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

Transcription

1 档 案 法 律 法 规 DANGAN FALV FAGUI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档 案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档 案 法 实 施 办 法 北 京 市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档 案 法 办 法 档 案 管 理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处 分 规 定 北 京 市 档 案 局 编 印

2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档 案 法 (1987 年 9 月 5 日 第 六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二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1996 年 7 月 5 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档 案 法 的 决 定 修 正 )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档 案 机 构 及 其 职 责 第 三 章 档 案 的 管 理 第 四 章 档 案 的 利 用 和 公 布 第 五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六 章 附 则 1

4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对 档 案 的 管 理 和 收 集 整 理 工 作, 有 效 地 保 护 和 利 用 档 案, 为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服 务, 制 定 本 法 第 二 条 本 法 所 称 的 档 案, 是 指 过 去 和 现 在 的 国 家 机 构 社 会 组 织 以 及 个 人 从 事 政 治 军 事 经 济 科 学 技 术 文 化 宗 教 等 活 动 直 接 形 成 的 对 国 家 和 社 会 有 保 存 价 值 的 各 种 文 字 图 表 声 像 等 不 同 形 式 的 历 史 记 录 第 三 条 一 切 国 家 机 关 武 装 力 量 政 党 社 会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公 民 都 有 保 护 档 案 的 义 务 第 四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档 案 工 作 的 领 导, 把 档 案 事 业 的 建 设 列 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计 划 第 五 条 档 案 工 作 实 行 统 一 领 导 分 级 管 理 的 原 则, 维 护 档 案 完 整 与 安 全, 便 于 社 会 各 方 面 的 利 用 第 二 章 档 案 机 构 及 其 职 责 第 六 条 国 家 档 案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主 管 全 国 档 案 事 业, 对 全 国 的 档 案 事 业 实 行 统 筹 规 划, 组 织 协 调, 统 一 制 度, 监 督 和 指 导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的 档 案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主 管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档 案 事 业, 并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机 关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组 织 的 档 案 工 作 实 行 监 督 和 指 导 乡 民 族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指 定 人 员 负 责 保 管 本 机 关 的 档 案, 并 对 所 属 单 位 的 档 案 工 作 实 行 监 督 和 指 导 第 七 条 机 关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组 织 的 档 案 机 构 或 者 档 案 工 作 人 员, 负 责 保 管 本 单 位 的 档 案, 并 对 所 属 机 构 的 档 案 工 作 实 行 监 督 和 指 导 2

5 第 八 条 中 央 和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各 类 档 案 馆, 是 集 中 管 理 档 案 的 文 化 事 业 机 构, 负 责 接 收 收 集 整 理 保 管 和 提 供 利 用 各 分 管 范 围 内 的 档 案 第 九 条 档 案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忠 于 职 守, 遵 守 纪 律, 具 备 专 业 知 识 在 档 案 的 收 集 整 理 保 护 和 提 供 利 用 等 方 面 成 绩 显 著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由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给 予 奖 励 第 三 章 档 案 的 管 理 第 十 条 对 国 家 规 定 的 应 当 立 卷 归 档 的 材 料, 必 须 按 照 规 定, 定 期 向 本 单 位 档 案 机 构 或 者 档 案 工 作 人 员 移 交, 集 中 管 理, 任 何 个 人 不 得 据 为 己 有 国 家 规 定 不 得 归 档 的 材 料, 禁 止 擅 自 归 档 第 十 一 条 机 关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组 织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定 期 向 档 案 馆 移 交 档 案 第 十 二 条 博 物 馆 图 书 馆 纪 念 馆 等 单 位 保 存 的 文 物 图 书 资 料 同 时 是 档 案 的, 可 以 按 照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由 上 述 单 位 自 行 管 理 档 案 馆 与 上 述 单 位 应 当 在 档 案 的 利 用 方 面 互 相 协 作 第 十 三 条 各 级 各 类 档 案 馆, 机 关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组 织 的 档 案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科 学 的 管 理 制 度, 便 于 对 档 案 的 利 用 ; 配 置 必 要 的 设 施, 确 保 档 案 的 安 全 ; 采 用 先 进 技 术, 实 现 档 案 管 理 的 现 代 化 第 十 四 条 保 密 档 案 的 管 理 和 利 用, 密 级 的 变 更 和 解 密,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保 密 的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办 理 第 十 五 条 鉴 定 档 案 保 存 价 值 的 原 则 保 管 期 限 的 标 准 以 及 3

6 销 毁 档 案 的 程 序 和 办 法, 由 国 家 档 案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制 定 禁 止 擅 自 销 毁 档 案 第 十 六 条 集 体 所 有 的 和 个 人 所 有 的 对 国 家 和 社 会 具 有 保 存 价 值 的 或 者 应 当 保 密 的 档 案, 档 案 所 有 者 应 当 妥 善 保 管 对 于 保 管 条 件 恶 劣 或 者 其 他 原 因 被 认 为 可 能 导 致 档 案 严 重 损 毁 和 不 安 全 的, 国 家 档 案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有 权 采 取 代 为 保 管 等 确 保 档 案 完 整 和 安 全 的 措 施 ; 必 要 时, 可 以 收 购 或 者 征 购 前 款 所 列 档 案, 档 案 所 有 者 可 以 向 国 家 档 案 馆 寄 存 或 者 出 卖 ; 向 国 家 档 案 馆 以 外 的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出 卖 的,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档 案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严 禁 倒 卖 牟 利, 严 禁 卖 给 或 者 赠 送 给 外 国 人 向 国 家 捐 赠 档 案 的, 档 案 馆 应 当 予 以 奖 励 第 十 七 条 禁 止 出 卖 属 于 国 家 所 有 的 档 案 国 有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转 让 时, 转 让 有 关 档 案 的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家 档 案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制 定 档 案 复 制 件 的 交 换 转 让 和 出 卖,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办 理 第 十 八 条 属 于 国 家 所 有 的 档 案 和 本 法 第 十 六 条 规 定 的 档 案 以 及 这 些 档 案 的 复 制 件, 禁 止 私 自 携 运 出 境 第 四 章 档 案 的 利 用 和 公 布 第 十 九 条 国 家 档 案 馆 保 管 的 档 案, 一 般 应 当 自 形 成 之 日 起 满 三 十 年 向 社 会 开 放 经 济 科 学 技 术 文 化 等 类 档 案 向 社 会 开 放 的 期 限, 可 以 少 于 三 十 年, 涉 及 国 家 安 全 或 者 重 大 利 益 以 及 其 他 到 期 不 宜 开 放 的 档 案 向 社 会 开 放 的 期 限, 可 以 多 于 三 十 年, 具 体 期 限 由 国 家 档 案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制 订, 报 国 务 院 批 准 施 行 档 案 馆 应 当 定 期 公 布 开 放 档 案 的 目 录, 并 为 档 案 的 利 用 创 造 4

7 条 件, 简 化 手 续, 提 供 方 便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和 组 织 持 有 合 法 证 明, 可 以 利 用 已 经 开 放 的 档 案 第 二 十 条 机 关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组 织 以 及 公 民 根 据 经 济 建 设 国 防 建 设 教 学 科 研 和 其 他 各 项 工 作 的 需 要, 可 以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利 用 档 案 馆 未 开 放 的 档 案 以 及 有 关 机 关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组 织 保 存 的 档 案 利 用 未 开 放 档 案 的 办 法, 由 国 家 档 案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和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第 二 十 一 条 向 档 案 馆 移 交 捐 赠 寄 存 档 案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对 其 档 案 享 有 优 先 利 用 权, 并 可 对 其 档 案 中 不 宜 向 社 会 开 放 的 部 分 提 出 限 制 利 用 的 意 见, 档 案 馆 应 当 维 护 他 们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二 十 二 条 属 于 国 家 所 有 的 档 案, 由 国 家 授 权 的 档 案 馆 或 者 有 关 机 关 公 布 ; 未 经 档 案 馆 或 者 有 关 机 关 同 意,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无 权 公 布 集 体 所 有 的 和 个 人 所 有 的 档 案, 档 案 的 所 有 者 有 权 公 布, 但 必 须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损 害 国 家 安 全 和 利 益, 不 得 侵 犯 他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二 十 三 条 各 级 各 类 档 案 馆 应 当 配 备 研 究 人 员, 加 强 对 档 案 的 研 究 整 理, 有 计 划 地 组 织 编 辑 出 版 档 案 材 料, 在 不 同 范 围 内 发 行 第 五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二 十 四 条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档 案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或 者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5

8 ( 一 ) 损 毁 丢 失 属 于 国 家 所 有 的 档 案 的 ; ( 二 ) 擅 自 提 供 抄 录 公 布 销 毁 属 于 国 家 所 有 的 档 案 的 ; ( 三 ) 涂 改 伪 造 档 案 的 ; ( 四 ) 违 反 本 法 第 十 六 条 第 十 七 条 规 定, 擅 自 出 卖 或 者 转 让 档 案 的 ; ( 五 ) 倒 卖 档 案 牟 利 或 者 将 档 案 卖 给 赠 送 给 外 国 人 的 ; ( 六 ) 违 反 本 法 第 十 条 第 十 一 条 规 定, 不 按 规 定 归 档 或 者 不 按 期 移 交 档 案 的 ; ( 七 ) 明 知 所 保 存 的 档 案 面 临 危 险 而 不 采 取 措 施, 造 成 档 案 损 失 的 ; ( 八 ) 档 案 工 作 人 员 玩 忽 职 守, 造 成 档 案 损 失 的 在 利 用 档 案 馆 的 档 案 中, 有 前 款 第 一 项 第 二 项 第 三 项 违 法 行 为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档 案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给 予 警 告, 可 以 并 处 罚 款 ; 造 成 损 失 的, 责 令 赔 偿 损 失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有 第 一 款 第 四 项 第 五 项 违 法 行 为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档 案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给 予 警 告, 可 以 并 处 罚 款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并 可 以 依 照 本 法 第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征 购 所 出 卖 或 者 赠 送 的 档 案 第 二 十 五 条 携 运 禁 止 出 境 的 档 案 或 者 其 复 制 件 出 境 的, 由 海 关 予 以 没 收, 可 以 并 处 罚 款 ; 并 将 没 收 的 档 案 或 者 其 复 制 件 移 交 档 案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法 实 施 办 法, 由 国 家 档 案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制 定, 报 国 务 院 批 准 后 施 行 第 二 十 七 条 本 法 自 1988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6

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档 案 法 实 施 办 法 (1990 年 10 月 24 日 国 务 院 批 准 1990 年 11 月 19 日 国 家 档 案 局 令 第 1 号 发 布,1999 年 5 月 5 日 国 务 院 批 准 修 订,1999 年 6 月 7 日 国 家 档 案 局 令 第 5 号 重 新 发 布 )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档 案 机 构 及 其 职 责 第 三 章 档 案 的 管 理 第 四 章 档 案 的 利 用 和 公 布 第 五 章 罚 则 第 六 章 附 则 7

10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档 案 法 ( 以 下 简 称 档 案 法 ) 的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档 案 法 第 二 条 所 称 对 国 家 和 社 会 有 保 存 价 值 的 档 案, 属 于 国 家 所 有 的, 由 国 家 档 案 局 会 同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确 定 具 体 范 围 ; 属 于 集 体 所 有 个 人 所 有 以 及 其 他 不 属 于 国 家 所 有 的,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档 案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征 得 国 家 档 案 局 同 意 后 确 定 具 体 范 围 第 三 条 各 级 国 家 档 案 馆 馆 藏 的 永 久 保 管 档 案 分 一 二 三 级 管 理, 分 级 的 具 体 标 准 和 管 理 办 法 由 国 家 档 案 局 制 定 第 四 条 国 务 院 各 部 门 经 国 家 档 案 局 同 意,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各 部 门 经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档 案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同 意, 可 以 制 定 本 系 统 专 业 档 案 的 具 体 管 理 制 度 和 办 法 第 五 条 县 级 以 上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档 案 工 作 的 领 导, 把 档 案 事 业 建 设 列 入 本 级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计 划, 建 立 健 全 档 案 机 构, 确 定 必 要 的 人 员 编 制, 统 筹 安 排 发 展 档 案 事 业 所 需 经 费 机 关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组 织 应 当 加 强 对 本 单 位 档 案 工 作 的 领 导, 保 障 档 案 工 作 依 法 开 展 第 六 条 有 下 列 事 迹 之 一 的, 由 人 民 政 府 档 案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本 单 位 给 予 奖 励 : ( 一 ) 对 档 案 的 收 集 整 理 提 供 利 用 做 出 显 著 成 绩 的 ; ( 二 ) 对 档 案 的 保 护 和 现 代 化 管 理 做 出 显 著 成 绩 的 ; ( 三 ) 对 档 案 学 研 究 做 出 重 要 贡 献 的 ; ( 四 ) 将 重 要 的 或 者 珍 贵 的 档 案 捐 赠 给 国 家 的 ; ( 五 ) 同 违 反 档 案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作 斗 争, 表 现 突 出 的 8

