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重要摘要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課程重要摘要"

Transcription

1 公 務 倫 理 摘 要 : 曾 國 藩 曾 說 : 風 俗 之 厚 薄 奚 自 乎? 自 乎 一 二 人 之 心 之 所 嚮 而 已 這 句 話 說 明 了 一 個 國 家 的 為 政 者 之 言 行 舉 止 繫 乎 該 國 的 民 風 民 俗 從 現 代 公 務 倫 理 的 觀 點 來 說, 則 係 指 公 務 員 應 該 以 身 作 則, 公 務 員 的 從 政 行 為 關 係 到 一 國 政 治 之 隆 污 與 民 德 之 厚 薄 而 公 務 員 對 國 家 社 會 人 民 長 官 同 事 及 部 屬 之 行 政 行 為 的 正 當 性 倫 理, 就 是 公 務 倫 理 的 課 題 公 務 倫 理 (Public Service Ethics) 又 稱 為 行 政 倫 理 職 場 倫 理 公 務 道 德 服 務 道 德 或 服 務 倫 理 公 務 倫 理 是 種 政 策 和 手 段, 透 過 執 行 而 反 應 在 價 值 的 選 擇 及 行 為 的 具 體 標 準 換 句 話 說, 公 務 倫 理 是 指 在 行 政 體 系 中 公 務 員 在 角 色 扮 演 時 應 該 掌 握 的 分 際, 以 及 應 當 遵 守 的 行 為 規 範 而 在 建 構 我 國 公 務 倫 理 之 政 府 改 造 過 程 中, 可 分 別 從 三 大 面 向 加 以 探 討, 包 括 民 主 制 度 中 的 倫 理 因 素 傳 統 觀 念 的 轉 變 與 突 破 以 及 國 家 長 遠 發 展 的 倫 理 基 礎 為 確 保 所 屬 公 務 員 執 行 職 務 時, 能 夠 廉 潔 自 持 公 正 無 私 依 法 行 政, 並 提 升 國 民 對 於 政 府 之 信 任 及 支 持, 馬 英 九 總 統 於 就 職 宣 誓 時 便 表 示 要 建 立 廉 能 政 府, 期 待 公 務 員 應 做 到 清 廉 勤 政 愛 民 的 目 標, 考 試 院 隨 即 在 文 官 制 度 興 革 規 劃 方 案 中, 提 及 以 廉 正 忠 誠 專 業 效 能 關 懷 五 大 核 心 價 值 作 為 公 務 員 執 行 職 務 及 行 為 處 事 之 原 則, 希 望 公 務 員 將 其 導 入 公 務 倫 理 價 值 觀 並 內 化 至 文 官 體 系 中, 使 公 務 員 成 為 具 有 正 確 決 斷 力 明 快 回 應 力 及 高 度 執 行 力 的 廉 能 服 務 團 隊, 型 塑 文 官 優 質 文 化, 提 升 政 府 行 政 效 能, 進 而 增 進 國 家 競 爭 力 本 文 最 後 並 將 分 別 針 對 五 大 公 務 核 心 價 值 各 舉 案 例 說 明 之, 以 為 公 務 員 踐 履 公 務 倫 理 行 為 的 標 竿 學 習 對 象 關 鍵 字 : 公 務 倫 理 ; 廉 正 ; 忠 誠 ; 專 業 ; 效 能 ; 關 懷 ; 國 家 競 爭 力

2 2

3 目 次 壹 前 言...1 一 公 務 倫 理 的 重 要 性...2 二 公 務 倫 理 的 發 展 趨 勢...3 三 探 討 公 務 倫 理 的 目 的...5 貳 公 務 倫 理 的 基 礎 概 念...6 一 公 務 倫 理 的 意 涵...7 二 公 務 倫 理 的 適 用 準 則 與 範 圍...9 三 公 務 倫 理 的 核 心 價 值...12 四 公 務 倫 理 的 群 己 關 係...13 參 國 外 公 務 倫 理 的 內 涵 及 作 法...15 一 各 國 公 務 倫 理 核 心 價 值...16 二 各 國 公 務 倫 理 規 範...20 三 各 國 公 務 倫 理 規 範 重 點 內 容...21 肆 強 化 公 務 人 員 處 理 公 務 的 倫 理 作 法...28 一 積 極 促 進 面...28 二 消 極 防 弊 面...30 伍 強 化 公 務 人 員 日 常 生 活 的 倫 理 作 法...33 一 積 極 促 進 面...33 二 消 極 防 弊 面...34 陸 結 語...35 柒 個 案 研 討...36 一 廉 正 與 公 務 倫 理...36 i

4 二 忠 誠 與 公 務 倫 理...39 三 專 業 與 公 務 倫 理...43 四 效 能 與 公 務 倫 理...47 五 關 懷 與 公 務 倫 理...52 ii

5 壹 前 言 倫 理 學 為 哲 學 相 當 重 要 的 一 個 分 支, 其 焦 點 乃 在 處 理 有 關 道 德 及 其 相 關 問 題 與 適 當 行 為 判 斷 之 思 考 準 則 環 視 古 今 中 外, 廉 能 政 府 向 來 是 人 民 仰 望 追 求 的 目 標, 而 建 立 一 個 廉 能 政 府 的 基 礎, 其 關 鍵 就 在 於 倫 理 至 於 公 務 倫 理 與 政 府 行 政 之 間 的 關 係 為 何? 我 國 古 代 許 多 典 籍 皆 有 治 術 及 治 道 之 記 載, 曾 國 藩 曾 說 : 風 俗 之 厚 薄 奚 自 乎? 自 乎 一 二 人 之 心 之 所 嚮 而 已 這 句 話 說 明 了 一 個 國 家 的 為 政 者 之 言 行 舉 止 繫 乎 該 國 的 民 風 民 俗, 從 現 代 公 務 倫 理 的 角 度 來 說, 公 務 員 應 該 以 身 作 則, 公 務 員 的 從 政 行 為 關 係 到 一 國 政 治 之 隆 污 與 民 德 之 厚 薄 而 公 務 員 對 國 家 社 會 人 民 長 官 同 事 及 部 屬 之 行 政 行 為 的 正 當 性 倫 理, 就 是 公 務 倫 理 的 課 題 此 外, 孔 子 在 論 語 當 中 對 於 從 政 倫 理 多 有 論 述, 舉 凡 君 子 之 德, 風 ; 小 人 之 德, 草 ; 草 上 之 風, 必 偃, 期 許 為 政 者 應 該 以 德 化 民, 方 能 收 風 行 草 偃 之 效 ; 又 說 : 為 政 以 德, 譬 如 北 辰, 居 其 所 而 眾 星 共 之 苟 正 其 身, 於 從 政 乎 何 有? 不 能 正 其 身, 如 正 人 何 其 身 正, 不 令 而 行 ; 其 身 不 正, 雖 令 不 從, 乃 至 導 之 以 政, 齊 之 以 刑, 民 免 而 無 恥 ; 導 之 以 德, 齊 之 以 禮, 有 恥 且 格 皆 是 語 云 : 半 部 論 語 治 天 下, 或 言 其 未 免 誇 大! 然 而 其 中 指 陳 的 一 些 治 道 格 言 尤 能 流 傳 迄 今, 仍 有 其 千 古 不 易 的 意 涵 與 哲 理, 堪 為 公 務 員 從 事 公 務 倫 理 之 圭 臬 在 西 方 國 家, 有 關 公 務 倫 理 的 論 述 頗 多, 英 國 公 爵 Lord Acton 在 1887 年 曾 經 說 了 一 句 經 典 名 言 : 權 力 導 致 腐 敗, 絕 對 的 權 力 導 致 絕 對 的 腐 敗 在 行 政 國 (Administrative State) 概 念 不 斷 擴 張 的 今 日, 行 政 人 員 無 疑 地 扮 演 著 政 府 治 理 的 守 衛 者 (the guardian), 然 而 究 竟 應 該 誰 來 監 督 守 衛 者?(who guards the guardian), 對 此, 被 譽 為 美 國 憲 法 之 父 的 James Madison 便 明 確 表 示 : 假 如 人 類 是 天 使, 則 人 類 不 需 要 政 府 假 如 天 使 治 理 人 類, 則 有 關 控 制 政 府 的 內 部 及 外 部 措 施 就 通 通 都 不 需 要 在 有 關 建 構 一 個 由 人 類 治 理 人 類 的 政 府 議 題 上, 最 大 的 困 難 在 於 首 先 要 使 政 府 有 能 力 管 理 被 治 者 ; 其 次 是 讓 政 府 能 夠 控 制 自 己 1

6 (Mosher,1981:18) 職 是, 如 何 透 過 政 府 行 政 人 員 自 我 鞭 策 及 要 求, 以 達 到 良 善 的 治 理, 公 務 倫 理 的 概 念 與 涵 意 乃 因 應 而 生 本 文 將 針 對 以 下 公 務 倫 理 主 題 進 行 鋪 陳 : 第 一 部 分 闡 述 公 務 倫 理 的 重 要 性 發 展 趨 勢, 以 及 探 討 公 務 倫 理 的 目 的 ; 第 二 部 分 解 析 公 務 倫 理 的 基 礎 概 念, 包 括 公 務 倫 理 的 意 涵 適 用 準 則 與 範 圍, 及 其 核 心 價 值 與 公 務 倫 理 的 群 己 關 係 ; 第 三 部 分 探 討 其 他 國 家 對 於 公 務 倫 理 之 做 法, 找 出 可 供 參 考 借 鏡 之 處 ; 第 四 部 份 勾 勒 強 化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公 務 倫 理 之 做 法, 包 括 積 極 促 進 面 以 及 消 極 防 弊 面 ; 第 五 部 分 則 針 對 如 何 將 公 務 倫 理 之 精 神 適 度 引 入 公 務 員 一 般 生 活 當 中, 提 出 建 議 最 後 分 別 針 對 五 大 公 務 核 心 價 值 各 舉 案 例 說 明 之, 以 為 公 務 員 踐 履 公 務 倫 理 行 為 的 標 竿 學 習 對 象 一 公 務 倫 理 的 重 要 性 公 務 倫 理 (Public Service Ethics) 又 稱 為 行 政 倫 理 職 場 倫 理 公 務 道 德 服 務 道 德 或 服 務 倫 理 公 務 倫 理 是 種 政 策 和 手 段, 透 過 執 行 而 反 應 在 價 值 的 選 擇 及 行 為 的 具 體 標 準 換 句 話 說, 公 務 倫 理 是 指 在 行 政 體 系 中 公 務 員 在 角 色 扮 演 時 應 掌 握 的 分 際, 以 及 應 該 遵 守 的 行 為 規 範 ( 邱 華 君,2007; 蔡 良 文,2007) 政 府 公 共 服 務 的 本 質 是 使 用 和 分 配 社 會 全 體 的 公 共 資 源, 透 過 民 主 選 舉 或 任 用 程 序, 政 府 組 織 的 決 策 者 和 執 行 者 得 以 有 權 合 法 使 用 公 共 資 源 因 此, 民 主 國 家 的 政 府 必 須 根 據 最 高 的 道 德 標 準 運 作, 摒 除 一 己 之 私, 善 盡 公 共 資 源 的 分 配 和 管 理 職 責, 厲 行 公 務 倫 理 精 神, 否 則 將 喪 失 治 理 正 當 性, 導 致 民 眾 的 信 任 赤 字 基 此, 許 多 民 主 國 家 設 計 了 許 多 正 式 化 機 制, 期 能 減 少 公 共 資 源 使 用 者 的 濫 權 和 不 當 管 理, 例 如 定 期 改 選 政 府 立 法 權 監 督 行 政 權 等, 然 而, 建 立 一 套 公 共 服 務 所 需 的 服 務 倫 理 規 範 乃 是 不 可 或 缺 的 國 家 和 政 府 的 運 作 愈 是 民 主 化, 社 會 對 公 共 服 務 倫 理 規 範 的 要 求 則 愈 為 迫 切, 公 務 倫 理 法 典 化 或 制 度 化 的 呼 聲 隨 之 甚 囂 塵 上 職 是, 政 府 當 建 立 更 完 整 的 公 共 服 務 倫 理 體 系, 國 家 推 動 民 主 政 治 和 政 2

7 府 踐 行 民 主 行 政 才 能 真 正 獲 得 鞏 固 ( 施 能 傑,2004) 至 於 政 府 行 政 作 為 中 涉 及 公 務 倫 理 內 涵 者, 包 括 政 務 的 事 務 的 專 業 的 及 個 人 的 倫 理, 服 務 規 範 行 政 責 任 之 踐 行 及 行 政 裁 量 等 作 為 而 公 務 倫 理 的 落 實, 在 人 力 方 面, 在 於 希 冀 政 府 藉 由 強 化 公 務 倫 理, 培 養 公 務 員 廉 潔 正 直 績 效 責 任 與 卓 越 服 務 的 態 度 二 公 務 倫 理 的 發 展 趨 勢 由 於 時 代 的 快 速 變 遷, 民 眾 對 政 府 在 公 共 服 務 提 供 上 的 要 求, 不 但 是 量 的 增 加, 同 時 也 著 重 於 質 的 提 升, 因 此 諸 多 學 者 以 不 可 治 理 性 (ungovernability) 稱 今 日 政 府 所 面 臨 的 公 共 治 理 環 境, 學 者 凱 托 爾 (Kettl,2002,p.xi) 指 出 : 伴 隨 著 全 球 化 下 的 治 理 改 變, 政 府 所 面 對 的 挑 戰 就 是 如 何 把 事 情 做 的 更 好 對 此, 學 者 丹 哈 特 (Denhardt) 認 為, 政 府 的 行 政 行 為 當 由 被 動 轉 為 主 動 從 消 極 走 向 積 極 (Denhardt,2004:3)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公 務 倫 理 亦 從 消 極 性 走 向 積 極 性 復 就 過 去 的 政 府 行 政 作 為 來 看, 有 鑑 於 國 會 制 定 的 法 律 以 及 行 政 機 關 所 發 布 的 行 政 規 章, 大 多 止 於 原 則 性 規 定, 難 免 有 疏 漏 或 模 糊 之 虞, 因 此 行 政 人 員 在 實 際 推 行 事 務 時, 須 仰 賴 行 政 人 員 提 出 相 關 措 施, 以 利 行 使 行 政 裁 量, 方 便 作 業 然 而, 無 論 是 實 務 案 例 或 學 界 均 指 出, 行 政 裁 量 與 依 法 行 政 之 間, 難 免 出 現 兩 難 和 矛 盾 的 現 象, 因 而 涉 及 到 公 務 倫 理 之 相 關 議 題 ( 蕭 武 桐,2003:5) 加 上 受 限 於 官 僚 型 模 與 科 層 體 系 的 必 要 性, 政 府 所 面 對 並 亟 需 處 理 的 公 共 事 務 錯 綜 複 雜, 實 非 有 限 的 法 律 條 文 及 行 政 規 章 所 能 窮 盡, 故 必 須 授 與 行 政 人 員 相 當 的 裁 量 權 限, 使 其 憑 藉 專 業 知 識 與 職 業 倫 理, 針 對 特 定 具 體 情 況 作 出 妥 善 的 回 應, 達 成 公 共 利 益 並 實 踐 社 會 公 道 正 義 職 是, 將 公 務 倫 理 內 涵 法 典 化, 將 是 確 保 行 政 專 業 責 任 非 常 重 要 的 工 作, 俾 使 相 關 從 業 人 員 有 較 明 確 的 方 向 可 資 遵 循, 同 時 在 職 業 規 範 或 服 務 守 則 建 立 以 後, 經 由 公 務 員 之 間 的 互 動 所 形 成 的 團 隊 精 神 與 拘 束 力, 將 對 公 務 員 產 生 莫 大 的 自 律 作 用, 最 終 形 成 組 織 文 化, 以 期 組 織 發 展 能 夠 可 大 可 久 因 此, 除 了 從 傳 統 的 法 規 他 律 規 範 公 務 員 的 倫 理 作 為, 更 強 調 結 合 組 織 3

8 文 化 觀 點 的 自 律 途 徑, 要 求 公 務 員 自 惕 自 勵 樹 立 典 範, 成 為 捍 衛 廉 能 政 府 的 尖 兵 至 於 倫 理 的 相 關 概 念 如 道 德 意 識 形 態 宗 教 等, 學 者 庫 伯 (Cooper) 所 提 出 之 倫 理 本 質 係 以 具 有 社 群 意 識 的 公 務 倫 理 為 內 涵, 包 括 :(1) 重 視 個 別 公 民 的 尊 嚴 ;(2) 強 調 權 威 的 共 識 本 質 ;(3) 強 調 對 於 公 善 (the common good) 的 關 懷 ; (4) 強 調 公 民 美 德 的 重 要 性 ;(5) 強 調 參 與 既 是 公 民 的 權 利 與 義 務, 更 是 一 種 公 民 教 育 基 此, 公 務 倫 理 基 本 係 涉 及 公 權 力 與 環 境 互 動 之 規 範 倫 理, 亦 即 在 多 元 價 值 中, 如 何 適 當 地 解 決 其 分 歧 與 衝 突, 並 謀 求 公 共 利 益 與 社 會 公 正 的 過 程 又 因 為 公 務 倫 理 的 規 範 及 內 容 乃 是 伴 隨 著 時 代 環 境 學 術 思 想 而 與 時 俱 進 就 我 國 來 看, 今 日 政 府 面 對 不 同 以 往 的 嚴 峻 挑 戰, 為 適 應 我 國 生 態 環 境 背 景, 並 遵 循 憲 法 精 神 追 求 公 共 利 益, 發 揚 我 國 固 有 倫 理 精 神, 行 政 機 關 必 須 審 慎 營 造 義 利 裁 量 的 倫 理 工 程, 因 此, 如 何 在 行 政 系 統 中 推 動 全 面 品 德 管 理 (Total Ethical Management, TEM) 教 育, 藉 以 活 化 公 務 倫 理 的 內 涵 與 作 為, 儼 然 成 為 必 然 之 趨 勢 而 這 種 環 境 的 變 遷 也 激 發 了 公 務 倫 理 應 朝 向 生 產 性 及 建 設 性 方 向 發 展 綜 合 以 上 公 共 事 務 及 環 境 的 變 遷 及 需 求 之 論 述, 突 顯 出 公 務 倫 理 的 以 下 發 展 趨 勢 : ( 一 ) 從 消 極 性 公 務 倫 理 到 積 極 性 公 務 倫 理 以 往 對 公 務 員 的 服 務 要 求 係 責 成 公 務 員 要 依 法 行 政, 悉 依 規 範 及 施 行 細 則 辦 事, 用 以 防 杜 其 非 法 行 事 ; 亦 即 是 一 種 基 於 防 弊 的 考 量, 只 在 強 調 公 務 員 有 所 不 為, 把 公 務 員 當 家 賊 來 防, 結 果 是 公 務 員 為 了 避 免 觸 犯 法 規, 而 不 敢 勇 於 任 事, 甚 至 產 生 目 標 錯 置 (goal displacement) 的 情 形, 即 法 規 原 本 只 是 達 成 為 民 服 務 之 手 段, 今 卻 誤 將 遵 守 法 規 當 成 目 標 本 身 ; 只 求 自 保 而 不 積 極 設 法 解 決 人 民 的 問 題 現 今 的 公 務 倫 理 觀 點 則 從 積 極 服 務 的 觀 點, 強 調 公 務 員 應 該 為 所 當 為, 公 務 員 應 該 有 擔 當 並 積 極 實 踐 其 公 共 事 務 行 為 4

9 ( 二 ) 從 重 視 他 律 到 自 律 與 他 律 並 重 的 倫 理 觀 以 往 的 公 務 倫 理 觀 點, 強 調 透 過 各 種 法 規 以 規 範 公 務 員 的 倫 理 行 為 ; 希 望 公 務 員 亦 步 亦 趨 地 信 守 奉 行 法 規, 結 果 導 致 公 務 員 行 為 膠 柱 鼓 瑟, 甚 至 被 詬 病 為 拿 著 雞 毛 當 令 箭, 成 為 一 個 十 足 的 單 向 度 的 人 (one dimensional man), 竟 致 昧 於 時 移 勢 易 而 不 知 變 通 貽 誤 時 機 ; 今 日 的 公 務 倫 理 觀 點, 除 了 賡 續 完 善 公 務 倫 理 法 制 以 為 公 務 倫 理 之 遵 循, 同 時 從 自 律 的 觀 點, 積 極 從 公 務 員 的 內 心 激 發 其 倫 理 與 道 德 的 認 知 及 修 養, 使 其 成 為 儒 家 所 稱 兼 善 天 下 之 君 子 儒, 而 非 獨 善 其 身 的 小 人 儒 此 觀 乎 孔 門 雖 以 四 科 ( 德 行 言 語 政 事 文 學 ) 教 導 學 生, 而 要 皆 以 德 行 為 本, 而 此 所 指 之 德 行, 就 公 務 員 來 說, 便 是 公 務 倫 理 ( 三 ) 從 消 耗 性 的 公 務 倫 理 到 生 產 性 公 務 倫 理 過 去 對 公 務 員 的 倫 理 行 為 率 皆 傾 向 負 面 報 導, 汲 汲 於 揭 發 公 務 員 不 倫 理 事 件, 基 本 上 它 是 一 種 破 壞 性 及 消 耗 性 的 ( 消 耗 浪 費 國 家 資 源 ), 影 響 所 及 則 是 負 面 助 長 公 務 員 因 怕 被 報 導 或 處 罰 而 拘 泥 形 式 法 規, 以 求 敷 衍 了 事 粉 飾 太 平 ; 亦 即 鼓 勵 公 務 員 只 做 表 面 工 夫, 以 保 全 其 面 子 ( 表 面 ) 而 不 顧 裡 子 ( 實 質 ), 甚 至 遇 事 虛 以 委 蛇 報 喜 不 報 憂 現 今 的 公 務 倫 理 則 強 調 從 組 織 文 化 觀 點 出 發, 要 求 公 務 員 應 自 我 修 練 與 自 我 教 育 自 我 成 長 考 察 各 國 政 府 在 規 劃 公 務 員 訓 練 課 程 時, 多 設 有 公 務 倫 理 訓 練 基 本 課 程 及 時 數, 其 目 的 在 從 公 務 員 的 根 本 道 德 教 育 着 手, 藉 以 養 成 一 個 有 勇 有 為, 具 備 知 ( 知 道 自 己 的 角 色 扮 演 及 應 該 具 備 的 條 件 與 素 質 ) 情 ( 願 意 與 他 人 共 同 分 享 共 同 感 受, 建 立 組 織 學 習 環 境, 營 造 團 隊 氛 圍 ) 意 ( 堅 持 其 公 務 員 的 氣 質 捍 衛 其 公 務 倫 理 與 道 德 的 情 操 ) 的 公 務 員 三 探 討 公 務 倫 理 的 目 的 有 關 學 習 及 探 討 公 務 倫 理 的 目 的, 我 們 可 以 就 攸 關 建 構 我 國 公 務 倫 理 之 政 府 改 造 過 程 的 三 大 面 向 加 以 探 討, 包 括 民 主 制 度 中 的 倫 理 因 素 傳 統 觀 念 的 轉 變 與 5

