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 工 計 劃 書 的 技 術 備 忘 錄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監 工 計 劃 書 的 技 術 備 忘 錄"

Transcription

1

2 2005 年 監 工 計 劃 書 的 技 術 備 忘 錄 由 房 屋 及 規 劃 地 政 局 局 長 根 據 建 築 物 條 例 ( 第 123 章 ) 第 39A 條 發 出

3 技 術 備 忘 錄 於 1997 年 12 月 22 日 開 始 實 施 該 備 忘 錄 原 先 根 據 建 築 物 條 例 第 39A 條 刊 登 於 1997 年 8 月 29 日 憲 報 第 1 卷 第 9 期 第 5 號 特 別 副 刊, 並 於 1997 年 9 月 28 日 藉 臨 時 立 法 會 根 據 建 築 物 條 例 第 39A(3) 條 通 過 的 決 議 予 以 修 訂 本 技 術 備 忘 錄 的 版 本 可 引 稱 為 2005 年 監 工 計 劃 書 的 技 術 備 忘 錄 有 關 修 訂 包 括 綜 合 地 盤 安 全 和 質 量 監 工 計 劃 書 制 度, 以 及 加 入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監 督 的 規 定 本 技 術 備 忘 錄 自 2005 年 12 月 31 日 起 實 施 初 版 :1998 年 2 月 現 行 版 本 :2005 年 11 月

4 目 錄 頁 數 第 一 部 分 序 言 1. 引 稱 與 生 效 日 期 1 2. 應 用 與 範 圍 1 3. 釋 義 2 第 二 部 分 監 工 計 劃 書 4. 一 般 原 則 5 5. 安 全 管 理 架 構 6 6. 監 督 規 定 監 工 計 劃 書 的 形 式 和 內 容 提 交 監 工 計 劃 書 的 程 序 在 何 種 情 況 下 就 輕 微 偏 離 監 工 計 劃 書 作 出 15 事 後 通 知 10. 就 擬 偏 離 或 實 際 偏 離 監 工 計 劃 書 16 ( 包 括 因 緊 急 情 況 而 導 致 的 偏 離 ) 作 出 通 知 的 方 法 與 時 間 以 及 有 關 的 修 訂 程 序 11. 在 何 種 情 況 下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不 需 要 16 監 工 計 劃 書 第 三 部 分 雜 項 資 料 表 1 不 同 類 型 的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的 最 低 19 監 督 要 求 表 2 執 行 地 盤 監 督 的 各 職 級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21 所 需 具 備 的 最 低 資 格 與 經 驗

5 第 一 部 分 序 言 1. 引 稱 與 生 效 日 期 1.1 本 技 術 備 忘 錄 為 監 工 計 劃 書 的 技 術 備 忘 錄, 由 房 屋 及 規 劃 地 政 局 局 長 根 據 建 築 物 條 例 ( 第 123 章 ) 第 39A 條 發 出 1.2 本 技 術 備 忘 錄 取 代 於 1997 年 8 月 29 日 在 憲 報 第 1 卷 第 9 期 第 5 號 特 別 副 刊 刊 行, 並 於 1997 年 9 月 28 日 藉 臨 時 立 法 會 根 據 建 築 物 條 例 第 39A( 3) 條 通 過 的 決 議 予 以 修 訂, 及 由 1997 年 12 月 22 日 開 始 實 施 的 技 術 備 忘 錄 本 技 術 備 忘 錄 由 2005 年 12 月 31 日 開 始 生 效 2. 應 用 與 範 圍 2.1 本 技 術 備 忘 錄 補 充 了 建 築 物 條 例 有 關 規 管 建 築 工 程 及 街 道 工 程 監 督 事 宜 的 條 款 2.2 本 技 術 備 忘 錄 陳 述 監 工 計 劃 書 的 原 則 規 定 和 運 作, 主 要 包 括 : (a) 編 制 監 工 計 劃 書 的 原 則 ; (b) 監 工 計 劃 書 的 形 式 和 內 容 ; (c) 各 類 建 築 工 程 及 街 道 工 程 的 施 工 方 法 陳 述 為 地 盤 工 人 與 公 眾 的 安 全 而 採 取 的 預 防 措 施 與 防 護 措 施, 以 及 與 地 盤 安 全 有 關 而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認 為 需 要 的 其 他 細 節 ; (d)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顧 及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的 複 雜 程 度 後, 確 定 對 於 各 類 建 築 工 程 及 街 道 工 程 而 言 屬 於 適 當 的 監 督 級 別 各 監 督 級 別 所 需 的 人 力 及 監 督 水 平 ; (e) 各 類 建 築 工 程 及 街 道 工 程 的 詳 細 監 督 規 定, 包 括 確 保 地 盤 安 全 所 需 的 管 理 架 構 管 理 架 構 每 一 組 成 部 分 所 需 的 人 力 所 涉 及 的 職 員 的 資 格 與 經 驗, 以 及 管 理 架 構 每 一 組 成 部 分 所 關 乎 的 特 定 任 務 ; (f) 各 類 建 築 工 程 及 街 道 工 程 的 地 盤 監 督 職 員 的 一 般 責 任 ; (g) 根 據 監 工 計 劃 書 為 監 督 工 作 而 委 任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所 需 具 備 的 資 格 與 經 驗 ; (h) 呈 交 監 工 計 劃 書 的 程 序 時 間 及 次 序 ; (i) 在 何 種 情 況 下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註 冊 承 建 商 獲 准 就 輕 微 偏 離 監 工 計 劃 書 作 出 事 後 通 知 ; 1

6 (j) 就 擬 偏 離 或 實 際 偏 離 監 工 計 劃 書 ( 包 括 因 緊 急 情 況 而 導 致 的 偏 離 ) 作 出 通 知 的 方 法 與 時 間, 以 及 有 關 的 修 訂 程 序 ; 及 (k) 在 何 種 情 況 下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不 需 要 監 工 計 劃 書 2.3 關 於 編 制 監 工 計 劃 書 的 詳 細 規 定 和 指 引, 應 參 閱 作 業 守 則 和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不 時 發 出 有 關 的 認 可 人 士 及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作 業 備 考 和 註 冊 承 建 商 作 業 備 考 3. 釋 義 3.1 本 技 術 備 忘 錄 規 定 以 下 定 義 : 作 者 " 是 指 負 責 編 製 監 工 計 劃 書 的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或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 是 指 由 註 冊 承 建 商 就 建 築 物 條 例 而 委 任 以 代 其 行 事, 並 獲 註 冊 承 建 商 授 權 以 代 表 其 就 註 冊 承 建 商 的 工 程 項 目 所 制 訂 的 安 全 管 理 架 構, 行 使 全 面 監 管 的 人 士 該 名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應 為 : (a) (b) 如 註 冊 承 建 商 屬 法 人 團 體, 一 名 按 照 建 築 物 條 例 第 8B(2)(d) 條 所 指 獲 註 冊 承 建 商 委 任 的 人 士 ; 如 註 冊 承 建 商 屬 合 夥 經 營, 一 名 由 所 有 合 夥 人 根 據 建 築 物 條 例 第 8B(2)(d) 條 所 委 任 的 合 夥 人 ; 或 (c) 如 註 冊 承 建 商 屬 獨 資 經 營, 為 註 冊 承 建 商 本 人 ; 作 業 守 則 " 是 指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為 建 築 工 程 及 街 道 工 程 的 地 盤 監 督 所 發 出 的 作 業 守 則 ; 指 定 地 區 " 是 指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所 發 出 的 認 可 人 士 及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作 業 備 考 和 註 冊 承 建 商 作 業 備 考 中 指 明 的 地 質 或 地 下 水 情 況 複 雜 的 地 區 ; 施 工 方 法 陳 述 " 是 指 列 明 施 工 程 序 和 次 序 包 括 為 保 障 安 全 管 理 所 須 的 措 施 之 文 件 ; 不 一 致 " 是 指 以 下 的 情 況 : 地 盤 的 條 件 所 採 用 的 方 法 或 措 施 或 已 完 成 的 工 程, 不 符 合 本 技 術 備 忘 錄 或 作 業 守 則 或 監 工 計 劃 書 或 其 增 補 的 文 件, 如 批 准 的 圖 則 施 工 方 法 的 陳 述 或 預 防 措 施 與 防 護 措 施 的 陳 述 ; 2

