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98學年度國中教師聯合甄試簡章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臺南市98學年度國中教師聯合甄試簡章"

Transcription

1 臺 南 市 101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作 業 要 點 等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貳 公 告 : 一 時 間 :101 年 6 月 4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1 年 6 月 19 日 ( 星 期 二 ) 二 方 式 : 於 101 學 年 度 臺 南 市 立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網 站 ( 公 告 簡 章, 並 請 自 行 下 載 使 用 參 報 名 資 格 : 一 基 本 條 件 : ( 一 )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者 (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設 有 戶 籍 未 滿 10 年 者, 不 得 參 加 甄 選 ), 至 辦 理 初 試 日 止, 持 有 報 考 甄 選 類 科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且 證 書 尚 在 有 效 期 間 ( 二 ) 無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33 條 及 教 師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各 款 情 事 者 二 正 式 教 師 : ( 一 ) 一 般 教 師 : 持 有 報 考 甄 選 類 科 之 中 等 教 師 合 格 證 書, 且 證 書 尚 在 有 效 期 間 者 ( 指 教 學 未 連 續 中 斷 10 年 以 上 ; 若 持 自 91 年 7 月 31 日 ( 含 ) 之 前 核 發 之 合 格 證 者, 須 檢 具 服 務 證 明 書 或 離 職 證 明 ) ( 二 ) 特 殊 教 育 班 ( 身 心 障 礙 類 或 資 賦 優 異 類 ) 教 師 : 1. 身 心 障 礙 類 : (1) 持 有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階 段 特 殊 教 育 身 心 障 礙 類 教 師 合 格 證, 且 證 書 尚 在 有 效 期 間 者 ( 指 教 學 未 連 續 中 斷 10 年 以 上 ; 若 持 自 91 年 7 月 31 日 ( 含 ) 之 前 核 發 之 合 格 證 者, 須 檢 具 服 務 證 明 書 或 離 職 證 明 ) (2) 符 合 報 考 類 科 之 中 等 教 師 合 格 證 書 2. 資 賦 優 異 類 :( 須 同 時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 (1) 持 有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階 段 特 殊 教 育 資 賦 優 異 類 教 師 合 格 證, 且 證 書 尚 在 有 效 期 間 者 ( 指 教 學 未 連 續 中 斷 10 年 以 上 ; 若 持 自 91 年 7 月 31 日 ( 含 ) 之 前 核 發 之 合 格 證 者, 須 檢 具 服 務 證 明 書 或 離 職 證 明 ) (2) 符 合 報 考 類 科 之 中 等 教 師 合 格 證 書 ( 若 持 自 91 年 7 月 31 日 ( 含 ) 之 前 核 發 之 合 格 證 者, 須 檢 具 服 務 證 明 書 或 離 職 證 明 ) ( 三 )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 1. 輔 導 諮 商 心 理 相 關 系 所 組 畢 業 ( 含 輔 系 及 雙 主 修 ) 且 持 有 中 等 學 校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2. 持 有 中 等 學 校 輔 導 ( 活 動 ) 科 / 綜 合 活 動 學 習 領 域 輔 導 活 動 專 長 教 師 證 書 3. 證 書 尚 在 有 效 期 間 ( 四 ) 已 修 畢 本 次 甄 選 科 目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者, 須 同 時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1. 現 已 取 得 複 檢 合 格 ( 含 實 習 成 績 及 格 ) 證 明 尚 未 申 請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且 切 結 可 於 101 年 8 月 30 日 ( 含 ) 前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但 於 101 年 8 月 1 日 ( 含 ) 以 後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以 發 證 之 日 正 式 聘 任 及 支 薪 2. 現 已 通 過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中 等 師 資 組 考 試, 但 尚 未 申 請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應 檢 附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 如 及 格 通 知 單 ) 暨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 如 中 等 學 校 階 段 加 附 專 門 科 目 認 定 證 明 書 ), 且 切 結 可 於 101 年 8 月 30 日 ( 含 ) 前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但 於 101 年 8 月 1 日 ( 含 ) 以 後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以 發 證 之 日 正 式 聘 任 及 支 薪 ( 五 ) 本 巿 現 職 國 中 教 師 ( 含 101 學 年 度 他 縣 巿 介 聘 至 本 巿 國 中 服 務 之 教 師 ) 不 得 報 名, 經 發 現 者, 立 即 取 消 應 試 錄 取 資 格 ; 其 餘 現 職 公 私 立 學 校 教 師 參 加 甄 選 者, 應 檢 附 現 職 服 務 學 校 同 意 1

2 書 ( 六 ) 具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但 尚 未 取 得 另 一 類 科 或 加 註 任 教 學 科 領 域 專 長 教 師 證 書 前, 不 得 以 切 結 方 式 報 考 該 類 科 或 加 註 科 目 之 甄 選 ( 七 ) 實 習 期 滿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資 格 之 公 費 教 師, 未 服 務 期 滿 者, 若 有 意 願 參 加 甄 選, 應 主 動 切 結 於 錄 取 後, 可 於 101 年 8 月 30 日 ( 含 ) 前 向 原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申 請 償 還 公 費 並 撤 銷 原 縣 市 ( 校 ) 分 發 ( 八 ) 報 名 者 應 自 行 檢 核 需 符 合 本 簡 章 所 訂 之 報 名 資 格, 初 試 報 名 除 具 加 分 資 格 者 外, 不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複 試 報 名 時, 應 檢 具 相 關 證 件 接 受 資 格 審 查 ; 未 符 資 格 者, 即 取 消 參 加 複 試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 九 ) 符 合 正 式 教 師 報 名 資 格 者, 可 同 時 報 考 代 理 教 師 三 代 理 教 師 : ( 一 ) 具 正 式 教 師 報 名 資 格 者 ( 二 ) 專 科 以 上 畢 業, 曾 參 加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16 名 亞 洲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8 名 或 獲 得 三 等 二 級 以 上 國 光 體 育 獎 章 之 傑 出 運 動 員, 其 專 長 足 堪 勝 任 該 體 育 類 科 教 學 者, 限 報 考 體 育 類 科 代 理 教 師 ( 三 ) 報 考 代 理 教 師, 男 性 應 服 完 兵 役 或 無 兵 役 義 務 ( 四 ) 退 休 資 遣 教 師 及 因 進 修 或 其 他 事 由 需 再 請 長 假 者 不 得 報 考, 以 免 影 響 學 生 正 常 上 課 經 學 校 聘 任 後, 如 發 現 上 述 情 事 者, 應 由 聘 任 學 校 無 條 件 予 以 解 聘, 當 事 人 不 得 異 議 肆 報 名 方 式 : 一 初 試 : ( 一 )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線 上 報 名 ; 通 訊 報 名 不 予 受 理 ( 二 ) 線 上 報 名 時 間 : 年 6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8 時 起 至 101 年 6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8 時 前 至 101 學 年 度 臺 南 市 立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網 站 ( 登 錄 報 名 系 統, 依 系 統 欄 位 指 示 輸 入 相 關 資 料, 上 傳 最 近 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數 位 相 片 登 錄 報 名, 並 列 印 繳 費 說 明 單, 依 系 統 之 繳 費 說 明 完 成 繳 費 2. 如 有 造 字 需 求, 請 至 上 述 網 址 下 載 造 字 申 請 表, 填 妥 後 傳 真 至 101 學 年 度 臺 南 市 立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聯 合 介 聘 甄 選 分 發 委 員 會 教 師 甄 選 組 ( 傳 真 電 話 : ), 該 字 先 以 全 形 空 白 代 替, 繼 續 報 名 ( 三 ) 繳 費 方 式 : 1. 報 名 費 為 新 臺 幣 900 元 整 ( 含 收 據 及 成 績 單 郵 寄 費 不 含 轉 帳 手 續 費 17 元 ), 請 於 101 年 6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1 年 6 月 19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12 時 前 依 系 統 之 說 明, 使 用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2. 請 於 完 成 繳 費 1 小 時 之 後, 自 行 於 101 學 年 度 臺 南 市 立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網 站 ( 列 印 准 考 證 ( 請 使 用 A4 白 色 普 通 紙 ), 始 完 成 線 上 報 名 手 續 3. 使 用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跨 行 轉 帳 繳 費 時, 需 自 行 另 負 擔 手 續 費 17 元 ( 交 易 明 細 表 請 務 必 留 存 與 確 認 繳 費 完 成 ) 4. 既 經 報 名 完 成,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 四 ) 加 分 人 員 證 件 審 查 : 1. 審 查 對 象 : 具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者 2. 審 查 方 式 : 由 本 人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檢 具 相 關 證 件, 參 加 現 場 審 查 作 業 ( 不 受 理 通 訊 方 式 ) 3. 審 查 時 間 :101 年 6 月 22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3 時,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2

