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标题"

Transcription

1 四 川 价 格 认 证 ( 内 部 资 料 摇 免 费 赠 阅 ) 工 作 通 讯 第 7-8 期 ( 总 第 期 ) 2011 年 8 月 25 日 虱 虱 虱 虱 虱 虱 虱 虱 虱 虱 虱 虱 虱 虱 虱 虱 虱 虱 虱 虱 虱 虱 虱 虱 虱 虱 虱 虱 虱 虱 虱 虱 虱 虱 虱 虱 虱 虱 虱 虱 虱 虱 虱 虱 虱 四 川 省 价 格 认 证 中 心 公 开 承 诺 书 目 摇 摇 录 政 策 规 定 四 川 省 价 格 认 证 中 心 关 于 对 眉 山 市 价 格 认 证 中 心 价 格 认 证 收 费 标 准 事 宜 请 示 的 回 复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强 制 法 财 政 部 关 于 金 融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评 估 监 督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14)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掖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婚 姻 法 业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三 ) (16)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办 理 危 害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刑 事 案 件 应 用 摇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工 作 动 态 2011 年 上 半 年 全 省 价 格 认 证 工 作 情 况 的 通 报 (20) 四 川 省 涉 纪 检 监 察 案 件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工 作 情 况 的 通 报 (20) 四 川 省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工 作 情 况 通 报 (21) 四 川 省 价 格 认 证 中 心 支 部 为 庆 祝 中 国 共 产 党 成 立 90 周 年 开 展 了 一 系 列 活 动 (22) 部 分 市 州 价 格 认 证 中 心 主 任 工 作 研 讨 会 在 眉 山 市 仁 寿 县 召 开 (23) 内 江 市 印 发 内 江 市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实 施 办 法 和 开 展 内 江 市 存 量 房 交 易 摇 计 税 价 格 认 定 工 作 (23) 成 都 市 召 开 价 格 认 证 工 作 研 讨 会 (23) 德 阳 市 旌 阳 区 召 开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工 作 座 谈 会 (24) 绵 竹 市 积 极 开 展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工 作 简 摇 摇 讯 陕 西 省 价 格 条 例 正 式 公 布 (24) 山 东 省 价 格 认 证 中 心 列 入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范 围 (24) 虱 虱 虱 虱 虱 虱 虱 虱 虱 虱 虱 虱 虱 虱 虱 虱 虱 虱 虱 虱 虱 虱 虱 虱 虱 虱 虱 虱 虱 虱 虱 虱 虱 虱 虱 虱 虱 虱 虱 虱 虱 虱 虱 虱 虱 四 川 省 物 价 局 价 格 认 证 中 心 摇 摇 四 川 省 价 格 评 估 认 证 协 会 编 印 (2) (3) (6) (17) (24)

2 盛 盛 盛 盛 盛 盛 盛 盛 盛 盛 盛 盛 刷 刷 政 策 规 定 刷 刷 四 川 省 价 格 认 证 中 心 公 开 承 诺 书 一 主 要 职 能 四 川 省 价 格 认 证 中 心 是 经 四 川 省 编 制 委 员 会 批 准 成 立, 四 川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直 属 正 处 级 事 业 单 位, 负 责 调 解 价 格 矛 盾, 处 理 价 格 纠 纷, 承 担 价 格 裁 定 任 务, 从 事 有 关 价 格 公 共 服 务 工 作 其 主 要 工 作 职 能 : 1 涉 案 财 物 价 格 鉴 证 工 作 根 据 四 川 省 涉 案 财 物 价 格 鉴 证 管 理 条 例 和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查 办 案 件 涉 案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工 作 暂 行 办 法 的 规 定, 负 责 全 省 涉 案 财 物 价 格 鉴 证 监 督 管 理 复 核 裁 定, 对 司 法 纪 检 监 察 执 法 领 域 价 格 不 明 或 者 价 格 有 争 议 的 事 项 进 行 裁 定, 协 调 处 理 价 格 纠 纷, 负 责 价 格 的 合 法 合 理 性 认 定, 交 通 事 故 车 物 损 失 价 格 认 定, 根 据 国 家 发 改 委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开 展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和 四 川 省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进 行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工 作 ; 根 据 火 灾 事 故 调 查 规 定 ( 公 安 部 令 第 108 号 ) 开 展 灭 失 物 品 价 格 鉴 定 ; 负 责 对 全 省 价 格 鉴 证 工 作 的 指 导 协 调 ; 负 责 对 全 省 涉 案 财 物 价 格 认 证 人 员 岗 位 培 训 和 素 质 教 育, 开 展 价 格 认 证 及 政 策 法 规 宣 传 等 工 作 2 办 理 价 格 评 估 机 构 资 质 和 价 格 评 估 人 员 执 业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根 据 国 务 院 第 412 号 令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规 定, 国 家 发 改 委 第 32 号 令 价 格 评 估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第 33 号 令 价 格 评 估 人 员 执 业 资 格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和 国 家 发 改 委 第 36 号 公 告 的 相 关 规 定, 对 价 格 评 估 机 构 资 质 和 价 格 评 估 人 员 执 业 资 格 管 理 工 作 3 承 办 收 费 许 可 证 证 照 的 发 放 年 审 和 管 理 工 作 根 据 四 川 省 价 格 管 理 条 例 四 川 省 人 民 政 府 第 23 号 令 四 川 省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和 四 川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四 川 省 物 价 局 职 能 配 置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川 办 发 也 2000 页 68 号 ) 的 规 定, 负 责 全 省 国 家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非 企 业 组 织 单 位 收 费 许 可 证 的 发 放 年 审 及 管 理 工 作 二 服 务 内 容 1 承 担 省 直 单 位 和 中 央 驻 蓉 机 构 跨 设 区 市 的 司 法 纪 检 监 察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委 托 ( 提 出 ), 对 其 直 接 办 理 的 刑 事 民 事 经 济 行 政 和 仲 裁 案 件 中 的 各 种 涉 案 财 物 价 值 进 行 价 格 鉴 证 ( 认 定 ), 以 及 全 省 涉 案 财 物 价 格 鉴 证 的 复 核 裁 定 ; 开 展 灭 失 物 品 价 格 鉴 定 ; 进 行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工 作 ; 负 责 对 全 省 涉 案 财 物 价 格 认 证 人 员 岗 位 培 训 和 素 质 教 育 2 办 理 价 格 评 估 机 构 资 质 和 价 格 评 估 人 员 执 业 资 格 认 定 的 行 政 许 可 工 作 3 负 责 全 省 国 家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非 企 业 组 织 单 位 收 费 许 可 证 的 发 放 年 审 及 管 理 工 作 4 负 责 全 省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车 物 定 损 5 价 格 行 为 合 法 性 价 格 水 平 合 理 性 的 认 定, 对 价 格 不 明 或 者 价 格 有 争 议 的 事 项 进 行 确 认 和 仲 裁 6 调 解 价 格 矛 盾, 处 理 价 格 纠 纷, 维 护 社 会 经 济 秩 序 三 服 务 对 象 1 相 关 业 务 管 理 部 门 及 工 作 部 门 2 司 法 纪 检 监 察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委 托 ( 提 出 ) 的 涉 案 财 物 价 格 鉴 证 ( 认 定 ) 3 政 府 企 业 委 托 ( 提 出 ) 的 定 调 价 合 法 合 理 性 价 格 认 定 4 部 门 企 业 当 事 人 委 托 ( 提 出 ) 的 调 解 处 理 价 格 纠 纷 5 价 格 鉴 证 机 构 与 价 格 鉴 证 人 员 四 服 务 承 诺 1 坚 持 按 制 度 规 章 办 事, 阳 光 运 行, 及 时 公 布 价 格 认 证 鉴 证 认 定 工 作 管 理 规 定 及 制 度 要 求, 公 开 办 事 程 序 规 定 条 件 和 结 果 2 坚 持 合 法 科 学 公 正 效 率 服 务 的 原 则, 开 展 价 格 鉴 证 认 证 认 定 2

3 3 坚 持 依 法 行 政, 实 行 办 事 首 问 责 任 制 限 时 办 结 制 依 法 行 政 过 错 责 任 追 究 制 4 坚 持 勤 政 为 民, 服 务 至 上, 热 情 接 待 服 务 对 象, 充 分 听 取 社 会 各 界 意 见 和 建 议, 认 真 处 理 好 每 一 位 来 访 者 反 映 的 问 题 和 要 办 理 的 业 务 事 项 5 坚 持 按 时 限 出 具 价 格 鉴 证 认 定 认 证 和 审 批 办 理 价 格 鉴 证 机 构 资 质 及 执 业 人 员 证 书 6 坚 持 以 法 纪 规 范 行 为, 廉 洁 自 律, 严 禁 利 用 工 作 之 便 吃 拿 卡 要 ; 严 禁 办 事 不 公 拖 拉 扯 皮 和 刁 难 五 主 要 负 责 人 刘 摇 波 摇 职 务 : 主 任 ( 法 人 代 表 ) 办 公 电 话 : 摇 摇 手 机 : 六 联 络 员 杨 文 莉 摇 职 务 : 综 合 科 科 长 办 公 电 话 : 摇 摇 手 机 : 四 川 省 物 价 局 价 格 认 证 中 心 关 于 对 眉 山 市 物 价 局 价 格 认 证 中 心 价 格 认 证 收 费 标 准 事 宜 请 示 的 回 复 眉 山 市 物 价 局 价 格 认 证 中 心 : 你 中 心 关 于 价 格 认 证 收 费 标 准 事 宜 请 示 已 收 悉, 现 答 复 如 下 : 一 各 地 价 格 事 务 所 更 名 为 价 格 认 证 中 心 后, 价 格 认 证 收 费 仍 按 照 四 川 省 物 价 局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制 定 四 川 省 价 格 事 务 所 收 费 项 目 和 收 费 标 准 的 通 知 川 价 字 调 (1997)61 号 执 行 二 价 格 认 证 新 的 收 费 标 准 正 在 申 办 中, 今 后 新 的 收 费 标 准 出 台 后 按 新 规 定 执 行 此 复 四 川 省 物 价 局 价 格 认 证 中 心 二 茵 一 一 年 六 月 八 日 摇 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摇 第 四 十 八 号 二 O 一 一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掖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业 的 决 定 已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一 次 会 议 于 2011 年 6 月 30 日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1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摇 胡 锦 涛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1980 年 9 月 10 日 第 五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通 过 ) 摇 摇 根 据 1993 年 10 月 31 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掖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业 的 决 定 第 一 次 修 正 根 据 1999 年 8 月 30 日 第 九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一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掖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业 的 决 定 第 二 次 修 正 根 据 2005 年 10 月 27 日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八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掖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业 的 决 定 第 三 次 修 正 根 据 2007 年 6 月 29 日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八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掖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业 的 决 定 第 四 次 修 正 根 据 2007 年 12 月 29 日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一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掖 中 华 人 3

4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业 的 决 定 第 五 次 修 正 根 据 2011 年 6 月 30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一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掖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业 的 决 定 第 六 次 修 正 ) 第 一 条 摇 在 中 国 境 内 有 住 所, 或 者 无 住 所 而 在 境 内 居 住 满 一 年 的 个 人, 从 中 国 境 内 和 境 外 取 得 的 所 得,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在 中 国 境 内 无 住 所 又 不 居 住 或 者 无 住 所 而 在 境 内 居 住 不 满 一 年 的 个 人, 从 中 国 境 内 取 得 的 所 得,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第 二 条 摇 下 列 各 项 个 人 所 得, 应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 一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 二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生 产 经 营 所 得 ; 三 对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承 包 经 营 承 租 经 营 所 得 ; 四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 五 稿 酬 所 得 ; 六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 七 利 息 股 息 红 利 所 得 ; 八 财 产 租 赁 所 得 ; 九 财 产 转 让 所 得 ; 十 偶 然 所 得 ; 十 一 经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确 定 征 税 的 其 他 所 得 第 三 条 摇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税 率 : 一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适 用 超 额 累 进 税 率, 税 率 为 百 分 之 三 至 百 分 之 四 十 五 ( 税 率 表 附 后 ) 二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生 产 经 营 所 得 和 对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承 包 经 营 承 租 经 营 所 得, 适 用 百 分 之 五 至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的 超 额 累 进 税 率 ( 税 率 表 附 后 ) 三 稿 酬 所 得, 适 用 比 例 税 率, 税 率 为 百 分 之 二 十, 并 按 应 纳 税 额 减 征 百 分 之 三 十 四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适 用 比 例 税 率, 税 率 为 百 分 之 二 十 对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一 次 收 入 畸 高 的, 可 以 实 行 加 成 征 收,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五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利 息 股 息 红 利 所 得, 财 产 租 赁 所 得, 财 产 转 让 所 得, 偶 然 所 得 和 其 他 所 得, 适 用 比 例 税 率, 税 率 为 百 分 之 二 十 第 四 条 摇 下 列 各 项 个 人 所 得, 免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 一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国 务 院 部 委 和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军 以 上 单 位, 以 及 外 国 组 织 国 际 组 织 颁 发 的 科 学 教 育 技 术 文 化 卫 生 体 育 环 境 保 护 等 方 面 的 奖 金 ; 二 国 债 和 国 家 发 行 的 金 融 债 券 利 息 ; 三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规 定 发 给 的 补 贴 津 贴 ; 四 福 利 费 抚 恤 金 救 济 金 ; 五 保 险 赔 款 ; 六 军 人 的 转 业 费 复 员 费 ; 七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规 定 发 给 干 部 职 工 的 安 家 费 退 职 费 退 休 工 资 离 休 工 资 离 休 生 活 补 助 费 ; 八 依 照 我 国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应 予 免 税 的 各 国 驻 华 使 馆 领 事 馆 的 外 交 代 表 领 事 官 员 和 其 他 人 员 的 所 得 ; 九 中 国 政 府 参 加 的 国 际 公 约 签 订 的 协 议 中 规 定 免 税 的 所 得 ; 十 经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批 准 免 税 的 所 得 第 五 条 摇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经 批 准 可 以 减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 一 残 疾 孤 老 人 员 和 烈 属 的 所 得 ; 二 因 严 重 自 然 灾 害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 三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批 准 减 税 的 4

5 第 六 条 摇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计 算 : 一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以 每 月 收 入 额 减 除 费 用 三 千 五 百 元 后 的 余 额,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二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生 产 经 营 所 得, 以 每 一 纳 税 年 度 的 收 入 总 额 减 除 成 本 费 用 以 及 损 失 后 的 余 额,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三 对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承 包 经 营 承 租 经 营 所 得, 以 每 一 纳 税 年 度 的 收 入 总 额, 减 除 必 要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四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稿 酬 所 得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财 产 租 赁 所 得, 每 次 收 入 不 超 过 四 千 元 的, 减 除 费 用 八 百 元 ; 四 千 元 以 上 的, 减 除 百 分 之 二 十 的 费 用, 其 余 额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五 财 产 转 让 所 得, 以 转 让 财 产 的 收 入 额 减 除 财 产 原 值 和 合 理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六 利 息 股 息 红 利 所 得, 偶 然 所 得 和 其 他 所 得, 以 每 次 收 入 额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个 人 将 其 所 得 对 教 育 事 业 和 其 他 公 益 事 业 捐 赠 的 部 分, 按 照 国 务 院 有 关 规 定 从 应 纳 税 所 得 中 扣 除 对 在 中 国 境 内 无 住 所 而 在 中 国 境 内 取 得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的 纳 税 义 务 人 和 在 中 国 境 内 有 住 所 而 在 中 国 境 外 取 得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的 纳 税 义 务 人, 可 以 根 据 其 平 均 收 入 水 平 生 活 水 平 以 及 汇 率 变 化 情 况 确 定 附 加 减 除 费 用, 附 加 减 除 费 用 适 用 的 范 围 和 标 准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第 七 条 摇 纳 税 义 务 人 从 中 国 境 外 取 得 的 所 得, 准 予 其 在 应 纳 税 额 中 扣 除 已 在 境 外 缴 纳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税 额 但 扣 除 额 不 得 超 过 该 纳 税 义 务 人 境 外 所 得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计 算 的 应 纳 税 额 第 八 条 摇 个 人 所 得 税, 以 所 得 人 为 纳 税 义 务 人, 以 支 付 所 得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为 扣 缴 义 务 人 个 人 所 得 超 过 国 务 院 规 定 数 额 的, 在 两 处 以 上 取 得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或 者 没 有 扣 缴 义 务 人 的, 以 及 具 有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的, 纳 税 义 务 人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办 理 纳 税 申 报 扣 缴 义 务 人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办 理 全 员 全 额 扣 缴 申 报 第 九 条 摇 扣 缴 义 务 人 每 月 所 扣 的 税 款, 自 行 申 报 纳 税 人 每 月 应 纳 的 税 款, 都 应 当 在 次 月 十 五 日 内 缴 入 国 库, 并 向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纳 税 申 报 表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应 纳 的 税 款, 按 月 计 征, 由 扣 缴 义 务 人 或 者 纳 税 义 务 人 在 次 月 十 五 日 内 缴 入 国 库, 并 向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纳 税 申 报 表 特 定 行 业 的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应 纳 的 税 款, 可 以 实 行 按 年 计 算 分 月 预 缴 的 方 式 计 征,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生 产 经 营 所 得 应 纳 的 税 款, 按 年 计 算, 分 月 预 缴, 由 纳 税 义 务 人 在 次 月 十 五 日 内 预 缴, 年 度 终 了 后 三 个 月 内 汇 算 清 缴, 多 退 少 补 对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承 包 经 营 承 租 经 营 所 得 应 纳 的 税 款, 按 年 计 算, 由 纳 税 义 务 人 在 年 度 终 了 后 三 十 日 内 缴 入 国 库, 并 向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纳 税 申 报 表 纳 税 义 务 人 在 一 年 内 分 次 取 得 承 包 经 营 承 租 经 营 所 得 的, 应 当 在 取 得 每 次 所 得 后 的 十 五 日 内 预 缴, 年 度 终 了 后 三 个 月 内 汇 算 清 缴, 多 退 少 补 从 中 国 境 外 取 得 所 得 的 纳 税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年 度 终 了 后 三 十 日 内, 将 应 纳 的 税 款 缴 入 国 库, 并 向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纳 税 申 报 表 第 十 条 摇 各 项 所 得 的 计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单 位 所 得 为 外 国 货 币 的, 按 照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机 关 规 定 的 外 汇 牌 价 折 合 成 人 民 币 缴 纳 税 款 第 十 一 条 摇 对 扣 缴 义 务 人 按 照 所 扣 缴 的 税 款, 付 给 百 分 之 二 的 手 续 费 第 十 二 条 摇 对 储 蓄 存 款 利 息 所 得 开 征 减 征 停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及 其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第 十 三 条 摇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征 收 管 理,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四 条 摇 国 务 院 根 据 本 法 制 定 实 施 条 例 第 十 五 条 摇 本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个 人 所 得 税 税 率 表 一 (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适 用 ) 级 数 摇 摇 全 月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税 率 (% ) 1 不 超 过 1500 元 的 3 2 超 过 1500 元 至 4500 元 的 部 分 10 3 超 过 4500 元 至 9000 元 的 部 分 20 4 超 过 9000 元 至 元 的 部 分 25 5

