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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4 學 年 度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經 本 校 104 年 4 月 20 日 第 7 次 招 生 事 務 暨 試 務 協 調 會 議 通 過 為 維 護 個 人 權 益, 請 考 生 務 必 詳 閱 簡 章 內 容 網 路 報 名 時 間 :104 年 5 月 25 日 至 104 年 6 月 29 日 採 網 路 報 名 再 繳 交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一 律 免 筆 試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印 製 校 址 :40601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廍 子 路 666 號 電 話 : ( 進 修 推 廣 部 專 線 ) ( 招 生 組 專 線 ) 傳 真 : 網 址 :

2 本 次 招 生 重 要 注 意 事 項 一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主 辦 本 招 生, 需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取 得 並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在 辦 理 招 生 事 務 之 目 的 下, 進 行 處 理 及 利 用 本 校 將 善 盡 善 良 保 管 人 之 義 務 與 責 任, 妥 善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僅 提 供 本 招 生 相 關 工 作 目 的 使 用 凡 報 名 本 招 生 者, 即 表 示 同 意 授 權 本 校, 得 將 自 考 生 報 名 參 加 本 招 生 所 取 得 之 個 人 及 其 相 關 成 績 資 料, 運 用 於 本 校 招 生 事 務 使 用, 並 同 意 本 校 可 提 供 其 報 名 資 料 及 成 績 予 考 生 本 人 辦 理 招 生 及 入 學 資 料 建 置 之 相 關 單 位 二 本 校 二 技 進 修 部 護 理 系 採 類 別 招 生 :( 甲 類 限 二 專 或 五 專 護 理 科 畢 業 ; 丙 丁 類 為 非 本 科 生 ) 甲 類 : Ⅰ. 統 測 生 : 需 持 有 104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二 年 制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護 理 類 之 成 績 單 者 Ⅱ. 非 統 測 生 : 需 繳 交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報 名 相 關 資 料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第 參 肆 伍 陸 條 丙 類 : 需 繳 交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報 名 相 關 資 料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第 參 肆 伍 陸 條 ( 非 本 科 生 ) 丁 類 : 需 繳 交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報 名 相 關 資 料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第 參 肆 伍 陸 條 ( 非 本 科 生 產 業 合 作 班 ) 三 退 伍 軍 人 原 住 民 及 境 外 優 秀 科 技 人 才 子 女 特 種 身 分 之 考 生, 本 會 將 計 算 兩 份 成 績, 其 中 一 份 是 一 般 身 分 之 成 績, 另 外 一 份 是 加 計 特 種 身 分 優 待 加 分 後 之 成 績, 特 種 生 總 成 績 達 一 般 生 錄 取 標 準 者, 依 總 成 績 排 序, 排 名 達 該 類 特 種 生 外 加 名 額 錄 取 標 準 者, 錄 取 於 外 加 名 額 ; 排 名 在 該 類 特 種 生 外 加 名 額 以 外 者, 再 以 一 般 生 身 分 排 序, 錄 取 於 一 般 生 名 額, 至 額 滿 為 止 四 請 盡 量 於 網 路 報 名 截 止 時 間 104 年 6 月 29 日 ( 一 ) 下 午 6 時 前 4 小 時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以 免 因 網 路 壅 塞, 導 致 無 法 完 成 報 名, 影 響 報 考 權 益 五 成 績 通 知 單 預 定 於 104 年 7 月 22 日 ( 三 ) 寄 發, 並 於 104 年 7 月 23 日 ( 四 ) 上 午 10 時 起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 ), 若 於 104 年 7 月 25 日 ( 六 ) 仍 未 接 獲 成 績 通 知, 請 先 至 本 校 網 站 查 詢 成 績, 並 來 電 告 知 本 會 補 發 成 績 單, 若 因 個 人 疏 失 導 致 權 益 受 損, 不 得 異 議 六 若 有 任 何 招 生 問 題, 請 電 洽 本 校 進 修 推 廣 部 教 務 組 或 招 生 組 詢 問 電 話 : ( 進 修 推 廣 部 專 線 ) ( 招 生 組 專 線 )

3 目 錄 內 容 項 目 頁 數 壹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1 貳 簡 介 2 參 招 生 部 別 系 科 班 數 招 收 名 額 修 業 年 限 及 上 課 班 別 3 肆 報 名 資 格 3 伍 報 考 限 制 繳 交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及 評 分 標 準 5 陸 報 名 方 式 及 報 名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11 柒 成 績 單 列 印 放 榜 與 登 記 分 發 13 捌 成 績 複 查 13 玖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14 附 件 一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與 在 職 證 明 書 15 附 件 二 職 業 證 照 或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16 附 件 三 個 人 自 傳 與 學 習 計 畫 17 附 件 四 特 殊 表 現 與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18 附 件 五 推 薦 函 19 附 件 六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20 附 件 七 造 字 回 覆 表 21 附 件 八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22 附 件 九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各 項 成 績 優 待 標 準 23 附 件 十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身 分 類 別 及 應 繳 證 件 一 覽 表 25 附 件 十 一 委 託 書 ( 現 場 報 到 或 登 記 分 發 ) 26 附 件 十 二 學 歷 ( 力 ) 證 件 切 結 書 27 附 件 十 三 報 名 考 生 申 訴 表 28 附 件 十 四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切 結 書 29 附 件 十 五 護 理 系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志 願 表 ( 甲 類 ) 30 附 件 十 六 助 學 金 與 就 業 志 願 表 ( 限 護 理 系 丁 類 考 生 填 寫 ) 31 附 錄 一 本 校 校 址 交 通 位 置 圖 32 附 錄 二 本 校 校 園 配 置 圖 33 報 考 資 格 證 件 及 報 名 費 收 據 黏 貼 表 34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 請 填 寫 後 黏 貼 於 寄 件 的 大 型 牛 皮 紙 袋 上 ) 35

4 壹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時 間 備 註 簡 章 下 載 即 日 起 至 104 年 6 月 29 日 ( 一 ) 止 本 校 首 頁 免 費 下 載 PDF 格 式 網 路 報 名 自 104 年 5 月 25 日 ( 一 ) 上 午 8 時 起 至 104 年 6 月 29 日 ( 一 ) 下 午 6 時 止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再 繳 交 書 面 資 料 網 路 報 名 之 報 名 表 報 名 費 郵 政 劃 撥 收 據 及 書 面 資 料 需 於 104 年 6 月 30 日 ( 二 )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至 本 校 進 修 推 廣 部 教 務 組 ( 郵 戳 為 憑 ) 面 試 通 知 公 告 ( 護 理 系 丁 類 ) 104 年 7 月 7 日 ( 二 ) 寄 發 及 網 路 公 告 面 試 時 間 ( 護 理 系 丁 類 ) 104 年 7 月 10 日 ( 五 ) 成 績 通 知 單 寄 發 成 績 查 詢 104 年 7 月 22 日 ( 三 ) 104 年 7 月 23 日 ( 四 ) 上 午 10 時 起 若 7 月 25 日 ( 六 ) 尚 未 收 到 成 績 通 知 單 者, 請 來 電 詢 問 網 站 查 詢 成 績 複 查 104 年 7 月 27 日 ( 一 ) 中 午 12 時 止 一 律 以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放 榜 時 間 登 記 分 發 ( 限 護 理 系 ) 104 年 7 月 30 日 ( 四 ) 下 午 2 時 視 光 系 兒 童 教 育 暨 事 業 經 營 系 老 人 照 顧 系 成 績 單 寄 發 時, 內 附 有 詳 細 登 104 年 8 月 1 日 ( 六 )~104 年 8 月 2 日 ( 日 ) 記 分 發 報 到 地 點 時 間 及 辦 法 備 取 生 報 到 104 年 8 月 5 日 ( 三 )~104 年 8 月 31 日 ( 一 ) 說 明 以 電 話 通 知 考 生, 請 在 規 定 期 限 內, 盡 速 備 齊 資 料 到 進 修 推 廣 部 教 務 組 報 到 簡 章 發 售 報 考 資 格 及 學 分 抵 免 學 籍 選 課 等 問 題, 請 撥 分 機 6602 進 修 推 廣 部 教 務 組 詢 問 就 學 貸 款 等 問 題, 請 撥 分 機 6611 進 修 推 廣 部 學 務 組 詢 問 住 宿 諮 詢 等 問 題, 請 撥 分 機 6606 進 修 推 廣 部 學 務 組 詢 問 減 免 學 雜 費 共 同 助 學 措 施 及 本 校 清 寒 獎 助 學 金 等 問 題, 請 撥 分 機 6603 進 修 推 廣 部 學 務 組 詢 問 ( 教 育 部 圓 夢 助 學 網 : 招 生 查 詢 專 線 :( 日 間 ) (04) 轉 8041 招 生 組 ( 夜 間 ) (04) 轉 或 (04) ( 進 修 推 廣 部 專 線 ) 注 意 : 本 日 程 表 如 因 事 故 有 所 變 動, 以 相 關 通 知 或 公 告 為 準 1

