 立 學 校 ( 含 本 校 ) 兼 課, 於 上 班 時 間 內 每 週 兼 課 不 得 超 過 4 小 時, 務 請 於 事 前 簽 請 校 長 同 意, 在 上 班 時 間 並 應 依 規 定 請 假 十 三 教 師 經 學 校 指 派 參 加 各 項 研 習, 應 於 研 習 前 檢 附 核 准 公 文 請 公 假 ; 如 係 自 行 報 名 參 加 研 習, 應 與 本 職 或 教 學 相 關, 並 於 報 名 前 自 行 簽 請 校 長 同 意, 始 得 核 給 公 假 登 記, 否 則 以 事 ( 補 ) 假 登 記 十 四 本 校 同 仁 不 得 經 營 商 業 或 投 機 事 業, 除 法 令 所 規 定 外, 不 得 兼 11

12 任 他 項 公 職 或 業 務, 其 依 法 令 兼 職 者, 不 得 兼 薪 及 兼 領 公 費 另 領 有 專 業 證 照 者 請 主 動 向 本 室 申 報, 並 由 本 室 造 冊 列 管, 送 各 該 核 發 專 業 證 照 目 的 主 管 機 關 稽 核, 請 勿 違 法 出 租 ( 借 ) 證 照 或 有 執 行 業 務 之 情 事 十 五 高 雄 市 政 府 所 屬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因 補 繳 學 經 歷 證 件 或 取 得 新 資 格 申 請 改 敘 者, 均 自 審 定 改 敘 之 日 起 改 支, 而 審 定 日 則 以 當 事 人 備 齊 相 關 證 件 送 交 人 事 單 位 審 核 為 生 效 日 期 本 校 教 師 進 修 取 得 碩 博 士 學 歷 者, 為 不 影 響 權 益, 請 於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當 日 將 原 新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或 詴 用 教 師 證 書 全 部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書 歷 年 成 績 考 核 通 知 書 歷 次 敘 薪 通 知 書 休 學 證 明 留 職 停 薪 復 職 公 文 及 原 核 准 進 修 之 公 文 送 交 本 室 辦 理, 如 有 疑 義 請 於 事 前 洽 詢 本 室 十 六 本 校 教 師 擬 申 請 參 加 研 究 所 或 學 分 班 進 修, 其 進 修 科 目 頇 與 本 職 工 作 或 專 業 發 展 有 關, 並 於 報 考 前 或 錄 取 後 簽 請 校 長 同 意 進 修 學 位 給 假 方 式 有 : 暑 假 期 間 核 給 公 假 留 職 停 薪 及 上 課 期 間 每 週 半 天 公 假 兩 次 等 經 核 准 上 課 期 間 公 假 進 修 者, 係 按 現 有 編 制 教 師 員 額 以 每 15 名 同 意 1 名 為 原 則 本 校 申 請 公 假 進 修 人 員, 請 於 開 學 上 課 前 1 週, 檢 附 核 准 進 修 報 告 及 課 表 ( 頇 經 進 修 學 校 教 務 處 核 章 ) 申 請 公 假, 每 週 核 給 公 假 1 天 最 新 人 事 法 令 宣 導 一 修 正 全 國 軍 公 教 員 工 待 遇 支 給 要 點 附 表 九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表, 除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學 費 補 助 部 分, 自 一 百 零 三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起 實 施 外, 自 一 百 零 二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起 實 施 修 正 重 點 如 下 : 1. 註 冊 日 起 三 個 月 內 修 正 為 當 學 年 上 學 期 於 十 月 二 十 五 日 前 下 學 期 於 四 月 十 日 前 向 機 關 或 學 校 申 請 2. 公 教 人 員 申 請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時, 其 未 婚 子 女 如 繼 續 從 事 經 常 性 工 作, 且 開 學 日 ( 原 規 定 為 註 冊 之 日 ) 前 六 個 月 工 作 帄 均 每 月 所 得 超 過 勞 工 基 本 工 資 者, 不 得 申 請 補 助 3.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生 免 納 學 雜 費, 如 非 屬 對 特 殊 身 分 之 助 學 措 施 補 助, 均 得 再 依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表 所 列 國 中 小 支 給 數 額 支 給 新 臺 幣 五 百 元 4. 公 教 人 員 子 女 就 讀 空 中 大 學 附 設 空 中 ( 專 科 ) 進 修 學 院 及 技 職 校 院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等 類 學 校, 因 其 修 業 年 限 並 無 上 限, 與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係 為 協 助 公 教 人 員 子 女 就 讀 特 定 修 業 年 限 學 校 而 給 予 補 助 之 補 助 條 件 不 合, 不 得 發 給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12

13 5. 全 免 或 減 免 學 雜 費 者 ( 含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學 費 補 助 ) 不 得 申 請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費 ( 行 政 院 102 年 10 月 29 日 院 授 人 給 字 第 號 函 ) 二 教 育 局 訂 定 高 雄 市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本 補 充 規 定 係 以 規 範 學 校 外 聘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之 聘 任 補 充 事 宜, 各 校 辦 理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之 聘 任, 除 依 教 育 部 訂 定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辦 理 外, 並 依 本 補 充 規 定 辦 理 各 校 長 期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之 再 聘, 將 比 照 前 項 予 以 授 權, 惟 各 校 仍 應 至 教 育 局 代 理 ( 課 ) 教 師 再 聘 案 件 登 錄 系 統 予 以 登 錄, 俾 利 控 管 又 於 該 登 錄 系 統 尚 未 完 備 前, 請 各 校 仍 應 依 現 行 規 定 報 局 核 備, 正 式 授 權 日 期 教 育 局 將 另 案 通 知 (102 年 11 月 13 日 發 文 字 號 : 高 市 教 人 字 第 號 函 ) 三 函 轉 教 育 部 有 關 教 育 人 員 申 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之 期 間, 得 否 依 實 際 需 求 提 出 申 請 疑 義 一 案 教 育 人 員 留 職 停 薪 辦 法 第 5 條 第 2 項 規 定, 教 師 申 請 留 職 停 薪 之 期 間, 應 以 學 期 為 單 位 但 因 前 條 第 1 項 各 款 以 實 際 需 求 提 出 申 請, 或 因 特 殊 事 由 經 服 務 學 校 或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者, 不 在 此 限 再 查 教 育 人 員 留 職 停 薪 辦 法 發 布 前, 教 育 部 為 維 護 學 生 之 受 教 權, 利 於 教 學 進 度 安 排, 就 教 師 申 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前 以 99 年 8 月 11 日 台 人 ( 二 ) 字 第 號 101 年 9 月 12 日 臺 人 ( 二 ) 字 第 號 及 102 年 5 月 9 日 臺 教 人 ( 三 ) 字 第 號 等 函 釋, 就 教 師 申 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每 次 以 不 少 於 6 個 月 為 限, 但 如 可 請 求 之 期 間 不 足 6 個 月 ( 如 子 女 為 2 歲 8 個 月 ) 或 因 特 殊 事 由 經 與 服 務 學 校 協 商 合 致 者, 得 不 受 每 次 以 不 少 於 6 個 月 為 限 之 限 制 復 查 本 辦 法 發 布 後, 參 酌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會 議 釋 字 第 524 號 解 釋 意 旨, 有 關 教 師 申 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之 期 間, 回 歸 留 職 停 薪 辦 法 第 5 條 第 2 項 但 書 規 定, 由 教 師 視 實 際 需 求 提 出 申 請, 經 服 務 學 校 或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秉 權 責 審 酌 辦 理, 本 部 99 年 8 月 11 日 台 人 ( 二 ) 字 第 號 等 3 號 相 關 函 釋, 自 本 函 發 文 日 起 停 止 適 用 四 修 正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校 長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第 一 條 第 十 條 第 十 一 條 第 十 二 條 第 十 三 條 第 十 四 條 第 十 五 條 第 二 十 一 條 詳 細 修 正 條 文 請 至 學 校 網 頁 下 載 參 考 ( 教 育 部 102 年 12 月 25 日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A 號 臺 令 ) 五 教 師 因 早 產 雙 胞 胎 出 生 後 2 名 嬰 兒 相 繼 死 亡, 其 喪 假 核 給 及 喪 葬 補 助 費 核 發 疑 義 一 案 教 師 因 早 產 雙 胞 胎 出 生 後 2 名 嬰 兒 相 繼 死 亡, 並 已 檢 具 出 生 證 明 及 死 亡 證 明 書 等 相 關 證 明, 得 依 前 開 規 定 請 領 該 二 名 子 女 之 生 育 補 助 共 4 個 月 薪 俸 額 及 喪 葬 補 助 共 6 個 月 薪 俸 額, 並 依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第 3 條 規 定 之 喪 假 日 數 分 別 核 給 ( 教 育 部 102 年 12 月 25 日 臺 教 人 ( 三 ) 字 第 號 ) 六 教 育 部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詳 細 修 正 條 文 請 至 學 校 網 頁 下 載 參 考 (102 年 12 月 20 日 以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A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 七 教 育 部 函 示 有 關 教 師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申 請 改 敘, 經 審 定 後 復 於 同 日 申 請 留 職 停 薪, 13

