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Dual System of Vocational Training Project in Taiwan 訓 練 生 權 益 手 冊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北 基 宜 花 金 馬 分 署 編 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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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Dual System of Vocational Training Project in Taiwan 訓 練 生 權 益 手 冊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北 基 宜 花 金 馬 分 署 編 印

3 目 錄 第 一 章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介 紹... 1 第 二 章 訓 練 生 權 利 與 義 務... 4 第 三 章 證 書 第 四 章 訓 練 生 轉 退 場 機 制 第 五 章 訓 練 生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週 誌. 20 第 六 章 訓 練 生 常 見 問 題 第 七 章 政 令 宣 導

4 第 一 章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介 紹 勞 動 部 為 促 進 青 少 年 就 業, 及 培 訓 契 合 企 業 需 求 之 優 質 專 業 技 術 人 力, 自 民 國 92 年 與 教 育 部 合 作, 引 進 德 國 雙 軌 制 (Dual System) 職 業 訓 練 模 式, 推 動 台 德 菁 英 計 畫, 並 以 德 國 雙 軌 制 訓 練 制 度 為 基 礎, 發 展 本 土 化 之 雙 軌 訓 練 制 度 經 檢 討 施 行 成 效, 為 契 合 國 內 產 業 及 社 會 環 境 需 求, 自 98 年 起 以 本 土 化 為 主 要 導 向, 進 行 計 畫 再 造, 並 更 名 為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另 自 101 年 起 交 由 各 分 署 辦 理 各 項 業 務, 以 期 深 耕 區 域 產 業, 發 展 在 地 化 特 色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整 合 事 業 單 位 及 大 專 與 高 職 體 系 資 源, 不 限 定 相 關 科 系 皆 能 報 考, 設 有 高 職 二 專 二 技 及 大 專 -1-

5 校 院 四 年 制 學 制, 訓 練 生 每 週 分 別 在 事 業 單 位 實 習 至 少 3 日 學 校 上 課 2~3 日, 不 但 可 學 習 理 論 課 程, 還 可 增 加 實 務 經 驗, 降 低 學 校 教 育 與 職 場 技 能 的 落 差 另 外, 訓 練 生 可 享 有 學 費 補 助, 每 月 由 事 業 單 位 提 供 之 訓 練 津 貼, 以 減 輕 經 濟 負 擔 訓 練 生 於 訓 練 期 滿 且 成 績 合 格 者, 可 取 得 教 育 部 授 予 之 正 式 學 歷 文 憑 與 勞 動 部 及 事 業 單 位 共 同 核 發 之 結 訓 證 書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讓 在 學 青 年 有 提 早 進 入 知 名 企 業 卡 位 的 機 會, 透 過 師 徒 制 職 務 輪 調 的 培 訓 方 式, 讓 訓 練 生 在 專 業 領 域 中 培 養 多 元 的 實 務 能 力, 而 雙 軌 訓 練 生 的 優 秀 表 現 在 業 界 有 目 共 睹, 不 少 訓 練 生 在 訓 練 完 成 後 就 晉 升 連 鎖 店 店 長 襄 理 等 管 理 要 職, 並 成 為 各 大 企 -2-

6 業 積 極 網 羅 的 搶 手 人 才, 也 因 訓 練 生 提 早 累 積 工 作 資 歷,101~103 年 的 畢 業 生 創 下 九 成 以 上 的 高 就 業 率 因 此 對 於 有 意 繼 續 升 學, 又 擬 提 早 踏 入 職 場 之 青 少 年,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可 說 是 另 一 個 就 業 與 升 學 雙 軌 並 進 的 好 選 擇 -3-

7 第 二 章 訓 練 生 權 利 與 義 務 壹 訓 練 生 定 義 係 指 已 領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身 分 證, 由 本 計 畫 合 作 學 校 及 事 業 單 位 共 同 組 成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甄 選 委 員 會, 經 公 開 招 生 甄 選 程 序 錄 取 且 接 受 雙 軌 制 訓 練 者 貳 訓 練 生 權 利 一 在 各 分 署 方 面 : 完 成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後, 由 勞 動 部 與 事 業 單 位 共 同 核 發 結 訓 證 書 二 在 合 作 學 校 方 面 : ( 一 ) 訓 練 生 在 校 期 間 應 享 有 正 式 學 籍 ( 二 ) 開 訓 二 週 內 辦 理 訓 練 生 勞 動 權 益 教 育 訓 練 3 小 時 -4-

