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 文 科 技 大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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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 據 教 育 部 97 年 12 月 24 日 台 體 ( 一 ) 字 第 號 函 核 准 之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辦 法 訂 定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校 址 : 新 北 市 新 店 區 安 忠 路 99 號 電 話 :(02) 分 機 傳 真 :(02) 分 機 2235 網 址 :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印 製

2 目 錄 壹 報 考 資 格 1 貳 招 考 系 別 及 名 額 2 參 報 名 規 定 事 項 及 繳 交 資 料 2 肆 甄 試 項 目 4 伍 術 科 考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9 陸 錄 取 標 準 10 柒 成 績 通 知 與 複 查 10 捌 放 榜 10 玖 報 到 10 拾 相 關 規 定 10 拾 壹 附 註 11 附 錄 一 運 動 成 就 評 分 表 15 附 錄 二 志 願 單 16 附 表 一 報 名 表 17 附 表 二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表 18 附 表 三 校 級 運 動 代 表 隊 證 明 書 19 附 表 四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20 附 表 五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21 附 表 六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22 附 表 七 本 校 地 理 位 置 圖 23 附 表 八 本 校 校 區 平 面 圖 24

3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簡 章 公 告 通 訊 報 名 即 日 起 102 年 8 月 13 日 ( 星 期 二 ) 至 102 年 8 月 16 日 ( 星 期 五 ) 請 至 本 校 網 站 下 載 列 印 使 用 以 郵 戳 為 憑 資 格 不 符 通 知 102 年 8 月 20 日 ( 星 期 二 ) 資 格 不 符 申 覆 公 告 應 考 名 單 102 年 8 月 21 日 ( 星 期 三 ) 以 傳 真 為 憑 102 年 8 月 22 日 ( 星 期 四 )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術 科 考 試 日 期 102 年 8 月 26 日 ( 星 期 一 ) 寄 發 成 績 單 102 年 8 月 28 日 ( 星 期 三 ) 成 績 複 查 102 年 8 月 30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4 時 前 以 傳 真 為 憑 錄 取 放 榜 102 年 9 月 2 日 ( 星 期 一 ) 辦 理 報 到 102 年 9 月 4 日 ( 星 期 三 ) 備 註 : 一 招 生 日 程 如 有 變 動 以 本 校 相 關 通 知 及 公 告 為 準 二 各 項 招 生 試 務 辦 理 地 點 均 在 本 校 三 考 生 可 利 用 網 站 ( 查 詢 招 生 相 關 資 訊 或 榜 單 四 考 生 服 務 電 話 :(02) 分 機 2235 或 2213

4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壹 報 考 資 格 凡 同 時 符 合 下 列 兩 種 資 格 者, 方 得 報 考 一 運 動 績 優 資 格 : 凡 高 中 職 就 學 期 間 內 曾 參 加 縣 級 以 上 運 動 競 賽 或 擔 任 校 級 運 動 代 表 隊 且 持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二 學 歷 資 格 : ( 一 ) 報 考 大 學 部 ( 含 進 修 部 ) 四 年 制 : 1.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公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以 上 畢 業 生 ( 含 應 屆 ),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高 級 中 學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以 上 畢 業 生 ( 含 應 屆 ) 2. 具 有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二 條 資 格 規 定 者 ( 二 ) 報 考 進 修 部 二 技 : 1. 國 內 公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者 2. 公 私 立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畢 ( 結 ) 業, 並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或 結 業 證 明 文 件 者 3. 具 有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三 條 資 格 規 定 者 ( 三 ) 持 國 外 大 陸 或 港 澳 學 歷 ( 力 ) 報 考 之 考 生, 其 所 持 學 歷 ( 力 ) 須 符 合 教 育 部 相 關 學 歷 ( 力 )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詳 簡 章 第 11 頁 1

5 貳 招 考 系 別 及 名 額 部 別 招 生 系 別 招 生 名 額 運 動 項 目 日 間 部 四 技 進 修 部 四 技 進 修 部 二 技 旅 遊 管 理 系 2 國 際 貿 易 系 2 理 財 與 稅 務 規 劃 系 2 環 境 與 物 業 管 理 系 8 企 業 管 理 系 5 旅 遊 管 理 系 8 餐 飲 管 理 系 5 旅 館 管 理 系 14 國 際 貿 易 系 8 企 業 管 理 系 8 資 訊 管 理 系 8 理 財 與 稅 務 規 劃 系 8 財 務 金 融 系 8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8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系 5 環 境 與 物 業 管 理 系 8 電 子 工 程 系 3 資 訊 工 程 系 3 籃 球 羽 球 撞 球 桌 球 角 力 柔 道 田 徑 跆 拳 道 高 爾 夫 女 子 排 球 女 子 足 球 角 力 籃 球 籃 球 羽 球 撞 球 桌 球 角 力 柔 道 田 徑 跆 拳 道 高 爾 夫 女 子 排 球 動 態 藝 術 餐 飲 管 理 系 2 角 力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不 予 錄 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總 成 績 在 最 低 錄 取 分 數 之 上, 且 排 序 在 招 生 名 額 以 內 者 列 為 錄 取 生 参 報 名 規 定 事 項 及 繳 交 資 料 一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通 訊 報 名 二 報 名 時 間 : 自 102/08/13( 星 期 二 ) 至 102/08/16( 星 期 五 ) 截 止 ( 以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三 報 名 費 用 : 新 臺 幣 650 元 整 請 至 郵 局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受 款 人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2

