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 明 声 明 发 行 人 及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招 股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及 时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发 行 人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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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公 高 科 养 护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RoadMainT Co.,Ltd.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地 锦 路 9 号 院 4 号 楼 -1 至 4 层 101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招 股 说 明 书 ( 申 报 稿 ) 本 次 股 票 发 行 后 拟 在 创 业 板 市 场 上 市, 该 市 场 具 有 较 高 的 投 资 风 险 创 业 板 公 司 具 有 业 绩 不 稳 定 经 营 风 险 高 退 市 风 险 大 等 特 点, 投 资 者 面 临 较 大 的 市 场 风 险 投 资 者 应 充 分 了 解 创 业 板 市 场 的 投 资 风 险 及 本 公 司 所 披 露 的 风 险 因 素, 审 慎 作 出 投 资 决 定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200 号 中 银 大 厦 39 层

2 声 明 声 明 发 行 人 及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招 股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及 时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发 行 人 及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发 行 人 的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以 及 保 荐 人 承 销 的 证 券 公 司 承 诺 因 发 行 人 招 股 说 明 书 及 其 他 信 息 披 露 资 料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发 行 和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的,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承 诺 因 其 为 发 行 人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制 作 出 具 的 文 件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给 他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公 司 负 责 人 和 主 管 会 计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保 证 招 股 说 明 书 中 财 务 会 计 资 料 真 实 完 整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次 发 行 所 作 的 任 何 决 定 或 意 见, 均 不 表 明 其 对 发 行 人 的 盈 利 能 力 投 资 价 值 或 者 对 投 资 者 的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者 保 证 任 何 与 之 相 反 的 声 明 均 属 虚 假 不 实 陈 述 根 据 证 券 法 的 规 定, 股 票 依 法 发 行 后, 发 行 人 经 营 与 收 益 的 变 化, 由 发 行 人 自 行 负 责 ; 投 资 者 自 主 判 断 发 行 人 的 投 资 价 值, 自 主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自 行 承 担 股 票 依 法 发 行 后 因 发 行 人 经 营 与 收 益 变 化 或 者 股 票 价 格 变 动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1-1-1

3 发 行 概 况 发 行 概 况 发 行 股 票 类 型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A 股 ) 1. 本 公 司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包 括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及 公 司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合 计 不 超 过 1,668 万 股 ( 含 1,668 万 股 ), 占 发 行 后 本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25.01%, 具 体 发 行 数 量 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为 准 ; 2.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数 量 =( 本 公 司 本 次 募 投 项 目 所 需 资 金 + 发 行 费 用 ) 发 行 价 格, 且 不 超 过 1,668 万 股 ( 含 1,668 万 股 ); 3. 公 司 股 东 本 次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数 量 =( 公 司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前 总 股 本 +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数 量 ) 25.01%-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数 量, 且 公 司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数 量 不 超 过 万 股, 且 不 超 过 自 愿 设 发 行 及 发 售 股 票 数 量 定 12 个 月 及 以 上 限 售 期 的 投 资 者 获 得 配 售 股 份 的 数 量 ); 4. 本 公 司 股 东 中 路 高 科 潘 玉 利 和 赵 怀 志 本 次 发 行 前 分 别 持 有 本 公 司 3, 万 股 万 股 和 万 股, 将 在 出 现 超 募 时 根 据 发 行 方 案 确 定 的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方 式 等 比 例 转 让 各 自 所 持 股 份 上 述 股 东 通 过 公 开 发 售 的 方 式 转 让 的 股 份 分 别 不 超 过 万 股 万 股 和 万 股 ; 上 述 单 一 股 东 分 摊 的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数 量 = 上 述 单 一 股 东 持 股 数 量 42,500,000 股 本 次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数 量 ; 5. 本 公 司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所 得 资 金 归 各 自 所 有 每 股 面 值 1.00 元 1-1-2

4 发 行 概 况 每 股 发 行 价 格 元, 公 司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的 价 格 与 新 发 行 股 票 的 价 格 相 同 预 计 发 行 日 期 年 月 日 拟 上 市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行 后 总 股 本 不 超 过 6,668 万 股 ( 含 6,668 万 股 ) 1. 本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中 路 高 科 对 所 持 股 份 的 自 愿 锁 定 期 减 持 价 格 持 股 意 向 及 减 持 意 向 的 承 诺 : (1) 自 发 行 人 股 票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之 日 起 36 个 月 内, 除 因 在 发 行 人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出 现 超 募 时 将 持 有 的 部 分 发 行 人 老 股 公 开 发 售 及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履 行 国 有 股 转 持 义 务 外, 本 公 司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本 公 司 于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前 所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收 购 本 公 司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本 公 司 将 根 据 财 政 部 关 于 批 复 交 通 运 输 本 次 发 行 前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限 售 安 排 自 愿 锁 定 及 持 股 意 向 的 承 诺 部 中 公 高 科 养 护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部 分 国 有 股 权 转 由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理 事 会 持 有 的 函 ( 财 教 函 [2012]16 号 ) 的 批 复, 在 发 行 人 完 成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后, 将 持 有 的 与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数 量 的 10% 等 量 的 股 份, 即 不 超 过 万 股, 无 偿 划 转 给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理 事 会 持 有,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理 事 会 将 承 继 本 公 司 的 禁 售 期 义 务 (2)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后 6 个 月 内 如 发 行 人 股 票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 发 行 人 如 有 派 息 送 股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配 股 等 除 权 除 息 事 项 需 作 复 权 处 理, 下 同 ) 均 低 于 发 行 价, 或 者 上 市 后 6 个 月 期 末 收 盘 价 低 于 发 行 价, 本 公 司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的 锁 定 期 限 自 动 延 长 6 个 月 ; 1-1-3

5 发 行 概 况 (3) 本 公 司 作 为 发 行 人 的 控 股 股 东, 希 望 通 过 发 行 人 业 绩 增 长 获 得 股 权 增 值 和 分 红 回 报 上 述 锁 定 期 限 届 满 后, 本 公 司 欲 减 持 股 份 时 按 下 列 规 定 执 行 : <1> 减 持 股 数 : 自 本 公 司 所 持 发 行 人 股 票 锁 定 期 届 满 之 日 起 12 个 月 内, 本 公 司 转 让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总 额 不 超 过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所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份 总 额 的 10%; 自 所 持 发 行 人 股 票 锁 定 期 满 之 日 起 24 个 月 内, 本 公 司 转 让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总 额 不 超 过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所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份 总 额 的 20% 之 后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则 的 要 求 进 行 减 持 <2> 减 持 条 件 : 本 公 司 所 持 发 行 人 股 份 锁 定 期 届 满 两 年 内, 发 行 人 股 票 价 格 高 于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的 发 行 价 时, 或 本 公 司 所 持 发 行 人 股 份 锁 定 期 届 满 两 年 后, 发 行 人 股 票 价 格 高 于 发 行 人 最 近 一 期 公 告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 最 近 一 期 审 计 基 准 日 后, 因 公 司 派 息 送 股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增 发 配 股 等 事 项 导 致 公 司 净 资 产 或 股 份 总 数 出 现 变 化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相 应 进 行 调 整 ), 本 公 司 可 以 减 持 发 行 人 股 份 <3> 减 持 方 式 : 在 本 公 司 所 持 发 行 人 股 份 锁 定 期 届 满 后, 本 公 司 减 持 所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则 要 求, 减 持 方 式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二 级 市 场 集 中 竞 价 交 易 方 式 大 宗 交 易 方 式 协 议 转 让 方 式 等 <4> 减 持 价 格 : 本 公 司 减 持 发 行 人 股 份 的 减 持 价 格 ( 发 行 人 如 有 派 息 送 股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配 股 等 除 权 除 息 事 项, 减 持 底 价 下 限 将 相 应 进 行 调 整, 下 同 ) 根 据 当 时 的 二 级 市 场 价 格 确 定, 并 应 符 1-1-4

6 发 行 概 况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则 要 求 ; 本 公 司 所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前 发 行 的 股 份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两 年 内 减 持 的, 减 持 价 格 不 低 于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的 发 行 价 <5> 减 持 期 限 : 本 公 司 将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则, 结 合 证 券 市 场 情 况 发 行 人 股 价 走 势 及 公 开 信 息 本 公 司 的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等 情 况, 自 主 决 策 择 机 进 行 减 持 <6> 减 持 公 告 : 本 公 司 决 定 减 持 发 行 人 股 份 时, 应 提 前 3 个 交 易 日 予 以 公 告 并 自 公 告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完 成, 本 公 司 将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则 及 时 准 确 地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4) 约 束 措 施 : 本 公 司 将 严 格 遵 守 我 国 法 律 法 规 关 于 控 股 股 东 持 股 及 股 份 变 动 的 有 关 规 定 以 及 本 公 司 作 出 的 上 述 承 诺, 规 范 诚 信 履 行 控 股 股 东 的 义 务 如 本 公 司 违 反 本 承 诺 进 行 减 持 的, 本 公 司 因 未 履 行 上 述 承 诺 事 项 而 获 得 的 收 益 将 上 缴 发 行 人 所 有 2. 其 他 持 有 本 公 司 5%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潘 玉 利 赵 怀 志 对 所 持 股 份 的 自 愿 锁 定 期 减 持 价 格 持 股 意 向 及 减 持 意 向 的 承 诺 : (1) 自 发 行 人 股 票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之 日 起 36 个 月 内, 除 因 在 发 行 人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出 现 超 募 时 将 持 有 的 部 分 发 行 人 老 股 公 开 发 售 外, 本 人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本 人 于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前 所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回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2) 本 人 在 任 职 期 间 每 年 转 让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不 得 超 过 本 人 所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份 总 数 的 25%, 离 职 后 6 个 1-1-5

7 发 行 概 况 月 内 不 转 让 本 人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在 发 行 人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之 日 起 6 个 月 ( 含 第 6 个 月 ) 内 申 报 离 职 的, 自 申 报 离 职 之 日 起 18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本 人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 在 发 行 人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之 日 起 第 7 个 月 至 第 12 个 月 ( 含 第 7 个 月 第 12 个 月 ) 之 间 申 报 离 职 的, 自 申 报 离 职 之 日 起 12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本 人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 因 发 行 人 进 行 权 益 分 派 等 导 致 本 人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份 发 生 变 化 的, 仍 应 遵 守 上 述 承 诺 (3)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后 6 个 月 内 如 发 行 人 股 票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 如 发 行 人 发 生 派 息 送 股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配 股 等 除 权 除 息 事 项, 收 盘 价 需 作 复 权 处 理, 下 同 ) 均 低 于 发 行 价, 或 者 上 市 后 6 个 月 期 末 收 盘 价 低 于 发 行 价, 本 人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票 的 锁 定 期 限 自 动 延 长 6 个 月 (4) 上 述 锁 定 期 限 届 满 后, 本 人 欲 减 持 股 份 时 按 下 列 规 定 执 行 : <1> 减 持 股 数 : 自 本 人 所 持 发 行 人 股 票 锁 定 期 届 满 之 日 起 12 个 月 内, 本 人 转 让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总 额 不 超 过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所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份 总 额 的 10%; 自 所 持 发 行 人 股 票 锁 定 期 满 之 日 起 24 个 月 内, 本 人 转 让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总 额 不 超 过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所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份 总 额 的 20% <2> 减 持 条 件 : 本 人 所 持 发 行 人 股 份 锁 定 期 届 满 两 年 内, 发 行 人 股 票 价 格 高 于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的 发 行 价 时, 或 本 人 所 持 发 行 人 股 份 锁 定 期 届 满 两 年 后, 发 行 人 股 票 价 格 高 于 发 行 人 最 近 一 期 公 告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 最 近 一 期 审 计 基 准 日 后, 因 公 司 派 息 送 股 1-1-6

8 发 行 概 况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增 发 配 股 等 事 项 导 致 公 司 净 资 产 或 股 份 总 数 出 现 变 化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相 应 进 行 调 整 ), 本 人 可 以 减 持 发 行 人 股 份 <3> 减 持 方 式 : 在 本 人 所 持 发 行 人 股 份 锁 定 期 届 满 后, 本 人 减 持 所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则 要 求, 减 持 方 式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二 级 市 场 集 中 竞 价 交 易 方 式 大 宗 交 易 方 式 协 议 转 让 方 式 等 <4> 减 持 价 格 : 本 人 减 持 发 行 人 股 份 的 减 持 价 格 ( 发 行 人 如 有 派 息 送 股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配 股 等 除 权 除 息 事 项, 减 持 底 价 下 限 将 相 应 进 行 调 整, 下 同 ) 根 据 当 时 的 二 级 市 场 价 格 确 定, 并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则 要 求 ; 本 人 所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前 发 行 的 股 份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两 年 内 减 持 的, 减 持 价 格 不 低 于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的 发 行 价 <5> 减 持 期 限 : 本 人 将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则, 结 合 证 券 市 场 情 况 发 行 人 股 价 走 势 及 公 开 信 息 本 人 资 金 需 求 等 情 况, 自 主 决 策 择 机 进 行 减 持 <6> 减 持 公 告 : 本 人 决 定 减 持 发 行 人 股 份 时, 应 提 前 3 个 交 易 日 予 以 公 告 并 自 公 告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完 成, 本 人 将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则 及 时 准 确 地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5) 约 束 措 施 : 本 人 将 严 格 遵 守 我 国 法 律 法 规 关 于 董 事 持 股 及 股 份 变 动 的 有 关 规 定 以 及 本 人 作 出 的 上 述 承 诺, 规 范 诚 信 履 行 董 事 及 股 东 的 义 务 如 本 人 违 反 本 承 诺 进 行 减 持 的, 本 人 因 未 履 行 上 述 承 诺 1-1-7

9 发 行 概 况 事 项 而 获 得 的 收 益 将 上 缴 发 行 人 所 有 (6) 若 本 人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两 年 内 职 务 发 生 变 更 或 离 职, 不 影 响 本 承 诺 的 效 力, 在 此 期 间 本 人 将 继 续 履 行 上 述 承 诺 3. 本 公 司 持 股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程 珊 珊 赵 延 东 王 松 根 和 何 博 就 其 所 持 本 公 司 股 票 锁 定 期 及 减 持 意 向 承 诺 如 下 : (1) 自 发 行 人 股 票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之 日 起 24 个 月 内, 本 人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本 人 于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前 所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回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2) 除 前 述 锁 定 期 外, 本 人 承 诺, 本 人 在 任 职 期 间 每 年 转 让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不 超 过 本 人 所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份 总 数 的 25%, 离 职 后 6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本 人 所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 在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之 日 起 6 个 月 ( 含 第 6 个 月 ) 内 申 报 离 职 的, 自 申 报 离 职 之 日 起 18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本 人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 在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之 日 起 第 7 个 月 至 第 12 个 月 ( 含 第 7 个 月 第 12 个 月 ) 之 间 申 报 离 职 的, 自 申 报 离 职 之 日 起 12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本 人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 因 发 行 人 进 行 权 益 分 派 等 导 致 本 人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份 发 生 变 化 的, 仍 应 遵 守 上 述 承 诺 (3)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后 6 个 月 内 如 发 行 人 股 票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 如 发 行 人 发 生 派 息 送 股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配 股 等 除 权 除 息 事 项, 收 盘 价 需 作 复 权 处 理, 下 同 ) 均 低 于 发 行 价, 或 者 上 市 后 6 个 月 期 末 收 盘 价 低 于 发 行 价, 本 人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票 的 锁 定 期 限 自 动 延 长 6 个 月 1-1-8

10 发 行 概 况 (4) 本 人 所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前 发 行 的 股 份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两 年 内 减 持 的, 减 持 价 格 ( 如 发 行 人 有 派 息 送 股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配 股 等 除 权 除 息 事 项, 减 持 底 价 下 限 将 相 应 进 行 调 整 ) 不 低 于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的 发 行 价 (5) 本 人 决 定 减 持 发 行 人 股 份 时, 应 提 前 3 个 交 易 日 予 以 公 告 并 自 公 告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完 成, 本 人 将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则 及 时 准 确 地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6) 本 人 将 严 格 遵 守 我 国 法 律 法 规 关 于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持 股 及 股 份 变 动 的 有 关 规 定 以 及 本 人 作 出 的 上 述 承 诺, 规 范 诚 信 履 行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义 务 如 本 人 违 反 本 承 诺 进 行 减 持 的, 本 人 因 未 履 行 上 述 承 诺 事 项 而 获 得 的 收 益 将 上 缴 发 行 人 所 有 (7) 若 本 人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两 年 内 职 务 发 生 变 更 或 离 职, 不 影 响 本 承 诺 的 效 力, 在 此 期 间 本 人 将 继 续 履 行 上 述 承 诺 4. 其 他 股 东 关 于 所 持 公 司 股 份 自 愿 锁 定 及 流 通 限 制 的 承 诺 : 自 发 行 人 股 票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之 日 起 24 个 月 内, 本 人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本 人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回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承 诺 期 限 届 满 后, 上 述 股 份 可 以 上 市 流 通 和 转 让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中 银 国 际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期 年 月 日 1-1-9

11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本 公 司 特 别 提 示 投 资 者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第 四 节 风 险 因 素 的 全 部 内 容 并 特 别 关 注 下 列 重 要 事 项 及 其 他 风 险 : 一 滚 存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根 据 本 公 司 2014 年 2 月 27 日 召 开 的 2014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本 公 司 截 至 2013 年 12 年 31 日 可 供 股 东 分 配 的 利 润 为 人 民 币 101,636, 元, 其 中 的 人 民 币 14,919, 元 由 公 司 现 有 22 名 发 起 人 股 东 享 有, 并 以 公 司 现 有 股 本 5,000 万 股 为 基 数, 按 各 股 东 现 有 持 股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扣 除 上 述 分 配 金 额 后 剩 余 的 可 供 股 东 分 配 的 利 润 为 86,716, 元, 于 公 司 完 成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后, 由 公 司 登 记 在 册 的 新 老 股 东 按 持 股 比 例 共 享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公 司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日 期 间 产 生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于 公 司 完 成 本 次 发 行 后, 由 公 司 登 记 在 册 的 新 老 股 东 按 持 股 比 例 共 享 二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后 的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 一 )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后 公 司 的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根 据 本 公 司 2014 年 2 月 27 日 召 开 的 2014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的 关 于 修 订 < 中 公 高 科 养 护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 草 案 )> 的 议 案, 公 司 发 行 上 市 后 的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如 下 : 1. 利 润 分 配 原 则 : 公 司 的 利 润 分 配 应 充 分 重 视 对 投 资 者 的 合 理 投 资 回 报, 并 兼 顾 公 司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应 保 持 连 续 性 和 稳 定 性, 特 别 是 现 金 分 红 政 策 的 一 致 性 合 理 性 和 稳 定 性, 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公 司 利 润 分 配 不 得 超 过 累 计 可 分 配 利 润 的 范 围, 不 得 损 害 公 司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2. 利 润 分 配 形 式 : 公 司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经 营 情 况 采 取 现 金 方 式 股 票 方 式 或 现 金 与 股 票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分 配 股 利, 公 司 坚 持 现 金 分 红 为 主 的 原 则, 具 备 现 金

12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分 红 条 件 的, 应 当 优 先 采 用 现 金 分 红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3. 现 金 分 红 的 条 件 : 公 司 根 据 公 司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章 程 的 规 定, 足 额 提 取 法 定 公 积 金 任 意 公 积 金 后, 在 公 司 盈 利 且 现 金 能 够 满 足 公 司 持 续 经 营 和 长 期 发 展 的 前 提 下, 公 司 应 当 采 取 现 金 分 红 方 式 4. 股 票 分 红 的 条 件 : 根 据 累 计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公 积 金 及 现 金 流 状 况, 在 保 证 现 金 分 红 及 公 司 股 票 价 格 与 公 司 股 本 规 模 相 匹 配 的 前 提 下, 公 司 可 以 采 用 发 放 股 票 股 利 方 式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5. 利 润 分 配 的 比 例 和 期 间 间 隔 : 在 满 足 现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公 司 每 年 以 现 金 方 式 分 配 的 利 润 不 少 于 当 年 实 现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20%, 公 司 董 事 会 可 以 根 据 公 司 的 资 金 需 求 状 况 提 议 公 司 进 行 中 期 现 金 分 红 公 司 董 事 会 应 当 综 合 考 虑 公 司 行 业 特 点 发 展 阶 段 经 营 模 式 盈 利 水 平 以 及 是 否 有 重 大 资 金 支 出 安 排 等 因 素, 区 分 下 列 情 形, 并 按 照 本 章 程 规 定 的 程 序, 提 出 差 异 化 的 现 金 分 红 政 策 : (1) 公 司 发 展 阶 段 属 成 熟 期 且 无 重 大 资 金 支 出 安 排 的,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时, 现 金 分 红 在 本 次 利 润 分 配 中 所 占 比 例 最 低 应 达 到 80%; (2) 公 司 发 展 阶 段 属 成 熟 期 且 有 重 大 资 金 支 出 安 排 的,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时, 现 金 分 红 在 本 次 利 润 分 配 中 所 占 比 例 最 低 应 达 到 40%; (3) 公 司 发 展 阶 段 属 成 长 期 且 有 重 大 资 金 支 出 安 排 的,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时, 现 金 分 红 在 本 次 利 润 分 配 中 所 占 比 例 最 低 应 达 到 20%; 理 公 司 发 展 阶 段 不 易 区 分 但 有 重 大 资 金 支 出 安 排 的, 可 以 按 照 前 项 规 定 处 重 大 资 金 支 出 安 排 是 指 公 司 未 来 十 二 个 月 内 拟 对 外 投 资 收 购 资 产 或 者 项 目 建 设 累 计 支 出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的 30%( 募 投 项 目 除 外 ) 6.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的 制 定 和 决 策 机 制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的 实 施 及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13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的 修 订 程 序 请 参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第 九 节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之 十 六 报 告 期 内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实 际 股 利 分 配 情 况 及 发 行 后 的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 二 ) 公 司 发 行 上 市 后 利 润 分 配 规 划 和 计 划 本 公 司 2014 年 2 月 27 日 召 开 的 2014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上 市 后 股 东 分 红 回 报 规 划 的 议 案, 对 公 司 上 市 后 未 来 五 年 的 分 红 具 体 回 报 规 划 分 红 政 策 和 分 红 计 划 作 出 了 进 一 步 安 排 关 于 本 公 司 发 行 上 市 后 的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分 红 具 体 回 报 规 划 分 红 政 策 和 分 红 计 划, 请 参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第 九 节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之 十 六 报 告 期 内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实 际 股 利 分 配 情 况 及 发 行 后 的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三 本 次 发 行 前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限 售 安 排 股 东 对 所 持 股 份 自 愿 锁 定 持 股 5% 以 上 股 东 减 持 意 向 的 承 诺 本 次 发 行 前, 本 公 司 总 股 本 为 5,000 万 股 本 次 拟 发 行 不 超 过 1,668 万 股 ( 含 1,668 万 股 ) 流 通 股 后, 本 公 司 总 股 本 为 不 超 过 6,668 万 股 ( 含 6,668 万 股 ) 本 次 发 行 前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流 通 限 制 及 对 自 愿 锁 定 的 承 诺 如 下 : ( 一 ) 本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中 路 高 科 关 于 所 持 中 公 高 科 股 份 的 持 股 意 向 及 减 持 意 向 的 声 明 与 承 诺 : 1. 自 发 行 人 股 票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之 日 起 36 个 月 内, 除 因 在 发 行 人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出 现 超 募 时 将 持 有 的 部 分 发 行 人 老 股 公 开 发 售 及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履 行 国 有 股 转 持 义 务 外, 本 公 司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本 公 司 于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前 所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收 购 本 公 司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本 公 司 将 根 据 财 政 部 关 于 批 复 交 通 运 输 部 中 公 高 科 养 护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部 分 国 有 股 权 转 由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理 事 会 持 有 的 函 ( 财 教 函 [2012]16 号 ) 的 批 复, 在 发 行 人 完 成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后, 将 持 有 的 与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数 量 的 10% 等 量 的 股 份, 即 不 超 过 万 股, 无 偿 划 转 给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理 事 会 持 有,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理 事 会 将 承 继 本 公 司 的 禁 售 期 义 务

14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2.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后 6 个 月 内 如 发 行 人 股 票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 发 行 人 如 有 派 息 送 股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配 股 等 除 权 除 息 事 项 需 作 复 权 处 理, 下 同 ) 均 低 于 发 行 价, 或 者 上 市 后 6 个 月 期 末 收 盘 价 低 于 发 行 价, 本 公 司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的 锁 定 期 限 自 动 延 长 6 个 月 3. 本 公 司 作 为 发 行 人 的 控 股 股 东, 希 望 通 过 发 行 人 业 绩 增 长 获 得 股 权 增 值 和 分 红 回 报 上 述 锁 定 期 限 届 满 后, 本 公 司 欲 减 持 股 份 时 按 下 列 规 定 执 行 : (1) 减 持 股 数 : 自 本 公 司 所 持 发 行 人 股 票 锁 定 期 届 满 之 日 起 12 个 月 内, 本 公 司 转 让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总 额 不 超 过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所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份 总 额 的 10%; 自 所 持 发 行 人 股 票 锁 定 期 满 之 日 起 24 个 月 内, 本 公 司 转 让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总 额 不 超 过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所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份 总 额 的 20% 之 后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则 的 要 求 进 行 减 持 (2) 减 持 条 件 : 本 公 司 所 持 发 行 人 股 份 锁 定 期 届 满 两 年 内, 发 行 人 股 票 价 格 高 于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的 发 行 价 时, 或 本 公 司 所 持 发 行 人 股 份 锁 定 期 届 满 两 年 后, 发 行 人 股 票 价 格 高 于 发 行 人 最 近 一 期 公 告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 最 近 一 期 审 计 基 准 日 后, 因 公 司 派 息 送 股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增 发 配 股 等 事 项 导 致 公 司 净 资 产 或 股 份 总 数 出 现 变 化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相 应 进 行 调 整 ), 本 公 司 可 以 减 持 发 行 人 股 份 (3) 减 持 方 式 : 在 本 公 司 所 持 发 行 人 股 份 锁 定 期 届 满 后, 本 公 司 减 持 所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则 要 求, 减 持 方 式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二 级 市 场 集 中 竞 价 交 易 方 式 大 宗 交 易 方 式 协 议 转 让 方 式 等 (4) 减 持 价 格 : 本 公 司 减 持 发 行 人 股 份 的 减 持 价 格 ( 发 行 人 如 有 派 息 送 股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配 股 等 除 权 除 息 事 项, 减 持 底 价 下 限 将 相 应 进 行 调 整, 下 同 ) 根 据 当 时 的 二 级 市 场 价 格 确 定, 并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则 要 求 ; 本 公 司 所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前 发 行 的 股 份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两 年 内 减 持 的, 减 持 价 格 不 低 于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的 发 行 价 (5) 减 持 期 限 : 本 公 司 将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则, 结 合

15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证 券 市 场 情 况 发 行 人 股 价 走 势 及 公 开 信 息 本 公 司 的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等 情 况, 自 主 决 策 择 机 进 行 减 持 (6) 减 持 公 告 : 本 公 司 决 定 减 持 发 行 人 股 份 时, 应 提 前 3 个 交 易 日 予 以 公 告 并 自 公 告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完 成, 本 公 司 将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则 及 时 准 确 地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4 约 束 措 施 : 本 公 司 将 严 格 遵 守 我 国 法 律 法 规 关 于 控 股 股 东 持 股 及 股 份 变 动 的 有 关 规 定 以 及 本 公 司 作 出 的 上 述 承 诺, 规 范 诚 信 履 行 控 股 股 东 的 义 务 如 本 公 司 违 反 本 承 诺 进 行 减 持 的, 本 公 司 因 未 履 行 上 述 承 诺 事 项 而 获 得 的 收 益 将 上 缴 发 行 人 所 有 ( 二 ) 潘 玉 利 及 赵 怀 志 关 于 所 持 中 公 高 科 股 份 的 持 股 意 向 及 减 持 意 向 的 声 明 与 承 诺 : 1. 自 发 行 人 股 票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之 日 起 36 个 月 内, 除 因 在 发 行 人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出 现 超 募 时 将 持 有 的 部 分 发 行 人 老 股 公 开 发 售 外, 本 人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本 人 于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前 所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回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2. 本 人 在 任 职 期 间 每 年 转 让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不 得 超 过 本 人 所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份 总 数 的 25%, 离 职 后 6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本 人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在 发 行 人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之 日 起 6 个 月 ( 含 第 6 个 月 ) 内 申 报 离 职 的, 自 申 报 离 职 之 日 起 18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本 人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 在 发 行 人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之 日 起 第 7 个 月 至 第 12 个 月 ( 含 第 7 个 月 第 12 个 月 ) 之 间 申 报 离 职 的, 自 申 报 离 职 之 日 起 12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本 人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 因 发 行 人 进 行 权 益 分 派 等 导 致 本 人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份 发 生 变 化 的, 仍 应 遵 守 上 述 承 诺 3.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后 6 个 月 内 如 发 行 人 股 票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 如 发 行 人 发 生 派 息 送 股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配 股 等 除 权 除 息 事 项, 收 盘 价 需 作 复 权 处 理, 下 同 ) 均 低 于 发 行 价, 或 者 上 市 后 6 个 月 期 末 收 盘 价 低 于 发 行 价, 本 人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票 的 锁 定 期 限 自 动 延 长 6 个 月

16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4. 上 述 锁 定 期 限 届 满 后, 本 人 欲 减 持 股 份 时 按 下 列 规 定 执 行 : (1) 减 持 股 数 : 自 本 人 所 持 发 行 人 股 票 锁 定 期 届 满 之 日 起 12 个 月 内, 本 人 转 让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总 额 不 超 过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所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份 总 额 的 10%; 自 所 持 发 行 人 股 票 锁 定 期 满 之 日 起 24 个 月 内, 本 人 转 让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总 额 不 超 过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所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份 总 额 的 20% (2) 减 持 条 件 : 本 人 所 持 发 行 人 股 份 锁 定 期 届 满 两 年 内, 发 行 人 股 票 价 格 高 于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的 发 行 价 时, 或 本 人 所 持 发 行 人 股 份 锁 定 期 届 满 两 年 后, 发 行 人 股 票 价 格 高 于 发 行 人 最 近 一 期 公 告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 最 近 一 期 审 计 基 准 日 后, 因 公 司 派 息 送 股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增 发 配 股 等 事 项 导 致 公 司 净 资 产 或 股 份 总 数 出 现 变 化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相 应 进 行 调 整 ), 本 人 可 以 减 持 发 行 人 股 份 (3) 减 持 方 式 : 在 本 人 所 持 发 行 人 股 份 锁 定 期 届 满 后, 本 人 减 持 所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则 要 求, 减 持 方 式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二 级 市 场 集 中 竞 价 交 易 方 式 大 宗 交 易 方 式 协 议 转 让 方 式 等 (4) 减 持 价 格 : 本 人 减 持 发 行 人 股 份 的 减 持 价 格 ( 发 行 人 如 有 派 息 送 股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配 股 等 除 权 除 息 事 项, 减 持 底 价 下 限 将 相 应 进 行 调 整, 下 同 ) 根 据 当 时 的 二 级 市 场 价 格 确 定, 并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则 要 求 ; 本 人 所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前 发 行 的 股 份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两 年 内 减 持 的, 减 持 价 格 不 低 于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的 发 行 价 (5) 减 持 期 限 : 本 人 将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则, 结 合 证 券 市 场 情 况 发 行 人 股 价 走 势 及 公 开 信 息 本 人 资 金 需 求 等 情 况, 自 主 决 策 择 机 进 行 减 持 (6) 减 持 公 告 : 本 人 决 定 减 持 发 行 人 股 份 时, 应 提 前 3 个 交 易 日 予 以 公 告 并 自 公 告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完 成, 本 人 将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则 及 时 准 确 地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5. 约 束 措 施 : 本 人 将 严 格 遵 守 我 国 法 律 法 规 关 于 董 事 持 股 及 股 份 变 动 的

17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有 关 规 定 以 及 本 人 作 出 的 上 述 承 诺, 规 范 诚 信 履 行 董 事 及 股 东 的 义 务 如 本 人 违 反 本 承 诺 进 行 减 持 的, 本 人 因 未 履 行 上 述 承 诺 事 项 而 获 得 的 收 益 将 上 缴 发 行 人 所 有 6. 若 本 人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两 年 内 职 务 发 生 变 更 或 离 职, 不 影 响 本 承 诺 的 效 力, 在 此 期 间 本 人 将 继 续 履 行 上 述 承 诺 ( 三 ) 担 任 公 司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股 东 程 珊 珊 赵 延 东 王 松 根 何 博 所 持 公 司 股 份 自 愿 锁 定 及 流 通 限 制 的 承 诺 : 1. 自 发 行 人 股 票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之 日 起 24 个 月 内, 本 人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本 人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回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 2. 除 前 述 锁 定 期 外, 本 人 承 诺, 本 人 在 任 职 期 间 每 年 转 让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不 超 过 本 人 所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份 总 数 的 25%, 离 职 后 6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本 人 所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 在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之 日 起 6 个 月 ( 含 第 6 个 月 ) 内 申 报 离 职 的, 自 申 报 离 职 之 日 起 18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本 人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 在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之 日 起 第 7 个 月 至 第 12 个 月 ( 含 第 7 个 月 第 12 个 月 ) 之 间 申 报 离 职 的, 自 申 报 离 职 之 日 起 12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本 人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 因 发 行 人 进 行 权 益 分 派 等 导 致 本 人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份 发 生 变 化 的, 仍 应 遵 守 上 述 承 诺 ; 3.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后 6 个 月 内 如 发 行 人 股 票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 如 发 行 人 发 生 派 息 送 股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配 股 等 除 权 除 息 事 项, 收 盘 价 需 作 复 权 处 理, 下 同 ) 均 低 于 发 行 价, 或 者 上 市 后 6 个 月 期 末 收 盘 价 低 于 发 行 价, 本 人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票 的 锁 定 期 限 自 动 延 长 6 个 月 ; 4. 本 人 所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前 发 行 的 股 份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两 年 内 减 持 的, 减 持 价 格 ( 如 发 行 人 如 有 派 息 送 股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配 股 等 除 权 除 息 事 项, 减 持 底 价 下 限 将 相 应 进 行 调 整 ) 不 低 于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的 发 行 价 ; 5. 本 人 决 定 减 持 发 行 人 股 份 时, 应 提 前 3 个 交 易 日 予 以 公 告 并 自 公 告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完 成, 本 人 将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则 及 时 准 确 地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18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义 务 ; 6. 本 人 将 严 格 遵 守 我 国 法 律 法 规 关 于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持 股 及 股 份 变 动 的 有 关 规 定 以 及 本 人 作 出 的 上 述 承 诺, 规 范 诚 信 履 行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义 务 如 本 人 违 反 本 承 诺 进 行 减 持 的, 本 人 因 未 履 行 上 述 承 诺 事 项 而 获 得 的 收 益 将 上 缴 发 行 人 所 有 ; 7. 若 本 人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两 年 内 职 务 发 生 变 更 或 离 职, 不 影 响 本 承 诺 的 效 力, 在 此 期 间 本 人 将 继 续 履 行 上 述 承 诺 ( 四 ) 其 他 股 东 关 于 所 持 公 司 股 份 自 愿 锁 定 及 流 通 限 制 的 承 诺 : 自 发 行 人 股 票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之 日 起 24 个 月 内, 本 人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本 人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回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承 诺 期 限 届 满 后, 上 述 股 份 可 以 上 市 流 通 和 转 让 四 本 公 司 及 控 股 股 东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关 于 稳 定 股 价 的 承 诺 ( 一 ) 本 公 司 关 于 稳 定 股 价 的 承 诺 : 自 本 公 司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年 内 如 出 现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股 票 收 盘 价 均 低 于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时 ( 最 近 一 期 审 计 基 准 日 后, 因 公 司 派 息 送 股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增 发 配 股 等 事 项 导 致 公 司 净 资 产 或 股 份 总 数 出 现 变 化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相 应 进 行 调 整, 下 同 ), 本 公 司 将 实 施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在 稳 定 股 价 具 体 方 案 的 实 施 期 间, 如 因 已 实 施 至 少 一 项 措 施 导 致 本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10 个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均 高 于 每 股 净 资 产 时, 将 停 止 实 施 排 序 在 后 的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或 实 施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将 导 致 本 公 司 不 符 合 上 市 条 件 时, 本 公 司 将 停 止 实 施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当 达 到 启 动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公 司 董 事 会 将 综 合 考 虑 公 司 经 营 发 展 实 际 情 况 公 司 所 处 行 业 情 况 公 司 股 价 的 二 级 市 场 表 现 情 况 公 司 现 金

19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流 量 状 况 社 会 资 金 成 本 和 外 部 融 资 环 境 等 因 素, 在 5 个 交 易 日 内 审 议 是 否 回 购 公 司 股 票 的 议 案, 如 决 定 回 购 公 司 股 票 的, 需 一 并 审 议 回 购 数 量 回 购 期 限 回 购 价 格 等 具 体 事 项 本 公 司 回 购 股 票 预 案 由 董 事 会 提 出, 但 需 事 先 征 求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会 的 意 见, 独 立 董 事 应 对 公 司 回 购 股 票 预 案 发 表 独 立 意 见, 监 事 会 应 对 公 司 回 购 股 票 预 案 提 出 审 核 意 见 本 公 司 回 购 股 票 预 案 经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独 立 董 事 及 监 事 会 审 核 同 意, 并 经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公 司 回 购 股 票 应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并 按 照 该 等 规 定 的 要 求 履 行 有 关 回 购 股 票 的 具 体 程 序, 并 及 时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本 公 司 用 于 回 购 股 票 的 资 金 为 自 有 资 金, 本 公 司 回 购 股 票 时 回 购 价 格 不 高 于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本 公 司 为 稳 定 股 价 之 目 的 进 行 股 票 回 购 的, 除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之 外, 还 应 符 合 下 列 各 项 :(1) 本 公 司 用 于 回 购 股 票 的 资 金 总 额 累 计 不 超 过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所 募 集 资 金 的 总 额 ;(2) 本 公 司 单 次 用 于 回 购 股 票 的 资 金 不 得 低 于 人 民 币 1,000 万 元, 且 本 公 司 单 次 回 购 股 票 不 超 过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2% 本 公 司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公 司 董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等 责 任 主 体 未 履 行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的, 本 公 司 应 在 未 履 行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的 事 实 得 到 确 认 的 2 个 交 易 日 内 公 告 相 关 情 况 本 公 司 未 履 行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的, 将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 上 公 开 作 出 解 释 并 向 投 资 者 道 歉 如 因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创 业 板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关 于 社 会 公 众 股 股 东 最 低 持 股 比 例 的 规 定 导 致 本 公 司 在 一 定 时 期 内 无 法 履 行 股 份 回 购 义 务 的, 本 公 司 可 免 除 前 述 惩 罚, 但 应 积 极 采 取 其 他 措 施 稳 定 股 价 本 公 司 将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相 关 规 定 披 露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公 司 董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的 履 行 情 况, 和 未 履 行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时 的 补 救 及 改 正 情 况 自 本 公 司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年 内 新 选 举 的 董 事 新 聘 任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履 行

20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公 司 现 任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的 稳 定 股 价 义 务 对 于 公 司 拟 选 举 的 董 事 候 选 人 拟 聘 任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在 获 得 提 名 前 同 意 履 行 稳 定 股 价 义 务 并 出 具 承 诺 函 上 述 承 诺 为 本 公 司 的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本 公 司 自 愿 接 受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自 律 组 织 及 社 会 公 众 的 监 督, 若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本 公 司 将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二 ) 控 股 股 东 中 路 高 科 关 于 稳 定 股 价 的 承 诺 : 自 发 行 人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年 内 出 现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股 票 收 盘 价 均 低 于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时 ( 最 近 一 期 审 计 基 准 日 后, 因 发 行 人 派 息 送 股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增 发 配 股 等 事 项 导 致 发 行 人 净 资 产 或 股 份 总 数 出 现 变 化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相 应 进 行 调 整, 下 同 ), 发 行 人 无 法 实 施 回 购 股 票 或 者 发 行 人 虽 实 施 股 票 回 购 计 划 但 仍 未 满 足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1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已 高 于 公 司 最 近 一 年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之 条 件, 且 本 公 司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不 会 致 使 发 行 人 将 不 满 足 法 定 上 市 条 件, 本 公 司 将 在 上 述 情 形 确 认 之 日 起 5 个 交 易 日 内 提 出 增 持 发 行 人 股 票 的 方 案 ( 包 括 拟 增 持 股 票 的 数 量 价 格 区 间 时 间 等 ), 并 依 法 履 行 所 需 的 审 批 手 续, 在 获 得 批 准 后 的 2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发 行 人, 发 行 人 应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披 露 增 持 股 票 的 计 划 本 公 司 增 持 发 行 人 股 票 的 价 格 不 高 于 发 行 人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用 于 增 持 股 票 的 资 金 金 额 :1 单 次 增 持 股 票 资 金 金 额 不 低 于 本 公 司 自 发 行 人 上 市 后 累 计 从 发 行 人 处 获 得 现 金 分 红 金 额 的 20%,2 单 一 年 度 用 以 稳 定 股 价 的 增 持 资 金 不 超 过 自 发 行 人 上 市 后 本 公 司 累 计 从 发 行 人 处 所 获 得 现 金 分 红 金 额 的 50%;3 单 一 年 度 增 持 发 行 人 股 份 数 量 不 超 过 发 行 人 总 股 本 的 2%; 如 上 述 第 1 2 项 与 第 3 项 冲 突 的, 按 照 第 3 项 执 行 超 过 上 述 标 准 的, 有 关 稳 定 股 价 措 施 在 当 年 度 不 再 继 续 实 施 但 如 下 一 年 度 继 续 出 现 需 启 动 稳 定 股 价 措 施 的 情 形 时, 本 公 司 将 继 续 按 照 上 述 原 则 执 行 稳 定 股 价 预 案 下 一 年 度 触 发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时, 以 前 年 度 已 经 用 于 稳 定 股 价 的 增 持 资 金 额 不 再 计 入 累 计 现 金 分 红 金 额 本 公 司 承 诺, 在 发 行 人 就 回 购 股 票 事 宜 召 开 的 股 东 大 会 上, 对 发 行 人 承 诺 的 回 购 股 票 方 案 的 相 关 决 议 投 赞 成 票

21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如 本 公 司 未 履 行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在 当 年 发 行 人 向 股 东 分 红 时, 本 公 司 自 愿 将 分 红 所 得 交 由 发 行 人 代 管, 作 为 履 行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的 保 证 ; 如 果 当 年 分 红 已 经 完 成, 本 公 司 自 愿 将 下 一 年 度 分 红 所 得 交 由 发 行 人 代 管, 作 为 履 行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的 保 证 本 公 司 若 在 股 份 锁 定 期 届 满 之 前 未 履 行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的, 本 公 司 承 诺 在 遵 守 原 有 的 股 份 锁 定 承 诺 的 前 提 下, 自 愿 将 锁 定 期 限 延 长 至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得 到 履 行 时 如 因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创 业 板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关 于 社 会 公 众 股 股 东 最 低 持 股 比 例 的 规 定 导 致 本 公 司 在 一 定 时 期 内 无 法 履 行 股 票 增 持 义 务 的, 本 公 司 可 免 除 前 述 惩 罚, 但 应 积 极 采 取 其 他 措 施 稳 定 股 价 上 述 承 诺 为 本 公 司 的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本 公 司 自 愿 接 受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自 律 组 织 及 社 会 公 众 的 监 督, 若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本 公 司 将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三 )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关 于 稳 定 股 价 的 承 诺 : 自 发 行 人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年 内 出 现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股 票 收 盘 价 均 低 于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时 ( 最 近 一 期 审 计 基 准 日 后, 因 发 行 人 派 息 送 股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增 发 配 股 等 事 项 导 致 发 行 人 净 资 产 或 股 份 总 数 出 现 变 化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相 应 进 行 调 整, 下 同 ), 在 发 行 人 控 股 股 东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方 案 实 施 完 成 后, 仍 未 满 足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1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已 高 于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之 条 件, 或 者 控 股 股 东 未 履 行 增 持 义 务, 且 本 人 增 持 发 行 人 股 票 不 会 致 使 发 行 人 将 不 满 足 法 定 上 市 条 件, 本 人 将 在 发 行 人 控 股 股 东 增 持 发 行 人 股 票 方 案 实 施 完 成 后 或 发 行 人 公 告 控 股 股 东 未 履 行 增 持 义 务 后 5 个 交 易 日 内, 向 发 行 人 提 交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的 方 案 并 由 发 行 人 公 告 本 人 增 持 股 票 的 价 格 不 高 于 发 行 人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用 于 增 持 股 票 的 资 金 金 额 不 低 于 增 持 股 票 时 本 人 上 一 年 度 从 发 行 人 领 取 工 资 薪 酬 总 额 的 30% 发 行 人 控 股 股 东 推 荐 的 董 事 应 积 极 履 行 督 促 控 股 股 东 履 行 稳 定 发 行 人 股 价 义 务 本 人 作 为 发 行 人 董 事 承 诺, 在 发 行 人 就 回 购 股 票 事 宜 召 开 的 董 事 会 上, 对

22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发 行 人 承 诺 的 回 购 股 票 方 案 的 相 关 决 议 投 赞 成 票 同 时, 潘 玉 利 及 赵 怀 志 承 诺, 在 发 行 人 就 回 购 股 票 事 宜 召 开 的 股 东 大 会 上, 对 发 行 人 承 诺 的 回 购 股 票 方 案 的 相 关 决 议 投 赞 成 票 若 本 人 未 履 行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的, 本 人 同 意 发 行 人 不 将 本 人 作 为 股 权 激 励 对 象, 或 将 本 人 调 整 出 已 开 始 实 施 的 股 权 激 励 方 案 的 行 权 名 单 ; 届 时 本 人 如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份, 本 人 自 愿 将 分 红 所 得 交 由 发 行 人 代 管, 作 为 履 行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的 保 证 ; 如 果 当 年 分 红 已 经 完 成, 自 愿 将 下 一 年 度 分 红 所 得 交 由 发 行 人 代 管, 作 为 履 行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的 保 证 如 因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创 业 板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关 于 社 会 公 众 股 股 东 最 低 持 股 比 例 的 规 定 导 致 本 人 在 一 定 时 期 内 无 法 履 行 股 票 增 持 义 务 的, 本 人 可 免 除 前 述 惩 罚, 但 应 积 极 采 取 其 他 措 施 稳 定 股 价 上 述 承 诺 为 本 人 的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本 人 自 愿 接 受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自 律 组 织 及 社 会 公 众 的 监 督, 若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本 人 将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五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方 案 本 公 司 本 次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A 股 股 票 ), 既 包 括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股 票, 也 包 括 公 司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本 公 司 发 行 方 案 已 经 2014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主 要 内 容 为 : ( 一 )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数 量 : 不 超 过 1,668 万 股 ( 含 1,668 万 股 ), 占 发 行 后 总 股 本 的 比 例 为 25.01%, 具 体 发 行 数 量 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为 准 ( 二 ) 预 计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的 数 量 : 不 超 过 1,668 万 股 ( 含 1,668 万 股 ) ( 三 ) 如 出 现 超 募 时 预 计 公 司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的 数 量 和 上 限 : 不 超 过 万 股,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所 得 资 金 不 归 公 司 所 有, 所 得 资 金 归 出 售 股 份 的 股 东 所 有 ( 四 )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和 公 司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数 量 的 调 整 机 制 : 根 据 发 行 询

23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价 及 协 商 定 价 结 果, 若 按 照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数 量 上 限 计 算 新 股 发 行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超 过 公 司 本 次 募 投 项 目 所 需 资 金 加 发 行 费 用 之 和, 公 司 将 减 少 新 股 发 行 数 量, 直 至 新 股 发 行 募 集 资 金 额 等 于 本 次 募 投 项 目 所 需 资 金 加 发 行 费 用 之 和, 同 时 调 整 中 路 高 科 交 通 科 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潘 玉 利 和 赵 怀 志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的 数 量, 但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的 数 量 总 和 不 超 过 万 股 且 不 得 超 过 自 愿 设 定 12 个 月 及 以 上 限 售 期 的 投 资 者 获 得 配 售 股 份 的 数 量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与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的 实 际 发 行 总 量 不 超 过 1,668 万 股 ( 含 1,668 万 股 ) 如 根 据 询 价 结 果,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未 出 现 超 募 情 况, 则 不 安 排 公 司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1.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数 量 =( 公 司 本 次 募 投 项 目 所 需 资 金 + 发 行 费 用 ) 发 行 价 格, 且 不 超 过 1,668 万 股 ( 含 1,668 万 股 ) 2. 本 次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数 量 =( 公 司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前 总 股 本 +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数 量 ) 25.01%-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数 量 ( 五 ) 单 一 股 东 分 摊 的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数 量 目 前 公 司 持 股 36 个 月 以 上 的 股 东 的 股 东 名 称 与 公 司 关 系 持 股 数 量 持 股 比 例 预 计 公 开 发 售 股 数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股 东 名 称 / 姓 名 中 路 高 科 交 通 科 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潘 玉 利 赵 怀 志 与 公 司 关 系 本 次 发 行 前 持 股 数 量 ( 万 股 ) 本 次 发 行 前 持 股 比 例 (%) 预 计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数 量 ( 万 股 ) 控 股 股 东 3, 不 超 过 副 董 事 长 副 总 经 理 董 事 总 经 理 不 超 过 不 超 过 上 述 单 一 股 东 分 摊 的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数 量 = 上 述 单 一 股 东 持 股 数 量 42,500,000 股 本 次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数 量 ( 六 ) 公 司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的 原 则 及 条 件 : 公 司 股 东 本 次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将 遵 循 平 等 自 愿 的 原 则, 经 持 股 36 个 月 以 上 的 股 东 协 商 确 定, 但 应 确 保 本 次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后, 公 司 的 股 权 结 构 不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实 际 控 制 人 不 发 生 变 更, 对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及 生 产 经 营 不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 本 次 公 开 发 售 股 票 价 格 与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价 格 相 同,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所 得 资 金 不 归 公 司 所 有, 所 得 资 金 归 出 售 股 份

24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的 股 东 所 有 ( 七 ) 上 市 相 关 费 用 的 分 摊 原 则 : 公 司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的 承 销 费 用 由 公 司 承 担, 公 司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的 承 销 费 用 由 实 际 转 让 老 股 的 股 东 承 担 ; 公 司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除 承 销 费 用 以 外 的 各 项 发 行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保 荐 费 律 师 费 审 计 费 评 估 费 发 行 手 续 费 上 市 过 程 中 信 息 披 露 费 等 ) 全 部 由 公 司 承 担 根 据 发 行 方 案, 若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份 均 为 公 开 发 行 的 新 股, 则 本 次 发 行 完 成 后, 本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中 路 高 科 持 有 本 公 司 的 股 份 比 例 为 46.24%; 若 本 次 发 行 除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外, 还 需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根 据 发 行 方 案, 中 路 高 科 潘 玉 利 和 赵 怀 志 将 按 其 在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前 的 持 股 比 例 进 行 同 比 例 发 售, 但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的 数 量 总 和 不 超 过 万 股 且 不 得 超 过 自 愿 设 定 12 个 月 及 以 上 限 售 期 的 投 资 者 获 得 配 售 股 份 的 数 量 因 此, 在 本 次 发 行 完 成 后, 本 公 司 的 股 权 结 构 不 会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中 路 高 科 的 控 股 股 东 地 位 公 路 所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地 位 不 会 发 生 变 化 本 公 司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方 案 内 容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并 已 经 本 公 司 2014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本 公 司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的 股 份 不 存 在 权 属 纠 纷 及 质 押 冻 结 及 其 他 不 得 转 让 的 情 形 ; 本 公 司 已 经 依 法 建 立 健 全 了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等 机 构 并 制 定 了 相 应 的 议 事 规 则 及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本 公 司 的 董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本 公 司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不 会 导 致 本 公 司 股 权 结 构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亦 不 会 导 致 本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发 生 变 更, 因 此,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不 会 对 发 行 人 的 治 理 结 构 及 生 产 经 营 构 成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请 投 资 者 在 报 价 申 购 的 过 程 中, 考 虑 本 公 司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的 因 素 六 本 公 司 本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有 关 中 介 机 构 关 于 发 行 上 市 申 请 文 件 真 实 性 的 承 诺

25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的 承 诺 ( 一 ) 本 公 司 关 于 上 市 申 请 文 件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公 司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的 招 股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公 司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的 招 股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公 司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的 招 股 说 明 书 若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对 判 断 本 公 司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发 行 条 件 构 成 重 大 实 质 影 响 的, 本 公 司 将 依 法 回 购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的 全 部 新 股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应 在 上 述 事 实 确 认 之 日 起 10 个 交 易 日 内 拟 定 回 购 新 股 的 回 购 计 划 并 公 告, 包 括 回 购 股 份 数 量 价 格 区 间 完 成 时 间 等 信 息, 股 份 回 购 计 划 经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批 准, 并 经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中 国 证 监 会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批 准 或 备 案 本 公 司 自 股 份 回 购 计 划 经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或 经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或 备 案 之 日 ( 以 较 晚 完 成 日 期 为 准 ) 起 6 个 月 内 完 成 回 购 股 份 回 购 价 格 为 回 购 时 发 行 人 股 票 市 场 价 格 且 不 低 于 发 行 价 格, 本 公 司 以 要 约 方 式 回 购 股 份 的, 回 购 价 格 不 低 于 本 公 司 公 告 相 关 文 件 前 20 个 交 易 日 发 行 人 股 票 加 权 平 均 价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且 不 低 于 发 行 价 格 如 本 公 司 未 能 履 行 上 述 股 份 回 购 义 务, 则 由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履 行 上 述 新 股 回 购 义 务 公 司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的 招 股 说 明 书 若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的, 本 公 司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 二 ) 控 股 股 东 中 路 高 科 关 于 上 市 申 请 文 件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的 承 诺 发 行 人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的 招 股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发 行 人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的 招 股 说 明 书 若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对 判 断 发 行 人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发 行 条 件 构 成 重 大

26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实 质 影 响 的, 本 公 司 将 同 意 并 督 促 发 行 人 依 法 回 购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的 全 部 新 股 ; 如 发 行 人 未 能 履 行 上 述 股 份 回 购 义 务, 则 由 本 公 司 履 行 上 述 新 股 回 购 义 务 ; 并 且 本 公 司 将 购 回 已 转 让 的 原 限 售 股 份, 购 回 价 格 为 购 回 时 发 行 人 股 票 市 场 价 格 且 不 低 于 发 行 价 格, 本 公 司 以 要 约 方 式 购 回 股 份 的, 购 回 价 格 不 低 于 发 行 人 公 告 相 关 文 件 前 20 个 交 易 日 发 行 人 股 票 加 权 平 均 价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且 不 低 于 发 行 价 格 本 公 司 将 在 上 述 事 实 确 认 之 日 起 10 个 交 易 日 内 履 行 内 部 决 策 程 序, 并 将 发 行 人 股 份 回 购 计 划 及 本 公 司 已 转 让 限 售 股 份 购 回 计 划 报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中 国 证 监 会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等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或 备 案 股 份 购 回 计 划 经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或 备 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实 施 完 毕 发 行 人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的 招 股 说 明 书 若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的, 本 公 司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 三 ) 实 际 控 制 人 公 路 所 关 于 上 市 申 请 文 件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的 承 诺 发 行 人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的 招 股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发 行 人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的 招 股 说 明 书 若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的, 本 所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若 本 所 未 履 行 上 述 公 开 承 诺, 在 当 年 发 行 人 向 股 东 分 红 时, 本 所 将 责 成 中 路 高 科 交 通 科 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中 路 高 科 ) 自 愿 将 其 分 红 所 得 交 由 发 行 人 代 管, 作 为 履 行 承 诺 的 保 证 如 果 当 年 分 红 已 经 完 成, 中 路 高 科 自 愿 将 下 一 年 分 红 所 得 交 由 发 行 人 代 管, 作 为 履 行 承 诺 的 保 证 若 在 中 路 高 科 股 份 锁 定 期 届 满 之 前 本 所 未 履 行 上 述 公 开 承 诺, 本 所 将 责 成 中 路 高 科 在 遵 守 原 有 的 股 份 锁 定 承 诺 的 前 提 下, 自 愿 将 锁 定 期 限 延 长 至 承 诺 得

27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到 重 新 履 行 时 ( 四 )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关 于 上 市 申 请 文 件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的 承 诺 发 行 人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的 招 股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发 行 人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的 招 股 说 明 书 若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的, 本 人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若 本 人 未 履 行 上 述 公 开 承 诺, 本 人 同 意 发 行 人 不 将 本 人 作 为 股 权 激 励 对 象, 或 将 本 人 调 整 出 已 开 始 实 施 的 股 权 激 励 方 案 的 行 权 名 单 ; 届 时 本 人 如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份, 本 人 自 愿 将 当 年 分 红 所 得 交 由 发 行 人 代 管, 作 为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的 保 证 ; 如 果 当 年 分 红 已 经 完 成, 自 愿 将 下 一 年 度 分 红 所 得 交 由 发 行 人 代 管, 作 为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的 保 证 ( 五 )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关 于 招 股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的 承 诺 发 行 人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的 招 股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发 行 人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的 招 股 说 明 书 若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的, 本 人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 六 ) 中 银 国 际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上 市 申 请 文 件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的 承 诺 如 因 本 保 荐 机 构 未 能 依 照 适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及 行 业 准 则 的 要 求 勤 勉 尽 责 地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而 导 致 本 保 荐 机 构 为 中 公 高 科 养 护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制 作 出 具 的 文 件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和 重 大 遗 漏, 给 投

28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资 者 造 成 实 际 损 失 的, 本 保 荐 机 构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并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接 受 监 管 机 构 的 处 罚, 但 本 保 荐 机 构 能 够 证 明 自 己 没 有 过 错 的 除 外 ( 七 ) 北 京 市 海 润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上 市 申 请 文 件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的 承 诺 如 本 所 为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制 作 出 具 的 法 律 文 件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经 司 法 机 关 生 效 判 决 认 定 后, 本 所 将 与 发 行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等 责 任 主 体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因 本 所 制 作 出 具 的 法 律 文 件 所 载 内 容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而 遭 受 的 损 失, 但 本 所 能 够 证 明 自 己 没 有 过 错 的 除 外 ( 八 ) 立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关 于 上 市 申 请 文 件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的 承 诺 本 所 及 签 字 注 册 会 计 师 已 阅 读 招 股 说 明 书, 确 认 招 股 说 明 书 与 本 所 出 具 的 审 计 报 告 内 部 控 制 鉴 证 报 告 及 经 本 所 核 验 的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明 细 表 无 矛 盾 之 处 本 所 及 签 字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发 行 人 在 招 股 说 明 书 中 引 用 本 所 出 具 的 审 计 报 告 内 部 控 制 鉴 证 报 告 及 经 本 所 核 验 的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明 细 表 的 内 容 无 异 议, 确 认 招 股 说 明 书 不 致 因 上 述 内 容 而 出 现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本 所 及 签 字 注 册 会 计 师 承 诺 : 如 因 我 们 的 过 错, 证 明 我 们 为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制 作 出 具 的 文 件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我 们 将 依 法 与 发 行 人 及 其 他 中 介 机 构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但 本 所 能 够 证 明 自 己 没 有 过 错 的 除 外 七 本 公 司 特 别 提 示 投 资 者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第 四 节 风 险 因 素 的 全 部 内 容 并 特 别 关 注 下 列 风 险 ( 一 ) 新 产 品 及 技 术 研 发 的 风 险 中 国 公 路 的 养 护 方 式 正 由 传 统 转 向 科 学, 交 通 运 输 部 2011 年 5 月 发 布 的 交 通 运 输 十 二 五 发 展 规 划 已 将 推 进 公 路 科 学 养 护 作 为 发 展 目 标, 这 使 得 公

29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路 养 护 市 场 对 科 学 决 策 体 系 相 关 成 套 设 备 技 术 与 服 务 的 需 求 不 断 提 高 和 多 样 化 为 应 对 未 来 大 规 模 公 路 养 护 对 科 学 决 策 体 系 相 关 成 套 设 备 技 术 和 服 务 的 需 求, 保 持 市 场 竞 争 地 位, 本 公 司 始 终 致 力 于 开 发 新 产 品 和 研 发 新 技 术, 每 年 就 此 投 入 的 金 额 较 大 目 前, 本 公 司 业 务 涵 盖 了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体 系 相 关 的 快 速 检 测 设 备 分 析 系 统 和 技 术 咨 询 服 务 等 方 面, 并 一 直 致 力 于 新 产 品 和 新 技 术 的 研 发 和 市 场 推 广, 但 若 本 公 司 的 新 产 品 或 新 技 术 不 符 合 市 场 需 求, 将 对 本 公 司 的 市 场 竞 争 力 及 盈 利 能 力 造 成 不 利 影 响, 本 公 司 面 临 新 产 品 及 新 技 术 研 发 的 风 险 ( 二 ) 市 场 开 拓 风 险 近 年 来,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的 理 念 正 在 国 内 公 路 管 理 领 域 逐 步 树 立, 但 从 树 立 理 念 到 全 面 实 施 需 要 一 定 的 时 间 和 过 程, 因 此, 本 公 司 在 推 广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相 关 成 套 设 备 技 术 和 服 务 时, 一 定 程 度 上 受 到 公 路 养 护 传 统 决 策 思 维 的 影 响, 本 公 司 可 能 因 此 面 临 一 定 的 市 场 开 拓 风 险 ( 三 ) 市 场 竞 争 风 险 本 公 司 的 市 场 竞 争 风 险 主 要 来 自 于 可 提 供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体 系 相 关 成 套 设 备 技 术 与 服 务 的 国 内 外 企 业 机 构 或 单 位 与 其 他 国 内 外 企 业 机 构 或 单 位 相 比, 本 公 司 提 供 的 成 套 设 备 技 术 与 服 务 在 价 格 适 用 性 和 售 后 服 务 等 方 面 均 具 备 较 明 显 的 优 势, 但 本 公 司 仍 一 定 程 度 上 面 临 着 来 自 国 内 外 竞 争 对 手 的 竞 争 虽 然 本 公 司 经 过 多 年 发 展 已 具 备 了 先 发 优 势, 但 随 着 公 路 养 护 市 场 对 科 学 决 策 体 系 相 关 成 套 设 备 技 术 与 服 务 的 需 求 快 速 增 长, 不 排 除 具 备 一 定 科 研 及 资 金 实 力 的 国 内 外 企 业 机 构 或 单 位 将 其 大 量 资 源 投 入 这 一 市 场 领 域 并 在 市 场 拓 展 方 面 取 得 成 功, 这 将 会 对 本 公 司 的 业 务 造 成 一 定 冲 击, 本 公 司 面 临 一 定 的 市 场 竞 争 风 险 ( 四 ) 未 来 整 体 经 营 业 绩 下 滑 风 险 1. 毛 利 率 下 滑 的 风 险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毛 利 率 情 况 如 下 :

30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项 目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开 发 与 集 成 公 路 养 护 分 析 系 统 开 发 与 销 售 单 位 : 万 元 2014 年 1~9 月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毛 利 毛 利 率 毛 利 毛 利 率 毛 利 毛 利 率 毛 利 毛 利 率 % % % % % 1, % % 1, % 公 路 养 护 决 策 咨 询 5, % 6, % 6, % 6, % 主 营 业 务 6, % 8, % 8, % 8, % 报 告 期 内, 随 着 本 公 司 业 务 的 快 速 增 长, 本 公 司 的 员 工 人 数 逐 年 上 升, 截 至 2011 年 末 2012 年 末 2013 年 末 和 2014 年 9 月 末, 本 公 司 员 工 人 数 分 别 为 97 人 109 人 122 人 和 137 人 随 着 国 内 物 价 水 平 的 持 续 上 涨, 本 公 司 人 工 薪 酬 也 呈 现 上 涨 趋 势 2011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3 年 度 和 2014 年 1~9 月, 本 公 司 职 工 薪 酬 及 福 利 支 出 分 别 为 占 当 期 营 业 总 成 本 的 32.06% 36.31% 37.39% 和 35.35%, 占 当 期 营 业 总 收 入 的 14.36% 17.17% 18.94% 和 20.75%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人 工 薪 酬 在 营 业 成 本 中 平 均 占 比 销 售 费 用 中 平 均 占 比 和 管 理 费 用 中 平 均 占 比 分 别 为 26.06% 和 36.22% 和 26.40% 募 投 项 目 全 部 按 计 划 实 施 完 毕 后, 本 公 司 员 工 人 数 预 计 将 增 加 150 人, 人 工 薪 酬 将 进 一 步 增 加 上 述 因 素 导 致 本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综 合 毛 利 率 在 2013 年 度 呈 下 滑 趋 势 未 来 随 着 公 司 业 务 规 模 的 扩 大 和 市 场 竞 争 的 加 剧, 本 公 司 毛 利 率 水 平 可 能 将 面 临 下 降 风 险 2. 未 来 整 体 经 营 业 绩 下 滑 的 风 险 经 过 多 年 发 展, 本 公 司 作 为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提 供 成 套 设 备 与 技 术 服 务 的 一 体 化 的 供 应 商, 保 持 了 在 行 业 细 分 领 域 的 竞 争 优 势, 但 未 来 随 着 市 场 竞 争 的 日 益 加 剧 以 及 行 业 环 境 的 不 断 变 化, 公 司 整 体 经 营 业 绩 仍 将 可 能 出 现 一 定 的 下 滑 ( 五 ) 成 长 性 风 险 报 告 期 内, 受 益 于 政 策 支 持 公 路 养 护 需 求 的 快 速 增 长 本 公 司 在 技 术 人 才 品 牌 研 发 客 户 资 源 及 服 务 方 面 的 优 势, 本 公 司 保 持 了 较 高 的 成 长

31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性 未 来 受 新 产 品 及 技 术 研 发 风 险 市 场 竞 争 风 险 市 场 开 拓 风 险 客 户 集 中 的 风 险 行 业 发 展 相 关 的 政 策 风 险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及 核 心 技 术 流 失 的 风 险 管 理 风 险 及 税 收 政 策 等 发 生 变 化 的 风 险 影 响 本 公 司 可 能 无 法 长 期 保 持 较 高 的 成 长 性 八 关 于 填 补 被 摊 薄 即 期 回 报 的 措 施 及 承 诺 本 公 司 根 据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资 本 市 场 中 小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保 护 工 作 的 意 见 ( 国 办 发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发 布 的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管 理 办 法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令 第 99 号 ) 的 有 关 规 定, 就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对 即 期 回 报 的 影 响 进 行 了 认 真 的 分 析, 并 制 定 了 填 补 被 摊 薄 即 期 回 报 的 措 施 及 承 诺, 具 体 内 容 如 下 : ( 一 )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对 即 期 回 报 摊 薄 的 影 响 2013 年, 公 司 实 现 的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为 5, 万 元, 基 本 每 股 收 益 (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 为 1.01 元, 加 权 平 均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 为 31.50% 本 次 发 行 前 公 司 总 股 本 为 5,000 万 股,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的 数 量 预 计 不 超 过 1,668 万 股, 公 司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的 数 量 不 超 过 万 股 发 行 后 总 股 本 较 发 行 前 总 股 本 的 增 长 幅 度 为 20.61% 至 33.36%,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的 净 利 润 复 合 增 长 率 为 4.94%, 本 次 发 行 后 每 股 收 益 将 会 有 所 摊 薄 根 据 公 司 募 投 项 目 需 求, 预 计 发 行 后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较 2013 年 将 增 加 一 倍 以 上, 公 司 加 权 平 均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将 面 临 较 大 下 降 风 险 ( 二 ) 关 于 填 补 被 摊 薄 即 期 回 报 的 具 体 措 施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可 能 导 致 投 资 者 的 即 期 回 报 有 所 下 降, 考 虑 上 述 情 况, 公 司 拟 通 过 加 强 募 集 资 金 有 效 使 用 加 快 募 投 项 目 投 资 进 度 完 善 利 润 分 配 制 度 等 方 式, 提 高 公 司 盈 利 能 力, 增 厚 未 来 收 益, 以 填 补 股 东 回 报 : 1. 保 证 募 集 资 金 有 效 使 用, 实 现 项 目 预 期 效 益

32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1) 确 保 募 集 资 金 规 范 使 用 为 规 范 募 集 资 金 的 管 理, 提 高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效 率, 公 司 根 据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上 市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的 通 知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创 业 板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等 相 关 规 定, 并 结 合 自 身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了 中 公 高 科 养 护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存 储 与 使 用 管 理 制 度 本 次 发 行 募 集 资 金 到 帐 后, 公 司 董 事 会 将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对 募 集 资 金 进 行 专 项 存 储 ; 公 司 将 就 募 集 资 金 账 户 与 开 户 银 行 保 荐 机 构 签 订 募 集 资 金 三 方 监 管 协 议, 由 保 荐 机 构 和 开 户 银 行 对 募 集 资 金 进 行 监 管, 确 保 募 集 资 金 专 款 专 用 同 时, 公 司 将 严 格 遵 守 中 公 高 科 养 护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存 储 与 使 用 管 理 制 度 的 相 关 规 定, 在 进 行 募 集 资 金 项 目 投 资 时, 资 金 支 出 严 格 遵 守 资 金 管 理 制 度 和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制 度 的 规 定, 履 行 审 批 手 续 ; 同 时, 明 确 各 控 制 环 节 的 相 关 责 任, 按 投 资 计 划 申 请 审 批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并 对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内 部 检 查 与 考 核 (2) 保 证 募 投 项 目 实 施 效 果 <1> 充 分 做 好 募 投 项 目 前 期 的 可 行 性 分 析 工 作 公 司 为 提 高 现 有 研 发 及 技 术 水 平, 拓 展 营 销 渠 道, 提 出 了 本 次 募 投 项 目 的 计 划 在 分 析 项 目 可 行 性 及 制 定 项 目 实 施 规 划 时, 公 司 借 助 在 公 路 养 护 行 业 中 的 地 位, 以 及 对 公 路 养 护 行 业 的 了 解 和 分 析, 深 入 了 解 行 业 趋 势 市 场 容 量 技 术 水 平 等 基 本 情 况, 最 终 拟 定 了 项 目 的 初 步 实 施 规 划 为 确 保 项 目 切 实 可 行, 公 司 在 确 定 募 投 项 目 产 品 方 案 工 艺 流 程 及 设 备 选 型 的 过 程 中, 组 织 公 司 的 技 术 骨 干, 对 上 述 事 项 进 行 了 多 方 面 的 反 复 论 证 ; 论 证 过 程 中, 公 司 积 极 征 询 行 业 内 相 关 专 家 的 意 见, 从 市 场 分 析 建 设 及 施 工 方 案 产 品 方 案 工 艺 流 程 设 备 选 型 财 务 评 价 及 项 目 实 施 风 险 等 方 面 对 本 次 募 投 项 目 的 可 行 性 进 行 了 全 方 位 的 研 究 和 分 析 <2> 为 募 投 项 目 实 施 做 好 充 分 准 备 在 本 次 募 投 项 目 实 施 规 划 确 定 后, 公 司 将 组 织 具 有 丰 富 经 验 的 人 员 对 募 投

33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项 目 的 难 点 进 行 详 细 分 析, 制 定 切 实 可 行 的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从 多 个 不 同 方 面 为 本 次 募 投 项 目 的 进 行 准 备, 以 确 保 项 目 顺 利 实 施 <3> 确 保 募 投 项 目 顺 利 推 进, 研 究 并 制 定 募 投 项 目 相 关 的 绩 效 考 核 制 度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和 行 业 规 划 及 公 司 整 体 战 略 发 展 方 向, 不 仅 有 利 于 巩 固 和 保 障 公 司 在 公 路 养 护 行 业 已 有 的 竞 争 优 势 ; 同 时 有 利 于 提 升 公 司 的 技 术 水 平 和 产 品 研 发 能 力, 增 强 公 司 综 合 实 力 及 核 心 竞 争 力, 为 未 来 的 产 业 发 展 和 资 本 运 作 打 下 坚 实 基 础 本 次 发 行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后, 公 司 将 按 计 划 确 保 募 投 项 目 建 设 进 度, 争 取 募 投 项 目 早 日 达 产 并 实 现 预 期 效 益 同 时, 公 司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也 将 着 手 研 究 相 关 的 绩 效 考 核 制 度, 将 募 投 项 目 的 效 益 与 有 关 高 管 及 相 关 的 项 目 实 施 负 责 人 的 绩 效 考 核 进 行 挂 钩, 以 提 高 相 关 人 员 的 积 极 性, 尽 快 实 现 预 期 效 益 制 2. 进 一 步 完 善 利 润 分 配 制 度 特 别 是 现 金 分 红 政 策, 强 化 中 小 投 资 者 回 报 机 公 司 2014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修 订 < 中 公 高 科 养 护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 草 案 )> 的 议 案, 对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进 行 修 订 : 详 细 规 定 了 利 润 分 配 原 则 利 润 分 配 形 式 现 金 分 红 的 条 件 股 票 分 红 的 条 件 利 润 分 配 的 比 例 和 期 间 间 隔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的 制 定 和 决 策 机 制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的 实 施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的 修 订 程 序 ; 公 司 坚 持 现 金 分 红 为 主 的 原 则, 具 备 现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应 当 优 先 采 用 现 金 分 红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且 公 司 每 年 以 现 金 方 式 分 配 的 利 润 不 少 于 当 年 实 现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20%, 公 司 董 事 会 可 以 根 据 公 司 的 资 金 需 求 状 况 提 议 公 司 进 行 中 期 现 金 分 红 ; 公 司 章 程 ( 草 案 ) 对 独 立 董 事 征 集 投 票 权 及 与 中 小 股 东 建 立 多 渠 道 沟 通 等 进 行 了 规 定 同 时 公 司 制 定 了 上 市 后 股 东 分 红 回 报 规 划 3. 其 他 方 式 鉴 于 国 办 发 [2013]110 号 文 对 资 本 市 场 上 市 公 司 投 资 者 均 具 有 重 大 意 义, 公 司 承 诺 未 来 将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券 交 易 所 等 监 管 机 构 出 台 的 具 体 细 则

34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及 要 求, 并 参 照 上 市 公 司 较 为 通 行 的 惯 例, 积 极 落 实 国 办 发 [2013]110 号 文 的 内 容, 继 续 补 充 修 订 完 善 公 司 投 资 者 权 益 保 护 的 各 项 制 度 并 予 以 实 施 ( 三 ) 关 于 填 补 被 摊 薄 即 期 回 报 的 承 诺 1. 公 司 作 出 承 诺 公 司 承 诺 : 公 司 将 制 定 持 续 稳 定 的 分 红 方 案, 在 符 合 公 司 章 程 ( 草 案 ) 及 公 司 上 市 后 股 东 分 红 回 报 规 划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公 司 上 市 后 三 年 ( 包 括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当 年 ) 在 足 额 预 留 法 定 公 积 金 任 意 公 积 金 以 后, 在 满 足 现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每 年 以 现 金 方 式 分 配 的 利 润 不 少 于 当 年 实 现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20%; 公 司 在 确 保 足 额 分 配 现 金 股 利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另 行 以 股 票 方 式 分 配 利 润 或 以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但 现 金 分 红 在 该 次 利 润 分 配 中 所 占 比 例 最 低 应 达 到 20% 2. 公 司 全 体 股 东 作 出 承 诺 本 人 / 本 公 司 将 促 使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持 续 稳 定 的 分 红 方 案, 在 符 合 公 司 章 程 ( 草 案 ) 及 公 司 上 市 后 股 东 分 红 回 报 规 划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公 司 上 市 后 三 年 ( 包 括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当 年 ) 在 足 额 预 留 法 定 公 积 金 任 意 公 积 金 以 后, 在 满 足 现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每 年 以 现 金 方 式 分 配 的 利 润 不 少 于 当 年 实 现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20%; 公 司 在 确 保 足 额 分 配 现 金 股 利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另 行 以 股 票 方 式 分 配 利 润 或 以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但 现 金 分 红 在 该 次 利 润 分 配 中 所 占 比 例 最 低 应 达 到 20% 本 人 / 本 公 司 将 促 使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分 红 方 案, 并 在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相 关 分 红 预 案 时 投 赞 成 票 ; 如 未 能 履 行 上 述 承 诺, 本 人 / 本 公 司 将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网 站 上 公 开 说 明 未 能 履 行 上 述 承 诺 的 具 体 原 因, 并 向 其 他 股 东 及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3. 公 司 全 体 董 事 作 出 承 诺 本 人 将 促 使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持 续 稳 定 的 分 红 方 案, 在 符 合 公 司 章 程 ( 草 案 ) 及 公 司 上 市 后 股 东 分 红 回 报 规 划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公 司 上 市 后 三 年 ( 包 括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当 年 ) 在 足 额 预 留 法 定 公 积 金 任 意 公 积 金 以 后, 在 满 足 现 金 分

35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红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每 年 以 现 金 方 式 分 配 的 利 润 不 少 于 当 年 实 现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20%; 公 司 在 确 保 足 额 分 配 现 金 股 利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另 行 以 股 票 方 式 分 配 利 润 或 以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但 现 金 分 红 在 该 次 利 润 分 配 中 所 占 比 例 最 低 应 达 到 20% 本 人 将 促 使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分 红 方 案, 并 在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相 关 分 红 预 案 时 投 赞 成 票 ; 如 未 能 履 行 上 述 承 诺, 本 人 将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网 站 上 公 开 说 明 未 能 履 行 上 述 承 诺 的 具 体 原 因, 并 向 股 东 及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九 对 持 续 盈 利 能 力 产 生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的 因 素 分 析 及 保 荐 机 构 对 持 续 盈 利 能 力 的 核 查 结 论 对 公 司 持 续 盈 利 能 力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因 素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新 产 品 及 技 术 研 发 的 风 险 市 场 竞 争 风 险 市 场 开 拓 风 险 客 户 集 中 的 风 险 行 业 发 展 相 关 的 政 策 风 险 应 收 账 款 账 面 价 值 较 大 的 风 险 业 务 收 入 结 构 变 化 的 风 险 部 分 订 单 业 务 外 包 的 风 险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及 核 心 技 术 流 失 的 风 险 管 理 风 险 募 投 项 目 实 施 及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下 降 的 风 险 知 识 产 权 风 险 税 收 政 策 发 生 变 化 的 风 险 未 来 整 体 经 营 业 绩 下 滑 风 险 等 公 司 已 在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第 四 节 风 险 因 素 中 进 行 了 分 析 并 完 整 披 露 经 核 查, 保 荐 机 构 认 为, 发 行 人 向 客 户 提 供 包 含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相 关 的 设 备 软 件 和 咨 询 在 内 的 一 体 化 解 决 方 案, 是 目 前 国 内 少 有 的 能 够 提 供 一 体 化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供 应 商 ; 发 行 人 拥 有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所 必 需 的 核 心 技 术, 并 具 有 自 主 创 新 能 力, 以 及 生 产 与 研 发 一 体 化 单 元 产 品 与 成 套 设 备 一 体 化 和 快 速 开 发 大 型 成 套 设 备 及 服 务 的 能 力 发 行 人 制 定 了 有 效 的 未 来 发 展 规 划, 充 分 分 析 影 响 未 来 成 长 的 风 险 并 制 定 了 应 对 措 施 如 果 发 行 人 能 抓 住 公 路 养 护 市 场 快 速 增 长 过 程 中, 对 科 学 决 策 体 系 相 关 设 备 技 术 及 服 务 需 求 快 速 增 长 的 机 遇,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规 避 经 营 中 产 生 的 各 种 经 营 风 险, 稳 健 经 营, 发 挥 自 身 优 势, 不 断 进 行 业 务 和 技 术 创 新, 发 行 人 具 备 持 续 盈 利 的 能 力

36 目 录 目 录 一 滚 存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二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后 的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三 本 次 发 行 前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限 售 安 排 股 东 对 所 持 股 份 自 愿 锁 定 持 股 5% 以 上 股 东 减 持 意 向 的 承 诺 四 本 公 司 及 控 股 股 东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关 于 稳 定 股 价 的 承 诺 五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方 案 六 本 公 司 本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有 关 中 介 机 构 关 于 发 行 上 市 申 请 文 件 真 实 性 的 承 诺 七 本 公 司 特 别 提 示 投 资 者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第 四 节 风 险 因 素 的 全 部 内 容 并 特 别 关 注 下 列 风 险 八 关 于 填 补 被 摊 薄 即 期 回 报 的 措 施 及 承 诺 九 对 持 续 盈 利 能 力 产 生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的 因 素 分 析 及 保 荐 机 构 对 持 续 盈 利 能 力 的 核 查 结 论 第 一 节 释 义 第 二 节 概 览 一 公 司 简 介 二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情 况 简 介 三 发 行 人 主 要 财 务 资 料 四 本 次 发 行 情 况 五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主 要 用 途 第 三 节 本 次 发 行 概 览 一 本 次 发 行 的 基 本 情 况 二 本 次 发 行 有 关 机 构 的 情 况 三 与 本 次 发 行 有 关 中 介 机 构 及 人 员 的 权 益 关 系 四 与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有 关 的 重 要 日 期 第 四 节 风 险 因 素 一 新 产 品 及 技 术 研 发 的 风 险 二 市 场 开 拓 风 险 三 市 场 竞 争 风 险 四 客 户 集 中 的 风 险 五 行 业 发 展 相 关 的 政 策 风 险 六 应 收 账 款 账 面 价 值 较 大 的 风 险 七 业 务 收 入 结 构 变 化 的 风 险 八 部 分 订 单 业 务 外 包 的 风 险 九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及 核 心 技 术 流 失 的 风 险 十 管 理 风 险 十 一 募 投 项 目 实 施 及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下 降 的 风 险 十 二 知 识 产 权 风 险 十 三 税 收 政 策 发 生 变 化 的 风 险 十 四 未 来 整 体 经 营 业 绩 下 滑 风 险 十 五 成 长 性 风 险 十 七 前 瞻 性 陈 述 具 有 不 确 定 性 的 风 险 第 五 节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一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37 目 录 二 公 司 改 制 设 立 情 况 三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情 况 四 公 司 组 织 结 构 及 控 股 参 股 子 公 司 五 公 司 主 要 股 东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六 公 司 股 本 情 况 七 正 在 执 行 的 对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其 他 核 心 人 员 员 工 实 行 的 股 权 激 励 及 其 他 制 度 安 排 和 执 行 情 况 八 公 司 员 工 情 况 九 发 行 人 实 际 控 制 人 主 要 股 东 以 及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作 出 的 重 要 承 诺 及 其 履 行 情 况 十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涉 及 虚 假 陈 述 赔 偿 承 诺 第 六 节 业 务 和 技 术 一 主 营 业 务 主 要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情 况 二 行 业 基 本 情 况 三 本 公 司 销 售 情 况 四 本 公 司 采 购 情 况 五 本 公 司 的 主 要 固 定 资 产 和 无 形 资 产 情 况 六 特 许 经 营 权 的 情 况 七 本 公 司 技 术 与 研 究 开 发 情 况 八 本 公 司 未 来 发 展 与 规 划 第 七 节 同 业 竞 争 与 关 联 交 易 一 同 业 竞 争 二 关 联 交 易 第 八 节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公 司 治 理 一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其 他 核 心 人 员 的 简 要 情 况 二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其 他 核 心 人 员 及 其 近 亲 属 持 股 情 况 三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其 他 核 心 人 员 的 对 外 投 资 情 况 四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其 他 核 心 人 员 的 兼 职 情 况 五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其 他 核 心 人 员 的 薪 酬 情 况 六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其 他 核 心 人 员 相 互 之 间 的 亲 属 关 系 七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其 他 核 心 人 员 与 本 公 司 签 署 的 协 议 八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了 解 股 票 发 行 上 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法 定 义 务 责 任 的 情 况 九 近 两 年 内 董 事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 动 情 况 十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董 事 会 秘 书 董 事 会 专 门 委 员 会 的 运 行 及 履 职 情 况 十 一 违 法 违 规 情 况 十 二 公 司 最 近 三 年 资 金 被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占 用 和 为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担 保 的 情 况 十 三 公 司 管 理 层 对 内 部 控 制 的 自 我 评 估 意 见 及 注 册 会 计 师 的 鉴 证 意 见 十 四 资 金 管 理 对 外 投 资 和 担 保 事 项 的 政 策 及 制 度 安 排 和 最 近 三 年 的 执 行 情 况 十 五 投 资 者 权 益 保 护 的 情 况 第 九 节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一 财 务 报 表 二 影 响 公 司 收 入 成 本 费 用 和 利 润 的 主 要 因 素, 以 及 对 公 司 具 有 核 心 意 义 或 其 变 动 对 业 绩 变 动 具 有 较 强 预 示 作 用 的 财 务 或 非 财 务 指 标 分 析 三 会 计 报 表 编 制 基 准 和 合 并 报 表 范 围 及 变 化 情 况

38 目 录 四 报 告 期 内 采 用 的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五 运 用 会 计 政 策 过 程 中 所 作 的 重 要 判 断 和 会 计 估 计 所 采 用 的 关 键 假 设 和 不 确 定 因 素 六 主 要 税 项 七 公 司 最 近 一 年 收 购 兼 并 情 况 八 经 注 册 会 计 师 核 验 的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明 细 表 九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十 会 计 报 表 附 注 中 的 日 后 事 项 或 有 事 项 承 诺 事 项 及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十 一 盈 利 能 力 分 析 十 二 保 荐 机 构 关 于 持 续 盈 利 能 力 的 核 查 意 见 十 三 财 务 状 况 分 析 十 四 现 金 流 量 分 析 十 五 财 务 报 告 审 计 截 止 日 后 的 主 要 经 营 状 况 十 六 报 告 期 内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实 际 股 利 分 配 情 况 及 发 行 后 的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十 七 本 次 发 行 前 滚 存 利 润 的 分 配 第 十 节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一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概 况 二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具 体 情 况 三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进 展 情 况 第 十 一 节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一 重 要 合 同 二 对 外 担 保 三 重 大 诉 讼 或 仲 裁 事 项 第 十 二 节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有 关 中 介 机 构 声 明 第 十 三 节 附 件

39 释 义 第 一 节 释 义 在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中, 除 上 下 文 另 有 所 指, 下 列 简 称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一 基 本 术 语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指 中 公 高 科 养 护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招 股 说 明 书 发 行 人 公 司 本 公 司 股 份 公 司 中 公 高 科 指 中 公 高 科 养 护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指 本 公 司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及 公 司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合 计 不 超 过 1,668 万 股 ( 含 1,668 万 股 ) 的 行 为 中 公 高 科 有 限 指 中 公 高 科 ( 北 京 ) 养 护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人 前 身 中 路 高 科 指 中 路 高 科 交 通 科 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中 公 投 资 指 中 路 高 科 的 前 身 北 京 中 公 高 科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路 桥 瑞 通 指 北 京 路 桥 瑞 通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A 股 指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深 交 所 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公 路 所 指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路 科 学 研 究 所 公 路 所 工 会 指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路 科 学 研 究 所 工 会 委 员 会 国 务 院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国 家 发 改 委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交 通 运 输 部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交 通 运 输 部 商 务 部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务 部 科 技 部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科 学 技 术 部 知 识 产 权 局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工 信 部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40 释 义 十 二 五 规 划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第 十 二 个 五 年 规 划 纲 要 保 荐 人 保 荐 机 构 主 承 销 商 指 中 银 国 际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发 行 人 律 师 指 北 京 市 海 润 律 师 事 务 所 立 信 所 指 立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德 勤 华 永 指 德 勤 华 永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德 勤 华 永 北 京 分 所 指 德 勤 华 永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所 中 铭 国 际 指 中 铭 国 际 资 产 评 估 ( 北 京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公 司 法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公 司 章 程 指 发 行 人 现 行 的 中 公 高 科 养 护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指 财 政 部 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 颁 布 的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及 相 关 规 定 元 指 人 民 币 元 二 专 业 术 语 AASHTO 指 American Association of State Highway and Transportation Officials( 美 国 洲 际 公 路 及 运 输 协 会 ) APL 指 Analyseur de Profil en Long, LCPC(Laboratoire Central des Ponts et Chaussees, 即 法 国 路 桥 中 心 试 验 室 ) 研 发 的 公 路 纵 断 面 分 析 仪, 可 用 于 对 路 面 平 整 度 的 检 测 ARAN 指 Automatic Road Analyzer, 加 拿 大 Fugro Roadware 公 司 研 发 的 一 款 多 功 能 路 况 自 动 检 测 系 统 Atkins BCI 指 一 家 国 际 性 的 公 路 咨 询 公 司 指 Bridge,Tunnel and Culvert Condition Index, 桥 隧 构 造 物 技 术 状 况 指 数

41 释 义 BI 指 Bump Integrator, 即 颠 簸 累 积 仪, 是 由 英 国 TRL 研 发 的 路 面 平 整 度 检 测 设 备 BPR 平 整 度 仪 指 Bureau of Public Roads( 美 国 联 邦 公 路 局 ) 开 发 的 一 种 平 整 度 检 测 设 备 BSM 指 Borough Snaith Maintenance System, 英 国 八 十 年 代 开 发 的 一 款 路 面 管 理 系 统 CAD CDR 指 Computer Aided Design, 计 算 机 辅 助 设 计 指 Cracking Depth Reader, 本 公 司 的 路 面 裂 缝 深 度 探 测 仪 CHART CMES 指 Computerized Highway Assessment for Ratings and Treatments,TRRL 研 发 的 公 路 养 护 评 价 系 统 指 China Maintenance Expert System, 本 公 司 开 发 的 项 目 级 路 面 养 护 专 家 系 统 CRM 系 统 指 Customer Relationship Management, 客 户 关 系 管 理 系 统 DataInfo 指 Highway Data and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 指 本 公 司 CPMS 系 列 软 件 中 的 公 路 数 据 库 管 理 系 统 DHDV 指 Digital Highway Data Vehicle, 美 国 Waylink System Corporation 公 司 研 发 的 一 款 多 功 能 路 况 检 测 车 dtims 指 Deighton's Total Infrastructure Asset Management System, 加 拿 大 Deighton 公 司 开 发 的 公 路 资 产 管 理 系 统 ERP 系 统 GIC 指 Enterprise Resource Planning, 企 业 资 源 规 划 系 统 指 Guardian Independent Certification, 专 业 从 事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服 务, 总 部 设 在 英 国 伦 敦 目 前 已 经 在 全 球 多 个 国 家 和 地 区 设 立 了 分 支 机 构 GIS 指 Geographical Information System, 地 理 信 息 系 统 HARRIS 指 Highways Agency Routine Road Investigation System, 英 国 TRL 研 发 的 多 功 能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42 释 义 HDM-III 指 Highway Design and Maintenance Standards, 为 世 界 银 行 组 织 研 发 的 公 路 投 资 模 型 HDM-4 指 Highway Development and Management, 世 界 银 行 亚 洲 银 行 等 组 织 开 发 的 公 路 投 资 管 理 模 型, 为 HDM- III 的 升 级 版 HERS-ST 指 Highway Economic Requirements System STATE, AASHTO 开 发 的 公 路 经 济 分 析 系 统 HR 系 统 指 Human Resource,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系 统 JACOB Babtie LCC 指 一 家 国 际 性 的 咨 询 公 司 指 Life Cycle Cost, 全 寿 命 周 期 费 用, 其 方 法 在 国 外 公 路 养 护 分 析 决 策 中 常 被 采 用 MPMS 指 Metropolitan Pavement Management System, 加 拿 大 阿 尔 伯 达 省 的 城 市 路 面 管 理 系 统 MQI 指 Maintenance Quality Indicator, 指 本 公 司 软 件 CPMS 公 路 资 产 管 理 系 统 系 列 软 件 的 公 路 技 术 状 况 评 定 系 统 子 系 统 ; 也 指 公 路 技 术 状 况 指 数,MQI 的 分 项 指 标 包 括 PQI SCI BCI 和 TCI, 路 面 部 分 的 分 项 指 标 还 包 括 PCI RQI RDI SRI 和 PSSI, 共 4 大 项 5 小 项 MR 指 Maintenance Reporter, 指 本 公 司 软 件 CPMS 公 路 资 产 管 理 系 统 系 列 软 件 的 养 护 报 告 自 动 生 成 系 统 子 系 统 NAASRA 指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Australia State Road Authorities( 澳 大 利 亚 国 家 公 路 协 会 ) NetPMS 指 Network-level Pavement Management System, 指 本 公 司 软 件 CPMS 公 路 资 产 管 理 系 统 系 列 软 件 的 网 级 路 面 管 理 系 统 子 系 统 NSV 指 Network Survey Vehicles, 澳 大 利 亚 公 路 研 究 所 (ARRB Group Ltd.) 研 发 的 一 款 路 况 多 功 能 检 测 系 统 OA 系 统 指 Office Automation, 办 公 自 动 化 系 统

43 释 义 ORDiS 指 Overlay and Rehabilitation Design information Collection System, 本 公 司 开 发 的 项 目 级 路 面 养 护 分 析 专 用 数 据 检 测 装 备 PAVER PCES 指 美 国 空 军 研 发 的 一 种 机 场 道 面 管 理 系 统 指 Pavement Condition Evaluation System, 美 国 研 发 的 一 款 路 面 损 坏 检 评 系 统 PCI 指 Pavement Surface Condition Index, 路 面 损 坏 状 况 指 数 PCR PINS 指 Pavement Condition Recorder, 路 况 数 据 采 集 仪 指 Pavement Information and Needs System, 加 拿 大 阿 尔 伯 达 省 的 路 面 信 息 和 养 护 需 求 分 析 系 统 PMMS 指 Pavement Maintenance Management System, 本 公 司 研 发 的 第 一 代 路 面 养 护 管 理 系 统 PORD 指 Project-level Pavement Overlay and Rehabilitation Design System, 本 公 司 开 发 的 项 目 级 全 寿 命 路 面 养 护 分 析 系 统 PQI 指 Pavement Quality or Performance Index, 路 面 使 用 性 能 指 数 Profilograph 指 丹 麦 GREENWOOD 公 司 研 制 的 对 路 面 平 整 度 进 行 检 测 的 仪 器 PSSI 指 Pavement Structure Strength Index, 路 面 结 构 强 度 指 数 RDI Roadcrack RoMS 指 Rutting Depth Index, 路 面 车 辙 深 度 指 数 指 一 款 由 澳 大 利 亚 研 发 的 路 面 损 坏 检 测 系 统 指 Routine Maintenance and Management System, 即 本 公 司 的 公 路 日 常 养 护 管 理 系 统 RQI RIPPS 指 Riding Quality Index, 路 面 行 驶 质 量 指 数 指 Rehabilitation Information and Priority Programming System, 加 拿 大 阿 尔 伯 达 省 的 路 面 改 建 项 目 排 序 系 统

44 释 义 RSP 指 Road Surface Profilometer, 丹 麦 Dynatest 公 司 研 制 的 路 面 平 整 度 检 测 仪 RST 指 Road Surface Tester, 瑞 典 研 发 的 一 款 路 面 平 整 度 检 测 仪 SCANNER SCI Scot Wilson SRI TCI 指 Surface Condition Assessment of the National NEtwork of Roads( 英 国 公 路 网 快 速 检 测 技 术 规 范 ) 指 Subgrade Condition Index, 路 基 技 术 状 况 指 数 指 一 家 国 际 性 的 咨 询 公 司 指 Skidding Resistance Index, 路 面 抗 滑 性 能 指 数 指 Traffic-facility Condition Index, 沿 线 设 施 技 术 状 况 指 数 TRL 指 Transport Research Laboratory( 英 国 运 输 研 究 所 ) TRRL 指 Transport and Road Research Laboratory, 为 TRL 的 曾 用 名 UKPMS 指 UK Pavement Management System 英 国 路 面 管 理 系 统 交 通 部 CPMS 推 广 工 作 组 指 是 交 通 部 根 据 我 国 公 路 管 理 与 养 护 现 代 化 科 学 化 和 信 息 化 建 设 的 需 要, 为 了 在 全 国 全 面 推 广 干 线 公 路 路 面 管 理 系 统 (CPMS) 成 套 技 术, 提 高 全 国 公 路 管 理 与 养 护 的 科 学 技 术 水 平, 于 1991 年 组 建 的 以 交 通 部 公 路 科 学 研 究 所 为 依 托 的 推 广 工 作 组 交 通 部 CPMS 推 广 工 作 小 组 主 要 负 责 路 面 管 理 系 统 的 研 究 开 发 和 推 广 应 用 工 作 高 等 级 公 路 等 外 公 路 指 在 我 国, 指 二 级 以 上 公 路 指 技 术 指 标 不 符 合 公 路 工 程 技 术 标 准 要 求, 除 高 速 公 路 一 级 公 路 二 级 公 路 三 级 公 路 和 四 级 公 路 以 外 的 公 路

45 释 义 国 道 指 国 家 干 线 公 路, 是 指 公 路 网 中 具 有 全 国 性 经 济 政 治 意 义 的 干 线 公 路, 包 括 重 要 的 国 际 公 路, 国 防 公 路, 连 结 首 都 与 各 省 自 治 区 首 府 和 直 辖 市 的 公 路, 连 结 各 大 经 济 中 心 港 站 枢 纽 和 战 略 要 地 的 公 路 省 道 指 具 有 全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经 济 政 治 意 义, 连 结 省 内 中 心 城 市 和 主 要 经 济 区 的 公 路, 以 及 不 属 于 国 道 的 省 际 间 的 重 要 公 路 县 道 指 具 有 全 县 ( 旗 县 级 市 ) 经 济 政 治 意 义, 连 结 县 城 和 县 内 主 要 乡 ( 镇 ) 主 要 商 品 生 产 和 集 散 地 的 公 路, 以 及 不 属 于 国 道 省 道 的 县 际 间 公 路 乡 道 指 主 要 为 乡 ( 镇 ) 内 部 经 济 文 化 行 政 服 务 的 公 路, 以 及 不 属 于 县 道 以 上 公 路 的 乡 与 乡 之 间 及 乡 与 外 部 联 络 的 公 路 专 用 公 路 指 由 企 业 或 者 其 他 单 位 建 设 养 护 管 理, 专 为 或 者 主 要 为 本 企 业 或 者 本 单 位 提 供 运 输 服 务 的 道 路 如 矿 山 企 业 的 矿 区 专 用 道 路 森 林 企 业 的 林 区 专 用 道 路 国 防 科 研 基 地 的 专 用 道 路 等 村 道 指 直 接 为 农 民 群 众 生 产 生 活 服 务, 不 属 于 乡 道 及 以 上 公 路 的 建 制 村 与 建 制 村 之 间 和 建 制 村 与 外 部 联 络 的 主 要 公 路 车 道 公 里 在 路 况 检 测 中, 以 车 道 为 管 理 对 象 时, 统 计 检 测 长 度 的 单 位

46 释 义 高 速 公 路 指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路 法, 公 路 按 其 在 公 路 网 中 的 地 位 分 为 国 道 省 道 县 道 和 乡 道, 并 按 技 术 等 级 分 为 高 速 公 路 一 级 公 路 二 级 公 路 三 级 公 路 和 四 级 公 路 根 据 交 通 运 输 部 发 布 的 公 路 工 程 技 术 标 准 (JTG B ), 高 速 公 路 为 专 供 汽 车 分 向 分 车 道 行 驶 并 应 全 部 控 制 出 入 的 多 车 道 公 路 四 车 道 高 速 公 路 应 能 适 应 将 各 种 汽 车 折 合 成 小 客 车 的 年 平 均 日 交 通 量 25,000~55,000 辆 ; 六 车 道 高 速 公 路 应 能 适 应 将 各 种 汽 车 折 合 成 小 客 车 的 年 平 均 日 交 通 量 45,000~80,000 辆 ; 八 车 道 高 速 公 路 应 能 适 应 将 各 种 汽 车 折 合 成 小 客 车 的 年 平 均 日 交 通 量 60,000~100,000 辆 一 级 公 路 指 根 据 交 通 运 输 部 发 布 的 公 路 工 程 技 术 标 准 (JTG B ), 一 级 公 路 为 供 汽 车 分 向 分 车 道 行 驶 并 可 根 据 需 要 控 制 出 入 的 多 车 道 公 路 四 车 道 一 级 公 路 应 能 适 应 将 各 种 汽 车 折 合 成 小 客 车 的 年 平 均 日 交 通 量 15,000~ 30,000 辆 ; 六 车 道 一 级 公 路 应 能 适 应 将 各 种 汽 车 折 合 成 小 客 车 的 年 平 均 日 交 通 量 25,000~55,000 辆 二 级 公 路 指 根 据 交 通 运 输 部 发 布 的 公 路 工 程 技 术 标 准 (JTG B ), 二 级 公 路 为 供 汽 车 行 驶 的 双 车 道 公 路 双 车 道 二 级 公 路 应 能 适 应 将 各 种 汽 车 折 合 成 小 客 车 的 年 平 均 日 交 通 量 5,000~15,000 辆 三 级 公 路 指 根 据 交 通 运 输 部 发 布 的 公 路 工 程 技 术 标 准 (JTG B ), 三 级 公 路 为 主 要 供 汽 车 行 驶 的 双 车 道 公 路 双 车 道 三 级 公 路 应 能 适 应 将 各 种 车 辆 折 合 成 小 客 车 的 年 平 均 日 交 通 量 2,000~6,000 辆

47 释 义 四 级 公 路 指 根 据 交 通 运 输 部 发 布 的 公 路 工 程 技 术 标 准 (JTG B ), 四 级 公 路 为 主 要 供 汽 车 行 驶 的 双 车 道 或 单 车 道 公 路 双 车 道 四 级 公 路 应 能 适 应 将 各 种 车 辆 折 合 成 小 客 车 的 年 平 均 日 交 通 量 2,000 辆 以 下 单 车 道 四 级 公 路 应 能 适 应 将 各 种 车 辆 折 合 成 小 客 车 的 年 平 均 日 交 通 量 400 辆 以 下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中 部 分 合 计 数 与 各 加 数 直 接 相 加 之 和 在 尾 数 上 可 能 存 在 差 异, 这 些 差 异 是 由 四 舍 五 入 造 成

48 概 览 第 二 节 概 览 本 概 览 仅 对 招 股 说 明 书 全 文 作 扼 要 提 示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认 真 阅 读 招 股 说 明 书 全 文 一 公 司 简 介 ( 一 ) 发 行 人 概 况 公 司 名 称 : 中 公 高 科 养 护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地 锦 路 9 号 院 4 号 楼 -1 至 4 层 101 注 册 资 本 :5,000 万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文 银 经 营 范 围 : 许 可 经 营 项 目 : 无 一 般 经 营 项 目 : 技 术 开 发 技 术 推 广 技 术 转 让 技 术 咨 询 技 术 服 务 ; 销 售 计 算 机 软 件 及 辅 助 设 备 电 子 产 品 仪 器 仪 表 ( 未 取 得 行 政 许 可 的 项 目 除 外 ) ( 二 ) 设 立 情 况 本 公 司 是 依 据 公 司 法 由 中 公 高 科 ( 北 京 ) 养 护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整 体 变 更 设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公 高 科 有 限 成 立 于 2007 年 9 月 29 日 2011 年 11 月 28 日, 本 公 司 取 得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核 发 的 整 体 变 更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后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工 商 注 册 号 为 , 变 更 后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5,000 万 元, 变 更 为 股 份 公 司 时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黄 卫 津 ( 三 ) 主 营 业 务 及 主 要 产 品 和 服 务 1. 主 营 业 务 本 公 司 作 为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成 套 技 术 与 服 务 提 供 商, 主 要 面 向 各 级 政 府 公 路 管 理 机 构 收 费 公 路 经 营 管 理 企 ( 事 ) 业 单 位 以 及 从 事 公 路 养 护 检 测 养

49 概 览 护 设 计 养 护 咨 询 和 养 护 施 工 的 企 业, 提 供 与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相 关 的 快 速 检 测 设 备 分 析 系 统 和 技 术 咨 询 服 务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包 括 网 级 决 策 和 项 目 级 分 析 两 个 主 要 层 次 网 级 决 策 的 最 终 目 的 是 提 出 公 路 网 中 长 期 养 护 规 划 及 年 度 养 护 计 划 建 议 项 目 级 分 析 的 最 终 目 的 是 对 存 在 养 护 需 求 ( 或 确 定 实 施 养 护 工 程 ) 的 路 段, 通 过 专 项 检 测 诊 断 病 害 原 因, 据 此 选 择 养 护 对 策 并 设 计 养 护 方 案, 通 过 科 学 的 技 术 经 济 比 选, 推 荐 出 最 优 方 案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技 术 体 系 的 核 心 技 术 包 括 :(1) 大 规 模 公 路 网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技 术 ;(2) 路 面 病 害 自 动 识 别 技 术 ;(3) 路 面 病 害 智 能 诊 断 技 术 ;(4) 路 面 技 术 状 况 等 级 划 分 及 评 价 技 术 ;(5) 路 面 大 中 修 周 期 预 测 技 术 ;(6) 路 面 使 用 性 能 衰 变 规 律 预 测 技 术 ;(7) 全 寿 命 周 期 费 用 分 析 技 术 ;(8) 养 护 需 求 及 资 金 优 化 决 策 技 术 进 行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主 要 是 为 了 达 到 三 个 目 的 :(1) 基 于 大 规 模 公 路 网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技 术 路 面 病 害 自 动 识 别 技 术 路 面 病 害 智 能 诊 断 技 术 和 路 面 技 术 状 况 等 级 划 分 及 评 价 技 术 等, 协 助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机 构 全 面 掌 握 公 路 技 术 状 况 ;(2) 基 于 路 面 大 中 修 周 期 预 测 技 术 路 面 使 用 性 能 衰 变 规 律 预 测 技 术 和 全 寿 命 周 期 费 用 分 析 技 术 等, 科 学 分 配 公 路 养 护 资 金, 使 有 限 的 公 路 养 护 资 金 发 挥 最 大 的 社 会 经 济 效 益 ;(3) 基 于 所 掌 握 的 公 路 技 术 状 况 对 资 金 效 用 的 分 析, 采 用 养 护 需 求 及 资 金 优 化 决 策 技 术, 协 助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机 构 选 择 最 优 的 养 护 方 案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主 要 有 两 个 突 出 的 特 点 :(1) 多 功 能 一 体 化 快 速 采 集, 即 网 级 决 策 和 项 目 级 分 析 所 需 关 键 指 标 以 车 流 速 度 同 步 快 速 采 集 路 面 平 整 度 车 辙 破 损 等 路 面 使 用 性 能 数 据, 以 及 路 面 主 要 病 害 高 效 的 自 动 识 别 处 理 与 传 统 方 法 相 比, 多 功 能 一 体 化 快 速 采 集 的 综 合 效 率 提 高 12~18 倍, 能 适 应 大 规 模 公 路 网 多 指 标 路 况 综 合 检 测 的 时 限 要 求 ;(2) 系 统 化 全 寿 命 决 策 分 析, 即 融 合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技 术 体 系 的 多 项 核 心 技 术, 构 建 大 型 公 路 养 护 分 析 系 统 平 台, 为 网 级 决 策 和 项 目 级 分 析 提 供 现 代 化 辅 助 分 析 手 段, 使 养 护 决 策 既 考 虑 当 前 病 害 的 修 复 需 求 和 工 程 费 用 约 束, 又 融 合 未 来 10~20 年 的 病 害 修 复 需 求 修

50 概 览 复 费 用 和 用 户 成 本, 真 正 实 现 统 一 规 划 的 全 寿 命 养 护 决 策 2. 主 要 产 品 和 服 务 本 公 司 为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提 供 成 套 技 术 与 服 务 围 绕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基 于 相 关 核 心 技 术, 本 公 司 提 供 与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相 关 的 快 速 检 测 设 备 分 析 系 统 和 技 术 咨 询 服 务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本 公 司 已 投 放 市 场 的 主 要 产 品 和 服 务 如 下 : (1) 设 备 系 列 产 品 品 种 主 要 功 能 应 用 领 域 以 车 流 速 度 同 步 快 速 检 测 路 面 损 坏 路 面 平 整 网 级 决 策 度 路 面 车 辙 等 多 项 技 术 指 标 项 目 级 分 析 ( 车 载 设 备 ) 国 省 干 线 公 路 网 级 决 策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CiCS) 1 农 村 公 路 智 能 检 评 系 统 一 体 化 装 备 (LEiS) 2 路 况 数 据 采 集 仪 (PCR) 3 多 功 能 路 况 巡 查 系 统 (CRIS) 4 (2) 分 析 系 统 系 列 以 车 流 速 度 同 步 检 测 多 项 路 况 指 标, 实 时 进 行 病 害 识 别 和 路 况 评 价 应 用 于 低 等 级 农 村 公 路 网 路 况 评 定 ( 车 载 设 备 ) 采 集 路 基 沥 青 路 面 水 泥 路 面 沿 线 设 施 等 路 况 信 息 数 据 和 病 害 图 像 数 据, 实 时 上 传 至 服 务 器, 并 可 以 根 据 用 户 信 息 实 现 更 新, 为 路 况 定 期 检 查 提 供 便 携 式 数 据 采 集 技 术 ( 手 机 便 携 设 备 ) 日 常 养 护 路 政 应 急 巡 查 一 体 化 装 备, 可 采 集 前 方 图 像 视 频 GPS 与 距 离 位 置 等 信 息, 并 可 将 相 关 图 像 GPS 及 距 离 等 信 息 实 时 发 送 回 区 域 公 路 网 智 能 养 护 系 统 ( 车 载 设 备 ) 网 级 决 策 网 级 决 策 日 常 养 护 路 政 应 急 巡 查 产 品 品 种 主 要 功 能 应 用 领 域 CPMS 公 路 资 产 管 理 系 统 (CPMS 系 列 ) 5 公 路 资 产 基 础 数 据 管 理 公 路 技 术 状 况 评 定 长 期 性 能 预 测 养 护 需 求 分 析 资 金 优 化 分 配 中 长 期 养 护 规 划 年 度 养 护 计 划 等 网 级 决 策 公 路 养 护 综 合 分 析 平 台 (CMAP 系 列 ) 6 基 于 公 路 电 子 地 图 公 路 设 施 图 像 和 路 面 病 害 图 像, 为 公 路 养 护 决 策 者 提 供 : 从 宏 观 公 路 网 资 产 概 况 路 线 基 本 信 息 路 段 养 护 需 求, 到 网 级 决 策 1 Cracking image Collection System 2 Low-level Road Surveying and Evaluation intelligent System 2012 年 推 向 市 场 的 产 品 3 Portable Pavement Condition recorder 该 设 备 主 要 是 将 本 公 司 的 软 件 产 品 MQI 路 况 采 集 系 统 置 于 手 机 中, 对 该 产 品 而 言, 本 公 司 主 要 提 供 软 件 产 品 具 体 请 见 本 节 ( 一 ) 主 营 业 务 主 要 产 品 和 服 务 及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的 主 要 构 成 之 1. 主 营 业 务 之 (2) 分 析 系 统 系 列 之 <4>PCR 相 关 软 件 的 相 关 说 明 4 China Road Inspection System 2013 年 逐 步 推 向 市 场 的 产 品 5 China Pavement Management System 6 China Highway Maintenance Analysis Platform

51 概 览 产 品 品 种 主 要 功 能 应 用 领 域 微 观 路 面 裂 缝 ( 图 像 ), 从 以 往 处 治 历 史 现 在 养 护 状 况, 到 未 来 养 护 需 求, 全 时 空 多 层 次 多 角 度 的 公 路 网 资 产 基 础 信 息 及 决 策 方 案, 是 公 路 养 护 分 析 的 基 础 平 台 和 主 要 手 段 区 域 公 路 网 智 能 养 护 系 统 (RoMS 系 列 ) 7 CPMS CMAP 等 分 析 系 统 的 个 性 化 开 发 与 技 术 服 务 (3) 咨 询 系 列 实 现 各 类 养 护 数 据 资 料 的 日 常 管 理, 如 日 常 养 护 巡 查 路 政 巡 查 日 常 维 护 记 录 养 护 工 程 管 理, 养 护 计 划 管 理, 应 急 处 置 管 理 基 于 GIS 的 信 息 展 示 等, 从 而 全 面 提 高 区 域 公 路 网 日 常 巡 查 和 养 护 管 理 水 平 通 过 了 解 系 统 用 户 的 管 理 制 度 和 实 际 工 作 流 程, 针 对 特 殊 需 求, 为 其 个 性 化 定 制 开 发 系 统 的 相 关 模 块 及 功 能, 包 括 定 制 生 成 表 单 的 内 容 格 式 等 区 域 路 网 养 护 管 理 网 级 决 策 项 目 级 分 析 日 常 管 理 等 产 品 品 种 主 要 功 能 应 用 领 域 区 域 公 路 网 养 护 决 策 咨 询 服 务 进 行 区 域 公 路 网 检 测 数 据 分 析 与 处 理 病 害 诊 断 分 析 公 路 技 术 状 况 评 价 养 护 需 求 分 析 及 编 制 养 护 分 析 报 告, 提 出 公 路 网 中 长 期 养 护 规 划 及 年 度 养 护 计 划 建 议 网 级 决 策 项 目 级 养 护 分 析 决 策 咨 询 服 务 针 对 公 路 网 中 存 在 养 护 需 求 的 路 段, 通 过 专 项 检 测 诊 断 病 害 原 因, 据 此 选 择 养 护 对 策 并 确 定 中 长 期 养 护 方 案, 通 过 科 学 的 技 术 经 济 比 选, 推 荐 出 最 优 养 护 策 略 ; 基 于 项 目 级 养 护 分 析 和 规 划, 为 公 路 管 理 部 门 提 供 基 于 路 面 长 期 性 能 的 日 常 养 护 和 周 期 性 养 护 技 术 指 导 与 咨 询 服 务 项 目 级 分 析 有 关 本 公 司 的 主 要 业 务 及 主 要 产 品 详 细 情 况 请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第 六 节 业 务 和 技 术 之 一 主 营 业 务 主 要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情 况 之 ( 一 ) 主 营 业 务 主 要 产 品 和 服 务 及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的 主 要 构 成 二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情 况 简 介 ( 一 ) 控 股 股 东 基 本 情 况 1. 基 本 信 息 本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为 中 路 高 科 交 通 科 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前 持 有 本 公 7 Routine Maintenance and Management System 2013 年 推 向 市 场 的 产 品

52 概 览 司 3,250 万 股, 占 总 股 本 的 65% 中 路 高 科 成 立 于 2009 年 7 月 29 日, 现 持 有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海 淀 分 局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资 本 和 实 收 资 本 均 为 10,000 万 元, 为 公 路 所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为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西 土 城 路 8 号 25 楼 727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周 伟, 公 司 类 型 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法 人 独 资 ), 经 营 范 围 为 施 工 总 承 包 专 业 承 包 劳 务 分 包 技 术 开 发 技 术 转 让 技 术 服 务 技 术 咨 询 技 术 培 训 ; 计 算 机 系 统 服 务 ; 应 用 软 件 服 务 ; 投 资 管 理 ; 企 业 管 理 ; 销 售 计 算 机 软 件 及 辅 助 设 备 电 子 产 品 机 械 设 备 通 讯 设 备 ; 货 物 进 出 口 ( 依 法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中 路 高 科 的 主 营 业 务 为 投 资 及 管 理 下 属 企 业 ( 二 ) 实 际 控 制 人 基 本 情 况 本 公 司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为 公 路 所 公 路 所 持 有 本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中 路 高 科 100% 的 股 权 根 据 国 家 事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局 核 发 的 事 证 第 号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公 路 所 的 举 办 单 位 为 交 通 运 输 部, 注 册 地 址 为 北 京 海 淀 区 西 土 城 路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周 伟, 经 费 来 源 为 事 业 收 入, 开 办 资 金 为 8,226 万 元, 宗 旨 和 业 务 范 围 为 研 究 公 路 交 通 运 输 技 术, 促 进 交 通 科 技 发 展 ; 交 通 运 输 工 程 研 究 土 木 工 程 研 究 环 境 科 学 与 工 程 研 究 机 械 工 程 研 究 材 料 科 学 与 工 程 研 究 公 路 勘 察 与 设 计 相 关 工 程 检 测 与 监 理 相 关 技 术 咨 询 与 培 训 公 路 所 主 要 从 事 道 路 工 程 桥 梁 工 程 交 通 工 程 智 能 交 通 汽 车 运 用 工 程 道 路 运 输 与 物 流 公 路 生 态 与 环 境 保 护 工 程 等 领 域 的 科 学 研 究 及 技 术 材 料 与 装 备 开 发, 与 本 公 司 的 主 营 业 务 不 属 于 同 一 种 业 务, 也 不 存 在 上 下 游 关 系 三 发 行 人 主 要 财 务 资 料 经 立 信 所 审 计, 本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如 下 : ( 一 ) 资 产 负 债 表 主 要 数 据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4 年 9 月 30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1 年 12 月 31 日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138,335, ,851, ,190, ,990, 非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198,450, ,345, ,260, ,488,

53 概 览 项 目 2014 年 9 月 30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1 年 12 月 31 日 资 产 总 计 336,785, ,196, ,450, ,478,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28,493, ,649, ,678, ,118, 非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102,344, ,980, , , 负 债 合 计 130,837, ,629, ,691, ,328, 股 东 权 益 合 计 205,948, ,567, ,758, ,150, 负 债 和 股 东 权 益 总 计 336,785, ,196, ,450, ,478, ( 二 ) 利 润 表 主 要 数 据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4 年 1~9 月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营 业 总 收 入 92,411, ,650, ,380, ,053, 营 业 利 润 38,176, ,547, ,518, ,578, 利 润 总 额 40,362, ,494, ,741, ,357, 净 利 润 34,300, ,808, ,807, ,049, ( 三 ) 现 金 流 量 表 主 要 数 据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4 年 1~9 月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18,581, ,469, ,198, ,259,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30,957, ,640, ,469, ,157,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32,018, ,260, ,705, ,776, 汇 率 变 动 对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影 响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净 增 加 额 -44,395, ,089, ,433, ,674, 期 末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余 额 52,673, ,068, ,979, ,546, ( 四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项 目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2011 年 9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流 动 比 率 速 动 比 率 资 产 负 债 率 (%) 归 属 于 公 司 股 东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 元 ) 无 形 资 产 ( 扣 除 土 地 使 用 权 水 面 养 殖 权 和 采 矿 权 等 后 ) 占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 2014 年 1~9 月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 次 ) 存 货 周 转 率 ( 次 ) 息 税 折 旧 摊 销 前 利 润 ( 元 ) 46,837, ,977, ,027, ,546, 归 属 于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 元 ) 34,300, ,808, ,807, ,049, 归 属 于 公 司 股 东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的 净 利 润 ( 元 ) 33,497, ,610, ,100, ,812, 利 息 保 障 倍 数 不 适 用

54 概 览 每 股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量 ( 元 ) 每 股 净 现 金 流 量 ( 元 ) 注 : 上 述 财 务 指 标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流 动 比 率 = 流 动 资 产 流 动 负 债 速 动 比 率 = 速 动 资 产 流 动 负 债 资 产 负 债 率 = 总 负 债 总 资 产 归 属 于 公 司 股 东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 股 东 权 益 期 末 股 本 总 数 无 形 资 产 占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 无 形 资 产 ( 扣 除 土 地 使 用 权 水 面 养 殖 权 和 采 矿 权 等 后 ) 净 资 产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 营 业 收 入 应 收 账 款 平 均 余 额 存 货 周 转 率 = 营 业 成 本 存 货 平 均 余 额 息 税 折 旧 摊 销 前 利 润 = 利 润 总 额 + 财 务 费 用 中 的 利 息 支 出 + 固 定 资 产 计 提 的 折 旧 + 无 形 资 产 以 及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的 摊 销 利 息 保 障 倍 数 = 息 税 前 利 润 ( 财 务 费 用 中 的 利 息 支 出 + 资 本 化 利 息 支 出 ) 每 股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量 =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期 末 股 本 总 数 每 股 净 现 金 流 量 =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净 增 加 额 / 减 少 额 期 末 股 本 总 数 四 本 次 发 行 情 况 ( 一 ) 本 次 发 行 基 本 情 况 1. 股 票 种 类 :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A 股 ) 2. 每 股 面 值 : 1.00 元 3. 发 行 股 数 : 不 超 过 1,668 万 股 ( 含 1,668 万 股 ),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数 量 与 公 司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数 量 合 计 不 超 过 本 公 司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数 量 上 限, 即 1,668 万 股 ( 具 体 发 行 数 量 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为 准 ) 4. 每 股 发 行 价 格 : 5. 发 行 方 式 : 采 用 网 下 向 询 价 对 象 询 价 配 售 发 行 与 网 上 资 金 申 购 定 价 发 行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 具 体 发 行 方 式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55 概 览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 6. 发 行 对 象 : 符 合 资 格 的 询 价 对 象 和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设 A 股 股 票 账 户 的 境 内 自 然 人 法 人 等 投 资 者 ( 中 国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及 政 策 禁 止 者 除 外 ) 7. 承 销 方 式 : 余 额 包 销 ( 二 ) 本 次 发 行 前 的 股 权 结 构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 姓 名 持 股 数 ( 万 股 ) 持 股 比 例 (%) 1 中 路 高 科 3, 潘 玉 利 赵 怀 志 赵 延 东 王 松 根 何 博 陈 学 文 边 庄 力 程 珊 珊 刘 振 清 梅 家 华 关 晖 李 强 张 苑 朱 红 兵 张 菁 红 潘 宗 俊 卢 杨 曹 江 张 晨 荣 婧 杜 赓 合 计 5, 五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主 要 用 途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拟 投 资 于 以 下 项 目 : 序 号 1 项 目 名 称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工 程 化 研 发 验 证 及 产 业 化 基 地 建 设 项 目 总 投 资 额 ( 万 元 )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 万 元 ) 23, , 营 销 网 络 扩 建 项 目 7, , 备 案 文 号 京 海 淀 发 改 ( 备 ) 号 京 海 淀 发 改 ( 备 ) 号

56 本 次 发 行 概 览 第 三 节 本 次 发 行 概 览 一 本 次 发 行 的 基 本 情 况 ( 一 ) 股 票 种 类 :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A 股 ) ( 二 ) 每 股 面 值 : 1.00 元 ( 三 ) 1. 本 公 司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包 括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及 公 司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合 计 不 超 过 1,668 万 股 ( 含 1,668 万 股 ), 占 发 行 后 本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25.01%, 具 体 发 行 数 量 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为 准 ; 2.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数 量 =( 本 公 司 本 次 募 投 项 目 所 需 资 金 + 发 行 费 用 ) 发 行 价 格, 且 不 超 过 1,668 万 股 ( 含 1,668 万 股 ); 3. 公 司 股 东 本 次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数 量 =( 公 司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前 总 股 本 +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数 发 行 及 发 售 股 票 数 量 量 ) 25.01%-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数 量, 且 公 司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数 量 不 超 过 万 股, 且 不 超 过 自 愿 设 定 12 个 月 及 以 上 限 售 期 的 投 资 者 获 得 配 售 股 份 的 数 量 ); 4. 本 公 司 股 东 中 路 高 科 潘 玉 利 和 赵 怀 志 本 次 发 行 前 分 别 持 有 本 公 司 3, 万 股 万 股 和 万 股, 将 在 出 现 超 募 时 根 据 发 行 方 案 确 定 的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方 式 等 比 例 转 让 各 自 所 持 股 份 上 述 股 东 通 过 公 开 发 售 的 方 式 转 让 的 股 份 分 别 不 超 过 万 股 万 股 和 万 股 ; 上 述 单 一 股 东 分 摊 的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数 量 = 上 述 单 一 股 东 持 股 数 量 42,500,000 股 本 次 公 开 发

57 本 次 发 行 概 览 售 股 份 数 量 ; 5. 本 公 司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所 得 资 金 归 各 自 所 有 ; 6. 本 公 司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的 承 销 费 用 由 本 公 司 承 担, 本 公 司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的 承 销 费 用 由 实 际 转 让 老 股 的 股 东 承 担 ; 公 司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除 承 销 费 用 以 外 的 各 项 发 行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保 荐 费 律 师 费 审 计 费 评 估 费 发 行 手 续 费 上 市 过 程 中 信 息 披 露 费 等 ) 全 部 由 公 司 承 担 占 发 行 后 总 股 本 的 比 例 : 25.01% ( 四 ) 每 股 发 行 价 格 : 元 ( 五 ) 发 行 市 盈 率 倍 ( 发 行 价 格 除 以 每 股 收 益, 每 股 收 益 按 照 年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的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前 后 孰 低 的 净 利 润 除 以 本 次 发 行 后 总 股 本 计 算 ) ( 六 ) 每 股 净 资 产 发 行 前 : 元 ( 按 年 月 日 经 审 计 的 所 有 者 权 益 除 以 发 行 前 总 股 本 计 算 ) 发 行 后 : 元 ( 按 年 月 日 经 审 计 的 所 有 者 权 益 加 上 本 次 发 行 筹 集 资 金 净 额 之 和 除 以 发 行 后 总 股 本 计 算 ) ( 七 ) 市 净 率 倍 ( 按 照 发 行 价 格 除 以 发 行 后 每 股 净 资 产 ) ( 八 ) 发 行 方 式 : 采 用 网 下 向 询 价 对 象 询 价 配 售 发 行 与 网 上 资 金 申 购 定 价 发 行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 具 体 发 行 方 式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 ( 九 ) 发 行 对 象 : 符 合 资 格 的 询 价 对 象 和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设 A 股 股 票 账 户 的 境 内 自 然 人 法 人 等 投 资 者 ( 中 国 法 律 法 规 规

58 本 次 发 行 概 览 章 及 政 策 禁 止 者 除 外 ) ( 十 ) 承 销 方 式 : 余 额 包 销 ( 十 一 ) 预 计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 万 元 ( 未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 净 额 : 万 元 ( 已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 ( 十 二 ) 发 行 费 用 概 算 : 本 次 发 行 费 用 总 额 为 万 元, 其 中 保 荐 及 承 销 费 用 万 元 审 计 费 用 万 元 评 估 费 用 万 元 律 师 费 用 万 元 发 行 手 续 费 用 万 元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万 元 二 本 次 发 行 有 关 机 构 的 情 况 ( 一 )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中 银 国 际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法 定 住 所 : 法 定 代 表 人 : 保 荐 代 表 人 : 项 目 协 办 人 : 项 目 经 办 人 :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200 号 中 银 大 厦 39 层 许 刚 田 劲 王 丁 蒋 静 周 煜 婕 王 勇 莫 雨 璐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西 单 北 大 街 110 号 7 层 电 话 : 传 真 : 联 系 人 : 田 劲 王 丁 蒋 静 周 煜 婕 王 勇 莫 雨 璐 ( 二 ) 发 行 人 律 师 : 北 京 市 海 润 律 师 事 务 所 地 址 : 负 责 人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高 梁 桥 斜 街 59 号 院 1 号 楼 15 层 袁 学 良 电 话 : 传 真 : 签 字 律 师 : 何 云 霞 朴 杨

59 本 次 发 行 概 览 ( 三 ) 发 行 人 会 计 师 : 立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南 京 东 路 61 号 四 楼 朱 建 弟 电 话 : 传 真 : 经 办 会 计 师 : 陈 勇 波 郭 健 ( 四 )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 中 铭 国 际 资 产 评 估 ( 北 京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地 址 : 负 责 人 :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星 火 路 1 号 昌 宁 大 厦 8 层 黄 世 新 电 话 : 传 真 : 经 办 评 估 人 员 : 姚 澄 清 张 相 悌 ( 五 ) 股 票 登 记 机 构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中 路 1093 号 中 信 大 厦 18 楼 电 话 : 传 真 : ( 六 ) 申 请 证 券 上 市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 深 圳 市 深 南 中 路 5045 号 宋 丽 萍 电 话 : 传 真 : ( 七 ) 收 款 银 行 : 地 址 : 电 话 : 传 真 : 三 与 本 次 发 行 有 关 中 介 机 构 及 人 员 的 权 益 关 系 本 公 司 与 与 本 次 发 行 有 关 的 保 荐 人 承 销 机 构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及 其 负 责

60 本 次 发 行 概 览 人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经 办 人 员 之 间 不 存 在 直 接 或 间 接 的 股 权 关 系 或 其 他 权 益 关 系 为 本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提 供 服 务 的 中 介 机 构 及 其 签 字 人 不 存 在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份 的 情 形 四 与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有 关 的 重 要 日 期 ( 一 ) 刊 登 发 行 公 告 日 期 : 年 月 日 ( 二 ) 开 始 询 价 推 介 日 期 : 年 月 日 ( 三 ) 刊 登 定 价 公 告 日 期 : 年 月 日 ( 四 ) 申 购 日 期 : 年 月 日 ( 五 ) 缴 款 日 期 : 年 月 日 ( 六 ) 股 票 上 市 日 期 : 年 月 日

61 风 险 因 素 第 四 节 风 险 因 素 投 资 者 在 评 价 本 公 司 此 次 发 售 的 股 票 时, 除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提 供 的 各 项 资 料 外, 应 特 别 认 真 地 考 虑 下 述 各 项 风 险 因 素 一 新 产 品 及 技 术 研 发 的 风 险 中 国 公 路 的 养 护 方 式 正 由 传 统 转 向 科 学, 交 通 运 输 部 2011 年 5 月 发 布 的 交 通 运 输 十 二 五 发 展 规 划 已 将 推 进 公 路 科 学 养 护 作 为 发 展 目 标, 这 使 得 公 路 养 护 市 场 对 科 学 决 策 体 系 相 关 成 套 设 备 技 术 与 服 务 的 需 求 不 断 提 高 和 多 样 化 为 应 对 未 来 大 规 模 公 路 养 护 对 科 学 决 策 体 系 相 关 成 套 设 备 技 术 和 服 务 的 需 求, 保 持 市 场 竞 争 地 位, 本 公 司 始 终 致 力 于 开 发 新 产 品 和 研 发 新 技 术, 每 年 就 此 投 入 的 金 额 较 大 目 前, 本 公 司 业 务 涵 盖 了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体 系 相 关 的 快 速 检 测 设 备 分 析 系 统 和 技 术 咨 询 服 务 等 方 面, 并 一 直 致 力 于 新 产 品 和 新 技 术 的 研 发 和 市 场 推 广, 但 若 本 公 司 的 新 产 品 或 新 技 术 不 符 合 市 场 需 求, 将 对 本 公 司 的 市 场 竞 争 力 及 盈 利 能 力 造 成 不 利 影 响, 本 公 司 面 临 新 产 品 及 新 技 术 研 发 的 风 险 二 市 场 开 拓 风 险 近 年 来,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的 理 念 正 在 国 内 公 路 管 理 领 域 逐 步 树 立, 但 从 树 立 理 念 到 全 面 实 施 需 要 一 定 的 时 间 和 过 程, 因 此, 本 公 司 在 推 广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相 关 成 套 设 备 技 术 和 服 务 时, 一 定 程 度 上 受 到 公 路 养 护 传 统 决 策 思 维 的 影 响, 本 公 司 可 能 因 此 面 临 一 定 的 市 场 开 拓 风 险 三 市 场 竞 争 风 险 本 公 司 的 市 场 竞 争 风 险 主 要 来 自 于 可 提 供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体 系 相 关 成 套 设 备 技 术 与 服 务 的 国 内 外 企 业 机 构 或 单 位 与 其 他 国 内 外 企 业 机 构 或 单 位 相 比, 本 公 司 提 供 的 成 套 设 备 技 术 与 服 务 在 价 格 适 用 性 和 售 后 服 务 等 方 面 均 具 备 较 明 显 的 优 势, 但 本 公 司 仍 一 定 程

62 风 险 因 素 度 上 面 临 着 来 自 国 内 外 竞 争 对 手 的 竞 争 虽 然 本 公 司 经 过 多 年 发 展 已 具 备 了 先 发 优 势, 但 随 着 公 路 养 护 市 场 对 科 学 决 策 体 系 相 关 成 套 设 备 技 术 与 服 务 的 需 求 快 速 增 长, 不 排 除 具 备 一 定 科 研 及 资 金 实 力 的 国 内 外 企 业 机 构 或 单 位 将 其 大 量 资 源 投 入 这 一 市 场 领 域 并 在 市 场 拓 展 方 面 取 得 成 功, 这 将 会 对 本 公 司 的 业 务 造 成 一 定 冲 击, 本 公 司 面 临 一 定 的 市 场 竞 争 风 险 四 客 户 集 中 的 风 险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主 要 客 户 的 收 入 占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例 相 对 较 大 2011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3 年 度 和 2014 年 1~9 月, 本 公 司 对 前 五 名 客 户 的 销 售 收 入 占 本 公 司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43.14% 35.36% 34.82% 和 36.08%, 虽 然 报 告 期 内 各 期 前 五 名 客 户 的 构 成 存 在 一 些 变 化, 但 客 户 集 中 度 仍 然 较 高 若 本 公 司 主 要 客 户 因 各 种 原 因 导 致 其 对 本 公 司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需 求 下 降, 或 转 向 其 他 供 应 商, 将 对 本 公 司 的 生 产 经 营 带 来 一 定 的 负 面 影 响 五 行 业 发 展 相 关 的 政 策 风 险 虽 然 我 国 公 路 养 护 市 场 化 已 得 到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的 认 同, 但 受 计 划 经 济 体 制 的 长 期 影 响,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体 系 的 建 立 和 完 善 仍 较 大 程 度 上 受 到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的 相 关 政 策 的 影 响 公 路 养 护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通 常 以 整 体 规 划 或 指 导 性 意 见 等 形 式 在 公 路 养 护 资 金 投 入 和 养 护 技 术 标 准 等 方 面 进 行 规 范 和 指 导, 因 此, 公 路 养 护 是 政 策 导 向 性 较 强 的 行 业 未 来 如 果 出 现 不 利 于 行 业 市 场 化 发 展 的 政 策 和 规 定, 本 公 司 将 面 临 一 定 的 行 业 发 展 相 关 的 政 策 风 险 六 应 收 账 款 账 面 价 值 较 大 的 风 险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2011 年 末 2012 年 末 2013 年 末 和 2014 年 9 月 末 的 应 收 账 款 账 面 价 值 分 别 为 41,820, 元 39,145, 元 49,348, 元 和 66,366, 元, 对 应 各 期 末 流 动 资 产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54.32% 35.21% 29.58% 和 47.98%, 占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37.51% 20.88% 14.90% 和 19.71% 本 公 司 应 收 账 款 的 质 量 较 好, 债 务 人 主 要 是 信 誉 较 好 的 各 级 政 府 公 路 管 理 机 构 收 费 公 路 经 营 管 理 企 ( 事 ) 业 单 位 和 从 事 公 路 养 护 行 业 的 事 业 单 位 或

63 风 险 因 素 企 业, 发 生 坏 账 的 可 能 性 较 小 虽 然 报 告 期 内 应 收 账 款 的 回 收 情 况 较 好, 各 期 末 应 收 账 款 的 账 龄 较 短 且 结 构 合 理, 但 随 着 本 公 司 业 务 持 续 发 展, 应 收 账 款 账 面 价 值 可 能 会 随 之 增 加, 账 龄 可 能 会 随 之 增 长, 对 应 客 户 数 量 也 可 能 会 随 之 增 多 如 果 原 有 客 户 的 信 誉 度 下 降 或 新 增 客 户 的 资 信 水 平 较 低, 将 使 本 公 司 面 临 不 能 及 时 或 无 法 收 回 应 收 账 款 的 情 况, 这 将 对 本 公 司 的 现 金 流 盈 利 能 力 及 资 产 结 构 合 理 性 产 生 不 利 的 影 响 七 业 务 收 入 结 构 变 化 的 风 险 本 公 司 成 立 以 来, 一 直 作 为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成 套 技 术 与 服 务 的 提 供 商, 主 要 面 向 各 级 政 府 公 路 管 理 机 构, 收 费 公 路 经 营 管 理 企 ( 事 ) 业 单 位, 以 及 从 事 公 路 养 护 检 测 设 计 咨 询 和 施 工 的 企 业, 提 供 与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相 关 的 快 速 检 测 设 备 分 析 系 统 和 技 术 咨 询 服 务, 报 告 期 内 主 营 业 务 没 有 发 生 变 化 报 告 期 内, 来 自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开 发 与 集 成 的 营 业 收 入 和 公 路 养 护 决 策 咨 询 的 营 业 收 入 是 本 公 司 营 业 收 入 的 重 要 来 源 2011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3 年 度 和 2014 年 1~9 月, 本 公 司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开 发 与 集 成 的 营 业 收 入 分 别 为 13,711, 元 16,750, 元 16,591, 元 和 13,096, 元, 占 各 期 营 业 收 入 总 额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14.13% 15.90% 13.98% 和 14.17%, 毛 利 分 别 为 6,930, 元 9,981, 元 6,600, 元 和 3,521, 元, 占 各 期 毛 利 总 数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8.45% 11.47% 7.47% 和 5.33% 报 告 期 内, 营 业 收 入 和 毛 利 来 自 该 项 业 务 的 比 例 出 现 了 先 上 升 后 下 降 的 趋 势 2011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3 年 度 和 2014 年 1~9 月, 本 公 司 公 路 养 护 决 策 咨 询 的 营 业 收 入 分 别 为 69,897, 元 76,046, 元 86,741, 元 和 70,400, 元, 占 各 期 营 业 收 入 总 额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72.02% 72.16% 73.11% 和 76.18%, 毛 利 分 别 为 64,165, 元 68,311, 元 69,728, 元 57,121, 元, 占 各 期 毛 利 总 数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78.25% 78.48% 78.89% 和 86.44%, 报 告 期 内 营 业 收 入 和 毛 利 来 自 该 项 业 务 的 比 例 整

64 风 险 因 素 体 呈 现 了 稳 定 上 升 趋 势 本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营 业 收 入 结 构 发 生 变 化 主 要 系 本 公 司 特 定 业 务 模 式 所 致 本 公 司 在 向 客 户 销 售 干 线 公 路 网 级 决 策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CiCS) 的 同 时, 保 留 了 对 该 等 设 备 采 集 数 据 进 行 处 理 的 核 心 技 术, 从 而 使 购 买 了 本 公 司 干 线 公 路 网 级 决 策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CiCS) 的 客 户 通 常 在 数 据 处 理 方 面 与 本 公 司 保 持 稳 定 的 长 期 合 作 关 系, 并 大 大 增 加 了 本 公 司 在 后 续 路 况 评 定 或 养 护 分 析 等 领 域 的 业 务 机 会, 形 成 了 设 备 及 咨 询 服 务 营 销 一 体 化 合 作 长 期 化 的 模 式 由 于 本 公 司 生 产 销 售 的 干 线 公 路 网 级 决 策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CiCS) 具 有 速 度 快 精 度 高 多 项 指 标 同 步 处 理 等 功 能, 在 目 前 情 况 下, 国 内 各 省 通 常 配 备 1 至 2 部 本 公 司 生 产 的 干 线 公 路 网 级 决 策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CiCS) 基 本 可 以 满 足 其 在 对 省 内 干 线 道 路 进 行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时 的 需 求, 加 之 本 公 司 生 产 的 干 线 公 路 网 级 决 策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CiCS) 的 使 用 寿 命 通 常 在 5~8 年 左 右, 在 目 前 全 国 已 有 21 个 省 市 配 备 了 本 公 司 生 产 的 干 线 公 路 网 级 决 策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CiCS) 的 情 况 下, 来 自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开 发 与 集 成 相 关 的 营 业 收 入 在 未 来 一 段 时 间 内 可 能 会 下 降 但 随 着 本 公 司 客 户 采 用 本 公 司 生 产 的 干 线 公 路 网 级 决 策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CiCS) 采 集 路 况 信 息 的 公 路 里 程 不 断 增 加, 预 计 来 自 公 路 养 护 决 策 咨 询 相 关 的 营 业 收 入 会 持 续 上 升 如 本 公 司 未 来 不 能 在 现 有 产 品 升 级 换 代 农 村 公 路 和 海 外 市 场 产 品 开 发 方 面 取 得 预 期 效 果, 前 述 营 业 收 入 结 构 的 变 化 可 能 会 对 本 公 司 未 来 经 营 业 绩 产 生 一 定 的 影 响 八 部 分 订 单 业 务 外 包 的 风 险 本 公 司 主 要 提 供 与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相 关 的 快 速 检 测 设 备 分 析 系 统 和 技 术 咨 询 服 务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包 括 网 级 决 策 和 项 目 级 分 析 两 个 主 要 层 次 网 级 养 护 咨 询 服 务 主 要 为 省 市 公 路 管 理 部 门 在 路 网 级 层 面 进 行 养 护 规 模 测 算 及 资 金 的 优 化 分 配 等 宏 观 养 护 决 策 提 供 支 持, 网 级 养 护 咨 询 服 务 包 括 项 目 启 动 外 业 路 况 检 测 内 业 数 据 处 理 路 况 评 定 养 护 分 析 报 告 编 制 及 CMAP 成 果 提 交 等 六 个 阶 段, 主 要 由 公 司 管 理 技 术 部 组 织 实 施 其 中 外 业 路 况 检 测 根 据