11 第 二 章 档 案 机 构 及 其 职 责 第 七 条 国 家 档 案 局 依 照 档 案 法 第 六 条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 一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家 有 关 方 针 政 策, 研 究 制 定 档 案 工 作 规 章 制 度 和 具 体 方 针 政 策 ; ( 二 ) 组 织 协 调 全 国 档 案 事 业 的 发 展, 制 定 发 展 档 案 事 业 的 综 合 规 划 和 专 项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 三 ) 对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家 有 关 方 针 政 策 的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依 法 查 处 档 案 违 法 行 为 ; ( 四 ) 对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各 部 门 国 务 院 直 属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以 及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不 属 于 登 记 范 围 的 全 国 性 社 会 团 体 的 档 案 工 作, 中 央 级 国 家 档 案 馆 的 工 作, 以 及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档 案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的 工 作, 实 施 监 督 指 导 ; ( 五 ) 组 织 指 导 档 案 理 论 与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档 案 宣 传 与 档 案 教 育 档 案 工 作 人 员 培 训 ; ( 六 ) 组 织 开 展 档 案 工 作 的 国 际 交 流 活 动 第 八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档 案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依 照 档 案 法 第 六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 一 ) 贯 彻 执 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家 有 关 方 针 政 策 ; ( 二 ) 制 定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档 案 事 业 发 展 计 划 和 档 案 工 作 规 章 制 度, 并 组 织 实 施 ; ( 三 ) 监 督 指 导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档 案 工 作, 依 法 查 处 档 案 违 法 行 为 ; ( 四 ) 组 织 指 导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档 案 理 论 与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档 案 宣 传 与 档 案 教 育 档 案 工 作 人 员 培 训 9

12 第 九 条 机 关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组 织 的 档 案 机 构 依 照 档 案 法 第 七 条 的 规 定,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 一 ) 贯 彻 执 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家 有 关 方 针 政 策, 建 立 健 全 本 单 位 的 档 案 工 作 规 章 制 度 ; ( 二 ) 指 导 本 单 位 文 件 资 料 的 形 成 积 累 和 归 档 工 作 ; ( 三 ) 统 一 管 理 本 单 位 的 档 案, 并 按 照 规 定 向 有 关 档 案 馆 移 交 档 案 ; ( 四 ) 监 督 指 导 所 属 机 构 的 档 案 工 作 第 十 条 中 央 和 地 方 各 级 国 家 档 案 馆, 是 集 中 保 存 管 理 档 案 的 文 化 事 业 机 构, 依 照 档 案 法 第 八 条 的 规 定, 承 担 下 列 工 作 任 务 : ( 一 ) 收 集 和 接 收 本 馆 保 管 范 围 内 对 国 家 和 社 会 有 保 存 价 值 的 档 案 ; ( 二 ) 对 所 保 存 的 档 案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整 理 和 保 管 ; ( 三 ) 采 取 各 种 形 式 开 发 档 案 资 源, 为 社 会 利 用 档 案 资 源 提 供 服 务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经 批 准 成 立 的 其 他 各 类 档 案 馆, 根 据 需 要, 可 以 承 担 前 款 规 定 的 工 作 任 务 第 十 一 条 全 国 档 案 馆 的 设 置 原 则 和 布 局 方 案, 由 国 家 档 案 局 制 定, 报 国 务 院 批 准 后 实 施 第 三 章 档 案 的 管 理 第 十 二 条 按 照 国 家 档 案 局 关 于 文 件 材 料 归 档 的 规 定, 应 当 立 卷 归 档 的 材 料 由 单 位 的 文 书 或 者 业 务 机 构 收 集 齐 全, 并 进 行 整 理 立 卷, 定 期 交 本 单 位 档 案 机 构 或 者 档 案 工 作 人 员 集 中 管 理 ; 任 何 人 都 不 得 据 为 己 有 或 者 拒 绝 归 档 10

13 第 十 三 条 机 关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组 织,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档 案 局 关 于 档 案 移 交 的 规 定, 定 期 向 有 关 的 国 家 档 案 馆 移 交 档 案 属 于 中 央 级 和 省 级 设 区 的 市 级 国 家 档 案 馆 接 收 范 围 的 档 案, 立 档 单 位 应 当 自 档 案 形 成 之 日 起 满 20 年 即 向 有 关 的 国 家 档 案 馆 移 交 ; 属 于 县 级 国 家 档 案 馆 接 收 范 围 的 档 案, 立 档 单 位 应 当 自 档 案 形 成 之 日 起 满 10 年 即 向 有 关 的 县 级 国 家 档 案 馆 移 交 经 同 级 档 案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检 查 和 同 意, 专 业 性 较 强 或 者 需 要 保 密 的 档 案, 可 以 延 长 向 有 关 档 案 馆 移 交 的 期 限 ; 已 撤 销 的 单 位 的 档 案 或 者 由 于 保 管 条 件 恶 劣 可 能 导 致 不 安 全 或 者 严 重 损 毁 的 档 案, 可 以 提 前 向 有 关 档 案 馆 移 交 第 十 四 条 既 是 文 物 图 书 资 料 又 是 档 案 的, 档 案 馆 可 以 与 博 物 馆 图 书 馆 纪 念 馆 等 单 位 相 互 交 换 重 复 件 复 制 件 或 者 目 录, 联 合 举 办 展 览, 共 同 编 辑 出 版 有 关 史 料 或 者 进 行 史 料 研 究 第 十 五 条 各 级 国 家 档 案 馆 应 当 对 所 保 管 的 档 案 采 取 下 列 管 理 措 施 : ( 一 ) 建 立 科 学 的 管 理 制 度, 逐 步 实 现 保 管 的 规 范 化 标 准 化 ; ( 二 ) 配 置 适 宜 安 全 保 存 档 案 的 专 门 库 房, 配 备 防 盗 防 火 防 渍 防 有 害 生 物 的 必 要 设 施 ; ( 三 ) 根 据 档 案 的 不 同 等 级,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加 以 保 护 和 管 理 ; ( 四 ) 根 据 需 要 和 可 能, 配 备 适 应 档 案 现 代 化 管 理 需 要 的 技 术 设 备 机 关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组 织 的 档 案 保 管, 根 据 需 要, 参 照 前 款 规 定 办 理 第 十 六 条 档 案 法 第 十 四 条 所 称 保 密 档 案 密 级 的 变 更 和 11

14 解 密,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法 及 其 实 施 办 法 的 规 定 办 理 第 十 七 条 属 于 集 体 所 有 个 人 所 有 以 及 其 他 不 属 于 国 家 所 有 的 对 国 家 和 社 会 具 有 保 存 价 值 的 或 者 应 当 保 密 的 档 案, 档 案 所 有 者 可 以 向 各 级 国 家 档 案 馆 寄 存 捐 赠 或 者 出 卖 向 各 级 国 家 档 案 馆 以 外 的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出 卖 转 让 或 者 赠 送 的, 必 须 报 经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档 案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 严 禁 向 外 国 人 和 外 国 组 织 出 卖 或 者 赠 送 第 十 八 条 属 于 国 家 所 有 的 档 案,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都 不 得 出 卖 国 有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因 资 产 转 让 需 要 转 让 有 关 档 案 的,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各 级 各 类 档 案 馆 以 及 机 关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组 织 为 了 收 集 交 换 中 国 散 失 在 国 外 的 档 案 进 行 国 际 文 化 交 流, 以 及 适 应 经 济 建 设 科 学 研 究 和 科 技 成 果 推 广 等 的 需 要, 经 国 家 档 案 局 或 者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档 案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依 据 职 权 审 查 批 准, 可 以 向 国 内 外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赠 送 交 换 出 卖 档 案 的 复 制 件 第 十 九 条 各 级 国 家 档 案 馆 馆 藏 的 一 级 档 案 严 禁 出 境 各 级 国 家 档 案 馆 馆 藏 的 二 级 档 案 需 要 出 境 的, 必 须 经 国 家 档 案 局 审 查 批 准 各 级 国 家 档 案 馆 馆 藏 的 三 级 档 案 各 级 国 家 档 案 馆 馆 藏 的 一 二 三 级 档 案 以 外 的 属 于 国 家 所 有 的 档 案 和 属 于 集 体 所 有 个 人 所 有 以 及 其 他 不 属 于 国 家 所 有 的 对 国 家 和 社 会 具 有 保 存 价 值 的 或 者 应 当 保 密 的 档 案 及 其 复 制 件, 各 级 国 家 档 案 馆 以 及 机 关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其 他 组 织 和 个 人 需 要 携 带 运 输 或 者 邮 寄 出 境 的, 必 须 经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档 案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审 查 批 准, 海 关 凭 批 准 文 件 查 验 放 行 12

15 第 四 章 档 案 的 利 用 和 公 布 第 二 十 条 各 级 国 家 档 案 馆 保 管 的 档 案 应 当 按 照 档 案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分 期 分 批 地 向 社 会 开 放, 并 同 时 公 布 开 放 档 案 的 目 录 档 案 开 放 的 起 始 时 间 : ( 一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成 立 以 前 的 档 案 ( 包 括 清 代 和 清 代 以 前 的 档 案 ; 民 国 时 期 的 档 案 和 革 命 历 史 档 案 ), 自 本 办 法 实 施 之 日 起 向 社 会 开 放 ; ( 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成 立 以 来 形 成 的 档 案, 自 形 成 之 日 起 满 30 年 向 社 会 开 放 ; ( 三 ) 经 济 科 学 技 术 文 化 等 类 档 案, 可 以 随 时 向 社 会 开 放 前 款 所 列 档 案 中 涉 及 国 防 外 交 公 安 国 家 安 全 等 国 家 重 大 利 益 的 档 案, 以 及 其 他 虽 自 形 成 之 日 起 已 满 30 年 但 档 案 馆 认 为 到 期 仍 不 宜 开 放 的 档 案, 经 上 一 级 档 案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可 以 延 期 向 社 会 开 放 第 二 十 一 条 各 级 各 类 档 案 馆 提 供 社 会 利 用 的 档 案, 应 当 逐 步 实 现 以 缩 微 品 代 替 原 件 档 案 缩 微 品 和 其 他 复 制 形 式 的 档 案 载 有 档 案 收 藏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签 名 或 者 印 章 标 记 的, 具 有 与 档 案 原 件 同 等 的 效 力 第 二 十 二 条 档 案 法 所 称 档 案 的 利 用, 是 指 对 档 案 的 阅 览 复 制 和 摘 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和 组 织, 持 有 介 绍 信 或 者 工 作 证 身 份 证 等 合 法 证 明, 可 以 利 用 已 开 放 的 档 案 外 国 人 或 者 外 国 组 织 利 用 中 国 已 开 放 的 档 案, 须 经 中 国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介 绍 以 及 保 存 该 档 案 的 档 案 馆 同 意 机 关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组 织 以 及 中 国 公 民 利 用 档 13

