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一百零五年度公益彩券回饋金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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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105 年 度 公 益 彩 券 回 饋 金 申 請 主 軸 項 目 及 基 準 壹 婦 女 福 利 辦 理 特 定 族 群 婦 女 服 務 方 案 ( 一 ) 補 助 對 象 : 1. 立 案 之 社 會 團 體 2. 財 團 法 人 社 會 福 利 慈 善 事 業 基 金 會 3. 財 團 法 人 宗 教 或 文 教 基 金 會 捐 助 章 程 中 明 定 辦 理 社 會 福 利 者 4. 直 轄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縣 市 政 府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老 年 原 住 民 偏 鄉 地 區 等 特 定 族 群 之 婦 女 服 務 方 案, 其 內 容 應 包 括 該 族 群 婦 女 人 口 特 性 及 需 求 之 分 析 相 關 社 會 福 利 資 源 狀 況 服 務 方 式 計 畫 預 期 效 益 與 計 畫 評 估 指 標 專 業 服 務 費 授 課 鐘 點 費 專 家 學 者 出 席 費 場 地 費 宣 導 費 佈 置 費 器 材 租 金 交 通 費 膳 費 印 刷 費 臨 時 酬 勞 費 貳 兒 少 福 利 兒 童 權 利 公 約 (CRC) 宣 導 及 教 育 訓 練 計 畫 ( 一 ) 補 助 對 象 : 1. 財 團 法 人 私 立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機 構 ( 不 含 托 育 機 構 ) 2. 財 團 法 人 社 會 福 利 慈 善 事 業 基 金 會 3. 立 案 之 社 會 團 體, 其 章 程 明 定 辦 理 社 會 福 利 者 4. 財 團 法 人 其 捐 助 章 程 明 定 辦 理 社 會 福 利 者 5. 直 轄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縣 ( 市 ) 政 府 規 劃 承 辦 之 機 構 團 體 1

2 1. 鄉 ( 鎮 市 區 ) 性 活 動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5 萬 元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性 活 動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15 萬 元 ; 全 國 性 活 動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30 萬 元 2. 辦 理 兒 童 權 利 公 約 (CRC) 宣 導 種 子 師 資 培 訓 培 力 工 作 坊 研 習 訓 練 座 談 會 等 宣 導 及 教 育 訓 練 活 動 前 述 相 關 教 育 課 程 及 宣 導 活 動 應 以 兒 童 權 利 公 約 (CRC) 為 主 題 宣 導 費 授 課 鐘 點 費 交 通 費 住 宿 費 ( 最 多 3 天 2 夜 ) 專 題 演 講 費 翻 譯 費 口 譯 費 出 席 費 撰 稿 費 印 刷 費 場 地 費 ( 含 佈 置 費 ) 器 材 租 金 膳 費 及 雜 支 參 家 庭 支 持 服 務 一 少 年 自 立 生 活 適 應 協 助 方 案 ( 一 ) 補 助 對 象 : 1. 經 直 轄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縣 ( 市 ) 政 府 規 劃 承 辦 之 安 置 教 養 機 構 團 體 或 基 金 會, 每 1 直 轄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縣 ( 市 ) 政 府 提 1 案 為 原 則 2. 承 辦 以 全 國 為 服 務 區 之 安 置 教 養 機 構 團 體 或 基 金 會 1. 直 轄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縣 ( 市 ) 政 府 及 申 請 單 位 應 依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函 頒 少 年 自 立 生 活 適 應 協 助 計 畫 辦 理 2. 直 轄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縣 ( 市 ) 政 府 應 依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最 新 公 告 之 各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財 力 分 級 表 編 列 自 籌 款 配 合 辦 理, 其 自 籌 比 率 如 下 : 第 1 級 :50% 第 2 級 :40% 第 3 級 :30 % 第 4 級 :20% 第 5 級 :10% 1. 直 接 提 供 自 立 少 年 費 用 : 2

3 (1) 個 案 房 租 費 : 視 個 案 需 求 核 給, 每 人 每 月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3,000 元, 不 足 之 處 應 由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補 足, 居 住 於 自 立 宿 舍 之 少 年 不 得 支 領 個 案 房 租 費 補 助 (2) 個 案 房 租 押 金 : 視 個 案 需 求 核 給,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6,000 元, 每 人 補 助 1 次 為 限, 不 足 之 處 應 由 直 轄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縣 ( 市 ) 政 府 補 足 (3) 個 案 生 活 費 : 直 轄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縣 ( 市 ) 政 府 應 協 助 取 得 社 會 救 助 資 格, 未 取 得 社 會 救 助 資 格 者 或 生 活 費 不 足 者, 承 辦 單 位 得 視 個 案 需 求 核 給, 每 人 每 月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3,000 元 (4) 個 案 就 學 就 業 就 醫 職 業 訓 練 接 受 輔 導 服 務 之 交 通 費 : 檢 據 核 銷 (5) 個 案 學 雜 費 : 檢 據 核 銷 (6) 個 案 參 加 職 業 訓 練 津 貼 : 個 案 經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就 業 諮 詢 並 推 介 參 訓, 或 經 政 府 機 關 主 辦 或 委 託 辦 理 之 職 業 訓 練 單 位 甄 選 錄 訓, 其 所 參 訓 性 質 為 各 類 全 日 制 職 業 訓 練, 得 發 給 職 業 訓 練 津 貼, 每 人 每 月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7,000 元, 最 高 補 助 6 個 月, 惟 不 得 重 複 領 取 其 他 政 府 機 關 發 給 之 職 業 訓 練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補 助 (7) 其 他 雜 項 費 用 : 輔 導 個 案 生 活 就 業 有 關 之 費 用, 如 醫 療 費 參 加 汽 車 駕 駛 訓 練 費 考 證 照 報 名 費 等 2. 間 接 提 供 自 立 少 年 費 用 : (1) 專 業 人 員 服 務 費 : 每 方 案 最 高 補 助 1 人, 每 人 每 月 新 臺 幣 3 萬 3,000 元, 並 編 列 1.5 個 月 份 之 年 終 獎 金, 核 定 補 助 專 業 人 員 應 具 備 社 會 工 作 相 關 學 系 畢 業 資 格 或 社 工 師 應 考 資 格 (2) 社 會 暨 心 理 評 估 與 處 置 費 : 每 案 次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1,200 元, 並 應 檢 據 核 銷 3