3 4. 審 查 地 點 : 臺 南 市 立 忠 孝 國 民 中 學 地 址 : 臺 南 市 東 區 崇 善 路 151 號 5. 繳 驗 表 件 :( 正 本 驗 後 發 還, 影 本 請 以 A4 白 色 普 通 紙 影 印 並 簽 名 蓋 章 後 繳 交 備 查 ) (1) 初 試 加 分 審 查 表 ( 自 行 於 101 學 年 度 臺 南 市 立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網 站 ( 列 印, 請 使 用 A4 白 色 普 通 紙 ) (2) 國 民 身 分 證 (3) 尚 在 有 效 期 間 之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正 本 及 影 本 ( 含 正 反 面 ) 各 1 份 6. 具 加 分 資 格 人 員, 應 檢 具 相 關 證 件 接 受 資 格 審 查, 經 審 查 未 符 資 格 或 未 參 加 審 查 者, 即 取 消 加 分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7.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 請 至 101 學 年 度 臺 南 市 立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網 站 ( 下 載 身 障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填 妥 後 於 101 年 6 月 22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12 時 前 傳 真 至 忠 孝 國 中 ( ) 傳 真 後 請 電 話 確 認 ( #160) 二 複 試 : ( 一 ) 報 名 方 式 : 採 本 人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現 場 報 名 ( 不 受 理 通 訊 報 名 ) ( 二 ) 報 名 時 間 :101 年 7 月 8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8 時 30 分 至 12 時, 下 午 1 時 至 3 時, 報 名 資 料 補 件 至 當 日 下 午 3 時 前 補 齊,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 三 ) 報 名 地 點 : 臺 南 市 立 忠 孝 國 民 中 學 地 址 : 臺 南 市 東 區 崇 善 路 151 號 ( 四 ) 繳 費 方 式 : 於 現 場 報 名 繳 交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600 元 整, 既 經 報 名 完 成,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 五 ) 繳 驗 表 件 :( 符 號 為 報 名 必 繳 證 件 無 符 號 者 依 考 生 個 人 資 格 繳 驗, 正 本 驗 後 發 還, 影 本 請 以 A4 白 色 普 通 紙 影 印 並 簽 名 蓋 章 後 繳 交 備 查 ) (1) 複 試 審 查 表 ( 自 行 於 101 學 年 度 臺 南 市 立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網 站 ( 列 印, 請 使 用 A4 白 色 普 通 紙 ) (2) 初 試 准 考 證 (3) 國 民 身 分 證 ( 不 得 以 駕 照 或 健 保 卡 等 其 他 證 件 代 替 ) (4) 印 章 ( 報 名 表 及 相 關 證 件 切 結 使 用 ) (5)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正 本 及 影 本 各 1 份 或 繳 驗 複 檢 成 績 合 格 證 明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成 績 單 正 本 及 影 本 各 1 份 及 切 結 書 ( 尚 未 取 得 報 考 類 科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請 視 實 際 狀 況 需 要 檢 ( 加 ) 附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學 分 證 明 書 專 門 科 目 學 分 證 明 書 正 本 及 影 本 各 1 份 ) (6) 符 合 報 考 類 科 資 格 之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及 影 本 各 1 份 或 經 原 核 發 學 校 驗 證 核 章 之 影 本 (7) 繳 交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600 元 整 ( 含 成 績 單 郵 寄 費 ) (8) 委 託 他 人 報 名 者 應 檢 附 委 託 書 ( 受 委 託 者 亦 應 攜 帶 印 章 身 分 證 ) (9) 現 職 教 師 須 繳 交 服 務 學 校 同 意 書, 未 繳 交 服 務 學 校 同 意 書 者, 視 同 非 現 職 人 員 (10) 報 考 代 理 教 師 之 男 性 加 驗 退 伍 令 或 免 服 兵 役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及 影 本 各 1 份 (11) 報 考 代 理 教 師 者 視 報 考 資 格 另 備 教 育 學 分 證 明 書 專 門 科 目 證 明 書 專 長 證 明 正 本 及 影 本 各 1 份 (12) 持 國 外 學 歷 ( 大 學 院 校 以 上 ) 證 件 報 考 者, 需 繳 驗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查 證 認 定 學 歷 之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及 影 本 各 1 份 (13) 各 項 切 結 書 上 述 應 檢 附 之 文 件, 於 報 名 時 備 妥 審 查, 如 有 偽 造 或 不 實 者, 應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 六 ) 現 職 學 校 同 意 書 委 託 書 各 項 切 結 書 造 字 需 求 表 身 障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請 自 行 至 101 學 年 度 臺 南 市 立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網 站 ( 下 載 使 3

