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 號 新 北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1 公 告 簡 章 105 年 4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自 行 下 載 使 用, 不 另 販 售 2 公 告 甄 選 科 別 及 名 額 105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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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 北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簡 章 網 路 報 名 : 105 年 5 月 16 日 ( 星 期 一 ) 8:00 起 至 105 年 5 月 20 日 ( 星 期 五 ) 18:00 止 繳 費 時 間 : 105 年 5 月 16 日 ( 星 期 一 ) 8:00 起 至 105 年 5 月 20 日 ( 星 期 五 ) 24:00 止 初 試 時 間 :105 年 6 月 18 日 ( 星 期 六 ) 複 試 報 名 : 一 般 組 :105 年 6 月 27 日 ( 星 期 一 ) 偏 鄉 組 :105 年 7 月 7 日 ( 星 期 四 ) 複 試 時 間 : 一 般 組 :105 年 7 月 2 日 ( 星 期 六 ) 偏 鄉 組 :105 年 7 月 9 日 ( 星 期 六 ) 新 北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介 聘 作 業 委 員 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新 北 市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報 名 系 統 網 址 : 1

2 編 號 新 北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1 公 告 簡 章 105 年 4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自 行 下 載 使 用, 不 另 販 售 2 公 告 甄 選 科 別 及 名 額 105 年 5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 3 線 上 報 名 及 繳 費 ( 初 試 階 段 不 分 組 別 ) 4 甄 選 法 令 諮 詢 服 務 5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申 請 考 場 服 務 截 止 105 年 5 月 16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5 年 5 月 20 日 ( 星 期 五 ) 止 105 年 5 月 17 日 ( 星 期 二 ) 至 105 年 6 月 27 日 ( 星 期 一 ) 止 105 年 5 月 23 日 ( 星 期 一 ) 6 列 印 准 考 證 開 始 105 年 5 月 28 日 ( 星 期 六 ) 7 公 告 初 試 試 場 分 配 10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8 初 試 時 間 105 年 6 月 18 日 ( 星 期 六 ) 當 日 8:20 預 備 初 試 結 束 後 公 布 試 題 年 6 月 18 日 ( 星 期 六 ) 及 建 議 答 案 10 答 案 疑 義 申 請 時 間 105 年 6 月 18 日 ( 星 期 六 ) 105 年 6 月 19 日 ( 星 期 日 ) 11 試 題 疑 義 回 覆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12 公 告 初 試 成 績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13 初 試 成 績 複 查 105 年 6 月 21 日 ( 星 期 二 ) 14 公 告 一 般 組 初 試 錄 取 名 單 105 年 6 月 23 日 ( 星 期 四 ) 15 一 般 組 複 試 報 名 105 年 6 月 27 日 ( 星 期 一 ) 16 公 告 一 般 組 複 試 試 場 分 配 105 年 6 月 30 日 ( 星 期 四 ) 17 一 般 組 複 試 時 間 105 年 7 月 2 日 ( 星 期 六 ) 18 公 告 一 般 組 複 試 成 績 105 年 7 月 4 日 ( 星 期 一 ) 19 一 般 組 複 試 成 績 複 查 105 年 7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當 日 20:00 公 告 於 新 北 市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報 名 系 統 新 北 市 立 錦 和 高 級 中 學 及 新 北 市 立 積 穗 國 民 中 學 校 網 首 頁 105 年 5 月 16 日 ( 星 期 一 )8:00 起 至 105 年 5 月 20 日 ( 星 期 五 )18:00, 於 新 北 市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報 名 系 統 ( 網 址 : 登 錄 報 名, 並 列 印 繳 費 單, 於 105 年 5 月 20 日 ( 星 期 五 ) 24:00 前 完 成 繳 費 新 北 市 立 五 峰 國 民 中 學 人 事 室 每 日 8:30 至 12:00,13:30 至 16:30( 不 含 星 期 六 日 ) 當 日 8:00 起 至 16:00 繳 附 相 關 表 件 及 申 請 表, 傳 真 郵 寄 ( 郵 戳 為 憑 ) 或 送 達 新 北 市 立 永 和 國 民 中 學 ( 電 話 :(02) , 傳 真 ), 並 以 電 話 確 認 繳 費 完 成 後 自 105 年 5 月 28 日 ( 星 期 六 ) 起 至 新 北 市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准 考 證, 始 完 成 線 上 報 名 手 續 於 105 年 6 月 17 日 ( 星 期 五 )18:00 至 19:00 開 放 初 試 試 場 當 日 14:00 公 告 於 新 北 市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報 名 系 統 105 年 6 月 18 日 ( 星 期 六 )15:00 至 17:00;105 年 6 月 19 日 ( 星 期 日 )9:00 至 12:00 填 具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傳 真 至 新 北 市 立 安 康 高 級 中 學 傳 真 :(02) 當 日 12:00 公 告 於 新 北 市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報 名 系 統 ( 網 址 : 當 日 20:00 前 於 新 北 市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報 名 系 統 公 布 初 試 成 績 當 日 9:00 至 12:00 持 准 考 證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於 新 北 市 立 中 和 國 民 中 學 申 請 複 查 當 日 20:00 前 於 新 北 市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報 名 系 統 新 北 市 立 錦 和 高 級 中 學 及 新 北 市 立 中 和 國 民 中 學 校 網 首 頁 及 門 首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當 日 9:00 至 12:00,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採 現 場 親 自 報 名 或 委 託 報 名 並 進 行 資 格 審 查 委 託 書 如 附 件 10 補 件 時 間 : 年 6 月 27 日 ( 星 期 一 )13:30 至 16: 年 6 月 28 日 ( 星 期 二 )9:00 至 12:00 補 件 地 點 : 新 北 市 立 積 穗 國 民 中 學 於 105 年 7 月 1 日 ( 星 期 五 )18:00 至 19:00 開 放 複 試 試 場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類 科 及 特 殊 教 育 身 心 障 礙 類 科 ( 以 下 簡 稱 特 教 身 障 類 科 )8:00 抽 題 ; 普 通 類 科 及 體 育 類 科 8:20 抽 題 考 場 : 新 北 市 立 永 和 國 民 中 學 新 北 市 立 福 和 國 民 中 學 當 日 20:00 公 告 於 新 北 市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報 名 系 統 當 日 9:00 至 12:00 持 准 考 證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至 新 北 市 立 中 和 國 民 中 學 申 請 複 查 2

3 20 公 告 一 般 組 複 試 錄 取 名 單 105 年 7 月 6 日 ( 星 期 三 ) 21 偏 鄉 組 線 上 報 名 105 年 7 月 7 日 ( 星 期 四 ) 22 公 告 偏 鄉 組 初 試 錄 取 名 單 105 年 7 月 7 日 ( 星 期 四 ) 23 偏 鄉 組 複 試 現 場 報 名 105 年 7 月 8 日 ( 星 期 五 ) 24 公 告 偏 鄉 組 各 校 複 試 試 場 分 配 105 年 7 月 8 日 ( 星 期 五 ) 25 一 般 組 第 一 次 分 發 105 年 7 月 8 日 ( 星 期 五 ) 當 日 20:00 前 於 新 北 市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報 名 系 統 新 北 市 立 錦 和 高 級 中 學 及 新 北 市 立 中 和 國 民 中 學 校 網 首 頁 及 門 首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1 考 生 可 持 初 試 成 績 線 上 登 入 報 名, 選 擇 欲 報 考 學 校 及 科 別 2 當 日 8:00~12:00 於 金 山 高 中 校 網 ( 線 上 登 入 報 名, 選 擇 欲 報 考 學 校 及 科 別 1 學 校 依 初 試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以 該 校 該 科 缺 額 之 10 倍 人 數 錄 取 2 當 日 15:00 公 告 偏 鄉 組 初 試 錄 取 名 單 ( 於 金 山 高 中 校 網 公 告 當 日 9:00~13:00 至 各 校 親 自 或 委 託 報 名, 繳 交 報 名 費 與 相 關 證 件 ( 檢 驗 正 本, 收 取 影 本 ) 1 當 日 15:00 各 校 公 告 考 試 序 號 與 考 場 2 當 日 18:00 至 19:00 開 放 複 試 試 場 當 日 9:00 至 10:00 於 新 北 市 立 文 山 國 民 中 學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未 準 時 報 到 或 證 件 不 齊 者 以 棄 權 論 26 偏 鄉 組 各 校 複 試 時 間 105 年 7 月 9 日 ( 星 期 六 ) 當 日 8:00~8:30 至 各 校 報 到 ;9:00 開 始 抽 題 27 公 告 偏 鄉 組 複 試 成 績 105 年 7 月 9 日 ( 星 期 六 ) 當 日 20:00 前 於 金 山 高 中 校 網 ( 公 告 複 試 成 績 28 一 般 組 第 一 次 報 到 105 年 7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當 日 11:00 前 攜 帶 相 關 證 件 正 本 前 往 錄 取 學 校 辦 理 應 聘 手 續 29 偏 鄉 組 複 試 成 績 複 查 105 年 7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30 公 告 偏 鄉 組 複 試 錄 取 名 單 當 日 9:00 至 12:00 持 准 考 證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至 各 學 校 申 請 複 查 105 年 7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當 日 20:00 各 校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31 偏 鄕 組 正 取 人 員 報 到 105 年 7 月 12 日 ( 星 期 二 ) 32 偏 鄕 組 備 取 人 員 報 到 33 一 般 組 第 二 次 分 發 缺 額 公 告 依 學 校 通 知 時 間 至 各 校 報 到, 並 攜 帶 相 關 證 件 正 本 准 考 證 於 通 知 時 間 內 至 現 場 審 查 報 到 由 偏 鄉 各 校 自 行 通 知 備 取 人 員 報 到, 並 攜 帶 相 關 105 年 7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 至 證 件 正 本 准 考 證 於 通 知 時 間 內 至 現 場 審 查 報 105 年 7 月 29 日 ( 星 期 五 ) 到 當 日 20:00 公 布 於 新 北 市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報 名 系 統 105 年 7 月 22 日 ( 星 期 五 ) ( 網 址 : 34 一 般 組 第 二 次 分 發 105 年 7 月 27 日 ( 星 期 三 ) 35 一 般 組 第 二 次 報 到 105 年 7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 當 日 9:00 至 10:00 於 新 北 市 立 文 山 國 民 中 學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未 準 時 報 到 或 證 件 不 齊 者 以 棄 權 論 當 日 11:00 前 攜 帶 相 關 證 件 正 本 前 往 錄 取 學 校 辦 理 應 聘 手 續 3

4 新 北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聯 絡 資 訊 諮 詢 類 別 單 位 電 話 甄 選 法 令 諮 詢 新 北 市 立 五 峰 國 民 中 學 人 事 室 (02) 分 機 206 初 試 試 務 新 北 市 立 永 和 國 民 中 學 (02) 初 試 複 試 ( 一 般 組 ) 初 試 場 地 新 北 市 立 永 和 國 民 中 學 新 北 市 立 福 和 國 民 中 學 ( 預 備 考 場 ) (02) (02)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新 北 市 立 安 康 高 級 中 學 (02) 分 機 200 複 試 試 務 新 北 市 立 福 和 國 民 中 學 (02) 複 試 場 地 新 北 市 立 福 和 國 民 中 學 ( 一 般 考 場 ) (02) 新 北 市 立 永 和 國 民 中 學 ( 專 輔 特 教 考 場 )(02) 成 績 複 查 新 北 市 立 中 和 國 民 中 學 (02) 分 機 210 報 名 方 式 及 時 間 地 點 新 北 市 立 積 穗 國 民 中 學 (02) 分 機 810 複 試 試 務 複 試 ( 偏 鄉 組 ) 複 試 場 地 成 績 複 查 各 甄 選 學 校 請 詳 洽 各 校 教 務 處 報 名 方 式 及 時 間 地 點 一 般 組 甄 選 分 發 新 北 市 立 文 山 國 民 中 學 (02) 分 機 610 偏 鄉 組 甄 選 報 到 各 甄 選 學 校 請 詳 洽 各 校 教 務 處 教 育 局 諮 詢 專 線 (02) 諮 詢 類 科 單 位 承 辦 人 分 機 普 通 類 科 中 等 教 育 科 林 小 姐 2665 體 育 類 科 ( 一 般 類 暨 專 長 類 ) 學 生 事 務 科 李 先 生 2775 特 教 身 障 類 科 特 殊 教 育 科 林 小 姐 2639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類 科 特 殊 教 育 科 鄭 小 姐 2691 註 : 若 另 開 其 他 類 科, 另 公 告 相 關 諮 詢 專 線 4