16 案 馆 保 存 的 未 开 放 的 档 案, 须 经 保 存 该 档 案 的 档 案 馆 同 意, 必 要 时 还 须 经 有 关 的 档 案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审 查 同 意 机 关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组 织 的 档 案 机 构 保 存 的 尚 未 向 档 案 馆 移 交 的 档 案, 其 他 机 关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组 织 以 及 中 国 公 民 需 要 利 用 的, 须 经 档 案 保 存 单 位 同 意 各 级 各 类 档 案 馆 应 当 为 社 会 利 用 档 案 创 造 便 利 条 件 提 供 社 会 利 用 的 档 案,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收 取 费 用 收 费 标 准 由 国 家 档 案 局 会 同 国 务 院 价 格 管 理 部 门 制 定 第 二 十 三 条 档 案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所 称 档 案 的 公 布, 是 指 通 过 下 列 形 式 首 次 向 社 会 公 开 档 案 的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原 文, 或 者 档 案 记 载 的 特 定 内 容 : ( 一 ) 通 过 报 纸 刊 物 图 书 声 像 电 子 等 出 版 物 发 表 ; ( 二 ) 通 过 电 台 电 视 台 播 放 ; ( 三 ) 通 过 公 众 计 算 机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 ( 四 ) 在 公 开 场 合 宣 读 播 放 ; ( 五 ) 出 版 发 行 档 案 史 料 资 料 的 全 文 或 者 摘 录 汇 编 ; ( 六 ) 公 开 出 售 散 发 或 者 张 贴 档 案 复 制 件 ; ( 七 ) 展 览 公 开 陈 列 档 案 或 者 其 复 制 件 第 二 十 四 条 公 布 属 于 国 家 所 有 的 档 案,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 一 ) 保 存 在 档 案 馆 的, 由 档 案 馆 公 布 ; 必 要 时, 应 当 征 得 档 案 形 成 单 位 同 意 或 者 报 经 档 案 形 成 单 位 的 上 级 主 管 机 关 同 意 后 公 布 ; ( 二 ) 保 存 在 各 单 位 档 案 机 构 的, 由 各 该 单 位 公 布 ; 必 要 时, 应 当 报 经 其 上 级 主 管 机 关 同 意 后 公 布 ; ( 三 ) 利 用 属 于 国 家 所 有 的 档 案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未 经 档 案 馆 14

17 档 案 保 存 单 位 同 意 或 者 前 两 项 所 列 主 管 机 关 的 授 权 或 者 批 准, 均 无 权 公 布 档 案 属 于 集 体 所 有 个 人 所 有 以 及 其 他 不 属 于 国 家 所 有 的 对 国 家 和 社 会 具 有 保 存 价 值 的 档 案, 其 所 有 者 向 社 会 公 布 时, 应 当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保 密 的 规 定, 不 得 损 害 国 家 的 社 会 的 集 体 的 和 其 他 公 民 的 利 益 第 二 十 五 条 各 级 国 家 档 案 馆 对 寄 存 档 案 的 公 布 和 利 用, 应 当 征 得 档 案 所 有 者 同 意 第 二 十 六 条 利 用 公 布 档 案, 不 得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的 法 律 规 定 第 五 章 罚 则 第 二 十 七 条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档 案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情 节 严 重 的,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或 者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 一 ) 将 公 务 活 动 中 形 成 的 应 当 归 档 的 文 件 资 料 据 为 己 有, 拒 绝 交 档 案 机 构 档 案 工 作 人 员 归 档 的 ; ( 二 ) 拒 不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向 国 家 档 案 馆 移 交 档 案 的 ; ( 三 )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擅 自 扩 大 或 者 缩 小 档 案 接 收 范 围 的 ; ( 四 ) 不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开 放 档 案 的 ; ( 五 ) 明 知 所 保 存 的 档 案 面 临 危 险 而 不 采 取 措 施, 造 成 档 案 损 失 的 ; ( 六 ) 档 案 工 作 人 员 对 档 案 工 作 负 有 领 导 责 任 的 人 员 玩 忽 职 守, 造 成 档 案 损 失 的 15

18 第 二 十 八 条 档 案 法 第 二 十 四 条 第 二 款 第 三 款 规 定 的 罚 款 数 额, 根 据 有 关 档 案 的 价 值 和 数 量, 对 单 位 为 1 万 元 以 上 10 万 元 以 下, 对 个 人 为 500 元 以 上 5000 元 以 下 第 二 十 九 条 违 反 档 案 法 和 本 办 法, 造 成 档 案 损 失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档 案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损 失 档 案 的 价 值, 责 令 赔 偿 损 失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条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的 档 案 工 作, 根 据 档 案 法 和 本 办 法 确 定 的 原 则 管 理 第 三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16

19 北 京 市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档 案 法 办 法 (1997 年 10 月 16 日 北 京 市 第 十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四 十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2001 年 8 月 3 日 北 京 市 第 十 一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八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北 京 市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档 案 法 办 法 的 决 定 修 正 )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档 案 机 构 及 其 职 责 第 三 章 档 案 的 管 理 第 四 章 档 案 的 利 用 与 公 布 第 五 章 奖 励 与 处 罚 第 六 章 附 则 17

20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档 案 法,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市 的 国 家 机 关 社 会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档 案 工 作 由 本 市 管 理 的 其 他 单 位 ( 以 下 简 称 单 位 ) 以 及 公 民, 应 当 遵 守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档 案, 是 指 过 去 和 现 在 的 国 家 机 构 社 会 组 织 以 及 个 人 从 事 政 治 军 事 经 济 科 学 技 术 文 化 宗 教 等 活 动 直 接 形 成 的 对 国 家 和 社 会 有 保 存 价 值 的 各 种 文 字 图 表 声 像 等 不 同 形 式 的 历 史 记 录 第 四 条 本 市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档 案 工 作 的 领 导, 把 档 案 事 业 的 建 设 列 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计 划, 重 视 档 案 宣 传 教 育, 根 据 档 案 事 业 发 展 的 需 要 完 善 各 类 档 案 机 构, 确 定 必 要 的 人 员 编 制, 保 障 档 案 事 业 经 费 并 将 其 列 入 财 政 预 算, 逐 年 增 加 对 档 案 事 业 的 投 入 计 划 财 政 机 构 编 制 人 事 等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各 自 的 职 责 配 合 档 案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做 好 档 案 工 作 第 五 条 各 单 位 应 当 加 强 对 本 单 位 档 案 工 作 的 领 导, 根 据 需 要 设 置 档 案 机 构 或 者 配 备 档 案 工 作 人 员, 提 供 必 要 条 件, 保 障 档 案 工 作 的 正 常 开 展 各 单 位 应 当 保 持 档 案 工 作 人 员 的 相 对 稳 定, 重 视 档 案 工 作 人 员 的 教 育 和 培 训 第 六 条 本 市 档 案 工 作 实 行 统 一 领 导 分 级 管 理 的 原 则, 维 护 档 案 完 整 与 安 全, 便 于 社 会 各 方 面 的 利 用 18

21 第 二 章 档 案 机 构 及 其 职 责 第 七 条 市 档 案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主 管 本 市 档 案 事 业, 依 法 对 本 市 的 档 案 事 业 实 行 统 筹 规 划, 组 织 协 调, 统 一 制 度, 监 督 和 指 导 组 织 档 案 行 政 执 法 检 查, 依 法 查 处 档 案 违 法 行 为 区 县 档 案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主 管 本 区 县 的 档 案 事 业, 依 法 对 档 案 工 作 实 行 监 督 和 指 导 组 织 档 案 行 政 执 法 检 查, 依 法 查 处 档 案 违 法 行 为 乡 民 族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和 城 市 街 道 办 事 处 的 档 案 机 构 或 者 档 案 工 作 人 员 负 责 管 理 本 机 关 的 档 案, 并 对 所 属 单 位 以 及 所 辖 的 村 民 委 员 会 和 居 民 委 员 会 的 档 案 工 作 实 行 监 督 和 指 导 第 八 条 综 合 档 案 馆 是 按 行 政 区 域 设 置 的, 收 集 和 永 久 保 管 多 种 门 类 的 档 案 和 有 关 资 料, 并 向 社 会 提 供 利 用 的 机 构 专 门 档 案 馆 是 按 专 业 设 置 的, 收 集 和 永 久 保 管 特 定 领 域 或 者 特 殊 载 体 的 档 案, 并 向 社 会 提 供 利 用 的 机 构 单 位 档 案 机 构 是 各 单 位 设 置 的 档 案 馆 档 案 室 档 案 处 档 案 科, 负 责 管 理 并 且 按 照 规 定 向 综 合 档 案 馆 和 专 门 档 案 馆 移 交 本 单 位 的 档 案, 指 导 文 书 部 门 和 业 务 部 门 文 件 材 料 的 收 集 立 卷 和 归 档 工 作, 并 对 所 属 单 位 的 档 案 工 作 实 行 监 督 和 指 导 第 九 条 综 合 档 案 馆 的 设 立 变 更 和 撤 销, 由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 专 门 档 案 馆 的 设 立 变 更 和 撤 销, 经 市 档 案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审 核 后, 由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 单 位 档 案 机 构 的 设 立 变 更 和 撤 销, 应 当 分 别 向 市 或 者 区 县 档 案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申 报 登 记 第 十 条 档 案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忠 于 职 守, 遵 纪 守 法, 热 情 服 务, 具 备 专 业 知 识, 取 得 市 档 案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颁 发 的 岗 位 资 格 证 书, 并 依 法 接 受 档 案 专 业 继 续 教 育 ( 注 : 根 据 2004 年 5 月 27 日 北 京 市 第 十 二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19

22 委 员 会 第 十 二 次 会 议 通 过 的 北 京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停 止 执 行 北 京 市 地 方 性 法 规 中 若 干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有 关 规 定 的 决 定, 第 十 条 有 关 档 案 工 作 人 员 岗 位 资 格 的 规 定 停 止 执 行 ) 第 三 章 档 案 的 管 理 第 十 一 条 国 家 和 本 市 档 案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规 定 应 当 归 档 的 文 件 材 料, 由 文 书 部 门 或 者 业 务 部 门 收 集 齐 全 并 整 理 立 卷,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移 交 本 单 位 档 案 机 构 或 者 档 案 工 作 人 员 集 中 管 理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拒 绝 归 档 或 者 据 为 己 有 国 家 和 本 市 规 定 不 得 归 档 的 材 料, 禁 止 擅 自 归 档 第 十 二 条 反 映 本 行 政 区 域 重 大 的 政 治 经 济 科 学 技 术 文 化 宗 教 等 活 动, 对 国 家 和 社 会 具 有 保 存 价 值 的 或 者 应 当 保 密 的 档 案, 应 当 重 点 收 集 和 管 理 重 点 收 集 和 管 理 的 档 案 的 具 体 范 围, 由 市 或 者 区 县 档 案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确 定, 并 通 知 有 关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第 十 三 条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市 或 者 区 县 档 案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其 档 案 工 作 应 当 接 受 档 案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的 监 督 和 指 导 : ( 一 ) 行 政 区 划 的 变 动 ; ( 二 ) 由 市 或 者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设 立 的 单 位 的 设 立 变 更 和 撤 销 ; ( 三 ) 列 入 市 或 者 区 县 的 重 点 建 设 工 程 重 大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和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以 及 普 查 项 目 等 的 立 项 ; ( 四 ) 举 办 或 者 承 办 的 重 大 活 动 第 十 四 条 市 或 者 区 县 的 重 点 建 设 工 程 技 术 改 造 科 学 20