7 永 久 性 工 程 " 是 指 建 成 完 整 和 永 久 形 式 的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的 建 築 活 動 或 已 完 成 的 工 程 ; 認 可 人 士 及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作 業 備 考 " 是 指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不 時 就 各 類 建 築 工 程 及 街 道 工 程 向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所 發 出 的 作 業 備 考, 以 便 提 供 指 引 ; 註 冊 承 建 商 作 業 備 考 " 是 指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不 時 就 各 類 建 築 工 程 及 街 道 工 程 向 註 冊 承 建 商 發 出 的 作 業 備 考, 以 便 提 供 指 引 ; 質 量 監 督 " 是 指 為 確 保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的 進 行 是 按 照 建 築 物 條 例 及 其 規 例 的 條 文 和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就 該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所 批 准 的 圖 則, 並 且 是 遵 從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依 據 建 築 物 條 例 或 規 例 的 條 文 所 作 出 的 任 何 命 令 或 施 加 的 任 何 條 件, 而 必 須 進 行 的 地 盤 監 督 ; 註 冊 承 建 商 " 是 指 當 其 時 名 列 根 據 建 築 物 條 例 第 8A 條 備 存 的 名 冊, 以 及 獲 委 任 在 一 地 盤 上 進 行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的 人 士 ; 規 模 " 是 指 對 於 擬 訂 中 的 監 工 計 劃 書 所 涉 及 的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之 大 小 和 範 圍 的 評 估 地 盤 安 全 監 督 " 是 指 為 了 檢 查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的 安 全, 包 括 施 工 次 序 和 各 階 段 有 關 的 臨 時 工 程, 以 及 工 作 環 境 的 安 全 而 必 須 進 行 的 地 盤 的 監 督, 從 而 使 由 這 些 工 程 引 致 的 危 險 得 以 控 制, 並 減 輕 對 地 盤 的 工 人 地 盤 附 近 的 所 有 人 士, 以 及 毗 鄰 的 財 產 和 土 地 的 風 險 ;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 是 指 在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方 面 的 學 歷 專 業 資 歷 或 經 驗, 符 合 本 技 術 備 忘 錄 對 某 一 特 定 類 型 地 盤 監 督 或 管 理 任 務 要 求 的 人 員 在 本 技 術 備 忘 錄 對 此 共 確 定 了 五 個 職 級 ; 臨 時 工 程 " 是 指 促 成 支 撑 或 保 護 永 久 性 建 築 工 程 的 作 業 或 建 築 工 程 在 有 關 的 永 久 性 建 築 工 程 完 工 時, 這 些 臨 時 工 程 會 被 拆 卸 或 成 為 多 餘 的 工 程 臨 時 工 程 可 包 括 在 施 工 方 法 陳 述 內 的 某 一 種 作 業 次 序 ; 及 工 程 " 是 指 整 個 工 程 或 工 程 的 一 部 分, 它 是 申 請 展 開 工 程 的 對 象, 也 是 監 工 計 劃 書 的 對 象 3

8 3.2 除 非 上 下 文 另 有 要 求, 在 本 技 術 備 忘 錄 中 所 採 用 的 術 語 和 語 句 具 有 建 築 物 條 例 所 賦 予 它 們 相 同 的 涵 義 4

9 第 二 部 分 監 工 計 劃 書 4. 一 般 原 則 4.1 建 築 物 條 例 第 2(1) 條 載 述 了 監 工 計 劃 書 的 定 義 這 是 一 項 陳 述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的 計 劃 該 計 劃 書 須 由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就 有 關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獲 委 聘 的 註 冊 承 建 商 的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及 任 何 有 必 要 的 其 他 人 士 擬 備, 以 處 理 質 量 監 督 的 事 宜, 並 指 出 整 項 工 程 有 關 地 盤 安 全 及 危 險 的 特 別 事 項 該 計 劃 書 的 內 容 並 須 包 括 進 行 監 督 所 需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職 級 和 人 數 詳 情 4.2 為 了 讓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根 據 建 築 物 條 例 第 4(3)(a) 條, 以 及 由 註 冊 承 建 商 分 別 根 據 同 一 條 例 的 第 9(5)(a) 條 及 第 9(6)(a) 條 擬 備 監 工 計 劃 書, 並 監 督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的 進 行,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的 安 全 管 理 包 括 : (a) (b) 確 保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的 進 行 是 按 照 建 築 物 條 例 及 其 規 例 的 條 文 和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就 該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所 批 准 的 圖 則, 並 且 是 遵 從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依 據 建 築 物 條 例 或 規 例 的 條 文 所 作 出 的 任 何 命 令 或 施 加 的 任 何 條 件 而 進 行 的, 以 下 稱 之 為 質 量 監 督 ; 及 控 制 由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引 致 的 危 險, 以 減 輕 危 及 於 : (i) 在 地 盤 的 工 人 ; (ii) 地 盤 附 近 所 有 的 人 士 ; 及 (iii) 毗 鄰 的 建 築 物 構 築 物 和 土 地, 以 下 稱 之 為 地 盤 安 全 監 督 4.3 監 工 計 劃 書 須 訂 出 有 關 地 盤 監 督 方 面 的 管 理 架 構, 內 容 須 涵 蓋 以 下 各 方 面 : (a) (b) (c) 實 施 足 夠 的 安 全 措 施, 以 確 保 地 盤 的 實 際 工 作 環 境 合 乎 安 全 ; 採 取 足 夠 的 措 施, 以 檢 查 地 盤 所 使 用 的 設 備 和 機 器 是 否 有 妥 當 的 結 構 支 撐 ; 對 建 造 工 程 和 臨 時 工 程 的 施 工 次 序 實 行 足 夠 的 管 控, 以 及 檢 查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的 所 有 中 期 階 段 工 程 是 否 合 乎 安 全 ; 及 5

10 (d) 採 取 足 夠 的 措 施, 以 檢 查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是 否 按 照 建 築 物 條 例 及 其 規 例 的 條 文 和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所 批 准 的 圖 則, 並 且 是 遵 從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作 出 的 任 何 命 令 或 施 加 的 任 何 條 件 而 進 行 4.4 在 申 請 同 意 展 開 工 程 之 前 或 期 間, 或 在 進 行 緊 急 工 程, 有 關 人 士 必 須 向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遞 交 監 工 計 劃 書 監 工 計 劃 書 是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對 計 劃 書 所 提 及 的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給 予 同 意 展 開 的 先 決 條 件 5. 安 全 管 理 架 構 有 關 安 全 管 理 的 角 色 5.1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有 關 註 冊 承 建 商 的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和 他 們 所 委 聘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在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方 面 各 自 擔 當 不 同 的 角 色 由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和 認 可 人 士 分 別 領 導 的 四 個 不 同 工 作 班 子 中 都 有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他 們 須 履 行 獲 分 派 的 職 責 在 履 行 安 全 管 理 的 職 能 時, 所 有 人 員 必 須 採 用 作 業 守 則 中 所 訂 明 的 現 行 守 則, 並 須 在 合 適 和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採 納 其 所 屬 專 業 範 疇 不 時 確 立 的 最 佳 作 業 模 式 註 冊 承 建 商 及 其 工 作 班 子 的 安 全 管 理 職 能 是 : (a) (b) 按 照 監 工 計 劃 書 中 由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所 編 寫 的 部 分 行 事 時, 運 用 一 切 合 理 所 須 的 技 術, 並 細 心 而 盡 責 地 行 事 ; 並 在 工 程 進 行 期 間 採 取 安 全 管 理 措 施 及 行 動, 以 達 到 本 技 術 備 忘 錄 第 4.3 節 所 載 的 目 的 ; 及 檢 查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是 否 按 照 建 築 物 條 例 及 其 規 例 的 條 文 和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所 批 准 的 圖 則, 並 且 是 遵 從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作 出 的 任 何 命 令 或 施 加 的 任 何 條 件 而 進 行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及 其 工 作 班 子 的 安 全 管 理 職 能 是 : (a) (b) 按 照 監 工 計 劃 書 中 所 訂 的 頻 率, 檢 查 註 冊 承 建 商 的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是 否 遵 照 監 工 計 劃 書 中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所 擬 備 的 部 分, 並 使 其 達 致 滿 意 程 度 ; 核 實 地 盤 的 情 況, 以 確 定 是 否 與 在 永 久 工 程 的 設 計 施 工 方 法 陳 述 及 訂 明 圖 則 中 所 示 的 臨 時 工 程 的 設 計 中 所 作 的 假 定 一 致 ; 6

11 (c) 檢 查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是 否 按 照 建 築 物 條 例 及 其 規 例 的 條 文 和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所 批 准 的 圖 則, 並 且 是 遵 從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作 出 的 任 何 命 令 或 施 加 的 任 何 條 件 而 進 行 ; 及 (d) 按 照 監 工 計 劃 書 中 所 訂 的 頻 率, 監 督 及 確 定 謹 照 訂 明 圖 則 上 所 示 的 臨 時 工 程 和 施 工 方 法 陳 述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及 其 工 作 班 子 的 安 全 管 理 職 能 是 : (a) (b) (c) (d) 按 照 監 工 計 劃 書 中 所 訂 的 頻 率, 檢 查 註 冊 承 建 商 的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是 否 遵 照 監 工 計 劃 書 中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所 擬 備 的 部 分, 並 使 其 達 致 滿 意 程 度 ; 核 實 地 盤 的 情 況, 以 確 定 是 否 與 在 永 久 工 程 的 設 計 施 工 方 法 陳 述 及 訂 明 圖 則 中 所 示 的 臨 時 工 程 的 設 計 中 所 作 的 假 定 一 致 ; 檢 查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是 否 按 照 建 築 物 條 例 及 其 規 例 的 條 文 和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所 批 准 的 圖 則, 並 且 是 遵 從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作 出 的 任 何 命 令 或 施 加 的 任 何 條 件 而 進 行 ; 及 按 照 監 工 計 劃 書 中 所 訂 的 頻 率, 監 督 及 確 定 謹 照 訂 明 圖 則 上 所 示 進 行 工 程 認 可 人 士 及 其 工 作 班 子 的 安 全 管 理 職 能 是 : (a) (b) 按 照 監 工 計 劃 書 中 所 訂 的 頻 率, 檢 查 註 冊 承 建 商 的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是 否 遵 照 監 工 計 劃 書 中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所 擬 備 的 部 分, 並 使 其 達 致 滿 意 程 度 ; 檢 查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是 否 按 照 建 築 物 條 例 及 其 規 例 的 條 文 和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所 批 准 的 圖 則, 並 且 是 遵 從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作 出 的 任 何 命 令 或 施 加 的 任 何 條 件 而 進 行 ; 及 (c) 根 據 本 技 術 備 忘 錄 第 5.21 節 所 訂 定 的 情 況, 匯 編 和 編 寫 不 一 致 報 告, 並 呈 交 予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對 於 毋 須 委 聘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及 / 或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的 某 些 類 型 之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認 可 人 士 須 委 派 達 到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及 / 或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的 工 作 班 子 的 要 求 之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執 行 在 本 技 術 備 忘 錄 第 及 5.13 節 中 的 職 責 和 職 能 7