65 风 险 因 素 该 环 节 的 实 施 方, 可 以 分 为 :1 本 公 司 组 织 检 测 ;2 客 户 自 行 检 测 ;3 由 专 业 检 测 机 构 检 测 三 大 类 在 业 务 量 特 别 大 的 情 形 下, 本 公 司 会 委 托 外 部 专 业 检 测 机 构 进 行 检 测 内 业 数 据 处 理 工 作 主 要 由 本 公 司 的 路 况 分 析 中 心 负 责 完 成 其 中, 在 对 路 面 破 损 情 况 进 行 分 析 时, 本 公 司 在 通 过 技 术 对 路 面 破 损 情 况 进 行 自 动 识 别 后, 还 会 对 疑 难 识 别 路 段 进 行 人 工 抽 检 与 复 核 在 检 测 项 目 时 间 较 为 集 中 或 者 工 作 量 特 别 大 的 少 数 情 况 下, 本 公 司 也 会 将 人 工 抽 检 与 复 核 工 作 进 行 外 包 项 目 级 养 护 分 析 咨 询 主 要 包 括 养 护 数 据 采 集 路 面 病 害 诊 断 养 护 方 案 分 析 经 济 效 益 评 价 和 养 护 方 案 优 选 等 五 个 阶 段, 由 设 计 技 术 部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在 工 作 量 特 别 大 的 少 数 情 况 下, 本 公 司 将 养 护 数 据 采 集 进 行 外 包 2011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3 年 度 和 2014 年 1~9 月, 本 公 司 外 包 业 务 金 额 分 别 为 万 元 万 元 万 元 和 万 元, 占 本 公 司 营 业 成 本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8.53 % 7.41% 10.84% 和 5.82% 采 用 部 分 业 务 外 包 方 式, 本 公 司 得 以 充 分 利 用 社 会 资 源, 利 用 外 部 专 业 机 构 的 专 业 能 力 所 形 成 的 比 较 优 势, 在 本 公 司 人 力 物 力 和 财 力 有 限 的 情 况 下, 集 中 资 源 进 行 核 心 技 术 的 研 究 开 发 以 及 核 心 业 务 的 自 主 实 施 未 来 本 公 司 仍 将 保 有 部 分 业 务 外 包 的 经 营 模 式, 并 将 有 效 控 制 上 述 外 包 业 务 所 带 来 的 质 量 管 控 等 风 险 本 公 司 一 贯 采 取 谨 慎 的 态 度 对 外 包 企 业 进 行 细 致 的 遴 选, 现 有 外 包 企 业 均 具 有 较 强 的 专 业 实 施 能 力, 同 时 本 公 司 对 其 进 行 严 格 的 质 量 管 控 但 仍 然 存 在 因 外 包 企 业 实 施 质 量 不 合 格 而 影 响 本 公 司 产 品 的 质 量 和 销 售 的 风 险 九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及 核 心 技 术 流 失 的 风 险 本 公 司 从 事 的 业 务 属 于 知 识 技 术 密 集 型 新 兴 产 业, 对 技 术 人 员 的 依 赖 度 很 高 本 公 司 作 为 专 门 从 事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相 关 业 务 的 公 司, 技 术 人 员 已 成 为 同 行 业 竞 争 对 手 争 夺 的 对 象 同 行 业 竞 争 对 手 可 能 给 出 更 高 的 待 遇 以 吸 引 本 公 司 的 技 术 人 才, 或 受 其 他 因 素 影 响 导 致 本 公 司 技 术 人 才 流 失, 本 公 司 面 临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流 失 的 风 险 虽 然 本 公 司 十 分 重 视 对 核 心 技 术 的 保 密, 但 如 果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流 动 本 公 司 技 术 保 密 措 施 的 执 行 不 严 以 致 技 术 泄 密, 或 专 利 保 护 措 施 不 力, 均 可 能 削 弱 本 公 司 的 技 术 优 势, 对 本 公 司 的 竞 争 力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66 风 险 因 素 十 管 理 风 险 本 公 司 经 过 几 年 的 发 展, 形 成 了 一 套 适 合 自 身 特 点 的 管 理 体 系, 积 累 了 一 定 的 管 理 经 验, 也 培 养 了 一 批 管 理 人 员 本 公 司 整 体 变 更 为 股 份 公 司 后, 相 应 的 规 章 制 度 等 得 到 进 一 步 完 善 和 充 实, 内 控 制 度 和 体 系 更 加 完 善 合 理 有 效 但 是, 随 着 本 公 司 业 务 规 模 不 断 扩 大, 尤 其 是 如 果 本 次 发 行 成 功, 本 公 司 的 资 产 规 模 业 务 规 模 和 人 员 规 模 等 均 将 进 一 步 扩 大, 本 公 司 所 处 的 内 外 部 环 境 也 将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对 本 公 司 的 管 理 能 力 和 水 平 将 提 出 更 高 的 要 求 如 果 本 公 司 管 理 不 能 适 应 这 个 要 求, 将 给 本 公 司 的 发 展 带 来 不 利 影 响 十 一 募 投 项 目 实 施 及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下 降 的 风 险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全 部 实 施 后, 预 计 将 使 本 公 司 的 固 定 资 产 金 额 增 加 22, 万 元 虽 然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实 施 后, 将 全 面 提 升 本 公 司 在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领 域 的 自 主 创 新 和 技 术 转 化 等 能 力, 进 一 步 巩 固 和 增 强 本 公 司 的 市 场 竞 争 优 势, 使 本 公 司 的 盈 利 能 力 得 到 显 著 提 高 但 若 因 市 场 环 境 变 化 导 致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不 能 达 到 预 期 效 果 和 产 生 预 期 经 济 效 益, 本 公 司 将 面 临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大 幅 提 升 及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失 败 的 风 险, 并 可 能 因 此 而 对 本 公 司 的 未 来 经 营 业 绩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2013 年, 本 公 司 实 现 净 利 润 51,808, 元,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为 32.25% 本 次 发 行 成 功 后, 本 公 司 净 资 产 将 大 幅 增 加, 而 本 公 司 发 行 当 年 实 现 的 净 利 润 难 以 保 持 同 比 例 增 长, 因 此, 本 公 司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将 大 幅 下 降 同 时,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可 能 因 市 场 环 境 变 化 导 致 不 能 达 到 预 期 效 果 和 产 生 预 期 经 济 效 益, 因 此, 在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建 成 后 一 段 期 间 内, 本 公 司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可 能 难 以 达 到 较 高 水 平 十 二 知 识 产 权 风 险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本 公 司 拥 有 21 项 专 利 35 项 计 算 机 软 件 著 作 权 和 23 项 注 册 商 标, 这 些 知 识 产 权 是 本 公 司 的 核 心 竞 争 力, 对 本 公 司 的 经 营 活 动 具 有 重 要 作 用 为 了 保 持 这 一 核 心 竞 争 力, 本 公 司 在 生 产 经 营 过 程 中 注 重 引 进

67 风 险 因 素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投 入 大 量 研 发 费 用 用 于 新 技 术 的 自 主 创 新 和 新 产 品 的 开 发 生 产, 并 十 分 注 重 对 本 公 司 知 识 产 权 的 保 护 和 避 免 对 他 人 知 识 产 权 的 侵 犯, 但 无 法 排 除 其 它 方 出 于 其 自 身 目 的 而 制 造 的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十 三 税 收 政 策 发 生 变 化 的 风 险 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国 家 重 点 扶 持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减 按 15% 的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本 公 司 2009 年 6 月 12 日 经 北 京 市 科 学 技 术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北 京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及 北 京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联 合 批 准 认 定 为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止 按 照 15% 的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证 书 编 号 GR , 有 效 期 三 年 并 于 2012 年 10 月 30 日 经 北 京 市 科 学 技 术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北 京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及 北 京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联 合 批 准 认 定 为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按 照 15% 的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证 书 编 号 GF , 有 效 期 三 年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和 2014 年 1~9 月, 本 公 司 受 此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而 增 加 的 净 利 润 分 别 为 5,538, 元 5,955, 元 5,790, 元 和 4,041, 元 若 国 家 相 关 税 收 政 策 发 生 变 化 或 者 本 公 司 未 来 不 能 持 续 取 得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证 书, 致 使 本 公 司 不 能 享 受 该 等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将 对 本 公 司 经 营 业 绩 产 生 一 定 影 响 十 四 未 来 整 体 经 营 业 绩 下 滑 风 险 项 目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开 发 与 集 成 公 路 养 护 分 析 系 统 开 发 与 销 售 ( 一 ) 毛 利 率 下 滑 的 风 险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毛 利 率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2014 年 1~9 月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毛 利 毛 利 率 毛 利 毛 利 率 毛 利 毛 利 率 毛 利 毛 利 率 % % % % % 1, % % 1, % 公 路 养 护 决 策 咨 询 5, % 6, % 6, % 6, % 主 营 业 务 6, % 8, % 8, % 8, %

68 风 险 因 素 报 告 期 内, 随 着 本 公 司 业 务 的 快 速 增 长, 本 公 司 的 员 工 人 数 逐 年 上 升, 截 至 2011 年 末 2012 年 末 2013 年 末 和 2014 年 9 月 末, 本 公 司 员 工 人 数 分 别 为 97 人 109 人 122 人 和 137 人 随 着 国 内 物 价 水 平 的 持 续 上 涨, 本 公 司 人 工 薪 酬 也 呈 现 上 涨 趋 势 2011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3 年 度 和 2014 年 1~9 月, 本 公 司 职 工 薪 酬 及 福 利 支 出 分 别 为 占 当 期 营 业 总 成 本 的 32.06% 36.31% 37.39% 和 35.35%, 占 当 期 营 业 总 收 入 的 14.36% 17.17% 18.94% 和 20.75%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人 工 薪 酬 在 营 业 成 本 中 平 均 占 比 销 售 费 用 中 平 均 占 比 和 管 理 费 用 中 平 均 占 比 分 别 为 26.06% 和 36.22% 和 26.40% 募 投 项 目 全 部 按 计 划 实 施 完 毕 后, 本 公 司 员 工 人 数 预 计 将 增 加 150 人, 人 工 薪 酬 将 进 一 步 增 加 上 述 因 素 导 致 本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综 合 毛 利 率 在 2013 年 度 呈 下 滑 趋 势 未 来 随 着 公 司 业 务 规 模 的 扩 大 和 市 场 竞 争 的 加 剧, 本 公 司 毛 利 率 水 平 可 能 将 面 临 下 降 风 险 ( 二 ) 未 来 整 体 经 营 业 绩 下 滑 的 风 险 经 过 多 年 发 展, 本 公 司 作 为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提 供 成 套 设 备 与 技 术 服 务 的 一 体 化 的 供 应 商, 保 持 了 在 行 业 细 分 领 域 的 竞 争 优 势, 但 未 来 随 着 市 场 竞 争 的 日 益 加 剧 以 及 行 业 环 境 的 不 断 变 化, 公 司 整 体 经 营 业 绩 仍 将 可 能 出 现 一 定 的 下 滑 十 五 成 长 性 风 险 报 告 期 内, 受 益 于 政 策 支 持 公 路 养 护 需 求 的 快 速 增 长 本 公 司 在 技 术 人 才 品 牌 研 发 客 户 资 源 及 服 务 方 面 的 优 势, 本 公 司 保 持 了 较 高 的 成 长 性 未 来 受 新 产 品 及 技 术 研 发 风 险 市 场 竞 争 风 险 市 场 开 拓 风 险 客 户 集 中 的 风 险 行 业 发 展 相 关 的 政 策 风 险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及 核 心 技 术 流 失 的 风 险 管 理 风 险 及 税 收 政 策 等 发 生 变 化 的 风 险 影 响 本 公 司 可 能 无 法 长 期 保 持 较 高 的 成 长 性 十 六 资 产 抵 押 的 风 险

69 风 险 因 素 截 止 2014 年 9 月 30 日, 公 司 抵 押 的 房 屋 建 筑 物 原 值 为 162,020, 元, 占 公 司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48.11%, 占 公 司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78.67% 若 公 司 到 期 未 偿 还 银 行 借 款, 可 能 会 影 响 到 公 司 正 常 的 生 产 经 营 保 荐 机 构 经 核 查 认 为,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充 沛, 不 能 偿 还 债 务 而 被 债 权 人 行 使 抵 押 权 的 可 能 性 很 小, 上 述 资 产 抵 押 事 项 不 会 对 公 司 生 产 经 营 产 生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十 七 前 瞻 性 陈 述 具 有 不 确 定 性 的 风 险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中 列 载 了 有 关 行 业 发 展 的 若 干 前 瞻 性 陈 述, 包 括 对 本 公 司 所 属 行 业 及 下 游 行 业 未 来 发 展 及 市 场 前 景 等 方 面 的 相 关 预 期, 以 及 对 公 司 未 来 发 展 及 盈 利 能 力 的 相 关 分 析 该 等 陈 述 系 在 权 威 机 构 相 关 数 据 管 理 层 行 业 经 验 的 基 础 上, 在 合 理 假 设 下 作 出 的 理 性 判 断 上 述 预 测 信 息 管 理 层 经 验 认 识 存 在 一 定 的 主 观 成 分, 且 相 关 预 测 依 赖 特 定 假 设 前 提 因 此, 该 等 前 瞻 性 陈 述 具 有 一 定 的 不 确 定 性 风 险, 因 此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中 所 载 的 任 何 前 瞻 性 陈 述, 不 应 视 为 本 公 司 的 承 诺 或 说 明, 且 任 何 投 资 者 不 应 该 单 独 依 靠 该 等 前 瞻 性 陈 述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70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第 五 节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一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中 文 名 称 : 英 文 名 称 : 注 册 资 本 : 法 定 代 表 人 : 成 立 日 期 : 股 份 公 司 成 立 日 期 中 公 高 科 养 护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RoadMainT Co.,Ltd. 人 民 币 5,000 万 元 杨 文 银 2007 年 9 月 29 日 2011 年 11 月 28 日 住 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地 锦 路 9 号 院 4 号 楼 -1 至 4 层 101 邮 政 编 码 : 电 话 : 传 真 : 互 联 网 址 : 电 子 信 箱 : 投 资 者 关 系 部 门 : 负 责 人 : public@roadmaint.com 证 券 投 资 部 何 博 电 话 : 二 公 司 改 制 设 立 情 况 ( 一 ) 公 司 设 立 情 况 及 设 立 方 式 本 公 司 是 依 据 公 司 法 由 中 公 高 科 ( 北 京 ) 养 护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整 体 变 更 设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本 公 司 前 身 中 公 高 科 有 限 成 立 于 2007 年 9 月 29 日 2011 年 9 月 29 日, 交 通 运 输 部 作 出 关 于 中 公 高 科 ( 北 京 ) 养 护

71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制 改 造 并 在 境 内 上 市 方 案 的 批 复 ( 交 函 政 法 [2011] 第 216 号 ), 同 意 中 公 高 科 有 限 股 份 制 改 造 并 在 境 内 上 市 的 方 案 ; 同 意 以 中 公 高 科 有 限 现 有 股 东 中 路 高 科 及 21 名 自 然 人 作 为 发 起 人, 采 取 整 体 变 更 方 式, 设 立 中 公 高 科 养 护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同 意 以 中 公 高 科 有 限 截 至 2011 年 8 月 31 日 经 审 计 的 账 面 净 资 产 值 按 一 定 比 例 折 为 5,000 万 股 2011 年 11 月 16 日, 中 公 高 科 有 限 召 开 股 东 会 并 通 过 决 议, 同 意 中 公 高 科 有 限 整 体 变 更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名 称 为 中 公 高 科 养 护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同 意 以 2011 年 8 月 31 日 作 为 整 体 变 更 的 基 准 日, 以 截 至 2011 年 8 月 31 日 经 德 勤 华 永 北 京 分 所 审 计 的 中 公 高 科 有 限 净 资 产 人 民 币 70,549, 元 折 为 股 份 公 司 50,000,000 股 股 份 ( 每 股 面 值 1 元 ), 其 余 净 资 产 20,549, 元 计 入 股 份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 中 公 高 科 有 限 变 更 前 原 有 股 东 作 为 股 份 公 司 发 起 人, 以 各 自 在 中 公 高 科 有 限 中 所 占 有 的 权 益 比 例 认 购 股 份 公 司 的 股 份 ; 中 公 高 科 有 限 原 债 权 债 务 由 变 更 后 的 股 份 公 司 承 继 2011 年 11 月 21 日, 本 公 司 召 开 创 立 大 会 暨 第 一 次 股 东 大 会 并 通 过 决 议, 同 意 中 公 高 科 有 限 整 体 变 更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1 年 11 月 21 日, 德 勤 华 永 北 京 分 所 出 具 德 师 京 报 ( 验 ) 字 (11) 第 0015 号 验 资 报 告, 确 认 本 公 司 设 立 时 的 50,000,000 元 注 册 资 本 已 经 缴 足 2012 年 10 月 25 日, 立 信 所 对 德 勤 华 永 北 京 分 所 出 具 的 德 师 京 报 ( 验 ) 字 (11) 第 0015 号 验 资 报 告 进 行 了 复 核, 并 出 具 了 信 会 师 报 字 [2012] 第 号 中 公 高 科 养 护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整 体 变 更 设 立 股 份 公 司 验 资 复 核 报 告 2011 年 11 月 28 日, 本 公 司 取 得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核 发 的 整 体 变 更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后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工 商 注 册 号 为 ( 二 ) 发 起 人 本 公 司 改 制 设 立 时, 各 发 起 人 及 其 认 购 的 股 份 数 量 持 股 比 例 认 购 方 式 如 下 : 序 号 发 起 人 名 称 / 姓 名 认 购 股 份 数 量 ( 万 股 ) 持 股 比 例 (%) 认 购 方 式 1 中 路 高 科 3, 净 资 产 折 股

72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序 号 发 起 人 名 称 / 姓 名 认 购 股 份 数 量 ( 万 股 ) 持 股 比 例 (%) 认 购 方 式 2 潘 玉 利 净 资 产 折 股 3 赵 怀 志 净 资 产 折 股 4 赵 延 东 净 资 产 折 股 5 王 松 根 净 资 产 折 股 6 何 博 净 资 产 折 股 7 陈 学 文 净 资 产 折 股 8 边 庄 力 净 资 产 折 股 9 程 珊 珊 净 资 产 折 股 10 刘 振 清 净 资 产 折 股 11 梅 家 华 净 资 产 折 股 12 关 晖 净 资 产 折 股 13 李 强 净 资 产 折 股 14 张 苑 净 资 产 折 股 15 朱 红 兵 净 资 产 折 股 16 张 菁 红 净 资 产 折 股 17 潘 宗 俊 净 资 产 折 股 18 卢 杨 净 资 产 折 股 19 曹 江 净 资 产 折 股 20 张 晨 净 资 产 折 股 21 荣 婧 净 资 产 折 股 22 杜 赓 净 资 产 折 股 合 计 5, ( 三 ) 中 公 高 科 有 限 设 立 情 况 2007 年 6 月 15 日, 交 通 部 公 路 科 学 研 究 所 ( 后 更 名 为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路 科 学 研 究 所, 以 下 简 称 公 路 所 ) 下 发 关 于 对 成 立 中 公 高 科 ( 北 京 ) 养 护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的 批 复 ( 交 路 营 字 [2007]233 号 ), 同 意 由 公 路 所 联 合 潘 玉 利 赵 怀 志 朱 红 兵 和 程 珊 珊 共 同 投 资 组 建 中 公 高 科 有 限, 中 公 高 科 有 限 设 立 时 注 册 资 本 及 实 收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220 万 元, 全 部 为 货 币 出 资, 其 中 公 路 所 出 资 143 万 元 2007 年 7 月 30 日, 公 路 所 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交 通 部 ( 后 更 名 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交 通 运 输 部, 以 下 简 称 交 通 运 输 部 ) 上 报 关 于 报 送 对 我 所 中 公 高 科 ( 北 京 ) 养 护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经 营 备 案 材 料 的 函 ( 交 路 营 字 [2007]234 号 ) 交 通 运 输 部 体 改 法 规 司 于 2007 年 8 月 6 日 予 以 备 案 2007 年 9 月 12 日, 交 通 运 输 部 出 具 关 于 交 通 部 公 路 科 学 研 究 院 投 资 中 公 高 科 北 京 养 护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和 公 路 交 通 科 技 杂 志 社 的 批 复 ( 交 财 发 [2007]485 号 ), 同 意 公 路 所 投 资 设 立 中 公 高 科 有 限 2007 年 9 月 28 日, 北 京 正 大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中 公 高 科 有 限 设 立 时 的 出 资

73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情 况 进 行 审 验 并 出 具 正 大 验 字 (2007) 第 B1307 号 验 资 报 告, 验 证 截 至 2007 年 9 月 26 日 中 公 高 科 有 限 已 收 到 全 体 股 东 缴 纳 的 注 册 资 本 220 万 元 为 进 一 步 验 证 中 公 高 科 有 限 设 立 时 的 出 资 情 况, 公 司 聘 请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大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复 核, 大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于 2011 年 11 月 17 日 出 具 大 信 专 审 字 (2011) 第 号 中 公 高 科 ( 北 京 ) 养 护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新 设 验 资 复 核 报 告, 复 核 结 论 为 : 北 京 正 大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正 大 验 字 [2007] 第 B1307 号 验 资 报 告 在 所 有 重 大 方 面 均 符 合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准 则 第 1602 号 验 资 的 要 求 2007 年 9 月 29 日, 中 公 高 科 有 限 在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海 淀 分 局 办 理 完 毕 工 商 设 立 登 记 手 续 中 公 高 科 有 限 设 立 时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表 所 示 : 序 号 发 起 人 名 称 / 姓 名 出 资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 1 公 路 所 潘 玉 利 赵 怀 志 朱 红 兵 程 珊 珊 合 计 中 公 高 科 有 限 设 立 时, 朱 红 兵 程 珊 珊 名 下 的 22 万 元 11 万 元 出 资 资 金 全 部 由 潘 玉 利 及 赵 怀 志 个 人 筹 措, 朱 红 兵 程 珊 珊 实 际 上 不 持 有 中 公 高 科 有 限 任 何 股 权, 其 合 计 持 有 的 15% 股 权 为 预 留 股, 由 朱 红 兵 和 程 珊 珊 二 人 代 持 三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情 况 本 公 司 自 设 立 以 来, 未 发 生 过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行 为 四 公 司 组 织 结 构 及 控 股 参 股 子 公 司 ( 一 ) 公 司 股 权 结 构 图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本 公 司 的 股 权 结 构 图 如 下 :

74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 二 ) 公 司 组 织 结 构 图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本 公 司 的 组 织 结 构 图 如 下 :

75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 三 ) 公 司 控 股 参 股 子 公 司 简 要 情 况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本 公 司 没 有 下 属 全 资 或 控 股 子 公 司, 本 公 司 拥 有 一 家 参 股 子 公 司 路 桥 瑞 通, 其 基 本 情 况 如 下 : 路 桥 瑞 通 成 立 于 2006 年 10 月 26 日, 目 前 的 注 册 资 本 和 实 收 资 本 均 为 人 民 币 300 万 元, 注 册 地 址 为 北 京 市 顺 义 区 北 务 镇 府 前 街 11 号 路 桥 瑞 通 目 前 的 股 权 结 构 为 : 本 公 司 出 资 30 万 元,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10%; 北 京 市 政 路 桥 管 理 养 护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出 资 240 万 元,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80%; 北 京 中 路 汉 威 交 通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出 资 30 万 元,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10% 经 立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北 京 分 所 审 计,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路 桥 瑞 通 的 总 资 产 为 33,227,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为 7,613, 元, 2013 年 净 利 润 为 1,283, 元 截 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路 桥 瑞 通 的 总 资 产 为 31,025,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为 7,579, 元,2014 年 1-9 月 净 利 润 为 -33, 元 ( 上 述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路 桥 瑞 通 主 要 从 事 桥 梁 公 路 隧 道 检 测 及 施 工 量 测 领 域 的 检 测 业 务, 在 北 京 地 区 有 一 定 的 市 场 影 响 力 本 公 司 目 前 在 北 京 地 区 业 务 主 要 是 针 对 国 市 干 线 公 路 开 展 网 级 决 策 咨 询 服 务, 路 桥 瑞 通 参 与 市 政 道 路 检 评 投 标 并 中 标 后, 由 本 公 司 为 其 提 供 路 况 检 测 数 据 分 析 与 处 理 编 制 检 测 报 告 等 技 术 服 务 路 桥 瑞 通 从 事 的 公 路 技 术 状 况 检 测 业 务 与 本 公 司 提 供 的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咨 询 不 同 五 公 司 主 要 股 东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 一 )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上 股 份 的 主 要 股 东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持 有 本 公 司 5% 以 上 股 份 的 主 要 股 东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 姓 名 持 股 数 量 ( 万 股 ) 持 股 比 例 (%) 1 中 路 高 科 3, 潘 玉 利 赵 怀 志 中 路 高 科

76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中 路 高 科 持 有 本 公 司 65% 的 股 权, 为 本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东 (1) 基 本 信 息 中 路 高 科 成 立 于 2009 年 7 月 29 日, 注 册 资 本 和 实 收 资 本 均 为 10,000 万 元, 为 公 路 所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为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西 土 城 路 8 号 25 楼 727 室 (2) 财 务 状 况 经 北 京 中 咨 新 世 纪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审 计,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该 公 司 合 并 口 径 总 资 产 为 1,899,958, 元,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为 656,516, 元,2013 年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净 利 润 为 138,669, 元 截 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该 公 司 合 并 口 径 总 资 产 为 2,046,715, 元,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为 724,440, 元,2014 年 1-9 月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净 利 润 为 130,044, 元 ( 上 述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3) 主 营 业 务 及 与 本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的 关 系 中 路 高 科 的 主 营 业 务 为 投 资 及 管 理 下 属 企 业, 与 本 公 司 的 主 营 业 务 不 属 于 同 一 种 业 务, 也 不 存 在 上 下 游 关 系 2. 潘 玉 利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潘 玉 利 持 有 本 公 司 10% 的 股 权 潘 玉 利 的 简 历 如 下 : 潘 玉 利, 男, 汉 族,1961 年 5 月 出 生,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身 份 证 号 为 ****6371, 博 士 ( 公 路 养 护 专 业 ), 研 究 员, 博 士 生 导 师 曾 任 交 通 部 公 路 科 学 研 究 所 实 习 研 究 员 助 理 研 究 员 副 研 究 员 研 究 员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研 究 中 心 副 主 任 ( 主 持 工 作 ) 主 任, 中 公 高 科 有 限 董 事 长 ; 现 任 交 通 运 输 部 第 四 届 专 家 委 员 会 委 员 本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副 总 经 理 3. 赵 怀 志

77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赵 怀 志 持 有 本 公 司 10% 的 股 权 赵 怀 志 的 简 历 如 下 : 赵 怀 志, 男, 汉 族,1972 年 12 月 出 生,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身 份 证 号 为 ****1470, 硕 士 ( 交 通 运 输 规 划 管 理 专 业 ), 高 级 工 程 师 曾 任 交 通 部 公 路 规 划 设 计 院 助 理 工 程 师, 交 通 部 公 路 司 公 路 管 理 处 科 员 副 主 任 科 员 主 任 科 员 副 处 长 处 长,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路 科 学 研 究 所 副 总 工 程 师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研 究 中 心 副 主 任, 中 公 高 科 有 限 董 事 总 经 理 ; 现 任 本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北 京 路 桥 瑞 通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二 )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本 公 司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为 公 路 所 公 路 所 持 有 本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中 路 高 科 100% 的 股 权, 而 中 路 高 科 持 有 本 公 司 65% 的 股 权, 公 路 所 能 够 对 本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决 议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 在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九 名 董 事 中, 四 名 董 事 实 际 由 公 路 所 推 荐 并 在 公 路 所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或 管 理 职 务, 公 路 所 能 够 对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的 决 议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因 此, 公 路 所 拥 有 本 公 司 的 实 际 控 制 权 根 据 国 家 事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局 核 发 的 事 证 第 号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公 路 所 的 举 办 单 位 为 交 通 运 输 部, 注 册 地 址 为 北 京 海 淀 区 西 土 城 路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周 伟, 经 费 来 源 为 事 业 收 入, 开 办 资 金 为 8,226 万 元, 宗 旨 和 业 务 范 围 为 研 究 公 路 交 通 运 输 技 术, 促 进 交 通 科 技 发 展 ; 交 通 运 输 工 程 研 究 土 木 工 程 研 究 环 境 科 学 与 工 程 研 究 机 械 工 程 研 究 材 料 科 学 与 工 程 研 究 公 路 勘 察 与 设 计 相 关 工 程 检 测 与 监 理 相 关 技 术 咨 询 与 培 训 公 路 所 主 要 从 事 道 路 工 程 桥 梁 工 程 交 通 工 程 智 能 交 通 汽 车 运 用 工 程 道 路 运 输 与 物 流 公 路 生 态 与 环 境 保 护 工 程 等 领 域 的 科 学 研 究 及 技 术 材 料 与 装 备 开 发, 与 本 公 司 的 主 营 业 务 不 属 于 同 一 种 业 务, 也 不 存 在 上 下 游 关 系 ( 三 )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除 直 接 控 股 本 公 司 以 外, 本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中 路 高 科 还 直 接 控 股 15 家 公 司, 间 接 控 股 4 家 公 司 本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除 直 接 控 制 本

78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中 路 高 科 外, 还 直 接 控 制 1 家 全 民 所 有 制 企 业 本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79 1-1-78

80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1. 公 路 交 通 科 技 杂 志 社 (1) 基 本 信 息 该 杂 志 社 是 公 路 所 下 属 的 全 民 所 有 制 企 业, 成 立 于 2012 年 9 月 14 日, 注 册 资 本 和 实 收 资 本 均 为 50 万 元, 注 册 地 址 为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西 土 城 路 8 号 7 号 楼 330 (2) 财 务 状 况 经 北 京 中 咨 新 世 纪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审 计,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该 企 业 总 资 产 为 1,812,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为 748, 元,2013 年 净 利 润 为 248,641,35 元 截 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该 企 业 总 资 产 为 8,893,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为 826, 元,2014 年 1-9 月 净 利 润 为 220, 元 ( 上 述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3) 主 营 业 务 及 与 本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的 关 系 该 企 业 主 要 从 事 公 路 交 通 科 技 杂 志 的 出 版 发 行 及 广 告 业 务, 该 业 务 与 本 公 司 的 主 营 业 务 不 属 于 同 一 种 业 务, 也 不 存 在 上 下 游 关 系 2. 北 京 公 科 飞 达 交 通 工 程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1) 基 本 信 息 该 公 司 成 立 于 1993 年 6 月 3 日, 注 册 资 本 和 实 收 资 本 均 为 10, 万 元, 中 路 高 科 持 有 100% 的 股 权, 注 册 地 址 为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西 土 城 路 8 号, 主 营 业 务 为 智 能 交 通 领 域 的 机 电 系 统 集 成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高 新 技 术 产 品 的 开 发 生 产 和 销 售 (2) 财 务 状 况 经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审 计,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该 公 司 合 并 口 径 总 资 产 为 909,611, 元,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为 166,911, 元,2013 年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为 35,381, 元 截 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该 公 司 总 资 产 为 864,054,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81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为 128,597, 元,2014 年 1-9 月 净 利 润 为 -3,127, 元 ( 上 述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3) 主 营 业 务 及 与 本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的 关 系 该 公 司 的 主 营 业 务 为 智 能 交 通 领 域 的 机 电 系 统 集 成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高 新 技 术 产 品 的 开 发 生 产 和 销 售, 与 本 公 司 的 主 营 业 务 不 属 于 同 一 种 业 务, 也 不 存 在 上 下 游 关 系 3. 北 京 公 科 固 桥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1) 基 本 信 息 该 公 司 成 立 于 2003 年 3 月 14 日, 注 册 资 本 和 实 收 资 本 均 为 3,000 万 元, 中 路 高 科 持 有 72.01% 的 股 权, 注 册 地 址 为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西 土 城 路 8 号 5 号 楼 502 室 (2) 财 务 状 况 经 北 京 中 咨 新 世 纪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审 计,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该 公 司 合 并 口 径 的 总 资 产 为 67,550, 元,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为 42,379, 元,2013 年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为 4,451, 元 截 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该 公 司 总 资 产 为 61,890,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为 40,379, 元,2014 年 1-9 月 净 利 润 为 -246, 元 ( 上 述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3) 主 营 业 务 及 与 本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的 关 系 该 公 司 的 主 营 业 务 为 桥 梁 的 检 测 设 计 加 固 施 工 和 监 测, 与 本 公 司 的 主 营 业 务 不 属 于 同 一 种 业 务, 也 不 存 在 上 下 游 关 系 4. 北 京 交 科 公 路 勘 察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1) 基 本 信 息 该 公 司 成 立 于 1992 年 7 月 10 日, 注 册 资 本 和 实 收 资 本 均 为 5,008 万 元, 中 路 高 科 持 有 100% 的 股 权, 注 册 地 址 为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花 园 东 路 15 号 12 层

82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2) 财 务 状 况 经 北 京 华 通 鉴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审 计,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该 公 司 总 资 产 为 225,054,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为 95,001, 元,2013 年 净 利 润 为 18,263, 元 截 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该 公 司 总 资 产 为 220,185,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为 122,027, 元,2014 年 1-9 月 净 利 润 为 36,333, 元 ( 上 述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3) 主 营 业 务 及 与 本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的 关 系 该 公 司 的 主 营 业 务 为 公 路 工 程 机 电 工 程 的 勘 察 设 计 咨 询 与 研 究, 与 本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相 关 的 业 务 主 要 是 公 路 养 护 施 工 工 程 设 计, 该 业 务 为 本 公 司 所 从 事 的 公 路 科 学 养 护 决 策 咨 询 的 下 游 业 务, 即 本 公 司 为 客 户 提 供 养 护 方 案 后, 客 户 需 要 根 据 养 护 方 案 采 取 大 修 中 修 等 养 护 措 施, 在 对 公 路 进 行 翻 新 施 工 前 需 要 进 行 施 工 设 计 5. 北 京 路 桥 通 国 际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1) 基 本 信 息 该 公 司 成 立 于 1998 年 1 月 20 日, 注 册 资 本 和 实 收 资 本 均 为 500 万 元, 中 路 高 科 持 有 88.92% 的 股 权, 注 册 地 址 为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西 土 城 路 8 号 主 楼 708 室 (2) 财 务 状 况 经 北 京 华 通 鉴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审 计,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该 公 司 总 资 产 为 62,245,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为 42,707, 元,2013 年 净 利 润 为 14,399, 元 截 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该 公 司 总 资 产 为 58,406,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为 35,870,21.54 元,2014 年 1-9 月 净 利 润 为 -338, 元 ( 上 述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3) 主 营 业 务 及 与 本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的 关 系

83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该 公 司 的 主 营 业 务 为 工 程 监 理, 与 本 公 司 的 主 营 业 务 不 属 于 同 一 种 业 务, 也 不 存 在 上 下 游 关 系 6. 北 京 中 交 国 路 环 境 景 观 园 林 工 程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1) 基 本 信 息 该 公 司 成 立 于 2000 年 9 月 1 日, 注 册 资 本 和 实 收 资 本 均 为 1,000 万 元, 中 路 高 科 持 有 100% 的 股 权, 注 册 地 址 为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西 土 城 路 8 号 北 楼 401 室 (2) 财 务 状 况 经 北 京 华 通 鉴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审 计,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该 公 司 总 资 产 为 13,014,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为 8,291, 元,2013 年 净 利 润 为 -2,366, 元 截 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该 公 司 总 资 产 为 11,717,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为 5,224, 元,2014 年 1-9 月 净 利 润 为 -3,067, 元 ( 上 述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3) 主 营 业 务 及 与 本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的 关 系 该 公 司 的 主 营 业 务 为 公 路 环 境 保 护 工 程 ( 包 括 污 水 处 理 工 程 绿 化 工 程 声 屏 障 工 程 ) 的 设 计 施 工 以 及 咨 询, 与 本 公 司 的 主 营 业 务 不 属 于 同 一 种 业 务, 也 不 存 在 上 下 游 关 系 7. 北 京 新 桥 技 术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1) 基 本 信 息 该 公 司 成 立 于 1993 年 3 月 1 日, 注 册 资 本 和 实 收 资 本 均 为 200 万 元, 中 路 高 科 持 有 38.67% 的 股 权, 注 册 地 址 为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西 土 城 路 8 号 该 公 司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中 路 高 科 持 有 38.67% 的 股 权, 公 路 所 工 会 持 有 25% 的 股 权,19 名 自 然 人 股 东 合 计 持 有 36.33% 的 股 权 中 路 高 科 为 该 公 司 第 一 大 股 东, 且 实 际 控 制 的 表 决 权 大 于 50%, 能 够 控 制 该 公 司 财 务 和 经 营 政 策, 故 将 该 公 司 纳 入 合 并 范 围

84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2) 财 务 状 况 经 北 京 华 通 鉴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审 计,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该 公 司 总 资 产 为 38,336,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为 8,569, 元,2013 年 净 利 润 为 -3,285, 元 截 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该 公 司 总 资 产 为 36,660,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为 7,193,045,86 元,2014 年 1-9 月 净 利 润 为 -1,596, 元 ( 上 述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3) 主 营 业 务 及 与 本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的 关 系 该 公 司 的 主 营 业 务 为 桥 梁 桥 隧 的 设 计 结 构 检 测 加 固 ; 旧 路 面 改 造 和 施 工 ; 路 用 材 料 研 发 销 售 与 技 术 推 广 ; 公 路 土 建 设 计 咨 询 服 务 ; 管 理 软 件 的 开 发 销 售 及 技 术 服 务, 与 本 公 司 的 主 营 业 务 不 属 于 同 一 种 业 务, 也 不 存 在 上 下 游 关 系 8. 北 京 市 路 兴 公 路 新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1) 基 本 信 息 该 公 司 成 立 于 1992 年 10 月 5 日, 注 册 资 本 和 实 收 资 本 均 为 300 万 元, 中 路 高 科 持 有 53.44% 的 股 权, 注 册 地 址 为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西 土 城 路 8 号 (2) 财 务 状 况 经 北 京 华 通 鉴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审 计,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该 公 司 总 资 产 为 18,414,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为 7,470, 元,2013 年 净 利 润 为 1,964, 元 截 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该 公 司 总 资 产 为 16,499,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为 5,052, 元,2014 年 1-9 月 净 利 润 为 -1,389, 元 ( 上 述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3) 主 营 业 务 及 与 本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的 关 系 该 公 司 的 主 营 业 务 为 路 面 检 测 设 备 的 研 发 生 产 销 售 和 技 术 支 持 以 及 公

85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路 检 测 相 关 行 业 的 项 目 合 作 与 开 发 该 公 司 虽 然 从 事 路 面 检 测 设 备 的 研 发 生 产 销 售, 但 其 提 供 的 路 面 检 测 设 备 与 本 公 司 提 供 的 与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相 关 的 快 速 检 测 设 备 存 在 以 下 重 大 差 别 : <1> 产 品 功 能 不 同 该 公 司 的 检 测 设 备 采 集 单 项 路 面 施 工 质 量 数 据 且 无 法 检 测 路 面 病 害 等 破 损 情 况, 而 本 公 司 的 产 品 以 车 流 速 度 同 步 快 速 检 测 投 入 运 营 后 的 路 况 数 据, 如 路 面 病 害 前 方 图 像 等 多 项 路 况 指 标 ; <2> 产 品 用 途 不 同 由 于 产 品 功 能 不 同, 导 致 产 品 用 途 有 很 大 区 别 该 公 司 的 检 测 设 备 用 于 公 路 建 设 项 目 的 交 工 竣 工 验 收, 以 及 公 路 施 工 质 量 监 督, 主 要 用 于 检 测 公 路 相 关 性 能 数 据 是 否 达 标 ; 而 本 公 司 的 产 品 为 公 路 运 营 期 的 养 护 决 策 提 供 数 据 支 持 ; <3> 客 户 群 体 不 同 该 公 司 客 户 主 要 为 各 地 的 公 路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站, 而 本 公 司 的 客 户 主 要 为 公 路 养 护 和 管 理 单 位 养 护 检 测 单 位 因 此, 该 公 司 与 本 公 司 不 存 在 同 业 竞 争, 其 从 事 的 业 务 与 本 公 司 的 业 务 也 不 属 于 上 下 游 关 系 9. 北 京 通 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1) 基 本 信 息 该 公 司 成 立 于 1992 年 10 月 5 日, 注 册 资 本 和 实 收 资 本 均 为 万 元, 中 路 高 科 持 有 67.37% 的 股 权, 注 册 地 址 为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西 土 城 路 8 号 (2) 财 务 状 况 经 北 京 中 德 恒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审 计,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该 公 司 总 资 产 为 5,035,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为 -1,236, 元,2013 年 净 利 润 为 -796, 元 截 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该 公 司 总 资 产 为 5,136,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为 -1,374, 元,2014 年 1-9 月 净 利 润 为 -137, 元 ( 上 述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86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审 计 ) (3) 主 营 业 务 及 与 本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的 关 系 该 公 司 的 主 营 业 务 为 生 产 销 售 超 限 车 辆 高 速 预 检 设 备 车 辆 轴 载 监 测 系 统 等, 与 本 公 司 的 主 营 业 务 不 属 于 同 一 种 业 务, 也 不 存 在 上 下 游 关 系 10. 中 路 高 科 ( 北 京 ) 公 路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1) 基 本 信 息 该 公 司 成 立 于 1999 年 5 月 7 日, 原 名 为 北 京 科 路 泰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和 实 收 资 本 均 为 80 万 元, 中 路 高 科 持 有 100% 的 股 权, 注 册 地 址 为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西 土 城 路 8 号 科 研 大 楼 1015 室 (2) 财 务 状 况 经 北 京 华 通 鉴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审 计,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该 公 司 总 资 产 为 22,809,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为 2,702, 元,2013 年 净 利 润 为 122, 元 截 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该 公 司 总 资 产 为 15,360,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为 1,579, 元,2014 年 1-9 月 净 利 润 为 -1,253, 元 ( 上 述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3) 主 营 业 务 及 与 本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的 关 系 该 公 司 的 主 营 业 务 为 公 路 工 程 技 术 服 务 与 咨 询 路 面 材 料 的 研 发 生 产 和 销 售, 与 本 公 司 的 主 营 业 务 不 属 于 同 一 种 业 务, 也 不 存 在 上 下 游 关 系 11. 中 公 华 通 ( 北 京 )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1) 基 本 信 息 该 公 司 成 立 于 2008 年 5 月 12 日, 注 册 资 本 和 实 收 资 本 均 为 400 万 元, 中 路 高 科 持 有 90% 的 股 权, 注 册 地 址 为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西 土 城 路 8 号 7 号 楼 316 房 间 (2) 财 务 状 况

87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经 北 京 中 咨 新 世 纪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审 计,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该 公 司 总 资 产 为 8,881,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为 6,792, 元,2013 年 净 利 润 为 944, 元 截 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该 公 司 总 资 产 为 5,000,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为 1,632, 元,2014 年 1-9 月 净 利 润 为 -4,636, 元 ( 上 述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3) 主 营 业 务 及 与 本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的 关 系 该 公 司 的 主 营 业 务 为 公 路 交 通 行 业 信 息 技 术 咨 询 ; 软 件 产 品 开 发 ; 产 品 代 理 销 售 ; 产 品 检 测 该 公 司 从 事 的 公 路 交 通 行 业 信 息 技 术 咨 询 主 要 针 对 道 路 运 输, 与 本 公 司 从 事 的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咨 询 不 属 于 同 一 种 业 务, 也 不 存 在 上 下 游 关 系 12. 北 京 公 科 桥 梁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1) 基 本 信 息 该 公 司 成 立 于 1999 年 8 月 2 日, 注 册 资 本 和 实 收 资 本 均 为 330 万 元, 中 路 高 科 持 有 100% 的 股 权, 注 册 地 址 为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西 土 城 路 8 号 北 楼 311 号 (2) 财 务 状 况 经 北 京 中 咨 新 世 纪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审 计,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该 公 司 合 并 口 径 的 总 资 产 为 13,594, 元,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为 5,961, 元,2013 年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为 751, 元 截 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该 公 司 总 资 产 为 5,920,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为 2,986, 元,2014 年 1-9 月 净 利 润 为 -813, 元 ( 上 述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3) 主 营 业 务 及 与 本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的 关 系 该 公 司 的 主 营 业 务 为 桥 梁 的 设 计 检 测 咨 询 服 务 以 及 关 于 桥 梁 检 测 监 测 的 软 件 和 硬 件 设 备 的 开 发 和 销 售, 与 本 公 司 的 主 营 业 务 不 属 于 同 一 种 业 务, 也 不 存 在 上 下 游 关 系

88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13. 北 京 中 交 华 安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1) 基 本 信 息 该 公 司 成 立 于 2006 年 6 月 7 日, 注 册 资 本 和 实 收 资 本 均 为 510 万 元, 中 路 高 科 持 有 60% 的 股 权, 注 册 地 址 为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海 鹰 路 3 号 ( 园 区 ) (2) 财 务 状 况 经 北 京 华 通 鉴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审 计,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该 公 司 总 资 产 为 12,659,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为 11,487, 元,2013 年 净 利 润 为 1,606, 元 截 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该 公 司 总 资 产 为 17,411,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为 16,559, 元,2014 年 1-9 月 净 利 润 为 5,853, 元 ( 上 述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3) 主 营 业 务 及 与 本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的 关 系 该 公 司 的 主 营 业 务 为 公 路 交 通 领 域 的 安 全 评 价 和 审 查 安 全 技 术 研 究 及 咨 询 标 准 规 范 制 订 教 育 培 训 软 件 及 产 品 研 发, 与 本 公 司 的 主 营 业 务 不 属 于 同 一 种 业 务, 也 不 存 在 上 下 游 关 系 14. 北 京 中 交 国 通 智 能 交 通 系 统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1) 基 本 信 息 该 公 司 成 立 于 2000 年 5 月 12 日, 注 册 资 本 和 实 收 资 本 均 为 200 万 元, 中 路 高 科 持 有 100% 的 股 权, 注 册 地 址 为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西 土 城 路 8 号 ITS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308 室 (2) 财 务 状 况 经 北 京 华 通 鉴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审 计,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该 公 司 总 资 产 为 10,177,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为 4,021, 元,2013 年 净 利 润 为 947, 元

89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截 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该 公 司 总 资 产 为 16,247,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为 9,211, 元,2014 年 1-9 月 净 利 润 为 5,617, 元 ( 上 述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3) 主 营 业 务 及 与 本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的 关 系 该 公 司 的 主 营 业 务 为 不 停 车 收 费 产 品 的 检 测 ; 交 通 信 息 咨 询 服 务 ; 智 能 交 通 软 件 开 发 与 销 售 ; 交 通 管 理 控 制, 与 本 公 司 的 主 营 业 务 不 属 于 同 一 种 业 务, 也 不 存 在 上 下 游 关 系 15. 北 京 中 公 高 远 汽 车 试 验 有 限 公 司 (1) 基 本 信 息 该 公 司 成 立 于 2010 年 8 月 5 日, 注 册 资 本 和 实 收 资 本 均 为 200 万 元, 中 路 高 科 持 有 100% 的 股 权, 注 册 地 址 为 北 京 市 通 州 区 马 驹 桥 镇 大 杜 社 村 (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路 科 学 研 究 所 内 ) (2) 财 务 状 况 经 北 京 中 德 恒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审 计,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该 公 司 总 资 产 为 92,590,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为 72,695, 元,2013 年 净 利 润 为 33,283, 元 截 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该 公 司 总 资 产 为 84,256,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为 77,086, 元,2014 年 1-9 月 净 利 润 为 26,263, 元 ( 上 述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3) 主 营 业 务 及 与 本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的 关 系 该 公 司 的 主 营 业 务 为 汽 车 的 试 验 检 测 质 量 评 价 提 供 设 施 和 技 术 服 务, 与 本 公 司 的 主 营 业 务 不 属 于 同 一 种 业 务, 也 不 存 在 上 下 游 关 系 16. 中 路 公 科 ( 北 京 )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1) 基 本 信 息 该 公 司 成 立 于 2011 年 5 月 31 日, 注 册 资 本 和 实 收 资 本 均 为 50 万 元, 中 路

90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高 科 持 有 100% 的 股 权, 注 册 地 址 为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西 土 城 路 8 号 7 号 楼 321 室 (2) 财 务 状 况 经 北 京 中 咨 新 世 纪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审 计,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该 公 司 总 资 产 为 1,060,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为 855, 元,2013 年 净 利 润 为 204, 元 截 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该 公 司 总 资 产 为 1,243,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为 687, 元,2014 年 1-9 月 净 利 润 为 256, 元 ( 上 述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3) 主 营 业 务 及 与 本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的 关 系 该 公 司 的 主 营 业 务 为 经 济 贸 易 咨 询 ; 交 通 运 输 咨 询 ; 技 术 咨 询 技 术 开 发 技 术 服 务 ; 投 资 咨 询 ;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与 本 公 司 的 主 营 业 务 不 属 于 同 一 种 业 务, 也 不 存 在 上 下 游 关 系 17. 北 京 诚 达 交 通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1) 基 本 信 息 该 公 司 成 立 于 1993 年 4 月 12 日, 注 册 资 本 和 实 收 资 本 均 为 5,030 万 元, 北 京 公 科 飞 达 交 通 工 程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100% 的 股 权, 注 册 地 址 为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西 土 城 路 8 号 (2) 财 务 状 况 经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审 计,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该 公 司 总 资 产 为 287,673,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为 60,264, 元,2013 年 净 利 润 为 15,059, 元 截 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该 公 司 总 资 产 为 190,211,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为 60,368, 元,2014 年 1-9 月 净 利 润 为 3,070, 元 ( 上 述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3) 主 营 业 务 及 与 本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的 关 系

91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该 公 司 的 主 营 业 务 为 公 路 机 电 工 程 承 包, 与 本 公 司 的 主 营 业 务 不 属 于 同 一 种 业 务, 也 不 存 在 上 下 游 关 系 18. 北 京 动 视 元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1) 基 本 信 息 该 公 司 成 立 于 2007 年 5 月 15 日, 注 册 资 本 和 实 收 资 本 均 为 100 万 元, 北 京 公 科 飞 达 交 通 工 程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51% 的 股 权, 注 册 地 址 为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西 土 城 路 8 号 27 号 楼 2 层 210 室 (2) 财 务 状 况 经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审 计,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该 公 司 总 资 产 为 18,698,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为 -699, 元,2013 年 的 净 利 润 为 201, 元 截 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该 公 司 总 资 产 为 15,625,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为 -816, 元,2014 年 1-9 月 净 利 润 为 -117, 元 ( 上 述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3) 主 营 业 务 及 与 本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的 关 系 该 公 司 的 主 营 业 务 为 视 频 技 术 在 智 能 交 通 领 域 的 应 用 研 究, 与 本 公 司 的 主 营 业 务 不 属 于 同 一 种 业 务, 也 不 存 在 上 下 游 关 系 19. 广 州 通 途 路 桥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1) 基 本 信 息 该 公 司 成 立 于 2004 年 8 月 6 日, 注 册 资 本 和 实 收 资 本 均 为 2,272,728 元, 北 京 公 科 固 桥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44.88% 的 股 权, 注 册 地 址 为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南 村 镇 兴 南 小 区 连 体 房 屋 130 号 该 公 司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北 京 公 科 固 桥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44.88% 的 股 权, 广 州 长 泰 公 路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43.12% 的 股 权 黄 厚 璋 持 有 12% 的 股 权 北 京 公 科 固 桥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为 该 公 司 第 一 大 股 东, 且 委 派 的 董 事 会 成 员 占 该 公 司

92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董 事 会 成 员 总 数 的 60% 以 上, 对 该 公 司 具 有 实 质 控 制 权, 故 将 该 公 司 纳 入 合 并 范 围 (2) 财 务 状 况 经 广 州 众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该 公 司 总 资 产 为 7,187,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为 2,774, 元,2013 年 净 利 润 为 63, 元 截 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该 公 司 总 资 产 为 10,789,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为 2,974, 元,2014 年 1-9 月 净 利 润 为 199, 元 ( 上 述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3) 主 营 业 务 及 与 本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的 关 系 该 公 司 的 主 营 业 务 为 桥 梁 工 程 的 检 测 设 计 施 工, 与 本 公 司 的 主 营 业 务 不 属 于 同 一 种 业 务, 也 不 存 在 上 下 游 关 系 20. 杭 州 公 科 路 桥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1) 基 本 信 息 该 公 司 成 立 于 2005 年 6 月 10 日, 注 册 资 本 和 实 收 资 本 均 为 200 万 元, 北 京 公 科 桥 梁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50% 的 股 权, 注 册 地 址 为 杭 州 市 高 新 ( 滨 江 ) 区 之 江 花 园 之 荣 径 七 号 室 该 公 司 的 主 营 业 务 完 全 依 靠 北 京 公 科 桥 梁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承 揽, 北 京 公 科 桥 梁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能 控 制 该 公 司 的 财 务 和 经 营 政 策, 故 将 该 公 司 纳 入 合 并 范 围 (2) 财 务 状 况 经 浙 江 正 大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审 计,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该 公 司 总 资 产 为 6,975,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为 6,390, 元,2013 年 净 利 润 为 1,143, 元 截 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该 公 司 总 资 产 为 3,972,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为 3,259, 元,2014 年 1-9 月 净 利 润 为 -3,131, 元 ( 上 述 财 务 数 据 未

93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经 审 计 ) (3) 主 营 业 务 及 与 本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的 关 系 该 公 司 的 主 营 业 务 为 道 路 桥 梁 建 造 监 理 荷 载 试 验 检 测 及 新 技 术 新 材 料 的 研 发 应 用 销 售 ; 交 通 机 电 设 施 的 设 计 施 工 保 养 维 修 及 技 术 咨 询, 与 本 公 司 的 主 营 业 务 不 属 于 同 一 种 业 务, 也 不 存 在 上 下 游 关 系 况 ( 四 )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质 押 和 争 议 情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本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中 路 高 科 直 接 持 有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公 路 所 间 接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不 存 在 质 押 或 其 他 有 争 议 的 情 况 六 公 司 股 本 情 况 ( 一 ) 本 次 发 行 前 后 的 股 本 变 化 情 况 本 次 发 行 前, 本 公 司 总 股 本 为 5,000 万 股,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不 超 过 1,668 万 股 ( 包 括 本 公 司 发 行 新 股 和 股 东 发 售 老 股 ), 其 中 新 股 发 行 不 超 过 1,668 万 股, 公 司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数 量 不 超 过 万 股, 且 不 超 过 自 愿 设 定 12 个 月 及 以 上 限 售 期 的 投 资 者 获 得 配 售 股 份 的 数 量 假 定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1,668 万 股, 则 本 次 发 行 前 后, 本 公 司 股 本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 姓 名 本 次 发 行 前 本 次 发 行 后 股 份 数 ( 万 股 ) 比 例 (%) 股 份 数 ( 万 股 ) 比 例 (%) 1 中 路 高 科 (SS) 3, , 潘 玉 利 赵 怀 志 赵 延 东 王 松 根 何 博 陈 学 文 边 庄 力 程 珊 珊 刘 振 清 梅 家 华 关 晖 李 强 张 苑

94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 姓 名 本 次 发 行 前 本 次 发 行 后 股 份 数 ( 万 股 ) 比 例 (%) 股 份 数 ( 万 股 ) 比 例 (%) 15 朱 红 兵 张 菁 红 潘 宗 俊 卢 杨 曹 江 张 晨 荣 婧 杜 赓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理 事 会 社 会 公 众 股 - - 1, 合 计 5, , 注 1: 根 据 上 市 公 司 国 有 股 东 标 识 管 理 暂 行 办 法,SS 为 State-owned Shareholder 的 缩 写, 代 表 国 有 股 东 ; 注 2: 根 据 财 政 部 2012 年 3 月 1 日 下 发 的 财 政 部 关 于 批 复 交 通 运 输 部 中 公 高 科 养 护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国 有 股 权 管 理 方 案 的 函 ( 财 教 函 [2012]10 号 ), 中 路 高 科 为 本 公 司 的 国 有 股 东, 其 持 有 的 3,250 万 股 股 份 为 国 有 股 ; 注 3: 根 据 境 内 证 券 市 场 转 持 部 分 国 有 股 充 实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实 施 办 法 ( 财 企 [2009]94 号 ) 的 有 关 规 定, 财 政 部 于 2012 年 3 月 16 日 下 发 财 政 部 关 于 批 复 交 通 运 输 部 中 公 高 科 养 护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部 分 国 有 股 权 转 由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理 事 会 持 有 的 函 ( 财 教 函 [2012]16 号 ) 批 准, 中 路 高 科 作 为 本 公 司 的 唯 一 国 有 股 股 东, 在 本 公 司 完 成 本 次 发 行 后, 需 将 其 持 有 的 与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数 量 的 10% 等 量 的 股 份, 即 不 超 过 万 股, 无 偿 划 转 给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理 事 会 持 有 ( 二 ) 本 次 发 行 前 公 司 前 十 三 名 股 东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 姓 名 股 份 数 量 ( 万 股 ) 持 股 比 例 (%) 1 中 路 高 科 3, 潘 玉 利 赵 怀 志 赵 延 东 王 松 根 何 博 陈 学 文 边 庄 力 程 珊 珊 刘 振 清 梅 家 华 关 晖

95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 姓 名 股 份 数 量 ( 万 股 ) 持 股 比 例 (%) 13 李 强 ( 三 ) 本 次 发 行 后 公 司 前 十 名 股 东 本 次 发 行 后 的 公 司 前 十 名 股 东 情 况 将 在 发 行 后 的 相 关 文 件 中 予 以 披 露 ( 四 ) 本 次 发 行 前 公 司 前 十 二 名 自 然 人 股 东 的 任 职 情 况 本 次 发 行 前, 本 公 司 前 十 二 名 自 然 人 股 东 及 其 在 公 司 担 任 的 职 务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股 份 数 量 持 股 比 例 ( 万 股 ) (%) 任 职 情 况 1 潘 玉 利 副 董 事 长 副 总 经 理 2 赵 怀 志 董 事 总 经 理 3 赵 延 东 副 总 经 理 4 王 松 根 副 总 经 理 总 工 程 师 5 何 博 财 务 总 监 董 事 会 秘 书 6 陈 学 文 总 经 理 助 理 7 边 庄 力 技 术 顾 问 8 程 珊 珊 监 事 养 护 装 备 事 业 部 总 工 程 师 9 刘 振 清 养 护 工 程 技 术 事 业 部 副 总 经 理 10 梅 家 华 养 护 装 备 事 业 部 技 术 顾 问 11 关 晖 总 经 理 助 理 技 术 转 移 中 心 主 任 12 李 强 养 护 工 程 技 术 事 业 部 总 经 理 ( 五 ) 本 次 发 行 后 公 司 前 十 名 自 然 人 股 东 的 任 职 情 况 本 次 发 行 后 的 公 司 前 十 名 自 然 人 股 东 及 其 在 公 司 的 任 职 情 况 将 在 发 行 后 的 相 关 文 件 中 予 以 披 露 ( 六 ) 最 近 一 年 新 增 股 东 的 情 况 本 公 司 最 近 一 年 无 新 增 股 东 ( 七 ) 本 次 发 行 前 各 股 东 间 的 关 联 关 系 及 各 自 持 股 比 例 本 次 发 行 前, 本 公 司 各 股 东 之 间 不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 八 ) 公 司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对 公 司 控 制 权 治 理 结 构 及 生 产 经 营 的 影 响 本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中 路 高 科 和 2 名 自 然 人 股 东 潘 玉 利 赵 怀 志 拟 进 行 老 股 转 让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履 行 了 相 关 决 策 程 序, 拟 转 让 的 老 股 不 存

96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在 权 属 纠 纷 或 存 在 质 押 冻 结 等 依 法 不 得 转 让 的 情 况, 老 股 转 让 后 本 公 司 股 权 结 构 不 会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实 际 控 制 人 不 会 发 生 变 更, 本 次 老 股 转 让 对 本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及 生 产 经 营 不 会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七 正 在 执 行 的 对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其 他 核 心 人 员 员 工 实 行 的 股 权 激 励 及 其 他 制 度 安 排 和 执 行 情 况 本 公 司 目 前 不 存 在 正 在 执 行 的 对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其 他 核 心 人 员 员 工 实 行 的 股 权 激 励 及 及 其 他 制 度 安 排 八 公 司 员 工 情 况 ( 一 ) 员 工 人 数 及 变 化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各 期 末, 本 公 司 员 工 人 数 变 化 情 况 如 下 :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2011 年 时 间 9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人 数 ( 二 ) 员 工 专 业 结 构 截 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本 公 司 员 工 专 业 结 构 如 下 : 员 工 专 业 构 成 人 数 比 例 管 理 人 员 % 销 售 人 员 % 技 术 研 发 人 员 % 技 术 服 务 人 员 % 生 产 人 员 % 合 计 % 九 发 行 人 实 际 控 制 人 主 要 股 东 以 及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作 出 的 重 要 承 诺 及 其 履 行 情 况 ( 一 ) 关 于 避 免 同 业 竞 争 及 利 益 冲 突 的 承 诺

97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本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和 持 股 5% 以 上 的 主 要 股 东 作 出 的 关 于 避 免 同 业 竞 争 及 利 益 冲 突 的 承 诺 请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第 七 节 同 业 竞 争 与 关 联 交 易 之 一 同 业 竞 争 之 ( 三 ) 避 免 同 业 竞 争 的 承 诺 ( 二 ) 关 于 规 范 关 联 交 易 的 承 诺 本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作 出 的 关 于 规 范 关 联 交 易 的 承 诺 请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第 七 节 同 业 竞 争 与 关 联 交 易 之 二 关 联 交 易 之 ( 七 ) 控 股 股 东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关 于 规 范 关 联 交 易 的 承 诺 ( 三 ) 关 于 股 份 锁 定 的 承 诺 与 承 诺 1. 控 股 股 东 中 路 高 科 关 于 所 持 中 公 高 科 股 份 的 持 股 意 向 及 减 持 意 向 的 声 明 中 路 高 科 声 明 及 承 诺 如 下 : (1) 自 发 行 人 股 票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之 日 起 36 个 月 内, 除 因 在 发 行 人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出 现 超 募 时 将 持 有 的 部 分 发 行 人 老 股 公 开 发 售 及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履 行 国 有 股 转 持 义 务 外, 本 公 司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本 公 司 于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前 所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收 购 本 公 司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本 公 司 将 根 据 财 政 部 关 于 批 复 交 通 运 输 部 中 公 高 科 养 护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部 分 国 有 股 权 转 由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理 事 会 持 有 的 函 ( 财 教 函 [2012]16 号 ) 的 批 复, 在 发 行 人 完 成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后, 将 持 有 的 与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数 量 的 10% 等 量 的 股 份, 即 不 超 过 万 股, 无 偿 划 转 给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理 事 会 持 有,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理 事 会 将 承 继 本 公 司 的 禁 售 期 义 务 (2)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后 6 个 月 内 如 发 行 人 股 票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 发 行 人 如 有 派 息 送 股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配 股 等 除 权 除 息 事 项 需 作 复 权 处 理, 下 同 ) 均 低 于 发 行 价, 或 者 上 市 后 6 个 月 期 末 收 盘 价 低 于 发 行 价, 本 公 司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的 锁 定 期 限 自 动 延 长 6 个 月 (3) 本 公 司 作 为 发 行 人 的 控 股 股 东, 希 望 通 过 发 行 人 业 绩 增 长 获 得 股 权 增 值 和 分 红 回 报 上 述 锁 定 期 限 届 满 后, 本 公 司 欲 减 持 股 份 时 按 下 列 规 定 执 行 :

98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1> 减 持 股 数 : 自 本 公 司 所 持 发 行 人 股 票 锁 定 期 届 满 之 日 起 12 个 月 内, 本 公 司 转 让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总 额 不 超 过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所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份 总 额 的 10%; 自 所 持 发 行 人 股 票 锁 定 期 满 之 日 起 24 个 月 内, 本 公 司 转 让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总 额 不 超 过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所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份 总 额 的 20% 之 后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则 的 要 求 进 行 减 持 <2> 减 持 条 件 : 本 公 司 所 持 发 行 人 股 份 锁 定 期 届 满 两 年 内, 发 行 人 股 票 价 格 高 于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的 发 行 价 时, 或 本 公 司 所 持 发 行 人 股 份 锁 定 期 届 满 两 年 后, 发 行 人 股 票 价 格 高 于 发 行 人 最 近 一 期 公 告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 最 近 一 期 审 计 基 准 日 后, 因 公 司 派 息 送 股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增 发 配 股 等 事 项 导 致 公 司 净 资 产 或 股 份 总 数 出 现 变 化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相 应 进 行 调 整 ), 本 公 司 可 以 减 持 发 行 人 股 份 <3> 减 持 方 式 : 在 本 公 司 所 持 发 行 人 股 份 锁 定 期 届 满 后, 本 公 司 减 持 所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则 要 求, 减 持 方 式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二 级 市 场 集 中 竞 价 交 易 方 式 大 宗 交 易 方 式 协 议 转 让 方 式 等 <4> 减 持 价 格 : 本 公 司 减 持 发 行 人 股 份 的 减 持 价 格 ( 发 行 人 如 有 派 息 送 股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配 股 等 除 权 除 息 事 项, 减 持 底 价 下 限 将 相 应 进 行 调 整, 下 同 ) 根 据 当 时 的 二 级 市 场 价 格 确 定, 并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则 要 求 ; 本 公 司 所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前 发 行 的 股 份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两 年 内 减 持 的, 减 持 价 格 不 低 于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的 发 行 价 <5> 减 持 期 限 : 本 公 司 将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则, 结 合 证 券 市 场 情 况 发 行 人 股 价 走 势 及 公 开 信 息 本 公 司 的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等 情 况, 自 主 决 策 择 机 进 行 减 持 <6> 减 持 公 告 : 本 公 司 决 定 减 持 发 行 人 股 份 时, 应 提 前 3 个 交 易 日 予 以 公 告 并 自 公 告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完 成, 本 公 司 将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则 及 时 准 确 地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4) 约 束 措 施 : 本 公 司 将 严 格 遵 守 我 国 法 律 法 规 关 于 控 股 股 东 持 股 及 股

99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份 变 动 的 有 关 规 定 以 及 本 公 司 作 出 的 上 述 承 诺, 规 范 诚 信 履 行 控 股 股 东 的 义 务 如 本 公 司 违 反 本 承 诺 进 行 减 持 的, 本 公 司 因 未 履 行 上 述 承 诺 事 项 而 获 得 的 收 益 将 上 缴 发 行 人 所 有 2. 担 任 公 司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且 持 股 5% 以 上 的 股 东 潘 玉 利 赵 怀 志 持 股 意 向 及 减 持 意 向 的 声 明 与 承 诺 潘 玉 利 赵 怀 志 声 明 及 承 诺 如 下 : (1) 自 发 行 人 股 票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之 日 起 36 个 月 内, 除 因 在 发 行 人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出 现 超 募 时 将 持 有 的 部 分 发 行 人 老 股 公 开 发 售 外, 本 人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本 人 于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前 所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回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2) 本 人 在 任 职 期 间 每 年 转 让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不 得 超 过 本 人 所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份 总 数 的 25%, 离 职 后 6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本 人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在 发 行 人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之 日 起 6 个 月 ( 含 第 6 个 月 ) 内 申 报 离 职 的, 自 申 报 离 职 之 日 起 18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本 人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 在 发 行 人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之 日 起 第 7 个 月 至 第 12 个 月 ( 含 第 7 个 月 第 12 个 月 ) 之 间 申 报 离 职 的, 自 申 报 离 职 之 日 起 12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本 人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 因 发 行 人 进 行 权 益 分 派 等 导 致 本 人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份 发 生 变 化 的, 仍 应 遵 守 上 述 承 诺 (3)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后 6 个 月 内 如 发 行 人 股 票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 如 发 行 人 发 生 派 息 送 股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配 股 等 除 权 除 息 事 项, 收 盘 价 需 作 复 权 处 理, 下 同 ) 均 低 于 发 行 价, 或 者 上 市 后 6 个 月 期 末 收 盘 价 低 于 发 行 价, 本 人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票 的 锁 定 期 限 自 动 延 长 6 个 月 (4) 上 述 锁 定 期 限 届 满 后, 本 人 欲 减 持 股 份 时 按 下 列 规 定 执 行 : <1> 减 持 股 数 : 自 本 人 所 持 发 行 人 股 票 锁 定 期 届 满 之 日 起 12 个 月 内, 本 人 转 让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总 额 不 超 过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所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份 总 额 的 10%; 自 所 持 发 行 人 股 票 锁 定 期 满 之 日 起 24 个 月 内, 本 人 转 让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总 额 不 超 过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所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份 总 额 的 20% <2> 减 持 条 件 : 本 人 所 持 发 行 人 股 份 锁 定 期 届 满 两 年 内, 发 行 人 股 票 价 格 高 于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的 发 行 价 时, 或 本 人 所 持 发 行 人 股 份 锁 定 期 届 满 两 年

100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后, 发 行 人 股 票 价 格 高 于 发 行 人 最 近 一 期 公 告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 最 近 一 期 审 计 基 准 日 后, 因 公 司 派 息 送 股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增 发 配 股 等 事 项 导 致 公 司 净 资 产 或 股 份 总 数 出 现 变 化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相 应 进 行 调 整 ), 本 人 可 以 减 持 发 行 人 股 份 <3> 减 持 方 式 : 在 本 人 所 持 发 行 人 股 份 锁 定 期 届 满 后, 本 人 减 持 所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则 要 求, 减 持 方 式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二 级 市 场 集 中 竞 价 交 易 方 式 大 宗 交 易 方 式 协 议 转 让 方 式 等 <4> 减 持 价 格 : 本 人 减 持 发 行 人 股 份 的 减 持 价 格 ( 发 行 人 如 有 派 息 送 股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配 股 等 除 权 除 息 事 项, 减 持 底 价 下 限 将 相 应 进 行 调 整, 下 同 ) 根 据 当 时 的 二 级 市 场 价 格 确 定, 并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则 要 求 ; 本 人 所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前 发 行 的 股 份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两 年 内 减 持 的, 减 持 价 格 不 低 于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的 发 行 价 <5> 减 持 期 限 : 本 人 将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则, 结 合 证 券 市 场 情 况 发 行 人 股 价 走 势 及 公 开 信 息 本 人 资 金 需 求 等 情 况, 自 主 决 策 择 机 进 行 减 持 <6> 减 持 公 告 : 本 人 决 定 减 持 发 行 人 股 份 时, 应 提 前 3 个 交 易 日 予 以 公 告 并 自 公 告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完 成, 本 人 将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则 及 时 准 确 地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5) 约 束 措 施 : 本 人 将 严 格 遵 守 我 国 法 律 法 规 关 于 董 事 持 股 及 股 份 变 动 的 有 关 规 定 以 及 本 人 作 出 的 上 述 承 诺, 规 范 诚 信 履 行 董 事 及 股 东 的 义 务 如 本 人 违 反 本 承 诺 进 行 减 持 的, 本 人 因 未 履 行 上 述 承 诺 事 项 而 获 得 的 收 益 将 上 缴 发 行 人 所 有 (6) 若 本 人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两 年 内 职 务 发 生 变 更 或 离 职, 不 影 响 本 承 诺 的 效 力, 在 此 期 间 本 人 将 继 续 履 行 上 述 承 诺 3. 担 任 公 司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股 东 程 珊 珊 赵 延 东 王 松 根 何 博 所 持 公 司 股 份 自 愿 锁 定 及 流 通 限 制 的 声 明 与 承 诺

101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程 珊 珊 赵 延 东 王 松 根 何 博 声 明 及 承 诺 如 下 : (1) 自 发 行 人 股 票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之 日 起 24 个 月 内, 本 人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本 人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回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 (2) 除 前 述 锁 定 期 外, 本 人 承 诺, 本 人 在 任 职 期 间 每 年 转 让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不 超 过 本 人 所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份 总 数 的 25%, 离 职 后 6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本 人 所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 在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之 日 起 6 个 月 ( 含 第 6 个 月 ) 内 申 报 离 职 的, 自 申 报 离 职 之 日 起 18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本 人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 在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之 日 起 第 7 个 月 至 第 12 个 月 ( 含 第 7 个 月 第 12 个 月 ) 之 间 申 报 离 职 的, 自 申 报 离 职 之 日 起 12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本 人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 因 发 行 人 进 行 权 益 分 派 等 导 致 本 人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份 发 生 变 化 的, 仍 应 遵 守 上 述 承 诺 ; (3)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后 6 个 月 内 如 发 行 人 股 票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 如 股 份 公 司 发 生 派 息 送 股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配 股 等 除 权 除 息 事 项, 收 盘 价 需 作 复 权 处 理, 下 同 ) 均 低 于 发 行 价, 或 者 上 市 后 6 个 月 期 末 收 盘 价 低 于 发 行 价, 本 人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票 的 锁 定 期 限 自 动 延 长 6 个 月 ; (4) 本 人 所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前 发 行 的 股 份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两 年 内 减 持 的, 减 持 价 格 ( 如 股 份 公 司 如 有 派 息 送 股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配 股 等 除 权 除 息 事 项, 减 持 底 价 下 限 将 相 应 进 行 调 整 ) 不 低 于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的 发 行 价 ; (5) 本 人 决 定 减 持 发 行 人 股 份 时, 应 提 前 3 个 交 易 日 予 以 公 告 并 自 公 告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完 成, 本 人 将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则 及 时 准 确 地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 (6) 本 人 将 严 格 遵 守 我 国 法 律 法 规 关 于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持 股 及 股 份 变 动 的 有 关 规 定 以 及 本 人 作 出 的 上 述 承 诺, 规 范 诚 信 履 行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义 务 如 本 人 违 反 本 承 诺 进 行 减 持 的, 本 人 因 未 履 行 上 述 承 诺 事 项 而 获 得 的 收 益 将 上 缴 发 行 人 所 有 ; (7) 若 本 人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两 年 内 职 务 发 生 变 更 或 离 职, 不 影 响 本 承 诺 的 效

102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力, 在 此 期 间 本 人 将 继 续 履 行 上 述 承 诺 4. 其 他 股 东 关 于 所 持 公 司 股 份 自 愿 锁 定 及 流 通 限 制 的 声 明 与 承 诺 其 他 股 东 声 明 及 承 诺 如 下 : 自 发 行 人 股 票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之 日 起 24 个 月 内, 本 人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本 人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回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承 诺 期 限 届 满 后, 上 述 股 份 可 以 上 市 流 通 和 转 让 ( 四 ) 公 司 关 于 发 行 上 市 后 稳 定 股 价 的 预 案 1. 实 施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的 条 件 (1) 启 动 条 件 自 公 司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年 内 如 出 现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股 票 收 盘 价 均 低 于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时 ( 最 近 一 期 审 计 基 准 日 后, 因 公 司 派 息 送 股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增 发 配 股 等 事 项 导 致 公 司 净 资 产 或 股 份 总 数 出 现 变 化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相 应 进 行 调 整, 下 同 ), 公 司 将 实 施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2) 停 止 条 件 1 在 稳 定 股 价 具 体 方 案 的 实 施 期 间, 如 因 已 实 施 至 少 一 项 措 施 导 致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10 个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均 高 于 每 股 净 资 产 时, 将 停 止 实 施 排 序 在 后 的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2 实 施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将 导 致 公 司 不 符 合 上 市 条 件 2. 具 体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自 公 司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年 内 出 现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股 票 交 易 收 盘 价 均 低 于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时, 公 司 将 通 过 回 购 公 司 股 票 或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公 司 董 事 ( 独 立 董 事 除 外, 下 同 )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的 方 式 启 动 稳 定 股 价 措 施 (1)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的 方 式 及 顺 序 公 司 将 按 照 以 下 方 式 和 顺 序 实 施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A 公 司 回 购 股 票 ;B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C 公 司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103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2)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的 实 施 程 序 <1> 公 司 回 购 流 通 股 股 票 的 具 体 安 排 当 达 到 启 动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公 司 董 事 会 将 综 合 考 虑 公 司 经 营 发 展 实 际 情 况 公 司 所 处 行 业 情 况 公 司 股 价 的 二 级 市 场 表 现 情 况 公 司 现 金 流 量 状 况 社 会 资 金 成 本 和 外 部 融 资 环 境 等 因 素, 在 5 个 交 易 日 内 审 议 是 否 回 购 公 司 股 票 的 议 案, 如 决 定 回 购 公 司 股 票 的, 需 一 并 审 议 回 购 数 量 回 购 期 限 回 购 价 格 等 具 体 事 项 公 司 回 购 股 票 预 案 由 董 事 会 提 出, 但 需 事 先 征 求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会 的 意 见, 独 立 董 事 应 对 公 司 回 购 股 票 预 案 发 表 独 立 意 见, 监 事 会 应 对 公 司 回 购 股 票 预 案 提 出 审 核 意 见 公 司 回 购 股 票 预 案 经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独 立 董 事 及 监 事 会 审 核 同 意, 并 经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公 司 回 购 股 票 应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并 按 照 该 等 规 定 的 要 求 履 行 有 关 回 购 股 票 的 具 体 程 序, 并 及 时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公 司 用 于 回 购 股 票 的 资 金 为 自 有 资 金, 公 司 回 购 股 票 时 回 购 价 格 不 高 于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公 司 为 稳 定 股 价 之 目 的 进 行 股 票 回 购 的, 除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之 外, 还 应 符 合 下 列 各 项 : A 公 司 用 于 回 购 股 票 的 资 金 总 额 累 计 不 超 过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所 募 集 资 金 的 总 额 ; B 公 司 单 次 用 于 回 购 股 票 的 资 金 不 得 低 于 人 民 币 1,000 万 元, 且 公 司 单 次 回 购 股 票 不 超 过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2% 公 司 全 体 董 事 承 诺, 在 公 司 就 回 购 股 票 事 宜 召 开 的 董 事 会 上, 对 公 司 承 诺 的 回 购 股 票 方 案 的 相 关 决 议 投 赞 成 票 同 时,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及 潘 玉 利 赵 怀 志 承 诺, 在 公 司 就 回 购 股 票 事 宜 召 开 的 股 东 大 会 上, 对 公 司 承 诺 的 回 购 股 票 方 案 的 相 关 决 议 投 赞 成 票 <2>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的 具 体 安 排 在 达 到 启 动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公 司 无 法 实 施 回 购 股 票 或 者 公 司 虽 实 施 股 票 回 购 计 划 但 仍 未 满 足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1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已 高 于

104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公 司 最 近 一 年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之 条 件, 且 控 股 股 东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不 会 致 使 公 司 将 不 满 足 法 定 上 市 条 件,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将 在 上 述 情 形 确 认 之 日 起 5 个 交 易 日 内, 向 公 司 提 交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的 方 案 ( 包 括 拟 增 持 股 票 的 数 量 价 格 区 间 时 间 等 ), 并 依 法 履 行 所 需 的 审 批 手 续, 在 获 得 批 准 后 的 2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发 行 人, 发 行 人 应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披 露 增 持 股 票 的 计 划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的 增 持 价 格 不 高 于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用 于 增 持 股 票 的 资 金 金 额 :A 单 次 增 持 股 票 资 金 金 额 不 低 于 控 股 股 东 自 公 司 上 市 后 累 计 从 公 司 处 获 得 现 金 分 红 金 额 的 20%,B 单 一 年 度 用 以 稳 定 股 价 的 增 持 资 金 不 超 过 自 公 司 上 市 后 控 股 股 东 累 计 从 公 司 处 所 获 得 现 金 分 红 金 额 的 50%;C 单 一 年 度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2%; 如 上 述 第 A B 项 与 第 C 项 冲 突 的, 则 按 照 第 C 项 执 行 超 过 上 述 标 准 的, 有 关 稳 定 股 价 措 施 在 当 年 度 不 再 继 续 实 施 但 如 下 一 年 度 继 续 出 现 需 启 动 稳 定 股 价 措 施 的 情 形 时, 其 将 继 续 按 照 上 述 原 则 执 行 稳 定 股 价 预 案 下 一 年 度 触 发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时, 以 前 年 度 已 经 用 于 稳 定 股 价 的 增 持 资 金 额 不 再 计 入 累 计 现 金 分 红 金 额 <3> 公 司 董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的 具 体 安 排 在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方 案 实 施 完 成 后, 仍 未 满 足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1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已 高 于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之 条 件, 或 者 控 股 股 东 未 履 行 增 持 义 务, 且 公 司 董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不 会 致 使 公 司 将 不 满 足 法 定 上 市 条 件, 公 司 董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将 在 控 股 股 东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方 案 实 施 完 成 后 或 公 司 公 告 控 股 股 东 未 履 行 增 持 义 务 后 5 个 交 易 日 内 向 公 司 提 交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的 方 案 并 由 公 司 公 告 公 司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的 增 持 价 格 不 高 于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用 于 增 持 股 票 的 资 金 金 额 不 低 于 增 持 股 票 时 上 一 年 度 从 公 司 领 取 工 资 薪 酬 总 额 的 30%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推 荐 的 董 事 应 积 极 履 行 督 促 控 股 股 东 履 行 稳 定 公 司 股 价 义 务 上 述 一 项 或 多 项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的 实 施, 应 确 保 公 司 股 权 分 布 符 合 上 市 条 件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及 要 求

105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公 司 将 严 格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要 求 实 施 上 述 措 施, 将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定 指 引 要 求 及 时 进 行 公 告 3. 约 束 措 施 (1) 公 司 应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相 关 规 定 和 公 司 的 相 关 公 开 承 诺 及 时 公 告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公 司 董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等 责 任 主 体 应 按 规 定 就 采 取 上 述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作 出 公 开 承 诺, 相 关 主 体 未 履 行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的, 公 司 应 在 未 履 行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的 事 实 得 到 确 认 的 2 个 交 易 日 内 公 告 相 关 情 况 上 述 事 实 确 认 的 时 间 指 下 述 时 间 的 较 早 者 ( 下 同 ): 1 中 国 证 监 会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等 监 管 机 构 认 定 时 ; 2 保 荐 机 构 认 定 时 ; 3 独 立 董 事 认 定 时 ; 4 监 事 会 认 定 时 ; 5 公 司 关 键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知 道 或 应 当 知 道 时 (2) 公 司 未 履 行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的, 公 司 将 在 未 履 行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的 事 实 得 到 确 认 的 2 个 交 易 日 内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 上 公 开 作 出 解 释 并 向 投 资 者 道 歉 (3) 如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未 履 行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在 当 年 公 司 向 股 东 分 红 时, 控 股 股 东 自 愿 将 其 分 红 所 得 交 由 公 司 代 管, 作 为 履 行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的 保 证 ; 如 果 当 年 分 红 已 经 完 成, 控 股 股 东 自 愿 将 下 一 年 度 分 红 所 得 交 由 公 司 代 管, 作 为 履 行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的 保 证 (4)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若 在 股 份 锁 定 期 届 满 之 前, 未 履 行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的, 在 遵 守 原 有 的 股 份 锁 定 承 诺 的 前 提 下,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自 愿 将 锁 定 期 限 延 长 至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得 到 履 行 时 (5) 如 公 司 董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未 履 行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公 司 不 得 将 其 作 为 股 权 激 励 对 象, 或 调 整 出 已 开 始 实 施 的 股 权 激 励 方 案 的 行 权 名 单 ; 董 事 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持 有 公 司 股 票 的, 持 股 董 事 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自 愿 将 其 当 年 分 红 所 得 交 由 公 司 代 管, 作 为 履 行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的 保 证, 如 果 当 年 分 红 已 经 完 成, 自 愿 将

106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下 一 年 度 分 红 所 得 交 由 公 司 代 管, 作 为 履 行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的 保 证 (6) 如 因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创 业 板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关 于 社 会 公 众 股 股 东 最 低 持 股 比 例 的 规 定 导 致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董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一 定 时 期 内 无 法 履 行 其 回 购 或 增 持 股 票 义 务 的, 相 关 责 任 主 体 可 免 于 前 述 惩 罚, 但 亦 应 积 极 采 取 其 他 措 施 稳 定 股 价 (7) 公 司 将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相 关 规 定 披 露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公 司 董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的 履 行 情 况, 和 未 履 行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时 的 补 救 及 改 正 情 况 4. 本 预 案 的 决 策 程 序 及 效 力 本 预 案 的 制 定 及 任 何 修 改 均 应 经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且 需 经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同 意 通 过, 自 公 司 完 成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之 日 起 自 动 生 效, 有 效 期 三 年 本 预 案 有 效 期 内, 公 司 新 选 举 的 董 事 新 聘 任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履 行 本 预 案 规 定 的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义 务 对 于 公 司 拟 选 举 的 董 事 候 选 人 拟 聘 任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在 获 得 提 名 前 书 面 同 意 履 行 前 述 义 务 并 出 具 承 诺 函 ( 五 ) 关 于 招 股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的 承 诺 函 1. 公 司 有 关 招 股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的 承 诺 函 根 据 相 关 监 管 要 求, 本 公 司 就 招 股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情 形 作 出 如 下 郑 重 承 诺 : (1) 公 司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的 招 股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2) 公 司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的 招 股 说 明 书 若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对 判 断 本 公 司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发 行 条 件 构 成 重 大 实 质 影 响 的, 本 公 司 将 依 法 回 购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的 全 部 新 股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应 在 上 述 事 实 确 认 之 日 起 10 个 交 易 日 内 拟 定 回 购 新 股 的 回 购 计 划 并 公 告, 包 括 回 购 股 份 数 量 价 格 区 间 完 成 时 间 等 信 息, 股 份 回 购 计 划 经

107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批 准, 并 经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中 国 证 监 会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批 准 或 备 案 本 公 司 自 股 份 回 购 计 划 经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或 经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或 备 案 之 日 ( 以 较 晚 完 成 日 期 为 准 ) 起 6 个 月 内 完 成 回 购 股 份 回 购 价 格 为 回 购 时 发 行 人 股 票 市 场 价 格 且 不 低 于 发 行 价 格, 本 公 司 以 要 约 方 式 回 购 股 份 的, 回 购 价 格 不 低 于 本 公 司 公 告 相 关 文 件 前 20 个 交 易 日 发 行 人 股 票 加 权 平 均 价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且 不 低 于 发 行 价 格 如 本 公 司 未 能 履 行 上 述 股 份 回 购 义 务, 则 由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履 行 上 述 新 股 回 购 义 务 (3) 公 司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的 招 股 说 明 书 若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的, 本 公 司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4) 约 束 措 施 本 公 司 及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等 责 任 主 体 未 履 行 公 开 承 诺 事 项, 公 司 应 在 未 履 行 承 诺 的 事 实 得 到 确 认 的 2 个 交 易 日 内 公 告 相 关 情 况 本 公 司 未 履 行 上 述 公 开 承 诺 的, 本 公 司 将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 上 公 开 作 出 解 释 并 向 投 资 者 道 歉 公 司 将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相 关 规 定 披 露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履 行 上 述 承 诺 情 况, 和 未 履 行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时 的 补 救 及 改 正 情 况 如 果 本 公 司 及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未 履 行 上 述 公 开 承 诺, 受 到 监 管 机 构 的 立 案 调 查, 或 受 相 关 处 罚 ; 本 公 司 将 积 极 协 助 和 配 合 监 管 机 构 的 调 查, 或 协 助 执 行 相 关 处 罚 上 述 承 诺 为 本 公 司 的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本 公 司 自 愿 接 受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自 律 组 织 及 社 会 公 众 的 监 督, 若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本 公 司 将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2. 实 际 控 制 人 有 关 招 股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的 承 诺 函 根 据 相 关 监 管 要 求, 实 际 控 制 人 公 路 所 就 招 股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情 形 作 出 如 下 郑 重 承 诺 :

108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1) 发 行 人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的 招 股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2) 发 行 人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的 招 股 说 明 书 若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的, 本 所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3) 约 束 措 施 若 本 所 未 履 行 上 述 公 开 承 诺, 在 当 年 发 行 人 向 股 东 分 红 时, 本 所 将 责 成 中 路 高 科 交 通 科 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中 路 高 科 ) 自 愿 将 其 分 红 所 得 交 由 发 行 人 代 管, 作 为 履 行 承 诺 的 保 证 如 果 当 年 分 红 已 经 完 成, 中 路 高 科 自 愿 将 下 一 年 分 红 所 得 交 由 发 行 人 代 管, 作 为 履 行 承 诺 的 保 证 若 在 中 路 高 科 股 份 锁 定 期 届 满 之 前 本 所 未 履 行 上 述 公 开 承 诺, 本 所 将 责 成 中 路 高 科 在 遵 守 原 有 的 股 份 锁 定 承 诺 的 前 提 下, 自 愿 将 锁 定 期 限 延 长 至 承 诺 得 到 重 新 履 行 时 上 述 承 诺 为 本 所 的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本 所 自 愿 接 受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自 律 组 织 及 社 会 公 众 的 监 督, 如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愿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3. 控 股 股 东 有 关 招 股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的 承 诺 函 根 据 相 关 监 管 要 求, 本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中 路 高 科 就 招 股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情 形 作 出 如 下 郑 重 承 诺 : (1) 发 行 人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的 招 股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2) 发 行 人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的 招 股 说 明 书 若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对 判 断 发 行 人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发 行 条 件 构 成 重 大 实 质 影 响 的, 本 公 司 将 同 意 并 敦 促 发 行 人 依 法 回 购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的 全 部 新 股, 如 发 行 人 未 能 履 行 上 述 股 份 回 购 义 务, 则 由 本 公 司 履 行 上 述 新 股 回 购 义 务 ; 并 且 本 公 司 将 购 回 已 转 让 的 原 限 售 股 份, 购 回 价 格 为 购 回 时 发 行 人 股 票 市 场 价 格 且 不 低 于 发 行 价 格, 本 公 司 以 要 约 方 式 购 回 股 份 的, 购 回 价 格 不 低 于 发 行 人 公 告 相 关 文

109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件 前 20 个 交 易 日 发 行 人 股 票 加 权 平 均 价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且 不 低 于 发 行 价 格 本 公 司 将 在 上 述 事 实 确 认 之 日 起 10 个 交 易 日 内 履 行 内 部 决 策 程 序, 并 将 发 行 人 股 份 回 购 计 划 及 本 公 司 已 转 让 限 售 股 份 购 回 计 划 报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中 国 证 监 会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等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或 备 案 股 份 购 回 计 划 经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或 备 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实 施 完 毕 (3) 发 行 人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的 招 股 说 明 书 若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的, 本 公 司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4) 约 束 措 施 若 本 公 司 未 履 行 上 述 公 开 承 诺, 在 当 年 发 行 人 向 股 东 分 红 时, 本 公 司 自 愿 将 分 红 所 得 交 由 发 行 人 代 管, 作 为 履 行 承 诺 的 保 证 ; 如 果 当 年 分 红 已 经 完 成, 本 公 司 自 愿 将 下 一 年 分 红 所 得 交 由 发 行 人 代 管, 作 为 履 行 承 诺 的 保 证 本 公 司 若 在 股 份 锁 定 期 届 满 之 前, 未 履 行 上 述 公 开 承 诺, 在 遵 守 原 有 的 股 份 锁 定 承 诺 的 前 提 下, 本 公 司 自 愿 将 锁 定 期 限 延 长 至 承 诺 得 到 重 新 履 行 时 上 述 承 诺 为 本 公 司 的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本 公 司 自 愿 接 受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自 律 组 织 及 社 会 公 众 的 监 督, 若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本 公 司 将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4.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有 关 招 股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的 承 诺 函 根 据 相 关 监 管 要 求, 本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就 招 股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情 形 作 出 如 下 郑 重 承 诺 : (1) 发 行 人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的 招 股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2) 发 行 人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的 招 股 说 明 书 若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的, 本 人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3) 约 束 措 施 若 本 人 未 履 行 上 述 公 开 承 诺, 本 人 同 意 发 行 人 不 将 本 人 作 为 股 权 激 励 对 象,

110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或 将 本 人 调 整 出 已 开 始 实 施 的 股 权 激 励 方 案 的 行 权 名 单 ; 届 时 本 人 如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份, 本 人 自 愿 将 当 年 分 红 所 得 交 由 发 行 人 代 管, 作 为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的 保 证 ; 如 果 当 年 分 红 已 经 完 成, 自 愿 将 下 一 年 度 分 红 所 得 交 由 发 行 人 代 管, 作 为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的 保 证 上 述 承 诺 为 本 人 的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本 人 自 愿 接 受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自 律 组 织 及 社 会 公 众 的 监 督, 若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本 人 将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5.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有 关 招 股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的 承 诺 函 根 据 相 关 监 管 要 求, 本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就 招 股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情 形 作 出 如 下 郑 重 承 诺 : (1) 发 行 人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的 招 股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2) 发 行 人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的 招 股 说 明 书 若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的, 本 人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上 述 承 诺 为 本 人 的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本 人 自 愿 接 受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自 律 组 织 及 社 会 公 众 的 监 督, 若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本 人 将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六 ) 主 要 股 东 关 于 公 司 整 体 变 更 涉 及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事 项 的 承 诺 中 公 高 科 有 限 在 2011 年 11 月 整 体 变 更 为 股 份 公 司 时, 潘 玉 利 赵 怀 志 作 为 个 人 股 东 未 缴 纳 未 分 配 利 润 转 增 注 册 资 本 所 涉 及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款, 股 份 公 司 也 未 代 扣 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为 此, 潘 玉 利 赵 怀 志 分 别 作 出 如 下 承 诺 : 如 应 有 权 部 门 要 求 或 决 定, 本 人 应 当 缴 纳 上 述 个 人 所 得 税 或 相 关 罚 款 滞 纳 金 的, 本 人 同 意 无 条 件 立 即 缴 纳 上 述 个 人 所 得 税 或 相 关 罚 款 滞 纳 金, 确 保 股 份 公 司 不 因 此 受 到 损 失 ( 七 ) 填 补 被 摊 薄 即 期 回 报 的 措 施 及 承 诺 若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成 功, 发 行 当 年 每 股 收 益 和 加 权 平 均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等 指 标

111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与 上 年 同 期 相 比, 将 可 能 出 现 一 定 程 度 的 下 降 公 司 拟 通 过 加 强 募 集 资 金 有 效 使 用 加 快 募 投 项 目 投 资 进 度 完 善 利 润 分 配 制 度 等 方 式, 提 高 公 司 盈 利 能 力, 增 厚 未 来 收 益, 以 填 补 股 东 回 报 1. 填 补 被 摊 薄 即 期 回 报 的 措 施 (1) 保 证 募 集 资 金 有 效 使 用, 实 现 项 目 预 期 效 益 <1> 确 保 募 集 资 金 规 范 使 用 为 规 范 募 集 资 金 的 管 理, 提 高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效 率, 公 司 根 据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上 市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的 通 知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创 业 板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等 相 关 规 定, 并 结 合 自 身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了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存 储 与 使 用 管 理 制 度 本 次 发 行 募 集 资 金 到 帐 后, 公 司 董 事 会 将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对 募 集 资 金 进 行 专 项 存 储 ; 公 司 将 就 募 集 资 金 账 户 与 开 户 银 行 保 荐 机 构 签 订 募 集 资 金 三 方 监 管 协 议, 由 保 荐 机 构 和 开 户 银 行 对 募 集 资 金 进 行 监 管, 确 保 募 集 资 金 专 款 专 用 同 时, 公 司 将 严 格 遵 守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存 储 与 使 用 管 理 制 度 的 相 关 规 定, 在 进 行 募 集 资 金 项 目 投 资 时, 资 金 支 出 严 格 遵 守 资 金 管 理 制 度 和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制 度 的 规 定, 履 行 审 批 手 续 ; 同 时, 明 确 各 控 制 环 节 的 相 关 责 任, 按 投 资 计 划 申 请 审 批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并 对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内 部 检 查 与 考 核 <2> 保 证 募 投 项 目 实 施 效 果 1 充 分 做 好 募 投 项 目 前 期 的 可 行 性 分 析 工 作 公 司 为 提 高 现 有 研 发 及 技 术 水 平, 拓 展 营 销 渠 道, 提 出 了 本 次 募 投 项 目 的 计 划 在 分 析 项 目 可 行 性 及 制 定 项 目 实 施 规 划 时, 公 司 借 助 在 公 路 养 护 行 业 中 的 地 位, 以 及 对 公 路 养 护 行 业 的 了 解 和 分 析, 深 入 了 解 行 业 趋 势 市 场 容 量 技 术 水 平 等 基 本 情 况, 最 终 拟 定 了 项 目 的 初 步 实 施 规 划 为 确 保 项 目 切 实 可 行, 公 司 在 确 定 募 投 项 目 产 品 方 案 工 艺 流 程 及 设 备 选 型 的 过 程 中, 组 织 公 司 的 技 术 骨 干, 对 上 述 事 项 进 行 了 多 方 面 的 反 复 论 证 ; 论 证 过 程 中, 公 司 积 极 征 询 行 业 内 相 关 专 家 的 意 见, 从 市 场 分 析 建 设 及 施 工 方 案 产 品 方 案 工 艺 流 程 设 备 选 型 财 务 评 价 及 项 目 实 施 风 险 等 方 面 对 本 次 募 投 项 目 的 可 行 性 进 行 了 全 方 位 的 研 究 和 分 析

112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2 为 募 投 项 目 实 施 做 好 充 分 准 备 在 本 次 募 投 项 目 实 施 规 划 确 定 后, 公 司 将 组 织 具 有 丰 富 经 验 的 人 员 对 募 投 项 目 的 难 点 进 行 详 细 分 析, 制 定 切 实 可 行 的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从 多 个 不 同 方 面 为 本 次 募 投 项 目 的 进 行 准 备, 以 确 保 项 目 顺 利 实 施 3 确 保 募 投 项 目 顺 利 推 进, 研 究 并 制 定 募 投 项 目 相 关 的 绩 效 考 核 制 度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和 行 业 规 划 及 公 司 整 体 战 略 发 展 方 向, 不 仅 有 利 于 巩 固 和 保 障 公 司 在 公 路 养 护 行 业 已 有 的 竞 争 优 势 ; 同 时 有 利 于 提 升 公 司 的 技 术 水 平 和 产 品 研 发 能 力, 增 强 公 司 综 合 实 力 及 核 心 竞 争 力, 为 未 来 的 产 业 发 展 和 资 本 运 作 打 下 坚 实 基 础 本 次 发 行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后, 公 司 将 按 计 划 确 保 募 投 项 目 建 设 进 度, 争 取 募 投 项 目 早 日 达 产 并 实 现 预 期 效 益 同 时, 公 司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也 将 着 手 研 究 相 关 的 绩 效 考 核 制 度, 将 募 投 项 目 的 效 益 与 有 关 高 管 及 相 关 的 项 目 实 施 负 责 人 的 绩 效 考 核 进 行 挂 钩, 以 提 高 相 关 人 员 的 积 极 性, 尽 快 实 现 预 期 效 益 (2) 进 一 步 完 善 利 润 分 配 制 度 特 别 是 现 金 分 红 政 策, 强 化 中 小 投 资 者 回 报 机 制 公 司 2014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修 订 < 中 公 高 科 养 护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 草 案 )> 的 议 案, 对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进 行 修 订 : 详 细 规 定 了 利 润 分 配 原 则 利 润 分 配 形 式 现 金 分 红 的 条 件 股 票 分 红 的 条 件 利 润 分 配 的 比 例 和 期 间 间 隔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的 制 定 和 决 策 机 制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的 实 施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的 修 订 程 序 ; 公 司 坚 持 现 金 分 红 为 主 的 原 则, 具 备 现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应 当 优 先 采 用 现 金 分 红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且 公 司 每 年 以 现 金 方 式 分 配 的 利 润 不 少 于 当 年 实 现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20%, 公 司 董 事 会 可 以 根 据 公 司 的 资 金 需 求 状 况 提 议 公 司 进 行 中 期 现 金 分 红 ; 公 司 章 程 ( 草 案 ) 对 独 立 董 事 征 集 投 票 权 及 与 中 小 股 东 建 立 多 渠 道 沟 通 等 进 行 了 规 定 同 时 公 司 制 定 了 上 市 后 股 东 分 红 回 报 规 划 (3) 其 他 方 式 鉴 于 国 办 发 [2013]110 号 文 对 资 本 市 场 上 市 公 司 投 资 者 均 具 有 重 大 意 义, 公 司 承 诺 未 来 将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券 交 易 所 等 监 管 机 构 出 台 的 具 体 细 则 及 要 求, 并 参 照 上 市 公 司 较 为 通 行 的 惯 例, 积 极 落 实 国 办 发 [2013]110 号 文 的 内 容,

113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继 续 补 充 修 订 完 善 公 司 投 资 者 权 益 保 护 的 各 项 制 度 并 予 以 实 施 2. 关 于 填 补 被 摊 薄 即 期 回 报 的 承 诺 (1) 公 司 承 诺 公 司 承 诺 : 公 司 将 制 定 持 续 稳 定 的 分 红 方 案, 在 符 合 公 司 章 程 ( 草 案 ) 及 公 司 上 市 后 股 东 分 红 回 报 规 划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公 司 上 市 后 三 年 ( 包 括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当 年 ) 在 足 额 预 留 法 定 公 积 金 任 意 公 积 金 以 后, 在 满 足 现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每 年 以 现 金 方 式 分 配 的 利 润 不 少 于 当 年 实 现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20%; 公 司 在 确 保 足 额 分 配 现 金 股 利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另 行 以 股 票 方 式 分 配 利 润 或 以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但 现 金 分 红 在 该 次 利 润 分 配 中 所 占 比 例 最 低 应 达 到 20% (2) 公 司 全 股 股 东 承 诺 公 司 全 体 股 东 承 诺 : 本 人 / 本 公 司 将 促 使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持 续 稳 定 的 分 红 方 案, 在 符 合 公 司 章 程 ( 草 案 ) 及 公 司 上 市 后 股 东 分 红 回 报 规 划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公 司 上 市 后 三 年 ( 包 括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当 年 ) 在 足 额 预 留 法 定 公 积 金 任 意 公 积 金 以 后, 在 满 足 现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每 年 以 现 金 方 式 分 配 的 利 润 不 少 于 当 年 实 现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20%; 公 司 在 确 保 足 额 分 配 现 金 股 利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另 行 以 股 票 方 式 分 配 利 润 或 以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但 现 金 分 红 在 该 次 利 润 分 配 中 所 占 比 例 最 低 应 达 到 20% 本 人 / 本 公 司 将 促 使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分 红 方 案, 并 在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相 关 分 红 预 案 时 投 赞 成 票 ; 如 未 能 履 行 上 述 承 诺, 本 人 / 本 公 司 将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网 站 上 公 开 说 明 未 能 履 行 上 述 承 诺 的 具 体 原 因, 并 向 其 他 股 东 及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3) 公 司 全 体 董 事 承 诺 公 司 全 体 董 事 承 诺 : 本 人 将 促 使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持 续 稳 定 的 分 红 方 案, 在 符 合 公 司 章 程 ( 草 案 ) 及 公 司 上 市 后 股 东 分 红 回 报 规 划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公 司 上 市 后 三 年 ( 包 括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当 年 ) 在 足 额 预 留 法 定 公 积 金 任 意 公 积 金 以 后, 在 满 足 现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每 年 以 现 金 方 式 分 配 的 利 润 不 少 于 当 年 实 现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20%; 公 司 在 确 保 足 额 分 配 现 金 股 利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另 行 以 股 票 方 式 分 配 利 润 或 以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但 现 金 分 红 在 该 次 利 润 分 配 中 所 占 比 例

114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最 低 应 达 到 20% 本 人 将 促 使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分 红 方 案, 并 在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相 关 分 红 预 案 时 投 赞 成 票 ; 如 未 能 履 行 上 述 承 诺, 本 人 将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网 站 上 公 开 说 明 未 能 履 行 上 述 承 诺 的 具 体 原 因, 并 向 股 东 及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策 ( 八 )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的 承 诺 请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之 二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后 的 股 利 分 配 政 ( 九 ) 保 荐 机 构 发 行 人 律 师 对 发 行 人 及 相 关 责 任 主 体 承 诺 和 约 束 措 施 的 核 查 意 见 经 核 查, 保 荐 机 构 认 为, 发 行 人 等 相 关 责 任 主 体 签 署 的 相 关 承 诺 的 内 容 合 法 合 理, 决 策 程 序 合 法 合 规 ; 发 行 人 等 相 关 责 任 主 体 的 失 信 约 束 或 补 救 措 施 及 时 有 效 经 核 查, 发 行 人 律 师 认 为, 公 路 所 及 中 路 高 科 出 具 的 承 诺 业 经 公 路 所 作 出 书 面 决 定, 上 述 全 部 承 诺 业 经 发 行 人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发 行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出 具 的 承 诺 及 相 关 约 束 措 施 内 容 合 法 有 效, 不 存 在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情 形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实 际 控 制 人 持 有 5% 以 上 股 份 的 主 要 股 东 以 及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不 存 在 违 背 已 经 作 出 的 上 述 重 要 承 诺 的 情 况 十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涉 及 虚 假 陈 述 赔 偿 承 诺 ( 一 ) 中 银 国 际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上 市 申 请 文 件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的 承 诺 中 银 国 际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承 诺 : 如 因 本 保 荐 机 构 未 能 依 照 适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及 行 业 准 则 的 要 求 勤 勉 尽 责 地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而 导 致 本 保 荐 机 构 为 中 公 高 科 养 护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制 作 出 具 的 文 件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和 重 大 遗 漏,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实 际 损 失 的, 本 保 荐 机 构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并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接 受 监 管 机 构 的 处 罚, 但 本 保 荐 机

115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构 能 够 证 明 自 己 没 有 过 错 的 除 外 ( 二 ) 北 京 市 海 润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上 市 申 请 文 件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的 承 诺 北 京 市 海 润 律 师 事 务 所 承 诺 : 如 本 所 为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制 作 出 具 的 法 律 文 件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经 司 法 机 关 生 效 判 决 认 定 后, 本 所 将 与 发 行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等 责 任 主 体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因 本 所 制 作 出 具 的 法 律 文 件 所 载 内 容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而 遭 受 的 损 失, 但 本 所 能 够 证 明 自 己 没 有 过 错 的 除 外 ( 三 ) 立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关 于 上 市 申 请 文 件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的 承 诺 立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承 诺 : 本 所 及 签 字 注 册 会 计 师 已 阅 读 招 股 说 明 书, 确 认 招 股 说 明 书 与 本 所 出 具 的 审 计 报 告 内 部 控 制 鉴 证 报 告 及 经 本 所 核 验 的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明 细 表 无 矛 盾 之 处 本 所 及 签 字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发 行 人 在 招 股 说 明 书 中 引 用 本 所 出 具 的 审 计 报 告 内 部 控 制 鉴 证 报 告 及 经 本 所 核 验 的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明 细 表 的 内 容 无 异 议, 确 认 招 股 说 明 书 不 致 因 上 述 内 容 而 出 现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本 所 及 签 字 注 册 会 计 师 承 诺 : 如 因 我 们 的 过 错, 证 明 我 们 为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制 作 出 具 的 文 件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我 们 将 依 法 与 发 行 人 及 其 他 中 介 机 构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但 本 所 能 够 证 明 自 己 没 有 过 错 的 除 外

116 业 务 和 技 术 第 六 节 业 务 和 技 术 一 主 营 业 务 主 要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情 况 ( 一 ) 主 营 业 务 主 要 产 品 和 服 务 及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的 主 要 构 成 1. 主 营 业 务 本 公 司 作 为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成 套 技 术 与 服 务 提 供 商, 主 要 面 向 各 级 政 府 公 路 管 理 机 构 收 费 公 路 经 营 管 理 企 ( 事 ) 业 单 位 以 及 从 事 公 路 养 护 检 测 养 护 设 计 养 护 咨 询 和 养 护 施 工 的 企 业, 提 供 与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相 关 的 快 速 检 测 设 备 分 析 系 统 和 技 术 咨 询 服 务 公 路 养 护 是 为 满 足 公 路 交 通 运 输 与 出 行 需 要, 确 保 公 路 技 术 状 况 处 于 一 定 水 平 之 上 而 开 展 的 一 系 列 作 业 活 动 公 路 养 护 全 流 程 包 括 养 护 决 策 工 程 设 计 工 程 施 工 和 工 程 验 收 四 个 主 要 环 节, 其 中 养 护 决 策 主 要 包 括 路 况 检 测 诊 断 分 析 和 方 案 决 策 等 工 作 ( 具 体 请 见 图 6-23) 养 护 工 程 一 般 分 为 四 类, 即 小 修 保 养 ( 日 常 养 护 ) 中 修 大 修 和 改 建 4 类 公 路 养 护 的 一 般 流 程 如 下 图 所 示 : 图 6-1: 公 路 养 护 流 程 图 养 护 决 策 : 路 况 检 测 诊 断 分 析 方 案 决 策 等 工 程 设 计 工 程 施 工 工 程 验 收 进 行 公 路 养 护, 首 先 要 做 出 公 路 养 护 决 策 进 行 公 路 养 护 决 策 时 首 先 要 进 行 路 况 检 测 ; 然 后 根 据 检 测 分 析 结 果 决 定 是 否 进 行 养 护, 如 果 进 行 养 护, 采 用 哪 种 养 护 方 案 之 后 根 据 选 定 的 养 护 方 案 进 行 工 程 设 计 工 程 施 工 工 程 验 收 等 传 统 的 公 路 养 护 决 策 方 法 是 以 人 工 调 查 主 观 决 策 为 主 的 经 验 型 决 策 模 式 其 优 点 是 决 策 简 单, 不 占 或 少 占 用 资 源 ; 缺 点 是 养 护 决 策 主 观 性 和 随 意 性 大, 对 决 策 人 员 素 质 的 依 赖 度 高, 公 路 养 护 缺 乏 科 学 的 规 划 性 和 计 划 性, 造 成

117 业 务 和 技 术 严 重 的 资 金 浪 费, 降 低 了 公 路 服 务 水 平 和 养 护 投 资 效 益 随 着 我 国 公 路 养 护 规 模 的 迅 速 扩 大 交 通 量 的 快 速 增 长 和 社 会 对 公 路 服 务 水 平 期 望 的 提 高, 传 统 的 养 护 决 策 模 式 已 经 不 能 适 应 现 代 公 路 养 护 要 求 为 了 克 服 传 统 决 策 方 式 的 缺 点, 使 公 路 养 护 资 金 发 挥 最 大 的 效 益, 节 约 有 限 的 公 路 养 护 资 金, 达 到 降 低 养 护 总 成 本 的 目 的, 就 必 须 建 立 一 种 新 的 养 护 决 策 模 式, 即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模 式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包 括 网 级 决 策 和 项 目 级 分 析 两 个 主 要 层 次 网 级 决 策 的 最 终 目 的 是 提 出 公 路 网 中 长 期 养 护 规 划 及 年 度 养 护 计 划 建 议 项 目 级 分 析 的 最 终 目 的 是 对 存 在 养 护 需 求 ( 或 确 定 实 施 养 护 工 程 ) 的 路 段, 通 过 专 项 检 测 诊 断 病 害 原 因, 据 此 选 择 养 护 对 策 并 设 计 养 护 方 案, 通 过 科 学 的 技 术 经 济 比 选, 推 荐 出 最 优 方 案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技 术 体 系 的 核 心 技 术 包 括 :(1) 大 规 模 公 路 网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技 术 ;(2) 路 面 病 害 自 动 识 别 技 术 ;(3) 路 面 病 害 智 能 诊 断 技 术 ;(4) 路 面 技 术 状 况 等 级 划 分 及 评 价 技 术 ;(5) 路 面 大 中 修 周 期 预 测 技 术 ;(6) 路 面 使 用 性 能 衰 变 规 律 预 测 技 术 ;(7) 全 寿 命 周 期 费 用 分 析 技 术 ;(8) 养 护 需 求 及 资 金 优 化 决 策 技 术 进 行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主 要 是 为 了 达 到 三 个 目 的 :(1) 基 于 大 规 模 公 路 网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技 术 路 面 病 害 自 动 识 别 技 术 路 面 病 害 智 能 诊 断 技 术 和 路 面 技 术 状 况 等 级 划 分 及 评 价 技 术 等, 协 助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机 构 全 面 掌 握 公 路 技 术 状 况 ;(2) 基 于 路 面 大 中 修 周 期 预 测 技 术 路 面 使 用 性 能 衰 变 规 律 预 测 技 术 和 全 寿 命 周 期 费 用 分 析 技 术 等, 科 学 分 配 公 路 养 护 资 金, 使 有 限 的 公 路 养 护 资 金 发 挥 最 大 的 社 会 经 济 效 益 ;(3) 基 于 所 掌 握 的 公 路 技 术 状 况 对 资 金 效 用 的 分 析, 采 用 养 护 需 求 及 资 金 优 化 决 策 技 术, 协 助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机 构 选 择 最 优 的 养 护 方 案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主 要 有 两 个 突 出 的 特 点 :(1) 多 功 能 一 体 化 快 速 采 集, 即 网 级 决 策 和 项 目 级 分 析 所 需 关 键 指 标 以 车 流 速 度 同 步 快 速 采 集 路 面 平 整 度 车 辙 破 损 等 路 面 使 用 性 能 数 据, 以 及 路 面 主 要 病 害 高 效 的 自 动 识 别 处 理 与 传 统 方 法 相 比, 多 功 能 一 体 化 快 速 采 集 的 综 合 效 率 提 高 12~18 倍, 能 适 应 大 规

118 业 务 和 技 术 模 公 路 网 多 指 标 路 况 综 合 检 测 的 时 限 要 求 ;(2) 系 统 化 全 寿 命 决 策 分 析, 即 融 合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技 术 体 系 的 多 项 核 心 技 术, 构 建 大 型 公 路 养 护 分 析 系 统 平 台, 为 网 级 决 策 和 项 目 级 分 析 提 供 现 代 化 辅 助 分 析 手 段, 使 养 护 决 策 既 考 虑 当 前 病 害 的 修 复 需 求 和 工 程 费 用 约 束, 又 融 合 未 来 10~20 年 的 病 害 修 复 需 求 修 复 费 用 和 用 户 成 本, 真 正 实 现 统 一 规 划 的 全 寿 命 养 护 决 策 2. 主 要 产 品 和 服 务 本 公 司 为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提 供 成 套 技 术 与 服 务 围 绕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基 于 相 关 核 心 技 术, 本 公 司 提 供 与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相 关 的 快 速 检 测 设 备 分 析 系 统 和 技 术 咨 询 服 务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本 公 司 已 投 放 市 场 的 主 要 产 品 和 服 务 如 下 : (1) 设 备 系 列 产 品 品 种 主 要 功 能 应 用 领 域 以 车 流 速 度 同 步 快 速 检 测 路 面 损 坏 路 面 平 整 网 级 决 策 度 路 面 车 辙 等 多 项 技 术 指 标 项 目 级 分 析 ( 车 载 设 备 ) 国 省 干 线 公 路 网 级 决 策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CiCS) 8 农 村 公 路 智 能 检 评 系 统 一 体 化 装 备 (LEiS) 9 路 况 数 据 采 集 仪 (PCR) 10 多 功 能 路 况 巡 查 系 统 (CRIS) 11 <1>CiCS 以 车 流 速 度 同 步 检 测 多 项 路 况 指 标, 实 时 进 行 病 害 识 别 和 路 况 评 价 应 用 于 低 等 级 农 村 公 路 网 路 况 评 定 ( 车 载 设 备 ) 采 集 路 基 沥 青 路 面 水 泥 路 面 沿 线 设 施 等 路 况 信 息 数 据 和 病 害 图 像 数 据, 实 时 上 传 至 服 务 器, 并 可 以 根 据 用 户 信 息 实 现 更 新, 为 路 况 定 期 检 查 提 供 便 携 式 数 据 采 集 技 术 ( 手 机 便 携 设 备 ) 日 常 养 护 路 政 应 急 巡 查 一 体 化 装 备, 可 采 集 前 方 图 像 视 频 GPS 与 距 离 位 置 等 信 息, 并 可 将 相 关 图 像 GPS 及 距 离 等 信 息 实 时 发 送 回 区 域 公 路 网 智 能 养 护 系 统 ( 车 载 设 备 ) 网 级 决 策 网 级 决 策 日 常 养 护 路 政 应 急 巡 查 8 Cracking image Collection System 9 Low-level Road Surveying and Evaluation intelligent System 2012 年 推 向 市 场 的 产 品 10 Portable Pavement Condition recorder 该 设 备 主 要 是 将 本 公 司 的 软 件 产 品 MQI 路 况 采 集 系 统 置 于 手 机 中, 对 该 产 品 而 言, 本 公 司 主 要 提 供 软 件 产 品 具 体 请 见 本 节 ( 一 ) 主 营 业 务 主 要 产 品 和 服 务 及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的 主 要 构 成 之 1. 主 营 业 务 之 (2) 分 析 系 统 系 列 之 <4>PCR 相 关 软 件 的 相 关 说 明 11 China Road Inspection System 2013 年 逐 步 推 向 市 场 的 产 品

119 业 务 和 技 术 1 CiCS 主 要 功 能 CiCS 是 本 公 司 具 有 完 全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和 国 际 先 进 技 术 水 平 的 多 指 标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设 备, 是 一 个 大 型 路 面 技 术 状 况 快 速 检 测 平 台 CiCS 为 模 块 化 结 构, 各 个 模 块 的 不 同 组 合, 将 形 成 功 能 不 同 的 系 列 产 品 CiCS 搭 载 了 高 精 度 定 位 系 统 路 面 损 坏 ( 裂 缝 等 ) 检 测 系 统 平 整 度 检 测 系 统 前 方 图 像 检 测 系 统 车 辙 检 测 系 统 ( 选 装 ) 构 造 深 度 检 测 系 统 ( 选 装 ) 和 GPS 信 息 检 测 系 统 ( 选 装 ), 用 于 快 速 检 测 路 面 技 术 状 况, 包 括 路 面 损 坏 路 面 平 整 度 前 方 图 像 路 面 车 辙 ( 选 装 ) 路 面 构 造 深 度 ( 选 装 ) GPS 信 息 ( 选 装 ) 等 CiCS 适 用 领 域 较 广, 可 用 于 高 速 公 路 普 通 公 路 城 市 道 路 机 场 道 路 等 2 CiCS 基 本 结 构 CiCS 以 普 通 车 辆 为 搭 建 平 台, 根 据 客 户 要 求 进 行 定 制 一 般 而 言,CiCS 如 下 图 所 示 : 图 6-2:CiCS 产 品 展 示 图 CiCS 为 定 制 产 品, 根 据 客 户 需 求 配 置 不 同 一 般 而 言,CiCS 的 基 本 结 构

120 业 务 和 技 术 如 下 : 车 内 前 部 : CiCS 车 内 前 部 主 要 包 括 : 主 / 副 驾 驶 位 操 作 台 激 光 位 移 传 感 器 ( 平 整 度 系 统 ) 主 控 面 板 三 台 服 务 器 和 数 据 存 储 装 置 等 A. 操 作 台 : 操 作 台 位 于 主 驾 驶 位 后 方, 由 一 套 键 盘 鼠 标 和 显 示 器 组 成 半 部 B. 激 光 位 移 传 感 器 ( 平 整 度 系 统 ): 激 光 位 移 传 感 器 位 于 右 侧 中 门 脚 踏 后 C. 主 控 面 板 : 自 上 而 下 排 列, 主 要 包 括 配 电 盘 和 控 制 箱 两 部 分 配 电 盘 包 括 电 压 表 电 流 表 频 率 温 度 计 小 时 计 报 警 蜂 鸣 器, 启 动 钥 匙 注 意 事 项 显 示 灯 温 度 转 换 稳 压 / 直 通 转 换 钮, 市 电 / 发 电 显 示 灯 漏 电 保 护 器 / 总 电 源 开 关 机 柜 1/ 机 柜 2/ 操 作 台 / 备 用 / 照 明 / 电 源 6 组 开 关 机 柜 风 扇 钮 市 电 / 发 电 转 换 钮 等 温 度 转 换 按 钮, 可 实 时 监 控 发 电 机 舱 和 设 备 舱 空 气 温 度 控 制 箱 包 括 声 光 提 示 蜂 鸣 器 AOM 选 择 钮 电 压 表 电 流 表 照 相 电 源 钮, 同 步 器 电 源 钮 同 步 器 电 源 及 信 号 指 示 灯 ON/A/B 激 光 电 源 钮 四 组 光 源 手 动 开 关 钮 D. 两 台 服 务 器 : 自 上 而 下 排 列, 两 台 服 务 器 按 2 号 和 1 号 顺 序 依 次 固 定 在 控 制 箱 下 面 两 台 服 务 器 形 成 局 域 网, 局 域 网 由 操 作 台 控 制, 通 过 键 盘 快 捷 键 可 切 换 两 台 服 务 器 的 控 制 权 1 号 服 务 器 为 路 面 图 像 采 集 横 断 面 采 集 服 务 器, 2 号 服 务 器 为 前 方 图 像 采 集 纵 断 面 采 集 和 中 央 控 制 服 务 器 盘 E. 数 据 存 储 装 置 : 数 据 存 储 装 置 包 括 计 算 机 内 置 硬 盘 和 外 接 1-2T 专 用 硬 车 内 后 部 : CiCS 车 内 后 部 主 要 包 括 : 车 载 式 风 冷 汽 油 发 电 机 车 载 开 关 电 源 线 路 保

121 业 务 和 技 术 险 等 A. 车 载 式 风 冷 汽 油 发 电 机 : 发 电 机 固 定 在 隔 温 隔 音 的 密 闭 舱 内, 供 油 箱 固 定 在 机 舱 顶 部, 采 用 重 力 自 流 方 式 供 油 发 电 机 密 封 舱 内 温 度 控 制 分 为 自 然 通 风 和 强 制 通 风 两 种 自 然 通 风 通 过 车 体 底 部 及 侧 向 进 风 口 对 流 散 热, 强 制 通 风 采 用 交 流 / 直 流 电 风 扇 经 排 风 口 散 热 B. 车 载 开 关 电 源 : 车 载 开 关 电 源 固 定 在 主 控 面 板 和 两 台 服 务 器 正 后 方, 其 面 板 有 AC 电 源 开 关 AC 输 入 电 压 表 AC 输 入 电 流 表 输 出 电 压 表 输 出 电 流 表 输 出 电 压 调 节 钮 四 组 红 / 绿 色 开 关 钮 C. 线 路 保 险 : 线 路 保 险 位 于 车 体 后 部 的 右 侧 车 用 工 具 箱 下 方, 包 括 示 宽 灯 保 险 场 地 灯 保 险 频 闪 灯 保 险 备 用 保 险 留 用 保 险 发 电 机 舱 风 扇 保 险 等 车 体 外 部 : CiCS 车 体 外 部 主 要 包 括 : 前 方 图 像 相 机 路 面 图 像 相 机 照 明 光 源 编 码 器 总 成 和 频 闪 灯 等 A. 前 方 图 像 相 机 : 前 方 图 像 相 机 固 定 在 车 体 顶 部 前 方 正 中 位 置, 开 关 由 采 集 软 件 控 制 B. 路 面 图 像 相 机 : 路 面 图 像 相 机 通 过 限 位 装 置 滑 动 支 架 和 竖 立 立 柱 稳 定 在 车 体 顶 部 后 方 正 中 位 置, 开 关 照 相 电 源 位 于 主 控 面 板 控 制 箱 上 C. 照 明 光 源 : 照 明 光 源 箱 固 定 在 车 体 外 后 围 板 上, 外 廓 全 长 约 为 2.5m D. 编 码 器 总 成 : 编 码 器 由 驱 动 圆 盘 和 联 接 螺 母 固 定 在 车 体 右 侧 后 轮 外 侧, 通 过 导 线 插 头 导 线 管 和 附 件 与 控 制 箱 同 步 信 号 分 配 器 联 接 E. 频 闪 灯 : 频 闪 灯 位 于 车 体 顶 部 四 角 和 照 明 光 源 箱 两 端, 共 计 6 盏, 开 关 在 车 辆 方 向 盘 左 下 方 <2>LEiS

122 业 务 和 技 术 1 LEiS 主 要 功 能 LEiS 是 本 公 司 于 2012 年 推 向 市 场 的 设 备 产 品, 用 于 低 等 级 公 路 上 的 低 成 本 车 载 式 一 体 化 多 功 能 路 面 数 据 采 集 系 统, 可 在 公 路 上 连 续 非 接 触 高 速 地 实 时 采 集 公 路 路 面 信 息, 并 通 过 计 算 机 实 时 处 理 或 后 处 理 获 取 各 项 采 集 指 标 信 息 LEiS 填 补 了 我 国 在 低 等 级 公 路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病 害 自 动 识 别 路 况 现 场 同 步 评 价 与 大 中 修 养 护 实 时 智 能 决 策 领 域 的 空 白, 为 我 国 广 大 农 村 公 路 和 低 等 级 公 路 的 现 代 化 养 护 管 理 提 供 了 技 术 支 撑 A. 检 测 功 能 LEiS 可 以 实 现 路 面 平 整 度 路 面 损 坏 前 方 图 像 GPS 信 息 几 何 线 形 ( 可 选 ) 桥 头 跳 车 ( 可 选 ) 以 及 构 造 深 度 ( 可 选 ) 等 指 标 的 同 步 采 集 就 检 测 功 能 而 言,LEiS 比 CiCS 采 集 的 指 标 少, 如 不 检 测 路 面 车 辙 等 ; 此 外,LEiS 比 CiCS 采 集 的 指 标 的 精 度 稍 低, 符 合 低 等 级 公 路 检 测 要 求 因 此,LEiS 比 CiCS 的 成 本 也 低 两 种 检 测 设 备 分 别 适 用 于 不 同 等 级 或 不 同 需 求 的 公 路 检 测 B. 实 时 处 理 LEiS 可 以 实 现 系 统 自 动 完 成 数 据 处 理 与 校 验 ; 检 测 过 程 中, 系 统 对 路 面 病 害 进 行 同 步 自 动 识 别 ; 同 一 道 路, 分 段 检 测 的 数 据, 系 统 可 以 自 动 整 合 ; 因 设 备 故 障 导 致 数 据 不 可 用 时, 系 统 能 主 动 提 示 C. 路 况 评 价 LEiS 可 以 针 对 检 测 结 果 实 现 现 场 路 况 自 动 同 步 评 价 如 果 需 要 针 对 评 价 结 果 进 一 步 进 行 养 护 决 策 分 析, 可 由 本 公 司 提 供 专 业 的 咨 询 服 务 2 LEiS 基 本 结 构 LEiS 以 越 野 车 为 搭 建 平 台, 根 据 客 户 要 求 进 行 定 制 一 般 而 言,LEiS 如 下 图 所 示 :

123 业 务 和 技 术 图 6-3:LEiS 产 品 展 示 图 车 外 顶 部 : A. 前 方 图 像 采 集 装 置 : 前 方 图 像 采 集 装 置 固 定 在 车 体 顶 部 前 方 正 中 位 置, 为 高 清 面 阵 相 机 B.GPS 全 球 定 位 装 置 : 为 高 精 度 可 编 程 GPS 接 收 机 一 体 机, 定 位 精 度 能 够 达 到 1.8 米 米 C. 几 何 线 形 检 测 装 置 : 为 组 合 导 航 定 姿 定 位 装 置, 位 置 精 度 能 够 达 到 1.8 车 外 中 后 部 : A. 路 面 损 坏 检 测 装 置 : 可 以 实 现 路 面 病 害 自 动 识 别, 检 测 完 成 后 实 时 输 出 PCI 数 据, 为 高 敏 感 度 线 阵 相 机 B. 平 整 度 检 测 装 置 : 为 激 光 加 速 复 合 传 感 器, 可 以 实 现 实 时 数 据 采 集 显 示 处 理 计 算 和 储 存, 检 测 完 成 后 实 时 输 出 RQI 数 据

124 业 务 和 技 术 C. 距 离 定 位 装 置 : 为 旋 转 编 码 器 和 GPS 接 收 机 组 合, 定 位 精 度 能 够 达 到 99.98% <3>PCR PCR 为 便 携 式 路 况 信 息 采 集 设 备, 以 手 机 为 搭 载 平 台, 将 本 公 司 的 MQI 路 况 采 集 系 统 置 入 MQI 路 况 采 集 系 统 的 相 关 情 况 请 见 本 节 一 主 营 业 务 主 要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情 况 之 ( 一 ) 主 营 业 务 主 要 产 品 和 服 务 及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的 主 要 构 成 之 2. 主 要 产 品 和 服 务 之 (2) 分 析 系 统 系 列 之 <4>PCR 相 关 软 件 <4>CRIS 1 CRIS 主 要 功 能 CRIS 是 本 公 司 于 2013 年 底 逐 步 推 向 市 场 的 装 备 产 品, 集 日 常 养 护 巡 查 路 政 巡 查 以 及 应 急 装 备 为 一 体 的 多 功 能 路 况 巡 查 装 备, 能 够 采 集 前 方 图 像 视 频 GPS 距 离 位 置 等 信 息, 并 能 对 前 方 图 像 中 的 病 害 等 巡 查 目 标 进 行 人 工 辅 助 识 别, 将 相 关 的 图 像 视 频 及 病 害 等 信 息 实 时 回 传 给 信 息 系 统, 为 巡 查 中 发 现 问 题 的 及 时 解 决 与 管 理 提 供 前 端 数 据 A. 数 据 采 集 功 能 CRIS 可 以 实 现 前 方 图 像 GPS 信 息 以 及 距 离 位 置 信 息 的 同 步 采 集 采 集 的 数 据 都 具 有 GPS 与 距 离 组 合 定 位 信 息, 便 于 后 续 处 理 中 定 位 问 题 路 段 的 实 际 位 置 同 时 应 急 情 况 下, 也 可 以 进 行 实 时 的 视 频 数 据 回 传 B. 数 据 处 理 功 能 CRIS 数 据 处 理 主 要 是 对 前 方 图 像 中 的 病 害 等 巡 查 目 标 进 行 人 工 辅 助 识 别 并 将 结 果 信 息 实 时 发 回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便 于 及 时 进 行 处 置 2 CRIS 基 本 结 构 CRIS 以 越 野 车 为 搭 建 平 台, 根 据 客 户 要 求 进 行 定 制 一 般 而 言,CRIS 如 下 图 所 示 :

125 业 务 和 技 术 图 6-4:CRIS 产 品 展 示 图 车 外 顶 部 : A. 照 明 举 升 装 置 : 照 明 举 升 装 置 固 定 于 车 体 顶 部 正 中 位 置, 提 供 场 地 照 明 和 前 方 相 机 的 举 升 旋 转 功 能 B. 前 方 图 像 采 集 装 置 : 前 方 图 像 采 集 装 置 固 定 在 照 明 举 升 装 置 前 方 正 中 位 置, 为 高 清 面 阵 相 机 米 C.GPS 全 球 定 位 装 置 : 为 高 精 度 可 编 程 GPS, 定 位 精 度 能 够 达 到 1.8 车 外 中 后 部 : D. 距 离 定 位 装 置 : 为 旋 转 编 码 器, 定 位 精 度 能 够 达 到 99.98% (2) 分 析 系 统 系 列

126 业 务 和 技 术 产 品 品 种 主 要 功 能 应 用 领 域 CPMS 公 路 资 产 管 理 系 统 (CPMS 系 列 ) 12 公 路 资 产 基 础 数 据 管 理 公 路 技 术 状 况 评 定 长 期 性 能 预 测 养 护 需 求 分 析 资 金 优 化 分 配 中 长 期 养 护 规 划 年 度 养 护 计 划 等 网 级 决 策 公 路 养 护 综 合 分 析 平 台 (CMAP 系 列 ) 13 区 域 公 路 网 智 能 养 护 系 统 (RoMS 系 列 ) 14 CPMS CMAP 等 分 析 系 统 的 个 性 化 开 发 与 技 术 服 务 <1>CPMS 系 列 基 于 公 路 电 子 地 图 公 路 设 施 图 像 和 路 面 病 害 图 像, 为 公 路 养 护 决 策 者 提 供 : 从 宏 观 公 路 网 资 产 概 况 路 线 基 本 信 息 路 段 养 护 需 求, 到 微 观 路 面 裂 缝 ( 图 像 ), 从 以 往 处 治 历 史 现 在 养 护 状 况, 到 未 来 养 护 需 求, 全 时 空 多 层 次 多 角 度 的 公 路 网 资 产 基 础 信 息 及 决 策 方 案, 是 公 路 养 护 分 析 的 基 础 平 台 和 主 要 手 段 实 现 各 类 养 护 数 据 资 料 的 日 常 管 理, 如 日 常 养 护 巡 查 路 政 巡 查 日 常 维 护 记 录 养 护 工 程 管 理, 养 护 计 划 管 理, 应 急 处 置 管 理 基 于 GIS 的 信 息 展 示 等, 从 而 全 面 提 高 区 域 公 路 网 日 常 巡 查 和 养 护 管 理 水 平 通 过 了 解 系 统 用 户 的 管 理 制 度 和 实 际 工 作 流 程, 针 对 特 殊 需 求, 为 其 个 性 化 定 制 开 发 系 统 的 相 关 模 块 及 功 能, 包 括 定 制 生 成 表 单 的 内 容 格 式 等 网 级 决 策 区 域 路 网 养 护 管 理 网 级 决 策 项 目 级 分 析 日 常 管 理 等 CPMS 是 在 国 家 重 点 科 技 攻 关 项 目 和 国 家 重 点 新 技 术 推 广 项 目 基 础 上, 综 合 七 五 国 家 重 点 科 技 攻 关 项 目 干 线 公 路 路 面 评 价 养 护 系 统 成 套 技 术 八 五 国 家 重 点 新 技 术 推 广 项 目 干 线 公 路 路 面 管 理 系 统 (CPMS) 推 广 应 用 八 五 交 通 运 输 部 联 合 攻 关 课 题 路 面 管 理 系 统 二 期 工 程 研 究 九 五 国 家 重 点 科 技 攻 关 项 目 公 路 投 资 综 合 效 益 分 析 系 统 研 究 交 通 运 输 部 重 点 项 目 前 方 图 像 管 理 系 统 研 究 等 研 究 成 果, 结 合 多 年 应 用 经 验, 历 时 近 三 十 年, 为 我 国 国 省 干 线 及 高 速 公 路 研 究 开 发 的 一 套 科 学 的 养 护 分 析 方 法 与 大 型 分 析 系 统, 可 实 现 路 况 信 息 管 理 公 路 技 术 状 况 评 定 养 护 决 策 分 析 中 长 期 养 护 规 划 和 年 度 养 护 计 划 制 定 等 功 能 CPMS 由 多 个 组 合 式 模 块 化 的 专 业 养 护 管 理 分 析 系 统 组 成, 常 见 的 专 项 分 析 模 块 有 公 路 技 术 状 况 评 定 系 统 和 路 面 管 理 系 统, 如 下 图 所 示 : 12 China Pavement Management System 13 China Highway Maintenance Analysis Platform 14 Routine Maintenance and Management System 2013 年 推 向 市 场 的 产 品

127 业 务 和 技 术 图 6-5:CPMS 系 列 产 品 构 成 图 系 列 模 块 子 系 统 公 路 技 术 状 况 评 定 系 统 公 路 数 据 库 (DataInfo) 公 路 技 术 状 况 评 定 系 统 (MQI) CPMS 系 列 公 路 数 据 库 (DataInfo) 路 面 管 理 系 统 公 路 模 型 数 据 库 (ModelBank) 网 级 路 面 管 理 系 统 (NetPMS) 养 护 报 告 制 作 系 统 (MR) 1 公 路 技 术 状 况 评 定 系 统 公 路 技 术 状 况 评 定 系 统 由 公 路 数 据 库 (DataInfo) 和 公 路 技 术 状 况 评 定 系 统 (MQI) 两 个 子 系 统 组 成 公 路 数 据 库 (DataInfo) 的 主 要 功 能 是 对 公 路 的 路 线 路 面 路 基 构 造 物 设 施 和 交 通 流 量 等 有 关 信 息 进 行 综 合 管 理, 它 是 CPMS 各 项 决 策 的 基 础 公 路 数 据 库 (DataInfo) 能 够 用 于 沥 青 路 面 水 泥 路 面 和 砂 石 路 面 ; 可 以 与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设 备 等 高 效 检 测 设 备 实 现 数 据 通 信 传 输 ; 具 有 数 据 加 工 数 据 处 理 数 据 保 存 指 标 计 算 路 段 数 据 自 动 生 成 数 据 批 量 处 理 数 据 库 定 期 备 份 数 据 恢 复 等 功 能 公 路 技 术 状 况 评 定 系 统 (MQI) 是 贯 彻 公 路 技 术 状 况 评 定 标 准 (JTG H ) 的 系 统, 其 作 用 是 为 各 级 公 路 管 理 部 门 实 施 公 路 技 术 状 况 检 测 评 定 统 计 和 报 表 提 供 快 速 准 确 的 计 算 工 具 2 路 面 管 理 系 统

128 业 务 和 技 术 路 面 管 理 系 统 由 公 路 数 据 库 (DataInfo) 公 路 模 型 数 据 库 (ModelBank) 网 级 路 面 管 理 系 统 (NetPMS) 养 护 报 告 制 作 系 统 (MR) 等 四 个 子 系 统 组 成 对 公 路 数 据 库 (DataInfo) 的 介 绍 请 见 本 节 一 主 营 业 务 主 要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情 况 之 ( 一 ) 主 营 业 务 主 要 产 品 和 服 务 及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的 主 要 构 成 之 2. 主 要 产 品 和 服 务 之 (2) 分 析 系 统 系 列 之 <1>CPMS 系 列 之 1 公 路 技 术 状 况 评 定 系 统 公 路 模 型 数 据 库 (ModelBank) 是 路 面 管 理 系 统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之 一 公 路 养 护 分 析 所 要 求 输 入 的 各 种 标 准 参 数 路 面 结 构 评 价 模 型 和 预 测 模 型 等 数 据 信 息 都 集 中 在 公 路 模 型 数 据 库 (ModelBank) 中, 实 行 统 一 管 理 公 路 模 型 数 据 库 (ModelBank) 主 要 包 括 : 路 面 评 价 及 交 通 量 划 分 标 准 路 面 结 构 与 养 护 方 案 路 面 评 价 模 型 路 面 性 能 预 测 模 型 优 先 排 序 模 型 路 面 养 护 决 策 模 型 等 公 路 模 型 数 据 库 (ModelBank) 负 责 为 公 路 数 据 库 (DataInfo) 和 网 级 路 面 管 理 系 统 (NetPMS) 提 供 相 关 信 息 和 参 数 网 级 路 面 管 理 系 统 (NetPMS) 也 称 为 路 网 养 护 决 策 系 统, 其 主 要 作 用 是 为 公 路 规 划 管 理 与 养 护 技 术 人 员 提 供 路 面 技 术 状 况 评 价 路 面 养 护 需 求 分 析 路 面 养 护 预 算 分 析 和 路 面 养 护 计 划 编 制 的 辅 助 决 策 工 具 养 护 报 告 制 作 系 统 (MR) 的 作 用 是 根 据 网 级 路 面 管 理 系 统 (NetPMS) 的 分 析 结 果, 为 公 路 养 护 和 管 理 部 门 编 制 公 路 养 护 分 析 报 告 <2>CMAP 系 列 CMAP 系 列 分 析 系 统 是 基 于 地 理 信 息 技 术 和 前 方 图 像 技 术, 对 包 含 路 线 路 基 路 面 构 造 物 沿 线 设 施 和 绿 化 等 内 容 的 路 况 历 史 养 护 工 程 养 护 需 求 等 各 种 信 息 和 数 据 的 进 行 综 合 养 护 分 析 的 大 型 分 析 系 统 CMAP 由 业 务 系 统 数 据 库 地 理 信 息 数 据 库 及 高 清 图 像 数 据 库 组 成, 是 一 个 集 成 地 理 信 息 和 高 清 图 像 的 大 型 公 路 养 护 分 析 平 台 CMAP 从 功 能 上 可 分 为 综 合 分 析 平 台 和 支 持 系 统 两 部 分, 其 组 成 如 下 图 所 示 :