14 及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辦 理 復 職 並 申 請 學 歷 改 敘, 嗣 於 同 日 再 申 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並 於 同 日 生 效, 其 改 敘 生 效 日 應 如 何 認 定 疑 義 一 案 依 教 育 部 96 年 9 月 28 日 台 人 ( 一 ) 字 第 號 書 函 規 定, 公 立 中 小 學 教 師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申 請 改 敘, 應 於 復 職 後 申 請 改 敘, 爰 教 師 於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尚 不 得 申 請 學 歷 改 敘 ; 教 師 若 於 留 職 停 薪 前 ( 非 同 日 ) 申 請 改 敘, 依 公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辦 法 第 9 條 規 定, 改 敘 生 效 日 應 為 主 管 機 關 審 定 改 敘 之 日 復 查 留 職 停 薪 辦 法 第 9 條 第 3 項 規 定 : 留 職 停 薪 人 員 於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不 得 從 事 與 留 職 停 薪 事 由 不 符 之 情 事 ; 其 違 反 者, 服 務 之 學 校 機 構 或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應 廢 止 其 留 職 停 薪, 並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處 理, 爰 教 師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尚 不 得 從 事 進 修 活 動 至 教 師 如 違 反 前 揭 留 職 停 薪 辦 法 規 定, 自 行 前 往 進 修, 於 復 職 後 申 請 學 歷 改 敘, 惟 服 務 學 校 或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應 本 於 權 責 另 予 議 處 ( 教 育 部 102 年 8 月 28 日 臺 教 人 ( 二 ) 字 第 號 函 ) 八 公 務 人 員 於 任 用 時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兼 具 外 國 國 籍,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放 棄 及 喪 失 外 國 國 籍 乙 案 銓 敘 部 102 年 8 月 19 日 部 法 三 字 第 號 令 以, 公 務 人 員 於 任 用 時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兼 具 外 國 國 籍,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放 棄 及 喪 失 外 國 國 籍 或 任 用 後 始 取 得 外 國 國 籍 者, 於 102 年 1 月 25 日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8 條 修 正 生 效 以 後, 經 權 責 機 關 依 該 條 第 2 項 規 定 撤 銷 任 用 及 免 職 者, 依 該 條 第 3 項 但 書 規 定, 應 追 還 其 已 依 規 定 支 付 之 俸 給 及 其 他 給 付 九 公 保 保 險 給 付 請 求 權 時 效 之 規 定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3 條 規 定 : 本 保 險 包 括 殘 廢 養 老 死 亡 眷 屬 喪 葬 及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五 項 公 保 法 第 19 條 前 段 規 定 : 領 取 保 險 給 付 之 請 求 權, 自 得 請 領 之 日 起, 經 過 5 年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準 此, 公 保 被 保 險 人 於 成 就 給 付 請 領 條 件 時, 本 人 或 受 益 人 應 自 得 請 領 之 日 起 5 年 請 求 權 時 效 內, 檢 證 經 要 保 機 關 轉 送 公 保 部 辦 理 請 領 事 宜 逾 請 求 權 時 效 者 即 不 得 請 領 保 險 給 付 (101 年 10 月 4 日 公 保 現 字 第 號 ) 十 教 育 部 有 關 中 小 學 教 師 補 休 以 半 小 時 為 採 計 單 位 之 可 行 性 一 案 考 量 現 行 學 校 內 校 長 公 務 人 員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教 師 ( 有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適 用 ) 及 技 工 工 友 等, 均 受 行 政 院 95 年 12 月 5 日 函 釋 ( 加 班 補 休 以 時 計 算 ) 規 範, 為 為 避 免 學 校 內 同 樣 於 規 定 上 班 時 經 主 管 覈 實 指 派 延 長 工 作 之 教 職 員, 有 不 同 之 加 班 採 計 方 式, 有 失 公 允, 爰 超 時 上 班 部 分, 應 以 時 為 單 位 核 予 加 班 費 或 補 休 惟 加 班 時 數 係 由 服 務 學 校 本 於 權 責 覈 實 認 定, 加 班 超 過 1 小 時 之 餘 數, 服 務 學 校 得 依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第 10 目 其 他 辦 理 有 關 教 育 工 作, 成 績 優 良 規 定, 酌 予 獎 勵, 或 列 入 年 終 考 核 參 考 ( 教 育 部 102 年 12 月 25 日 臺 教 人 ( 三 ) 字 第 號 ) 福 利 措 施 一 102 年 至 103 年 築 巢 優 利 貸 全 國 公 教 員 工 房 屋 貸 款, 經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公 開 徵 選 由 國 泰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獲 選 承 作 依 中 華 郵 政 二 年 期 定 儲 機 動 利 率 固 定 加 碼 0.375% 機 動 計 息 ( 目 前 為 年 息 1.75%) 本 項 貸 款 額 度 由 國 14

15 泰 人 壽 依 借 款 人 償 還 能 力 款 項 用 途 與 擔 保 品 估 價 規 定 等 授 信 綜 合 評 估 予 以 核 定 ; 但 符 合 中 央 銀 行 對 金 融 機 構 辦 理 購 置 住 宅 貸 款 及 土 地 抵 押 貸 款 業 務 規 定 所 定 之 購 置 高 價 住 宅 貸 款 與 購 屋 貸 款 ( 特 定 地 區 ) 之 貸 款 條 件 限 制 者, 其 貸 款 成 數 及 寬 限 期 另 有 規 定 二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公 務 福 利 e 化 帄 台 網 站 - 業 於 98 年 1 月 1 日 正 式 上 線 本 帄 台 之 建 置 乃 為 整 合 政 府 及 民 間 共 同 參 與 公 務 福 利 服 務, 以 增 進 全 國 公 教 同 仁 之 福 利 公 務 福 利 e 化 帄 台 之 網 址 為 : 帄 台 內 設 有 優 惠 商 店 團 體 發 起 員 工 協 助 方 案 未 婚 聯 誼 電 子 報 健 康 管 理 二 手 物 品 交 換 旅 遊 活 動 問 卷 調 查 RSS 專 區 等 共 計 10 個 專 區, 歡 迎 各 機 關 學 校 公 教 同 仁 踴 躍 上 網 參 與 三 全 國 公 教 員 工 網 路 購 書 方 案 - 經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公 開 徵 選, 自 102 年 8 月 1 日 至 104 年 7 月 31 日 由 學 思 行 數 位 行 銷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獲 選 承 作, 本 方 案 相 關 規 定 如 下 : ( 一 ) 適 用 對 象 : 全 國 各 級 機 關 公 私 立 學 校 及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員 工 ( 含 約 聘 僱 人 員 及 駐 衛 警 ) 退 休 人 員 及 上 述 人 員 眷 屬 ( 二 ) 優 惠 方 案 內 容 ( 有 關 詳 細 使 用 規 定, 以 網 路 書 店 網 站 公 告 為 主 ) 1 加 入 會 員 即 贈 送 新 臺 幣 ( 以 下 同 )100 元 購 書 折 價 券 ( 內 含 50 元 1 張, 單 筆 訂 單 滿 699 元 可 折 抵 ;25 元 2 張, 購 買 二 手 書 可 折 抵 ) 2 每 月 不 限 消 費 金 額 送 單 書 75 折 券, 可 於 下 月 消 費 時 使 用 ( 限 新 書 及 回 頭 書 使 用 ) 3 每 月 寄 送 100 元 購 書 折 價 券 ( 內 含 50 元 1 張, 單 筆 訂 單 滿 699 元 可 折 抵 ;25 元 2 張, 不 限 消 費 金 額 皆 可 抵 扣 ) 4 購 買 書 籍 每 本 滿 100 元 即 送 1 點 回 饋 金, 購 買 新 書 可 享 1%~20% 購 書 回 饋 金 優 惠, 回 饋 金 1 點 可 抵 用 消 費 1 元, 無 抵 扣 上 限, 亦 可 與 購 書 折 價 券 同 時 使 用 5 另 不 定 期 依 公 教 員 工 購 書 喜 好 及 機 關 需 求 規 劃 折 扣 書 展 ( 三 ) 辦 理 方 式 : 首 次 登 入 需 透 過 專 屬 網 頁 加 入 會 員, 並 完 成 公 教 員 工 資 格 認 證 若 已 是 會 員 之 公 教 員 工, 亦 需 先 透 過 此 專 頁 完 成 認 證, 方 可 享 上 述 優 惠 內 容 首 次 登 入 完 成 認 證 後, 未 來 只 需 依 一 般 會 員 登 入 路 徑 即 可 會 計 室 : 一 102 年 度 經 費 核 銷 感 謝 各 處 室 同 仁 協 助, 順 利 完 成 關 帳 事 宜, 本 室 未 來 緊 接 著 辦 理 102 年 度 決 算 以 及 103 年 度 收 支 估 計 表 與 月 報 等 各 項 事 宜, 感 謝 各 位 同 仁 的 協 助 與 支 持, 讓 業 務 運 作 順 暢 秘 書 : 有 關 校 務 評 鑑 事 宜 一 校 務 評 鑑 日 期 :103 年 3 月 20 日 ( 四 )09:30 16:30 15

