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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二 專 學 制 招 生 簡 章 核 定 本 簡 章 請 自 行 下 載, 不 另 販 售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地 址 :40401 臺 中 市 北 區 三 民 路 3 段 129 號 電 話 :(04) 課 務 組 傳 真 :(04) 網 址 : 招 生 訊 息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專 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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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重 要 提 示 一 報 名 流 程 網 路 報 名 取 得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繳 費 輸 入 報 名 基 本 資 料 列 印 報 名 表 彙 整 表 件 報 名 資 料 繳 件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二 網 路 報 名 起 迄 時 間 102 年 6 月 11 日 ( 星 期 二 )9:00 至 102 年 6 月 17 日 ( 星 期 一 )15:00 止 三 報 名 資 料 繳 交 期 間 ( 一 ) 郵 寄 送 件 :102 年 6 月 11 日 ( 星 期 二 ) 至 102 年 6 月 17 日 ( 星 期 一 ), 以 寄 達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二 ) 現 場 送 件 :102 年 6 月 17 日 ( 星 期 一 )9:00~17:00; 逾 時 不 候 收 件 處 : 本 校 中 正 大 樓 三 樓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四 面 試 通 知 請 考 生 自 行 於 102 年 6 月 19 日 ( 星 期 三 )16:00 起 上 網 列 印 五 面 試 日 期 :102 年 6 月 21 日 ( 星 期 五 ) 六 筆 試 日 期 :102 年 8 月 17 日 ( 星 期 六 )10:10~11:10 七 本 校 不 另 寄 成 績 單, 請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及 列 印 八 總 成 績 下 載 : 請 考 生 自 行 於 102 年 8 月 19 日 ( 星 期 一 )14:00 起 上 網 查 詢 I

4 重 要 日 程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網 路 報 名 時 間 102 年 6 月 11 日 ( 星 期 二 )9:00 至 6 月 17 日 ( 星 期 一 )15:00 止 第 一 梯 次 報 名 資 料 繳 件 方 式 郵 寄 繳 件 ( 寄 達 ) 102 年 6 月 11 日 ( 星 期 二 ) 至 6 月 17 日 ( 星 期 一 ) 現 場 繳 件 102 年 6 月 17 日 ( 星 期 一 )9:00 至 17:00 面 試 通 知 下 載 102 年 6 月 19 日 ( 星 期 三 )16:00 面 試 102 年 6 月 21 日 ( 星 期 五 ) 職 場 體 驗 102 年 6 月 24 日 ( 星 期 一 ) 至 7 月 7 日 ( 星 期 日 ) 通 過 職 場 體 驗 名 單 公 告 102 年 7 月 10 日 ( 星 期 三 )10:00 * 公 告 網 址 : 招 生 資 訊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網 路 報 名 時 間 102 年 8 月 1 日 ( 星 期 四 ) 至 8 月 7 日 ( 星 期 三 )15:00 止 第 二 梯 次 報 名 資 料 繳 件 方 式 郵 寄 繳 件 ( 郵 戳 為 憑 ) 102 年 8 月 1 日 ( 星 期 四 ) 至 8 月 7 日 ( 星 期 三 ) 現 場 繳 件 102 年 8 月 7 日 ( 星 期 三 )9:00 至 17:00 面 試 通 知 下 載 102 年 8 月 9 日 ( 星 期 五 )12:00 面 試 102 年 8 月 10 日 ( 星 期 六 ) 職 場 體 驗 102 年 8 月 11 日 ( 星 期 日 ) 至 8 月 14 日 ( 星 期 三 ) * 第 一 梯 次 職 場 體 驗 完 畢 後, 事 業 單 位 如 有 缺 額 時 方 可 公 告 第 二 梯 次 報 名 * 公 告 網 址 : 招 生 資 訊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通 過 職 場 體 驗 名 單 公 告 102 年 8 月 15 日 ( 星 期 四 )12:00 筆 試 通 知 下 載 102 年 8 月 15 日 ( 星 期 四 )12:00 筆 試 102 年 8 月 17 日 ( 星 期 六 ) 總 成 績 下 載 及 複 查 102 年 8 月 19 日 ( 星 期 一 )14:00 至 102 年 8 月 21 日 ( 星 期 三 )12:00 正 式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102 年 8 月 23 日 ( 星 期 五 )10:00 複 查 限 以 傳 真 方 式 申 請 (04) * 公 告 網 址 : 招 生 資 訊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報 到 通 知 寄 發 102 年 8 月 23 日 ( 星 期 五 ) 新 生 報 到 102 年 8 月 27 日 ( 星 期 二 ) 至 學 校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 公 告 網 址 : 招 生 訊 息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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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IV

7 目 錄 壹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之 宗 旨 及 教 育 方 式 1 貳 報 名 1 參 報 考 事 業 單 位 及 錄 取 名 額 7 肆 面 試 通 知 下 載 列 印 7 伍 甄 選 方 式 7 陸 遴 選 面 試 考 生 方 式 8 柒 面 試 8 捌 面 試 結 果 公 告 8 玖 面 試 通 過 生 報 到 及 職 場 體 驗 9 拾 筆 試 日 期 項 目 及 地 點 9 拾 壹 總 成 績 下 載 及 複 查 成 績 辦 法 9 拾 貳 錄 取 公 告 10 拾 叁 錄 取 生 報 到 註 冊 10 拾 肆 考 生 申 訴 辦 法 10 拾 伍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11 附 錄 一 學 雜 費 減 免 及 補 助 標 準 12 附 錄 二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義 務 13 附 錄 三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15 附 錄 四 學 校 簡 介 19 附 錄 五 報 名 繳 費 作 業 流 程 20 附 錄 六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21 附 表 一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待 申 請 表 22 附 表 二 退 費 申 請 表 23 附 表 三 書 面 資 格 審 查 格 式 24 附 表 四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25 附 表 五 提 供 個 人 報 名 資 料 同 意 書 26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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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壹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之 宗 旨 及 教 育 方 式 一 宗 旨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為 促 進 青 少 年 就 業, 及 培 訓 契 合 企 業 需 求 之 優 質 專 業 技 術 人 力, 自 民 國 92 年 與 教 育 部 合 作, 引 進 德 國 雙 軌 制 (Dual System) 職 業 訓 練 模 式, 推 動 臺 德 菁 英 計 畫, 並 以 德 國 雙 軌 制 訓 練 制 度 為 基 礎, 發 展 本 土 化 之 雙 軌 訓 練 制 度 經 檢 討 施 行 成 效, 為 契 合 國 內 產 業 及 社 會 環 境 需 求, 自 98 年 起 以 本 土 化 為 主 要 導 向, 進 行 計 畫 再 造, 並 更 名 為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二 教 育 方 式 : 貳 報 名 本 (102) 學 年 度 辦 理 二 專 生 甄 選, 二 專 學 制 開 辦 職 類 為 美 髮 設 計 職 類, 訓 練 生 預 計 招 收 47 人 訓 練 生 錄 取 後 將 之 課 程 與 訓 練 方 法, 以 事 業 單 位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為 主, 學 校 學 科 教 育 為 輔 訓 練 生 每 週 分 別 在 事 業 單 位 至 少 3 天 學 校 上 課 1~2 天 訓 練 生 二 年 訓 練 且 修 業 期 滿, 經 考 核 成 績 及 格, 本 校 依 法 授 予 二 專 訓 練 生 為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此 外, 在 二 年 訓 練 期 間,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將 補 助 每 位 訓 練 生 每 學 期 學 費 ( 見 附 錄 一 ), 事 業 單 位 則 依 訓 練 生 實 際 工 作 之 日 數 或 時 數 每 月 給 付 訓 練 生 津 貼, 並 和 一 般 員 工 一 樣 享 有 勞 健 保 之 福 利 保 障 ( 有 關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義 務 見 附 錄 二 ) 錄 取 後 訓 練 生 應 參 加 合 作 學 校 所 安 排 之 學 科 課 程, 並 接 受 成 績 和 操 行 評 量, 且 需 遵 守 本 校 學 則 之 規 定 及 修 畢 所 規 範 之 必 ( 選 ) 修 課 程 一 報 名 資 格 : 二 專 學 制 凡 我 國 之 國 民,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且 年 齡 29 歲 以 下 ( 民 國 73 年 月 1 日 以 後 出 生 ), 均 得 參 加 報 名 : ( 一 ) 一 般 學 歷 : 曾 在 下 列 之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畢 業 者 : 1. 高 級 中 學 ( 需 畢 業 滿 1 年 以 上 ) 2.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3. 五 年 一 貫 制 職 業 學 校 4. 高 級 中 學 進 修 學 校 5. 高 級 職 業 進 修 學 校 ( 二 )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名 : 1.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2)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3)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1

10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2.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2)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3.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前 二 款 規 定 4. 高 級 中 學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5.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級 中 學 職 業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6.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7.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8.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9.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1)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2)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10.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第 一 款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11.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1)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2)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3)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12.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1)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2)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3)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13.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14.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階 段 辦 理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辦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之 一 第 二 項 規 定 者 15.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或 於 職 業 學 校 擔 任 技 術 及 專 業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附 註 : 1. 凡 具 前 列 報 名 資 格 經 錄 取 者, 需 再 經 錄 取 學 校 審 定 資 格 後 方 得 入 學, 若 發 現 其 2