4 (3) 訪 視 輔 導 交 通 費 (4) 志 工 交 通 費 誤 餐 費 : 每 案 次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150 元, 每 案 每 月 最 高 補 助 8 次 (5) 團 體 活 動 輔 導 及 教 育 訓 練 研 習 費 :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15 萬 元, 項 目 為 團 體 領 導 費 協 同 領 導 費 講 師 費 材 料 費 印 刷 費 場 地 費 ( 含 佈 置 費 ) 膳 費 及 雜 支 ( 最 高 新 臺 幣 3,000 元 ) (6) 外 聘 督 導 出 席 費 及 交 通 費 : 外 聘 督 導 每 次 最 高 新 臺 幣 2,000 元, 交 通 費 檢 據 核 銷 (7) 自 立 宿 舍 照 顧 臨 時 酬 勞 費 : 本 項 目 限 辦 理 自 立 宿 舍 日 夜 間 照 護 使 用 (8) 專 案 計 畫 管 理 費 3. 本 補 助 總 經 費 扣 除 專 業 人 員 服 務 費 後, 用 於 直 接 提 供 自 立 少 年 費 用, 不 得 低 於 80% 二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早 期 療 育 通 報 轉 介 暨 個 案 管 理 服 務 人 力 需 求 計 畫 ( 一 ) 補 助 對 象 : 各 直 轄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縣 ( 市 ) 政 府 通 報 轉 介 中 心 個 案 管 理 中 心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 計 畫 應 符 合 以 下 任 1 條 件 ) 1. 申 請 補 助 單 位 預 計 於 本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界 定 之 早 期 療 育 資 源 缺 乏 地 區, 服 務 2 個 ( 含 ) 以 上 鄉 鎮 市 區 2.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預 計 全 年 度 服 務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達 1,000 人 次 以 上 專 業 服 務 費 三 未 成 年 懷 孕 少 女 處 遇 及 未 成 年 父 母 支 持 服 務 方 案 ( 一 ) 補 助 對 象 : 1. 財 團 法 人 私 立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機 構 4

5 2. 財 團 法 人 社 會 福 利 慈 善 事 業 基 金 會 3. 立 案 之 社 會 團 體, 其 章 程 明 定 辦 理 社 會 福 利 者 4. 財 團 法 人 其 捐 助 章 程 明 定 辦 理 社 會 福 利 者 1. 本 方 案 針 對 未 成 年 懷 孕 少 女 及 未 成 年 父 母 實 際 需 求, 以 個 案 管 理 方 式, 提 供 訪 視 輔 導 電 話 諮 詢 家 長 協 談 安 置 心 理 支 持 經 濟 協 助 育 兒 知 能 嬰 幼 兒 照 護 技 巧 托 育 收 出 養 法 律 諮 詢 就 學 就 業 輔 導 及 追 蹤 輔 導 等 服 務 2. 申 請 單 位 應 由 服 務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縣 ( 市 ) 政 府 層 轉 計 畫, 每 1 縣 市 以 補 助 1 至 2 個 單 位 為 原 則, 縣 市 政 府 應 提 供 是 否 優 先 補 助 之 審 查 意 見 3. 直 轄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縣 ( 市 ) 政 府 應 每 年 督 導 評 估 申 請 單 位 核 銷 時 將 服 務 成 果 報 告 及 督 導 評 估 報 告 送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1. 訪 視 輔 導 事 務 費 ( 每 案 次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675 元, 同 案 每 月 最 高 補 助 4 次 ) 訪 視 輔 導 交 通 費, 如 護 理 人 員 共 同 訪 視 輔 導 者, 護 理 人 員 應 經 護 理 人 員 考 試 及 格, 並 領 有 護 理 師 證 書 或 護 士 證 書 2. 電 話 輔 導 事 務 費 : 每 案 次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160 元, 每 月 最 高 補 助 4 次 3. 社 會 暨 心 理 評 估 與 處 置 : 每 案 次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1,200 元, 檢 據 核 銷 4. 個 案 研 討 及 方 案 評 估 之 外 聘 督 導 出 席 費 : 每 次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2,000 元, 內 聘 不 予 補 助 5. 團 體 工 作 輔 導 費 : 含 團 體 領 導 費 協 同 領 導 費 印 刷 費 場 地 費 ( 含 佈 置 費 ) 6. 自 立 生 活 準 備 親 職 教 育 講 座 及 預 防 宣 導 費 : 授 課 鐘 點 費 印 刷 費 膳 費 5

6 7. 坐 月 子 服 務 費 / 產 後 營 養 費 : 每 人 每 日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1,000 元, 每 人 最 高 補 助 30 日, 含 食 材 8. 個 案 房 租 費 生 活 補 助 托 育 補 助 費 : 每 人 每 月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3,000 元 9. 出 養 兒 童 短 期 安 置 費 : 委 託 安 置 個 案 每 人 每 月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15,000 元, 每 人 最 高 補 助 6 個 月 10. 雜 支 四 收 出 養 短 期 安 置 服 務 計 畫 ( 一 ) 補 助 對 象 : 經 許 可 從 事 兒 童 及 少 年 收 出 養 媒 合 服 務 之 機 構 團 體 1. 針 對 自 行 向 機 構 團 體 求 助 出 養 並 有 安 置 需 求 之 個 案, 補 助 個 案 媒 合 成 功 前 之 安 置 費 用 (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負 擔 部 分 ) 2. 本 項 短 期 安 置 費 依 101 年 2 月 20 日 研 商 會 議 決 議, 除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負 擔 部 分 外, 地 方 政 府 負 擔 部 分, 由 直 轄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縣 ( 市 ) 政 府 編 列 相 關 預 算 支 應 1. 出 養 兒 童 安 置 費 : 每 人 每 月 新 臺 幣 8,000 元, 每 人 最 高 補 助 6 個 月 2. 出 養 兒 童 社 會 暨 心 理 評 估 與 處 置 : 每 次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1,200 元, 每 案 每 年 最 高 補 助 24 次 五 離 婚 案 件 之 未 成 年 子 女 及 其 家 長 商 談 服 務 ( 一 ) 補 助 對 象 : 1. 財 團 法 人 私 立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機 構 ( 不 含 托 嬰 中 心 早 療 機 構 ) 2. 財 團 法 人 社 會 福 利 慈 善 事 業 基 金 會 3. 立 案 之 社 會 團 體, 其 章 程 明 定 辦 理 社 會 福 利 者 4. 財 團 法 人 其 捐 助 章 程 明 定 辦 理 社 會 福 利 者 6