8 ( 三 ) 訓 練 生 修 業 期 滿, 經 考 核 成 績 及 格, 並 修 滿 教 育 部 規 定 之 學 分, 各 校 得 依 法 授 予 教 育 部 認 定 之 畢 業 證 書 ( 非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進 修 學 院 或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核 發 ) ( 四 ) 享 有 合 作 學 校 輔 導 機 制 以 及 重 補 修 相 關 科 目 學 分 等 相 關 權 利 ( 五 ) 合 作 學 校 應 協 助 訓 練 生 請 領 學 ( 雜 ) 費 補 助 三 在 事 業 單 位 方 面 : ( 一 ) 事 業 單 位 應 依 合 作 學 校 該 年 度 招 生 簡 章 公 告 之 數 額, 每 月 定 期 按 月 支 給 工 作 津 貼 ( 二 )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應 在 日 間 實 施 為 宜, 不 得 輪 值 大 夜 班, 以 不 強 迫 延 長 工 作 -5-

9 崗 位 訓 練 時 數 為 原 則, 其 總 訓 練 時 數 休 息 休 假 及 因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之 必 要 延 長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時 數 及 延 長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時 數 津 貼 或 對 應 補 休 之 給 予, 應 依 勞 基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三 )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訓 練 生 不 應 擔 任 危 險 性 工 作 ( 四 ) 事 業 單 位 不 履 行 契 約 或 未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落 實 訓 練, 致 使 訓 練 生 蒙 受 損 失 或 轉 場, 經 分 署 認 定 後, 得 要 求 事 業 單 位 配 合 協 助 轉 場 事 宜 並 按 契 約 訂 定 之 訓 練 津 貼 依 轉 場 完 成 前 之 作 業 天 數 補 償 訓 練 生 之 損 失 ( 五 ) 完 成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後, 由 勞 動 部 與 事 業 單 位 共 同 核 發 結 訓 證 書 -6-

10 四 學 ( 雜 ) 費 補 助 : ( 一 ) 一 般 生 : 高 職 學 制 每 人 補 助 學 費 之 80%; 其 他 學 制 補 助 學 費 之 50% ( 二 ) 特 殊 身 分 生 : 符 合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及 所 屬 分 署 推 動 辦 理 職 業 訓 練 補 助 要 點 規 定 訓 練 費 用 全 額 補 助 之 身 分 者,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補 助 全 額 學 雜 費, 包 括 以 下 身 分 者 : 1. 原 住 民 學 生 2.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3.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4. 其 他 符 合 勞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及 所 屬 分 署 推 動 辦 理 職 業 訓 練 補 助 要 點 之 規 定 者 ( 三 ) 本 計 畫 學 ( 雜 ) 費 補 助 款 與 其 他 政 府 單 位 補 助 僅 能 擇 優 領 取, 不 得 重 複 請 領 -7-

11 參 訓 練 生 之 義 務 一 在 各 分 署 方 面 : ( 一 ) 配 合 措 施 : 1.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契 約 之 簽 訂 2. 透 過 合 作 學 校 統 一 辦 理 學 ( 雜 ) 費 補 助 之 申 請 3. 配 合 各 分 署 訪 談 或 詢 問 培 訓 相 關 問 題 4. 結 訓 後 須 配 合 各 分 署 就 業 情 形 調 查 5. 離 退 訓 前 須 配 合 各 分 署 各 項 協 辦 事 項 ( 二 ) 離 退 訓 作 業 : 1. 於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期 間 如 有 不 遵 守 本 計 畫 有 關 規 章, 情 節 重 大 者, 得 停 止 其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並 終 止 或 解 除 契 約 -8-

12 2. 訓 練 期 間 訓 練 生 不 配 合 本 計 畫 相 關 規 定, 分 署 得 要 求 其 賠 償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所 付 個 人 部 分 之 費 用 二 在 事 業 單 位 方 面 : ( 一 ) 應 遵 守 事 業 單 位 工 作 規 章, 忠 勤 服 務, 努 力 學 習 ( 二 ) 於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期 間 如 有 不 遵 守 事 業 單 位 有 關 規 章 ( 人 事 規 章 契 約 等 ) 情 節 重 大, 事 業 單 位 得 停 止 該 生 訓 練, 終 止 或 解 除 契 約, 如 使 事 業 單 位 蒙 受 損 失 時, 應 負 賠 償 之 責 ( 三 ) 若 有 擅 自 解 約 情 事, 並 造 成 事 業 單 位 重 大 損 失, 應 賠 償 事 業 單 位 為 其 訓 練 所 付 個 人 部 分 之 費 用 ( 四 ) 在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期 間, 應 依 規 定 按 時 填 寫 及 繳 交 訓 練 週 誌, 親 自 簽 名 後 送 事 業 單 位 批 核 簽 章, 未 依 規 定 按 時 填 -9-

