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九 節 罹 難 者 處 置 第 四 章 復 建 計 畫 第 一 節 災 情 勘 查 與 緊 急 處 理 第 二 節 災 後 復 建 必 要 金 融 措 施 第 三 節 災 民 慰 助 及 補 助 措 施 第 四 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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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 石 流 災 害 Debris Flow Disaster 目 錄 第 一 章 減 災 計 畫 第 一 節 災 害 規 模 設 定 第 二 節 監 測 預 報 及 預 警 系 統 之 建 立 第 三 節 都 市 防 災 規 劃 第 四 節 設 施 及 建 築 物 之 減 災 與 補 強 對 策 第 五 節 二 次 災 害 之 防 止 第 六 節 相 關 法 令 研 修 訂 定 第 七 節 防 災 教 育 第 二 章 整 備 計 畫 第 一 節 災 害 應 變 資 源 整 備 第 二 節 災 害 防 救 人 員 之 整 備 編 組 第 三 節 社 區 與 企 業 災 害 防 救 能 力 之 整 合 與 強 化 第 四 節 演 習 訓 練 與 宣 導 第 五 節 設 施 之 檢 修 第 六 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之 設 置 規 劃 第 七 節 避 難 場 所 與 設 施 之 設 置 管 理 第 八 節 避 難 救 災 路 徑 之 規 劃 及 設 定 第 九 節 相 互 援 助 協 議 之 訂 定 第 十 節 緊 急 醫 療 整 備 第 三 章 應 變 計 畫 第 一 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之 設 立 與 運 作 第 二 節 資 訊 蒐 集 分 析 研 判 與 通 報 第 三 節 受 災 區 域 管 理 與 管 制 第 四 節 緊 急 動 員 第 五 節 避 難 疏 散 及 緊 急 收 容 安 置 第 六 節 急 難 救 助 及 緊 急 醫 療 第 七 節 維 生 機 能 因 應 對 策 第 八 節 災 情 發 布 與 媒 體 聯 繫 I

2 第 九 節 罹 難 者 處 置 第 四 章 復 建 計 畫 第 一 節 災 情 勘 查 與 緊 急 處 理 第 二 節 災 後 復 建 必 要 金 融 措 施 第 三 節 災 民 慰 助 及 補 助 措 施 第 四 節 災 民 生 活 復 建 第 五 節 災 後 環 境 復 原 第 六 節 基 礎 與 公 共 設 施 復 建 第 七 節 產 業 復 原 與 振 興 II

3 圖 目 錄 圖 卡 玫 基 颱 風 東 山 區 南 勢 里 土 石 流 災 害 圖 卡 玫 基 颱 風 南 化 區 關 山 里 土 石 流 災 害 圖 卡 玫 基 颱 風 楠 西 區 龜 丹 里 土 石 流 災 害 圖 卡 玫 基 颱 風 楠 西 區 灣 丘 里 土 石 流 災 害 圖 莫 拉 克 颱 風 南 化 區 玉 山 里 土 石 流 災 害 圖 臺 南 市 之 土 石 流 危 險 度 潛 勢 溪 流 圖 圖 臺 南 市 之 土 石 流 危 險 度 潛 勢 溪 流 分 區 圖 圖 南 化 區 關 山 里 避 難 救 災 路 線 圖 南 化 區 玉 山 里 避 難 救 災 路 線 圖 六 甲 區 大 丘 里 避 難 救 災 路 線 圖 楠 西 區 密 枝 里 照 興 里 灣 丘 里 龜 丹 里 避 難 救 災 路 線 圖 玉 井 區 豐 里 里 避 難 救 災 路 線 圖 龍 崎 區 龍 船 里 避 難 救 災 路 線 圖 白 河 區 大 林 里 六 溪 里 仙 草 里 關 嶺 里 避 難 救 災 路 線 圖 東 山 區 青 山 里 南 勢 里 高 原 里 避 難 救 災 路 線 圖 臺 南 市 各 地 醫 療 院 所 分 布 圖 III

4 表 目 錄 表 臺 南 市 近 五 年 土 石 流 災 損 情 況 表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分 布 區 域 簡 表 表 臺 南 市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分 布 詳 表 表 土 石 流 警 戒 基 準 值 表 表 土 石 流 防 災 資 訊 網 主 要 項 目 表 表 臺 南 市 轄 內 鄰 近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之 橋 梁 彙 整 表 表 臺 南 市 急 救 責 任 醫 院 責 任 區 及 緊 急 狀 況 指 定 後 送 醫 院 規 劃 表 表 臺 南 市 急 救 責 任 醫 院 據 點 IV

