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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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登 封 市 颍 河 路 东 段 御 园 东 侧 垃 圾 堆 清 理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采 购 编 号 :DGK 招 标 人 : 登 封 市 嵩 阳 街 道 办 事 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时 间 : 二 零 一 六 年 八 月

2 目 录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2 第 二 章 投 标 须 知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总 则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开 标 评 标 合 同 授 予 重 新 招 标 和 不 再 招 标 纪 律 和 监 督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15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16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16 第 四 章 合 同 格 式...20 第 五 章 工 程 量 清 单...24 第 六 章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27 第 七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28 附 件 一 :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格 式...42 附 件 二 : 政 府 采 购 投 标 担 保 函 格 式 附 件 三 : 担 保 机 构 联 系 方 式...45 附 表 四 : 政 府 采 购 履 约 担 保 函 格 式... 46

3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受 登 封 市 嵩 阳 街 道 办 事 处 的 委 托, 就 登 封 市 颍 河 路 东 段 御 园 东 侧 垃 圾 堆 清 理 项 目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现 欢 迎 符 合 相 关 条 件 的 投 标 单 位 参 加 投 标 一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及 编 号 1.1 项 目 名 称 : 登 封 市 颍 河 路 东 段 御 园 东 侧 垃 圾 堆 清 理 项 目 1.2 项 目 编 号 :DGK 二 招 标 项 目 简 要 说 明 2.1 招 标 人 : 登 封 市 嵩 阳 街 道 办 事 处 2.2 项 目 概 况 : 主 要 项 目 内 容 为 登 封 市 颍 河 路 东 段 御 园 东 侧 垃 圾 堆 清 理 2.3 项 目 地 点 : 登 封 市 2.4 资 金 性 质 : 财 政 资 金 2.5 资 金 预 算 : 元 2.6 服 务 期 限 :30 日 历 天 三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3.1 投 标 人 必 须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二 十 二 条 之 规 定 ; 3.2 投 标 人 为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具 有 建 筑 工 程 或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叁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具 有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项 目 负 责 人 须 具 有 相 关 专 业 贰 级 及 以 上 注 册 建 造 师 资 格 且 具 有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 或 者 具 有 建 筑 垃 圾 清 运 许 可 证 的 企 业 ; 3.3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四 报 名 及 招 标 文 件 领 取 信 息 4.1 报 名 及 招 标 文 件 出 售 时 间 :2016 年 8 月 22 日 2016 年 8 月 26 日 上 午 9:00 时 11:00 时, 下 午 15:00 时 18:00 时 ( 北 京 时 间, 下 同 ;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4.2 报 名 及 招 标 文 件 出 售 地 点 :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登 封 市 少 林 路 新 世 纪 大 酒 店 西 隔 壁 领 航 数 码 三 楼 ) 4.3 招 标 文 件 售 价 及 出 售 方 式 :300 元 / 本 ( 售 后 不 退 ) 现 场 出 售 4.4 报 名 时 需 携 带 资 料 : 法 人 委 托 书 原 件 法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税 务 登 记 证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或 三 证 合 一 的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 副 本 )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项 目 负 责 人 资 格 证 书 及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证 ( 如 需 ); 企 业 近 期 的 纳 税 证 明 2015 年 度 审 计 报 告 或 财 务 报 表 ( 新 成 立 的 公 司 自 成 立 日 期 计 算 ) 近 三 年 无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声 明 ; 被 委 托 人 及 项 目 负 责 人 ( 如 需 ) 身 份 证 原 件 劳 动 合 同 及 近 期 的 社 保 证 明 ; 行 贿 档 案 查 询 申 请 书 ( 见 附 件 ), 要 求 出 示 有 效 原 件 以 上 资 料 验 原 件 留 复 印 件 三 份 ( 复 印 件 必 须 加 盖 单 位 印 章, 装 订 成 册 ), 被 授 权 人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

4 需 持 本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到 现 场 报 名 五 投 标 文 件 接 收 信 息 5.1 投 标 文 件 接 收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9 月 12 日 15 时 30 分 ; 5.2 投 标 文 件 接 收 地 点 : 登 封 市 易 佰 元 酒 店 三 楼 会 议 室 ; 5.3 其 他 有 关 事 项 :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投 标 文 件, 采 购 人 不 予 受 理 六 开 标 有 关 信 息 6.1 开 标 时 间 :2016 年 9 月 12 日 15 时 30 分 ; 6.2 开 标 地 点 : 登 封 市 易 佰 元 酒 店 三 楼 会 议 室 ; 6.3 其 他 有 关 事 项 : 各 参 与 本 次 招 标 采 购 的 投 标 人 需 派 代 表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七 发 布 公 告 的 媒 介 本 次 招 标 公 告 同 时 在 河 南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郑 州 市 政 府 采 购 网 登 封 市 政 府 采 购 网 上 发 布 八 本 次 招 标 联 系 事 项 招 标 单 位 : 登 封 市 嵩 阳 街 道 办 事 处 地 址 : 登 封 市 嵩 阳 路 联 系 人 : 何 先 生 联 系 电 话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郑 州 市 金 水 区 黄 河 路 129 号 24 层 2402 号 联 系 人 : 王 先 生 联 系 电 话 : 附 件 : 行 贿 档 案 查 询 申 请 书 登 封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 公 司 ( 申 请 单 位 名 称 )( 电 话 : 固 话 : ), 拟 于 年 月 日, 参 加 年 月 日 在 采 购 网 或 招 标 网 公 开 发 布 的 由 公 司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 组 织 的 ( 业 主 单 位 名 称 )( 电 话 : ) 的 (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招 投 标 报 名, 现 将 本 公 司 及 法 人 ; 项 目 负 责 人 ; 被 委 托 人 相 关 资 料 复 印 件 提 交 检 察 机 关, 请 给 予 查 询 本 单 位 或 个 人 是 否 存 在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 申 请 单 位 盖 章 ) 年 月 日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3

5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招 标 人 : 登 封 市 嵩 阳 街 道 办 事 处 招 标 人 联 系 人 : 何 先 生 联 系 电 话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人 : 王 先 生 联 系 电 话 : 项 目 名 称 登 封 市 颍 河 路 东 段 御 园 东 侧 垃 圾 堆 清 理 项 目 项 目 地 点 登 封 市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已 落 实 招 标 范 围 工 程 量 清 单 范 围 内 的 全 部 内 容 服 务 期 限 30 日 历 天 质 量 要 求 合 格 1 投 标 人 必 须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二 十 二 条 之 规 定 ; 1.4 投 标 人 资 质 条 件 能 力 和 信 誉 2 投 标 人 为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具 有 建 筑 工 程 或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叁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具 有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项 目 负 责 人 须 具 有 相 关 专 业 贰 级 及 以 上 注 册 建 造 师 资 格 且 具 有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 或 者 具 有 建 筑 垃 圾 清 运 许 可 证 的 企 业 ;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3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不 接 受 踏 勘 现 场 自 行 踏 勘 费 用 自 理 投 标 预 备 会 不 召 开 投 标 人 提 出 问 题 的 截 止 时 间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17 日 前 招 标 人 书 面 澄 清 的 时 间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15 日 前 承 包 方 式 施 工 总 承 包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4

