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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令 第 169 号 民 用 航 空 情 报 员 执 照 管 理 规 则 (CCAR-65TM-Ⅲ-R3) 已 经 2006 年 6 月 7 日 中 国 民 用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局 务 会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06 年 7 月 21 日 起 施 行 局 长 杨 元 元 二 六 年 六 月 二 十 一 日 1

2 民 用 航 空 情 报 员 执 照 管 理 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民 用 航 空 情 报 员 执 照 的 管 理,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和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的 规 定, 制 定 本 规 则 第 二 条 本 规 则 适 用 于 民 用 航 空 情 报 员 执 照 ( 以 下 简 称 情 报 员 执 照 ) 的 申 请 颁 发 管 理 和 监 督 第 三 条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民 航 总 局 ) 负 责 情 报 员 执 照 的 统 一 颁 发 和 管 理, 民 航 总 局 空 中 交 通 管 理 局 ( 以 下 简 称 总 局 空 管 局 ) 负 责 具 体 承 办 情 报 员 执 照 的 颁 发 和 管 理 工 作 民 航 地 区 管 理 局 负 责 监 督 本 辖 区 情 报 员 执 照 的 管 理, 民 航 地 区 管 理 局 空 中 交 通 管 理 局 ( 以 下 简 称 地 区 空 管 局 ) 负 责 具 体 承 办 本 辖 区 情 报 员 执 照 的 管 理 工 作 第 四 条 本 规 则 中 所 用 部 分 术 语 的 含 义 如 下 : ( 一 ) 情 报 员 执 照, 是 指 情 报 员 执 照 持 有 人 ( 以 下 简 称 持 照 人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知 识 技 能 和 经 历, 有 资 格 从 事 航 空 情 报 工 作 的 证 明 文 件 ( 二 ) 航 空 情 报 检 查 员, 是 接 受 民 航 总 局 委 任, 代 表 民 航 总 局 从 事 有 关 航 空 情 报 人 员 资 质 管 理 和 航 空 情 报 单 位 质 量 管 理 等 工 作, 并 协 助 实 施 行 政 检 查 参 与 安 全 检 查 不 安 全 事 件 调 查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三 ) 理 论 考 试, 是 指 航 空 知 识 方 面 的 考 试, 可 以 通 过 口 试 笔 试 或 者 计 算 机 考 试 来 实 施 理 论 考 试 百 分 制 成 绩 在 80 分 ( 含 ) 以 上 的, 为 理 论 考 试 合 格 ( 四 ) 技 能 考 核, 是 指 航 空 情 报 技 能 方 面 的 考 核, 可 以 通 过 在 实 际 运 行 环 境 中 或 者 模 拟 环 境 中 演 示 操 作 的 方 式 进 行 技 能 考 核 按 优 2

3 良 中 差 评 定 在 良 ( 含 ) 以 上 的, 为 技 能 考 核 合 格 ( 五 ) 作 用 于 精 神 的 物 品, 是 指 酒 精, 鸦 片 大 麻 可 卡 因 及 其 他 兴 奋 剂, 安 眠 药 及 其 他 镇 静 剂, 幻 觉 剂, 但 咖 啡 和 烟 草 除 外 第 二 章 一 般 规 定 第 五 条 情 报 员 实 行 执 照 管 理 制 度 未 持 有 效 情 报 员 执 照 的 人 员, 不 得 独 立 从 事 航 空 情 报 工 作 第 六 条 除 持 照 人 未 满 足 近 期 经 历 要 求 且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补 正 外, 按 本 规 则 颁 发 的 情 报 员 执 照 长 期 有 效 第 七 条 持 照 人 应 当 满 足 下 列 近 期 经 历 要 求 : ( 一 ) 上 一 个 日 历 年 内 在 情 报 员 执 照 载 明 地 址 履 行 工 作 职 责 的 时 间 不 少 于 120 小 时 ; ( 二 ) 熟 悉 所 有 与 履 行 航 空 情 报 工 作 职 责 相 关 现 行 有 效 的 规 则 程 序 和 资 料 ; ( 三 ) 按 照 民 用 航 空 情 报 员 岗 位 培 训 管 理 规 定 的 规 定 完 成 有 关 岗 位 培 训 并 达 到 相 关 要 求 ; ( 四 ) 上 一 个 日 历 年 内 情 报 员 执 照 检 查 合 格 ; ( 五 ) 上 一 个 日 历 年 内 进 行 航 线 实 习 一 般 不 少 于 二 次 第 八 条 持 照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得 从 事 航 空 情 报 工 作 : ( 一 ) 在 饮 用 任 何 含 酒 精 饮 料 之 后 的 8 小 时 之 内 或 处 在 酒 精 作 用 之 下 血 液 中 酒 精 含 量 等 于 或 者 大 于 0.04%, 或 受 到 任 何 作 用 于 精 神 的 物 品 影 响 损 及 工 作 能 力 时 ; ( 二 ) 情 报 员 被 暂 停 行 使 执 照 权 利 期 间 第 九 条 民 航 总 局 可 以 根 据 航 空 新 技 术 发 展 应 用 情 况 以 及 采 用 的 航 空 情 报 服 务 方 式 和 手 段, 对 持 照 人 的 知 识 技 能 和 经 历 做 出 补 充 要 求 3