13 寫 及 繳 交 訓 練 週 誌, 情 節 重 大 者, 事 業 單 位 得 函 報 各 分 署 核 定 後 離 退 之, 或 於 結 訓 時, 得 不 核 發 結 訓 證 書 ( 五 ) 寒 暑 假 期 間 訓 練 生 仍 應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於 事 業 單 位 進 行 訓 練, 惟 配 合 徵 兵 規 定, 四 年 制 學 制 之 大 一 及 大 二 暑 假 期 間 無 須 進 行 另 在 徵 求 訓 練 生 同 意 及 學 科 教 育 可 配 合 ( 訓 練 生 不 需 重 補 修 學 分 ) 原 則 下, 事 業 單 位 得 協 調 訓 練 生 於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時 間 外 進 行 訓 練, 並 支 付 對 應 津 貼 或 給 予 補 休 ( 六 ) 訓 練 生 因 故 退 出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時, 將 同 時 喪 失 本 計 畫 在 校 學 籍 資 格 -10-

14 三 在 學 校 方 面 : ( 一 ) 依 本 計 畫 正 式 招 生 錄 取 且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之 訓 練 生, 其 在 學 校 進 行 學 科 教 育 期 間 需 遵 守 學 校 教 學 與 生 活 管 理 輔 導 相 關 規 定 ( 二 ) 除 本 計 畫 補 助 或 減 免 之 學 ( 雜 ) 費 外, 其 他 部 分 之 學 ( 雜 ) 費 必 須 由 訓 練 生 負 擔 ( 三 ) 訓 練 生 需 遵 循 學 校 校 規, 如 有 違 反 規 定 或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達 退 學 標 準 者, 應 按 規 定 辦 理 退 學 手 續 ( 四 ) 每 位 訓 練 生 訓 練 週 誌 應 送 學 校 審 視 簽 章, 由 合 作 學 校 之 本 計 畫 專 班 導 師 會 簽, 併 入 在 校 成 績 計 算 ( 五 ) 若 訓 練 生 因 故 辦 理 退 ( 休 ) 學, 將 同 時 喪 失 本 計 畫 在 事 業 單 位 訓 練 資 格 ; 惟 有 特 殊 情 況 由 分 署 個 案 認 定 之 -11-

15 四 在 認 證 考 試 方 面 : 訓 練 生 應 參 加 本 計 畫 專 業 職 能 認 證 考 試 ; 通 過 測 驗 後, 始 可 取 得 本 計 畫 專 業 職 能 認 證 證 書 肆 訓 練 生 申 訴 管 道 一 訓 練 期 間 如 訓 練 生 遭 遇 任 何 不 平 之 待 遇 或 有 任 何 問 題 與 建 議, 應 透 過 下 列 方 式 反 應 : ( 一 ) 在 學 校 方 面 : 提 供 專 班 導 師 或 本 計 畫 之 各 校 聯 絡 窗 口 給 予 協 助 ( 二 ) 在 事 業 單 位 方 面 : 提 供 現 場 指 導 師 傅 本 計 畫 種 子 人 員 或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給 予 協 助 ( 三 ) 在 督 導 及 執 行 單 位 方 面 : 透 過 本 計 畫 專 屬 網 站 ( 或 電 洽 當 地 分 署 聯 絡 窗 口 -12-

16 ( 四 ) 在 專 屬 網 站 使 用 ( 線 上 週 誌 填 寫 ) 方 面 : 向 北 基 宜 花 金 馬 分 署 詢 問 二 訓 練 生 之 問 題 或 建 議, 可 向 學 校 或 事 業 單 位 反 應, 或 逕 向 分 署 反 應 三 訓 練 生 於 問 題 反 應 或 建 議 時, 須 具 名 並 提 供 就 讀 學 校 或 訓 練 之 事 業 單 位 名 稱, 並 詳 述 問 題 之 事 由, 以 利 各 單 位 窗 口 問 題 解 決 -13-

17 第 三 章 證 書 訓 練 生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順 利 完 成 培 育 計 畫, 可 獲 取 教 育 部 所 核 定 之 畢 業 證 書 ( 非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進 修 學 院 或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核 發 ) 以 及 勞 動 部 與 事 業 單 位 共 同 核 發 之 結 訓 證 書, 另 通 過 本 計 畫 期 末 考 試 可 獲 得 專 業 職 能 認 證 證 書 壹 畢 業 證 書 訓 練 生 經 在 校 修 業 期 滿, 學 科 成 績 合 格 並 修 畢 教 育 部 規 定 之 畢 業 學 分 數, 各 校 依 法 授 予 相 當 之 畢 業 證 書 ( 非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進 修 學 院 或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核 發 ) -14-

