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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饶 府 号 各 镇 政 府 韩 江 林 场, 县 府 直 属 各 单 位 : 饶 平 县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人 员 办 法 ( 试 行 ) 已 经 2014 年 3 月 3 日 县 委 常 委 扩 大 会 议 通 过,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执 行 中 遇 到 的 问 题, 请 向 县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反 映 饶 平 县 人 民 政 府 2014 年 3 月 19 日 -1-

2 第 一 章 总 则 -2-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我 县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公 开 招 聘 工 作, 根 据 广 东 省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人 员 办 法 (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139 号 ) 潮 州 市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人 员 实 施 细 则 ( 潮 府 号 )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人 员 笔 试 和 面 试 工 作 规 范 的 通 知 ( 粤 人 社 发 号 ) 和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我 县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县 事 业 单 位 除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以 外, 招 聘 管 理 人 员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工 勤 人 员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人 员, 要 坚 持 政 府 宏 观 管 理 与 事 业 单 位 用 人 自 主 权 相 结 合, 统 一 规 范 分 类 指 导 分 级 管 理 第 四 条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人 员, 应 当 坚 持 德 才 兼 备 的 用 人 标 准, 贯 彻 公 开 平 等 竞 争 择 优 的 原 则, 根 据 招 聘 岗 位 的 任 职 条 件 及 要 求, 采 取 考 试 考 核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进 行 第 五 条 县 人 力 资 源 行 政 部 门 是 全 县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工 作 的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对 本 县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监 督 和 管 理 县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和 事 业 单 位 的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各 自 的 职 责 协 同 做 好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工 作 第 二 章 招 聘 范 围 条 件 与 程 序

3 招 聘 : 第 六 条 事 业 单 位 补 充 人 员, 除 下 列 人 员 外, 应 当 实 行 公 开 ( 一 ) 根 据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政 策 安 置 的 人 员 ; ( 二 ) 按 照 干 部 人 事 管 理 权 限 由 上 级 任 免 机 关 任 命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的 人 员 ; ( 三 ) 公 务 员 调 动 到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的 ; ( 四 ) 事 业 单 位 间 经 费 来 源 相 同 的 岗 位 之 间 和 财 政 核 拨 经 费 的 岗 位 向 财 政 核 补 的 岗 位 以 及 非 经 费 自 筹 的 岗 位 向 经 费 自 筹 的 岗 位 流 动 的 人 员 ; ( 五 ) 引 进 符 合 规 定 的 高 层 次 人 才 符 合 岗 位 任 职 资 格 条 件 和 要 求 的 具 有 副 高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或 通 过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取 得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位 及 学 历 的 人 员 和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确 认 急 需 引 进 的 其 他 高 层 次 人 才 短 缺 专 业 人 才 及 其 需 要 安 置 的 配 偶 ; ( 六 )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另 有 规 定 的 第 七 条 应 聘 人 员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资 格 条 件 : ( 一 )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和 法 律 ; ( 二 ) 具 备 良 好 的 品 行 和 职 业 道 德 ; ( 三 ) 具 备 岗 位 所 需 的 专 业 或 技 能 条 件 ; ( 四 ) 适 应 岗 位 要 求 的 身 体 条 件 ; ( 五 ) 岗 位 所 需 要 的 其 他 条 件 尚 未 解 除 纪 律 处 分 或 者 正 在 接 受 纪 律 审 查 的 人 员, 以 及 刑 事 处 罚 期 限 未 满 或 者 涉 嫌 违 法 犯 罪 正 在 接 受 调 查 的 人 员, 不 得 应 -3-