4 第 十 条 情 报 员 所 在 单 位 应 当 将 情 报 员 的 岗 位 培 训 技 术 考 核 执 照 检 查 岗 位 工 作 等 技 术 经 历 完 整 如 实 地 记 录 在 民 用 航 空 情 报 员 技 术 档 案 中 第 十 一 条 情 报 员 执 照 应 当 保 存 在 最 接 近 持 照 人 通 常 行 使 执 照 权 利 的 区 域 内, 便 于 接 受 执 照 检 查 第 十 二 条 情 报 员 执 照 遗 失 或 者 损 坏 后, 持 照 人 应 当 向 所 在 地 区 空 管 局 以 书 面 形 式 申 请 补 发, 由 地 区 空 管 局 报 总 局 空 管 局 审 核 后 补 发 申 请 应 当 写 明 情 报 员 执 照 的 持 有 人 姓 名 编 号 地 址 颁 发 日 期 等 有 关 信 息 第 三 章 情 报 员 执 照 的 申 请 与 颁 发 第 十 三 条 情 报 员 执 照 申 请 人 ( 以 下 简 称 申 请 人 )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具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 ( 二 ) 热 爱 民 航 事 业, 具 有 良 好 的 品 行 ; ( 三 ) 年 满 二 十 一 周 岁 ; ( 四 ) 具 有 大 学 专 科 ( 含 )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 ( 五 ) 能 正 确 读 听 说 写 汉 语, 口 齿 清 楚, 无 色 盲 等 缺 陷 ; ( 六 ) 符 合 本 规 则 规 定 的 申 请 人 经 历 要 求 ; ( 七 ) 持 有 效 理 论 考 试 合 格 证 明 ; ( 八 ) 持 有 效 技 能 考 核 合 格 证 明 第 十 四 条 情 报 员 执 照 的 申 请 与 颁 发 程 序 如 下 : ( 一 )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申 请 情 报 员 执 照 的 应 当 向 所 在 地 区 空 管 局 提 交 本 规 则 附 件 一 规 定 的 民 用 航 空 情 报 员 执 照 申 请 表 以 及 申 请 人 身 份 证 明 学 历 证 明 理 论 考 核 合 格 证 明 技 能 考 核 合 格 证 明 情 报 员 经 历 证 明 ; ( 二 ) 对 于 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者 不 符 合 格 式 要 求 的, 地 区 空 管 局 4

