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PB01保單條款 doc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Microsoft Word - PB01保單條款0981112.doc"

Transcription

1 國 寶 人 壽 安 心 寶 限 額 終 身 醫 療 健 康 保 險 保 單 條 款 本 保 險 為 不 分 紅 保 險 單, 不 參 加 紅 利 分 配, 並 無 紅 利 給 付 項 目 本 商 品 經 本 公 司 合 格 簽 署 人 員 檢 視 其 內 容 業 已 符 合 一 般 精 算 原 則 及 保 險 法 令, 惟 為 確 保 權 益, 基 於 保 險 公 司 與 消 費 者 衡 平 對 等 原 則, 消 費 者 仍 應 詳 加 閱 讀 保 險 單 條 款 與 相 關 文 件, 審 慎 選 擇 保 險 商 品 本 商 品 如 有 虛 偽 不 實 或 違 法 情 事, 應 由 本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依 法 負 責 投 保 後 解 約 或 不 繼 續 繳 費 可 能 不 利 消 費 者, 請 慎 選 符 合 需 求 之 保 險 商 品 保 險 契 約 各 項 權 利 義 務 皆 詳 列 於 保 單 條 款, 消 費 者 務 必 詳 加 閱 讀 了 解, 並 把 握 保 單 契 約 撤 銷 之 時 效 ( 收 到 保 單 翌 日 起 算 十 日 內 ) 本 保 險 因 費 率 計 算 考 慮 脫 退 率, 故 無 解 約 金 等 待 期 間 : 本 契 約 生 效 日 起 持 續 有 效 三 十 日 之 期 間 PB 第 一 版 - 1 備 查 文 號 :98/12/11 國 寶 商 字 第 號 免 費 保 戶 服 務 暨 申 訴 電 話 : 本 公 司 網 址 : 給 付 項 目 : 01 住 院 日 額 醫 療 保 險 金 02 加 護 病 房 暨 燒 燙 傷 中 心 醫 療 保 險 金 03 出 院 居 家 療 養 保 險 金 04 住 院 前 後 門 診 保 險 金 05 急 診 醫 療 保 險 金 06 緊 急 醫 療 轉 送 保 險 金 07 住 院 手 術 保 險 金 08 門 診 手 術 保 險 金 09 重 大 手 術 看 護 保 險 金 10 理 賠 加 值 保 險 金 11 豁 免 保 險 費 第 一 條 :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本 保 險 單 條 款 附 著 之 要 保 書 批 註 及 其 他 約 定 書, 均 為 本 保 險 契 約 ( 以 下 簡 稱 本 契 約 ) 的 構 成 部 分 本 契 約 的 解 釋, 應 探 求 契 約 當 事 人 的 真 意, 不 得 拘 泥 於 所 用 的 文 字 ; 如 有 疑 義 時, 以 作 有 利 於 被 保 險 人 的 解 釋 為 原 則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本 契 約 名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本 契 約 所 稱 投 保 單 位 係 指 本 契 約 生 效 時 保 險 單 首 頁 上 所 載 之 投 保 單 位, 如 該 投 保 單 位 有 所 變 更 時, 以 變 更 後 之 投 保 單 位 為 準 二 本 契 約 所 稱 疾 病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自 本 契 約 生 效 日 起 持 續 有 效 三 十 日 或 復 效 日 以 後 所 發 生 之 疾 病 三 本 契 約 所 稱 傷 害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遭 受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因 而 蒙 受 之 傷 害 四 本 契 約 所 稱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係 指 非 由 疾 病 引 起 之 外 來 突 發 事 故 五 本 契 約 所 稱 醫 師 係 指 合 法 領 有 醫 師 執 照 之 執 業 醫 師 六 本 契 約 所 稱 醫 院 係 指 依 照 醫 療 法 規 定 領 有 開 業 執 照 並 設 有 病 房 收 治 病 人 之 公 私 立 及 財 團 法 人 醫 院 七 本 契 約 所 稱 住 院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經 醫 師 診 斷 其 疾 病 或 傷 害 必 須 全 日 入 住 醫 院, 且 正 式 辦 理 住 院 手 續 並 確 實 在 醫 院 接 受 診 療 者 八 本 契 約 所 稱 住 院 日 數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自 因 疾 病 或 傷 害 入 院 診 療 之 日 至 出 院 當 日 止 之 日 數 ( 含 入 院 及 出 院 當 日 ) 但 被 保 險 人 於 同 一 日 出 院 後, 又 入 院 診 療 時, 不 論 其 原 因 為 何, 該 日 不 得 重 複 計 入 住 院 日 數 九 本 契 約 所 稱 住 進 加 護 病 房 或 燒 燙 傷 中 心 日 數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自 住 進 加 護 病 房 或 燒 燙 傷 中 心 之 日 起 至 轉 出 加 護 病 房 或 燒 燙 傷 中 心 之 日 止 之 日 數 ( 含 住 進 及 轉 出 當 日 ) 但 被 保 險 人 轉 出 加 護 病 房 或 燒 燙 傷 中 心 後, 又 於 同 一 日 再 次 住 進 加 護 病 房 或 燒 燙 傷 中 心 診 療 時, 不 論 其 原 因 為 何, 該 日 不 得 重 複 計 入 住 進 加 護 病 房 或 燒 燙 傷 中 心 日 數 十 本 契 約 所 稱 同 一 次 住 院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因 同 一 疾 病 或 傷 害, 或 因 此 引 起 之 併 發 症, 於 出 院 後 十 四 日 內 於 同 一 醫 院 再 次 住 院 時, 其 各 種 保 險 金 給 付 合 計 額, 視 為 一 次 住 院 辦 理 十 一 本 契 約 所 稱 精 神 疾 病 係 指 符 合 國 際 疾 病 傷 害 及 死 因 分 類 標 準 中 編 號 第 290 號 至 第 319 號 所 稱 之 疾 病 ( 詳 如 附 表 一 ) 前 述 國 際 疾 病 傷 害 及 死 因 分 類 標 準 如 有 變 動, 應 以

2 最 新 公 佈 者 為 準 第 三 條 : 保 險 責 任 的 開 始 及 交 付 保 險 費 本 公 司 應 自 同 意 承 保 並 收 取 第 一 期 保 險 費 後 負 保 險 責 任, 並 應 發 給 保 險 單 作 為 承 保 的 憑 證 本 公 司 如 於 同 意 承 保 前, 預 收 相 當 於 第 一 期 保 險 費 之 金 額 時, 其 應 負 之 保 險 責 任, 以 同 意 承 保 時 溯 自 預 收 相 當 於 第 一 期 保 險 費 金 額 時 開 始 前 項 情 形, 在 本 公 司 為 同 意 承 保 與 否 之 意 思 表 示 前 發 生 應 予 給 付 之 保 險 事 故 時, 本 公 司 仍 負 保 險 責 任 第 四 條 : 契 約 撤 銷 權 要 保 人 於 保 險 單 送 達 的 翌 日 起 算 十 日 內, 得 以 書 面 檢 同 保 險 單 向 本 公 司 撤 銷 本 契 約 要 保 人 依 前 項 規 定 行 使 本 契 約 撤 銷 權 者, 撤 銷 的 效 力 應 自 要 保 人 書 面 之 意 思 表 示 到 達 翌 日 零 時 起 生 效, 本 契 約 自 始 無 效, 本 公 司 應 無 息 退 還 要 保 人 所 繳 保 險 費 ; 本 契 約 撤 銷 生 效 後 所 發 生 的 保 險 事 故, 本 公 司 不 負 保 險 責 任 但 本 契 約 撤 銷 生 效 前, 若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者, 視 為 未 撤 銷, 本 公 司 仍 應 依 本 契 約 規 定 負 保 險 責 任 第 五 條 : 第 二 期 以 後 保 險 費 的 交 付 寬 限 期 間 及 契 約 效 力 的 停 止 分 期 繳 納 的 第 二 期 以 後 保 險 費, 應 照 本 契 約 所 載 交 付 方 法 及 日 期, 向 本 公 司 所 在 地 或 指 定 地 點 交 付, 或 由 本 公 司 派 員 前 往 收 取, 並 交 付 本 公 司 開 發 之 憑 證 第 二 期 以 後 分 期 保 險 費 到 期 未 交 付 時, 年 繳 或 半 年 繳 者, 自 催 告 到 達 翌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為 寬 限 期 間 ; 月 繳 或 季 繳 者, 則 不 另 為 催 告, 自 保 險 單 所 載 交 付 日 期 之 翌 日 起 三 十 日 為 寬 限 期 間 約 定 以 金 融 機 構 轉 帳 或 其 他 方 式 交 付 第 二 期 以 後 的 分 期 保 險 費 者, 本 公 司 於 知 悉 未 能 依 此 項 約 定 受 領 保 險 費 時, 應 催 告 要 保 人 交 付 保 險 費, 自 催 告 到 達 翌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為 寬 限 期 間 逾 寬 限 期 間 仍 未 交 付 者, 本 契 約 自 寬 限 期 間 終 了 翌 日 起 停 止 效 力 如 在 寬 限 期 間 內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時, 本 公 司 仍 負 保 險 責 任 第 六 條 : 本 契 約 效 力 的 恢 復 本 契 約 停 止 效 力 後, 要 保 人 得 在 停 效 日 起 二 年 內, 申 請 復 效 要 保 人 於 停 止 效 力 之 日 起 六 個 月 內 提 出 前 項 復 效 申 請, 並 經 要 保 人 清 償 保 險 費 及 保 險 契 約 約 定 之 利 息 後, 自 翌 日 上 午 零 時 起, 開 始 恢 復 其 效 力 要 保 人 於 停 止 效 力 之 日 起 六 個 月 後 提 出 第 一 項 之 復 效 申 請 者, 本 公 司 得 於 要 保 人 之 復 效 申 請 送 達 本 公 司 之 日 起 五 日 內 要 求 要 保 人 提 供 被 保 險 人 之 可 保 證 明 要 保 人 如 未 於 十 日 內 交 齊 本 公 司 要 求 提 供 之 可 保 證 明 者, 本 公 司 得 退 回 該 次 復 效 之 申 請 被 保 險 人 之 危 險 程 度 有 重 大 變 更 已 達 拒 絕 承 保 程 度 者, 本 公 司 得 拒 絕 其 復 效 本 公 司 未 於 第 三 項 約 定 期 限 內 要 求 要 保 人 提 供 可 保 證 明, 或 於 收 齊 可 保 證 明 後 十 五 日 內 不 為 拒 絕 者, 視 為 同 意 復 效, 並 經 要 保 人 清 償 第 二 項 所 約 定 之 金 額 後, 自 翌 日 上 午 零 時 起, 開 始 恢 復 其 效 力 要 保 人 依 第 三 項 提 出 申 請 復 效 者, 除 有 同 項 後 段 及 第 四 項 之 情 形 外, 於 交 齊 可 保 證 明, 並 清 償 第 二 項 所 約 定 之 金 額 後, 自 翌 日 上 午 零 時 起, 開 始 恢 復 其 效 力 第 一 項 約 定 期 限 屆 滿 時, 本 契 約 效 力 即 行 終 止 第 二 項 利 息 按 年 利 率 百 分 之 五 計 算 第 七 條 : 告 知 義 務 與 本 契 約 的 解 除 要 保 人 及 被 保 險 人 在 訂 立 本 契 約 時, 對 於 本 公 司 要 保 書 書 面 詢 問 的 告 知 事 項 應 據 實 說 明, 要 保 人 或 被 保 險 人 如 有 故 意 隱 匿, 或 因 過 失 遺 漏 或 為 不 實 的 說 明, 足 以 變 更 或 減 少 本 公 司 對 於 危 險 的 估 計 者, 本 公 司 得 解 除 契 約, 其 保 險 事 故 發 生 後 亦 同 但 危 險 的 發 生 未 基 於 其 說 明 或 未 說 明 的 事 實 時, 不 在 此 限 前 項 解 除 契 約 權, 自 本 公 司 知 有 解 除 之 原 因 後, 經 過 一 個 月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 或 自 契 約 訂 立 後, 經 過 二 年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本 公 司 解 除 本 契 約 時, 應 通 知 要 保 人, 如 要 保 人 死 亡, 或 住 所 不 明 無 法 送 達 時, 本 公 司 得 將 該 項 通 知 送 達 受 益 人 第 八 條 : 契 約 的 終 止 要 保 人 得 隨 時 終 止 本 契 約 前 項 契 約 之 終 止, 自 本 公 司 收 到 要 保 人 書 面 通 知 時, 開 始 生 效 本 契 約 依 第 一 項 約 定 終 止 時, 倘 終 止 後 有 未 到 期 保 險 費 者, 本 公 司 應 從 當 期 已 繳 保 險 費 扣 除 按 日 數 比 例 計 算 已 經 過 期 間 之 保 險 費 後, 將 其 未 到 期 保 險 費 無 息 退 還 要 保 人 被 保 險 人 在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身 故 時, 本 契 約 效 力 即 行 終 止 ; 倘 終 止 後 有 未 到 期 保 險 費 者, 本 公 司 PB 第 一 版 - 2