5 土 石 流 災 害 Debris Flow Disaster 第 一 章 減 災 計 畫 Chapter 1 Mitigation Plan 第 一 節 災 害 規 模 設 定 一 土 石 流 定 義 及 成 因 所 謂 的 土 石 流, 是 指 泥 砂 石 礫 石 及 巨 石 等 和 水 混 合 後, 受 到 重 力 作 用 的 影 響, 沿 著 斜 坡 或 河 道 溝 渠 等 路 徑, 由 高 處 流 到 低 處 的 自 然 現 象 土 石 流 發 生 原 因 主 要 有 三 個 : (1) 豐 富 的 堆 積 物 : 足 夠 的 鬆 散 土 砂 提 供 土 石 流 中 所 需 的 固 態 物 質 (2) 充 份 之 水 分 : 充 分 之 水 分 能 降 低 土 石 流 中 土 砂 之 間 的 摩 擦 力, 是 很 好 的 潤 滑 劑, 能 夠 幫 助 固 態 物 質 流 動 (3) 足 夠 的 坡 度 : 足 夠 大 的 斜 面 坡 度 讓 土 石 流 有 流 動 的 動 力, 使 土 石 流 能 克 服 土 石 的 摩 擦 力 後 繼 續 向 低 處 流 動 二 歷 年 重 大 災 害 事 件 之 調 查 與 分 析 本 巿 近 五 年 內 發 生 土 石 流 之 地 區 人 員 及 財 物 損 傷 等 資 料 如 下 表 所 示 : 表 臺 南 市 近 五 年 土 石 流 災 損 情 況 災 害 地 點 災 情 報 告 項 次 災 害 時 間 災 害 名 稱 災 害 類 型 人 員 房 舍 道 路 土 地 區 里 傷 亡 受 損 毀 損 掩 埋 ( 人 ) ( 棟 ) (m) (ha) /7/17 卡 玫 基 颱 風 土 石 流 東 山 區 南 勢 里 /7/17 卡 玫 基 颱 風 土 石 流 東 山 區 南 勢 里 /7/18 卡 玫 基 颱 風 土 石 流 洪 水 南 化 區 關 山 里 /7/17 卡 玫 基 颱 風 土 石 流 楠 西 區 龜 丹 里 /7/18 卡 玫 基 颱 風 土 石 流 楠 西 區 灣 丘 里

6 6 2009/8/8 莫 拉 克 颱 風 土 石 流 南 化 區 玉 山 里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圖 卡 玫 基 颱 風 東 山 區 南 勢 里 土 石 流 災 害 3-2

7 圖 卡 玫 基 颱 風 南 化 區 關 山 里 土 石 流 災 害 3-3

8 圖 卡 玫 基 颱 風 楠 西 區 龜 丹 里 土 石 流 災 害 3-4

9 圖 卡 玫 基 颱 風 楠 西 區 灣 丘 里 土 石 流 災 害 3-5

10 圖 莫 拉 克 颱 風 南 化 區 玉 山 里 土 石 流 災 害 3-6

11 三 災 害 規 模 設 定 ( 一 ) 歷 年 最 大 災 情 紀 錄 本 巿 歷 年 最 大 災 情 紀 錄 為 98 年 莫 拉 克 颱 風 挾 帶 充 沛 雨 量, 造 成 南 化 區 玉 山 村 發 生 土 石 流 災 害, 計 有 15 棟 民 宅 受 損, 道 路 損 毀 約 180 公 尺 ( 二 )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分 布 狀 況 影 響 地 區 及 保 全 對 象 根 據 統 計 顯 示, 目 前 臺 灣 地 區 有 1,420 條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分 布 於 19 個 縣 市 159 個 鄉 鎮 625 個 村 里 臺 南 市 屬 幼 年 期 尚 不 穩 定 之 地 質 型 態 地 質 脆 弱 且 斷 層 多 岩 層 膠 結 不 良 地 形 崎 嶇, 坡 地 面 積 佔 總 面 積 約 37%, 其 山 坡 地 主 要 位 於 東 部 的 烏 山 頭 曾 文 溪 南 化 仙 草 埔 及 關 仔 嶺 等 地, 各 區 中 以 白 河 東 山 玉 井 楠 西 南 化 左 鎮 及 龍 崎 等 七 個 分 區 為 陡 坡 地 勢 地 區, 緩 坡 地 勢 地 區 則 以 柳 營 後 壁 關 廟 及 部 分 白 河 東 山 等 區 為 主 且 大 部 分 的 山 坡 地 屬 於 泥 岩 及 頁 岩 地 形, 泥 岩 為 惡 地 地 形, 乾 時 堅 硬 如 石, 表 面 呈 龜 裂 狀, 遇 水 則 層 層 流 失 片 片 脫 落, 為 極 易 發 生 地 質 災 害 的 地 形, 主 要 分 布 區 為 玉 井 左 鎮 南 化 及 龍 崎 等 區 由 於 坡 度 陡 峭 土 層 淺 薄, 年 平 均 雨 量 有 70% 集 中 於 五 月 到 十 月 之 間, 且 河 川 短 促 陡 急, 依 據 相 關 學 術 研 究 報 告, 暴 雨 累 積 雨 量 達 150 毫 米 以 上 或 每 小 時 雨 量 強 度 大 於 40 毫 米 時, 即 可 能 發 生 土 石 流 依 縣 市 統 計, 臺 南 市 計 有 48 條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依 區 統 計, 則 分 別 為 隸 屬 於 曾 文 溪 流 域 19 條 急 水 溪 流 域 19 條 及 二 水 溪 1 條 依 區 統 計, 則 分 佈 於 白 河 東 山 六 甲 楠 西 玉 井 南 化 及 龍 崎 等 七 區 16 里, 保 全 戶 數 計 551 戶, 戶 籍 894 人, 實 居 689 人 以 東 山 區 15 條 居 全 市 之 冠, 白 河 區 10 條 次 之, 南 化 區 6 條 楠 西 區 5 條 六 甲 區 玉 井 區 及 龍 崎 區 各 1 條 其 中, 高 危 險 度 潛 勢 溪 流 (H 高 ) 有 6 條 中 危 險 度 潛 勢 溪 流 (H 中 ) 有 24 條, 以 及 低 危 險 度 潛 勢 溪 流 (H 低 ) 有 9 條, 如 圖 所 示 此 外, 另 根 據 縣 市 防 災 空 間 規 劃 及 其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規 定 之 研 擬 (2004), 針 對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兩 側 50 公 尺 範 圍 以 環 域 分 析 (buffer analysis) 進 行 危 險 區 域 之 劃 設, 劃 設 出 臺 南 市 土 石 流 高 (H 高 ) 中 (H 中 ) 及 低 (H 低 ) 危 險 度 潛 勢 溪 流 分 區, 如 圖 所 示 而 臺 南 市 土 石 流 危 險 區 中 之 建 築 使 用 土 地 所 佔 面 積 約 為 25 公 頃, 以 南 化 區 所 佔 面 積 9 公 頃 最 大, 其 次 為 楠 西 區 所 佔 面 積 為 6 公 頃, 白 河 區 所 佔 面 積 為 近 5 公 頃 位 居 第 三 3-7