6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材 料 投 标 人 要 求 澄 清 招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招 标 文 件 的 补 充 文 件 答 疑 纪 要 等 ( 如 有 )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15 日 前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9 月 12 日 15 时 30 分 构 成 投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材 料 其 他 附 件 投 标 有 效 期 60 日 历 天 ( 从 投 标 截 止 之 日 算 起 ) 投 标 保 证 金 3.4 是 否 允 许 递 交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金 额 : 人 民 币 伍 万 元 整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形 式 : 从 投 标 人 基 本 账 户 转 入 指 定 账 户, 转 账 时 写 明 保 证 金 用 途 ( 或 投 标 担 保 函 ) 格 式 此 款 为 项 目 投 标 保 证 金 内 容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为 : 投 标 截 止 前 一 日 交 至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河 南 分 公 司 户 名 :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河 南 分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浦 发 银 行 郑 州 市 东 明 支 行 帐 号 : 注 1: 保 证 金 交 付 凭 证 及 基 本 账 户 开 户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必 须 附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注 2: 政 府 采 购 投 标 担 保 函 格 式 见 附 表 二, 河 南 省 政 府 采 购 信 用 担 保 试 点 工 作 专 业 担 保 机 构 联 系 方 式 见 附 表 三, 投 标 人 可 以 自 愿 选 择 是 否 采 取 投 保 担 保 函 的 形 式 缴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允 许 递 交 签 字 或 盖 章 要 求 法 人 或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人 投 标 文 件 副 本 份 数 正 本 壹 份, 副 本 陆 份 ( 同 投 标 文 件 相 同 电 子 文 档 一 份 ) 不 退 还 装 订 要 求 左 侧 非 活 页 装 订 ( 项 目 名 称 ) 投 标 文 件 4.1 封 套 上 写 明 在 年 月 日 时 分 前 不 得 开 启 投 标 人 盖 章, 法 人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签 字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地 点 同 开 标 地 点 是 否 退 还 投 标 文 件 不 退 还 5.1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开 标 时 间 : 同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5

7 开 标 地 点 : 登 封 市 易 佰 元 酒 店 三 楼 会 议 室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建 评 标 委 员 会 构 成 :7 人 组 成, 其 中 招 标 人 代 表 2 人, 专 家 5 人 ; 评 标 专 家 确 定 方 式 : 从 相 关 评 标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评 标 专 家 是 否 授 权 评 标 委 员 会 确 定 中 标 人 开 标 时 对 投 标 人 的 要 求 否,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数 :3 名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应 携 带 本 人 身 份 证 和 授 权 委 托 书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8 招 标 文 件 售 价 300 元 / 份, 售 后 不 退 9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为 中 小 企 业 投 标 单 位 的, 中 标 后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时, 须 提 供 当 地 中 小 企 业 局 开 具 的 中 小 企 业 证 明 材 料, 否 则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6

8 1. 总 则 1.1 项 目 概 况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本 招 标 项 目 己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现 对 本 项 目 施 工 进 行 招 标 本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人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本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本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本 项 目 建 设 地 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 资 金 来 源 和 落 实 情 况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资 金 来 源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出 资 比 例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 招 标 范 围 服 务 期 限 和 质 量 要 求 本 次 招 标 范 围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本 项 目 的 服 务 期 限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本 项 目 的 质 量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4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承 担 本 招 标 项 目 施 工 的 资 质 条 件 能 力 和 信 誉 (1) 资 质 条 件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2) 项 目 经 理 资 格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 其 他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投 标 人 不 得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为 不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附 属 机 构 ( 单 位 ); (2) 为 本 招 标 项 目 前 期 准 备 提 供 设 计 或 咨 询 服 务 的, 但 设 计 施 工 总 承 包 的 除 外 ; (3) 为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监 理 人 ; (4) 为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代 建 人 ;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7

9 (5) 为 本 招 标 项 目 提 供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的 ; (6) 与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同 为 一 个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 (7) 与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控 股 或 参 股 的 ; (8) 与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任 职 或 工 作 的 ; (9) 被 责 令 停 业 的 ; (10) 被 暂 停 或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的 ; (11) 财 产 被 接 管 或 冻 结 的 ; (12) 在 最 近 三 年 内 有 骗 取 中 标 或 严 重 违 约 或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的 1.5 费 用 承 担 投 标 人 准 备 和 参 加 投 标 活 动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1.6 保 密 参 与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各 方 应 对 招 标 文 件 和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商 业 和 技 术 等 秘 密 保 密, 违 者 应 对 由 此 造 成 的 后 果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1.7 语 言 文 字 除 专 用 术 语 外, 与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的 语 言 均 使 用 中 文 必 要 时 专 用 术 语 应 附 有 中 文 注 释 1.8 计 量 单 位 所 有 计 量 均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1.9 踏 勘 现 场 投 标 人 自 行 踏 勘 现 场, 踏 勘 现 场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除 招 标 人 的 原 因 外, 投 标 人 自 行 负 责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所 发 生 的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招 标 人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介 绍 的 工 程 场 地 和 相 关 的 周 边 环 境 情 况, 供 投 标 人 在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时 参 考, 招 标 人 不 对 投 标 人 据 此 作 出 的 判 断 和 决 策 负 责 1.10 投 标 预 备 会 本 次 招 标 不 召 开 投 标 预 备 会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提 出 的 问 题 送 达 招 标 人, 以 便 招 标 人 给 予 澄 清 招 标 人 在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将 对 投 标 人 所 提 问 题 的 澄 清, 以 书 面 方 式 通 知 所 有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该 澄 清 内 容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8

10 2. 招 标 文 件 2.1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本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 (1) 招 标 公 告 ; (2) 投 标 人 须 知 ; (3) 评 标 办 法 ; (4) 合 同 格 式 ; (5) 工 程 量 清 单 ; (6)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 (7)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根 据 本 章 第 1.10 款 第 2.2 款 和 第 2.3 款 对 招 标 文 件 所 作 的 澄 清 修 改,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2.2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投 标 人 应 仔 细 阅 读 和 检 查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如 发 现 缺 页 或 附 件 不 全, 应 及 时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以 便 补 齐 如 有 疑 问,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 包 括 信 函 电 报 传 真 等 可 以 有 形 地 表 现 所 载 内 容 的 形 式, 下 同 ), 要 求 招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予 以 澄 清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将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5 天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发 给 所 有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但 不 指 明 澄 清 问 题 的 来 源 如 果 澄 清 发 出 的 时 间 距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不 足 15 天, 相 应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投 标 人 在 收 到 澄 清 后,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确 认 己 收 到 该 澄 清 2.3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5 天 前, 招 标 人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并 通 知 所 有 已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如 果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的 时 间 距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不 足 15 天, 相 应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投 标 人 收 到 修 改 内 容 后,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确 认 己 收 到 该 修 改 2.4 招 标 文 件 的 解 释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9