5 应 当 在 收 到 申 请 之 后 的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一 次 性 通 知 申 请 人 需 要 补 正 的 全 部 内 容 逾 期 不 通 知 视 为 在 收 到 申 请 书 之 日 起 受 理 申 请 人 按 照 地 区 空 管 局 的 通 知 提 交 全 部 补 正 材 料 的, 地 区 空 管 局 应 当 受 理 申 请 ; ( 三 ) 地 区 空 管 局 受 理 申 请 后, 应 当 在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申 请 人 的 申 请 材 料 完 成 初 步 审 查 在 地 区 空 管 局 对 申 请 材 料 的 实 质 内 容 进 行 核 实 时, 申 请 人 应 当 及 时 主 动 配 合 地 区 空 管 局 经 审 查 后, 应 当 提 出 初 步 审 查 意 见, 连 同 申 请 人 的 全 部 申 请 材 料 一 并 报 总 局 空 管 局 进 行 最 终 审 核 ; ( 四 ) 总 局 空 管 局 接 到 地 区 空 管 局 报 送 的 申 请 人 全 部 申 请 材 料 及 初 步 审 查 意 见 后, 应 当 在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最 终 审 核, 并 报 民 航 总 局 做 出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准 予 许 可 的, 应 当 自 作 出 决 定 之 日 起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为 申 请 人 颁 发 执 照 ; 不 予 许 可 的, 应 当 说 明 理 由, 并 书 面 通 知 地 区 空 管 局 和 申 请 人 第 十 五 条 申 请 人 的 理 论 考 试 应 当 由 航 空 情 报 检 查 员 主 持, 并 在 指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进 行 ; 申 请 人 理 论 考 试 合 格 的, 应 当 为 其 颁 发 理 论 考 试 合 格 证 ; 理 论 考 试 合 格 证 有 效 期 为 三 年 第 十 六 条 申 请 人 的 技 能 考 核 应 当 由 航 空 情 报 检 查 员 主 持, 并 在 指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进 行 ; 申 请 人 参 加 技 能 考 核 应 当 已 经 取 得 理 论 考 试 合 格 证 并 满 足 申 请 人 经 历 要 求 ; 申 请 人 技 能 考 核 合 格 的, 应 当 为 其 颁 发 技 能 考 核 合 格 证 ; 技 能 考 核 合 格 证 有 效 期 为 一 年 用 于 技 能 考 核 的 模 拟 机 软 件 及 相 关 设 施 应 当 符 合 总 局 空 管 局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第 十 七 条 情 报 员 执 照 由 民 航 总 局 局 长 或 者 其 授 权 人 员 签 署 颁 发 第 四 章 申 请 人 应 当 具 备 的 知 识 技 能 和 经 历 第 十 八 条 情 报 员 执 照 申 请 人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知 识 : 5

6 ( 一 ) 与 情 报 员 技 术 管 理 航 空 情 报 服 务 航 空 数 据 管 理 航 图 有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标 准 ; 国 际 民 用 航 空 公 约 及 其 附 件 文 件 的 相 关 内 容 ; ( 二 ) 航 空 情 报 服 务 的 组 织 与 实 施 ; ( 三 ) 航 图 的 制 作 识 别 和 使 用 ; ( 四 ) 航 空 情 报 工 作 中 所 用 设 备 的 原 理 使 用 与 限 制 ; ( 五 ) 与 航 空 情 报 工 作 有 关 的 人 的 因 素 ; ( 六 ) 飞 行 原 理, 航 空 器 动 力 装 置 与 系 统 的 操 作 原 理 与 功 能 ; ( 七 ) 航 空 气 象 学, 气 象 文 件 与 资 料 的 使 用 与 判 读, 影 响 飞 行 运 行 及 安 全 的 天 气 现 象 的 起 源 与 特 征, 测 高 法 ; ( 八 ) 空 中 导 航 的 原 理, 导 航 系 统 与 目 视 助 航 设 备 的 原 理 限 制 及 精 度, 主 要 航 空 通 信 设 备 的 工 作 原 理 及 运 用 ; ( 九 ) 领 航 学, 推 测 和 无 线 电 领 航 方 法 航 图 作 业 航 线 飞 行 计 划 拟 定 高 度 表 拨 正 程 序 ; ( 十 ) 目 视 与 仪 表 飞 行 程 序 设 计 机 场 最 低 运 行 标 准 制 定 的 基 本 知 识 ; ( 十 一 ) 所 在 机 场 的 航 行 资 料 航 图, 机 场 净 空 及 机 场 有 关 设 施 ; ( 十 二 ) 机 场 范 围 或 半 径 50 公 里 范 围 内 的 各 类 通 信 导 航 设 施 的 类 别 位 置 有 效 距 离 呼 号 频 率 及 使 用 程 序 ; ( 十 三 ) 机 场 范 围 内 空 中 交 通 特 点 航 线 结 构 及 飞 行 程 序 ; ( 十 四 ) 有 关 航 线 的 地 形 走 向 高 度 层 配 备 及 气 象 特 点 ; ( 十 五 ) 机 场 范 围 内 的 气 象 特 征 和 危 险 天 气 的 演 变 规 律 及 对 飞 行 的 影 响 ; ( 十 六 ) 各 种 性 质 的 飞 行 组 织 保 障 工 作 程 序 ; ( 十 七 ) 各 种 飞 行 勤 务 保 障 单 位 的 联 络 程 序 保 障 设 施 和 能 力 ; ( 十 八 ) 与 有 关 空 中 交 通 服 务 单 位 的 工 作 关 系 协 调 程 序 和 手 段 ; ( 十 九 ) 航 空 专 业 英 语 ; 6