12 表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分 布 區 域 簡 表 區 ( 溪 流 數 ) 分 布 區 域 白 河 區 (11) 大 林 里 六 溪 里 仙 草 里 關 嶺 里 東 山 區 (16) 青 山 里 南 勢 里 高 原 里 楠 西 區 (7) 密 枝 里 照 興 里 龜 丹 里 灣 丘 里 六 甲 區 (1) 大 丘 里 玉 井 區 (1) 豐 里 里 南 化 區 (11) 玉 山 里 關 山 里 龍 崎 區 (1) 龍 船 里 表 臺 南 市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分 布 詳 表 編 號 縣 市 行 政 區 村 里 溪 流 名 稱 地 標 發 生 潛 勢 保 全 住 戶 南 市 DF028 台 南 市 六 甲 區 大 丘 里 烏 山 頭 水 庫 楠 西 國 小 低 1~4 戶 南 市 DF036 台 南 市 玉 井 區 豐 里 里 曾 文 溪 中 游 玉 井 國 小 中 1~4 戶 南 市 DF003 台 南 市 白 河 區 大 林 里 河 東 聖 安 宮 高 1~4 戶 南 市 DF004 台 南 市 白 河 區 大 林 里 河 東 坑 內 橋 高 1~4 戶 南 市 DF005 台 南 市 白 河 區 大 林 里 河 東 坑 內 橋 中 1~4 戶 南 市 河 東 國 小 六 台 南 市 白 河 區 六 溪 里 關 子 嶺 DF006 溪 分 校 高 1~4 戶 南 市 DF001 台 南 市 白 河 區 仙 草 里 三 重 溪 仙 草 國 小 高 無 南 市 DF002 台 南 市 白 河 區 仙 草 里 三 重 溪 和 興 石 灰 場 低 1~4 戶 南 市 仙 草 國 小 關 台 南 市 白 河 區 關 嶺 里 三 重 溪 DF010 子 嶺 分 校 高 無 南 市 仙 草 國 小 關 台 南 市 白 河 區 關 嶺 里 關 子 嶺 DF007 子 嶺 分 校 低 1~4 戶 南 市 DF008 台 南 市 白 河 區 關 嶺 里 石 雅 野 溪 普 照 寺 高 1~4 戶 舊 溪 流 編 號 南 縣 DF028 南 縣 DF036 南 縣 DF003 南 縣 DF004 南 縣 DF005 南 縣 DF006 南 縣 DF001 南 縣 DF002 南 縣 DF010 南 縣 DF007 南 縣 DF008 警 戒 值

13 編 號 縣 市 行 政 區 村 里 溪 流 名 稱 地 標 發 生 潛 勢 保 全 住 戶 南 市 仙 草 國 小 關 台 南 市 白 河 區 關 嶺 里 三 重 溪 DF009 子 嶺 分 校 高 5 戶 以 上 南 市 仙 草 國 小 關 台 南 市 白 河 區 關 嶺 里 三 重 溪 DF011 子 嶺 分 校 高 1~4 戶 南 市 DF026 台 南 市 東 山 區 青 山 里 北 寮 青 山 國 小 高 1~4 戶 南 市 DF027 台 南 市 東 山 區 青 山 里 北 寮 青 山 國 小 低 1~4 戶 南 市 DF015 台 南 市 東 山 區 南 勢 里 北 寮 東 原 國 小 低 無 南 市 DF016 台 南 市 東 山 區 南 勢 里 無 名 野 溪 碧 蓮 寺 高 無 南 市 DF017 台 南 市 東 山 區 南 勢 里 賀 老 寮 東 原 國 小 高 1~4 戶 南 市 DF018 台 南 市 東 山 區 南 勢 里 賀 老 寮 東 原 國 小 高 5 戶 以 上 南 市 DF019 台 南 市 東 山 區 南 勢 里 賀 老 寮 東 原 國 小 中 1~4 戶 南 市 DF020 台 南 市 東 山 區 南 勢 里 烏 山 頭 水 庫 東 原 國 小 中 無 南 市 DF021 台 南 市 東 山 區 南 勢 里 鳥 山 頭 水 庫 東 原 國 小 中 1~4 戶 南 市 DF022 台 南 市 東 山 區 南 勢 里 烏 山 頭 水 庫 東 原 國 小 高 無 南 市 DF023 台 南 市 東 山 區 南 勢 里 南 投 埤 曾 文 三 橋 中 無 南 市 DF024 台 南 市 東 山 區 南 勢 里 南 投 埤 曾 文 三 橋 中 1~4 戶 南 市 觀 音 第 十 號 台 南 市 東 山 區 南 勢 里 南 投 埤 DF025 橋 低 無 南 市 DF012 台 南 市 東 山 區 高 原 里 石 雅 青 山 國 小 低 1~4 戶 南 市 DF013 台 南 市 東 山 區 高 原 里 石 雅 青 山 國 小 低 無 南 市 DF014 台 南 市 東 山 區 高 原 里 石 雅 青 山 國 小 中 5 戶 以 上 舊 溪 流 編 號 南 縣 DF009 南 縣 DF011 南 縣 DF026 南 縣 DF027 南 縣 DF015 南 縣 DF016 南 縣 DF017 南 縣 DF018 南 縣 DF019 南 縣 DF020 南 縣 DF021 南 縣 DF022 南 縣 DF023 南 縣 DF024 南 縣 DF025 南 縣 DF012 南 縣 DF013 南 縣 DF014 警 戒 值