6 5 超 过 元 至 元 的 部 分 30 6 超 过 元 至 元 的 部 分 35 7 超 过 元 的 部 分 45 ( 注 : 本 表 所 称 全 月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是 指 依 照 本 法 第 六 条 的 规 定, 以 每 月 收 入 额 减 除 费 用 三 千 五 百 元 以 及 附 加 减 除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个 人 所 得 税 税 率 表 二 (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生 产 经 营 所 得 和 对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承 包 经 营 承 租 经 营 所 得 适 用 ) 级 数 全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税 率 (% ) 1 不 超 过 元 的 5 2 超 过 元 至 元 的 部 分 10 3 超 过 元 至 元 的 部 分 20 4 超 过 元 至 元 的 部 分 30 5 超 过 元 的 部 分 35 ( 注 : 本 表 所 称 全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是 指 依 照 本 法 第 六 条 的 规 定, 以 每 一 纳 税 年 度 的 收 入 总 额 减 除 成 本 费 用 以 及 损 失 后 的 余 额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强 制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摇 第 四 十 九 号 二 O 一 一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摇 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强 制 法 已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一 次 会 议 于 2011 年 6 月 30 日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摇 胡 锦 涛 (2011 年 6 月 30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一 次 会 议 通 过 ) 第 一 章 摇 总 摇 摇 则 第 二 章 摇 行 政 强 制 的 种 类 和 设 定 第 三 章 摇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实 施 程 序 第 一 节 摇 一 般 规 定 第 二 节 摇 查 封 扣 押 第 三 节 摇 冻 结 第 四 章 摇 行 政 机 关 强 制 执 行 程 序 第 一 节 摇 一 般 规 定 第 二 节 摇 金 钱 给 付 义 务 的 执 行 第 三 节 摇 代 履 行 第 五 章 摇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第 六 章 摇 法 律 责 任 第 七 章 摇 附 摇 则 目 摇 摇 录 第 一 章 摇 总 摇 摇 则 第 一 条 摇 为 了 规 范 行 政 强 制 的 设 定 和 实 施, 保 障 和 监 督 行 政 机 关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维 护 公 共 利 益 和 社 会 秩 序, 保 护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宪 法, 制 定 本 法 第 二 条 摇 本 法 所 称 行 政 强 制, 包 括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和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6

7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是 指 行 政 机 关 在 行 政 管 理 过 程 中, 为 制 止 违 法 行 为 防 止 证 据 损 毁 避 免 危 害 发 生 控 制 危 险 扩 大 等 情 形, 依 法 对 公 民 的 人 身 自 由 实 施 暂 时 性 限 制, 或 者 对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财 物 实 施 暂 时 性 控 制 的 行 为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行 政 机 关 或 者 行 政 机 关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对 不 履 行 行 政 决 定 的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依 法 强 制 履 行 义 务 的 行 为 第 三 条 摇 行 政 强 制 的 设 定 和 实 施, 适 用 本 法 发 生 或 者 即 将 发 生 自 然 灾 害 事 故 灾 难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或 者 社 会 安 全 事 件 等 突 发 事 件, 行 政 机 关 采 取 应 急 措 施 或 者 临 时 措 施,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执 行 行 政 机 关 采 取 金 融 业 审 慎 监 管 措 施 进 出 境 货 物 强 制 性 技 术 监 控 措 施,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四 条 摇 行 政 强 制 的 设 定 和 实 施, 应 当 依 照 法 定 的 权 限 范 围 条 件 和 程 序 第 五 条 摇 行 政 强 制 的 设 定 和 实 施, 应 当 适 当 采 用 非 强 制 手 段 可 以 达 到 行 政 管 理 目 的 的, 不 得 设 定 和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第 六 条 摇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应 当 坚 持 教 育 与 强 制 相 结 合 第 七 条 摇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利 用 行 政 强 制 权 为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谋 取 利 益 第 八 条 摇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对 行 政 机 关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享 有 陈 述 权 申 辩 权 ; 有 权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 因 行 政 机 关 违 法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受 到 损 害 的, 有 权 依 法 要 求 赔 偿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因 人 民 法 院 在 强 制 执 行 中 有 违 法 行 为 或 者 扩 大 强 制 执 行 范 围 受 到 损 害 的, 有 权 依 法 要 求 赔 偿 第 二 章 摇 行 政 强 制 的 种 类 和 设 定 第 九 条 摇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的 种 类 : ( 一 ) 限 制 公 民 人 身 自 由 ; ( 二 ) 查 封 场 所 设 施 或 者 财 物 ; ( 三 ) 扣 押 财 物 ; ( 四 ) 冻 结 存 款 汇 款 ; ( 五 ) 其 他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第 十 条 摇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由 法 律 设 定 尚 未 制 定 法 律, 且 属 于 国 务 院 行 政 管 理 职 权 事 项 的, 行 政 法 规 可 以 设 定 除 本 法 第 九 条 第 一 项 第 四 项 和 应 当 由 法 律 规 定 的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以 外 的 其 他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尚 未 制 定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且 属 于 地 方 性 事 务 的, 地 方 性 法 规 可 以 设 定 本 法 第 九 条 第 二 项 第 三 项 的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法 律 法 规 以 外 的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不 得 设 定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第 十 一 条 摇 法 律 对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的 对 象 条 件 种 类 作 了 规 定 的, 行 政 法 规 地 方 性 法 规 不 得 作 出 扩 大 规 定 法 律 中 未 设 定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的, 行 政 法 规 地 方 性 法 规 不 得 设 定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但 是, 法 律 规 定 特 定 事 项 由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具 体 管 理 措 施 的, 行 政 法 规 可 以 设 定 除 本 法 第 九 条 第 一 项 第 四 项 和 应 当 由 法 律 规 定 的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以 外 的 其 他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第 十 二 条 摇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的 方 式 : ( 一 ) 加 处 罚 款 或 者 滞 纳 金 ; ( 二 ) 划 拨 存 款 汇 款 ; ( 三 ) 拍 卖 或 者 依 法 处 理 查 封 扣 押 的 场 所 设 施 或 者 财 物 ; ( 四 ) 排 除 妨 碍 恢 复 原 状 ; ( 五 ) 代 履 行 ; ( 六 ) 其 他 强 制 执 行 方 式 第 十 三 条 摇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由 法 律 设 定 7

8 法 律 没 有 规 定 行 政 机 关 强 制 执 行 的, 作 出 行 政 决 定 的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第 十 四 条 摇 起 草 法 律 草 案 法 规 草 案, 拟 设 定 行 政 强 制 的, 起 草 单 位 应 当 采 取 听 证 会 论 证 会 等 形 式 听 取 意 见, 并 向 制 定 机 关 说 明 设 定 该 行 政 强 制 的 必 要 性 可 能 产 生 的 影 响 以 及 听 取 和 采 纳 意 见 的 情 况 第 十 五 条 摇 行 政 强 制 的 设 定 机 关 应 当 定 期 对 其 设 定 的 行 政 强 制 进 行 评 价, 并 对 不 适 当 的 行 政 强 制 及 时 予 以 修 改 或 者 废 止 行 政 强 制 的 实 施 机 关 可 以 对 已 设 定 的 行 政 强 制 的 实 施 情 况 及 存 在 的 必 要 性 适 时 进 行 评 价, 并 将 意 见 报 告 该 行 政 强 制 的 设 定 机 关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可 以 向 行 政 强 制 的 设 定 机 关 和 实 施 机 关 就 行 政 强 制 的 设 定 和 实 施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有 关 机 关 应 当 认 真 研 究 论 证, 并 以 适 当 方 式 予 以 反 馈 第 三 章 摇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实 施 程 序 第 一 节 摇 一 般 规 定 第 十 六 条 摇 行 政 机 关 履 行 行 政 管 理 职 责,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违 法 行 为 情 节 显 著 轻 微 或 者 没 有 明 显 社 会 危 害 的, 可 以 不 采 取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第 十 七 条 摇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由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政 机 关 在 法 定 职 权 范 围 内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权 不 得 委 托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处 罚 法 的 规 定 行 使 相 对 集 中 行 政 处 罚 权 的 行 政 机 关, 可 以 实 施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与 行 政 处 罚 权 有 关 的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应 当 由 行 政 机 关 具 备 资 格 的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实 施, 其 他 人 员 不 得 实 施 第 十 八 条 摇 行 政 机 关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实 施 前 须 向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人 报 告 并 经 批 准 ; ( 二 ) 由 两 名 以 上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实 施 ; ( 三 ) 出 示 执 法 身 份 证 件 ; ( 四 ) 通 知 当 事 人 到 场 ; ( 五 ) 当 场 告 知 当 事 人 采 取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的 理 由 依 据 以 及 当 事 人 依 法 享 有 的 权 利 救 济 途 径 ; ( 六 ) 听 取 当 事 人 的 陈 述 和 申 辩 ; ( 七 ) 制 作 现 场 笔 录 ; ( 八 ) 现 场 笔 录 由 当 事 人 和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当 事 人 拒 绝 的, 在 笔 录 中 予 以 注 明 ; ( 九 ) 当 事 人 不 到 场 的, 邀 请 见 证 人 到 场, 由 见 证 人 和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在 现 场 笔 录 上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 ( 十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程 序 第 十 九 条 摇 情 况 紧 急, 需 要 当 场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的,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应 当 在 二 十 四 小 时 内 向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人 报 告, 并 补 办 批 准 手 续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人 认 为 不 应 当 采 取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的, 应 当 立 即 解 除 第 二 十 条 摇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实 施 限 制 公 民 人 身 自 由 的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除 应 当 履 行 本 法 第 十 八 条 规 定 的 程 序 外, 还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当 场 告 知 或 者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后 立 即 通 知 当 事 人 家 属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的 行 政 机 关 地 点 和 期 限 ; ( 二 )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当 场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的, 在 返 回 行 政 机 关 后, 立 即 向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人 报 告 并 补 办 批 准 手 续 ; ( 三 ) 法 律 规 定 的 其 他 程 序 实 施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的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不 得 超 过 法 定 期 限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的 目 的 已 经 达 到 或 者 条 件 已 经 消 失, 应 当 立 即 解 除 第 二 十 一 条 摇 违 法 行 为 涉 嫌 犯 罪 应 当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的,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将 查 封 扣 押 冻 结 的 财 物 一 并 移 送, 并 书 面 告 知 当 事 人 第 二 节 摇 查 封 扣 押 第 二 十 二 条 摇 查 封 扣 押 应 当 由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政 机 关 实 施, 其 他 任 何 行 政 机 关 或 者 组 织 不 得 实 施 8

9 第 二 十 三 条 摇 查 封 扣 押 限 于 涉 案 的 场 所 设 施 或 者 财 物, 不 得 查 封 扣 押 与 违 法 行 为 无 关 的 场 所 设 施 或 者 财 物 ; 不 得 查 封 扣 押 公 民 个 人 及 其 所 扶 养 家 属 的 生 活 必 需 品 当 事 人 的 场 所 设 施 或 者 财 物 已 被 其 他 国 家 机 关 依 法 查 封 的, 不 得 重 复 查 封 第 二 十 四 条 摇 行 政 机 关 决 定 实 施 查 封 扣 押 的, 应 当 履 行 本 法 第 十 八 条 规 定 的 程 序, 制 作 并 当 场 交 付 查 封 扣 押 决 定 书 和 清 单 查 封 扣 押 决 定 书 应 当 载 明 下 列 事 项 : ( 一 ) 当 事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地 址 ; ( 二 ) 查 封 扣 押 的 理 由 依 据 和 期 限 ; ( 三 ) 查 封 扣 押 场 所 设 施 或 者 财 物 的 名 称 数 量 等 ; ( 四 )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途 径 和 期 限 ; ( 五 ) 行 政 机 关 的 名 称 印 章 和 日 期 查 封 扣 押 清 单 一 式 二 份, 由 当 事 人 和 行 政 机 关 分 别 保 存 第 二 十 五 条 摇 查 封 扣 押 的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三 十 日 ; 情 况 复 杂 的, 经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人 批 准, 可 以 延 长, 但 是 延 长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三 十 日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延 长 查 封 扣 押 的 决 定 应 当 及 时 书 面 告 知 当 事 人, 并 说 明 理 由 对 物 品 需 要 进 行 检 测 检 验 检 疫 或 者 技 术 鉴 定 的, 查 封 扣 押 的 期 间 不 包 括 检 测 检 验 检 疫 或 者 技 术 鉴 定 的 期 间 检 测 检 验 检 疫 或 者 技 术 鉴 定 的 期 间 应 当 明 确, 并 书 面 告 知 当 事 人 检 测 检 验 检 疫 或 者 技 术 鉴 定 的 费 用 由 行 政 机 关 承 担 第 二 十 六 条 摇 对 查 封 扣 押 的 场 所 设 施 或 者 财 物,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妥 善 保 管, 不 得 使 用 或 者 损 毁 ;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对 查 封 的 场 所 设 施 或 者 财 物, 行 政 机 关 可 以 委 托 第 三 人 保 管, 第 三 人 不 得 损 毁 或 者 擅 自 转 移 处 置 因 第 三 人 的 原 因 造 成 的 损 失, 行 政 机 关 先 行 赔 付 后, 有 权 向 第 三 人 追 偿 因 查 封 扣 押 发 生 的 保 管 费 用 由 行 政 机 关 承 担 第 二 十 七 条 摇 行 政 机 关 采 取 查 封 扣 押 措 施 后, 应 当 及 时 查 清 事 实, 在 本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对 违 法 事 实 清 楚, 依 法 应 当 没 收 的 非 法 财 物 予 以 没 收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应 当 销 毁 的, 依 法 销 毁 ; 应 当 解 除 查 封 扣 押 的, 作 出 解 除 查 封 扣 押 的 决 定 第 二 十 八 条 摇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及 时 作 出 解 除 查 封 扣 押 决 定 : ( 一 ) 当 事 人 没 有 违 法 行 为 ; ( 二 ) 查 封 扣 押 的 场 所 设 施 或 者 财 物 与 违 法 行 为 无 关 ; ( 三 ) 行 政 机 关 对 违 法 行 为 已 经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不 再 需 要 查 封 扣 押 ; ( 四 ) 查 封 扣 押 期 限 已 经 届 满 ; ( 五 ) 其 他 不 再 需 要 采 取 查 封 扣 押 措 施 的 情 形 解 除 查 封 扣 押 应 当 立 即 退 还 财 物 ; 已 将 鲜 活 物 品 或 者 其 他 不 易 保 管 的 财 物 拍 卖 或 者 变 卖 的, 退 还 拍 卖 或 者 变 卖 所 得 款 项 变 卖 价 格 明 显 低 于 市 场 价 格,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当 给 予 补 偿 第 三 节 摇 冻 结 第 二 十 九 条 摇 冻 结 存 款 汇 款 应 当 由 法 律 规 定 的 行 政 机 关 实 施, 不 得 委 托 给 其 他 行 政 机 关 或 者 组 织 ; 其 他 任 何 行 政 机 关 或 者 组 织 不 得 冻 结 存 款 汇 款 冻 结 存 款 汇 款 的 数 额 应 当 与 违 法 行 为 涉 及 的 金 额 相 当 ; 已 被 其 他 国 家 机 关 依 法 冻 结 的, 不 第 三 十 条 摇 行 政 机 关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实 施 冻 结 存 款 汇 款 的, 应 当 履 行 本 法 第 十 八 条 第 一 项 第 二 项 第 三 项 第 七 项 规 定 的 程 序, 并 向 金 融 机 构 交 付 冻 结 通 知 书 金 融 机 构 接 到 行 政 机 关 依 法 作 出 的 冻 结 通 知 书 后,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冻 结, 不 得 拖 延, 不 得 在 冻 结 前 向 当 事 人 泄 露 信 息 法 律 规 定 以 外 的 行 政 机 关 或 者 组 织 要 求 冻 结 当 事 人 存 款 汇 款 的, 金 融 机 构 应 当 拒 绝 第 三 十 一 条 摇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冻 结 存 款 汇 款 的, 作 出 决 定 的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在 三 日 内 向 当 事 人 交 付 冻 结 决 定 书 冻 结 决 定 书 应 当 载 明 下 列 事 项 : 9