5 壹 依 據 : 新 北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簡 章 一 教 師 法 暨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二 教 育 部 93 年 1 月 13 日 教 育 部 臺 人 ( 一 ) 字 第 號 函 頒 暨 100 年 5 月 3 日 教 育 部 臺 人 ( 一 )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之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作 業 要 點 貳 甄 選 科 別 與 名 額 公 告 : 一 公 告 時 間 :105 年 5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20:00, 含 一 般 組 ( 一 般 考 生 及 原 住 民 考 生 )( 以 下 簡 稱 一 般 組 ) 及 偏 鄉 組 ( 一 般 考 生 及 原 住 民 考 生 )( 以 下 簡 稱 偏 鄉 組 ), 本 考 試 實 際 甄 選 科 別 及 名 額 視 各 校 需 求 為 主, 若 有 新 增 缺 額 由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另 行 核 定 公 告 ;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類 科 列 為 本 次 甄 選 類 科 ; 同 時 公 告 偏 鄉 組 學 校 名 單 於 新 北 市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報 名 系 統 二 公 告 地 點 : ( 一 ) 新 北 市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報 名 系 統 ( 二 ) 新 北 市 立 錦 和 高 級 中 學 網 站 ( 三 ) 新 北 市 立 積 穗 國 民 中 學 網 站 參 簡 章 及 報 名 表 下 載 : 即 日 起 自 行 至 下 列 網 址 下 載 ( 一 律 使 用 A4 紙 張 ): 一 新 北 市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報 名 系 統 二 新 北 市 立 積 穗 國 民 中 學 網 站 肆 甄 選 資 格 : 一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之 國 民, 持 有 各 該 科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或 登 記 證 且 尚 在 有 效 期 間 者 (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者, 須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籍 10 年 以 上, 請 檢 附 戶 籍 謄 本 或 新 式 戶 口 名 簿 查 驗 ) 二 報 考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類 科 者 另 應 具 下 款 資 格 2 擇 1: ( 一 ) 輔 導 諮 商 心 理 相 關 系 所 組 畢 業 ( 含 輔 系 及 雙 主 修 ) 且 具 中 等 學 校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1 輔 導 諮 商 心 理 相 關 系 所 組 畢 業 ( 含 輔 系 及 雙 主 修 ) 之 界 定, 係 指 系 所 組 名 稱 包 含 輔 導 諮 商 心 理 系 所 組 ( 含 輔 系 ), 並 修 習 過 諮 商 理 論 與 技 術 ( 或 心 理 諮 商 與 治 療 ) 類 3 學 分 團 體 輔 導 與 諮 商 ( 或 團 體 心 理 諮 商 與 治 療 ) 類 2 學 分 心 理 衡 鑑 ( 含 心 理 測 驗 ) 類 2 學 分 兒 童 發 展 類 2 學 分, 及 諮 商 與 輔 導 實 習 ( 或 臨 床 心 理 實 習 ) 至 少 一 學 期 並 及 格 者 2 考 生 修 習 學 分 名 稱 若 與 上 述 有 所 歧 異, 請 先 行 洽 修 習 學 分 的 學 校 確 認 該 學 分 所 屬 類 別 並 開 立 證 明 ( 二 ) 領 有 中 等 學 校 輔 導 ( 活 動 ) 科 / 綜 合 活 動 學 習 領 域 輔 導 活 動 專 長 教 師 證 書 者 三 報 考 體 育 專 長 類 科 者, 另 應 具 備 下 款 資 格 3 擇 1( 倘 選 擇 第 2 款 或 第 3 款 資 格 規 定, 需 另 檢 附 由 全 國 性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所 核 發 該 項 報 考 運 動 種 類 教 練 證 ): ( 一 ) 具 教 育 部 ( 含 原 行 政 院 體 育 委 員 會 ) 核 發 之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證 書 ( 二 ) 具 參 加 全 國 運 動 會 ( 原 臺 灣 區 運 動 會 ) 獲 獎 獎 狀 或 成 績 證 明 並 符 合 所 欲 報 考 之 運 動 種 類 ( 三 ) 具 指 導 學 生 參 加 所 欲 報 考 運 動 種 類 之 競 賽 成 績 證 明 及 指 導 證 明 ( 含 秩 序 冊 ) 此 款 競 賽 需 為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主 辦 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或 各 全 國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承 辦 之 全 國 性 比 賽 獲 得 前 八 名 成 績 5

6 四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准 以 切 結 書 方 式 報 考 : ( 一 )105 年 度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應 試 者 未 能 於 複 試 報 名 時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得 檢 附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成 績 通 知 單 暨 105 年 7 月 31 日 前 能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之 切 結 書 報 名 參 加 教 師 甄 選 ( 附 件 1), 若 無 法 於 105 年 7 月 31 日 前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將 無 條 件 放 棄 正 式 教 師 錄 取 資 格 ( 二 )105 年 度 申 請 加 科 登 記, 未 能 於 報 名 時 取 得 加 科 登 記 教 師 證 之 考 生, 得 檢 附 申 請 加 科 登 記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師 資 培 育 大 學 發 給 之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任 教 專 門 課 程 認 定 證 明 書 或 刻 正 進 修 該 學 分 之 證 明 ) 暨 105 年 8 月 31 日 前 能 取 得 加 科 登 記 教 師 證 書 之 切 結 書 報 名 參 加 教 師 甄 選 ( 附 件 2), 若 無 法 於 105 年 8 月 31 日 前 取 得 加 科 登 記 教 師 證 書, 將 無 條 件 放 棄 正 式 教 師 錄 取 資 格 ( 三 ) 報 考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類 科 ( 依 本 簡 章 第 肆 之 二 -( 一 ) 之 資 格 報 考 者 ), 未 能 於 報 名 時 取 得 修 畢 且 及 格 之 輔 導 專 業 相 關 知 能 學 分 證 明 之 考 生, 得 檢 附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暨 105 年 8 月 31 日 前 能 取 得 輔 導 專 業 相 關 知 能 學 分 證 書 之 切 結 書 報 名 參 加 教 師 甄 選 ( 附 件 3), 若 無 法 於 105 年 8 月 31 日 前 取 得 修 畢 且 及 格 之 輔 導 專 業 相 關 知 能 學 分 證 明, 將 無 條 件 放 棄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錄 取 資 格 ( 四 ) 報 考 體 育 專 長 類 科 者, 倘 以 教 育 部 核 發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證 書 報 考 ( 依 本 簡 章 第 肆 之 三 -( 一 ) 之 資 格 報 考 者 ), 如 未 及 於 報 名 前 拿 到 審 定 合 格 之 本 簡 章 運 動 專 長 種 類 之 初 級 ( 含 ) 以 上 運 動 教 練 證, 比 照 教 師 甄 選 方 式 得 准 先 持 教 育 部 公 文 函 審 定 結 果 書 ( 或 複 查 結 果 查 復 表 ) 暨 105 年 8 月 31 日 前 能 取 得 運 動 教 練 證 之 切 結 書 報 名 參 加 教 師 甄 選 ( 附 件 4), 若 無 法 於 105 年 8 月 31 日 前 取 得 教 育 部 審 定 合 格 之 本 簡 章 運 動 專 長 種 類 之 初 級 ( 含 ) 以 上 運 動 教 練 證, 將 無 條 件 放 棄 正 式 教 師 錄 取 資 格 五 具 國 中 教 師 資 格, 並 取 得 國 中 教 師 證 書 之 公 立 學 校 現 職 教 師 應 繳 交 報 考 切 結 書 ( 附 件 5) 並 取 得 原 服 務 學 校 報 考 同 意 書 ( 附 件 6) 六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經 分 發 至 外 縣 市 之 教 師, 且 未 依 規 定 年 限 服 務 期 滿 者, 若 有 意 參 加 甄 選, 應 主 動 切 結 於 錄 取 後 賠 償 公 費 ( 附 件 7), 並 放 棄 原 縣 市 ( 校 ) 分 發, 並 於 105 年 8 月 10 日 前 向 原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償 還 公 費 並 取 得 證 明, 始 得 聘 任 七 試 用 合 格 偏 遠 地 區 教 師, 須 依 當 年 甄 選 簡 章 ( 含 外 縣 市 ) 規 定, 於 偏 遠 地 區 服 務 期 滿 並 取 得 各 該 科 一 般 地 區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八 凡 持 有 國 外 學 歷 證 明 者, 需 繳 驗 駐 外 單 位 證 件 影 本 蓋 章 驗 證 學 歷 屬 實 文 件 及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定 具 有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資 格 之 證 明 文 件, 始 得 報 名 ( 相 關 作 業 流 程 請 參 閱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暨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國 外 大 學 以 上 學 歷 普 通 課 程 及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審 查 小 組 網 頁, 網 址 為 或 逕 洽 (02) 分 機 8432) 九 本 次 甄 選 初 試 階 段 不 分 組 別, 考 生 統 一 參 與 本 局 辦 理 之 筆 試 ; 複 試 階 段 報 名 分 為 一 般 組 及 偏 鄉 組 兩 類, 報 名 一 般 組 之 考 生, 依 全 市 各 該 科 教 師 總 缺 額 數 3 倍 至 5 倍 錄 取 進 入 複 試, 並 依 複 試 成 績 進 行 比 序 及 錄 取 分 發 ; 另 報 名 偏 鄉 組 之 考 生, 毋 論 是 否 已 錄 取 一 般 組, 均 可 持 初 試 成 績 參 加 報 名, 在 選 擇 欲 報 考 學 校 與 科 別 後, 由 各 偏 鄉 組 學 校 依 考 生 初 試 成 績 高 低 進 行 排 序, 錄 取 該 校 該 科 缺 額 之 10 倍 人 數 進 入 複 試 十 本 局 公 告 之 原 住 民 缺 額 僅 限 具 原 住 民 身 分 之 考 生 報 名, 正 式 錄 取 者 依 本 局 公 告 之 原 住 民 考 6

7 生 缺 額 分 發, 考 生 僅 能 擇 一 身 分 別 報 名 伍 報 名 方 式 時 間 及 地 點 一 初 試 ( 筆 試 ): ( 一 )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線 上 報 名, 通 訊 報 名 不 予 受 理 ( 二 ) 報 名 時 間 :105 年 5 月 16 日 ( 星 期 一 ) 8:00 起 至 105 年 5 月 20 日 ( 星 期 五 )18:00 止, 至 新 北 市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報 名 系 統 ( 登 錄 報 名, 並 列 印 繳 費 單, 依 系 統 之 繳 費 說 明 完 成 繳 費 ( 以 雷 射 印 表 機 列 印 繳 費 單 ) ( 三 ) 繳 費 方 式 : 1 報 名 費 : 新 臺 幣 700 元, 請 於 105 年 5 月 20 日 ( 星 期 五 ) 24:00 前, 使 用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 需 自 行 負 擔 手 續 費 17 元, 交 易 明 細 表 請 務 必 留 存 並 確 認 繳 費 完 成 ) 或 持 繳 費 單 至 7-11 全 家 OK 萊 爾 富 超 商 繳 費 ( 需 自 行 負 擔 手 續 費 15 元 ), 逾 時 未 繳 費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提 出 異 議 2 完 成 繳 費 後, 請 於 105 年 5 月 28 日 ( 星 期 六 ) 起 自 行 於 新 北 市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准 考 證 3 完 成 繳 費 並 列 印 准 考 證 ( 附 件 8), 始 完 成 線 上 報 名 手 續 ( 四 ) 報 名 資 格 : 1 報 名 資 格 請 參 閱 簡 章, 並 由 報 名 人 自 行 檢 核, 初 試 報 名 不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複 試 報 名 時 應 檢 具 相 關 證 件 接 受 資 格 審 查 ; 未 符 資 格 者, 即 取 消 參 加 複 試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2 委 託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辦 理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甄 選 筆 試 之 學 校 於 辦 理 第 1 次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甄 選, 其 筆 試 皆 採 本 次 甄 選 初 試 成 績 本 次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未 開 缺 之 科 目, 考 生 可 報 名 參 與 本 次 考 試, 持 本 成 績 參 加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甄 選, 惟 報 名 資 格 仍 須 符 合 各 校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之 規 定 ( 五 ) 繳 附 表 件 ( 無 則 免 附 ): 1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初 試 報 名 時 仍 在 有 效 期 限 內 ) 或 衛 生 福 利 部 ( 以 下 簡 稱 衛 福 部 ) 公 告 之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醫 療 機 構 開 具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 開 具 日 期 在 105 年 3 月 18 日 之 後 ) 2 曾 代 表 新 北 市 ( 原 臺 北 縣 ) 參 加 全 國 運 動 會 ( 原 臺 灣 區 運 動 會 ), 獲 前 3 名 之 獎 狀 3 具 原 住 民 身 分 者, 請 繳 驗 最 近 3 個 月 內 之 戶 籍 謄 本 或 新 式 戶 口 名 簿 ( 開 具 日 期 在 105 年 3 月 18 日 之 後 ) 4 有 上 述 第 點 資 格 或 證 件 者, 請 將 相 關 證 明 及 證 件 影 本 應 於 105 年 5 月 23 日 ( 星 期 一 )8:00 起 至 16:00 傳 真 郵 寄 ( 郵 戳 為 憑 ) 或 送 達 至 新 北 市 立 永 和 國 民 中 學 教 務 處 ( 電 話 :(02) , 傳 真 , 地 址 : 新 北 市 永 和 區 國 中 路 111 號 ) 收, 並 以 電 話 確 認, 逾 期 將 無 法 受 理 加 分 降 低 錄 取 分 數 或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二 複 試 ( 試 教 口 試 ) : ( 一 ) 一 般 組 : 1 報 名 方 式 : 現 場 親 自 報 名 或 委 託 報 名 ( 委 託 者 須 有 委 託 書, 如 附 件 10), 通 訊 報 名 不 予 受 理 2 報 名 時 間 :105 年 6 月 27 日 ( 星 期 一 ) 9:00 至 12:00 7