14 編 號 縣 市 行 政 區 村 里 溪 流 名 稱 地 標 發 生 潛 勢 保 全 住 戶 南 市 DF048 台 南 市 南 化 區 玉 山 里 - 青 山 宮 高 5 戶 以 上 南 市 DF044 台 南 市 南 化 區 玉 山 里 玉 山 寶 光 聖 堂 玉 山 一 號 橋 中 5 戶 以 上 南 市 DF045 台 南 市 南 化 區 玉 山 里 鏡 面 水 庫 德 溪 橋 中 1~4 戶 南 市 持 續 台 南 市 南 化 區 玉 山 里 芒 果 坑 溪 六 份 橋 DF046 觀 察 無 南 市 台 20 線 台 南 市 南 化 區 玉 山 里 芒 果 坑 溪 DF k 中 1~4 戶 南 市 線 旁 野 平 溪 橋 北 方 台 南 市 南 化 區 關 山 里 DF043 溪 無 名 橋 高 1~4 戶 南 市 DF038 台 南 市 南 化 區 關 山 里 苧 仔 寮 坑 溪 關 山 16 號 橋 高 無 南 市 DF039 台 南 市 南 化 區 關 山 里 龜 頭 坑 溪 關 山 14 號 橋 高 無 南 市 關 山 第 12 號 台 南 市 南 化 區 關 山 里 竹 子 山 DF040 橋 中 1~4 戶 南 市 關 山 第 12 號 台 南 市 南 化 區 關 山 里 竹 子 山 DF041 橋 中 1~4 戶 南 市 DF042 台 南 市 南 化 區 關 山 里 狗 寮 溪 關 山 11 號 橋 高 無 南 市 密 枝 社 區 發 台 南 市 楠 西 區 密 枝 里 頂 湖 DF029 展 協 會 低 1~4 戶 南 市 密 枝 社 區 發 台 南 市 楠 西 區 密 枝 里 荖 土 坑 DF030 展 協 會 中 5 戶 以 上 南 市 DF031 台 南 市 楠 西 區 照 興 里 灣 潭 楠 西 國 小 低 1~4 戶 南 市 DF032 台 南 市 楠 西 區 照 興 里 灣 潭 坑 仔 內 橋 低 無 南 市 DF033 台 南 市 楠 西 區 龜 丹 里 龜 丹 溪 鐵 各 山 宮 高 1~4 戶 南 市 DF034 台 南 市 楠 西 區 灣 丘 里 新 寮 溪 深 山 橋 中 1~4 戶 南 市 DF035 台 南 市 楠 西 區 灣 丘 里 彎 丘 旭 壽 橋 高 1~4 戶 舊 溪 流 編 號 南 縣 DF048 南 縣 DF044 南 縣 DF045 南 縣 DF046 南 縣 DF047 南 縣 DF043 南 縣 DF038 南 縣 DF039 南 縣 DF040 南 縣 DF041 南 縣 DF042 南 縣 DF029 南 縣 DF030 南 縣 DF031 南 縣 DF032 南 縣 DF033 南 縣 DF034 南 縣 DF035 警 戒 值

15 編 號 縣 市 行 政 區 村 里 溪 流 名 稱 地 標 發 生 潛 勢 保 全 住 戶 南 市 DF037 台 南 市 龍 崎 區 龍 船 里 大 坪 溪 龍 湖 宮 低 1~4 戶 資 料 來 源 : 農 委 會 水 保 局 網 站 舊 溪 流 編 號 南 縣 DF037 警 戒 值 550 圖 臺 南 市 之 土 石 流 危 險 度 潛 勢 溪 流 圖 資 料 來 源 : 土 石 流 災 害 風 險 評 估 之 研 究 以 臺 南 縣 為 例, 鄒 采 苓 (2006) 圖 臺 南 市 之 土 石 流 危 險 度 潛 勢 溪 流 分 區 圖 3-11