10 ( 一 ) 当 事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地 址 ; ( 二 ) 冻 结 的 理 由 依 据 和 期 限 ; ( 三 ) 冻 结 的 账 号 和 数 额 ; ( 四 )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途 径 和 期 限 ; ( 五 ) 行 政 机 关 的 名 称 印 章 和 日 期 第 三 十 二 条 摇 自 冻 结 存 款 汇 款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或 者 作 出 解 除 冻 结 决 定 ; 情 况 复 杂 的, 经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人 批 准, 可 以 延 长, 但 是 延 长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三 十 日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延 长 冻 结 的 决 定 应 当 及 时 书 面 告 知 当 事 人, 并 说 明 理 由 第 三 十 三 条 摇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及 时 作 出 解 除 冻 结 决 定 : ( 一 ) 当 事 人 没 有 违 法 行 为 ; ( 二 ) 冻 结 的 存 款 汇 款 与 违 法 行 为 无 关 ; ( 三 ) 行 政 机 关 对 违 法 行 为 已 经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不 再 需 要 冻 结 ; ( 四 ) 冻 结 期 限 已 经 届 满 ; ( 五 ) 其 他 不 再 需 要 采 取 冻 结 措 施 的 情 形 行 政 机 关 作 出 解 除 冻 结 决 定 的,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金 融 机 构 和 当 事 人 金 融 机 构 接 到 通 知 后, 应 当 立 即 解 除 冻 结 行 政 机 关 逾 期 未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或 者 解 除 冻 结 决 定 的, 金 融 机 构 应 当 自 冻 结 期 满 之 日 起 解 除 冻 结 第 四 章 摇 行 政 机 关 强 制 执 行 程 序 第 一 节 摇 一 般 规 定 第 三 十 四 条 摇 行 政 机 关 依 法 作 出 行 政 决 定 后, 当 事 人 在 行 政 机 关 决 定 的 期 限 内 不 履 行 义 务 的, 具 有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权 的 行 政 机 关 依 照 本 章 规 定 强 制 执 行 第 三 十 五 条 摇 行 政 机 关 作 出 强 制 执 行 决 定 前, 应 当 事 先 催 告 当 事 人 履 行 义 务 催 告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作 出, 并 载 明 下 列 事 项 : ( 一 ) 履 行 义 务 的 期 限 ; ( 二 ) 履 行 义 务 的 方 式 ; ( 三 ) 涉 及 金 钱 给 付 的, 应 当 有 明 确 的 金 额 和 给 付 方 式 ; ( 四 ) 当 事 人 依 法 享 有 的 陈 述 权 和 申 辩 权 第 三 十 六 条 摇 当 事 人 收 到 催 告 书 后 有 权 进 行 陈 述 和 申 辩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充 分 听 取 当 事 人 的 意 见, 对 当 事 人 提 出 的 事 实 理 由 和 证 据, 应 当 进 行 记 录 复 核 当 事 人 提 出 的 事 实 理 由 或 者 证 据 成 立 的,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采 纳 第 三 十 七 条 摇 经 催 告, 当 事 人 逾 期 仍 不 履 行 行 政 决 定, 且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行 政 机 关 可 以 作 出 强 制 执 行 决 定 强 制 执 行 决 定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作 出, 并 载 明 下 列 事 项 : ( 一 ) 当 事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地 址 ; ( 二 ) 强 制 执 行 的 理 由 和 依 据 ; ( 三 ) 强 制 执 行 的 方 式 和 时 间 ; ( 四 )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途 径 和 期 限 ; ( 五 ) 行 政 机 关 的 名 称 印 章 和 日 期 在 催 告 期 间, 对 有 证 据 证 明 有 转 移 或 者 隐 匿 财 物 迹 象 的, 行 政 机 关 可 以 作 出 立 即 强 制 执 行 决 定 第 三 十 八 条 摇 催 告 书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决 定 书 应 当 直 接 送 达 当 事 人 当 事 人 拒 绝 接 收 或 者 无 法 直 接 送 达 当 事 人 的, 应 当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送 达 第 三 十 九 条 摇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中 止 执 行 : ( 一 ) 当 事 人 履 行 行 政 决 定 确 有 困 难 或 者 暂 无 履 行 能 力 的 ; ( 二 ) 第 三 人 对 执 行 标 的 主 张 权 利, 确 有 理 由 的 ; 10

11 ( 三 ) 执 行 可 能 造 成 难 以 弥 补 的 损 失, 且 中 止 执 行 不 损 害 公 共 利 益 的 ; ( 四 ) 行 政 机 关 认 为 需 要 中 止 执 行 的 其 他 情 形 中 止 执 行 的 情 形 消 失 后,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恢 复 执 行 对 没 有 明 显 社 会 危 害, 当 事 人 确 无 能 力 履 行, 中 止 执 行 满 三 年 未 恢 复 执 行 的, 行 政 机 关 不 再 执 行 第 四 十 条 摇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终 结 执 行 : ( 一 ) 公 民 死 亡, 无 遗 产 可 供 执 行, 又 无 义 务 承 受 人 的 ; ( 二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终 止, 无 财 产 可 供 执 行, 又 无 义 务 承 受 人 的 ; ( 三 ) 执 行 标 的 灭 失 的 ; ( 四 ) 据 以 执 行 的 行 政 决 定 被 撤 销 的 ; ( 五 ) 行 政 机 关 认 为 需 要 终 结 执 行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四 十 一 条 摇 在 执 行 中 或 者 执 行 完 毕 后, 据 以 执 行 的 行 政 决 定 被 撤 销 变 更, 或 者 执 行 错 误 的, 应 当 恢 复 原 状 或 者 退 还 财 物 ; 不 能 恢 复 原 状 或 者 退 还 财 物 的, 依 法 给 予 赔 偿 第 四 十 二 条 摇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行 政 机 关 可 以 在 不 损 害 公 共 利 益 和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情 况 下, 与 当 事 人 达 成 执 行 协 议 执 行 协 议 可 以 约 定 分 阶 段 履 行 ; 当 事 人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的, 可 以 减 免 加 处 的 罚 款 或 者 滞 纳 金 执 行 协 议 应 当 履 行 当 事 人 不 履 行 执 行 协 议 的,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恢 复 强 制 执 行 第 四 十 三 条 摇 行 政 机 关 不 得 在 夜 间 或 者 法 定 节 假 日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但 是, 情 况 紧 急 的 除 外 行 政 机 关 不 得 对 居 民 生 活 采 取 停 止 供 水 供 电 供 热 供 燃 气 等 方 式 迫 使 当 事 人 履 行 相 关 行 政 决 定 第 四 十 四 条 摇 对 违 法 的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设 施 等 需 要 强 制 拆 除 的, 应 当 由 行 政 机 关 予 以 公 告, 限 期 当 事 人 自 行 拆 除 当 事 人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不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又 不 拆 除 的, 行 政 机 关 可 以 依 法 强 制 拆 除 第 二 节 摇 金 钱 给 付 义 务 的 执 行 第 四 十 五 条 摇 行 政 机 关 依 法 作 出 金 钱 给 付 义 务 的 行 政 决 定, 当 事 人 逾 期 不 履 行 的, 行 政 机 关 可 以 依 法 加 处 罚 款 或 者 滞 纳 金 加 处 罚 款 或 者 滞 纳 金 的 标 准 应 当 告 知 当 事 人 加 处 罚 款 或 者 滞 纳 金 的 数 额 不 得 超 出 金 钱 给 付 义 务 的 数 额 第 四 十 六 条 摇 行 政 机 关 依 照 本 法 第 四 十 五 条 规 定 实 施 加 处 罚 款 或 者 滞 纳 金 超 过 三 十 日, 经 催 告 当 事 人 仍 不 履 行 的, 具 有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权 的 行 政 机 关 可 以 强 制 执 行 行 政 机 关 实 施 强 制 执 行 前, 需 要 采 取 查 封 扣 押 冻 结 措 施 的, 依 照 本 法 第 三 章 规 定 办 理 没 有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权 的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但 是, 当 事 人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不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经 催 告 仍 不 履 行 的, 在 实 施 行 政 管 理 过 程 中 已 经 采 取 查 封 扣 押 措 施 的 行 政 机 关, 可 以 将 查 封 扣 押 的 财 物 依 法 拍 卖 抵 缴 罚 款 第 四 十 七 条 摇 划 拨 存 款 汇 款 应 当 由 法 律 规 定 的 行 政 机 关 决 定, 并 书 面 通 知 金 融 机 构 金 融 机 构 接 到 行 政 机 关 依 法 作 出 划 拨 存 款 汇 款 的 决 定 后, 应 当 立 即 划 拨 法 律 规 定 以 外 的 行 政 机 关 或 者 组 织 要 求 划 拨 当 事 人 存 款 汇 款 的, 金 融 机 构 应 当 拒 绝 第 四 十 八 条 摇 依 法 拍 卖 财 物, 由 行 政 机 关 委 托 拍 卖 机 构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拍 卖 法 的 规 定 办 理 第 四 十 九 条 摇 划 拨 的 存 款 汇 款 以 及 拍 卖 和 依 法 处 理 所 得 的 款 项 应 当 上 缴 国 库 或 者 划 入 财 政 专 户 任 何 行 政 机 关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截 留 私 分 或 者 变 相 私 分 第 三 节 摇 代 履 行 第 五 十 条 摇 行 政 机 关 依 法 作 出 要 求 当 事 人 履 行 排 除 妨 碍 恢 复 原 状 等 义 务 的 行 政 决 定, 当 事 人 逾 期 不 履 行, 经 催 告 仍 不 履 行, 其 后 果 已 经 或 者 将 危 害 交 通 安 全 造 成 环 境 污 染 或 者 破 坏 自 然 资 源 的, 行 政 机 关 可 以 代 履 行, 或 者 委 托 没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代 履 行 第 五 十 一 条 摇 代 履 行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代 履 行 前 送 达 决 定 书, 代 履 行 决 定 书 应 当 载 明 当 事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地 址, 代 履 行 的 理 由 和 依 据 方 式 和 时 间 标 的 费 用 预 算 以 及 代 履 行 人 ; 11

12 ( 二 ) 代 履 行 三 日 前, 催 告 当 事 人 履 行, 当 事 人 履 行 的, 停 止 代 履 行 ; ( 三 ) 代 履 行 时, 作 出 决 定 的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派 员 到 场 监 督 ; ( 四 ) 代 履 行 完 毕, 行 政 机 关 到 场 监 督 的 工 作 人 员 代 履 行 人 和 当 事 人 或 者 见 证 人 应 当 在 执 行 文 书 上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代 履 行 的 费 用 按 照 成 本 合 理 确 定, 由 当 事 人 承 担 但 是,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代 履 行 不 得 采 用 暴 力 胁 迫 以 及 其 他 非 法 方 式 第 五 十 二 条 摇 需 要 立 即 清 除 道 路 河 道 航 道 或 者 公 共 场 所 的 遗 洒 物 障 碍 物 或 者 污 染 物, 当 事 人 不 能 清 除 的, 行 政 机 关 可 以 决 定 立 即 实 施 代 履 行 ; 当 事 人 不 在 场 的,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在 事 后 立 即 通 知 当 事 人, 并 依 法 作 出 处 理 第 五 章 摇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第 五 十 三 条 摇 当 事 人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不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又 不 履 行 行 政 决 定 的, 没 有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权 的 行 政 机 关 可 以 自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依 照 本 章 规 定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第 五 十 四 条 摇 行 政 机 关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前, 应 当 催 告 当 事 人 履 行 义 务 催 告 书 送 达 十 日 后 当 事 人 仍 未 履 行 义 务 的, 行 政 机 关 可 以 向 所 在 地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强 制 执 行 ; 执 行 对 象 是 不 动 产 的, 向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强 制 执 行 第 五 十 五 条 摇 行 政 机 关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强 制 执 行, 应 当 提 供 下 列 材 料 : ( 一 ) 强 制 执 行 申 请 书 ; ( 二 ) 行 政 决 定 书 及 作 出 决 定 的 事 实 理 由 和 依 据 ; ( 三 ) 当 事 人 的 意 见 及 行 政 机 关 催 告 情 况 ; ( 四 ) 申 请 强 制 执 行 标 的 情 况 ; ( 五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强 制 执 行 申 请 书 应 当 由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人 签 名, 加 盖 行 政 机 关 的 印 章, 并 注 明 日 期 第 五 十 六 条 摇 人 民 法 院 接 到 行 政 机 关 强 制 执 行 的 申 请, 应 当 在 五 日 内 受 理 行 政 机 关 对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受 理 的 裁 定 有 异 议 的, 可 以 在 十 五 日 内 向 上 一 级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复 议, 上 一 级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自 收 到 复 议 申 请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作 出 是 否 受 理 的 裁 定 第 五 十 七 条 摇 人 民 法 院 对 行 政 机 关 强 制 执 行 的 申 请 进 行 书 面 审 查, 对 符 合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条 规 定, 且 行 政 决 定 具 备 法 定 执 行 效 力 的, 除 本 法 第 五 十 八 条 规 定 的 情 形 外,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七 日 内 作 出 执 行 裁 定 第 五 十 八 条 摇 人 民 法 院 发 现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在 作 出 裁 定 前 可 以 听 取 被 执 行 人 和 行 政 机 关 的 意 见 : ( 一 ) 明 显 缺 乏 事 实 根 据 的 ; ( 二 ) 明 显 缺 乏 法 律 法 规 依 据 的 ; ( 三 ) 其 他 明 显 违 法 并 损 害 被 执 行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作 出 是 否 执 行 的 裁 定 裁 定 不 予 执 行 的, 应 当 说 明 理 由, 并 在 五 日 内 将 不 予 执 行 的 裁 定 送 达 行 政 机 关 行 政 机 关 对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执 行 的 裁 定 有 异 议 的, 可 以 自 收 到 裁 定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向 上 一 级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复 议, 上 一 级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自 收 到 复 议 申 请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作 出 是 否 执 行 的 裁 定 第 五 十 九 条 摇 因 情 况 紧 急, 为 保 障 公 共 安 全, 行 政 机 关 可 以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立 即 执 行 经 人 民 法 院 院 长 批 准,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自 作 出 执 行 裁 定 之 日 起 五 日 内 执 行 第 六 十 条 摇 行 政 机 关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不 缴 纳 申 请 费 强 制 执 行 的 费 用 由 被 执 行 人 承 担 人 民 法 院 以 划 拨 拍 卖 方 式 强 制 执 行 的, 可 以 在 划 拨 拍 卖 后 将 强 制 执 行 的 费 用 扣 除 依 法 拍 卖 财 物, 由 人 民 法 院 委 托 拍 卖 机 构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拍 卖 法 的 规 定 办 理 划 拨 的 存 款 汇 款 以 及 拍 卖 和 依 法 处 理 所 得 的 款 项 应 当 上 缴 国 库 或 者 划 入 财 政 专 户,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截 留 私 分 或 者 变 相 私 分 12