23 技 术 研 究 和 重 要 设 备 更 新 等 项 目 进 行 竣 工 验 收 鉴 定 时, 由 同 级 档 案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会 同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的 档 案 机 构 对 项 目 档 案 进 行 验 收 单 位 的 重 要 建 设 工 程 技 术 改 造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和 重 要 设 备 更 新 等 项 目, 由 本 单 位 的 档 案 机 构 对 文 件 材 料 的 管 理 进 行 监 督 和 指 导, 并 对 项 目 档 案 进 行 验 收 第 十 五 条 在 本 市 城 市 规 划 区 域 内 进 行 基 本 建 设 的 单 位, 应 当 于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后 的 规 定 时 间 内, 按 照 规 定 向 有 关 专 门 档 案 馆 和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报 送 工 程 竣 工 档 案 第 十 六 条 综 合 档 案 馆 收 集 档 案 的 范 围, 由 市 档 案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确 定 后 实 施 专 门 档 案 馆 收 集 档 案 的 范 围, 由 市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制 订, 经 市 档 案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审 核 批 准 后 实 施 第 十 七 条 各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向 有 关 档 案 馆 移 交 档 案 : ( 一 ) 列 入 市 综 合 档 案 馆 收 集 范 围 的 档 案, 自 形 成 之 日 起 满 20 年, 向 市 综 合 档 案 馆 移 交 ; ( 二 ) 列 入 区 县 综 合 档 案 馆 收 集 范 围 的 档 案, 自 形 成 之 日 起 满 10 年, 向 区 县 综 合 档 案 馆 移 交 ; ( 三 ) 列 入 专 门 档 案 馆 收 集 范 围 的 档 案, 按 照 国 家 和 本 市 有 关 专 门 档 案 接 收 年 限 的 规 定, 向 专 门 档 案 馆 移 交 ; ( 四 ) 重 大 活 动 的 组 织 机 构 应 当 做 好 档 案 管 理 工 作, 对 活 动 中 形 成 的 档 案 及 时 整 理 归 档, 并 在 活 动 结 束 后 6 个 月 内 将 档 案 移 交 相 应 的 综 合 档 案 馆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变 更 档 案 移 交 期 限 的, 应 当 经 同 级 档 案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对 向 档 案 馆 移 交 档 案 的 范 围 和 技 术 要 求 有 异 议 的, 由 同 级 档 21

24 案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进 行 裁 决, 裁 决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当 事 人 第 十 八 条 综 合 档 案 馆 专 门 档 案 馆 和 单 位 档 案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配 置 适 宜 保 管 开 发 利 用 档 案 的 专 门 库 房 和 设 施, 采 用 先 进 技 术,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接 收 整 理 保 管 档 案, 加 强 对 档 案 库 房 有 害 物 质 的 防 治, 及 时 消 除 不 安 全 因 素, 确 保 档 案 的 完 整 与 安 全 第 十 九 条 市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制 订 的 本 专 业 档 案 管 理 的 业 务 标 准 和 技 术 规 范, 应 当 经 市 档 案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审 核 批 准 后 实 施 第 二 十 条 综 合 档 案 馆 专 门 档 案 馆 和 单 位 档 案 机 构 应 当 定 期 对 档 案 进 行 鉴 定, 对 失 去 保 存 价 值 的 档 案 列 出 销 毁 清 册,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销 毁 禁 止 擅 自 销 毁 档 案 第 二 十 一 条 禁 止 出 卖 属 于 国 家 所 有 的 档 案 国 有 企 业 和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转 让 时,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转 让 档 案 档 案 复 制 件 的 交 换 转 让 和 出 卖,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办 理 第 二 十 二 条 集 体 所 有 的 和 个 人 所 有 的 以 及 其 他 不 属 于 国 家 所 有 的 对 国 家 和 社 会 具 有 保 存 价 值 的 或 者 应 当 保 密 的 档 案, 档 案 所 有 者 可 以 向 综 合 档 案 馆 或 者 专 门 档 案 馆 寄 存 捐 赠 或 者 出 卖 寄 存 在 档 案 馆 的 档 案, 其 所 有 权 属 于 寄 存 者 前 款 所 列 档 案, 因 保 管 条 件 恶 劣 或 者 其 他 原 因 可 能 导 致 档 案 损 毁 和 不 安 全 的, 经 市 或 者 区 县 档 案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可 以 由 综 合 档 案 馆 和 专 门 档 案 馆 代 为 保 管, 必 要 时 可 以 收 购 或 者 征 购 第 二 十 三 条 向 综 合 档 案 馆 和 专 门 档 案 馆 以 外 的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出 卖 集 体 所 有 个 人 所 有 的 以 及 其 他 不 属 于 国 家 所 有 的 对 国 家 和 社 会 具 有 保 存 价 值 或 者 应 当 保 密 的 档 案 及 其 复 制 件 的,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由 市 或 者 区 县 档 案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审 查 批 准 严 禁 22

25 倒 卖 牟 利, 严 禁 卖 给 或 者 赠 送 给 外 国 人 第 二 十 四 条 单 位 需 要 携 带 运 输 邮 寄 档 案 及 其 复 制 件 出 境 的, 应 当 经 市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并 报 市 档 案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海 关 凭 批 准 文 件 放 行 个 人 需 要 携 带 运 输 邮 寄 对 国 家 和 社 会 具 有 保 存 价 值 或 者 应 当 保 密 的 档 案 及 其 复 制 件 出 境 的, 应 当 在 三 十 日 前 向 市 档 案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申 报, 市 档 案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七 日 内 作 出 审 批 决 定, 海 关 凭 批 准 文 件 放 行 第 四 章 档 案 的 利 用 与 公 布 第 二 十 五 条 综 合 档 案 馆 和 专 门 档 案 馆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向 社 会 开 放 档 案, 定 期 公 布 开 放 档 案 的 目 录 第 二 十 六 条 综 合 档 案 馆 专 门 档 案 馆 和 单 位 档 案 机 构, 应 当 为 档 案 的 利 用 创 造 条 件, 简 化 手 续, 提 供 方 便 第 二 十 七 条 单 位 和 公 民 持 有 介 绍 信 或 者 身 份 证 工 作 证 等 合 法 证 明, 可 以 利 用 综 合 档 案 馆 和 专 门 档 案 馆 开 放 的 档 案 利 用 综 合 档 案 馆 和 专 门 档 案 馆 未 开 放 的 档 案 和 单 位 档 案 机 构 保 管 的 档 案, 须 经 档 案 保 管 单 位 同 意 外 国 组 织 和 个 人 需 要 利 用 开 放 档 案 的, 须 经 我 国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介 绍 以 及 其 前 往 的 档 案 馆 同 意 载 有 档 案 保 管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签 名 或 者 印 章 标 记 的 档 案 复 制 件, 具 有 与 档 案 原 件 同 等 的 效 力 第 二 十 八 条 向 档 案 馆 移 交 捐 赠 寄 存 档 案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对 其 档 案 享 有 优 先 利 用 权, 并 可 对 其 档 案 中 不 宜 向 社 会 开 放 的 部 分 提 出 限 制 利 用 的 意 见, 档 案 馆 应 当 维 护 他 们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二 十 九 条 属 于 综 合 档 案 馆 和 专 门 档 案 馆 保 管 的 档 案, 由 23

26 本 档 案 馆 或 者 国 家 授 权 的 有 关 机 关 公 布 ; 未 经 档 案 馆 或 者 有 关 机 关 同 意,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无 权 公 布 集 体 所 有 的 和 个 人 所 有 的 以 及 其 他 不 属 于 国 家 所 有 的 档 案, 档 案 的 所 有 者 有 权 公 布, 但 必 须 遵 守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损 害 国 家 安 全 和 利 益, 不 得 侵 犯 他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三 十 条 综 合 档 案 馆 专 门 档 案 馆 和 单 位 档 案 机 构 应 当 加 强 档 案 的 研 究, 编 辑 出 版 档 案 史 料, 举 办 档 案 展 览 等 项 活 动, 充 分 发 挥 档 案 的 社 会 效 益 综 合 档 案 馆 和 专 门 档 案 馆 应 当 发 挥 爱 国 主 义 教 育 基 地 的 作 用, 利 用 馆 藏 档 案 资 源, 面 向 社 会 开 展 各 种 形 式 的 爱 国 主 义, 革 命 传 统 教 育 和 国 情 市 情 区 情 县 情 教 育 第 三 十 一 条 市 综 合 档 案 馆 应 当 建 立 全 市 性 的 档 案 资 料 目 录 中 心, 为 利 用 者 提 供 检 索 服 务 专 门 档 案 馆 和 区 县 综 合 档 案 馆 以 及 单 位 档 案 机 构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向 市 综 合 档 案 馆 报 送 档 案 资 料 目 录 本 市 逐 步 建 立 综 合 档 案 馆 专 门 档 案 馆 和 单 位 档 案 机 构 相 互 联 通 信 息 共 享 的 档 案 信 息 网 络 第 三 十 二 条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可 以 无 偿 利 用 其 移 交 捐 赠 寄 存 在 档 案 馆 的 档 案 ; 利 用 其 他 档 案 的,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和 本 市 的 有 关 规 定 缴 纳 费 用 第 五 章 奖 励 与 处 罚 第 三 十 三 条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和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对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档 案 机 构 档 案 工 作 人 员 和 其 他 组 织 与 个 人 予 以 奖 励 : ( 一 ) 在 档 案 的 收 集 整 理 保 护 和 提 供 利 用 等 方 面 成 绩 突 出 的 ; 24

27 ( 二 ) 在 档 案 学 研 究 中 做 出 重 要 贡 献 的 ; ( 三 ) 将 重 要 或 者 珍 贵 的 档 案 捐 献 给 国 家 的 ; ( 四 ) 举 报 制 止 档 案 违 法 行 为, 查 处 档 案 违 法 案 件 表 现 突 出 的 ; ( 五 ) 热 心 资 助 档 案 事 业 事 迹 突 出 的 ; ( 六 ) 在 其 他 方 面 对 档 案 事 业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第 三 十 四 条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市 或 者 区 县 档 案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或 者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损 毁 丢 失 属 于 国 家 所 有 的 档 案 的 ; ( 二 ) 擅 自 提 供 抄 录 公 布 销 毁 属 于 国 家 所 有 的 档 案 的 ; ( 三 ) 涂 改 伪 造 档 案 的 ; ( 四 ) 擅 自 出 卖 或 者 转 让 国 家 所 有 的 档 案 及 集 体 所 有 个 人 所 有 的 以 及 其 他 不 属 于 国 家 所 有 的 对 国 家 和 社 会 具 有 保 存 价 值 或 者 应 当 保 密 的 档 案 的 ; ( 五 ) 倒 卖 档 案 牟 利 或 者 将 档 案 卖 给 赠 送 给 外 国 人 的 ; ( 六 ) 不 按 规 定 归 档 或 者 不 按 期 移 交 档 案 的 ; ( 七 ) 明 知 所 保 存 的 档 案 面 临 危 险 而 不 采 取 措 施, 造 成 档 案 损 失 的 ; ( 八 ) 档 案 工 作 人 员 玩 忽 职 守, 造 成 档 案 损 失 的 第 三 十 五 条 有 本 办 法 第 三 十 四 条 第 ( 一 ) 项 第 ( 二 ) 项 第 ( 三 ) 项 行 为 的, 由 市 或 者 区 县 档 案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给 予 警 告, 根 据 有 关 档 案 的 价 值 和 数 量, 对 责 任 单 位 可 以 并 处 1 万 元 以 上 10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或 者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可 以 并 处 500 元 以 上 5000 元 以 下 罚 款 ; 造 成 档 案 损 失 的, 由 市 或 者 区 县 档 案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损 失 档 案 的 价 值, 责 令 赔 偿 损 失 25

28 第 三 十 六 条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有 本 办 法 第 三 十 四 条 第 ( 四 ) 项 第 ( 五 ) 项 行 为 的, 由 市 或 者 区 县 档 案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给 予 警 告, 根 据 有 关 档 案 的 价 值 和 数 量, 对 责 任 单 位 可 以 并 处 1 万 元 以 上 10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或 者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可 以 并 处 500 元 以 上 5000 元 以 下 罚 款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并 可 以 依 照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征 购 所 出 卖 或 者 赠 送 的 档 案 第 三 十 七 条 有 违 反 本 办 法 其 他 行 为 的, 由 市 或 者 区 县 档 案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并 提 请 其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或 者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第 三 十 八 条 携 带 运 输 邮 寄 禁 止 出 境 的 档 案 档 案 复 制 件 出 境 的, 由 海 关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没 收 其 档 案 档 案 复 制 件, 可 以 并 处 罚 款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海 关 没 收 的 档 案 档 案 复 制 件, 应 当 移 交 市 档 案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处 理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具 体 应 用 中 的 问 题, 由 市 档 案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解 释 第 四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1998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26

2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国 家 档 案 局 令 第 30 号 档 案 管 理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处 分 规 定 已 经 2013 年 1 月 24 日 监 察 部 第 1 次 部 长 办 公 会 议 2012 年 8 月 27 日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第 87 次 部 务 会 议 2012 年 7 月 30 日 国 家 公 务 员 局 第 37 次 局 务 会 议 2012 年 4 月 28 日 国 家 档 案 局 局 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3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监 察 部 部 长 : 马 馼 馼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部 长 : 尹 蔚 民 国 家 档 案 局 局 长 : 杨 冬 权 2013 年 2 月 22 日 27

