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第 貳 編 發 明 專 利 發 明 ), 為 靈 活 因 應 此 要 求, 似 以 委 諸 學 說 與 判 例 彈 性 處 理 為 宜 2 四 專 利 法 所 指 之 發 明 必 須 具 有 技 術 性, 即 發 明 解 決 問 題 之 手 段 必 須 是 涉 及 技 術 領 域 之 技 術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44 第 貳 編 發 明 專 利 發 明 ), 為 靈 活 因 應 此 要 求, 似 以 委 諸 學 說 與 判 例 彈 性 處 理 為 宜 2 四 專 利 法 所 指 之 發 明 必 須 具 有 技 術 性, 即 發 明 解 決 問 題 之 手 段 必 須 是 涉 及 技 術 領 域 之 技 術"

Transcription

1 第 一 章 概 說 43 第 一 章 概 說 一 甲 完 成 一 物 品 發 明, 同 時 符 合 發 明 專 利 與 新 型 專 利 之 保 護 要 件, 甲 不 知 申 請 何 者 對 其 較 為 有 利, 乃 請 教 當 專 利 師 的 友 人 乙 如 果 你 是 乙, 該 如 何 給 甲 一 些 建 議? 請 以 這 兩 種 保 護 在 權 利 內 容 和 權 利 行 使 上 之 差 異 為 基 礎 說 明 之 (98 年 專 利 師 考 試 專 利 法 規 第 2 題 ) 請 參 閱 本 章, 第 一 節 發 明 之 定 義 與 要 件 部 分 壹 發 明 之 定 義 第 一 節 發 明 之 定 義 與 要 件 一 以 德 儒 柯 勒 (Kohler) 之 定 義 較 為 中 肯, 氏 謂 : 發 明 為 征 服 自 然, 利 用 自 然 力, 使 達 一 定 效 果, 據 此 利 用 為 滿 足 人 類 需 要 之 思 想 上 創 作 之 技 術 表 現 ( 原 文 為 "Erfindung ist eine zum technischen Ausdruck gebrachte ldeenschoe-pfung des Menschen, die unter Ueberwindung der Natur durch Benutzung der Naturkraefte zu einem funktionellen Ergebnisse fuhrt undhierdurch tauglich ist,menschliche Anspruche zu erfuellen.") 1 二 發 明, 指 利 用 自 然 法 則 之 技 術 思 想 之 創 作 ( 專 利 21) 即 係 利 用 自 然 界 中 固 有 之 規 律, 所 產 生 的 技 術 思 想 之 創 作 發 明 必 須 具 有 技 術 性, 可 分 為 對 物 之 發 明 及 對 方 法 之 發 明 發 明 除 包 括 所 有 由 人 類 利 用 自 然 法 則 創 造 出 來 之 物 品 及 方 法 外, 也 包 括 利 用 自 然 法 則 對 現 有 物 品 或 方 法 之 改 進 三 對 發 明 予 以 定 義 規 定, 可 使 專 利 法 適 用 範 圍 臻 於 明 確, 惟 如 發 明 概 念 一 旦 固 定, 難 期 隨 科 技 發 展 與 時 代 需 要 之 變 遷 配 合 因 應, 尤 以 近 年 來 技 術 革 新 激 烈, 發 生 從 來 無 法 想 像 之 新 技 術 ( 例 如 : 電 腦 軟 體 與 生 物 有 關 之 1 楊 崇 森, 專 利 法 理 論 與 應 用,2008 年 3 月 版, 頁 49

2 44 第 貳 編 發 明 專 利 發 明 ), 為 靈 活 因 應 此 要 求, 似 以 委 諸 學 說 與 判 例 彈 性 處 理 為 宜 2 四 專 利 法 所 指 之 發 明 必 須 具 有 技 術 性, 即 發 明 解 決 問 題 之 手 段 必 須 是 涉 及 技 術 領 域 之 技 術 手 段 申 請 專 利 之 發 明 不 具 有 技 術 性 者, 例 如 : 單 純 之 發 現 科 學 原 理 單 純 之 資 訊 揭 示 單 純 之 美 術 創 作 等, 均 不 符 合 發 明 之 定 義 是 否 符 合 發 明 之 定 義, 應 考 量 申 請 專 利 之 發 明 內 容 而 非 申 請 專 利 範 圍 之 記 載 形 式 貳 自 然 法 則 之 利 用 一 所 謂 自 然 法 則 乃 存 在 於 自 然 界 之 原 理 原 則, 包 含 受 此 等 原 理 原 則 支 配 之 具 體 自 然 現 象, 從 而 利 用 自 然 法 則 與 利 用 自 然 力 之 意 義 相 同 例 如 : 利 用 水 自 高 處 往 低 處 流 或 圓 木 在 水 上 浮 等 自 然 法 則 作 出 水 車, 係 利 用 自 然 法 則, 可 成 立 發 明 3 至 於 單 純 精 神 活 動, 例 如 : 記 憶 術 商 品 之 陳 列 方 法 與 販 賣 方 法 等, 不 過 為 單 純 利 用 人 之 心 理 狀 態 而 已, 不 能 取 得 專 利 又 純 粹 學 問 上 之 法 則, 例 如 : 數 學 方 法 (mathematical method), 最 多 只 是 一 種 有 用 構 想 (idea) 之 本 身, 不 能 被 任 何 人 加 以 獨 占, 不 過 為 操 作 此 種 方 法 之 器 具 可 構 成 發 明 若 自 然 法 則 未 付 諸 實 際 利 用, 例 如 : 萬 有 引 力 定 律 能 量 不 滅 定 律 等 自 然 界 固 有 之 規 律, 其 本 身 不 具 技 術 性, 非 發 明 之 類 型 若 將 自 然 法 則 付 諸 實 際 利 用, 並 記 載 為 申 請 專 利 發 明 之 技 術 特 徵, 使 發 明 之 整 體 對 於 先 前 技 術 有 所 貢 獻 並 具 技 術 性, 則 該 發 明 符 合 發 明 之 定 義 4 二 動 植 物 及 生 產 動 植 物 之 主 要 生 物 學 方 法, 不 予 發 明 專 利 但 微 生 物 學 之 生 產 方 法, 不 在 此 限 ( 專 利 24) 至 電 腦 程 式 係 利 用 自 然 法 則, 亦 可 成 立 發 明 三 違 反 自 然 法 則 之 事 物 不 能 成 立 發 明, 代 表 性 之 例 子 厥 為 永 久 運 動 之 機 械 裝 置, 該 發 明 不 符 合 發 明 之 定 義, 因 無 法 實 施, 固 屬 非 可 供 產 業 上 利 用 之 發 明 5 茲 將 發 明 須 如 何 利 用 自 然 法 則 之 要 件, 分 述 如 次 : 全 體 的 利 用 : 自 然 法 則 之 利 用 須 係 將 其 全 體 加 以 利 用, 發 明 須 有 實 施 可 能 性, 因 既 係 2 楊 崇 森, 專 利 法 理 論 與 應 用,2008 年 3 月 版, 頁 50 3 吉 藤 幸 朔, 特 許 法 概 說, 版 13, 頁 52 4 專 利 法 逐 條 釋 義,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出 版,97 年 8 月 版, 頁 39 5 專 利 法 逐 條 釋 義,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出 版,97 年 8 月 版, 頁 39

3 第 一 章 概 說 45 利 用 自 然 法 則, 則 依 自 然 科 學 上 之 因 果 律, 常 出 現 一 定 效 果, 即 須 可 反 覆 實 施, 且 常 有 一 定 確 實 性, 而 能 反 覆 獲 致 同 一 結 果, 同 時 發 明 人 以 外 之 第 三 人 亦 能 與 發 明 人 同 樣 實 施 該 發 明 ( 發 明 之 反 覆 可 能 性 或 再 現 可 能 性 ) 一 定 之 確 實 性 : 發 明 須 有 一 定 程 度 之 確 實 性, 能 反 覆 產 生 同 一 結 果, 但 其 確 實 性 之 率 並 無 永 遠 是 百 分 之 百 之 必 要 例 如 : 日 本 御 木 本 幸 吉 取 得 養 殖 珍 珠 之 專 利, 惟 其 成 功 率 並 不 高 技 術 理 論 上 可 能 實 施, 但 在 事 實 上 不 可 能 實 施 時, 亦 不 能 認 為 有 實 施 可 能 性, 例 如 : 為 了 防 止 皮 膚 癌, 將 整 個 國 家 甚 至 全 地 球 以 可 防 紫 外 線 之 玻 璃 屋 頂 覆 蓋 之 發 明 是 反 覆 可 能 性 最 有 問 題 的 是 有 關 生 物 方 面 之 發 明, 因 生 物 與 工 業 產 品 不 同, 由 於 環 境 等 因 素, 可 能 出 現 個 體 差 別, 甚 至 有 突 然 變 異 之 情 形 產 生, 故 亦 有 人 以 為 欠 缺 反 覆 可 能 性 者 自 然 法 則 之 認 識 : 發 明 只 要 是 利 用 自 然 法 則 之 結 果 即 足, 至 於 發 明 人 對 一 定 法 則 是 否 有 正 確 完 全 之 認 識, 並 非 必 要, 即 使 不 認 識 自 然 法 則 之 原 理, 只 要 其 發 明 結 果 是 利 用 自 然 法 則 即 可, 甚 至 是 從 經 驗 獲 得, 亦 無 礙 於 發 明 之 成 立 發 明 之 完 成 實 施 可 能 性 反 覆 可 能 性, 依 說 明 書 之 記 載 以 認 定, 有 疑 問 時, 由 申 請 人 負 舉 證 責 任 6 參 技 術 的 思 想 一 所 謂 技 術 乃 為 達 成 一 定 目 的, 或 解 決 一 定 課 題 所 用 之 具 體 手 段 技 術 思 想 不 可 只 是 抽 象 的, 而 須 是 解 決 課 題 之 具 體 合 理 之 手 段, 在 知 識 上 須 有 能 傳 達 他 人 之 客 觀 性, 即 有 客 觀 傳 達 可 能 性, 從 而 如 仰 賴 人 類 之 熟 練 技 能, 客 觀 上 無 法 傳 達 者, 非 此 所 謂 技 術 二 又 技 術 的 思 想 須 非 提 示 單 純 之 構 想 或 課 題, 尚 須 提 供 解 決 難 題 之 具 體 方 法, 亦 即 自 技 術 觀 點, 其 可 能 解 決 難 題, 須 達 到 某 程 度 之 確 實 性 若 係 未 完 成 之 發 明, 不 過 單 純 之 構 想, 第 三 人 只 閱 讀 說 明 書 並 無 法 實 施, 往 往 對 社 會 一 般 技 術 水 準 之 提 升 無 何 助 益 6 楊 崇 森, 專 利 法 理 論 與 應 用,2008 年 3 月 版, 頁 50~53

4 46 第 貳 編 發 明 專 利 三 有 關 生 物 材 料 發 明, 如 該 業 者 無 法 容 易 取 得 該 生 物 材 料 時, 只 要 未 將 該 生 物 材 料 寄 託 於 專 利 機 關 指 定 之 機 關, 則 其 發 明 被 當 作 未 完 成 之 發 明 因 說 明 書 所 記 載 之 發 明 須 當 業 者 按 說 明 書 之 記 載, 易 於 實 施 始 可, 但 有 關 生 物 材 料 之 發 明, 無 論 說 明 書 之 記 載 如 何 詳 細, 如 未 取 得 該 生 物 材 料, 則 往 往 無 法 實 施, 此 種 事 後 補 行 試 驗 之 困 難, 如 單 憑 書 面, 會 被 認 為 未 完 成 7 肆 創 作 發 明 要 求 技 術 思 想 之 高 度 創 作, 即 比 新 型 在 層 次 上 較 高 之 意, 此 所 以 新 型 亦 有 小 發 明 之 稱 惟 因 發 明 是 否 具 有 高 度 創 作 性, 結 果 不 外 由 審 查 官 來 判 斷, 故 有 時 不 免 被 人 批 判 為 有 恣 意 的 價 值 判 斷 之 嫌, 即 欠 缺 客 觀 標 準, 難 以 劃 分 何 者 是 高 度, 何 者 是 非 高 度, 容 易 造 成 審 查 人 員 主 觀 之 認 定, 故 92 年 專 利 法 修 正, 將 專 利 法 第 21 條 對 發 明 之 定 義, 刪 除 高 度 字 樣 第 二 節 與 發 明 應 區 別 之 概 念 壹 學 說 上 常 見 者 一 發 現 發 明 乃 利 用 自 然 法 則 之 技 術 思 想 之 創 作, 而 發 現 乃 對 於 自 然 法 則 本 身 8 按 發 明 必 須 是 人 類 心 智 所 為 具 有 技 術 性 之 創 作, 發 現 自 然 界 中 已 知 物 之 特 性 之 行 為 本 身 並 無 技 術 性, 不 符 合 發 明 之 定 義 ; 惟 若 將 發 現 之 特 性 加 以 實 際 利 用, 利 用 該 特 性 所 得 之 物 或 方 法 符 合 發 明 之 定 義 對 於 自 然 形 態 存 在 之 物, 例 如 : 植 物 或 礦 物, 單 純 發 現 該 物 之 行 為 並 非 利 用 自 然 法 則 之 技 術 思 想 之 創 作 ; 惟 若 首 次 由 自 然 界 分 離 所 得 之 物, 其 結 構 形 態 或 其 他 物 理 化 學 性 質 與 已 知 者 不 同, 且 能 被 明 確 界 定 者, 則 該 物 本 身 及 分 離 方 法 均 符 合 發 明 之 定 義, 例 如 : 某 種 基 因 或 微 生 物 9 7 楊 崇 森, 專 利 法 理 論 與 應 用,2008 年 3 月 版, 頁 53~54 8 楊 崇 森, 專 利 法 理 論 與 應 用,2008 年 3 月 版, 頁 55 9 專 利 法 逐 條 釋 義,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出 版,97 年 8 月 版, 頁 38