3 應 從 當 期 已 繳 保 險 費 扣 除 按 日 數 比 例 計 算 已 經 過 期 間 之 保 險 費 後, 將 其 未 到 期 保 險 費 無 息 退 還 要 保 人 若 被 保 險 人 於 繳 費 期 間 內 因 第 廿 一 條 約 定 所 致 終 止 本 契 約 時, 本 公 司 將 不 退 還 未 到 期 保 險 費 予 要 保 人 被 保 險 人 保 險 年 齡 達 一 百 一 十 一 歲 之 保 單 週 年 日 時, 本 契 約 效 力 即 行 終 止 第 九 條 : 保 險 事 故 的 通 知 與 保 險 金 的 申 請 時 間 要 保 人 被 保 險 人 或 受 益 人 應 於 知 悉 本 公 司 應 負 保 險 責 任 之 事 故 後 十 日 內 通 知 本 公 司, 並 於 通 知 後 儘 速 檢 具 所 需 文 件 向 本 公 司 申 請 給 付 保 險 金 本 公 司 應 於 收 齊 前 項 文 件 後 十 五 日 內 給 付 之 但 因 可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之 事 由 致 未 在 前 述 約 定 期 限 內 為 給 付 者, 應 按 年 利 一 分 加 計 利 息 給 付 第 十 條 : 保 險 範 圍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因 第 二 條 約 定 之 疾 病 或 傷 害 經 醫 師 診 斷 確 定 必 須 住 院 診 療 或 接 受 手 術 治 療 時, 本 公 司 依 本 契 約 約 定 給 付 保 險 金 第 十 一 條 : 住 院 日 額 醫 療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因 第 十 條 之 約 定 而 於 醫 院 接 受 住 院 診 療 時, 本 公 司 按 下 列 約 定 給 付 住 院 日 額 醫 療 保 險 金 : 一 被 保 險 人 於 同 一 次 住 院 期 間 之 實 際 住 院 日 數 在 三 十 日 ( 含 ) 以 內 者, 本 公 司 按 每 一 投 保 單 位 新 臺 幣 壹 佰 元 乘 以 約 定 投 保 單 位 數 後 計 得 之 金 額 為 準, 乘 以 被 保 險 人 實 際 住 院 日 數 給 付 住 院 日 額 醫 療 保 險 金 二 被 保 險 人 於 同 一 次 住 院 期 間 之 實 際 住 院 日 數 在 三 十 一 日 至 三 百 六 十 五 日 者, 則 按 下 列 三 目 之 總 和 給 付 住 院 日 額 醫 療 保 險 金 : ( 一 ) 前 三 十 日 ( 含 ) 之 部 分 係 按 第 一 款 約 定 方 式 計 算 ( 二 ) 自 第 三 十 一 日 至 第 九 十 日 ( 含 ), 則 本 公 司 按 每 一 投 保 單 位 新 臺 幣 貳 佰 元 乘 以 約 定 投 保 單 位 數 後 計 得 之 金 額 為 準, 乘 以 被 保 險 人 自 實 際 住 院 第 三 十 一 日 至 第 九 十 日 的 實 際 住 院 日 數 ( 三 ) 自 第 九 十 一 日 起, 則 本 公 司 按 每 一 投 保 單 位 新 臺 幣 貳 佰 伍 拾 元 乘 以 約 定 投 保 單 位 數 後 計 得 之 金 額 為 準, 乘 以 被 保 險 人 自 實 際 住 院 第 九 十 一 日 以 後 的 實 際 住 院 日 數 被 保 險 人 同 一 保 單 年 度 同 一 次 住 院 之 住 院 日 額 醫 療 保 險 金 給 付 住 院 日 數 最 高 以 三 百 六 十 五 日 為 限 但 精 神 疾 病 每 一 保 單 年 度 之 住 院 日 額 醫 療 保 險 金 給 付 住 院 日 數 最 高 以 九 十 日 為 限 第 十 二 條 : 加 護 病 房 暨 燒 燙 傷 中 心 醫 療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因 第 十 條 之 約 定 且 經 醫 師 診 斷 確 定 必 須 住 進 加 護 病 房 或 燒 燙 傷 中 心 診 療 時, 本 公 司 除 依 第 十 一 條 約 定 給 付 住 院 日 額 醫 療 保 險 金 之 外, 本 公 司 另 依 每 一 投 保 單 位 新 臺 幣 貳 佰 伍 拾 元 乘 以 約 定 投 保 單 位 數 後 計 得 之 金 額 為 準, 乘 以 實 際 住 進 加 護 病 房 或 燒 燙 傷 中 心 日 數 給 付 加 護 病 房 暨 燒 燙 傷 中 心 醫 療 保 險 金 被 保 險 人 同 一 保 單 年 度 同 一 次 住 院 之 加 護 病 房 暨 燒 燙 傷 中 心 醫 療 保 險 金 給 付 住 院 日 數 最 高 以 一 百 八 十 日 為 限 第 十 三 條 : 出 院 居 家 療 養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因 第 十 條 之 約 定 經 住 院 診 療 而 出 院 療 養 後, 本 公 司 按 每 一 投 保 單 位 新 臺 幣 伍 拾 元 乘 以 約 定 投 保 單 位 數 後 計 得 之 金 額 為 準, 乘 以 實 際 住 院 日 數 給 付 出 院 居 家 療 養 保 險 金 被 保 險 人 同 一 保 單 年 度 同 一 次 住 院 之 出 院 居 家 療 養 保 險 金 給 付 住 院 日 數 最 高 以 三 百 六 十 五 日 為 限 但 精 神 疾 病 每 一 保 單 年 度 之 出 院 居 家 療 養 保 險 金 給 付 住 院 日 數 最 高 以 九 十 日 為 限 第 十 四 條 : 住 院 前 後 門 診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因 第 十 條 之 約 定 住 院 診 療 時, 於 其 住 院 診 療 的 前 七 日 ( 含 ) 及 出 院 後 十 四 日 ( 含 ) 內 ( 含 入 院 及 出 院 當 日 ), 因 與 住 院 同 一 疾 病 或 傷 害 而 接 受 門 診 診 療 者, 本 公 司 按 每 一 投 保 單 位 新 臺 幣 貳 拾 伍 元 乘 以 約 定 投 保 單 位 數 後 計 得 之 金 額 為 準, 乘 以 實 際 門 診 次 數 給 付 住 院 前 後 門 診 保 險 金 被 保 險 人 於 同 一 日 之 門 診 次 數 為 兩 次 以 上 時, 均 以 一 次 計 第 十 五 條 : 急 診 醫 療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因 第 十 條 之 約 定 或 因 而 所 引 起 之 併 發 症, 急 診 就 醫, 有 實 際 暫 留 情 PB 第 一 版 - 3

4 形, 且 醫 院 已 收 取 暫 留 病 床 費 用 者, 本 公 司 按 每 一 投 保 單 位 新 臺 幣 壹 佰 元, 乘 以 約 定 投 保 單 位 數 後 計 得 之 金 額 給 付 急 診 醫 療 保 險 金 第 十 六 條 : 緊 急 醫 療 轉 送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因 第 十 條 之 約 定 住 院 診 療 時, 於 其 住 院 醫 療 期 間 ( 含 住 院 前 ) 以 救 護 車 緊 急 醫 療 轉 送 者, 本 公 司 按 每 一 投 保 單 位 新 臺 幣 貳 佰 元, 乘 以 約 定 投 保 單 位 數 後 計 得 之 金 額 給 付 緊 急 醫 療 轉 送 保 險 金 但 被 保 險 人 同 一 保 單 年 度 同 一 次 住 院 期 間 以 給 付 一 次 為 限 第 十 七 條 : 住 院 手 術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因 第 十 條 之 約 定 住 院 診 療, 而 經 醫 師 診 斷 必 須 且 實 際 於 醫 院 接 受 手 術 治 療 時, 本 公 司 按 每 一 投 保 單 位 新 臺 幣 壹 佰 元 乘 以 約 定 投 保 單 位 數 後 計 得 之 金 額 為 準, 乘 以 附 表 二 中 所 列 該 手 術 項 目 之 給 付 倍 數 給 付 住 院 手 術 保 險 金 被 保 險 人 於 同 一 住 院 期 間 接 受 兩 項 ( 含 ) 以 上 手 術 時, 其 各 項 住 院 手 術 保 險 金 應 分 別 計 算 但 同 一 次 手 術 中 於 同 一 手 術 位 置 接 受 兩 項 ( 含 ) 器 官 以 上 手 術 時, 按 附 表 二 中 所 載 給 付 倍 數 最 高 一 項 計 算 被 保 險 人 所 接 受 的 手 術, 若 不 在 附 表 二 中 所 載 手 術 項 目 內 時, 由 本 公 司 與 被 保 險 人 協 議 比 照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支 付 標 準 內 相 同 部 位 且 程 度 相 當 的 手 術 項 目, 依 其 比 例 核 算 給 付 第 十 八 條 : 門 診 手 術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因 第 十 條 之 約 定 且 經 醫 師 診 斷 確 定 必 須 實 際 於 醫 院 進 行 門 診 手 術 時, 本 公 司 按 每 一 投 保 單 位 新 臺 幣 壹 佰 元 乘 以 約 定 投 保 單 位 數 後 計 得 之 金 額 為 準, 乘 以 附 表 二 中 所 列 該 手 術 項 目 之 給 付 倍 數 給 付 門 診 手 術 保 險 金 被 保 險 人 於 同 一 次 門 診 手 術 中, 於 同 一 門 診 手 術 位 置 接 受 兩 項 ( 含 ) 以 上 門 診 手 術 時, 按 附 表 二 中 所 載 給 付 倍 數 最 高 一 項 計 算 但 被 保 險 人 因 同 一 疾 病 或 傷 害, 或 因 此 引 起 的 併 發 症, 必 須 接 受 二 次 ( 含 ) 以 上 手 術 項 目 相 同 的 門 診 手 術 時, 如 本 次 門 診 手 術 日 期 與 之 前 最 近 一 次 門 診 手 術 日 期 間 隔 未 超 過 十 四 日 者, 均 視 為 同 一 次 門 診 手 術 被 保 險 人 所 接 受 的 手 術, 若 不 在 附 表 二 中 所 載 手 術 項 目 內 時, 由 本 公 司 與 被 保 險 人 協 議 比 照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支 付 標 準 內 相 同 部 位 且 程 度 相 當 的 手 術 項 目, 依 其 比 例 核 算 給 付 第 十 九 條 : 重 大 手 術 看 護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因 第 十 條 之 約 定 住 院 診 療, 而 經 醫 師 診 斷 必 須 且 實 際 於 醫 院 接 受 附 表 三 所 列 手 術 項 目 時, 本 公 司 除 依 第 十 一 條 約 定 給 付 住 院 日 額 醫 療 保 險 金 及 第 十 七 條 約 定 給 付 住 院 手 術 保 險 金 之 外, 本 公 司 按 每 一 投 保 單 位 新 臺 幣 壹 佰 元 乘 以 約 定 投 保 單 位 數 後 計 得 之 金 額 為 準, 乘 以 實 際 住 院 日 數 給 付 重 大 手 術 看 護 保 險 金 但 被 保 險 人 同 一 保 單 年 度 同 一 次 住 院 最 多 以 三 十 日 為 限 第 二 十 條 : 理 賠 加 值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受 益 人 申 請 第 十 一 條 至 第 十 九 條 保 險 金 給 付 時, 若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次 事 故 日 ( 不 含 ) 起 算 過 去 三 年 持 續 有 效 且 無 任 何 應 理 賠 事 故 發 生, 本 公 司 除 按 第 十 一 條 至 第 十 九 條 的 約 定 給 付 保 險 金 外, 另 按 前 述 給 付 金 額 之 百 分 之 十 五 給 付 理 賠 加 值 保 險 金 但 本 公 司 日 後 發 現 被 保 險 人 不 符 前 述 可 給 付 理 賠 加 值 保 險 金 之 條 件 時, 受 益 人 應 將 已 領 之 理 賠 加 值 保 險 金 歸 還 本 公 司 第 廿 一 條 : 保 險 給 付 之 限 制 本 公 司 累 計 給 付 本 契 約 第 十 一 條 至 第 十 九 條 之 各 項 保 險 金 總 額, 其 每 一 投 保 單 位 累 計 最 高 以 新 臺 幣 貳 拾 伍 萬 元 為 限 本 契 約 累 計 給 付 達 前 項 限 額 時, 本 契 約 效 力 即 行 終 止 第 廿 二 條 : 豁 免 保 險 費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繳 費 期 間 內, 因 疾 病 或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致 成 附 表 四 所 列 第 一 級 至 第 六 級 殘 廢 程 度 之 一 時, 本 公 司 將 自 被 保 險 人 經 醫 院 診 斷 確 定 日 後 之 最 近 一 期 保 險 費 繳 費 日 起, 豁 免 以 後 各 期 未 到 期 保 險 費, 本 契 約 繼 續 有 效, 被 保 險 人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時, 本 公 司 仍 按 規 定 給 付 各 項 保 險 金 前 項 所 約 定 之 保 險 費 的 豁 免 僅 適 用 於 本 契 約, 不 包 括 其 他 併 同 出 單 之 任 何 保 險 契 約 本 契 約 依 約 定 免 繳 保 險 費 後, 本 契 約 第 廿 八 條 即 不 再 適 用, 但 免 繳 保 險 費 期 間 之 保 險 費 視 同 已 繳 納 處 理 第 廿 三 條 : 醫 療 保 險 金 的 申 領 受 益 人 申 領 本 契 約 第 十 一 條 至 第 二 十 條 各 項 保 險 金 時,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PB 第 一 版 - 4

5 一 保 險 金 申 請 書 二 保 險 單 或 其 謄 本 三 醫 療 診 斷 書 或 住 院 證 明 四 申 領 加 護 病 房 暨 燒 燙 傷 中 心 醫 療 保 險 金 者, 另 須 檢 具 住 進 加 護 病 房 或 燒 燙 傷 中 心 之 證 明 文 件, 並 列 明 入 出 加 護 病 房 或 燒 燙 傷 中 心 之 日 期 五 申 請 住 院 前 後 門 診 保 險 金 者, 另 須 檢 具 住 院 前 七 日 ( 含 ) 或 後 十 四 日 ( 含 ) 內 之 門 診 診 斷 證 明 書, 並 列 明 其 接 受 門 診 診 療 之 日 期 六 申 請 急 診 醫 療 保 險 金 者, 另 須 檢 具 急 診 診 斷 證 明 文 件 及 暫 留 病 床 之 費 用 收 據 七 申 請 緊 急 醫 療 轉 送 保 險 金 者, 另 須 檢 具 以 救 護 車 緊 急 醫 療 轉 送 之 證 明 文 件 八 申 請 住 院 手 術 保 險 金 門 診 手 術 保 險 金 或 重 大 手 術 看 護 保 險 金 者, 另 須 檢 具 手 術 同 意 書 或 手 術 費 用 明 細 表 九 若 係 因 第 廿 五 條 第 二 項 第 四 款 第 三 目 所 述 之 剖 腹 產, 需 另 附 醫 院 之 產 前 檢 查 記 錄 單 及 生 產 時 護 理 記 錄 或 其 他 類 似 之 病 歷 證 明 前 項 第 三 款 至 第 九 款, 要 保 人 或 被 保 險 人 為 醫 師 時, 不 得 為 被 保 險 人 出 具 診 斷 書 住 院 證 明 手 術 同 意 書 或 手 術 費 用 明 細 表 受 益 人 申 領 本 契 約 第 十 一 條 至 第 二 十 條 各 項 保 險 金 時, 本 公 司 於 必 要 時 得 經 其 同 意 調 閱 被 保 險 人 之 就 醫 相 關 資 料, 其 費 用 由 本 公 司 負 擔 第 廿 四 條 : 豁 免 保 險 費 的 申 請 要 保 人 應 於 知 悉 有 得 豁 免 保 險 費 之 事 由 時 以 書 面 通 知 本 公 司, 並 於 通 知 後 儘 速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向 本 公 司 申 請 豁 免 保 險 費 : 一 保 險 單 或 其 謄 本 二 殘 廢 診 斷 書 三 豁 免 保 險 費 申 請 書 要 保 人 申 請 豁 免 保 險 費 時, 本 公 司 得 對 被 保 險 人 的 身 體 予 以 檢 驗, 必 要 時 並 得 經 被 保 險 人 同 意 調 閱 其 就 醫 相 關 資 料, 其 費 用 由 本 公 司 負 擔 第 廿 五 條 : 醫 療 保 險 金 之 除 外 責 任 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原 因 所 致 之 疾 病 或 傷 害 而 住 院 診 療 或 接 受 手 術 治 療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第 十 一 條 至 第 二 十 條 各 項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被 保 險 人 之 故 意 行 為 ( 包 括 自 殺 及 自 殺 未 遂 ) 二 被 保 險 人 之 犯 罪 行 為 三 被 保 險 人 非 法 施 用 防 制 毒 品 相 關 法 令 所 稱 之 毒 品 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事 故 而 住 院 診 療 或 接 受 手 術 治 療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第 十 一 條 至 第 二 十 條 各 項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美 容 手 術 外 科 整 型 但 為 重 建 其 基 本 功 能 所 作 之 必 要 整 型, 不 在 此 限 二 外 觀 可 見 之 天 生 畸 形 三 健 康 檢 查 療 養 靜 養 戒 毒 戒 酒 護 理 或 養 老 之 非 以 直 接 診 治 病 人 為 目 的 者 四 懷 孕 流 產 或 分 娩 及 其 併 發 症 但 下 列 情 形 不 在 此 限 : ( 一 ) 懷 孕 相 關 疾 病 : 1 子 宮 外 孕 2 葡 萄 胎 3 前 置 胎 盤 4 胎 盤 早 期 剝 離 5 產 後 大 出 血 6 子 癲 前 症 7 子 癇 症 8 萎 縮 性 胚 胎 9 胎 兒 染 色 體 異 常 之 手 術 ( 二 ) 因 醫 療 行 為 所 必 要 之 流 產, 包 含 : 1 因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患 有 礙 優 生 之 遺 傳 性 傳 染 性 疾 病 或 精 神 疾 病 2 因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之 四 親 等 以 內 之 血 親 患 有 礙 優 生 之 遺 傳 性 疾 病 3 有 醫 學 上 理 由, 足 以 認 定 懷 孕 或 分 娩 有 招 致 生 命 危 險 或 危 害 身 體 或 精 神 健 康 4 有 醫 學 上 理 由, 足 以 認 定 胎 兒 有 畸 型 發 育 之 虞 5 因 被 強 制 性 交 誘 姦 或 與 依 法 不 得 結 婚 者 相 姦 而 受 孕 者 ( 三 ) 醫 療 行 為 必 要 之 剖 腹 產, 並 符 合 下 列 情 況 者 : PB 第 一 版 - 5