13 第 六 章 摇 法 律 责 任 第 六 十 一 条 摇 行 政 机 关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上 级 行 政 机 关 或 者 有 关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 一 ) 没 有 法 律 法 规 依 据 的 ; ( 二 ) 改 变 行 政 强 制 对 象 条 件 方 式 的 ; ( 三 )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的 ; ( 四 )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在 夜 间 或 者 法 定 节 假 日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的 ; ( 五 ) 对 居 民 生 活 采 取 停 止 供 水 供 电 供 热 供 燃 气 等 方 式 迫 使 当 事 人 履 行 相 关 行 政 决 定 的 ; ( 六 ) 有 其 他 违 法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情 形 的 第 六 十 二 条 摇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行 政 机 关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上 级 行 政 机 关 或 者 有 关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 一 ) 扩 大 查 封 扣 押 冻 结 范 围 的 ; ( 二 ) 使 用 或 者 损 毁 查 封 扣 押 场 所 设 施 或 者 财 物 的 ; ( 三 ) 在 查 封 扣 押 法 定 期 间 不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或 者 未 依 法 及 时 解 除 查 封 扣 押 的 ; ( 四 ) 在 冻 结 存 款 汇 款 法 定 期 间 不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或 者 未 依 法 及 时 解 除 冻 结 的 第 六 十 三 条 摇 行 政 机 关 将 查 封 扣 押 的 财 物 或 者 划 拨 的 存 款 汇 款 以 及 拍 卖 和 依 法 处 理 所 得 的 款 项, 截 留 私 分 或 者 变 相 私 分 的, 由 财 政 部 门 或 者 有 关 部 门 予 以 追 缴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记 大 过 降 级 撤 职 或 者 开 除 的 处 分 行 政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将 查 封 扣 押 的 场 所 设 施 或 者 财 物 据 为 己 有 的, 由 上 级 行 政 机 关 或 者 有 关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依 法 给 予 记 大 过 降 级 撤 职 或 者 开 除 的 处 分 第 六 十 四 条 摇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利 用 行 政 强 制 权 为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谋 取 利 益 的, 由 上 级 行 政 机 关 或 者 有 关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第 六 十 五 条 摇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金 融 机 构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金 融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责 令 改 正,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 一 ) 在 冻 结 前 向 当 事 人 泄 露 信 息 的 ; ( 二 ) 对 应 当 立 即 冻 结 划 拨 的 存 款 汇 款 不 冻 结 或 者 不 划 拨, 致 使 存 款 汇 款 转 移 的 ; ( 三 ) 将 不 应 当 冻 结 划 拨 的 存 款 汇 款 予 以 冻 结 或 者 划 拨 的 ; ( 四 ) 未 及 时 解 除 冻 结 存 款 汇 款 的 第 六 十 六 条 摇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金 融 机 构 将 款 项 划 入 国 库 或 者 财 政 专 户 以 外 的 其 他 账 户 的, 由 金 融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责 令 改 正, 并 处 以 违 法 划 拨 款 项 二 倍 的 罚 款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行 政 机 关 人 民 法 院 指 令 金 融 机 构 将 款 项 划 入 国 库 或 者 财 政 专 户 以 外 的 其 他 账 户 的,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第 六 十 七 条 摇 人 民 法 院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在 强 制 执 行 中 有 违 法 行 为 或 者 扩 大 强 制 执 行 范 围 的,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第 六 十 八 条 摇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给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造 成 损 失 的, 依 法 给 予 赔 偿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七 章 摇 附 则 第 六 十 九 条 摇 本 法 中 十 日 以 内 期 限 的 规 定 是 指 工 作 日, 不 含 法 定 节 假 日 第 七 十 条 摇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授 权 的 具 有 管 理 公 共 事 务 职 能 的 组 织 在 法 定 授 权 范 围 内,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适 用 本 法 有 关 行 政 机 关 的 规 定 第 七 十 一 条 摇 本 法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13

14 财 政 部 关 于 金 融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评 估 监 督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财 金 也 2011 页 59 号 二 茵 一 一 年 六 月 十 六 日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有 关 金 融 企 业 : 为 进 一 步 贯 彻 落 实 金 融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评 估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财 政 部 令 第 47 号, 以 下 简 称 办 法 ), 加 强 和 规 范 金 融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评 估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现 就 有 关 问 题 通 知 如 下 : 一 关 于 评 估 范 围 的 确 定 问 题 ( 一 ) 金 融 企 业 出 现 办 法 第 六 条 所 述 的 经 济 行 为 时, 应 按 下 列 要 求 确 定 评 估 范 围 : 1. 整 体 或 者 部 分 改 制 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合 并 分 立 清 算, 或 产 权 转 让 的, 应 对 企 业 进 行 整 体 资 产 评 估 2. 对 子 公 司 增 资 扩 股 时, 因 吸 收 新 股 东 入 股 或 企 业 原 股 东 未 按 照 原 有 出 资 比 例 追 加 投 资 等, 造 成 原 国 有 股 东 股 权 比 例 发 生 变 化 的, 需 要 对 子 公 司 进 行 整 体 资 产 评 估 以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增 资 或 出 资 的, 还 应 对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进 行 评 估 3. 接 受 非 国 有 单 位 以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出 资 的, 应 对 接 受 非 国 有 资 产 的 企 业 进 行 整 体 资 产 评 估, 还 应 对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进 行 评 估 4. 以 债 权 转 股 权 方 式 进 行 债 务 重 组 的, 应 对 拟 转 股 的 企 业 进 行 整 体 资 产 评 估 5. 收 购 非 国 有 单 位 股 权 的, 应 对 被 收 购 企 业 进 行 整 体 资 产 评 估 以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收 购 的, 还 应 对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进 行 评 估 6. 以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对 外 进 行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接 受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抵 押 或 质 押, 以 及 以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抵 债 或 者 接 受 抵 债 的, 应 对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进 行 评 估 7. 收 购 非 国 有 单 位 非 股 权 类 资 产, 处 置 不 良 资 产, 确 定 涉 讼 资 产 价 值, 或 进 行 资 产 转 让 置 换 和 拍 卖 的, 应 对 所 涉 及 的 资 产 进 行 评 估 8.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应 当 进 行 评 估 的 其 他 情 形, 评 估 范 围 的 确 定 应 视 具 体 情 形 而 定 ( 二 ) 中 央 直 接 管 理 的 金 融 企 业 与 其 下 属 的 独 资 企 业 之 间, 或 者 其 下 属 独 资 企 业 之 间 的 合 并, 以 及 资 产 或 者 产 权 置 换 转 让 和 无 偿 划 转 的, 未 造 成 国 有 股 权 比 例 发 生 变 动 的, 对 相 关 的 资 产 可 以 不 进 行 评 估 二 关 于 评 估 项 目 的 委 托 问 题 金 融 企 业 出 现 办 法 第 六 条 所 述 整 体 或 者 部 分 改 制 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合 并 分 立 清 算, 非 上 市 金 融 企 业 国 有 股 东 股 权 比 例 发 生 变 动, 产 权 转 让, 债 务 重 组, 接 受 非 国 有 单 位 以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出 资 等 经 济 行 为 时, 涉 及 的 评 估 对 象 属 于 金 融 企 业 出 资 人 权 利 的, 应 由 国 有 出 资 人 直 接 委 托, 或 书 面 授 权 金 融 企 业 作 为 评 估 委 托 方 中 央 直 接 管 理 的 金 融 企 业 在 出 现 上 述 经 济 行 为 时, 应 向 国 有 出 资 人 书 面 申 请 授 权 其 选 聘 评 估 机 构 开 展 相 关 资 产 评 估 工 作, 国 有 出 资 人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批 复 金 融 企 业 出 现 办 法 第 六 条 所 述 以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对 外 出 资, 资 产 转 让 置 换 拍 卖, 债 权 转 股 权, 接 受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抵 押 或 质 押, 处 置 不 良 资 产, 以 非 货 币 资 产 抵 债 或 接 受 抵 债, 收 购 非 国 有 单 位 资 产, 确 定 诉 讼 资 产 价 值 等 经 济 行 为 时, 涉 及 的 评 估 对 象 属 于 金 融 企 业 法 人 财 产 权 或 者 金 融 企 业 接 受 非 国 有 资 产 的, 资 产 评 估 应 由 金 融 企 业 委 托 三 关 于 核 准 ( 备 案 ) 申 请 需 报 送 的 经 济 行 为 批 准 文 件 ( 一 ) 办 法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的 核 准 申 请 应 报 送 的 经 济 行 为 批 准 文 件, 为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金 融 企 业 进 行 改 组 改 制 拟 在 境 内 ( 外 ) 上 市 以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与 外 商 合 资 合 作 或 其 他 涉 及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比 例 变 动 经 济 行 为 事 项 时 的 审 批 文 件, 或 财 政 部 门 依 照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审 批 文 件 出 具 的 同 意 金 融 企 业 开 展 相 应 资 产 评 估 事 项 的 批 准 文 件 14

15 中 央 直 接 管 理 的 金 融 企 业 需 报 送 的 经 济 行 为 批 准 文 件, 为 国 务 院 批 准 同 意 的 重 组 改 制 等 相 关 经 济 行 为 审 批 文 件, 或 财 政 部 根 据 国 务 院 审 批 文 件 出 具 的 同 意 其 开 展 相 应 资 产 评 估 事 项 的 批 准 文 件 ( 二 ) 办 法 第 二 十 条 规 定 的 备 案 申 请 应 报 送 的 经 济 行 为 批 准 文 件 分 为 : 1. 已 经 设 立 股 东 ( 大 ) 会 董 事 会 的,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相 关 规 定, 经 济 行 为 批 准 文 件 为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 大 ) 会 决 议 ; 或 按 照 股 东 ( 大 ) 会 董 事 会 对 管 理 层 的 授 权, 由 管 理 层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根 据 决 策 议 事 机 制, 对 经 济 行 为 审 议 同 意 后 形 成 的 文 件 对 按 规 定 需 报 财 政 部 门 批 准 的 事 项, 经 济 行 为 批 准 文 件 为 财 政 部 门 的 审 批 文 件 2. 尚 未 设 立 股 东 ( 大 ) 会 董 事 会 的, 根 据 财 务 和 资 产 管 理 制 度 的 有 关 规 定, 经 济 行 为 批 准 文 件 为 财 政 部 门 的 批 复 文 件 ; 或 者 按 规 定 的 内 部 决 策 议 事 机 制, 经 总 经 理 ( 行 长 总 裁 党 委 ) 办 公 会 以 及 其 他 内 部 审 核 部 门 审 议 同 意 后 形 成 的 文 件 四 关 于 评 估 备 案 的 管 理 权 限 问 题 根 据 办 法 第 十 八 条 规 定, 中 央 直 接 管 理 的 金 融 企 业 需 报 财 政 部 备 案 的 资 产 评 估 项 目 包 括 : 中 央 直 接 管 理 的 金 融 企 业 资 产 评 估 项 目 ; 其 一 级 子 公 司 省 级 分 公 司 或 分 行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办 事 处 账 面 资 产 总 额 大 于 或 者 等 于 5000 万 元 人 民 币 的 资 产 评 估 项 目 因 开 展 信 贷 担 保 等 正 常 经 营 业 务 涉 及 抵 ( 质 ) 押 资 产 抵 债 资 产 诉 讼 资 产 价 值 确 认 以 及 固 定 资 产 等 非 股 权 类 资 产 收 购 处 置 的 评 估 项 目, 备 案 工 作 由 中 央 直 接 管 理 的 金 融 企 业 负 责 五 关 于 核 准 ( 备 案 ) 申 请 的 报 送 期 限 根 据 办 法 第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中 央 直 接 管 理 的 金 融 企 业 的 资 产 评 估 项 目 核 准 申 请 应 在 评 估 基 准 日 起 8 个 月 内 相 应 经 济 行 为 实 际 发 生 前, 向 财 政 部 提 出 ; 因 经 济 行 为 文 件 未 能 批 复 等 原 因 造 成 未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报 送 申 请 的, 应 至 少 在 评 估 结 果 使 用 有 效 期 截 止 日 之 前 20 个 工 作 日 提 出 申 请, 逾 期 财 政 部 不 予 受 理 根 据 办 法 第 十 九 条 的 规 定, 中 央 直 接 管 理 的 金 融 企 业 的 资 产 评 估 项 目 备 案 申 请 应 在 评 估 基 准 日 起 9 个 月 内 相 应 经 济 行 为 实 际 发 生 前, 向 财 政 部 提 出 对 经 济 行 为 已 实 际 发 生 相 关 交 易 手 续 已 经 完 成 的, 财 政 部 不 予 受 理 六 关 于 评 估 项 目 核 准 ( 备 案 ) 表 的 填 报 问 题 金 融 企 业 应 根 据 被 评 估 企 业 的 性 质, 选 择 资 产 评 估 项 目 核 准 ( 备 案 ) 表 进 行 填 报 其 中,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应 填 报 证 券 公 司 评 估 结 果 表,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等 其 他 非 银 行 证 券 保 险 担 保 类 企 业 应 填 报 其 他 企 业 类 评 估 结 果 表 资 产 评 估 项 目 核 准 ( 备 案 ) 表 应 采 用 A3 纸 张 双 面 打 印 七 关 于 评 估 结 论 的 使 用 问 题 评 估 结 论 的 使 用 必 须 与 所 对 应 的 经 济 行 为 保 持 一 致 在 金 融 企 业 改 制 过 程 中, 改 制 设 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评 估 结 论 仅 适 用 于 设 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工 商 登 记 注 册, 不 得 用 于 引 入 战 略 投 资 者 和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上 市 金 融 企 业 发 生 办 法 第 七 条 所 称 同 类 型 经 济 行 为 需 要 再 次 使 用 评 估 结 论 时, 可 不 再 申 请 备 案, 但 应 确 认 评 估 结 论 仍 在 有 效 使 用 期 内, 且 与 评 估 基 准 日 时 相 比, 未 出 现 因 资 产 状 态 使 用 方 式 市 场 环 境 以 及 评 估 假 设 等 发 生 显 著 变 化, 导 致 资 产 价 值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情 况 八 关 于 评 估 机 构 的 选 聘 问 题 金 融 企 业 选 聘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应 当 遵 循 公 平 公 开 公 正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在 相 关 选 聘 管 理 办 法 出 台 前, 具 体 选 聘 和 决 策 程 序 参 照 金 融 企 业 选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招 标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财 金 也 2010 页 169 号 )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拟 选 聘 的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应 当 具 有 固 定 的 工 作 场 所, 组 织 机 构 健 全, 内 部 管 理 和 控 制 制 度 较 为 完 善 并 且 执 行 有 效 ;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及 国 有 资 产 评 估 的 政 策 规 定, 严 格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 遵 守 执 业 准 则 和 执 业 规 范, 近 3 年 内 没 有 违 法 违 规 或 行 业 自 律 惩 戒 记 录 ; 具 有 与 评 估 对 象 相 适 应 的 资 质 条 件 专 业 人 员 和 专 业 特 长 ; 与 资 产 评 估 委 托 方 高 管 层 无 经 济 利 益 关 系 ; 未 就 同 一 经 济 行 为 向 金 融 企 业 提 供 会 计 审 计 及 财 务 顾 问 服 务 等 15

16 九 其 他 问 题 办 法 和 本 通 知 的 适 用 范 围 包 括 : 占 有 国 有 资 产 的 获 得 金 融 业 务 许 可 证 的 企 业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担 保 公 司 以 及 其 他 金 融 类 企 业 中 国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含 中 央 汇 金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所 属 企 业, 以 及 金 融 类 企 业 依 法 投 资 于 其 他 非 金 融 类 企 业 的, 资 产 评 估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比 照 办 法 和 本 通 知 执 行 省 级 财 政 部 门 可 以 依 照 办 法 和 本 通 知, 结 合 本 地 区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具 体 实 施 细 则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掖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婚 姻 法 业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三 ) 法 释 也 2011 页 18 号 二 茵 一 一 年 八 月 九 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掖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婚 姻 法 业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三 ) 已 于 2011 年 7 月 4 日 由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委 员 会 第 1525 次 会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1 年 8 月 13 日 起 施 行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婚 姻 法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三 ) (2011 年 7 月 4 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委 员 会 第 1525 次 会 议 通 过 ) 为 正 确 审 理 婚 姻 家 庭 纠 纷 案 件,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婚 姻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对 人 民 法 院 适 用 婚 姻 法 的 有 关 问 题 作 出 如 下 解 释 : 第 一 条 摇 事 人 的 申 请 当 事 人 以 婚 姻 法 第 十 条 规 定 以 外 的 情 形 申 请 宣 告 婚 姻 无 效 的,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判 决 驳 回 当 当 事 人 以 结 婚 登 记 程 序 存 在 瑕 疵 为 由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主 张 撤 销 结 婚 登 记 的, 告 知 其 可 以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第 二 条 摇 夫 妻 一 方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请 求 确 认 亲 子 关 系 不 存 在, 并 已 提 供 必 要 证 据 予 以 证 明, 另 一 方 没 有 相 反 证 据 又 拒 绝 做 亲 子 鉴 定 的,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推 定 请 求 确 认 亲 子 关 系 不 存 在 一 方 的 主 张 成 立 当 事 人 一 方 起 诉 请 求 确 认 亲 子 关 系, 并 提 供 必 要 证 据 予 以 证 明, 另 一 方 没 有 相 反 证 据 又 拒 绝 做 亲 子 鉴 定 的,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推 定 请 求 确 认 亲 子 关 系 一 方 的 主 张 成 立 第 三 条 摇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父 母 双 方 或 者 一 方 拒 不 履 行 抚 养 子 女 义 务, 未 成 年 或 者 不 能 独 立 生 活 的 子 女 请 求 支 付 抚 养 费 的,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支 持 第 四 条 摇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夫 妻 一 方 请 求 分 割 共 同 财 产 的,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支 持, 但 有 下 列 重 大 理 由 且 不 损 害 债 权 人 利 益 的 除 外 : ( 一 ) 一 方 有 隐 藏 转 移 变 卖 毁 损 挥 霍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或 者 伪 造 夫 妻 共 同 债 务 等 严 重 损 害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利 益 行 为 的 ; ( 二 ) 一 方 负 有 法 定 扶 养 义 务 的 人 患 重 大 疾 病 需 要 医 治, 另 一 方 不 同 意 支 付 相 关 医 疗 费 用 的 第 五 条 摇 夫 妻 一 方 个 人 财 产 在 婚 后 产 生 的 收 益, 除 孳 息 和 自 然 增 值 外, 应 认 定 为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第 六 条 摇 婚 前 或 者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当 事 人 约 定 将 一 方 所 有 的 房 产 赠 与 另 一 方, 赠 与 方 在 赠 与 房 产 变 更 登 记 之 前 撤 销 赠 与, 另 一 方 请 求 判 令 继 续 履 行 的,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按 照 合 同 法 第 一 百 八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处 理 第 七 条 摇 婚 后 由 一 方 父 母 出 资 为 子 女 购 买 的 不 动 产, 产 权 登 记 在 出 资 人 子 女 名 下 的, 可 按 照 婚 姻 法 第 十 八 条 第 ( 三 ) 项 的 规 定, 视 为 只 对 自 己 子 女 一 方 的 赠 与, 该 不 动 产 应 认 定 为 夫 妻 一 方 的 个 人 财 产 由 双 方 父 母 出 资 购 买 的 不 动 产, 产 权 登 记 在 一 方 子 女 名 下 的, 该 不 动 产 可 认 定 为 双 方 按 照 各 自 父 母 的 出 资 份 额 按 份 共 有, 但 当 事 人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16