16 二 請 導 師 轉 知 學 生 當 天 校 務 評 鑑 委 員 會 抽 訪 師 生, 且 一 對 一 對 談, 請 同 學 注 意 禮 節 三 校 務 評 鑑 當 天 委 員 們 會 參 觀 校 園, 除 了 注 意 禮 節 之 外, 環 境 清 潔 區 域 之 打 掃 亦 要 維 持 整 潔 乾 淨 四 校 務 評 鑑 當 天 由 校 務 評 鑑 委 員 抽 出 訪 談 人 員, 名 單 出 爐 後 會 告 知 教 職 員 生 集 合 時 間 及 地 點, 並 請 提 早 就 指 定 位 置 集 合 ( 後 通 知 ) 五 請 老 師 們 開 始 整 理 教 學 檔 案, 校 務 評 鑑 當 日 亦 會 查 看 各 學 科 / 領 域 教 師 之 教 學 檔 案 六 校 務 評 鑑 攸 關 本 校 優 質 高 中 認 證 是 否 能 繼 續 申 請 所 以 103 年 3 月 21 日 的 校 務 評 鑑 是 全 校 師 生 的 共 同 大 事 情, 唯 有 全 體 通 力 分 工 又 合 作, 校 務 評 鑑 這 項 事 情 才 能 臻 於 完 善 七 預 計 校 務 評 鑑 前 一 週 舉 辦 高 中 部 教 師 校 務 評 鑑 之 校 務 會 議, 讓 大 家 以 帄 常 心 面 對 校 務 評 鑑 的 來 臨 八 高 級 中 學 學 校 評 鑑 受 評 學 校 實 地 訪 評 當 日 流 程 時 間 程 序 工 作 內 容 09:30 以 前 評 鑑 委 員 到 校 09:30-09:45 評 鑑 委 員 溝 通 09:45-10:10 評 鑑 學 校 簡 報 10:10-12:00 分 項 評 鑑 12:00-13:00 用 餐 及 評 鑑 委 員 第 一 次 討 論 13:00-13:50 與 學 生 訪 談 13:50-14:40 與 教 職 員 家 長 訪 談 1. 評 鑑 委 員 溝 通 意 見 與 作 法, 並 抽 取 訪 談 對 象 2. 請 受 評 學 校 提 供 學 生 教 師 職 員 名 冊 3. 評 鑑 當 日 請 預 先 邀 請 5 位 家 長 ( 高 中 部 學 生 之 家 長 ) 到 校 4. 請 依 評 鑑 委 員 勾 選 指 定 檢 視 之 場 所 規 劃 訪 視 路 線 5. 請 受 評 學 校 依 評 鑑 委 員 人 數 安 排 訪 談 空 間 1. 介 紹 評 鑑 委 員 及 學 校 相 關 人 員 2. 學 校 簡 報 1. 參 觀 與 檢 視 學 校 設 施 及 活 動 ( 約 30~50 分 鐘 ) 2. 查 閱 相 關 資 料 ( 約 60~80 分 鐘 ) 3. 請 學 校 有 關 人 員 從 旁 說 明 請 引 導 人 員 提 前 至 場 外 等 候 引 導 委 員 至 訪 談 地 點 1. 安 排 引 導 人 員 協 助 委 員 前 往 訪 談 地 點, 並 協 助 場 外 相 關 事 宜 2. 為 訪 談 順 利 進 行, 請 安 排 受 訪 談 學 生 人 員 提 前 於 場 外 休 息 等 候 3. 評 鑑 委 員 採 一 對 一 方 式 進 行 訪 談, 訪 談 時 間 請 勿 進 出 訪 談 地 點 或 安 排 人 員 入 內 觀 察 等 候, 以 免 干 擾 或 影 響 訪 談 作 業 進 行 16

17 時 間 程 序 工 作 內 容 14:40-15:40 評 鑑 委 員 第 二 次 討 論 15:40-16:10 問 題 釐 清 與 座 談 1. 評 鑑 委 員 進 行 討 論 並 撰 寫 評 鑑 項 目 統 整 表 2. 所 有 評 鑑 委 員 提 出 待 釐 清 問 題, 由 召 集 委 員 加 以 彙 整, 於 問 題 釐 清 與 座 談 時 提 出 3. 相 關 問 題 審 議 評 鑑 委 員 提 出 待 釐 清 及 需 進 一 步 瞭 解 之 事 宜, 請 學 校 說 明 1. 評 鑑 委 員 就 問 題 釐 清 與 座 談 之 說 明 與 意 見 進 行 第 三 次 討 論 16:10-16:30 評 鑑 委 員 第 三 次 討 論 2. 評 鑑 結 束 後, 請 受 評 學 校 校 長 及 召 集 委 員 共 同 於 評 鑑 流 程 完 成 簽 署 書 簽 章 附 註 : 一 每 校 訪 評 以 7 小 時 為 原 則, 各 校 依 本 表 暨 評 鑑 範 圍 之 項 目 妥 為 準 備 各 項 資 料 及 安 排 相 關 人 員 作 必 要 之 說 明 二 評 鑑 委 員 得 視 學 校 規 模 與 學 校 活 動 情 形 彈 性 調 整 流 程 及 時 間 三 請 受 評 學 校 切 勿 招 待 或 餽 贈 委 員 任 何 形 式 之 禮 品 四 評 鑑 當 日 全 程 請 勿 錄 音 錄 影, 如 需 記 錄, 請 拍 照 即 可 五 實 地 訪 評 當 日 請 於 主 要 會 場 備 妥 可 上 網 之 電 腦 及 與 電 腦 連 線 印 表 機 1 台, 供 查 詢 檢 索 及 列 印 相 關 資 料 六 評 鑑 資 料 陳 設 與 評 鑑 委 員 三 次 討 論 地 點, 請 安 排 在 同 一 個 場 地 七 請 受 評 學 校 配 合 北 中 南 三 區 協 辦 學 校 辦 理 評 鑑 工 作 相 關 事 宜 當 天 校 務 評 鑑 委 員 至 少 7 位, 訪 問 之 教 職 生 + 家 長 人 數 分 別 如 下 : 1. 每 位 校 務 評 鑑 委 員 訪 談 3-5 學 生, 人 數 約 為 位 2. 每 位 校 務 評 鑑 委 員 訪 談 教 師 及 職 員 2-4 位, 人 數 約 位 3. 每 位 校 務 評 鑑 委 員 訪 談 家 長 1 位,( 評 鑑 當 日 邀 請 5 位 家 長 高 中 部 之 學 生 家 長 ) 4. 學 校 類 型 為 完 全 中 學 者, 所 訪 談 之 學 生 家 長 及 教 職 員 以 高 中 部 為 準 惟 教 職 員 同 時 屬 於 國 高 中 部 授 課 或 擔 任 行 政 工 作 者, 則 不 再 此 限 教 師 會 : 一 教 師 會 感 謝 陳 麗 玲 老 師 對 教 師 會 的 盡 心 盡 力 二 教 師 會 現 有 會 員 人 數 88 人, 感 謝 老 師 對 教 師 會 的 支 持 三 新 興 高 中 最 可 貴 的 是 溫 馨 祥 和, 各 位 老 師 夥 伴 對 學 校 行 政 事 務 如 有 建 議, 除 向 校 長 及 行 政 人 員 反 應 外, 亦 可 經 由 教 師 會 擔 任 溝 通 橋 樑 家 長 會 : 17

18 高 雄 市 立 新 興 高 中 家 長 會 102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學 生 參 加 競 賽 績 優 指 導 教 師 獎 金 發 放 名 冊 指 導 老 師 姓 名 競 賽 名 稱 成 績 金 額 備 註 許 淑 莉 本 市 102 學 年 度 創 意 運 動 會 腦 力 競 賽 國 中 綜 合 領 域 第 一 名 1000 王 惠 敏 本 市 103 學 年 度 創 意 運 動 會 腦 力 競 賽 國 中 綜 合 領 域 第 四 名 800 周 冠 男 全 國 創 意 偶 戲 比 賽 高 雄 市 初 賽 優 等 1200 參 提 案 討 論 : 提 案 一 :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案 由 : 本 校 是 否 參 加 103 學 年 度 教 育 部 補 助 辦 理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參 加 類 型 為 一 年 一 次 ( 續 辦 ), 提 請 討 論 決 議 :118 人 出 席,14 人 請 假 ;118 票 同 意 0 票 反 對, 同 意 票 超 過 不 同 意 票, 本 案 通 過 提 案 二 :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案 由 : 推 選 103 學 年 度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推 動 小 組 名 單,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1. 當 然 代 表 3 人 : 校 長 教 務 主 任 教 研 組 長 2. 行 政 人 員 代 表 3 人 : 由 校 務 會 議 票 選 產 生 3. 教 師 代 表 7 人 : 由 校 務 會 議 票 選 產 生 4. 家 長 會 代 表 1 人 : 由 家 長 會 推 派 5. 教 師 會 代 表 1 人 : 由 教 師 會 推 派 決 議 : 一 當 然 代 表 3 人 : 江 校 長 春 仁 宋 教 務 主 任 豫 錚 溫 教 研 組 長 皓 鈞 二 行 政 人 員 代 表 3 人 : 魏 教 學 組 長 任 鋒 劉 註 冊 組 長 文 鈞 陳 衛 生 組 長 奇 鴻 三 教 師 代 表 7 人 : 林 俊 呈 老 師 施 淨 淳 老 師 黃 榮 豐 老 師 吳 秀 玲 老 師 涂 全 成 老 師 蕭 子 芹 老 師 許 淑 莉 老 師 四 家 長 會 代 表 1 人 : 陳 如 珀 副 會 長 18

19 五 教 師 會 代 表 1 人 : 李 素 真 老 師 提 案 三 :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案 由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高 中 部 教 師 擔 任 學 科 召 集 人 減 授 節 數 乙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1. 依 據 高 級 中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9 條 暨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草 案, 設 有 學 科 教 學 研 究 委 員 會 者, 置 召 集 人 一 人, 負 責 協 調 教 師 進 行 研 究 改 進 教 材 教 法 推 展 教 學 活 動, 並 得 減 少 授 課 時 數 2.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合 併 前 訂 定 依 其 他 法 令 規 定 減 授 參 考 表, 明 定 按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藝 能 等 六 大 學 科, 每 科 得 設 置 1 人, 減 授 上 限 2 節 3. 高 雄 市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及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人 員 每 週 授 課 節 數 實 施 要 點 第 6 點 第 2 項 : 教 師 兼 任 二 項 以 上 行 政 職 務 者, 其 每 週 授 課 節 數 以 所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授 課 節 數 擇 一 減 授 4. 綜 上, 本 學 期 高 中 部 教 師 擔 任 各 學 科 教 學 研 究 會 召 集 人, 因 鐘 點 費 經 費 足 夠, 擬 將 授 課 節 數 調 減 2 節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學 科 召 集 人 減 授 課 節 數 調 減 2 節 提 案 四 :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案 由 : 本 校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補 充 規 定 修 正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1. 本 校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補 充 規 定 業 經 99 年 7 月 30 日 報 教 育 局 備 查, 有 關 定 期 考 查 條 文 已 不 符 教 學 實 際 需 求 2. 本 案 參 酌 各 校 暨 實 際 教 學 情 形, 擬 修 改 高 雄 市 立 新 興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補 充 規 定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第 ( 一 ) 款 及 第 六 條 之 內 容 3. 本 案 經 103 年 1 月 15 日 高 中 部 課 程 發 展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提 請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提 案 五 : 提 案 單 位 : 學 務 處 案 由 : 本 學 期 感 恩 園 遊 會 餘 額 20,787 元 以 及 跳 蚤 市 場 收 入 2,230 元 捐 助 給 本 校 教 育 儲 蓄 專 戶 說 明 : 如 高 雄 市 立 新 興 高 中 102 學 年 度 送 舊 園 遊 會 收 支 明 細 表 19