10 突 破, 以 及 國 家 長 遠 發 展 的 倫 理 基 礎 ( 陳 敦 源 蔡 秀 涓,2006), 從 而 論 述 探 討 公 務 倫 理 的 目 的 : ( 一 ) 確 立 民 主 防 腐 機 制, 樹 立 清 廉 政 治 就 民 主 制 度 中 的 倫 理 因 素 面 向 來 看, 誠 如 邱 吉 爾 所 云 : 民 主 政 治 是 最 差 的 政 治 方 式, 但 是 相 對 於 其 他 的 政 治 型 態, 它 則 是 較 好 的! 這 句 話 主 要 在 說 明 民 主 的 可 貴, 在 於 它 是 一 種 相 對 較 能 防 止 腐 化 的 制 度, 但 民 主 防 腐 機 制 並 非 只 靠 司 法 與 法 律 系 統 或 是 定 期 選 舉 就 能 達 成 因 此, 在 民 主 體 系 中 建 構 一 套 公 共 服 務 倫 理 機 制, 確 保 最 高 政 治 領 袖 各 類 政 務 官 與 民 選 人 員, 以 及 行 政 人 員 等 之 所 作 所 為, 不 會 有 機 會 因 為 私 利, 產 生 各 種 貪 腐 與 違 反 公 共 利 益 的 不 倫 理 行 為, 才 能 確 保 民 主 國 家 最 基 本 要 求, 即 清 廉 政 治 的 存 在 ( 二 ) 激 勵 公 務 於 勇 於 任 事, 積 極 興 利 就 傳 統 觀 念 的 轉 變 與 突 破 面 向 來 看, 由 於 受 到 傳 統 儒 家 思 想 影 響, 一 般 公 務 員 所 認 知 的 公 務 倫 理 是 圍 繞 在 階 級 服 從 及 命 令 貫 徹 的 順 服 上 級 指 示 原 則 上, 因 此, 對 公 務 員 的 角 色 要 求 集 中 在 消 極 防 弊, 所 謂 標 準 的 公 務 員 應 該 是 一 個 奉 公 守 法 堅 守 崗 位 的 人 員 但 是 這 種 原 則 在 事 務 日 益 繁 雜 的 今 日 已 顯 不 足 相 對 地, 如 何 激 勵 公 務 員 從 事 積 極 興 利 作 為, 促 使 有 效 的 公 義 的 行 使 行 政 裁 量 權 則 是 當 今 公 務 倫 理 所 應 重 視 的 課 題 ( 三 ) 提 升 國 家 競 爭 力, 建 立 公 民 對 國 家 及 政 府 的 信 任 就 國 家 長 遠 發 展 的 倫 理 基 礎 面 向 來 看, 國 際 性 的 國 家 競 爭 力 評 比 指 標 顯 示, 一 個 國 家 的 清 廉 程 度, 不 僅 成 為 國 際 矚 目 的 焦 點, 更 是 決 定 資 本 家 是 否 願 意 前 往 該 國 投 資 的 關 鍵 性 考 量 指 標 因 為 信 任 是 人 類 社 會 穩 定 與 合 作 的 基 礎, 而 合 作 又 是 進 步 的 最 主 要 原 動 力 透 過 規 範 層 面 與 規 範 對 象 更 廣 泛 更 完 備 的 公 共 服 務 倫 理 法 制, 將 可 逐 步 累 積 公 民 與 公 共 服 務 提 供 者 之 間 的 信 任 度, 進 而 為 促 進 國 家 能 永 續 發 展 累 積 能 量 6

11 貳 公 務 倫 理 的 基 礎 概 念 以 下 分 就 倫 理 意 涵 範 圍 核 心 價 值 以 及 群 己 關 係, 探 討 公 務 倫 理 之 基 礎 概 念 一 公 務 倫 理 的 意 涵 倫 理 一 詞, 就 文 義 加 以 解 釋, 倫 為 類, 義 也 ; 理 則 為 分 也, 為 文 理 事 理, 亦 為 性 也 倫 理 兩 字 之 本 義 可 引 申 解 釋 為 一 切 有 紋 路 有 脈 絡 可 循 的 條 理, 是 透 過 行 為 對 或 錯 的 判 斷, 來 解 析 道 德 的 目 的 行 為 的 動 機 及 行 為 模 式 的 善 惡 等, 是 研 究 人 與 人 的 關 係 人 與 社 會 的 關 係, 以 及 個 體 人 格 情 操 的 問 題 質 言 之, 倫 與 理 就 是 人 與 人 之 間 維 持 正 當 關 係 的 原 理 ( 張 潤 書 等,1986:1063) 至 於 西 方 的 Ethics 一 詞 係 由 希 臘 字 Ethos 轉 化 而 來, 意 思 是 在 指 個 人 的 特 性 本 質 和 性 情, 其 均 與 道 德 有 關 ; 主 要 在 區 別 正 確 與 錯 誤 及 善 與 惡 的 行 為 然 而 究 其 根 本, 倫 理 乃 是 適 當 行 為 判 斷 的 思 考 準 則, 故 不 論 中 西 方, 倫 理 之 本 義 均 是 從 人 的 本 體 出 發, 並 以 在 社 會 生 活 中, 追 求 適 當 而 符 合 大 家 公 認 的 行 為 標 準 為 鵠 的 由 於 公 務 倫 理 定 義 甚 廣, 國 內 外 學 者 嘗 試 從 不 同 的 角 度 加 以 界 定, 有 著 重 於 正 確 行 為 與 價 值 的 標 準 者, 如 Marshall E.Dimock,Gladys O.Dimock 與 Douglas M.Fox; 或 有 著 重 於 行 政 責 任 之 體 現 者, 如 Terry L.Cooper,D.H.Rosenbloom 以 及 蕭 武 桐 ; 或 著 重 於 實 現 社 會 公 道 及 公 共 利 益 承 諾 者, 如 H.G.Frederickson,J. A.Rohr 繆 全 吉 陳 德 禹 等 ; 或 注 重 於 公 務 員 所 接 觸 之 系 統 人 事 物 之 間 相 互 關 係 規 範 者, 如 顧 慕 晴 ; 或 從 憲 政 權 威 的 服 從 倫 理 法 則 及 倫 理 判 斷 的 實 踐 三 個 面 向 來 分 析 行 政 倫 理 者, 如 Bruce Jennings 基 此, 本 文 將 各 家 說 法 整 理 如 下 : Felix A.Nigro 與 Lloyd G.Nigro 認 為, 公 務 倫 理 是 執 行 政 策 和 過 程 當 中, 反 映 在 價 值 的 選 擇 及 行 為 的 具 體 標 準 ;Marshall E.Dimock,Gladys O.Dimock 以 及 Douglas M.Fox 認 為, 公 務 倫 理 是 有 關 違 反 職 責 的 所 有 事 例, 及 如 何 建 立 適 當 和 正 確 的 行 政 行 為, 而 公 務 倫 理 守 則 之 基 礎, 則 在 於 道 德 的 價 值 ;O.P.Dwivedi 7

12 認 為, 當 公 務 員 單 獨 的 或 集 體 的 利 用 或 假 藉 職 權, 作 出 違 反 應 有 的 忠 貞 及 價 值 行 為, 因 而 損 害 了 大 眾 對 政 府 的 信 心 與 信 賴 ; 或 為 取 得 某 種 私 人 利 益, 而 犧 牲 了 公 眾 的 福 祉 或 利 益 時, 即 構 成 了 公 務 倫 理 的 問 題 ;Terry L.Cooper 則 認 為, 公 務 倫 理 最 重 要 的 概 念 就 是 行 政 責 任 ; 張 潤 書 認 為 公 務 倫 理 係 指 公 務 員 對 國 家 機 關 上 司 同 事 部 屬 及 民 眾, 還 有 對 公 務 所 應 有 的 態 度 及 行 為 規 範 公 務 員 奉 公 任 事, 誠 有 法 律 規 章 管 理, 但 法 律 有 所 不 足 與 有 所 不 能, 應 有 公 務 倫 理 予 以 彌 補 之 ; 蕭 武 桐 則 認 為, 公 務 倫 理 是 有 關 公 務 員 在 公 務 系 統 中, 如 何 建 立 適 當 及 正 確 的 行 政 責 任 之 行 為 蕭 武 桐 並 指 稱 公 務 倫 理 的 本 質 乃 是 權 力 與 環 境, 公 務 員 所 面 臨 的 多 元 的 環 境 價 值, 是 所 有 倫 理 行 為 的 基 礎 公 務 倫 理 的 環 境 價 值 五 花 八 門, 像 萬 花 筒 一 樣, 故 公 務 員 必 須 要 能 自 覺 地 面 對 所 處 的 環 境 價 值 探 討 各 方 說 法, 大 體 上 均 認 為 公 務 員 必 須 透 過 自 我 角 色 的 認 知 及 外 部 規 範 的 指 引, 從 公 平 正 義 原 則 與 負 責 的 態 度 來 執 行 其 作 為, 並 積 極 實 踐 公 眾 利 益 易 言 之, 公 務 倫 理 可 說 是 行 政 機 關 及 行 政 人 員 在 推 動 政 務 處 理 公 事 時, 應 遵 守 的 倫 理 與 道 德 規 範, 從 消 極 的 有 所 不 為 而 無 害 於 人 ( 如 不 貪 污 不 怠 忽 職 守 ), 到 積 極 的 有 所 為 而 有 益 於 人 ( 如 為 國 效 命, 為 民 謀 利 的 各 種 服 務 ), 並 使 行 政 符 合 公 平 正 義 原 則, 亦 即 行 政 機 關 及 人 員 在 公 務 上 的 道 德 共 識 及 道 德 自 律 ( 陳 德 禹,1 999:167) 職 是, 公 務 倫 理 之 要 素, 不 但 包 含 傳 統 官 僚 層 級 組 織 所 注 重 之 忠 誠 紀 律 服 從 效 率 課 責 專 業 化 等 從 上 倫 理 概 念, 還 包 括 公 務 員 個 人 內 在 及 行 為 層 面 所 應 注 重 之 倫 理 意 識 道 德 感 責 任 正 當 行 為 以 及 裁 量 基 準 等 因 此, 公 務 倫 理 之 意 涵, 除 了 包 括 積 極 追 求 社 會 公 道 和 正 義 的 主 觀 責 任 外, 亦 包 括 符 合 工 作 職 務 規 範 之 客 觀 責 任 ; 前 者 係 指 公 務 員 應 重 視 專 業 倫 理 道 德, 強 調 行 政 作 為 能 夠 重 視 平 等 公 正 正 義, 忠 誠 負 責 等 原 則 ; 後 者 係 指 公 務 員 應 遵 循 倫 理 相 關 法 律, 對 其 所 揭 示 之 忠 誠 迴 避 利 益 衝 突 請 託 關 說 贈 與 應 酬 等 價 值 內 涵 予 以 重 視 與 遵 行 ( 林 鍾 沂 王 瑞 夆,2009:8) 8

13 要 之, 公 務 倫 理 係 指 行 政 機 關 及 行 政 人 員, 在 公 務 體 系 中, 所 應 有 的 正 當 關 係 及 正 當 行 為 規 範 ; 此 等 規 範 立 基 於 道 德 與 價 值 之 上, 而 公 務 倫 理 之 本 質 乃 是 行 政 人 員 之 道 德 共 識 及 道 德 自 律 ( 吳 定 等,2006:313) 亦 即, 公 務 倫 理 是 指 公 務 員 在 處 理 公 務 時 及 日 常 生 活 中, 基 於 普 世 道 德 及 價 值, 對 國 家 機 關 民 眾 上 司 同 事 部 屬 等, 應 具 有 的 適 當 價 值 觀 行 為 與 關 係 緣 此, 本 文 將 公 務 倫 理 的 意 涵 及 範 圍 界 定 為 政 治 倫 理 ( 針 對 政 務 官 的 政 治 倫 理 ) 行 政 倫 理 ( 針 對 各 級 事 務 官 所 應 服 膺 的 倫 理 道 德 ) 專 業 倫 理 ( 針 對 公 務 員 的 專 業 知 識 與 職 業 倫 理 ) 及 個 人 倫 理 ( 針 對 公 務 員 的 動 機 與 行 為 ) 二 公 務 倫 理 的 適 用 準 則 與 範 圍 馬 英 九 總 統 曾 云 : 人 民 的 信 賴 就 是 政 府 最 大 的 資 產, 而 貪 污 則 是 人 民 信 賴 最 大 的 腐 蝕 劑 這 句 話 在 指 稱 公 務 員 於 執 行 各 項 公 務 時, 必 須 秉 持 廉 能 專 業 永 續 公 正 等 原 則, 為 人 民 服 務, 以 贏 得 人 民 之 尊 敬 與 信 賴, 因 此 行 政 院 參 酌 美 國 日 本 及 新 加 坡 等 國 有 關 公 務 倫 理 之 規 範, 特 訂 定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 自 97 年 8 月 1 日 生 效 ), 大 抵 上, 其 精 神 與 旨 意 即 是 要 求 公 務 員 去 除 個 人 私 益 考 量, 務 將 人 民 利 益 擺 第 一, 拒 絕 任 何 自 利 之 行 為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乃 是 建 立 在 公 務 員 的 個 人 自 我 約 束 方 面, 如 孔 子 所 云 : 政 者, 正 也, 子 帥 以 正, 孰 敢 不 正? 公 務 員 當 率 先 作 為 政 府 表 率, 廉 潔 自 持 不 受 賄, 不 接 受 不 當 饋 贈 飲 宴, 不 涉 足 不 當 場 所, 更 不 可 利 用 職 務, 謀 取 不 法 或 不 當 利 益, 遇 有 利 益 衝 突 事 件, 更 應 行 迴 避 而 透 過 自 我 規 範 所 展 現 之 外 顯 行 為 方 面, 應 當 審 慎 處 理 一 般 民 眾 的 陳 情 事 宜, 在 避 免 發 生 違 法 或 不 當 之 行 政 行 為 之 餘, 也 應 保 持 便 民 服 務 的 態 度, 將 心 比 心, 以 親 切 關 懷, 主 動 且 積 極 地 為 民 眾 提 供 所 需 服 務 如 此 內 外 兼 具 的 倫 理 行 為 表 現 在 專 業 效 能 與 效 能 要 求 方 面, 將 可 持 續 精 進 行 政 專 業 及 人 文 素 養, 並 本 於 敬 業 精 神, 謹 慎 勤 勉, 勇 於 任 事, 以 提 升 行 政 效 能 與 服 務 品 質 有 關 公 務 倫 理 之 適 用 範 圍, 考 試 院 會 議 98 年 6 月 18 日 通 過 文 官 制 度 興 革 9

14 規 劃 方 案 之 第 一 案 建 基 公 務 倫 理 型 塑 優 質 文 化, 將 建 制 各 類 公 務 員 服 務 守 則 列 為 近 程 首 應 推 動 之 興 革 事 項, 考 試 院 會 爰 於 99 年 3 月 17 日 通 過 施 行 公 務 人 員 服 務 守 則 其 主 要 內 容 為 :(1) 公 務 員 應 廉 潔 自 持 及 依 法 公 正 執 行 職 務 ( 廉 正 );(2) 公 務 員 應 恪 遵 憲 法 及 法 律, 以 及 應 重 視 榮 譽 與 誠 信 ( 忠 誠 );(3) 公 務 員 應 積 極 充 實 專 業 職 能 及 踐 行 終 身 學 習 ( 專 業 );(4) 公 務 員 應 運 用 有 效 方 法 及 發 揮 團 隊 合 作 精 神 ( 效 能 );(5) 公 務 員 應 具 備 同 理 心 及 培 養 人 文 關 懷 與 尊 重 多 元 文 化 ( 關 懷 );(6) 法 官 檢 察 官 或 其 他 職 務 性 質 特 殊 人 員, 得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另 增 訂 其 應 遵 守 之 服 務 守 則 此 外, 在 探 究 公 務 服 務 倫 理 之 意 涵 時, 由 於 公 務 員 應 有 之 倫 理 規 範 不 同 於 一 般 倫 理 道 德, 公 務 倫 理 係 植 基 於 我 國 傳 統 倫 理 道 德 之 上, 與 近 代 西 方 國 家 的 倫 理 概 念 相 結 合, 斟 酌 損 益 而 成, 然 迄 無 明 確 完 整 的 體 系, 其 涵 義 及 範 圍 亦 人 言 言 殊 不 過 大 抵 上 以 公 務 員 的 身 分 與 職 務 為 前 提, 探 討 與 公 權 力 運 作 或 官 箴 形 象 有 關 之 倫 理 道 德 規 範, 仍 為 大 部 分 共 識 是 故, 倘 以 著 重 層 次 之 不 同, 則 公 務 倫 理 在 身 分 層 次 上 可 分 為 政 治 倫 理 ( 政 務 官 ) 與 行 政 倫 理 ( 事 務 官 ); 在 事 務 的 執 行 上 亦 可 分 為 專 業 倫 理 ( 處 理 公 務 ) 與 個 人 倫 理 分 述 如 下 : ( 一 ) 政 治 倫 理 係 針 對 政 務 官 的 政 治 倫 理 的 面 向, 其 所 著 重 的 部 分 在 政 府 組 織 內 部 的 領 導 決 策 及 對 外 溝 通 方 面 : 1. 在 領 導 方 面 : 公 務 員 應 以 身 作 則 信 任 部 屬 充 分 授 權 妥 適 管 理, 並 善 於 規 劃 長 於 協 調 紛 爭 2. 在 決 策 方 面 : 公 務 員 應 注 重 公 共 利 益 社 會 公 平 正 義, 鼓 勵 公 民 參 與 因 應 民 意, 嚴 守 政 治 中 立 兼 顧 弱 者 權 利 3. 在 溝 通 方 面 : 公 務 員 應 做 好 政 府 公 關, 推 動 大 眾 媒 體 與 一 般 社 會 關 係 之 溝 通, 進 行 政 令 宣 導, 爭 取 支 持 與 信 任 ( 二 ) 行 政 倫 理 指 各 級 事 務 官 所 應 服 膺 的 倫 理 道 德, 可 從 工 作 態 度 行 政 處 理 生 活 態 度 10

15 人 際 交 往 等 四 面 向, 加 以 觀 察 : 1. 工 作 態 度 方 面 : 強 調 忠 誠 負 責 公 正 主 動 認 真 理 性 效 能 守 密 務 實 揭 發 弊 端 尊 重 程 序 依 法 行 政 等 2. 行 政 處 理 方 面 : 重 視 公 共 利 益 行 政 中 立 利 益 迴 避 行 政 程 序 公 正 性 妥 適 性 時 效 性 民 主 參 與 等 3. 生 活 態 度 方 面 : 強 調 誠 實 清 廉 謹 慎 有 禮 不 多 言 愛 惜 公 物 維 護 整 潔 不 貪 污 不 受 賄 不 出 入 特 種 營 業 場 所 注 重 形 象 愛 惜 名 譽 等 4. 人 際 交 往 方 面 : 須 尊 敬 長 官 體 恤 部 屬 樂 於 助 人 謙 和 對 待 同 事 不 道 他 人 長 短 設 身 處 地 為 人 著 想 公 平 競 爭 尊 重 每 個 人 的 職 務 與 角 色 等 ( 三 ) 專 業 倫 理 在 官 僚 制 度 中, 講 究 專 業 責 任 的 主 要 用 意 乃 是 因 為 行 政 事 務 經 緯 萬 端, 實 非 有 限 的 法 規 條 文 所 能 窮 盡 與 規 範, 因 而 必 須 授 予 行 政 人 員 必 要 的 裁 量 權, 憑 藉 著 行 政 人 員 的 專 業 知 識 與 職 業 倫 理, 針 對 特 殊 的 環 境 狀 況, 做 出 妥 適 適 當 的 回 應 ( 林 鐘 沂,2001) 而 在 專 業 倫 理 上, 著 重 的 面 向 有 : 1. 法 規 執 行 方 面 : 善 用 有 限 的 法 規 應 付 分 歧 而 多 元 的 行 政 事 務 2. 裁 量 權 使 用 方 面 : 充 分 運 用 裁 量 權 為 民 眾 造 福, 而 非 避 免 犯 錯 而 墨 守 成 規, 致 發 生 目 標 錯 置 (goal displacement) 的 情 形 3. 公 共 利 益 方 面 : 配 合 情 境 因 素, 運 用 專 業 技 能 與 倫 理, 達 成 公 共 利 益 ( 四 ) 個 人 倫 理 一 般 對 於 公 務 倫 理 討 論, 多 屬 決 策 規 則 (decision rule) 的 考 量, 簡 單 而 言 就 是 責 任 的 歸 屬 問 題, 而 很 少 針 對 行 為 者 的 意 向 與 動 機 來 加 以 評 析 ( 林 鍾 沂, 2001) 事 實 上, 公 務 員 的 個 人 倫 理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它 講 求 的 並 不 是 外 在 的 標 準 與 規 則, 而 是 重 視 行 為 者 內 在 的 看 法 在 個 人 倫 理 上, 強 調 的 面 向 有 : (Harmon,1990) 1. 反 省 能 力 方 面 : 培 養 自 我 反 省 能 力, 當 一 個 有 義 務 感 的 公 務 員 不 慎 違 法 失 職 時, 愧 疚 知 情 不 是 來 自 上 級 的 懲 處, 而 是 來 自 內 心 的 自 我 責 備 11