30 档 案 管 理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处 分 规 定 第 一 条 为 了 预 防 和 惩 处 档 案 管 理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有 效 保 护 和 利 用 档 案,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档 案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监 察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处 分 条 例 等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有 档 案 管 理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的 单 位, 其 负 有 责 任 的 领 导 人 员 和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以 及 有 档 案 管 理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的 个 人, 应 当 承 担 纪 律 责 任 属 于 下 列 人 员 的 ( 以 下 统 称 有 关 责 任 人 员 ), 由 任 免 机 关 或 者 监 察 机 关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 一 )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 ( 二 ) 法 律 法 规 授 权 的 具 有 公 共 事 务 管 理 职 能 的 组 织 中 从 事 公 务 的 人 员 ; ( 三 ) 行 政 机 关 依 法 委 托 从 事 公 共 事 务 管 理 活 动 的 组 织 中 从 事 公 务 的 人 员 ; ( 四 ) 企 业 社 会 团 体 中 由 行 政 机 关 任 命 的 人 员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有 档 案 管 理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的, 按 照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处 分 暂 行 规 定 执 行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国 务 院 决 定 及 国 务 院 监 察 机 关 国 务 院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制 定 的 规 章 对 档 案 管 理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的 处 分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第 三 条 将 公 务 活 动 中 形 成 的 应 当 归 档 的 文 件 材 料 资 料 据 为 己 有, 拒 绝 交 档 案 机 构 档 案 工 作 人 员 归 档 的, 对 有 关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记 过 或 者 记 大 过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降 级 或 者 撤 职 处 分 28

31 第 四 条 拒 不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向 指 定 的 国 家 档 案 馆 移 交 档 案 的, 对 有 关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记 过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记 大 过 或 者 降 级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撤 职 处 分 第 五 条 出 卖 或 者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转 让 交 换 以 及 赠 送 档 案 的, 对 有 关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撤 职 或 者 开 除 处 分 第 六 条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将 所 保 管 的 档 案 据 为 己 有 的, 对 有 关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记 大 过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降 级 或 者 撤 职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处 分 第 七 条 因 工 作 不 负 责 任 或 者 不 遵 守 档 案 工 作 制 度, 导 致 档 案 损 毁 丢 失 的, 对 有 关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记 大 过 或 者 降 级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撤 职 或 者 开 除 处 分 第 八 条 擅 自 销 毁 档 案 的, 对 有 关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记 大 过 或 者 降 级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撤 职 或 者 开 除 处 分 第 九 条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对 有 关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记 过 或 者 记 大 过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降 级 或 者 撤 职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处 分 : ( 一 ) 涂 改 伪 造 档 案 的 ; ( 二 ) 擅 自 从 档 案 中 抽 取 撤 换 添 加 档 案 材 料 的 第 十 条 携 运 邮 寄 禁 止 出 境 的 档 案 或 者 其 复 制 件 出 境 的, 对 有 关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警 告 记 过 或 者 记 大 过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降 级 或 者 撤 职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处 分 第 十 一 条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对 有 关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警 告 记 过 或 者 记 大 过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降 级 或 者 撤 职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处 分 : 29

32 ( 一 ) 擅 自 提 供 抄 录 复 制 档 案 的 ; ( 二 ) 擅 自 公 布 未 开 放 档 案 的 第 十 二 条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导 致 档 案 安 全 事 故 发 生 的, 对 有 关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记 过 或 者 记 大 过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降 级 或 者 撤 职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处 分 : ( 一 ) 未 配 备 安 全 保 管 档 案 的 必 要 设 施 设 备 的 ; ( 二 ) 未 建 立 档 案 安 全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的 ; ( 三 ) 明 知 所 保 存 的 档 案 面 临 危 险 而 不 采 取 措 施 的 第 十 三 条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对 有 关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记 过 或 者 记 大 过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降 级 或 者 撤 职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处 分 : ( 一 ) 档 案 安 全 事 故 发 生 后, 不 及 时 组 织 抢 救 的 ; ( 二 ) 档 案 安 全 事 故 发 生 后, 隐 瞒 不 报 虚 假 报 告 或 者 不 及 时 报 告 的 ; ( 三 ) 档 案 安 全 事 故 发 生 后, 干 扰 阻 挠 有 关 部 门 调 查 的 第 十 四 条 在 档 案 利 用 工 作 中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收 取 费 用 的, 对 有 关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记 过 或 者 记 大 过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降 级 或 者 撤 职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处 分 第 十 五 条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扩 大 或 者 缩 小 档 案 接 收 范 围 的, 对 有 关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记 过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记 大 过 或 者 降 级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撤 职 处 分 第 十 六 条 拒 不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开 放 档 案 的, 对 有 关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警 告 记 过 或 者 记 大 过 处 分 第 十 七 条 因 档 案 管 理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受 到 处 分 的 人 员 对 处 分 决 定 不 服 的,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监 察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处 分 条 例 等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申 请 复 核 或 者 申 诉 30

33 第 十 八 条 任 免 机 关 监 察 机 关 和 档 案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建 立 案 件 移 送 制 度 任 免 机 关 监 察 机 关 查 处 档 案 管 理 违 法 违 纪 案 件, 认 为 应 当 由 档 案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的, 应 当 及 时 将 有 关 案 件 材 料 移 送 档 案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档 案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依 法 及 时 查 处, 并 将 处 理 结 果 书 面 告 知 任 免 机 关 监 察 机 关 档 案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查 处 档 案 管 理 违 法 案 件, 认 为 应 当 由 任 免 机 关 或 者 监 察 机 关 给 予 处 分 的, 应 当 及 时 将 有 关 案 件 材 料 移 送 任 免 机 关 或 者 监 察 机 关 任 免 机 关 或 者 监 察 机 关 应 当 依 法 及 时 查 处, 并 将 处 理 结 果 书 面 告 知 档 案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第 十 九 条 有 档 案 管 理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应 当 给 予 党 纪 处 分 的, 移 送 党 的 纪 律 检 查 机 关 处 理 涉 嫌 犯 罪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二 十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的 档 案, 是 指 属 于 国 家 所 有 的 档 案 和 不 属 于 国 家 所 有 但 保 存 在 各 级 国 家 档 案 馆 的 档 案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规 定 由 监 察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国 家 档 案 局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规 定 自 2013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31

34 32

35

36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 1 - - 2 - 附 件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不 良 记 录 认 定 标 准 ( 试 行 ) 说 明 为 了 完 善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诚 信 体 系 建 设, 规 范 执 业 和 市 场 秩 序,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部 门 规 章, 根 据 各 行 业 特 点, 我 部 制 订 了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6 年 德 州 市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部 门 预 算 -1-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目 录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公 开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文 件 沪 建 管 2014 758 号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建 设 和 交 通 委 员 会 :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More information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附 件 4 卢 氏 县 财 政 局 行 政 职 权 运 行 流 程 图 一 行 政 处 罚 类 1. 第 1 项 一 般 程 序 流 程 图 案 件 来 源 初 步 确 认 违 法 事 实,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县 财 政 局 立 案 审 批 综 合 股 登 记 立 案 调 查 取 证 不 予 立 案 综 合 股 撰 写 调 查 终 结 报 告 移 送 有 关 部 门 综 合 股 提 出

More information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法 (2014 修 正 ) (1993 年 10 月 31 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2014 年 8 月 31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等 五 部 法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北 京 市 中 医 管 理 局 二 一 五 年 四 月 ... 1... 18 2015... 30 京 中 医 政 字 [2014]160 号 1 2 一 充 分 认 识 中 医 健 康 乡 村 建 设 工 作 的 重 要 意 义 二 建 立 健 全 工 作 保 障 机 制 2014 12 15 三 做 好 工 作 启 动 的 准 备 事 宜 1 2014 12 15 5-10 2014 12 15

More information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3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目 标 30 及 事 无 重 大 质 量 工 作 过 失 故 管 无 其 他 一 般 责 任 事 故 理 在 公 司 文 明 环 境 创 建 中, 无 工 作 过 失 及 被 追 究 的

More information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 一 总 则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 ( 一 ) 为 了 加 强 对 从 事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企 业 的 管 理, 维 护 建 筑 市 场 秩 序,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促 进 行 业 健 康 发 展, 结 合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的 特 点, 制 定 本 标

More information

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 2016 年 度 滨 州 市 地 方 史 志 办 公 室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科 目 分 类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科 目 分 类 ) 三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附 件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编 制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 以 下 简 称 方 案 ) 编 制 资 质 管 理, 保 障 方 案 质 量, 推 进 水 土 保 持 事 业 发 展 和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和 水 利 部 关 于 将 水

More information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察 局 权 力 清 单 序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1 对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监 督 法 律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五 十 九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府 应 当 根 据 本 区 域 内 的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对 本 区 域 内 容 易 发 生 重 大 生 产 安

More information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第 51 号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已 经 2012 年 3 月 6 日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局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2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骆 琳 二 一 二 年 四 月 二 十 七 日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More information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的 通 知 建 市 [2013]9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天 津 上 海 市 建 设 交 通 委, 重 庆 市 城 乡 建 设 委,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建 设 局, 总 后 基 建 营 房 部 工 程 局,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建 设 司,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32303132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32303132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上 海 德 载 中 怡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昂 华 ( 上 海 ) 自 动 化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二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法 律 意 见 书 上 海 德 载 中 怡 律 师 事 务 所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68 号 上 海 银 行 大 厦 1705 室 (200120) 电 话 :8621-5012 2258 传 真 :8621-5012 2257

More information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第 三 章 海 关 报 关 企 业 和 报 关 员 的 制 度 第 一 节 中 国 的 报 关 制 度 一 报 关 制 度 的 建 立 与 发 展 1987 年 7 月 1 日 颁 布 实 施 的 中 华 人 民 和 国 海 关 法 ( 以 下 简 称 海 关 法 ) 首 次 以 正 式 法 律 的 形 式 明 确 了 海 关 的 性 质, 即 中 华 人 民 和 国 海 关 是 国 家 进 出 关

More information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内 部 资 料 东 北 师 范 大 教 运 行 基 本 状 态 据 报 告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务 处 2015 年 10 月 27 日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More information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1 一 般 财 力 50.06 1 人 员 支 出 21.95 2 成 品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1 一 般 财 力 50.06 1 人 员 支 出 21.95 2 成 品 100.12 2016 年 龙 岩 市 部 门 预 算 表 报 送 日 期 : 年 月 日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章 : 财 务 负 责 人 签 章 : 制 表 人 签 章 :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More information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事 厅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文 化 厅 文 件 桂 人 发 2009 42 号 关 于 印 发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结 构 比 例 指 导 标 准 的 通 知 各 市 人 事 局 文 化 局, 区 直 各 部 门 ( 单 位 ): 根 据 人 事 部 印 发 的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试 行 办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2016 年 禹 城 市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More information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清 标 评 审 明 细 表 评 审 因 素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清 标 评 审 1 深 圳 市 创 捷 科 技 有 限 合 格 2 四 川 川 大 智 胜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合 格 3 北 京 航 天 长 峰 科 技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合 格 4 深 圳 中 兴 力 维 技 术 有 限 合 格 5 深 圳 键 桥 通 讯 技 术 股 份 有

More information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证 券 代 码 :002388 证 券 简 称 : 新 亚 制 程 公 告 编 号 :2016-053 深 圳 市 新 亚 电 子 制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特

More information

山东省农业厅发文红头

山东省农业厅发文红头 山 东 省 农 业 厅 文 件 鲁 农 财 字 2016 52 号 山 东 省 农 业 厅 关 于 印 发 山 东 省 农 业 厅 农 业 财 政 专 项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市 农 业 局 ( 农 委 ), 厅 属 有 关 处 室 单 位 : 山 东 省 农 业 厅 农 业 财 政 专 项 管 理 办 法 已 经 2016 年 第 4 次 厅 长 办 公 会 审 议 通 过, 现 印

