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BRAHAM SHEK LAI-HIM, G.B.S., J.P. 張 宇 人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OMMY CHEUNG YU-YAN, G.B.S., J.P. 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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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OFFICIAL RECORD OF PROCEEDINGS 2015 年 11 月 18 日 星 期 三 Wednesday, 18 November 2015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The Council met at Eleven o'clock 出 席 議 員 : MEMBERS PRESENT: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 G.B.S., J.P. THE PRESIDENT THE HONOURABLE JASPER TSANG YOK-SING, G.B.M., 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THE HONOURABLE ALBERT HO CHUN-YAN 李 卓 人 議 員 THE HONOURABLE LEE CHEUK-YAN 涂 謹 申 議 員 THE HONOURABLE JAMES TO KUN-SUN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CHAN KAM-LAM,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THE HONOURABLE LEUNG YIU-CHUNG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S., J.P.
2 2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BRAHAM SHEK LAI-HIM, G.B.S., J.P. 張 宇 人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OMMY CHEUNG YU-YAN, G.B.S., J.P. 馮 檢 基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FREDERICK FUNG KIN-KEE, S.B.S., J.P. 方 剛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VINCENT FANG KANG, S.B.S., J.P. 王 國 興 議 員, B.B.S., M.H. THE HONOURABLE WONG KWOK-HING, B.B.S., M.H. 李 國 麟 議 員, S.B.S., J.P., Ph.D., R.N. PROF THE HONOURABLE JOSEPH LEE KOK-LONG, S.B.S., J.P., Ph.D., R.N.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JEFFREY LAM KIN-FUNG,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NDREW LEUNG KWAN-YUEN,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WONG TING-KWONG,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CYD HO SAU-LAN,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STARRY LEE WAI-KING,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DR THE HONOURABLE LAM TAI-FAI, S.B.S., J.P.
3 3 陳 克 勤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CHAN HAK-KAN, J.P. 陳 健 波 議 員, B.B.S., J.P. THE HONOURABLE CHAN KIN-POR, B.B.S., J.P. 梁 美 芬 議 員, S.B.S., J.P. DR THE HONOURABLE PRISCILLA LEUNG MEI-FUN, S.B.S., J.P. 梁 家 騮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LEUNG KA-LAU 張 國 柱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EUNG KWOK-CHE 黃 國 健 議 員, S.B.S. THE HONOURABLE WONG KWOK-KIN, S.B.S. 葉 國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IP KWOK-HIM, G.B.S., J.P.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MRS REGINA IP LAU SUK-YEE, G.B.S., J.P. 謝 偉 俊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PAUL TSE WAI-CHUN, J.P. 梁 家 傑 議 員, S.C. THE HONOURABLE ALAN LEONG KAH-KIT, S.C. 梁 國 雄 議 員 THE HONOURABLE LEUNG KWOK-HUNG 陳 偉 業 議 員 THE HONOURABLE ALBERT CHAN WAI-YIP 黃 毓 民 議 員 THE HONOURABLE WONG YUK-MAN
4 4 毛 孟 靜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LAUDIA MO 田 北 辰 議 員, B.B.S., J.P. THE HONOURABLE MICHAEL TIEN PUK-SUN, B.B.S., J.P. 田 北 俊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JAMES TIEN PEI-CHUN, G.B.S., J.P. 吳 亮 星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NG LEUNG-SING, S.B.S., J.P. 何 俊 賢 議 員, B.B.S. THE HONOURABLE STEVEN HO CHUN-YIN, B.B.S. 易 志 明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FRANKIE YICK CHI-MING, J.P. 胡 志 偉 議 員, M.H. THE HONOURABLE WU CHI-WAI, M.H. 姚 思 榮 議 員, B.B.S. THE HONOURABLE YIU SI-WING, B.B.S. 范 國 威 議 員 THE HONOURABLE GARY FAN KWOK-WAI 馬 逢 國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MA FUNG-KWOK, S.B.S., J.P. 莫 乃 光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CHARLES PETER MOK, J.P. 陳 志 全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AN CHI-CHUEN 陳 恒 鑌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CHAN HAN-PAN, J.P.
5 5 陳 家 洛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KENNETH CHAN KA-LOK 陳 婉 嫻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CHAN YUEN-HAN, S.B.S., J.P. 梁 志 祥 議 員, B.B.S., M.H., J.P. THE HONOURABLE LEUNG CHE-CHEUNG, B.B.S., M.H., J.P. 梁 繼 昌 議 員 THE HONOURABLE KENNETH LEUNG 麥 美 娟 議 員, B.B.S., J.P. THE HONOURABLE ALICE MAK MEI-KUEN, B.B.S., J.P. 郭 家 麒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KWOK KA-KI 郭 偉 强 議 員 THE HONOURABLE KWOK WAI-KEUNG 郭 榮 鏗 議 員 THE HONOURABLE DENNIS KWOK 張 華 峰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CHRISTOPHER CHEUNG WAH-FUNG, S.B.S., J.P. 張 超 雄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FERNANDO CHEUNG CHIU-HUNG 單 仲 偕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SIN CHUNG-KAI, S.B.S., J.P. 黃 碧 雲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HELENA WONG PIK-WAN 葉 建 源 議 員 THE HONOURABLE IP KIN-YUEN
6 6 葛 珮 帆 議 員, J.P. DR THE HONOURABLE ELIZABETH QUAT, J.P. 廖 長 江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MARTIN LIAO CHEUNG-KONG, S.B.S., J.P. 潘 兆 平 議 員, B.B.S., M.H. THE HONOURABLE POON SIU-PING, B.B.S., M.H. 鄧 家 彪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TANG KA-PIU, J.P. 蔣 麗 芸 議 員, J.P. DR THE HONOURABLE CHIANG LAI-WAN, J.P. 盧 偉 國 議 員, S.B.S., M.H., J.P. IR DR THE HONOURABLE LO WAI-KWOK, S.B.S., M.H., J.P. 鍾 國 斌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UNG KWOK-PAN 鍾 樹 根 議 員, B.B.S., M.H., J.P. THE HONOURABLE CHRISTOPHER CHUNG SHU-KUN, B.B.S., M.H., J.P. 謝 偉 銓 議 員, B.B.S. THE HONOURABLE TONY TSE WAI-CHUEN, B.B.S. 缺 席 議 員 : MEMBERS ABSENT: 劉 皇 發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 G.B.S., J.P. DR THE HONOURABLE LAU WONG-FAT, G.B.M., G.B.S., J.P. 劉 慧 卿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EMILY LAU WAI-HING, J.P.
7 7 出 席 政 府 官 員 : PUBLIC OFFICERS ATTENDING: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張 建 宗 先 生, G.B.S., J.P. THE HONOURABLE MATTHEW CHEUNG KIN-CHUNG, G.B.S., J.P. SECRETARY FOR LABOUR AND WELFARE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蘇 錦 樑 先 生, G.B.S., J.P. THE HONOURABLE GREGORY SO KAM-LEUNG, G.B.S., J.P. SECRETARY FOR COMMERCE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高 永 文 醫 生, B.B.S., J.P. DR THE HONOURABLE KO WING-MAN, B.B.S., J.P. SECRETARY FOR FOOD AND HEALTH 環 境 局 局 長 黃 錦 星 先 生, J.P. THE HONOURABLE WONG KAM-SING, J.P. SECRETARY FOR THE ENVIRONMENT 發 展 局 局 長 陳 茂 波 先 生, M.H., J.P. THE HONOURABLE PAUL CHAN MO-PO, M.H., J.P. SECRETARY FOR DEVELOPMENT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劉 江 華 先 生, J.P. THE HONOURABLE LAU KONG-WAH, J.P. SECRETARY FOR HOME AFFAIRS 列 席 秘 書 : CLERKS IN ATTENDANCE: 秘 書 長 陳 維 安 先 生, S.B.S. MR KENNETH CHEN WEI-ON, S.B.S., SECRETARY GENERAL 副 秘 書 長 梁 慶 儀 女 士 MISS ODELIA LEUNG HING-YEE, DEPUTY SECRETARY GENERAL
8 8 助 理 秘 書 長 薛 鳳 鳴 女 士 MS ANITA SIT, ASSISTANT SECRETARY GENERAL 助 理 秘 書 長 戴 燕 萍 小 姐 MISS FLORA TAI YIN-PING, ASSISTANT SECRETARY GENERAL