5 第 五 章 專 利 權 175 財 產 因 此 為 了 鼓 勵 發 明 人 將 其 發 明 之 新 技 術 向 公 眾 公 表, 以 促 進 技 術 水 準 之 提 升, 國 家 固 須 對 發 明 人 賦 予 獨 立 利 益 作 為 報 償, 但 為 了 調 和 欲 自 由 利 用 該 發 明 之 公 眾 之 利 益, 謀 求 國 家 產 業 技 術 之 進 展, 自 公 益 之 立 場, 對 專 利 權 之 保 護, 不 能 不 有 一 定 之 存 續 期 間 六 有 無 行 使 權 利 與 納 費 之 義 務 在 所 有 權, 權 利 人 並 無 行 使 權 利 之 義 務, 亦 無 必 要 負 擔 維 持 權 利 之 費 用 ; 但 在 專 利 權, 法 律 對 權 利 人 在 某 程 度 課 以 實 施 義 務 與 繳 納 專 利 相 關 費 用 之 義 務 3 壹 意 義 第 二 節 專 利 權 之 共 有 專 利 權 人 之 共 有 乃 數 人 共 同 所 有 一 專 利 權 之 謂 專 利 權 為 工 業 財 產 權, 亦 屬 財 產 權 之 一 種, 可 以 共 有, 例 如 因 數 人 共 同 發 明, 致 共 同 發 明 人 均 成 為 專 利 權 人 ; 提 供 資 金 之 人 與 發 明 人 亦 可 成 為 專 利 權 人 ; 此 外 在 共 同 繼 承 之 場 合 均 可 能 發 生 專 利 權 之 共 有, 專 利 權 之 共 有 為 一 種 準 共 有, 此 時 除 專 利 法 另 有 規 定 或 無 體 財 產 性 質 所 許 可 外, 可 準 用 民 法 有 關 共 有 之 規 定 ( 民 831) 貳 法 律 關 係 共 同 發 明 人 取 得 專 利 權, 如 無 特 別 約 定, 其 各 人 間 之 法 律 關 係 究 係 分 別 共 有 抑 公 同 共 有? 按 數 人 共 有 一 物 或 一 權 利, 除 法 律 或 契 約 約 定 外, 應 為 分 別 共 有 之 關 係, 分 別 共 有 既 為 財 產 權 共 有 之 常 態, 專 利 法 對 共 有 又 有 應 有 部 分 之 規 定, 故 專 利 權 之 共 有, 除 當 事 人 另 有 約 定 外, 應 解 為 共 有 人 之 分 別 共 有 參 利 用 專 利 權 與 所 有 權 等 物 權 不 同, 其 利 用 不 需 占 有, 故 數 個 共 有 人 可 同 時 對 其 權 利 客 體 為 全 部 利 用, 亦 即 理 論 上 共 有 人 在 實 施 專 利 權 時, 可 全 面 的 自 由 3 楊 崇 森, 專 利 法 理 論 與 應 用,2008 年 3 月 版, 頁 296~298

6 176 第 貳 編 發 明 專 利 實 施 4 肆 讓 與 設 定 質 權 授 權 等 應 有 部 分 之 讓 與 設 定 質 權 授 權 等 須 經 共 有 人 全 體 之 同 意, 專 利 權 之 讓 與 亦 然 ( 專 利 61 62) 尤 其 專 利 權 共 有 時, 各 共 有 人 非 經 其 他 共 有 人 同 意, 就 其 專 利 權 不 能 設 定 專 屬 實 施 權 或 通 常 實 施 權 此 乃 因 如 設 定 專 屬 實 施 權, 其 他 共 有 人 變 成 不 能 實 施, 對 其 他 共 有 人 有 重 大 利 害 關 係, 又 授 與 通 常 實 施 權 時, 由 於 被 授 權 人 之 人 數 資 力 技 術 等 會 有 重 大 利 害 關 係 之 故, 且 專 利 權 之 共 有 人 並 無 按 其 應 有 部 分 實 施 之 限 制, 各 共 有 人 在 數 量 上 可 無 限 制 實 施, 因 此 其 他 共 有 人 為 誰, 關 係 共 有 人 之 利 益, 故 設 此 限 制, 但 當 事 人 可 另 為 約 定 ( 專 利 61) 以 應 有 部 分 讓 與 信 託 他 人 或 設 定 質 權, 雖 未 有 當 事 人 可 另 為 相 反 約 定 之 規 定 ( 專 利 62), 但 基 於 契 約 自 由 原 則, 應 為 相 同 之 解 釋 在 專 利 權 讓 與, 讓 與 人 就 權 利 移 轉 所 生 之 瑕 疵 擔 保 責 任 等 問 題, 依 民 法 債 編 所 定 原 則 處 理 5 伍 分 割 關 於 共 有 之 專 利 權 之 分 割 請 求, 我 國 專 利 法 並 無 特 別 規 定, 通 說 以 為 可 以 變 賣 原 物 而 分 配 其 價 金, 或 由 一 部 共 有 人 取 得 原 物, 而 以 金 錢 補 償 其 他 共 有 人 等 方 法 為 之 至 禁 止 分 割 之 特 約, 似 有 民 法 第 823 條 之 適 用, 即 可 訂 立 5 年 以 內 禁 止 分 割 契 約 陸 權 利 侵 害 之 救 濟 專 利 權 共 有 時, 對 於 專 利 權 之 侵 害, 共 有 人 中 之 一 人 可 否 請 求 權 利 侵 害 之 救 濟? 按 侵 害 專 利 權 之 損 害 賠 償 請 求 權, 其 請 求 權 為 可 分 債 權, 各 共 有 人 僅 得 按 其 應 有 部 分 請 求 賠 償, 但 並 無 由 共 有 人 全 體 共 同 提 起 之 必 要 6 柒 拋 棄 一 專 利 權 共 有 人 中, 有 人 拋 棄 應 有 部 分, 或 死 亡 無 人 繼 承 時, 該 應 有 部 分 4 紋 谷 暢 男 著, 特 許 法 五 十 講, 頁 122; 楊 崇 森, 專 利 法 理 論 與 應 用,2008 年 3 月 版, 頁 楊 崇 森, 專 利 法 理 論 與 應 用,2008 年 3 月 版, 頁 302~303 6 司 法 院 院 字 第 1950 號 解 釋 參 照

7 第 五 章 專 利 權 177 究 應 歸 屬 於 其 他 共 有 人, 抑 歸 屬 國 庫? 此 點 在 民 法 與 專 利 法 均 乏 明 文 規 定 按 在 民 法 此 時 有 不 同 學 說 : 應 歸 屬 國 庫 : 我 國 民 法 並 無 共 有 人 之 一 人, 拋 棄 其 應 有 部 分 或 無 繼 承 人 而 死 亡 者, 其 應 有 部 分 歸 於 其 他 共 有 人 之 立 法 例, 故 不 宜 為 同 一 解 釋 者 應 歸 屬 於 其 他 共 有 人 : 其 他 共 有 人 自 得 依 所 有 權 彈 力 性 之 作 用, 不 能 認 係 無 主 物, 任 人 先 占, 而 應 依 比 例 歸 屬 於 其 他 共 有 人 者 二 惟 我 國 著 作 權 法 第 40 條 既 仿 日 本 之 立 法 例 規 定 共 同 著 作 之 著 作 人 拋 棄 其 應 有 部 分 者, 其 應 有 部 分 由 其 他 共 同 著 作 人 依 其 應 有 部 分 之 比 例 分 享 之 前 項 規 定, 於 共 同 著 作 之 著 作 人 死 亡 無 繼 承 人 或 消 滅 後 無 承 受 人 者, 準 用 之 ( 著 作 40Ⅱ Ⅲ), 則 在 專 利 法 之 解 釋 上 此 點 似 可 與 著 作 權 法 為 相 同 之 處 理 7 捌 程 序 行 為 之 效 力 二 人 以 上 共 同 為 專 利 申 請 以 外 之 專 利 相 關 程 序 時, 除 撤 回 或 拋 棄 申 請 案 申 請 分 割 改 請 或 本 法 另 有 規 定 者, 應 共 同 連 署 外, 其 餘 程 序 各 人 皆 可 單 獨 為 之 但 約 定 有 代 表 者, 從 其 約 定 前 二 項 應 共 同 連 署 之 情 形, 應 指 定 其 中 一 人 為 應 受 送 達 人 未 指 定 應 受 送 達 人 者, 專 利 專 責 機 關 應 以 第 一 順 序 申 請 人 為 應 受 送 達 人, 並 應 將 送 達 事 項 通 知 其 他 人 ( 專 利 12Ⅱ Ⅲ) 但 有 約 定 代 表 時, 因 己 經 全 體 共 有 人 同 意 由 該 代 表 人 代 表 全 體 之, 此 時 該 代 表 人 行 為 之 效 力 及 於 全 體 共 有 人 第 三 節 專 利 權 之 移 轉 信 託 供 擔 保 及 強 制 執 行 壹 權 利 之 移 轉 一 專 利 權 乃 財 產 權, 得 讓 與 或 繼 承 ( 專 利 6Ⅰ), 故 可 自 由 移 轉, 惟 專 利 權 ( 包 括 專 利 權 申 請 權 ) 僅 能 整 體 讓 與, 不 能 分 割 讓 與 例 如 : 不 能 就 發 7 蔡 明 誠 著, 發 明 專 利 法 研 究,1997 年 版, 頁 96 以 下

8 178 第 貳 編 發 明 專 利 明 的 某 一 項 應 用, 或 在 一 國 領 域 的 某 一 部 分, 或 只 就 製 造, 使 用 銷 售 等 行 為 中 之 某 部 分 權 能 予 以 轉 讓, 此 點 與 專 利 授 權 實 施 不 同, 按 實 施 權 可 就 發 明 之 一 部 分, 在 某 些 地 區, 專 利 權 之 存 續 期 間 內 之 一 定 期 間, 或 只 就 製 造 或 銷 售 予 以 授 權 二 專 利 法 並 未 規 定 須 作 成 書 面, 但 非 經 向 專 利 專 責 機 關 登 記 不 得 對 抗 第 三 人 ( 專 利 59), 即 以 登 記 為 對 抗 要 件, 而 非 生 效 要 件 三 專 利 權 之 讓 與 或 授 權 契 約 定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致 生 不 公 平 競 爭 者, 其 約 定 無 效 : 禁 止 或 限 制 受 讓 人 使 用 某 項 物 品 或 非 出 讓 人 授 權 人 所 供 給 之 方 法 者 蓋 此 乃 有 違 公 平 自 由 競 爭 之 原 則 要 求 受 讓 人 向 出 讓 人 購 取 未 受 專 利 保 障 之 出 品 或 原 料 者 此 乃 屬 搭 售 條 款 之 禁 止 四 申 請 專 利 權 讓 與 登 記 換 發 證 書 者, 應 由 原 專 利 權 人 或 受 讓 人 備 具 申 請 書 及 專 利 證 書, 並 檢 附 讓 與 契 約 或 讓 與 證 明 文 件 ( 專 利 施 40Ⅰ), 公 司 因 併 購 申 請 承 受 專 利 權 登 記 換 發 證 書 者, 前 項 應 檢 附 文 件, 為 併 購 之 證 明 文 件 ( 專 利 施 40Ⅱ) 五 在 繼 承 與 公 司 之 合 併 情 形, 於 其 事 由 發 生, 即 發 生 專 利 權 移 轉 之 效 力, 惟 此 時 繼 承 人 應 儘 速 向 專 利 專 責 機 關 申 報, 即 應 附 具 證 明 文 件 向 專 利 專 責 機 關 申 請 換 發 證 書 六 專 利 權 為 共 有 時, 除 共 有 人 自 己 實 施 外, 非 得 共 有 人 全 體 之 同 意 不 得 讓 與 或 授 權 他 人 實 施, 但 另 有 約 定 者, 從 其 約 定 ( 專 利 61) 共 有 人 未 得 共 有 人 全 體 同 意, 不 得 以 其 應 有 部 分 讓 與 他 人 ( 專 利 62) 貳 權 利 之 信 託 一 發 明 專 利 權 人 以 其 發 明 專 利 權 讓 與 信 託 授 權 他 人 實 施 或 設 定 質 權, 非 經 向 專 利 專 責 機 關 登 記, 不 得 對 抗 第 三 人 ( 專 利 59) 發 明 專 利 權 共 有 人 未 得 共 有 人 全 體 同 意, 不 得 以 其 應 有 部 分 讓 與 信 託 他 人 或 設 定 質 權 ( 專 利 62) 二 如 檢 附 信 託 契 約 或 證 明 文 件 已 足 資 認 定 當 事 人 間 有 信 託 合 意 之 事 實, 為 簡 化 申 請 程 序, 得 由 原 專 利 權 人 或 其 受 託 人 單 方 提 出 信 託 登 記 申 請 ( 專 利 施 41) 8 8 楊 崇 森, 專 利 法 理 論 與 應 用,2008 年 3 月 版, 頁 303~304

9 第 五 章 專 利 權 179 參 擔 保 權 之 設 定 一 質 權 專 利 權 為 有 價 值 之 財 產 權, 與 專 利 申 請 權 不 同, 可 為 權 利 質 權 之 客 體, 不 但 專 利 權 之 全 部, 且 專 利 權 之 應 有 部 分, 亦 可 設 定 質 權 規 定 : 專 利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43 條 : 申 請 專 利 權 之 質 權 設 定 登 記 者, 應 由 專 利 權 人 或 質 權 人 備 具 申 請 書 及 專 利 證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專 利 權 之 質 權 設 定 登 記 者, 其 質 權 設 定 契 約 質 權 變 更 登 記 者, 其 變 更 證 明 文 件 質 權 消 滅 登 記 者, 其 債 權 清 償 證 明 文 件 或 各 當 事 人 同 意 塗 銷 質 權 設 定 之 證 明 文 件 前 項 第 1 款 質 權 設 定 契 約, 應 載 明 發 明 新 型 名 稱 或 新 式 樣 物 品 名 稱 專 利 證 書 號 數 債 權 金 額 ; 其 質 權 設 定 期 間, 以 專 利 權 期 間 為 限 專 利 專 責 機 關 為 第 1 項 登 記, 應 將 有 關 事 項 加 註 於 專 利 證 書 及 專 利 權 簿 專 利 法 第 65 條 規 定 : 又 專 利 權 人 未 得 質 權 人 之 承 諾, 不 得 為 拋 棄 專 利 權, 或 向 專 利 專 責 機 關 申 請 更 正 專 利 之 說 明 書 或 圖 式 關 於 質 權 人 之 權 利, 專 利 法 有 特 別 規 定 : 以 專 利 權 為 標 的 設 定 質 權 者, 除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外, 質 權 人 不 得 實 施 該 專 利 權 ( 專 利 6Ⅲ) 因 以 專 利 權 為 客 體 所 設 定 之 質 權 乃 權 利 質 權, 實 質 上 與 抵 押 權 近 似 實 施 發 明 專 利, 往 往 須 投 下 龐 大 資 金 技 術 時 間 勞 費, 質 權 人 未 必 有 充 分 經 驗, 且 質 權 之 存 續, 往 往 只 是 暫 時 融 資 手 段, 故 即 使 准 許 質 權 人 實 施, 在 實 際 上 效 果 未 必 理 想 故 原 則 上 設 定 質 權 後, 仍 准 許 設 質 人 即 專 利 權 人 繼 續 實 施, 將 實 施 所 得 之 金 錢 收 入 等 優 先 清 償 予 質 權 人 ( 債 權 人 ), 似 較 為 實 際 以 專 利 權 或 實 施 權 為 標 的 之 質 權, 係 以 登 記 為 生 效 要 件 9 9 楊 崇 森, 專 利 法 理 論 與 應 用,2008 年 3 月 版, 頁 304~307