More information

5 436060469-B-002 行 政 处 罚 在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从 事 危 害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活 动 的 处 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6 436060469-B-003 行 政 处 罚 在

5 436060469-B-002 行 政 处 罚 在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从 事 危 害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活 动 的 处 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6 436060469-B-003 行 政 处 罚 在 权 力 清 单 目 录 部 门 ( 公 章 ): 填 表 日 期 :2015-8-10 代 码 权 力 类 型 职 权 名 称 法 定 依 据 工 作 流 程 工 作 时 限 实 施 主 体 承 办 科 室 1 436060469-A-001 行 政 许 可 防 雷 装 置 设 计 审 核 和 竣 工 验 收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More information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事 项 目 录 项 目 对 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第 十 一 条 : 保 荐 人 的 资 格 及 其 管 理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44001 保 荐 机 构 注 册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要 保 留 的 项 目 设 定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附 件 第 383 项 保 荐 机 构 和 保 荐 代 表 人

More information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1 安 排 组 织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九 月 批 次 网 上 考 前 辅 导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统 考 考 前 半 个 月 2 下 发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九 月 批 次 准 考 证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导 出 下 半 年 成 人 本 科 学 士 学 位 英 语 统 一 考 试 报 考 3 信 息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4 教 学 计 划 和 考 试 计 划 上 网,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0A3B7A2A1B232303135A1B3313135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9C8ABD0A3BDCCD6B0B9A4B8DACEBBC6B8D3C3B1E4B6AF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0A3B7A2A1B232303135A1B3313135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9C8ABD0A3BDCCD6B0B9A4B8DACEBBC6B8D3C3B1E4B6AF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广 西 科 技 大 学 文 件 校 发 2015 115 号 关 于 组 织 开 展 全 校 教 职 工 岗 位 聘 用 变 动 工 作 的 通 知 校 属 各 单 位 : 我 校 首 次 岗 位 聘 用 聘 期 已 满, 根 据 上 级 有 关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管 理 文 件 精 神, 为 进 一 步 促 进 学 校 人 才 资 源 的 科 学 合 理 配 置, 深 化 岗 位 聘 用

More information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www.gapp.gov.cn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www.gapp.gov.cn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杭 教 人 2014 7 杭 州 市 教 育 局 关 于 中 小 学 教 师 系 列 ( 含 实 验 教 育 管 理 ) 晋 升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有 关 论 文 要 求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 市 ) 教 育 局 ( 社 发 局 ), 直 属 学 校 ( 单 位 ), 委 托 单 位 :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杭 州 市 中 小 学 教 师 系 列 ( 含 实 验 教 育 管

More information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关 于 修 订 沪 市 股 票 上 网 发 行 资 金 申 购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有 关 单 位 : 沪 市 股 票 上 网 发 行 资 金 申 购 实 施 办 法 ( 修 订 稿 ) ( 见 附 件 ) 已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现 将 修 订 所 涉 主 要 内 容 公 布 如 下 一 第 二 条 ( 二 ) 申 购 单 位 及 上 限 修 改

More information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证 券 代 码 :002678 证 券 简 称 : 珠 江 钢 琴 公 告 编 号 :2015-038 广 州 珠 江 钢 琴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特 别 提 示 :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2016 年 山 东 省 民 主 党 派 办 公 大 楼 管 理 处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入

More information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清 标 评 审 明 细 表 评 审 因 素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清 标 评 审 1 深 圳 市 创 捷 科 技 有 限 合 格 2 四 川 川 大 智 胜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合 格 3 北 京 航 天 长 峰 科 技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合 格 4 深 圳 中 兴 力 维 技 术 有 限 合 格 5 深 圳 键 桥 通 讯 技 术 股 份 有

More information

第十六章〓附〓录

第十六章〓附〓录 广 东 省 职 业 介 绍 管 理 条 例 ( 修 正 ) ( 根 据 广 东 省 第 十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会 议 于 2003 年 9 月 26 日 通 过, 广 东 省 第 十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 第 19 号 发 布 的 广 东 省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广 东 省 职 业 介

More information

物 流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四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初 级 助 理 级 中 级 和 高 级 ;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三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中 级 高 级 和 注 册 级 请 各 有 关 单 位 按 照 通

物 流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四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初 级 助 理 级 中 级 和 高 级 ;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三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中 级 高 级 和 注 册 级 请 各 有 关 单 位 按 照 通 物 联 培 字 2016 16 号 各 有 关 单 位 : 为 适 应 国 家 一 带 一 路 战 略 实 施 和 物 流 产 业 转 型 升 级 对 人 才 的 新 要 求, 确 保 物 流 采 购 人 才 培 养 工 作 有 序 衔 接 和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参 照 国 际 惯 例, 中 国 物 流 与 采 购 联 合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物 联 ) 经 研 究 决 定, 以 物

More information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北 京 市 君 致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 :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君 致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称 本 所 ) 受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的 委 托, 指 派 律 师 出 席 2016 年 4 月

More information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400.02 合 计 5,883.77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400.02 工 资 福 利 2,776.72 政 府 性 基 金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400.02 合 计 5,883.77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400.02 工 资 福 利 2,776.72 政 府 性 基 金 一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5,400.02 一 般 公 共 服 务 5,270.98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400.02 发 展 与 改 革 事 务 5,270.98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行 政 运 行 2,516.51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机 关 服 务

More information

行政处罚流程图

行政处罚流程图 一 银 川 市 司 法 局 行 政 处 罚 流 程 图 ( 简 易 程 序 ) 适 用 条 件 : 违 法 事 实 确 凿 并 有 法 定 依 据, 对 公 民 处 以 50 元 以 下 对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处 以 1000 元 以 下 罚 款 或 者 警 告 的 行 政 处 罚 两 名 及 以 上 执 法 人 员 执 法, 出 示 执 法 证 件 调 查 取 证 : 查 明 并 确

More information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2014 年 顺 德 区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考 试 提 前 批 第 一 批 第 二 批 学 校 录 取 根 据 佛 山 市 办 提 供 的 考 生 数 据, 现 将 我 区 2014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考 试 提 前 批 第 一 批 第 二 批 学 校 的 录 取 公 布 如 下 : 一 顺 德 一 中 录 取 分 第 1 志 愿, 总 分 585, 综 合 表 现 评 价 A, 考

More information

<433A5C446F63756D656E747320616E642053657474696E67735C41646D696E6973747261746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433A5C446F63756D656E747320616E642053657474696E67735C41646D696E6973747261746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 一 ) 系 统 整 体 操 作 流 程 简 述 3 ( 二 ) 系 统 中 各 角 色 操 作 功 能 说 明 5 1. 学 院 管 理 员 5 2. 教 学 院 长 8 3. 指 导 教 师 10 4. 答 辩 组 组 长 12 5. 学 生 12 6. 系 统 管 理 员 15 ( 一 ) 论 文 系 统 常 见 问 题 16 ( 二 ) 论 文 查 重 常 见 问 题 22 1 2 主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2016 年 市 委 组 织 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表

More information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附 件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拟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以 下 简 称 上 交 所 ) 上 市 的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业 务, 提 高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申 购 及 资 金 结 算 效 率,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More information

第 六 条 本 规 定 的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范 围 为 水 电 项 目 主 体 工 程 及 其 附 属 工 程 建 设 征 地 移 民 安 置 工 程 中 的 质 量 监 督 由 地 方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第 七 条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工

第 六 条 本 规 定 的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范 围 为 水 电 项 目 主 体 工 程 及 其 附 属 工 程 建 设 征 地 移 民 安 置 工 程 中 的 质 量 监 督 由 地 方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第 七 条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工 附 件 1: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确 保 水 电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保 障 工 程 安 全,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新 建 扩 建

More information

2 2015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2 2015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证 券 代 码 :300017 证 券 简 称 : 网 宿 科 技 公 告 编 号 :2016-053 网 宿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激 励 对 象 股 票 期 权 数 量 和 行 权 价 格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More information

玉师院党〔2005〕 号

玉师院党〔2005〕 号 000005 玉 师 院 2015 142 号 签 发 人 : 王 力 宾 关 于 印 发 玉 溪 师 范 学 院 预 算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学 院 相 关 部 门 : 为 加 强 我 校 财 务 管 理, 进 一 步 规 范 预 算 管 理, 强 化 预 算 效 能, 保 证 预 算 资 金 使 用 效 率, 经 学 校 研 究 决 定, 现 将 玉 溪 师 范 学 院 预 算 管

More information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县 乡 两 级 的 政 治 体 制 改 革 如 何 建 立 民 主 的 合 作 新 体 制 县 乡 人 大 运 行 机 制 研 究 课 题 组 引 言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二 密 县 在 周 初 是 两 个 小 国 密 国 和 郐 国 三 密 县 的 第 一 任 县 令 卓 茂 四 明 清 时 代 的 密 县 二 从 集 中 的 动 员 体

More information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2014-000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2014-000 证 券 代 码 :000066 证 券 简 称 : 长 城 电 脑 公 告 编 号 :2016-092 中 国 长 城 计 算 机 深 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度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其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5E7D7D3B7A2CEC4CEC4CDB7A3A8D2CBB1F6D1A7D4BACEC4BCFEA3A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5E7D7D3B7A2CEC4CEC4CDB7A3A8D2CBB1F6D1A7D4BACEC4BCFEA3A92E646F63> 宜 宾 学 院 文 件 宜 学 院 发 2015 40 号 宜 宾 学 院 编 制 外 聘 用 人 员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通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规 范 我 校 编 制 外 聘 用 人 员 管 理, 维 护 编 制 外 聘 用 人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实 现 我 校 编 制 外 聘 用 人 员 管 理 的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制 度 化, 根 据 中 华

More information

6008 5606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 5.6 6008 5686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6 6009 556 市 文 广 影 视 局 文 物 保 护 管 理

6008 5606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 5.6 6008 5686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6 6009 556 市 文 广 影 视 局 文 物 保 护 管 理 上 海 市 06 年 公 务 员 录 用 考 试 第 二 轮 首 批 面 试 名 单 - 笔 试 排 名 (A 类 ) 职 位 序 号 注 册 编 号 招 录 机 关 用 人 单 位 笔 试 成 绩 6000 5670 市 委 办 公 厅 业 务 处 室. 6000 56 市 委 办 公 厅 业 务 处 室. 6000 56977 市 委 办 公 厅 业 务 处 室 8. 6000 55686 市

More information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 财 政 部 国 家 档 案 局 关 于 印 发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财 会 字 1998 32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档 案 局, 新 疆 建 设 兵 团,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各 直 属 机 构, 国 务 院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中 共 中 央 直 属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 财 政 部 国 家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2015 年 山 东 省 统 计 局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单 位 ) 五 2015

More information

( 四 ) 组 织 处 置 重 大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事 故 和 事 件 ; ( 五 ) 负 责 计 算 机 病 毒 和 其 他 有 害 数 据 防 治 管 理 工 作 ; ( 六 ) 对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服 务 和 安 全 专 用 产 品 实 施 管 理 ;

( 四 ) 组 织 处 置 重 大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事 故 和 事 件 ; ( 五 ) 负 责 计 算 机 病 毒 和 其 他 有 害 数 据 防 治 管 理 工 作 ; ( 六 ) 对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服 务 和 安 全 专 用 产 品 实 施 管 理 ; 各 市 县 公 安 局 : 现 将 广 东 省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保 护 管 理 规 定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工 作 中 有 何 问 题, 请 及 时 报 告 省 公 安 厅 网 监 处 广 东 省 公 安 厅 二 00 三 年 六 月 十 七 日 广 东 省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保 护 管 理 规 定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F0BFC6D5FED7D6A1B232303136A1B33738BAC5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F0BFC6D5FED7D6A1B232303136A1B33738BAC52E646F63>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科 学 技 术 厅 文 件 桂 科 政 字 2016 78 号 关 于 印 发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和 科 技 经 费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自 治 区 有 关 部 门, 各 市 科 技 局, 各 有 关 单 位 :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自 治 区 本 级 财 政 科 技 计 划 ( 专 项 基 金 等 ) 项 目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D6D8D3CA3535BAC5B9D8D3DAD3A1B7A2A1B6D6D8C7ECD3CAB5E7B4F3D1A7D1A7CABFD1A7CEBBCADAD3E8B9A4D7F7CFB8D4F2A1B7B5C4CDA8D6AA2E646F63>