17 第 八 条 摇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配 偶 有 虐 待 遗 弃 等 严 重 损 害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一 方 的 人 身 权 利 或 者 财 产 权 益 行 为, 其 他 有 监 护 资 格 的 人 可 以 依 照 特 别 程 序 要 求 变 更 监 护 关 系 ; 变 更 后 的 监 护 人 代 理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一 方 提 起 离 婚 诉 讼 的,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受 理 第 九 条 摇 夫 以 妻 擅 自 中 止 妊 娠 侵 犯 其 生 育 权 为 由 请 求 损 害 赔 偿 的,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支 持 ; 夫 妻 双 方 因 是 否 生 育 发 生 纠 纷, 致 使 感 情 确 已 破 裂, 一 方 请 求 离 婚 的, 人 民 法 院 经 调 解 无 效, 应 依 照 婚 姻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第 三 款 第 ( 五 ) 项 的 规 定 处 理 第 十 条 摇 夫 妻 一 方 婚 前 签 订 不 动 产 买 卖 合 同, 以 个 人 财 产 支 付 首 付 款 并 在 银 行 贷 款, 婚 后 用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还 贷, 不 动 产 登 记 于 首 付 款 支 付 方 名 下 的, 离 婚 时 该 不 动 产 由 双 方 协 议 处 理 依 前 款 规 定 不 能 达 成 协 议 的,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判 决 该 不 动 产 归 产 权 登 记 一 方, 尚 未 归 还 的 贷 款 为 产 权 登 记 一 方 的 个 人 债 务 双 方 婚 后 共 同 还 贷 支 付 的 款 项 及 其 相 对 应 财 产 增 值 部 分, 离 婚 时 应 根 据 婚 姻 法 第 三 十 九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原 则, 由 产 权 登 记 一 方 对 另 一 方 进 行 补 偿 第 十 一 条 摇 一 方 未 经 另 一 方 同 意 出 售 夫 妻 共 同 共 有 的 房 屋, 第 三 人 善 意 购 买 支 付 合 理 对 价 并 办 理 产 权 登 记 手 续, 另 一 方 主 张 追 回 该 房 屋 的,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支 持 夫 妻 一 方 擅 自 处 分 共 同 共 有 的 房 屋 造 成 另 一 方 损 失, 离 婚 时 另 一 方 请 求 赔 偿 损 失 的,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支 持 第 十 二 条 摇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双 方 用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出 资 购 买 以 一 方 父 母 名 义 参 加 房 改 的 房 屋, 产 权 登 记 在 一 方 父 母 名 下, 离 婚 时 另 一 方 主 张 按 照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对 该 房 屋 进 行 分 割 的,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支 持 购 买 该 房 屋 时 的 出 资, 可 以 作 为 债 权 处 理 第 十 三 条 摇 离 婚 时 夫 妻 一 方 尚 未 退 休 不 符 合 领 取 养 老 保 险 金 条 件, 另 一 方 请 求 按 照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分 割 养 老 保 险 金 的,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支 持 ; 婚 后 以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缴 付 养 老 保 险 费, 离 婚 时 一 方 主 张 将 养 老 金 账 户 中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个 人 实 际 缴 付 部 分 作 为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分 割 的,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支 持 第 十 四 条 摇 当 事 人 达 成 的 以 登 记 离 婚 或 者 到 人 民 法 院 协 议 离 婚 为 条 件 的 财 产 分 割 协 议, 如 果 双 方 协 议 离 婚 未 成, 一 方 在 离 婚 诉 讼 中 反 悔 的,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认 定 该 财 产 分 割 协 议 没 有 生 效, 并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依 法 对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进 行 分 割 第 十 五 条 摇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夫 妻 一 方 作 为 继 承 人 依 法 可 以 继 承 的 遗 产, 在 继 承 人 之 间 尚 未 实 际 分 割, 起 诉 离 婚 时 另 一 方 请 求 分 割 的,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告 知 当 事 人 在 继 承 人 之 间 实 际 分 割 遗 产 后 另 行 起 诉 第 十 六 条 摇 夫 妻 之 间 订 立 借 款 协 议, 以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出 借 给 一 方 从 事 个 人 经 营 活 动 或 用 于 其 他 个 人 事 务 的, 应 视 为 双 方 约 定 处 分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的 行 为, 离 婚 时 可 按 照 借 款 协 议 的 约 定 处 理 第 十 七 条 摇 夫 妻 双 方 均 有 婚 姻 法 第 四 十 六 条 规 定 的 过 错 情 形, 一 方 或 者 双 方 向 对 方 提 出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请 求 的,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支 持 第 十 八 条 摇 离 婚 后, 一 方 以 尚 有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未 处 理 为 由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请 求 分 割 的, 经 审 查 该 财 产 确 属 离 婚 时 未 涉 及 的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依 法 予 以 分 割 第 十 九 条 摇 本 解 释 施 行 后,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此 前 作 出 的 相 关 司 法 解 释 与 本 解 释 相 抵 触 的, 以 本 解 释 为 准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办 理 危 害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刑 事 案 件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法 释 也 2011 页 19 号 二 茵 一 一 年 八 月 一 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办 理 危 害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刑 事 案 件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已 于 2011 年 6 月 20 日 由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委 员 会 第 1524 次 会 议 2011 年 7 月 11 日 由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第 十 一 届 检 察 委 员 会 第 63 次 会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1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17

18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办 理 危 害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刑 事 案 件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摇 摇 (2011 年 6 月 20 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委 员 会 第 1524 次 会 议 2011 年 7 月 11 日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第 十 一 届 检 察 委 员 会 第 63 次 会 议 通 过 ) 为 依 法 惩 治 危 害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的 犯 罪 活 动,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维 护 互 联 网 安 全 的 决 定 的 规 定, 现 就 办 理 这 类 刑 事 案 件 应 用 法 律 的 若 干 问 题 解 释 如 下 : 第 一 条 摇 非 法 获 取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数 据 或 者 非 法 控 制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认 定 为 刑 法 第 二 百 八 十 五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情 节 严 重 冶 : ( 一 ) 获 取 支 付 结 算 证 券 交 易 期 货 交 易 等 网 络 金 融 服 务 的 身 份 认 证 信 息 十 组 以 上 的 ; ( 二 ) 获 取 第 ( 一 ) 项 以 外 的 身 份 认 证 信 息 五 百 组 以 上 的 ; ( 三 ) 非 法 控 制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二 十 台 以 上 的 ; ( 四 ) 违 法 所 得 五 千 元 以 上 或 者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一 万 元 以 上 的 ; ( 五 ) 其 他 情 节 严 重 的 情 形 实 施 前 款 规 定 行 为,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认 定 为 刑 法 第 二 百 八 十 五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冶 : ( 一 ) 数 量 或 者 数 额 达 到 前 款 第 ( 一 ) 项 至 第 ( 四 ) 项 规 定 标 准 五 倍 以 上 的 ; ( 二 ) 其 他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 情 形 明 知 是 他 人 非 法 控 制 的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而 对 该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的 控 制 权 加 以 利 用 的, 依 照 前 两 款 的 规 定 定 罪 处 罚 第 二 条 摇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程 序 工 具, 应 当 认 定 为 刑 法 第 二 百 八 十 五 条 第 三 款 规 定 的 专 门 用 于 侵 入 非 法 控 制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的 程 序 工 具 : ( 一 ) 具 有 避 开 或 者 突 破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保 护 措 施, 未 经 授 权 或 者 超 越 授 权 获 取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数 据 的 功 能 的 ; ( 二 ) 具 有 避 开 或 者 突 破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保 护 措 施, 未 经 授 权 或 者 超 越 授 权 对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实 施 控 制 的 功 能 的 ; 具 ( 三 ) 其 他 专 门 设 计 用 于 侵 入 非 法 控 制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非 法 获 取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数 据 的 程 序 工 第 三 条 摇 提 供 侵 入 非 法 控 制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的 程 序 工 具,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认 定 为 刑 法 第 二 百 八 十 五 条 第 三 款 规 定 的 情 节 严 重 冶 : ( 一 ) 提 供 能 够 用 于 非 法 获 取 支 付 结 算 证 券 交 易 期 货 交 易 等 网 络 金 融 服 务 身 份 认 证 信 息 的 专 门 性 程 序 工 具 五 人 次 以 上 的 ; ( 二 ) 提 供 第 ( 一 ) 项 以 外 的 专 门 用 于 侵 入 非 法 控 制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的 程 序 工 具 二 十 人 次 以 上 的 ; ( 三 ) 明 知 他 人 实 施 非 法 获 取 支 付 结 算 证 券 交 易 期 货 交 易 等 网 络 金 融 服 务 身 份 认 证 信 息 的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而 为 其 提 供 程 序 工 具 五 人 次 以 上 的 ; ( 四 ) 明 知 他 人 实 施 第 ( 三 ) 项 以 外 的 侵 入 非 法 控 制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的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而 为 其 提 供 程 序 工 具 二 十 人 次 以 上 的 ; ( 五 ) 违 法 所 得 五 千 元 以 上 或 者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一 万 元 以 上 的 ; ( 六 ) 其 他 情 节 严 重 的 情 形 实 施 前 款 规 定 行 为,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认 定 为 提 供 侵 入 非 法 控 制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的 程 序 工 具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冶 : 18 ( 一 ) 数 量 或 者 数 额 达 到 前 款 第 ( 一 ) 项 至 第 ( 五 ) 项 规 定 标 准 五 倍 以 上 的 ; ( 二 ) 其 他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 情 形 第 四 条 摇 破 坏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功 能 数 据 或 者 应 用 程 序,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认 定 为 刑 法 第

19 二 百 八 十 六 条 第 一 款 和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后 果 严 重 冶 : ( 一 ) 造 成 十 台 以 上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的 主 要 软 件 或 者 硬 件 不 能 正 常 运 行 的 ; ( 二 ) 对 二 十 台 以 上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中 存 储 处 理 或 者 传 输 的 数 据 进 行 删 除 修 改 增 加 操 作 的 ; ( 三 ) 违 法 所 得 五 千 元 以 上 或 者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一 万 元 以 上 的 ; ( 四 ) 造 成 为 一 百 台 以 上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提 供 域 名 解 析 身 份 认 证 计 费 等 基 础 服 务 或 者 为 一 万 以 上 用 户 提 供 服 务 的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不 能 正 常 运 行 累 计 一 小 时 以 上 的 ; ( 五 ) 造 成 其 他 严 重 后 果 的 实 施 前 款 规 定 行 为,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认 定 为 破 坏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后 果 特 别 严 重 冶 : ( 一 ) 数 量 或 者 数 额 达 到 前 款 第 ( 一 ) 项 至 第 ( 三 ) 项 规 定 标 准 五 倍 以 上 的 ; ( 二 ) 造 成 为 五 百 台 以 上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提 供 域 名 解 析 身 份 认 证 计 费 等 基 础 服 务 或 者 为 五 万 以 上 用 户 提 供 服 务 的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不 能 正 常 运 行 累 计 一 小 时 以 上 的 ; ( 三 ) 破 坏 国 家 机 关 或 者 金 融 电 信 交 通 教 育 医 疗 能 源 等 领 域 提 供 公 共 服 务 的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的 功 能 数 据 或 者 应 用 程 序, 致 使 生 产 生 活 受 到 严 重 影 响 或 者 造 成 恶 劣 社 会 影 响 的 ; ( 四 ) 造 成 其 他 特 别 严 重 后 果 的 第 五 条 摇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程 序, 应 当 认 定 为 刑 法 第 二 百 八 十 六 条 第 三 款 规 定 的 计 算 机 病 毒 等 破 坏 性 程 序 冶 : ( 一 ) 能 够 通 过 网 络 存 储 介 质 文 件 等 媒 介, 将 自 身 的 部 分 全 部 或 者 变 种 进 行 复 制 传 播, 并 破 坏 计 算 机 系 统 功 能 数 据 或 者 应 用 程 序 的 ; ( 二 ) 能 够 在 预 先 设 定 条 件 下 自 动 触 发, 并 破 坏 计 算 机 系 统 功 能 数 据 或 者 应 用 程 序 的 ; ( 三 ) 其 他 专 门 设 计 用 于 破 坏 计 算 机 系 统 功 能 数 据 或 者 应 用 程 序 的 程 序 第 六 条 摇 故 意 制 作 传 播 计 算 机 病 毒 等 破 坏 性 程 序, 影 响 计 算 机 系 统 正 常 运 行,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认 定 为 刑 法 第 二 百 八 十 六 条 第 三 款 规 定 的 后 果 严 重 冶 : ( 一 ) 制 作 提 供 传 输 第 五 条 第 ( 一 ) 项 规 定 的 程 序, 导 致 该 程 序 通 过 网 络 存 储 介 质 文 件 等 媒 介 传 播 的 ; ( 二 ) 造 成 二 十 台 以 上 计 算 机 系 统 被 植 入 第 五 条 第 ( 二 ) ( 三 ) 项 规 定 的 程 序 的 ; ( 三 ) 提 供 计 算 机 病 毒 等 破 坏 性 程 序 十 人 次 以 上 的 ; ( 四 ) 违 法 所 得 五 千 元 以 上 或 者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一 万 元 以 上 的 ; ( 五 ) 造 成 其 他 严 重 后 果 的 实 施 前 款 规 定 行 为,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认 定 为 破 坏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后 果 特 别 严 重 冶 : ( 一 ) 制 作 提 供 传 输 第 五 条 第 ( 一 ) 项 规 定 的 程 序, 导 致 该 程 序 通 过 网 络 存 储 介 质 文 件 等 媒 介 传 播, 致 使 生 产 生 活 受 到 严 重 影 响 或 者 造 成 恶 劣 社 会 影 响 的 ; ( 二 ) 数 量 或 者 数 额 达 到 前 款 第 ( 二 ) 项 至 第 ( 四 ) 项 规 定 标 准 五 倍 以 上 的 ; ( 三 ) 造 成 其 他 特 别 严 重 后 果 的 第 七 条 摇 明 知 是 非 法 获 取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数 据 犯 罪 所 获 取 的 数 据 非 法 控 制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犯 罪 所 获 取 的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控 制 权, 而 予 以 转 移 收 购 代 为 销 售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法 掩 饰 隐 瞒, 违 法 所 得 五 千 元 以 上 的, 应 当 依 照 刑 法 第 三 百 一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以 掩 饰 隐 瞒 犯 罪 所 得 罪 定 罪 处 罚 实 施 前 款 规 定 行 为, 违 法 所 得 五 万 元 以 上 的, 应 当 认 定 为 刑 法 第 三 百 一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情 节 严 重 冶 单 位 实 施 第 一 款 规 定 行 为 的, 定 罪 量 刑 标 准 依 照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八 条 摇 以 单 位 名 义 或 者 单 位 形 式 实 施 危 害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犯 罪, 达 到 本 解 释 规 定 的 定 罪 量 刑 标 准 的, 应 当 依 照 刑 法 第 二 百 八 十 五 条 第 二 百 八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追 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的 刑 事 责 任 第 九 条 摇 明 知 他 人 实 施 刑 法 第 二 百 八 十 五 条 第 二 百 八 十 六 条 规 定 的 行 为,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认 定 为 共 同 犯 罪, 依 照 刑 法 第 二 百 八 十 五 条 第 二 百 八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处 罚 : ( 一 ) 为 其 提 供 用 于 破 坏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功 能 数 据 或 者 应 用 程 序 的 程 序 工 具, 违 法 所 得 五 千 元 以 19