11 學 歷 ( 力 ) 證 件 不 符 報 名 資 格 者, 將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2. 參 加 當 年 度 技 專 院 校 院 甄 選 入 學 技 優 入 學 四 技 申 請 入 學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及 大 學 各 種 入 學 管 道 已 獲 取 錄 取 者, 需 繳 交 原 錄 取 學 校 之 放 棄 聲 明 書, 始 得 報 考 本 次 招 生 入 學, 違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二 報 名 作 業 ( 一 )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繳 費 並 郵 寄 資 料 未 能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上 網 完 成 登 錄 資 料 或 繳 費, 而 逕 寄 報 名 表 件 者, 視 同 報 名 未 成 功 網 址 : ( 二 ) 報 名 日 期 及 時 間 : 1. 第 一 梯 次 :102 年 6 月 11 日 ( 星 期 二 )9:00 至 102 年 6 月 17( 星 期 一 )15:00 止 2. 第 二 梯 次 ( 註 ):102 年 8 月 1 日 ( 星 期 四 ) 至 102 年 8 月 7 日 ( 星 期 三 )15:00 止 註 : 若 事 業 單 位 第 一 梯 次 職 場 體 驗 錄 取 人 數 已 額 滿, 該 事 業 單 位 將 不 再 辦 理 第 二 梯 次 報 名 ( 三 ) 取 得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 共 14 碼 ) 1. 輸 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姓 名 手 機 號 碼 設 定 密 碼 勾 選 事 業 單 位 身 分 別 等 資 料 2. 取 得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時 間 (1) 第 一 梯 次 :102 年 6 月 11 日 ( 星 期 二 ) 至 102 年 6 月 17 日 ( 星 期 一 )15:00 止 (2) 第 二 梯 次 ( 註 ):102 年 8 月 1 日 ( 星 期 四 ) 至 102 年 8 月 7 日 ( 星 期 三 )15:00 止 註 : 若 事 業 單 位 第 一 梯 次 職 場 體 驗 錄 取 人 數 已 額 滿, 該 事 業 單 位 將 不 再 辦 理 第 二 梯 次 相 關 作 業 ( 四 ) 繳 費 1. 報 名 費 : 新 臺 幣 500 元 整 符 合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及 所 屬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推 動 辦 理 職 業 訓 練 補 助 要 點 所 規 定 全 額 補 助 身 分 之 考 生 ( 低 收 入 戶 身 心 障 礙 或 原 住 民 等 考 生 ), 報 名 費 予 以 全 額 補 助 2. 繳 費 期 間 (1) 第 一 梯 次 :102 年 6 月 11 日 ( 星 期 二 ) 起 至 102 年 6 月 17 日 ( 星 期 一 )15:30 止 (2) 第 二 梯 次 ( 註 ):102 年 8 月 1 日 ( 星 期 四 ) 至 102 年 8 月 7 日 ( 星 期 三 )15:30 止 註 : 若 事 業 單 位 第 一 梯 次 職 場 體 驗 錄 取 人 數 已 額 滿, 該 事 業 單 位 將 不 再 辦 理 第 二 梯 次 相 關 作 業 3. 繳 費 方 式 取 得 一 組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14 碼 ) 後 ( 至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專 班 招 生 網 路 作 業 系 統 取 得 ), 持 金 融 卡 ( 不 限 本 人 ) 至 金 融 機 構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 手 續 費 用 由 考 生 自 付 ) (1) 繳 費 方 式 請 參 閱 報 名 繳 費 作 業 流 程 ( 參 閱 附 錄 五 ) (2) 金 融 機 構 包 括 郵 局 及 各 公 民 營 銀 行 4. 繳 費 注 意 事 項 (1) 報 名 費 一 經 轉 帳 成 功 後, 視 同 已 報 名 本 專 班 入 學, 考 生 均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2) 繳 費 時 如 因 帳 號 戶 名 或 金 額 等 資 料 填 寫 有 誤, 致 無 法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完 成 繳 費 或 報 名 時,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3

12 (3) 符 合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及 所 屬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推 動 辦 理 職 業 訓 練 補 助 要 點 所 規 定 全 額 補 助 身 分 之 考 生 ( 低 收 入 戶 身 心 障 礙 或 原 住 民 等 考 生 ), 報 名 費 予 以 全 額 補 助, 惟 須 於 報 名 時 勾 選 相 關 身 分 選 項 後, 先 將 前 開 各 文 件, 傳 真 至 本 校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一 經 本 會 確 認, 考 生 即 可 上 網 填 寫 基 本 資 料 惟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應 連 同 其 他 報 名 應 備 文 件,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寄 ( 或 送 ) 達 本 會 未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寄 ( 或 送 ) 達 本 會 其 報 名 費 不 予 優 待, 事 後 亦 不 接 受 補 件 本 會 傳 真 : (04) , 電 話 :(04) (4) 完 成 ATM 轉 帳 30 分 鐘 後, 再 次 進 入 本 校 網 路 作 業 系 統, 確 認 繳 費 成 功 後 並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5) 繳 費 交 易 明 細 表 請 留 存 備 查 5. 報 名 費 退 費 報 名 截 止 後, 除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者 得 予 退 費 外, 已 繳 報 名 費 概 不 退 還 退 費 對 象 退 費 金 額 申 請 日 期 及 手 續 1. 繳 交 報 名 費 但 因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或 逾 時 報 名 而 不 予 受 理 報 名 者 2. 繳 交 報 名 費 但 因 報 名 資 料 不 齊 或 不 符 規 定 而 以 退 件 處 理 者 3. 繳 交 報 名 費 但 未 報 名 者 4. 未 獲 通 知 參 加 面 試 資 格 者 5. 重 複 繳 交 報 名 費 者 6. 低 收 入 戶 身 心 障 礙 生 原 助 民 生 等 身 分 經 審 查 合 格 免 繳 但 已 繳 報 名 費 者 退 已 繳 之 報 名 費 扣 除 作 業 費 新 臺 幣 100 元 後 之 金 額 全 部 報 名 費 ( 五 )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及 上 傳 照 片 1.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及 上 傳 照 片 期 間 1. 填 妥 附 表 一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資 格 不 符 退 費 申 請 表 並 貼 足 郵 資 連 同 應 附 證 件, 於 102 年 7 月 31 日 ( 星 期 三 ) 前 (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郵 寄 地 址 : 臺 中 市 北 區 三 民 路 三 段 129 號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2. 證 件 不 齊 或 逾 期 申 請 者, 一 概 不 予 受 理 3. 經 審 核 通 過, 本 會 約 於 102 年 8 月 底 撥 款 至 考 生 本 人 帳 戶 內 (1) 第 一 梯 次 :102 年 6 月 11 日 ( 星 期 二 )9:00 至 102 年 6 月 17( 星 期 一 )17:00 止 (2) 第 二 梯 次 ( 註 ):102 年 8 月 1 日 ( 星 期 四 ) 至 102 年 8 月 7 日 ( 星 期 三 )17:00 止 註 : 若 事 業 單 位 第 一 梯 次 職 場 體 驗 錄 取 人 數 已 額 滿, 該 事 業 單 位 將 不 再 辦 理 第 二 梯 次 相 關 作 業 2. 上 傳 證 照 用 照 片 電 子 檔 : 上 傳 格 式 如 下 : (1) 證 照 用 照 片 電 子 檔 (2) 不 得 使 用 生 活 照 及 合 成 相 片 (3) 不 得 配 戴 深 色 鏡 片 眼 鏡 (4) 黑 白 或 彩 色 不 拘, 但 須 為 白 色 或 淺 色 背 景 (5) 半 身 脫 帽 正 面 之 大 頭 照 (6) 數 位 照 片 之 影 像, 像 素 參 考 值 為 300x450 pixels( 寬 x 高 ) 4