10 180 第 貳 編 發 明 專 利 二 讓 與 擔 保 所 謂 專 利 權 之 讓 與 擔 保, 乃 以 擔 保 之 目 的, 讓 與 專 利 權, 於 債 務 人 即 專 利 權 人 清 償 債 務 時, 返 還 專 利 權 之 擔 保 制 度 其 內 容 與 一 般 讓 與 擔 保 相 同, 惟 只 能 為 專 利 權 之 移 轉 登 記, 無 從 以 讓 與 擔 保 辦 理 登 記, 故 亦 有 被 債 權 人 轉 售 之 不 利 10 三 財 團 抵 押 與 企 業 擔 保 專 利 權 應 可 作 為 公 司 發 行 公 司 債 之 一 種 擔 保 11 肆 強 制 執 行 專 利 權 為 可 讓 與 之 財 產 權, 可 為 強 制 執 行 之 客 體, 應 適 用 強 制 執 行 法 第 117 條 規 定 : 對 於 前 三 節 及 第 一 百 十 五 條 至 前 條 所 定 以 外 之 財 產 權 執 行 時, 準 用 第 一 百 十 五 條 至 前 條 之 規 定, 執 行 法 院 並 得 酌 量 情 形, 命 令 讓 與 或 管 理, 而 以 讓 與 價 金 或 管 理 之 收 益 清 償 債 權 人 我 國 破 產 法 第 92 條 第 2 款 並 規 定 破 產 管 理 人, 為 專 利 權 之 讓 與, 應 得 監 查 人 之 同 意, 可 見 專 利 權 屬 於 破 產 財 團, 應 無 疑 義 12 第 四 節 專 利 權 之 繼 承 壹 專 利 權 乃 財 產 權 之 一 種, 專 利 權 人 死 亡 時, 專 利 權 由 其 繼 承 人 繼 承, 專 利 權 之 移 轉 原 則 上 非 向 專 利 專 責 機 關 登 記, 不 得 對 抗 第 三 人 ( 專 利 59), 但 在 繼 承 等 場 合, 即 使 不 登 記, 亦 當 然 發 生 移 轉 與 對 抗 之 效 果 貳 申 請 專 利 權 繼 承 登 記 換 發 專 利 證 書 者, 應 備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死 亡 與 繼 承 證 明 文 件 及 專 利 證 書 ( 專 利 施 44) 參 又 專 利 權 與 其 他 應 繼 承 財 產 同 樣, 如 繼 承 人 之 間 就 遺 產 之 分 割 另 有 協 議, 約 定 由 其 中 某 人 繼 承 專 利 權 時, 則 應 向 專 利 專 責 機 關 申 報 如 專 利 權 人 死 亡, 無 人 主 張 其 為 繼 承 人 時, 此 時 專 利 權 自 歸 屬 國 庫 之 日 起 歸 於 消 滅 ( 專 利 66), 其 原 理 與 著 作 權 之 無 人 繼 承 相 同 ( 著 42) 即 基 於 專 利 10 楊 崇 森, 專 利 法 理 論 與 應 用,2008 年 3 月 版, 頁 楊 崇 森, 專 利 法 理 論 與 應 用,2008 年 3 月 版, 頁 楊 崇 森, 專 利 法 理 論 與 應 用,2008 年 3 月 版, 頁 308

11 374 第 參 編 新 型 專 利 陸 保 護 外 國 人 新 型 之 缺 點 一 新 型 技 術 價 值 不 大, 幾 乎 不 包 含 需 要 從 外 國 引 進 之 重 要 技 術 二 束 縛 手 腳, 影 響 國 內 市 場, 外 國 人 新 型 雖 水 不 高, 但 數 量 可 能 很 大, 如 加 以 專 利 保 護, 不 但 為 本 國 人 民 創 造 發 明 活 動 增 加 重 重 障 礙, 而 且 外 國 人 還 可 利 用 此 種 專 利 控 制 國 內 市 場, 還 增 加 本 國 專 利 專 責 機 關 不 少 工 作, 而 這 些 工 作 對 經 建 工 作 又 往 往 徒 勞 無 益 4 第 二 節 發 明 專 利 與 新 型 專 利 之 區 別 依 現 行 專 利 法, 二 者 之 區 別 如 下 : 壹 是 否 具 體 化 為 物 品 之 不 同 發 明 乃 利 用 自 然 法 則 之 技 術 思 想 本 身, 不 須 具 體 表 現 為 物 品, 故 自 一 連 串 工 程 所 成 立 之 方 法, 雖 可 為 發 明 之 對 象, 但 不 能 作 為 新 型 之 對 象, 又 物 品 之 用 途 因 非 基 於 物 品 本 身 之 型 態, 雖 可 作 為 發 明 之 對 象, 但 不 能 作 為 新 型 之 對 象 ; 新 型 須 有 關 物 品 之 形 狀 構 造 或 裝 置, 不 能 離 開 物 品 而 成 立, 故 新 型 須 以 具 體 表 現 為 物 品 之 空 間 的 型 態 而 完 成, 物 品 之 形 狀 構 造 或 裝 置 本 身 須 發 揮 技 術 之 作 用 或 效 果 貳 專 利 權 期 限 之 不 同 發 明 專 利 權 期 限, 自 申 請 日 起 算 20 年 屆 滿 ( 專 利 51Ⅲ); 新 型 專 利 權 期 限, 自 申 請 日 起 算 10 年 屆 滿 ( 專 利 101Ⅲ) 故 新 型 專 利 權 期 限 較 發 明 專 利 權 期 限 為 短 參 得 否 延 長 之 不 同 醫 藥 品 農 藥 品 或 其 製 造 方 法 發 明 專 利 權 之 實 施, 依 其 他 法 律 規 定, 應 取 得 許 可 證, 而 於 專 利 案 公 告 後 需 時 2 年 以 上 者, 專 利 權 人 得 申 請 延 長 專 利 2 年 至 5 年, 並 以 1 次 為 限 ( 專 利 52Ⅰ); 而 新 型 專 利 權 不 生 延 長 之 問 題 以 下 4 楊 崇 森, 專 利 法 理 論 與 應 用,2008 年 3 月 版, 頁 367~369

12 第 一 章 概 說 375 肆 得 否 延 展 之 不 同 發 明 專 利 權 人 因 中 華 民 國 與 外 國 發 生 戰 事 受 損 失 者, 得 申 請 延 展 專 利 權 ; 而 新 型 專 利 權 不 生 延 展 之 問 題 伍 專 利 年 費 之 負 擔 不 同 發 明 專 利 權 期 限 較 長, 故 發 明 專 利 權 人 有 關 專 利 年 費 之 負 擔 較 重 ; 新 型 專 利 權 期 限 較 短, 故 理 論 上 新 型 專 利 權 人 有 關 專 利 年 費 之 負 擔 較 輕 惟 發 明 專 利 權 人 於 發 明 專 利 第 2 年 以 後 之 年 費 有 未 繳 納 者, 則 又 當 別 論 矣 陸 是 否 適 用 強 制 授 權 ( 特 許 實 施 ) 之 規 定 之 不 同 發 明 專 利 適 用 專 利 法 第 76 條 以 下 有 關 強 制 授 權 之 規 定 ; 新 型 專 利 則 依 專 利 法 第 108 條 之 規 定, 並 無 準 用 有 關 強 制 授 權 之 規 定 5 第 三 節 發 明 專 利 與 新 型 專 利 之 互 換 ( 改 請 ) 與 並 存 壹 改 請 一 意 義 此 為 專 利 法 上 所 稱 改 請 之 一 種 態 樣 按 改 請 之 意 義, 主 要 是 讓 已 經 提 出 之 專 利 申 請 案, 仍 能 在 一 定 之 期 間 內, 經 由 改 請 而 改 為 合 法 及 合 於 申 請 人 權 益 之 其 他 類 型 之 專 利 申 請 案 原 則 上 提 出 專 利 申 請 後, 申 請 人 均 得 提 出 改 請 之 申 請, 而 新 型 與 發 明 同 係 利 用 自 然 法 則 之 技 術 思 想 之 創 作, 發 明 申 請 案 與 新 型 申 請 案 相 互 間 原 則 上 可 准 予 改 請 二 限 制 發 明 或 新 式 樣 專 利 申 請 人 未 申 請 再 審 查 而 於 原 申 請 案 初 審 核 駁 審 定 書 送 達 之 次 日 起 60 日 後, 或 於 原 申 請 案 再 審 查 核 駁 審 定 書 送 達 之 次 日 起 60 日 後, 或 新 型 專 利 申 請 人 於 原 申 請 案 核 駁 處 分 書 送 達 之 次 日 起 60 日 後, 均 不 得 申 請 改 請 故 於 原 申 請 案 不 予 專 利 之 審 定 書 處 分 書 送 達 之 日 起 5 楊 崇 森, 專 利 法 理 論 與 應 用,2008 年 3 月 版, 頁 371~372

13 376 第 參 編 新 型 專 利 60 日 後, 不 得 改 請 ( 專 利 102 但 ) 業 經 核 准 審 定 或 處 分 之 專 利 案, 已 脫 離 專 利 審 查 非 處 於 申 請 中 之 狀 態, 亦 不 得 申 請 改 請 故 於 原 申 請 案 准 予 專 利 之 審 定 書 處 分 書 送 達 後, 亦 不 得 改 請 ( 專 利 102 但 ) 不 得 將 改 請 案 再 改 請 為 原 申 請 案 之 種 類 三 主 張 優 先 權 者 申 請 改 請 之 申 請 案, 如 改 請 前 已 主 張 優 先 權 者, 於 改 請 後 亦 得 保 留 其 優 先 權 主 張, 如 其 優 先 權 主 張 業 經 處 分 不 予 受 理, 不 得 於 改 請 申 請 時 再 行 主 張 6 貳 發 明 與 新 型 能 否 並 存 於 同 一 客 體 一 同 一 技 術 可 否 同 時 申 請 發 明 與 新 型 兩 種 專 利? 外 國 大 抵 有 三 種 立 法 例 : 日 本 模 式, 二 種 權 利 不 可 同 時 並 存, 亦 不 可 同 時 申 請, 對 申 請 人 最 為 不 利 韓 國 模 式, 可 一 案 二 請, 惟 二 者 皆 通 過 審 查 時, 僅 能 選 擇 其 一 德 國 模 式, 准 許 新 型 與 發 明 兩 種 專 利 權 同 時 並 存, 亦 即 申 請 人 不 但 可 同 時 就 同 一 發 明 申 請 專 利 與 新 型, 亦 可 同 時 註 冊 兩 者, 惟 僅 可 擇 一 行 使 權 利 7, 即 申 請 新 型 固 可 迅 速 取 得 權 利, 但 如 發 明 需 較 長 時 間 保 障 時, 又 可 透 過 發 明 專 利 加 以 保 護, 對 發 明 人 權 益 之 保 障 較 為 周 密 二 我 國 專 利 法 發 明 人 只 能 擇 一 申 請 8, 係 採 日 本 模 式 6 專 利 法 逐 條 釋 義,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出 版,97 年 8 月 版, 頁 207~208 7 李 鎂,94 年 8 月 智 慧 財 產 權 月 刊 第 80 期, 形 式 審 查 制 度 下 的 一 些 政 策 抉 擇 8 楊 崇 森, 專 利 法 理 論 與 應 用,2008 年 3 月 版, 頁 372~373

14 附 錄 問 題 實 戰 甲 公 司 完 成 一 技 術 之 研 發, 在 其 提 出 專 利 申 請 之 前, 該 技 術 資 料 被 乙 竊 走, 乙 將 其 據 為 己 有 而 提 出 專 利 之 申 請 並 經 審 定 公 告, 試 問 甲 應 如 何 確 保 自 己 之 權 益? 甲 就 該 技 術 是 否 仍 有 可 能 取 得 專 利 權? (89 檢 事 官 偵 查 實 務 組 第 3 題 ) 應 確 定 發 明 專 利 申 請 權 人 之 範 圍, 並 應 詳 述 得 提 起 舉 發 之 要 件 及 申 請 日 之 認 定 專 利 申 請 權 人 : 相 關 法 規 : 專 利 申 請 權, 指 得 依 本 法 申 請 專 利 之 權 利 專 利 申 請 權 人, 除 本 法 另 有 規 定 或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外, 指 發 明 人 創 作 人 或 其 受 讓 人 或 繼 承 人 專 利 法 第 5 條 定 有 明 文 乙 是 否 為 專 利 申 請 權 人 : 依 上 開 規 定, 專 利 申 請 權 人 之 範 圍, 包 括 發 明 人 創 作 人 或 其 受 讓 人 或 繼 承 人, 所 謂 發 明 人 係 指 實 際 進 行 研 究 發 明 之 人 ; 創 作 人 係 指 實 際 進 行 研 究 創 作 新 型 或 新 式 樣 之 人 ; 發 明 人 或 創 作 人 之 受 讓 人 係 指 受 讓 發 明 人 創 作 人 之 專 利 申 請 權 之 人 ; 發 明 人 或 創 作 人 之 繼 承 人 係 指 發 明 人 或 創 作 人 死 亡 後, 繼 承 其 專 利 申 請 權 之 人 所 謂 除 本 法 另 有 規 定 者, 係 指 專 利 法 第 7 條 第 1 項 受 僱 人 職 務 上 所 完 成 之 發 明 第 3 項 出 資 聘 人 從 事 研 究 開 發 及 第 8 條 受 僱 人 非 職 務 上 所 完 成 之 發 明, 其 專 利 申 請 權 之 權 利 歸 屬 等 本 題 乙 係 竊 走 甲 之 技 術 資 料 而 提 出 專 利 之 申 請, 其 並 不 屬 於 上 開 專 利 申 請 權 人 之 範 圍, 應 不 得 申 請 專 利 發 明 專 利 權 之 撤 銷 : 相 關 法 規 :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專 利 專 責 機 關 應 依 舉 發 或 依 職 權 撤 銷 其 發 明 專 利 權, 並 限 期 追 繳 證 書, 無 法 追 回 者, 應 公 告 註 銷 : 三 發 明 專 利 權