129 业 务 和 技 术 图 6-6:CMAP 产 品 系 列 构 成 图 电 子 地 图 数 据 库 综 合 分 析 平 台 高 清 图 像 数 据 库 公 路 基 础 数 据 库 支 持 系 统 数 据 库 公 路 技 术 状 况 评 定 系 统 路 面 管 理 系 统 构 造 物 管 理 系 统 沿 线 设 施 管 理 系 统 公 路 养 护 综 合 分 析 平 台 公 路 设 施 综 合 管 理 系 统 公 路 养 护 统 计 系 统 支 持 系 统 公 路 日 常 养 护 管 理 系 统 路 政 巡 查 管 理 系 统 区 域 公 路 网 智 能 养 护 系 统 应 急 调 度 管 理 系 统 养 护 工 程 管 理 系 统 1 综 合 分 析 平 台 综 合 分 析 平 台 以 覆 盖 整 个 公 路 网 的 时 - 空 数 据 为 基 础, 针 对 各 种 支 持 系 统 的 决 策 结 果, 基 于 地 理 信 息 技 术 和 高 清 晰 图 像 技 术, 全 方 位 展 示 公 路 网 中, 任 意 区 域 任 意 路 线 任 意 路 段 任 意 位 置 的 从 宏 观 到 明 细 的 所 有 公 路 资 产 信 息, 包 括 历 史 现 状 和 未 来 趋 势 综 合 分 析 平 台 的 功 能 主 要 包 括 : 地 图 导 航 智 能 搜 索 空 间 数 据 管 理 时 序 数 据 管 理 和 公 路 全 资 产 管 理 等 A. 地 图 导 航 功 能 与 一 般 的 导 航 系 统 类 似 B. 智 能 搜 索 功 能 如 下 图 所 示, 通 过 输 入 政 区 路 线 编 码 路 线 名 称, 快 速 定 位 查 询 的 区 域 或 路 段, 在 电 子 地 图 上 以 不 同 的 颜 色 代 表 该 路 线 所 有 路 段 的 公 路 技 术 状 况

130 业 务 和 技 术 图 6-7:CMAP 综 合 分 析 平 台 智 能 搜 索 功 能 展 示 C. 空 间 数 据 管 理 如 下 列 图 所 示, 可 以 直 观 地 展 示 各 类 路 面 技 术 状 况 指 标 图 6-8:CMAP 综 合 分 析 平 台 空 间 数 据 管 理 功 能 系 列 展 示

131 业 务 和 技 术

132 业 务 和 技 术

133 业 务 和 技 术

134 业 务 和 技 术 D. 时 序 数 据 管 理, 即 展 示 不 同 时 期 公 路 路 面 的 各 类 技 术 状 况 指 标 图 6-9:CMAP 综 合 分 析 平 台 时 序 数 据 管 理 展 示

135 业 务 和 技 术 E. 公 路 全 资 产 管 理, 即 对 路 面 路 基 路 面 沿 线 桥 梁 其 他 设 施 等 进 行 可 视 化 管 理 图 6-10:CMAP 综 合 分 析 平 台 公 路 全 资 产 管 理 系 列 展 示

136 业 务 和 技 术

137 业 务 和 技 术 2 支 持 系 统 支 持 系 统 的 作 用 是 为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提 供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方 法, 为 基 层 公 路 管 理 人 员 的 日 常 工 作 提 供 信 息 化 管 理 手 段, 为 综 合 分 析 平 台 提 供 检 测 评 价

138 业 务 和 技 术 和 决 策 数 据 其 主 要 特 点 是, 能 够 根 据 业 务 需 要 不 断 扩 展, 满 足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当 前 和 未 来 所 有 业 务 需 求 ; 能 够 根 据 用 户 需 求 灵 活 组 合, 满 足 不 同 用 户 的 多 样 化 选 择 支 持 系 统 在 CPMS 技 术 的 基 础 上, 延 伸 到 构 造 物 沿 线 设 施 等 全 部 公 路 资 产, 扩 展 到 日 常 养 护 路 政 巡 查 等 多 级 业 务 领 域, 它 包 括 公 路 基 础 数 据 库 公 路 技 术 状 况 评 定 系 统 路 面 管 理 系 统 构 造 物 管 理 系 统 沿 线 设 施 管 理 系 统 公 路 养 护 统 计 系 统 公 路 日 常 养 护 管 理 系 统 路 政 巡 查 管 理 系 统 应 急 调 度 管 理 系 统 和 养 护 工 程 管 理 系 统 等 A. 公 路 基 础 数 据 库 公 路 技 术 状 况 评 定 系 统 路 面 管 理 系 统 和 公 路 日 常 养 护 管 理 系 统 继 承 了 CPMS 系 列 产 品 的 技 术 成 果, 具 备 多 维 时 空 数 据 管 理 与 分 析 能 力 B. 构 造 物 管 理 系 统 涵 盖 桥 梁 隧 道 和 涵 洞 的 综 合 管 理, 包 括 基 础 数 据 管 理 病 害 管 理 技 术 等 级 评 定 和 养 护 决 策 分 析 等 功 能 C. 沿 线 设 施 管 理 系 统 的 主 要 作 用 是 对 标 志 标 线 护 栏 等 沿 线 设 施 的 综 合 管 理, 为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人 员 提 供 设 施 评 价 需 求 分 析 和 养 护 决 策 等 功 能 D. 公 路 养 护 统 计 系 统 根 据 公 路 养 护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的 要 求, 为 省 - 市 - 县 等 多 级 管 理 部 门 的 数 据 报 送 审 核 和 统 计 提 供 便 捷 准 确 的 工 具 E. 路 政 巡 查 管 理 系 统 的 主 要 作 用 是 协 助 路 政 人 员 实 现 对 路 政 事 件 巡 查 车 辆 巡 查 里 程 等 的 工 作 管 理, 其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路 政 事 件 采 集 和 传 输 巡 查 车 辆 GPS 数 据 采 集 与 传 输 巡 查 里 程 统 计 分 析 和 巡 查 轨 迹 描 述 等 F. 应 急 调 度 管 理 系 统 的 主 要 作 用 是 为 管 理 部 门 提 供 应 急 物 资 与 队 伍 管 理 应 急 事 件 实 时 上 报 应 急 指 挥 调 度 的 管 理 平 台 其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应 急 事 件 采 集 与 传 输 应 急 信 息 ( 文 字 图 像 视 频 等 ) 及 预 案 调 阅 应 急 物 资 及 人 员 调 度 应 急 处 置 报 告 生 成 等 G. 养 护 工 程 管 理 系 统 的 作 用 是 为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部 门 提 供 专 项 工 程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包 括 工 程 审 批 招 投 标 信 息 设 计 施 工 资 料 工 程 进 度 工 程 质 量 资

139 业 务 和 技 术 金 投 入 等 全 过 程 的 信 息 管 理 <3>RoMS 系 列 区 域 公 路 网 智 能 养 护 系 统 (RoMS 系 列 ) 是 对 CPMS 及 CMAP 中 的 公 路 日 常 管 理 系 统 等 相 关 模 块 进 行 开 发 而 推 出 的 标 准 化 系 统 该 系 统 基 于 PCR 数 据 采 集 视 频 信 息 采 集 GPS 数 据 采 集 和 无 线 传 输 等 物 联 网 技 术, 能 够 满 足 区 域 公 路 网 养 护 路 政 管 理 等 需 求, 主 要 协 助 用 户 进 行 日 常 养 护 巡 查 路 政 巡 查 日 常 维 护 记 录 养 护 工 程 管 理 应 急 处 置 管 理 基 于 GIS 的 信 息 展 示 等, 从 而 全 面 提 高 区 域 公 路 网 日 常 巡 查 和 养 护 管 理 水 平 系 统 功 能 框 架 如 下 图 所 示 : 图 6-11: 区 域 公 路 网 智 能 养 护 系 统 功 能 框 架 区 域 公 路 网 智 能 养 护 系 统 基 础 数 据 养 护 管 理 路 政 管 理 动 态 监 控 应 急 管 理 路 线 信 息 固 定 视 频 日 常 养 护 路 产 管 理 应 急 预 案 桥 梁 信 息 移 动 视 频 及 时 小 修 路 政 巡 查 抢 险 队 伍 设 备 信 息 人 员 信 息 车 辆 监 控 小 修 工 程 大 中 修 工 程 物 资 站 点 预 警 发 布 机 构 信 息 应 急 调 度 1 基 础 数 据 区 域 公 路 网 智 能 养 护 系 统 能 够 提 供 路 线 信 息 桥 梁 信 息 设 备 信 息 人 员 信 息 以 及 机 构 信 息 等 基 础 数 据 路 线 信 息 主 要 管 理 路 线 编 号 路 线 名 称 起 点 桩 号 终 点 桩 号 起 点 名 称 终 点 名 称 等 数 据, 确 定 路 面 路 基 沿 线 设 施 的 养 护 范 围 桥 梁 信 息 主 要 管 理 桥 梁 编 号 桥 梁 名 称 中 心 桩 号 桥 梁 长 度 桥 梁 净 宽 GPS 经 纬 度 等, 确 定 桥 梁 养 护 范 围

140 业 务 和 技 术 设 备 信 息 主 要 管 理 设 备 编 号 设 备 名 称 设 备 型 号 管 养 单 位 负 责 人 等, 确 定 该 养 护 系 统 所 涉 及 的 设 备 情 况 人 员 信 息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编 号 人 员 名 称 年 龄 性 别 所 属 单 位 职 务 联 系 方 式 等, 确 定 系 统 巡 查 人 员 和 管 理 人 员 基 本 信 息 机 构 信 息 主 要 管 理 机 构 编 号 机 构 名 称 上 级 主 管 机 构 机 构 职 能 描 述 机 构 负 责 人 机 构 电 话 机 构 传 真 等, 确 定 使 用 该 系 统 的 所 有 组 织 机 构 2 动 态 监 控 动 态 监 控 包 括 固 定 视 频 移 动 视 频 和 车 辆 监 控 三 项 内 容 固 定 视 频 主 要 针 对 路 线 上 固 定 的 视 频 探 头 采 集 视 频 信 息 管 理, 可 查 看 每 个 视 频 探 头 拍 摄 的 实 时 视 频 数 据 移 动 视 频 主 要 针 对 巡 查 车 等 流 动 采 集 设 备 采 集 的 视 频 信 息 管 理, 可 查 看 每 个 流 动 采 集 设 备 拍 摄 的 实 时 视 频 数 据 车 辆 监 控 可 结 合 GIS 电 子 地 图, 查 看 所 有 系 统 标 识 的 设 备, 对 其 运 行 轨 迹 和 所 在 位 置 进 行 定 位 和 追 踪 3 养 护 管 理 该 系 统 的 养 护 管 理 主 要 针 对 日 常 养 护 及 时 小 修 小 修 工 程 大 中 修 工 程 等 日 常 的 养 护 管 理 日 常 养 护 主 要 针 对 日 常 巡 查 过 程 发 现 的 保 洁 保 养 类 工 作 问 题 管 理, 包 括 该 类 问 题 记 录 与 处 置 信 息 的 管 理 等 及 时 小 修 主 要 针 对 日 常 发 现 的 影 响 行 车 安 全 的 公 路 病 害 进 行 全 过 程 闭 环 管 理, 包 括 信 息 采 集 数 据 上 传 任 务 派 单 维 修 施 工 计 量 验 收 等 小 修 病 害 的 流 程 管 理 小 修 工 程 主 要 针 对 区 域 路 网 同 类 病 害 的 集 中 处 理 的 全 过 程 闭 环 管 理, 包 括 工 程 发 起 任 务 派 单 维 修 施 工 计 量 验 收 等 流 程 管 理

141 业 务 和 技 术 大 中 修 工 程 主 要 针 对 大 中 修 养 护 工 程 的 动 态 管 理, 包 括 工 程 上 报 工 程 审 批 进 度 上 报 交 通 管 制 等 4 路 政 管 理 该 系 统 的 路 政 管 理 包 括 路 产 管 理 和 路 政 巡 查 两 部 分 内 容 路 产 管 理 主 要 针 对 公 路 红 线 范 围 内 的 路 产 进 行 管 理, 为 路 政 许 可 处 罚 等 提 供 依 据 主 要 公 路 路 产 包 括 建 筑 控 制 区 公 路 标 志 公 路 标 线 道 班 房 绿 化 物 护 栏 里 程 碑 百 米 桩 收 费 站 等 路 政 巡 查 主 要 针 对 路 政 巡 查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事 件 进 行 管 理, 包 含 路 政 巡 查 日 志 和 养 护 修 复 通 知 两 部 分, 其 中 巡 查 日 志 用 于 记 录 日 常 巡 查 的 路 线 时 间 车 辆 人 员 事 件 及 处 理 措 施 等 ; 修 复 通 知 用 于 记 录 路 产 损 坏 情 况 及 修 复 要 求, 通 知 养 护 部 门 实 施 维 修 5 应 急 管 理 应 急 管 理 部 分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五 项 内 容 应 急 预 案 主 要 针 对 应 对 事 件 类 型 方 案 描 述 更 新 时 间 等 信 息 管 理 抢 险 队 伍 主 要 针 对 队 伍 类 型 队 伍 名 称 主 管 单 位 经 纬 度 坐 标 装 备 描 述 专 长 联 系 人 联 系 方 式 等 信 息 的 管 理 物 资 站 点 主 要 针 对 应 急 物 资 类 型 物 资 名 称 物 资 数 量 经 纬 度 坐 标 所 属 站 点 主 管 单 位 负 责 人 等 信 息 的 管 理 预 警 发 布 主 要 针 对 事 件 类 型 及 等 级, 填 写 事 件 信 息, 选 择 接 收 单 位, 发 布 和 解 除 预 警 信 息, 接 收 单 位 填 报 预 警 反 馈 信 息, 实 现 对 预 警 事 件 的 及 时 发 布 与 接 收 应 急 调 度 主 要 针 对 应 急 事 件, 掌 握 现 场 情 况, 匹 配 应 急 预 案, 调 度 应 急 资 源, 报 送 进 展 信 息, 生 成 应 急 处 置 报 告 等 <4>PCR 相 关 软 件

142 业 务 和 技 术 PCR 置 入 的 软 件 为 MQI 路 况 采 集 系 统, 该 系 统 主 要 起 采 集 传 输 数 据 的 功 能 具 体 如 下 图 所 示 :

143 业 务 和 技 术 图 6-12:MQI 路 况 数 据 采 集 系 统 功 能 框 架 1 信 息 下 载 信 息 下 载 主 要 是 指 用 户 信 息 路 线 信 息 等 基 础 信 息 的 下 载 用 户 信 息 下 载 : 系 统 可 将 服 务 器 中 用 户 信 息 下 载 到 设 备 终 端 中, 通 过 相 关 设 置, 用 户 登 录 时 进 行 验 证 识 别 路 线 信 息 下 载 : 系 统 可 将 服 务 器 中 预 设 好 的 路 线 信 息 下 载 到 设 备 终 端 中, 配 置 系 统 采 集 数 据 的 路 线 信 息 2 路 况 数 据 采 集 通 过 使 用 终 端 信 息, 可 结 合 路 线 信 息, 记 录 巡 查 路 线 中 路 基 路 面 桥 梁 涵 洞 隧 道 沿 线 设 施 等 公 路 资 产 的 病 害 信 息 其 中 包 含 路 线 编 号 路 线 名 称 病 害 类 型 病 害 桩 号 病 害 程 度 等 信 息 3 无 线 实 时 传 输 系 统 通 过 无 线 实 施 传 输 将 系 统 采 集 数 据 传 回 服 务 器 保 存 该 系 统 在 PCR 的 界 面 展 示 如 下 图 所 示 :

144 业 务 和 技 术 图 6-13:MQI 路 况 采 集 系 统 在 PCR 的 界 面 展 示 <5> 分 析 系 统 个 性 化 开 发 除 标 准 化 的 分 析 系 统 以 外, 本 公 司 还 可 以 根 据 不 同 用 户 的 不 同 需 求, 开 发 为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提 供 支 持 的 个 性 化 软 件 产 品 (3) 咨 询 系 列

145 业 务 和 技 术 产 品 品 种 主 要 功 能 应 用 领 域 区 域 公 路 网 养 护 决 策 咨 询 服 务 进 行 区 域 公 路 网 检 测 数 据 分 析 与 处 理 病 害 诊 断 分 析 公 路 技 术 状 况 评 价 养 护 需 求 分 析 及 编 制 养 护 分 析 报 告, 提 出 公 路 网 中 长 期 养 护 规 划 及 年 度 养 护 计 划 建 议 网 级 决 策 项 目 级 养 护 分 析 决 策 咨 询 服 务 针 对 公 路 网 中 存 在 养 护 需 求 的 路 段, 通 过 专 项 检 测 诊 断 病 害 原 因, 据 此 选 择 养 护 对 策 并 确 定 中 长 期 养 护 方 案, 通 过 科 学 的 技 术 经 济 比 选, 推 荐 出 最 优 养 护 策 略 ; 基 于 项 目 级 养 护 分 析 和 规 划, 为 公 路 管 理 部 门 提 供 基 于 路 面 长 期 性 能 的 日 常 养 护 和 周 期 性 养 护 技 术 指 导 与 咨 询 服 务 项 目 级 分 析 咨 询 服 务 是 本 公 司 未 来 发 展 的 重 点, 本 公 司 的 设 备 系 列 产 品 分 析 系 统 系 列 产 品 均 为 本 公 司 的 咨 询 服 务 提 供 技 术 支 持 <1> 区 域 公 路 网 养 护 决 策 咨 询 服 务 网 级 决 策 是 在 进 行 区 域 公 路 网 检 测 数 据 分 析 与 处 理 公 路 技 术 状 况 评 价 后, 对 公 路 网 的 养 护 需 求 进 行 分 析 编 制 养 护 分 析 报 告, 最 终 目 的 是 提 出 公 路 网 中 长 期 养 护 规 划 及 年 度 养 护 计 划 建 议 网 级 养 护 的 规 划 期 一 般 在 五 年 左 右 <2> 项 目 级 养 护 分 析 决 策 咨 询 服 务 项 目 级 分 析 的 最 终 目 的 是 对 存 在 养 护 需 求 ( 或 确 定 实 施 养 护 工 程 ) 的 路 段, 通 过 专 项 检 测 诊 断 病 害 原 因, 据 此 选 择 养 护 对 策 并 设 计 养 护 方 案, 通 过 科 学 的 技 术 经 济 比 选, 推 荐 出 最 优 方 案 或 策 略 项 目 级 养 护 的 规 划 期 可 以 长 达 二 十 年 项 目 级 分 析 的 相 关 数 据 可 用 于 对 养 护 施 工 图 设 计 进 行 指 导, 本 公 司 不 从 事 养 护 施 工 图 设 计 3.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的 主 要 构 成 总 体 而 言, 报 告 期 内, 对 本 公 司 收 入 和 毛 利 贡 献 最 大 的 是 公 路 养 护 决 策 咨 询 服 务, 且 有 总 体 升 高 的 趋 势, 这 也 将 是 本 公 司 未 来 发 展 的 重 点 ; 其 次 是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开 发 与 集 成, 该 部 分 收 入 和 毛 利 含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设 备 和 随 设 备 一 同 出 售 的 分 析 系 统 的 收 入 和 毛 利 ; 单 独 的 分 析 系 统 开 发 与 销 售 占 比 相 对 较 小, 随 着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理 念 的 进 一 步 推 广, 该 部 分 占 比 预 计 将 提 高 其 他 业 务 主 要 为 2009~2011 年 根 据 客 户 偶 发 需 求 而 向 其 销 售 的 路 面 结 构 升 级 改 造 材 料,

146 业 务 和 技 术 以 及 自 2012 年 偶 发 的 CiCS 和 LEiS 等 设 备 的 租 赁 业 务, 这 些 业 务 不 是 本 公 司 的 主 业, 报 告 期 内,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和 毛 利 占 比 均 较 小 本 公 司 各 系 列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营 业 收 入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单 位 : 万 元 产 品 系 列 2014 年 1~9 月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占 比 营 业 收 入 占 比 营 业 收 入 占 比 营 业 收 入 占 比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开 发 1, % 1, % 1, % 1, % 与 集 成 公 路 养 护 分 析 系 统 开 发 % 1, % 1, % 1, % 与 销 售 公 路 养 护 决 策 咨 询 7, % 8, % 7, % 6, % 主 营 业 务 9, % 11, % 10, % 9, % 其 他 业 务 % % % 合 计 9, % 11, % 10, % 9, % 注 :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开 发 与 集 成 收 入 包 含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设 备 销 售 收 入 和 随 设 备 一 同 出 售 的 分 析 系 统 销 售 收 入 ( 二 ) 主 要 经 营 模 式 1. 盈 利 模 式 本 公 司 收 入 构 成 请 见 本 节 一 主 营 业 务 主 要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情 况 之 ( 一 ) 主 营 业 务 主 要 产 品 和 服 务 及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的 主 要 构 成 之 3.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的 主 要 构 成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各 系 列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毛 利 及 毛 利 率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单 位 : 万 元 产 品 系 列 2014 年 1~9 月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毛 利 毛 利 率 毛 利 毛 利 率 毛 利 毛 利 率 毛 利 毛 利 率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开 发 % % % % 与 集 成 公 路 养 护 分 析 系 统 开 发 % 1, % % 1, % 与 销 售 公 路 养 护 决 策 咨 询 5, % 6, % 6, % 6, % 主 营 业 务 6, % 8, % 8, % 8, % 其 他 业 务 % % % 合 计 6, % 8, % 8, % 8, % 营 业 利 润 3, , , , 营 业 利 润 率 41.31% 49.34% 52.68% 55.20%

147 业 务 和 技 术 注 :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开 发 与 集 成 毛 利 包 含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设 备 和 随 设 备 一 同 出 售 的 分 析 系 统 的 毛 利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收 入 占 比 最 高 的 是 养 护 决 策 咨 询 服 务, 且 有 总 体 升 高 的 趋 势 ; 该 项 业 务 毛 利 率 高, 业 务 也 具 有 较 强 的 持 续 性 ; 该 项 业 务 是 对 本 公 司 技 术 优 势 人 才 优 势 经 验 优 势 等 的 综 合 体 现 ; 因 此, 养 护 决 策 咨 询 服 务 将 是 本 公 司 未 来 发 展 的 重 点 养 护 决 策 咨 询 服 务 含 网 级 决 策 咨 询 和 项 目 级 决 策 咨 询 截 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本 公 司 已 累 计 为 26 个 省 的 32 个 省 级 公 路 管 理 部 门 ( 干 线 公 路 管 理 部 门 和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部 门 ) 提 供 了 网 级 养 护 决 策 咨 询 服 务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和 2014 年 1~9 月, 本 公 司 网 级 养 护 决 策 咨 询 里 程 分 别 为 万 车 道 公 里 万 车 道 公 里 万 车 道 公 里 和 万 车 道 公 里 项 目 级 决 策 咨 询 起 步 较 晚,2008 年 后 才 逐 步 形 成 产 业 化 模 式, 截 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已 在 我 国 东 中 西 部 13 省 市 的 94 个 养 护 工 程 中 提 供 了 项 目 级 决 策 咨 询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和 2014 年 1~9 月, 本 公 司 项 目 级 决 策 咨 询 里 程 分 别 为 车 道 公 里 1.46 万 车 道 公 里 2.19 万 车 道 公 里 和 0.25 万 车 道 公 里 项 目 级 决 策 应 用 范 围 广, 目 前 还 处 于 发 展 初 期, 该 类 服 务 将 是 本 公 司 乃 至 本 行 业 盈 利 增 长 的 重 要 环 节 本 公 司 目 前 生 产 销 售 的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设 备 CiCS 主 要 适 用 于 高 等 级 的 国 省 干 线 道 路, 国 内 各 省 通 常 配 备 1 至 2 部 就 基 本 可 以 满 足 其 对 省 内 国 省 干 线 道 路 进 行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的 需 求, 因 此, 在 本 公 司 尚 未 开 拓 国 际 市 场 及 推 出 其 他 类 型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设 备 的 情 况 下, 该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设 备 的 市 场 需 求 具 有 一 定 的 局 限 性 和 阶 段 性 饱 和 等 特 征 2009 年 2010 年 2011 年 2012 年 及 2013 年, 本 公 司 销 售 的 不 同 配 置 的 CiCS 分 别 为 4 部 9 部 4 部 4 部 和 3 部 2014 年 1~9 月,CiCS 的 销 售 量 为 3 部 就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设 备 ( 以 及 随 设 备 系 统 ) 而 言, 本 公 司 未 来 的 盈 利 增 长 点 主 要 有 :(1) 已 销 售 的 CiCS 具 有 一 定 的 使 用 寿 命, 相 关 设 备 或 零 部 件 的 使 用 年 限 一 般 为 5~8 年, 设 备 或 零 部 件 更 新 以 及 整 车 更 换 可 以 为 本 公 司 带 来 比 较 稳 定 的 收 益 ;(2)CiCS 集 成 的 软 件 需 要 进 行 后 续 升 级 ; 可 以 为 本 公 司 带 来 比 较 稳 定 的 收 益 ;(3) 截 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本 公 司 共 销 售 了 该 等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设 备 32 部, 遍 布 国 内 21 个 省 份, 仍 有 部 分 省 份 未 购 买 和 使 用 本 公 司 的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进 一 步 扩 展 国 内 市 场 可 以 带 来 新 的 收 入 ;

148 业 务 和 技 术 (4) 本 公 司 目 前 在 拓 展 英 国 市 场, 并 计 划 以 此 为 据 点 开 拓 欧 洲 市 场, 对 海 外 市 场 的 扩 展 可 以 带 来 新 的 收 入 ;(5) 推 出 新 的 路 况 检 测 设 备, 给 客 户 提 供 更 多 选 择, 同 时 为 本 公 司 带 来 新 的 盈 利 点 ; 如 本 公 司 于 2012 年 推 出 农 村 公 路 智 能 检 评 系 统 一 体 化 装 备 LEiS, 截 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已 销 售 4 台 ; 又 如 本 公 司 于 2013 年 推 出 多 功 能 路 况 快 速 巡 查 系 统 CRIS, 截 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已 销 售 1 台 单 独 出 售 的 分 析 系 统 销 售 占 比 相 对 较 小, 但 报 告 期 内 保 持 了 稳 定 的 增 速 该 业 务 毛 利 较 高, 未 来 的 盈 利 增 长 点 主 要 有 :(1) 系 统 升 级 ;(2) 市 场 外 延 扩 展 ;(3) 推 出 新 的 分 析 系 统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设 备 和 分 析 系 统 为 养 护 决 策 咨 询 服 务 提 供 技 术 支 持, 养 护 决 策 咨 询 服 务 还 需 要 人 才 和 经 验 的 积 累 以 技 术 为 基 础 以 产 品 为 支 撑 充 分 利 用 人 才 优 势 和 经 验 优 势 为 客 户 提 供 成 套 技 术 与 服 务 是 本 公 司 的 盈 利 模 式 进 一 步 加 大 咨 询 服 务 比 重, 扩 展 项 目 级 决 策 咨 询 市 场, 提 高 公 司 综 合 毛 利 率, 是 本 公 司 未 来 的 盈 利 策 略 对 本 公 司 盈 利 能 力 的 分 析, 具 体 请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第 九 节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之 十 一 盈 利 能 力 分 析 2. 采 购 模 式 在 本 公 司 需 要 外 购 的 材 料 或 服 务 中, 金 额 占 比 较 大 的 主 要 有 为 制 造 快 速 检 测 设 备 而 购 置 的 零 部 件 ( 如 激 光 传 感 器 及 相 关 配 件 各 类 图 像 传 感 器 及 采 集 卡 各 类 软 件 服 务 器 GPS 接 收 器 等 ) 支 付 的 车 辆 改 装 费 ( 含 改 装 车 辆 所 需 的 零 部 件 ), 为 制 造 快 速 检 测 设 备 和 员 工 使 用 的 服 务 器 电 脑 等, 为 进 行 研 究 而 采 购 的 各 类 沥 青 及 添 加 剂, 支 付 给 第 三 方 的 咨 询 服 务 费 分 析 系 统 代 理 费 等 具 体 请 见 本 节 四 本 公 司 采 购 情 况 本 公 司 的 设 备 产 品 主 要 是 定 制 化 生 产 模 式, 由 相 关 业 务 部 门 提 出 采 购 计 划 后 由 采 购 部 执 行 分 析 系 统 和 咨 询 服 务 的 采 购 量 较 少, 如 需 采 购, 由 相 关 业 务 部 门 提 出 采 购 计 划 后 由 采 购 部 执 行 总 体 看, 本 公 司 所 需 的 材 料 无 须 大 量 储 备, 基 本 实 行 按 需 购 买 开 关 电 源 发 电 机 铝 材 等 有 一 定 储 备, 但 量 也 不 大

149 业 务 和 技 术 对 于 本 公 司 所 需 材 料, 金 额 较 大 的 设 备 参 考 中 央 政 府 采 购 网 的 价 格 政 府 采 购 网 没 有 的, 本 公 司 选 择 有 资 质 代 理 商 进 行 比 价 选 购 所 采 购 的 材 料 由 申 购 部 门 和 采 购 部 共 同 验 收 合 格 后 提 请 财 务 部 付 款, 登 记 入 库 支 付 方 式 为 汇 款 或 支 票 支 付, 存 货 统 一 由 财 务 部 进 行 管 理 3. 生 产 或 服 务 模 式 本 公 司 的 生 产 或 服 务 模 式 具 体 请 见 本 节 一 主 要 业 务 主 要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情 况 之 ( 二 ) 主 要 经 营 模 式 之 5. 管 理 模 式 之 (2) 生 产 服 务 管 理 以 及 一 主 要 业 务 主 要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情 况 之 ( 四 ) 主 要 产 品 的 工 艺 流 程 图 或 服 务 的 流 程 图 的 相 关 说 明 4. 营 销 模 式 由 于 处 于 行 业 发 展 初 期, 本 公 司 目 前 没 有 设 立 营 销 分 公 司 或 营 销 网 点, 全 国 的 营 销 工 作 均 由 公 司 总 部 的 技 术 转 移 中 心 及 各 事 业 部 负 责, 与 各 地 公 路 管 理 部 门 沟 通 与 用 户 及 当 地 专 业 检 测 机 构 间 的 日 常 交 流 行 业 内 学 术 交 流 活 动 跟 踪 市 场 招 标 或 采 购 信 息 等, 均 在 北 京 通 过 电 话 电 邮 等 手 段 或 通 过 出 差 的 方 式 进 行 (1) 发 现 市 场 需 求 本 公 司 主 要 通 过 以 下 途 径 获 取 市 场 需 求 信 息 : 与 各 地 公 路 管 理 部 门 沟 通 市 场 开 发 人 员 与 用 户 及 当 地 专 业 检 测 机 构 间 的 日 常 交 流 行 业 内 学 术 交 流 活 动 专 人 跟 踪 市 场 招 标 或 采 购 信 息 等 在 了 解 到 市 场 信 息 后, 本 公 司 一 般 会 对 客 户 主 动 进 行 拜 访 每 次 拜 访 后, 均 有 涵 盖 项 目 线 索 交 流 成 果 计 划 建 议 等 内 容 的 报 告, 供 公 司 对 后 续 跟 进 工 作 进 行 安 排 (2) 产 品 销 售 <1> 快 速 检 测 设 备 的 销 售 及 相 关 服 务 的 销 售 目 前, 本 公 司 已 推 向 市 场 的 快 速 检 测 设 备 包 括 CiCS 和 LEiS 其 中,CiCS 出 售 后, 主 要 用 于 对 路 面 状 况 进 行 检 测, 检 测 结 果 可 用 于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150 业 务 和 技 术 检 测 结 果 是 众 多 与 路 面 状 况 相 关 的 专 业 数 据, 需 要 进 行 专 业 分 析 后 方 可 使 用, 本 公 司 也 为 此 提 供 专 业 咨 询 服 务 即, 针 对 快 速 检 测 设 备 CiCS, 本 公 司 可 以 实 现 两 次 销 售 : 设 备 销 售 及 咨 询 服 务 销 售 对 于 LEiS, 该 设 备 可 以 针 对 检 测 结 果 实 现 现 场 路 况 自 动 同 步 评 价 如 果 需 要 针 对 评 价 结 果 进 一 步 进 行 养 护 决 策 分 析, 则 需 要 由 本 公 司 提 供 专 业 的 咨 询 服 务 针 对 快 速 检 测 设 备 LEiS, 本 公 司 的 销 售 目 标 主 要 是 全 国 广 泛 的 农 村 公 路 检 测 设 备 市 场, 也 可 实 现 两 次 销 售 检 测 数 据 的 最 终 用 户 通 常 为 养 护 决 策 单 位, 但 由 于 该 类 设 备 采 购 成 本 和 维 护 成 本 相 对 较 高, 对 设 备 操 作 人 员 的 要 求 也 比 较 高, 加 之 管 理 单 位 的 设 备 使 用 频 率 也 较 低, 专 门 购 买 一 台 设 备 的 必 要 性 较 小 因 此, 采 购 CiCS 设 备 的 客 户 以 专 门 从 事 路 面 数 据 采 集 的 专 业 检 测 机 构 居 多 此 外, 部 分 采 购 设 备 的 管 理 单 位 在 购 置 设 备 后, 也 有 为 其 下 属 单 位 提 供 设 备 使 用 授 权 的 情 况 本 公 司 为 采 购 CiCS 的 最 终 用 户 提 供 数 据 分 析 决 策 咨 询 服 务 同 时, 本 公 司 还 与 采 购 CiCS 的 最 终 用 户 和 专 业 数 据 采 集 机 构 进 行 合 作, 共 同 开 发 检 评 市 场, 由 用 户 或 专 业 数 据 采 集 机 构 完 成 外 业 工 作, 即 使 用 本 公 司 CiCS 采 集 路 面 状 况 数 据 ; 外 业 工 作 完 成 后, 数 据 交 给 本 公 司 完 成 内 业 工 作, 即 由 本 公 司 专 业 人 员 对 采 集 的 数 据 进 行 分 析, 为 需 要 进 行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的 单 位 提 供 咨 询 服 务 本 公 司 与 用 户 或 专 业 数 据 采 集 机 构 之 间 的 具 体 合 作 方 式 请 见 本 节 一 主 要 业 务 主 要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情 况 之 ( 四 ) 主 要 产 品 的 工 艺 流 程 图 或 服 务 的 流 程 图 之 3. 咨 询 系 列 服 务 的 模 式 和 工 艺 流 程 之 (1) 网 级 决 策 咨 询 相 关 内 容 <2> 分 析 系 统 销 售 本 公 司 开 发 的 分 析 系 统 包 括 通 用 类 分 析 系 统 和 定 制 类 分 析 系 统, 通 用 类 分 析 系 统 包 括 本 公 司 已 经 投 放 市 场 的 CPMS 系 列 CMAP 系 列 RoMS 系 列, 以 及 本 公 司 已 经 完 成 开 发 待 推 广 的 项 目 级 路 面 分 析 系 统 及 平 台 (PORD 系 列 ) 和 项 目 级 路 面 分 析 专 家 系 统 (CMES) 对 于 通 用 类 分 析 系 统 中 比 较 简 单 的 模 块, 本 公 司 主 要 委 托 雪 山 视 景 ( 北 京 )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进 行 销 售 ; 并 根 据 本 公 司 客 户 需 求, 委 托 雪 山 视 景 ( 北 京 ) 科 技 有

151 业 务 和 技 术 限 公 司 为 其 提 供 后 续 服 务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通 过 雪 山 视 景 ( 北 京 )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的 分 析 系 统 为 国 省 干 线 及 高 速 公 路 路 面 管 理 系 统 软 件 ( 简 称 CPMS NTHS V1.0) 中 的 模 块 2011 年 2012 年 和 2013 年, 本 公 司 通 过 雪 山 视 景 ( 北 京 )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的 CPMS NTHS V1.0 对 本 公 司 当 年 工 具 软 件 ( 通 用 类 分 析 系 统 ) 销 售 收 入 的 占 比 分 别 为 98.99% 8.94% 和 4.06% 2014 年 1~9 月, 本 公 司 未 通 过 雪 山 视 景 ( 北 京 )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产 品 雪 山 视 景 ( 北 京 )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对 本 公 司 的 分 析 系 统 是 买 断 式 代 理, 本 公 司 不 再 单 独 支 付 代 理 费 对 于 通 过 雪 山 视 景 ( 北 京 )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的 产 品, 本 公 司 拥 有 相 关 专 利 软 件 著 作 权 及 核 心 技 术, 相 关 销 售 合 同 均 由 雪 山 视 景 ( 北 京 )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与 本 公 司 签 订, 不 存 在 销 售 公 路 所 产 品 的 情 况, 也 不 存 在 受 养 管 中 心 委 托 销 售 产 品 的 情 况 本 公 司 的 销 售 渠 道 独 立 于 公 路 所 及 其 下 属 单 位 本 公 司 不 通 过 雪 山 视 景 ( 北 京 )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设 备 CiCS 对 于 雪 山 视 景 ( 北 京 )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为 本 公 司 客 户 提 供 的 后 续 服 务, 本 公 司 支 付 一 定 的 费 用 ; 具 体 金 额 视 雪 山 视 景 ( 北 京 )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的 服 务 内 容 而 确 定, 一 般 包 括 该 公 司 人 员 工 资 及 保 险 调 研 及 培 训 费 用 宣 传 及 操 作 手 册 制 作 印 刷 费 用 办 公 费 用 ( 耗 材 网 络 及 电 话 费 用 网 站 维 护 ) 等 通 用 类 分 析 系 统 中 比 较 复 杂 的 模 块 和 定 制 类 分 析 系 统 产 品, 本 公 司 采 用 自 行 销 售 的 模 式 <3> 咨 询 服 务 的 销 售 如 在 <1> 快 速 检 测 设 备 的 销 售 及 相 关 服 务 的 销 售 中 所 述, 网 级 咨 询 服 务 一 般 紧 随 在 设 备 销 售 之 后, 本 公 司 与 用 户 或 专 业 检 测 机 构 共 同 开 拓 当 地 检 评 市 场 对 于 项 目 级 咨 询 而 言, 该 项 业 务 起 步 相 对 较 晚, 本 公 司 目 前 仍 在 通 过 多 种 渠 道 积 极 推 广 项 目 级 养 护 决 策 咨 询 理 念 (3) 售 后 服 务 本 公 司 在 出 售 产 品 或 服 务 后, 根 据 产 品 特 点, 一 般 会 提 供 后 续 的 设 备 升

152 业 务 和 技 术 级 技 术 支 持 等 服 务, 从 而 实 现 滚 动 销 售, 并 在 此 过 程 中 维 系 客 户 设 备 系 列 的 售 后 服 务 与 维 修 由 装 备 事 业 部 完 成, 通 常 也 会 在 合 同 中 对 售 后 服 务 的 内 容 响 应 时 间 备 品 备 件 价 格 等 予 以 明 示 分 析 系 统 升 级 服 务 通 常 在 合 同 中 有 要 求, 其 中, 对 于 通 用 类 分 析 系 统 中 比 较 简 单 的 模 块, 本 公 司 有 时 委 托 雪 山 视 景 ( 北 京 )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售 后 服 务, 定 制 化 分 析 系 统 开 发 一 般 由 信 息 技 术 部 延 续 售 后 服 务 5. 管 理 模 式 (1) 公 司 管 理 本 公 司 建 立 了 合 理 的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各 部 门 各 司 其 职, 为 本 公 司 的 正 常 生 产 经 营 提 供 了 良 好 的 管 理 基 础 (2) 生 产 服 务 管 理 本 公 司 的 主 要 产 品 和 服 务 包 括 设 备 系 列 产 品 分 析 系 统 系 列 产 品 和 咨 询 系 列 服 务 三 类, 均 采 取 项 目 制 的 管 理 模 式 由 相 关 业 务 部 门 ( 包 括 各 事 业 部 及 发 展 与 政 策 研 究 中 心 ) 组 织 实 施, 按 项 目 计 划 与 开 发 项 目 立 项 项 目 实 施 和 项 目 收 尾 四 个 阶 段 开 展 工 作 <1> 项 目 计 划 与 开 发 项 目 立 项 等 前 期 准 备 工 作 相 关 业 务 部 门 负 责 人 根 据 项 目 线 索 提 供 人 ( 全 体 员 工 均 可 ) 提 供 的 市 场 信 息, 在 与 线 索 提 供 人 充 分 沟 通 的 基 础 上, 确 定 项 目 是 否 立 项 同 时, 业 务 部 门 负 责 人 根 据 项 目 性 质 指 定 项 目 开 发 牵 头 人, 技 术 转 移 中 心 编 制 项 目 号, 并 统 筹 协 调 项 目 开 发 落 实 情 况 项 目 确 定 立 项 后, 由 项 目 开 发 牵 头 人 组 织 做 好 商 务 可 行 性 讨 论 技 术 可 行 性 讨 论 和 商 业 风 险 评 估, 并 落 实 项 目 合 同 书, 由 财 务 部 负 责 审 核 合 同 的 财 税 条 款, 确 保 满 足 法 律 财 务 等 相 关 要 求, 技 术 转 移 中 心 负 责 审 核 合 同 的 业 务 条 款, 确 保 满 足 技 术 及 公 司 管 理 等 相 关 要 求 业 务 部 门 负 责 人 根 据 任 职 资 格, 选 定 项 目 经 理, 并 协 助 项 目 经 理 组 建 项 目

153 业 务 和 技 术 组, 项 目 经 理 根 据 项 目 合 同 书 下 达 任 务 在 上 述 过 程 中, 业 务 部 门 负 责 人 须 与 分 管 本 业 务 的 公 司 领 导 及 时 汇 报 与 沟 通 项 目 经 理 根 据 项 目 合 同 书 及 项 目 任 务 书, 组 织 拟 定 项 目 实 施 计 划, 上 报 分 管 领 导 审 核 同 时, 项 目 经 理 或 项 目 组 商 务 谈 判 人 及 采 购 员 根 据 项 目 要 求, 开 展 外 协 工 作 ( 如 有 ) 洽 谈 协 调 及 物 资 采 购 等 工 作 图 6-14: 项 目 前 期 准 备 工 作 流 程 图 <2> 项 目 实 施 项 目 实 施 阶 段 主 要 由 项 目 经 理 在 分 管 领 导 及 相 关 业 务 部 门 负 责 人 领 导 下 具 体 组 织 完 成 相 关 工 作, 进 行 项 目 的 质 量 管 理 进 度 管 理 费 用 管 理 变 更 管 理 合 同 管 理 采 购 管 理 信 息 管 理 等 技 术 转 移 中 心 负 责 监 督 项 目 实 施 质 量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主 要 管 理 内 容 如 下 图 所 示

154 业 务 和 技 术 图 6-15: 项 目 实 施 工 作 流 程 图 项 目 实 施 项 目 质 量 管 理 实 行 项 目 组 成 员 审 核 - 项 目 经 理 复 核 - 分 管 领 导 确 认 三 级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项 目 组 成 员 积 极 配 合 项 目 经 理 工 作 项 目 经 理 及 时 上 报 质 量 事 故 与 投 诉, 并 认 真 分 析 原 因 分 管 领 导 处 理 质 量 事 故 与 投 诉 项 目 进 度 管 理 以 合 同 书 约 定 的 日 期 为 目 标, 依 项 目 实 施 计 划 书 进 行 各 阶 段 进 度 分 解 项 目 经 理 根 据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履 约 时 间, 明 确 整 个 项 目 各 阶 段 进 度 时 间 表 分 管 领 导 确 认 客 观 原 因 无 法 完 成 时, 指 导 项 目 经 理 调 整 项 目 经 理 / 商 务 谈 判 人 与 客 户 进 行 进 度 延 迟 磋 商 项 目 费 用 管 理 按 不 同 项 目 合 理 控 制 成 本 财 务 部 编 制 项 目 成 本 核 算 报 告 项 目 经 理 暂 存 项 目 成 本 核 算 报 告 项 目 变 更 管 理 项 目 经 理 部 门 负 责 人 出 现 重 大 进 度 偏 差 时 项 目 经 理 应 当 及 时 提 出 计 划 变 更 申 请 出 具 书 面 项 目 执 行 计 划 变 更 项 目 暂 停 申 请 表 项 目 恢 复 申 请 表 核 对 项 目 执 行 计 划 变 更 等 分 管 领 导 审 批 各 项 书 面 申 请 项 目 合 同 管 理 审 批 程 序 : 项 目 经 理 -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 分 管 领 导 - 公 司 领 导 ( 必 要 时 ) 项 目 经 理 审 批 后, 报 法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财 务 部 保 存 合 同 原 件 一 份 办 公 室 保 存 合 同 原 件 一 份 项 目 采 购 管 理 依 项 目 实 施 计 划 书 在 预 算 范 围 内 确 保 物 品 质 量 和 进 度 协 同 采 购 专 员 落 实 项 目 物 资 采 购 建 立 出 入 库 使 用 登 记 台 账 项 目 经 理 对 所 购 物 品 质 量 进 行 核 查 落 实 存 放 地 点 及 保 管 人 项 目 信 息 管 理 项 目 经 理 各 种 重 要 数 据 表 格 图 纸 文 字 音 像 资 料 等 随 项 目 的 进 展 进 行 归 档 落 实 项 目 物 资 采 购 建 立 出 入 库 使 用 登 记 台 账 ; 负 责 信 息 的 整 理 和 归 档 <3> 项 目 收 尾 项 目 收 尾 工 作 包 括 项 目 验 收 项 目 回 款 项 目 结 项 评 估 和 项 目 文 件 归 档 等 工

155 业 务 和 技 术 作 项 目 验 收 : 对 照 项 目 目 标, 项 目 经 理 确 认 项 目 成 果 可 以 提 交 客 户 时, 启 动 验 收 准 备 工 作 验 收 准 备 工 作 由 部 门 负 责 人 协 助 项 目 经 理 组 织 实 施, 主 要 包 括 : 按 照 公 司 项 目 质 量 审 核 流 程, 对 项 目 成 果 报 告 和 汇 报 材 料 的 内 容 文 字 技 术 水 平 成 果 展 示 方 式 把 关, 以 及 检 查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文 档 资 料 的 完 整 性 ; 技 术 转 移 中 心 监 督 落 实 项 目 成 果 提 交 客 户 前 的 内 部 审 核 工 作 ; 项 目 通 过 客 户 验 收 后, 项 目 经 理 联 系 客 户 出 具 项 目 履 约 或 验 收 证 明 项 目 回 款 : 项 目 经 理 组 织 安 排 项 目 款 项 的 催 收 工 作, 财 务 部 积 极 配 合 依 据 项 目 进 度 和 项 目 合 同 书 中 款 项 的 支 付 约 定, 项 目 经 理 或 其 指 定 的 项 目 组 商 务 谈 判 人 负 责 跟 踪 项 目 各 阶 段 回 款 情 况 如 发 生 恶 意 欠 款, 项 目 经 理 应 向 分 管 领 导 书 面 反 映 情 况, 并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进 行 催 缴 项 目 结 束 后, 项 目 经 理 组 织 不 同 形 式 的 客 户 回 访, 继 续 维 护 稳 固 客 户 关 系 项 目 结 项 评 估 : 业 务 部 门 负 责 人 依 据 项 目 合 同 书 及 项 目 任 务 书 项 目 实 施 计 划 书 项 目 结 项 报 告 项 目 成 本 核 算 报 告 和 履 约 或 验 收 证 明 等, 汇 总 分 管 领 导 及 技 术 转 移 中 心 意 见, 评 估 项 目 实 施 质 量, 提 出 改 进 建 议 由 项 目 经 理 组 织 编 制 的 项 目 结 项 报 告 主 要 包 括 : 取 得 的 项 目 成 果 及 质 量 主 要 创 新 技 术 及 水 平 成 本 支 出 与 收 益 项 目 进 度 履 约 及 人 员 培 养 情 况 外 协 单 位 合 作 效 果 采 购 的 固 定 资 产 经 验 总 结 等, 项 目 结 项 评 估 表 由 部 门 负 责 人 和 分 管 领 导 签 署 项 目 文 件 归 档 : 技 术 转 移 中 心 负 责 监 督 每 个 项 目 的 过 程 文 件 完 整 归 档 项 目 需 要 归 档 的 文 件 主 要 包 括 : 成 果 报 告 和 相 关 技 术 文 件, 以 及 以 下 必 要 的 配 套 文 件 : 合 同 书 项 目 委 托 函 项 目 或 资 金 批 复 文 件 中 标 通 知 书 合 同 谈 判 纪 要 重 要 会 议 纪 要 项 目 变 更 函 项 目 评 审 意 见 验 收 单 项 目 结 算 单 履 约 证 明 项 目 结 项 评 估 表 等 6. 研 发 模 式 本 公 司 的 发 展 远 景 是 将 本 公 司 建 设 成 为 国 内 领 先 国 际 一 流 的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创 新 基 地 成 果 转 化 基 地 产 业 化 示 范 推 广 基 地 和 高 层 次 人 才 培 养 基 地, 力

156 业 务 和 技 术 争 领 跑 中 国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以 科 技 创 新 促 进 产 业 进 步 因 此, 本 公 司 始 终 强 调 以 技 术 立 身, 着 力 将 本 公 司 打 造 为 中 国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行 业 的 技 术 创 新 基 地 凭 借 本 公 司 的 人 才 和 技 术 优 势, 本 公 司 研 发 的 主 要 特 点 为 :(1) 关 键 核 心 技 术 保 证 自 主 研 发 ;(2) 所 有 研 发 均 以 市 场 为 导 向, 以 产 品 为 目 标, 实 现 技 术 产 业 化 ; (3) 对 技 术 和 产 品 进 行 系 列 性 研 发, 各 系 列 产 品 在 功 能 上 相 互 支 持 由 于 本 公 司 提 供 的 产 品 与 服 务 主 要 为 定 制, 因 此, 本 公 司 未 设 置 独 立 的 研 发 部 门, 而 是 根 据 产 品 分 类, 由 装 备 事 业 部 养 护 管 理 信 息 化 事 业 部 养 护 决 策 咨 询 事 业 部 养 护 工 程 技 术 事 业 部 分 别 承 担 各 自 所 负 责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研 发 任 务, 各 事 业 部 均 配 置 有 学 历 技 术 经 验 等 业 务 水 平 优 秀 的 人 员 承 担 研 发 工 作 装 备 事 业 部 主 要 负 责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装 备 的 研 发 养 护 管 理 信 息 化 事 业 部 主 要 负 责 分 析 系 统 的 研 发 养 护 决 策 咨 询 事 业 部 主 要 负 责 网 级 决 策 咨 询 服 务 的 研 发 养 护 工 程 技 术 事 业 部 主 要 负 责 项 目 级 分 析 咨 询 服 务 的 研 发 7. 定 价 模 式 (1)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设 备 的 开 发 与 集 成 业 务 本 公 司 目 前 已 推 向 市 场 的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设 备 有 CiCS 和 LEiS 两 类 产 品, CiCS 是 已 面 市 多 年 的 产 品,LEiS 是 于 2012 年 推 出 的 产 品 <1>CiCS 的 价 格 形 成 说 明 第 一 代 CiCS 于 2006 年 正 式 推 向 市 场, 当 时 国 内 对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设 备 的 使 用 不 多, 且 几 乎 全 部 使 用 进 口 设 备 因 此, 本 公 司 在 对 第 一 台 CiCS 定 价 时 主 要 有 两 方 面 的 考 虑 一 方 面, 在 考 虑 成 本 的 基 础 上, 参 照 进 口 设 备 价 格 给 与 一 定 幅 度 下 浮 当 时 一 台 进 口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设 备 的 价 格 大 约 在 600 万 元 到 800 万 元 之 间 采 取 这 种 策 略 主 要 是 为 了 早 期 在 国 内 对 CiCS 进 行 推 广, 抢 占 进 口 设 备 的 市 场 份 额 另 一 方 面, 参 照 国 内 路 况 检 测 设 备 价 格,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基 本 持 平 或 略 有 上 浮 国 内 亦 有 几 家 公 司 或 科 研 院 校 生 产 类 似 的 路 况 检 测 设 备, 但 考 虑 到 本 公 司 的 产 品 配 置 和 性 能 方 面 具 有 较 强 的 技 术 优 势, 因 此 本 公 司 在 定 价 时 采 取 与 国 内 其 他 类 似 设 备 价 格 基 本 持 平 或 略 有 上 浮 的 策 略 在 综 合 考 虑 这 两 个 因 素 后, 形 成 了 CiCS 早 期 的 销 售 价 格

157 业 务 和 技 术 截 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CiCS 累 计 销 售 数 量 已 达 32 部, 遍 布 国 内 21 个 省 份 目 前, 进 口 设 备 价 格 仍 维 持 在 较 高 水 平 本 公 司 查 看 了 同 行 业 某 公 司 代 理 销 售 的 进 口 多 功 能 道 路 综 合 检 测 车 2012 年 7 月 30 日 报 价 单, 价 格 为 873 万 元 / 部 尽 管 目 前 本 公 司 的 CiCS 已 在 国 内 获 得 了 比 较 广 泛 的 认 可, 不 需 要 再 与 进 口 设 备 比 较 价 格 优 势, 但 考 虑 到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理 念 在 我 国 仍 需 进 一 步 深 化, 因 此 本 公 司 仍 然 采 取 定 价 低 于 进 口 设 备 的 策 略 同 时 考 虑 到 本 公 司 的 技 术 优 势, 仍 然 保 持 与 国 内 其 他 类 似 设 备 价 格 基 本 持 平 或 略 有 上 浮 的 策 略 经 过 近 年 来 的 市 场 经 营 推 广 和 销 售 活 动,CiCS 销 售 价 格 保 持 相 对 稳 定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和 2014 年 1~9 月,CiCS 的 销 量 分 别 为 4 台 4 台 3 台 和 3 台, 平 均 销 售 价 格 15 分 别 为 万 元 万 元 万 元 和 万 元, 平 均 确 认 收 入 为 万 元 万 元 万 元 和 万 元 <2>LEiS 的 价 格 形 成 说 明 LEiS 是 本 公 司 于 2012 年 推 向 市 场 的 设 备 产 品, 用 于 低 等 级 公 路 上 的 低 成 本 车 载 式 一 体 化 多 功 能 路 面 数 据 采 集 相 对 于 CiCS, 其 特 点 为 采 集 指 标 略 少 对 精 度 要 求 略 低, 能 够 满 足 低 等 级 公 路 的 普 通 养 护 需 要 因 此,CiCS 主 要 用 于 国 省 干 线 检 测, 而 LEiS 主 要 服 务 于 农 村 公 路 和 低 等 级 公 路 鉴 于 LEiS 的 功 能 特 点 以 及 所 面 向 的 市 场 特 征, 本 公 司 采 取 了 低 于 CiCS 价 格 的 策 略 年 和 2013 年,LEiS 的 销 量 分 别 为 2 台 和 1 台, 平 均 销 售 价 格 分 别 为 万 元 和 万 元, 平 均 确 认 收 入 为 万 元 和 万 元 2014 年 1~9 月,LEiS 的 销 售 量 为 1 台, 销 售 价 格 为 万 元, 确 认 收 入 为 万 元 <3>CRIS 的 价 格 形 成 说 明 15 CiCS 的 销 售 价 格 为 含 税 价 格 且 含 代 付 的 车 体 款, 公 司 确 认 的 收 入 不 含 这 两 项 费 用 CiCS 为 定 制 产 品, 不 同 配 置 的 产 品 销 售 价 格 有 所 差 异 16 LEiS 的 销 售 价 格 不 含 车 体 款, 但 含 增 值 税, 公 司 确 认 收 入 为 不 含 税 价 格 LEiS 也 为 定 制 产 品, 但 公 司 目 前 销 售 的 产 品 差 异 较 小, 因 此 价 格 差 异 也 较 小

158 业 务 和 技 术 CRIS 是 本 公 司 于 2013 年 逐 步 推 向 市 场 的 设 备 产 品, 用 于 日 常 养 护 巡 查 路 政 事 件 巡 查 和 应 急 事 件 处 置 三 为 一 体 的 数 据 采 集 存 储 传 输 的 多 功 能 巡 查 系 统 其 特 点 为 采 集 指 标 少, 以 图 像 GPS 采 集 为 主, 对 巡 查 目 标 或 事 件 进 行 图 像 采 集 定 位 及 传 输 本 公 司 在 对 CRIS 定 价 时 主 要 有 两 方 面 的 考 虑 一 方 面, 在 考 虑 成 本 的 基 础 上, 参 照 市 场 同 类 产 品 的 价 格 给 与 一 定 幅 度 下 浮 目 前 多 功 能 巡 查 系 统 的 价 格 大 约 在 12 万 到 30 万 元 之 间 采 取 这 种 策 略 主 要 是 为 了 对 CRIS 进 行 推 广, 抢 占 市 场 份 额 另 一 方 面, 对 市 场 现 有 产 品 进 行 功 能 扩 展, 考 虑 到 本 公 司 的 产 品 配 置 和 性 能 方 面 具 有 较 强 的 技 术 优 势, 采 取 保 持 与 国 内 其 他 类 似 设 备 价 格 基 本 持 平 或 略 有 上 浮 的 策 略, 在 综 合 考 虑 这 两 个 因 素 后, 形 成 了 CRIS 的 销 售 价 格 2014 年 1~9 月,CRIS 的 销 售 量 为 1 台 销 售 价 格 为 万 元, 确 认 收 入 为 万 元 (2) 公 路 养 护 决 策 咨 询 业 务 本 公 司 的 公 路 养 护 决 策 咨 询 业 务 分 为 网 级 决 策 咨 询 和 项 目 级 决 策 咨 询, 两 种 服 务 的 价 格 形 成 不 同 <1> 网 级 决 策 咨 询 业 务 的 价 格 形 成 说 明 该 项 业 务 没 有 政 府 指 导 价 格, 在 将 该 项 业 务 推 向 市 场 的 初 期, 主 要 是 参 照 新 建 公 路 检 测 政 府 指 导 价 格 对 于 新 建 公 路 检 测, 部 分 地 区 会 公 布 新 建 公 路 平 整 度 车 辙 2 项 检 测 指 标 的 指 导 价 格, 其 中 平 整 度 指 标 检 测 价 格 约 200 元 / 车 道 公 里, 车 辙 指 标 检 测 价 格 约 300 元 / 车 道 公 里 鉴 于 养 护 检 测 指 标 更 多 难 度 更 大 服 务 更 加 丰 富, 因 此 本 公 司 在 确 定 整 体 咨 询 服 务 时 定 价 1,000 元 / 车 道 公 里 ( 包 含 外 业 路 况 检 测 和 后 续 数 据 处 理 及 报 告 的 出 具 ) 在 公 路 养 护 网 级 决 策 咨 询 业 务 逐 步 在 全 国 推 广 过 程 中, 部 分 省 份 也 采 取 了 招 标 的 形 式, 形 成 了 招 标 价 格 随 后 在 一 些 直 接 谈 判 的 项 目 中, 业 主 也 比 较 认 可 本 公 司 参 考 招 标 价 格 给 出 的 报 价 截 至 目 前, 形 成 的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网 级 决 策 咨 询 服 务 价 格 约 为 1,000 元 / 车 道 公 里 ( 包 含 外 业 路 况 检 测 和 后 续 数 据 处 理 及 报 告 的 出 具 ) 外 业 路 况 检 测 工 作 一 般 由 专 业 检 测 机 构 实 施, 本 公 司 在 与 这 些 机 构 进 行 价

159 业 务 和 技 术 格 磋 商 时 主 要 考 虑 检 测 机 构 的 前 期 设 备 购 置 和 后 期 运 营 投 入 资 金 较 大 以 及 本 公 司 需 要 通 过 有 效 途 径 将 公 路 养 护 网 级 咨 询 决 策 业 务 广 泛 推 广, 因 此, 基 本 形 成 了 外 业 数 据 检 测 和 后 续 服 务 之 间 60%:40% 的 分 成 比 例 因 此, 本 公 司 的 网 级 决 策 咨 询 ( 不 含 外 业 路 况 检 测 ) 的 价 格 基 准 约 为 400 元 / 车 道 公 里 在 日 常 经 营 过 程 中, 为 了 扩 大 市 场, 在 部 分 地 区 本 公 司 的 网 级 决 策 咨 询 服 务 价 格 也 有 一 定 优 惠 <2> 项 目 级 决 策 咨 询 业 务 的 价 格 形 成 说 明 国 内 项 目 级 决 策 咨 询 业 务 比 网 级 决 策 咨 询 发 展 得 更 晚, 在 没 有 市 场 价 格 和 指 导 价 参 考 的 情 况 下, 一 般 根 据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布 的 公 路 养 护 工 程 预 算 编 制 导 则 及 国 家 计 委 建 设 部 发 布 的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收 费 标 准 (2002 年 修 订 本 ) 中 关 于 公 路 工 程 设 计 收 费 标 准 等 相 关 依 据, 同 时 综 合 考 虑 养 护 工 程 设 计 相 关 影 响 因 素 等 进 行 定 价 一 般 项 目 取 费 标 准 约 为 工 程 造 价 的 1%~5%, 具 有 科 研 用 途 的 项 目 取 费 标 准 适 当 提 高 上 述 定 价 机 制 在 报 告 期 内 未 发 生 变 化 (3) 公 路 养 护 分 析 系 统 开 发 与 销 售 业 务 同 本 公 司 的 公 路 养 护 分 析 系 统 分 通 用 类 和 定 制 开 发 两 类, 价 格 形 成 也 有 所 不 <1> 模 块 化 通 用 软 件 系 统 的 价 格 形 成 说 明 此 类 软 件 功 能 较 为 简 单, 核 心 技 术 含 量 相 对 较 低, 市 场 上 也 有 类 似 产 品, 形 成 了 较 为 透 明 的 市 场 价 格 体 系 对 于 此 类 软 件, 本 公 司 定 价 主 要 参 考 市 场 价 格 <2> 专 业 化 定 制 软 件 系 统 的 价 格 形 成 说 明 该 类 软 件 系 统 为 根 据 客 户 需 求 定 制, 带 有 决 策 分 析 功 能, 技 术 含 量 较 高, 可 比 产 品 也 较 少 该 类 软 件 系 统 价 格 最 初 是 参 考 行 业 内 其 他 功 能 软 件 的 基 本 价 格, 根 据 单 机 版 和 网 络 版 的 不 同 制 定 不 同 价 格, 这 种 定 价 模 式 在 本 公 司 近 年 来

160 业 务 和 技 术 的 经 营 活 动 中 逐 步 被 客 户 和 市 场 所 接 受 上 述 定 价 机 制 在 报 告 期 内 未 发 生 变 化 本 公 司 软 件 系 统 开 发 与 销 售 板 块 毛 利 率 较 高, 主 要 是 由 于 本 公 司 的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技 术 内 核 都 可 以 实 现 共 享, 可 移 植 性 较 强, 因 此 软 件 开 发 成 本 相 对 较 低, 毛 利 率 则 相 对 较 高 本 公 司 提 供 商 品 和 服 务 的 价 格 的 确 定 主 要 有 两 种 方 式 :1 通 过 招 投 标 确 定 ;2 通 过 谈 判 确 定 本 公 司 在 报 告 期 内 共 有 21 个 项 目 通 过 招 投 标 方 式 确 定 价 格, 合 同 金 额 共 计 1.10 亿 元 17, 大 部 分 项 目 的 价 格 是 通 过 谈 判 确 定 的, 但 报 告 期 内 招 投 标 项 目 呈 现 逐 步 增 加 的 态 势 本 公 司 向 客 户 提 供 商 品 和 服 务 均 属 于 市 场 行 为, 按 照 市 场 原 则 定 价 8. 影 响 经 营 模 式 的 关 键 因 素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理 念 的 推 广 行 业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政 策 的 变 化 将 主 要 对 市 场 需 求 方 面 产 生 影 响, 从 而 对 本 公 司 的 盈 利 模 式 营 销 模 式 以 及 定 价 模 式 等 产 生 影 响 相 关 技 术 发 展 和 产 品 创 新 将 主 要 对 市 场 供 给 方 面 产 生 影 响, 从 而 对 本 公 司 的 盈 利 模 式 采 购 模 式 生 产 或 服 务 模 式 研 发 模 式 以 及 定 价 模 式 等 产 生 影 响 公 司 发 展 规 模 公 司 主 要 经 营 管 理 层 的 经 营 管 理 理 念 及 能 力 将 主 要 对 本 公 司 的 管 理 模 式 产 生 影 响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主 要 经 营 模 式 影 响 因 素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从 长 远 看, 随 着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理 念 的 不 断 推 广 以 及 管 养 分 离 事 企 分 开 的 改 革 进 程 不 断 推 进, 市 场 需 求 将 稳 步 提 升 ; 随 着 科 技 进 步 以 及 产 品 创 新, 市 场 供 给 方 面 也 将 得 到 进 一 步 的 加 强 但 在 短 期 内, 本 公 司 的 主 要 经 营 模 式 不 会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17 其 中 一 个 项 目 为 本 公 司 与 另 外 两 家 单 位 组 成 联 合 体 进 行 投 标, 本 公 司 为 联 合 体 主 办 人, 合 同 总 金 额 为 1,200 万 元, 其 中 本 公 司 所 提 供 服 务 的 对 应 金 额 为 600 万 元 其 中 一 个 项 目 为 本 公 司 与 另 外 一 家 单 位 组 成 联 合 体 进 行 投 标, 本 公 司 为 联 合 体 主 办 人, 合 同 总 金 额 为 900 万 元, 其 中 本 公 司 所 提 供 服 务 的 对 应 金 额 为 万 元

161 业 务 和 技 术 9. 业 务 及 模 式 的 创 新 性 (1) 行 业 创 新 20 世 纪 70 年 代 中 期, 在 经 历 了 大 规 模 的 公 路 建 设 之 后, 突 如 其 来 的 巨 大 公 路 养 护 需 求 养 护 资 金 短 缺 和 公 众 对 快 速 安 全 出 行 要 求 的 提 高, 使 西 方 发 达 国 家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部 门 遇 到 了 前 所 未 有 的 新 问 题 面 对 突 然 到 来 的 大 规 模 公 路 养 护 时 代, 西 方 国 家 投 入 了 巨 大 的 人 力 物 力 和 财 力, 实 施 了 系 统 的 科 学 研 究, 开 发 了 新 的 检 测 技 术 检 测 设 备 科 学 的 决 策 理 论 决 策 方 法 基 于 全 寿 命 周 期 成 本 的 养 护 设 计 技 术 和 新 型 养 护 材 料, 建 立 了 新 的 现 代 养 护 决 策 制 度 体 系 通 过 新 技 术 的 广 泛 应 用, 改 变 了 传 统 的 公 路 养 护 模 式, 缓 解 了 公 路 养 护 的 压 力, 使 公 路 养 护 走 上 了 可 持 续 发 展 道 路 长 期 以 来, 我 国 公 路 管 理 重 建 设 轻 养 护, 对 公 路 养 护 决 策 进 行 研 究 并 将 研 究 成 果 转 化 为 可 应 用 技 术 的 人 才 项 目 资 金 等 资 源 均 较 少 本 公 司 潘 玉 利 王 松 根 边 庄 力 程 珊 珊 刘 振 清 李 强 等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多 年 来 致 力 于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的 研 究, 为 我 国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理 念 的 倡 导 和 相 关 技 术 的 成 熟 与 发 展 做 出 了 重 要 贡 献 进 入 二 十 一 世 纪, 国 外 在 三 十 年 前 遇 到 的 问 题 在 我 国 重 现 目 前, 我 国 在 公 路 养 护 方 面, 无 论 是 理 念 模 式 技 术 还 是 设 备, 都 远 远 滞 后 于 公 路 养 护 的 需 要, 由 此 造 成 养 护 成 本 居 高 不 下 在 养 护 需 求 剧 增 与 养 护 资 金 有 限 的 情 况 下, 对 公 路 养 护 进 行 科 学 决 策 的 理 念 逐 步 深 入 人 心 本 公 司 的 主 要 发 起 人 股 东 敏 锐 地 捕 捉 到 了 市 场 商 机, 并 对 相 关 业 务 未 来 发 展 空 间 充 满 信 心, 为 将 研 究 成 果 有 效 地 产 业 化, 本 公 司 的 前 身 中 公 高 科 有 限 于 2007 年 成 立 凭 借 从 主 要 股 东 处 购 买 的 由 多 年 研 究 成 果 转 化 而 来 的 核 心 技 术 以 及 优 秀 的 人 才 资 源, 中 公 高 科 有 限 自 成 立 起, 便 能 够 为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的 全 部 7 个 工 作 阶 段 提 供 全 方 位 系 统 性 的 技 术 服 务 支 持, 打 破 了 国 内 公 路 养 护 决 策 领 域 一 直 以 来 的 主 观 化 研 究 以 学 术 探 讨 为 主 成 果 较 少 产 业 化 各 机 构 产 品 或 服 务 单 一 的 格 局 中 公 高 科 有 限 的 成 立, 为 我 国 开 创 了 一 个 全 新 的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技 术 支 持 服 务 业 (2) 体 系 创 新

162 业 务 和 技 术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技 术 支 持 服 务 在 我 国 是 一 个 新 兴 行 业, 目 前 没 有 明 确 的 行 业 准 入 资 质 管 理 等 完 善 的 制 度, 整 个 行 业 基 本 处 于 自 由 发 展 阶 段 由 于 缺 乏 必 要 的 管 制, 行 业 内 产 品 服 务 标 准 不 一 技 术 水 平 参 差 不 齐, 客 户 在 进 行 选 择 时 也 没 有 合 理 的 技 术 依 据, 难 免 遇 到 不 符 合 行 业 技 术 水 平 的 产 品 或 服 务 在 行 业 发 展 初 期, 这 样 的 情 况 不 利 于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理 念 的 推 广, 这 将 对 行 业 发 展 前 景 产 生 至 关 重 要 的 影 响 为 促 进 本 行 业 健 康 规 范 地 发 展, 本 公 司 积 极 参 与 行 业 资 质 管 理 产 品 技 术 标 准 制 定 等 相 关 研 究 工 作 本 公 司 参 与 了 国 家 标 准 多 功 能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设 备 (GB/T ) 的 制 定, 本 公 司 的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还 参 与 了 行 业 标 准 公 路 技 术 状 况 评 定 标 准 (JTG H ) 的 制 定 本 公 司 目 前 仍 在 积 极 参 与 相 关 国 家 或 行 业 标 准 的 制 定, 争 取 在 我 国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技 术 支 持 服 务 业 建 立 一 个 完 整 的 资 质 管 理 技 术 标 准 体 系 的 过 程 中, 发 挥 出 行 业 领 导 者 技 术 带 头 人 的 作 用 (3) 持 续 创 新 能 力 本 公 司 能 够 持 续 参 与 国 家 级 或 部 级 重 要 课 题 的 研 究, 并 能 持 续 地 吸 引 和 培 养 优 秀 科 研 和 技 术 人 才 在 本 公 司 广 泛 客 户 群 体 的 基 础 上, 本 公 司 能 够 持 续 地 将 研 究 成 果 产 业 化, 为 市 场 提 供 不 断 创 新 技 术 不 断 升 级 的 产 品 和 服 务 ( 三 ) 设 立 以 来 主 营 业 务 主 要 产 品 或 服 务 主 要 经 营 模 式 的 演 变 情 况 自 设 立 以 来, 本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没 有 发 生 变 更 主 要 经 营 模 式 无 重 大 变 化 就 产 品 和 服 务 而 言, 本 公 司 根 据 市 场 需 求 不 断 推 出 新 产 品 或 新 服 务, 如 于 2012 年 推 出 新 的 检 测 设 备 LEiS 2013 年 推 出 多 功 能 路 况 巡 查 系 统 CRIS 积 极 推 广 项 目 级 咨 询 服 务 等, 但 总 体 而 言, 本 公 司 的 主 要 产 品 及 服 务 无 重 大 变 化 ( 四 ) 主 要 产 品 的 工 艺 流 程 图 或 服 务 的 流 程 图 1. 设 备 系 列 产 品 的 生 产 服 务 模 式 和 工 艺 流 程 本 公 司 目 前 推 向 市 场 的 设 备 产 品 有 CiCS LEiS 和 PCR:CiCS 和 LEiS 均

163 业 务 和 技 术 为 车 载 设 备, 工 艺 流 程 相 对 复 杂, 以 下 具 体 说 明 ;PCR 为 手 机 便 携 设 备, 本 公 司 主 要 负 责 相 关 软 件 系 统 的 开 发 与 安 装 ( 本 公 司 软 件 系 统 类 产 品 的 生 产 服 务 模 式 和 工 艺 流 程 请 见 本 节 一 主 营 业 务 主 要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情 况 之 ( 四 ) 主 要 产 品 的 工 艺 流 程 图 或 服 务 的 流 程 图 之 2. 分 析 系 统 系 列 产 品 的 生 产 服 务 模 式 和 工 艺 流 程 ) (1)CiCS 的 生 产 服 务 模 式 和 工 艺 流 程 本 公 司 的 CiCS 检 测 设 备 主 要 采 取 定 制 化 生 产 的 模 式, 生 产 过 程 主 要 由 装 备 事 业 部 来 完 成, 每 台 设 备 的 生 产 按 照 编 制 生 产 计 划 书 设 备 制 造 和 验 收 交 付 三 个 阶 段 组 织 生 产, 具 体 如 下 所 示 : 图 6-16:CiCS 生 产 组 织 图 商 务 经 理 : 签 订 销 售 合 同 集 成 经 理 : 协 同 采 购 部 采 购 设 备 集 成 经 理 : 组 织 编 制 生 产 计 划 书 集 成 中 心 : 车 载 设 备 部 件 生 产 商 务 经 理 : 组 织 采 购 底 盘 集 成 经 理 产 品 经 理 : 改 装 技 术 要 求 洽 谈 委 托 车 辆 改 装 集 成 经 理 : 车 辆 验 收 办 理 提 车 手 续 集 成 中 心 : 装 备 集 成 技 术 支 持 : 车 载 设 备 标 定 检 定 商 务 经 理 : 协 助 客 户 办 理 牌 照 技 术 支 持 : 检 测 设 备 操 作 培 训 商 务 经 理 : 设 备 交 付 及 手 续 办 理 交 付 用 户 <1> 编 制 任 务 书 商 务 经 理 根 据 用 户 的 设 备 招 标 要 求 ( 招 标 项 目 ) 或 市 场 合 同 谈 判 结 果 ( 非 招

164 业 务 和 技 术 标 项 目 ), 与 产 品 经 理 集 成 中 心 商 定 设 备 相 关 技 术 标 准 技 术 参 数 和 生 产 时 间, 与 集 成 中 心 共 同 编 制 生 产 计 划 书 <2> 设 备 制 造 由 商 务 经 理 负 责 车 辆 底 盘 的 采 购, 集 成 中 心 经 理 和 产 品 经 理 负 责 编 写 车 辆 改 装 技 术 要 求, 委 托 外 单 位 进 行 车 辆 改 装 工 作, 并 在 车 辆 改 装 完 成 后 由 集 成 中 心 经 理 组 织 对 改 装 车 辆 进 行 技 术 验 收 签 署 验 收 文 件 集 成 中 心 负 责 对 改 装 车 辆 进 行 提 验 采 购 部 根 据 装 备 事 业 部 提 供 的 技 术 参 数 和 时 间 要 求, 采 购 车 载 设 备 元 器 件, 包 括 服 务 器 系 统 激 光 传 感 器 及 配 件 光 源 配 件 前 方 相 机 路 面 相 机 编 码 器 车 载 安 全 警 示 设 施 电 气 及 结 构 耗 材 等 集 成 中 心 根 据 生 产 计 划 书, 制 造 及 组 装 相 关 部 件, 包 括 : 光 源 箱 车 辙 装 置 平 整 度 装 置 定 位 装 置 远 端 自 动 控 制 装 置 前 相 机 装 置 后 相 机 装 置 机 舱 温 度 自 动 控 制 装 置 结 构 附 件 等, 然 后 在 车 辆 载 体 上 进 行 设 备 部 件 的 安 装 和 集 成, 并 在 室 内 环 境 进 行 车 载 设 备 检 验 CiCS 具 体 的 生 产 工 艺 流 程 如 下 图 所 示 :

165 业 务 和 技 术 图 6-17:CiCS 生 产 工 艺 流 程 图 生 产 启 动 研 发 设 计 图 纸 审 定 工 程 图 及 工 艺 流 程 方 案 生 产 准 备 生 产 计 划 审 定 外 购 计 划 机 加 工 计 划 装 配 计 划 入 库 委 托 加 工 自 加 工 委 托 装 配 自 行 装 配 下 料 改 装 内 饰 装 发 电 机 改 装 车 顶 电 器 系 统 装 配 机 械 系 统 装 配 机 床 加 工 表 面 处 理 检 验 机 械 系 统 电 器 系 统 总 装 配 设 备 部 件 组 装 外 观 设 计 调 试 零 部 件 加 工 审 定 表 面 喷 漆 产 品 入 库

166 业 务 和 技 术 <3> 验 收 交 付 售 后 及 技 术 支 持 人 员 负 责 检 测 设 备 的 整 体 测 试 及 标 定, 测 试 内 容 包 括 稳 定 性 可 靠 性 技 术 性 能 技 术 参 数 等, 确 认 符 合 合 同 规 定 的 技 术 要 求 商 务 经 理 负 责 设 备 的 交 付 工 作, 包 括 设 备 运 送 及 相 关 技 术 资 料 的 交 付 售 后 及 技 术 支 持 人 员 负 责 为 用 户 提 供 设 备 的 技 术 培 训 (2)LEiS 的 生 产 服 务 模 式 和 工 艺 流 程 本 公 司 的 LEiS 主 要 采 取 定 制 化 生 产 模 式, 生 产 过 程 主 要 由 装 备 事 业 部 完 成, 每 台 设 备 的 生 产 按 照 编 制 生 产 计 划 书 核 心 部 件 采 购 及 制 造 车 体 改 装 及 系 统 集 成 和 验 收 交 付 四 个 阶 段 组 织 生 产 具 体 如 下 所 示 :

167 业 务 和 技 术 图 6-18:LEiS 生 产 组 织 图 商 务 经 理 : 签 订 销 售 合 同 产 品 经 理 : 组 织 编 制 生 产 计 划 书 产 品 经 理 : 协 同 采 购 部 采 购 设 备 商 务 经 理 : 组 织 从 客 户 处 提 取 底 盘 产 品 经 理 : 改 装 技 术 要 求 洽 谈 委 托 车 辆 改 装 产 品 经 理 : 车 辆 验 收 办 理 提 车 手 续 集 成 中 心 : 集 成 核 心 组 件 技 术 支 持 : 车 载 设 备 标 定 检 定 技 术 支 持 : 检 测 设 备 操 作 培 训 商 务 经 理 : 设 备 交 付 及 手 续 办 理 交 付 用 户 <1> 编 制 生 产 计 划 书 商 务 经 理 根 据 用 户 的 设 备 招 标 要 求 ( 招 标 项 目 ) 或 市 场 合 同 谈 判 结 果 ( 非 招 标 项 目 ), 与 产 品 经 理 商 定 设 备 相 关 技 术 标 准 技 术 参 数 和 生 产 时 间, 依 此 编 制 装 备 生 产 任 务 书, 由 产 品 经 理 统 一 组 织 实 施 <2> 核 心 部 件 采 购 及 制 造

168 业 务 和 技 术 由 商 务 经 理 负 责 客 户 车 辆 底 盘 交 接 ( 也 可 由 本 公 司 代 采 购 车 辆, 商 务 经 理 与 客 户 协 调 办 理 牌 照 后 交 产 品 经 理 ); 产 品 经 理 负 责 编 写 车 辆 改 装 技 术 要 求 ; 并 根 据 销 售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公 司 库 存 情 况 原 材 料 采 购 周 期 和 改 装 周 期 制 定 生 产 计 划, 并 组 织 采 购 车 载 设 备 核 心 元 器 件, 包 括 工 控 机 系 统 激 光 传 感 器 及 配 件 前 方 相 机 路 面 相 机 编 码 器 GPS 接 收 机 显 示 器 等 ; 集 成 中 心 根 据 产 品 经 理 的 要 求 生 产 加 工 设 备 的 部 分 核 心 元 部 件, 包 括 信 号 分 配 器 编 码 器 及 相 应 线 缆 等 <3> 车 体 改 装 及 系 统 集 成 产 品 经 理 与 商 务 经 理 委 托 外 单 位 进 行 车 辆 改 装 及 系 统 硬 件 集 成 工 作 ; 产 品 经 理 需 在 系 统 硬 件 集 成 完 成 后 对 设 备 进 行 技 术 验 收 签 署 验 收 文 件 ; 商 务 经 理 负 责 设 备 提 验 及 相 关 手 续 办 理 ; 再 由 产 品 经 理 组 织 技 术 支 持 进 行 软 硬 件 集 成 及 测 试 LEiS 具 体 的 生 产 工 艺 流 程 如 下 图 所 示 :

169 业 务 和 技 术 图 6-19:LEiS 生 产 工 艺 流 程 图 生 产 启 动 审 定 设 计 图 纸 审 定 工 程 图 及 方 案 生 产 准 备 审 定 生 产 计 划 采 购 计 划 机 加 工 计 划 电 气 加 工 计 划 装 配 计 划 下 料 改 装 内 饰 加 工 供 电 系 统 改 装 表 面 处 理 布 线 喷 漆 处 理 零 部 件 装 配 审 定 外 观 设 计 系 统 总 装 配 广 告 喷 漆 系 统 调 试 产 品 入 库 <4> 验 收 交 付

170 业 务 和 技 术 技 术 支 持 人 员 负 责 检 测 设 备 在 实 路 环 境 的 整 体 测 试 及 标 定, 测 试 内 容 包 括 稳 定 性 可 靠 性 技 术 性 能 技 术 参 数 等, 确 认 符 合 合 同 规 定 的 技 术 要 求 商 务 经 理 和 产 品 经 理 负 责 设 备 的 交 付 工 作, 包 括 设 备 运 送 及 相 关 技 术 资 料 的 交 付 技 术 支 持 人 员 负 责 为 用 户 提 供 设 备 的 技 术 培 训 (2)CRIS 的 生 产 服 务 模 式 和 工 艺 流 程 本 公 司 的 CRIS 主 要 采 取 定 制 化 生 产 模 式, 生 产 过 程 主 要 由 装 备 事 业 部 完 成, 每 台 设 备 的 生 产 按 照 编 制 生 产 计 划 书 核 心 部 件 采 购 及 制 造 车 体 改 装 及 系 统 集 成 和 验 收 交 付 四 个 阶 段 组 织 生 产 具 体 如 下 所 示 :

171 业 务 和 技 术 图 6-20:CRIS 生 产 组 织 图 商 务 经 理 : 签 订 销 售 合 同 产 品 经 理 : 组 织 编 制 生 产 计 划 书 产 品 经 理 : 协 同 采 购 部 采 购 设 备 商 务 经 理 : 组 织 从 客 户 处 提 取 底 盘 产 品 经 理 : 改 装 技 术 要 求 洽 谈 委 托 车 辆 改 装 产 品 经 理 : 车 辆 验 收 办 理 提 车 手 续 集 成 中 心 : 集 成 核 心 组 件 技 术 支 持 : 车 载 设 备 标 定 检 定 技 术 支 持 : 检 测 设 备 操 作 培 训 商 务 经 理 : 设 备 交 付 及 手 续 办 理 交 付 用 户 <1> 编 制 生 产 计 划 书 商 务 经 理 根 据 用 户 的 设 备 招 标 要 求 ( 招 标 项 目 ) 或 市 场 合 同 谈 判 结 果 ( 非 招 标 项 目 ), 与 产 品 经 理 商 定 设 备 相 关 技 术 标 准 技 术 参 数 和 生 产 时 间, 依 此 编 制 装 备 生 产 任 务 书, 由 产 品 经 理 统 一 组 织 实 施 <2> 核 心 部 件 采 购 及 制 造

172 业 务 和 技 术 由 商 务 经 理 负 责 客 户 车 辆 底 盘 交 接 ( 也 可 由 本 公 司 代 采 购 车 辆, 商 务 经 理 与 客 户 协 调 办 理 牌 照 后 交 产 品 经 理 ); 产 品 经 理 负 责 编 写 车 辆 改 装 技 术 要 求 ; 并 根 据 销 售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公 司 库 存 情 况 原 材 料 采 购 周 期 和 改 装 周 期 制 定 生 产 计 划, 并 组 织 采 购 车 载 设 备 核 心 元 器 件, 包 括 工 控 机 系 统 前 方 相 机 GPS 套 件 显 示 器 距 离 定 位 装 置 等 ; 集 成 中 心 根 据 产 品 经 理 的 要 求 生 产 加 工 设 备 的 部 分 核 心 元 部 件, 包 括 编 码 器 总 成 及 相 应 线 缆 等 <3> 车 体 改 装 及 系 统 集 成 产 品 经 理 与 商 务 经 理 委 托 外 单 位 进 行 车 辆 改 装 及 系 统 硬 件 集 成 工 作 ; 产 品 经 理 需 在 系 统 硬 件 集 成 完 成 后 对 设 备 进 行 技 术 验 收 签 署 验 收 文 件 ; 商 务 经 理 负 责 设 备 提 验 及 相 关 手 续 办 理 ; 再 由 产 品 经 理 组 织 技 术 支 持 进 行 软 硬 件 集 成 及 测 试 CRIS 具 体 的 生 产 工 艺 流 程 如 下 图 所 示 :

173 业 务 和 技 术 图 6-21:CRIS 生 产 工 艺 流 程 图 生 产 启 动 审 定 设 计 图 纸 审 定 工 程 图 及 方 案 生 产 准 备 审 定 生 产 计 划 采 购 计 划 机 加 工 计 划 电 气 加 工 计 划 装 配 计 划 下 料 改 装 内 饰 加 工 供 电 系 统 改 装 表 面 处 理 布 线 喷 漆 处 理 零 部 件 装 配 审 定 外 观 设 计 系 统 总 装 配 广 告 喷 漆 系 统 调 试 产 品 入 库 <4> 验 收 交 付

174 业 务 和 技 术 技 术 支 持 人 员 负 责 巡 查 设 备 在 实 路 环 境 的 整 体 测 试 及 标 定, 测 试 内 容 包 括 稳 定 性 可 靠 性 技 术 性 能 技 术 参 数 等, 确 认 符 合 合 同 规 定 的 技 术 要 求 商 务 经 理 和 产 品 经 理 负 责 设 备 的 交 付 工 作, 包 括 设 备 运 送 及 相 关 技 术 资 料 的 交 付 技 术 支 持 人 员 负 责 为 用 户 提 供 设 备 的 技 术 培 训 2. 分 析 系 统 系 列 产 品 的 生 产 服 务 模 式 和 工 艺 流 程 本 公 司 的 分 析 系 统 系 列 产 品 分 为 通 用 类 分 析 系 统 和 个 性 化 开 发 分 析 系 统, 均 由 信 息 技 术 部 按 项 目 组 织 研 发 通 用 类 产 品 在 首 次 开 发 完 成 后, 还 会 根 据 市 场 需 求 及 新 技 术 应 用, 进 行 后 续 的 升 级 开 发 不 论 是 通 用 类 产 品 的 首 次 开 发 升 级 开 发, 还 是 个 性 化 产 品 的 开 发, 其 开 发 流 程 类 似, 均 包 括 项 目 需 求 分 析 系 统 设 计 编 码 与 测 试 试 运 行 与 实 施 验 收 与 总 结 等 需 求 分 析 : 详 细 调 研 并 确 定 市 场 或 用 户 的 关 键 性 需 求, 编 制 分 析 系 统 需 求 说 明 书, 描 述 数 据 逻 辑, 规 定 数 据 采 集 的 要 求 及 范 围 系 统 设 计 : 需 求 分 析 经 评 审 通 过 后, 实 施 系 统 设 计, 包 括 概 要 设 计 和 详 细 设 计 概 要 设 计 主 要 进 行 分 析 系 统 总 体 设 计 接 口 设 计 运 行 设 计 数 据 结 构 设 计 和 系 统 出 错 处 理 设 计 等 详 细 设 计 主 要 说 明 程 序 系 统 结 构 功 能 性 能 输 入 输 出, 算 法 逻 辑 流 程 数 据 接 口 存 储 分 配 测 试 计 划 等 编 码 与 测 试 : 系 统 设 计 完 成 并 经 评 审 通 过 后, 进 行 代 码 编 制 开 发 过 程 中, 对 每 一 模 块 组 织 进 行 过 程 测 试 ; 编 码 完 成 后 进 行 系 统 测 试, 测 试 分 符 合 性 测 试 和 功 能 性 测 试 两 步 测 试 完 成 后, 组 织 相 关 专 业 部 门 进 行 整 体 测 评 试 运 行 及 实 施 : 编 码 测 试 完 成 经 用 户 确 认 后, 组 织 系 统 试 运 行, 试 运 行 过 程 中 对 系 统 存 在 的 问 题 详 细 记 录 并 马 上 解 决, 试 运 行 完 成 后 正 式 上 线 实 施 培 训 及 应 用 验 收 与 总 结 : 项 目 实 施 后 按 技 术 协 议 申 请 验 收, 提 交 验 收 报 告 系 统 测 试

175 业 务 和 技 术 报 告 分 析 系 统 技 术 说 明 书 用 户 操 作 手 册 等 文 档 资 料, 完 成 项 目 开 发, 后 续 跟 踪 及 服 务

176 业 务 和 技 术 图 6-22: 分 析 系 统 研 发 生 产 流 程 图 技 术 协 议 实 地 调 研 研 究 成 果 Step1 需 求 分 析 需 求 设 计 依 据 需 求 分 析 编 写 规 范 修 改 用 户 评 审 质 量 控 制 内 部 评 审 通 过 需 求 设 计 书 系 统 设 计 依 据 系 统 设 计 编 写 规 范 修 改 用 户 评 审 质 量 控 制 内 部 评 审 通 过 Step2 系 统 设 计 系 统 设 计 方 案 编 码 依 据 系 统 设 计 代 码 编 制 规 范 修 改 过 程 控 制 工 作 日 志 过 程 测 试 通 过 结 果 测 试 测 试 依 据 设 计 方 案 与 规 范 测 试 组 通 过 系 统 软 件 Step3 编 码 与 测 试 修 改 试 运 行 及 实 施 依 据 过 程 控 制 软 件 系 统 试 运 行 及 实 施 规 范 工 作 日 志 用 户 确 认 Step4 试 运 行 及 实 施 系 统 验 收 依 据 验 收 规 范 技 术 协 议 验 收 计 划 项 目 总 结 项 目 完 成 Step5 验 收 与 总 结

177 业 务 和 技 术 3. 咨 询 系 列 服 务 的 模 式 和 工 艺 流 程 本 公 司 的 咨 询 服 务 分 为 网 级 决 策 咨 询 和 项 目 级 分 析 咨 询, 当 涉 及 到 具 体 的 业 务 或 工 艺 流 程 时, 网 级 决 策 咨 询 和 项 目 级 分 析 咨 询 有 所 不 同 (1) 网 级 决 策 咨 询 网 级 养 护 咨 询 服 务 主 要 为 省 市 公 路 管 理 部 门 在 路 网 级 层 面 进 行 养 护 规 模 测 算 及 资 金 的 优 化 分 配 等 宏 观 养 护 决 策 提 供 支 持, 网 级 养 护 咨 询 服 务 包 括 项 目 启 动 外 业 路 况 检 测 内 业 数 据 处 理 路 况 评 定 养 护 分 析 报 告 编 制 及 CMAP 成 果 提 交 等 六 个 阶 段, 主 要 由 管 理 技 术 部 组 织 实 施 项 目 启 动 阶 段 主 要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根 据 与 用 户 沟 通 的 情 况, 编 写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项 目 概 况 组 织 与 分 工 时 间 与 人 员 安 排 检 测 行 程 安 排, 质 量 保 证 与 安 全 保 障 等, 还 需 根 据 项 目 具 体 目 标, 向 业 主 发 送 数 据 调 查 表 进 行 相 关 资 料 的 收 集 外 业 路 况 检 测 在 前 述 六 个 阶 段 中 的 技 术 难 度 相 对 较 小, 因 此 根 据 该 环 节 的 实 施 方, 可 以 分 为 :<1> 本 公 司 组 织 检 测 <2> 客 户 自 行 检 测 <3> 由 专 业 检 测 机 构 检 测 三 大 类 而 对 于 第 三 类, 根 据 本 公 司 与 专 业 检 测 机 构 的 关 系, 可 以 进 一 步 分 为 :<1> 本 公 司 的 合 作 伙 伴 <2> 与 本 公 司 没 有 签 署 合 作 协 议 的 专 业 检 测 机 构 <3> 本 公 司 的 外 包 方 内 业 数 据 处 理 工 作 主 要 由 本 公 司 的 路 况 分 析 中 心 负 责 完 成 其 中, 在 对 路 面 破 损 情 况 进 行 分 析 时, 本 公 司 在 通 过 技 术 对 路 面 破 损 情 况 进 行 自 动 识 别 后, 还 会 对 疑 难 识 别 路 段 进 行 人 工 抽 检 与 复 核 在 工 作 量 特 别 大 的 少 数 情 况 下, 本 公 司 也 会 将 人 工 抽 检 与 复 核 工 作 进 行 外 包 路 况 评 价 工 作 主 要 由 管 理 技 术 部 通 过 CPMS 系 统 辅 助 完 成 根 据 调 查 得 到 的 基 本 信 息, 如 路 线 信 息 政 区 信 息 养 管 单 位 技 术 等 级 路 面 宽 度 路 基 宽 度 建 设 与 养 护 历 史 交 通 量 路 面 结 构 车 道 类 型 等 基 本 数 据, 以 及 内 业 路 况 处 理 数 据, 建 立 CPMS 数 据 库 结 合 路 况 核 对 工 作, 从 宏 观 层 面 对 路 网 整 体 的 路 面 病 害 特 点 进 行 诊 断 分 析 在 此 基 础 上, 依 据 交 通 运 输 部 2007 年 颁 布 的

178 业 务 和 技 术 公 路 技 术 状 况 评 定 标 准 进 行 路 况 评 价 其 中, 可 根 据 用 户 的 要 求 按 政 区 养 管 单 位 路 线 技 术 等 级 路 面 类 型 等 不 同 类 别 的 分 别 进 行 统 计 分 析 若 有 历 史 数 据, 可 进 行 若 干 年 度 的 路 况 水 平 动 态 分 析, 从 而 全 面 掌 握 路 网 各 项 路 况 指 标 的 变 化 情 况 养 护 分 析 工 作 借 助 于 CPMS 系 统 中 的 高 级 分 析 模 块 来 进 行 首 先 根 据 用 户 实 际 情 况 调 查 路 面 大 中 修 养 护 周 期 典 型 养 护 方 案 及 材 料 单 价 传 统 养 护 决 策 经 验 等 信 息 建 立 CPMS 模 型 并 根 据 用 户 目 标 和 路 网 特 征 设 置 养 护 目 标 养 护 水 平 交 通 量 划 分 标 准 决 策 约 束 条 件 等 养 护 决 策 参 数 在 这 两 项 工 作 的 基 础 上, 运 用 CPMS 系 统 的 分 析 功 能, 选 择 采 用 不 同 的 养 护 分 析 方 法 进 行 中 长 期 养 护 规 划 和 年 度 养 护 计 划, 这 些 方 法 包 括 : 养 护 需 求 分 析 养 护 预 算 分 析 投 资 效 益 分 析 资 金 优 化 分 配 等, 从 而 编 制 养 护 计 划 根 据 CPMS 系 统 的 分 析 结 果, 本 公 司 为 用 户 编 制 详 细 的 路 网 评 定 及 养 护 分 析 报 告, 内 容 一 般 包 括 概 述 路 网 主 要 病 害 分 析 路 况 评 定 路 面 养 护 分 析 养 护 建 议 计 划 和 结 束 语 等, 还 可 以 根 据 用 户 需 求, 为 其 自 定 义 报 告 章 节 内 容 除 此 之 外, 本 公 司 针 对 不 同 用 户 建 立 了 相 应 的 公 路 检 评 及 养 护 分 析 数 据 集 成 的 综 合 分 析 平 台 CMAP CMAP 作 为 数 据 集 成 平 台, 集 成 了 5 类 数 据 信 息 : 公 路 基 本 属 性 数 据 各 项 公 路 技 术 状 况 指 标 评 定 数 据 公 路 图 片 信 息 ( 前 方 图 像 路 面 损 坏 图 像 损 坏 识 别 结 果 ) 养 护 建 议 方 案 和 电 子 地 图, 便 于 用 户 掌 握 全 局 路 况, 从 而 辅 助 管 理 者 进 行 科 学 的 公 路 养 护 决 策

179 业 务 和 技 术 图 6-23: 网 级 咨 询 服 务 流 程 图

180 业 务 和 技 术 在 前 述 六 个 阶 段 中, 涉 及 到 可 能 由 外 单 位 实 施 的 阶 段 有 两 个, 外 业 路 况 检 测 和 内 业 数 据 处 理 具 体 说 明 如 下 : <1> 外 业 路 况 检 测 的 生 产 组 织 外 业 路 况 检 测 工 作 具 体 是 指 使 用 本 公 司 的 检 测 设 备, 在 需 要 进 行 检 测 的 路 网 行 驶, 以 不 低 于 车 流 的 速 度 同 步 自 动 采 集 路 面 技 术 状 况 指 标 鉴 于 相 关 数 据 为 自 动 采 集, 其 主 要 技 术 难 点 在 于 掌 握 本 公 司 检 测 设 备 的 使 用 同 时 鉴 于 本 公 司 CiCS 等 检 测 设 备 具 有 较 强 的 操 作 适 用 性, 因 此, 相 对 于 本 公 司 进 行 咨 询 服 务 的 其 他 环 节 而 言, 外 业 路 况 检 测 工 作 的 技 术 难 度 相 对 较 小 此 外, 网 级 养 护 咨 询 需 要 对 整 个 路 网 数 据 进 行 采 集, 耗 时 较 长, 同 时 也 需 要 采 集 人 员 对 当 地 情 况 比 较 熟 悉 因 此, 在 部 分 情 况 下 由 本 公 司 人 员 进 行 外 业 检 测 外, 购 买 了 本 公 司 检 测 设 备 的 客 户 可 以 自 行 检 测, 主 要 还 是 由 专 业 的 检 测 机 构 进 行 检 测 1 本 公 司 人 员 进 行 外 业 路 况 检 测 即 本 公 司 与 用 户 签 订 包 含 检 测 和 咨 询 的 合 同 后, 本 公 司 自 行 对 需 要 分 析 的 路 段 进 行 路 况 检 测 由 于 本 公 司 人 员 有 限, 主 要 投 入 到 了 设 备 研 发 软 件 研 发 技 术 服 务 等 领 域, 因 此, 这 种 情 况 相 对 较 少 报 告 期 内, 该 类 合 同 数 量 占 本 公 司 网 级 咨 询 服 务 合 同 总 量 约 18%, 该 类 合 同 金 额 占 本 公 司 网 级 咨 询 服 务 合 同 总 金 额 约 15% 2 客 户 自 行 进 行 外 业 路 况 检 测 部 分 来 自 公 路 管 理 部 门 的 客 户 自 行 对 相 关 路 网 进 行 路 况 检 测, 之 后 再 将 数 据 提 供 给 本 公 司, 由 本 公 司 对 数 据 进 行 分 析 后 提 供 咨 询 服 务, 这 种 情 况 相 对 较 少 报 告 期 内, 该 类 合 同 数 量 占 本 公 司 网 级 咨 询 服 务 合 同 总 量 约 9%, 该 类 合 同 金 额 占 本 公 司 网 级 咨 询 服 务 合 同 总 金 额 约 4% 3 专 业 检 测 机 构 进 行 外 业 路 况 检 测 鉴 于 外 业 路 况 检 测 需 求 的 广 泛 性, 以 及 该 项 工 作 具 有 一 定 的 技 术 专 业 性, 目 前, 市 场 比 较 通 行 的 做 法 是 由 专 业 的 检 测 机 构 专 门 为 用 户 提 供 路 况 检 测 业

181 业 务 和 技 术 务 根 据 本 公 司 与 这 些 专 业 检 测 机 构 的 合 作 方 式, 可 以 进 一 步 分 为 三 类 A. 与 签 订 合 作 协 议 的 合 作 伙 伴 进 行 紧 密 合 作 由 于 处 于 行 业 发 展 初 期, 本 公 司 目 前 没 有 设 立 营 销 分 公 司 或 营 销 网 点, 全 国 的 营 销 工 作 均 由 公 司 总 部 的 技 术 转 移 中 心 及 各 事 业 部 负 责, 通 过 与 各 地 公 路 管 理 部 门 沟 通 与 用 户 及 当 地 专 业 检 测 机 构 的 日 常 交 流 行 业 内 学 术 交 流 活 动 跟 踪 市 场 招 标 或 采 购 信 息 等, 均 在 北 京 通 过 电 话 电 邮 等 手 段 或 通 过 出 差 的 方 式 进 行 为 加 强 本 公 司 与 专 业 检 测 机 构 间 的 合 作, 本 公 司 与 部 分 专 业 检 测 机 构 签 订 了 合 作 协 议, 共 同 开 发 地 方 检 评 市 场 这 些 与 本 公 司 签 订 了 合 作 协 议 的 专 业 检 测 机 构 即 为 本 公 司 的 合 作 伙 伴 合 作 伙 伴 愿 意 将 数 据 分 析 相 关 的 咨 询 服 务 委 托 给 本 公 司 的 原 因 主 要 有 : 首 先, 合 作 伙 伴 购 买 了 本 公 司 设 备, 相 关 设 备 的 数 据 与 本 公 司 的 相 关 分 析 系 统 更 加 兼 容 ; 其 次, 本 公 司 在 公 路 养 护 咨 询 方 面 拥 有 较 强 的 技 术 和 人 才 优 势, 专 业 能 力 强, 与 本 公 司 共 同 开 发 检 评 市 场 对 其 业 务 发 展 也 能 起 到 一 定 的 促 进 作 用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用 户 从 工 作 便 利 角 度 出 发, 一 般 与 合 作 伙 伴 签 订 总 体 合 同, 合 作 伙 伴 再 与 本 公 司 签 订 技 术 咨 询 服 务 合 同 报 告 期 内, 该 类 合 同 数 量 占 本 公 司 网 级 咨 询 服 务 合 同 总 量 约 25%, 该 类 合 同 金 额 占 本 公 司 网 级 咨 询 服 务 合 同 总 金 额 约 25% 与 合 作 伙 伴 共 同 开 发 检 评 市 场 已 经 成 为 本 公 司 一 种 重 要 的 营 销 手 段 截 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与 本 公 司 签 订 路 况 检 评 合 作 协 议 的 主 要 合 作 伙 伴 有 安 徽 省 公 路 工 程 检 测 中 心 广 西 金 盟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河 北 锐 安 公 路 工 程 养 护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吉 林 省 诚 科 工 程 检 测 有 限 公 司 襄 樊 市 利 民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有 限 公 司 ( 现 更 名 为 湖 北 楚 晟 科 路 桥 技 术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 河 南 省 交 通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公 路 所 交 通 公 路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山 东 省 公 路 检 测 中 心 辽 宁 奥 路 通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公 路 所 交 通 公 路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是 本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公 路 所 的 下 属 机 构, 本 公 司 与 公 路 所 交 通 公 路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签 订 的 合 作 协 议 遵 循 了 市 场 原 则 ; 除 此 以

182 业 务 和 技 术 外, 前 述 其 他 合 作 伙 伴 与 本 公 司 公 路 所 及 其 下 属 单 位 不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B. 与 本 公 司 没 有 签 署 合 作 协 议 的 其 他 专 业 检 测 机 构 进 行 合 作 部 分 检 测 机 构 并 未 与 本 公 司 签 订 合 作 协 议, 但 鉴 于 本 公 司 的 专 业 能 力 和 在 行 业 中 的 影 响 力, 这 些 检 测 机 构 也 选 择 由 本 公 司 提 供 咨 询 技 术 服 务 报 告 期 内, 该 类 合 同 数 量 占 本 公 司 网 级 咨 询 服 务 合 同 总 量 约 31%, 该 类 合 同 金 额 占 本 公 司 网 级 咨 询 服 务 合 同 总 金 额 约 41% 本 公 司 将 继 续 加 强 与 这 些 专 业 检 测 机 构 的 日 常 沟 通, 以 巩 固 和 扩 大 本 公 司 在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技 术 服 务 行 业 的 影 响 力 C. 本 公 司 将 外 业 检 测 任 务 外 包 给 其 他 专 业 检 测 机 构 在 部 分 情 况 下, 本 公 司 直 接 与 用 户 签 订 包 含 路 况 检 测 和 咨 询 服 务 的 合 同 后, 将 外 业 路 况 检 测 任 务 外 包 给 其 他 专 业 检 测 机 构 进 行 这 种 情 况 主 要 发 生 在 本 公 司 成 立 初 期 以 及 2013 年 下 半 年 报 告 期 内, 该 类 合 同 数 量 占 本 公 司 网 级 咨 询 服 务 合 同 总 量 约 17%, 该 类 合 同 金 额 占 本 公 司 网 级 咨 询 服 务 合 同 总 金 额 约 为 14%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网 级 咨 询 服 务 中 外 业 路 况 检 测 的 主 要 外 包 方 有 河 北 锐 安 公 路 工 程 养 护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广 西 金 盟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河 南 省 交 通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山 东 省 公 路 桥 梁 检 测 中 心 福 建 省 闽 路 工 程 试 验 检 测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佰 特 发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山 西 晋 泽 通 道 路 桥 梁 检 测 有 限 公 司 其 中 前 三 家 公 司 也 是 与 本 公 司 签 订 了 合 作 协 议 的 合 作 伙 伴 前 述 外 包 方 与 本 公 司 公 路 所 及 其 下 属 单 位 不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示 : 综 上 所 述, 本 公 司 网 级 咨 询 服 务 中 外 业 路 况 检 测 环 节 组 织 方 式 如 下 图 所

183 业 务 和 技 术 图 6-24: 网 级 咨 询 服 务 外 业 路 况 检 测 组 织 方 式 图 用 户 用 户 与 专 业 检 测 机 构 签 订 包 含 检 测 和 咨 询 的 合 同 专 业 检 测 机 构 : v 合 作 伙 伴 v 其 他 检 测 机 构 用 户 自 行 检 测, 委 托 公 司 提 供 咨 询 服 务 用 户 与 公 司 签 订 包 含 检 测 和 咨 询 的 合 同 中 公 高 科 合 作 伙 伴 或 其 他 检 测 机 构 再 将 咨 询 服 务 委 托 给 公 司 公 司 提 供 检 测 服 务 将 检 测 任 务 外 包 <2> 内 业 数 据 处 理 的 生 产 组 织 内 业 数 据 处 理 的 主 要 工 作 包 括 外 业 检 测 数 据 整 理 与 错 误 修 正 路 面 破 损 自 动 识 别 疑 难 识 别 路 段 人 工 抽 检 与 复 核 平 整 度 及 车 辙 数 据 的 核 对 及 逻 辑 校 验 检 测 数 据 及 前 方 景 观 图 像 入 库 等 内 业 数 据 处 理 工 作 主 要 由 本 公 司 的 路 况 分 析 中 心 负 责 完 成 其 中, 在 对 路 面 破 损 情 况 进 行 分 析 时, 本 公 司 在 通 过 技 术 对 路 面 破 损 情 况 进 行 自 动 识 别 后, 还 会 对 疑 难 识 别 路 段 进 行 人 工 抽 检 与 复 核 在 工 作 量 特 别 大 的 少 数 情 况 下, 本 公 司 也 会 将 人 工 抽 检 与 复 核 工 作 进 行 外 包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分 别 委 托 北 京 邮 电 大 学 北 京 原 创 园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雪 山 视 景 ( 北 京 )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和 北 京 建 筑 工 程 学 院 开 展 了 部 分 路 面 图 像 常 见 破 损 人 工 抽 检 与 复 核 工 作 前 述 外 包 方 与 本 公 司 公 路 所 及 其 下 属 单 位 不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2) 项 目 级 分 析 咨 询

184 业 务 和 技 术 项 目 级 养 护 分 析 咨 询 的 目 的 是 在 网 级 养 护 决 策 的 基 础 上, 针 对 路 网 中 存 在 养 护 需 求 的 路 段, 通 过 专 项 检 测 诊 断 其 病 害 原 因, 据 此 确 定 备 选 养 护 对 策 并 制 定 中 长 期 养 护 规 划, 通 过 科 学 的 技 术 经 济 比 选, 推 荐 出 最 优 养 护 方 案 项 目 级 养 护 分 析 咨 询 主 要 包 括 养 护 数 据 采 集 路 面 病 害 诊 断 养 护 方 案 分 析 经 济 效 益 评 价 和 养 护 方 案 优 选 等 五 个 阶 段, 由 设 计 技 术 部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在 少 数 情 况 下, 公 司 将 养 护 数 据 采 集 进 行 外 包 养 护 数 据 采 集 是 在 网 级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的 基 础 上, 针 对 存 在 养 护 需 求 的 路 段 开 展 更 为 详 细 和 深 入 的 数 据 采 集 工 作, 包 括 路 段 基 础 信 息 交 通 量 及 轴 载 组 成 建 设 及 养 护 历 史 路 面 详 细 病 害 路 面 弯 沉 路 基 状 况 排 水 状 况 材 料 性 能 内 部 缺 陷 等 该 阶 段 的 数 据 采 集 相 比 网 级 数 据 采 集 而 言, 指 标 更 多, 要 求 更 高 一 般 会 增 加 探 地 雷 达 采 集 路 面 结 构 缺 陷 弯 沉 仪 采 集 路 面 弯 沉 及 回 弹 模 量 现 场 取 芯 并 通 过 室 内 试 验 采 集 路 面 材 料 性 状 等 工 作 因 此, 与 网 级 决 策 咨 询 的 外 业 路 况 检 测 不 同, 项 目 级 分 析 咨 询 的 养 护 数 据 采 集 工 作 主 要 由 本 公 司 自 行 完 成 近 两 年, 由 于 本 公 司 项 目 级 咨 询 业 务 发 展 较 为 迅 速, 本 公 司 就 6 个 项 目 分 别 委 托 安 徽 省 公 路 工 程 检 测 中 心 河 南 省 交 通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 河 南 省 公 路 工 程 试 验 检 测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河 北 耀 通 交 通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盐 城 基 业 工 程 勘 察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公 路 桥 梁 建 设 集 团 锐 诚 工 程 试 验 检 测 有 限 公 司 进 行 养 护 数 据 采 集, 在 本 公 司 全 部 94 个 项 目 级 咨 询 项 目 中 占 比 较 小 安 徽 省 公 路 工 程 检 测 中 心 和 河 南 省 交 通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为 本 公 司 签 订 合 作 协 议 的 合 作 伙 伴, 河 南 省 公 路 工 程 试 验 检 测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为 河 南 省 交 通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院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前 述 外 包 方 与 本 公 司 公 路 所 及 其 下 属 单 位 不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路 面 病 害 诊 断 是 基 于 详 细 的 养 护 检 测 数 据 进 行 路 面 性 能 评 价, 针 对 不 同 类 别 的 设 计 对 象 分 别 诊 断 其 病 害 原 因, 并 据 此 确 定 养 护 性 质 和 选 择 养 护 对 策 具 体 包 括 路 面 性 能 评 价 设 计 对 象 划 分 对 象 特 征 分 析 病 害 原 因 诊 断 养 护 性 质 划 分 养 护 对 策 选 择 等 分 析 程 序 养 护 方 案 分 析 采 用 包 含 路 面 损 坏 平 整 度 车 辙 结 构 强 度 等 多 项 技 术 指 标, 综 合 考 虑 路 面 结 构 性 能 和 功 能 性 能 的 力 学 ~ 功 能 分 析 方 法, 提 出 满 足 设 计 目 标 要 求 的 养 护 方 案, 并 根 据 长 期 性 能 分 析 结 果 制 定 中 长 期 养 护 规 划

185 业 务 和 技 术 经 济 效 益 分 析 是 采 用 全 寿 命 周 期 费 用 分 析 (LCC) 方 法 评 价 养 护 方 案 的 长 期 经 济 效 益 全 寿 命 周 期 费 用 分 析 (LCC) 方 法 不 仅 要 考 虑 路 面 初 始 性 能 和 费 用, 还 全 面 考 虑 路 面 在 维 修 改 造 后 整 个 寿 命 周 期 ( 分 析 期 ) 内 发 生 的 各 种 费 用 ( 管 理 费 用 用 户 费 用 等 ) 和 产 生 的 效 益, 以 寻 求 满 足 经 济 优 化 目 标 的 最 佳 投 资 方 式 最 后 在 进 行 养 护 方 案 比 选 和 优 化 时, 以 经 济 指 标 作 为 优 化 条 件, 通 过 全 寿 命 周 期 费 用 分 析 方 法, 选 择 技 术 可 行 ( 既 满 足 力 学 要 求 又 能 满 足 使 用 性 能 要 求 ), 同 时 最 经 济 合 理 的 路 面 养 护 方 案 在 上 述 项 目 级 养 护 分 析 决 策 技 术 流 程 中, 养 护 数 据 采 集 工 作 可 以 通 过 项 目 级 分 析 专 用 检 测 设 备 ( 如 ORDiS CDR 等 ) 来 完 成, 后 续 养 护 分 析 及 方 案 优 选 工 作 可 以 利 用 项 目 级 路 面 分 析 系 统 及 平 台 (PORD) 来 实 现

186 业 务 和 技 术 图 6-25: 项 目 级 咨 询 服 务 流 程 图 第 一 步 : 养 护 数 据 采 集 路 线 信 息 交 通 量 信 息 建 设 及 养 护 历 史 排 水 状 况 纵 横 断 面 路 面 损 坏 状 况 路 面 结 构 强 度 取 芯 及 材 料 试 验 路 面 抗 滑 性 能 路 面 内 部 缺 陷 第 二 步 : 路 面 病 害 诊 断 路 面 损 坏 评 价 结 构 性 能 评 价 功 能 性 能 评 价 交 通 状 况 评 价 划 分 设 计 单 元 和 设 计 对 象 ( 分 段 设 计 / 分 类 处 理 ) 路 面 病 害 诊 断 ( 病 害 类 型 损 坏 原 因 损 坏 程 度 ) 构 建 养 护 对 策 ( 大 修 补 强 / 中 修 罩 面 / 预 防 性 养 护 ) 第 三 步 : 养 护 方 案 分 析 功 能 损 坏 周 期 设 计 目 标 结 构 使 用 寿 命 养 护 方 案 ( 力 学 ~ 功 能 分 析 法 ) 功 能 验 证 同 时 满 足 结 构 验 算 路 面 长 期 使 用 性 能 分 析 ( 中 长 期 养 护 规 划 ) 第 四 步 : 经 济 效 益 分 析 全 寿 命 周 期 费 用 分 析 分 析 期 折 现 率 费 用 权 重 管 理 费 用 用 户 费 用 路 面 残 值 关 键 参 数 敏 感 性 分 析 第 五 步 : 养 护 方 案 优 选 N 个 备 选 养 护 方 案 力 学 ~ 功 能 分 析 结 果 技 术 因 素 VS 经 济 因 素 寿 命 周 期 费 用 分 析 结 果 推 荐 最 优 方 案

187 业 务 和 技 术 二 行 业 基 本 情 况 ( 一 ) 本 公 司 所 处 行 业 说 明 本 公 司 提 供 与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相 关 的 快 速 检 测 设 备 分 析 系 统 和 技 术 咨 询 服 务 本 公 司 属 于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技 术 服 务 业, 本 公 司 的 产 品 和 服 务 均 是 围 绕 公 路 信 息 采 集 处 理 管 理 和 决 策 展 开 的, 其 中, 设 备 产 品 用 于 采 集 公 路 数 据 分 析 系 统 对 公 路 信 息 进 行 分 析 咨 询 服 务 是 基 于 对 公 路 信 息 的 分 析 为 客 户 决 策 提 供 支 持 因 此,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2012 年 10 月 公 布 的 上 市 公 司 行 业 分 类 指 引 (2012 年 修 订 ), 本 公 司 处 于 I 信 息 传 输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下 属 的 细 分 行 业 的 影 响 ( 二 )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监 管 体 制 主 要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及 对 发 行 人 经 营 发 展 1.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本 公 司 所 处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为 交 通 运 输 部 交 通 运 输 部 负 责 提 出 公 路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规 模 和 方 向 国 家 财 政 性 资 金 安 排 意 见, 按 国 务 院 规 定 权 限 审 批 核 准 国 家 规 划 内 和 年 度 计 划 规 模 内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 承 担 公 路 建 设 市 场 监 管 责 任 ; 拟 订 公 路 工 程 建 设 相 关 政 策 制 度 和 技 术 标 准 并 监 督 实 施 ; 组 织 协 调 公 路 有 关 重 点 工 程 建 设 和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指 导 交 通 运 输 基 础 设 施 管 理 和 维 护, 承 担 有 关 重 要 设 施 的 管 理 和 维 护 2. 行 业 监 管 体 制 (1) 公 路 管 理 体 制 公 路 按 其 在 公 路 路 网 中 的 地 位 分 为 国 道 省 道 县 道 和 乡 道, 并 按 技 术 等 级 分 为 高 速 公 路 一 级 公 路 二 级 公 路 三 级 公 路 和 四 级 公 路 我 国 现 行 的 公 路 管 理 体 制 是 按 照 统 一 领 导 分 级 管 理 的 原 则 建 立 的 我 国 公 路 建 设 养 护 和 管 理 的 事 权 均 以 地 方 为 主, 形 成 了 中 央 省 地 县 四 级 的 公 路 管 理 体 系 交 通 运 输 部 主 管 全 国 公 路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交

188 业 务 和 技 术 通 主 管 部 门 主 管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公 路 工 作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对 国 道 省 道 的 管 理 监 督 职 责,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确 定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决 定 由 公 路 管 理 机 构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路 法 的 规 定 行 使 公 路 行 政 管 理 职 责 各 级 公 路 管 理 机 构 按 照 国 务 院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技 术 规 范 和 操 作 规 程 对 公 路 进 行 养 护, 保 证 公 路 经 常 处 于 良 好 的 技 术 状 态 本 公 司 作 为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成 套 技 术 与 服 务 提 供 商, 客 户 主 要 为 各 级 政 府 公 路 管 理 机 构 收 费 公 路 经 营 管 理 企 ( 事 ) 业 单 位 以 及 从 事 公 路 养 护 检 测 养 护 设 计 养 护 咨 询 和 养 护 施 工 的 企 业 (2) 养 护 运 行 机 制 1990 年 以 前, 中 国 公 路 养 护 实 行 的 是 行 业 内 部 封 闭 运 行 的 生 产 模 式, 养 护 工 程 的 计 划 由 公 路 管 理 机 构 制 定 下 达, 经 费 由 公 路 管 理 机 构 按 计 划 划 拨, 施 工 由 隶 属 于 公 路 管 理 机 构 的 工 程 队 实 施, 质 量 监 督 由 公 路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公 路 养 护 从 计 划 实 施 到 质 量 控 制 全 部 由 各 级 公 路 管 理 机 构 承 担 1990 年 以 后, 随 着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的 逐 步 确 立 和 完 善, 交 通 运 输 部 提 出 要 实 行 管 养 分 离 事 企 分 开 传 统 的 养 护 生 产 运 行 模 式 开 始 变 革 主 要 内 容 有 : <1> 实 施 管 养 分 离, 培 育 市 场 主 体 打 破 传 统 管 养 一 体, 事 企 一 家 组 织 模 式 公 路 管 理 机 构 定 位 于 负 责 辖 区 公 路 规 划 建 设 养 护 路 政 管 理 收 费 管 理 等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的 职 能 机 构 将 原 来 隶 属 于 管 理 机 构 的 各 种 材 料 场 工 程 队 养 护 道 班 等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剥 离 出 去, 并 按 照 产 权 清 晰 责 权 明 确 管 理 科 学 的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要 求 对 他 们 进 行 改 造, 使 之 成 为 自 主 经 营 自 负 盈 亏 自 主 发 展 的 独 立 法 人 实 体, 自 由 参 与 市 场 竞 争 <2> 推 行 招 标 养 护, 营 造 市 场 环 境 改 革 原 有 的 养 护 任 务 分 配 方 式, 积 极 推 行 招 标 养 护 打 破 地 区 行 业 的 界 限, 将 所 有 养 护 工 程 项 目 进 行 社 会 公 开 招 标, 择 优 选 择 养 护 队 伍 <3> 改 革 管 理 方 式, 规 范 养 护 市 场 改 革 各 级 公 路 管 理 机 构 的 管 理 内 容 和

189 业 务 和 技 术 方 式, 将 工 作 重 点 从 管 理 过 程 转 变 为 管 理 结 果, 即 从 管 理 生 产 管 理 施 工 转 变 为 管 理 市 场 管 理 质 量 建 立 优 胜 劣 汰 的 退 出 机 制, 引 导 公 路 养 护 企 业 走 规 模 化 机 械 化 的 发 展 道 路, 同 时, 建 立 和 完 善 相 关 质 量 标 准, 在 养 护 合 同 中 明 确 养 护 质 量 的 量 化 指 标 目 前 全 国 的 公 路 养 护 体 制 改 革 进 程 与 实 现 管 养 分 离 事 企 分 开 的 总 体 改 革 目 标 还 存 在 相 当 的 差 距, 大 部 分 省 份 仍 处 于 过 渡 阶 段 在 部 分 东 部 经 济 发 达 地 区, 传 统 养 护 模 式 已 经 被 打 破, 养 护 生 产 中 的 竞 争 机 制 开 始 初 步 形 成 本 公 司 所 面 临 的 市 场 的 竞 争 程 度 处 于 逐 步 提 升 的 状 态 本 公 司 在 逐 步 发 展 的 市 场 中 抢 占 先 机 巩 固 产 品 及 服 务 的 优 势 积 极 参 与 行 业 标 准 的 制 定 培 养 并 稳 定 人 才 以 及 打 造 品 牌 知 名 度 等, 为 本 公 司 在 市 场 竞 争 中 占 据 有 利 地 位 奠 定 了 良 好 的 基 础 (3) 公 路 养 护 资 金 的 来 源 及 资 金 拨 付 渠 道 <1> 公 路 养 护 资 金 来 源 根 据 历 年 全 国 公 路 养 护 统 计 年 报, 公 路 养 护 资 金 的 主 要 来 源 包 括 养 路 费 车 辆 通 行 费 以 及 其 他 资 金 ( 包 括 银 行 贷 款 民 工 建 勤 集 资 工 程 垫 款 其 他 规 费 等 ) 三 部 分 上 述 公 路 养 护 资 金 主 要 由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和 使 用 管 理 2009 年, 国 家 实 施 了 成 品 油 价 格 和 税 费 改 革,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取 消 公 路 养 路 费 航 道 养 护 费 公 路 运 输 管 理 费 公 路 客 货 运 附 加 费 水 路 运 输 管 理 费 水 运 客 货 运 附 加 费 等 六 项 收 费 ; 逐 步 有 序 取 消 政 府 还 贷 二 级 公 路 收 费 ; 提 高 成 品 油 消 费 税 单 位 税 额 新 增 成 品 油 消 费 税 连 同 由 此 相 应 增 加 的 增 值 税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和 教 育 费 附 加 具 有 专 项 用 途, 不 作 为 经 常 性 财 政 收 入, 不 计 入 现 有 与 支 出 挂 钩 项 目 的 测 算 基 数, 除 由 中 央 本 级 安 排 的 替 代 航 道 养 护 费 等 支 出 外, 其 余 全 部 由 中 央 财 政 通 过 规 范 的 财 政 转 移 支 付 方 式 分 配 给 地 方 改 革 后 形 成 的 交 通 资 金 属 性 不 变 资 金 用 途 不 变 地 方 预 算 程 序 不 变 地 方 事 权 不 变 根 据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交 通 运 输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投 融 资 政 策 促 进 普 通 公 路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若 干 意 见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11]22 号 ) 的 规

190 业 务 和 技 术 定, 成 品 油 价 格 和 税 费 改 革 后, 新 增 成 品 油 消 费 税 收 入 基 数 返 还 中 替 代 公 路 养 路 费 支 出 部 分 和 增 量 资 金 中 相 当 于 养 路 费 占 原 基 数 比 例 的 部 分, 原 则 上 全 额 用 于 普 通 公 路 的 养 护 管 理, 不 得 用 于 收 费 公 路 建 设 新 增 成 品 油 消 费 税 收 入 中 每 年 安 排 各 地 用 于 政 府 还 贷 二 级 收 费 公 路 撤 站 债 务 偿 还 的 专 项 资 金, 在 债 务 偿 还 完 毕 后, 全 额 用 于 普 通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和 建 设 加 大 成 品 油 价 格 和 税 费 改 革 新 增 税 收 收 入 增 量 资 金 对 普 通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和 建 设 的 转 移 支 付 力 度 对 实 施 成 品 油 税 费 改 革 形 成 的 财 政 收 入, 除 由 中 央 本 级 安 排 的 替 代 性 等 支 出 外, 其 余 全 部 由 中 央 财 政 通 过 规 范 的 财 政 转 移 支 付 方 式 分 配 给 地 方 税 费 改 革 后, 我 国 公 路 养 护 资 金 来 源 中 原 有 的 养 路 费 被 成 品 油 消 费 税 收 入 返 还 资 金 代 替 因 此, 我 国 公 路 养 护 资 金 得 到 了 进 一 步 的 保 障, 有 利 于 公 路 养 护 行 业 以 及 本 公 司 业 务 的 发 展 <2> 公 路 养 护 资 金 拨 付 渠 道 在 成 品 油 价 格 及 税 费 改 革 以 前, 用 于 公 路 养 护 的 资 金 主 要 拨 付 渠 道 为 : 省 级 财 政 部 门 省 级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省 级 公 路 管 理 机 构 各 市 公 路 管 理 机 构 各 公 路 养 护 单 位 税 费 改 革 后, 成 品 油 消 费 税 收 入 返 还 资 金 的 主 要 拨 付 渠 道 为 : 财 政 部 省 级 财 政 部 门 市 级 财 政 部 门 各 公 路 养 护 单 位, 也 有 一 部 分 地 方 或 一 部 分 资 金 还 是 通 过 省 级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和 公 路 管 理 机 构 进 行 拨 付 因 此, 本 公 司 部 分 客 户 的 付 款 进 度 受 相 关 财 政 拨 款 流 程 的 影 响 但 该 等 客 户 信 誉 良 好 且 具 备 稳 定 的 资 金 来 源, 为 保 持 长 期 的 合 作 关 系, 本 公 司 会 采 取 延 期 结 算 的 方 式, 这 有 助 于 本 公 司 长 期 稳 定 的 发 展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未 发 生 坏 账 损 失 (4) 行 业 标 准 及 业 务 资 质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在 我 国 还 是 一 个 新 兴 理 念, 是 随 着 我 国 路 网 建 设 的 快 速 发 展 而 逐 步 兴 起 的 因 此,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技 术 服 务 业 在 我 国 仍 处 于 发 展 初

191 业 务 和 技 术 期, 目 前 还 没 有 形 成 完 善 的 行 业 制 度 规 范, 对 提 供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技 术 服 务 的 单 位 也 暂 时 没 有 准 入 限 制 但 是, 国 家 围 绕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的 相 关 产 品 和 服 务 制 定 了 一 系 列 标 准, 如 交 通 运 输 部 发 布 的 公 路 技 术 状 况 评 定 标 准 (JTG H )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规 范 (JTG H ), 国 家 发 布 的 多 功 能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设 备 (GB/T ) 等 对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技 术 服 务 进 行 了 规 范, 起 到 了 明 确 行 业 要 求 和 市 场 准 入 基 本 技 术 条 件 的 作 用 与 此 同 时, 公 路 技 术 状 况 评 定 标 准 配 套 技 术 规 程 路 面 技 术 状 况 自 动 化 检 测 规 程 正 在 制 定 中 此 外, 交 通 运 输 部 交 通 运 输 十 二 五 发 展 规 划 提 出, 在 十 二 五 期 间, 创 新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的 体 制 机 制, 建 立 和 完 善 相 关 工 作 制 度, 研 究 制 定 公 路 养 护 作 业 单 位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公 路 养 护 市 场 管 理 办 法 以 及 公 路 技 术 状 况 监 督 养 护 工 程 交 ( 竣 ) 工 等 配 套 部 门 规 章 和 技 术 标 准, 修 订 养 护 定 额 标 准, 完 善 养 护 决 策 工 作 流 程 我 国 公 路 养 护 以 及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技 术 服 务 等 行 业 有 望 在 十 二 五 期 间 得 到 进 一 步 规 范 本 公 司 积 极 参 与 行 业 相 关 标 准 及 规 范 的 制 定, 在 使 本 公 司 产 品 及 服 务 满 足 相 关 标 准 及 规 范 的 同 时, 保 持 本 公 司 的 技 术 领 先 地 位 此 外, 一 旦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或 相 关 监 管 机 构 在 未 来 对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技 术 服 务 业 进 行 资 质 准 入 管 理, 本 公 司 也 可 及 时 获 得 相 关 资 质, 避 免 对 公 司 的 生 产 经 营 带 来 冲 击 3. 行 业 主 要 法 律 法 规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路 法 该 法 于 1997 年 7 月 颁 布,1999 年 10 月 第 一 次 修 改,2004 年 8 月 第 二 次 修 改 并 公 布,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该 法 规 定, 公 路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国 务 院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技 术 规 范 和 操 作 规 程 对 公 路 进 行 养 护, 保 证 公 路 经 常 处 于 良 好 的 技 术 状 态 ; 国 家 采 用 依 法 征 税 的 办 法 筹 集 公 路 养 护 资 金, 依 法 征 税 筹 集 的 公 路 养 护 资 金, 必 须 专 项 用 于 公 路 的 养 护 和 改 建 (2) 公 路 安 全 保 护 条 例 该 条 例 于 2011 年 3 月 7 日 公 布, 自 2011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该 条 例 施 行 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路 管 理 条 例 同 时 废 止 该 条 例 规 定, 公 路 管 理 机 构

192 业 务 和 技 术 公 路 经 营 企 业 应 当 加 强 公 路 养 护, 保 证 公 路 经 常 处 于 良 好 技 术 状 态 ; 公 路 养 护 应 当 按 照 国 务 院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技 术 规 范 和 操 作 规 程 实 施 作 业 ; 公 路 管 理 机 构 公 路 经 营 企 业 应 当 定 期 对 公 路 公 路 桥 梁 公 路 隧 道 进 行 检 测 和 评 定, 保 证 其 技 术 状 态 符 合 有 关 技 术 标 准 (3) 收 费 公 路 管 理 条 例 该 条 例 于 2004 年 9 月 13 日 公 布, 自 2004 年 11 月 1 日 起 施 行 该 条 例 规 定, 收 费 公 路 经 营 管 理 者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标 准 和 规 范, 对 收 费 公 路 及 沿 线 设 施 进 行 日 常 检 查 维 护, 保 证 收 费 公 路 处 于 良 好 的 技 术 状 态, 为 通 行 车 辆 及 人 员 提 供 优 质 服 务 (4) 公 路 养 护 工 程 管 理 办 法 该 办 法 由 交 通 运 输 部 于 2001 年 6 月 23 日 发 布, 自 2001 年 8 月 1 日 起 施 行 该 办 法 规 定, 公 路 养 护 工 程 管 理 工 作 实 行 统 一 领 导, 分 级 管 理 的 原 则 ; 各 级 公 路 管 理 机 构 要 积 极 采 用 现 代 化 管 理 手 段 和 先 进 养 护 技 术, 大 力 推 广 和 应 用 新 技 术 新 材 料 新 工 艺 新 设 备, 不 断 提 高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技 术 水 平 (5) 公 路 技 术 状 况 评 定 标 准 (JTG H ) 该 标 准 由 交 通 运 输 部 于 2007 年 11 月 28 日 发 布, 自 2008 年 2 月 1 日 起 实 施 该 标 准 对 公 路 技 术 状 况 的 评 定 标 准 计 算 方 法 检 测 和 评 定 要 求 等 作 出 了 明 确 规 定 : <1> 公 路 技 术 状 况 评 定 工 作, 应 遵 循 客 观 科 学 和 高 效 的 原 则, 积 极 采 用 先 进 的 检 测 手 段 和 评 价 手 段, 保 证 检 测 与 评 定 结 果 的 准 确 可 靠 <2> 公 路 技 术 状 况 评 价 应 包 含 路 面 (PQI) 路 基 (SCI) 桥 隧 构 造 物 (BCI) 和 沿 线 设 施 (TCI) 四 部 分 内 容, 其 中 路 面 (PQI) 应 包 含 路 面 损 坏 (PCI) 路 面 平 整 度 (RQI) 路 面 车 辙 (RDI) 抗 滑 性 能 (SRI) 以 及 结 构 强 度 (PSSI) 五 个 指 标 <3> 路 面 损 坏 状 况 检 测, 宜 采 用 自 动 化 的 快 速 检 测 方 法, 条 件 不 具 备 时,

193 业 务 和 技 术 可 人 工 检 测 (6)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规 范 ( JTG H ) 该 标 准 由 交 通 运 输 部 于 2009 年 10 月 30 日 发 布, 自 2010 年 1 月 1 日 起 实 施 该 标 准 统 一 和 规 范 了 公 路 及 其 沿 线 设 施 的 养 护 标 准, 并 提 出, 公 路 养 护 应 贯 彻 预 防 为 主, 防 治 结 合 的 方 针, 加 强 预 防 性 养 护, 保 持 公 路 及 沿 线 设 施 良 好 的 技 术 状 况 ; 公 路 养 护 工 作 应 切 实 贯 彻 科 技 兴 交, 科 学 养 路 的 方 针, 大 力 推 广 和 应 用 先 进 的 养 护 技 术 机 械 装 备 和 科 学 的 管 理 方 法 (7) 多 功 能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设 备 (GB/T ) 2011 年 7 月 20 日, 由 公 路 所 国 家 道 路 及 桥 梁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中 心 以 及 本 公 司 联 合 编 写 的 GB/T 多 功 能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设 备 国 家 标 准 正 式 发 布, 并 于 2011 年 12 月 1 日 起 开 始 实 施 多 功 能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设 备 将 促 进 有 产 业 化 前 景 的 科 研 成 果 及 早 通 过 标 准 转 化 为 具 有 国 际 最 先 进 技 术 的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高 科 技 装 备, 大 幅 度 提 高 我 国 路 况 检 测 的 装 备 条 件, 检 测 水 平 和 养 护 技 术, 促 进 道 路 快 速 检 测 技 术 和 设 备 规 模 化 推 广 应 用, 满 足 道 路 建 设 和 养 护 中 存 在 的 巨 大 客 观 需 求 (8) 公 路 水 泥 混 凝 土 路 面 再 生 利 用 技 术 细 则 (JTG/T F ) 该 细 则 由 交 通 运 输 部 于 2014 年 4 月 1 日 发 布, 自 2014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旧 路 面 状 况 调 查 与 分 析 再 生 利 用 设 计 就 地 碎 石 化 施 工 就 地 发 裂 施 工 和 集 中 破 碎 再 生 等 内 容, 对 旧 水 泥 混 凝 土 路 面 再 生 决 策 方 案 选 择 设 计 施 工 及 检 查 验 收 等 都 做 了 具 体 的 规 定 上 述 法 律 法 规 从 不 同 的 角 度 对 我 国 公 路 养 护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水 平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手 段 等 提 出 了 要 求, 有 利 于 我 国 公 路 养 护 以 及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相 关 行 业 的 大 力 发 展 4. 行 业 主 要 政 策 (1) 交 通 运 输 十 二 五 发 展 规 划

194 业 务 和 技 术 交 通 运 输 部 于 2011 年 4 月 13 日 印 发 交 通 运 输 十 二 五 发 展 规 划, 该 规 划 紧 扣 科 学 发 展 这 一 主 题, 围 绕 加 快 转 变 发 展 方 式 这 条 主 线, 包 含 了 综 合 运 输 公 路 交 通 水 路 交 通 民 用 航 空 邮 政 服 务 以 及 城 市 客 运 管 理 等 方 面 内 容, 体 现 了 交 通 运 输 业 发 展 的 时 代 要 求, 体 现 了 适 度 超 前 的 交 通 运 输 发 展 战 略, 是 指 导 十 二 五 时 期 交 通 运 输 发 展 的 重 要 纲 领 性 文 件 公 路 交 通 方 面, 该 规 划 提 出 : <1> 基 本 建 立 国 省 道 养 护 管 理 科 学 决 策 体 系, 主 要 路 况 检 测 指 标 基 本 实 现 自 动 化, 路 况 评 价 及 养 护 决 策 实 现 信 息 化 和 制 度 化 <2> 全 面 推 广 多 功 能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定 期 检 测 国 省 道 路 况 一 是 进 一 步 完 善 路 况 检 测 指 标, 增 加 公 路 几 何 线 形 地 理 位 置 沿 线 设 施 等 信 息 的 数 据 采 集 功 能, 并 应 用 到 公 路 资 产 的 科 学 化 养 护 管 理 中 二 是 提 高 数 据 采 集 的 频 率 和 准 确 性, 将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的 适 用 范 围 从 路 网 级 大 规 模 宏 观 路 况 检 测 扩 展 到 项 目 级 的 损 坏 数 据 精 细 检 测 三 是 开 发 操 作 方 便 成 本 低 廉 功 能 实 用 的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系 列 装 备, 为 农 村 公 路 和 低 等 级 路 网 的 科 学 化 养 护 管 理 提 供 技 术 支 撑 <3> 公 路 交 通 要 坚 持 建 养 运 管 并 重, 完 善 国 家 公 路 网 规 划, 基 本 建 成 国 家 高 速 公 路 网, 加 大 国 道 改 造 力 度, 加 强 公 路 科 学 养 护 <4> 创 新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的 体 制 机 制, 建 立 和 完 善 相 关 工 作 制 度, 研 究 制 定 公 路 养 护 作 业 单 位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公 路 养 护 市 场 管 理 办 法 以 及 公 路 技 术 状 况 监 督 养 护 工 程 交 ( 竣 ) 工 等 配 套 部 门 规 章 和 技 术 标 准, 修 订 养 护 定 额 标 准, 完 善 养 护 决 策 工 作 流 程 <5> 到 2015 年, 全 国 公 路 总 里 程 达 到 450 万 公 里, 国 家 高 速 公 路 网 基 本 建 成, 高 速 公 路 总 里 程 达 到 10.8 万 公 里, 覆 盖 90% 以 上 的 20 万 以 上 城 镇 人 口 城 市, 二 级 及 以 上 公 路 里 程 达 到 65 万 公 里, 国 省 道 总 体 技 术 状 况 达 到 良 等 水 平, 农 村 公 路 总 里 程 达 到 390 万 公 里 (2) 十 二 五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发 展 纲 要