18 貳 勞 動 部 與 事 業 單 位 共 同 核 發 結 訓 證 書 凡 完 成 本 計 畫 之 訓 練 生, 且 按 規 定 繳 齊 訓 練 週 誌, 由 勞 動 部 與 事 業 單 位 共 同 核 發 結 訓 證 書, 事 業 單 位 應 配 合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以 供 結 訓 證 書 製 作 之 用 參 專 業 職 能 認 證 證 書 一 訓 練 生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可 獲 得 核 發 之 專 業 職 能 認 證 證 書 : ( 一 ) 訓 練 生 在 訓 練 期 間 參 加 專 業 職 能 認 證 考 試 成 績 合 格 ( 二 ) 考 試 範 圍 包 括 訓 練 期 間 傳 授 給 訓 練 生 的 技 能 與 知 識, 涵 蓋 訓 練 生 在 此 職 業 訓 練 應 具 有 的 專 業 核 心 能 力 及 知 識 二 專 業 職 能 認 證 所 需 費 用 由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項 下 支 付 -15-

19 第 四 章 訓 練 生 轉 退 場 機 制 壹 訓 練 生 離 退 一 訓 練 生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辦 理 離 退, 應 經 分 署 核 定 : ( 一 ) 事 業 單 位 因 財 務 困 難 遷 廠 關 廠 歇 業 倒 閉 無 法 提 供 訓 練 生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 二 ) 訓 練 生 不 符 合 事 業 單 位 工 作 倫 理 及 營 業 規 範 ( 三 ) 訓 練 生 無 法 落 實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或 輪 調 ( 四 ) 其 他 重 大 原 因, 經 分 署 認 定 無 法 執 行 計 畫 相 關 內 容 ( 五 ) 訓 練 生 有 違 反 校 規 或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達 退 學 標 準 者, 應 按 規 定 辦 理 退 學 -16-

20 手 續, 亦 同 時 喪 失 訓 練 生 資 格 及 分 署 對 該 名 訓 練 生 各 項 相 關 性 補 助 ( 六 ) 訓 練 生 擅 自 停 止 接 受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二 訓 練 生 離 退 之 程 序 : ( 一 ) 本 計 畫 之 訓 練 生 不 得 辦 理 休 學, 唯 有 特 殊 情 況 由 分 署 個 案 認 定 之 學 校 應 將 辦 理 退 學 之 訓 練 生 名 冊 於 5 個 工 作 日 內 函 知 各 分 署 備 查 ( 二 ) 訓 練 生 因 故 離 退 訓 時, 應 依 各 事 業 單 位 之 正 常 離 職 程 序 辦 理 ( 三 ) 訓 練 生 因 故 退 學 時, 應 依 各 合 作 學 校 之 離 校 程 序 辦 理 ( 四 ) 訓 練 生 擅 自 解 約 離 開 事 業 單 位 時, 若 造 成 事 業 單 位 重 大 損 失, 應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契 約 規 定 賠 償 事 業 單 位 損 失, 並 同 時 喪 失 在 校 學 籍 ( 五 ) 訓 練 生 因 故 退 學, 即 喪 失 訓 練 生 資 格 -17-

21 貳 訓 練 生 轉 換 職 場 一 訓 練 生 遇 事 業 單 位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轉 換 職 場 : ( 一 ) 事 業 單 位 因 財 務 困 難 遷 廠 關 廠 歇 業 倒 閉 無 法 提 供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 二 ) 事 業 單 位 所 提 供 之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無 法 落 實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且 工 作 性 質 與 所 參 與 職 類 訓 練 課 程 內 容 不 相 符 時 ( 三 ) 事 業 單 位 妨 礙 拒 絕 接 受 分 署 不 定 期 訓 練 訪 查 輔 導 或 訓 練 績 效 評 估, 經 分 署 函 告 限 期 辦 理 仍 不 配 合 者 ( 四 ) 訓 練 生 勞 動 權 益 受 損 經 分 署 協 調 輔 導 仍 無 法 改 善 者 ( 五 ) 事 業 單 位 不 履 行 契 約 或 未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落 實 訓 練, 致 訓 練 生 蒙 受 損 失 或 轉 場, 經 分 署 認 定 後, 得 要 求 事 業 單 位 配 合 協 助 轉 場 事 宜 並 按 契 -18-

22 約 訂 定 之 訓 練 津 貼 依 轉 場 完 成 前 之 作 業 天 數 補 償 訓 練 生 之 損 失 二 相 關 程 序 由 分 署 主 導, 事 業 單 位 及 合 作 學 校 協 同 辦 理 -19-

