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重 要 注 意 事 項... 1 重 要 日 程 表... 2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3 壹 招 生 系 別 及 名 額... 4 貳 報 考 資 格... 4 參 報 名 方 式 及 報 名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7 肆 甄 試 方 式 及 評 分 標 準... 1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目 錄 重 要 注 意 事 項... 1 重 要 日 程 表... 2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3 壹 招 生 系 別 及 名 額... 4 貳 報 考 資 格... 4 參 報 名 方 式 及 報 名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7 肆 甄 試 方 式 及 評 分 標 準... 1"

Transcription

1 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技 ( 二 )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核 定 之 招 生 規 定 製 定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Minghsi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免 筆 試 本 簡 章 自 行 於 本 校 網 頁 下 載, 不 另 行 發 售 報 名 網 址 :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製 校 址 :30401 新 竹 縣 新 豐 鄉 新 興 路 一 號 電 話 :(03) 轉 ~2717 ( 進 修 部 課 務 組 ) 傳 真 :(03) 網 址 : 為 維 護 權 益, 報 名 前 請 詳 閱 簡 章 各 項 規 定

2 目 錄 重 要 注 意 事 項... 1 重 要 日 程 表... 2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3 壹 招 生 系 別 及 名 額... 4 貳 報 考 資 格... 4 參 報 名 方 式 及 報 名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7 肆 甄 試 方 式 及 評 分 標 準 伍 成 績 查 詢 及 複 查 陸 錄 取 及 放 榜 柒 報 到 及 註 冊 捌 考 生 申 訴 辦 法 玖 其 他 附 表 一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黏 貼 單 附 表 二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單 附 表 三 個 人 自 傳 附 表 四 低 收 入 戶 免 繳 報 名 費 申 請 表 附 表 五 考 生 切 結 書 附 表 六 代 理 報 名 及 報 到 委 託 書 附 表 七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附 表 八 考 生 申 訴 書 附 表 九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附 表 十 報 名 表 附 表 十 一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附 錄 一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位 置 圖 及 交 通 資 訊... 25

3 重 要 注 意 事 項 一 考 生 對 本 簡 章 所 有 規 定, 務 請 詳 細 閱 讀 確 實 瞭 解, 以 免 報 考 時 發 生 錯 誤, 影 響 本 身 權 益 二 本 招 生 採 網 路 報 名 及 現 場 報 名 兩 種 方 式, 請 考 生 擇 一 方 式 報 名 三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依 僑 生 回 國 及 就 學 輔 導 辦 法 及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之 規 定, 不 得 申 請 就 讀 僅 於 夜 間 或 例 假 日 授 課 之 班 別 四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 如 退 伍 軍 人 原 住 民 蒙 藏 生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 一 律 以 普 通 考 生 報 名, 不 予 加 分 五 持 國 外 學 歷 或 持 居 留 證 之 考 生, 限 以 現 場 方 式 報 名, 應 檢 具 之 文 件 詳 見 簡 章 第 6 頁 六 考 生 如 係 現 役 軍 人 應 於 報 名 時 另 繳 交 證 明, 詳 見 簡 章 第 9 頁 七 參 加 本 學 年 度 經 由 其 他 招 生 管 道 已 錄 取 並 報 到 者, 須 繳 交 原 錄 取 學 校 之 放 棄 聲 明 書, 始 得 報 考 本 招 生, 違 者 取 消 報 考 及 報 到 資 格, 並 且 不 得 要 求 退 還 報 名 費,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八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處 理 及 運 用 告 知 事 項 : ( 一 ) 本 校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取 得 並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在 辦 理 招 生 事 務 之 目 的 下, 進 行 處 理 及 利 用 ( 二 ) 本 會 將 善 盡 保 管 人 之 義 務 與 責 任, 妥 善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並 僅 提 供 招 生 相 關 工 作 目 的 使 用 凡 報 名 本 招 生 之 考 生, 即 表 示 同 意 授 權 本 會, 得 將 自 考 生 報 名 參 加 本 招 生 所 取 得 之 個 人 相 關 資 料, 運 用 於 本 招 生 事 務 中, 且 同 意 將 報 名 之 個 人 相 關 資 料 提 供 本 校 辦 理 新 生 報 到 或 入 學 資 料 之 建 置 單 位 1

4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簡 章 公 告 103/5/1( 四 ) 起 簡 章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頁, 請 自 行 下 載 使 用 網 路 報 名 103/8/12( 二 )~103/8/15( 五 ) 網 路 填 表 報 名 報 名 網 址 : 現 場 報 名 103/8/16( 六 ) 9:00~12:00;13:00~16:00 報 名 地 點 : 本 校 明 明 樓 1 樓 報 名 資 料 繳 交 103/8/12( 二 )~103/8/16( 六 ) 1. 以 限 時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 以 8/16 郵 戳 為 憑 ) 2. 現 場 繳 件 : 8/12~8/15 16:00~20:00 繳 交 地 點 : 行 政 二 館 1 樓 進 修 部 課 務 組 8/16 9:00~16:00 繳 交 地 點 : 明 明 樓 1 樓 成 績 查 詢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日 103/8/26( 二 ) 16:00 起 103/8/27( 三 ) 16:00 截 止 開 放 網 路 查 詢 成 績 查 詢 網 址 : 一 律 以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複 查 結 果 以 電 子 郵 件 回 覆 傳 真 電 話 :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單 103/8/29( 五 ) 寄 發 日 期 後 2 日 如 未 接 獲 者, 請 電 話 查 詢 放 榜 103/8/29( 五 ) 16:00 起 於 本 招 生 報 名 網 站 公 告 : 正 取 生 報 到 103/9/2( 二 ) 請 依 通 知 單 之 時 間 地 點 準 時 報 到 備 取 生 遞 補 報 到 103/9/4( 四 ) 本 會 於 103/9/3( 三 ) 16:00 起 於 本 招 生 報 名 網 站 ( 公 告 各 系 缺 額 註 : 本 日 程 表 之 內 容 如 有 變 動, 以 相 關 通 知 或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為 準,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看 各 項 訊 息 本 校 網 址 : 本 招 生 報 名 網 址 : 電 話 :(03) 轉 ~2717 ( 進 修 部 課 務 組 ) 進 修 部 課 務 組 服 務 時 間 :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15:30~22:00 ( 暑 假 期 間 服 務 時 間 調 整 請 參 閱 本 校 進 修 部 網 站 公 告 ) 2

5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進 入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網 路 報 名 起 迄 時 間 : 自 103 年 8 月 12 日 ( 二 ) 9:00 起 至 103 年 8 月 15 日 ( 五 ) 21:00 止 報 名 網 址 : 詳 閱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登 入 報 名 資 料 特 殊 字 若 電 腦 無 該 字, 請 以 * 號 表 示, 再 於 印 出 之 報 名 表 上 以 紅 筆 更 正 否 檢 查 資 料 是 否 正 確 放 棄 離 開 報 名 系 統 核 對 報 考 資 格 報 名 系 別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等 欄 位 資 料, 經 確 認 送 出 後 即 不 得 更 改, 請 審 慎 填 寫 是 列 印 報 名 表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繳 交 報 名 費 600 元 請 以 A4 白 紙 ( 直 式 ) 列 印 報 名 表 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並 於 簽 名 處 親 自 簽 名 及 黏 貼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報 名 費 請 持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之 晶 片 金 融 卡 至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或 網 路 ATM 轉 帳 繳 費 或 請 至 郵 局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匯 票 受 款 人 請 書 寫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自 備 B4 牛 皮 紙 信 封, 並 貼 妥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繳 交 報 名 表 件 及 資 料 將 報 名 表 件 及 郵 政 匯 票 或 ATM 轉 帳 明 細 ( 不 提 供 者, 請 自 行 保 存 以 便 查 核 ) 等 應 繳 交 之 資 料 文 件, 依 序 疊 放 整 齊 夾 妥, 裝 入 自 備 之 B4 牛 皮 紙 信 封 ( 書 局 有 售 ), 信 封 封 面 請 由 招 生 網 站 下 載 使 用 報 名 資 料 是 否 繳 齊 是 否 未 完 成 報 名 報 名 資 料 請 於 103 年 8 月 16 日 前 至 郵 局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 郵 戳 為 憑 ) 至 新 竹 縣 新 豐 鄉 新 興 路 1 號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或 現 場 繳 交 ; 未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郵 寄 或 現 場 繳 交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不 退 件 亦 不 退 費 完 成 報 名 3