15 698 專 利 法 規 人 為 非 發 明 專 利 申 請 權 人 者 有 前 項 第 三 款 情 事, 提 起 舉 發 者, 限 於 利 害 關 係 人 ; 其 他 情 事, 任 何 人 得 附 具 證 據, 向 專 利 專 責 機 關 提 起 舉 發 專 利 法 第 67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及 第 2 項 分 別 定 有 明 文 利 害 關 係 人 得 提 起 舉 發 : 按 得 取 得 發 明 專 利 權 者, 限 於 有 發 明 專 利 申 請 權 人, 非 發 明 專 利 申 請 權 人 而 取 得 發 明 專 利 權, 真 正 權 利 人 之 權 利 因 此 受 有 損 害, 為 保 障 其 權 利 並 解 決 當 事 人 間 專 利 權 歸 屬 之 爭 執, 上 開 專 利 法 第 67 條 第 2 項 明 定 利 害 關 係 人 得 提 起 舉 發 以 撤 銷 發 明 專 利 權 本 題 甲 既 為 真 正 之 發 明 專 利 權 人, 自 得 依 上 開 規 定 提 起 舉 發 撤 銷 乙 之 發 明 專 利 權 申 請 日 之 認 定 : 相 關 法 規 : 發 明 為 非 專 利 申 請 權 人 請 准 專 利, 經 專 利 申 請 權 人 於 該 專 利 案 公 告 之 日 起 二 年 內 申 請 舉 發, 並 於 舉 發 撤 銷 確 定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內 申 請 者, 以 非 專 利 申 請 權 人 之 申 請 日 為 專 利 申 請 權 人 之 申 請 日 專 利 法 第 34 條 第 1 項 定 有 明 文 申 請 日 得 溯 及 既 往 : 按 非 專 利 申 請 權 人 請 准 之 發 明 專 利 經 舉 發 撤 銷 後, 其 發 明 專 利 權 應 歸 於 消 滅, 惟 為 保 障 真 正 有 申 請 權 人 之 權 益, 避 免 該 發 明 專 利 因 喪 失 新 穎 性 而 無 法 取 得 其 發 明 專 利 權, 上 開 專 利 法 第 34 條 第 1 項 明 定 專 利 申 請 權 人 於 舉 發 撤 銷 確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內 申 請 者, 可 援 用 原 來 非 專 利 申 請 權 人 之 申 請 日 為 其 申 請 日 若 專 利 申 請 權 人 於 該 專 利 案 公 告 之 日 起 2 年 內 申 請 舉 發, 但 未 於 舉 發 撤 銷 確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內 申 請 者, 其 發 明 專 利 權 並 不 因 此 喪 失, 惟 不 能 以 原 來 之 申 請 日 為 其 申 請 日 若 專 利 申 請 權 人 於 該 專 利 案 公 告 之 日 起 2 年 內 未 申 請 舉 發, 其 舉 發 之 權 利 並 不 因 此 喪 失, 惟 其 提 起 舉 發 至 多 僅 能 達 到 撤 銷 專 利 權 之 目 的, 不 能 援 用 原 來 之 申 請 日 為 其 申 請 日 ; 且 其 若 再 以 本 件 發 明 專 利 提 出 申 請, 該 發 明 專 利 亦 已 喪 失 其 新 穎 性 而 無 法 取 得 發 明 專 利 權 本 題 甲 得 依 上 開 專 利 法 第 34 條 第 1 項 之 規 定, 於 該 發 明 專 利 案 公 告 之 日 起 2 年 內 申 請 舉 發, 並 於 舉 發 撤 銷 確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內 申 請, 如 此 仍 可 以 該 非 專 利 申 請 權 人 乙 之 申 請 日 為 其 申 請 日, 並 取 得 專 利 權 ; 若 甲 未 於 舉 發 撤 銷 確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內 申 請 者, 發 生 不 能 援 用 原 來 之 申 請 日 為 其 申 請 日 之 法 律 效 果, 甲 只 能 以 其 於 舉 發 撤 銷 確 定 之 日 後 之 申 請 日 為 本 件 專 利

16 附 錄 問 題 實 戰 699 之 申 請 日, 則 其 專 利 可 能 喪 失 新 穎 性, 致 使 甲 無 法 取 得 專 利 權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出 版, 專 利 法 逐 條 釋 義 第 5 條 第 34 條 及 第 67 條,94 年 3 月 版, 頁 12~15 101~ ~178 2 某 甲 與 某 乙 均 為 A 國 人, 共 同 完 成 某 一 技 術 之 研 發 試 就 下 列 問 題, 舉 專 利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分 別 說 明 之 某 甲 與 某 乙 係 非 我 國 國 民, 其 向 我 國 提 出 專 利 之 申 請, 我 國 是 否 應 予 受 理? 若 某 甲 欲 獨 占 該 技 術 之 專 利 權, 瞞 著 某 乙 單 獨 向 我 國 專 利 專 責 機 關 之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 下 稱 智 慧 局 ) 提 出 專 利 申 請, 是 否 合 法? 其 效 力 為 何? 某 乙 有 何 救 濟 方 法? 若 某 甲 願 與 某 乙 共 同 向 我 國 提 出 專 利 申 請 案, 其 得 否 自 行 為 之? 或 以 委 任 代 理 人 為 必 要? 委 任 之 代 理 人 有 無 資 格 上 之 限 制? 若 某 丙 繼 受 某 乙 之 專 利 申 請 權, 其 效 力 如 何? 若 某 丁 亦 完 成 相 同 技 術 之 研 發, 其 亦 向 我 國 智 慧 局 申 請 發 明 專 利, 則 何 人 可 取 得 此 一 發 明 專 利? 若 某 丁 係 以 同 一 創 作 申 請 新 型 專 利, 其 結 果 有 無 不 同? 互 惠 原 則 共 同 發 明 人 或 共 同 創 作 人 代 理 人 之 委 任 專 利 申 請 權 之 繼 受 先 申 請 原 則 及 新 型 專 利 之 準 用 互 惠 原 則 : 外 國 人 是 否 得 向 我 國 提 出 專 利 之 申 請, 依 90 年 10 月 24 日 公 布 施 行 之 專 利 法 ( 下 稱 現 行 法 ) 第 4 條 之 規 定, 受 有 如 下 之 限 制 :

17 700 專 利 法 規 外 國 人 所 屬 之 國 家 與 中 華 民 國 如 未 共 同 參 加 保 護 專 利 之 國 際 條 約 外 國 人 所 屬 之 國 家 與 中 華 民 國 無 相 互 保 護 專 利 之 條 約 協 定 或 由 團 體 機 構 互 訂 經 經 濟 部 核 准 保 護 專 利 之 協 議 外 國 人 所 屬 之 國 家 對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申 請 專 利, 不 予 受 理 者 若 有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則 我 國 對 於 該 外 國 人 所 為 專 利 之 申 請, 得 不 予 受 理, 即 我 國 智 慧 局 對 於 此 種 情 形 是 否 受 理 有 裁 量 權 有 關 A 國 人 某 甲 與 某 乙 所 提 出 專 利 之 申 請, 我 國 是 否 予 以 受 理, 應 視 A 國 與 我 國 有 無 上 開 情 形 而 定 即 我 國 對 於 外 國 人 專 利 之 申 請, 係 採 互 惠 原 則 而 92 年 2 月 6 日 總 統 令 公 布 之 專 利 法 ( 下 稱 新 法, 除 第 11 條 外, 其 餘 條 文 尚 未 施 行, 其 施 行 日 期 由 行 政 院 另 定 ), 就 本 條 規 定 僅 將 經 濟 部 修 正 為 主 管 機 關, 條 次 並 未 變 更 共 同 發 明 人 或 共 同 創 作 人 : 按 數 人 共 同 為 一 發 明 或 創 作 時, 其 為 共 同 發 明 人 或 共 同 創 作 人, 專 利 申 請 權 為 其 所 共 有, 應 由 全 體 共 有 人 提 出 申 請, 現 行 法 第 13 條 第 1 項 定 有 明 文 本 案 該 技 術 之 研 發 既 由 某 甲 及 某 乙 共 同 完 成, 該 技 術 之 專 利 申 請 權 為 甲 乙 二 人 共 有, 應 由 全 體 共 有 人 某 甲 與 某 乙 共 同 提 出 申 請 新 法 已 將 上 開 規 定 移 列 於 第 12 條 第 1 項 其 違 反 之 效 力 如 何? 現 行 法 第 71 條 之 規 定 似 不 明 確 ; 惟 新 法 就 此 已 有 明 確 規 範, 新 法 第 67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規 定 :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專 利 專 責 機 關 應 依 舉 發 或 依 職 權 撤 銷 其 發 明 專 利 權, 並 限 期 追 繳 證 書, 無 法 追 回 者, 應 公 告 註 銷 : 一 違 反 第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者 而 得 提 起 舉 發 者, 依 同 條 第 二 項 前 段 規 定, 限 於 利 害 關 係 人 故 將 來 新 法 施 行 後, 若 有 違 反 應 共 同 提 出 申 請 之 規 定 者, 專 利 專 責 機 關 之 智 慧 局 得 依 利 害 關 係 人 之 舉 發 或 依 職 權 撤 銷 其 發 明 專 利 權, 並 得 限 期 追 繳 或 公 告 註 銷 其 證 書 代 理 人 之 委 任 : 依 新 法 第 138 條 規 定 : 本 法 除 第 十 一 條 自 公 布 日 施 行 外, 其 餘 條 文 之 施 行 日 期,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故 新 法 第 11 條 已 於 92 年 2 月 6 日 總 統 令 公 布 施 行, 合 先 敘 明 新 法 第 11 條 第 1 項 規 定 : 申 請 人 申 請 專 利 及 辦 理 有 關 專 利 事 項, 得 委 任 代 理 人 辦 理 之 同 條 第 2 項 規 定 :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無 住 所 或 營 業 所 者, 申 請 專 利 及 辦 理 專 利 有 關 事 項, 應 委 任 代 理 人 辦 理 之 依 上 開 規 定 得 知, 是 否 強 制 委 任 代 理 人, 並 非 以 身 分 為 區 分, 而 係 以 在 中 華 民

18 附 錄 問 題 實 戰 701 國 境 內 有 無 住 所 或 營 業 所 為 區 別 標 準 故 某 甲 與 某 乙 雖 為 A 國 人, 具 有 外 國 人 身 分, 若 其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有 住 所 或 營 業 所, 則 其 是 否 委 任 代 理 人 即 得 任 意 為 之 ; 反 之, 若 其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無 住 所 或 營 業 所, 則 有 強 制 委 任 之 必 要 代 理 人,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以 專 利 師 為 限 同 條 第 3 項 定 有 明 文 惟 目 前 專 利 師 法 等 相 關 法 規 尚 未 完 備, 故 現 無 專 利 師 可 充 代 理 人, 因 此 在 專 利 師 等 相 關 法 律 未 制 定 前, 代 理 人 仍 有 存 在 必 要, 以 辦 理 專 利 申 請 及 有 關 事 項, 依 新 法 第 11 條 第 4 項 規 定, 有 關 代 理 人 資 格 之 取 得 撤 銷 廢 止 及 其 管 理 規 則, 由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專 利 申 請 權 之 繼 受 : 現 行 法 第 15 條 第 1 項 規 定 : 繼 受 專 利 申 請 權 者, 如 在 申 請 時 非 以 繼 受 人 名 義 申 請 專 利, 或 未 在 申 請 後 向 專 利 專 責 機 關 申 請 變 更 名 義 者, 不 得 以 之 對 抗 第 三 人 故 某 丙 繼 受 某 乙 之 專 利 申 請 權 者, 應 依 上 開 規 定 以 繼 受 人 名 義 申 請, 或 在 申 請 後 向 專 利 專 責 機 關 之 智 慧 局 申 請 變 更 名 義 未 依 上 開 規 定 辦 理 者, 其 繼 受 並 非 絕 對 無 效, 而 係 相 對 無 效, 僅 生 不 得 對 抗 第 三 人 之 效 力 現 行 法 第 15 條 第 2 項 規 定 : 為 前 項 之 變 更 申 請 者, 不 論 受 讓 或 繼 承, 均 應 附 具 證 明 文 件 即 須 證 明 其 有 繼 受 事 實 之 存 在 新 法 就 此 部 分 與 現 行 法 規 定 並 無 不 同, 僅 變 更 其 條 次 為 第 14 條 先 申 請 原 則 及 新 型 專 利 之 準 用 : 平 行 發 明 人 或 平 行 創 作 人 : 按 相 同 之 發 明 或 創 作, 並 非 二 人 以 上 共 同 為 之, 而 係 其 分 別 所 有 時, 此 種 情 形 與 前 述 之 共 同 發 明 人 或 共 同 創 作 人 不 同, 每 個 發 明 人 或 創 作 人 於 完 成 其 發 明 或 創 作 後, 皆 各 自 取 得 發 明 人 或 創 作 人 之 權 利, 有 稱 之 其 為 平 行 發 明 人 或 平 行 創 作 人, 各 人 皆 取 得 獨 立 之 專 利 申 請 權 先 申 請 原 則 及 主 張 優 先 權 : 同 一 發 明 有 二 以 上 之 專 利 申 請 案 時, 僅 得 就 其 最 先 申 請 者 准 予 發 明 專 利 但 後 申 請 者 所 主 張 之 優 先 權 日 早 於 先 申 請 者 之 申 請 日 時, 不 在 此 限 現 行 法 第 27 條 第 1 項 定 有 明 文 依 上 開 規 定 得 知, 我 國 專 利 法 係 採 先 申 請 原 則, 因 此 若 某 丁 亦 向 我 國 智 慧 局 申 請 發 明 專 利, 則 應 視 何 人 最 先 申 請, 而 決 定 應 對 於 何 人 准 予 發 明 專 利 惟 後 申 請 之 人 其 專 利 申 請 權 並 不 因 已 有 先 申 請 人 為 申 請 而 當 然 消 滅, 設 若 先 申 請 人 撤 回

19 702 專 利 法 規 其 申 請, 則 後 申 請 人 仍 有 可 能 取 得 專 利 權 另 依 上 開 但 書 規 定, 若 後 申 請 者 所 主 張 之 優 先 權 日 早 於 先 申 請 者 之 申 請 日 時, 縱 其 申 請 在 後, 亦 應 准 予 其 發 明 專 利 即 後 申 請 者 主 張 之 優 先 權 日 較 先 申 請 者 之 申 請 日 為 早 者, 其 亦 有 可 能 取 得 專 利 權 有 關 優 先 權, 依 現 行 法 第 24 條 第 1 項 規 定 : 申 請 人 就 相 同 發 明 在 與 中 華 民 國 相 互 承 認 優 先 權 之 外 國 第 一 次 依 法 申 請 專 利, 並 於 第 一 次 申 請 專 利 之 次 日 起 十 二 個 月 內, 向 中 華 民 國 申 請 專 利 者, 得 享 有 優 先 權 若 申 請 日 優 先 權 日 為 同 日, 則 依 現 行 法 第 27 條 第 2 項 規 定, 應 通 知 申 請 人 協 議 定 之, 協 議 不 成 時, 均 不 予 發 明 專 利 又 依 同 條 第 3 項 規 定, 各 申 請 人 為 協 議 時, 專 利 專 責 機 關 應 指 定 相 當 期 間 通 知 申 請 人 申 報 協 議 結 果, 逾 期 未 申 報 者, 視 為 協 議 不 成 新 法 就 上 開 第 27 條 規 定, 係 作 條 次 變 更, 於 新 法 第 31 條 予 以 規 定 另 於 第 31 條 第 2 項 後 段 增 訂 同 一 人 就 同 一 發 明 以 二 件 以 上 申 請 案 同 日 提 出 申 請 之 規 定 按 相 同 申 請 案 同 日 由 同 一 人 提 出 申 請 者, 實 務 上 屢 有 發 生, 為 免 申 請 人 採 此 取 巧 措 施, 爰 規 定 對 於 同 一 人 就 同 一 發 明 同 日 提 出 二 以 上 之 申 請 案 者, 專 利 專 責 機 關 應 通 知 申 請 人 限 期 擇 一 申 請, 如 申 請 人 不 擇 一 申 請 時, 均 不 予 專 利 權 除 先 申 請 原 則 外, 另 有 所 謂 先 發 明 原 則, 即 不 以 申 請 時 間 之 先 後 為 準, 而 係 由 先 發 明 之 人 取 得 專 利 權, 惟 其 缺 點 在 於 何 人 為 先 發 明 之 人, 有 時 不 易 確 定, 故 許 多 國 家 立 法 例 皆 採 先 申 請 原 則, 我 國 亦 同 新 型 專 利 之 準 用 : 若 雖 係 同 一 發 明 或 創 作, 卻 分 別 申 請 發 明 專 利 及 新 型 專 利 者, 應 如 何 准 予 其 專 利 權? 依 現 行 法 第 27 條 第 4 項, 係 準 用 同 條 第 1 項 至 第 3 項 之 規 定, 故 亦 有 先 申 請 原 則 及 通 知 申 請 人 協 議 等 相 關 規 定 之 準 用 有 關 優 先 權 之 補 充 說 明 : 上 開 先 申 請 原 則 可 能 因 後 申 請 者 主 張 優 先 權 日 在 前 而 有 例 外, 而 新 法 為 配 合 我 國 加 入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就 有 關 優 先 權 之 規 定 亦 作 若 干 修 正, 上 開 現 行 法 第 24 條 已 變 更 其 條 次 為 新 法 第 27 條 新 法 第 27 條 第 1 項 規 定 : 申 請 人 就 相 同 發 明 在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會 員 或 與 中 華 民 國 相 互 承 認 優 先 權 之 外 國 第 一 次 依 法 申 請 專 利, 並 於 第 一 次 申 請 專 利 之 次 日 起 十 二 個 月 內, 向 中 華 民 國 申 請 專 利 者, 得 主 張 優 先 權 此 係 因 配 合 我 國 成 為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會 員, 就 與 該 組 織 會 員 間 均