16 資 料 來 源 : 土 石 流 災 害 風 險 評 估 之 研 究 以 臺 南 縣 為 例, 鄒 采 苓 (2006) ( 三 ) 土 石 流 警 戒 基 準 值 本 巿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土 石 流 警 戒 基 準 值 主 要 依 照 該 地 區 之 累 積 降 雨 量 作 為 評 估 依 據, 各 區 警 戒 值 如 下 : 表 土 石 流 警 戒 基 準 值 表 區 ( 溪 流 數 ) 警 戒 值 (mm) 白 河 (11) 500 東 山 (16) 350 楠 西 (7) 400 六 甲 (1) 550 玉 井 (1) 450 南 化 (11) 350 龍 崎 (1)

17 第 二 節 災 害 防 救 資 料 庫 與 資 訊 通 訊 系 統 一 資 料 庫 建 置 與 管 理 為 利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的 進 行, 不 論 是 災 前 的 預 防 或 是 災 時 的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皆 須 依 靠 平 時 各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單 位 所 建 置 之 氣 象 水 情 水 文 坡 地 及 建 物 等 各 類 資 料 的 支 持 本 市 災 害 防 救 相 關 資 料 的 即 時 傳 輸 及 運 用, 平 時 各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單 位 應 由 專 人 統 一 負 責 資 料 庫 建 置 規 劃 及 管 理, 並 定 期 的 更 新 維 護 及 測 試, 以 確 保 災 時 資 料 的 使 用 辦 理 機 關 : 消 防 局 對 策 一 : 加 強 各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單 位 災 害 防 救 資 料 之 統 合 及 彙 整 1. 各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單 位 設 專 人 負 責 相 關 防 救 資 料 之 統 合 及 彙 整 2. 各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單 位 設 專 人 負 責 相 關 防 救 資 料 之 統 合 及 彙 整, 並 列 冊 管 理 3. 各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單 位 相 關 災 害 防 救 資 料 相 互 交 流 聯 繫, 學 習 優 點, 以 提 昇 資 料 庫 效 能 辦 理 機 關 : 消 防 局 對 策 二 : 建 置 災 害 防 救 資 料 庫 管 理 機 制, 含 硬 體 軟 體 及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等 1. 各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單 位 設 專 人 負 責 相 關 防 救 資 料 之 管 理 建 置 與 更 新 2. 資 料 庫 建 置 規 劃, 應 考 量 功 能 性 共 通 性 及 未 來 軟 體 及 硬 體 之 擴 充 性 辦 理 機 關 :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單 位 對 策 三 : 持 續 進 行 災 害 防 救 資 料 庫 調 查 分 類 更 新 與 維 護 1. 持 續 進 行 災 害 防 救 相 關 資 料 之 更 新 及 維 護 2. 進 行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單 位 現 有 災 害 防 救 資 料 之 調 查, 排 訂 相 關 資 料 建 置 之 優 先 順 序 及 重 點 3. 建 置 災 害 防 救 相 關 資 料 備 份 儲 存, 以 防 止 資 料 流 失 4. 災 害 防 救 資 料 庫 依 據 功 能 性 可 分 為 基 本 資 料 庫 救 災 資 源 資 料 庫 與 即 時 資 訊 資 料 庫 3 大 類 : (1) 基 本 資 料 庫 : 主 要 包 含 地 形 圖 地 質 圖 公 共 設 施 潛 在 災 害 等 相 關 資 訊, 可 作 為 減 災 整 備 應 變 復 建 等 災 害 防 救 各 階 段 作 業 的 3-13

18 參 考 依 據 A. 環 境 資 料 庫 : 人 口 密 度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圖 道 路 街 廓 圖 數 值 地 形 圖 河 川 流 域 圖 環 境 地 質 圖 交 通 路 線 圖 等 高 線 圖 坡 向 圖 及 坡 度 圖 等 B. 公 共 設 施 資 料 庫 : 學 校 橋 樑 醫 院 火 車 站 高 鐵 車 站 電 信 設 施 電 力 設 施 維 生 管 線 資 料 排 水 管 線 資 料 河 川 堤 防 資 料 抽 水 站 資 料 防 洪 測 站 等 C. 潛 在 災 害 資 料 庫 : 活 斷 層 分 布 圖 崩 坍 地 區 圖 環 境 敏 感 圖 土 石 流 危 險 溪 流 潛 勢 範 圍 圖 淹 水 潛 勢 圖 老 舊 危 險 建 築 物 分 布 資 料 危 險 物 品 儲 存 位 置 等 D. 人 文 社 經 資 料 庫 : 物 價 指 數 工 商 普 查 資 料 古 蹟 分 布 圖 等 (2) 救 災 資 源 資 料 庫 : 主 要 包 含 救 災 資 源 資 料 庫 及 救 災 設 施 資 料 庫, 作 為 應 變 決 策 系 統 指 揮 調 度 的 依 據 A. 救 災 資 源 資 料 庫 :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人 員 聯 絡 名 冊, 民 間 救 災 人 力 資 源 資 料 專 家 技 術 人 員 資 料 醫 療 資 源 分 布 資 料 救 災 機 具 開 口 合 約 廠 商 分 布 等 B. 救 災 設 施 資 料 庫 : 學 校 醫 院 警 政 消 防 單 位 避 難 疏 散 路 線 資 料 消 防 設 施 位 置 避 難 收 容 場 所 物 資 儲 備 場 所 等 (3) 即 時 災 情 資 料 庫 : 主 要 包 含 災 害 現 況 分 布 資 料 庫 氣 象 資 訊 資 料 庫 與 交 通 資 料 庫, 作 為 災 害 現 況 掌 握 及 後 續 決 策 支 援 的 參 考 依 據 A. 災 害 現 況 資 料 庫 : 淹 水 地 點 及 深 度 山 坡 地 崩 坍 土 石 流 發 生 人 員 傷 亡 資 訊 建 築 物 損 毀 狀 況 交 通 狀 況 抽 水 站 狀 況 水 位 資 訊 水 庫 資 訊 等 B. 氣 象 資 訊 資 料 庫 : 中 央 氣 象 局 即 時 氣 象 資 訊 降 雨 資 訊 東 亞 相 關 氣 象 網 站 資 料 等 C. 交 通 資 料 庫 : 警 察 局 路 口 監 視 系 統 資 料 庫 等 5. 目 前 本 巿 乃 採 用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建 構 之 土 石 流 防 災 整 備 管 理 系 統 ( 網 址 : 其 項 目 如 下 表 所 示 3-14