9 9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議 員 進 入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議 員 進 入 會 議 廳 ) 提 交 文 件 TABLING OF PAPERS 下 列 文 件 是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21(2) 條 的 規 定 提 交 : The following papers were laid on the table under Rule 21(2) of the Rules of Procedure: 附 屬 法 例 / 文 書 法 律 公 告 編 號 2015 年 立 法 會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5) 令 / 年 選 舉 開 支 最 高 限 額 ( 立 法 會 選 舉 )( 修 訂 ) 規 例 /2015 Subsidiary Legislation/Instruments L.N. No. Legislative Council Ordinance (Amendment of Schedule 5) Order /2015 Maximum Amount of Election Expenses (Legislative Council Election) (Amendment) Regulation /2015 其 他 文 件 第 26 號 立 法 會 行 政 管 理 委 員 會 年 報 第 27 號 審 計 署 署 長 報 告 書 二 零 一 四 至 一 五 年 度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帳 目 審 計 結 果
10 10 第 28 號 審 計 署 署 長 第 六 十 五 號 報 告 書 衡 工 量 值 式 審 計 結 果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月 第 29 號 二 零 一 四 至 一 五 年 度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帳 目 內 務 委 員 會 有 關 研 究 附 屬 法 例 及 其 他 文 書 的 第 4/15-16 號 報 告 Other Papers No. 26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Commission Annual Report No. 27 Report of the Director of Audit on the Accounts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for the year ended 31 March 2015 No. 28 Report No. 65 of the Director of Audit on the results of value for money audits - October 2015 No. 29 Accounts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for the year ended 31 March 2015 Report No. 4/15-16 of the House Committee on Consideration of Subsidiary Legislation and Other Instruments 議 員 質 詢 的 口 頭 答 覆 ORAL ANSWERS TO QUESTIONS 主 席 : 質 詢 第 一 項 質 詢 預 留 用 作 興 建 小 型 屋 宇 的 土 地 Lands Reserved for Building Small Houses 1. 郭 榮 鏗 議 員 : 主 席, 根 據 小 型 屋 宇 政 策,18 歲 以 上 的 男 性 新 界 原 居 民 有 權 一 生 一 次 以 優 惠 條 件 獲 批 建 一 間 小 型 屋 宇 ( 俗 稱 丁 屋 ) 政
11 11 府 在 2012 年 10 月 表 示, 在 公 頃 閒 置 土 地 中, 有 932 公 頃 規 劃 為 鄉 村 式 發 展 用 地, 而 該 類 用 地 的 規 劃 用 途, 主 要 是 供 原 居 民 興 建 丁 屋 之 用 另 一 方 面, 普 羅 市 民 對 住 屋 ( 包 括 公 營 及 私 營 房 屋 ) 有 殷 切 需 求, 但 土 地 稀 缺 是 制 約 住 屋 供 應 的 主 要 因 素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估 計 現 時 合 資 格 申 請 興 建 丁 屋 的 新 界 原 居 民 人 數, 以 及 預 留 作 興 建 丁 屋 之 用 的 政 府 土 地 面 積 ; ( 二 ) 有 否 制 訂 方 案, 以 應 付 沒 有 足 夠 政 府 土 地 供 興 建 丁 屋 之 用 的 情 況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三 ) 有 否 計 劃 制 訂 政 策 及 措 施, 減 少 規 劃 作 興 建 丁 屋 之 用 的 土 地 的 面 積 及 比 例, 以 騰 出 更 多 土 地 用 作 興 建 公 營 及 私 營 房 屋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各 位 議 員, 早 晨 主 席, 因 為 這 項 問 題 比 較 複 雜, 所 以 我 的 主 體 回 覆 會 較 平 常 長 約 1 分 鐘 主 席, 小 型 屋 宇 政 策 自 1972 年 起 實 施 根 據 有 關 政 策, 年 滿 18 歲, 父 系 源 自 1898 年 時 為 香 港 新 界 認 可 鄉 村 居 民 的 男 性 原 居 村 民, 得 以 一 生 人 一 次 向 當 局 申 請, 在 其 所 屬 鄉 村 內 的 合 適 土 地 上 建 造 一 所 小 型 屋 宇 自 住 全 港 獲 核 准 的 認 可 鄉 村 共 642 條 可 建 小 型 屋 宇 的 土 地, 一 般 限 於 認 可 鄉 村 範 圍 一 般 來 說, 認 可 鄉 村 範 圍 是 指 在 1972 年 12 月 1 日 實 施 小 型 屋 宇 政 策 之 前, 在 該 認 可 鄉 村 興 建 的 最 後 一 間 鄉 村 屋 之 邊 沿 起 計 300 呎 的 範 圍, 合 資 格 的 原 居 民 在 這 範 圍 內 申 請 興 建 小 型 屋 宇 可 獲 考 慮 另 一 方 面, 鄉 村 式 發 展 屬 於 根 據 城 市 規 劃 條 例 ( 第 131 章 ) 制 訂 的 法 定 圖 則 下 的 用 途 地 帶 一 般 而 言, 涵 蓋 認 可 鄉 村 的 鄉 村 式 發 展 地 帶 的 規 劃 意 向, 是 就 現 有 的 認 可 鄉 村 和 適 宜 作 鄉 村 擴 展 的 土 地 劃 定 界 線, 而 地 帶 內 的 土 地 主 要 預 算 供 原 居 村 民 興 建 小 型 屋 宇 之 用 此 類 地 帶 通 常 與 認 可 鄉 村 範 圍 重 疊
12 12 如 申 建 小 型 屋 宇 地 點 超 出 認 可 鄉 村 範 圍, 但 位 於 相 關 法 定 圖 則 內 已 劃 為 鄉 村 式 發 展 的 地 帶, 而 該 地 帶 是 包 圍 或 與 該 認 可 鄉 村 範 圍 重 疊, 則 申 請 亦 可 獲 得 考 慮 如 申 請 地 點 在 認 可 鄉 村 範 圍 內, 但 位 於 鄉 村 式 發 展 地 帶 外, 則 視 乎 不 同 土 地 用 途 地 帶 的 規 定, 可 向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申 請 規 劃 許 可 至 於 有 關 未 批 租 或 撥 用 鄉 村 式 發 展 地 帶 的 政 府 土 地 面 積, 正 如 政 府 在 2012 年 10 月 17 日 回 覆 有 關 立 法 會 質 詢 時 所 澄 清, 有 關 數 字 純 粹 是 將 法 定 圖 則 中 不 同 規 劃 用 途 地 帶 所 覆 蓋 的 土 地 總 面 積, 減 去 已 批 租 或 撥 用 的 土 地 面 積 而 得 出 的 數 值 當 中 鄉 村 式 發 展 地 帶 內 的 約 公 頃 未 批 租 或 撥 用 的 政 府 土 地, 散 布 全 港 並 涵 蓋 超 過 500 條 認 可 鄉 村, 亦 包 括 斜 坡 通 道 村 屋 間 的 空 隙, 以 及 其 他 一 般 不 適 合 用 作 發 展 的 零 碎 土 地 等 為 方 便 市 民 了 解, 我 們 已 自 2012 年 10 月 起 將 有 關 鄉 村 式 發 展 地 帶 內 當 時 未 批 租 或 撥 用 政 府 土 地 的 地 圖 上 載 至 發 展 局 網 頁 就 質 詢 的 各 部 分, 我 回 覆 如 下 : ( 一 ) 地 政 總 署 未 能 統 計 或 估 計 各 認 可 鄉 村 現 時 有 多 少 名 18 歲 或 以 上 合 資 格 但 仍 未 申 請 興 建 小 型 屋 宇 的 原 居 村 民 數 字, 原 因 是 這 個 數 目 會 隨 原 居 村 民 出 生 成 長 和 離 世 而 改 變 再 者, 是 否 申 請 興 建 小 型 屋 宇 視 乎 個 人 環 境 和 意 願, 不 是 每 名 18 歲 以 上 的 合 資 格 原 居 村 民 都 會 提 出 申 請 至 於 規 劃 署 在 劃 訂 鄉 村 式 發 展 地 帶 時, 會 考 慮 一 系 列 規 劃 因 素, 包 括 現 有 的 鄉 村 和 認 可 鄉 村 的 認 可 鄉 村 範 圍 當 區 地 形 現 有 民 居 的 分 布 概 況 用 地 的 特 點 及 周 邊 的 環 境 環 境 方 面 的 限 制, 以 及 預 計 未 來 10 年 的 小 型 屋 宇 需 求 等 地 勢 崎 嶇 和 草 木 茂 盛 的 地 方 墓 地 河 道 和 生 態 易 受 影 響 的 地 區 都 盡 量 不 被 劃 入 鄉 村 式 發 展 地 帶 內 正 如 上 述, 鄉 村 式 發 展 用 地 面 積 並 不 等 同 可 供 加 建 小 型 屋 宇 的 土 地 面 積, 例 如 當 中 包 括 不 少 形 狀 不 規 則 的 地 塊, 或 是 已 興 建 小 型 屋 宇 間 的 通 道 或 空 間, 該 等 空 間 的 寬 度 面 積 不 足 以 加 建 小 型 屋 宇 加 上 申 建 小 型 屋 宇 的 地 點 可 位 於 鄉 村 式 發 展 地 帶 外, 因 此 政 府 未 能 提 供 預 留 作 興 建 小 型 屋 宇 之 用 的 政 府 土 地 面 積
13 13 ( 二 ) 小 型 屋 宇 政 策 現 時 的 執 行 情 況 是 以 可 供 申 請 建 小 型 屋 宇 的 土 地 為 限, 而 非 以 提 供 足 夠 土 地 供 估 計 的 合 資 格 原 居 村 民 申 請 為 目 標 事 實 上, 對 小 型 屋 宇 的 需 求 會 隨 原 居 村 民 出 生 成 長 等 因 素 而 改 變 正 如 上 文 所 述, 是 否 申 請 興 建 小 型 屋 宇 亦 視 乎 原 居 村 民 的 個 人 環 境 和 意 願, 並 不 是 每 名 18 歲 以 上 的 合 資 格 原 居 民 均 會 提 出 申 請, 因 此 政 府 無 法 準 確 評 估 發 展 小 型 屋 宇 的 土 地 需 求 因 應 現 行 的 小 型 屋 宇 政 策, 政 府 有 需 要 預 留 一 些 土 地 供 申 請 興 建 小 型 屋 宇 在 現 今 的 土 地 用 途 規 劃 及 善 用 土 地 資 源 的 前 提 下, 政 府 認 同 有 檢 討 小 型 屋 宇 政 策 的 需 要 有 關 檢 討 無 可 避 免 會 涉 及 法 律 環 境 土 地 規 劃 及 土 地 需 求 等 複 雜 問 題, 這 些 問 題 均 需 要 審 慎 檢 視 對 任 何 關 於 小 型 屋 宇 政 策 的 建 議, 政 府 沒 有 既 定 立 場, 我 們 會 保 持 一 貫 的 開 放 態 度, 小 心 研 究 每 一 項 建 議, 與 社 會 各 界 繼 續 保 持 溝 通 ( 三 ) 正 如 上 文 所 述, 鄉 村 式 發 展 地 帶 的 規 劃 意 向, 主 要 是 反 映 現 有 村 落, 以 及 於 認 可 鄉 村 內 供 原 居 村 民 興 建 小 型 屋 宇 之 用 設 立 此 地 帶 的 目 的, 亦 是 要 把 鄉 村 式 發 展 集 中 在 地 帶 內, 使 有 關 發 展 較 具 條 理 然 而, 鄉 村 式 發 展 地 帶 散 布 全 港 不 同 地 區, 鑒 於 分 布 零 散, 而 有 關 用 地 現 時 的 基 建 設 施 和 其 他 配 套 通 常 有 所 限 制, 一 般 而 言 並 不 適 宜 作 大 規 模 發 展 為 滿 足 香 港 社 會 持 續 發 展 的 需 要, 政 府 一 直 積 極 推 展 一 系 列 新 發 展 區 和 新 市 鎮 擴 展 項 目, 當 中 相 當 部 分 位 於 新 界 鄉 郊, 區 內 夾 雜 不 少 現 存 鄉 村 以 至 棕 地 寮 屋 農 地 及 其 他 用 途 用 地 這 些 地 區 現 時 的 基 建 和 社 區 設 施 配 套, 一 般 無 法 應 付 未 來 人 口 增 長 或 進 一 步 新 市 鎮 發 展 的 需 要 政 府 發 展 這 些 地 區 的 策 略, 是 透 過 全 面 規 劃, 審 視 整 個 地 區 的 發 展 限 制 和 整 體 社 會 需 要, 妥 善 解 決 擬 議 發 展 對 交 通 環 境 及 其 他 方 面 可 能 帶 來 的 影 響, 確 保 未 來 的 發 展 得 到 足 夠 的 基 建 和 社 區 設 施 配 套, 並 同 時 優 化 地 區 的 土 地 利 用 布 局 和 發 展 模 式 以 這 方 式 釋 放 合 適 土 地 作 新 發 展 區 / 新 市 鎮 擴 展, 較 分 散 地 發 展 個 別 鄉 郊 土 地 更 具 效 率, 對 地 區 以 至 整 體 社 會 亦 更 有 裨 益