6 壹 招 生 系 別 及 名 額 招 生 系 別 招 生 名 額 備 註 機 械 工 程 系 本 校 四 技 各 系 修 業 年 限 以 四 年 為 原 則, 修 業 電 機 工 程 系 10 電 子 工 程 系 5 土 木 工 程 與 環 境 資 源 管 理 系 6 資 訊 工 程 系 15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系 15 企 業 管 理 系 35 財 務 金 融 系 20 旅 館 事 業 管 理 系 20 幼 兒 保 育 系 9 老 人 服 務 事 業 管 理 系 36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者,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2. 上 課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六 18:30 至 21:40 3. 本 校 教 學 設 備 新 穎, 各 教 室 均 加 裝 空 調 及 e 化 教 學 設 備, 上 課 環 境 寧 靜 舒 適 4. 本 校 交 通 方 便, 距 新 豐 火 車 站 步 行 約 10 分 鐘, 校 內 及 週 邊 設 有 汽 車 停 車 位 1,200 個, 機 車 停 車 位 2,500 個 ; 另 備 有 宿 舍 提 供 申 請 5. 可 辦 理 就 學 貸 款 及 減 免 學 雜 費 ; 為 鼓 勵 向 學, 本 校 每 學 期 皆 提 供 獎 助 學 金 和 校 內 工 讀 名 額 此 外, 另 有 急 難 救 助 金, 幫 助 同 學 舒 緩 經 濟 上 及 生 活 上 之 困 難 6. 各 項 收 費 均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辦 理 各 系 學 雜 費 收 費 項 目 及 標 準, 請 參 閱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首 頁 點 選 行 政 單 位 會 計 室 歷 年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貳 報 考 資 格 一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畢 業 生 二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生 畢 業 滿 一 年 三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滿 一 年, 或 持 有 職 業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四 符 合 一 般 學 歷 與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二 之 ( 二 )( 九 )( 十 一 )( 十 二 )( 十 三 )( 十 四 )( 十 五 )( 十 六 ) 規 定 者 五 就 讀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符 合 一 般 學 歷 與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二 之 ( 一 )( 四 )( 十 ) 規 定, 或 就 讀 高 級 中 學 符 合 一 般 學 歷 與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二 之 ( 一 )( 三 )( 四 )( 十 ) 規 定 滿 一 年 六 符 合 一 般 學 歷 與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二 之 ( 六 )( 七 )( 八 ) 規 定 滿 一 年 一 般 學 歷 與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 一 曾 在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同 等 學 校 畢 業 二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具 同 等 學 力 : ( 摘 錄 自 102 年 4 月 3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修 正 條 文 第 二 條 第 五 條 第 六 條 ) ( 一 )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4

7 1.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2.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3.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2.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前 ( 一 ) ( 二 ) 點 規 定 ( 四 ) 高 級 中 學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 五 )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級 中 學 職 業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 六 )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 七 )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 八 )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 九 )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1.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2.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十 )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第 ( 一 ) 點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 十 一 )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1.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2.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3.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 十 二 )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1.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2.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3.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 十 三 )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5

8 ( 十 四 )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階 段 辦 理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辦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之 一 第 二 項 規 定 者 ( 十 五 )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或 於 職 業 學 校 擔 任 技 術 及 專 業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 十 六 )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注 意 事 項 : 1. 各 項 報 考 資 格 年 資 是 否 滿 一 年 之 計 算 基 準 為 103 年 9 月 30 日 2. 上 述 所 稱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依 據 教 育 部 99 年 5 月 14 日 台 技 ( 二 ) 字 第 號 函 四 技 二 專 多 元 入 學 方 案 規 定, 指 公 私 立 職 業 學 校 日 夜 間 部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與 高 中 附 設 職 業 類 科, 及 經 教 育 部 核 定 辦 理 綜 合 高 中 學 程 學 校 3. 就 讀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或 國 立 臺 南 藝 術 大 學 二 校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學 制,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學, 準 用 一 般 學 歷 與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二 之 ( 一 ) 規 定, 就 讀 台 南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或 東 方 設 計 學 院 二 校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學 制,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一 般 學 歷 與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二 之 ( 二 ) 規 定 4. 持 國 外 學 歷 或 持 居 留 證 之 考 生, 限 以 現 場 方 式 報 名 5. 持 國 外 高 職 ( 中 ) 學 校 畢 業 證 件 者, 應 另 附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且 應 檢 具 以 下 文 件 : (1)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2)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正 本 (3) 內 政 部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紀 錄 ( 本 文 件 外 國 人 或 僑 民 免 檢 附 ) 6. 修 讀 相 當 於 英 制 大 學 預 科 第 一 年 程 度 以 上 者, 得 以 成 績 單 及 學 校 開 具 之 修 業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報 名, 併 附 內 政 部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紀 錄 ( 本 文 件 外 國 人 與 僑 民 免 檢 附 ) 7. 雅 加 達 臺 灣 學 校 泗 水 臺 灣 學 校 檳 吉 臺 灣 學 校 吉 隆 坡 臺 灣 學 校 胡 志 明 市 臺 灣 學 校 東 莞 臺 商 子 女 學 校 華 東 臺 商 子 女 學 校 上 海 臺 商 子 女 學 校 等 八 所 海 外 學 校 學 生 報 考 資 格 比 照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中 ( 職 ) 學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8. 由 國 內 移 居 至 馬 來 西 亞 地 區, 但 未 具 僑 生 身 分 學 生, 因 未 修 讀 馬 來 文 致 無 法 取 得 高 中 畢 業 證 書 者, 得 持 馬 來 西 亞 三 年 制 高 中 修 業 證 明 書 ( 修 畢 所 有 課 程, 且 各 科 成 績 及 格 ),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後, 得 比 照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9. 依 據 教 育 部 102 年 9 月 4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B 號 令, 有 關 大 學 法 第 23 條 第 1 項 第 2 項 及 第 3 項 本 文 所 定 入 學 資 格, 依 規 範 入 學 資 格 之 最 低 條 件 門 檻, 如 具 同 級 或 更 高 級 學 位 者, 因 允 得 報 考 修 讀 各 該 學 位 10. 凡 臺 灣 人 民 或 已 在 臺 設 籍 之 大 陸 人 民 於 大 陸 地 區 取 得 高 職 ( 中 )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者, 須 先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與 海 基 會 證 明, 再 至 各 直 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或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辦 理 採 認, 換 發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11. 以 技 術 士 證 作 為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資 格 者, 須 持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核 發 之 技 術 士 證 照, 始 得 作 為 報 考 資 格 認 定 之 用 12. 考 生 所 持 相 當 於 丙 級 以 上 技 術 士 證 之 認 定,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召 開 之 資 格 審 查 委 員 會 審 定,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6

9 參 報 名 方 式 及 報 名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一 報 名 方 式 : 採 網 路 報 名 及 現 場 報 名, 請 考 生 擇 一 方 式 報 名 ( 一 ) 網 路 報 名 : 1. 網 路 填 表 報 名, 須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繳 交 相 關 表 件, 方 為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網 路 填 表 時, 考 生 務 必 詳 細 核 對 資 料, 無 誤 後 再 列 印 報 名 表 報 考 資 格 報 名 系 別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等 欄 位 資 料, 經 確 認 送 出 後 即 不 可 更 改, 請 審 慎 填 寫 2. 網 路 填 表 報 名 日 期 : 自 103 年 8 月 12 日 9:00 起 開 放 網 路 報 名 至 103 年 8 月 15 日 21:00 止 關 閉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3. 網 路 報 名 網 址 : ( 二 ) 現 場 報 名 : 1. 填 寫 報 名 表 : 請 以 正 楷 詳 細 填 寫 附 表 十 報 名 表, 並 親 自 簽 名 2. 現 場 報 名 日 期 及 時 間 :103 年 8 月 16 日 ( 星 期 六 ) 9:00~12:00;13:00~16:00 3. 現 場 報 名 地 點 : 本 校 明 明 樓 1 樓 ( 本 校 地 址 : 新 竹 縣 新 豐 鄉 新 興 路 1 號 ) 二 報 名 資 料 繳 交 日 期 : 自 103 年 8 月 12 日 起, 至 103 年 8 月 16 日 止 ( 一 ) 繳 交 方 式 : 1. 網 路 報 名 者 繳 交 方 式 : (1) 郵 寄 繳 件 : 以 郵 局 限 時 掛 號 郵 件 方 式 寄 交, 須 於 103 年 8 月 16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2) 現 場 繳 件 ( 自 行 送 件 或 委 託 他 人 ): 須 於 103 年 8 月 12 日 至 103 年 8 月 15 日 每 日 16:00 至 20:00 到 本 校 行 政 二 館 1 樓 進 修 部 課 務 組 繳 交, 及 103 年 8 月 16 日 9:00 至 16:00 止 到 本 校 明 明 樓 1 樓 繳 交, 現 場 不 予 審 查,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2. 現 場 報 名 者 繳 交 方 式 :103 年 8 月 16 日 ( 星 期 六 ) 9:00~12:00;13:00~16:00, 當 場 繳 驗 報 名 表 件 等 資 料 ( 二 ) 報 名 應 繳 交 表 件 : 項 次 應 繳 文 件 說 明 1 報 名 表 1. 網 路 報 名 : 將 網 路 填 寫 確 認 無 誤 之 報 名 表 以 A4 白 色 紙 張 ( 直 式 ) 列 印 2. 現 場 報 名 : 請 以 正 楷 詳 細 填 寫 附 表 十 報 名 表 3. 依 規 定 粘 貼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於 報 名 表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4. 核 對 無 誤 後 於 報 名 表 之 考 生 簽 名 欄 位 親 自 簽 名 7