20 盛 盛 盛 盛 盛 盛 盛 盛 盛 盛 盛 上 或 者 提 供 十 人 次 以 上 的 ; ( 二 ) 为 其 提 供 互 联 网 接 入 服 务 器 托 管 网 络 存 储 空 间 通 讯 传 输 通 道 费 用 结 算 交 易 服 务 广 告 服 务 技 术 培 训 技 术 支 持 等 帮 助, 违 法 所 得 五 千 元 以 上 的 ; ( 三 ) 通 过 委 托 推 广 软 件 投 放 广 告 等 方 式 向 其 提 供 资 金 五 千 元 以 上 的 实 施 前 款 规 定 行 为, 数 量 或 者 数 额 达 到 前 款 规 定 标 准 五 倍 以 上 的, 应 当 认 定 为 刑 法 第 二 百 八 十 五 条 第 二 百 八 十 六 条 规 定 的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冶 或 者 后 果 特 别 严 重 冶 第 十 条 摇 对 于 是 否 属 于 刑 法 第 二 百 八 十 五 条 第 二 百 八 十 六 条 规 定 的 国 家 事 务 国 防 建 设 尖 端 科 学 技 术 领 域 的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冶 专 门 用 于 侵 入 非 法 控 制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的 程 序 工 具 冶 计 算 机 病 毒 等 破 坏 性 程 序 冶 难 以 确 定 的, 应 当 委 托 省 级 以 上 负 责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保 护 管 理 工 作 的 部 门 检 验 司 法 机 关 根 据 检 验 结 论, 并 结 合 案 件 具 体 情 况 认 定 第 十 一 条 摇 本 解 释 所 称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冶 和 计 算 机 系 统 冶, 是 指 具 备 自 动 处 理 数 据 功 能 的 系 统, 包 括 计 算 机 网 络 设 备 通 信 设 备 自 动 化 控 制 设 备 等 本 解 释 所 称 身 份 认 证 信 息 冶, 是 指 用 于 确 认 用 户 在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上 操 作 权 限 的 数 据, 包 括 账 号 口 令 密 码 数 字 证 书 等 本 解 释 所 称 经 济 损 失 冶, 包 括 危 害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犯 罪 行 为 给 用 户 直 接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以 及 用 户 为 恢 复 数 据 功 能 而 支 出 的 必 要 费 用 盛 刷 刷 工 作 动 态 刷 刷 四 川 省 价 格 认 证 中 心 2011 年 上 半 年 全 省 价 格 认 证 工 作 情 况 的 通 报 2011 年 上 半 年, 全 省 各 级 价 格 认 证 中 心 站 在 新 的 起 点 上, 牢 牢 把 握 发 展 机 遇, 加 大 工 作 落 实 力 度, 各 项 工 作 取 得 了 新 的 进 展 现 将 上 半 年 全 省 价 格 认 证 工 作 情 况 通 报 如 下 : 上 半 年 全 省 价 格 认 证 系 统 受 理 各 类 业 务 总 量 为 件, 其 中 : 刑 事 案 件 价 格 鉴 证 件, 占 73. 6% ; 民 事 案 件 价 格 鉴 定 267 件, 占 1. 9% ; 行 政 案 件 价 格 鉴 定 1349 件, 占 9. 7% ; 价 格 认 证 项 目 数 572 件, 占 4. 1% 涉 案 财 物 价 格 鉴 证 业 务 量 占 受 理 业 务 总 量 的 85. 3%, 车 损 价 格 鉴 定 占 行 政 案 件 总 量 的 83. 1% 上 半 年 全 省 价 格 认 证 系 统 受 理 各 类 业 务 标 的 总 额 为 亿 元 其 中 : 刑 事 案 件 占 6. 9% ; 民 事 案 件 占 4. 3% ; 行 政 案 件 占 1. 5% ; 认 证 项 目 标 的 额 占 87. 3% 从 受 理 业 务 总 件 数 看, 成 都 雅 安 资 阳 乐 山 绵 阳 泸 州 市 位 于 全 省 前 列 ; 从 受 理 业 务 总 标 的 额 看, 达 州 泸 州 成 都 眉 山 绵 阳 乐 山 市 位 于 全 省 前 列 从 上 半 年 业 务 开 展 情 况 看, 刑 事 案 件 仍 占 主 要 地 位 随 着 价 格 认 证 机 构 的 转 型, 逐 步 退 出 了 社 会 中 介 领 域, 民 事 案 件 和 交 通 事 故 车 损 价 格 鉴 定 业 务 量 呈 下 降 趋 势 同 时, 新 的 业 务 领 域, 如 涉 税 涉 纪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和 价 格 争 议 调 解 处 理 等 工 作 尚 有 待 拓 展 和 全 面 推 进 下 半 年, 各 地 要 全 面 总 结 上 半 年 的 工 作, 深 入 分 析 工 作 中 存 在 问 题, 认 真 谋 划 工 作 安 排, 围 绕 中 心, 服 务 大 局, 聚 焦 主 业, 开 拓 奋 进, 争 取 在 涉 税 涉 纪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价 格 争 议 调 解 处 理 等 工 作 领 域 取 得 新 进 展 和 新 突 破, 努 力 实 现 十 二 五 冶 价 格 认 证 工 作 良 好 开 局 四 川 省 价 格 认 证 中 心 涉 纪 检 监 察 案 件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工 作 情 况 的 通 报 根 据 国 家 发 改 委 价 格 认 证 中 心 关 于 上 报 涉 纪 检 监 察 案 件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工 作 情 况 的 通 知 ( 发 改 价 证 鉴 也 2011 页 165 号 ) 文 件 要 求, 我 中 心 向 国 家 发 改 委 认 证 中 心 作 了 涉 纪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工 作 情 况 汇 报, 现 20

21 将 汇 报 情 况 通 报 如 下 : 一 认 真 学 习, 领 会 精 神 涉 纪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工 作 对 推 进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确 保 查 办 案 件 工 作 的 顺 利 进 行, 具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意 义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查 办 案 件 涉 案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工 作 暂 行 办 法 下 发 后, 委 领 导 高 度 重 视, 在 全 省 价 格 认 证 工 作 会 议 上 专 门 作 了 强 调 和 安 排, 并 将 涉 纪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工 作 列 为 2011 年 全 省 价 格 认 证 工 作 重 点 同 时, 省 中 心 组 织 全 体 人 员 对 暂 行 办 法 进 行 了 集 中 学 习, 对 暂 行 办 法 逐 字 逐 句 地 认 真 学 习, 做 到 准 确 理 解 全 面 把 握 暂 行 办 法 的 主 要 内 容 和 精 神 实 质 二 积 极 沟 通, 主 动 配 合 为 全 面 扎 实 推 进 我 省 涉 纪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工 作, 切 实 贯 彻 落 实 好 中 共 中 央 纪 委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监 察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查 办 案 件 涉 案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工 作 暂 行 办 法 > 的 通 知 ( 中 纪 发 也 2010 页 35 号 ) 文 件 的 精 神,2011 年 初, 我 中 心 积 极 主 动 与 省 纪 委 进 行 了 联 系 沟 通, 根 据 我 省 实 际 代 拟 了 贯 彻 意 见, 得 到 省 纪 委 的 认 可 2011 年 5 月 18 日, 省 纪 委 省 发 改 委 省 监 察 厅 省 财 政 厅 联 合 下 发 了 关 于 学 习 贯 彻 掖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查 办 案 件 涉 案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工 作 暂 行 办 法 业 的 通 知 ( 川 纪 发 也 2011 页 12 号 ) 通 知 强 调, 各 级 发 展 改 革 委 ( 物 价 局 ) 要 切 实 加 强 对 此 项 工 作 的 领 导, 进 一 步 健 全 价 格 认 证 机 构, 充 实 价 格 认 证 队 伍, 选 派 政 治 可 靠, 业 务 过 硬 的 骨 干 人 员 进 行 涉 纪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工 作, 确 保 该 项 工 作 的 人 员 数 量 和 水 平 达 到 办 法 要 求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要 严 格 按 照 办 法 的 要 求, 将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查 办 案 件 涉 案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工 作 经 费 纳 入 同 级 财 政 预 算, 确 保 经 费 落 实 到 位, 保 障 这 项 工 作 正 常 开 展 该 文 件 的 出 台, 有 力 的 保 障 了 我 省 涉 纪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工 作 的 正 常 开 展 和 所 需 工 作 经 费 的 落 实 为 严 格 依 规 开 展 好 涉 纪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工 作 奠 定 了 基 础 省 中 心 积 极 向 省 发 改 委 领 导 汇 报 争 取 涉 纪 工 作 经 费, 并 以 省 发 改 委 名 义 向 省 财 政 厅 报 告 将 涉 纪 工 作 经 费 纳 入 财 政 预 算 三 全 省 各 地 涉 纪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工 作 情 况 在 省 上 转 发 暂 行 办 法 后, 全 省 各 级 价 格 认 证 机 构 高 度 重 视, 认 真 学 习 贯 彻 目 前, 我 省 21 个 市 州 已 有 成 都 德 阳 绵 阳 乐 山 达 州 广 安 内 江 阿 坝 凉 山 眉 山 广 元 遂 宁 南 充 雅 安 巴 中 泸 州 攀 枝 花 等 市 州 转 发 了 关 于 学 习 贯 彻 掖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查 办 案 件 涉 案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工 作 暂 行 办 法 业 的 通 知 ( 川 纪 发 也 2011 页 12 号 ), 其 他 地 区 也 正 在 积 极 实 施 此 项 工 作 成 都 市 在 转 发 文 件 中, 提 出 了 贯 彻 落 实 意 见, 将 认 证 机 构 建 设 人 员 设 备 配 置 经 费 保 障 进 行 了 重 点 强 调 在 3 次 片 区 认 证 工 作 研 讨 会 上 也 对 各 区 ( 市 ) 县 如 何 贯 彻 落 实 上 级 涉 纪 检 监 察 案 件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提 出 了 要 求, 要 求 他 们 加 强 与 当 地 纪 检 监 察 财 政 部 门 的 联 系, 积 极 宣 传 做 好 涉 纪 检 监 察 案 件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工 作 的 重 要 意 义, 争 取 在 以 前 工 作 的 基 础 上 跃 上 一 个 台 阶, 切 实 把 涉 纪 检 监 察 案 件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工 作 抓 紧 抓 实 抓 好 四 涉 纪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工 作 案 件 情 况 我 省 涉 纪 案 件 主 要 集 中 在 省 中 心 和 成 都 市 中 心, 其 他 市 州 还 没 有 涉 纪 案 件 2009 年 以 来, 省 中 心 共 办 理 涉 纪 案 件 8 件, 认 定 金 额 共 计 亿 元 价 格 认 定 财 物 包 括 房 产 土 地 装 修 金 条 名 表 家 电 等 在 省 上 转 发 暂 行 办 法 后, 省 中 心 协 助 省 纪 委 办 理 了 1 件 对 某 处 房 地 产 进 行 价 格 认 定 的 案 件, 涉 案 金 额 842 万 元 成 都 市 价 格 认 证 中 心 一 直 在 对 市 纪 委 交 办 的 收 受 礼 物 的 拍 卖 底 价 进 行 价 格 认 定 四 川 省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工 作 情 况 通 报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工 作 是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逐 步 完 善 和 价 格 税 收 制 度 改 革 日 益 深 化 的 迫 切 要 求, 我 们 充 分 意 识 到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工 作 是 价 格 认 证 中 心 发 挥 专 业 优 势 拓 展 职 能 服 务 政 府 的 重 要 舞 台 去 年 4 月, 国 家 发 改 委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下 发 了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开 展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指 导 意 见 为 我 们 开 展 涉 税 价 格 认 定 工 作 开 辟 了 道 路, 扫 清 了 障 碍, 委 领 导 明 确 要 求 我 们 认 真 落 实 指 导 意 见, 主 动 与 税 务 部 门 协 商 共 同 做 好 此 项 工 作 为 落 实 好 指 导 意 见, 省 发 改 委 联 合 省 国 税 局 省 地 税 局 于 去 年 8 月 12 日 下 发 了 四 川 省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21

22 ( 川 发 改 物 价 也 2010 页 696 号 ), 这 对 下 一 步 我 省 开 展 此 项 工 作 奠 定 了 坚 实 的 基 础 为 认 真 落 实 好 指 导 意 见 精 神 和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根 据 我 省 实 际, 省 中 心 决 定 采 取 以 重 点 突 破, 以 点 带 面, 稳 步 推 进 冶 的 方 式, 先 在 部 分 地 区 开 展 试 点 工 作, 而 后 总 结 经 验, 再 全 省 推 广 去 年 8 月 确 定 了 成 都 市 武 侯 区 成 华 区, 绵 阳 市 涪 城 区 等 6 个 县 ( 区 ) 作 为 试 点 单 位, 今 年 7 月 又 确 定 了 广 安 市 广 安 区 射 洪 县 资 中 县 等 16 个 县 ( 区 ) 作 为 第 二 批 试 点 单 位 在 省 中 心 的 指 导 下 各 试 点 县 积 极 联 系 当 地 国 税 地 税 部 门, 探 索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工 作 突 破 点 成 都 市 在 涉 税 工 作 中 取 得 了 重 大 进 展, 市 发 改 委 地 税 局 房 管 局 国 土 局 公 安 局 成 立 专 门 的 领 导 小 组, 将 联 合 开 展 二 手 房 交 易 涉 税 价 格 认 定 工 作, 拟 在 市 价 格 认 证 中 心 增 设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中 心, 并 挂 牌 市 价 格 认 证 中 心 除 承 担 二 手 房 基 准 价 及 调 整 系 数 认 定 工 作 外, 还 将 承 担 保 税 区 生 产 企 业 的 产 品 出 口 退 税 等 涉 及 关 税 的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工 作 绵 竹 市 今 年 6 月 以 市 政 府 文 件 转 发 了 四 川 省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并 成 立 了 以 市 委 常 委 常 务 副 市 长 为 组 长 的 绵 竹 市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拨 付 了 专 项 资 金, 该 市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工 作 已 全 面 启 动 德 阳 市 旌 阳 区 为 了 确 保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工 作 的 开 展 能 切 实 为 税 收 征 管 工 作 提 供 帮 助, 近 日, 区 发 改 局 会 同 区 国 税 局 区 地 税 局 区 财 政 局 开 展 调 研, 决 定 着 重 从 乡 镇 二 手 房 交 易 新 开 发 楼 盘 销 售 中 涉 及 的 尾 盘 房 屋 车 库 和 生 产 企 业 涉 及 的 有 色 金 属 余 料 的 计 税 价 格 认 定 入 手, 启 动 该 区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工 作 绵 阳 市 涪 城 区 为 开 展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工 作, 积 极 向 区 政 府 分 管 区 长 汇 报 情 况, 目 前 分 管 常 务 副 区 长 已 组 织 财 政 发 改 等 部 门 协 商, 由 财 政 局 制 定 下 半 年 二 手 房 交 易 价 格 认 定 工 作 方 案, 将 由 区 政 府 出 台 涪 城 区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工 作 办 法 全 面 启 动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工 作 巴 中 市 巴 州 区 积 极 向 区 委 政 府 分 管 领 导 汇 报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工 作 情 况, 争 取 领 导 支 持 并 积 极 联 系 国 税 地 税 部 门 协 调 相 关 工 作, 共 同 制 定 了 巴 州 区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操 作 办 法, 代 区 政 府 起 草 了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四 川 省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的 意 见 和 关 于 成 立 巴 州 区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的 通 知 报 政 府 审 定 内 江 市 印 发 了 内 江 市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实 施 办 法 和 下 发 了 开 展 内 江 市 存 量 房 交 易 计 税 价 格 认 定 工 作 的 通 知 乐 山 市 发 改 委 国 税 局 地 税 局 联 合 下 发 了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工 作 的 通 知 全 省 各 地 的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工 作 正 积 极 稳 妥 地 推 进 四 川 省 价 格 认 证 中 心 支 部 为 庆 祝 中 国 共 产 党 成 立 90 周 年 开 展 了 一 系 列 活 动 为 庆 祝 中 国 共 产 党 成 立 90 周 年, 按 照 委 党 委 和 党 办 统 一 安 排 部 署, 四 川 省 价 格 认 证 中 心 积 极 参 加 委 统 一 组 织 的 一 系 列 活 动 参 加 了 党 的 知 识 答 题 竞 赛 党 员 硬 笔 书 法 入 党 誓 词 歌 咏 会, 集 中 组 织 中 心 同 志 收 看 中 央 省 委 纪 念 大 会 等 活 动 中 心 还 自 行 组 织 中 心 同 志 和 家 属 观 看 建 党 伟 业 影 片, 同 时 还 和 成 都 市 价 格 认 证 中 心 组 织 大 家 在 7 月 7 ~ 8 日 到 雅 安 名 山 开 展 重 走 红 军 路 的 活 动, 请 当 地 地 方 志 编 办 李 主 任 讲 解 百 丈 关 战 役, 当 年 红 军 长 征 路 上 同 国 民 党 军 队 在 名 山 发 生 的 鲜 为 人 知 的 惨 烈 战 争 通 过 这 些 系 列 活 动 的 开 展, 我 们 缅 怀 革 命 先 烈 使 大 家 更 加 充 分 认 识 我 们 党 的 伟 大, 更 加 明 白 没 有 共 产 党 就 没 有 新 中 国, 就 没 有 我 们 今 天 富 裕 的 生 活 我 们 更 加 坚 信, 在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下, 我 们 信 心 百 倍 地 展 望 党 和 人 民 在 新 的 历 史 起 点 上 的 伟 大 征 程, 意 气 风 发 地 谋 划 和 推 进 四 川 发 展 新 跨 越, 充 满 着 必 胜 的 豪 情 和 力 量! 22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1 一 般 财 力 50.06 1 人 员 支 出 21.95 2 成 品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1 一 般 财 力 50.06 1 人 员 支 出 21.95 2 成 品 100.12 2016 年 龙 岩 市 部 门 预 算 表 报 送 日 期 : 年 月 日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章 : 财 务 负 责 人 签 章 : 制 表 人 签 章 :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2016 年 山 东 省 民 主 党 派 办 公 大 楼 管 理 处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More information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王 红 曼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为 适 应 战 时 经 济 金 融 的 需 要 实 行 由 财 政 部 四 联 总 处 中 央 银 行 等 多 家 机 构 先 后 共 同 参 与 的 多 元 化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对 战 时 状 态 下 的 银 行 发 展 与 经 营 安 全 进 行 了 大 规 模 的 设 计 与