4 用, 不 得 任 意 變 更 原 有 內 容, 且 一 律 使 用 A4 白 色 普 通 影 印 紙 ( 七 ) 報 考 人 一 經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所 報 考 類 科 不 得 變 更 ( 八 ) 至 現 場 參 加 證 件 審 查, 資 格 不 符 或 有 疑 義 者, 須 繳 回 報 名 表, 未 繳 回 報 名 表 者, 以 未 參 加 證 件 審 查 論 伍 甄 選 類 科 及 名 額 : 正 式 教 師 代 理 教 師 甄 選 類 科 缺 額 數 於 101 年 6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公 布 於 以 下 網 站 : 一 101 學 年 度 臺 南 市 立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網 站 ( 二 臺 南 市 教 育 局 資 訊 中 心 教 育 公 告 系 統 ( 陸 甄 選 方 式 : 採 初 試 及 複 試 二 階 段 辦 理, 初 試 通 過 者 始 得 參 加 複 試 一 初 試 ( 筆 試 ): ( 一 ) 時 間 :101 年 7 月 4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8 時 10 分 至 12 時 ( 詳 細 各 科 考 試 時 間 詳 列 於 准 考 證 ; 身 心 障 礙 特 殊 需 求 考 生, 筆 試 延 長 時 間 每 科 至 多 20 分 鐘 ), 筆 試 開 始 15 分 鐘 後 不 得 入 場, 筆 試 開 始 40 分 鐘 內 不 得 離 場 另 試 場 位 置 於 101 年 7 月 3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1 時 在 臺 南 市 立 忠 孝 國 民 中 學 及 網 路 公 告 ( ( 二 ) 甄 選 地 點 : 另 行 公 告 ( 三 ) 應 考 人 應 憑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附 有 照 片 足 資 證 明 身 分 之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卡 或 駕 駛 執 照 或 教 師 證 入 場 應 試, 並 於 就 座 後 將 上 述 證 件 置 於 桌 面 左 前 角 或 指 定 位 置, 以 備 核 對 ( 四 ) 初 試 錄 取 名 額 : 1. 各 科 錄 取 人 數 以 下 列 方 式 計 算, 最 低 錄 取 成 績 相 同 時, 增 額 錄 取 參 加 複 試 : (1) 各 科 正 式 教 師 缺 額 與 代 理 教 師 缺 額 合 併 計 算 為 該 科 教 師 缺 額 (2) 各 科 錄 取 人 數, 依 成 績 排 序, 各 科 教 師 缺 額 1 名 時 錄 取 缺 額 數 之 5 倍, 各 科 教 師 缺 額 2-4 名 時 錄 取 缺 額 數 之 4 倍 ; 各 科 教 師 缺 額 超 過 4 名, 自 第 5 名 起 每 增 1 名 再 依 序 擇 優 錄 取 2 人 參 加 複 試 教 師 缺 額 (n) 複 試 錄 取 人 數 1 5 人 2 9 人 3 13 人 4 17 人 17+(n-4) 2 人 5 (n 自 第 5 名 起 每 增 1 名 教 師 缺 額 增 2 人 參 加 複 試 ) (3) 台 南 文 史 成 績 未 達 12 分 以 上 者, 不 予 錄 取 2. 報 考 電 腦 音 樂 ( 含 一 般 音 樂 及 專 長 音 樂 ) 視 覺 藝 術 表 演 藝 術 體 育 類 科 ( 含 一 般 體 育 及 專 長 體 育 ) 正 式 教 師 者 之 成 績 低 於 該 五 類 科 考 生 平 均 數 以 下 1.5 標 準 差 者, 不 予 錄 取 ; 其 餘 報 考 各 類 科 正 式 教 師 者 之 成 績 低 於 全 體 考 生 平 均 數 以 下 1.5 標 準 差 者, 不 予 錄 取 3. 試 題 及 參 考 答 案 於 101 年 7 月 4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3 時 30 分 在 101 年 南 臺 灣 國 中 教 師 甄 試 策 略 聯 盟 網 站 ( 公 布 考 生 如 有 疑 義, 須 在 101 年 7 月 5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前, 檢 具 相 關 說 明 及 證 明 文 件 至 線 上 反 映 (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筆 試 正 確 答 案 於 101 年 7 月 5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4 時 前, 公 告 於 101 年 南 臺 灣 國 中 教 師 甄 試 策 略 聯 盟 網 站 ( 及 101 學 年 度 臺 南 市 立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網 站 ( 4

5 4. 錄 取 名 單 於 101 年 7 月 5 日 ( 星 期 四 ) 晚 上 12 時 前, 在 臺 南 市 立 忠 孝 國 民 中 學 教 務 處 公 告 欄 及 網 路 公 告 ( 5. 筆 試 成 績 查 詢 :101 年 7 月 6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0 時 起 至 下 午 3 時 止, 考 生 可 至 101 學 年 度 臺 南 市 立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網 站 ( 查 詢 個 人 筆 試 成 績 6. 筆 試 成 績 複 查 : 考 生 應 在 101 年 7 月 7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9 時 至 11 時 30 分, 檢 附 准 考 證 身 分 證 及 複 查 費 ( 每 科 50 元 ),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至 主 辦 單 位 ( 臺 南 市 立 忠 孝 國 民 中 學 )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逾 期 或 程 序 不 合 者, 均 不 予 受 理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閱 覽 或 複 印 試 卷 成 績 如 有 異 動, 致 影 響 筆 試 錄 取 資 格 者, 先 以 電 話 通 知 考 生 於 101 年 7 月 8 日 ( 星 期 日 ) 參 加 複 試 報 名 如 無 異 動, 則 併 成 績 單 於 101 年 7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 寄 發 二 複 試 ( 口 試 試 教 ): ( 一 ) 時 間 : 1. 試 教 於 101 年 7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10 時 起 進 行 2. 電 腦 科 試 教 以 筆 試 代 替, 於 101 年 7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8 時 30 分 起 進 行 ( 二 ) 甄 選 地 點 : 另 行 公 告 ( 三 ) 試 場 位 置 及 應 試 時 段 於 101 年 7 月 10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5 時 前 在 網 路 ( 及 甄 選 地 點 公 告 ( 四 ) 應 試 時 間 順 序 於 101 年 7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8 時 在 網 路 ( 及 甄 選 地 點 公 告 ( 五 ) 各 試 教 試 場 第 1 號 應 考 人 於 09:40 抽 試 教 單 元 籤,10:00 開 始 試 教, 試 教 10 分 鐘 結 束, 即 進 行 口 試 8 分 鐘 ; 第 2 號 應 考 者 於 09:50 抽 試 教 單 元 籤,10:10 開 始 試 教 ; 依 序 類 推, 均 依 排 定 之 順 序 時 間 進 行 應 考 人 於 口 試 完 畢 後 離 場 ( 六 ) 應 考 人 應 憑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附 有 照 片 足 資 證 明 身 分 之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卡 或 駕 駛 執 照 或 教 師 證 入 場 應 試, 並 提 供 現 場 試 務 人 員 核 對 身 分 ( 七 ) 口 試 及 試 教 時, 於 該 試 場 應 考 時 間 內, 經 正 式 唱 名 3 次 未 到 者, 以 遲 到 論 ; 在 排 定 時 間 內 遲 到 入 場 者, 扣 該 項 成 績 10 分, 其 應 試 時 間 為 個 人 剩 餘 時 間 ; 超 過 排 定 時 間 到 場 者, 則 依 缺 考 處 理 柒 甄 選 項 目 及 計 分 方 式 : 一 電 腦 音 樂 ( 含 一 般 音 樂 及 專 長 音 樂 ) 視 覺 藝 術 表 演 藝 術 生 活 科 技 體 育 ( 含 一 般 體 育 及 專 長 體 育 ) 健 康 教 育 輔 導 活 動 童 軍 家 政 特 殊 教 育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等 類 科 : ( 一 ) 筆 試 : 佔 30% ( 二 ) 試 教 : 佔 50% 1. 電 腦 科 試 教 以 筆 試 代 替, 筆 試 內 容 : 熟 悉 視 窗 及 資 料 庫 應 用 程 式 開 發, 並 能 協 助 校 園 網 路 建 置 管 理 及 推 動 資 訊 教 育 發 展 ( 含 伺 服 器 管 理 網 頁 建 置 網 路 安 全 管 理 資 料 庫 應 用 等 ) 2. 體 育 科 依 專 長 分 類 試 教 3.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試 教 以 諮 商 技 術 與 情 境 演 練 方 式 進 行, 由 模 擬 情 境 中 抽 籤 演 練, 並 由 主 辦 單 位 安 排 扮 演 個 案 人 員, 扮 演 個 案 之 人 員 亦 由 應 考 人 當 場 抽 籤 ( 三 ) 口 試 : 佔 20% 二 其 餘 類 科 : ( 一 ) 筆 試 : 佔 40% ( 二 ) 試 教 : 佔 40% ( 三 ) 口 試 : 佔 20% 三 甄 選 項 目 及 說 明 : 5