16 2. 交 互 主 觀 性 方 面 : 公 務 員 執 行 公 務 時, 不 可 能 孑 然 自 處, 獨 立 完 成 工 作, 而 必 須 要 充 分 地 與 他 人 配 合 與 合 作, 如 此 才 能 在 社 會 群 體 中 鍛 鍊 自 身 個 性, 學 習 他 人 理 念 判 斷 和 風 格, 進 而 營 造 一 個 不 分 彼 此 的 社 會 三 公 務 倫 理 的 核 心 價 值 在 當 代 民 主 治 理 的 系 絡 下, 人 民 對 公 務 員 的 期 許, 不 僅 在 於 專 業 的 能 力, 更 在 意 其 是 否 具 有 廉 潔 的 操 守, 而 此 二 者 構 成 了 行 政 的 核 心 價 值 在 這 方 面,Meier (2000) 曾 指 出 公 民 對 於 行 政 體 系 的 期 許, 包 含 二 個 層 面, 分 別 是 回 應 (responsiveness) 與 能 力 (competence) 在 回 應 的 標 準 上, 主 要 包 括 對 政 府 機 關 公 眾 與 法 律 的 回 應 ; 彈 性 ; 倫 理 與 公 正 無 私 至 於 在 能 力 上, 則 涵 蓋 了 效 能 及 時 效 率 與 信 賴 相 較 於 Meier 將 倫 理 上 的 德 性 與 能 力 作 二 分 的 討 論,Macaulay 與 Lawton(2006) 則 認 為 二 者 間 是 密 不 可 分 的 關 係, 因 為 能 力 隱 含 著 某 種 程 度 的 德 性, 而 德 性 也 需 要 能 力 是 以, 如 何 將 德 性 的 倫 理 意 涵 重 新 注 入 能 力 之 中, 從 而 使 得 公 務 員 具 有 廉 能 形 象 厥 為 重 要 關 鍵 至 於 核 心 的 意 義, 指 的 就 是 關 鍵 的 重 要 的 或 基 礎 的, 核 心 價 值 (core values) 則 為 一 些 被 認 為 是 最 根 本 不 能 被 取 代, 或 者 是 被 取 代 了 便 會 走 了 樣 的 價 值 因 此 凡 是 可 以 交 換 可 以 被 其 他 手 段 或 價 值 取 代 的, 便 不 是 核 心 價 值 為 探 討 公 務 員 執 行 職 務 時, 如 何 做 到 廉 潔 自 持 公 正 無 私 依 法 行 政, 並 提 升 國 民 對 於 政 府 之 信 任 及 支 持, 本 文 爰 參 酌 美 日 新 加 坡 等 國 家 公 共 服 務 者 之 行 為 準 則, 並 根 據 考 試 院 為 再 造 國 家 新 文 官, 建 立 一 流 政 府, 積 極 提 昇 政 府 行 政 效 能, 於 2009 年 1 月 15 日 成 立 考 試 院 文 官 制 度 興 革 規 劃 小 組, 邀 請 專 家 學 者 及 各 界 提 供 興 革 意 見, 規 劃 考 試 院 文 官 制 度 興 革 方 案 當 中, 認 為 我 國 文 官 應 具 備 正 確 之 價 值 及 倫 理 觀 念, 乃 為 建 構 良 好 文 官 制 度 的 基 石, 考 試 院 文 官 制 度 興 革 方 案 第 一 案 建 基 公 務 倫 理 型 塑 優 質 文 化, 並 擇 定 當 前 文 官 應 具 備 的 公 務 倫 理 之 核 心 價 值 為 廉 正 忠 誠 專 業 效 能 關 懷, 考 試 院 並 於 同 年 11 月 3 日 頒 布 實 施 其 重 要 內 涵 如 下 : 12

17 ( 一 ) 廉 正 公 務 員 廉 潔 度 與 國 家 競 爭 力 息 息 相 關, 其 必 須 以 清 廉 公 正 行 政 中 立 自 持 具 有 高 尚 人 格, 潔 身 自 好, 不 收 受 不 當 利 益, 並 主 動 利 益 迴 避 ; 誠 信 公 平 執 行 公 務, 以 兼 顧 各 方 利 益 之 均 衡, 營 造 全 民 良 善 之 均 衡 ( 二 ) 忠 誠 公 務 員 應 忠 於 憲 法 及 法 律, 忠 於 國 家 及 全 民 ; 重 視 榮 譽 誠 信 誠 實 並 應 具 備 道 德 感 與 責 任 感 ( 三 ) 專 業 公 務 員 應 掌 握 全 球 化 趨 勢, 積 極 充 實 職 務 所 需 知 識 技 能, 熟 悉 主 管 法 令 及 相 關 政 策 措 施 實 踐 終 身 學 習, 時 時 創 新, 保 持 專 業 水 準, 與 時 俱 進, 提 供 全 民 第 一 流 的 公 共 服 務 ( 四 ) 效 能 公 務 員 應 運 用 有 效 方 法, 簡 化 行 政 程 序 ; 研 修 相 關 法 令 措 施, 力 求 符 合 成 本 效 益 要 求, 提 升 決 策 品 質 ; 以 對 的 方 法 作 對 的 事 ; 明 快 主 動 積 極 的 發 揮 執 行 力, 以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與 工 作 績 效, 達 成 施 政 目 標, 提 升 國 家 競 爭 力 ( 五 ) 關 懷 公 務 員 應 時 時 以 民 眾 福 祉 為 念, 親 切 提 供 服 務 ; 對 人 民 之 需 求 及 所 遭 遇 之 困 難, 以 同 理 心 及 時 提 供 必 要 之 協 助 與 照 護, 增 進 人 民 信 賴 感 並 培 養 人 文 關 懷 與 多 元 文 化 素 養, 以 寬 容 民 主 的 態 度, 讓 族 群 間 互 相 尊 重 與 包 容, 社 會 更 加 和 諧 四 公 務 倫 理 的 群 己 關 係 有 關 群 己 關 係 的 論 述, 儒 家 典 籍 頗 多 著 墨, 論 語 里 仁 篇 云 : 君 子 喻 於 義, 小 人 喻 於 利, 旨 在 明 群 己 之 義 利 之 辨 ; 應 用 在 公 務 倫 理 上, 則 是 主 張 公 務 員 應 該 見 利 思 義, 堅 持 信 守 不 義 而 富 且 貴, 於 我 如 浮 雲 董 仲 舒 更 將 這 種 觀 點 概 括 為 正 其 誼 不 謀 其 利, 明 其 道 不 計 其 功, 應 用 在 公 務 員 群 己 關 係, 則 有 其 異 曲 同 工 之 妙 13

18 傳 統 中 國 有 五 倫, 曰 : 父 子 有 親 君 臣 有 義 夫 婦 有 別 長 幼 有 序 朋 友 有 信, 乃 君 臣 父 子 兄 弟 夫 婦 朋 友 關 係 的 經 典 規 範 我 國 前 財 政 部 長 李 國 鼎 在 儒 家 五 倫 的 基 礎 上, 於 1981 年 為 因 應 現 代 社 會 需 求 提 出 第 六 倫, 即 群 己 關 係 認 為 五 倫 屬 於 私 德 的 範 圍, 群 己 關 係 則 屬 於 公 德 的 範 圍 五 倫 的 社 會 文 化 背 景 是 經 濟 活 動 和 社 會 結 構 簡 單 的 傳 統 社 會 第 六 倫 的 社 會 文 化 背 景 則 是 經 濟 活 動 和 社 會 結 構 複 雜 的 現 代 社 會, 並 進 而 倡 導 社 會 進 行 心 靈 改 革, 重 建 工 業 化 之 後 人 類 精 神 文 明 的 價 值 觀 質 言 之, 這 種 公 德 範 疇 的 群 己 關 係 對 於 政 府 機 關 的 公 務 人 員 尤 其 重 要, 因 為 公 務 員 必 須 每 天 面 對 群 眾 考 量 群 眾 的 需 求 以 下 分 述 公 務 人 員 的 六 種 群 己 關 係 : 1. 對 長 官 以 敬 從 : 對 長 官 必 須 要 心 存 恭 敬 之 心, 除 去 傲 慢 的 習 氣 ; 並 且 遵 從 上 級 所 指 示 的 命 令 2. 對 同 事 以 和 諧 合 作 : 塑 造 同 事 間 的 和 諧 及 合 作 能 力, 齊 心 協 力, 共 同 分 析 共 同 討 論 互 幫 互 助, 俾 能 有 效 完 成 任 務 3. 對 部 屬 以 教 導 培 養 : 刺 激 部 屬 思 考, 正 確 的 教 導 並 培 養 部 屬 解 決 問 題 的 能 力 ; 適 時 扮 演 催 化 領 導 的 角 色, 讓 部 屬 面 對 問 題 並 解 決 問 題 4. 對 機 關 以 敬 業 盡 責 : 敬 業 是 對 所 從 事 的 事 業 敬 重 熱 愛 全 心 全 意 ; 盡 責 則 是 為 事 業 不 辭 勞 苦 勇 於 拼 搏 勇 於 創 新, 甚 至 為 之 獻 身 5. 對 人 民 以 仁 愛 : 公 務 員 是 為 解 決 人 民 需 求 而 存 在, 必 須 心 存 感 激, 多 給 予 少 掠 取, 時 時 以 解 決 民 眾 問 題, 促 進 公 共 利 益 為 己 任 6. 對 國 家 以 忠 : 公 務 員 受 國 家 之 特 別 選 任, 為 機 關 之 構 成 員, 代 表 國 家 行 使 職 權 處 理 公 務, 對 國 家 自 應 負 有 忠 誠 服 務 之 義 務, 保 持 良 好 之 品 位, 並 依 法 執 行 職 務 以 免 影 響 國 家 之 安 全 及 威 信 本 文 試 以 公 務 倫 理 為 中 心, 建 構 出 提 升 公 共 服 務 品 質 進 而 提 升 國 家 競 爭 力 之 行 文 架 構 ( 全 文 論 述 仍 以 公 務 倫 理 為 焦 點 ), 如 圖 一 所 示 : 14

19 國 家 競 爭 力 公 共 服 務 國 家 競 爭 力 公 共 服 務 廉 正 忠 誠 專 業 效 能 公 務 倫 理 主 動 興 利 自 律 被 動 防 弊 公 共 服 務 國 家 競 爭 力 關 懷 他 律 公 共 服 務 國 家 競 爭 力 圖 一 : 公 務 倫 理 研 究 架 構 資 料 來 源 : 本 文 自 行 繪 製 誠 如 馬 英 九 總 統 就 職 宣 誓 中 指 示, 建 立 廉 能 政 府 的 要 求 乃 係 期 待 公 務 員 應 做 到 清 廉 勤 政 愛 民 的 目 標, 而 考 試 院 隨 即 在 文 官 制 度 興 革 規 劃 方 案 中, 提 出 廉 正 忠 誠 專 業 效 能 關 懷 五 大 核 心 價 值 作 為 公 務 員 執 行 職 務 行 為 處 事 之 原 則, 期 許 公 務 員 將 其 導 入 公 務 倫 理 價 值 觀 並 內 化 至 文 官 體 系 中, 使 政 府 行 政 人 員 成 為 具 有 正 確 決 斷 明 快 回 應 力 及 高 度 執 行 力 的 廉 能 服 務 團 隊, 型 塑 文 官 優 質 文 化, 提 升 政 府 行 政 效 能, 進 而 增 進 國 家 競 爭 力 15

20 參 國 外 公 務 倫 理 的 內 涵 及 作 法 以 下 參 考 經 濟 合 作 暨 發 展 組 織 國 家 (OECD,2000) 針 對 世 界 各 國 公 務 倫 理 之 作 法 與 內 容 進 行 概 述, 探 討 公 務 倫 理 之 核 心 價 值 規 範 內 容 與 具 體 做 法 一 各 國 公 務 倫 理 核 心 價 值 經 濟 合 作 暨 發 展 組 織 國 家 一 向 重 視 參 與 公 共 服 務 者 的 服 務 倫 理 問 題, 並 於 1996 年 及 2000 年 先 後 兩 次 出 版 成 員 國 狀 況 之 相 關 調 查 報 告 1996 年 的 報 告 中 要 求 成 員 國 必 須 建 立 一 個 有 效 推 動 公 共 服 務 倫 理 所 需 要 的 基 礎 工 程 (ethics infrastructure) 2000 年 的 報 告 則 描 述 成 員 國 的 實 際 執 行 狀 況, 該 份 報 告 係 將 服 務 倫 理 和 正 直 誠 實 兩 個 概 念 交 互 使 用 根 據 經 濟 合 作 暨 發 展 組 織 國 家 於 2000 年 出 版 的 對 政 府 的 信 任 : 國 際 經 濟 合 作 暨 發 展 組 織 會 員 國 之 行 政 倫 理 措 施 (Trust in Government: Ethics in OECD Countries) 調 查 報 告 書 中 指 出 行 政 核 心 價 值, 係 文 官 制 度 的 基 礎, 經 調 查 相 關 會 員 國 後 顯 示 8 項 最 主 要 的 行 政 核 心 價 值, 依 序 為 : 公 正 無 私 (impartiality) 恪 守 法 紀 (legality) 廉 潔 誠 信 (integrity) 透 明 公 開 (transparency) 行 政 效 率 (efficiency) 公 平 執 法 (equality) 權 責 相 符 (responsibility) 及 維 護 正 義 (justice) 經 濟 合 作 暨 發 展 組 織 國 家 中 對 於 政 府 高 階 領 導 者, 包 括 政 治 領 導 者 ( 在 議 會 體 制 國 家 中 則 包 括 國 會 議 員 ) 和 高 階 管 理 者, 通 常 會 受 到 更 多 規 範 的 限 制, 這 部 分 也 是 國 際 透 明 組 織 特 別 提 出 並 重 視 的 一 環 (Carney,1998) 依 據 經 濟 合 作 暨 發 展 組 織 國 家 幾 項 報 告, 整 理 出 幾 個 主 要 會 員 國 的 公 共 倫 理 之 核 心 價 值 如 表 一 ( 轉 引 自 施 能 傑,2004: ): 表 一 :OECD 國 家 公 務 倫 理 核 心 價 值 國 家 美 國 加 拿 大 公 務 倫 理 之 核 心 價 值 無 私 公 正 依 法 行 事 廉 潔 誠 實 透 明 公 開 效 率 平 等 嚴 守 秘 密 利 益 迴 避 善 用 國 家 資 源 公 正 無 私 依 法 行 事 廉 潔 誠 實 透 明 公 開 16

21 墨 西 哥 英 國 法 國 德 國 波 蘭 瑞 士 義 大 利 西 班 牙 葡 萄 牙 日 本 韓 國 澳 洲 紐 西 蘭 荷 蘭 瑞 典 挪 威 芬 蘭 冰 島 依 法 行 事 廉 潔 誠 實 透 明 公 開 效 率 負 責 公 正 無 私 依 法 行 事 廉 潔 誠 實 透 明 公 開 負 責 嚴 守 秘 密 服 從 指 揮 公 正 無 私 依 法 行 事 廉 潔 誠 實 平 等 負 責 公 平 嚴 守 秘 密 專 業 主 義 公 共 利 益 利 益 迴 避 服 從 指 揮 效 忠 國 家 公 正 無 私 廉 潔 誠 實 專 業 主 義 依 法 行 事 效 率 公 共 利 益 公 正 無 私 依 法 行 事 效 率 服 從 指 揮 效 忠 國 家 公 正 無 私 依 法 行 事 效 率 公 平 公 共 利 益 公 正 無 私 依 法 行 事 廉 潔 誠 實 透 明 公 開 效 率 平 等 負 責 公 平 專 業 主 義 公 共 利 益 公 正 無 私 依 法 行 事 廉 潔 誠 實 平 等 嚴 守 秘 密 公 共 利 益 利 益 迴 避 服 從 指 揮 公 正 無 私 依 法 行 事 廉 潔 誠 實 嚴 守 秘 密 專 業 主 義 服 從 指 揮 效 忠 國 家 親 切 人 道 關 懷 公 正 無 私 廉 潔 誠 實 效 率 平 等 公 平 專 業 主 義 親 切 人 性 親 切 人 道 關 懷 廉 潔 誠 實 透 明 公 開 效 率 負 責 公 平 公 正 無 私 依 法 行 事 廉 潔 誠 實 透 明 公 開 平 等 公 正 無 私 依 法 行 事 廉 潔 誠 實 效 率 平 等 負 責 公 平 嚴 守 秘 密 公 共 利 益 利 益 迴 避 效 忠 國 家 公 正 無 私 依 法 行 事 透 明 公 開 效 率 平 等 公 平 善 用 國 家 資 源 效 忠 國 家 公 正 無 私 透 明 公 開 負 責 公 正 無 私 依 法 行 事 透 明 公 開 負 責 資 料 來 源 : 整 理 自 施 能 傑 (2004: ) 觀 乎 各 國 論 及 公 務 人 員 核 心 價 值, 大 抵 與 我 國 無 異, 正 如 同 馬 總 統 所 推 行 之 公 務 人 員 八 大 廉 政 革 新 之 內 容 類 似, 包 括 :(1) 設 置 廉 政 委 員 會, 推 動 乾 淨 政 府 ; 17

22 (2) 嚴 禁 政 治 勢 力 干 預 獨 立 機 關 ;(3) 貫 徹 查 察 賄 選, 懲 賄 適 用 黨 內 ;(4) 反 貪 法 規 再 造, 斷 絕 行 賄 根 源 ;(5) 財 產 誠 實 陽 光, 不 實 申 報 課 刑 ;(6) 監 督 公 僕 高 官, 財 產 不 明 課 罪 ;(7) 企 業 掏 空 背 信, 負 責 人 課 重 刑 ;(8) 決 策 公 開 透 明, 落 實 利 益 廻 避 本 文 表 二 將 就 國 外 之 核 心 價 值, 配 合 我 國 馬 總 統 之 施 政 理 念 相 對 應, 整 理 出 我 國 公 務 倫 理 之 核 心 價 值 與 內 涵 : 表 二 : 我 國 公 務 倫 理 核 心 價 值 與 行 為 內 涵 18

23 核 心 價 值 廉 正 倫 理 行 為 內 涵 公 務 員 應 廉 潔 自 持, 遵 守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不 公 財 私 用, 不 接 受 不 當 饋 贈 飲 宴 或 招 待 更 不 可 利 用 職 務, 謀 取 不 法 或 不 當 利 益 遇 有 利 益 衝 突 事 件, 應 行 迴 避 公 務 員 應 本 於 良 知, 誠 信 公 正 執 行 職 務, 以 維 護 社 會 公 平 正 義, 不 做 不 公 不 義 之 事, 並 應 維 持 行 政 中 立, 遵 守 有 關 行 政 中 立 規 範, 不 因 政 治 立 場 而 偏 頗 公 務 執 行 忠 誠 專 業 效 能 公 務 員 之 行 為 舉 止, 應 保 持 公 務 員 品 格 尊 嚴, 不 從 事 與 公 務 員 身 分 不 相 容 之 事 務 或 活 動 公 務 人 員 之 行 為 當 遵 守 憲 法 與 相 關 法 制 規 範, 課 盡 職 責, 自 我 警 惕 而 不 踰 矩, 以 增 進 全 民 福 利 為 首 要 任 務 公 務 員 於 任 職 期 間, 知 悉 或 持 有 之 公 務 機 密 與 涉 及 商 業 秘 密 職 業 秘 密 或 其 他 個 人 隱 私 資 料, 均 應 遵 守 保 密 規 定, 不 得 洩 漏 離 職 後 亦 同 公 務 員 應 秉 持 謙 虛 態 度, 持 續 精 進 專 業 及 人 文 素 養, 並 本 於 敬 業 精 神, 謹 慎 勤 勉, 勇 於 任 事, 積 極 創 新, 以 提 升 行 政 效 能 與 服 務 品 質 公 務 員 應 熟 悉 法 令, 客 觀 公 正 認 定 事 實, 妥 善 依 法 行 使 職 權, 通 情 達 理 處 事, 勿 作 違 法 或 不 當 之 行 政 行 為 長 官 應 善 盡 指 導 照 顧 培 育 部 屬 之 責 ; 部 屬 應 敬 重 服 從 及 支 持 長 官 之 領 導, 並 誠 實 陳 述 意 見 供 長 官 參 考 公 務 員 應 理 性 規 劃 有 效 運 用 公 務 資 源 及 公 共 財 產, 促 進 人 民 與 國 家 利 益, 並 發 揮 最 大 效 益 公 務 員 應 發 揮 團 隊 精 神, 以 國 家 整 體 長 遠 利 益 為 重 ; 同 事 間 應 和 諧 相 處, 加 強 橫 向 聯 繫, 落 實 縱 向 溝 通, 互 助 合 作, 袪 除 本 位 主 義 關 懷 公 務 員 受 全 體 國 民 之 付 託, 執 行 公 務, 應 忠 於 國 家, 遵 守 憲 法 及 法 律, 以 福 國 利 民 永 續 發 展 為 努 力 目 標 公 務 員 應 體 察 人 民 生 活 需 要, 掌 握 時 代 脈 動, 重 視 民 意 機 關 大 眾 傳 播 媒 體 及 其 他 各 方 反 映 意 見, 納 入 施 政 參 考 公 務 員 應 將 心 比 心, 以 慈 愛 關 懷 禮 貌 之 態 度, 主 動 積 極 為 人 民 提 供 良 好 服 務 資 料 來 源 : 本 文 整 理 19