10 2 報 名 費 3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1. 新 台 幣 600 元 整 2. 網 路 報 名 : 可 選 擇 ATM 轉 帳 或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1) 請 至 ATM 轉 帳 ( 請 提 供 轉 帳 明 細 表, 若 轉 帳 明 細 表 不 提 供 者, 請 自 行 保 存 以 便 查 核 ) (2) 或 至 郵 局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寄 至 本 會 ( 匯 票 受 款 人 請 書 寫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 3. 現 場 報 名 : 以 現 金 繳 交 即 可 4. 凡 符 合 各 地 方 政 府 規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者, 免 繳 報 名 費, 但 應 檢 附 開 立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影 本 及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並 填 寫 附 表 四 低 收 入 戶 免 繳 報 名 費 申 請 表 1. 所 繳 驗 最 高 學 歷 之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必 須 符 合 本 簡 章 報 考 資 格 之 規 定 (1) 以 畢 業 生 身 分 報 名 者, 請 繳 交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2) 以 同 等 學 力 身 分 報 名 者, 請 繳 交 原 學 校 修 業 證 明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 以 職 業 證 照 報 考 者, 繳 交 職 業 證 照 影 本 (3) 若 為 102 學 年 度 應 屆 畢 業 生 尚 未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請 繳 交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或 學 生 證 ( 須 蓋 有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註 冊 章 ) 影 本, 並 繳 交 附 表 五 考 生 切 結 書 且 應 於 錄 取 報 到 註 冊 時 繳 交 符 合 簡 章 規 定 報 考 資 格 之 學 歷 證 件, 否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2. 學 歷 ( 力 ) 證 件 於 報 名 時 先 繳 交 影 本 並 黏 貼 於 附 表 一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黏 貼 單,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須 繳 交 正 本, 否 則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4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文 件 學 業 成 績 單 正 本 其 他 有 利 個 人 能 力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證 照 社 團 或 幹 部 證 明 競 賽 成 果 語 文 能 力 成 果 作 品 特 殊 才 能 得 獎 記 錄 工 作 成 就 及 研 習 證 書 等, 請 黏 貼 於 附 表 二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單 ) 個 人 自 傳 ( 含 個 人 生 涯 規 劃 及 讀 書 計 畫 等 附 表 三 個 人 自 傳 ) 5 回 郵 信 封 請 自 備 回 郵 小 型 標 準 信 封 1 個 ( 需 貼 限 時 專 送 郵 資 12 元 ): 1. 本 信 封 為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單 用 2. 信 封 上 請 填 妥 收 件 人 ( 考 生 ) 姓 名 確 實 可 收 件 之 地 址 及 郵 遞 區 號, 如 因 地 址 書 寫 不 完 整, 無 法 寄 達 者,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備 註 : 請 考 生 將 上 述 報 名 表 件 及 郵 政 匯 票 或 轉 帳 明 細 等 應 繳 交 之 資 料 文 件, 依 序 疊 放 整 齊 夾 妥, 裝 入 自 備 之 B4 牛 皮 紙 信 封, 信 封 封 面 請 黏 貼 附 表 十 一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或 由 招 生 網 站 下 載, 自 行 送 件 繳 交 資 料 者 及 現 場 報 名 者 亦 需 貼 妥 此 封 面 三 報 名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學 歷 ( 力 ) 證 件 說 明 : 1. 若 已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請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若 為 102 學 年 度 應 屆 畢 業 生 尚 未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請 繳 交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或 學 生 證 ( 須 蓋 有 102 學 年 度 第 2 8

11 學 期 註 冊 章 ) 影 本, 並 繳 交 附 表 五 考 生 切 結 書 2. 以 同 等 學 力 身 分 報 名 者, 請 繳 交 原 學 校 修 業 證 明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以 上 學 歷 ( 力 ) 證 件 於 報 名 時 先 繳 交 影 本 並 黏 貼 於 附 表 一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黏 貼 單,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須 繳 交 正 本, 否 則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 二 ) 如 係 現 役 軍 人 應 另 繳 交 證 明 : 1. 現 役 軍 人 ( 包 含 替 代 役 男 ) 如 在 入 學 日 期 前 (103 年 9 月 30 日 前 ) 退 伍 或 解 除 召 集 者, 憑 各 部 隊 出 具 之 退 伍 日 期 證 明 書 影 本 報 名 依 教 育 部 台 (88) 技 ( 二 ) 字 第 號 函 規 定 2. 服 志 願 役 之 國 軍 官 兵, 應 持 服 務 單 位 權 責 主 官 ( 管 ) 核 定 之 准 予 報 名 證 明 書 影 本 報 名 依 國 防 部 國 力 培 育 字 第 號 函 規 定 ( 三 ) 參 加 本 學 年 度 經 由 其 他 招 生 管 道 已 錄 取 並 報 到 者, 須 繳 交 原 錄 取 學 校 之 放 棄 聲 明 書, 始 得 報 考 本 招 生, 違 者 取 消 報 考 及 報 到 資 格, 並 且 不 得 要 求 退 還 報 名 費,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四 ) 考 生 若 採 網 路 報 名 時 只 完 成 網 路 填 表 報 名 作 業, 卻 未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郵 寄 或 現 場 繳 交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不 退 件 亦 不 退 費 ( 五 ) 考 生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撤 銷 報 名 及 退 費 報 名 前, 請 自 行 審 慎 評 估 是 否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以 免 影 響 自 身 權 益 ( 六 ) 各 項 應 繳 證 件 影 本, 必 須 於 報 名 時 送 繳,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繳 或 追 認 ; 同 時 無 論 錄 取 與 否, 報 名 資 料 及 所 有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恕 不 退 還, 請 考 生 自 行 影 印 留 存 備 份 ( 七 ) 考 生 於 錄 取 後, 經 發 現 與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者, 一 律 取 消 其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並 不 得 要 求 退 還 報 名 費,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八 ) 報 名 考 生 若 更 改 姓 名 者, 其 所 應 繳 之 各 項 證 件 必 須 先 至 原 發 單 位 更 改 姓 名, 或 報 名 時 繳 交 戶 籍 機 關 發 給 之 證 明 文 件, 否 則 不 得 報 名, 報 到 時 亦 同 9

12 肆 甄 試 方 式 及 評 分 標 準 本 招 生 甄 試 方 式 採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審 查 項 目 評 分 標 準 及 評 分 方 式 如 下 表 所 示 : 審 查 項 目 學 業 成 績 ( 總 分 100 分 ) 評 分 標 準 1. 持 高 職 ( 中 )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單 報 名 者, 學 業 成 績 以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6 學 期 智 育 成 績 ( 缺 成 績 之 學 期 概 以 60 分 計 算 ) 總 平 均 分 數 計 算 2. 報 名 者 如 有 下 列 情 況, 其 學 業 成 績 以 60 分 計 算 (1) 高 職 ( 中 )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單 未 繳 交 者 (2) 參 加 暑 期 重 修 尚 未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3)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未 達 60 分 者 (4) 持 同 等 學 力 報 名 者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 總 分 100 分 ) 1. 個 人 自 傳 (0~40 分 ): 含 個 人 生 涯 規 劃 及 讀 書 計 畫 等, 請 以 A4 紙 張 手 寫 或 以 打 字 列 印 均 可, 內 容 詞 句 以 簡 潔 通 暢 為 主 2. 其 他 有 利 個 人 能 力 證 明 文 件 (0~60 分 ): 證 照 社 團 或 幹 部 證 明 競 賽 成 果 語 文 能 力 成 果 作 品 特 殊 才 能 得 獎 記 錄 工 作 成 就 及 研 習 證 書 等 2 總 成 績 總 成 績 = 學 業 成 績 (30%)+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70%) 備 註 : 1. 各 項 成 績 計 算 過 程, 若 有 小 數 點 產 生, 則 取 至 小 數 第 二 位 ( 小 數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2. 高 職 ( 中 )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單 請 繳 交 正 本, 影 本 恕 不 接 受 3. 考 生 所 持 證 照 社 團 或 幹 部 證 明 得 獎 紀 錄 等, 由 本 會 得 邀 集 相 關 單 位 組 成 審 查 小 組, 負 責 相 關 之 審 核 認 定,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4. 個 人 獎 狀 或 得 獎 事 蹟 證 明, 請 以 國 民 中 學 畢 業 以 後 為 主 5. 以 上 各 審 查 項 目 遇 有 疑 問 時, 均 由 本 會 組 成 之 審 查 小 組 審 核 認 定,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6. 各 項 應 繳 文 件, 必 須 於 報 名 時 送 繳,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繳 或 追 認 ; 同 時 無 論 錄 取 與 否, 報 名 資 料 及 所 有 書 面 資 料 恕 不 退 還, 請 考 生 自 行 影 印 留 存 備 份 7.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1) 學 業 成 績 (2)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之 順 序,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 各 項 成 績 均 同 分 時, 則 得 增 額 錄 取 10

