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101學年度市立國民中學正式教師聯合甄選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臺北市101學年度市立國民中學正式教師聯合甄選"

Transcription

1 壹 依 據 : 臺 北 市 103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正 式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簡 章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103 年 4 月 16 日 北 市 教 中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一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二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辦 理 所 屬 市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委 託 教 師 甄 選 作 業 要 點 三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置 國 中 小 輔 導 教 師 實 施 要 點 貳 報 名 資 格 : 一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之 國 民, 年 齡 在 65 歲 以 下 ( 民 國 38 年 8 月 1 日 以 後 出 生 ), 無 教 師 法 第 14 條 情 事 及 無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第 33 條 規 定 情 事 者, 始 得 報 考 二 甄 選 一 般 類 科 教 師 及 兼 任 輔 導 教 師 者, 應 持 有 報 考 甄 選 類 科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且 證 書 尚 在 有 效 期 間 三 報 考 者 如 為 下 列 之 一 身 分 者, 並 應 符 合 各 該 項 條 件 : ( 一 ) 現 職 之 公 立 中 等 學 校 合 格 教 師 應 取 得 原 服 務 學 校 報 考 同 意 書 ( 附 件 四 ) 或 無 服 務 義 務 證 明 書 ( 附 件 五 ); 現 職 私 立 學 校 教 師 應 簽 具 切 結 書 ( 附 件 六 ) 各 應 試 教 師 經 錄 取, 到 學 校 報 到 後, 若 未 能 取 得 原 服 務 單 位 離 職 證 明 書,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二 ) 實 習 教 師 及 實 習 學 生 於 申 辦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證 書 期 間 報 名, 應 檢 附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暨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 中 等 學 校 階 段 加 附 專 門 科 目 認 定 證 明 書 ); 並 應 檢 具 103 年 7 月 31 日 前 能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之 切 結 書 ( 附 件 六 ), 始 可 報 名 ; 俟 取 得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證 書 後, 始 得 聘 任 ( 三 ) 合 格 偏 遠 或 特 殊 地 區 教 師, 須 依 當 年 甄 選 簡 章 ( 含 外 縣 市 ) 規 定, 於 偏 遠 地 區 服 務 期 滿, 並 取 得 報 考 甄 選 類 科 一 般 地 區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 四 ) 凡 持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者, 需 繳 驗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學 歷 屬 實 之 證 件 ( 含 中 譯 本 ) 及 主 管 教 四 補 充 說 明 :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定 學 分 之 證 明 修 畢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 報 考 者 應 檢 具 103 年 7 月 31 日 前 能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之 切 結 書 ( 附 件 六 ) 始 得 報 名 ( 一 ) 本 市 現 職 教 師 因 103 學 年 度 學 校 減 班 已 接 受 教 育 局 遷 調 者, 不 得 報 名 參 加 ( 二 ) 凡 未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而 報 名 者, 如 涉 及 刑 責 應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如 於 報 名 時 未 及 時 發 現 或 持 偽 造 證 明 文 件, 於 錄 取 聘 任 後 亦 應 無 條 件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或 解 聘 之 ( 三 ) 因 病 退 休 資 遣 人 員 報 考 者, 須 檢 附 公 立 醫 院 康 復 證 明 及 核 定 退 休 資 遣 公 函 參 甄 選 類 科 及 名 額 公 告 : 一 公 告 時 間 :103 年 5 月 9 日 ( 星 期 五 )17:00 後 公 告 預 定 甄 選 類 科 二 公 告 網 址 : 103 年 5 月 14 日 ( 星 期 三 )17:00 後 公 告 各 甄 選 類 科 預 定 名 額 ( 一 )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網 站 ( 首 頁 ( 二 )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教 師 甄 選 服 務 網 ( ( 三 ) 臺 北 市 立 士 林 國 民 中 學 網 站 ( 首 頁 1

2 ( 四 ) 教 育 部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選 聘 網 ( 肆 甄 選 方 式 : 一 初 試 : 筆 試 + 服 務 年 資 筆 試 考 二 科 (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及 學 科 專 業 科 目 ), 均 採 選 擇 題 型 兼 任 輔 導 教 師 之 學 科 專 業 科 目 加 考 非 選 擇 題 二 複 試 : ( 一 ) 一 般 類 科 教 師 : 試 教 及 口 試 二 科 ( 二 ) 兼 任 輔 導 教 師 : 試 教 含 口 試 及 個 案 諮 商 演 練 二 科 伍 初 試 : 一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通 訊 報 名 不 予 受 理, 亦 不 辦 理 現 場 書 面 證 件 審 查 考 生 既 經 繳 費,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二 報 名 網 址 :103 年 5 月 14 日 ( 星 期 三 ) 於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網 站 公 布 三 報 名 時 間 : 自 103 年 5 月 15 日 ( 星 期 四 )10:00 至 103 年 5 月 19 日 ( 星 期 一 )24:00 止 繳 費 時 間 : 自 103 年 5 月 15 日 ( 星 期 四 )10:00 至 103 年 5 月 20 日 ( 星 期 二 )15:30 止 若 逾 時 轉 帳 繳 費, 則 無 法 完 成 報 名, 請 應 考 者 注 意 四 應 考 者 登 入 報 名 系 統, 依 系 統 欄 位 指 示 填 入 相 關 資 料 上 傳 (1) 最 近 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數 位 相 片 (2) 最 近 5 年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 附 件 十 一, 如 符 合 服 務 年 資 加 分 者, 務 必 上 傳 ; 未 上 傳 者, 恕 不 採 計 ),(3) 另 須 以 原 住 民 籍 身 分 及 通 過 族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加 分 者, 須 於 報 名 系 統 線 上 登 錄 身 分 別, 並 同 時 上 傳 戶 籍 謄 本 ( 或 戶 口 名 簿 ) 通 過 認 證 證 書, 未 上 傳 者, 不 予 採 計 ( 附 件 十 二 ) 登 錄 報 名 並 列 印 報 名 表, 依 系 統 產 生 之 繳 費 說 明 完 成 繳 費 五 報 名 費 用 : 新 臺 幣 670 元 整 ( 轉 帳 之 手 續 費 自 行 另 付 ) 轉 帳 銀 行 別 :012 台 北 富 邦 銀 行 六 完 成 繳 費 者, 請 於 103 年 5 月 30 日 ( 星 期 五 )10:00 至 103 年 6 月 3 日 ( 星 期 二 )18:00 止, 自 行 於 報 名 網 址 列 印 准 考 證 完 成 報 名 請 應 考 者 自 行 保 留 ATM 轉 帳 證 明 影 本 備 查 ; 如 以 網 路 銀 行 繳 費 或 ATM 繳 款 但 無 ATM 繳 款 明 細 表 者, 請 檢 附 存 摺 正 本 以 備 查 因 故 無 法 列 印 准 考 證 者, 請 檢 附 繳 款 證 明 於 103 年 6 月 4 日 ( 星 期 三 )16:00 前 向 弘 道 國 中 申 請 補 印 准 考 證 七 諮 詢 電 話 : ( 一 ) 系 統 諮 詢 : 臺 北 市 立 弘 道 國 民 中 學 (02) 轉 230 ( 二 ) 報 名 諮 詢 : 臺 北 市 立 弘 道 國 民 中 學 (02) 轉 八 筆 試 日 期 地 點 科 目 及 成 績 處 理 : ( 一 ) 日 期 :103 年 6 月 7 日 ( 星 期 六 )10:10 起 預 備,10:20 至 12:00 考 試 ( 二 ) 地 點 : 考 場 設 置 於 臺 北 市 立 石 牌 國 民 中 學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石 牌 路 一 段 139 號 電 話 :(02) 轉