7 ( 二 十 ) 应 当 具 备 的 其 他 相 关 知 识 第 十 九 条 情 报 员 执 照 申 请 人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技 能 : ( 一 ) 熟 练 进 行 各 类 航 行 通 告 飞 行 动 态 电 报 的 编 发 和 处 理 ; ( 二 ) 熟 练 掌 握 民 用 航 空 固 定 通 信 电 报 拍 发 程 序, 正 确 使 用 通 信 设 备 收 发 电 报 ; ( 三 ) 熟 练 编 辑 审 核 原 始 技 术 资 料, 处 理 各 类 航 空 数 据 ; ( 四 ) 熟 练 使 用 各 种 航 空 情 报 资 料 和 航 图 ; ( 五 ) 能 够 正 确 使 用 航 行 通 告 代 码 和 简 缩 字 ; ( 六 ) 能 够 独 立 主 持 提 供 飞 行 前 和 飞 行 后 航 空 情 报 服 务, 向 机 组 或 其 他 用 户 讲 解 飞 行 需 要 的 航 空 情 报, 回 答 机 组 和 其 他 用 户 在 飞 行 准 备 中 提 出 的 问 题 ; ( 七 ) 能 够 制 定 和 受 理 飞 行 计 划 ; ( 八 ) 能 够 利 用 航 图 进 行 地 图 作 业, 并 进 行 一 般 领 航 计 算 ; ( 九 ) 能 看 懂 天 气 图 并 能 进 行 天 气 形 势 的 一 般 分 析, 择 优 选 择 航 线 和 有 利 飞 行 高 度 层 ; ( 十 ) 能 够 对 机 型 机 场 航 线 的 性 能 进 行 分 析 ; ( 十 一 ) 能 够 正 确 实 施 紧 急 处 置 程 序 ; ( 十 二 ) 能 够 用 英 语 就 本 专 业 范 围 内 的 工 作 进 行 会 话 阅 读 编 写 电 报 ; ( 十 三 ) 能 够 独 立 编 写 民 航 机 场 使 用 细 则 ; ( 十 四 ) 其 他 表 现 出 与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相 适 应 的 能 力 和 水 平 第 二 十 条 情 报 员 执 照 申 请 人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经 历 : ( 一 ) 通 过 民 航 总 局 认 可 的 专 业 课 程 的 学 习 并 考 试 合 格 ; ( 二 ) 按 照 民 用 航 空 情 报 员 岗 位 培 训 的 相 关 规 定, 完 成 岗 位 培 训 并 达 到 相 关 要 求 ; ( 三 ) 在 持 照 人 的 监 督 下, 完 成 实 际 工 作 的 时 间 不 少 于 三 个 月 申 请 人 的 ( 二 ) ( 三 ) 款 经 历 可 以 同 时 进 行, 并 应 当 在 申 请 前 的 7