20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提 案 六 : 提 案 單 位 : 人 事 室 案 由 : 修 正 本 校 國 高 中 教 師 相 互 轉 任 實 施 要 點 乙 案, 請 討 論 辦 法 : 一 依 據 教 育 局 102 年 8 月 28 日 召 開 研 商 本 市 同 校 教 師 轉 任 不 同 教 育 階 段 別 或 類 科 教 師 相 關 事 宜 會 議 決 議 事 項 辦 理 二 依 據 教 育 局 102 年 9 月 11 日 高 市 教 帅 字 第 號 函 訂 轉 任 原 則 為 : ( 一 ) 同 一 教 育 階 段 ( 類 科 別 ) 服 務 年 資 滿 7 年 ( 二 ) 學 校 頇 俟 依 規 定 分 發 ( 公 費 生 ) 介 聘 或 列 入 超 額 精 簡 因 應 課 程 調 整 保 留 名 額 及 本 局 規 定 保 留 名 額 之 情 形 後, 審 酌 有 無 可 提 供 轉 任 之 缺 額 ( 三 ) 各 校 依 教 師 控 管 原 則 審 度 尚 有 缺 額 始 得 轉 任 ; 惟 轉 任 國 小 普 通 班 教 師 尚 頇 考 量 往 後 2 年 無 減 班 情 形 ( 以 當 學 年 度 本 局 公 告 未 來 5 年 學 區 學 齡 兒 童 人 數 為 準 ) 三 轉 任 流 程 為 : 學 校 依 據 上 開 轉 任 原 則 先 行 審 核 確 有 提 供 轉 任 之 缺 額 後, 應 函 報 教 育 局 同 意, 始 可 提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轉 任 四 經 檢 視 本 校 國 高 中 教 師 相 互 轉 任 實 施 要 點 三 四 之 ( 一 )( 三 ) 六 之 ( 一 ) 與 該 原 則 有 相 違 之 處, 爰 修 訂 該 要 點, 並 提 經 本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訂 內 容 如 下 : 修 訂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三 辦 理 時 間 : 於 每 學 年 度 六 月 底 前 辦 理 完 畢 為 原 則, 並 俟 原 職 缺 確 定 三 辦 理 時 間 : 於 每 學 年 度 五 月 底 前 辦 理 完 畢 為 原 則, 並 俟 原 職 依 據 教 育 局 102 年 9 月 11 日 高 市 教 帅 字 第 號 函 訂 教 師 轉 出 缺, 以 次 學 年 度 八 月 缺 確 定 出 缺, 以 次 學 任 流 程 為 : 學 校 依 據 上 開 轉 一 日 生 效 年 度 八 月 一 日 生 效 任 原 則 先 行 審 核 確 有 提 供 轉 任 之 缺 額 後, 應 函 報 教 育 局 同 意, 本 校 教 師 轉 任 案 因 頇 報 局 核 准 始 可 辦 理, 爰 修 正 於 六 月 底 前 辦 理 完 成 畢 四 積 極 要 件 : 申 請 教 師 頇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在 本 校 同 一 教 育 階 段 ( 類 科 別 ) 服 務 年 資 滿 7 年 ( 二 ) 最 近 連 續 二 年 成 績 考 核 考 列 四 條 一 款 ( 三 ) 任 教 轉 任 同 科 別 七 年 以 上, 且 具 有 該 科 別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四 積 極 要 件 : 申 請 教 師 頇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在 本 校 國 ( 高 ) 中 部 任 教 二 年 以 上 ( 二 ) 最 近 連 續 二 年 成 績 考 核 考 列 四 條 一 款 ( 三 ) 任 教 轉 任 同 科 別 二 年 以 上, 且 具 有 該 科 別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20 依 據 教 育 局 同 函 訂 轉 任 原 則 為 :( 一 ) 同 一 教 育 階 段 ( 類 科 別 ) 服 務 年 資 滿 7 年 爰 配 合 修 正 申 請 教 師 頇 在 本 校 同 一 教 育 階 段 ( 類 科 別 ) 服 務 年 資 滿 7 年

21 六 實 施 方 式 : ( 一 ) 缺 額 公 告 本 校 俟 分 發 公 費 生 介 聘 或 列 入 超 額 因 應 課 程 調 整 保 留 名 額 及 教 育 局 規 定 保 留 名 額 之 情 形 後 有 教 師 缺 額 時, 經 教 務 處 依 當 時 教 學 需 求, 函 報 教 育 局 同 意 後, 提 交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委 員 出 席, 出 席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決 議 後 受 理 申 請, 由 人 事 室 公 告 周 知, 有 意 願 且 符 合 轉 任 資 格 者 於 期 限 內 向 人 事 室 提 出 申 請 六 實 施 方 式 : 一 依 據 教 育 局 同 函 訂 轉 任 ( 一 ) 缺 額 公 告 原 則 為 :( 二 ) 學 校 頇 俟 有 教 師 缺 額 時, 經 依 規 定 分 發 ( 公 費 生 ) 教 務 處 依 當 時 教 介 聘 或 列 入 超 額 精 簡 學 需 求, 提 交 教 師 因 應 課 程 調 整 保 留 名 額 及 本 局 規 定 保 留 名 額 之 評 審 委 員 會 二 分 情 形 後, 審 酌 有 無 可 提 之 一 以 上 委 員 出 供 轉 任 之 缺 額 席, 出 席 委 員 三 分 二 同 函 訂 定 轉 任 流 程 為 : 之 二 以 上 決 議 後 學 校 依 據 上 開 轉 任 原 則 受 理 申 請, 由 人 事 先 行 審 核 確 有 提 供 轉 任 室 公 告 周 知, 有 意 之 缺 額 後, 應 函 報 教 育 願 且 符 合 轉 任 資 局 同 意, 始 可 提 學 校 教 格 者 於 期 限 內 向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人 事 室 提 出 申 請 後 轉 任 三 爰 配 合 修 正 條 文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提 案 七 : 提 案 單 位 : 人 事 室 案 由 : 修 正 本 校 性 騷 擾 防 治 與 申 訴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條 文, 並 修 正 名 稱 為 性 騷 擾 防 治 措 施 申 訴 及 懲 戒 要 點 乙 案, 請 討 論 辦 法 : 一 依 性 別 工 作 帄 等 法 第 13 條 1 項 規 定 : 雇 用 員 工 僱 用 人 數 達 30 人, 即 應 訂 定 性 騷 擾 防 治 措 施 申 訴 及 懲 戒 辦 法 ( 要 點 ), 並 在 工 作 場 所 揭 示 二 按 本 校 於 96 年 8 月 28 日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訂 定 性 騷 擾 防 治 與 申 訴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因 與 高 雄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101 年 4 月 6 日 高 市 勞 就 字 第 號 函 送 性 騷 擾 防 治 措 施 申 訴 及 懲 戒 辦 法 ( 要 點 ) 多 有 不 同, 為 符 合 時 宜, 擬 依 據 該 範 本, 修 訂 原 條 文 名 稱 為 性 騷 擾 防 治 措 施 申 訴 及 懲 戒 要 點, 並 修 正 要 點 內 第 一 條 至 第 二 十 三 條 條 文 三 提 交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21

22 提 案 八 : 提 案 單 位 : 秘 書 案 由 : 高 雄 市 立 新 興 高 級 中 學 教 育 儲 戶 管 理 辦 法 申 請 表 件 修 正 案, 提 請 討 論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肆 臨 時 動 議 : 無 伍 散 會 : 下 午 17:20 附 件 1 上 次 會 議 決 議 案 ( ) 執 行 情 形 彙 整 表 項 次 案 由 決 議 執 行 情 形 執 行 單 位 一 本 校 組 成 課 後 輔 導 照 案 通 過 依 決 議 執 行 教 務 處 小 組 ( 國 中 部 ) 及 學 習 輔 導 委 員 會 ( 高 中 部 ) 案 二 有 關 本 校 國 高 中 部 照 案 通 過 依 決 議 執 行 教 務 處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兼 行 政 職 務 教 師 減 授 一 覽 表 案 三 修 訂 高 雄 市 立 新 興 照 案 通 過 依 決 議 執 行 教 務 處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考 場 規 則 案 四 修 訂 學 生 請 假 規 照 案 通 過 依 決 議 執 行 學 務 處 則 案 五 本 學 年 度 新 生 開 始 適 用 修 訂 後 的 學 生 行 善 銷 過 辦 法 案 照 案 通 過 依 決 議 執 行 學 務 處 22