14 14 郭 榮 鏗 議 員 : 主 席, 眾 所 周 知, 香 港 現 時 面 對 的 土 地 問 題 非 常 嚴 重, 現 屆 政 府 和 特 首 更 多 次 口 口 聲 聲 指 甚 麼 都 是 土 地 問 題, 一 定 要 解 決 土 地 問 題 但 是, 在 這 麼 重 要 的 土 地 政 策 上, 政 府 竟 然 說 無 法 評 估 土 地 需 求, 更 沒 有 既 定 立 場 主 席,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為 何 在 這 項 如 此 重 要 的 土 地 政 策 上, 政 府 竟 然 沒 有 既 定 立 場, 究 竟 政 府 在 做 甚 麼 呢?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多 謝 郭 榮 鏗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主 席, 正 如 主 體 答 覆 所 說, 這 課 題 並 非 白 紙 一 張, 而 是 有 其 歷 史 背 景 的, 亦 涉 及 法 律 環 境 土 地 規 劃 及 土 地 需 求 等 複 雜 問 題 事 實 上, 這 些 問 題 均 需 要 仔 細 檢 視 和 研 究, 亦 需 要 與 不 同 持 份 者 溝 通, 以 謀 求 共 識 基 於 問 題 的 複 雜 性, 其 實 在 短 中 期 內 也 不 易 找 到 一 個 各 方 面 都 感 到 圓 滿 的 答 案 正 如 主 體 答 覆 所 說, 我 們 現 時 是 從 管 控 土 地 供 應 的 角 度 來 處 理 這 些 申 請, 因 此 在 短 中 期, 甚 至 長 期 的 時 間 內 要 快 速 找 到 土 地 興 建 房 屋, 檢 討 小 型 屋 宇 政 策 並 不 是 合 適 的 選 項 梁 家 傑 議 員 : 主 席, 看 過 及 聽 過 局 長 的 答 覆 後, 我 覺 得 這 項 小 型 屋 宇 政 策 根 本 是 一 個 不 計 時 炸 彈, 政 府 並 不 掌 握 有 多 少 名 男 丁 可 能 提 出 申 請, 亦 不 知 道 是 否 有 足 夠 的 土 地 分 配, 這 樣 隨 時 會 爆 炸 我 想 透 過 主 席 詢 問 局 長, 他 是 否 知 道 在 2007 年 特 首 選 舉 的 時 候, 鄉 議 局 提 出 了 一 個 議 題, 即 可 否 興 建 一 些 多 層 樓 宇, 讓 每 名 男 丁 可 以 獲 分 配 到 某 個 呎 數 的 單 位, 例 如 呎 也 好,1 800 呎 也 好, 然 後 在 這 裏 劃 線, 這 可 算 是 一 個 解 決 丁 屋 政 策 的 出 路 我 想 請 問 從 2007 年 到 現 在, 特 區 政 府 究 竟 有 沒 有 循 這 個 方 向 來 考 慮 解 決 丁 屋 丁 權 的 問 題 呢? 發 展 局 局 長 : 多 謝 梁 家 傑 議 員 的 提 問 主 席, 梁 家 傑 議 員 剛 才 提 到 炸 彈 的 問 題, 正 如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所 說, 我 們 的 政 策 目 標 不 是 估 算 原 居 村 民 有 多 少 人 有 這 項 權 利, 然 後 找 足 夠 的 土 地 來 滿 足 全 部 訴 求 我 們 的 目 標 是, 在 檢 討 的 同 時, 透 過 土 地 供 應 設 限 這 個 前 提 來 管 理 這 項 問 題 所 以, 梁 議 員 所 擔 心 的 爆 炸 情 況, 現 時 的 管 控 政 策 相 信 是 可 以 處 理 得 來 的
15 15 至 於 梁 議 員 剛 才 提 到, 社 會 上, 包 括 鄉 議 局 曾 提 議 可 否 興 建 一 些 多 層 樓 宇 這 建 議 涉 及 數 個 考 慮 因 素 過 去 這 段 時 間, 在 發 展 局 跟 鄉 議 局 召 開 的 會 議 中, 偶 爾 都 會 涉 及 這 方 面 的 討 論 首 先, 何 謂 多 層 呢? 究 竟 是 由 現 在 3 層 增 至 6 層 9 層 12 層, 抑 或 是 數 十 層 的 多 層 大 廈 呢? 這 方 面 大 家 並 沒 有 共 識 第 二, 如 果 這 樣 做 的 話, 建 成 的 樓 宇 面 積 是 否 全 部 給 予 原 居 民, 抑 或 應 該 把 部 分 拿 出 來 給 予 整 體 社 會, 讓 其 他 市 民 也 能 夠 享 用 呢? 這 方 面 也 未 有 共 識 第 三, 梁 家 傑 議 員 剛 才 提 到, 如 果 這 樣 做 的 話, 是 否 可 以 劃 一 條 線 據 我 們 了 解, 村 民 之 間 在 這 方 面 並 沒 有 共 識 由 於 基 本 法 在 這 個 議 題 上 載 有 相 關 規 定, 正 如 我 剛 才 提 及, 任 何 檢 討 也 會 牽 涉 法 律 問 題 因 此, 如 果 大 家 沒 有 共 識, 難 免 會 出 現 訴 訟, 而 由 於 當 中 牽 涉 的 利 益 非 常 龐 大, 估 計 可 能 要 由 終 審 法 院 審 理, 沒 有 5 年 7 年 或 10 年, 問 題 都 不 容 易 解 決 得 到 所 以, 目 前 來 說, 在 短 中 期 增 加 土 地 供 應 方 面, 我 們 是 會 優 先 處 理 其 他 事 項 陳 鑑 林 議 員 : 主 席, 新 界 原 居 民 的 丁 權 在 基 本 法 之 下 得 到 保 障, 我 們 不 應 該 將 它 跟 普 羅 市 民 的 居 住 需 要 對 立 起 來, 甚 至 製 造 剝 削 原 居 民 權 利 的 藉 口, 以 免 引 發 紛 爭 畢 竟 可 供 解 決 丁 屋 問 題 的 土 地 有 限, 再 加 上 現 在 每 宗 申 請 都 需 要 很 長 時 間, 所 以, 大 家 都 很 迫 切 希 望 政 府 能 推 出 一 些 政 策 解 決 這 問 題 就 局 長 剛 才 的 答 覆, 大 家 當 然 不 會 感 到 很 滿 意, 覺 得 政 府 當 局 是 由 於 害 怕 法 律 挑 戰 而 遲 遲 不 處 理 問 題 我 想 請 問 局 長, 會 否 考 慮 舉 行 一 連 串 諮 詢 活 動, 跟 原 居 民 或 鄉 議 局 仔 細 討 論 這 項 問 題, 盡 可 能 想 出 一 些 辦 法? 我 們 始 終 要 解 決 這 項 問 題, 是 不 能 夠 再 拖 下 去 的 發 展 局 局 長 : 多 謝 陳 鑑 林 議 員 的 提 問 主 席, 我 們 絕 對 不 是 擔 心 會 出 現 法 律 挑 戰 而 迴 避 這 問 題 我 們 是 不 會 這 樣 的, 應 該 做 的 事 便 要 做 正 如 我 剛 才... ( 公 眾 席 上 有 人 發 出 聲 音 )
16 16 主 席 : 請 公 眾 席 上 的 人 士 保 持 肅 靜 ( 公 眾 席 上 繼 續 有 人 發 出 聲 音 ) 主 席 : 立 即 肅 靜 ( 公 眾 席 上 仍 然 有 人 發 出 聲 音 ) 主 席 : 工 作 人 員, 請 立 即 把 發 出 聲 音 的 人 士 帶 離 公 眾 席 ( 工 作 人 員 把 有 關 人 士 帶 離 了 公 眾 席 ) 主 席 : 局 長, 請 繼 續 作 答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正 如 我 剛 才 所 說, 我 們 絕 對 不 是 因 為 牽 涉 法 律 問 題, 要 糾 纏 很 長 時 間, 便 迴 避 問 題 我 們 絕 對 不 是 這 樣 的, 應 該 做 的 事 便 要 做 我 想 指 出, 因 為 這 項 問 題 牽 涉 剛 才 所 提 到 的 法 律 環 境 等 各 方 面, 是 比 較 複 雜 的, 需 要 花 很 長 時 間 來 處 理 至 於 跟 居 民 之 間 的 諮 詢, 我 們 歡 迎 跟 居 民 進 行 討 論 但 是, 據 我 們 了 解, 目 前 原 居 民 和 社 會 就 着 這 項 議 題 的 意 見 仍 相 當 紛 紜, 可 以 說 並 沒 有 一 個 很 明 顯 整 體 社 會 可 接 納 的 主 流 看 法 所 以, 在 這 時 候, 我 們 會 以 目 標 為 本, 在 短 中 期 內, 很 急 切 地 盡 量 多 找 一 些 土 地 來 解 決 我 們 土 地 供 應 的 燃 眉 之 急, 而 剛 才 提 到 跟 居 民 進 行 諮 詢 等 各 方 面 的 事 宜, 我 只 會 放 在 比 較 次 要 的 工 作 位 置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 主 席, 根 據 小 型 屋 宇 政 策, 每 一 名 原 居 民 男 丁 應 該 擁 有 一 幅 700 平 方 呎 的 土 地 上 興 建 一 間 3 層 高 小 型 屋 宇 的 丁 權 我 認 為, 無 論 怎 樣 努 力 找 土 地 也 解 決 不 了 問 題, 對 嗎? 雖 然 小 型 屋 宇 政 策 本 身 是 所 謂 open ended 的 政 策, 即 沒 有 終 止 日 期, 但 基 本 法 對 原 居 民 權 益 的 保 障 卻 至 2047 年 為 止, 而 在 小 型 屋 宇 政 策 下, 政 府 當 局 規 定 男 丁 必 須 年 滿 18 歲 才 能 夠 申 請, 故 此 政 務 司 司 長 林 鄭 月 娥 女 士 較 早 前 表
17 17 示, 這 項 政 策 可 於 2029 年 後 不 再 執 行 雖 然 她 這 番 說 話 令 很 多 新 界 人 士 不 高 興, 她 並 因 此 受 譴 責, 但 丁 權 也 的 確 涉 及 時 間 的 問 題 其 實, 為 了 原 居 民 本 身 着 想, 局 長 應 盡 快 着 手 處 理, 提 早 跟 鄉 議 局 及 中 央 政 府 磋 商 如 何 解 決 這 問 題 我 看 不 到 香 港 怎 麼 可 能 會 有 足 夠 土 地 滿 足 今 時 今 日 這 麼 多 原 居 民 的 訴 求, 因 為 據 我 了 解, 積 壓 的 申 請 已 有 1 萬 宗, 而 實 際 有 多 少 人, 包 括 享 有 這 權 益 的 海 外 原 居 民, 連 政 府 也 不 敢 估 計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多 謝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正 如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所 述, 我 們 的 政 策 目 標 並 非 要 尋 覓 足 夠 土 地 以 完 全 滿 足 在 小 型 屋 宇 政 策 下 享 有 這 權 利 的 人 所 提 出 的 訴 求 在 這 方 面, 我 們 會 從 管 控 土 地 供 應 方 面 着 手 因 此, 如 果 他 們 自 己 在 劃 定 範 圍 擁 有 土 地, 申 請 獲 批 的 機 會 當 然 會 較 高 然 而, 如 果 他 們 本 身 沒 有 土 地, 而 要 向 政 府 申 請 土 地 的 話, 則 正 如 我 剛 才 所 說, 在 劃 定 範 圍 內 有 土 地, 申 請 人 便 有 機 會, 沒 有 土 地 的 話, 也 沒 有 辦 法 了 我 們 是 從 這 角 度 來 管 控 有 關 需 求 的 胡 志 偉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在 主 體 答 覆 第 ( 二 ) 部 分 提 到 政 府 認 同 有 檢 討 小 型 屋 宇 政 策 的 需 要 我 想 問, 就 檢 討 小 型 屋 宇 政 策, 政 府 有 否 制 訂 任 何 時 間 表 或 進 行 甚 麼 準 備 工 夫, 以 落 實 有 關 檢 討?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在 這 方 面, 我 們 沒 有 劃 設 一 個 特 定 時 間 表 正 如 我 剛 才 答 覆 數 位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時 所 指 出, 這 問 題 涉 及 法 律 環 境 土 地 規 劃 等 各 方 面 的 複 雜 因 素, 而 除 了 要 進 行 研 究 外, 其 間 亦 需 要 與 不 同 持 份 者 溝 通, 希 望 即 使 不 能 夠 達 到 共 識, 起 碼 也 能 得 出 主 流 意 見 這 種 種 因 素 和 需 要, 都 不 是 政 府 能 夠 單 方 面 完 全 主 導 的 因 此, 就 目 前 的 工 作 而 言, 雖 然 我 們 對 檢 討 小 型 屋 宇 政 策 持 開 放 態 度, 但 由 於 發 展 局 受 制 於 有 限 的 資 源, 以 及 要 在 短 中 期 內 解 決 急 切 的 土 地 需 求, 我 並 不 把 這 政 策 視 作 一 個 極 急 速 要 處 理 的 議 題, 亦 沒 有 在 這 方 面 劃 定 一 個 時 間 表 鍾 國 斌 議 員 : 主 席, 大 家 也 知 道, 關 於 丁 權, 每 人 只 限 700 平 方 呎, 最 多 可 興 建 3 層 其 他 議 員 剛 才 也 詢 問 可 否 向 高 空 發 展? 當 然, 局 長
18 18 剛 才 已 提 及 有 很 多 問 題, 例 如 未 能 達 到 共 識 等 但 是, 從 鄉 議 局 或 原 居 民 的 角 度 和 立 場 來 說, 只 要 他 們 享 有 的 利 益 沒 有 改 變, 他 們 並 不 介 意 是 否 高 空 發 展, 政 府 甚 至 可 以 興 建 一 座 屋 苑, 屆 時 分 配 一 人 一 個 單 位, 他 們 也 不 會 覺 得 是 甚 麼 大 問 題... 主 席 : 請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鍾 國 斌 議 員 :... 為 何 局 長 跟 鄉 議 局 或 原 居 民 會 這 麼 難 以 達 致 共 識?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多 謝 鍾 國 斌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鍾 國 斌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與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剛 才 提 出 的 補 充 質 詢 的 第 一 部 分 相 同, 便 是 涉 及 新 界 原 居 民 的 利 益 可 是, 主 席, 我 必 須 指 出, 站 在 政 府 的 立 場, 我 除 了 要 照 顧 新 界 原 居 民 的 利 益 外, 亦 需 同 時 兼 顧 整 體 社 會 的 利 益, 以 及 整 體 社 會 對 土 地 的 需 求 所 以, 在 這 方 面, 我 只 能 夠 謀 求 一 個 平 衡, 意 即 如 果 要 增 加 土 地 作 小 型 屋 宇 發 展 之 用, 在 這 過 程 中, 整 體 社 會 有 何 得 益? 當 中 要 有 所 平 衡 在 我 們 未 能 得 出 主 流 意 見 和 大 家 均 能 接 受 的 方 案 前, 我 的 做 法 是 會 以 管 控 土 地 供 應 及 限 制 發 展 規 模 來 處 理 主 席 : 局 長, 你 會 否 回 應 鍾 議 員 提 出 有 關 高 空 發 展 的 建 議? 發 展 局 局 長 : 就 高 空 發 展 的 問 題, 正 如 我 剛 才 所 提 及, 第 一, 何 謂 高 空 發 展? 究 竟 是 6 層 9 層 12 層 還 是 數 十 層 呢? 這 方 面 未 有 共 識 第 二, 如 果 全 部 高 空 發 展 的 單 位 均 用 作 滿 足 原 居 民 的 需 求, 那 麼 整 體 社 會 的 利 益 又 怎 樣 呢? 我 需 要 考 慮 這 方 面, 除 非 這 些 發 展 能 兼 顧 村 民 及 整 體 社 會 的 需 要, 否 則, 我 相 信 會 難 以 獲 得 社 會 不 同 持 份 者 及 各 方 面 的 同 意 所 以, 在 這 方 面, 我 們 可 以 繼 續 溝 通, 但 以 目 前 來 說, 我 們 並 沒 有 這 種 想 法 鍾 國 斌 議 員 : 主 席, 我 有 一 項 跟 進 質 詢 主 席 : 鍾 議 員, 本 會 就 這 項 質 詢 已 用 了 24 分 30 秒 第 二 項 質 詢