13 伍 成 績 查 詢 及 複 查 一 成 績 查 詢 : 自 103 年 8 月 26 日 ( 星 期 二 ) 16:00 起 於 本 招 生 報 名 網 站 查 詢, 不 另 行 寄 發 成 績 單 二 成 績 複 查 : ( 一 ) 考 生 對 成 績 有 疑 義 時, 可 申 請 複 查, 但 不 得 申 請 閱 覽 抄 寫 複 印 或 攝 影 成 績 複 查 以 1 次 為 限 ( 二 )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者 一 律 採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 三 ) 考 生 複 查 成 績 須 於 103 年 8 月 27 日 16:00 前, 填 妥 附 表 七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將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傳 真 至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傳 真 號 碼 :(03) , 並 於 16:00~20:00 來 電 確 認 傳 真 結 果 電 話 :(03) 分 機 ~2717 如 未 以 電 話 確 認 而 致 權 益 受 損, 考 生 需 自 行 負 責 後 果,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四 ) 複 查 結 果 將 於 二 日 內 由 本 會 以 電 子 郵 件 回 覆 申 覆 考 生 本 人, 務 必 在 申 請 表 上 填 寫 可 以 聯 絡 到 之 電 話 號 碼 及 電 子 郵 件 帳 號 若 成 績 複 查 後 名 次 有 異 動, 則 以 異 動 後 名 次 為 主 ( 五 ) 凡 委 託 私 人 或 考 生 本 人 及 家 長 來 查 問 者, 本 會 均 不 受 理 陸 錄 取 及 放 榜 一 錄 取 標 準 ( 一 ) 本 會 依 招 生 名 額 及 總 成 績, 訂 定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成 績 排 序 在 各 系 所 訂 招 生 名 額 之 內 錄 取 為 正 取 生, 另 列 備 取 生 若 干 名 ( 二 ) 各 系 錄 取 生 最 後 一 名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分 相 同 者, 參 酌 順 序 為 1. 學 業 成 績 2.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若 總 成 績 及 各 項 成 績 皆 相 同, 則 提 交 本 會 討 論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准 後 予 以 增 額 錄 取 ( 三 ) 考 生 錄 取 報 到 時, 本 校 得 要 求 再 繳 驗 各 種 證 件 正 本 考 生 錄 取 後, 經 發 現 與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者, 一 律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報 名 表 件 與 報 名 費 概 不 退 還,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二 錄 取 通 知 單 :103 年 8 月 29 日, 以 限 時 郵 件 寄 送 考 生 若 於 103 年 9 月 1 日 前 尚 未 收 到 通 知 單, 請 電 洽 本 會 查 詢 三 放 榜 :103 年 8 月 29 日 16:00 起 公 告 於 本 招 生 報 名 網 站 ( 柒 報 到 及 註 冊 一 正 取 生 報 到 : ( 一 ) 經 本 會 錄 取 之 正 取 生, 應 於 103 年 9 月 2 日 ( 星 期 二 ) 依 通 知 單 之 時 間 地 點 準 時 辦 理 報 到 及 註 冊 逾 時 未 報 到 或 未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者,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其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考 生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 二 ) 正 取 生 報 到 註 冊 時 應 攜 帶 1. 錄 取 通 知 單 2. 學 歷 ( 力 ) 證 明 正 本 3. 繳 費 單 收 據 逾 時 未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者,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二 備 取 生 遞 補 報 到 : 11

14 ( 一 ) 各 系 正 取 生 未 報 到 及 未 完 成 報 到 註 冊 手 續 者, 其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依 成 績 之 高 低 順 序 遞 補 至 額 滿 ( 二 ) 本 會 於 103 年 9 月 3 日 ( 星 期 三 )16:00 起 於 本 招 生 報 名 網 站 ( 公 告 各 系 缺 額 ( 三 ) 備 取 生 遞 補 報 到 日 :103 年 9 月 4 日 ( 星 期 四 ) ( 四 ) 備 取 生 遞 補 報 到 時 應 攜 帶 1. 備 取 生 遞 補 通 知 單 2. 學 歷 ( 力 ) 證 明 正 本 ( 五 ) 備 取 生 遞 補 報 到 完 成 後, 若 各 系 尚 有 缺 額, 得 由 未 遞 補 之 備 取 生, 依 其 意 願, 以 本 招 生 不 分 系 備 取 生 排 名 順 序, 依 序 改 選 他 系 遞 補 報 到 三 考 生 報 到 時 應 繳 交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若 無 法 當 場 繳 交,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四 錄 取 生 若 無 就 讀 意 願, 欲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者, 請 於 103 年 9 月 2 日 前, 填 妥 附 表 九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並 親 筆 簽 名 後, 先 行 傳 真 並 電 話 確 認 電 話 : (03) 分 機 2713,2715~2717, 再 以 限 時 掛 號 方 式 將 正 本 寄 送 本 會 地 址 :30401 新 竹 縣 新 豐 鄉 新 興 路 1 號 ( 承 辦 單 位 : 進 修 部 課 務 組 ) 五 若 考 生 本 人 無 法 親 自 辦 理 報 到, 可 以 委 託 他 人 代 理, 惟 必 須 填 妥 附 表 六 代 理 報 名 及 報 到 委 託 書, 由 代 理 人 攜 帶 雙 方 證 件 ( 可 供 驗 明 身 分 之 證 件 ) 及 規 定 應 攜 帶 證 件 辦 理 捌 考 生 申 訴 辦 法 一 考 生 申 訴 應 於 本 次 招 生 放 榜 之 日 起, 三 日 內 以 書 面 附 表 八 考 生 申 訴 書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二 申 訴 者 應 為 考 生 本 人, 申 訴 事 項 以 書 面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提 出, 並 應 於 申 訴 書 中 載 明 申 訴 人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報 名 編 號 報 名 系 別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申 訴 之 事 實 及 理 由 希 望 獲 得 之 補 救 三 考 生 申 訴 案,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不 予 受 理 : ( 一 ) 招 生 有 關 法 令 或 招 生 簡 章 已 有 明 確 規 範 者 ( 二 ) 逾 申 訴 期 限 者 四 受 理 之 申 訴 案,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組 成 緊 急 事 件 及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處 理 之 必 要 時, 得 通 知 申 訴 人 或 關 係 人 列 席 說 明 五 申 訴 以 1 次 為 限, 申 訴 處 理 結 果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於 一 個 月 內 函 覆 申 訴 人 六 其 他 相 關 未 盡 事 宜,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處 理 之 玖 其 他 一 錄 取 生 註 冊 入 學 後, 其 應 修 學 分 科 目 畢 業 資 格 之 取 得 等 事 項, 悉 依 本 校 學 則 及 各 錄 取 系 之 規 定 辦 理, 並 請 逕 至 本 校 網 站 查 詢 二 報 考 者 若 有 蒙 混 舞 弊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或 其 所 繳 驗 之 身 分 經 歷 及 資 格 等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及 塗 改 等 相 關 情 事 者, 一 經 查 證 屬 實, 未 入 學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已 入 學 者 開 除 學 籍, 不 發 給 任 何 有 關 學 籍 證 明 外, 得 追 究 法 律 責 任 ; 如 12