6 ( 一 ) 初 試 筆 試 內 容 : 1. 台 南 文 史, 試 題 為 選 擇 題, 共 20 題 ( 自 公 告 之 台 南 文 史 題 庫 中 挑 選 ), 總 分 20 分, 佔 筆 試 成 績 0%, 成 績 未 達 12 分 不 予 錄 取 採 電 腦 閱 卷, 請 用 2B 鉛 筆 作 答 2.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試 題 為 選 擇 題, 共 100 題 (4 選 1), 總 分 100 分, 佔 筆 試 成 績 40%( 未 加 考 專 門 科 目 人 員 佔 100%) 採 電 腦 閱 卷, 請 用 2B 鉛 筆 作 答 3. 專 門 科 目 ( 限 報 考 國 文 英 語 數 學 理 化 生 物 地 球 科 學 歷 史 地 理 公 民 等 9 科 人 員 參 加 ), 試 題 為 選 擇 題, 共 50 題 (4 選 1), 總 分 100 分, 佔 筆 試 成 績 60% 採 電 腦 閱 卷, 請 用 2B 鉛 筆 作 答 4. 以 上 任 何 一 科 筆 試 成 績 為 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進 入 複 試 ( 二 ) 以 九 年 一 貫 七 年 級 課 程 下 冊 為 主 要 試 教 範 圍 (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除 外 ), 試 教 版 本 如 下 : 國 文 ( 南 一 ) 英 語 ( 康 軒 ) 數 學 ( 翰 林 ) 社 會 ( 翰 林 ) 綜 合 活 動 ( 翰 林 ) 藝 術 與 人 文 ( 康 軒 ) 健 康 與 體 育 ( 康 軒 ) 特 殊 教 育 之 身 心 障 礙 類 ( 依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自 編 相 關 教 材 ) ( 三 )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試 教 範 圍 : 生 物 ( 翰 林 七 年 級 下 冊 ) 理 化 ( 南 一 八 年 級 下 冊 ) 地 科 ( 康 軒 九 年 級 下 冊 地 科 相 關 課 程 ) ( 四 ) 以 上 試 教 版 本 均 以 100 學 年 度 版 本 為 準 ( 五 ) 試 教 時 間 以 10 分 鐘 為 原 則 口 試 以 8 分 鐘 為 原 則, 得 視 人 數 多 寡 調 整 ( 六 ) 試 教 之 教 材 以 該 領 域 內 分 科 單 元 當 場 抽 題, 各 科 試 教 單 元 範 圍 諮 商 演 練 情 境 於 101 年 6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網 路 公 布 於 以 下 網 站 : 學 年 度 臺 南 市 立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網 站 ( 2. 臺 南 市 教 育 局 資 訊 中 心 教 育 公 告 系 統 ( ( 七 ) 應 試 英 語 科 教 師 者 須 具 有 全 英 語 教 學 能 力, 試 教 時 全 程 用 英 語 直 接 教 學 ( 八 ) 專 長 體 育 專 長 音 樂 學 術 性 資 賦 優 異 ( 數 學 理 化 英 語 國 文 輔 導 活 動 ) 依 專 長 分 類 試 教 1. 專 長 體 育 專 長 音 樂 之 甄 選 項 目 於 101 年 6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公 布 於 以 下 網 站 : (1)101 學 年 度 臺 南 市 立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網 站 ( (2) 臺 南 市 教 育 局 資 訊 中 心 教 育 公 告 系 統 ( 2. 學 術 性 資 賦 優 異 班 ( 數 學 理 化 英 語 國 文 輔 導 活 動 ) 之 甄 選 項 目 與 一 般 數 學 理 化 英 語 國 文 輔 導 活 動 相 同 四 考 生 持 有 政 府 核 發 尚 在 有 效 期 間 之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者, 得 特 殊 加 分 筆 試 口 試 試 教 均 以 原 始 成 績 加 百 分 之 5 計 算, 再 依 報 考 科 目 與 一 般 考 生 排 序 評 比 是 否 錄 取 五 正 式 教 師 代 理 教 師 之 筆 試 試 教 口 試 之 進 行 及 其 計 分 方 式 相 同 六 甄 選 注 意 事 項 : ( 一 ) 筆 試 口 試 不 得 自 行 攜 帶 通 訊 器 材 個 人 檔 案 及 資 料 進 入 試 場 ( 二 ) 試 教 不 得 自 行 攜 帶 通 訊 器 材 個 人 檔 案 課 本 及 與 教 材 無 關 資 料, 主 辦 單 位 提 供 粉 筆 黑 板 課 本 珠 光 螢 幕 插 座 體 育 科 試 教 學 生 1 隊 ( 其 餘 科 目 無 試 教 學 生 ), 報 考 人 如 需 用 其 他 教 具 或 資 訊 融 入 教 學 相 關 設 備, 請 自 行 準 備 ( 進 入 試 教 試 場 後 之 準 備 時 間 併 入 試 教 時 間 計 算 ) ( 三 )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諮 商 技 術 與 情 境 演 練 試 場, 備 有 諮 商 者 及 被 諮 商 者 座 椅, 中 間 隔 有 一 張 桌 子 ( 四 ) 考 生 於 口 試 及 試 教 過 程 中 或 所 攜 之 資 料 及 設 備, 均 不 得 向 評 審 委 員 呈 現 姓 氏 姓 名 和 准 考 證 號 碼, 違 者 扣 該 項 成 績 5 分 ( 五 ) 口 試 及 試 教 超 過 時 間 者, 扣 該 項 成 績 5 分 捌 錄 取 與 分 發 : 一 錄 取 : 6