8 3 補 件 時 間 : (1)105 年 6 月 27 日 ( 星 期 一 ) 13:30 至 16:30 (2)105 年 6 月 28 日 ( 星 期 二 ) 9:00 至 12:00 4 報 名 地 點 : 新 北 市 立 積 穗 國 民 中 學 ( 地 址 : 新 北 市 中 和 區 民 安 街 66 號 ) 5 繳 費 方 式 : 報 名 費 新 臺 幣 700 元 整 請 於 報 名 時 持 複 試 繳 費 三 聯 單 ( 附 件 11) 至 現 場 報 名 繳 費 6 繳 附 表 件 : (1) 複 試 報 名 表 ( 附 件 12-1, 黏 貼 最 近 1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照 片 ) (2) 繳 驗 證 件 : 下 列 各 項 表 證, 請 以 A4 格 式 列 ( 影 ) 印 裝 訂 成 冊, 正 本 原 件 驗 畢 發 還, 繳 交 影 本 1 份 備 查 a 國 民 身 分 證 ( 未 註 記 出 生 地 或 註 記 為 大 陸 地 區 者 請 檢 附 戶 籍 謄 本 或 新 式 戶 口 名 簿 查 驗 ) b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或 登 記 證 c 畢 業 證 書 ( 國 外 學 歷 依 本 簡 章 第 肆 之 八 辦 理 ) d 加 科 登 記 教 師 證 書 e 報 考 體 育 專 長 類 科 者 須 繳 交 專 長 證 明 文 件, 如 教 育 部 ( 含 原 行 政 院 體 育 委 員 會 ) 核 發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證 書 報 考 運 動 種 類 之 全 國 運 動 會 ( 原 臺 灣 區 運 動 會 ) 獲 獎 證 明 文 件 或 指 導 學 生 參 賽 之 成 績 證 明 及 指 導 證 明 ( 含 秩 序 冊 ) 等 f 報 考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類 科 者 需 繳 交 輔 導 諮 商 心 理 相 關 系 所 組 畢 業 ( 含 輔 系 及 雙 主 修 ) 證 書, 並 修 習 過 諮 商 理 論 與 技 術 ( 或 心 理 諮 商 與 治 療 ) 類 3 學 分 團 體 輔 導 與 諮 商 ( 或 團 體 心 理 諮 商 與 治 療 ) 類 2 學 分 心 理 衡 鑑 ( 含 心 理 測 驗 ) 類 2 學 分 兒 童 發 展 ( 人 格 心 理 學 ) 類 2 學 分, 及 諮 商 與 輔 導 實 習 ( 或 臨 床 心 理 實 習 ) 至 少 一 學 期 並 及 格 之 證 明 ( 依 本 簡 章 第 肆 之 二 說 明, 考 生 修 習 學 分 名 稱 若 與 上 述 有 所 歧 異, 請 先 行 洽 修 習 學 分 的 學 校 確 認 該 學 分 所 屬 類 別 並 開 立 證 明 ) 或 中 等 學 校 輔 導 ( 活 動 ) 科 / 綜 合 活 動 學 習 領 域 輔 導 活 動 專 長 教 師 證 書 g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複 試 報 名 時 仍 在 有 效 期 限 內 ) 或 衛 福 部 公 告 之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醫 療 機 構 診 斷 證 明 書 ( 開 具 日 期 在 105 年 4 月 2 日 之 後 ) h 修 畢 特 教 3 學 分 證 明, 或 參 加 相 關 特 殊 教 育 知 能 研 習 54 小 時 以 上 證 明 ( 無 則 免 附 ) i 具 原 住 民 身 分 者, 請 繳 驗 最 近 3 個 月 內 之 戶 籍 謄 本 或 新 式 戶 口 名 簿 ( 開 具 日 期 在 105 年 4 月 2 日 之 後 )( 無 則 免 附 ) J 曾 代 表 新 北 市 ( 原 臺 北 縣 ) 參 加 全 國 運 動 會 ( 原 臺 灣 區 運 動 會 ), 獲 前 3 名 之 獎 狀 (3) 初 試 准 考 證 ( 網 路 下 載 ) (4) 報 考 切 結 書 ( 附 件 1 新 制 非 現 職 教 師 用 ; 附 件 2 加 科 登 記 教 師 用 ; 附 件 3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類 科 用 ; 附 件 4 體 育 專 長 類 科 教 師 用 ; 附 件 5 公 立 現 職 教 師 用 ) (5) 報 考 同 意 書 ( 附 件 6 公 立 現 職 教 師 用, 非 公 立 現 職 教 師 免 附 ) (6) 償 還 公 費 切 結 書 ( 附 件 7 無 則 免 附 ) 8

9 (7) 具 結 書 ( 附 件 9) (8) 複 試 繳 費 三 聯 單 ( 附 件 11) (9) 黏 貼 證 件 資 料 表 ( 附 件 13) (10) 審 查 證 件 一 覽 表 ( 附 件 14-1) 以 上 證 明 文 件 依 序 夾 訂 成 冊, 正 本 當 場 驗 還,A4 影 本 1 份 收 存 備 查 ( 二 ) 偏 鄉 組 : 1 報 名 原 則 : 參 加 複 試 之 考 生, 請 先 持 初 試 成 績 線 上 登 入 報 名, 選 擇 欲 報 考 學 校 及 科 別, 由 偏 鄉 組 學 校 依 初 試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以 該 校 該 科 缺 額 之 10 倍 人 數 錄 取, 並 於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後, 再 至 各 校 進 行 現 場 報 名, 參 加 試 教 及 口 試 2 線 上 報 名 方 式 及 時 間 : (1) 報 名 時 間 :105 年 7 月 7 日 ( 星 期 四 ) 8:00~12:00 於 金 山 高 中 校 網 線 上 登 入 報 名 (2)105 年 7 月 7 日 ( 星 期 四 )15:00 公 告 偏 鄉 組 初 試 錄 取 名 單 ( 金 山 高 中 校 網 公 告 3 現 場 報 名 方 式 及 時 間 : (1) 報 名 時 間 : 偏 鄉 組 初 試 錄 取 之 考 生 須 於 105 年 7 月 8 日 ( 星 期 五 )9:00~13:00 至 各 校 親 自 或 委 託 報 名 ( 委 託 者 須 有 委 託 書, 如 附 件 10), 通 訊 報 名 不 予 受 理 (2) 報 名 地 點 : 請 直 接 到 各 偏 鄉 組 學 校 報 名 (3) 繳 費 方 式 : 報 名 費 新 臺 幣 700 元 整 請 於 報 名 時 持 複 試 繳 費 三 聯 單 ( 附 件 11) 至 現 場 報 名 繳 費 (4) 繳 附 表 件 : a 複 試 報 名 表 ( 附 件 12-2, 黏 貼 最 近 1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照 片 ) b 繳 驗 證 件 : 下 列 各 項 表 證, 請 以 A4 格 式 列 ( 影 ) 印 裝 訂 成 冊, 正 本 原 件 驗 畢 發 還, 繳 交 影 本 1 份 備 查 (a) 國 民 身 分 證 ( 未 註 記 出 生 地 或 註 記 為 大 陸 地 區 者 請 檢 附 戶 籍 謄 本 或 新 式 戶 口 名 簿 查 驗 ) (b)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或 登 記 證 (c) 畢 業 證 書 ( 國 外 學 歷 依 本 簡 章 第 肆 之 八 辦 理 ) (d) 加 科 登 記 教 師 證 書 (e) 報 考 體 育 專 長 類 科 者 須 繳 交 專 長 證 明 文 件, 如 教 育 部 ( 含 原 行 政 院 體 育 委 員 會 ) 核 發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證 書 報 考 運 動 種 類 之 全 國 運 動 會 ( 原 臺 灣 區 運 動 會 ) 獲 獎 證 明 文 件 或 指 導 學 生 參 賽 之 成 績 證 明 及 指 導 證 明 ( 含 秩 序 冊 ) 等 (f) 報 考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類 科 者 需 繳 交 輔 導 諮 商 心 理 相 關 系 所 組 畢 業 ( 含 輔 系 及 雙 主 修 ) 證 書, 並 修 習 過 諮 商 理 論 與 技 術 ( 或 心 理 諮 商 與 治 療 ) 類 3 學 分 團 體 輔 導 與 諮 商 ( 或 團 體 心 理 諮 商 與 治 療 ) 類 2 學 分 心 理 衡 鑑 ( 含 心 理 測 驗 ) 類 2 學 分 兒 童 發 展 ( 人 格 心 理 學 ) 類 2 學 分, 及 諮 商 與 輔 導 實 習 ( 或 臨 床 9

10 心 理 實 習 ) 至 少 一 學 期 並 及 格 之 證 明 ( 依 本 簡 章 第 肆 之 二 說 明, 考 生 修 習 學 分 名 稱 若 與 上 述 有 所 歧 異, 請 先 行 洽 修 習 學 分 的 學 校 確 認 該 學 分 所 屬 類 別 並 開 立 證 明 ) 或 中 等 學 校 輔 導 ( 活 動 ) 科 / 綜 合 活 動 學 習 領 域 輔 導 活 動 專 長 教 師 證 書 (g)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複 試 報 名 時 仍 在 有 效 期 限 內 ) 或 衛 福 部 公 告 之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醫 療 機 構 診 斷 證 明 書 ( 開 具 日 期 在 105 年 4 月 2 日 之 後 ) (h) 修 畢 特 教 3 學 分 證 明, 或 參 加 相 關 特 殊 教 育 知 能 研 習 54 小 時 以 上 證 明 ( 無 則 免 附 ) (i) 具 原 住 民 身 分 者, 請 繳 驗 最 近 3 個 月 內 之 戶 籍 謄 本 或 新 式 戶 口 名 簿 ( 開 具 日 期 105 年 4 月 2 日 之 後 )( 無 則 免 附 ) (j) 曾 代 表 新 北 市 ( 原 臺 北 縣 ) 參 加 全 國 運 動 會 ( 原 臺 灣 區 運 動 會 ), 獲 前 3 名 之 獎 狀 c 初 試 准 考 證 ( 網 路 下 載 ) d 報 考 切 結 書 ( 附 件 1 新 制 非 現 職 教 師 用 ; 附 件 2 加 科 登 記 教 師 用 ; 附 件 3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類 科 用 ; 附 件 4 體 育 專 長 類 科 教 師 用 ; 附 件 5 公 立 現 職 教 師 用 ) e 報 考 同 意 書 ( 附 件 6 公 立 現 職 教 師 用, 非 公 立 現 職 教 師 免 附 ) f 償 還 公 費 切 結 書 ( 附 件 7 無 則 免 附 ) g 具 結 書 ( 附 件 9) h 複 試 繳 費 三 聯 單 ( 附 件 11) i 黏 貼 證 件 資 料 表 ( 附 件 13) j 審 查 證 件 一 覽 表 ( 附 件 14-2) 陸 甄 選 時 程 及 地 點 : 一 甄 選 日 期 : ( 一 ) 初 試 ( 筆 試 ):105 年 6 月 18 日 ( 星 期 六 ) 8:30 起 ( 二 ) 複 試 ( 試 教 與 口 試 ): 1 一 般 組 :105 年 7 月 2 日 ( 星 期 六 ) 8:00 起 2 偏 鄉 組 :105 年 7 月 9 日 ( 星 期 六 ) 8:30 前 報 到 ;9:00 開 始 抽 題 二 甄 選 地 點 : ( 一 ) 初 試 : 1 新 北 市 立 永 和 國 民 中 學 ( 地 址 : 新 北 市 永 和 區 國 中 路 111 號, 電 話 :(02) ) 2 新 北 市 立 福 和 國 民 中 學 ( 預 備 考 場 ) ( 地 址 : 新 北 市 永 和 區 永 利 路 71 號, 電 話 : (02) ) ( 二 ) 複 試 : 1 一 般 組 : (1) 新 北 市 立 福 和 國 民 中 學 ( 一 般 考 場 ) ( 地 址 : 新 北 市 永 和 區 永 利 路 71 號, 電 話 : (02) ) (2) 新 北 市 立 永 和 國 民 中 學 (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考 場 特 教 考 場 ) ( 地 址 : 新 北 市 永 和 區 國 中 路 111 號, 電 話 :(02) ) 10