6 1 產 程 遲 滯 : 已 進 行 充 足 引 產, 但 第 一 產 程 之 潛 伏 期 過 長 ( 經 產 婦 超 過 14 小 時 初 產 婦 超 過 20 小 時 ), 或 第 一 產 程 之 活 動 期 子 宮 口 超 過 2 小 時 仍 無 進 一 步 擴 張, 或 第 二 產 程 超 過 2 小 時 胎 頭 仍 無 下 降 2 胎 兒 窘 迫, 係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a. 在 子 宮 無 收 縮 情 況 下, 胎 心 音 圖 顯 示 每 分 鐘 大 於 160 次 或 少 於 100 次 且 呈 持 續 性 者, 或 胎 兒 心 跳 低 於 基 礎 心 跳 每 分 鐘 30 次 且 持 續 60 秒 以 上 者 b. 胎 兒 頭 皮 酸 鹼 度 檢 查 PH 值 少 於 7.20 者 3 胎 頭 骨 盆 不 對 稱, 係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a. 胎 頭 過 大 ( 胎 兒 頭 圍 37 公 分 以 上 ) b. 胎 兒 超 音 波 檢 查 顯 示 巨 嬰 ( 胎 兒 體 重 4000 公 克 以 上 ) c. 骨 盆 變 形 狹 窄 ( 骨 盆 內 口 10 公 分 以 下 或 中 骨 盆 9.5 公 分 以 下 ) 並 經 骨 盆 腔 攝 影 確 定 者 d. 骨 盆 腔 腫 瘤 ( 包 括 子 宮 下 段 之 腫 瘤, 子 宮 頸 之 腫 瘤 及 會 引 起 產 道 壓 迫 阻 塞 之 骨 盆 腔 腫 瘤 ) 致 影 響 生 產 者 4 胎 位 不 正 5 多 胞 胎 6 子 宮 頸 未 全 開 而 有 臍 帶 脫 落 時 7 兩 次 ( 含 ) 以 上 的 死 產 ( 懷 孕 24 周 以 上, 胎 兒 體 重 560 公 克 以 上 ) 8 分 娩 相 關 疾 病 : a. 前 置 胎 盤 b. 子 癲 前 症 及 子 癇 症 c. 胎 盤 早 期 剝 離 d. 早 期 破 水 超 過 24 小 時 合 併 感 染 現 象 e. 母 體 心 肺 疾 病 : (a) 嚴 重 心 律 不 整, 並 附 心 臟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或 心 電 圖 檢 查 認 定 須 剖 腹 產 者 (b) 經 心 臟 科 採 用 之 心 肺 功 能 分 級 認 定 為 第 三 或 第 四 級 心 臟 病, 並 附 診 斷 證 明 (c) 嚴 重 肺 氣 腫, 並 附 胸 腔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五 不 孕 症 人 工 受 孕 或 非 以 治 療 為 目 的 之 避 孕 及 絕 育 手 術 第 廿 六 條 : 豁 免 保 險 費 之 除 外 責 任 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原 因 致 成 附 表 四 所 列 第 一 級 至 第 六 級 殘 廢 程 度 之 一 者 時, 要 保 人 喪 失 第 廿 二 條 豁 免 保 險 費 的 權 利 : 一 要 保 人 被 保 險 人 之 故 意 行 為 二 被 保 險 人 之 犯 罪 行 為 三 被 保 險 人 非 法 施 用 防 制 毒 品 相 關 法 令 所 稱 之 毒 品 四 被 保 險 人 飲 酒 後 駕 ( 騎 ) 車, 其 吐 氣 或 血 液 所 含 酒 精 成 分 超 過 道 路 交 通 法 令 規 定 標 準 者 五 戰 爭 ( 不 論 宣 戰 與 否 ) 內 亂 及 其 他 類 似 的 武 裝 變 亂 但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六 因 原 子 或 核 子 能 裝 置 所 引 起 的 爆 炸 灼 熱 輻 射 或 污 染 但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廿 七 條 : 欠 繳 保 險 費 或 未 還 款 項 的 扣 除 本 公 司 給 付 各 項 保 險 金 或 退 還 未 到 期 保 險 費 時, 如 要 保 人 有 欠 繳 保 險 費 或 發 生 第 二 十 條 第 一 項 但 書 之 情 事 者, 本 公 司 得 先 抵 銷 上 述 欠 款 及 扣 除 其 應 付 利 息 後 給 付 其 餘 額 第 廿 八 條 : 減 少 投 保 單 位 要 保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得 申 請 減 少 投 保 單 位, 但 是 減 少 後 的 投 保 單 位, 不 得 低 於 本 保 險 最 低 承 保 之 投 保 單 位, 其 減 少 部 分 依 第 八 條 契 約 的 終 止 之 約 定 處 理 要 保 人 依 前 項 約 定 辦 理 減 少 投 保 單 位 時, 累 計 總 給 付 金 額 上 限 改 按 減 少 後 之 投 保 單 位 依 每 一 投 保 單 位 新 臺 幣 貳 拾 伍 萬 元 計 算 ; 且 減 少 投 保 單 位 後 之 累 積 總 給 付 金 額, 即 依 投 保 單 位 減 少 前 之 原 累 積 總 給 付 金 額 除 以 投 保 單 位 減 少 前 之 單 位 數 再 乘 以 投 保 單 位 減 少 後 之 單 位 數 重 新 計 算 第 廿 九 條 : 保 險 單 紅 利 的 計 算 及 給 付 本 保 險 為 不 分 紅 保 單, 不 參 加 紅 利 分 配, 並 無 紅 利 給 付 項 目 第 三 十 條 : 投 保 年 齡 的 計 算 及 錯 誤 的 處 理 要 保 人 在 申 請 投 保 時, 應 將 被 保 險 人 出 生 年 月 日 在 要 保 書 填 明 被 保 險 人 的 投 保 年 齡, 以 足 歲 計 算, 但 未 滿 一 歲 的 零 數 超 過 六 個 月 者, 加 算 一 歲 被 保 險 人 的 投 保 年 齡 發 生 錯 誤 時,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PB 第 一 版 - 6

7 一 因 投 保 年 齡 的 錯 誤, 而 致 溢 繳 保 險 費 者, 本 公 司 無 息 退 還 溢 繳 部 分 的 保 險 費 但 在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後 始 發 覺 且 其 錯 誤 發 生 在 本 公 司 者, 本 公 司 按 原 繳 保 險 費 與 應 繳 保 險 費 的 比 例 提 高 投 保 單 位, 而 不 退 還 溢 繳 部 分 的 保 險 費 二 因 投 保 年 齡 的 錯 誤, 而 致 短 繳 保 險 費 者, 應 補 足 其 差 額 但 在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後 始 發 覺 且 其 錯 誤 並 非 發 生 在 本 公 司 者, 本 公 司 得 按 原 繳 保 險 費 與 應 繳 保 險 費 的 比 例 減 少 投 保 單 位, 而 不 得 請 求 補 足 差 額 前 項 第 一 款 前 段 情 形, 其 錯 誤 原 因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者, 應 加 計 利 息 退 還 保 險 費, 其 利 息 按 年 利 率 百 分 之 五 計 算 第 卅 一 條 : 受 益 人 本 契 約 各 項 保 險 金 之 受 益 人 為 被 保 險 人 本 人, 本 公 司 不 受 理 其 指 定 及 變 更 被 保 險 人 身 故 時, 如 本 契 約 保 險 金 尚 未 給 付 或 未 完 全 給 付, 則 以 被 保 險 人 之 法 定 繼 承 人 為 該 部 分 保 險 金 之 受 益 人 前 項 法 定 繼 承 人 之 順 序 及 應 得 保 險 金 之 比 例 適 用 民 法 繼 承 編 相 關 規 定 第 卅 二 條 : 變 更 住 所 要 保 人 的 住 所 有 變 更 時, 應 即 以 書 面 通 知 本 公 司 要 保 人 不 為 前 項 通 知 者, 本 公 司 之 各 項 通 知, 得 以 本 契 約 所 載 要 保 人 之 最 後 住 所 發 送 之 第 卅 三 條 : 時 效 由 本 契 約 所 生 的 權 利, 自 得 為 請 求 之 日 起, 經 過 兩 年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第 卅 四 條 : 批 註 本 契 約 內 容 的 變 更, 或 記 載 事 項 的 增 刪, 應 經 要 保 人 與 本 公 司 雙 方 書 面 同 意, 並 由 本 公 司 即 予 批 註 或 發 給 批 註 書 第 卅 五 條 : 管 轄 法 院 因 本 契 約 涉 訟 者, 同 意 以 要 保 人 住 所 地 地 方 法 院 為 第 一 審 管 轄 法 院, 要 保 人 的 住 所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外 時, 以 本 公 司 總 公 司 所 在 地 地 方 法 院 為 第 一 審 管 轄 法 院 但 不 得 排 除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第 四 十 七 條 及 民 事 訴 訟 法 第 四 百 三 十 六 條 之 九 小 額 訴 訟 管 轄 法 院 之 適 用 PB 第 一 版 - 7

8 附 表 一 : 國 際 疾 病 傷 害 及 死 因 分 類 標 準 ( 歸 類 為 精 神 疾 患 之 疾 病 ) 國 際 疾 病 分 類 標 準 ICD-9 國 際 分 類 號 碼 分 類 項 目 精 神 病 器 質 性 精 神 病 態 290 老 年 期 及 初 老 期 器 質 性 精 神 病 態 291 酒 精 性 精 神 病 292 藥 物 性 精 神 病 293 暫 時 性 器 質 性 精 神 病 294 其 他 器 質 性 精 神 病 態 ( 慢 性 ) 其 他 精 神 病 295 精 神 分 裂 症 296 情 感 性 精 神 病 297 妄 想 狀 態 298 其 他 非 器 質 性 精 神 病 299 源 於 兒 童 期 之 精 神 病 精 神 官 能 症 人 格 違 常 及 其 他 非 精 神 病 心 理 疾 患 300 精 神 官 能 症 301 人 格 違 常 302 性 心 理 變 態 及 疾 患 303 酒 癮 徵 候 群 304 藥 癮 305 非 成 癮 性 之 藥 物 濫 用 306 心 理 因 素 引 起 之 生 理 功 能 失 調 307 他 處 未 歸 類 之 特 殊 症 狀 或 徵 候 群 308 急 性 壓 力 性 反 應 ( 心 理 性 ) 309 適 應 不 良 性 反 應 310 器 質 性 腦 損 傷 後 引 起 之 特 殊 非 心 理 性 精 神 疾 患 311 他 處 未 歸 類 之 憂 鬱 性 疾 患 312 他 處 未 歸 類 之 行 為 異 常 313 特 發 於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期 之 情 緒 障 礙 314 兒 童 期 之 過 動 症 候 群 315 特 殊 性 智 能 發 展 遲 緩 316 精 神 因 素, 伴 有 他 處 已 歸 類 之 疾 病 者 智 能 不 足 317 輕 度 智 能 不 足 318 其 他 明 示 智 能 不 足 319 未 明 示 智 能 不 足 PB 第 一 版 - 8