<32303133BBAAC8F3D6AED2B9B4C8C9C6CDEDBBE1BEE8BFEEC3F7CFB82E786C7378>

<32303133BBAAC8F3D6AED2B9B4C8C9C6CDEDBBE1BEE8BFEEC3F7CFB82E786C7378> 2013 华 润 之 夜 慈 善 晚 会 捐 款 明 细 合 益 管 理 咨 询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380,000 深 圳 市 昕 网 格 科 技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50,000 甲 骨 文 ( 中 国 ) 软 件 系 统 有 限 公 司 50,000 上 海 华 讯 网 络 系 统 有 限 公 司 20,000 深 圳 市 蓝 德 信 诺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20,000

More information

P3PC ZH

P3PC ZH P3PC-4582-05ZH 1 2 3 4 5 Hg 6 Le présent appareil numérique n'émet pas de parasites radioélectriques dépassant les limites applicables aux appareils numériques de la classe B et prescrites dans le Règlement

More information

1 4 100 24 16 =16 ( 24 4 ) 100= 16.7% 20. 1. 2. (1) (2) (3) (4) 3. 2 Bass Method 15 18 24 19 19 27 26 24 21 36 31 29.3 24 45 38 35.7 39 53 42 44.7 49 62 54 55 3 3. 4 牙 齒 咬 合 面 的 小 窩 裂 溝, 牙 縫 牙 齒 與 牙 齒

More information

wms.pdf

wms.pdf Neuendorfstr. 18b. 16761 Hennigsdorf b. Berlin Tel. 0 33 02-55 92 90. Fax 0 33 02-55 92 99 www.pohl-electronic.de. info@pohl-electronic.de Die wms-sensoren sind für den Betrieb an Mikroprozessorsteuerungen

More information

德國基本法第一條「人性尊嚴」規定之探討

德國基本法第一條「人性尊嚴」規定之探討 BVerfGE 1, 322, 347f. 1 1 Seebohm (Hauptausschuss) 2 3 1 Wernicke, Kurt Georg, in: Bonner Kommentar (2. bearb.), Art. 1 GG, Rd. 2, Hamburg, Joachim Heitmann, 1983. 2 Starch, Christian, Menschenwürde als

More information

7 67 68 1989 1 3 7 1938 1820 1822 1824 1828 9 1840 19 . 12 13 1917 11 1 30 1 2 1 30. 1 dié 2 6 1964 3 1 4 22 2 35 4 31 18 8 2 20 à 1989 16 1964 4 55 3 62 3 79 3 79 25 3 37 9

More information

( ) ( ) 1 1 1 487 10 89 5 14-15 6 96 10 400 2 2 3 2 1 2 1 2 48 ( 1 ) ( 2 ) 96 7 11 1 2 ( ) 2 2 96 10 16 2 1 1 ( 98 254 ) 42 1 1 2 3 85 99 1 7 3860 2 ( ) 360 ( 4 1 ) ( 8 ) ( 12 4 ) ( 15 18 ) 140 50 2 2

More information

2

2 1 司法院釋字第四七六號解釋 88 1 29 02658 2 3 0 0 0 0 0 0 4 5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00 0 0 0 0 0 0 0 0 0 6 Gestaltungsfreiheit Verfassungsgrundsatz 7 Ermessen Ermessensfehlgebrauch Willkuerverbot ㈠ Prinzip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6K 2014白皮书(中文定稿).doc

Microsoft Word - 16K 2014白皮书(中文定稿).doc 2014 年 江 苏 省 知 识 产 权 发 展 与 保 护 状 况 2014 年, 江 苏 省 知 识 产 权 工 作 在 省 委 省 政 府 的 领 导 下, 主 动 适 应 经 济 发 展 新 常 态, 以 服 务 两 个 率 先 为 主 线, 以 推 动 经 济 转 型 升 级 为 核 心, 深 入 实 施 知 识 产 权 战 略, 知 识 产 权 创 造 运 用 保 护 管 理 和 服 务

More information

Szene 1: Auf dem Land Hallo, Mieze. Frau (Hanne) Frisch Hallo,. Tag, mein Junge. Willkommen. Tag, Hanne. Ach, schön hier. Szene 2: Im Haus 我 想, 这 不 会

Szene 1: Auf dem Land Hallo, Mieze. Frau (Hanne) Frisch Hallo,. Tag, mein Junge. Willkommen. Tag, Hanne. Ach, schön hier. Szene 2: Im Haus 我 想, 这 不 会 第 一 课 享 受 田 园 生 活 一 个 名 叫 菲 利 普 的 年 轻 人 驾 车 去 住 在 乡 下 的 母 亲 家 休 养 但 是 到 了 乡 下 不 久, 菲 利 普 就 发 现 田 园 生 活 拥 有 的 不 止 是 自 然 舒 适 的 一 面, 还 有 一 些 城 里 人 适 应 不 了 的 点 点 滴 滴 纯 净 的 自 然, 多 美 妙 啊! 这 是 菲 利 普 刚 刚 来 到 母

More information

Landschaft mosaic 222252ff Diereine Geographie 1193266 17291798 17541794 17721775 JR Observations 41 10172 A 16 82226 17 5134374489f 116ff [1243247] [1111f] 1257 [137158176] 1833

More information

no149.pub

no149.pub 新 大 陸 149 期 - - No.149 目錄 封面裡 那狼容若 茶道 編輯筆記 封底裡 詩創作 3 桑 克 照鏡 雨後 謝 勳 時空交錯在貝加蒙 老 井 時空隧道 世 賓 在清晨 自然 4 4 李雲楓 窗 失眠 5 回 沉醉的恥辱 三首 慧 夜雨 楊于軍 守護 夢見 陳葆珍 談魚色變 君 兒 壓錢狗 6 張 耳 玫瑰遊戲 三首 夏 子 島岸的對峙 秀 陶 小黑蟲 6 6 7 7 8 李國七 64

More information

一 汽 - 大 众 销 售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地 址 : 中 国 吉 林 省 长 春 市 普 阳 街 3333 号 -B 座 邮 编 :130011 一 汽 - 大 众 客 户 关 怀 热 线 :

一 汽 - 大 众 销 售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地 址 : 中 国 吉 林 省 长 春 市 普 阳 街 3333 号 -B 座 邮 编 :130011  一 汽 - 大 众 客 户 关 怀 热 线 : 一 汽 - 大 众 销 售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地 址 : 中 国 吉 林 省 长 春 市 普 阳 街 3333 号 -B 座 邮 编 :130011 http://www.faw-volkswagen.com www.sagitar.com.cn 一 汽 - 大 众 客 户 关 怀 热 线 : 4008-171-888 0431-85990888 护 航 杂 志 全 新 速 腾 专 刊 总 第

More information

金融商品共同行銷與公平競爭(上)

金融商品共同行銷與公平競爭(上) 康 德 法 學 的 形 上 學 基 本 原 理 導 讀 * 與 當 代 法 學 的 對 話 江 玉 林 ( 政 治 大 學 法 律 學 系 教 授 ) 壹 開 場 各 位 在 座 大 家 好 今 天 很 高 興 能 夠 跟 大 家 分 享 我 對 於 康 德 (Immanuel Kant, 1724-1804) 法 學 的 形 上 學 基 本 原 理 ( Metaphysische Anfangsgründe

More information

2

2 1 2 1 : 3 2 4 5 3 4 : 6 5 W.Klein, Zum Begrriff des öffentlichen Interesses, Diss.Münster, 1969, SS.14ff. Erwin Krüger, Die Lehre von öffenltichen Interessen in der Verwaltungsrechtswissenschaft,1932,S.29.

More information

柏林洪堡大学

柏林洪堡大学 柏 林 洪 堡 大 学 公 法 和 国 际 法 所 国 家 法 及 行 政 法 欧 盟 法 环 境 法 财 政 法 及 经 济 法 教 授 Michaeal Kloepfer 教 授 Unter den Linden 9-11, Palais 10099 Berlin Telefon 030/2093-3331 Telefax 030/2093-3438 michael=kloepfer@rewi.hu-berlin.de

More information

PowerPoint-Präsentation

PowerPoint-Präsentation 欢 迎 来 到 精 神 分 裂 症 元 认 知 训 练 (MCT) 附 加 单 元 一 : 自 尊 心 The use of the pictures in this module has been kindly permitted by artists and copyright holders, respectively. For details (artist, title), please

More information

Fr_1415_HWS_Michels

Fr_1415_HWS_Michels Der Drache erwacht: Drogen und AIDS in China Probleme und Antworten Dr. Ingo Ilja Michels in Kooperation mit Frau Prof. Dr. Min Zhao,Direktorin des Shanghai Drug Abuse Treatment Center/Shanghai Mental

More information

德国教育动态信息

德国教育动态信息 德 国 教 育 动 态 信 息 2013 年 第 9 期 本 期 主 要 信 息 1. 欧 盟 拟 促 进 中 小 学 数 字 化 进 程 2. 德 国 的 教 育 投 入 增 长 领 先 经 合 组 织 3. 德 国 职 业 教 育 国 际 合 作 中 心 正 式 成 立 4. 德 国 职 教 学 生 绝 大 多 数 可 找 到 满 意 的 培 训 职 业 5. 德 宪 法 法 院 判 决 : 小

More information

1

1 世 界 宗 教 议 会 的 世 界 伦 理 宣 言 ( 芝 加 哥,1993 年 9 月 4 日 ) 导 论 * 本 篇 导 言 以 图 宾 根 宣 言 世 界 伦 理 原 则 为 基 础, 由 芝 加 哥 世 界 宗 教 议 会 理 事 会 属 下 编 辑 委 员 会 撰 写 导 言 旨 在 公 众 传 播, 提 供 一 个 世 界 伦 理 宣 言 的 简 要 版 本 另 外 它 也 会 用 以

More information

複本 2016 P1 P2 P5 得獎名單.xls

複本 2016 P1 P2 P5 得獎名單.xls 香 港 數 學 奧 林 匹 克 學 校 Hong Kong Mathematical Olympiad School 主 辦 第 二 十 三 屆 香 港 小 學 數 學 奧 林 匹 克 比 賽 2016 小 五 比 賽 得 獎 名 單 金 獎 (67 名 ) ( 答 對 18 題 或 以 上 ) 學 校 提 名 王 炳 權 聖 公 會 仁 立 小 學 布 懷 熙 順 德 聯 誼 總 會 李 金 小

More information

陳欣蓉定稿.doc

陳欣蓉定稿.doc 87 5 147-169 - - 148 ü ü (1) * Shing-lung Chen, Associate Professor, Department of German, National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at Kaohsiung. 150 ö ö ü ü ä ü (2) (3) ö ö ü ü ä ü ö ö ü ü ä ü ü * Shing-lung

More information

Folie 1

Folie 1 欢 迎 来 到 精 神 分 裂 症 元 认 知 训 练 (MCT) 附 加 单 元 二 : 应 对 歧 视 ( 偏 见 ) The use of the pictures in this module has been kindly permitted by artists and copyright holders, respectively. For details (artist, title),

More information

990618´Á¥½³ø§i

990618´Á¥½³ø§i 計 畫 案 號 :0980120688 按 摩 業 開 放 後 管 理 之 法 制 建 構 規 劃 研 究 報 告 研 究 主 持 人 : 孫 迺 翊 副 教 授 共 同 主 持 人 : 張 桐 銳 助 理 教 授 計 畫 主 辦 單 位 :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計 畫 承 辦 單 位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研 究 期 間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More information

穨199607

穨199607 1 2 3 4 (Johann Heinrich Pestalozzi, 1746-1827) 1 (Immanuel Kant, 1724-1804) (Max Scheler, 1874-1928) 2 (Die Stellung des Menschen im Kosmos) 3 1 Johann Heinrich Pestalozzi: Sämtliche Werke. Hrsg. Von

More information

2

2 Die Forschung ber den Zusammenhang zwischen deutsche Unternehmenskultur und soziale Kultur ( ) 5060809026 2 ,, Die Forschung ber den Zusammenhang zwischen deutsche Unternehmenskultur und soziale Kultur

More information

0222-商周-少年維特的煩惱-書衣-外框

0222-商周-少年維特的煩惱-書衣-外框 28 Die Leiden des jungen Werther 1 Ich will mich bessern, will nicht mehr ein bißchen Übel, das uns das Schicksal vorlegt, wiederkäuen, wie ich s immer getan habe; ich will das Gegenwärtige genießen, und

More information

P3PC ZH

P3PC ZH P3PC-4582-04ZH 1 2 3 4 5 Hg 6 Le présent appareil numérique n'émet pas de parasites radioélectriques dépassant les limites applicables aux appareils numériques de la classe B et prescrites dans le Règlement

More information

PowerPoint-Präsentation

PowerPoint-Präsentation Guaofang Technical College * 2016.10 德国学校专家 :Jochem Kästner 中国教育体系 Chinesisches Bildungssystem Grundstrukturen des Bildungssystems in Deutschland In Deutschland wird die berufliche Erstausbildung durchgeführt,

More information

TTP-245 Plus / TTP-343 Plus TTP-247 / TTP-345 熱 感 式 / 熱 轉 式 條 碼 印 表 機 使 用 手 冊

TTP-245 Plus / TTP-343 Plus TTP-247 / TTP-345 熱 感 式 / 熱 轉 式 條 碼 印 表 機 使 用 手 冊 中 文 使 用 手 冊 TTP-247 / 345 Plus 2010.07 印 製 TTP-245 Plus / TTP-343 Plus TTP-247 / TTP-345 熱 感 式 / 熱 轉 式 條 碼 印 表 機 使 用 手 冊 目 錄 版 權 聲 明...1 安 規 認 證...1 一 產 品 簡 介...3 二 入 門...4 2.1 拆 封 及 檢 查...4 2.2 標 準 配

More information

Herrad Meese

Herrad Meese 第 五 课 国 王 路 德 维 希 依 然 健 在 在 德 国 广 播 电 台 帕 拉 和 阿 伊 汗 热 情 地 问 候 着 新 同 事 菲 利 普 编 辑 部 接 到 新 任 务 : 有 人 说 100 多 年 就 已 经 去 世 的 巴 伐 利 亚 的 童 话 国 王 路 德 维 希 二 世 仍 然 健 在 菲 利 普 他 们 要 去 现 场 进 行 调 查 搞 清 事 实 真 相 菲 利 普