24 二 各 國 公 務 倫 理 規 範 各 國 政 府 的 公 務 倫 理 規 範, 大 致 上 可 以 區 分 為 積 極 促 進 的 公 務 倫 理 規 範, 以 及 消 極 禁 止 的 反 貪 腐 相 關 規 範 ( 一 ) 公 務 倫 理 規 範 OECD 認 為 建 構 政 府 公 共 服 務 倫 理 法 制 的 目 的, 在 於 提 升 公 共 服 務 倫 理 是 增 進 民 眾 信 任 政 府 的 不 二 法 門 因 為 當 各 級 政 府 想 提 供 給 公 民 在 經 濟 與 社 會 上 有 一 個 可 信 任 和 有 效 的 架 構 時, 誠 實 正 直 已 成 為 該 架 構 的 根 本 要 件 之 一 倡 導 建 立 正 直 誠 實 的 機 制 和 體 系, 也 越 來 越 被 認 為 是 良 善 治 理 的 根 本 要 素 而 所 謂 的 誠 實 正 直 架 構, 就 是 公 務 倫 理 法 制 因 此, 為 了 確 保 政 府 倫 理 法 制 能 達 到 誠 實 正 直 之 目 的, 就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幾 項 指 標 :(1) 公 務 人 員 行 為 符 合 所 任 職 機 關 組 織 的 公 共 職 掌 ;(2) 日 常 的 公 共 服 務 運 作 具 有 可 靠 性 ;(3) 以 合 法 性 獲 得 公 民 信 任 ;(4) 公 共 資 源 能 有 效 率 有 效 能 和 適 當 的 被 運 用 ;(5) 決 策 程 序 應 對 民 眾 公 開 透 明 ( 二 ) 反 貪 污 規 範 所 謂 貪 污, 最 常 見 的 定 義 就 是 濫 用 職 位 角 色 或 資 源 以 圖 個 人 利 益 而 貪 污 行 為 又 可 區 分 為 政 治 貪 污 與 行 政 貪 污 政 治 貪 污 係 指 政 治 任 命 的 政 務 官 利 用 其 職 務 之 便 牟 取 個 人 利 益 ; 行 政 貪 污 是 指 事 務 官 員 利 用 擔 任 決 策 者 和 行 政 管 理 者 的 作 為 活 動 而 產 生 的 貪 污 這 些 貪 污 行 為 有 兩 種 可 能, 一 種 是 符 合 法 令 規 定 作 為 但 有 貪 污 行 為 之 舉, 例 如 完 全 依 法 行 事, 但 卻 也 同 時 藉 機 違 法 收 受 利 益 另 一 種 則 是 完 全 的 根 本 的 違 反 法 令 規 定 之 貪 污 ( 施 能 傑,2004:17) 為 了 杜 絕 貪 污, 經 濟 合 作 暨 發 展 組 織 國 家 各 國 通 常 都 會 明 訂 禁 止 公 務 員 的 一 些 行 為 ( 轉 引 自 施 能 傑,2004:17), 例 如 :(1) 未 嚴 守 秘 密, 未 經 許 可 使 用 機 密 性 的 官 方 資 訊, 濫 用 個 人 資 訊 ;(2) 不 當 行 為, 濫 用 公 共 設 備 與 政 府 財 產 資 源 ; (3) 販 售 影 響 力 交 換 好 處 ;(4) 擔 任 其 他 不 得 從 事 之 工 作 ;(5) 作 偽 證 或 不 實 陳 述 誤 導 政 府 官 員 ;(6) 接 受 贈 與 ;(7) 選 舉 舞 弊 或 干 預 選 舉 ;(8) 干 涉 或 妨 礙 20

25 政 府 採 購 ;(9) 歧 視 ;(10) 限 制 參 與 政 治 活 動 ;(11) 參 與 罷 工 ;(12) 私 親 主 義 ;(13) 對 弊 端 揭 發 者 進 行 報 復 ;(14) 怠 忽 職 守 ;(15) 影 響 政 府 聲 譽 三 各 國 公 務 倫 理 規 範 重 點 內 容 以 下 將 從 公 務 員 自 律 與 他 律 的 角 度, 探 討 各 國 公 務 倫 理 之 規 範, 並 提 出 可 供 我 國 參 考 借 鏡 之 處 ( 一 ) 英 國 英 國 文 官 制 度 中 的 倫 理, 指 的 是 在 一 個 特 定 的 政 治 環 境 脈 絡 中, 如 何 將 道 德 標 準 應 用 在 公 務 的 處 理 上 以 英 國 現 行 懲 處 與 申 訴 制 度 之 訂 定 原 因 來 看, 法 典 化 的 目 的 實 已 隱 含 了 加 強 對 文 官 的 政 治 控 制, 並 藉 由 道 德 行 為 規 範 防 止 文 官 因 個 人 對 政 務 官 的 怨 懟, 而 將 機 關 內 部 事 務 公 諸 於 世, 致 產 生 政 治 醜 聞 另 一 方 面, 由 於 管 理 權 的 擴 張, 文 官 制 度 化 的 程 度 相 對 地 提 高, 加 深 了 政 治 性 任 命 官 員 對 文 官 的 影 響 ; 從 而, 文 官 受 到 政 治 勢 力 干 擾 的 機 會 亦 隨 之 增 加, 對 保 障 制 度 存 有 潛 在 威 脅 再 就 其 懲 處 與 申 訴 制 度 之 實 施 而 言, 以 文 官 申 訴 委 員 會 每 年 僅 受 理 200 餘 件 案 件 而 論, 可 謂 鳳 毛 麟 角, 雖 然 文 官 仲 裁 法 院 之 裁 決 對 各 機 關 未 具 強 制 拘 束 力, 但 基 於 以 往 文 官 仲 裁 法 院 在 裁 決 前 均 能 徵 詢 兩 造 意 見, 以 獲 致 共 識 的 協 調 習 慣 來 看, 英 國 文 官 申 訴 制 度 仍 有 其 相 當 之 獨 立 性, 而 可 發 揮 救 濟 功 能 英 國 之 公 務 員 公 共 服 務 守 則 (The Civil Service Code) 載 明, 公 務 員 係 英 國 政 府 組 成 之 主 體, 負 責 政 府 政 策 之 發 展 與 執 行, 並 從 事 公 共 服 務 渠 等 應 自 公 平 且 完 全 競 爭 之 考 試 中 遴 選, 並 致 力 於 實 現 基 於 職 掌 所 被 交 付 之 任 務 及 其 核 心 價 值 : 廉 潔 (integrity) 誠 實 (honesty) 客 觀 (objectivity) 及 中 立 (impartiality) 這 些 核 心 價 值 是 一 個 良 善 政 府 之 支 柱, 亦 是 確 保 文 官 行 為 能 達 到 最 高 標 準 之 要 求 ; 這 些 核 心 價 值 也 能 幫 助 公 務 員 贏 得 部 會 首 長 國 會 及 人 民 的 尊 敬 其 中, 廉 潔 係 指 公 務 員 應 將 公 共 服 務 之 義 務 置 於 個 人 私 益 之 上 ; 誠 實 係 指 公 務 員 應 真 誠 及 公 開 ; 客 觀 係 指 公 務 員 之 建 議 與 決 策, 應 植 基 對 於 21

26 實 證 之 準 確 分 析 ; 中 立 係 指 公 務 員 應 依 法 行 政, 並 保 持 政 治 中 立 英 國 政 府 倫 理 法 則 分 別 從 應 為 與 禁 止 事 項 進 行 界 定, 認 為 做 為 一 位 文 官, 必 須 無 論 執 政 政 黨 為 何, 不 論 自 身 的 政 治 信 仰 為 何, 均 須 遵 循 此 守 則 的 要 求 此 外, 文 官 須 遵 守 政 治 活 動 參 與 的 相 關 限 制, 做 為 一 個 文 官, 不 得 依 政 黨 之 考 量 行 事, 或 將 公 務 資 源 用 於 政 黨 之 政 治 目 的 ; 亦 不 得 以 個 人 的 政 治 觀 點 提 出 建 議 或 行 動 對 我 國 而 言, 英 國 文 官 在 公 務 倫 理 之 懲 處 與 申 訴 制 度 上 可 供 參 考 之 處, 就 自 律 的 角 度 而 言, 其 制 度 設 計 係 基 於 對 等 原 則, 重 視 文 官 知 的 權 利, 換 言 之, 機 關 須 善 盡 告 知 義 務, 避 免 文 官 誤 蹈 法 網, 此 實 亦 含 有 警 示 之 意 ; 另 一 方 面, 如 何 讓 文 官 勇 於 檢 舉 不 法 而 不 會 有 所 顧 慮, 或 甚 而 遭 受 機 關 報 復, 亦 為 重 要 課 題 至 於 他 律 方 面, 其 申 訴 程 序 中 允 許 文 官 協 會 參 與, 如 此 可 避 免 文 官 陷 於 孤 立 無 援 之 困 境 ; 從 雇 主 角 度 而 言, 亦 或 可 透 過 協 會 斡 旋 角 色, 達 成 協 議, 縮 短 爭 議 時 間 另 外, 英 國 對 缺 乏 效 率 人 員 的 懲 處, 優 先 考 慮 提 早 退 休, 其 次 才 為 免 職 其 要 求 機 關 須 事 先 規 範 績 效 標 準 的 精 神, 與 美 國 聯 邦 政 府 相 同 因 此, 以 其 行 政 改 革 經 驗 來 看, 績 效 乃 是 他 律 之 最 大 基 礎 ( 二 ) 美 國 在 美 國 人 事 制 度 的 歷 史 上,1883 年 文 官 法 (The Pendleton Act) 的 通 過 實 施, 代 表 著 分 贓 制 度 (spoils system) 的 終 結, 以 及 功 績 制 度 (merit system) 的 開 始, 亦 是 政 府 強 調 廉 能 的 象 徵 此 乃 快 速 工 業 化 之 所 必 須, 隨 著 政 府 規 模 的 擴 大 政 府 活 動 的 逐 漸 增 加, 傳 統 的 公 務 員 遴 選 模 式 已 不 適 用, 社 會 大 眾 認 知 到 他 們 需 要 具 有 專 業 能 力 的 官 僚 1978 年 制 定 政 府 倫 理 法 (Ethics in Government Act), 該 法 較 為 特 別 及 具 體 的 內 容, 係 規 定 服 務 於 行 政 立 法 及 司 法 部 門 的 人 員, 都 需 要 申 報 財 產, 並 由 權 責 單 位 予 以 公 開, 供 大 眾 查 閱 ; 用 以 避 免 任 職 時 公 私 利 益 的 衝 突 該 法 同 時 對 政 府 倫 理 局 的 職 權 與 功 能 及 離 職 人 員 的 行 為 均 有 所 規 定 以 行 政 部 門 為 例, 上 至 總 統, 下 至 一 般 俸 表 第 16 職 等 的 常 任 事 務 官 或 支 俸 相 當 16 職 等 的 人 員 22

27 ( 即 高 級 行 政 主 管 群, 簡 稱 SES), 均 一 體 適 用 其 申 報 項 目, 規 定 甚 為 具 體, 可 謂 鉅 細 靡 遺 1989 年 4 月 12 日, 布 希 總 統 頒 布 倫 理 行 為 守 則 (Principles of Ethical Conduct), 要 求 全 國 公 務 員 遵 行, 該 守 則 主 要 內 容 包 括 公 務 員 係 受 公 眾 之 託 付, 必 須 超 越 個 人 利 益, 忠 於 憲 法 及 法 律 ; 公 務 人 員 不 得 謀 求 不 當 利 益 收 受 饋 贈 違 法 兼 職 等 ; 公 務 員 應 以 超 然 立 場 誠 信 執 行 職 務, 保 護 撙 節 公 有 財 產 及 適 當 揭 發 弊 端 等 內 容 政 府 倫 理 局 更 於 1997 年 頒 訂 行 政 部 門 公 務 員 倫 理 行 為 標 準 手 冊, 其 涵 蓋 範 圍 相 當 寬 廣, 其 中 最 基 本 者 為 14 條 倫 理 行 為 通 則, 其 內 容 與 我 國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之 規 定 所 見 略 同 有 關 美 國 聯 邦 政 府 公 務 倫 理 之 相 關 法 令, 在 赫 奇 法 (The Hatch Act) 主 要 內 容 當 中, 就 他 律 的 角 度 而 言, 認 為 公 務 員 不 能 運 用 職 權 或 影 響 力 去 干 擾 或 影 響 選 舉 結 果, 也 不 能 參 與 政 治 性 事 務 處 理 或 選 戰 另 外, 公 務 員 可 以 登 記 參 與 競 選 或 在 選 舉 中 投 票, 表 達 他 們 對 政 治 事 務 的 意 見, 或 加 入 某 一 政 黨, 或 對 政 治 團 體 捐 款, 以 及 以 觀 察 員 身 分 出 席 政 治 性 集 會 然 而, 除 非 是 非 政 黨 的 選 舉 或 活 動, 其 他 活 動 公 務 員 均 被 禁 止 積 極 的 投 入 同 時, 赫 奇 法 也 規 定 禁 止 政 治 性 捐 款 的 募 集, 並 且 不 允 許 公 務 員 運 用 職 權 或 影 響 力 強 迫 他 人 從 事 政 治 活 動 就 自 律 的 角 度 而 言, 美 國 聯 邦 政 府 行 政 命 令 號 表 示, 公 務 員 應 避 免 下 述 行 為, 包 括 :(1) 將 公 務 作 私 人 用 途 ;(2) 對 於 任 何 組 織 或 個 人 給 予 優 先 處 理 ;(3) 在 公 務 處 理 途 徑 外 作 成 政 府 決 定 ;(4) 使 社 會 大 眾 對 於 政 府 的 誠 實 廉 正 產 生 不 信 任 ;(5) 妨 礙 政 府 經 濟 或 效 率 ;(6) 行 為 喪 失 自 主 性 或 公 正 性 此 外, 聯 邦 行 政 命 令 第 號 則 首 先 標 舉 公 務 員 的 倫 理 行 為 原 則 : (1) 一 般 性 規 定 : 包 括 對 公 共 服 務 的 基 本 義 務 軍 事 人 員 及 派 出 人 員 的 適 用 條 款 各 機 關 依 本 命 令 可 補 充 相 關 法 規 規 定 (2) 外 界 贈 禮 : 禁 止 公 務 員 因 其 職 務 而 從 禁 止 管 道 要 求 或 收 受 贈 禮 (3) 公 務 員 間 的 贈 禮 : 禁 止 公 務 員 與 上 司 之 間 的 贈 禮 捐 獻 (4) 財 務 利 益 的 衝 突 : 包 括 迴 避 相 關 財 務 利 益 事 項 的 規 定 及 禁 止 某 些 財 務 利 益 23

28 的 取 得 與 擁 有 透 過 上 述 之 倫 理 規 範 內 容, 自 1974 至 1995 年 止, 美 國 國 會 在 各 項 公 務 活 動 範 圍 與 層 面, 陸 續 制 定 了 14 項 相 關 倫 理 法 案 簡 述 如 下 : 聯 邦 選 舉 法 (1974 年 ): 美 國 聯 邦 制 定 相 關 倫 理 法 規 的 主 要 催 化 劑, 是 1970 年 代 初 期 尼 克 森 總 統 水 門 竊 聽 案 所 造 成 的 政 府 信 心 危 機, 及 1972 年 總 統 競 選 活 動 中, 選 舉 經 費 浮 濫 的 直 接 影 響 於 是, 國 會 於 1974 年 通 過 聯 邦 選 舉 法, 除 了 限 制 個 人 政 黨 及 政 治 團 體 的 政 治 獻 金 外, 另 外 成 立 獨 立 的 聯 邦 選 舉 委 員 會, 負 責 執 行 本 法 律 及 競 選 資 金 的 公 開 和 管 理 政 府 倫 理 法 (1978 年 ): 受 到 水 門 案 的 持 續 影 響, 聯 邦 政 府 於 1978 年 通 過 政 府 倫 理 法 ; 此 法 的 重 點 有 四 : 首 先, 在 人 事 管 理 局 之 下 設 立 政 府 倫 理 局, 負 責 指 導 所 有 行 政 機 關 的 倫 理 方 案 ; 其 二, 為 聯 邦 政 府 設 計 一 個 行 政 立 法 司 法 三 部 門 皆 可 一 體 適 用 的 範 圍 寬 廣 的 公 共 財 政 公 開 制 度 ; 其 三, 針 對 行 使 獨 立 調 查 和 起 訴 政 府 官 員 權 力 的 特 別 檢 察 官 (special counsel) 職 務, 訂 定 任 命 程 序, 藉 以 在 某 些 高 度 敏 感 的 案 件 中, 將 司 法 程 序 從 政 治 領 域 中 獨 立 出 來 ; 其 四, 對 行 政 部 門 的 離 職 員 工, 增 列 離 職 轉 任 的 限 制 條 款 檢 察 長 法 (1978 年 ): 根 據 該 法 在 行 政 部 門 及 各 機 關 中 設 立 檢 察 長 室 檢 查 長 有 相 當 獨 立 的 傳 訊 權, 負 責 預 防 政 府 的 施 政 計 畫 或 方 案 中, 有 關 詐 欺 浪 費 和 管 理 不 善 的 行 為, 並 予 弊 端 揭 發 文 官 改 革 法 (1978 年 ): 根 據 該 法 設 立 功 績 制 保 護 委 員 會, 負 責 監 督 行 政 部 門 的 人 事 措 施, 以 確 保 聯 邦 功 績 制 的 廉 能 該 法 並 嚴 禁 不 當 的 人 事 措 施, 包 括 禁 止 對 弊 端 揭 發 人 施 以 報 復 的 行 為, 使 揭 發 政 府 政 策 方 案 設 計 及 執 行 的 過 程 中, 所 有 管 理 不 善 浪 費 和 濫 用 情 形 的 作 為, 取 得 合 法 的 基 礎 文 官 改 革 法 並 擴 大 特 別 檢 察 官 辦 公 室 的 功 能 和 權 力, 負 責 接 受 弊 端 人 的 檢 舉 投 訴, 並 據 而 從 事 調 查 及 起 訴 24

29 聯 邦 管 理 者 財 務 廉 潔 法 (1982 年 ): 該 法 主 要 係 對 行 政 機 關 之 會 計 系 統 和 行 政 控 制 系 統 進 行 評 估 和 報 告, 企 圖 藉 由 一 個 較 嚴 格 較 有 效 率 及 效 能 的 稽 核 控 制 系 統, 來 避 免 聯 邦 資 源 的 浪 費 政 府 倫 理 局 權 威 強 化 法 (1988 年 ): 該 法 將 政 府 倫 理 局 從 人 事 管 理 局 的 隸 屬 地 位 中 獨 立 出 來, 目 的 在 確 保 行 政 部 門 有 效 推 動 倫 理 方 案, 並 強 化 政 府 倫 理 局 之 重 要 性 及 獨 立 性 弊 端 揭 發 人 保 護 法 (1989 年 ): 該 法 對 於 那 些 經 由 合 法 程 序 揭 發 政 府 內 部 弊 端 的 人 員 提 供 保 護, 以 避 免 遭 受 迫 害 及 報 復 根 據 此 法, 可 設 立 獨 立 於 行 政 部 門 之 外 的 特 別 檢 察 官 辦 公 室, 與 前 述 之 功 績 制 保 護 委 員 會 共 同 保 護 公 務 人 員 ( 尤 其 是 弊 端 揭 發 人 ), 避 免 遭 受 到 禁 止 的 人 事 措 施 的 報 復 聯 邦 採 購 政 策 法 修 正 案 (1988 年 ): 該 修 正 案 主 要 在 於 確 保 聯 邦 採 購 程 序 的 廉 潔 要 求, 其 規 範 涵 蓋 下 列 四 個 領 域 :(1) 離 職 員 工 ;(2) 求 職 者 ;(3) 退 休 金 ;(4) 資 訊 的 公 開 除 對 離 職 員 工 的 限 制 外, 此 法 也 同 時 涵 蓋 官 員 和 職 員, 更 包 含 承 包 人 轉 包 商 專 家 和 顧 問 等 倫 理 改 革 法 (1989 年 ): 隨 著 該 法 的 通 過, 美 國 的 政 府 倫 理 法 有 了 一 些 重 大 的 改 變 此 法 除 了 沿 用 對 離 職 員 工 之 規 範, 並 將 適 用 對 象 擴 及 國 會 中 的 議 員 職 員 最 高 幕 僚 行 政 部 門 的 官 員 貿 易 協 商 代 表 及 外 交 部 的 代 表 該 法 同 時 要 求 政 府 所 有 部 門 的 官 員 及 員 工, 限 制 對 某 些 特 定 資 源 的 不 當 謀 取, 包 括 餽 贈 禮 物 或 收 受 賄 賂 等, 並 授 權 行 使 倫 理 監 督 權 的 機 關 頒 布 施 行 辦 法, 以 徹 底 執 行 相 關 倫 理 法 規 此 法 也 對, 行 政 立 法 司 法 三 個 部 門 的 高 級 官 員, 限 制 其 在 外 兼 職 所 得 和 範 圍, 包 括 :(1) 在 外 兼 職 所 得 不 得 超 過 其 年 薪 的 15%;(2) 不 得 接 受 來 自 專 業 工 作 之 外 的 額 外 報 酬 ;(3) 不 得 接 受 任 何 協 會 公 司 或 其 他 機 構 的 官 員 和 委 員 的 聘 用 及 服 務 報 酬 ;(4) 未 經 過 倫 理 機 關 之 核 准 認 可, 不 得 接 受 講 學 的 報 酬 又 規 定 本 法 的 所 有 適 用 對 象, 皆 不 得 接 受 謝 禮, 此 處 所 指 的 謝 禮, 包 括 出 席 費 演 講 費 或 文 章 撰 稿 費, 或 等 值 的 報 酬 25