More information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证 券 代 码 :002388 证 券 简 称 : 新 亚 制 程 公 告 编 号 :2016-053 深 圳 市 新 亚 电 子 制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特

More information

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 2016 年 度 滨 州 市 地 方 史 志 办 公 室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科 目 分 类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科 目 分 类 ) 三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入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6 年 德 州 市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部 门 预 算 -1-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目 录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More information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3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目 标 30 及 事 无 重 大 质 量 工 作 过 失 故 管 无 其 他 一 般 责 任 事 故 理 在 公 司 文 明 环 境 创 建 中, 无 工 作 过 失 及 被 追 究 的

More information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400.02 合 计 5,883.77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400.02 工 资 福 利 2,776.72 政 府 性 基 金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400.02 合 计 5,883.77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400.02 工 资 福 利 2,776.72 政 府 性 基 金 一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5,400.02 一 般 公 共 服 务 5,270.98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400.02 发 展 与 改 革 事 务 5,270.98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行 政 运 行 2,516.51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机 关 服 务

More information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 1 - - 2 - 附 件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不 良 记 录 认 定 标 准 ( 试 行 ) 说 明 为 了 完 善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诚 信 体 系 建 设, 规 范 执 业 和 市 场 秩 序,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部 门 规 章, 根 据 各 行 业 特 点, 我 部 制 订 了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More information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北 京 市 君 致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 :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君 致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称 本 所 ) 受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的 委 托, 指 派 律 师 出 席 2016 年 4 月

More information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内 部 资 料 东 北 师 范 大 教 运 行 基 本 状 态 据 报 告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务 处 2015 年 10 月 27 日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More information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证 券 代 码 :002678 证 券 简 称 : 珠 江 钢 琴 公 告 编 号 :2015-038 广 州 珠 江 钢 琴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特 别 提 示 :

More information

关于核对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的通知

关于核对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的通知 济 南 市 政 协 办 公 厅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6 年 预 算 表 三 2016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四 2016 年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预 算 表 五 2016 年 一 般 公 共 预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32303132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32303132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上 海 德 载 中 怡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昂 华 ( 上 海 ) 自 动 化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二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法 律 意 见 书 上 海 德 载 中 怡 律 师 事 务 所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68 号 上 海 银 行 大 厦 1705 室 (200120) 电 话 :8621-5012 2258 传 真 :8621-5012 2257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2016 年 市 委 组 织 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表

More information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清 标 评 审 明 细 表 评 审 因 素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清 标 评 审 1 深 圳 市 创 捷 科 技 有 限 合 格 2 四 川 川 大 智 胜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合 格 3 北 京 航 天 长 峰 科 技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合 格 4 深 圳 中 兴 力 维 技 术 有 限 合 格 5 深 圳 键 桥 通 讯 技 术 股 份 有

More information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事 项 目 录 项 目 对 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第 十 一 条 : 保 荐 人 的 资 格 及 其 管 理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44001 保 荐 机 构 注 册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要 保 留 的 项 目 设 定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附 件 第 383 项 保 荐 机 构 和 保 荐 代 表 人

More information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附 件 4 卢 氏 县 财 政 局 行 政 职 权 运 行 流 程 图 一 行 政 处 罚 类 1. 第 1 项 一 般 程 序 流 程 图 案 件 来 源 初 步 确 认 违 法 事 实,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县 财 政 局 立 案 审 批 综 合 股 登 记 立 案 调 查 取 证 不 予 立 案 综 合 股 撰 写 调 查 终 结 报 告 移 送 有 关 部 门 综 合 股 提 出

More information

2 2015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2 2015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证 券 代 码 :300017 证 券 简 称 : 网 宿 科 技 公 告 编 号 :2016-053 网 宿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激 励 对 象 股 票 期 权 数 量 和 行 权 价 格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2016 年 禹 城 市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More information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2014-000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2014-000 证 券 代 码 :000066 证 券 简 称 : 长 城 电 脑 公 告 编 号 :2016-092 中 国 长 城 计 算 机 深 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度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其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2-

目 录 -2- 2016 年 禹 城 市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执 法 局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2-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年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2DAB3CFB7A8C2C9BCF2D1B633D4C2BFAFA3A832303132C4EAD7DCB5DA3436C6DAA3A9>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2DAB3CFB7A8C2C9BCF2D1B633D4C2BFAFA3A832303132C4EAD7DCB5DA3436C6DAA3A9> 法 律 简 讯 二 〇 一 二 年 三 月 刊 ( 总 第 四 十 六 期 ) 本 期 推 荐 篇 目 艺 术 品 投 资 理 财 产 品 的 法 律 风 险 /1 竞 业 限 制 协 议 在 未 约 定 或 未 履 行 经 济 补 偿 时 的 效 力 认 定 /14 我 国 场 外 交 易 市 场 的 构 建 与 发 展 路 径 ( 下 )/18 本 所 动 态 /28 1 企 业 与 投 融 资

More information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 号 黄 龙 世 纪 广 场 A 座 11 楼 电 话 :+86 571 87901111 传 真 :+86 571 87901501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公 开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文 件 沪 建 管 2014 758 号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建 设 和 交 通 委 员 会 :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北 京 市 中 医 管 理 局 二 一 五 年 四 月 ... 1... 18 2015... 30 京 中 医 政 字 [2014]160 号 1 2 一 充 分 认 识 中 医 健 康 乡 村 建 设 工 作 的 重 要 意 义 二 建 立 健 全 工 作 保 障 机 制 2014 12 15 三 做 好 工 作 启 动 的 准 备 事 宜 1 2014 12 15 5-10 2014 12 15

More information

5 436060469-B-002 行 政 处 罚 在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从 事 危 害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活 动 的 处 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6 436060469-B-003 行 政 处 罚 在

5 436060469-B-002 行 政 处 罚 在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从 事 危 害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活 动 的 处 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6 436060469-B-003 行 政 处 罚 在 权 力 清 单 目 录 部 门 ( 公 章 ): 填 表 日 期 :2015-8-10 代 码 权 力 类 型 职 权 名 称 法 定 依 据 工 作 流 程 工 作 时 限 实 施 主 体 承 办 科 室 1 436060469-A-001 行 政 许 可 防 雷 装 置 设 计 审 核 和 竣 工 验 收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More information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县 乡 两 级 的 政 治 体 制 改 革 如 何 建 立 民 主 的 合 作 新 体 制 县 乡 人 大 运 行 机 制 研 究 课 题 组 引 言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二 密 县 在 周 初 是 两 个 小 国 密 国 和 郐 国 三 密 县 的 第 一 任 县 令 卓 茂 四 明 清 时 代 的 密 县 二 从 集 中 的 动 员 体

More information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附 件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发 行 行 为,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以 下 简 称 上 交 所 ) 交 易 系 统 并

More information

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3 HUMAN JINJIAN CEREALS INDUSTRY CO. LTD 2003 2 2 3 4 6 8 9 11 24 25 27 60 1 2003 2003 2003 HUNAN JINJIAN CEREALS INDUSTRY CO.,LTD. 0736 7308643 0736 7308666 dongmi@600127.cn 415001 http://www.600127.cn

More information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1 安 排 组 织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九 月 批 次 网 上 考 前 辅 导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统 考 考 前 半 个 月 2 下 发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九 月 批 次 准 考 证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导 出 下 半 年 成 人 本 科 学 士 学 位 英 语 统 一 考 试 报 考 3 信 息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4 教 学 计 划 和 考 试 计 划 上 网,

More information

78520132927112910.doc

78520132927112910.doc 泉 州 市 财 政 局 文 件 泉 财 会 2013 86 号 转 发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新 旧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制 度 有 关 衔 接 问 题 的 处 理 规 定 的 通 知 市 直 各 有 关 部 门 各 县 ( 市 区 ) 财 政 局 : 修 订 后 的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制 度 ( 财 会 2012 22 号 )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为 了

More information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附 件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拟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以 下 简 称 上 交 所 ) 上 市 的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业 务, 提 高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申 购 及 资 金 结 算 效 率,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2015 年 山 东 省 统 计 局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单 位 ) 五 2015

More information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2016 年 中 国 民 主 同 盟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第 1 页, 共 22 页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More information

附件——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式

附件——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式 上 海 市 财 务 会 计 管 理 中 心 ( 上 海 市 财 政 干 部 教 育 中 心 上 海 市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事 务 中 心 ) 2015 年 度 决 算 第 一 部 分 上 海 市 财 务 会 计 管 理 中 心 ( 上 海 市 财 政 干 部 教 育 中 心 上 海 市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事 务 中 心 )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受

More information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关 于 修 订 沪 市 股 票 上 网 发 行 资 金 申 购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有 关 单 位 : 沪 市 股 票 上 网 发 行 资 金 申 购 实 施 办 法 ( 修 订 稿 ) ( 见 附 件 ) 已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现 将 修 订 所 涉 主 要 内 容 公 布 如 下 一 第 二 条 ( 二 ) 申 购 单 位 及 上 限 修 改

More information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清 标 评 审 明 细 表 评 审 因 素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清 标 评 审 1 深 圳 市 创 捷 科 技 有 限 合 格 2 四 川 川 大 智 胜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合 格 3 北 京 航 天 长 峰 科 技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合 格 4 深 圳 中 兴 力 维 技 术 有 限 合 格 5 深 圳 键 桥 通 讯 技 术 股 份 有

More information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 一 总 则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 ( 一 ) 为 了 加 强 对 从 事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企 业 的 管 理, 维 护 建 筑 市 场 秩 序,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促 进 行 业 健 康 发 展, 结 合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的 特 点, 制 定 本 标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15 年 山 东 省 科 学 院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单 位 ) 五 15 年 财 政 拨 款 支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D323630D6D0B9FAD3A6B6D4C6F8BAF2B1E4BBAFB5C4D5FEB2DFD3EBD0D0B6AF C4EAB6C8B1A8B8E6>

<4D F736F F D D323630D6D0B9FAD3A6B6D4C6F8BAF2B1E4BBAFB5C4D5FEB2DFD3EBD0D0B6AF C4EAB6C8B1A8B8E6> 中 国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的 政 策 与 行 动 2013 年 度 报 告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二 〇 一 三 年 十 一 月 100% 再 生 纸 资 源 目 录 前 言... 1 一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面 临 的 形 势... 3 二 完 善 顶 层 设 计 和 体 制 机 制... 4 三 减 缓 气 候 变 化... 8 四 适 应 气 候 变 化... 20

More information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20130816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20130816 ETF 分 级 基 金 规 模 份 额 变 化 统 计 截 至 上 周 末, 全 市 场 股 票 型 ETF 规 模 约 1451 亿, 份 额 约 1215 亿,ETF 总 份 额 及 规 模 的 周 变 动 值 分 别 为 -23-44 亿, 份 额 与 规 模 均 下 降 ; 分 级 基 金 规 模 约 438 亿, 份 额 572 亿, 总 份 额 及 规 模 的 周 变 动 值 分 别 为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EABB7BBB9A4B3CCD6B0D2B5D1A7D4BA32303136C4EAB2BFC3C5D4A4CBE3B9ABBFAA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EABB7BBB9A4B3CCD6B0D2B5D1A7D4BA32303136C4EAB2BFC3C5D4A4CBE3B9ABBFAA2E646F6378> 2016 年 潍 坊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越秀区□□□(部门)2013年部门预算

越秀区□□□(部门)2013年部门预算 越 秀 区 政 协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一 部 门 概 况 ( 一 ) 主 要 职 能 1 负 责 政 协 越 秀 区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常 委 会 议 主 席 会 议 的 会 务 工 作 ; 2 组 织 实 施 政 协 越 秀 区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常 委 会 议 主 席 会 议 的 决 定 决 议 ; 3 负 责 委 员 视 察 参 观 调 查 座 谈 研 讨 等

More information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车队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车队 河 北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机 关 服 务 中 心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河 北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机 关 服 务 中 心 编 制 河 北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机 关 服 务 中 心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公 开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部 门 职 责 二 部 门 情 况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报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More information

2016 年 荔 湾 区 财 政 核 定 支 出 汇 总 表 表 二 单 位 名 称 : 广 州 文 化 公 园 基 本 支 出 项 目 支 出 科 目 编 码 预 算 科 目 名 称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800.54 4,695.54 3,092.96 1,481.18 121.40 1,

2016 年 荔 湾 区 财 政 核 定 支 出 汇 总 表 表 二 单 位 名 称 : 广 州 文 化 公 园 基 本 支 出 项 目 支 出 科 目 编 码 预 算 科 目 名 称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800.54 4,695.54 3,092.96 1,481.18 121.40 1, 表 一 2016 年 荔 湾 区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单 位 名 称 : 广 州 文 化 公 园 预 算 收 入 预 算 支 出 项 目 预 算 数 项 目 预 算 数 一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拨 款 5,800.54 一 基 本 支 出 4,695.54 工 资 福 利 支 出 3,092.96 二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拨 款 商 品 和 服 务 支 出 121.40 三 国 有

More information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察 局 权 力 清 单 序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1 对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监 督 法 律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五 十 九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府 应 当 根 据 本 区 域 内 的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对 本 区 域 内 容 易 发 生 重 大 生 产 安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6 年 收 入 预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6 年 收 入 预 6 年 中 国 人 民 政 治 协 商 会 议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办 公 厅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6 年 收 入 预

More information

办 法 >( 修 订 稿 )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司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确 定 公 司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项 如

办 法 >( 修 订 稿 )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司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确 定 公 司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项 如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部 分 限 制 性 股 票 回 购 注 销 完 成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特 别 提 示 : 1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或

More information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情 况 说 明 一 2016 年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预 算 情 况 的 说 明 本 部 门 2016 年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预 算 482.54 万 元 收 入 方 面 :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482.54 万 元,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情 况 说 明 一 2016 年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预 算 情 况 的 说 明 本 部 门 2016 年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预 算 482.54 万 元 收 入 方 面 :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482.54 万 元, 2016 年 中 共 东 莞 市 委 党 史 研 究 室 部 门 预 算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部 门 主 要 职 责 东 莞 市 委 党 史 研 究 室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一 ) 贯 彻 落 实 党 中 央 省 委 和 市 委 有 关 党 史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制 定 全 市 党 史 工 作 规 划, 指 导 全 市 各 部 门 各 镇 街 的 党 史 工 作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证 券 代 码 :000420 证 券 简 称 : 吉 林 化 纤 公 告 编 号 :2010-20 吉 林 化 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提 名 人 声 明 提 名 人 吉 林 化 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现 提 名 徐 铁 君 先 生 为 本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并 发 表 公 开 声 明, 被

More information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的 通 知 建 市 [2013]9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天 津 上 海 市 建 设 交 通 委, 重 庆 市 城 乡 建 设 委,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建 设 局, 总 后 基 建 营 房 部 工 程 局,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建 设 司,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部 分 :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是 省 政 府 组 成 部 门, 主 要 职 责 是 : 拟 订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发 展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负 责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的 行 业 管 理 ;

第 一 部 分 :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是 省 政 府 组 成 部 门, 主 要 职 责 是 : 拟 订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发 展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负 责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的 行 业 管 理 ; 2014 年 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4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4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4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四 2014 年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预 算 表 五 2014 年

More information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489,157,90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64.2869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股 占 股 份 总 数 的 61.390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489,157,90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64.2869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股 占 股 份 总 数 的 61.390 证 券 代 码 :603993 证 券 简 称 : 洛 阳 钼 业 公 告 编 号 :2016-080 洛 阳 栾 川 钼 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2016 年 第 二 次 A 股 类 别 股 东 大 会 及 2016 年 第 二 次 H 股 类 别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本

More information

6008 5606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 5.6 6008 5686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6 6009 556 市 文 广 影 视 局 文 物 保 护 管 理