12 5.2 在 註 冊 承 建 商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及 認 可 人 士 的 工 作 班 子 內, 相 應 職 級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將 根 據 所 涉 及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類 型, 獲 委 派 執 行 全 職 或 非 全 職 的 工 作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在 履 行 職 責 和 特 定 工 作 時, 必 須 能 細 心 盡 責 地 運 用 一 切 合 理 所 須 的 技 能, 並 承 擔 在 本 技 術 備 忘 錄 及 作 業 守 則 所 訂 出 的 責 任 5.3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承 建 商 須 分 別 委 派 一 名 代 表 協 助 執 行 他 們 各 自 的 安 全 管 理 職 能 5.4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將 負 責 執 行 監 工 計 劃 書 中 由 他 們 各 自 擬 備 的 部 分, 並 進 行 必 要 的 地 盤 巡 查, 使 他 自 己 確 信 已 落 實 監 工 計 劃 書 的 要 求, 以 及 他 們 各 自 的 代 表 和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已 按 照 監 工 計 劃 書 和 本 技 術 備 忘 錄 的 規 定 履 行 其 職 責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共 同 責 任 5.5 除 了 在 作 業 守 則 中 列 出 的 特 定 責 任 外, 所 有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須 有 以 下 共 同 責 任 : (a) (b) 保 存 記 錄, 並 就 各 自 的 工 作 情 況 作 出 報 告 ; 及 與 其 他 工 作 班 子 內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合 作 和 溝 通 地 盤 安 全 監 督 工 作 5.6 在 註 冊 承 建 商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及 認 可 人 士 的 工 作 班 子 內,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工 作 將 分 為 兩 類 監 督 工 作 - 工 程 安 全 監 督 和 常 規 安 全 監 督 5.7 工 程 安 全 監 督 工 作 是 要 由 T4 及 / 或 T5 職 級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執 行 工 程 安 全 監 督 要 求 判 斷, 並 且 包 括 但 並 不 限 於 以 下 各 點 : (a) 考 慮 地 盤 上 採 用 的 施 工 方 法 的 原 則 及 其 方 法 是 否 適 用 於 所 遇 到 的 情 況 ; (b) 檢 查 特 定 類 別 工 作 是 否 符 合 與 地 盤 安 全 有 關 的 設 計 規 定 ; (c) 檢 查 地 盤 工 程 是 否 符 合 監 工 計 劃 書 的 規 定,( 包 (d) 括 施 工 方 法 陳 述 預 防 和 保 護 措 施 ); 核 實 施 工 方 法 陳 述 預 防 和 保 護 方 法 的 規 定 對 在 地 盤 上 所 遇 到 的 情 況 是 否 湊 效 ; (e) 當 設 計 中 所 作 的 假 設 不 符 合 地 盤 情 況 的 變 化, 通 知 負 責 籌 劃 施 工 方 法 陳 述 預 防 和 保 護 措 施 的 人 士 ; 及 (f) 確 保 有 關 制 度 得 已 妥 善 運 作, 並 有 遵 從 要 求 記 錄 安 全 監 督 是 否 妥 善 執 行 8

13 5.8 常 規 安 全 監 督 的 工 作 是 由 T1 至 T3 職 級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執 行 常 規 安 全 監 督 包 括 但 並 不 限 於 以 下 各 點 : (a) 監 視 地 盤 運 作 和 施 工 方 法 是 否 符 合 建 築 物 條 例 和 作 業 守 則 中 所 訂 明 的 安 全 標 準, 以 確 定 沒 有 採 納 不 符 合 安 全 標 準 的 做 法 ; (b) 檢 查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的 一 般 和 較 次 要 的 安 全 事 宜 是 否 有 妥 善 執 行 ; 及 (c) 檢 查 地 盤 工 程 是 否 符 合 獲 批 准 獲 接 納 或 已 遞 交 的 施 工 方 法 陳 述 預 防 和 保 護 措 施 5.9 各 類 地 盤 安 全 監 督 的 特 定 工 作, 包 括 但 並 不 限 於 在 作 業 守 則 中 以 下 為 標 題 的 列 表 中 所 述 的 各 點 : (a) (b) (c) 建 築 工 程 和 街 道 工 程 的 一 般 安 全 措 施 和 較 次 要 的 安 全 事 宜 ; 有 關 設 備 和 機 器 的 結 構 支 撐 ; 及 建 築 工 程 和 街 道 工 程 的 臨 時 工 程 和 中 期 階 段 工 程 質 量 監 督 工 作 5.10 質 量 監 督 包 括 但 並 不 限 於 以 下 各 項 : (a) 檢 查 有 關 工 程 是 否 按 照 建 築 物 條 例 及 其 規 例 的 條 文 進 行 ; (b) 檢 查 有 關 工 程 是 否 按 照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所 批 准 的 圖 則, 並 且 是 遵 從 他 作 出 的 任 何 命 令 或 施 加 的 條 件 進 行 ; 及 (c) 檢 查 有 關 設 計 所 作 的 假 定 是 否 符 合 地 盤 的 實 際 情 況 認 可 人 士 的 安 全 管 理 架 構 5.11 認 可 人 士 須 委 派 其 工 作 班 子 內 的 一 名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作 為 他 的 代 表 該 名 代 表 將 協 助 認 可 人 士 執 行 在 第 節 中 所 提 出 的 安 全 管 理 職 能 有 關 認 可 人 士 的 代 表 和 在 認 可 人 士 的 工 作 班 子 內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職 責, 載 於 作 業 守 則 內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的 安 全 管 理 架 構 5.12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須 委 派 其 工 作 班 子 內 的 一 名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作 為 他 的 代 表 該 名 代 表 將 協 助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執 行 在 第 節 中 所 提 出 的 安 全 管 理 職 能 有 關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的 代 表 和 在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職 能 工 作 班 子 內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職 責, 載 於 作 業 守 則 內 9

14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的 安 全 管 理 架 構 5.13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須 委 派 其 工 作 班 子 內 的 一 名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作 為 他 的 代 表 該 名 代 表 將 協 助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執 行 在 第 節 中 所 提 出 的 安 全 管 理 職 能 有 關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的 代 表 和 在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職 能 工 作 班 子 內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職 責, 載 於 作 業 守 則 內 註 冊 承 建 商 的 安 全 管 理 架 構 5.14 註 冊 承 建 商 須 委 派 其 工 作 班 子 內 的 一 名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作 為 他 的 代 表 該 名 代 表 將 協 助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執 行 在 第 節 中 所 提 出 的 安 全 管 理 職 能 有 關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註 冊 承 建 商 的 代 表 和 在 註 冊 承 建 商 的 工 作 班 子 內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職 責, 載 於 作 業 守 則 內 工 作 班 子 之 間 的 溝 通 5.15 工 作 班 子 之 間 的 溝 通 須 包 括 因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責 任 而 引 致 的 所 有 溝 通, 從 而 與 其 他 工 作 班 子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合 作 和 溝 通 5.16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是 有 責 任 直 接 和 其 他 工 作 班 子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溝 通, 而 進 行 這 項 溝 通 工 作 的 優 先 次 序, 不 得 低 於 與 其 本 身 工 作 班 子 內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之 間 溝 通 的 次 序 報 告 5.17 必 須 編 寫 兩 類 報 告 : (a) 地 盤 監 督 報 告 ; 及 (b) 不 一 致 報 告 5.18 以 下 各 節 列 明 編 寫 和 提 交 報 告 的 程 序, 包 括 於 有 需 要 時 向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呈 交 報 告 的 程 序 地 盤 監 督 報 告 5.19 所 有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每 當 他 們 在 地 盤 執 行 監 督 工 作, 均 須 編 寫 地 盤 監 督 報 告, 而 全 職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亦 需 編 寫 每 日 工 作 報 告, 而 這 些 報 告 須 存 檔 並 存 放 在 地 盤 辦 事 處 5.20 地 盤 監 督 報 告 須 包 括 以 下 各 項 : (a) 已 進 行 檢 查 的 工 程 項 目 ; (b) 檢 查 結 果 ; 及 (c) 不 一 致 事 項 的 簡 要 不 一 致 報 告 5.21 不 一 致 報 告 須 由 認 可 人 士 匯 編 和 編 寫, 並 須 呈 交 予 10