30 財 政 首 長 法 (1990 年 ): 制 定 該 法 的 目 的 係 為 了 改 善 行 政 部 門 的 財 務 管 理, 並 防 止 政 府 計 畫 方 案 因 詐 欺 浪 費 和 管 理 不 善 所 造 成 的 損 失 藉 由 改 變 管 理 暨 預 算 局 的 組 織 結 構, 設 立 聯 邦 財 政 管 理 局 來 制 定 政 府 廣 泛 的 財 政 管 理 政 策, 並 依 據 此 法, 在 內 閣 級 機 關 和 一 些 較 大 的 機 關 中, 設 立 財 政 首 長 一 職 赫 奇 法 修 正 案 (1993 年 ): 該 修 正 案 主 要 在 限 制 政 府 所 屬 員 工 參 加 政 治 活 動, 以 確 保 文 官 的 行 政 中 立 ; 並 放 寬 限 制 以 允 許 公 務 員 有 較 多 的 政 治 參 與 權 例 如 開 放 公 務 人 員 參 與 屬 於 一 般 公 民 權 益 的 政 治 活 動, 同 時 持 續 保 護 聯 邦 員 工 及 公 民, 免 於 受 到 不 當 的 政 治 壓 迫 或 誘 惑 獨 立 檢 察 官 權 威 強 化 法 (1994 年 ): 該 法 主 要 在 加 強 獨 立 檢 察 官 於 訴 訟 程 序 中, 關 於 財 政 上 和 行 政 上 的 控 制 權 力, 並 澄 清 檢 察 總 長 在 獨 立 檢 察 官 體 系 中 的 角 色 和 地 位 ; 至 於 國 會 中 之 議 員 職 員 及 雇 員 等, 悉 同 受 其 規 範 國 會 收 受 餽 贈 之 改 革 (1995 年 ): 此 改 革 主 要 目 的 在 限 制 國 會 議 員 和 職 員 的 收 受 餽 贈 行 為, 其 中 規 定 所 謂 的 禮 物, 廣 泛 地 涵 蓋 任 何 具 有 金 錢 價 值, 包 括 服 務 交 通 工 具 房 子 或 餐 宴 等 範 圍 遊 說 公 開 法 (1995 年 ): 該 法 主 要 宗 旨 在 修 訂 1946 年 所 制 定 已 過 時 不 當 的 遊 說 法 根 據 新 法 之 規 定, 遊 說 者 必 須 事 先 向 國 會 和 行 政 部 門 登 記, 並 就 其 遊 說 的 對 象 及 議 題, 以 及 報 酬 的 總 額 提 出 報 告 離 職 員 工 同 樣 適 用 此 法 律, 尤 其 是 美 國 貿 易 代 表 及 其 代 理 人, 在 離 職 後 同 受 其 規 範 ( 三 ) 加 拿 大 加 拿 大 政 府 之 公 共 服 務 價 值 與 倫 理 法 (Values and Ethics Code for the Public Service) 係 以 自 律 的 角 度 出 發, 認 為 公 務 員 之 工 作 與 專 業 行 為, 應 受 一 套 包 括 民 主 專 業 倫 理 人 本 等 各 項 價 值 平 衡 之 公 共 服 務 價 值 架 構 所 引 導 其 中 民 主 價 值 係 指 公 務 員 應 在 法 律 規 範 下 協 助 部 長 為 公 共 利 益 服 務 ; 專 業 價 值 係 指 能 力 卓 越 效 率 客 觀 與 無 私 ; 倫 理 價 值 係 指 公 務 員 應 時 時 刻 刻 以 倫 理 行 為 促 進 公 共 利 益 ; 人 本 價 值 係 指 公 務 員 與 公 民 及 同 僚 互 動 時, 應 表 26

31 現 出 尊 重 公 平 禮 貌 公 務 員 必 須 時 時 刻 刻 以 倫 理 行 為 促 進 公 共 利 益, 具 體 而 言, 必 須 遵 守 以 下 規 範 : 1. 公 務 員 應 善 盡 義 務 提 供 服 務, 確 保 並 提 升 公 民 對 政 府 清 廉 客 觀 與 無 私 的 公 共 信 任 2. 公 務 員 應 時 刻 以 符 合 最 嚴 格 的 公 共 監 督 之 作 為 行 事 ; 而 不 應 僅 簡 單 地 依 法 行 事 而 已 3. 公 務 員 除 了 重 視 實 現 法 定 義 務 與 責 任 之 外, 決 策 時 亦 應 以 公 共 利 益 為 念 4. 公 務 員 的 私 利 和 法 定 的 義 務 有 所 衝 突 時, 應 以 公 共 利 益 為 優 先 考 量 ( 四 ) 日 本 日 本 之 公 務 倫 理 係 規 範 於 國 家 公 務 員 倫 理 法, 其 立 法 目 的 規 定 公 務 員 受 全 體 國 民 之 託 付, 其 職 務 係 為 全 體 國 民 服 務 之 公 務 為 協 助 公 務 員 維 持 職 務 倫 理, 防 止 國 民 懷 疑 其 執 勤 公 正 性, 確 保 國 民 對 公 務 員 信 賴 其 主 要 內 容 在 規 範 公 務 員 應 禁 止 之 行 為 限 制 接 受 職 務 上 有 利 害 關 係 者 之 贈 與, 及 陳 報 受 贈 與 報 告 書 股 票 交 易 報 告 書 所 得 金 額 報 告 書 等 ( 蔡 秀 涓 等,2007: ) ( 五 ) 新 加 坡 新 加 坡 規 範 公 務 員 倫 理 之 行 為 與 紀 律 準 則 (Conduct and Discipline), 主 要 內 容 規 定 該 國 公 務 員 除 投 票 及 加 入 政 黨 之 權 利 不 受 限 制 外, 不 能 參 與 政 治 活 動 ; 除 非 退 休 外, 不 得 接 受 餽 贈 此 外, 公 務 員 亦 負 有 保 密 義 務, 及 不 得 假 公 濟 私, 利 用 公 家 資 訊 謀 求 個 人 利 益 等 ( 陳 新 民,2002) ( 六 ) 波 蘭 波 蘭 之 公 務 倫 理 規 定 係 該 國 首 相 於 2002 年 10 月 11 日 以 行 政 命 令 頒 布 之 該 規 範 係 基 於 波 蘭 憲 法 第 153 條 第 1 項 及 公 務 員 法 第 1 條, 規 定 政 府 機 關 執 行 公 務 時 所 應 盡 義 務 之 基 本 標 準, 及 執 行 公 務 時 履 行 義 務 之 要 求, 並 訂 定 公 務 員 應 該 遵 循 的 程 序 標 準, 以 符 合 社 會 與 民 眾 的 期 待 該 規 範 計 有 5 條, 主 要 內 容 包 括 公 務 機 關 應 維 護 公 民 權 利 及 法 律 公 務 團 隊 同 仁 執 行 職 務 應 令 人 信 賴 公 務 團 27

32 隊 同 仁 應 該 增 進 自 身 能 力 公 務 團 隊 同 仁 應 該 公 正 無 私 地 執 行 公 務 執 行 公 務 時 應 保 持 政 治 中 立 等, 並 就 前 述 各 條 內 容, 分 別 訂 定 相 關 應 作 為 及 禁 止 作 為 之 事 項 綜 上, 各 國 在 研 訂 公 務 員 公 務 倫 理 規 範 時, 有 些 較 鉅 細 靡 遺, 規 定 的 比 較 詳 細, 有 些 則 是 針 對 幾 項 核 心 的 倫 理 價 值, 進 行 衍 申 性 之 規 範 揆 諸 這 些 規 範 之 內 容, 基 本 上 都 包 括 了 積 極 的 應 作 為 事 項 及 消 極 性 的 禁 止 事 項, 前 者 係 指 公 務 員 被 期 待 之 角 色 及 應 有 的 行 為, 多 屬 價 值 陳 述, 具 有 引 導 公 務 員 正 確 行 為 之 功 能, 及 達 到 法 定 責 任 以 外 之 更 高 標 準 學 者 Gilman 歸 納 出 三 項 各 國 共 通 之 倫 理 價 值, 即 廉 潔 客 觀 中 立 及 效 能 ; 後 者 則 係 指 公 務 員 不 應 出 現 之 行 為, 通 常 係 以 具 體 法 令 加 以 規 範, 並 且 一 併 指 明 違 反 之 效 果 與 罰 則, 依 全 球 發 展 趨 勢 而 言, 大 多 係 與 貪 腐 有 關 行 為 之 禁 止 事 項 為 主 ( 蔡 秀 涓 等,2007:18) 肆 強 化 公 務 員 處 理 公 務 的 倫 理 作 法 提 昇 公 共 服 務 倫 理 乃 是 增 進 民 眾 信 任 政 府 的 重 要 利 器 之 ㄧ, 而 倡 導 建 立 誠 實 正 直 的 機 制 和 體 系, 也 被 認 為 是 良 善 治 理 的 根 本 要 素 而 所 謂 的 誠 實 正 直 的 架 構, 就 是 建 構 完 善 的 政 府 倫 理 法 制 基 此, 以 下 針 對 積 極 促 進 面 及 消 極 防 弊 面 分 述 強 化 公 務 員 處 理 公 務 倫 理 的 作 法 : 一 積 極 促 進 面 雖 然 大 部 分 有 關 倫 理 的 法 律 都 是 消 極 的 防 範 規 定, 但 是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服 務 守 則 內 容 指 稱 公 務 員 應 具 有 的 價 值 觀, 從 道 德 精 神 層 面 去 規 範 公 務 員, 也 有 許 多 積 極 興 利 的 規 定 ( 一 ) 修 正 公 務 人 員 核 心 價 值, 強 化 倫 理 實 踐 為 配 合 政 府 施 政 理 念 及 符 合 民 眾 期 待, 並 提 升 政 府 形 象 與 社 會 觀 感,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爰 重 新 檢 討 並 修 正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機 關 公 務 員 核 心 價 值 為 廉 正 專 業 效 能 關 懷, 考 試 院 文 官 制 度 興 革 規 劃 方 案 並 增 列 忠 誠 一 項, 並 通 令 施 行, 已 如 前 述 28

33 ( 二 ) 統 合 性 倫 理 法 制 的 立 法 為 體 現 廉 正 忠 誠 專 業 效 能 與 關 懷 等 當 前 文 官 應 有 之 核 心 價 值, 除 積 極 落 實 已 公 布 施 行 之 行 政 中 立 法 外, 允 宜 重 新 檢 視 現 行 文 官 相 關 公 務 倫 理 法 制, 現 行 主 要 的 公 務 員 倫 理 法 制 為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惟 其 內 容 頗 多 不 合 時 宜, 亟 應 配 合 時 勢 進 行 修 正 此 外, 配 合 目 前 考 試 院 擬 以 公 務 人 員 基 準 法 取 代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之 立 法 政 策, 宜 將 文 官 倫 理 規 範 併 於 公 務 人 員 基 準 法 草 案 中 予 以 涵 蓋, 使 其 成 為 公 務 員 基 準 性 行 為 及 共 同 義 務 之 規 範, 並 將 公 務 倫 理 及 其 核 心 價 值 於 該 草 案 中 加 以 宣 示, 積 極 推 動 該 草 案 早 日 完 成 立 法, 以 期 統 整 符 合 當 前 文 官 所 需 之 公 務 倫 理 法 制 ( 三 ) 嚴 謹 化 公 務 倫 理 內 容, 突 顯 當 代 公 務 核 心 價 值 公 務 人 員 服 務 守 則 是 屬 於 道 德 性 的 倫 理 規 範 性 質, 提 示 作 為 一 個 優 秀 的 國 家 公 務 員 應 有 的 工 作 倫 理 規 範, 俾 使 全 國 公 務 員 可 作 為 執 行 公 務 行 為 準 繩, 除 了 突 顯 當 代 文 官 核 心 價 值 外, 並 體 現 下 列 基 本 公 共 服 務 精 神 :(1) 公 務 員 必 須 具 備 民 主 國 家 的 素 養, 應 該 體 察 民 意, 其 施 政 以 全 民 福 祉 為 依 歸 ;(2) 公 務 員 應 具 備 法 治 的 素 養, 公 務 員 於 執 行 公 務 時, 須 能 兼 顧 情 理 法, 並 提 升 政 府 行 政 效 能 的 專 業 與 廉 能 ;(3) 長 官 與 部 屬 間 之 職 場 倫 理 關 係, 應 嚴 守 相 關 倫 理 規 範, 長 官 對 部 屬 有 培 育 的 義 務 與 責 任, 部 屬 也 應 該 服 從 長 官 領 導, 同 時 也 應 具 體 陳 述 意 見 及 提 供 資 訊 ;(4) 公 務 員 應 提 供 優 質 行 政 服 務 妥 善 運 用 公 務 資 源 廉 潔 自 持 團 隊 合 作 秉 持 公 義 保 守 機 密 及 保 持 品 格 此 外, 公 務 員 應 具 備 整 合 各 方 勢 力 的 能 力 ; 公 務 員 不 但 要 執 行 政 策 還 應 該 澄 清 政 策 的 價 值 ; 公 務 員 需 要 將 抽 象 的 政 策 轉 化 為 具 體 的 施 政 計 畫 ; 公 務 員 應 具 備 系 統 性 的 決 策 思 維 能 力 ( 四 ) 反 貪 腐 策 略 之 建 立 Jorge 等 人 (2007) 認 為, 政 府 的 貪 腐, 如 公 務 員 利 用 辦 公 室 作 為 私 人 所 得 之 貪 腐 現 象, 在 世 界 各 國 均 為 普 遍 如 何 對 抗 公 部 門 貪 腐 的 問 題? 首 先 須 認 知 貪 腐 是 公 務 員 在 倫 理 和 道 德 標 準 的 失 靈 現 象 ; 在 對 抗 貪 腐 的 方 面, 學 者 所 提 出 之 反 貪 腐 策 略 的 實 際 指 導 方 針 : 第 一, 在 制 度 架 構 方 面 :(1) 設 置 監 督 機 關 ;(2) 進 29

34 行 反 貪 腐 立 法 ;(3) 強 化 司 法 制 度 ;(4) 建 構 國 會 機 制 ;(5) 非 政 府 組 織 支 持 第 二, 財 政 制 度 和 管 理 方 面 : 進 行 稅 務 行 政 及 財 政 制 度 改 革 二 消 極 防 弊 面 以 下 分 就 各 級 單 位 對 於 我 國 公 務 倫 理 消 極 防 弊 面 之 作 為, 逐 一 說 明 ( 一 ) 行 政 院 方 面 馬 總 統 於 就 職 後 即 積 極 推 動 相 關 陽 光 法 案, 依 據 總 統 府 陽 光 法 案 專 欄, 係 以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公 職 人 員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政 治 獻 金 及 遊 說 等 相 關 規 範 為 五 大 重 點 其 中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已 於 2008 年 8 月 1 日 實 施, 嚴 格 要 求 公 務 員 清 廉 自 持, 防 止 政 商 之 間 可 能 的 不 當 勾 結 目 前 行 政 院 下 設 置 廉 政 委 員 會 1, 其 下 置 8 個 工 作 小 組, 分 別 推 動 肅 貪 防 貪 反 賄 選 公 務 倫 理 企 業 誠 信 教 育 宣 導 行 政 效 能 及 透 明 化 政 府 採 購 參 政 透 明 國 際 合 作 等 事 項 並 全 力 推 動 修 正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增 列 公 務 員 財 產 來 源 不 明 罪, 並 落 實 執 行 公 職 人 員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法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及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等 陽 光 法 律, 讓 陽 光 普 照 大 地, 不 懼 烈 日 灼 傷, 一 定 要 讓 政 治 更 為 清 明 ( 張 哲 琛,2009) ( 二 ) 考 試 院 方 面 除 了 積 極 宣 傳 推 動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法 及 公 務 人 員 服 務 守 則 外, 銓 敘 部 目 前 正 積 極 推 動 公 務 倫 理 有 關 之 公 務 人 員 基 準 法 ( 草 案 ) 研 議 修 正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旋 轉 門 條 款 及 產 官 學 合 作 限 制 及 政 務 人 員 法 等 相 關 法 律 ( 三 ) 設 置 專 責 的 反 貪 腐 機 關 推 動 反 貪 腐 運 動, 除 了 要 有 一 套 積 極 促 進 的 綜 合 性 倫 理 法 典 外, 為 統 一 事 權 及 有 效 防 止 貪 污 腐 化, 應 有 一 個 專 責 處 理 機 關 法 務 部 曾 參 考 相 關 法 制 及 外 國 實 際 運 作 經 驗, 研 擬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組 織 條 例 草 案, 以 作 為 專 責 處 理 反 貪 腐 的 機 關 惟 經 過 政 府 組 織 改 造 的 推 動 及 其 它 因 素 考 量, 均 未 能 迅 速 通 過 立 法 程 序 在 1 按 今 (2010) 年 2 月 3 日 修 正 通 過 之 行 政 院 組 織 法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施 行 30

35 目 前 情 況 下, 宜 設 法 強 化 檢 察 調 查 政 風 機 構 之 職 能 與 協 調 工 作, 以 收 更 大 實 效 綜 之, 如 何 博 採 眾 議, 商 擬 具 體 可 行 的 方 案, 加 速 設 置 一 個 專 責 有 效 倡 廉 反 貪 的 機 關, 以 執 行 各 項 反 貪 腐 的 策 略 行 動 ( 包 含 弊 端 揭 發 的 保 護 機 制 ) 及 課 責 機 制 之 建 立, 至 為 重 要 ( 四 ) 制 定 公 務 人 員 基 準 法, 確 立 文 官 人 事 法 制 共 同 基 準 舉 凡 一 切 健 全 文 官 體 制 之 所 有 措 施, 率 皆 與 營 造 廉 能 政 府 之 目 的 有 關, 觀 諸 我 國 目 前 即 缺 乏 統 攝 文 官 人 事 法 制 之 共 同 基 準, 這 也 是 考 試 院 關 中 院 長 將 公 務 人 員 基 準 法 ( 以 下 簡 稱 基 準 法 ) 列 為 其 上 任 後 首 要 推 行 三 大 法 案 之 一, 按 基 準 法 之 立 法 目 的, 主 要 在 於 彰 揚 憲 法 精 神, 統 攝 全 盤 人 事 法 規, 確 立 全 國 公 務 人 員 共 同 適 用 之 基 本 規 定, 並 兼 顧 各 類 人 事 制 度 之 差 異, 以 有 效 健 全 人 事 法 制, 提 昇 政 府 效 能 基 準 法 草 案 全 文 共 61 條, 其 內 容 要 點 如 下 : 1. 界 定 公 務 人 員 定 義 與 分 類 : 配 合 適 用 上 之 需 要, 透 過 有 系 統 之 分 類 及 確 定 稱 謂, 將 公 務 人 員 區 分 為 政 務 人 員 常 務 人 員 法 官 與 檢 察 官 公 營 事 業 人 員 民 選 地 方 行 政 首 長 等 5 類 2. 釐 清 公 務 人 員 與 國 家 關 係 : 規 定 公 務 人 員 係 基 於 公 法 上 職 務 關 係, 依 法 行 使 權 利 履 行 義 務 3. 保 障 公 務 人 員 合 理 權 利 : 明 定 公 務 人 員 應 有 之 權 利 及 其 保 障, 期 使 公 務 人 員 於 執 行 職 務 時, 不 致 瞻 前 遲 疑, 進 而 落 實 永 業 化 制 度 4. 確 定 公 務 人 員 基 本 義 務 : 對 公 務 人 員 之 義 務 詳 予 規 定, 明 文 排 除 公 務 人 員 義 務 不 確 定 論, 相 對 確 定 公 務 人 員 義 務 範 圍 5. 建 立 共 同 標 準 統 攝 人 事 法 令 : 基 準 法 草 案 僅 規 定 各 類 別 公 務 人 員 應 共 同 遵 守 之 人 事 管 理 基 本 事 項, 至 於 各 類 別 公 務 人 員 因 特 性 需 要 之 相 關 事 項 如 任 用 俸 給 考 核 退 休 撫 卹 等 則 授 權 另 訂 法 律 規 範 ( 五 ) 研 議 修 正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旋 轉 門 條 款 及 產 官 學 合 作 限 制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 以 下 簡 稱 服 務 法 ) 第 14 條 之 1 旋 轉 門 條 款 規 定, 係 為 防 止 離 職 公 務 員 利 用 其 在 職 期 間 之 機 會 權 力 及 所 知 悉 之 職 務 機 密, 與 在 職 業 務 31