23 第 五 章 訓 練 生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週 誌 壹 目 的 訓 練 生 在 培 訓 過 程 中, 透 過 填 寫 訓 練 生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週 誌 ( 以 下 簡 稱 訓 練 週 誌 ), 瞭 解 自 己 的 學 習 狀 況 並 且 也 讓 培 訓 單 位 的 師 傅 與 學 校 老 師 瞭 解 訓 練 生 的 學 習 情 形, 進 而 對 訓 練 生 的 學 習 與 培 訓 依 實 際 情 形 作 調 整, 進 而 達 到 培 訓 專 才 的 真 正 目 的 貳 種 子 師 傅 的 任 務 教 導 訓 練 生 填 寫 訓 練 週 誌 並 簽 核 訓 練 週 誌 是 種 子 師 傅 的 責 任 對 於 訓 練 週 誌 的 內 容, 須 給 予 訓 練 生 鼓 勵 與 回 饋 ; 對 於 內 容 中 有 錯 誤 或 是 不 完 整 的 地 方, 種 子 師 傅 亦 須 給 予 適 當 的 協 助 -20-

24 參 訓 練 週 誌 規 範 事 項 一 訓 練 週 誌 必 須 每 週 填 寫, 依 實 際 的 培 訓 狀 況 進 行 填 寫 若 遇 未 出 席 或 逢 例 假 日, 仍 須 填 寫 訓 練 週 誌 並 載 明 事 由 其 目 的 在 於 審 查 時 對 於 培 訓 時 間 連 貫 性 的 瞭 解 二 訓 練 週 誌 須 詳 細 載 明 培 訓 部 門, 以 利 瞭 解 訓 練 生 的 定 位 與 培 訓 項 目 三 培 訓 時 間, 如 年 度 月 份 和 第 幾 週 須 確 實 填 寫 清 楚, 以 利 與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核 對 時, 能 確 認 是 否 符 合 培 訓 計 畫 或 需 進 行 調 整 四 訓 練 生 應 於 每 週 最 後 一 個 工 作 日, 將 寫 好 的 訓 練 週 誌 親 自 簽 名 後 呈 交 事 業 單 位 師 傅 簽 核 ; 再 由 師 傅 轉 呈 事 業 單 位 管 理 人 員 或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簽 核, -21-

25 並 於 每 月 最 後 一 週 由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轉 交 學 校 專 班 導 師 會 簽 五 訓 練 生 須 依 實 際 訓 練 親 自 撰 寫 內 容 並 負 其 責 若 訓 練 生 未 達 法 定 年 齡, 則 由 公 司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負 連 帶 責 任 六 事 業 單 位 不 可 誘 導 訓 練 生 填 寫 與 事 實 不 符 的 訓 練 內 容, 若 因 此 影 響 訓 練 生 的 訓 練 品 質, 事 業 單 位 甚 至 必 須 爲 本 身 提 供 不 完 善 的 訓 練 提 出 賠 償 七 訓 練 週 誌 是 否 按 時 填 寫 及 繳 交 得 為 在 校 成 績 計 算 標 準 之 一, 若 未 依 規 定 按 時 填 寫 及 繳 交 訓 練 週 誌, 情 節 重 大 者, 事 業 單 位 得 函 報 各 分 署 核 定 後 離 退 之, 或 於 結 訓 時, 得 不 核 發 結 訓 證 書 -22-

26 八 訓 練 週 誌 內 容 主 要 共 分 3 個 部 分, 分 述 如 下 : ( 一 ) 每 週 實 際 的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內 容 : 訓 練 生 就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每 週 實 際 培 訓 的 工 作 內 容, 作 條 列 式 的 描 述, 請 務 必 詳 列 舉 例 : 以 工 商 管 理 為 例 訓 練 生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週 誌 內 容 1. 本 週 實 際 的 工 作 訓 練 內 容... (1) 熟 悉 公 司 各 同 仁 分 機 號 碼 ( 共 200 個 ) (2) 學 習 電 話 禮 儀 (3) 處 理 電 話 留 言 2. 注 意 事 項 : (1) 推 銷 電 話 要 過 濾 (2) 總 經 理 的 電 話 要 先 轉 給 秘 書, 不 可 把 電 話 直 接 轉 進 去 (3) 如 遇 外 國 客 戶 電 話, 不 要 緊 張, 仔 細 聆 聽 ; 若 真 的 聽 不 懂, 轉 給 秘 書 請 求 協 助 師 傅 評 語 1. 在 應 對 技 巧 上, 態 度 須 更 婉 轉 2. 與 同 事 間 的 互 動 良 好, 也 很 主 動 幫 忙 3. 但 若 能 更 細 心 留 意 一 些 小 細 節, 表 現 會 更 出 色 4. 在 一 週 內 要 瞭 解 整 個 電 話 系 統 實 屬 不 易, 有 此 表 現 堪 稱 難 得 -23-