15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當 認 可 人 士 發 現 或 有 人 告 知 認 可 人 士 出 現 不 一 致 " 事 項 時, 在 以 下 情 況 下, 他 應 匯 編 和 編 寫 不 一 致 報 告, 呈 交 予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 (a) 不 一 致 事 項 將 構 成 迫 切 的 危 險 ; 或 (b) 不 一 致 事 項 將 導 致 重 大 的 安 全 或 質 素 問 題, 而 註 冊 承 建 商 未 能 遵 照 糾 正 指 示 行 事 5.22 作 業 守 則 列 出 在 有 關 由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層 次 的 人 員 處 理 這 些 不 一 致 " 事 項 的 手 法 6. 監 督 規 定 6.1 適 用 於 某 一 類 型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的 監 督 級 別, 是 根 據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數 目 和 職 級 以 及 檢 查 工 程 的 頻 率 而 定 就 適 用 於 不 同 類 型 的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而 言, 其 職 級 及 檢 查 頻 率 的 最 低 規 定 載 於 本 技 術 備 忘 錄 表 1 如 工 程 的 性 質 較 為 複 雜, 則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數 目 及 檢 查 頻 率 應 相 應 地 增 加 複 雜 程 度 應 根 據 若 干 準 則 作 出 評 估, 包 括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的 類 型 構 築 物 的 建 造 及 跨 度 工 程 位 置 及 其 對 毗 鄰 建 築 物 構 築 物 土 地 街 道 及 公 用 設 施 的 影 響 有 關 複 雜 程 度 的 評 估 方 法 及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數 目 及 檢 查 頻 率 所 應 增 加 的 程 度, 其 詳 情 載 於 作 業 守 則 6.2 本 技 術 備 忘 錄 表 2 載 列 了 每 個 職 級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所 需 具 備 的 最 低 資 格 和 經 驗 6.3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會 不 時 檢 討 作 業 守 則 的 細 節, 包 括 評 估 對 不 同 類 型 的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的 要 求 對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所 需 具 備 的 資 格 及 經 驗 的 要 求, 以 及 他 們 出 勤 地 盤 頻 率 的 要 求, 以 便 反 映 當 時 建 築 行 業 及 建 築 專 業 的 良 好 做 法 工 程 的 類 型 6.4 除 本 技 術 備 忘 錄 第 11 節 另 有 規 定 外, 以 下 類 型 的 建 築 工 程 和 街 道 工 程 必 須 提 交 監 工 計 劃 書 : (a) 建 築 工 程 的 類 型 (i) 拆 卸 (ii) 現 場 土 地 勘 測 工 程 (iii) 基 礎 (iv) 地 盤 平 整 (v) 挖 掘 及 側 向 承 托 (vi) 樁 帽 / 地 腳 / 地 庫 (vii) 上 蓋 建 築 (viii) 幕 牆 / 覆 蓋 層 (ix) 加 建 及 改 動 11

16 (x) 斜 坡 / 擋 土 牆 / 地 下 設 施 修 葺 (xi) 隧 道 工 程 (b) 街 道 工 程 靈 活 調 配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6.5 假 如 任 何 一 個 監 督 班 子 需 要 超 過 一 名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則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或 註 冊 承 建 商 可 以 指 派 一 名 或 多 名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負 責 超 過 一 個 職 務 的 職 責, 只 要 : (a) 獲 委 任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符 合 指 定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中 最 高 職 級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所 需 具 備 的 要 求 ; 及 (b) 該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進 行 檢 查 的 頻 率 不 少 於 作 業 守 則 所 提 出 的 要 求 6.6 就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的 工 作 班 子 來 說,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可 以 委 任 同 一 名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在 兩 個 或 三 個 工 作 班 子 內 ( 視 乎 情 況 而 定 ) 擔 任 不 同 職 務, 只 要 : (a) 該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符 合 相 關 工 作 班 子 內 有 關 職 級 所 需 具 備 的 要 求 ; (b) 該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符 合 指 定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中 最 高 職 級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所 需 具 備 的 要 求 ; 及 (c) 該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進 行 檢 查 的 頻 率 不 少 於 作 業 守 則 所 提 出 的 要 求 6.7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或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不 能 將 監 督 職 責 交 由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兼 任 6.8 一 份 監 工 計 劃 書 可 以 涵 蓋 超 過 一 種 類 型 的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只 要 有 關 的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的 圖 則 已 獲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批 准 在 這 種 綜 合 監 工 計 劃 書 的 情 況 下, 可 以 將 個 別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職 務 結 合 起 來, 成 為 一 名 或 多 名 人 士 的 職 責, 但 有 關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必 須 符 合 有 關 資 格 及 經 驗 的 要 求, 而 結 合 後 進 行 檢 查 的 頻 率 不 少 於 分 別 由 不 同 的 監 工 計 劃 書 所 訂 定 的 頻 率 6.9 假 如 某 一 類 型 的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已 有 監 工 計 劃 書, 而 同 一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及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會 進 行 同 一 類 型 的 加 建 或 新 的 工 程, 則 可 以 在 一 份 或 多 份 現 有 的 監 工 計 劃 書 內 加 入 將 會 監 督 的 工 程, 然 後 提 交 一 份 經 修 訂 的 監 工 計 劃 書 12

17 7. 監 工 計 劃 書 的 形 式 和 內 容 7.1 一 份 完 整 的 監 工 計 劃 書 會 由 下 列 的 不 同 作 者 編 寫 : 部 分 作 者 (a) 序 言 認 可 人 士 (b) 第 I 部 認 可 人 士 (c) 第 II 部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d) (e) 第 III 部 第 IV 部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作 業 守 則 載 列 了 上 述 各 類 監 工 計 劃 書 的 標 準 形 式 7.2 計 劃 書 由 有 關 作 者 擬 訂, 以 便 編 成 一 份 獲 充 分 協 調, 並 且 有 文 件 證 明 及 附 錄 支 持 的 監 工 計 劃 書 序 言 7.3 第 (1) 項 須 提 供 擬 備 監 工 計 劃 書 時 所 知 有 關 地 盤 及 擬 議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的 背 景 資 料 7.4 第 (2) 項 要 求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及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承 諾 須 按 照 計 劃 書 本 技 術 備 忘 錄 及 作 業 守 則 的 規 定 執 行 監 督 該 項 亦 要 求 他 們 承 諾 須 按 照 建 築 物 條 例 和 規 例 的 條 文 所 訂 明 的 方 式 對 計 劃 書 所 涵 蓋 的 工 程 進 行 管 理 及 地 盤 監 督 第 一 部 分 7.5 第 (3) 項 要 求 認 可 人 士 說 明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的 類 型 批 准 圖 則 的 日 期 及 對 工 程 規 模 的 評 估 7.6 第 (4) 項 要 求 認 可 人 士 確 定 不 同 職 級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監 督 數 量, 並 且 提 供 在 認 可 人 士 所 擬 備 一 份 監 工 計 劃 書 之 下 的 一 種 或 多 種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類 型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經 組 合 後 的 監 督 輸 入 總 量 詳 細 規 定 載 於 作 業 守 則 7.7 第 (5) 項 要 求 認 可 人 士 確 定 執 行 地 盤 監 督 的 有 關 職 級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資 料 及 其 檢 查 地 盤 的 頻 率 水 平 詳 細 規 定 載 於 作 業 守 則 7.8 第 (6) 項 要 求 認 可 人 士 確 定 執 行 地 盤 監 督 的 有 關 職 級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資 料 及 其 在 有 關 工 程 的 關 鍵 階 段 檢 查 地 盤 的 頻 率 詳 細 規 定 載 於 作 業 守 則 13