7 ( 一 ) 正 式 教 師 : 以 筆 試 口 試 試 教 之 三 項 總 成 績 擇 優 錄 取 ; 並 依 成 績 擇 優 備 取 若 干 人 ( 備 取 以 補 足 當 次 公 告 缺 額 為 限, 備 取 資 格 於 公 開 分 發 結 束 後 即 自 動 消 失 ); 甄 選 成 績 總 分 相 同 者, 依 下 列 成 績 較 優 者 之 順 序 評 比 :1. 試 教 2. 筆 試 3. 口 試 ( 二 ) 學 術 性 資 賦 優 異 班 錄 取 人 員 之 總 成 績, 應 達 同 科 一 般 教 師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 例 : 資 賦 優 異 數 學 科 錄 取 人 員 之 總 成 績, 應 達 數 學 科 一 般 教 師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 ( 三 ) 代 理 教 師 : 以 筆 試 口 試 試 教 之 三 項 總 成 績 擇 優 錄 取 ; 並 依 成 績 擇 優 備 取 若 干 人 ( 分 發 以 補 足 當 次 公 告 缺 額 為 優 先 ), 依 其 成 績 高 低 之 順 序 列 冊 候 用 ; 甄 選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下 列 成 績 較 優 者 之 順 序 評 比 :1. 具 有 合 格 教 師 證 或 資 格 者 2. 試 教 3. 筆 試 4. 口 試 ( 四 )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101 年 7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 晚 上 12 時 前 後 放 榜, 成 績 單 於 101 年 7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 寄 出 1. 榜 單 張 貼 於 臺 南 市 立 忠 孝 國 民 中 學 教 務 處 公 告 欄 2. 網 路 查 詢 : (1)101 學 年 度 臺 南 市 立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網 站 ( (2) 臺 南 市 教 育 局 資 訊 中 心 教 育 公 告 系 統 ( ( 五 ) 成 績 複 查 : 考 生 請 攜 帶 成 績 通 知 單 及 貼 足 限 時 掛 號 郵 票 並 書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之 回 郵 信 封 乙 個, 於 101 年 7 月 17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11 時 前 至 主 辦 單 位 ( 臺 南 市 立 忠 孝 國 民 中 學 ) 申 請 複 查 ( 複 查 費 每 科 50 元 ), 逾 時 或 未 附 成 績 通 知 單 或 以 郵 寄 申 請 複 查 者, 均 不 予 受 理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閱 覽 或 複 印 試 卷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甄 選 委 員 會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成 績 如 有 異 動 致 影 響 錄 取 資 格 者, 先 以 電 話 通 知 考 生 於 101 年 7 月 23 日 ( 星 期 一 ) 到 分 發 現 場 領 取 成 績 單 並 接 受 分 發, 如 無 異 動, 以 郵 件 寄 發 二 分 發 : ( 一 ) 正 式 教 師 : 1. 依 各 科 錄 取 成 績 順 序 分 發 2. 錄 取 人 員 分 發 : (1) 時 間 :101 年 7 月 23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9 時 (2) 地 點 : 臺 南 市 立 中 山 國 民 中 學 地 址 : 臺 南 市 中 西 區 南 寧 街 45 號 3. 錄 取 人 員 經 公 開 分 發 後, 應 依 期 限 到 職,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保 留, 否 則 以 棄 權 論 4. 錄 取 人 員 前 往 分 發 學 校 報 到 時, 應 繳 交 公 立 醫 院 體 格 檢 查 表 及 胸 部 X 光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不 合 格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現 職 教 師 需 繳 原 服 務 學 校 離 職 同 意 書, 未 繳 交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5. 經 甄 選 錄 取 分 發 之 各 類 科 正 式 教 師 應 實 際 於 該 校 服 務 滿 3 年 始 可 參 加 市 內 ( 外 ) 教 師 介 聘, 服 務 未 屆 滿 者 如 參 加 他 縣 市 教 師 甄 選 應 以 辭 聘 方 式 辦 理, 惟 超 額 教 師 不 受 服 務 滿 3 年 之 限 制 6. 另 擔 任 特 教 正 式 教 師 於 本 市 特 殊 教 育 教 學 工 作 滿 6 年 始 得 依 相 關 規 定 申 請 轉 任 普 通 班 任 教 ( 二 ) 代 理 教 師 : 1. 依 各 科 錄 取 成 績 順 序 分 發 2. 錄 取 人 員 分 發 : (1) 時 間 :101 年 7 月 23 日 ( 星 期 一 )( 確 切 報 到 分 發 之 時 間, 將 於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單 時, 一 併 寄 上 分 發 時 程 通 知 單 ) 7

8 (2) 地 點 : 臺 南 市 立 中 山 國 民 中 學 地 址 : 臺 南 市 中 西 區 南 寧 街 45 號 3. 錄 取 人 員 經 公 開 分 發 後, 應 依 期 限 到 職, 並 繳 交 公 立 醫 院 體 格 檢 查 表 及 胸 部 X 光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報 市 府 核 薪, 不 合 格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4. 經 錄 取 分 發 之 代 理 教 師 聘 期 原 則 自 101 年 8 月 30 日 起 至 102 年 7 月 1 日 止 ; 但 代 理 期 間 如 代 理 原 因 消 失 ( 例 如 : 代 理 留 職 停 薪 人 員 回 職 復 薪 ), 應 即 無 條 件 解 聘 5. 代 理 教 師 候 用 備 取 人 員, 其 候 用 有 效 期 間 至 102 年 2 月 1 日 止, 期 滿 候 用 資 格 自 動 消 失 6. 錄 取 分 發 之 代 理 教 師 於 受 聘 期 間, 應 享 之 權 利 與 應 負 之 義 務, 依 教 育 部 發 布 之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第 7 條 第 8 條 規 定 辦 理 玖 附 則 : 一 有 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或 第 33 條 及 教 師 法 14 條 第 1 項 等 其 他 法 令 規 定 或 錄 取 後 經 發 現 有 違 反 本 簡 章 之 相 關 規 定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業 經 分 發 者 由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依 法 予 以 解 聘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具 有 左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為 教 育 人 員 ; 其 已 任 用 者, 應 報 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後, 予 以 解 聘 或 免 職 : 一 曾 犯 內 亂 外 患 罪, 經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二 曾 服 公 務, 因 貪 污 瀆 職 經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三 曾 犯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第 二 條 第 一 項 所 定 之 罪, 經 判 刑 確 定 四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或 受 休 職 處 分 尚 未 期 滿, 或 因 案 停 止 職 務, 其 原 因 尚 未 消 滅 五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六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七 經 醫 師 證 明 有 精 神 病 八 行 為 不 檢 有 損 師 道,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或 涉 及 性 侵 害 之 行 為, 經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調 查 屬 實 九 知 悉 服 務 學 校 發 生 疑 似 校 園 性 侵 事 件, 未 依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規 定 通 報, 致 再 度 發 生 校 園 性 侵 事 件 ; 或 偽 造 變 造 湮 滅 或 隱 匿 他 人 所 犯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之 證 據,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3 條 有 痼 疾 不 能 任 事, 或 曾 服 公 務 交 代 未 清 者, 不 得 任 用 為 教 育 人 員 已 屆 應 即 退 休 年 齡 者, 不 得 任 用 為 專 任 教 育 人 員 教 師 法 14 條 第 1 項 教 師 聘 任 後 除 有 下 列 各 款 之 一 者 外, 不 得 解 聘 停 聘 或 不 續 聘 : 一 受 有 期 徒 刑 一 年 以 上 判 決 確 定, 未 獲 宣 告 緩 刑 二 曾 服 公 務, 因 貪 污 瀆 職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三 曾 犯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第 二 條 第 一 項 所 定 之 罪, 經 判 刑 確 定 四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或 受 休 職 處 分 尚 未 期 滿, 或 因 案 停 止 職 務, 其 原 因 尚 未 消 滅 五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六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七 行 為 不 檢 有 損 師 道,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八 經 合 格 醫 師 證 明 有 精 神 病 九 教 學 不 力 或 不 能 勝 任 工 作, 有 具 體 事 實 或 違 反 聘 約 情 節 重 大 十 經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調 查 確 認 有 性 侵 行 為 屬 實 十 一 知 悉 服 務 學 校 發 生 疑 似 校 園 性 侵 事 件, 未 依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規 定 通 報, 致 再 度 發 生 校 園 性 侵 事 件 ; 或 偽 造 變 造 湮 滅 或 隱 匿 他 人 所 犯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之 證 據,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8