More information

native's point of view 2 emic etic verrückt Spiritismus Spiritualismus 19 Geistige Energetik spiritueller Magnetismus E. T. A. F. A

native's point of view 2 emic etic verrückt Spiritismus Spiritualismus 19 Geistige Energetik spiritueller Magnetismus E. T. A. F. A 2011 4 Journal of the Central Conservatory of Music 125 1854 Franz Richarz Endenich 1 1858 Wilhelm Josef v. Wasielewski 20 1830 1831 Bettina von Arnim 1855 4 2010-12 - 26 1952 ~ 126 2011 4 native's point

More information

pp immanente oder setzende Reflexion äußerliche oder äußere Reflexion WL 2, 25-8, 30 immanent 1 Sichselbstsetzen WL 1, 16 2 Substanz Su

pp immanente oder setzende Reflexion äußerliche oder äußere Reflexion WL 2, 25-8, 30 immanent 1 Sichselbstsetzen WL 1, 16 2 Substanz Su 332014 pp.90 104 immanente oder setzende Reflexion äußerliche oder äußere Reflexion WL 2, 25-8, 30 immanent 1 Sichselbstsetzen WL 1, 16 2 Substanz Subjekt PG, 23 3 4 Äußerlichkeit WL 1, 271;WL 2, 30-1

More information

第 二 章

第  二  章 第 二 章 唯 一 確 定 存 在 的 我 與 存 在 的 諸 系 統 前 一 章 已 經 以 精 簡 的 方 式 討 論 到 系 統 的 自 我 同 一 性 與 環 境 同 一 性 問 題 這 兩 個 問 題 作 為 盧 曼 社 會 系 統 理 論 的 前 提, 由 於 和 系 統 對 自 己 的 不 透 明 性 以 及 環 境 對 系 統 的 不 透 明 性 這 兩 個 前 提 發 生 矛 盾,

More information

穨TPA-陳幼慧—現代與後現代之爭

穨TPA-陳幼慧—現代與後現代之爭 - Jean-Francois Lyotard Juergen Habermas metanarratives (Daniel Bell) Jean-Francois Lyotard 1 postmodern Lyotard 28 Lyotard xxiii (thr crisis of narratives) 1 Jean-Francois Lyotard ( )The Postmodern Condition:

More information

CIP / ISBN X Ⅰ.... Ⅱ.... Ⅲ. Ⅳ. C53 CIP / / / / / / / / / / /16 / 290 / 19 / 1

CIP / ISBN X Ⅰ.... Ⅱ.... Ⅲ. Ⅳ. C53 CIP / / / / / / / / / / /16 / 290 / 19 / 1 CIP /. 2005. 8 ISBN 7-80676-870-X Ⅰ.... Ⅱ.... Ⅲ. Ⅳ. C53 CIP 2005 058721 / / / / 755 200041 / / / / 2005 8 1 / 2005 8 1 / 640 960 1 /16 / 290 / 19 / 1 8000 ISBN 7-80676-870-X/G 463 / 28. 00 1!!!!!!!!!!!!!!

More information

140 中 極 學 刊 一 前言 綉 像 女 才 子 書 題 鴛 湖 煙 水 散 人 著 煙 水 散 人 即 徐 震 字 秋 濤 號 煙 水 散 人 浙 江 秀 水 人 1 女 才 子 書 成 書 於 順 治 16 年 2 又 名 閨 秀 佳 話 女 才 子 傳 美 人 書 情 史 續 傳 本 文

140 中 極 學 刊 一 前言 綉 像 女 才 子 書 題 鴛 湖 煙 水 散 人 著 煙 水 散 人 即 徐 震 字 秋 濤 號 煙 水 散 人 浙 江 秀 水 人 1 女 才 子 書 成 書 於 順 治 16 年 2 又 名 閨 秀 佳 話 女 才 子 傳 美 人 書 情 史 續 傳 本 文 中極學刊 第八輯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中 國 語 文 學 系 2 0 1 4 年 1 2 月 虛 實 的 女 才 子 建 構 女 才 子 書 及 評 點 研 究 林小涵 暨南國際大學中文所 摘 要 小 說 評 點 在 明 末 清 初 因 承 繼 了 萬 曆 以 來 小 說 評 點 之 緒 加 上 小 說 創 作 的 數 量 更 加 龐 大 小 說 評 點 在 此 時 期 產 生 較 大 的 發 展 女

More information

ü

ü ü é F. 511961 194 210 ü ü 71919 322 38 325 1955 1963 105 118 1649 1673 1605 1672 1681 1693 1712 1736 1765 M.T. 1932 711928 261 71 1963 38 42 é é è é è 501960 1 21 é 10 19 1800 211 2435 48 A.F. é ü ü

More information

PowerPoint-Präsentation

PowerPoint-Präsentation Dipl. Ing. (FH) Architekt mit Bürositz in Mörnsheim und in München, selbstständig tätig seit 25 Jahren Sachverständiger für vorbeugenden baulichen Brandschutz Mitglied des Prüfungsausschusses für die Zulassung

More information

2004 1,, 122 1, 5 7, (Bundesrechtsanwaltsordnung) 4 (Bundesnotarordnung) 5,, 4, (Beamtenrechtsrahmengesetz) 14 a, 5,, 5,,?,,,,,,,,, 6,,,,, : 5 a,,,,,

2004 1,, 122 1, 5 7, (Bundesrechtsanwaltsordnung) 4 (Bundesnotarordnung) 5,, 4, (Beamtenrechtsrahmengesetz) 14 a, 5,, 5,,?,,,,,,,,, 6,,,,, : 5 a,,,,, , : ; ; (Oeffentlich - rechtliche Satzungen), (Deutsches Richtergesetz) 1 2,5,, (Ausbildungs - und Pruefungsordnung fuer J uris2 ten, ) 2,,, 3 (Juristische Person des oeffentlichen Rechts),,,, 5 :,, :,,,,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Georg Simon Member of the BPM Board of IDS Scheer AG & ARIS ARIS SAP 140 654,000 120 200 6,000 3000 600,000 146 ERP 2 BMW Financial Services < ARIS > IT ARIS ARIS, DSC (Dealer Service Center) 67 58, DSC

More information

論文

論文 118 說 見 識 識 行 來 說 行 行 了 行 易 行 不 類 行 療 勞 樂 領 行 行 來 車 車 不 度 勞 落 不 溺 路 不 良 例 見 1 2004 年 2 了 路 路 料 數 行 119 論 數 理 論 見 例 類 理 理 類 不 理 類 類 讀 讀 例 例 行 例 例 不 行 了 來 例 數 量 來 留 說 例 例 不 例 行 參 2 行 見 MaiwaldDer Begriff

More information

政府再造的基本精神:小而美或小而能?

政府再造的基本精神:小而美或小而能? 第 1 頁, 共 10 頁 外 國 的 月 亮 比 較 圓? 讀 法 官 說 了 算! 缺 席 的 證 據 與 邏 輯 董 凱 勝 民 眾 對 司 法 心 存 不 滿 並 非 新 鮮 事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於 2013 年 7 月 間, 就 法 官 審 判 與 檢 察 官 偵 辦 案 件 的 公 正 性 進 行 電 話 民 調, 結 果 分 別 有 80.4% 74.5% 的 受 訪 者 持

More information

DANNORITZER Medizintechnik GmbH & Co. KG Das Unternehmen In Tuttlingen treffen Tradition und Innovation der Medizintechnik aufeinander - beides bildet

DANNORITZER Medizintechnik GmbH & Co. KG Das Unternehmen In Tuttlingen treffen Tradition und Innovation der Medizintechnik aufeinander - beides bildet CN DANNORITZER Medizintechnik GmbH & Co. KG Das Unternehmen In Tuttlingen treffen Tradition und Innovation der Medizintechnik aufeinander - beides bildet das Weltzentrum der Medizintechnik. Das Ergebnis:

More information

S294T_D.FM

S294T_D.FM 294 Service. 2 3 294_002 Administration Gerätenummer: 02759 Liste der Inhaltsverzeichnisse Inhaltsverzeichnis auswählen Importeursnummer: 123 Betriebsnummer: 00370 Kundendienst Basis Audi V03.10 28/01/2002

More information

谈谈数学素质的培养

谈谈数学素质的培养 谈 谈 数 学 素 质 的 培 养 -- 院 士 八 闽 行 福 州 一 中 演 讲 陈 木 法 (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 2004 年 10 月 19 日 主 持 人 ( 李 校 长 ): 陈 木 法 院 士 长 期 从 事 数 学 的 教 育 和 研 究 工 作, 是 中 科 院 院 士 博 士 生 导 师 在 数 学 领 域 有 非 常 深 的 造 诣 希 望 大 家 今 天 能 从 陈

More information

上海而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专业水质分析仪器供应商 APA 6000 TM Hach Company, 2001, All rights reserved. Printed in the U.S.A. dd/dp 02/02 2ed

上海而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专业水质分析仪器供应商 APA 6000 TM Hach Company, 2001, All rights reserved. Printed in the U.S.A. dd/dp 02/02 2ed 62031-18 APA 6000 TM Hach Company, 2001, 2002. All rights reserved. Printed in the U.S.A. dd/dp 02/02 2ed .3..4..4 7 1.1...7 1.2...7 1.2.1..7 1.2.2 7 1.2.3 1.2.4 8 1.2.5 8 1.2.6 8 1.2.7 11 1.2.8..11.13

More information

德國債務不履行修正後看給付不能

德國債務不履行修正後看給付不能 113 2002 12 1 2 3 4 1 2 Vgl. Lorenz/Riehm, Lehrbuch zum neuen Schuldrecht, S. 3 f. 3 4-5 1987 4 114 5 Bürgerliches Gesetzbuch 6 Bundesministerium der Justis 7 Engelhard 5 Vgl. Abschlussbericht der Kommission

More information

上海而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专业水质分析仪器供应商 APA 6000 TM Hach Company, All rights reserved. Printed in the U.S.A. dd/dp 4/02 1ed

上海而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专业水质分析仪器供应商 APA 6000 TM Hach Company, All rights reserved. Printed in the U.S.A. dd/dp 4/02 1ed 62000-18 APA 6000 TM Hach Company, 2002. All rights reserved. Printed in the U.S.A. dd/dp 4/02 1ed .3..4 7 1.1...7 1.2...7 1.2.1..7 1.2.2 7 1.2.3 1.2.4 8 1.2.5 8 1.2.6 8 1.2.7 11 1.2.8..11.13 2.1.13 2.2.14.15.22

More information

:00 17:30 ( ). 2 基調講演 2-1

:00 17:30 ( ). 2 基調講演 2-1 13 2018 2 2713:00 17:30 ( ). 2 基調講演 2-1 3 4 基調講演 2-2 () (1920 ) 1960 1990 22000 3(2010) (2014)(2016) (2018) 5 6 基調講演 2-3 LPG () 7 8 基調講演 2-4 9 10 基調講演 2-5 11 12 基調講演 2-6 3 13 1990 90 14 基調講演 2-7 15 基調講演

More information

Rechtskräftig Abgeurteilte und Verurteilte in Nordrhein-Westfalen 2003

Rechtskräftig Abgeurteilte und Verurteilte in Nordrhein-Westfalen 2003 Rehtskräftig Ageurteilte und Verurteilte in Nordrhein-Westflen Bestell-Nr. B (Kennziffer B VI j/) Herusgegeen vom Lndesmt für Dtenverreitung und Sttistik Nordrhein-Westflen Muerstrße, Düsseldorf Postfh,

More information

一 計 畫 名 稱 : 人 與 地 方 誌 - 社 區 劇 場 工 作 坊 ( 第 一 期 ) 二 計 畫 緣 起 : 劇 場 並 不 只 有 表 演 的 面 向, 它 是 以 群 體 參 與 為 基 礎 的 藝 術 工 作, 劇 場 媒 介 結 合 生 活 議 題 的 課 程 是 人 和 空 間

一 計 畫 名 稱 : 人 與 地 方 誌 - 社 區 劇 場 工 作 坊 ( 第 一 期 ) 二 計 畫 緣 起 : 劇 場 並 不 只 有 表 演 的 面 向, 它 是 以 群 體 參 與 為 基 礎 的 藝 術 工 作, 劇 場 媒 介 結 合 生 活 議 題 的 課 程 是 人 和 空 間 屏 東 縣 文 化 資 產 網 絡 計 畫 人 與 地 方 誌 - 社 區 劇 場 工 作 坊 ( 第 一 期 ) 成 果 報 告 書 報 告 人 : 曾 靖 雯 2015 年 1 月 19 日 1 一 計 畫 名 稱 : 人 與 地 方 誌 - 社 區 劇 場 工 作 坊 ( 第 一 期 ) 二 計 畫 緣 起 : 劇 場 並 不 只 有 表 演 的 面 向, 它 是 以 群 體 參 與 為 基

More information

偏鄉服務計劃

偏鄉服務計劃 逆 風 少 年 大 步 走 2015 年 1-12 月 服 務 報 告 主 辦 單 位 : 主 要 贊 助 : 合 作 夥 伴 : 1 目 錄 壹 計 劃 摘 要 3 貳 專 案 成 果 報 告 5 一 服 務 據 點 成 果 二 服 務 績 效 說 明 ( 一 ) 青 少 年 就 業 力 培 訓 計 劃 13 1. 執 行 單 位 就 業 力 培 訓 服 務 方 案 13 2. 青 少 年 生 涯

More information

1 / 2 / / /

1 / 2 / / / 1 1 / 2 / / / 1 2 1999 2003 1-27 2 / / normativ / kognitiv / / / / / / / I. Marcoulatos embodied significance 3 a b c d cognitiv 3 Iordanis Marcoulatos, Merleau-Ponty and Bourdieu on Embodied Significance,

More information

EZ-4TT/4TK 操作手冊\(繁\)

EZ-4TT/4TK 操作手冊\(繁\) EZ-4TT/4TK P/N. 920-010421-01 Edition 1 EPS.02 FCC COMPLIANCE STATEMENT FOR AMERICAN USERS This equipment has been tested and found to comply with the limits for a CLASS A digital device, pursuant to Part

More information

德国教育动态信息

德国教育动态信息 德 国 教 育 动 态 信 息 2015 年 第 6 期 本 期 主 要 信 息 最 新 动 态 1. 德 意 志 学 术 交 流 中 心 (DAAD) 庆 祝 成 立 90 周 年 2. 波 鸿 鲁 尔 大 学 庆 祝 成 立 50 周 年 3. 德 国 民 众 希 望 对 其 城 市 建 设 发 挥 更 大 的 影 响 力 高 教 科 研 4. 德 国 启 动 应 用 科 技 大 学 科 研 促

More information

M6和M8 Systembeschreibung 端子厚度 含隔板 端子厚度 不含隔板 拧紧力矩范围, 3 mm 000 V/8 kv/3 IN A 8 mm 7,8 mm Nm, 0 mm 000 V/8 kv/3 IN 0 A 3 mm,8 mm Nm AWG M6