19 19 內 地 二 孩 政 策 對 香 港 的 影 響 Impacts of the Mainland's Two-child Policy on Hong Kong 2. 鍾 樹 根 議 員 : 主 席, 上 月 舉 行 的 中 國 共 產 黨 第 十 八 屆 中 央 委 員 會 第 五 次 全 體 會 議 提 出, 全 面 實 施 一 對 夫 婦 可 生 育 兩 個 孩 子 的 政 策 ( 下 稱 二 孩 政 策 ), 以 應 對 內 地 人 口 老 齡 化 的 問 題 有 評 論 指 出, 二 孩 政 策 在 實 施 後 可 能 會 對 香 港 帶 來 影 響, 例 如 再 次 掀 起 配 方 粉 尿 片 等 嬰 兒 食 品 及 用 品 的 搶 購 潮, 而 香 港 的 醫 療 服 務 教 育 房 屋 等 方 面 的 需 求 亦 會 受 到 影 響 有 大 學 學 者 亦 指 出, 二 孩 政 策 可 能 增 加 內 地 人 來 港 產 子 的 誘 因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有 否 評 估 二 孩 政 策 的 實 施 會 否 引 起 新 一 波 的 內 地 孕 婦 來 港 產 子 潮 ; 若 有 評 估 而 結 果 為 會, 當 局 有 何 應 對 措 施 ; ( 二 ) 有 否 評 估 二 孩 政 策 在 實 施 後 對 本 港 嬰 幼 兒 配 方 粉 及 用 品 的 供 求 情 況, 以 至 公 私 營 醫 療 服 務 教 育 及 房 屋 等 方 面 的 需 求 的 具 體 影 響 ; 若 有 評 估, 詳 情 為 何 ; 當 局 會 否 與 內 地 當 局 商 討 如 何 將 該 項 政 策 對 香 港 的 影 響 減 至 最 少 ; 及 ( 三 ) 會 否 研 究 二 孩 政 策 的 實 施 會 對 香 港 帶 來 甚 麼 益 處 及 商 機, 例 如 會 否 帶 動 教 育 及 醫 療 產 業 的 發 展 促 進 零 售 業 增 長, 以 及 緩 和 人 口 老 化 的 速 度 ; 當 局 會 否 與 商 界 合 作, 研 究 及 早 制 訂 有 關 政 策 和 措 施, 以 把 握 該 等 機 遇?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政 府 一 直 留 意 中 央 政 府 各 項 政 策 的 發 展, 並 會 按 情 況 評 估 內 地 有 關 政 策 對 香 港 的 影 響 對 於 內 地 宣 布 全 面 實 施 一 對 夫 婦 可 生 育 兩 個 孩 子 政 策 ( 二 孩 政 策 ), 政 府 會 密 切 觀 察 情 況, 留 意 有 關 政 策 可 能 對 香 港 構 成 的 影 響 鍾 議 員 的 提 問 牽 涉 多 個 政 策 局 及 部 門, 政 府 的 綜 合 答 覆 如 下 : ( 一 ) 為 確 保 本 地 孕 婦 獲 得 優 先 和 有 質 量 的 產 科 服 務, 政 府 已 實 施 了 多 項 政 策 措 施, 將 來 港 產 子 的 非 本 地 孕 婦 數 目, 限 制 於 香 港 醫 療 體 系 所 能 承 受 的 範 圍 之 內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實 施 零 分 娩 配 額 政 策 後, 所 有 公 立 醫 院 已 不 接 受 非 本 地 孕 婦 的 分 娩 預 約, 而 私 家 醫 院 亦 已 表 示 一 致 同 意 自 2013 年 起 不 接 受 其 丈 夫 不 是 香 港 居 民 的 非 本 地 孕 婦 ( 包 括 內 地 孕 婦 ) 的 分 娩 預 約
20 20 至 於 丈 夫 為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或 持 前 往 港 澳 通 行 證 ( 俗 稱 單 程 證 ) 來 港 定 居 的 香 港 居 民 的 內 地 孕 婦, 如 她 們 希 望 在 港 分 娩, 社 會 普 遍 有 共 識, 政 府 應 盡 可 能 為 她 們 提 供 協 助 通 過 特 別 安 排, 她 們 在 提 交 指 定 的 證 明 文 件 後, 可 在 本 港 的 私 家 醫 院 預 約 分 娩 服 務 按 照 有 關 的 特 別 安 排, 私 家 醫 院 可 根 據 夫 婦 提 交 的 文 件 及 醫 院 床 位 等 情 況, 簽 發 預 約 分 娩 服 務 確 認 書 政 府 會 嚴 格 查 核 夫 婦 的 身 份 及 婚 姻 關 係, 防 止 有 人 假 冒 單 非 孕 婦 在 港 分 娩 在 入 境 及 其 他 配 套 措 施 方 面, 入 境 事 務 處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轄 下 的 牌 照 事 務 處 及 各 執 法 部 門 會 加 強 對 內 地 雙 非 孕 婦 ( 即 其 丈 夫 不 是 香 港 居 民 的 內 地 孕 婦 ) 的 截 查 及 執 法 工 作 措 施 包 括 對 所 有 內 地 孕 婦 加 強 入 境 檢 查 打 擊 違 法 協 助 內 地 孕 婦 來 港 產 子 的 中 介 活 動, 以 及 加 強 對 懷 疑 無 牌 旅 館 的 巡 查 及 執 法 等, 以 防 止 未 經 預 約 產 科 服 務 的 內 地 孕 婦 進 入 香 港 到 急 症 室 分 娩, 或 提 早 進 入 香 港 以 避 過 入 境 檢 查, 在 港 匿 藏 以 等 候 闖 急 症 室 分 娩 內 地 女 性 在 港 產 子 的 數 字 在 2013 年 1 月 實 施 零 分 娩 配 額 政 策 後 已 大 幅 回 落, 從 2011 年 最 高 峰 的 名 嬰 兒 回 落 至 2014 年 的 名, 其 中 內 地 女 性 配 偶 為 非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包 括 來 港 少 於 7 年 的 持 單 程 證 內 地 人 士 及 非 香 港 居 民 ) 所 生 產 的 嬰 兒 數 字, 更 由 2011 年 的 名 下 跌 至 2014 年 的 823 名 當 內 地 實 施 二 孩 政 策 後, 內 地 居 民 可 生 育 兩 名 孩 子, 我 們 因 此 相 信 在 新 政 策 下 內 地 孕 婦 來 港 生 育 的 意 欲 會 減 低 我 們 也 留 意 到 有 本 地 報 章 的 評 論 認 為, 過 去 有 部 分 內 地 市 民 因 受 到 一 孩 政 策 的 限 制 才 需 要 來 港 生 育 第 二 名 孩 子 實 施 二 孩 政 策 後, 內 地 市 民 可 以 留 在 內 地 多 生 1 名 孩 子, 變 相 減 低 他 們 來 港 分 娩 的 意 欲 加 上 零 分 娩 配 額 政 策 已 有 效 阻 止 內 地 雙 非 孕 婦 來 港 產 子, 所 以 內 地 的 二 孩 政 策 應 該 不 會 引 起 新 一 波 的 內 地 孕 婦 來 港 產 子 潮 政 府 會 繼 續 密 切 監 察 非 本 地 孕 婦 使 用 本 地 產 科 服 務 的 情 況, 並 會 因 應 情 況 採 取 行 動 應 對 ( 二 ) 在 本 港 配 方 奶 粉 供 應 方 面, 特 區 政 府 已 設 有 恆 常 機 制 監 察 本 地 嬰 幼 兒 配 方 粉 的 供 求 情 況, 並 會 因 應 市 場 變 化 持 續 與 業 界 及 相 關 持 份 者 檢 視 及 優 化 配 方 粉 供 應 鏈 的 有 效 運 作
21 21 此 外, 香 港 是 一 個 自 由 開 放 及 市 場 主 導 的 經 濟 體 系, 一 般 而 言, 各 類 物 品 ( 包 括 嬰 兒 用 品 ) 的 需 求 與 供 應, 均 會 按 市 場 供 求 作 出 自 然 調 節, 以 達 至 平 衡 在 公 營 醫 療 方 面, 由 於 香 港 的 公 營 醫 療 服 務 受 政 府 大 幅 資 助, 當 局 必 須 確 保 在 有 限 的 財 政 資 源 下, 公 營 醫 療 服 務 能 應 付 市 民 的 需 求, 因 此 我 們 必 須 就 獲 高 度 資 助 的 公 營 醫 療 服 務 訂 定 享 用 資 格, 並 優 先 照 顧 本 港 居 民 的 需 要 此 外, 本 地 人 口 老 化 亦 對 本 地 醫 療 服 務 需 求 帶 來 巨 大 壓 力 因 此, 非 本 港 居 民 只 可 在 本 港 公 立 醫 院 服 務 有 餘 額 時 使 用 非 緊 急 的 公 營 醫 療 服 務, 並 須 繳 付 適 用 於 非 符 合 資 格 人 士 的 費 用 正 如 上 文 所 述, 零 分 娩 配 額 政 策 可 有 效 確 保 本 地 孕 婦 優 先 獲 得 本 地 分 娩 服 務 根 據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的 估 計, 2015 年 的 分 娩 宗 數 預 計 為 宗, 比 2014 年 的 宗 上 升 約 5.4%; 而 初 生 嬰 兒 深 切 治 療 部 的 病 床 住 用 率 預 計 超 過 100% 由 於 本 地 孕 婦 和 初 生 嬰 兒 對 產 科 及 初 生 嬰 兒 深 切 治 療 服 務 的 需 求 仍 然 殷 切, 公 立 醫 院 目 前 並 沒 有 餘 額 為 非 本 地 孕 婦 提 供 產 科 服 務 政 府 一 方 面 會 持 續 對 公 營 醫 療 作 出 投 資 及 承 擔, 使 它 能 保 持 強 固 和 穩 健, 並 繼 續 擔 當 本 港 醫 療 系 統 基 石 的 角 色 ; 另 一 方 面, 我 們 會 推 動 公 私 營 合 作, 以 作 調 節 和 平 衡 教 育 方 面, 內 地 夫 婦 在 內 地 所 生 的 子 女 屬 內 地 居 民 根 據 現 行 政 策, 一 般 而 言, 來 港 就 讀 中 學 或 以 下 課 程 的 入 境 安 排 不 適 用 於 內 地 居 民 因 此, 我 們 看 不 到 這 項 新 的 二 孩 政 策 會 對 本 港 公 營 學 額 的 規 劃, 以 及 私 營 幼 稚 園 學 位 的 供 應 造 成 直 接 影 響 房 屋 方 面, 按 照 2014 年 12 月 公 布 的 長 遠 房 屋 策 略, 政 府 會 每 年 更 新 長 遠 房 屋 需 求 推 算, 以 顧 及 隨 時 間 而 改 變 的 各 種 情 況, 按 需 要 適 時 調 整 逐 年 延 展 的 10 年 房 屋 供 應 目 標 如 果 內 地 實 施 的 二 孩 政 策 對 本 港 日 後 的 房 屋 需 求 帶 來 影 響, 會 在 將 來 的 房 屋 需 求 推 算 中 反 映 出 來 ( 三 ) 香 港 經 濟 以 市 場 為 主 導, 各 類 產 業 的 發 展 及 零 售 業 的 表 現, 均 視 乎 市 場 力 量 二 孩 政 策 對 香 港 不 同 產 業 和 零 售
22 22 業 的 影 響, 主 要 視 乎 內 地 生 育 率 升 幅 內 地 經 濟 發 展 及 內 地 消 費 模 式 的 相 應 變 化 而 定, 現 時 難 以 推 斷 我 們 會 密 切 觀 察 措 施 對 香 港 經 濟 活 動 的 影 響 在 醫 療 方 面, 正 如 上 文 所 指, 我 們 的 政 策 是 確 保 本 地 的 公 私 營 醫 療 系 統 能 應 付 不 斷 上 升 的 服 務 需 求 另 一 方 面, 吸 引 內 地 人 才 來 港 能 有 助 香 港 應 對 人 口 老 化 的 挑 戰, 政 府 的 策 略 是 招 攬 一 些 具 備 香 港 所 需 而 又 缺 乏 的 技 能 或 知 識 的 人 才 來 港 工 作 和 定 居 目 前 香 港 有 多 個 計 劃 吸 納 不 同 類 別 的 人 才, 包 括 以 內 地 人 才 為 目 標 的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經 檢 視 這 些 計 劃 後, 政 府 已 在 今 年 5 月 推 行 優 化 措 施, 以 更 有 效 吸 引 和 挽 留 人 才 我 們 目 前 暫 無 計 劃 因 應 二 孩 政 策 的 實 施 就 輸 入 人 才 方 面 再 作 研 究 鍾 樹 根 議 員 : 主 席, 二 孩 政 策 對 香 港 不 一 定 帶 來 負 面 影 響, 亦 可 能 帶 來 很 多 商 機 與 機 遇 就 此, 政 府 會 否 在 經 濟 發 展 委 員 會 或 策 略 發 展 委 員 會 等 研 究 機 構 內 盡 早 進 行 研 究, 以 把 握 這 些 商 機? 此 外, 去 年 曾 提 出 在 香 港 設 立 邊 境 購 物 城 的 計 劃, 請 問 該 計 劃 現 時 的 進 展 如 何?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正 如 我 剛 才 所 說, 香 港 在 社 會 發 展 商 業 和 零 售 業 等 各 方 面, 均 由 市 場 主 導 所 以, 二 孩 政 策 如 對 內 地 整 體 人 口 結 構 等 各 方 面 造 成 影 響, 進 而 間 接 對 香 港 產 生 影 響, 我 們 會 進 行 整 體 的 評 估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已 提 及 這 一 點 二 孩 政 策 如 對 香 港 帶 來 影 響, 則 不 論 是 正 面 的 或 負 面 的, 整 體 評 估 均 會 予 以 反 映 林 大 輝 議 員 : 主 席, 隨 着 二 孩 政 策 的 推 出, 我 相 信 內 地 嬰 孩 的 數 目 必 定 會 增 加, 他 們 對 奶 粉 的 需 求 亦 一 定 會 上 升 特 區 政 府 在 2013 年 推 出 一 項 極 具 爭 議 性 的 限 奶 令, 而 該 項 限 奶 令 亦 加 深 了 兩 地 居 民 之 間 的 矛 盾 事 實 上, 據 我 們 所 知, 很 多 內 地 高 官 亦 對 這 項 限 奶 令 感 到 不 滿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政 府 有 責 任 處 理 水 貨 活 動 對 香 港 居 民 生 活 造 成 的 滋 擾, 以 及 確 保 市 場 上 有 充 足 的 奶 粉 供 應 時 光 飛 逝, 兩 年 轉 眼 已