19 表 土 石 流 防 災 資 訊 網 主 要 項 目 表 項 目 內 容 即 時 雨 量 累 積 雨 量 衛 星 雲 圖 雷 達 回 波 颱 風 現 況 氣 氣 象 資 訊 象 資 料 綜 合 報 告 天 氣 預 報 最 新 天 氣 圖 土 石 流 警 戒 觀 測 站 影 像 觀 測 站 分 布 土 石 流 分 布 土 石 土 石 流 資 訊 流 統 計 避 難 路 線 圖 認 識 土 石 流 土 石 流 災 害 管 理 土 石 流 防 災 策 略 土 石 流 年 土 石 流 學 堂 報 專 有 名 詞 線 上 學 習 重 大 土 石 災 情 報 告 重 大 土 石 流 災 例 疏 散 避 難 成 功 災 例 災 害 紀 實 災 例 影 像 庫 無 人 載 具 空 拍 影 像 相 關 規 定 土 石 流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計 畫 土 石 流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防 災 業 務 作 業 手 冊 歷 年 演 練 場 次 歷 年 宣 導 場 次 歷 年 自 主 防 災 社 區 避 難 路 線 圖 土 石 流 專 家 學 者 防 災 教 育 訓 練 中 年 度 培 訓 課 程 開 課 資 訊 網 路 課 程 講 師 資 料 庫 土 石 流 心 專 家 學 者 防 災 教 育 創 意 教 學 成 果 防 災 種 子 教 師 為 了 加 強 對 於 居 住 於 土 石 流 潛 勢 地 區 民 眾 服 務, 提 供 免 費 的 土 石 流 資 訊 簡 訊 服 務, 只 要 您 留 下 基 本 資 料 及 手 機 號 碼, 將 防 災 簡 訊 可 於 防 汛 期 間 免 費 收 到 水 土 保 持 局 所 發 布 的 最 新 土 石 流 資 訊 二 強 化 資 訊 通 訊 系 統 災 害 防 救 資 訊 的 傳 遞 與 災 情 通 報 系 統 之 建 立, 現 階 段 應 整 合 既 有 的 通 訊 管 道 及 增 購 相 關 設 備 ( 有 線 無 線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網 路 傳 真 PDA 及 視 訊 設 備 等 ), 長 期 目 標 係 建 立 有 效 及 耐 災 的 災 情 通 報 傳 遞 系 統 辦 理 機 關 : 消 防 局 對 策 一 : 強 化 資 訊 傳 遞 及 災 情 通 報 聯 絡 設 施 設 備, 並 加 強 資 訊 通 訊 系 統 之 不 斷 電 及 耐 災 性 能 1. 確 保 災 時 通 訊 之 暢 通, 規 劃 通 訊 系 統 停 電 損 壞 替 代 方 案 通 訊 線 路 數 位 化 多 元 化 有 線 無 線 衛 星 傳 輸 對 策 2. 定 期 辦 理 通 訊 設 施 檢 查 測 試 操 作 訓 練, 同 時 應 訂 定 相 關 應 變 措 施 計 畫, 3-15