5 貳 簡 介 一 學 校 簡 介 : 1. 本 校 座 擁 台 中 市 大 坑 風 景 區, 環 境 優 美 清 靜, 距 台 中 火 車 站 約 20 分 鐘 車 程 2. 本 校 設 有 醫 療 暨 健 康 產 業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醫 學 影 像 暨 放 射 科 學 系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護 理 系 碩 士 班 醫 學 工 程 暨 材 料 研 究 所 醫 學 檢 驗 生 物 技 術 系 碩 士 班 生 物 科 技 研 究 所 食 品 科 技 系 碩 士 班 文 教 事 業 經 營 研 究 所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牙 體 技 術 暨 材 料 系 碩 士 班 及 藥 物 科 技 研 究 所 等 11 所 研 究 所, 升 學 管 道 通 暢 3. 免 費 提 供 全 校 師 生 帳 號 4. 教 室 全 面 配 備 空 調 及 數 位 教 學 設 備 5. 對 於 經 濟 有 困 難 同 學 可 申 請 急 難 救 助 中 低 收 入 就 學 補 助, 另 提 供 多 項 校 內 外 獎 助 學 金 工 讀 機 會 就 學 貸 款 及 學 雜 費 減 免 等 申 辦 服 務 二 本 校 所 有 招 生 學 系 皆 男 女 兼 收 三 修 業 年 限 : 1. 二 技 原 則 為 二 年 至 三 年 ( 依 學 系 規 定 ), 修 業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者,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2.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名 之 考 生, 需 依 各 系 規 定, 修 業 期 間 必 須 補 修 該 系 規 定 之 相 關 學 分 ( 不 列 入 畢 業 學 分 計 算 ) 四 上 課 地 點 : 除 校 外 實 習 外, 一 律 於 本 校 校 內 上 課 五 收 費 規 定 : 本 校 進 修 推 廣 部 註 冊 費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以 授 課 時 數 收 費,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收 費 標 準 為 二 技 四 技 每 小 時 1,411 元 ( 應 外 系 行 銷 系 國 企 系 為 1,301 元 ),104 學 年 度 依 教 育 部 許 可 標 準 調 整 六 學 分 抵 免 規 定 : 在 大 學 或 學 分 班 修 過 同 課 程 之 學 分, 入 學 後 可 依 本 校 之 學 分 抵 免 辦 法 辦 理 抵 免 2

6 參 招 生 部 別 科 系 班 數 招 收 名 額 修 業 年 限 及 上 課 班 別 部 別 學 制 代 碼 系 科 名 稱 班 數 名 額 修 業 年 限 上 課 班 別 02 視 光 系 1 67 二 年 半 週 間 班 甲 類 二 年 半 平 常 班 週 間 班 進 修 部 二 技 03 護 理 系 丙 類 ( 非 本 科 生 ) 丁 類 ( 非 本 科 生 產 業 合 作 班 ) 三 年 週 末 班 1 40 二 年 平 常 班 ( 週 一 至 週 五 日 間 上 課 ) 04 兒 童 教 育 暨 事 業 經 營 系 1 46 二 年 週 末 班 05 老 人 照 顧 系 1 40 二 年 週 末 班 註 : 1. 各 系 上 課 時 間 請 參 閱 第 伍 項 之 備 註 欄 2. 曾 修 習 過 本 校 學 分 班 者, 可 依 抵 免 狀 況 酌 予 縮 短 修 業 年 限, 但 至 少 需 修 業 一 年 以 上 3. 本 校 學 生 可 彈 性 修 課, 除 上 述 修 業 年 限 外, 得 以 延 修 二 年 4. 護 理 系 各 類 招 生 名 額 ( 含 特 種 生 ), 視 現 場 報 到 人 數 而 定, 若 報 到 人 數 低 於 招 生 名 額, 則 缺 額 可 流 用 於 其 他 類 別 5. 考 生 成 績 達 備 取 標 準 者,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尚 有 缺 額 時, 將 依 備 取 生 之 排 名 依 序 遞 補 肆 報 名 資 格 凡 具 備 下 列 學 歷 ( 力 ) 資 格 條 件 之 一, 得 以 參 加 二 技 進 修 部 考 試 一 一 般 學 力 : ( 一 ) 國 內 公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經 本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 二 ) 公 私 立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畢 ( 結 ) 業, 並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或 結 業 證 明 文 件 二 同 等 學 力 : ( 一 )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2.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3.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三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2.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3

7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3.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2.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3.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4.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二 百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四 )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含 空 中 大 學 ) 肄 業, 修 滿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五 )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專 科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 六 )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1.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2.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七 )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1.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四 年 以 上 2.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註 : a. 本 項 所 稱 技 術 士 證 係 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所 發 之 技 術 士 證 ; 所 稱 相 當 於 甲 級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係 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所 發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其 技 能 檢 定 及 格 之 程 度, 依 據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之 規 定 相 當 於 甲 級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b. 考 試 院 專 技 人 員 普 考 及 格 ( 例 如 : 護 士 證 書 ) 滿 四 年 者 不 得 比 照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工 作 經 驗 滿 四 年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名 二 技 ( 八 )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持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書 或 已 修 業 期 滿 者,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1.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2.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3.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本 標 準 一 百 零 二 年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修 習 前 項 第 八 款 所 定 課 程 學 分 者, 不 受 二 十 二 歲 年 齡 限 制 ( 九 )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或 於 職 業 學 校 擔 任 技 術 及 專 業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4

8 伍 報 考 限 制 繳 交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及 評 分 標 準 科 系 視 光 系 代 碼 02 報 考 限 制 招 生 名 額 繳 交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評 分 標 準 備 註 須 符 合 本 簡 章 第 肆 項 之 報 名 資 格 一 般 生 :67 名 退 伍 軍 人 :1 名 原 住 民 :1 名 境 外 優 秀 科 技 人 才 子 女 :1 名 1. 報 名 表 ( 貼 妥 三 個 月 內 脫 帽 相 片 一 張 ) 2. 報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 本 簡 章 第 34 頁, 包 含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及 報 名 費 劃 撥 收 據 正 本 等 ) 3.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或 其 他 學 歷 ( 力 ) 證 明 4.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須 加 蓋 原 校 教 務 處 戳 章 ) 5. 學 歷 ( 力 ) 證 件 切 結 書 ( 本 簡 章 第 27 頁, 無 畢 業 證 書 者 必 繳 ) 6. 個 人 自 傳 及 學 習 計 畫 7. 個 人 特 殊 表 現 與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證 明 影 本 ( 視 光 相 關 執 業 證 照 專 業 能 力 鑑 定 證 明 個 人 代 表 之 著 作 一 份 視 光 相 關 獲 獎 記 錄 二 年 內 相 關 受 訓 達 6 小 時 以 上 之 證 明 ) 1.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400 分 (1) 歷 年 成 績 :120 分 (2) 自 傳 及 學 習 計 畫 :120 分 (3) 個 人 特 殊 表 現 與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160 分 1. 上 課 時 間 : 週 三 8:20~21:35, 週 四 8:20~17:00 2. 視 需 要 須 在 暑 期 修 課 3. 專 科 非 視 光 科 畢 業 或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名 之 考 生, 錄 取 後 需 依 該 系 規 定 補 修 相 關 學 分 且 該 補 修 學 分 不 列 入 畢 業 學 分 計 算 4. 心 理 精 神 狀 況 視 覺 辨 色 異 常 言 語 聽 力 及 行 動 障 礙, 足 以 妨 礙 醫 療 或 照 護 工 作 者, 請 考 慮 實 習 醫 院 接 受 度 及 畢 業 後 就 業 機 會 與 被 服 務 者 權 益, 報 考 時 請 依 個 人 身 心 狀 況, 審 慎 考 量 就 讀 5. 實 習 方 式 依 視 光 系 規 定 辦 理 6. 錄 取 方 式 : 放 榜 錄 取 5