195 业 务 和 技 术 交 通 运 输 部 于 2011 年 9 月 印 发 十 二 五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发 展 纲 要, 该 纲 要 指 出, 十 二 五 时 期 (2011 年 至 2015 年 ), 是 深 入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促 进 经 济 社 会 全 面 协 调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关 键 时 期, 也 是 公 路 交 通 行 业 转 变 发 展 方 式, 推 进 两 型 和 低 碳 交 通 发 展, 促 进 现 代 交 通 运 输 业 发 展 的 战 略 机 遇 期 为 适 应 新 的 形 势 要 求, 促 进 全 国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事 业 又 好 又 快 发 展, 我 国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急 需 转 变 发 展 方 式, 应 促 进 科 学 发 展 ; 十 二 五 公 路 养 护 与 管 理 工 作 应 遵 循 养 护 优 先 科 技 支 撑 等 原 则 ; 力 争 到 2015 年, 公 路 养 护 和 管 理 的 标 准 规 范 体 系 初 步 形 成, 逐 步 实 现 管 理 决 策 科 学 化 养 护 作 业 规 范 化 的 目 标 就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该 纲 要 提 出 : 大 力 推 进 公 路 养 护 信 息 化 建 设, 完 善 部 省 两 级 公 路 数 据 库, 建 立 数 据 动 态 更 新 机 制 全 面 推 广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分 析 决 策 支 持 成 套 技 术, 促 进 路 面 桥 梁 隧 道 等 养 护 管 理 系 统 的 普 及 与 集 成 应 用 完 善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制 度, 研 究 建 立 以 路 况 水 平 服 务 水 平 和 资 金 需 求 投 资 效 益 评 估 结 果 等 因 素 为 依 据 的 公 路 养 护 决 策 机 制, 初 步 实 现 在 最 佳 时 间 对 最 需 要 实 施 养 护 的 路 段, 采 取 最 恰 当 的 养 护 措 施, 提 高 公 路 养 护 决 策 的 科 学 化 水 平 和 养 护 资 金 使 用 效 率 (3) 公 路 水 路 交 通 中 长 期 科 技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2006~2020 年 ) 国 家 公 路 水 路 交 通 中 长 期 科 技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2006~2020 年 ) 中, 将 高 等 级 公 路 快 速 养 护 成 套 技 术 列 为 重 点 科 研 课 题 (4) G108 和 G205 国 道 改 造 示 范 工 程 实 施 方 案 为 做 好 十 二 五 干 线 公 路 改 造 工 作, 交 通 运 输 部 决 定 将 G108 和 G205 国 道 作 为 示 范 工 程, 以 总 结 经 验, 指 导 全 国 干 线 公 路 改 造 工 作 为 此, 交 通 运 输 部 于 2011 年 6 月 印 发 了 G108 和 G205 国 道 改 造 示 范 工 程 实 施 方 案 该 方 案 强 调 要 推 进 决 策 科 学 化, 包 括 科 学 确 定 升 级 改 造 措 施 建 立 科 学 养 护 决 策 制 度, 以 及 科 学 组 织 大 中 修 养 护 设 计 其 中, 对 于 建 立 科 学 养 护 决 策 制 度, 该 方 案 要 求 建 立 包 含 路 况 检 测 与 评 定 养 护 标 准 设 定 与 需 求 分 析 养 护 方 案 比 选 规 划 与 计 划 编 制 4 个 关 键 环 节

196 业 务 和 技 术 的 养 护 决 策 制 度, 大 力 推 进 预 防 性 养 护, 初 步 实 现 在 最 佳 时 间, 对 最 需 养 护 的 路 段, 采 取 最 恰 当 的 养 护 措 施, 提 高 公 路 养 护 决 策 的 科 学 化 水 平 和 养 护 资 金 使 用 效 率 (5)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2011 年 本 ) 2011 年 3 月 27 日, 国 家 发 改 委 发 布 该 目 录, 将 公 路 管 理 服 务 应 急 保 障 系 统 开 发 与 建 设 ( 第 二 十 四 类 第 6 项 ) 列 入 鼓 励 类 产 业 (6) 当 前 优 先 发 展 的 高 技 术 产 业 化 重 点 领 域 指 南 (2011 年 度 ) 2011 年 6 月 23 日, 国 家 发 改 委 科 技 部 工 信 部 商 务 部 和 知 识 产 权 局 联 合 发 布 该 指 南, 将 工 程 整 体 解 决 方 案 和 产 品 系 统 化 集 成 高 端 研 发 设 计 服 务 面 向 区 域 和 专 业 领 域 的 研 发 设 计 网 络 化 协 同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开 发 与 应 用 服 务 ( 第 133 项 研 究 设 计 服 务 ); 检 测 仪 器 设 备 的 开 发 和 研 究, 标 准 信 息 分 析 及 标 准 中 创 新 技 术 的 分 析 应 用 和 保 护 等 标 准 咨 询 服 务 ( 第 135 项 检 验 检 测 服 务 ) 列 入 了 当 前 优 先 发 展 的 高 技 术 产 业 化 重 点 领 域 (7) 国 家 中 长 期 科 学 和 技 术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2006~2020 年 ) 在 2006 年 2 月 国 务 院 出 台 的 国 家 中 长 期 科 学 和 技 术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 年 ) 中, 交 通 运 输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与 养 护 技 术 及 装 备 被 列 为 第 三 十 四 项 优 先 主 题, 国 务 院 又 颁 布 实 施 了 国 家 中 长 期 科 学 和 技 术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 年 ) 的 若 干 配 套 政 策, 在 科 技 投 入 税 收 激 励 金 融 支 持 政 府 采 购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研 发 能 力 建 设 等 方 面 都 给 予 政 策 支 持 (8) 公 路 水 路 交 通 运 输 主 要 技 术 政 策 ( 交 科 技 发 [2014]165 号 ) 2014 年 8 月 交 通 运 输 部 发 布 公 路 水 路 交 通 运 输 主 要 技 术 政 策 ( 交 科 技 发 [2014]165 号 ), 其 中 提 出 公 路 养 护 与 管 理 方 向 的 政 策 为 : 加 强 公 路 养 护 检 测 自 动 化 决 策 科 学 化 管 理 信 息 化, 维 护 和 提 高 路 面 性 能, 延 长 公 路 使 用 寿 命 推 广 应 用 路 面 性 能 综 合 指 标 快 速 检 测 技 术 与 装 备, 鼓 励 应 用 路 基 路 面 自 动 监 测 无 损 检 测 与 评 价 技 术 推 广 应 用 路 面 预 防 性 养 护 技 术 材 料 循 环 利 用 技 术 快 速 养 护 技 术 及 新 材 料, 加 强 公 路 附 属 设 施 的 养 护 与 管 理, 加 强 养 护 工 程

197 业 务 和 技 术 设 计 发 展 公 路 养 护 智 能 化 专 业 化 机 械 设 备 可 见, 在 我 国 公 路 建 设 取 得 巨 大 成 就 的 同 时, 我 国 公 路 发 展 的 战 略 重 点 正 由 大 规 模 建 设 向 大 规 模 养 护 转 移, 树 立 科 学 发 展 观, 走 新 型 科 学 化 养 护 管 理 道 路, 实 现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战 略 举 措, 国 家 先 后 出 台 的 多 项 政 策, 将 大 力 支 持 公 路 养 护 以 及 本 公 司 业 务 的 发 展 ( 三 ) 行 业 发 展 背 景 历 程 和 未 来 发 展 前 景 1. 行 业 发 展 背 景 (1) 公 路 养 护 的 必 要 性 公 路 是 有 一 定 使 用 寿 命 的 工 程 结 构 物, 公 路 建 成 后, 受 环 境 交 通 荷 载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路 面 的 使 用 性 能 及 各 项 设 施 会 出 现 不 同 程 度 的 损 坏, 路 面 使 用 性 能 的 恶 化, 将 增 加 车 辆 的 运 营 费 用, 包 括 燃 油 轮 胎 和 保 修 材 料 的 消 耗 以 及 行 程 时 间 等 费 用 严 重 的 公 路 损 坏, 甚 至 会 影 响 行 车 的 安 全 因 此 对 已 建 成 的 公 路 网, 需 要 及 时 发 现 公 路 损 坏, 并 对 公 路 实 施 经 常 性 周 期 性 的 养 护 管 理, 以 保 证 路 网 能 达 到 应 有 的 服 务 水 平, 这 也 是 各 级 公 路 管 理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 之 一 (2)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内 容 我 国 公 路 的 养 护 活 动 一 般 分 为 四 类, 即 小 修 保 养 ( 日 常 养 护 ) 中 修 大 修 和 改 建 4 类 小 修 保 养 : 指 对 公 路 及 其 沿 线 设 施 经 常 进 行 维 护 保 养 和 修 补 其 轻 微 损 坏 部 分 的 作 业 它 是 在 公 路 整 个 寿 命 周 期 内 都 必 须 连 续 实 施 的, 小 修 保 养 目 的 在 于 及 时 消 除 路 面 局 部 出 现 的 影 响 行 车 舒 适 性 和 安 全 性 的 病 害 中 修 : 指 对 公 路 及 其 沿 线 设 施 的 一 般 性 损 坏 部 分 进 行 定 期 的 修 理 加 固, 以 恢 复 公 路 原 有 的 技 术 状 况 的 工 程 大 修 : 指 对 公 路 及 其 沿 线 设 施 的 较 大 损 坏 进 行 周 期 性 的 综 合 修 理, 以 全 面

198 业 务 和 技 术 恢 复 到 原 技 术 标 准 的 工 程 改 建 : 指 对 公 路 及 其 沿 线 设 施 因 不 适 应 现 有 交 通 量 增 长 和 荷 载 需 要 而 进 行 全 线 或 逐 段 提 高 技 术 等 级 指 标, 显 著 提 高 其 通 行 能 力 的 较 大 工 程 项 目 (3)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的 兴 起 传 统 的 以 人 工 调 查 主 观 决 策 为 主 的 经 验 型 决 策 模 式 其 优 点 是 决 策 简 单, 不 占 或 少 占 用 资 源 ; 缺 点 是 养 护 决 策 主 观 性 和 随 意 性 大, 对 决 策 人 员 素 质 的 依 赖 度 高, 公 路 养 护 缺 乏 科 学 的 规 划 和 计 划, 不 仅 无 法 实 现 养 护 投 资 效 益 的 最 大 化, 同 时 也 使 公 路 尤 其 是 路 面 处 于 经 常 性 的 维 修 状 态, 降 低 了 公 路 的 服 务 水 平 和 投 资 效 率 20 世 纪 60 年 代 中 期, 在 经 历 了 大 规 模 的 公 路 建 设 之 后, 突 如 其 来 的 巨 大 公 路 养 护 需 求 养 护 资 金 短 缺 和 公 众 对 快 速 安 全 出 行 要 求 的 提 高, 使 西 方 发 达 国 家 公 路 管 理 部 门 意 识 到 传 统 的 养 护 决 策 模 式 已 满 足 不 了 现 代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的 需 要 如 何 利 用 有 限 的 养 护 资 金, 通 过 科 学 的 养 护 决 策 使 整 个 路 网 保 持 在 较 高 的 水 平, 成 为 西 方 国 家 在 公 路 领 域 研 究 的 一 个 热 点 问 题 有 关 研 究 人 员 将 系 统 工 程 理 论 引 入 公 路 管 理 决 策 中, 将 经 济 原 则 作 为 公 路 养 护 决 策 的 基 本 原 则, 提 出 了 路 面 管 理 系 统 概 念, 并 将 养 护 决 策 活 动 分 为 网 级 和 项 目 级 两 个 层 次, 在 每 个 决 策 层 次 建 立 科 学 的 决 策 模 型 网 级 决 策 又 进 一 步 被 分 为 预 算 规 划 和 项 目 规 划 预 算 规 划 将 路 网 看 作 一 个 整 体 进 行 政 策 性 决 策, 并 解 决 以 下 问 题 :<1> 整 个 路 网 在 规 划 期 内 各 年 份 有 什 么 样 的 养 护 需 求, 需 要 多 少 养 护 资 金 ;<2> 不 同 的 资 金 投 入 对 路 网 整 体 的 性 能 会 产 生 什 么 样 的 影 响, 什 么 样 的 投 资 水 平 可 以 获 得 最 大 的 投 资 效 益 比 项 目 规 划 的 目 的 是 在 预 算 资 金 的 约 束 下, 选 择 使 路 网 效 益 达 到 最 大 的 一 组 项 目, 确 定 相 应 的 大 中 修 养 护 方 案 项 目 规 划 需 要 采 用 基 于 优 化 近 似 优 化 或 其 它 技 术 的 决 策 模 型 在 网 级 决 策 完 成 后, 就 需 要 将 网 级 规 划 中 的 项 目 转 入 项 目 级 分 析 决 策 项

199 业 务 和 技 术 目 级 决 策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针 对 需 要 大 中 修 的 路 段 项 目, 科 学 地 分 析 各 种 养 护 方 案, 确 定 技 术 可 行 经 济 最 优 的 养 护 方 案 项 目 级 决 策 模 型 的 输 入 包 括 环 境 因 素 材 料 特 性 地 基 特 性 施 工 和 养 护 变 量 费 用 等 ; 项 目 级 分 析 包 括 不 同 养 护 方 案 的 长 期 使 用 性 能 当 前 年 度 的 大 中 修 费 用 后 期 养 护 费 用 和 寿 命 周 期 内 各 年 的 用 户 费 用 ; 输 出 结 果 是 用 户 需 求 管 理 和 技 术 约 束 下 ( 如 性 能 要 求 最 大 或 最 小 厚 度 及 可 得 资 金 ) 的 以 全 寿 命 周 期 费 用 最 低 为 目 标 的 最 佳 设 计 策 略 根 据 上 述 养 护 管 理 的 科 学 决 策 流 程, 为 其 提 供 支 撑 的 各 项 技 术 如 路 况 数 据 采 集 路 况 评 价 路 面 性 能 预 测 道 路 经 济 分 析 及 网 级 优 化 技 术 等 也 得 到 了 广 泛 的 研 究 相 关 设 备 分 析 系 统 也 逐 步 完 成 研 发 并 得 到 应 用, 并 涌 现 出 相 当 数 量 的 技 术 产 品 供 应 商 和 咨 询 服 务 提 供 商, 在 公 路 领 域 形 成 了 一 个 新 兴 的 市 场 三 十 多 年 后, 国 外 遇 到 的 问 题 在 我 国 重 现 随 着 我 国 公 路 养 护 规 模 的 迅 速 扩 大 交 通 量 的 快 速 增 长 和 社 会 对 公 路 服 务 水 平 期 望 的 提 高, 传 统 的 依 靠 人 工 检 测 定 性 了 解 经 验 分 析 和 主 观 决 策 的 养 护 决 策 模 式 已 经 远 远 不 能 适 应 现 代 公 路 养 护 要 求 为 了 改 变 现 有 决 策 方 式 的 缺 点, 提 升 科 学 决 策 能 力, 使 公 路 养 护 资 金 发 挥 最 大 的 效 益, 节 约 有 限 的 公 路 养 护 资 金, 达 到 降 低 养 护 成 本 的 目 的, 就 必 须 建 立 一 种 新 的 养 护 决 策 模 式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是 我 国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的 实 际 需 要, 也 是 公 路 发 展 的 必 然 趋 势 现 代 公 路 养 护 决 策 模 式 的 研 究 与 实 施, 将 有 力 推 进 我 国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的 科 学 化 现 代 化 和 规 范 化 建 设, 改 变 传 统 模 式, 大 大 降 低 养 护 成 本 2. 行 业 相 关 技 术 发 展 历 程 (1)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相 关 支 撑 技 术 及 设 备 分 析 系 统 的 研 发 与 应 用 历 程 基 于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核 心 技 术, 而 研 发 的 高 端 检 测 设 备 和 大 型 养 护 分 析 系 统 及 平 台 是 支 撑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的 主 要 手 段 <1>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技 术 及 设 备 的 研 发 与 应 用 历 程 公 路 技 术 状 况 检 测 是 一 切 公 路 养 护 活 动 的 基 础 公 路 技 术 状 况 检 测 技 术 经 历 了 从 人 工 检 测 单 指 标 自 动 化 检 测 到 多 指 标 快 速 检 测 三 个 发 展 阶 段

200 业 务 和 技 术 在 上 世 纪 40 年 代 之 前, 公 路 主 要 性 能 指 标 如 破 损 平 整 度 主 要 依 靠 人 工 通 过 皮 尺 直 尺 等 简 单 工 具 进 行 丈 量 的 方 式 获 得 人 工 检 测 的 主 要 缺 点 在 于 :1 影 响 交 通 : 经 常 需 要 封 闭 车 道 进 行 详 细 检 测, 影 响 正 常 的 交 通 秩 序 ;2 高 耗 低 效 : 人 工 检 测 需 要 耗 费 大 量 的 人 力 且 速 度 有 限 效 率 低 下, 难 以 做 到 周 期 性 和 及 时 性 ;3 安 全 性 差 : 交 通 流 量 会 给 实 地 病 害 测 量 人 员 带 来 一 定 的 安 全 隐 患 ; 4 数 据 可 靠 性 差 : 人 工 检 测 受 主 观 因 素 影 响 较 大, 一 般 不 可 能 进 行 重 复 判 读, 难 以 对 公 路 技 术 状 况 进 行 客 观 和 准 确 的 评 价 上 世 纪 40 年 代 美 国 研 发 了 早 期 的 平 整 度 自 动 化 检 测 设 备 BPR 平 整 度 仪, 随 后 英 国 法 国 澳 大 利 亚 等 国 在 此 基 础 上 陆 续 开 发 了 检 测 速 度 更 快 的 平 整 度 检 测 设 备 如 颠 簸 累 积 仪 (BI) APL 纵 断 面 分 析 仪 NAASRA 平 整 度 仪 等 随 着 激 光 和 超 声 波 技 术 的 广 泛 应 用, 道 路 平 整 度 检 测 设 备 发 展 迅 速, 如 英 国 TRL 研 制 的 激 光 平 整 度 仪 美 国 南 达 科 他 州 的 激 光 断 面 仪 丹 麦 的 RSP 和 Profilograph 以 及 瑞 典 的 RST 等, 并 逐 渐 将 车 辙 检 测 功 能 与 平 整 度 检 测 功 能 集 成 到 同 一 套 设 备 中, 初 步 实 现 多 指 标 同 步 检 测 国 内 对 道 路 平 整 度 检 测 设 备 的 研 制 起 步 较 晚,20 世 纪 80 年 代 以 后 才 有 了 较 大 的 发 展 研 制 生 产 了 连 续 平 整 度 仪 颠 簸 累 积 仪 等 检 测 设 备, 而 且 近 年 来 还 从 国 外 引 进 了 不 少 先 进 的 平 整 度 检 测 设 备, 为 我 国 高 等 级 公 路 的 快 速 检 测 评 定 和 路 面 管 理 系 统 的 大 量 数 据 采 集 发 挥 了 积 极 作 用 目 前, 各 类 激 光 平 整 度 仪 是 平 整 度 检 测 的 主 流 设 备 国 外 路 面 损 坏 自 动 化 检 测 技 术 及 设 备 研 发 时 间 大 约 开 始 于 上 世 纪 70 年 代, 至 今 大 致 经 历 了 4 个 发 展 时 期, 第 一 代 是 基 于 摄 影 技 术 的 路 面 损 坏 检 测, 属 于 半 自 动 化 检 测 技 术, 其 特 点 是 能 够 明 显 减 少 野 外 作 业 时 间, 减 少 检 测 工 作 对 交 通 流 的 影 响, 但 采 集 的 图 像 数 据 仍 需 要 在 室 内 进 行 人 工 处 理 第 二 代 是 基 于 模 拟 摄 像 技 术 的 路 面 损 坏 检 测, 需 要 多 个 相 机, 代 表 性 设 备 是 美 国 的 PCES 系 统, 与 第 一 代 技 术 相 比, 采 集 的 图 像 已 可 部 分 由 机 器 识 别 辅 助 人 工 处 理 第 三 代 是 基 于 数 字 相 机 技 术 的 路 面 损 坏 检 测, 代 表 性 的 设 备 是 澳 大 利 亚 的 Roadcrack, 采 集 的 图 像 已 可 完 全 由 机 器 识 别, 可 识 别 2mm 以 上 的 裂 缝, 识 别 准 确 率 可 达 到 85% 以 上 第 四 代 是 基 于 线 扫 相 机 技 术 的 路 面 损 坏 检 测, 只 需 一 个 相 机, 图 像 的 分 辨 率 更 高, 可 识 别 1mm 的 裂 缝 在 路 面 损 坏 自 动 化 检 测 技 术 日 趋 成 熟 的 同 时, 从 上 世 纪 90 年 代 开 始, 一 些 国 家 相 继 开 发 了 路 况 多 功 能 检 测

201 业 务 和 技 术 系 统, 逐 步 将 平 整 度 车 辙 纹 理 深 度 几 何 线 形 等 路 况 检 测 功 能 与 路 面 损 坏 检 测 功 能 集 成 到 同 一 套 设 备 中, 其 中 代 表 性 的 设 备 有 澳 大 利 亚 ARRB 集 团 的 路 网 检 测 车 NSV 加 拿 大 的 ARAN 美 国 的 DHDV 和 英 国 的 HARRIS 等 我 国 从 上 世 纪 90 年 代 开 始 多 功 能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设 备 的 研 制 工 作, 由 于 当 时 公 路 建 设 的 快 速 发 展, 使 我 国 公 路 养 护 里 程 迅 速 增 长, 与 此 同 时, 重 载 交 通 和 交 通 量 的 快 速 增 长 和 快 速 出 现 的 路 面 大 中 修 养 护 需 求, 使 我 国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部 门 承 受 了 巨 大 的 压 力 我 国 通 过 世 界 银 行 亚 洲 银 行 等 国 际 贷 款 项 目, 引 进 了 大 量 的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技 术 及 设 备 但 由 于 路 面 损 坏 等 关 键 技 术 指 标 的 国 外 技 术 垄 断 升 级 力 度 不 够 技 术 支 持 不 足 维 护 成 本 高 等 原 因, 引 进 的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技 术 及 设 备 基 本 上 都 未 能 得 到 有 效 的 应 用, 许 多 设 备 长 期 闲 置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路 科 学 研 究 院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研 究 中 心 经 过 六 年 的 研 究, 于 2006 年 开 发 出 第 一 代 基 于 线 扫 技 术 的 多 功 能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CiCS(Cracking image Collection System), 可 实 现 车 流 速 度 下 路 面 损 坏 平 整 度 和 前 方 图 像 三 项 指 标 的 同 步 采 集 与 CiCS 配 套 的 路 面 损 坏 识 别 系 统 CiAS(Cracking image Analysis System) 能 够 自 动 识 别 和 处 理 由 CiCS 采 集 的 路 面 损 坏 图 像, 对 裂 缝 坑 槽 等 路 面 损 坏 进 行 自 动 分 析 和 处 理, 找 出 裂 缝 位 置, 计 算 裂 缝 长 度 宽 度 和 路 面 损 坏 率 CiAS 能 够 识 别 1mm 以 上 的 沥 青 路 面 和 水 泥 混 凝 土 路 面 裂 缝, 自 动 剔 除 水 泥 混 凝 土 路 面 接 缝, 正 常 路 面 条 件 下, 病 害 识 别 准 确 率 达 到 了 90% 以 上, 满 足 公 路 技 术 状 况 评 定 标 准 (JTG H ) 的 要 求, 检 测 结 果 可 以 直 接 导 入 路 面 管 理 系 统 CPMS, 用 于 路 况 评 价 和 养 护 分 析 相 关 技 术 的 开 发 促 进 了 公 路 快 速 检 测 技 术 及 设 备 的 应 用 2007 年 中 公 高 科 有 限 成 立 后, 根 据 国 内 公 路 养 护 快 速 发 展 的 需 要, 以 及 国 外 对 相 关 设 备 的 需 求, 本 公 司 对 CiCS 相 关 技 术 进 行 了 进 一 步 的 研 究 开 发 在 实 施 CiCS 进 一 步 深 入 研 发 的 过 程 中, 充 分 吸 收 了 欧 美 其 他 国 家 的 现 行 标 准 和 规 范, 采 用 了 立 足 国 内 面 向 国 际 的 技 术 思 路 :1 开 发 了 新 的 路 面 平 整 度 检 测 技 术, 有 效 解 决 了 同 类 技 术 普 遍 存 在 的 在 低 速 加 减 速 情 况 下 平 整 度 测 试 不 准 确 的 难 题 ;2 开 发 了 新 的 车 辙 检 测 技 术 和 数 据 处 理 算 法, 相 比 传 统 检 测 方 法, 不 仅 成 本 降 低 了 很 多, 精 度 也 优 于 国 内 同 类 技 术 特 有 的 路 面 边 缘 去 除 算 法, 可

202 业 务 和 技 术 有 效 消 除 由 于 测 试 过 程 中 车 辆 横 向 位 置 变 化 引 起 的 车 辙 测 量 误 差 ;3 根 据 欧 美 标 准, 开 发 了 三 线 纹 理 检 测 技 术, 不 仅 检 测 路 面 双 轮 迹 的 纹 理 深 度, 还 可 对 路 面 磨 耗 程 度 进 行 测 量 ;4 开 发 了 地 理 位 置 和 几 何 线 形 检 测 子 系 统, 可 精 确 测 量 道 路 的 纵 坡 横 坡 和 曲 率 半 径 ;5 开 发 了 路 面 损 坏 系 统 CiAS 的 配 套 系 统 CIC( 损 坏 识 别 控 制 系 统 ), 可 有 效 提 高 复 杂 路 况 条 件 下 的 路 面 损 坏 识 别 准 确 率 新 一 代 CiCS 系 统 适 用 于 高 速 公 路 普 通 公 路 城 市 道 路 机 场 道 面 的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采 用 模 块 化 的 结 构, 最 多 可 同 时 检 测 及 采 集 路 面 损 坏 平 整 度 车 辙 构 造 深 度 前 方 图 像 几 何 线 形 等 7 类 指 标 39 个 参 数 本 公 司 已 购 买 CiCS 系 统 在 2007 年 之 前 登 记 的 原 属 公 路 所 的 所 有 专 利 和 软 件 著 作 权, 现 在 已 完 全 拥 有 CiCS 相 关 资 产 与 技 术 并 具 备 了 深 度 的 技 术 研 发 能 力 随 着 干 线 公 路 交 通 流 量 的 快 速 增 长, 公 路 养 护 对 快 速 检 测 技 术 及 设 备 提 出 了 更 高 的 要 求 2011 年 7 月, 由 公 路 所 国 家 道 路 及 桥 梁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中 心 以 及 本 公 司 联 合 编 写 的 GB/T 多 功 能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装 备 国 家 标 准 由 国 家 正 式 发 布, 并 于 2011 年 12 月 1 日 起 开 始 实 施 多 功 能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装 备 是 我 国 公 路 养 护 领 域 的 一 项 重 要 标 准, 将 指 导 我 国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技 术 及 设 备 的 规 范 化 应 用 截 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本 公 司 CiCS 对 全 国 高 速 公 路 及 普 通 干 线 公 路 路 网 检 测 的 累 计 里 程 突 破 万 车 道 公 里, 其 中 2011 年 度 和 2012 年 度 的 检 测 里 程 均 突 破 20 万 车 道 公 里 ( 约 12 万 公 里 ) 2013 年 度 的 检 测 里 程 约 为 26.2 万 车 道 公 里 ( 约 18 万 公 里 ) 2014 年 1~9 月 的 检 测 里 程 约 为 22.3 万 车 道 公 里 ( 约 15.6 万 公 里 ) 为 公 路 管 理 部 门 全 面 掌 握 当 地 路 网 的 技 术 状 况 及 管 养 水 平 提 供 了 数 据 支 撑 但 是, 目 前 我 国 多 功 能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设 备 应 用 里 程 占 比 仍 然 较 小 ; 大 部 分 干 线 公 路, 除 平 整 度 等 个 别 指 标 采 用 单 一 功 能 的 检 测 设 备 外, 仍 然 主 要 依 靠 人 工 目 测 和 手 工 丈 量 的 传 统 检 测 方 式 ; 量 大 面 广 的 农 村 公 路, 路 况 自 动 化 检 测 尚 未 提 上 议 事 日 程 从 总 体 上 看, 我 国 公 路 自 动 化 快 速 检 测 技 术 的 应 用 尚 处 于 起 步 阶 段

203 业 务 和 技 术 <2> 养 护 分 析 决 策 技 术 及 分 析 系 统 的 研 发 与 应 用 历 程 1 网 级 养 护 分 析 决 策 技 术 及 分 析 系 统 研 发 与 应 用 历 程 在 上 世 纪 60 年 代 末 70 年 代 初, 在 干 线 公 路 网 基 本 形 成 之 后, 西 方 发 达 国 家 将 公 路 发 展 的 重 点 由 大 规 模 建 设 转 为 养 护 与 管 理 伴 随 着 大 量 路 面 损 坏 层 出 不 穷 的 出 现, 面 对 有 限 的 公 路 养 护 资 金,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人 员 遇 到 了 公 路 网 养 护 项 目 科 学 筛 选 养 护 费 用 优 化 分 配 和 养 护 项 目 全 寿 命 分 析 设 计 等 一 系 列 前 所 未 有 的 复 杂 问 题, 意 识 到 为 了 在 不 断 损 坏 的 公 路 网 中 确 定 最 需 要 养 护 的 路 段 并 实 施 及 时 的 损 坏 修 复, 需 要 解 决 一 系 列 关 键 技 术 问 题, 即 : 如 何 准 确 了 解 公 路 网 的 使 用 性 能 ; 如 何 实 施 路 面 技 术 状 况 的 客 观 评 价 ; 如 何 科 学 地 预 测 公 路 网 的 养 护 需 求 ; 用 什 么 样 的 方 法 把 有 限 的 公 路 养 护 资 金 分 配 到 最 需 要 养 护 的 路 段 上 在 关 注 路 面 损 坏 检 测 技 术 和 检 测 设 备 的 同 时, 西 方 发 达 国 家 研 究 了 路 面 使 用 性 能 评 价 方 法 评 价 技 术 和 评 价 标 准 ; 在 此 基 础 上, 通 过 路 面 长 期 使 用 性 能 观 测, 探 索 了 路 面 损 坏 影 响 因 素 和 路 面 损 坏 规 律, 建 立 了 路 面 长 期 性 能 预 测 模 型 ; 根 据 系 统 工 程 的 理 论, 开 发 了 路 面 养 护 分 析 决 策 模 型 养 护 资 金 优 化 分 配 模 型 ; 利 用 工 程 经 济 原 理, 研 究 开 发 了 公 路 养 护 投 资 效 益 分 析 技 术 与 方 法 基 于 上 述 养 护 分 析 理 论 方 法 与 技 术, 北 美 等 发 达 国 家 在 上 世 纪 70 年 代 提 出 了 路 面 管 理 系 统 概 念, 并 通 过 计 算 机 技 术 实 现 了 公 路 网 评 价 性 能 预 测 需 求 分 析 养 护 项 目 排 序 和 优 化 决 策, 开 发 形 成 了 最 早 用 于 网 级 公 路 养 护 辅 助 决 策 的 系 统 70 年 代 后 期 至 80 年 代 中 期, 美 国 和 加 拿 大 约 有 35 个 州 和 省 建 立 了 路 面 管 理 系 统, 其 中, 比 较 有 代 表 性 的 有 : 美 国 加 利 福 尼 亚 州 路 面 管 理 系 统 (1978) 华 盛 顿 州 路 面 管 理 系 统 (1980) 亚 利 桑 那 州 路 面 管 理 系 统 (1980) 美 国 陆 军 工 兵 团 的 PAVER 系 统 (1983), 加 拿 大 阿 尔 伯 达 省 的 路 面 信 息 和 需 求 系 统 (PINS,1983) 改 建 信 息 和 优 序 系 统 (RIPPS,1984) 及 城 市 路 面 管 理 系 统 (MPMS,1987), 丹 麦 路 面 管 理 系 统 (1980), 英 国 运 输 和 道 路 研 究 所 (TRRL) 的 公 路 养 护 评 价 系 统 (CHART,1980) 等 90 年 代 个 人 电 脑 技 术 的 发 展 及 普 及, 计 算 机 辅 助 规 范 化 管 理 成 为 一 种 趋 势, 对 公 路 资 产 的 全 过 程 管 理 成 为 需 求, 一 些 延 伸 的 与 日 常 工 作 相 关 的 应 用 系 统 也 成 为 公 路 资 产 管 理 系 统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204 业 务 和 技 术 通 过 建 立 和 实 施 公 路 资 产 管 理 系 统 获 得 很 多 益 处, 包 括 : A 通 过 检 测 系 统 或 设 备 采 集 到 的 资 料 可 客 观 地 描 述 和 监 控 公 路 网 技 术 状 况, 以 便 及 时 采 取 适 当 的 措 施 改 善 路 况 ; B 利 用 有 一 定 可 靠 度 的 路 面 使 用 性 能 预 测 模 型, 可 以 预 测 各 种 养 护 和 改 建 对 策 的 效 果 以 及 路 网 路 况 变 化 趋 势 ; C 分 析 不 同 投 资 ( 预 算 ) 水 平 对 公 路 网 路 况 及 服 务 水 平 的 影 响, 以 此 作 为 向 财 政 部 门 申 请 养 护 投 资 的 客 观 依 据 ; D 优 化 分 配 养 护 投 资 和 其 它 资 源 ; E 能 科 学 地 评 价 各 种 设 计 方 案, 选 取 费 用 - 效 果 最 佳 的 养 护 设 计 方 案 ; F 利 用 检 测 系 统 或 设 备 采 集 到 的 数 据, 可 评 估 设 计 施 工 和 养 护 工 作, 为 改 进 相 关 方 法 及 规 范 提 供 依 据 目 前, 国 外 较 有 影 响 的 管 理 系 统 产 品 有 加 拿 大 Deighton 公 司 开 发 的 dtims 资 产 管 理 系 统, 世 界 银 行 组 织 开 发 的 HDM-III 和 HDM-4 系 列 分 析 系 统, 美 国 AASHTO 开 发 的 HERS-ST 英 国 的 公 路 养 护 根 据 公 路 等 级 和 功 能 的 不 同, 分 别 由 国 家 运 输 部 和 地 方 政 府 负 责 养 护 国 家 运 输 部 主 要 负 责 高 速 公 路 干 线 公 路 和 主 要 公 路 的 养 护, 而 其 他 公 路 则 由 地 方 政 府 负 责 养 护 公 路 养 护 资 金 分 别 由 中 央 和 地 方 政 府 的 财 政 预 算 支 出 为 科 学 地 分 配 公 路 养 护 资 金, 英 国 制 定 了 UKPMS 路 面 管 理 系 统 技 术 标 准, 将 UKPMS 分 析 结 果 作 为 国 家 路 网 监 控 和 申 请 公 路 养 护 预 算 的 基 本 依 据 目 前, 世 界 上 有 70% 以 上 的 国 家 已 经 建 立 并 使 用 各 种 不 同 的 路 面 管 理 系 统 在 西 方 发 达 国 家, 以 路 面 管 理 系 统 为 核 心 的 公 路 资 产 管 理 系 统 已 经 是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工 作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通 过 开 发 推 广 和 维 护 公 路 资 产 管 理 系 统, 来 完 成 艰 巨 复 杂 和 年 复 一 年 的 公 路 网 检 测 路 况 评 定 养 护 分 析 养 护 规 划 年 度 计 划 和 绩 效 评 定 等 工 作 我 国 路 面 管 理 系 统 的 研 究 起 源 于 1983 年 1983 至 1985 年, 我 国 引 进 了 英 国 的 BSM 路 面 管 理 系 统 在 试 点 应 用 的 基 础 上, 结 合 当 时 国 内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的 特 点, 基 于 BSM 技 术 和 构 架, 在 1985 年, 研 究 开 发 了 我 国 第 一 套 具 有 中 英 混

205 业 务 和 技 术 合 技 术 的 PMMS 路 面 养 护 管 理 系 统, 并 在 福 建 龙 岩 和 云 南 试 点 应 用 PMMS 为 我 国 研 发 路 面 管 理 系 统 提 供 了 经 验 培 养 了 人 才 通 过 深 入 的 理 论 研 究 和 大 量 的 道 路 实 验, 在 充 分 吸 收 国 外 新 技 术 和 成 熟 经 验 的 基 础 上, 公 路 所 依 托 七 五 国 家 重 点 科 技 攻 关 项 目 干 线 公 路 路 面 评 价 养 护 系 统 成 套 技 术, 历 时 五 年, 于 1990 年 成 功 开 发 了 具 有 我 国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的 干 线 公 路 路 面 管 理 系 统 (CPMS) 为 加 速 CPMS 推 广 工 作,1991 年, 交 通 运 输 部 成 立 了 CPMS 推 广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和 工 作 小 组, 对 CPMS 开 始 实 施 为 期 十 年 的 推 广 工 作 CPMS 是 一 个 集 成 环 境 下 的 具 有 公 路 使 用 性 能 评 价 路 面 使 用 性 能 预 测 交 通 量 及 组 成 预 测 交 通 流 车 速 预 测 养 护 费 用 预 测 用 户 费 用 预 测 和 养 护 决 策 分 析 等 多 功 能 的 大 型 系 统, 它 的 开 发 和 应 用 改 变 了 我 国 长 期 以 来 路 网 养 护 管 理 依 靠 主 观 评 价 经 验 分 析 的 传 统 低 效 方 法, 对 提 高 公 路 养 护 工 作 的 效 率 提 高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水 平, 起 到 了 一 定 的 推 动 作 用 由 于 CPMS 系 统 使 用 的 是 上 世 纪 年 代 的 技 术, 不 仅 在 系 统 的 可 操 作 性 界 面 的 友 好 性 图 表 的 演 示 功 能 等 方 面 与 现 代 计 算 机 技 术 相 比 已 经 落 后, 而 且 不 能 满 足 与 时 俱 进 的 精 细 化 的 管 理 要 求 因 此 在 2007 年 中 公 高 科 有 限 成 立 以 后, 在 原 有 CPMS 技 术 基 础 上, 开 展 了 包 括 高 速 公 路 数 据 管 理 技 术 公 路 模 型 数 据 管 理 技 术 交 通 量 管 理 技 术 路 面 养 护 管 理 技 术 构 造 物 管 理 技 术 日 常 养 护 管 理 系 统 技 术 养 护 计 划 编 制 技 术 养 护 工 程 管 理 技 术 养 护 分 析 系 统 技 术 等 研 究, 开 发 了 新 一 代 国 省 干 线 及 高 速 公 路 资 产 管 理 系 统 CPMS 系 列 产 品, 实 现 路 况 信 息 管 理 公 路 技 术 状 况 评 定 养 护 分 析 决 策 日 常 养 护 管 理 中 长 期 养 护 规 划 和 年 度 养 护 计 划 等 功 能 力 本 公 司 已 拥 有 CPMS 系 列 产 品 的 全 部 软 件 著 作 权 和 进 一 步 的 技 术 研 发 能 目 前, 国 内 同 类 产 品 不 多, 由 于 作 为 资 产 管 理 系 统 的 核 心 部 分 决 策 支 持 系 统 需 要 大 量 的 理 论 模 型 及 关 键 技 术 作 支 撑, 一 般 的 软 件 公 司 并 不 具 备 关 键 技 术 及 模 型 开 发 的 能 力, 因 此 大 部 分 软 件 公 司 只 有 针 对 日 常 工 作 管 理 的 一 些 应 用 系 统 的 开 发 少 数 高 校 也 开 发 过 个 别 定 制 系 统

206 业 务 和 技 术 2 项 目 级 养 护 分 析 决 策 技 术 及 分 析 系 统 研 发 历 程 根 据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工 作 的 需 要, 很 多 路 网 发 达 国 家 ( 例 如 英 国 美 国 澳 大 利 亚 日 本 等 ) 都 组 织 制 订 了 用 于 项 目 级 公 路 养 护 分 析 的 技 术 规 范 或 指 南, 构 建 了 完 善 的 养 护 分 析 工 作 流 程, 在 项 目 级 养 护 决 策 过 程 中 普 遍 应 用 了 先 进 的 全 寿 命 周 期 费 用 (LCC) 分 析 技 术, 并 且 还 开 发 了 配 套 的 检 测 设 备 和 分 析 系 统, 形 成 了 严 格 的 工 作 标 准 在 项 目 级 公 路 养 护 分 析 领 域, 我 国 长 期 以 来 缺 少 关 键 技 术 高 端 设 备 核 心 分 析 系 统 和 相 关 规 范, 成 为 制 约 公 路 养 护 发 展 的 瓶 颈 近 年 来, 针 对 项 目 级 养 护 分 析 决 策 过 程 中 亟 需 的 一 系 列 关 键 技 术, 如 项 目 级 养 护 数 据 采 集 路 面 使 用 性 能 衰 变 规 律 预 测 技 术 路 面 大 中 修 周 期 预 测 技 术 路 面 病 害 智 能 诊 断 技 术 和 全 寿 命 周 期 费 用 分 析 技 术 等, 本 公 司 开 展 了 系 统 全 面 的 研 究 工 作, 形 成 了 具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的 路 面 大 中 修 养 护 专 用 检 测 系 统 ( 如 本 公 司 已 经 完 成 开 发 的 ORDiS, 具 体 请 见 本 节 七 本 公 司 技 术 与 研 究 开 发 情 况 之 ( 二 ) 本 公 司 技 术 储 备 情 况 之 1. 正 在 从 事 的 研 发 项 目 及 进 展 之 (2) 在 研 及 储 备 产 品 ) 和 项 目 级 路 面 养 护 分 析 系 统 ( 如 本 公 司 已 经 完 成 开 发 的 PORD 系 列 分 析 系 统, 具 体 请 见 本 节 七 本 公 司 技 术 与 研 究 开 发 情 况 之 ( 二 ) 本 公 司 技 术 储 备 情 况 之 1. 正 在 从 事 的 研 发 项 目 及 进 展 之 (2) 在 研 及 储 备 产 品 ), 参 与 了 行 业 标 准 规 范 和 一 系 列 地 方 指 南 的 制 订, 为 我 国 实 现 公 路 路 面 全 寿 命 养 护 分 析 节 约 养 护 成 本 提 供 了 成 套 技 术 (2)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专 业 咨 询 服 务 的 发 展 历 程 <1> 国 外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咨 询 服 务 发 展 历 程 由 于 较 早 就 实 现 了 公 路 的 养 管 分 离, 英 美 等 发 达 国 家 从 上 世 纪 年 代 就 开 始 兴 起 专 业 化 的 养 护 决 策 咨 询 服 务 发 达 国 家 养 护 运 行 的 基 本 运 作 模 式 是 : 政 府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公 路 养 护 规 划 编 制 年 度 养 护 计 划 确 定 养 护 工 程 企 业 支 付 养 护 费 用 监 督 工 程 进 度, 发 挥 宏 观 决 策 作 用 ; 独 立 的 公 路 养 护 咨 询 企 业 或 中 介 机 构, 负 责 路 况 检 测 路 况 评 定 养 护 分 析 养 护 设 计 等 技 术 咨 询 工 作, 连 接 政 府 和 工 程 公 司,

207 业 务 和 技 术 发 挥 第 三 方 咨 询 监 督 作 用, 以 弥 补 政 府 管 理 机 构 人 员 编 制 较 少 技 术 力 量 不 足 的 缺 陷, 同 时 负 责 指 导 和 监 督 工 程 承 包 方 ; 具 体 大 中 修 养 护 工 程 则 由 有 资 质 的 公 路 工 程 公 司 通 过 投 标 实 施, 实 施 过 程 中 咨 询 公 司 予 以 技 术 指 导 和 质 量 监 督 国 际 上 有 多 家 著 名 的 咨 询 公 司 如 JACOB Babtie,Scot Wilson,Atkins 等 为 各 级 公 路 管 理 部 门 提 供 从 网 级 到 项 目 级 的 决 策 咨 询 服 务, 负 责 公 路 网 技 术 状 况 调 查 编 制 区 域 公 路 网 养 护 规 划 制 定 年 度 养 护 计 划 准 备 相 关 招 标 文 件 和 养 护 工 程 合 同 监 督 养 护 工 程 实 施 的 进 度 和 实 施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培 训 等 目 前 世 界 银 行 亚 洲 银 行 在 世 界 各 地 贷 款 的 路 网 改 造 项 目 都 要 求 有 专 业 化 养 护 咨 询 公 司 的 参 与, 并 通 过 全 球 范 围 的 公 开 招 标 购 买 养 护 决 策 咨 询 服 务 <2> 我 国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咨 询 服 务 发 展 历 程 公 路 的 科 学 养 护 决 策 咨 询 是 在 相 关 核 心 技 术 及 产 品 研 发 成 功 后 才 逐 步 兴 起 的 以 下 分 网 级 咨 询 和 项 目 级 咨 询 分 别 叙 述 我 国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咨 询 服 务 的 发 展 历 程 1 网 级 养 护 决 策 咨 询 服 务 2003 年 以 前, 网 级 养 护 决 策 咨 询 以 路 面 管 理 系 统 的 维 护 及 技 术 支 持 为 主, 只 有 少 数 的 公 路 管 理 部 门 会 委 托 一 些 专 业 的 或 不 太 专 业 的 公 路 检 测 机 构 不 定 期 地 对 公 路 网 技 术 路 况 进 行 检 测, 提 供 简 单 的 路 况 评 价 报 告, 因 此 并 非 真 正 意 义 上 的 养 护 决 策 咨 询 服 务 ; 此 后, 一 些 公 路 管 理 部 门 发 现, 由 于 相 关 技 术 应 用 的 复 杂 性, 如 要 真 正 实 现 路 网 科 学 养 护 决 策, 不 仅 必 须 保 证 路 况 数 据 的 准 确 性, 而 且 需 要 专 业 人 员 根 据 路 网 和 管 理 部 门 的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专 业 化 的 模 型 标 定 和 养 护 分 析, 如 依 靠 公 路 管 理 部 门 自 身 完 成 上 述 工 作, 则 需 要 引 进 大 量 的 人 才 和 技 术, 而 由 专 业 第 三 方 完 成 上 述 工 作 则 是 比 较 高 效 经 济 的 方 法 基 于 上 述 考 虑,2004 年, 广 东 省 高 速 公 路 公 司 与 公 路 所 签 订 了 三 年 的 服 务 合 同, 从 而 出 现 了 我 国 第 一 个 现 代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技 术 咨 询 的 雏 形 从 2007 年 开 始, 随 着 CiCS 技 术 的 日 臻 成 熟 以 及 本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本 公 司 实 施 了 有 计 划 的 面 向 全 国 的 以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和 科 学 养 护 决 策 为 核 心 的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技 术 工 程 化 应 用 工 作, 开 始 了 较 大 规 模 的 网 级 养 护 咨 询 服

208 业 务 和 技 术 务, 和 地 方 公 路 检 测 机 构 合 作, 为 公 路 管 理 部 门 提 供 从 路 况 检 测 数 据 处 理 路 况 评 价 养 护 需 求 分 析 养 护 投 资 效 益 分 析 到 养 护 资 金 优 化 分 配 的 一 揽 子 技 术 服 务, 提 供 专 业 化 的 路 网 养 护 分 析 报 告 截 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本 公 司 已 累 计 为 26 个 省 的 32 个 省 级 公 路 管 理 部 门 ( 干 线 公 路 管 理 部 门 和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部 门 ) 提 供 了 网 级 养 护 决 策 咨 询 服 务 2 项 目 级 养 护 分 析 咨 询 服 务 2008 年 以 前, 我 国 一 直 缺 乏 项 目 级 养 护 分 析 咨 询 的 支 撑 技 术, 没 有 相 应 的 方 案 决 策 流 程 一 般 情 况 下, 公 路 管 理 部 门 会 直 接 委 托 设 计 院 按 照 新 路 设 计 方 法 进 行 结 构 厚 度 和 材 料 设 计, 有 些 地 方 甚 至 没 有 相 应 的 养 护 设 计, 根 据 主 观 经 验 确 定 养 护 方 案 2008 年 后, 本 公 司 研 究 开 发 并 不 断 完 善 项 目 级 养 护 分 析 成 套 技 术, 通 过 成 套 技 术 的 大 规 模 工 程 化 应 用 及 示 范, 形 成 了 项 目 级 公 路 养 护 分 析 和 科 学 决 策 咨 询 服 务 的 业 务 模 式, 截 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已 经 在 我 国 东 中 西 部 13 省 市 的 94 个 养 护 工 程 中 得 到 实 施, 应 用 里 程 达 到 4.16 万 车 道 公 里 ( 约 1.27 万 公 里 ) 从 本 行 业 相 关 技 术 发 展 历 程 来 看, 目 前, 我 国 已 经 形 成 了 一 整 套 的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技 术 体 系, 相 关 核 心 技 术 已 逐 步 应 用 于 设 备 分 析 系 统 等 产 品, 技 术 设 备 分 析 系 统 经 验 和 人 才 等 又 为 咨 询 服 务 奠 定 了 基 础, 从 而 使 我 国 逐 步 形 成 了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技 术 服 务 行 业 3. 行 业 未 来 发 展 前 景 (1) 我 国 公 路 网 规 模 持 续 增 长 经 过 二 十 多 年 大 规 模 的 公 路 建 设, 我 国 公 路 从 1985 年 ( 六 五 期 末 ) 到 2010 年 ( 十 一 五 期 末 ), 累 计 新 增 公 路 307 万 公 里 具 体 如 下 表 所 示 : 单 位 : 公 里 技 术 等 级 六 五 期 末 七 五 期 末 八 五 期 末 九 五 期 末 十 五 期 末 十 一 五 期 末 高 速 ,141 16,314 41,005 74,113 一 级 422 2,617 9,580 20,088 38,381 64,430 二 级 21,194 43,376 84, , , ,

209 业 务 和 技 术 技 术 等 级 六 五 期 末 七 五 期 末 八 五 期 末 九 五 期 末 十 五 期 末 十 一 五 期 末 三 级 128, , , , , ,967 四 级 456, , , , ,293 2,469,456 等 外 公 路 335, , , , , ,520 合 计 数 942,395 1,028,348 1,157,009 1,402,698 1,930,544 4,008,229 数 据 来 源 : 交 通 运 输 部, 本 公 司 整 理 截 至 2013 年 底, 全 国 公 路 总 里 程 达 万 公 里 ( 包 括 纳 入 公 路 统 计 里 程 的 村 道 ), 其 中 : 按 公 路 技 术 等 级 划 分, 高 速 公 路 万 公 里 一 级 公 路 7.95 万 公 里 二 级 公 路 万 公 里, 二 级 及 以 上 公 路 占 总 里 程 的 比 例 为 12.04%; 按 路 面 铺 装 情 况 划 分, 沥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万 公 里 水 泥 混 凝 土 路 面 万 公 里 简 易 铺 装 路 面 万 公 里 未 铺 装 路 面 万 公 里, 全 国 公 里 铺 装 率 为 67.89%; 按 公 路 行 政 等 级 划 分, 国 道 万 公 里 省 道 万 公 里 县 道 万 公 里 乡 道 万 公 里 村 道 万 公 里 专 用 公 路 7.68 万 公 里 ; 按 公 路 所 在 区 域 划 分, 东 部 万 公 里 中 部 万 公 里 西 部 万 公 里 目 前 我 国 公 路 网 规 模 已 居 世 界 前 列 从 高 速 公 路 里 程 情 况 看, 截 至 2013 年 底, 全 国 已 有 20 个 省 份 的 高 速 公 路 里 程 在 3,000 公 里 以 上, 而 在 2005 年 底 仅 有 山 东 广 东 2 省 突 破 3,000 公 里 这 20 个 省 份 分 别 是 : 河 南 (5,859 公 里 ) 广 东 (5,703 公 里 ) 河 北 (5,619 公 里 ) 湖 南 (5,080 公 里 ) 四 川 (5,046 公 里 ) 山 西 (5,011 公 里 ) 山 东 (4,994 公 里 ) 江 苏 (4,443 公 里 ) 陕 西 (4,363 公 里 ) 湖 北 (4,333 公 里 ) 江 西 (4,303 公 里 ) 黑 龙 江 (4,084 公 里 ) 内 蒙 古 (4,080 公 里 ) 辽 宁 (4,023 公 里 ) 福 建 (3,935 公 里 ) 浙 江 (3,787 公 里 ) 安 徽 (3,521 公 里 ) 广 西 (3,305 公 里 ) 贵 州 (3,284 公 里 ) 云 南 (3,200 公 里 ) 四 通 八 达 的 公 路 网, 承 担 了 全 社 会 78.2% 的 货 运 总 量 93.5% 的 客 运 总 量, 公 路 运 输 已 成 为 我 国 综 合 运 输 体 系 的 主 要 组 成 部 分 以 国 省 干 线 及 高 速 公 路 为 主 骨 架 的 公 路 网, 在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中 发 挥 着 越 来 越 重 要 的 作 用 此 外,2013 年 6 月 20 日, 国 家 公 路 网 规 划 (2013 年 年 )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正 式 发 布 根 据 国 家 公 路 网 规 划 (2013 年 年 ), 未 来 我 国 公 路 网 总 规 模 约 580 万 公 里, 其 中 国 家 公 路 约 40.1 万 公 里, 占 总 规 模 的 7%; 省 级 公 路 占 9%; 乡 村 公 路 占 84% 40.1 万 公 里 的 国 家 公 路 将 由 普 通 国 道 和 高 速 公

210 业 务 和 技 术 路 两 个 层 次 构 成, 其 中 普 通 国 道 规 模 将 增 加 至 26.5 万 公 里 高 速 公 路 里 程 将 增 加 至 11.8 万 公 里, 并 且 规 划 了 1.8 万 公 里 的 高 速 公 路 远 期 展 望 线 一 定 时 期 内, 我 国 公 路 网 规 模 将 保 持 持 续 增 长 的 态 势 (2) 我 国 公 路 养 护 需 求 逐 年 增 加 随 着 时 间 的 推 移 和 设 施 总 量 的 增 加, 我 国 公 路 养 护 需 求 呈 现 快 速 的 增 长 趋 势 再 加 上 我 国 长 期 以 来 的 重 建 轻 养 观 念, 导 致 公 路 养 护 基 础 十 分 薄 弱, 养 护 任 务 艰 巨, 大 量 早 期 修 建 的 公 路 陆 续 进 入 改 扩 建 及 大 中 修 养 护 阶 段 2006 年 底, 全 国 公 路 养 护 里 程 万 公 里, 占 公 路 总 里 程 的 77.6%; 2007 年 底, 全 国 公 路 养 护 里 程 万 公 里, 占 公 路 总 里 程 的 84.8%;2008 年 底, 全 国 公 路 养 护 里 程 万 公 里, 占 公 路 总 里 程 的 94.0%;2009 年 底, 全 国 公 路 养 护 里 程 万 公 里, 占 公 路 总 里 程 的 95.5%;2010 年 底, 全 国 公 路 养 护 里 程 万 公 里, 占 公 路 总 里 程 的 96.7%;2011 年 底, 全 国 公 路 养 护 里 程 万 公 里, 占 公 路 总 里 程 的 96.9%;2012 年 底, 全 国 公 路 养 护 里 程 万 公 里, 占 公 路 总 里 程 的 97.2%;2013 年 底, 全 国 公 路 养 护 里 程 万 公 里, 占 公 路 总 里 程 的 97.59% 养 护 任 务 逐 年 增 加 整 个 十 一 五 期 间, 全 国 累 计 用 于 公 路 养 护 工 程 的 资 金 约 8,011 亿 元, 完 成 了 路 网 改 建 工 程 55 万 公 里 公 路 大 修 工 程 16.7 万 公 里 公 路 中 修 工 程 36.4 万 公 里 整 体 看, 我 国 已 经 进 入 大 规 模 公 路 养 护 时 代 契 机 (3) 养 护 需 求 的 迅 速 扩 大 和 有 限 养 护 资 金 的 约 束 为 本 行 业 发 展 提 供 了 有 利 我 国 已 经 进 入 一 个 大 规 模 公 路 养 护 时 代, 面 临 着 重 大 的 养 护 任 务 十 二 五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发 展 纲 要 明 确 指 出, 与 快 速 发 展 的 公 路 建 设 和 日 益 高 涨 的 公 众 出 行 需 求 相 比, 我 国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工 作 仍 然 存 在 一 些 急 需 解 决 的 问 题, 其 中 第 一 点 便 是 公 路 养 护 资 金 缺 口 进 一 步 扩 大 随 着 我 国 公 路 里 程 的 不 断 增 长 交 通 流 量 的 快 速 增 加 以 及 公 众 需 求 的 日 益 提 高,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任 务 越 来 越 艰 巨 资 金 需 求 越 来 越 大 但 是 一 些 地 方 对 公 路 养 护 的 重 要 性 认 识 依 然 不 足, 重 建 轻 养 以 建 代 养 问 题 依 然 存 在, 导 致 公 路 养 护 投 入 不 足 燃 油 税 费 改 革 后, 普 通

211 业 务 和 技 术 公 路 建 设 养 护 面 临 巨 大 的 资 金 压 力, 农 村 公 路 养 护 资 金 严 重 短 缺 随 着 公 路 养 护 规 模 的 迅 速 扩 大 和 有 限 养 护 资 金 的 约 束, 传 统 的 养 护 决 策 已 不 能 满 足 公 路 管 理 部 门 的 需 求 公 路 养 护 决 策 必 须 建 立 在 以 <1> 大 规 模 公 路 网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技 术 <2> 路 面 病 害 自 动 识 别 技 术 <3> 路 面 病 害 智 能 诊 断 技 术 <4> 路 面 技 术 状 况 等 级 划 分 及 评 价 技 术 <5> 路 面 大 中 修 周 期 预 测 技 术 <6> 路 面 使 用 性 能 衰 变 规 律 预 测 技 术 <7> 全 寿 命 周 期 费 用 分 析 技 术 和 <8> 养 护 需 求 及 资 金 优 化 决 策 技 术 为 核 心 的 技 术 体 系 之 上, 才 能 满 足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部 门 对 养 护 决 策 不 断 提 高 的 要 求 对 有 限 养 护 资 金 进 行 合 理 分 配 自 公 司 成 立 以 来, 本 公 司 营 业 收 入 从 2008 年 度 的 不 到 2,000 万 元 增 长 到 2012 年 度 的 突 破 1 亿 元, 从 侧 面 体 现 出 公 路 管 理 部 门 对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设 备 公 路 养 护 分 析 系 统 及 专 业 化 养 护 决 策 咨 询 服 务 等 技 术 服 务 不 断 增 长 的 需 求 力 推 广 (4) 国 家 政 策 的 鼎 力 支 持 将 有 助 于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获 得 大 在 上 述 背 景 下, 我 国 大 力 推 广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理 念, 在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方 面 陆 续 出 台 的 相 关 政 策 和 办 法, 具 有 明 显 的 导 向 作 用 <1> 费 改 税 政 策 2008 年 12 月 18 日, 国 务 院 印 发 关 于 实 施 成 品 油 价 格 和 税 费 改 革 的 通 知, 决 定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 起 实 施 成 品 油 税 费 改 革, 取 消 原 在 成 品 油 价 外 征 收 的 公 路 养 路 费 航 道 养 护 费 公 路 运 输 管 理 费 公 路 客 货 运 附 加 费 水 路 运 输 管 理 费 水 运 客 货 运 附 加 费 等 六 项 收 费, 逐 步 有 序 取 消 政 府 还 贷 二 级 公 路 收 费 ; 同 时, 将 价 内 征 收 的 汽 油 消 费 税 单 位 税 额 每 升 提 高 0.8 元, 即 由 每 升 0.2 元 提 高 到 1 元 ; 柴 油 消 费 税 单 位 税 额 每 升 提 高 0.7 元, 即 由 每 升 0.1 元 提 高 到 0.8 元 ; 其 他 成 品 油 消 费 税 单 位 税 额 相 应 提 高 燃 油 税 改 革 政 策, 即 开 征 燃 油 税 取 代 养 路 费, 公 路 养 护 资 金 转 为 财 政 一 般 预 算 拨 款, 预 算 性 更 加 突 出 科 学 的 养 护 决 策 分 析, 可 以 为 公 路 养 护 资 金 的 预 算 申 请 及 使 用 提 供 科 学 的 决 策 依 据, 满 足 国 家 对 财 政 资 金 使 用 规 范 化 管 理 的 要 求 <2> 管 理 体 制 及 机 制 改 革

212 业 务 和 技 术 随 着 我 国 公 路 养 护 体 制 机 制 改 革 的 逐 步 推 进, 公 路 养 护 的 市 场 化 程 度 逐 渐 加 深, 公 路 管 理 部 门 的 工 作 重 点 也 将 逐 渐 从 养 护 工 程 的 实 施 转 移 到 宏 观 管 理 决 策 中 来, 包 括 公 路 养 护 计 划 的 编 制 和 养 护 投 资 资 金 管 理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是 提 升 公 路 管 理 部 门 管 理 水 平 的 必 然 选 择, 各 级 公 路 管 理 部 门 对 科 学 养 护 决 策 的 技 术 及 服 务 的 需 求 会 更 加 迫 切 <3> 各 级 发 展 规 划 支 持 在 我 国 公 路 建 设 取 得 巨 大 成 就 的 同 时, 我 国 公 路 发 展 的 战 略 重 点 正 由 大 规 模 建 设 向 大 规 模 养 护 转 移, 树 立 科 学 发 展 观, 走 新 型 科 学 化 养 护 管 理 道 路, 实 现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战 略 举 措, 国 家 先 后 出 台 多 项 政 策, 采 取 有 效 的 措 施, 大 力 支 持 公 路 养 护 的 发 展, 主 要 包 括 交 通 运 输 十 二 五 发 展 规 划 G108 和 G205 国 道 改 造 示 范 工 程 实 施 方 案 十 二 五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发 展 纲 要 等 具 体 请 见 本 节 二 行 业 基 本 情 况 之 ( 二 )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监 管 体 制 主 要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及 对 发 行 人 经 营 发 展 的 影 响 之 4. 行 业 主 要 政 策 (5) 国 家 对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理 念 的 推 广 将 为 本 行 业 发 展 提 供 广 阔 空 间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是 一 个 新 兴 理 念, 国 家 正 在 大 力 倡 导 这 一 高 效 的 养 护 决 策 模 式, 但 该 模 式 在 全 国 范 围 的 应 用 范 围 仍 然 较 小 例 如, 截 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本 公 司 CiCS 对 全 国 高 速 公 路 及 普 通 干 线 公 路 路 网 检 测 的 累 计 里 程 突 破 万 车 道 公 里 ; 其 中 2011 年 度 和 2012 年 度 的 检 测 里 程 均 突 破 20 万 车 道 公 里 ( 约 12 万 公 里 ), 仅 约 占 全 国 公 路 总 里 程 的 3%, 约 占 全 国 干 线 公 路 网 里 程 的 24%;2013 年 度 的 检 测 里 程 约 为 26.2 万 车 道 公 里 ( 约 18 万 公 里 ), 仅 约 占 全 国 公 路 总 里 程 的 4%, 约 占 全 国 干 线 公 路 网 里 程 的 36% 目 前, 我 国 大 部 分 干 线 公 路, 除 平 整 度 等 个 别 指 标 采 用 单 一 功 能 的 自 动 化 检 测 设 备 外, 仍 然 主 要 依 靠 人 工 目 测 和 手 工 丈 量 的 传 统 检 测 方 式 此 外, 量 大 面 广 的 农 村 公 路, 路 况 自 动 化 检 测 尚 未 提 上 议 事 日 程 从 行 业 发 展 前 景 看, 一 方 面 公 路 规 模 的 持 续 增 长 将 为 本 行 业 开 拓 市 场 创 造 条 件 ; 另 一 方 面 公 路 管 理 部 门 加 快 推 进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体 系 建 设 进 程 则 将 为 本 行

213 业 务 和 技 术 业 带 来 新 的 增 长 空 间 基 础 (6)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相 关 技 术 的 发 展 与 应 用 为 本 行 业 的 发 展 打 下 了 坚 实 经 过 多 年 研 究, 目 前 我 国 已 经 拥 有 了 成 熟 的 成 套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关 键 技 术, 主 要 包 括 大 规 模 公 路 网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技 术 路 面 病 害 自 动 识 别 技 术 路 面 病 害 智 能 诊 断 技 术 路 面 技 术 状 况 等 级 划 分 及 评 价 技 术 路 面 大 中 修 周 期 预 测 技 术 路 面 使 用 性 能 衰 变 规 律 预 测 技 术 全 寿 命 周 期 费 用 分 析 技 术 和 养 护 需 求 及 资 金 优 化 决 策 技 术, 其 中 部 分 技 术 已 经 达 到 国 际 领 先 水 平 相 关 核 心 技 术 已 逐 步 应 用 于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设 备 养 护 分 析 系 统 及 平 台 等 产 品, 形 成 了 我 国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体 系 建 设 需 要 的 核 心 支 撑 技 术 而 检 测 装 备 和 养 护 分 析 系 统 平 台 的 开 发 和 人 才 经 验 的 积 累 又 为 养 护 决 策 咨 询 服 务 奠 定 了 基 础 (7) 国 家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的 建 设 将 进 一 步 带 动 提 升 我 国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水 平 和 创 新 能 力 国 家 发 改 委 于 2011 年 11 月 批 准 组 建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国 家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其 任 务 和 目 标 是 围 绕 公 路 养 护 能 力 薄 弱 的 突 出 问 题, 重 点 开 展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病 害 诊 断 分 析 大 修 养 护 设 计 旧 路 升 级 改 造 等 公 路 养 护 关 键 技 术 高 端 设 备 大 型 养 护 分 析 和 养 护 设 计 分 析 系 统 的 研 发 和 工 程 化, 推 进 技 术 标 准 制 定 和 产 业 化 示 范, 不 断 提 供 公 路 养 护 的 成 套 技 术 产 品 工 艺 和 设 备, 推 动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为 相 关 企 业 提 供 技 术 咨 询 服 务, 进 一 步 带 动 提 升 我 国 公 路 养 护 的 技 术 水 平 和 创 新 能 力 总 体 而 言, 本 行 业 面 临 广 阔 的 市 场 需 求, 拥 有 坚 实 的 技 术 和 产 品 基 础, 具 有 良 好 的 发 展 前 景 ( 四 ) 行 业 竞 争 情 况 1. 行 业 竞 争 格 局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一 般 可 以 分 为 7 个 工 作 阶 段, 如 下 图 所 示 :

214 业 务 和 技 术 图 6-26: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工 作 阶 段 网 级 分 析 与 决 策 网 级 检 测 ( 网 级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 网 级 分 析 ( 养 护 需 求 与 性 能 预 测 ) 网 级 决 策 ( 项 目 选 择 与 效 益 分 析 ) 项 目 级 分 析 与 决 策 项 目 级 调 查 ( 路 面 详 细 病 害 自 动 调 查 ) 病 害 原 因 诊 断 ( 病 害 智 能 分 析 ) 处 治 方 案 分 析 ( 处 治 方 案 处 治 费 用 及 用 户 成 本 全 寿 命 分 析 ) 方 案 决 策 ( 处 治 方 案 优 化 决 策 ) 上 述 工 作 需 要 使 用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设 备 进 行 网 级 检 测 和 项 目 级 调 查, 检 测 和 调 查 数 据 本 身 并 不 能 进 行 养 护 决 策, 而 需 要 使 用 相 关 分 析 系 统 对 数 据 进 行 处 理, 并 进 行 全 寿 命 周 期 分 析 后, 才 能 对 备 选 方 案 作 出 选 择, 最 终 作 出 网 级 或 项 目 级 养 护 决 策 本 公 司 的 产 品 和 服 务 包 括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设 备 养 护 分 析 系 统 和 决 策 咨 询 服 务, 是 目 前 国 内 少 有 的 可 以 为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提 供 一 整 套 系 统 技 术 与 服 务 的 企 业 成 套 技 术 与 服 务 的 提 供, 便 于 进 行 设 备 系 统 的 无 缝 链 接, 并 能 直 接 对 养 护 方 案 提 出 建 议, 从 而 提 高 客 户 进 行 养 护 决 策 的 准 确 度 和 效 率 从 综 合 服 务 的 角 度 看, 行 业 竞 争 较 小 虽 然 本 行 业 提 供 成 套 技 术 与 服 务 的 企 业 较 少, 但 随 着 行 业 近 年 来 的 发 展, 也 逐 步 形 成 了 一 些 针 对 不 同 工 作 阶 段 提 供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企 业 因 此, 以 下 按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类 别 划 分 对 更 加 细 分 的 行 业 竞 争 情 况 进 行 说 明 (1)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设 备 市 场 竞 争 情 况 从 全 球 范 围 看, 加 拿 大 Fugro Roadware 公 司 英 国 运 输 研 究 所 (TRL) 等 在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设 备 方 面 具 有 较 丰 富 的 经 验 但 由 于 采 购 成 本 和 维 护 成 本 较 高 服 务 难 以 跟 上 等 原 因, 目 前 进 口 设 备 在 国 内 的 竞 争 力 较 弱 在 国 内, 除 本 公 司 外, 目 前 能 够 提 供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设 备 的 企 ( 事 ) 业 单 位 主

215 业 务 和 技 术 要 有 北 京 星 通 联 华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武 汉 武 大 卓 越 科 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南 京 比 奇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武 汉 滨 湖 电 子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长 安 大 学 公 路 养 护 与 检 测 技 术 研 究 所 等 总 体 看, 在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设 备 这 个 细 分 市 场, 竞 争 不 激 烈 (2) 分 析 系 统 市 场 竞 争 情 况 从 全 球 范 围 看, 加 拿 大 Deighton 美 国 AASHTO 和 英 国 运 输 研 究 所 (TRL) 等 在 公 路 资 产 管 理 系 统 方 面 具 有 较 丰 富 的 经 验 但 鉴 于 标 准 差 异 成 本 和 服 务 等 原 因, 目 前 进 口 系 统 在 国 内 的 竞 争 力 较 弱 在 国 内, 进 行 路 面 管 理 软 件 开 发 的 公 司 主 要 有 珠 海 联 迪 软 件 系 统 有 限 公 司 和 上 海 中 交 海 德 交 通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支 持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的 分 析 系 统 核 心 在 于 路 面 病 害 自 动 识 别 路 面 病 害 智 能 诊 断 路 面 技 术 状 况 等 级 划 分 及 评 价 路 面 大 中 修 周 期 预 测 技 术 路 面 使 用 性 能 衰 变 规 律 预 测 技 术 全 寿 命 周 期 费 用 分 析 技 术 和 养 护 需 求 及 资 金 优 化 决 策 技 术 就 上 述 技 术 而 言, 目 前 本 公 司 在 国 内 具 有 明 显 的 竞 争 优 势, 在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相 关 分 析 系 统 这 个 细 分 市 场, 竞 争 较 小 (3) 咨 询 服 务 市 场 竞 争 情 况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咨 询 服 务 是 基 于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设 备 和 相 关 分 析 系 统 而 提 供 的 服 务, 专 业 性 要 求 高, 综 合 性 较 强 从 全 球 范 围 看, 多 家 著 名 的 咨 询 公 司 如 JACOB Babtie,Scot Wilson,Atkins 等 业 务 范 围 较 广, 国 际 性 较 强 但 由 于 服 务 理 念 服 务 价 格 等 多 种 原 因, 这 些 国 际 性 的 大 公 司 对 中 国 市 场 的 开 拓 较 慢, 目 前 在 国 内 的 竞 争 力 较 弱 在 我 国, 就 项 目 级 咨 询 服 务 而 言, 部 分 公 路 设 计 院 规 划 设 计 院 可 以 提 供 相 关 技 术 服 务, 市 场 参 与 者 相 对 广 泛 但 就 网 级 咨 询 服 务 而 言, 本 公 司 具 有 较 强 的 竞 争 优 势 2. 行 业 市 场 化 程 度 本 公 司 所 从 事 的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业 务 是 公 路 养 护 行 业 的 一 个 新 兴 领 域, 在 我 国 公 路 建 设 取 得 巨 大 成 就 的 同 时, 我 国 公 路 发 展 的 战 略 重 点 由 大 规 模 建 设 向 大

216 业 务 和 技 术 规 模 养 护 转 移 在 此 过 程 中,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理 念 兴 起, 国 家 正 在 大 力 倡 导 这 一 高 效 的 养 护 决 策 模 式, 但 该 模 式 在 全 国 范 围 的 应 用 范 围 仍 然 较 小 公 路 规 模 的 持 续 增 长 将 为 本 行 业 开 拓 市 场 创 造 条 件, 公 路 管 理 部 门 加 快 推 进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体 系 建 设 进 程 则 将 为 本 行 业 带 来 新 的 增 长 空 间 尽 管 目 前 全 国 的 公 路 养 护 体 制 改 革 进 程 与 实 现 管 养 分 离 事 企 分 开 的 总 体 改 革 目 标 还 存 在 相 当 的 差 距, 但 在 部 分 东 部 经 济 发 达 地 区, 传 统 养 护 模 式 已 经 被 打 破, 养 护 生 产 中 的 竞 争 机 制 开 始 初 步 形 成 随 着 管 养 分 离 事 企 分 开 的 改 革 进 程 不 断 推 进, 我 国 公 路 养 护 决 策 从 管 理 部 门 的 主 观 决 策 逐 步 向 科 学 决 策 转 变, 越 来 越 多 的 管 理 机 构 将 养 护 决 策 工 作 委 托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完 成, 本 公 司 所 处 行 业 的 竞 争 也 会 逐 步 加 剧, 市 场 化 程 度 也 将 逐 步 提 高 设 备 系 列 产 品 3. 行 业 内 主 要 企 业 情 况 竞 争 领 域 企 业 名 称 简 要 情 况 北 京 星 通 联 华 科 技 公 司 是 以 智 能 交 通 和 3S 相 关 的 技 术 研 发 及 应 用 推 广 为 主 的 高 新 技 术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公 司 始 终 以 科 技 创 新 智 能 交 通 前 沿 技 术 的 研 发 与 推 广 为 己 任, 先 后 在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 北 京 ) 中 关 村 科 技 园 美 国 底 特 律 武 汉 大 学 长 沙 国 防 科 技 大 学 建 立 了 六 个 研 发 中 心 公 司 在 吸 收 国 际 先 进 技 术 的 同 时, 坚 持 与 我 国 智 能 交 通 实 践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和 多 个 省 高 速 公 路 公 司 建 立 了 合 作 关 系 并 成 立 了 专 业 合 资 公 司, 以 更 好 地 为 我 国 交 通 事 业 的 智 能 化 信 息 化 服 务 公 司 应 用 于 高 速 公 路 建 设 养 护 和 管 理 的 成 熟 软 硬 件 产 品 有 : 路 面 破 损 及 路 基 病 害 智 能 检 测 车 全 天 候 车 牌 抓 拍 及 识 别 系 统 高 速 公 路 地 理 信 息 系 统 路 面 日 常 养 护 系 统 资 产 与 路 况 管 理 系 统 移 动 道 路 自 动 检 测 车 软 件 开 发 武 汉 武 大 卓 越 科 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南 京 比 奇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武 汉 滨 湖 电 子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长 安 大 学 公 路 养 护 与 检 测 技 术 研 究 所 珠 海 联 迪 软 件 系 统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 2001 年, 坐 落 于 武 汉 市 东 湖 新 技 术 开 发 区 武 汉 大 学 科 技 园 内, 是 一 家 由 社 会 资 本 和 武 汉 大 学 共 同 出 资 组 建 的 国 家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是 国 家 863 计 划 空 间 信 息 产 业 化 基 地 湖 北 空 间 信 息 技 术 成 果 产 业 化 基 地 的 核 心 企 业 之 一 自 主 研 究 开 发 的 产 品 分 三 大 领 域 : 智 能 道 路 检 测 养 护 系 统 与 设 备 工 业 激 光 测 量 系 统 设 备 空 间 位 置 服 务 平 台 相 关 产 品 包 括 智 能 道 路 检 测 车 激 光 动 态 弯 沉 车 公 路 信 息 综 合 管 理 系 统 等 2004 年 成 立, 前 身 为 南 京 理 工 大 学 国 家 大 学 科 技 园 激 光 事 业 中 心, 以 南 京 理 工 大 学 激 光 研 究 所 为 技 术 核 心 平 台, 综 合 南 京 理 工 大 学 所 有 理 工 科 专 业, 是 一 家 以 光 机 电 信 息 化 为 核 心 技 术 的 高 科 技 公 司 比 奇 激 光 三 维 路 面 状 况 检 测 系 统 在 多 项 关 键 技 术 性 能 方 面 拥 有 国 际 首 创 的 专 利 成 果, 并 于 2004 年 8 月 26 日 通 过 交 通 部 技 术 认 定 隶 属 于 中 国 兵 器 装 备 集 团 公 司, 是 集 团 下 属 的 从 事 大 型 电 子 装 备 研 制 生 产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以 地 球 空 间 信 息 产 业 为 突 破 口, 专 注 于 智 能 道 路 检 测 系 统 及 轨 道 交 通 检 测 系 统 的 研 发 生 产 销 售 和 服 务 是 依 托 于 长 安 大 学 国 家 级 重 点 学 科 ( 道 路 与 铁 道 工 程 ) 和 两 个 重 点 实 验 室 ( 特 殊 地 区 公 路 工 程 教 育 部 重 点 实 验 室 道 路 结 构 与 材 料 交 通 运 输 部 重 点 实 验 室 ) 的 研 发 机 构 专 门 从 事 公 路 城 市 道 路 及 机 场 道 面 检 测 技 术 和 养 护 技 术 的 研 究 开 发 与 推 广 应 用 在 基 础 理 论 研 究 和 应 用 技 术 开 发 方 面 已 取 得 了 一 批 具 有 较 高 学 术 水 平 和 实 际 应 用 价 值 的 研 究 成 果, 并 形 成 了 较 具 特 色 的 研 究 方 向 是 服 务 公 路 行 业 信 息 化 建 设 的 资 深 软 件 供 应 商, 生 产 经 营 的 均 为 拥 有 完 全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的 软 件 产 品 拥 有 一 支 多 名 公 路 行 业 资 深 专 家 顾 问 和 多 年 从 事 公 路 行 业 信 息 化 建 设 的 专 业 研 发 团 队, 通 过 整 合

217 业 务 和 技 术 竞 争 领 域 企 业 名 称 简 要 情 况 ISO9000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和 CMMI 软 件 能 力 成 熟 度 模 型, 建 立 了 联 迪 统 一 的 过 程 管 理 体 系, 形 成 软 件 企 业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核 心 竞 争 优 势 在 2007 年 由 中 国 公 路 学 会 组 织 的 首 届 公 路 管 理 软 件 企 业 综 合 评 选 活 动 中 荣 获 产 品 创 新 奖 主 要 产 品 包 括 : 公 路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平 台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与 决 策 系 统 公 路 路 政 管 理 平 台 公 路 机 械 资 源 管 理 信 息 平 台 GIS 地 理 信 息 管 理 平 台 路 面 评 价 决 策 管 理 系 统 公 路 年 度 计 划 预 算 管 理 系 统 公 路 养 护 大 道 班 生 产 管 理 系 统 桥 梁 评 价 决 策 管 理 系 统 水 毁 灾 害 可 视 化 预 警 管 理 系 统 养 护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系 统 养 护 建 议 与 计 划 管 理 系 统 养 护 招 标 管 理 系 统 小 修 保 养 计 量 支 付 管 理 系 统 养 护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系 统 安 保 工 程 管 理 系 统 等 项 目 级 养 护 咨 询 服 务 上 海 中 交 海 德 交 通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交 路 桥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江 苏 省 交 通 科 学 研 究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 以 上 单 位 介 绍 资 料 系 根 据 公 开 信 息 整 理 4. 行 业 技 术 水 平 及 技 术 特 点 是 一 家 专 业 致 力 于 交 通 信 息 产 业 发 展 的 高 科 技 股 份 制 软 件 企 业 公 司 以 中 国 公 路 交 通 信 息 产 业 的 技 术 发 展 为 主 要 研 究 方 向, 以 为 交 通 行 业 提 供 信 息 化 智 能 化 服 务 为 经 营 宗 旨 公 司 前 身 是 中 国 交 通 建 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属 中 交 第 一 公 路 勘 察 设 计 研 究 院 于 1997 年 设 立 的 西 安 海 德 计 算 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成 立 以 来, 西 安 海 德 开 发 了 我 国 第 一 个 重 点 面 向 公 路 工 程 领 域 具 有 完 全 自 主 版 权 的 CAD 支 撑 系 统 公 路 工 程 辅 助 设 计 系 统 HEAD ( Highway Engineering Aided Design System) 等 一 系 列 软 件 产 品, 成 功 推 向 市 场, 并 拥 有 该 领 域 最 大 的 客 户 群 2002 年, 经 股 份 改 制, 在 上 海 浦 东 软 件 园 成 立 上 海 中 交 海 德 交 通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业 务 全 面 向 交 通 行 业 管 理 领 域 拓 展, 形 成 了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公 路 资 产 综 合 管 理 和 设 计 企 业 业 务 管 理 三 大 核 心 解 决 方 案, 承 担 的 管 理 信 息 化 项 目 遍 及 全 国 是 中 国 交 通 建 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主 要 业 务 涉 及 公 路 工 程 ( 含 特 大 桥 梁 和 隧 道 ) 交 通 工 程 市 政 工 程 轨 道 交 通 工 程 的 勘 察 设 计 技 术 咨 询 专 业 施 工 项 目 管 理 及 总 承 包 投 融 资 等 业 务 ; 公 路 工 程 交 竣 工 验 收 试 验 检 测 养 护 管 理 ;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的 标 准 规 范 编 制 及 新 技 术 研 发 及 软 件 硬 件 开 发 等 目 前 已 发 展 成 为 集 科 研 勘 察 设 计 技 术 咨 询 系 统 开 发 检 测 养 护 专 业 施 工 项 目 管 理 和 总 承 包 及 投 融 资 为 一 体 的 综 合 性 总 承 包 商 成 立 于 1978 年 ;2002 年, 在 全 国 交 通 行 业 省 属 科 研 设 计 院 所 中 第 一 个 由 事 业 单 位 成 功 转 制 为 科 技 型 企 业 有 限 公 司 ;2008 年 又 整 体 变 更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1 月 10 日, 苏 交 科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A 股 股 票 并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正 式 挂 牌 上 市 业 务 领 域 涉 及 公 路 市 政 水 工 城 市 轨 道 铁 路 航 空 和 建 筑 环 评 等 行 业, 形 成 了 以 规 划 咨 询 勘 察 设 计 科 研 试 验 检 测 质 量 管 理 咨 询 及 新 材 料 新 技 术 和 新 产 品 研 发 为 核 心 业 务 领 域 的 企 业 集 团, 业 务 覆 盖 全 国 31 个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经 批 准 成 立 了 江 苏 省 路 面 养 护 技 术 工 程 中 心 (1) 行 业 技 术 水 平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起 源 于 欧 美 发 达 国 家, 我 国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技 术 服 务 业 是 在 我 国 引 进 海 外 先 进 理 念 对 相 关 技 术 进 行 借 鉴 后 自 主 研 发 及 适 应 性 改 造 的 过 程 中 逐 步 形 成 的 自 七 五 以 来, 通 过 对 干 线 公 路 路 面 评 价 养 护 系 统 成 套 技 术 干 线 公 路 路 面 管 理 系 统 (CPMS) 推 广 应 用 路 面 管 理 系 统 二 期 工 程 研 究 公 路 投 资 综 合 效 益 分 析 系 统 西 部 地 区 高 等 级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研 究 等 一 系 列 国 家 级 部 级 重 点 课 题 的 研 究, 我 国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技

218 业 务 和 技 术 术 服 务 业 在 大 规 模 公 路 网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路 面 病 害 自 动 识 别 路 面 病 害 智 能 诊 断 路 面 技 术 状 况 等 级 划 分 及 评 价 路 面 大 中 修 周 期 预 测 路 面 使 用 性 能 衰 变 规 律 预 测 全 寿 命 周 期 费 用 分 析 养 护 需 求 及 资 金 优 化 决 策 等 主 要 技 术 环 节 均 有 长 足 进 步, 部 分 研 发 技 术 和 成 果 已 达 到 国 际 领 先 水 平 但 是, 国 内 大 部 分 企 业 尚 未 完 全 掌 握 上 述 主 要 环 节 的 核 心 技 术, 产 品 或 服 务 比 较 单 一, 重 点 针 对 客 户 某 一 单 项 需 求 开 展 业 务 此 外, 行 业 内 不 同 企 ( 事 ) 业 单 位 间 就 某 一 项 技 术 的 应 用 水 平 也 有 较 大 差 距,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品 质 也 存 在 较 大 差 别 因 此, 从 整 个 行 业 看, 国 内 大 部 分 企 业 尚 未 形 成 上 述 成 套 技 术, 国 内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技 术 服 务 业 的 整 体 技 术 水 平 与 国 外 先 进 水 平 之 间 还 存 在 一 定 差 距 (2) 行 业 技 术 特 点 本 行 业 的 产 品 与 服 务 涉 及 材 料 科 学 力 学 结 构 学 信 息 技 术 装 备 工 程 工 程 经 济 学 等 多 个 学 科, 并 需 要 企 业 熟 知 下 游 行 业 的 养 护 施 工 设 计 和 养 护 施 工 技 术 因 此, 本 行 业 技 术 具 有 跨 专 业 体 系 化 智 能 化 和 集 成 化 的 特 点, 技 术 含 量 高 5. 行 业 周 期 性 区 域 性 及 季 节 性 特 征 (1) 行 业 周 期 性 公 路 养 护 具 有 长 期 性 公 益 性 和 基 础 性 地 位, 公 路 养 护 本 身 不 具 有 明 显 的 周 期 性 随 着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的 兴 起, 本 行 业 面 临 着 广 阔 的 市 场 前 景 基 于 观 念 的 逐 步 推 广, 技 术 人 才 的 逐 步 积 累, 本 行 业 的 发 展 也 将 经 历 长 期 渐 进 的 过 程 因 此, 本 行 业 具 备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特 点, 受 宏 观 经 济 周 期 波 动 的 影 响 较 小, 周 期 性 并 不 明 显 (2) 行 业 区 域 性 按 照 我 国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体 制, 尽 管 是 按 行 政 区 域 划 分 且 不 同 级 别 部 门 负 责 不 同 级 别 公 路 的 养 护, 但 全 国 公 路 均 需 养 护 从 行 业 发 展 趋 势 看, 本 行 业 的 区 域 性 并 不 十 分 明 显

219 业 务 和 技 术 在 现 阶 段 有 所 区 别 的 是, 高 等 级 公 路 较 多 地 区 对 科 学 决 策 技 术 服 务 的 需 求 相 对 较 多 ; 此 外, 在 经 济 发 展 较 好 地 区,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应 用 更 广 泛 一 些, 从 而 对 科 学 决 策 技 术 服 务 的 需 求 也 相 对 多 一 些 (3) 行 业 季 节 性 根 据 我 国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体 制, 各 级 养 护 责 任 部 门 需 按 照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要 求 的 时 间 报 送 年 度 养 护 计 划 因 此, 就 咨 询 服 务 而 言, 主 要 集 中 在 各 单 位 年 末 逐 级 报 送 下 一 年 度 养 护 计 划 前 而 对 于 本 行 业 的 设 备 和 分 析 系 统 系 列 产 品 的 销 售 而 言, 季 节 性 不 明 显 6. 行 业 利 润 水 平 变 动 及 变 动 趋 势 上 游 行 业 的 原 材 料 或 服 务 的 价 格 波 动 对 本 行 业 有 一 定 的 影 响, 但 本 行 业 提 高 整 体 利 润 水 平 主 要 是 通 过 提 升 技 术 水 平 设 备 性 能 配 套 分 析 系 统 应 用 及 智 能 化 水 平 市 场 营 销 管 理 水 平 等 方 式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技 术 服 务 正 处 于 初 步 发 展 期, 目 前 行 业 利 润 水 平 较 高 随 着 公 路 养 护 市 场 兴 起, 对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服 务 需 求 不 断 增 长, 并 且 整 体 市 场 才 刚 刚 进 入 市 场 化 管 理, 市 场 竞 争 相 对 较 低, 预 计 未 来 2~3 年 内 行 业 利 润 率 仍 会 保 持 较 高 水 平 随 着 市 场 化 程 度 加 快, 新 进 入 者 加 入, 技 术 更 新 与 升 级, 长 远 看, 市 场 竞 争 将 不 断 加 剧, 预 计 行 业 利 润 会 有 所 下 降 7. 进 入 本 行 业 的 主 要 障 碍 (1) 人 才 壁 垒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技 术 服 务 涉 及 的 学 科 领 域 比 较 宽 泛, 包 含 道 路 工 程 管 理 科 学 系 统 工 程 信 息 工 程 装 备 工 程 工 程 经 济 等 多 个 学 科, 并 需 要 企 业 熟 知 下 游 行 业 的 养 护 施 工 设 计 和 养 护 施 工 技 术 等, 因 此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技 术 集 成 度 较 高,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研 发 需 要 多 领 域 跨 专 业 人 才 协 同 合 作 目 前, 我 国 仅 有 少 量 高 等 院 校 的 研 究 生 专 业 设 置 了 公 路 养 护 相 关 课 程 国 外 部 分 高 校 设 立 有 公 路 养 护 相 关 专 业, 但 我 国 出 国 进 修 该 专 业 的 人 才 也 十 分 有 限 因 此, 我 国 具 有

220 业 务 和 技 术 多 领 域 知 识 和 本 行 业 产 品 与 服 务 丰 富 研 发 经 验 的 高 端 人 才 匮 乏 与 此 同 时, 为 稳 定 人 才 队 伍, 保 障 企 业 持 续 发 展, 行 业 内 各 企 业 均 采 取 了 挽 留 与 稳 定 包 括 高 端 管 理 研 发 团 队 及 销 售 队 伍 的 措 施 高 端 人 才 的 匮 乏 以 及 行 业 对 人 才 的 重 视 使 新 进 入 企 业 面 临 较 高 的 人 才 壁 垒 (2) 技 术 壁 垒 自 上 世 纪 80 年 代 对 路 面 管 理 系 统 进 行 研 究 以 来, 我 国 对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相 关 技 术 的 研 究 已 有 三 十 多 年 的 历 史 近 几 年, 随 着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技 术 服 务 业 在 我 国 的 逐 步 兴 起, 相 关 技 术 的 研 究 获 得 了 更 大 的 关 注 和 进 展 已 逐 步 形 成 以 <1> 大 规 模 公 路 网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技 术 <2> 路 面 病 害 自 动 识 别 技 术 <3> 路 面 病 害 智 能 诊 断 技 术 <4> 路 面 技 术 状 况 等 级 划 分 及 评 价 技 术 <5> 路 面 大 中 修 周 期 预 测 技 术 <6> 路 面 使 用 性 能 衰 变 规 律 预 测 技 术 <7> 全 寿 命 周 期 费 用 分 析 技 术 <8> 养 护 需 求 及 资 金 优 化 决 策 技 术 为 核 心 的 成 套 关 键 技 术, 部 分 技 术 已 经 达 到 国 际 领 先 水 平, 进 入 本 行 业 的 技 术 壁 垒 较 高 同 时, 本 行 业 属 于 技 术 密 集 型 行 业, 行 业 内 各 企 ( 事 ) 业 单 位 均 对 知 识 产 权 的 保 护 工 作 高 度 重 视 各 单 位 对 所 拥 有 的 核 心 技 术, 通 过 采 取 严 格 的 保 密 措 施 以 形 成 专 有 技 术 或 是 申 请 专 利, 形 成 了 从 技 术 工 艺 设 备 到 服 务 流 程 的 保 护 网 络 增 加 了 新 企 业 进 入 本 行 业 的 技 术 壁 垒 此 外, 本 行 业 属 于 新 兴 行 业, 相 关 资 格 认 证 技 术 服 务 标 准 等 尚 不 完 善 但 是 近 年 来, 随 着 对 公 路 养 护 重 视 程 度 的 逐 步 增 加, 国 家 和 相 关 部 门 陆 续 出 台 了 公 路 技 术 状 况 评 定 标 准 (JTG H )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规 范 (JTG H ) 和 多 功 能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设 备 (GB/T ), 并 在 进 行 其 他 相 关 技 术 规 范 和 标 准 的 制 订 工 作 这 些 技 术 规 范 和 标 准 对 企 业 的 技 术 能 力 提 出 了 严 格 要 求, 进 一 步 增 加 了 新 企 业 进 入 本 行 业 的 技 术 壁 垒 (3) 经 验 与 品 牌 壁 垒 由 于 公 路 养 护 直 接 影 响 到 各 级 单 位 资 金 支 出, 还 间 接 影 响 到 国 家 经 济 发 展 和 人 民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因 此, 为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的 企 业 的 行 业 经 验 以 及 品 牌 知 名 度 是 客 户 重 点 关 注 的 因 素 经 验 积 累 和 打 响 品 牌 的 工 作 并 不

221 业 务 和 技 术 是 一 朝 一 夕 可 以 完 成 的, 从 而 使 新 进 入 企 业 面 临 较 高 的 经 验 和 品 牌 壁 垒 (4) 客 户 资 源 壁 垒 本 行 业 所 面 对 的 客 户 主 要 是 各 级 政 府 公 路 管 理 机 构 收 费 公 路 经 营 管 理 企 ( 事 ) 业 单 位 以 及 从 事 公 路 养 护 检 测 养 护 设 计 养 护 咨 询 和 养 护 施 工 的 企 业 本 行 业 客 户 群 体 明 确, 但 分 散 在 全 国 各 级 各 类 单 位 因 此, 如 何 利 用 有 限 资 源 有 效 开 发 客 户 成 为 新 进 企 业 的 一 大 壁 垒 8. 本 公 司 所 处 行 业 与 上 下 游 行 业 之 间 的 关 联 性 及 对 本 公 司 所 处 行 业 的 影 响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技 术 服 务 业 的 上 游 行 业 主 要 是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设 备 的 零 部 件 制 造 车 辆 改 装 电 脑 及 配 套 软 件 供 应 行 业, 下 游 行 业 主 要 是 公 路 养 护 工 程 设 计 或 施 工 行 业 (1) 上 游 行 业 与 本 行 业 的 关 联 性 及 影 响 本 公 司 的 上 游 行 业 主 要 有 激 光 传 感 器 及 配 件 图 像 采 集 器 和 采 集 卡 各 类 软 件 服 务 器 GPS 传 感 器 等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设 备 的 零 部 件 制 造, 车 辆 改 装, 为 制 造 快 速 检 测 设 备 和 员 工 使 用 的 服 务 器 电 脑 及 配 套 软 件 供 应 行 业 本 行 业 与 上 游 行 业 的 关 联 性 主 要 表 现 在 :<1> 零 部 件 的 价 格 变 化 将 直 接 影 响 本 行 业 产 品 的 采 购 成 本 ;<2> 零 部 件 的 质 量 对 本 行 业 产 品 品 质 及 可 靠 性 有 一 定 影 响 ;<3> 电 脑 及 配 套 软 件 的 发 展 对 本 行 业 的 工 作 效 率 及 服 务 质 量 也 有 一 定 影 响 然 而, 本 行 业 是 为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提 供 技 术 与 服 务, 处 于 公 路 养 护 产 业 价 值 链 的 前 端, 外 购 原 材 料 及 服 务 的 采 购 总 金 额 占 比 不 大, 对 本 行 业 盈 利 能 力 影 响 有 限 ; 其 次, 大 部 分 原 材 料 市 场 供 应 充 裕, 质 量 价 格 透 明 度 高, 本 行 业 也 不 存 在 依 赖 特 定 供 应 商 的 情 况 ; 最 为 重 要 的 是, 本 行 业 属 于 高 科 技 行 业, 本 行 业 所 提 供 产 品 与 服 务 的 质 量 关 键 取 决 于 本 行 业 的 核 心 技 术 水 平, 外 购 零 部 件 及 服 务 对 本 行 业 产 品 品 质 及 服 务 质 量 的 影 响 有 限 因 此, 总 体 而 言, 本 行 业 与 上 游 行 业 的 关 联 性 不 强 (2) 下 游 行 业 与 本 行 业 的 关 联 性 及 影 响

222 业 务 和 技 术 本 行 业 的 下 游 行 业 是 公 路 养 护 工 程 设 计 或 施 工 行 业 本 行 业 与 下 游 行 业 的 关 联 性 主 要 表 现 在 :<1> 本 行 业 养 护 方 案 设 计 直 接 对 下 游 行 业 的 施 工 图 设 计 施 工 工 艺 等 提 出 要 求, 本 行 业 的 不 断 进 步 将 促 使 下 游 行 业 对 相 关 技 术 不 断 进 行 提 升 ;<2> 下 游 行 业 技 术 的 进 步 将 使 本 行 业 在 进 行 养 护 方 案 设 计 时 拥 有 更 大 的 发 挥 空 间, 协 助 客 户 在 更 加 多 元 化 的 比 选 方 案 中 选 择 最 优 方 案 总 体 而 言, 本 行 业 与 下 游 行 业 之 间 的 关 联 性 较 强, 属 于 相 互 促 进 共 同 发 展 的 关 系 9. 本 公 司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市 场 地 位 由 于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理 念 在 我 国 起 步 较 晚, 相 关 技 术 的 应 用 相 关 企 业 的 发 展 历 程 也 较 短, 截 至 目 前, 还 没 有 权 威 第 三 方 对 本 行 业 的 各 类 产 品 和 服 务 进 行 市 场 排 名 本 公 司 在 科 研 技 术 水 平 人 才 储 备 品 牌 和 经 验 等 方 面 均 形 成 了 强 有 力 的 竞 争 优 势, 是 我 国 少 有 的 可 以 为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提 供 整 套 设 备 软 件 或 咨 询 的 供 应 商 本 公 司 承 担 建 立 国 家 级 创 新 平 台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国 家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的 重 任, 参 与 多 个 重 大 科 研 课 题, 并 参 与 行 业 关 键 规 范 或 技 术 指 标 的 制 定, 在 业 内 拥 有 较 高 的 话 语 权 和 影 响 力, 充 分 体 现 了 本 公 司 在 公 路 养 护 领 域 行 业 带 头 人 的 地 位 本 公 司 以 市 场 为 导 向, 以 产 品 为 目 标, 积 极 将 各 类 先 进 技 术 应 用 到 新 产 品 和 新 服 务 的 研 发 中 本 公 司 将 继 续 保 持 在 公 路 养 护 领 域 行 业 带 头 人 的 地 位, 加 大 对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理 念 的 推 广, 进 一 步 加 强 市 场 开 拓 力 度, 以 促 使 本 公 司 的 市 场 地 位 和 市 场 占 有 率 得 到 持 续 提 升 10. 本 公 司 的 竞 争 优 势 经 过 多 年 沉 淀 与 积 累, 本 公 司 已 经 发 展 成 为 能 够 为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提 供 成 套 设 备 与 技 术 服 务 的 一 体 化 的 供 应 商 本 公 司 拥 有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所 必 需 的 核 心 技 术, 并 具 有 自 主 创 新 能 力, 以 及 生 产 与 研 发 一 体 化 单 元 产 品 与 成 套 设 备 一 体 化 和 快 速 开 发 大 型 成 套 设 备 及 服 务 的 能 力 本 公 司 在 技 术 人 才 研 发 客 户 资 源 服 务 品 牌 与 经 验 以 及 国 家 支 持 等 方 面 均 具 有 较 强 的 竞 争 优 势

223 业 务 和 技 术 (1) 技 术 优 势 <1> 本 公 司 牵 头 筹 建 全 国 唯 一 一 个 国 家 级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国 家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2011 年 11 月, 经 国 家 发 改 委 批 准, 本 公 司 开 始 牵 头 筹 建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国 家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该 中 心 为 我 国 唯 一 一 个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国 家 级 创 新 平 台, 其 主 要 目 标 和 任 务 方 向 是 : 围 绕 公 路 养 护 能 力 薄 弱 的 突 出 问 题, 重 点 开 展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病 害 诊 断 分 析 大 修 养 护 设 计 旧 路 升 级 改 造 等 公 路 养 护 关 键 技 术 高 端 设 备 大 型 养 护 分 析 和 养 护 设 计 软 件 的 研 发 和 工 程 化, 推 进 技 术 标 准 制 定 和 产 业 化 示 范, 不 断 提 供 公 路 养 护 的 成 套 技 术 产 品 工 艺 和 设 备, 推 动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为 相 关 企 业 提 供 技 术 咨 询 服 务, 带 动 提 升 我 国 公 路 养 护 的 技 术 水 平 和 创 新 能 力 依 托 该 平 台, 进 一 步 确 立 了 本 公 司 在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领 域 的 领 先 地 位, 并 能 促 使 本 公 司 在 行 业 内 持 续 保 持 较 强 的 影 响 力 <2> 本 公 司 参 与 国 家 标 准 的 制 定 2011 年 7 月 20 日, 由 公 路 所 国 家 道 路 及 桥 梁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中 心 以 及 本 公 司 联 合 编 写 的 GB/T 多 功 能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设 备 国 家 标 准 正 式 发 布, 并 于 2011 年 12 月 1 日 起 开 始 实 施 本 公 司 参 与 行 业 产 品 国 家 标 准 的 制 定, 再 次 体 现 了 本 公 司 在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领 域 的 领 先 地 位, 有 利 于 本 公 司 保 持 技 术 持 续 领 先 的 能 力 <3> 本 公 司 拥 有 丰 富 的 科 研 和 技 术 成 果 1 拥 有 多 项 专 利 技 术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本 公 司 名 下 拥 有 16 项 发 明 专 利 4 项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1 项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具 体 请 见 本 节 五 本 公 司 的 主 要 固 定 资 产 和 无 形 资 产 情 况 之 ( 二 ) 无 形 资 产 情 况 之 2. 专 利 权 2 拥 有 多 项 软 件 著 作 权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本 公 司 名 下 拥 有 35 项 计 算 机 软 件 著 作 权 具 体 请 见 本 节 五 本 公 司 的 主 要 固 定 资 产 和 无 形 资 产 情 况 之 ( 二 ) 无 形 资 产 情

224 业 务 和 技 术 况 之 3. 计 算 机 软 件 著 作 权 3 本 公 司 获 得 国 家 级 技 术 类 奖 项 本 公 司 的 技 术 拥 有 近 三 十 年 的 发 展 历 程 与 沉 淀, 在 其 不 断 发 展 进 步 过 程 中, 获 得 了 国 家 级 的 奖 项 认 可 由 本 公 司 参 与 完 成 的 公 路 网 快 速 检 测 与 损 坏 修 复 关 键 技 术 获 得 2011 年 度 国 家 科 技 进 步 奖 二 等 奖, 该 项 目 第 一 第 三 和 第 六 完 成 人 分 别 为 本 公 司 的 潘 玉 利 程 珊 珊 李 强, 均 为 本 公 司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本 公 司 获 得 的 其 他 荣 誉 和 奖 项 请 见 本 节 七 本 公 司 技 术 与 研 究 开 发 情 况 之 ( 六 ) 本 公 司 取 得 的 主 要 荣 誉 和 奖 项 4 本 公 司 拥 有 多 项 非 专 利 核 心 技 术 本 公 司 提 供 的 产 品 和 服 务 技 术 含 量 高, 为 保 护 本 公 司 研 发 的 核 心 技 术, 本 公 司 没 有 对 所 有 技 术 申 请 专 利 同 时, 本 公 司 采 取 了 严 格 的 保 密 措 施, 以 防 止 上 述 非 专 利 核 心 技 术 的 外 泄 5 本 公 司 积 极 参 与 重 大 课 题 研 究, 研 究 成 果 通 过 专 家 鉴 定 历 年 来, 本 公 司 积 极 参 与 多 项 重 大 课 题 研 究, 报 告 期 内, 专 家 对 本 公 司 参 与 的 主 要 技 术 研 究 的 鉴 定 意 见 如 下 A. 西 部 地 区 高 等 级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研 究 西 部 地 区 高 等 级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研 究 是 2007~2010 年 度 西 部 交 通 建 设 科 技 项 目 ( 交 通 运 输 部 十 一 五 公 路 养 护 重 大 专 项, 项 目 编 号 ) 该 项 目 的 承 担 单 位 为 公 路 所, 本 公 司 为 完 成 单 位 之 一, 项 目 负 责 人 为 潘 玉 利 该 项 目 于 2011 年 11 月 29 日 通 过 了 交 通 运 输 部 科 技 司 组 织 的 成 果 鉴 定 会, 专 家 鉴 定 该 项 目 技 术 成 果 总 体 上 达 到 国 际 领 先 水 平 B. 公 路 全 断 面 动 态 快 速 检 测 技 术 的 研 究 公 路 全 断 面 动 态 快 速 检 测 技 术 的 研 究 是 2006~2008 年 度 国 家 高 科 技

225 业 务 和 技 术 研 究 发 展 计 划 (863 计 划 ) 研 究 项 目 ( 课 题 编 号 :2006AA11Z101) 该 课 题 的 责 任 人 和 依 托 单 位 为 公 路 所, 中 公 高 科 有 限 为 完 成 单 位 之 一, 课 题 组 组 长 为 潘 玉 利 该 课 题 研 究 成 果 于 2011 年 6 月 15 日 通 过 了 中 国 公 路 学 会 组 织 的 成 果 鉴 定 会, 专 家 鉴 定 该 项 技 术 成 果 总 体 上 达 到 国 际 领 先 水 平 C. 山 区 公 路 养 护 路 段 交 通 安 全 综 合 保 障 技 术 与 装 备 山 区 公 路 养 护 路 段 交 通 安 全 综 合 保 障 技 术 与 装 备 是 十 一 五 国 家 科 技 支 撑 计 划 重 特 大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综 合 预 防 与 处 置 集 成 技 术 开 发 与 示 范 应 用 的 课 题 二 山 区 公 路 网 安 全 保 障 技 术 体 系 研 究 与 示 范 工 程 ( 课 题 编 号 : 2009BAG13A02) 的 第 6 专 题 该 项 目 的 承 担 单 位 为 公 路 所, 经 科 学 技 术 部 核 准 的 国 家 科 技 支 撑 计 划 课 题 任 务 书 将 中 公 高 科 有 限 列 为 主 要 参 加 单 位, 且 公 路 所 与 中 公 高 科 有 限 签 订 了 山 区 公 路 网 安 全 保 障 技 术 体 系 研 究 与 示 范 工 程 任 务 书, 委 托 中 公 高 科 有 限 进 行 山 区 公 路 养 护 路 段 交 通 安 全 综 合 保 障 技 术 与 装 备 的 研 发 工 作 2012 年 7 月 15 日, 公 路 所 在 北 京 组 织 专 家 组 召 开 了 山 区 公 路 养 护 路 段 交 通 安 全 综 合 保 障 技 术 与 装 备 的 专 题 技 术 验 收 会, 专 家 组 同 意 该 专 题 通 过 技 术 验 收 2012 年 8 月 3 日, 科 技 部 高 新 技 术 发 展 及 产 业 化 司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路 局 组 织 召 开 了 山 区 公 路 网 安 全 保 障 技 术 体 系 研 究 与 示 范 工 程 的 技 术 验 收 会 议, 验 收 专 家 组 同 意 该 课 题 通 过 技 术 验 收 2013 年 5 月 30 日, 交 通 运 输 部 科 技 司 在 北 京 主 持 召 开 了 山 区 公 路 网 安 全 保 障 技 术 体 系 研 究 与 示 范 工 程 成 果 鉴 定 会, 鉴 定 委 员 会 鉴 定 该 课 题 研 究 成 果 总 体 上 达 到 国 际 领 先 水 平 <4> 本 公 司 牵 头 组 建 的 公 路 网 智 能 养 护 技 术 及 系 统 协 同 创 新 平 台 获 交 通 运 输 部 认 定 2014 年 5 月 21 日, 交 通 运 输 部 办 公 厅 发 布 厅 函 科 技 [2014]187 号 文, 由 本 公 司 牵 头, 联 合 其 他 16 家 行 业 内 外 龙 头 企 业 科 研 院 所 和 高 校 组 建 的 公 路 网 智 能 养 护 技 术 及 系 统 协 同 创 新 平 台, 正 式 获 交 通 运 输 部 认 定 该 创 新 平 台 主 要 围 绕 构 建 从 公 路 网 智 能 检 测 与 监 测 公 路 网 病 害 智 能 诊 断 与 方 案 智 能 决 策, 到 公 路 网 智 能 养 护 修 复 一 体 化 的 公 路 智 能 养 护 技 术 体 系, 该

226 业 务 和 技 术 平 台 的 组 建 对 于 提 升 企 业 自 主 创 新 能 力, 支 撑 引 领 养 护 产 业 技 术 创 新 ; 集 聚 和 整 合 创 新 资 源, 形 成 产 业 技 术 创 新 链 ; 提 升 产 业 核 心 竞 争 力, 促 进 产 业 结 构 优 化 升 级 ; 加 强 协 作 沟 通, 建 立 稳 定 的 产 学 研 合 作 关 系 等 具 有 重 要 作 用 (2) 人 才 优 势 <1> 本 公 司 拥 有 坚 实 的 人 才 基 础 影 响 本 行 业 发 展 的 一 大 瓶 颈 是 人 才 的 短 缺 ; 而 本 公 司 的 人 才 主 要 来 自 于 本 行 业 在 国 内 发 展 约 三 十 年 来 的 积 累 截 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本 公 司 管 理 人 员 研 发 人 员 和 技 术 服 务 人 员 共 122 人, 占 本 公 司 员 工 总 数 的 89.05% 本 公 司 硕 士 及 以 上 学 历 的 人 员 共 47 人, 本 科 学 历 42 人, 共 占 本 公 司 员 工 总 数 的 64.96% 潘 玉 利 王 松 根 边 庄 力 程 珊 珊 刘 振 清 李 强 等 是 本 公 司 的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也 是 国 内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技 术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专 业 方 面 的 学 科 带 头 人 本 公 司 的 总 经 理 赵 怀 志 先 生 对 行 业 发 展 行 业 竞 争 具 有 深 刻 的 认 识, 是 优 秀 的 管 理 人 才 <2> 本 公 司 人 才 获 得 了 国 家 认 可 本 公 司 的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潘 玉 利 于 2001 年 获 得 由 中 组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事 部 和 中 国 科 学 技 术 协 会 共 同 颁 发 的 第 七 届 中 国 青 年 科 技 奖 于 2004 年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事 部 评 选 为 新 世 纪 百 千 万 人 才 工 程 国 家 级 人 选 ; 本 公 司 的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潘 玉 利 王 松 根 和 边 庄 力 均 为 国 务 院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获 得 者, 同 时 本 公 司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也 获 得 多 项 国 家 级 奖 项 具 体 请 见 本 节 七 本 公 司 技 术 与 研 究 开 发 情 况 之 ( 四 ) 本 公 司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情 况 之 2.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所 获 荣 誉 <3> 本 公 司 人 才 获 得 了 行 业 认 可 本 公 司 的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潘 玉 利 博 士 自 1996 年 以 来, 担 任 中 国 公 路 学 会 青 年 专 家 委 员 会 委 员 ; 自 2000 年 以 来, 连 续 担 任 第 一 届 至 第 四 届 交 通 运 输 部 专 家 委 员 会 专 家 委 员 同 时, 本 公 司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也 获 得 多 项 国 家 级 或 行 业 奖 项, 具 体 请 见 本 节 七 本 公 司 技 术 与 研 究 开 发 情 况 之 ( 四 ) 本 公 司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227 业 务 和 技 术 情 况 之 2.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所 获 荣 誉 <4> 本 公 司 人 才 参 与 国 家 或 行 业 标 准 的 编 写 本 公 司 的 潘 玉 利 赵 怀 志 程 珊 珊 和 李 强 是 公 路 技 术 状 况 评 定 标 准 (JTG H ) 的 主 要 起 草 人 ; 本 公 司 的 潘 玉 利 程 珊 珊 李 强 曹 江 和 卢 杨 是 多 功 能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设 备 (GB/T ) 的 主 要 起 草 人 ; 目 前, 本 公 司 主 要 技 术 人 员 正 在 参 与 行 业 标 准 路 面 技 术 状 况 自 动 化 检 测 规 程 和 国 家 标 准 路 面 管 理 系 统 技 术 要 求 等 规 范 的 起 草 工 作 ( 本 公 司 目 前 参 与 的 规 范 编 制 工 作 具 体 请 见 本 节 七 本 公 司 技 术 与 研 究 开 发 情 况 之 ( 二 ) 本 公 司 技 术 储 备 情 况 之 1. 正 在 从 事 的 研 发 项 目 及 进 展 之 (1) 参 与 编 写 的 国 家 或 行 业 标 准 规 范 ; 本 公 司 人 才 参 与 国 家 或 行 业 标 准 及 规 范 的 起 草, 充 分 体 现 了 本 公 司 人 才 在 行 业 内 学 科 带 头 人 的 专 家 地 位 <5> 本 公 司 采 取 了 有 效 的 人 才 长 期 激 励 机 制 为 吸 引 和 激 励 人 才, 本 公 司 采 取 了 由 管 理 骨 干 和 技 术 骨 干 持 有 本 公 司 部 分 股 份 的 措 施, 作 为 对 人 才 的 长 期 激 励, 以 稳 定 本 公 司 的 人 才 队 伍 (3) 品 牌 与 经 验 优 势 本 公 司 依 据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成 套 技 术 开 发 的 CiCS 为 2011 年 度 交 通 运 输 部 全 国 干 线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检 测 装 备, 同 时 被 交 通 运 输 部 列 入 2011 年 度 交 通 运 输 建 设 科 技 成 果 推 广 目 录 本 公 司 作 为 联 合 体 主 办 人 牵 头 联 合 体 中 标 交 通 运 输 部 2012 年 度 至 2014 年 度 国 家 干 线 公 路 网 监 测 项 目 - 路 况 检 测, 进 一 步 扩 大 了 本 公 司 的 品 牌 知 名 度 截 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本 公 司 CiCS 对 全 国 高 速 公 路 及 普 通 干 线 公 路 路 网 检 测 的 累 计 里 程 突 破 万 车 道 公 里, 其 中 2011 年 度 和 2012 年 度 的 检 测 里 程 均 突 破 20 万 车 道 公 里 ( 约 12 万 公 里 ) 2013 年 度 的 检 测 里 程 约 为 26.2 万 车 道 公 里 ( 约 18 万 公 里 ) 2014 年 1~9 月 的 检 测 里 程 约 为 22.3 万 车 道 公 里 ( 约 15.6 万 公 里 ) 本 公 司 的 CPMS 在 全 国 有 近 三 十 年 的 应 用 历 程, 该 系 统 得 到 了 极 大 认 可, 交 通 运 输 部 于 1991 年 成 立 CPMS 推 广 工 作 组, 对 其 进 行 了 为 期 十 年 的 推 广 工

228 业 务 和 技 术 作 该 系 统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具 有 较 高 的 知 名 度 此 外, 本 公 司 的 高 性 能 半 柔 性 旧 路 升 级 改 造 关 键 技 术 被 交 通 运 输 部 列 入 2011 年 度 交 通 运 输 建 设 科 技 成 果 推 广 目 录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技 术 被 交 通 运 输 部 列 入 2012 年 度 交 通 运 输 建 设 科 技 成 果 推 广 目 录 路 面 大 中 修 养 护 设 计 成 套 技 术 被 交 通 运 输 部 列 入 2013 年 度 交 通 运 输 建 设 科 技 成 果 推 广 目 录, 进 一 步 增 强 了 本 公 司 的 整 体 品 牌 优 势 由 于 本 公 司 的 产 品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应 用 较 广, 本 公 司 建 立 了 庞 大 的 全 国 公 路 数 据 库, 该 数 据 库 的 建 立 可 以 进 一 步 增 强 本 公 司 的 经 验 优 势 (4) 研 发 优 势 本 公 司 研 发 体 制 健 全, 坚 持 以 市 场 为 导 向, 以 产 品 为 目 标, 实 现 技 术 产 业 化 的 研 发 和 创 新 理 念, 具 体 请 见 本 节 一 主 营 业 务 主 要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情 况 之 ( 二 ) 主 要 经 营 模 式 之 6. 研 发 模 式 以 领 先 的 技 术 为 基 础, 本 公 司 充 分 利 用 各 项 国 家 级 和 部 级 科 研 课 题, 以 及 显 著 的 人 才 优 势, 为 公 司 的 持 续 发 展 提 供 强 有 力 的 支 撑 (5) 客 户 资 源 优 势 本 行 业 所 面 对 的 客 户 主 要 是 各 级 政 府 公 路 管 理 机 构 收 费 公 路 经 营 管 理 企 ( 事 ) 业 单 位 以 及 从 事 公 路 养 护 检 测 养 护 设 计 养 护 咨 询 和 养 护 施 工 的 企 业 本 行 业 客 户 群 体 明 确, 但 分 散 在 全 国 各 级 各 类 单 位 如 何 利 用 有 限 资 源 有 效 开 发 客 户 是 进 入 本 行 业 的 一 项 艰 巨 的 任 务 本 公 司 的 技 术 和 产 品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应 用 较 广, 多 年 来 积 累 了 较 为 丰 富 的 客 户 资 源 截 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本 公 司 已 累 计 为 26 个 省 的 32 个 省 级 公 路 管 理 部 门 ( 干 线 公 路 管 理 部 门 和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部 门 ) 提 供 了 网 级 养 护 决 策 咨 询 服 务 项 目 级 咨 询 服 务 是 2008 年 以 后 发 展 起 来 的, 截 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也 已 在 我 国 东 中 西 部 13 省 市 的 94 个 养 护 工 程 中 得 到 了 应 用 与 此 同 时, 本 公 司 利 用 自 身 在 行 业 的 技 术 领 先 地 位, 举 办 全 国 性 的 学 术 交 流 活 动 ; 本 公 司 采 取 与 地 方 合 作 伙 伴 共 同 开 发 决 策 咨 询 市 场 由 代 理 商 代 理 部 分 分 析 系 统 与 其 他 研 究

229 业 务 和 技 术 设 计 机 构 合 作 等 措 施 充 分 开 发 市 场 在 国 内, 本 公 司 具 有 比 较 广 泛 的 客 户 基 础 此 外, 本 公 司 目 前 正 在 准 备 通 过 首 先 进 入 英 国 的 策 略 打 开 欧 洲 市 场 本 公 司 针 对 英 国 及 欧 洲 市 场 开 发 的 高 端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CiCS-UK 已 经 完 成 开 发, 并 于 2012 年 12 月 首 次 通 过 了 国 际 知 名 交 通 运 输 研 究 机 构 TRL 的 认 证 该 设 备 可 以 满 足 英 国 规 范 检 测 要 求, 可 对 路 面 裂 缝 纵 断 面 横 断 面 等 7 类 路 况 指 标 39 个 参 数 进 行 同 步 快 速 检 测 本 公 司 与 优 质 客 户 的 合 作 一 方 面 有 力 地 推 动 了 本 公 司 技 术 水 平 的 不 断 提 高 和 服 务 手 段 的 不 断 改 进, 有 效 的 客 户 资 源 也 为 本 公 司 的 持 续 发 展 提 供 了 有 力 保 障 (6) 服 务 优 势 <1> 本 公 司 具 备 快 速 的 产 品 提 炼 能 力 本 公 司 主 要 的 产 品 和 服 务 为 定 制, 本 公 司 凭 借 多 年 来 在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技 术 服 务 业 的 理 论 与 实 践 经 验 积 累, 能 够 充 分 理 解 客 户 需 求, 并 将 其 转 换 为 有 使 用 价 值 的 产 品 或 服 务 此 外, 部 分 客 户 对 于 需 求 并 不 十 分 明 确, 本 公 司 能 够 协 助 客 户 准 确 提 炼 出 需 求, 并 形 成 有 效 解 决 方 案 本 公 司 具 备 快 速 准 确 的 产 品 提 炼 能 力 <2> 本 公 司 能 够 提 供 优 质 的 售 后 服 务 在 我 国,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是 近 年 来 逐 步 兴 起 的 公 路 管 理 理 念, 为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是 伴 随 科 学 决 策 理 念 推 行 逐 步 发 展 起 来 的 行 业 本 行 业 技 术 含 量 高,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需 要 掌 握 多 门 专 业 学 科 并 有 公 路 养 护 经 验 本 公 司 提 供 的 产 品 和 服 务 技 术 水 平 国 内 领 先, 部 分 技 术 达 到 国 际 领 先 水 平, 在 产 品 或 服 务 交 付 后 本 公 司 能 提 供 全 面 的 指 导 和 培 训 此 外, 本 公 司 在 售 后 还 为 客 户 提 供 产 品 升 级 技 术 支 持 持 续 培 训 协 助 保 险 理 赔 等 持 续 服 务 <3> 本 公 司 具 备 综 合 性 的 服 务 能 力

230 业 务 和 技 术 相 对 于 目 前 国 内 本 行 业 大 多 数 企 ( 事 ) 业 单 位 提 供 产 品 或 服 务 单 一 的 特 点, 本 公 司 能 够 为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全 部 7 个 工 作 阶 段 提 供 成 套 的 技 术 服 务, 从 而 减 少 客 户 在 购 买 不 同 产 品 后 可 能 产 生 的 端 口 对 接 数 据 传 输 数 据 读 写 等 方 面 可 能 存 在 的 不 便 本 公 司 具 备 综 合 性 的 服 务 能 力 11. 本 公 司 面 临 的 挑 战 本 公 司 的 发 展 远 景 是 将 本 公 司 建 设 成 为 国 内 领 先 国 际 一 流 的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创 新 基 地 成 果 转 化 基 地 产 业 化 示 范 推 广 基 地 和 高 层 次 人 才 培 养 基 地, 力 争 领 跑 中 国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以 科 技 创 新 促 进 产 业 进 步 在 向 这 个 方 向 迈 进 的 过 程 中, 本 公 司 面 临 着 技 术 提 升 市 场 开 拓 管 理 提 升 等 一 系 列 挑 战 此 外, 本 公 司 在 国 内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领 域 拥 有 较 强 的 竞 争 地 位, 但 该 领 域 起 源 于 欧 美 发 达 国 家, 国 外 竞 争 对 手 实 力 雄 厚, 本 公 司 在 开 拓 国 际 市 场, 参 与 国 际 竞 争 的 过 程 中 也 将 面 临 较 大 挑 战 12. 上 述 情 况 在 最 近 三 年 的 变 化 情 况 及 未 来 可 预 见 的 变 化 趋 势 上 述 情 况 在 最 近 三 年 内 无 重 大 变 化, 从 长 远 看, 随 着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理 念 的 不 断 推 广 以 及 管 养 分 离 事 企 分 开 的 改 革 进 程 不 断 推 进, 行 业 的 竞 争 程 度 将 加 剧, 行 业 的 市 场 化 程 度 也 将 提 高 但 在 可 预 见 的 未 来, 本 公 司 仍 将 保 持 显 著 竞 争 优 势 以 及 行 业 带 头 人 的 地 位 ( 五 ) 影 响 本 公 司 发 展 的 有 利 和 不 利 因 素 1. 有 利 因 素 (1) 公 路 发 展 战 略 重 点 转 移 是 促 进 本 公 司 发 展 的 最 有 利 因 素 长 期 以 来, 我 国 对 公 路 重 建 设 轻 养 护 近 年 来, 随 着 公 路 建 设 达 到 一 定 规 模 以 及 公 路 养 护 社 会 经 济 效 益 的 逐 步 显 现,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对 公 路 养 护 的 重 视 程 度 越 来 越 高, 将 公 路 养 护 提 到 了 与 公 路 建 设 同 等 重 要 的 高 度, 并 要 求 全 面 加 强 预 防 性 养 护 工 作 开 展 农 村 公 路 管 理 养 护 年 活 动 等 我 国 公 路 发 展 战 略 重 点 正 在 从 建 设 向 养 护 逐 步 转 移 交 通 运 输 十 二 五 规 划 对 加 强

231 业 务 和 技 术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进 行 了 专 门 部 署, 内 容 涵 盖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法 规 体 系 养 护 的 科 学 性 农 村 公 路 养 护 以 及 路 政 管 理 等 就 公 路 养 护 而 言, 监 管 部 门 也 不 断 强 调 加 强 科 学 决 策 体 系 的 建 设, 提 出 在 十 二 五 期 间, 主 要 路 况 检 测 指 标 基 本 实 现 自 动 化, 路 况 评 价 及 养 护 决 策 实 现 信 息 化 和 制 度 化 本 公 司 所 提 供 的 相 关 技 术 拥 有 非 常 广 阔 的 应 用 前 景 (2) 对 有 限 养 护 资 金 有 效 运 用 的 要 求 也 将 促 使 本 公 司 发 展 从 公 路 养 护 资 金 需 求 与 来 源 看,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形 势 比 较 严 峻 燃 油 税 费 改 革 后, 公 路 系 统 实 际 得 到 的 养 护 资 金 预 计 将 少 于 预 期 政 府 还 贷 二 级 公 路 取 消 收 费 后, 公 路 部 门 依 托 普 通 公 路 收 费 开 展 的 融 资 平 台 也 将 消 失 但 公 路 养 护 需 求 却 在 逐 年 增 加 如 何 对 有 限 的 养 护 资 金 进 行 有 效 运 用, 将 成 为 制 定 公 路 养 护 方 案 时 必 须 考 虑 的 因 素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则 是 在 全 面 掌 握 公 路 技 术 状 况 的 基 础 上 基 于 全 寿 命 周 期 费 用 分 析 进 行 养 护 决 策, 从 而 使 有 限 的 公 路 养 护 资 金 发 挥 最 大 的 社 会 经 济 效 益 的 一 种 决 策 模 式 随 着 公 路 管 理 部 门 对 有 限 资 金 有 效 运 用 要 求 的 不 断 提 高,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的 运 用 也 将 逐 步 发 展 深 化, 从 而 促 进 本 公 司 的 发 展 (3) 产 业 政 策 积 极 支 持 也 是 促 进 本 公 司 发 展 的 有 利 因 素 在 我 国 公 路 建 设 取 得 巨 大 成 就 的 同 时, 我 国 公 路 发 展 的 战 略 重 点 正 由 大 规 模 建 设 向 大 规 模 养 护 转 移, 树 立 科 学 发 展 观, 走 新 型 科 学 化 养 护 管 理 道 路, 实 现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战 略 举 措, 国 家 先 后 出 台 了 交 通 运 输 十 二 五 发 展 规 划 十 二 五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发 展 纲 要 公 路 水 路 交 通 中 长 期 科 技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2006~2020 年 ) 等 多 项 政 策, 采 取 有 效 的 措 施, 大 力 支 持 公 路 养 护 的 发 展 产 业 政 策 积 极 支 持 将 大 力 促 进 本 公 司 发 展 2. 不 利 因 素 (1) 行 业 发 展 人 才 匮 乏 本 公 司 需 要 的 是 跨 学 科 且 有 相 关 行 业 经 验 的 综 合 性 人 才, 从 发 展 趋 势 与 需 求 看, 目 前 人 才 供 给 严 重 不 足 而 高 校 学 科 调 整 人 才 培 养 以 及 经 验 积 累 都 需

232 业 务 和 技 术 要 一 定 的 时 间, 这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制 约 了 本 公 司 在 短 期 内 的 快 速 增 长 (2) 行 业 资 质 技 术 体 系 有 待 完 善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在 我 国 还 处 于 兴 起 阶 段, 而 为 其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更 是 处 于 起 步 阶 段 目 前 没 有 直 接 的 行 业 准 入 等 资 质 管 理 规 范, 对 于 行 业 内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标 准, 也 是 近 几 年 逐 步 推 出 的, 且 尚 未 健 全, 有 待 进 一 步 完 善 三 本 公 司 销 售 情 况 ( 一 ) 主 要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生 产 销 售 情 况 1. 主 要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规 模 (1)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开 发 与 集 成 设 备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1~9 月 CiCS 产 量 ( 台 ) 销 量 ( 台 ) LEiS 产 量 ( 台 ) 销 量 ( 台 ) CRIS 产 量 ( 台 ) 销 量 ( 台 ) (2) 公 路 养 护 分 析 系 统 开 发 与 销 售 系 统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1~9 月 通 用 类 软 件 收 入 涉 及 合 同 数 量 ( 个 ) 软 件 开 发 及 服 务 收 入 涉 及 合 同 数 量 ( 个 ) (3) 公 路 养 护 决 策 咨 询 咨 询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1~9 月 网 级 咨 询 咨 询 项 目 实 施 数 量 ( 个 ) 分 析 里 程 ( 万 车 道 公 里 ) 项 目 级 咨 询 咨 询 项 目 实 施 数 量 ( 个 ) 分 析 里 程 ( 万 车 道 公 里 ) 公 司 分 产 品 和 服 务 营 业 收 入 及 其 构 成

233 业 务 和 技 术 具 体 请 见 本 节 一 主 营 业 务 主 要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情 况 之 ( 一 ) 主 营 业 务 主 要 产 品 和 服 务 及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的 主 要 构 成 之 3.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的 主 要 构 成 的 分 析 与 说 明 3. 公 司 分 地 区 营 业 收 入 及 构 成 单 位 : 万 元 地 区 2014 年 1-9 月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华 北 2, % 4, % 3, % 2, % 华 东 1, % 2, % 2, % 2, % 华 南 1, % 1, % 1, % 1, % 西 北 1, % 1, % % % 西 南 % 1, % % % 东 北 % % 1, % % 华 中 % % % % 合 计 9, % 11, % 10, % 9, % 本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主 要 集 中 在 经 济 较 发 达 的 地 区, 如 华 北 华 东 华 南 等 地, 主 要 是 由 于 这 些 地 区 经 济 较 发 达, 对 公 路 建 设 及 养 护 方 面 的 资 金 投 入 较 充 沛, 再 加 上 已 建 成 各 等 级 公 路 存 量 较 大, 因 此 有 效 需 求 也 较 大 随 着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理 念 的 逐 步 建 立 及 公 路 养 护 领 域 资 金 投 入 的 日 益 增 加, 其 他 地 区 也 将 是 本 公 司 收 入 的 重 要 来 源 结 合 报 告 期 营 业 收 入 情 况 及 管 理 层 对 未 来 业 务 发 展 趋 势 的 判 断, 本 公 司 不 存 在 对 单 一 地 区 或 省 份 重 大 依 赖 的 情 形 4. 主 要 客 户 群 体 本 公 司 作 为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成 套 技 术 与 服 务 提 供 商, 主 要 面 向 各 级 政 府 公 路 管 理 机 构 收 费 公 路 经 营 管 理 企 ( 事 业 ) 单 位 以 及 从 事 公 路 养 护 检 测 养 护 设 计 养 护 咨 询 和 养 护 施 工 的 企 业, 提 供 与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相 关 的 快 速 检 测 设 备 分 析 系 统 和 技 术 咨 询 服 务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的 主 要 客 户 分 为 五 类 :(1) 公 路 管 理 机 构 ;(2) 公 路 主 管 部 门 直 接 设 立 的 事 业 单 位 或 企 业 ;(3) 公 路 管 理 机 构 设 立 的 事 业 单 位 或 企 业 ;(4) 非 由 公 路 管 理 机 构 或 公 路 主 管 部 门 设 立 的 其 他 国 有 控 股 公 司 ;(5) 非 国 有 控 股 公 司 除 第 (1) (3) 类 以 外, 其 他 主 要 客 户 均 为 独 立 于 公 路 管 理 机 构 的 法 人 实 体 5. 销 售 模 式

234 业 务 和 技 术 本 公 司 大 部 分 产 品 和 服 务 直 接 对 客 户 进 行 销 售 对 于 通 用 类 分 析 系 统 中 比 较 简 单 的 模 块, 本 公 司 主 要 委 托 雪 山 视 景 ( 北 京 )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进 行 销 售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通 过 雪 山 视 景 ( 北 京 )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的 分 析 系 统 为 国 省 干 线 及 高 速 公 路 路 面 管 理 系 统 软 件 ( 简 称 CPMS NTHS V1.0) 中 的 模 块 雪 山 视 景 ( 北 京 )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对 本 公 司 的 分 析 系 统 是 买 断 式 代 理, 本 公 司 不 再 单 独 支 付 代 理 费 具 体 说 明 请 见 本 节 一 主 营 业 务 主 要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情 况 之 ( 二 ) 主 要 经 营 模 式 之 4. 营 销 模 式 之 (2) 产 品 销 售 之 <2> 分 析 系 统 销 售 单 位 : 万 元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1~9 月 对 雪 山 视 景 ( 北 京 )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的 软 件 销 售 金 额 对 工 具 软 件 ( 通 用 类 分 析 系 统 ) 的 销 售 占 比 98.99% 8.94% 4.06% - 对 公 路 养 护 分 析 系 统 开 发 与 销 售 的 占 比 12.63% 4.12% 2.00% - 对 主 营 业 务 的 销 售 占 比 1.58% 0.43% 0.24% - ( 二 ) 前 五 名 客 户 的 销 售 情 况 1. 对 前 五 名 客 户 的 销 售 概 况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和 2014 年 1~9 月, 本 公 司 前 五 大 客 户 所 实 现 的 收 入 合 计 金 额 分 别 为 4, 万 元 3, 万 元 4, 万 元 和 3, 万 元, 分 别 占 本 公 司 同 期 营 业 收 入 的 43.14% 35.36% 34.82% 和 36.08%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年 度 2014 年 前 3 季 度 2013 年 单 位 名 称 与 本 公 司 金 额 占 当 期 销 售 关 系 ( 元 ) 总 额 比 例 (1) 交 通 运 输 部 路 网 监 测 与 应 急 处 置 中 心 非 关 联 方 10,820, % (2) 广 东 省 公 路 管 理 局 及 下 属 单 位 非 关 联 方 7,660, % 广 东 省 公 路 管 理 局 非 关 联 方 126, % 广 东 省 公 路 工 程 质 量 监 测 中 心 非 关 联 方 7,534, % (3) 甘 肃 省 公 路 管 理 局 非 关 联 方 5,433, % (4) 云 南 省 公 路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院 非 关 联 方 4,716, % (5)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公 路 管 理 处 公 路 科 学 研 究 所 非 关 联 方 4,709, % 合 计 - 33,340, % (1) 广 东 省 公 路 管 理 局 及 下 属 单 位 非 关 联 方 10,149, % 广 东 省 公 路 管 理 局 非 关 联 方 1,067, % 广 东 省 公 路 工 程 质 量 监 测 中 心 非 关 联 方 8,798, % 广 东 省 路 桥 规 划 研 究 中 心 非 关 联 方 283, % (2) 交 通 运 输 部 路 网 监 测 与 应 急 处 置 中 心 非 关 联 方 9,630, % (3) 浙 江 公 路 技 师 学 院 非 关 联 方 8,069, %

235 业 务 和 技 术 年 度 2012 年 2011 年 单 位 名 称 与 本 公 司 金 额 占 当 期 销 售 关 系 ( 元 ) 总 额 比 例 (4)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路 科 学 研 究 所 及 下 属 单 位 关 联 方 6,800, %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路 科 学 研 究 所 实 际 控 制 人 4,414, % 北 京 交 科 公 路 勘 察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控 制 的 企 业 2,385, % (5)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公 路 管 理 处 及 下 属 单 位 非 关 联 方 6,653, %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公 路 管 理 处 非 关 联 方 239, %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公 路 管 理 处 公 路 科 学 研 究 所 非 关 联 方 6,413, % 合 计 - 41,303, % (1) 广 东 省 公 路 管 理 局 及 下 属 单 位 非 关 联 方 8,387, % 广 东 省 公 路 管 理 局 非 关 联 方 587, % 广 东 省 公 路 工 程 质 量 监 测 中 心 非 关 联 方 7,799, % (2) 浙 江 公 路 技 师 学 院 非 关 联 方 8,338, % (3)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路 科 学 研 究 所 及 下 属 单 位 关 联 方 7,929, %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路 科 学 研 究 所 实 际 控 制 人 4,837, % 北 京 交 科 公 路 勘 察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控 制 的 企 业 3,091, % (4)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公 路 管 理 处 公 路 科 学 研 究 所 非 关 联 方 6,464, % (5) 新 疆 新 纪 元 公 路 设 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6,154, % 合 计 - 37,274, % (1) 广 东 省 公 路 管 理 局 及 下 属 单 位 非 关 联 方 14,582, % 广 东 省 公 路 管 理 局 非 关 联 方 300, % 广 东 省 公 路 工 程 质 量 监 测 站 非 关 联 方 14,282, % (2) 浙 江 省 公 路 管 理 局 及 下 属 单 位 非 关 联 方 8,531, % 浙 江 省 公 路 管 理 局 非 关 联 方 800, % 浙 江 公 路 技 师 学 院 非 关 联 方 7,731, % (3)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公 路 管 理 处 公 路 科 学 研 究 所 非 关 联 方 7,526, % (4)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路 科 学 研 究 所 及 下 属 单 位 关 联 方 5,843, %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路 科 学 研 究 所 实 际 控 制 人 4,367, % 北 京 交 科 公 路 勘 察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控 制 的 企 业 362, % 北 京 公 科 飞 达 交 通 工 程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控 制 的 企 业 1,112, % (5) 福 建 省 公 路 管 理 局 及 下 属 单 位 非 关 联 方 5,384, % 福 建 省 公 路 管 理 局 非 关 联 方 1,162, % 福 建 省 公 路 管 理 局 物 资 供 应 总 站 非 关 联 方 4,222, % 合 计 - 41,868, % 注 : 上 述 销 售 排 名 考 虑 了 客 户 间 的 控 制 关 系, 受 同 一 实 际 控 制 人 控 制 的 销 售 客 户, 合 并 计 算 销 售 额 广 东 省 公 路 工 程 质 量 监 测 站 于 2012 年 5 月 1 日 更 名 为 广 东 省 公 路 工 程 质 量 监 测 中 心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不 存 在 向 单 个 客 户 销 售 比 例 超 过 销 售 总 额 的 50% 或 严 重 依 赖 于 少 数 客 户 的 情 况 ;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路 科 学 研 究 所 为 本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除 此 以 外, 本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其 他 核 心 人 员, 主 要 关 联 方 或 持 有 本 公 司 5%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未 在 上 述 主 要 销 售 客 户 中 占 有 权 益