<4D F736F F D20D6D8D3CA3535BAC5B9D8D3DAD3A1B7A2A1B6D6D8C7ECD3CAB5E7B4F3D1A7D1A7CABFD1A7CEBBCADAD3E8B9A4D7F7CFB8D4F2A1B7B5C4CDA8D6AA2E646F63> 重 邮 2015 55 号 关 于 印 发 重 庆 邮 电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的 通 知 各 相 关 单 位 : 现 将 重 庆 邮 电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印 发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重 庆 邮 电 大 学 2015 年 3 月 18 日 1 重 庆 邮 电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 共 贵 州 省 委 组 织 部 贵 州 省 人 事 厅 贵 州 省 编 委 办 黔 人 发 2007 9 号 关 于 印 发 贵 州 省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各 市 ( 州 地 ) 党 委 组 织 部 编 委 办, 政 府 ( 行 署 ) 人 事 局, 省 委 各 部 委 省 级 国 家 机 关 各 部 门 各 省 级 人 民 团 体 各 省 属

More information

山 东 省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行 为 保 障 国 家 税 收 收 入 保 护 纳 税 人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价 格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山 东 省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行 为 保 障 国 家 税 收 收 入 保 护 纳 税 人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价 格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鲁 政 办 字 号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山 东 省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市 人 民 政 府 各 县 市 区 人 民 政 府 省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各 大 企 业 各 高 等 院 校 山 东 省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办 法 已 经 省 政 府 同 意 现 印

More information

领 导 干 部 出 国 ( 境 ) 管 理,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严 格 执 行 领 导 干 部 出 国 ( 境 ) 审 批 程 序 要 严 格 按 照 关 于 转 发 市 纪 委 等 部 门 德 州 市 因 公 出 国 人 员 审 批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德

领 导 干 部 出 国 ( 境 ) 管 理,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严 格 执 行 领 导 干 部 出 国 ( 境 ) 审 批 程 序 要 严 格 按 照 关 于 转 发 市 纪 委 等 部 门 德 州 市 因 公 出 国 人 员 审 批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德 中 共 德 州 市 委 组 织 部 文 件 德 组 通 2014 25 号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领 导 干 部 出 国 ( 境 )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各 县 市 区 党 委 组 织 部, 德 州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市 运 河 经 济 开 发 区 党 工 委 组 织 人 事 部, 市 直 各 部 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近 年 来, 全 市 各 级 各 部 门

More information

1620013 520016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153.1 41 0.00 1 1620013 538671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132.3 52.4 0.00 2 1620013 547607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127.8 54.4 0.00 3

1620013 520016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153.1 41 0.00 1 1620013 538671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132.3 52.4 0.00 2 1620013 547607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127.8 54.4 0.00 3 职 位 序 号 注 册 编 号 招 录 机 关 用 人 单 位 笔 试 成 绩 面 试 成 绩 总 成 绩 排 名 1620001 526343 市 委 办 公 厅 业 务 处 室 132.4 72.4 64.62 1 1620001 531670 市 委 办 公 厅 业 务 处 室 144.4 65.2 62.22 2 1620001 524292 市 委 办 公 厅 业 务 处 室 124.6

More information

鄂考院﹝2016﹞2号

鄂考院﹝2016﹞2号 鄂 考 院 2016 2 号 湖 北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关 于 印 发 湖 北 省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社 会 助 学 专 业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各 主 考 学 校 助 学 机 构 :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是 个 人 自 学 社 会 助 学 和 国 家 考 试 相 结 合 的 高 等 教 育 形 式, 社 会 助 学 是 自 学 考 试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D323630D6D0B9FAD3A6B6D4C6F8BAF2B1E4BBAFB5C4D5FEB2DFD3EBD0D0B6AF C4EAB6C8B1A8B8E6>

<4D F736F F D D323630D6D0B9FAD3A6B6D4C6F8BAF2B1E4BBAFB5C4D5FEB2DFD3EBD0D0B6AF C4EAB6C8B1A8B8E6> 中 国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的 政 策 与 行 动 2013 年 度 报 告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二 〇 一 三 年 十 一 月 100% 再 生 纸 资 源 目 录 前 言... 1 一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面 临 的 形 势... 3 二 完 善 顶 层 设 计 和 体 制 机 制... 4 三 减 缓 气 候 变 化... 8 四 适 应 气 候 变 化... 20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潍坊市体育局

2016年潍坊市体育局 2016 年 潍 坊 市 坊 子 区 编 办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王 红 曼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为 适 应 战 时 经 济 金 融 的 需 要 实 行 由 财 政 部 四 联 总 处 中 央 银 行 等 多 家 机 构 先 后 共 同 参 与 的 多 元 化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对 战 时 状 态 下 的 银 行 发 展 与 经 营 安 全 进 行 了 大 规 模 的 设 计 与

More information

一、资质申请

一、资质申请 二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有 关 问 答 111 什 么 样 的 企 业 可 以 在 本 省 申 请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答 : 在 鄂 取 得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或 合 伙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的 企 业, 都 可 依 法 向 工 商 注 册 所 在 省 或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行 政 审 批 部 门 申 请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取 得

More information

秦川发展第五届第三次

秦川发展第五届第三次 公 司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2011 修 正 案 ) 为 了 保 护 公 司 和 股 东 的 权 益, 建 立 规 范 化 的 董 事 会 运 作 程 序, 保 障 公 司 经 营 决 策 高 效 有 序 地 进 行,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下 称 公 司 法 )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公 司 章 程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公 司 董 事

More information

( 此 页 无 正 文, 为 广 东 东 方 精 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供 资 料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的 承 诺 函 之 签 署 页 ) 广 东 东 方 精 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唐 灼 林 2016 年 7 月 28 日

( 此 页 无 正 文, 为 广 东 东 方 精 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供 资 料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的 承 诺 函 之 签 署 页 ) 广 东 东 方 精 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唐 灼 林 2016 年 7 月 28 日 广 东 东 方 精 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供 资 料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的 承 诺 函 鉴 于 广 东 东 方 精 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拟 收 购 北 京 普 莱 德 新 能 源 电 池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股 权, 为 保 证 本 次 交 易 的 顺 利 完 成,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相

More information

 编号:

 编号: 编 号 : 企 业 内 高 技 能 人 才 培 养 评 价 实 施 方 案 ( 仅 适 用 于 企 业 特 有 行 业 特 有 工 种 ) 实 施 单 位 ( 公 章 ) 申 报 日 期 年 _ 月 日 1 企 业 内 高 技 能 人 才 培 养 评 价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申 报 表 项 目 名 称 等 级 项 目 性 质 课 时 申 报 单 位 联 系 人 通 讯 地 址 电 话 手 机 电

More information

科 学 出 版 社 科 学 出 版 社 前 言 本 书 是 针 对 普 通 高 等 院 校 经 济 类 和 工 商 管 理 类 本 科 专 业 财 务 管 理 学 的 教 学 需 求, 结 合 教 育 部 经 济 管 理 类 本 科 财 务 管 理 学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编 写 而 成 的 本 书 执 笔 者 都 是 长 期 工 作 在 财 务 管 理 教 学 一 线 的 专 业 教 师,

More information

关于核对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的通知

关于核对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的通知 济 南 市 政 协 办 公 厅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6 年 预 算 表 三 2016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四 2016 年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预 算 表 五 2016 年 一 般 公 共 预

More information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致 :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德 恒 D201212111088810208BJ-02 号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致 :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德 恒 D201212111088810208BJ-02 号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关 于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9 号 富 凯 大 厦 B 座 12 层 电 话 :010-52682888 传 真 :010-52682999 邮 编 :100033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2DAB3CFB7A8C2C9BCF2D1B633D4C2BFAFA3A832303132C4EAD7DCB5DA3436C6DAA3A9>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2DAB3CFB7A8C2C9BCF2D1B633D4C2BFAFA3A832303132C4EAD7DCB5DA3436C6DAA3A9> 法 律 简 讯 二 〇 一 二 年 三 月 刊 ( 总 第 四 十 六 期 ) 本 期 推 荐 篇 目 艺 术 品 投 资 理 财 产 品 的 法 律 风 险 /1 竞 业 限 制 协 议 在 未 约 定 或 未 履 行 经 济 补 偿 时 的 效 力 认 定 /14 我 国 场 外 交 易 市 场 的 构 建 与 发 展 路 径 ( 下 )/18 本 所 动 态 /28 1 企 业 与 投 融 资

More information

1600 1000 40 50 2030 2000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1600 1000 40 50 2030 2000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简 略 版 本 :2015 3 10 2016 2021 全 球 卫 生 部 门 病 毒 性 肝 炎 战 略 2016 2021 2015 3 12 2012 2010 2014 2015 2016 2021 140 55% 35% 5 15% 5 20% 2.4 1.3 1.5 1 1600 1000 40 50 2030 2000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More information

GZ

GZ GZ0320120122 广 州 市 民 政 局 广 州 市 财 政 局 文 件 穗 民 2012 279 号 关 于 印 发 广 州 市 政 府 购 买 社 会 服 务 评 估 人 员 名 单 数 据 库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各 区 ( 县 级 市 ) 民 政 局 财 政 局, 各 有 关 单 位 : 广 州 市 政 府 购 买 社 会 服 务 评 估 人 员 名 单 数

More information

十 三 条 情 形 及 国 务 院 关 于 严 格 控 制 新 设 行 政 许 可 的 通 知 不 得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情 形 的 外 ), 法 律 法 规 国 务 院 决 定 地 方 性 法 规 和 省 政 府 规 章 明 确 由 市 县 两 级 实 施 或 国 务 院 省 政 府 下 放

十 三 条 情 形 及 国 务 院 关 于 严 格 控 制 新 设 行 政 许 可 的 通 知 不 得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情 形 的 外 ), 法 律 法 规 国 务 院 决 定 地 方 性 法 规 和 省 政 府 规 章 明 确 由 市 县 两 级 实 施 或 国 务 院 省 政 府 下 放 湖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办 公 室 文 件 十 三 条 情 形 及 国 务 院 关 于 严 格 控 制 新 设 行 政 许 可 的 通 知 不 得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情 形 的 外 ), 法 律 法 规 国 务 院 决 定 地 方 性 法 规 和 省 政 府 规 章 明 确 由 市 县 两 级 实 施 或 国 务 院 省 政 府 下 放 给 市 县 的 行

More information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考试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考试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四 川 省 医 学 会 文 件 川 学 会 医 字 [2014]161 号 四 川 省 医 学 会 关 于 开 展 医 疗 美 容 主 诊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及 换 证 工 作 的 通 知 各 市 ( 州 ) 卫 生 局 医 学 会 省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直 属 医 疗 机 构 国 家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驻 川 医 疗 机 构 : 根 据 四 川 省

More information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江 西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赣 环 评 字 2015 148 号 江 西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关 于 印 发 江 西 省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机 构 信 用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各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机 构, 各 设 区 市 省 直 管 试 点 县 ( 市 ) 环 境 保 护 局, 厅 环 境 工 程 评 估 中 心 : 为 强 化 建 设

More information

第 二 条 国 家 秘 密 是 关 系 国 家 安 全 和 利 益,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确 定, 在 一 定 时 间 内 只 限 一 定 范 围 的 人 员 知 悉 的 事 项 第 三 条 国 家 秘 密 受 法 律 保 护 一 切 国 家 机 关 武 装 力 量 政 党 社 会 团 体 企

第 二 条 国 家 秘 密 是 关 系 国 家 安 全 和 利 益,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确 定, 在 一 定 时 间 内 只 限 一 定 范 围 的 人 员 知 悉 的 事 项 第 三 条 国 家 秘 密 受 法 律 保 护 一 切 国 家 机 关 武 装 力 量 政 党 社 会 团 体 企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二 十 八 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法 已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于 2010 年 4 月 29 日 修 订 通 过, 现 将 修 订 后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More information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20130816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20130816 ETF 分 级 基 金 规 模 份 额 变 化 统 计 截 至 上 周 末, 全 市 场 股 票 型 ETF 规 模 约 1451 亿, 份 额 约 1215 亿,ETF 总 份 额 及 规 模 的 周 变 动 值 分 别 为 -23-44 亿, 份 额 与 规 模 均 下 降 ; 分 级 基 金 规 模 约 438 亿, 份 额 572 亿, 总 份 额 及 规 模 的 周 变 动 值 分 别 为