15 於 畢 業 後 始 被 舉 發, 除 勒 令 撤 銷 其 畢 業 證 書 及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外, 本 校 得 追 究 其 法 律 責 任 三 在 報 到 及 註 冊 期 間, 如 遇 颱 風 警 報 或 發 生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時, 請 注 意 本 校 網 站 統 一 發 布 之 緊 急 措 施 消 息 四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除 依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辦 理 外,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處 理 之 ; 若 相 關 法 令 未 明 定 而 造 成 疑 義 者, 由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研 議 方 案, 經 主 任 委 員 批 核, 或 報 請 主 任 委 員 召 開 本 會 臨 時 委 員 會 議 討 論 作 成 決 議 處 理 之 13

16 附 表 一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黏 貼 單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黏 貼 單 報 名 系 別 : 考 生 姓 名 : 報 名 編 號 : ( 由 本 會 填 寫 ) 學 歷 ( 力 ) 證 件 說 明 : 1. 若 已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請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若 為 102 學 年 度 應 屆 畢 業 生 尚 未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請 繳 交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或 學 生 證 ( 須 蓋 有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註 冊 章 ) 影 本, 並 繳 交 附 表 五 考 生 切 結 書 2. 以 同 等 學 力 身 分 報 名 者, 請 繳 交 原 學 校 修 業 證 明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3. 考 生 報 到 時 應 繳 交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若 無 法 當 場 繳 交,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浮 貼 處 本 人 保 證 所 附 之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均 屬 事 實, 如 有 不 實, 願 負 法 律 責 任 考 生 親 自 簽 名 : 103 年 月 日 14

17 附 表 二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單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單 報 名 系 別 : 考 生 姓 名 : 報 名 編 號 : ( 由 本 會 填 寫 ) 學 業 成 績 單 正 本 ( 浮 貼 處 )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上 須 加 蓋 學 校 戳 記, 方 為 正 本 其 他 有 利 個 人 能 力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浮 貼 處, 無 則 免 貼 ) ( 證 照 社 團 或 幹 部 證 明 競 賽 成 果 語 文 能 力 成 果 作 品 特 殊 才 能 得 獎 記 錄 工 作 成 就 及 研 習 證 書 等 ) 若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證 明 文 件 無 法 黏 貼 於 此, 請 考 生 自 行 列 表 並 依 序 檢 附 報 名 資 料 及 所 有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恕 不 退 還, 請 考 生 自 行 影 印 留 存 備 份 15

18 附 表 三 個 人 自 傳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個 人 自 傳 ( 手 寫 或 打 字 均 可 ) 報 名 系 別 : 考 生 姓 名 : 報 名 編 號 : ( 由 本 會 填 寫 ) ( 本 表 不 敷 使 用 時, 請 自 行 添 加 ) 16

19 附 表 四 低 收 入 戶 免 繳 報 名 費 申 請 表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低 收 入 戶 免 繳 報 名 費 申 請 表 考 生 姓 名 性 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聯 絡 電 話 住 宅 : 公 司 : 行 動 電 話 : 戶 籍 地 址 應 附 證 件 ( 不 予 退 還 ) 備 註 一 凡 符 合 各 地 方 政 府 規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者, 應 檢 附 開 立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影 本 二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一 請 將 應 附 證 件 置 於 本 頁 後 方 對 齊 左 上 角 裝 訂 好, 以 免 遺 漏 二 本 申 請 文 件 需 併 同 報 名 資 料 寄 出, 考 生 若 經 審 查 資 格 不 符 證 件 不 齊 或 逾 時 申 請 者, 則 一 概 不 予 受 理, 並 需 於 8 月 20 日 ( 三 ) 前 補 繳 報 名 費 用 三 報 考 者 所 檢 附 之 證 明 若 有 不 實, 本 校 得 追 究 其 法 律 責 任 四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用 全 免, 概 依 據 教 育 部 台 技 ( 二 ) 字 第 號 函 之 規 定 辦 理 17

20 附 表 五 考 生 切 結 書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考 生 切 結 書 本 人 保 證 確 實 符 合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報 考 資 格, 茲 因 仍 在 原 就 讀 學 校 重 ( 補 ) 修 學 分, 未 能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學 歷 ( 力 ) 證 明 文 件, 請 准 予 先 行 以 原 就 讀 學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學 生 證 ( 須 蓋 有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註 冊 章 ) 報 考, 倘 若 錄 取 後 本 人 無 法 於 報 到 時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件 正 本, 或 所 繳 交 學 歷 ( 力 ) 證 明 文 件 不 符 報 考 之 規 定, 願 依 貴 會 規 定 喪 失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且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還 報 名 費, 本 人 絕 無 異 議 並 願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此 致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立 切 結 書 人 ( 考 生 ): ( 簽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住 宅 電 話 : 行 動 電 話 : 就 讀 學 校 : 學 校 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月 日 18

21 附 表 六 代 理 報 名 及 報 到 委 託 書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代 理 報 名 及 報 到 委 託 書 茲 代 理 委 託 人 ( 考 生 ) 辦 理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 報 名 報 到 若 因 此 遭 致 權 益 受 損, 委 託 人 願 負 一 切 責 任, 敬 請 准 予 代 理 相 關 手 續 此 致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委 託 人 ( 考 生 ): ( 簽 章 ) 委 託 人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被 委 託 人 : ( 簽 章 ) 被 委 託 人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被 委 託 人 行 動 電 話 : 被 委 託 人 通 訊 地 址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月 日 19

22 附 表 七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申 請 日 期 :103 年 月 日 考 生 姓 名 報 名 編 號 報 名 系 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聯 絡 電 話 住 宅 : 公 司 : 申 請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 親 自 填 寫 ) 電 子 郵 件 ( 務 必 填 寫 ) 行 動 電 話 : 複 查 項 目 複 查 成 績 複 查 項 目 及 成 績 ( 請 V 選 並 填 寫 成 績 ) 學 業 成 績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考 生 簽 名 : 複 查 結 果 及 處 理 ( 考 生 請 勿 書 寫 此 欄 ) 備 註 : 1. 本 申 請 表 之 考 生 資 料 應 親 自 填 寫 正 確 2. 考 生 對 成 績 有 疑 義 時, 可 申 請 複 查, 但 不 得 申 請 閱 覽 抄 寫 複 印 或 攝 影 成 績 複 查 以 1 次 為 限 3.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者 一 律 採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4. 考 生 填 妥 本 申 請 表 傳 真 , 並 於 16:00~20:00 來 電 確 認 傳 真 結 果 電 話 : (03) 分 機 2713,2715~ 複 查 期 限 :103 年 8 月 27 日 ( 星 期 四 ) 16:00 截 止,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6. 複 查 結 果 將 於 二 日 內 由 本 會 以 電 子 郵 件 回 覆 申 覆 考 生 本 人, 務 必 在 申 請 表 上 填 寫 可 以 聯 絡 到 之 電 話 號 碼 及 電 子 郵 件 帳 號 20

23 附 表 八 考 生 申 訴 書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考 生 申 訴 書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報 名 編 號 報 名 系 別 通 訊 地 址 申 訴 事 由 : 聯 絡 電 話 住 宅 : 公 司 : 行 動 電 話 : 期 望 建 議 : 考 生 簽 名 ( 申 訴 人 ) ( 簽 名 ) 申 訴 日 期 103 年 月 日 此 致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21

24 附 表 九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 本 聯 由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存 查 ) 報 名 編 號 報 名 系 別 聯 絡 電 話 住 宅 : 公 司 : 行 動 電 話 : 本 人 自 願 放 棄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四 技 進 修 部 系 一 年 級 之 錄 取 ( 入 學 ) 資 格, 特 此 聲 明,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錄 取 生 簽 名 日 期 103 年 月 日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 本 聯 由 考 生 存 查 ) 報 名 編 號 報 名 系 別 聯 絡 電 話 住 宅 : 公 司 : 行 動 電 話 : 本 人 自 願 放 棄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四 技 進 修 部 系 一 年 級 之 錄 取 ( 入 學 ) 資 格, 特 此 聲 明,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錄 取 生 簽 名 日 期 103 年 月 日 招 生 委 員 會 蓋 章 : 注 意 事 項 : 1. 錄 取 生 若 無 就 讀 意 願, 欲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者, 請 於 103 年 9 月 2 日 前, 填 妥 本 聲 明 書 並 親 筆 簽 名 後, 先 行 傳 真 並 電 話 確 認 電 話 :(03) 分 機 2713,2715~2717, 再 以 限 時 掛 號 方 式 將 正 本 寄 送 本 會 地 址 :30401 新 竹 縣 新 豐 鄉 新 興 路 1 號 ( 承 辦 單 位 : 進 修 部 課 務 組 ) 2.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手 續 完 成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撤 回, 請 考 生 慎 重 考 慮 22