9 證 屬 實 二 錄 取 人 員 應 遵 守 分 發 學 校 聘 約, 如 有 違 背, 依 教 師 法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三 本 委 員 會 係 接 受 各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之 委 託 辦 理 甄 選, 依 本 簡 章 規 定 經 公 開 甄 選 錄 取 分 發 者, 除 有 附 則 一 之 情 形 者 外, 依 法 應 予 聘 任 四 錄 取 人 員 報 到 就 職 後, 若 發 現 證 件 不 實 或 無 法 辦 理 教 師 登 記 者, 即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並 自 行 負 責 其 涉 及 刑 事 者, 依 法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辦 理 五 代 理 教 師 係 指 以 全 部 時 間 擔 任 學 校 編 制 內 教 師 因 差 假 或 其 他 原 因 所 遺 之 課 務 達 3 個 月 以 上 者 代 理 教 師 在 聘 任 期 間, 如 因 代 理 原 因 消 失, 應 由 原 聘 任 學 校 無 條 件 予 以 解 聘, 當 事 人 不 得 異 議 六 為 因 應 新 流 感 防 疫, 如 經 衛 生 單 位 發 布 為 疫 區 時, 將 於 臺 南 市 101 學 年 度 國 中 學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網 及 臺 南 市 101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暨 幼 稚 園 教 師 介 聘 系 統 網 站 上 公 告 防 疫 措 施, 請 考 生 查 看 並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七 如 因 天 然 災 害 或 其 他 不 可 抗 拒 之 因 素, 致 原 訂 甄 選 作 業 日 程 需 變 更 時, 於 101 學 年 度 臺 南 市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網 站 及 臺 南 市 教 育 局 資 訊 中 心 教 育 公 告 系 統 網 站 上 公 告 或 以 電 視 廣 告 公 布 八 諮 詢 電 話 : ( 一 ) 報 考 資 格 :(06) ( 二 ) 線 上 報 名 之 操 作 疑 問 : (06) ( 三 ) 甄 選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06) #121 ( 四 ) 分 發 作 業 :(06) #601 臺 南 市 中 山 國 民 中 學 人 事 室 ( 五 ) 申 訴 電 話 :(06) ; 電 子 信 箱 :tnchjh@tn.edu.tw ( 六 ) 本 府 廉 政 專 線 :(06) #8674 九 本 簡 章 經 臺 南 市 101 學 年 度 市 立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聯 合 介 聘 甄 選 分 發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並 陳 報 臺 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核 可 後 實 施,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如 有 補 充 事 項, 公 布 於 101 學 年 度 臺 南 市 立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網 站 ( 及 臺 南 市 教 育 局 資 訊 中 心 教 育 公 告 系 統 ( 網 站 9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105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市 立 幼 兒 園 園 長 遴 選 簡 章 ( 第 2 次 公 告 ) 報 名 時 間 : 10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報 名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遴 選 時 間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遴 選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陽 明 市 政 大 樓 2 樓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874A4DF313035B2C4A454A6B8A658AEE6B1D0AE76BAC2BFEFC2B2B3B93130352E30372E3037>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874A4DF313035B2C4A454A6B8A658AEE6B1D0AE76BAC2BFEFC2B2B3B93130352E30372E3037> 輔 仁 大 學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基 隆 市 輔 大 聖 心 國 民 小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 教 育 部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作 業 要 點 貳 本 校 辦 理 教 師 甄 選, 依 規 定 成 立 教 師 甄 選 委 員 會, 由 本 校 教 師 暨 專 家 學 者 等 組 成, 辦 理 公 開 甄 選 作 業 事 宜

More information

台北市立景美女子高級中學八十六學年度辦理甄聘數學科代理教師簡章

台北市立景美女子高級中學八十六學年度辦理甄聘數學科代理教師簡章 臺 北 市 立 中 崙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正 式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經 本 校 105 年 4 月 18 日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一 依 據 :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教 育 部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臺 北 市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874A4DF3130B2C4A440A6B8A658AEE6B1D0AE76BAC2BFEFC2B2B3B93130352E30362E3031>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874A4DF3130B2C4A440A6B8A658AEE6B1D0AE76BAC2BFEFC2B2B3B93130352E30362E3031> 輔 仁 大 學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基 隆 市 輔 大 聖 心 國 民 小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 教 育 部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作 業 要 點 貳 本 校 辦 理 教 師 甄 選, 依 規 定 成 立 教 師 甄 選 委 員 會, 由 本 校 教 師 暨 專 家 學 者 等 組 成, 辦 理 公 開 甄 選 作 業 事 宜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874A4DFA5AEA8E0B6E9B2C4A440A6B8B1D0AE76BAC2BFEFC2B2B3B93130352E30362E303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874A4DFA5AEA8E0B6E9B2C4A440A6B8B1D0AE76BAC2BFEFC2B2B3B93130352E30362E3038> 輔 仁 大 學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基 隆 市 輔 大 聖 心 小 學 附 設 幼 兒 園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 教 育 部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作 業 要 點 貳 本 校 辦 理 教 師 甄 選, 依 規 定 成 立 教 師 甄 選 委 員 會, 由 本 校 教 師 暨 專 家 學 者 等 組 成, 辦 理 公 開 甄 選 作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4 持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者, 畢 業 學 校 應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院 校, 應 有 駐 外 單 位 查 證 學 歷 屬 實 公 文,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及 專 門 科 目 並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採 認 達 教 育 部 規 定 標 準, 且

4 持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者, 畢 業 學 校 應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院 校, 應 有 駐 外 單 位 查 證 學 歷 屬 實 公 文,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及 專 門 科 目 並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採 認 達 教 育 部 規 定 標 準, 且 南 投 縣 立 國 姓 國 民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代 理 教 師 甄 試 簡 章 ( 一 次 公 告 分 次 招 考 ) 一 依 據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師 資 培 育 法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及 教 育 實 習 辦 法 二 簡 章 及 報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0601 -

0601 - 臺 北 市 立 和 平 高 級 中 學 101 學 年 度 高 中 部 正 式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一 依 據 :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師 資 培 育 法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及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二 甄 選 科 別 與 名 額 : 甄 選 科 別 參 加 複 試 名 額 國 文 科 15 3 生 物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國立玉井高級工商職業學校九十學年度第一學期教師甄選簡章

國立玉井高級工商職業學校九十學年度第一學期教師甄選簡章 國 立 北 門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代 理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一 依 據..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作 業 要 點 及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辦 理 二 科 別 及 名 額 : 名 額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03

03 新 北 市 10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甄 選 介 聘 工 作 日 程 表 10.0.1 修 訂 月 日 星 期 輔 導 工 作 小 組 工 作 內 容 承 辦 單 位 各 校 應 配 合 之 工 作 備 註 1 1 寒 假 開 始 日 年 假 天 1 1 10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開 學 註 冊 日 1 19 調 查 各 國 民 小 學 ( 含 特 教 班 ) 暨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附 錄 C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作 業 程 序 AIRMAN CERTIFICATION ASSESSMENT 目 的 本 章 提 供 對 航 空 人 員 申 請 檢 定 給 證 程 序 之 指 引 本 章 所 指 航 空 人 員 係 指 從 事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經 民 航 局 檢 定 合 格 並 領 有 相 關 證 書 之 人 員 依 據 A. 民 用 航 空 局 民 用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主 任 導 師 一 年 級 導 師 系 學 會 導 師 二 年 級 導 師 教 育 專 業 課 26 學 分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 每 年 3 月 )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證 書 學 習 護 照 ( 實 地 實 習 研 習 服 務 時 數 心 霊 美 學 與 藝 術 人 文 活 動 )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教 師 甄 試 專 門 課 程 ( 任 教 類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育 學 程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辦 理 事 項 簡 章 上 網 公 告 ( 免 費 自 行 下 載 )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5 月 16 日 105 年 6 月 13 日 ( 一 ) 至 105 年 6 月 30 日 ( 四 ) 週 一 至 週 五 08:30-12:00 / 14:00-17:00 105 年 8 月 1 日 ( 一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中教簡章