18 7.9 第 (7) 項 要 求 認 可 人 士 聲 明 計 劃 書 符 合 本 技 術 備 忘 錄 作 業 守 則 及 建 築 物 條 例 和 規 例 的 規 定, 而 他 亦 已 閱 讀 及 確 認 計 劃 書 的 序 言 第 二 部 分 7.10 第 ( 8) 項 要 求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經 考 慮 計 劃 書 第 一 部 分 所 指 明 的 工 程 類 型 後, 確 定 不 同 職 級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監 督 數 量, 並 且 提 供 在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所 擬 備 一 份 監 工 計 劃 書 之 下 的 一 種 或 多 種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類 型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經 組 合 後 的 監 督 數 量 詳 細 規 定 載 於 作 業 守 則 7.11 第 ( 9) 項 要 求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確 定 執 行 地 盤 監 督 的 有 關 職 級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資 料 及 其 檢 查 地 盤 的 頻 率 水 平 詳 細 規 定 載 於 作 業 守 則 7.12 第 (10) 項 要 求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確 定 執 行 地 盤 監 督 的 有 關 職 級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資 料 及 其 在 有 關 工 程 的 關 鍵 階 段 檢 查 地 盤 的 頻 率 詳 細 規 定 載 於 作 業 守 則 7.13 第 ( 11) 項 要 求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聲 明 計 劃 書 符 合 本 技 術 備 忘 錄 作 業 守 則 及 建 築 物 條 例 和 規 例 的 規 定, 而 他 亦 已 閱 讀 及 確 認 計 劃 書 的 序 言 第 三 部 分 7.14 第 (12) 項 要 求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經 考 慮 計 劃 書 第 一 部 分 所 指 明 的 工 程 類 型 後, 確 定 不 同 職 級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監 督 數 量, 並 且 提 供 在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所 擬 備 一 份 監 工 計 劃 書 之 下 的 一 種 或 多 種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類 型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經 組 合 後 的 監 督 數 量 詳 細 規 定 載 於 作 業 守 則 7.15 第 (13) 項 要 求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確 定 執 行 地 盤 監 督 的 有 關 職 級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資 料 及 其 檢 查 地 盤 的 頻 率 水 平 詳 細 規 定 載 於 作 業 守 則 7.16 第 (14) 項 要 求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確 定 執 行 地 盤 監 督 的 有 關 職 級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資 料 及 其 在 有 關 工 程 的 關 鍵 階 段 檢 查 地 盤 的 頻 率 詳 細 規 定 載 於 作 業 守 則 7.17 第 (15) 項 要 求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聲 明 計 劃 書 符 合 本 技 術 備 忘 錄 作 業 守 則 及 建 築 物 條 例 和 規 例 的 規 定, 而 他 亦 已 閱 讀 及 確 認 計 劃 書 的 序 言 14

19 第 四 部 分 7.18 第 (16) 項 要 求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經 考 慮 計 劃 書 第 一 部 分 所 指 明 的 工 程 類 型 後, 確 定 不 同 職 級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監 督 數 量, 並 且 提 供 在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所 擬 備 一 份 監 工 計 劃 書 之 下 的 一 種 或 多 種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類 型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經 組 合 後 的 監 督 數 量 詳 細 規 定 載 於 作 業 守 則 7.19 第 (17) 項 要 求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確 定 執 行 地 盤 監 督 的 有 關 職 級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資 料 及 其 檢 查 地 盤 的 頻 率 水 平 詳 細 規 定 載 於 作 業 守 則 7.20 第 (18) 項 要 求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確 定 執 行 地 盤 監 督 的 有 關 職 級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資 料 及 其 在 有 關 工 程 的 關 鍵 階 段 檢 查 地 盤 的 頻 率 詳 細 規 定 載 於 作 業 守 則 7.21 第 (19) 項 要 求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聲 明 計 劃 書 符 合 本 技 術 備 忘 錄 作 業 守 則 及 建 築 物 條 例 和 規 例 的 規 定, 而 他 亦 已 閱 讀 及 確 認 計 劃 書 的 序 言 8. 提 交 監 工 計 劃 書 的 程 序 8.1 認 可 人 士 在 申 請 第 一 次 同 意 展 開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之 前 或 之 時, 須 向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提 交 監 工 計 劃 書 8.2 假 如 下 一 階 段 工 作 的 建 議 有 任 何 更 改, 或 新 的 資 料 令 已 提 交 的 監 工 計 劃 書 失 效, 則 有 關 人 士 須 提 交 經 修 訂 的 監 工 計 劃 書 當 局 並 無 設 定 提 交 經 修 訂 的 監 工 計 劃 書 的 時 限 8.3 除 了 本 技 術 備 忘 錄 第 9 節 所 指 的 那 些 情 況, 假 如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有 任 何 變 更,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或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 視 乎 情 況 而 定 ), 須 在 變 更 後 的 14 天 內, 向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提 交 一 份 經 修 訂 的 監 工 計 劃 書 有 關 人 士 只 須 提 交 監 工 計 劃 書 經 修 訂 的 有 關 部 分, 毋 須 提 交 監 工 計 劃 書 的 其 他 部 分 9. 在 何 種 情 況 下 就 輕 微 偏 離 監 工 計 劃 書 作 出 事 後 通 知 9.1 假 如 一 名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由 於 意 外 事 故 生 病 或 緊 急 事 故 而 缺 勤 或 可 能 會 缺 勤, 則 有 關 人 士 須 在 48 小 時 內 將 一 名 具 備 同 等 或 更 佳 資 格 及 經 驗 的 替 換 人 員 派 到 地 盤 替 換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姓 名 及 身 份 證 號 碼 須 載 入 地 盤 的 記 錄 內, 直 到 作 出 進 一 步 的 任 命 或 原 來 的 適 任 15

20 技 術 人 員 回 任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或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須 在 一 個 月 內 將 這 項 安 排 通 知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9.2 假 如 一 名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因 本 技 術 備 忘 錄 第 9.1 節 所 述 以 外 的 理 由 缺 勤, 他 所 屬 工 作 班 子 的 代 表 必 須 查 證 是 否 已 在 地 盤 記 錄 上 登 記 說 明 已 經 發 生 的 情 況 及 將 會 採 取 的 行 動 10. 就 擬 偏 離 或 實 際 偏 離 監 工 計 劃 書 ( 包 括 因 緊 急 情 況 而 導 致 的 偏 離 ) 作 出 通 知 的 方 法 與 時 間 以 及 有 關 的 修 訂 程 序 10.1 假 如 有 任 何 緊 迫 的 工 作 意 外 事 故 緊 急 事 故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況, 令 有 關 工 程 不 能 遵 照 監 工 計 劃 書 的 要 求 進 行, 則 有 關 工 程 最 多 可 以 偏 離 監 工 計 劃 書 48 小 時 48 小 時 之 後, 有 關 人 士 便 須 另 行 作 出 安 排 該 項 安 排 應 相 等 於 或 更 勝 於 監 工 計 劃 書 原 本 所 訂 定 的 要 求 有 關 人 士 必 須 在 工 程 展 開 後 48 小 時 內 將 有 關 安 排 通 知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及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須 因 緊 急 工 程 擬 備 一 份 經 修 訂 的 監 工 計 劃 書 10.2 增 加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人 數 並 不 視 作 偏 離 監 工 計 劃 書 11. 在 何 種 情 況 下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不 需 要 監 工 計 劃 書 假 如 符 合 下 述 提 出 的 每 一 類 工 程 所 有 準 則, 便 毋 須 就 有 關 的 建 築 工 程 提 交 監 工 計 劃 書 拆 卸. 建 築 物 不 在 建 築 物 條 例 附 表 5 所 列 明 地 區 的 第 1 號 地 區 內 ;. 建 築 物 的 總 高 度 不 超 過 10 米 ;. 建 築 物 的 樓 層 高 度 不 超 過 5 米 ;. 建 築 結 構 的 任 何 結 構 構 件 的 跨 距 不 超 過 6 米 ;. 建 築 物 內 沒 有 跨 度 超 過 1 米 的 懸 臂 式 結 構 ;. 建 築 物 內 沒 有 預 應 力 混 凝 土 構 件 ;. 建 築 物 不 是 在 任 何 超 過 1.5 米 的 地 面 高 差 作 擋 土 用 途 ; 及. 該 建 築 物 的 5 米 範 圍 內 沒 有 其 他 建 築 物 或 街 道 16

21 地 盤 平 整. 從 邊 界 到 邊 界 橫 跨 地 段 的 最 大 坡 度 不 超 過 15 度 ;. 地 段 邊 界 以 外 10 米 線 為 界 的 區 域 內, 整 體 坡 度 在 任 何 方 向 都 少 於 15 度 ;. 在 地 段 邊 界 以 外 10 米 的 區 域 以 內, 沒 有 超 過 30 度 或 高 於 1.5 米 的 斜 坡 ;. 在 地 段 內 或 在 地 段 外 10 米 區 域 以 內, 沒 有 高 於 1.5 米 的 擋 土 牆 或 台 階 式 擋 土 牆 ;. 將 不 建 造 高 於 1.5 米 的 擋 土 牆 或 台 階 式 擋 土 牆 ;. 將 不 建 造 超 過 30 度 或 高 於 1.5 米 的 斜 坡 ;. 所 建 造 的 擋 土 牆 及 斜 坡 的 高 度 合 計 須 不 超 過 1.5 米 ;. 所 建 造 的 擋 土 牆 的 擋 土 高 度 與 闊 度 的 比 率 須 不 大 過 2; 及. 擋 土 牆 須 使 用 磚 石 或 混 凝 土 建 造 樁 帽 / 地 腳 的 挖 掘. 挖 掘 深 度 少 於 2.5 米 ; 及. 從 挖 掘 基 線 的 周 邊 向 地 面 水 平 之 間 成 45 度 角 的 縱 切 面 範 圍 內, 沒 有 道 路 建 築 物 其 他 構 築 物, 超 過 30 度 的 斜 坡, 或 直 徑 為 75 亳 米 或 更 大 的 自 來 水 總 管 上 蓋 建 築. 建 築 物 的 總 高 度 不 超 過 10 米 ;. 建 築 物 的 任 何 結 構 構 件 的 跨 度 不 超 過 6 米 ;. 結 構 構 件 是 用 鋼 筋 混 凝 土 建 造 的 ; 及. 建 築 物 的 建 造 樓 層 面 積 少 於 500 平 方 米 排 水 工 程. 所 有 排 水 工 程 ( 注 意 大 深 度 排 水 溝 的 挖 掘 是 受 挖 掘 和 側 向 承 托 工 程 的 規 定 所 規 管 ) 改 動 和 加 建 工 程. 不 涉 及 拆 卸 或 更 改 結 構 的 工 程 建 築 物 修 葺 工 程. 所 有 建 築 物 的 修 葺 工 程 17