11 招 标 文 件 最 终 解 释 权 归 招 标 人, 所 有 解 释 均 依 据 本 招 标 文 件 及 有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 在 评 标 时, 若 出 现 招 标 文 件 无 明 确 说 明 和 处 理 的 情 况 时,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讨 论 确 定 处 理 方 案 ;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之 间 对 处 理 方 案 有 争 议 时, 采 取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投 票 方 式 确 定 3. 投 标 文 件 3.1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投 标 文 件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一 投 标 函 及 投 标 函 附 录 二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三 授 权 委 托 书 四 投 标 保 证 金 交 付 证 明 五 质 量 及 服 务 承 诺 六 运 输 实 施 方 案 及 运 输 实 力 七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八 运 输 工 具 配 置 清 单 九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组 成 表 及 专 业 人 员 配 备 表 十 审 计 报 告 或 财 务 报 表 十 一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3.2 投 标 报 价 投 标 人 应 按 第 五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要 求 填 写 相 应 的 表 格 ;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至 时 间 前 修 改 投 标 函 中 的 投 标 总 报 价, 应 同 时 修 改 第 五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 的 相 应 报 价 此 修 改 须 符 合 本 章 第 4.3 款 的 要 求 3.3 投 标 有 效 期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投 标 人 不 得 要 求 撤 销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出 现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招 标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投 标 人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投 标 人 同 意 延 长 的, 应 相 应 延 长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但 不 得 要 求 或 被 允 许 修 改 或 撤 销 其 投 标 文 件 ; 投 标 人 拒 绝 延 长 的, 其 投 标 失 效, 但 投 标 人 有 权 收 回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3.4 投 标 保 证 金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10

12 3.4.1 投 标 人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要 求 提 供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保 证 金 必 须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以 本 单 位 基 本 账 户 转 账 形 式 直 接 交 至 招 标 代 理 人 账 户 交 纳, 转 账 凭 证 的 复 印 件 是 投 标 文 件 的 一 个 组 成 部 分 投 标 人 不 按 本 章 第 项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其 投 标 文 件 作 废 标 处 理 中 标 人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 附 带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 (1) 投 标 人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销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 (2) 中 标 人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协 议 书 3.5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应 附 投 标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及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和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等 材 料 的 复 印 件 3.6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7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第 八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进 行 编 写, 如 有 必 要, 可 以 增 加 附 页,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其 中, 投 标 函 附 录 在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可 以 提 出 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更 有 利 于 招 标 人 的 承 诺 投 标 文 件 应 当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关 服 务 期 限 投 标 有 效 期 质 量 要 求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招 标 范 围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作 出 响 应 投 标 文 件 应 用 不 褪 色 的 材 料 书 写 或 打 印, 并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单 位 章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投 标 文 件 应 尽 量 避 免 涂 改 行 间 插 字 或 删 除 如 果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改 动 之 处 应 加 盖 单 位 章 或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签 字 确 认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具 体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份 数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正 本 和 副 本 的 封 面 上 应 清 楚 地 标 记 正 本 或 副 本 的 字 样 当 副 本 和 正 本 不 一 致 时, 以 正 本 为 准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与 副 本 应 分 别 装 订 成 册, 并 编 制 目 录, 具 体 装 订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11

13 4. 投 标 4.1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与 副 本 应 包 装, 加 贴 封 条, 并 在 封 套 的 封 口 处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章 投 标 文 件 的 封 套 上 应 写 明 的 内 容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未 按 本 章 第 项 或 第 项 要 求 密 封 和 加 写 标 记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4.2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投 标 人 应 在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 投 标 人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地 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投 标 人 所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退 还 ;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4.3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与 撤 回 在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投 标 人 可 以 修 改 或 撤 回 已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但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投 标 人 修 改 或 撤 回 已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书 面 通 知 应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签 字 或 盖 章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修 改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照 本 章 第 3 条 第 4 条 规 定 进 行 编 制 密 封 标 记 和 递 交, 并 标 明 修 改 字 样 5. 开 标 5.1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招 标 人 在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开 标 时 间 ) 和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地 点 参 加 公 开 开 标 并 邀 请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准 时 参 加 5.2 开 标 程 序 主 持 人 按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开 标 : (l) 宣 布 开 标 纪 律 ; (2) 公 布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名 称, 并 点 名 确 认 投 标 人 是 否 派 人 到 场 ;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12

14 (3) 宣 布 开 标 人 唱 标 人 记 录 人 监 标 人 等 有 关 人 员 姓 名 ; (4) 按 照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 (5) 按 照 宣 布 的 开 标 顺 序 当 众 开 标, 公 布 投 标 人 名 称 标 段 名 称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递 交 情 况 投 标 报 价 质 量 目 标 服 务 期 限 及 其 他 内 容, 并 记 录 在 案 ; (6) 投 标 人 代 表 招 标 人 代 表 记 录 人 等 有 关 人 员 在 开 标 记 录 上 签 字 确 认 ; (7) 开 标 结 束 6. 评 标 6.1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标 由 招 标 人 依 法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招 标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熟 悉 相 关 业 务 的 代 表, 以 及 有 关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人 数 以 及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专 家 的 确 定 方 式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回 避 : (1) 招 标 人 或 投 标 人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近 亲 属 ; (2)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的 人 员 ; (3) 与 投 标 人 有 经 济 利 益 关 系, 可 能 影 响 对 投 标 公 正 评 审 的 ; (4) 曾 因 在 招 标 评 标 以 及 其 他 与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活 动 中 从 事 违 法 行 为 而 受 过 行 政 处 罚 或 刑 事 处 罚 的 6.2 评 标 原 则 评 标 活 动 遵 循 公 平 公 正 科 学 和 择 优 的 原 则 6.3 评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规 定 的 方 法 评 审 因 素 标 准 和 程 序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没 有 规 定 的 方 法 评 审 因 素 和 标 准, 不 作 为 评 标 依 据 7. 合 同 授 予 7.1 定 标 方 式 招 标 人 依 据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排 名 顺 序 确 定 中 标 人, 不 得 在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的 中 标 人 之 外 确 定 中 标 人 ; 招 标 人 应 当 确 定 排 名 第 一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13

15 排 名 第 一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放 弃 中 标 因 不 可 抗 力 提 出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招 标 人 可 以 确 定 排 名 第 二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 以 此 类 推 ) 7.2 中 标 通 知 在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招 标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同 时 将 中 标 结 果 通 知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7.3 履 约 担 保 在 签 订 合 同 前, 中 标 人 需 转 账 或 以 履 约 担 保 函 的 形 式 向 招 标 人 交 纳, 合 同 履 行 完 毕 退 还 给 中 标 人 7.4 签 订 合 同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应 当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0 天 内,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中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的, 招 标 人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中 标 人 还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8. 重 新 招 标 和 不 再 招 标 8.1 重 新 招 标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招 标 人 将 重 新 招 标 : (1)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止, 投 标 人 少 于 3 个 的 ; (2)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后 否 决 所 有 投 标 的 8.2 不 再 招 标 重 新 招 标 后 投 标 人 仍 少 于 3 个 或 者 所 有 投 标 被 否 决 的, 属 于 必 须 审 批 或 核 准 的 项 目, 经 原 审 批 或 核 准 部 门 批 准 后 不 再 进 行 招 标 9. 纪 律 和 监 督 9.1 对 招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 招 标 人 不 得 泄 漏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中 应 当 保 密 的 情 况 和 资 料, 不 得 与 投 标 人 串 通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或 者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9.2 对 投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 投 标 人 不 得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或 者 与 招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不 得 向 招 标 人 或 者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行 贿 谋 取 中 标, 不 得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 ; 投 标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干 扰 影 响 评 标 工 作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14