13 (7) 檔 案 大 小 請 勿 超 過 600kb (8) 符 合 內 政 部 公 告 之 94 年 全 面 換 發 國 民 身 分 證 相 片 規 格 之 數 位 相 片 檔 案, 亦 予 採 用 (9) 只 接 受 JPG 或 JPEG 格 式 檔 案 上 傳, 請 注 意 副 檔 名 是 否 為.jpg 或.jpeg 若 您 的 照 片 非.jpg 或.jpeg 格 式, 請 以 小 畫 家 打 開 圖 檔 另 存 新 檔 存 檔 類 型 選 擇.jpg 或.jpeg 儲 存 3. 請 再 次 仔 細 核 對 各 項 資 料 欄 位 是 否 正 確, 確 認 資 料 無 誤 後 即 送 出 資 料 ( 六 )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考 生 完 成 報 名 費 繳 交, 且 上 網 登 錄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及 上 傳 照 片 並 經 確 認 後, 始 能 列 印 報 名 表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浮 貼 表 及 郵 寄 用 之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上 述 各 項 印 表 請 用 A4 白 色 紙 張 列 印 截 止 時 間 :102 年 6 月 17 日 ( 星 期 一 )17:00 按 下 列 印 印 出 報 名 表 後, 系 統 即 不 允 許 更 改 任 何 資 料, 請 審 慎 考 慮 後 再 行 印 表 三 報 名 資 料 暨 審 查 表 件 ( 一 ) 報 名 表 及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浮 貼 表 :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列 印 完 成 報 名 繳 費 並 輸 入 報 名 基 本 資 料 ( 含 上 傳 照 片 ) 確 認 送 出 後, 即 可 列 印 ; 並 請 於 報 名 表 考 生 簽 名 處 簽 名 ( 二 ) 身 分 證 件 :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其 他 相 當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三 ) 學 歷 ( 力 ) 證 明 影 本 :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之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1. 應 屆 畢 業 生 繳 交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101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註 冊 章 須 清 晰 可 辨 ) 作 為 報 考 資 格 用 2.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繳 驗 畢 ( 結 )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證 件 影 印 本 持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之 本 國 籍 考 生 須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1.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一 份 ( 含 中 文 譯 本 ) 2.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一 份 ( 含 中 或 英 譯 本 ) 3.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紀 錄 或 護 照 影 本 ( 含 入 出 境 日 期 紀 錄 ) ( 四 )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1. 具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 須 附 縣 市 政 府 或 依 其 規 定 授 權 鄉 鎮 事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 非 清 寒 證 明 ) 2. 具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 檢 具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3. 具 原 住 民 考 生 : 請 檢 附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 五 )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應 繳 交 資 料 項 目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第 7 頁 ( 六 )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同 意 書 ( 附 表 五 ) 如 您 同 意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暨 所 屬 機 關, 在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之 定 下, 提 供 後 續 就 業 及 職 業 訓 練 相 關 服 務, 請 填 妥 同 意 書 請 將 上 述 表 件 二 ~ 四 項 浮 貼 於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浮 貼 表 上, 併 同 報 名 表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個 人 資 料 同 意 書, 第 一 梯 次 於 102 年 6 月 17 日 ( 星 期 一 ) 前 以 自 備 之 B4 信 封 裝 寄, 逾 期 ( 寄 達 為 憑 )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每 一 信 封 袋, 以 裝 一 份 報 名 表 件 為 限, 且 表 件 寄 出 前 應 仔 細 檢 查 清 楚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請 上 網 列 印 若 考 生 對 上 述 繳 交 表 件 有 疑 義, 可 電 詢 本 校 (04) 四 報 名 表 件 繳 交 方 式 ( 一 ) 郵 寄 繳 件 : 以 限 時 掛 號 方 式 辦 理 5

14 第 一 梯 次 : 於 102 年 6 月 17 日 ( 星 期 一 ) 前, 逾 期 ( 寄 達 為 憑 ) 不 予 受 理 第 二 梯 次 ( 註 ):102 年 8 月 1 日 ( 星 期 四 ) 至 102 年 8 月 7 日 ( 星 期 三 ), 逾 期 ( 以 郵 戳 日 期 為 憑 ) 不 予 受 理 收 件 地 址 :40401 臺 中 市 北 區 三 民 路 三 段 129 號 收 件 人 :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 二 ) 現 場 繳 件 :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第 一 梯 次 : 於 102 年 6 月 17 日 ( 星 期 一 )9:00~17:00,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第 二 梯 次 ( 註 ): 於 102 年 8 月 7 日 ( 星 期 三 )9:00~17:00,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收 件 處 : 臺 中 市 北 區 三 民 路 三 段 129 號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校 本 部 中 正 大 樓 三 樓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註 : 若 事 業 單 位 第 一 梯 次 職 場 體 驗 錄 取 人 數 已 額 滿, 該 事 業 單 位 將 不 再 辦 理 第 二 梯 次 相 關 作 業 五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一 ) 考 生 在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基 本 資 料 時 之 電 話 號 碼 通 訊 地 址 帳 號 應 詳 實 無 誤, 以 免 因 無 法 連 絡 或 投 遞 郵 件 而 權 益 受 損 ( 二 ) 繳 交 文 件 應 詳 細 檢 查, 依 報 名 應 備 文 件 所 列 項 目 逐 一 檢 核 清 點, 並 由 上 而 下 順 序 整 齊 浮 貼 於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浮 貼 表 上, 資 格 不 符 表 件 不 全 或 資 料 填 寫 不 全, 不 得 參 加 本 入 學 管 道 招 生 ( 三 ) 如 報 名 人 數 未 達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所 訂 最 低 報 名 人 數 20 名 時, 得 不 舉 辦 該 項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費 無 息 退 還 ( 四 ) 報 考 資 格 之 認 定, 以 網 路 報 名 輸 入 之 資 料 為 依 據, 均 於 錄 取 後 驗 證, 各 項 證 件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冒 用 不 實 等 情 事, 或 利 用 錄 取 資 格, 謀 取 不 當 利 益 者, 錄 取 後 經 查 獲 者 即 開 除 學 籍, 亦 不 發 給 任 何 證 明, 並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如 將 來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被 發 覺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且 移 送 司 法 單 位 審 理 並 負 擔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故 資 格 不 符 者, 請 勿 報 名 ( 五 ) 報 名 考 生 錄 取 後, 經 發 現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者, 一 律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報 名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亦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還 報 名 費 ( 六 ) 需 特 殊 試 場 安 排 及 服 務 者, 如 身 心 障 礙 或 行 動 困 難 不 便 者, 應 於 報 名 表 上 註 明 並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本 校 將 儘 量 協 助 安 排 應 考, 但 本 項 服 務 並 不 具 有 任 何 成 績 加 分 功 能 凡 申 請 本 服 務 事 項 者,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8:00 至 12:00;13:00 至 17:00, 例 假 日 除 外 ) 洽 辦 本 校 課 務 組 ( 洽 詢 電 話 (04) ) ( 七 ) 報 名 考 生 若 遺 失 國 民 身 分 證 者, 於 各 項 文 件 浮 貼 表 上 黏 貼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印 本 處, 必 須 貼 上 戶 口 名 簿 影 印 本 或 戶 籍 機 關 發 給 之 證 明 文 件 ( 八 ) 報 名 考 生 若 更 改 姓 名 者, 對 其 所 應 繳 驗 之 學 歷 ( 力 ) 證 件, 必 須 先 至 原 發 證 件 之 單 位 更 改 姓 名, 或 報 名 時 繳 驗 戶 籍 機 關 發 給 之 證 明 文 件 否 則, 取 消 遴 選 面 試 資 格 ( 九 ) 各 項 證 件 與 國 民 身 分 證 上 所 載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若 有 不 符, 均 取 消 遴 選 面 試 資 格 ( 十 ) 現 役 軍 人 於 102 年 8 月 28 日 ( 星 期 三 ) 前 退 役, 並 在 職 場 體 驗 期 開 始 前 可 取 得 退 伍 或 解 除 召 集 日 期 證 明, 且 可 完 成 職 場 體 驗 (102 年 6 月 24 日 至 102 年 7 月 7 日 ) 者, 始 可 完 成 考 試 程 序 如 報 到 註 冊 日 截 止 前, 無 法 如 期 繳 交 退 役 證 明, 本 會 可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不 予 錄 取, 報 名 費 亦 不 退 費,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十 一 ) 考 生 報 名 所 寄 送 之 報 名 及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等 資 料, 不 論 錄 取 與 否 概 不 退 還, 請 自 行 影 印 留 存 ( 十 二 ) 凡 報 名 參 加 本 校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考 試 之 考 生, 即 表 示 同 意 自 動 授 權 本 校 6

15 運 用 考 生 報 名 之 基 本 資 料 與 成 績 相 關 資 料 其 運 用 範 圍 以 本 會 相 關 報 名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及 榜 單 公 告 及 做 為 錄 取 學 校 新 生 入 學 資 料 ( 含 學 籍 學 務 各 公 務 機 關 統 計 問 卷 輔 導 與 諮 商 實 習 與 就 業 及 畢 業 後 校 友 服 務 等 運 用 ) 為 原 則 各 項 報 名 相 關 資 料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將 自 錄 取 放 榜 後 保 存 一 年, 依 相 關 規 定 予 以 銷 毀 但 依 規 定 提 起 申 訴 者, 保 存 至 申 訴 程 序 或 行 政 救 濟 程 序 終 結 止 叁 報 考 事 業 單 位 及 錄 取 名 額 一 本 次 招 生 二 專 學 制 共 計 2 個 事 業 單 位 可 供 選 填, 請 先 行 參 閱 本 簡 章 所 示 之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將 事 業 單 位 名 稱 勾 選 入 報 名 表 內 二 事 業 單 位 名 稱 及 錄 取 名 額 如 下 所 示 : 最 低 開 錄 取 學 制 招 生 系 別 職 類 班 人 數 事 業 單 位 名 稱 ( 註 ) 名 額 風 信 子 髮 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34 名 二 專 休 閒 事 業 經 營 系 美 髮 設 計 20 波 菲 爾 有 限 公 司 13 名 註 :1. 每 人 限 報 考 一 家 事 業 單 位, 不 得 同 時 報 考 兩 家 事 業 單 位 2. 辦 理 職 類 未 達 最 低 開 班 人 數 20 名 時, 得 不 舉 辦 該 項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費 無 息 退 還 肆 面 試 通 知 下 載 列 印 一 請 考 生 依 各 梯 次 所 規 定 時 間 ( 第 一 梯 次 :102 年 6 月 19 日 ( 星 期 三 )16:00 起 第 二 梯 次 :102 年 8 月 9 日 ( 星 期 五 )12:00 起 ), 逕 上 本 校 網 頁 下 載 列 印 二 准 考 證 列 印 後, 請 詳 加 核 對 各 欄 資 料 是 否 正 確, 有 錯 誤 或 疑 問 者, 請 於 面 試 當 日 應 考 前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04) 提 出, 以 免 影 響 權 益 伍 甄 選 方 式 : 分 兩 梯 次 三 階 段, 及 筆 試 等 方 式 辦 理 一 各 梯 次 辦 理 情 形 ( 一 ) 第 一 階 段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滿 分 100 分 ) 項 目 內 容 說 明 自 傳 (70 分 ) 內 容 敘 述 重 點 : 學 生 背 景 讀 書 計 畫 生 涯 規 劃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證 照 與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20 分 ) ( 二 ) 第 二 階 段 : 面 試 ( 滿 分 100 分 ) 其 他 可 供 評 分 資 料 (10 分 ) ( 如 社 團 參 與 競 賽 結 果 特 殊 才 能 證 明 等 ) 依 第 一 階 段 成 績 高 低 依 次 遴 選, 經 遴 選 入 選 之 考 生 將 參 加 事 業 單 位 及 學 校 合 辦 之 面 試 ( 三 ) 第 三 階 段 : 職 場 體 驗 7