8 六 个 月 内 完 成 第 五 章 监 督 检 查 第 二 十 一 条 情 报 员 执 照 的 监 督 检 查 由 航 空 情 报 检 查 员 按 照 规 定 具 体 实 施 第 二 十 二 条 情 报 员 执 照 每 个 日 历 年 应 当 定 期 检 查 一 次 检 查 一 般 包 括 对 持 照 人 的 技 能 考 核 近 期 经 历 的 核 实 技 术 档 案 的 审 查 以 及 要 求 的 其 他 检 查 项 目, 必 要 时 应 当 组 织 持 照 人 进 行 理 论 考 试 检 查 结 果 应 当 签 注 在 情 报 员 执 照 记 录 栏 以 及 民 用 航 空 情 报 员 技 术 档 案 中 第 二 十 三 条 总 局 空 管 局 或 地 区 空 管 局 认 为 必 要 时, 应 当 对 持 照 人 进 行 不 定 期 的 执 照 检 查 第 二 十 四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总 局 空 管 局 应 当 办 理 情 报 员 执 照 的 注 销 手 续 : ( 一 ) 情 报 员 执 照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失 效 的 ; ( 二 ) 持 照 人 死 亡 的 ; ( 三 ) 持 照 人 放 弃 情 报 员 执 照 的 ; ( 四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六 章 罚 则 第 二 十 五 条 违 反 本 规 则 第 五 条 规 定, 未 持 有 效 情 报 员 执 照 独 立 上 岗 工 作 的, 由 民 航 总 局 委 托 总 局 空 管 局 或 者 民 航 地 区 管 理 局 委 托 地 区 空 管 局 对 当 事 人 处 以 警 告 和 人 民 币 200 元 以 上 1000 元 以 下 罚 款 ; 对 当 事 人 所 在 单 位 处 以 警 告 和 人 民 币 2000 元 以 上 元 以 下 罚 款 第 二 十 六 条 对 违 反 本 规 则 第 七 条 规 定 的 持 照 人, 由 民 航 总 局 委 托 总 局 空 管 局 或 者 民 航 地 区 管 理 局 委 托 地 区 空 管 局 对 持 照 人 给 予 警 告 或 暂 时 停 止 行 使 执 照 权 利 三 至 六 个 月, 同 时 持 照 人 应 当 按 照 航 空 情 报 检 查 员 的 要 求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补 正 近 期 经 历 8

9 第 二 十 七 条 对 违 反 本 规 则 第 八 条 规 定 的 持 照 人, 由 民 航 总 局 委 托 总 局 空 管 局 或 者 民 航 地 区 管 理 局 委 托 地 区 空 管 局 对 持 照 人 给 予 警 告 和 人 民 币 200 元 以 上 1000 元 以 下 罚 款 第 二 十 八 条 对 违 反 本 规 则 第 十 条 规 定, 不 记 录 情 报 员 技 术 经 历 或 不 如 实 记 录 情 报 员 技 术 经 历 的, 由 民 航 总 局 委 托 总 局 空 管 局 或 者 民 航 地 区 管 理 局 委 托 地 区 空 管 局 对 情 报 员 所 在 单 位 给 予 警 告 并 责 令 改 正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九 条 本 规 则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30 日 后 施 行 1986 年 3 月 15 日 发 布,2003 年 4 月 8 日 经 民 航 总 局 令 第 118 号 第 二 次 修 订 的 民 用 航 空 情 报 员 执 照 管 理 规 则 (CCAR-65TM-III-R2) 同 时 废 止 9

10 民 用 航 空 情 报 员 执 照 申 请 表 Ⅰ 基 本 信 息 1 姓 名 ( 汉 语 及 全 拼 ) 2 国 籍 3 出 生 日 期 4 性 别 用 墨 水 笔 或 打 印 填 写 有 关 项 目 5 出 生 地 6 民 族 7 电 话 照 片 8 通 信 地 址 9 邮 政 编 码 10 工 作 单 位 11 职 务 12 身 份 证 明 名 称 13 身 份 证 明 编 号 14 学 历 15 毕 业 校 院 专 业 16 毕 业 时 间 17 工 作 简 历 起 止 年 月 在 何 部 门 任 何 职 务 Ⅱ 申 请 信 息 25 是 否 已 经 获 得 理 论 考 试 合 格 证? 理 论 考 试 合 格 证 颁 发 日 期 : 否 是 25 是 否 已 经 获 得 技 能 考 核 合 格 证? 技 能 考 核 合 格 证 颁 发 日 期 : 否 是 27 是 否 经 过 民 航 总 局 认 可 的 训 练 机 构 专 业 课 程 训 练 并 取 得 合 格 证 书? 专 业 课 程 训 练 合 格 证 书 名 称 : 否 是 申 请 人 最 近 一 年 内 岗 位 培 训 经 历 起 止 日 期 岗 位 培 训 项 目 名 称 岗 位 培 训 教 员 签 字 10