9 附 表 二 : 手 術 名 稱 及 費 用 表 手 術 名 稱 給 付 倍 數 手 術 名 稱 給 付 倍 數 一 結 腸 直 腸 及 小 腸 外 科 9. 胃 賁 門 及 食 道 切 除 再 造 術 闌 尾 切 除 術 肺 葉 切 除 及 胸 廓 成 形 術 乙 狀 結 腸 切 除 術 全 肺 切 除 盲 腸 造 廔 術 肺 部 分 切 除 人 工 肛 門 術 胸 腔 之 穿 刺 5 5. 直 腸 鏡 切 除 腸 息 肉 逆 行 食 道 擴 張 術 2 6. 右 結 腸 切 除 術 食 道 裂 傷 修 補 術 次 全 結 腸 切 除 術 加 迴 腸 直 腸 吻 合 術 氣 管 支 氣 管 異 物 摘 除 術 5 8. 全 結 腸 切 除 加 迴 腸 造 廔 術 氣 管 支 氣 管 修 補 術 小 腸 切 除 術 加 吻 合 術 胸 腔 引 流 術 ( 包 括 氣 胸 血 胸 ) 小 腸 憩 室 切 除 術 肺 臟 移 植 腸 套 疊 之 還 原 胸 腺 切 除 腸 造 口 術 胸 壁 切 除 及 肌 肉 移 植 腸 吻 合 術 胸 膜 外 鬆 解 術 ( 剝 離 術 ) 腸 息 肉 開 腹 式 切 除 術 ( 含 大 腸 小 腸 直 胸 膜 內 鬆 解 術 ( 剝 離 術 ) 10 腸 結 腸 ) 五 耳 部 15. 直 腸 脫 出 根 治 手 術 針 刺 式 鼓 膜 穿 刺 術 腸 沾 黏 分 離 術 割 除 耳 息 肉 腸 廔 管 關 閉 術 乳 突 鑿 開 術 腸 良 性 腫 瘤 切 除 術 鼓 室 整 形 術 ( 包 括 乳 突 鑿 開 術 ) 腸 惡 性 腫 瘤 切 除 術 鼓 室 整 形 術 ( 包 括 三 個 小 聽 骨 重 建 術 ) 腸 穿 孔 縫 補 術 顳 骨 切 除 術 20 二 其 他 腹 腔 外 科 7. 耳 鼓 之 穿 刺 5 1. 腹 腔 內 膿 瘍 引 流 術 鼓 膜 切 開 術 2 2. 膈 下 膿 瘍 引 流 術 鼓 膜 成 形 術 ( 含 植 皮 ) 骨 盆 腔 膿 瘍 引 流 術 耳 前 廔 管 或 囊 腫 切 除 術 5 4. 剖 腹 探 查 術 外 耳 道 良 性 腫 瘤 切 除 術 5 5. 腹 腔 腫 瘤 切 除 術 外 耳 道 惡 性 腫 瘤 切 除 術 後 腹 腔 腫 瘤 切 除 術 鼓 室 探 查 術 脾 臟 切 除 術 內 耳 全 切 除 術 腹 膜 膿 瘍 引 流 術 鼓 室 通 氣 管 植 入 術 5 9. 闌 尾 膿 瘍 切 開 引 流 術 迷 路 切 除 術 腹 腔 之 穿 刺 外 耳 道 成 形 術 10 三 乳 部 18. 耳 膜 成 形 術 乳 房 單 側 切 除 15 六 消 化 性 潰 瘍 外 科 2. 乳 房 雙 側 切 除 胃 近 位 迷 走 神 經 切 斷 術 乳 房 腫 瘤 ( 單 側 ) 5 2. 胃 亞 全 切 除 術 ( 遠 端 ) 乳 房 腫 瘤 ( 雙 側 ) 胃 全 切 除 術 乳 癌 根 除 術 ( 單 側 ) 迷 走 神 經 切 斷 術 加 胃 部 分 切 除 術 乳 癌 根 除 術 ( 雙 側 ) 迷 走 神 經 切 斷 術 加 幽 門 成 形 乳 房 膿 瘍 引 流 術 5 6. 迷 走 神 經 切 斷 術 加 胃 腸 吻 合 術 20 四 胸 腔 外 科 7. 胃 切 開 術 胸 腔 探 查 術 胃 十 二 指 腸 造 口 術 胸 腔 成 形 術 ( 第 一 期 ) 胃 十 二 指 腸 縫 合 術 ( 穿 孔 及 傷 口 縫 合 ) 胸 腔 成 形 術 ( 第 二 期 ) 十 二 指 腸 縫 合 術 ( 穿 孔 ) 胸 腔 成 形 術 ( 第 三 期 ) 十 二 指 腸 憩 室 切 除 或 內 翻 食 道 切 除 術 胃 或 十 二 指 腸 良 性 腫 瘤 切 除 食 道 瘤 及 囊 腫 切 除 術 胃 或 十 二 指 腸 惡 性 腫 瘤 切 除 胃 造 廔 術 或 空 腸 造 廔 術 經 十 二 指 腸 括 約 肌 成 形 術 胃 造 廔 術 及 幽 門 成 形 術 10 七 胰 島 外 科 PB 第 一 版 - 9

10 手 術 名 稱 給 付 倍 數 手 術 名 稱 給 付 倍 數 1. 胰 臟 腫 瘤 或 囊 腫 摘 除 網 膜 剝 離 之 電 氣 凝 固 術 胰 臟 空 腸 吻 合 術 網 膜 剝 離 之 鞏 膜 切 除 術 胰 臟 全 切 除 術 青 光 眼 環 狀 冷 凍 治 療 術 胰 臟 尾 端 部 分 切 除 青 光 眼 虹 膜 環 鑽 術 胰 臟 次 全 切 除 術 青 光 眼 虹 膜 分 離 術 胰 臟 結 石 去 除 術 青 光 眼 虹 膜 鉗 頓 術 胰 臟 膿 瘍 引 流 術 青 光 眼 虹 膜 切 除 術 10 八 膽 道 外 科 13. 青 光 眼 虹 膜 扣 壓 術 及 透 熱 凝 固 法 及 冷 凍 固 膽 囊 造 廔 術 10 定 法 2. 膽 囊 切 除 術 白 內 障 瓣 狀 摘 除 術 ( 包 括 囊 內 囊 外 ) 總 膽 管 切 開 或 造 口 術 白 內 障 腺 狀 摘 除 術 總 膽 管 全 切 除 術 抽 取 式 水 晶 體 摘 除 術 膽 囊 結 石 術 翼 狀 贅 肉 去 除 5 6. 膽 管 成 形 術 麥 粒 腫 或 霰 粒 腫 臉 板 腺 囊 腫 2 7. 總 膽 管 空 腸 吻 合 術 人 工 水 晶 體 植 入 術 膽 囊 消 化 管 吻 合 術 角 膜 異 物 取 出 2 9. 總 膽 管 十 二 指 腸 吻 合 術 角 膜 切 開 肝 外 膽 囊 成 形 術 角 膜 移 植 術 腹 腔 鏡 膽 囊 切 除 術 眼 瞼 外 翻 及 內 翻 5 九 肝 臟 外 科 24. 眼 窩 成 形 術 肝 膿 瘍 引 流 術 眼 瞼 冷 凍 術 ( 腫 瘤 ) 5 2. 擴 大 肝 葉 切 除 術 ( 三 區 域 ) 眼 瞼 良 性 腫 瘤 切 除 術 5 3. 肝 小 葉 切 除 術 ( 一 區 域 ) 眼 瞼 惡 性 腫 瘤 切 除 術 肝 部 分 切 除 術 ( 小 於 半 區 域 ) 睫 狀 體 分 離 術 或 冷 凍 治 療 5 5. 肝 葉 切 除 術 ( 二 區 域 ) 虹 膜 成 形 術 : 移 植 ( 顯 微 手 術 ) 肝 穿 刺 眼 球 及 內 容 物 括 除 術 切 肝 取 石 術 20 十 二 上 肢 手 術 8. 肝 移 植 術 上 膊 切 除 術 ( 兩 側 ) 肝 腸 吻 合 術 上 膊 切 除 術 ( 單 側 ) 肝 動 脈 結 紮 肩 關 節 固 定 成 形 術 肝 門 靜 脈 分 流 術 肩 關 節 骨 折 縫 肝 術 肘 關 節 固 定 成 形 術 10 十 肛 門 外 科 6. 肘 關 節 骨 折 肛 門 周 圍 膿 瘍 切 開 引 流 術 5 7. 前 臂 切 斷 術 栓 塞 性 外 痔 核 切 除 術 前 臂 骨 折 單 純 肛 廔 切 除 術 上 臂 骨 折 肛 裂 腕 關 節 手 術 內 外 痔 部 分 切 除 術 手 指 切 除 術 ( 單 指 ) 5 6. 內 外 痔 完 全 切 除 術 手 指 切 除 術 ( 多 指 ) 內 外 痔 完 全 切 除 術 ( 含 脫 肛 ) 斷 指 再 接 顯 微 縫 合 ( 單 指 ) 外 痔 血 栓 切 除 斷 指 再 接 顯 微 縫 合 ( 多 指 ) 全 直 腸 肛 門 切 除 斷 肢 再 接 ( 手 腕 以 上 ) 全 直 腸 切 除 伴 小 腸 移 植 修 復 網 球 肘 痔 瘡 結 紮 電 燒 冷 凍 治 療 手 部 根 蒂 皮 瓣 移 植 術 肛 門 狹 窄 整 形 術 指 關 節 側 韌 帶 切 除 術 肛 門 括 約 肌 失 禁 整 形 術 板 機 指 手 術 5 十 一 眼 科 20. 肌 腱 修 補 術 ( 單 腱 ) 5 1. 眼 內 異 物 去 除 術 ( 前 房 內 ) 掌 骨 肌 膜 植 入 術 眼 內 異 物 去 除 術 ( 硝 子 體 內 ) 甲 床 與 手 指 重 建 術 5 3. 眼 外 肌 倒 口 修 復 肌 腱 修 補 術 ( 多 腱 ) 網 膜 剝 離 之 鞏 膜 填 充 術 肘 關 節 置 換 術 網 膜 剝 離 之 冷 凍 手 術 10 十 三 下 肢 手 術 PB 第 一 版 - 10

11 手 術 名 稱 給 付 倍 數 手 術 名 稱 給 付 倍 數 1. 大 腿 切 斷 術 ( 單 側 ) 輸 尿 管 成 形 術 ( 單 雙 側 ) 大 腿 切 斷 術 ( 雙 側 ) 輸 尿 管 吻 合 術 大 腿 骨 骨 折 尿 失 禁 手 術 足 部 切 斷 術 各 式 內 視 鏡 取 石 術 足 部 骨 折 膀 胱 造 口 術 縫 合 術 踝 關 節 固 定 術 膀 胱 腫 瘤 切 除 踝 關 節 整 形 術 尿 道 狹 窄 修 補 術 踝 關 節 骨 折 尿 道 破 裂 修 補 術 踝 關 節 擴 創 術 陰 莖 部 分 切 除 術 股 關 節 固 定 術 陰 莖 全 部 切 除 術 股 關 節 整 形 術 陰 莖 惡 性 腫 瘤 切 除 術 股 關 節 切 斷 術 陰 莖 創 傷 修 補 術 股 關 節 骨 折 包 皮 環 切 術 膝 關 節 固 定 術 15 十 五 精 路 手 術 15. 膝 關 節 整 形 術 副 睪 丸 截 除 術 ( 單 側 ) 膝 關 節 擴 創 術 副 睪 丸 截 除 術 ( 雙 側 ) 膝 關 節 骨 折 陰 囊 水 腫 手 術 下 腿 切 斷 術 睪 丸 截 除 術 ( 單 側 ) 下 腿 擴 創 術 睪 丸 截 除 術 ( 雙 側 ) 下 腿 骨 折 前 列 腺 切 除 術 骨 盤 切 斷 術 前 列 腺 全 部 切 除 術 骨 盤 手 術 精 索 靜 脈 手 術 腳 趾 切 除 術 ( 單 趾 ) 5 9. 睪 丸 受 傷 之 縫 合 修 補 術 腳 趾 切 除 術 ( 多 趾 ) 精 索 靜 脈 高 位 結 紮 術 斷 趾 再 接 顯 微 縫 合 ( 單 趾 ) 前 列 腺 膿 瘍 引 流 斷 趾 再 接 顯 微 縫 合 ( 多 趾 ) 睪 丸 固 定 術 骨 盤 半 切 斷 術 睪 丸 惡 性 腫 瘤 高 位 切 除 術 十 字 韌 帶 修 補 術 睪 丸 惡 性 腫 瘤 併 淋 巴 切 除 術 腱 鞘 囊 腫 滑 液 囊 腫 摘 出 術 輸 精 管 副 睪 丸 吻 合 術 半 月 軟 骨 切 除 ( 含 內 視 鏡 ) 精 囊 全 摘 手 術 骨 內 固 定 物 拔 除 陰 囊 切 除 術 股 骨 頭 壞 死 鑽 洞 術 15 十 六 婦 產 科 33. 全 股 關 節 置 換 術 子 宮 頸 楔 狀 切 除 術 髖 關 節 置 換 術 子 宮 頸 切 斷 術 全 膝 關 節 置 換 術 腹 部 探 查 術 良 性 骨 瘤 刮 除 術 及 骨 移 植 陰 道 囊 腫 切 除 術 軟 組 織 惡 性 腫 瘤 切 除 子 宮 肌 瘤 摘 除 術 肌 腱 移 植 術 次 全 子 宮 切 除 術 10 十 四 泌 尿 科 7. 診 斷 性 子 宮 頸 搔 括 術 5 1. 腎 臟 囊 腫 去 除 術 經 由 腹 腔 行 子 宮 切 開 移 除 葡 萄 胎 腎 周 圍 或 腎 膿 瘍 引 流 以 擴 張 或 括 除 術 移 除 葡 萄 胎 腎 切 除 術 剖 腹 生 產 腎 固 定 術 以 開 腹 式 行 子 宮 ( 含 附 屬 器 ) 全 摘 腎 輸 尿 管 切 除 術 以 內 視 鏡 行 子 宮 ( 含 附 屬 器 ) 全 摘 腎 部 分 切 除 術 以 開 腹 式 行 子 宮 附 屬 器 切 除 ( 單 雙 側 ) 切 開 取 出 腎 石 輸 尿 管 石 膀 胱 石 以 內 視 鏡 行 子 宮 附 屬 器 切 除 ( 單 雙 側 ) 膀 胱 部 分 切 除 術 子 宮 內 膜 異 位 電 燒 及 切 除 5 9. 膀 胱 全 部 切 除 術 女 陰 切 除 術 尿 道 切 開 術 卵 巢 囊 腫 切 除 術 膀 胱 之 穿 刺 子 宮 懸 吊 術 腎 臟 移 植 子 宮 頸 癌 全 子 宮 切 除 術 震 波 碎 石 術 子 宮 輸 卵 管 造 口 吻 合 術 10 PB 第 一 版 - 11