16 通 過 面 試 合 格 之 考 生, 須 參 加 事 業 單 位 安 排 之 職 場 體 驗 若 事 業 單 位 第 一 梯 次 錄 取 人 數 已 額 滿, 本 校 將 不 辦 理 該 事 業 單 位 第 二 梯 次 招 生 二 筆 試 ( 滿 分 100 分 ), 考 試 科 目 - 實 用 國 文 通 過 事 業 單 位 職 場 體 驗 之 考 生 方 可 參 加 學 校 舉 辦 之 筆 試 三 總 成 績 計 算 :( 面 試 成 績 佔 總 成 績 80%)+( 筆 試 成 績 佔 總 成 績 20%) 四 總 成 績 同 分 比 序 順 序 :(1) 面 試 成 績 (2) 職 場 體 驗 (3) 筆 試 五 面 試 及 職 場 體 驗 兩 項, 若 缺 一 項 成 績 或 未 能 通 過 最 低 門 檻, 則 無 法 參 與 筆 試 和 錄 取 分 發 作 業,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六 通 過 職 場 體 驗 且 與 事 業 單 位 簽 定 教 育 訓 練 契 約 ( 含 權 利 義 務 等 ) 之 考 生,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依 招 生 名 額 予 以 正 式 錄 取 七 甄 選 過 程 各 階 段 如 有 缺 考 或 零 分, 一 律 不 予 錄 取 陸 遴 選 面 試 考 生 方 式 柒 面 試 一 第 二 階 段 面 試 考 生 將 依 第 一 階 段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高 低, 依 次 遴 選, 經 遴 選 入 選 之 考 生 將 參 加 事 業 單 位 及 學 校 合 辦 之 面 試 二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缺 件 或 零 分 者, 不 得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面 試 三 遴 選 面 試 考 生 方 式 : ( 一 ) 按 照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後 進 行 遴 選, 決 定 事 業 單 位 與 學 校 之 面 試 名 單 ( 二 )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均 相 同 時, 依 序 按 1. 自 傳 成 績 2. 證 照 與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3. 其 他 可 供 評 分 資 料 分 數 高 低 決 定 優 先 順 序, 若 各 項 目 成 績 分 數 完 全 相 同 者 則 增 額 遴 選 四 報 名 考 生 於 本 階 段 未 獲 錄 取 者, 得 繼 續 參 加 第 二 梯 次 之 招 生, 本 校 不 再 收 取 報 名 費, 考 生 一 經 通 知 參 與 各 梯 次 面 試 階 段 後, 無 論 是 否 通 過 或 自 行 放 棄, 均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一 面 試 日 期 ::102 年 6 月 21 日 ( 星 期 五 ) 二 面 試 地 點 :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校 本 部 三 面 試 通 知 下 載 : 詳 細 面 試 報 到 時 間 地 點 及 相 關 訊 息 將 於 102 年 6 月 19 日 ( 星 期 三 )16:00 提 供 合 於 面 試 資 格 考 生 自 行 下 載 四 面 試 注 意 事 項 : ( 一 ) 考 生 應 親 自 攜 帶 面 試 通 知 國 民 身 分 證 件 及 相 關 資 料, 依 照 指 定 時 間 及 地 點 參 加 面 試 ( 二 ) 面 試 當 天 若 逾 時 未 到,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面 試 資 格, 事 後 亦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行 面 試 ( 三 ) 未 參 加 面 試 者, 概 不 錄 取 捌 面 試 結 果 公 告 一 面 試 通 過 與 否 不 再 採 計 第 一 階 段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而 係 依 據 面 試 結 果 而 定 二 各 事 業 單 位 及 學 校 依 考 生 面 試 評 量 成 績, 決 定 面 試 通 過 名 單, 經 入 選 之 考 生 將 可 參 加 事 業 單 位 安 排 之 職 場 體 驗 三 經 面 試 通 過 者, 依 面 試 成 績 排 序, 以 事 業 單 位 需 求 名 額 人 數 擇 優 參 加 事 業 單 位 之 8

17 職 場 體 驗 ; 其 餘 列 為 參 加 職 場 體 驗 後 補 考 生, 若 需 求 名 額 有 缺 額, 立 即 通 知 遞 補 參 加 職 場 體 驗 玖 面 試 通 過 生 報 到 及 職 場 體 驗 一 職 場 體 驗 時 間 :102 年 6 月 24 日 ( 星 期 一 ) 起 至 102 年 7 月 7 日 ( 星 期 日 ) 二 職 場 體 驗 報 到 時 間 及 地 點 : 依 事 業 單 位 指 定 時 間 地 點 報 到 三 面 試 通 過 生 應 攜 帶 相 關 資 料 辦 理 職 場 體 驗 報 到,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由 各 事 業 單 位 依 其 訂 定 之 標 準 發 給 津 貼 四 面 試 通 過 生 於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如 有 不 適 性 之 問 題, 得 無 條 件 退 出, 事 業 單 位 不 得 要 求 其 賠 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之 表 現, 將 作 為 事 業 單 位 評 定 錄 取 與 否 之 依 據 各 事 業 單 位 依 職 場 體 驗 結 果 依 序 錄 取, 廠 商 得 視 需 要, 備 取 若 干 人 未 獲 錄 取 之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五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及 規 定 事 項 向 事 業 單 位 完 成 報 到 及 職 場 體 驗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拾 筆 試 日 期 項 目 及 地 點 一 筆 試 日 期 :102 年 8 月 17 日 ( 星 期 六 ) 二 筆 試 考 試 科 目 與 時 間 表 考 試 科 目 預 備 鈴 測 驗 時 間 實 用 國 文 10:00 10:10-11:10 三 筆 試 地 點 及 准 考 證 下 載 ( 一 ) 筆 試 地 點 設 於 本 校 校 本 部, 地 址 :40401 臺 中 市 北 區 三 民 路 三 段 129 號 准 考 證 請 考 生 於 102 年 8 月 15 日 ( 星 期 四 )12:00 起 逕 上 本 校 網 站 下 載 列 印 ( 二 ) 准 考 證 列 印 後 請 詳 加 核 對 各 欄 資 料 是 否 正 確, 如 有 錯 誤 或 疑 問 者, 須 於 102 年 8 月 16 日 ( 星 期 五 ) 前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提 出, 以 免 影 響 權 益 ( 三 )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請 參 閱 附 錄 六 ( 四 ) 考 生 筆 試 時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 或 駕 照 或 貼 有 照 片 之 健 保 卡 ) 正 本 應 考 ( 五 ) 上 述 考 試 日 期 如 遇 不 可 抗 力 之 因 素 ( 如 地 震 颱 風 等 ) 必 須 更 改 日 期 者, 請 考 生 參 閱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不 另 行 個 別 通 知 拾 壹 總 成 績 下 載 及 複 查 成 績 一 本 校 網 站 提 供 考 生 查 詢 並 下 載 個 人 總 成 績 單, 開 放 期 間 自 102 年 8 月 19 日 ( 星 期 一 )14:00 起 至 102 年 8 月 21 日 ( 星 期 三 )12:00 止 二 報 名 考 生 對 筆 試 成 績 如 有 疑 義, 可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申 請 複 查, 為 求 查 詢 及 答 覆 之 迅 捷 正 確, 請 遵 照 以 下 規 定 辦 理,, 逾 期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申 請 複 查 概 不 受 理 ( 一 ) 複 查 期 間 :102 年 8 月 19 日 ( 星 期 一 )14:00 起 至 102 年 8 月 21 日 ( 星 期 三 )12:00 止 ( 二 ) 申 請 複 查 考 生, 請 填 妥 附 表 四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請 先 行 傳 真 (04) , 並 於 傳 真 後 10 分 鐘 內 以 電 話 (04) , 確 認 是 否 收 到 ( 上 班 時 間 : 8:00-12:00;13:00-17:00), 再 以 限 時 掛 號 方 式 將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成 績 單 及 複 查 費 等 郵 寄 至 本 校 9