9 科 系 護 理 系 代 碼 031 報 考 限 制 須 符 合 本 簡 章 第 肆 項 之 報 名 資 格 類 別 甲 類 ( 限 二 專 或 五 專 護 理 科 畢 業 ) 招 生 名 額 繳 交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評 分 標 準 備 註 一 般 生 :235 名 退 伍 軍 人 :6 名 原 住 民 :6 名 境 外 優 秀 科 技 人 才 子 女 :6 名 統 測 生 非 統 測 生 統 測 生 非 統 測 生 1. 報 名 表 ( 貼 妥 三 個 月 內 脫 帽 相 片 一 張 ) 2. 報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 本 簡 章 第 34 頁, 包 含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及 報 名 費 劃 撥 收 據 正 本 ) 3.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或 其 他 學 歷 ( 力 ) 證 明 4.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護 理 類 考 試 成 績 單 正 本 或 影 印 本 ( 一 律 採 用 A4 格 式 ) 5. 學 歷 ( 力 ) 證 件 切 結 書 ( 本 簡 章 第 27 頁, 無 畢 業 證 書 者 必 繳 ) 1. 報 名 表 ( 貼 妥 三 個 月 內 脫 帽 相 片 一 張 ) 2. 報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 本 簡 章 第 34 頁, 包 含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及 報 名 費 劃 撥 收 據 正 本 ) 3.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或 其 他 學 歷 ( 力 ) 證 明 4.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須 加 蓋 原 校 教 務 處 戳 章 ) 5. 學 歷 ( 力 ) 證 件 切 結 書 ( 本 簡 章 第 27 頁, 無 畢 業 證 書 者 必 繳 ) 6.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及 在 職 證 明 影 本 ( 須 加 蓋 關 防 或 機 關 印 信 ) 7. 護 理 專 業 證 書 影 本 8. 個 人 自 傳 及 學 習 計 畫 9. 個 人 特 殊 表 現 與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證 明 影 本 ( 護 理 專 業 能 力 鑑 定 證 明 個 人 代 表 著 作 護 理 相 關 獲 獎 紀 錄 語 文 檢 定 二 年 內 護 理 相 關 受 訓 單 次 達 6 小 時 以 上 之 證 明 等 ) 採 計 104 學 年 度 技 術 校 院 二 年 制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護 理 類 考 試 成 績 國 文 英 文 專 業 科 目 ( 一 ) 專 業 科 目 ( 二 ) 各 科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總 分 為 400 分 採 計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總 分 400 分 : 1. 歷 年 成 績 :100 分 2.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80 分 3. 自 傳 及 學 習 計 畫 :60 分 4. 個 人 特 殊 表 現 與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160 分 1. 招 生 班 別 : 平 常 班 與 週 間 班 2. 上 課 時 間 : 平 常 班 週 一 至 週 五 18:20~21:35 週 間 班 ( 一 ) 週 一 週 二 08:20~17:00 週 間 班 ( 二 ) 週 四 週 五 08:20~17:00 3. 修 業 年 限 :2.5 年 4. 曾 修 習 本 校 學 分 班 之 考 生, 請 檢 附 學 分 證 明 或 成 績 單 影 本 5. 心 理 精 神 狀 況 視 覺 辨 色 異 常 言 語 聽 力 及 行 動 障 礙, 足 以 妨 礙 醫 療 或 照 護 工 作 者, 請 考 慮 實 習 醫 院 接 受 度 及 畢 業 後 就 業 機 會 與 被 服 務 者 權 益, 報 考 時 請 依 個 人 身 心 狀 況, 審 慎 考 量 就 讀 6. 實 習 採 每 週 五 天 集 中 式 或 每 週 三 天 / 兩 天 方 式, 實 習 方 式 及 單 位 由 實 習 組 統 一 安 排, 錄 取 後 不 得 以 影 響 工 作 為 由, 要 求 配 合 更 改 實 習 規 劃 7. 錄 取 方 式 :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8. 本 系 設 有 獎 助 學 金, 提 供 各 項 工 讀 機 會 6

10 科 系 護 理 系 代 碼 033 報 考 限 制 須 符 合 本 簡 章 第 肆 項 之 報 名 資 格 類 別 丙 類 ( 非 本 科 生 ) 招 生 名 額 繳 交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評 分 標 準 備 註 一 般 生 :120 名 退 伍 軍 人 :1 名 原 住 民 :1 名 境 外 優 秀 科 技 人 才 子 女 :1 名 1. 報 名 表 ( 貼 妥 三 個 月 內 脫 帽 相 片 一 張 ) 2. 報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 本 簡 章 第 34 頁, 包 含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及 報 名 費 劃 撥 收 據 正 本 等 ) 3.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或 其 他 學 歷 ( 力 ) 證 明 4.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須 加 蓋 原 校 教 務 處 戳 章 ) 5. 學 歷 ( 力 ) 證 件 切 結 書 ( 本 簡 章 第 27 頁, 無 畢 業 證 書 者 必 繳 ) 6.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及 在 職 證 明 影 本 ( 須 加 蓋 關 防 或 機 關 印 信 ) 7. 個 人 自 傳 及 學 習 計 畫 8. 個 人 特 殊 表 現 與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證 明 影 本 ( 專 業 能 力 鑑 定 證 明 各 項 語 文 或 技 能 檢 定 個 人 代 表 著 作 相 關 獲 獎 紀 錄 等 ) 1.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400 分 (1) 歷 年 成 績 :100 分 (2)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80 分 (3) 自 傳 及 學 習 計 畫 :60 分 (4) 個 人 特 殊 表 現 與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160 分 1. 招 生 班 別 : 週 末 班 2. 上 課 時 間 : 每 週 3 天 週 五 :18:20~21:35 週 六 :13:30~21:20 週 日 :08:20~17:00 3. 修 業 年 限 :3 年 4. 曾 修 習 本 校 學 分 班 之 考 生, 請 檢 附 學 分 證 明 或 成 績 單 影 本 5. 心 理 精 神 狀 況 視 覺 辨 色 異 常 言 語 聽 力 及 行 動 障 礙, 足 以 妨 礙 醫 療 或 照 護 工 作 者, 請 考 慮 實 習 醫 院 接 受 度 及 畢 業 後 就 業 機 會 與 被 服 務 者 權 益, 報 考 時 請 依 個 人 身 心 狀 況, 審 慎 考 量 就 讀 6. 為 符 合 考 選 部 護 理 師 考 照 資 格, 實 習 時 數 至 少 需 1016 小 時, 學 生 實 習 採 週 一 至 週 五 集 中 式 實 習, 錄 取 後 不 得 以 影 響 工 作 為 由, 要 求 配 合 更 改 實 習 規 劃 7. 錄 取 方 式 :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8. 本 系 設 有 獎 助 學 金, 提 供 各 項 工 讀 機 會 7

11 科 系 護 理 系 代 碼 034 報 考 限 制 須 符 合 本 簡 章 第 肆 項 之 報 名 資 格 類 別 丁 類 ( 非 本 科 生 產 業 合 作 班 ) 招 生 名 額 繳 交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一 般 生 :40 名 退 伍 軍 人 :1 名 原 住 民 :1 名 境 外 優 秀 科 技 人 才 子 女 :1 名 1. 報 名 表 ( 貼 妥 三 個 月 內 脫 帽 相 片 一 張 ) 2. 報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 本 簡 章 第 34 頁, 包 含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及 報 名 費 劃 撥 收 據 正 本 等 ) 3.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或 其 他 學 歷 ( 力 ) 證 明 4.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須 加 蓋 原 校 教 務 處 戳 章 ) 5. 學 歷 ( 力 ) 證 件 切 結 書 ( 本 簡 章 第 27 頁, 無 畢 業 證 書 者 必 繳 ) 6.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及 在 職 證 明 影 本 ( 須 加 蓋 關 防 或 機 關 印 信 ) 7. 個 人 自 傳 及 學 習 計 畫 8. 個 人 特 殊 表 現 與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證 明 影 本 ( 專 業 能 力 鑑 定 證 明 各 項 語 文 或 技 能 檢 定 個 人 代 表 著 作 相 關 獲 獎 紀 錄 等 ) 9. 助 學 金 與 就 業 志 願 表 ( 本 簡 章 第 31 頁, 附 件 十 六 ) 評 分 標 準 備 註 1.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250 分 (1) 歷 年 成 績 :60 分 (2)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50 分 (3) 自 傳 及 學 習 計 畫 :30 分 (4) 個 人 特 殊 表 現 與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50 分 (5) 助 學 金 與 就 業 志 願 表 :60 分 2. 面 試 :150 分 1. 上 課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08:20~17:00 2. 修 業 年 限 :2 年 3. 曾 修 習 本 校 學 分 班 之 考 生, 請 檢 附 學 分 證 明 或 成 績 單 影 本 4. 心 理 精 神 狀 況 視 覺 辨 色 異 常 言 語 聽 力 及 行 動 障 礙, 足 以 妨 礙 醫 療 或 照 護 工 作 者, 請 考 慮 實 習 醫 院 接 受 度 及 畢 業 後 就 業 機 會 與 被 服 務 者 權 益, 報 考 時 請 依 個 人 身 心 狀 況, 審 慎 考 量 就 讀 5. 為 符 合 考 選 部 護 理 師 考 照 資 格, 實 習 時 數 至 少 需 1016 小 時, 學 生 實 習 採 週 一 至 週 五 集 中 式 實 習, 錄 取 後 不 得 以 影 響 工 作 為 由, 要 求 配 合 更 改 實 習 規 劃 6. 錄 取 方 式 :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7. 報 考 本 類 考 生, 在 本 校 就 讀 期 間 得 由 本 校 簽 約 醫 院 提 供 助 學 金, 並 需 於 正 式 錄 取 時 與 簽 約 醫 院 簽 訂 醫 院 服 務 合 約 書 8. 視 需 要 須 在 寒 暑 期 修 課 或 實 習 8