12 手 術 名 稱 給 付 倍 數 手 術 名 稱 給 付 倍 數 21. 骨 盆 腔 沾 連 分 離 術 扁 桃 腺 摘 除 ( 單 側 ) 直 腸 陰 道 廔 管 修 補 術 扁 桃 腺 摘 除 ( 雙 側 ) 尿 道 陰 道 廔 管 修 補 術 10 二 十 一 大 腦 及 神 經 外 科 24. 膀 胱 陰 道 廔 管 修 補 術 動 脈 瘤 手 術 殘 餘 子 宮 頸 切 除 5 2. 腦 瘤 切 除 術 ( 以 開 顱 方 式 ) 陰 道 濕 疣 電 燒 術 2 3. 腦 瘤 切 除 術 ( 非 以 開 顱 方 式 ) 巴 氏 腺 囊 切 除 術 5 4. 顱 骨 切 除 術 15 十 七 甲 狀 腺 外 科 5. 頸 椎 間 切 除 術 甲 狀 腺 囊 腫 或 甲 狀 腺 舌 囊 腫 切 開 引 流 硬 腦 膜 外 血 腫 清 除 術 甲 狀 腺 全 部 切 除 腦 內 血 腫 清 除 術 甲 狀 腺 囊 腫 切 除 頸 椎 板 切 除 術 甲 狀 腺 次 全 切 除 腦 葉 切 除 術 甲 狀 腺 惡 性 腫 瘤 及 淋 巴 摘 除 顱 骨 鑽 切 術 頸 部 淋 巴 腺 摘 除 ( 單 側 ) 顱 骨 鑽 孔 術 合 併 顱 內 膿 瘍 或 囊 腫 引 流 術 頸 部 淋 巴 腺 摘 除 ( 雙 側 ) 腦 室 引 流 甲 狀 軟 骨 切 開 術 急 性 硬 腦 膜 下 血 腫 清 除 術 甲 狀 舌 骨 囊 腫 切 除 術 開 顱 探 查 術 併 有 無 顱 骨 整 復 50 十 八 脊 椎 手 術 15. 開 顱 術 合 併 天 幕 上 或 天 幕 下 探 查 脊 椎 骨 折 頸 椎 或 胸 椎 椎 板 切 開 合 併 脊 管 探 查 術 脊 椎 整 形 術 ( 前 方 固 定 ) 腦 微 血 管 減 壓 術 脊 椎 整 形 術 ( 後 方 固 定 ) 顳 下 減 壓 術 椎 間 板 手 術 正 中 神 經 腕 部 減 壓 術 椎 板 切 除 術 側 股 皮 下 神 經 減 壓 術 脊 椎 之 穿 刺 顱 骨 骨 折 前 胸 椎 骨 融 合 併 內 固 定 脊 髓 切 斷 術 前 胸 腰 椎 骨 融 合 併 內 固 定 交 感 神 經 切 除 術 5 9. 前 腰 椎 骨 融 合 併 內 固 定 神 經 移 植 術 後 側 脊 椎 融 合 併 內 固 定 顱 內 外 血 管 吻 合 術 椎 間 板 脫 位 症 手 術 腦 室 腹 腔 分 流 術 20 十 九 鼻 部 27. 椎 弓 整 形 術 鼻 咽 癌 切 除 術 20 二 十 二 心 臟 和 循 環 系 統 2. 多 竇 副 鼻 竇 手 術 心 臟 切 開 術 和 異 物 移 除 全 竇 副 鼻 竇 手 術 心 肌 切 除 術 粘 膜 下 鼻 甲 骨 切 除 術 心 肌 梗 塞 後 造 成 心 室 中 隔 缺 損 修 補 術 下 甲 介 截 除 術 5 4. 單 一 瓣 膜 置 換 術 一 個 或 多 個 鼻 息 肉 切 除 5 5. 二 個 瓣 膜 置 換 術 鼻 中 隔 造 形 術 5 6. 三 個 瓣 膜 置 換 術 上 頜 竇 切 開 術 5 7. 心 包 膜 切 除 術 鼻 甲 電 氣 燒 灼 術 5 8. 心 臟 縫 補 術 鼻 內 篩 骨 竇 手 術 5 9. 冠 狀 動 脈 繞 道 手 術 鼻 中 隔 穿 孔 縫 合 術 動 靜 脈 血 栓 切 除 術 15 二 十 咽 喉 部 11. 以 心 導 管 行 心 室 心 房 中 隔 缺 損 修 補 咽 部 膿 腫 切 開 術 瓣 膜 成 形 術 半 喉 切 除 術 探 查 式 心 包 膜 切 開 術 喉 截 開 術 經 胸 切 開 裝 置 永 久 性 心 內 節 律 器 氣 管 或 支 氣 管 切 開 造 口 術 經 靜 脈 插 入 暫 時 性 電 極 3 5. 聲 帶 切 除 術 心 臟 移 植 術 全 喉 切 除 併 行 食 道 分 路 手 術 心 臟 摘 取 術 全 喉 切 除 併 頸 部 淋 巴 切 除 血 管 吻 合 術 全 喉 切 除 不 含 淋 巴 切 除 心 導 管 氣 球 擴 張 術 氣 管 支 氣 管 傷 修 補 術 20 二 十 三 靜 脈 手 術 10. 喉 膺 復 重 建 術 靜 脈 曲 張 一 腿 之 靜 脈 切 除 5 PB 第 一 版 - 12

13 手 術 名 稱 給 付 倍 數 2. 靜 脈 曲 張 二 腿 之 靜 脈 切 除 10 二 十 四 皮 膚 1. 表 皮 膿 庖 癤 子 切 開 2 2. 膿 瘍 5 3. 色 素 痣 病 毒 疣 切 除 術 5 4. 色 素 痣 病 毒 疣 電 氣 燒 灼 冷 凍 術 2 5. 表 皮 囊 腫 脂 肪 瘤 ( 一 個 或 多 個 不 分 部 位 5 ) 切 除 6. 表 皮 傷 口 縫 合 ( 八 公 分 以 下 ) 2 7. 表 皮 傷 口 縫 合 ( 大 於 八 公 分 ) 5 8. 表 皮 多 處 傷 口 縫 合 ( 合 計 大 於 八 公 分 ) 表 皮 多 處 傷 口 縫 合 ( 合 計 小 於 八 公 分 ) 植 皮 手 術 10 二 十 五 疝 氣 1. 單 側 疝 氣 兩 側 性 疝 氣 腹 壁 膿 瘍 引 流 術 5 4. 單 側 疝 氣 併 腸 切 除 雙 側 疝 氣 併 腸 切 除 20 二 十 六 骨 折 1. 單 純 性 鎖 骨 肩 胛 骨 或 前 臂 骨 之 一 骨 治 療 尾 骨 趾 骨 蹠 骨 或 跟 骨 股 骨 上 臂 或 小 腿 之 一 骨 指 或 趾 每 項 或 肋 骨 前 臂 兩 骨 膝 蓋 或 股 盆 ( 不 需 牽 引 術 ) 小 腿 之 二 骨 下 顎 骨 腕 骨 掌 骨 鼻 骨 二 或 二 隻 以 上 之 肋 骨 10 或 胸 骨 10. 骨 盆 每 一 脊 椎 橫 突 起 一 個 或 多 個 椎 骨 壓 迫 性 骨 折 手 腕 10 二 十 七 脫 臼 ( 開 放 式 復 位 手 術 ) 1. 踝 關 節 復 位 術 肘 關 節 復 位 術 指 骨 掌 復 位 術 頸 下 頜 關 節 復 位 術 膝 蓋 骨 復 位 術 胸 鎖 骨 復 位 術 趾 骨 蹠 骨 跗 骨 復 位 術 腕 關 節 復 位 術 10 註 : 被 保 險 人 所 接 受 的 手 術, 若 不 在 手 術 名 稱 及 費 用 表 中 所 載 手 術 項 目 內 時, 由 本 公 司 與 被 保 險 人 協 議 比 照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支 付 標 準 內 相 同 部 位 且 程 度 相 當 的 手 術 項 目, 依 其 比 例 核 算 給 付 PB 第 一 版 - 13

14 附 表 三 : 重 大 手 術 項 目 表 手 術 名 稱 01 全 結 腸 切 除 加 迴 腸 造 廔 術 02 脾 臟 切 除 術 03 單 雙 側 乳 癌 根 治 性 切 除 術 04 食 道 切 除 術 05 肺 葉 切 除 及 胸 廓 成 形 術 06 全 肺 切 除 術 07 肺 臟 移 植 08 胃 全 切 除 術 09 胰 臟 全 切 除 術 10 肝 葉 切 除 術 ( 二 區 域 以 上 ) 11 肝 移 植 術 12 全 直 腸 肛 門 切 除 術 13 斷 指 再 接 顯 微 術 ( 多 指 ) 14 斷 趾 再 接 顯 微 術 ( 多 趾 ) 15 斷 肢 再 接 顯 微 術 ( 手 腕 以 上 足 踝 以 上 ) 16 股 關 節 切 斷 術 17 肩 關 節 切 斷 術 18 骨 盤 全 切 斷 術 19 全 髖 關 節 置 換 術 20 全 膝 關 節 置 換 術 21 腎 全 切 除 術 ( 雙 側 ) 22 膀 胱 全 切 除 術 23 腎 臟 移 植 術 24 睪 丸 惡 性 腫 瘤 併 淋 巴 切 除 術 25 因 癌 症 行 全 子 宮 切 除 術 26 因 癌 症 行 甲 狀 腺 雙 側 全 切 除 及 淋 巴 摘 除 術 27 脊 椎 融 合 併 內 固 定 術 28 全 喉 切 除 術 29 開 顱 手 術 ( 但 穿 顱 及 穿 刺 術 除 外 ) 30 心 臟 切 開 術 31 心 臟 單 一 瓣 膜 置 換 術 32 心 臟 二 個 瓣 膜 置 換 術 33 心 臟 三 個 瓣 膜 置 換 術 34 冠 狀 動 脈 繞 道 手 術 35 心 臟 移 植 術 PB 第 一 版 - 14

15 附 表 四 : 第 一 級 至 第 六 級 殘 廢 程 度 表 1 神 經 2 眼 3 耳 4 口 殘 廢 項 目 殘 廢 程 度 等 級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機 能 遺 存 極 度 障 害, 終 身 不 能 從 事 任 何 工 作, 經 常 需 醫 療 護 理 或 專 1 人 周 密 照 護 者 神 經 障 害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機 能 之 病 變, 致 終 身 不 能 從 事 任 何 工 作, 日 常 生 活 需 人 扶 助 者 2 ( 註 1)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機 能 遺 存 顯 著 障 害, 終 身 不 能 從 事 任 何 工 作, 且 日 常 生 活 尚 能 自 理 3 者 視 力 障 害 ( 註 2) 雙 目 均 失 明 者 1 雙 目 視 力 減 退 至 0.06 以 下 者 5 一 目 失 明, 他 目 視 力 減 退 至 0.06 以 下 者 4 一 目 失 明, 他 目 視 力 減 退 至 0.1 以 下 者 6 聽 覺 障 害 兩 耳 鼓 膜 全 部 缺 損 或 聽 覺 機 能 喪 失 90 分 貝 以 上 者 5 ( 註 3) 咀 嚼 吞 嚥 及 言 語 永 久 喪 失 咀 嚼 吞 嚥 或 言 語 之 機 能 者 1 機 能 障 害 ( 註 4) 咀 嚼 吞 嚥 及 言 語 之 機 能 永 久 遺 存 顯 著 障 害 者 5 5 胸 腹 部 臟 器 機 能 遺 存 極 度 障 害, 終 身 不 能 從 事 任 何 工 作, 經 常 需 要 醫 療 護 理 或 專 1 胸 胸 腹 部 臟 器 人 周 密 照 護 者 腹 機 能 障 害 胸 腹 部 臟 器 機 能 遺 存 高 度 障 害, 終 身 不 能 從 事 任 何 工 作, 且 日 常 生 活 需 人 扶 助 2 部 ( 註 5) 胸 腹 部 臟 器 機 能 遺 存 顯 著 障 害, 終 身 不 能 從 事 任 何 工 作, 但 日 常 生 活 尚 可 自 理 者 臟 3 器 膀 胱 機 能 障 害 膀 胱 機 能 永 久 完 全 喪 失 者 3 6 上 肢 7 下 肢 上 肢 缺 損 障 害 手 指 缺 損 障 害 ( 註 6) 上 肢 機 能 障 害 ( 註 7) 手 指 機 能 障 害 ( 註 8) 下 肢 缺 損 障 害 足 趾 缺 損 障 害 ( 註 9) 下 肢 機 能 障 害 ( 註 10) 兩 上 肢 腕 關 節 缺 失 者 1 一 上 肢 肩 肘 及 腕 關 節 中, 有 二 大 關 節 以 上 缺 失 者 5 一 上 肢 腕 關 節 缺 失 者 6 雙 手 十 指 均 缺 失 者 3 兩 上 肢 肩 肘 及 腕 關 節 均 永 久 喪 失 機 能 者 2 兩 上 肢 肩 肘 及 腕 關 節 中, 各 有 二 大 關 節 永 久 喪 失 機 能 者 3 兩 上 肢 肩 肘 及 腕 關 節 中, 各 有 一 大 關 節 永 久 喪 失 機 能 者 6 一 上 肢 肩 肘 及 腕 關 節 永 久 喪 失 機 能 者 6 兩 上 肢 肩 肘 及 腕 關 節 均 永 久 遺 存 顯 著 運 動 障 害 者 4 兩 上 肢 肩 肘 及 腕 關 節 中, 各 有 二 大 關 節 永 久 遺 存 顯 著 運 動 障 害 者 5 兩 上 肢 肩 肘 及 腕 關 節 均 永 久 遺 存 運 動 障 害 者 6 雙 手 十 指 均 永 久 喪 失 機 能 者 5 兩 下 肢 足 踝 關 節 缺 失 者 1 一 下 肢 髖 膝 及 足 踝 關 節 中, 有 二 大 關 節 以 上 缺 失 者 5 一 下 肢 足 踝 關 節 缺 失 者 6 雙 足 十 趾 均 缺 失 者 5 兩 下 肢 髖 膝 及 足 踝 關 節 均 永 久 喪 失 機 能 者 2 兩 下 肢 髖 膝 及 足 踝 關 節 中, 各 有 二 大 關 節 永 久 喪 失 機 能 者 3 兩 下 肢 髖 膝 及 足 踝 關 節 中, 各 有 一 大 關 節 永 久 喪 失 機 能 者 6 一 下 肢 髖 膝 及 足 踝 關 節 永 久 喪 失 機 能 者 6 兩 下 肢 髖 膝 及 足 踝 關 節 均 永 久 遺 存 顯 著 運 動 障 害 者 4 兩 下 肢 髖 膝 及 足 踝 關 節 中, 各 有 二 大 關 節 永 久 遺 存 顯 著 運 動 障 害 者 5 兩 下 肢 髖 膝 及 足 踝 關 節 均 永 久 遺 存 運 動 障 害 者 6 PB 第 一 版 - 15