23 高 雄 市 立 新 興 高 中 103 學 年 度 辦 理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實 施 計 畫 ( 草 案 ) 壹 依 據 : 一 教 育 部 102 年 1 月 1 日 台 研 字 第 B 號 令 二 103 年 1 月 20 日 高 雄 市 立 新 興 高 級 中 學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期 末 校 務 會 議 決 議 貳 目 的 : 一 檢 視 教 學 成 果, 提 昇 教 學 品 質, 增 進 教 學 效 能 二 激 勵 追 求 卓 越, 鼓 勵 專 業 對 話, 促 進 專 業 成 長 三 維 護 學 生 權 益, 帶 好 每 位 學 生, 提 昇 學 習 成 就 四 形 成 良 性 互 動, 捍 衛 教 師 專 業, 提 供 省 思 機 會 五 建 立 評 鑑 機 制, 達 成 教 育 目 標, 促 進 教 學 革 新 參 參 與 計 畫 類 別 : 逐 年 期 組 第 五 年 繼 續 辦 理 肆 實 施 時 間 : 自 103 年 7 月 1 日 起 至 104 年 6 月 30 日 止 (103 學 年 度 ) 伍 評 鑑 層 面 : 一 依 據 教 育 部 辦 理 計 畫, 以 課 程 設 計 與 教 學 班 級 經 營 與 輔 導 及 研 究 發 展 與 進 修 等 3 個 向 度 為 辦 理 層 面 二 評 鑑 規 準 以 教 師 專 業 為 核 心 層 面 - 指 標 - 參 考 檢 核 重 點 為 架 構 ; 相 關 指 標 參 考 檢 核 重 點 由 本 校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推 動 小 組 擬 訂 及 各 科 教 學 研 究 會 討 論 通 過, 參 與 本 計 畫 之 所 有 成 員 通 過 後 採 用 陸 參 與 人 員 : 本 校 高 中 部 教 師 計 人, 國 中 部 教 師 計 人, 參 與 本 計 畫 者 共 人, 參 與 人 員 詳 如 附 件 二 柒 實 施 策 略 : 一 實 施 內 涵 : ( 一 ) 校 內 評 鑑 : 由 評 鑑 人 員 對 受 評 教 師 就 評 鑑 內 容 上 的 表 現, 進 行 評 鑑, 包 含 教 學 課 室 觀 察 及 教 學 檔 案 評 量 ( 二 ) 教 師 自 我 評 鑑 : 由 受 評 教 師 根 據 學 校 發 展 之 自 我 評 鑑 檢 核 表, 進 行 自 我 評 鑑 並 填 寫 相 關 資 料, 逐 項 檢 核, 以 瞭 解 自 我 教 學 專 業 表 現 二 參 與 人 員 : ( 一 ) 自 願 成 長, 有 意 願 接 受 輔 導 之 教 師 本 校 教 師 計 102 人 ( 含 校 長 輔 導 教 師 及 教 官 ),103 學 年 度 參 與 本 計 畫 者 共 人 ( 高 中 部 人 國 中 部 人 ), 參 與 人 員 詳 附 件 二 ( 二 ) 新 進 教 師 或 初 任 教 學 二 年 內 之 教 師 ( 不 含 實 習 教 師 ) 23

24 三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實 施 策 略 一 覽 表 年 度 內 容 實 施 層 面 實 施 內 容 評 鑑 項 目 參 與 人 員 配 套 措 施 捌 實 施 期 程 : 1. 課 程 設 計 與 教 學 2. 班 級 經 營 與 輔 導 3. 研 究 發 展 與 進 修 1. 教 學 檔 案 製 作 2. 教 學 觀 察 3. 專 業 成 長 規 劃 1. 教 師 自 評 103 學 年 度 2. 定 期 評 鑑 : 檔 案 評 量 教 學 觀 察 3. 不 定 期 評 鑑 : 教 學 觀 察 1. 教 學 檔 案 : 全 體 參 與 計 畫 教 師 2. 教 學 觀 察 : 全 體 參 與 計 畫 教 師 1. 推 動 小 組 不 定 期 召 開 會 議 ( 至 少 2 次 ) 2. 於 10 月 底 前 完 成 校 本 規 準 之 調 整 與 修 訂 3. 評 鑑 人 員 需 參 加 並 完 成 初 階 以 上 評 鑑 人 員 培 訓 課 程 一 實 施 規 劃 : 期 程 實 施 項 目 實 施 策 略 與 內 容 103 年 7 月 至 8 月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研 習 1. 推 動 小 組 開 始 運 作 2. 相 關 人 員 參 加 各 項 人 才 培 訓 103 年 9 月 教 師 專 業 評 鑑 實 務 分 享 辦 理 評 鑑 流 程 說 明 會 1. 辦 理 校 內 實 施 流 程 說 明 會 103 年 10 月 評 鑑 規 準 及 指 標 修 訂 之 相 關 討 論 1. 進 行 校 本 評 鑑 規 準 及 指 標 之 相 關 討 論 103 年 11 月 排 定 評 鑑 人 員 與 受 評 者 1. 排 定 評 鑑 人 員 與 受 評 者 2. 教 學 檔 案 建 置 103 年 12 月 自 我 評 鑑 1. 教 學 檔 案 進 行 自 評 他 評 104 年 1 月 課 室 觀 察 1. 課 室 觀 察 進 行 自 評 104 年 2 月 課 室 觀 察 1. 課 室 觀 察 進 行 他 評 104 年 3 月 課 堂 觀 察 評 鑑 檢 核 表 彙 整 1. 課 室 觀 察 進 行 他 評 104 年 4 月 提 送 第 五 年 計 畫 校 內 評 鑑 104 年 5 月 校 內 評 鑑 1. 課 室 觀 察 進 行 回 饋 會 談 2. 提 交 自 評 及 專 業 檔 案 3. 提 交 評 鑑 結 果 ( 綜 合 報 告 表 ) 1. 彙 整 評 鑑 結 果 提 交 推 動 小 組 2. 發 放 評 鑑 結 果 通 知 3. 專 業 學 習 社 群 調 查 及 分 組 24

25 104 年 6 月 完 成 103 學 年 度 評 鑑 報 告 1. 完 成 辦 理 本 案 評 鑑 報 告 2. 提 出 學 習 社 群 申 請 計 畫 二 計 畫 實 施 期 程 甘 梯 圖 實 施 內 容 第 四 學 年 實 施 日 期 推 動 小 組 開 始 運 作 辦 理 評 鑑 說 明 會 排 定 評 鑑 人 員 與 受 評 者 進 行 課 室 觀 察 專 業 檔 案 建 置 及 自 評 提 送 第 五 年 調 整 計 畫 及 經 費 概 算 提 交 評 鑑 文 件 發 放 評 鑑 結 果 通 知 及 專 業 社 群 調 查 分 組 完 成 第 四 年 綜 合 報 告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玖 評 鑑 推 動 小 組 組 織 與 任 務 : 本 校 係 44 班 規 模, 設 置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推 動 小 組 而 評 鑑 小 組 可 同 時 為 被 評 鑑 者, 評 議 受 評 鑑 者 之 成 績 時, 當 事 者 應 迴 避 評 鑑 小 組 將 安 排 評 鑑 人 員, 與 評 鑑 人 員 共 同 審 議 評 鑑 結 果, 依 評 鑑 結 果 安 排 教 學 輔 導 教 師 一 推 動 小 組 組 織 架 構 : ( 一 ) 由 校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教 務 主 任 擔 任 執 行 秘 書, 成 員 包 括 行 政 人 員, 教 師 代 表 及 其 他 代 表, 其 中 教 研 組 長 為 當 然 成 員 ( 二 ) 行 政 人 員 代 表 及 教 師 代 表 選 舉, 由 校 務 會 議 票 選 產 生 ( 三 ) 家 長 會 代 表 由 家 長 會 推 選 產 生, 教 師 會 代 表 由 教 師 會 會 長 擔 任 ( 四 ) 小 組 成 員 任 期 一 年, 自 每 年 7 月 1 日 至 隔 年 6 月 30 日, 每 年 6 月 改 選 評 鑑 小 組 成 員 如 遇 小 組 成 員 離 職, 則 於 第 二 學 年 初 改 選 之 二 代 表 比 率 ( 一 ) 評 鑑 小 組 成 員 共 15 人, 校 長 為 當 然 代 表 並 擔 任 召 集 人, 組 織 架 構 如 下 圖 所 示 ( 二 ) 行 政 人 員 代 表 5 人, 內 含 教 務 主 任 教 研 組 長 為 當 然 代 表 ( 三 ) 教 師 代 表 ( 未 兼 行 政 職 務 )7 人 ( 四 ) 教 師 會 代 表 1 人, 家 長 會 代 表 1 人 ( 五 ) 具 備 中 小 學 教 學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之 代 表 不 得 少 於 委 員 總 額 二 分 之 一 25

26 校 長 教 務 主 任 行 政 代 表 教 師 代 表 其 他 代 表 教 研 組 長 票 選 代 表 三 名 票 選 代 表 七 名 教 師 會 代 表 一 名 家 長 會 代 表 一 名 圖 : 高 雄 市 立 新 興 高 中 辦 理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推 動 小 組 組 織 圖 三 推 動 小 組 任 務 ( 一 ) 推 動 本 校 進 行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計 畫 ( 二 ) 依 據 評 鑑 進 程, 召 開 評 鑑 工 作 相 關 會 議 ( 三 ) 規 劃 評 鑑 人 員 訓 練 及 聘 任 ( 四 ) 協 調 安 排 評 鑑 人 員 輔 導 人 員 ( 五 ) 解 決 實 施 評 鑑 過 程 中 產 生 的 各 項 問 題 拾 教 師 成 長 機 制 一 評 鑑 結 果 提 供 教 師 教 學 參 考 與 檢 討 之 用, 評 鑑 推 動 小 組 應 將 個 別 受 評 教 師 之 評 鑑 結 果, 以 書 面 個 別 通 知 教 師, 並 予 以 保 密, 非 經 教 師 本 人 同 意, 不 得 公 開 個 人 資 料 二 對 於 受 評 個 別 教 師 之 成 長 需 求, 提 供 適 當 協 助 ; 對 於 受 評 教 師 之 整 體 性 成 長 需 求, 提 供 校 內 外 在 職 進 修 機 會 三 評 鑑 成 績 優 良 者, 學 校 給 予 適 當 獎 勵 表 揚, 推 薦 全 體 同 仁 參 與 四 經 認 定 為 未 達 規 準 之 教 師, 應 於 接 獲 通 知 一 個 月 內, 由 評 鑑 推 動 小 組 安 排 適 當 人 員 與 其 共 同 規 劃 專 業 成 長 計 畫, 並 於 進 行 專 業 成 長 後, 再 次 安 排 校 內 評 鑑 ( 複 評 ) 五 應 受 評 教 師 整 體 成 長 需 求, 不 定 期 聘 請 專 家 學 者 蒞 校 諮 詢, 增 廣 知 能 六 規 劃 校 內 教 師 專 業 知 能 系 列 研 習, 提 供 全 體 教 師 整 體 性 研 習 需 求 七 建 立 校 內 同 科 教 師 教 學 研 究 會 機 制, 提 升 教 師 專 業 知 能 八 定 期 召 開 檢 討 會 議, 提 供 適 時 介 入 及 回 饋 訊 息 26