23 23 過 去, 一 個 有 為 的 政 府 理 應 已 在 其 工 作 上 取 得 成 效, 不 論 是 水 貨 還 是 奶 粉 供 應 問 題, 都 應 已 獲 得 解 決 所 以, 我 想 問 局 長 會 否 考 慮 為 了 配 合 二 孩 政 策 這 項 國 策 而 取 消 限 奶 令?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們 一 直 有 向 社 會 和 內 地 民 眾 清 楚 解 釋 政 府 對 配 方 奶 粉 實 施 出 口 限 制 的 政 策, 而 相 信 大 家 仍 清 楚 記 得 這 限 制 產 生 的 背 景 當 時, 由 於 配 方 奶 粉 出 現 大 量 需 求, 導 致 水 貨 活 動 大 幅 增 加, 香 港 本 地 市 場 的 配 方 奶 粉 經 水 貨 途 徑 大 量 吸 收 後 被 運 離 香 港 在 這 情 況 下, 正 如 林 大 輝 議 員 所 說, 我 們 有 責 任 作 出 處 理, 而 我 們 亦 與 業 界 共 同 肩 負 這 責 任, 以 改 善 香 港 配 方 奶 粉 的 供 應 及 供 應 鏈 的 運 作, 避 免 香 港 市 面 出 現 缺 貨 的 情 況 不 過, 相 信 大 家 也 記 得, 當 時 經 過 一 段 時 間 的 努 力 後, 仍 看 不 到 實 際 的 成 果 當 中 有 很 多 原 因, 但 香 港 的 零 售 結 構 確 實 較 為 特 別, 很 多 零 售 點 也 是 小 規 模 藥 房, 以 致 補 貨 機 制 雖 經 供 應 商 的 努 力, 仍 未 能 趨 於 完 善 到 了 現 在, 雖 然 在 當 局 實 施 配 方 奶 粉 出 口 限 制 後, 市 場 供 應 已 較 為 穩 定, 香 港 大 部 分 父 母 均 能 為 其 嬰 幼 兒 購 得 足 夠 奶 粉, 但 我 們 在 進 行 調 查 時 仍 然 留 意 到, 某 些 品 牌 奶 粉 在 某 些 地 區 仍 有 較 顯 著 的 缺 貨 情 況 所 以, 我 們 現 階 段 的 評 估 是, 一 旦 取 消 或 更 改 對 配 方 奶 粉 實 施 的 出 口 限 制, 可 能 會 導 致 問 題 重 演 因 此, 我 們 暫 時 沒 有 撤 銷 或 改 變 這 項 政 策 的 時 間 表 黃 碧 雲 議 員 : 主 席, 我 們 歡 迎 中 國 取 消 一 孩 政 策, 改 為 實 施 二 孩 政 策, 因 為 一 孩 政 策 多 年 以 來 令 中 國 內 地 出 現 性 別 失 衡 及 女 嬰 被 殺 的 問 題 我 現 在 想 就 局 長 主 體 答 覆 的 第 ( 一 ) 部 分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當 中 提 到 停 止 讓 雙 非 孕 婦 來 港 產 子 的 政 策, 我 們 表 示 支 持 但 是, 我 想 問 局 長, 為 何 連 單 非 孕 婦, 即 本 身 不 是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但 其 配 偶 卻 是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內 地 孕 婦, 也 不 能 在 香 港 公 立 醫 院 產 子 呢? 香 港 存 在 不 少 跨 境 婚 姻 和 家 庭, 當 中 更 有 不 少 是 基 層 市 民, 為 何 公 立 醫 院 要 把 這 些 父 親 是 香 港 居 民 的 嬰 兒 拒 諸 門 外? 這 做 法 有 否 涉 及 歧 視?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目 前 公 立 醫 院 並 不 接 受 單 非 孕 婦 的 分 娩 服 務 預 約, 當 中 涉 及 兩 個 重 大 考 慮 因 素 第 一, 這 些 婦 女 本 身 並 不 屬
24 24 於 香 港 公 共 醫 療 政 策 中 可 享 用 高 度 津 貼 公 立 服 務 類 別 的 人 士 第 二, 是 本 港 公 立 醫 院 婦 產 科 和 兒 科 服 務, 尤 其 是 嬰 兒 深 切 治 療 服 務 的 壓 力 和 容 量 問 題 就 目 前 情 況 而 言, 相 關 容 量 仍 不 容 許 我 們 處 理 這 類 婦 女 的 分 娩 服 務 預 約 故 此, 我 們 已 特 別 作 出 安 排, 令 這 些 內 地 孕 婦 能 透 過 正 式 程 序 在 香 港 的 私 家 醫 院 分 娩 黃 碧 雲 議 員 : 我 剛 才 的 問 題 是, 這 有 否 涉 及 歧 視? 他 們 有 不 少 屬 基 層 家 庭, 無 法 負 擔 在 私 家 醫 院 分 娩 的 開 支, 那 麼 他 們 該 怎 麼 辦? 主 席 : 黃 議 員, 你 已 經 提 出 了 跟 進 質 詢 局 長, 你 有 否 補 充?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剛 才 已 就 兩 大 考 慮 因 素 作 出 解 釋, 所 以 不 再 重 複 至 於 黃 議 員 問 題 的 最 後 部 分, 我 可 以 直 接 回 答, 這 並 不 涉 及 歧 視 的 問 題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若 問 市 民, 梁 振 英 上 任 3 年 多 曾 推 行 甚 麼 良 好 政 策, 相 信 市 民 必 定 會 說 限 奶 令 是 其 中 之 一 局 長, 我 知 道 你 在 推 行 限 奶 令 時 曾 承 受 多 方 壓 力, 而 現 在 內 地 改 為 實 行 二 孩 政 策, 只 要 稍 有 常 識, 也 會 知 道 內 地 居 民 對 奶 粉 的 需 求 量 定 必 大 增 現 時, 有 商 界 人 士 不 斷 向 政 府 施 加 壓 力, 要 求 檢 討 限 奶 令, 也 有 為 了 討 好 內 地 權 貴 的 人 士 希 望 當 局 取 消 限 奶 令 我 很 高 興 聽 到 局 長 剛 才 表 明, 暫 時 未 有 這 方 面 的 時 間 表 局 長 可 否 再 次 向 香 港 的 父 母 及 嬰 兒 承 諾, 絕 不 會 因 為 這 些 壓 力 而 輕 言 放 棄 限 奶 令? 局 長 可 否 承 諾, 即 使 內 地 居 民 對 香 港 奶 粉 的 需 求 量 大 增, 掀 起 搶 購 潮, 甚 至 在 前 往 世 界 各 地 旅 遊 時 搶 購 奶 粉, 局 長 也 絕 對 不 會 輕 言 放 棄 限 奶 令?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多 謝 陳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其 實 我 已 曾 多 次 表 明 在 何 種 情 況 下, 才 會 考 慮 修 改 甚 至 撤 銷 現 時 對 配 方 奶 粉 實 施 的 出 口 限 制 最 重 要 的 原 則 是, 我 們 一 定 要 有 充 分 的 信 心, 在 這 項 政 策 修 改 後... 或 者 應 該 這 樣 說, 首 要 原 則 是 必 須 確 保 本 地 父 母 能 夠 為 其 嬰
25 25 幼 兒 購 得 足 夠 的 配 方 奶 粉 因 此, 在 考 慮 作 出 任 何 修 改 時, 一 定 要 有 充 分 的 信 心, 確 信 在 修 改 現 行 政 策 後, 仍 能 確 保 本 地 父 母 能 為 其 嬰 幼 兒 購 得 足 夠 的 配 方 奶 粉 在 沒 有 充 分 信 心 的 情 況 下, 我 們 不 會 貿 然 考 慮 修 改 或 撤 銷 這 項 政 策 王 國 興 議 員 : 主 席, 我 歡 迎 內 地 放 寬 一 孩 政 策 這 政 策 反 映 了 時 代 的 轉 變, 而 內 地 亦 是 針 對 其 出 生 率 和 人 口 老 化 等 問 題 而 作 出 這 項 重 要 決 定 反 觀 香 港, 我 們 雖 然 沒 有 一 孩 政 策 或 二 孩 政 策, 但 本 地 出 生 率 卻 一 直 偏 低 根 據 2012 年 的 統 計 數 字, 本 地 出 生 率 僅 為 1.24 記 得 上 任 特 首 曾 表 示 要 鼓 勵 生 育, 因 此 我 想 透 過 這 個 機 會 問 局 長, 政 府 有 沒 有 考 慮 任 何 措 施 或 政 策, 鼓 勵 香 港 人 生 育, 以 提 升 出 生 率 及 應 對 人 口 老 化 問 題? 希 望 局 長 就 此 作 出 回 應 主 席 : 王 議 員, 你 這 項 問 題 與 主 體 質 詢 無 關 王 國 興 議 員 : 主 席,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與 主 體 質 詢 相 關, 因 香 港 是 國 家 的 一 部 分, 雖 然 二 孩 政 策 是 在 國 內 推 行, 但 卻 無 疑 與 香 港 的 人 口 老 化 問 題 有 關 所 以, 我 想 問 特 區 政 府 對 此 有 何 措 施 和 政 策? 主 席 : 王 議 員, 根 據 基 本 法, 香 港 的 生 育 政 策 不 受 內 地 政 策 規 管 我 且 看 看 局 長 對 這 問 題 有 否 回 應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同 意 你 的 看 法 不 過, 在 這 方 面, 或 許 我 可 以 提 供 一 些 已 載 於 主 體 答 覆 內 的 數 字, 以 供 王 議 員 參 考 我 剛 才 曾 指 出, 根 據 醫 管 局 的 估 計, 香 港 在 2015 年 的 分 娩 宗 數 預 計 為 宗, 比 2014 年 的 實 際 分 娩 宗 數 宗 上 升 了 約 5.4% 這 是 否 反 映 香 港 的 出 生 率 出 現 上 升 的 趨 勢 呢? 當 然 仍 得 繼 續 觀 察 才 可 知 悉 主 席 : 本 會 就 這 項 質 詢 已 用 了 超 過 22 分 鐘 第 三 項 質 詢
26 26 海 外 的 旅 遊 推 廣 工 作 Overseas Tourism Promotion 3.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 主 席, 今 年, 訪 港 內 地 旅 客 人 數 顯 著 下 跌, 由 2 月 份 的 455 萬 人 次, 下 跌 至 7 月 份 的 384 萬 人 次 9 月 份 訪 港 內 地 旅 客 人 數 按 年 下 跌 百 分 之 4.6, 而 非 內 地 旅 客 人 數 則 下 跌 百 分 之 1.6 當 局 指 出, 訪 港 旅 客 的 消 費 模 式 已 改 變, 他 們 的 消 費 意 欲 較 以 往 疲 弱, 因 此 零 售 業 收 入 有 下 滑 趨 勢 有 旅 遊 業 及 零 售 業 人 士 向 本 人 反 映, 政 府 應 更 積 極 推 廣 香 港, 以 吸 引 更 多 旅 客 訪 港 及 振 興 消 費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鑒 於 政 府 在 本 年 9 月 底 向 香 港 旅 遊 發 展 局 ( 旅 發 局 ) 撥 款 一 千 萬 元, 推 出 一 次 性 旅 遊 配 對 基 金, 以 供 旅 遊 景 點 夥 拍 旅 遊 零 售 酒 店 等 業 界 申 請 資 助, 於 未 來 數 月 至 明 年 3 月 間 進 行 海 外 推 廣 工 作, 而 旅 發 局 已 批 准 10 個 景 點 涉 及 69 個 建 議 推 廣 項 目 的 申 請, 政 府 是 否 知 悉 有 關 詳 情 為 何, 以 及 旅 發 局 將 如 何 評 估 獲 配 對 基 金 資 助 的 推 廣 工 作 的 成 效, 以 及 會 否 建 議 獲 批 資 助 的 申 請 者 如 何 善 用 有 關 資 助, 以 提 高 宣 傳 項 目 的 質 素 及 成 效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二 ) 鑒 於 香 港 缺 乏 新 景 點, 並 面 對 鄰 近 亞 洲 國 家 ( 例 如 新 加 坡 泰 國 印 尼 等 ) 的 激 烈 競 爭, 該 等 國 家 近 年 透 過 在 外 地 播 放 引 人 入 勝 的 宣 傳 短 片 以 吸 引 旅 客 到 訪, 政 府 會 否 與 旅 發 局 商 討 製 作 多 些 有 關 香 港 並 具 吸 引 力 的 宣 傳 短 片 在 外 地 媒 體 播 放, 以 提 升 香 港 旅 遊 業 的 競 爭 力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過 去 10 年, 來 港 旅 客 總 數 由 2004 年 的 萬 人 次, 上 升 至 2014 年 的 萬 人 次, 升 幅 接 近 3 倍 最 近 數 月, 環 球 和 內 地 經 濟 步 伐 放 緩, 金 融 市 場 波 動, 加 上 鄰 近 香 港 的 其 他 熱 門 旅 遊 目 的 地 ( 例 如 日 本 及 韓 國 等 ) 貨 幣 顯 著 貶 值, 各 地 亦 相 繼 放 寬 對 內 地 旅 客 的 入 境 簽 證 措 施, 確 實 影 響 了 本 地 旅 遊 業 的 經 營 環 境 香 港 旅 遊 業 經 歷 多 年 的 高 速 增 長 後, 開 始 進 入 調 整 期 政 府 有 見 及 此, 繼 早 前 向 香 港 旅 遊 發 展 局 ( 旅 發 局 ) 額 外 撥 款 8,000 萬 元 外, 今 年 9 月 底 公 布 撥 款 1,000 萬 元 設 立 一 次 性 的 配 對 基 金, 鼓 勵 本 港 的 旅 遊 景 點 夥 拍 業 界, 加 強 宣 傳 及 推 出 具 特 色 及 更 優 惠 的 產 品, 藉 此 吸 引 更 多 過 夜 及
27 27 高 增 值 的 旅 客 在 未 來 數 月 訪 港, 提 高 香 港 作 為 多 姿 多 采 旅 遊 目 的 地 的 知 名 度 及 旅 客 來 港 的 興 趣, 帶 旺 香 港 的 整 體 市 況 ( 代 理 主 席 梁 君 彥 議 員 代 為 主 持 會 議 ) 就 質 詢 的 兩 個 部 分, 我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政 府 在 9 月 底 公 布 額 外 撥 款 1,000 萬 元, 設 立 一 次 性 的 旅 遊 景 點 海 外 推 廣 宣 傳 配 對 基 金 資 助 計 劃 ( 資 助 計 劃 ), 以 配 對 基 金 形 式 資 助 本 港 旅 遊 景 點, 加 強 海 外 推 廣 工 作 旅 發 局 負 責 處 理 這 項 配 對 基 金 的 申 請 及 發 放 安 排 基 金 的 申 請 期 由 9 月 30 日 至 10 月 14 日, 旅 發 局 共 接 獲 12 個 本 地 旅 遊 景 點 的 申 請, 當 中 包 括 79 項 建 議 推 廣 項 目 經 過 由 旅 遊 及 相 關 業 界 人 士 組 成 的 評 審 委 員 會 嚴 格 審 批 後, 共 有 10 個 本 地 旅 遊 景 點 的 申 請 成 功 獲 批, 合 共 69 個 建 議 推 廣 項 目, 分 別 覆 蓋 12 個 客 源 市 場, 包 括 內 地 短 途 及 長 途 市 場, 涉 及 的 資 助 金 額 總 數 接 近 1,000 萬 元 成 功 申 請 基 金 的 景 點 所 獲 批 的 資 助 金 額 詳 見 附 表 所 有 資 助 計 劃 的 申 請, 均 經 由 來 自 旅 遊 及 相 關 業 界, 並 具 備 有 關 經 驗 的 人 士 所 組 成 的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批 評 審 委 員 會 的 評 審 準 則 已 考 慮 到 項 目 的 宣 傳 效 果, 包 括 項 目 能 否 提 升 景 點 於 客 源 市 場 的 曝 光, 突 顯 香 港 為 多 姿 多 采 旅 遊 目 的 地 的 形 象 ; 能 否 有 效 接 觸 到 客 源 市 場 的 消 費 者, 提 升 其 來 港 興 趣 ; 以 及 推 廣 活 動 的 具 體 宣 傳 內 容 等, 以 確 保 推 廣 活 動 的 宣 傳 效 果 及 推 廣 成 效 獲 批 的 69 個 推 廣 項 目 的 形 式 和 內 容 多 樣 化, 除 了 由 個 別 景 點 所 提 供 的 門 票 折 扣 及 消 費 禮 遇 外, 還 包 括 景 點 和 景 點 之 間 的 聯 合 推 廣, 或 景 點 與 相 關 的 業 界 夥 伴, 例 如 本 地 及 海 外 旅 行 社 網 上 旅 行 社 航 空 公 司 本 地 酒 店 零 售 及 餐 飲 商 戶 等 合 作 推 出 旅 遊 產 品, 以 吸 引 旅 客, 尤 其 是 過 夜 旅 客 訪 港 旅 發 局 會 因 應 各 景 點 的 需 要, 為 其 項 目 提 供 適 切 支 援 及 意 見, 包 括 安 排 旅 發 局 海 外 辦 事 處 協 助 宣 傳, 務 求 盡 量 發 揮