16 註 神 經 障 害 等 級 之 審 定 基 本 原 則 : 綜 合 其 病 灶 症 狀, 對 於 永 久 影 響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狀 態 及 需 他 人 扶 助 之 情 況 依 下 列 各 項 狀 況 定 其 等 級 於 審 定 時, 須 有 精 神 科 神 經 科 神 經 外 科 或 復 健 科 等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資 料 為 依 據 (1) 因 重 度 神 經 障 害, 為 維 持 生 命 必 要 之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全 須 他 人 扶 助 者 : 適 用 第 1 級 (2) 因 高 度 神 經 障 害, 為 維 持 生 命 必 要 之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之 一 部 分 須 他 人 扶 助 者 : 適 用 第 2 級 (3) 為 維 持 生 命 必 要 之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尚 可 自 理, 但 因 神 經 障 害 高 度, 終 身 不 能 從 事 工 作 者 : 適 用 第 3 級 (4) 上 述 為 維 持 生 命 必 要 之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係 指 食 物 攝 取 大 小 便 始 末 穿 脫 衣 服 起 居 步 行 入 浴 等 (5) 有 失 語 失 認 失 行 等 之 病 灶 症 狀 四 肢 麻 痺 錐 體 外 路 症 狀 記 憶 力 障 害 知 覺 障 害 感 情 障 害 意 欲 減 退 人 格 變 化 等 高 度 障 害 ; 或 者 麻 痺 等 症 狀, 雖 為 輕 度, 身 體 能 力 仍 存, 但 非 他 人 在 身 邊 指 示, 無 法 遂 行 其 工 作 者 : 適 用 第 3 級 (6)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障 害, 例 如 無 知 覺 障 害 之 錐 體 路 及 錐 體 外 路 症 狀 之 輕 度 麻 痺, 依 影 像 檢 查 始 可 證 明 之 輕 度 腦 萎 縮 腦 波 異 常 等 屬 之, 此 等 症 狀 須 據 專 科 醫 師 檢 查 診 斷 之 結 果 審 定 之 (7)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之 頹 廢 症 狀 如 發 生 於 四 肢 感 覺 器 之 機 能 障 害, 按 其 發 現 部 位 所 定 等 級 定 之, 諸 如 因 言 語 中 樞 損 傷 所 致 之 失 語 症, 準 用 言 語 機 能 障 害 審 定 之 1-2. 平 衡 機 能 障 害 與 聽 力 障 害 等 級 之 審 定 : 因 頭 部 損 傷 引 起 聽 力 障 害 與 平 衡 機 能 障 害 同 時 併 存 時, 須 綜 合 其 障 害 狀 況 定 其 等 級 1-3. 外 傷 性 癲 癇 障 害 等 級 之 審 定 : 癲 癇 發 作, 同 時 應 重 視 因 反 復 發 作 致 性 格 變 化 而 終 至 失 智 人 格 崩 壞, 即 成 癲 癇 性 精 神 病 狀 態 者, 依 附 註 1-1 原 則 審 定 之 癲 癇 症 狀 之 固 定 時 期, 應 以 經 專 科 醫 師 之 治 療, 認 為 不 能 期 待 醫 療 效 果 時, 及 因 治 療 致 症 狀 安 定 者 為 準, 不 論 其 發 作 型 態, 依 下 列 標 準 審 定 之 : (1) 雖 經 充 分 治 療, 每 週 仍 有 一 次 以 上 發 作 者 : 適 用 第 3 級 1-4. 眩 暈 及 平 衡 機 能 障 害 等 級 之 審 定 : 頭 部 外 傷 後 或 因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受 損 引 起 之 眩 暈 及 平 衡 機 能 障 害, 不 單 由 於 內 耳 障 害 引 起, 因 小 腦 腦 幹 部 額 葉 等 中 樞 神 經 系 之 障 害 發 現 者 亦 不 少, 其 審 定 標 準 如 次 : (1) 為 維 持 生 命 必 要 之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仍 有 可 能, 但 因 高 度 平 衡 機 能 障 害, 終 身 不 能 從 事 任 何 工 作 者 : 適 用 第 3 級 1-5. 外 傷 性 脊 髓 障 害 等 級 之 審 定 依 其 損 傷 之 程 度 發 現 四 肢 等 之 運 動 障 害 知 覺 障 害 腸 管 障 害 尿 路 障 害 生 殖 器 障 害 等, 依 附 註 1-1 之 原 則, 綜 合 其 症 狀 選 用 合 適 等 級 1-6.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後 遺 症 障 害 等 級 之 審 定 :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後 遺 症 障 害 之 審 定, 綜 合 其 所 遺 諸 症 候, 按 照 附 註 說 明 精 神 神 經 障 害 等 級 之 審 定 基 本 原 則 判 斷, 定 其 等 級 註 視 力 之 測 定, 應 用 萬 國 式 視 力 表 以 矯 正 後 視 力 為 準, 但 矯 正 不 能 者 或 依 矯 正 後 發 生 不 等 像 症, 因 而 有 影 響 顯 著 者, 得 以 裸 眼 視 力 測 定 之 2-2. 失 明 係 指 視 力 永 久 在 萬 國 式 視 力 表 0.02 以 下 而 言, 並 包 括 眼 球 喪 失 摘 出 或 不 能 辨 明 暗 或 僅 能 辨 眼 前 手 動 者 2-3. 以 自 傷 害 之 日 起 經 過 六 個 月 的 治 療 為 判 定 原 則, 但 眼 球 摘 出 等 明 顯 無 法 復 原 之 情 況, 不 在 此 限 註 兩 耳 聽 覺 障 害 程 度 不 同 時, 應 將 兩 耳 之 聽 覺 障 害 綜 合 審 定 3-2. 聽 覺 障 害 之 測 定, 需 用 精 密 聽 力 計 (Audiometer) 行 之, 其 平 均 聽 力 喪 失 率 以 分 貝 表 示 之 3-3. 內 耳 損 傷 引 起 平 衡 機 能 障 害 之 審 定, 準 用 神 經 障 害 所 定 等 級, 按 其 障 害 之 程 度 審 定 之 註 咀 嚼 機 能 發 生 障 害, 係 專 指 由 於 牙 齒 以 外 之 原 因 ( 如 頰 舌 軟 硬 口 蓋 顎 骨 下 顎 關 節 等 之 障 害 ), 所 引 起 者 食 道 狹 窄 舌 異 常 咽 喉 頭 支 配 神 經 麻 痺 等 引 起 之 吞 嚥 障 害, 往 往 併 發 咀 嚼 機 能 障 害, 故 兩 項 障 害 合 併 定 為 咀 嚼 吞 嚥 障 害 : (1) 喪 失 咀 嚼 吞 嚥 之 機 能, 係 指 因 器 質 障 害 或 機 能 障 害, 以 致 不 能 作 咀 嚼 吞 嚥 運 動, 除 流 質 食 物 外, 不 能 攝 取 或 吞 嚥 者 (2) 咀 嚼 吞 嚥 機 能 遺 存 顯 著 障 害, 係 指 不 能 充 分 作 咀 嚼 吞 嚥 運 動, 致 除 粥 糊 或 類 似 之 食 物 以 外, 不 能 攝 取 或 吞 嚥 者 4-2. 言 語 機 能 障 害, 係 指 由 於 牙 齒 損 傷 以 外 之 原 因 引 起 之 構 音 機 能 障 害 發 聲 機 能 障 害 及 綴 音 機 能 障 害 等 : PB 第 一 版 - 16

17 (1) 喪 失 言 語 機 能 障 害, 係 指 後 列 構 成 語 言 之 口 唇 音 齒 舌 音 口 蓋 音 喉 頭 音 等 之 四 種 語 音 機 能 中, 有 三 種 以 上 不 能 構 音 者 (2) 言 語 機 能 遺 存 顯 著 障 害, 係 指 後 列 構 成 語 言 之 口 唇 音 齒 舌 音 口 蓋 音 喉 頭 音 等 之 四 種 語 言 機 能 中, 有 二 種 以 上 不 能 構 音 者 A. 雙 唇 音 :ㄅㄆㄇ( 發 音 部 位 雙 唇 者 ) B. 唇 齒 音 :ㄈ( 發 音 部 位 唇 齒 ) C. 舌 尖 音 :ㄉㄊㄋㄌ( 發 音 部 位 舌 尖 與 牙 齦 ) D. 舌 根 音 :ㄍㄎㄏ( 發 音 部 位 舌 根 與 軟 顎 ) E. 舌 面 音 :ㄐㄑㄒ( 發 音 部 位 舌 面 與 硬 顎 ) F. 舌 尖 後 音 :ㄓㄔㄕㄖ( 發 音 部 位 舌 尖 與 硬 顎 ) G. 舌 尖 前 音 :ㄗㄘㄙ( 發 音 部 位 舌 尖 與 上 牙 齦 ) 4-3. 因 綴 音 機 能 遺 存 顯 著 障 害, 祇 以 言 語 表 示 對 方 不 能 通 曉 其 意 思 者, 準 用 言 語 機 能 遺 存 顯 著 障 害 所 定 等 級 註 胸 腹 部 臟 器 : (1) 胸 部 臟 器, 包 括 心 臟 心 囊 主 動 脈 氣 管 及 支 氣 管 肺 臟 胸 膜 食 道 等 (2) 腹 部 臟 器, 包 括 胃 肝 臟 膽 囊 胰 臟 小 腸 及 大 腸 腸 間 膜 及 脾 臟 等 (3) 泌 尿 器, 包 括 腎 臟 副 腎 輸 尿 管 膀 胱 及 尿 道 等 (4) 生 殖 器, 包 括 內 生 殖 器 及 外 生 殖 器 等 5-2. 胸 腹 部 臟 器 障 害 等 級 之 審 定 : 胸 腹 部 臟 器 機 能 遺 存 障 害, 須 將 症 狀 綜 合 衡 量, 永 久 影 響 其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之 狀 況 及 需 他 人 扶 助 之 情 形, 比 照 神 經 障 害 等 級 審 定 基 本 原 則 綜 合 審 定 其 等 級 註 手 指 缺 失 係 指 : (1) 在 拇 指 者, 係 由 指 節 間 關 節 切 斷 者 (2) 其 他 各 指, 係 指 由 近 位 指 節 間 關 節 切 斷 者 6-2. 若 經 接 指 手 術 後 機 能 仍 永 久 完 全 喪 失 者, 視 為 缺 失 足 趾 亦 同 6-3. 截 取 拇 趾 接 合 於 拇 指 時, 若 拇 指 原 本 之 缺 失 已 符 合 殘 廢 標 準, 接 合 後 機 能 雖 完 全 正 常, 拇 指 之 部 分 仍 視 為 缺 失, 而 拇 趾 之 自 截 部 分 不 予 計 入 註 一 上 肢 肩 肘 及 腕 關 節 永 久 喪 失 機 能, 係 指 一 上 肢 完 全 廢 用, 如 下 列 情 況 者 : (1) 一 上 肢 肩 肘 及 腕 關 節 完 全 強 直 或 完 全 麻 痺, 及 該 手 五 指 均 永 久 喪 失 機 能 者 (2) 一 上 肢 肩 肘 及 腕 關 節 完 全 強 直 或 完 全 麻 痺 者 7-2. 一 上 肢 肩 肘 及 腕 關 節 永 久 遺 存 顯 著 運 動 障 害, 係 指 一 上 肢 各 關 節 遺 存 顯 著 運 動 障 害, 如 下 列 情 況 者 : (1) 一 上 肢 肩 肘 及 腕 關 節 均 永 久 遺 存 顯 著 運 動 障 害, 及 該 手 五 指 均 永 久 喪 失 機 能 者 (2) 一 上 肢 肩 肘 及 腕 關 節 均 永 久 遺 存 顯 著 運 動 障 害 者 7-3. 以 生 理 運 動 範 圍, 作 審 定 關 節 機 能 障 害 之 標 準, 規 定 如 下 : (1) 喪 失 機 能, 係 指 關 節 完 全 強 直 或 完 全 麻 痺 狀 態 者 (2) 顯 著 運 動 障 害, 係 指 喪 失 生 理 運 動 範 圍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3) 運 動 障 害, 係 指 喪 失 生 理 運 動 範 圍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7-4. 運 動 限 制 之 測 定 : (1) 以 各 關 節 之 生 理 運 動 範 圍 為 基 準 機 能 ( 運 動 ) 障 害 原 因 及 程 度 明 顯 時, 採 用 主 動 運 動 之 運 動 範 圍, 如 障 害 程 度 不 明 確 時, 則 須 由 被 動 運 動 之 可 能 運 動 範 圍 參 考 決 定 之 (2) 經 石 膏 固 定 患 部 者, 應 考 慮 其 癒 後 恢 復 之 程 度, 作 適 宜 之 決 定 7-5. 上 下 肢 關 節 名 稱 如 說 明 圖 註 手 指 永 久 喪 失 機 能 係 指 : (1) 在 拇 指, 中 手 指 節 關 節 或 指 節 間 關 節, 喪 失 生 理 運 動 範 圍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2) 在 其 他 各 指, 中 手 指 節 關 節, 或 近 位 指 節 間 關 節, 喪 失 生 理 運 動 範 圍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3) 拇 指 或 其 他 各 指 之 末 節 切 斷 達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註 足 趾 缺 失 係 指 : 自 中 足 趾 關 節 切 斷 而 足 趾 全 部 缺 損 者 PB 第 一 版 - 17

18 註 一 下 肢 髖 膝 及 足 踝 關 節 永 久 喪 失 機 能, 係 指 一 下 肢 完 全 廢 用, 如 下 列 情 況 者 : (1) 一 下 肢 三 大 關 節 均 完 全 強 直 或 完 全 麻 痺, 以 及 一 足 五 趾 均 喪 失 機 能 者 (2) 一 下 肢 三 大 關 節 均 完 全 強 直 或 完 全 麻 痺 者 下 肢 之 機 能 障 害 喪 失 機 能 顯 著 運 動 障 害 或 運 動 障 害 之 審 定, 參 照 上 肢 之 各 該 項 規 定 註 機 能 永 久 喪 失 及 顯 著 障 害 之 判 定, 以 被 保 險 人 於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發 生 之 日 起, 並 經 六 個 月 治 療 後 的 結 果 為 基 準 判 定 但 立 即 可 判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上 下 肢 關 節 名 稱 說 明 圖 末 關 節 中 手 指 節 關 節 第 一 趾 關 節 中 足 趾 關 節 髖 關 節 PB 第 一 版 - 18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諮 詢 文 件 設 立 物 業 管 理 行 業 的 規 管 架 構 的 公 眾 諮 詢 ( 2010 年 12 月 )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10 年 12 月 3 日 http://www.had.gov.hk/tc/publications/consultation_papers/consultation_papers.htm 錄 數 行 度 行 行 見 歷 力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5443455FB164B0B7A448B9D8BCD6B0AAA8BEC0F9A977B4C1B0B7B164AB4FC0495F31303330353031>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5443455FB164B0B7A448B9D8BCD6B0AAA8BEC0F9A977B4C1B0B7B164AB4FC0495F31303330353031> 康 健 人 壽 樂 高 防 癌 定 期 健 康 保 險 給 付 項 目 : 初 次 罹 患 原 位 癌 保 險 金 初 次 罹 患 癌 症 保 險 金 初 次 罹 患 特 定 癌 症 保 險 金 樣 本 98.08.05 (98) 康 商 字 第 050 號 函 備 查 99.02.24 (99) 康 商 字 第 038 號 函 備 查 99.09.01 依 99.06.03 金 管 保 品 字 第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章   緒論 第 五 章 實 證 結 果 第 一 節 敘 述 統 計 表 11 表 12 分 別 為 男 女 癌 症,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樣 本 之 基 本 特 性 此 為 罹 癌 前 一 年 度 樣 本 特 性 由 於 我 們 以 罹 癌 前 一 年 有 在 就 業, 即 投 保 類 別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中 所 規 定 之 第 一 類 被 保 險 人, 且 年 齡 介 於 35 至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3_264321M11AHCB07-A.doc

Microsoft Word - 13_264321M11AHCB07-A.doc 全 球 人 壽 防 癌 終 身 健 康 保 險 契 約 條 款 核 准 文 號 : 台 財 保 第 882416623 號 函 核 准 日 期 :88 年 10 月 27 日 修 正 文 號 : 依 103.1.22 金 管 保 壽 字 第 10202131810 號 函 修 正 修 正 日 期 :103 年 5 月 1 日 給 付 項 目 : 第 一 次 罹 患 癌 症 保 險 金 癌 症 住 院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32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32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操 作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一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1 二 系 統 入 口... 2 三 操 作 步 驟... 2 ( 一 ) 進 入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2 ( 二 ) 閱 讀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注 意 事 項... 3 ( 三 ) 登 記 就 讀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契 約 所 稱 住 院 日 數 係 指 按 被 保 險 人 同 一 次 住 院 之 實 際 住 院 日 數 ( 含 住 院 及 出 院 當 日 ) 定 之 若 被 保 險 人 出 院 後, 又 於 同 一 日 入 院 診 療 時, 該 日 不 得 重 覆 計 入 住 院 日 數 被 保 險 人 如

契 約 所 稱 住 院 日 數 係 指 按 被 保 險 人 同 一 次 住 院 之 實 際 住 院 日 數 ( 含 住 院 及 出 院 當 日 ) 定 之 若 被 保 險 人 出 院 後, 又 於 同 一 日 入 院 診 療 時, 該 日 不 得 重 覆 計 入 住 院 日 數 被 保 險 人 如 宏 泰 人 壽 享 好 康 終 身 醫 療 健 康 保 險 保 單 條 款 ( 給 付 項 目 :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門 診 手 術 費 用 保 險 金 住 院 手 術 費 用 保 險 金 重 大 手 術 費 用 保 險 金 創 傷 處 置 保 險 金 ) ( 等 待 期 間 : 被 保 險 人 自 契 約 生 效 日 起 持 續 生 效 三 十 日 或 復 效 日 以 後 發 生 之 疾