236 业 务 和 技 术 根 据 对 单 个 客 户 的 销 售 统 计, 在 2011 年 度 的 前 五 大 客 户 中, 福 建 省 公 路 管 理 局 物 资 供 应 总 站 为 新 增 客 户 ; 在 2012 年 度 的 前 五 大 客 户 中,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路 局 为 新 增 客 户 ; 在 2013 年 度 的 前 五 大 客 户 中, 交 通 运 输 部 路 网 监 测 与 应 急 处 置 中 心 为 新 增 客 户 在 2014 年 前 3 季 度 的 前 五 大 客 户 中, 甘 肃 省 公 路 管 理 局 和 云 南 省 公 路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院 为 新 增 客 户 前 述 五 家 客 户 均 不 是 本 公 司 的 关 联 方 2. 浙 江 公 路 技 师 学 院 浙 江 公 路 技 师 学 院 是 本 公 司 的 重 要 客 户 2011 年 度 2012 年 度 和 2013 年 度, 本 公 司 对 浙 江 公 路 技 师 学 院 的 销 售 收 入 分 别 为 万 元 万 元 和 万 元, 分 别 占 本 公 司 同 期 营 业 收 入 的 7.97% 7.91% 和 6.80% 2014 年 1~9 月, 本 公 司 对 浙 江 公 路 技 师 学 院 实 现 销 售 收 入 万 元 (1) 浙 江 公 路 技 师 学 院 的 机 构 性 质 举 办 单 位 浙 江 公 路 技 师 学 院 拥 有 编 号 为 事 证 第 号 的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其 机 构 性 质 为 事 业 单 位, 其 举 办 单 位 为 浙 江 省 公 路 管 理 局 (2) 浙 江 公 路 技 师 学 院 可 以 从 事 营 利 性 业 务 根 据 其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浙 江 公 路 技 师 学 院 的 经 费 来 源 为 差 额 补 贴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第 三 十 二 条, 事 业 单 位 经 费 来 源 是 指 事 业 单 位 的 收 入 渠 道, 包 括 财 政 补 助 和 非 财 政 补 助 两 类 差 额 单 位 一 般 有 经 常 而 稳 定 的 业 务 收 入, 其 收 入 少 于 支 出 的 差 额, 由 国 家 财 政 拨 款 差 额 单 位 每 年 编 制 年 度 预 算, 预 算 收 支 计 划, 由 主 管 部 门 报 经 财 政 机 关 审 查, 核 定 当 年 的 预 算 差 额 补 助, 并 据 以 执 行 根 据 我 国 对 差 额 补 贴 事 业 单 位 的 管 理 情 况 可 见, 浙 江 省 公 路 技 师 学 院 可 以 有 自 己 的 事 业 收 入 根 据 其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浙 江 公 路 技 师 学 院 的 宗 旨 和 业 务 范 围 包 括 : 培 养 中 级 技 术 人 才 提 高 社 会 职 业 素 质 技 工 中 专 大 专 教 育 初 中 高 级 技 术 工 人 培 养 职 工 培 训 汽 车 ( 筑 机 ) 驾 驶 修 理 培 训,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和 监 理 试 验 检 测 住 宿 因 此, 浙 江 公 路 技 师 学 院 可 以 从 事 汽 车 ( 筑 机 ) 驾 驶 修 理 培 训

237 业 务 和 技 术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和 监 理 试 验 检 测 等 业 务 根 据 其 经 营 范 围, 浙 江 公 路 技 师 学 院 在 从 事 教 学 工 作 的 同 时, 根 据 职 业 院 校 的 特 色, 充 分 利 用 专 业 师 资 设 备 优 势, 实 施 产 教 研 相 结 合, 下 设 试 验 检 测 中 心, 从 事 公 路 和 桥 梁 定 期 检 测 及 浙 江 省 高 速 公 路 检 测 工 作 该 中 心 具 备 国 家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路 工 程 综 合 甲 级 资 质 以 及 由 浙 江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颁 发 的 计 量 认 证 证 书, 现 已 成 为 浙 江 省 内 公 路 路 面 质 量 检 测 主 要 单 位 和 浙 江 省 内 公 路 材 料 试 验 室 的 质 量 认 证 机 构 综 上, 浙 江 公 路 技 师 学 院 可 以 从 事 营 利 性 业 务 (3) 浙 江 公 路 技 师 学 院 向 本 公 司 采 购 商 品 服 务 且 金 额 较 大 原 因 浙 江 公 路 技 师 学 院 试 验 检 测 中 心 的 主 要 职 能 包 括 : 负 责 浙 江 省 公 路 系 统 建 管 养 质 量 的 控 制 ; 同 时 承 担 浙 江 省 公 路 路 况 普 查 数 据 的 采 集 和 路 面 桥 隧 养 护 管 理 系 统 数 据 库 的 维 护, 为 浙 江 省 公 路 局 制 定 大 中 修 养 护 计 划, 实 现 养 护 投 资 决 策 的 科 学 化 提 供 依 据 ; 对 外 承 接 第 三 方 检 测 业 务 浙 江 省 是 我 国 对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模 式 运 用 起 步 较 早 的 省 份, 是 最 早 购 买 CiCS 对 路 网 进 行 快 速 检 测 的 省 份 之 一 截 至 2013 年 底, 浙 江 省 国 省 道 里 程 已 达 10,609 公 里, 高 速 公 路 3,787 公 里 随 着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要 求 的 不 断 提 高, 浙 江 公 路 网 级 检 测 需 求 不 断 扩 大, 近 三 年 来, 该 试 验 检 测 中 心 每 年 承 揽 的 省 内 检 测 业 务 均 在 1 万 车 道 公 里 以 上, 且 呈 递 增 态 势 为 了 满 足 业 主 单 位 对 检 测 效 率 及 检 测 报 告 质 量 的 较 高 要 求, 浙 江 公 路 技 师 学 院 向 本 公 司 采 购 多 功 能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装 备 分 析 系 统 以 及 咨 询 服 务 等 由 于 浙 江 省 公 路 网 级 检 评 市 场 需 求 较 大, 浙 江 公 路 技 师 学 院 业 务 开 展 得 较 好, 因 此, 其 向 本 公 司 采 购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金 额 也 较 大 (4) 本 公 司 的 商 品 和 服 务 与 浙 江 公 路 技 师 学 院 教 学 科 研 的 关 系 浙 江 公 路 技 师 学 院 采 购 本 公 司 的 产 品 和 服 务, 主 要 是 用 于 其 公 路 养 护 检 测 业 务 同 时, 浙 江 公 路 技 师 学 院 开 设 有 公 路 工 程 工 程 机 械 物 流 管 理 轨 道 交 通 汽 车 检 测 与 维 修 等 十 余 个 专 业, 采 购 本 公 司 的 产 品 和 服 务, 对 其 科 研 教

238 业 务 和 技 术 学 方 面, 一 来 可 以 促 进 学 院 学 生 实 习 基 地 的 建 设, 其 次 可 以 为 相 关 科 研 项 目 提 供 基 础 数 据, 此 外 也 有 助 于 学 院 及 时 了 解 浙 江 公 路 市 场 需 求, 并 以 需 求 为 引 导 开 展 教 学 及 科 研 活 动 3. 主 要 新 增 客 户 的 情 况 (1)2011 年 度 2011 年 本 公 司 销 售 金 额 超 过 100 万 元 的 主 要 新 增 客 户 共 8 家, 本 公 司 对 该 8 家 客 户 共 实 现 销 售 收 入 1, 万 元, 占 本 公 司 当 年 销 售 收 入 的 19.95%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2011 年 主 要 新 增 客 户 2011 年 实 现 收 入 ( 万 元 ) 占 2011 年 销 售 收 入 比 例 福 建 省 公 路 管 理 局 物 资 供 应 总 站 % 贵 州 省 公 路 局 % 宁 夏 公 路 建 设 管 理 局 % 陕 西 省 公 路 局 % 新 疆 新 纪 元 公 路 设 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河 北 锐 安 公 路 工 程 养 护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路 桥 瑞 通 养 护 中 心 二 处 % 福 建 省 公 路 管 理 局 % 合 计 1, % (2)2012 年 度 2012 年 本 公 司 销 售 金 额 超 过 100 万 元 的 主 要 新 增 客 户 共 9 家, 本 公 司 对 该 9 家 客 户 共 实 现 销 售 收 入 2, 万 元, 占 本 公 司 当 年 销 售 收 入 的 22.80%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2012 年 主 要 新 增 客 户 2012 年 实 现 收 入 ( 万 元 ) 占 2012 年 销 售 收 入 比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路 局 % 辽 宁 省 交 通 科 学 研 究 院 % 江 西 省 高 速 公 路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咨 公 路 养 护 检 测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吉 友 佳 检 测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 河 北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公 路 管 理 局 % 辽 宁 交 通 信 息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 山 西 诚 达 公 路 勘 察 设 计 有 限 公 司 太 原 分 公 司 % 江 西 路 通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合 计 2, % (3)2013 年 度 2013 年 本 公 司 销 售 金 额 超 过 100 万 元 的 主 要 新 增 客 户 共 9 家, 本 公 司 对 该 9 家 客 户 共 实 现 销 售 收 入 2, 万 元, 占 本 公 司 当 年 销 售 收 入 的 22.43% 具

239 业 务 和 技 术 体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2013 年 主 要 新 增 客 户 2013 年 实 现 收 入 ( 万 元 ) 占 2013 年 销 售 收 入 比 例 交 通 运 输 部 路 网 监 测 与 应 急 处 置 中 心 % 陕 西 公 路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重 庆 市 交 通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有 限 公 司 % 贵 州 交 通 信 息 中 心 % 英 达 热 再 生 有 限 公 司 % 山 西 高 速 公 路 工 程 检 测 有 限 公 司 % 广 西 交 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黑 龙 江 省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局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公 路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所 % 合 计 2, % (4)2014 年 1~9 月 2014 年 1~9 月, 本 公 司 销 售 金 额 超 过 100 万 元 的 主 要 新 增 客 户 共 7 家, 本 公 司 对 该 7 家 客 户 共 实 现 销 售 收 入 2, 万 元, 占 本 公 司 当 期 销 售 收 入 的 24.45%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2014 年 前 3 季 度 主 要 新 增 客 户 2014 年 前 3 季 度 实 现 收 入 ( 万 元 ) 占 2014 年 前 3 季 度 销 售 收 入 比 例 甘 肃 省 公 路 管 理 局 % 云 南 省 公 路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院 % 黑 龙 江 省 鸡 讷 公 路 林 泉 工 程 建 设 指 挥 部 % 北 京 奥 科 瑞 检 测 技 术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 广 东 华 路 交 通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温 州 市 交 通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局 % 青 海 省 高 等 级 公 路 建 设 管 理 局 % 合 计 2, % 四 本 公 司 采 购 情 况 ( 一 ) 主 要 原 材 料 和 能 源 的 采 购 情 况 1. 主 要 原 材 料 和 能 源 的 采 购 概 况 为 提 供 快 速 检 测 设 备 以 及 其 他 产 品, 本 公 司 所 需 采 购 的 原 材 料 种 类 较 多, 金 额 大 到 几 十 万 的 检 测 仪 器 小 到 几 元 的 扳 手 螺 栓 等, 门 类 上 百 种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和 2014 年 前 3 季 度, 本 公 司 采 购 的 原 材 料 分 别 为 万 元 万 元 1, 万 元 和 万 元, 分 别 占 当 年 本 公 司 营 业 成 本 的 25.55% 25.72% 51.86% 和 28.34% 2013 年 本 公 司 原 材 料 采 购 量 增 加 较 多, 主 要 是 因 为 当 年 本 公 司 除 了 销 售 3 台 CiCS 1 台 LEiS 以 外, 还 销 售 了 5 台 用 于 以 往 年 份 销 售 的 CiCS 配 套 安 装 的 车 辙 检 测 设 备, 另 外 以 往 年 份 销 售 的

240 业 务 和 技 术 CiCS 更 换 服 务 器 等 设 备 的 情 况 也 相 对 较 多 总 体 而 言, 本 公 司 原 材 料 采 购 量 主 要 随 CiCS LEiS 等 设 备 产 品 以 及 相 关 部 件 的 生 产 销 售 而 变 动 本 公 司 生 产 或 服 务 中 消 耗 的 主 要 能 源 是 电 力, 耗 用 量 小, 市 场 供 应 充 足 本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原 材 料 采 购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年 度 采 购 项 目 金 额 ( 万 元 ) 占 当 期 营 业 成 本 比 例 激 光 传 感 器 及 配 件 % 图 像 采 集 器 / 采 集 卡 % 各 类 软 件 服 务 器 % 2014 年 各 类 工 作 试 验 台 % 前 3 季 度 GPS 传 感 器 等 导 航 设 备 % 其 他 % 小 计 %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激 光 传 感 器 及 配 件 % 图 像 采 集 器 / 采 集 卡 % 各 类 软 件 服 务 器 % GPS 传 感 器 等 导 航 设 备 % 发 电 机 % 其 他 % 合 计 1, % 激 光 传 感 器 及 配 件 % 图 像 采 集 器 / 采 集 卡 % 各 类 软 件 服 务 器 % 开 关 电 源 % 射 灯 % 其 他 % 合 计 % 激 光 传 感 器 及 配 件 % 各 类 沥 青 及 添 加 剂 % 开 关 电 源 % GPS 传 感 器 等 导 航 设 备 % 射 灯 % 其 他 % 合 计 % 2. 主 要 原 材 料 价 格 变 动 由 于 本 公 司 的 产 品 和 服 务 以 定 制 为 主, 本 公 司 所 采 购 的 原 材 料 型 号 具 有 一 定 差 异, 不 同 批 次 采 购 的 原 材 料 不 宜 直 接 对 比 总 体 看,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所 采 购 的 主 要 原 材 料 价 格 稳 定 3. 前 五 名 供 应 商 及 向 其 采 购 的 情 况 本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主 要 供 应 商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241 业 务 和 技 术 年 度 供 应 商 名 称 采 购 额 ( 万 元 ) 占 采 购 总 额 的 比 例 北 京 中 安 宏 达 科 贸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佳 润 万 业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2014 年 北 京 凌 云 光 技 术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1~9 月 北 京 友 网 纵 横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天 时 合 创 计 算 机 有 限 公 司 % 向 前 五 名 供 应 商 采 购 合 计 %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北 京 中 安 宏 达 科 贸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北 电 科 林 电 子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厚 德 新 视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进 步 时 代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凌 云 光 技 术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向 前 五 名 供 应 商 采 购 合 计 1, % 北 京 中 安 宏 达 科 贸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北 电 科 林 电 子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凌 云 光 视 数 字 图 像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厚 德 新 视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极 影 电 子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 向 前 五 名 供 应 商 采 购 合 计 % 北 京 中 安 宏 达 科 贸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中 物 振 华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北 电 科 林 电 子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兵 器 装 备 集 团 兵 器 装 备 研 究 所 % 北 京 鼎 族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向 前 五 名 供 应 商 采 购 合 计 % 注 : 北 京 凌 云 光 视 数 字 图 像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于 2013 年 3 月 21 日 更 名 为 北 京 凌 云 光 技 术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011 年 2012 年 和 2013 年, 北 京 中 安 宏 达 科 贸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均 为 本 公 司 第 一 大 原 材 料 供 应 商 2012 年 和 2013 年, 本 公 司 通 过 北 京 中 安 宏 达 科 贸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进 口 产 品 总 金 额 超 过 当 年 采 购 总 额 的 50% 激 光 传 感 器 以 及 相 关 配 件 是 生 产 CiCS 等 检 测 设 备 的 重 要 组 件, 从 质 量 性 能 等 方 面 考 虑, 本 公 司 选 择 进 口 相 关 产 品 由 于 本 公 司 没 有 进 口 相 关 资 质, 而 北 京 中 安 宏 达 科 贸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专 门 从 事 进 出 口 贸 易 业 务, 具 有 20 多 年 的 从 业 经 验 因 此, 本 公 司 通 过 北 京 中 安 宏 达 科 贸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进 口 相 关 原 材 料 近 年 来, 本 公 司 与 北 京 中 安 宏 达 科 贸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的 业 务 合 作 顺 利, 为 本 公 司 业 务 的 开 展 奠 定 了 良 好 的 基 础 同 时, 鉴 于 我 国 拥 有 进 出 口 经 营 权 的 公 司 数 量 较 多, 本 公 司 对 北 京 中 安 宏 达 科 贸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并 不 存 在 依 赖 本 公 司 通 过 北 京 中 安 宏 达 科 贸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进 口 瑞 士 ELAG 公 司 OPTIMESS 激 光 位 移 传 感 器 传 感 器 电 源 传 感 器 电 器 等 配 件 瑞 士 ELAG 公 司 在 激 光 位 移 传 感 器 领 域 拥 有 20 多 年 的 实 践 经 验 和 技 术 力

242 业 务 和 技 术 量, 本 公 司 目 前 首 选 该 公 司 产 品 同 时, 能 够 提 供 与 瑞 士 ELAG 公 司 OPTIMESS 激 光 位 移 传 感 器 质 量 性 能 相 当 产 品 的 厂 商 主 要 有 美 国 MTI 德 国 WENGLOR 德 国 MICRO-EPSILON 德 国 DI-SORIC 及 瑞 士 PRECIMETER 等 本 公 司 的 选 择 余 地 较 大, 也 不 存 在 依 赖 瑞 士 ELAG 公 司 的 情 况 除 上 述 情 况 外,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不 存 在 向 单 个 供 应 商 采 购 比 例 超 过 采 购 总 额 的 50% 的 情 况 ; 本 公 司 不 存 在 严 重 依 赖 于 少 数 供 应 商 的 情 况 ; 本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其 他 核 心 人 员, 主 要 关 联 方 或 持 有 本 公 司 5%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未 在 上 述 主 要 供 应 商 中 占 有 权 益 4. 主 要 新 增 供 应 商 的 情 况 由 于 本 公 司 所 采 购 原 材 料 的 种 类 较 多, 因 此 供 应 商 的 数 量 也 较 多, 但 本 公 司 主 要 供 应 商 在 报 告 期 内 保 持 稳 定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和 2014 年 1~9 月, 本 公 司 向 前 五 大 原 材 料 供 应 商 采 购 金 额 占 当 年 全 部 采 购 金 额 的 91.45% 78.17% 82.60% 和 67.31% 2011 年, 本 公 司 前 五 大 原 材 料 供 应 商 中 的 北 京 中 物 振 华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和 北 京 鼎 族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为 新 增 供 应 商, 合 计 采 购 万 元, 占 当 年 本 公 司 原 材 料 采 购 总 额 的 37.37% 2012 年 和 2013 年, 本 公 司 前 五 大 原 材 料 供 应 商 中 均 无 新 增 供 应 商 2014 年 1~9 月, 本 公 司 前 五 大 原 材 料 供 应 商 中 的 北 京 佳 润 万 业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为 新 增 供 应 商, 采 购 万 元, 占 当 年 本 公 司 原 材 料 采 购 总 额 的 13.33% ( 二 ) 主 要 外 包 服 务 的 采 购 情 况 在 本 公 司 提 供 的 咨 询 服 务 中, 网 级 咨 询 服 务 中 的 两 个 环 节 涉 及 外 包 : 一 是 外 业 检 测 任 务 的 外 包 ; 另 外 是 内 业 数 据 处 理 时 疑 难 识 别 路 段 人 工 抽 检 与 复 核 的 外 包 项 目 级 咨 询 服 务 一 般 情 况 下 没 有 外 包, 近 两 年, 由 于 本 公 司 项 目 级 咨 询 业 务 发 展 较 为 迅 速, 本 公 司 将 少 量 项 目 的 养 护 数 据 采 集 进 行 外 包 2011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3 年 度 和 2014 年 前 3 季 度, 本 公 司 外 包 业 务 金 额 分 别 为 万 元 万 元 万 元 和 万 元, 占 本 公 司 营 业 成 本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8.53 % 7.41% 10.84% 和 5.82% 1. 网 级 咨 询 服 务 外 包

243 业 务 和 技 术 (1) 外 业 检 测 任 务 的 外 包 外 业 检 测 的 外 包 主 要 发 生 在 本 公 司 成 立 初 期 以 及 2013 年 下 半 年, 报 告 期 内 的 外 包 情 况 如 下 所 示 : 年 度 营 业 成 本 外 业 检 测 外 包 费 用 外 业 检 测 外 包 费 用 / 营 业 成 本 外 业 检 测 明 细 外 包 方 单 位 : 万 元 对 应 金 额 2011 年 1, % 河 北 锐 安 公 路 工 程 养 护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年 1, 广 西 金 盟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河 南 省 交 通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3.30 司 2013 年 3, % 山 东 省 公 路 桥 梁 检 测 中 心 福 建 省 闽 路 工 程 试 验 检 测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佰 特 发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年 山 西 晋 泽 通 道 路 桥 梁 检 测 有 限 公 司 , % 前 3 季 度 北 京 佰 特 发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2) 内 业 数 据 处 理 疑 难 识 别 路 段 人 工 抽 检 与 复 核 的 外 包 情 况 内 业 数 据 处 理 工 作 主 要 由 本 公 司 的 路 况 分 析 中 心 负 责 完 成 其 中, 在 对 路 面 破 损 情 况 进 行 分 析 时, 公 司 在 通 过 技 术 对 路 面 破 损 情 况 进 行 自 动 识 别 后, 还 会 对 疑 难 识 别 路 段 进 行 人 工 抽 检 与 复 核, 报 告 期 内 的 外 包 情 况 如 下 所 示 : 年 度 营 业 成 本 人 工 抽 检 外 包 费 用 人 工 抽 检 外 包 费 用 / 营 业 成 本 人 工 抽 检 与 复 核 明 细 外 包 方 单 位 : 万 元 对 应 金 额 2011 年 1, % 北 京 邮 电 大 学 年 1, % 北 京 邮 电 大 学 1.70 北 京 原 创 园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雪 山 视 景 ( 北 京 )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年 3, % 北 京 原 创 园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建 筑 工 程 学 院 年 北 京 原 创 园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 前 3 季 度 雪 山 视 景 ( 北 京 )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级 咨 询 服 务 外 包 年 度 报 告 期 内, 项 目 级 咨 询 服 务 的 养 护 数 据 采 集 外 包 情 况 如 下 所 示 : 营 业 成 本 外 业 检 测 外 包 费 用 外 业 检 测 外 包 费 用 / 营 业 成 本 养 护 数 据 采 集 明 细 外 包 方 单 位 : 万 元 对 应 金 额 2011 年 1, % 河 南 省 公 路 工 程 试 验 检 测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年 1, % 安 徽 省 公 路 工 程 检 测 中 心

244 业 务 和 技 术 年 度 营 业 成 本 外 业 检 测 外 包 费 用 外 业 检 测 外 包 费 用 / 营 业 成 本 2013 年 3, % 2014 年 前 3 季 度 2, % 养 护 数 据 采 集 明 细 外 包 方 对 应 金 额 河 南 省 交 通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2.00 河 北 耀 通 交 通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盐 城 基 业 工 程 勘 察 有 限 公 司 7.00 北 京 市 公 路 桥 梁 建 设 集 团 锐 诚 工 程 试 验 检 测 有 限 公 司 0.94 上 述 外 包 方 与 本 公 司 公 路 所 及 其 下 属 单 位 不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五 本 公 司 的 主 要 固 定 资 产 和 无 形 资 产 情 况 ( 一 ) 主 要 固 定 资 产 情 况 截 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本 公 司 拥 有 固 定 资 产 账 面 原 值 为 19, 万 元, 固 定 资 产 净 值 为 18, 万 元, 占 总 资 产 55.01% 本 公 司 各 项 固 定 资 产 均 处 于 完 好 状 态, 使 用 正 常,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所 示 : 单 位 : 元 项 目 原 值 折 旧 年 限 残 值 率 年 折 旧 率 累 计 折 旧 净 值 成 新 率 房 屋 及 建 筑 物 165,934, 年 5% 2.11% 1,747, ,186, % 机 器 设 备 17,472, 年 5% 9.50% 868, ,604, % 运 输 设 备 6,588, 年 5% 23.75% 5,094, ,494, % 电 子 设 备 及 其 他 6,375, ~5 年 5% 19.00~31.67% 3,396, ,978, % 合 计 196,370, ,107, ,263, % 1. 主 要 房 产 情 况 本 公 司 定 制 的 位 于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温 泉 镇 中 关 村 环 保 园 F16 地 块 的 两 栋 科 技 厂 房 7 号 楼 和 9 号 楼 已 办 理 房 屋 交 付 手 续, 并 于 2013 年 7 月 2 日 取 得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于 2014 年 1 月 13 日 取 得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证, 交 付 时 房 屋 产 权 证 上 的 地 址 为 海 淀 区 地 锦 路 9 号 院 4 号 楼 和 海 淀 区 地 锦 路 9 号 院 7 号 楼 两 栋 厂 房 实 测 建 筑 面 积 共 6, 平 米, 总 价 款 约 1.32 亿 元 ( 不 含 相 关 税 费 等 支 出 ) 本 公 司 拥 有 的 2 份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房 屋 产 权 证 号 房 屋 座 落 面 积 (m2) 规 划 用 途 登 记 日 期 1 X 京 房 权 证 海 字 第 海 淀 区 地 锦 路 9 号 院 4 号 楼 号 至 4 层 101 3, 研 发 生 产 用 房 X 京 房 权 证 海 字 第 海 淀 区 地 锦 路 9 号 院 7 号 楼 号 至 4 层 101 3, 研 发 生 产 用 房

245 业 务 和 技 术 2. 主 要 生 产 经 营 设 备 情 况 本 公 司 属 于 技 术 密 集 型 公 司, 无 大 型 生 产 设 备, 目 前 主 要 生 产 经 营 设 备 为 实 验 检 测 类 设 备 生 产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设 备 的 相 关 设 备 办 公 设 备 车 辆 等 除 车 辆 外, 设 备 金 额 均 较 小 ( 二 ) 无 形 资 产 情 况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本 公 司 拥 有 1 宗 土 地 使 用 权, 已 取 得 的 21 项 专 利 权 35 项 计 算 机 软 件 著 作 权 23 项 注 册 商 标 全 部 登 记 至 股 份 公 司 名 下 1. 土 地 使 用 权 本 公 司 拥 有 1 宗 工 业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使 用 权 证 号 土 地 座 落 面 积 (m2) 用 途 终 止 日 期 1 京 海 国 用 (2013 出 ) 第 号 2. 专 利 权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地 锦 路 9 号 院 4, 工 业 用 地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本 公 司 已 取 得 专 利 21 项, 其 中 发 明 专 利 16 项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4 项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1 项 具 体 如 下 表 所 示 : 序 专 利 取 得 使 用 权 利 人 专 利 名 称 专 利 号 号 类 型 方 式 情 况 授 权 公 告 日 权 利 期 限 1 公 司 车 用 外 挂 重 载 精 密 ZL 受 让 自 发 明 使 用 设 备 固 定 支 撑 装 置 取 得 至 公 司 车 载 超 高 亮 度 带 状 ZL 受 让 自 发 明 使 用 光 源 装 置 取 得 至 公 司 便 携 式 车 载 设 备 支 ZL 受 让 自 发 明 使 用 撑 稳 定 装 置 取 得 至 公 司 一 种 路 面 纵 断 面 测 ZL 受 让 自 发 明 使 用 量 方 法 取 得 至 公 司 一 种 路 面 平 整 度 检 ZL 受 让 自 发 明 使 用 测 方 法 取 得 至 公 司 一 种 路 面 车 辙 检 测 ZL 原 始 自 发 明 使 用 方 法 取 得 至 公 司 基 于 探 地 雷 达 的 路 ZL 原 始 自 面 裂 缝 深 度 无 损 检 发 明 使 用 取 得 至 测 方 法 8 公 司 一 种 距 离 定 位 装 置 ZL 实 用 受 让 自 使 用 新 型 取 得 至 公 司 一 种 高 强 度 带 状 灯 ZL 实 用 受 让 自 使 用 光 装 置 新 型 取 得 至 公 司 车 用 外 挂 重 载 精 密 ZL 实 用 受 让 使 用 自

246 业 务 和 技 术 序 专 利 取 得 使 用 权 利 人 专 利 名 称 专 利 号 号 类 型 方 式 情 况 授 权 公 告 日 权 利 期 限 设 备 固 定 支 撑 装 置 新 型 取 得 至 公 司 车 载 超 高 亮 度 带 状 ZL 实 用 受 让 自 使 用 光 源 装 置 新 型 取 得 至 公 司 车 ( 路 况 检 测 ) ZL 外 观 受 让 自 使 用 设 计 取 得 至 公 司 微 膨 胀 乳 化 沥 青 及 ZL 原 始 自 发 明 使 用 其 制 备 方 法 取 得 至 公 司 通 过 公 路 养 护 周 期 ZL 原 始 自 确 定 路 面 厚 度 的 方 发 明 使 用 取 得 至 法 15 公 司 16 公 司 17 公 司 18 公 司 19 公 司 20 公 司 21 公 司 抗 车 辙 剂 沥 青 材 料 及 制 备 方 法 基 于 路 面 图 像 的 破 损 数 据 自 动 识 别 准 确 率 的 校 验 方 法 路 面 层 结 构 及 路 面 旧 料 循 环 利 用 方 法 用 于 碎 石 封 层 的 环 氧 沥 青 碎 石 封 层 材 料 及 碎 石 封 层 方 法 基 于 一 维 傅 立 叶 变 换 的 水 泥 路 面 图 像 刻 槽 去 除 的 方 法 一 种 检 测 路 面 抗 滑 性 能 的 方 法 钢 桥 及 其 辅 装 形 成 方 法 ZL ZL ZL ZL ZL X ZL ZL 计 算 机 软 件 著 作 权 发 明 发 明 发 明 发 明 发 明 发 明 发 明 原 始 取 得 原 始 取 得 原 始 取 得 原 始 取 得 原 始 取 得 原 始 取 得 原 始 取 得 使 用 使 用 使 用 使 用 使 用 使 用 使 用 自 至 自 至 自 至 自 至 自 至 自 至 自 至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本 公 司 名 下 拥 有 35 项 计 算 机 软 件 著 作 权,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软 件 名 称 证 书 编 号 登 记 号 取 得 使 用 首 次 发 方 式 情 况 表 日 期 1 路 面 病 害 原 因 诊 断 系 统 [ 简 称 : 软 著 登 字 第 原 始 2011SR CMES ]V 号 取 得 使 用 国 省 干 线 及 高 速 公 路 路 面 管 理 软 著 登 字 第 原 始 系 统 软 件 [ 简 称 : CPMS 2008SR 号 取 得 NTHS]V1.0 使 用 多 功 能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软 件 软 著 登 字 第 原 始 2008SR08193 [ 简 称 :CiCS NTHS]V 号 取 得 使 用 公 路 路 面 管 理 系 统 软 件 [ 简 称 : 软 著 登 字 第 原 始 2008SR36303 Cpms NH/XP]V 号 取 得 使 用 路 况 数 据 采 集 系 统 [ 简 称 :MQI 软 著 登 字 第 原 始 2009SR PCR]V 号 取 得 使 用 损 坏 识 别 控 制 系 统 [ 简 称 : 软 著 登 字 第 原 始 2010SR CIC]V 号 取 得 使 用 养 护 报 告 制 作 系 统 [ 简 称 : 软 著 登 字 第 原 始 2009SR MR]V 号 取 得 使 用 集 料 形 状 特 性 参 数 计 算 软 件 [ 简 软 著 登 字 第 原 始 2009SR 称 :Sha pepara] 号 取 得 使 用 桥 涵 评 价 系 统 [ 简 称 :BES]V2.0 软 著 登 字 第 2009SR 原 始 使 用

247 业 务 和 技 术 序 号 软 件 名 称 证 书 编 号 登 记 号 取 得 方 式 号 取 得 10 公 路 养 护 分 析 平 台 [ 简 称 :CMAP 软 著 登 字 第 原 始 2011SR NTHS]V 号 取 得 11 路 面 病 害 识 别 自 动 测 试 与 验 证 软 著 登 字 第 原 始 2010SR 软 件 [ 简 称 :CiATS]V 号 取 得 12 路 面 损 坏 图 像 检 测 装 置 验 证 实 软 著 登 字 第 原 始 验 系 统 控 制 软 件 [ 简 称 : 2010SR 号 取 得 RiCCS]V 前 方 图 像 检 测 装 置 验 证 实 验 系 软 著 登 字 第 原 始 2010SR 统 控 制 软 件 [ 简 称 :FiCCS]V 号 取 得 14 路 面 大 中 修 现 场 数 据 采 集 系 统 软 著 登 字 第 原 始 2010SR [ 简 称 :ORDiS]V 号 取 得 15 便 携 式 路 面 病 害 数 据 采 集 系 统 软 著 登 字 第 原 始 2010SR [ 简 称 :DCD]V 号 取 得 16 路 面 大 中 修 养 护 设 计 系 统 [ 简 软 著 登 字 第 原 始 2010SR 称 :PORD]V 号 取 得 17 公 路 模 型 数 据 库 软 件 [ 简 称 : 软 著 登 字 第 受 让 2011SR CPMS Modelbank] V 号 取 得 18 路 面 养 护 专 家 系 统 [ 简 称 : 软 著 登 字 第 受 让 2011SR CPMS MES] V 号 取 得 19 路 面 管 理 系 统 [ 简 称 CPMS 软 著 登 字 第 受 让 2011SR Network] V 号 取 得 20 路 面 破 损 识 别 系 统 [ 简 称 : 软 著 登 字 第 受 让 2011SR CPMS CiAS] V 号 取 得 21 日 常 养 护 管 理 系 统 [ 简 称 软 著 登 字 第 受 让 2011SR CPMS RoMS] V 号 取 得 22 高 速 公 路 数 据 库 软 件 [ 简 称 : 软 著 登 字 第 受 让 2011SR CPMS Datainfo] V 号 取 得 23 养 护 质 量 评 定 系 统 [ 简 称 : 软 著 登 字 第 受 让 2011SR CPMS MQI] V 号 取 得 24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 简 称 : 软 著 登 字 第 受 让 2011SR CICS] V 号 取 得 25 公 路 养 护 统 计 报 送 系 统 [ 简 称 : 软 著 登 字 第 原 始 2012SR MISS] V 号 取 得 26 通 用 公 路 数 据 采 集 软 件 [ 简 软 著 登 字 第 原 始 2012SR 称 :RDR] V 号 取 得 27 网 级 路 面 管 理 系 统 [ 简 称 : 软 著 登 字 第 原 始 2012SR NetPMS] V 号 取 得 28 公 路 技 术 状 况 评 定 系 统 [ 简 称 : 软 著 登 字 第 原 始 2012SR MQI] V 号 取 得 29 路 况 智 能 检 评 系 统 主 控 软 件 [ 简 软 著 登 字 第 原 始 2013SR 称 :LEiS]V 号 取 得 30 区 域 公 路 网 智 能 养 护 系 统 [ 简 软 著 登 字 第 原 始 2013SR 称 :irms] V 号 取 得 路 网 应 急 管 理 系 统 [ 简 称 : erms] V1.0 公 路 水 毁 管 理 系 统 [ 简 称 :frms] V1.0 公 路 网 结 构 改 造 工 程 管 理 系 统 [ 简 称 :urms] V1.0 公 路 网 路 况 抽 检 系 统 [ 简 称 : arss] V1.0 公 路 资 产 管 理 系 统 [ 简 称 : CRMS] V1.0 软 著 登 字 第 号 软 著 登 字 第 号 软 著 登 字 第 号 软 著 登 字 第 号 软 著 登 字 第 号 2013SR SR SR SR SR 原 始 取 得 原 始 取 得 原 始 取 得 原 始 取 得 原 始 取 得 使 用 情 况 首 次 发 表 日 期 使 用 使 用 使 用 使 用 使 用 使 用 使 用 使 用 使 用 使 用 使 用 使 用 使 用 使 用 使 用 使 用 使 用 使 用 使 用 使 用 使 用 使 用 使 用 使 用 使 用 使 用

248 业 务 和 技 术 4. 注 册 商 标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之 日, 本 公 司 名 下 拥 有 23 项 注 册 商 标,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序 号 权 利 人 商 标 名 称 注 册 号 核 定 使 用 商 品 类 别 取 得 方 式 使 用 情 况 权 利 期 限 第 7 类 原 始 取 得 使 用 自 至 公 司 第 19 类 原 始 取 得 使 用 自 至 第 42 类 原 始 取 得 使 用 自 至 公 司 第 9 类 受 让 取 得 使 用 自 至 公 司 第 9 类 受 让 取 得 使 用 自 至 第 7 类 原 始 取 得 使 用 自 至 公 司 第 19 类 原 始 取 得 使 用 自 至 第 42 类 原 始 取 得 使 用 自 至 第 7 类 原 始 取 得 使 用 自 至 第 9 类 原 始 取 得 使 用 自 至 公 司 第 19 类 第 35 类 原 始 取 得 原 始 取 得 使 用 使 用 自 至 自 至 第 37 类 原 始 取 得 使 用 自 至 第 42 类 原 始 取 得 使 用 自 至 公 司 第 9 类 第 19 类 原 始 取 得 原 始 取 得 使 用 使 用 自 至 自 至 公 司 8 公 司 第 9 类 原 始 自 使 用 取 得 至 第 19 类 原 始 自 使 用 取 得 至 第 9 类 原 始 自 使 用 取 得 至 第 19 类 原 始 使 用 自

249 业 务 和 技 术 序 核 定 使 用 权 利 人 商 标 名 称 注 册 号 号 商 品 类 别 第 9 类 9 公 司 第 42 类 10 公 司 第 9 类 取 得 使 用 权 利 期 限 方 式 情 况 取 得 至 原 始 自 使 用 取 得 至 原 始 自 使 用 取 得 至 原 始 自 使 用 取 得 至 ( 三 ) 本 公 司 租 赁 经 营 情 况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本 公 司 租 赁 用 房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1 2 出 租 方 北 京 实 创 环 保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实 创 环 保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房 屋 位 置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环 保 园 C02-1 地 块 3 号 楼 5 单 元 室 ( 共 16 套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环 保 园 C02-1 地 块 6 号 楼 1 单 元 室 ( 共 4 套 ) 面 积 (m 2 ) 租 赁 期 限 自 至 自 至 租 金 首 年 度 租 金 275,782 元 / 年 ; 其 余 年 度 租 金 随 上 一 年 度 末 周 边 市 场 价 格 做 动 态 调 整, 由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专 业 评 估 机 构 根 据 当 时 市 场 状 况 评 估 后 确 定 首 年 度 租 金 71,030 元 / 年 ; 其 余 年 度 租 金 随 上 一 年 度 末 周 边 市 场 价 格 做 动 态 调 整, 由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专 业 评 估 机 构 根 据 当 时 市 场 状 况 评 估 后 确 定 根 据 关 于 印 发 < 关 于 中 关 村 国 家 自 主 创 新 示 范 区 人 才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建 设 的 若 干 意 见 > 的 通 知 ( 中 科 园 发 [2010]50 号 ) 关 于 印 发 < 中 关 村 科 技 园 区 海 淀 园 企 业 人 才 租 赁 住 房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的 通 知 ( 海 园 发 [2011]3 号 ) 及 中 关 村 科 技 园 区 海 淀 园 管 理 委 员 会 2013 年 4 月 24 日 出 具 的 关 于 2012 年 海 淀 园 企 业 人 才 租 赁 住 房 房 源 分 配 的 通 知, 本 公 司 取 得 中 关 村 科 技 园 区 海 淀 园 企 业 人 才 租 赁 公 租 房 房 源 分 配 名 额 根 据 关 于 海 淀 区 环 保 园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有 关 请 示 的 回 复 ( 京 住 公 租 字 [2010]118 号 ), 北 京 市 住 房 保 障 办 公 室 同 意 授 权 北 京 实 创 环 保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为 中 关 村 环 保 科 技 园 示 范 园 公 租 房 项 目 开 发 建 设 主 体 出 租 方 北 京 实 创 环 保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业 已 就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环 保 科 技 示 范 园 C02-1 地 块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项 目 取 得 京 海 国 用 (2012 租 ) 第 号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证 书 2012 规 ( 海 ) 地 字 0002 号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2012 规 ( 海 ) 建 字

250 业 务 和 技 术 号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2012] 施 [ 海 ] 建 字 0095 号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2012] 施 [ 海 ] 建 字 0096 号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保 荐 机 构 和 发 行 人 律 师 认 为, 发 行 人 与 北 京 实 创 环 保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的 两 份 中 关 村 环 保 园 人 才 公 租 房 租 赁 协 议 真 实 合 法 有 效 六 特 许 经 营 权 的 情 况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之 日, 本 公 司 无 特 许 经 营 权 七 本 公 司 技 术 与 研 究 开 发 情 况 ( 一 ) 本 公 司 核 心 技 术 情 况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体 系 的 核 心 支 撑 技 术 包 括 : 大 规 模 公 路 网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技 术 路 面 病 害 自 动 识 别 技 术 路 面 病 害 智 能 诊 断 技 术 路 面 技 术 状 况 等 级 划 分 及 评 价 技 术 路 面 大 中 修 周 期 预 测 技 术 路 面 使 用 性 能 衰 变 规 律 预 测 技 术 全 寿 命 周 期 费 用 分 析 技 术 养 护 需 求 及 资 金 优 化 决 策 技 术 本 公 司 的 核 心 技 术 主 要 来 自 于 本 公 司 自 主 研 发 本 公 司 研 发 团 队 多 年 来 的 经 验 积 累, 以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股 东 对 相 关 专 利 技 术 的 转 让 1. 大 规 模 公 路 网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技 术 该 技 术 主 要 用 于 对 大 规 模 公 路 网 路 面 技 术 状 况 的 实 时 监 测 通 过 自 动 化 检 测 设 备 的 应 用, 可 以 实 现 在 不 干 扰 正 常 交 通 的 情 况 下, 对 路 面 病 害 平 整 度 车 辙 前 方 图 像 等 公 路 养 护 决 策 所 需 要 的 主 要 技 术 指 标 的 同 步 快 速 检 测, 检 测 效 率 较 传 统 人 工 方 法 提 高 12~18 倍 以 上 本 公 司 的 大 规 模 公 路 网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技 术 达 到 国 际 领 先 水 平, 该 技 术 用 于 本 公 司 车 用 外 挂 重 载 精 密 设 备 固 定 支 撑 装 置 车 载 超 高 亮 度 带 状 光 源 装 置 便 携 式 车 载 设 备 支 撑 稳 定 装 置 一 种 路 面 纵 断 面 测 量 方 法 一 种 路 面 平 整 度 检 测 方 法 一 种 路 面 车 辙 检 测 方 法 基 于 探 地 雷 达 的 路 面 裂 缝 深 度 无 损 检 测 方 法 一 种 距 离 定 位 装 置 一 种 高 强 度 带 状 灯 光 装 置 车 用 外 挂 重 载 精 密 设 备 固 定 支 撑 装 置 车 载 超 高 亮 度 带 状 光 源 装 置 以 及 车 ( 路 况 检 测 ) 等 专 利, 用 于 多 功 能 路

251 业 务 和 技 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软 件 [ 简 称 :CiCS NTHS]V1.0 路 况 数 据 采 集 系 统 [ 简 称 :MQI PCR]V3.0 路 面 损 坏 图 像 检 测 装 置 验 证 实 验 系 统 控 制 软 件 [ 简 称 : RiCCS]V1.0 前 方 图 像 检 测 装 置 验 证 实 验 系 统 控 制 软 件 [ 简 称 :FiCCS]V1.0 路 面 大 中 修 现 场 数 据 采 集 系 统 [ 简 称 :ORDiS]V1.0 便 携 式 路 面 病 害 数 据 采 集 系 统 [ 简 称 :DCD]V1.0 公 路 模 型 数 据 库 软 件 [ 简 称 :CPMS Modelbank] V5.5 高 速 公 路 数 据 库 软 件 [ 简 称 :CPMS Datainfo] V9.0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 简 称 :CiCS] V2.0 公 路 养 护 统 计 报 送 系 统 [ 简 称 :MISS] V1.0 通 用 公 路 数 据 采 集 软 件 [ 简 称 :RDR] V1.0 路 况 智 能 检 评 系 统 主 控 软 件 [ 简 称 :LEiS]V1.0 以 及 公 路 网 路 况 抽 检 系 统 [ 简 称 :arss] V1.0 等 软 件 著 作 权, 用 于 本 公 司 CiCS CiCS-UK LEiS ORDiS 等 产 品 2. 路 面 病 害 自 动 识 别 技 术 该 技 术 主 要 用 于 将 快 速 检 测 设 备 自 动 采 集 到 的 路 面 图 像, 通 过 计 算 机 自 动 识 别 的 方 式, 获 取 各 种 有 用 的 路 面 病 害 信 息 ( 如 病 害 类 型 数 量 严 重 程 度 等 ) 该 项 技 术 包 括 在 各 种 复 杂 条 件 下 ( 如 水 泥 路 面 接 缝 刻 槽 ) 的 路 面 病 害 自 动 识 别 技 术 正 常 路 面 条 件 下, 病 害 识 别 准 确 率 达 到 了 90% 以 上, 裂 缝 识 别 能 力 达 到 1mm 本 公 司 的 路 面 病 害 自 动 识 别 技 术 达 到 国 际 领 先 水 平, 该 技 术 用 于 本 公 司 基 于 路 面 图 像 的 破 损 数 据 自 动 识 别 准 确 率 的 校 验 方 法 和 基 于 一 维 傅 立 叶 变 换 的 水 泥 路 面 图 像 刻 槽 去 除 的 方 法 等 专 利, 用 于 本 公 司 的 软 件 著 作 权 路 面 破 损 识 别 系 统 [ 简 称 :CPMS CiAS] V4.0 损 坏 识 别 控 制 系 统 [ 简 称 :CIC]V1.5 和 路 面 病 害 识 别 自 动 测 试 与 验 证 软 件 [ 简 称 :CiATS]V1.0, 主 要 用 于 本 公 司 的 区 域 公 路 网 养 护 决 策 咨 询 服 务 3. 路 面 病 害 智 能 诊 断 技 术 该 技 术 主 要 用 于 对 路 面 病 害 原 因 的 智 能 诊 断, 该 技 术 的 诊 断 结 果 有 助 于 科 学 地 选 择 养 护 对 策 路 面 病 害 智 能 诊 断 技 术 具 体 包 含 基 于 专 家 知 识 的 路 面 病 害 原 因 模 糊 诊 断 方 法 基 于 路 面 损 坏 和 平 整 度 不 完 全 信 息 下 的 路 面 养 护 性 质 确 定 方 法 等

252 业 务 和 技 术 本 公 司 的 路 面 病 害 智 能 诊 断 技 术 达 到 国 际 领 先 水 平, 该 技 术 用 于 本 公 司 微 膨 胀 乳 化 沥 青 及 其 制 备 方 法 抗 车 辙 剂 沥 青 材 料 及 制 备 方 法 路 面 层 结 构 及 路 面 旧 料 循 环 利 用 方 法 和 用 于 碎 石 封 层 的 环 氧 沥 青 碎 石 封 层 材 料 及 碎 石 封 层 方 法 等 专 利, 该 技 术 用 于 本 公 司 路 面 病 害 原 因 诊 断 系 统 [ 简 称 :CMES ]V3.0 集 料 形 状 特 性 参 数 计 算 软 件 [ 简 称 :Sha pepara]1.0 路 面 养 护 专 家 系 统 [ 简 称 :CPMS MES] V2.0 以 及 区 域 公 路 网 智 能 养 护 系 统 [ 简 称 :irms] V1.0 等 软 件 著 作 权, 主 要 用 于 本 公 司 的 CPMS 系 列 4. 路 面 技 术 状 况 等 级 划 分 及 评 价 技 术 该 技 术 主 要 用 于 对 路 面 技 术 状 况 的 分 析 评 价 ( 包 括 路 面 损 坏 状 况 路 面 行 驶 质 量 路 面 车 辙 状 况 路 面 抗 滑 性 能 和 路 面 结 构 强 度 等 ), 其 评 价 结 果 有 助 于 路 面 病 害 原 因 的 诊 断 和 养 护 对 策 的 选 择 路 面 技 术 状 况 等 级 划 分 及 评 价 技 术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 路 面 技 术 状 况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 单 项 和 综 合 指 标 ) 评 价 模 型 及 参 数 设 定 评 价 等 级 及 相 关 标 准 等 本 公 司 的 路 面 技 术 状 况 等 级 划 分 及 评 价 技 术 已 纳 入 行 业 标 准, 该 技 术 用 于 本 公 司 桥 涵 评 价 系 统 [ 简 称 :BES]V2.0 养 护 质 量 评 定 系 统 [ 简 称 :CPMS MQI] V4.0 以 及 公 路 技 术 状 况 评 定 系 统 [ 简 称 :MQI] V1.0 等 软 件 著 作 权, 主 要 用 于 本 公 司 的 区 域 公 路 网 养 护 决 策 咨 询 服 务 5. 路 面 大 中 修 周 期 预 测 技 术 该 技 术 主 要 用 于 分 析 预 测 路 面 的 大 中 修 养 护 周 期, 通 过 掌 握 现 有 技 术 条 件 下 路 面 大 中 修 养 护 周 期 分 布 规 律, 构 建 养 护 周 期 与 主 要 影 响 因 素 ( 路 面 厚 度 交 通 量 等 ) 的 互 动 关 系 模 型, 形 成 了 延 长 路 面 养 护 周 期 的 综 合 技 术 方 案 本 公 司 的 路 面 大 中 修 周 期 预 测 技 术 达 到 国 际 领 先 水 平, 该 技 术 用 于 本 公 司 的 软 件 著 作 权 路 面 大 中 修 养 护 设 计 系 统 [ 简 称 :PORD]V1.0, 主 要 用 于 本 公 司 的 PORD 系 列 和 项 目 级 养 护 分 析 决 策 咨 询 服 务 6. 路 面 使 用 性 能 衰 变 规 律 预 测 技 术 该 技 术 基 于 海 量 数 据 和 多 维 多 层 次 数 据 挖 掘 技 术, 建 立 了 路 面 长 期 使 用 性

253 业 务 和 技 术 能 预 测 理 论, 掌 握 了 各 种 典 型 因 素 ( 路 面 结 构 材 料 环 境 交 通 量 等 ) 影 响 下 的 路 面 使 用 性 能 衰 变 规 律, 提 出 了 路 面 性 能 预 测 模 型 和 参 数 标 定 方 法 该 技 术 主 要 用 于 分 析 预 测 路 面 长 期 使 用 性 能 的 衰 变 规 律, 其 预 测 结 果 可 用 于 路 网 中 长 期 养 护 需 求 分 析, 也 有 助 于 路 面 大 中 修 养 护 方 案 的 设 计 优 选 和 全 寿 命 周 期 费 用 的 测 算 本 公 司 的 路 面 使 用 性 能 衰 变 规 律 预 测 技 术 达 到 国 际 领 先 水 平, 该 技 术 用 于 本 公 司 国 省 干 线 及 高 速 公 路 路 面 管 理 系 统 软 件 [ 简 称 :CPMS NTHS]V1.0 公 路 路 面 管 理 系 统 软 件 [ 简 称 :Cpms NH/XP]V1.0 路 面 大 中 修 养 护 设 计 系 统 [ 简 称 :PORD]V1.0 路 面 管 理 系 统 [ 简 称 CPMS Network] V6.0 网 级 路 面 管 理 系 统 [ 简 称 :NetPMS] V1.0 以 及 公 路 资 产 管 理 系 统 [ 简 称 :CRMS] V1.0 等 软 件 著 作 权, 用 于 本 公 司 PORD 系 列 区 域 公 路 网 养 护 决 策 咨 询 服 务 及 项 目 级 养 护 分 析 决 策 咨 询 服 务 7. 全 寿 命 周 期 费 用 分 析 技 术 该 技 术 主 要 用 于 测 算 在 全 寿 命 周 期 内 ( 分 析 期 限 一 般 为 10~20 年 ) 与 路 面 养 护 活 动 相 关 的 费 用 和 效 益, 以 便 对 备 选 养 护 方 案 进 行 科 学 比 选, 保 证 养 护 资 金 的 长 期 投 资 效 益 在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中, 应 用 全 寿 命 周 期 费 用 分 析 技 术 对 备 选 养 护 方 案 进 行 经 济 分 析 和 比 较, 不 仅 要 考 虑 其 初 始 性 能 和 费 用, 还 应 全 面 考 虑 在 整 个 寿 命 周 期 内 发 生 的 各 种 费 用, 包 括 养 护 费 改 建 费 等 管 理 部 门 费 用, 以 及 车 辆 运 营 费 行 程 时 间 费 事 故 费 等 用 户 费 用 和 路 面 残 值 费 用, 以 寻 求 满 足 经 济 优 化 目 标 的 最 佳 养 护 投 资 方 案 本 公 司 的 全 寿 命 周 期 费 用 分 析 技 术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该 技 术 用 于 本 公 司 的 专 利 通 过 公 路 养 护 周 期 确 定 路 面 厚 度 的 方 法, 用 于 本 公 司 国 省 干 线 及 高 速 公 路 路 面 管 理 系 统 软 件 [ 简 称 :CPMS NTHS]V1.0 公 路 路 面 管 理 系 统 软 件 [ 简 称 :Cpms NH/XP]V1.0 公 路 养 护 分 析 平 台 [ 简 称 :CMAP NTHS]V4.0 路 面 大 中 修 养 护 设 计 系 统 [ 简 称 :PORD]V1.0 路 面 管 理 系 统 [ 简 称 CPMS Network] V6.0 网 级 路 面 管 理 系 统 [ 简 称 :NetPMS] V1.0 以 及 公 路 资 产 管 理 系 统 [ 简

254 业 务 和 技 术 称 :CRMS] V1.0 等 软 件 著 作 权, 用 于 本 公 司 PORD 系 列 区 域 公 路 网 养 护 决 策 咨 询 服 务 及 项 目 级 养 护 分 析 决 策 咨 询 服 务 8. 养 护 需 求 及 资 金 优 化 决 策 技 术 该 技 术 主 要 用 于 分 析 预 测 各 种 路 面 养 护 需 求 以 及 进 行 养 护 资 金 的 优 化 分 配, 具 体 包 括 : (1) 养 护 标 准 约 束 下 的 养 护 需 求 分 析 : 在 设 定 的 养 护 标 准 限 制 下, 根 据 路 面 技 术 状 况 评 定 和 预 测 结 果, 确 定 分 析 期 内, 各 年 度 大 中 修 和 日 常 养 护 的 路 段 位 置 养 护 对 策 和 养 护 费 用 等 (2) 服 务 水 平 约 束 下 的 养 护 需 求 分 析 : 在 指 定 的 服 务 水 平 限 制 下, 通 过 优 化 决 策 技 术, 确 定 分 析 期 内, 使 路 网 平 均 使 用 性 能 维 持 在 要 求 的 服 务 水 平 之 上 所 需 要 的 最 小 养 护 投 入 路 段 位 置 和 养 护 方 案 (3) 资 金 优 化 分 配 : 分 析 在 限 定 的 养 护 预 算 下, 采 取 何 种 行 动 方 案 ( 选 择 哪 些 路 段, 采 取 何 种 养 护 措 施 ), 可 以 获 得 最 佳 的 经 济 效 益 帮 助 用 户 将 有 限 的 养 护 资 金 以 最 优 方 式 分 配 到 路 网 具 体 路 段 上 本 公 司 的 养 护 需 求 及 资 金 优 化 决 策 技 术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该 技 术 用 于 本 公 司 国 省 干 线 及 高 速 公 路 路 面 管 理 系 统 软 件 [ 简 称 :CPMS NTHS]V1.0 公 路 路 面 管 理 系 统 软 件 [ 简 称 :Cpms NH/XP]V1.0 养 护 报 告 制 作 系 统 [ 简 称 : MR]V7.5 路 面 管 理 系 统 [ 简 称 CPMS Network] V6.0 日 常 养 护 管 理 系 统 [ 简 称 CPMS RoMS] V8.0 网 级 路 面 管 理 系 统 [ 简 称 :NetPMS] V1.0 区 域 公 路 网 智 能 养 护 系 统 [ 简 称 :irms] V1.0 以 及 公 路 资 产 管 理 系 统 [ 简 称 :CRMS] V1.0 等 软 件 著 作 权, 用 于 本 公 司 的 区 域 公 路 网 养 护 决 策 咨 询 服 务 ( 二 ) 本 公 司 技 术 储 备 情 况 1. 正 在 从 事 的 研 发 项 目 及 进 展 本 公 司 在 行 业 拥 有 较 高 技 术 地 位, 一 直 积 极 参 与 国 家 或 行 业 标 准 规 范 的 编 制, 或 参 与 重 要 科 研 课 题 的 研 究 通 过 参 与 标 准 规 范 的 编 制, 本 公 司 可 以 占 据 技 术 上 的 先 机 通 过 参 与 科 研 课 题, 可 以 使 本 公 司 走 在 技 术 前 沿 因 此, 参 与 标 准

255 业 务 和 技 术 制 定 和 参 与 科 研 课 题 是 本 公 司 锻 炼 人 才 和 进 行 技 术 储 备 的 重 要 手 段 此 外, 本 公 司 的 技 术 研 发 以 市 场 为 导 向 以 产 品 为 目 的, 因 此 本 公 司 的 多 项 技 术 储 备 体 现 在 产 品 研 发 中 目 前 本 公 司 已 完 成 开 发, 待 推 向 市 场 的 设 备 产 品 有 3 项 分 析 系 统 有 2 项 (1) 参 与 编 写 的 国 家 或 行 业 标 准 规 范 序 号 项 目 研 发 目 标 进 展 状 态 1 公 路 沥 青 路 面 大 中 修 养 护 设 计 规 范 规 范 和 指 导 我 国 沥 青 路 面 大 中 修 养 护 设 计 工 作, 建 立 科 学 的 路 面 大 中 修 养 护 设 计 技 术 体 系, 提 出 针 对 性 和 操 作 性 强 的 路 面 大 中 修 养 护 设 计 方 法, 引 导 路 面 养 护 设 计 技 术 的 发 展 与 进 步 完 成 送 审 稿 2 公 路 养 护 安 全 作 业 规 程 修 订 规 范 公 路 养 护 作 业 交 通 组 织 设 计 与 设 施 布 设, 形 成 养 护 安 全 作 业 规 范 化 标 准, 指 导 我 国 养 护 作 业 交 通 组 织 与 管 理 工 作 3 路 面 管 理 系 统 技 术 要 求 规 范 及 引 导 路 面 管 理 系 统 技 术 的 开 发 与 应 用, 促 进 道 路 现 代 养 护 决 策 模 式 的 形 成 及 普 及, 实 现 路 面 养 护 管 理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高 效 化, 提 高 道 路 总 体 服 务 水 平, 节 约 整 个 社 会 的 交 通 成 本 4 路 面 技 术 状 况 自 动 化 检 测 规 程 5 公 路 沥 青 路 面 养 护 技 术 规 范 修 订 规 范 我 国 路 况 检 测 工 作, 确 保 自 动 化 检 测 数 据 的 准 确 性 和 有 效 性, 充 分 发 挥 我 国 各 类 检 测 设 备 在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中 的 作 用, 为 路 面 技 术 状 况 评 定 和 科 学 养 护 决 策 提 供 技 术 保 障 构 建 适 应 我 国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技 术 水 平 能 有 效 指 导 沥 青 路 面 养 护 实 践 工 作 的 技 术 标 准 体 系, 更 好 地 指 导 各 级 公 路 沥 青 路 面 养 护 工 作 6 公 路 路 基 养 护 技 术 规 范 构 建 适 应 我 国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技 术 水 平 能 有 效 指 导 路 基 养 护 实 践 工 作 的 技 术 标 准 体 系, 更 好 地 指 导 各 级 公 路 路 基 养 护 工 作 7 公 路 技 术 状 况 评 定 标 准 修 订 (2) 在 研 及 储 备 产 品 构 建 适 应 我 国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技 术 水 平 能 有 效 指 导 公 路 技 术 状 况 评 定 的 技 术 标 准 体 系, 为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提 供 基 础 完 成 报 批 稿 完 成 报 批 稿 完 成 报 批 稿 完 成 征 求 意 见 稿 正 在 进 行 编 制 完 成 征 求 意 见 稿 序 号 项 目 研 发 目 标 进 展 状 态 设 备 系 列 产 品 1 国 外 公 路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CiCS-UK) ( 定 制 化 产 品 ) 2 项 目 级 路 面 分 析 专 用 检 测 系 统 ( 也 称 为 路 面 大 中 修 数 据 采 集 系 统 )( ORDiS) ( 定 制 化 产 品 ) 3 多 功 能 路 况 巡 查 系 统 (CRIS) ( 定 制 化 产 品 ) 分 析 系 统 面 向 英 国 市 场, 满 足 英 国 SCANNER 规 范 检 测 要 求, 可 进 行 路 面 裂 缝 纵 断 面 横 断 面 等 7 类 路 况 指 标 39 个 参 数 的 同 步 快 速 检 测 应 用 于 英 国 及 欧 洲 路 网 养 护 管 理 与 决 策 快 速 采 集 路 面 大 中 修 养 护 设 计 所 需 各 类 数 据, 包 括 几 何 线 形 平 整 度 路 面 破 损 车 辙 等 指 标 应 用 于 项 目 级 养 护 分 析 决 策 咨 询 服 务 通 过 车 载 设 备, 对 公 路 应 急 事 件 路 政 事 件 进 行 实 时 视 频 采 集 和 传 输, 为 路 政 设 施 管 理 提 供 依 据 应 用 于 路 网 路 政 巡 查 及 日 常 养 护 管 理 已 完 成 开 发, 于 2012 年 12 月 首 次 通 过 TRL 认 证 ; 已 完 成 开 发, 目 前 本 公 司 在 项 目 级 决 策 咨 询 服 务 中 已 使 用 该 设 备 ; 待 市 场 条 件 具 备 后 上 市 已 完 成 开 发 ; 目 前 已 经 上 市 销 售, 并 进 一 步 进 行 市 场 推 广 中

256 业 务 和 技 术 序 号 项 目 研 发 目 标 进 展 状 态 1 项 目 级 路 面 分 析 系 统 及 平 台 (PORD 系 列 ) 2 项 目 级 路 面 分 析 专 家 系 统 (CMES) 采 用 人 机 互 动 的 方 式, 能 够 实 现 数 据 存 储 路 况 评 价 病 害 诊 断 方 案 设 计 长 期 性 能 预 测 寿 命 周 期 费 用 分 析 及 养 护 报 告 制 作 等 功 能, 实 现 养 护 设 计 科 学 化 和 智 能 化 应 用 于 项 目 级 养 护 分 析 决 策 咨 询 服 务 基 于 路 网 级 检 测 评 价 数 据, 融 合 专 家 知 识 和 工 程 经 验, 实 现 路 面 病 害 原 因 的 深 层 诊 断, 满 足 路 网 宏 观 管 理 的 需 要 3 市 政 道 路 辅 助 决 策 系 统 基 于 城 市 道 路 的 检 测 评 价 预 测 等, 辅 助 进 行 市 政 道 路 养 护 的 决 策 以 及 大 中 修 排 序, 实 现 市 政 道 路 养 护 管 理 所 需 的 报 表 功 能 4 日 常 养 护 自 动 化 测 算 系 统 实 现 对 区 域 路 网 或 某 条 具 体 路 线 日 常 养 护 资 金 需 求 的 科 学 测 算, 并 针 对 不 同 路 段 的 技 术 特 征 和 所 处 外 部 环 境, 科 学 分 配 日 常 养 护 资 金 CiCS-UK 是 针 对 英 国 市 场 研 发 的 CiCS, 外 观 与 CiCS 类 似 已 完 成 开 发, 目 前 本 公 司 在 项 目 级 决 策 咨 询 服 务 中 已 使 用 该 系 统 ; 计 划 进 行 市 场 推 广 ; 待 市 场 条 件 具 备 后 上 市 已 完 成 开 发, 目 前 本 公 司 在 项 目 级 决 策 咨 询 服 务 中 已 使 用 该 系 统 ; 尚 未 开 始 进 行 市 场 推 广 目 前 本 公 司 正 在 进 行 系 统 的 研 发 工 作, 且 已 经 通 过 中 期 验 收 目 前 本 公 司 正 在 进 行 系 统 的 研 发 工 作, 且 已 经 通 过 中 期 验 收

257 业 务 和 技 术 路 面 大 中 修 数 据 采 集 系 统 (ORDiS) 展 示 如 下 : 图 6-27:ORDiS 产 品 展 示 图 多 功 能 路 况 巡 查 系 统 展 示 如 下 : 图 6-28: 多 功 能 路 况 巡 查 系 统 产 品 展 示 图 (3) 承 担 的 重 要 科 研 课 题

258 业 务 和 技 术 序 号 项 目 研 发 目 标 进 展 状 态 1 公 路 技 术 状 况 监 测 信 息 处 理 交 换 关 键 技 术 研 究 及 工 程 化 示 范 2 沥 青 路 面 长 期 性 能 研 究 (LAPP) 2. 研 发 费 用 情 况 在 现 有 成 熟 技 术 的 基 础 上, 以 提 升 数 据 处 理 数 据 交 换 及 数 据 集 成 的 质 量 和 效 率 为 目 标, 通 过 深 度 技 术 调 研 算 法 研 究 模 拟 实 验 和 工 程 化 验 证, 解 决 突 出 问 题, 形 成 关 键 技 术, 以 全 国 路 网 技 术 状 况 监 测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为 载 体, 实 施 工 程 化 示 范 及 应 用 通 过 研 究, 建 立 我 国 沥 青 路 面 长 期 性 能 观 测 体 系 和 长 效 运 行 机 制 ; 形 成 可 供 沥 青 路 面 长 期 性 能 研 究 的 全 国 沥 青 路 面 长 期 性 能 大 数 据 及 可 视 化 分 析 平 台 ; 获 得 气 候 环 境 交 通 荷 载 路 面 结 构 等 条 件 对 我 国 沥 青 路 面 长 期 性 能 影 响 的 基 本 规 律 ; 提 出 长 期 性 能 优 越 的 沥 青 路 面 典 型 结 构 和 设 计 方 法 及 进 一 步 提 升 性 能 的 改 进 措 施 ; 通 过 多 种 试 验 验 证 手 段 对 沥 青 路 面 设 计 优 化 方 法 及 改 进 措 施 进 行 工 程 化 验 证, 提 出 相 关 标 准 规 范 的 完 善 建 议 项 目 研 究 工 作 大 纲 已 通 过 专 家 评 审 完 成 投 标 工 作, 并 顺 利 中 标 目 前 已 签 订 任 务 书, 正 在 启 动 相 应 研 究 工 作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4 年 前 3 季 度 2013 年 2012 年 2011 年 研 发 费 用 7,967, ,891, ,821, ,179, 营 业 收 入 92,411, ,650, ,380, ,053, 研 发 费 用 占 比 8.62% 8.34% 4.58% 4.31% 3. 合 作 研 发 情 况 目 前, 本 公 司 对 核 心 技 术 均 采 取 自 主 研 发 的 模 式 自 主 研 发 的 基 础 在 于 本 公 司 拥 有 强 有 力 的 人 才 优 势, 自 主 研 发 的 目 的 在 于 增 强 本 公 司 的 核 心 竞 争 力 减 少 对 外 技 术 依 赖 防 范 技 术 泄 密 等 对 于 部 分 起 辅 助 作 用 的 技 术, 本 公 司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会 与 外 单 位 共 同 开 发 本 公 司 与 其 他 单 位 合 作 研 发 的 项 目 均 签 订 了 相 关 的 合 同, 明 确 约 定 了 合 作 研 发 的 主 要 内 容 研 究 成 果 分 配 方 案, 制 定 了 完 善 的 保 密 措 施, 为 合 作 研 发 项 目 的 顺 利 进 展 提 供 了 法 律 保 障 ( 三 ) 本 公 司 技 术 创 新 机 制 情 况 1. 本 公 司 的 创 新 理 念 本 公 司 的 研 发 以 及 创 新 理 念 是 : 以 市 场 为 导 向, 以 产 品 为 目 标, 实 现 技 术 产 业 化 为 实 现 将 本 公 司 建 设 成 为 国 内 领 先 国 际 一 流 的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创 新

259 业 务 和 技 术 基 地 成 果 转 化 基 地 产 业 化 示 范 推 广 基 地 和 高 层 次 人 才 培 养 基 地, 力 争 领 跑 中 国 公 路 养 护 产 业, 以 科 技 创 新 促 进 产 业 进 步 的 发 展 远 景, 本 公 司 一 直 以 来 坚 持 并 将 继 续 强 调 以 技 术 立 身 的 准 则, 着 力 将 本 公 司 打 造 为 中 国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行 业 的 技 术 创 新 基 地 2. 本 公 司 的 研 发 组 织 关 于 本 公 司 的 研 发 组 织, 请 见 本 节 一 主 营 业 务 主 要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情 况 之 ( 二 ) 主 要 经 营 模 式 之 6. 研 发 模 式 3. 促 进 技 术 创 新 的 制 度 安 排 为 促 进 本 公 司 的 技 术 创 新, 保 持 本 公 司 在 公 路 养 护 领 域 行 业 带 头 人 的 地 位, 本 公 司 主 要 采 取 了 以 下 措 施 :(1) 在 全 公 司 营 造 创 新 氛 围, 从 市 场 需 求 产 品 设 计 技 术 支 持 等 各 个 环 节 进 行 创 新 ;(2) 积 极 参 与 国 家 或 行 业 标 准 或 相 关 制 度 的 制 定, 使 本 公 司 的 创 新 活 动 始 终 走 在 行 业 的 前 端 ;(3) 积 极 参 与 国 家 或 行 业 重 点 科 研 课 题, 锻 炼 人 才, 提 高 技 术 水 平 ;(4) 进 一 步 完 善 技 术 研 发 机 制, 进 一 步 培 养 和 稳 定 人 才 队 伍, 夯 实 创 新 的 基 础 ;(5) 积 极 关 注 国 际 先 进 技 术 和 产 品 的 发 展, 为 推 动 国 内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的 发 展 以 及 为 本 公 司 逐 步 迈 向 国 际 市 场 打 好 基 础 ( 四 ) 本 公 司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情 况 1.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研 发 人 员 占 员 工 总 数 的 比 例 本 公 司 研 发 团 队 实 力 雄 厚, 截 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本 公 司 管 理 人 员 研 发 人 员 和 技 术 服 务 人 员 共 122 人, 占 本 公 司 员 工 总 数 的 89.05% 本 公 司 硕 士 及 以 上 学 历 的 人 员 共 47 人, 本 科 学 历 42 人, 共 占 本 公 司 员 工 总 数 的 64.96% 潘 玉 利 王 松 根 边 庄 力 程 珊 珊 刘 振 清 李 强 等 是 本 公 司 的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也 是 国 内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技 术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专 业 方 面 的 学 科 带 头 人 2.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所 获 荣 誉 序 完 成 人 获 得 姓 名 主 要 荣 誉 / 奖 项 颁 发 单 位 号 排 序 年 份 1 潘 玉 利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国 务 院

260 业 务 和 技 术 序 号 姓 名 主 要 荣 誉 / 奖 项 颁 发 单 位 完 成 人 排 序 第 七 届 中 国 青 年 科 技 奖 中 组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事 部 中 国 科 学 技 术 协 会 新 世 纪 百 千 万 人 才 工 程 国 家 级 人 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事 部 年 感 动 交 通 十 大 年 度 人 物 交 通 运 输 部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指 导 委 员 会 国 家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二 等 奖 ( 公 路 养 护 关 键 技 术 及 系 列 装 备 的 研 究 ) 国 务 院 第 1 名 2005 国 家 科 技 技 术 进 步 奖 二 等 奖 ( 公 路 网 快 速 检 测 与 损 坏 修 复 关 键 技 术 ) 国 务 院 第 1 名 2011 科 学 技 术 奖 一 等 奖 ( 公 路 投 资 综 合 效 益 分 析 系 统 研 究 ) 中 国 公 路 学 会 第 1 名 2003 科 学 技 术 奖 特 等 奖 ( 高 等 级 公 路 路 面 养 护 支 撑 保 障 技 术 研 究 ) 中 国 公 路 学 会 第 1 名 2013 科 学 技 术 奖 一 等 奖 ( 沥 青 路 面 快 速 检 测 及 养 护 技 术 的 研 究 ) 中 国 公 路 学 会 第 1 名 2008 交 通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二 等 奖 ( 干 线 公 路 路 面 评 价 养 护 管 理 系 统 推 广 应 用 ) 交 通 运 输 部 第 1 名 1997 山 东 省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二 等 奖 山 东 省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第 2 名 ( 干 线 公 路 路 面 管 理 系 统 二 期 工 程 研 究 ) 评 审 委 员 会 2000 科 学 技 术 奖 二 等 奖 ( 山 区 公 路 景 观 设 计 CAD 的 开 发 ) 中 国 公 路 学 会 第 1 名 2004 科 学 技 术 奖 二 等 奖 ( 宁 夏 沥 青 路 面 养 护 专 家 系 统 研 究 ) 中 国 公 路 学 会 第 2 名 2006 科 学 技 术 奖 二 等 奖 ( 公 路 技 术 状 况 评 定 标 准 ) 中 国 公 路 学 会 第 2 名 2008 创 新 领 军 人 才 奖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政 府 获 得 年 份 2 王 松 根 3 边 庄 力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国 务 院 安 全 生 产 科 技 成 果 奖 一 等 奖 ( 岩 土 工 程 特 大 塌 方 预 防 与 治 理 综 合 技 术 研 究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第 4 名 2003 及 工 程 应 用 )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2003 年 度 山 东 省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中 青 年 专 家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国 家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二 等 奖 ( 公 路 二 程 灾 害 预 防 与 治 理 综 合 技 术 研 究 及 工 国 务 院 第 1 名 2004 程 应 用 ) 国 家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二 等 奖 国 务 院 第 2 名 2005 ( 公 路 养 护 关 键 技 术 及 系 列 装 备 的 研 究 ) 山 东 省 科 学 技 术 奖 一 等 奖 山 东 省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委 ( 失 稳 加 筋 土 挡 土 墙 加 固 综 合 技 术 研 究 ) 员 会 第 1 名 2002 山 东 省 科 学 技 术 奖 一 等 奖 ( 大 粒 径 沥 青 混 合 料 柔 性 基 层 在 老 路 补 强 中 的 应 用 研 究 ) 山 东 省 科 学 技 术 奖 一 等 奖 ( 水 泥 混 凝 土 路 面 碎 石 化 综 合 技 术 研 究 ) 山 东 省 科 学 技 术 奖 一 等 奖 ( 高 等 级 公 路 沥 青 路 面 改 造 典 型 结 构 的 研 究 ) 山 东 省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二 等 奖 ( 干 线 公 路 路 面 管 理 系 统 二 期 工 程 研 究 ) 科 学 技 术 奖 特 等 奖 ( 高 等 级 公 路 路 面 养 护 支 撑 保 障 技 术 研 究 ) 山 东 省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委 员 会 第 1 名 2007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第 1 名 2009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第 1 名 2011 山 东 省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评 审 委 员 会 第 1 名 2000 中 国 公 路 学 会 第 2 名 2013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国 务 院 国 家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二 等 奖 ( 公 路 养 护 关 键 技 术 及 系 列 装 备 的 研 究 ) 国 务 院 第 10 名

261 业 务 和 技 术 序 号 姓 名 主 要 荣 誉 / 奖 项 颁 发 单 位 交 通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二 等 奖 ( 干 线 公 路 路 面 评 价 养 护 管 理 系 统 推 广 应 用 ) 山 东 省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二 等 奖 ( 干 线 公 路 路 面 管 理 系 统 二 期 工 程 研 究 ) 山 东 省 科 学 技 术 奖 二 等 奖 ( 山 东 省 公 路 道 路 数 据 库 开 发 研 究 ) 完 成 人 排 序 获 得 年 份 交 通 运 输 部 第 2 名 1997 山 东 省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评 审 委 员 会 山 东 省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委 员 会 第 6 名 2000 第 3 名 程 珊 珊 5 刘 振 清 国 家 科 技 技 术 进 步 奖 二 等 奖 ( 公 路 养 护 关 键 技 术 及 系 列 装 备 的 研 究 ) 国 家 科 技 技 术 进 步 奖 二 等 奖 ( 公 路 网 快 速 检 测 与 损 坏 修 复 关 键 技 术 ) 科 学 技 术 奖 一 等 奖 ( 公 路 投 资 综 合 效 益 分 析 系 统 研 究 ) 科 学 技 术 奖 二 等 奖 ( 山 区 公 路 景 观 设 计 CAD 的 开 发 ) 科 学 技 术 奖 二 等 奖 ( 宁 夏 沥 青 路 面 养 护 专 家 系 统 研 究 ) 科 学 技 术 奖 一 等 奖 ( 沥 青 路 面 快 速 检 测 及 养 护 技 术 的 研 究 ) 科 学 技 术 奖 特 等 奖 ( 高 等 级 公 路 路 面 养 护 支 撑 保 障 技 术 研 究 ) 科 学 技 术 奖 二 等 奖 ( 公 路 技 术 状 况 评 定 标 准 ) 交 通 科 技 进 步 奖 二 等 奖 ( 可 排 水 的 半 刚 性 基 层 沥 青 路 面 结 构 研 究 ) 山 东 省 科 学 技 术 奖 一 等 奖 ( 山 东 省 公 路 工 程 砂 石 集 料 技 术 标 准 研 究 ) 科 学 技 术 奖 特 等 奖 ( 高 等 级 公 路 路 面 养 护 支 撑 保 障 技 术 研 究 ) 国 务 院 第 8 名 2005 国 务 院 第 3 名 2011 中 国 公 路 学 会 第 8 名 2003 中 国 公 路 学 会 第 5 名 2004 中 国 公 路 学 会 第 7 名 2006 中 国 公 路 学 会 第 4 名 2008 中 国 公 路 学 会 第 8 名 2013 中 国 公 路 学 会 第 6 名 2008 河 北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第 6 名 2009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第 6 名 2011 中 国 公 路 学 会 第 7 名 李 强 国 家 科 技 技 术 进 步 奖 二 等 奖 ( 公 路 网 快 速 检 测 与 损 坏 修 复 关 键 技 术 ) 国 务 院 第 6 名 2011 科 学 技 术 奖 一 等 奖 ( 沥 青 路 面 快 速 检 测 及 养 护 技 术 的 研 究 ) 中 国 公 路 学 会 第 6 名 2008 科 学 技 术 奖 二 等 奖 ( 公 路 技 术 状 况 评 定 标 准 ) 中 国 公 路 学 会 第 4 名 2008 入 选 北 京 市 2013 年 科 技 新 星 计 划 北 京 市 科 学 技 术 委 员 会 科 学 技 术 奖 特 等 奖 ( 高 等 级 公 路 路 面 养 护 支 撑 保 障 技 术 研 究 ) 中 国 公 路 学 会 第 6 名 近 两 年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变 动 情 况 本 公 司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稳 定, 近 两 年 来 未 发 生 重 大 不 利 变 化 4. 保 持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稳 定 性 的 措 施 为 保 持 本 公 司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的 稳 定 性, 本 公 司 主 要 采 取 了 下 述 措 施 : (1)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持 股

262 业 务 和 技 术 为 保 持 本 公 司 高 管 团 队 和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的 稳 定 性, 截 至 本 次 发 行 前, 本 公 司 高 管 团 队 和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合 计 持 有 本 公 司 35% 的 股 份 本 公 司 包 括 潘 玉 利 王 松 根 边 庄 力 程 珊 珊 刘 振 清 和 李 强 的 6 名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全 部 持 股, 合 计 持 有 万 股, 占 本 次 发 行 前 本 公 司 股 本 总 额 的 14.81% 将 个 人 利 益 与 公 司 未 来 发 展 紧 密 联 系 的 做 法 有 力 地 保 障 了 本 公 司 核 心 技 术 团 队 的 稳 定 (2) 本 公 司 能 够 为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提 供 良 好 发 展 平 台 本 公 司 目 前 已 在 行 业 内 处 于 领 先 地 位, 可 以 为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提 供 非 常 具 有 优 势 的 发 展 平 台 在 经 营 上, 本 公 司 已 逐 步 成 为 行 业 领 军 企 业, 发 展 态 势 良 好 在 学 术 造 诣 上, 本 公 司 积 极 参 与 重 大 科 研 课 题 研 究 和 行 业 关 键 规 范 或 技 术 指 标 的 制 定, 在 业 内 拥 有 较 强 的 影 响 力 ; 同 时, 由 本 公 司 牵 头 筹 建 的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国 家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是 我 国 唯 一 一 个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国 家 级 创 新 平 台, 该 平 台 的 建 立 进 一 步 确 立 了 本 公 司 在 公 路 养 护 领 域 行 业 带 头 人 的 地 位 总 体 而 言, 本 公 司 能 够 为 专 业 人 才 提 供 一 个 良 好 的 职 业 平 台 和 事 业 发 展 空 间 (3) 公 司 不 断 完 善 薪 酬 体 系 本 公 司 已 制 定 并 实 施 了 公 司 员 工 项 目 实 施 奖 励 办 法 ( 试 行 ), 通 过 按 月 发 放 的 底 薪 和 与 经 营 成 果 挂 钩 的 年 终 奖 金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形 成 了 具 有 竞 争 力 的 薪 酬 体 系, 使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得 到 相 应 的 激 励 (4) 签 署 竞 业 禁 止 及 保 密 协 议 本 公 司 作 为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拥 有 多 项 知 识 产 权 与 核 心 非 专 利 技 术 高 新 技 术 及 产 品 的 研 发 很 大 程 度 上 依 赖 于 专 业 人 才, 特 别 是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本 公 司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均 已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保 密 协 议 以 及 竞 业 限 制 协 议 相 关 人 员 均 履 行 协 议 约 定 的 义 务 和 职 责, 遵 守 相 关 承 诺, 迄 今 未 发 生 违 反 协 议 义 务 责 任 或 承 诺 的 情 形 根 据 竞 业 限 制 协 议, 本 公 司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离 职 之 日 起 得 24 个 月 内, 不 得 自 营 或 为 他 人 经 营 与 公 司 有 竞 争 的 业 务, 从 而 进 一 步 加 强 了 本 公 司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的 稳 定 性 ( 五 ) 本 公 司 专 业 资 质 情 况

263 业 务 和 技 术 目 前,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在 我 国 还 没 有 形 成 完 善 的 制 度, 对 提 供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技 术 服 务 的 单 位 也 暂 时 没 有 准 入 限 制 目 前, 国 家 围 绕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的 相 关 产 品 和 服 务 制 定 了 一 系 列 标 准, 如 交 通 运 输 部 发 布 的 公 路 技 术 状 况 评 定 标 准 (JTG H )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规 范 (JTG H ), 国 家 发 布 的 多 功 能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设 备 (GB/T ) 等, 据 此 对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技 术 服 务 进 行 相 应 的 规 范 本 公 司 提 供 的 产 品 和 服 务 符 合 上 述 规 范 的 要 求 随 着 行 业 的 发 展, 预 计 对 本 行 业 的 相 关 资 质 要 求 会 逐 步 趋 严, 本 公 司 会 根 据 国 家 或 行 业 监 管 的 变 化, 严 格 按 照 最 新 的 规 定 开 展 业 务 ( 六 ) 本 公 司 取 得 的 主 要 荣 誉 和 奖 项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之 日, 本 公 司 获 得 的 主 要 荣 誉 和 奖 项 如 下 : 2011 年 度 国 家 科 技 进 步 奖 二 等 奖 : 由 公 路 所 宁 夏 公 路 管 理 局 四 川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公 路 局 浙 江 省 公 路 管 理 局 以 及 本 公 司 共 同 完 成 的 公 路 网 快 速 检 测 与 损 坏 修 复 关 键 技 术 获 得 2011 年 度 国 家 科 技 进 步 奖 二 等 奖, 该 项 目 第 一 第 三 和 第 六 完 成 人 分 别 为 本 公 司 的 潘 玉 利 程 珊 珊 李 强, 均 为 本 公 司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2010 中 关 村 高 成 长 企 业 TOP100 : 由 北 京 中 关 村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协 会 组 织 发 起 的 2010 中 关 村 高 成 长 企 业 TOP100 活 动, 以 政 府 统 计 数 据 为 依 据, 以 企 业 复 合 增 长 率 为 评 价 指 标, 并 通 过 企 业 自 主 申 报 走 访 调 研 等 途 径 对 相 关 数 据 进 行 核 实 确 认, 经 工 商 环 保 劳 动 等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初 审, 专 家 复 审, 甄 选 出 100 家 高 成 长 企 业, 本 公 司 名 列 其 中 北 京 中 关 村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协 会 会 员 单 位 : 北 京 中 关 村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协 会 成 立 于 1991 年 5 月, 是 由 中 关 村 园 区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自 愿 组 成, 经 北 京 市 科 学 技 术 委 员 会 批 准 并 作 为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在 北 京 市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办 公 室 登 记 注 册 的 社 会 团 体 该 会 主 要 面 向 中 关 村 地 区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提 供 服 务, 促 进 技 术 创 新, 推 动 企 业 成 长 本 公 司 于 2007 年 成 为 该 会 会 员 单 位 北 京 中 关 村 企 业 信 用 促 进 会 会 员 单 位 : 北 京 中 关 村 企 业 信 用 促 进 会 是 2003 年 由 中 关 村 科 技 园 区 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及 与 园 区 发 展 建 设 相 关 的 中 介 机 构 社 团

264 业 务 和 技 术 组 织 等 有 关 单 位 自 愿 联 合 发 起 成 立 的 非 营 利 性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机 构 该 会 的 宗 旨 是 倡 导 会 员 企 业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家 政 策 ; 遵 守 社 会 道 德 规 范, 促 进 会 员 之 间 的 诚 实 守 信 遵 守 商 业 道 德 基 本 上 的 交 流 与 合 作 ; 加 强 信 用 促 进 会 与 其 它 行 业 组 织 及 政 府 之 间 共 建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的 沟 通 和 联 系 ; 加 强 会 员 的 信 用 自 律 和 信 用 信 息 的 整 合 利 用 ; 推 行 信 用 产 品 的 使 用, 为 会 员 在 融 资 担 保 投 资 和 商 业 往 来 等 提 供 更 加 便 捷 的 服 务 ; 规 范 园 区 企 业 及 与 之 密 切 相 关 的 机 构 的 信 用 行 为, 促 进 园 区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提 高 资 源 配 置 效 率, 降 低 交 易 成 本 ; 营 造 中 关 村 良 好 的 信 用 环 境, 打 造 信 用 中 关 村 品 牌 本 公 司 于 2009 年 成 为 该 会 会 员 单 位, 并 连 续 五 年 入 选 其 瞪 羚 企 业 名 单 2013 年 1 月, 本 公 司 的 GB/T 多 功 能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设 备 标 准 成 功 入 选 2012 中 关 村 十 大 创 新 标 准 2013 年 度 中 国 公 路 学 会 科 学 技 术 奖 : 由 公 路 所 本 公 司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公 路 管 理 局 山 东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公 路 局 河 北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公 路 管 理 局 四 川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公 路 局 浙 江 省 公 路 管 理 局 共 同 完 成 的 高 等 级 公 路 路 面 养 护 支 撑 保 障 技 术 研 究 获 得 2013 年 度 中 国 公 路 学 会 科 学 技 术 奖 特 等 奖, 本 公 司 的 潘 玉 利 王 松 根 和 赵 延 东 分 别 为 第 一 第 二 和 第 五 完 成 人 此 外, 该 项 目 的 25 位 主 要 完 成 人 中 还 包 括 本 公 司 的 李 强 ( 第 六 ) 刘 振 清 ( 第 七 ) 程 珊 珊 ( 第 八 ) 潘 宗 俊 ( 第 十 ) 卢 杨 ( 第 十 一 ) 刘 刚 ( 第 十 二 ) 林 翔 ( 第 十 三 ) 王 闻 ( 第 十 五 ) 高 发 亮 ( 第 二 十 ) 白 振 华 ( 第 二 十 一 ) 曹 江 ( 第 二 十 二 ) 张 晨 ( 第 二 十 三 ) 郭 银 涛 ( 第 二 十 四 ) 2014 年 5 月, 经 过 交 通 运 输 部 的 严 格 评 审 遴 选, 由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国 家 工 程 中 心 ( 中 公 高 科 养 护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牵 头 联 合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路 科 学 研 究 院 招 商 局 重 庆 交 通 科 研 设 计 院 有 限 公 司 等 16 家 行 业 内 外 龙 头 企 业 科 研 院 所 和 高 校 组 建 的 公 路 网 智 能 养 护 技 术 及 系 统 协 同 创 新 平 台, 正 式 以 交 通 运 输 部 厅 函 科 技 号 文 通 过 2013 年 度 交 通 运 输 行 业 以 企 业 为 主 体 协 同 创 新 平 台 认 定 平 台 将 围 绕 公 路 养 护 发 展 主 题, 以 国 家 和 行 业 需 求 为 导 向, 瞄 准 国 际 前 沿 技 术, 针 对 加 快 推 进 综 合 交 通 智 慧 交 通 绿 色 交 通 平 安 交 通 发 展 的 战 略 需 求, 充 分 利 用 现 代 信 息 技 术, 研 发 构 建 从 公 路 网 智 能 检 测 与 监 测 公 路 网 病 害 智 能 诊 断 与 方 案 智 能 决 策, 到 公 路 网 智 能 养 护 修 复 一 体 化 的 公 路 智 能 养 护

265 业 务 和 技 术 技 术 体 系,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形 成 可 供 实 际 运 用 推 广 的 系 列 产 品, 满 足 部 省 市 县 不 同 层 级 公 路 管 理 机 构 的 日 常 养 护 管 理 与 资 产 应 急 处 置 需 要, 不 断 提 升 公 路 资 产 管 理 及 公 路 网 服 务 保 障 能 力 八 本 公 司 未 来 发 展 与 规 划 本 章 节 所 描 述 的 未 来 发 展 与 规 划 是 本 公 司 在 当 前 经 济 形 势 和 市 场 环 境 条 件 下, 对 可 预 见 的 将 来 作 出 的 发 展 计 划 和 安 排 投 资 者 不 应 排 除 本 公 司 根 据 经 济 形 势 变 化 和 实 际 经 营 状 况 对 本 发 展 目 标 进 行 修 正 调 整 和 完 善 的 可 能 性 本 公 司 在 上 市 后 将 通 过 定 期 报 告 持 续 公 告 本 公 司 规 划 实 施 和 目 标 实 现 的 情 况 ( 一 ) 本 公 司 2014~2018 年 的 总 体 战 略 本 公 司 将 坚 持 发 展 高 端 产 业 战 略, 围 绕 技 术 和 市 场 两 条 主 线, 立 足 于 中 国 公 路 市 场, 抓 住 中 国 公 路 养 护 市 场 高 速 成 长 进 程 中 不 断 涌 现 出 的 机 遇, 在 维 持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和 养 护 决 策 领 域 传 统 优 势 的 同 时, 加 速 形 成 养 护 设 计 的 技 术 竞 争 力, 通 过 在 人 才 技 术 产 品 管 理 服 务 等 方 面 的 持 续 投 入, 以 科 技 创 新 促 进 公 司 产 业 升 级, 带 动 公 司 规 模 快 速 壮 大, 增 强 公 司 综 合 竞 争 力, 打 造 公 路 养 护 品 牌, 从 而 实 现 公 司 跨 越 式 发 展 的 总 体 战 略 构 想 ( 二 ) 本 公 司 2014~2018 年 的 发 展 目 标 1. 对 公 司 研 发 体 系 和 生 产 体 系 进 行 升 级 围 绕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设 备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相 关 分 析 系 统 和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咨 询 服 务 三 大 系 列, 根 据 国 家 和 公 路 交 通 行 业 发 展 需 要, 通 过 建 设 高 水 平 的 技 术 创 新 工 程 化 研 发 验 证 平 台 及 产 业 化 基 地, 提 高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相 关 技 术 自 主 创 新 能 力, 建 立 完 善 的 技 术 创 新 及 成 果 转 化 机 制, 以 实 现 公 司 研 发 体 系 和 生 产 体 系 的 升 级 2. 对 公 司 营 销 体 系 进 行 升 级 公 司 营 销 体 系 升 级 发 展 目 标 : 本 公 司 市 场 营 销 范 围 覆 盖 国 内 全 部 省 市, 逐 步 建 立 以 地 方 紧 密 型 合 作 伙 伴 为 节 点 的 市 场 网 络 ; 坚 持 战 略 高 于 战 术 的 市 场 营

266 业 务 和 技 术 销 模 式, 依 托 行 业 背 景 和 技 术 优 势, 开 展 市 场 战 略 性 布 局, 组 建 高 素 质 的 营 销 团 队, 带 动 公 司 效 益 形 象 服 务 水 平 的 整 体 提 升 进 一 步 完 善 公 司 的 营 销 体 系 网 络, 以 实 现 公 司 营 销 体 系 的 升 级 ( 三 ) 本 公 司 2014~2018 年 的 发 展 规 划 根 据 上 述 战 略 和 发 展 目 标, 通 过 对 行 业 发 展 趋 势 以 及 既 有 业 务 的 科 学 分 析, 本 公 司 提 出 了 以 增 强 竞 争 力 技 术 创 新 促 进 产 业 升 级 为 核 心 内 容 的 五 年 发 展 规 划, 以 增 强 本 公 司 成 长 性 增 进 本 公 司 自 主 创 新 能 力 并 提 升 本 公 司 核 心 竞 争 优 势 具 体 措 施 如 下 : 1. 产 品 计 划 完 善 现 有 设 施, 加 强 全 方 位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技 术 服 务 : 公 司 将 围 绕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亟 需 的 关 键 共 性 技 术 和 重 大 技 术 产 品, 加 强 具 有 重 要 市 场 价 值 的 重 大 技 术 成 果 工 程 化 研 发 验 证 与 产 业 化, 形 成 可 供 规 模 化 生 产 和 应 用 的 先 进 技 术 工 艺 装 备 和 标 准, 重 点 建 设 快 速 检 测 技 术 研 发 验 证 平 台 病 害 诊 断 技 术 研 发 验 证 平 台 和 养 护 决 策 技 术 研 发 验 证 平 台, 以 及 公 路 快 速 检 测 系 列 装 备 制 造 中 心 大 型 养 护 分 析 软 件 系 统 集 成 中 心 和 养 护 分 析 及 咨 询 中 心 通 过 产 业 化 设 施 与 验 证 平 台 的 前 后 台 搭 建, 形 成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工 程 化 研 发 验 证 及 产 业 化 基 地, 提 高 公 司 提 供 全 方 位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技 术 服 务 的 能 力 2. 服 务 计 划 (1) 建 立 完 善 的 服 务 网 络 体 系 随 着 公 路 养 护 服 务 市 场 的 快 速 发 展 以 及 本 公 司 业 务 规 模 的 不 断 拓 展, 本 公 司 将 加 快 升 级 现 有 的 服 务 网 点 以 进 一 步 优 化 自 身 的 服 务 网 络 本 公 司 将 逐 步 建 立 覆 盖 国 内 全 部 省 市, 以 地 方 紧 密 型 合 作 伙 伴 为 节 点 的 市 场 服 务 网 络 争 取 在 本 规 划 期 内, 与 本 公 司 有 密 切 合 作 关 系 的 省 ( 市 ) 不 少 于 10 个 (2) 推 进 服 务 标 准 化 信 息 化 建 设 本 公 司 将 加 快 实 施 ISO2000 的 认 证 工 作, 进 一 步 优 化 服 务 流 程, 提 高 服 务 质 量, 加 快 实 施 服 务 管 理 的 信 息 化, 保 障 公 司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和 服 务 质 量 的 持 续 提 升

267 业 务 和 技 术 3. 技 术 计 划 (1) 积 极 参 与 行 业 标 准 和 规 范 的 制 订 或 修 订 的 起 草 工 作 本 公 司 将 针 对 我 国 公 路 养 护 规 模 大 效 率 低 能 耗 高 技 术 差 等 一 系 列 突 出 的 重 大 问 题, 通 过 重 大 技 术 成 果 的 工 程 化 研 发 验 证, 完 善 现 有 的 并 形 成 新 的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亟 需 的 重 大 技 术 产 品, 并 积 极 参 与 相 关 配 套 标 准 的 制 订 或 修 订 的 起 草 工 作 (2) 依 托 战 略 合 作 伙 伴, 加 强 技 术 推 广 本 公 司 将 引 进 区 域 性 国 有 大 型 公 路 养 护 集 团 作 为 战 略 合 作 伙 伴, 建 立 技 术 研 发 与 工 程 实 践 良 性 互 动 机 制, 加 速 技 术 成 果 转 化 进 程 ; 选 择 部 分 省 ( 市 ) 进 行 分 公 司 布 局, 加 快 技 术 扩 散 进 程 ; 联 合 一 批 公 路 检 测 设 计 咨 询 材 料 生 产 设 备 制 造 和 施 工 等 技 术 应 用 单 位, 构 建 养 护 产 业 联 盟, 扩 大 技 术 转 移 规 模 ; 与 英 国 有 关 公 司 合 作, 将 检 评 技 术 向 海 外 扩 散 4. 管 理 计 划 大 力 提 升 管 理 规 范 化 水 平 : 本 公 司 将 在 对 公 司 管 理 方 面 存 在 的 问 题 进 行 全 面 诊 断 的 基 础 上, 不 断 完 善 管 理 制 度 优 化 管 理 流 程 并 利 用 信 息 技 术 手 段 ( 即 加 快 公 司 ERP 系 统 建 设, 完 善 OA 系 统,CRM 系 统, 项 目 管 理 系 统,HR 系 统 等 ) 不 断 调 整 优 化 公 司 的 管 理 体 系 工 作 流 程 管 理 方 法, 实 现 规 范 化 标 准 化 制 度 化 的 管 理, 支 撑 公 司 规 范 高 效 运 行, 以 满 足 公 司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的 需 求 5. 营 销 体 系 计 划 (1) 大 力 培 育 与 打 造 公 司 品 牌 中 公 高 科 和 RoadMainT 是 公 司 品 牌, 本 公 司 将 在 技 术 推 广 产 品 品 质 技 术 服 务 企 业 宣 传 等 各 个 环 节, 保 持 和 维 护 公 司 品 牌 的 统 一 本 公 司 还 拥 有 CiCS CPMS 等 行 业 内 知 名 度 较 高 的 产 品 品 牌, 本 公 司 将 通 过 技 术 升 级 和 提 高 服 务 水 平 等 措 施, 进 一 步 维 护 这 些 产 品 品 牌 的 美 誉 度 此 外, 本 公 司 将 不 断 深 化 品 牌 意 识, 加 强 对 新 产 品 品 牌 的 培 育 和 维 护 与 此 同 时, 本 公 司 将 加 强 对 公 司 和 产 品 商 标 的 保 护 通 过 上 述 措 施, 本 公 司 将 在 市 场 层 面 和 法 律 层 面 加 强 对 公 司 品 牌 的 维 护 与 保 护, 以 提 高 公 司 和 公 司 产 品 的 行 业 认 可 度

268 业 务 和 技 术 (2) 在 重 点 城 市 建 立 由 公 司 总 部 统 一 管 理 的 地 方 分 公 司 本 公 司 将 通 过 合 理 的 设 备 资 金 人 力 的 投 入, 完 成 设 立 广 州 南 京 西 安 成 都 石 家 庄 和 长 春 六 家 营 销 分 公 司, 分 别 负 责 华 南 华 东 西 北 西 南 华 北 和 东 北 地 区 的 业 务 ; 同 时 在 北 京 总 部 建 立 数 据 中 心, 供 所 有 分 公 司 共 同 使 用 六 个 营 销 网 点 均 以 分 公 司 的 形 式 设 立, 不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北 京 总 部 对 所 有 营 销 分 公 司 进 行 集 中 管 理, 统 筹 全 国 营 销 业 务 6. 人 力 资 源 计 划 (1) 积 极 探 索 和 创 新 管 理 模 式 本 公 司 将 牢 固 树 立 以 人 为 本 的 管 理 理 念, 以 重 视 员 工 激 励 员 工 为 核 心, 不 断 探 索 和 创 新 企 业 管 理 模 式, 逐 步 推 进 民 主 管 理 自 我 管 理, 为 提 升 公 司 核 心 竞 争 力 适 应 复 杂 的 市 场 环 境 奠 定 基 础 (2) 进 一 步 加 强 团 队 建 设 要 实 现 公 司 战 略 和 发 展 目 标, 本 公 司 需 要 稳 定 现 有 人 才, 并 不 断 吸 引 新 的 人 才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能 够 适 应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发 展 的 具 有 卓 越 创 新 能 力 和 执 行 力 的 高 水 平 的 员 工 团 队, 本 公 司 将 具 体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 <1> 积 极 争 取 现 有 国 家 政 策, 通 过 京 外 调 干 应 届 生 进 京 国 外 高 端 人 才 落 户 等 多 渠 道 充 实 核 心 技 术 与 管 理 团 队 ; <2> 建 立 人 才 激 励 机 制, 制 定 调 动 员 工 积 极 性 的 人 力 资 源 政 策, 优 化 分 配 方 式, 将 本 公 司 各 种 资 源 向 技 术 营 销 管 理 等 领 域 的 专 业 技 术 能 人 倾 斜, 鼓 励 职 工 参 与 业 务 能 力 提 升 的 各 种 培 训 活 动, 打 造 学 习 型 企 业, 最 大 程 度 激 励 职 工 的 创 新 潜 能 ; <3> 建 立 宽 容 创 新 失 败 的 机 制, 给 人 才 创 造 宽 松 的 创 新 环 境 ( 四 ) 拟 定 上 述 规 划 和 目 标 所 依 据 的 假 设 条 件 上 述 发 展 规 划 和 目 标 是 基 于 本 公 司 现 有 的 业 务 规 模 市 场 地 位 以 及 本 公 司 所 处 行 业 的 发 展 趋 势 等 各 方 面 因 素 综 合 制 定 的, 所 依 据 的 假 设 条 件 如 下 : 1.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持 续 稳 定 健 康 地 发 展 ;

269 业 务 和 技 术 2. 国 家 及 地 方 的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等 无 重 大 改 变 ; 3. 公 司 执 行 的 财 务 税 收 等 政 策 无 重 大 改 变 ; 4. 国 家 公 路 养 护 行 业 政 策 不 会 出 现 重 大 不 利 变 化 ; 5. 本 次 发 行 顺 利 进 行, 募 集 资 金 及 时 到 位, 计 划 投 资 项 目 顺 利 完 成 并 运 营 ; 6. 本 公 司 所 处 行 业 及 市 场 处 于 正 常 的 发 展 状 态, 不 会 出 现 重 大 的 不 利 市 场 突 变 情 形 ; 7. 不 会 发 生 对 本 公 司 经 营 业 务 造 成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以 及 导 致 本 公 司 财 产 重 大 损 失 的 任 何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或 任 何 不 可 预 见 的 因 素 ( 五 ) 实 施 上 述 发 展 规 划 面 临 的 主 要 困 难 在 实 施 上 述 发 展 规 划 时, 本 公 司 主 要 面 临 技 术 提 升 市 场 开 拓 管 理 提 升 等 一 系 列 挑 战, 主 要 困 难 如 下 : 1.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技 术 服 务 涉 及 的 学 科 领 域 比 较 宽 泛, 包 含 道 路 工 程 系 统 工 程 管 理 科 学 信 息 工 程 装 备 工 程 工 程 经 济 等 多 个 学 科, 并 需 要 企 业 熟 知 下 游 行 业 的 养 护 施 工 设 计 和 养 护 施 工 技 术 等, 因 此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技 术 集 成 度 较 高,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研 发 需 要 多 领 域 跨 专 业 人 才 协 同 合 作 目 前, 我 国 仅 有 少 量 高 等 院 校 的 研 究 生 专 业 设 置 了 公 路 养 护 相 关 课 程 国 外 部 分 高 校 设 立 有 公 路 养 护 相 关 专 业, 但 我 国 出 国 进 修 该 专 业 的 人 才 也 十 分 有 限 我 国 具 有 多 领 域 知 识 和 本 行 业 产 品 与 服 务 丰 富 研 发 经 验 的 高 端 人 才 匮 乏 依 据 本 公 司 发 展 规 划, 要 实 现 发 展 目 标, 必 须 在 稳 定 现 有 人 才 队 伍 的 基 础 上, 引 入 和 培 养 更 多 的 人 才 本 公 司 计 划 建 设 的 3 个 研 发 验 证 平 台 和 3 个 产 业 化 中 心 预 计 需 要 增 加 99 人, 本 公 司 计 划 建 设 的 6 家 营 销 分 公 司 预 计 需 要 51 人 如 何 在 项 目 建 设 期 内 顺 利 引 进 合 格 的 人 才 是 本 公 司 面 临 的 一 大 困 难 2. 随 着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理 念 的 进 一 步 推 广, 市 场 对 相 关 技 术 服 务 将 提 出 更 高 的 要 求 本 公 司 计 划 建 设 的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工 程 化 研 发 验 证 及 产 业 化 基 地 建 设 项 目, 营 销 网 络 扩 建 项 目 以 及 对 其 他 与 主 营 业 务 相 关 的 营 运 资 金 进 行 补 充, 便 是 为 了 完 善 公 司 研 发 - 生 产 - 营 销 和 服 务 全 方 位 的 业 务 体 系, 以 满 足 市 场 不 断 提 出 的 需 求 然 而, 本 公 司 所 处 行 业 技 术 含 量 高, 在 对 新 技 术 和 新 产 品 的 研 发 生

270 业 务 和 技 术 产 过 程 中, 可 能 存 在 对 市 场 需 求 把 握 不 准 设 备 无 法 支 持 需 求 人 员 创 新 失 败 等 困 难 3. 尽 管 本 公 司 已 是 行 业 理 念 倡 导 者 和 技 术 带 头 人, 公 司 和 产 品 均 享 有 较 高 的 知 名 度 然 而, 目 前 我 国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技 术 服 务 市 场 尚 处 于 起 步 阶 段,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理 念 也 尚 待 进 一 步 推 广 在 部 分 地 区, 传 统 的 养 护 决 策 模 式 难 以 快 速 转 变 为 进 一 步 提 升 本 公 司 的 营 销 能 力, 本 公 司 计 划 在 六 个 区 域 的 省 会 城 市 设 立 6 家 分 公 司, 并 在 北 京 总 部 建 立 数 据 中 心 供 所 有 分 公 司 共 同 使 用 但 是, 本 公 司 产 品 和 服 务 技 术 含 量 高, 对 营 销 人 员 提 出 了 较 高 要 求, 同 时 对 潜 在 客 户 的 理 解 度 和 认 可 度 也 提 出 了 较 高 要 求 因 此, 本 公 司 在 实 施 上 述 规 划 时 可 能 面 临 市 场 开 拓 的 风 险 4. 尽 管 本 公 司 目 前 发 展 态 势 良 好, 但 公 司 规 模 仍 然 偏 小 本 公 司 目 前 机 构 设 置 简 单, 没 有 子 公 司 分 公 司 合 营 企 业 和 联 营 企 业 等 重 要 的 权 益 性 投 资, 管 理 相 对 简 单 在 实 施 上 述 发 展 规 划 过 程 中, 本 公 司 的 机 构 和 人 员 均 会 以 较 快 的 速 度 扩 张, 本 公 司 所 处 的 内 外 部 环 境 也 将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因 此, 本 公 司 需 要 在 相 对 较 短 的 时 间 内 迅 速 提 升 管 理 水 平 在 此 过 程 中, 也 可 能 面 临 一 些 困 难 ( 六 ) 确 保 实 现 上 述 发 展 规 划 和 目 标 所 采 用 的 方 法 或 途 径 为 确 保 本 公 司 实 现 上 述 发 展 规 划 和 目 标, 解 决 在 实 施 上 述 发 展 规 划 过 程 中 可 能 面 临 的 困 难, 本 公 司 计 划 采 用 以 下 方 法 或 途 径 : 就 技 术 升 级 可 能 面 临 的 困 难 而 言 : 首 先, 本 公 司 将 通 过 多 种 渠 道 引 进 人 才, 并 将 通 过 建 立 人 才 激 励 机 制 等 手 段 稳 定 人 才 队 伍 其 次, 本 公 司 将 继 续 坚 持 鼓 励 员 工 创 新, 为 员 工 提 供 一 个 宽 松 的 创 新 环 境 第 三, 本 公 司 将 继 续 积 极 参 与 国 家 或 行 业 重 点 科 研 项 目, 以 保 持 技 术 领 先 的 优 势, 并 在 此 过 程 中 培 养 和 锻 炼 队 伍 第 四, 本 公 司 将 继 续 积 极 参 与 国 家 或 行 业 规 范 标 准 的 制 定 或 修 订 的 起 草 工 作, 以 准 确 把 握 行 业 发 展 方 向, 对 公 司 的 研 发 和 生 产 进 行 正 确 布 局 第 五, 本 公 司 将 瞄 准 国 际 领 先 水 平, 在 充 分 吸 收 国 际 成 功 经 验 的 基 础 上, 不 断 提 升 技 术 研 发 能 力, 通 过 自 主 创 新, 突 破 重 大 技 术 瓶 颈, 掌 握 关 键 核 心 技 术 此 外, 本 公 司 还 将 通 过 加 强 国 内 外 技 术 交 流 举 办 行 业 技 术 研 讨 会 或 组 织 培 训 等 方 式, 加 强 与 同 业 的 沟 通, 共 同 促 进 行 业 发 展, 为 公 司 发 展 营 造 一 个 良 好 的 外 部 环 境

271 业 务 和 技 术 就 市 场 扩 展 可 能 面 临 的 困 难 而 言 : 本 公 司 将 依 托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工 程 化 研 发 验 证 及 产 业 化 基 地 建 设 项 目 对 公 司 的 研 发 体 系 和 生 产 体 系 进 行 提 升, 坚 持 以 市 场 为 导 向 以 产 品 为 目 标 实 现 技 术 产 业 化 的 研 发 和 创 新 理 念, 以 保 证 有 针 对 性 地 研 发, 从 而 减 少 市 场 拓 展 风 险 同 时 依 托 营 销 网 络 扩 建 项 目 对 公 司 的 营 销 体 系 进 行 提 升, 以 增 强 市 场 扩 展 力 度 就 管 理 升 级 可 能 面 临 的 困 难 而 言 :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工 程 化 研 发 验 证 及 产 业 化 基 地 的 3 个 研 发 验 证 平 台 和 3 个 产 业 化 中 心 将 依 据 本 公 司 现 有 的 研 发 生 产 组 织 架 构 进 行 设 置, 从 而 实 现 在 对 现 有 研 发 体 系 和 生 产 体 系 升 级 的 基 础 上, 保 障 对 新 增 加 机 构 和 人 员 的 管 理 新 增 加 的 营 销 网 点 也 将 采 用 分 公 司 的 形 式, 管 理 上 受 北 京 总 部 统 一 管 理, 技 术 转 移 中 心 财 务 部 人 力 资 源 部 和 相 关 技 术 部 门 分 别 就 其 业 务 开 展 财 务 人 员 和 技 术 支 持 等 进 行 垂 直 管 理 所 有 营 销 分 公 司 也 将 以 中 公 高 科 统 一 开 展 业 务, 在 业 务 流 程 和 服 务 流 程 等 方 面 也 将 进 行 统 一 此 外, 本 公 司 还 将 不 断 完 善 管 理 制 度 优 化 管 理 流 程 并 利 用 信 息 技 术 手 段 等 方 式 来 提 升 公 司 管 理 水 平, 减 轻 实 施 上 述 发 展 规 划 过 程 中 在 管 理 方 面 可 能 遇 到 的 困 难 ( 七 ) 上 述 业 务 发 展 规 划 和 目 标 与 公 司 现 有 业 务 的 关 系 1. 公 司 现 有 业 务 为 发 展 规 划 的 实 施 和 发 展 目 标 的 实 现 奠 定 了 坚 实 基 础 本 公 司 目 前 的 技 术 水 平 品 牌 知 名 度 行 业 实 践 经 验 专 业 团 队 客 户 资 源 经 营 管 理 能 力 以 及 多 年 的 市 场 推 广 经 验 和 营 销 服 务 经 验, 都 是 在 公 司 产 品 和 员 工 经 过 多 年 时 间 逐 渐 积 累 沉 淀 下 来 的 这 些 优 势 不 但 对 本 公 司 现 有 业 务 的 发 展 做 出 了 巨 大 贡 献, 也 是 未 来 本 公 司 实 施 发 展 规 划 实 现 发 展 目 标 的 坚 实 基 础 和 强 有 力 保 障 2. 发 展 规 划 的 实 施 和 发 展 目 标 的 实 现 有 利 于 促 进 公 司 现 有 业 务 的 拓 展 和 升 级 上 述 发 展 规 划 的 实 施 和 发 展 目 标 的 实 现, 一 方 面 可 以 增 加 公 司 产 品 类 型 和 服 务 领 域, 丰 富 公 司 业 务 结 构, 拓 展 公 司 业 务 领 域 ; 另 一 方 面, 加 大 了 人 员 技 术 和 资 金 投 入, 可 以 推 动 公 司 现 有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技 术 升 级, 增 加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技 术

272 业 务 和 技 术 含 量 和 附 加 值 这 些 有 利 因 素 对 于 本 公 司 持 续 巩 固 现 有 优 势 和 行 业 带 头 地 位 增 强 自 主 创 新 能 力 和 研 发 实 力 提 高 快 速 响 应 市 场 的 定 制 能 力 和 市 场 供 应 能 力 提 高 市 场 占 有 率 等 均 有 积 极 促 进 的 作 用 上 述 发 展 规 划 的 实 施 和 发 展 目 标 的 实 现 将 使 本 公 司 从 研 发 生 产 到 营 销 的 整 个 业 务 链 条 得 以 升 级, 本 公 司 的 核 心 竞 争 力 将 得 到 提 升, 从 而 促 使 本 公 司 在 行 业 快 速 发 展 期 保 持 持 续 快 速 的 增 长 ( 八 ) 本 次 募 投 项 目 对 实 现 上 述 目 标 的 作 用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是 根 据 本 公 司 上 述 发 展 规 划 而 制 定 的, 对 于 实 现 上 述 目 标 至 关 重 要, 主 要 体 现 在 : 1.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的 成 功 实 施 是 实 现 上 述 目 标 十 分 重 要 的 基 础 募 集 资 金 将 为 本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提 供 强 有 力 的 资 金 保 障, 有 利 于 本 公 司 提 升 研 发 能 力 技 术 水 平 技 术 转 化 能 力 生 产 服 务 能 力 营 销 能 力 以 及 资 金 实 力, 增 强 核 心 竞 争 力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的 主 要 作 用 包 括 : (1)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工 程 化 研 发 验 证 及 产 业 化 基 地 建 设 项 目 是 本 公 司 谋 求 持 续 快 速 发 展 进 一 步 巩 固 行 业 带 头 地 位 的 必 然 要 求 该 项 目 建 立 在 公 司 目 前 的 研 发 与 生 产 体 系 之 上, 并 对 公 司 的 研 发 体 系 与 生 产 体 系 进 行 升 级 该 项 目 建 成 后, 可 使 公 司 的 研 发 能 力 技 术 水 平 技 术 转 化 能 力 以 及 生 产 服 务 能 力 得 以 大 幅 提 升 (2) 营 销 网 络 扩 建 项 目 是 本 公 司 在 行 业 快 速 发 展 期 对 营 销 体 系 提 出 的 合 理 要 求, 也 是 本 公 司 在 我 国 公 路 养 护 体 制 改 革 背 景 下 对 营 销 网 络 进 行 的 必 要 完 善 该 项 目 将 使 公 司 现 有 营 销 体 系 得 以 升 级, 可 以 完 善 公 司 的 全 国 性 市 场 营 销 网 络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顺 利 完 成 后, 可 以 完 善 本 公 司 研 发 - 生 产 - 营 销 和 服 务 全 方 位 的 业 务 体 系, 增 强 本 公 司 的 市 场 竞 争 力, 提 升 本 公 司 的 盈 利 能 力, 为 公 司 实 现 战 略 目 标 奠 定 坚 实 的 基 础 2.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的 建 设 运 营 过 程 也 是 本 公 司 实 施 产 品 计 划 服 务 计 划 技 术 计 划 营 销 体 系 计 划 和 人 力 资 源 计 划 的 具 体 手 段 ; 也 是 本 公 司 实 现 对 公 司 研 发 体 系 和 生 产 体 系 进 行 升 级 和 对 公 司 营 销 体 系 进 行 升 级 两 大 发 展 目 标 的 具 体 途 径 3.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的 运 用 对 于 本 公 司 实 现 上 述 发 展 目 标 具 有 关 键 作 用 通 过

273 业 务 和 技 术 本 次 发 行, 不 仅 解 决 了 本 公 司 继 续 发 展 过 程 中 所 面 临 的 资 金 瓶 颈 问 题, 同 时 本 公 司 也 可 以 通 过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建 立 直 接 融 资 渠 道, 改 变 单 一 依 靠 间 接 融 资 渠 道 的 局 面, 为 公 司 未 来 的 持 续 成 长 扩 张 提 供 更 多 的 金 融 工 具 选 择 4.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将 极 大 地 提 高 本 公 司 的 社 会 知 名 度 和 市 场 影 响 力, 有 利 于 激 发 公 司 现 有 人 员 的 创 造 性 和 工 作 积 极 性, 有 利 于 公 司 引 进 更 多 的 优 秀 人 才, 为 公 司 实 现 上 述 业 务 发 展 目 标 创 造 有 利 条 件 5.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的 举 措, 必 将 促 进 本 公 司 进 一 步 完 善 公 司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提 高 经 营 管 理 水 平, 进 而 推 动 公 司 的 良 性 发 展, 为 实 现 上 述 发 展 目 标 奠 定 坚 实 的 管 理 基 础

274 同 业 竞 争 与 关 联 交 易 第 七 节 同 业 竞 争 与 关 联 交 易 一 同 业 竞 争 ( 一 )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企 业 与 公 司 的 同 业 竞 争 情 况 本 公 司 作 为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成 套 技 术 与 服 务 提 供 商, 主 要 面 向 各 级 政 府 公 路 管 理 机 构 收 费 公 路 经 营 管 理 企 ( 事 ) 业 单 位 以 及 从 事 公 路 养 护 检 测 养 护 设 计 养 护 咨 询 和 养 护 施 工 的 企 业, 提 供 与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相 关 的 快 速 检 测 设 备 分 析 系 统 和 技 术 咨 询 服 务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公 路 所 下 属 二 级 单 位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研 究 中 心 与 本 公 司 存 在 同 业 竞 争 公 路 所 于 2006 年 8 月 14 日 下 发 关 于 成 立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研 究 中 心 的 通 知 ( 交 路 人 字 [2006]102 号 ), 决 定 成 立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研 究 中 心, 其 主 要 职 责 为 : 开 展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政 策 及 规 范 标 准 的 研 究 ; 从 事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技 术 设 备 和 材 料 的 开 发 研 究 ; 提 供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技 术 咨 询 和 相 关 技 术 服 务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研 究 中 心 为 公 路 所 的 二 级 机 构, 但 不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可 以 从 事 营 利 性 活 动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研 究 中 心 在 交 通 运 输 部 批 准 的 主 要 业 务 范 围 内 从 事 经 营, 其 业 务 与 本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有 交 叉, 存 在 同 业 竞 争 为 解 决 同 业 竞 争 并 规 范 本 公 司 人 员 业 务 的 独 立 性, 公 路 所 于 2011 年 11 月 4 日 下 发 关 于 解 决 中 公 高 科 养 护 公 司 人 员 独 立 性 问 题 的 批 复 ( 交 路 人 字 [2011]115 号 ), 决 定 停 止 以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中 心 机 构 名 义 开 展 业 务 ; 鉴 于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国 家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已 筹 备 启 动,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中 心 今 后 的 所 有 业 务, 转 由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国 家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承 担 经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办 公 厅 以 发 改 办 高 技 [2011]2677 号 文 批 准,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国 家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由 本 公 司 牵 头 组 建, 目 前 正 在 建 设 过 程 中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研 究 中 心 已 不 再 开 展 任 何 业 务, 但 因 其 不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无 法 进 行 股 权 转 让, 也 无 需 办 理 工 商 注 销 手 续 因 此, 目 前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研 究 中 心 与 本 公 司 之 间 的 同 业 竞 争 问 题 已 得 到 妥 善 解 决, 本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中 路 高 科 实 际 控 制 人 公 路 所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与 本 公 司 不 存 在 同 业 竞 争

275 同 业 竞 争 与 关 联 交 易 ( 二 ) 其 他 主 要 股 东 与 公 司 的 同 业 竞 争 情 况 除 控 股 股 东 以 外, 持 有 本 公 司 5% 以 上 股 份 的 其 他 主 要 股 东 包 括 潘 玉 利 赵 怀 志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本 公 司 其 他 主 要 股 东 均 未 从 事 与 本 公 司 相 同 或 相 似 的 业 务, 与 本 公 司 不 存 在 同 业 竞 争 ( 三 ) 避 免 同 业 竞 争 的 承 诺 1.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承 诺 根 据 本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公 路 所 出 具 的 关 于 避 免 与 中 公 高 科 养 护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同 业 竞 争 及 利 益 冲 突 的 承 诺 函, 公 路 所 承 诺 如 下 : (1) 本 所 及 本 所 拥 有 控 制 权 的 公 司 企 业 二 级 事 业 单 位 现 时 与 将 来 不 直 接 或 间 接 从 事 与 股 份 公 司 相 同 或 相 似 的 业 务 或 活 动, 以 避 免 与 股 份 公 司 产 生 同 业 竞 争 (2) 在 未 来 发 展 中, 本 所 及 本 所 拥 有 控 制 权 的 公 司 企 业 二 级 事 业 单 位 有 任 何 商 业 机 会 可 从 事 参 与 任 何 可 能 与 股 份 公 司 的 生 产 经 营 构 成 竞 争 的 业 务 或 活 动, 则 立 即 将 上 述 商 业 机 会 通 知 股 份 公 司, 在 通 知 中 所 指 定 的 合 理 期 间 内, 股 份 公 司 做 出 愿 意 利 用 该 商 业 机 会 的 肯 定 答 复 的, 本 所 及 本 所 拥 有 控 制 权 的 公 司 企 业 二 级 事 业 单 位 应 将 该 商 业 机 会 让 予 股 份 公 司 (3) 本 所 停 止 以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研 究 中 心 机 构 名 义 开 展 业 务 ;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研 究 中 心 今 后 的 所 有 业 务, 转 由 股 份 公 司 筹 建 的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国 家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承 担 (4) 本 所 不 会 利 用 对 股 份 公 司 的 控 股 优 势 地 位 从 事 任 何 损 害 股 份 公 司 及 其 他 股 东, 特 别 是 中 小 股 东 利 益 的 行 为 (5) 本 所 在 作 为 股 份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期 间, 上 述 承 诺 对 本 所 具 有 约 束 力 根 据 本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公 路 所 出 具 的 补 充 承 诺, 公 路 所 补 充 承 诺 如 下 : 如 因 国 家 政 策 调 整 或 国 家 相 关 部 门 直 接 下 达 科 研 任 务, 导 致 本 所 承 接 与 公 路 养 护 相 关 且 涵 盖 股 份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的 科 研 项 目 时, 本 所 承 诺 将 该 等 项 目 机 会 及 时 通 知 股 份 公 司, 股 份 公 司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或 政 府 部 门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要 求 作 为 合 作

276 同 业 竞 争 与 关 联 交 易 开 发 单 位 ( 参 加 单 位 ) 或 将 相 关 部 分 委 托 股 份 公 司 负 责 研 发, 与 股 份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相 关 且 由 其 研 发 的 科 研 成 果 由 股 份 公 司 享 有 2. 控 股 股 东 的 承 诺 根 据 本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中 路 高 科 出 具 的 关 于 避 免 与 中 公 高 科 养 护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同 业 竞 争 及 利 益 冲 突 的 承 诺 函, 中 路 高 科 承 诺 如 下 : (1) 本 公 司 及 本 公 司 拥 有 控 制 权 的 公 司 企 业 现 时 与 将 来 不 直 接 或 间 接 从 事 与 股 份 公 司 相 同 或 相 似 的 业 务 或 活 动, 以 避 免 与 股 份 公 司 产 生 同 业 竞 争 (2) 在 未 来 发 展 中, 本 公 司 及 本 公 司 拥 有 控 制 权 的 公 司 企 业 有 任 何 商 业 机 会 可 从 事 参 与 任 何 可 能 与 股 份 公 司 的 生 产 经 营 构 成 竞 争 的 业 务 或 活 动, 则 立 即 将 上 述 商 业 机 会 通 知 股 份 公 司, 在 通 知 中 所 指 定 的 合 理 期 间 内, 股 份 公 司 做 出 愿 意 利 用 该 商 业 机 会 的 肯 定 答 复 的, 本 公 司 及 本 公 司 拥 有 控 制 权 的 公 司 企 业 应 将 该 商 业 机 会 让 予 股 份 公 司 (3) 本 公 司 不 会 利 用 对 股 份 公 司 的 控 股 优 势 地 位 从 事 任 何 损 害 股 份 公 司 及 其 他 股 东, 特 别 是 中 小 股 东 利 益 的 行 为 力 (4) 本 公 司 在 作 为 股 份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期 间, 上 述 承 诺 对 本 公 司 具 有 约 束 3. 其 他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的 承 诺 根 据 潘 玉 利 赵 怀 志 分 别 出 具 的 关 于 避 免 与 中 公 高 科 养 护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同 业 竞 争 及 利 益 冲 突 的 承 诺 函, 其 分 别 承 诺 如 下 : (1) 截 至 本 承 诺 函 出 具 之 日, 除 股 份 公 司 外, 本 人 目 前 未 直 接 间 接 投 资 或 以 任 何 方 式 控 制 其 他 公 司 企 业, 也 未 以 任 何 方 式 从 事 或 参 与 与 股 份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构 成 竞 争 的 业 务 或 活 动 (2) 本 人 将 不 会 以 任 何 方 式 直 接 或 间 接 从 事 或 参 与 任 何 与 股 份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构 成 竞 争 的 业 务 或 活 动, 或 拥 有 与 股 份 公 司 存 在 竞 争 关 系 的 任 何 经 济 实 体 的 权 益, 或 在 该 经 济 实 体 中 担 任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或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277 同 业 竞 争 与 关 联 交 易 (3) 本 人 将 不 会 为 自 己 或 者 他 人 谋 取 属 于 股 份 公 司 的 商 业 机 会, 如 从 任 何 第 三 方 获 得 的 任 何 商 业 机 会 与 股 份 公 司 经 营 的 业 务 有 竞 争 或 可 能 有 竞 争, 本 人 将 立 即 通 知 股 份 公 司, 并 将 该 商 业 机 会 让 予 股 份 公 司 二 关 联 交 易 ( 一 ) 关 联 方 及 关 联 关 系 根 据 公 司 法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创 业 板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的 相 关 规 定,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关 联 方 及 关 联 关 系 如 下 : 1.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本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中 路 高 科 的 具 体 情 况 请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第 五 节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之 五 公 司 主 要 股 东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之 ( 一 )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上 股 份 的 主 要 股 东 本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公 路 所 的 具 体 情 况 请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第 五 节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之 五 公 司 主 要 股 东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之 ( 二 )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2.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本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目 前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请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第 五 节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之 五 公 司 主 要 股 东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之 ( 三 )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另 外, 北 京 环 通 天 地 科 技 发 展 中 心 北 京 市 畅 达 交 通 新 技 术 公 司 在 报 告 期 内 为 本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公 路 所 下 属 的 全 民 所 有 制 企 业, 因 此 在 报 告 期 内 为 本 公 司 的 关 联 方 北 京 环 通 天 地 科 技 发 展 中 心 的 主 营 业 务 为 交 通 环 境 技 术 服 务, 该 企 业 已 于 2012 年 7 月 10 日 注 销 北 京 市 畅 达 交 通 新 技 术 公 司 的 主 营 业 务 为 负 责 公 路 交 通 科 技 编 辑 部 的 经 营 部 分, 公 路 交 通 科 技 杂 志 社 于 2012 年 9 月 成 立 后, 杂 志 经 营 就 转 移 到 杂 志 社, 该 企 业 不 再 开 展 杂 志 经 营 业 务, 该 企 业 已 于 2014 年 10 月 17 日 注 销 3.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上 股 份 的 其 他 股 东

278 同 业 竞 争 与 关 联 交 易 持 有 本 公 司 5% 以 上 股 份 的 其 他 股 东 包 括 潘 玉 利 赵 怀 志, 具 体 情 况 请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第 五 节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之 五 公 司 主 要 股 东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之 ( 一 )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上 股 份 的 主 要 股 东 4. 其 他 关 联 自 然 人 除 持 有 本 公 司 5% 以 上 股 份 的 自 然 人 股 东 以 外, 本 公 司 的 其 他 关 联 自 然 人 包 括 与 持 有 本 公 司 5% 以 上 股 份 的 自 然 人 股 东 关 系 密 切 的 家 庭 成 员, 本 公 司 的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其 关 系 密 切 的 家 庭 成 员 以 及 本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中 路 高 科 的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本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具 体 情 况 请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第 八 节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公 司 治 理 中 路 高 科 的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姓 名 在 中 路 高 科 所 任 职 务 1 周 伟 董 事 长 2 常 行 宪 副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3 王 笑 京 董 事 总 工 程 师 4 张 劲 泉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5 刘 清 泉 总 经 理 助 理 6 邓 家 伶 财 务 总 监 7 李 亚 茹 监 事 会 主 席 8 徐 海 青 监 事 9 周 文 欢 监 事 5. 其 他 关 联 方 本 公 司 持 有 5% 以 上 股 份 的 自 然 人 股 东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与 其 关 系 密 切 的 家 庭 成 员 直 接 或 间 接 控 制 的, 或 者 担 任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除 本 公 司 及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控 制 的 企 业 以 外 的 其 他 企 业 如 下 : 序 号 企 业 名 称 关 联 关 系 1 北 京 市 路 桥 瑞 通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本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赵 怀 志 担 任 董 事 2 北 京 中 交 路 通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本 公 司 原 监 事 会 主 席 邓 家 伶 之 配 偶 李 昌 铸 担 任 执 行 董 事 3 盛 科 建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本 公 司 原 监 事 会 主 席 邓 家 伶 之 配 偶 李 昌 铸 担

279 同 业 竞 争 与 关 联 交 易 任 执 行 董 事 和 经 理 注 : 赵 延 东 自 2010 年 5 月 至 2012 年 3 月 期 间 担 任 北 京 中 交 通 达 路 桥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的 董 事, 北 京 中 交 通 达 路 桥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在 报 告 期 内 为 本 公 司 关 联 方 因 赵 延 东 已 辞 去 北 京 中 交 通 达 路 桥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职 务, 并 于 2012 年 3 月 22 日 办 理 了 工 商 备 案 手 续, 北 京 中 交 通 达 路 桥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目 前 不 再 为 本 公 司 的 关 联 方 ( 二 ) 经 常 性 关 联 交 易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与 上 述 关 联 方 发 生 的 经 常 性 关 联 交 易 主 要 包 括 : 1. 提 供 劳 务 和 销 售 产 品 企 业 名 称 公 路 所 北 京 交 科 公 路 勘 察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路 桥 瑞 通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公 科 飞 达 交 通 工 程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交 易 内 容 提 供 销 售 和 劳 务 提 供 劳 务 提 供 劳 务 提 供 销 售 和 劳 务 关 联 交 易 定 价 原 则 市 场 定 价 市 场 定 价 市 场 定 价 市 场 定 价 2014 年 1-9 月 2013 年 2012 年 2011 年 占 同 类 占 同 类 占 同 类 交 易 金 金 额 交 易 金 金 额 交 易 金 金 额 额 比 例 ( 元 ) 额 比 例 ( 元 ) 额 比 例 ( 元 ) (%) (%) (%) 金 额 ( 元 ) 占 同 类 交 易 金 额 比 例 (%) 4,468, ,414, ,837, ,367, , ,385, ,091, , ,616, , ,200, ,112, (1) 提 供 劳 务 <1> 2011 年 12 月 30 日, 本 公 司 与 公 路 所 签 订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本 公 司 就 2011 年 河 北 省 普 通 干 线 公 路 桥 梁 隧 道 检 测 项 目 CiCS 路 面 检 测 数 据 处 理 项 目 向 公 路 所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期 限 自 2011 年 12 月 18 日 至 2012 年 12 月 17 日, 合 同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480,000 元 <2> 2011 年 1 月 10 日, 本 公 司 与 公 路 所 签 订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公 路 所 委

280 同 业 竞 争 与 关 联 交 易 托 本 公 司 负 责 国 家 科 技 进 步 奖 申 报 材 料 的 编 制 工 作, 合 同 期 限 自 2011 年 1 月 10 日 至 2011 年 6 月 20 日, 合 同 约 定 技 术 服 务 费 为 人 民 币 53,460 元 <3>2012 年 5 月 22 日, 本 公 司 与 公 路 所 签 订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本 公 司 就 2011 年 北 京 市 郊 区 乡 村 路 路 面 破 损 数 据 处 理 分 析 项 目 CiCS 路 面 检 测 数 据 处 理 项 目 向 公 路 所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期 限 自 2012 年 4 月 1 日 至 2012 年 10 月 31 日, 合 同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230,389 元 <4> 2011 年 5 月 20 日, 本 公 司 与 北 京 交 科 公 路 勘 察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书, 本 公 司 就 2011 年 吉 林 地 区 G202 黑 大 公 路 养 护 大 修 设 计 工 程 项 目 向 北 京 交 科 公 路 勘 察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期 限 自 2011 年 5 月 20 日 至 工 程 竣 工, 合 同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362, 元 <5>2012 年 1 月 1 日, 本 公 司 与 北 京 交 科 公 路 勘 察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书, 本 公 司 就 延 庆 县 古 龙 路 大 修 工 程 项 目 向 北 京 交 科 公 路 勘 察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期 限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至 工 程 竣 工, 合 同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783,605 元 <6>2012 年 2 月 9 日, 本 公 司 北 京 交 科 公 路 勘 察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书, 本 公 司 就 G205 榔 树 口 至 蔡 家 桥 段 改 造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项 目 向 北 京 交 科 公 路 勘 察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期 限 自 2012 年 2 月 9 日 至 工 程 竣 工, 合 同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2,308, 元 <7>2009 年 11 月 20 日, 本 公 司 与 北 京 公 科 飞 达 交 通 工 程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本 公 司 受 北 京 公 科 飞 达 交 通 工 程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负 责 交 通 运 输 部 路 网 管 理 与 应 急 处 置 平 台 建 设 中 公 路 基 础 属 性 及 空 间 数 据 采 集 更 新 处 理, 并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期 限 自 2009 年 10 月 20 日 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 合 同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588,000 元 <8> 2011 年 1 月 1 日, 本 公 司 与 北 京 公 科 飞 达 交 通 工 程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书, 本 公 司 就 公 路 管 理 信 息 服 务 系 统 数 据 采 集 技 术 服 务 项 目 向 北 京 公 科 飞 达 交 通 工 程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期 限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 至 2013 年 5 月 31 日, 合 同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510,000 元

281 同 业 竞 争 与 关 联 交 易 <9> 2010 年 12 月 27 日, 本 公 司 与 路 桥 瑞 通 签 订 技 术 咨 询 合 同, 本 公 司 就 北 京 市 市 管 道 路 检 测 评 定 项 目 向 路 桥 瑞 通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期 限 自 2010 年 12 月 27 日 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合 同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200,000 元 <10>2012 年 1 月 19 日, 本 公 司 与 路 桥 瑞 通 签 订 技 术 咨 询 合 同, 本 公 司 就 北 京 市 市 管 道 路 检 测 评 定 项 向 路 桥 瑞 通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期 限 自 2012 年 1 月 19 日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合 同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900,000 元 <11>2012 年 6 月 16 日, 本 公 司 与 公 路 所 签 订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本 公 司 就 杭 州 之 江 大 桥 路 面 结 构 健 康 监 测 系 统 调 试 项 目 向 公 路 所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期 限 自 2012 年 6 月 16 日 至 2012 年 11 月 15 日, 合 同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490,000 元 <12>2012 年 6 月 16 日, 本 公 司 与 公 路 所 签 订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本 公 司 就 杭 州 之 江 大 桥 路 面 结 构 健 康 监 测 系 统 软 件 开 发 项 目 向 公 路 所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期 限 自 2012 年 6 月 16 日 至 2012 年 9 月 16 日, 合 同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490,000 元 <13>2013 年 1 月 1 日, 本 公 司 与 公 路 所 签 订 科 研 项 目 委 托 服 务 协 议 书, 本 公 司 受 托 参 与 行 业 标 准 制 修 订 项 目 公 路 沥 青 路 面 大 中 修 设 计 规 范 的 编 制 工 作, 合 同 期 限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合 同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499,000 元 <14>2013 年 1 月 1 日, 本 公 司 与 公 路 所 签 订 科 研 项 目 委 托 服 务 协 议 书, 本 公 司 受 托 参 与 行 业 标 准 制 修 订 项 目 公 路 沥 青 路 面 养 护 技 术 规 范 的 编 制 工 作, 合 同 期 限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合 同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490,000 元 <15>2013 年 6 月 1 日, 本 公 司 与 公 路 所 签 订 科 研 项 目 委 托 试 验 协 议 书, 本 公 司 就 半 刚 性 基 层 沥 青 路 面 结 构 性 破 损 诊 断 与 修 复 关 键 技 术 研 究 及 示 范 项 目 向 公 路 所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期 限 自 2012 年 7 月 1 日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合 同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499,000 元 <16>2013 年 9 月 1 日, 本 公 司 与 公 路 所 签 订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本 公 司 就 公

282 同 业 竞 争 与 关 联 交 易 路 路 基 养 护 技 术 规 范 的 测 试 化 验 实 验 加 工 任 务 向 公 路 所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期 限 自 2013 年 9 月 1 日 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 合 同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450,000 元 <17>2013 年 9 月 8 日, 本 公 司 与 公 路 所 签 订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本 公 司 就 公 路 养 护 安 全 作 业 规 程 的 相 关 试 验 检 测 任 务 向 公 路 所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期 限 自 2013 年 9 月 8 日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合 同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89,900 元 <18>2013 年 9 月 10 日, 本 公 司 与 公 路 所 签 订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本 公 司 就 公 路 技 术 状 况 评 定 标 准 制 修 订 中 路 面 破 损 路 面 平 整 度 路 面 车 辙 和 路 面 构 造 深 度 评 价 模 型 测 试 验 证 向 公 路 所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期 限 自 2013 年 9 月 10 日 至 2014 年 9 月 10 日, 合 同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480,000 元 <19>2013 年 10 月 15 日, 本 公 司 与 公 路 所 签 订 技 术 咨 询 合 同, 本 公 司 就 2013 年 河 北 省 公 路 桥 梁 隧 道 检 测 项 目 (JC-1) 路 面 数 据 处 理 分 析 项 目 向 公 路 所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期 限 自 2013 年 10 月 15 日 至 2014 年 10 月 14 日, 合 同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485,000 元 <20>2013 年 10 月 15 日, 本 公 司 与 公 路 所 签 订 技 术 咨 询 合 同, 本 公 司 就 2013 年 河 北 省 公 路 桥 梁 隧 道 检 测 项 目 (JC-5) 路 面 数 据 处 理 分 析 项 目 向 公 路 所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期 限 自 2013 年 10 月 15 日 至 2014 年 10 月 14 日, 合 同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487,625 元 <21>2013 年 11 月 1 日, 本 公 司 与 公 路 所 签 订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本 公 司 就 北 京 市 县 级 公 路 路 面 检 测 破 损 数 据 处 理 项 目 向 公 路 所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期 限 自 2013 年 11 月 1 日 至 2014 年 10 月 31 日, 合 同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433, 元 <22>2013 年 11 月 15 日, 本 公 司 与 公 路 所 签 订 技 术 咨 询 合 同, 本 公 司 就 2013 年 河 北 省 公 路 桥 梁 隧 道 检 测 项 目 (JC-4) 路 面 数 据 处 理 分 析 项 目 向 公 路 所 提 供 技 术 咨 询 服 务, 合 同 期 限 自 2013 年 11 月 15 日 至 2014 年 11 月 14 日, 合 同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460,000 元 <23>2013 年 12 月 15 日, 本 公 司 与 北 京 交 科 公 路 勘 察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书, 本 公 司 就 忻 州 境 内 集 中 连 片 路 面 改 造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项 目 向 北 京 交 科 公 路 勘 察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期 限 自