28 28 協 同 效 應, 令 推 廣 工 作 更 具 成 效 在 評 估 成 效 方 面, 由 於 是 次 計 劃 是 以 配 對 基 金 形 式 運 作, 因 此 景 點 亦 需 投 放 對 等 的 資 源 用 作 推 廣, 我 們 相 信 旅 遊 景 點 亦 會 相 當 重 視 宣 傳 的 質 量 與 成 效 各 景 點 須 向 旅 發 局 提 交 有 關 推 廣 活 動 的 單 據 宣 傳 品, 以 至 海 外 傳 媒 報 道 等 資 料 文 件, 供 旅 發 局 審 視, 以 確 保 款 項 用 得 其 所 雖 然 計 劃 的 推 廣 成 效 難 以 一 一 量 化, 然 而 我 們 期 望 藉 這 項 新 計 劃 及 景 點 推 出 的 優 惠 和 特 色 產 品, 加 上 旅 發 局 的 海 外 宣 傳 工 作, 可 以 為 香 港 吸 引 更 多 旅 客, 並 能 令 更 多 海 外 業 界 和 旅 客 對 香 港 產 生 良 好 印 象, 為 本 港 的 旅 遊 業 帶 來 幫 助 ( 二 ) 政 府 向 來 重 視 推 廣 香 港 的 旅 遊 形 象, 並 透 過 旅 發 局 製 作 配 合 整 體 宣 傳 策 略 的 宣 傳 片, 建 立 香 港 的 旅 遊 品 牌 在 2014 年 開 始, 旅 發 局 推 出 以 My Time for Hong Kong ( 我 在 香 港 之 時 ) 為 主 題 的 全 球 性 品 牌 推 廣 計 劃, 利 用 全 方 位 的 數 碼 媒 體 推 廣 公 關 宣 傳, 以 及 消 費 者 旅 遊 展 等 途 徑, 推 廣 香 港 獨 特 和 多 姿 多 采 的 旅 遊 體 驗, 從 而 引 發 消 費 者 的 共 鳴 旅 發 局 製 作 多 條 宣 傳 短 片, 邀 請 本 港 不 同 界 別 的 名 人 如 米 芝 蓮 名 廚 音 樂 人 等, 向 消 費 者 推 廣 香 港 不 同 方 面 的 獨 特 體 驗, 包 括 美 食 購 物 城 市 地 標 古 今 文 化 夜 遊 香 港 戶 外 探 索 節 日 盛 事 體 育 盛 事 和 文 娛 藝 術 等, 從 而 吸 引 旅 客 訪 港 這 些 短 片 除 了 於 數 碼 媒 體 播 放 外, 還 有 在 東 南 亞 的 區 域 性 電 視 頻 道 播 出 My Time for Hong Kong 推 廣 計 劃 及 其 宣 傳 短 片 獲 得 多 項 國 際 獎 項, 包 括 PATA Gold Award 2015 市 場 推 廣 主 要 旅 遊 目 的 地 金 獎 及 ASTRID Awards 2015 推 廣 活 動 組 別 銀 獎 此 外, 旅 發 局 亦 因 應 今 年 香 港 FUN 享 夏 日 禮 製 作 新 一 輯 的 宣 傳 片, 安 排 於 多 個 短 途 市 場 ( 包 括 東 南 亞 台 灣 及 韓 國 ) 的 區 域 性 電 視 頻 道 發 放 旅 發 局 現 時 正 就 着 My Time for Hong Kong 品 牌 推 廣 計 劃 於 過 去 兩 年 間 的 運 作 經 驗, 研 究 進 一 步 優 化 推 廣 香 港 作 為 首 選 旅 遊 目 的 地 的 途 徑 和 方 法 來 年, 旅 發 局 亦 計 劃 為 My Time for Hong Kong 推 廣 計 劃 製 作 新 一 批 針 對 不 同 客 羣 的
29 29 宣 傳 片, 展 現 香 港 獨 特 及 多 元 化 的 旅 遊 體 驗, 以 及 時 尚 充 滿 動 感 的 一 面 有 關 宣 傳 片 將 安 排 於 數 碼 媒 體 社 交 平 台 區 域 性 電 視 台 等 途 徑 播 放, 吸 引 消 費 者 選 擇 香 港 作 為 旅 遊 目 的 地 旅 遊 景 點 海 外 推 廣 宣 傳 配 對 基 金 資 助 計 劃 獲 批 資 助 及 金 額 成 功 申 請 景 點 獲 批 項 目 獲 批 金 額 ( 元 ) 香 港 3D 奇 幻 世 界 2 232,750 香 港 迪 士 尼 樂 園 5 1,059,500 香 港 杜 莎 夫 人 蠟 像 館 9 1,279,250 昂 坪 ,770,000 香 港 挪 亞 方 舟 4 162,000 香 港 海 洋 公 園 15 1,269,000 PMQ 元 創 方 1 235,438 淺 水 灣 超 視 覺 藝 術 館 2 515,000 天 際 100 香 港 觀 景 台 3 355,000 山 頂 纜 車 有 限 公 司 2 200,000 景 點 共 同 合 作 項 目 12 2,876,750 總 計 69 9,954,688 附 表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很 高 興 局 長 同 意 加 強 海 外 宣 傳 局 長 說 的 宣 傳 短 片, 包 括 My Time for Hong Kong 宣 傳 短 片, 我 全 都 看 過 雖 說 有 關 短 片 曾 獲 獎, 但 其 實 拍 攝 效 果 一 般, 拍 攝 手 法 平 平 無 奇, 例 如 以 Indulgence 和 Renewal 為 題 的, 都 只 是 找 些 演 員 站 在 鏡 頭 前, 就 像 宣 傳 區 議 會 選 舉 般, 再 加 上 旁 白 便 了 事 例 如 Indulgence 那 條 短 片, 便 只 是 向 人 推 介 吃 鳳 爪 和 乾 炒 牛 河, 這 種 宣 傳 手 法 遠 遠 及 不 上 我 們 的 競 爭 對 手 的 推 廣 計 劃, 例 如 馬 來 西 亞 的 Malaysia Truly Asia 泰 國 的 Spirit of Thailand 台 灣 的 Time for Taiwan 及 印 度 的 Incredible India 我 想 問 局 長 會 否 要 求 旅 發 局 聘 請 高 手 拍 些 好 一 點 較 有 新 意 及 驚 喜 的 短 片? 再 者, 為 何 不 在 海 外 觀 眾 收 看 的 電 視 台, 例 如 Discovery Channel BBC CNN 等, 播 出 短 片 呢? 我 們 的 競 爭 對 手 全 都 是 這 樣 做 的
30 30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多 謝 葉 議 員 的 意 見, 我 會 向 旅 發 局 反 映 有 關 意 見, 透 過 下 一 輯 My Time for Hong Kong 宣 傳 短 片 繼 續 作 出 推 廣 My Time for Hong Kong 短 片 中 的 主 角 以 第 一 身 出 發, 向 旅 客 和 海 外 消 費 者 分 享 他 們 的 親 身 體 驗 剛 才 葉 議 員 提 及 以 Indulgence 為 題 的 短 片, 便 是 由 一 名 米 芝 蓮 廚 師 介 紹 香 港 的 傳 統 或 特 色 美 食 很 多 外 地 旅 客 來 港, 均 很 希 望 能 接 觸 有 關 美 食 的 資 訊 所 以, 我 們 不 同 的 宣 傳 主 題, 例 如 Exploring Inspiring Rhythm Expression Action Romance, 議 員 剛 才 提 及 的 Indulgence Renewal, 以 及 Urban Escape, 全 都 是 旨 在 吸 引 外 地 旅 客 來 港 的 主 題 當 然, 我 們 也 要 參 考 其 他 地 方 就 旅 遊 目 的 地 進 行 的 推 廣, 例 如 議 員 剛 才 提 及 的 馬 來 西 亞 泰 國 或 印 度, 也 有 製 作 類 似 的 宣 傳 短 片 我 們 會 吸 收 有 關 經 驗, 讓 我 們 的 旅 客 有 更 豐 富 的 體 驗, 吸 引 他 們 來 港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局 長 沒 有 答 覆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既 然 宣 傳 短 片 拍 得 那 麼 好, 為 何 不 像 我 們 的 競 爭 對 手 那 般, 安 排 在 Discovery Channel BBC 等 頻 道 播 出 呢? 代 理 主 席 : 局 長, 請 作 答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我 們 已 在 多 個 不 同 平 台 播 出 短 片, 包 括 數 碼 平 台 社 交 媒 體 等 如 果 budget 許 可... 經 評 估 有 關 費 用 的 成 本 效 益 後, 我 們 亦 可 考 慮 在 其 他 平 台 播 放 這 些 宣 傳 短 片 方 剛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清 楚 了 解 香 港 旅 遊 業 下 滑 對 零 售 行 業 的 衝 擊 有 多 大 所 以, 我 很 支 持 政 府 推 出 這 項 推 廣 旅 遊 業 的 措 施 然 而, 香 港 旅 遊 業 不 單 面 對 吸 引 力 下 降 的 困 難, 還 受 到 種 種 內 部 破 壞, 包 括 時 常 在 商 場 購 物 區 騷 擾 內 地 遊 客 的 人 士 定 點 購 物 旅 行 團, 以 及 以 不 良 營 商 手 法 劏 客 的 商 戶 在 行 業 方 面, 我 們 經 常 鼓 勵 商 會 加 強 關 注 會 員 的 經 營 手 法, 亦 不 斷 呼 籲 業 界 向 香 港 海 關 舉 報 劏 客 或 售 賣 假 貨 的 商 戶 我 想 請 問 局 長, 針 對 香 港 內 部 這 數 個 問 題 騷 擾 遊 客 定 點 購 物, 以 及 採 用 不 良 營 商 手 法 的 商 戶 政 府 有 否 研 究 可 透 過
31 31 立 法 或 加 強 巡 查 執 法 等 渠 道 去 改 善? 以 韓 國 為 例, 當 地 旅 行 團 的 行 程 須 交 由 旅 遊 監 管 局 的 有 關 部 門 規 管 此 外, 香 港 海 關 會 否 加 強 對 定 點 購 物 商 戶 的 審 查 呢?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方 剛 議 員 剛 才 提 及 的 數 個 問 題, 確 實 影 響 香 港 作 為 旅 遊 目 的 地 的 形 象 他 提 及 的 一 少 撮 人 士 的 激 烈 行 為, 真 的 會 影 響 內 地 旅 客 來 港 旅 遊 的 意 欲 因 此, 我 們 要 加 強 宣 傳 香 港 好 客 之 都 的 形 象 我 們 一 連 串 的 推 廣 活 動 都 是 針 對 這 方 面, 向 內 地 或 外 地 旅 客 發 放 正 面 的 信 息, 讓 他 們 知 道 香 港 歡 迎 他 們 這 對 香 港 的 零 售 業 旅 遊 業 酒 店 和 餐 飲 業 都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此 外, 方 議 員 提 到 強 迫 購 物 的 問 題 大 家 都 知 道, 自 2011 年 開 始, 我 們 已 推 出 10 項 措 施, 以 嚴 厲 打 擊 定 點 購 物 零 負 團 費 所 產 生 的 問 題 以 最 近 發 生 的 不 幸 事 件 為 例, 當 中 懷 疑 有 影 子 團 友 出 現, 他 不 是 導 遊 或 領 隊, 而 是 以 旅 行 團 團 友 的 身 份 來 港 因 應 這 個 情 況, 我 們 須 加 強 打 擊 影 子 團 友 為 此, 我 們 已 建 議 香 港 旅 遊 業 議 會 留 意, 如 果 一 名 旅 客 在 短 期 內 重 複 報 團 來 港, 便 有 合 理 的 理 由 懷 疑 他 是 影 子 團 友, 應 盡 快 採 取 措 施 予 以 堵 截 上 星 期, 我 們 已 向 國 家 旅 遊 局 簡 介 零 負 團 費 及 定 點 購 物 所 產 生 的 問 題, 以 及 香 港 的 最 新 應 對 措 施, 並 得 到 國 家 旅 遊 局 的 肯 定 我 們 希 望 香 港 旅 遊 業 議 會 能 盡 快 推 出 這 些 措 施, 以 有 效 打 擊 這 些 新 出 現 的 問 題 至 於 會 否 立 法, 其 實 巡 查 和 執 法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商 品 說 明 條 例 已 載 有 能 有 效 針 對 及 規 管 這 些 不 法 行 為 的 條 文 所 以, 我 們 會 與 香 港 海 關 緊 密 聯 繫, 透 過 執 法 來 打 擊 這 些 欺 騙 旅 客 的 不 良 營 商 手 法 石 禮 謙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最 近 看 過 My Time for Hong Kong 的 宣 傳 短 片 我 不 是 在 香 港 而 是 在 東 南 亞 看 的 我 覺 得 這 些 短 片 拍 得 非 常 好, 真 是 各 花 入 各 眼 我 是 從 一 名 普 通 市 民 的 角 度 去 看, 而 不 是 從 文 化 界 人 士 的 角 度 去 看 短 片 拍 得 很 平 實, 介 紹 香 港 的 飲 食 及 各 方 面 的 生 活 質 素 我 有 很 多 朋 友 看 過 後, 都 覺 得 應 該 要 來 港 一 遊 所 以, 我 要 提 出 另 一 面 的 意 見, 請 當 局 回 去 再 考 慮, 繼 續 做 好 My Time for Hong Kong 這 類 推 廣 工 作 關 於 政 府 的 1,000 萬 元 撥 款, 我 想 提 出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政 府 有 否 估 計 這 1,000 萬 元 撥 款 的 經 濟 效 益 可 以 帶 來 多 少 遊 客, 以 及 對 飲 食 界 及 零 售 界 有 何 貢 獻? 局 長 可 否 提 供 數 據 給 我 們?
32 32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多 謝 石 議 員 對 My Time for Hong Kong 宣 傳 短 片 的 認 同, 我 們 會 繼 續 努 力, 下 一 輯 My Time for Hong Kong 宣 傳 短 片 會 以 更 豐 富 的 內 容 來 吸 引 旅 客 關 於 這 1,000 萬 元 撥 款 的 效 益,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已 表 示 這 方 面 難 以 一 一 量 化 其 實 這 筆 撥 款 是 用 作 設 立 配 對 基 金, 申 請 資 助 的 景 點 要 作 出 對 等 的 配 對 所 以, 大 家 都 很 關 注 有 關 的 質 量 和 成 效 我 們 要 待 基 金 運 作 一 段 時 間 後, 才 審 視 其 效 果 如 何 我 認 為 很 難 按 資 助 額 來 評 估 對 旅 遊 業 的 成 效, 因 為 我 們 還 透 過 其 他 多 項 措 施 和 誘 因 來 吸 引 旅 客, 而 整 體 經 濟 環 境 亦 對 來 港 旅 客 人 數 有 直 接 影 響 儘 管 如 此, 我 們 仍 會 密 切 關 注 這 方 面 的 成 效 馬 逢 國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局 長 主 體 答 覆 的 第 ( 一 ) 部 分 提 到, 有 10 個 景 點 合 共 69 個 項 目 已 成 功 申 請 資 助 但 是, 我 注 意 到 所 有 獲 批 的 項 目 都 是 大 型 的 旅 遊 景 點, 包 括 迪 士 尼 樂 園 昂 坪 360 海 洋 公 園 挪 亞 方 舟 等, 當 中 甚 少 有 中 小 型 景 點 我 認 為, 這 些 大 型 景 點 的 營 運 者 本 身 都 具 備 一 定 的 財 政 資 源 去 進 行 宣 傳 推 廣, 在 很 多 推 廣 活 動 或 計 劃 中 均 可 看 到 它 們 的 宣 傳 內 容, 但 一 些 中 小 型 或 地 區 性 的 項 目 卻 反 而 沒 有 能 力 這 樣 做 政 府 投 放 資 源 後, 究 竟 實 際 上 對 業 界 有 多 大 幫 助 呢? 特 別 是 中 小 型 的 旅 遊 景 點, 它 們 缺 乏 資 源 組 織, 政 府 如 何 幫 助 它 們 呢? 我 希 望 政 府 可 以 解 釋 一 下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其 實 今 次 的 申 請 是 公 開 的 在 推 出 這 個 計 劃 時, 我 們 曾 廣 邀 不 同 的 景 點 提 出 申 請 我 剛 才 已 講 解 了 有 關 準 則, 至 於 資 助 額, 則 介 乎 10 萬 元 至 200 萬 元, 幅 度 也 很 大 如 果 有 景 點 想 申 請 這 個 基 金 以 助 其 推 廣 工 作, 我 們 的 態 度 是 開 放 的 我 們 已 大 力 鼓 勵 業 界 景 點 提 出 申 請 在 今 次 接 獲 的 12 份 申 請 中, 有 10 份 ( 即 10 個 景 點 ) 獲 批, 餘 下 的 兩 份 申 請 因 不 符 合 指 引 和 要 求 而 不 獲 批 准 所 以, 正 如 我 所 說, 這 個 計 劃 是 非 常 開 放 的 這 個 計 劃 今 次 協 助 的 景 點 主 要 具 有 一 些 特 色, 以 組 合 的 形 式 吸 引 遊 客, 亦 針 對 不 同 的 市 場 來 吸 引 遊 客 讓 我 舉 數 個 例 子, 迪 士 尼 樂 園 和 海 洋 公 園 針 對 的 消 費 羣 是 泰 國 的 年 青 家 庭, 為 這 類 旅 客 推 出 門 票 餐 飲 購 物 及 住 宿 的 優 惠 ; 也 有 景