18 拾 貳 錄 取 公 告 ( 三 ) 複 查 費 每 項 新 臺 幣 伍 拾 元 整 ( 購 買 郵 局 匯 票 ( 匯 票 抬 頭 :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郵 寄 臺 中 市 北 區 三 民 路 3 段 129 號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 ( 四 ) 複 查 成 績 以 複 查 累 計 分 數 為 限, 不 得 申 請 調 閱 重 閱 影 印 或 影 印 相 關 表 件 一 本 會 於 放 榜 前 訂 定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及 條 件, 各 事 業 單 位 以 總 成 績 排 序, 先 錄 取 正 取 生 至 滿 額 為 止, 餘 為 備 取 生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若 仍 有 缺 額, 得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雖 有 名 額 不 予 錄 取 二 同 分 比 序 原 則 : 各 事 業 單 位 依 考 生 總 成 績 高 低 之 排 序 錄 取, 如 總 分 相 同 者, 總 分 比 序 順 序 為 (1) 面 試 成 績 (2) 職 場 體 驗 (3) 筆 試 三 錄 取 人 數 未 達 本 簡 章 規 定 最 低 開 班 人 數, 由 事 業 單 位 與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共 同 決 定 得 不 開 班,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四 錄 取 名 單, 將 於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或 以 限 時 信 函 通 知 查 詢 方 式 及 公 告 時 間 如 下 ( 一 ) 網 路 查 詢 : ( 二 ) 錄 取 名 單 預 定 公 告 時 間 :102 年 8 月 23 日 ( 星 期 五 )10:00 ( 三 ) 本 會 得 視 實 際 作 業 情 形, 予 以 提 前 或 延 緩 公 告, 請 考 生 注 意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事 項 ( 四 ) 恕 不 接 受 電 話 查 榜 拾 叁 錄 取 生 報 到 註 冊 一 各 錄 取 生 應 於 102 年 8 月 27 日 ( 星 期 二 ), 攜 帶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至 學 校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 若 有 考 生 完 成 事 業 單 位 之 報 到, 但 未 到 學 校 辦 理 報 到 及 註 冊 者, 則 以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論 二 錄 取 生 於 事 業 單 位 及 學 校 均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後, 始 成 為 本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102 學 年 度 之 訓 練 生, 並 據 以 辦 理 就 學 緩 徵 及 各 項 補 助 事 宜 三 學 雜 費 減 免 補 助, 詳 如 附 錄 一 四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及 規 定 事 項 完 成 報 到 及 註 冊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拾 肆 考 生 申 訴 辦 法 一 考 生 對 於 甄 選 結 果 認 為 有 損 其 權 益 情 形 時, 得 於 事 實 發 生 後 3 日 內 以 書 面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二 考 生 申 訴 書 應 詳 載 考 生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日 期 申 訴 之 事 實 及 理 由 希 望 獲 得 之 補 救 及 檢 附 有 關 文 件 或 證 據 三 考 生 申 訴 案,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不 予 受 理 ( 一 ) 招 生 有 關 法 令 或 招 生 簡 章 已 有 明 確 規 範 者 ( 二 ) 逾 申 訴 期 限 四 受 理 之 申 訴 案,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組 成 招 生 疑 義 處 理 小 組 處 理 之 必 要 時, 得 通 知 申 訴 人 或 關 係 人 列 席 說 明 五 申 訴 以 一 次 為 限, 申 訴 處 理 結 果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於 一 個 月 內 函 覆 申 訴 人 10

19 拾 伍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各 錄 取 報 到 生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並 不 得 於 訓 練 期 間 辦 理 轉 學 轉 系 及 休 學 二 本 計 畫 係 採 雙 軌 制 訓 練 模 式, 故 訓 練 生 於 訓 練 期 間 脫 離 一 軌 ( 即 事 業 單 位 退 訓 或 學 校 退 學 ), 即 喪 失 其 訓 練 生 身 分, 不 得 異 議 三 錄 取 入 學 生 須 接 受 本 校 體 檢 或 於 開 學 時 繳 交 體 格 檢 查 證 明 四 本 計 畫 之 訓 練 生 上 課 方 式 採 專 班 方 式, 訓 練 生 於 訓 練 期 間 接 受 雙 軌 教 育 模 式 ( 專 業 技 能 與 知 識 理 論 ), 為 檢 驗 訓 練 生 工 作 崗 位 技 能 學 習 成 效, 合 作 學 校 需 輔 導 訓 練 生 參 與 及 通 過 專 業 職 能 認 證, 其 相 關 配 合 注 意 事 項 如 下 : 為 建 立 本 認 證 考 試 公 平 與 公 正 之 監 評 制 度, 合 作 學 校 及 事 業 單 位 需 提 供 該 職 類 之 專 業 監 評 師 資 名 單 予 中 區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專 業 職 能 認 證 包 括 學 科 及 術 科 ( 期 中 與 期 末 ), 有 關 術 科 檢 測 之 材 料 費 用 由 事 業 單 位 負 擔 合 作 事 業 單 位 須 輔 導 訓 練 生 參 加 本 計 畫 之 專 業 職 能 認 證 考 試, 並 配 合 考 試 期 程 給 予 公 假 為 使 本 認 證 考 試 之 試 題 庫 標 準 化, 本 校 將 於 訓 練 期 程 內 依 所 定 之 學 科 課 程 進 行 教 學, 並 提 供 其 教 材 內 容 書 籍 或 電 子 檔 予 中 區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備 查 五 本 簡 章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11

20 附 錄 一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102 學 年 度 學 雜 費 減 免 及 補 助 標 準 辦 理 職 類 原 始 未 補 助 一 般 生 ( 補 助 學 費 1/2) 原 住 民 學 生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 補 助 學 雜 費 全 額 ) ( 補 助 學 雜 費 全 額 ) ( 補 助 學 雜 費 全 額 ) 學 費 雜 費 合 計 學 費 雜 費 合 計 學 費 雜 費 合 計 學 費 雜 費 合 計 學 費 雜 費 合 計 美 髮 設 計 9,890 6,270 16,160 4,945 6,270 11,

21 附 錄 二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義 務 一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1. 在 事 業 單 位 方 面 : (1) 在 實 習 計 畫 期 間 之 津 貼 應 按 月 直 接 發 給, 其 津 貼 依 訓 練 生 實 際 進 行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之 日 數 或 時 數 按 月 支 給, 並 應 視 其 實 習 成 效 及 事 業 單 位 營 運 狀 況 調 整 (2) 負 責 辦 理 訓 練 生 勞 工 保 險 ( 不 含 就 業 保 險 ) 及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規 辦 理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註 : 事 業 單 位 不 須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3) 負 擔 實 習 計 畫 所 需 經 費 (4) 負 責 招 訓 施 訓 成 績 考 核 及 結 訓 有 關 事 宜 (5) 適 當 安 排 技 能 訓 練, 不 使 訓 練 生 擔 任 粗 重 危 險 性 工 作, 或 從 事 家 事 雜 役 及 其 他 非 學 習 技 能 為 目 的 之 工 作, 但 事 業 場 所 內 之 清 潔 整 頓, 器 具 工 具 及 機 械 之 清 理 者 不 在 此 限 (6) 訓 練 生 之 實 習 訓 練, 應 在 日 間 實 施 為 宜, 且 不 得 安 排 於 下 午 10 時 至 翌 日 上 午 7 時 進 行 若 有 延 長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時 間 需 要, 需 徵 得 訓 練 生 同 意 後 安 排, 惟 仍 不 得 安 排 於 前 述 時 段, 延 長 之 訓 練 時 數 休 息 應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另 亦 應 準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24 條 規 定, 給 予 延 長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時 間 之 對 應 津 貼 學 校 寒 暑 假 期 間, 原 在 校 上 課 之 時 間, 事 業 單 位 如 有 安 排 訓 練 之 需 求, 在 徵 求 訓 練 生 同 意 及 學 科 教 育 可 配 合 ( 訓 練 生 不 需 重 補 修 學 分 ) 之 原 則 下, 應 比 照 勞 動 基 準 法 規 定 之 標 準, 支 付 對 應 津 貼 (7) 義 務 輔 導 訓 練 生 參 加 本 計 畫 之 專 業 職 能 認 證 考 試, 並 配 合 考 試 期 程 給 予 公 假 (8) 不 履 行 契 約 致 使 訓 練 生 蒙 受 損 失, 應 負 賠 償 之 責 2. 在 學 校 方 面 : (1) 訓 練 生 接 受 二 年 訓 練 且 修 業 期 滿, 經 考 核 成 績 及 格, 本 校 依 法 授 予 二 專 訓 練 生 為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2) 訓 練 生 在 校 期 間 享 有 正 式 學 籍, 協 助 辦 理 緩 徵 學 雜 費 補 助 減 免 ( 見 附 錄 一 ) 及 就 學 貸 款 等 (3) 為 維 護 學 生 權 益, 負 責 建 立 輔 導 機 制, 輔 導 學 生 重 補 修 相 關 科 目 學 分 3. 在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及 教 育 部 方 面 : (1) 在 實 習 計 畫 期 間 補 助 或 減 免 學 雜 費 ( 見 附 錄 一 ) (2) 負 責 督 導 招 訓 施 訓 成 績 考 核 及 結 訓 有 關 事 宜 二 訓 練 生 之 義 務 : 1. 在 事 業 單 位 方 面 : (1) 應 克 盡 善 良 員 工 職 責, 遵 守 事 業 單 位 各 項 規 章, 忠 勤 服 務, 努 力 學 習 (2) 於 實 習 計 畫 期 間 如 有 不 遵 守 事 業 單 位 有 關 規 章 ( 人 事 規 章 契 約 等 ) 情 節 重 大, 事 業 單 位 得 停 止 該 生 實 習, 解 除 契 約, 如 使 事 業 單 位 蒙 受 損 失, 應 負 賠 償 之 責 13