7 5. 直 轄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縣 ( 市 ) 政 府 規 劃 承 辦 之 機 構 團 體 或 社 會 工 作 師 公 會 1. 補 助 民 間 專 業 團 體 結 合 司 法 院 與 各 地 方 法 院 合 作, 提 供 個 案 ( 自 行 求 助 主 管 機 關 或 當 地 法 院 轉 介 個 案 ) 服 務, 減 少 夫 妻 雙 方 與 子 女 因 離 婚 造 成 的 傷 害 2. 申 請 單 位 需 具 有 專 職 社 工 員 或 諮 商 員 及 良 好 督 導 系 統 1. 商 談 或 諮 商 費 : (1) 個 別 : 每 次 補 助 新 臺 幣 800 元, 每 案 每 年 最 高 補 助 12 次 (2) 共 同 / 聯 合 :2 人 以 上, 每 次 補 助 新 臺 幣 1,200 元, 每 案 每 年 最 高 補 助 12 次 2. 子 女 會 面 交 往 服 務 : (1) 輔 導 事 務 費 : 會 面 前 評 估 會 談 會 面 交 往 執 行 ( 每 次 最 高 配 置 2 名 監 督 人 員 ) 及 結 案 會 談, 每 人 每 次 補 助 新 臺 幣 800 元, 每 案 每 年 最 高 補 助 48 次 (2) 訪 視 輔 導 交 通 費 3. 電 話 諮 詢 輔 導 事 務 費 : 每 案 每 年 最 高 補 助 24 次 4. 宣 導 或 觀 摩 研 習 :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10 萬 元, 項 目 為 授 課 鐘 點 費 翻 譯 費 同 步 翻 譯 費 膳 費 印 刷 費 場 地 費 及 雜 支 5. 個 案 研 討 及 方 案 評 估 之 外 聘 督 導 出 席 費 及 交 通 費 : 外 聘 督 導 出 席 費 督 導 交 通 費 ( 檢 據 核 銷 ) 6. 專 案 計 畫 管 理 費 肆 老 人 福 利 一 強 化 整 備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資 源 工 作 計 畫 ( 一 ) 補 助 對 象 : 直 轄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縣 ( 市 ) 政 府 7

8 1. 因 應 地 方 政 府 推 動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業 務 之 需 求, 補 助 直 轄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縣 ( 市 ) 政 府 聘 用 社 工 專 業 人 力, 縣 ( 市 ) 政 府 以 補 助 1 至 2 名 為 原 則 2. 推 動 長 期 照 顧 各 項 服 務 資 源 與 服 務 人 力 之 開 發 整 備 與 運 用, 主 要 工 作 包 括 : (1) 分 析 與 掌 握 轄 內 長 期 照 顧 人 口 需 求 (2) 盤 點 統 整 並 連 結 轄 內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資 源 ( 含 照 顧 服 務 人 力 ) (3) 開 發 拓 展 轄 內 長 期 照 顧 新 型 服 務 資 源 (4) 規 劃 建 置 長 期 照 顧 新 型 服 務 措 施 及 穩 定 之 服 務 輸 送 體 系 (5) 辦 理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提 供 單 位 教 育 訓 練 座 談 會 與 焦 點 團 體, 建 構 服 務 提 供 單 位 溝 通 連 繫 平 台 (6) 辦 理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使 用 宣 導 事 項 (7) 配 合 中 央 辦 理 長 期 照 顧 相 關 調 查 統 計 分 析, 及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運 用 事 項 1. 專 業 服 務 費 2. 業 務 費 : 補 助 12 個 月, 每 月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1 萬 元, 含 加 班 費 差 旅 費 膳 費 交 通 費 水 電 費 電 話 費 網 路 費 書 報 雜 誌 印 刷 費 講 師 費 專 家 學 者 出 席 費 文 具 費 電 腦 周 邊 耗 材 器 材 租 金 及 維 護 費 雜 支 二 失 智 症 者 多 元 照 顧 服 務 模 式 ( 一 ) 補 助 對 象 : 辦 理 失 智 症 相 關 多 元 創 新 服 務 之 單 位, 包 含 : 1. 財 團 法 人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2. 財 團 法 人 基 金 會 捐 助 章 程 中 有 辦 理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事 項 者 3. 立 案 之 社 會 福 利 團 體 4. 接 受 直 轄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縣 ( 市 ) 政 府 委 託 或 補 助 辦 理 長 期 照 顧 服 8

9 務 單 位 1. 依 申 請 單 位 推 動 方 案 服 務 量 能 與 實 際 執 行 情 形, 每 1 縣 市 最 高 補 助 1 至 2 個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立 案 之 民 間 單 位, 每 單 位 以 補 助 新 臺 幣 50 萬 元 為 原 則 ; 全 國 性 省 級 立 案 之 民 間 單 位, 每 單 位 以 補 助 新 臺 幣 80 至 120 萬 元 為 原 則 2. 辦 理 失 智 症 相 關 多 元 創 新 服 務, 包 括 : 失 智 症 者 支 持 服 務 失 智 症 健 康 促 進 課 程 家 庭 照 顧 支 持 服 務 失 智 症 照 顧 技 巧 訓 練 失 智 症 社 區 宣 導 推 廣 志 工 培 訓 失 智 症 關 懷 諮 詢 及 轉 介 服 務 失 智 症 專 業 課 程 研 習 失 智 症 相 關 創 新 試 辦 等 多 元 方 案 專 業 服 務 費 授 課 鐘 點 費 出 席 費 印 刷 費 交 通 費 住 宿 費 場 地 費 膳 費 雜 支 專 案 計 畫 管 理 費 及 符 合 計 畫 之 相 關 項 目 等 三 日 間 照 顧 服 務 資 源 培 植 計 畫 ( 一 ) 補 助 對 象 : 接 受 直 轄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縣 ( 市 ) 政 府 委 託 或 補 助 辦 理 日 間 照 顧 設 置 日 照 中 心 之 服 務 單 位, 其 補 助 優 先 順 序 原 則 如 下 : 1. 公 益 社 團 法 人 財 團 法 人 社 會 福 利 團 體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照 顧 服 務 勞 動 合 作 社 ; 以 前 3 項 為 優 先 補 助 對 象 2.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但 於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內 設 置 者, 以 經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102 年 度 評 鑑 甲 等 以 上 之 財 團 法 人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為 原 則 曾 接 受 政 府 補 助 興 建 建 築 物 者, 其 營 運 須 滿 5 年 且 收 容 率 達 60%; 未 接 受 政 府 補 助 興 建 建 築 物 者, 其 營 運 須 滿 3 年 3. 醫 療 機 構 護 理 機 構 醫 療 法 人 1. 補 助 接 受 直 轄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縣 ( 市 ) 政 府 委 託 或 補 助 辦 理 日 間 照 9