12 科 系 兒 童 教 育 暨 事 業 經 營 系 代 碼 04 報 考 限 制 招 生 名 額 繳 交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評 分 標 準 備 註 須 符 合 本 簡 章 第 肆 項 之 報 名 資 格 一 般 生 :46 名 退 伍 軍 人 :1 名 原 住 民 :1 名 境 外 優 秀 科 技 人 才 子 女 :1 名 1. 報 名 表 ( 貼 妥 三 個 月 內 脫 帽 相 片 一 張 ) 2. 報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 本 簡 章 第 34 頁, 包 含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及 報 名 費 劃 撥 收 據 正 本 等 ) 3. 推 薦 函 ( 本 簡 章 第 19 頁, 須 加 蓋 推 薦 者 印 信 ) 4.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或 其 他 學 歷 ( 力 ) 證 明 5.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須 加 蓋 原 校 教 務 處 戳 章 ) 6. 學 歷 ( 力 ) 證 件 切 結 書 ( 本 簡 章 第 27 頁, 無 畢 業 證 書 者 必 繳 ) 7.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及 在 職 證 明 影 本 ( 須 加 蓋 關 防 或 機 關 印 信 ) 8. 個 人 自 傳 及 學 習 計 畫 9. 個 人 特 殊 表 現 與 專 業 成 就 證 明 影 本 ( 獲 獎 紀 錄 作 品 著 作 擔 任 主 管 職 務 ;CPR 證 書 國 際 教 學 證 書 蒙 特 梭 利 教 師 護 士 護 理 師 幼 教 師 合 格 證 英 文 能 力 檢 定 兒 童 福 利 人 員 戊 類 結 業 證 書 單 一 級 保 母 技 術 士 證 等 ) 1.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400 分 (1)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60 分 (2)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80 分 (3) 自 傳 及 學 習 計 畫 :60 分 (4) 個 人 特 殊 表 現 與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100 分 ( 含 職 業 證 照 或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 (5) 推 薦 函 二 份 :100 分 ( 師 長 或 工 作 主 管 ) 1. 上 課 時 間 : 週 六 13:30~21:20, 週 日 8:20~19:00 2. 修 業 年 限 :2 年 3. 心 理 精 神 狀 況 視 覺 辨 色 異 常 言 語 聽 力 及 行 動 障 礙, 足 以 妨 礙 兒 童 照 護 或 教 育 工 作 者, 請 考 慮 實 習 場 所 接 受 度 及 畢 業 後 就 業 機 會 與 被 服 務 者 權 益, 報 考 時 請 依 個 人 身 心 狀 況, 審 慎 考 量 就 讀 4. 錄 取 方 式 : 放 榜 錄 取 9

13 科 系 老 人 照 顧 系 代 碼 05 報 考 限 制 招 生 名 額 繳 交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須 符 合 本 簡 章 第 肆 項 之 報 名 資 格 一 般 生 :40 名 退 伍 軍 人 :1 名 原 住 民 :1 名 境 外 優 秀 科 技 人 才 子 女 :1 名 1. 報 名 表 ( 貼 妥 三 個 月 內 脫 帽 相 片 一 張 ) 2. 報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 本 簡 章 第 34 頁, 包 含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及 報 名 費 劃 撥 收 據 正 本 等 ) 3.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或 其 他 學 歷 ( 力 ) 證 明 4.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須 加 蓋 原 校 教 務 處 戳 章 ) 5. 學 歷 ( 力 ) 證 件 切 結 書 ( 本 簡 章 第 27 頁, 無 畢 業 證 書 者 必 繳 ) 6.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1) 個 人 自 傳 與 學 習 計 畫 (2) 個 人 表 現 與 工 作 成 就 含 個 人 特 殊 表 現 與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證 明, 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專 業 證 照 專 業 能 力 証 明 獲 獎 紀 錄 二 年 內 老 人 相 關 研 習 或 受 訓 達 6 小 時 以 上 之 證 明 個 人 代 表 之 作 品 等 ) 評 分 1.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400 分 (1) 個 人 自 傳 與 學 習 計 畫 :200 分 (2) 個 人 表 現 與 工 作 成 就 :200 分 標 準 1. 上 課 時 間 : 週 六 10:15~21:20, 週 日 8:20~19:00 2. 修 業 年 限 :2 年 備 註 3. 心 理 精 神 狀 況 視 覺 辨 色 異 常 言 語 聽 力 及 行 動 障 礙, 足 以 妨 礙 醫 療 或 照 護 工 作 者, 請 考 慮 實 習 場 所 接 受 度 及 畢 業 後 就 業 機 會 與 被 服 務 者 權 益, 報 考 時 請 依 個 人 身 心 狀 況, 審 慎 考 量 就 讀 4. 錄 取 方 式 : 放 榜 錄 取 10

14 陸 報 名 方 式 及 報 名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一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 1. 時 間 :104 年 5 月 25 日 ( 一 ) 上 午 8 時 起 至 104 年 6 月 29 日 ( 一 ) 下 午 6 時 止, 逾 2. 報 名 費 : 期 不 候 (1) 一 般 考 生 新 台 幣 650 元 (2) 護 理 系 丁 類 考 生 ( 加 考 面 試 ) 新 台 幣 850 元, 以 郵 政 劃 撥 或 線 上 列 印 繳 費 單 方 式 繳 交 ( 劃 撥 帳 號 , 戶 名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報 考 護 理 系 丁 類 考 生 請 於 備 註 欄 加 註 : 報 考 丁 類 ) 3. 報 名 流 程 : 請 詳 閱 報 名 步 驟, 以 免 影 響 自 身 權 益 1. 詳 閱 簡 章 內 容 2.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輸 入 報 名 表 資 料 請 參 閱 最 新 訊 息 ) 若 資 料 有 誤, 請 上 網 更 改 3. 詳 細 核 對 報 名 表 資 料, 確 認 報 名 4. 列 印 報 名 表, 確 認 無 誤 後 於 簽 名 欄 處 簽 名 並 貼 上 三 個 月 內 2 吋 脫 帽 相 片 一 張 5. 至 郵 局 劃 撥 報 名 費 或 線 上 列 印 繳 費 單 劃 撥 帳 號 , 戶 名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6. 報 名 表 報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 本 簡 章 第 34 頁 ) 學 歷 ( 力 ) 證 件 切 結 書 ( 無 畢 業 證 書 者 必 繳, 本 簡 章 第 27 頁 ) 及 書 面 資 料, 於 104 年 6 月 30 日 ( 二 ) 前 以 大 型 牛 皮 紙 袋 ( 請 貼 上 本 簡 章 第 35 頁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至 本 校 進 修 推 廣 部 教 務 組 ( 郵 戳 為 憑 ) 11

15 二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1. 報 名 表 簽 名 處 應 以 正 楷 書 寫, 不 得 潦 草, 倘 若 難 以 辨 識 者,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2. 報 名 時 必 須 備 齊 證 件 繳 驗, 否 則 不 受 理 報 名, 且 報 名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繳 或 追 認 經 錄 取 學 生, 其 所 繳 證 件 在 職 身 分 經 歷 年 資 證 明, 經 查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塗 改 不 實 者, 未 入 學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已 入 學 者 開 除 學 籍, 不 發 給 任 何 學 歷 證 明, 如 在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者, 勒 令 撤 銷 其 畢 業 證 書,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3. 報 名 考 生 自 畢 業 後 取 得 報 名 資 格 學 歷 ( 力 ) 證 明 及 工 作 年 資 採 計, 可 計 算 至 104 年 8 月 31 日 4. 凡 符 合 本 簡 章 附 件 十 所 列 特 種 身 分 資 格 之 報 名 考 生, 得 申 請 加 分 優 待 : (1) 加 權 計 分 標 準 詳 見 本 簡 章 附 件 九 (2) 具 多 重 特 種 身 分 者, 限 擇 一 加 權 計 分 (3) 報 名 時 應 於 報 名 表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欄 位 劃 記, 並 將 有 關 證 件 影 本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背 面 凡 報 考 時 未 繳 交 該 項 證 件 者, 事 後 亦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繳 或 追 認 其 身 分, 本 會 將 依 照 普 通 身 分 考 生 辦 理, 不 予 以 加 分 優 待 ( 所 需 證 件 詳 見 本 簡 章 附 件 十 ) 5. 參 加 104 學 年 度 專 校 院 聯 合 入 學 管 道 及 大 學 各 種 入 學 管 道 已 獲 錄 取 者, 須 繳 交 原 錄 取 學 校 之 放 棄 聲 明 書, 始 得 報 考 本 項 考 試, 違 者 取 消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並 不 得 要 求 退 還 報 名 費, 報 名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6. 請 注 意 資 料 是 否 正 確, 修 改 資 料 請 上 網 更 改, 報 名 表 除 考 生 簽 名 欄 外, 其 餘 欄 位 請 勿 手 寫 報 名 表 以 考 生 書 面 ( 網 路 列 印 ) 資 料 為 準, 考 生 應 自 行 檢 查 各 項 文 件 是 否 齊 全 正 確 如 有 不 全 或 有 誤, 本 會 概 不 受 理, 亦 不 另 行 通 知 若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需 造 字, 請 填 寫 本 簡 章 所 附 之 造 字 回 覆 表 ( 附 件 七 ) 7. 請 考 生 將 報 名 表 列 印 並 貼 上 照 片, 連 同 報 考 資 格 證 件 及 報 名 費 收 據 黏 貼 表 ( 貼 上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郵 政 劃 撥 收 據 ) 其 他 資 料 表 件 相 關 證 件 影 本, 以 長 尾 夾 於 左 上 角 夾 妥, 裝 入 貼 有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 本 簡 章 第 35 頁 ) 之 大 型 牛 皮 紙 袋 信 封, 一 併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或 繳 件 至 本 校 進 修 推 廣 部 教 務 組 8. 若 報 名 考 生 因 手 機 電 話 號 碼 未 填 寫 正 確 或 填 寫 不 清 楚, 以 致 未 收 到 相 關 通 知,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9. 所 有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無 論 錄 取 與 否 皆 不 發 還, 請 考 生 自 行 製 作 備 份 保 存 10. 請 詳 細 閱 讀 報 名 資 格, 若 因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或 逾 期 報 名, 本 校 將 逕 予 退 件 退 費, 唯 須 扣 除 手 續 費 及 掛 號 郵 資 300 元 11. 若 只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登 錄, 卻 未 寄 出 報 名 表 書 面 資 料 及 報 名 費 郵 政 劃 撥 收 據, 仍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12.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系 科 及 退 還 報 名 費 ; 已 繳 費 但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者, 退 費 須 扣 除 手 續 費 及 掛 號 郵 資 300 元 13. 凡 報 名 本 校 之 考 生 係 屬 台 灣 省 台 北 市 新 北 市 台 中 市 台 南 市 高 雄 市 桃 園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者, 得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各 所 屬 縣 市 政 府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非 清 寒 證 明 ), 報 名 費 全 免 14. 僑 生 及 外 籍 生 不 得 以 特 種 身 份 報 考 進 修 部 17. 持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者, 除 須 填 寫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外 ( 附 件 八 ), 另 需 繳 交 原 校 密 封 之 成 績 單 及 法 院 公 証 證 明 書 12