25 附 表 十 報 名 表 此 報 名 表 為 現 場 報 名 專 用, 請 以 正 楷 詳 細 填 寫 並 親 自 簽 名 ( 網 路 報 名 者 由 網 路 填 寫 確 認 無 誤 後 以 A4 紙 張 列 印 )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報 名 表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報 名 編 號 ( 由 本 會 填 寫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民 國 年 月 日 報 名 系 別 ( 請 勾 選 單 一 系 ) 住 宅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機 械 工 程 系 企 業 管 理 系 通 訊 地 址 電 子 郵 件 緊 急 聯 絡 人 ( 郵 遞 區 號 : ) 電 機 工 程 系 財 務 金 融 系 關 係 住 宅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電 子 工 程 系 土 木 工 程 與 環 境 資 源 管 理 系 資 訊 工 程 系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系 旅 館 事 業 管 理 系 幼 兒 保 育 系 老 人 服 務 事 業 管 理 系 A 年 月 學 校 科 ( 系 ) 畢 業 日 間 部 夜 間 部 進 修 學 校 其 他 : 高 中 高 職 二 專 五 專 其 他 : 報 選 考 一 資 種 B 年 月 學 校 科 ( 系 ) 修 畢 年 級 學 期 肄 業 格 資 日 間 部 夜 間 部 進 修 學 校 其 他 : 高 中 高 職 二 專 五 專 其 他 : 格 C 於 年 月 日 取 得 級 技 術 士 證 照 合 格 ( 限 ) D 於 年 月 日 取 得 考 試 合 格 學 業 ( 智 育 ) 平 均 成 績 在 校 學 業 ( 智 育 ) 成 績 平 均 分 其 他 報 考 資 格 學 業 ( 智 育 ) 成 績 分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黏 貼 欄 影 本 須 清 晰, 否 則 不 受 理 報 名 國 民 身 分 證 反 面 影 本 黏 貼 欄 影 本 須 清 晰, 否 則 不 受 理 報 名 本 表 所 填 各 項 資 料 及 所 附 文 件 均 經 本 人 詳 細 核 對 無 誤, 屆 時 若 有 與 本 報 名 表 所 記 載 不 符 之 處, 本 人 願 接 受 招 生 委 員 會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之 處 置 絕 無 異 議 ; 並 同 意 報 名 所 填 各 項 資 料, 供 貴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辦 理 招 生 相 關 事 務 及 入 學 資 料 建 置 使 用 考 生 簽 名 : 日 期 :103 年 月 日 附 註 : 一 本 表 若 有 塗 改, 請 於 塗 改 處 加 蓋 私 章 或 簽 名 二 以 下 欄 位, 考 生 免 填 審 查 程 序 ( 一 ) 驗 證 ( 二 ) 繳 費 低 收 入 戶 全 免 現 金 600 元 郵 政 匯 票 ATM 轉 帳 ( 三 ) 編 號 23

26 附 表 十 一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請 貼 足 限 時 掛 號 郵 資 報 名 系 別 : 機 械 工 程 系 電 機 工 程 系 電 子 工 程 系 土 木 工 程 與 環 境 資 源 管 理 系 ( 請 勾 選 單 一 系 ) 資 訊 工 程 系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系 企 業 管 理 系 財 務 金 融 系 旅 館 事 業 管 理 系 幼 兒 保 育 系 老 人 服 務 事 業 管 理 系 考 生 姓 名 : 住 宅 電 話 : ( ) 行 動 電 話 : 寄 件 地 址 : 收 件 地 址 : 新 竹 縣 新 豐 鄉 新 興 路 1 號 收 件 學 校 :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 承 辦 單 位 : 進 修 部 課 務 組 ) 報 名 編 號 : ( 由 本 會 填 寫 ) 報 名 資 料 請 依 序 整 理, 確 實 檢 查 內 容 並 打 V 以 利 後 續 處 理, 謝 謝 報 名 表 ( 網 路 報 名 者 確 認 無 誤 後 列 印 ; 現 場 報 名 者 請 確 實 填 寫 附 表 十 報 名 表 )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黏 貼 單 ( 附 表 一 )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單 ( 附 表 二 ) 個 人 自 傳 ( 附 表 三 ) 報 名 費 ( 郵 政 匯 票 或 ATM 轉 帳 明 細 表 ; 低 收 入 戶 請 填 附 表 四 ) 回 郵 信 封 (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及 地 址 並 貼 足 12 元 郵 票 小 型 標 準 信 封 ) 請 將 此 封 面 黏 貼 於 自 備 之 B4 牛 皮 紙 信 封 封 面 上, 自 行 送 件 者 及 現 場 報 名 者 亦 需 貼 妥 此 封 面 請 於 簡 章 規 定 期 限 內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 郵 戳 為 憑 ) 或 自 行 送 件 繳 交, 逾 期 恕 不 予 受 理 每 一 信 封 限 裝 一 人 報 名 資 料 24

27 附 錄 一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位 置 圖 及 交 通 資 訊 交 通 概 況 : 開 車 : 1. 中 山 高 湖 口 交 流 道 下 (83.8 公 里 出 口 ), 往 湖 口 新 豐 方 向 行 駛, 遇 士 林 電 機 ( 丁 字 路 口 ) 右 轉 400 公 尺 後, 再 左 轉 走 新 興 路 ( 省 道 台 一 線 ), 經 新 豐 火 車 站 約 900 公 尺, 抵 達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2. 中 山 高 竹 北 交 流 道 下 (91.0 公 里 出 口 ), 往 竹 北 市 區 方 向 行 駛, 走 光 明 六 路, 遇 中 華 路 ( 省 道 台 一 線 ) 右 轉 往 新 豐 方 向, 經 竹 北 派 出 所 後 約 4 公 里 即 可 抵 達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 1. 高 鐵 : 可 搭 乘 至 新 竹 站 後 轉 乘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至 本 校 a. 搭 乘 電 車, 路 線 於 六 家 車 站 轉 乘 電 車 至 北 新 竹 站 換 車 至 新 豐 火 車 站, 出 車 站 大 門 左 轉, 步 行 約 10 分 鐘 即 可 抵 達 本 校 b. 搭 乘 高 鐵 接 駁 車 轉 乘 電 車, 路 線 為 高 鐵 - 竹 北 火 車 站, 可 於 竹 北 火 車 站 上 車, 至 新 豐 火 車 站, 出 車 站 大 門 左 轉, 步 行 約 10 分 鐘 即 可 抵 達 本 校 2. 火 車 : 可 搭 電 車 至 新 豐 火 車 站, 出 車 站 大 門 左 轉, 步 行 約 10 分 鐘 即 可 抵 達 本 校 3. 巴 士 : 可 選 擇 搭 乘 新 竹 客 運 中 壢 客 運 或 豪 泰 客 運 至 本 校 a. 搭 乘 新 竹 客 運 班 車, 路 線 可 選 擇 新 竹 - 湖 口 新 竹 - 中 壢 ( 經 新 豐 ) 以 及 新 竹 - 新 庄 子 ( 經 新 豐 ), 於 新 竹 中 壢 火 車 站 附 近 上 車,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下 車 b. 搭 乘 中 壢 客 運 班 車, 路 線 為 中 壢 - 新 竹, 可 於 新 竹 中 壢 火 車 站 附 近 上 車,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下 車 c. 搭 乘 豪 泰 客 運 班 車, 路 線 為 台 北 -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 經 北 二 高 ), 起 訖 站 分 別 為 台 北 市 政 府 附 近 ( 世 貿 三 館 ) 與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25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入 學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參 考 手 冊 主 辦 單 位 :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104 年 12 月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1050328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1050328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106 學 年 度 高 中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報 名 常 見 問 題 分 類 編 號 項 目 報 考 資 格 及 報 名 方 式 報 名 資 料 填 寫 繳 費 低 收 /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其 他 1. 報 考 資 格? 1 報 考 資 格? 2 報 名 時 是 否 要 繳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3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More information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105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市 立 幼 兒 園 園 長 遴 選 簡 章 ( 第 2 次 公 告 ) 報 名 時 間 : 10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報 名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遴 選 時 間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遴 選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陽 明 市 政 大 樓 2 樓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系 學 務 會 議 記 錄 時 地 間 :102 年 10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 時 10 分 點 : 六 藝 樓 306 研 討 室 應 出 席 人 員 : 郭 主 任 筱 晴 鄭 美 滿 老 師 周 郁 明 老 師 李 彌 丹 老 師 陸 靜 容 老 師

More information

貳 丁 組 招 生 程 序 流 程 圖 公 告 招 生 名 額 日 期 :8/11( 二 ) 各 科 招 生 名 額 達 35 人 以 上? 否 本 校 得 不 招 生 是 網 路 報 名 日 期 :8/11( 二 )18:00~8/14( 五 )12:00 止 1. 上 網 登 錄 填 寫 報 名