16 9.3 对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纪 律 要 求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漏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在 评 标 活 动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影 响 评 标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不 得 使 用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没 有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标 准 进 行 评 标 9.4 对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的 纪 律 要 求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漏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在 评 标 活 动 中,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影 响 评 标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9.5 投 诉 投 标 人 和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认 为 本 次 招 标 活 动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的, 有 权 向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投 诉 10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10.1 未 尽 事 宜,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10.2 中 标 人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参 照 国 家 计 划 委 员 会 计 价 格 号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和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员 会 办 公 厅 关 于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的 规 定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缴 纳 招 标 代 理 费 10.3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解 释 权 属 于 登 封 市 嵩 阳 街 道 办 事 处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15

17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条 款 号 评 审 因 素 评 审 标 准 形 投 标 人 名 称 与 营 业 执 照 一 致 式 评 审 标 准 投 标 函 签 字 盖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报 价 唯 一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格 式 只 能 有 一 个 有 效 报 价 资 营 业 执 照 具 备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格 评 审 标 准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无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证 明 财 务 状 况 社 保 证 明 和 纳 税 证 明 具 备 有 效 的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近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证 明 提 供 2015 年 的 审 计 报 告 或 财 务 报 表 ( 新 成 立 的 公 司 自 成 立 日 期 计 算 ) 近 期 社 保 证 明 和 近 期 的 纳 税 证 明 响 应 投 标 内 容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项 规 定 性 评 审 服 务 周 期 投 标 有 效 期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项 规 定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项 规 定 标 准 投 标 保 证 金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项 规 定 序 号 评 审 因 素 分 值 评 分 标 准 1 投 标 报 价 40 分 评 标 基 准 价 : 以 低 于 招 标 控 制 价 以 内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总 报 价 ( 当 投 标 人 多 于 5 家 时, 不 含 5 家, 去 掉 一 个 最 高 和 一 个 最 低 报 价 )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1 以 评 标 基 准 价 为 基 准,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与 评 标 基 准 价 相 等 者 得 基 准 分 (35 分 ), 投 标 报 价 高 于 评 标 基 准 价 的, 按 每 高 于 评 标 基 准 价 1% 在 基 本 分 (35 分 ) 的 基 础 上 扣 1 分 的 比 例 进 行 扣 分, 扣 完 为 止 ; 投 标 报 价 低 于 评 标 基 准 价 的, 按 每 低 于 评 标 基 准 价 1% 在 基 本 分 (35 分 ) 的 基 础 上 加 1 分 的 比 例 进 行 加 分, 最 多 加 5 分 ; 投 标 报 价 低 于 评 标 基 准 价 的 5% ( 不 含 5%) 以 上 者, 按 每 再 低 1% 扣 1 分 的 比 例 在 满 分 基 础 上 进 行 扣 分, 扣 完 为 止 2 对 投 标 企 业 有 中 小 型 企 业 声 明 函 的 投 标 报 价 扣 除 所 报 价 格 的 6% 参 与 评 标 基 准 值 的 计 算 (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见 附 件 一, 必 须 按 格 式 填 写 )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16

18 2 3 运 输 实 施 方 案 及 企 业 实 力 质 量 承 诺 与 服 务 承 诺 15 分 15 分 5 分 5 分 运 输 实 施 方 案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配 置 合 理, 安 全 可 靠, 车 辆 参 数 清 楚, 阐 述 详 尽 等 情 况, 优 的 在 分 之 间 打 分, 良 的 在 6-10 分 之 间 打 分, 一 般 的 在 0-5 分 之 间 打 分 参 照 投 标 企 业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人 员 组 成 现 有 运 输 工 具 规 模 及 条 件 专 业 人 员 配 备 情 况 车 辆 配 备 情 况 及 与 垃 圾 处 理 厂 合 作 情 况, 优 的 在 分 之 间 打 分, 良 的 在 6-10 分 之 间 打 分, 一 般 的 在 0-5 分 之 间 打 分 严 格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在 服 务 期 限 内 运 输 垃 圾, 运 装 及 时, 保 证 安 全, 不 拖 延 的 承 诺, 计 5 分 ; 如 不 满 足, 酌 情 扣 分, 扣 完 为 止 由 投 标 人 根 据 自 身 实 力, 结 合 本 次 招 标 采 购 的 实 际 情 况, 提 高 服 务 水 平, 为 招 标 人 做 出 实 质 性 的 承 诺 ( 例 如 服 务 体 系 内 容, 本 地 服 务 化 等 ), 优 得 4-5 分, 良 得 2-3 分, 一 般 得 0-1 分 4 经 营 业 绩 2 分 近 三 年 同 类 300 万 以 上 的 业 绩 合 同, 每 份 得 1 分, 最 多 得 2 分 ( 评 标 期 间 以 中 标 通 知 书 及 合 同 原 件 为 准 ) 投 标 人 提 供 由 当 地 市 级 以 上 信 用 管 理 部 门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价 机 构 出 具 的 企 业 信 用 报 告, 对 于 报 告 显 示 信 誉 极 好 ( 信 用 等 级 为 AAA) 的 企 业 得 3 分 ; 对 于 报 告 显 示 信 誉 很 好 ( 信 用 等 级 为 AA) 的 企 业 得 2 分 ; 对 于 报 告 显 示 信 誉 优 良 ( 信 用 等 级 为 A) 的 企 业 得 1 分 ; 对 于 报 告 显 示 信 誉 较 好 ( 信 用 等 级 为 BBB) 的 企 业 得 1 分 ; 对 于 报 告 显 示 信 誉 一 般 ( 信 用 等 级 为 BB) 的 企 业 得 0.5 分 ; 对 于 报 告 显 示 信 誉 欠 佳 ( 信 用 等 级 为 B) 的 企 业 不 得 分 ; 对 于 报 告 显 示 信 誉 5 企 业 信 用 3 分 6 其 他 因 素 7 分 7 综 合 实 力 8 分 较 差 ( 信 用 等 级 为 CCC) 的 企 业 扣 1 分 ; 对 于 报 告 显 示 信 誉 很 低 ( 信 用 等 级 为 CC) 的 企 业 扣 2 分 ; 对 于 报 告 显 示 信 誉 极 差 ( 信 用 等 级 为 C) 的 企 业 扣 3 分 ; 在 投 标 时 未 提 供 其 信 用 等 级 报 告 的 企 业 扣 4 分 ( 开 标 时 以 企 业 信 用 报 告 原 件 为 准, 否 则 不 得 分 ) 信 用 等 级 详 情 应 登 陆 查 询 核 对 注 : 企 业 信 用 报 告 以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郑 州 市 政 府 信 用 管 理 部 门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价 机 构 出 具 的 信 用 报 告 原 件 为 准 投 标 人 为 外 地 企 业 的, 可 以 当 地 市 级 以 上 信 用 管 理 部 门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价 机 构 出 具, 并 经 郑 州 市 政 府 信 用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的 信 用 报 告 为 准 由 评 委 根 据 投 标 人 对 本 项 目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环 保 扬 尘 的 防 范 措 施 说 明 情 况 打 分, 优 得 6-7 分, 良 得 3-5 分, 一 般 得 0-2 分 由 评 委 根 据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情 况 独 立 打 分, 优 得 6-8 分, 良 得 3-5 分, 一 般 得 0-2 分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17