27 ( 二 ) 本 週 心 得 感 想 與 建 議 : 這 部 分 並 非 寫 本 週 的 工 作 內 容, 而 是 寫 下 該 週 的 工 作 上 或 其 他 部 分 如 學 校 學 習 或 一 般 生 活 上 的 感 想 另 外, 也 請 將 對 公 司 師 傅 對 學 校 老 師 的 建 議, 或 甚 至 對 自 己 學 習 上 生 活 上 的 反 省 及 建 議 都 可 以 記 錄 下 來 舉 例 : 以 連 鎖 店 管 理 為 例 訓 練 生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週 誌 內 容 本 週 工 作 心 得 感 想 與 建 議... 這 週 學 習 情 形 都 在 能 掌 握 的 情 形 之 中, 在 職 場 生 活 倒 是 有 些 感 想, 和 我 同 服 務 站 的 同 學 最 近 終 於 改 善 了 一 直 以 來 較 不 好 的 習 慣, 也 讓 服 務 流 程 運 作 更 順 暢 了, 也 更 理 解 團 隊 合 作 的 重 要 性 了 還 有, 學 校 老 師 的 上 課 進 度 最 近 變 的 比 較 慢, 希 望 能 多 上 一 些 與 工 作 有 關 的 專 業 課 程 師 傅 評 語 只 要 有 心, 任 何 習 慣 都 是 可 以 改 變 的, 希 望 你 們 都 能 一 起 加 油 很 高 興 你 們 對 於 各 自 的 工 作 越 來 越 上 手 了, 上 課 進 度 部 分 我 會 再 向 學 校 的 老 師 了 解 實 際 的 情 形 有 需 要 的 時 候, 都 可 以 與 我 商 量 -24-

28 ( 三 ) 訓 練 生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週 誌 -25-

29 九 訓 練 週 誌 線 上 填 寫 說 明 ( 一 ) 注 意 事 項 1. 訓 練 生 一 律 採 線 上 登 打 週 誌, 並 具 有 列 印 功 能 2. 訓 練 生 需 勾 選 本 周 實 際 培 訓 崗 位 3. 訓 練 生 需 具 體 填 寫 本 週 工 作 訓 練 內 容 工 作 心 得 感 想 與 建 議 ( 二 ) 線 上 填 寫 入 徑 1. 於 功 能 列 上 點 選 週 誌 管 理 / 訓 練 生 / 填 寫 線 上 週 誌 ( 訓 練 生 ) 2. 訓 練 生 登 打 週 誌, 請 點 選 當 週 師 傅 及 當 週 實 際 培 訓 部 位 ( 單 位 ) 若 事 業 單 位 採 用 紙 本 審 核 方 式, 則 訓 練 生 不 需 選 擇 師 傅 -26-

30 3. 訓 練 生 將 週 誌 送 出 後, 可 勾 選 週 誌, 按 下 匯 出 檔 案 鈕, 系 統 會 套 表 預 覽 週 誌 資 料, 供 訓 練 生 再 次 檢 視 -27-

31 第 六 章 訓 練 生 常 見 問 題 一 參 與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之 訓 練 生, 訓 練 期 間 多 久? 須 修 多 少 學 分 才 能 畢 業? 答 : 本 計 畫 高 職 學 制 訓 練 期 間 為 3 年, 二 專 及 二 技 學 制 訓 練 期 間 皆 為 2 年, 四 年 制 學 制 訓 練 期 間 為 4 年 各 學 制 之 畢 業 學 分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辦 理 二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之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及 學 校 學 科 教 育 訓 練 時 間 為 何? 會 在 夜 間 上 課 嗎? 答 :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每 週 實 施 3~4 天 ( 至 少 24 小 時 ) 二 專 二 技 及 四 年 制 學 制 每 週 上 課 2 天, 高 職 學 制 每 週 上 課 3 天, 且 訓 練 生 之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及 學 校 -28-

32 學 科 教 育, 以 日 間 為 宜, 並 不 得 安 排 於 下 午 10 時 至 翌 日 上 午 7 時 實 施 ( 且 需 符 合 勞 基 法 相 關 規 定 ) 三 工 作 輪 調 是 必 要 的 嗎? 多 久 輪 調 一 次? 答 : 是 的, 為 使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訓 練 生 獲 得 全 方 位 之 學 習, 工 作 輪 調 是 必 要 的 事 業 單 位 視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內 容 與 訓 練 生 學 習 成 效, 約 3~6 個 月 依 部 門 或 技 能 安 排 輪 調 1 次 四 學 費 補 助 金 額 為 多 少? 答 : 依 各 校 招 生 甄 選 委 員 會 訂 定 招 生 簡 章 之 學 ( 雜 ) 費 為 主 進 行 補 助, 其 金 額 依 身 分 別 可 分 為 : -29-