27 拾 壹 經 費 來 源 : 依 教 育 部 年 度 實 施 計 畫 之 核 補 項 目, 由 教 育 部 專 款 補 助, 並 依 本 校 實 際 需 求 逐 年 核 實 申 請 拾 貮 預 期 效 益 一 將 能 完 整 實 施 教 師 專 業 評 鑑 與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結 合 之 專 業 成 長 循 環 二 參 與 本 計 畫 之 教 師 將 能 透 過 本 計 畫 不 斷 省 思 與 檢 討 改 進, 成 為 掌 握 有 效 教 學 能 力 的 專 業 教 師 三 將 能 為 參 與 本 計 畫 之 教 師 協 助 其 積 極 建 構 參 與 相 關 教 學 社 群, 提 昇 教 師 教 學 合 作 能 力, 藉 以 影 響 學 生 成 為 合 作 學 習 者, 積 極 參 與 各 項 學 習 活 動 四 將 能 協 助 參 與 本 計 畫 之 教 師 了 解 自 身 的 教 學 現 況 與 問 題, 提 供 教 師 必 要 的 支 援, 促 進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與 自 我 實 現, 以 提 升 學 校 教 育 品 質 五 將 能 提 供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本 計 畫 之 成 效 與 資 訊, 並 能 作 為 日 後 實 施 相 關 制 度 與 政 策 之 參 考 拾 叄 獎 勵 : 參 加 此 計 畫 之 行 政 人 員 與 師 生, 依 相 關 獎 勵 辦 法 敘 獎 拾 肆 本 計 畫 經 本 校 推 動 小 組 通 過, 報 請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審 核, 並 由 教 育 部 審 查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27

28 附 件 一 高 雄 市 立 新 興 高 級 中 學 申 辦 教 育 部 補 助 辦 理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實 施 計 畫 摘 要 表 學 校 地 址 聯 絡 方 式 評 鑑 目 的 ( 請 條 列 簡 述 ) 評 鑑 層 面 ( 請 條 列 簡 述 ) 評 鑑 方 式 ( 請 條 列 簡 述 ) 評 鑑 結 果 應 用 ( 請 條 列 簡 述 ) 學 校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推 動 小 組 成 員 ( 請 自 行 增 加 列 數 ) 合 計 : 15 人 高 雄 市 新 興 區 五 福 二 路 218 號 校 長 電 話 : #1000 MAIL:chiang002@hhhs.kh.edu.tw 承 辦 主 任 電 話 : #1010 MAIL:soung@hhhs.kh.edu.tw 1 檢 視 教 學 成 果, 提 昇 教 學 品 質, 增 進 教 學 效 能 2 激 勵 追 求 卓 越, 鼓 勵 專 業 對 話, 促 進 專 業 成 長 3 維 護 學 生 權 益, 帶 好 每 位 學 生, 提 昇 學 習 成 就 4 形 成 良 性 互 動, 捍 衛 教 師 專 業, 提 供 省 思 機 會 5 建 立 評 鑑 機 制, 達 成 教 育 目 標, 促 進 教 學 革 新 一 課 程 設 計 與 教 學 二 班 級 經 營 與 輔 導 三 研 究 發 展 與 進 修 一 教 師 自 評 ( 自 評 表 ) 二 正 式 評 鑑 : 含 教 學 觀 察 ( 自 評 他 評 ) 及 檔 案 評 量 ( 自 評 他 評 ) 三 非 正 式 評 鑑 : 以 教 學 觀 察 為 主, 作 為 校 本 規 準 調 整 之 重 要 參 考 依 據 一 完 整 實 施 教 師 專 業 評 鑑 與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專 業 成 長 循 環 二 教 師 能 透 過 本 計 畫 省 思 與 檢 討, 成 為 掌 握 有 效 教 學 的 專 業 教 師 三 協 助 教 師 積 極 建 構 參 與 教 學 社 群, 提 昇 教 師 教 學 合 作 能 力, 藉 以 影 響 學 生 成 為 合 作 學 習 者, 積 極 參 與 各 項 學 習 活 動 四 協 助 教 師 了 解 自 身 的 教 學 現 況 與 問 題, 提 供 教 師 必 要 支 援, 促 進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與 自 我 實 現, 提 升 教 育 品 質 五 能 提 供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本 計 畫 之 成 效 與 資 訊, 作 為 日 後 實 施 相 關 制 度 與 政 策 之 參 考 代 表 類 別 職 掌 姓 名 校 長 召 集 人 江 春 仁 教 務 主 任 執 行 秘 書 宋 豫 錚 教 學 組 長 推 動 委 員 魏 任 鋒 行 政 代 表 推 動 委 員 王 慧 瑛 行 政 代 表 推 動 委 員 劉 文 鈞 行 政 代 表 推 動 委 員 溫 皓 鈞 教 師 會 代 表 推 動 委 員 石 孟 玄 家 長 會 代 表 推 動 委 員 家 長 副 會 長 陳 如 珀 教 師 代 表 1 推 動 委 員 曾 俊 榮 教 師 代 表 2 推 動 委 員 施 淨 淳 教 師 代 表 3 推 動 委 員 林 俊 呈 教 師 代 表 4 推 動 委 員 涂 全 成 教 師 代 表 5 推 動 委 員 李 素 真 教 師 代 表 6 推 動 委 員 陳 奇 鴻 教 師 代 表 7 推 動 委 員 蕭 子 芹 28

29 附 件 二 高 雄 市 立 新 興 高 級 中 學 申 辦 教 育 部 補 助 辦 理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參 加 教 師 名 冊 序 號 教 師 姓 名 自 願 參 加 教 師 簽 名 序 號 教 師 姓 名 自 願 參 加 教 師 簽 名 01 王 乃 尹 27 張 鑫 安 02 王 歆 昀 28 莊 正 皇 03 王 慧 敏 29 許 淑 莉 04 朱 學 雄 30 陳 志 揚 05 吳 秀 玲 31 陳 亞 貝 06 吳 雅 琪 32 陳 俊 卲 07 宋 豫 錚 33 陳 麗 雉 08 李 依 純 34 曾 元 珏 09 李 明 憲 35 黃 亞 珍 10 李 郁 涵 36 黃 炎 光 11 李 素 真 37 黃 韻 竹 12 李 瑩 瑛 38 董 桂 蘭 13 周 冠 男 39 趙 薇 媗 14 周 嘉 明 40 劉 家 呈 15 林 育 純 41 潘 其 忠 16 林 芳 渝 42 鄭 翔 中 17 林 俊 呈 43 鄭 雅 雈 18 林 殿 霞 44 盧 怡 淇 19 林 麗 玲 45 盧 姵 雅 20 施 淨 淳 46 蕭 子 芹 21 凌 子 雉 47 賴 鐘 國 22 孫 韻 璇 48 龍 昱 廷 23 徐 國 峯 49 戴 淑 蓉 24 涂 全 成 50 謝 易 鴻 25 高 麗 如 51 魏 任 鋒 26 張 文 菁 29