16 柒 成 績 單 列 印 放 榜 與 登 記 分 發 ㄧ 登 記 分 發 標 準 由 招 生 委 員 決 定 之, 成 績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不 予 錄 取 二 成 績 通 知 單 預 定 於 104 年 7 月 22 日 ( 三 ) 寄 發, 並 於 104 年 7 月 23 日 ( 四 ) 上 午 10 時 起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 ) 三 若 考 生 於 104 年 7 月 25 日 ( 六 ) 仍 未 接 獲 成 績 通 知 單 或 遺 失 者, 請 先 至 本 校 網 站 查 詢 成 績, 並 來 電 告 知 本 會 補 發 成 績 單 四 護 理 系 甲 類 考 生 若 總 分 同 分 時, 依 次 以 專 業 科 目 ( 二 ) 與 個 人 特 殊 表 現 與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專 業 科 目 ( 一 ) 與 歷 年 成 績 國 文 與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英 文 與 自 傳 及 學 習 計 畫 標 準 化 分 數 進 行 排 名 五 視 光 系 兒 童 教 育 暨 事 業 經 營 系 老 人 照 顧 系, 採 放 榜 方 式 錄 取, 放 榜 日 期 為 104 年 7 月 30 日 ( 四 ), 錄 取 名 單 將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路 首 頁 及 進 修 推 廣 部 教 務 組 佈 告 欄, 正 取 生 於 104 年 8 月 4 日 ( 二 ) 上 午 10 時 起 報 到, 實 際 報 到 時 間 依 成 績 通 知 單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1) 考 生 成 績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其 成 績 通 知 單 內 附 有 錄 取 通 知 及 報 到 辦 法, 請 依 說 明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 (2) 考 生 成 績 達 備 取 標 準 者, 將 依 備 取 生 排 序 陸 續 以 電 話 通 知 報 到, 請 依 通 知 辦 理 遞 補 手 續 六 護 理 系 採 登 記 分 發 方 式 錄 取, 考 生 成 績 達 登 記 標 準 者, 其 成 績 通 知 單 內 有 詳 細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辦 法 說 明, 請 於 104 年 8 月 1 日 ( 六 )~104 年 8 月 2 日 ( 日 ) 依 排 名 順 序 進 行 登 記 分 發 ( 登 記 分 發 時 間 地 點 另 行 通 知 ), 當 正 取 生 出 缺 時,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額 滿 為 止 ; 未 達 分 發 標 準 考 生 於 日 後 若 有 缺 額 將 依 備 取 生 排 序 陸 續 以 電 話 通 知 報 到, 請 依 通 知 辦 理 遞 補 手 續 七 凡 經 錄 取 者, 需 於 報 到 或 登 記 分 發 現 場 繳 交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或 畢 業 證 明 書 正 本 (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 否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若 考 生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遺 失, 請 考 生 務 必 提 前 至 原 就 讀 學 校 申 請 畢 業 證 明 書 八 凡 錄 取 考 生 須 於 規 定 之 時 間 內 完 成 報 到 及 註 冊 手 續, 逾 時 未 辦 理 報 到 及 註 冊 者, 以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論 九 若 因 成 績 複 查 更 正 導 致 總 成 績 及 名 次 變 更, 以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或 放 榜 當 天 張 貼 於 報 到 會 場 前 之 名 次 為 準 十 登 記 分 發 期 間 若 遇 颱 風 或 地 震 等 不 可 抗 力 的 情 事 而 須 延 期 分 發 時, 除 在 本 校 公 佈 外, 並 在 本 校 網 站 ( ) 電 視 台 及 廣 播 電 台 公 告, 不 再 個 別 通 知 考 生 捌 成 績 複 查 一 考 生 對 成 績 如 有 疑 義, 請 親 自 詳 填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附 件 六 ), 複 查 費 郵 政 劃 撥 收 據 ( 劃 撥 帳 號 戶 名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 貼 於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空 白 處, 連 同 成 績 通 知 單, 於 104 年 7 月 27 日 ( 一 ) 中 午 12 時 前, 傳 真 至 本 校 進 修 推 廣 部 教 務 組 ( 傳 真 電 話 : ), 傳 真 後 請 來 電 確 認 ( )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凡 委 託 他 人 或 考 生 家 長 來 校 查 問 逾 期 口 頭 申 請 或 資 料 不 全 者, 概 不 予 受 理 複 查 費 為 50 元 ( 複 查 一 律 以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不 接 受 郵 寄 方 式 申 請 ) 二 複 查 結 果, 本 會 將 以 傳 真 或 電 話 回 覆 三 本 會 試 務 組 僅 就 複 查 申 請 項 目 分 數 再 次 核 對,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四 複 查 結 果 若 有 增 減 分 數 或 錄 取 情 形 異 動 者, 考 生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13

17 玖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申 訴 辦 法 : 1. 考 生 對 於 考 試 結 果 認 為 有 損 其 權 益 時, 得 於 本 校 公 告 之 次 日 起 五 日 內, 以 書 面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2. 考 生 申 訴 書 應 詳 載 考 生 姓 名 考 生 編 號 報 考 系 別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申 訴 之 事 實 及 理 由 並 檢 附 有 關 文 件 或 證 據 3. 申 訴 案 件 逾 越 申 訴 範 圍 或 明 顯 違 反 招 生 相 關 規 定 者, 不 予 受 理 4. 受 理 之 申 訴 案,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處 理 之 必 要 時, 得 通 知 申 訴 人 或 關 係 人 列 席 說 明 5. 申 訴 以 一 次 為 限, 申 訴 處 理 結 果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於 一 個 月 內 函 覆 申 訴 人 本 次 招 生 若 繳 件 人 數 未 達 該 系 招 收 名 額 百 分 之 五 十 時, 則 停 止 招 生 本 組 將 另 行 通 知 考 生 並 辦 理 退 費, 其 報 名 費 及 相 關 資 料 等 將 於 招 生 委 員 會 確 認 後 一 星 期 內 全 數 無 息 退 還 14

18 附 件 一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與 在 職 證 明 書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與 在 職 證 明 書, 共 張 考 生 姓 名 : 考 生 編 號 : ( 務 必 填 寫 ) 工 作 單 位 擔 任 職 務 起 迄 日 期 年 資 備 註 1. ~ 年 月 2. ~ 年 月 3. ~ 年 月 4. ~ 年 月 5. ~ 年 月 6. ~ 年 月 7. ~ 年 月 8. ~ 年 月 9. ~ 年 月 10. ~ 年 月 11. ~ 年 月 12. ~ 年 月 13. ~ 年 月 14. ~ 年 月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證 明 影 本 ( 請 影 印 成 A4 大 小 ) 與 在 職 證 明 書 正 本, 依 序 貼 於 本 表 背 面 15

19 附 件 二 職 業 證 照 或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職 業 證 照 或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共 張 考 生 姓 名 : 考 生 編 號 : ( 務 必 填 寫 ) 證 照 證 書 名 稱 請 書 寫 於 下 : 相 關 證 書 請 影 印 成 A4 大 小, 依 序 貼 於 本 表 背 面 16

20 附 件 三 個 人 自 傳 與 學 習 計 畫 個 人 自 傳 與 學 習 計 畫 ( 親 自 用 筆 書 寫 或 電 腦 打 字 均 可 ) 考 生 姓 名 : 考 生 編 號 : ( 務 必 填 寫 ) 本 自 傳 與 學 習 計 畫 可 依 :(1) 學 經 歷 (2) 個 人 專 長 與 興 趣 (3) 社 團 活 動 與 家 庭 生 活 (4) 就 讀 本 系 的 動 機 (5) 未 來 生 涯 修 課 及 學 習 規 劃 等 內 容 參 酌 撰 寫 ( 本 表 不 敷 使 用 時, 可 另 以 A4 紙 張 書 寫 ) 17

21 附 件 四 特 殊 表 現 與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特 殊 表 現 與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共 張 考 生 姓 名 : 考 生 編 號 : ( 務 必 填 寫 ) 特 殊 表 現 與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證 明 請 書 寫 於 下 : 特 殊 表 現 與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證 明 請 影 印 成 A4 大 小, 依 序 貼 於 本 表 背 面 18