4 聘 -4- 第 八 条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人 员, 具 备 第 七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同 时 还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相 应 的 学 历 和 年 龄 要 求 : ( 一 ) 应 聘 管 理 岗 位 应 具 备 大 学 专 科 以 上 ( 含 专 科 ) 学 历 ; ( 二 ) 应 聘 管 理 岗 位 和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年 龄 须 40 周 岁 以 下, 应 聘 中 级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岗 位, 年 龄 可 放 宽 至 45 周 岁 ; ( 三 ) 应 聘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应 具 备 高 中 ( 中 技 中 职 ) 以 上 学 历, 年 龄 在 35 周 岁 以 下 其 中 应 聘 三 级 以 上 技 能 岗 位 年 龄 可 适 当 放 宽, 但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45 周 岁 为 缓 解 乡 镇 人 才 引 进 难 解 决 农 村 两 委 干 部 出 路 问 题, 乡 镇 事 业 单 位 面 向 农 村 两 委 干 部 招 聘 工 作 人 员 时, 可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适 当 放 宽 招 聘 条 件 第 九 条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人 员, 除 特 殊 岗 位 外, 不 得 设 定 指 向 性 性 别 限 制 等 歧 视 性 以 及 与 岗 位 无 关 的 限 制 性 条 件 第 十 条 公 开 招 聘 应 按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 ( 一 ) 申 报 招 聘 计 划 和 制 定 招 聘 方 案 ; ( 二 ) 发 布 招 聘 公 告 ; ( 三 ) 报 名 与 资 格 审 查 ; ( 四 ) 考 试 ; ( 五 ) 体 检 ; ( 六 ) 考 核 并 确 定 拟 聘 用 人 员 ; ( 七 ) 公 布 招 聘 结 果, 并 进 行 公 示 ; ( 八 ) 办 理 聘 用 手 续

5 第 三 章 招 聘 计 划 方 案 与 公 告 发 布 第 十 一 条 事 业 单 位 招 聘 人 员 应 当 在 核 定 的 编 制 内, 结 合 本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情 况, 根 据 岗 位 空 缺 和 需 要 申 报 招 聘 计 划, 制 定 招 聘 方 案 招 聘 的 管 理 岗 位 涉 及 县 委 或 县 委 组 织 部 任 用 的, 须 先 报 县 委 或 县 委 组 织 部 批 准 后, 按 有 关 规 定 程 序 组 织 实 施 第 十 二 条 事 业 单 位 招 聘 人 员 原 则 上 每 年 一 次 用 人 单 位 于 每 年 4 月 底 前 编 制 招 聘 计 划, 填 写 饶 平 县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人 员 计 划 及 岗 位 申 报 审 批 表, 经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送 县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和 县 人 力 资 源 行 政 部 门 审 核 同 意 后, 报 县 政 府 审 批 第 十 三 条 根 据 批 准 的 招 聘 计 划, 由 招 聘 单 位 或 其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招 聘 方 案, 报 县 人 力 资 源 行 政 部 门 核 准 后 组 织 实 施 招 聘 方 案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招 聘 单 位 的 名 称 及 拟 招 聘 人 数 ; 拟 招 聘 的 岗 位 及 人 数 专 业 与 资 格 条 件 ; 招 聘 的 时 间 和 形 式 ; 考 试 时 间 和 地 点 考 试 方 式 和 范 围 笔 试 和 面 试 最 低 控 制 分 数 线 ( 不 低 于 省 规 定 的 最 低 合 格 分 数 线 ) 面 试 人 数 的 计 算 方 法 最 终 成 绩 的 计 算 方 法 考 试 成 绩 的 公 布 时 间 和 方 式 ; 体 检 和 考 核 的 要 求 ; 聘 用 人 员 名 单 的 公 布 方 式 咨 询 电 话 举 报 或 者 投 诉 电 话 ; 招 聘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纪 律 要 求 及 其 他 有 关 内 容 第 十 四 条 招 聘 方 案 经 县 人 力 资 源 行 政 部 门 核 准 后, 由 招 聘 单 位 或 其 主 管 部 门 在 县 政 府 门 户 网 站 或 人 力 资 源 行 政 部 门 网 站 及 大 众 媒 体 上 向 社 会 发 布 公 告, 事 业 单 位 或 者 其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同 时 -5-