6 附 於 報 名 信 封 袋 同 時 報 考 本 校 進 修 部 ( 四 技 ) 單 獨 招 生 考 試 者, 持 本 ( 運 動 績 優 生 單 獨 招 生 ) 報 考 證 明, 得 免 繳 進 修 部 ( 四 技 ) 單 獨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費 凡 報 考 本 招 生 考 試 之 考 生 係 屬 縣 市 級 ( 含 ) 以 上 地 方 政 府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者, 得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報 名 期 間 內 有 效 之 各 縣 市 級 ( 含 ) 以 上 地 方 政 府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清 寒 證 明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不 予 採 用 ) 影 本, 得 免 繳 報 名 費 ; 惟 證 明 文 件 未 於 報 名 期 限 前 繳 驗 或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不 符 者, 其 報 名 費 均 不 予 優 待, 事 後 亦 不 接 受 補 件 四 應 繳 資 料 : 請 將 下 列 表 件 用 迴 紋 針 夾 妥, 並 使 用 簡 章 所 附 之 信 封 封 面 範 例 ( 如 附 表 四 ) 黏 貼 於 信 封 上,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新 北 市 新 店 區 安 忠 路 99 號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運 動 績 優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 一 ) 報 名 正 副 表 ( 附 表 一 ): 核 對 資 料 無 誤 後 親 自 簽 名, 並 於 正 副 表 上 貼 妥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之 二 吋 脫 帽 正 半 身 照 片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請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正 表 內 ( 二 ) 證 件 黏 貼 表 ( 附 表 二 ): 1. 學 歷 ( 力 ) 證 件 : 畢 業 生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 應 屆 畢 業 生 請 繳 交 學 生 證 影 本 ; 同 等 學 歷 考 生 請 繳 交 學 歷 資 格 所 列 之 證 明 文 件 2. 在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應 屆 畢 業 生 請 繳 交 五 學 期 的 歷 年 成 績 單 3. 各 級 比 賽 之 出 場 證 明 文 件 或 各 項 比 賽 之 成 績 證 明 或 獎 狀 影 本 ( 三 ) 運 動 成 就 評 分 表 ( 附 錄 一 ): 請 自 行 依 據 評 分 表 內 之 標 準 進 行 自 評 如 獲 獎 成 績 未 列 於 自 評 表 內 時, 請 先 行 自 評 標 準, 最 後 再 由 審 查 委 員 審 定 ( 四 ) 志 願 單 ( 附 錄 二 ): 請 自 行 依 報 考 的 運 動 項 目 進 行 各 系 志 願 錄 取 順 序 的 填 寫 ( 五 ) 校 級 ( 含 ) 以 上 運 動 代 表 隊 證 明 書 ( 附 表 三 ) ( 六 ) 現 役 軍 人 如 在 102 年 9 月 1 日 以 前 退 伍 或 解 除 召 集 者, 憑 各 部 隊 出 具 之 證 明 書 及 准 予 考 試 證 明 書 影 本, 始 准 報 名 ( 七 ) 現 服 志 願 役 或 軍 士 機 關 服 務 人 員 報 考 應 憑 國 防 部 或 各 總 部 所 發 之 國 軍 官 兵 102 五 注 意 事 項 : 年 報 考 大 專 院 校 准 考 證 明 影 本, 始 准 報 名 ( 一 ) 報 名 表 件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件 後, 若 經 審 核 報 考 資 格 不 合 表 件 不 全 資 料 填 寫 不 全 資 料 填 寫 模 糊 不 清 致 無 法 辨 識 者 或 未 繳 費 繳 費 不 足 者, 一 律 以 資 格 不 符 處 理, 不 得 要 求 補 ( 抽 換 ) 件 或 退 費 ( 二 ) 所 繳 各 種 文 件 資 料, 概 由 本 校 留 存 備 查, 錄 取 與 否 概 不 退 還 ( 三 ) 報 名 手 續 一 經 完 成 即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件 ( 退 費 ) ( 四 ) 所 繳 交 之 文 件 及 資 料 如 有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等 情 事, 在 錄 取 後 發 覺 者, 應 即 開 除 學 籍, 不 發 給 任 何 學 歷 證 明, 如 在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學 位 資 格 ( 五 ) 如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在 錄 取 後 發 覺 者, 應 即 開 除 學 籍, 不 發 給 任 何 學 歷 證 明 ( 六 ) 參 加 各 類 推 薦 保 送 甄 試 錄 取 之 學 生, 未 申 請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者, 均 不 得 報 考 面 3

7 肆 甄 試 項 目 一 甄 試 方 式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及 術 科 考 試 ( 含 面 試 ) 二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依 高 中 ( 職 )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及 運 動 成 就 ( 如 附 錄 一 ) 作 為 評 分 依 據 三 術 科 考 試 : 請 擇 一 項 目 應 考, 並 應 與 報 考 之 運 動 種 類 相 同 ( 一 ) 角 力 ( 男 女 均 可 報 考 ) 項 目 內 容 與 方 法 評 量 重 點 頭 部 迴 旋 橋 姿 跳 躍 轉 身 對 練 1. 以 頭 頂 及 雙 手 雙 腳 為 支 撐, 基 本 正 面 橋 姿 動 作 為 預 備 動 作 2. 聞 開 始 時, 即 利 用 頭 為 圓 心, 雙 手 幫 助 支 撐, 以 雙 腳 做 為 圓 周 互 跨 成 輪 軸 轉 動 現 象 以 右 迴 旋 為 例 : 利 用 頭 部 向 右 轉 動, 上 身 亦 隨 著 轉 動, 而 左 腳 便 得 同 時 向 後 方 跨 動, 如 此 一 跨 動 以 1 次 計 3. 若 膝 著 地 或 臀 部 著 地 均 告 失 敗, 不 計 次 4. 時 間 30 秒 1. 考 生 以 正 面 橋 姿 做 為 預 備 姿 勢 2. 聞 開 始 口 令, 即 以 頭 為 圓 心 點, 利 用 雙 腳 蹬 力, 向 上 跳 起 ( 頭 不 離 開 墊 子 ) 越 過 頭 頂, 而 形 成 後 橋 姿 狀 態, 再 轉 身 成 正 面 橋 姿 狀 態, 如 此 計 1 次 3. 翻 身 時 若 成 為 後 橋 姿 或 臀 部 著 地, 均 告 失 敗 4. 時 間 30 秒 1. 依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進 行 2. 考 驗 穩 定 性 基 本 動 作 正 確 性 速 度 反 應 能 力 1. 依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進 行 2. 考 驗 穩 定 性 基 本 動 作 正 確 性 速 度 反 應 能 力 得 分 比 重 評 分 高 低 標 20% % 面 試 針 對 入 學 讀 書 與 訓 練 有 何 規 劃 整 體 回 答 進 行 評 量 30% 以 公 開 抽 籤 安 排 賽 程, 比 賽 後 之 名 次 做 為 得 分 標 準 2. 依 體 重 分 三 個 量 級 做 為 比 賽 依 據, 第 一 個 量 級 為 公 開 組 1 2 級, 就 實 戰 情 形 及 未 來 發 展 潛 能 進 第 二 個 量 級 為 公 開 組 3 4 級, 第 三 個 量 級 為 公 開 組 級 3. 比 賽 方 式 採 自 由 式 及 希 羅 式 兩 式 合 併 各 比 一 回 合, 一 回 合 2 分 鐘 行 綜 合 性 評 量 30% 總 分 100 ( 二 ) 羽 球 ( 男 女 均 可 報 考 ) 項 目 內 容 與 方 法 評 量 重 點 實 戰 動 作 技 能 1. 個 人 單 打, 採 新 制 規 則 2. 以 抽 籤 安 排 對 手 動 作 姿 勢 表 現 依 個 人 基 本 動 作 實 戰 經 驗 及 未 來 發 展 潛 能 進 行 綜 合 性 評 量 依 未 來 發 展 潛 能 進 行 綜 合 性 評 量 得 分 比 重 評 分 高 低 標 50% % 面 試 讀 書 與 訓 練 規 劃 整 體 表 現 30% 總 分 100 4