33 ( 一 ) 一 般 生 : 高 職 學 制 每 人 補 助 學 費 之 80%; 其 他 學 制 補 助 學 費 之 50% ( 二 ) 特 殊 身 分 者 生 : 依 本 計 畫 規 定 補 助 全 額 學 ( 雜 ) 費 1. 身 心 障 礙 者 本 人 2. 低 收 入 戶 3. 原 住 民 學 生 4. 其 他 符 合 勞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及 所 屬 分 署 推 動 辦 理 職 業 訓 練 補 助 要 點 之 規 定 者 ( 三 ) 本 計 畫 學 ( 雜 ) 費 補 助 款 與 其 他 政 府 單 位 補 助 僅 能 擇 優 領 取, 不 得 重 複 請 領 -30-

34 五 訓 練 生 是 否 享 有 勞 健 保? 答 : 是 本 計 畫 之 訓 練 生 均 享 有 勞 健 保 另 因 訓 練 生 不 符 合 勞 工 保 險 投 保 薪 資 分 級 表 備 註 第 一 項 所 稱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受 訓 者 童 工 及 部 份 工 時 勞 保 被 保 險 人 之 薪 資 報 酬 未 達 基 本 工 資 者, 故 事 業 單 位 應 以 基 本 工 資 等 級 為 其 申 報, 若 其 津 貼 超 過 基 本 工 資 者, 應 依 所 適 用 之 等 級 申 報 六 何 謂 津 貼? 如 何 計 算? 答 : 津 貼 為 訓 練 生 每 月 於 事 業 單 位 中 所 獲 取 的 工 作 訓 練 報 酬 津 貼 金 額 依 合 作 學 校 年 度 招 生 簡 章 公 告 之 數 額, 由 事 業 單 位 每 月 定 期 以 實 際 工 作 時 數 按 月 支 給 -31-

35 七 寒 暑 假 是 否 需 要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答 : 是 寒 暑 假 期 間 仍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進 行 訓 練, 惟 配 合 徵 兵 規 定, 四 年 制 學 制 之 大 一 及 大 二 暑 假 期 間 無 須 進 行 另 在 徵 求 訓 練 生 同 意 及 學 科 教 育 可 配 合 ( 訓 練 生 不 需 重 補 修 學 分 ) 之 原 則 下, 事 業 單 位 得 協 調 訓 練 生 於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時 間 外 進 行 訓 練, 並 支 付 津 貼 津 貼 工 作 時 間 休 息 休 假 及 其 他 勞 動 條 件 皆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八 本 計 畫 是 否 有 專 屬 網 站 及 其 相 關 資 訊? 答 :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專 屬 網 站 可 上 網 查 詢 雙 軌 相 關 資 訊 -32-

36 九 本 計 畫 訓 練 對 象 為 何? 合 作 的 對 象 為 何? 以 及 所 辦 理 的 學 制 有 哪 些? 答 :1. 本 計 畫 訓 練 對 象 為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年 滿 15 歲 以 上 29 歲 以 下 者 2.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得 申 請 為 本 計 畫 的 訓 練 單 位 : (1) 事 業 單 位 : 具 主 管 機 關 合 法 登 記, 且 最 近 一 年 無 欠 稅 紀 錄 (2) 合 作 學 校 :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國 內 各 公 私 立 高 中 ( 職 ) 或 大 專 院 校 3. 本 計 畫 所 辦 理 的 學 制 包 含 高 職 二 專 二 技 及 大 專 校 院 四 年 制 十 如 何 報 名 參 加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答 : 本 計 畫 採 各 校 單 獨 招 生, 報 名 期 程 及 考 試 科 目 由 各 校 自 定, 請 至 各 分 署 或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網 站 查 詢 合 作 學 校, 再 逕 洽 各 招 生 學 校 -33-

37 十 一 若 想 要 選 擇 的 科 系 與 之 前 所 學 不 相 關, 仍 然 可 以 報 考 嗎? 答 : 只 要 符 合 資 格, 通 過 筆 試 面 試 及 職 場 體 驗 後 即 可 成 為 本 計 畫 之 訓 練 生, 不 限 制 之 前 所 學 科 系 十 二 訓 練 生 於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是 否 有 時 間 限 制? 可 以 加 班 嗎? 答 :1. 訓 練 生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之 時 間 最 早 為 7 時, 最 晚 不 得 超 過 夜 間 10 時, 每 日 時 數 以 不 得 超 過 8 小 時 為 原 則 2. 可 以 加 班, 但 需 經 訓 練 生 同 意, 事 業 單 位 才 可 以 安 排, 且 應 依 勞 基 法 規 定 給 予 相 對 應 的 津 貼 -34-