3 臺 北 市 立 仁 愛 國 民 中 學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仁 愛 路 四 段 130 號 電 話 :(02) 轉 年 6 月 5 日 ( 星 期 四 )15:00 於 本 簡 章 第 參 條 之 二 所 列 網 址 公 告 考 場 分 配 年 6 月 6 日 ( 星 期 五 )17:00 於 各 考 場 門 首 公 告 試 場 配 置 圖 3. 身 心 障 礙 及 特 殊 考 生 如 有 申 請 特 殊 試 場 需 求, 請 填 妥 簡 章 所 附 身 心 障 礙 及 特 殊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 附 件 十 ),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一 併 於 103 年 5 月 21 日 ( 三 )16:00 前 傳 真 至 臺 北 市 立 弘 道 國 中, 並 以 電 話 確 認 傳 真 電 話 (02) ; 聯 絡 電 話 (02) 轉 ( 三 ) 筆 試 科 目 及 成 績 處 理 : 1.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佔 40%, 學 科 專 業 科 目 佔 60%, 前 述 兩 科 目 選 擇 題 型 部 分, 由 電 腦 閱 卷, 限 使 用 2B 鉛 筆 作 答, 劃 記 不 清 楚 致 電 腦 無 法 判 讀, 由 應 考 者 自 行 負 責 兼 任 輔 導 教 師 類 科 之 學 科 專 業 科 目 非 選 擇 題 部 分, 採 人 工 閱 卷, 限 使 用 黑 筆 或 藍 筆 作 答 劃 記 任 何 不 相 關 記 號 及 以 其 他 顏 色 筆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2. 筆 試 科 目 其 中 1 科 零 分, 不 予 通 過 ( 四 ) 各 應 考 者 應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附 有 照 片 足 資 證 明 身 分 之 證 件 及 准 考 證 應 考, 筆 試 時 間 100 分 鐘, 兩 科 目 同 時 考 試, 筆 試 開 始 20 分 鐘 後 不 得 進 場, 開 始 50 分 鐘 後 始 得 繳 卷 離 場 九 筆 試 試 題 及 選 擇 題 答 案 疑 義 處 理 : ( 一 ) 筆 試 試 題 選 擇 題 答 案 及 筆 試 試 題 及 選 擇 題 答 案 疑 義 表 於 103 年 6 月 7 日 ( 星 期 六 ) 14:00 之 後 公 布 於 本 簡 章 第 參 條 之 二 所 列 之 網 站 ( 二 ) 對 筆 試 試 題 及 選 擇 題 答 案 有 疑 義 之 應 考 者, 需 於 103 年 6 月 8 日 ( 星 期 日 )12:00 前, 填 寫 筆 試 試 題 及 選 擇 題 答 案 疑 義 表, 以 傳 真 方 式 向 臺 北 市 立 木 柵 國 民 中 學 提 出, 並 以 電 話 確 認,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傳 真 電 話 :(02) ; 聯 絡 電 話 (02) 轉 十 初 試 成 績 處 理 : ( 一 ) 初 試 成 績 計 算 : 筆 試 總 分 +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 最 高 4 分 ) ( 二 )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處 理 如 下 : 1. 採 計 最 近 5 年 服 務 年 資 (97 學 年 度 ~101 學 年 度 ), 服 務 滿 1 年 加 0.5 分, 最 高 2.5 分 ; 期 間 於 同 一 所 學 校 連 續 服 務 滿 三 年 以 上 者, 再 加 1.5 分 2. 服 務 年 資 以 同 校 連 續 一 學 年 為 基 準, 含 中 等 學 校 公 私 立 正 式 或 代 理 教 師 原 服 務 學 校 需 出 具 證 明, 起 訖 註 記 需 在 9 月 1 日 以 前 ( 含 9 月 1 日 ) 至 隔 年 6 月 30 日 之 後 ( 含 6 月 30 日 ), 始 予 採 計 3. 有 服 務 年 資 者, 應 在 報 名 時 於 線 上 登 錄 受 採 計 年 資, 並 同 時 上 傳 註 明 服 務 起 訖 日 期 之 服 務 證 明 離 職 證 明 或 在 職 證 明 ( 附 件 十 一 ), 其 他 如 聘 書 成 績 考 核 通 知 書 等, 恕 不 予 採 計 未 上 傳 者, 亦 不 予 採 計 4.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於 複 試 報 名 時 驗 證, 驗 證 時 需 檢 具 原 服 務 學 校 服 務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如 3

4 有 偽 造 不 實 或 不 符 資 格 等 情 事, 立 刻 取 消 參 加 複 試 資 格 ( 三 ) 以 原 住 民 籍 身 分 ( 經 審 核 通 過 ) 參 加 教 師 甄 選 並 通 過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者, 初 試 總 成 績 加 10% 後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增 額 錄 取 參 加 複 試 ( 四 ) 初 試 同 分 時, 依 學 科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高 者 優 先 通 過, 若 學 科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仍 同 分 時, 則 均 予 通 過 ( 五 ) 初 試 成 績 僅 作 為 初 試 通 過 門 檻, 不 併 入 複 試 成 績 初 試 通 過 者, 始 得 參 加 複 試 ( 六 ) 若 報 名 人 數 未 達 15 人, 可 直 接 參 加 複 試 各 類 科 是 否 舉 行 筆 試, 請 於 103 年 5 月 29 日 ( 星 期 四 )17:00 後 自 行 上 本 簡 章 第 參 條 之 二 所 列 網 站 查 看 十 一 初 試 放 榜 : ( 一 ) 初 試 通 過 名 單 於 103 年 6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12:00 公 告 ( 二 ) 各 類 科 正 取 人 數 為 6 人 以 上 時, 初 試 通 過 人 數 為 正 取 人 數 3 倍 各 類 科 正 取 人 數 未 達 6 人 時, 初 試 通 過 人 數 為 15 人 ( 三 ) 公 告 地 點 : 本 簡 章 第 參 條 之 二 所 列 網 址, 請 自 行 查 看 不 另 通 知 ( 四 ) 初 試 成 績 一 律 於 報 名 網 址 查 詢, 不 另 寄 發 成 績 單 十 二 初 試 成 績 複 查 : 成 績 複 查 應 在 103 年 6 月 12 日 ( 星 期 四 )08:00 至 12:00 檢 附 國 民 身 分 證 准 考 證 及 複 查 費 新 臺 幣 100 元 整, 親 自 向 臺 北 市 立 石 牌 國 民 中 學 申 請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石 牌 路 一 段 139 號, 電 話 :(02) 轉 , 逾 期 或 程 序 不 合 者, 不 予 受 理 陸 複 試 : 一 報 名 驗 證 及 繳 費 方 式 : ( 一 ) 應 檢 具 相 關 證 件 接 受 資 格 審 查, 未 符 資 格 者, 即 取 消 參 加 複 試 資 格 ( 二 ) 請 攜 帶 下 列 各 項 證 件 正 本 影 本 各 1 份, 正 本 驗 畢 當 場 發 還 ( 各 身 分 類 別 考 生 應 攜 帶 證 件 請 參 閱 附 件 一 ): 1. 國 民 身 分 證 2.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證 書 3. 畢 業 證 書 ( 持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依 本 簡 章 第 貳 條 之 三 ( 四 ) 辦 理 ) 4. 教 育 學 分 證 明 5. 專 門 學 分 證 明 6. 最 近 5 年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 包 含 附 件 十 一, 於 初 試 報 名 後 自 行 下 載 列 印 附 件 十 一 所 列 服 務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無 則 免 附 ) 7. 有 以 原 住 民 籍 身 分 及 通 過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加 分 者, 應 檢 具 戶 籍 謄 本 ( 或 戶 口 名 簿 ) 及 通 過 認 證 證 書 正 本 8.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原 住 民 身 分 證 明 ; 修 習 特 殊 教 育 3 學 分 以 上 或 修 習 特 殊 教 育 54 小 時 以 上 證 明 ; 英 文 能 力 檢 定 證 書 ; 曾 任 選 手 並 得 4