Microsoft Word - 中教簡章 輔 仁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招 生 簡 章 一 申 請 資 格 限 定 ( 一 ) 系 所 年 級 : 本 校 學 士 班 ( 含 進 修 學 士 班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班 ) 四 年 級 ( 含 ) 以 下 ( 不 含 延 修 生 ) 碩 士 班 二 年 級 ( 含 ) 以 下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三 年 級 ( 含 ) 以 下 博 士 班

More information

1050328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1050328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106 學 年 度 高 中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報 名 常 見 問 題 分 類 編 號 項 目 報 考 資 格 及 報 名 方 式 報 名 資 料 填 寫 繳 費 低 收 /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其 他 1. 報 考 資 格? 1 報 考 資 格? 2 報 名 時 是 否 要 繳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3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More information

苗栗縣XX國民小學九十二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簡章【範例】

苗栗縣XX國民小學九十二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簡章【範例】 壹 依 據 : 苗 栗 縣 公 館 鄉 福 基 國 民 小 學 105 學 年 度 代 理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一 教 師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二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三 師 資 培 育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四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五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More information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 奘 大 學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申 請 程 序 項 目 日 期 繳 交 資 料 遴 聘 指 導 教 授 一 提 論 文 題 目 及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修 滿 超 過 一 半 的 學 分 (30 學 分 ) 或 ( 二 ) 所 有 必 修 課 已 修 過 ** 符 合 上 述 一 項 條 件 即 可 一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臺北縣立清水高級中學95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臺北縣立清水高級中學95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新 北 市 立 清 水 高 中 0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次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一 領 表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0 年 7 月 4 日 ( 星 期 三 ) 至 報 名 日 止, 請 自 行 至 本 校 網 站 或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選 聘 網 下 載 列 印 (A4 格 式 ) 網 址 :http://www.cssh.ntpc.edu.tw(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新 聘 專 兼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資 格,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如 未 具 講 師 證 書 者,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新 聘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More information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5 年 5 月 16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More information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補 充 保 險 費 網 路 明 細 申 報 及 列 印 繳 款 書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4 月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More information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103 年 8 月 編 製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操 作 1 2 4 0-12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一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流 程 方 案 線

More information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依 本 校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辦 法 及 教 育 部 104 年 5 月 26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40059249A 號 函 辦 理 之 貳 甄 選 資 格 一 本 校 研 究 所 碩 博 士 班, 大 學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及 進 修 學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公 ( 發 ) 布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75 年 1 月 24 日 總 統 令 制 定 公 布 全 文 24 條 中 華 民 國 84 年 1 月 28 日 總 統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10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88 年 12 月 29 日 總 統 (88) 華 總 ( 一 ) 義 字 第 8800310390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More information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More information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入 學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參 考 手 冊 主 辦 單 位 :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104 年 12 月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4 年 2 月 12 日 至 6 月 18 日 間 所 開 立 申 請 人 本 人 申 請 人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之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4 年 2 月 12 日 至 6 月 18 日 間 所 開 立 申 請 人 本 人 申 請 人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之 2014 年 大 學 校 院 學 士 班 聯 合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簡 章 本 簡 章 係 依 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第 六 條 訂 定 之 壹 報 名 一 報 名 資 格 現 於 大 陸 北 京 上 海 江 蘇 浙 江 福 建 廣 東 湖 北 及 遼 寧 8 省 市 設 有 戶 籍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參 加 2014

More information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More information

「98年度職業學校、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含特殊學校、綜高專門學程)充實實習教學設備」之學校申請書格式及審查原則

「98年度職業學校、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含特殊學校、綜高專門學程)充實實習教學設備」之學校申請書格式及審查原則 附 件 1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民 國 103 年 08 月 18 日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教 師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三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定 義 如 下 : 一 兼 任 教 師 : 指 以 部 分 時 間 擔 任 學 校 編

More information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資 料 庫 中 之 專 家 學 者, 應 具

More information

4.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5,000 元 整 ( 複 訓 及 華 語 轉 外 語,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2,500 元 整 ) (1) 繳 費 方 式 : A. 請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一 同 以 掛 號 方

4.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5,000 元 整 ( 複 訓 及 華 語 轉 外 語,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2,500 元 整 ) (1) 繳 費 方 式 : A. 請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一 同 以 掛 號 方 104 一 招 訓 對 象 : ( 一 ) 領 隊 職 前 訓 練 : 經 考 選 部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領 隊 人 員 考 試 及 格 取 得 及 格 證 書 者 ( 二 ) 領 隊 人 員 重 行 參 加 訓 練 ( 複 訓 ): 領 隊 人 員 取 得 結 業 證 書 或 執 業 證, 連 續 3 年 未 執 行 領 隊 業 務, 申 請 重 行 參 加 訓

More information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臺 南 市 六 日 高 雄 市 八 日 屏 東 縣 八 日 宜 蘭 縣 四 日 花 蓮 縣 七 日 臺 東 縣 八 日 澎 湖 縣 十 九 日 東 沙 島 三 十 四 日 金 門 縣 三 十 日 連 江 縣 三 十 日 烏 坵 鄉 三 十 四 日 第 三 條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住 於 大 陸 地 區 或 港 澳 地 區 者, 其 在 途 期 間 均 為 三 十 七 日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More information

瑞興銀行

瑞興銀行 網 路 銀 行 基 金 服 務 系 統 - 查 詢 類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五 年 版 第 1 頁 目 錄 文 件 導 引 說 明... 3 壹 基 金 服 務 - 查 詢 類... 1 一 我 的 基 金 ( 含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 1 1.1 更 新 損 益... 2 二 基 金 往 來 明 細 查 詢 ( 含 配 息 )... 5 2.1 基 金 單 筆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More information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6 月 15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臺北市八十九學年度市立國民中學候用校長甄選須知

臺北市八十九學年度市立國民中學候用校長甄選須知 臺 北 市 103 學 年 度 公 立 國 民 中 學 候 用 主 任 一 般 甄 選 簡 章 一 依 據 : 一 國 民 教 育 法 第 18 條 二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長 主 任 教 師 甄 選 儲 訓 遷 調 及 介 聘 辦 法 二 甄 選 對 象 及 資 格 : 臺 北 市 公 立 國 民 中 學 現 職 含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國 中 部 合 格 教 師 及 公 立 高 級 中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目 錄 1. 收 回 本 年 度 經 費 1 ~ 2 2.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3 ~ 11 3. 新 舊 年 度 期 間 常 生 問 題 集 12 ~ 20 4. 收 款 收 據 錯 誤 之 問 題 集 21 ~ 22 歲 入 類 - 5. 轉 正 通 知 書 及 收 入 退 還 書 23 ~ 25 6. 其 他 26 ~ 26 7. 保 管 款 之 說 明 27 ~ 30 8.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令 中 華 民 國 02 年 0 月 2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02039430B 號 修 正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證 書 注 意 事 項,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ore information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及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甄 審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More information

( 一 ) 取 得 教 師 證 書 且 92 年 8 月 1 日 前 無 連 續 中 斷 教 學 超 過 10 年 以 上 ( 二 ) 現 職 教 師 應 取 得 原 服 務 學 校 報 考 同 意 書, 並 應 簽 具 切 結 書, 保 證 被 錄 取 後, 到 學 校 報 到 時, 若 未 能