36 相 關 之 營 利 事 業 有 不 當 利 益 輸 送 關 係, 圖 利 自 己 或 他 人, 影 響 公 務 員 執 行 職 務 之 公 正 性, 有 損 社 會 整 體 利 益 及 政 府 威 信 而 訂 定 因 現 行 規 定 係 採 特 定 職 務 禁 止 之 方 式, 易 受 規 避, 銓 敘 部 爰 參 酌 美 國 等 先 進 民 主 國 家 之 立 法 例 並 會 商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等 相 關 機 關 後, 擬 予 修 正 為 特 定 行 為 禁 止 方 式, 然 迄 未 能 完 成 立 法 程 序 復 依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637 號 解 釋, 服 務 法 第 14 條 之 1 規 定 係 採 職 務 禁 止 之 立 法 方 式, 且 違 反 者 處 以 刑 罰, 攸 關 離 職 公 務 員 權 益 甚 鉅, 宜 依 實 際 執 行 情 形, 審 酌 維 護 公 務 員 公 正 廉 明 之 重 要 公 益 與 人 民 選 擇 職 業 自 由 之 均 衡, 檢 討 修 正 由 於 旋 轉 門 條 款 規 定, 涉 及 公 務 員 公 正 廉 明 之 公 益 與 離 職 公 務 員 選 擇 職 業 之 權 益, 且 影 響 政 府 與 民 間 人 才 之 交 流, 銓 敘 部 業 就 各 方 建 議 意 見, 進 行 專 案 研 究, 並 將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旋 轉 門 條 款 相 關 規 定 修 正 之 研 究, 提 銓 敘 部 人 事 制 度 改 進 專 案 小 組 討 論 銓 敘 部 經 參 據 前 述 會 議 研 議 結 果, 確 立 該 條 文 之 修 正 方 向, 係 將 現 行 公 務 員 離 職 後 利 益 迴 避 採 特 定 職 務 禁 止 方 式, 修 正 為 以 特 定 行 為 禁 止 為 原 則, 特 定 職 務 禁 止 為 例 外, 並 對 例 外 規 定 採 事 前 審 查 許 可 制 方 式 辦 理 企 盼 該 條 文 修 正 後 必 能 於 公 務 員 廉 能 與 國 家 發 展 間 有 一 妥 適 衡 平 之 規 範 ( 六 ) 建 構 政 務 人 員 法 制, 強 化 民 主 政 治, 延 攬 優 秀 人 才 觀 諸 民 主 先 進 國 家 之 政 治 制 度, 在 政 府 機 關 任 職 之 文 官 大 體 區 分 為 政 務 人 員 ( 政 務 官 ) 與 常 務 人 員 ( 事 務 官 ) 兩 類, 依 不 同 管 道 及 方 式 延 攬 人 才 進 入 政 府 系 統 服 務, 分 別 扮 演 不 同 角 色 所 謂 政 務 人 員 乃 指 經 政 府 任 命, 參 與 國 家 大 政 方 針 之 決 策, 或 依 法 獨 立 行 使 職 權 之 人 員 ; 而 常 務 人 員 則 係 遵 循 既 定 之 方 針 或 政 策, 依 法 執 行 職 務 之 永 業 性 公 務 人 員, 原 則 上 在 政 府 機 關 中 除 政 務 人 員 以 外 定 有 職 稱 及 官 等 職 等 之 人 員 均 屬 之 我 國 現 行 文 官 制 度, 如 同 民 主 先 進 國 家, 亦 有 政 務 人 員 與 常 務 人 員 之 分, 而 政 務 人 員 適 用 之 法 律, 則 僅 有 政 務 人 員 退 職 撫 卹 條 例 一 種, 其 餘 規 範 或 尚 付 闕 如, 或 散 見 於 相 關 法 令 中, 迄 無 統 一 完 整 之 法 律 規 範, 致 在 適 用 上 輒 有 困 擾 因 此, 政 務 人 員 法 之 制 定 及 施 行, 將 可 使 今 後 政 務 人 32

37 員 之 進 退 行 為 分 際 權 利 義 務 及 中 立 倫 理 等 事 項 有 明 確 之 法 律 依 據 可 資 遵 循, 對 於 提 昇 政 府 服 務 全 體 國 民 之 效 率 與 效 能, 確 保 民 主 法 治 之 貫 徹, 促 進 政 黨 政 治 之 正 常 運 作 與 落 實 等 將 有 莫 大 助 益 目 前 研 擬 之 政 務 人 員 法 草 案 主 要 在 :(1) 規 範 政 務 人 員 定 義 及 範 圍 權 利 及 義 務 ;(2) 規 定 政 務 人 員 須 遵 守 之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規 範 ;(3) 明 定 政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規 範 伍 強 化 公 務 員 日 常 生 活 的 倫 理 作 法 強 化 我 國 公 務 員 日 常 生 活 倫 理 之 作 法, 可 從 積 極 主 動 面 以 及 消 極 被 動 面 來 加 以 探 討 : 一 積 極 促 進 面 ( 一 ) 自 我 反 思, 進 而 改 變 心 態 在 Peter M. Senge 的 第 五 項 修 鍊 中 的 第 一 項, 就 是 自 我 精 進, 期 望 組 織 中 成 員 都 能 體 會 生 命 存 在 的 價 值 意 義, 才 能 激 發 創 造 型 的 生 命 力 公 務 員 的 品 德 修 養 非 一 朝 一 夕 可 養 成, 需 要 不 斷 反 省 與 自 我 對 話, 逐 步 改 變 只 重 視 外 在 功 名 利 祿 的 追 求, 應 澄 清 基 本 假 定 福 由 德 來 德 是 本, 福 是 末, 本 立 而 道 生, 有 德 之 人, 真 積 力 久 則 入, 福 自 然 水 到 渠 成, 如 此 才 能 永 續 發 展 ( 引 自 蕭 武 桐,2006) ( 二 ) 公 務 員 應 倡 導 公 共 生 活 的 理 念 Thomas J.Barth 認 為 公 務 員 應 該 扮 演 教 育 者 的 角 色, 而 公 務 員 做 為 一 位 教 育 者, 其 內 涵 為 培 養 公 民 認 知 其 權 利 以 及 協 助 公 民 瞭 解 各 種 政 策 抉 擇 的 代 價 (trade-off), 進 而 啟 發 公 民 學 習 參 與 公 共 生 活 與 治 理 過 程 更 重 要 者, 公 務 員 還 應 該 倡 議 社 會 公 正 以 及 公 民 意 識 等 理 念, 俾 以 成 為 建 立 公 民 社 會 的 基 礎 最 重 要 的 是, 公 務 員 必 須 自 覺 其 負 有 教 育 公 民 的 責 任, 並 且 願 意 扮 演 此 一 角 色 ( 許 立 一,2009) ( 三 ) 重 拾 民 眾 對 政 府 的 信 任 感 民 眾 是 政 府 的 頭 家, 政 府 推 動 的 各 項 政 策, 必 須 獲 得 標 的 對 象 - 民 眾 的 認 同 與 支 持, 並 且, 苦 民 所 苦 及 感 同 身 受, 使 能 有 效 執 行 信 任 感 的 建 立 是 不 可 33

38 或 缺 的, 不 僅 常 存 在 於 人 與 人 公 部 門 與 私 部 門 之 間 府 際 之 間 及 組 織 ( 組 織 與 組 織 ) 之 間, 而 且 在 政 府 與 民 眾 之 間 的 信 任 更 為 重 要 對 公 民 社 會 的 每 一 位 公 民, 政 府 為 建 立 公 共 信 任 文 化 與 社 會 資 本, 公 務 員 必 須 秉 持 公 平 執 法 即 取 得 民 眾 的 信 賴 特 別 是, 公 務 倫 理 治 理 之 廉 潔 風 氣 推 動, 應 建 立 公 務 員 的 尊 榮 感 及 責 任 意 識, 以 提 升 民 眾 對 公 務 員 的 重 新 認 識 和 改 變 既 有 的 刻 板 印 象, 進 而 對 政 府 施 政 作 為 重 拾 信 任 感, 以 成 為 公 部 門 良 善 治 理 的 基 石 因 此, 公 務 員 應 從 庶 民 的 小 事 做 起, 點 點 滴 滴 逐 步 累 積 共 識, 以 顧 客 導 向 及 走 動 式 服 務, 使 一 般 民 眾 感 受 到 同 理 心 的 溫 暖 與 貼 心, 進 而 信 任 政 府 及 支 持 政 府 各 項 作 為 ( 四 ) 提 升 公 務 倫 理 的 治 理 能 力 在 公 務 倫 理 的 治 理 方 面, 從 核 心 價 值 的 改 變 新 價 值 體 系 建 立 到 廉 政 架 構 的 公 共 信 任 關 係 之 建 立 公 務 員 應 具 有 前 瞻 及 全 局 的 思 維, 提 升 廉 政 倫 理 的 組 織 文 化, 發 揮 公 司 協 力 ( 夥 伴 ) 治 理 及 運 作 治 理 的 境 界 若 政 府 機 關 均 能 以 廉 政 及 反 貪 腐 行 動 為 主 張, 公 務 員 執 法 公 正 及 執 行 各 項 政 策 均 能 有 效 落 實, 則 倫 理 治 理 能 力 應 可 大 大 提 升 綜 之, 倫 理 治 理 相 互 依 賴, 可 以 透 過 公 民 參 與 治 理, 納 入 網 絡 治 理 相 互 連 結, 獲 致 公 私 部 門 協 力 完 成 各 項 公 務 倫 理, 進 而 達 至 優 質 的 治 理 二 消 極 防 弊 面 ( 一 ) 落 實 推 動 行 政 中 立 法 制, 確 立 文 官 政 治 活 動 界 限, 建 立 優 質 文 官 近 年 來 由 於 社 會 變 遷, 國 內 政 治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極 大 變 化, 不 但 民 主 政 治 改 革 步 伐 加 快, 政 黨 政 治 之 運 作, 已 趨 成 熟 依 據 先 進 民 主 國 家 之 經 驗, 一 方 面 要 有 成 熟 的 政 黨 政 治, 使 政 黨 必 須 經 由 選 舉 始 能 取 得 執 政 的 地 位, 並 經 由 其 選 任 之 政 務 官 及 民 意 代 表, 制 定 政 策 及 法 律, 帶 動 國 家 之 改 革 與 進 步 ; 另 一 方 面, 要 有 健 全 的 文 官 體 系, 由 經 公 開 考 選 而 任 職 之 常 任 事 務 官, 盡 忠 職 守, 嚴 守 中 立 與 公 正 之 立 場, 執 行 既 定 之 政 策 及 法 律, 維 持 國 家 政 務 之 安 定 與 成 長, 兩 者 相 輔 相 成, 始 能 使 國 家 不 斷 進 步 發 展, 長 治 久 安 我 國 通 過 施 行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法, 其 主 要 目 的 及 內 容 在 於 :(1) 揭 34

39 櫫 立 法 目 的 為 確 保 公 務 人 員 依 法 行 政 執 行 公 正 ;(2) 明 定 公 務 人 員 應 嚴 守 行 政 中 立, 依 據 法 令 執 行 職 務, 忠 實 推 行 政 府 政 策, 服 務 人 民 ;(3) 明 定 公 務 人 員 參 與 政 治 活 動 之 權 利 與 限 制 ;(4) 明 定 掌 管 行 政 資 源 之 公 務 人 員 要 秉 公 平 公 正 立 場 處 理, 不 得 有 差 別 對 待 ;(5) 保 障 公 務 人 員 免 於 被 迫 違 反 行 政 中 立 或 受 不 利 處 分 ;(6) 規 定 公 務 人 員 違 反 行 政 中 立 之 處 罰 ( 二 ) 通 盤 考 量, 合 理 檢 討 公 務 人 員 的 待 遇 制 度 新 加 坡 於 1994 年 公 布 之 以 具 競 爭 性 薪 金 建 立 賢 能 廉 潔 政 府 - 部 長 與 高 級 公 務 員 薪 金 標 準 白 皮 書, 揭 示 高 薪 養 賢 厚 祿 養 廉 的 二 大 薪 資 政 策 為 主 軸, 以 延 攬 高 級 公 務 員 考 察 新 加 坡 政 務 人 員 待 遇 之 高, 固 然 值 得 稱 羨, 但 更 值 得 我 們 借 鏡 的 是 高 薪 制 度 背 後 的 啟 示 :(1) 誠 實 面 對 人 性 的 假 定 ;(2) 制 度 化 的 調 薪 機 制 ;(3) 透 明 化 的 待 遇 內 涵 等 基 此, 若 能 針 對 國 情 合 理 考 量 公 務 人 員 的 薪 給 待 遇, 給 予 適 當 激 勵, 以 激 勵 公 務 員 的 優 質 人 力 工 作 士 氣 及 廉 潔 效 能 陸 結 語 公 共 服 務 的 知 識 產 出, 並 非 係 以 建 構 理 論 為 目 的, 而 係 在 於 人 與 人 之 間 的 關 係 人 與 人 之 間 的 服 務 觀 人 與 人 之 間 的 互 動 程 度 以 及 人 際 關 係 中 的 道 德 倫 理 取 向 作 為 關 懷 的 目 的 因 此 公 共 服 務 當 以 倫 理 作 為 主 軸, 公 務 人 員 應 嚴 守 倫 理 道 德 與 法 制 規 範, 主 動 關 懷 與 服 務 民 眾 同 時, 不 論 是 理 論 層 次 和 實 際 規 範 作 法, 公 共 服 務 倫 理 主 要 在 減 少 所 有 公 共 服 務 者 必 須 面 對 利 益 衝 突 的 困 境, 以 及 實 踐 有 助 於 增 進 公 共 信 任 的 服 務 行 為, 公 共 服 務 者 不 僅 限 於 行 政 部 門 和 司 法 部 門 內 非 政 治 性 人 員, 更 包 括 民 意 代 表 行 政 部 門 的 民 選 人 員 和 政 治 性 人 員 ( 施 能 傑,2004:28) 因 此, 誠 如 D.Waldo 所 言, 公 務 倫 理 乃 為 行 政 人 員 的 義 務 與 職 責, 更 是 行 政 機 關 與 行 政 人 員 正 當 關 係 與 正 常 行 為 準 則 之 一 種 規 範 秩 序, 或 可 說 是 公 務 人 員 在 推 行 行 政 業 務 與 提 供 公 共 服 務 時 的 道 德 與 政 治 責 任 ( 蔡 良 文,2003:5) 本 文 首 先 從 論 述 公 務 倫 理 的 重 要 性 發 展 趨 勢 及 目 的 出 發, 其 次 就 政 治 倫 理 行 政 倫 理 專 業 倫 理 及 個 人 倫 理 說 明 公 務 倫 理 的 意 涵 與 範 圍, 並 詮 釋 公 務 倫 35

40 理 的 核 心 價 值 ; 復 次 論 述 各 國 公 務 倫 理 的 內 涵 與 作 法 ; 最 後 提 出 強 化 公 務 員 公 務 倫 理 及 日 常 生 活 倫 理 的 作 法 行 文 並 從 自 律 與 他 律 的 角 度, 認 為 公 務 倫 理 當 以 個 人 道 德 出 發, 本 著 身 為 公 職 人 員 的 使 命 與 天 責, 積 極 主 動 配 合 五 大 核 心 價 值 要 求, 強 化 實 踐 公 務 倫 理 的 能 力 ; 落 實 倫 理 道 德 觀 念 並 貫 徹 反 貪 腐 策 略 在 消 極 防 弊 方 面 則 係 以 法 律 條 文 規 範 做 為 後 盾, 以 保 障 民 眾 之 權 益 因 此, 為 健 全 文 官 制 度, 加 強 對 公 務 人 員 之 保 障,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法 之 制 定 及 施 行, 將 可 使 今 後 公 務 人 員 有 關 行 政 中 立 之 行 為 分 際 權 利 義 務 等 事 項 有 明 確 之 法 律 依 據 可 資 遵 循, 對 於 落 實 及 推 動 公 務 倫 理 提 昇 政 府 效 率 與 效 能, 以 及 健 全 文 官 體 制 當 大 有 裨 益 此 外, 仍 應 努 力 促 使 早 日 通 過 公 務 人 員 基 準 法, 並 落 實 推 動 公 務 人 員 服 務 守 則 及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全 面 建 立 完 善 我 國 公 務 倫 理 機 制 柒 個 案 研 討 一 廉 正 與 公 務 倫 理 案 例 一 正 直 清 廉 堅 守 原 則 的 科 技 之 父 壹 案 例 敘 述 在 帶 領 台 灣 在 各 關 鍵 階 段, 突 破 困 境 扭 轉 危 機 的 那 批 廉 潔 正 直 熱 愛 國 家 社 會 的 官 員 當 中, 李 國 鼎 先 生 是 相 當 受 到 矚 目 的 一 位 李 國 鼎 生 於 清 末 民 初 喪 亂 之 際, 內 憂 外 患 養 成 他 從 小 強 烈 的 愛 國 心 ; 及 長 考 取 公 費 留 學 英 國, 卻 長 存 回 饋 國 家 社 會 的 責 任 感, 從 1937 年 七 七 事 變 返 國 投 筆 從 戎, 到 1988 年 以 政 務 委 員 退 休, 服 務 政 府 公 職 前 後 長 達 五 十 年 之 久 從 動 員 抗 戰 到 勝 利 復 員, 從 大 陸 到 台 灣, 從 工 業 建 設 到 財 經 建 樹, 從 尖 端 科 技 到 人 文 精 神, 李 國 鼎 一 生 致 力 於 推 動 國 家 的 現 代 化, 以 締 造 安 和 樂 利 的 社 會 這 種 台 灣 發 展 經 驗 不 僅 造 福 國 人, 更 成 為 中 國 乃 至 於 世 界, 及 其 他 開 發 中 國 家 追 求 現 代 化 的 典 範 1965 年 1 月 李 國 鼎 先 生 擔 任 經 濟 部 長, 積 極 推 動 經 濟 建 設 工 作, 致 力 國 營 事 業 的 改 革 1969 年 7 月 調 任 財 政 部 長, 推 動 政 府 財 政 現 代 化 的 改 革 1979 年 5 月 行 政 院 通 過 科 學 技 術 發 展 方 案, 由 李 國 鼎 邀 請 國 外 專 家 學 者 擔 任 科 技 顧 問, 36

Microsoft Word - 01-封面.doc

Microsoft Word - 01-封面.doc 銓 敍 部 人 事 制 度 改 進 專 案 小 組 研 究 專 題 報 告 型 塑 我 國 文 官 優 質 組 織 文 化 之 研 究 研 提 單 位 : 法 規 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摘 要 有 鑑 於 公 務 人 員 具 備 正 確 之 價 值 及 倫 理 觀 念, 乃 是 建 構 良 好 文 官 制 度 的 基 石 而 一 個 負 責 任 有 應 變 力 的 政 府, 為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D3620B3AFB24DA8712DB747AFE0AC46A9B2BB50A4BDB0C8ADDBB27AA4A7B1B4B0512E646F63>

<4D F736F F D D3620B3AFB24DA8712DB747AFE0AC46A9B2BB50A4BDB0C8ADDBB27AA4A7B1B4B0512E646F63> 文 官 制 度 季 刊 第 一 期 民 98 年 1 月 頁 115-137 廉 能 政 府 與 公 務 倫 理 之 探 討 * 陳 清 秀 摘 要 馬 總 統 在 就 職 演 說 明 確 宣 示, 新 政 府 重 要 任 務 之 一 就 是 要 樹 立 廉 能 政 治 的 新 典 範, 新 政 府 上 台 後, 廉 能 亦 為 行 政 院 施 政 方 針 之 一, 人 事 行 政 局 本 於 行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57CA540ACC9A544AD6EB0EAAE61A751AF71B06AC1D7A8EEABD7A4C0AA5230313232>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57CA540ACC9A544AD6EB0EAAE61A751AF71B06AC1D7A8EEABD7A4C0AA5230313232> 第 四 章 世 界 主 要 國 家 ( 地 區 ) 利 益 迴 避 制 度 世 界 上 任 何 國 家, 無 論 其 制 度 之 成 長 發 展 與 運 作, 均 受 到 自 身 傳 統 文 化 與 環 境 等 因 素 之 影 響, 雖 非 一 定 適 合 於 我 國, 但 人 類 的 需 求 相 近, 文 化 的 演 化 常 有 趨 同 性 (convergence), 本 於 他 山 之 石,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文件1

Microsoft Word - 文件1 推 動 廉 政 倫 理, 重 建 乾 淨 政 府 總 統 副 總 統 劉 院 長 王 院 長 賴 院 長 姚 院 長 各 位 貴 賓 : 信 賴 希 望 15 年 前, 馬 總 統 擔 任 法 務 部 長, 在 推 動 肅 貪 時 說 : 人 民 的 信 賴, 是 政 府 最 重 要 的 資 產, 而 貪 污, 就 是 這 種 資 產 最 強 烈 的 腐 蝕 劑 2000 年, 國 際 透 明 組

More information

立法院質詢法務部擬答參考資料

立法院質詢法務部擬答參考資料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問 答 輯 100.4.28 一 問 : 為 何 要 訂 定 本 規 範? 參 考 立 法 例 為 何? 答 :( 一 ) 立 法 背 景 : 1. 順 應 世 界 潮 流 : 公 務 員 使 用 及 分 配 公 共 資 源 乃 基 於 公 共 信 任, 為 減 少 浪 費 公 共 資 源 及 濫 用 公 權 力, 經 濟 合 作 暨 發 展 組 織 (Organization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BH04內文.doc

Microsoft Word - 2BH04內文.doc 第 1 單 元 最 新 時 事 重 點 分 析 003 府 應 依 都 更 條 例 強 制 拆 遷 不 過, 臺 北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雖 有 權 強 制 拆 遷, 但 卻 苦 於 無 權 將 不 願 勸 離 的 屋 主 架 離, 雖 曾 與 警 察 局 協 調, 但 警 方 認 為 依 都 更 條 例 只 能 強 制 拆 除 建 物, 並 未 將 強 制 力 擴 及 人, 為 避 免

More information

95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解答

95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解答 98 年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等 別 : 三 等 考 試 類 科 : 人 事 行 政 科 目 : 各 國 人 事 制 度 一 論 者 有 謂 現 代 國 家 之 高 級 文 官 應 具 政 治 行 政 管 理 三 種 角 色, 而 其 考 選 與 甄 補 應 循 功 績 代 表 績 效 三 項 原 則? 試 申 論 之 高 級 文 官 制 度 是 指 一

More information

城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研究

城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研究 提 高 中 小 学 教 师 队 伍 质 量 研 究 城 市 中 小 学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研 究 上 海 教 科 院 智 力 开 发 研 究 所 课 题 组 2008 年 11 月 目 录 一 城 市 中 小 学 教 师 队 伍 的 基 本 情 况 和 主 要 成 就... 2 ( 一 ) 城 市 中 小 学 教 师 的 基 本 情 况... 2 ( 二 ) 城 市 中 小 学 教 师 的 敬

More information

现代人的健康生活方式

现代人的健康生活方式 刊 于 上 图 讲 座 专 刊 2004 年 第 1 期 现 代 人 的 健 康 生 活 方 式 ( 摘 要 ) 中 山 医 院 顾 问 博 导 杨 秉 辉 杨 秉 辉,1962 年 毕 业 于 上 海 第 一 医 科 大 学 著 有 肝 胆 肿 瘤 学 等 专 著, 曾 获 国 家 科 技 进 步 一 等 奖 现 任 国 务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临 床 医 学 评 议 组 召 集 人 中 国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B810 (原2BK52)目錄-新版