22 附 件 五 推 薦 函 壹 報 名 考 生 填 寫 部 份 : 考 生 編 號 : ( 務 必 填 寫 )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出 生 年 月 日 民 國 年 月 日 報 考 學 制 二 技 進 修 部 畢 業 學 校 畢 業 科 別 工 作 經 歷 請 列 舉 最 近 五 年 內 之 工 作 : 專 業 證 照 或 工 作 傑 出 表 現 請 詳 細 列 舉 : 貳 推 薦 人 填 寫 部 份 : 說 明 : 本 推 薦 書 之 目 的 在 協 助 本 校 書 面 審 查 委 員 瞭 解 申 請 人 過 去 求 學 或 工 作 之 狀 況, 以 做 為 申 請 人 是 否 能 夠 入 學 的 參 考, 您 的 寶 貴 意 見 及 充 分 合 作, 本 校 甚 為 感 激, 此 項 資 料 將 列 為 機 密, 不 對 外 公 開 1. 您 與 申 請 人 的 關 係 : 專 科 老 師 工 作 單 位 主 管, 其 它 請 說 明 : 2. 認 識 申 請 人 的 時 間 已 年 3. 您 認 為 申 請 人 在 學 或 在 職 期 間 的 工 作 態 度 如 何? 自 動 自 發, 嚴 謹 小 心, 被 動, 馬 馬 虎 虎, 惡 劣 若 方 便 的 話 請 舉 例 說 明 : 4. 請 提 供 500 字 以 內 具 體 推 薦 事 蹟 : 推 薦 人 姓 名 地 址 服 務 機 關 縣 ( 市 ) 鄉 鎮 ( 市 區 ) 里 ( 村 ) 鄰 路 ( 街 ) 段 巷 弄 號 樓 職 稱 電 話 推 薦 人 簽 章 : 日 期 : 19

23 附 件 六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收 件 編 號 : ( 考 生 勿 填 ) 考 生 姓 名 考 生 編 號 傳 真 電 話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報 考 學 制 / 科 系 聯 絡 電 話 申 請 複 查 項 目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 評 分 項 目 : 特 種 身 分 加 分 考 生 簽 章 :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收 件 編 號 : ( 考 生 勿 填 ) 考 生 姓 名 考 生 編 號 傳 真 電 話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報 考 學 制 / 科 系 聯 絡 電 話 申 請 複 查 項 目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 評 分 項 目 : 特 種 身 分 加 分 複 查 前 成 績 複 查 後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處 理 回 覆 日 期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 1. 考 生 對 成 績 如 有 疑 義, 請 親 自 詳 填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附 件 六 ), 複 查 費 郵 政 劃 撥 收 據 ( 劃 撥 帳 號 戶 名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 貼 於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空 白 處, 連 同 成 績 通 知 單, 於 104 年 7 月 27 日 ( 一 ) 中 午 12 時 前, 傳 真 至 本 校 進 修 推 廣 部 教 務 組 ( 傳 真 電 話 : ), 傳 真 後 請 來 電 確 認 ( )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凡 委 託 他 人 或 考 生 家 長 來 校 查 問 逾 期 口 頭 申 請 或 資 料 不 全 者, 概 不 予 受 理 2.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複 查 費 每 項 目 50 元, 請 以 郵 政 劃 撥 繳 交 ( 戶 名 :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劃 撥 帳 號 ) 3. 複 查 結 果, 本 會 將 以 傳 真 或 電 話 回 覆 4. 本 會 試 務 組 僅 就 複 查 申 請 項 目 分 數 再 次 核 對,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5. 複 查 結 果 若 有 增 減 分 數 或 錄 取 情 形 異 動 者, 考 生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6. : 本 欄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20

24 附 件 七 造 字 回 覆 表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考 試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需 造 字 回 覆 表 姓 名 報 考 學 制 系 別 二 技 系 身 分 證 號 碼 考 生 編 號 電 話 :( 日 ) 行 動 電 話 : ( 夜 ) 本 人 於 網 路 報 名 時, 報 名 資 料 有 輸 入 無 法 產 生 之 文 字, 先 以 # 代 替, 請 貴 校 造 字, 使 資 料 正 確 完 整, 以 下 需 造 字 之 項 目 及 文 字 ( 請 打 ): 考 生 姓 名 : 需 造 字 之 文 字 : 地 址 : 需 造 字 之 文 字 : 其 他 ( 請 說 明 ): 需 造 字 之 文 字 : 一 各 欄 位 請 以 正 楷 詳 細 填 寫 正 確 二 姓 名 應 與 國 民 身 分 證 所 顯 示 者 一 致, 如 有 不 同 者, 請 先 至 權 責 機 關 辦 理 相 關 程 序 三 填 妥 資 料 後, 請 以 限 時 掛 號 與 報 名 資 料 一 併 寄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廍 子 路 666 號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進 修 推 廣 部 教 務 組 收 四 如 有 疑 問, 請 洽 轉 6602 或

25 附 件 八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本 人 所 持 之 外 國 學 歷 證 件 確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並 保 證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原 校 密 封 之 成 績 單 法 院 公 證 證 明 書, 若 未 如 期 繳 交, 視 同 放 棄 報 名 資 格 學 校 所 在 國 及 州 別 : 報 考 學 制 系 別 : 二 技 系 立 書 人 : 身 分 證 字 號 : 考 生 編 號 : 聯 絡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月 日 22

26 附 件 九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各 項 成 績 優 待 標 準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各 項 成 績 優 待 標 準 ( 非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 身 分 類 別 優 待 標 準 依 據 辦 法 臺 灣 地 區 原 住 民 族 籍 身 分 蒙 藏 生 身 分 增 加 總 分 25%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人 才 子 女 ( 一 ) 增 加 總 分 10% ( 二 ) 取 得 原 住 民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者, 以 加 總 分 35% ( 一 ) 返 國 就 讀 1 學 年 以 下 者, 加 總 分 25% ( 二 ) 返 國 就 讀 超 過 1 學 年 且 在 2 學 年 以 下 者, 增 加 總 分 15% ( 三 ) 返 國 就 讀 超 過 2 學 年 且 在 3 學 年 以 下 者, 增 加 總 分 10% ( 一 ) 來 臺 就 讀 未 滿 1 學 期 者, 增 加 總 分 25% ( 二 ) 來 臺 就 讀 1 學 年 以 上 未 滿 2 學 年 者, 增 加 總 分 15% ( 三 ) 來 臺 就 讀 2 學 年 以 上 未 滿 3 學 年 者, 增 加 總 分 10% ( 一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九 月 八 日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3 條 條 文 ( 二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六 年 四 月 十 六 日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3 條 條 文 ( 三 )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四 月 十 一 日 教 育 部 臺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3 5 條 條 文 ( 四 )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十 九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綜 ( 六 ) 字 第 A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名 稱 及 第 條 條 文 ; 增 訂 第 10-1 條 條 文 ; 並 自 一 百 零 二 年 九 月 一 日 施 行 ( 原 名 稱 :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及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辦 法 ) ( 一 )96 年 5 月 3 日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蒙 藏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第 1 條 第 5 條 條 文 ( 二 )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一 月 十 七 日 教 育 部 臺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5 條 條 文 ( 三 )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A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全 文 9 條 ; 並 自 一 百 零 二 年 九 月 一 日 施 行 ( 一 )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四 月 二 十 一 日 教 育 部 臺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全 文 19 條 ; 除 第 5 條 第 1 項 第 6 條 第 1 項 及 第 9 條 第 1 項 規 定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八 月 一 日 施 行 外, 其 餘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 二 )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十 九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A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全 文 20 條 ; 並 自 一 百 零 二 年 九 月 一 日 施 行 ( 三 )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六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施 行 ( 一 )94 年 6 月 28 日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C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 二 )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教 育 部 臺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7 條 條 文 ( 三 )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六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A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全 文 11 條 ; 並 自 一 百 零 二 年 九 月 一 日 施 行 註 :1. 九 十 三 年 九 月 一 日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A 號 令 發 佈 廢 止 港 澳 學 生 來 台 就 學 辦 法 2. 僑 生 外 籍 生 不 得 以 特 種 身 份 報 考 進 修 推 廣 部 3. 各 項 特 種 身 分 學 生 成 績 優 待 標 準 於 開 始 報 名 前, 如 有 新 相 關 法 規 時, 依 新 法 規 辦 理 23