More information

101年性別圖像1.doc

101年性別圖像1.doc 衛 生 局 性 別 統 計 圖 像 性 比 例 男 性 人 口 年 增 率 低 於 女 性, 致 性 比 例 逐 年 降 低 100 年 臺 北 市 男 女 性 比 例 ( 指 男 性 人 口 對 百 位 女 性 人 口 的 比 例, 即 男 / 百 女 ) 為 92.85, 與 91 年 97.09 相 較, 性 比 例 減 少 4.24, 即 十 年 來 每 百 名 女 性 人 口 相 對 之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5D8AB6EB2A3AAABA854A8AEB2C4A454A448B364A5F4AB4FC049AAFEA55BBE72BE70A448B6CBAE60AB4FC04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5D8AB6EB2A3AAABA854A8AEB2C4A454A448B364A5F4AB4FC049AAFEA55BBE72BE70A448B6CBAE60AB4FC0492E646F63> 華 南 產 物 汽 車 第 三 人 責 任 保 險 附 加 駕 駛 人 傷 害 保 險 條 款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駕 駛 人 殘 廢 給 付 駕 駛 人 死 亡 給 付 95.03.17(95) 華 企 字 第 024 號 函 備 查 104.08.04 依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104.05.19 金 管 保 壽 字 第 10402543750 號 函 及 104.06.24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PD_980801_國華人壽長期安養定期健康保險附約_98A_契約條款.doc

Microsoft Word - PD_980801_國華人壽長期安養定期健康保險附約_98A_契約條款.doc PD 國 華 人 壽 長 期 安 養 定 期 健 康 保 險 附 約 (98A) 條 款 ( 給 付 項 目 : 完 全 殘 廢 安 養 完 全 殘 廢 扶 助 部 份 殘 廢 及 二 至 六 級 殘 廢 扶 助 保 險 金 ) 本 附 約 第 十 條 及 第 十 二 條 之 各 項 殘 廢 扶 助 保 險 金, 其 累 計 給 付 最 高 以 當 時 保 險 金 額 之 十 倍 為 限 本 契 約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abour_comparison.doc

Microsoft Word - labour_comparison.doc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勞 動 合 同 法 ( 草 案 ) 原 草 案 及 修 改 草 案 比 較 原 草 案 1. 事 業 單 位 聘 用 人 員 納 入 本 法 調 整 範 圍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境 內 的 企 業 個 體 經 濟 組 織 民 辦 非 企 業 單 位 與 勞 動 者 建 立 勞 動 關 係, 訂 立 和 履 行 勞 動 合 同, 適 用 本 法 國 家 機 關 事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More information

國寶人壽日額型住院醫療終身保險附約(951)

國寶人壽日額型住院醫療終身保險附約(951) 國 寶 人 壽 日 額 型 住 院 醫 療 終 身 保 險 附 約 (951) 保 單 條 款 本 保 險 為 不 分 紅 保 險 單, 不 參 加 紅 利 分 配, 並 無 紅 利 給 付 項 目 本 商 品 經 本 公 司 合 格 簽 署 人 員 檢 視 其 內 容 業 已 符 合 一 般 精 算 原 則 及 保 險 法 令, 惟 為 確 保 權 益, 基 於 保 險 公 司 與 消 費 者 衡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More information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學 則 中 華 民 國 92 年 3 月 10 日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2 年 04 月 28 日 教 育 部 台 社 ( 一 ) 字 0920058884 號 函 備 查 中 華 民 國 93 年 6 月 28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0EAAB48B055A448B9D8A4ADA67EA977B4C1313233ADABA46AAF65AF66AB4FC0492D44443132333031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0EAAB48B055A448B9D8A4ADA67EA977B4C1313233ADABA46AAF65AF66AB4FC0492D444431323330312E646F63> 中 國 信 託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中 國 信 託 人 壽 五 年 定 期 123 重 大 疾 病 保 險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1. 重 大 疾 病 保 險 金 2. 特 定 重 大 疾 病 保 險 金 3.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意 外 傷 害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 本 保 險 重 大 疾 病 之

More information

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草案)歷次會議通過之修正條文 930920       

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草案)歷次會議通過之修正條文   930920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規 則 ) 係 於 九 十 五 年 五 月 八 日 訂 定 發 布, 為 配 合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修 正 增 訂 陪 產 假 日 數 政 府 鼓 勵 生 育 政 策 及 解 決 教 師 分 娩 前 申 請 娩 假 爭 議, 爰 修 正 本 規 則 部 分 條 文, 其 修

More information

題目:中醫師配發藥材及合成中成藥簡介會

題目:中醫師配發藥材及合成中成藥簡介會 中 醫 師 配 發 中 藥 材 及 合 成 中 成 藥 簡 介 會 由 於 中 藥 商 過 渡 性 領 牌 工 作 已 完 成, 當 局 現 正 考 慮 實 施 中 醫 藥 條 例 中 有 關 限 制 管 有 及 銷 售 中 藥 材 及 中 成 藥 以 及 製 造 中 成 藥 的 罰 則 及 相 關 條 文 在 有 關 法 例 實 施 後, 中 醫 師 如 售 賣 或 配 發 中 藥 材 予 任 何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6 條 第 2 項 第 1 款 但 書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1 款 第 2 款 所 定 離 退 給 與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3 款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及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一 次

More information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一 依 據 :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要 點 1030520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訂 定 1030903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 一 ) 本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畢 業 給 獎 實 施 原 則 ( 二 ) 臺 南 市 102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計 畫 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總 說 明 現 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係 於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訂 定 發 布, 教 育 部 於 一 百 零 三 學 年 度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為 使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More information

1、目的

1、目的 文 件 名 稱 :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版 本 :C 頁 次 :1/5 1 目 的 為 建 立 豐 祥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本 公 司 )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確 保 董 事 會 召 集 及 議 事 之 順 利 進 行,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More information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目 錄 論 1 2 4 12 14 六 17 19 行 22 理 25 26 料 27 35 0 第 一 章 緒 論 精 療 若 類 不 若 不 易 識 練 識 見 勞 88 年 5 11 88 勞 021084 了 易 識 練 不 易 類 類 料 了 理, 力 易 識 更 1 一 名 稱 化 學 式 第 二 章 乙 炔 氣 之 特 性 Acetylene C 2 H 2 量 26.04 92.3%

More information

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H-081 ( SIR) 英 屬 百 慕 達 商 友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分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友 邦 人 壽 住 院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附 約 申 訴 專 線 :0800012666 給 付 項 目 : 住 院 手 術 保 險 金 中 華 民 國 84 年 0 8 月 16 日 奉 財 政 部 台 財 保 第 842032644 號

More information

台灣人壽團體防癌保險_GCI

台灣人壽團體防癌保險_GCI 台 灣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台 灣 人 壽 團 體 防 癌 保 險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1. 初 次 罹 患 癌 症 保 險 金 2. 癌 症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100 大 商 發 一 字 第 012 號 函 備 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金 管 保 壽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More information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立 積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第 1 條 ( 訂 定 依 據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2 條 ( 規 範 範 圍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7300網頁設計.doc

Microsoft Word - 17300網頁設計.doc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之 一 七 三 網 頁 設 計 行 政 院 職 業 訓 練 局 編 印 勞 工 委 員 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六 月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目 錄 一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說 明... 1 二 丙 級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2 三 乙 級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A4A4B0EAAB48B055A448B9D8B773A6EDB07CC2E5C0F8AB4FC049AAFEACF92D484E E646F63>

<4D F736F F D20A4A4B0EAAB48B055A448B9D8B773A6EDB07CC2E5C0F8AB4FC049AAFEACF92D484E E646F63> 中 國 信 託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中 國 信 託 人 壽 新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附 約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1. 住 院 病 房 費 用 保 險 金 2. 住 院 醫 療 費 用 保 險 金 3. 外 科 手 術 費 用 保 險 金 4. 出 院 後 門 診 腫 瘤 治 療 費 用 保 險 金 5. 住 院 前 後 門 診 費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5

Microsoft Word - 15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農 企 字 第 1000010430 號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附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主 任 委 員 陳 武 雄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修 正 規 定 一 行 政 院 農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1 月 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 0 2 0 0 0 00811 號 茲 修 正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第 一 條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及 第 六 條 之 一 至 第 九 條 條 文,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陳 冲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修 正 第 一 條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及

More information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一年定期住院手術健康保險_GHS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一年定期住院手術健康保險_GHS 台 灣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台 灣 人 壽 安 心 幸 福 團 體 一 年 定 期 住 院 手 術 健 康 保 險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1. 實 支 實 付 型 : 每 日 住 院 費 保 險 金 加 護 病 房 寬 額 保 險 金 住 院 費 用 增 額 補 償 保 險 金 醫 院 各 項 雜 費 保 險 金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More information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H-086 ( NMR) 英 屬 百 慕 達 商 友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分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友 邦 人 壽 友 實 在 醫 療 健 康 保 險 附 約 申 訴 專 線 :0800012666 傳 真 :02-66056099 電 子 信 箱 (E-mail): tw.customer@aia.com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0 3 月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ore information

宏利人壽

宏利人壽 宏 利 人 壽 全 方 位 醫 療 終 身 保 險 附 約 ( 給 付 項 目 : 住 院 病 房 保 險 金 加 護 病 房 保 險 金 特 別 加 護 保 險 金 雜 費 保 險 金 外 科 手 術 保 險 金 特 別 雜 費 保 險 金 長 期 住 院 病 房 保 險 金 燒 燙 傷 病 房 保 險 金 住 院 前 後 門 診 給 付 保 險 金 急 診 給 付 保 險 金 緊 急 醫 療 轉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64391R11AHIR07-A.DOC

Microsoft Word - 264391R11AHIR07-A.DOC 全 球 人 壽 健 康 保 險 附 約 契 約 條 款 核 准 文 號 : 台 財 保 第 872432132 號 函 核 准 日 期 :87 年 1 月 7 日 修 正 文 號 : 依 102.01.10 金 管 保 壽 字 第 10102103040 號 函 修 正 修 正 日 期 :102 年 3 月 1 日 給 付 項 目 : 住 院 日 額 保 險 金 重 大 手 術 額 外 保 險 金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578C657A448B9D8B773A6EDB07CC2E5C0F8B0B7B164AB4FC049AAFEACF9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578C657A448B9D8B773A6EDB07CC2E5C0F8B0B7B164AB4FC049AAFEACF92E646F6378> 台 灣 人 壽 新 住 院 醫 療 健 康 保 險 附 約 保 險 單 條 款 (G9) ( 每 日 病 房 費 用 保 險 金 手 術 費 用 保 險 金 住 院 醫 療 費 用 保 險 金 特 定 手 術 出 院 療 養 金 ) 本 商 品 之 疾 病 等 待 期 間 為 生 效 日 起 持 續 有 效 滿 三 十 天 以 內 ( 免 費 申 訴 電 話 :0800-213-269) 1 本 商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 灣 省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再 申 訴 評 議 書 案 號 :95051 號 再 申 訴 人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國寶人壽○○○○增額終身壽險

國寶人壽○○○○增額終身壽險 康 健 人 壽 從 齒 健 康 安 心 型 定 期 保 險 內 容 摘 要 一 審 閱 期 間 : 不 得 少 於 三 日 二 當 事 人 資 料 : 要 保 人 及 保 險 公 司 三 契 約 重 要 內 容 : ( 一 ) 契 約 撤 銷 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 險 責 任 之 開 始 與 契 約 效 力 停 止 恢 復 及 終 止 事 由 ( 第 4 條 至 第 7 條 第 9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35F48494941A677B449A448A5CDB2D7A8ADC2E5C0F8B0B7B164AB4FC0495FA5D2ABAC5FB1F8B4DABCCBB16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35F48494941A677B449A448A5CDB2D7A8ADC2E5C0F8B0B7B164AB4FC0495FA5D2ABAC5FB1F8B4DABCCBB1692E646F63> HIIA0990901 1/8 富 邦 人 壽 安 富 人 生 終 身 醫 療 健 康 保 險 ( 甲 型 ) 本 保 險 為 不 分 紅 保 單, 不 參 加 紅 利 分 配, 並 無 紅 利 給 付 項 目 ( 本 險 因 費 率 計 算 考 慮 脫 退 率 致 本 險 無 解 約 金 ) 給 付 項 目 : 住 院 醫 療 加 護 病 房 老 年 住 院 關 懷 燒 燙 傷 中 心 醫 療 出

More information

度 ph 度 降 量 量 phph 糖 ph 度 更 3 說 酪 不 不 什 參 度 識 不 度 1

度 ph 度 降 量 量 phph 糖 ph 度 更 3 說 酪 不 不 什 參 度 識 不 度 1 中 華 民 國 第 52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國 小 組 生 物 科 080318 沒 齒 難 忘 的 乳 香 ~ 乳 飲 品 對 牙 齒 的 影 響 學 校 名 稱 :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私 立 復 興 國 民 小 學 作 者 : 指 導 老 師 : 小 四 甘 杰 生 小 四 陳 宗 駿 林 淑 慧 陳 顥 仁 小 四 黃 暐 哲 小 四 沈 平 關 鍵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More information

第 五 條 保 險 範 圍 - 殘 廢 生 活 扶 助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附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因 第 三 條 約 定 之 疾 病 或 傷 害 而 致 殘 廢, 並 經 醫 院 醫 師 診 斷 確 定 符 合 附 表 所 列 第 一 級 至 第 六 級 殘 廢

第 五 條 保 險 範 圍 - 殘 廢 生 活 扶 助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附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因 第 三 條 約 定 之 疾 病 或 傷 害 而 致 殘 廢, 並 經 醫 院 醫 師 診 斷 確 定 符 合 附 表 所 列 第 一 級 至 第 六 級 殘 廢 保 德 信 國 際 人 壽 殘 廢 照 護 久 久 健 康 保 險 附 約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殘 廢 生 活 扶 助 保 險 金 備 查 文 號 :( 一 三 ) 保 字 第 141 號 103.04.14 ( 詳 參 條 款 ) 依 104.05.19 金 管 保 壽 字 第 10402543750 號 函 及 104.08.04 104.06.24 金 管 保 壽 字 第 10402049830

More information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以 營 養 添 加 劑 作 為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來 源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三

More information

貳、研究動機

貳、研究動機 中 華 民 國 第 四 十 六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高 職 組 農 業 及 生 物 科 技 科 第 三 名 091406 石 蓮 花 面 膜 學 校 名 稱 : 國 立 民 雄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作 者 : 職 二 陳 雅 婷 指 導 老 師 : 李 素 菁 職 二 侯 建 鑫 職 二 許 哲 仁 職 二 侯 富 荃 關 鍵 詞 : 石 蓮 花 面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公司行號代辦旅行平安保險合約書