283 同 业 竞 争 与 关 联 交 易 2013 年 12 月 15 日 至 2014 年 12 月 30 日, 合 同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991,600 元 <24>2013 年 11 月 10 日, 本 公 司 与 北 京 交 科 公 路 勘 察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书, 本 公 司 就 韩 禹 线 韩 家 楼 至 铧 咀 段 路 面 改 造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项 目 向 北 京 交 科 公 路 勘 察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期 限 自 2013 年 11 月 10 日 至 2014 年 12 月 30 日, 合 同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342,200 元 <25>2013 年 11 月 10 日, 本 公 司 与 北 京 交 科 公 路 勘 察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书, 本 公 司 就 忻 五 线 五 寨 城 至 都 嘴 段 路 面 改 造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项 目 向 北 京 交 科 公 路 勘 察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期 限 自 2013 年 11 月 10 日 至 2014 年 12 月 30 日, 合 同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95,200 元 <26>2013 年 8 月 8 日, 本 公 司 与 路 桥 瑞 通 签 订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本 公 司 就 2013 年 北 京 市 市 管 城 市 道 路 检 测 数 据 处 理 及 评 价 分 析 农 村 公 路 检 测 及 评 价 分 析 项 目 向 路 桥 瑞 通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期 限 自 2013 年 8 月 8 日 至 2014 年 8 月 7 日, 合 同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713,500 元 <27>2014 年 1 月 3 日, 本 公 司 与 公 路 所 签 订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书, 本 公 司 就 海 南 省 G98 环 岛 高 速 公 路 改 建 工 程 九 所 至 八 所 段 路 面 施 工 技 术 服 务 项 目 向 公 路 所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期 限 自 2014 年 1 月 至 2014 年 12 月, 合 同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2,200,000 元 <28>2014 年 3 月 15 日, 本 公 司 与 公 路 所 签 订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书, 本 公 司 就 北 京 市 四 环 主 路 道 路 检 测 项 目 向 公 路 所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期 限 自 2014 年 3 月 15 日 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合 同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2,041,475 元 <29>2014 年 4 月 10 日, 本 公 司 与 北 京 交 科 公 路 勘 察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书, 本 公 司 就 北 京 市 路 政 行 业 数 据 中 心 机 房 改 造 项 目 委 托 设 计 项 目 向 北 京 交 科 公 路 勘 察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期 限 自 2014 年 4 月 10 日 至 双 方 履 行 完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合 同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77,977 元 <30>2014 年 4 月 28 日, 本 公 司 与 公 路 所 签 订 技 术 咨 询 合 同, 本 公 司 就 江 苏 省 苏 州 市 区 域 路 网 养 护 对 策 咨 询 项 目 向 公 路 所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期

284 同 业 竞 争 与 关 联 交 易 限 自 2014 年 4 月 28 日 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合 同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885,000 元 (2) 销 售 产 品 <1>2010 年 5 月 24 日, 本 公 司 与 公 路 所 签 订 合 同 书, 本 公 司 向 公 路 所 销 售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装 备 工 程 化 开 发 验 证 平 台 设 备, 合 同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6,153,000 元 ( 含 税 ) <2> 2010 年 7 月 30 日, 本 公 司 与 公 路 所 签 订 供 货 合 同, 本 公 司 向 公 路 所 销 售 1 台 多 功 能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CiCS), 合 同 总 金 额 为 2,420,000 元 ( 含 税 ) <3>2008 年 11 月 30 日, 本 公 司 与 北 京 公 科 飞 达 交 通 工 程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广 东 分 公 司 签 订 技 术 咨 询 合 同, 本 公 司 向 北 京 公 科 飞 达 交 通 工 程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广 东 分 公 司 销 售 广 三 高 速 公 路 路 面 管 理 系 统 并 出 具 路 面 检 测 和 养 护 分 析 报 告, 合 同 金 额 人 民 币 454,000 元 ( 含 税 ) <4>2012 年 7 月 15 日, 本 公 司 与 公 路 所 签 订 CiCS 系 统 维 修 改 造 合 同, 本 公 司 对 公 路 所 的 1 台 多 功 能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CiCS) 进 行 维 修 改 造 升 级, 维 修 改 造 工 作 于 2012 年 7 月 30 日 之 前 完 成, 合 同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452,000 元 <5>2013 年 4 月 12 日, 本 公 司 与 公 路 所 签 订 CiCS 系 统 维 护 合 同, 本 公 司 对 公 路 所 购 买 的 多 功 能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CiCS 进 行 维 修, 合 同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383,505 元 <6>2013 年 9 月 6 日, 本 公 司 与 公 路 所 签 订 CiCS( 多 功 能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 服 务 器 采 购 合 同 书, 本 公 司 向 公 路 所 销 售 CiCS( 多 功 能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 服 务 器, 合 同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30,000 元 上 述 提 供 劳 务 和 销 售 产 品 方 面 的 关 联 交 易 采 用 了 市 场 定 价 的 原 则, 且 交 易 金 额 占 本 公 司 同 类 交 易 金 额 比 例 较 低, 不 影 响 本 公 司 业 绩 的 真 实 性, 未 对 本 公 司 财 务 状 况 及 经 营 带 来 负 面 影 响 2. 接 受 劳 务 和 采 购 产 品

285 同 业 竞 争 与 关 联 交 易 企 业 名 称 公 路 所 北 京 公 科 飞 达 交 通 工 程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交 易 内 容 接 受 劳 务 采 购 固 定 资 产 关 联 交 易 定 价 原 则 2014 年 1-9 月 2013 年 2012 年 2011 年 占 同 类 交 占 同 类 占 同 类 易 金 额 比 金 额 交 易 金 金 额 交 易 金 金 额 例 ( 元 ) 额 比 例 ( 元 ) 额 比 例 ( 元 ) (%) (%) (%) 金 额 ( 元 ) 占 同 类 交 易 金 额 比 例 (%) 市 场 定 价 , 市 场 定 价 837, <1>2013 年 12 月 3 日, 本 公 司 与 公 路 所 签 订 多 功 能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CiCS) 委 托 校 准 试 验 服 务 合 同, 公 路 所 就 本 公 司 参 加 2013 年 度 国 家 干 线 公 路 网 监 测 实 施 的 多 功 能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CiCS) 设 备 的 平 整 度 及 新 车 的 平 整 度 车 辙 向 发 行 人 提 供 校 准 试 验 服 务, 合 同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325, 元 ( 含 税 ) <2>2013 年 11 月 25 日, 本 公 司 与 北 京 公 科 飞 达 交 通 工 程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本 公 司 向 北 京 公 科 飞 达 交 通 工 程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采 购 研 发 楼 配 套 装 修 工 程 会 议 系 统 及 设 备, 合 同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980,000 元 上 述 接 受 劳 务 和 采 购 产 品 方 面 的 关 联 交 易 采 用 了 市 场 定 价 的 原 则, 且 交 易 金 额 占 本 公 司 同 类 交 易 金 额 比 例 较 低, 不 影 响 本 公 司 业 绩 的 真 实 性, 未 对 本 公 司 财 务 状 况 及 经 营 带 来 负 面 影 响 3. 关 联 租 赁 企 业 名 称 公 路 所 公 路 所 公 路 所 交 易 内 容 租 赁 房 屋 租 赁 固 定 资 产 租 赁 无 形 资 产 关 联 交 易 定 价 原 则 市 场 定 价 市 场 定 价 市 场 定 价 2014 年 1-9 月 2013 年 2012 年 2011 年 占 同 类 占 同 类 占 同 类 交 易 金 金 额 交 易 金 金 额 交 易 金 金 额 额 比 例 ( 元 ) 额 比 例 ( 元 ) 额 比 例 ( 元 ) (%) (%) (%) 金 额 ( 元 ) 占 同 类 交 易 金 额 比 例 (%) , , , , (1) 房 屋 租 赁 <1> 根 据 2010 年 12 月 31 日 签 订 的 协 议 书, 本 公 司 自 2008 年 7 月 1 日 起 租 赁 公 路 所 合 法 拥 有 的 位 于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西 土 城 路 8 号 10 号 楼 ( 东 楼 )

286 同 业 竞 争 与 关 联 交 易 平 方 米 房 屋, 作 为 本 公 司 的 办 公 用 房, 年 租 金 为 人 民 币 220,000 元 根 据 2011 年 6 月 27 日 签 订 的 房 屋 租 赁 协 议, 本 公 司 终 止 租 赁 上 述 房 屋, 本 公 司 应 向 公 路 所 支 付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 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 房 屋 租 金 110,000 元 <2> 根 据 2010 年 12 月 31 日 签 订 的 协 议 书, 本 公 司 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 起 租 赁 公 路 所 拥 有 的 位 于 通 州 区 马 驹 桥 镇 大 杜 社 村 试 验 场 的 448 平 方 米 厂 房, 作 为 本 公 司 的 组 装 车 间, 年 租 金 为 人 民 币 50,000 元 根 据 2011 年 6 月 27 日 签 订 的 房 屋 租 赁 协 议, 本 公 司 继 续 租 赁 上 述 厂 房, 租 赁 期 限 自 2011 年 6 月 27 日 起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租 金 为 人 民 币 50,000 元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本 公 司 已 结 束 对 上 述 厂 房 的 租 赁 (2) 代 垫 办 公 楼 租 金 根 据 2010 年 12 月 31 日 签 订 的 协 议 书, 公 路 所 分 别 于 2007 年 4 月 13 日 2008 年 4 月 8 日 2010 年 6 月 17 日 2010 年 7 月 18 日 2010 年 7 月 22 日 与 北 京 高 德 物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签 订 高 德 写 字 楼 租 赁 合 同 及 补 充 协 议, 公 路 所 代 本 公 司 向 出 租 方 北 京 高 德 物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租 赁 位 于 北 三 环 西 路 11 号 1 号 楼 ( 高 德 写 字 楼 ) 的 房 屋, 房 屋 租 金 共 计 人 民 币 1,365,605 元, 所 租 高 德 写 字 楼 房 屋 在 高 德 写 字 楼 租 赁 合 同 约 定 的 租 赁 期 内 作 为 本 公 司 的 办 公 用 房 2010 年 12 月 31 日 后 产 生 的 公 路 所 代 本 公 司 支 付 的 取 暖 费 电 费 等 费 用, 由 本 公 司 于 上 述 合 同 约 定 的 租 赁 期 限 届 满 时 向 公 路 所 一 次 性 偿 还 上 述 高 德 写 字 楼 租 赁 合 同 约 定 的 租 赁 期 限 于 2011 年 7 月 21 日 届 满, 本 公 司 已 不 再 租 赁 上 述 房 屋 (3) 电 子 办 公 设 备 租 赁 根 据 2010 年 12 月 31 日 签 订 的 协 议 书, 本 公 司 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 起 租 赁 公 路 所 拥 有 的 计 算 机 接 收 机 投 影 仪 等 电 子 办 公 设 备, 每 年 租 金 按 该 年 度 实 际 租 赁 设 备 应 计 提 折 旧 费 用 的 110% 计 算 根 据 2011 年 6 月 27 日 签 订 的 固 定 资 产 转 让 协 议, 本 公 司 终 止 租 赁 上 述 设 备, 本 公 司 应 向 公 路 所 支 付

287 同 业 竞 争 与 关 联 交 易 2011 年 1 月 1 日 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 设 备 租 金 人 民 币 124, 元 (4) 无 形 资 产 许 可 使 用 根 据 2010 年 12 月 31 日 签 订 的 协 议 书, 公 路 所 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 起 许 可 本 公 司 使 用 公 路 所 已 经 取 得 或 正 在 申 请 的 与 本 公 司 业 务 有 关 的 8 项 专 利 权 8 项 计 算 机 软 件 著 作 权 1 项 注 册 商 标, 每 年 许 可 使 用 费 人 民 币 210,000 元 根 据 2011 年 6 月 27 日 签 订 的 无 形 资 产 许 可 使 用 费 结 算 协 议, 本 公 司 应 向 公 路 所 支 付 2011 年 1 月 1 日 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 的 许 可 使 用 费 人 民 币 105,000 万 元 根 据 本 公 司 与 公 路 所 2011 年 6 月 27 日 签 订 的 计 算 机 软 件 著 作 权 转 让 合 同, 注 册 商 标 转 让 合 同 和 专 利 权 转 让 合 同, 本 公 司 已 经 收 购 了 上 述 无 形 资 产, 不 再 由 公 路 所 许 可 本 公 司 使 用 上 述 关 联 租 赁 方 面 的 关 联 交 易 采 用 了 市 场 定 价 的 原 则, 不 影 响 本 公 司 业 绩 的 真 实 性, 未 对 本 公 司 财 务 状 况 及 经 营 带 来 负 面 影 响 4. 合 作 协 议 2011 年 2 月 15 日, 本 公 司 与 公 路 所 交 通 公 路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 以 下 简 称 公 路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 签 订 合 作 协 议, 就 公 路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所 购 CiCS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设 备 的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及 数 据 处 理 等 事 宜 进 行 合 作 (1) 公 司 为 公 路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提 供 服 务 的 背 景 和 原 因 本 公 司 与 公 路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的 合 作 范 围 主 要 是 网 级 养 护 咨 询 服 务 业 务 网 级 养 护 咨 询 服 务 包 括 项 目 启 动 外 业 路 况 检 测 内 业 数 据 处 理 路 况 评 定 养 护 分 析 报 告 编 制 及 CMAP 成 果 提 交 等 六 个 阶 段 鉴 于 公 司 CiCS 等 检 测 设 备 具 有 较 强 的 操 作 适 用 性, 因 此, 相 对 于 本 公 司 进 行 咨 询 服 务 的 其 他 环 节 而 言, 外 业 路 况 检 测 工 作 的 技 术 难 度 相 对 较 小 此 外, 网 级 养 护 咨 询 需 要 对 整 个 路 网 数 据 进 行 采 集, 耗 时 较 长, 同 时 也 需 要 采 集 人 员 对 当 地 情 况 比 较 熟 悉 因 此, 本 公 司 提 供 网 级 咨 询 服 务, 部 分 由 本 公 司 人 员 进 行 外 业 检 测, 部 分 由 购 买 了 本 公 司 检 测 设 备 的 客 户 自 行 检 测, 大 部 分 还 是 由 专 业 的 检 测 机 构 进 行 检 测 根 据 本 公 司 与 专 业 检 测 机 构 的 关 系, 专 业 检 测 机 构 可 以 进 一 步 分

288 同 业 竞 争 与 关 联 交 易 为 :1 本 公 司 的 合 作 伙 伴 ;2 与 本 公 司 没 有 签 署 合 作 协 议 的 专 业 检 测 机 构 ;3 本 公 司 的 外 包 方 2011 年, 公 路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从 本 公 司 采 购 了 一 台 路 况 检 测 装 备 (CiCS), 从 事 公 路 路 面 状 况 检 测 业 务 由 于 路 况 检 测 的 目 的 在 于 编 制 公 路 养 护 方 案, 在 公 路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承 揽 了 项 目 以 后, 其 最 终 也 需 要 向 业 主 提 供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分 析 报 告 由 于 公 路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不 具 有 对 路 况 检 测 数 据 进 行 分 析 评 价 的 技 术 能 力, 于 是 其 在 外 业 检 测 后 将 公 路 检 测 的 数 据 委 托 公 司 进 行 分 析 评 价, 并 编 制 路 况 检 测 报 告 和 公 路 养 护 分 析 报 告, 双 方 建 立 了 一 种 长 期 的 合 作 关 系 这 种 合 作 模 式 也 是 本 公 司 与 购 买 CiCS 检 测 装 备 的 其 他 合 作 伙 伴 通 常 采 用 的 合 作 模 式, 比 如 本 公 司 与 安 徽 省 公 路 工 程 检 测 中 心 河 北 锐 安 公 路 工 程 养 护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吉 林 省 诚 科 工 程 检 测 有 限 公 司 广 西 交 通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 合 作 伙 伴 关 系 后 由 广 西 金 盟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承 接 ) 湖 北 楚 晟 科 路 桥 技 术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 原 名 为 襄 樊 市 利 民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有 限 公 司 ) 河 南 省 交 通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山 东 省 公 路 检 测 中 心 和 辽 宁 奥 路 通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等 均 签 署 了 类 似 的 长 期 合 作 协 议 (2) 公 司 与 公 路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在 项 目 合 作 中 各 自 承 担 的 义 务 根 据 本 公 司 与 公 路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签 署 的 合 作 协 议 的 约 定 以 及 合 作 项 目 的 开 展 情 况, 双 方 在 项 目 合 作 中 一 般 各 自 承 担 的 义 务 如 下 : <1> 公 路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承 担 的 义 务 1 负 责 开 拓 路 况 检 评 市 场 ; 2 组 织 实 施 外 业 检 测 工 作 ; <2> 公 司 承 担 的 义 务 1 负 责 评 定 公 路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检 测 设 备 的 技 术 状 况 检 测 数 据 质 量 控 制 及 检 测 过 程 中 的 技 术 指 导 ; 2 针 对 公 路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开 展 的 网 级 路 况 检 测 业 务, 负 责 处 理 公 路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用 CiCS 采 集 的 路 面 图 像 前 方 图 像 道 路 平 整 度 GPS 信 息 构 造 深 度 等 数 据 ; 3 负 责 培 训 公 路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的 人 员 使 用 路 面 病 害 抽 样 识 别 系 统 CiAS

289 同 业 竞 争 与 关 联 交 易 MN CS1.0 软 件 进 行 病 害 识 别, 用 于 公 路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开 展 的 项 目 级 路 况 检 评 业 务 ; 4 如 公 路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需 要, 公 司 可 按 公 路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要 求 的 格 式 及 时 间 期 限, 提 供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分 析 报 告, 包 括 公 路 技 术 状 况 评 定 公 路 养 护 需 求 分 析 年 度 养 护 计 划 制 定 多 年 公 路 养 护 规 划 等 内 容 ; 5 为 公 路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检 测 人 员 提 供 技 术 培 训 和 长 期 技 术 支 持, 保 证 设 备 正 常 运 行, 包 括 采 集 软 件 的 免 费 升 级, 不 定 期 组 织 相 关 技 术 交 流 活 动, 以 保 持 公 路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的 竞 争 能 力 和 装 备 及 技 术 的 先 进 性 ; 6 协 助 公 路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重 点 开 发 未 采 购 CiCS 省 市 的 公 路 养 护 检 评 市 场 ; 7 五 年 内 免 费 为 公 路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升 级 CiAS MN CS 软 件, 数 据 输 出 格 式 符 合 国 家 及 交 通 行 业 相 关 标 准 规 范 的 要 求 (3) 关 于 项 目 的 承 揽 双 方 签 署 合 作 协 议 的 目 的 在 于 确 定 双 方 的 合 作 关 系, 针 对 具 体 项 目 双 方 还 需 要 签 订 单 独 的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自 从 双 方 签 署 合 作 协 议 以 后, 双 方 已 经 就 2011 年 河 北 省 普 通 干 线 公 路 桥 梁 隧 道 检 测 项 目 CiCS 路 面 检 测 数 据 处 理 项 目 2011 年 北 京 郊 区 乡 村 路 路 面 破 损 数 据 处 理 分 析 项 目 2013 年 河 北 省 公 路 桥 梁 隧 道 检 测 项 目 (JC-1) 路 面 数 据 处 理 分 析 项 目 2013 年 河 北 省 公 路 桥 梁 隧 道 检 测 项 目 (JC-5) 路 面 数 据 处 理 分 析 项 目 北 京 市 县 级 公 路 路 面 检 测 破 损 数 据 处 理 项 目 和 2013 年 河 北 省 公 路 桥 梁 隧 道 检 测 项 目 (JC-4) 路 面 数 据 处 理 分 析 等 6 个 项 目 进 行 了 合 作 该 等 项 目 都 是 由 公 路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承 揽 后 委 托 公 司 对 检 测 的 路 面 数 据 进 行 处 理 若 本 公 司 承 揽 了 项 目, 本 公 司 通 常 会 优 先 选 择 当 地 的 长 期 合 作 单 位 进 行 路 面 状 况 检 测, 目 前 尚 未 发 生 本 公 司 承 揽 项 目 后 委 托 公 路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进 行 路 面 状 况 检 测 的 情 形 (4) 公 司 与 公 路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关 于 合 作 项 目 收 入 分 配 的 原 则 和 依 据 根 据 本 公 司 与 公 路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签 署 的 合 作 协 议, 双 方 就 收 入 分 配 的 原

290 同 业 竞 争 与 关 联 交 易 则 约 定 如 下 : 双 方 应 遵 守 双 方 共 同 认 定 的 市 场 报 价 在 公 路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开 展 的 网 级 检 评 业 务 中, 公 路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享 受 与 用 户 签 订 合 同 的 60% 外 业 检 测 分 成, 其 余 40% 分 配 如 下 : 公 司 破 损 数 据 处 理 20%( 同 时 不 低 于 200 元 / 车 道 公 里, 承 担 者 分 成 ), 路 况 检 测 报 告 制 作 10%( 同 时 不 低 于 100 元 / 车 道 公 里, 承 担 者 分 成 ), 养 护 分 析 报 告 制 作 10%( 同 时 不 低 于 100 元 / 车 道 公 里, 承 担 者 分 成 ), 双 方 分 别 承 担 各 自 税 款 根 据 合 作 协 议 附 件 的 约 定, 外 业 检 测 的 价 格 是 600 元 / 车 道 公 里, 数 据 处 理 的 价 格 是 200 元 / 车 道 公 里, 路 面 评 定 报 告 ( 即 路 况 检 测 报 告 ) 的 价 格 是 100 元 / 车 道 公 里, 养 护 分 析 报 告 的 价 格 是 100 元 / 车 道 公 里 由 于 公 路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主 要 负 责 外 业 检 测, 公 司 主 要 负 责 数 据 处 理 路 面 评 定 报 告 和 养 护 分 析 报 告 的 制 作, 在 双 方 按 同 等 里 程 计 算 的 情 况 下, 收 入 的 分 配 比 例 原 则 上 就 是 6:4 双 方 在 具 体 项 目 合 作 中 看 似 按 照 固 定 比 例 分 成, 因 为 双 方 在 合 作 项 目 中 各 自 从 事 的 工 作 是 相 对 固 定 的, 但 由 于 合 作 协 议 附 件 中 所 约 定 的 服 务 价 格 就 是 根 据 完 成 该 项 服 务 所 需 实 际 提 供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价 值 而 确 定 的 市 场 价 格, 因 此 实 际 上 还 是 按 照 本 公 司 实 际 提 供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价 值 进 行 收 入 分 配 的 (5) 公 路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业 务 与 公 司 业 务 的 关 系 本 公 司 与 公 路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的 合 作 范 围 主 要 是 网 级 养 护 咨 询 服 务 业 务 网 级 养 护 咨 询 服 务 包 括 项 目 启 动 外 业 路 况 检 测 内 业 数 据 处 理 路 况 评 定 养 护 分 析 报 告 编 制 及 CMAP 成 果 提 交 等 六 个 阶 段 公 路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主 要 负 责 其 中 的 外 业 路 况 检 测 环 节, 为 本 公 司 从 事 后 续 几 个 环 节 提 供 路 况 检 测 数 据 公 路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从 事 的 外 业 检 测 只 是 网 级 养 护 咨 询 服 务 业 务 的 一 个 环 节, 与 公 司 业 务 不 属 于 上 下 游 关 系 公 路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不 具 备 在 网 级 养 护 咨 询 服 务 业 务 方 面 与 公 司 进 行 同 业 竞 争 的 能 力 5. 关 键 管 理 人 员 报 酬 关 键 管 理 人 员 的 薪 酬 支 付 情 况 请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第 八 节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其 他 核 心 人 员 之 五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其 他 核 心 人 员 的 薪 酬 情 况 ( 三 ) 偶 发 性 关 联 交 易

291 同 业 竞 争 与 关 联 交 易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与 上 述 关 联 方 发 生 的 偶 发 性 关 联 交 易 主 要 包 括 : 1. 收 购 经 营 性 资 产 企 业 名 称 公 路 所 公 路 所 交 易 内 容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关 联 交 易 定 价 原 则 2014 年 1-9 月 2013 年 2012 年 2011 年 占 同 类 占 同 类 占 同 类 交 易 交 易 交 易 金 额 金 额 金 额 金 额 金 额 金 额 ( 元 ) ( 元 ) ( 元 ) 比 例 比 例 比 例 (%) (%) (%) 金 额 ( 元 ) 占 同 类 交 易 金 额 比 例 (%) 市 场 定 价 , 市 场 定 价 ,012, (1)2011 年 6 月 27 日, 本 公 司 与 公 路 所 签 订 固 定 资 产 转 让 协 议, 本 公 司 购 买 原 租 赁 公 路 所 的 计 算 机 打 印 机 服 务 器 投 影 仪 等 电 子 办 公 设 备, 以 中 铭 国 际 出 具 的 中 铭 评 报 字 [2011] 第 [0017] 号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书 确 认 的 评 估 价 值 作 为 定 价 依 据, 转 让 价 格 为 人 民 币 696, 元 (2)2011 年 6 月 27 日, 本 公 司 与 公 路 所 签 订 计 算 机 软 件 著 作 权 转 让 合 同, 公 路 所 将 其 合 法 拥 有 的 登 记 号 为 2005SR SR SR SR SR SR SR SR17871 的 8 项 计 算 机 软 件 著 作 权 转 让 给 本 公 司, 以 中 铭 国 际 出 具 的 中 铭 评 报 字 [2011] 第 [0016] 号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书 确 认 的 评 估 价 值 作 为 定 价 依 据, 转 让 价 格 为 人 民 币 831,590 元 (3)2011 年 6 月 27 日, 本 公 司 与 公 路 所 签 订 注 册 商 标 转 让 合 同, 公 路 所 将 其 合 法 拥 有 的 注 册 号 为 第 号 的 注 册 商 标 转 让 给 本 公 司, 以 中 铭 国 际 出 具 的 中 铭 评 报 字 [2011] 第 [0016] 号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书 确 认 的 评 估 价 值 作 为 定 价 依 据, 转 让 价 格 为 人 民 币 610 元 (4)2011 年 6 月 27 日, 本 公 司 与 公 路 所 签 订 专 利 权 转 让 合 同, 公 路 所 将 其 合 法 拥 有 的 专 利 号 分 别 为 ZL ZL ZL ZL ZL ZL ZL ZL 的 8 项 专 利 转 让 给 本 公 司, 以 中 铭 国 际 出 具 的 中 铭 评 报 字 [2011] 第 [0016] 号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书 确 认 的 评 估 价 值 作 为 定 价 依 据, 转 让 价 格 为 人 民 币 180,550 元

292 同 业 竞 争 与 关 联 交 易 (5)2011 年 6 月 27 日, 本 公 司 分 别 与 潘 玉 利 赵 怀 志 签 订 协 议 书, 潘 玉 利 将 其 持 有 的 专 利 号 为 ZL 的 专 利 权 赵 怀 志 将 其 持 有 的 专 利 号 为 ZL 的 专 利 权 无 偿 转 让 给 本 公 司 上 述 资 产 转 让 方 面 的 关 联 交 易 主 要 采 用 了 市 场 定 价 的 原 则, 不 影 响 本 公 司 业 绩 的 真 实 性, 未 对 本 公 司 财 务 状 况 及 经 营 带 来 负 面 影 响, 且 有 利 于 加 强 本 公 司 资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独 立 性 2. 关 联 担 保 (1)2012 年 1 月 4 日, 潘 玉 利 赵 怀 志 王 松 根 赵 延 东 何 博 与 北 京 中 关 村 科 技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保 证 合 同 ( 编 号 :2011 年 BZ0832 号 ), 为 本 公 司 向 北 京 中 关 村 科 技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贷 款 3,000 万 元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担 保 (2)2012 年 1 月 4 日, 潘 玉 利 赵 怀 志 何 博 与 北 京 中 关 村 科 技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房 地 产 抵 押 合 同 ( 编 号 :2011 年 DYF0832 号 ), 以 其 各 自 拥 有 的 房 产 为 本 公 司 向 北 京 中 关 村 科 技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贷 款 3,000 万 元 提 供 抵 押 担 保 截 至 2012 年 9 月 27 日, 本 公 司 向 北 京 中 关 村 科 技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贷 款 的 3,000 万 元 已 经 全 部 还 清, 上 述 担 保 也 已 解 除 ( 四 ) 关 联 方 往 来 余 额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本 公 司 与 关 联 方 的 资 金 往 来 余 额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元 科 目 名 称 关 联 方 2014 年 9 月 30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1 年 12 月 31 日 公 路 所 2,936, ,310, , 应 收 账 款 其 他 应 收 款 北 京 交 科 公 路 勘 察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公 科 飞 达 交 通 工 程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路 桥 瑞 通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路 兴 公 路 新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2,706, ,042, , ,133, , ,713, ,

293 同 业 竞 争 与 关 联 交 易 科 目 名 称 关 联 方 北 京 交 科 公 路 勘 察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2014 年 9 月 30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1 年 12 月 31 日 113, , 其 他 应 付 款 公 路 所 2,417, ,493, ,459, ,031, 潘 玉 利 , 预 收 账 款 公 路 所 1,020, ,056, ( 五 ) 关 联 交 易 简 要 汇 总 表 单 位 : 元 序 号 关 联 方 交 易 内 容 提 供 销 售 和 劳 务 2014 年 1-9 月 2013 年 2012 年 2011 年 4,468, ,414, ,837, ,367, 接 受 劳 务 - 319, 租 赁 房 屋 - 50, , 公 路 所 北 京 交 科 公 路 勘 察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路 桥 瑞 通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公 科 飞 达 交 通 工 程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租 赁 固 定 资 产 租 赁 无 形 资 产 收 购 固 定 资 产 收 购 无 形 资 产 , , , ,012, 提 供 劳 务 167, ,385, ,091, , 提 供 劳 务 - 1,616, , ,200, 提 供 销 售 和 劳 务 采 购 固 定 资 产 ,112, , 潘 玉 利 赵 怀 志 6 7 潘 玉 利 赵 怀 志 王 松 根 赵 延 东 何 博 潘 玉 利 赵 怀 志 何 博 收 购 无 形 资 产 为 公 司 融 资 3,000 万 元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担 保 为 公 司 融 资 3,000 万 元 提 供 抵 押 担 保 被 担 保 债 权 最 高 金 额 3,000 万 元 被 担 保 债 权 最 高 金 额 3,000 万 元 无 偿 收 购 潘 玉 利 赵 怀 志 各 拥 有 的 1 项 专 利 权

294 同 业 竞 争 与 关 联 交 易 序 号 关 联 方 8 关 键 管 理 人 员 交 易 内 容 公 司 关 键 管 理 人 员 从 公 司 领 取 薪 酬 2014 年 1-9 月 2013 年 2012 年 2011 年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第 八 节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其 他 核 心 人 员 之 五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其 他 核 心 人 员 的 薪 酬 情 况 ( 六 ) 关 联 交 易 决 策 程 序 1. 本 公 司 于 2012 年 3 月 16 日 召 开 的 2011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对 2009 年 至 2011 年 三 年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审 议 确 认, 关 联 股 东 回 避 表 决 独 立 董 事 认 为, 本 公 司 2009 年 1 月 1 日 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的 关 联 交 易 是 按 照 公 平 自 愿 的 原 则 进 行 的, 有 关 协 议 或 合 同 内 容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合 法 有 效 ; 其 中 房 屋 租 赁 代 垫 办 公 楼 租 金 电 子 办 公 设 备 租 赁 无 形 资 产 许 可 使 用 等 日 常 性 关 联 交 易 系 根 据 公 路 所 业 务 用 房 使 用 管 理 条 例 等 制 度 或 代 垫 费 用 实 际 发 生 金 额 或 参 照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率 确 定 交 易 价 格, 定 价 公 允 ; 从 公 路 所 购 买 电 子 办 公 设 备 专 利 等 无 形 资 产 的 关 联 交 易 以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评 估 机 构 确 认 的 评 估 值 作 为 交 易 价 格, 定 价 公 允 ; 潘 玉 利 赵 怀 志 将 其 各 自 持 有 的 专 利 无 偿 转 让 给 本 公 司, 不 增 加 本 公 司 任 何 义 务, 且 上 述 资 产 转 让 有 助 于 本 公 司 资 产 业 务 的 独 立 性 及 本 公 司 的 长 远 发 展 ; 提 供 劳 务 销 售 产 品 等 其 他 关 联 交 易 系 参 照 市 场 原 则 定 价, 交 易 价 格 公 允, 不 会 对 本 公 司 的 业 务 独 立 性 构 成 影 响, 不 存 在 损 害 本 公 司 及 其 他 股 东 利 益 的 情 形 2. 本 公 司 于 2012 年 1 月 13 日 召 开 的 2012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对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为 公 司 提 供 担 保 进 行 审 议 确 认 独 立 董 事 事 前 书 面 认 可 并 发 表 独 立 意 见, 认 为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为 公 司 提 供 担 保 有 助 于 公 司 办 理 银 行 委 托 贷 款, 取 得 前 期 投 入 资 金, 以 顺 利 实 施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的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且 不 会 增 加 公 司 义 务 及 负 担, 不 存 在 损 害 公 司 及 其 他 股 东 利 益 的 情 形 3. 本 公 司 于 2012 年 7 月 23 日 召 开 的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对 2012 年 1~6 月 份 发 生 的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审 议 确 认 独 立 董 事 事 前 认 可 并 发 表 独 立 意 见, 认 为 公 司 2012 年 1~6 月 份 发 生 的 关 联 交 易 是 按 照 公 平 自 愿 的 原 则 进 行 的, 有 关 合 同 内 容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合 法 有 效 ; 交 易 价 格 系 参 照 市 场 原 则 确 定, 交 易 价 格 公 允, 不 存 在 损 害 公 司 及 其 他 股 东 利 益 的 情 形

295 同 业 竞 争 与 关 联 交 易 4. 本 公 司 于 2013 年 5 月 31 日 召 开 的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次 会 议 对 2012 年 7~12 月 份 发 生 的 关 联 交 易 和 2013 年 上 半 年 公 司 与 公 路 所 发 生 的 1 项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审 议 确 认 独 立 董 事 事 前 认 可 并 发 表 独 立 意 见, 认 为 公 司 与 公 路 所 发 生 的 关 联 交 易 是 按 照 公 平 自 愿 的 原 则 进 行 的, 有 关 协 议 或 合 同 内 容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合 法 有 效, 定 价 公 允 ; 公 司 与 公 路 所 的 关 联 交 易 不 会 对 公 司 的 业 务 独 立 性 构 成 影 响, 不 存 在 损 害 公 司 及 其 他 股 东 利 益 的 情 形 5. 本 公 司 于 2013 年 7 月 30 日 召 开 的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对 2013 年 1~6 月 新 发 生 的 部 分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审 议 确 认 独 立 董 事 事 前 认 可 并 发 表 独 立 意 见, 认 为 公 司 2013 年 1~6 月 新 增 的 关 联 交 易 是 按 照 公 平 自 愿 的 原 则 进 行 的, 有 关 协 议 或 合 同 内 容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合 法 有 效 行 业 标 准 编 制 及 试 验 性 能 检 测 项 目 系 根 据 整 体 项 目 预 算 科 目 及 费 用 定 价, 交 易 定 价 公 允, 不 存 在 损 害 公 司 及 其 他 股 东 利 益 的 情 形 6. 本 公 司 于 2014 年 2 月 12 日 召 开 的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五 次 会 议 对 2013 年 7~12 月 份 发 生 的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审 议 确 认 独 立 董 事 事 前 认 可 并 发 表 独 立 意 见, 认 为 公 司 与 公 路 所 北 京 交 科 公 路 勘 察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路 桥 瑞 通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的 关 联 交 易 是 按 照 公 平 自 愿 的 原 则 进 行 的, 有 关 合 同 内 容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合 法 有 效, 定 价 公 允 ; 董 事 会 审 议 以 上 关 联 交 易 有 利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公 司 治 理 ; 公 司 与 公 路 所 北 京 交 科 公 路 勘 察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路 桥 瑞 通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的 关 联 交 易 不 会 对 公 司 的 业 务 独 立 性 构 成 影 响, 不 存 在 损 害 公 司 及 其 他 股 东 利 益 的 情 形 7. 本 公 司 于 2014 年 6 月 4 日 召 开 的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六 次 会 议 对 2014 年 1~3 月 份 发 生 的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审 议 确 认 独 立 董 事 事 前 认 可 并 发 表 独 立 意 见, 认 为 公 司 与 公 路 所 的 2 项 关 联 交 易 是 按 照 公 平 自 愿 的 原 则 进 行 的, 有 关 合 同 内 容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合 法 有 效, 定 价 公 允 董 事 会 审 议 以 上 关 联 交 易 有 利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公 司 治 理 公 司 与 公 路 所 的 上 述 2 项 关 联 交 易 不 会 对 公 司 的 业 务 独 立 性 构 成 影 响, 不 存 在 损 害 公 司 及 其 他 股 东 利 益 的 情 形 8. 本 公 司 于 2014 年 10 月 15 日 召 开 的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八 次 会 议 对 2014 年 4~9 月 份 发 生 的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审 议 确 认 独 立 董 事 事 前 认 可 并 发 表 独 立 意 见,

296 同 业 竞 争 与 关 联 交 易 认 为 公 司 与 公 路 所 北 京 公 科 飞 达 交 通 工 程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发 生 的 关 联 交 易 是 按 照 公 平 自 愿 的 原 则 进 行 的, 有 关 合 同 内 容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合 法 有 效, 定 价 公 允 董 事 会 审 议 以 上 关 联 交 易 有 利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公 司 治 理 公 司 与 公 路 所 北 京 公 科 飞 达 交 通 工 程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发 生 的 上 述 关 联 交 易 不 会 对 公 司 的 业 务 独 立 性 构 成 影 响, 不 存 在 损 害 公 司 及 其 他 股 东 利 益 的 情 形 ( 七 ) 控 股 股 东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关 于 规 范 关 联 交 易 的 承 诺 本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中 路 高 科 已 出 具 关 于 规 范 与 中 公 高 科 养 护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联 交 易 的 承 诺 函, 承 诺 如 下 : 1. 本 公 司 及 本 公 司 拥 有 控 制 权 的 公 司 企 业 将 尽 可 能 避 免 与 股 份 公 司 发 生 关 联 交 易, 对 于 将 来 不 可 避 免 发 生 的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本 公 司 保 证 遵 循 市 场 交 易 的 公 平 原 则 即 正 常 的 商 业 条 款 与 股 份 公 司 发 生 交 易 2. 本 公 司 将 善 意 履 行 作 为 股 份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的 义 务, 充 分 尊 重 股 份 公 司 的 独 立 法 人 地 位, 保 障 股 份 公 司 独 立 经 营 自 主 决 策 3. 本 公 司 及 本 公 司 拥 有 控 制 权 的 公 司 企 业 承 诺 不 以 借 款 代 偿 债 务 代 垫 款 项 或 者 其 他 方 式 占 用 股 份 公 司 资 金, 也 不 要 求 股 份 公 司 为 本 公 司 及 本 公 司 拥 有 控 制 权 的 公 司 企 业 提 供 违 规 担 保 4. 如 果 股 份 公 司 在 今 后 的 经 营 活 动 中 必 须 与 本 公 司 及 本 公 司 拥 有 控 制 权 的 公 司 企 业 发 生 不 可 避 免 的 关 联 交 易, 本 公 司 将 促 使 该 等 交 易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股 份 公 司 公 司 章 程 和 股 份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履 行 审 批 程 序, 在 股 份 公 司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大 会 对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表 决 时, 本 公 司 推 荐 的 董 事 及 本 公 司 将 严 格 履 行 回 避 表 决 的 义 务 ; 与 股 份 公 司 依 法 签 订 书 面 协 议, 及 时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 保 证 按 照 正 常 的 商 业 条 件 进 行, 且 本 公 司 及 本 公 司 拥 有 控 制 权 的 公 司 企 业 将 不 会 要 求 或 接 受 股 份 公 司 给 予 比 在 任 何 一 项 市 场 公 平 交 易 中 第 三 者 更 优 惠 的 条 件, 保 证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损 害 股 份 公 司 及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5. 本 公 司 及 本 公 司 拥 有 控 制 权 的 公 司 企 业 将 严 格 和 善 意 地 履 行 其 与 股 份 公 司 签 订 的 各 种 关 联 交 易 协 议 本 公 司 及 本 公 司 拥 有 控 制 权 的 公 司 企 业 将 不 会 向 股 份 公 司 谋 求 任 何 超 出 上 述 协 议 规 定 以 外 的 利 益 或 收 益

297 同 业 竞 争 与 关 联 交 易 6. 如 本 公 司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给 股 份 公 司 造 成 损 失, 本 公 司 将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7. 本 公 司 在 作 为 股 份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期 间, 上 述 承 诺 对 本 公 司 具 有 约 束 力 本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公 路 所 已 出 具 关 于 规 范 与 中 公 高 科 养 护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联 交 易 的 承 诺 函, 承 诺 如 下 : 1. 本 所 及 本 所 拥 有 控 制 权 的 公 司 企 业 二 级 事 业 单 位 将 尽 可 能 避 免 与 股 份 公 司 发 生 关 联 交 易, 对 于 将 来 不 可 避 免 发 生 的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本 所 保 证 遵 循 市 场 交 易 的 公 平 原 则 即 正 常 的 商 业 条 款 与 股 份 公 司 发 生 交 易 2. 本 所 将 善 意 履 行 作 为 股 份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义 务, 充 分 尊 重 股 份 公 司 的 独 立 法 人 地 位, 保 障 股 份 公 司 独 立 经 营 自 主 决 策 3. 本 所 及 本 所 拥 有 控 制 权 的 公 司 企 业 二 级 事 业 单 位 承 诺 不 以 借 款 代 偿 债 务 代 垫 款 项 或 者 其 他 方 式 占 用 股 份 公 司 资 金, 也 不 要 求 股 份 公 司 为 本 所 及 本 所 拥 有 控 制 权 的 公 司 企 业 二 级 事 业 单 位 提 供 违 规 担 保 4. 如 果 股 份 公 司 在 今 后 的 经 营 活 动 中 必 须 与 本 所 及 本 所 拥 有 控 制 权 的 公 司 企 业 二 级 事 业 单 位 发 生 不 可 避 免 的 关 联 交 易, 本 所 将 促 使 该 等 交 易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股 份 公 司 公 司 章 程 和 股 份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履 行 审 批 程 序 ; 与 股 份 公 司 依 法 签 订 书 面 协 议, 及 时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 保 证 按 照 正 常 的 商 业 条 件 进 行, 且 本 所 及 本 所 拥 有 控 制 权 的 公 司 企 业 二 级 事 业 单 位 将 不 会 要 求 或 接 受 股 份 公 司 给 予 比 在 任 何 一 项 市 场 公 平 交 易 中 第 三 者 更 优 惠 的 条 件, 保 证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损 害 股 份 公 司 及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5. 本 所 及 本 所 拥 有 控 制 权 的 公 司 企 业 二 级 事 业 单 位 将 严 格 和 善 意 地 履 行 其 与 股 份 公 司 签 订 的 各 种 关 联 交 易 协 议 本 所 及 本 所 拥 有 控 制 权 的 公 司 企 业 二 级 事 业 单 位 将 不 会 向 股 份 公 司 谋 求 任 何 超 出 上 述 协 议 规 定 以 外 的 利 益 或 收 益 6. 如 本 所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给 股 份 公 司 造 成 损 失, 本 所 将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7. 本 所 在 作 为 股 份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期 间, 上 述 承 诺 对 本 所 具 有 约 束 力 ( 八 ) 减 少 关 联 交 易 的 措 施 为 减 少 本 公 司 因 使 用 实 际 控 制 人 公 路 所 的 资 产 ( 包 括 电 子 办 公 设 备 房 屋

298 同 业 竞 争 与 关 联 交 易 无 形 资 产 ) 所 发 生 的 关 联 交 易, 本 公 司 采 取 了 以 下 措 施 : 年 6 月 27 日, 本 公 司 与 公 路 所 签 署 了 固 定 资 产 转 让 协 议, 收 购 了 本 公 司 自 2007 年 以 来 租 赁 使 用 的 公 路 所 的 电 子 办 公 设 备, 收 购 价 款 为 696,750 元, 收 购 价 格 依 据 评 估 值 确 定 年 6 月 27 日, 本 公 司 与 公 路 所 签 署 了 专 利 权 转 让 合 同 计 算 机 软 件 著 作 权 转 让 合 同 注 册 商 标 转 让 合 同, 收 购 了 公 路 所 许 可 本 公 司 使 用 的 8 项 专 利 权 8 项 计 算 机 软 件 著 作 权 1 项 注 册 商 标, 收 购 价 款 合 计 为 1,012,750 元, 收 购 价 格 均 依 据 评 估 值 确 定 年 12 月 30 日, 本 公 司 与 中 国 地 震 灾 害 防 御 中 心 签 署 了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本 公 司 租 赁 中 国 地 震 灾 害 防 御 中 心 拥 有 的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民 族 园 路 9 号 院 甲 1 号 楼 北 段 1~2 层 作 为 办 公 场 所, 租 赁 面 积 为 1,480 平 方 米, 租 赁 期 限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年 租 金 260 万 元 2012 年 12 月 28 日, 双 方 续 签 了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将 租 期 延 长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0 日, 双 方 签 订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的 补 充 协 议, 将 租 期 延 长 至 2014 年 3 月 15 日, 延 长 部 分 租 金 为 万 元 本 公 司 将 办 公 场 所 迁 至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民 族 园 路 9 号 院 甲 1 号 楼 北 段 1~2 层 以 后, 不 再 租 赁 公 路 所 位 于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西 土 城 路 8 号 10 号 楼 ( 东 楼 ) 的 房 屋 和 北 京 高 德 物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位 于 北 三 环 西 路 11 号 1 号 楼 ( 高 德 写 字 楼 ) 的 房 屋 作 为 办 公 场 所 年 12 月 31 日, 本 公 司 租 赁 的 本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公 路 所 位 于 北 京 市 通 州 区 马 驹 桥 镇 大 杜 社 村 试 验 场 448 平 方 米 厂 房 合 同 到 期, 为 减 少 关 联 租 赁, 本 公 司 不 再 续 租 该 处 厂 房 本 公 司 定 制 了 位 于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温 泉 镇 中 关 村 环 保 园 的 两 栋 厂 房 作 为 办 公 生 产 场 所, 该 等 厂 房 已 办 理 房 屋 交 付 手 续, 取 得 了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和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证, 并 已 完 成 装 修, 并 于 2014 年 3 月 完 成 了 搬 迁 本 公 司 已 与 北 京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合 作 共 建 北 京 公 路 养 护 实 训 基 地, 目 前 本 公 司 的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装 备 产 品 的 组 装 工 作 可 以 在 该 实 训 基 地 内 完 成 前 述 安 排 不 会 对 本 公 司 正 常 生 产 经 营 带 来 不 利 影 响 北 京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与 本 公 司 无 关 联 关 系

299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公 司 治 理 第 八 节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公 司 治 理 情 况 一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其 他 核 心 人 员 的 简 要 ( 一 ) 董 事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由 九 名 董 事 组 成, 其 中 三 名 为 独 立 董 事 2011 年 11 月 21 日, 本 公 司 召 开 创 立 大 会 暨 第 一 次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选 举 黄 卫 津 易 振 国 叶 慧 海 苏 晓 明 潘 玉 利 赵 怀 志 为 本 公 司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选 举 刘 家 镇 刘 宁 华 张 洪 刚 为 本 公 司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任 期 均 为 三 年, 自 2011 年 11 月 21 日 至 2014 年 11 月 21 日 2014 年 2 月 11 日, 本 公 司 召 开 2014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同 意 黄 卫 津 因 达 到 退 休 年 龄 不 再 担 任 董 事 长 及 董 事 职 务, 苏 晓 明 因 工 作 岗 位 调 整 不 再 担 任 董 事 职 务, 选 举 杨 文 银 王 建 荣 为 公 司 董 事, 任 期 自 2014 年 2 月 11 日 至 2014 年 11 月 21 日 2014 年 11 月 1 日, 本 公 司 召 开 2014 年 第 四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选 举 杨 文 银 易 振 国 叶 慧 海 王 建 荣 潘 玉 利 赵 怀 志 为 本 公 司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选 举 刘 家 镇 刘 宁 华 张 洪 刚 为 本 公 司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任 期 均 为 三 年, 自 2014 年 11 月 1 日 至 2017 年 11 月 1 日 本 公 司 董 事 的 简 要 情 况 如 下 : 1. 杨 文 银 杨 文 银, 男, 汉 族, 出 生 于 1963 年 2 月,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硕 士 ( 工 商 管 理 专 业 ), 成 绩 优 异 的 高 级 工 程 师 曾 任 交 通 部 公 路 规 划 设 计 院 技 术 干 部 副 主 任 主 任 副 总 工 程 师, 交 通 部 规 划 研 究 院 副 总 工 程 师 副 院 长 党 委 委 员, 西 藏 自 治 区 交 通 厅 副 厅 长 党 委 委 员, 人 民 交 通 出 版 社 社 长 党 委 委 员 党 委 副 书 记, 中 路 高 科 交 通 科 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300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公 司 治 理 副 董 事 长 ; 现 任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路 科 学 研 究 所 党 委 书 记 副 所 长, 本 公 司 董 事 长 2. 易 振 国 易 振 国, 男,1963 年 8 月 出 生, 汉 族,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博 士 ( 交 通 运 输 工 程 专 业 ), 教 授 级 高 级 工 程 师 曾 任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路 科 学 研 究 所 助 理 工 程 师 工 程 师 经 营 开 发 处 副 处 长 所 办 主 任 高 级 工 程 师 公 路 交 通 试 验 中 心 ( 汽 车 运 输 研 究 中 心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路 交 通 试 验 场 ) 主 任, 云 南 省 楚 雄 州 州 长 助 理, 云 南 省 交 通 厅 副 厅 长 党 组 成 员, 北 京 诚 达 交 通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董 事 长, 北 京 交 科 公 路 勘 察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北 京 中 交 国 路 环 境 景 观 园 林 工 程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北 京 中 公 高 远 汽 车 试 验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中 路 高 科 交 通 科 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中 公 华 通 ( 北 京 )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北 京 公 科 固 桥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会 主 席, 中 路 公 科 ( 北 京 )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现 任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路 科 学 研 究 所 副 所 长, 本 公 司 董 事 3. 叶 慧 海 叶 慧 海, 男,1965 年 11 月 出 生, 汉 族,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硕 士 ( 环 境 化 学 专 业 ), 研 究 员 曾 任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路 科 学 研 究 所 环 境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副 主 任 主 任 所 副 总 工 程 师, 中 路 高 科 交 通 科 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助 理, 北 京 公 科 飞 达 交 通 工 程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北 京 交 科 公 路 勘 察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北 京 诚 达 交 通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北 京 中 交 国 路 环 境 景 观 园 林 工 程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北 京 中 交 国 通 智 能 交 通 系 统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北 京 中 公 高 远 汽 车 试 验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中 路 公 科 ( 北 京 )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现 任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路 科 学 研 究 所 经 营 管 理 处 处 长, 本 公 司 董 事 4. 王 建 荣 王 建 荣, 女, 汉 族, 出 生 于 1963 年 11 月,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研 究 生 学 历 ( 经 济 管 理 专 业 ), 教 授 级 高 级 政 工 师, 高 级 经 济 师, 副 研 究 馆 员 曾 任 山 东 省 交 通 厅 生 活 服 务 中 心 办 公 室 政 工 科 职 员, 山 东 省 济 青 高 速 公 路 建 设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政 工 科 职 员, 山 东 省 济 青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局 组 织 人 事 处 副 主 任 科 员 主 任 科 员 副 处 长 ( 主 持 工 作 ), 山 东 省 高 速 公 路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副 部 长

301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公 司 治 理 ( 主 持 工 作 ) 部 长 工 会 副 主 席,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路 科 学 研 究 所 道 桥 部 副 主 任 ( 正 处 级 ) 人 事 处 副 处 长 ( 正 处 级 ); 现 任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路 科 学 研 究 所 人 事 处 处 长, 本 公 司 董 事 5. 潘 玉 利 现 任 本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潘 玉 利 的 简 历 请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第 五 节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之 五 公 司 主 要 股 东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之 ( 一 )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上 股 份 的 主 要 股 东 之 2. 潘 玉 利 6. 赵 怀 志 现 任 本 公 司 董 事, 赵 怀 志 的 简 历 请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第 五 节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之 五 公 司 主 要 股 东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之 ( 一 )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上 股 份 的 主 要 股 东 之 3. 赵 怀 志 7. 刘 家 镇 刘 家 镇, 男,1949 年 1 月 出 生, 汉 族,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本 科 ( 汽 车 运 输 工 程 ), 高 级 工 程 师 曾 为 吉 林 省 扶 余 县 插 队 知 青, 在 长 春 第 一 汽 车 制 造 厂 工 作, 曾 任 交 通 部 科 技 司 主 任 科 员 副 处 长 处 长 司 长 助 理, 交 通 部 科 教 司 副 司 长 巡 视 员,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交 通 厅 副 厅 长, 交 通 运 输 部 西 部 交 通 建 设 科 技 项 目 管 理 中 心 主 任,2009 年 1 月 退 休 ; 现 任 西 部 交 通 建 设 科 技 项 目 管 理 中 心 顾 问, 中 国 公 路 学 会 副 理 事 长 养 护 与 管 理 分 会 理 事 长, 本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8. 刘 宁 华 刘 宁 华, 男, 回 族,1962 年 6 月 出 生,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本 科 ( 企 业 管 理 专 业 ), 工 程 师 曾 在 中 国 银 行 深 圳 市 分 行 工 作, 曾 任 中 国 宁 夏 伊 斯 兰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企 管 部 干 部, 深 圳 广 夏 文 化 有 限 公 司 部 门 经 理, 中 国 东 方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深 圳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总 经 理,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董 事 总 经 理, 银 河 创 新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海 南 海 峡 航 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现 任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律 合 规 部 董 事 总 经 理, 北 汽 福 田 汽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本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302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公 司 治 理 9. 张 洪 刚 张 洪 刚, 男, 满 族,1975 年 4 月 出 生,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在 职 博 士 ( 财 政 学 专 业 ), 首 批 保 荐 代 表 人, 具 有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律 师 资 格 曾 在 北 京 自 来 水 公 司 工 作, 曾 任 北 京 宝 鼎 律 师 事 务 所 兼 职 律 师, 北 京 京 都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注 册 会 计 师, 东 北 证 券 投 资 银 行 部 高 级 经 理 ; 现 任 兴 业 证 券 投 资 银 行 部 董 事 总 经 理, 本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二 ) 监 事 本 公 司 监 事 会 由 三 名 监 事 组 成, 其 中 一 名 为 职 工 代 表 监 事 2011 年 8 月 16 日, 中 公 高 科 有 限 召 开 第 一 届 职 工 大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选 举 王 锋 为 本 公 司 职 工 代 表 监 事 2011 年 11 月 21 日, 本 公 司 召 开 创 立 大 会 暨 第 一 次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选 举 邓 家 伶 程 珊 珊 为 股 东 代 表 监 事, 与 职 工 代 表 监 事 王 锋 共 同 组 成 本 公 司 第 一 届 监 事 会 三 名 监 事 的 任 期 均 为 三 年, 自 2011 年 11 月 21 日 至 2014 年 11 月 21 日 2014 年 2 月 11 日, 本 公 司 召 开 2014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同 意 邓 家 伶 因 个 人 原 因 辞 去 监 事 会 主 席 及 监 事 职 务, 选 举 陈 卉 为 公 司 监 事, 任 期 自 2014 年 2 月 11 日 至 2014 年 11 月 21 日 2014 年 10 月 14 日, 本 公 司 召 开 第 一 届 职 工 大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选 举 王 锋 为 本 公 司 职 工 代 表 监 事 2014 年 11 月 1 日, 本 公 司 召 开 2014 年 第 四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选 举 陈 卉 陈 珊 珊 为 股 东 代 表 监 事, 与 职 工 代 表 监 事 王 锋 共 同 组 成 本 公 司 第 二 届 监 事 会 三 名 监 事 的 任 期 均 为 三 年, 自 2014 年 11 月 1 日 至 2017 年 11 月 1 日 本 公 司 监 事 的 简 要 情 况 如 下 : 1. 陈 卉 陈 卉, 女, 汉 族, 出 生 于 1966 年 3 月,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硕 士 ( 工 商 管 理 专 业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中 国 注 册 资 产 评 估 师, 高 级 会 计 师 曾 任 中 国 医 学 科 学 院 整 形 外 科 医 院 会 计, 中 国 科 学 院 工 程 热 物 理 研 究 所 会 计, 中 国

303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公 司 治 理 科 学 院 计 划 财 务 局 会 计 师, 中 鸿 信 建 元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经 理, 搜 房 资 讯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审 计 总 监 ; 现 任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路 科 学 研 究 所 财 务 处 副 处 长, 本 公 司 监 事 会 主 席 2. 程 珊 珊 程 珊 珊, 女, 汉 族,1973 年 8 月 出 生,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博 士 ( 道 路 与 铁 道 工 程 专 业 ), 研 究 员 曾 任 安 徽 省 路 桥 公 司 助 理 工 程 师 工 程 师,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路 科 学 研 究 所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研 究 中 心 管 理 技 术 研 究 室 主 任 主 任 工 程 师, 中 公 高 科 有 限 管 理 技 术 研 究 室 主 任 装 备 研 发 部 主 任, 本 公 司 装 备 研 发 部 主 任 ; 现 任 本 公 司 养 护 装 备 事 业 部 总 工 程 师 监 事 3. 王 锋 王 锋, 男, 汉 族,1982 年 1 月 生,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本 科 ( 计 算 机 科 学 与 技 术 专 业 ), 软 件 工 程 师 曾 任 威 海 市 航 海 集 团 人 才 创 业 中 心 网 络 管 理 员 软 件 开 发 员 和 信 息 管 理 专 员, 北 京 共 享 时 代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程 序 开 发 员, 极 影 电 子 ( 北 京 )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经 理, 中 公 高 科 有 限 信 息 技 术 部 副 主 任, 本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部 副 主 任 ; 现 任 本 公 司 养 护 管 理 信 息 技 术 事 业 部 副 总 经 理 职 工 监 事 ( 三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2011 年 11 月 21 日, 本 公 司 召 开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聘 任 赵 怀 志 为 公 司 总 经 理, 聘 任 潘 玉 利 王 松 根 赵 延 东 为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聘 任 何 博 为 公 司 财 务 总 监 兼 董 事 会 秘 书, 该 等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任 期 均 为 三 年, 自 2011 年 11 月 21 日 至 2014 年 11 月 21 日 2014 年 2 月 12 日, 本 公 司 召 开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五 次 会 议, 聘 任 杨 屹 东 为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本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简 要 情 况 如 下 : 1. 赵 怀 志 本 公 司 总 经 理, 赵 怀 志 的 简 历 请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第 五 节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之 五 公 司 主 要 股 东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之 ( 一 ) 持 有 公 司 5%

304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公 司 治 理 以 上 股 份 的 主 要 股 东 之 3. 赵 怀 志 2. 潘 玉 利 本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潘 玉 利 的 简 历 请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第 五 节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之 五 公 司 主 要 股 东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之 ( 一 )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上 股 份 的 主 要 股 东 之 2. 潘 玉 利 3. 赵 延 东 赵 延 东, 男, 汉 族,1967 年 2 月 出 生,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本 科 ( 公 路 与 城 市 道 路 专 业 ), 副 研 究 员 曾 任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路 科 学 研 究 所 技 术 员 研 究 实 习 员 助 理 研 究 员 工 程 师 道 桥 部 主 任 助 理,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路 司 公 路 建 设 处 助 理 调 研 员 调 研 员 副 研 究 员,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路 司 公 路 管 理 处 调 研 员,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路 司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调 研 员, 中 交 路 桥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北 京 中 交 通 达 路 桥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中 公 高 科 有 限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本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4. 王 松 根 王 松 根, 男, 汉 族,1954 年 5 月 出 生,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大 学 普 通 班 学 历 ( 公 路 工 程 专 业 ), 工 程 技 术 应 用 研 究 员, 博 士 生 合 作 导 师, 山 东 省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中 青 年 专 家, 享 受 国 务 院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的 专 家 曾 任 山 东 省 公 路 管 理 局 工 程 师 副 总 工 程 师, 山 东 省 交 通 厅 公 路 局 副 局 长,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路 科 学 研 究 所 副 总 工 程 师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研 究 中 心 副 主 任, 中 公 高 科 有 限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本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总 工 程 师 5. 何 博 何 博, 男, 汉 族,1978 年 5 月 出 生,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本 科 ( 财 务 管 理 专 业 ), 注 册 会 计 师, 注 册 管 理 会 计 师 曾 任 中 软 华 融 软 件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经 理, 同 方 电 子 ( 北 京 ) 科 技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总 监, 中 软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财 务 经 理, 北 京 银 信 长 远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总 监 董 事 会 秘 书, 中 公 高 科 有 限 财 务 总 监 ; 现 任 本 公 司 财 务 总 监 董 事 会 秘 书

305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公 司 治 理 6. 杨 屹 东 杨 屹 东, 男, 汉 族,1971 年 7 月 出 生,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硕 士 ( 公 路 城 市 道 路 与 机 场 工 程 专 业 ) 曾 任 山 西 省 交 通 建 设 开 发 投 资 总 公 司 技 术 员,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路 司 ( 局 ) 科 员 副 主 任 科 员 主 任 科 员 副 调 研 员 副 处 长 调 研 员 ; 现 任 本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四 ) 其 他 核 心 人 员 本 公 司 的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包 括 潘 玉 利 王 松 根 边 庄 力 程 珊 珊 刘 振 清 和 李 强 除 担 任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外 的 其 他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的 简 要 情 况 如 下 : 1. 边 庄 力 边 庄 力, 男, 汉 族,1954 年 4 月 出 生,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获 MPhil 学 位 ( 计 算 机 应 用 专 业 ) 曾 任 邮 电 部 数 据 通 信 技 术 研 究 所 技 术 员 助 理 工 程 师 工 程 师,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路 科 学 研 究 所 副 研 究 员 研 究 员, 中 公 高 科 有 限 技 术 顾 问 ; 现 任 本 公 司 技 术 顾 问 2. 刘 振 清 刘 振 清, 男, 汉 族,1975 年 7 月 出 生,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博 士 ( 道 路 与 铁 道 工 程 专 业 ), 研 究 员 曾 任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路 科 学 研 究 所 工 程 师 副 研 究 员, 中 公 高 科 有 限 养 护 工 程 与 材 料 研 究 室 主 任 工 程 技 术 部 主 任, 本 公 司 工 程 技 术 部 主 任 ; 现 任 本 公 司 养 护 工 程 技 术 事 业 部 副 总 经 理 3. 李 强 李 强, 男, 汉 族,1978 年 2 月 出 生,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博 士 ( 道 路 与 铁 道 工 程 专 业 ), 教 授 级 高 级 工 程 师 曾 任 中 公 高 科 有 限 养 护 设 计 技 术 研 究 室 副 主 任, 本 公 司 养 护 设 计 技 术 研 究 室 副 主 任 设 计 技 术 部 主 任 ; 现 任 本 公 司 养 护 工 程 技 术 事 业 部 总 经 理 ( 五 )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的 提 名 及 选 聘 情 况 1. 公 司 董 事 的 提 名 及 选 聘 情 况

306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公 司 治 理 2011 年 11 月 21 日, 本 公 司 召 开 创 立 大 会 暨 第 一 次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选 举 黄 卫 津 易 振 国 叶 慧 海 苏 晓 明 潘 玉 利 赵 怀 志 为 本 公 司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选 举 刘 家 镇 刘 宁 华 张 洪 刚 为 本 公 司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具 体 提 名 情 况 为 :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黄 卫 津 易 振 国 叶 慧 海 苏 晓 明 潘 玉 利 赵 怀 志 和 独 立 董 事 刘 家 镇 刘 宁 华 张 洪 刚 均 由 中 路 高 科 及 21 名 自 然 人 股 东 共 同 提 名 2011 年 11 月 21 日, 本 公 司 召 开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选 举 黄 卫 津 为 董 事 长, 选 举 潘 玉 利 为 副 董 事 长 2014 年 2 月 11 日, 本 公 司 召 开 2014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同 意 黄 卫 津 因 达 到 退 休 年 龄 不 再 担 任 董 事 长 及 董 事 职 务, 苏 晓 明 因 工 作 岗 位 调 整 不 再 担 任 董 事 职 务, 选 举 杨 文 银 王 建 荣 为 公 司 董 事 杨 文 银 王 建 荣 经 本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中 路 高 科 推 荐 由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提 名 2014 年 2 月 12 日, 本 公 司 召 开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五 次 会 议, 同 意 黄 卫 津 辞 去 董 事 长 职 务, 选 举 杨 文 银 为 董 事 长 2014 年 11 月 1 日, 本 公 司 召 开 2014 年 第 四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选 举 杨 文 银 易 振 国 叶 慧 海 王 建 荣 潘 玉 利 赵 怀 志 为 本 公 司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选 举 刘 家 镇 刘 宁 华 张 洪 刚 为 本 公 司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具 体 提 名 情 况 为 :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杨 文 银 易 振 国 叶 慧 海 王 建 荣 潘 玉 利 赵 怀 志 均 由 中 路 高 科 及 21 名 自 然 人 股 东 共 同 提 名 独 立 董 事 刘 家 镇 刘 宁 华 张 洪 刚 分 别 由 股 东 中 路 高 科 赵 怀 志 潘 玉 利 提 名 2. 公 司 监 事 的 提 名 及 选 聘 情 况 2011 年 8 月 16 日, 中 公 高 科 有 限 召 开 第 一 届 职 工 大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选 举 王 锋 为 本 公 司 职 工 代 表 监 事 2011 年 11 月 21 日, 本 公 司 召 开 创 立 大 会 暨 第 一 次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选 举 邓 家 伶 程 珊 珊 为 股 东 代 表 监 事, 与 职 工 代 表 监 事 王 锋 共 同 组 成 本 公 司 第 一 届 监 事 会 股 东 代 表 监 事 具 体 提 名 情 况 为 : 邓 家 伶 由 中 路 高 科 提 名, 程 珊 珊 由 潘 玉 利

307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公 司 治 理 赵 怀 志 共 同 提 名 2011 年 11 月 21 日, 本 公 司 召 开 第 一 届 监 事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选 举 邓 家 伶 为 监 事 会 主 席 2014 年 2 月 11 日, 本 公 司 召 开 2014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同 意 邓 家 伶 因 个 人 原 因 辞 去 监 事 会 主 席 及 监 事 职 务, 选 举 陈 卉 为 股 东 代 表 监 事 陈 卉 经 本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中 路 高 科 推 荐 由 本 公 司 监 事 会 提 名 2014 年 2 月 13 日, 本 公 司 召 开 第 一 届 监 事 会 第 九 次 会 议, 同 意 邓 家 伶 辞 去 监 事 会 主 席 职 务, 选 举 陈 卉 为 监 事 会 主 席 2014 年 10 月 14 日, 本 公 司 召 开 第 一 届 职 工 大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选 举 王 锋 为 本 公 司 职 工 代 表 监 事 2014 年 11 月 1 日, 本 公 司 召 开 2014 年 第 四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选 举 陈 卉 陈 珊 珊 为 股 东 代 表 监 事, 与 职 工 代 表 监 事 王 锋 共 同 组 成 本 公 司 第 二 届 监 事 会 股 东 代 表 监 事 具 体 提 名 情 况 为 : 陈 卉 由 中 路 高 科 提 名, 程 珊 珊 由 潘 玉 利 赵 怀 志 共 同 提 名 二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其 他 核 心 人 员 及 其 近 亲 属 持 股 情 况 ( 一 )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其 他 核 心 人 员 及 其 近 亲 属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的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其 他 核 心 人 员 未 间 接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份, 其 近 亲 属 未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份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本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其 他 核 心 人 员 直 接 持 股 情 况 如 下 : 姓 名 职 务 持 股 数 量 ( 万 股 ) 持 股 比 例 (%) 潘 玉 利 副 董 事 长 副 总 经 理 赵 怀 志 董 事 总 经 理 赵 延 东 副 总 经 理 王 松 根 副 总 经 理 总 工 程 师 何 博 财 务 总 监 董 事 会 秘 书 程 珊 珊 监 事 养 护 装 备 事 业 部 总 工 程 师

308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公 司 治 理 结 情 况 姓 名 职 务 持 股 数 量 ( 万 股 ) 持 股 比 例 (%) 边 庄 力 技 术 顾 问 刘 振 清 养 护 工 程 技 术 事 业 部 副 总 经 理 李 强 养 护 工 程 技 术 事 业 部 总 经 理 ( 二 )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其 他 核 心 人 员 所 持 股 份 的 质 押 或 冻 本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其 他 核 心 人 员 所 持 本 公 司 股 份 不 存 在 质 押 或 冻 结 的 情 况 三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其 他 核 心 人 员 的 对 外 投 资 情 况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本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其 他 核 心 人 员 无 对 外 投 资 的 情 况 四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其 他 核 心 人 员 的 兼 职 情 况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本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其 他 核 心 人 员 的 兼 职 情 况 如 下 : 姓 名 在 本 公 司 的 职 务 兼 职 单 位 在 兼 职 单 位 所 任 职 务 兼 职 单 位 与 本 公 司 的 关 系 杨 文 银 董 事 长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路 科 学 研 究 所 党 委 书 记 副 所 长 实 际 控 制 人 易 振 国 董 事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路 科 学 研 究 所 副 所 长 实 际 控 制 人 叶 慧 海 董 事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路 科 学 研 究 所 经 营 管 理 处 处 长 实 际 控 制 人 王 建 荣 董 事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路 科 学 研 究 所 人 事 处 处 长 实 际 控 制 人 刘 宁 华 独 立 董 事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律 合 规 部 董 事 总 经 理 北 汽 福 田 汽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无 张 洪 刚 独 立 董 事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董 事 总 经 理 无 西 部 交 通 建 设 科 技 项 目 管 理 中 心 顾 问 无 刘 家 镇 独 立 董 事 中 国 公 路 学 会 副 理 事 长 无 中 国 公 路 学 会 养 护 与 管 理 分 会 理 事 长 无 无

309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公 司 治 理 姓 名 赵 怀 志 陈 卉 在 本 公 司 的 职 务 董 事 总 经 理 监 事 会 主 席 兼 职 单 位 在 兼 职 单 位 所 任 职 务 兼 职 单 位 与 本 公 司 的 关 系 北 京 市 路 桥 瑞 通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本 公 司 参 股 子 公 司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路 科 学 研 究 所 财 务 处 副 处 长 实 际 控 制 人 除 上 述 情 况 外, 本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其 他 核 心 人 员 没 有 在 其 他 企 业 或 组 织 兼 职 的 情 况 情 况 五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其 他 核 心 人 员 的 薪 酬 入 情 况 ( 一 )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其 他 核 心 人 员 从 公 司 及 其 关 联 方 取 得 收 本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其 他 核 心 人 员 2013 年 及 2014 年 1~9 月 从 本 公 司 及 其 关 联 方 领 取 收 入 的 情 况 如 下 : 姓 名 在 本 公 司 的 职 务 2014 年 1~9 月 从 本 公 司 领 取 薪 酬 情 况 ( 元 ) 年 度 从 本 公 司 领 取 薪 酬 情 况 ( 元 ) 是 否 从 关 联 方 领 取 薪 酬 杨 文 银 董 事 长 - - 从 公 路 所 领 薪 潘 玉 利 副 董 事 长 副 总 经 理 538, , 否 易 振 国 董 事 - - 从 公 路 所 领 薪 叶 慧 海 董 事 - - 从 公 路 所 领 薪 王 建 荣 董 事 - - 从 公 路 所 领 薪 刘 家 镇 独 立 董 事 45, , 否 刘 宁 华 独 立 董 事 45, , 否 张 洪 刚 独 立 董 事 45, , 否 赵 怀 志 董 事 总 经 理 538, , 否 赵 延 东 王 松 根 副 总 经 理 副 总 经 理 总 工 程 师 450, , , 否 552, 否 杨 屹 东 副 总 经 理 369, 否 300, 何 博 财 务 总 监 董 事 会 秘 书 481, 否 陈 卉 监 事 会 主 席 - - 从 公 路 所 领 薪 监 事 养 护 装 备 事 业 部 114, 程 珊 珊 205, 否 总 工 程 师 职 工 代 表 监 事 养 护 管 105, 王 锋 理 信 息 化 事 业 部 副 总 经 237, 否 理 174, 边 庄 力 技 术 顾 问 259, 否 养 护 工 程 技 术 事 业 部 副 94, 刘 振 清 223, 否 总 经 理 李 强 养 护 工 程 技 术 事 业 部 总 133, , 否

310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公 司 治 理 姓 名 在 本 公 司 的 职 务 经 理 2014 年 1~9 月 从 本 公 司 领 取 薪 酬 情 况 ( 元 ) 2013 年 度 从 本 公 司 领 取 薪 酬 情 况 ( 元 ) 是 否 从 关 联 方 领 取 薪 酬 上 述 从 本 公 司 领 取 薪 酬 的 人 员, 除 了 独 立 董 事 领 取 独 立 董 事 津 贴 (5000 元 / 月 ) 以 外, 薪 酬 组 成 主 要 包 括 基 本 工 资 和 绩 效 考 核 奖 金 在 本 公 司 专 职 领 薪 的 上 述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其 他 核 心 人 员 按 国 家 规 定 享 受 保 险 保 障 除 此 之 外, 上 述 人 员 未 在 公 司 享 受 其 他 待 遇 和 退 休 金 计 划 2009 年 11 月 30 日, 中 公 高 科 有 限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讨 论 通 过 了 中 公 高 科 ( 北 京 ) 养 护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薪 酬 管 理 规 范, 确 定 了 本 公 司 管 理 层 和 员 工 的 薪 酬 制 度 中 公 高 科 有 限 整 体 变 更 为 股 份 公 司 后, 继 续 沿 用 该 薪 酬 管 理 规 范 2012 年 7 月 30 日, 本 公 司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讨 论 通 过 了 适 用 于 公 司 事 业 部 及 职 能 部 门 所 有 员 工 的 薪 酬 与 绩 效 考 核 办 法 酬 总 额 ( 二 )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其 他 核 心 人 员 近 三 年 一 期 从 公 司 取 得 薪 本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其 他 核 心 人 员 最 近 三 年 一 期 从 公 司 取 得 的 薪 酬 总 额 及 占 公 司 利 润 总 额 的 比 例 如 下 : 2014 年 1~9 月 2013 年 2012 年 2011 年 占 利 润 总 占 利 润 总 薪 酬 总 额 占 利 润 总 薪 酬 总 额 薪 酬 总 额 ( 元 ) 额 的 比 例 额 的 比 例 ( 元 ) 额 的 比 例 ( 元 ) 薪 酬 总 额 ( 元 ) 占 利 润 总 额 的 比 例 3,325, % 4,567, % 4,022, % 3,540, % 六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其 他 核 心 人 员 相 互 之 间 的 亲 属 关 系 本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其 他 核 心 人 员 相 互 之 间 不 存 在 亲 属 关 系 七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其 他 核 心 人 员 与 本 公 司 签 署 的 协 议 本 公 司 与 监 事 程 珊 珊 王 锋 全 体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其 他 核 心 人 员 均 签 订 了 劳 动 合 同 和 保 密 协 议, 与 除 独 立 董 事 以 外 的 董 事 监 事 全 体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其 他 核 心 人 员 均 签 订 了 竞 业 限 制 协 议 本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311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公 司 治 理 及 其 他 核 心 人 员 均 履 行 协 议 约 定 的 义 务 和 职 责, 遵 守 相 关 承 诺, 迄 今 未 发 生 违 反 协 议 义 务 责 任 或 承 诺 的 情 形 八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了 解 股 票 发 行 上 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法 定 义 务 责 任 的 情 况 保 荐 机 构 等 中 介 机 构 已 经 对 本 公 司 的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了 与 股 票 发 行 上 市 有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辅 导 与 培 训, 本 公 司 的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已 经 了 解 与 股 票 发 行 上 市 有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知 悉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法 定 义 务 和 责 任 九 近 两 年 内 董 事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 动 情 况 ( 一 ) 董 事 变 动 情 况 根 据 中 公 高 科 有 限 的 公 司 章 程, 中 公 高 科 有 限 不 设 董 事 会, 设 执 行 董 事 1 名, 由 潘 玉 利 担 任 但 为 完 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加 强 对 国 有 资 产 的 监 督 管 理, 中 公 高 科 有 限 在 实 际 运 行 中 设 立 了 由 五 名 董 事 组 成 的 董 事 会 中 公 高 科 有 限 设 立 时 的 董 事 会 成 员 为 黄 卫 津 杨 志 峰 康 爱 国 潘 玉 利 赵 怀 志 虽 然 中 公 高 科 有 限 设 立 时 未 就 选 举 上 述 董 事 形 成 书 面 的 股 东 会 决 议, 但 原 股 东 于 2012 年 3 月 13 日 出 具 了 声 明 与 承 诺 函, 声 明 上 述 董 事 系 经 全 体 股 东 商 议 同 意 的, 中 公 高 科 有 限 全 体 董 事 均 能 勤 勉 认 真 谨 慎 的 履 行 职 责, 保 证 了 中 公 高 科 有 限 的 健 康 快 速 发 展 本 公 司 近 两 年 董 事 会 成 员 变 化 情 况 及 变 化 原 因 如 下 : 2011 年 11 月 中 公 高 科 有 限 整 体 变 更 设 立 股 份 公 司 时, 本 公 司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成 员 为 黄 卫 津 易 振 国 叶 慧 海 苏 晓 明 潘 玉 利 赵 怀 志 刘 家 镇 刘 宁 华 张 洪 刚 2014 年 2 月 11 日, 本 公 司 召 开 2014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同 意 黄 卫 津 因 达 到 退 休 年 龄 不 再 担 任 董 事 长 及 董 事 职 务, 苏 晓 明 因 工 作 岗 位 调 整 不 再 担 任 董 事 职 务, 选 举 杨 文 银 王 建 荣 为 公 司 董 事 2014 年 2 月 12 日, 本 公 司 召 开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五 次 会 议, 选 举 杨 文 银 担 任 公 司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长 因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任 期 届 满, 经 2014 年 11 月 1 日 本 公 司 2014 年 第 四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312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公 司 治 理 审 议 通 过, 同 意 继 续 由 杨 文 银 易 振 国 叶 慧 海 王 建 荣 潘 玉 利 赵 怀 志 刘 家 镇 刘 宁 华 张 洪 刚 组 成 本 公 司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 二 ) 监 事 变 动 情 况 根 据 中 公 高 科 有 限 的 公 司 章 程, 中 公 高 科 有 限 不 设 监 事 会, 设 监 事 1 名, 由 朱 红 兵 担 任 但 为 充 分 发 挥 公 司 监 事 会 的 监 督 职 能, 加 强 对 国 有 资 产 的 监 督 管 理, 中 公 高 科 有 限 在 实 际 运 行 中 设 立 了 监 事 会, 监 事 会 由 王 文 龙 高 效 林 朱 红 兵 3 名 监 事 组 成 虽 然 中 公 高 科 有 限 设 立 时 未 就 选 举 上 述 监 事 形 成 书 面 的 股 东 会 决 议, 但 原 股 东 于 2012 年 3 月 13 日 出 具 了 声 明 与 承 诺 函, 声 明 上 述 监 事 系 经 全 体 股 东 商 议 同 意 的, 中 公 高 科 有 限 全 体 监 事 均 能 勤 勉 认 真 谨 慎 的 履 行 职 责, 保 证 了 中 公 高 科 有 限 的 健 康 快 速 发 展 2009 年 6 月 10 日, 中 公 高 科 有 限 召 开 2008 年 年 度 股 东 会, 同 意 王 文 龙 因 前 往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交 通 局 任 职 高 效 林 因 退 休 辞 去 中 公 高 科 有 限 监 事 职 务, 选 举 郭 大 进 邓 家 伶 朱 红 兵 为 中 公 高 科 有 限 监 事 本 公 司 近 两 年 监 事 会 成 员 变 化 情 况 及 变 化 原 因 如 下 : 2011 年 11 月 中 公 高 科 有 限 整 体 变 更 设 立 股 份 公 司 时, 本 公 司 第 一 届 监 事 会 成 员 为 邓 家 伶 程 珊 珊 王 锋 2014 年 2 月 11 日, 本 公 司 召 开 2014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同 意 邓 家 伶 因 个 人 原 因 辞 去 监 事 会 主 席 及 监 事 职 务, 选 举 陈 卉 担 任 公 司 监 事 2014 年 2 月 13 日, 本 公 司 召 开 第 一 届 监 事 会 第 九 次 会 议, 选 举 陈 卉 担 任 本 公 司 第 一 届 监 事 会 主 席 因 第 二 届 监 事 会 成 员 任 期 届 满, 经 2014 年 10 月 14 日 本 公 司 第 一 届 职 工 大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同 意 王 锋 继 续 担 任 公 司 第 二 届 监 事 会 职 工 代 表 监 事, 经 2014 年 11 月 1 日 本 公 司 2014 年 第 四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同 意 陈 卉 程 珊 珊 担 任 公 司 第 二 届 监 事 会 股 东 代 表 监 事, 与 王 锋 共 同 组 成 公 司 第 二 届 监 事 会 中 公 高 科 有 限 设 立 时, 朱 红 兵 既 是 工 商 登 记 中 的 监 事 又 是 实 际 运 行 中 监 事 会 成 员, 当 时 朱 红 兵 作 为 职 工 代 表 代 为 持 有 用 于 股 权 激 励 的 10% 预 留 股, 但 中 公 高 科 有 限 没 有 召 开 职 工 大 会 选 举 朱 红 兵 为 职 工 监 事 中 公 高 科 有 限 监 事 会 未 设 职 工 监 事 不 符 合 公 司 法 的 规 定, 但 中 公 高 科 有 限 改 制 为 股 份 公 司 时 已 由 职 工 大 会 选 举 王 锋 为 股 份 公 司 第 一 届 监 事 会 职 工 监 事

313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公 司 治 理 保 荐 机 构 和 发 行 人 律 师 认 为, 公 司 现 已 设 置 职 工 监 事, 符 合 公 司 法 的 规 定, 中 公 高 科 有 限 阶 段 未 设 置 职 工 监 事 事 宜 对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不 构 成 重 大 影 响 ( 三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 动 情 况 本 公 司 近 两 年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 化 情 况 及 变 化 原 因 如 下 :2011 年 11 月 中 公 高 科 有 限 整 体 变 更 设 立 股 份 公 司 时, 本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为 赵 怀 志 潘 玉 利 王 松 根 赵 延 东 何 博 为 细 化 副 总 经 理 的 分 工, 加 强 本 公 司 的 有 效 治 理 及 规 范 运 作, 2014 年 2 月 12 日, 本 公 司 召 开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五 次 会 议, 聘 任 杨 屹 东 为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中 公 高 科 有 限 于 2011 年 8 月 16 日 之 前 聘 任 张 苑 为 财 务 主 管, 全 面 负 责 公 司 的 财 税 管 理 工 作 并 负 责 建 立 和 完 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但 未 列 入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范 围 但 中 公 高 科 有 限 制 定 了 会 计 制 度 及 会 计 制 度 实 施 细 则 现 金 及 银 行 存 款 管 理 办 法 薪 酬 管 理 办 法 员 工 手 机 话 费 报 销 标 准 规 定 等 财 务 制 度 保 荐 机 构 和 发 行 人 律 师 认 为, 中 公 高 科 有 限 聘 有 财 务 主 管 并 制 定 了 一 系 列 财 务 制 度, 虽 然 未 将 其 列 为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范 围 的 财 务 负 责 人, 但 能 保 证 内 部 控 制 的 有 效 性 本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近 两 年 的 变 动 履 行 了 必 要 的 法 律 程 序 ; 最 近 两 年 本 公 司 董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动 ( 四 ) 公 司 原 任 职 人 员 在 公 路 所 及 其 下 属 单 位 的 兼 职 情 况 本 公 司 近 两 年 离 职 的 董 事 监 事 包 括 黄 卫 津 苏 晓 明 和 邓 家 伶, 其 在 担 任 本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期 间 在 公 路 所 及 下 属 单 位 任 职 兼 职 情 况 如 下 : 黄 卫 津 在 担 任 本 公 司 董 事 长 期 间, 曾 任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路 科 学 研 究 所 党 委 书 记 副 院 长 顾 问, 中 公 华 通 ( 北 京 )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中 路 高 科 交 通 科 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苏 晓 明 在 担 任 本 公 司 董 事 期 间, 曾 任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路 科 学 研 究 所 人 事 处 处 长 所 纪 委 委 员 机 关 支 部 书 记, 行 政 事 务 处 处 长 纪 委 委 员 机 关 支 部 书 记,

314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公 司 治 理 北 京 中 交 国 路 环 境 景 观 园 林 工 程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邓 家 伶 在 担 任 本 公 司 监 事 会 主 席 期 间, 曾 任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路 科 学 研 究 所 财 务 处 处 长, 北 京 中 交 华 安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北 京 诚 达 交 通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北 京 科 路 泰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 现 已 更 名 为 中 路 高 科 ( 北 京 ) 公 路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 监 事 会 主 席, 北 京 路 桥 通 国 际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会 主 席, 北 京 公 科 飞 达 交 通 工 程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会 主 席, 中 路 高 科 交 通 科 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财 务 总 监 十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董 事 会 秘 书 董 事 会 专 门 委 员 会 的 运 行 及 履 职 情 况 本 公 司 自 股 份 公 司 成 立 以 来,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上 市 公 司 章 程 指 引 上 市 公 司 治 理 准 则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并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了 公 司 章 程, 建 立 了 由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经 理 层 组 成 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聘 请 了 3 名 独 立 董 事, 占 董 事 会 人 数 的 三 分 之 一, 制 订 并 逐 步 完 善 了 三 会 议 事 规 则 总 经 理 工 作 细 则 独 立 董 事 工 作 制 度 董 事 会 秘 书 工 作 制 度 等 制 度 ( 一 ) 股 东 大 会 的 建 立 健 全 及 运 行 情 况 本 公 司 建 立 健 全 了 股 东 大 会 制 度, 公 司 章 程 和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对 股 东 大 会 制 度 作 了 明 确 规 定 本 公 司 制 定 的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对 股 东 大 会 的 性 质 和 职 权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的 召 集 提 案 与 通 知 股 东 资 格 认 定 会 议 签 到 召 开 会 议 纪 律 休 会 与 散 会 会 议 决 议 会 议 记 录 等 进 行 了 明 确 的 规 定, 以 确 保 股 东 大 会 能 高 效 运 作 和 科 学 决 策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本 公 司 自 2011 年 11 月 整 体 变 更 为 股 份 公 司 后 共 召 开 了 17 次 股 东 大 会,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会 议 名 称 会 议 召 开 时 间 会 议 出 席 情 况 1 创 立 大 会 暨 第 一 次 股 东 大 会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2011 年 11 月 21 日 2012 年 1 月 13 日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共 22 名, 代 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共 22 名, 代 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315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公 司 治 理 序 号 会 议 名 称 会 议 召 开 时 间 会 议 出 席 情 况 的 100%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年 第 四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年 第 四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年 第 四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2012 年 3 月 16 日 2012 年 8 月 7 日 2012 年 9 月 12 日 2012 年 10 月 15 日 2012 年 11 月 8 日 2013 年 1 月 25 日 2013 年 6 月 21 日 2013 年 7 月 20 日 2013 年 7 月 30 日 2013 年 9 月 13 日 2014 年 2 月 11 日 2014 年 2 月 27 日 2014 年 6 月 20 日 2014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1 月 1 日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共 22 名, 代 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共 22 名, 代 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共 22 名, 代 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共 22 名, 代 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共 22 名, 代 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共 22 名, 代 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共 22 名, 代 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共 22 名, 代 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共 22 名, 代 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共 22 名, 代 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共 22 名, 代 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共 22 名, 代 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共 22 名, 代 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共 22 名, 代 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共 22 名, 代 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 本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严 格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公 司 章 程 及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316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公 司 治 理 规 则 规 范 运 作, 公 司 历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通 知 方 式 召 开 方 式 表 决 方 式 召 集 人 和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资 格 符 合 公 司 法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股 东 大 会 的 召 开 及 决 议 内 容 合 法 有 效, 股 东 大 会 依 法 履 行 了 公 司 法 公 司 章 程 所 赋 予 的 职 责 ( 二 ) 董 事 会 的 建 立 健 全 及 运 行 情 况 本 公 司 建 立 健 全 了 董 事 会 制 度, 本 公 司 制 定 的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对 董 事 会 的 组 成 和 职 权 董 事 会 会 议 的 议 案 召 集 和 召 开 审 议 程 序 表 决 会 议 决 议 与 记 录 决 议 的 实 施 等 内 容 作 了 明 确 规 定, 以 确 保 董 事 会 能 高 效 运 作 和 科 学 决 策 公 司 董 事 会 由 9 名 董 事 组 成, 其 中 3 名 为 独 立 董 事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本 公 司 自 2011 年 11 月 整 体 变 更 为 股 份 公 司 后 共 召 开 了 18 次 董 事 会 会 议,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会 议 名 称 会 议 召 开 时 间 会 议 出 席 情 况 1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2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3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4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5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6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六 次 会 议 7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七 次 会 议 8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八 次 会 议 9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九 次 会 议 10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次 会 议 11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一 次 会 议 12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二 次 会 议 13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三 次 会 议 2011 年 11 月 21 日 2011 年 12 月 26 日 2012 年 2 月 23 日 2012 年 5 月 7 日 2012 年 7 月 23 日 2012 年 8 月 28 日 2012 年 9 月 29 日 2012 年 10 月 25 日 2013 年 1 月 10 日 2013 年 5 月 31 日 2013 年 7 月 9 日 2013 年 7 月 19 日 2013 年 8 月 23 日 应 到 董 事 9 名, 实 到 董 事 9 名 应 到 董 事 9 名, 实 到 董 事 9 名 应 到 董 事 9 名, 实 到 董 事 9 名 应 到 董 事 9 名, 实 到 董 事 9 名 应 到 董 事 9 名, 实 到 董 事 9 名 应 到 董 事 9 名, 实 到 董 事 9 名 应 到 董 事 9 名, 实 到 董 事 9 名 应 到 董 事 9 名, 实 到 董 事 9 名 应 到 董 事 9 名, 实 到 董 事 9 名 应 到 董 事 9 名, 实 到 董 事 9 名 应 到 董 事 9 名, 实 到 董 事 9 名 应 到 董 事 9 名, 实 到 董 事 9 名 应 到 董 事 9 名, 实 到 董 事 9 名 14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2014 年 应 到 董 事 9 名, 实 到 董 事 7 名

317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公 司 治 理 序 号 会 议 名 称 会 议 召 开 时 间 会 议 出 席 情 况 1 月 28 日 15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五 次 会 议 16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六 次 会 议 17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七 次 会 议 18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八 次 会 议 2014 年 2 月 12 日 2014 年 6 月 4 日 2014 年 6 月 9 日 2014 年 10 月 15 日 应 到 董 事 9 名, 实 到 董 事 9 名 应 到 董 事 9 名, 实 到 董 事 9 名 应 到 董 事 9 名, 实 到 董 事 9 名 应 到 董 事 9 名, 实 到 董 事 9 名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严 格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公 司 章 程 及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规 范 运 作, 公 司 历 次 董 事 会 会 议 的 召 集 议 案 出 席 表 决 决 议 及 会 议 记 录 均 符 合 公 司 法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历 次 董 事 会 会 议 的 召 开 及 决 议 内 容 均 合 法 有 效 董 事 会 的 规 范 召 开 保 证 了 董 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严 格 行 使 职 权 勤 勉 尽 责 地 履 行 职 责 和 义 务 董 事 会 依 法 履 行 了 公 司 法 公 司 章 程 所 赋 予 的 职 责 本 公 司 董 事 及 董 事 会 不 存 在 违 反 公 司 法 及 其 他 规 定 行 使 职 权 的 情 形 ( 三 ) 监 事 会 的 建 立 健 全 及 运 行 情 况 本 公 司 建 立 健 全 了 监 事 会 制 度, 本 公 司 制 定 的 监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对 监 事 会 的 职 权 监 事 会 的 议 事 程 序 决 议 的 实 施 等 内 容 作 了 明 确 规 定, 保 障 了 监 事 会 能 够 独 立 有 效 地 行 使 监 督 权 本 公 司 监 事 会 由 3 名 监 事 组 成, 其 中 1 名 为 职 工 代 表 监 事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本 公 司 自 2011 年 11 月 整 体 变 更 设 立 股 份 公 司 以 来, 本 公 司 共 召 开 了 12 次 监 事 会 会 议,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会 议 名 称 会 议 召 开 时 间 会 议 出 席 情 况 1 第 一 届 监 事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2011 年 11 月 21 日 应 到 监 事 3 名, 实 到 监 事 3 名 2 第 一 届 监 事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2012 年 2 月 22 日 应 到 监 事 3 名, 实 到 监 事 3 名 3 第 一 届 监 事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2012 年 7 月 23 日 应 到 监 事 3 名, 实 到 监 事 3 名 4 第 一 届 监 事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5 第 一 届 监 事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2012 年 10 月 25 日 2013 年 1 月 10 日 应 到 监 事 3 名, 实 到 监 事 3 名 应 到 监 事 3 名, 实 到 监 事 3 名

318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公 司 治 理 序 号 会 议 名 称 会 议 召 开 时 间 会 议 出 席 情 况 6 第 一 届 监 事 会 第 六 次 会 议 2013 年 5 月 31 日 应 到 监 事 3 名, 实 到 监 事 3 名 7 第 一 届 监 事 会 第 七 次 会 议 8 第 一 届 监 事 会 第 八 次 会 议 9 第 一 届 监 事 会 第 九 次 会 议 10 第 一 届 监 事 会 第 十 次 会 议 11 第 一 届 监 事 会 第 十 一 次 会 议 12 第 一 届 监 事 会 第 十 二 次 会 议 2013 年 7 月 19 日 2014 年 1 月 28 日 2014 年 2 月 13 日 2014 年 6 月 4 日 2014 年 6 月 9 日 2014 年 10 月 15 日 应 到 监 事 3 名, 实 到 监 事 3 名 应 到 监 事 2 名, 实 到 监 事 2 名 应 到 监 事 3 名, 实 到 监 事 3 名 应 到 监 事 3 名, 实 到 监 事 3 名 应 到 监 事 3 名, 实 到 监 事 3 名 应 到 监 事 3 名, 实 到 监 事 3 名 公 司 监 事 会 严 格 按 照 公 司 章 程 和 监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的 规 定 规 范 运 作, 公 司 历 次 监 事 会 会 议 的 召 集 议 案 出 席 表 决 决 议 及 会 议 记 录 均 符 合 公 司 法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历 次 监 事 会 会 议 的 召 开 及 决 议 内 容 均 合 法 有 效 监 事 会 依 法 履 行 了 公 司 法 公 司 章 程 所 赋 予 的 职 责 ( 四 ) 独 立 董 事 制 度 的 建 立 健 全 及 履 职 情 况 完 善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结 构, 加 强 董 事 会 决 策 功 能, 保 护 中 小 股 东 利 益, 本 公 司 建 立 了 独 立 董 事 制 度 1. 独 立 董 事 选 聘 情 况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中 共 有 3 名 独 立 董 事, 占 董 事 会 成 员 总 数 的 三 分 之 一 2011 年 11 月 21 日, 本 公 司 召 开 创 立 大 会 暨 第 一 次 股 东 大 会, 选 举 刘 家 镇 刘 宁 华 张 洪 刚 为 公 司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2014 年 11 月 1 日, 本 公 司 召 开 2014 年 第 四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选 举 刘 家 镇 刘 宁 华 张 洪 刚 为 公 司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其 中 张 洪 刚 为 会 计 专 业 人 士 2. 独 立 董 事 制 度 的 建 立 本 公 司 根 据 证 券 法 关 于 在 上 市 公 司 建 立 独 立 董 事 制 度 的 指 导 意 见

319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公 司 治 理 上 市 公 司 治 理 准 则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制 订 了 独 立 董 事 工 作 制 度, 对 独 立 董 事 任 职 资 格 提 名 选 举 更 换 职 权 和 义 务 等 进 行 了 具 体 的 规 定 3. 独 立 董 事 的 职 责 独 立 董 事 对 公 司 及 全 体 股 东 负 有 诚 信 与 勤 勉 的 义 务 独 立 董 事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要 求,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维 护 公 司 整 体 利 益, 尤 其 要 关 注 中 小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侵 害 独 立 董 事 应 当 独 立 公 正 地 履 行 职 责, 不 受 公 司 主 要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其 他 与 公 司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的 影 响 为 了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的 作 用, 独 立 董 事 除 具 有 公 司 法 和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赋 予 董 事 的 职 权 外, 还 享 有 以 下 特 别 职 权 :(1)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 指 公 司 拟 与 关 联 自 然 人 达 成 的 金 额 在 30 万 元 以 上 的 关 联 交 易 及 拟 与 关 联 法 人 达 成 的 金 额 在 100 万 元 以 上 或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值 的 0.5% 以 上 的 关 联 交 易 ) 应 由 独 立 董 事 事 前 书 面 认 可 后, 提 交 董 事 会 讨 论 ; 独 立 董 事 作 出 判 断 前, 可 以 聘 请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报 告, 作 为 其 判 断 的 依 据 ;(2) 向 董 事 会 提 议 聘 用 或 解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3) 向 董 事 会 提 请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4) 提 议 召 开 董 事 会 临 时 会 议 ;(5) 独 立 聘 请 外 部 审 计 机 构 和 咨 询 机 构 ;(6) 可 以 在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前 公 开 向 股 东 征 集 投 票 权 ;(7) 法 律 法 规 及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独 立 董 事 其 他 职 权 独 立 董 事 除 履 行 上 述 职 责 外, 还 应 当 对 以 下 事 项 向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大 会 发 表 独 立 意 见 :(1) 提 名 任 免 董 事 ;(2) 聘 任 或 解 聘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3) 公 司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薪 酬 ;(4) 公 司 的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关 联 企 业 对 公 司 现 有 或 新 发 生 的 总 额 高 于 100 万 元 或 高 于 公 司 最 近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值 的 5% 的 借 款 或 其 他 资 金 往 来, 以 及 公 司 是 否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回 收 欠 款 ;(5)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创 业 板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第 9.11 条 规 定 的 对 外 担 保 事 项, 并 且 在 公 司 年 度 报 告 中, 对 公 司 累 计 和 当 期 对 外 担 保 情 况 进 行 专 项 说 明, 并 发 表 独 立 意 见 ;(6) 变 更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7)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8) 对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公 司 财 务 报 告 出 具 的 非 标 准 审 计 意 见 所 涉 及 的 事 件 ;(9) 年 度 内 公 司 做 出 的 会 计 政 策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或 重 大 会 计 差 错 更 正 事 项 ;(10) 独 立 董 事 认 为 可 能 损 害 中 小 股 东 合 法 权 益 的 事 项 ;(11)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以 及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320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公 司 治 理 4. 独 立 董 事 履 职 情 况 本 公 司 3 名 独 立 董 事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独 立 董 事 工 作 制 度 勤 勉 尽 职 地 履 行 职 责, 出 席 了 历 次 董 事 会 会 议, 积 极 参 与 公 司 决 策, 对 本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内 部 控 制 以 及 公 司 的 发 展 提 出 了 许 多 建 议, 并 对 需 要 其 发 表 意 见 的 事 项 进 行 了 认 真 的 审 议 并 发 表 独 立 意 见, 对 完 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和 规 范 运 作 起 到 了 积 极 的 作 用 ( 五 ) 董 事 会 秘 书 制 度 的 建 立 健 全 及 运 行 情 况 1. 董 事 会 秘 书 制 度 的 建 立 根 据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设 董 事 会 秘 书, 由 董 事 长 提 名, 经 董 事 会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经 本 公 司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本 公 司 聘 任 何 博 先 生 担 任 董 事 会 秘 书 本 公 司 制 定 了 董 事 会 秘 书 工 作 制 度, 对 董 事 会 秘 书 的 任 职 资 格 主 要 职 责 聘 任 与 解 聘 等 事 项 进 行 了 明 确 约 定 2. 董 事 会 秘 书 的 职 责 根 据 董 事 会 秘 书 工 作 制 度 的 规 定, 董 事 会 秘 书 的 具 体 职 责 为 :(1) 负 责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协 调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工 作, 组 织 制 订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制 度, 督 促 公 司 及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遵 守 信 息 披 露 相 关 规 定 ;(2) 负 责 公 司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和 股 东 资 料 管 理 工 作, 协 调 公 司 与 证 券 监 管 机 构 股 东 保 荐 人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媒 体 等 之 间 的 信 息 沟 通 ;(3) 组 织 筹 备 董 事 会 会 议 和 股 东 大 会, 参 加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会 议 监 事 会 会 议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相 关 会 议, 负 责 董 事 会 会 议 记 录 工 作 并 签 字 确 认 ;(4) 负 责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的 保 密 工 作, 在 未 公 开 重 大 信 息 出 现 泄 露 时, 及 时 向 证 券 交 易 所 报 告 并 公 告 ;(5) 关 注 媒 体 报 道 并 主 动 求 证 真 实 情 况, 督 促 董 事 会 及 时 回 复 证 券 交 易 所 所 有 问 询 ;(6) 组 织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证 券 法 律 法 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创 业 板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及 证 券 交 易 所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的 培 训, 协 助 前 述 人 员 了 解 各 自 在 信 息 披 露 中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7) 督 促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范 性 文 件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创 业 板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证 券 交 易 所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及 公 司 章 程, 切 实 履 行 其 所 作 出 的 承 诺 ; 在 知 悉 公 司 作 出 或 可 能 作 出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321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公 司 治 理 的 决 议 时, 应 予 以 提 醒 并 立 即 如 实 地 向 证 券 交 易 所 报 告 ;(8) 负 责 保 管 股 东 名 册 公 司 发 行 在 外 的 债 券 权 益 名 单 ; 负 责 保 管 董 事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名 册 ; 负 责 保 管 控 股 股 东 及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持 有 公 司 股 票 的 资 料 ; 负 责 披 露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持 股 变 动 情 况 ;(9) 协 助 董 事 处 理 董 事 会 董 事 会 专 门 委 员 会 的 日 常 工 作 ;(10)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证 券 交 易 所 要 求 履 行 的 其 他 职 责 3. 董 事 会 秘 书 制 度 的 运 行 情 况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按 照 公 司 章 程 董 事 会 秘 书 工 作 制 度 的 有 关 规 定 开 展 工 作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负 责 本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和 董 事 会 会 议 的 筹 备 文 件 保 管 等 事 宜, 为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的 完 善 和 董 事 会 股 东 大 会 正 常 行 使 职 权 发 挥 了 重 要 的 作 用 ( 六 ) 董 事 会 专 门 委 员 会 设 置 及 运 行 情 况 根 据 公 司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相 关 规 定, 董 事 会 下 设 战 略 与 发 展 委 员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提 名 委 员 会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专 门 委 员 会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在 董 事 会 授 权 下 开 展 工 作, 为 董 事 会 的 决 策 提 供 咨 询 意 见 专 门 委 员 会 成 员 全 部 由 董 事 组 成, 其 中 审 计 委 员 会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中 独 立 董 事 占 多 数, 并 由 独 立 董 事 担 任 召 集 人 ; 审 计 委 员 会 的 召 集 人 应 为 会 计 专 业 人 士 1. 战 略 与 发 展 委 员 会 战 略 与 发 展 委 员 会 目 前 由 3 名 董 事 组 成, 分 别 为 杨 文 银 易 振 国 潘 玉 利, 其 中 杨 文 银 担 任 召 集 人 根 据 董 事 会 战 略 与 发 展 委 员 会 工 作 细 则 的 规 定, 战 略 与 发 展 委 员 会 的 主 要 职 责 为 :(1) 对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和 中 长 期 发 展 规 划 方 案 经 营 目 标 进 行 研 究 提 出 建 议, 并 对 其 实 施 进 行 评 估 监 控 ;(2) 对 公 司 增 加 或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或 其 他 证 券 进 行 研 究 并 提 出 建 议 ;(3) 对 公 司 合 并 分 立 解 散 事 项 及 变 更 公 司 形 式 的 方 案 进 行 研 究 并 提 出 建 议 ;(4) 对 公 司 重 大 业 务 重 组 对 外 收 购 兼 并 及 资 产 出 售 进 行 研 究 并 提 出 建 议 ;(5) 对 公 司 拓 展 新 型 市 场 新 型 业 务 进 行 研 究 并 提 出 建 议 ;(6) 对 须 经 董 事 会 审 议 的 公 司 投 融 资 资 产 经 营

322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公 司 治 理 等 项 目 进 行 研 究 并 提 出 建 议 ;(7) 对 公 司 重 大 机 构 重 组 和 调 整 方 案 进 行 研 究 并 提 出 建 议 ;(8) 对 其 他 影 响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的 重 大 事 项 进 行 研 究 并 提 出 建 议 ;(9) 对 以 上 事 项 的 实 施 进 行 检 查 ;(10) 董 事 会 授 予 的 其 他 职 权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本 公 司 战 略 与 发 展 委 员 会 具 体 召 开 情 况 如 下 : <1>2012 年 2 月 16 日, 本 公 司 召 开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战 略 与 发 展 委 员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2~2014 年 发 展 规 划 的 议 案, 并 同 意 提 交 董 事 会 及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2>2014 年 1 月 27 日, 本 公 司 召 开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战 略 与 发 展 委 员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审 议 公 司 2014~2018 年 发 展 规 划 的 议 案, 并 同 意 提 交 董 事 会 及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2. 提 名 委 员 会 提 名 委 员 会 目 前 由 3 名 董 事 组 成, 分 别 为 刘 家 镇 张 洪 刚 杨 文 银, 其 中 刘 家 镇 担 任 召 集 人 根 据 董 事 会 提 名 委 员 会 工 作 细 则 的 规 定, 提 名 委 员 会 的 主 要 职 责 为 :(1) 根 据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情 况 资 产 规 模 和 股 权 结 构 对 董 事 会 的 规 模 和 构 成 向 董 事 会 提 出 建 议 ;(2) 研 究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选 择 标 准 和 程 序, 并 向 董 事 会 提 出 建 议 ;(3) 广 泛 搜 寻 合 格 的 董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人 选 ;(4) 对 董 事 候 选 人 和 总 经 理 人 选 进 行 审 查 并 提 出 建 议 ;(5) 对 须 提 请 董 事 会 聘 任 的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审 查 并 提 出 建 议 ;(6) 董 事 会 授 权 的 其 他 事 宜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本 公 司 提 名 委 员 会 具 体 召 开 情 况 如 下 : <1>2014 年 1 月 10 日, 本 公 司 召 开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提 名 委 员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提 名 杨 文 银 先 生 王 建 荣 女 士 为 公 司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候 选 人 的 议 案, 并 同 意 提 交 董 事 会 及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2>2014 年 2 月 5 日, 本 公 司 召 开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提 名 委 员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聘 任 杨 屹 东 先 生 为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的 议 案, 并 同 意 提 交 董 事 会 审 议 表 决 3.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323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公 司 治 理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目 前 由 3 名 董 事 组 成, 分 别 为 刘 宁 华 张 洪 刚 叶 慧 海, 其 中 刘 宁 华 担 任 召 集 人 根 据 董 事 会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工 作 细 则 的 规 定,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的 主 要 职 责 为 :(1) 研 究 和 审 查 公 司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薪 酬 政 策 与 方 案 ; 根 据 公 司 董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管 理 岗 位 的 主 要 范 围 职 责 重 要 性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企 业 相 关 岗 位 的 薪 酬 水 平 制 定 薪 酬 计 划 或 方 案 ( 薪 酬 计 划 或 方 案 主 要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绩 效 评 价 标 准 程 序 及 主 要 评 价 体 系, 奖 励 和 惩 罚 的 主 要 方 案 和 制 度 等 );(2) 研 究 公 司 董 事 与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考 核 的 标 准, 对 其 履 行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考 核 并 提 出 建 议 ;(3) 负 责 对 公 司 薪 酬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4) 董 事 会 授 予 的 其 他 职 权 4. 审 计 委 员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目 前 由 3 名 董 事 组 成, 分 别 为 张 洪 刚 刘 宁 华 王 建 荣, 其 中 张 洪 刚 担 任 召 集 人 根 据 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工 作 细 则 的 规 定, 审 计 委 员 会 的 主 要 职 责 为 :(1) 指 导 和 监 督 公 司 内 部 审 计 制 度 的 建 立 和 实 施 ;(2) 指 导 评 估 内 部 审 计 部 门 的 工 作, 对 公 司 内 部 审 计 部 门 负 责 人 的 任 免 提 出 建 议 ;(3) 至 少 每 季 度 召 开 一 次 会 议, 审 议 内 部 审 计 部 门 提 交 的 工 作 计 划 和 报 告 等 ;(4) 至 少 每 季 度 向 董 事 会 报 告 一 次,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进 度 质 量 以 及 发 现 的 重 大 问 题 ;(5) 提 议 聘 请 或 更 换 外 部 审 计 机 构, 以 及 相 关 审 计 费 用, 并 上 报 董 事 会 ; 评 估 外 部 审 计 机 构 工 作, 监 督 外 部 审 计 机 构 的 独 立 性 工 作 程 序 质 量 和 结 果 ;(6) 协 调 内 部 审 计 部 门 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国 家 审 计 机 构 等 外 部 审 计 单 位 之 间 的 关 系 ;(7) 根 据 内 部 审 计 部 门 出 具 的 评 价 报 告 及 相 关 资 料, 对 与 财 务 报 告 和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相 关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建 立 和 实 施 情 况 出 具 年 度 内 部 控 制 自 我 评 价 报 告 ;(8) 审 核 公 司 的 财 务 信 息 及 其 披 露 ;(9) 对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审 查 和 评 价 ;(10) 董 事 会 授 予 的 其 他 职 权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本 公 司 审 计 委 员 会 具 体 召 开 情 况 如 下 : <1>2012 年 2 月 16 日, 本 公 司 召 开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审 议 公 司 近 三 年 审 计 报 告 的 议 案 关 于 公 司 2011 年

324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公 司 治 理 度 财 务 决 算 报 告 的 议 案 关 于 续 聘 德 勤 华 永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为 公 司 2012 年 度 审 计 机 构 的 议 案 关 于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自 我 评 价 报 告 的 议 案, 并 同 意 提 交 董 事 会 审 议 表 决 <2>2012 年 7 月 23 日, 本 公 司 召 开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审 议 公 司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财 务 报 告 的 议 案 关 于 审 议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自 我 评 价 报 告 的 议 案 2012 年 上 半 年 公 司 与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路 科 学 研 究 所 及 其 下 属 企 业 的 关 联 交 易 的 议 案 2012 年 上 半 年 公 司 与 北 京 路 桥 瑞 通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关 联 交 易 的 议 案 关 于 公 司 向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申 请 5000 万 元 综 合 授 信 的 议 案, 并 同 意 提 交 董 事 会 审 议 表 决 <3>2012 年 8 月 28 日, 本 公 司 召 开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向 华 夏 银 行 申 请 5000 万 元 综 合 授 信 的 议 案, 并 同 意 提 交 董 事 会 审 议 表 决 <4>2012 年 9 月 29 日, 本 公 司 召 开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变 更 审 计 机 构 的 议 案 和 关 于 审 计 机 构 独 立 性 的 议 案, 提 请 董 事 会 审 议 终 止 与 德 勤 华 永 的 委 托 关 系, 并 聘 请 立 信 所 为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A 股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项 目 的 审 计 机 构 及 公 司 2012 年 度 审 计 机 构 <5>2012 年 10 月 25 日, 本 公 司 召 开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会 议,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审 议 公 司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财 务 报 告 的 议 案, 并 同 意 提 交 董 事 会 审 议 表 决 <6>2013 年 1 月 10 日, 本 公 司 召 开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审 议 公 司 近 三 年 财 务 报 告 的 议 案 关 于 审 议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自 我 评 价 报 告 的 议 案 和 关 于 续 聘 立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为 公 司 2013 年 度 审 计 机 构 的 议 案, 并 同 意 提 交 董 事 会 审 议 表 决 <7>2013 年 5 月 31 日, 本 公 司 召 开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会 议,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2 年 度 财 务 决 算 报 告 的 议 案, 并 同 意 提 交 董 事 会 审 议 表 决

325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公 司 治 理 <8>2013 年 5 月 31 日, 本 公 司 召 开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第 七 次 会 议,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审 议 公 司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财 务 报 告 的 议 案 关 于 审 议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自 我 评 价 报 告 的 议 案, 并 同 意 提 交 董 事 会 审 议 表 决 <9>2013 年 8 月 23 日, 本 公 司 召 开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第 八 次 会 议,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向 上 海 银 行 申 请 6000 万 元 综 合 授 信 的 议 案, 并 同 意 提 交 董 事 会 审 议 表 决 <10>2014 年 2 月 5 日, 本 公 司 召 开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第 九 次 会 议,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审 议 公 司 近 三 年 财 务 报 告 的 议 案 关 于 审 议 公 司 2013 年 度 内 部 控 制 自 我 评 价 报 告 的 议 案 关 于 续 聘 立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为 公 司 2014 年 度 审 计 机 构 的 议 案, 并 同 意 提 交 董 事 会 审 议 表 决 <11>2014 年 6 月 4 日, 本 公 司 召 开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第 十 次 会 议,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财 务 报 告 的 议 案 关 于 公 司 2014 年 1~3 月 内 部 控 制 自 我 评 价 报 告 的 议 案, 并 同 意 提 交 董 事 会 审 议 表 决 <12>2014 年 6 月 9 日, 本 公 司 召 开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第 十 一 次 会 议,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3 年 年 度 财 务 决 算 报 告 的 议 案 关 于 公 司 2013 年 年 度 债 权 债 务 报 告 的 议 案 关 于 公 司 2014 年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报 告 的 议 案 关 于 公 司 对 外 投 资 及 形 成 的 经 济 实 体 或 项 目 情 况 报 告 的 议 案, 并 同 意 提 交 董 事 会 审 议 表 决 <13>2014 年 10 月 9 日, 本 公 司 召 开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第 十 二 次 会 议,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财 务 报 告 的 议 案 关 于 公 司 2014 年 1-9 月 内 部 控 制 自 我 评 价 报 告 的 议 案, 并 同 意 提 交 董 事 会 审 议 表 决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各 专 门 委 员 会 自 设 立 以 来, 除 审 计 委 员 会 委 员 由 苏 晓 明 变 更 为 王 建 荣 以 及 提 名 委 员 会 委 员 战 略 与 发 展 委 员 会 委 员 由 黄 卫 津 变 更 为 杨 文 银 外, 人 员 构 成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董 事 会 各 专 门 委 员 会 能 够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对 完 善 公 司 的 治 理 结 构 起 到 了 良 好 的 促 进 作 用 十 一 违 法 违 规 情 况

326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公 司 治 理 本 公 司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近 三 年 不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也 未 受 到 任 何 国 家 行 政 及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的 处 罚 十 二 公 司 最 近 三 年 资 金 被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占 用 和 为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担 保 的 情 况 本 公 司 目 前 已 建 立 了 严 格 的 资 金 管 理 制 度 2012 年 3 月 13 日, 本 公 司 已 经 收 回 了 北 京 市 路 兴 公 路 新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24.8 万 元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本 公 司 不 存 在 资 金 被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以 借 款 代 偿 债 务 代 垫 款 或 者 其 他 方 式 占 用 的 情 况 本 公 司 的 公 司 章 程 对 外 担 保 管 理 制 度 等 规 章 制 度 明 确 规 定 了 对 外 担 保 的 审 批 权 限 和 审 议 程 序, 报 告 期 内 不 存 在 为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提 供 担 保 的 情 形 十 三 公 司 管 理 层 对 内 部 控 制 的 自 我 评 估 意 见 及 注 册 会 计 师 的 鉴 证 意 见 ( 一 ) 管 理 层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完 整 性 合 理 性 及 有 效 性 的 自 我 评 估 意 见 根 据 本 公 司 财 务 报 告 内 部 控 制 重 大 缺 陷 的 认 定 情 况, 于 内 部 控 制 评 价 报 告 基 准 日, 不 存 在 财 务 报 告 内 部 控 制 重 大 缺 陷, 本 公 司 已 按 照 企 业 内 部 控 制 规 范 体 系 和 相 关 规 定 的 要 求 在 所 有 重 大 方 面 保 持 了 有 效 的 财 务 报 告 内 部 控 制 根 据 本 公 司 非 财 务 报 告 内 部 控 制 重 大 缺 陷 认 定 情 况, 于 内 部 控 制 评 价 报 告 基 准 日, 本 公 司 未 发 现 非 财 务 报 告 内 部 控 制 重 大 缺 陷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建 立 了 符 合 目 前 本 公 司 实 际 需 要 较 为 合 理 的 内 部 控 制 管 理 制 度 对 本 公 司 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组 织 控 制 业 务 控 制 信 息 系 统 控 制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等 作 了 明 确 的 规 定, 并 且 得 到 了 有 效 的 执 行, 本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系 统 相 对 完 整 2014 年 度, 随 着 本 公 司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本 公 司 将 继 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强 化 内 部 控 制 监 督 检 查, 促 进 本 公 司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327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公 司 治 理 自 内 部 控 制 评 价 报 告 基 准 日 至 内 部 控 制 评 价 报 告 发 出 日 之 间 未 发 生 影 响 内 部 控 制 有 效 性 评 价 结 论 的 因 素 ( 二 ) 注 册 会 计 师 的 鉴 证 意 见 立 信 所 对 本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完 整 性 合 理 性 及 有 效 性 进 行 了 审 查 和 评 价, 并 于 2014 年 10 月 15 日 出 具 了 信 会 师 报 字 [2014] 第 号 内 部 控 制 鉴 证 报 告, 认 为 公 司 按 照 财 政 部 等 五 部 委 颁 发 的 企 业 内 部 控 制 基 本 规 范 及 相 关 规 定 于 2014 年 9 月 30 日 在 所 有 重 大 方 面 保 持 了 与 财 务 报 表 相 关 的 有 效 的 内 部 控 制 十 四 资 金 管 理 对 外 投 资 和 担 保 事 项 的 政 策 及 制 度 安 排 和 最 近 三 年 的 执 行 情 况 ( 一 ) 资 金 管 理 的 政 策 及 制 度 安 排 和 最 近 三 年 的 执 行 情 况 1. 资 金 管 理 的 政 策 及 制 度 安 排 本 公 司 的 资 金 管 理 制 度 适 用 于 公 司 使 用 资 金 的 所 有 业 务 过 程, 包 括 现 金 收 支 管 理 银 行 存 款 收 支 管 理 和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和 商 业 汇 票 管 理 现 金 收 支 管 理 :(1) 财 务 部 负 责 企 业 所 有 现 金 的 收 付 保 管 及 核 算 工 作 其 他 任 何 部 门 和 个 人 除 财 务 部 特 殊 授 权 以 外, 一 律 不 准 办 理 货 币 资 金 的 收 付 业 务 (2) 出 纳 人 员 负 责 经 手 所 有 现 金 收 支 工 作, 出 纳 人 员 收 取 现 金 超 过 保 险 柜 最 高 存 款 额 以 上 部 分 的 现 金 应 于 当 日 存 入 公 司 的 开 户 银 行 由 于 收 款 太 迟 而 来 不 及 在 当 天 存 入 开 户 行 的, 出 纳 应 于 第 二 天 送 存 银 行 (3) 现 金 收 入 来 源 主 要 有 : 职 工 交 回 差 旅 费 剩 余 款 处 罚 赔 偿 款 备 用 金 退 回 款 ; 收 取 不 能 转 账 付 款 的 单 位 或 个 体 企 业 的 销 售 收 入 ; 处 理 各 类 废 旧 物 资 的 收 入 ; 其 他 不 足 转 账 支 付 起 点 的 小 额 收 入 (4) 现 金 支 付 范 围 : 支 付 给 职 工 个 人 的 预 支 差 旅 费 备 用 金 ; 其 他 不 足 转 账 支 付 起 点 的 小 额 支 付 银 行 存 款 管 理 :(1) 出 纳 负 责 企 业 所 有 银 行 存 款 的 收 付 管 理 工 作 主 管 会 计 财 务 经 理 和 内 审 经 理 对 出 纳 的 日 常 工 作 实 施 业 务 监 督 和 审 计 监 督 (2) 银 行 账 户 收 入 来 源 主 要 有 : 股 东 注 资 ; 销 售 收 款 ; 预 付 账 款 ; 各 类 废 旧 物 资 的 处 理 收

328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公 司 治 理 入 ; 银 行 贷 款 拨 付 ; 保 险 和 事 故 索 赔 收 入 ;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3) 通 过 银 行 账 户 支 付 的 范 围 :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过 程 中 的 所 有 支 出 ; 归 还 股 东 投 资 及 股 东 分 红 ; 归 还 银 行 贷 款 支 票 管 理 :(1) 支 票 领 用 管 理 : 经 办 人 将 经 过 批 准 后 的 预 支 款 单 交 出 纳, 出 纳 按 批 准 金 额 封 头 加 盖 印 章 填 写 日 期, 经 办 人 在 支 票 领 用 登 记 簿 上 签 字 后 领 取 支 票 内 部 提 现 由 出 纳 填 写 银 行 提 现 申 请 单, 由 财 务 经 理 审 核 后 方 可 办 理 提 现 (2) 支 票 核 销 管 理 : 出 纳 在 公 司 网 上 银 行 帐 户 查 询 支 票 是 否 已 从 银 行 划 款 如 支 票 已 从 银 行 划 款, 检 查 已 经 审 批 的 支 款 申 请 单, 核 对 申 请 支 款 金 额 与 网 上 银 行 划 款 金 额 是 否 相 符 (3) 出 纳 将 已 确 定 划 款 支 票 存 根 粘 贴 上 相 应 的 支 款 申 请 单, 交 会 计 记 帐 汇 款 管 理 :(1) 采 购 付 款 : 支 款 申 请 单 经 过 审 批 后, 交 出 纳 通 过 公 司 网 上 银 行 转 帐 汇 入 对 方 单 位 对 公 帐 户 (2) 费 用 报 销 : 费 用 报 销 原 则 上 不 支 取 现 金, 由 出 纳 根 据 经 过 审 批 的 支 款 申 请 单, 通 过 公 司 网 上 银 行 转 帐 汇 入 员 工 个 人 银 行 帐 户 根 据 资 金 管 理 制 度 的 规 定, 禁 止 签 发 没 有 抬 头 或 没 金 额 限 制 的 空 白 支 票, 禁 止 出 纳 一 人 保 管 全 部 支 票 使 用 印 鉴 ; 法 定 代 表 人 人 名 章 和 财 务 专 用 章 应 该 分 别 保 管 2. 资 金 管 理 的 政 策 及 制 度 安 排 最 近 三 年 的 执 行 情 况 情 形 最 近 三 年, 本 公 司 严 格 执 行 资 金 管 理 制 度, 不 存 在 违 反 规 定 使 用 资 金 的 ( 二 ) 对 外 投 资 的 政 策 及 制 度 安 排 和 最 近 三 年 的 执 行 情 况 1. 对 外 投 资 的 政 策 及 制 度 安 排 根 据 现 行 公 司 章 程 和 对 外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的 规 定,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股 东 大 会 为 本 公 司 对 外 投 资 的 决 策 机 构, 董 事 会 及 股 东 大 会 分 别 在 其 权 限 范 围 内, 对 本 公 司 的 对 外 投 资 做 出 决 策 本 公 司 进 行 对 外 投 资 事 项 达 到 下 列 标 准 之 一 的, 应 经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批 准 :(1) 公 司 在 连 续 12 个 月 内 经 累 计 计 算 达 到 或 超 过 公

329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公 司 治 理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总 资 产 30% 的 购 买 或 者 出 售 资 产 交 易 事 项 ;(2) 交 易 涉 及 的 资 产 总 额 ( 同 时 存 在 账 面 值 和 评 估 值 的, 以 高 者 为 准 )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总 资 产 的 50% 以 上 ;(3) 交 易 的 成 交 金 额 ( 含 承 担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的 50% 以 上, 且 绝 对 金 额 超 过 3,000 万 元 ;(4) 交 易 产 生 的 利 润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净 利 润 的 50% 以 上, 且 绝 对 金 额 超 过 300 万 元 ;(5) 交 易 标 的 ( 如 股 权 ) 在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相 关 的 营 业 收 入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营 业 收 入 的 50% 以 上, 且 绝 对 金 额 超 过 3,000 万 元 ;(6) 交 易 标 的 ( 如 股 权 ) 在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相 关 的 净 利 润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净 利 润 的 50% 以 上, 且 绝 对 金 额 超 过 300 万 元 上 述 所 涉 指 标 应 当 对 相 同 交 易 类 别 下 标 的 相 关 的 各 项 交 易, 按 照 连 续 12 个 月 累 计 计 算 的 原 则 计 算 确 定 是 否 应 该 经 过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公 司 在 连 续 12 个 月 内 经 累 计 计 算 达 到 或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总 资 产 30% 的 购 买 或 者 出 售 资 产 交 易 事 项 时, 应 当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上 述 指 标 计 算 中 涉 及 的 数 据 如 为 负 值, 取 其 绝 对 值 计 算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有 权 审 议 批 准 未 达 到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标 准 的 其 他 对 外 投 资 事 项 本 公 司 子 公 司 对 外 投 资 应 经 其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会 批 准 后, 依 据 公 司 章 程 及 对 外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规 定 的 权 限 报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2. 对 外 投 资 的 政 策 及 制 度 安 排 最 近 三 年 的 执 行 情 况 最 近 三 年, 本 公 司 无 新 增 对 外 投 资 ( 三 ) 对 外 担 保 的 政 策 及 制 度 安 排 和 最 近 三 年 的 执 行 情 况 1. 对 外 担 保 的 政 策 及 制 度 安 排 根 据 现 行 公 司 章 程 和 对 外 担 保 管 理 制 度 的 规 定,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股 东 大 会 为 本 公 司 对 外 担 保 的 决 策 机 构 应 由 股 东 大 会 审 批 的 对 外 担 保, 必 须 经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方 可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批 以 下 对 外 担 保 事 项, 须 经 股 东 大 会 审 批 :(1) 单 笔 担 保 额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10% 的 担 保 ;(2) 公 司 及 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 的 对 外 担 保 总

330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公 司 治 理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50% 以 后 提 供 的 任 何 担 保 ;(3) 为 资 产 负 债 率 超 过 70% 的 担 保 对 象 提 供 的 担 保 ;(4) 连 续 12 个 月 内 担 保 金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总 资 产 的 30%;(5) 连 续 12 个 月 内 担 保 金 额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的 50% 且 绝 对 金 额 超 过 3,000 万 元 人 民 币 ;(6) 对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关 联 人 提 供 的 担 保 ;(7) 有 关 部 门 及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担 保 情 形 上 述 情 形 之 外 的 对 外 担 保,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批 准 公 司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大 会 在 就 对 外 担 保 事 项 进 行 表 决 时, 与 该 担 保 事 项 有 关 联 关 系 的 董 事 或 股 东 应 回 避 表 决 股 东 大 会 在 审 议 为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关 联 方 提 供 担 保 的 议 案 时, 该 股 东 或 受 该 实 际 控 制 人 支 配 的 股 东, 不 得 参 与 该 项 表 决, 该 项 表 决 由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的 其 他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过 半 数 通 过 ; 其 中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上 述 第 ( 四 ) 项 担 保 行 为 涉 及 为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关 联 方 提 供 担 保 之 情 形 的, 应 经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的 其 他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2/3 以 上 通 过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连 续 12 个 月 内 对 外 担 保 总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本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总 资 产 30% 的 对 外 担 保 事 项 时, 应 当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董 事 会 审 议 对 外 担 保 事 项 时, 应 当 取 得 公 司 全 体 董 事 过 半 数 同 意, 且 经 出 席 董 事 会 会 议 的 2/3 以 上 董 事 同 意 由 于 关 联 董 事 回 避 表 决 使 得 有 表 决 权 的 董 事 不 足 3 人 时, 应 按 照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将 该 等 对 外 担 保 提 交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本 公 司 子 公 司 对 外 提 供 担 保 应 经 其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会 批 准 后, 依 据 公 司 章 程 及 对 外 担 保 管 理 制 度 规 定 的 权 限 报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2. 对 外 担 保 的 政 策 及 制 度 安 排 最 近 三 年 的 执 行 情 况 最 近 三 年, 本 公 司 不 存 在 对 外 提 供 担 保 的 情 况 十 五 投 资 者 权 益 保 护 的 情 况 本 公 司 依 照 公 司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保 障 投 资 者 行 使 权 利, 重 视 保 护 投 资 者

331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公 司 治 理 的 权 益, 同 时 本 公 司 制 订 的 各 项 制 度 中 也 充 分 考 虑 保 护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本 公 司 在 保 障 投 资 者 依 法 享 有 获 取 公 司 信 息 享 有 资 产 收 益 参 与 重 大 决 策 和 选 择 管 理 者 等 权 利 方 面 采 取 的 措 施 如 下 : ( 一 ) 保 障 投 资 者 依 法 享 有 获 取 公 司 信 息 的 权 利 公 司 章 程 第 二 十 九 条 规 定 : 公 司 股 东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 五 ) 查 阅 公 司 章 程 股 东 名 册 公 司 债 券 存 根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记 录 董 事 会 会 议 决 议 监 事 会 会 议 决 议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此 外, 本 公 司 制 定 了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制 度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制 度 等 规 范 性 文 件, 进 一 步 明 确 了 保 障 投 资 者 依 法 享 有 获 取 公 司 信 息 的 权 利 的 具 体 措 施 1. 根 据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制 度 的 规 定, 信 息 披 露 的 责 任 人 及 分 工 如 下 : 董 事 长 是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 董 事 会 秘 书 是 信 息 披 露 的 主 要 责 任 人, 负 责 管 理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 各 部 门 和 下 属 公 司 负 责 人 为 本 部 门 和 下 属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和 报 告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工 作 由 董 事 会 统 一 领 导 和 管 理 证 券 投 资 部 是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的 日 常 工 作 部 门, 在 董 事 会 秘 书 直 接 领 导 下, 统 一 负 责 公 司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2. 根 据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制 度 的 规 定,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主 要 包 括 招 股 说 明 书 募 集 说 明 书 上 市 公 告 书 定 期 报 告 和 临 时 报 告 等 3. 根 据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制 度 的 规 定, 定 期 报 告 的 编 制 传 递 审 议 披 露 程 序 如 下 :(1) 报 告 期 结 束 后, 总 经 理 财 务 总 监 董 事 会 秘 书 等 及 时 编 制 定 期 报 告 草 案, 提 请 董 事 会 审 议 ;(2) 董 事 会 秘 书 负 责 送 达 董 事 审 阅 ;(3) 董 事 长 负 责 召 集 和 主 持 董 事 会 会 议 审 议 定 期 报 告 ;(4) 监 事 会 负 责 审 核 董 事 会 编 制 的 定 期 报 告 ;(5) 董 事 会 秘 书 负 责 组 织 定 期 报 告 的 披 露 工 作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积 极 关 注 定 期 报 告 的 编 制 审 议 和 披 露 进 展 情 况, 出 现 可 能 影 响 定 期 报 告 按 期 披 露 的 情 形 应 立 即 向 公 司 董 事 会 报 告 定 期 报 告 披 露 前, 董 事 会 秘 书 应 当 将 定 期 报 告 文 稿 送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确 认 4. 根 据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制 度 的 规 定, 临 时 报 告 的 编 制 传 递 审 核 披 露 程 序 如 下 :(1) 证 券 投 资 部 负 责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由 董 事 长 签 发, 董 事 会 秘

332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公 司 治 理 书 负 责 信 息 披 露 ;(2) 涉 及 收 购 出 售 资 产 关 联 交 易 公 司 合 并 分 立 等 重 大 事 项 的, 按 公 司 章 程 及 相 关 规 定, 分 别 提 请 公 司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股 东 大 会 审 批 ; 经 审 批 后, 由 董 事 长 签 发, 董 事 会 秘 书 负 责 信 息 披 露 ;(3) 董 事 会 秘 书 应 及 时 向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通 报 临 时 公 告 内 容 5. 重 大 信 息 报 告 形 式 程 序 审 核 披 露 程 序 如 下 :(1)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获 悉 重 大 信 息 应 在 第 一 时 间 报 告 公 司 董 事 长 并 同 时 知 会 董 事 会 秘 书, 董 事 长 应 立 即 向 董 事 会 报 告 并 督 促 董 事 会 秘 书 做 好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工 作 ; 公 司 各 部 门 分 公 司 和 各 控 股 子 公 司 ( 含 全 资 子 公 司 ) 负 责 人 应 当 在 第 一 时 间 向 董 事 会 秘 书 报 告 与 本 部 门 ( 本 公 司 ) 相 关 的 重 大 信 息 前 述 报 告 应 以 书 面 电 话 电 子 邮 件 口 头 等 形 式 进 行 报 告, 但 董 事 会 秘 书 认 为 有 必 要 时, 报 告 人 应 提 供 书 面 形 式 的 报 告 及 相 关 材 料,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与 该 等 信 息 相 关 的 协 议 或 合 同 政 府 批 文 法 律 法 规 法 院 判 决 及 情 况 介 绍 等 报 告 人 应 对 提 交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负 责 公 司 签 署 涉 及 重 大 信 息 的 合 同 意 向 书 备 忘 录 等 文 件 前 应 当 通 知 董 事 会 秘 书, 并 经 董 事 会 秘 书 确 认 ; 因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确 认 的, 应 在 文 件 签 署 后 立 即 报 送 董 事 会 秘 书 ;(2) 董 事 会 秘 书 评 估 审 核 相 关 材 料 时, 认 为 确 需 尽 快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的, 应 立 即 组 织 起 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初 稿 交 董 事 长 审 定 ; 需 履 行 审 批 程 序 的, 尽 快 提 交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股 东 大 会 审 批 ;(3) 董 事 会 秘 书 将 审 定 或 审 批 的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提 交 证 券 交 易 所 审 核, 并 在 审 核 通 过 后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开 披 露 如 重 大 事 项 出 现 重 大 进 展 或 变 化 的, 报 告 人 应 及 时 报 告 董 事 长 和 董 事 会 秘 书, 并 由 董 事 会 秘 书 及 时 做 好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工 作 ( 二 ) 保 障 投 资 者 享 有 资 产 收 益 的 权 利 公 司 章 程 第 二 十 九 条 规 定 : 公 司 股 东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一 ) 依 照 其 所 持 有 的 股 份 份 额 获 得 股 利 和 其 他 形 式 的 利 益 分 配 公 司 章 程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条 至 一 百 五 十 八 条 对 公 司 利 润 分 配 的 主 要 事 项 进 行 了 详 细 规 定 ( 三 ) 保 障 投 资 者 参 与 重 大 决 策 的 权 利 公 司 章 程 第 二 十 九 条 规 定 : 公 司 股 东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 二 ) 依 法 请 求 召 集 主 持 参 加 或 者 委 派 股 东 代 理 人 参 加 股 东 大 会, 并 行 使 相 应 的 表 决

333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公 司 治 理 权 ; 同 时, 公 司 章 程 第 三 十 七 条 规 定 股 东 大 会 是 公 司 的 权 力 机 构, 依 法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一 ) 决 定 公 司 的 经 营 方 针 和 投 资 计 划 ; 此 外, 本 公 司 制 定 了 股 东 大 会 网 络 投 票 实 施 细 则, 规 定 公 司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相 关 法 定 事 项 时, 除 现 场 会 议 投 票 外, 公 司 还 应 当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等 方 式 为 股 东 参 加 股 东 大 会 提 供 便 利 股 东 大 会 提 供 网 络 投 票 形 式 并 审 议 影 响 中 小 投 资 者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时, 对 中 小 投 资 者 表 决 应 当 单 独 计 票 公 司 应 将 单 独 计 票 结 果 及 时 公 开 披 露 ( 四 ) 保 障 投 资 者 选 择 管 理 者 的 权 利 公 司 章 程 第 三 十 七 条 规 定 : 股 东 大 会 是 公 司 的 权 力 机 构, 依 法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 二 ) 选 举 和 更 换 非 由 职 工 代 表 担 任 的 董 事 监 事, 决 定 有 关 董 事 监 事 的 报 酬 事 项 ; 此 外, 本 公 司 还 制 定 了 累 积 投 票 制 实 施 细 则, 对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的 选 举 做 出 了 具 体 规 定, 进 一 步 保 障 了 投 资 者 行 使 选 择 管 理 者 的 权 利

334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第 九 节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一 财 务 报 表 ( 一 ) 会 计 报 表 以 下 会 计 报 表 反 映 了 本 公 司 基 本 的 经 营 成 果 财 务 状 况 和 现 金 流 量 情 况, 投 资 者 欲 更 详 细 地 了 解 本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的 财 务 状 况, 请 阅 读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附 录 之 审 计 报 告 及 财 务 报 告 全 文 1. 资 产 负 债 表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4 年 9 月 30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1 年 12 月 31 日 流 动 资 产 : 货 币 资 金 52,739, ,134, ,485, ,546, 应 收 账 款 66,366, ,348, ,145, ,820, 预 付 款 项 7,933, ,380, ,744, ,920, 其 他 应 收 款 5,795, ,568, ,021, ,081, 存 货 5,500, ,419, ,792, ,621,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138,335, ,851, ,190, ,990, 非 流 动 资 产 :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300, , , , 固 定 资 产 185,263, ,664, ,819, ,374, 在 建 工 程 11,920, ,197, 无 形 资 产 720, ,001, ,406, ,007,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246, , , , 其 他 非 流 动 资 产 ,617, ,984, 非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198,450, ,345, ,260, ,488, 资 产 总 计 336,785, ,196, ,450, ,478, 流 动 负 债 : 短 期 借 款 - 11,300, ,994, 应 付 账 款 6,985, ,360, ,601, , 预 收 款 项 2,898, ,689, ,426, ,416,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4,750, ,428, ,780, ,331, 应 交 税 费 3,781, ,864, ,678, ,611, 预 计 负 债 485, , , , 应 付 股 利 其 他 应 付 款 3,592, ,663, ,930, ,721,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负 债 6,000, ,000,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28,493, ,649, ,678, ,118,934.31

335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非 流 动 负 债 : 长 期 借 款 56,860, ,860, 其 他 非 流 动 负 债 45,484, ,120, , , 非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102,344, ,980, , , 负 债 合 计 130,837, ,629, ,691, ,328, 股 东 权 益 : 股 本 / 实 收 资 本 50,000, ,000, ,000, ,000, 资 本 公 积 20,549, ,549, ,549, ,549, 盈 余 公 积 14,382, ,382, ,201, ,160, 未 分 配 利 润 121,017, ,636, ,008, ,441, 股 东 权 益 合 计 205,948, ,567, ,758, ,150, 负 债 和 股 东 权 益 总 计 336,785, ,196, ,450, ,478,

336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2. 利 润 表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4 年 1~9 月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一 营 业 总 收 入 92,411, ,650, ,380, ,053, 二 营 业 总 成 本 其 中 : 营 业 成 本 26,331, ,267, ,333, ,052,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223, , ,698, ,594, 销 售 费 用 1,960, ,698, ,599, ,599, 管 理 费 用 23,147, ,156, ,298, ,031, 财 务 费 用 2,282, , , ,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288, , , , 加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 - 投 资 收 益 ( 损 失 以 - 号 填 列 ) - - 三 营 业 利 润 38,176, ,547, ,518, ,578, 加 : 营 业 外 收 入 2,195, ,947, ,223, ,779, 减 : 营 业 外 支 出 9, 四 利 润 总 额 40,362, ,494, ,741, ,357, 减 : 所 得 税 费 用 6,062, ,686, ,933, ,308, 五 净 利 润 34,300, ,808, ,807, ,049, 六 每 股 收 益 基 本 每 股 收 益 稀 释 每 股 收 益 不 适 用 不 适 用 不 适 用 不 适 用 七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八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34,300, ,808, ,807, ,049,