11 2 偏 鄉 組 : 各 甄 選 學 校 三 甄 選 考 場 開 放 時 間 ( 一 ) 初 試 :105 年 6 月 17 日 ( 星 期 五 )18:00 至 19:00 ( 二 ) 複 試 : 1 一 般 組 :105 年 7 月 1 日 ( 星 期 五 ) 18:00 至 19:00 2 偏 鄉 組 :105 年 7 月 8 日 ( 星 期 五 ) 18:00 至 19:00 四 如 增 闢 或 變 更 考 場 學 校 及 試 場 位 置 時, 初 試 甄 選 地 點 於 10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一 般 組 複 試 甄 選 地 點 於 105 年 6 月 30 日 ( 星 期 四 ) 偏 鄉 組 複 試 甄 選 地 點 於 105 年 7 月 8 日 ( 星 期 五 ), 公 告 於 下 列 網 站 : ( 一 ) 新 北 市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報 名 系 統 ( 網 址 : ( 二 ) 初 試 :10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於 新 北 市 立 永 和 國 民 中 學 ( 網 址 : ( 三 ) 複 試 1 一 般 組 :105 年 6 月 30 日 ( 星 期 四 ) 於 新 北 市 立 福 和 國 民 中 學 網 址 ( 一 般 考 場 ) ( 網 址 : 新 北 市 立 永 和 國 民 中 學 網 址 (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考 場 特 教 考 場 ) ( 網 址 : 2 偏 鄉 組 :105 年 7 月 8 日 ( 星 期 五 ) 於 各 偏 鄉 學 校 網 站 (105 年 5 月 13 日 20:00 公 告 偏 鄉 組 學 校 名 單 於 新 北 市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報 名 系 統 ) 柒 甄 選 方 式 與 錄 取 標 準 : 一 甄 選 方 式 : ( 一 ) 初 試 ( 筆 試 ) 1 考 生 應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 或 貼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如 駕 照 護 照 及 健 保 IC 卡,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需 於 有 效 期 限 內 ) 正 本 及 准 考 證 入 場 參 加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如 本 簡 章 附 錄 2 考 試 類 科 科 目 範 圍 與 配 分 時 間 及 題 型 類 科 考 試 科 目 範 圍 與 配 分 考 試 時 間 題 型 普 通 類 科 一 般 類 體 育 類 科 專 長 類 特 教 身 障 類 科 1 各 類 科 專 門 科 目 2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各 類 科 專 門 科 目 佔 50% ;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佔 50% 1 各 類 科 專 門 科 目 : 8:20~8:30 預 備 8:30~10:00 測 驗 2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 10:20~10:30 預 備 10:30~12:00 測 驗 考 試 科 目 均 為 2 科, 以 選 擇 題 命 題 ( 採 電 腦 閱 卷, 請 攜 帶 2B 鉛 筆 作 答, 違 者 不 予 計 分 )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類 科 輔 導 專 業 知 能 輔 導 專 業 知 能 佔 100% 8:20~8:30 預 備 8:30~10:00 測 驗 採 申 論 題 型 3 各 科 參 考 答 案 ( 申 論 題 無 參 考 答 案 ) 於 105 年 6 月 18 日 ( 星 期 六 )14:00 後 公 告 於 新 北 市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報 名 系 統 新 北 市 立 安 康 高 級 中 學 網 頁 ( 應 考 人 對 筆 試 試 題 或 公 布 之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如 有 疑 義, 請 於 105 年 6 月 18 日 ( 星 期 六 )15:00 至 17:00 或 105 年 6 月 19 日 ( 星 期 日 )9:00 至 12:00 填 具 申 請 表 ( 附 件 15) 以 書 面 傳 真, 向 新 北 市 立 安 康 高 級 中 學 提 出 申 請, 傳 11

12 真 電 話 :(02) , 同 一 試 題 以 提 出 一 次 為 限 並 請 於 傳 真 後 以 電 話 (02) 分 機 200 確 認, 未 確 認 者 若 資 料 遺 失, 概 不 負 責 ( 二 ) 複 試 ( 試 教 口 試 ) 一 般 組 偏 鄉 組 1 考 生 應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 或 貼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如 駕 照 護 照 及 健 保 IC 卡,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需 於 有 效 期 限 內 ) 正 本 及 准 考 證 入 場 參 加 考 試, 複 試 考 生 注 意 事 項 如 本 簡 章 附 錄 二 2 試 教 : (1) 一 般 組 : a 普 通 類 科 及 體 育 類 科 : 第 1 位 試 教 者 於 8:20 抽 定 試 教 課 別 ( 單 元 ), 準 備 10 分 鐘 後 於 8:30 上 台 試 教 第 2 位 試 教 者 於 8:30 抽 定 試 教 課 別 ( 單 元 ), 準 備 10 分 鐘 後 於 8:40 上 台 試 教, 餘 依 此 類 推 試 教 結 束 後, 隨 即 進 入 口 試 試 場 進 行 口 試, 試 教 及 口 試 於 不 同 試 場 進 行, 時 間 以 進 入 試 場 開 始 計 時, 含 教 具 準 備 及 佈 置 時 間 b 特 教 身 障 類 科 及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類 科 : 第 1 位 試 教 者 於 8:00 抽 定 試 教 單 元, 準 備 30 分 鐘 後 於 8:30 上 台 試 教 及 口 試, 第 2 位 試 教 者 於 8:20 抽 定 試 教 單 元, 準 備 30 分 鐘 後 於 8:50 上 台 試 教 及 口 試, 餘 依 此 類 推 試 教 結 束 後, 隨 即 進 行 口 試, 試 教 及 口 試 於 相 同 試 場 進 行, 時 間 以 進 入 試 場 開 始 計 時, 含 教 具 準 備 及 佈 置 時 間 (2) 偏 鄉 組 : a 普 通 類 科 及 體 育 類 科 : 第 1 位 試 教 者 於 9:00 抽 定 試 教 課 別 ( 單 元 ), 準 備 10 分 鐘 後 於 9:10 上 台 試 教, 第 2 位 試 教 者 於 9:20 抽 定 試 教 課 別 ( 單 元 ), 準 備 10 分 鐘 後 於 9:30 上 台 試 教, 餘 依 此 類 推 試 教 結 束 後, 隨 即 進 行 口 試 試 場 進 行 口 試, 試 教 及 口 試 於 相 同 試 場 進 行, 時 間 以 進 入 試 場 開 始 計 時, 含 教 具 準 備 及 佈 置 時 間 b 特 教 身 障 類 科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及 輔 導 活 動 科 : 第 1 位 試 教 者 於 9:00 抽 定 試 教 單 元, 準 備 30 分 鐘 後 於 9:30 上 台 試 教 及 口 試, 第 2 位 試 教 者 於 9:20 抽 定 試 教 單 元, 準 備 30 分 鐘 後 於 9:50 上 台 試 教 及 口 試, 餘 依 此 類 推 試 教 結 束 後, 隨 即 進 行 口 試, 試 教 及 口 試 於 相 同 試 場 進 行, 時 間 以 進 入 試 場 開 始 計 時, 含 教 具 準 備 及 佈 置 時 間 c 若 該 科 缺 額 超 過 一 名, 則 試 教 與 口 試 於 不 同 試 場 進 行 3 試 教 類 科 及 範 圍 : (1) 一 般 組 : 類 科 範 圍 普 通 類 科 七 年 級 下 學 期 八 年 級 下 學 期 九 年 級 下 學 期, 版 本 自 擇 一 般 類 體 育 類 科 專 長 類 以 體 育 專 長 類 別 訓 練 法 為 主 並 自 備 教 具 依 據 國 民 中 小 學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語 文 數 學 領 域 以 及 特 特 教 身 障 類 科 殊 需 求 領 域 課 程 大 綱, 就 抽 定 之 單 元 或 指 標 及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學 習 需 求, 調 整 並 設 計 教 學 演 示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類 科 輔 導 諮 商 技 術 情 境 演 練 (2) 偏 鄉 組 : 類 科 普 通 類 科 ( 不 含 輔 導 活 動 科 ) 12 範 圍 七 年 級 下 學 期 八 年 級 下 學 期 九 年 級 下 學 期, 版 本 自 擇

13 偏 鄉 組 類 科 體 育 類 科 特 教 身 障 類 科 一 般 類 專 長 類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類 科 輔 導 活 動 科 範 圍 以 體 育 專 長 類 別 訓 練 法 為 主 並 自 備 教 具 依 據 國 民 中 小 學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語 文 數 學 領 域 以 及 特 殊 需 求 領 域 課 程 大 綱, 就 抽 定 之 單 元 或 指 標 及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學 習 需 求, 調 整 並 設 計 教 學 演 示 輔 導 諮 商 技 術 情 境 演 練 4 上 開 類 科 除 特 教 身 障 類 科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類 科 及 偏 鄉 組 之 輔 導 活 動 科 於 試 教 前 30 分 鐘 抽 籤 決 定 題 目 外, 其 餘 類 科 依 教 育 部 審 查 通 過 之 104 學 年 度 九 年 一 貫 新 課 程 教 材 完 整 版 本 ( 版 本 以 公 告 於 新 北 市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報 名 系 統 為 準, 公 告 版 本 於 105 年 6 月 1 日 ( 星 期 三 )17:00 公 布 於 新 北 市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報 名 系 統 範 圍 以 七 年 級 下 學 期 八 年 級 下 學 期 九 年 級 下 學 期, 考 生 應 自 本 市 所 公 告 版 本 中 擇 一 版 本 應 考, 並 於 試 教 前 10 分 鐘 抽 籤 決 定 年 級 及 單 元 二 錄 取 標 準 : ( 一 ) 成 績 計 算 及 查 詢 : 1 各 類 科 專 門 科 目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試 教 及 口 試, 滿 分 各 為 100 分 2 初 試 ( 筆 試 ) 總 成 績 : (1) 初 試 總 成 績 = 各 類 科 專 門 科 目 50%+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50% (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類 科 考 科 為 輔 導 專 業 知 能 100%) (2) 報 考 體 育 類 科 ( 含 一 般 體 育 及 體 育 專 長 ) 之 考 生, 曾 代 表 新 北 市 ( 原 臺 北 縣 ) 參 加 全 國 運 動 會 ( 原 臺 灣 區 運 動 會 ), 獲 前 3 名 者, 增 加 個 人 初 試 分 數 百 分 之 十, 並 以 增 額 方 式 錄 取 (3)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初 試 報 名 時 仍 在 有 效 期 限 內 ) 或 衛 福 部 公 告 之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醫 療 機 構 診 斷 證 明 書 ( 開 具 日 期 在 105 年 3 月 18 日 之 後 ) 者, 降 低 錄 取 分 數 百 分 之 五, 並 以 增 額 方 式 錄 取 (4)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20:00 後 考 生 可 依 准 考 證 號 及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至 新 北 市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報 名 系 統 ( 網 址 : 查 詢 初 試 總 成 績, 並 可 自 行 下 載 列 印 成 績 單, 不 另 行 寄 發 3 複 試 ( 試 教 口 試 ) 成 績 : (1) 複 試 總 成 績 = 試 教 成 績 50%+ 口 試 成 績 50% 如 某 科 報 名 人 數 過 多 時, 則 該 科 試 教 與 口 試 人 數 將 分 組 進 行, 試 教 成 績 及 口 試 成 績 將 以 t 分 數 轉 化 (2) 複 試 成 績 : a 一 般 組 : 105 年 7 月 4 日 ( 星 期 一 )20:00 後 考 生 可 依 准 考 證 號 及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至 新 北 市 13

14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報 名 系 統 ( 網 址 : 查 詢 複 試 成 績, 並 可 自 行 下 載 列 印 成 績 單, 不 另 行 寄 發 b 偏 鄉 組 : 105 年 7 月 9 日 ( 星 期 六 )20:00 後 考 生 可 依 准 考 證 號 及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至 新 北 市 立 金 山 高 級 中 學 偏 鄉 組 甄 選 系 統 ( 網 址 : 查 詢 複 試 成 績, 並 可 自 行 下 載 列 印 成 績 單, 不 另 行 寄 發 4 評 選 總 成 績 為 複 試 總 成 績, 初 試 總 成 績 作 為 參 加 複 試 之 依 據, 惟 不 列 入 計 算 ( 二 ) 錄 取 方 式 及 名 額 : 1 初 試 : (1) 一 般 組 錄 取 方 式 及 名 額 : a 初 試 者 按 初 試 總 成 績, 依 全 市 各 該 科 教 師 總 缺 額 數 3 倍 至 5 倍 錄 取 ( 該 科 總 缺 額 數 1-5 名 採 5 倍 錄 取,6-9 名 採 4 倍 錄 取,10 名 以 上 採 3 倍 錄 取 ) 例 如 : 該 科 缺 額 1 人 者 錄 取 5 人 缺 額 6 人 者 錄 取 24 人 缺 額 10 人 者 錄 取 30 人 依 此 類 推 參 加 複 試, 如 錄 取 最 低 分 數 多 人 同 分 時, 得 增 額 錄 取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類 科 按 公 告 甄 選 名 額 2 倍 錄 取 b 初 試 錄 取 者, 方 可 報 名 參 加 一 般 組 複 試 (2) 偏 鄉 組 錄 取 方 式 及 名 額 : 考 生 持 初 試 成 績 線 上 登 入 報 名, 選 擇 欲 報 考 學 校 及 科 別, 並 由 學 校 依 初 試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以 該 校 該 科 缺 額 之 10 倍 人 數 錄 取 2 複 試 : (1) 依 各 科 公 告 之 實 際 缺 額, 按 複 試 評 選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得 視 需 要 另 備 取 若 干 名 ( 其 備 取 名 額 一 般 組 由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介 聘 作 業 委 員 會 訂 之 ; 偏 鄉 組 由 各 校 甄 選 委 員 會 訂 之 ) (2) 各 類 科 之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一 般 組 由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介 聘 作 業 委 員 會 訂 之 ; 偏 鄉 組 由 各 校 甄 選 委 員 會 訂 之, 如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3 複 試 成 績 同 分 錄 取 方 式 : 甄 選 同 分 時, 依 下 列 順 序 優 先 錄 取 之 : (1)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複 試 報 名 時 仍 在 有 效 期 限 內 ) 或 衛 福 部 公 告 之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醫 療 機 構 診 斷 證 明 書 ( 開 具 日 期 在 105 年 4 月 2 日 之 後 ) 者 (2) 具 原 住 民 身 分 者 ( 最 近 3 個 月 內 之 戶 籍 謄 本 或 新 式 戶 口 名 簿, 開 具 日 期 在 105 年 4 月 2 日 之 後 ) (3) 修 畢 特 教 3 學 分 或 參 加 相 關 特 殊 教 育 知 能 研 習 54 小 時 以 上 者 (4) 依 照 試 教 口 試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5) 若 上 述 條 件 亦 相 同 時, 以 增 額 錄 取 方 式 辦 理 4 初 複 試 依 考 生 身 分 ( 一 般 考 生 及 原 住 民 考 生 ) 分 別 進 行 比 序 及 錄 取 5 如 複 試 原 始 平 均 分 數 未 達 7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亦 不 列 備 取 捌 錄 取 公 告 : 一 初 試 錄 取 公 告 : 14