5 到 世 界 級 全 國 級 或 市 級 獎 牌 證 明 ( 三 ) 需 繳 交 資 料 : 1. 報 名 表 ( 附 件 三 ) 2. 臺 北 市 103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正 式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初 試 准 考 證 3. 前 述 各 項 證 件 影 本 4. 同 意 書 ( 附 件 四 ) 無 服 務 義 務 證 明 書 ( 附 件 五 ) 或 切 結 書 ( 附 件 六 )( 視 應 考 者 身 分 繳 交 ) 5. 上 述 資 料 請 依 臺 北 市 103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正 式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報 名 表 ( 附 件 三 ) 所 列 序 號 夾 訂 成 冊, 以 利 審 查 ( 四 ) 現 場 辦 理 驗 證 完 畢, 並 繳 交 複 試 報 名 費 新 臺 幣 550 元 整, 始 完 成 報 名 ( 五 ) 既 經 完 成 報 名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 六 ) 證 明 文 件 如 有 偽 造, 縱 因 甄 選 前 後 未 能 察 覺 而 予 錄 取 聘 用, 一 經 查 證 屬 實, 立 即 予 以 解 聘 並 追 究 當 事 人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 應 聘 後 無 法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亦 予 以 解 聘 ( 七 ) 驗 證 諮 詢 電 話 : 臺 北 市 立 弘 道 國 民 中 學, 電 話 (02) 轉 二 報 名 時 間 :103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五 )09:00-16:00 至 103 年 6 月 21 日 ( 星 期 六 )09:00-12:00 止, 請 持 相 關 表 件 及 證 件,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持 委 託 書 ( 附 件 七 ) 至 臺 北 市 立 弘 道 國 民 中 學 辦 理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公 園 路 21 號 電 話 (02) 轉 三 複 試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複 試 項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 ( 一 ) 報 到 : 1. 日 期 及 時 間 :103 年 6 月 22 日 ( 星 期 日 )07:20 至 07:50, 未 於 規 定 時 間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2.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附 有 照 片 足 資 證 明 身 分 之 證 件 准 考 證, 核 對 身 分 完 成 報 到 3. 報 到 後 由 引 導 人 員 帶 領 至 休 息 室 待 命, 於 口 試 完 畢 後 離 場 ( 二 ) 地 點 : 1. 報 到 地 點 : 臺 北 市 立 石 牌 國 民 中 學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石 牌 路 一 段 139 號 電 話 :(02) 轉 臺 北 市 立 明 德 國 民 中 學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明 德 路 50 號 電 話 :(02) 轉 複 試 試 場 配 置 圖 於 103 年 6 月 21 日 ( 星 期 六 )17:00 公 告 於 本 簡 章 第 參 條 之 二 所 列 網 站 及 石 牌 國 中 明 德 國 中 門 首 ( 三 ) 複 試 項 目 及 流 程 : 1. 一 般 類 科 教 師 : 試 教 及 口 試 (1) 參 與 複 試 考 生 由 電 腦 亂 數 排 定 順 序 ; 各 科 序 號 於 103 年 6 月 22 日 ( 星 期 日 ) 當 天 公 告 於 石 牌 國 中 或 明 德 國 中 (2) 各 試 教 試 場 第 1 號 應 考 者 於 08:10 抽 題,08:30 開 始 試 教, 試 教 15 分 鐘 結 束 即 5

6 進 行 口 試 10 分 鐘 ; 第 2 號 應 考 者 於 08:25 抽 題,08:45 開 始 試 教 ; 依 序 類 推, 均 依 排 定 之 順 序 時 間 進 行 (3) 試 教 口 試 開 始, 經 唱 名 3 次 仍 未 到 者, 該 項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4) 試 教 抽 題 時, 由 應 考 者 自 行 決 定 教 科 書 版 本 ( 以 102 學 年 度 該 科 教 材 版 本 各 冊 齊 全 者 為 限, 請 應 考 者 自 行 準 備 教 科 書 及 教 具 ; 報 名 特 殊 教 育 科 別 者 自 選 教 材 ), 以 電 腦 亂 數 抽 出 冊 別 及 單 元 別, 準 備 時 間 為 15 分 鐘 (5) 口 試 內 容 包 含 學 歷 經 歷 教 育 理 念 班 級 經 營 教 學 知 能 表 達 能 力 儀 容 舉 止 行 政 管 理 等 為 範 圍 2. 兼 任 輔 導 教 師 : 試 教 含 口 試 及 個 案 諮 商 演 練 (1) 參 與 複 試 考 生 由 電 腦 亂 數 排 定 順 序 ; 序 號 於 103 年 6 月 22 日 ( 星 期 日 ) 當 天 公 告 於 明 德 國 中 (2) 各 諮 商 試 場 第 1 號 應 考 者 於 08:10 抽 題,08:30 開 始 試 教 含 口 試,15 分 鐘 結 束 即 進 行 個 案 諮 商 演 練 15 分 鐘 ; 第 2 號 應 考 者 於 08:25 抽 題,08:45 開 始 ; 依 序 類 推, 均 依 排 定 之 順 序 時 間 進 行 (3) 試 教 含 口 試 及 個 案 諮 商 演 練 開 始, 經 唱 名 3 次 仍 未 到 者, 該 項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4) 試 教 含 口 試 時 間 分 配 : 試 教 10 分 鐘 口 試 5 分 鐘 試 教 抽 題 原 則 與 口 試 內 容 涵 蓋 範 圍 同 一 般 類 科 教 師 (5) 口 試 內 容 包 含 學 歷 經 歷 教 育 理 念 班 級 經 營 教 學 知 能 表 達 能 力 儀 容 舉 止 行 政 管 理 等 為 範 圍 3. 請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附 有 照 片 足 資 證 明 身 分 之 證 件 及 准 考 證 應 試 ( 四 ) 成 績 計 算 : 1. 一 般 類 科 教 師 (1) 試 教 佔 總 分 60% 口 試 佔 總 分 40% (2) 分 數 以 原 始 分 數 轉 換 成 常 態 化 標 準 分 數 (T 分 數 ) 計 算 2. 兼 任 輔 導 教 師 (1) 個 案 諮 商 演 練 佔 總 分 60% 試 教 含 口 試 佔 總 分 40% (2) 分 數 以 原 始 分 數 轉 換 成 常 態 化 標 準 分 數 (T 分 數 ) 計 算 四 複 試 錄 取 方 式 : ( 一 ) 甄 選 錄 取 名 額 由 甄 選 委 員 會 按 公 告 缺 額 錄 取 之, 如 複 試 項 目 兩 者 之 一 原 始 平 均 分 數 未 達 70 分 者, 則 不 予 錄 取, 並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 二 ) 備 取 名 額 由 甄 選 委 員 會 決 定 ( 三 ) 甄 選 同 分 時, 依 下 列 順 序 優 先 錄 取 : 1.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2. 原 住 民 3. 修 習 特 殊 教 育 3 學 分 以 上 或 修 習 特 殊 教 育 54 小 時 以 上 者 4. 具 有 通 過 英 文 能 力 檢 定 證 書 者 6

7 五 複 試 放 榜 : 5. 曾 任 選 手 並 得 到 世 界 級 全 國 級 或 市 級 獎 牌 者 上 述 條 件 皆 相 同 時, 一 般 類 科 依 照 試 教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 兼 任 輔 導 教 師 依 照 個 案 諮 商 演 練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若 上 述 成 績 再 相 同 者, 則 依 學 經 歷 由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 一 ) 複 試 正 取 與 備 取 名 單 於 103 年 6 月 22 日 ( 星 期 日 )24:00 後 公 告 ( 二 ) 公 告 地 點 : 本 簡 章 第 參 條 之 二 所 列 網 址 ( 三 ) 複 試 成 績 一 律 於 報 名 網 址 查 詢, 不 另 寄 發 成 績 單 六 複 試 成 績 複 查 : 成 績 複 查 應 在 103 年 6 月 24 日 ( 星 期 二 )08:00 至 12:00 檢 附 國 民 身 分 證 准 考 證 及 複 查 費 新 臺 幣 100 元 整, 親 自 向 臺 北 市 立 成 德 國 民 中 學 申 請 臺 北 市 南 港 區 東 新 街 108 巷 23 號, 電 話 : (02) 轉 201, 逾 期 或 程 序 不 合 者, 不 予 受 理 柒 錄 取 分 發 作 業 : 一 分 發 方 式 : ( 一 ) 各 梯 次 經 甄 選 錄 取 分 發 人 員 ( 以 下 簡 稱 分 發 人 員 ) 需 親 自 報 到 並 參 加 分 發 說 明 會, 逾 時 報 到 及 未 報 到 者 取 消 分 發 資 格 ; 如 有 重 大 事 故, 不 克 親 自 參 加 分 發 時, 須 備 妥 委 託 書 ( 附 件 八 ) 准 考 證 應 考 者 本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及 受 託 者 國 民 身 分 證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如 健 保 卡 駕 照 等 有 相 片 之 證 件 ), 始 得 參 加 分 發 ( 二 ) 第 1 次 分 發 後 若 有 缺 額 ( 含 分 發 後 未 報 到 及 逾 期 報 到 之 缺 額 ), 始 辦 理 第 2 次 分 發, 由 備 取 人 員 依 序 遞 補, 額 滿 為 止, 第 3 次 分 發 亦 同 相 關 公 告 於 本 簡 章 第 參 條 之 二 所 列 網 址, 請 備 取 人 員 自 行 上 網 查 閱 ( 三 ) 分 發 人 員 需 持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至 指 定 地 點 接 受 分 發, 唱 名 3 次 未 到 場 者 視 同 棄 權 二 分 發 日 期 及 時 間 : 次 別 分 發 日 期 103 年 6 月 29 日 ( 星 期 日 ) 103 年 7 月 10 日 ( 星 期 四 ) 103 年 7 月 25 日 ( 星 期 五 ) 時 間 報 到 說 明 會 分 發 選 校 08:30~09:00 09:00~09:15 09:15 三 分 發 地 點 : 臺 北 市 立 懷 生 國 民 中 學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忠 孝 東 路 三 段 248 巷 30 號 電 話 :(02) 轉 各 校 缺 額 公 告 日 期 及 時 間 103 年 6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 12:00 前 102 年 7 月 8 日 ( 星 期 二 ) 12:00 前 102 年 7 月 23 日 ( 星 期 三 ) 12:00 前 7