M6和M8 Systembeschreibung 端子厚度 含隔板 端子厚度 不含隔板 拧紧力矩范围, 3 mm 000 V/8 kv/3 IN A 8 mm 7,8 mm Nm, 0 mm 000 V/8 kv/3 IN 0 A 3 mm,8 mm Nm AWG M6 n M0 und M 6 mm 000 V/8 kv/3 0.0.0 Nm AWG 0 kcmil 产品样本 M < > M0 AWG 0 kcmil 000 V = Bemessungsspannung (siehe auch Hauptkatalog Band, Kapitel 4), für TS 3 Bolzen (Bezeichnungsmaterial und Montagezubehör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HS_Schwägermann.ppt

Microsoft PowerPoint - HS_Schwägermann.ppt International Event Shanghai 上海国际会展经济与管理 Prof. Helmut Schwägermann, FH Osnabrück 海姆特 施威格曼教授, 奥斯纳不吕克应用科学大学 Prof. Lan Xing, Shanghai Institute of Foreign Trade 蓝星教授,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IEMS ist ein Exportstudiengang

More information

08 01 < > 1 1982 1931 1934 1958 329 1983 1980 12 < > 7 1983 < > 11 1987 1924 1320 1938 1963 6 26 11 1316 6 1986 < > 16 11 12 ö ö á 28 1929 12 ö * 1978 1305 2 V.Clark 1975

More information

9

9 (Liability Insurance) (Third Party Liability Insurance) ( Third Party 8 9 10 (Employer's Liability Act,1880) 2 1-90 9 P259-269 2 P106-107 11 (Worker's Compensation Act,1897) (Worker's Compensation Act,1906)

More information

任 命 張 淑 惠 為 僑 務 委 員 會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專 門 委 員 任 命 蘇 永 富 為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研 究 委 員 任 命 賴 佳 惠 為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權 理

任 命 張 淑 惠 為 僑 務 委 員 會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專 門 委 員 任 命 蘇 永 富 為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研 究 委 員 任 命 賴 佳 惠 為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權 理 中 華 郵 政 台 字 第 1372 號 執 照 登 記 為 新 聞 紙 交 寄 網 址 :http://www.president.gov.tw/ 總 統 府 公 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3 日 ( 星 期 三 ) 壹 總 統 令 目 錄 任 免 官 員 1 貳 專 載 新 任 總 統 府 副 秘 書 長 暨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及 行 政 院 各

More information

建苑风 目 录 JianYuan Feng 1 特别策划 我的大学 工作篇 建 苑 风 把握大学时光 创造美好未来 杨国彪 3 大学之我见 刘传佩 5 那些年 我们风华正茂 赵和平 7 春华秋实 大学拾零 姚文平 10 目标 引领我前行 李 乾 18 大学靠自己做就做最好 马福云 20 青春易逝 大

建苑风 目 录 JianYuan Feng 1 特别策划 我的大学 工作篇 建 苑 风 把握大学时光 创造美好未来 杨国彪 3 大学之我见 刘传佩 5 那些年 我们风华正茂 赵和平 7 春华秋实 大学拾零 姚文平 10 目标 引领我前行 李 乾 18 大学靠自己做就做最好 马福云 20 青春易逝 大 卷 首 语 大 学 生 之 大 大 学, 非 大 楼 乃 大 师 也 此 言 乃 针 对 大 学 本 身 而 言 对 学 生 而 言, 大 学 之 大 何 在? 我 认 为, 作 为 一 名 大 学 生, 要 有 大 责 任 大 目 标 大 胸 怀 大 学 识, 同 时 具 备 大 视 野 这 样, 就 真 正 无 愧 于 大 学 生 的 称 号 了 大 责 任 : 青 春 承 担 责 任, 责 任

More information

Gemeinschaftskonto 联名账户 Kinderkonto 儿童账户 Konto für fremde Währungen 外国货币账户 Businesskonto 商务账户 Studentenkonto 学生账户 Fallen monatlich Gebühren an? 请问有月费吗

Gemeinschaftskonto 联名账户 Kinderkonto 儿童账户 Konto für fremde Währungen 外国货币账户 Businesskonto 商务账户 Studentenkonto 学生账户 Fallen monatlich Gebühren an? 请问有月费吗 - Allgemeines Kann ich in [Land] gebührenfrei Geld abheben? 请问我在 国家 取钱有手续费吗? Fragen, ob Gebühren anfallen, wenn man in einem bestimmten Land Geld abhebt Welche Gebühren fallen bei der Nutzung von 请问如果我使用与开卡银行不同的

More information

2005 4,,,,,,,,,,,:,,,,,,,, 9,,,,,?, :,:,,,,? (5 7 ) :,,,, :,,, :,,, (9 11,, ),,11,38 37,,

2005 4,,,,,,,,,,,:,,,,,,,, 9,,,,,?, :,:,,,,? (5 7 ) :,,,, :,,, :,,, (9 11,, ),,11,38 37,, () 3,?,,,:,,,,,,,,,,,,,,,,,,,,56 3 2005 3, 5,2795 2801, 85 2005 4,,,,,,,,,,,:,,,,,,,, 9,,,,,?, :,:,,,,? (5 7 ) :,,,, :,,, :,,, (9 11,, ),,11,38 37,,500 503 86 (),,,,,,,,,,,,,,,,, :,,,,, : :,,,, :,,,,,

More information

Herrad Meese

Herrad Meese 第 二 十 四 课 汉 堡 日 报 沃 伊 拉 利 亚 向 两 位 编 辑 讲 述 她 的 所 见 所 闻 原 来 汉 堡 日 报 的 女 负 责 人 插 手 了 整 件 事 菲 利 普 在 评 论 这 件 事 的 时 候 用 的 一 个 词 让 帕 拉 很 生 气 帕 拉 菲 利 普 和 沃 伊 拉 利 亚 最 终 发 现, 原 来 鲨 鱼 事 件 只 不 过 是 汉 堡 日 报 自 编 自 导

More information

填 表 说 明 1. 本 表 用 钢 笔 填 写, 也 可 直 接 打 印, 不 要 以 剪 贴 代 填 字 迹 要 求 清 楚 工 整 2. 本 表 所 填 内 容 必 须 真 实 可 靠, 如 发 现 虚 假 信 息, 将 取 消 所 在 学 院 参 评 资 格 3. 本 表 涉 及 的 项 目

填 表 说 明 1. 本 表 用 钢 笔 填 写, 也 可 直 接 打 印, 不 要 以 剪 贴 代 填 字 迹 要 求 清 楚 工 整 2. 本 表 所 填 内 容 必 须 真 实 可 靠, 如 发 现 虚 假 信 息, 将 取 消 所 在 学 院 参 评 资 格 3. 本 表 涉 及 的 项 目 成 都 理 工 大 学 优 秀 教 学 系 部 申 报 表 系 部 名 称 : 系 部 负 责 人 : 应 用 数 学 系 王 权 锋 所 在 学 院 : 管 理 科 学 学 院 成 都 理 工 大 学 教 务 处 制 二 一 三 年 填 表 说 明 1. 本 表 用 钢 笔 填 写, 也 可 直 接 打 印, 不 要 以 剪 贴 代 填 字 迹 要 求 清 楚 工 整 2. 本 表 所 填 内 容

More information

Mindest standards des Vereins “Die Bio-Hotels”

Mindest standards des Vereins “Die Bio-Hotels” 利 旅館 旅館 2000 年 利 Schweitzer Hotel 飯 EUVO 2092/91 旅館 2002 年 利 旅館 利 旅館 數 20 利 利 旅行 旅館 理念 旅館 兩 來論 旅館 略 旅館 理念 不 旅館 連 旅館 旅館 旅館 旅館 不 旅 不 旅館 旅館 行 旅館 旅 旅館 行 旅館 聯 略 1 降 2 旅 3 旅館 4 立 旅館 旅館 3 年 契 旅館 不 年 旅館 利 若 降

More information

unmittelbarer /mittelbarer Schaden Fernwirkungsch den direkter und Reflexschaden Hardy Landolt Ausservertragliche Haftung für die Ver

unmittelbarer /mittelbarer Schaden Fernwirkungsch den direkter und Reflexschaden Hardy Landolt Ausservertragliche Haftung für die Ver 2012 3 82 Schocksch den 1 2 3 1 2001 342 Schock shock 2 1. 5 Hardy Landolt Ersatzpflicht für Schocksch den in Franco Lorandi und Daniel Staehelin Hrsg. Festschrift für Ivo Schwander Dike 2011 S. 362. Schocksch

More information

2

2 1 2 Stanley Kubrick t Stanley Kubrick Alex Alex Alex Alex Alex Alex Alex Alex Alex Alex Alex Alex Alex Alex 3 Alex Kubrick Alex Alex Alex Alex Alex 4 Alex A ex Alex Kubrick Alex Kubrick lex Alex Alex Alex

More information

Deutsch 2 (Wiederholung)

Deutsch 2 (Wiederholung) Deutsch 2 (Wiederholung) Tag 3 Einheit 5 Negation (wiederholen) 指定的東西或人用 nicht 1 名詞前面有定冠詞 der, die, das der Tisch, die Brille, das Buch die Tische, die Brillen, die Bücher 2) 名詞前有所有代名詞 mein Tisch, deine

More information

2004 I ( ) 60% ( ) ( II ( ) ) ( ) ( ) ( ) II B 8 B ( ) (Professional Bachelor) A 3~4 5A 5B ( 3B 4B 5B) 5B

2004 I ( ) 60% ( ) ( II ( ) ) ( ) ( ) ( ) II B 8 B ( ) (Professional Bachelor) A 3~4 5A 5B ( 3B 4B 5B) 5B 2012 21 Chinese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Education 1 1 1 2 (1 100029; 2 100029) ; ; ; ; ; ; ; ; ; ; ; ; ; ; ; ; ; G7191 A 1004-9290(2012)0021-0005-16 1963 1978 2004 ( ) 21 1930 2012-6-10 ; ; ; 5 2004 I

More information

國家圖書館典藏電子全文

國家圖書館典藏電子全文 ( Modified Delphi Method ) 100 54 54 5-1 5-1 (AHP) 60 55 91.7 55 AHP (Expert Choice Version 9.0) 5 9.09 50 90.91 50 5-6 58 .. 59 60 5-2 5-3 1 100 0 2 100 0 3 98.1 1.9 4 96.3 3.7 5-4 1-1 100 1-2 94.4 5.6

More information

Harold Perkin The Third Revolution: Professional Elites in the Modern World The major theme in each is the provenance and character of the professiona

Harold Perkin The Third Revolution: Professional Elites in the Modern World The major theme in each is the provenance and character of the professiona 19-50 18 Q 18 18 18 18 19 Harold Perkin The Third Revolution: Professional Elites in the Modern World The major theme in each is the provenance and character of the professional elites, their success in

More information

WPP Presentation

WPP Presentation asst uns mal ein Quiz machen 测验一下 13 asst uns mal ein Quiz machen běi 测验一下 13 asst uns mal ein Quiz machen běi 兆 / 非 / 北 / 大 Welches ist richtig? 测验一下 13 asst uns mal ein Quiz machen běi 北 测验一下 13 asst

More information

2 中 原 財 經 法 學 2013 年 12 月 五 小 結 : 以 蓋 然 性 衡 量 為 判 斷 是 否 產 生 真 實 確 信 之 輔 助 方 法 肆 交 通 裁 決 事 件 中 法 院 裁 判 證 明 度 之 研 究 一 概 說 二 交 通 裁 決 事 件 中 法 院 裁 判 證 明 度

2 中 原 財 經 法 學 2013 年 12 月 五 小 結 : 以 蓋 然 性 衡 量 為 判 斷 是 否 產 生 真 實 確 信 之 輔 助 方 法 肆 交 通 裁 決 事 件 中 法 院 裁 判 證 明 度 之 研 究 一 概 說 二 交 通 裁 決 事 件 中 法 院 裁 判 證 明 度 行 政 爭 訟 證 明 度 之 研 究 交 通 裁 決 事 件 訴 訟 程 序 中 法 院 裁 判 證 明 度 問 題 之 檢 討 * 劉 建 宏 ** 目 次 壹 前 言 貳 行 政 爭 訟 事 件 中 舉 證 責 任 之 分 配 一 舉 證 責 任 之 意 義 及 其 內 涵 二 行 政 爭 訟 事 件 舉 證 責 任 分 配 概 說 參 行 政 爭 訟 之 證 明 度 一 德 國 有 關 證

More information

リスニング 1 中 国 語 を 聞 き,⑴~⑽の 問 いの 答 えとして 最 も 適 当 なものを,それぞれ1~4の 中 から 1 つ 選 び,その 番 号 を 解 答 欄 にマークしなさい (50 点 ) メモ 欄 ⑴ ⑵ ⑶ ⑷ ⑸ 1

リスニング 1 中 国 語 を 聞 き,⑴~⑽の 問 いの 答 えとして 最 も 適 当 なものを,それぞれ1~4の 中 から 1 つ 選 び,その 番 号 を 解 答 欄 にマークしなさい (50 点 ) メモ 欄 ⑴ ⑵ ⑶ ⑷ ⑸ 1 第 88 回 (2016 年 3 月 ) 中 国 語 検 定 試 験 準 1 級 ( 全 11 ページ 解 答 時 間 120 分 ) 受 験 上 の 注 意 ⑴ 試 験 監 督 の 指 示 があるまで, 問 題 冊 子 を 開 いてはいけません ⑵ リスニング 用 解 答 用 紙 は,リスニング 試 験 終 了 後, 直 ちに 回 収 します 試 験 問 題 に 解 答 を 記 入 した 場 合,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2 , 1949,,,,,, ;, 12,,,, ;,,,,,, :,,,,,,, X Y Z ;, ;,,,,,,, 2003,,.. :, 1968 1 ,,,,,,,,,,,,,,,,,,,,,,, :,,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1.,, 3 ,,,,,,,,,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前 言... 1 概 述... 2 一 2015 年 第 四 季 度 舆 情 热 度 分 析... 3 1. 热 度 排 行... 3 2. 事 件 类 型 分 析... 7 3. 地 域 分 布 分 析... 9 4. 情 感 倾 向 性 分 析... 11 5. 舆 论 情 绪 分 析.

目 录 前 言... 1 概 述... 2 一 2015 年 第 四 季 度 舆 情 热 度 分 析... 3 1. 热 度 排 行... 3 2. 事 件 类 型 分 析... 7 3. 地 域 分 布 分 析... 9 4. 情 感 倾 向 性 分 析... 11 5. 舆 论 情 绪 分 析. 2015 年 第 四 季 度 热 点 舆 情 报 告 执 笔 人 : 徐 延 吉 陈 晓 云 高 金 詹 婧 新 华 网 舆 情 监 测 分 析 中 心 出 品 2016 年 1 月 目 录 前 言... 1 概 述... 2 一 2015 年 第 四 季 度 舆 情 热 度 分 析... 3 1. 热 度 排 行... 3 2. 事 件 类 型 分 析... 7 3. 地 域 分 布 分 析...