10 顧 設 置 日 照 中 心 之 服 務 單 位, 購 置 交 通 車 1 輛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95 萬 及 聘 用 司 機 1 名 人 事 費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33 萬 7,000 元 2. 受 補 助 單 位 經 與 直 轄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縣 ( 市 ) 政 府 完 成 簽 訂 委 託 契 約 或 補 助 程 序 並 確 定 開 辦 日 照 中 心 後, 始 得 購 置 車 輛 聘 用 司 機 並 辦 理 撥 款 事 宜 3. 交 通 車 財 產 歸 屬 與 受 補 助 單 位 簽 訂 委 託 契 約 或 補 助 事 宜 之 直 轄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縣 ( 市 ) 政 府, 由 該 局 ( 府 ) 造 冊 列 管 ; 受 補 助 單 位 應 於 委 託 或 補 助 期 程 結 束 後, 將 交 通 車 交 由 該 局 ( 府 ) 移 轉 其 他 日 間 照 顧 服 務 提 供 單 位 專 案 使 用 4. 受 補 助 單 位 應 於 核 銷 時 檢 附 接 受 直 轄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縣 ( 市 ) 政 府 委 託 或 補 助 辦 理 日 間 照 顧 服 務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5. 歷 年 接 受 補 助 司 機 人 事 費 逾 3 年 者, 自 105 年 度 起 不 再 補 助 司 機 人 事 費 交 通 車 四 建 置 老 人 家 庭 照 顧 者 支 持 服 務 據 點 計 畫 ( 一 ) 補 助 對 象 : 1. 醫 療 機 構 護 理 機 構 醫 療 法 人 2.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3. 公 益 社 團 法 人 財 團 法 人 社 會 福 利 團 體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照 顧 服 務 勞 動 合 作 社 4. 以 上 以 辦 理 失 能 及 失 智 長 者 之 家 庭 照 顧 者 相 關 服 務 方 案 之 單 位 為 優 先 補 助 對 象 1. 每 1 縣 市 補 助 設 立 1 處, 每 處 1 至 2 名 人 力 為 原 則 2. 本 計 畫 服 務 對 象 為 照 顧 65 歲 以 上 失 能 及 失 智 長 者 之 家 庭 照 顧 者 為 主 3. 計 畫 內 容 為 發 展 並 提 供 在 地 多 元 化 家 庭 照 顧 者 支 持 性 服 務, 應 包 含 : 10

11 (1) 臨 時 或 短 期 喘 息 照 顧 服 務 (2) 照 顧 者 訓 練 及 研 習 (3) 照 顧 者 個 人 諮 商 及 支 援 團 體 (4) 資 訊 提 供 及 協 助 照 顧 者 獲 得 服 務 (5) 其 他 有 助 於 提 升 家 庭 照 顧 者 能 力 及 其 生 活 品 質 之 服 務 1. 專 業 服 務 費 2. 業 務 費 : 每 案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40 萬 元, 含 授 課 鐘 點 費 ( 含 訓 練 研 習 及 團 體 ) 訪 視 交 通 費 ( 每 趟 補 助 新 臺 幣 200 元 ) 場 地 費 服 務 費 ( 含 喘 息 服 務 每 小 時 臺 幣 150 元 及 諮 商 服 務 每 次 新 臺 幣 1,200 元 ) 印 刷 費 郵 電 費 雜 支 及 符 合 計 畫 內 容 之 相 關 項 目 等 伍 身 心 障 礙 者 福 利 一 身 心 障 礙 者 多 元 支 持 與 生 涯 轉 銜 服 務 計 畫 ( 一 ) 補 助 對 象 : 直 轄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縣 ( 市 ) 政 府 1. 需 求 社 工 人 力 以 轄 區 身 心 障 礙 人 口 數 /2,500, 補 助 需 求 社 工 人 力 之 1/4 為 原 則 ; 每 補 助 增 聘 5 名 社 工 人 力, 另 補 助 1 名 社 工 督 導 2. 直 轄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縣 ( 市 ) 政 府 應 依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最 新 公 告 之 各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財 力 分 級 表 編 列 自 籌 款 配 合 辦 理, 其 自 籌 比 率 如 下 : 第 1 級 : 至 少 40% 第 2 級 : 至 少 30% 第 3 級 : 至 少 20% 第 4 級 : 至 少 15% 第 5 級 : 至 少 10% 請 款 時 應 檢 附 預 算 書 費 用 明 細 表 等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專 業 服 務 費 專 案 計 畫 管 理 費 二 身 心 障 礙 者 社 區 日 間 作 業 設 施 服 務 計 畫 ( 一 ) 補 助 對 象 : 11