8 捌 審 查 及 應 聘 : 一 分 發 人 員 需 親 自 持 分 發 證 明 單 及 相 關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於 規 定 時 間 至 各 校 報 到, 並 接 受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後 應 聘 ( 學 校 除 發 現 有 教 師 法 第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外, 不 得 拒 絕 其 報 到 及 聘 任 ), 逾 時 未 報 到 者 以 棄 權 論, 缺 額 處 理 如 本 簡 章 第 柒 條 之 一 ( 二 ) 所 列 方 式 辦 理 二 現 役 軍 人 若 無 法 於 規 定 時 間 親 自 報 到, 得 出 具 服 役 證 明, 以 委 託 書 ( 附 件 九 ) 委 託 代 理 人 持 相 關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至 各 校 報 到 三 報 到 時 間 : ( 一 ) 第 1 次 分 發 人 員 於 103 年 7 月 01 日 ( 星 期 二 )11:00 前 報 到 ( 二 ) 第 2 次 分 發 人 員 於 103 年 7 月 14 日 ( 星 期 一 )11:00 前 報 到 ( 三 ) 第 3 次 分 發 人 員 於 103 年 7 月 28 日 ( 星 期 一 )11:00 前 報 到 玖 附 則 : 一 本 簡 章 經 臺 北 市 103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正 式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並 報 請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核 定 後 實 施,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 本 簡 章 如 有 補 充 事 項, 公 布 於 本 簡 章 第 參 條 之 二 所 列 網 址 二 凡 經 甄 選 錄 取 分 發 者, 不 得 拒 絕 學 校 所 安 排 之 兼 任 職 務, 如 導 師 行 政 工 作 及 協 助 校 務 工 作 等 三 考 量 甄 選 性 質 之 穩 定 性, 本 年 度 進 用 之 兼 輔 教 師 於 106 學 年 度 始 得 轉 任 校 內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 餘 均 依 一 般 教 師 介 聘 要 點 處 理 四 應 屆 實 習 期 滿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資 格 之 公 費 教 師, 若 有 意 參 加 甄 選, 應 主 動 切 結 於 錄 取 後 賠 償 公 費, 並 撤 銷 原 縣 市 ( 校 ) 分 發, 並 於 103 年 8 月 10 日 前 向 原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償 還 公 費 並 取 得 證 明, 始 予 聘 任 五 現 役 軍 人 參 加 教 師 甄 選 經 公 告 錄 取 者, 仍 需 依 本 簡 章 第 柒 條 之 一 ( 一 ) 及 第 捌 條 之 二 方 式 辦 理, 其 錄 取 資 格 始 予 以 保 留 六 經 甄 選 錄 取 者, 應 向 錄 取 學 校 繳 交 公 立 醫 院 體 格 檢 查 表 ( 含 最 近 3 個 月 內 胸 部 X 光 透 視 ); 未 繳 交 體 格 檢 查 合 格 表 者, 予 以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七 經 錄 取 分 發 而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視 為 棄 權,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保 留 八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閱 覽 或 複 印 試 卷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聯 合 甄 選 委 員 會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九 103 年 本 市 國 中 正 式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初 試 複 試 試 場 全 面 開 放 使 用 冷 氣, 冷 氣 溫 度 以 設 定 於 攝 氏 度 為 原 則 因 冷 氣 開 放 係 屬 服 務 措 施, 若 考 試 進 行 中 臨 時 發 生 跳 電 冷 氣 故 障, 無 法 修 復, 將 開 啟 門 窗 及 風 扇, 繼 續 考 試, 考 生 不 得 要 求 更 換 試 場 加 分 及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等 十 如 遇 天 然 災 害 或 不 可 抗 拒 之 因 素, 而 致 上 述 日 程 需 作 變 更 或 無 法 辦 理 時, 公 布 於 本 簡 章 第 參 條 之 二 所 列 網 站 或 電 視 公 告, 應 考 者 不 得 提 出 任 何 異 議 十 一 因 應 各 項 防 疫 措 施, 依 相 關 規 劃 辦 理, 必 要 時 可 視 實 際 需 要 公 告 於 網 站 十 二 本 簡 章 相 關 疑 義 查 詢 電 話 : 臺 北 市 立 士 林 國 民 中 學 (02) 轉

9 臺 北 市 103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正 式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重 要 日 期 簡 表 序 號 日 期 時 間 內 容 地 點 1 5/9( 五 )17:00 後 公 告 預 定 甄 選 類 科 2 5/14( 三 )17:00 後 公 告 甄 選 類 科 預 定 名 額 本 簡 章 第 參 條 之 二 所 列 網 址 網 路 報 名 : 3 5/15( 四 )10:00~ 5/15( 四 )10:00~5/19( 一 ) 24:00 止 5/14( 三 ) 於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網 站 5/20( 二 )15:30 繳 費 : 公 告 報 名 網 址 5/15( 四 )10:00~5/20( 二 ) 15:30 止 4 6/6( 四 )17:00 後 公 告 各 類 科 是 否 舉 行 筆 試 本 簡 章 第 參 條 之 二 所 列 網 址 5 5/30( 五 )10:00~ 6/3( 日 )18:00 線 上 列 印 准 考 證 6 6/7( 六 )10:10~12:00 初 試 筆 試 7 6/8( 日 )12:00 前 筆 試 試 題 及 選 擇 題 答 案 疑 義 處 理 ( 傳 真 方 式 處 理, 並 以 電 話 確 認 ) 9 考 生 自 行 列 印, 如 因 故 無 法 列 印, 依 簡 章 上 說 明 於 6/4( 三 )16:00 前 向 弘 道 國 中 申 請 補 印 准 考 證 1. 6/5( 四 )15:00 於 本 簡 章 第 參 條 之 二 所 列 網 址 公 告 考 場 分 配 2. 考 場 設 置 於 : 臺 北 市 立 石 牌 國 民 中 學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石 牌 路 一 段 139 號 臺 北 市 立 仁 愛 國 民 中 學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仁 愛 路 四 段 130 號 3. 6/6( 五 )17:00 於 各 考 場 門 首 公 告 試 場 配 置 圖 臺 北 市 立 木 柵 國 民 中 學 傳 真 電 話 : (02) ; 聯 絡 電 話 :(02) 轉 /11( 三 )12:00 初 試 放 榜 本 簡 章 第 參 條 之 二 所 列 網 址 9 6/12( 四 )08:00~12:00 初 試 成 績 複 查 10 6/20( 五 )09:00~16:00 6/21( 六 )09:00~12:00 複 試 報 名 驗 證 及 繳 費 臺 北 市 立 石 牌 國 民 中 學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石 牌 路 一 段 139 號 臺 北 市 立 弘 道 國 民 中 學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公 園 路 21 號 11 6/22( 日 )07:20~07:50 複 試 報 到 臺 北 市 立 石 牌 國 民 中 學 12 6/22 ( 日 )08:10 起 辦 理 複 試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石 牌 路 一 段 139 號 臺 北 市 立 明 德 國 民 中 學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明 德 路 50 號 13 6/22( 日 )24:00 後 複 試 放 榜 本 簡 章 第 參 條 之 二 所 列 網 址 14 6/24( 二 )08:00~12:00 複 試 成 績 複 查 15 第 1 次 6/29( 日 )08:30 起 第 2 次 7/10( 四 )08:30 起 第 3 次 7/25( 五 )08:30 起 分 發 作 業 臺 北 市 立 成 德 國 民 中 學 臺 北 市 南 港 區 東 新 街 108 巷 23 號 臺 北 市 立 懷 生 國 民 中 學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忠 孝 東 路 三 段 248 巷 30 號