19 1. 评 标 方 法 本 次 评 标 采 用 综 合 评 估 法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按 照 本 章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评 分 标 准 进 行 打 分, 并 按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或 根 据 招 标 人 授 权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但 投 标 报 价 低 于 其 成 本 的 除 外 综 合 评 分 相 等 时, 以 投 标 报 价 低 的 优 先 ; 投 标 报 价 也 相 等 的, 由 招 标 人 自 行 确 定 2. 评 审 标 准 2.1 初 步 评 审 标 准 形 式 评 审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资 格 评 审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响 应 性 评 审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2.2 分 值 构 成 与 评 分 标 准 分 值 构 成 及 评 分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 3. 评 标 程 序 3.1 初 步 评 审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本 章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标 准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初 步 评 审 有 一 项 不 符 合 评 审 标 准 的, 作 废 标 处 理 投 标 人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其 投 标 作 废 标 处 理 : (1) 串 通 投 标 或 弄 虚 作 假 或 有 其 他 违 法 行 为 的 ; (2) 不 按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求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的 投 标 报 价 有 算 术 错 误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以 下 原 则 对 投 标 报 价 进 行 修 正, 修 正 的 价 格 经 投 标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具 有 约 束 力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修 正 价 格 的, 其 投 标 作 废 标 处 理 (1)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大 写 金 额 与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 (2) 总 价 金 额 与 依 据 单 价 计 算 出 的 结 果 不 一 致 的, 以 单 价 金 额 为 准 修 正 总 价, 但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有 明 显 错 误 的 除 外 3.2 详 细 评 审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本 章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量 化 因 素 和 分 值 进 行 打 分, 合 计 并 计 算 出 综 合 评 估 得 分 评 分 分 值 计 算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小 数 点 后 第 三 位 四 舍 五 入 3.3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补 正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所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中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进 行 书 面 澄 清 或 说 明, 或 者 对 细 微 偏 差 进 行 补 正 评 标 委 员 会 不 接 受 投 标 人 主 动 提 出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澄 清 说 明 和 补 正 不 得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 算 术 性 错 误 修 正 的 除 外 ) 投 标 人 的 书 面 澄 清 说 明 和 补 正 属 于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有 疑 问 的, 可 以 要 求 投 标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18

20 人 进 一 步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直 至 满 足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要 求 3.4 评 标 结 果 除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授 权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外,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的 顺 序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评 标 委 员 会 完 成 评 标 后, 应 当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19

21 第 四 章 合 同 格 式 ( 项 目 名 称 ) 合 同 发 包 方 : 承 包 方 : 日 期 :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0

22 项 目 施 工 合 同 发 包 方 ( 甲 方 ): 承 包 方 ( 乙 方 ):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遵 循 公 开 公 平 自 愿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双 方 就 本 项 目 承 包 事 项 协 商 一 致, 订 立 本 合 同 一 项 目 名 称 : 二 项 目 地 点 : 三 项 目 内 容 : 四 工 程 承 包 方 式 : 五 服 务 期 限 : 六 项 目 质 量 安 全 技 术 要 求 : 七 合 同 金 额 : 八 双 方 权 利 义 务 : 1 乙 方 应 严 格 按 照 甲 方 所 提 供 的 施 工 业 务 范 围 ( 或 业 务 联 系 书 ) 组 织 施 工, 如 发 生 变 更, 由 甲 方 提 供 变 更 通 知 乙 方 应 按 照 甲 方 要 求 及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机 械 及 运 输 安 全 规 范 规 程 等 相 关 标 准 进 行 施 工 2 乙 方 应 做 到 文 明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由 乙 方 负 责, 施 工 中 发 生 安 全 事 故 由 乙 方 负 责 3 乙 方 应 确 保 把 所 有 垃 圾 清 运 出 项 目 地, 避 免 造 成 二 次 清 运 和 二 次 污 染 4 乙 方 在 垃 圾 清 运 过 程 中 要 做 好 覆 盖, 杜 绝 抛 洒 和 扬 尘 5 乙 方 在 清 运 工 地 要 采 用 湿 法 作 业, 最 大 限 度 减 少 扬 尘, 做 好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1

23 6 甲 方 应 协 调 与 施 工 有 关 的 事 项, 并 配 合 乙 方 的 施 工 九 违 约 责 任 : 1 甲 方 未 按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要 求 提 供 原 料 场 地 技 术 资 料 等, 乙 方 可 以 申 请 顺 延 项 目 服 务 期 限, 并 协 商 其 他 有 关 事 宜 2 因 乙 方 为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做 好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造 成 的 一 切 后 果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3 因 乙 方 原 因 导 致 项 目 服 务 期 限 延 误, 或 致 使 项 目 在 合 理 使 用 期 内 给 人 身 和 财 产 造 成 损 害 的, 承 包 人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十 项 目 结 算 及 支 付 : 1 项 目 决 算 执 行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GB ) 及 河 南 省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综 合 单 价 (2008) 河 南 省 安 装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综 合 单 价 (2008), 参 考 2016 年 第 季 度 登 封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发 布 的 登 封 市 建 设 工 程 材 料 基 准 价 格 信 息 中 相 应 材 料 基 准 价 或 市 场 价 及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相 应 约 定 2 付 款 方 式 : 十 一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可 解 除 合 同 : 1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 2 因 一 方 违 约 ( 包 括 因 发 包 方 原 因 造 成 项 目 停 工 或 缓 建 ) 致 使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十 二 争 议 的 解 决 方 式 : 本 合 同 在 履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争 议, 由 双 方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或 调 解 不 成 的 向 甲 方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十 三 合 同 生 效 : 1 合 同 签 订 地 点 : 2 本 合 同 一 式 份, 甲 方 份, 乙 方 份, 合 同 经 后 生 效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2

24 十 四 其 他 : 如 合 同 执 行 期 间 国 际 政 策 有 所 调 整, 执 行 最 新 政 策 发 包 方 : 承 包 方 :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3