Microsoft Word - 2B810 (原2BK52)目錄-新版 各 國 人 事 制 度 - 恐 怖 猜 題 壹 重 要 試 題 題 庫... 001 試 題 1 : 各 國 人 事 行 政 機 構 原 始 的 設 計 可 分 為 那 些 類 型? 其 利 弊 得 失 如 何? 近 年 來 的 改 革 又 趨 向 那 一 類 型? 試 說 明 之.........003 試 題 2 : 以 往 對 各 國 人 事 機 關 體 制 的 分 類 有 部 內 制 部 外

More information

诚 实 守 信 公 平 交 易 好 的 伦 理 为 经 营 之 道 我 们 的 价 值 观 我 们 的 日 常 工 作 让 客 户 和 消 费 者 展 露 微 笑 我 们 关 注 员 工 产 品 和 业 务 的 不 断 改 善 和 进 步 我 们 珍 视 我 能 做 到 的 态 度 和 精 神, 尝

诚 实 守 信 公 平 交 易 好 的 伦 理 为 经 营 之 道 我 们 的 价 值 观 我 们 的 日 常 工 作 让 客 户 和 消 费 者 展 露 微 笑 我 们 关 注 员 工 产 品 和 业 务 的 不 断 改 善 和 进 步 我 们 珍 视 我 能 做 到 的 态 度 和 精 神, 尝 行 为 准 则 我 们 的 指 路 明 灯 诚 实 守 信 公 平 交 易 好 的 伦 理 为 经 营 之 道 我 们 的 价 值 观 我 们 的 日 常 工 作 让 客 户 和 消 费 者 展 露 微 笑 我 们 关 注 员 工 产 品 和 业 务 的 不 断 改 善 和 进 步 我 们 珍 视 我 能 做 到 的 态 度 和 精 神, 尝 试 但 未 成 功 是 值 得 鼓 励 的, 而 退 缩

More information

基金发行法律法规

基金发行法律法规 ...1...9...11...13...30...35...47...49...50 1998/4...51 1998/10...51...52...56 ( ) 2001...57...59 2002...62...64...68 [2002] 2002.11.26 ( ) ( ) ) 7 ( ) ( ) ( ) ( ) ( ) ( ) ( ) ( ( ) ( ) 60 ) 7

More information

【完整版】财政透明度汇总稿RR10【2013-07-03】

【完整版】财政透明度汇总稿RR10【2013-07-03】 2013 年 中 国 市 级 政 府 财 政 透 明 度 研 究 报 告 1 中 国 市 级 政 府 财 政 透 明 度 研 究 课 题 组 清 华 大 学 公 共 管 理 学 院 2013 年 7 月 1 课 题 组 负 责 人 : 俞 乔 ; 主 要 研 究 成 员 : 李 可, 杨 鸿 南, 卢 含 怡, 吴 洵, 王 宇 哲 摘 要 财 政 透 明 作 为 现 代 政 府 治 理 的 一

More information

稅務局年報 - 人力資源

稅務局年報 - 人力資源 人 力 資 源 稅 務 局 組 織 圖 (2010 年 3 月 31 日 狀 況 ) 局 長 副 局 長 副 局 長 部 門 行 政 ( 技 術 事 宜 ) ( 執 行 事 務 ) 局 長 直 轄 科 第 一 科 第 二 科 第 三 科 第 四 科 總 務 科 助 理 局 長 助 理 局 長 助 理 局 長 助 理 局 長 助 理 局 長 上 訴 稅 務 處 理 及 覆 查 稅 務 處 理 收 稅

More information

6

6 5 6 OECD 7 8 9 10 11 年 年 年 令 力 律 令 行 令 令 見 兩 令 令 令 令 論 不 漏 不 廉 不 行 六 不 力 利 不 利 行 力 切 不 狀 不 立 留 不 離 不 不 例 輪 行 年 行 不 令 不 兩 行 不 不 利 力 利 令 離 令 不 令 不 領 令 離 離 年 不 離 年 利 理 行 利 利 不 不 說 六 隸 論 不 不 行 利 行 不 利 不 良

More information

政府再造的基本精神:小而美或小而能?

政府再造的基本精神:小而美或小而能? 第 1 頁, 共 31 頁 政 府 處 理 少 子 化 問 題 應 有 之 策 略 與 作 法 提 高 生 育 率 之 探 討 組 長 : 黃 惠 靜 組 員 : 宣 大 平 楊 献 璋 宣 大 平 方 採 勤 李 惠 裕 蔣 銘 勳 摘 要 鑑 於 人 口 生 育 率 大 幅 下 降, 嚴 然 成 為 全 球 之 趨 勢, 我 國 更 成 為 生 育 率 最 低 的 國 家 之 一, 為 因 應

More information

附件1:2016年招生专业目录(含拟招人数).xls

附件1:2016年招生专业目录(含拟招人数).xls 2016 年 学 术 型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专 业 目 录 010106 10 美 学 01 广 告 设 计 与 传 播 美 学 02 美 学 原 理 与 美 学 史 03 设 计 美 学 与 时 尚 传 播 04 文 艺 与 影 视 美 学 05 语 言 与 美 育 06 翻 译 美 学 07 西 方 文 艺 美 学 陈 华 望 海 军 荣 建 华 张 晓 静 代 婷 婷 熊 蕾

More information

法 律 時 事 漫 談 酒 駕 撞 死 人, 無 錢 賠 就 算 了 嗎? 摘 錄 自 法 務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法 治 視 窗 ( 作 者 葉 雪 鵬, 曾 任 最 高 法 院 檢 察 署 主 任 檢 察 官 ) 今 年 的 六 月 三 日, 新 北 市 一 位 呂 姓 市 民, 在 上

法 律 時 事 漫 談 酒 駕 撞 死 人, 無 錢 賠 就 算 了 嗎? 摘 錄 自 法 務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法 治 視 窗 ( 作 者 葉 雪 鵬, 曾 任 最 高 法 院 檢 察 署 主 任 檢 察 官 ) 今 年 的 六 月 三 日, 新 北 市 一 位 呂 姓 市 民, 在 上 法 律 時 事 漫 談 酒 駕 撞 死 人, 無 錢 賠 就 算 了 嗎? 一 案 兩 判, 該 如 何 救 濟? P2 P5 廉 政 法 令 宣 導 誠 信 價 值 企 業 新 利 基 P8 反 詐 騙 宣 導 檢 察 官 老 梗 專 詐 老 人 家! P12 公 務 機 密 及 安 全 維 護 宣 導 透 過 文 件 審 查 避 免 機 密 資 訊 外 洩 從 盜 版 軟 體 談 軟 體 使 用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B111

Microsoft Word - 2B111 第 二 章 人 事 機 構 與 行 政 改 革 43 權 除 甄 選 任 用 多 數 高 級 文 官 外, 同 時 也 被 賦 予 審 核 各 部 會 有 無 依 循 考 試 法 (Recruitment Code) 進 行 人 員 甄 補 的 職 權 1996 年 起 文 官 委 員 新 增 審 理 及 裁 定 公 務 人 員 所 提 出 的 申 訴 案 件 2010 年 憲 法 改 革 與 治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AH22-CH01.doc

Microsoft Word - AH22-CH01.doc 第 一 章 人 事 機 構... 1 人 事 機 構 之 類 型... 1 一 人 事 機 構 類 型 之 要 義...1 二 各 國 人 事 機 構 之 發 展...4 各 國 人 事 行 政 機 構 原 始 的 設 計 可 分 為 那 些 類 型? 其 利 弊 得 失 如 何? 近 年 來 的 改 革 又 趨 向 那 一 類 型? 試 說 明 之 /7 以 往 對 各 國 人 事 機 關 體 制

More information

82 於 2006 年 5 月, 亞 洲 發 展 銀 行 和 經 濟 發 展 合 作 組 織 聯 合 舉 辦 亞 太 區 反 貪 污 行 動 的 第 八 屆 指 導 小 組 會 議 中, 採 納 了 亞 太 區 控 制 政 府 採 購 的 貪 污 首 次 專 題 複 審 的 最 後 報 告 當 時,

82 於 2006 年 5 月, 亞 洲 發 展 銀 行 和 經 濟 發 展 合 作 組 織 聯 合 舉 辦 亞 太 區 反 貪 污 行 動 的 第 八 屆 指 導 小 組 會 議 中, 採 納 了 亞 太 區 控 制 政 府 採 購 的 貪 污 首 次 專 題 複 審 的 最 後 報 告 當 時, 行 政 第 二 十 三 卷, 總 第 八 十 七 期,2010 No.1,81 95 81 * 於 每 一 個 國 家, 甚 至 是 地 區 的 一 連 串 商 業 貿 易 活 動 中, 政 府 採 購 已 成 為 一 個 相 當 重 要 的 經 濟 活 動 領 域 政 府 採 購 於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成 員 國 中 約 佔 國 民 生 產 總 值 15% 於 經 濟 合 作 發 展 組 織

More information

RDEC-RES-098-018( 政 策 建 議 書 ) 地 方 公 務 員 職 等 調 整 之 研 究 受 委 託 單 位 : 中 國 地 方 自 治 學 會 研 究 主 持 人 : 紀 教 授 俊 臣 協 同 主 持 人 : 魏 律 師 早 炳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RDEC-RES-098-018( 政 策 建 議 書 ) 地 方 公 務 員 職 等 調 整 之 研 究 受 委 託 單 位 : 中 國 地 方 自 治 學 會 研 究 主 持 人 : 紀 教 授 俊 臣 協 同 主 持 人 : 魏 律 師 早 炳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RDEC-RES-098-018( 政 策 建 議 書 ) 地 方 公 務 員 職 等 調 整 之 研 究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核 委 員 會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 本 報 告 內 容 及 建 議, 純 屬 研 究 小 組 意 見, 不 代 表 本 會 意 見 ) RDEC-RES-098-018( 政 策 建 議 書 ) 地 方 公 務 員 職 等 調 整 之 研

More information

1.5招募说明书(草案)

1.5招募说明书(草案) PUBLIC 2014 1 PUBLIC - 1 2014 1 PUBLIC - 2 2014 1 PUBLIC - 3 2014 1 PUBLIC - 4 2014 1 PUBLIC - 5 2014 1 PUBLIC - 6 2014 1 PUBLIC - 7 2014 1 PUBLIC - 8 2014 1 PUBLIC - 9 2014 1 PUBLIC - 10 2014 1 PUBLIC

More information

马 为 名 的 教 会, 而 且 还 可 找 到 他 不 少 遗 迹 多 马 的 英 文 是 Thomas, 也 翻 译 成 托 马 斯, 许 多 西 方 人 给 子 女 取 名 叫 托 马 斯, 来 纪 念 这 位 伟 大 的 宣 教 士 接 下 来 我 们 思 想 另 一 个 人, 就 是 雅

马 为 名 的 教 会, 而 且 还 可 找 到 他 不 少 遗 迹 多 马 的 英 文 是 Thomas, 也 翻 译 成 托 马 斯, 许 多 西 方 人 给 子 女 取 名 叫 托 马 斯, 来 纪 念 这 位 伟 大 的 宣 教 士 接 下 来 我 们 思 想 另 一 个 人, 就 是 雅 我 的 主, 我 的 神! 其 实 是 圣 经 上 的 话, 耶 稣 复 活 以 后 所 有 的 门 徒 都 看 见 了, 但 是 只 有 多 马 不 在 场 耶 稣 来 的 时 候, 他 没 有 和 门 徒 在 一 起 其 他 的 门 徒 对 他 说 : 我 们 已 经 见 过 主 了 多 马 对 他 们 说 : 除 非 我 亲 眼 看 见 他 手 上 的 钉 痕, 用 我 的 指 头 探 入 那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006-7newsletter.doc

Microsoft Word - 2006-7newsletter.doc 不 見 不 散 的 約 會 李 碧 深 傳 媒 鄰 董 天 鄰 基 金 會 通 訊 2006/7 一 行 十 九 人 的 骨 科 手 術 隊, 兵 分 四 路, 浩 浩 蕩 蕩 的 由 香 港 出 發, 匯 聚 於 深 圳 機 場, 輾 轉 來 到 河 南 安 陽 市, 一 間 大 家 都 非 常 熟 悉 的 醫 院 安 陽 市 第 二 人 民 醫 院, 展 開 第 七 個 年 頭 的 服 務 迎

More information

6() 2008,,?, ; ; ;, ; ; ;, 5,, 11,,,,, :,,, : ( 1), 22, (2), (3) (4) (A2 merican Society for Public Adm inistration, ASPA ) (ASPA Code),, : ( 1), ( 2)

6() 2008,,?, ; ; ;, ; ; ;, 5,, 11,,,,, :,,, : ( 1), 22, (2), (3) (4) (A2 merican Society for Public Adm inistration, ASPA ) (ASPA Code),, : ( 1), ( 2) 2 0 0 8 1 1 () Nov., 2 0 0 8 3 7 6 Journal of Shanghai Normal University( 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Vol. 37, No. 6 : B822 : A: 100428634 (2008) 06200212(11) (, 200234) :,, : ; ;,,,,,,, 20 50,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013-2014_T1.doc

Microsoft Word - 2013-2014_T1.doc 學 科 獎 Academic Award ( 學 期 每 班 每 科 總 成 績 第 一 名 學 生 ) 中 國 語 文 英 文 數 學 常 識 1A 梁 詠 僖 1A 黃 朗 軒 1A 梁 殷 瑜 1A 林 心 懿 1B 陳 巧 藍 1B 王 迦 謙 1B 吳 皓 軒 1B 許 卓 穎 / 黎 彥 廷 1C 徐 梓 洹 1C 蔡 豐 蔚 / 徐 梓 洹 1C 黎 駿 謙 1C 鄧 曉 彤 1D 林

More information

她 氣 色 很 差 我 跟 她 打 了 兩 次 招 呼 她 才 回 我 這 樣 妳 去 打 個 電 話 給 她 看 看 她 現 在 人 在 哪 裡 好 資 料 應 該 在 這 裡 這 地 方 是 前 幾 天 不 是 怎 麼 了 在 找 什 麼 尹 小 姐 下 午 就 出 去 到 現 在 還 沒 回

她 氣 色 很 差 我 跟 她 打 了 兩 次 招 呼 她 才 回 我 這 樣 妳 去 打 個 電 話 給 她 看 看 她 現 在 人 在 哪 裡 好 資 料 應 該 在 這 裡 這 地 方 是 前 幾 天 不 是 怎 麼 了 在 找 什 麼 尹 小 姐 下 午 就 出 去 到 現 在 還 沒 回 這 段 時 間 玲 玲 跟 媽 媽 玩 得 真 的 很 開 心 妳 看 看 不 管 是 坐 船 或 是 烤 地 瓜 玲 玲 的 笑 容 都 一 直 掛 在 臉 上 尹 小 姐 是 真 的 很 愛 玲 玲 玲 玲 也 很 需 要 媽 媽 我 也 很 疼 玲 玲 難 道 說 玲 玲 跟 我 在 一 起 她 不 快 樂 不 開 心 當 然 不 是 這 個 意 思 玲 玲 跟 奶 奶 在 一 起 一 定 也

More information

硕士论文正文

硕士论文正文 ... 3... 11... 18... 21... 26... 29... 31... 35... 41... 44... 48... 52... 54... 56... 58... 61... 62... 64... 65... 67... 69... 71... 73... 76... 78... 80... 82... 84 ... 85... 87... 92... 93... 94...

More information

五 食 品 安 全 要 做 到 哪 三 证 五 防? 三 证 是 食 品 流 通 许 可 证 餐 饮 服 务 许 可 证 健 康 合 格 证 五 防 是 防 鼠 防 蝇 防 尘 防 腐 防 虫 六 国 家 卫 生 县 城 的 称 号 是 永 久 性 的 吗? 国 家 卫 生 县 城 不 是 终 生

五 食 品 安 全 要 做 到 哪 三 证 五 防? 三 证 是 食 品 流 通 许 可 证 餐 饮 服 务 许 可 证 健 康 合 格 证 五 防 是 防 鼠 防 蝇 防 尘 防 腐 防 虫 六 国 家 卫 生 县 城 的 称 号 是 永 久 性 的 吗? 国 家 卫 生 县 城 不 是 终 生 米 易 县 迎 接 第 一 轮 国 家 卫 生 县 城 知 识 手 册 我 县 从 2011 年 10 月 通 过 省 级 卫 生 县 城 复 审 后 迅 即 展 开 了 国 家 卫 生 县 城 ( 以 下 简 称 国 卫 ) 的 创 建 工 作 通 过 2012 年 省 市 爱 卫 会 的 大 力 支 持 和 全 县 上 下 一 心 的 努 力,2012 年 12 月 12 日 通 过 了 全 国

More information

- 2002 " " WHO :10---20 2 3 " " 1 2 3 " 10-16 918 13 " " 2010 9 4 -- " " " " " " " 1 " 2 3 " " " : " " " " " 1 " 1 2 3 4 5 2 " 1 " " 2 " " 3 " " " " " " " " " " " 1 2 " 1 " 2 " 3 " 3" " 2 " 3

More information

統計名詞0925

統計名詞0925 衛 生 統 計 名 詞 定 義 一 人 口... 2 二 婚 育... 3 三 死 因 統 計... 5 四 癌 症 統 計... 5 五 醫 療 資 源... 7 六 傳 染 病 監 測... 11 七 預 防 接 種... 12 八 食 品 衛 生 管 理... 18-1- 一 人 口 1. 年 底 人 口 數 ( 人 ): 指 該 年 底 人 口 總 數 2. 戶 量 ( 人 / 戶 ): 指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引 言 1 第 一 章 : 區 域 組 織 的 政 治 蛻 變 2 第 二 章 : 區 域 組 織 的 發 展 方 向 4 第 三 章 : 區 域 組 織 的 法 律 地 位 6 第 四 章 : 區 域 組 織 的 未 來 架 構 8 第 五 章 : 重 建 區 域 組 織 的 公 信 力

目 錄 引 言 1 第 一 章 : 區 域 組 織 的 政 治 蛻 變 2 第 二 章 : 區 域 組 織 的 發 展 方 向 4 第 三 章 : 區 域 組 織 的 法 律 地 位 6 第 四 章 : 區 域 組 織 的 未 來 架 構 8 第 五 章 : 重 建 區 域 組 織 的 公 信 力 , 目 錄 引 言 1 第 一 章 : 區 域 組 織 的 政 治 蛻 變 2 第 二 章 : 區 域 組 織 的 發 展 方 向 4 第 三 章 : 區 域 組 織 的 法 律 地 位 6 第 四 章 : 區 域 組 織 的 未 來 架 構 8 第 五 章 : 重 建 區 域 組 織 的 公 信 力 12 第 六 章 : 區 域 組 織 的 財 政 安 排 15 附 錄 : 國 外 地 方 制 度

More information

2

2 硏 COMMERCE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BUREAU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1 2 ... 4... 4... 5 6... 7... 8 9... 10... 11-17 3 1. 2. 3. 4. 2008 2 2008 2 4 2008 2 5 2008 3 4

More information

附錄歷屆試題 Blacksburg Manifesto () 1. a borrowing field (A) (C) (D) () 2. principal-agent theory (A) (C) (D) () 3. (A) (C) (D) () 4. (A) (C) (D) () 5. (A)

附錄歷屆試題 Blacksburg Manifesto () 1. a borrowing field (A) (C) (D) () 2. principal-agent theory (A) (C) (D) () 3. (A) (C) (D) () 4. (A) (C) (D) () 5. (A) ( 含概要 ) 98 1345 20094 3729 reinventing government 4 structure inertia BOHICA effect A-44 附錄歷屆試題 Blacksburg Manifesto () 1. a borrowing field (A) (C) (D) () 2. principal-agent theory (A) (C) (D) () 3. (A)

More information

二零一五年施政報告 - 施政綱領 - 第三章 扶貧及為弱勢社群提供支援

二零一五年施政報告 - 施政綱領 - 第三章 扶貧及為弱勢社群提供支援 2013 2013 2009 104 100201397 16.0% 14.5% 2013 50 51 (a) 2015 80 2015/16 (b) 2015 52 (a) (b) 2015 53 (c) 54 55 (a) ( ) (b) 2014-15 56 (c) 57 (d) (e) 58 (a) (b) 2014/15 59 2014/15 15,000 6 12 (c) 2014-15

More information

育 部 分 則 由 陳 淑 貞 委 員 及 李 兆 環 委 員 共 同 執 行, 在 此 先 感 謝 各 位 委 員 及 學 者 專 家 之 參 與 二 目 前 評 論 報 告 初 稿 之 架 構 區 分 為 對 政 府 機 關 回 應 意 見 之 觀 察 優 點 及 待 改 進 事 項, 以 及

育 部 分 則 由 陳 淑 貞 委 員 及 李 兆 環 委 員 共 同 執 行, 在 此 先 感 謝 各 位 委 員 及 學 者 專 家 之 參 與 二 目 前 評 論 報 告 初 稿 之 架 構 區 分 為 對 政 府 機 關 回 應 意 見 之 觀 察 優 點 及 待 改 進 事 項, 以 及 總 統 府 人 權 諮 詢 委 員 會 教 育 訓 練 小 組 第 6 次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3 年 4 月 16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 時 30 分 地 點 : 法 務 部 4 樓 401 會 議 室 主 席 : 黃 委 員 默 記 錄 : 劉 庭 妤 出 席 人 員 : 王 委 員 幼 玲 李 委 員 念 祖 韋 委 員 薇 張 委 員 玨 ( 以 上 依 姓 氏 筆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ACBB0B2C8ABD3EBB7C5C9E4D0D4CEDBC8BEB7C0D6CEA1B0CAAEB6FECEE5A1B1B9E6BBAEBCB032303230C4EAD4B6BEB0C4BFB1EA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ACBB0B2C8ABD3EBB7C5C9E4D0D4CEDBC8BEB7C0D6CEA1B0CAAEB6FECEE5A1B1B9E6BBAEBCB032303230C4EAD4B6BEB0C4BFB1EA2E646F63> 核 安 全 与 放 射 性 污 染 防 治 十 二 五 规 划 及 2020 年 远 景 目 标 环 境 保 护 部 ( 国 家 核 安 全 局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国 家 能 源 局 国 防 科 技 工 业 局 目 录 前 言... 1 一 现 状 与 形 势... 2 ( 一 ) 核 安 全 与 放 射 性 污 染 防 治 取 得 积 极 进 展... 2 ( 二 ) 核