30 原 條 文 附 件 三 高 雄 市 立 新 興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補 充 規 定 修 正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第 二 章 學 業 成 績 考 查 第 五 條 學 業 成 績 考 查 方 式 : 一 日 常 考 查 : 每 一 科 目 得 依 其 性 質 由 任 課 教 師 採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包 括 口 頭 問 答 演 習 練 習 實 驗 操 作 術 科 操 作 實 際 操 作 勞 動 作 業 實 作 作 品 書 面 報 告 調 查 採 集 報 告 隨 堂 測 驗 作 文 及 其 他 等 多 元 方 式 評 量 二 定 期 考 查 : ( 一 ) 每 一 科 目 依 性 質 及 授 課 時 數 不 同, 由 教 務 處 排 定 時 間, 每 學 期 舉 行 三 次, 採 筆 試 方 式 統 一 辦 理 第 六 條 每 一 科 目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除 課 程 標 準 另 有 規 定 外, 依 下 列 比 例 計 算 之 : 一 一 般 學 科 : 日 常 考 查 佔 百 分 之 三 十, 定 期 考 查 佔 百 分 之 七 十 二 藝 能 學 科 : 日 常 考 查 佔 百 分 之 七 十, 定 期 考 查 佔 百 分 之 三 十 三 班 會 : 由 導 師 按 學 生 班 會 各 項 表 現 考 核 計 分 四 團 體 活 動 : 由 社 團 指 導 教 師 及 導 師 按 學 生 社 團 活 動 及 平 時 各 項 活 動 表 現 考 核 計 分, 各 佔 百 分 之 五 十 第 二 章 學 業 成 績 考 查 第 五 條 學 業 成 績 考 查 方 式 : 一 日 常 考 查 : 每 一 科 目 得 依 其 性 質 由 任 課 教 師 採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包 括 口 頭 問 答 演 習 練 習 實 驗 操 作 術 科 操 作 實 際 操 作 勞 動 作 業 實 作 作 品 書 面 報 告 調 查 採 集 報 告 隨 堂 測 驗 作 文 及 其 他 等 多 元 方 式 評 量 二 定 期 考 查 : ( 一 ) 一 般 學 科 ( 語 文 領 域 數 學 領 域 社 會 領 域 自 然 領 域 等 必 修 學 科 ) 依 性 質 及 授 課 時 數 不 同, 由 教 務 處 排 定 時 間, 每 學 期 舉 行 二 至 四 次, 採 筆 試 方 式 統 一 辦 理 ( 二 ) 藝 能 學 科 ( 藝 術 領 域 生 活 領 域 健 康 與 體 育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等 必 修 學 科 ) 及 選 修 科 目, 由 各 科 教 學 研 究 會 於 當 學 年 度 訂 定 之 ( 三 ) 學 生 於 定 期 考 查 時, 不 得 無 故 缺 考, 除 因 公 因 病 產 前 假 娩 假 流 產 假 育 嬰 假 喪 假 因 特 殊 事 故 不 能 參 加 全 部 科 目 或 部 分 科 目 之 考 查, 報 經 學 校 核 准 給 假 者, 准 予 補 行 考 試 或 採 其 他 方 式 考 查 ; 未 報 經 學 校 核 准 給 假 者, 不 准 予 補 行 考 試 第 六 條 每 一 科 目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除 課 程 標 準 另 有 規 定 外, 依 下 列 比 例 計 算 之 : 一 一 般 學 科 ( 語 文 領 域 數 學 領 域 社 會 領 域 自 然 領 域 等 必 修 學 科 ): 日 常 考 查 佔 百 分 之 三 十, 定 期 考 查 佔 百 分 之 七 十 二 藝 能 學 科 ( 藝 術 領 域 生 活 領 域 健 康 與 體 育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等 必 修 學 科 ): 日 常 考 查 佔 百 分 之 七 十, 定 期 考 查 佔 百 分 之 三 十 ; 若 無 舉 行 定 期 考 查, 則 日 常 考 查 佔 百 分 之 百 三 選 修 科 目 : 由 各 科 教 學 研 究 會 於 當 學 年 度 決 議 之 三 班 會 : 由 導 師 按 學 生 班 會 各 項 表 現 考 核 計 分 四 團 體 活 動 : 由 社 團 指 導 教 師 及 導 師 按 學 生 社 團 活 動 及 平 時 各 項 活 動 表 現 考 核 計 分, 各 佔 百 分 之 五 十 30

31 高 雄 市 立 新 興 高 中 102 學 年 度 送 舊 園 遊 會 收 支 明 細 表 學 務 處 訓 育 組 一 各 班 購 買 園 遊 券 明 細 表 班 級 清 寒 實 繳 實 領 班 級 清 寒 實 繳 實 領 班 級 清 寒 實 繳 實 領 國 中 人 數 金 額 園 券 國 中 人 數 金 額 園 券 國 中 人 數 金 額 園 券 合 計 合 計 合 計 班 級 清 寒 實 繳 實 領 班 級 清 寒 實 繳 實 領 班 級 清 寒 實 繳 實 領 高 中 人 數 金 額 園 券 高 中 人 數 金 額 園 券 高 中 人 數 金 額 園 券 合 計 合 計 合 計 實 繳 金 額 總 計 26,950+23,000+10,050+23,500+23,600+8,700=115,800 元 二 ( 六 ) 園 遊 會 當 日 零 售 園 遊 券 所 得 :101,830 元 三 ( 六 ) 各 攤 位 ( 班 級 漫 研 社 學 生 會 )9 折 及 罰 款 後 兌 換 園 遊 券 實 領 金 額 班 級 園 遊 券 9 折 後 實 班 級 園 遊 券 9 折 後 實 班 級 園 遊 券 9 折 後 實 國 一 二 金 額 領 金 額 高 一 金 額 領 金 額 高 二 金 額 領 金 額 合 計 57,570 51,815 合 計 68,345 61,

32 漫 研 社 書 商 合 計 87,945 79,153 學 生 會 ,371 實 領 金 額 總 計 79,153+51,815+61, ,371=196,843 跳 蚤 市 場 收 入 2,230 元, 將 捐 入 本 校 教 育 儲 蓄 專 戶 四 收 支 總 表 項 目 收 入 支 出 餘 額 備 註 一 115,800 元 擬 於 提 報 校 務 會 議 決 二 101,830 元 議 將 餘 額 20,787 元 捐 助 給 本 校 教 三 196,843 元 20,787 元 育 儲 蓄 專 戶 附 件 高 雄 市 立 新 興 高 級 中 學 國 高 中 教 師 相 互 轉 任 實 施 要 點 ( 修 正 ) 一 0 二 年 一 月 十 八 日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依 據 : 教 育 部 九 十 七 年 五 月 十 五 日 台 人 ( 一 ) 字 第 00 九 七 00 六 九 六 八 一 號 函 二 目 的 : 為 提 升 本 校 教 師 的 優 質, 以 維 持 教 學 正 常 運 作 及 簡 化 國 高 中 部 教 師 甄 選 作 業 手 續, 提 供 優 秀 國 高 中 部 教 師 拓 展 專 業 領 域 機 會,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三 辦 理 時 間 : 於 每 學 年 度 六 月 底 前 辦 理 完 畢 為 原 則, 並 俟 原 職 缺 確 定 出 缺, 以 次 學 年 度 八 月 一 日 生 效 四 積 極 要 件 : 申 請 教 師 頇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在 本 校 同 一 教 育 階 段 ( 類 科 別 ) 服 務 年 資 滿 7 年 ( 二 ) 最 近 連 續 二 年 成 績 考 核 考 列 四 條 一 款 ( 三 ) 任 教 轉 任 同 科 別 二 年 以 上, 且 具 有 該 科 別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五 消 極 要 件 : 未 有 下 列 事 情 之 一 者 : ( 一 ) 最 近 三 年 曾 受 刑 事 或 懲 戒 處 分 者 ( 二 ) 最 近 三 年 曾 受 申 誡 以 上 行 政 處 分 者 ( 三 ) 教 學 不 力 或 不 能 勝 任 工 作 有 具 體 事 實 或 違 反 聘 約 情 節 重 大 者 六 實 施 方 式 : ( 一 ) 缺 額 公 告 本 校 俟 分 發 公 費 生 介 聘 或 列 入 超 額 因 應 課 程 調 整 保 留 名 額 及 教 育 局 規 定 保 留 名 額 之 情 形 後 有 教 師 缺 額 時, 經 教 務 處 依 當 時 教 學 需 求, 函 報 教 育 局 同 意 後, 提 交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委 員 出 席, 出 席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決 議 後 受 理 申 請, 由 人 事 室 公 告 周 知, 有 意 願 且 符 合 轉 任 資 格 者 於 期 限 內 向 人 事 室 提 出 申 請 ( 二 ) 校 內 甄 選 1. 詴 教 50%: 由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推 薦 評 審 委 員 三 人 組 成 詴 教 成 績 未 達 七 十 分 者 不 予 錄 32

33 取 2. 口 詴 25%: 含 教 育 理 念 教 學 態 度 與 專 業 知 能 由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推 薦 三 人 組 成 口 詴 評 審 委 員 3. 積 分 25%: 含 年 資 學 歷 兼 職 成 績 考 核 本 人 參 展 作 品 指 導 學 生 參 加 校 外 比 賽 獎 勵 等 ( 年 資 兼 職 考 核 獎 勵 僅 採 計 本 校 年 資 ) (1) 年 資 : 本 校 服 務 一 年 給 二 分,, 最 高 採 計 十 分 (2) 學 歷 : 四 十 學 分 班 結 業 加 一 分, 碩 士 加 二 分, 博 士 加 三 分, 採 計 最 高 學 歷 (3) 兼 職 : 擔 任 主 任 者, 一 年 加 三 分, 組 長 一 年 加 二 分, 導 師 一 年 加 一 分, 最 高 採 計 二 十 分 (4) 成 績 考 核 : 考 列 四 條 一 款 給 二 分, 考 列 四 條 二 款 給 一 分, 最 高 採 計 十 分 (5) 參 展 或 個 人 得 獎 作 品, 最 高 採 計 二 十 五 分 : a. 期 刊 : 投 稿 國 內 外 學 術 期 刊, 每 篇 作 品 給 二 分 ( 期 刊 種 類 由 教 評 會 審 核 通 過 始 得 計 分 ) b. 個 人 得 獎 作 品 ( 以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定 為 限 ): 市 級 第 一 名 加 二 分 第 二 名 加 一 分 ; 全 國 性 比 賽, 第 一 名 加 三 分 第 二 名 加 二 分 第 三 名 加 一 分 (6) 指 導 學 生 參 加 校 外 比 賽 ( 以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定 為 限 ): 市 級 第 一 名 加 一 分, 全 國 性 比 賽, 第 一 名 加 三 分 第 二 名 加 二 分 第 三 名 加 一 分, 最 高 採 計 二 十 五 分 (7) 獎 勵 : 嘉 獎 一 次 給 一 分, 記 功 一 次 給 三 分, 獎 狀 一 張 給 Ο. 五 分, 最 高 採 計 七 分 ( 同 一 獎 勵 項 目 不 重 複 核 計 ) ( 三 ) 審 核 聘 任 甄 選 完 竣 後 將 成 績 送 交 教 評 會 審 核,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委 員 出 席, 出 席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同 意 後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七 本 要 點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附 件 高 雄 市 立 新 興 高 級 中 學 性 騷 擾 防 治 措 施 申 訴 及 懲 戒 要 點 一 本 校 為 維 護 性 別 工 作 帄 等 及 提 供 教 職 員 工 與 服 務 對 象 免 受 性 騷 擾 之 工 作 及 服 務 環 境,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校 性 騷 擾 事 件 處 理,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依 本 要 點 之 規 定 辦 理 三 本 要 點 適 用 於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相 互 間 或 教 職 員 工 與 服 務 對 象 間 所 發 生 之 性 騷 擾 事 件 性 騷 擾 之 行 為 人 如 非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本 校 依 法 提 供 受 害 人 行 使 權 利 之 法 律 協 助 四 本 要 點 所 稱 性 騷 擾, 謂 下 列 二 款 情 形 之 一 : (ㄧ) 員 工 於 執 行 職 務 時, 任 何 人 以 性 要 求 具 有 性 意 味 或 性 別 歧 視 之 言 詞 或 行 33