25 第 五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1 工 程 量 清 单 说 明 1.1 本 工 程 量 清 单 是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中 包 括 的 有 合 同 约 束 力 的 图 纸 以 及 有 关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合 同 条 款 中 约 定 的 工 程 量 计 算 规 则 编 制 约 定 计 量 规 则 中 没 有 的 子 目, 其 工 程 量 按 照 有 合 同 约 束 力 的 图 纸 所 标 示 尺 寸 的 理 论 净 量 计 算 计 量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1.2 本 工 程 量 清 单 应 与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投 标 人 须 知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及 图 纸 等 一 起 阅 读 和 理 解 1.3 本 工 程 量 清 单 仅 是 投 标 报 价 的 共 同 基 础, 实 际 工 程 计 量 和 工 程 价 款 的 支 付 应 遵 循 合 同 条 款 的 约 定 和 第 七 章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的 有 关 规 定 1.4 补 充 子 目 工 程 量 计 算 规 则 及 子 目 工 作 内 容 说 明 : 无 2 投 标 报 价 说 明 2.1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的 每 一 子 目 须 填 入 单 价 或 价 格, 且 只 允 许 有 一 个 报 价 2.2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标 价 的 单 价 或 金 额, 应 包 括 所 需 人 工 费 施 工 机 械 使 用 费 材 料 费 其 他 ( 运 杂 费 质 检 费 安 装 费 缺 陷 修 复 费 保 险 费 以 及 合 同 明 示 或 暗 示 的 风 险 责 任 和 义 务 等 ), 以 及 管 理 费 利 润 等 2.3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投 标 人 没 有 有 填 入 单 价 或 价 格 子 目, 其 费 用 视 为 已 分 摊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其 他 相 关 子 目 的 单 价 或 价 格 之 中 2.4 金 额 ( 价 格 ) 以 人 民 币 表 示 2.5 暂 估 价 的 数 量 及 拟 用 子 目 的 说 明 2.6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其 计 价 格 式 中 所 有 要 求 签 字 盖 章 的 地 方, 必 须 有 规 定 的 单 位 和 人 员 签 字 盖 章 3 其 他 说 明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4

26 3.1 工 程 量 清 单 编 制 依 据 ; (1) 参 照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GB ) 及 河 南 省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综 合 单 价 (2008) 河 南 省 安 装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综 合 单 价 (2008) 的 要 求 编 制 (2) 本 工 程 的 全 套 施 工 图 纸 ; (3) 招 标 工 程 范 围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答 疑 纪 要 及 可 能 发 出 的 补 充 说 明 ; (4) 郑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5) 参 考 2016 年 第 2 季 度 登 封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发 布 的 登 封 市 建 设 工 程 材 料 基 准 价 格 信 息 中 相 应 材 料 基 准 价 或 市 场 价 ; (6) 省 市 有 关 工 程 造 价 方 面 的 法 规 文 件 及 国 家 现 行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3.2 投 标 人 应 根 据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图 纸 对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进 行 复 核 和 重 新 计 算, 若 发 现 有 漏 项 少 算 的 应 提 请 招 标 人 进 行 复 核 及 修 改 若 不 及 时 提 出 复 核 和 修 改, 视 为 已 认 同 该 工 程 量, 合 同 执 行 过 程 中, 除 工 程 设 计 变 更 引 起 工 程 量 变 化 外, 其 他 工 程 量 结 算 时 将 不 再 调 整 3.3 投 标 人 应 按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自 主 报 价, 投 标 人 不 应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自 行 增 加 新 项 目 或 修 改 项 目 名 称 3.4 综 合 单 价 因 工 程 量 变 更 需 调 整 时, 按 照 以 下 办 法 确 定 : 非 设 计 变 更 造 成 工 程 量 变 更 物 价 调 整 时, 合 同 总 额 不 变 由 于 单 项 工 程 量 增 加 或 减 少, 并 引 起 的 合 同 价 款 调 整 按 照 本 款 约 定 处 理 (1)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有 适 用 于 单 项 工 程 量 增 减 的 综 合 单 价, 按 投 标 人 投 标 时 已 有 单 价 (2)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无 适 用 于 单 项 工 程 量 增 减 的 综 合 单 价, 但 投 标 人 投 标 时 有 类 似 项 目 的 综 合 单 价, 可 在 合 理 范 围 内 参 照 类 似 综 合 单 价, 有 监 理 人 审 核 并 经 业 主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5

27 同 意 后 执 行 (3)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无 适 用 或 类 似 的 单 价, 可 按 照 成 本 加 利 润 的 原 则, 由 承 包 人 提 出, 有 监 理 人 审 核 并 经 业 主 批 准 同 意 后 执 行 3.5 招 标 控 制 价 本 工 程 设 招 标 控 制 价, 招 标 控 制 价 指 本 工 程 最 高 限 价 ( 总 价 ), 投 标 总 报 价 高 于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投 标 文 件 为 无 效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控 制 价 应 具 有 编 制 招 标 控 制 价 资 质 的 中 介 机 构 编 制,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计 价 内 容 和 依 据 与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有 关 报 价 规 定 一 致 ; 并 加 盖 注 册 造 价 师 章 编 制 单 位 公 章 招 标 控 制 价 在 投 标 截 止 7 日 前 予 以 公 布 4. 工 程 量 清 单 ( 另 附 )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6

28 第 六 章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一 使 用 范 围 本 技 术 要 求 及 规 范 使 用 范 围 适 用 于 本 项 目 二 使 用 的 标 准 和 规 范 本 工 程 所 采 用 的 材 料 设 备 和 施 工 工 艺, 在 实 施 过 程 中 均 应 符 合 或 作 遵 循 本 规 定 采 用 设 计 图 纸 中 引 用 的 和 下 列 列 出 的 技 术 规 范 和 标 准 所 采 用 的 规 范 和 标 准 如 出 现 不 一 致 时, 以 标 准 高 的 为 准 1 工 程 测 量 规 范 GB 砌 体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施 工 现 场 临 时 用 电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JGJ 施 工 现 场 临 时 用 电 安 全 技 术 规 程 JGJ 其 他 与 本 工 程 相 关 的 现 行 工 程 技 术 施 工 验 收 标 准 及 规 范 以 上 技 术 要 求 及 规 范 与 新 规 范 新 技 术 新 标 准 专 业 技 术 标 准 不 一 致 时, 以 新 技 术 规 范 或 专 业 技 术 标 准 为 准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7

29 第 七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正 / 副 ( 项 目 名 称 ) 投 标 文 件 采 购 编 号 :DGK 投 标 人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8

30 目 录 一 投 标 函 及 投 标 函 附 录 二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三 授 权 委 托 书 四 投 标 保 证 金 交 付 证 明 五 质 量 及 服 务 承 诺 六 运 输 实 施 方 案 及 企 业 实 力 七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八 运 输 工 具 配 置 清 单 九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组 成 表 及 专 业 人 员 配 备 表 十 审 计 报 告 或 财 务 报 表 十 一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9