10 附 件 臺 北 市 103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正 式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公 告 表 件 表 件 名 稱 頁 碼 備 註 一 審 查 證 件 一 覽 表 11 報 名 複 試 應 考 者 必 備 二 准 考 證 12 報 名 應 考 者 必 備 三 報 名 表 13 報 名 應 考 者 必 備 ( 網 路 填 寫 ) 四 公 立 學 校 現 職 教 師 報 考 同 意 書 14 依 應 考 者 身 分 準 備 五 無 服 務 義 務 證 明 書 15 依 應 考 者 身 分 準 備 六 切 結 書 16 依 應 考 者 身 分 準 備 七 報 名 委 託 書 17 依 需 要 準 備 八 甄 選 分 發 委 託 書 18 依 需 要 準 備 九 現 役 軍 人 應 聘 報 到 委 託 書 19 依 需 要 準 備 十 十 一 十 二 身 心 障 礙 及 特 殊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20 依 需 要 準 備 最 近 五 年 教 師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21 依 需 要 準 備 原 住 民 籍 考 生 加 分 說 明 22 依 需 要 準 備 本 公 告 表 件 於 應 考 者 網 路 報 名 時, 依 個 別 需 求 自 行 列 印 後, 填 妥 相 關 資 料 於 現 場 繳 驗 證 件 時 使 用 10

11 臺 北 市 103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正 式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審 查 證 件 一 覽 表 證 件 請 依 序 排 列, 影 本 請 均 以 A4 大 小 紙 張 影 印 一 份 ( 本 表 放 置 於 所 有 證 件 上 面, 以 俾 審 核 ) 項 目 基 本 證 件 複 檢 資 格 證 明 切 結 書 及 同 意 書 其 他 證 件 備 註 序 號 檢 附 之 證 明 文 件 11 已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未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 已 參 加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 者 附 件 一 未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 已 辦 理 複 檢 或 已 完 成 初 檢, 未 辦 理 複 檢 ) 者 1 國 民 身 分 證 2 畢 業 證 書 : 大 學 系 所 組 3 教 師 證 書 : 科 號 4 實 習 教 師 證 : 科 號 5 教 育 學 分 證 明 ( 學 分 數 : 期 間 : 年 月 至 年 月 ) 6 專 門 學 分 證 明 或 專 門 科 目 認 定 證 明 書 ( 學 分 數 : 期 間 : 年 月 至 年 月 ) 7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 如 及 格 成 績 單 ) 暨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8 服 務 證 明 書 聘 書 ( 以 年 資 折 抵 教 育 實 習 者 ) 9 最 近 5 年 ( 學 年 度 ) 教 師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切 結 書 : A 式 ( 適 用 未 取 得 合 格 證 書 者 ) B 式 10 ( 適 用 私 立 學 校 現 職 教 師 未 取 得 離 職 證 明 書 ) C 式 ( 其 他, 原 因 說 明 : ) 11 報 考 同 意 書 ( 現 職 公 立 機 關 學 校 者 ) 或 無 服 務 義 務 證 明 書 12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13 原 住 民 身 分 證 明 ( 戶 籍 謄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 14 修 習 特 殊 教 育 3 學 分 以 上 或 修 習 特 殊 教 育 54 小 時 以 上 證 明 15 英 文 能 力 檢 定 證 書 16 曾 任 選 手 並 得 到 世 界 級 全 國 級 或 市 級 獎 牌 證 明 17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學 歷 屬 實 之 證 件 ( 含 中 譯 本 ) 及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定 學 分 之 證 明 18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合 格 證 書 本 項 非 基 本 證 件, 由 已 取 得 證 件 人 員 加 附 1. 已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之 非 現 職 教 師, 另 檢 附 未 脫 離 教 學 工 作 10 年 以 上 之 服 務 或 離 職 證 明 2. 本 表 列 示 為 審 查 時 各 身 分 別 必 備 證 件 ; 惟 審 查 人 員 得 視 個 案 需 要, 要 求 報 考 人 出 具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12 臺 北 市 103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正 式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准 考 證 准 考 證 號 碼 姓 名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報 考 科 別 複 試 繳 費 證 明 核 章 本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2 吋, 半 身 脫 帽 正 面 照 片 錄 取 分 發 作 業 詳 簡 章 第 柒 條 樣 張 12 甄 選 日 程 表 請 詳 閱 項 目 時 間 地 點 筆 試 預 備 103 年 6 月 7 日 10:10 起 依 6 月 6 日 公 筆 試 103 年 6 月 7 日 10:20~12:00 告 之 各 試 場 複 試 報 到 103 年 6 月 22 日 07:20~07:50 複 試 103 年 6 月 22 日 08:10 起 抽 題 08:30 起 一 般 類 科 教 師 依 序 進 行 試 教 口 試 ; 兼 任 輔 導 教 師 則 依 序 進 行 試 教 含 口 試 個 案 諮 商 演 練 石 牌 國 中 明 德 國 中 懷 生 國 中 審 查 及 應 聘 詳 簡 章 第 捌 條 各 分 發 學 校 筆 試 考 場 :103 年 6 月 5 日 ( 星 期 四 )15:00 於 簡 章 第 參 條 之 二 所 列 網 址 公 告 考 場 分 配 103 年 6 月 6 日 ( 星 期 五 )17:00 於 各 考 場 門 首 公 告 試 場 配 置 圖 複 試 地 點 : 臺 北 市 立 石 牌 國 民 中 學 (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石 牌 路 一 段 139 號 ) 臺 北 市 立 明 德 國 民 中 學 (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明 德 路 50 號 ) 分 發 地 點 : 臺 北 市 立 懷 生 國 民 中 學 (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忠 孝 東 路 三 段 248 巷 30 號 ) 電 話 :(02) 轉 備 註 : 1 筆 試 及 複 試 請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附 有 照 片 足 資 證 明 身 分 之 證 件 及 准 考 證 應 試 2 應 考 者 依 座 號 就 座 後, 請 將 上 述 證 件 置 於 桌 面 左 上 角, 以 便 監 場 人 員 查 核 3 筆 試 開 始 20 分 鐘 後 不 得 進 入 試 場, 開 始 50 分 鐘 後 始 得 繳 卷 離 場 4 筆 試 選 擇 題 部 分 以 2B 鉛 筆 作 答, 非 選 擇 題 部 分 以 黑 筆 或 藍 筆 作 答, 劃 記 任 何 不 相 關 記 號 及 以 其 他 顏 色 筆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5 未 完 成 複 試 繳 費, 取 消 參 加 複 試 資 格 6 複 試 開 始 經 唱 名 3 次 仍 未 到 者, 該 項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7 試 題 卷 及 答 案 卷 應 一 併 繳 交, 不 得 攜 出 試 場 附 件 二 8 相 關 重 要 規 定 ( 例 試 場 規 則 ), 於 本 簡 章 第 參 條 之 二 所 示 網 站 公 告

13 臺 北 市 103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正 式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報 名 表 授 權 碼 : 查 核 碼 : 科 別 : 編 號 : 繳 驗 證 件 時 間 : 姓 名 現 職 住 址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性 電 話 (O):( ) (H):( ) 手 機 : 基 本 證 件 別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2 吋,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項 目 序 檢 附 之 證 明 ( 請 於 空 格 內 填 入 資 料 ) 初 審 複 審 1 國 民 身 分 證 2 畢 業 證 書 : 大 學 系 所 組 3 教 師 證 書 : 科 號 4 實 習 教 師 證 : 科 號 5 教 育 學 分 證 明 ( 學 分 數 : 期 間 : 年 月 至 年 月 ) 切 結 書 及 同 意 書 6 專 門 學 分 證 明 或 專 門 科 目 認 定 證 明 書 ( 學 分 數 : 期 間 : 年 月 至 年 月 ) 7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 如 及 格 成 績 單 ) 暨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8 服 務 證 明 書 聘 書 ( 以 年 資 折 抵 教 育 實 習 者 ) 9 最 近 5 年 ( 學 年 度 ) 教 師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10 A 式 ( 適 用 未 取 得 合 格 證 書 者 ) B 式 ( 適 用 私 立 學 校 現 職 教 師 未 取 得 離 職 證 明 書 ) C 式 ( 其 他, 原 因 說 明 ) 11 報 考 同 意 書 ( 現 職 公 立 機 關 學 校 者 ) 或 無 服 務 義 務 證 明 書 12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13 原 住 民 身 分 證 明 14 修 習 特 殊 教 育 3 學 分 以 上 或 修 習 特 殊 教 育 54 小 時 以 上 證 明 其 他 15 英 文 能 力 檢 定 證 書 證 件 16 曾 任 選 手 並 得 到 世 界 級 全 國 級 或 市 級 獎 牌 證 明 17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學 歷 屬 實 之 證 件 ( 含 中 譯 本 ) 及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定 學 分 之 證 明 18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合 格 證 書 * 上 述 所 有 證 件 影 本 務 必 以 A4 大 小 白 色 紙 張 影 印, 依 序 排 列 經 歷 機 關 ( 學 校 ) ( 職 稱 ) 服 務 期 間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機 關 ( 學 校 ) ( 職 稱 ) 服 務 期 間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機 關 ( 學 校 ) ( 職 稱 ) 服 務 期 間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機 關 ( 學 校 ) ( 職 稱 ) 服 務 期 間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機 關 ( 學 校 ) ( 職 稱 ) 服 務 期 間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是 否 同 意 將 個 人 資 料 提 供 本 市 各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聘 任 代 理 代 課 兼 任 教 師 及 教 育 統 計 時 使 用? 是 否 附 件 三 1. 發 還 證 件 正 本 ( 影 本 留 存 ) 2. 准 考 證 戳 記 複 試 報 名 核 可 章 應 考 者 簽 收 承 辦 人 員 簽 章 13