12 經 直 轄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縣 ( 市 ) 政 府 層 轉 之 下 列 單 位 : 1. 財 團 法 人 其 捐 助 章 程 中 明 定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或 從 事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服 務 確 實 執 行 有 績 效 者 2. 社 團 法 人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團 體, 其 會 務 健 全 著 有 績 效 者 1. 申 請 補 助 計 畫 內 容 應 包 含 盤 點 設 置 服 務 據 點 區 域 之 需 求 人 數 服 務 據 點 之 開 辦 年 月 日 預 計 收 案 人 數 前 年 度 收 案 人 數 ( 尚 未 開 辦 者 免 填 ) 作 業 活 動 項 目 收 案 評 估 機 制 獎 勵 金 計 算 基 準 服 務 使 用 者 收 費 基 準, 及 成 效 評 估 等 2. 延 續 申 請 補 助 計 畫 以 收 案 人 數 經 費 執 行 率 等 歷 年 執 行 成 效 縣 市 審 查 意 見 計 畫 內 容 是 否 符 合 社 區 日 間 作 業 設 施 之 理 念 及 定 位 等 原 則 酌 予 補 助 3. 新 申 請 補 助 計 畫 以 轄 內 身 心 障 礙 人 口 數 及 資 源 設 置 狀 況 各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財 力 分 級 狀 況 縣 市 審 查 意 見 計 畫 內 容 是 否 符 合 社 區 日 間 作 業 設 施 之 理 念 及 定 位 等 原 則 酌 予 補 助 4. 直 轄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縣 ( 市 ) 政 府 層 轉 時 應 檢 附 轄 內 申 請 計 畫 之 審 查 意 見 ( 如 附 件 1) 1. 專 業 服 務 費 : (1) 專 業 服 務 費 (2) 教 保 員 人 事 費 : 每 1 服 務 據 點 最 高 補 助 3 人, 每 人 每 月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2 萬 8,000 元 2. 開 辦 設 備 費 : 以 補 助 開 辦 第 1 年 為 限, 每 1 服 務 據 點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60 萬 元 ( 每 位 身 心 障 礙 者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3 萬 元, 請 款 時 請 檢 附 設 施 設 備 型 錄 ) 3. 房 屋 租 金 : 依 各 縣 市 城 鄉 差 異 訂 定 補 助 額 度 級 距, 每 1 服 務 據 點 每 月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4 萬 元 ( 申 請 時 請 檢 附 租 賃 契 約 書 影 本 ) 12

13 補 助 標 準 ( 元 / 月 ) 縣 市 別 40,000-20,000 臺 北 市 高 雄 市 新 北 市 35,000-20,000 臺 中 市 臺 南 市 宜 蘭 縣 桃 園 市 基 隆 市 新 竹 市 新 竹 縣 苗 栗 縣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30,000-20,000 雲 林 縣 嘉 義 縣 嘉 義 市 屏 東 縣 澎 湖 縣 花 蓮 縣 臺 東 縣 20,000-15,000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4. 專 案 管 理 費 : 每 1 服 務 據 點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2 萬 4,000 元 三 身 心 障 礙 者 家 庭 托 顧 服 務 計 畫 ( 一 ) 補 助 對 象 : 經 直 轄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縣 ( 市 ) 政 府 層 轉 之 下 列 單 位 : 1.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2. 公 益 社 團 法 人 財 團 法 人 社 會 福 利 團 體 照 顧 服 務 勞 動 合 作 社 1. 申 請 補 助 計 畫 內 容 應 包 含 預 計 服 務 托 顧 家 庭 數 預 計 收 案 人 數 之 前 各 年 度 服 務 托 顧 家 庭 數 及 每 個 托 顧 家 庭 收 案 人 數 ( 尚 未 開 辦 者 免 填 ) 等 2. 延 續 申 請 補 助 計 畫 以 托 顧 家 庭 數 收 案 人 數 經 費 執 行 率 等 歷 年 執 行 成 效, 及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訂 定 服 務 受 照 顧 者 人 數 之 目 標 達 成 率 等 原 則 酌 予 補 助 3. 新 申 請 補 助 計 畫 以 轄 內 身 心 障 礙 需 求 人 口 數 及 資 源 建 置 狀 況 等 原 則 酌 予 補 助 1. 專 業 服 務 費 2. 照 顧 服 務 費 : 全 日 托 以 新 臺 幣 700 元 計 ; 半 日 托 以 新 臺 幣 350 元 計 ( 低 收 入 戶 政 府 全 額 補 助, 家 庭 總 收 入 平 均 分 配 全 家 人 口 之 金 13

14 額 達 年 度 每 人 每 月 最 低 生 活 費 1 倍 以 上 未 達 2.5 倍 者 補 助 85 %, 一 般 戶 政 府 補 助 75% ) 3. 教 育 訓 練 費 : 包 含 職 前 訓 練 及 在 職 訓 練, 每 年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30 萬 元 : (1) 職 前 訓 練 : 每 1 縣 市 原 則 補 助 1 單 位 辦 理 (2) 在 職 訓 練 : 包 含 辦 理 課 程 個 案 研 討 等 相 關 增 進 家 托 服 務 員 專 業 服 務 知 能 之 訓 練 4. 交 通 補 助 費 : 補 助 受 照 顧 身 心 障 礙 者 或 服 務 提 供 單 位 提 供 家 庭 托 顧 服 務 交 通 車 油 料 費, 兩 者 擇 1 (1) 受 照 顧 者 交 通 補 助 費 : 以 身 心 障 礙 者 住 家 與 托 顧 家 庭 之 距 離 為 計 算 標 準,5 公 里 以 外 每 人 每 月 新 臺 幣 1,200 元 之 7 成 計 算 (2) 交 通 費 油 料 費 : 補 助 服 務 提 供 單 位 提 供 復 康 巴 士 或 交 通 車 接 送 之 油 料 費, 須 檢 據 核 銷 5. 辦 公 設 施 設 備 費 : 每 單 位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10 萬 元 ( 請 款 時 請 檢 附 設 施 設 備 型 錄 ) 6. 業 務 費 : 每 月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1 萬 元 7. 家 庭 托 顧 住 所 設 施 設 備 改 善 費 : 每 1 住 所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5 萬 元 8. 家 庭 托 顧 住 所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險 :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2,000 元 四 中 高 齡 智 障 者 家 庭 服 務 計 畫 ( 一 ) 補 助 對 象 : 1. 社 團 法 人 社 會 福 利 團 體 其 章 程 明 定 辦 理 社 會 福 利, 其 會 務 健 全 著 有 績 效 者 2. 財 團 法 人 社 會 福 利 慈 善 事 業 基 金 會 1. 為 協 助 中 高 齡 智 障 者 及 其 家 庭 獲 得 所 需 之 支 持 及 服 務, 補 助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中 高 齡 智 障 者 家 庭 支 持 服 務 計 畫, 以 建 構 智 能 障 礙 者 及 14