337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3. 现 金 流 量 表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4 年 1~9 月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一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 销 售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收 到 的 现 金 80,429, ,637, ,465, ,361, 收 到 的 税 费 返 还 1,240, , , , 收 到 的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2,977, ,733, ,869, ,381,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84,648, ,907, ,872, ,392, 购 买 商 品 接 受 劳 务 支 付 的 现 金 23,455, ,470, ,638, ,050, 支 付 给 职 工 以 及 为 职 工 支 付 的 现 金 20,165, ,146, ,216, ,811, 支 付 的 各 项 税 费 12,350, ,974, ,848, ,673, 支 付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10,095, ,847, ,970, ,596,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66,066, ,438, ,674, ,132,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18,581, ,469, ,198, ,259, 二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 收 到 其 他 与 投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46,000,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46,000, 购 建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长 期 资 产 支 付 的 现 金 30,957, ,640, ,469, ,157, 投 资 支 付 的 现 金 - - 支 付 其 他 与 投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 -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30,957, ,640, ,469, ,157,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30,957, ,640, ,469, ,157, 三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 吸 收 投 资 收 到 的 现 金 取 得 借 款 收 到 的 现 金 - 76,160, ,650,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 76,160, ,650, 偿 还 债 务 支 付 的 现 金 13,300, ,994, ,655, 分 配 股 利 利 润 或 偿 付 利 息 支 付 的 现 金 18,435, ,772, ,330, ,002, 支 付 的 其 他 与 筹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283, ,132, ,958, ,774,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32,018, ,899, ,944, ,776,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32,018, ,260, ,705, ,776, 四 汇 率 变 动 对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影 响 - - 五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净 增 加 额 -44,395, ,089, ,433, ,674, 加 : 期 初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余 额 97,068, ,979, ,546, ,220, 六 期 末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余 额 52,673, ,068, ,979, ,546,

338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 二 ) 注 册 会 计 师 意 见 立 信 所 接 受 本 公 司 的 委 托, 审 计 了 本 公 司 的 财 务 报 表, 包 括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9 月 30 日 的 资 产 负 债 表, 2011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4 年 1~9 月 的 利 润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表 以 及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出 具 了 信 会 师 报 字 [2014] 第 号 标 准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计 报 告, 审 计 意 见 摘 录 如 下 : 我 们 认 为, 贵 公 司 财 务 报 表 在 所 有 重 大 方 面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规 定 编 制, 公 允 反 映 了 贵 公 司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9 月 30 日 的 财 务 状 况 以 及 2011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4 年 1~9 月 的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二 影 响 公 司 收 入 成 本 费 用 和 利 润 的 主 要 因 素, 以 及 对 公 司 具 有 核 心 意 义 或 其 变 动 对 业 绩 变 动 具 有 较 强 预 示 作 用 的 财 务 或 非 财 务 指 标 分 析 ( 一 ) 影 响 公 司 收 入 成 本 费 用 和 利 润 的 主 要 因 素 影 响 公 司 收 入 的 主 要 因 素 是 公 路 养 护 行 业 的 市 场 容 量 和 本 公 司 的 业 务 拓 展 能 力 公 路 养 护 行 业 的 市 场 容 量 伴 随 着 我 国 公 路 规 模 的 持 续 增 长 国 家 政 策 的 鼎 力 支 持 以 及 公 路 管 理 部 门 加 快 推 进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体 系 建 设 的 进 程 而 持 续 扩 大 面 对 着 不 断 增 长 的 市 场 需 求, 本 公 司 的 业 务 拓 展 能 力 将 影 响 公 司 的 市 场 分 额 及 业 务 增 长 空 间, 进 而 影 响 公 司 的 未 来 收 入 影 响 公 司 成 本 的 主 要 因 素 是 人 工 薪 酬 和 原 材 料 采 购 价 格 其 中, 人 工 薪 酬 在 公 司 成 本 中 所 占 的 比 重 较 大,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和 2014 年 1~9 月, 本 公 司 职 工 薪 酬 及 福 利 支 出 分 别 为 占 当 期 营 业 总 成 本 的 32.06% 36.31% 37.39% 和 35.35%, 逐 年 上 升, 主 要 原 因 是 1 随 着 公 司 业 务 的 快 速 增 长, 员 工 人 数 逐 年 上 升 ;2 随 着 国 内 物 价 水 平 的 持 续 上 涨, 人 工 薪 酬 也 呈 现 上 涨 趋 势,3 由 于 公 司 自 2012 年 开 始 组 建 事 业 部, 并 改 革 人 员 薪 酬, 引 入 责 任 薪 酬 制 及 项 目 薪 酬 制 并 于 2013 年 开 始 正 式 实 施, 导 致 人 工 薪 酬 一 次 性 大 幅 上

339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升 由 于 薪 酬 改 革 导 致 2013 年 相 比 2012 年 全 公 司 营 业 总 成 本 中 的 职 工 薪 酬 及 福 利 增 加 万 元 在 可 预 计 的 未 来, 公 司 薪 酬 制 度 及 薪 酬 水 平 将 保 持 稳 定, 再 次 出 现 大 幅 调 整 及 上 升 的 可 能 性 较 小 对 于 原 材 料 价 格, 由 于 本 公 司 的 产 品 和 服 务 以 定 制 为 主, 本 公 司 所 采 购 的 原 材 料 型 号 具 有 一 定 差 异, 不 同 批 次 采 购 的 原 材 料 不 宜 直 接 对 比 总 体 看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所 采 购 的 主 要 原 材 料 价 格 稳 定 公 司 费 用 主 要 包 括 管 理 费 用 销 售 费 用 和 财 务 费 用,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费 用 结 构 稳 定, 公 司 销 售 费 用 和 管 理 费 用 随 着 公 司 业 务 规 模 的 扩 大 而 增 加, 财 务 费 用 则 根 据 公 司 债 务 融 资 的 变 动 而 变 动 未 来, 随 着 公 司 新 办 公 楼 的 启 用, 固 定 资 产 的 折 旧 将 成 为 影 响 管 理 费 用 的 主 要 因 素, 预 计 每 年 将 增 加 因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而 产 生 的 管 理 费 用 万 元 影 响 公 司 利 润 的 主 要 因 素 为 收 入 和 毛 利 率 报 告 期 内, 综 合 毛 利 率 保 持 在 较 高 水 平, 主 要 是 由 于 本 公 司 是 目 前 国 内 唯 一 一 家 能 够 提 供 一 体 化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供 应 商 本 公 司 设 备 软 件 性 能 和 咨 询 服 务 水 平 适 应 性 强 且 成 本 相 对 较 低, 与 国 内 外 竞 争 者 相 比 具 有 明 显 优 势 ; 通 过 日 常 科 研 投 入 及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本 公 司 拥 有 了 大 量 与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相 关 的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和 核 心 技 术, 并 建 立 了 一 支 优 秀 的 技 术 研 发 及 业 务 开 拓 团 队, 为 本 公 司 保 持 技 术 优 势 及 扩 大 市 场 份 额 奠 定 了 基 础, 保 证 了 本 公 司 的 盈 利 能 力 ( 二 ) 对 公 司 具 有 核 心 意 义 或 其 变 动 对 业 绩 变 动 具 有 较 强 预 示 作 用 的 财 务 或 非 财 务 指 标 综 合 分 析 本 公 司 所 从 事 的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业 务 特 点 以 及 行 业 基 本 情 况, 公 司 管 理 层 认 为, 年 度 的 毛 利 率 销 售 净 利 率 销 售 收 现 比 以 及 养 护 决 策 咨 询 服 务 收 入 增 长 率 等 指 标 对 分 析 公 司 的 收 入 成 本 费 用 和 利 润 具 有 较 为 核 心 的 意 义, 其 变 动 对 公 司 业 绩 变 动 具 有 较 强 的 预 示 作 用 1. 毛 利 率 是 公 司 的 重 要 经 营 指 标, 它 反 映 了 企 业 产 品 销 售 的 初 始 获 利 能 力, 毛 利 率 越 高, 则 意 味 着 企 业 的 利 润 水 平 越 高, 获 利 能 力 越 强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和 2014 年 1~9 月, 公 司 综 合 毛 利 率 分 别 为 84.49% 82.60% 74.49% 和 71.51%, 毛 利 率 水 平 较 高, 充 分 体 现 出 公 司 竞 争 优 势 明

340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显, 获 利 能 力 较 强 2. 销 售 净 利 率 是 公 司 盈 利 能 力 体 现 的 另 一 重 要 指 标, 反 映 了 企 业 在 一 定 时 期 内 的 销 售 收 入 获 取 净 利 润 的 能 力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和 2014 年 1~ 9 月, 公 司 销 售 净 利 率 ( 净 利 润 销 售 收 入 ) 分 别 为 48.48% 46.32% 43.66% 和 37.12%, 报 告 期 年 度 内 都 稳 定 保 持 在 较 高 水 平, 说 明 公 司 盈 利 能 力 较 强 3. 销 售 收 现 比 ( 销 售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收 到 的 现 金 营 业 收 入 ) 指 标 可 以 体 现 企 业 的 经 营 状 况 盈 利 质 量 以 及 现 金 回 收 速 度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和 2014 年 1~9 月, 本 公 司 销 售 收 现 比 分 别 为 和 0.87, 表 明 本 公 司 销 售 回 款 情 况 良 好, 盈 利 质 量 较 高 4.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收 入 占 比 最 高 的 是 养 护 决 策 咨 询 服 务, 且 有 总 体 升 高 的 趋 势, 其 占 营 业 收 入 总 额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72.02% 72.16% 73.11% 和 76.18% 该 项 业 务 毛 利 率 较 高, 具 有 较 强 的 持 续 性, 近 三 年 的 毛 利 率 分 别 为 91.80% 89.83% 80.39% 和 81.14% 均 高 于 近 三 年 的 公 司 综 合 毛 利 率 该 项 业 务 是 对 本 公 司 技 术 优 势 人 才 优 势 经 验 优 势 等 的 综 合 体 现, 因 此, 养 护 决 策 咨 询 服 务 将 是 本 公 司 未 来 发 展 的 重 点 2011 年 度 至 2013 年 度, 养 护 决 策 咨 询 服 务 收 入 增 长 率 分 别 为 8.80% 14.06%, 呈 持 续 增 长 态 势 说 明 本 公 司 业 务 结 构 良 好, 盈 利 能 力 较 强 的 业 务 发 展 突 出 从 以 上 财 务 指 标 可 以 看 出, 公 司 目 前 经 营 状 况 稳 健, 盈 利 能 力 良 好, 在 未 来 的 行 业 竞 争 中, 公 司 充 分 发 挥 自 身 优 势, 不 断 进 行 业 务 和 技 术 创 新, 将 可 以 持 续 保 持 良 好 的 发 展 能 力 和 较 强 的 市 场 竞 争 力 三 会 计 报 表 编 制 基 准 和 合 并 报 表 范 围 及 变 化 情 况 ( 一 )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础 本 公 司 以 持 续 经 营 为 基 础, 根 据 实 际 发 生 的 交 易 和 事 项, 按 照 财 政 部 颁 布 的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基 本 准 则 和 具 体 会 计 准 则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应 用 指 南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解 释 及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 以 下 合 称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 以 及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的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编 报 规 则 第 15 号 - 财 务 报

341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告 的 一 般 规 定 (2010 年 修 订 ) 的 披 露 规 定 编 制 财 务 报 表 财 政 部 于 2014 年 颁 布 下 列 新 的 及 修 订 的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公 司 已 于 2014 年 7 月 1 日 起 执 行 下 列 新 的 及 修 订 的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2 号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 修 订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9 号 职 工 薪 酬 ( 修 订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0 号 财 务 报 表 列 报 ( 修 订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3 号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 修 订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9 号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40 号 合 营 安 排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41 号 在 其 他 主 体 中 权 益 的 披 露 ( 二 ) 遵 循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声 明 本 公 司 所 编 制 的 财 务 报 表 符 合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要 求, 真 实 完 整 地 反 映 了 报 告 期 本 公 司 的 财 务 状 况 经 营 成 果 现 金 流 量 等 有 关 信 息 ( 三 ) 会 计 期 间 自 公 历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止 为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本 次 申 报 期 间 为 2011 年 1 月 1 日 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 四 ) 记 账 本 位 币 采 用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五 )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范 围 本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不 存 在 需 要 纳 入 财 务 报 表 合 并 范 围 的 子 公 司, 无 需 编 制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342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四 报 告 期 内 采 用 的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 一 )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确 定 标 准 在 编 制 现 金 流 量 表 时, 将 本 公 司 库 存 现 金 以 及 可 以 随 时 用 于 支 付 的 存 款 确 认 为 现 金 将 同 时 具 备 期 限 短 ( 从 购 买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到 期 ) 流 动 性 强 易 于 转 换 为 已 知 现 金 价 值 变 动 风 险 很 小 四 个 条 件 的 投 资, 确 定 为 现 金 等 价 物 ( 二 ) 金 融 工 具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金 融 资 产 金 融 负 债 和 权 益 工 具 1. 金 融 工 具 的 分 类 管 理 层 按 照 取 得 持 有 金 融 资 产 和 承 担 金 融 负 债 的 目 的, 将 其 划 分 为 :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 应 收 款 项 ;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 其 他 金 融 负 债 等 本 公 司 的 金 融 资 产 主 要 为 贷 款 和 应 收 款 项 2. 金 融 工 具 的 确 认 依 据 和 计 量 方 法 贷 款 和 应 收 款 项 : 本 公 司 对 外 销 售 商 品 或 提 供 劳 务 形 成 的 应 收 债 权, 以 及 本 公 司 持 有 的 其 他 企 业 的 不 包 括 在 活 跃 市 场 上 有 报 价 的 债 务 工 具 的 债 权, 包 括 应 收 账 款 其 他 应 收 款 等 以 向 购 货 方 应 收 的 合 同 或 协 议 价 款 作 为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 具 有 融 资 性 质 的, 按 其 现 值 进 行 初 始 确 认 收 回 或 处 置 时, 将 取 得 的 价 款 与 该 应 收 款 项 账 面 价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3. 金 融 资 产 转 移 的 确 认 依 据 和 计 量 方 法 本 公 司 发 生 金 融 资 产 转 移 时, 如 已 将 金 融 资 产 所 有 权 上 几 乎 所 有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转 移 给 转 入 方, 则 终 止 确 认 该 金 融 资 产 ; 如 保 留 了 金 融 资 产 所 有 权 上 几 乎 所 有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的, 则 不 终 止 确 认 该 金 融 资 产

343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在 判 断 金 融 资 产 转 移 是 否 满 足 上 述 金 融 资 产 终 止 确 认 条 件 时, 采 用 实 质 重 于 形 式 的 原 则 本 公 司 将 金 融 资 产 转 移 区 分 为 金 融 资 产 整 体 转 移 和 部 分 转 移 金 融 资 产 整 体 转 移 满 足 终 止 确 认 条 件 的, 将 下 列 两 项 金 额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1) 所 转 移 金 融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 (2) 因 移 而 收 到 的 对 价, 与 原 直 接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累 计 额 ( 涉 及 转 移 的 金 融 资 产 为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的 情 形 ) 之 和 金 融 资 产 部 分 转 移 满 足 终 止 确 认 条 件 的, 将 所 转 移 金 融 资 产 整 体 的 账 面 价 值, 在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和 未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之 间, 按 照 各 自 的 相 对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分 摊, 并 将 下 列 两 项 金 额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1)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的 账 面 价 值 ; (2)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的 对 价, 与 原 直 接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累 计 额 中 对 应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的 金 额 ( 涉 及 转 移 的 金 融 资 产 为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的 情 形 ) 之 和 金 融 资 产 转 移 不 满 足 终 止 确 认 条 件 的, 继 续 确 认 该 金 融 资 产, 所 收 到 的 对 价 确 认 为 一 项 金 融 负 债 4. 金 融 负 债 终 止 确 认 条 件 金 融 负 债 的 现 时 义 务 全 部 或 部 分 已 经 解 除 的, 则 终 止 确 认 该 金 融 负 债 或 其 一 部 分 ; 本 公 司 若 与 债 权 人 签 定 协 议, 以 承 担 新 金 融 负 债 方 式 替 换 现 存 金 融 负 债, 且 新 金 融 负 债 与 现 存 金 融 负 债 的 合 同 条 款 实 质 上 不 同 的, 则 终 止 确 认 现 存 金 融 负 债, 并 同 时 确 认 新 金 融 负 债 对 现 存 金 融 负 债 全 部 或 部 分 合 同 条 款 作 出 实 质 性 修 改 的, 则 终 止 确 认 现 存 金 融 负 债 或 其 一 部 分, 同 时 将 修 改 条 款 后 的 金 融 负 债 确 认 为 一 项 新 金 融 负 债 金 融 负 债 全 部 或 部 分 终 止 确 认 时, 终 止 确 认 的 金 融 负 债 账 面 价 值 与 支 付 对 价 ( 包 括 转 出 的 非 现 金 资 产 或 承 担 的 新 金 融 负 债 ) 之 间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344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本 公 司 若 回 购 部 分 金 融 负 债 的, 在 回 购 日 按 照 继 续 确 认 部 分 与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的 相 对 公 允 价 值, 将 该 金 融 负 债 整 体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分 配 分 配 给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的 账 面 价 值 与 支 付 的 对 价 ( 包 括 转 出 的 非 现 金 资 产 或 承 担 的 新 金 融 负 债 ) 之 间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5.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公 允 价 值 的 确 定 方 法 公 允 价 值, 指 在 公 平 交 易 中, 熟 悉 情 况 的 交 易 双 方 自 愿 进 行 资 产 交 换 或 债 务 清 偿 的 金 额 对 于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金 融 工 具, 本 公 司 采 用 活 跃 市 场 中 的 报 价 确 定 其 公 允 价 值 ; 对 于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金 融 工 具, 本 公 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其 公 允 价 值 估 值 技 术 包 括 参 考 熟 悉 情 况 并 自 愿 交 易 的 各 方 最 近 进 行 的 市 场 交 易 中 使 用 的 价 格 参 照 实 质 上 相 同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当 前 的 公 允 价 值 现 金 流 量 折 现 法 和 期 权 定 价 模 型 等 实 际 利 率 法 : 实 际 利 率 法 是 指 按 照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 含 一 组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 的 实 际 利 率 计 算 其 摊 余 成 本 及 各 期 利 息 收 入 或 支 出 的 方 法 实 际 利 率 是 指 将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在 预 期 存 续 期 间 或 适 用 的 更 短 期 间 内 的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折 现 为 该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当 前 账 面 价 值 所 使 用 的 利 率 在 计 算 实 际 利 率 时, 本 公 司 将 在 考 虑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所 有 合 同 条 款 的 基 础 上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 不 考 虑 未 来 的 信 用 损 失 ), 同 时 还 将 考 虑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合 同 各 方 之 间 支 付 或 收 取 的 属 于 实 际 利 率 组 成 部 分 的 各 项 收 费 交 易 费 用 及 折 价 或 溢 价 等 6. 金 融 资 产 ( 不 含 应 收 款 项 ) 减 值 准 备 计 提 除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外, 本 公 司 于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对 金 融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检 查, 如 果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某 项 金 融 资 产 发 生 减 值 的,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以 摊 余 成 本 计 量 的 金 融 资 产 减 值 :

345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以 摊 余 成 本 计 量 的 金 融 资 产 将 其 账 面 价 值 减 记 至 按 照 该 金 融 资 产 的 原 实 际 利 率 折 现 确 定 的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 不 包 括 尚 未 发 生 的 未 来 信 用 风 险 ), 减 记 金 额 确 认 为 减 值 损 失,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金 融 资 产 在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后, 如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该 金 融 资 产 价 值 已 恢 复, 且 客 观 上 与 确 认 该 损 失 后 发 生 的 事 项 有 关, 原 确 认 的 减 值 损 失 予 以 转 回, 但 金 融 资 产 转 回 减 值 损 失 后 的 账 面 价 值 不 超 过 假 定 不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情 况 下 该 金 融 资 产 在 转 回 日 的 摊 余 成 本 本 公 司 对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的 金 融 资 产 单 独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 对 单 项 金 额 不 重 大 的 金 融 资 产, 单 独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或 包 括 在 具 有 类 似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的 金 融 资 产 组 合 中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单 独 测 试 未 发 生 减 值 的 金 融 资 产 ( 包 括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和 不 重 大 的 金 融 资 产 ), 包 括 在 具 有 类 似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的 金 融 资 产 组 合 中 再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已 单 项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的 金 融 资 产, 不 包 括 在 具 有 类 似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的 金 融 资 产 组 合 中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 三 ) 应 收 款 项 坏 账 准 备 1.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并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款 项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的 判 断 依 据 或 金 额 标 准 :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的 判 断 依 据 或 金 额 标 准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并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计 提 方 法 本 公 司 将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50 万 元 以 上 的 应 收 款 项 确 认 为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的 应 收 款 项 本 公 司 对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的 应 收 款 项 单 独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单 独 测 试 未 发 生 减 值 的 金 融 资 产, 包 括 在 具 有 类 似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的 金 融 资 产 组 合 中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单 项 测 试 已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的 应 收 款 项, 不 再 包 括 在 具 有 类 似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的 应 收 款 项 组 合 中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2. 按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款 项 确 定 组 合 的 依 据 组 合 1 组 合 2 组 合 3 按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计 提 方 法 组 合 1 组 合 2 组 合 3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且 无 客 观 证 据 能 表 明 是 否 存 在 坏 账 风 险 的 应 收 款 项 组 合 单 项 金 额 不 重 大 但 账 龄 在 5 年 以 上 的 应 收 款 项 单 项 金 额 不 重 大 且 账 龄 在 5 年 以 内 的 应 收 款 项 账 龄 分 析 法 除 有 客 观 证 据 确 能 收 回 外 均 全 额 计 提 账 龄 分 析 法 组 合 中, 采 用 账 龄 分 析 法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

346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账 龄 应 收 账 款 计 提 比 例 (%) 其 他 应 收 款 计 提 比 例 (%) 1 年 以 内 ( 含 1 年 ) ~2 年 ~3 年 ~4 年 ~5 年 年 以 上 ( 四 ) 存 货 1. 存 货 的 分 类 存 货 分 类 为 : 原 材 料 库 存 商 品 在 产 品 等 存 货 按 成 本 进 行 初 始 计 量, 存 货 成 本 包 括 采 购 成 本 加 工 成 本 和 其 他 使 存 货 达 到 目 前 场 所 和 状 态 所 发 生 的 支 出 2. 发 出 存 货 的 计 价 方 法 存 货 发 出 时 按 加 权 平 均 法 计 价 3. 存 货 可 变 现 净 值 的 确 定 依 据 及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的 计 提 方 法 期 末 对 存 货 进 行 全 面 清 查 后, 按 存 货 的 成 本 与 可 变 现 净 值 孰 低 提 取 或 调 整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产 成 品 库 存 商 品 和 用 于 出 售 的 材 料 等 直 接 用 于 出 售 的 商 品 存 货, 在 正 常 生 产 经 营 过 程 中, 以 该 存 货 的 估 计 售 价 减 去 估 计 的 销 售 费 用 和 相 关 税 费 后 的 金 额, 确 定 其 可 变 现 净 值 ; 需 要 经 过 加 工 的 材 料 存 货, 在 正 常 生 产 经 营 过 程 中, 以 所 生 产 的 产 成 品 的 估 计 售 价 减 去 至 完 工 时 估 计 将 要 发 生 的 成 本 估 计 的 销 售 费 用 和 相 关 税 费 后 的 金 额, 确 定 其 可 变 现 净 值 ; 为 执 行 销 售 合 同 或 者 劳 务 合 同 而 持 有 的 存 货, 其 可 变 现 净 值 以 合 同 价 格 为 基 础 计 算, 若 持 有 存 货 的 数 量 多 于 销 售 合 同 订 购 数 量 的, 超 出 部 分 的 存 货 的 可 变 现 净 值 以 一 般 销 售 价 格 为 基 础 计 算 期 末 按 照 单 个 存 货 项 目 计 提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 但 对 于 数 量 繁 多 单 价 较 低 的 存 货, 按 照 存 货 类 别 计 提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 与 在 同 一 地 区 生 产 和 销 售 的 产 品 系 列 相 关 具 有 相 同 或 类 似 最 终 用 途 或 目 的, 且 难 以 与 其 他 项 目 分 开 计 量 的 存 货,

347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则 合 并 计 提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以 前 减 记 存 货 价 值 的 影 响 因 素 已 经 消 失 的, 减 记 的 金 额 予 以 恢 复, 并 在 原 已 计 提 的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金 额 内 转 回, 转 回 的 金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4. 存 货 的 盘 存 制 度 采 用 永 续 盘 存 制 5. 低 值 易 耗 品 和 包 装 物 的 摊 销 方 法 低 值 易 耗 品 和 包 装 物 采 用 一 次 转 销 法 ( 五 )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1. 投 资 成 本 的 确 定 (1) 企 业 合 并 形 成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 公 司 以 支 付 现 金 转 让 非 现 金 资 产 或 承 担 债 务 方 式 以 及 以 发 行 权 益 性 证 券 作 为 合 并 对 价 的, 在 合 并 日 按 照 取 得 被 合 并 方 所 有 者 权 益 在 最 终 控 制 方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的 账 面 价 值 的 份 额 作 为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与 支 付 的 现 金 转 让 的 非 现 金 资 产 所 承 担 债 务 账 面 价 值 以 及 发 行 股 份 的 面 值 总 额 之 间 的 差 额, 调 整 资 本 公 积 中 的 股 本 溢 价 ; 资 本 公 积 中 的 股 本 溢 价 不 足 冲 减 的, 调 整 留 存 收 益 因 追 加 投 资 等 原 因 能 够 对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被 投 资 单 位 实 施 控 制 的, 在 合 并 日 根 据 合 并 后 应 享 有 被 合 并 方 净 资 产 在 最 终 控 制 方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的 账 面 价 值 的 份 额, 确 定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合 并 日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与 达 到 合 并 前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账 面 价 值 加 上 合 并 日 进 一 步 取 得 股 份 新 支 付 对 价 的 账 面 价 值 之 和 的 差 额, 调 整 股 本 溢 价, 股 本 溢 价 不 足 冲 减 的, 冲 减 留 存 收 益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 公 司 按 照 购 买 日 确 定 的 合 并 成 本 作 为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因 追 加 投 资 等 原 因 能 够 对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被 投 资 单 位 实 施 控 制 的, 按 照 原 持 有 的 股 权 投 资 账 面 价 值 加 上 新 增 投 资 成 本 之 和, 作 为 改 按 成 本 法 核 算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为 企 业 合 并 而 发 生 的 审 计 法 律 服 务 评 估 咨 询

348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等 中 介 费 用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管 理 费 用 于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作 为 合 并 对 价 发 行 的 权 益 性 证 券 或 债 务 性 证 券 的 交 易 费 用, 计 入 权 益 性 证 券 或 债 务 性 证 券 的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2) 其 他 方 式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以 支 付 现 金 方 式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按 照 实 际 支 付 的 购 买 价 款 作 为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以 发 行 权 益 性 证 券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按 照 发 行 权 益 性 证 券 的 公 允 价 值 作 为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在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具 备 商 业 实 质 和 换 入 资 产 或 换 出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能 够 可 靠 计 量 的 前 提 下,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换 入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以 换 出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和 应 支 付 的 相 关 税 费 确 定 其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除 非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换 入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更 加 可 靠 ; 不 满 足 上 述 前 提 的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以 换 出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和 应 支 付 的 相 关 税 费 作 为 换 入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确 定 通 过 债 务 重 组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其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按 照 公 允 价 值 为 基 础 2. 后 续 计 量 及 损 益 确 认 (1) 成 本 法 核 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公 司 对 子 公 司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采 用 成 本 法 核 算 除 取 得 投 资 时 实 际 支 付 的 价 款 或 对 价 中 包 含 的 已 宣 告 但 尚 未 发 放 的 现 金 股 利 或 利 润 外, 公 司 按 照 享 有 被 投 资 单 位 宣 告 发 放 的 现 金 股 利 或 利 润 确 认 当 期 投 资 收 益 (2) 权 益 法 核 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对 联 营 企 业 和 合 营 企 业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大 于 投 资 时 应 享 有 被 投 资 单 位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份 额 的 差 额, 不 调 整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小 于 投 资 时 应 享 有 被 投 资 单 位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份 额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349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公 司 按 照 应 享 有 或 应 分 担 的 被 投 资 单 位 实 现 的 净 损 益 和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的 份 额, 分 别 确 认 投 资 收 益 和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同 时 调 整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 按 照 被 投 资 单 位 宣 告 分 派 的 利 润 或 现 金 股 利 计 算 应 享 有 的 部 分, 相 应 减 少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 对 于 被 投 资 单 位 除 净 损 益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和 利 润 分 配 以 外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其 他 变 动, 调 整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并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在 确 认 应 享 有 被 投 资 单 位 净 损 益 的 份 额 时, 以 取 得 投 资 时 被 投 资 单 位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为 基 础, 并 按 照 公 司 的 会 计 政 策 及 会 计 期 间,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净 利 润 进 行 调 整 后 确 认 在 持 有 投 资 期 间, 被 投 资 单 位 编 制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以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的 净 利 润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和 其 他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中 归 属 于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金 额 为 基 础 进 行 核 算 公 司 与 联 营 企 业 合 营 企 业 之 间 发 生 的 未 实 现 内 部 交 易 损 益 按 照 应 享 有 的 比 例 计 算 归 属 于 公 司 的 部 分, 予 以 抵 销, 在 此 基 础 上 确 认 投 资 收 益 与 被 投 资 单 位 发 生 的 未 实 现 内 部 交 易 损 失, 属 于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的, 全 额 确 认 公 司 与 联 营 企 业 合 营 企 业 之 间 发 生 投 出 或 出 售 资 产 的 交 易, 该 资 产 构 成 业 务 的, 按 照 相 关 政 策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在 公 司 确 认 应 分 担 被 投 资 单 位 发 生 的 亏 损 时, 按 照 以 下 顺 序 进 行 处 理 : 首 先, 冲 减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其 次,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不 足 以 冲 减 的, 以 其 他 实 质 上 构 成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净 投 资 的 长 期 权 益 账 面 价 值 为 限 继 续 确 认 投 资 损 失, 冲 减 长 期 应 收 项 目 等 的 账 面 价 值 最 后, 经 过 上 述 处 理, 按 照 投 资 合 同 或 协 议 约 定 企 业 仍 承 担 额 外 义 务 的, 按 预 计 承 担 的 义 务 确 认 预 计 负 债, 计 入 当 期 投 资 损 失 被 投 资 单 位 以 后 期 间 实 现 盈 利 的, 公 司 在 扣 除 未 确 认 的 亏 损 分 担 额 后, 按 与 上 述 相 反 的 顺 序 处 理, 减 记 已 确 认 预 计 负 债 的 账 面 余 额 恢 复 其 他 实 质 上 构 成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净 投 资 的 长 期 权 益 及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同 时 确 认 投 资 收 益 (3)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处 置 处 置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其 账 面 价 值 与 实 际 取 得 价 款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在 处 置 该 项 投 资 时, 采 用 与 被 投 资 单 位 直

350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接 处 置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相 同 的 基 础, 按 相 应 比 例 对 原 计 入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的 部 分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因 被 投 资 单 位 除 净 损 益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和 利 润 分 配 以 外 的 其 他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而 确 认 的 所 有 者 权 益, 按 比 例 结 转 入 当 期 损 益 因 处 置 部 分 股 权 投 资 等 原 因 丧 失 了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共 同 控 制 或 重 大 影 响 的, 处 置 后 的 剩 余 股 权 改 按 金 融 工 具 确 认 和 计 量 准 则 核 算, 其 在 丧 失 共 同 控 制 或 重 大 影 响 之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与 账 面 价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原 股 权 投 资 因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而 确 认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在 终 止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时 采 用 与 被 投 资 单 位 直 接 处 置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相 同 的 基 础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因 被 投 资 方 除 净 损 益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和 利 润 分 配 以 外 的 其 他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而 确 认 的 所 有 者 权 益, 在 终 止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时 全 部 转 入 当 期 损 益 因 处 置 部 分 股 权 投 资 等 原 因 丧 失 了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控 制 权 的, 在 编 制 个 别 财 务 报 表 时, 处 置 后 的 剩 余 股 权 能 够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实 施 共 同 控 制 或 重 大 影 响 的, 改 按 权 益 法 核 算, 并 对 该 剩 余 股 权 视 同 自 取 得 时 即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进 行 调 整 ; 处 置 后 的 剩 余 股 权 不 能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实 施 共 同 控 制 或 施 加 重 大 影 响 的, 改 按 金 融 工 具 确 认 和 计 量 准 则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其 在 丧 失 控 制 之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与 账 面 价 值 间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处 置 的 股 权 是 因 追 加 投 资 等 原 因 通 过 企 业 合 并 取 得 的, 在 编 制 个 别 财 务 报 表 时, 处 置 后 的 剩 余 股 权 采 用 成 本 法 或 权 益 法 核 算 的, 购 买 日 之 前 持 有 的 股 权 投 资 因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而 确 认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和 其 他 所 有 者 权 益 按 比 例 结 转 ; 处 置 后 的 剩 余 股 权 改 按 金 融 工 具 确 认 和 计 量 准 则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和 其 他 所 有 者 权 益 全 部 结 转 3. 确 定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具 有 共 同 控 制 重 大 影 响 的 依 据 共 同 控 制, 是 指 按 照 相 关 约 定 对 某 项 安 排 所 共 有 的 控 制, 并 且 该 安 排 的 相 关 活 动 必 须 经 过 分 享 控 制 权 的 参 与 方 一 致 同 意 后 才 能 决 策 公 司 与 其 他 合 营 方 一 同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实 施 共 同 控 制 且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净 资 产 享 有 权 利 的, 被 投 资 单 位 为 公 司 的 合 营 企 业 重 大 影 响, 是 指 对 一 个 企 业 的 财 务 和 经 营 决 策 有 参 与 决 策 的 权 力, 但 并 不

351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能 够 控 制 或 者 与 其 他 方 一 起 共 同 控 制 这 些 政 策 的 制 定 投 资 企 业 能 够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施 加 重 大 影 响 的, 被 投 资 单 位 为 公 司 的 联 营 企 业 4. 减 值 测 试 方 法 及 减 值 准 备 计 提 方 法 于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存 在 减 值 迹 象 的,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对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账 面 价 值 的,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减 值 损 失 一 经 确 认, 不 再 转 回 ( 六 ) 固 定 资 产 1. 固 定 资 产 确 认 条 件 固 定 资 产 指 为 生 产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出 租 或 经 营 管 理 而 持 有 的, 并 且 使 用 寿 命 超 过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的 有 形 资 产 固 定 资 产 在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时 予 以 确 认 : (1) 与 该 固 定 资 产 有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本 公 司 ; (2) 该 固 定 资 产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2. 各 类 固 定 资 产 的 折 旧 方 法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采 用 年 限 平 均 法 分 类 计 提, 根 据 固 定 资 产 类 别 预 计 使 用 寿 命 和 预 计 净 残 值 率 确 定 折 旧 率 如 固 定 资 产 各 组 成 部 分 的 使 用 寿 命 不 同 或 者 以 不 同 方 式 为 本 公 司 提 供 经 济 利 益, 则 选 择 不 同 折 旧 率 或 折 旧 方 法, 分 别 计 提 折 旧 各 类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年 限 和 年 折 旧 率 如 下 : 类 别 使 用 寿 命 ( 年 ) 残 值 率 (%) 年 折 旧 率 (%) 房 屋 及 建 筑 物 机 器 设 备 运 输 设 备 电 子 设 备 及 其 他 3~ ~ 固 定 资 产 的 减 值 测 试 方 法 减 值 准 备 计 提 方 法

352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本 公 司 在 每 期 末 判 断 固 定 资 产 是 否 存 在 可 能 发 生 减 值 的 迹 象 固 定 资 产 存 在 减 值 迹 象 的, 估 计 其 可 收 回 金 额 可 收 回 金 额 根 据 固 定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减 去 处 置 费 用 后 的 净 额 与 固 定 资 产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的 现 值 两 者 之 间 较 高 者 确 定 当 固 定 资 产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将 固 定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减 记 至 可 收 回 金 额, 减 记 的 金 额 确 认 为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同 时 计 提 相 应 的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确 认 后, 减 值 固 定 资 产 的 折 旧 在 未 来 期 间 作 相 应 调 整, 以 使 该 固 定 资 产 在 剩 余 使 用 寿 命 内, 系 统 地 分 摊 调 整 后 的 固 定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 扣 除 预 计 净 残 值 ) 固 定 资 产 的 减 值 损 失 一 经 确 认, 在 以 后 会 计 期 间 不 再 转 回 有 迹 象 表 明 一 项 固 定 资 产 可 能 发 生 减 值 的, 本 公 司 以 单 项 固 定 资 产 为 基 础 估 计 其 可 收 回 金 额 本 公 司 难 以 对 单 项 固 定 资 产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进 行 估 计 的, 以 该 固 定 资 产 所 属 的 资 产 组 为 基 础 确 定 资 产 组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4. 其 他 说 明 本 公 司 至 少 于 年 度 终 了 时 对 固 定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预 计 净 残 值 和 折 旧 方 法 进 行 复 核, 如 发 生 改 变 则 作 为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处 理 当 固 定 资 产 处 于 处 置 状 态 或 预 期 通 过 使 用 或 处 置 不 能 产 生 经 济 利 益 时, 终 止 确 认 该 固 定 资 产 固 定 资 产 出 售 转 让 报 废 或 毁 损 的 处 置 收 入 扣 除 其 账 面 价 值 和 相 关 税 费 后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七 ) 无 形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包 括 专 利 权 著 作 权 商 标 及 软 件 等 1. 无 形 资 产 的 计 价 方 法 (1) 本 公 司 取 得 无 形 资 产 时 按 成 本 进 行 初 始 计 量

353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外 购 无 形 资 产 的 成 本, 包 括 购 买 价 款 相 关 税 费 以 及 直 接 归 属 于 使 该 项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用 途 所 发 生 的 其 他 支 出 购 买 无 形 资 产 的 价 款 超 过 正 常 信 用 条 件 延 期 支 付, 实 质 上 具 有 融 资 性 质 的, 无 形 资 产 的 成 本 以 购 买 价 款 的 现 值 为 基 础 确 定 债 务 重 组 取 得 债 务 人 用 以 抵 债 的 无 形 资 产, 以 该 无 形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为 基 础 确 定 其 入 账 价 值, 并 将 重 组 债 务 的 账 面 价 值 与 该 用 以 抵 债 的 无 形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在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具 备 商 业 实 质 且 换 入 资 产 或 换 出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能 够 可 靠 计 量 的 前 提 下,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换 入 的 无 形 资 产 以 换 出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为 基 础 确 定 其 入 账 价 值, 除 非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换 入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更 加 可 靠 ; 不 满 足 上 述 前 提 的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以 换 出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和 应 支 付 的 相 关 税 费 作 为 换 入 无 形 资 产 的 成 本, 不 确 认 损 益 以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吸 收 合 并 方 式 取 得 的 无 形 资 产 按 被 合 并 方 的 账 面 价 值 确 定 其 入 账 价 值 ; 以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吸 收 合 并 方 式 取 得 的 无 形 资 产 按 公 允 价 值 确 定 其 入 账 价 值 内 部 自 行 开 发 的 无 形 资 产, 其 成 本 包 括 : 开 发 该 无 形 资 产 时 耗 用 的 材 料 劳 务 成 本 注 册 费 在 开 发 过 程 中 使 用 的 其 他 专 利 权 和 特 许 权 的 摊 销 以 及 满 足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利 息 费 用, 以 及 为 使 该 无 形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用 途 前 所 发 生 的 其 他 直 接 费 用 (2) 后 续 计 量 在 取 得 无 形 资 产 时 分 析 判 断 其 使 用 寿 命 对 于 使 用 寿 命 有 限 的 无 形 资 产, 在 为 本 公 司 带 来 经 济 利 益 的 期 限 内 按 直 线 法 摊 销 ; 无 法 预 见 无 形 资 产 为 本 公 司 带 来 经 济 利 益 期 限 的, 视 为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无 形 资 产, 不 予 摊 销 2. 无 形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的 计 提

354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试 对 于 使 用 寿 命 确 定 的 无 形 资 产, 如 有 明 显 减 值 迹 象 的, 期 末 进 行 减 值 测 对 于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无 形 资 产, 每 期 末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对 无 形 资 产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估 计 其 可 收 回 金 额 有 迹 象 表 明 一 项 无 形 资 产 可 能 发 生 减 值 的, 本 公 司 以 单 项 无 形 资 产 为 基 础 估 计 其 可 收 回 金 额 本 公 司 难 以 对 单 项 资 产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进 行 估 计 的, 以 该 无 形 资 产 所 属 的 资 产 组 为 基 础 确 定 无 形 资 产 组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可 收 回 金 额 根 据 无 形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减 去 处 置 费 用 后 的 净 额 与 无 形 资 产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的 现 值 两 者 之 间 较 高 者 确 定 当 无 形 资 产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将 无 形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减 记 至 可 收 回 金 额, 减 记 的 金 额 确 认 为 无 形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同 时 计 提 相 应 的 无 形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无 形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确 认 后, 减 值 无 形 资 产 的 折 耗 或 者 摊 销 费 用 在 未 来 期 间 作 相 应 调 整, 以 使 该 无 形 资 产 在 剩 余 使 用 寿 命 内, 系 统 地 分 摊 调 整 后 的 无 形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 扣 除 预 计 净 残 值 ) 准 无 形 资 产 的 减 值 损 失 一 经 确 认, 在 以 后 会 计 期 间 不 再 转 回 3. 划 分 公 司 内 部 研 究 开 发 项 目 的 研 究 阶 段 和 开 发 阶 段 具 体 标 本 公 司 内 部 研 究 开 发 项 目 的 支 出 分 为 研 究 阶 段 支 出 和 开 发 阶 段 支 出 研 究 阶 段 : 为 获 取 并 理 解 新 的 科 学 或 技 术 知 识 等 而 进 行 的 独 创 性 的 有 计 划 调 查 研 究 活 动 的 阶 段 开 发 阶 段 : 在 进 行 商 业 性 生 产 或 使 用 前, 将 研 究 成 果 或 其 他 知 识 应 用 于 某 项 计 划 或 设 计, 以 生 产 出 新 的 或 具 有 实 质 性 改 进 的 材 料 装 置 产 品 等 活 动 的 阶 段

355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4. 开 发 阶 段 支 出 符 合 资 本 化 的 具 体 标 准 产 : 内 部 研 究 开 发 项 目 开 发 阶 段 的 支 出,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时 确 认 为 无 形 资 (1) 完 成 该 无 形 资 产 以 使 其 能 够 使 用 或 出 售 在 技 术 上 具 有 可 行 性 ; (2) 具 有 完 成 该 无 形 资 产 并 使 用 或 出 售 的 意 图 ; (3) 无 形 资 产 产 生 经 济 利 益 的 方 式, 包 括 能 够 证 明 运 用 该 无 形 资 产 生 产 的 产 品 存 在 市 场 或 无 形 资 产 自 身 存 在 市 场, 无 形 资 产 将 在 内 部 使 用 的, 能 够 证 明 其 有 用 性 ; (4) 有 足 够 的 技 术 财 务 资 源 和 其 他 资 源 支 持, 以 完 成 该 无 形 资 产 的 开 发, 并 有 能 力 使 用 或 出 售 该 无 形 资 产 ; (5) 归 属 于 该 无 形 资 产 开 发 阶 段 的 支 出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开 发 阶 段 的 支 出, 若 不 满 足 上 列 条 件 的, 于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研 究 阶 段 的 支 出, 在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八 )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为 已 经 发 生 但 应 由 本 期 和 以 后 各 期 负 担 的 分 摊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上 的 各 项 费 用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在 受 益 期 内 平 均 摊 销 ( 九 ) 借 款 费 用 1. 借 款 费 用 资 本 化 的 确 认 原 则 借 款 费 用, 包 括 借 款 利 息 折 价 或 者 溢 价 的 摊 销 辅 助 费 用 以 及 因 外 币 借 款 而 发 生 的 汇 兑 差 额 等 本 公 司 发 生 的 借 款 费 用, 可 直 接 归 属 于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的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的, 予 以 资 本 化, 计 入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 其 他 借 款 费 用, 在 发 生 时 根 据 其 发 生 额 确 认 为 费 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356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是 指 需 要 经 过 相 当 长 时 间 的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活 动 才 能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或 者 可 销 售 状 态 的 固 定 资 产 存 货 等 资 产 借 款 费 用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时 开 始 资 本 化 : (1) 资 产 支 出 已 经 发 生, 资 产 支 出 包 括 为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而 以 支 付 现 金 转 移 非 现 金 资 产 或 者 承 担 带 息 债 务 形 式 发 生 的 支 出 ; (2) 借 款 费 用 已 经 发 生 ; (3) 为 使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或 者 可 销 售 状 态 所 必 要 的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活 动 已 经 开 始 2. 借 款 费 用 资 本 化 期 间 资 本 化 期 间, 指 从 借 款 费 用 开 始 资 本 化 时 点 到 停 止 资 本 化 时 点 的 期 间, 借 款 费 用 暂 停 资 本 化 的 期 间 不 包 括 在 内 当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或 者 可 销 售 状 态 时, 借 款 费 用 停 止 资 本 化 当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中 部 分 项 目 分 别 完 工 且 可 单 独 使 用 时, 该 部 分 资 产 借 款 费 用 停 止 资 本 化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的 资 产 的 各 部 分 分 别 完 工, 但 必 须 等 到 整 体 完 工 后 才 可 使 用 或 可 对 外 销 售 的, 在 该 资 产 整 体 完 工 时 停 止 借 款 费 用 资 本 化 3. 暂 停 资 本 化 期 间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在 购 建 或 生 产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非 正 常 中 断 且 中 断 时 间 连 续 超 过 3 个 月 的, 则 借 款 费 用 暂 停 资 本 化 ; 该 项 中 断 如 是 所 购 建 或 生 产 的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或 者 可 销 售 状 态 必 要 的 程 序, 则 借 款 费 用 继 续 资 本 化 在 中 断 期 间 发 生 的 借 款 费 用 确 认 为 当 期 损 益, 直 至 资 产 的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活 动 重 新 开 始 后 借 款 费 用 继 续 资 本 化 4. 借 款 费 用 资 本 化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357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对 于 为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而 借 入 的 专 门 借 款, 以 专 门 借 款 当 期 实 际 发 生 的 借 款 费 用, 减 去 尚 未 动 用 的 借 款 资 金 存 入 银 行 取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或 进 行 暂 时 性 投 资 取 得 的 投 资 收 益 后 的 金 额, 来 确 定 借 款 费 用 的 资 本 化 金 额 对 于 为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而 占 用 的 一 般 借 款, 根 据 累 计 资 产 支 出 超 过 专 门 借 款 部 分 的 资 产 支 出 加 权 平 均 数 乘 以 所 占 用 一 般 借 款 的 资 本 化 率, 计 算 确 定 一 般 借 款 应 予 资 本 化 的 利 息 金 额 资 本 化 率 根 据 一 般 借 款 加 权 平 均 利 率 计 算 确 定 借 款 存 在 折 价 或 者 溢 价 的, 按 照 实 际 利 率 法 确 定 每 一 会 计 期 间 应 摊 销 的 折 价 或 者 溢 价 金 额, 调 整 每 期 利 息 金 额 ( 十 )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1. 短 期 薪 酬 本 公 司 在 职 工 为 公 司 提 供 服 务 的 会 计 期 间, 将 实 际 发 生 的 短 期 薪 酬 确 认 为 负 债, 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或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本 公 司 为 职 工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以 及 按 规 定 提 取 的 工 会 经 费 和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在 职 工 为 公 司 提 供 服 务 的 会 计 期 间, 根 据 规 定 的 计 提 基 础 和 计 提 比 例 计 算 确 定 相 应 的 职 工 薪 酬 金 额 职 工 福 利 费 为 非 货 币 性 福 利 的, 按 照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2. 辞 退 福 利 本 公 司 在 不 能 单 方 面 撤 回 因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计 划 或 裁 减 建 议 所 提 供 的 辞 退 福 利 时, 或 确 认 与 涉 及 支 付 辞 退 福 利 的 重 组 相 关 的 成 本 或 费 用 时 ( 两 者 孰 早 ), 确 认 辞 退 福 利 产 生 的 职 工 薪 酬 负 债, 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3. 离 职 后 福 利 (1) 设 定 提 存 计 划

358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本 公 司 按 当 地 政 府 的 相 关 规 定 为 职 工 缴 纳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和 失 业 保 险, 在 职 工 为 公 司 提 供 服 务 的 会 计 期 间, 按 以 当 地 规 定 的 缴 纳 基 数 和 比 例 计 算 应 缴 纳 金 额, 确 认 为 负 债, 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或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2)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本 公 司 根 据 预 期 累 计 福 利 单 位 法 确 定 的 公 式 将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产 生 的 福 利 义 务 归 属 于 职 工 提 供 服 务 的 期 间, 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或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义 务 现 值 减 去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所 形 成 的 赤 字 或 盈 余 确 认 为 一 项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净 负 债 或 净 资 产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存 在 盈 余 的, 本 公 司 以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的 盈 余 和 资 产 上 限 两 项 的 孰 低 者 计 量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净 资 产 所 有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义 务, 包 括 预 期 在 职 工 提 供 服 务 的 年 度 报 告 期 间 结 束 后 的 十 二 个 月 内 支 付 的 义 务, 根 据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与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义 务 期 限 和 币 种 相 匹 配 的 国 债 或 活 跃 市 场 上 的 高 质 量 公 司 债 券 的 市 场 收 益 率 予 以 折 现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产 生 的 服 务 成 本 和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净 负 债 或 净 资 产 的 利 息 净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或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 重 新 计 量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净 负 债 或 净 资 产 所 产 生 的 变 动 计 入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并 且 在 后 续 会 计 期 间 不 转 回 至 损 益 在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结 算 时, 按 在 结 算 日 确 定 的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义 务 现 值 和 结 算 价 格 两 者 的 差 额, 确 认 结 算 利 得 或 损 失 4. 其 他 长 期 职 工 福 利 无 ( 十 一 ) 预 计 负 债 本 公 司 涉 及 产 品 质 量 保 证 时, 如 该 等 事 项 很 可 能 需 要 未 来 以 交 付 资 产 或 提 供 劳 务 其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计 量 的, 确 认 为 预 计 负 债 1. 预 计 负 债 的 确 认 标 准

359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与 或 有 事 项 相 关 的 义 务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时, 本 公 司 确 认 为 预 计 负 债 : (1) 该 义 务 是 本 公 司 承 担 的 现 时 义 务 ; (2) 履 行 该 义 务 很 可 能 导 致 经 济 利 益 流 出 本 公 司 ; (3) 该 义 务 的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2. 预 计 负 债 的 计 量 方 法 量 本 公 司 预 计 负 债 按 履 行 相 关 现 时 义 务 所 需 的 支 出 的 最 佳 估 计 数 进 行 初 始 计 本 公 司 在 确 定 最 佳 估 计 数 时, 综 合 考 虑 与 或 有 事 项 有 关 的 风 险 不 确 定 性 和 货 币 时 间 价 值 等 因 素 对 于 货 币 时 间 价 值 影 响 重 大 的, 通 过 对 相 关 未 来 现 金 流 出 进 行 折 现 后 确 定 最 佳 估 计 数 最 佳 估 计 数 分 别 以 下 情 况 处 理 : 所 需 支 出 存 在 一 个 连 续 范 围 ( 或 区 间 ), 且 该 范 围 内 各 种 结 果 发 生 的 可 能 性 相 同 的, 则 最 佳 估 计 数 按 照 该 范 围 的 中 间 值 即 上 下 限 金 额 的 平 均 数 确 定 所 需 支 出 不 存 在 一 个 连 续 范 围 ( 或 区 间 ), 或 虽 然 存 在 一 个 连 续 范 围 但 该 范 围 内 各 种 结 果 发 生 的 可 能 性 不 相 同 的, 如 或 有 事 项 涉 及 单 个 项 目 的, 则 最 佳 估 计 数 按 照 最 可 能 发 生 金 额 确 定 ; 如 或 有 事 项 涉 及 多 个 项 目 的, 则 最 佳 估 计 数 按 各 种 可 能 结 果 及 相 关 概 率 计 算 确 定 本 公 司 清 偿 预 计 负 债 所 需 支 出 全 部 或 部 分 预 期 由 第 三 方 补 偿 的, 补 偿 金 额 在 基 本 确 定 能 够 收 到 时, 作 为 资 产 单 独 确 认, 确 认 的 补 偿 金 额 不 超 过 预 计 负 债 的 账 面 价 值 ( 十 二 ) 收 入 1.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确 认 时 间 的 具 体 判 断 标 准 本 公 司 已 将 商 品 所 有 权 上 的 主 要 风 险 和 报 酬 转 移 给 买 方 ; 本 公 司 既 没 有 保

360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留 与 所 有 权 相 联 系 的 继 续 管 理 权, 也 没 有 对 已 售 出 的 商 品 实 施 有 效 控 制 ; 收 入 的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本 公 司 ; 相 关 的 已 发 生 或 将 发 生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时, 确 认 商 品 销 售 收 入 实 现 本 公 司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开 发 与 集 成 业 务 以 及 公 路 养 护 分 析 系 统 开 发 业 务 中 的 通 用 类 分 析 系 统 的 销 售 业 务 按 商 品 销 售 确 认 收 入 (1)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开 发 与 集 成 业 务 本 公 司 的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设 备 系 列 产 品 主 要 采 取 定 制 化 生 产 的 模 式, 总 的 流 程 是 编 制 任 务 书 设 备 制 造 或 车 体 改 装 和 验 收 交 付 根 据 本 公 司 与 客 户 签 订 的 销 售 合 同,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设 备 的 软 件 系 统 随 车 载 硬 件 一 并 移 交, 根 据 销 售 合 同, 双 方 验 收 合 格 后 风 险 报 酬 转 移, 因 此 本 公 司 以 验 收 单 签 署 时 点 作 为 设 备 产 品 ( 包 含 随 车 软 件 ) 的 收 入 确 认 时 点 (2) 公 路 养 护 分 析 系 统 开 发 业 务 中 的 通 用 类 分 析 系 统 的 销 售 业 务 本 公 司 通 用 类 分 析 系 统 于 开 发 完 成 后 可 以 实 现 多 次 销 售, 与 普 通 商 品 销 售 业 务 类 似 本 公 司 于 验 收 单 签 署 时 点 确 认 销 售 收 入 2.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确 认 时 间 的 具 体 判 断 标 准 本 公 司 提 供 的 劳 务 收 入 主 要 系 公 路 养 护 决 策 咨 询 收 入 和 公 路 养 护 分 析 系 统 个 性 化 定 制 开 发 与 销 售 收 入 在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的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本 公 司, 交 易 的 完 工 程 度 能 够 可 靠 地 确 定, 交 易 中 已 发 生 和 将 发 生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时, 确 认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的 实 现 本 公 司 于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按 照 完 工 百 分 比 法 确 认 提 供 的 劳 务 收 入 劳 务 交 易 的 完 工 进 度 按 已 经 提 供 的 劳 务 占 应 提 供 劳 务 总 量 的 比 例 确 定, 劳 务 总 量 按 照 公 路 养 护 决 策 咨 询 项 目 和 公 路 养 护 分 析 系 统 开 发 与 销 售 项 目 持 续 时 间 确 定 如 果 提 供 劳 务 交 易 的 结 果 不 能 够 可 靠 估 计, 则 按 已 经 发 生 并 预 计 能 够 得 到 补 偿 的 劳 务 成 本 金 额 确 认 提 供 的 劳 务 收 入, 并 将 已 发 生 的 劳 务 成 本 作 为 当 期 费 用 已 经 发 生 的 劳 务 成 本 如 预 计 不 能 得 到 补 偿 的, 则 不 确 认 收 入

361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本 公 司 对 完 工 进 度 按 已 经 提 供 的 劳 务 占 应 提 供 劳 务 总 量 的 比 例 确 定, 其 中 : 劳 务 总 量 按 照 养 护 决 策 咨 询 项 目 和 公 路 养 护 分 析 系 统 个 性 化 定 制 开 发 服 务 预 计 持 续 时 间 ( 相 当 于 工 期 ) 确 定 ; 已 经 提 供 的 劳 务 按 照 已 实 际 完 成 服 务 对 应 的 项 目 工 作 时 间 确 定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1) 本 公 司 确 认 完 工 进 度 的 内 部 管 理 基 础 本 公 司 的 主 要 产 品 和 服 务 包 括 设 备 系 列 产 品 分 析 系 统 系 列 产 品 和 咨 询 系 列 服 务 三 类, 均 采 取 项 目 制 的 方 式 由 相 关 业 务 部 门 ( 包 括 各 事 业 部 及 发 展 与 政 策 研 究 中 心 ) 组 织 实 施, 按 项 目 计 划 与 开 发 项 目 立 项 项 目 实 施 和 项 目 收 尾 四 个 阶 段 开 展 工 作 : <1> 项 目 计 划 与 开 发 项 目 立 项 等 前 期 准 备 工 作 相 关 业 务 部 门 负 责 人 根 据 项 目 线 索 提 供 人 ( 全 体 员 工 均 可 ) 提 供 的 市 场 信 息, 在 与 线 索 提 供 人 充 分 沟 通 的 基 础 上, 确 定 项 目 是 否 立 项 同 时, 业 务 部 门 负 责 人 根 据 项 目 性 质 指 定 项 目 开 发 牵 头 人, 技 术 转 移 中 心 编 制 项 目 号, 并 统 筹 协 调 项 目 开 发 落 实 情 况 项 目 确 定 立 项 后, 由 项 目 开 发 牵 头 人 组 织 做 好 商 务 可 行 性 讨 论 技 术 可 行 性 讨 论 和 商 业 风 险 评 估, 并 落 实 项 目 合 同 书, 由 财 务 部 负 责 审 核 合 同 的 财 税 条 款, 确 保 满 足 法 律 财 务 等 相 关 要 求, 技 术 转 移 中 心 负 责 审 核 合 同 的 业 务 条 款, 确 保 满 足 技 术 及 公 司 管 理 等 相 关 要 求 业 务 部 门 负 责 人 根 据 任 职 资 格, 选 定 项 目 经 理, 并 协 助 项 目 经 理 组 建 项 目 组, 项 目 经 理 根 据 项 目 合 同 书 下 达 任 务 在 上 述 过 程 中, 业 务 部 门 负 责 人 须 与 分 管 本 业 务 的 公 司 领 导 及 时 汇 报 与 沟 通 项 目 经 理 根 据 项 目 合 同 书 及 项 目 任 务 书, 组 织 拟 定 项 目 实 施 计 划, 上 报 分 管 领 导 审 核 同 时, 项 目 经 理 或 项 目 组 商 务 谈 判 人 及 采 购 员 根 据 项 目 要 求, 开 展 外 协 工 作 ( 如 有 ) 洽 谈 协 调 及 物 资 采 购 等 工 作 <2> 项 目 实 施

362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项 目 实 施 阶 段 主 要 由 项 目 经 理 在 分 管 领 导 及 相 关 业 务 部 门 负 责 人 领 导 下 具 体 组 织 完 成 相 关 工 作, 进 行 项 目 的 质 量 管 理 进 度 管 理 费 用 管 理 变 更 管 理 合 同 管 理 采 购 管 理 信 息 管 理 等 技 术 转 移 中 心 负 责 监 督 项 目 实 施 质 量 <3> 项 目 收 尾 工 作 项 目 收 尾 工 作 包 括 项 目 验 收 项 目 回 款 项 目 结 项 评 估 和 项 目 文 件 归 档 等 项 目 验 收 : 对 照 项 目 目 标, 项 目 经 理 确 认 项 目 成 果 可 以 提 交 客 户 时, 启 动 验 收 准 备 工 作 验 收 准 备 工 作 由 部 门 负 责 人 协 助 项 目 经 理 组 织 实 施, 主 要 包 括 : 按 照 公 司 项 目 质 量 审 核 流 程, 对 项 目 成 果 报 告 和 汇 报 材 料 的 内 容 文 字 技 术 水 平 成 果 展 示 方 式 把 关, 以 及 检 查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文 档 资 料 的 完 整 性 ; 技 术 转 移 中 心 监 督 落 实 项 目 成 果 提 交 客 户 前 的 内 部 审 核 工 作 ; 项 目 通 过 客 户 验 收 后, 项 目 经 理 联 系 客 户 出 具 项 目 履 约 或 验 收 证 明 项 目 回 款 : 项 目 经 理 组 织 安 排 项 目 款 项 的 催 收 工 作, 财 务 部 积 极 配 合 依 据 项 目 进 度 和 项 目 合 同 书 中 款 项 的 支 付 约 定, 项 目 经 理 或 其 指 定 的 项 目 组 商 务 谈 判 人 负 责 跟 踪 项 目 各 阶 段 回 款 情 况 如 发 生 恶 意 欠 款, 项 目 经 理 应 向 分 管 领 导 书 面 反 映 情 况, 并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进 行 催 缴 项 目 结 束 后, 项 目 经 理 组 织 不 同 形 式 的 客 户 回 访, 继 续 维 护 稳 固 客 户 关 系 项 目 结 项 评 估 : 业 务 部 门 负 责 人 依 据 项 目 合 同 书 及 项 目 任 务 书 项 目 实 施 计 划 书 项 目 结 项 报 告 项 目 成 本 核 算 报 告 和 履 约 或 验 收 证 明 等, 汇 总 分 管 领 导 及 技 术 转 移 中 心 意 见, 评 估 项 目 实 施 质 量, 提 出 改 进 建 议 由 项 目 经 理 组 织 编 制 的 项 目 结 项 报 告 主 要 包 括 : 取 得 的 项 目 成 果 及 质 量 主 要 创 新 技 术 及 水 平 成 本 支 出 与 收 益 项 目 进 度 履 约 及 人 员 培 养 情 况 外 协 单 位 合 作 效 果 采 购 的 固 定 资 产 经 验 总 结 等, 项 目 结 项 评 估 表 由 部 门 负 责 人 和 分 管 领 导 签 署 项 目 文 件 归 档 : 技 术 转 移 中 心 负 责 监 督 每 个 项 目 的 过 程 文 件 完 整 归 档 项 目 需 要 归 档 的 文 件 主 要 包 括 : 成 果 报 告 和 相 关 技 术 文 件, 以 及 以 下 必 要 的 配 套

363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文 件 : 合 同 书 项 目 委 托 函 项 目 或 资 金 批 复 文 件 中 标 通 知 书 合 同 谈 判 纪 要 重 要 会 议 纪 要 项 目 变 更 函 项 目 评 审 意 见 验 收 单 项 目 结 算 单 履 约 证 明 项 目 结 项 评 估 表 等 因 此, 本 公 司 具 有 内 部 确 认 项 目 完 工 进 度 的 制 度 和 控 制 基 础 (2) 本 公 司 完 工 百 分 比 法 确 认 收 入 的 具 体 方 法 <1>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咨 询 业 务 对 完 工 进 度 的 确 认 本 公 司 的 咨 询 服 务 分 为 网 级 决 策 咨 询 和 项 目 级 分 析 咨 询, 当 涉 及 到 具 体 的 业 务 或 工 艺 流 程 时, 网 级 决 策 咨 询 和 项 目 级 分 析 咨 询 有 所 不 同 1 网 级 养 护 咨 询 服 务 主 要 为 省 市 公 路 管 理 部 门 在 路 网 级 层 面 进 行 养 护 规 模 测 算 及 资 金 的 优 化 分 配 等 宏 观 养 护 决 策 提 供 支 持, 网 级 养 护 咨 询 服 务 包 括 项 目 启 动 外 业 路 况 检 测 内 业 数 据 处 理 路 况 评 定 养 护 分 析 报 告 编 制 及 CMAP 成 果 提 交 等 六 个 阶 段 2 项 目 级 养 护 分 析 咨 询 的 目 的 是 在 网 级 养 护 决 策 的 基 础 上, 针 对 路 网 中 存 在 养 护 需 求 的 路 段, 通 过 专 项 检 测 诊 断 其 病 害 原 因, 据 此 确 定 备 选 养 护 对 策 并 制 定 中 长 期 养 护 规 划, 通 过 科 学 的 技 术 经 济 比 选, 推 荐 出 最 优 养 护 方 案 项 目 级 养 护 分 析 咨 询 主 要 包 括 养 护 数 据 采 集 路 面 病 害 诊 断 养 护 方 案 分 析 经 济 效 益 评 价 和 养 护 方 案 优 选 等 五 个 阶 段 不 论 是 网 级 咨 询 服 务 还 是 项 目 级 咨 询 服 务, 本 公 司 提 供 的 劳 务 服 务 都 是 一 个 持 续 进 行 的 数 据 采 集 整 理 分 析 和 报 告 的 过 程, 劳 务 服 务 贯 穿 于 项 目 始 终 因 此, 在 计 算 此 类 劳 务 服 务 完 工 进 度 时, 工 期 以 项 目 任 务 书 签 订 日 期 为 项 目 开 始 时 间, 成 果 文 件 会 签 表 预 计 批 准 日 期 为 项 目 结 束 时 间, 即 本 公 司 根 据 项 目 进 度 预 计 完 成 的 日 期, 本 公 司 据 此 计 算 服 务 项 目 预 计 持 续 时 间, 并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出 具 中 间 成 果 汇 报 审 批 表, 根 据 项 目 已 进 行 的 时 间 占 预 计 持 续 时 间 的 比 例, 作 为 已 经 提 供 的 劳 务 占 应 提 供 劳 务 总 量 的 比 例 确 定 完 工 程 度 <2> 公 路 养 护 分 析 系 统 个 性 化 定 制 开 发 业 务 对 完 工 进 度 的 确 认

364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公 路 养 护 分 析 系 统 个 性 化 定 制 开 发 业 务 流 程 主 要 包 括 项 目 需 求 分 析 系 统 设 计 编 码 与 测 试 试 运 行 与 实 施 验 收 与 总 结 等 1 需 求 分 析 : 详 细 调 研 并 确 定 市 场 或 用 户 的 关 键 性 需 求, 编 制 分 析 系 统 需 求 说 明 书, 描 述 数 据 逻 辑, 规 定 数 据 采 集 的 要 求 及 范 围 2 系 统 设 计 : 需 求 分 析 经 评 审 通 过 后, 实 施 系 统 设 计, 包 括 概 要 设 计 和 详 细 设 计 概 要 设 计 主 要 进 行 分 析 系 统 总 体 设 计 接 口 设 计 运 行 设 计 数 据 结 构 设 计 和 系 统 出 错 处 理 设 计 等 ; 详 细 设 计 主 要 说 明 程 序 系 统 结 构 功 能 性 能 输 入 输 出, 算 法 逻 辑 流 程 数 据 接 口 存 储 分 配 测 试 计 划 等 3 编 码 与 测 试 : 系 统 设 计 完 成 并 经 评 审 通 过 后, 进 行 代 码 编 制 开 发 过 程 中, 对 每 一 模 块 组 织 进 行 过 程 测 试 ; 编 码 完 成 后 进 行 系 统 测 试, 测 试 分 符 合 性 测 试 和 功 能 性 测 试 两 步 测 试 完 成 后, 组 织 相 关 专 业 部 门 进 行 整 体 测 评 4 试 运 行 及 实 施 : 编 码 测 试 完 成 经 用 户 确 认 后, 组 织 系 统 试 运 行, 试 运 行 过 程 中 对 系 统 存 在 的 问 题 详 细 记 录 并 马 上 解 决, 试 运 行 完 成 后 正 式 上 线 实 施 5 验 收 与 总 结 : 项 目 实 施 后 按 技 术 协 议 申 请 验 收, 提 交 验 收 报 告 系 统 测 试 报 告 分 析 系 统 技 术 说 明 书 用 户 操 作 手 册 等 文 档 资 料, 完 成 项 目 开 发 完 成 开 发 时 获 得 客 户 签 署 的 验 收 单 如 果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未 完 成 软 件 开 发, 本 公 司 将 出 具 中 间 成 果 汇 报 审 批 表, 根 据 项 目 已 进 行 的 时 间 占 预 计 持 续 时 间 的 比 例, 作 为 已 经 提 供 的 劳 务 占 应 提 供 劳 务 总 量 的 比 例 确 定 完 工 程 度 综 上 所 述, 本 公 司 收 入 确 认 会 计 政 策 符 合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14 号 收 入 相 关 要 求 3. 利 息 收 入 利 息 收 入 是 按 借 出 货 币 资 金 的 时 间 和 实 际 利 率 计 算 确 定 的 ( 十 三 ) 政 府 补 助 1. 类 型

365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政 府 补 助, 是 本 公 司 从 政 府 无 偿 取 得 的 货 币 性 资 产 和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分 为 与 资 产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和 与 收 益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与 资 产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是 指 企 业 取 得 的 用 于 购 建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形 成 长 期 资 产 的 政 府 补 助, 包 括 购 买 固 定 资 产 或 无 形 资 产 的 财 政 拨 款 固 定 资 产 专 门 借 款 的 财 政 贴 息 等 与 收 益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是 指 除 与 资 产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之 外 的 政 府 补 助 本 公 司 将 政 府 补 助 划 分 为 与 资 产 相 关 的 具 体 标 准 为 : 用 于 建 设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国 家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创 新 能 力 建 设 项 目 或 购 建 资 产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 本 公 司 将 政 府 补 助 划 分 为 与 收 益 相 关 的 具 体 标 准 为 : 除 与 资 产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之 外 的 政 府 补 助 ; 对 于 政 府 文 件 未 明 确 规 定 补 助 对 象 的, 本 公 司 将 该 政 府 补 助 划 分 为 与 资 产 相 关 或 与 收 益 相 关 的 判 断 依 据 为 : 政 府 补 助 的 用 途 2.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与 购 建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等 长 期 资 产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确 认 为 递 延 收 益, 按 照 所 建 造 或 购 买 的 资 产 使 用 年 限 分 期 计 入 营 业 外 收 入 ; 与 收 益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用 于 补 偿 本 公 司 以 后 期 间 的 相 关 费 用 或 损 失 的, 取 得 时 确 认 为 递 延 收 益, 在 确 认 相 关 费 用 的 期 间 计 入 当 期 营 业 外 收 入 ; 用 于 补 偿 本 公 司 已 发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或 损 失 的, 取 得 时 直 接 计 入 当 期 营 业 外 收 入 ( 十 四 )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和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对 于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确 认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以 未 来 期 间 很 可 能 取 得 的 用 来 抵 扣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为 限 对 于 应 纳 税 暂 时 性 差 异, 除 特 殊 情 况 外, 确 认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不 确 认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或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的 特 殊 情 况 包 括 : 商 誉 的 初 始 确 认 ; 除 企 业 合 并 以 外 的 发 生 时 既 不 影 响 会 计 利 润 也 不 影 响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其 他

366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交 易 或 事 项 当 拥 有 以 净 额 结 算 的 法 定 权 利, 且 意 图 以 净 额 结 算 或 取 得 资 产 清 偿 负 债 同 时 进 行 时, 当 期 所 得 税 资 产 及 当 期 所 得 税 负 债 以 抵 销 后 的 净 额 列 报 当 拥 有 以 净 额 结 算 当 期 所 得 税 资 产 及 当 期 所 得 税 负 债 的 法 定 权 利, 且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及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是 与 同 一 税 收 征 管 部 门 对 同 一 纳 税 主 体 征 收 的 所 得 税 相 关 或 者 是 对 不 同 的 纳 税 主 体 相 关, 但 在 未 来 每 一 具 有 重 要 性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及 负 债 转 回 的 期 间 内, 涉 及 的 纳 税 主 体 意 图 以 净 额 结 算 当 期 所 得 税 资 产 和 负 债 或 是 同 时 取 得 资 产 清 偿 负 债 时,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及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以 抵 销 后 的 净 额 列 报 ( 十 五 ) 经 营 租 赁 本 公 司 作 为 承 租 人 记 录 经 营 租 赁 业 务 本 公 司 租 入 资 产 所 支 付 的 租 赁 费, 在 不 扣 除 免 租 期 的 整 个 租 赁 期 内, 按 直 线 法 进 行 分 摊, 计 入 当 期 费 用 本 公 司 支 付 的 与 租 赁 交 易 相 关 的 初 始 直 接 费 用, 计 入 当 期 费 用 资 产 出 租 方 承 担 了 应 由 本 公 司 承 担 的 与 租 赁 相 关 的 费 用 时, 本 公 司 将 该 部 分 费 用 从 租 金 总 额 中 扣 除, 按 扣 除 后 的 租 金 费 用 在 租 赁 期 内 分 摊, 计 入 当 期 费 用 ( 十 六 ) 关 联 方 本 公 司 关 联 方 的 情 况 请 见 本 招 股 书 第 七 节 同 业 竞 争 与 关 联 交 易 之 二 关 联 交 易 之 ( 一 ) 关 联 方 及 关 联 关 系 ( 十 七 )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会 计 估 计 的 变 更 1.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1) 执 行 财 政 部 于 2014 年 修 订 及 新 颁 布 的 七 项 准 则 公 司 于 2014 年 7 月 1 日 起 执 行 财 政 部 于 2014 年 修 订 及 新 颁 布 的 企 业 会

367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计 准 则 第 2 号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 修 订 ) 等 七 项 准 则, 并 按 照 相 关 准 则 中 的 衔 接 规 定 进 行 追 溯 调 整, 同 时 对 2011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3 年 度 财 务 数 据 进 行 了 重 新 列 报 执 行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2 号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 修 订 ) 公 司 根 据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2 号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 修 订 ) 将 公 司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不 具 有 共 同 控 制 或 重 大 影 响, 并 且 在 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 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可 靠 计 量 的 投 资 从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中 分 类 至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核 算, 并 进 行 了 追 溯 调 整 本 报 告 期 公 司 除 上 述 (1) 中 的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之 外, 其 他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未 发 生 变 更 (2)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对 报 表 的 影 响 本 期 追 溯 调 整 2011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3 年 度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其 中, 调 增 2011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3 年 度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万 元, 调 减 2011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3 年 度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万 元 2. 本 报 告 期 公 司 主 要 会 计 估 计 未 发 生 变 更 ( 十 八 ) 前 期 会 计 差 错 更 正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未 发 生 前 期 会 计 差 错 更 正 事 项 五 运 用 会 计 政 策 过 程 中 所 作 的 重 要 判 断 和 会 计 估 计 所 采 用 的 关 键 假 设 和 不 确 定 因 素 在 运 用 本 节 三 报 告 期 内 采 用 的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部 分 所 描 述 的 会 计 政 策 过 程 中, 由 于 经 营 活 动 内 在 的 不 确 定 性, 本 公 司 需 要 对 无 法 准 确 计 量 的 报 表 项 目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判 断 估 计 和 假 设 这 些 判 断 估 计 和 假 设 是 基 于 本 公 司 管 理 层 过 去 的 历 史 经 验, 并 在 考 虑 其 他 相 关 因 素 的 基 础 上 作 出 的 实 际 的 结 果 可 能 与 本 公 司 的 估 计 存 在 差 异

368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本 公 司 对 前 述 判 断 估 计 和 假 设 在 持 续 经 营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定 期 复 核, 会 计 估 计 的 变 更 仅 影 响 变 更 当 期 的, 其 影 响 数 在 变 更 当 期 予 以 确 认 ; 既 影 响 变 更 当 期 又 影 响 未 来 期 间 的, 其 影 响 数 在 变 更 当 期 和 未 来 期 间 予 以 确 认 会 计 估 计 中 采 用 的 关 键 假 设 和 不 确 定 因 素 :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会 计 估 计 中 很 可 能 导 致 未 来 期 间 资 产 负 债 账 面 价 值 作 出 重 大 调 整 的 关 键 假 设 和 不 确 定 性 主 要 有 : (1) 坏 账 准 备 本 公 司 以 应 收 款 项 的 可 收 回 性 为 判 断 基 础 确 认 坏 账 准 备, 当 存 在 迹 象 表 明 应 收 款 项 无 法 收 回 时 需 要 确 认 坏 账 准 备 坏 账 准 备 的 确 认 需 要 运 用 判 断 和 估 计, 如 重 新 估 计 结 果 与 现 有 估 计 存 在 差 异, 该 差 异 将 会 影 响 估 计 改 变 期 间 的 应 收 款 项 账 面 价 值 (2) 固 定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和 预 计 净 残 值 本 公 司 就 固 定 资 产 厘 定 使 用 寿 命 和 净 残 值 该 估 计 是 以 对 类 似 性 质 及 功 能 的 固 定 资 产 的 实 际 可 使 用 年 限 和 残 值 的 历 史 经 验 为 基 础 作 出 的, 并 可 能 因 技 术 革 新 及 严 峻 的 行 业 竞 争 而 有 重 大 改 变 本 公 司 至 少 于 每 年 年 度 终 了 对 固 定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和 预 计 净 残 值 进 行 复 核, 当 固 定 资 产 预 计 使 用 寿 命 和 净 残 值 少 于 先 前 估 计, 将 作 为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处 理 (3) 完 工 百 分 比 法 本 公 司 于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按 照 完 工 百 分 比 法 确 认 提 供 的 劳 务 收 入 劳 务 交 易 的 完 工 进 度 按 已 经 提 供 的 劳 务 占 应 提 供 劳 务 总 量 的 比 例 确 定, 劳 务 总 量 按 照 公 路 养 护 决 策 咨 询 项 目 和 公 路 养 护 分 析 系 统 开 发 与 销 售 项 目 持 续 时 间 确 定 对 于 期 末 未 完 成 合 同, 管 理 层 根 据 已 完 成 情 况 以 及 历 史 的 项 目 执 行 的 经 验 估 计 项 目 预 计 完 成 的 时 间 (4) 预 计 负 债 根 据 售 后 服 务 协 议, 本 公 司 对 出 售 的 公 路 检 测 设 备 承 担 售 后 修 理 或 更 换 义

369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务 管 理 层 根 据 历 史 的 售 后 服 务 数 据, 包 括 修 理 或 更 换 的 程 度 及 当 前 的 趋 势, 估 计 相 关 的 预 计 负 债 影 响 保 修 费 用 估 计 的 因 素 包 括 本 公 司 生 产 能 力 和 生 产 质 量 的 提 升 以 及 相 关 的 配 套 件 人 工 成 本 的 变 化 预 计 负 债 的 增 加 或 减 少 将 影 响 本 公 司 未 来 的 损 益 六 主 要 税 项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涉 及 的 主 要 税 项 及 相 关 税 收 政 策 如 下 : 税 率 税 种 计 税 依 据 2014 年 1~9 月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增 值 税 ( 注 1) 增 值 税 应 税 收 入 17% 6% 17% 6% 17% 6% 17% 营 业 税 ( 注 2) 技 术 服 务 等 应 税 收 入 - - 5% 5%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应 缴 纳 的 流 转 税 7% 7% 7% 7% 企 业 所 得 税 ( 注 3)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15% 15% 15% 15% 注 1: 根 据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海 关 总 署 关 于 鼓 励 软 件 产 业 和 集 成 电 路 产 业 发 展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2000]25 号 文 ) 以 及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软 件 产 品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1]100 号 文 ), 本 公 司 销 售 自 行 开 发 生 产 的 软 件 产 品, 按 17% 税 率 缴 纳 增 值 税 后, 对 增 值 税 实 际 税 负 超 过 3% 的 部 分 继 续 实 行 即 征 即 退 政 策 注 2: 根 据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方 案 ( 财 税 [2011]110 号 ), 本 公 司 自 2012 年 9 月 1 日 起 对 技 术 服 务 等 原 营 业 税 应 税 收 入 改 为 计 提 并 缴 纳 增 值 税 本 公 司 自 2012 年 9 月 1 日 起 对 技 术 服 务 收 入 软 件 开 发 收 入 咨 询 服 务 收 入 适 用 6% 的 增 值 税 税 率 注 3: 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国 家 重 点 扶 持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减 按 15% 的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本 公 司 2009 年 6 月 12 日 经 北 京 市 科 学 技 术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北 京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及 北 京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联 合 批 准 认 定 为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止 按 照 15% 的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证 书 编 号 GR , 有 效 期 三 年 2012 年 10 月 30 日 经 北 京 市 科 学 技 术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北 京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及 北 京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联 合 批 准 认 定 为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按 照 15% 的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证 书 编 号 GF , 有 效 期 三 年 七 公 司 最 近 一 年 收 购 兼 并 情 况 最 近 一 年, 本 公 司 无 收 购 兼 并 的 情 况

370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八 经 注 册 会 计 师 核 验 的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明 细 表 立 信 所 对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的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进 行 了 鉴 证, 并 出 具 关 于 中 公 高 科 养 护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及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和 每 股 收 益 的 专 项 审 核 报 告 ( 信 会 师 报 字 [2014] 第 号 )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的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发 生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4 年 1~9 月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非 流 动 资 产 处 置 损 益 -9, ( 注 )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政 府 补 助 954, ,410, ,009, ,393, 除 上 述 各 项 之 外 的 其 他 营 业 外 收 支 净 额 , 小 计 944, ,410, ,009, ,455, 所 得 税 的 影 响 数 -141, , , , 合 计 803, ,198, ,707, ,237, 注 : 不 包 含 本 公 司 正 常 经 营 业 务 密 切 相 关, 符 合 国 家 政 策 规 定 按 照 一 定 标 准 定 额 或 定 量 持 续 享 受 的 政 府 补 助 九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一 ) 报 告 期 内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项 目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2011 年 9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流 动 比 率 速 动 比 率 资 产 负 债 率 (%) 归 属 于 公 司 股 东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 元 ) 无 形 资 产 ( 扣 除 土 地 使 用 权 水 面 养 殖 权 和 采 矿 权 等 后 ) 占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 2014 年 1~9 月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 次 ) 存 货 周 转 率 ( 次 ) 息 税 折 旧 摊 销 前 利 润 ( 元 ) 46,837, ,977, ,027, ,546, 归 属 于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 元 ) 34,300, ,808, ,807, ,049, 归 属 于 公 司 股 东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的 净 利 润 ( 元 ) 33,497, ,610, ,100, ,812, 利 息 保 障 倍 数 不 适 用

371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项 目 2014 年 9 月 30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1 年 12 月 31 日 每 股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量 ( 元 ) 每 股 净 现 金 流 量 ( 元 ) 注 : 上 述 财 务 指 标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流 动 比 率 = 流 动 资 产 流 动 负 债 速 动 比 率 = 速 动 资 产 流 动 负 债 资 产 负 债 率 = 总 负 债 总 资 产 归 属 于 公 司 股 东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 股 东 权 益 期 末 股 本 总 数 无 形 资 产 占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 无 形 资 产 ( 扣 除 土 地 使 用 权 水 面 养 殖 权 和 采 矿 权 等 后 ) 净 资 产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 营 业 收 入 应 收 账 款 平 均 余 额 存 货 周 转 率 = 营 业 成 本 存 货 平 均 余 额 息 税 折 旧 摊 销 前 利 润 = 利 润 总 额 + 财 务 费 用 中 的 利 息 支 出 + 固 定 资 产 计 提 的 折 旧 + 无 形 资 产 以 及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的 摊 销 利 息 保 障 倍 数 = 息 税 前 利 润 ( 财 务 费 用 中 的 利 息 支 出 + 资 本 化 利 息 支 出 ) 每 股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量 =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期 末 股 本 总 数 每 股 净 现 金 流 量 =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净 增 加 额 / 减 少 额 期 末 股 本 总 数 ( 二 ) 报 告 期 内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及 每 股 收 益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布 的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编 报 规 则 第 09 号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和 每 股 收 益 的 计 算 及 披 露 (2010 年 修 订 ) 的 规 定,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和 每 股 收 益 指 标 如 下 : 报 告 期 利 润 归 属 于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报 告 期 间 加 权 平 均 净 资 产 基 本 每 股 收 益 稀 释 每 股 收 益 收 益 率 (%) ( 元 / 股 ) ( 元 / 股 ) 2014 年 1~9 月 不 适 用 2013 年 度 不 适 用 2012 年 度 不 适 用 2011 年 度 不 适 用 2014 年 1~9 月 不 适 用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2013 年 度 不 适 用 后 归 属 于 公 司 股 东 2012 年 度 不 适 用 的 净 利 润 2011 年 度 不 适 用 注 1:2011 年 度 以 公 司 整 体 变 更 为 股 份 公 司 时 的 股 本 5,000 万 股 做 为 期 初 股 本 计 算

372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注 2: 加 权 平 均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的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加 权 平 均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P0/(E0+NP 2+Ei Mi M0 Ej Mj M0±Ek Mk M0) 十 会 计 报 表 附 注 中 的 日 后 事 项 或 有 事 项 承 诺 事 项 及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 一 ) 日 后 事 项 公 司 无 需 要 披 露 的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事 项 ( 二 ) 或 有 事 项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及 2014 年 9 月 30 日, 本 公 司 不 存 在 未 决 诉 讼 仲 裁 形 成 的 或 有 负 债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及 2014 年 9 月 30 日, 本 公 司 不 存 在 为 其 他 单 位 提 供 债 务 担 保 形 成 的 或 有 负 债 ( 三 ) 承 诺 事 项 1. 资 本 承 诺 单 位 : 万 元 已 签 约 但 尚 未 于 财 务 报 表 中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2011 年 确 认 项 目 9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购 建 长 期 资 产 承 诺 , ,654,50 2. 经 营 租 赁 承 诺 截 至 报 告 期 内 各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止, 本 公 司 对 外 签 订 的 不 可 撤 销 的 经 营 租 赁 合 约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不 可 撤 销 经 营 租 赁 的 最 低 租 赁 付 款 额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2011 年 9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第 1 年 合 计 其 他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及 2014 年

373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9 月 30 日, 本 公 司 不 存 在 需 要 披 露 的 其 他 承 诺 事 项 ( 四 )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1. 分 部 报 告 本 公 司 主 要 在 中 国 大 陆 经 营 与 公 路 养 护 相 关 的 业 务, 而 且 所 有 可 辨 认 资 产 均 位 于 中 国 大 陆 本 公 司 对 外 交 易 收 入 均 来 源 于 国 内 本 公 司 的 主 要 经 营 决 策 者 为 董 事 会, 向 董 事 会 报 告 用 于 经 营 决 策 和 资 源 分 配 的 资 料 以 各 业 务 部 门 整 体 经 营 为 基 础 编 制, 为 本 公 司 内 部 报 告 的 唯 一 经 营 分 部 2. 金 融 工 具 及 风 险 管 理 本 公 司 的 主 要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银 行 存 款 应 付 账 款 应 收 账 款 其 他 应 收 款 其 他 应 付 款 短 期 借 款 及 应 付 股 利 等 与 这 些 金 融 工 具 有 关 的 风 险, 以 及 本 公 司 为 降 低 这 些 风 险 所 采 取 的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如 下 所 述 本 公 司 管 理 层 对 这 些 风 险 敞 口 进 行 管 理 和 监 控 以 确 保 将 上 述 风 险 控 制 在 限 定 的 范 围 之 内 (1) 风 险 管 理 目 标 和 政 策 本 公 司 从 事 风 险 管 理 的 目 标 是 在 风 险 和 收 益 之 间 取 得 适 当 的 平 衡, 将 风 险 对 本 公 司 经 营 业 绩 的 负 面 影 响 降 低 到 最 低 水 平, 使 股 东 及 其 其 他 权 益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最 大 化 基 于 该 风 险 管 理 目 标, 本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的 基 本 策 略 是 确 定 和 分 析 本 公 司 所 面 临 的 各 种 风 险, 建 立 适 当 的 风 险 承 受 底 线 和 进 行 风 险 管 理, 并 及 时 可 靠 地 对 各 种 风 险 进 行 监 督, 将 风 险 控 制 在 限 定 的 范 围 之 内 <1> 市 场 风 险 金 融 工 具 的 市 场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外 汇 风 险 利 率 风 险 和 其 他 价 格 风 险 本 公 司 管 理 层 认 为 于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及 2014 年 9 月 30 日, 本 公 司 的 主 要 金 融 工 具 不 存 在 重 大 的 市 场 风 险 敞 口, 但 管 理 层 会 随 时 监 控 有 关 的 风 险 <2> 信 用 风 险

374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及 2014 年 9 月 30 日, 可 能 引 起 本 公 司 财 务 损 失 的 最 大 信 用 风 险 敞 口 主 要 来 自 于 合 同 另 一 方 未 能 履 行 义 务 而 导 致 本 公 司 金 融 资 产 产 生 的 损 失, 具 体 包 括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已 确 认 的 金 融 资 产 的 账 面 金 额 为 降 低 信 用 风 险, 本 公 司 控 制 信 用 额 度 进 行 信 用 审 批, 并 执 行 其 他 监 控 程 序 以 确 保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回 收 过 期 债 权 此 外, 本 公 司 于 每 个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审 核 每 一 单 项 应 收 款 的 回 收 情 况, 以 确 保 就 无 法 回 收 的 款 项 计 提 充 分 的 坏 账 准 备 因 此, 本 公 司 管 理 层 认 为 本 公 司 所 承 担 的 信 用 风 险 已 经 大 为 降 低 低 本 公 司 的 流 动 资 金 存 放 在 信 用 评 级 较 高 的 银 行, 故 流 动 资 金 的 信 用 风 险 较 本 公 司 采 用 了 必 要 的 政 策 确 保 所 有 销 售 客 户 均 具 有 良 好 的 信 用 记 录 除 本 节 已 批 露 的 应 收 账 款 前 五 名 单 位 及 其 他 应 收 款 前 五 名 单 位 外, 本 公 司 无 其 他 重 大 信 用 集 中 风 险 <3> 流 动 风 险 管 理 流 动 风 险 时, 本 公 司 保 持 管 理 层 认 为 充 分 的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并 对 其 进 行 监 控, 以 满 足 本 公 司 经 营 需 要, 并 降 低 现 金 流 量 波 动 的 影 响 本 公 司 管 理 层 对 银 行 借 款 的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监 控 并 确 保 遵 守 借 款 协 议 如 下 : 本 公 司 持 有 的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按 未 折 现 剩 余 合 同 义 务 的 到 期 期 限 分 析 单 位 : 万 元 1 年 以 内 金 融 资 产 及 金 融 负 债 货 币 资 金 5, 应 收 账 款 6, 其 他 应 收 款 短 期 借 款 - 应 付 账 款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应 付 股 利 - 其 他 应 付 款

375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负 债 (2) 公 允 价 值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 按 照 下 述 方 法 确 定 : <1> 具 有 标 准 条 款 及 条 件 并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金 融 资 产 及 金 融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 分 别 参 照 相 应 的 活 跃 市 场 现 行 出 价 及 现 行 要 价 确 定 ; <2> 其 他 金 融 资 产 及 金 融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 按 照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折 现 法 为 基 础 的 通 用 定 价 模 型 确 定 或 采 用 可 观 察 的 现 行 市 场 交 易 价 格 确 认 ; 本 公 司 管 理 层 认 为, 财 务 报 表 中 按 摊 余 成 本 计 量 的 金 融 资 产 及 金 融 负 债 的 账 面 价 值 接 近 该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 十 一 盈 利 能 力 分 析 ( 一 ) 营 业 收 入 1. 营 业 收 入 的 构 成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营 业 收 入 的 营 业 收 入 分 为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和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构 成 情 况 如 下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开 发 与 集 成 公 路 养 护 分 析 系 统 开 发 与 销 售 单 位 : 万 元 2014 年 1~9 月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1, % 1, % 1, % 1, % % 1, % 1, % 1, % 公 路 养 护 决 策 咨 询 7, % 8, % 7, % 6, % 小 计 9, % 11, % 10, % 9, %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 特 种 材 料 销 售 % 租 赁 业 务 % % - - 小 计 % % % 合 计 9, % 11, % 10, % 9, %

376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和 2014 年 1~9 月, 本 公 司 营 业 收 入 分 别 为 9, 万 元 10, 万 元 11, 万 元 和 9, 万 元 报 告 期 内, 随 着 本 公 司 业 务 的 发 展, 公 司 营 业 收 入 持 续 上 升 本 公 司 自 成 立 以 来, 一 直 作 为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成 套 技 术 与 服 务 的 提 供 商, 向 客 户 提 供 与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相 关 的 快 速 检 测 设 备 分 析 系 统 和 技 术 咨 询 服 务 按 产 品 的 用 途 和 性 质 分 类, 本 公 司 将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分 为 :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开 发 与 集 成 公 路 养 护 分 析 系 统 开 发 与 销 售 公 路 养 护 决 策 咨 询 三 类 报 告 期 内,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开 发 与 集 成 和 公 路 养 护 决 策 咨 询 两 类 业 务 实 现 的 收 入 占 比 较 大, 占 到 了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的 绝 大 部 分, 而 公 路 养 护 分 析 系 统 开 发 与 销 售 业 务 实 现 的 收 入 占 比 相 对 较 少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主 要 为 特 种 材 料 销 售 和 租 赁 业 务 收 入 2011 年 根 据 客 户 需 求 而 向 其 销 售 的 路 面 结 构 升 级 改 造 材 料 而 形 成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该 项 业 务 收 入 不 是 本 公 司 的 主 营 业 务, 报 告 期 内, 该 业 务 收 入 占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例 很 低, 自 2012 年 起 未 发 生 该 业 务 2012 年 和 2013 年, 本 公 司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为 向 北 京 地 区 无 购 车 指 标 客 户 租 赁 干 线 公 路 网 级 决 策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CiCS) 和 农 村 公 路 智 能 检 评 系 统 一 体 化 装 备 (LEiS) 的 对 外 租 赁 收 入, 该 项 业 务 收 入 不 构 成 本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且 占 营 业 收 入 比 例 很 低,2014 年 1~9 月 未 发 生 此 项 业 务 2. 按 业 务 类 别 划 分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变 动 分 析 (1)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开 发 与 集 成 业 务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开 发 与 集 成 业 务 的 营 业 收 入 主 要 来 自 于 向 客 户 销 售 干 线 公 路 网 级 决 策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CiCS) 以 及 农 村 公 路 智 能 检 评 系 统 一 体 化 装 备 (LEiS), 也 包 含 备 品 备 件 或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验 证 平 台 及 检 测 车 维 修 等 方 面 的 其 他 相 关 销 售 收 入, 该 项 业 务 是 根 据 客 户 的 个 性 需 求 采 取 以 销 定 产 和 单 独 定 价 的 方 式 进 行 生 产 和 销 售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各 年 度 该 项 业 务 的 销 售 收 入 数 量 及 价 格 信 息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377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项 目 2014 年 1~9 月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收 入 总 额 1, , , , 其 中 : 干 线 公 路 网 级 决 策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CiCS) , , 销 售 数 量 ( 部 ) 平 均 销 售 单 价 (/ 部 ) 其 中 : 农 村 公 路 智 能 检 评 系 统 一 体 化 装 备 (LEiS) 销 售 数 量 ( 部 ) 平 均 销 售 单 价 (/ 部 ) 其 中 : 多 功 能 路 况 巡 查 系 统 (CRIS) 销 售 数 量 ( 部 ) 平 均 销 售 单 价 (/ 部 ) 其 他 相 关 销 售 收 入 注 :CiCS 的 销 售 价 格 为 不 含 税 价 格 且 不 含 代 付 的 车 体 款 LEiS 的 销 售 价 格 为 不 含 税 价 格 且 不 含 代 付 的 车 体 款 CRIS 的 销 售 价 格 为 不 含 税 价 格 且 不 含 代 付 的 车 体 款 报 告 期 年 度 内, 本 公 司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开 发 与 集 成 的 销 售 出 现 了 先 上 升 后 平 稳 的 情 况, 主 要 原 因 如 下 : 本 公 司 目 前 生 产 销 售 的 干 线 公 路 网 级 决 策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CiCS) 主 要 适 用 于 高 等 级 的 国 省 干 线 道 路, 且 国 内 各 省 通 常 配 备 1 至 2 部 就 基 本 可 以 满 足 其 对 省 内 国 省 干 线 道 路 进 行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的 需 求, 且 本 公 司 生 产 的 该 设 备 的 使 用 寿 命 通 常 有 5 至 8 年, 因 此, 在 本 公 司 尚 未 开 拓 国 际 市 场 及 推 出 其 他 类 型 产 品 的 情 况 下, 该 干 线 公 路 网 级 决 策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CiCS) 的 市 场 需 求 具 有 一 定 的 局 限 性 和 阶 段 性 饱 和 等 特 征 经 过 2009 年 和 2010 年 的 快 速 增 长, 市 场 需 求 趋 于 稳 定 本 公 司 2011 年 度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共 销 售 4 部, 实 现 销 售 收 入 1, 万 元,2012 年 度 销 售 4 部, 实 现 销 售 收 入 1, 万 元 ;2013 年 销 售 3 部, 实 现 销 售 收 入 万 元 ;2014 年 1~9 月 销 售 3 部, 实 现 销 售 收 入 万 元 本 公 司 目 前 生 产 销 售 的 农 村 公 路 智 能 检 评 系 统 一 体 化 装 备 (LEiS) 主 要 适 用 于 低 等 级 农 村 公 路 网 养 护 管 理 与 决 策, 本 公 司 2012 年 开 始 实 现 销 售, 当 年 共 销 售 2 部, 实 现 销 售 收 入 万 元 ;2013 年 销 售 1 部, 实 现 销 售 收 入 万 元 2014 年 1~9 月 销 售 1 部, 实 现 销 售 收 入 万 元 2014 年 1~9 月, 本 公 司 新 生 产 销 售 了 1 部 多 功 能 路 况 巡 查 系 统 (CRIS),

378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主 要 适 用 于 路 网 路 政 巡 查 及 日 常 养 护 管 理, 实 现 销 售 收 入 万 元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开 发 与 集 成 业 务 中 的 其 他 相 关 销 售 收 入 主 要 是 备 品 备 件 销 售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装 备 工 程 化 开 发 验 证 平 台 销 售 以 及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维 修 收 入 2013 年 相 对 于 2011 和 2012 年 相 比, 其 他 相 关 销 售 收 入 有 较 大 增 长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公 司 为 满 足 客 户 对 以 前 年 度 购 买 的 干 线 公 路 网 级 决 策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CiCS) 设 备 升 级 的 需 要, 销 售 车 辙 检 测 设 备 5 套, 实 现 销 售 收 入 万 元 整 体 而 言,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开 发 与 集 成 销 售 收 入 的 波 动 主 要 受 干 线 公 路 网 级 决 策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CiCS) 和 农 村 公 路 智 能 检 评 系 统 一 体 化 装 备 (LEiS) 销 售 数 量 波 动 的 影 响 随 着 客 户 后 续 升 级 维 修 要 求 的 增 长, 相 应 的 备 品 备 件 销 售 以 及 维 修 收 入 将 逐 渐 增 加 如 2013 年, 本 公 司 以 前 销 售 的 5 部 干 线 公 路 网 级 决 策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CiCS) 选 择 增 加 安 装 车 辙 检 测 设 备, 增 加 了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开 发 与 集 成 业 务 的 收 入 截 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本 公 司 共 销 售 了 干 线 公 路 网 级 决 策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CiCS)32 部, 遍 布 国 内 21 省 市 ; 销 售 农 村 公 路 智 能 检 评 系 统 一 体 化 装 备 (LEiS)4 部 (2) 公 路 养 护 分 析 系 统 开 发 与 销 售 本 公 司 公 路 养 护 分 析 系 统 开 发 与 销 售 主 要 指 开 发 及 销 售 与 路 况 病 害 诊 断 及 养 护 分 析 相 关 的 软 件 平 台, 以 及 对 路 面 大 中 修 养 护 进 行 设 计 的 软 件 平 台 该 项 业 务 2011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3 年 度 和 2014 年 1~9 月 分 别 实 现 收 入 1, 万 元 1, 万 元 1, 万 元 和 万 元, 占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例 相 对 较 小, 但 总 体 呈 现 出 增 长 并 稳 定 的 态 势, 主 要 是 因 为 : 随 着 公 路 养 护 市 场 的 兴 起 以 及 科 学 决 策 理 念 的 建 立, 各 级 公 路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对 于 通 过 信 息 化 软 件 技 术 开 展 公 路 资 产 管 理 工 作 的 意 识 和 需 求 不 断 提 升, 本 公 司 拥 有 路 况 病 害 诊 断 与 养 护 分 析 路 面 大 中 修 养 护 设 计 领 域 体 系 化 核 心 软 件 平 台, 在 市 场 竞 争 格 局 中 占 据 明 显 优 势 ; 需 求 的 增 加 及 本 公 司 在 公 路 资 产 管 理 系 统 方 面 特 有 的 技 术 优 势, 使 该 项 业 务 在 报 告 期 内 总 体 呈 现 出 增 长 并 维 持 比 较 稳 定 的 态 势 预 计 未 来 该 项 业 务 将 保 持 稳 定 增 长 的 态 势 (3) 公 路 养 护 决 策 咨 询

379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本 公 司 向 客 户 提 供 的 公 路 养 护 决 策 咨 询 服 务 包 括 区 域 公 路 网 养 护 决 策 咨 询 服 务 和 项 目 级 养 护 分 析 决 策 咨 询 服 务 两 大 类, 用 于 协 助 客 户 开 展 公 路 养 护 方 面 的 科 学 决 策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各 年 度 公 路 养 护 决 策 咨 询 服 务 收 入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1~9 月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公 路 养 护 决 策 咨 询 7, , , ,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公 路 养 护 决 策 咨 询 服 务 的 收 入 保 持 了 持 续 增 长 的 态 势, 主 要 原 因 如 下 : <1> 公 路 养 护 决 策 咨 询 业 务 范 围 逐 年 扩 大 随 着 以 往 年 度 我 国 在 公 路 建 设 领 域 的 大 量 投 资, 我 国 公 路 总 里 程 不 断 延 伸,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理 念 随 之 逐 步 建 立, 自 成 立 以 来 本 公 司 提 供 公 路 养 护 决 策 咨 询 服 务 的 省 市 及 自 治 区 的 范 围 逐 年 扩 大, 由 2009 年 度 的 8 个 增 加 到 了 截 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的 26 个 <2> 公 路 养 护 决 策 咨 询 道 路 里 程 逐 年 增 加 本 公 司 向 客 户 提 供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成 套 技 术 与 服 务 本 公 司 在 向 客 户 销 售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所 需 的 干 线 公 路 网 级 决 策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CiCS) 的 同 时, 保 留 了 对 该 等 设 备 采 集 数 据 进 行 处 理 的 核 心 技 术, 从 而 使 购 买 了 本 公 司 干 线 公 路 网 级 决 策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CiCS) 的 客 户 在 数 据 处 理 方 面 与 本 公 司 保 持 稳 定 的 长 期 合 作 关 系, 并 大 大 增 加 了 本 公 司 在 后 续 路 况 评 定 或 养 护 分 析 等 领 域 的 业 务 机 会 截 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本 公 司 CiCS 对 全 国 高 速 公 路 及 普 通 干 线 公 路 路 网 检 测 的 累 计 里 程 突 破 万 车 道 公 里, 其 中 2011 年 度 和 2012 年 度 的 检 测 里 程 均 突 破 20 万 车 道 公 里 ( 约 12 万 公 里 ) 2013 年 度 的 检 测 里 程 约 为 26.2 万 车 道 公 里 ( 约 18 万 公 里 ) 各 年 度 通 过 本 公 司 干 线 公 路 网 级 决 策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CiCS) 采 集 路 况 数 据 的 道 路 里 程 不 断 增 加, 使 本 公 司 提 供 的 与 数 据 处 理 路 况 评 定 或 养 护 分 析 相 关 咨 询 服 务 逐 年 增 加 <3> 项 目 级 和 专 项 课 题 类 咨 询 不 断 丰 富

380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报 告 期 内, 依 托 本 公 司 在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领 域 的 技 术 及 人 才 优 势, 受 客 户 委 托 而 开 展 的 与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相 关 的 项 目 级 和 专 项 课 题 咨 询 业 务 逐 年 增 多, 本 公 司 公 路 养 护 决 策 咨 询 收 入 的 来 源 形 式 逐 年 丰 富 3.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2011 年 度, 本 公 司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来 源 于 根 据 客 户 需 求 而 向 其 销 售 的 用 于 公 路 养 护 的 特 种 材 料 该 等 销 售 不 是 本 公 司 的 主 营 业 务, 占 当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例 很 低, 从 2012 年 开 始 已 无 该 项 业 务 发 生 2012 年, 本 公 司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为 向 客 户 出 租 干 线 公 路 网 级 决 策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CiCS) 和 农 村 公 路 智 能 检 评 系 统 一 体 化 装 备 (LEiS) 的 对 外 租 赁 收 入, 该 项 业 务 收 入 不 构 成 本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且 占 营 业 收 入 比 例 为 1.76% 2013 年, 该 项 业 务 收 入 万 元, 占 营 业 收 入 比 例 为 1.03%, 占 比 低 2014 年 1~9 月, 公 司 未 实 现 该 项 业 务 收 入 4. 按 地 区 划 分 营 业 收 入 变 动 分 析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按 地 区 划 分 的 营 业 收 入 构 成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地 区 2014 年 1~9 月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华 北 2, % 4, % 3, % 2, % 华 东 1, % 2, % 2, % 2, % 华 南 1, % 1, % 1, % 1, % 西 北 1, % 1, % % % 西 南 % 1, % % % 东 北 % % 1, % % 华 中 % % % % 合 计 9, % 11, % 10, % 9, % 本 公 司 营 业 收 入 主 要 集 中 在 华 北 华 东 华 南 等 地 区, 主 要 是 由 于 这 些 地 区 经 济 相 对 较 发 达 前 期 公 路 建 设 规 模 较 大 且 日 常 道 路 交 通 流 量 较 大, 已 开 始 逐 步 进 入 公 路 养 护 期, 对 公 路 养 护 方 面 的 资 金 投 入 较 大 随 着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理 念 的 逐 步 建 立 及 公 路 养 护 领 域 资 金 投 入 的 日 益 增 加, 其 他 地 区 也 将 是 本 公 司 收 入 的 重 要 来 源 结 合 报 告 期 营 业 收 入 情 况 及 管 理 层 对 未 来 业 务 发 展 趋 势 的 判 断, 本 公 司 不 存 在 对 单 一 地 区 重 大 依 赖 的 情 形

381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5. 营 业 收 入 的 季 节 性 分 析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按 季 度 划 分 的 营 业 收 入 构 成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季 度 2014 年 1~9 月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1 季 度 1, , % 2, % 3, % 2 季 度 4, , % 2, % 1, % 3 季 度 3, , % 2, % 1, % 4 季 度 - - 4, % 3, % 2, % 合 计 9, , % 10, % 9, % 根 据 我 国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体 制, 各 级 养 护 责 任 部 门 需 按 照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要 求 的 时 间 报 送 年 度 养 护 计 划 因 此, 就 咨 询 服 务 而 言, 主 要 集 中 在 各 单 位 逐 级 报 送 年 度 养 护 计 划 前 而 对 于 本 行 业 的 设 备 和 分 析 系 统 系 列 产 品 的 销 售 而 言, 季 节 性 不 明 显 2011 年 至 2012 年 本 公 司 季 度 收 入 的 波 动 均 为 正 常 经 营 情 况 所 导 致, 不 具 有 明 显 规 律 的 季 节 性 2013 年 年 初, 根 据 以 往 本 公 司 年 底 生 产 压 力 较 大 的 实 际 情 况, 为 减 轻 生 产 压 力 及 为 保 证 数 据 能 够 及 时 提 供 给 客 户, 公 司 经 与 长 期 合 作 的 浙 江 公 路 技 师 学 院 广 东 省 公 路 工 程 质 量 监 测 站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公 路 管 理 处 公 路 科 学 研 究 所 等 老 客 户 协 商, 商 定 在 年 后 尽 早 开 展 年 度 外 业 检 测 工 作, 因 此 相 应 的 数 据 处 理 及 评 价 分 析 工 作 集 中 在 2 季 度 此 外, 随 着 客 户 越 来 越 重 视 检 测 分 析 结 果 对 制 定 年 度 养 护 计 划 的 重 要 作 用, 致 使 大 部 分 2013 年 的 新 客 户 如 广 西 交 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黑 龙 江 省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局 重 庆 市 交 通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有 限 公 司 等 希 望 以 接 近 年 底 的 路 况 数 据 来 支 撑 辅 助 决 策, 实 际 开 展 外 业 检 测 工 作 集 中 在 3 季 度 以 后, 相 应 的 数 据 处 理 及 评 价 分 析 工 作 集 中 在 外 业 检 测 之 后 的 4 季 度 2014 年 3 季 度, 由 于 本 公 司 完 成 了 交 通 运 输 部 路 网 监 测 中 心 的 国 检 项 目, 承 接 了 新 客 户 甘 肃 省 公 路 管 理 局 云 南 省 公 路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院 的 公 路 养 护 决 策 方 案 咨 询 业 务, 交 付 了 黑 龙 江 省 鸡 讷 公 路 林 泉 工 程 建 设 指 挥 部 北 京 奥 科 瑞 检 测

382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技 术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温 州 市 交 通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局 的 CiCS 检 测 车, 使 得 2014 年 3 季 度 收 入 同 比 上 年 大 幅 增 加 ( 二 ) 营 业 成 本 1. 营 业 成 本 总 体 情 况 本 公 司 营 业 成 本 分 为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及 其 他 业 务 成 本 报 告 期 内, 按 照 业 务 类 型, 公 司 的 营 业 成 本 构 成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1~9 月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开 发 与 集 成 公 路 养 护 分 析 系 统 开 发 与 销 售 % % % % % % % % 公 路 养 护 决 策 咨 询 1, % 1, % % % 小 计 2, % 3, % 1, % 1, % 其 他 业 务 成 本 : 特 种 材 料 销 售 % 租 赁 业 务 % % - - 小 计 % % % 营 业 成 本 合 计 2, % 3, % 1, % 1, % 2011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3 年 度 和 2014 年 1~9 月, 本 公 司 营 业 成 本 分 别 为 1, 万 元 1, 万 元 3, 万 元 和 2, 万 元 报 告 期 年 度 营 业 成 本 持 续 上 升, 主 要 是 由 于 公 司 业 务 增 长 及 员 工 薪 酬 福 利 增 加 所 致 2. 各 类 业 务 成 本 分 析 (1)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开 发 与 集 成 业 务 成 本 构 成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1~9 月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人 员 薪 酬 劳 务 费 材 料 费 用 差 旅 交 通 费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试 验 检 测 费

383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其 他 费 用 合 计 年 度,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开 发 与 集 成 的 营 业 成 本 增 加 万 元, 增 幅 为 47.61% 主 要 原 因 是 2013 年 除 CiCS LEiS 等 设 备 销 售 外, 还 销 售 了 5 台 用 于 以 往 年 份 销 售 CiCS 配 套 安 装 的 车 辙 检 测 设 备, 而 车 辙 检 测 设 备 的 毛 利 率 较 低, 导 致 本 公 司 2013 年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开 发 与 集 成 的 销 售 业 务 在 收 入 与 2012 年 基 本 相 当 的 情 况 下, 材 料 费 增 加 明 显 ; 同 时, 相 应 的 维 修 和 升 级 服 务 也 产 生 了 部 分 成 本 2014 年 1~9 月, 本 公 司 销 售 的 CiCS 设 备 所 配 备 的 硬 件 系 统 成 本 较 高, 还 销 售 了 3 套 车 辙 检 测 设 备, 并 对 以 前 销 售 的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进 行 了 相 应 维 修, 材 料 费 用 增 加 较 多 (2) 公 路 养 护 分 析 系 统 开 发 与 销 售 成 本 构 成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1~9 月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人 员 薪 酬 劳 务 费 差 旅 交 通 费 试 验 检 测 费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材 料 费 用 其 他 费 用 合 计 报 告 期 内, 公 路 养 护 分 析 系 统 开 发 与 销 售 业 务 的 成 本 主 要 随 着 投 入 该 业 务 板 块 的 技 术 人 员 数 量 变 化 而 波 动 预 计 未 来 仍 将 保 持 此 种 趋 势 (3) 公 路 养 护 决 策 咨 询 业 务 成 本 构 成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1~9 月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人 员 薪 酬 劳 务 费 差 旅 交 通 费 外 委 费 用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材 料 费 用 设 备 租 赁 其 他 费 用 合 计 1, ,

384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公 路 养 护 决 策 咨 询 业 务 成 本 在 2013 年 增 长 较 快, 其 中 人 员 薪 酬 增 加 了 万 元, 设 备 租 赁 费 用 增 加 了 万 元, 咨 询 业 务 涉 及 的 外 包 费 用 增 加 了 万 元 关 于 分 业 务 类 别 的 营 业 成 本 变 动 详 细 分 析 具 体 请 参 见 本 节 十 一 盈 利 能 力 分 析 之 ( 三 ) 毛 利 和 毛 利 率 之 2. 按 业 务 类 别 区 分 的 毛 利 及 毛 利 率 ( 三 ) 毛 利 和 毛 利 率 1. 综 合 毛 利 及 毛 利 率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各 年 度 按 业 务 类 别 区 分 的 毛 利 及 毛 利 率 如 下 : 项 目 主 营 业 务 :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开 发 与 集 成 公 路 养 护 分 析 系 统 开 发 与 销 售 公 路 养 护 决 策 咨 询 单 位 : 万 元 2014 年 1~9 月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毛 利 毛 利 率 毛 利 毛 利 率 毛 利 毛 利 率 毛 利 毛 利 率 % % % % % 1, % % 1, % 5, % 6, % 6, % 6, % 小 计 6, % 8, % 8, % 8, % 其 他 业 务 : 特 种 材 料 销 售 % 租 赁 业 务 % % - - 小 计 % % % 合 计 6, % 8, % 8, % 8, %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综 合 毛 利 持 续 增 长, 综 合 毛 利 率 虽 出 现 一 定 程 度 下 降 但 仍 保 持 在 了 较 高 的 水 平, 主 要 原 因 如 下 : (1) 本 公 司 综 合 毛 利 持 续 增 长, 主 要 是 因 为 本 公 司 营 业 收 入 总 额 增 加 所 致, 具 体 分 析 请 见 本 节 十 一 盈 利 能 力 分 析 之 ( 一 ) 营 业 收 入 (2) 本 公 司 综 合 毛 利 率 保 持 在 较 高 水 平 主 要 是 由 于 :<1> 本 公 司 向 客 户 提 供 包 含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相 关 的 设 备 软 件 和 咨 询 在 内 的 一 体 化 解 决 方 案, 是

385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目 前 国 内 唯 一 一 家 能 够 提 供 一 体 化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供 应 商 本 公 司 设 备 软 件 性 能 和 咨 询 服 务 水 平 适 应 性 强 且 成 本 相 对 较 低, 与 国 内 外 竞 争 者 相 比 具 有 明 显 优 势 ;<2> 本 公 司 生 产 销 售 的 设 备 软 件 及 提 供 的 咨 询 服 务 属 于 知 识 技 术 密 集 型 行 业 通 过 日 常 科 研 投 入 及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本 公 司 拥 有 了 大 量 与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相 关 的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和 核 心 技 术, 并 建 立 了 一 支 优 秀 的 技 术 研 发 及 业 务 开 拓 团 队, 为 本 公 司 保 持 技 术 优 势 及 扩 大 市 场 份 额 奠 定 了 基 础, 保 证 了 本 公 司 的 盈 利 能 力 (3) 本 公 司 综 合 毛 利 率 在 2011 年 呈 现 较 高 水 平, 主 要 是 由 于 主 营 业 务 中 毛 利 率 较 高 且 收 入 占 比 最 大 的 公 路 养 护 决 策 咨 询 业 务 的 收 入 快 速 增 长, 而 该 项 业 务 的 主 要 成 本 人 员 费 用 在 2011 年 度 的 增 加 额 有 限 本 公 司 综 合 毛 利 率 在 2012 年 保 持 了 稳 定 的 较 高 水 平, 主 要 是 由 于 公 路 养 护 决 策 咨 询 业 务 的 收 入 和 占 比 保 持 稳 定 2013 年 受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开 发 与 集 成 业 务 与 公 路 养 护 决 策 咨 询 业 务 毛 利 下 降 的 影 响, 综 合 毛 利 率 略 有 下 降 2014 年 1~9 月, 受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开 发 与 集 成 业 务 与 公 路 养 护 分 析 系 统 开 发 与 销 售 毛 利 下 降 的 影 响, 综 合 毛 利 率 出 现 下 降 具 体 请 参 见 本 节 十 一 盈 利 能 力 分 析 之 ( 三 ) 毛 利 和 毛 利 率 之 2. 按 业 务 类 别 区 分 的 毛 利 及 毛 利 率 2. 按 业 务 类 别 区 分 的 毛 利 及 毛 利 率 (1)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开 发 与 集 成 报 告 期 内,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开 发 与 集 成 业 务 收 入 成 本 以 及 毛 利 和 毛 利 率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1~9 月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收 入 1, , , , 其 中 : 干 线 公 路 网 级 决 策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CiCS) , , 销 售 数 量 ( 部 ) 平 均 销 售 单 价 (/ 部 ) 其 中 : 农 村 公 路 智 能 检 评 系 统 一 体 化 装 备 (LEiS) 销 售 数 量 ( 部 ) 平 均 销 售 单 价 (/ 部 ) 其 中 : 多 功 能 路 况 巡 查 系 统 (CRIS)

386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项 目 2014 年 1~9 月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销 售 数 量 ( 部 ) 平 均 销 售 单 价 (/ 部 ) 其 他 相 关 销 售 成 本 毛 利 毛 利 率 26.89% 39.78% 59.59% 50.55% 注 :CiCS 的 销 售 价 格 为 不 含 税 价 格 且 不 含 代 付 的 车 体 款 LEiS 的 销 售 价 格 为 不 含 税 价 格 且 不 含 代 付 的 车 体 款 CRIS 的 销 售 价 格 为 不 含 税 价 格 且 不 含 代 付 的 车 体 款 2011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3 年 度 和 2014 年 1~9 月, 本 公 司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开 发 与 集 成 业 务 的 毛 利 分 别 为 万 元 万 元 万 元 和 万 元, 呈 现 了 波 动 趋 势, 主 要 原 因 是 <1> 受 到 了 各 年 度 干 线 公 路 网 级 决 策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CiCS) 和 农 村 公 路 智 能 检 评 系 统 一 体 化 装 备 (LEiS) 销 售 数 量 波 动 的 影 响 2011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3 年 度 和 2014 年 1~9 月, 本 公 司 销 售 的 干 线 公 路 网 级 决 策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CiCS) 分 别 为 4 部 4 部 3 部 和 3 部, 销 售 农 村 公 路 智 能 检 评 系 统 一 体 化 装 备 (LEiS) 分 别 为 0 部 2 部 1 部 和 1 部 报 告 期 内,CiCS 销 售 数 量 出 现 波 动 的 原 因 主 要 是 由 于 2011 年 以 来 其 市 场 需 求 出 现 了 一 定 的 局 限 性 和 阶 段 性 饱 和 特 征 LEiS 为 2012 年 度 新 增 加 销 售 类 型, 主 要 适 用 于 低 等 级 农 村 公 路 网 养 护 管 理 与 决 策,2012 年 度 起 新 增 LEiS 销 售 收 入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增 加 了 当 年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开 发 与 集 成 业 务 的 毛 利 <2>2013 年 为 满 足 客 户 对 以 前 年 度 购 买 的 干 线 公 路 网 级 决 策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CiCS) 设 备 维 护 的 需 要, 基 于 对 未 来 延 伸 业 务 的 考 虑, 本 公 司 销 售 了 5 套 毛 利 较 低 的 车 辙 检 测 装 置, 同 时 相 应 的 维 修 和 升 级 服 务 产 生 部 分 成 本, 从 而 使 得 总 体 毛 利 下 降 <3>2014 年 1~9 月, 本 公 司 销 售 的 CiCS 设 备 所 配 备 的 硬 件 系 统 成 本 较 高, 还 销 售 了 3 套 毛 利 较 低 的 车 辙 检 测 装 置, 并 且 对 以 前 销 售 的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进 行 了 相 应 维 修, 该 类 业 务 毛 利 也 较 低 综 合 以 上 因 素,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开 发 与 集 成 业 务 的 整 体 毛 利 出 现 了 一 定 波 动 2011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3 年 度 和 2014 年 1~9 月, 本 公 司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开 发 与 集 成 业 务 的 毛 利 率 分 别 为 50.55% 59.59% 39.78% 和 26.89%, 毛 利 率 波 动 主 要 受 定 价 和 成 本 两 方 面 因 素 影 响 :<1> 报 告 期 内 人 工 及 原 材 料 等 成 本 逐 年 上 升 会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拉 低 毛 利 率 <2>2012 年 度 毛 利 率 较

387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高, 主 要 是 由 于 2012 年 新 增 销 售 了 2 部 农 村 公 路 智 能 检 评 系 统 一 体 化 装 备 (LEiS) 而 农 村 公 路 智 能 检 评 系 统 一 体 化 装 备 (LEiS) 的 毛 利 率 较 高, 因 而 导 致 2012 年 毛 利 率 相 对 较 高 <3>2013 年 毛 利 率 出 现 了 下 滑, 主 要 是 由 于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开 发 与 集 成 收 入 中 包 括 了 2013 年 销 售 的 5 台 CiCS 车 辙 检 测 装 置, 该 装 置 为 CiCS 多 功 能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配 套 装 置, 毛 利 率 与 CiCS 多 功 能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车 相 比 较 低, 并 且 对 以 前 年 度 客 户 进 行 了 相 应 的 维 修 和 升 级 服 务 发 生 相 应 成 本, 故 整 体 毛 利 率 相 比 2012 年 出 现 下 降 <4>2014 年 1~9 月, 本 公 司 销 售 的 CiCS 设 备 所 配 备 的 硬 件 系 统 成 本 较 高, 还 销 售 了 3 套 毛 利 率 较 低 的 车 辙 检 测 装 置, 并 且 对 以 前 销 售 的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进 行 了 相 应 维 修, 该 类 业 务 毛 利 率 较 低, 使 得 总 体 毛 利 率 出 现 较 大 下 降 (2) 公 路 养 护 分 析 系 统 开 发 与 销 售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公 路 养 护 分 析 系 统 开 发 与 销 售 的 收 入 成 本 以 及 毛 利 和 毛 利 率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1~9 月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收 入 , , , 成 本 毛 利 , , 毛 利 率 60.98% 77.47% 66.14% 90.62% 2011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3 年 度 和 2014 年 1~9 月, 本 公 司 公 路 养 护 分 析 系 统 开 发 与 销 售 的 收 入 分 别 为 1, 万 元 1, 万 元 1, 万 元 和 万 元, 近 三 年 总 体 呈 现 稳 定 上 升 的 态 势, 主 要 是 由 于 本 公 司 通 过 自 身 在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领 域 的 经 验 和 人 才 及 技 术 优 势, 根 据 市 场 客 户 需 求 开 发 了 各 类 公 路 资 产 管 理 系 统, 随 着 产 品 成 熟 和 逐 步 推 向 市 场, 导 致 该 项 业 务 的 客 户 数 量 和 需 求 稳 定 增 加, 该 项 业 务 的 收 入 在 报 告 期 内 总 体 上 保 持 稳 定 增 加 2011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3 年 度 和 2014 年 1~9 月, 本 公 司 该 项 业 务 的 成 本 分 别 为 万 元 万 元 万 元 和 万 元,2012 年 度 成 本 大 幅 增 加 的 原 因 主 要 是 由 于 随 着 该 项 业 务 开 展, 相 关 员 工 薪 酬 及 福 利 有 较 大 幅 度 增 加,2013 年 成 本 较 2012 年 出 现 下 降 主 要 是 由 于 本 公 司 投 入 部 分 技 术 人 员 用 于 研 发 项 目, 该 类 人 员 薪 酬 相 应 计 入 研 发 费 用 核 算

388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由 于 该 项 业 务 属 于 软 件 类 销 售, 因 此 具 有 软 件 技 术 产 品 毛 利 普 遍 较 高 的 特 点 2011 年 度 该 项 业 务 毛 利 率 约 90.62%;2012 年 度, 由 于 相 关 员 工 薪 酬 及 福 利 有 较 大 幅 度 增 加, 导 致 该 项 业 务 毛 利 率 下 降 幅 度 较 大 ;2013 年, 由 于 本 公 司 投 入 部 分 技 术 人 员 用 于 研 发 项 目, 该 类 人 员 薪 酬 相 应 计 入 研 发 费 用 核 算, 导 致 该 业 务 毛 利 率 相 比 2012 年 全 年 有 所 上 升 (3) 公 路 养 护 决 策 咨 询 下 : 报 告 期 内, 公 路 养 护 决 策 咨 询 业 务 收 入 成 本 以 及 毛 利 和 毛 利 率 情 况 如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1~9 月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收 入 7, , , , 成 本 1, , 毛 利 5, , , , 毛 利 率 81.14% 80.39% 89.83% 91.80% 2011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3 年 度 和 2014 年 1~9 月, 本 公 司 公 路 养 护 决 策 咨 询 业 务 的 毛 利 分 别 为 6, 万 元 6, 万 元 6, 万 元 和 5, 万 元, 毛 利 率 分 别 为 91.80% 89.83% 80.39% 和 81.14%, 近 三 年 毛 利 呈 现 稳 定 上 升 趋 势, 毛 利 率 在 较 高 水 平 上 出 现 一 定 程 度 下 降, 主 要 原 因 是 :<1> 公 路 养 护 决 策 咨 询 业 务 收 入 近 三 年 保 持 增 长, 从 而 毛 利 增 加, 详 细 分 析 请 见 本 节 十 一 盈 利 能 力 分 析 之 ( 一 ) 营 业 收 入 ;<2> 该 项 业 务 的 开 展 主 要 是 依 赖 本 公 司 在 路 况 数 据 分 析 方 面 的 核 心 技 术 以 及 技 术 人 员 的 专 业 能 力 和 其 他 辅 助 人 员 的 工 作, 因 此 构 成 该 项 业 务 的 成 本 主 要 由 员 工 薪 酬 及 福 利 等 相 关 费 用 部 分 业 务 外 包 费 用 等 构 成, 该 类 成 本 在 报 告 期 内 尤 其 是 2013 年 出 现 一 定 程 度 的 上 升 2011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3 年 度 和 2014 年 1~9 月, 本 公 司 公 路 养 护 决 策 咨 询 业 务 的 成 本 分 别 为 万 元 万 元 1, 万 元 和 1, 万 元, 报 告 期 内 保 持 上 升 趋 势,2011 年 至 2012 年, 成 本 的 增 加 主 要 是 由 于 员 工 薪 酬 及 福 利 等 相 关 成 本 随 人 员 数 量 增 加 及 工 资 上 涨 所 致 2013 年 成 本 大 幅 增 加, 主 要 是 重 新 划 分 部 门 结 构, 技 术 服 务 部 门 人 员 增 加, 其 中 人 员 薪 酬 增 加 了 万 元, 设 备 租 赁 费 用 增 加 了 万 元, 咨 询 业 务 涉 及 的 外 包 费 用 增 加

389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了 万 元 此 外 部 分 技 术 服 务 需 要 材 料 配 件, 增 加 了 材 料 支 出, 导 致 整 体 技 术 服 务 成 本 大 幅 提 高 2013 年, 公 路 养 护 决 策 咨 询 业 务 毛 利 率 相 比 2012 年 度 有 所 下 降, 主 要 受 到 <1> 职 工 薪 酬 的 影 响 : 由 于 部 门 人 员 调 整 的 原 因, 部 分 原 技 术 转 移 中 心 员 工 调 整 至 各 事 业 部, 因 此 原 在 销 售 费 用 中 核 算 的 部 分 职 工 薪 酬 及 福 利 以 及 业 务 招 待 费 等 在 人 员 调 整 后 计 入 当 期 营 业 成 本 关 于 销 售 费 用 详 细 分 析 请 见 本 节 十 一 盈 利 能 力 分 析 之 ( 四 ) 期 间 费 用 之 1. 销 售 费 用 <2> 因 2013 年 下 半 年 业 务 较 为 集 中, 外 包 费 用 有 所 增 加 ;<3> 本 年 承 担 2013 年 度 国 省 干 线 公 路 网 监 测 项 目 路 况 检 测 任 务, 需 检 测 全 国 国 省 干 线 公 路 2.2 万 公 里, 因 此 租 用 了 合 作 伙 伴 的 车 辆 进 行 检 测, 导 致 成 本 中 租 赁 费 大 幅 增 加 (4) 公 司 与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毛 利 率 比 较 分 析 <1> 选 择 相 关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的 原 因 发 行 人 主 要 为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提 供 技 术 支 持, 就 具 体 所 从 事 的 业 务 看, 当 前 还 没 有 上 市 公 司 与 发 行 人 完 全 可 比 目 前 来 看, 上 市 公 司 江 苏 省 交 通 科 学 研 究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苏 交 科 ) 和 鞍 山 森 远 路 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森 远 股 份 ) 与 发 行 人 同 处 于 公 路 养 护 的 大 行 业 范 畴 苏 交 科 主 要 为 交 通 工 程 提 供 综 合 技 术 解 决 方 案, 主 要 为 客 户 提 供 劳 务, 对 于 劳 务 收 入 采 用 完 工 百 分 比 法 核 算 收 入 森 远 股 份 主 要 制 造 销 售 公 路 养 护 机 械, 可 以 从 另 一 个 角 度 来 印 证 目 前 我 国 公 路 养 护 的 发 展 <2>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毛 利 率 比 较 情 况 毛 利 率 (%)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2014 年 1~9 月 2013 年 2012 年 2011 年 森 远 股 份 苏 交 科 平 均 值 本 公 司 注 :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数 据 来 自 聚 源 数 据 统 计 由 于 上 市 公 司 中 尚 无 与 本 公 司 业 务 完 全 相 同 的 公 司, 而 本 公 司 向 客 户 提 供 包 含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相 关 的 设 备 软 件 和 咨 询 在 内 的 一 体 化 解 决 方 案, 是 目

390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前 国 内 少 有 的 能 够 提 供 一 体 化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供 应 商, 本 公 司 设 备 软 件 性 能 和 咨 询 服 务 水 平 适 应 性 强 且 成 本 相 对 较 低, 并 且 拥 有 大 量 与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相 关 的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和 核 心 技 术, 技 术 优 势 明 显, 因 此, 综 合 毛 利 率 较 高 ( 四 ) 期 间 费 用 本 公 司 期 间 费 用 包 括 销 售 费 用 管 理 费 用 和 财 务 费 用 三 类 本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各 年 度 期 间 费 用 具 体 构 成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1~9 月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销 售 费 用 销 售 费 用 占 营 业 收 入 比 例 2.12% 2.27% 3.42% 2.68% 管 理 费 用 2, , , , 管 理 费 用 占 营 业 收 入 比 例 25.05% 22.04% 24.01% 21.67% 财 务 费 用 财 务 费 用 占 营 业 收 入 比 例 2.47% -0.15% 0.19% -0.20% 期 间 费 用 变 动 趋 势 分 析 如 下 : 1. 销 售 费 用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1~9 月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职 工 薪 酬 及 福 利 业 务 招 待 费 差 旅 费 办 公 费 会 议 费 其 他 交 通 费 劳 务 费 合 计 占 营 业 收 入 比 例 2.12% 2.27% 3.42% 2.68% (1) 报 告 期 内 销 售 费 用 总 体 情 况 2011 年 至 2012 年, 本 公 司 销 售 费 用 随 营 业 收 入 增 加 而 增 加 2013 年, 由 于 部 门 人 员 调 整, 部 分 原 技 术 转 移 中 心 员 工 调 整 至 各 事 业 部, 因 此 原 在 销 售 费 用 中 核 算 的 部 分 职 工 薪 酬 及 福 利 以 及 业 务 招 待 费 等 在 人 员 调 整 后 计 入 当 期 营 业

391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成 本, 因 此,2013 年 销 售 费 用 有 所 下 降 报 告 期 内, 各 年 度 销 售 费 用 占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例 均 维 持 在 2~3% 左 右 (2) 销 售 费 用 率 与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的 比 较 情 况 销 售 费 用 率 (%)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2014 年 1~9 月 2013 年 2012 年 2011 年 森 远 股 份 苏 交 科 本 公 司 与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相 比,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销 售 费 用 率 水 平 较 低 ; 与 鞍 山 森 远 路 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费 用 率 有 较 大 差 异, 主 要 是 由 于 鞍 山 森 远 路 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为 新 型 公 路 养 护 设 备 开 发 生 产 与 销 售, 设 备 销 售 占 比 较 高, 与 公 司 营 业 收 入 构 成 不 同 ;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的 销 售 费 用 率 与 江 苏 省 交 通 科 学 研 究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差 异 较 小 2. 管 理 费 用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1~9 月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职 工 薪 酬 及 福 利 研 发 成 本 费 用 化 支 出 业 务 招 待 费 租 赁 费 审 计 与 咨 询 费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办 公 费 用 交 通 费 差 旅 费 劳 务 费 无 形 资 产 摊 销 通 讯 费 材 料 及 配 件 其 他 合 计 2, , , , 占 营 业 收 入 比 例 25.05% 22.04% 24.01% 21.67% (1) 报 告 期 内 管 理 费 用 总 体 情 况

392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2011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3 年 度 和 2014 年 1~9 月, 本 公 司 管 理 费 用 分 别 为 2, 万 元 2, 万 元 和 2, 万 元 和 2, 万 元, 占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21.67% 24.01% 22.04% 和 25.05%, 报 告 期 内 比 例 较 为 稳 定 2012 年 度 管 理 费 用 与 2011 年 度 相 比 增 加 万 元, 主 要 是 由 于 将 德 勤 华 永 审 计 费 用 万 元 计 入 管 理 费 用 所 致 2013 年 度 管 理 费 用 与 2012 年 度 相 比 增 加 万 元, 变 动 不 大, 主 要 变 动 项 目 是 研 发 成 本 费 用 化 支 出 增 加 万 元, 业 务 招 待 费 减 少 万 元, 审 计 与 咨 询 费 减 少 万 元 (2) 报 告 期 内 研 发 费 用 情 况 下 :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各 期 均 有 较 大 金 额 资 金 投 入 研 发, 研 发 费 用 构 成 情 况 如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1~9 月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职 工 工 资 及 社 会 保 障 费 材 料 及 配 件 其 他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研 发 费 用 合 计 营 业 收 入 9, , , , 研 发 费 用 占 营 业 收 入 比 例 8.62 % 8.34% 4.58% 4.31%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研 发 费 用 投 入 及 产 品 应 用 情 况 如 下 : 2014 年 1~9 月 研 发 项 目 名 称 投 入 金 额 项 目 应 用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日 常 养 护 费 用 测 算 分 配 方 法 研 究 及 系 统 开 发 实 现 对 区 域 路 网 日 常 养 护 资 金 需 求 的 科 学 测 算 公 路 网 服 务 评 价 方 法 研 究 为 科 学 投 资 决 策 提 供 支 撑 和 保 障 城 市 道 路 养 护 决 策 关 键 技 术 研 究 及 系 统 平 台 开 发 为 城 市 道 路 养 护 决 策 提 供 技 术 支 持 HiRM-E 系 列 特 种 乳 化 沥 青 二 期 研 发 为 项 目 级 咨 询 提 供 技 术 支 持 路 面 大 中 修 养 护 设 计 系 统 产 品 研 发 及 推 广 应 用 满 足 路 面 大 中 修 养 护 设 计 的 需 求 路 面 管 理 系 统 NetPMS 提 供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化 决 策 的 辅 助 分 析 工 具 新 一 代 智 能 检 测 控 制 技 术 及 软 件 对 CiCS I 采 集 系 统 及 主 控 软 件 进 行 智 能 设 计 和 优 化 新 型 照 明 技 术 及 装 置 为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装 备 的 路 面 图 像 采 集 设 备 提 供

393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合 计 照 明 2013 年 度 研 发 项 目 名 称 投 入 金 额 项 目 应 用 情 况 HiRM-E 系 列 特 种 乳 化 沥 青 技 术 研 发 为 项 目 级 咨 询 提 供 技 术 支 持 HiRM-M 系 列 抗 车 辙 剂 技 术 研 发 为 项 目 级 咨 询 提 供 技 术 支 持 路 面 大 中 修 养 护 设 计 系 统 满 足 沥 青 路 面 大 中 修 养 护 设 计 的 需 求 CiCS 室 内 验 证 设 施 开 发 提 高 检 测 装 备 的 研 发 速 度 和 产 业 化 进 程 多 功 能 路 况 巡 查 车 研 发 区 域 路 网 养 护 巡 查 管 理 系 统 研 发 LEiS 装 备 升 级 与 延 伸 技 术 研 发 研 发 出 新 产 品 公 路 网 智 能 养 护 巡 查 系 统 ( 定 制 化 产 品 ) 建 设 地 市 级 养 护 巡 查 管 理 系 统, 加 强 公 路 养 护 及 运 行 管 理, 全 面 提 升 路 网 运 行 效 率 安 全 性 和 服 务 水 平 完 善 现 有 LEiS 的 功 能, 提 高 其 性 能, 并 研 究 延 伸 技 术 和 开 发 衍 生 产 品 路 面 病 害 智 能 识 别 技 术 研 究 提 高 公 司 路 面 病 害 自 动 识 别 技 术 CiCS 装 备 升 级 研 发 合 计 提 高 CiCS 装 备 的 整 体 稳 定 性 可 靠 性, 以 及 采 集 功 能 数 据 处 理 效 率 和 处 理 能 力 2012 年 度 研 发 项 目 名 称 投 入 金 额 项 目 应 用 情 况 重 载 条 件 下 水 泥 混 凝 土 路 面 病 害 诊 断 与 养 护 技 术 研 究 提 高 公 司 路 面 病 害 智 能 诊 断 技 术 路 面 病 害 智 能 识 别 技 术 研 究 提 高 公 司 路 面 病 害 自 动 识 别 技 术 基 于 全 寿 命 多 指 标 的 路 面 大 中 修 养 护 设 计 技 术 研 究 亚 洲 公 路 网 数 据 管 理 系 统 开 发 农 村 公 路 智 能 检 评 系 统 一 体 化 装 备 研 发 出 新 产 品 LEiS 合 计 提 高 公 司 路 面 大 中 修 周 期 预 测 技 术 路 面 使 用 性 能 衰 变 规 律 预 测 技 术 及 全 寿 命 周 期 费 用 分 析 技 术 依 托 项 目 研 发, 提 高 区 域 路 网 信 息 处 理 提 取 分 析 及 管 理 技 术 2011 年 度 研 发 项 目 名 称 投 入 金 额 项 目 应 用 情 况 农 村 公 路 智 能 检 评 系 统 一 体 化 装 备 研 发 出 新 产 品 LEiS 沥 青 路 面 预 防 性 养 护 科 学 化 决 策 支 持 体 系 提 高 养 护 需 求 及 资 金 优 化 决 策 技 术 高 性 能 半 柔 性 旧 路 升 级 改 造 关 键 技 术 研 究 主 要 运 用 于 PORD 基 于 行 车 安 全 的 路 面 车 辙 评 价 方 法 研 究 提 高 公 司 路 面 技 术 状 况 等 级 划 分 及 评 价 技 术 公 路 养 护 综 合 管 理 平 台 研 究 主 要 运 用 于 CMAP 合 计 财 务 费 用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1~9 月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利 息 支 出 减 : 利 息 收 入 汇 兑 损 益 其 他 合 计 年 ~2013 年, 本 公 司 财 务 费 用 较 少, 净 额 主 要 为 银 行 利 息 收 入 2014 年 1~9 月, 财 务 费 用 大 幅 增 加 主 要 是 因 为 2013 年 借 入 长 期 借 款 6,486 万 元 导