15 ( 一 ) 一 般 組 :105 年 6 月 23 日 ( 星 期 四 )20:00 前 公 告 於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網 頁 新 北 市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報 名 系 統 網 站 新 北 市 立 錦 和 高 級 中 學 及 新 北 市 立 中 和 國 民 中 學 網 頁 與 門 首, 不 另 行 通 知 ( 二 ) 偏 鄉 組 :105 年 7 月 7 日 ( 星 期 四 )15:00 公 告 於 新 北 市 立 金 山 高 級 中 學 校 網 ( 二 正 式 教 師 甄 選 錄 取 公 告 : ( 一 ) 一 般 組 :105 年 7 月 6 日 ( 星 期 三 )20:00 前 於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網 頁 新 北 市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報 名 系 統 網 站 新 北 市 立 錦 和 高 級 中 學 及 新 北 市 立 中 和 國 民 中 學 網 頁 與 門 首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 應 試 者 可 以 電 話 查 詢, 惟 不 得 以 通 知 未 送 達 提 出 異 議 ( 二 ) 偏 鄉 組 :105 年 7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20:00 前 於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網 站 及 偏 鄉 各 校 網 站 首 頁 公 告 與 門 首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 應 試 者 可 以 電 話 查 詢, 惟 不 得 以 通 知 未 送 達 提 出 異 議 玖 成 績 複 查 : 一 申 請 日 期 : ( 一 ) 初 試 申 請 :105 年 6 月 21 日 ( 星 期 二 ) 9:00 至 12:00 ( 二 ) 複 試 申 請 : 1 一 般 組 :105 年 7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9:00 至 12:00 2 偏 鄉 組 :105 年 7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9:00 至 12:00 ( 三 ) 限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現 場 申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二 手 續 : ( 一 ) 請 填 寫 複 查 分 數 申 請 表 ( 附 件 16) 至 新 北 市 立 中 和 國 民 中 學 教 務 處 申 請 ( 二 ) 初 試 或 複 試 成 績 申 請 複 查 以 1 次 為 限 ( 三 ) 須 持 國 民 身 分 證 ( 或 貼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如 駕 照 護 照 及 健 保 IC 卡,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需 於 有 效 期 限 內 ) 准 考 證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申 請, 委 託 他 人 申 請 請 填 寫 委 託 書 ( 附 件 17) ( 四 ) 每 一 科 目 複 查 手 續 費 新 臺 幣 100 元 整 另 需 檢 附 限 時 掛 號 回 郵 信 封 1 只, 貼 足 新 臺 幣 32 元 郵 資 並 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郵 遞 區 號 三 複 查 成 績 如 有 異 動, 按 原 計 分 方 法 重 新 計 算, 更 正 考 生 分 數 並 發 給 複 查 結 果 通 知 拾 分 發 報 到 及 審 查 應 聘 : 一 一 般 組 : ( 一 ) 第 一 次 分 發 :105 年 7 月 8 日 ( 星 期 五 ) 當 日 9:00 至 10:00 於 新 北 市 立 文 山 國 民 中 學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未 準 時 報 到 或 證 件 不 齊 者 以 棄 權 論 ( 二 ) 第 一 次 報 到 : 經 甄 選 錄 取 並 於 105 年 7 月 8 日 ( 星 期 五 ) 完 成 第 一 次 分 發 之 教 師, 應 於 105 年 7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11:00 前 親 自 持 分 發 證 明 單 及 相 關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至 各 校 教 評 會 接 受 審 查 並 報 到 簽 約 因 故 未 如 期 接 受 各 校 教 評 會 審 查 者, 錄 取 與 否 由 各 校 教 評 會 決 定 ( 三 ) 第 二 次 分 發 :105 年 7 月 27 日 ( 星 期 三 ) 當 日 9:00 至 10:00 於 新 北 市 立 文 山 國 民 中 學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未 準 時 報 到 或 證 件 不 齊 者 以 棄 權 論 15

16 ( 四 ) 第 二 次 報 到 : 經 甄 選 錄 取 並 於 105 年 7 月 27 日 ( 星 期 三 ) 完 成 第 二 次 分 發 之 教 師, 應 於 105 年 7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11:00 前 親 自 持 分 發 證 明 單 及 相 關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至 各 校 教 評 會 接 受 審 查 並 報 到 簽 約 因 故 未 如 期 接 受 各 校 教 評 會 審 查 者, 錄 取 與 否 由 各 校 教 評 會 決 定 ( 五 ) 各 校 教 評 會 應 就 甄 選 錄 取 教 師 作 實 質 審 查, 應 聘 教 師 若 有 教 師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各 款 或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第 33 條 規 定 情 事 者, 得 予 拒 絕 並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報 請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核 備, 其 缺 額 列 入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甄 選 名 額 辦 理 二 偏 鄉 組 : ( 一 ) 正 取 人 員 報 到 : 正 取 人 員 於 105 年 7 月 12 日 ( 星 期 二 ) 依 學 校 通 知 之 時 間, 親 自 持 相 關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至 各 校 教 評 會 接 受 審 查 並 報 到 簽 約 因 故 未 如 期 接 受 各 校 教 評 會 審 查 者, 錄 取 與 否 由 各 校 教 評 會 決 定 ( 二 ) 備 取 人 員 報 到 : 備 取 人 員 於 105 年 7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 至 105 年 7 月 29 日 ( 星 期 五 ) 各 校 通 知 時 間 內, 親 自 持 相 關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至 各 校 教 評 會 接 受 審 查 並 報 到 簽 約 因 故 未 如 期 接 受 各 校 教 評 會 審 查 者, 錄 取 與 否 由 各 校 教 評 會 決 定 ( 三 ) 各 校 教 評 會 召 開 甄 選 報 到 教 師 審 查 會 議, 應 就 甄 選 錄 取 教 師 作 實 質 審 查, 應 聘 教 師 若 有 教 師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各 款 或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第 33 條 規 定 情 事 者, 得 予 拒 絕 並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報 請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核 備, 其 缺 額 列 入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甄 選 名 額 辦 理 拾 壹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申 請 特 殊 考 場 及 相 關 服 務 規 定 : 一 本 規 定 之 服 務 對 象 為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初 試 報 名 時 仍 在 有 效 期 限 內 ), 或 持 有 衛 福 部 公 告 之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醫 療 機 構 診 斷 證 明 書 之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或 有 重 大 傷 病 及 突 發 傷 病 之 考 生 ( 開 具 日 期 在 105 年 4 月 2 日 之 後 ) 二 符 合 前 項 規 定 之 考 生, 應 於 105 年 5 月 23 日 ( 星 期 一 ) 當 日 8:00 起 至 16:00 將 身 心 障 礙 重 大 傷 病 及 突 發 傷 病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 附 件 19) 傳 真 郵 寄 ( 郵 戳 為 憑 ) 或 送 達 至 新 北 市 立 永 和 國 民 中 學 ( 電 話 :(02) , 傳 真 , 地 址 : 新 北 市 永 和 區 國 中 路 111 號 ), 並 以 電 話 確 認 三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得 視 其 需 要, 於 初 試 時 申 請 下 列 一 種 或 多 種 應 考 服 務 方 式, 但 實 際 服 務 方 式 須 視 個 別 情 形 審 核 通 過 後 提 供 : ( 一 ) 考 生 如 需 使 用 紙 筆 以 外 之 作 答 器 具 ( 如 點 字 機 ), 或 必 要 之 輔 助 器 材 ( 如 助 聽 器 擴 視 機 放 大 鏡 ) 及 醫 療 器 材 等, 應 自 行 準 備 並 經 試 務 人 員 檢 查 後 使 用 ( 二 ) 延 長 作 答 時 間 : 依 障 礙 情 形 對 答 題 功 能 之 影 響 程 度 審 核, 延 長 時 間 最 多 以 20 分 鐘 為 限, 所 延 長 時 間 由 休 息 時 間 中 扣 除 ( 三 ) 提 供 放 大 試 卷 ( 字 體 放 大 成 24 號 標 楷 體 字 ) ( 四 ) 代 讀 試 卷 ( 由 監 試 人 員 代 讀 ) ( 五 ) 重 謄 或 代 劃 答 案 卡 : 因 障 礙 而 無 法 將 答 案 正 確 填 入 答 案 卡 適 當 位 置 者, 可 申 請 下 列 方 式 應 考 : 1 考 生 在 影 印 放 大 1.5 倍 之 答 案 卡 劃 記, 或 以 點 字 機 點 出 答 案, 考 後 由 監 試 人 員 將 答 案 代 劃 至 原 答 案 卡 16

17 2 考 生 唸 出 答 案, 由 監 試 人 員 將 答 案 代 劃 至 原 答 案 卡 ( 六 ) 說 明 規 則 及 特 別 提 醒 ( 七 ) 行 動 不 便 者 安 排 在 一 樓 或 設 有 電 梯 之 試 場 應 試 ( 八 ) 提 供 特 殊 桌 椅, 但 考 生 應 事 先 提 出 所 需 設 備 及 規 格 ( 九 ) 初 試 報 名 後, 臨 時 因 故 需 申 請 應 考 服 務 者, 應 於 考 前 兩 天 檢 附 醫 療 機 構 診 斷 證 明 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向 承 辦 學 校 ( 新 北 市 立 永 和 國 民 中 學, 地 址 : 新 北 市 永 和 區 國 中 路 111 號, 電 話 :(02) ) 提 出 申 請 拾 貳 本 簡 章 經 新 北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介 聘 作 業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報 請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核 可 後 實 施,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如 有 補 充 事 項, 公 布 於 新 北 市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報 名 系 統 網 站 ( 網 址 : ) 新 北 市 立 錦 和 高 級 中 學 網 站 ( ) 及 新 北 市 立 積 穗 國 民 中 學 網 站 ( 網 址 : 拾 參 法 令 諮 詢 服 務 : 一 聯 絡 地 點 : 新 北 市 立 五 峰 國 民 中 學 人 事 室 電 話 :(02) 轉 206 二 聯 絡 時 間 :105 年 5 月 17 日 ( 星 期 二 ) 至 105 年 6 月 27 日 ( 星 期 一 ) 止 每 日 8:30 至 12:00,13:30 至 16:30( 不 含 星 期 六 日 ) 拾 肆 申 訴 專 線 :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轉 2665 拾 伍 附 則 一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之 教 師 如 分 發 至 本 市 者 或 本 市 現 職 教 師 因 學 校 減 班 已 接 受 教 育 局 遷 調 者, 不 得 報 名 參 加 二 因 病 退 休 資 遣 人 員 報 考 者, 須 檢 附 公 立 醫 院 康 復 證 明 及 核 定 退 休 資 遣 公 函 三 具 有 教 師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各 款 或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第 33 條 規 定 情 事 者 或 未 符 報 名 資 格 而 報 名 者, 如 於 報 名 時 未 及 時 發 現 或 持 偽 造 證 明 文 件, 於 錄 取 聘 任 後 亦 應 無 條 件 解 聘 之, 並 追 究 當 事 人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四 現 職 教 師 倘 獲 錄 取, 到 學 校 報 到 時, 若 未 能 取 得 原 服 務 單 位 離 職 證 明 書 而 影 響 自 身 權 益, 絕 無 任 何 異 議 五 特 教 身 障 類 科 缺 額 係 包 含 學 校 特 殊 教 育 類 班 之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以 及 跨 校 服 務 專 長 巡 迴 輔 導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六 錄 取 設 有 特 殊 教 育 類 班 學 校 之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應 配 合 教 育 局 人 力 調 整 支 援 他 校 七 新 北 市 立 豐 珠 國 中 小 為 住 宿 型 學 校, 全 體 教 師 均 負 夜 間 及 假 日 輪 值 寒 暑 假 及 夜 課 輔 之 義 務 平 溪 國 中 為 慈 輝 住 宿 型 學 校, 全 體 教 師 均 負 寒 暑 假 及 夜 間 課 輔 義 務 八 新 北 市 立 豐 珠 國 中 小 輔 導 教 師 除 須 擔 任 兼 任 輔 導 教 師 外, 依 據 中 途 學 校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第 四 條 教 授 性 剝 削 防 治 教 育 相 關 課 程 並 配 合 個 諮 和 團 輔 工 作 九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類 科 缺 額 係 外 加 員 額, 專 職 學 生 輔 導 工 作, 錄 取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轉 任 校 內 其 他 類 科 教 師, 工 作 職 掌 內 容 請 參 閱 附 件 20 十 因 國 民 教 育 法 第 十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106 學 年 度 起 專 輔 教 師 皆 需 具 備 中 等 學 校 輔 導 ( 活 動 ) 科 / 綜 合 活 動 學 習 領 域 輔 導 活 動 專 長 教 師 證 書, 故 凡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類 科 以 本 簡 章 第 肆 之 二 -( 一 ) 之 資 格 : 輔 導 諮 商 心 理 相 關 系 所 組 畢 業 ( 含 輔 系 及 雙 主 修 ) 報 考, 錄 取 後 17