20 並 模 擬 斷 訊 或 大 量 使 用 時 之 應 變 作 為, 以 加 強 因 應 能 力 3. 為 防 止 災 情 傳 遞 之 中 斷, 應 規 劃 各 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各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單 位 及 災 害 預 警 訊 息 發 佈 單 位 間 之 通 訊 以 寬 頻 有 線 網 路 語 音 專 線 及 視 訊 會 議 方 式 為 主 辦 理 機 關 : 消 防 局 對 策 二 : 加 強 各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單 位 橫 向 及 縱 向 聯 繫 通 訊 系 統 1. 定 時 進 行 資 訊 試 傳 作 業, 並 加 強 維 護, 以 健 全 緊 急 通 報 系 統 2. 建 立 多 元 化 災 情 通 報 管 道, 健 全 各 機 關 間 災 情 蒐 集 及 通 報 聯 繫 機 制 3. 建 構 防 災 通 訊 網 路, 以 確 保 將 災 害 現 場 的 資 料 傳 達 給 各 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及 災 害 防 救 相 關 單 位 辦 理 機 關 : 水 利 局 對 策 三 : 加 強 民 眾 對 於 土 石 流 防 災 資 訊 取 得 目 前 本 巿 乃 採 用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建 構 之 土 石 流 防 災 資 訊 網 ( 網 址 : 為 了 加 強 對 於 居 住 於 土 石 流 潛 勢 地 區 民 眾 服 務, 提 供 免 費 的 土 石 流 資 訊 簡 訊 服 務, 只 要 留 下 基 本 資 料 及 手 機 號 碼, 將 可 於 防 汛 期 間 免 費 收 到 水 土 保 持 局 所 發 布 的 最 新 土 石 流 資 訊 三 防 災 資 訊 網 之 建 置 建 立 一 套 適 用 於 本 市 之 防 災 資 訊 網 路 系 統, 提 供 市 民 相 關 災 害 防 救 即 時 資 訊 及 有 關 災 害 防 治 之 教 育 宣 導 辦 理 機 關 : 消 防 局 對 策 一 : 建 置 本 市 防 災 資 訊 網, 並 規 劃 建 立 災 害 防 救 教 育 資 訊 網, 利 用 E-learning 線 上 學 習 的 方 式 進 行 1. 透 過 相 關 單 位 防 救 災 科 技 研 發 建 置 及 整 合, 提 供 科 技 教 育 的 研 發 與 訓 練 推 廣, 以 提 昇 國 內 災 害 管 理 相 關 單 位 及 人 員 的 專 業 素 養 並 藉 由 各 級 教 育 災 害 管 理 學 程 的 規 劃 與 推 廣, 培 養 未 來 災 害 管 理 的 專 業 人 才 此 外, 也 將 藉 由 E-learning 機 制 的 建 立, 導 引 民 眾 災 害 管 理 的 意 識 與 知 識 3-16

21 2. 利 用 電 腦 網 路 技 術 推 動 防 救 災 相 關 之 E-learning, 使 防 救 災 專 業 人 員 及 社 會 大 眾 均 有 良 好 管 道 學 習 必 要 知 能, 並 持 續 累 積 相 關 知 識 與 經 驗 3. 藉 由 災 害 潛 勢 分 析 研 究 成 果 之 展 示, 了 解 各 種 災 害 之 成 因 及 影 響, 及 對 各 種 歷 史 災 害 做 分 析 研 究 及 改 善, 以 期 做 好 各 種 防 備 並 提 昇 網 站 動 態 性 與 即 時 性, 供 天 然 及 人 為 災 害 即 時 性 與 動 態 性, 使 眾 可 掌 握 第 一 手 訊 息 的 功 能 辦 理 機 關 : 消 防 局 對 策 二 : 強 化 全 民 防 救 災 教 育 訓 練 及 觀 念 宣 導 1. 提 供 災 害 防 救 教 育 及 學 習, 提 昇 全 民 對 災 害 的 認 知 及 技 能, 進 而 做 好 減 災 與 整 備 階 段 各 項 事 宜, 緊 急 應 變 時 才 能 迅 速 採 取 合 宜 的 應 變 措 施, 降 低 災 損 的 程 度 2. 強 化 全 民 防 救 災 教 育 及 訓 練 系 統 之 建 置 第 三 節 監 測 預 報 及 預 警 系 統 之 建 立 監 測 系 統 之 建 置 目 的 在 於 提 供 使 用 者 氣 象 雨 量 颱 風 動 態 水 情 等 即 時 資 訊, 並 監 看 淹 水 高 潛 勢 地 區 之 現 地 即 時 影 像, 以 作 為 因 應 各 類 突 發 狀 況 的 依 據 預 警 系 統 之 建 置 目 的 則 在 於 利 用 預 測 之 氣 候 條 件, 研 判 出 可 能 發 生 災 害 之 區 域, 得 以 在 災 前 提 早 做 出 因 應 措 施 一 監 測 系 統 之 建 立 各 區 進 行 危 害 地 區 災 害 之 調 查 及 分 級, 並 視 災 情 狀 況 及 範 圍, 優 先 針 對 高 危 險 潛 勢 地 區, 建 置 監 測 及 預 警 系 統, 以 隨 時 掌 控 即 時 資 訊 之 傳 輸 辦 理 機 關 : 消 防 局 水 利 局 對 策 : 建 構 颱 風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災 害 決 策 支 援 系 統, 以 利 災 情 資 訊 監 測 1. 在 各 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建 置 防 災 決 策 支 援 系 統, 以 接 收 本 市 中 央 氣 象 局 及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之 即 時 水 情 資 訊, 以 利 各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對 颱 洪 資 訊 之 掌 握 2. 決 策 支 援 系 統 內 應 包 含 颱 風 水 災 與 坡 地 災 害 環 境 監 測 系 統 之 建 立 並 應 加 強 環 境 監 測 系 統 之 設 備 設 施 二 預 報 及 預 警 系 統 3-17