15 其 家 庭 照 顧 網 絡, 提 供 中 高 齡 心 智 障 礙 家 庭 完 整 的 支 持 體 系, 服 務 內 容 包 含 : (1) 提 供 個 案 管 理 服 務 (2) 依 個 案 及 其 家 庭 之 需 求, 連 結 轄 內 身 心 障 礙 服 務 資 源 並 導 入 服 務 (3) 辦 理 照 顧 者 支 持 服 務 及 支 持 團 體 (4) 辦 理 社 區 工 作 : 包 含 社 區 宣 導 座 談 社 區 資 源 連 結 等 2. 如 申 請 單 位 所 在 之 縣 市 已 辦 理 心 智 障 礙 者 雙 老 家 庭 支 持 網 絡 服 務 模 式 計 畫, 該 計 畫 應 整 合 為 雙 老 家 庭 服 務 網 絡 之 一 環 3. 依 各 縣 ( 市 ) 智 能 障 礙 者 人 口 數, 核 定 補 助 案 件 數, 惟 104 年 度 該 縣 ( 市 ) 獲 核 定 之 件 數, 如 逾 以 下 標 準,105 年 度 核 定 件 數 得 依 104 年 度 核 定 件 數 為 上 限 : (1) 10,001 人 以 上 者 ( 新 北 市 桃 園 市 臺 中 市 高 雄 市 ), 最 高 補 助 3 案 件 (2) 5,001 至 10,000 人 者 ( 臺 北 市 彰 化 縣 臺 南 市 ), 最 高 補 助 2 案 件 (3) 5,000 人 以 下 者 ( 基 隆 市 新 竹 縣 新 竹 市 苗 栗 縣 雲 林 縣 嘉 義 縣 嘉 義 市 南 投 縣 屏 東 縣 臺 東 縣 花 蓮 縣 宜 蘭 縣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澎 湖 縣 ), 最 高 補 助 1 案 件 4. 補 助 計 畫 以 受 益 人 數 經 費 執 行 率 等 歷 年 執 行 績 效 縣 ( 市 ) 審 查 意 見 計 畫 內 容 之 充 實 性 與 完 整 性 等 原 則 酌 予 補 助 5. 申 請 單 位 應 填 報 執 行 績 效 表 ( 如 附 件 2); 直 轄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縣 ( 市 ) 政 府 應 檢 附 轄 內 申 請 計 畫 之 審 查 意 見 ( 如 附 件 3) ( 三 ) 補 助 項 目 及 基 準 : 1. 專 業 服 務 費 2. 外 聘 督 導 費 3. 業 務 費 : 項 目 含 專 家 到 宅 出 席 費 ( 每 人 每 日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1,000 元, 最 多 補 助 10 人 次 ) 授 課 鐘 點 費 團 體 帶 領 鐘 點 費 印 刷 費 15

16 交 通 費 ( 檢 據 核 銷 ) 4. 專 案 計 畫 管 理 費 五 身 心 障 礙 者 自 立 生 活 支 持 服 務 計 畫 ( 一 ) 補 助 對 象 : 直 轄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縣 ( 市 ) 政 府 1. 直 轄 市 縣 ( 市 ) 轄 區 每 年 最 高 補 助 總 額, 依 轄 區 內 身 心 障 礙 人 口 數 核 算 為 原 則, 其 額 度 分 配 如 下 ; (1)15,000 人 以 下 者 ( 澎 湖 縣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嘉 義 市 等 4 縣 市 ),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150 萬 元 (2)15,001 人 至 50,000 人 者 ( 新 竹 市 基 隆 市 新 竹 縣 苗 栗 縣 南 投 縣 雲 林 縣 嘉 義 縣 臺 東 縣 宜 蘭 縣 花 蓮 縣 等 10 縣 市 ),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200 萬 元 (3)50,001 人 至 100,000 人 者 ( 屏 東 縣 臺 南 市 桃 園 市 彰 化 縣 等 4 縣 市 ),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250 萬 元 (4)100,001 人 以 上 者 (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高 雄 市 臺 中 市 等 4 縣 市 ),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300 萬 元 2. 服 務 對 象 及 資 格 限 制 : 申 請 個 人 助 理 服 務 補 助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需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並 應 檢 附 初 步 構 想 之 自 立 生 活 計 畫,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之 直 轄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縣 ( 市 ) 政 府 提 出 申 請 : (1) 未 接 受 機 構 安 置 未 聘 僱 看 護 ( 傭 ) 未 領 有 政 府 提 供 之 特 別 照 顧 津 貼 日 間 照 顧 費 或 其 他 照 顧 費 用 補 助 者 但 接 受 衛 生 單 位 之 機 構 喘 息 服 務 補 助 者, 不 在 此 限 (2) 經 需 求 評 估 有 自 立 生 活 意 願 及 需 求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3) 服 務 對 象 同 時 段 不 得 重 複 使 用 居 家 照 顧 服 務 3. 自 106 年 度 起 直 轄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縣 ( 市 ) 政 府 應 依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最 新 公 告 之 各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財 力 分 級 表 編 列 自 籌 款 配 合 辦 理, 其 自 籌 比 率 如 下 : 第 1 級 : 至 少 25% 第 2 級 : 至 16