8 ( 三 ) 女 子 排 球 項 目 內 容 與 方 法 評 量 重 點 實 戰 採 正 式 比 賽 方 式 進 行 動 作 技 能 動 作 姿 勢 表 現 依 個 人 基 本 動 作 實 戰 經 驗 及 未 來 發 展 潛 能 進 行 綜 合 性 評 量 依 未 來 發 展 潛 能 進 行 綜 合 性 評 量 得 分 比 重 評 分 高 低 標 50% % 面 試 讀 書 與 訓 練 規 劃 整 體 表 現 30% 總 分 100 ( 四 ) 跆 拳 道 ( 男 女 均 可 報 考 ) 項 目 內 容 與 方 法 評 量 重 點 快 速 踢 靶 三 回 合 30 秒 踢 撃 旋 踢 前 進 及 後 退 各 六 次, 踢 擊 踢 靶 30 次 計 時 得 分 比 重 評 分 高 低 標 連 續 踢 擊 的 敏 捷 性 與 速 度 20% 以 旋 踢 後 踢 之 順 序, 每 一 踢 法 前 進 及 後 退 踢 撃 踢 靶 各 六 次, 計 時 30 準 確 性 與 力 道 秒, 三 回 合, 每 回 合 休 息 1 分 鐘, 20% 計 算 總 次 數 對 練 按 考 生 體 重 分 級 對 練, 每 組 至 多 二 技 巧 運 用 與 得 分 能 力 30% 回 合, 每 一 回 合 2 分 鐘, 護 具 自 備 面 試 讀 書 與 訓 練 規 劃 整 體 表 現 30% 總 分 100 ( 五 ) 桌 球 ( 男 女 均 可 報 考 ) 項 目 內 容 與 方 法 評 量 重 點 實 戰 1. 個 人 單 打 ; 採 11 球 三 戰 二 勝 制 就 個 人 基 本 動 作 實 戰 經 驗 及 2. 視 報 名 人 數 多 寡 安 排 賽 程 與 對 未 來 發 展 潛 能 進 行 綜 合 性 評 量 手 得 分 比 重 評 分 高 低 標 50% 動 作 技 能 動 作 姿 勢 表 現 依 未 來 發 展 潛 能 進 行 綜 合 性 評 量 20% 面 試 讀 書 與 訓 練 規 劃 整 體 表 現 30% 總 分 100 5

9 ( 六 ) 籃 球 ( 男 女 均 可 報 考 ) 項 目 內 容 與 方 法 評 量 重 點 五 對 五 實 戰 或 三 對 三 實 戰 1. 按 各 位 置 報 名 順 序, 以 一 名 中 鋒 (5 號 球 員 ), 二 名 前 鋒 (3 4 號 球 員 ), 1. 以 籃 球 運 動 潛 力 表 現 為 評 二 名 後 衛 (1 2 號 球 員 ) 為 一 隊, 於 量 包 括 ( 臨 場 經 驗 綜 合 技 術 科 測 驗 當 天 抽 籤 後 再 進 行 分 組 術 反 應 創 意 及 變 化 ) 對 抗 ( 人 數 不 足 時 以 本 校 球 員 遞 2. 進 攻 表 現 包 含 助 攻 命 中 率 補 ) 走 位 及 掩 護 觀 念 等 2. 防 守 以 區 域 半 場 盯 人 兩 種 方 式 進 3. 防 守 表 現 包 含 籃 板 阻 攻 抄 行 截 補 位 等 3. 比 賽 時 間 15 分 鐘 4. 爛 投 無 必 要 犯 規 及 失 誤 者 為 4. 視 報 名 人 數 多 寡 安 排 實 戰 賽 程 與 評 量 扣 分 重 點 對 手 得 分 比 重 評 分 高 低 標 70% 面 試 讀 書 與 訓 練 規 劃 整 體 表 現 30% 總 分 100 ( 七 ) 撞 球 ( 男 女 均 可 報 考 ) 項 目 內 容 與 方 法 評 量 重 點 15-ball 評 量 法 動 作 技 能 規 則 : 1. 每 局 採 15 球 排 球 方 式 ( 規 則 同 9-Ball) 2. 每 局 衝 球 後, 母 球 皆 為 全 場 自 由 球, 前 10 球 可 不 按 號 碼 順 序 進 球, 後 5 球 需 依 號 碼 順 序 進 球 3. 全 場 自 由 球 後, 發 生 失 誤, 即 結 束 該 局, 並 計 算 分 數 分 數 計 算 : 1. 自 我 檢 測 以 5 局, 最 高 滿 分 100 分 2. 每 局 衝 球 後 1-10 球 每 進 1 球 ( 未 犯 規 ) 即 得 1 分,11-15 球 每 進 一 球 得 2 分 3. 清 台 (Clean table) 為 20 分 4. 衝 球 犯 規 扣 1 分 動 作 姿 勢 表 現 1. 監 視 人 員 指 示 進 行 1. 測 驗 準 度 與 技 巧 是 否 優 良 2.. 依 未 來 發 展 潛 能 進 行 綜 合 性 評 量 得 分 比 重 評 分 高 低 標 50% % 面 試 讀 書 與 訓 練 規 劃 整 體 表 現 30% 總 分 100 6