( 一 ) 取 得 教 師 證 書 且 92 年 8 月 1 日 前 無 連 續 中 斷 教 學 超 過 10 年 以 上 ( 二 ) 現 職 教 師 應 取 得 原 服 務 學 校 報 考 同 意 書, 並 應 簽 具 切 結 書, 保 證 被 錄 取 後, 到 學 校 報 到 時, 若 未 能 澎 湖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候 用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一 教 師 法 及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二 教 育 部 函 頒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作 業 要 點 三 澎 湖 縣 國 民 中 小 學 暨 附 設 幼 兒 園 教 師 聯 合 介 聘 甄 選 作 業 要 點 貳 報 名 時 間 : 一 第

More information

國立武陵高級中學九十學年度教師甄選簡章

國立武陵高級中學九十學年度教師甄選簡章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附 屬 桃 園 農 工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105 學 年 度 第 2 次 代 理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作 業 要 點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01 機 電 工 程 署 簡 介 規 管 服 務 營 運 服 務 6 80 / 6 02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6,000 綜 合 工 程 部 衛 生 工 程 部 03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市 政 工 程 部 工 程 策 劃 部 運 輸 保 安 及 中 央 工 程 部 X / 04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 前 稱 學 徒 計

More information

國立新竹高級商業職業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甄選簡章

國立新竹高級商業職業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甄選簡章 國 立 岡 山 高 級 中 學 103 年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甄 選 簡 章 一 依 據 :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國 民 體 育 法 及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聘 任 管 理 辦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二 甄 選 種 類 級 別 額 及 聘 期 : ( 一 ) 種 類 : 舉 重 ( 二 ) 級 別 : 中 級 ( 三 ) 甄 選 額 : 正 取 1 ( 四 )

More information

105輔系科目學分表

105輔系科目學分表 國 立 中 正 大 105 年 度 輔 目 分 表 文 文 中 國 文 外 國 語 文 申 請 名 額 標 準 及 條 件 指 定 必 修 目 分 任 選 必 修 目 分 申 請 人 : 不 限 無 申 請 人 : 不 限 須 檢 附 104 年 第 1 期 之 成 績 排 名 中 國 文 史 (6 分 ) 文 字 (4 分 ) 中 國 思 想 史 (6 分 ) 大 一 英 語 聽 講 (6 分 )

More information

2015 2016 年 度 中 四 級 A 班 期 終 考 試 時 間 表 中 國 語 文 試 卷 一 1 小 時 30 分 鐘 8:35 am 中 國 語 文 試 卷 三 約 1 小 時 30 分 鐘 10:40 am ; 此 節 不 設 遲 到 安 排 中 國 語 文 試 卷 二 1 小 時 3

2015 2016 年 度 中 四 級 A 班 期 終 考 試 時 間 表 中 國 語 文 試 卷 一 1 小 時 30 分 鐘 8:35 am 中 國 語 文 試 卷 三 約 1 小 時 30 分 鐘 10:40 am ; 此 節 不 設 遲 到 安 排 中 國 語 文 試 卷 二 1 小 時 3 通 告 編 號..15-16/076 家 長 通 告 中 四 及 中 五 級 期 終 考 試 本 學 年 期 終 考 試 將 於 2016 年 6 月 7 日 至 6 月 20 日 舉 行, 各 科 的 期 終 考 試 時 間 及 考 生 規 則 請 參 閱 附 件 考 試 當 日, 如 因 天 雨 或 特 別 事 件 而 學 校 宣 佈 停 課, 考 試 將 延 期 舉 行, 日 期 及 時 間

More information

銘傳大學

銘傳大學 銘 傳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須 知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各 項 資 訊 公 告 及 表 格 下 載 等, 請 逕 至 本 校 網 站 查 詢 列 印, 網 址 :http://www.mcu.edu.tw/ 招 生 資 訊 / 學 士 班 /

More information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覽 表 別 反 試 場 則 事 項 國 英 數 社 自 處 理 方 式 寫 作 測 驗 由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 變 ) 造 證 件 應 試 二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試 務 人 員 協 助 於 考 試

附 件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覽 表 別 反 試 場 則 事 項 國 英 數 社 自 處 理 方 式 寫 作 測 驗 由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 變 ) 造 證 件 應 試 二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試 務 人 員 協 助 於 考 試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說 明 公 告 單 位 國 教 署 單 位 聯 絡 人 李 宜 樺 公 告 日 期 102-09-04 聯 絡 電 話 02-7736-7455 電 子 信 箱 e-j226@mail.tpde.edu.tw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 如 附 件 ) 分 三 個 別 及 二 或, 分 別

More information

貳 丁 組 招 生 程 序 流 程 圖 公 告 招 生 名 額 日 期 :8/11( 二 ) 各 科 招 生 名 額 達 35 人 以 上? 否 本 校 得 不 招 生 是 網 路 報 名 日 期 :8/11( 二 )18:00~8/14( 五 )12:00 止 1. 上 網 登 錄 填 寫 報 名

貳 丁 組 招 生 程 序 流 程 圖 公 告 招 生 名 額 日 期 :8/11( 二 ) 各 科 招 生 名 額 達 35 人 以 上? 否 本 校 得 不 招 生 是 網 路 報 名 日 期 :8/11( 二 )18:00~8/14( 五 )12:00 止 1. 上 網 登 錄 填 寫 報 名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附 設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附 件 一 104 學 年 度 二 專 部 丁 組 ( 非 產 學 合 作 班 ) 招 生 注 意 事 項 壹 報 考 資 格 對 象 及 重 要 日 程 一 報 考 資 格 : 高 中 職 畢 ( 結 ) 業 ( 丁 組 招 生 相 關 規 定 以 本 注 意 事 項 為 準 ) 104.7.16 二 適 合 報 考 對 象 : 欲

More information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730372020205F31355F20ADD7A5BFA175A4BDB0C8A448ADFBA6D2B8D5AA6BAC49A6E6B2D3AB68A176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730372020205F31355F20ADD7A5BFA175A4BDB0C8A448ADFBA6D2B8D5AA6BAC49A6E6B2D3AB68A1762E646F63> 一 經 處 分 吊 銷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由 公 路 主 管 機 關 逕 行 註 銷 二 經 處 分 吊 扣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按 其 吊 扣 期 間 加 倍 處 分 ; 仍 不 依 限 期 繳 送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吊 銷 其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三 罰 鍰 不 繳 納 者, 依 法 移 送 強 制 執 行 於

More information

五 報 名 地 點 : 中 華 民 國 移 民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所 地 址 :10556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復 興 南 路 1 段 1 號 905 室 電 話 :(02) 傳 真 :(02) 聯 絡 人 : 陳 小 姐 或 劉 小 姐 六 費 用

五 報 名 地 點 : 中 華 民 國 移 民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所 地 址 :10556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復 興 南 路 1 段 1 號 905 室 電 話 :(02) 傳 真 :(02) 聯 絡 人 : 陳 小 姐 或 劉 小 姐 六 費 用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委 託 中 華 民 國 移 民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辦 理 105 年 度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訓 練 - 招 生 簡 章 - 壹 宗 旨 貳 依 據 為 培 訓 足 額 之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供 移 民 業 務 機 構 申 請 設 立 或 增 聘 改 聘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之 用 ( 特 別 說 明 : 取 得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證 明 書

More information

宜蘭縣國民中學101學年度新進教師聯合甄選介聘簡章

宜蘭縣國民中學101學年度新進教師聯合甄選介聘簡章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105 學 年 度 第 1 次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技 術 及 職 業 教 育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或 技 術 科 目 教 師 業 界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認 定

More information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