6008 5606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 5.6 6008 5686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6 6009 556 市 文 广 影 视 局 文 物 保 护 管 理 上 海 市 06 年 公 务 员 录 用 考 试 第 二 轮 首 批 面 试 名 单 - 笔 试 排 名 (A 类 ) 职 位 序 号 注 册 编 号 招 录 机 关 用 人 单 位 笔 试 成 绩 6000 5670 市 委 办 公 厅 业 务 处 室. 6000 56 市 委 办 公 厅 业 务 处 室. 6000 56977 市 委 办 公 厅 业 务 处 室 8. 6000 55686 市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2016 年 潍 坊 市 石 油 天 然 气 管 道 保 护 服 务 中 心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2016

More information

收 入 决 算 表 公 开 02 表 本 年 收 入 合 计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上 级 补 助 收 入 事 业 收 入 经 营 收 入 附 属 单 位 上 缴 收 入 其 他 收 入 栏 次 1 2 3 4 5 6 7 合 计 1,131,129.33 1,047,975.67 0.00 30

收 入 决 算 表 公 开 02 表 本 年 收 入 合 计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上 级 补 助 收 入 事 业 收 入 经 营 收 入 附 属 单 位 上 缴 收 入 其 他 收 入 栏 次 1 2 3 4 5 6 7 合 计 1,131,129.33 1,047,975.67 0.00 30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公 开 01 表 部 门 : 广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收 入 支 出 行 次 决 算 数 行 次 决 算 数 栏 次 1 栏 次 2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1 1,047,975.67 一 一 般 公 共 服 务 支 出 27 10,679.54 二 上 级 补 助 收 入 2 0.00 二 外 交 支 出 28 0.00 三 事 业

More information

1600 1000 40 50 2030 2000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1600 1000 40 50 2030 2000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简 略 版 本 :2015 3 10 2016 2021 全 球 卫 生 部 门 病 毒 性 肝 炎 战 略 2016 2021 2015 3 12 2012 2010 2014 2015 2016 2021 140 55% 35% 5 15% 5 20% 2.4 1.3 1.5 1 1600 1000 40 50 2030 2000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More information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doc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doc 深 圳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按 市 值 申 购 实 施 办 法 深 证 上 2014 158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投 资 者 按 持 有 的 深 圳 市 场 非 限 售 A 股 股 份 市 值 ( 以 下 简 称 市 值 ) 参 与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资 金 申 购 业 务,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管 理 办

More information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法 (2014 修 正 ) (1993 年 10 月 31 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2014 年 8 月 31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等 五 部 法

More information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2016 年 山 东 省 工 商 业 联 合 会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四

More information

1620013 520016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153.1 41 0.00 1 1620013 538671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132.3 52.4 0.00 2 1620013 547607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127.8 54.4 0.00 3

1620013 520016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153.1 41 0.00 1 1620013 538671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132.3 52.4 0.00 2 1620013 547607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127.8 54.4 0.00 3 职 位 序 号 注 册 编 号 招 录 机 关 用 人 单 位 笔 试 成 绩 面 试 成 绩 总 成 绩 排 名 1620001 526343 市 委 办 公 厅 业 务 处 室 132.4 72.4 64.62 1 1620001 531670 市 委 办 公 厅 业 务 处 室 144.4 65.2 62.22 2 1620001 524292 市 委 办 公 厅 业 务 处 室 124.6

More information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网 络 投 票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 -2016 年 5 月 19 日 其 中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9:30-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网 络 投 票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 -2016 年 5 月 19 日 其 中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9:30- 证 券 代 码 :300439 证 券 简 称 : 美 康 生 物 公 告 编 号 :2016-046 宁 波 美 康 生 物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特 别 提 示 : 1 2016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禹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禹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 年 禹 城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0A3B7A2A1B232303135A1B3313135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9C8ABD0A3BDCCD6B0B9A4B8DACEBBC6B8D3C3B1E4B6AF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0A3B7A2A1B232303135A1B3313135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9C8ABD0A3BDCCD6B0B9A4B8DACEBBC6B8D3C3B1E4B6AF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广 西 科 技 大 学 文 件 校 发 2015 115 号 关 于 组 织 开 展 全 校 教 职 工 岗 位 聘 用 变 动 工 作 的 通 知 校 属 各 单 位 : 我 校 首 次 岗 位 聘 用 聘 期 已 满, 根 据 上 级 有 关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管 理 文 件 精 神, 为 进 一 步 促 进 学 校 人 才 资 源 的 科 学 合 理 配 置, 深 化 岗 位 聘 用

More information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第 三 章 海 关 报 关 企 业 和 报 关 员 的 制 度 第 一 节 中 国 的 报 关 制 度 一 报 关 制 度 的 建 立 与 发 展 1987 年 7 月 1 日 颁 布 实 施 的 中 华 人 民 和 国 海 关 法 ( 以 下 简 称 海 关 法 ) 首 次 以 正 式 法 律 的 形 式 明 确 了 海 关 的 性 质, 即 中 华 人 民 和 国 海 关 是 国 家 进 出 关

More information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光 明 乳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A 股 股 票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实 际 使 用 情 况 的 专 项 报 告 及 审 核 报 告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止 审 核 报 告 光 明 乳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全 体 股 东 : 德 师 报 ( 核 ) 字 (13) 第 E0019 号 我 们 审 核 了 后 附 的 光 明 乳 业 股 份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303136C4EAB6C8B3A4B4BACAD0B2C6D5FEBED6B2BFC3C5D4A4CBE3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303136C4EAB6C8B3A4B4BACAD0B2C6D5FEBED6B2BFC3C5D4A4CBE32E646F63> 2016 年 度 第 一 部 分 长 春 市 财 政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 一 )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和 省 财 税 方 针 政 策 ; 根 据 全 市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研 究 拟 订 财 政 中 长 期 发 展 规 划 改 革 方 案 及 其 有 关 政 策 并 组 织 实 施 ; 调 整 完 善 市 对 区 财 政 体 制 ; 分 析 预 测 经

More information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证 券 代 码 : 000563 证 券 简 称 : 陕 国 投 A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提 名 人 声 明 提 名 人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现 就 提 名 王 晓 芳 为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8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发 表 公 开 声 明 被 提

More information

<433A5C446F63756D656E747320616E642053657474696E67735C41646D696E6973747261746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433A5C446F63756D656E747320616E642053657474696E67735C41646D696E6973747261746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 一 ) 系 统 整 体 操 作 流 程 简 述 3 ( 二 ) 系 统 中 各 角 色 操 作 功 能 说 明 5 1. 学 院 管 理 员 5 2. 教 学 院 长 8 3. 指 导 教 师 10 4. 答 辩 组 组 长 12 5. 学 生 12 6. 系 统 管 理 员 15 ( 一 ) 论 文 系 统 常 见 问 题 16 ( 二 ) 论 文 查 重 常 见 问 题 22 1 2 主

More information

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深 圳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 征 求 意 见 稿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深 圳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行 为,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本 细 则 所 称 网 下 发 行 是 指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2015 年 山 东 行 政 学 院 部 门 决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决 算 表

More information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附 件 1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新 质 押 式 国 债 回 购 交 易 业 务 指 引 一 总 述 根 据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债 券 交 易 实 施 细 则, 上 证 所 将 于 2006 年 5 月 8 日 起 推 出 新 质 押 式 国 债 回 购 新 质 押 式 回 购 与 现 行 质 押 式 回 购 相 比 区 别 主 要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1 新 质 押 式

More information

附件2

附件2 嘉 兴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一 部 门 概 况 ( 一 ) 主 要 职 能 嘉 兴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是 市 人 民 政 府 主 管 交 通 运 输 行 业 的 职 能 部 门 其 主 要 职 能 是 : 1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公 路 水 路 交 通 行 业 的 发 展 战 略 方 针 政 策 和 法 规 ; 2 制 订 全 市 公 路

More information

<32303136C4EAB2BFC3C5D4A4CBE3B2CEBFBCB1ED2832303430393529BACFB7CACAD0C8CBC3F1D5FEB8AED5FECEF1B7FECEF1D6D0D0C42E786C73>

<32303136C4EAB2BFC3C5D4A4CBE3B2CEBFBCB1ED2832303430393529BACFB7CACAD0C8CBC3F1D5FEB8AED5FECEF1B7FECEF1D6D0D0C42E786C73> 表 一 2016 年 部 门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预 算 数 项 目 预 算 数 一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拨 款 收 入 905.90 一 一 般 公 共 服 务 支 出 842.30 二 外 交 支 出 二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拨 款 收 入 三 国 防 支 出 四 公 共 安 全 支 出 三 纳 入 专 户 管 理 政 府 非 税 收 入 五 教 育 支

More information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事 厅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文 化 厅 文 件 桂 人 发 2009 42 号 关 于 印 发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结 构 比 例 指 导 标 准 的 通 知 各 市 人 事 局 文 化 局, 区 直 各 部 门 ( 单 位 ): 根 据 人 事 部 印 发 的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试 行 办

More information

蚌埠学院2016年部门预算

蚌埠学院2016年部门预算 蚌 埠 学 院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根 据 关 于 蚌 埠 学 院 机 构 编 制 有 关 问 题 的 批 复 ( 皖 编 办 2007 181 号 ) 文 件 规 定, 蚌 埠 学 院 主 要 职 责 是 : 贯 彻 执 行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和 国 家 有 关 教 育 的 法 律 法 规 及 政 策, 培 养 合 格 的 高 等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7A2D0D0C8CBB9D8D3DAB9ABCBBEC9E8C1A2D2D4C0B4B9C9B1BED1DDB1E4C7E9BFF6B5C4CBB5C3F7BCB0C6E4B6ADCAC2A1A2BCE0CAC2A1A2B8DFBCB6B9DCC0EDC8CBD4B1B5C4C8B7C8CFD2E2BCFB2E646F63>

<4D F736F F D20B7A2D0D0C8CBB9D8D3DAB9ABCBBEC9E8C1A2D2D4C0B4B9C9B1BED1DDB1E4C7E9BFF6B5C4CBB5C3F7BCB0C6E4B6ADCAC2A1A2BCE0CAC2A1A2B8DFBCB6B9DCC0EDC8CBD4B1B5C4C8B7C8CFD2E2BCFB2E646F63> 深 圳 市 赛 为 智 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文 件 深 赛 智 2009 26 号 深 圳 市 赛 为 智 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公 司 设 立 以 来 股 本 演 变 情 况 的 说 明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深 圳 市 赛 为 智 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由 深 圳 市 赛 为 智 能 有 限 公 司 ( 以

More information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2016 年 滨 州 市 统 计 局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四 2016 年

More information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www.gapp.gov.cn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www.gapp.gov.cn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杭 教 人 2014 7 杭 州 市 教 育 局 关 于 中 小 学 教 师 系 列 ( 含 实 验 教 育 管 理 ) 晋 升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有 关 论 文 要 求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 市 ) 教 育 局 ( 社 发 局 ), 直 属 学 校 ( 单 位 ), 委 托 单 位 :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杭 州 市 中 小 学 教 师 系 列 ( 含 实 验 教 育 管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潍坊市体育局

2016年潍坊市体育局 2016 年 潍 坊 市 坊 子 区 编 办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第 51 号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已 经 2012 年 3 月 6 日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局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2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骆 琳 二 一 二 年 四 月 二 十 七 日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More information

(2015-2016-2)-0004186-04205-1 140242 信 号 与 系 统 Ⅰ 学 科 基 础 必 修 课 37 37 1 教 203 17 周 2016 年 06 月 13 日 (08:00-09:35) (2015-2016-2)-0004186-04205-1 141011

(2015-2016-2)-0004186-04205-1 140242 信 号 与 系 统 Ⅰ 学 科 基 础 必 修 课 37 37 1 教 203 17 周 2016 年 06 月 13 日 (08:00-09:35) (2015-2016-2)-0004186-04205-1 141011 关 于 2015-2016 学 年 第 二 学 期 期 末 周 内 考 试 时 间 地 点 安 排 选 课 课 号 班 级 名 称 课 程 名 称 课 程 性 质 合 考 人 数 实 际 人 数 考 试 教 室 考 试 段 考 试 时 间 (2015-2016-2)-0006178-04247-1 130101 测 试 技 术 基 础 学 科 基 础 必 修 课 35 35 1 教 401 17 周

More information

¹ º ¹ º 农 业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农 业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月 及 以 上 的 流 动 人 口 非 农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非 农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¹ º ¹ º 农 业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农 业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月 及 以 上 的 流 动 人 口 非 农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非 农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¹ 改 革 开 放 年 来 人 口 流 动 规 模 持 续 增 加 对 我 国 社 会 经 济 的 持 续 发 展 起 到 了 重 要 作 用 为 全 面 了 解 我 国 流 动 人 口 生 存 状 况 准 确 把 握 流 动 人 口 发 展 规 律 和 趋 势 不 断 加 强 流 动 人 口 服 务 管 理 引 导 人 口 有 序 流 动 合 理 分 布 国 家 人 口 计 生 委 于 年 月 启

More information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实 施 岗 位 设 置 岗 位 设 置 编 码 受 控 状 态 执 行 心 门 行 政 人 力 资 控 制 门 总 经 办 源 各 职 能 门 行 政 人 力 资 源 总 经 办 总 经 理 根 据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进 行 职 能 分 解 和 机 构 设 置 工 作 分 析 根 据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确 定 编 制 意 见 职 责 划 分 与 岗 位 设 置 制 作 职 务 说 明 书

More information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附 件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编 制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 以 下 简 称 方 案 ) 编 制 资 质 管 理, 保 障 方 案 质 量, 推 进 水 土 保 持 事 业 发 展 和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和 水 利 部 关 于 将 水

More information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2016 年 山 东 省 监 狱 管 理 局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四 2016

More information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2016 年 山 东 财 经 大 学 预 算 2016 年 3 月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四 2016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五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2015 年 山 东 省 工 商 业 联 合 会 部 门 决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More information

股票代码:000936

股票代码:000936 证 券 代 码 :000936 证 券 简 称 : 华 西 股 份 公 告 编 号 :2016-031 江 苏 华 西 村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0 一 五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特 别 提 示 : 1

More information

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模板

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模板 2015 年 度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吉 林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决 算 2016 年 8 月 25 日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机 构 设 置 及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More information

2. 本 次 修 改 后,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要 求 市 值 计 算 规 则 及 证 券 账 户 使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否 发 生 了 变 化? 答 : 未 发 生 变 化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是 指, 以 投 资 者 为 单 位

2. 本 次 修 改 后,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要 求 市 值 计 算 规 则 及 证 券 账 户 使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否 发 生 了 变 化? 答 : 未 发 生 变 化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是 指, 以 投 资 者 为 单 位 新 股 网 上 网 下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问 答 上 交 所 2016-01-05 一 网 上 发 行 业 务 问 答 1. 本 次 修 改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什 么? 答 : 本 次 修 改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一 是 取 消 了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委 托 时 应 全 额 缴 纳 申 购 资 金 的 规 定, 明 确 了 投 资 者 应 根 据 最 终 确 定 的 发

More information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简报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简报 2015 年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研 究 生 招 生 录 取 工 作 简 报 一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录 取 情 况 2015 年 共 有 8705 人 报 考 我 校 硕 士 研 究 生, 其 中 学 术 型 研 究 生 报 考 3657 人, 专 业 硕 士 研 究 生 报 考 5048 人 ; 总 报 考 人 数 较 2014 年 增 长 1.4%, 学 术 型 报 考 人 数 较

More information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2014 年 顺 德 区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考 试 提 前 批 第 一 批 第 二 批 学 校 录 取 根 据 佛 山 市 办 提 供 的 考 生 数 据, 现 将 我 区 2014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考 试 提 前 批 第 一 批 第 二 批 学 校 的 录 取 公 布 如 下 : 一 顺 德 一 中 录 取 分 第 1 志 愿, 总 分 585, 综 合 表 现 评 价 A, 考

More information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2016 年 济 南 市 金 融 办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6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四 2016 年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预 算 表 五 2016 年 一 般 公 共

More information

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模板

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模板 附 件 1: 2015 年 度 吉 林 省 地 方 志 编 纂 委 员 会 部 门 决 算 2016 年 8 月 25 日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机 构 设 置 及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国家统计局2011年部门预算的说明

关于国家统计局2011年部门预算的说明 国 家 统 计 局 部 门 预 算 (2012)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统 计 局 概 况... 1 一 主 要 职 能... 1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2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统 计 局 2012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3 表 1 公 共 预 算 收 支 总 表... 4 表 2 公 共 预 算 收 入 表... 5 表 3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More information

非公开发行合规性报告

非公开发行合规性报告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关 于 曙 光 信 息 产 业 股 份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发 行 过 程 和 认 购 对 象 合 规 性 的 报 告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许 可 [2015]3146 号 文 核 准, 曙 光 信 息 产 业 股 份 ( 以 下 简 称 中 科 曙 光 发 行 人 ) 向 不 超 过 10 名 符 合 条 件 的 特 定

More information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31,126,938,909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6,454,698,42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7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31,126,938,909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6,454,698,42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7 证 券 代 码 :601998 证 券 简 称 : 中 信 银 行 公 告 编 号 :2016-31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2016 年 第 一 次 A 股 类 别 股 东 会 及 2016 年 第 一 次 H 股 类 别 股 东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本 公 告 内 容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