22 第 三 部 分 雜 項 資 料 表 列 表 1 表 2 不 同 類 型 的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的 最 低 監 督 要 求 執 行 地 盤 監 督 的 各 職 級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所 需 具 備 的 最 低 資 格 與 經 驗 18

23 表 1 不 同 類 型 的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的 最 低 監 督 要 求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職 級 及 最 少 的 檢 查 頻 率 水 平 建 築 工 程 及 街 道 工 程 的 類 型 註 冊 承 建 商 的 工 作 班 子 認 可 人 士 的 工 作 班 子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的 工 作 班 子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的 工 作 班 子 現 場 土 地 5 勘 測 工 程 涉 及 顯 地 基 5 著 岩 土 ( 備 註 5) 工 程 成 分 的 建 其 他 5 築 工 程 ( 備 註 4) 基 礎 工 程 ( 涉 及 顯 著 岩 土 工 程 成 分 的 地 基 工 程 除 外 ) 所 有 其 他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T1 T2 T3 T4 T5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5 5 T1 T2 T3 T4 T5 認 可 人 士 T1 T2 T3 T4 T5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T1 T2 T3 T4 T5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24 表 1 備 註 : 1. 水 平 1 = 只 在 有 需 要 時 進 行 檢 查 水 平 2 = 每 月 檢 查 一 次 水 平 3 = 每 兩 星 期 檢 查 一 次 水 平 4 = 每 星 期 檢 查 一 次 水 平 5 = 在 地 盤 的 全 部 工 作 時 間 內 進 行 檢 查 2. 就 地 盤 檢 查 頻 率 水 平 1 至 4, 可 能 需 要 在 關 鍵 階 段 提 供 更 頻 密 的 檢 查, 最 高 可 能 要 達 到 全 部 工 作 時 間 進 行 檢 查 ; 請 參 照 作 業 守 則 以 作 指 引 3. 有 關 各 職 級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資 格 和 經 驗 要 求, 請 參 照 表 2 4. 有 關 被 視 為 涉 及 顯 著 岩 土 工 程 成 分 建 築 工 程 的 建 築 工 程 類 型 詳 載 於 作 業 守 則 5. 有 關 被 視 為 涉 及 顯 著 岩 土 工 程 成 分 建 築 工 程 的 地 基 工 程 類 型, 包 括 該 些 在 指 定 地 區 內 進 行 的 工 程, 詳 載 於 作 業 守 則 20

25 表 2 執 行 地 盤 監 督 的 各 職 級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所 需 具 備 的 最 低 資 格 與 經 驗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職 級 執 行 地 盤 監 督 的 各 職 級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最 低 資 格 與 經 驗 T1 持 有 證 書 或 文 憑, 且 具 備 總 計 最 少 兩 年 的 有 關 工 作 經 驗 ( 以 令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滿 意 者 為 準 ) T2 持 有 高 級 證 書 或 高 級 文 憑, 且 具 備 總 計 最 少 三 年 的 有 關 工 作 經 驗 ( 以 令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滿 意 者 為 準 ) T3 持 有 高 級 證 書 或 高 級 文 憑, 且 具 備 總 計 最 少 五 年 的 有 關 工 作 經 驗, 或 持 有 學 位, 且 具 備 總 計 最 少 兩 年 的 有 關 工 作 經 驗 ( 以 令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滿 意 者 為 準 ) T4 持 有 學 位, 且 具 備 總 計 最 少 四 年 的 有 關 工 作 經 驗 ( 以 令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滿 意 者 為 準 ), 或 是 註 冊 專 業 人 員 T5 是 註 冊 專 業 人 員, 且 具 備 總 計 最 少 五 年 的 有 關 工 作 經 驗 ( 以 令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滿 意 者 為 準 ) 表 2 備 註 : (1) 有 關 的 工 作 經 驗 " - 指 這 種 工 作 經 驗 可 不 時 被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認 為 與 各 監 督 工 作 班 子 中 適 當 職 級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職 責 有 關 : 及 總 計 的 有 關 工 作 的 經 驗 " - 指 按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認 可 的 某 一 種 方 法 合 計 的 有 關 工 作 經 驗 ; (2) 某 一 人 員 由 於 他 的 訓 練, 經 驗 和 在 安 全 管 理 方 面 的 技 能, 從 而 令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滿 意, 他 是 一 名 合 適 和 適 當 的 人 員, 具 有 擔 任 某 一 特 定 職 級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資 格, 他 便 會 被 認 為 具 有 本 技 術 備 忘 錄 所 要 求 的 資 格, 可 受 僱 於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作 業 守 則 訂 出 了 進 一 步 的 指 引 (3) 對 某 些 職 級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如 沒 有 具 備 所 需 的 資 格, 可 根 據 由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訂 定 的 指 引, 以 額 外 的 有 關 工 作 經 驗 加 以 彌 補 進 一 步 的 指 引 見 於 作 業 守 則 認 可 人 士 及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作 業 備 考 或 註 冊 承 建 商 作 業 備 考 (4) 執 行 地 盤 監 督 的 各 職 級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最 低 資 格 和 經 驗 要 求, 詳 載 於 作 業 守 則 內 21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諮 詢 文 件 設 立 物 業 管 理 行 業 的 規 管 架 構 的 公 眾 諮 詢 ( 2010 年 12 月 )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10 年 12 月 3 日 http://www.had.gov.hk/tc/publications/consultation_papers/consultation_papers.htm 錄 數 行 度 行 行 見 歷 力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題目:中醫師配發藥材及合成中成藥簡介會

題目:中醫師配發藥材及合成中成藥簡介會 中 醫 師 配 發 中 藥 材 及 合 成 中 成 藥 簡 介 會 由 於 中 藥 商 過 渡 性 領 牌 工 作 已 完 成, 當 局 現 正 考 慮 實 施 中 醫 藥 條 例 中 有 關 限 制 管 有 及 銷 售 中 藥 材 及 中 成 藥 以 及 製 造 中 成 藥 的 罰 則 及 相 關 條 文 在 有 關 法 例 實 施 後, 中 醫 師 如 售 賣 或 配 發 中 藥 材 予 任 何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作業備考 ADM-6

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作業備考 ADM-6 屋 宇 署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作 業 備 考 ADM-6 結 構 及 岩 土 設 計 使 用 的 電 腦 程 式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或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可 以 使 用 電 腦 程 式 作 計 算 分 析 來 輔 助 其 設 計, 或 使 用 電 腦 程 式 製 備 呈 交 予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的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5

Microsoft Word - 15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農 企 字 第 1000010430 號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附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主 任 委 員 陳 武 雄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修 正 規 定 一 行 政 院 農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總 說 明 現 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係 於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訂 定 發 布, 教 育 部 於 一 百 零 三 學 年 度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為 使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More information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7300網頁設計.doc

Microsoft Word - 17300網頁設計.doc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之 一 七 三 網 頁 設 計 行 政 院 職 業 訓 練 局 編 印 勞 工 委 員 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六 月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目 錄 一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說 明... 1 二 丙 級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2 三 乙 級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More information

常見問題

常見問題 問 (1) : 什 麼 是 小 型 工 程? 答 (1) : 小 型 工 程 即 是 建 築 物 小 型 工 程 規 例 附 表 1 第 3 部 份 所 指 明 的 任 何 小 型 工 程 項 目 問 (2) : 什 麼 是 豁 免 工 程? 答 (2) : 根 據 建 築 物 條 例 第 41(3) 條 訂 明, 在 任 何 建 築 物 的 內 部 進 行 的 建 築 物 工 程, 如 不 涉 及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章   緒論 第 五 章 實 證 結 果 第 一 節 敘 述 統 計 表 11 表 12 分 別 為 男 女 癌 症,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樣 本 之 基 本 特 性 此 為 罹 癌 前 一 年 度 樣 本 特 性 由 於 我 們 以 罹 癌 前 一 年 有 在 就 業, 即 投 保 類 別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中 所 規 定 之 第 一 類 被 保 險 人, 且 年 齡 介 於 35 至

More information

在 為 升 降 機 槽 工 程 制 定 及 實 施 安 全 工 作 制 度 時, 承 建 商 總 承 建 商 註 冊 承 建 商 及 升 降 機 需 致 力 遵 守 工 作 安 全 守 則 (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 的 建 議, 並 遵 從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附 件 中 載 列 的