31 一 投 标 函 及 投 标 函 附 录 ( 一 ) 投 标 函 ( 招 标 人 名 称 ): 1. 我 方 已 仔 细 研 究 了 ( 项 目 名 称 )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愿 意 以 人 民 币 ( 大 写 ) 元 ( ) 的 投 标 总 报 价, 服 务 期 限 日 历 天, 按 合 同 约 定 实 施 和 完 成 承 包 项 目, 服 务 质 量 达 到 合 格 2. 我 方 承 诺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60 日 历 天 内 不 修 改 撤 销 投 标 文 件 3. 随 同 本 投 标 函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一 份,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 大 写 ) 元 ( ) 4. 如 我 方 中 标 : (1) 我 方 同 意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支 付 招 标 代 理 费 (2) 我 方 承 诺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与 你 方 签 订 合 同 (3) 随 同 本 投 标 函 递 交 的 投 标 函 附 录 属 于 合 同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4) 我 方 承 诺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向 你 方 递 交 履 约 担 保 (5) 我 方 承 诺 在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内 完 成 并 移 交 全 部 合 同 工 程 5. 我 方 在 此 声 明, 所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及 有 关 资 料 内 容 完 整 真 实 和 准 确 6. ( 其 他 补 充 说 明 ) 投 标 人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 年 月 日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30

32 ( 二 ) 投 标 函 附 录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名 称 ) 投 标 人 投 标 总 报 价 ( 大 写 ) ( 小 写 ) 项 目 经 理 ( 如 需 ) 级 别 证 书 编 号 服 务 期 限 备 注 投 标 人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年 月 日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31

33 二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投 标 人 名 称 : 单 位 性 质 : 地 址 : 成 立 时 间 : 年 月 日 经 营 期 限 : 姓 名 : 性 别 : 职 务 : 系 ( 投 标 人 名 称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附 件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特 此 证 明 投 标 人 : ( 盖 单 位 章 ) 年 月 日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32

34 三 授 权 委 托 书 本 人 ( 姓 名 ) 系 ( 投 标 人 名 称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现 委 托 ( 姓 名 ) 为 我 方 代 理 人 代 理 人 根 据 授 权, 以 我 方 名 义 签 署 澄 清 说 明 补 正 递 交 撤 回 修 改 ( 项 目 名 称 ) 投 标 文 件 签 订 合 同 和 处 理 有 关 事 宜, 其 法 律 后 果 由 我 方 承 担 委 托 期 限 :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托 权 投 标 人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 签 字 )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 年 月 日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33

35 四 投 标 保 证 金 交 付 证 明 ( 此 处 附 银 行 转 账 凭 证 及 基 本 账 户 开 户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34

36 五 质 量 及 服 务 承 诺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35

37 六 运 输 实 施 方 案 及 企 业 实 力 ( 格 式 自 定 ) 运 输 实 施 方 案 包 括 :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配 置 合 理, 安 全 可 靠, 车 辆 参 数 清 楚 等, 阐 述 越 详 尽 越 好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36

38 七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格 式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GB )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37

39 八 运 输 工 具 配 置 清 单 序 号 名 称 型 号 数 量 产 地 制 造 年 份 额 定 功 率 (KW) 备 注 注 : 本 表 格 可 根 据 需 要 自 行 扩 展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38

40 九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组 成 表 及 专 业 人 员 配 备 表 1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组 成 表 职 务 姓 名 职 称 执 业 或 职 业 资 格 证 明 证 书 名 称 级 别 证 号 专 业 类 似 业 绩 备 注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39

41 2 专 业 人 员 配 备 表 单 位 : 人 注 : 本 表 格 可 根 据 需 要 自 行 扩 展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40

42 十 审 计 报 告 或 财 务 报 表 (2015 年 的 审 计 报 告 或 财 务 报 表, 新 成 立 的 公 司 自 成 立 日 期 计 算 ) 十 一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 如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税 务 登 记 证 ( 或 三 证 合 一 的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 副 本 )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项 目 负 责 人 资 格 证 书 及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证 ( 如 需 ); 项 目 负 责 人 ( 如 需 ) 及 被 委 托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劳 动 合 同 近 期 社 保 证 明 ; 近 期 纳 税 证 明 ; 项 目 经 理 无 在 建 承 诺 书 ( 如 需 ); 近 三 年 内 无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证 明 等 相 关 资 料 )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41

43 附 件 一 :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格 式 本 公 司 郑 重 声 明,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暂 行 办 法 ( 财 库 号 ) 的 规 定, 本 公 司 为 ( 请 填 写 : 中 型 小 型 微 型 ) 企 业 即, 本 公 司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1. 根 据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国 家 统 计 局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规 定 的 通 知 ( 工 信 部 联 企 业 号 ) 规 定 的 划 分 标 准, 本 公 司 为 ( 请 填 写 : 中 型 小 型 微 型 ) 企 业 2. 本 公 司 参 加 单 位 的 项 目 采 购 活 动 提 供 本 企 业 制 造 的 货 物, 由 本 企 业 承 担 工 程 提 供 服 务, 或 者 提 供 其 他 ( 请 填 写 : 中 型 小 型 微 型 ) 企 业 制 造 的 货 物 本 条 所 称 货 物 不 包 括 使 用 大 型 企 业 注 册 商 标 的 货 物 本 公 司 对 上 述 声 明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如 有 虚 假, 将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企 业 名 称 ( 盖 章 ): 日 期 :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42

44 附 件 二 : 政 府 采 购 投 标 担 保 函 格 式 编 号 : (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鉴 于 ( 以 下 简 称 投 标 人 ) 拟 参 加 编 号 为 的 项 目 ( 以 下 简 称 本 项 目 ) 投 标, 根 据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供 应 商 参 加 投 标 时 应 向 你 方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且 可 以 投 标 担 保 函 的 形 式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应 供 应 商 的 申 请, 我 方 以 保 证 的 方 式 向 你 方 提 供 如 下 投 标 保 证 金 担 保 : 一 保 证 责 任 的 情 形 及 保 证 金 ( 一 ) 在 投 标 人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我 方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1. 中 标 后 投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与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 2.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投 标 人 应 当 缴 纳 保 证 金 的 其 他 情 形 ( 二 ) 我 方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最 高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元 ( 大 写 ), 即 本 项 目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二 保 证 的 方 式 及 保 证 期 间 我 方 保 证 的 方 式 为 :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我 方 的 保 证 期 间 为 : 自 本 保 函 生 效 之 日 起 个 月 止 三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程 序 1. 你 方 要 求 我 方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应 在 本 保 函 保 证 期 间 内 向 我 方 发 出 书 面 索 赔 通 知 索 赔 通 知 应 写 明 要 求 索 赔 的 金 额, 支 付 款 项 应 到 达 的 账 号, 并 附 有 证 明 投 标 人 发 生 我 方 应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情 形 的 事 实 材 料 2. 我 方 在 收 到 索 赔 通 知 及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后, 在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审 查, 符 合 应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情 形 的, 我 方 应 按 照 你 方 的 要 求 代 投 标 人 向 你 方 支 付 投 标 保 证 金 四 保 证 责 任 的 终 止 1. 保 证 期 间 届 满 你 方 未 向 我 方 书 面 主 张 保 证 责 任 的, 自 保 证 期 间 届 满 次 日 起, 我 方 保 证 责 任 自 动 终 止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43