6 在 其 门 户 网 站 上 发 布 公 告 公 告 内 容 包 括 : ( 一 ) 招 聘 单 位 的 情 况 简 介 ; ( 二 ) 招 聘 人 数 ; ( 三 ) 招 聘 岗 位 名 称 岗 位 职 责 和 资 格 条 件 岗 位 薪 酬 和 相 关 待 遇 ; ( 四 ) 招 聘 范 围 ; ( 五 ) 报 名 时 间 地 点 方 式 及 报 名 时 所 需 提 交 的 材 料 ; ( 六 ) 需 要 说 明 的 其 他 内 容 公 告 的 发 布 时 间 距 离 报 名 开 始 的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10 个 工 作 日 公 告 的 内 容 应 当 与 经 核 准 的 招 聘 方 案 的 内 容 相 一 致 第 十 五 条 招 聘 方 案 公 告 后 不 得 擅 自 更 改 招 聘 方 案 需 要 更 正 的, 应 当 由 事 业 单 位 或 者 其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更 正 内 容 和 理 由, 报 县 人 力 资 源 行 政 部 门 同 意 后 发 布 更 正 公 告, 同 时 顺 延 报 名 考 试 时 间 第 四 章 报 名 与 资 格 审 查 -6- 第 十 六 条 公 开 招 聘 的 报 名 与 资 格 审 查 工 作 在 县 人 力 资 源 行 政 部 门 的 指 导 和 监 督 下, 由 事 业 单 位 或 者 其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第 十 七 条 公 开 招 聘 可 以 采 取 网 上 报 名 或 者 现 场 报 名 的 方 式 接 受 报 名, 报 名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3 个 工 作 日

7 第 十 八 条 公 开 招 聘 采 取 网 上 报 名 方 式 的, 应 聘 人 员 应 当 在 网 上 填 写 饶 平 县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人 员 报 名 表, 打 印 笔 试 准 考 证 或 者 面 试 通 知 事 业 单 位 或 者 其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在 面 试 前 对 面 试 对 象 的 资 格 条 件 进 行 审 查 第 十 九 条 公 开 招 聘 采 取 现 场 报 名 方 式 的, 事 业 单 位 或 者 其 主 管 部 门 在 接 受 报 名 时, 应 当 对 应 聘 人 员 的 资 格 条 件 进 行 审 查, 查 验 核 实 有 关 证 书 证 明 对 符 合 资 格 条 件 的 应 聘 人 员, 发 给 笔 试 准 考 证 或 者 面 试 通 知 第 五 章 考 试 第 二 十 条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人 员 的 考 试 工 作, 由 县 招 聘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领 导, 具 体 工 作 由 县 人 力 资 源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事 业 单 位 及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实 施 第 二 十 一 条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人 员 的 考 试 采 取 笔 试 加 面 试 的 方 式 进 行 岗 位 特 殊 需 要 的, 经 县 人 力 资 源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可 以 采 取 面 试 的 方 式 进 行 招 聘 单 位 或 者 其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核 准 的 招 聘 方 案 分 别 制 定 笔 试 和 面 试 实 施 办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考 试 的 内 容 应 当 包 括 招 聘 岗 位 所 需 的 专 业 知 识 业 务 能 力 和 工 作 技 能 考 试 的 试 题 委 托 有 命 题 资 质 的 相 关 单 位 或 由 县 人 力 资 源 行 政 部 门 统 一 命 制 -7-

8 -8- 第 二 十 三 条 经 县 人 力 资 源 行 政 部 门 同 意, 公 开 招 聘 专 业 对 口 具 有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或 硕 士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位 及 学 历 的 人 员, 以 及 学 校 医 院 和 科 研 机 构 等 专 业 技 术 性 强 的 事 业 单 位, 到 列 入 国 家 211 工 程 建 设 的 高 等 院 校 公 开 招 聘 急 需 的 短 缺 专 业 大 学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应 届 毕 业 生, 可 采 取 面 试 加 考 核 的 方 式 招 聘 第 二 十 四 条 考 试 组 织 单 位 应 当 在 笔 试 结 束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考 生 的 笔 试 成 绩 在 县 政 府 门 户 网 站 或 人 力 资 源 行 政 部 门 网 站 上 公 布, 也 可 以 同 时 在 事 业 单 位 或 者 其 主 管 部 门 的 门 户 网 站 上 公 布 第 二 十 五 条 考 生 对 自 己 的 笔 试 分 数 有 疑 问 的, 可 以 在 分 数 公 布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填 写 考 生 查 分 登 记 表, 送 县 人 力 资 源 行 政 部 门 申 请 查 分 每 个 考 生 只 能 申 请 查 分 一 次 有 误 的 ; 分 数 核 查 的 范 围 限 于 : ( 一 ) 主 观 题 卷 面 有 无 漏 评, 分 数 的 计 算 合 分 登 分 是 否 ( 二 ) 客 观 题 答 题 卡 作 答 而 无 考 试 成 绩 的 ; ( 三 ) 有 违 纪 违 规 异 常 记 录 的 县 人 力 资 源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在 收 到 查 分 申 请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申 请 人 作 出 书 面 答 复 经 核 查 需 要 更 改 分 数 的, 县 人 力 资 源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更 改 网 上 公 布 的 分 数, 并 通 知 因 更 改 分 数 受 到 影 响 的 考 生 第 二 十 六 条 考 试 组 织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招 聘 方 案 规 定 的 面 试 人