貳 丁 組 招 生 程 序 流 程 圖 公 告 招 生 名 額 日 期 :8/11( 二 ) 各 科 招 生 名 額 達 35 人 以 上? 否 本 校 得 不 招 生 是 網 路 報 名 日 期 :8/11( 二 )18:00~8/14( 五 )12:00 止 1. 上 網 登 錄 填 寫 報 名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附 設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附 件 一 104 學 年 度 二 專 部 丁 組 ( 非 產 學 合 作 班 ) 招 生 注 意 事 項 壹 報 考 資 格 對 象 及 重 要 日 程 一 報 考 資 格 : 高 中 職 畢 ( 結 ) 業 ( 丁 組 招 生 相 關 規 定 以 本 注 意 事 項 為 準 ) 104.7.16 二 適 合 報 考 對 象 : 欲

More information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育 學 程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辦 理 事 項 簡 章 上 網 公 告 ( 免 費 自 行 下 載 )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5 月 16 日 105 年 6 月 13 日 ( 一 ) 至 105 年 6 月 30 日 ( 四 ) 週 一 至 週 五 08:30-12:00 / 14:00-17:00 105 年 8 月 1 日 ( 一

More information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 奘 大 學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申 請 程 序 項 目 日 期 繳 交 資 料 遴 聘 指 導 教 授 一 提 論 文 題 目 及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修 滿 超 過 一 半 的 學 分 (30 學 分 ) 或 ( 二 ) 所 有 必 修 課 已 修 過 ** 符 合 上 述 一 項 條 件 即 可 一

More information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4 年 2 月 12 日 至 6 月 18 日 間 所 開 立 申 請 人 本 人 申 請 人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之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4 年 2 月 12 日 至 6 月 18 日 間 所 開 立 申 請 人 本 人 申 請 人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之 2014 年 大 學 校 院 學 士 班 聯 合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簡 章 本 簡 章 係 依 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第 六 條 訂 定 之 壹 報 名 一 報 名 資 格 現 於 大 陸 北 京 上 海 江 蘇 浙 江 福 建 廣 東 湖 北 及 遼 寧 8 省 市 設 有 戶 籍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參 加 2014

More information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依 本 校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辦 法 及 教 育 部 104 年 5 月 26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40059249A 號 函 辦 理 之 貳 甄 選 資 格 一 本 校 研 究 所 碩 博 士 班, 大 學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及 進 修 學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More information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外 國 人 來 臺 申 請 創 業 家 簽 證 資 格 審 查 處 理 要 點 一 為 執 行 行 政 院 推 動 創 業 家 簽 證 之 規 劃 有 關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資 格 條 件 之 審 查,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外 國 人 申 請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之 資 格, 由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 會 商 相

More information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補 充 保 險 費 網 路 明 細 申 報 及 列 印 繳 款 書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4 月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More information

一 獨 招 入 學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時 間 地 點 備 註 報 簡 章 公 告 名 ( 現 場 報 名 ) 3 月 21 日 ( 一 ) 至 6 月 20 日 ( 一 ) 1. 報 名 日 期 : 6 月 6 日 ( 一 ) 至 6 月 20 日 ( 一 ) 2. 報 名 時 間 : 1

一 獨 招 入 學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時 間 地 點 備 註 報 簡 章 公 告 名 ( 現 場 報 名 ) 3 月 21 日 ( 一 ) 至 6 月 20 日 ( 一 ) 1. 報 名 日 期 : 6 月 6 日 ( 一 ) 至 6 月 20 日 ( 一 ) 2. 報 名 時 間 : 1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104 年 12 月 30 日 北 市 教 中 字 第 10443541100 號 函 核 備 臺 北 市 立 大 安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附 設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進 修 學 校 105 學 年 度 單 獨 辦 理 免 試 招 生 簡 章 校 址 :10664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復 興 南 路 2 段 52 號 電 話 :02-27091630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More information

6.5 轉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6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7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甄 試 入 學 流 程 圖 6.8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流 程 圖 6.9 學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流 程 圖 6.10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6.5 轉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6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7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甄 試 入 學 流 程 圖 6.8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流 程 圖 6.9 學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流 程 圖 6.10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標 準 書 編 號 AB02001 版 次 3.5 標 準 書 名 稱 招 生 項 目 作 業 標 準 制 定 單 位 註 冊 組 1. 目 的 : 以 公 開 方 式 招 收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學 生 2. 範 圍 : 符 合 各 項 招 生 簡 章 所 定 報 考 資 格 及 條 件 者 3. 定 義 : 無 4. 參 考 文 件 AB02051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學 則

More information

5Mb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6 年 2 月 9 日 至 6 月 21 日 間 所 開 立 本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之 民 幣 10 萬 元 以

5Mb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6 年 2 月 9 日 至 6 月 21 日 間 所 開 立 本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之 民 幣 10 萬 元 以 2016 年 大 學 校 院 學 士 班 聯 合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簡 章 本 簡 章 係 依 據 大 陸 地 區 民 來 臺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第 六 條 訂 定 之 壹 報 名 一 報 名 資 格 現 於 大 陸 北 京 上 海 江 蘇 浙 江 福 建 廣 東 湖 北 及 遼 寧 8 省 市 設 有 戶 籍 之 大 陸 地 區 民, 參 加 2016 年 該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103 年 8 月 編 製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操 作 1 2 4 0-12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一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流 程 方 案 線

More information

(2) 或 具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類 相 關 工 作 6 年 以 上 者 3. 具 有 碩 士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或 以 上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1) 並 接 受 本 職 類 職 業 訓 練 時 數 累 計 64 小 時 以 上 者, 且 具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2) 或 具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類 相 關 工 作 6 年 以 上 者 3. 具 有 碩 士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或 以 上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1) 並 接 受 本 職 類 職 業 訓 練 時 數 累 計 64 小 時 以 上 者, 且 具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二 手 汽 車 車 況 鑑 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考 試 簡 章 壹 考 試 日 期 : 學 科 考 試 2015 年 11 月 29 日 ( 星 期 日 ) 術 科 考 試 2015 年 12 月 26 27 日 ( 星 期 六 日 ) 貳 考 試 地 點 : 學 科 : 考 場 -( 預 計 11 月 2 日 公 告 ) 2014 年 11 月 01 日 籌 備 初 稿 2015 年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公 共 管 理 範 疇 技 術 員 職 程 普 通 對 外 入 職 開 考 第 一 職 階 二 等 技 術 員 職 位 空 缺 報 考 集 有 關 報 考 地 點 日 期 及 時 間 報 考 地 點 在 那 裡? 開 考 通 告 上 所 述 遞 交 投 考 申 請 表 的 期 限 為 二 十 日, 自 本 通 告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報 公 佈 後 第 一 個 工 作 日 起 計 如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目 錄 1. 收 回 本 年 度 經 費 1 ~ 2 2.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3 ~ 11 3. 新 舊 年 度 期 間 常 生 問 題 集 12 ~ 20 4. 收 款 收 據 錯 誤 之 問 題 集 21 ~ 22 歲 入 類 - 5. 轉 正 通 知 書 及 收 入 退 還 書 23 ~ 25 6. 其 他 26 ~ 26 7. 保 管 款 之 說 明 27 ~ 30 8.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More information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附設專科進修學校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附設專科進修學校 105 學 年 度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國 際 貿 易 學 士 學 位 跨 境 電 商 學 程 招 生 簡 章 校 址 :10051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濟 南 路 一 段 321 號 招 生 承 辦 單 位 : 教 務 處 企 劃 組 電 話 :(02)2322-6235~6239 6049 網 址 :http://dce.ntub.edu.tw 本 招 生 簡 章 經 本 校 學 士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令 中 華 民 國 02 年 0 月 2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02039430B 號 修 正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證 書 注 意 事 項,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More information

1 0 5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院 二 技 甄 選 入 學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1. 簡 章 發 售 105 年 元 月 起 2. 網 路 登 錄 或 現 場 登 錄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5 月 29 日 ( 星 期 日 ) 至 6 月 12 日 ( 星 期 日 ) 共