10 ( 八 ) 田 徑 ( 男 女 均 可 報 考 ) 項 目 內 容 與 方 法 評 量 重 點 專 項 技 能 動 作 技 能 田 賽 : 跳 遠 及 鉛 球 徑 賽 : 100M 200M 400M 800M 1500M ( 請 擇 一 項 目 應 考 ) 男 生 : 跳 遠 :6.42M 為 60 分 ; 每 ±2CM 加 減 1 分 鉛 球 :13.50M 為 60 分 ; 每 ±5CM 加 減 1 分 100M:11.60 秒 為 60 分 ; 每 ±0.02 秒 加 減 1 分 200M:23.70 秒 為 60 分 ; 每 ±0.03 秒 加 減 1 分 400M:56 秒 為 60 分 ; 每 ±0.15 秒 加 減 1 分 800M:2 分 18 秒 為 60 分 ; 每 ±0.50 秒 加 減 1 分 1500M:4 分 45 秒 為 60 分 ; 每 ±0.50 秒 加 減 1 分 女 生 : 跳 遠 :4.70M 為 60 分 ; 每 ±3CM 加 減 1 分 鉛 球 :10.80M 為 60 分 ; 每 ±2CM 加 減 1 分 100M:13.50 秒 為 60 分 ; 每 ±0.03 秒 加 減 1 分 200M:27.40 秒 為 60 分 ; 每 ±0.03 秒 加 減 1 分 400M:68 秒 為 60 分 ; 每 ±0.2 秒 加 減 1 分 800M:2 分 45 秒 為 60 分 ; 每 ±0.50 秒 加 減 1 分 1500M:5 分 40 秒 為 60 分 ; 每 ±0.50 秒 加 減 1 分 得 分 比 重 評 分 高 低 標 50% 動 作 姿 勢 表 現 依 未 來 發 展 潛 能 進 行 綜 合 性 評 量 20% 面 試 讀 書 與 訓 練 規 劃 整 體 表 現 30% 總 分 100 ( 九 ) 女 子 足 球 項 目 內 容 與 方 法 評 量 重 點 盤 運 球 控 球 分 組 比 賽 1. 以 25 公 尺 為 距 離, 每 間 隔 1.5 公 尺 設 一 1. 依 監 考 人 員 指 示 進 行 障 礙 樁 2. 考 驗 盤 運 球 的 技 巧 及 2. 由 起 點 出 發 以 S 型 方 式 繞 行 障 礙 樁, 繞 動 作 協 調 性 的 靈 敏 至 第 10 個 障 礙 樁 後, 折 返 直 線 帶 回 終 點 度 ( 起 點 線 ) 1. 測 驗 時 間 : 以 2 分 鐘 為 限, 在 5M*5M 方 格 內 進 行 測 驗 1. 依 監 考 人 員 指 示 進 行 2. 計 算 方 式 : 碰 觸 一 次 算 一 下, 以 累 計 方 2. 考 驗 挑 球 的 穩 定 度 及 式 計 算 次 數 身 體 的 協 調 能 力 3. 落 地 時 不 予 計 算 完 成 次 數, 並 紀 錄 失 誤 乙 次 1. 依 實 際 報 名 人 數 及 專 長 位 置 分 兩 邊 進 行 比 賽 2. 比 賽 時 間 : 上 下 半 場 各 15 分 鐘 以 足 球 綜 合 技 術 及 實 際 表 現 為 評 量 得 分 比 重 評 分 高 低 標 15% % % 面 試 讀 書 與 訓 練 規 劃 整 體 表 現 30% 總 分 100 7

11 ( 十 ) 動 態 藝 術 ( 街 舞 )( 男 女 均 可 報 考 )( 僅 招 收 進 修 部 ) 項 目 自 創 作 品 動 作 技 能 整 體 表 現 創 意 服 裝 音 樂 設 計 編 排 動 作 難 易 度 動 作 姿 勢 表 現 內 容 與 方 法 及 評 量 重 點 依 未 來 發 展 潛 能 進 行 綜 合 性 評 量 得 分 比 重 50% 評 分 高 低 標 分 20% 面 試 讀 書 與 訓 練 規 劃 整 體 表 現 30% 總 分 100 注 意 事 項 1. 每 人 自 創 作 品 表 演 2 分 鐘, 計 時 鈴 聲 響 後, 請 立 即 停 止 所 有 演 示 動 作 2. 考 生 至 準 備 區 域 自 行 實 施 熱 身 運 動, 術 科 考 試 時 勿 超 越 自 我 能 力 表 現 技 巧 3. 請 著 正 式 服 裝 參 加 考 試, 演 出 道 具 請 自 備, 不 得 伴 舞 4. 考 生 請 自 備 2 份 考 試 使 用 之 光 碟 ( 不 接 受 手 機 MP3 MP4 I-POD 播 放 ), 並 標 明 甄 試 號 碼 姓 名 於 封 面 上, 於 報 到 時 一 併 繳 交 予 服 務 同 學 ( 十 一 ) 柔 道 ( 男 女 均 可 報 考 ) 項 目 內 容 與 方 法 評 量 重 點 波 比 運 動 移 動 聯 攻 測 驗 動 作 技 能 分 數 次 數 測 驗 說 明 : 考 生 兩 人 一 組, 在 相 互 移 動 中 運 用 自 己 得 意 技 動 作, 作 一 聯 串 攻 擊 組 合 自 己 得 意 的 技 動 作, 做 前 1. 成 熟 性 後 左 右 方 向 之 配 合 技 術, 並 以 摔 2. 協 調 性 倒 為 原 則 一 人 至 少 攻 擊 3 次 至 5 次 3. 連 貫 性 附 註 : 本 測 驗 考 生 必 須 各 擔 任 1 次 攻 擊 者 與 防 守 者 ; 本 測 驗 只 舉 行 一 次 動 作 姿 勢 表 現 得 分 比 重 次 數 20% 依 未 來 發 展 潛 能 進 行 綜 合 性 評 量 30% 評 分 高 低 標 分 分 20% 面 試 讀 書 與 訓 練 規 劃 整 體 表 現 30% 總 分 100 8