22 (3) 若 有 擅 自 解 約 情 事, 應 賠 償 事 業 單 位 為 其 訓 練 所 付 個 人 部 分 之 費 用 (4) 在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期 間, 應 按 時 填 寫 工 作 週 誌, 親 自 簽 名 後 送 事 業 單 位 批 核 簽 章, 未 依 規 定 按 時 填 寫 及 繳 交 工 作 週 誌, 情 節 重 大 者, 事 業 單 位 得 函 報 各 職 訓 中 心 核 定 後 離 退 之, 或 於 結 訓 時, 得 不 核 發 結 訓 證 書 2. 在 學 校 方 面 : (1)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依 本 計 畫 正 式 招 生 錄 取 且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之 訓 練 生, 其 在 學 校 進 行 學 科 教 育 訓 練 期 間 需 遵 守 學 校 教 學 與 生 活 管 理 輔 導 相 關 規 定 (2) 訓 練 生 學 雜 費 減 免 及 補 助 標 準 見 附 錄 一 (3) 訓 練 生 在 教 育 訓 練 期 間 不 得 辦 理 轉 學 轉 系 (4) 訓 練 生 需 遵 循 學 校 學 則 規 定, 如 有 違 反 校 規 或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達 退 學 標 準 者, 應 按 規 定 辦 理 退 學 手 續 (5) 學 校 應 對 每 位 訓 練 生 工 作 週 誌 審 視 簽 章 3. 在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方 面 : (1) 於 實 習 計 畫 期 間 如 有 不 遵 守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有 關 規 章, 情 節 重 大, 得 停 止 實 習, 解 除 契 約 (2) 如 訓 練 生 自 行 擅 自 解 約, 應 賠 償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為 其 實 習 訓 練 所 付 個 人 部 分 之 費 用 (3) 在 訓 期 需 配 合 訪 談 或 詢 問 培 訓 相 關 問 題, 結 訓 後 須 配 合 調 查 就 業 情 形 三 本 計 畫 係 採 雙 軌 制 訓 練 模 式, 故 訓 練 生 於 訓 練 期 間 脫 離 一 軌 ( 即 事 業 單 位 退 訓 或 學 校 退 學 ), 即 喪 失 其 訓 練 生 身 分, 不 得 異 議 備 註 : 本 附 件 提 供 概 要 事 項, 有 關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義 務 詳 細 內 容, 以 與 事 業 單 位 正 式 簽 定 之 契 約 及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頒 訂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作 業 手 冊 為 準 14

23 附 錄 三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風 信 子 髮 型 電 話 ( 代 表 號 ) 公 司 名 稱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黃 登 桐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傳 真 公 司 地 址 臺 中 市 西 區 東 興 路 三 段 152 號 11 樓 yenhua@ms93.url.com.tw 二 公 司 簡 介 風 信 子 髮 型 彩 妝 專 業 工 作 室 ( 民 國 77 年 / 西 元 1988 年 成 立 ) 風 信 子 花 hyacinthus 為 多 年 生 草 本 植 物, 自 地 上 麟 莖 叢 生 出 細 長 無 鋸 齒 狀 的 葉, 中 央 生 花 莖, 花 具 芬 香, 係 源 於 希 臘 神 話 中, 太 陽 神 阿 波 羅 所 愛 之 美 少 年 海 爾 欣 瑟 斯 之 名 經 營 理 念 帶 動 流 行 提 升 服 務 創 造 利 潤 共 享 成 果 經 營 現 況 風 信 子 髮 型 彩 妝 專 業 工 作 室 成 立 於 1988 年, 為 中 部 地 區 最 優 質 直 營 連 鎖, 目 前 共 有 17 家 分 店, 從 業 同 仁 240 位 ; 創 造 良 好 的 工 作 環 境, 提 供 更 好 的 福 利 待 遇, 一 直 是 我 們 對 同 仁 的 承 諾 更 是 風 信 子 企 業 文 化 的 一 環, 期 昐 你 ( 妳 ) 的 加 入, 共 創 美 髮 人 生 的 未 來 這 一 年 我 們 一 起 做 的 決 定 歡 迎 你 ( 妳 )~ FB 粉 絲 專 頁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不 得 晚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生 產 實 習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或 其 他 訓 練 職 類 美 髮 設 計 (1) 招 募 人 數 34 人 (2) 合 作 學 校 :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3) 科 系 : 休 閒 事 業 經 營 系 (4) 訓 練 地 點 : 大 臺 中 連 鎖 店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以 下 列 方 式 採 計 : 每 月 新 臺 幣 14,000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每 月 訓 練 22 天 15

24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4 天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8 小 時 ( 不 含 用 餐 時 間 )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09 時 30 分 至 19 時 00 分 (9) 輪 班 方 式 : 一 班 制 (10) 備 註 說 明 ( 如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 待 班 : 以 店 內 同 仁 為 練 習 對 象, 實 際 操 作 為 主 (11) 公 司 留 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34 人 業 務 範 圍 : 美 髮 設 計 師 店 主 管 ( 主 任 副 店 長 ) 薪 資 約 : 25,000~45,000 元 ( 月 薪 ) 四 福 利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住 宿 ( 水 電 費 亦 由 公 司 負 擔 ) 付 費 提 供 備 註 :( 勾 選 付 費 提 供 者, 此 處 需 填 入 費 用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備 註 :( 勾 選 付 費 提 供 者, 此 處 需 填 入 費 用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備 註 :( 勾 選 付 費 提 供 者, 此 處 需 填 入 費 用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其 它 備 註 : 超 過 點 數 業 績 獎 金 另 給, 店 販 賣 獎 金 另 給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此 處 需 填 入 費 用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營 業 時 間 : 週 一 ~ 週 六 09:30~19:00 週 日 及 國 定 例 假 日 09:30~18:00 福 利 : 1. 每 月 全 勤 者, 享 有 全 勤 獎 金 500 元 2. 每 月 享 四 天 輪 休 假 3. 提 供 勞 保 健 保 ( 按 勞 健 保 比 率, 自 付 額 部 份 須 自 行 負 擔 ) 萬 團 體 保 險 ( 含 50 萬 壽 險 ), 團 險 費 用 由 公 司 全 額 支 付 5. 每 週 有 四 天 的 免 費 技 術 課 程 教 學 6. 提 供 制 服 年 度 員 工 旅 遊 聚 餐 生 日 禮 金 五 其 它 16

25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公 司 名 稱 波 菲 爾 有 限 公 司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陳 武 雄 公 司 地 址 臺 中 市 中 區 中 正 路 105 號 3 樓 二 公 司 簡 介 電 話 分 機 傳 真 y942016@hotmail.com 本 公 司 有 三 大 連 鎖 體 系 - 波 菲 爾 髮 型 (9 家 ) PF Hair Salon(2 家 ) 柏 菲 克 燙 染 (7 家 ) 分 佈 於 大 臺 中 本 公 司 企 業 文 化 首 重 員 工 就 是 資 產, 因 此 投 資 龐 大 資 金 於 員 工 教 育 訓 練 之 上 是 中 部 最 具 規 模 的 美 髮 連 鎖 店, 重 視 人 性 化 管 理 與 技 術 培 訓 堅 持 愛 心 耐 心 與 信 心 來 教 育 員 工, 並 重 視 員 工 生 涯 規 劃, 依 照 員 工 之 特 性 與 專 長 給 予 不 同 的 職 務 與 任 務 目 前 有 65% 員 工 為 各 連 鎖 分 店 股 東 ;75% 之 設 計 師 均 為 公 司 自 行 培 訓 養 成, 是 一 個 道 道 地 地 企 業 內 創 業 的 範 例 對 於 有 心 嚮 往 藝 術 技 術 合 而 為 一 工 作 的 年 經 人 來 說, 是 個 可 以 信 任 和 託 付 未 來 的 好 公 司 歡 迎 您 的 參 與! Slogan: 波 菲 爾 讓 你 美 麗 的 好 鄰 居!!!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不 得 晚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生 產 實 習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或 其 他 訓 練 職 類 : 美 髮 設 計 (1) 招 募 人 數 : 13 人 (2) 合 作 學 校 :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3) 科 系 : 休 閒 事 業 經 營 系 (4) 訓 練 地 點 : 大 臺 中 地 區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以 下 列 方 式 採 計 : 每 月 新 臺 幣 14,000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每 月 訓 練 22 天 ( 含 休 假 ) 每 日 新 臺 幣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每 時 新 臺 幣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 4 天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8 小 時 ( 不 含 用 餐 時 間 )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10 時 00 分 至 20 時 00 分 (9) 輪 班 方 式 : 一 班 制, 無 輪 調 (10) 備 註 說 明 ( 如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 待 班 時 間 ( 已 店 內 同 仁 為 練 習 對 象, 實 際 操 作 為 主 ) (11) 公 司 留 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13 人 業 務 範 圍 : 技 術 師 設 計 師 薪 資 約 : 22,000~25,000 元 ( 月 薪 ) 四 福 利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17