27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各 項 成 績 優 待 標 準 (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 身 分 類 別 優 待 標 準 依 據 辦 法 退 伍 軍 人 於 退 伍 後 5 年 內 報 考, 其 優 待 標 準 : ( 一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者 : 1.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25% 2.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20% 3.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15% 4.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10% ( 二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 1.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20% 2.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15% 3.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10% 4.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5%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 三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者 : ( 含 替 代 役 ) 1.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15% 2.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10% 3.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5% 4.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3% ( 四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未 滿 三 年, 已 達 義 務 役 法 定 役 期 ( 不 含 服 補 充 兵 役 國 民 兵 役 及 常 備 兵 役 軍 事 訓 練 期 滿 者 ), 且 退 伍 後 未 滿 三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5% ( 五 )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下 列 情 形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於 免 役 除 役 後 未 滿 五 年 者 : 條 文 ; 增 訂 第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成 殘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25% 2. 因 病 成 殘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5% 其 他 規 定 ( 一 )91 年 8 月 29 日, 教 育 部 台 (91) 高 ( 一 ) 字 第 號 函 替 代 役 役 男 服 役 期 滿 後, 報 考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新 生 或 轉 學 生 時, 除 研 究 生 及 學 士 後 各 學 系 學 生 外, 其 考 試 成 績 加 分 優 待, 準 用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之 規 定 ( 二 )93 年 1 月 14 日,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A 號 令 修 正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為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 三 )93 年 11 月 15 日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A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第 一 條 條 文 ( 四 )95 年 12 月 28 日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一 三 八 條 條 文 ( 五 )96 年 4 月 20 日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三 八 條 條 文 ( 六 )97 年 8 月 7 日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第 八 條 條 文 ( 七 )99 年 11 月 24 日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3 4 條 條 文 ; 並 刪 除 第 8 條 條 文 ( 八 )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五 月 二 十 七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1 3 條 條 文 ( 九 )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十 五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四 ) 字 A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條 條 條 文 ; 並 自 一 百 零 二 年 九 月 一 日 施 行 ( 一 ) 依 國 防 部 行 政 命 令 折 抵 役 期 致 提 前 退 伍, 且 其 連 同 折 抵 役 期 合 計 滿 法 定 役 期 者, 比 照 享 有 加 分 優 待 ( 二 ) 替 代 役 男 服 役 期 滿 後 參 加 本 招 生, 其 成 績 加 分 優 待, 準 用 退 伍 軍 人 之 成 績 優 待 標 準 註 :1. 服 義 務 役 之 現 役 軍 人, 如 將 在 104 年 9 月 15 日 以 前 退 伍 或 解 除 召 集 者, 憑 各 部 隊 出 具 之 退 伍 日 期 證 明 正 本 或 准 予 考 試 證 明 正 本, 證 明 文 件 中 須 註 明 退 伍 日 期, 始 得 參 加 2. 各 項 特 種 生 身 分 成 績 優 待 標 準 相 關 法 規 如 有 修 正 時, 依 修 正 後 規 定 辦 理 3. 優 待 標 準 中 之 原 始 總 分 係 指 本 委 員 會 總 分 24

28 附 件 十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身 分 類 別 及 應 繳 證 件 一 覽 表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身 分 類 別 及 應 繳 證 件 一 覽 表 身 分 類 別 應 繳 證 件 備 註 臺 灣 地 區 原 住 民 蒙 藏 生 政 府 派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 簡 稱 派 外 人 員 子 女 ) 1. 應 繳 交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惟 戶 口 名 簿 上 未 記 載 原 住 民 身 分 戳 記 或 戶 口 名 簿 記 載 不 詳 者, 仍 應 繳 交 1. 各 種 特 殊 身 分 證 件 均 應 戶 政 事 務 所 出 具 之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證 明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影 本, 影 註 : 原 非 原 住 民 族 籍 之 養 子 女 不 得 以 原 住 民 族 籍 本 請 以 A4 紙 張 縮 印 身 分 參 加 凡 證 件 不 齊 全, 或 不 合 鄉 鎮 公 所 核 發 之 族 籍 證 明 不 予 採 認 於 規 定 者, 均 不 予 優 2. 由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授 予 在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待, 事 後 亦 不 得 以 任 何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合 格 證 明 書 理 由 申 請 補 繳 或 追 認 1. 蒙 藏 委 員 會 核 發 之 族 籍 證 明 2. 護 照 影 本 應 包 括 姓 名 2.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個 人 全 部 資 料 及 入 境 日 3. 教 育 部 委 託 學 校 或 團 體 組 成 之 甄 試 委 員 會 出 具 期 ( 影 本 不 清 者, 應 繳 之 蒙 語 藏 語 等 語 文 甄 試 合 格 證 明 驗 原 始 證 件 ) 註 : 原 非 蒙 藏 族 籍 之 養 子 女 不 得 以 蒙 藏 生 身 分 報 考 1. 外 交 部 出 具 之 證 明 文 件 2. 護 照 影 本 或 入 境 證 副 本 註 : 本 欄 係 指 經 我 國 政 府 派 遣 在 駐 外 使 領 館 及 其 他 機 構 辦 理 外 交 事 務 之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返 國 時 間 超 過 3 年 均 不 予 優 待 1. 原 核 定 分 發 就 學 文 件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人 才 2. 申 請 人 子 女 最 高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及 成 績 單 子 女 3. 申 請 人 服 務 機 關 ( 構 ) 學 校 團 體 之 聘 函 影 本 或 ( 簡 稱 境 外 人 才 子 女 ) 退 伍 軍 人 ( 含 替 代 役 ) 在 職 證 明 書 4. 護 照 影 本 或 入 境 證 副 本 1. 退 伍 令 或 退 伍 證 明 書 2. 除 役 令 3. 解 除 召 集 證 明 書 ( 限 臨 時 召 集 者 ) 4. 在 營 服 役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軍 官, 其 退 伍 時 軍 階 為 上 尉 以 下 者, 應 附 繳 初 任 官 人 事 命 令 初 任 官 任 官 令 或 軍 事 校 院 畢 結 業 證 書 等 足 資 證 明 其 服 役 起 始 時 間 之 文 件 ; 傷 殘 退 伍 軍 人 應 附 繳 撫 卹 令 前 二 項 證 件 遺 失 者, 應 檢 送 權 責 單 位 出 具 之 證 明 書 25

29 附 件 十 一 委 託 書 ( 現 場 報 到 或 登 記 分 發 ) 委 託 書 報 名 考 生 因 工 作 出 國 重 大 疾 病 其 他 原 因 : 證 明 文 件 名 稱 : 確 實 無 法 親 自 辦 理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之 登 記 分 發 現 場 報 到 特 委 託 先 生 ( 女 士 ) 代 辦, 各 項 證 件 皆 已 備 委, 本 人 事 後 不 以 未 親 自 出 席 為 由 要 求 重 新 辦 理 此 致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進 修 推 廣 部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委 託 人 : 地 址 : 身 分 證 號 碼 : 受 委 託 人 : 地 址 : 身 分 證 號 碼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月 日 26 ( 本 表 得 自 行 影 印 備 用 )

30 附 件 十 二 學 歷 ( 力 ) 證 件 切 結 書 ( 無 畢 業 證 書 者 必 繳 ) 學 歷 ( 力 ) 證 件 切 結 書 他 : 考 生, 因 尚 未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或 其, 以 歷 年 成 績 單 申 請 報 考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如 獲 錄 取, 當 依 簡 章 規 定 之 分 發 報 到 當 天, 繳 交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 逾 期 未 辦 理 報 到 者, 以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論 ) 此 致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報 考 學 制 系 別 : 二 技 進 修 部 系 立 書 人 : 考 生 編 號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住 址 : 聯 絡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7

31 附 件 十 三 報 名 考 生 申 訴 表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報 名 考 生 申 訴 表 申 訴 日 期 : 年 月 日 考 生 姓 名 考 生 編 號 報 名 考 生 身 分 證 號 碼 報 考 學 制 / 科 系 聯 絡 電 話 日 : 夜 : 行 動 電 話 : 通 訊 地 址 申 訴 事 由 28

32 附 件 十 四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切 結 書 本 人 於 學 年 度 錄 取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進 修 推 廣 部, 二 技 系 新 生, 茲 因 : 錄 取 他 校 : 大 學 ( 學 院 ) 經 濟 因 素 : 家 庭 因 素 : 工 作 因 素 : 其 他, 理 由 : 願 意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並 領 回 畢 業 證 書 此 致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本 人 尚 未 繳 交 學 費 本 人 已 繳 交 學 費, 退 費 方 式 如 下 : ( 若 非 台 灣 銀 行 帳 號, 於 匯 款 時 需 扣 30 元 手 續 費 ) 具 結 人 : 身 份 證 字 號 : 電 話 : 承 辦 人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月 日 29

33 附 件 十 五 護 理 系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志 願 表 ( 甲 類 ) 凡 經 錄 取 者, 請 於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當 天, 攜 帶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及 考 生 志 願 表 104 學 年 度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護 理 系 考 生 志 願 表 - 甲 類 ( 教 務 組 聯 ) 考 生 編 號 : 考 試 分 數 : 考 生 姓 名 : 分 發 序 號 : 志 願 班 別 上 課 時 間 志 願 順 序 請 填 1,2 平 常 班 週 一 至 週 五 18:20~21:35 週 間 班 ( 一 ) 週 一 週 二 08:20~17:00 週 間 班 ( 二 ) 週 四 週 五 08:20~17:00 特 殊 需 求 : 想 和 哪 些 朋 友 同 班?( 限 分 發 後, 在 同 班 別 者 ) 1. 考 生 編 號 : 姓 名 : 序 號 : 2. 考 生 編 號 : 姓 名 : 序 號 : 考 生 簽 名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8 月 日 104 學 年 度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護 理 系 考 生 志 願 表 - 甲 類 ( 考 生 留 存 聯 ) 考 生 編 號 : 考 試 分 數 : 考 生 姓 名 : 分 發 序 號 : 志 願 班 別 上 課 時 間 志 願 順 序 請 填 1,2 平 常 班 週 一 至 週 五 18:20~21:35 週 間 班 ( 一 ) 週 一 週 二 08:20~17:00 週 間 班 ( 二 ) 週 四 週 五 08:20~17:00 特 殊 需 求 : 想 和 哪 些 朋 友 同 班?( 限 分 發 後, 在 同 班 別 者 ) 1. 考 生 編 號 : 姓 名 : 序 號 : 2. 考 生 編 號 : 姓 名 : 序 號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8 月 日 30