More information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网 络 投 票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 -2016 年 5 月 19 日 其 中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9:30-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网 络 投 票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 -2016 年 5 月 19 日 其 中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9:30- 证 券 代 码 :300439 证 券 简 称 : 美 康 生 物 公 告 编 号 :2016-046 宁 波 美 康 生 物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特 别 提 示 : 1 2016

More information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附 件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发 行 行 为,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以 下 简 称 上 交 所 ) 交 易 系 统 并

More information

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1.6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考 核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我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市 场 动 态 管, 健 全 行 业 的 督 管 体 系, 规 范 行 为, 提 高 工 作 质 量, 根 据 交 通 部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考 核 办 法 水 运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检 查 评 价 办 法 ( 试 行 ) 及

More information

办 法 >( 修 订 稿 )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司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确 定 公 司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项 如

办 法 >( 修 订 稿 )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司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确 定 公 司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项 如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部 分 限 制 性 股 票 回 购 注 销 完 成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特 别 提 示 : 1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或

More information

书 第 四 条 除 本 办 法 另 有 规 定 外,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第 五 条 财 政 部 委 托 中 共 中 央 直 属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国 务 院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书 第 四 条 除 本 办 法 另 有 规 定 外,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第 五 条 财 政 部 委 托 中 共 中 央 直 属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国 务 院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附 件 1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 征 求 意 见 稿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规 范 会 计 人 员 行 为,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 以 下 简 称 会 计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的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申 请 取 得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适 用

More information

¹ º ¹ º 农 业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农 业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月 及 以 上 的 流 动 人 口 非 农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非 农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¹ º ¹ º 农 业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农 业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月 及 以 上 的 流 动 人 口 非 农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非 农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¹ 改 革 开 放 年 来 人 口 流 动 规 模 持 续 增 加 对 我 国 社 会 经 济 的 持 续 发 展 起 到 了 重 要 作 用 为 全 面 了 解 我 国 流 动 人 口 生 存 状 况 准 确 把 握 流 动 人 口 发 展 规 律 和 趋 势 不 断 加 强 流 动 人 口 服 务 管 理 引 导 人 口 有 序 流 动 合 理 分 布 国 家 人 口 计 生 委 于 年 月 启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禹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禹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 年 禹 城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More information

附件——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式

附件——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式 上 海 市 财 务 会 计 管 理 中 心 ( 上 海 市 财 政 干 部 教 育 中 心 上 海 市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事 务 中 心 ) 2015 年 度 决 算 第 一 部 分 上 海 市 财 务 会 计 管 理 中 心 ( 上 海 市 财 政 干 部 教 育 中 心 上 海 市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事 务 中 心 )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受

More information

一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2013 年 末, 全 市 共 有 从 事 第 二 产 业 和 第 三 产 业 活 动 的 法 人 单 位 3.57 万 个, 比 2008 年 末 (2008 年 是 第 二 次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年 份 下 同 ) 增 加 1.59 万 个, 增 长 79.7%

一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2013 年 末, 全 市 共 有 从 事 第 二 产 业 和 第 三 产 业 活 动 的 法 人 单 位 3.57 万 个, 比 2008 年 末 (2008 年 是 第 二 次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年 份 下 同 ) 增 加 1.59 万 个, 增 长 79.7% ( 第 一 号 ) 湖 州 市 统 计 局 湖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第 三 次 经 济 普 查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2015 年 5 月 27 日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开 展 第 三 次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2]60 号 ) 要 求, 我 市 进 行 了 第 三 次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这 次 普 查 的 标 准 时 点 为 2013 年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 一 ) 深 刻 认 识 学 习 教 育 的 重 大 意 义 : - 3 - ( 二 ) 明 确 学 习 教 育 的 任 务 目 标 ( 三 ) 把 握 特 点 方 法 - 4 - ( 四 ) 坚 持 六 项 原 则 在 - 5 - ( 五 ) 着 力 解 决 问 题 - 6 - - 7 - - 8 - ( 一 ) 学 党 章 党 规, 进 一 步 明 确 党 员 标 准 树 立 行 为 规 范

More information

78520132927112910.doc

78520132927112910.doc 泉 州 市 财 政 局 文 件 泉 财 会 2013 86 号 转 发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新 旧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制 度 有 关 衔 接 问 题 的 处 理 规 定 的 通 知 市 直 各 有 关 部 门 各 县 ( 市 区 ) 财 政 局 : 修 订 后 的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制 度 ( 财 会 2012 22 号 )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为 了

More information

本 报 表 制 度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组 织 以 及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个 人 等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必 须 依

本 报 表 制 度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组 织 以 及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个 人 等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必 须 依 安 全 生 产 举 报 信 息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制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统 计 局 备 案 2015 年 12 月 本 报 表 制 度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EABB7BBB9A4B3CCD6B0D2B5D1A7D4BA32303136C4EAB2BFC3C5D4A4CBE3B9ABBFAA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EABB7BBB9A4B3CCD6B0D2B5D1A7D4BA32303136C4EAB2BFC3C5D4A4CBE3B9ABBFAA2E646F6378> 2016 年 潍 坊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实 施 岗 位 设 置 岗 位 设 置 编 码 受 控 状 态 执 行 心 门 行 政 人 力 资 控 制 门 总 经 办 源 各 职 能 门 行 政 人 力 资 源 总 经 办 总 经 理 根 据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进 行 职 能 分 解 和 机 构 设 置 工 作 分 析 根 据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确 定 编 制 意 见 职 责 划 分 与 岗 位 设 置 制 作 职 务 说 明 书

More information

一、部门职责

一、部门职责 滨 州 市 地 方 史 志 办 公 室 责 任 清 单 二 〇 一 五 年 六 月 目 录 一 部 门 主 要 职 责...(1) 二 部 门 职 责 边 界.........(2) 三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制 度......(3) 志 书 编 纂 工 作 的 监 督 检 查.........(3) 四 公 共 服 务 事 项......(6) 五 责 任 追 究 机 制......(7) -

More information

附件:

附件: 抽 查 事 项 清 单 序 号 抽 查 事 项 抽 查 依 据 抽 查 主 体 抽 查 内 容 抽 查 方 式 备 注 1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监 督 检 查 动 态 管 理 法 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97 号 ) 第 四 条 : 国 务 院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中 央 管 理 的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More information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 号 黄 龙 世 纪 广 场 A 座 11 楼 电 话 :+86 571 87901111 传 真 :+86 571 87901501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2版).doc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2版).doc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2012 版 ) 为 做 好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工 作,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 ( 以 下 简 称 执 业 医 师 法 ) 及 有 关 规 定, 现 对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如 下 : 一 符 合 执 业 医 师 法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暂 行 办 法 ( 卫 生 部 令

More information

( 五 ) 对 虽 不 具 备 上 述 条 件 规 定 的 学 历 任 职 资 格 或 从 事 审 计 工 作 年 限, 但 审 计 工 作 业 绩 突 出 的 人 员, 其 破 格 报 名 条 件 由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审 计 人 事 部 门 根 据 本 地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 五 ) 对 虽 不 具 备 上 述 条 件 规 定 的 学 历 任 职 资 格 或 从 事 审 计 工 作 年 限, 但 审 计 工 作 业 绩 突 出 的 人 员, 其 破 格 报 名 条 件 由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审 计 人 事 部 门 根 据 本 地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高 级 审 计 师 资 格 评 价 办 法 ( 试 行 ) 苏 职 称 [2003]2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审 计 专 业 队 伍 建 设, 提 高 审 计 人 员 的 整 体 素 质, 科 学 客 观 公 正 地 评 价 审 计 专 业 人 员 的 学 识 水 平 和 业 务 能 力, 健 全 和 完 善 审 计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选 拔 机 制, 根 据 中 华

More information

西 南 民 族 学 院 学 报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第 卷 资 料 来 源 中 国 统 计 年 鉴 年 年 新 中 国 五 十 年 统 计 资 料 汇 编 中 国 人 口 统 计 年 鉴 年 数 据 资 料 来 源 中 国 统 计 年 鉴 中 国 统 计 出 版 社 年 版 资 料 来 源

西 南 民 族 学 院 学 报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第 卷 资 料 来 源 中 国 统 计 年 鉴 年 年 新 中 国 五 十 年 统 计 资 料 汇 编 中 国 人 口 统 计 年 鉴 年 数 据 资 料 来 源 中 国 统 计 年 鉴 中 国 统 计 出 版 社 年 版 资 料 来 源 郑 长 德 教 育 的 发 展 人 力 资 源 的 开 发 是 决 定 西 部 民 族 地 区 未 来 发 展 的 关 键 因 素 之 一 是 实 施 西 部 大 开 发 战 略 提 高 其 经 济 竞 争 力 和 综 合 实 力 的 重 要 保 障 本 文 从 西 部 民 族 地 区 教 育 发 展 的 现 状 入 手 指 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成 立 多 年 来 西 部 民 族 地 区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322EC9F3BACBC8CBD4B1D7CAB8F1D7A2B2E1B9DCC0EDB9E6B7B6B8BDB1ED2E646F63>

<4D F736F F D20322EC9F3BACBC8CBD4B1D7CAB8F1D7A2B2E1B9DCC0EDB9E6B7B6B8BDB1ED2E646F63> 审 核 人 员 资 格 管 理 规 范 版 次 :F/0 附 表 1: QMS/EMS/OHSMS 管 理 体 系 审 核 员 通 用 要 求 申 请 条 件 初 次 综 合 素 质 考 核 越 级 晋 升 条 件 实 习 审 核 员 审 核 员 主 任 审 核 员 1. 高 等 教 育 :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或 大 专 学 历 及 相 2. 工 作 1 : ; 3. 专 业 工 作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7A2D0D0C8CBB9D8D3DAB9ABCBBEC9E8C1A2D2D4C0B4B9C9B1BED1DDB1E4C7E9BFF6B5C4CBB5C3F7BCB0C6E4B6ADCAC2A1A2BCE0CAC2A1A2B8DFBCB6B9DCC0EDC8CBD4B1B5C4C8B7C8CFD2E2BCFB2E646F63>

<4D F736F F D20B7A2D0D0C8CBB9D8D3DAB9ABCBBEC9E8C1A2D2D4C0B4B9C9B1BED1DDB1E4C7E9BFF6B5C4CBB5C3F7BCB0C6E4B6ADCAC2A1A2BCE0CAC2A1A2B8DFBCB6B9DCC0EDC8CBD4B1B5C4C8B7C8CFD2E2BCFB2E646F63> 深 圳 市 赛 为 智 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文 件 深 赛 智 2009 26 号 深 圳 市 赛 为 智 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公 司 设 立 以 来 股 本 演 变 情 况 的 说 明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深 圳 市 赛 为 智 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由 深 圳 市 赛 为 智 能 有 限 公 司 ( 以

More information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489,157,90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64.2869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股 占 股 份 总 数 的 61.390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489,157,90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64.2869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股 占 股 份 总 数 的 61.390 证 券 代 码 :603993 证 券 简 称 : 洛 阳 钼 业 公 告 编 号 :2016-080 洛 阳 栾 川 钼 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2016 年 第 二 次 A 股 类 别 股 东 大 会 及 2016 年 第 二 次 H 股 类 别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本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工业品封面.doc

Microsoft Word - 工业品封面.doc 工 业 品 专 刊 浙 江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政 策 研 究 室 (WTO 研 究 室 ) 2010 年 05 月 27 日 目 录 工 作 动 态 浙 江 检 验 检 疫 局 专 家 参 加 欧 盟 洗 衣 机 洗 碗 机 能 效 及 生 态 设 计 通 报 评 议 会 1 浙 江 检 验 检 疫 局 举 办 出 口 玩 具 检 验 监 管 工 作 研 讨 会 2 台 州 出 口 鞋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