17 少 20% 第 3 級 : 至 少 15% 第 4 級 : 至 少 10% 第 5 級 : 至 少 5% 1. 專 案 管 理 人 員 服 務 費 : 每 1 服 務 單 位 限 補 助 1 人, 每 月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3 萬 3,000 元 專 案 管 理 人 員 下 列 資 格 之 1: (1)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醫 療 復 健 護 理 教 育 心 理 職 能 治 療 等 相 關 科 系 所 ( 組 ) 畢 業 (2) 領 有 同 儕 支 持 員 結 業 證 明 書, 且 具 有 身 心 障 礙 機 構 團 體 之 工 作 經 驗 滿 3 年 以 上 者 2. 充 實 設 施 設 備 費 : 含 同 儕 支 持 諮 詢 服 務 場 所 設 施 設 備, 每 單 位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10 萬 元, 已 核 准 補 助 相 同 之 設 施 設 備 者, 每 隔 5 年 始 得 再 提 出 申 請 ; 設 施 設 備 需 汰 舊 換 新 者, 依 財 物 標 準 分 類 所 列 最 低 使 用 年 限 規 定, 已 達 使 用 年 限 且 不 堪 使 用 者, 始 得 再 提 出 申 請 3. 外 聘 督 導 費 : 每 月 最 多 補 助 2 次 4. 教 育 訓 練 費 : 辦 理 同 儕 支 持 員 及 個 人 助 理 教 育 訓 練, 補 助 授 課 鐘 點 費 講 師 交 通 費 場 地 費 印 刷 費 餐 費 等 項 目, 每 1 縣 市 政 府 擇 1 民 間 單 位 辦 理, 每 年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10 萬 元 5. 身 心 障 礙 同 儕 支 持 員 鐘 點 費 : 團 體 領 導 費, 外 聘 每 小 時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800 元, 內 聘 每 小 時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400 元, 協 同 帶 領 人 折 半 支 給, 每 次 2 小 時 為 限, 未 滿 1 小 時 減 半 支 給, 每 一 團 體 每 年 最 高 補 助 24 次 ; 個 案 諮 詢 鐘 點 費, 每 小 時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200 元, 同 一 身 心 障 礙 者 每 年 最 高 個 案 諮 詢 以 10 小 時 為 原 則, 但 經 評 估 有 需 要 較 長 時 數 諮 詢 者, 不 在 此 限 6. 個 人 助 理 支 持 服 務 費 : 每 小 時 補 助 新 臺 幣 140 元 為 原 則,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全 額 補 助, 家 庭 總 收 入 平 均 分 配 全 家 人 口 之 金 額 達 當 年 度 每 人 每 月 最 低 生 活 費 1.5 倍 以 上 未 達 2.5 倍 者 補 助 90 %, 一 般 戶 補 助 70% 個 人 助 理 之 服 務 對 象 為 其 配 偶 直 系 血 17

18 親 直 系 姻 親 兄 弟 姊 妹 者, 不 得 支 領 支 持 服 務 費 7. 業 務 費 : 每 月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1 萬 元, 項 目 含 水 電 費 電 話 費 網 路 費 書 報 雜 誌 瓦 斯 費 文 具 電 腦 耗 材 文 宣 印 刷 費 器 材 租 金 及 維 護 費 六 縣 市 輔 具 資 源 中 心 需 求 評 估 能 量 提 昇 計 畫 ( 一 ) 補 助 對 象 : 接 受 直 轄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縣 ( 市 ) 政 府 委 託 辦 理 輔 具 資 源 中 心 之 服 務 單 位 1. 直 轄 市 所 屬 之 輔 具 資 源 中 心 最 高 合 計 補 助 2 名, 縣 市 所 屬 之 輔 具 資 源 中 心 最 高 合 計 補 助 1 名 輔 具 評 估 人 員 人 事 費 2. 直 轄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縣 ( 市 ) 政 府 應 依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最 新 公 告 之 各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財 力 分 級 表 編 列 自 籌 款 配 合 辦 理, 其 自 籌 比 率 如 下 : 第 1 級 : 至 少 40% 第 2 級 : 至 少 30% 第 3 級 : 至 少 20% 第 4 級 : 至 少 15% 第 5 級 : 至 少 10% 請 款 時 應 檢 附 預 算 書 費 用 明 細 表 等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三 ) 補 助 項 目 及 基 準 : 輔 具 評 估 人 員 人 事 費 : 每 人 每 月 補 助 新 臺 幣 4 萬 2,000 元 七 視 覺 功 能 障 礙 者 生 活 重 建 服 務 計 畫 ( 一 ) 補 助 對 象 : 直 轄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縣 ( 市 ) 政 府 1. 按 各 縣 市 視 覺 障 礙 者 人 口 數, 及 前 1 年 度 經 費 執 行 率 服 務 受 益 人 次 等 執 行 績 效 等 原 則 補 助 2. 經 核 定 後, 直 轄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縣 ( 市 ) 政 府 應 按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所 列 補 助 項 目 及 標 準 辦 理, 並 應 按 季 將 其 執 行 成 果 及 查 核 紀 錄 等 彙 整 報 署 備 查 3. 自 106 年 度 起 直 轄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縣 ( 市 ) 政 府 應 依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18

19 處 最 新 公 告 之 各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財 力 分 級 表 編 列 自 籌 款 配 合 辦 理, 其 自 籌 比 率 如 下 : 第 1 級 : 至 少 25% 第 2 級 : 至 少 20% 第 3 級 : 至 少 15% 第 4 級 : 至 少 10% 第 5 級 : 至 少 5 % 1. 專 業 服 務 費 2. 兼 任 督 導 費 : 每 人 每 月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6,000 元 3. 各 項 訓 練 及 評 估 處 置 費 : (1) 定 向 行 動 訓 練 每 小 時 新 臺 幣 800 元 (2) 生 活 自 理 訓 練 每 小 時 新 臺 幣 800 元 (3) 盲 用 電 腦 ( 含 智 慧 型 手 機 平 板 電 腦 等 觸 控 行 動 裝 置 ) 訓 練 每 小 時 新 臺 幣 500 元 (4) 點 字 訓 練 每 小 時 新 臺 幣 500 元 (5) 功 能 性 視 覺 評 估 及 視 光 學 評 估 每 小 時 新 臺 幣 800 元 (6) 輔 具 評 估 訓 練 每 小 時 新 臺 幣 800 元 (7) 社 會 暨 心 理 評 估 與 處 置 費 每 小 時 新 臺 幣 1,200 元 4. 專 業 訓 練 人 員 及 社 工 員 差 旅 費 : 含 交 通 費 住 宿 費, 視 各 縣 市 資 源 及 需 求 情 形 核 定, 檢 據 核 銷 5. 成 長 團 體 課 程 費 : 需 規 劃 具 主 題 性 連 續 性 支 持 性 之 成 長 團 體 課 程 ( 每 場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2 萬 元, 每 年 最 高 補 助 4 場 ) 6. 技 藝 體 能 及 休 閒 服 務 活 動 費 : 以 提 高 中 途 失 明 者 社 會 參 與 為 目 標, 但 國 內 旅 遊 及 自 強 活 動 不 予 補 助 ( 每 場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1 萬 元, 每 年 最 高 補 助 4 場 ) 7. 場 地 租 借 費 : 每 月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3 萬 元, 場 地 租 借 如 由 縣 市 政 府 使 用 自 有 公 部 門 場 地 不 予 補 助, 租 用 其 他 公 部 門 場 地 酌 予 補 助 每 月 新 臺 幣 5,000 元 19