33 33 點 例 如 海 洋 公 園 天 際 100 香 港 觀 景 台 及 杜 莎 夫 人 蠟 像 館 夥 拍 業 界, 推 出 針 對 馬 來 西 亞 市 場 的 優 惠, 以 及 七 大 景 點 聯 手 在 菲 律 賓 馬 尼 拉 進 行 旅 遊 推 廣 所 以, 這 些 組 合 本 身 已 是 一 項 創 新, 我 們 亦 歡 迎 香 港 的 旅 遊 景 點 互 相 配 合, 吸 引 不 同 市 場 的 旅 客, 豐 富 香 港 的 旅 遊 客 羣 代 理 主 席 : 第 四 項 質 詢 香 港 的 空 氣 污 染 Air Pollution in Hong Kong 4. 陳 克 勤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據 報, 空 氣 污 染 已 被 世 界 衞 生 組 織 ( 下 稱 世 衞 ) 歸 類 為 對 人 體 有 明 確 致 癌 性 的 人 類 致 癌 物 ( 即 1 類 ) 政 府 多 年 來 推 行 了 多 項 減 少 空 氣 污 染 的 措 施 雖 然 2014 年 在 香 港 繁 忙 地 區 路 邊 錄 得 的 主 要 空 氣 污 染 物 濃 度 低 於 1999 年 的 水 平, 但 二 氧 化 氮 水 平 不 跌 反 升 據 報, 平 均 每 年 有 人 因 空 氣 污 染 而 提 早 死 亡, 而 年 均 經 濟 損 失 高 達 400 億 元 因 此, 有 多 個 環 保 團 體 呼 籲 當 局 加 大 力 度 改 善 路 邊 空 氣 質 素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有 否 評 估 當 局 在 過 去 5 年 就 改 善 路 邊 空 氣 質 素 推 行 的 各 項 政 策 的 成 效 ; 若 有, 結 果 為 何 ; 有 否 研 究 路 邊 二 氧 化 氮 水 平 近 年 不 跌 反 升 的 原 因 ; 有 否 研 究 最 需 要 就 哪 一 類 路 邊 空 氣 污 染 物 採 取 即 時 的 改 善 措 施, 以 及 有 否 研 究 減 低 各 類 路 邊 空 氣 污 染 物 水 平 的 新 措 施 ; ( 二 ) 鑒 於 據 報 即 將 在 長 春 建 成 的 內 地 首 個 大 氣 超 級 自 動 監 測 站, 可 自 動 分 析 空 氣 中 污 染 物 主 要 是 來 自 燃 煤 汽 車 尾 氣 還 是 揚 塵, 因 此 可 大 大 幫 助 當 局 作 出 相 應 對 策, 政 府 會 否 研 究 引 入 該 類 系 統, 實 時 監 測 各 類 空 氣 污 染 物 的 來 源, 特 別 是 可 對 呼 吸 系 統 和 心 血 管 系 統 造 成 傷 害 的 微 細 懸 浮 粒 子 ( 下 稱 PM2.5 ) 的 水 平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三 ) 鑒 於 當 局 於 去 年 引 入 一 套 較 以 往 嚴 格 的 新 空 氣 質 素 指 標 ( 下 稱 新 指 標 ), 但 要 到 2020 年 才 大 致 達 標, 而 新 指 標 較 世 衞 的 空 氣 質 素 指 引 寬 鬆 ( 例 如 新 指 標 下 PM2.5 的 24 小 時 平 均 濃 度 限 值 為 每 立 方 米 75 微 克, 是 世 衞 指 引 的 3 倍, 而 且 新
34 34 指 標 容 許 每 年 超 標 9 日, 比 世 衞 指 引 多 6 日 ), 政 府 會 否 盡 快 修 改 新 指 標 使 其 與 世 衞 指 引 看 齊, 並 制 訂 更 進 取 的 改 善 空 氣 質 素 措 施, 以 期 盡 快 達 標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環 境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 一 ) 特 區 政 府 一 直 致 力 改 善 空 氣 質 素, 以 保 障 市 民 健 康 我 們 對 本 地 主 要 污 染 物 排 放 源 頭 採 取 一 系 列 控 制 措 施, 並 加 強 區 域 合 作 自 2005 年 起, 我 們 與 廣 東 省 環 境 保 護 廳 合 作, 建 立 珠 三 角 地 區 空 氣 監 測 網 絡, 以 監 測 區 域 空 氣 質 素, 為 分 析 區 域 空 氣 污 染 及 制 訂 改 善 空 氣 質 素 措 施 提 供 重 要 的 參 考 在 改 善 路 邊 空 氣 質 素 方 面, 我 們 在 2000 年 開 始 落 實 石 油 氣 的 士 計 劃, 並 致 力 提 升 車 輛 排 放 及 燃 料 標 準 現 時 新 登 記 車 輛 的 排 放 須 符 合 歐 盟 V 期 標 準, 而 車 用 燃 料 亦 為 歐 盟 V 期 過 去 3 年 推 出 的 改 善 路 邊 空 氣 質 素 措 施 包 括 : (i) 分 階 段 淘 汰 約 輛 歐 盟 IV 期 以 前 的 柴 油 商 業 車, 特 惠 資 助 計 劃 自 去 年 3 月 開 始 推 出 至 今 反 應 良 好 截 至 本 年 10 月 底, 已 有 超 過 四 成 歐 盟 IV 期 以 前 的 柴 油 商 業 車 在 計 劃 下 退 役 ; 至 於 歐 盟 前 期 的 柴 油 商 業 車, 已 淘 汰 近 九 成 (ii) 於 去 年 完 成 資 助 約 部 石 油 氣 的 士 和 小 巴 更 換 催 化 器 及 含 氧 感 知 器, 以 減 少 車 輛 氮 氧 化 物 及 揮 發 性 有 機 化 合 物 的 排 放, 並 由 去 年 9 月 開 始 使 用 路 邊 遙 測 設 備 以 加 強 管 制 汽 油 和 石 油 氣 車 輛 的 廢 氣 排 放 (iii)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現 正 為 約 部 歐 盟 II 期 及 III 期 專 營 巴 士 加 裝 選 擇 性 催 化 還 原 器, 以 減 少 氮 氧 化 物 的 排 放 加 裝 計 劃 預 計 在 2016 年 年 底 前 完 成 上 述 措 施 已 逐 步 發 揮 成 效 環 境 保 護 署 ( 環 保 署 ) 於 2014 年 在 路 邊 空 氣 監 測 站 錄 得 的 主 要 空 氣 污 染 物 濃 度 較 2005 年 均 有 下 降, 可 吸 入 懸 浮 粒 子 二 氧 化 硫 和 氮 氧 化 物 的 濃 度, 分 別 減 少 33%,59% 及 30%; 而 路 邊 的 二 氧 化 氮 的 濃 度 仍 處 於 較 高 的 水 平, 主 要 是 因 為 區 域 性 臭 氧 上 升 所 致
35 35 此 外, 為 進 一 步 改 善 路 邊 空 氣 質 素, 我 們 會 於 今 年 年 底 在 中 環 銅 鑼 灣 和 旺 角 的 3 個 繁 忙 路 段 設 立 專 營 巴 士 低 排 放 區 我 們 亦 正 籌 備 收 緊 車 輛 廢 氣 排 放 標 準 至 歐 盟 VI 期, 並 會 在 本 月 27 日 諮 詢 立 法 會 環 境 事 務 委 員 會 此 外, 我 們 亦 會 繼 續 與 廣 東 省 政 府 合 作, 致 力 改 善 區 域 性 空 氣 污 染, 包 括 臭 氧 問 題 ( 二 ) 環 保 署 的 全 港 性 空 氣 質 素 監 測 網 絡, 由 12 個 一 般 監 測 站 和 3 個 路 邊 站 組 成, 負 責 收 集 及 發 布 大 氣 及 路 邊 空 氣 污 染 物 的 實 時 濃 度, 包 括 微 細 懸 浮 粒 子 ( 即 PM2.5) 可 吸 入 懸 浮 粒 子 ( 即 PM10) 二 氧 化 硫 二 氧 化 氮 和 臭 氧 環 保 署 亦 於 2000 年 起 分 析 空 氣 監 測 站 所 錄 得 的 PM2.5 化 學 成 分, 以 進 一 步 了 解 PM2.5 的 主 要 來 源 此 外, 我 們 在 2011 年 開 展 了 本 地 空 氣 質 素 超 級 監 測 站 計 劃, 以 助 深 入 分 析 懸 浮 粒 子 (PM10/ PM2.5) 和 光 化 學 空 氣 污 染 ( 即 臭 氧 ) 的 成 因 和 源 頭, 制 訂 相 關 政 策 和 改 善 措 施, 以 及 評 估 成 效 在 計 劃 下, 我 們 於 元 朗 的 一 般 空 氣 質 素 監 測 站 以 自 動 化 的 PM2.5 化 學 成 分 分 析 儀 收 集 PM2.5 的 數 據 此 外, 正 在 籌 建 的 鶴 咀 背 景 站 會 設 置 自 動 化 PM2.5 化 學 成 分 和 光 化 學 空 氣 污 染 分 析 儀, 強 化 該 超 級 監 測 站 計 劃 ( 三 ) 世 界 衞 生 組 織 ( 世 衞 ) 建 議 不 同 地 區 在 制 訂 空 氣 質 素 指 標 時, 必 須 根 據 實 際 情 況, 考 慮 當 地 空 氣 質 素 切 實 可 行 的 技 術 經 濟 政 治 和 社 會 等 因 素 世 衞 空 氣 質 素 指 引 亦 制 訂 了 中 期 目 標, 讓 政 府 按 循 序 漸 進 方 式 減 少 空 氣 污 染 和 達 致 最 終 目 標 特 區 政 府 早 前 已 按 照 有 關 建 議 更 新 空 氣 質 素 指 標, 新 指 標 已 於 2014 年 1 月 1 日 生 效,PM2.5 已 列 入 指 標 內 研 究 顯 示, 香 港 空 氣 中 的 懸 浮 粒 子 中 有 近 七 成 來 自 區 域 排 放 我 們 在 制 訂 PM2.5 的 空 氣 質 素 指 標 時, 須 考 慮 區 域 因 素 的 影 響, 因 此 未 能 在 短 時 間 內 達 致 世 衞 的 最 終 目 標 現 時, 我 們 已 把 PM2.5 的 空 氣 質 素 指 標 設 定 在 世 衞 中 期 目 標, 這 是 符 合 世 衞 空 氣 質 素 指 引 的 務 實 做 法 香 港 與 內 地 一 直 緊 密 合 作, 致 力 改 善 珠 三 角 的 空 氣 質 素 我 們 在 2012 年 11 月 與 廣 東 省 政 府 達 成 協 議, 共 同 制 訂 兩 地
36 36 在 2015 年 和 2020 年 的 減 排 計 劃, 有 助 香 港 在 2020 年 大 致 達 致 新 空 氣 質 素 指 標, 長 遠 亦 有 助 降 低 不 同 空 氣 污 染 物, 包 括 PM2.5 的 水 平 按 法 例 要 求, 我 們 須 最 少 每 5 年 檢 討 空 氣 質 素 指 標 我 們 正 籌 備 該 項 工 作, 評 估 近 年 推 出 空 氣 質 素 改 善 措 施 的 成 效 珠 三 角 的 空 氣 污 染 物 排 放 趨 勢 減 排 技 術 的 最 新 發 展 空 氣 污 染 對 健 康 的 風 險, 以 及 建 議 進 一 步 改 善 空 氣 質 素 的 措 施 我 們 計 劃 在 明 年 年 初 向 立 法 會 環 境 事 務 委 員 會 及 環 境 諮 詢 委 員 會 匯 報 檢 討 指 標 的 工 作 計 劃 陳 克 勤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要 解 決 空 氣 污 染 問 題, 必 須 找 出 污 染 源 頭, 否 則 只 會 藥 石 亂 投 市 民 關 注 到,PM2.5 被 人 體 吸 收 後, 會 入 侵 支 氣 管 肺 泡, 甚 至 血 液, 嚴 重 影 響 健 康 韓 國 採 用 衞 星 手 機 數 據 進 行 長 期 追 蹤 調 查, 從 而 對 症 下 藥 但 是, 香 港 只 有 兩 個 超 級 監 測 站, 一 個 在 元 朗, 另 一 個 尚 在 籌 備 中 政 府 由 2000 年 開 始 分 析 PM2.5 的 化 學 成 分, 研 究 了 15 年, 還 未 弄 清 楚 PM2.5 的 各 種 污 染 源 頭 請 問 局 長 的 政 策 是 根 據 哪 些 數 據 訂 定 的 呢? 究 竟 香 港 的 PM2.5 的 源 頭 在 哪 裏? 環 境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多 謝 陳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其 實, 香 港 就 這 方 面 進 行 的 研 究, 包 括 與 大 學 的 合 作, 以 區 域 層 面 來 說, 已 取 得 顯 著 成 績 我 們 與 內 地 亦 有 密 切 交 流, 所 以 我 們 在 這 方 面 已 達 到 一 定 的 水 平 關 於 議 員 關 注 的 PM2.5, 本 地 源 頭 主 要 來 自 車 輛, 所 以 近 年 我 們 已 加 大 不 少 力 度 推 行 改 善 車 輛 排 放 的 措 施, 當 中 有 透 過 法 規, 也 有 以 鼓 勵 的 方 式 推 行 同 時, 我 剛 才 也 指 出,PM2.5 可 能 有 三 分 之 二 是 受 到 區 域 因 素 影 響 所 以, 我 們 對 於 大 家 關 注 的 PM2.5 空 氣 污 染 物 的 來 源, 其 實 已 有 足 夠 的 基 礎 理 解 當 然, 其 他 方 面, 包 括 電 廠 和 工 業 方 面 亦 會 產 生 這 方 面 的 排 放 梁 繼 昌 議 員 : 局 長, 香 港 人 均 二 氧 化 碳 的 排 放 量 達 每 年 6 公 噸, 這 個 數 字 遠 遠 超 於 巴 黎 的 3.32 公 噸 哥 本 哈 根 的 3 公 噸, 甚 至 倫 敦 的 4.7 公 噸 既 然 二 氧 化 碳 是 一 種 有 害 氣 體, 亦 是 我 們 氣 候 變 化 的 元 兇, 政 府 何 時 才 會 制 訂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指 標?