12 ( 十 二 ) 高 爾 夫 ( 男 女 均 可 報 考 ) 項 目 內 容 與 方 法 評 量 重 點 開 球 動 作 技 巧 1 號 木 桿 球 道 木 桿 之 擊 球 穩 定 性 基 本 動 作 正 確 性 檢 測 得 分 比 重 評 分 高 低 標 1. 依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進 行 30% 考 驗 穩 定 性 基 本 動 作 正 確 性 鐵 桿 ( 中 中 鐵 桿 長 鐵 桿 之 擊 球 穩 定 性 基 1. 依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進 行 長 ) 動 作 本 動 作 正 確 性 檢 測 20% 考 驗 穩 定 性 基 本 動 作 正 確 性 技 巧 短 切 球 準 度 技 巧 挖 起 桿 短 鐵 桿 之 擊 球 穩 定 性 基 本 動 作 正 確 性 檢 測 1. 依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進 行 20% 考 驗 穩 定 性 基 本 動 作 正 確 性 面 試 讀 書 與 訓 練 規 劃 整 體 表 現 30% 總 分 100 伍 術 科 考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一 術 科 考 試 日 期 及 時 間 :102/08/26( 星 期 一 ) 上 午 8:40 報 到, 凡 超 過 40 分 鐘 未 報 到 者, 一 律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二 應 試 時 請 務 必 攜 帶 貼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如 身 分 證 駕 照 等 ) 正 本 應 考 本 校 預 定 於 102/08/22( 星 期 四 ) 下 午 2 時 於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應 考 名 單, 請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查 閱, 考 生 若 發 現 應 考 名 單 有 誤, 請 來 電 詢 問 (02) 分 機 2235 三 報 到 與 考 試 地 點 : 項 目 報 到 與 考 試 地 點 柔 道 角 力 本 校 人 文 館 五 樓 角 力 教 室 羽 球 本 校 人 文 館 五 樓 羽 球 教 室 動 態 藝 術 本 校 人 文 館 三 樓 舞 蹈 教 室 跆 拳 道 本 校 商 管 一 館 跆 拳 道 教 室 桌 球 本 校 商 管 一 館 桌 球 教 室 籃 球 本 校 籃 球 場 田 徑 本 校 田 徑 場 女 子 排 球 本 校 排 球 場 女 子 足 球 本 校 足 球 場 撞 球 校 外 九 久 休 閒 撞 球 館 高 爾 夫 校 外 景 文 高 爾 夫 球 練 習 場 九 久 休 閒 撞 球 館 地 址 : 新 北 市 新 店 區 安 康 路 一 段 229 之 2 號 ( 如 附 表 七 ) 景 文 高 爾 夫 球 練 習 場 地 址 : 新 北 市 新 店 區 安 忠 路 29 號 ( 安 坑 國 小 正 對 面 ) 9

13 陸 錄 取 標 準 一 甄 試 總 成 績 計 算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佔 50%( 含 在 學 學 業 成 績 佔 10% 運 動 成 就 成 績 佔 40%) 及 術 科 成 績 佔 50% 等 二 項 合 計 之 總 分 為 甄 試 總 成 績 二 計 算 標 準 : 各 單 項 成 績 均 保 留 至 小 數 點 第 一 位 ; 但 成 績 核 計 過 程 小 數 不 予 去 除, 總 成 績 取 至 小 數 點 後 一 位 計 算 (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四 捨 五 入 ) 三 同 分 參 酌 方 式 : 總 分 相 同 者, 依 術 科 運 動 成 就 在 學 學 業 等 成 績 順 序 進 行 名 次 排 序 四 注 意 事 項 : ( 一 ) 考 生 各 甄 試 項 目 如 有 零 分 或 缺 考 者, 不 予 錄 取 ( 二 )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不 予 錄 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總 成 績 在 最 低 錄 取 分 數 之 上, 且 排 序 在 招 生 名 額 以 內 者 列 為 錄 取 生 ( 三 ) 甄 試 錄 取 生,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四 ) 甄 試 錄 取 生, 若 欲 報 考 他 校 招 生 考 試, 須 於 102/09/04( 星 期 三 ) 前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柒 成 績 通 知 與 複 查 聲 明 放 棄 甄 試 錄 取 資 格 ( 如 附 表 六 ), 否 則 除 取 消 本 校 甄 試 錄 取 資 格 外, 並 報 請 取 消 其 他 招 生 管 道 錄 取 資 格 一 甄 試 總 成 績 將 於 102/08/28( 星 期 三 ) 前 寄 出, 考 生 於 102/08/30( 星 期 五 ) 仍 未 接 獲 者, 請 務 必 以 電 話 與 本 校 教 務 處 聯 繫, 查 詢 專 線 (02) 分 機 2170; 否 則 事 後 若 導 致 權 益 受 損,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二 成 績 複 查 : ( 一 ) 對 於 成 績 有 疑 義 者, 可 於 102/08/30( 星 期 五 ) 下 午 4 時 前, 填 寫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如 附 表 五 ) 傳 真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FAX:(02) ( 二 ) 申 請 複 查 以 申 請 表 內 容 為 限, 僅 得 申 請 一 次, 並 不 得 要 求 重 閱 或 影 印 相 關 資 料 捌 放 榜 錄 取 名 單 預 計 於 102/09/02( 星 期 一 ) 下 午 4 時 公 布 於 本 校 招 生 網 站 內, 並 以 專 函 通 知 玖 報 到 ( 一 ) 甄 試 錄 取 生 應 於 102/09/04( 星 期 三 )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以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論 ( 二 ) 報 到 時 應 繳 驗 學 位 ( 畢 業 ) 證 書 正 本, 應 屆 畢 業 生 尚 未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應 於 報 到 時 填 具 切 結 書, 並 應 於 102/09/09( 星 期 一 ) 前 補 繳 ; 考 生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拾 相 關 規 定 一 特 種 考 生 ( 如 蒙 藏 生 原 住 民 族 籍 生 僑 生 派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退 伍 軍 人 港 澳 生 ), 一 律 以 普 通 考 生 報 考, 不 予 加 分 或 降 低 錄 取 標 準 二 錄 取 生 入 學 後, 體 育 成 績 依 本 校 體 育 成 績 考 核 要 點 規 定, 由 各 代 表 隊 教 練 依 訓 練 及 參 賽 情 況 給 分 另 符 合 本 校 體 育 績 優 獎 助 學 金 實 施 要 點 申 請 獎 助 學 生 者, 如 遭 退 隊 時, 依 上 列 體 育 績 優 獎 助 學 金 實 施 要 點 規 定, 須 繳 回 當 學 期 學 雜 費 減 免 之 金 額 10