20 八 提 升 復 康 巴 士 服 務 能 量 計 畫 ( 一 ) 補 助 對 象 : 直 轄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縣 ( 市 ) 政 府 以 偏 遠 地 區 資 源 缺 乏 或 車 輛 數 缺 口 較 大 之 縣 市 優 先 補 助 ( 三 ) 補 助 項 目 及 基 準 : 1. 車 輛 費 : (1) 購 置 費 ( 含 改 裝 ): 小 型 復 康 巴 士 每 輛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105 萬 元, 中 型 復 康 巴 士 每 輛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310 萬 元, 大 型 復 康 巴 士 每 輛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490 萬 元 (2) 稅 捐 : 牌 照 稅 燃 料 稅 保 險 費 等, 只 補 助 第 1 年, 每 輛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3 萬 5,000 元 2. 營 運 費 : 每 年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90 萬 元 (1) 司 機 或 行 政 人 員 人 事 費 : 司 機 須 具 備 小 型 ( 客 ) 車 職 業 駕 駛 執 照, 每 人 每 月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2 萬 5,000 元 行 政 人 員 每 人 每 月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2 萬 2,000 元 (2) 業 務 費 : 每 月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1 萬 元, 每 年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12 萬 元, 不 含 油 料 費 維 修 費 20

21 註 * 專 業 服 務 費 補 助 基 準 為 : 一 領 取 專 業 服 務 費 之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條 件 為 符 合 下 列 之 1 者 ( 請 款 及 核 銷 時 應 檢 附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 一 ) 領 有 專 科 社 會 工 作 師 證 書 ( 二 ) 領 有 社 會 工 作 師 證 照 ( 三 ) 符 合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五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社 會 工 作 科 系 第 三 款 規 定 之 大 專 院 校 社 會 工 作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 四 ) 符 合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五 條 應 考 資 格 所 定 學 科 及 學 分 規 定 者 二 專 業 服 務 費 用 每 月 最 高 可 申 請 新 臺 幣 3 萬 5,000 元 補 助 ; 專 業 督 導 費 用 每 月 最 高 可 申 請 新 臺 幣 3 萬 9,000 元 補 助, 申 請 基 準 如 下 表 : 請 款 及 核 銷 時 具 學 士 學 位 具 有 專 業 證 照 或 具 有 專 業 證 照 及 應 檢 附 資 格 證 相 關 系 所 碩 士 以 相 關 系 所 碩 士 以 明 文 件 影 本 上 學 歷 之 證 明 上 學 歷 之 證 明 專 業 服 務 費 每 月 3 萬 3,000 元 每 月 3 萬 4,000 元 每 月 3 萬 5,000 元, 總 計 為 新 臺 幣, 總 計 為 新 臺 幣, 總 計 為 新 臺 幣 44 萬 5,000 元 45 萬 9,000 元 47 萬 2,000 元 專 業 督 導 費 每 月 3 萬 7,000 元 每 月 3 萬 8,000 元 每 月 3 萬 9,000 元, 總 計 為 新 臺 幣, 總 計 為 新 臺 幣, 總 計 為 新 臺 幣 49 萬 9,000 元 51 萬 3,000 元 52 萬 6,000 元 * 上 列 費 用 為 12 個 月 薪 資 及 1.5 個 月 年 終 獎 金 ( 可 含 勞 健 保 勞 退 ) 21

22 縣 市 別 : 申 請 總 件 數 : 編 號 申 請 單 位 名 稱 申 請 105 年 度 公 益 彩 券 回 饋 金 補 助 辦 理 社 區 日 間 作 業 設 施 服 務 地 方 政 府 審 查 意 見 表 計 畫 名 稱 社 區 日 間 ( 範 財 團 法 人 作 業 設 施 例 1) 基 金 會 服 務 計 畫 服 務 據 點 名 稱 服 務 據 點 設 置 區 域 開 辦 時 間 ( 年 月 日 ) 申 請 類 型 延 續 性 新 申 請 預 計 收 案 人 數 附 件 1 地 方 政 府 審 核 說 明 實 際 延 續 申 請 補 助 計 畫 : 請 簡 述 目 前 執 行 狀 收 案 人 數 況 及 103 年 度 以 前 辦 理 成 效 ( 統 計 至 新 申 請 補 助 計 畫 : 請 說 明 轄 內 資 源 盤 點 103 年 12 月 結 果, 並 簡 述 新 申 請 補 助 服 務 據 點 之 迫 切 31 日 止 ) 性 及 必 要 性 建 議 補 助 排 序 ( 請 依 序 排 列, 每 項 計 畫 不 得 重 複 A 據 點 鄉 102 年 5 月 1 日 序 位 號 ) 填 寫 日 期 : 年 月 日 承 辦 人 核 章 : 業 務 單 位 / 主 管 核 章 : 電 話 : 電 子 信 箱 : 22

23 附 件 2 年 _ 縣 ( 市 ) 辦 理 中 高 齡 智 障 者 家 庭 服 務 計 畫 執 行 績 效 基 本 資 料 及 執 行 成 果 請 填 報 近 三 年 資 料 服 務 量 講 座 團 體 工 作 核 定 補 補 助 經 年 服 務 計 畫 名 助 經 費 費 支 出 服 務 人 數 度 單 位 稱 辦 理 服 務 辦 理 服 務 ( 元 ) ( 元 ) 男 女 場 次 人 數 場 次 人 數 社 區 宣 導 座 談 辦 理 服 務 場 次 人 數 社 區 資 源 連 結 承 辦 人 : 業 務 單 位 主 管 : 電 話 : 電 子 信 箱 : 23

24 附 件 3 申 請 105 年 度 公 益 彩 券 回 饋 金 補 助 辦 理 中 高 齡 智 障 者 家 庭 服 務 地 方 政 府 審 查 意 見 表 縣 市 別 : 申 請 單 位 計 畫 名 稱 預 計 收 案 人 數 地 方 政 府 審 核 意 見 請 就 申 請 單 位 會 務 服 務 情 形 及 過 去 年 度 執 行 績 效 填 列 審 查 意 見 建 議 補 助 排 序 ( 請 依 序 排 列, 每 項 計 畫 不 得 重 複 序 位 號 ) 承 辦 人 核 章 : 業 務 單 位 / 主 管 核 章 : 電 話 : 電 子 信 箱 : 24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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