14 附 件 四 ( 校 名 ) 同 意 書 ( 公 立 學 校 現 職 教 師 務 必 填 用 ) 茲 同 意 本 校 教 師 參 加 臺 北 市 103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正 式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該 師 倘 獲 錄 取, 同 意 依 規 定 向 本 校 辦 理 離 職 手 續, 並 據 以 發 給 離 職 證 明 書 校 長 ( 機 關 印 信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4

15 ( 校 名 ) 無 服 務 義 務 證 明 書 附 件 五 本 校 教 師 原 聘 期 至 103 年 7 月 31 日 止 聘 約 期 滿, 並 無 其 它 服 務 義 務, 特 此 證 明 校 長 ( 機 關 印 信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5

16 附 件 六 切 結 書 本 人 以 (A) 未 取 得 合 格 證 書 者 (B) 私 立 學 校 現 職 教 師 未 取 得 離 職 證 明 書 (C) 其 他, 原 因 說 明 : 之 身 分, 報 考 臺 北 市 103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正 式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如 蒙 錄 取 而 無 法 於 103 年 7 月 31 日 前 繳 交 相 關 之 證 明 文 件 時, 本 人 同 意 無 條 件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並 放 棄 法 律 抗 辯 權 特 此 切 結 立 切 結 人 : ( 簽 章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住 址 : 電 話 : 手 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日 16

17 報 名 委 託 書 附 件 七 本 人 因 故 無 法 親 自 報 名, 今 委 託 先 生 ( 小 姐 ) 代 理 報 名 此 致 臺 北 市 103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正 式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委 員 會 委 託 人 : ( 簽 章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住 址 : 電 話 : 手 機 : 受 委 託 人 : ( 簽 章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住 址 : 電 話 : 手 機 : 中 華 民 國 年 6 月 日 17

18 附 件 八 甄 選 分 發 委 託 書 本 人 因 故 無 法 親 自 參 加 甄 選 分 發, 今 委 託 先 生 ( 小 姐 ) 代 理 參 加 此 致 臺 北 市 103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正 式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委 員 會 委 託 人 : ( 簽 章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住 址 : 電 話 : 手 機 : 受 委 託 人 : ( 簽 章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住 址 : 電 話 : 手 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月 日 18

19 現 役 軍 人 應 聘 報 到 委 託 書 附 件 九 本 人 為 現 役 軍 人, 參 加 臺 北 市 103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正 式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經 錄 取 後, 無 法 於 規 定 時 間 親 自 報 到 接 受 審 查, 現 今 委 託 先 生 ( 小 姐 ) 代 理, 持 本 人 服 役 證 明 及 相 關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至 貴 校 辦 理 報 到 事 宜 此 致 臺 北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委 託 人 : ( 簽 章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住 址 : 電 話 : 手 機 : 受 委 託 人 : ( 簽 章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住 址 : 電 話 : 手 機 : 中 華 民 國 年 7 月 日 19

20 附 件 十 0 臺 北 市 103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正 式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身 心 障 礙 及 特 殊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通 訊 處 縣 鄉 鎮 村 市 市 區 里 鄰 路 巷 街 段 弄 號 樓 之 緊 急 聯 絡 人 姓 名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障 礙 類 別 視 覺 障 礙 ( 全 盲 弱 視 ) 聽 覺 障 礙 語 言 障 礙 肢 體 障 礙 ( 腦 性 麻 痺 上 肢 障 礙 下 肢 障 礙 其 他 ) 身 體 病 弱 情 緒 行 為 障 礙 學 習 障 礙 多 重 障 礙 ( 請 略 加 敘 述 障 礙 類 ) 自 閉 症 其 他 障 礙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形 申 請 服 務 項 目 繳 驗 證 件 延 長 作 答 時 間 20 分 鐘 放 大 試 卷 試 場 語 音 報 讀 ( 由 監 試 人 員 報 讀 ) 輔 具 ( 准 予 自 備 ) 重 謄 或 代 畫 答 案 卡 ( 由 監 試 人 員 代 畫 ) 行 動 不 便 或 身 體 病 弱 者 安 排 在 一 樓 或 設 有 電 梯 之 試 場 應 試 輔 助 設 備 ( 考 生 自 備, 需 經 檢 查 後 使 用 ): 擴 視 機 放 大 鏡 輔 具 ( 含 助 聽 器 ) 醫 療 器 材 盲 用 電 腦 特 殊 桌 椅 ( 原 則 上 由 考 生 自 備 ) 其 他 ( 請 說 明 )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在 有 效 期 內 ( 繳 交 影 本 正 反 兩 面 )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醫 療 機 構 診 斷 證 明 應 考 者 簽 名 審 查 小 組 承 辦 人 審 查 小 組 認 定 結 果 通 過 不 通 過 備 註 :1 上 表 填 畢, 請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一 併 於 103 年 5 月 21 日 ( 三 )16:00 前 傳 真 至 臺 北 市 立 弘 道 國 中, 並 以 電 話 確 認 傳 真 電 話 (02) ; 聯 絡 電 話 (02) 轉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為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 在 有 效 期 限 內 ), 或 衛 生 署 公 告 之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醫 療 機 構 診 斷 證 明 書 ( 開 具 日 期 在 103 年 3 月 7 日 之 後 ) 20

21 最 近 5 年 教 師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附 件 十 一 學 年 度 服 務 學 校 服 務 期 間 起 迄 上 傳 服 務 證 明 圖 檔 採 計 分 數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總 分 備 註 : 服 務 年 資 以 同 校 連 續 一 學 年 為 基 準, 起 訖 註 記 需 在 9 月 1 日 以 前 ( 含 9 月 1 日 ) 至 翌 年 6 月 30 日 之 後 ( 含 6 月 30 日 ) 始 予 採 計 21

22 附 件 十 二 臺 北 市 103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正 式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原 住 民 籍 考 生 加 分 說 明 一 簡 章 規 定 以 原 住 民 籍 身 分 ( 經 審 核 通 過 ) 參 加 教 師 甄 選 並 通 過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者, 初 試 總 成 績 加 10% 後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增 額 錄 取 參 加 複 試 二 審 核 方 式 考 生 須 於 初 試 報 名 時, 即 上 傳 戶 籍 謄 本 ( 或 戶 口 名 簿 )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合 格 證 書, 未 上 傳 前 述 資 料 者, 不 予 加 分 複 試 錄 取 考 生 須 攜 帶 戶 籍 謄 本 ( 或 戶 口 名 簿 )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合 格 證 書 正 本 於 複 試 報 名 時 進 行 審 查 三 審 核 結 果 複 試 報 名 審 查 時 發 現 證 明 資 料 有 誤 時, 則 扣 除 該 項 加 分 ( 一 ) 扣 分 後, 初 試 成 績 仍 高 於 正 取 最 低 錄 取 分 數, 可 參 加 複 試 ( 二 ) 扣 分 後, 初 試 成 績 低 於 正 取 最 低 錄 取 分 數, 立 刻 取 消 複 試 資 格 22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105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市 立 幼 兒 園 園 長 遴 選 簡 章 ( 第 2 次 公 告 ) 報 名 時 間 : 10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報 名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遴 選 時 間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遴 選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陽 明 市 政 大 樓 2 樓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 奘 大 學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申 請 程 序 項 目 日 期 繳 交 資 料 遴 聘 指 導 教 授 一 提 論 文 題 目 及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修 滿 超 過 一 半 的 學 分 (30 學 分 ) 或 ( 二 ) 所 有 必 修 課 已 修 過 ** 符 合 上 述 一 項 條 件 即 可 一