18 皆 應 依 前 開 規 定 於 在 職 後 取 得 中 等 學 校 輔 導 ( 活 動 ) 科 / 綜 合 活 動 學 習 領 域 輔 導 活 動 專 長 教 師 證 書 十 一 除 其 他 特 殊 規 定, 凡 經 甄 選 錄 取 分 發 或 報 到 者, 不 得 拒 絕 學 校 所 安 排 之 兼 任 職 務, 如 導 師 行 政 工 作 及 協 助 校 務 工 作 等 十 二 現 役 軍 人 參 加 教 師 甄 選 經 公 告 錄 取 者, 因 服 法 定 役 無 法 至 錄 取 學 校 報 到, 其 錄 取 資 格 均 予 以 保 留, 起 聘 日 期 應 以 學 期 或 學 年 為 單 位 十 三 經 甄 選 錄 取 者, 應 向 錄 取 學 校 繳 交 公 立 醫 院 體 格 檢 查 表 ( 含 最 近 3 個 月 內 胸 部 X 光 透 視 ) 十 四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閱 覽 或 複 印 試 卷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甄 選 介 聘 委 員 會 閱 卷 委 員 姓 名 及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十 五 報 名 考 試 地 點 不 提 供 停 車 場 地, 請 儘 量 搭 乘 大 眾 交 通 工 具 前 往 十 六 如 遇 天 然 災 害 或 因 不 可 抗 力 之 因 素, 而 致 上 述 日 程 需 作 變 更 時, 於 新 北 市 教 育 局 聯 合 甄 試 系 統 ( 網 址 : 新 北 市 立 錦 和 高 級 中 學 網 站 ( ) 及 新 北 市 立 積 穗 國 民 中 學 之 網 站 ( 網 址 : 公 告 或 媒 體 公 告 十 七 因 應 各 項 防 疫 措 施,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必 要 時 可 視 實 際 需 要 公 告 於 網 站 十 八 錄 取 人 員 如 學 校 日 後 遇 有 減 班 情 形 時, 依 新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國 民 中 小 學 及 幼 兒 園 超 額 教 師 輔 導 介 聘 實 施 要 點 辦 理 減 班 超 額 教 師 遷 調 作 業 十 九 甄 選 錄 取 分 發 至 本 市 偏 遠 地 區 學 校 ( 附 件 23) 以 體 育 專 長 類 科 錄 取 原 住 民 組 錄 取 之 教 師, 應 實 際 於 該 校 服 務 滿 2 年 ( 服 務 年 資 採 計 至 當 年 度 7 月 31 日 ), 始 可 申 請 市 內 ( 外 ) 教 師 介 聘 及 各 縣 市 政 府 辦 理 之 教 師 甄 選, 惟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長 主 任 教 師 甄 選 儲 訓 遷 調 及 介 聘 辦 法 及 新 北 市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及 幼 兒 園 教 師 申 請 介 聘 他 校 服 務 作 業 要 點 就 服 務 期 限 未 來 如 有 從 嚴 且 溯 及 本 次 錄 取 分 發 人 員 適 用 之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辦 理 二 十 依 台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規 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者, 除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外, 非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滿 十 年, 不 得 登 記 為 公 職 候 選 人 擔 任 公 教 或 公 營 事 業 機 關 ( 構 ) 人 員 及 組 織 政 黨 二 十 一 本 報 名 表 所 蒐 集 之 個 人 資 料, 將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只 針 對 本 市 國 民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之 目 的 進 行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不 做 其 他 用 途 二 十 二 本 次 甄 選 既 經 報 名,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二 十 三 新 進 教 師 應 參 與 教 育 部 及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辦 理 之 初 任 教 師 輔 導 研 習, 研 習 時 間 及 地 點 依 教 育 部 及 本 局 規 劃 期 程 辦 理, 另 行 通 知 二 十 四 錄 取 教 師 須 遵 守 學 校 教 師 聘 約 所 規 範 之 權 利 與 義 務 拾 陸 附 錄 : 一 試 場 規 則 暨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一 覽 表 二 一 般 組 複 試 ( 試 教 與 口 試 ) 偏 鄉 組 複 試 ( 試 教 與 口 試 ) 考 生 注 意 事 項 三 甄 選 報 名 流 程 表 18

19 附 錄 一 壹 初 試 試 場 規 則 ( 參 加 考 試 人 員 注 意 事 項 ) 一 考 試 時 考 生 必 須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 或 貼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如 駕 照 護 照 及 健 保 IC 卡,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需 於 有 效 期 限 內 ), 或 附 有 照 片 足 資 證 明 身 分 之 護 照 或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卡 或 有 效 之 駕 駛 執 照 ( 以 下 簡 稱 身 分 證 件 ) 準 時 入 場, 對 號 入 座 准 考 證 須 妥 為 保 存, 如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考 生 應 於 考 試 當 日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向 各 試 場 試 務 中 心 申 請 補 發 二 考 試 時 間 以 鈴 聲 為 準, 前 10 分 鐘 為 預 備 鐘, 請 準 時 入 場 除 第 1 節 開 始 15 分 鐘 內, 得 准 應 試 外, 其 餘 各 節 均 應 準 時 入 座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入 場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 45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三 文 具 請 自 備, 不 得 在 場 內 向 他 人 借 用 四 嚴 禁 談 話 左 顧 右 盼 等 任 何 舞 弊 行 為 試 場 內 取 得 或 提 供 他 人 答 案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或 相 互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五 答 案 卡 上 書 寫 姓 名 座 號, 或 做 任 何 標 記, 以 顯 示 自 己 身 分 者,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六 作 答 完 畢 後 必 須 將 答 案 卡 和 試 題 卷 一 併 送 交 監 試 人 員, 然 後 離 場 攜 出 答 案 卡 試 題 卷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七 考 試 結 束 鐘 ( 鈴 ) 響 畢, 監 試 人 員 宣 布 考 試 結 束, 不 論 答 畢 與 否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待 監 試 人 員 收 卷 收 卡 並 確 認 無 誤 後 方 可 離 場 交 卡 後 強 行 修 改 者,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逾 時 作 答, 不 聽 制 止 者, 扣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分 數 6 分 八 非 應 試 用 品 ( 含 發 聲 設 備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PDA 等 通 訊 器 材 請 關 機 ) 參 考 書 籍 紙 張 及 個 人 物 品 一 律 放 在 教 室 前 後 方 地 上, 不 得 隨 身 攜 帶 若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扣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分 數 6 分 九 如 遇 空 襲 警 報 地 震, 應 遵 照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迅 速 疏 散 避 難 十 有 關 違 反 考 試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悉 遵 照 新 北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筆 試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一 覽 表 辦 理 19

20 貳 新 北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筆 試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一 覽 表 類 別 第 一 類 : ( 嚴 重 舞 弊 行 為 ) 第 二 類 : ( 一 般 舞 弊 行 為 )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事 項 一 由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 變 ) 造 證 件 應 試 者 二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試 務 人 員 協 助 舞 弊 者 三 涉 及 集 體 舞 弊 行 為 者 四 交 換 座 位 應 試 者 五 交 換 答 案 卡 試 題 卷 作 答 者 六 涉 及 電 子 舞 弊 情 事 者 七 試 場 內 取 得 或 提 供 他 人 答 案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或 相 互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一 考 試 正 式 開 始 後 45 分 鐘 內 強 行 出 場, 不 服 糾 正 者 二 第 1 節 於 考 試 正 式 開 始 後 遲 到 逾 15 分 鐘 強 行 入 場 者 ; 其 餘 各 節 逾 入 場 時 間 而 強 行 入 場 者 三 惡 意 擾 亂 試 場 內 外 秩 序, 情 節 嚴 重 者 四 於 答 案 卡 上 書 寫 姓 名 座 號, 或 作 任 何 標 記, 以 顯 示 自 己 身 分 者 五 攜 出 答 案 卡 試 題 卷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六 交 卡 後 強 行 修 改 答 案 者 七 以 紙 張 抄 錄 試 題 或 答 案 並 強 行 攜 出 試 場 者 處 理 方 式 取 消 該 生 參 加 該 次 正 式 教 師 甄 選 考 試 資 格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第 三 類 : ( 一 般 違 規 行 為 ) 一 考 試 進 行 中 與 試 場 外 有 手 勢 或 訊 息 聯 繫 行 為 者 二 提 早 作 答 或 逾 時 作 答, 不 聽 制 止 者 三 污 損 答 案 卡 損 壞 試 題 卷 者 四 攜 帶 食 物 ( 水 除 外 ) 電 子 辭 典 計 算 機 ( 應 考 科 別 註 明 可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者 除 外 ) 行 動 通 訊 裝 置 ( 如 行 動 電 話 穿 戴 式 裝 置 等 ) 或 具 有 計 算 記 憶 通 訊 拍 攝 錄 影 等 功 能 之 非 應 試 用 品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者 五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秩 序, 情 節 輕 微 者 扣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分 數 6 分 附 記 : 1 上 述 違 規 行 為, 請 監 試 人 員 記 錄, 交 由 甄 選 委 員 會 議 討 論 後 處 理 2 未 規 定 本 表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事 項, 均 比 照 國 家 級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辦 理 3 若 規 範 或 疑 義 情 事, 有 影 響 考 試 公 平 或 考 生 權 益 之 事 項, 應 提 危 機 管 控 暨 重 大 事 件 處 理 小 組 討 論 及 決 議 辦 理 20

21 附 錄 二 新 北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一 般 組 複 試 ( 試 教 與 口 試 ) 考 生 注 意 事 項 一 一 般 組 複 試 考 生 的 應 試 順 序, 依 初 試 時 的 准 考 證 號 碼, 由 小 到 大 排 序 二 參 加 一 般 組 複 試 的 考 生, 於 進 入 口 試 及 試 教 試 場 時, 請 先 將 准 考 證 交 給 工 作 人 員 蓋 章 委 員 會 章 三 試 教 口 試 順 序 為 :1 號 試 教 時,2 號 在 休 息 室 之 預 備 區 準 備, 其 餘 應 試 者 請 在 休 息 室 等 候 每 1 試 場 均 安 排 1 位 服 務 老 師 及 1 位 服 務 學 生, 負 責 唱 名 核 對 身 分 及 計 時 按 鈴, 考 生 若 未 能 於 規 定 之 時 間 到 達 休 息 準 備 區, 經 唱 名 3 次 仍 未 到 者, 視 同 棄 權, 不 得 進 入 試 場,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口 試 亦 同 四 一 般 組 複 試 作 業 方 式 : ( 一 ) 普 通 類 科 及 體 育 類 科 : 第 1 位 試 教 者 於 8:20 抽 定 試 教 課 別 ( 單 元 ), 準 備 10 分 鐘 後 於 8:30 上 台 試 教 第 2 位 試 教 者 於 8:30 抽 定 試 教 課 別 ( 單 元 ), 準 備 10 分 鐘 後 於 8:40 上 台 試 教, 餘 依 此 類 推 試 教 結 束 後, 隨 即 進 入 口 試 試 場 進 行 口 試, 試 教 及 口 試 於 不 同 試 場 進 行, 時 間 以 進 入 試 場 開 始 計 時, 含 教 具 準 備 及 佈 置 時 間 ( 二 ) 特 教 身 障 類 科 及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類 科 : 第 1 位 試 教 者 於 8:00 抽 定 試 教 單 元, 準 備 30 分 鐘 後 於 8:30 上 台 試 教 及 口 試, 第 2 位 試 教 者 於 8:20 抽 定 試 教 單 元, 準 備 30 分 鐘 後 於 8:50 上 台 試 教 及 口 試, 餘 依 此 類 推 試 教 結 束 後, 隨 即 進 行 口 試, 試 教 及 口 試 於 相 同 試 場 進 行, 時 間 以 進 入 試 場 開 始 計 時, 含 教 具 準 備 及 佈 置 時 間 五 試 教 口 試 時 間 皆 以 10 分 鐘 為 限, 由 服 務 人 員 於 應 試 9 分 鐘 時, 舉 1 次 牌,10 分 鐘 按 長 鈴 強 制 結 束 六 試 教 暨 口 試 評 分 參 考 : ( 一 ) 試 教 : 1 應 試 者 由 自 擇 之 版 本 中, 抽 定 試 教 課 別 ( 單 元 ) 進 行 試 教 2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類 科 為 輔 導 諮 商 技 術 情 境 演 練 3 評 分 原 則 (1)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類 科 : 諮 商 技 巧 佔 70%, 儀 態 與 表 達 佔 30% (2) 普 通 類 科 體 育 類 科 及 特 教 身 障 類 科 : 教 學 內 容 佔 30% 教 學 技 巧 及 創 意 佔 40% 儀 態 與 表 達 佔 30% ( 二 ) 口 試 :( 考 生 自 行 準 備 之 教 學 檔 案 等 資 料 僅 供 參 考 ) 1 口 試 內 容 依 甄 選 類 科 說 明 如 下 : (1)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類 科 : 以 教 育 理 念 班 級 經 營 學 生 心 理 及 輔 導 方 法 等 項 評 定 (2) 普 通 類 科 體 育 類 科 及 特 教 身 障 類 科 : 以 教 育 理 念 專 業 及 專 門 學 科 知 能 曾 經 服 務 績 效 及 未 來 抱 負 表 達 能 力 儀 表 態 度 行 政 配 合 度 服 務 熱 誠 等 項 評 定 2 評 分 原 則 : 專 業 理 念 40%, 專 業 技 能 30%, 專 業 態 度 30% 七 試 場 之 配 當 及 每 位 考 生 抽 籤 試 教 及 口 試 序 號, 另 公 布 於 新 北 市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報 名 系 統 網 站 ( 新 北 市 立 福 和 國 民 中 學 網 站 ( 及 新 北 市 立 永 和 國 民 中 學 網 站 ( 八 試 場 之 配 當 及 每 位 考 生 報 到 抽 題 試 教 及 口 試 之 序 號 時 間 或 其 他 補 充 規 定, 另 公 布 於 新 北 市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報 名 系 統 網 站 ( 21