26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公 司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男 生 不 提 供 宿 舍 備 註 :( 勾 選 付 費 提 供 者, 此 處 需 填 入 費 用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2000 元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備 註 :( 勾 選 付 費 提 供 者, 此 處 需 填 入 費 用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備 註 :( 勾 選 付 費 提 供 者, 此 處 需 填 入 費 用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不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其 它 獎 學 金 獎 金 年 資 獎 金 不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備 註 :( 此 處 需 填 入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此 處 需 填 入 費 用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五 其 它 18

27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學 校 簡 介 附 錄 四 一 學 校 基 本 資 料 學 校 名 稱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李 淙 柏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陳 雅 雯 傳 真 網 址 校 址 404 臺 中 市 北 區 三 民 路 三 段 129 號 二 學 校 簡 介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創 校 於 1919 年, 近 百 年 的 歷 史, 前 身 為 臺 中 商 專 臺 中 技 術 學 院, 原 多 商 業 類 科, 後 擴 增 至 設 計 語 文 資 訊 相 關 類 科, 位 居 中 臺 灣 地 區, 為 國 內 技 職 教 育 體 系 的 指 標 學 校 之 一 於 2011 年 12 月 奉 行 政 院 核 定 改 名 科 技 大 學, 並 同 時 與 國 立 臺 中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合 併, 是 校 務 發 展 重 要 里 程 碑 全 校 教 職 員 生 約 為 2 萬 人, 有 三 民 民 生 南 屯 三 個 校 區, 校 地 總 面 積 約 14.6 公 頃, 為 都 會 型 校 園 學 制 系 科 所 之 規 劃 具 有 學 制 多 元 體 系 完 整 及 務 實 致 用 適 性 揚 才 特 色, 專 業 領 域 區 隔 明 確, 發 展 趨 於 多 元 在 教 學 上, 以 培 育 立 型 人 才 為 目 標, 規 劃 課 程 與 教 學 活 動, 精 進 教 學 品 質, 期 能 實 踐 技 職 教 育 結 合 國 家 產 業 發 展, 培 育 具 實 作 力 就 業 力 及 競 爭 力 之 優 質 專 業 人 才 之 宗 旨 三 參 與 職 類 辦 理 學 程 二 技 四 年 制 二 專 高 職 辦 理 職 類 美 髮 設 計 配 合 科 系 休 閒 事 業 經 營 系 科 系 網 址 每 學 期 學 費 9,890 元 第 一 學 期 雜 費 6,270 元 ( 不 含 電 腦 資 源 使 用 費 學 生 平 安 保 險 費 ) 19

28 附 錄 五 報 名 繳 費 作 業 流 程 一 繳 費 方 式 : 考 生 持 繳 費 單 及 金 融 卡 ( 不 限 本 人 ) 至 金 融 機 構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 手 續 費 由 考 生 自 付 ) 金 融 卡 插 入 ATM 選 擇 轉 帳 或 繳 費 功 能 ( 註 1) 輸 入 銀 行 代 號 004 ( 臺 灣 銀 行 ) ( 註 2) 輸 入 報 名 考 生 之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14 碼 ( 註 3) 完 成 轉 帳 繳 費 ( 註 5-7) 輸 入 轉 帳 金 額 ( 註 3) 4) 註 1:(1) 持 金 融 卡 至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辦 理 轉 帳 繳 費 者, 請 先 確 認 金 融 卡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後 再 進 行 轉 帳 繳 費 ( 注 意 : 若 干 金 融 機 構 於 91 年 後 申 請 或 更 換 之 金 融 卡, 除 客 戶 提 出 申 請 外, 並 不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若 因 金 融 卡 不 具 轉 帳 功 能 致 無 法 報 名 者, 一 律 不 得 要 求 任 何 補 救 措 施 ) (2) 辦 理 轉 帳 繳 費 者 如 欲 確 認 金 融 卡 是 否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或 欲 申 請 金 融 卡 轉 帳 功 能, 請 洽 金 融 卡 原 發 卡 機 構 辦 理 註 2: 若 用 郵 局 之 自 動 提 款 機 轉 帳 繳 費, 金 融 卡 插 入 ATM 後 請 選 擇 跨 行 轉 帳 功 能, 請 選 擇 非 約 定 帳 號, 之 後 輸 入 銀 行 代 號 004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及 轉 帳 金 額, 即 可 轉 帳 繳 費 註 3: 考 生 之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請 自 102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網 路 作 業 系 統 取 得 註 4:ATM 轉 帳 後 請 保 留 交 易 明 細 表 備 查, 如 交 易 金 額 欄 或 手 續 費 欄 ( 持 臺 灣 銀 行 金 融 卡 至 臺 灣 銀 行 ATM 轉 帳 免 手 續 費 ) 沒 有 出 現 金 額 或 帳 戶 餘 額 沒 有 扣 款 者, 表 示 繳 款 失 敗, 請 依 繳 費 方 式 再 次 操 作 以 完 成 繳 款 註 5: 繳 款 時 如 銀 行 代 號 和 繳 款 帳 號 均 輸 入 無 誤 但 仍 繳 款 失 敗 時, 請 向 開 戶 銀 行 確 認 持 有 的 金 融 卡 帳 號 是 否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註 6: 繳 費 期 間 逾 銀 行 營 業 時 間 外 辦 理 轉 帳 繳 費 時, 若 金 融 機 構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出 現 次 營 業 日 入 帳 之 訊 息, 請 仍 選 擇 同 意 並 完 成 轉 帳 繳 費 作 業, 但 請 注 意 最 後 一 日 102 年 6 月 17 日 ( 星 期 一 ) 繳 費 時 間, 逾 時 則 系 統 將 不 接 受 繳 款 註 7: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僅 限 繳 費 一 次, 一 經 繳 費 完 成, 即 不 得 再 行 繳 費 二 繳 費 完 成 後 ( 約 需 30 分 鐘 ), 請 到 本 校 網 址 進 入 網 路 作 業 系 統 查 詢 是 否 入 帳 成 功 三 繳 費 後 請 保 留 交 易 明 細 表 備 查 考 生 如 有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取 得 之 問 題, 請 於 102 年 6 月 11 日 ( 星 期 二 ) 至 102 年 6 月 17 日 ( 星 期 一 ), 例 假 日 除 外, 每 日 9:00 至 11:00;14:00 至 16:00 洽 詢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電 話 :(04)

29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附 錄 六 一 請 於 考 試 當 天 考 試 正 式 開 始 前 到 達 指 定 測 驗 地 點, 查 看 試 場 分 配 表 後 至 指 定 試 場 等 候 入 場 應 試 二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黑 色 2B 鉛 筆 應 試 准 考 證 未 帶 或 遺 失 者, 考 試 開 始 前 半 小 時 得 向 試 務 中 心 申 請 補 發 ( 一 次 為 限 ), 逾 時 不 再 補 發 未 帶 准 考 證 入 場,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核 對 確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准 予 應 試, 至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准 考 證 仍 未 送 達, 則 扣 減 該 科 總 分 3 分, 扣 分 以 一 次 為 限 三 非 應 試 用 品 包 括 書 籍 紙 張 皮 包 鬧 鐘 翻 譯 機 收 錄 音 機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電 子 通 訊 設 備 及 其 他 非 應 試 用 品 均 不 得 攜 帶 入 場 應 試 貴 重 物 品 請 勿 攜 帶, 承 辦 單 位 恕 不 負 保 管 之 責 有 記 憶 計 算 及 翻 譯 功 能 之 鐘 錶 禁 止 使 用 四 進 場 前,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或 電 子 通 訊 設 備 務 必 取 消 鬧 鈴 設 定 並 關 掉 電 源, 且 不 可 帶 至 座 位 ; 如 有 攜 帶 鬧 鐘 錶 者, 務 必 將 鬧 鈴 關 掉 ; 以 上 物 品 如 於 測 驗 中 發 出 響 鈴 振 動, 或 發 現 電 源 開 啟 或 帶 至 座 位 者, 將 以 違 規 扣 5 分 處 理 五 應 試 須 知 : ( 一 ) 請 準 時 入 場, 遲 到 超 過 20 分 鐘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考 試 開 始 30 分 鐘 內 不 得 離 場, 強 行 入 場 或 出 場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二 ) 考 生 應 按 編 定 准 考 證 號 入 座,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先 檢 查 答 案 卡 准 考 證 座 位 三 者 之 號 碼 是 否 相 同, 如 有 不 同,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查 對 ; 未 經 查 明 前, 不 得 作 答, 違 者 該 科 視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扣 分 ( 三 )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 四 ) 考 生 應 在 答 案 卡 上 規 定 之 作 答 範 圍 內 書 寫 答 案,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五 ) 考 生 若 將 答 案 卷 污 損 摺 疊 捲 角 撕 毀 或 作 記 任 何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該 科 視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扣 分 ( 六 ) 考 生 若 發 生 傳 遞 夾 帶 交 換 答 案 卷 自 誦 或 以 暗 號 提 供 答 案 相 互 抄 襲 等 舞 弊 情 事,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情 節 重 大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 七 ) 測 驗 中 不 得 中 途 離 場, 亦 不 得 提 早 交 卡, 否 則 不 計 分 ( 八 ) 考 生 於 考 試 終 了 鈴 ( 鐘 ) 聲 響 畢 時, 如 未 立 即 停 止 作 答 靜 候 監 試 人 員 收 卡 者, 將 予 以 警 告 ; 經 警 告 不 理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該 科 視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扣 分 ( 九 ) 考 生 在 試 場 內 吸 煙 或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者, 監 試 人 員 制 止 無 效 時 即 請 其 出 場,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拒 不 出 場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 十 ) 考 生 已 交 卡 出 場 後,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喧 嘩 宣 讀 答 案 或 以 其 他 方 法 指 示 場 內 考 生 作 答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十 一 ) 考 生 請 人 頂 替 或 偽 造 證 件 混 入 試 場 應 試, 除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外, 其 有 關 人 員 一 併 送 請 有 關 機 關 處 理 ( 十 二 ) 考 生 若 威 脅 其 他 考 生 幫 助 其 舞 弊, 或 有 威 脅 監 試 人 員 之 言 行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並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 十 三 ) 考 生 將 試 題 或 答 案 卷 攜 出 場 外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 十 四 ) 考 生 如 有 上 述 未 列 之 其 他 舞 弊 或 不 軌 意 圖 之 行 為 或 特 殊 事 故 時,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應 加 以 記 錄, 提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適 當 處 理 21