38 十 三 參 加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可 獲 得 什 麼 證 書? 如 何 取 得? 答 :1. 訓 練 生 經 在 校 修 業 期 滿, 學 科 成 績 合 格 並 修 畢 教 育 部 規 定 之 畢 業 學 分 數, 可 獲 得 各 校 依 法 授 予 之 正 式 學 歷 文 憑 2. 凡 完 成 本 計 畫 訓 練 之 訓 練 生, 由 勞 動 部 與 事 業 單 位 共 同 核 發 結 訓 證 書 3. 凡 通 過 本 計 畫 所 辦 理 之 專 業 認 證 考 試 者, 可 取 得 由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核 發 之 專 業 職 能 認 證 證 書 -35-

39 第 七 章 政 令 宣 導 求 職 防 騙 教 戰 守 則 每 逢 畢 業 季, 社 會 新 鮮 人 求 職 者 及 打 工 族 紛 紛 進 入 職 場, 為 避 免 求 職 者 誤 入 求 職 陷 阱, 台 灣 就 業 通 提 醒 求 職 者, 請 謹 記 三 要 七 不 原 則 應 徵 前 做 好 充 分 準 備 三 要 原 則 ( 一 ) 要 確 定 事 先 蒐 集 應 徵 公 司 資 訊, 了 解 公 司 及 工 作 內 容 ( 二 ) 要 存 疑 檢 視 欲 應 徵 公 司 是 否 有 下 列 情 形, 若 有, 請 提 高 警 覺, 小 心 受 騙 1. 連 續 數 週 或 數 月 刊 登 徵 人 廣 告 2. 徵 人 廣 告 內 容 記 載 不 合 乎 常 情 的 待 遇 優 厚, 公 司 業 務 工 作 內 容 模 糊 不 確 定 標 榜 工 作 輕 鬆 免 經 驗 可 貸 款 -36-

40 3. 徵 人 廣 告 內 容 僅 載 有 公 司 名 稱 及 地 址 或 僅 留 電 話 聯 絡 人 郵 政 信 箱 手 機 號 碼 ( 三 ) 要 陪 同 面 試 時 請 朋 友 家 人 陪 同 前 往, 或 事 先 打 電 話 告 知 親 友 欲 前 往 面 試 之 地 點 應 徵 當 天 堅 守 七 不 原 則 ( 一 ) 不 繳 錢 不 繳 交 任 何 不 知 用 途 之 費 用 ( 二 ) 不 購 買 不 購 買 公 司 以 任 何 名 目 要 求 購 買 之 有 形 無 形 之 產 品 -37-

41 ( 三 ) 不 辦 卡 不 應 求 職 公 司 之 要 求 而 當 場 辦 理 信 用 卡 ( 四 ) 不 簽 約 不 簽 署 任 何 文 件 契 約 ( 五 ) 證 件 不 離 身 證 件 及 信 用 卡 隨 身 攜 帶, 不 給 求 職 公 司 保 管 ( 六 ) 不 飲 用 不 飲 用 酒 類 及 他 人 提 供 之 不 明 飲 料 食 物 ( 七 ) 不 非 法 工 作 不 從 事 非 法 工 作 或 於 非 法 公 司 工 作 -38-

42 勞 動 契 約 簽 訂 須 注 意 事 項 如 訂 有 書 面 契 約, 則 契 約 內 容 要 公 平 合 理 ; 若 契 約 內 有 以 下 條 款, 將 損 害 自 身 權 益, 為 避 免 被 騙 或 詐 財, 簽 約 前 可 先 請 教 親 朋 好 友 長 輩 或 政 府 勞 工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後 再 行 簽 約 : 1. 預 扣 薪 資 即 先 剋 扣 若 干 工 資, 作 為 賠 償 之 預 備 違 約 金 2. 未 工 作 滿 多 少 天 不 得 領 薪 3. 未 服 務 滿 預 定 期 限 之 處 罰 4. 預 繳 工 作 保 證 金 5. 放 棄 一 切 民 事 賠 償 條 款 6. 強 迫 加 班 條 款 或 不 加 班 扣 錢 條 款 7. 扣 押 身 分 證 如 遭 遇 上 述 情 況, 請 向 各 地 縣 ( 市 ) 政 府 勞 政 主 管 機 關 檢 舉 或 報 警 處 理 -39-

43 -40-

44 -41-

45 -42-

46 電 子 書 下 載 連 結 e-book Link 主 辦 單 位 :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執 行 單 位 :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北 基 宜 花 金 馬 分 署 聯 絡 電 話 : 分 機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專 屬 網 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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