1 0 5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院 二 技 甄 選 入 學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1. 簡 章 發 售 105 年 元 月 起 2. 網 路 登 錄 或 現 場 登 錄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5 月 29 日 ( 星 期 日 ) 至 6 月 12 日 ( 星 期 日 ) 共 104 年 12 月 2 日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4 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院 二 技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地 址 : 80778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建 工 路 415 號 招 生 網 址 : http://www.contadmisf.kuas.edu.tw/ 進 修 學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陸 生 轉 學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簡 章 上 網 下 載 105 年 4 月 25 日 ( 一 ) 起 通 訊 報 名 105 年 5 月 2( 一 )~105 年 7 月 13 日 ( 三 ) 寄 發 成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陸 生 轉 學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簡 章 上 網 下 載 105 年 4 月 25 日 ( 一 ) 起 通 訊 報 名 105 年 5 月 2( 一 )~105 年 7 月 13 日 ( 三 ) 寄 發 成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臺 教 技 ( 四 ) 字 第 1020156505 號 函 核 定 之 招 生 規 定 辦 理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新 竹 校 區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陸 生 轉 學 招 生 簡 章 新 竹 校 區 校 址 :30301 新 竹 縣 湖 口 鄉 和 興 村 中 山 路 三 段 530 號 電 話 :886-3-6991111

More information

4.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5,000 元 整 ( 複 訓 及 華 語 轉 外 語,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2,500 元 整 ) (1) 繳 費 方 式 : A. 請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一 同 以 掛 號 方

4.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5,000 元 整 ( 複 訓 及 華 語 轉 外 語,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2,500 元 整 ) (1) 繳 費 方 式 : A. 請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一 同 以 掛 號 方 104 一 招 訓 對 象 : ( 一 ) 領 隊 職 前 訓 練 : 經 考 選 部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領 隊 人 員 考 試 及 格 取 得 及 格 證 書 者 ( 二 ) 領 隊 人 員 重 行 參 加 訓 練 ( 複 訓 ): 領 隊 人 員 取 得 結 業 證 書 或 執 業 證, 連 續 3 年 未 執 行 領 隊 業 務, 申 請 重 行 參 加 訓

More information

101學年度

101學年度 102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招 生 主 辦 單 位 :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1 說 明 內 容 一 102 學 年 度 重 大 變 革 二 重 要 日 程 三 招 生 作 業 流 程 四 招 生 作 業 說 明 五 意 見 與 交 流 2 一 102 學 年 度 重 大 變 革

More information

苗栗縣XX國民小學九十二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簡章【範例】

苗栗縣XX國民小學九十二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簡章【範例】 壹 依 據 : 苗 栗 縣 公 館 鄉 福 基 國 民 小 學 105 學 年 度 代 理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一 教 師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二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三 師 資 培 育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四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五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瑞興銀行

瑞興銀行 網 路 銀 行 基 金 服 務 系 統 - 查 詢 類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五 年 版 第 1 頁 目 錄 文 件 導 引 說 明... 3 壹 基 金 服 務 - 查 詢 類... 1 一 我 的 基 金 ( 含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 1 1.1 更 新 損 益... 2 二 基 金 往 來 明 細 查 詢 ( 含 配 息 )... 5 2.1 基 金 單 筆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資 料 庫 中 之 專 家 學 者, 應 具

More information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More information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More information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5 年 5 月 16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國 內 各 主 管 機 關 涉 及 華 僑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之 法 律 及 法 規 命 令 ( 共 49 種 ) 一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類 (1) 1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法 施 行 細 則 ( 民 國 104 年 7 第 15 條 第 3 項 及 第 4 項 依 法 設 立 之 政 黨 申 請 登 記 全 國 不 分 區 及 僑 居 國 外 國

More information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6 月 15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嘉義區99學年度擴大高中高職免試入學委員會第一次會議議程

嘉義區99學年度擴大高中高職免試入學委員會第一次會議議程 教 育 部 105 年 01 月 14 日 臺 教 授 國 字 第 1050003488D 號 函 核 定 105 學 年 度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直 升 入 學 簡 章 校 址 :10658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信 義 路 三 段 143 號 聯 絡 電 話 :(02)27075215#113 傳 真 :(02)27075133 網 址 :http://www.hs.ntnu.edu.tw/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32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32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操 作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一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1 二 系 統 入 口... 2 三 操 作 步 驟... 2 ( 一 ) 進 入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2 ( 二 ) 閱 讀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注 意 事 項... 3 ( 三 ) 登 記 就 讀

More information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More information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及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甄 審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More information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陸 營 運 概 況 38 41 43 44 48 53 54 55 56 57 58 58 59 60 61 一 業 務 內 容 ( 一 ) 郵 件 業 務 ( 二 ) 郵 件 運 送 ( 三 ) 儲 金 及 匯 兌 業 務 ( 四 ) 簡

More information

( 四 ) 雖 就 讀 上 述 41 所 大 學 校 院, 但 仍 有 不 予 採 認 之 學 歷, 如 在 分 校 就 讀 或 非 經 正 式 入 學 管 道 入 學 等, 已 公 告 於 大 學 校 院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 四 ) 雖 就 讀 上 述 41 所 大 學 校 院, 但 仍 有 不 予 採 認 之 學 歷, 如 在 分 校 就 讀 或 非 經 正 式 入 學 管 道 入 學 等, 已 公 告 於 大 學 校 院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2012 年 大 學 校 院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聯 合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簡 章 本 簡 章 係 依 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第 六 條 訂 定 之 壹 報 名 一 報 名 資 格 凡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者, 得 依 本 簡 章 之 規 定 申 請 來 臺 升 學 : ( 一 ) 報 考 博 士 班 資 格 : 應 屆 畢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新 聘 專 兼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資 格,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如 未 具 講 師 證 書 者,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新 聘

More information

臺北市97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Q&A)

臺北市97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Q&A) 臺 北 市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國 民 中 學 新 生 分 發 入 學 問 題 與 解 答 -(Q& A) 一 問 : 今 (105) 年 分 發 就 讀 國 中 之 學 生, 大 約 是 那 一 年 時 間 出 生? 答 : 原 則 上 105 學 年 度 國 中 7 年 級 新 生 之 出 生 日 期 為 92 年 9 月 2 日 至 93 年 9 月 1 日 之 國 小 應 屆 畢 業

More information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投影片 1

投影片 1 104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二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考 生 作 業 系 統 操 作 暨 宣 導 說 明 會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1 大 綱 壹 招 生 試 務 貳 網 路 作 業 系 統 操 作 參 問 題 與 討 論 2 壹 招 生 試 務 一 重 要 注 意 事 項 二 重 要 日 程 三 報 名 程 序 3 重 要 注 意 事 項 : 1.104

More information

五 報 名 地 點 : 中 華 民 國 移 民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所 地 址 :10556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復 興 南 路 1 段 1 號 905 室 電 話 :(02) 傳 真 :(02) 聯 絡 人 : 陳 小 姐 或 劉 小 姐 六 費 用

五 報 名 地 點 : 中 華 民 國 移 民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所 地 址 :10556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復 興 南 路 1 段 1 號 905 室 電 話 :(02) 傳 真 :(02) 聯 絡 人 : 陳 小 姐 或 劉 小 姐 六 費 用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委 託 中 華 民 國 移 民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辦 理 105 年 度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訓 練 - 招 生 簡 章 - 壹 宗 旨 貳 依 據 為 培 訓 足 額 之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供 移 民 業 務 機 構 申 請 設 立 或 增 聘 改 聘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之 用 ( 特 別 說 明 : 取 得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證 明 書

More information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More information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證 書 申 請 書 修 正 規 定 一 受 文 機 關 : 內 政 部 二 申 請 人 中 文 姓 名 : 英 文 姓 名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 範 例 : 李 大 華 LI, TAI-HUA)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性 別 : 男 女 電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證 書 申 請 書 修 正 規 定 一 受 文 機 關 : 內 政 部 二 申 請 人 中 文 姓 名 : 英 文 姓 名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 範 例 : 李 大 華 LI, TAI-HUA)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性 別 : 男 女 電 三 核 發 或 換 發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開 業 證 書 : 每 張 新 臺 幣 一 千 五 百 元 四 補 發 或 變 更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開 業 證 書 : 每 張 新 臺 幣 一 千 二 百 元 前 項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證 書 或 開 業 證 書 之 申 請, 經 不 受 理 或 未 經 審 查 自 行 申 請 退 件 者, 已 繳 納 之 證 書 費 予 以 退 還 本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銘傳大學

銘傳大學 銘 傳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須 知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各 項 資 訊 公 告 及 表 格 下 載 等, 請 逕 至 本 校 網 站 查 詢 列 印, 網 址 :http://www.mcu.edu.tw/ 招 生 資 訊 / 學 士 班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學則1041228(報部備查).doc

Microsoft Word - 學則1041228(報部備查).doc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學 則 92 年 4 月 25 日 91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四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教 育 部 92 年 7 月 18 日 台 高 ( 二 ) 字 第 0920107785 號 函 部 份 條 文 備 查 92 年 9 月 2 日 92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一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育 部 92 年 10 月 3 日 台 高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