45 2. 我 方 按 照 本 保 函 向 你 贵 方 履 行 了 保 证 责 任 后, 自 我 方 向 你 贵 方 支 付 款 项 ( 支 付 款 项 从 我 方 账 户 划 出 ) 之 日 起, 保 证 责 任 终 止 3.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出 现 我 方 保 证 责 任 终 止 的 其 它 情 形 的, 我 方 在 本 保 函 项 下 的 保 证 责 任 亦 终 止 五 免 责 条 款 1.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或 你 方 与 投 标 人 的 另 行 约 定,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免 除 投 标 人 投 标 保 证 金 义 务 时, 我 方 亦 免 除 相 应 的 保 证 责 任 2. 因 你 方 原 因 致 使 投 标 人 发 生 本 保 函 第 一 条 第 ( 一 ) 款 约 定 情 形 的, 我 方 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3. 因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投 标 人 发 生 本 保 函 第 一 条 约 定 情 形 的, 我 方 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4. 你 方 或 其 他 有 权 机 关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任 何 澄 清 或 修 改, 加 重 我 方 保 证 责 任 的, 我 方 对 加 重 部 分 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但 该 澄 清 或 修 改 经 我 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的 除 外 六 争 议 的 解 决 因 本 保 函 发 生 的 纠 纷, 由 你 我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通 过 诉 讼 程 序 解 决, 诉 讼 管 辖 地 法 院 为 法 院 七 保 函 的 生 效 本 保 函 自 我 方 加 盖 公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保 证 人 :( 公 章 ) 年 月 日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44

46 附 件 三 : 河 南 省 政 府 采 购 信 用 担 保 试 点 工 作 专 业 担 保 机 构 联 系 方 式 一 中 国 投 资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人 : 余 青 手 机 : 联 系 电 话 :(010) 传 真 :(010) 电 子 邮 箱 :yuqing@guaranty.com.cn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西 三 环 北 路 100 号 金 玉 大 厦 九 层 二 河 南 省 中 小 企 业 担 保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人 : 李 广 达 手 机 : 联 系 电 话 :(0371) 传 真 :(0371) 电 子 邮 箱 :lgd1965@tom.com 地 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商 务 外 环 路 25 号 王 鼎 国 际 27 层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45

47 附 表 四 : 政 府 采 购 履 约 担 保 函 格 式 编 号 : ( 采 购 人 ): 鉴 于 你 方 与 ( 以 下 简 称 供 应 商 ) 于 年 月 日 签 定 编 号 为 的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业 主 合 同 ), 且 依 据 该 合 同 的 约 定, 供 应 商 在 年 月 日 前 向 你 方 交 纳 履 约 保 证 金, 且 可 以 履 约 担 保 函 的 形 式 交 纳 履 约 保 证 金 应 供 应 商 的 申 请, 我 方 以 保 证 的 方 式 向 你 方 提 供 如 下 履 约 保 证 金 担 保 : 一 保 证 责 任 的 情 形 及 保 证 金 额 ( 一 ) 在 供 应 商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我 方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1. 将 中 标 项 目 转 让 给 他 人, 或 者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未 说 明, 且 未 经 采 购 招 标 机 构 人 同 意, 将 中 标 项 目 分 包 给 他 人 的 ; 2. 主 合 同 约 定 的 应 当 缴 纳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情 形 : (1) 未 按 主 合 同 约 定 的 质 量 数 量 和 期 限 供 应 货 物 / 提 供 服 务 / 完 成 工 程 的 ; (2) ( 二 ) 我 方 的 保 证 范 围 是 主 合 同 约 定 的 合 同 价 款 总 额 的 % 数 额 为 元 ( 大 写 ), 币 种 为 ( 即 主 合 同 履 约 保 证 金 金 额 ) 二 保 证 的 方 式 及 保 证 期 间 我 方 保 证 的 方 式 为 :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我 方 保 证 的 期 间 为 : 自 本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供 应 商 按 照 主 合 同 约 定 的 供 货 / 完 服 务 期 限 限 届 满 后 日 内 如 果 供 应 商 未 按 主 合 同 约 定 向 贵 方 供 应 货 物 / 提 供 服 务 / 完 成 工 程 的, 由 我 方 在 保 证 金 额 内 向 你 方 支 付 上 述 款 项 三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程 序 1. 你 方 要 求 我 方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应 在 本 保 函 期 间 内 向 我 方 发 出 书 面 索 赔 通 知 索 赔 通 知 应 写 明 要 求 索 赔 的 金 额, 支 付 款 项 应 到 达 的 账 号 并 附 有 证 明 供 应 商 违 约 事 实 的 证 明 材 料 如 果 你 方 与 供 应 商 因 货 物 质 量 问 题 产 生 争 议, 你 方 还 需 同 时 提 供 部 门 出 具 的 质 量 检 测 报 告, 或 经 诉 讼 ( 仲 裁 ) 程 序 裁 决 后 的 裁 决 书 调 节 书, 本 保 证 人 即 按 照 检 测 结 果 或 裁 决 书 调 解 书 决 定 是 否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46

48 2. 我 方 收 到 你 方 的 书 面 索 赔 通 知 书 及 相 应 证 明 材 料, 在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核 定 后 按 照 本 保 函 的 承 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四 保 证 责 任 的 终 止 1. 保 证 期 间 届 满 你 方 未 向 我 方 书 面 主 张 保 证 责 任 的, 自 保 证 期 间 届 满 次 日 起, 我 方 保 证 责 任 自 动 终 止 保 证 期 间 届 满 前, 主 合 同 约 定 的 货 物 / 工 程 / 服 务 全 部 验 收 合 格 的, 自 验 收 合 格 日 起, 我 方 保 证 责 任 自 动 终 止 2. 我 方 按 照 本 保 函 向 你 方 履 行 了 保 证 责 任 后, 自 我 方 向 你 方 支 付 款 项 ( 支 付 款 项 从 我 方 账 户 划 出 ) 之 日 起, 保 证 责 任 即 终 止 3.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出 现 应 终 止 我 方 保 证 责 任 的 其 它 情 形 的, 我 方 在 本 保 函 项 下 的 保 证 责 任 亦 终 止 4. 你 方 与 供 应 商 修 改 主 合 同, 加 重 我 方 保 证 责 任 的, 我 方 对 加 重 部 分 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但 该 等 修 改 事 先 经 我 方 书 面 同 意 的 除 外 ; 你 方 与 供 应 商 修 改 主 合 同 履 行 期 限, 我 方 保 证 期 间 仍 依 修 改 前 的 履 行 期 限 计 算, 但 该 等 修 改 事 先 经 我 方 书 面 同 意 的 除 外 五 免 责 条 款 1. 因 你 方 违 反 主 合 同 约 定 致 使 供 应 商 不 能 履 行 义 务 的, 我 方 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2.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你 方 与 供 应 商 达 的 另 行 约 定,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免 除 供 应 商 应 缴 纳 的 保 证 金 义 务 的, 我 方 亦 免 除 相 应 的 保 证 责 任 3. 因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供 应 商 不 能 履 行 供 货 义 务 的, 我 方 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六 争 议 的 解 决 因 本 保 函 发 生 的 纠 纷, 由 你 我 双 方 协 议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通 过 诉 讼 程 序 解 决, 诉 讼 管 辖 地 法 院 为 法 院 七 保 函 的 生 效 本 保 函 自 我 方 加 盖 公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保 证 人 :( 公 章 ) 年 月 日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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