9 数 计 算 方 法, 按 照 各 岗 位 考 生 入 围 本 次 招 聘 方 案 规 定 的 最 低 合 格 分 数 线 的 笔 试 成 绩 从 高 分 到 低 分 确 定 面 试 人 选 进 行 面 试, 入 围 面 试 末 位 考 生 的 笔 试 成 绩 出 现 并 列 的, 同 时 确 定 为 面 试 对 象 面 试 人 选 出 现 空 缺 的, 按 照 入 围 本 次 招 聘 方 案 规 定 的 最 低 合 格 分 数 线 的 笔 试 成 绩 从 高 分 到 低 分 依 次 递 补 其 他 考 生 为 : 面 试 人 数 原 则 上 按 拟 聘 岗 位 拟 聘 用 人 数 分 段 计 算, 具 体 函 数 () 1 y=3x(1 x 5) ; () 2 y=2x+5(5 < x 50) ; () 3 y=1.5x+30(x > 50) 其 中 : x代 表 拟 聘 人 数, y代 表 面 试 人 数, y值 小 数 点 后 四 舍 五 入 取 整 数 值 面 试 人 数 达 不 到 上 述 要 求 的, 县 人 力 资 源 行 政 部 门 可 根 据 进 入 本 次 招 聘 方 案 规 定 的 最 低 合 格 分 数 线 的 实 际 人 数 确 定 面 试 对 象 考 试 组 织 单 位 应 当 在 笔 试 结 束 后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参 加 面 试 人 员 名 单 在 县 政 府 门 户 网 站 或 人 力 资 源 行 政 部 门 网 站 上 公 布, 也 可 以 同 时 在 事 业 单 位 或 者 其 主 管 部 门 的 门 户 网 站 上 公 布 第 二 十 七 条 事 业 单 位 或 者 其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在 面 试 前 对 面 试 对 象 的 资 格 条 件 进 行 复 审 核 实, 对 符 合 资 格 条 件 的 人 员 发 给 面 试 通 知 书 第 二 十 八 条 考 试 组 织 单 位 根 据 招 聘 岗 位 类 别 数 量 设 置 若 干 面 试 评 委 小 组, 每 个 评 委 小 组 按 7-9 名 奇 数 组 成, 设 主 任 评 委 -9-