14 拾 壹 附 註 一 考 生 對 於 當 學 年 度 招 生 試 務 有 疑 義 者, 可 於 放 榜 後 三 天 內, 以 書 面 資 料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異 議 申 請 本 校 於 七 天 內 將 審 議 結 果 以 書 面 資 料 函 覆 該 申 請 考 生 及 相 關 單 位 二 本 校 得 視 實 際 招 生 作 業 情 形, 予 以 提 前 或 延 緩 各 項 相 關 公 告, 請 密 切 注 意 本 校 各 項 公 告 及 網 頁 三 本 招 生 簡 章 未 盡 事 宜 或 試 務 糾 紛, 悉 依 據 本 校 學 則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及 招 生 辦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四 若 遇 突 發 之 緊 急 等 不 可 抗 拒 事 件 時,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依 當 時 情 況, 決 定 必 要 之 處 理 五 考 生 若 對 本 招 生 過 程 有 所 質 疑, 得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逕 向 本 校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申 訴, 但 不 得 申 請 閱 覽 抄 寫 複 印 或 攝 影 六 本 簡 章 所 列 之 日 期 若 有 異 動 時, 以 實 際 書 面 及 本 校 網 頁 上 之 通 知 為 主 七 本 校 位 置 圖 及 交 通 資 訊, 如 附 表 七 八 本 校 校 區 平 面 圖, 如 附 表 八 九 本 校 上 課 時 間 : 日 間 部 四 技 : 週 一 至 週 五 08:00~17:00 : 週 一 至 週 五 18:30~21:40 週 六 12:50~21:40( 部 份 時 段 ) 進 修 部 二 技 : 週 六 12:50~21:40 週 日 08:00~18:45 十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教 育 部 於 102 年 4 月 3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前 二 款 規 定 四 高 級 中 學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級 中 學 職 業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六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七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八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九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11

15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十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第 一 款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十 一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 三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十 二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二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 三 )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十 三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十 四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階 段 辦 理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辦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之 一 第 二 項 規 定 者 第 三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三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四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二 百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四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含 空 中 大 學 ) 肄 業, 修 滿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專 科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六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七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四 年 以 上 12

16 ( 二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八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持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書 或 已 修 業 期 滿 者,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 二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三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本 標 準 一 百 零 二 年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修 習 前 項 第 八 款 所 定 課 程 學 分 者, 不 受 二 十 二 歲 年 齡 限 制 第 四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僅 未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或 休 學,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始 日 起 算 已 滿 二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末 日 起 算 已 滿 一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含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四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辦 理 各 校 並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之 規 定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六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 二 )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以 乙 級 為 最 高 級 別 者,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第 五 條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或 於 職 業 學 校 擔 任 技 術 及 專 業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前 三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六 條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至 第 四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七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滿 二 年 且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 不 含 論 文 ),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經 退 學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二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三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以 上 之 學 系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經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二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四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且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六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前 項 各 款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由 各 大 學 自 行 認 定 ; 其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13

17 類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及 第 四 款 第 五 款 所 定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由 學 校 自 行 認 定 第 八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其 畢 肄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五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第 九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十 一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14

18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運 動 成 就 評 分 表 附 錄 一 甄 試 號 碼 : 姓 名 : 報 考 項 目 : 評 分 項 目 評 分 參 考 配 分 自 評 分 數 審 核 分 數 曾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各 類 體 育 競 賽 活 動 者 40 運 動 成 就 曾 獲 得 全 國 運 動 會 個 人 或 團 體 項 目 第 一 二 名 曾 獲 得 全 民 運 動 會 個 人 或 團 體 項 目 第 一 二 名 曾 獲 得 全 國 運 動 會 個 人 或 團 體 項 目 第 三 四 名 曾 獲 得 全 民 運 動 會 個 人 或 團 體 項 目 第 三 四 名 曾 獲 得 全 國 運 動 會 個 人 或 團 體 項 目 第 五 六 名 曾 獲 得 全 民 運 動 會 個 人 或 團 體 項 目 第 五 六 名 曾 獲 得 全 國 運 動 會 個 人 或 團 體 項 目 第 七 八 名 曾 獲 得 全 民 運 動 會 個 人 或 團 體 項 目 第 七 八 名 曾 獲 得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個 人 或 團 體 項 目 第 一 二 名 高 中 體 總 舉 辦 之 競 賽 項 目 一 級 第 一 二 名 全 國 單 項 協 會 舉 辦 錦 標 賽 個 人 或 團 體 項 目 第 一 二 名 曾 獲 得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個 人 或 團 體 項 目 第 名 三 四 名 高 中 體 總 舉 辦 之 競 賽 項 目 一 級 第 三 四 名 全 國 單 項 協 會 舉 辦 錦 標 賽 個 人 或 團 體 項 目 第 三 四 名 曾 獲 得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個 人 或 團 體 項 目 第 五 六 名 高 中 體 總 舉 辦 之 競 賽 項 目 一 級 第 五 六 名 全 國 單 項 協 會 舉 辦 錦 標 賽 個 人 或 團 體 項 目 第 五 六 名 曾 獲 得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個 人 或 團 體 項 目 第 七 八 名 高 中 體 總 舉 辦 之 競 賽 項 目 一 級 第 七 八 名 全 國 單 項 協 會 舉 辦 錦 標 賽 個 人 或 團 體 項 目 第 七 八 名 高 中 體 總 舉 辦 之 競 賽 項 目 二 級 或 乙 組 第 一 二 名 縣 ( 市 ) 級 各 單 項 協 會 舉 辦 之 錦 標 賽 個 人 或 團 體 項 目 第 一 二 名 高 中 體 總 舉 辦 之 競 賽 項 目 二 級 或 乙 組 第 三 四 名 縣 ( 市 ) 級 各 單 項 協 會 舉 辦 之 錦 標 賽 個 人 或 團 體 項 目 第 三 四 名 高 中 體 總 舉 辦 之 競 賽 項 目 二 級 或 乙 組 第 五 六 名 縣 ( 市 ) 級 各 單 項 協 會 舉 辦 之 錦 標 賽 個 人 或 團 體 項 目 第 五 六 名 高 中 體 總 舉 辦 之 競 賽 項 目 二 級 或 乙 組 第 七 八 名 縣 ( 市 ) 級 各 單 項 協 會 舉 辦 之 錦 標 賽 個 人 或 團 體 項 目 第 七 八 名 參 加 全 國 運 動 會 個 人 或 團 體 項 目 未 獲 獎 者 16 參 加 全 國 各 單 項 協 會 舉 辦 之 錦 標 賽 個 人 或 團 體 項 目 14 參 加 縣 ( 市 ) 級 各 單 項 協 會 舉 辦 之 錦 標 賽 個 人 或 團 體 項 目 12 各 校 代 表 隊 10 其 他 備 註 1. 上 列 之 運 動 成 就 證 明 依 表 定 給 分 2. 上 列 以 外 之 運 動 成 就 證 明 由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委 員 審 定 之 考 生 簽 名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委 員 簽 名 : 15