More information

附 : 初 中 组 一 等 奖 (31 个 ): 天 河 外 国 语 学 校 中 山 大 学 附 属 中 学 番 禺 区 大 石 富 丽 中 学 广 东 实 验 中 学 附 属 天 河 学 校 花 都 区 实 验 中 学 增 城 区 凤 凰 城 中 英 文 学 校 广 州 市 执 信 中 学 花 都

附 : 初 中 组 一 等 奖 (31 个 ): 天 河 外 国 语 学 校 中 山 大 学 附 属 中 学 番 禺 区 大 石 富 丽 中 学 广 东 实 验 中 学 附 属 天 河 学 校 花 都 区 实 验 中 学 增 城 区 凤 凰 城 中 英 文 学 校 广 州 市 执 信 中 学 花 都 关 于 2016 年 中 学 生 时 事 政 策 学 习 与 评 价 活 动 结 果 的 公 示 由 广 州 市 教 育 研 究 院 主 办, 广 州 市 中 学 政 治 教 学 研 究 会 承 办 的 2016 年 中 学 生 时 事 政 策 学 习 与 评 价 活 动 与 2016 年 4 月 9 日 上 午 在 全 市 11 个 区 的 分 赛 场 同 时 进 行 全 市 有 初 中 311

More information

<4F4BBEFAA576A470BBA15FC160AAED313034303833312E786C73>

<4F4BBEFAA576A470BBA15FC160AAED313034303833312E786C73> 1 秦 相 李 斯 錢 寧 著 083.62/8676 2 串 場 河 傳 梅 遜 083.62/8676p.1 3 武 則 天 與 狄 仁 傑 陳 虹 083.65/8876 4 予 人 好 印 象 的 我 表 現 法 高 陽 堂 192/8365 5 后 羿 與 嫦 娥 南 宮 搏 282/8533 6 八 仙 傳 奇 畢 珍 539.52/866 7 中 國 歷 史 年 表 柏 楊 602/846v.2

More information

58,602 102,769 51,911 74,666 35,304 139,450 145,817 316,885 5 278,277 6 1.60 2.81 1.60 2.81 2

58,602 102,769 51,911 74,666 35,304 139,450 145,817 316,885 5 278,277 6 1.60 2.81 1.60 2.81 2 119 2 9,992,147 7,489,404 (8,273,084) (6,216,323) 1,719,063 1,273,081 172,577 269,019 (265,029) (296,214) (552,162) (488,464) (130,880) (80,830) 105 513,202 (367,421) (476,205) (2,962) (6,628) (10,827)

More information

辽宁铁~1

辽宁铁~1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 ) 辽 宁 铁 道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二 〇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目 录 一 年 学 校 总 体 工 作 思 路 和 重 点 任 务 ( 一 ) 工 作 总 体 思 路 ( 二 ) 重 点 工 作 任 务 二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与 成 效 ( 一 ) 稳 步 推 进 常 规 教 学 工 作 ( 二 ) 逐 步 深 化 教 学 改 革

More information

壹、學校背景

壹、學校背景 協 志 高 職 104 學 年 度 綜 合 高 中 學 生 課 程 計 畫 手 冊 嘉 義 縣 私 立 協 志 高 職 綜 合 高 中 104 學 年 度 學 生 課 程 計 畫 手 冊 核 准 文 號 : 臺 教 國 署 高 字 第 1040034301 號 夢 想 貣 飛!! 我 的 精 采, 由 我 決 定! 協 志 高 職 104 學 年 度 綜 合 高 中 學 生 課 程 輔 導 手 冊

More information

游戏攻略大全(十).doc

游戏攻略大全(十).doc ... 11 :... 11 :...14 :...18...24 II...32...38 2...45 2...53 2...59...64...65...78...96... 119... 128 7... 144 7... 154... 157 2... 169... 176... 182 I -... 188 II 1 4 2 3 4 5 6 7 8 9 10 : 11 12 13 : 14

More information

保 险 公 司 金 富 月 盈 两 产 全 品 保 名 险 称 ( 分 红 型 ) 产 分 品 红 类 型 缴 费 年 类 缴 型 缴 10 费 年 期 缴 限 保 险 期 限 ( 年 ) 聚 富 2 号 两 全 保 险 ( 万 能 型 ) 万 能 型 趸 缴 趸 缴 6 年 龙 享 安 康 重 疾

保 险 公 司 金 富 月 盈 两 产 全 品 保 名 险 称 ( 分 红 型 ) 产 分 品 红 类 型 缴 费 年 类 缴 型 缴 10 费 年 期 缴 限 保 险 期 限 ( 年 ) 聚 富 2 号 两 全 保 险 ( 万 能 型 ) 万 能 型 趸 缴 趸 缴 6 年 龙 享 安 康 重 疾 安 邦 共 赢 2 号 投 资 型 家 庭 财 产 保 险 财 险 趸 缴 趸 缴 4 年 5 年 安 邦 共 赢 3 号 投 资 型 家 庭 财 产 保 险 财 险 趸 缴 趸 缴 安 邦 人 寿 安 邦 长 寿 稳 赢 保 险 计 划 安 邦 人 寿 安 邦 盛 世 9 号 两 全 保 险 ( 万 能 型 ) 万 能 型 3 8 年 安 邦 人 寿 盛 世 3 号 万 能 险 北 大 方 正 创

More information

I

I 717 60 06-2664911 16021604 06-2667231 06-2667307 http://www.chna.edu.tw I ... 1... 1... 1... 1... 2... 3... 3... 4... 5... 5...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More information

海底捞你学不会

海底捞你学不会 ... 1... 1... 2... 4... 6... 8... 9... 11... 13... 15... 16... 18... 20... 21... 23... 25... 26... 29... 30... 31... 33... 35... 37... 38... 40 I ... 42... 43... 45... 47... 49... 50... 52... 54... 55...

More information

YEN/MIAO CHING MS 27FEB DEL HKG

YEN/MIAO CHING MS 27FEB DEL HKG 目 錄 序 1 噶 當 派 格 西 博 多 瓦 傳 記 2 禮 讚 ---- 博 朵 瓦 格 西 喻 法 度 群 生 4 共 下 士 道 法 8 一 歸 依 有 四 十 喻, 順 喻 二 十 四, 逆 喻 十 六 8 二 暇 滿 難 得 有 二 十 七 喻, 順 喻 十 一, 逆 喻 十 六 28 三 死 無 常 有 五 十 五 喻, 順 喻 三 十 九, 逆 喻 十 六 39 四 業 因 果 有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2文本.docx

Microsoft Word - 02文本.docx (2011-2015 年 ) 目 录 前 言... 1 第 一 章 总 则... 2 第 二 章 规 划 目 标 与 原 则... 5 第 一 节 规 划 目 标... 5 第 二 节 规 划 原 则... 7 第 三 章 绿 道 网 布 局 规 划... 10 第 一 节 绿 道 线 网 布 局... 10 第 二 节 绿 化 缓 冲 区 及 城 际 交 界 面 布 局... 18 第 四 章 绿

More information

...1...5...10...13...16...18...21...24...25...30...34...38...41...42...44...46...49...53...57...64...66...71...73...76 I ...79...82...83...84...86...88...93...94...96 II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More information

案件

案件 ...1...3...6... 11...13...15...18...22...27...29...31...32...44...58 I ...74...77...80... 102... 106... 109 II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More information

義 和 團 及 兪 國 聯 軍 之 役 課 題 學 習 指 引 : A. 思 考 課 題 有 人 說, 義 和 團 及 兪 國 聯 軍 之 役 是 中 國 近 代 史 的 分 水 嶺, 你 同 意 嗎? B. 思 考 方 向 滿 清 政 府 的 管 治 威 信 思 考 是 否 已 不 信 任 滿 清

義 和 團 及 兪 國 聯 軍 之 役 課 題 學 習 指 引 : A. 思 考 課 題 有 人 說, 義 和 團 及 兪 國 聯 軍 之 役 是 中 國 近 代 史 的 分 水 嶺, 你 同 意 嗎? B. 思 考 方 向 滿 清 政 府 的 管 治 威 信 思 考 是 否 已 不 信 任 滿 清 庚 子 拳 變 及 兪 國 聯 軍 之 役 ( 初 中 及 高 中 課 程 關 係 ) 中 學 三 年 級 課 程 綱 要 ( 中 學 課 程 綱 要 中 國 歷 史 科 中 一 至 中 三 課 程 發 展 議 會 1997) 課 題 庚 子 拳 變 及 兪 國 聯 軍 之 役 建 議 節 教 學 要 點 數 2 1. 認 識 義 和 團 事 件 的 始 末 和 兪 國 聯 軍 之 役 的 結 果

More information

最新监察执法全书(一百五十五).doc

最新监察执法全书(一百五十五).doc ......... 1995................. ( )... I .................................... ( )............ ( )... II 1992 9 40 150 40 10 183 36917 56042 150 1988 1988 5 1 85 3111 35% 2.3 17 5 4 1989 84.38

More information

游戏攻略大全(三十四).doc

游戏攻略大全(三十四).doc I...1 2----...1...14...15...18...30...39...49...56...62...63...63...72...73...73...73 2...74...74...77...77...78 2...88...89 ...91...96 2-... 112... 112... 117... 139 2... 140... 140 2... 140... 140...

More information

掌握健康 掌握人生

掌握健康  掌握人生 附 錄 B 香 港 目 前 的 醫 療 系 統 引 言 B.1 多 年 來, 香 港 已 建 立 了 一 個 高 效 率 的 醫 療 系 統, 在 促 進 市 民 健 康 方 面 取 得 令 人 稱 羨 的 成 果 以 一 般 用 作 量 度 人 口 健 康 的 指 標, 即 人 口 平 均 壽 命 及 嬰 兒 夭 折 率 計 算, 香 港 均 躋 身 全 球 最 佳 的 地 區 之 一 本 港 醫

More information

草莓实用技术(一)

草莓实用技术(一) I...1...4...7... 11... 11...15...16...18...23...25...32...37...41...44...49...52...56...59...60...64...66...69...71 ...73...76...78...79...82...85...87...89...90 II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襪子流浪記】.docx

Microsoft Word - 【襪子流浪記】.docx 2010 年 兒 童 藝 術 節 - 劇 本 創 作 優 選 作 品 襪 子 流 浪 記 劇 本 大 綱 在 襪 子 王 國 裡, 每 一 個 人 出 生 都 是 雙 胞 胎, 而 且 能 夠 被 主 人 穿 愈 多 次, 就 代 表 成 就 地 位 愈 高 剛 出 社 會 的 多 功 能 襪 這 兩 兄 弟, 哥 哥 是 充 滿 自 信 但 個 性 驕 傲 的 人, 弟 弟 是 個 沒 主 見 但

More information

钓鱼技巧_二_.doc

钓鱼技巧_二_.doc I...1...9...15...20...21...22...25...27...34...39...41 ---...45 --...46...50...52...53...53...56...66...75...76...79...80...84 ...92...93...95 II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More information

动物的智慧(五)

动物的智慧(五) I...1...3...4...6...8... 11...12...15...16...18...21...24...27...29...32...33...34...35...36...38...39...46...47 ...49...50...51...52...54...56...57...59...60...61...62...63...66...69...69...73...80...83...84...85...90

More information

学位〔2013〕37号

学位〔2013〕37号 目 录 一 申 请 增 列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授 权 点 论 证 报 告 1 1 农 业 推 广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授 权 点 设 置 的 必 要 性 分 析 3 1.1 我 国 现 代 农 业 发 展 对 人 才 的 需 求 3 1.2 广 东 迅 猛 发 展 的 农 业 对 人 才 的 需 求 4 1.3 珠 江 三 角 洲 现 代 都 市 农 业 对 创 新 型 人 才 的 需 求

More information

海关法规(七).doc

海关法规(七).doc 109...1 9...9 2003 73...34 2003 63...40 105...69 2003 54...80 109...92...97... 153... 185 ( )... 185... 187... 209 I 2003 54... 255 II 109 1 2 3 4 5 6 7 8 9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More information

健康知识(一)

健康知识(一) I...1...1...2...4...5... 11...14...15...16...20...21...22...26...27...28...32...38...41...42...46...49...51...52 II...54...56...59...61...68...70...71...72...73...74...75...78...79...80 4 3...84...85...87...91...93...95...96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人民萬歲_宋玉雯.docx

Microsoft Word - 人民萬歲_宋玉雯.docx 人 民 萬 歲 路 翎 作 品 中 工 人 形 象 的 變 化 宋 玉 雯 非 常 草 稿, 請 勿 引 用 摘 要 1955 年 因 胡 風 案 繫 獄 關 押 多 年 的 路 翎, 作 品 主 要 發 表 於 1940 和 1950 年 代, 他 特 別 關 切 戰 亂 與 城 鄉 變 動 中 流 徙 的 流 浪 漢 與 工 農, 多 數 小 說 專 注 於 描 繪 底 層 人 民 的 生 存

More information

北京(一)

北京(一) ...1... 17... 22... 24... 28... 32... 34... 35... 45... 55... 66... 70.. 88... 98... 99... 106 I ...112... 120... 168 II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More information

穨ecr6_c_2.PDF

穨ecr6_c_2.PDF 2 ( ) 2. 40 000 20 3 3. 120 155 38 4. 5. 6. 4 7. 8. 9. 10. 5 11. 12. 13. 6 14. 15. 16. 7 17. 8 18. 10 000 D E 19. 9 20. 21. 22. I 10 23. II 24. ( ) ( ) ( ) ( ) ( ) ( ) 4.0 5.2 4.0 5.2 18.4 (N#) 2.0 2.0

More information

园林植物卷(九).doc

园林植物卷(九).doc I II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More information

城市园林(上).doc

城市园林(上).doc ...1...10...12...15...26...29...32...34...39...44...45...46...48...83...94... 103... 108... 109... 122... 124... 126... 132... 134 I ... 138... 145... 147... 148... 148... 158... 165... 168... 168... 172...

More information

家装知识(四)

家装知识(四) ...1...1...6...9... 11...13...16...21...24...29...32...34...38...41...43...44...46...46...48...54...55...58...59 I ...61...64...74...76...78...79...80...81...82...82...83...84...84...85...86...87...89...90...91...92...96...

More information

苗木的种植_四_.doc

苗木的种植_四_.doc I...1...3...4...6...7...9... 11...15...18...20...22...31...33...35...37...38...40...41...44...47...48...50...53...59 ...63...67...70...72...76...78...81...82...83...85...88...89...91...92...95...97...98

More information

认识植物(一)

认识植物(一) ...1...2...3...7...12...20...36...41...42...44...45...47...53...57...65...66...67...71...72...73 I ...74...75...77...78...79...79...80 II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More information

蟹的养殖技术(一)

蟹的养殖技术(一) ...1...2...4...8...10...14...17...19...21...25...27...29...37...39...49...52...54.....57...62 I ...64...65...66....68...70...76...78...80...82...83...87...90...97...98... 101 II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More information

药用植物种植技术(二)

药用植物种植技术(二) I...1...2...4...5...7...9...17...22...26...34...38...42...44...49...51...55...58...61...64...68...72...75...79...80...83 ...84...86...88...91...93...94...97... 100... 105... 109 II 1 2 3 4 5 6 7 8 9 10

More information

特种养殖实用技术(七)

特种养殖实用技术(七) ...1...8...9...14...17...20...21...24...26...27...31...34...35...43...46...49...51...53...56 I ...59...62...66...68...70...71...74...75...77...80...83...91...95...98... 100 II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More information

游戏攻略大全(五十三).doc

游戏攻略大全(五十三).doc I ...1...2 >...3...5...6...7...8...9...10... 11...51...58...63 2...71 3...72...73...92...99... 114... 115 II... 129 2... 157... 165 II 1 2 3 >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More information

司法鉴定工作手册(十八)

司法鉴定工作手册(十八) I 8.................................... 23.....?.................. ................................. 2... 61 15......... II 8 23 ? 2

More information

外科疾病诊治(三)

外科疾病诊治(三) ...1...3...6...9...13...23...54...58...60...68...71...72...73...78...83...89...92...94...97... 104... 109...111 I ... 114... 117... 119... 122... 126... 128... 129... 132... 136... 141... 145... 147...

More information

动物杂谈_三_.doc

动物杂谈_三_.doc I...1...2...5...7...9...12...15...16...17...20 --...22 --...25...26...30...32...34...36 --...41...46...47...49...52...55...57 ...58...60...62...63...65...69...72...75...81...84...87...89...90...93 --...95...99

More information

(3) (4) (1) (2) (d) V-2

(3) (4) (1) (2) (d) V-2 (a) (b) 10% 30% 10% (c) (1) (2) V-1 (3) (4) (1) (2) (d) V-2 (1) (2) (e) V-3 (f) V-4 (g) (h) 9 3 V-5 7 (1) (2) V-6 (3) 3 (4) 3 (5) (6) (7) (8) (9) (10) (i) (d) (e) V-7 (1) (2) (3) (4) (5) (6) (7) (8) V-8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2008 19 2008 3+2 2005 35 2008 3+2 2008 3+2 2 3 1 17 2312 2008 2008 13 2008 6 2007 6 3+2 2 1 1 1 31 4 20 2008 2008 1 2008 3 2+1 2 150 1 2 300 600 2 150 300 3 150 150 300 1 2008 6 14 15 14 15 9:00 11:30

More information

外科疾病诊治(十九)

外科疾病诊治(十九) ...1...12...34...38...43...48...54...59...76...80...81...84...89...96... 108... 117... 123... 126 I ... 132... 134... 138... 144... 150... 168... 178... 182... 185 II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More information

新时期共青团工作实务全书(一百四十八)

新时期共青团工作实务全书(一百四十八) I................................................ ............ 2004......... II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 () 300-400 () 4 5 1-2 3-5 10 99 ... 2050 2001 1 9 2000 2001 2000 2000 18

More information

外科疾病诊治(五)

外科疾病诊治(五) ...1...10...17...20...23...24...27...29...31...39...42...49...54...58...60...69...72...75...81...84...87...88 I ...91...92...95... 107... 122... 133... 135... 142... 144... 149... 151... 154... 157...

More information

案件

案件 ...1...3...6... 11...13...15...18...22...27...29...31...32...44...58 I ...74...77...80... 102... 106... 109 II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More information

养虾小常识_二_.doc

养虾小常识_二_.doc I...1...7...9...13...15...17...22...25...29...31...33...37...40...45...47...49...52...55...57...63...64...68...69...72 ...73...74...75...77...80...88...91...93...94...98... 100 II 1 2 3 4 5 6 7 8 9 10

More information

养虾小常识_三_.doc

养虾小常识_三_.doc I...1...5...9... 11...14...17...23...24...28...28...32...35...38...41...45...50...51...54...64...68...71...72...79...81 ...83...84...87...89...90...92...94... 100... 102... 107 II 1 2 3 4 5 6 7 8 9 10

More information

铁路管理规程(三)

铁路管理规程(三) ( 20 010010) 7871092 32 130 2004 12 1 2004 12 1 11 000 396.00 ( 19.80 ) ...1.8...13...26...30...33 39...42...48...52...58 14526...62...63 2001 2005...70...82...85 I ...93...95... 100 ( )... 103... 110...

More information

1 1 2 3 i 4 ii 1 1 2 3 4 2 5 200,000 180,000 184,530 160,000 140,000 120,000 100,000 80,000 60,000 2003 8 54,707 42,816 143,550 89,057 82,461 130,078 172,048 40,000 20,000 11,712 27,570 24,326 46,808

More information

880041_C_Unique_REDACTED_.indb

880041_C_Unique_REDACTED_.indb 2016 3 31 2016 7 31 100% A B C A B 2016 12 31 C2018 28 2016 3 31 2016 7 31 86.1 65.0 31.6 25.4 26.0 9.5 29.4% 39.9% 30.0% 13.8 14.7 3.7 16.0% 22.6% 11.8% 29 12 30 2016 3 31 2016 7 31 14 31 (i) (ii) 32

More information

外科疾病诊治(二十七)

外科疾病诊治(二十七) ...1...12...19...32...41 -...50...56...64...67...84...90...98... 100... 135... 140... 143... 145... 148 I ... 152... 167... 178 II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More information

第四章 生活习俗

第四章  生活习俗 4023 20 30 50 60 70 80-90 80 1 70 80 90 60-70 80 4024 80 ii 3 3 3 80 80 60 80 3 4025 70 80 1 2000 36 3 80 1 2 20 60-70 80 I 80 120160 3 4 6-7 2 100 100 2 1 2 2 100 3 1 3 2 10 8 80 8 10 4026 80 20 50 6070

More information

铁路管理规程(五)

铁路管理规程(五) ( 20 010010) 7871092 32 130 2004 12 1 2004 12 1 11 000 396.00 ( 19.80 ) ...1...9...16...34...44...50...70...74...91...93...98... 105... 112... 119... 156... 182... 185... 191 I ... 202... 206 II 1 2 3

More information

(1) (2) (3) 80% 1. 49% 51%

(1) (2) (3) 80% 1. 49% 51% ( ) 1103 * - 1 - (1) (2) (3) 80% 1. 49% 51% 2. 3. - 2 - (i) (ii) 100% 80% (2) (2) (1) (1) 49% 51% (1) (2) (3) (1) 10,000,000 (i) 4,900,00049% (ii) 5,100,000 51% - 3 - (2) (3) - 4 - (1) (2) (3) 5% - 5 -

More information

园林植物卷(十三).doc

园林植物卷(十三).doc I II 1 :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More information

2003年半年度报告正文.PDF

2003年半年度报告正文.PDF 2 3 4 5 6 7 8 9 10 11 2 12 2003 5 31, 2003 13 A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89,182 82,443 119,883,521 6,292,074 188,191 34,620,085 4,384,885 7,848,308 204,809,434 1,609,380 76,957 11,379,756 12,375,521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