11 申 请 人 最 近 一 年 内 岗 位 工 作 经 历 起 止 日 期 岗 位 经 历 监 督 情 报 员 签 字 Ⅳ 声 明 : 我 保 证 上 述 填 写 内 容 属 实, 如 有 不 实 后 果 本 人 负 责 31 申 请 人 签 字 32 申 请 日 期 Ⅴ 岗 位 培 训 教 员 推 荐 : 在 担 任 该 申 请 人 岗 位 培 训 教 员 期 间, 我 认 为 其 表 现 良 好, 并 已 经 按 照 民 用 航 空 航 行 情 报 人 员 岗 位 培 训 管 理 规 定 的 要 求 圆 满 完 成 了 岗 位 培 训, 经 检 查 考 核 已 经 达 到 培 训 目 的 和 要 求 33 岗 位 培 训 教 员 签 字 35 推 荐 日 期 : Ⅵ 监 督 情 报 员 推 荐 : 在 监 督 该 申 请 人 岗 位 工 作 期 间, 我 认 为 其 工 作 表 现 良 好, 已 经 具 备 所 申 请 执 照 类 别 的 实 际 航 空 情 报 工 作 能 力 监 督 情 报 员 签 字 35 推 荐 日 期 : Ⅶ 申 请 人 所 在 单 位 意 见 审 核 人 签 字 负 责 人 签 字 ( 加 盖 单 位 印 章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Ⅷ 地 区 空 管 局 受 理 意 见 即 日 起 受 理 申 请 不 予 受 理 申 请 不 予 受 理 说 明 审 核 人 员 签 字 负 责 人 签 字 审 核 日 期 签 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1

12 Ⅸ 地 区 空 管 局 报 告 初 步 审 查 结 论 : 经 初 步 审 查, 该 申 请 人 符 合 颁 发 情 报 员 执 照 的 条 件, 上 报 总 局 空 管 局 最 终 审 核 经 初 步 审 查, 该 申 请 人 不 符 合 颁 发 情 报 员 执 照 的 条 件, 上 报 总 局 空 管 局 最 终 审 核 说 明 理 由 审 核 人 员 签 字 审 核 日 期 负 责 人 签 字 签 字 日 期 Ⅹ 总 局 空 管 局 审 核 审 查 结 论 : 同 意 报 民 航 总 局 为 申 请 人 颁 发 情 报 员 执 照 不 予 颁 发 情 报 员 执 照 说 明 不 予 颁 发 情 报 员 执 照 的 理 由 审 核 人 员 签 字 审 核 日 期 负 责 人 签 字 签 字 日 期 执 照 颁 发 文 号 颁 发 日 期 分 配 给 申 请 人 的 情 报 员 执 照 编 号 A I S 执 照 制 作 人 签 字 制 作 日 期 附 下 述 哪 些 文 件 : 身 份 证 明 复 印 件 学 历 证 书 复 印 件 情 报 员 经 历 证 明 理 论 考 核 合 格 证 复 印 件 技 能 考 核 合 格 证 复 印 件 其 他 12

标题

标题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关 于 公 布 部 门 规 章 和 政 策 性 文 件 清 理 结 果 的 决 定 民 航 各 地 区 管 理 局, 各 运 输 ( 通 用 ) 航 空 公 司 服 务 保 障 公 司 机 场 公 司, 局 属 各 单 位 :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决 策 部 署 和 李 克 强 总 理 重 要 指 示 精 神, 不 断 提 高 民 航 工 作 规 范 化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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