19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志 願 單 甄 試 號 碼 : 姓 名 : 運 動 專 長 項 目 : 附 錄 二 運 動 專 長 項 目 系 別 / 志 願 選 填 順 序 請 勾 選 角 力 ( 限 專 科 畢 業 生 ) 請 勾 選 女 子 足 球 請 勾 選 動 態 藝 術 進 修 部 二 技 餐 飲 管 理 系 第 ( ) 志 願 日 間 部 四 技 企 業 管 理 系 第 ( ) 志 願 旅 遊 管 理 系 餐 飲 管 理 系 旅 館 管 理 系 進 修 四 技 國 際 貿 易 系 企 業 管 理 系 資 訊 管 理 系 理 財 與 稅 務 規 劃 系 第 ( ) 志 願 第 ( ) 志 願 第 ( ) 志 願 第 ( ) 志 願 第 ( ) 志 願 第 ( ) 志 願 第 ( ) 志 願 財 務 金 融 系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系 環 境 與 物 業 管 理 系 電 子 工 程 系 資 訊 工 程 系 請 擇 一 勾 選 男 子 籃 球 女 子 籃 球 女 子 排 球 跆 拳 道 高 爾 夫 羽 球 撞 球 田 徑 柔 道 角 力 桌 球 志 願 順 序 可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混 合 填 寫 第 ( ) 志 願 第 ( ) 志 願 第 ( ) 志 願 第 ( ) 志 願 第 ( ) 志 願 第 ( ) 志 願 日 間 部 四 技 旅 遊 管 理 系 日 間 部 四 技 國 際 貿 易 系 日 間 部 四 技 理 財 與 稅 務 規 劃 系 日 間 部 四 技 環 境 與 物 業 管 理 系 日 間 部 四 技 企 業 管 理 系 第 ( ) 志 願 第 ( ) 志 願 第 ( ) 志 願 第 ( ) 志 願 第 ( ) 志 願 旅 遊 管 理 系 餐 飲 管 理 系 旅 館 管 理 系 進 修 四 技 國 際 貿 易 系 企 業 管 理 系 資 訊 管 理 系 理 財 與 稅 務 規 劃 系 第 ( ) 志 願 第 ( ) 志 願 第 ( ) 志 願 第 ( ) 志 願 第 ( ) 志 願 第 ( ) 志 願 第 ( ) 志 願 財 務 金 融 系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系 環 境 與 物 業 管 理 系 電 子 工 程 系 資 訊 工 程 系 第 ( ) 志 願 第 ( ) 志 願 第 ( ) 志 願 第 ( ) 志 願 第 ( ) 志 願 第 ( ) 志 願 注 意 事 項 : 1. 運 動 專 長 項 目 為 單 一 志 願 者, 請 直 接 勾 選 專 長 項 目 簽 名 即 可 ; 其 餘 除 擇 一 勾 選 專 長 項 目, 須 再 依 個 人 志 願, 填 寫 報 考 志 願 順 序, 未 填 寫 者 視 同 放 棄 2. 請 依 序 填 寫 且 志 願 不 得 重 複 3. 志 願 選 填 後 如 已 完 成 報 名 時, 皆 不 得 更 正 如 於 報 名 前 誤 植 時, 請 自 行 修 正 後 加 蓋 印 章 考 生 簽 名 : 16

20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報 名 表 ( 正 表 ) 附 表 一 運 動 專 長 項 目 甄 試 號 碼 請 勿 填 寫 2 吋 相 片 黏 貼 處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 請 實 貼 ) 1. 相 片 背 面 請 填 寫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2. 表 件 皆 須 用 相 同 相 片 通 訊 地 址 - 行 動 電 話 : 緊 急 聯 絡 人 關 係 聯 絡 電 話 :( ) 行 動 電 話 : 考 生 簽 章 ( 請 勿 代 簽 ) 本 表 所 填 之 各 項 資 料 及 所 附 文 件 均 經 本 人 詳 實 核 對 無 誤, 並 同 意 簡 章 所 有 內 容, 若 有 不 實, 本 人 願 接 受 招 生 委 員 會 處 置, 絕 無 異 議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主 辦 本 招 生, 需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取 得 並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在 辦 理 招 生 事 務 之 目 的 下, 進 行 處 理 及 利 用 本 會 將 善 盡 善 良 保 管 人 之 義 務 與 責 任, 妥 善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僅 提 供 招 生 相 關 工 作 目 的 使 用 凡 報 名 本 招 生 者, 即 表 示 同 意 授 權 本 會, 得 將 自 考 生 報 名 參 加 本 招 生 所 取 得 之 個 人 及 其 相 關 成 績 資 料 等, 運 用 於 本 招 生 事 務 使 用, 並 同 意 提 供 其 報 名 資 料 及 成 績 予 考 生 本 人 本 會 招 生 考 試 各 項 試 務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辦 理 新 生 報 到 或 入 學 資 料 建 置 使 用 簽 名 日 期 :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影 本 黏 貼 處 ( 正 面 ) 身 分 證 影 本 黏 貼 處 ( 反 面 ) ( 考 生 請 勿 撕 開 )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報 名 表 ( 副 表 ) 運 動 專 長 項 目 甄 試 號 碼 2 吋 相 片 黏 貼 處 請 勿 填 寫 ( 請 實 貼 )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1. 相 片 背 面 請 填 寫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2. 表 件 皆 須 用 相 同 相 片 通 訊 地 址 - 行 動 電 話 : 緊 急 聯 絡 人 考 生 簽 章 ( 請 勿 代 簽 ) 關 係 聯 絡 電 話 :( ) 行 動 電 話 : 本 表 所 填 之 各 項 資 料 及 所 附 文 件 均 經 本 人 詳 實 核 對 無 誤, 並 同 意 簡 章 所 有 內 容, 若 有 不 實, 本 人 願 接 受 招 生 委 員 會 處 置, 絕 無 異 議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主 辦 本 招 生, 需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取 得 並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在 辦 理 招 生 事 務 之 目 的 下, 進 行 處 理 及 利 用 本 會 將 善 盡 善 良 保 管 人 之 義 務 與 責 任, 妥 善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僅 提 供 招 生 相 關 工 作 目 的 使 用 凡 報 名 本 招 生 者, 即 表 示 同 意 授 權 本 會, 得 將 自 考 生 報 名 參 加 本 招 生 所 取 得 之 個 人 及 其 相 關 成 績 資 料 等, 運 用 於 本 招 生 事 務 使 用, 並 同 意 提 供 其 報 名 資 料 及 成 績 予 考 生 本 人 本 會 招 生 考 試 各 項 試 務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辦 理 新 生 報 到 或 入 學 資 料 建 置 使 用 簽 名 日 期 : 年 月 日 17