More information

SSP 283 SSP 284 SSP 285 SSP LIN, MOST, Bluetooth TM SSP 287 SSP 288 SSP 289 SSP 292 SSP 293 Elektrik CAN-Datenbus 2

SSP 283 SSP 284 SSP 285 SSP LIN, MOST, Bluetooth TM SSP 287 SSP 288 SSP 289 SSP 292 SSP 293 Elektrik CAN-Datenbus 2 282 Service. AUDI A8 03 - SSP 283 SSP 284 SSP 285 SSP 286 - LIN, MOST, Bluetooth TM SSP 287 SSP 288 SSP 289 SSP 292 SSP 293 Elektrik CAN-Datenbus 2 3 4 SSP282_025 5 1444 976 1629 1894 1615 2028 125 714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ARIS CIO - ARIS CIO 2006 4 23 IDS Scheer IT SSA Oracle CIO/ www.ids-scheer.com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 www.ids-scheer.com 14 1 2 ARIS - ARchitecture of Integrated Information Systems www.ids-scheer.com

More information

科学出版中国科学杂志社

科学出版中国科学杂志社 中 国 科 学 D 辑 : 地 球 科 学 2007 年 第 37 卷 第 10 期 : 1281~1286 http://www.scichina.com SCIENCE IN CHINA PRESS 云 南 中 三 叠 统 Macrocnemus( 爬 行 纲 : 原 龙 目 ) 一 新 种 及 其 古 地 理 意 义 李 12* 淳 3 赵 丽 君 4 王 立 亭 (1 中 国 科 学 院 古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页 : 避 难 程 序 指 南 欢 迎 您 到 德 国! 这 本 手 册 为 您 在 德 国 避 难 程 序 中 提 供 基 本 的 指 导 这 本 手 册 之 所 以 很 小 很 薄, 是 为 便 于 放 在 口 袋 或 手 提 包 里. 它 只 能 回 答 您 某 些 问 题. 但 希

第 一 页 : 避 难 程 序 指 南 欢 迎 您 到 德 国! 这 本 手 册 为 您 在 德 国 避 难 程 序 中 提 供 基 本 的 指 导 这 本 手 册 之 所 以 很 小 很 薄, 是 为 便 于 放 在 口 袋 或 手 提 包 里. 它 只 能 回 答 您 某 些 问 题. 但 希 难 民 信 息 车 - Infobus für Flüchtlinge 难 民 信 息 为 慕 尼 黑 难 民 提 供 的 介 绍 难 民 申 请 程 序 的 跨 文 化 指 南 慕 尼 黑 难 民 委 员 会 和 国 际 大 赦 组 织 共 同 项 目 由 欧 盟 难 民 基 金 会 赞 助, 慕 尼 黑 外 国 人 咨 询 委 员 会, 联 合 国 难 民 救 济 协 会 第 一 页 : 避 难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章

第一章 ...7...7...7...7...11...13...16...20...23...23...28...31...34...36...37...39...39...39...39...41...42...47...51...52...54...55...55 ...55...55...55...58...60...63...65...68...70...70...70...70...72...75...76...79...83...86...86...86...86...86...91...93...95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4D0B2FAB8BEB1A3BDA1CAB3C1C6CAB3C6D72020C9CF>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4D0B2FAB8BEB1A3BDA1CAB3C1C6CAB3C6D72020C9CF> 孕 产 妇 保 健 食 疗 食 谱 第 一 章 孕 产 妇 疾 病 与 防 治 第 一 节 孕 妇 常 见 的 口 腔 疾 病 怀 孕 会 引 起 生 理 上 的 一 连 串 的 变 化, 口 腔 部 分 也 会 因 为 内 分 泌 及 生 活 饮 食 习 惯 的 改 变 而 使 孕 妇 容 易 患 许 多 口 腔 及 牙 龈 的 病 变 在 怀 孕 第 一 个 三 月 期 因 胎 儿 发 育 易

More information

因果關係的判斷在刑法中的思考

因果關係的判斷在刑法中的思考 2 die Lehre der objektiven Zurechnung Kausalzusammenhang 1 Kausaltheorie 2 Kausalität 3 1 Hoyer,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I, Berlin 1996, S. 34; Wessels/ Beulke,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30. Aufl.

More information

) ) 8 2

) ) 8 2 1929 1950 1975 2008 2 29 1 ) 130 2 ) 1260 3 54 ) 54 56 4 2 28 1 2004 2000 5 6 ) 7 7 303-304) 8 2 9 1949 4 6 ) 7 10 18-19 ) 20-33 11 ) 398 12 13 14 235-236 15 90 ) 16 170-172 ) 3 17 18 ) 207 217 368 19

More information

卷 首 语 义 无 反 顾 快 乐 行 善 文 / 谢 祯 用 余 热 行 善, 是 为 义 工 也 不 知 道 从 什 么 时 候 起, 开 始 把 一 份 善 念 存 放 在 心 底, 不 时 取 出, 以 激 励 一 下 身 处 凡 世 的 自 己, 一 定 要 坚 强, 一 定 要 有 爱

卷 首 语 义 无 反 顾 快 乐 行 善 文 / 谢 祯 用 余 热 行 善, 是 为 义 工 也 不 知 道 从 什 么 时 候 起, 开 始 把 一 份 善 念 存 放 在 心 底, 不 时 取 出, 以 激 励 一 下 身 处 凡 世 的 自 己, 一 定 要 坚 强, 一 定 要 有 爱 1 卷 首 语 义 无 反 顾 快 乐 行 善 文 / 谢 祯 用 余 热 行 善, 是 为 义 工 也 不 知 道 从 什 么 时 候 起, 开 始 把 一 份 善 念 存 放 在 心 底, 不 时 取 出, 以 激 励 一 下 身 处 凡 世 的 自 己, 一 定 要 坚 强, 一 定 要 有 爱 而 我 对 那 份 善 念 的 理 解, 是 为 快 乐 行 善! 广 普 法 师 在 讲 解 慈

More information

C Campus (Universitätsgelände) 校 园, 校 区 ( 开 放 的 校 园, 自 由 自 律, 也 请 注 意 保 护 财 物 安 全 ) Career Center (Workshops zur Berufvorbereitung) 就 业 中 心 ( 提 供 准 备

C Campus (Universitätsgelände) 校 园, 校 区 ( 开 放 的 校 园, 自 由 自 律, 也 请 注 意 保 护 财 物 安 全 ) Career Center (Workshops zur Berufvorbereitung) 就 业 中 心 ( 提 供 准 备 Deutsch (vereinfachtes) Chinesisch A Absolventen 毕 业 生 Account beantragen 申 请 账 号 ( 激 活 需 要 A4 学 生 证 上 的 四 位 数 码 ) AGNES - Lehre und Prüfung Online AGNES - ( 在 线 教 学 考 试 平 台, 包 括 课 表 考 试 报 名 成 绩 单 查 询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一. 职 业 生 涯 规 划 大 赛 简 介... 2 ( 一 ) 活 动 主 题... 2 ( 二 ) 活 动 意 义 和 目 的... 2 ( 三 ) 主 办 单 位... 2 ( 四 ) 大 赛 章 程 及 评 审 办 法... 3 ( 五 ) 大 赛 日 程 安 排... 3 1.

目 录 一. 职 业 生 涯 规 划 大 赛 简 介... 2 ( 一 ) 活 动 主 题... 2 ( 二 ) 活 动 意 义 和 目 的... 2 ( 三 ) 主 办 单 位... 2 ( 四 ) 大 赛 章 程 及 评 审 办 法... 3 ( 五 ) 大 赛 日 程 安 排... 3 1. 浪 潮 杯 山 东 大 学 第 四 届 职 业 生 涯 规 划 大 赛 决 赛 宣 传 册 主 办 : 山 东 大 学 学 生 就 业 与 发 展 指 导 服 务 中 心 承 办 : 山 东 大 学 学 生 职 业 发 展 联 盟 2014 年 12 月 5 日 目 录 一. 职 业 生 涯 规 划 大 赛 简 介... 2 ( 一 ) 活 动 主 题... 2 ( 二 ) 活 动 意 义 和 目

More information

禪與虛無主義的超越

禪與虛無主義的超越 論 ( 北 ) 論 (Friedrich Nietzsche) (Nihilismus Nihilism) 流 歷 領 了 了 立 留 說 不 不 行 葉 來 說 路 理 (Nishitani Keiji 1900-1990) 1937 年 1939 年 參 了 年 了 來 兩 了 類 了 理論 例 理論 理 了 論 論 ( ) 來 力 論 論 了 1 六 年 1 異 論 見 論 來 來 立 來 說

More information

<3136B4C1A7B9BEE3BED72E706466>

<3136B4C1A7B9BEE3BED72E706466> 1 2 3 1 88 2 101 3 100 3 App 105 2 25 App (App) ( ) App App App https://tw.news.yahoo.com/app%e8%a1%9d%e6%93%8a%e7%8a%a F%E7%BD%AA%E5%81%B5%E9%98%B2-%E5%BC%B5%E6%8F%8 6%E6%8C%87%E7%A4%BA%E8%A6%8F%E5%8A%83%E5%9B%A0

More information

谢 拉 皮 翁 原 则 与 堂 兄 的 角 窗 : 德 国 文 学 的 一 段 问 题 史 于 诗 人 是 否 放 弃 了 自 己 的 诗 学 原 则, 而 这 也 因 此 构 成 了 德 国 文 学 的 一 段 问 题 史 本 文 将 尝 试 对 这 一 转 向 进 行 探 讨 一 小 说 家 霍

谢 拉 皮 翁 原 则 与 堂 兄 的 角 窗 : 德 国 文 学 的 一 段 问 题 史 于 诗 人 是 否 放 弃 了 自 己 的 诗 学 原 则, 而 这 也 因 此 构 成 了 德 国 文 学 的 一 段 问 题 史 本 文 将 尝 试 对 这 一 转 向 进 行 探 讨 一 小 说 家 霍 谢拉皮翁原则与 堂兄的角窗 德国文学的一段问题史 梁 锡 江 内容提要 本文试图澄清德国文学史上的一个争议 即浪漫派作家 霍夫曼是 否 在 晚 年 作 品 堂 兄 的 角 窗 中 放 弃 了 他 早 期 的 诗 学 原 则 谢拉皮翁原则 本文从分析 谢拉皮翁原则 的内在结构入 手 探讨霍夫曼小说创作艺术的特征 同时研究 堂兄的角窗 诞生 的时代语境与霍夫曼审美视角转换的深层原因 关键词 谢拉皮翁原则

More information

教育部以通識教育為核心之全校課程革新計畫【第三年/三年計畫】

教育部以通識教育為核心之全校課程革新計畫【第三年/三年計畫】 教 育 部 教 育 部 補 助 國 中 小 學 校 未 來 想 像 與 創 意 人 才 培 育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計 畫 名 稱 : 開 啟 未 來 遊 樂 園 的 任 意 門 計 畫 期 程 :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起 至 102 年 1 月 31 日 止 計 畫 主 持 人 : 王 文 玲 校 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目 錄 壹 基 本 資 料 表... 3

More information

鐙珛闃呰

鐙珛闃呰 独 立 阅 读 致 力 于 公 民 社 会 的 常 识 阅 读 2010 年 07 月 细 则 1 阅 读 报 告 力 求 独 立 但 不 宣 称 中 立, 撰 写 过 程 谢 绝 图 书 作 者 出 版 者 发 行 者 介 入, 观 点 尊 重 个 人 趣 味, 不 求 客 观 统 一 2 独 立 阅 读 执 行 编 辑 谢 绝 出 版 机 构 赠 书, 赠 书 将 自 动 排 除 出 推 荐 行

More information

未命名 -1

未命名 -1 中国深圳公司 CHINA RECORD SHENZHEN CORPORATION 节目单 201403版 深圳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八卦2路615栋8楼 邮编 518029 电话 0755-82262651 82264307 82420649 传真 0755-82433800 电邮 crc0755@aliyun.com 北京制作中心 北京市西城区天宁寺前街2号北京厂院内 邮编 100055 电话 010-63567895

More information

1879年,拉萨姆在巴比伦发现居鲁士圆柱铭文,铭文记载了他于公元前539年征服巴比伦的情况

1879年,拉萨姆在巴比伦发现居鲁士圆柱铭文,铭文记载了他于公元前539年征服巴比伦的情况 世 博 会 文 章 巴 比 伦 拱 玉 书 北 京 大 学 东 方 文 学 研 究 中 心 / 北 京 大 学 外 国 语 学 院 西 亚 系 教 授 午 夜 越 来 越 临 近, 巴 比 伦 愈 睡 愈 深 沉 这 是 德 国 著 名 诗 人 海 涅 的 诗 句 德 语 中 的 S ndenbabel ( 罪 恶 的 温 床 ) 与 巴 比 伦 有 直 接 关 联, babylonisches Sprachgewirr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Liu Chaochen - Anhui

Microsoft PowerPoint - Liu Chaochen - Anhui 以 安 徽 科 技 学 院 为 例 Anwendungsorientertes Ausbildungsmodell auf Basis der Kooperation von Wirtschaft und Wissenschaft zur Vermittlung von praktischen Kompetenzen am Beispiel der Anhui Science and Technology

More information

I 6 II 1 1 2 2 4 3 5 4 6 5 7 6 8 7 10 8 11 9 13 10 14 11 16 12 23 13 24 14 26 15 27 16 30 1

I 6 II 1 1 2 2 4 3 5 4 6 5 7 6 8 7 10 8 11 9 13 10 14 11 16 12 23 13 24 14 26 15 27 16 30 1 ( : ) 2015 2 17 I 6 II 1 1 2 2 4 3 5 4 6 5 7 6 8 7 10 8 11 9 13 10 14 11 16 12 23 13 24 14 26 15 27 16 30 1 17 32 18 33 19 34 20 35 21 36 22 37 23 38 24 39 25 40 26 41 27 42 28 43 29 45 30 46 31 47 32

More information

薪 酬 政 策 機 構 就 如 何 釐 定 在 職 者 報 酬 水 平 而 制 訂 的 方 針, 當 中 可 能 包 括 以 市 場 薪 酬 的 某 一 水 平 作 為 參 考 依 據 ( 如 中 位 值 ) 目 標 薪 酬 水 平 包 含 最 高 和 最 低 薪 酬 的 薪 幅 為 現 金 津 貼

薪 酬 政 策 機 構 就 如 何 釐 定 在 職 者 報 酬 水 平 而 制 訂 的 方 針, 當 中 可 能 包 括 以 市 場 薪 酬 的 某 一 水 平 作 為 參 考 依 據 ( 如 中 位 值 ) 目 標 薪 酬 水 平 包 含 最 高 和 最 低 薪 酬 的 薪 幅 為 現 金 津 貼 附 件 A 報 告 所 用 的 詞 彙 年 度 基 本 薪 金 每 月 底 薪 乘 以 按 合 約 每 年 支 薪 的 月 數 ( 通 常 是 12 或 13 個 月 的 底 薪 ), 即 底 薪 加 上 固 定 獎 金, 但 不 包 括 任 何 酌 情 發 放 或 基 於 員 工 個 人 表 現 或 機 構 業 績 而 發 放 的 獎 金 年 度 現 金 報 酬 總 值 年 度 基 本 薪 金 加

More information

Folie 1

Folie 1 Praxisnähe durch Wirtschaftsnähe anwendungsorientierte Hochschullehre an deutschen Fachhochschulen 通过紧密结合经济实现与实践的紧密结合 - 德国应用科学大学的应用型高等教育 Zhumadian 25. April 2014 2014 年 4 月 25 日, 驻马店 Prof. Dr. Hendrik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