10 1 名, 由 考 试 组 织 单 位 选 派, 其 它 评 委 由 考 试 组 织 单 位 根 据 上 级 有 关 规 定 抽 调 组 成 面 试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的, 评 委 中 相 关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应 不 少 于 2/3 需 设 立 两 个 以 上 评 委 组 同 时 进 行 面 试 的, 应 根 据 面 试 评 委 结 构 要 求, 在 面 试 前 半 小 时 进 行 分 类 抽 签 确 定 评 委 组 别 组 织 面 试 时, 原 则 上 应 确 保 报 考 同 一 岗 位 的 考 生 在 同 一 时 段 内 进 行 面 试 第 二 十 九 条 考 生 应 当 在 面 试 前 30 分 钟 抽 签 确 定 面 试 顺 序 考 生 不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到 达 面 试 指 定 地 点 报 告 的, 视 为 放 弃 面 试 理 面 试 使 用 统 一 试 题 的, 面 试 期 间 应 当 对 考 生 实 行 封 闭 式 管 第 三 十 条 面 试 评 委 小 组 应 当 在 考 生 面 试 完 毕 后 当 场 评 分 统 分, 并 向 考 生 宣 布 面 试 成 绩 第 三 十 一 条 考 试 组 织 单 位 根 据 考 生 的 笔 试 面 试 成 绩 按 照 招 聘 方 案 规 定 的 计 算 方 法 确 定 其 考 试 总 成 绩, 并 将 考 试 总 成 绩 通 知 考 生 和 招 聘 单 位 第 六 章 体 检 和 考 核 第 三 十 二 条 -10- 县 人 力 资 源 行 政 部 门 根 据 招 聘 方 案 规 定 的 拟 聘 人 数, 按 照 招 聘 岗 位 考 生 的 考 试 总 成 绩 从 高 分 到 低 分 确 定 等 额 的 体 检 人 选 进 行 体 检 若 总 成 绩 相 同, 则 按 笔 试 成 绩 高 低 确 定 排 名

11 体 检 应 在 县 级 以 上 综 合 性 医 院 进 行, 体 检 办 法 按 照 省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十 三 条 县 人 力 资 源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体 检 结 果, 按 照 招 聘 方 案 规 定 的 考 核 要 求 确 定 考 核 人 选 进 行 考 核 考 核 主 要 包 括 思 想 政 治 表 现 道 德 品 质 业 务 能 力 工 作 实 绩 等 情 况, 考 核 工 作 由 县 人 力 资 源 行 政 部 门 与 招 聘 单 位 共 同 负 责, 具 体 考 核 办 法 根 据 省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考 核 结 果 要 形 成 书 面 材 料, 考 核 人 员 进 行 签 名, 并 由 用 人 单 位 及 其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聘 用 意 见 第 七 章 公 示 与 聘 用 第 三 十 四 条 县 人 力 资 源 行 政 部 门 根 据 考 生 的 考 试 体 检 与 考 核 结 果 确 定 拟 聘 人 选, 并 将 拟 聘 人 员 名 单 在 县 政 府 门 户 网 站 或 人 力 资 源 行 政 部 门 网 站 上 公 示, 也 可 以 同 时 在 事 业 单 位 或 者 其 主 管 部 门 的 门 户 网 站 上 公 示, 公 示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7 个 工 作 日 公 示 期 间, 对 拟 聘 人 员 名 单 有 异 议 的, 可 以 向 县 人 力 资 源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县 人 力 资 源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组 织 处 理 第 三 十 五 条 公 示 期 间 未 收 到 异 议 或 者 异 议 经 查 证 不 属 实 的, 招 聘 单 位 或 者 其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公 布 聘 用 人 员 名 单, 填 写 饶 平 县 事 业 单 位 招 聘 人 员 审 批 表, 报 送 县 人 力 资 源 行 政 部 门 审 批 后, 按 照 干 部 人 事 管 理 权 限 和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聘 用 手 续,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办 理 定 编 定 薪 手 续 -11-