More information

0601 -

0601 - 臺 北 市 立 和 平 高 級 中 學 101 學 年 度 高 中 部 正 式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一 依 據 :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師 資 培 育 法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及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二 甄 選 科 別 與 名 額 : 甄 選 科 別 參 加 複 試 名 額 國 文 科 15 3 生 物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More information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More information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育 學 程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辦 理 事 項 簡 章 上 網 公 告 ( 免 費 自 行 下 載 )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5 月 16 日 105 年 6 月 13 日 ( 一 ) 至 105 年 6 月 30 日 ( 四 ) 週 一 至 週 五 08:30-12:00 / 14:00-17:00 105 年 8 月 1 日 ( 一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1050328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1050328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106 學 年 度 高 中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報 名 常 見 問 題 分 類 編 號 項 目 報 考 資 格 及 報 名 方 式 報 名 資 料 填 寫 繳 費 低 收 /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其 他 1. 報 考 資 格? 1 報 考 資 格? 2 報 名 時 是 否 要 繳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3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More information

台北市立景美女子高級中學八十六學年度辦理甄聘數學科代理教師簡章

台北市立景美女子高級中學八十六學年度辦理甄聘數學科代理教師簡章 臺 北 市 立 中 崙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正 式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經 本 校 105 年 4 月 18 日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一 依 據 :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教 育 部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臺 北 市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More information

03

03 新 北 市 10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甄 選 介 聘 工 作 日 程 表 10.0.1 修 訂 月 日 星 期 輔 導 工 作 小 組 工 作 內 容 承 辦 單 位 各 校 應 配 合 之 工 作 備 註 1 1 寒 假 開 始 日 年 假 天 1 1 10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開 學 註 冊 日 1 19 調 查 各 國 民 小 學 ( 含 特 教 班 ) 暨

More information

4 持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者, 畢 業 學 校 應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院 校, 應 有 駐 外 單 位 查 證 學 歷 屬 實 公 文,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及 專 門 科 目 並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採 認 達 教 育 部 規 定 標 準, 且

4 持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者, 畢 業 學 校 應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院 校, 應 有 駐 外 單 位 查 證 學 歷 屬 實 公 文,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及 專 門 科 目 並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採 認 達 教 育 部 規 定 標 準, 且 南 投 縣 立 國 姓 國 民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代 理 教 師 甄 試 簡 章 ( 一 次 公 告 分 次 招 考 ) 一 依 據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師 資 培 育 法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及 教 育 實 習 辦 法 二 簡 章 及 報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依 本 校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辦 法 及 教 育 部 104 年 5 月 26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40059249A 號 函 辦 理 之 貳 甄 選 資 格 一 本 校 研 究 所 碩 博 士 班, 大 學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及 進 修 學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新 聘 專 兼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資 格,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如 未 具 講 師 證 書 者,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新 聘

More information

苗栗縣XX國民小學九十二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簡章【範例】

苗栗縣XX國民小學九十二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簡章【範例】 壹 依 據 : 苗 栗 縣 公 館 鄉 福 基 國 民 小 學 105 學 年 度 代 理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一 教 師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二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三 師 資 培 育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四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五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補 充 保 險 費 網 路 明 細 申 報 及 列 印 繳 款 書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4 月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More information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公 ( 發 ) 布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75 年 1 月 24 日 總 統 令 制 定 公 布 全 文 24 條 中 華 民 國 84 年 1 月 28 日 總 統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10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88 年 12 月 29 日 總 統 (88) 華 總 ( 一 ) 義 字 第 8800310390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附 錄 C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作 業 程 序 AIRMAN CERTIFICATION ASSESSMENT 目 的 本 章 提 供 對 航 空 人 員 申 請 檢 定 給 證 程 序 之 指 引 本 章 所 指 航 空 人 員 係 指 從 事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經 民 航 局 檢 定 合 格 並 領 有 相 關 證 書 之 人 員 依 據 A. 民 用 航 空 局 民 用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令 中 華 民 國 02 年 0 月 2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02039430B 號 修 正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證 書 注 意 事 項,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中教簡章

Microsoft Word - 中教簡章 輔 仁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招 生 簡 章 一 申 請 資 格 限 定 ( 一 ) 系 所 年 級 : 本 校 學 士 班 ( 含 進 修 學 士 班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班 ) 四 年 級 ( 含 ) 以 下 ( 不 含 延 修 生 ) 碩 士 班 二 年 級 ( 含 ) 以 下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三 年 級 ( 含 ) 以 下 博 士 班

More information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5 年 5 月 16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臺北市97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Q&A)

臺北市97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Q&A) 臺 北 市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國 民 中 學 新 生 分 發 入 學 問 題 與 解 答 -(Q& A) 一 問 : 今 (105) 年 分 發 就 讀 國 中 之 學 生, 大 約 是 那 一 年 時 間 出 生? 答 : 原 則 上 105 學 年 度 國 中 7 年 級 新 生 之 出 生 日 期 為 92 年 9 月 2 日 至 93 年 9 月 1 日 之 國 小 應 屆 畢 業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5å�¸å¹´åº¦ä¸−.三å�¸æœ�挰çfl�å–¥åœ™æ‰łçfl�ç°¡ç«€

Microsoft Word - 105å�¸å¹´åº¦ä¸−.三å�¸æœ�挰çfl�å–¥åœ™æ‰łçfl�ç°¡ç«€ 宜 蘭 縣 105 學 年 度 蘇 澳 鎮 立 幼 兒 園 招 生 簡 章 依 據 宜 蘭 縣 政 府 105 年 05 月 16 日 府 教 特 字 第 1050077729 號 函 備 查 臺 依 據 : 宜 蘭 縣 公 立 幼 兒 園 新 生 入 園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貳 招 生 資 訊 公 告 : 自 即 日 起 於 宜 蘭 縣 蘇 澳 鎮 公 所 網 頁 及 本 鎮 立 幼 兒 園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More information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103 年 8 月 編 製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操 作 1 2 4 0-12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一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流 程 方 案 線

More information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4 年 2 月 12 日 至 6 月 18 日 間 所 開 立 申 請 人 本 人 申 請 人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之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4 年 2 月 12 日 至 6 月 18 日 間 所 開 立 申 請 人 本 人 申 請 人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之 2014 年 大 學 校 院 學 士 班 聯 合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簡 章 本 簡 章 係 依 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第 六 條 訂 定 之 壹 報 名 一 報 名 資 格 現 於 大 陸 北 京 上 海 江 蘇 浙 江 福 建 廣 東 湖 北 及 遼 寧 8 省 市 設 有 戶 籍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參 加 2014

More information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More information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6 月 15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法 聽 與 說 的 教 學 歌 謠 戲 劇 與 合 作 學 習 等, 以 工 作 坊 形 式 進 行 二 授 課 方 式 : 採 全 英 語 方 式 進 行 三 師 資 : 由 英 國 文 化 協 會 資 深 之 英 語 教 學 專 家 擔 任 培 訓 講 師 壹 拾 報 名 時 間 與 方 式 一

法 聽 與 說 的 教 學 歌 謠 戲 劇 與 合 作 學 習 等, 以 工 作 坊 形 式 進 行 二 授 課 方 式 : 採 全 英 語 方 式 進 行 三 師 資 : 由 英 國 文 化 協 會 資 深 之 英 語 教 學 專 家 擔 任 培 訓 講 師 壹 拾 報 名 時 間 與 方 式 一 臺 北 市 105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英 語 教 師 專 業 培 訓 計 畫 壹 依 據 一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辦 理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精 進 國 中 小 教 學 品 質 要 點 二 臺 北 市 105 年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精 進 國 中 小 教 學 品 質 計 畫 三 臺 北 市 105 年 國 民 小 學 全 面 實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資 料 庫 中 之 專 家 學 者, 應 具

More information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More information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More information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More information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ore information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附 錄 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規 定 102 新 生 相 關 規 定 若 有 變 動 將 依 各 系 所 公 告 為 準 生 物 醫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 通 過 下 列 任 何 一 項 英 語 檢 測 標 準 即 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 ( 七 ) 以 上 校 外 成 績 皆 未 通 過, 可 參 加 校 內 英 檢 測 驗 總 成 績 超 過 160 分

More information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附設專科進修學校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附設專科進修學校 105 學 年 度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國 際 貿 易 學 士 學 位 跨 境 電 商 學 程 招 生 簡 章 校 址 :10051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濟 南 路 一 段 321 號 招 生 承 辦 單 位 : 教 務 處 企 劃 組 電 話 :(02)2322-6235~6239 6049 網 址 :http://dce.ntub.edu.tw 本 招 生 簡 章 經 本 校 學 士