37 37 環 境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我 相 信 這 裏 涉 及 兩 方 面, 其 一 是 空 氣 質 素 對 市 民 健 康 的 影 響 梁 議 員 提 到 的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量, 現 時, 全 球 的 主 要 關 注, 是 氣 候 變 化 導 致 全 球 暖 化 的 問 題 所 以, 我 們 今 年 發 表 了 兩 份 文 件, 一 份 是 香 港 都 市 節 能 藍 圖 2015~2025+, 這 是 香 港 首 份 整 全 的 文 件, 闡 述 如 何 從 源 頭 和 各 個 方 面 ( 包 括 建 築 和 交 通 等 ), 減 少 能 源 耗 用 和 碳 足 印 與 此 同 時, 我 們 剛 剛 發 表 了 一 份 香 港 氣 候 變 化 報 告 2015, 說 出 我 們 在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減 碳 等 各 方 面 的 工 作 現 在 香 港 的 目 標 是 以 2005 年 作 為 基 年, 到 2020 年 減 少 我 們 的 碳 強 度 五 至 六 成 我 們 知 道 這 是 一 個 相 對 短 期 的 目 標, 所 以, 我 們 會 密 切 關 注 全 球, 以 至 國 家 在 這 方 面 所 訂 定 的 目 標 趨 勢 我 們 早 前 說 過, 我 們 在 巴 黎 氣 候 變 化 大 會 之 後, 會 跟 社 會 各 界 人 士 溝 通, 看 看 如 何 加 強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但 是, 我 同 時 要 強 調 的 是, 我 們 的 既 定 目 標 是 努 力 在 5 年 之 內 把 我 們 的 碳 強 度 減 低 五 至 六 成 所 以, 這 也 是 一 項 具 體 工 作 吳 亮 星 議 員 : 主 體 答 覆 第 ( 一 ) 部 分 最 後 一 段 提 到, 當 局 準 備 在 中 環 銅 鑼 灣 和 旺 角 這 3 個 繁 忙 路 段 設 立 專 營 巴 士 低 排 放 區, 這 證 明 上 述 地 區 的 廢 氣 相 當 嚴 重 我 想 請 問 政 府 會 否 考 慮 在 這 些 高 污 染 或 懸 浮 粒 子 特 別 多 的 地 區 設 置 高 空 降 雨 設 施 或 系 統, 以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減 低 該 等 地 區 的 市 民 受 到 空 氣 污 染 的 威 脅? 環 境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多 謝 議 員 的 提 問 我 相 信 我 們 有 不 同 方 法 應 對 相 關 問 題 當 然, 我 們 會 多 管 齊 下, 但 現 在 的 主 要 工 作 是 從 源 頭 控 制 廢 氣 排 放 所 以, 如 果 我 們 能 夠 在 一 些 高 污 染 地 區 控 制 車 輛 的 質 素, 以 至 車 輛 的 流 量 的 話, 會 是 最 直 接 有 效 的 當 然, 如 果 不 同 人 士 有 其 他 建 議 能 夠 幫 助 緩 減 這 問 題, 在 某 程 度 上 也 是 有 幫 助 的 不 過, 我 要 在 這 裏 強 調, 最 重 要 是 從 源 頭 控 制 廢 氣 的 排 放, 包 括 我 們 與 運 輸 部 門 推 展 巴 士 路 線 重 組, 以 至 我 們 動 用 100 億 元 以 上 淘 汰 老 舊 的 柴 油 商 業 車 輛 等, 這 些 都 是 從 源 頭 着 手 的 重 點 工 作
38 38 盧 偉 國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局 長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表 示, 香 港 和 內 地 在 空 氣 質 素 方 面 緊 密 合 作, 致 力 改 善 珠 三 角 空 氣 質 素, 又 提 到 曾 經 在 2012 年 與 廣 東 省 政 府 達 成 協 議, 共 同 制 訂 兩 地 在 2015 年 和 2020 年 的 減 排 計 劃 今 年 已 是 2015 年, 所 以, 我 想 請 問 局 長, 具 體 的 計 劃 究 竟 是 甚 麼, 以 及 2015 年 的 計 劃 是 否 達 標? 對 於 2020 年 的 計 劃, 有 沒 有 成 功 達 標 的 把 握? 環 境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多 謝 盧 議 員 的 提 問 基 本 上, 我 們 會 總 結 2015 年 的 情 況, 因 此 要 到 2015 年 年 底, 即 今 年 完 結 後, 才 用 一 段 時 間 分 析 收 集 到 的 數 據 所 以, 這 項 工 作 要 在 2015 年 完 結 後, 才 能 夠 按 部 就 班 地 進 行 我 們 兩 地 也 相 當 重 視 改 善 空 氣 質 素, 所 以 在 2015 年 後 便 會 按 照 既 定 工 作, 由 兩 地 分 析 各 自 的 數 據, 然 後 再 交 換 各 方 面 的 資 料, 審 視 工 作 進 度, 並 在 適 當 時 候 審 視 2020 年 兩 地 訂 定 的 目 標 是 否 需 要 作 出 調 節 簡 單 而 言, 這 便 是 我 們 所 準 備 的 工 作 盧 偉 國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有 關 2015 年 的 具 體 計 劃, 局 長 剛 才 解 釋 說, 要 待 2015 年 後 才 知 道 是 否 達 標, 但 目 標 究 竟 是 甚 麼? 可 否 於 會 後 把 數 字 提 交 本 會? 代 理 主 席 : 局 長, 可 否 於 會 後 提 交 數 字? 環 境 局 局 長 : 好 的 ( 附 錄 I) 單 仲 偕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其 實 我 也 是 問 關 於 是 否 達 標 的 問 題 我 手 上 有 政 府 透 過 App 實 時 公 布 的 數 字 例 如 中 環, 我 看 到 這 裏 顯 示 低 於 10 及 大 約 相 等 於 甚 麼 水 平 等, 是 分 不 同 顏 色 的,10+ 就 是 黑 色, 但 圖 像 顯 示 中 環 是 綠 色 的 所 以, 我 便 感 到 有 點 奇 怪, 究 竟 政 府 測 量 空 氣 質 素 時, 會 用 一 籃 子 指 標, 還 是 會 突 出 PM2.5 呢? 因 為, 我 看 到 如 果 是 10+ 我 不 知 道 是 否 這 個 意 思 是 否 等 於 10 微 克 以 上 呢? 在 日 間 中 環 大 部 分 地 方 也 是 10 微 克 以 上, 這 是 否 顯 示 處 於 警 覺 狀 態? 當 然, 局 長 說 世 衞 的 標 準 是 每 立 方 米 75 微 克, 香 港 只 有 10 微 克 似 乎 不 算 高, 我 想 請 局 長 評 估 現 時 的 情 況 實 際 上 是 處 於 高 水 平 還 是 低 水 平 呢?
39 39 環 境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空 氣 中 的 不 同 污 染 物 會 對 人 體 健 康 產 生 不 同 影 響, 有 些 影 響 相 對 短 期, 有 些 則 較 長 期, 所 以 這 是 較 複 雜 的 議 題 我 們 近 年 使 用 了 一 個 與 市 民 溝 通 的 新 方 法, 就 是 空 氣 質 素 健 康 指 數 ( 下 稱 AQHI ) 我 們 把 指 數 分 成 5 種 顏 色, 由 1 至 10+ 簡 單 而 言, 就 是 把 一 些 不 同 的 空 氣 污 染 物, 與 本 地 相 關 的 健 康 狀 況 形 成 掛 鈎 和 連 線, 以 便 向 市 民 提 供 更 佳 的 資 訊 例 如 綠 色 和 橙 色 代 表 空 氣 質 素 相 對 較 佳 的 日 子, 而 咖 啡 色 和 黑 色 就 代 表 需 要 警 覺, 特 別 是 長 者 或 對 空 氣 污 染 物 較 敏 感 人 士 更 需 要 多 加 留 意 當 然, 其 實 當 中 還 可 以 再 細 分 看 不 同 數 據, 但 我 認 為 一 般 市 民 未 必 需 要 那 麼 仔 細 地 了 解 不 同 的 數 據 但 是, 不 同 污 染 物 在 不 同 的 情 況 下 是 確 實 會 對 不 同 的 健 康 狀 況 產 生 不 同 的 影 響 單 仲 偕 議 員 : 我 是 問 指 數, 以 中 環 為 例, 大 家 也 在 中 環 上 班, 現 時 看 到 的 數 字 是 3, 是 綠 色 的, 但 正 如 陳 克 勤 議 員 在 主 體 質 詢 所 問 的 PM2.5, 如 果 根 據 現 時 局 方 實 時 顯 示 的 數 字 是 10 或 低 於 10 那 麼, 根 據 現 時 的 標 準, 香 港 中 環 的 打 工 仔 女 或 會 擔 心 PM2.5 的 水 平 若 單 看 PM2.5, 與 世 衞 的 標 準 相 比, 局 長 會 如 何 評 估 現 時 的 情 況? 環 境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空 氣 中 有 不 同 的 污 染 物, 而 且 在 不 同 時 候 各 種 污 染 物 的 含 量 也 有 高 低 我 們 現 時 的 通 報, 就 是 說 不 同 污 染 物 對 於 香 港 人 的 健 康 會 有 不 同 影 響, 所 以 在 某 些 時 候, 如 果 某 一 種 污 染 物 過 高, 並 對 我 們 的 健 康 有 較 大 影 響 時,AQHI 便 會 顯 示 為 甚 高 或 嚴 重 所 以,PM2.5 或 PM 只 是 其 中 一 項 會 影 響 出 現 不 同 顏 色 的 元 素 這 是 一 項 相 對 複 雜 的 議 題, 但 簡 單 而 言, 對 於 市 民 或 一 些 在 中 環 旺 角 或 銅 鑼 灣 上 班 的 市 民 而 言, 他 們 只 須 留 意 不 同 的 顏 色, 這 是 較 簡 單 直 接 的 通 報 方 法 代 理 主 席 : 第 五 項 質 詢 退 休 保 障 Retirement Protection 5. 梁 耀 忠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政 府 於 上 月 10 日 發 表 的 2014 年 香 港 貧 窮 情 況 報 告 顯 示, 在 恆 常 現 金 政 策 介 入 後, 在 2014 年 被 界 定 為 貧 窮
40 40 的 長 者 佔 長 者 人 口 三 成, 該 比 例 與 前 一 年 相 若 有 意 見 認 為, 現 時 須 經 入 息 審 查 的 扶 貧 措 施 未 能 解 決 長 者 貧 窮 及 退 休 保 障 問 題 另 一 方 面, 政 府 已 公 布 將 於 本 年 年 底 就 退 休 保 障 事 宜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有 否 評 估, 設 立 全 民 退 休 保 障 制 度 ( 下 稱 全 保 ) 會 否 比 採 取 須 經 入 息 審 查 的 扶 貧 措 施, 更 有 效 地 解 決 長 者 貧 窮 問 題 ; 如 有 評 估,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二 ) 上 述 公 眾 諮 詢 將 以 何 種 形 式 進 行 ; 將 會 納 入 諮 詢 文 件 的 各 個 退 休 保 障 方 案 的 具 體 內 容 為 何, 以 及 當 中 會 否 包 括 全 保 方 案 ; 如 會, 有 關 方 案 的 落 實 時 間 表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三 ) 鑒 於 周 永 新 教 授 團 隊 早 於 去 年 8 月 已 發 表 香 港 退 休 保 障 的 未 來 發 展 研 究 報 告, 當 中 提 出 全 保 方 案, 但 政 府 一 直 未 有 予 以 落 實, 政 府 會 否 承 擔 延 誤 推 行 全 保 方 案 所 招 致 的 財 政 和 政 治 責 任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根 據 2014 年 香 港 貧 窮 情 況 報 告, 恆 常 現 金 政 策 介 入 後,2014 年 的 貧 窮 長 者 ( 即 65 歲 或 以 上 ) 有 人, 貧 窮 率 為 30%, 比 2013 年 下 跌 0.5 個 百 分 點 須 留 意 的 是, 貧 窮 線 的 其 中 一 個 局 限 是 以 住 戶 收 入 為 量 度 貧 窮 的 單 一 指 標, 並 沒 有 考 慮 其 資 產 由 於 人 口 持 續 急 速 老 化, 有 相 當 多 的 長 者 已 經 退 休 及 缺 乏 就 業 收 入, 容 易 被 界 定 為 貧 窮 比 對 2014 年 各 項 恆 常 現 金 政 策 對 於 長 者 的 扶 貧 成 效, 以 針 對 有 經 濟 需 要 長 者 的 長 者 生 活 津 貼 最 為 有 效, 減 低 長 者 貧 窮 率 7.2 個 百 分 點, 其 次 是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計 劃 ( 綜 援 ), 減 幅 達 6.8 個 百 分 點, 而 免 經 濟 審 查 的 高 齡 津 貼 則 只 減 低 長 者 貧 窮 率 1.3 個 百 分 點 就 梁 耀 忠 議 員 的 質 詢, 我 現 一 併 答 覆 如 下 : 扶 貧 委 員 會 在 2015 年 7 月 22 日 的 會 議 上 進 一 步 就 退 休 保 障 諮 詢 文 件 的 框 架 及 主 要 內 容 作 出 討 論, 並 達 成 數 點 共 識, 其 中 包 括 : (i) 扶 貧 委 員 會 委 員 認 為 是 次 公 眾 諮 詢 須 處 理 的 核 心 問 題 是 香 港 社 會 應 以 坊 間 稱 的 全 民 方 案 ( 以 下 簡 稱 全 民 方 案, 即 不 論
41 41 經 濟 情 況 及 需 要, 無 須 經 濟 審 查 ) 或 是 非 全 民 方 案 ( 即 有 經 濟 需 要 及 須 經 濟 審 查 ) 為 長 者 提 供 更 好 的 晚 年 保 障, 因 此 諮 詢 文 件 應 同 時 提 出 全 民 和 非 全 民 兩 大 政 策 方 案 的 建 議 供 公 眾 考 慮 ; (ii) 為 讓 公 眾 易 於 理 解 全 民 和 非 全 民 兩 類 方 案 的 不 同 特 性, 諮 詢 文 件 應 提 供 一 個 簡 單 易 明 的 分 析 框 架, 並 就 全 民 和 非 全 民 兩 類 方 案 各 以 一 個 具 代 表 性 的 方 案 作 分 析, 讓 市 民 容 易 比 較 兩 個 方 案 在 推 算 期 內 的 整 體 和 額 外 財 政 承 擔, 以 及 不 同 長 者 組 羣 獲 得 的 額 外 資 助 諮 詢 文 件 的 主 體 內 容 會 以 周 永 新 教 授 研 究 團 隊 建 議 的 老 年 金 方 案 作 為 分 析 全 民 方 案 的 藍 本, 而 非 全 民 方 案 的 藍 本 則 會 經 參 考 研 究 團 隊 報 告 內 的 兩 個 非 全 民 方 案 後 提 出 一 個 具 體 實 例 以 作 比 較 ; (iii) 諮 詢 文 件 須 處 理 錢 從 何 來 的 問 題 在 資 源 有 限 的 情 況 下, 社 會 要 討 論 大 家 願 意 在 退 休 保 障 上 再 投 放 多 少 資 源, 而 不 致 影 響 其 他 政 策 範 疇 的 持 續 發 展 如 何 增 加 財 政 收 入 是 討 論 退 休 保 障 不 能 迴 避 的 議 題 ; 及 (iv) 扶 貧 委 員 會 委 員 理 解 諮 詢 文 件 須 闡 明 政 府 對 退 休 保 障 未 來 發 展 的 立 場 鑒 於 全 民 方 案 本 身 的 可 持 續 性 及 其 對 公 共 財 政 的 影 響, 以 及 分 配 公 共 資 源 應 以 扶 助 弱 勢 社 羣 為 主 導 的 原 則, 政 府 對 這 些 方 案 有 所 保 留 然 而, 政 府 認 同 現 行 多 根 支 柱 的 退 休 保 障 制 度 有 強 化 的 空 間, 社 會 應 集 中 討 論 如 何 鞏 固 現 行 制 度, 完 善 和 加 強 各 根 支 柱, 讓 有 需 要 長 者 的 晚 年 生 活 能 得 到 更 適 切 的 援 助 就 此, 諮 詢 文 件 會 檢 視 各 根 支 柱 的 情 況, 並 根 據 扶 貧 委 員 會 過 去 的 討 論, 提 出 每 根 支 柱 可 考 慮 改 善 的 構 思 在 2015 年 9 月 23 日 的 扶 貧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委 員 同 意 將 公 眾 諮 詢 期 定 為 6 個 月, 由 2015 年 12 月 開 始 至 2016 年 6 月 結 束, 讓 社 會 有 足 夠 時 間 就 相 關 議 題 作 深 入 討 論 和 建 立 共 識 為 配 合 公 眾 諮 詢 的 工 作, 扶 貧 委 員 會 同 意 須 推 進 社 會 各 界 就 各 退 休 保 障 議 題 進 行 深 入 知 情 客 觀 及 理 性 的 討 論, 共 同 探 討 及 找 出 切 合 本 港 需 要 的 方 向 就 此, 扶 貧 委 員 會 同 意 可 透 過 宣 傳 短 片 / 聲 帶 海 報 和 小 冊 子, 以 及 專 題 網 頁 等 加 深 社 會 各 界 對 退 休 保 障 事 宜 的 認 識 同 時, 政 府 會 從 不 同 渠 道 推 動 公 眾 參 與, 包 括 收 集 立 法 會 和 區 議 會 的 意 見 ; 舉 行 以 市 民 為 對 象 的 公 眾 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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