在 為 升 降 機 槽 工 程 制 定 及 實 施 安 全 工 作 制 度 時, 承 建 商 總 承 建 商 註 冊 承 建 商 及 升 降 機 需 致 力 遵 守 工 作 安 全 守 則 (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 的 建 議, 並 遵 從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附 件 中 載 列 的 在 為 升 降 機 槽 工 程 制 定 及 實 施 安 全 工 作 制 度 時, 承 建 商 總 承 建 商 註 冊 承 建 商 及 升 降 機 需 致 力 遵 守 工 作 安 全 守 則 (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 的 建 議, 並 遵 從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附 件 中 載 列 的 條 例 / 規 例 實 務 / 作 業 / 安 全 守 則 及 作 業 備 考 中 規 升 降 機 槽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32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32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操 作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一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1 二 系 統 入 口... 2 三 操 作 步 驟... 2 ( 一 ) 進 入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2 ( 二 ) 閱 讀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注 意 事 項... 3 ( 三 ) 登 記 就 讀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B4.doc

Microsoft Word - B4.doc 本 校 職 員 進 用 及 陞 遷 甄 審 辦 法 修 正 本 校 職 員 進 用 及 陞 遷 甄 審 辦 法 業 經 102 年 5 月 22 日 第 378 次 擴 大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同 一 序 列 人 員 之 遷 調 規 定, 移 至 第 七 條, 並 修 正 為 同 一 序 列 職 務 人 員 申 請 平 調 時 得 優 先 調 整, 並 由 職 缺 單 位 視 職 務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令 中 華 民 國 02 年 0 月 2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02039430B 號 修 正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證 書 注 意 事 項,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More information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一 依 據 :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要 點 1030520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訂 定 1030903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 一 ) 本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畢 業 給 獎 實 施 原 則 ( 二 ) 臺 南 市 102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計 畫 二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一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由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條 次 4 刪 去 該 條 而 建 議 修 正 案 4. 修 訂 第 3 條 ( 醫 務 委 員 會 的 設 立 及 組 成 ) (1)

附 件 一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由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條 次 4 刪 去 該 條 而 建 議 修 正 案 4. 修 訂 第 3 條 ( 醫 務 委 員 會 的 設 立 及 組 成 ) (1) 立 法 會 CB(2)1651/15-16(01) 號 文 件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政 府 擬 議 的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修 正 案 (2016 年 6 月 2 日 的 版 本 ) 政 府 擬 議 的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修 正 案 的 文 本 及 有 關 醫 生 註 冊 條 例 條 文 的 標 示 版 本 分 別 載 於 附 件 一 及

More information

1、目的

1、目的 文 件 名 稱 :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版 本 :C 頁 次 :1/5 1 目 的 為 建 立 豐 祥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本 公 司 )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確 保 董 事 會 召 集 及 議 事 之 順 利 進 行,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本 文 件 之 著 作 權 屬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非 經 本 公 司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電 子 機 器 影 印 紀 錄 或 其 他 方 式 重 製 儲 存 利 用 散 布 或 傳 送 目 次 章 節 名 稱... 頁 次 規 章 名 稱... 封 面 目 次 表... i 1.0 目 的... 1 2.0 範 圍... 1 3.0

More information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More information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 號 :L/M (22) to HP 74 (C) Pt VIII 香 港 政 府 總 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4 /206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告, 所 有, 包 括 正 在 休 假 或 不 在 本 港 的, 均 應 得 知 通 告 內 容 ) 公 務 員 房 屋 津 貼 目 的 本 通 告 公 布 居 所 資 助 津 貼 自 置 居 所 津 貼 租

More information

Appendix2

Appendix2 附 錄 二 跨 境 服 務 開 放 措 施 ( 正 面 清 單 )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具 體 承 諾. 商 務 服 務 A. 專 業 服 務 d. 建 築 設 計 服 務 (CPC867) e. 工 程 服 務 (CPC867) f. 集 中 工 程 服 務 (CPC867) g. 城 市 規 劃 和 風 景 園 林 設 計 服 務 ( 城 市 總 體 規 劃 服 務 和 國 家 級 風 景

More information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 灣 省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再 申 訴 評 議 書 案 號 :95051 號 再 申 訴 人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More information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立 積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第 1 條 ( 訂 定 依 據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2 條 ( 規 範 範 圍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附 錄 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規 定 102 新 生 相 關 規 定 若 有 變 動 將 依 各 系 所 公 告 為 準 生 物 醫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 通 過 下 列 任 何 一 項 英 語 檢 測 標 準 即 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 ( 七 ) 以 上 校 外 成 績 皆 未 通 過, 可 參 加 校 內 英 檢 測 驗 總 成 績 超 過 160 分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abour_comparison.doc

Microsoft Word - labour_comparison.doc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勞 動 合 同 法 ( 草 案 ) 原 草 案 及 修 改 草 案 比 較 原 草 案 1. 事 業 單 位 聘 用 人 員 納 入 本 法 調 整 範 圍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境 內 的 企 業 個 體 經 濟 組 織 民 辦 非 企 業 單 位 與 勞 動 者 建 立 勞 動 關 係, 訂 立 和 履 行 勞 動 合 同, 適 用 本 法 國 家 機 關 事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桁 架 走 道 設 置 處 理 原 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100 年 11 月 10 日 1 勞 檢 2 字 第 1000151267 號 函 發 布 勞 動 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104 年 3 月 3 日 勞 職 安 3 字 第 1041004996 號 函 修 正 一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之 竣 工 檢 查 應 落 實 源 頭 管 理, 檢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0EAA4E5A4C6A46ABEC7C0B3A5CEBCC6BEC7A874BEC7B873C3D2AED1B1C2BB50BFECAA6B31303130343230205F726576697365645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0EAA4E5A4C6A46ABEC7C0B3A5CEBCC6BEC7A874BEC7B873C3D2AED1B1C2BB50BFECAA6B31303130343230205F726576697365645F2E646F63>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應 用 數 學 系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辦 法 99.03.19 訂 定 101.04.13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修 訂 101.04.20 100 學 年 度 第 5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宗 旨 本 系 應 用 數 學 統 計 科 學, 與 計 算 機 科 學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的 目 的 是 希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公 共 管 理 範 疇 技 術 員 職 程 普 通 對 外 入 職 開 考 第 一 職 階 二 等 技 術 員 職 位 空 缺 報 考 集 有 關 報 考 地 點 日 期 及 時 間 報 考 地 點 在 那 裡? 開 考 通 告 上 所 述 遞 交 投 考 申 請 表 的 期 限 為 二 十 日, 自 本 通 告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報 公 佈 後 第 一 個 工 作 日 起 計 如

More information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 號 :L/M (2) to HP 74 (C) Pt VIII 香 港 政 府 總 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4 /205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告, 所 有, 包 括 正 在 休 假 或 不 在 本 港 的, 均 應 得 知 通 告 內 容 ) 公 務 員 房 屋 津 貼 目 的 本 通 告 公 布 居 所 資 助 津 貼 自 置 居 所 津 貼 租 金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C4B3C344322DA8CCAA6BB5BDA5CEB3CCA6B3A751BCD0A4CEADADA8EEA9CAA9DBBCD0BFECB27AB1C4C1CAA4A7A740AA6B2E707074>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C4B3C344322DA8CCAA6BB5BDA5CEB3CCA6B3A751BCD0A4CEADADA8EEA9CAA9DBBCD0BFECB27AB1C4C1CAA4A7A740AA6B2E707074> 依 法 善 用 最 有 利 標 及 限 制 性 招 標 辦 理 採 購 之 作 法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1 壹 前 言 貳 最 有 利 標 参 限 制 性 招 標 簡 報 大 綱 2 1 壹 前 言 最 有 利 標 決 標 及 限 制 性 招 標, 皆 為 採 購 法 規 定 之 合 法 決 標 及 招 標 方 式 之 ㄧ, 如 能 依 法 善 用, 對 於 提 升 採 購 效

More information

PURPOSE

PURPOSE 檔 號 : HP 656/ 5/ 9 電 話 號 碼 : 2810 3615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函 第 5/2016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函, 全 體 公 務 員 均 應 閱 讀 )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項 目 目 的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已 宣 布 推 售 新 的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項 目 單 位 該 項 目 是 一 項 公 共 房 屋 福 利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中國語文科試卷三聆聽及綜合能力考核樣本試卷示例及說明

2016年中國語文科試卷三聆聽及綜合能力考核樣本試卷示例及說明 目 錄 2016 年 中 國 語 文 科 試 卷 三 聆 聽 及 綜 合 能 力 考 核 樣 本 試 卷 示 例 及 說 明 前 言 1 第 五 級 示 例 一 2 第 五 級 示 例 二 11 第 四 級 示 例 一 20 第 四 級 示 例 二 28 第 三 級 示 例 一 37 第 三 級 示 例 二 45 第 二 級 示 例 一 53 第 二 級 示 例 二 61 第 一 級 示 例 一 68

More information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學 則 中 華 民 國 92 年 3 月 10 日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2 年 04 月 28 日 教 育 部 台 社 ( 一 ) 字 0920058884 號 函 備 查 中 華 民 國 93 年 6 月 28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More information

職能基準

職能基準 專 案 管 理 專 員 基 準 基 準 代 碼 基 準 名 稱 BGM2421-002 職 類 ( 擇 一 填 寫 ) 職 業 專 案 管 理 專 員 所 屬 類 別 職 類 別 企 業 經 營 管 理 / 一 般 管 理 職 類 別 代 碼 BGM 職 業 別 組 織 及 政 策 管 理 專 業 人 員 職 業 別 代 碼 2421 行 業 別 專 業 科 學 及 技 術 服 務 業 /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澳門特別行政區