12 第 三 十 六 条 因 下 列 情 形 导 致 拟 聘 岗 位 出 现 空 缺 的, 县 人 力 资 源 行 政 部 门 可 以 按 照 同 一 岗 位 考 生 的 考 试 成 绩 从 高 分 到 低 分 顺 延 一 次 性 递 补, 招 聘 单 位 或 者 其 主 管 部 门 向 县 人 力 资 源 行 政 部 门 报 批 时 说 明 以 下 情 况 : ( 一 ) 拟 聘 人 选 公 示 的 结 果 影 响 聘 用 的 ; ( 二 ) 拟 聘 人 选 放 弃 聘 用 的 ; ( 三 ) 未 在 规 定 的 报 到 时 间 内 报 到 的 ; ( 四 ) 拟 聘 人 员 体 检 或 考 核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 ( 五 ) 导 致 拟 聘 岗 位 空 缺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三 十 七 条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人 员 实 行 试 用 期 制 度, 试 用 期 的 约 定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试 用 期 内 或 试 用 期 满, 因 受 到 法 律 制 裁 行 政 处 分 或 经 考 核 不 符 合 本 岗 位 要 求 无 法 正 常 工 作 的, 招 聘 单 位 可 以 对 其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并 报 县 人 力 资 源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第 三 十 八 条 试 用 期 满, 本 人 须 写 出 书 面 总 结, 招 聘 单 位 提 出 考 核 意 见 考 核 合 格 者 正 式 聘 用, 并 填 写 事 业 单 位 聘 用 人 员 转 正 审 批 表, 报 县 人 力 资 源 行 政 部 门 审 批 第 八 章 纪 律 监 督 与 法 律 责 任 第 三 十 九 条 -12-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人 员 实 行 回 避 制 度 应 聘 人 员 与 事 业 单 位 负 责 人 员 有 夫 妻 关 系 直 系 血 亲 关 系 三 代 以 内 旁 系 血 亲 关 系 或 者 近 姻 亲 关 系 的, 不 得 应 聘 该 单 位 负 责 人 员 的 秘 书

13 或 者 人 事 财 务 审 计 纪 检 岗 位 以 及 有 直 接 上 下 级 领 导 关 系 的 岗 位 从 事 公 开 招 聘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员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与 应 聘 人 员 有 上 述 亲 属 关 系 的, 或 者 有 其 他 情 形 可 能 影 响 招 聘 公 正 性 的, 应 当 实 行 回 避 第 四 十 条 事 业 单 位 招 聘 工 作 接 受 县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和 社 会 公 开 监 督 县 人 力 资 源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履 行 监 管 职 责, 对 公 开 招 聘 过 程 中 违 反 本 办 法 的 行 为 予 以 制 止 和 纠 正, 保 证 招 聘 工 作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进 行 第 四 十 一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有 权 向 县 人 力 资 源 行 政 部 门 和 有 关 部 门 举 报 或 者 投 诉 违 反 本 办 法 的 行 为 县 人 力 资 源 行 政 部 门 和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在 接 到 举 报 或 者 投 诉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受 理, 并 告 知 举 报 人 或 者 投 诉 人 县 人 力 资 源 行 政 部 门 和 有 关 部 门 对 决 定 受 理 的 举 报 或 者 投 诉, 应 当 组 织 调 查, 并 将 处 理 结 果 告 知 举 报 人 或 者 投 诉 人, 同 时 向 社 会 公 开 第 四 十 二 条 应 聘 人 员 在 公 开 招 聘 过 程 中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取 消 考 试 资 格 或 者 聘 用 资 格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伪 造 涂 改 证 件 证 明, 或 者 以 其 他 不 正 当 手 段 获 取 应 聘 资 格 的 ; ( 二 ) 应 聘 人 员 在 考 试 体 检 或 者 考 核 过 程 中 作 弊 的 ; ( 三 )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三 十 九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13-

14 第 四 十 三 条 从 事 招 聘 工 作 的 责 任 人 和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在 公 开 招 聘 中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其 所 在 单 位 或 者 主 管 部 门 给 予 处 分 并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因 工 作 失 误 及 违 反 规 定 的 行 为, 严 重 影 响 公 开 招 聘 工 作 顺 利 进 行 的 ; ( 二 ) 指 使 纵 容 他 人 作 弊, 或 者 参 与 作 弊 的 ; ( 三 ) 故 意 或 者 过 失 泄 露 考 试 题 目 的 ; 第 四 十 四 条 事 业 单 位 或 者 其 主 管 部 门 违 反 本 办 法 不 进 行 公 开 招 聘, 擅 自 聘 用 人 员 的, 取 消 聘 用 人 员 的 聘 用 资 格, 并 对 相 关 责 任 人 给 予 处 分 第 九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抄 送 : 县 委 各 部 委 办 县 人 大 办 县 政 协 办 县 纪 委 办 县 武 装 部 -14- 县 法 院 县 检 察 院 各 人 民 团 体 各 新 闻 单 位 饶 平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2014 年 3 月 19 日 印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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