公司行號代辦旅行平安保險合約書 保 誠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保 誠 人 壽 團 體 意 外 住 院 醫 療 定 額 給 付 傷 害 保 險 附 加 條 款 樣 本 ( 意 外 傷 害 門 診 醫 療 費 用 保 險 金 意 外 傷 害 住 院 保 險 金 意 外 傷 害 住 院 手 術 費 用 保 險 金 意 外 傷 害 加 護 病 房 費 用 保 險 金 ) ( 本 保 險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0EAA4E5A4C6A46ABEC7C0B3A5CEBCC6BEC7A874BEC7B873C3D2AED1B1C2BB50BFECAA6B31303130343230205F726576697365645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0EAA4E5A4C6A46ABEC7C0B3A5CEBCC6BEC7A874BEC7B873C3D2AED1B1C2BB50BFECAA6B31303130343230205F726576697365645F2E646F63>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應 用 數 學 系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辦 法 99.03.19 訂 定 101.04.13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修 訂 101.04.20 100 學 年 度 第 5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宗 旨 本 系 應 用 數 學 統 計 科 學, 與 計 算 機 科 學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的 目 的 是 希

More information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1.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在 二 00122C 230 1999/7/1 十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 20) 2)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院 所 自 行 調 劑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2.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超 過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1.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在 二 00122C 230 1999/7/1 十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 20) 2)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院 所 自 行 調 劑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2.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超 過 診 療 項 目 代 碼 健 保 支 付 點 數 價 格 參 考 起 日 價 格 參 考 迄 日 中 文 項 目 名 稱 英 文 項 目 名 稱 備 註 一 般 門 診 診 察 費 醫 院 門 診 診 察 費 ( 不 含 00101B 260 2016/4/1 牙 科 門 診 ) 2. 地 區 醫 院 (1) 處 方 交 付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一 般 門 診 診 察 費 醫 院 門 診 診 察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令 中 華 民 國 02 年 0 月 2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02039430B 號 修 正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證 書 注 意 事 項,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台壽定期壽險

台壽定期壽險 康 健 人 壽 從 齒 健 康 定 期 健 康 保 險 - 加 值 型 十 五 年 期 內 容 摘 要 一 審 閱 期 間 : 不 得 少 於 三 日 二 當 事 人 資 料 : 要 保 人 及 保 險 公 司 三 契 約 重 要 內 容 : ( 一 ) 契 約 撤 銷 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 險 責 任 之 開 始 與 契 約 效 力 停 止 恢 復 及 終 止 事 由 ( 第 4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C4B3C344322DA8CCAA6BB5BDA5CEB3CCA6B3A751BCD0A4CEADADA8EEA9CAA9DBBCD0BFECB27AB1C4C1CAA4A7A740AA6B2E707074>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C4B3C344322DA8CCAA6BB5BDA5CEB3CCA6B3A751BCD0A4CEADADA8EEA9CAA9DBBCD0BFECB27AB1C4C1CAA4A7A740AA6B2E707074> 依 法 善 用 最 有 利 標 及 限 制 性 招 標 辦 理 採 購 之 作 法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1 壹 前 言 貳 最 有 利 標 参 限 制 性 招 標 簡 報 大 綱 2 1 壹 前 言 最 有 利 標 決 標 及 限 制 性 招 標, 皆 為 採 購 法 規 定 之 合 法 決 標 及 招 標 方 式 之 ㄧ, 如 能 依 法 善 用, 對 於 提 升 採 購 效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1DEn

1DEn 浮 潛 Skin Diving 基 本 浮 潛 裝 備 基 本 裝 備 Mask 面 鏡 Snorkel 呼 吸 管 Fins 蛙 鞋 Belt 配 重 帶 Weight 配 重 Suit 潛 水 衣 Gloves 手 套 Boots/Socks 潛 水 靴 / 襪 基 本 裝 備 面 鏡 呼 吸 管 蛙 鞋 配 重 帶 配 重 潛 水 衣 手 套 潛 水 靴 / 襪 使 用 選 擇 型 式 材 質

More information

(TRC20_?d???H???w???????G?Q?~?w???O?I_1030501)

(TRC20_?d???H???w???????G?Q?~?w???O?I_1030501) 康 健 人 壽 歡 喜 防 癌 二 十 年 定 期 保 險 內 容 摘 要 樣 本 一 審 閱 期 間 : 不 得 少 於 三 日 二 當 事 人 資 料 : 要 保 人 及 保 險 公 司 三 契 約 重 要 內 容 : ( 一 ) 契 約 撤 銷 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 險 責 任 之 開 始 與 契 約 效 力 停 止 恢 復 及 終 止 事 由 ( 第 4 條 第 6 條 至

More information

食 品 檢 驗 機 構 認 證 及 委 託 認 證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食 品 檢 驗 機 構 認 證 及 委 託 認 證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食 品 檢 驗 機 構 認 證 及 委 託 認 證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檢 驗 機 構 : 指 具 有 食 品 檢 驗 能 力 之 檢 驗 機 關 ( 構 ) 法

More information

保險條款

保險條款 契 約 條 款 附 件 五 ~ 一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學 生 暨 幼 稚 園 兒 童 團 體 保 險 保 單 條 款 第 一 條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本 保 險 單 條 款 附 著 的 要 保 書 被 保 險 人 名 冊 批 註 及 其 他 約 定 書, 均 為 本 保 險 契 約 ( 以 下 簡 稱 本 契 約 ) 的 構 成 部 分 本 契 約 的 解 釋, 應 探 求 契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More information

第 四 條 保 險 範 圍 - 豁 免 保 險 費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附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身 故 或 確 定 致 成 第 二 條 第 七 項 所 約 定 之 第 一 至 六 級 殘 廢 者, 本 附 約 效 力 即 行 終 止, 但 本 公 司 應 按 下 列 二 款 給 付 未 到

第 四 條 保 險 範 圍 - 豁 免 保 險 費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附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身 故 或 確 定 致 成 第 二 條 第 七 項 所 約 定 之 第 一 至 六 級 殘 廢 者, 本 附 約 效 力 即 行 終 止, 但 本 公 司 應 按 下 列 二 款 給 付 未 到 保 德 信 國 際 人 壽 要 保 人 豁 免 保 險 費 健 康 保 險 附 約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豁 免 保 險 費 備 查 文 號 :( 一 三 ) 保 字 第 742 號 103.10.27 ( 詳 參 條 款 ) 依 104.05.19 金 管 保 壽 字 第 10402543750 號 函 及 104.08.04 104.06.24 金 管 保 壽 字 第 10402049830

More information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 灣 省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再 申 訴 評 議 書 案 號 :97062 號 再 申 訴 人 : 縣 立 國 民 中 學 代 表 人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學 校 及 職 稱 : 縣 立 國 民 中 學 校 長 住 居 所 : 原 措 施 之 學 校 : 縣 立 國 民 中 學 再 申 訴 人 因 該 校 教 師 申 請

More information

Layout 1

Layout 1 視 為 優 講 燈 1 講 開 場 簡 報 隨 齡 發 視 變 資 訊 討 論 檢 討 會 與 會 將 夠 幾 點 與 變 關 視 變 兩 種 視 習 慣 個 問 專 業 員 問 題 講 1 燈 2 隨 齡 長 會 視 變 視 變 會 動 變 難 閱 讀 電 腦 視 變 會 裡 絆 體 風 險 藥 護 務 駕 車 動 難 會 響 並 導 慮 鬱 過 適 當 應 對 視 變 繼 續 動 並 減 關 慮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773BC572D2BACE3B56FB4C0A54EA7D0A7D0A86BA558B9D2A740B77EB357A97728BAC2BFEFB2D529>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773BC572D2BACE3B56FB4C0A54EA7D0A7D0A86BA558B9D2A740B77EB357A97728BAC2BFEFB2D529> 研 發 替 代 役 役 男 出 境 作 業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役 署 甄 字 第 1015001870 號 函 頒, 並 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生 效 一 為 建 立 研 發 替 代 役 役 男 出 境 作 業 資 訊 化 及 規 範 作 業 流 程, 並 配 合 推 動 電 子 化 政 府 導 入 工 商 憑 證 計 畫 及 促 進 節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773AAA9ADBBB4E4BAF4B8F4BBC8A6E6BEDEA740A4E2A5555FABC8A4E1BADD2DADD3A448AAA95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773AAA9ADBBB4E4BAF4B8F4BBC8A6E6BEDEA740A4E2A5555FABC8A4E1BADD2DADD3A448AAA95F2E646F63> 目 錄 1. 介 紹...2 2. 功 能 列 表...3 3. 操 作 步 驟 說 明 ( 簽 入 / 簽 出 )...5 3.1 簽 入...5 3.2 簽 出...6 4. 操 作 步 驟 說 明 ( 查 詢 類 )...7 4.1 存 款 業 務...7 4.1.1 活 期 / 支 票 存 款 帳 戶 餘 額 查 詢...8 4.1.2 活 期 / 支 票 存 款 帳 戶 明 細 查 詢...9

More information

新 險

新 險 英 屬 百 慕 達 商 安 達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免 付 費 服 務 電 話 : 台 灣 分 公 司 0800-061-988 106 台 北 市 忠 孝 東 路 四 段 285 號 3 樓 www.chubblife.com.tw 安 達 人 壽 一 至 六 級 殘 廢 扶 助 保 險 金 健 康 保 險 附 加 條 款 一 至 六 級 殘 廢 扶 助 保 險 金 本 商 品

More information

99年版人口推計報告

99年版人口推計報告 (99)033.805 GPN1009903003 ISBN978-986-02-4626-1 2010 年 2060 年 行 99 年 9 (99)033.805 GPN1009903003 ISBN978-986-02-4626-1 2010 年 2060 年 行 力 行 99 年 9 2010 年 2060 年 數 2010 年 23.17 2060 年 19.90 18.84 17.19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RSD_2(審閱期專用,加頁碼)

Microsoft Word - RSD_2(審閱期專用,加頁碼) 朝 陽 人 壽 一 至 六 級 殘 廢 扶 助 保 險 金 附 約 ( 本 商 品 為 不 分 紅 保 險 單, 不 參 加 紅 利 分 配, 並 無 紅 利 給 付 項 目 ) ( 一 至 六 級 殘 廢 扶 助 保 險 金 ) 本 附 約 所 稱 疾 病 係 被 保 險 人 自 本 附 約 生 效 日 起 持 續 有 效 三 十 日 ( 或 復 效 日 ) 以 後 所 開 始 發 生 的 疾 病

More information

投影片 1

投影片 1 2013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成 績 發 放 安 排 及 最 新 資 訊 2013 年 7 月 6 日 2013 年 文 憑 試 報 考 統 計 2012 年 2013 年 報 考 人 數 73,074 82,283 學 校 考 生 71,745 71,168 自 修 生 1,329 11,115 重 考 生 人 數 :10,973 重 考 的 自 修 生 :8,836 重 考 的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收 文 編 號 :1050000093 議 案 編 號 :10501150710011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703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10511 號 之 2 案 由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函, 為 修 正 犬 貓 及 偶 蹄 類 動 物 進

More information

?????H?????w?????K?O?I?O????(HB3)_????????104.08.04

?????H?????w?????K?O?I?O????(HB3)_????????104.08.04 遠 雄 人 壽 金 安 心 豁 免 保 險 費 附 約 ( 本 保 險 為 不 分 紅 保 單, 不 參 加 紅 利 分 配, 並 無 紅 利 給 付 項 目 ) ( 給 付 項 目 : 特 定 傷 病 二 至 六 級 殘 廢 豁 免 未 到 期 保 險 費 ) 本 商 品 經 本 公 司 合 格 簽 署 人 員 檢 視 其 內 容 業 已 符 合 一 般 精 算 原 則 及 保 險 法 令, 惟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7050.doc

Microsoft Word - 7050.doc 國 家 安 全 局 令 國 家 安 全 局 令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發 文 字 號 :(101) 勤 維 字 第 0009235 號 訂 定 特 種 勤 務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附 特 種 勤 務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局 長 蔡 得 勝 特 種 勤 務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國 家 安 全 局 (101)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0EAAB48B055A448B9D8A8C9B0B7B164AB4FA5BBA8BEC0F9AB4FC0492D5452433032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0EAAB48B055A448B9D8A8C9B0B7B164AB4FA5BBA8BEC0F9AB4FC0492D54524330322E646F63> 中 國 信 託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中 國 信 託 人 壽 享 健 康 保 本 防 癌 保 險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1.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2. 意 外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3. 完 全 殘 廢 保 險 金 4. 意 外 完 全 殘 廢 保 險 金 5. 意 外 傷 害

More information

六 因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而 無 法 於 當 學 期 註 冊 入 學 者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以 一 年 為 限, 惟 保 留 期 間 應 徵 服 義 務 役 者, 得 檢 具 在 營 服 役 證 明 書, 申 請 延 長 保 留 期 限, 俟 保 留 期 滿, 檢 具 退 伍 證

六 因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而 無 法 於 當 學 期 註 冊 入 學 者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以 一 年 為 限, 惟 保 留 期 間 應 徵 服 義 務 役 者, 得 檢 具 在 營 服 役 證 明 書, 申 請 延 長 保 留 期 限, 俟 保 留 期 滿, 檢 具 退 伍 證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學 則 教 育 部 96.11.12 台 中 ( 二 ) 字 第 0960166842 號 函 暨 97.1.16 台 中 ( 二 ) 字 第 0970008554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本 大 學 98 年 1 月 7 日 第 101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修 正 第 4 條 第 15 條 第 17 條 第 18 條 第 52 條 第 54 條 第 55 條

More information

BSP 烤箱 - 封面-2

BSP 烤箱 - 封面-2 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More information

XLM1040811 2/11 後 負 保 險 責 任, 並 應 發 給 保 險 單 作 為 承 保 的 憑 證 本 公 司 如 於 同 意 承 保 前, 預 收 相 當 於 第 一 期 保 險 費 之 金 額 時, 其 應 負 之 保 險 責 任, 以 同 意 承 保 時 溯 自 預 收 相 當

XLM1040811 2/11 後 負 保 險 責 任, 並 應 發 給 保 險 單 作 為 承 保 的 憑 證 本 公 司 如 於 同 意 承 保 前, 預 收 相 當 於 第 一 期 保 險 費 之 金 額 時, 其 應 負 之 保 險 責 任, 以 同 意 承 保 時 溯 自 預 收 相 當 XLM1040811 1/11 富 邦 人 壽 金 照 護 終 身 保 險 內 容 摘 要 : 一 當 事 人 資 料 : 要 保 人 及 保 險 公 司 二 契 約 重 要 內 容 : ( 一 ) 契 約 撤 銷 權 ( 第 三 條 ) ( 二 ) 保 險 責 任 之 開 始 與 契 約 效 力 停 止 恢 復 及 終 止 事 由 ( 第 四 條 第 六 條 至 第 八 條 第 十 條 ) ( 三

More information

富邦真安心特別養老保險

富邦真安心特別養老保險 AHO1000701 1/18 富 邦 人 壽 寶 安 康 保 本 保 險 內 容 摘 要 : 一 當 事 人 資 料 : 要 保 人 及 保 險 公 司 二 契 約 重 要 內 容 : ( 一 ) 契 約 撤 銷 權 ( 第 四 條 ) ( 二 ) 保 險 責 任 之 開 始 與 契 約 效 力 停 止 恢 復 及 終 止 事 由 ( 第 三 條 第 五 條 至 第 七 條 第 九 條 ) ( 三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