澳門特別行政區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 /2015 號 行 政 法 規 ( 諮 詢 文 本 ) 都 市 建 築 及 城 市 規 劃 範 疇 資 格 制 度 的 施 行 細 則 行 政 長 官 根 據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第 五 十 條 ( 五 ) 項 及 第 1/2015 號 法 律 都 市 建 築 及 城 市 規 劃 範 疇 的 資 格 制 度 第 七 十 條 的 規 定, 經 徵 詢

More information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More information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More information

16

16 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6 條 第 2 項 第 1 款 但 書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1 款 第 2 款 所 定 離 退 給 與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3 款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及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一 次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_C.doc

Microsoft Word _C.doc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之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之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深 圳 高 速 公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SHENZHEN

More information

章節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More information

投影片 1

投影片 1 2013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成 績 發 放 安 排 及 最 新 資 訊 2013 年 7 月 6 日 2013 年 文 憑 試 報 考 統 計 2012 年 2013 年 報 考 人 數 73,074 82,283 學 校 考 生 71,745 71,168 自 修 生 1,329 11,115 重 考 生 人 數 :10,973 重 考 的 自 修 生 :8,836 重 考 的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ounsel1010224

Microsoft Word - counsel1010224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教 育 心 理 與 諮 商 學 系 碩 士 班 實 習 諮 商 師 諮 商 與 臨 床 專 業 實 習 辦 法 92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93.09.09 第 9303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94.11.02 第 9403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95.09.07 第 9501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97.03.28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七 同 意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相 關 機 關 ( 構 ) 查 詢 申 請 登 記 人 之 債 信 刑 案 素 行 及 考 核 資 料 之 同 意 書 前 項 各 款 文 件 應 於 登 記 時 備 齊, 交 付 受 理 登 記 機 關 文 件 不 齊 者, 不 予 受 理 登 記 ; 其 需

七 同 意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相 關 機 關 ( 構 ) 查 詢 申 請 登 記 人 之 債 信 刑 案 素 行 及 考 核 資 料 之 同 意 書 前 項 各 款 文 件 應 於 登 記 時 備 齊, 交 付 受 理 登 記 機 關 文 件 不 齊 者, 不 予 受 理 登 記 ; 其 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農 輔 字 第 1010050880 號 修 正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附 修 正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主 任 委 員 陳 保 基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會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四 十 九 條 之 一 規 定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More information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01 機 電 工 程 署 簡 介 規 管 服 務 營 運 服 務 6 80 / 6 02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6,000 綜 合 工 程 部 衛 生 工 程 部 03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市 政 工 程 部 工 程 策 劃 部 運 輸 保 安 及 中 央 工 程 部 X / 04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 前 稱 學 徒 計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PowerPoint 簡報

PowerPoint 簡報 程 序 一 : 系 科 自 我 適 性 定 位 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專 長 特 性 為 何? 1-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學 歷 專 長 特 性 情 形 1-2: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業 界 實 務 背 景 特 性 情 形 1-3: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專 長 背 景 經 驗 分 析 表 1-1: 已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More information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反 導 函 數 與 不 定 積 分 定 義 6.. 反 導 函 數 說 明 : 第 六 章 求 積 分 的 方 法 若 F( ) f ( ), Df, 則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antierivative) () 當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時, 則 F( ) C,C 為 常 數, 亦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故 若 反 導 函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資料庫正規化(ccchen).ppt

Microsoft PowerPoint - 資料庫正規化(ccchen).ppt 資 料 庫 正 規 化 正 規 化 的 概 念 何 謂 正 規 化 (Normalization)?? 就 是 結 構 化 分 析 與 設 計 中, 建 構 資 料 模 式 所 運 用 的 一 個 技 術, 其 目 的 是 為 了 降 低 資 料 的 重 覆 性 與 避 免 更 新 異 常 的 情 況 發 生 因 此, 就 必 須 將 整 個 資 料 表 中 重 複 性 的 資 料 剔 除, 否 則

More information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第 一 章 1 2 3 4 第 二 章 5 6 7 8 1. 2. 9 3. 4. 5. 6. 7. 8. 9. 10. 11. 10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 第 三 章 p 12 b / B 0.75 13 p 14 15 D = l 20 +10 16 17 p l D l D l D 3 p 4 3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More information

公務員事務局通告指定格式

公務員事務局通告指定格式 ( 更 新 於 2011 年 12 月 ) 檔 號 :PC/700/000/ 119 Pt. 5 香 港 政 府 總 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2/2007 號 ( 注 意 : 這 是 丙 級 傳 閱 通 告, 各 常 任 秘 書 長 部 門 首 長 部 門 主 任 秘 書, 以 及 處 理 人 事 的 人 員 均 應 閱 讀 所 有 有 關 人 員 亦 應 知 悉 通 告 內 容 )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30333039C2B2A9F6ABD8BF76AAABABC7A4BAB8CBADD7B065BC66A4A7A740B77EB57BA7C7A4CEB9EAB0C82DB0AAB6AFA8CFBADE>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30333039C2B2A9F6ABD8BF76AAABABC7A4BAB8CBADD7B065BC66A4A7A740B77EB57BA7C7A4CEB9EAB0C82DB0AAB6AFA8CFBADE> 簡 易 建 築 物 室 內 裝 修 送 審 作 業 程 序 及 實 務 李 政 賢 2011.03 室 內 裝 修 的 管 理 依 據 - 建 築 法 第 77 條 之 2 1. 建 築 物 室 內 裝 修 應 遵 守 左 列 規 定 : (1) 供 公 眾 使 用 建 築 物 之 室 內 裝 修 應 申 請 審 查 許 可, 非 供 公 眾 使 用 建 築 物 經 內 政 部 認 有 必 要 時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230393035B874ACF9BFABACECA7DEA46ABEC7AED5A57EB9EAB2DFBFECAA6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230393035B874ACF9BFABACECA7DEA46ABEC7AED5A57EB9EAB2DFBFECAA6B> 聖 約 翰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辦 法 100 年 4 月 19 日 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100 年 9 月 27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102 年 5 月 2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102 年 9

More information

管理諮詢服務

管理諮詢服務 法 律 服 務 I. 安 排 的 優 惠 待 遇 1.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涵 蓋 和 歸 納 安 排 及 其 所 有 補 充 協 議 以 及 關 於 內 地 在 廣 東 與 香 港 基 本 實 現 服 務 貿 易 自 由 化 的 協 議 內 有 關 服 務 貿 易 開 放 的 承 諾 在 安 排 下, 有 關 法 律 服 務 的 開 放 措 施 可 參 閱 以 下 網 址 : h ttp://www.t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駛 學 校 順 成 駕 駛 學 校 新 中 華 駕 駛 學 校 新 社 亮 汽 車 電 單 車 教 授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新 順 成 汽 車 駕 駛 學 校 及 新 福 利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其 中 除 新 福 利 只 提 供 輕 型 汽 車 ( 自 動 ) 教 學 課

駛 學 校 順 成 駕 駛 學 校 新 中 華 駕 駛 學 校 新 社 亮 汽 車 電 單 車 教 授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新 順 成 汽 車 駕 駛 學 校 及 新 福 利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其 中 除 新 福 利 只 提 供 輕 型 汽 車 ( 自 動 ) 教 學 課 駕 駛 學 校 收 費 調 查 發 佈 日 期 :2016 年 8 月 9 日 本 澳 近 年 有 不 少 消 費 者 報 讀 輕 型 汽 車 及 摩 托 車 駕 駛 課 程, 但 自 去 (2015) 年 起 本 澳 收 緊 對 輕 型 摩 托 車 的 技 術 規 格 審 批, 避 免 在 原 產 地 單 座 位 的 輕 型 摩 托 車 到 達 本 澳 後 可 申 報 為 兩 座 位, 使 不 少

More information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管 制 人 員 :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會 由 下 列 人 員 交 代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分 目 001 010 0 11 023 024 025 028 037 041 及 042)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6)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總 裁 ( 分 目 008)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9) 庫 務 署 署

More information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研 究 生 博 士 暨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實 施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二 本 校 研 究 生 有 學 術 研 究 型 及 實 務 專 業 型, 授 與 學 位 之 中 ( 英 ) 文 名 稱, 由 各 院 系 所 依 其 發 展 特 色, 授 予 學 術 導 向 或 實 務 專 業 導 向 學 位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5F3130345FA6DBB5FBB3F8A769AED15FB971BEF7A8745FC3B1A657C0C95F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5F3130345FA6DBB5FBB3F8A769AED15FB971BEF7A8745FC3B1A657C0C95F2E646F6378> 電 子 工 程 / 班 認 證 規 範 G0: 入 學 評 量 方 式 G0.1 入 學 評 量 方 式 國 防 大 學 理 工 學 院 及 班 入 學 評 量 方 式 秉 持 公 平 公 開 原 則, 由 本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辦 理 碩 士 班 招 生 入 學 相 關 事 宜, 並 訂 定 各 項 招 生 作 業 規 則 與 施 行 細 則 ( 請 參 閱 招 生 簡 章 ) 由 於 本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