22 新 北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偏 鄉 組 複 試 ( 試 教 與 口 試 ) 考 生 注 意 事 項 一 偏 鄉 組 複 試 考 生 的 應 試 順 序, 依 初 試 時 的 准 考 證 號 碼, 由 小 到 大 排 序 二 參 加 偏 鄉 組 複 試 的 考 生, 於 進 入 口 試 及 試 教 試 場 時, 請 先 將 准 考 證 交 給 工 作 人 員 蓋 章 委 員 會 章 三 試 教 口 試 順 序 為 :1 號 試 教 時,2 號 在 休 息 室 之 預 備 區 準 備, 其 餘 應 試 者 請 在 休 息 室 等 候 每 1 試 場 均 安 排 1 位 服 務 老 師 及 1 位 服 務 學 生, 負 責 唱 名 核 對 身 分 及 計 時 按 鈴, 考 生 若 未 能 於 規 定 之 時 間 到 達 休 息 準 備 區, 經 唱 名 3 次 仍 未 到 者, 視 同 棄 權, 不 得 進 入 試 場,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口 試 亦 同 四 偏 鄉 組 複 試 作 業 方 式 : ( 一 ) 普 通 類 科 及 體 育 類 科 : 第 1 位 試 教 者 於 9:00 抽 定 試 教 課 別 ( 單 元 ), 準 備 10 分 鐘 後 於 9:10 上 台 試 教 第 2 位 試 教 者 於 9:20 抽 定 試 教 課 別 ( 單 元 ), 準 備 10 分 鐘 後 於 9:30 上 台 試 教, 餘 依 此 類 推 試 教 結 束 後, 隨 即 進 行 口 試 試 場 進 行 口 試, 試 教 及 口 試 於 相 同 試 場 進 行, 時 間 以 進 入 試 場 開 始 計 時, 含 教 具 準 備 及 佈 置 時 間 ( 二 ) 特 教 身 障 類 科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類 科 及 輔 導 活 動 科 : 第 1 位 試 教 者 於 9:00 抽 定 試 教 單 元, 準 備 30 分 鐘 後 於 9:30 上 台 試 教 及 口 試, 第 2 位 試 教 者 於 9:20 抽 定 試 教 單 元, 準 備 30 分 鐘 後 於 9:50 上 台 試 教 及 口 試, 餘 依 此 類 推 試 教 結 束 後, 隨 即 進 行 口 試, 試 教 及 口 試 於 相 同 試 場 進 行, 時 間 以 進 入 試 場 開 始 計 時, 含 教 具 準 備 及 佈 置 時 間 ( 三 ) 若 該 科 缺 額 超 過 一 名, 則 試 教 與 口 試 於 不 同 試 場 進 行 五 試 教 口 試 時 間 皆 以 10 分 鐘 為 限, 由 服 務 人 員 於 應 試 9 分 鐘 時, 舉 1 次 牌,10 分 鐘 按 長 鈴 強 制 結 束 六 試 教 暨 口 試 評 分 參 考 : ( 一 ) 試 教 : 1 應 試 者 由 自 擇 之 版 本 中, 抽 定 試 教 課 別 ( 單 元 ) 進 行 試 教 2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類 科 及 輔 導 活 動 科 為 輔 導 諮 商 技 術 情 境 演 練 3 評 分 原 則 (1)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類 科 及 輔 導 活 動 科 : 諮 商 技 巧 佔 70%, 儀 態 與 表 達 佔 30% (2) 普 通 類 科 體 育 類 科 及 特 教 身 障 類 科 : 教 學 內 容 佔 30% 教 學 技 巧 及 創 意 佔 40% 儀 態 與 表 達 佔 30% ( 二 ) 口 試 :( 考 生 自 行 準 備 之 教 學 檔 案 等 資 料 僅 供 參 考 ) 1 口 試 內 容 依 甄 選 類 科 說 明 如 下 : (1)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類 科 及 輔 導 活 動 科 : 以 教 育 理 念 班 級 經 營 學 生 心 理 及 輔 導 方 法 等 項 評 定 (2) 普 通 類 科 體 育 類 科 及 特 教 身 障 類 科 : 以 教 育 理 念 專 業 及 專 門 學 科 知 能 曾 經 服 務 績 效 及 未 來 抱 負 表 達 能 力 儀 表 態 度 行 政 配 合 度 服 務 熱 誠 等 項 評 定 2 評 分 原 則 : 專 業 理 念 40%, 專 業 技 能 30%, 專 業 態 度 30% 七 試 場 之 配 當 及 每 位 考 生 試 教 及 口 試 序 號, 另 公 告 於 各 甄 選 學 校 網 站 (105 年 5 月 13 日 20:00 公 告 偏 鄉 組 學 校 名 單 於 新 北 市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報 名 系 統 ) 22

23 附 錄 三 新 北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報 名 流 程 表 初 試 報 名 * 線 上 報 名 * 登 錄 完 成, 列 印 繳 費 單 * 依 系 統 說 明 方 式 完 成 繳 費, 請 務 必 留 存 交 易 明 細 表 與 確 認 繳 費 完 成 * 繳 費 完 成,105 年 5 月 28 日 ( 星 期 六 ) 起 列 印 准 考 證 網 路 報 名 : 105 年 5 月 16 日 ( 星 期 一 )8:00 起 至 105 年 5 月 20 日 ( 星 期 五 )18:00 止 繳 費 時 間 : 105 年 5 月 16 日 ( 星 期 一 )8:00 起 至 105 年 5 月 20 日 ( 星 期 五 )24:00 止 新 北 市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報 名 系 統 網 址 : * 以 上 2 項 流 程 均 須 完 成 後, 始 完 成 初 試 報 名 複 試 報 名 一 般 組 * 複 試 採 現 場 親 自 報 名 或 委 託 報 名, 備 齊 本 簡 章 肆 甄 選 條 件 及 資 格 所 列 文 件 * 採 現 場 繳 費 方 式 * 繳 費 及 審 查 完 成, 領 回 原 初 試 准 考 證 ( 加 註 複 試 繳 費 簽 章 ) 一 般 組 105 年 6 月 27 日 ( 星 期 一 )9:00 至 12:00 地 點 : 新 北 市 立 積 穗 國 民 中 學 地 址 : 新 北 市 中 和 區 民 安 街 66 號 * 補 件 時 間 及 地 點 105 年 6 月 27 日 ( 星 期 一 )13:30 至 16: 年 6 月 28 日 ( 星 期 二 )9:00 至 12:00 地 點 : 新 北 市 立 積 穗 國 民 中 學 地 址 : 新 北 市 中 和 區 民 安 街 66 號 複 試 報 名 偏 鄉 組 * 複 試 採 現 場 親 自 報 名 或 委 託 報 名, 備 齊 本 簡 章 肆 甄 選 條 件 及 資 格 所 列 文 件 * 採 現 場 繳 費 方 式 * 繳 費 及 審 查 完 成, 領 回 原 初 試 准 考 證 ( 加 註 複 試 繳 費 簽 章 ) 偏 鄉 組 年 7 月 7 日 ( 星 期 四 ) 8:00~12:00 於 金 山 高 中 校 網 線 上 登 入 報 名 年 7 月 7 日 ( 星 期 四 ) 15:00 公 告 各 校 初 試 錄 取 名 單 ( 於 金 山 高 中 校 網 公 告 年 7 月 8 日 ( 星 期 五 ) 9:00-13:00 至 各 校 親 自 或 委 託 報 名 ( 委 託 者 須 有 委 託 書, 如 附 件 10), 通 訊 報 名 不 予 受 理 23

24 附 件 1 新 北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報 考 切 結 書 ( 新 制 非 現 職 教 師 用 ) 本 人 已 修 畢 教 育 學 分, 取 得 教 師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成 績 通 知 單, 因 參 加 105 年 度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尚 未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者, 如 蒙 錄 取, 保 證 於 105 年 7 月 31 日 前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並 同 意 自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之 日 起 聘, 若 無 法 於 105 年 7 月 31 日 前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本 人 同 意 無 條 件 放 棄 正 式 教 師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任 何 異 議, 特 此 切 結 此 致 新 北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介 聘 作 業 委 員 會 切 結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住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24

25 附 件 2 新 北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報 考 切 結 書 ( 加 科 登 記 教 師 用 ) 本 人 因 未 能 於 報 名 時 取 得 加 科 登 記 教 師 證, 故 檢 附 檢 附 申 請 加 科 登 記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師 資 培 育 大 學 發 給 之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任 教 專 門 課 程 認 定 證 明 書 或 刻 正 進 修 該 學 分 之 證 明 ), 如 蒙 錄 取, 保 證 於 105 年 8 月 31 日 前 取 得 加 科 登 記 教 師 證, 若 無 法 於 105 年 8 月 31 日 前 取 得 加 科 登 記 教 師 證, 本 人 同 意 無 條 件 放 棄 正 式 教 師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任 何 異 議, 特 此 切 結 此 致 新 北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介 聘 作 業 委 員 會 切 結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住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25

26 附 件 3 新 北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報 考 切 結 書 (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類 科 用 ) 本 人 為 輔 導 諮 商 心 理 相 關 系 所 組 畢 業, 已 修 畢 教 育 部 所 訂 國 中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輔 導 專 業 知 能 應 修 習 之 學 分, 因 未 及 於 考 試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繳 驗 簡 章 規 定 之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類 科 相 關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如 蒙 錄 取, 保 證 於 105 年 8 月 31 日 前 取 得 修 畢 且 及 格 之 輔 導 專 業 相 關 知 能 學 分 證 明, 若 無 法 於 105 年 8 月 31 日 前 取 得 修 畢 且 及 格 之 輔 導 專 業 相 關 知 能 學 分 證 明, 本 人 同 意 無 條 件 放 棄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任 何 異 議, 特 此 切 結 此 致 新 北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介 聘 作 業 委 員 會 切 結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住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26

27 附 件 4 新 北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報 考 切 結 書 ( 體 育 專 長 類 科 教 師 用 ) 本 人 因 未 及 於 考 試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繳 驗 合 格 之 本 簡 章 運 動 專 長 種 類 之 初 級 ( 含 ) 以 上 運 動 教 練 證, 得 准 先 持 教 育 部 公 文 函 及 審 定 結 果 書 ( 或 複 查 結 果 查 復 表 ) 參 加 甄 選, 如 蒙 錄 取, 保 證 於 105 年 8 月 31 日 前 取 得 相 關 證 明, 若 無 法 於 105 年 8 月 31 日 前 取 得 相 關 證 明, 本 人 同 意 無 條 件 放 棄 正 式 教 師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任 何 異 議, 特 此 切 結 此 致 新 北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介 聘 作 業 委 員 會 切 結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住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27

28 附 件 5 新 北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報 考 切 結 書 ( 公 立 現 職 教 師 用 ) 本 人 以 公 立 現 職 教 師 身 分, 報 考 新 北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如 獲 錄 取, 而 無 法 於 105 年 8 月 1 日 前 提 交 離 職 證 明 書, 致 影 響 本 人 相 關 法 定 權 益 時, 絕 無 任 何 異 議, 特 此 切 結 此 致 新 北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介 聘 作 業 委 員 會 切 結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住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28

29 附 件 6 新 北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報 考 同 意 書 ( 公 立 現 職 教 師 用 ) 茲 同 意 本 校 教 師 參 加 新 北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該 師 倘 獲 錄 取, 同 意 依 規 定 向 本 校 辦 理 離 職 手 續, 並 據 以 發 給 離 職 證 明 書 此 致 新 北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介 聘 作 業 委 員 會 學 校 名 稱 : 校 長 : ( 學 校 關 防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29

30 附 件 7 新 北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償 還 公 費 切 結 書 本 人 以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經 縣 市 ( 校 ) 分 發 之 教 師 身 分, 報 考 新 北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如 獲 錄 取, 而 無 法 於 105 年 8 月 10 日 前 放 棄 原 縣 市 ( 校 ) 分 發, 並 向 原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償 還 公 費 且 取 得 證 明, 致 影 響 本 人 相 關 法 定 權 益 時, 絕 無 任 何 異 議, 特 此 切 結 此 致 新 北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介 聘 作 業 委 員 會 切 結 人 : ( 簽 章 ) 原 服 務 學 校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住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30