More information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公 共 管 理 範 疇 技 術 員 職 程 普 通 對 外 入 職 開 考 第 一 職 階 二 等 技 術 員 職 位 空 缺 報 考 集 有 關 報 考 地 點 日 期 及 時 間 報 考 地 點 在 那 裡? 開 考 通 告 上 所 述 遞 交 投 考 申 請 表 的 期 限 為 二 十 日, 自 本 通 告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報 公 佈 後 第 一 個 工 作 日 起 計 如

More information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730372020205F31355F20ADD7A5BFA175A4BDB0C8A448ADFBA6D2B8D5AA6BAC49A6E6B2D3AB68A176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730372020205F31355F20ADD7A5BFA175A4BDB0C8A448ADFBA6D2B8D5AA6BAC49A6E6B2D3AB68A1762E646F63> 一 經 處 分 吊 銷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由 公 路 主 管 機 關 逕 行 註 銷 二 經 處 分 吊 扣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按 其 吊 扣 期 間 加 倍 處 分 ; 仍 不 依 限 期 繳 送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吊 銷 其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三 罰 鍰 不 繳 納 者, 依 法 移 送 強 制 執 行 於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及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甄 審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More information

瑞興銀行

瑞興銀行 網 路 銀 行 基 金 服 務 系 統 - 查 詢 類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五 年 版 第 1 頁 目 錄 文 件 導 引 說 明... 3 壹 基 金 服 務 - 查 詢 類... 1 一 我 的 基 金 ( 含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 1 1.1 更 新 損 益... 2 二 基 金 往 來 明 細 查 詢 ( 含 配 息 )... 5 2.1 基 金 單 筆

More information

103年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 及格人員送審資料試辦作業說明

103年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 及格人員送審資料試辦作業說明 103 年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兒 園 教 師 證 書 審 查 作 業 說 明 會 103.09.10 1 辦 理 目 的 提 供 全 國 師 資 培 育 大 學 相 關 業 務 承 辦 人 員 專 業 交 流 及 經 驗 分 享 之 平 台, 並 加 強 各 校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承 辦 人 員 瞭 解 師 資 培 育 相 關 法 令 及 教 師 證 書 審 查 作 業

More information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6.5 轉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6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7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甄 試 入 學 流 程 圖 6.8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流 程 圖 6.9 學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流 程 圖 6.10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6.5 轉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6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7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甄 試 入 學 流 程 圖 6.8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流 程 圖 6.9 學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流 程 圖 6.10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標 準 書 編 號 AB02001 版 次 3.5 標 準 書 名 稱 招 生 項 目 作 業 標 準 制 定 單 位 註 冊 組 1. 目 的 : 以 公 開 方 式 招 收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學 生 2. 範 圍 : 符 合 各 項 招 生 簡 章 所 定 報 考 資 格 及 條 件 者 3. 定 義 : 無 4. 參 考 文 件 AB02051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學 則

More information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103.01.29 施 行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600035231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700002341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4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300011831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章節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More information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More information

105 年 4 月 11 日 105 年 4 月 12 日 105 年 4 月 28 日 105 年 5 月 3 日 105 年 5 月 6 日 輸 入 及 校 對 考 試 類 科 及 應 試 科 目 報 名 費 收 取 作 業 (1-40 天 ) 執 行 報 名 審 查 作 業 1. 開 始 進

105 年 4 月 11 日 105 年 4 月 12 日 105 年 4 月 28 日 105 年 5 月 3 日 105 年 5 月 6 日 輸 入 及 校 對 考 試 類 科 及 應 試 科 目 報 名 費 收 取 作 業 (1-40 天 ) 執 行 報 名 審 查 作 業 1. 開 始 進 105.2.26 核 定 日 期 星 期 辦 理 事 項 版 承 辦 單 位 104 年 12 月 18 日 函 請 銓 敘 部 及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調 查 缺 額 105 年 3 月 1 日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預 定 工 作 進 度 表 研 擬 應 考 須 知 及 報 名 書 表 彙 整 缺 額 設 定 考 試 類 科

More information

104

104 核 定 文 號 : 臺 教 授 國 字 第 104002001 號 國 立 中 科 實 驗 高 級 中 學 104 學 年 度 免 試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地 址 :42878 臺 中 市 大 雅 區 平 和 路 227 號 電 話 :04-25686850 轉 1220 傳 真 :04-25687570 網 址 :http://www.nehs.tc.edu.tw/ - 1 - 國 立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臺 南 市 六 日 高 雄 市 八 日 屏 東 縣 八 日 宜 蘭 縣 四 日 花 蓮 縣 七 日 臺 東 縣 八 日 澎 湖 縣 十 九 日 東 沙 島 三 十 四 日 金 門 縣 三 十 日 連 江 縣 三 十 日 烏 坵 鄉 三 十 四 日 第 三 條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住 於 大 陸 地 區 或 港 澳 地 區 者, 其 在 途 期 間 均 為 三 十 七 日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014 CTA Exam Reg Form

Microsoft Word - 2014 CTA Exam Reg Form 2014 年 全 國 註 冊 稅 務 師 執 業 資 格 考 試 - 報 考 條 件 及 有 關 注 意 事 項 ( 一 ) 報 考 對 象 凡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民 ( 含 港 澳 居 民 ), 符 合 規 定 報 考 條 件 的, 可 申 請 參 加 全 國 註 冊 稅 務 師 執 業 資 格 考 試 ( 二 ) 報 考 條 件 1 具 備 下 列 任 何 條 件 之 一 的 人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目 錄 1. 收 回 本 年 度 經 費 1 ~ 2 2.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3 ~ 11 3. 新 舊 年 度 期 間 常 生 問 題 集 12 ~ 20 4. 收 款 收 據 錯 誤 之 問 題 集 21 ~ 22 歲 入 類 - 5. 轉 正 通 知 書 及 收 入 退 還 書 23 ~ 25 6. 其 他 26 ~ 26 7. 保 管 款 之 說 明 27 ~ 30 8.

More information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國 內 各 主 管 機 關 涉 及 華 僑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之 法 律 及 法 規 命 令 ( 共 49 種 ) 一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類 (1) 1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法 施 行 細 則 ( 民 國 104 年 7 第 15 條 第 3 項 及 第 4 項 依 法 設 立 之 政 黨 申 請 登 記 全 國 不 分 區 及 僑 居 國 外 國

More information

4.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5,000 元 整 ( 複 訓 及 華 語 轉 外 語,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2,500 元 整 ) (1) 繳 費 方 式 : A. 請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一 同 以 掛 號 方

4.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5,000 元 整 ( 複 訓 及 華 語 轉 外 語,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2,500 元 整 ) (1) 繳 費 方 式 : A. 請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一 同 以 掛 號 方 104 一 招 訓 對 象 : ( 一 ) 領 隊 職 前 訓 練 : 經 考 選 部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領 隊 人 員 考 試 及 格 取 得 及 格 證 書 者 ( 二 ) 領 隊 人 員 重 行 參 加 訓 練 ( 複 訓 ): 領 隊 人 員 取 得 結 業 證 書 或 執 業 證, 連 續 3 年 未 執 行 領 隊 業 務, 申 請 重 行 參 加 訓

More information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外 國 人 來 臺 申 請 創 業 家 簽 證 資 格 審 查 處 理 要 點 一 為 執 行 行 政 院 推 動 創 業 家 簽 證 之 規 劃 有 關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資 格 條 件 之 審 查,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外 國 人 申 請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之 資 格, 由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 會 商 相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More information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More information

七 寄 居 人 共 同 事 業 戶 內 之 人 口, 其 排 列 次 序 如 下 : 一 戶 長 二 受 僱 人 三 學 生 四 收 容 人 五 其 他 成 員 六 寄 居 人 共 同 事 業 戶 戶 長 另 設 有 共 同 生 活 戶 或 單 獨 生 活 戶 者, 應 註 明 其 戶 籍 地 址

七 寄 居 人 共 同 事 業 戶 內 之 人 口, 其 排 列 次 序 如 下 : 一 戶 長 二 受 僱 人 三 學 生 四 收 容 人 五 其 他 成 員 六 寄 居 人 共 同 事 業 戶 戶 長 另 設 有 共 同 生 活 戶 或 單 獨 生 活 戶 者, 應 註 明 其 戶 籍 地 址 戶 籍 法 施 行 細 則 中 華 民 國 23 年 6 月 25 日 內 政 部 發 布 同 年 7 月 1 日 施 行 中 華 民 國 35 年 6 月 21 日 行 政 院 節 京 1 字 第 2682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37 年 12 月 7 日 行 政 院 修 正 發 布 第 32 條 第 1 項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63 年 7 月 10 日 行 政 院 修 正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