394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致 利 息 支 出 大 幅 增 加 具 体 情 况 请 见 本 节 十 三 财 务 状 况 分 析 之 ( 三 ) 负 债 状 况 分 析 之 2. 负 债 类 科 目 分 析 之 (9) 长 期 借 款 ( 五 ) 营 业 外 收 入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营 业 外 收 入 主 要 来 自 于 递 延 收 益 结 转 和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两 项,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1~9 月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本 期 确 认 的 递 延 收 益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标 准 化 国 标 编 制 补 贴 自 主 创 新 和 产 业 发 展 专 项 补 助 上 市 补 贴 贷 款 贴 息 补 贴 其 他 合 计 年 ~2013 年, 本 公 司 由 递 延 收 益 结 转 的 营 业 外 收 入 为 山 区 公 路 网 安 全 保 障 技 术 体 系 研 究 及 示 范 工 程 科 研 课 题 收 到 的 财 政 拨 款 于 相 关 费 用 发 生 时 结 转 而 来, 本 公 司 收 到 的 该 课 题 相 关 财 政 拨 款 总 额 为 165 万 元,2011 年 度 根 据 相 关 费 用 发 生 情 况 结 转 万 元,2012 年 度 根 据 相 关 费 用 发 生 情 况 结 转 万 元, 2013 年 度 根 据 相 关 费 用 发 生 情 况 结 转 1.28 万 元 2014 年 1~9 月, 本 公 司 由 递 延 收 益 结 转 的 营 业 外 收 入 是 开 展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国 家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创 新 能 力 建 设 项 目 而 收 到 的 与 资 产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按 相 应 资 产 的 折 旧 年 限 结 转 而 来, 本 公 司 收 到 的 该 政 府 补 助 总 额 为 4,600 万 元,2014 年 1~9 月 根 据 相 应 资 产 的 折 旧 情 况 结 转 万 元 该 政 府 补 助 情 况 详 见 本 节 十 三 财 务 状 况 分 析 之 ( 三 ) 负 债 状 况 分 析 之 2. 负 债 类 科 目 分 析 之 (10) 其 他 非 流 动 负 债 本 公 司 营 业 外 收 入 中 的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部 分, 是 本 公 司 根 据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海 关 总 署 关 于 鼓 励 软 件 产 业 和 集 成 电 路 产 业 发 展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2000]25 号 文 ) 和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软 件 产 品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1]100 号 文 ) 的 相 关 规 定, 获 得 的 在 销 售 本 公 司 自 行 开 发 的 软 件 产 品 并 按 17% 的 法 定 税 率 缴 纳 增 值 税 后, 实 际 税 负 超 过 3% 的 即 征 即 退 部 分 2011 年 至 2012 年 末, 该 部 分 金 额 较 低 主 要 是 由 于 涉 及 退 税 相 关 的 软

395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件 销 售 收 入 相 对 较 低 所 致 2012 年 本 公 司 其 他 营 业 外 收 入 主 要 为 根 据 中 关 村 国 家 自 主 创 新 示 范 区 支 持 企 业 改 制 上 市 资 助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享 受 并 经 中 关 村 科 技 园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的 上 市 补 贴 80 万 元, 自 主 创 新 和 产 业 发 展 专 项 补 助 70 万 元, 以 及 中 关 村 科 技 园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的 北 京 市 标 准 化 交 流 服 务 中 心 国 标 编 制 工 作 补 贴 款 40 万 元 2013 年, 本 公 司 其 他 营 业 外 收 入 主 要 为 根 据 海 淀 区 民 政 府 2012 年 6 月 21 日 发 布 的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海 淀 区 促 进 科 技 金 融 创 新 发 展 支 持 办 法 的 通 知 ( 海 行 规 发 号 ) 以 及 海 淀 区 促 进 科 技 金 融 创 新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申 报 指 南 申 请 并 获 得 的 支 持 资 金 80 万 元 和 50 万 元 2014 年 1~9 月, 本 公 司 其 他 营 业 外 收 入 主 要 为 根 据 海 淀 区 促 进 科 技 金 融 创 新 发 展 支 持 办 法 ( 海 行 规 发 [2012]7 号 ) 申 请 并 获 得 的 贷 款 贴 息 补 贴 万 元 ( 六 )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缴 纳 的 税 额 1.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明 细 如 下 : 项 目 计 缴 标 准 2014 年 1~9 月 单 位 : 万 元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营 业 税 5%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及 其 他 流 转 税 的 7% 教 育 费 附 加 流 转 税 的 3% ( 注 ) 合 计 注 :2012 年 起 包 括 地 方 教 育 费 附 加, 计 缴 标 准 为 流 转 税 的 2% 本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逐 年 降 低, 主 要 原 因 是 根 据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方 案 ( 财 税 [2011]110 号 ), 本 公 司 自 2012 年 9 月 1 日 起 对 技 术 服 务 等 原 营 业 税 应 税 收 入 改 为 计 提 并 缴 纳 增 值 税, 导 致 本 公 司 2012 年 度 计 入 损 益 的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金 额 下 降 ;2013 年 2014 年 1~9 月, 本 公 司 无 营 业 税 应 税 收 入 发 生

396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2. 增 值 税 报 告 期 内, 增 值 税 款 缴 纳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期 间 期 初 未 交 数 本 期 应 缴 纳 本 期 缴 纳 期 末 未 交 数 2011 年 度 年 度 年 度 年 1~9 月 所 得 税 报 告 期 内, 所 得 税 款 缴 纳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期 间 期 初 未 交 数 本 期 应 缴 纳 本 期 缴 纳 本 期 返 还 期 末 未 交 数 2011 年 度 年 度 , 年 度 年 1~9 月 报 告 期 内, 各 期 所 得 税 费 用 与 会 计 利 润 的 调 节 表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1~9 月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会 计 利 润 4, , , , 适 用 的 税 率 15% 15% 15% 15% 按 适 用 的 税 率 计 算 的 所 得 税 费 用 不 可 抵 扣 费 用 的 纳 税 影 响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的 纳 税 影 响 免 税 收 入 的 纳 税 影 响 税 率 调 整 导 致 期 初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变 化 合 计 报 告 期 内 税 收 优 惠 对 净 利 润 的 影 响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享 受 的 税 收 优 惠 共 有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率 优 惠 和 自 行 开 发 软 件 产 品 部 分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优 惠 两 项, 具 体 如 下 : (1) 本 公 司 经 批 准 认 定 为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按 照 15% 的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2) 根 据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海 关 总 署 关 于 鼓 励 软 件 产 业 和 集 成 电 路 产 业 发 展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2000]25 号 文 ), 在 2010 年 底 之

397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前, 本 公 司 销 售 自 行 开 发 的 软 件 产 品, 按 17% 的 法 定 税 率 缴 纳 增 值 税 后, 对 增 值 税 实 际 税 负 超 过 3% 的 部 分 实 行 即 征 即 退 政 策 根 据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软 件 产 品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1]100 号 文 ), 在 2011 年 1 月 1 日 之 后, 本 公 司 销 售 自 行 开 发 生 产 的 软 件 产 品, 按 17% 税 率 征 收 增 值 税 后, 对 增 值 税 实 际 税 负 超 过 3% 的 部 分 继 续 实 行 即 征 即 退 政 策 以 上 两 项 税 收 优 惠 的 累 计 金 额 以 及 其 对 净 利 润 的 影 响 金 额 如 下 表 所 示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1~9 月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所 得 税 税 率 优 惠 对 净 利 润 的 影 响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对 净 利 润 的 影 响 以 上 两 项 税 收 优 惠 对 净 利 润 的 累 计 影 响 ( 七 )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对 经 营 成 果 的 影 响 分 析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各 期 净 利 润 及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明 细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1~9 月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净 利 润 3, , , , 减 :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政 府 补 助 减 : 除 上 述 各 项 之 外 的 其 他 营 业 外 收 支 净 额 加 :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的 所 得 税 影 响 数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的 净 利 润 3, , , , ( 八 ) 报 告 期 利 润 的 主 要 来 源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各 期 利 润 主 要 来 自 于 营 业 利 润, 少 部 分 来 自 于 营 业 外 收 入,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1~9 月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营 业 利 润 3, , , , 营 业 外 收 支 净 额 利 润 总 额 4, , , , 营 业 利 润 占 利 润 总 额 比 例 94.58% 96.78% 96.15% 96.78%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各 期 营 业 利 润 占 利 润 总 额 的 比 例 保 持 较 高 水 平 十 二 保 荐 机 构 关 于 持 续 盈 利 能 力 的 核 查 意 见

398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对 公 司 持 续 盈 利 能 力 产 生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的 因 素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新 产 品 及 技 术 研 发 的 风 险 市 场 竞 争 风 险 市 场 开 拓 风 险 客 户 集 中 的 风 险 行 业 发 展 相 关 的 政 策 风 险 应 收 账 款 账 面 价 值 较 大 的 风 险 业 务 收 入 结 构 变 化 的 风 险 部 分 订 单 业 务 外 包 的 风 险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及 核 心 技 术 流 失 的 风 险 管 理 风 险 募 投 项 目 实 施 及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下 降 的 风 险 知 识 产 权 风 险 税 收 政 策 发 生 变 化 的 风 险 未 来 整 体 经 营 业 绩 下 滑 风 险 等 公 司 已 在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第 四 节 风 险 因 素 中 进 行 了 分 析 并 完 整 披 露 经 核 查, 保 荐 机 构 认 为, 发 行 人 向 客 户 提 供 包 含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相 关 的 设 备 软 件 和 咨 询 在 内 的 一 体 化 解 决 方 案, 是 目 前 国 内 少 有 的 能 够 提 供 一 体 化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供 应 商 ; 发 行 人 拥 有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所 必 需 的 核 心 技 术, 并 具 有 自 主 创 新 能 力, 以 及 生 产 与 研 发 一 体 化 单 元 产 品 与 成 套 设 备 一 体 化 和 快 速 开 发 大 型 成 套 设 备 及 服 务 的 能 力 发 行 人 制 定 了 有 效 的 未 来 发 展 规 划, 充 分 分 析 影 响 未 来 成 长 的 风 险 并 制 定 了 应 对 措 施 如 果 发 行 人 能 抓 住 公 路 养 护 市 场 快 速 增 长 过 程 中, 对 科 学 决 策 体 系 相 关 设 备 技 术 及 服 务 需 求 快 速 增 长 的 机 遇,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规 避 经 营 中 产 生 的 各 种 经 营 风 险, 稳 健 经 营, 发 挥 自 身 优 势, 不 断 进 行 业 务 和 技 术 创 新, 发 行 人 具 备 持 续 盈 利 的 能 力 十 三 财 务 状 况 分 析 ( 一 ) 资 产 状 况 分 析 1. 资 产 状 况 整 体 分 析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各 年 末 的 各 类 资 产 余 额 及 其 占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9 月 30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1 年 12 月 31 日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流 动 资 产 : 货 币 资 金 5, % 9, % 6, % 2, % 应 收 账 款 6, % 4, % 3, % 4, % 预 付 款 项 % % % % 其 他 应 收 款 % % % % 存 货 % % % %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13, % 16, % 11, % 7, % 非 流 动 资 产 :

399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项 目 2014 年 9 月 30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1 年 12 月 31 日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 % % % 固 定 资 产 18, % % % % 在 建 工 程 1, % 15, % 无 形 资 产 % % % %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 % % % 其 他 非 流 动 资 产 , % 2, % 非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19, % 16, % 7, % 3, % 资 产 总 计 33, % 33, % 18, % 11, % (1) 资 产 规 模 随 着 业 务 规 模 的 持 续 拓 展, 本 公 司 在 报 告 期 内 的 资 产 规 模 呈 现 快 速 增 长 的 态 势 2012 年 末 资 产 总 额 较 2011 年 末 增 长 7, 万 元, 增 幅 为 68.15%; 2013 年 年 末 资 产 总 额 较 2012 年 末 增 长 14, 万 元, 增 幅 为 76.68%;2014 年 9 月 末 资 产 总 额 较 2013 年 末 增 长 万 元, 增 幅 为 1.69% (2) 资 产 结 构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于 2011 年 末 2012 年 末 2013 年 末 和 2014 年 9 月 末 流 动 资 产 占 资 产 总 额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69.06% 59.32% 50.38% 和 41.08% 报 告 期 内 流 动 资 产 占 资 产 总 额 的 比 例 逐 年 下 降, 非 流 动 资 产 占 比 逐 年 上 升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随 着 本 公 司 业 务 规 模 的 持 续 拓 展 和 货 币 资 金 的 不 断 积 累, 为 后 续 扩 大 生 产 经 营 规 模, 本 公 司 于 2011 年 定 制 了 位 于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温 泉 镇 中 关 村 环 保 园 的 厂 房, 并 于 2011 年 2012 年 分 别 支 付 了 较 大 金 额 的 货 币 资 金 作 为 预 付 购 房 款, 本 公 司 已 于 2013 年 7 月 2 日 取 得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书, 之 后 开 始 房 屋 装 修 工 作, 转 入 在 建 工 程 科 目 核 算,2014 年 3 月 中 旬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转 入 固 定 资 产 科 目 核 算 除 固 定 资 产 和 在 建 工 程 增 加 外,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以 流 动 资 产 为 主, 资 产 结 构 的 变 动 不 会 对 本 公 司 的 正 常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造 成 不 利 影 响 2. 资 产 类 科 目 分 析 (1) 货 币 资 金

400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9 月 30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1 年 12 月 31 日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现 金 % % % % 银 行 存 款 5, % 9, % 5, % 2, % 其 他 货 币 资 金 % % % - - 合 计 5, % 9, % 6, % 2, %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各 年 末 的 货 币 资 金 余 额 中, 除 少 量 的 人 民 币 现 金 及 其 他 货 币 资 金 外 其 余 均 为 人 民 币 银 行 存 款 本 公 司 2011 年 末 2012 年 末 2013 年 末 和 2014 年 9 月 末 的 货 币 资 金 余 额 分 别 为 2, 万 元 6, 万 元 9, 万 元 和 5, 万 元, 占 各 年 末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20.22% 32.80% 29.33% 和 15.66% 2012 年 末 货 币 资 金 余 额 比 2011 年 末 增 加 3, 万 元, 增 幅 为 %, 主 要 是 由 于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增 加 了 3, 万 元 2013 年 末 货 币 资 金 余 额 比 2012 年 末 增 加 3, 万 元, 增 幅 为 57.98%, 主 要 是 由 于 收 到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国 家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创 新 能 力 建 设 项 目 国 家 补 助 资 金 4,600 万 元 2014 年 9 月 末 货 币 资 金 余 额 较 2013 年 末 减 少 4, 万 元, 降 幅 为 45.70%, 主 要 原 因 是 支 付 现 金 股 利 人 民 币 1, 万 元, 支 付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国 家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设 备 款 人 民 币 2, 万 元, 支 付 2013 年 度 计 提 未 发 放 奖 金 人 民 币 万 元, 支 付 北 京 原 创 园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外 包 费 人 民 币 万 元 2012 年 末 2013 年 末 和 2014 年 9 月 末, 本 公 司 货 币 资 金 中 的 其 他 货 币 资 金 为 项 目 投 标 时 按 客 户 要 求 冻 结 的 保 函 保 证 金 (2) 应 收 账 款 <1> 应 收 账 款 按 种 类 列 示 单 位 : 万 元 年 度 2014 年 9 月 末 类 别 账 面 余 额 坏 账 准 备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并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账 款 按 账 龄 分 析 法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账 款 6, % % 单 项 金 额 虽 不 重 大 但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账 款 合 计 6, % %

401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年 度 2013 年 末 2012 年 末 2011 年 末 类 别 账 面 余 额 坏 账 准 备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并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账 款 按 账 龄 分 析 法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账 款 5, % % 单 项 金 额 虽 不 重 大 但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账 款 合 计 5, % %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并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账 款 按 账 龄 分 析 法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账 款 3, % % 单 项 金 额 虽 不 重 大 但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账 款 合 计 3, % %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并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账 款 按 账 龄 分 析 法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账 款 4, % % 单 项 金 额 虽 不 重 大 但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账 款 合 计 4, % % <2> 应 收 账 款 按 账 龄 列 示 单 位 : 万 元 年 度 账 龄 金 额 比 例 坏 账 准 备 账 面 价 值 2014 年 9 月 末 2013 年 末 2012 年 末 2011 年 末 1 年 以 内 6, % , 至 2 年 % 至 3 年 % 至 4 年 至 5 年 % 合 计 6, % , 年 以 内 4, % , 至 2 年 % 至 3 年 至 4 年 % 合 计 5, % , 年 以 内 3, % , 至 2 年 % 至 3 年 % 合 计 3, % , 年 以 内 3, % , 至 2 年 % 至 3 年 % 合 计 4, % , 注 : 本 公 司 各 年 末 应 收 账 款 包 括 应 收 关 联 方 的 情 况, 请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第 七 节 同 业 竞 争 与 关 联 交 易 之 二 关 联 交 易 之 ( 四 ) 关 联 方 往 来 余 额 <3> 应 收 账 款 变 动 分 析

402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2011 年 末 2012 年 末 2013 年 末 和 2014 年 9 月 末, 本 公 司 应 收 账 款 账 面 余 额 分 别 为 4, 万 元 3, 万 元 5, 万 元 和 6, 万 元 2012 年 末 余 额 相 比 2011 年 末 保 持 相 对 稳 定, 减 少 万 元, 降 幅 为 6.80%, 应 收 账 款 账 面 余 额 有 所 降 低 2013 年 末 应 收 账 款 账 面 余 额 相 比 2012 年 末 增 长 1, 万 元, 增 幅 为 26.46%,2014 年 9 月 末 应 收 账 款 账 面 余 额 相 比 2013 年 末 增 长 1, 万 元, 增 幅 为 34.34% 管 理 层 认 为, 报 告 期 内 应 收 账 款 账 面 余 额 变 动 主 要 受 以 下 三 个 方 面 的 影 响 : 1 业 务 规 模 持 续 扩 大 的 影 响 报 告 期 年 度 内, 本 公 司 的 业 务 规 模 持 续 扩 大,2011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3 年 度 的 营 业 收 入 分 别 为 : 9, 万 元 10, 万 元 和 11, 万 元, 2012 年 较 2011 年 增 加 8.58%,2013 年 较 2012 年 增 加 12.59%, 其 中, 公 路 养 护 决 策 咨 询 服 务 在 本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全 部 营 业 收 入 中 的 占 比 总 体 稳 定 保 持 在 70% 以 上, 该 类 业 务 也 是 本 公 司 未 来 发 展 的 重 点 关 于 营 业 收 入 详 细 分 析 请 见 本 节 十 一 盈 利 能 力 分 析 之 ( 一 ) 营 业 收 入 2 主 要 客 户 特 征 的 影 响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的 营 业 收 入 主 要 来 自 于 向 各 级 政 府 公 路 管 理 机 构, 收 费 公 路 经 营 管 理 企 ( 事 ) 业 单 位, 以 及 从 事 公 路 养 护 检 测 设 计 咨 询 和 施 工 的 企 业 销 售 设 备 软 件 和 提 供 咨 询 服 务 报 告 期 内, 各 期 末 应 收 账 款 金 额 前 五 名 客 户 如 下 : 年 度 2014 年 9 月 末 2013 年 末 单 位 名 称 与 本 公 司 关 系 金 额 ( 万 元 ) 年 限 占 应 收 账 款 总 额 的 比 例 甘 肃 省 公 路 管 理 局 第 三 方 客 户 年 以 内 8.56% 陕 西 公 路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第 三 方 客 户 年 以 内 1.91% ~2 年 2.93% 河 北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院 第 三 方 客 户 年 以 内 4.04% ~2 年 0.53% 广 西 交 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第 三 方 客 户 年 以 内 4.44%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路 科 学 研 究 所 实 际 控 制 人 年 以 内 4.36%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公 路 管 理 局 合 计 1, % 第 三 方 客 户 年 以 内 6.40% ~2 年 2.21% 重 庆 市 交 通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有 限 公 司 第 三 方 客 户 年 以 内 7.73% 陕 西 公 路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第 三 方 客 户 年 以 内 6.43%

403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年 度 2012 年 末 2011 年 末 单 位 名 称 与 本 公 司 关 系 金 额 ( 万 元 ) 年 限 占 应 收 账 款 总 额 的 比 例 北 京 交 科 公 路 勘 察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同 一 母 公 司 年 以 内 5.05% ~2 年 1.02% 河 北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院 第 三 方 客 户 年 以 内 4.67% ~2 年 1.20% 合 计 % 新 疆 新 纪 元 公 路 设 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第 三 方 客 户 年 以 内 15.78% 浙 江 公 路 技 师 学 院 第 三 方 客 户 年 以 内 7.50% 中 咨 公 路 养 护 检 测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第 三 方 客 户 年 以 内 7.12%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公 路 管 理 处 公 路 科 学 研 究 所 第 三 方 客 户 年 以 内 6.09% 西 藏 自 治 区 公 路 局 第 三 方 客 户 年 以 内 5.07% 合 计 1, %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公 路 管 理 处 公 路 科 学 研 究 所 第 三 方 客 户 年 以 内 13.91% 广 东 省 公 路 工 程 质 量 监 测 站 第 三 方 客 户 年 以 内 13.48% 贵 州 省 公 路 局 第 三 方 客 户 年 以 内 9.94% 浙 江 公 路 技 师 学 院 第 三 方 客 户 年 以 内 9.94% 吉 林 诚 科 工 程 检 测 有 限 公 司 第 三 方 客 户 年 以 内 5.18% ~2 年 2.24% 合 计 2, % 报 告 期 内, 应 收 账 款 中 新 增 主 要 客 户 情 况 如 下 : 年 度 单 位 名 称 金 额 ( 万 元 ) 占 应 收 账 款 总 额 的 比 例 甘 肃 省 公 路 管 理 局 % 北 京 奥 科 瑞 检 测 技 术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 云 南 省 公 路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院 % 2014 年 9 月 末 黑 龙 江 省 鸡 讷 公 路 林 泉 工 程 建 设 指 挥 部 % 青 海 省 高 等 级 公 路 建 设 管 理 局 % 温 州 市 交 通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局 % 广 东 华 路 交 通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合 计 1, % 重 庆 市 交 通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有 限 公 司 % 2013 年 末 2012 年 末 2011 年 末 陕 西 公 路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山 西 高 速 公 路 工 程 检 测 有 限 公 司 % 英 达 热 再 生 有 限 公 司 % 广 西 交 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黑 龙 江 省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局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公 路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所 % 合 计 % 中 咨 公 路 养 护 检 测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 辽 宁 省 交 通 科 学 研 究 院 % 山 西 诚 达 公 路 勘 察 设 计 有 限 公 司 太 原 分 公 司 % 江 西 路 通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辽 宁 交 通 信 息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 合 计 % 贵 州 省 公 路 局 % 福 建 省 公 路 管 理 局 物 资 供 应 总 站 %

404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年 度 单 位 名 称 金 额 占 应 收 账 款 总 额 ( 万 元 ) 的 比 例 宁 夏 公 路 建 设 管 理 局 % 河 北 锐 安 公 路 工 程 养 护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合 计 % 本 公 司 大 部 分 客 户 为 公 路 管 理 领 域 的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及 各 地 区 的 设 计 咨 询 单 位 该 等 客 户 通 常 信 誉 良 好 且 具 备 稳 定 的 资 金 来 源, 但 有 时 也 会 出 现 公 路 养 护 资 金 受 相 关 财 政 拨 款 流 程 因 素 影 响 付 款 进 度 的 情 况 由 于 本 公 司 与 这 些 客 户 的 业 务 合 作 具 有 长 期 性, 对 客 户 的 性 质 和 信 誉 也 有 深 入 了 解, 因 此, 本 公 司 在 部 分 客 户 未 严 格 按 照 合 同 支 付 条 款 及 时 与 本 公 司 进 行 结 算 时, 为 保 持 长 期 的 合 作 关 系, 本 公 司 会 采 取 延 期 结 算 的 方 式, 这 有 助 于 本 公 司 长 期 稳 定 的 发 展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未 发 生 坏 账 损 失 3 收 入 确 认 与 结 算 方 式 的 影 响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向 客 户 提 供 与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相 关 的 快 速 检 测 设 备 分 析 系 统 和 技 术 咨 询 服 务, 收 入 确 认 采 用 的 会 计 政 策 请 见 本 节 四 报 告 期 内 采 用 的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之 ( 十 二 ) 收 入 各 年 末 应 收 账 款 账 面 余 额 主 要 是 由 本 公 司 向 客 户 销 售 或 提 供 上 述 设 备 软 件 或 服 务 形 成, 具 体 构 成 及 变 动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年 度 类 别 账 面 余 额 占 比 增 幅 2014 年 9 月 末 2013 年 末 2012 年 末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开 发 与 集 成 业 务 1, % 35.68% 公 路 养 护 决 策 咨 询 和 公 路 养 护 分 析 系 统 开 发 与 销 售 业 务 5, % 34.08% 其 他 业 务 % 0.00% 合 计 6, % 34.34%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开 发 与 集 成 业 务 % % 公 路 养 护 决 策 咨 询 和 公 路 养 护 分 析 系 统 开 发 与 销 售 业 务 4, % 6.93% 其 他 业 务 % 0.00% 合 计 5, % 26.46%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开 发 与 集 成 业 务 % % 公 路 养 护 决 策 咨 询 和 公 路 养 护 分 析 系 统 开 发 与 销 售 业 务 3, % 1.45% 其 他 业 务 % % 合 计 3, % -6.80% 2011 年 末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开 发 与 集 成 业 务 % %

405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年 度 类 别 账 面 余 额 占 比 增 幅 公 路 养 护 决 策 咨 询 和 公 路 养 护 分 析 系 统 开 发 与 销 售 业 务 3, % % 其 他 业 务 % % 合 计 4, % % 相 比 2011 年 末,2012 年 末 的 应 收 账 款 账 面 余 额 减 少 了 万 元, 降 幅 为 6.80%, 主 要 原 因 是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开 发 与 集 成 业 务 回 款 情 况 较 好, 应 收 账 款 账 面 余 额 减 少 265 万 元 相 比 2012 年 末,2013 年 末 的 应 收 账 款 账 面 余 额 增 加 了 1, 万 元, 增 幅 为 26.46%, 其 中,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开 发 与 集 成 业 务 由 于 个 别 客 户 的 付 款 政 策 发 生 变 化 从 而 导 致 应 收 账 款 账 面 余 额 增 加 了 万 元 ; 公 路 养 护 决 策 咨 询 和 公 路 养 护 分 析 系 统 开 发 与 销 售 业 务 由 于 业 务 规 模 扩 大 从 而 导 致 应 收 账 款 账 面 余 额 增 加 了 万 元 相 比 2013 年 末,2014 年 9 月 末 的 应 收 账 款 账 面 余 额 增 加 了 1, 万 元, 增 幅 为 34.34%, 其 中,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开 发 与 集 成 业 务 应 收 账 款 账 面 余 额 增 加 万 元, 公 路 养 护 决 策 咨 询 和 公 路 养 护 分 析 系 统 开 发 与 销 售 业 务 应 收 账 款 账 面 余 额 增 加 了 1, 万 元, 主 要 是 由 于 本 公 司 客 户 付 款 资 金 多 为 财 政 资 金, 按 照 年 度 预 算 管 理, 执 行 与 拨 付 有 一 定 的 流 程 周 期 <4> 应 收 账 款 坏 账 准 备 的 计 提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按 账 龄 分 析 法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具 体 比 例 请 见 本 节 之 四 报 告 期 内 采 用 的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之 ( 三 ) 应 收 款 项 坏 账 准 备 报 告 期 内, 2011 年 末 2012 年 末 2013 年 末 和 2014 年 9 月 末 采 用 账 龄 分 析 法 计 提 的 坏 账 准 备 余 额 分 别 为 万 元 万 元 万 元 和 万 元, 整 体 变 化 趋 势 与 本 公 司 应 收 账 款 账 面 余 额 及 账 龄 结 构 相 符 本 公 司 2011 年 末 2012 年 末 2013 年 末 和 2014 年 9 月 末 的 应 收 账 款 账 面 余 额 对 应 的 账 龄 普 遍 较 短, 账 龄 在 1 年 以 内 的 应 收 账 款 余 额 占 总 额 的 比 例 均 达 到 85% 以 上, 因 此 采 用 账 龄 分 析 法 计 提 的 坏 账 准 备 余 额 占 应 收 账 款 账 面 余 额 的 比 例 也 较 低, 分 别 为 1.60% 1.17% 1.48% 和 1.38% 鉴 于 本 公 司 的 大 部 分 客 户 信 誉 度 高, 且 应 收 账 款 账 面 余 额 对 应 的 账 龄 普 遍 较 短, 本 公 司 管 理 层 认 为 目 前 坏 账

406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准 备 的 计 提 充 分 合 理 <5> 期 后 回 款 情 况 截 至 2014 年 10 月 31 日, 本 公 司 已 收 回 2014 年 9 月 30 日 应 收 账 款 账 面 余 额 6, 万 元 中 的 万 元 (3) 预 付 款 项 本 公 司 2011 年 末 2012 年 末 2013 年 末 和 2014 年 9 月 末 的 预 付 款 项 金 额 分 别 为 万 元 万 元 万 元 和 万 元 各 期 末 的 预 付 款 项 主 要 为 本 公 司 预 付 给 供 应 商 的 与 经 营 采 购 相 关 的 款 项 以 及 预 付 给 相 关 中 介 机 构 的 上 市 筹 备 费 2013 年 末 预 付 账 款 相 比 2012 年 末 增 加 万 元, 增 幅 为 %, 增 加 主 要 来 自 预 付 上 海 中 登 投 资 管 理 事 务 所 咨 询 服 务 费 198 万 元, 预 付 审 计 师 中 介 服 务 费 万 元, 预 付 北 京 实 创 环 保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车 库 购 置 款 76 万 元 2014 年 9 月 末 预 付 账 款 相 比 2013 年 末 增 加 万 元, 增 幅 为 24.33%, 增 加 主 要 来 自 预 付 雪 山 视 景 外 包 服 务 费 万 元, 预 付 北 京 佳 润 万 业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激 光 照 明 装 置 车 辙 采 购 款 万 元 <1> 预 付 款 项 按 账 龄 列 示 单 位 : 万 元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2011 年 账 龄 9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1 年 以 内 % % % 1~2 年 % % % 2~3 年 % % 年 以 上 % 合 计 % % % 本 公 司 2014 年 9 月 30 日 账 龄 在 1~2 年 内 和 2~3 年 内 的 预 付 款 项 主 要 为 预 付 保 荐 机 构 律 师 的 中 介 服 务 费 除 此 之 外,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预 付 款 项 余 额 中 基 本 均 为 账 龄 一 年 内 的 款 项 <2> 预 付 款 项 金 额 前 五 名 单 位 情 况

407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单 位 : 万 元 年 度 单 位 名 称 与 本 公 司 关 系 金 额 年 限 性 质 上 海 中 登 投 资 管 理 事 务 所 咨 询 服 务 机 构 年 以 内 预 付 咨 询 服 年 务 费 年 以 内 立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会 计 师 2014 年 ~2 年 中 介 服 务 费 9 月 末 雪 山 视 景 ( 北 京 )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外 包 服 务 商 年 以 内 外 包 服 务 费 中 银 国 际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保 荐 机 构 ~2 年 中 介 服 务 费 北 京 佳 润 万 业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第 三 方 供 应 商 年 以 内 采 购 预 付 款 合 计 上 海 中 登 投 资 管 理 事 务 所 咨 询 服 务 机 构 年 以 内 预 付 咨 询 服 务 费 立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会 计 师 年 以 内 中 介 服 务 费 中 银 国 际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保 荐 机 构 ~2 年 中 介 服 务 费 2013 年 末 北 京 实 创 环 保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第 三 方 供 应 商 年 以 内 采 购 预 付 款 嘉 源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3 年 ~2 年 中 介 服 务 费 合 计 北 京 市 天 银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2 年 中 介 服 务 费 年 以 内 中 银 国 际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保 荐 机 构 年 以 内 中 介 服 务 费 2012 年 末 嘉 源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2 年 中 介 服 务 费 年 以 内 中 铭 国 际 资 产 评 估 事 务 所 资 产 评 估 师 ~2 年 中 介 服 务 费 北 京 凌 云 光 视 数 字 图 像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第 三 方 供 应 商 年 以 内 采 购 预 付 款 合 计 德 勤 华 永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师 年 以 内 中 介 服 务 费 北 京 市 天 银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年 以 内 中 介 服 务 费 中 铭 国 际 资 产 评 估 事 务 所 资 产 评 估 师 年 以 内 中 介 服 务 费 2011 年 末 嘉 源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年 以 内 中 介 服 务 费 北 京 中 盛 科 技 集 团 第 三 方 供 应 商 年 以 内 采 购 预 付 款 合 计 报 告 期 内,2011 年 末 2012 年 末 2013 年 末 和 2014 年 9 月 末 预 付 款 项 金 额 前 五 名 的 合 计 金 额 占 各 年 末 预 付 款 项 总 额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98.78% 97.94% 82.63% 和 77.24% (4) 其 他 应 收 款 其 他 应 收 款 主 要 包 括 保 证 金 押 金 员 工 备 用 金 及 应 收 增 值 税 退 税 金 等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其 他 应 收 款 较 2012 年 末 增 加 万 元, 增 幅 为 85.41%, 主 要 原 因 是 本 期 公 司 支 付 给 中 国 国 际 贸 易 促 进 委 员 会 法 律 事 务 所 担 保 金 75 万

408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元, 支 付 给 北 京 北 电 科 林 电 子 有 限 公 司 车 体 押 金 186 万 元 ; 另 一 方 面, 随 着 公 司 业 务 量 增 加, 应 收 履 约 保 证 金 和 投 标 保 证 金 有 所 增 加 ;2014 年 9 月 30 日 其 他 应 收 款 较 2013 年 末 增 加 万 元, 增 幅 为 5.83% <1> 其 他 应 收 款 按 种 类 列 示 单 位 : 万 元 年 度 类 别 账 面 余 额 比 例 金 额 (%) 坏 账 准 备 比 例 金 额 (%)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并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年 9 月 末 按 账 龄 分 析 法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单 项 金 额 虽 不 重 大 但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合 计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并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年 末 按 账 龄 分 析 法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单 项 金 额 虽 不 重 大 但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合 计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并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年 末 按 账 龄 分 析 法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单 项 金 额 虽 不 重 大 但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合 计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并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年 末 按 账 龄 分 析 法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单 项 金 额 虽 不 重 大 但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合 计 <2> 其 他 应 收 款 按 账 龄 列 示 单 位 : 万 元 年 度 账 龄 金 额 比 例 坏 账 准 备 账 面 价 值 1 年 以 内 % 年 9 月 末 2013 年 末 2012 年 末 1 至 2 年 % 至 3 年 % 至 4 年 % 合 计 % 年 以 内 % 至 2 年 % 至 3 年 % 合 计 % 年 以 内 % 至 2 年 % 至 3 年 %

409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合 计 % 年 以 内 % 年 末 1 至 2 年 % 至 3 年 % 合 计 % <3> 其 他 应 收 款 金 额 前 五 名 单 位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年 度 单 位 名 称 与 本 公 司 关 系 金 额 年 限 性 质 2014 年 9 月 末 2013 年 末 2012 年 末 2011 年 末 北 京 北 电 科 林 电 子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国 际 贸 易 促 进 委 员 会 法 律 事 务 所 第 三 方 供 应 商 业 务 担 保 方 年 以 内 ~2 年 ~2 年 ~3 年 押 金 担 保 金 广 西 交 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第 三 方 客 户 ~2 年 履 约 保 证 金 江 西 省 高 速 公 路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第 三 方 客 户 ~3 年 履 约 保 证 金 北 京 实 创 环 保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房 产 出 租 方 ~2 年 租 赁 保 证 金 合 计 北 京 北 电 科 林 电 子 有 限 公 司 第 三 方 供 应 商 年 以 内 押 金 中 国 国 际 贸 易 促 进 委 员 会 法 律 事 务 所 业 务 担 保 方 年 以 内 ~2 年 担 保 金 中 国 地 震 灾 害 防 御 中 心 房 产 出 租 方 ~2 年 房 租 押 金 广 西 交 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第 三 方 客 户 年 以 内 履 约 投 标 保 证 金 江 西 省 高 速 公 路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第 三 方 客 户 ~2 年 履 约 保 证 金 合 计 中 国 国 际 贸 易 促 进 委 员 会 法 律 事 务 所 业 务 担 保 方 年 以 内 担 保 金 北 京 北 电 科 林 电 子 有 限 公 司 第 三 方 供 应 商 年 以 内 押 金 中 国 地 震 灾 害 防 御 中 心 房 产 出 租 方 年 以 内 租 赁 保 证 金 江 西 省 高 速 公 路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财 务 结 算 中 心 第 三 方 客 户 年 以 内 质 保 金 贵 州 省 公 路 局 第 三 方 客 户 ~2 年 投 标 保 证 金 合 计 北 京 埃 盟 泰 机 械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第 三 方 供 应 商 年 以 内 应 退 设 备 款 北 京 北 电 科 林 电 子 有 限 公 司 第 三 方 供 应 商 年 以 内 ~2 年 中 国 地 震 灾 害 防 御 中 心 房 产 出 租 方 年 以 内 租 赁 保 证 金 山 东 普 天 鲁 威 特 种 汽 车 有 限 公 司 投 标 联 合 体 ~2 年 履 约 保 证 金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国 税 局 税 务 机 关 年 以 内 应 退 增 值 税 合 计 <4> 其 他 应 收 款 坏 账 准 备 计 提 情 况 押 金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其 他 应 收 款 主 要 为 保 证 金 押 金 及 应 收 增 值 税 退 税 金 等, 均 为 正 常 开 展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而 产 生, 账 龄 通 常 在 1~2 年 以 内, 发 生 坏 账 损 失 的 风 险 较 低, 在 可 预 见 的 未 来 亦 不 存 在 不 可 收 回 的 其 他 情 形, 按 照 账 龄 分 析 法 对

410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其 他 应 收 款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合 理 充 分 (5) 存 货 报 告 期 内 各 期 末, 本 公 司 存 货 的 构 成 及 变 化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项 目 单 位 : 万 元 2014 年 9 月 30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1 年 12 月 31 日 账 面 金 额 比 例 账 面 金 额 比 例 账 面 余 额 比 例 账 面 余 额 原 材 料 % % % % 在 产 品 % % % % 库 存 商 品 合 计 % % % %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本 公 司 存 货 由 原 材 料 和 在 产 品 构 成, 主 要 是 与 检 测 设 备 生 产 相 关 的 激 光 测 量 仪 及 高 清 图 像 采 集 器 等 物 品 及 尚 未 完 工 产 品 该 等 原 材 料 和 在 产 品 均 为 本 公 司 根 据 客 户 订 单 及 未 来 业 务 发 展 趋 势 而 购 入 或 生 产 的 物 品, 不 存 在 需 要 计 提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的 情 况 比 例 本 公 司 各 年 末 不 存 在 库 存 商 品, 主 要 是 由 于 本 公 司 所 销 售 的 干 线 公 路 网 级 决 策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CiCS) 通 常 是 根 据 单 个 客 户 的 需 求 以 销 定 产 和 单 独 定 价 2012 年 末, 本 公 司 存 货 账 面 余 额 比 2011 年 末 增 加 万 元, 增 幅 为 3.70%, 增 长 较 小, 主 要 是 原 材 料 的 增 加 2013 年 末, 本 公 司 存 货 账 面 余 额 比 2012 年 末 增 加 万 元, 增 幅 为 75.67%, 主 要 原 因 为 销 售 给 温 州 市 交 通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局 和 北 京 奥 科 瑞 检 测 技 术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的 两 辆 检 测 车 尚 未 完 工, 同 时 公 司 增 加 了 原 材 料 储 备 2014 年 9 月 末, 本 公 司 存 货 账 面 余 额 比 2013 年 末 减 少 万 元, 降 幅 为 34.67%, 主 要 原 因 是 2013 年 末 在 产 的 检 测 车 完 工 并 交 付 (6)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报 告 期 内 各 年 末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余 额 均 为 30 万 元, 由 本 公 司 参 股 路 桥 瑞 通 而 形 成, 中 公 高 科 目 前 持 有 路 桥 瑞 通 10% 的 股 权 (7) 固 定 资 产

411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报 告 期 内 各 期 末, 本 公 司 固 定 资 产 类 别 及 其 相 应 的 原 值 累 计 折 旧 净 额 及 成 新 率 等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单 位 : 万 元 2014 年 9 月 30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1 年 12 月 31 日 项 目 累 计 折 原 值 累 计 折 旧 原 值 累 计 折 旧 原 值 累 计 折 旧 原 值 旧 房 屋 及 建 筑 物 16, 机 器 设 备 1, 运 输 设 备 电 子 设 备 及 其 他 合 计 19, , , 固 定 资 产 净 额 18, 减 : 减 值 准 备 固 定 资 产 净 值 18, 综 合 成 新 率 94.34% 47.14% 41.03% 55.89% 注 : 固 定 资 产 成 新 率 是 指 固 定 资 产 净 值 与 固 定 资 产 原 值 的 比 例 2011 年 至 2013 年, 本 公 司 固 定 资 产 主 要 由 日 常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所 需 的 机 器 设 备 运 输 设 备 及 电 子 设 备 等 构 成 2013 年 末, 本 公 司 固 定 资 产 原 值 增 加 万 元, 增 幅 为 51.87%, 主 要 是 本 期 公 司 的 两 辆 检 测 车 结 转 为 固 定 资 产, 同 时 从 外 部 购 入 了 两 辆 自 用 车 辆 本 公 司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属 于 技 术 密 集 型 产 业, 且 本 公 司 成 立 初 期 考 虑 到 人 员 规 模 因 素 和 出 于 稳 健 经 营 的 目 的, 采 取 了 租 赁 生 产 办 公 用 房 的 方 式 开 展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随 着 公 司 的 发 展 和 规 模 扩 大, 2011 年 本 公 司 购 买 的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温 泉 镇 中 关 村 环 保 园 的 两 栋 厂 房, 于 2014 年 3 月 中 旬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转 入 固 定 资 产 科 目 核 算, 并 且 相 应 购 买 了 机 器 设 备, 因 此,2014 年 9 月 末 固 定 资 产 原 值 较 2013 年 末 增 加 18, 万 元, 增 幅 为 1,289.02% (8) 无 形 资 产 截 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本 公 司 无 形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为 万 元, 主 要 包 括 专 利 权 计 算 机 著 作 权 注 册 商 标 和 软 件 该 等 无 形 资 产 为 本 公 司 于 2011 年 度 按 照 经 评 估 后 的 价 值 一 次 性 从 公 路 所 购 入 的 无 形 资 产 以 及 从 第 三 方 购 入 的 软 件 本 公 司 于 2011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3 年 度 和 2014 年 1~9 月 发 生 的 研 究 支 出 分 别 为 万 元 万 元 万 元 和 万 元, 上 述 研 究

412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支 出 均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公 司 于 2011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3 年 度 和 2014 年 1~ 9 月 无 开 发 支 出, 且 无 内 部 研 发 形 成 的 无 形 资 产 本 公 司 无 形 资 产 于 2013 年 末 不 存 在 需 要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的 情 形 (10)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各 年 末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主 要 是 由 计 提 的 坏 账 准 备 以 及 预 计 产 品 质 量 保 证 所 形 成,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1> 已 确 认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项 目 2014 年 9 月 30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单 位 : 万 元 2011 年 12 月 31 日 预 计 产 品 质 量 保 证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合 计 <2> 引 起 暂 时 性 差 异 的 资 产 对 应 的 暂 时 性 差 异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金 额 2014 年 9 月 30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1 年 12 月 31 日 预 计 产 品 质 量 保 证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合 计 (11) 其 他 非 流 动 资 产 项 目 单 位 : 万 元 2014 年 9 月 30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1 年 12 月 31 日 金 额 占 资 产 总 额 比 例 金 额 占 资 产 总 额 比 例 金 额 占 资 产 总 额 比 例 金 额 占 资 产 总 额 比 例 其 他 非 流 动 资 产 , % 2, % 本 公 司 于 2011 年 定 制 了 位 于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温 泉 镇 中 关 村 环 保 园 的 两 栋 厂 房 截 至 2011 年 末, 本 公 司 新 增 其 他 非 流 动 资 产 主 要 为 预 付 的 定 制 房 款 2, 万 元, 以 及 预 付 软 件 款 及 设 备 款 万 元 上 述 款 项 是 本 公 司 为 未 来 扩 大 生 产 经 营 规 模 预 付 的 房 款, 以 及 为 提 高 内 部 管 理 效 率 及 风 险 控 制 而 支 付 的 管 理 类 软 件 费 用 截 至 2012 年 末, 本 公 司 其 他 非 流 动 资 产 余 额 为 7, 万 元, 比 2011 年 末 增 长 4, 万 元, 增 幅 为 %, 主 要 是 由 于 本 公 司

413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于 2012 年 继 续 预 付 了 房 款 4, 万 元 该 两 栋 厂 房 已 于 2013 年 6 月 交 付, 本 公 司 已 于 2013 年 7 月 2 日 取 得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书, 之 后 开 始 房 屋 装 修 工 作, 转 入 在 建 工 程 科 目 核 算 3.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各 期 末 的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由 应 收 账 款 及 其 他 应 收 账 款 的 坏 账 准 备 构 成, 具 体 计 提 及 余 额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2014 年 9 月 末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余 额 增 加 万 元, 主 要 为 应 收 款 项 增 加 导 致 的 坏 账 准 备 计 提 相 应 增 加, 其 中 应 收 账 款 坏 账 准 备 增 加 万 元, 其 他 应 收 款 坏 账 准 备 增 加 万 元 单 位 : 万 元 期 间 期 初 账 面 余 额 本 年 增 加 本 年 减 少 期 末 账 面 余 额 2014 年 9 月 末 年 末 年 末 年 末 注 : 本 公 司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具 体 方 法, 请 见 本 节 四 报 告 期 内 采 用 的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之 ( 三 ) 应 收 款 项 坏 账 准 备 ( 二 ) 资 产 周 转 能 力 分 析 报 告 期 内, 主 要 反 映 本 公 司 资 产 周 转 能 力 的 财 务 指 标 如 下 : 项 目 2014 年 1~9 月 2013 年 2012 年 2011 年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 次 ) 存 货 周 转 率 ( 次 ) 资 产 周 转 能 力 分 析 本 公 司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和 2014 年 1~9 月 的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分 别 为 3.08 次 2.57 次 2.65 次 和 1.57 次 2012 年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较 2011 年 出 现 下 降, 原 因 是 公 司 2011 年 应 收 账 款 平 均 余 额 为 3, 万 元,2012 年 应 收 账 款 平 均 余 额 为 4, 万 元,2012 年 应 收 账 款 平 均 余 额 较 2011 年 增 加 万 元, 增 幅 为 30.34%, 高 于 营 业 收 入 的 增 幅 8.58% 2013 年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和 2012 相 比 较 为 稳 定, 主 要 原 因 是 公 司 应 收 账 款 平 均 余 额 的 增 幅 与 营 业 收 入 的 增 幅 基 本 保 持 同 步

414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本 公 司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和 2014 年 1~9 月 的 存 货 周 转 率 分 别 为 2.43 次 3.89 次 4.58 次 和 3.78 次, 报 告 期 年 度 内 呈 上 升 趋 势, 主 要 原 因 是 :(1) 随 着 公 司 业 务 规 模 的 扩 大, 本 公 司 营 业 成 本 逐 年 上 升,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营 业 成 本 分 别 为 1, 万 元 1, 万 元 和 3, 万 元, 其 中,2012 年 相 比 2011 年 增 加 了 万 元, 增 幅 为 21.79%;2013 年 相 比 2012 年 增 加 了 1, 万 元, 增 幅 为 65.10%;(2) 报 告 期 内 各 期 末 存 货 余 额 分 别 为 万 元 万 元 和 万 元, 其 中,2012 年 相 比 2011 年 增 加 了 万 元, 增 幅 为 3.70%;2013 年 相 比 2012 年 增 加 了 万 元, 增 幅 为 75.67% 2. 与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的 比 较 情 况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2014 年 1~9 月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 次 ) 存 货 周 转 率 ( 次 ) 2013 年 2012 年 2011 年 2014 年 1~9 月 2013 年 2012 年 2011 年 森 远 股 份 苏 交 科 本 公 司 注 :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数 据 来 自 聚 源 数 据 统 计 与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相 比,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水 平 较 高 ; 存 货 周 转 率 与 江 苏 省 交 通 科 学 研 究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有 较 大 差 异, 主 要 是 由 于 两 家 公 司 业 务 结 构 不 同 ;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的 存 货 周 转 率 略 高 于 鞍 山 森 远 路 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三 ) 负 债 状 况 分 析 1. 负 债 状 况 整 体 分 析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各 年 末 的 各 类 负 债 余 额 及 其 占 总 负 债 的 比 例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9 月 30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1 年 12 月 31 日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流 动 负 债 : 短 期 借 款 - - 1, % 3, %

415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项 目 2014 年 9 月 30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1 年 12 月 31 日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应 付 账 款 % % % % 预 收 款 项 % % % %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 % % % 应 交 税 费 % % % % 预 计 负 债 % % % % 应 付 股 利 其 他 应 付 款 % % % %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负 债 % %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2, % 4, % 5, % 1, % 非 流 动 负 债 : 长 期 借 款 5, % 5, % 其 他 非 流 动 负 债 4, % 4, % % % 非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10, % 10, % % % 负 债 合 计 13, % 14, % 5, % 1, % 2011 至 2012 年 度 本 公 司 负 债 以 流 动 负 债 为 主,2013 年 本 公 司 借 入 长 期 借 款 并 归 还 大 部 分 短 期 借 款, 同 时 收 到 开 展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国 家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筹 建 工 作 项 目 资 金 4,600 万 元, 导 致 本 公 司 2013 年 末 及 2014 年 9 月 末 负 债 结 构 发 生 变 化 2. 负 债 类 科 目 分 析 (1) 短 期 借 款 2012 年, 本 公 司 为 未 来 扩 大 生 产 经 营 规 模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和 满 足 定 制 中 关 村 环 保 科 技 示 范 园 厂 房 的 资 金 周 转 需 求 而 新 增 短 期 银 行 借 款, 截 至 2012 年 末, 本 公 司 短 期 借 款 余 额 为 3, 万 元 2013 年, 本 公 司 归 还 短 期 借 款 3, 万 元, 新 增 短 期 借 款 1, 万 元 2014 年 2 月 17 日 公 司 归 还 短 期 借 款 万 元,2014 年 9 月 17 日 公 司 归 还 短 期 借 款 万 元, 截 止 2014 年 9 月 末, 本 公 司 短 期 借 款 余 额 为 0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短 期 借 款 余 额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类 别 2014 年 9 月 30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1 年 12 月 31 日 信 用 借 款 - 1, ,

416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合 计 - 1, , 注 :2012 年 12 月 31 日 借 款 余 额 为 本 公 司 以 信 用 借 款 的 方 式 向 华 夏 银 行 北 京 奥 运 村 支 行 的 借 款, 共 有 四 笔 借 款 ( 注 2-5),2013 年 12 月 31 日 借 款 余 额 由 两 笔 借 款 构 成 ( 注 6 7),2014 年 3 月 31 日 借 款 余 额 由 一 笔 借 款 构 成 ( 注 7) 具 体 合 同 信 息 如 下 : 1. 本 公 司 于 2012 年 1 月 4 日 同 北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双 秀 支 行 以 及 北 京 中 关 村 科 技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委 托 贷 款 协 议, 由 中 关 村 科 技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北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双 秀 支 行 向 本 公 司 贷 款 人 民 币 3,000 万 元, 到 期 日 为 2012 年 12 月 31 日, 由 潘 玉 利 赵 怀 志 王 松 根 赵 延 东 及 何 博 承 担 连 带 保 证 责 任, 并 由 潘 玉 利 赵 怀 志 及 何 博 分 别 以 其 名 下 房 产 抵 押 提 供 担 保 委 托 贷 款 协 议 规 定 公 司 应 于 合 同 签 订 日 一 次 性 支 付 贷 款 利 息 手 续 费 和 评 审 费 共 计 人 民 币 万 元, 提 前 还 款 将 退 还 相 应 贷 款 利 息, 但 是 手 续 费 和 评 审 费 不 退 还 该 借 款 已 于 2012 年 9 月 27 日 还 款 2012 年, 该 项 贷 款 计 入 其 他 非 流 动 资 产 的 资 本 化 费 用 金 额 为 万 元 年 4 月 17 日, 本 公 司 与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奥 运 村 支 行 签 订 流 动 资 金 借 款 合 同 ( 编 号 :YYB ), 由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奥 运 村 支 行 向 本 公 司 提 供 流 动 资 金 贷 款, 贷 款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3,265, 元, 贷 款 期 限 为 1 年, 自 2012 年 4 月 17 日 至 2013 年 4 月 17 日, 贷 款 利 率 为 7.872%( 年 利 率 ) 该 借 款 已 于 2013 年 1 月 1 日 还 款 年 6 月 26 日, 本 公 司 与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奥 运 村 支 行 签 订 流 动 资 金 借 款 合 同 ( 编 号 :YYB ), 由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奥 运 村 支 行 向 本 公 司 提 供 流 动 资 金 贷 款, 贷 款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556, 元, 贷 款 期 限 为 1 年, 自 2012 年 6 月 27 日 至 2013 年 6 月 27 日, 贷 款 利 率 为 7.572%( 年 利 率 ) 该 借 款 已 于 2013 年 1 月 1 日 还 款 年 7 月 13 日, 本 公 司 与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奥 运 村 支 行 签 订 流 动 资 金 借 款 合 同 ( 编 号 :YYB ), 由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奥 运 村 支 行 向 本 公 司 提 供 流 动 资 金 贷 款, 贷 款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172, 元, 贷 款 期 限 为 1 年, 自 2012 年 7 月 13 日 至 2013 年 7 月 13 日, 贷 款 利 率 为 7.2%( 年 利 率 ) 该 借 款 已 于 2013 年 1 月 1 日 还 款 年 9 月 18 日, 本 公 司 与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奥 运 村 支 行 签 订 流 动 资 金 借 款 合 同 ( 编 号 :YYB ), 由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奥 运 村 支 行 向 本 公 司 提 供 流 动 资 金 贷 款, 贷 款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30,000, 元, 贷 款 期 限 为 1 年, 自 2012 年 9 月 18 日 至 2013 年 9 月 18 日, 贷 款 利 率 为 6%( 年 利 率 ) 该 借 款 已 于 2013 年 全 部

417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偿 还 完 毕 该 项 贷 款 2012 年 度 和 2013 年 度 计 入 其 他 非 流 动 资 产 的 资 本 化 费 用 金 额 分 别 为 万 元 和 万 元 年 4 月 12 日, 本 公 司 与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奥 运 村 支 行 签 订 流 动 资 金 借 款 合 同 ( 编 号 :YYB ), 由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奥 运 村 支 行 向 本 公 司 提 供 流 动 资 金 贷 款, 贷 款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300, 元, 贷 款 期 限 为 10 个 月, 自 2013 年 4 月 16 日 至 2014 年 2 月 16 日, 贷 款 利 率 为 6%( 年 利 率 ) 2014 年 2 月 17 日 公 司 还 款 年 9 月 17 日, 本 公 司 与 上 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行 签 订 流 动 资 金 借 款 合 同 ( 编 号 : (A)), 由 上 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行 向 本 公 司 提 供 流 动 资 金 贷 款, 贷 款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0, 元, 贷 款 期 限 为 12 个 月, 自 2013 年 9 月 17 日 至 2014 年 9 月 17 日, 贷 款 利 率 为 6%( 年 利 率 ) (2) 应 付 账 款 2011 年 末 2012 年 末 2013 年 末 和 2014 年 9 月 末, 本 公 司 应 付 账 款 余 额 分 别 为 万 元 万 元 万 元 和 万 元, 占 本 公 司 负 债 总 额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3.92% 3.04% 1.63% 和 5.34%, 占 比 较 低, 主 要 包 括 与 本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相 关 的 应 付 货 款 应 付 服 务 费 应 付 工 程 款, 具 体 明 细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9 月 30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1 年 12 月 31 日 应 付 货 款 应 付 服 务 费 应 付 工 程 款 应 付 设 备 款 合 计 年 末, 应 付 账 款 余 额 比 2011 年 末 增 加 万 元, 主 要 是 由 于 本 公 司 委 托 北 京 原 创 园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开 展 了 部 分 路 面 图 像 常 见 破 损 人 工 抽 检 与 复 核 工 作, 年 末 服 务 费 尚 未 支 付, 导 致 应 付 账 款 增 加 万 元 2013 年 末, 应 付 账 款 余 额 比 2012 年 末 增 加 万 元, 主 要 原 因 是 公 司 支 付 了 北 京 原 创 园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服 务 费 万 元 ; 新 增 了 应 付 北 京 原 创 园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服 务 费 万 元 烟 台 松 岭 化 工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验 证 系 统 款 万 元 2014 年 9 月 末, 应 付 账 款 余 额 比 2013 年 末 增 加 万 元, 主 要 原 因 是 本 期 新 增 应 付 北 京 北 恒 建 筑 装 饰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工 程 款 人 民 币 万 元, 应 付

418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华 谛 盟 家 具 有 限 公 司 采 购 固 定 资 产 家 具 款 人 民 币 万 元, 应 付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公 路 管 理 处 公 路 科 学 研 究 所 租 车 费 用 人 民 币 万 元 (3) 预 收 款 项 本 公 司 预 收 款 项 的 形 成 与 本 公 司 业 务 类 别 构 成 变 化 及 客 户 特 性 具 有 相 关 性, 报 告 期 内 预 收 款 项 的 形 成 具 有 一 定 的 不 确 定 性 2011 年 末 2012 年 末 2013 年 末 和 2014 年 9 月 末, 本 公 司 预 收 款 项 余 额 分 别 为 万 元 万 元 和 万 元 和 万 元, 占 本 公 司 负 债 总 额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17.68% 2.71% 3.24% 和 2.22%, 主 要 包 括 与 本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相 关 的 预 收 购 货 款 和 预 收 服 务 款 两 大 类, 明 细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9 月 30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1 年 12 月 31 日 预 收 购 货 款 预 收 服 务 款 合 计 上 述 报 告 期 内 各 期 末 预 收 款 项 余 额 中, 2011 年 末 余 额 包 括 了 预 收 本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公 路 所 的 购 货 款, 预 收 金 额 为 万 元,2014 年 9 月 末 余 额 包 括 了 预 收 公 路 所 的 购 货 款 万 元, 具 体 分 析 请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第 七 节 同 业 竞 争 与 关 联 交 易 之 二 关 联 交 易 之 ( 四 ) 关 联 方 往 来 余 额 (4)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本 公 司 属 于 技 术 密 集 型 企 业, 人 力 资 源 是 本 公 司 的 核 心 竞 争 力 之 一, 因 此, 人 力 成 本 是 本 公 司 生 产 经 营 成 本 的 重 要 构 成 部 分 2011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3 年 度 和 2014 年 1~9 月 职 工 薪 酬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9 月 30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1 年 12 月 31 日 短 期 薪 酬 设 定 提 存 计 划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辞 退 福 利 其 他 长 期 福 利 小 计 减 :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起 12 个 月 之 后 支 付 的 部 分

419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合 计 报 告 期 内, 随 着 本 公 司 业 务 规 模 扩 大 人 员 数 量 增 加 和 经 营 业 绩 优 化, 各 年 度 工 资 奖 励 及 相 关 福 利 费 用 呈 逐 年 上 升 的 趋 势 2012 年 末 本 公 司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余 额 万 元, 比 2011 年 末 增 加 万 元 2013 年 末 本 公 司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余 额 万 元, 比 2012 年 末 增 加 万 元, 主 要 原 因 是 人 员 数 量 增 加, 同 时 工 资 上 涨 2014 年 9 月 末 本 公 司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余 额 万 元, 比 2013 年 末 减 少 万 元 (5) 应 交 税 费 2011 年 末 2012 年 末 2013 年 末 和 2014 年 9 月 末, 本 公 司 应 交 税 费 余 额 分 别 为 万 元 万 元 万 元 和 万 元, 各 期 末 应 交 税 费 的 构 成 如 下 : 项 目 2014 年 9 月 30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单 位 : 万 元 2011 年 12 月 31 日 所 得 税 增 值 税 营 业 税 代 扣 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其 他 合 计 报 告 期 内 各 期 末, 应 交 税 费 余 额 主 要 为 应 交 所 得 税 增 值 税 和 营 业 税 2011 年 咨 询 服 务 类 业 务 量 上 升 和 净 利 润 大 幅 增 加 后 导 致 2011 年 末 应 交 所 得 税 和 应 交 营 业 税 余 额 大 幅 增 加 2012 年 受 营 改 增 影 响, 本 公 司 主 要 收 入 从 9 月 起 改 为 缴 纳 增 值 税, 因 此 期 末 应 交 增 值 税 有 较 大 增 长, 应 交 营 业 税 在 2012 年 末 已 缴 清, 余 额 为 年 9 月 末 应 交 税 费 较 2013 年 末 减 少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本 期 支 付 了 2013 年 度 计 提 未 支 付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和 增 值 税 人 民 币 万 元, 同 时 增 加 本 期 计 提 未 支 付 企 业 所 得 税 人 民 币 万 元 (6) 预 计 负 债 本 公 司 预 计 负 债 由 预 计 产 品 质 量 保 证 形 成, 即 本 公 司 根 据 售 后 服 务 协 议 的

420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约 定, 对 本 公 司 出 售 的 干 线 公 路 网 级 决 策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CiCS) 和 农 村 公 路 智 能 检 评 系 统 一 体 化 装 备 (LEiS) 承 担 为 期 一 年 或 20,000 公 里 行 驶 里 程 的 售 后 修 理 或 更 换 的 义 务 2011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3 年 度 和 2014 年 1~9 月, 本 公 司 根 据 历 史 的 售 后 服 务 数 据, 包 括 修 理 或 更 换 的 程 度 及 当 前 的 趋 势, 按 各 年 期 出 售 的 公 路 检 测 设 备 金 额 的 3% 计 提 预 计 负 债, 金 额 分 别 为 万 元 万 元 万 元 和 万 元, 各 期 末 余 额 波 动 与 当 期 干 线 公 路 网 级 决 策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系 统 (CiCS) 及 车 辙 检 测 设 备 和 农 村 公 路 智 能 检 评 系 统 一 体 化 装 备 (LEiS) 的 销 售 金 额 相 关 (7) 其 他 应 付 款 2011 年 末 的 其 他 应 付 款 余 额 主 要 包 括 两 部 分 :<1> 继 续 租 用 实 际 控 制 人 公 路 所 的 房 屋 资 产 而 产 生 的 应 付 租 赁 费 以 及 从 实 际 控 制 人 处 一 次 性 购 买 前 期 租 赁 固 定 资 产 及 无 形 资 产 而 产 生 的 其 他 应 付 款 ;<2> 本 公 司 因 不 再 租 赁 实 际 控 制 人 办 公 用 房 而 租 赁 第 三 方 房 屋 用 于 办 公 形 成 的 应 付 租 金 2012 年 末 其 他 应 付 款 余 额 较 2011 年 末 减 少 万 元, 主 要 是 由 于 2012 年 本 公 司 支 付 了 从 实 际 控 制 人 处 一 次 性 购 买 前 期 租 赁 固 定 资 产 及 无 形 资 产 而 产 生 的 其 他 应 付 款 万 元, 同 时 因 德 勤 华 永 向 本 公 司 提 供 审 计 服 务 确 认 其 他 应 付 款 万 元 2013 年 末 本 公 司 其 他 应 付 款 余 额 较 2012 年 末 减 少 万 元, 主 要 原 因 是 公 司 支 付 了 德 勤 华 永 审 计 费 万 元 ; 以 及 公 司 代 收 代 付 的 海 淀 区 人 民 政 府 发 放 给 潘 玉 利 的 创 业 领 军 人 才 创 新 领 军 人 才 奖 励 万 元 2014 年 9 月 末 本 公 司 其 他 应 付 款 余 额 较 2013 年 末 增 加 了 万 元, 主 要 原 因 是 收 取 北 京 嘉 运 达 科 技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履 约 保 证 金 人 民 币 万 元, 收 取 山 西 高 速 公 路 工 程 检 测 有 限 公 司 车 体 押 金 人 民 币 23 万 元 本 公 司 各 年 末 其 他 应 付 款 包 括 应 付 关 联 方 的 情 况, 请 见 第 七 节 同 业 竞 争 与 关 联 交 易 之 二 关 联 交 易 之 ( 四 ) 关 联 方 往 来 余 额 (8)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负 债 截 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本 公 司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负 债 余 额 万 元 为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长 期 借 款, 具 体 情 况 请 参 见 本 节 十 三 财 务 状 况 分 析 之 ( 三 )

421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负 债 状 况 分 析 之 2. 负 债 类 科 目 分 析 之 (9) 长 期 借 款 (9) 长 期 借 款 2013 年 4 月 20 日, 本 公 司 为 满 足 定 制 中 关 村 环 保 科 技 示 范 园 厂 房 的 资 金 需 求, 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中 关 村 分 行 签 订 人 民 币 流 动 资 金 贷 款 合 同 ( 合 同 编 号 : 建 京 中 关 村 2013 年 字 第 001 号 ), 由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中 关 村 分 行 向 本 公 司 提 供 长 期 借 款, 借 款 金 额 为 64,860, 元, 期 限 自 2013 年 4 月 24 日 起 至 2018 年 4 月 23 日 止, 贷 款 利 率 为 起 息 日 基 准 利 率 (6.40%) 每 12 个 月 调 整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本 公 司 将 部 分 长 期 借 款 重 分 类 至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负 债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长 期 借 款 余 额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类 别 2014 年 9 月 30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1 年 12 月 31 日 担 保 借 款 5, , 合 计 5, , 年 3 月 25 日, 公 司 与 北 京 实 创 环 保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中 关 村 分 行 签 订 三 方 协 议 根 据 协 议, 公 司 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中 关 村 分 行 签 订 人 民 币 流 动 资 金 贷 款 合 同 用 于 购 买 北 京 实 创 环 保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开 发 的 中 关 村 环 保 科 技 园 F16 地 块 的 科 技 厂 房 7 号 楼 和 9 号 楼 北 京 实 创 环 保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协 助 公 司 办 理 网 签 及 过 户 手 续, 并 在 房 产 具 备 抵 押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督 促 公 司 将 所 购 置 房 产 抵 押 给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中 关 村 分 行, 在 抵 押 办 妥 前, 对 该 笔 贷 款 承 担 第 三 方 连 带 责 任 担 保 2013 年 7 月 2 日, 公 司 取 得 中 关 村 环 保 科 技 园 F16 地 块 的 科 技 厂 房 7 号 楼 和 9 号 楼 房 权 证 截 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中 关 村 环 保 园 F16 科 技 厂 房 项 目 7 号 楼 和 4 号 楼 房 产 证 已 办 妥 抵 押, 土 地 使 用 证 抵 押 办 理 中 (10) 其 他 非 流 动 负 债 报 告 期 内, 其 他 非 流 动 负 债 主 要 是 由 本 公 司 开 展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国 家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筹 建 工 作 收 到 的 项 目 资 金 和 接 受 国 家 专 项 任 务 而 收 到 的 研 究 经 费 所 形 成 的 递 延 收 益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其 他 非 流 动 负 债 余 额 如 下 :

422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单 位 : 万 元 类 别 2014 年 9 月 30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1 年 12 月 31 日 国 拨 经 费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国 家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创 新 能 力 建 设 4, , 项 目 科 技 新 星 - 李 强 合 计 4,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交 通 运 输 部 2012 年 6 月 15 日 关 于 报 送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国 家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创 新 能 力 建 设 项 目 资 金 申 请 报 告 的 函 ( 交 函 规 划 [2012]148 号 ) 和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办 公 厅 2012 年 10 月 19 日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办 公 厅 关 于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国 家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创 新 能 力 建 设 项 目 的 复 函 ( 发 改 办 高 技 [2012]2949 号 ),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国 家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创 新 能 力 建 设 项 目 总 投 资 21,905 万 元 其 中, 国 家 安 排 补 助 资 金 3,000 万 元, 交 通 运 输 部 安 排 补 助 资 金 2,000 万 元, 银 行 贷 款 4,000 万 元, 其 余 资 金 由 本 公 司 自 筹 解 决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本 公 司 收 到 国 家 安 排 的 补 助 资 金 2,600 万 元, 交 通 运 输 部 安 排 的 补 助 资 金 2,000 万 元 下 :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国 家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创 新 能 力 建 设 项 目 政 府 补 助 相 关 处 理 如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交 通 运 输 部 2012 年 6 月 15 日 关 于 报 送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国 家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创 新 能 力 建 设 项 目 资 金 申 请 报 告 的 函 ( 交 函 规 划 [2012]148 号 ), 建 议 全 部 投 资 用 于 研 发 条 件 的 新 建 购 置 和 改 造 ( 指 建 筑 物 ) 根 据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16 号 政 府 补 助, 与 资 产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是 指 企 业 取 得 的 用 于 购 建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形 成 长 期 资 产 的 政 府 补 助 因 此, 该 项 目 资 金 属 于 与 资 产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本 公 司 在 收 到 专 项 经 费 时, 确 认 为 递 延 收 益, 按 照 所 建 造 或 购 买 的 资 产 使 用 年 限 分 期 计 入 营 业 外 收 入 随 着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国 家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创 新 能 力 建 设 项 目 研 发 楼 装 修 工 程 竣 工 及 部 分 相 关 实 验 设 备 安 装 验 收, 转 入 固 定 资 产 并 开 始 计 提 折 旧, 与 其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按 相 应 资 产 的 折 旧 年 限 结 转 营 业 外 收 入 ( 四 ) 偿 债 能 力 分 析

423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偿 债 能 力 指 标 如 下 : 财 务 指 标 2014 年 9 月 30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1 年 12 月 31 日 流 动 比 率 速 动 比 率 资 产 负 债 率 (%) 年 1~9 月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息 税 折 旧 摊 销 前 利 润 ( 万 元 ) 4, , , , 利 息 保 障 倍 数 ( 倍 ) 不 适 用 1. 偿 债 能 力 分 析 (1) 流 动 比 率 速 动 比 率 和 资 产 负 债 率 分 析 本 公 司 2011 年 末 2012 年 末 2013 年 末 和 2014 年 9 月 末 的 流 动 比 率 分 别 为 和 4.86, 速 动 比 率 分 别 为 和 年, 随 着 本 公 司 的 快 速 发 展, 流 动 比 率 和 速 动 比 率 呈 上 升 趋 势 2012 年 本 公 司 借 入 短 期 借 款, 用 于 支 付 购 房 款, 流 动 比 率 和 速 动 比 率 大 幅 下 降 2013 年 公 司 借 入 长 期 借 款 6,486 万 元, 借 入 短 期 借 款 1,130 万 元, 偿 还 了 3, 万 元 短 期 借 款, 使 得 流 动 资 产 增 加 而 流 动 负 债 大 幅 下 降,2013 年 流 动 比 率 和 速 动 比 率 相 应 大 幅 上 升,2014 年 9 月 末 流 动 比 率 和 速 动 比 率 与 2013 年 相 比 出 现 上 升, 偿 债 能 力 进 一 步 增 强 报 告 期 内 流 动 比 率 和 速 动 比 率 整 体 保 持 在 较 高 水 平, 本 公 司 资 产 流 动 性 强, 可 变 现 能 力 强, 对 债 务 的 保 障 程 度 高 本 公 司 2011 年 末 2012 年 末 2013 年 末 和 2014 年 9 月 末 的 资 产 负 债 率 分 别 为 17.34% 28.11% 43.67% 和 38.85% 2011 年 至 2013 年, 资 产 负 债 率 呈 上 升 趋 势 2012 年 本 公 司 为 未 来 扩 大 生 产 经 营 规 模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和 满 足 定 制 购 置 中 关 村 环 保 科 技 示 范 园 厂 房 的 资 金 周 转 需 求 而 新 增 银 行 短 期 借 款 并 用 于 支 付 款 项, 使 得 本 公 司 2012 年 资 产 负 债 率 上 升 2013 年 末, 资 产 负 债 率 较 高, 主 要 是 2013 年 本 公 司 长 短 期 银 行 借 款 余 额 及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负 债 净 增 加 4, 万 元, 从 而 使 得 本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率 进 一 步 升 高 2014 年 9 月 末, 资 产 负 债 率 下 降, 主 要 原 因 是 本 期 归 还 了 短 期 借 款 1, 万 元

424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2012 年 以 来, 本 公 司 银 行 借 款 的 增 加 导 致 资 产 负 债 率 呈 上 升 状 态, 此 种 情 况 将 于 本 次 发 行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后 得 到 缓 解 (2) 息 税 折 旧 摊 销 前 利 润 和 利 息 保 障 倍 数 分 析 2011 年, 本 公 司 未 向 银 行 借 款, 借 款 利 息 支 出 为 零, 息 税 折 旧 摊 销 前 利 润 保 持 了 快 速 增 长, 为 本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进 行 外 部 融 资 奠 定 了 基 础 2012 年, 本 公 司 为 未 来 扩 大 生 产 经 营 规 模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和 满 足 定 制 中 关 村 环 保 科 技 示 范 园 厂 房 的 资 金 周 转 需 求 而 新 增 银 行 借 款, 截 至 2012 年 末, 本 公 司 短 期 借 款 余 额 为 3, 万 元, 2012 年 利 息 支 出 总 计 万 元 但 本 公 司 息 税 折 旧 摊 销 前 利 润 达 6, 万 元, 较 2011 年 增 长 万 元, 增 长 率 6.05%, 保 持 了 良 好 的 增 长 趋 势 2012 年 本 公 司 利 息 保 障 倍 数 为 倍, 保 持 较 高 水 平 2013 年, 本 公 司 新 增 长 期 借 款 6,486 万 元, 短 期 借 款 1,130 万 元, 偿 还 短 期 借 款 3, 万 元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本 公 司 短 期 借 款 余 额 为 1,130 万 元, 长 期 借 款 余 额 为 5,686 万 元, 一 年 内 到 期 长 期 借 款 余 额 为 800 万 元 ; 2013 年 利 息 支 出 总 计 万 元, 较 2012 年 增 加 万 元, 增 幅 为 36.08%, 息 税 折 旧 摊 销 前 利 润 为 6, 万 元, 较 2012 年 增 加 万 元, 增 幅 为 3.19% 2013 年 本 公 司 利 息 保 障 倍 数 为 15.41, 有 所 下 降, 但 仍 保 持 较 高 水 平 2014 年 1~9 月, 本 公 司 未 新 增 长 期 借 款 和 短 期 借 款, 偿 还 短 期 借 款 1,130 万 元, 息 税 折 旧 摊 销 前 利 润 为 4, 万 元, 利 息 保 障 倍 数 为 截 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本 公 司 短 期 借 款 余 额 为 0 万 元, 长 期 借 款 余 额 为 5, 万 元, 一 年 内 到 期 长 期 借 款 余 额 为 万 元 在 可 预 见 的 未 来, 预 计 公 司 每 年 需 偿 还 的 利 息 约 为 万 元, 由 于 本 公 司 现 金 流 量 状 况 银 行 资 信 情 况 良 好, 预 计 本 公 司 偿 债 能 力 较 强, 流 动 性 风 险 较 低 2. 与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的 比 较 情 况

425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流 动 比 率 速 动 比 率 资 产 负 债 率 (%)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2014 年 9 月 末 2013 年 末 2012 年 末 2011 年 末 2014 年 9 月 末 2013 年 末 2012 年 末 2011 年 末 2014 年 9 月 末 2013 年 末 2012 年 末 2011 年 末 森 远 股 份 苏 交 科 本 公 司 注 :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数 据 来 自 聚 源 数 据 统 计 与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相 比, 本 公 司 流 动 比 率 速 动 比 率 和 资 产 负 债 率 指 标 均 处 于 较 好 的 水 平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财 务 状 况 和 资 产 质 量 优 良, 资 产 整 体 营 运 效 率 较 高 ; 偿 债 能 力 强, 债 务 风 险 低 ( 五 ) 股 东 权 益 变 动 分 析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股 东 权 益 变 动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股 东 权 益 : 2014 年 1~9 月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股 本 / 实 收 资 本 资 本 公 积 2, , , , 盈 余 公 积 1, , 未 分 配 利 润 12, , , , 股 东 权 益 合 计 20, , , , 负 债 和 股 东 权 益 总 计 33, , , , 股 本 / 实 收 资 本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股 本 / 实 收 资 本 都 为 5, 万 元, 未 发 生 变 动 2. 资 本 公 积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都 为 2, 万 元, 未 发 生 变 动 3. 盈 余 公 积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盈 余 公 积 分 别 为 万 元 万 元 1, 万 元 和 1, 万 元,2012 年 比 2011 年 增 加 万 元, 原 因 是 按 照 当 期 净 利 润 的 10% 提 取 了 法 定 盈 余 公 积 金, 并 提 取 了 万 元 任 意 盈 余 公 积 金 ; 2013 年 按 照 当 期 净 利 润 的 10% 提 取 了 法 定 盈 余 公 积 金

426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4. 未 分 配 利 润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未 分 配 利 润 的 变 动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2011 年 9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期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10, , , , 加 : 本 期 净 利 润 3, , , , 减 : 提 取 盈 余 公 积 对 股 东 的 分 配 1, 净 资 产 折 股 , 期 末 未 分 配 利 润 12, , , , 十 四 现 金 流 量 分 析 ( 一 ) 报 告 期 内 现 金 流 量 变 动 情 况 分 析 报 告 期 内 各 期, 本 公 司 现 金 流 量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1~9 月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1, , , ,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3, , , ,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3, , ,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净 增 加 额 -4, , , ,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整 体 现 金 流 量 状 况 良 好, 具 有 良 好 的 偿 付 能 力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收 支 随 着 业 务 规 模 的 扩 大 而 逐 年 增 加,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净 额 一 直 为 正 数, 说 明 公 司 盈 利 质 量 良 好 2011~2014 年 9 月, 公 司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出 增 加 主 要 是 资 本 性 投 资,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增 加 主 要 是 向 银 行 借 款,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主 要 是 偿 还 银 行 贷 款 分 配 股 利 和 偿 付 利 息 1.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量 分 析 (1) 报 告 期 内 各 期, 本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量 明 细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1~9 月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销 售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收 到 的 现 金 8, , , , 收 到 的 税 费 返 还 收 到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8, , , ,

427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购 买 商 品 接 受 劳 务 支 付 的 现 金 2, , , , 支 付 给 职 工 以 及 为 职 工 支 付 的 现 金 2, , , , 支 付 的 各 项 税 费 1, , , , 支 付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1, , , ,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6, , , ,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1, , , ,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均 为 正 数, 主 要 来 源 均 为 销 售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收 到 的 现 金, 表 明 本 公 司 盈 利 质 量 较 高, 销 售 回 款 情 况 良 好 (2)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与 净 利 润 的 关 系 分 析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1~9 月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净 利 润 (A) 3, , , , 加 :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油 气 资 产 折 耗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折 旧 无 形 资 产 摊 销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摊 销 处 置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长 期 资 产 的 损 失 ( 收 益 以 - 号 填 列 ) 固 定 资 产 报 废 损 失 ( 收 益 以 - 号 填 列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失 ( 收 益 以 - 号 填 列 ) 财 务 费 用 ( 收 益 以 - 号 填 列 ) 投 资 损 失 ( 收 益 以 - 号 填 列 )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减 少 ( 增 加 以 - 号 填 列 )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增 加 ( 减 少 以 - 号 填 列 ) 存 货 的 减 少 ( 增 加 以 - 号 填 列 ) 经 营 性 应 收 项 目 的 减 少 ( 增 加 以 - 号 填 列 ) -2, , , 经 营 性 应 付 项 目 的 增 加 ( 减 少 以 - 号 填 列 ) 预 计 负 债 的 增 加 ( 减 : 减 少 )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B) 1, , , , 差 额 (A-B) 1, , ,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经 营 现 金 流 量 变 动 情 况 与 实 际 业 务 变 动 情 况 一 致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净 额 与 净 利 润 的 差 异 主 要 受 经 营 性 应 收 项 目 的 变 动 影 响, 在 经 营 性 应 收 项 目 中, 整 体 影 响 最 大 的 科 目 为 应 收 账 款 2011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3 年 度 和 2014 年 1~9 月, 应 收 账 款 期 末 余 额 的 变 动 对 当 期 经 营 性 现 金 流 的 影 响 分 别 为 减 少 2, 万 元 增 加 万 元 减 少 1, 万 元 和 减 少 1, 万 元

428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关 于 应 收 账 款 余 额 变 动 分 析 请 见 本 节 十 三 财 务 状 况 分 析 之 ( 一 ) 资 产 状 况 分 析 之 2. 资 产 类 科 目 分 析 之 (2) 应 收 账 款 2.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量 分 析 报 告 期 内 各 期, 本 公 司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量 明 细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1~9 月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收 到 其 他 与 投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 4,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 4, 购 建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长 期 资 产 支 付 的 现 金 3, , , , 投 资 支 付 的 现 金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3, , , ,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3, , , , 报 告 期 内 各 期,2011 年 度 本 公 司 为 购 建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长 期 资 产 支 付 的 现 金 主 要 是 为 未 来 扩 大 生 产 经 营 规 模 预 付 的 购 房 款 2, 万 元, 以 及 为 提 高 内 部 管 理 效 率 及 风 险 控 制 而 购 买 软 件 及 设 备 支 付 的 款 项 万 元 2012 年 本 公 司 购 建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长 期 资 产 支 付 的 现 金 比 2011 年 度 进 一 步 增 加, 主 要 为 本 公 司 2012 年 新 增 上 述 预 付 购 房 款 4, 万 元 2013 年, 本 公 司 购 建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长 期 资 产 支 付 的 现 金 主 要 为 本 公 司 新 增 上 述 预 付 购 房 款 8, 万 元 2014 年 1~9 月, 本 公 司 购 建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长 期 资 产 支 付 的 现 金 主 要 为 建 设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国 家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而 购 买 的 实 验 设 备 款 以 及 支 付 的 车 库 款 和 装 修 工 程 款 2013 年, 本 公 司 收 到 其 他 与 投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4,600 万 元, 为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国 家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创 新 能 力 建 设 项 目 政 府 补 助 具 体 情 况 请 参 见 本 节 十 三 财 务 状 况 分 析 之 ( 三 ) 负 债 状 况 分 析 之 2. 负 债 类 科 目 分 析 之 (10) 其 他 非 流 动 负 债 3.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量 分 析 报 告 期 内 各 期, 本 公 司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量 明 细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1~9 月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429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吸 收 投 资 所 收 到 的 现 金 取 得 借 款 收 到 的 现 金 - 7, ,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 7, , 偿 还 债 务 支 付 的 现 金 1, , , 分 配 股 利 利 润 或 偿 付 利 息 所 支 付 的 现 金 1, 支 付 的 其 他 与 筹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3, , ,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3, , , 年 度, 本 公 司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中, 流 出 现 金 为 本 公 司 各 期 向 股 东 分 配 股 利 及 2011 年 度 支 付 的 中 介 机 构 费 用 2012 年 度, 本 公 司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为 2012 年 本 公 司 通 过 银 行 借 款 增 加 6, 万 元 货 币 资 金 ; 现 金 流 出 为 2012 年 偿 还 银 行 贷 款 3,000 万 元 和 支 付 的 银 行 借 款 利 息 支 出 及 中 介 机 构 费 用 2013 年, 本 公 司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为 本 公 司 长 期 借 款 增 加 6,486 万 元, 短 期 借 款 增 加 1,130 万 元 ; 现 金 流 出 为 偿 还 银 行 短 期 借 款 3, 万 元 以 及 支 付 银 行 借 款 利 息 支 出 及 中 介 机 构 费 用 2014 年 1~9 月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为 主 要 为 偿 还 银 行 短 期 借 款 1,130 万 元 分 配 股 利 1, 万 元 ( 二 ) 报 告 期 内 重 大 资 本 性 支 出 本 公 司 于 2011 年 11 月 与 北 京 实 创 环 保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定 制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定 制 北 京 实 创 环 保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开 发 的 位 于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温 泉 镇 中 关 村 环 保 园 F16 科 技 厂 房 项 目 7 号 和 9 号 楼, 并 于 2011 年 11 月 底 前 预 付 了 购 房 款 2, 万 元 2012 年 新 增 预 付 购 房 款 4, 万 元,2013 年 新 增 预 付 购 房 款 8, 万 元 现 本 公 司 已 经 与 北 京 实 创 环 保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北 京 市 商 品 房 现 房 买 卖 合 同, 并 就 上 述 房 屋 分 别 取 得 X 京 房 权 证 海 字 第 号 X 京 房 权 证 海 字 第 号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但 房 屋 楼 号 发 生 变 更, 现 变 更 为 海 淀 区 地 锦 路 9 号 院 7 号 楼 4 号 楼 前 述 两 栋 厂 房 已 于 2013 年 6 月 交 付, 本 公 司 已 于 2013 年 7 月 2 日 取 得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书 该 等 厂 房 是 本 公 司 为 扩 大 未 来 生 产 经 营 规 模 而 购 置 的, 该 项 资 本 性 支 出 对 本 公 司 战 略 布 局 和 未 来 可 持 续 发 展 有 着 积 极 的 意 义 ( 三 ) 未 来 可 预 见 的 重 大 资 本 性 支 出 本 公 司 未 来 2 至 3 年 可 预 见 的 重 大 资 本 性 支 出 主 要 为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430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目, 具 体 内 容 请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第 十 节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十 五 财 务 报 告 审 计 截 止 日 后 的 主 要 经 营 状 况 ( 一 ) 公 司 所 处 的 行 业 情 况 2014 年 9 月 财 务 报 告 审 计 截 止 日 后 至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公 司 所 处 的 公 路 养 护 行 业 整 体 稳 定 发 展,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二 ) 公 司 的 主 要 经 营 模 式 情 况 2014 年 9 月 财 务 报 告 审 计 截 止 日 后 至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公 司 的 主 要 经 营 模 式, 包 括 销 售 模 式 采 购 模 式 生 产 模 式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三 ) 公 司 的 主 要 产 品 及 服 务 的 销 售 价 格 和 主 要 材 料 采 购 价 格 情 况 2014 年 9 月 财 务 报 告 审 计 截 止 日 后 至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公 司 主 要 产 品 及 服 务 的 销 售 价 格 与 主 要 原 材 料 采 购 价 格 适 应 市 场 情 况 变 动,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四 ) 公 司 的 主 要 客 户 和 供 应 商 情 况 2014 年 9 月 财 务 报 告 审 计 截 止 日 后 至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公 司 与 主 要 客 户 供 应 商 继 续 保 持 良 好 合 作 关 系,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五 ) 公 司 的 税 收 政 策 情 况 2014 年 9 月 财 务 报 告 审 计 截 止 日 后 至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公 司 税 收 政 策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十 六 报 告 期 内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实 际 股 利 分 配 情 况 及 发 行 后 的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 一 ) 报 告 期 内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本 公 司 的 前 身 为 中 公 高 科 有 限, 中 公 高 科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未 对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做 出 明 确 规 定

431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本 公 司 于 2011 年 11 月 整 体 变 更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时, 公 司 章 程 对 于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做 出 的 相 关 规 定 如 下 : 公 司 分 配 当 年 税 后 利 润 时, 应 当 提 取 利 润 的 10% 列 入 公 司 法 定 公 积 金 公 司 法 定 公 积 金 累 计 额 为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50% 以 上 的, 可 以 不 再 提 取 公 司 的 法 定 公 积 金 不 足 以 弥 补 以 前 年 度 亏 损 的, 在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提 取 法 定 公 积 金 之 前, 应 当 先 用 当 年 利 润 弥 补 亏 损 公 司 从 税 后 利 润 中 提 取 法 定 公 积 金 后, 经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还 可 以 从 税 后 利 润 中 提 取 任 意 公 积 金 配 公 司 弥 补 亏 损 和 提 取 公 积 金 后 所 余 税 后 利 润, 按 照 股 东 持 有 的 股 份 比 例 分 股 东 大 会 违 反 前 款 规 定, 在 公 司 弥 补 亏 损 和 提 取 法 定 公 积 金 之 前 向 股 东 分 配 利 润 的, 股 东 必 须 将 违 反 规 定 分 配 的 利 润 退 还 公 司 公 司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不 参 与 分 配 利 润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对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作 出 决 议 后, 公 司 董 事 会 须 在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后 2 个 月 内 完 成 股 利 ( 或 股 份 ) 的 派 发 事 项 ( 二 ) 报 告 期 内 实 际 股 利 分 配 情 况 中 公 高 科 有 限 2011 年 6 月 27 日 召 开 的 股 东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2010 年 度 绩 效 评 价 结 果 及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决 定 分 配 2010 年 现 金 股 利 人 民 币 5,002, 元 本 公 司 2012 年 3 月 16 日 召 开 的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1 年 度 利 润 分 配 预 案 的 议 案, 决 定 分 配 2011 现 金 股 利 人 民 币 6,200, 元 本 公 司 2014 年 2 月 27 日 召 开 的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3 年 度 利 润 分 配 预 案 的 议 案, 决 定 分 配 2013 年 现 金 股 利 人 民 币 14,919, 元

432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上 述 现 金 股 利 均 已 向 相 关 股 东 支 付 完 毕 ( 三 ) 本 次 发 行 后 的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以 及 具 体 的 规 划 和 计 划 1. 本 次 发 行 后 的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根 据 本 公 司 2014 年 2 月 27 日 召 开 的 2014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的 关 于 修 订 < 中 公 高 科 养 护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 草 案 )> 的 议 案, 公 司 发 行 上 市 后 的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如 下 : (1) 利 润 分 配 原 则 : 公 司 的 利 润 分 配 应 充 分 重 视 对 投 资 者 的 合 理 投 资 回 报, 并 兼 顾 公 司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应 保 持 连 续 性 和 稳 定 性, 特 别 是 现 金 分 红 政 策 的 一 致 性 合 理 性 和 稳 定 性, 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公 司 利 润 分 配 不 得 超 过 累 计 可 分 配 利 润 的 范 围, 不 得 损 害 公 司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2) 利 润 分 配 形 式 : 公 司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经 营 情 况 采 取 现 金 方 式 股 票 方 式 或 现 金 与 股 票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分 配 股 利, 公 司 坚 持 现 金 分 红 为 主 的 原 则, 具 备 现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应 当 优 先 采 用 现 金 分 红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3) 现 金 分 红 的 条 件 : 公 司 根 据 公 司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章 程 的 规 定, 足 额 提 取 法 定 公 积 金 任 意 公 积 金 后, 在 公 司 盈 利 且 现 金 能 够 满 足 公 司 持 续 经 营 和 长 期 发 展 的 前 提 下, 公 司 应 当 采 取 现 金 分 红 方 式 (4) 股 票 分 红 的 条 件 : 根 据 累 计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公 积 金 及 现 金 流 状 况, 在 保 证 现 金 分 红 及 公 司 股 票 价 格 与 公 司 股 本 规 模 相 匹 配 的 前 提 下, 公 司 可 以 采 用 发 放 股 票 股 利 方 式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5) 利 润 分 配 的 比 例 和 期 间 间 隔 : 在 满 足 现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公 司 每 年 以 现 金 方 式 分 配 的 利 润 不 少 于 当 年 实 现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20 %, 公 司 董 事 会 可 以 根 据 公 司 的 资 金 需 求 状 况 提 议 公 司 进 行 中 期 现 金 分 红 公 司 董 事 会 应 当 综 合 考 虑 公 司 行 业 特 点 发 展 阶 段 经 营 模 式 盈 利 水 平 以 及 是 否 有 重 大 资 金 支 出 安 排 等 因 素, 区 分 下 列 情 形, 并 按 照 本 章 程 规 定 的 程 序, 提 出 差 异 化 的 现 金 分 红 政 策 : <1> 公 司 发 展 阶 段 属 成 熟 期 且 无 重 大 资 金 支 出 安 排 的,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时, 现 金 分 红 在 本 次 利 润 分 配 中 所 占 比 例 最 低 应 达 到 80%;

433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2> 公 司 发 展 阶 段 属 成 熟 期 且 有 重 大 资 金 支 出 安 排 的,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时, 现 金 分 红 在 本 次 利 润 分 配 中 所 占 比 例 最 低 应 达 到 40%; <3> 公 司 发 展 阶 段 属 成 长 期 且 有 重 大 资 金 支 出 安 排 的,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时, 现 金 分 红 在 本 次 利 润 分 配 中 所 占 比 例 最 低 应 达 到 20%; 公 司 发 展 阶 段 不 易 区 分 但 有 重 大 资 金 支 出 安 排 的, 可 以 按 照 前 项 规 定 处 理 重 大 资 金 支 出 安 排 是 指 公 司 未 来 十 二 个 月 内 拟 对 外 投 资 收 购 资 产 或 者 项 目 建 设 累 计 支 出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的 30%( 募 投 项 目 除 外 ) (6)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的 制 定 和 决 策 机 制 : <1> 公 司 董 事 会 结 合 公 司 具 体 经 营 数 据 盈 利 规 模 现 金 流 量 状 况 发 展 阶 段 及 当 期 资 金 需 求, 并 结 合 股 东 ( 特 别 是 中 小 股 东 ) 独 立 董 事 监 事 的 意 见, 认 真 研 究 和 论 证 公 司 现 金 分 红 的 时 机 条 件 和 最 低 比 例 调 整 的 条 件 及 其 决 策 程 序 要 求 等 事 宜, 提 出 年 度 或 中 期 利 润 分 配 预 案 独 立 董 事 也 可 以 在 征 集 中 小 股 东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提 出 利 润 分 配 预 案, 直 接 提 交 董 事 会 审 议 <2> 公 司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需 经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提 交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应 当 对 利 润 分 配 预 案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并 可 在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前 向 公 司 社 会 公 众 股 股 东 征 集 其 在 股 东 大 会 上 的 投 票 权, 独 立 董 事 行 使 上 述 职 权 应 当 取 得 全 体 独 立 董 事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同 意 <3> 股 东 大 会 对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进 行 审 议 时, 应 当 通 过 多 种 渠 道 主 动 与 股 东 特 别 是 中 小 股 东 进 行 沟 通 和 交 流, 充 分 听 取 中 小 股 东 的 意 见 和 诉 求, 并 及 时 答 复 中 小 股 东 关 心 的 问 题 <4> 公 司 在 年 度 报 告 期 内 有 能 力 现 金 分 红, 但 公 司 不 进 行 现 金 分 红 或 者 现 金 分 红 水 平 较 低 的,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披 露 原 因 及 未 用 于 分 红 的 资 金 留 存 公 司 的 用 途, 独 立 董 事 对 未 进 行 现 金 分 红 或 现 金 分 红 水 平 较 低 的 合 理 性 发 表 独 立 意 见 <5> 公 司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披 露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和 现 金 分 红 政 策 在 本 报 告 期 的 执 行 情 况, 并 且 说 明 是 否 合 法 合 规 <6> 公 司 董 事 会 拟 订 审 议 执 行 具 体 的 利 润 分 配 预 案 时, 应 当 遵 守 国 家 有

434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和 本 章 程 规 定 的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7)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的 实 施 : 公 司 各 期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经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批 准 后 不 得 变 更, 实 施 前 确 需 调 整 的, 应 重 新 履 行 本 章 程 规 定 的 审 议 程 序 公 司 各 期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实 施 时, 如 存 在 股 东 违 规 占 用 公 司 资 金 情 况 的, 公 司 应 当 扣 减 该 股 东 所 分 配 的 现 金 红 利, 以 偿 还 其 占 用 的 资 金 (8)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的 修 订 程 序 : 公 司 根 据 外 部 经 营 环 境 生 产 经 营 情 况 投 资 规 划 和 长 期 发 展 的 需 要 确 需 调 整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的, 应 以 股 东 权 益 保 护 为 出 发 点, 调 整 后 的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不 得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及 本 章 程 的 有 关 规 定 调 整 时 首 先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研 究 论 证 并 提 出 调 整 方 案, 并 经 公 司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及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在 论 证 过 程 中, 公 司 董 事 会 需 与 独 立 董 事 监 事 充 分 讨 论 在 审 议 公 司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调 整 方 案 的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会 议 上, 需 分 别 经 公 司 全 体 董 事 过 半 数 且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独 立 董 事 半 数 以 上 监 事 同 意, 方 能 提 交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股 东 大 会 提 案 中 需 详 细 论 证 和 说 明 调 整 公 司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的 具 体 原 因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修 改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尤 其 是 现 金 分 红 时, 应 充 分 听 取 股 东 ( 特 别 是 中 小 股 东 ) 的 意 见,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调 整 方 案 需 经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 过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可 在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前 向 公 司 社 会 公 众 股 股 东 征 集 其 在 股 东 大 会 上 的 投 票 权, 独 立 董 事 行 使 上 述 职 权 应 当 取 得 全 体 独 立 董 事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同 意 公 司 监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应 对 公 司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调 整 方 案 是 否 适 当 稳 健 是 否 保 护 股 东 利 益 等 发 表 意 见 2. 利 润 分 配 的 具 体 规 划 和 计 划 本 公 司 2014 年 2 月 27 日 召 开 的 2014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上 市 后 股 东 分 红 回 报 规 划 的 议 案, 对 公 司 上 市 后 未 来 五 年 的 分 红 具 体 回 报 规 划 分 红 政 策 和 分 红 计 划 作 出 了 进 一 步 安 排 主 要 内 容 如 下 : (1) 股 东 回 报 规 划 制 定 考 虑 的 因 素 : 公 司 在 制 定 股 东 回 报 规 划 时 应 着 眼 于 公 司 长 远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综 合 考 虑 公 司 实 际 情 况 发 展 目 标 等, 建 立 对 投 资 者 持 续 稳 定 科 学 合 理 的 回 报 规 划 与 机 制, 对 利 润 分 配 做 出 制 度 性 安 排, 以 保 证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的 连 续 性 和 稳 定 性, 特 别 是 现 金 分 红 政 策 的 一 致 性 合 理 性 和 稳 定 性, 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公 司 利 润 分 配 不 得 超

435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过 累 计 可 分 配 利 润 的 范 围, 不 得 损 害 公 司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2) 股 东 回 报 规 划 的 制 定 原 则 : 公 司 股 东 回 报 规 划 应 充 分 考 虑 和 听 取 股 东 特 别 是 公 众 投 资 者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的 意 见 公 司 可 以 采 取 现 金 方 式 股 票 方 式 或 者 现 金 与 股 票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分 配 股 利 公 司 坚 持 现 金 分 红 为 主 的 原 则, 具 备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现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应 当 优 先 采 用 现 金 分 红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 根 据 累 计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公 积 金 及 现 金 流 状 况, 在 保 证 现 金 分 红 及 公 司 股 票 价 格 与 公 司 股 本 规 模 相 匹 配 的 前 提 下, 公 司 可 以 采 用 发 放 股 票 股 利 方 式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公 司 法 定 公 积 金 转 为 资 本 时, 所 留 存 的 该 项 公 积 金 将 不 少 于 转 增 前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25% (3) 股 东 分 红 回 报 规 划 的 调 整 周 期 : 公 司 至 少 每 三 年 重 新 审 议 一 次 中 公 高 科 养 护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分 红 回 报 规 划, 根 据 股 东 ( 特 别 是 公 众 投 资 者 )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的 意 见, 以 股 东 权 益 保 护 为 出 发 点, 对 公 司 正 在 实 施 的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作 出 适 当 必 要 的 修 改, 制 定 该 时 段 的 股 东 回 报 计 划, 但 公 司 保 证 调 整 后 的 股 东 回 报 计 划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公 司 章 程 关 于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的 规 定 及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有 关 规 定 (4) 股 东 分 红 回 报 规 划 制 定 和 决 策 机 制 : 公 司 董 事 会 在 与 独 立 董 事 监 事 充 分 讨 论 的 基 础 上 提 出 该 时 段 的 利 润 分 配 规 划 调 整 方 案 在 审 议 公 司 有 关 利 润 分 配 规 划 调 整 方 案 的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会 议 上, 需 分 别 经 公 司 全 体 董 事 过 半 数 且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独 立 董 事 半 数 以 上 监 事 同 意, 方 能 提 交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股 东 大 会 提 案 中 需 详 细 论 证 和 说 明 调 整 利 润 分 配 规 划 的 具 体 原 因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利 润 分 配 规 划 调 整 方 案 时, 应 充 分 听 取 股 东 ( 特 别 是 中 小 股 东 ) 的 意 见, 利 润 分 配 规 划 调 整 方 案 需 经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 过 方 生 效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可 在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前 向 公 司 社 会 公 众 股 股 东 征 集 其 在 股 东 大 会 上 的 投 票 权, 独 立 董 事 行 使 上 述 职 权 应 当 取 得 全 体 独 立 董 事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同 意 公 司 监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应 对 利 润 分 配 规 划 和 计 划 调 整 方 案 是 否 适 当 稳 健 是 否 保 护 股 东 利 益 等 发 表 意 见 (5) 公 司 上 市 后 三 年 具 体 分 红 规 划 : 公 司 上 市 后 三 年 ( 包 括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当 年 ) 分 红 具 体 计 划 为 : 公 司 在 足 额 预 留 法 定 公 积 金 任 意 公 积 金 以 后, 在 满 足

436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现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每 年 以 现 金 方 式 分 配 的 利 润 不 少 于 当 年 实 现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20%; 公 司 在 确 保 足 额 分 配 现 金 股 利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另 行 以 股 票 方 式 分 配 利 润 或 以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但 现 金 分 红 在 该 次 利 润 分 配 中 所 占 比 例 最 低 应 达 到 20% 每 个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公 司 董 事 会 提 出 分 红 议 案, 并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公 司 应 接 受 所 有 股 东 ( 特 别 是 公 众 投 资 者 ) 独 立 董 事 监 事 对 公 司 利 润 分 配 的 建 议 和 监 督 十 七 本 次 发 行 前 滚 存 利 润 的 分 配 根 据 本 公 司 2014 年 2 月 27 日 召 开 的 2014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本 公 司 截 至 2013 年 12 年 31 日 可 供 股 东 分 配 的 利 润 为 人 民 币 101,636, 元, 其 中 的 人 民 币 14,919, 元 由 公 司 现 有 22 名 发 起 人 股 东 享 有, 并 以 公 司 现 有 股 本 5,000 万 股 为 基 数, 按 各 股 东 现 有 持 股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扣 除 上 述 分 配 金 额 后 剩 余 的 可 供 股 东 分 配 的 利 润 为 86,716, 元, 于 公 司 完 成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后, 由 公 司 登 记 在 册 的 新 老 股 东 按 持 股 比 例 共 享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公 司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日 期 间 产 生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于 公 司 完 成 本 次 发 行 后, 由 公 司 登 记 在 册 的 新 老 股 东 按 持 股 比 例 共 享

437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第 十 节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一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概 况 ( 一 ) 募 集 资 金 数 额 及 专 户 存 储 安 排 经 本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本 公 司 拟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行 不 超 过 1,668 万 股 ( 含 1,668 万 股 ) 的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A 股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 的 净 额 为 万 元 本 公 司 本 次 募 集 的 资 金 将 存 放 于 董 事 会 决 议 的 专 项 账 户 集 中 管 理, 并 与 保 荐 机 构 及 存 放 募 集 资 金 的 商 业 银 行 签 订 三 方 监 管 协 议 本 公 司 将 严 格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深 交 所 对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及 本 公 司 依 据 相 关 规 定 而 制 定 的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存 储 与 使 用 管 理 制 度 ( 已 经 本 公 司 2012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对 募 集 资 金 进 行 管 理, 从 而 保 证 高 效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以 及 有 效 保 障 募 集 资 金 安 全 ( 二 ) 募 集 资 金 拟 投 资 项 目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拟 投 资 于 以 下 项 目 : 序 号 1 项 目 名 称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工 程 化 研 发 验 证 及 产 业 化 基 地 建 设 项 目 总 投 资 额 ( 万 元 )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 万 元 ) 23, , 营 销 网 络 扩 建 项 目 7, , 备 案 文 号 京 海 淀 发 改 ( 备 ) 号 京 海 淀 发 改 ( 备 ) 号 本 公 司 全 体 董 事 均 认 真 阅 读 了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的 可 行 性 分 析, 并 确 认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全 部 运 用 于 本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及 本 公 司 的 发 展 战 略, 是 切 实 可 行 的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已 经 本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工 程 化 研 发 验 证 及 产 业 化 基 地 建 设 项 目 和 营 销 网 络 扩 建 项 目 均 已 经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的 备 案 在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前, 本 公 司 将 根 据 项 目 进 度 的 实 际 情 况, 暂 以 自 有 资 金 或 银 行 贷 款 方 式 筹 集 资 金 先 行 投 入, 待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募 集 资

438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金 到 位 后, 再 予 以 置 换 ( 三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与 投 资 项 目 需 求 出 现 差 异 时 的 安 排 如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的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少 于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计 划 使 用 量, 本 公 司 将 以 自 有 资 金 或 银 行 贷 款 方 式 解 决 资 金 缺 口 二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具 体 情 况 ( 一 )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工 程 化 研 发 验 证 及 产 业 化 基 地 建 设 项 目 1. 募 集 资 金 的 具 体 用 途 (1) 项 目 建 设 目 标 本 项 目 的 目 标 是 通 过 技 术 资 金 和 人 力 的 投 入, 利 用 四 年 时 间, 使 本 公 司 的 研 发 能 力 和 产 业 化 能 力 得 到 升 级 具 体 而 言, 是 按 本 公 司 目 前 的 产 品 体 系 进 行 划 分, 建 立 3 个 研 发 验 证 平 台 ( 快 速 检 测 技 术 研 发 验 证 平 台 病 害 诊 断 技 术 研 发 验 证 平 台 和 养 护 决 策 技 术 研 发 验 证 平 台 ) 和 3 个 产 业 化 中 心 ( 公 路 快 速 检 测 系 列 装 备 制 造 中 心 大 型 养 护 分 析 软 件 系 统 集 成 中 心 和 养 护 分 析 及 咨 询 中 心 ) 本 公 司 的 研 发 以 市 场 为 导 向, 以 产 品 为 目 标 因 此, 研 发 验 证 平 台 提 供 技 术 支 持, 产 业 化 中 心 最 终 实 现 技 术 产 业 化, 研 发 与 生 产 紧 密 结 合, 形 成 一 个 体 系 完 整 的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工 程 化 研 发 验 证 及 产 业 化 基 地 ( 如 图 11-1 所 示 ) 图 11-1: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工 程 化 研 发 验 证 及 产 业 化 基 地 构 成

439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工 程 化 研 发 验 证 及 产 业 化 基 地 三 个 研 发 验 证 平 台 三 个 产 业 化 中 心 快 速 检 测 技 术 研 发 验 证 平 台 病 害 诊 断 技 术 研 发 验 证 平 台 养 护 决 策 技 术 研 发 验 证 平 台 公 路 快 速 检 测 系 列 装 备 制 造 中 心 大 型 养 护 分 析 软 件 系 统 集 成 中 心 养 护 分 析 及 咨 询 中 心 (2) 项 目 背 景 及 实 施 的 必 要 性 <1> 公 路 交 通 的 重 要 性 凸 显, 大 规 模 养 护 时 代 来 临 经 过 二 十 多 年 大 规 模 公 路 建 设, 我 国 公 路 发 展 取 得 了 前 所 未 有 的 成 就 四 通 八 达 的 公 路 网, 承 担 了 全 社 会 78.2% 的 货 运 总 量 93.5% 的 客 运 总 量 2010 年, 全 国 营 业 性 货 运 车 辆 全 年 完 成 货 运 量 亿 吨, 平 均 运 距 公 里 ; 高 速 公 路 货 物 平 均 运 距 公 里, 其 中 跨 省 货 物 平 均 运 距 490 公 里 2010 年, 全 国 营 业 性 客 车 完 成 公 路 客 运 量 亿 人 次 ; 高 速 公 路 旅 客 平 均 行 程 公 里, 其 中 跨 省 平 均 行 程 290 公 里 2011 年, 全 国 营 业 性 货 运 车 辆 全 年 完 成 货 运 量 亿 吨, 平 均 运 距 公 里 ; 全 国 营 业 性 客 车 完 成 公 路 客 运 量 亿 人 次 2012 年, 全 国 营 业 性 货 运 车 辆 全 年 完 成 货 运 量 亿 吨, 平 均 运 距 公 里 ; 全 国 营 业 性 客 车 完 成 公 路 客 运 量 亿 人 次 公 路 运 输 已 成 为 我 国 综 合 运 输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以 国 省 干 线 及 高 速 公 路 为 主 骨 架 的 公 路 网, 在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中 发 挥 着 越 来 越 重 要 的 作 用 目 前, 大 规 模 公 路 集 中 建 设 的 高 峰 期 将 逐 步 过 去, 更 大 规 模 且 持 续 性 的 公 路 养 护 时 代 已 经 来 临 特 别 是 伴 随 着 中 国 经 济 的 快 速 发 展, 社 会 对 公 路 的 安 全 快 捷 通 畅 舒 适 等 方 面 提 出 了 更 高 要 求 加 强 公 路 养 护 已 成 为 我 国 公 路

440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发 展 的 当 务 之 急, 公 路 养 护 正 成 为 我 国 公 路 安 全 和 民 生 发 展 的 重 要 保 障, 公 路 养 护 需 求 呈 现 快 速 的 增 长 趋 势 ( 如 图 11-2 所 示 ) 十 一 五 期 间, 全 国 累 计 用 于 公 路 养 护 工 程 的 资 金 约 8,011 亿 元, 完 成 路 网 改 建 工 程 55 万 公 里 公 路 大 修 工 程 16.7 万 公 里 公 路 中 修 工 程 36.4 万 公 里 按 照 平 均 10 年 一 次 大 修 5 年 一 次 中 修 测 算, 我 国 公 路 每 年 大 中 修 养 护 需 求 达 到 80 万 公 里, 其 中, 国 省 干 线 公 路 大 中 修 养 护 需 求 约 8 万 公 里 ; 全 国 公 路 日 常 养 护 需 求 达 到 400 万 公 里 据 初 步 估 算, 十 二 五 期 间 我 国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资 金 需 求 规 模 年 均 将 超 过 3,000 亿 元

441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万 公 里 图 11-2: 十 一 五 我 国 公 路 建 设 和 养 护 发 展 变 化 趋 势 公 路 总 里 程 公 路 养 护 总 里 程 数 据 来 源 : 交 通 运 输 部, 本 公 司 整 理 <2>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模 式 应 用 需 求 大 大 增 强, 行 业 面 临 良 好 机 遇 在 大 规 模 养 护 时 代, 如 何 对 巨 大 的 不 同 级 别 的 公 路 网 进 行 养 护, 如 何 对 有 限 的 养 护 资 金 进 行 合 理 有 效 的 分 配, 是 当 前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所 面 临 的 重 要 挑 战 传 统 的 依 靠 人 工 检 测 定 性 了 解 经 验 分 析 和 领 导 定 夺 等 养 护 决 策 模 式 已 经 远 远 不 能 适 应 现 代 公 路 养 护 的 需 求 建 立 一 种 全 新 的 高 技 术 含 量 的 决 策 模 式, 即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模 式, 是 发 展 的 必 然 选 择 目 前, 我 国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体 系 的 构 建 尚 处 于 起 步 阶 段, 存 在 技 术 应 用 范 围 较 窄 总 体 装 备 配 置 率 较 低 决 策 咨 询 服 务 应 用 规 模 较 小 等 问 题 目 前, 我 国 多 功 能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装 备 的 应 用 范 围 仍 然 较 小 2011 年 度 和 2012 年 度 CiCS 在 全 国 的 检 测 里 程 均 突 破 20 万 车 道 公 里 ( 约 12 万 公 里 ), 但 也 仅 约 占 全 国 公 路 总 里 程 的 3%, 约 占 全 国 干 线 公 路 网 里 程 的 24% 量 大 面 广 的 农 村 公 路, 路 况 自 动 化 检 测 尚 未 提 上 议 事 日 程 ; 对 于 需 要 进 行 大 中 修 养 护 或 升 级 改 造 养 护 的 路 段, 基 本 上 只 是 参 照 新 建 路 面 的 设 计 方 法 直 接 进 行 施 工 设 计 以 及 后 续 施 工, 在 施 工 设 计 前, 并 未 测 算 在 全 寿 命 周 期 内 ( 分 析 期 限 一 般 为 10 至 20 年 ) 与 路 面 养 护 活 动 相 关 的 费 用 和 效 益, 以 对 备 选 养 护 方 案 进 行 科 学 比 选, 保 证 养 护 资 金 的 长 期 投 资 效 益 随 着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理 念 的 进 一 步 推 广, 市 场 对 相 关 技 术 服 务 的 需 求 会 大 大 增 强, 整 个 行 业 都 面 临 着 良 好 的 发 展 机 遇

442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3> 本 项 目 是 公 司 谋 求 持 续 快 速 发 展 进 一 步 巩 固 行 业 带 头 地 位 的 必 然 要 求 由 于 处 于 行 业 发 展 初 期,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模 式 目 前 在 我 国 还 没 有 形 成 完 善 的 制 度 约 束, 对 提 供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技 术 服 务 的 单 位 也 暂 时 没 有 准 入 限 制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只 是 通 过 对 产 品 和 服 务 进 行 技 术 规 范 的 途 径 来 达 到 行 业 准 入 管 理 的 目 的 近 年 来, 监 管 部 门 也 逐 步 意 识 到 适 当 增 加 行 业 规 范 和 标 准 的 必 要 性, 交 通 运 输 部 交 通 运 输 十 二 五 发 展 规 划 也 对 此 提 出 了 明 确 要 求 这 也 意 味 着, 本 行 业 的 技 术 门 槛 将 不 断 提 高 这 对 身 处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技 术 服 务 业 的 企 业 而 言, 是 机 遇 也 是 挑 战, 只 有 拥 有 完 善 的 技 术 体 系 研 发 平 台 及 较 强 的 产 业 化 实 力 的 企 业, 才 有 可 能 走 在 行 业 的 技 术 前 沿, 保 持 其 在 行 业 中 的 竞 争 力 和 发 展 空 间 本 公 司 已 经 在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服 务 领 域 积 累 了 深 厚 的 技 术 和 研 发 实 力, 建 立 了 较 为 完 善 的 研 发 体 系, 多 项 核 心 技 术 已 转 化 为 产 品 和 服 务 推 向 市 场, 并 建 立 了 完 整 的 业 务 链 条 但 要 将 公 司 建 设 成 为 国 内 领 先 国 际 一 流 的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创 新 基 地 成 果 转 化 基 地 产 业 化 示 范 推 广 基 地 和 高 层 次 人 才 培 养 基 地, 公 司 目 前 的 技 术 力 量 人 才 储 备 和 产 业 化 水 平 都 有 待 进 一 步 提 高 通 过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和 运 营, 本 公 司 可 以 将 现 有 的 技 术 研 发 平 台 和 生 产 设 施 进 行 有 效 提 升 和 整 合, 全 新 打 造 3 个 研 发 验 证 平 台 和 3 个 产 业 化 中 心, 以 提 升 公 路 养 护 关 键 共 性 技 术 和 重 大 技 术 成 果 的 工 程 化 研 发 验 证 能 力 加 速 重 大 技 术 成 果 的 产 业 化 与 规 模 化 生 产 为 目 标, 最 终 提 升 本 公 司 的 技 术 服 务 能 力, 使 本 公 司 在 行 业 黄 金 发 展 期 保 持 持 续 快 速 的 发 展, 并 进 一 步 巩 固 本 公 司 的 行 业 带 头 地 位 (3) 项 目 实 施 的 可 行 性 <1> 国 家 政 策 能 够 为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和 运 营 提 供 有 利 条 件 交 通 运 输 部 交 通 运 输 十 二 五 发 展 规 划 明 确 指 出 未 来 五 年 的 公 路 养 护 工 作 目 标 是 完 善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法 规 体 系 推 进 公 路 科 学 养 护 全 面 加 强 农 村 公 路 养 护 等 交 通 运 输 部 十 二 五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发 展 纲 要 提 出, 大 力 推 进 公 路 养 护 信 息 化 建 设, 完 善 部 省 两 级 公 路 数 据 库, 建 立 数 据 动 态 更 新 机 制 ; 全 面

443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推 广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分 析 决 策 支 持 成 套 技 术, 促 进 路 面 桥 梁 隧 道 等 养 护 管 理 系 统 的 普 及 与 集 成 应 用 ; 完 善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制 度, 研 究 建 立 以 路 况 水 平 服 务 水 平 和 资 金 需 求 投 资 效 益 评 估 结 果 等 因 素 为 依 据 的 公 路 养 护 决 策 机 制, 初 步 实 现 在 最 佳 时 间 对 最 需 要 实 施 养 护 的 路 段, 采 取 最 恰 当 的 养 护 措 施, 提 高 公 路 养 护 决 策 的 科 学 化 水 平 和 养 护 资 金 使 用 效 率 国 家 部 委 对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提 出 的 要 求, 有 助 于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理 念 的 推 广, 有 助 于 公 路 养 护 体 制 的 改 革, 有 助 于 本 行 业 的 发 展, 也 能 够 为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和 运 营 提 供 有 利 条 件 <2> 本 公 司 的 技 术 优 势 和 人 才 优 势 能 够 为 本 项 目 提 供 必 要 支 持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工 程 化 研 发 验 证 及 产 业 化 基 地 建 设 项 目 是 对 本 公 司 现 有 的 研 发 体 系 和 生 产 体 系 进 行 升 级, 对 技 术 和 人 才 的 要 求 非 常 高 本 公 司 的 技 术 基 础 已 有 约 三 十 年 的 历 史, 在 其 不 断 发 展 的 过 程 中, 形 成 了 多 项 核 心 技 术 和 相 关 产 品 本 公 司 目 前 推 出 了 三 大 系 列 产 品 和 服 务, 品 种 涵 盖 设 备 分 析 系 统 和 咨 询, 范 围 涵 盖 网 级 决 策 和 项 目 级 决 策 ; 同 时 本 公 司 拥 有 全 部 产 品 的 专 利 商 标 软 件 著 作 权 和 非 专 利 核 心 技 术 本 公 司 的 多 项 技 术 通 过 业 务 专 家 鉴 定, 达 到 国 际 领 先 或 先 进 水 平 本 公 司 的 人 才 也 主 要 来 自 于 本 行 业 在 国 内 发 展 的 约 三 十 年 的 积 累 截 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本 公 司 管 理 人 员 研 发 人 员 和 技 术 服 务 人 员 共 122 人, 占 员 工 总 数 的 89.05%; 本 公 司 硕 士 及 以 上 学 历 的 人 员 共 47 人, 本 科 学 历 42 人, 共 占 员 工 总 数 的 64.96% 本 公 司 的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多 次 获 得 国 家 级 或 部 级 科 技 类 奖 项, 潘 玉 利 王 松 根 和 边 庄 力 三 位 专 家 均 为 国 务 院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获 得 者, 同 时 也 是 国 内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技 术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专 业 方 面 的 学 科 带 头 人 本 公 司 的 技 术 优 势 和 人 才 优 势 能 够 为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工 程 化 研 发 验 证 及 产 业 化 基 地 建 设 项 目 提 供 必 要 支 持, 本 公 司 有 足 够 能 力 承 担 该 项 目 的 建 设 和 运 营 (4) 项 目 与 本 公 司 现 有 主 要 业 务 核 心 技 术 之 间 的 关 系

444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本 公 司 作 为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成 套 技 术 与 服 务 提 供 商, 主 要 面 向 各 级 政 府 公 路 管 理 机 构 收 费 公 路 经 营 管 理 企 ( 事 ) 业 单 位 以 及 从 事 公 路 养 护 检 测 养 护 设 计 养 护 咨 询 和 养 护 施 工 的 企 业, 提 供 与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相 关 的 快 速 检 测 设 备 分 析 系 统 和 技 术 咨 询 服 务 本 公 司 的 产 品 和 服 务 也 相 应 分 为 三 大 系 列, 分 别 由 不 同 的 部 门 进 行 研 发 和 生 产 装 备 事 业 部 主 要 负 责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装 备 的 研 发 养 护 管 理 信 息 化 事 业 部 主 要 负 责 分 析 系 统 的 研 发 养 护 决 策 咨 询 事 业 部 主 要 负 责 网 级 决 策 咨 询 服 务 的 研 发 养 护 工 程 技 术 事 业 部 主 要 负 责 项 目 级 分 析 咨 询 服 务 的 研 发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工 程 化 研 发 验 证 及 产 业 化 基 地 建 设 项 目 将 建 设 三 个 研 发 验 证 平 台 和 三 个 产 业 化 中 心, 分 别 为 : 快 速 检 测 技 术 研 发 验 证 平 台 病 害 诊 断 技 术 研 发 验 证 平 台 养 护 决 策 技 术 研 发 验 证 平 台, 公 路 快 速 检 测 系 列 装 备 制 造 中 心 大 型 养 护 分 析 软 件 系 统 集 成 中 心 养 护 分 析 及 咨 询 中 心 其 中, 装 备 事 业 部 下 设 的 产 品 组 负 责 快 速 检 测 技 术 研 发 验 证 平 台 的 建 设 运 营 与 管 理 ; 养 护 工 程 技 术 事 业 部 下 设 的 设 计 技 术 部 负 责 病 害 诊 断 技 术 研 发 验 证 平 台 的 建 设 运 营 与 管 理 ; 养 护 决 策 咨 询 事 业 部 下 设 的 管 理 技 术 部 负 责 养 护 决 策 技 术 研 发 验 证 平 台 的 建 设 运 营 与 管 理 ; 装 备 事 业 部 下 设 的 集 成 中 心 负 责 公 路 快 速 检 测 系 列 装 备 制 造 中 心 的 建 设 运 营 与 管 理 ; 养 护 管 理 信 息 化 事 业 部 下 设 的 信 息 技 术 部 负 责 大 型 养 护 分 析 软 件 系 统 集 成 中 心 的 建 设 运 营 与 管 理 ; 养 护 工 程 技 术 事 业 部 下 设 的 工 程 技 术 部 及 设 计 技 术 部 养 护 决 策 咨 询 事 业 部 下 设 的 管 理 技 术 部 及 路 况 分 析 中 心 共 同 建 设 养 护 分 析 及 咨 询 中 心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工 程 化 研 发 验 证 及 产 业 化 基 地 建 设 项 目 是 建 立 在 本 公 司 目 前 的 研 发 与 生 产 体 系 之 上 的, 并 对 本 公 司 的 研 发 体 系 与 生 产 体 系 进 行 升 级 本 项 目 建 成 后, 可 使 本 公 司 的 研 发 能 力 技 术 水 平 技 术 转 化 能 力 以 及 生 产 服 务 能 力 得 以 大 幅 提 升 (5) 项 目 建 设 及 建 成 后 的 管 理 安 排 <1> 项 目 的 主 要 任 务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工 程 化 研 发 验 证 及 产 业 化 基 地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开 展 公 路 养 护

445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科 学 决 策 关 键 共 性 技 术 研 究, 对 重 大 技 术 成 果 实 施 工 程 化 研 发 验 证, 并 最 终 实 现 重 大 科 技 成 果 的 产 业 化 和 规 模 化 生 产 重 点 研 究 技 术 主 要 包 括 : 高 精 度 路 况 快 速 检 测 关 键 技 术 高 精 度 路 面 病 害 自 动 识 别 关 键 技 术 农 村 公 路 快 速 一 体 化 检 评 关 键 技 术 检 测 装 备 性 能 验 证 关 键 技 术 路 面 内 部 病 害 无 损 检 测 关 键 技 术 公 路 网 日 常 养 护 智 能 巡 查 关 键 技 术 路 面 长 期 性 能 预 测 关 键 技 术 路 面 优 化 决 策 关 键 技 术 路 面 养 护 专 家 系 统 关 键 技 术 路 面 病 害 智 能 诊 断 关 键 技 术 旧 路 升 级 改 造 关 键 技 术 和 预 防 性 养 护 关 键 技 术 <2> 项 目 的 建 设 和 管 理 架 构 本 公 司 将 以 目 前 的 产 品 类 别 和 部 门 职 责 为 依 托, 对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工 程 化 研 发 验 证 及 产 业 化 基 地 进 行 建 设 和 管 理 其 中 : 装 备 事 业 部 下 设 的 产 品 组 负 责 快 速 检 测 技 术 研 发 验 证 平 台 的 建 设 运 营 与 管 理 ; 养 护 工 程 技 术 事 业 部 下 设 的 设 计 技 术 部 负 责 病 害 诊 断 技 术 研 发 验 证 平 台 的 建 设 运 营 与 管 理 ; 养 护 决 策 咨 询 事 业 部 下 设 的 管 理 技 术 部 负 责 养 护 决 策 技 术 研 发 验 证 平 台 的 建 设 运 营 与 管 理 ; 装 备 事 业 部 下 设 的 集 成 中 心 负 责 公 路 快 速 检 测 系 列 装 备 制 造 中 心 的 建 设 运 营 与 管 理 ; 养 护 管 理 信 息 化 事 业 部 下 设 的 信 息 技 术 部 负 责 大 型 养 护 分 析 软 件 系 统 集 成 中 心 的 建 设 运 营 与 管 理 ; 养 护 工 程 技 术 事 业 部 下 设 的 工 程 技 术 部 及 设 计 技 术 部 养 护 决 策 咨 询 事 业 部 下 设 的 管 理 技 术 部 及 路 况 分 析 中 心 共 同 建 设 养 护 分 析 及 咨 询 中 心 图 11-3: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工 程 化 研 发 验 证 及 产 业 化 基 地 管 理 架 构

446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3> 项 目 的 运 营 本 项 目 是 对 本 公 司 研 发 体 系 和 生 产 体 系 的 升 级 其 中 的 三 个 产 业 化 中 心, 分 别 对 应 本 公 司 的 三 个 系 列, 其 生 产 工 艺 请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第 六 节 业 务 和 技 术 之 一 主 营 业 务 主 要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情 况 之 ( 四 ) 主 要 产 品 的 工 艺 流 程 图 或 服 务 的 流 程 图 本 项 目 所 需 的 主 要 原 材 料 与 本 公 司 目 前 主 要 采 购 的 原 材 料 相 同 或 类 似, 市 场 供 应 充 足, 本 公 司 不 存 在 对 单 一 供 应 商 的 依 赖 ; 且 本 公 司 已 与 有 关 供 应 商 建 立 了 较 为 稳 定 的 供 货 关 系, 原 材 料 供 应 和 质 量 均 能 得 到 有 效 保 障 本 项 目 生 产 所 需 的 主 要 能 源 为 电 力, 向 当 地 供 电 部 门 采 购 ; 本 项 目 非 高 耗 电 项 目, 电 力 的 供 应 能 够 得 到 保 障 2. 项 目 投 资 概 算 本 项 目 计 划 投 资 23, 万 元, 其 中 新 增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17, 万 元, 具 体 如 下 表 所 示 :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投 资 估 算 ( 万 元 ) 所 占 比 例 (%) 1 房 屋 购 置 及 装 修 13, 设 备 购 置 及 安 装 4, 人 员 费 用 2, 铺 底 流 动 资 金 2, 合 计 - 23, (1) 房 屋 购 置 及 装 修 概 算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工 程 化 研 发 验 证 及 产 业 化 基 地 选 址 在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447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环 保 科 技 示 范 园 中 关 村 环 保 科 技 示 范 园 位 于 海 淀 北 部 新 区, 隶 属 中 关 村 科 技 园 区 海 淀 园 发 展 组 团, 被 列 为 北 京 市 重 点 建 设 项 目 本 公 司 定 制 的 位 于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温 泉 镇 中 关 村 环 保 园 的 两 栋 厂 房 已 办 理 房 屋 交 付 手 续, 并 于 2013 年 7 月 2 日 取 得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书 于 2014 年 1 月 13 日 取 得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证 两 栋 厂 房 实 测 建 筑 面 积 共 6, 平 米, 总 价 款 约 1.32 亿 元 ( 不 含 相 关 税 费 等 支 出 ) 本 公 司 计 划 使 用 其 中 的 6,000 平 米 作 为 本 项 目 的 用 地, 购 置 价 款 相 关 税 费 和 装 修 费 用 预 计 1.35 亿 元 (2) 设 备 购 置 及 安 装 概 算 3 个 研 发 验 证 平 台 和 3 个 产 业 化 中 心 须 分 别 配 制 设 备, 合 计 投 入 4, 万 元, 具 体 如 下 所 示 : 序 号 名 称 投 资 估 算 ( 万 元 ) 1 快 速 检 测 技 术 研 发 验 证 平 台 1, 病 害 诊 断 技 术 研 发 验 证 平 台 养 护 决 策 技 术 研 发 验 证 平 台 公 路 快 速 检 测 系 列 装 备 制 造 中 心 大 型 养 护 分 析 软 件 系 统 集 成 中 心 养 护 分 析 及 咨 询 中 心 1, 合 计 4, 上 述 设 备 的 投 资 进 度 如 下 表 所 示 : 序 第 一 年 第 二 年 第 三 年 投 资 估 算 名 称 号 ( 万 元 ) ( 万 元 ) ( 万 元 ) ( 万 元 ) 1 快 速 检 测 技 术 研 发 验 证 平 台 , 病 害 诊 断 技 术 研 发 验 证 平 台 养 护 决 策 技 术 研 发 验 证 平 台 公 路 快 速 检 测 系 列 装 备 制 造 中 心 大 型 养 护 分 析 软 件 系 统 集 成 中 心 养 护 分 析 及 咨 询 中 心 , , 合 计 , , , (3) 人 员 费 用 概 算 每 一 个 研 发 验 证 平 台 和 产 业 化 中 心 的 人 员 按 照 技 术 主 管, 技 术 骨 干, 普 通 技 术 生 产 试 验 人 员 进 行 配 备, 整 个 项 目 预 计 配 置 99 人 项 目 人 员 配 置 计 划 及 费 用 测 算 如 下 所 示 : 序 技 术 主 管 技 术 骨 干 普 通 技 术 生 产 合 计 新 增 名 称 号 ( 人 ) ( 人 ) 实 验 人 员 ( 人 ) ( 人 ) 1 快 速 检 测 技 术 研 发 验 证 平 台 病 害 诊 断 技 术 研 发 验 证 平 台

448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序 技 术 主 管 技 术 骨 干 普 通 技 术 生 产 合 计 新 增 名 称 号 ( 人 ) ( 人 ) 实 验 人 员 ( 人 ) ( 人 ) 3 养 护 决 策 技 术 研 发 验 证 平 台 公 路 快 速 检 测 系 列 装 备 制 造 中 心 大 型 养 护 分 析 软 件 系 统 集 成 中 心 养 护 分 析 及 咨 询 中 心 合 计 <1> 快 速 检 测 技 术 研 发 验 证 平 台 人 员 配 置 计 划 序 计 划 新 增 人 数 人 均 年 薪 岗 位 号 人 数 第 一 年 第 二 年 第 三 年 第 四 年 ( 万 元 ) 1 技 术 主 管 技 术 骨 干 普 通 技 术 生 产 实 验 人 员 合 计 <2> 病 害 诊 断 技 术 研 发 验 证 平 台 人 员 配 置 计 划 序 计 划 新 增 人 数 人 均 年 薪 岗 位 号 人 数 第 一 年 第 二 年 第 三 年 第 四 年 ( 万 元 ) 1 技 术 主 管 技 术 骨 干 普 通 技 术 生 产 实 验 人 员 合 计 <3> 养 护 决 策 技 术 研 发 验 证 平 台 人 员 配 置 计 划 序 计 划 新 增 人 数 人 均 年 薪 岗 位 号 人 数 第 一 年 第 二 年 第 三 年 第 四 年 ( 万 元 ) 1 技 术 主 管 技 术 骨 干 普 通 技 术 生 产 实 验 人 员 合 计 <4> 公 路 快 速 检 测 系 列 装 备 制 造 中 心 人 员 配 置 计 划 序 计 划 新 增 人 数 人 均 年 薪 岗 位 号 人 数 第 一 年 第 二 年 第 三 年 第 四 年 ( 万 元 ) 1 技 术 主 管 技 术 骨 干 普 通 技 术 生 产 实 验 人 员 合 计 <5> 大 型 养 护 分 析 软 件 系 统 集 成 中 心 人 员 配 置 计 划 序 计 划 新 增 人 数 人 均 年 薪 岗 位 号 人 数 第 一 年 第 二 年 第 三 年 第 四 年 ( 万 元 ) 1 技 术 主 管 技 术 骨 干 普 通 技 术 生 产 实 验 人 员

449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合 计 <6> 养 护 分 析 及 咨 询 中 心 人 员 配 置 计 划 序 计 划 新 增 人 数 人 均 年 薪 岗 位 号 人 数 第 一 年 第 二 年 第 三 年 第 四 年 ( 万 元 ) 1 技 术 主 管 技 术 骨 干 普 通 技 术 生 产 实 验 人 员 合 计 <7>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工 程 化 研 发 验 证 及 产 业 化 基 地 人 员 投 资 进 度 序 第 一 年 第 二 年 第 三 年 第 四 年 投 资 估 算 名 称 号 ( 万 元 ) ( 万 元 ) ( 万 元 ) ( 万 元 ) ( 万 元 ) 1 快 速 检 测 技 术 研 发 验 证 平 台 病 害 诊 断 技 术 研 发 验 证 平 台 养 护 决 策 技 术 研 发 验 证 平 台 公 路 快 速 检 测 系 列 装 备 制 造 中 心 ,170 5 大 型 养 护 分 析 软 件 系 统 集 成 中 心 养 护 分 析 及 咨 询 中 心 合 计 ,430 2,910 (4) 铺 底 流 动 资 金 概 算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还 涉 及 网 络 铺 设 电 信 费 用, 人 员 招 聘 及 培 训 费 用, 差 旅 费, 以 及 为 项 目 运 营 准 备 的 流 动 资 金 等, 预 计 2, 万 元, 约 占 本 项 目 总 投 资 额 的 11.97% 3. 项 目 投 资 周 期 及 进 度 本 项 目 投 资 周 期 为 4 年, 结 合 项 目 投 资 概 算, 本 项 目 的 投 资 进 度 预 计 为 第 一 年 7, 万 元 第 二 年 9, 万 元 第 三 年 3, 万 元 和 第 四 年 2, 万 元 具 体 如 下 表 所 示 : 项 目 投 资 进 度 序 总 投 资 额 项 目 名 称 第 一 年 第 二 年 第 三 年 第 四 年 号 ( 万 元 ) ( 万 元 ) ( 万 元 ) ( 万 元 ) ( 万 元 ) 1 房 屋 购 置 及 装 修 6, , , 设 备 购 置 及 安 装 , , , 人 员 费 用 , , 铺 底 流 动 资 金 , 合 计 7, , , , , 项 目 审 批 情 况 本 项 目 已 经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的 备 案, 备 案 文 号 为 京 海 淀

450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发 改 ( 备 ) 号, 本 项 目 已 履 行 完 相 关 审 批 程 序 5. 项 目 的 环 境 状 况 和 环 保 情 况 本 项 目 建 设 地 点 在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环 保 科 技 示 范 园, 周 边 无 污 染 企 业, 环 境 状 况 较 好 本 项 目 的 产 业 形 态 不 同 于 传 统 制 造 业, 主 要 通 过 知 识 创 新 和 智 力 劳 动, 获 得 价 值 和 利 润, 不 属 于 高 污 染 项 目 本 项 目 产 生 的 废 水 主 要 为 职 工 生 活 污 水, 经 处 理 后 达 标 排 放 入 城 市 污 水 管 网, 输 送 至 污 水 处 理 厂 集 中 进 行 统 一 处 理 ; 本 项 目 产 生 的 废 气 主 要 为 卫 生 间 辅 助 用 房 废 气, 能 够 满 足 大 气 污 染 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GB ) 等 相 关 标 准 ; 本 项 目 运 营 期 间 的 噪 声 主 要 来 自 于 公 路 快 速 检 测 系 列 装 备 制 造 中 心, 但 由 于 本 项 目 基 本 无 高 噪 声 设 备, 通 过 建 筑 隔 声 吸 声 消 声 等 措 施 进 行 处 理 后, 噪 声 排 放 能 够 符 合 环 保 要 求 ; 本 项 目 运 营 过 程 中 会 产 生 一 定 的 废 弃 线 缆 零 部 件 螺 丝 钉 包 装 物 等 固 体 废 弃 物, 由 于 其 主 要 为 有 回 收 价 值 的 金 属 塑 料 及 纸 盒, 统 一 由 废 品 收 购 站 进 行 定 期 回 收 处 理 ; 生 活 垃 圾 则 存 放 在 固 定 的 储 存 点, 由 环 卫 部 门 清 运 总 体 而 言, 本 项 目 属 于 环 保 绿 色 无 害 化 产 业 6. 项 目 的 土 地 及 房 产 情 况 本 项 目 选 址 在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环 保 科 技 示 范 园 本 公 司 定 制 的 位 于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温 泉 镇 中 关 村 环 保 园 的 两 栋 厂 房 已 办 理 房 屋 交 付 手 续, 并 于 2013 年 7 月 2 日 取 得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书 于 2014 年 1 月 13 日 取 得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证 两 栋 厂 房 实 测 建 筑 面 积 共 6, 平 米, 本 公 司 计 划 使 用 其 中 的 6,000 平 米 作 为 本 项 目 的 用 地 ( 二 ) 营 销 网 络 扩 建 项 目 1. 募 集 资 金 的 具 体 用 途 (1) 项 目 建 设 目 标 营 销 网 络 扩 建 项 目 的 主 要 目 标 是, 本 公 司 将 用 三 年 时 间, 通 过 合 理 的 设

451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备 资 金 人 力 的 投 入, 完 成 设 立 广 州 南 京 西 安 成 都 石 家 庄 和 长 春 六 家 营 销 分 公 司, 分 别 负 责 华 南 华 东 西 北 西 南 华 北 和 东 北 地 区 的 业 务 ; 同 时 在 北 京 总 部 建 立 数 据 中 心, 供 所 有 分 公 司 共 同 使 用 ; 最 终 对 本 公 司 全 国 性 的 市 场 营 销 网 络 进 行 完 善 升 级 六 个 营 销 网 点 均 以 分 公 司 的 形 式 设 立, 不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北 京 总 部 对 所 有 营 销 分 公 司 进 行 集 中 管 理, 统 筹 全 国 营 销 业 务 本 项 目 建 成 后, 本 公 司 的 营 销 体 系 构 成 如 下 图 所 示 : 图 11-4: 本 项 目 建 成 后 本 公 司 营 销 体 系 的 组 织 架 构 (2) 项 目 背 景 及 实 施 的 必 要 性 <1> 本 项 目 是 本 公 司 在 行 业 快 速 发 展 期 对 营 销 体 系 提 出 的 合 理 要 求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在 我 国 是 一 个 新 兴 的 概 念, 公 路 养 护 科 学 决 策 技 术 服 务 市 场 目 前 也 处 在 发 展 初 期 在 这 样 的 背 景 下, 本 着 谨 慎 推 进 的 原 则, 本 公 司 近 年 来 没 有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设 立 营 销 网 点, 而 是 由 公 司 总 部 的 技 术 转 移 中 心 及 各 事 业 部 负 责 全 国 的 营 销 事 务 然 而, 本 公 司 所 处 行 业 发 展 前 景 非 常 广 阔, 潜 在 用 户 多 为 进 一 步 适 应 市 场 的 需 求, 促 进 本 公 司 的 快 速 发 展, 本 公 司 有 必 要 在 重 点 城 市 设 立 营 销 分 公 司, 以 增 强 对 区 域 客 户 的 覆 盖, 扩 大 本 公 司 的 市 场 渗 透 率 此 外, 本 公 司 目 前 正 在 筹 备 建 设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工 程 化 研 发 验 证 及 产 业 化 基 地, 该 基 地 将 促 使 本 公 司 研 发 实 力 和 产 业 化 能 力 的 升 级, 从 而 对 本 公 司 的 营 销 能 力 也 提 出 了 更 高 的 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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