31 附 件 8 ( 請 於 完 成 初 試 報 名 費 轉 帳 繳 費 後, 於 105 年 5 月 28 日 起 至 新 北 市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報 名 系 統 自 行 列 印 ) 新 北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准 考 證 科 目 准 考 證 號 碼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姓 名 複 試 繳 費 簽 章 : 甄 選 記 錄 試 別 初 試 考 試 日 期 科 目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時 間 簽 章 105 年 6 月 18 日 ( 星 期 六 )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類 科 普 通 類 科 / 體 育 類 科 / 特 教 身 障 類 科 輔 導 專 業 知 能 各 類 科 專 門 科 目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8:20 至 8:30 預 備 8:20 至 8:30 預 備 10:20 至 10:30 預 備 8:30 至 10:00 考 試 8:30 至 10:00 考 試 10:30 至 12:00 考 試 ( 監 場 人 員 簽 章 ) 複 試 ( 一 般 組 ) 105 年 7 月 2 日 ( 星 期 六 )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類 科 / 特 教 身 障 類 科 普 通 類 科 / 體 育 類 科 輔 導 諮 商 技 術 情 境 演 練 / 試 教 試 教 8:00 起 抽 題 8:20 起 抽 題 8:30 開 始 全 部 類 科 口 試 8:40 開 始 ( 委 員 會 簽 章 ) ( 委 員 會 簽 章 ) 複 試 ( 偏 鄉 組 ) 105 年 7 月 9 日 ( 星 期 六 )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類 科 輔 導 活 動 科 / 特 教 身 障 類 科 普 通 類 科 / 體 育 類 科 初 試 試 場 規 則 ( 參 加 考 試 人 員 注 意 事 項 ) 輔 導 諮 商 技 術 情 境 演 練 / 試 教 口 試 試 教 口 試 31 9:00 起 抽 題 9:00 起 抽 題 9:30 開 始 9:40 開 始 9:10 開 始 9:20 開 始 ( 委 員 會 簽 章 ) ( 委 員 會 簽 章 ) ( 委 員 會 簽 章 ) ( 委 員 會 簽 章 ) 一 考 試 時 考 生 必 須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 或 貼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如 駕 照 護 照 及 健 保 IC 卡,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需 於 有 效 期 限 內 )( 以 下 簡 稱 身 分 證 件 ) 準 時 入 場, 對 號 入 座 准 考 證 須 妥 為 保 存, 如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考 生 應 於 考 試 當 日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向 各 試 場 試 務 中 心 申 請 補 發 二 考 試 時 間 以 鈴 聲 為 準, 前 10 分 鐘 為 預 備 鐘, 請 準 時 入 場 除 第 1 節 開 始 15 分 鐘 內, 得 准 應 試 外, 其 餘 各 節 均 應 準 時 入 座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入 場

32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 45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三 文 具 自 備, 不 得 在 場 內 向 他 人 借 用 四 嚴 禁 談 話 左 顧 右 盼 等 任 何 舞 弊 行 為 試 場 內 取 得 或 提 供 他 人 答 案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或 相 互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五 答 案 卡 上 書 寫 姓 名 座 號, 或 作 任 何 標 記, 以 顯 示 自 己 身 分 者,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六 作 答 完 畢 後 必 須 將 答 案 卡 和 試 題 卷 一 併 送 交 監 試 人 員, 然 後 離 場 攜 出 答 案 卡 試 題 卷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七 考 試 結 束 鐘 ( 鈴 ) 響 畢, 監 試 人 員 宣 布 考 試 結 束, 不 論 答 畢 與 否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待 監 試 人 員 收 卷 收 卡 並 確 認 無 誤 後 方 可 離 場 交 卡 後 強 行 修 改 者,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逾 時 作 答, 不 聽 制 止 者, 扣 該 科 筆 試 分 數 6 分 八 非 應 試 用 品 ( 含 發 聲 設 備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PDA 等 通 訊 器 材 請 關 機 ) 參 考 書 籍 紙 張 及 個 人 物 品 一 律 放 在 教 室 前 後 方, 不 得 隨 身 攜 帶 若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則 扣 該 科 筆 試 分 數 6 分 九 如 遇 空 襲 警 報 地 震, 應 遵 照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迅 速 疏 散 避 難 十 有 關 違 反 考 試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悉 遵 照 新 北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一 覽 表 辦 理 32

33 附 件 9 具 結 書 具 結 人 參 加 新 北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茲 聲 明 本 人 確 無 教 師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各 款 或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及 第 33 條 規 定 不 得 為 教 育 人 員 各 項 情 事, 若 有 違 反, 或 有 不 實 情 事 者, 願 負 法 律 及 契 約 責 任, 特 立 具 結 書 為 證 此 致 新 北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介 聘 作 業 委 員 會 具 結 人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戶 籍 所 在 地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33

34 附 件 10 新 北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複 試 報 名 委 託 書 本 人 因 故 無 法 親 自 報 名 複 試 作 業, 今 委 託 先 生 ( 小 姐 ) 代 理 相 關 手 續 此 致 新 北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介 聘 作 業 委 員 會 委 託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住 址 : 電 話 : 受 委 託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住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34

35 附 件 11 新 北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報 名 費 存 根 聯 ( 第 一 聯 )( 複 試 )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收 費 項 目 金 額 ( 元 ) 備 註 報 名 費 700 繳 費 方 式 : 報 名 時 現 場 繳 費 合 計 700 實 收 金 額 : 新 臺 幣 柒 佰 元 整 經 收 人 新 北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報 名 費 備 查 聯 ( 第 二 聯 )( 複 試 )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收 費 項 目 金 額 ( 元 ) 備 註 報 名 費 700 合 計 700 繳 費 方 式 : 報 名 時 現 場 繳 費 實 收 金 額 : 新 臺 幣 柒 佰 元 整 經 收 人 新 北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報 名 費 收 據 聯 ( 第 三 聯 )( 複 試 )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收 費 項 目 金 額 ( 元 ) 備 註 報 名 費 700 合 計 700 實 收 金 額 : 新 臺 幣 柒 佰 元 整 繳 費 方 式 : 報 名 時 現 場 繳 費 經 收 人 35

36 姓 名 現 職 新 北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一 般 組 複 試 報 名 表 科 別 : ( 限 填 1 科 - 自 填 ) 編 號 : ( 請 勿 填 ) 105 年 月 日 住 址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電 (O):( ) (H):( ) 手 機 : 話 項 目 基 本 證 件 附 件 12-1 性 別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年 齡 報 考 組 別 一 般 組 ( 一 般 考 生 ) 一 般 組 ( 原 住 民 考 生 ) 張 貼 1 吋 大 頭 照 片 1 張 ( 最 近 3 個 月 內 ) 序 號 檢 附 之 證 明 考 生 自 我 檢 核 ( 請 於 空 格 內 填 入 資 料 ) ( 審 核 人 員 複 核 ) 同 意 書 及 切 結 書 其 他 1 國 民 身 分 證 ( 未 註 記 出 生 地 或 註 記 為 大 陸 地 區 者 請 檢 附 戶 籍 謄 本 或 新 式 戶 口 名 簿 查 驗 ) 初 試 准 考 證 正 本 已 繳 交 已 繳 交 2 畢 業 證 書 : 大 學 系 所 組 已 繳 交 3 教 師 證 書 : 科 號 已 繳 交 4 報 考 體 育 專 長 類 科 證 明 文 件 已 繳 交 5 加 科 登 記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已 繳 交 6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成 績 通 知 單 已 繳 交 7 8 新 制 非 現 職 教 師 報 考 切 結 書 ( 附 件 1) 加 科 登 記 教 師 報 考 切 結 書 ( 附 件 2)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報 考 切 結 書 ( 附 件 3) 體 育 專 長 教 師 報 考 切 結 書 ( 附 件 4) 公 立 現 職 教 師 報 考 切 結 書 ( 附 件 5) 公 立 現 職 教 師 報 考 同 意 書 ( 附 件 6) 已 繳 交 已 繳 交 已 繳 交 已 繳 交 已 繳 交 已 繳 交 9 償 還 公 費 切 結 書 ( 附 件 7) 已 繳 交 10 具 結 書 ( 附 件 9) 已 繳 交 11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複 試 報 名 時 仍 在 有 效 期 限 內 ) 或 衛 福 部 公 告 之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醫 療 機 構 診 斷 證 明 書 ( 開 具 日 期 在 105 年 4 月 2 日 後 ) 已 繳 交 12 特 教 3 學 分 證 明 或 參 加 特 教 知 能 研 習 54 小 時 以 上 之 相 關 證 明 已 繳 交 13 具 原 住 民 身 分 者, 繳 驗 最 近 3 個 月 內 之 戶 籍 謄 本 或 新 式 戶 口 名 簿 ( 開 具 日 期 在 105 年 4 月 2 日 後 ) 已 繳 交 14 諮 商 理 論 與 技 術 ( 或 心 理 諮 商 與 治 療 ) 類 3 學 分 團 體 輔 導 與 諮 商 ( 或 團 體 心 理 諮 商 與 治 療 ) 類 2 學 分 心 理 衡 鑑 ( 含 心 理 測 驗 ) 類 2 學 分 兒 童 發 展 ( 人 格 心 理 學 ) 類 2 學 分, 及 諮 商 與 輔 導 實 習 ( 或 臨 床 心 理 實 習 ) 至 少 一 學 期 並 及 格 之 證 明 考 生 修 習 學 分 名 稱 若 與 上 述 有 所 歧 異, 請 先 行 洽 修 習 學 分 的 學 校 確 認 該 學 分 所 屬 類 別 並 開 立 證 明 已 繳 交 15 曾 代 表 新 北 市 ( 原 臺 北 縣 ) 參 加 全 國 運 動 會 ( 原 臺 灣 區 運 動 會 ), 獲 前 3 名 之 獎 狀 已 繳 交 16 報 考 體 育 專 長 類 科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已 繳 交 1. 發 還 證 件 正 本 ( 影 本 留 存 ) 2. 發 還 原 准 考 證 以 上 證 件 影 本 請 依 序 排 列, 並 均 以 A4 大 小 紙 張 影 印 報 考 人 簽 收 審 核 人 員 核 章 : 收 費 人 員 核 章 : 36

37 姓 名 現 職 新 北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偏 鄉 組 複 試 報 名 表 科 別 : ( 限 填 1 科 - 自 填 ) 編 號 : ( 請 勿 填 ) 105 年 月 日 住 址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電 (O):( ) (H):( ) 手 機 : 話 項 目 基 本 證 件 附 件 12-2 性 別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年 齡 報 考 組 別 偏 鄉 組 ( 一 般 考 生 ) 偏 鄉 組 ( 原 住 民 考 生 ) 張 貼 1 吋 大 頭 照 片 1 張 ( 最 近 3 個 月 內 ) 序 號 檢 附 之 證 明 考 生 自 我 檢 核 ( 請 於 空 格 內 填 入 資 料 ) ( 審 核 人 員 複 核 ) 同 意 書 及 切 結 書 其 他 1 國 民 身 分 證 ( 未 註 記 出 生 地 或 註 記 為 大 陸 地 區 者 請 檢 附 戶 籍 謄 本 或 新 式 戶 口 名 簿 查 驗 ) 初 試 准 考 證 正 本 已 繳 交 已 繳 交 2 畢 業 證 書 : 大 學 系 所 組 已 繳 交 3 教 師 證 書 : 科 號 已 繳 交 4 報 考 體 育 專 長 類 科 證 明 文 件 已 繳 交 5 加 科 登 記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已 繳 交 6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成 績 通 知 單 已 繳 交 7 8 新 制 非 現 職 教 師 報 考 切 結 書 ( 附 件 1) 加 科 登 記 教 師 報 考 切 結 書 ( 附 件 2)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報 考 切 結 書 ( 附 件 3) 體 育 專 長 教 師 報 考 切 結 書 ( 附 件 4) 公 立 現 職 教 師 報 考 切 結 書 ( 附 件 5) 公 立 現 職 教 師 報 考 同 意 書 ( 附 件 6) 已 繳 交 已 繳 交 已 繳 交 已 繳 交 已 繳 交 已 繳 交 9 償 還 公 費 切 結 書 ( 附 件 7) 已 繳 交 10 具 結 書 ( 附 件 9) 已 繳 交 11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複 試 報 名 時 仍 在 有 效 期 限 內 ) 或 衛 福 部 公 告 之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醫 療 機 構 診 斷 證 明 書 ( 開 具 日 期 在 105 年 4 月 2 日 後 ) 已 繳 交 12 特 教 3 學 分 證 明 或 參 加 特 教 知 能 研 習 54 小 時 以 上 之 相 關 證 明 已 繳 交 13 具 原 住 民 身 分 者, 繳 驗 最 近 3 個 月 內 之 戶 籍 謄 本 或 新 式 戶 口 名 簿 ( 開 具 日 期 在 105 年 4 月 2 日 後 ) 已 繳 交 14 諮 商 理 論 與 技 術 ( 或 心 理 諮 商 與 治 療 ) 類 3 學 分 團 體 輔 導 與 諮 商 ( 或 團 體 心 理 諮 商 與 治 療 ) 類 2 學 分 心 理 衡 鑑 ( 含 心 理 測 驗 ) 類 2 學 分 兒 童 發 展 ( 人 格 心 理 學 ) 類 2 學 分, 及 諮 商 與 輔 導 實 習 ( 或 臨 床 心 理 實 習 ) 至 少 一 學 期 並 及 格 之 證 明 考 生 修 習 學 分 名 稱 若 與 上 述 有 所 歧 異, 請 先 行 洽 修 習 學 分 的 學 校 確 認 該 學 分 所 屬 類 別 並 開 立 證 明 已 繳 交 15 曾 代 表 新 北 市 ( 原 臺 北 縣 ) 參 加 全 國 運 動 會 ( 原 臺 灣 區 運 動 會 ), 獲 前 3 名 之 獎 狀 已 繳 交 16 報 考 體 育 專 長 類 科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已 繳 交 17 履 歷 表 自 傳 ( 附 件 21 22) 已 繳 交 1. 發 還 證 件 正 本 ( 影 本 留 存 ) 2. 發 還 原 准 考 證 以 上 證 件 影 本 請 依 序 排 列, 並 均 以 A4 大 小 紙 張 影 印 報 考 人 簽 收 審 核 人 員 核 章 : 收 費 人 員 核 章 :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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