34 附 件 十 六 助 學 金 與 就 業 志 願 表 ( 限 護 理 系 丁 類 考 生 填 寫 ) 助 學 金 與 就 業 志 願 表 考 生 姓 名 : 考 生 編 號 : ( 務 必 填 寫 ) 說 明 : 1. 報 考 本 類 考 生, 在 本 校 就 讀 期 間 得 由 本 校 簽 約 醫 院 提 供 助 學 金, 並 需 於 正 式 錄 取 時 與 簽 約 醫 院 簽 訂 醫 院 服 務 合 約 書 2. 助 學 金 補 助 金 額 依 各 醫 院 之 簽 約 條 件 而 定, 詳 細 請 參 考 3. 醫 院 服 務 合 約 書 內 容, 詳 細 請 參 考 本 人 願 意 接 受 以 下 醫 院 提 供 之 助 學 金 及 就 業 安 排, 意 願 順 序 如 下 : ( 請 最 多 填 寫 3 個 意 願, 第 一 優 先 請 填 1, 第 二 優 先 請 填 2, 第 三 優 先 請 填 3 ) 考 生 簽 名 : 業 界 機 構 意 願 順 序 原 因 大 千 綜 合 醫 院 大 里 仁 愛 醫 院 怡 仁 綜 合 醫 院 林 新 醫 院 秀 傳 紀 念 醫 院 彰 濱 秀 傳 紀 念 醫 院 清 泉 醫 院 市 立 萬 芳 醫 院 澄 清 醫 院 中 港 分 院 賢 德 醫 院 彰 化 基 督 教 醫 院 二 林 基 督 教 醫 院 佑 民 醫 院 南 基 醫 院 員 生 醫 院 鹿 東 基 督 教 醫 院 鹿 港 基 督 教 醫 院 雲 林 基 督 教 醫 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月 日 31

35 附 錄 一 本 校 校 址 交 通 位 置 圖 一 自 行 開 車 者 南 下 北 上 國 道 1 號 中 清 / 大 雅 交 流 道 (174K) 往 台 中 方 向 環 中 路 左 轉 行 駛 內 側 道 銜 接 崇 德 閘 道 上 快 速 道 路 松 竹 路 閘 道 下 轉 入 環 中 東 路 松 竹 路 左 轉 東 山 路 左 轉 大 坑 圓 環 右 轉 直 行 7-11 廍 子 路 右 轉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國 道 3 號 霧 峰 交 流 道 (211K) 接 快 速 道 路 往 太 平 方 向 太 原 路 匣 道 下 太 原 路 右 轉 7-11 廍 子 路 左 轉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南 下 / 北 上 國 道 1 號 台 中 / 中 港 交 流 道 (178K) 往 台 中 方 向 台 灣 大 道 ( 中 港 路 ) 長 榮 桂 冠 酒 店 ( 左 側 ) 太 原 路 左 轉 二 搭 乘 大 眾 交 通 工 具 者 轉 乘 到 校 指 引 台 鐵 轉 乘 到 校 指 引 公 車 轉 乘 到 校 指 引 7-11 廍 子 路 左 轉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台 中 烏 日 站 下 車 台 鐵 新 烏 日 站 轉 乘 區 間 車 ( 北 上 ) 太 原 火 車 站 下 車 東 光 路 出 口 轉 乘 巨 業 68 路 ( 直 達 校 園 ) 中 台 灣 20 路 公 車 ( 校 門 口 站 下 車 後 步 行 入 校 ) 台 中 烏 日 站 下 車 轉 乘 統 聯 85 路 公 車 校 門 口 下 車 後 步 行 入 校 (* 行 駛 時 間 較 長 且 班 次 有 限, 請 查 明 搭 車 時 刻 ) 台 中 站 下 車 轉 乘 區 間 車 ( 北 上 ) 太 原 火 車 站 下 車 東 光 路 出 口 轉 乘 巨 業 68 路 ( 直 達 校 園 ) 中 台 灣 20 路 公 車 ( 校 門 口 站 下 車 後 步 行 入 校 ) 台 中 站 下 車 台 中 客 運 總 站 ( 車 站 對 面 ) 轉 乘 台 中 客 運 15 路 ( 校 門 口 站 下 車 後 步 行 入 校 ) 台 中 客 運 16 路 ( 大 坑 圓 環 站 下 車 往 廍 子 路 方 向 約 走 分 鐘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 台 中 站 下 車 綠 川 東 站 ( 綠 川 東 街 ) 轉 乘 仁 友 21 路 中 台 灣 31 路 ( 大 坑 圓 環 站 下 車 往 廍 子 路 方 向 約 走 分 鐘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 中 台 灣 20 路 ( 校 門 口 站 下 車 後 步 行 入 校 ) 中 台 灣 1 路 ( 可 直 達 校 園 ) 1. 巨 業 客 運 68 路 可 直 達 校 園 2. 台 中 客 運 15 路 請 於 校 門 口 站 下 車 後 步 行 入 校 園 3. 中 台 灣 客 運 1 路 20 路 1 路 可 直 達 校 園,20 路 請 於 校 門 口 站 下 車 後 步 行 入 校 園 4. 統 聯 客 運 85 路 請 於 校 門 口 站 下 車 後 步 行 入 校 園 5. 仁 友 客 運 21 路 中 台 灣 31 路, 台 中 客 運 16 路 請 於 大 坑 圓 環 站 下 車 往 廍 子 路 方 向 約 走 分 鐘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目 前 搭 乘 台 中 市 公 車 刷 卡 ( 台 灣 通 悠 遊 卡 高 捷 卡 遠 通 ETC 卡 ) 可 享 8 公 里 免 費 優 惠 可 多 加 利 用, 亦 可 查 詢 台 中 市 公 車 動 態 暨 路 網 轉 乘 系 統 網 站 : 32

36 附 錄 二 本 校 校 園 配 置 圖 保 健 大 樓 1 樓 衛 生 保 健 組 勤 學 樓 銀 樺 廣 場 校 園 建 物 數 字 代 碼 勤 學 樓 1 天 機 大 樓 2 科 技 大 樓 3 質 能 館 4 順 天 館 7 耕 書 樓 8 保 健 大 樓 9 33

37 報 考 資 格 證 件 及 報 名 費 收 據 黏 貼 表 ( 必 繳 ) 考 生 編 號 : ( 務 必 填 寫 ) 請 黏 貼 身 分 證 影 本 身 分 證 影 本 ( 正 面 ) 身 分 證 影 本 ( 反 面 ) 一 勾 選 報 考 科 系 ( 請 務 必 勾 選 ) 報 名 費 收 據 ( 正 本 ) 浮 貼 處 二 技 進 修 部 護 理 系 : 甲 類 ( 採 計 統 測 成 績 ) 班 別 : 平 常 班 週 間 班 丙 類 班 別 : 週 末 班 丁 類 班 別 : 平 常 班 視 光 系 老 人 照 顧 系 兒 童 教 育 暨 事 業 經 營 系 二 注 意 事 項 1. 劃 撥 帳 號 : 劃 撥 帳 號 , 戶 名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劃 撥 前 請 核 對 2. 請 於 郵 政 劃 撥 收 據 正 本 空 白 處 填 寫 考 生 姓 名 考 生 編 號 報 考 系 別 3. 其 他 學 歷 ( 力 ) 證 件 成 績 證 明 及 各 系 要 求 之 備 審 資 料 請 整 理 成 冊 或 疊 放 整 齊 夾 妥 以 防 散 失 4. 僅 黏 貼 收 據 正 本 一 份 即 可 三 如 有 退 費 情 況, 請 附 上 退 費 資 料 :( 非 台 灣 銀 行 者, 會 扣 手 續 費 30 元 ) 銀 行 帳 號 : 34

38 35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請 考 生 報 名 前 確 實 檢 查 報 名 證 件 是 否 完 整 齊 全, 並 做 V 記 號 以 利 處 理, 證 件 不 齊 或 有 誤, 恕 不 受 理 補 件! 報 名 資 料 : ( 請 依 序 排 列, 並 用 長 尾 夾 固 定 於 左 上 角 ) 一 報 名 表 一 份, 貼 妥 三 個 月 內 二 吋 脫 帽 相 片 一 張, 並 親 自 簽 章 ( 必 繳 ) 二 報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 報 名 資 格 證 件 及 報 名 費 收 據 正 本 ) 若 為 低 收 入 戶, 不 需 繳 交 報 名 費, 但 需 檢 具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非 清 寒 證 明 ) ( 必 繳 ) 三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必 繳 ) 四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須 加 蓋 原 校 教 務 處 戳 章 ( 必 繳 ) 五 學 歷 ( 力 ) 證 件 切 結 書 ( 無 畢 業 證 書 者, 必 繳 ) 六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證 明 影 本 與 在 職 證 明 書 加 蓋 關 防 或 機 關 印 信 七 職 業 證 照 或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影 本 八 個 人 自 傳 及 學 習 計 劃 九 特 殊 表 現 與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證 明 影 本 十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請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十 一 推 薦 函 份 十 二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單 限 護 理 系 甲 類 考 生 ( 必 繳 ) 十 三 其 他 綜 合 右 列 資 料 共 件 限 時 掛 號 寄 信 人 : 住 址 : 電 話 :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進 修 推 廣 部 教 務 組 啟 收 406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廍 子 路 666 號 報 考 學 制 : 二 技 進 修 部 報 考 科 系 : 考 生 姓 名 : 考 生 編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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