21 附 表 二 甄 試 號 碼 ( 請 勿 填 寫 )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表 考 生 姓 名 一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請 浮 貼 ) 運 動 專 長 項 目 畢 業 生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 應 屆 畢 業 生 請 繳 交 學 生 證 影 本 ; 同 等 學 歷 考 生 請 繳 交 學 歷 資 格 所 列 之 證 明 文 件 ( 直 接 浮 貼 於 本 處, 或 以 迴 紋 針 別 於 本 頁 之 後 ) 二 在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請 以 迴 紋 針 別 於 本 頁 之 後 三 各 級 比 賽 之 出 場 證 明 文 件 或 各 項 比 賽 之 成 績 證 明 或 獎 狀 影 本 請 迴 紋 針 別 於 本 頁 之 後 請 將 填 妥 後 之 運 動 成 就 評 分 表 與 系 科 選 填 志 願 單 夾 於 本 表 之 背 面 18

22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考 生 原 校 校 級 運 動 代 表 隊 ( 社 團 ) 證 明 書 附 表 三 謹 向 貴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證 明 考 生 係 本 校 科 ( 組 ) 學 生, 曾 於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至 少 一 學 年 或 累 計 12 個 月 以 上 ) 擔 任 本 校 ( 運 動 項 目 ) 校 級 運 動 代 表 隊 或 社 團 此 致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考 生 原 就 讀 學 校 : 考 生 原 就 讀 學 校 體 育 室 ( 組 ) 簽 章 : 19

23 報 考 運 動 項 目 : 考 生 姓 名 : 通 訊 地 址 : 聯 絡 電 話 : 內 附 資 料 限 時 掛 號 新 北 市 新 店 區 安 忠 路 99 號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運 動 績 優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報 名 正 副 表 郵 政 匯 票 :650 元 整, 受 款 人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在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及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各 級 比 賽 出 場 證 明 文 件 比 賽 成 績 證 明 或 獎 狀 影 本 校 級 運 動 代 表 隊 證 明 書 運 動 成 就 評 分 表 志 願 單 附 表 四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運 動 績 優 生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請 將 本 表 黏 貼 於 寄 件 信 封 封 面 20

24 附 表 五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甄 試 號 碼 姓 名 運 動 專 長 項 目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聯 絡 電 話 申 請 複 查 項 目 ( 請 於 欲 複 查 之 項 目 內 打 ˇ)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 術 科 成 績 - 傳 真 電 話 原 始 分 數 ( 請 自 行 填 寫 ) 查 覆 分 數 ( 考 生 勿 填 ) 複 查 回 覆 事 項 複 查 說 明 一 本 表 之 甄 試 號 碼 姓 名 報 考 系 科 類 別 及 複 查 項 目 名 稱, 請 填 寫 清 楚 二 本 表 填 寫 完 畢 後, 請 於 102/08/30( 星 期 五 ) 下 午 4 時 前, 傳 真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FAX :(02 ) 傳 真 後 請 來 電 (02) #2174 確 認 本 校 已 收 到 您 的 傳 真 三 申 請 複 查 以 申 請 表 內 容 為 限, 僅 得 申 請 一 次, 並 不 得 要 求 重 閱 或 影 印 相 關 資 料 本 表 亦 可 網 路 下 載 使 用 ( 21

25 附 表 六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第 一 聯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存 查 甄 試 號 碼 通 訊 地 址 -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本 人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貴 校 部 系 之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特 此 聲 明 考 生 簽 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第 二 聯 寄 回 考 生 存 查 甄 試 號 碼 通 訊 地 址 -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本 人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貴 校 部 系 之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特 此 聲 明 考 生 簽 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 一 請 填 妥 本 聲 明 書 後 於 102/09/04( 星 期 三 )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將 聲 明 書 郵 寄 至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教 務 處 收 或 親 送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並 請 於 信 封 上 註 明 放 棄 運 動 績 優 生 錄 取 資 格,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郵 寄 地 址 :23154 新 北 市 新 店 區 安 忠 路 99 號 二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手 續 完 成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撤 回, 請 考 生 慎 重 考 慮 22

26 附 表 七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位 置 圖 景 文 高 爾 夫 球 練 習 場 九 久 休 閒 撞 球 館 交 通 資 訊 開 車 北 二 高 安 坑 交 流 道 下, 往 安 康 方 向 行 經 安 康 派 出 所 時, 左 轉 安 忠 路 直 行 便 可 抵 達 本 校 捷 運 新 店 線 大 坪 林 站 4 號 出 口, 轉 乘 新 店 客 運 綠 10, 便 可 抵 達 本 校 中 和 線 景 安 站 ( 景 安 路 140 號 ), 轉 乘 新 店 客 運 景 文 專 車 平 日 行 駛, 便 可 抵 達 本 校 公 車 搭 乘 其 他 路 線 至 安 康 派 出 所 下 車, 步 行 5 分 鐘, 轉 搭 景 文 接 駁 專 車 平 日 行 駛 23

27 附 表 八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校 區 平 面 圖 24

上海市行政管理学校简介

上海市行政管理学校简介 上 海 市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本 市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保 证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维 护 学 生 的 合 法 权 益, 推 进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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