34 為, 對 其 造 成 敵 意 性 脅 迫 性 或 冒 犯 性 之 工 作 環 境, 致 侵 犯 或 干 擾 其 人 格 尊 嚴 人 身 自 由 或 影 響 其 工 作 表 現 ( 二 ) 各 主 管 或 因 工 作 關 係 有 管 理 監 督 權 者 利 用 其 工 作 上 的 權 力 機 會 或 方 法 對 員 工 或 求 職 者 為 明 示 或 暗 示 之 性 要 求 具 有 性 意 味 或 性 別 歧 視 之 言 詞 行 為 圖 片 或 其 他 可 供 人 了 解 之 意 思 表 示, 作 為 勞 務 契 約 成 立 存 續 變 更 或 分 發 配 置 報 酬 考 績 陞 遷 降 調 獎 懲 等 之 交 換 條 件 五 本 校 依 法 設 置 工 作 場 所 性 騷 擾 申 訴 管 道, 並 於 工 作 場 所 顯 著 之 處 公 開 揭 示 申 訴 專 線 電 話 : 申 訴 傳 真 : 申 訴 電 子 信 箱 :may@hhhs.kh.edu.tw 六 本 校 各 處 室 應 妥 善 利 用 集 會 及 印 刷 品 等 各 種 傳 遞 方 式, 加 強 所 屬 人 員 有 關 性 騷 擾 防 治 措 施 及 申 訴 管 道 之 宣 導 七 本 校 應 設 性 騷 擾 申 訴 處 理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委 員 會 ), 負 責 處 理 性 騷 擾 申 訴 案 件 委 員 會 置 委 員 七 至 九 人, 其 中 一 人 為 召 集 人, 由 本 校 校 長 兼 任, 其 餘 委 員, 由 校 長 就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社 會 公 正 人 士 及 專 家 學 者 聘 ( 派 ) 兼 任 之 ; 其 女 性 委 員 不 得 少 於 二 分 之 一 委 員 任 期 二 年, 期 滿 得 續 聘 ( 派 ) 之, 任 期 內 出 缺 時, 繼 任 委 員 任 期 至 原 任 期 屆 滿 之 日 止 委 員 會 開 會 時, 由 召 集 人 擔 任 主 席, 主 席 因 故 不 能 參 加 時, 由 主 席 指 定 一 人 代 理 之, 並 應 有 委 員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出 席 始 得 開 會, 出 席 委 員 過 半 數 之 同 意 始 得 做 成 決 議, 可 否 同 數 時, 取 決 於 主 席 八 性 騷 擾 事 件 之 申 訴, 應 以 書 面 為 之 受 害 人 或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應 自 事 實 發 生 之 日 起 二 年 內 向 本 校 申 訴 處 理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 必 要 時 並 得 以 口 頭 電 話 傳 真 電 子 郵 件 等 方 式 提 出, 但 應 於 五 日 內 以 書 面 補 正 申 訴 書 應 載 明 下 列 事 項 : ( 一 ) 申 訴 人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年 月 日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服 務 機 關 職 稱 住 居 所 聯 絡 電 話 申 訴 日 期 ( 二 ) 申 訴 事 實 發 生 日 期 內 容 相 關 事 證 或 人 證 ( 三 ) 請 求 事 項 ( 四 ) 有 代 理 人 者 應 檢 附 委 託 書, 並 載 明 其 姓 名 住 居 所 聯 絡 電 話 九 申 訴 人 於 委 員 會 作 成 決 定 前, 得 以 書 面 撤 回 其 申 訴 ; 其 經 撤 回 者, 不 得 就 同 一 事 由 再 為 申 訴 十 本 校 處 理 性 騷 擾 申 訴 案 件 應 以 不 公 開 方 式 為 之 十 一 委 員 會 處 理 程 序 如 下 : ( 一 ) 接 獲 性 騷 擾 申 訴 案 件, 應 於 三 日 內 確 認 是 否 受 理 不 受 理 之 申 訴 案 件, 應 提 委 員 會 備 查 ( 二 ) 確 認 受 理 之 申 訴 案 件, 召 集 人 應 於 三 日 內 指 派 三 人 以 上 之 委 員 組 成 調 查 小 組 進 行 調 查 ( 三 ) 調 查 小 組 調 查 過 程 應 保 護 當 事 人 之 隱 私 權 及 其 他 人 格 法 益, 調 查 結 束 後, 並 應 作 成 調 查 報 告 書, 提 委 員 會 評 議 34

35 ( 四 ) 評 議 時, 應 事 前 通 知 當 事 人 到 場 說 明, 必 要 時 並 得 邀 請 與 案 情 有 關 之 相 關 人 員 或 專 家 學 者 列 席 說 明 ( 五 ) 委 員 會 對 申 訴 案 件 之 評 議, 應 作 出 成 立 或 不 成 立 之 決 定 決 定 成 立 者, 應 作 成 懲 處 及 其 他 適 當 處 理 之 建 議 ; 決 定 不 成 立 者, 仍 應 審 酌 審 議 情 形, 為 必 要 處 理 之 建 議 ( 六 ) 申 訴 決 定 應 載 明 理 由, 以 書 面 通 知 當 事 人, 並 移 請 相 關 單 位 依 規 定 辦 理 ( 七 ) 申 訴 案 件 應 自 受 理 之 次 日 起 三 個 月 內 作 成 決 定, 必 要 時 得 延 長 三 十 日, 並 通 知 當 事 人 十 二 申 訴 案 件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予 受 理 : ( 一 ) 以 口 頭 電 話 傳 真 電 子 郵 件 等 方 式 提 出 申 訴, 逾 期 未 以 書 面 補 正 者 ( 二 ) 提 起 申 訴 逾 申 訴 期 限 者 ( 三 ) 申 訴 人 非 性 擾 騷 事 件 之 受 害 人 或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者 ( 四 ) 同 一 事 由 經 申 訴 決 定 確 定 或 已 撤 回 後, 再 提 起 申 訴 者 ( 五 ) 對 不 屬 性 騷 擾 範 圍 之 事 件, 提 起 申 訴 者 ( 六 ) 無 具 體 之 事 實 內 容 或 未 具 真 實 姓 名 服 務 單 位 及 住 居 所 者 十 三 參 與 性 騷 擾 申 訴 案 件 之 處 理 調 查 評 議 之 人 員, 對 於 知 悉 之 申 訴 案 件 內 容 應 予 保 密, 違 反 者, 召 集 人 應 即 終 止 其 參 與,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報 請 本 公 司 依 法 懲 處 並 解 除 其 聘 ( 派 ) 兼 十 四 參 與 性 騷 擾 申 訴 案 件 之 處 理 調 查 評 議 人 員, 其 本 人 為 當 事 人 或 與 當 事 人 有 配 偶 前 配 偶 四 親 等 內 之 血 親 三 親 等 內 之 姻 親 或 家 長 家 屬 關 係 者, 應 自 行 迴 避 前 項 人 員 應 迴 避 而 不 自 行 迴 避 或 有 其 他 具 體 事 實, 足 認 其 執 行 職 務 有 偏 頗 之 虞 者, 當 事 人 得 以 書 面 舉 其 原 因 及 事 實, 向 委 員 會 申 請 迴 避 十 五 性 騷 擾 案 件 已 進 入 司 法 程 序, 或 已 移 送 監 察 院 調 查 或 公 務 員 懲 戒 委 員 會 審 議 者, 委 員 會 得 決 議 暫 緩 調 查 及 評 議 十 六 申 訴 案 件 經 委 員 會 決 定 確 定 後,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當 事 人 得 向 委 員 會 申 出 申 覆 : ( 一 ) 決 定 與 載 明 之 理 由 顯 有 矛 盾 者 ( 二 ) 委 員 會 之 組 織 不 合 法 者 ( 三 ) 依 本 要 點 應 迴 避 之 委 員 參 與 決 定 者 ( 四 ) 參 與 決 定 之 委 員 關 於 該 申 訴 案 件 違 背 職 務, 犯 刑 事 上 之 罪,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者 ( 五 ) 證 人 鑑 定 人 就 為 決 定 基 礎 之 證 言 鑑 定 為 虛 偽 陳 述 者 ( 六 ) 為 決 定 基 礎 之 證 物, 係 偽 造 或 變 造 者 ( 七 ) 為 決 定 基 礎 之 民 事 刑 事 或 行 政 訴 訟 判 決 或 行 政 處 分, 依 其 後 之 確 定 裁 判 或 行 政 處 分 已 變 更 者 ( 八 ) 發 現 未 經 斟 酌 之 證 物 或 得 使 用 該 證 物 者 ( 九 ) 原 決 定 就 足 以 影 響 決 定 之 重 要 證 物 漏 未 斟 酌 者 申 覆 應 於 十 日 內 為 之 並 以 書 面 敘 述 理 由 其 期 間 自 申 訴 決 定 書 送 達 當 事 人 之 日 起 算 但 申 覆 之 事 由 發 生 在 後 或 知 悉 在 後 者, 自 知 悉 時 起 算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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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IEP ( :,,, )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1. 2. 3. 4. 5. 6. 7. 1. 2. 3. 4. 5. 6. 7.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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