30 附 表 一 102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低 收 入 戶 / 原 住 民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待 申 請 表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報 考 職 類 美 髮 設 計 職 類 性 別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戶 籍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應 附 證 件 ( 不 予 退 還 ) 審 查 結 果 ( 考 生 免 填 ) 備 註 ( 日 ): ( 夜 ): ( 考 生 手 機 ): 低 收 入 戶 1. 縣 ( 市 ) 政 府 或 鄉 ( 鎮 )( 市 )( 區 ) 公 所 開 立 之 低 收 入 證 明 影 本 ( 一 般 鄰 里 長 所 核 發 之 清 寒 證 明 等 證 件, 概 不 受 理 ) 2.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原 住 民 子 女 :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通 過 審 查, 報 名 費 予 以 全 免 不 予 減 免, 仍 須 繳 交 全 額 日 期 : 年 月 日 承 辦 章 戳 : 1. 具 低 收 入 戶 原 住 民 及 身 心 障 礙 身 分 之 考 生 得 提 出 申 請 報 名 費 用 全 免 ( 證 明 文 件 須 於 報 名 期 間 仍 屬 有 效 ), 經 審 查 合 於 規 定 者, 報 名 費 即 予 全 免 優 待 2. 請 填 妥 本 表 並 備 妥 應 附 證 件 ( 低 收 入 證 明 影 本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先 行 傳 真 ( ) 並 儘 快 於 本 校 上 班 時 間 內 (8:00-12:00; 13:00-17:00, 例 假 日 除 外 ) 以 電 話 ( ) 確 認 是 否 已 收 到 3. 一 經 本 會 確 認 具 低 收 入 戶 原 住 民 及 身 心 障 礙 資 格, 即 可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等 資 料, 惟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應 連 同 其 他 報 名 應 備 文 件, 應 於 期 限 內 (102 年 6 月 17 日 ( 星 期 一 )17:00) 寄 ( 送 ) 達 本 校 (40401 臺 中 市 北 區 三 民 路 三 段 129 號 ) 4. 經 審 查 資 格 不 符 證 件 不 齊 者 或 逾 期 申 請 者, 一 概 不 予 優 待 5. 如 有 疑 義 請 洽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查 詢, 電 話 號 碼 :

31 附 表 二 102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資 格 不 符 退 費 申 請 表 考 生 姓 名 繳 費 代 碼 報 考 類 ( 系 ) 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通 訊 地 址 連 絡 電 話 退 費 原 因 退 轉 帳 帳 費 號 銀 行 郵 局 ( 日 ) ( 夜 ) ( 手 機 )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未 於 期 限 內 寄 繳 報 名 資 料 ) 經 招 生 單 位 通 知 為 資 格 不 符 重 複 繳 交 報 名 費 者 低 收 入 戶 / 原 住 民 / 身 心 障 礙 免 繳 但 已 繳 報 名 費 者 銀 行 帳 號 戶 名 ( 限 考 生 本 人 ) 分 行 局 號 帳 號 戶 名 ( 限 考 生 本 人 ) 應 附 證 件 ( 不 予 退 還 ) 1. 繳 費 收 據 正 本 (ATM 交 易 明 細 表 或 臨 櫃 繳 費 收 據 聯 ) 2.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3. 退 費 帳 號 存 摺 正 面 影 本 審 核 ( 考 生 勿 填 ) 承 辦 章 戳 : 備 註 1. 考 生 報 名 手 續 完 成 後, 所 繳 報 名 費 一 律 不 予 退 還 已 繳 交 報 名 費 且 未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資 料 輸 入 者 可 申 請 退 費 2. 請 填 妥 本 退 費 申 請 表 並 貼 足 郵 資 連 同 應 附 證 件, 於 102 年 6 月 19 日 ( 星 期 三 ) 前 (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郵 寄 地 址 :40401 臺 中 市 北 區 三 民 路 三 段 129 號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3. 證 件 不 齊 或 逾 期 申 請 者, 一 概 不 予 受 理 4. 如 有 疑 問, 請 電 洽 (04) 經 審 核 通 過, 本 會 約 於 102 年 8 月 底 撥 款 至 考 生 本 人 帳 戶 內 23

32 附 表 三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格 式 考 生 姓 名 : 准 考 證 號 碼 : ( 請 勿 填 寫 ) 以 下 資 料 請 務 必 填 寫 : 1. 專 長 : 2. 社 團 經 驗 : 3. 對 於 參 加 本 招 生 計 畫 的 期 望 : 4. 工 讀 經 歷 :( 由 近 期 至 遠 ) 服 務 機 關 名 稱 地 點 職 別 擔 任 工 作 服 務 期 間 離 職 原 因 5. 自 傳 ( 以 300 字 ~500 字 內 ) 24

33 附 表 四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考 生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聯 絡 電 話 ( ) 手 機 ( ) 通 訊 地 址 複 查 科 目 原 始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 考 生 勿 填 ) 實 用 國 文 申 請 辦 法 : 一 複 查 期 限 :102 年 8 月 21 日 ( 星 期 三 ) 中 午 12 點 前, 逾 期 不 受 理 二 請 填 妥 本 申 請 表 格 並 附 複 查 費 用 新 臺 幣 50 元 ( 請 至 郵 局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受 款 人 請 寫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先 傳 真 至 教 務 處, 同 時 來 電 確 認 ; 隨 即 再 以 限 時 掛 號 一 併 郵 寄 至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校 本 部 中 正 大 樓 三 樓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收 三 複 查 成 績 以 複 查 累 計 分 數 為 限, 不 得 申 請 調 閱 重 閱 或 影 印 相 關 表 件 四 傳 真 號 碼 :(04) 電 話 :(04) 地 址 :404 臺 中 市 北 區 三 民 路 三 段 129 號 黏 貼 郵 政 匯 票 影 本 在 此 : 25

34 附 表 五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准 考 證 號 碼 : 提 供 個 人 報 名 資 料 同 意 書 本 人 ( 姓 名 ) 參 加 102 年 度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之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甄 選, 同 意 所 填 報 名 資 料 提 供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暨 所 屬 機 關, 在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下, 提 供 後 續 就 業 及 職 業 訓 練 相 關 服 務 此 致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姓 名 : ( 簽 名 或 蓋 章 ) 法 定 代 理 人 姓 名 : ( 簽 名 或 蓋 章 ) 說 明 : 1. 親 自 簽 章 完 成 後, 即 視 為 已 詳 閱 並 了 解 且 同 意 本 同 意 書 內 容 2. 年 齡 未 滿 18 歲 之 考 生 需 經 法 定 代 理 人 簽 章 26

35 本 校 地 理 位 置 圖 交 通 方 式 交 通 資 訊 > 臺 中 科 大 三 民 校 區 A. 大 眾 交 通 : 於 臺 中 火 車 站 下 車, 搭 乘 公 車 前 往 中 友 百 貨 臺 中 一 中 一 中 街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1. 臺 中 火 車 站 臺 中 客 運 臺 中 火 車 站 統 聯 綠 線 B. 開 車 前 往 : 1. 本 校 位 於 臺 中 市 市 區, 因 此 交 通 繁 雜, 建 議 開 車 前 往 人 是 可 利 用 臺 中 公 園 中 友 百 貨 之 收 費 停 車 場 停 車, 或 以 洽 公 方 式 提 前 向 本 校 申 請 洽 工 停 車 位 ( 大 門 與 中 商 大 樓 皆 有 本 校 停 車 位 ) 2. 中 清 ( 大 雅 ) 交 流 道 下 交 流 道 ( 接 中 清 路 大 雅 路 五 權 路 ( 左 轉 中 華 路 二 段 ( 右 轉 ) 於 中 商 大 樓 進 入 3. 南 屯 ( 五 權 ) 交 流 道 下 交 流 道 ( 五 權 西 路 五 權 路 中 正 路 ( 右 轉 ) 三 民 路 二 段 ( 左 傳 ) 三 民 路 三 段 ( 左 手 邊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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