22 各 地 區 建 置 之 監 測 裝 置 及 設 備, 平 時 由 負 責 業 務 之 單 位 負 起 維 修 及 測 試 工 作, 以 確 保 災 時 裝 置 之 正 常 運 作, 災 時 將 現 場 監 測 資 料 自 動 傳 輸 回 業 務 單 位, 經 分 析 認 為 有 危 險 時, 即 時 透 過 災 害 通 報 系 統 發 布 疏 散 辦 理 機 關 : 消 防 局 水 利 局 對 策 一 : 建 立 颱 風 及 土 石 流 預 警 通 報 系 統 1. 建 置 颱 風 預 警 通 報 系 統, 並 配 合 中 央 氣 象 局 之 即 時 氣 象 資 料, 以 提 供 決 策 者 發 佈 疏 散, 確 保 民 眾 生 命 財 產 之 安 全 2. 規 劃 災 時 機 動 調 度 移 動 式 無 線 及 衛 星 基 地 台, 以 利 災 害 現 場 訊 息 傳 遞 3. 有 關 土 石 流 監 測 部 分, 目 前 本 巿 乃 採 用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建 構 之 土 石 流 防 災 資 訊 網 所 發 布 之 土 石 流 黃 色 警 戒 與 紅 色 警 戒 黃 色 警 戒 的 意 義 為 當 某 地 區 的 預 測 雨 量 大 於 當 地 的 土 石 流 警 戒 基 準 值, 水 土 保 持 局 即 針 對 該 地 區 發 布 黃 色 警 戒 ; 而 土 石 流 紅 色 警 戒 的 意 義 為 : 當 某 地 區 的 實 際 降 雨 大 於 當 地 的 土 石 流 警 戒 基 準 值, 水 土 保 持 局 即 針 對 該 地 區 發 布 紅 色 警 戒 辦 理 機 關 : 水 利 局 對 策 二 : 建 立 土 石 流 預 警 通 報 系 統 目 前 本 巿 乃 沿 用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建 構 之 土 石 流 防 災 資 訊 網 所 發 布 之 土 石 流 黃 色 警 戒 與 紅 色 警 戒 黃 色 警 戒 的 意 義 為 當 某 地 區 的 預 測 雨 量 大 於 當 地 的 土 石 流 警 戒 基 準 值, 水 土 保 持 局 即 針 對 該 地 區 發 布 黃 色 警 戒 ; 而 土 石 流 紅 色 警 戒 的 意 義 為 : 當 某 地 區 的 實 際 降 雨 大 於 當 地 的 土 石 流 警 戒 基 準 值, 水 土 保 持 局 即 針 對 該 地 區 發 布 紅 色 警 戒 第 四 節 土 地 減 災 利 用 與 管 理 一 危 險 潛 勢 區 於 土 地 開 發 利 用 及 管 理 減 災 土 地 之 使 用 及 管 理, 除 環 境 敏 感 地 區 或 災 害 潛 勢 地 區 劃 定 公 園 綠 地 或 行 水 區 等 開 放 空 間 系 統 之 確 保 外, 同 時 依 據 災 害 防 救 法 第 22 條 規 定 所 劃 設 之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係 用 於 推 動 防 災 工 作 使 用, 除 經 劃 定 為 特 定 水 土 保 持 區 外, 並 無 相 關 限 制 開 發 或 土 地 利 用 管 制 事 項 在 法 令 計 畫 之 研 擬 及 修 訂 上, 應 配 合 本 市 整 體 災 害 防 救 預 防 及 減 災 之 構 想 3-18

23 辦 理 機 關 : 都 發 局 地 政 局 對 策 一 : 依 都 市 計 畫 通 盤 檢 討 作 業 規 定, 配 合 災 害 潛 勢 分 析 檢 討 各 區 之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規 定, 限 制 災 害 潛 勢 地 區 土 地 開 發 使 用, 以 減 少 災 害 發 生 的 程 度 1. 依 南 部 區 域 計 畫, 加 強 非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事 項 2. 檢 討 修 訂 本 市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管 制 規 則 相 關 規 定, 依 各 類 型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之 劃 設 目 的, 嚴 謹 規 範 各 項 允 許 使 用 項 目 土 地 使 用 強 度 及 許 可 設 置 條 件 等 管 制 事 項 3. 規 定 工 業 區 與 毗 鄰 其 他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間 應 留 設 防 災 空 地 公 共 設 施 或 隔 離 綠 帶, 降 低 工 業 區 發 生 災 變 時, 對 毗 鄰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之 影 響 程 度 4. 加 強 管 理 山 坡 地 開 發 與 公 共 建 設 (1) 加 強 審 ( 稽 ) 查 山 坡 地 社 區 公 共 建 設 之 相 關 設 計 施 工 管 理, 對 於 大 型 公 共 建 設 之 審 議, 應 考 量 開 發 造 成 的 社 會 成 本 (2) 嚴 格 限 制 山 區 道 路 開 闢, 暫 緩 山 區 產 業 道 路 之 新 闢 5. 公 有 地 於 土 地 減 災 規 劃 及 管 理 上 之 相 關 措 施 (1) 各 行 政 區 公 園 及 綠 地 等 開 放 空 間 之 設 置, 應 考 量 災 害 防 救 與 緊 急 避 難 之 功 能 (2) 在 擬 定 土 地 開 發 區 之 都 市 計 畫 時, 即 規 劃 相 關 防 減 災 措 施, 例 如 : 防 災 避 難 圈 防 災 道 路 系 統 火 災 延 燒 防 止 帶 防 災 據 點 等, 建 立 完 整 之 都 市 防 救 災 系 統 另 為 利 於 災 害 救 援 工 作 之 順 利 進 行, 並 有 效 分 配 與 整 合 救 災 資 源 與 分 配, 應 指 定 地 區 之 警 察 局 或 消 防 隊 為 防 救 災 指 揮 中 心 並 加 強 軟 體 層 面 的 防 災 教 育 工 作 宣 導 及 預 演 辦 理 機 關 : 都 發 局 水 利 局 對 策 二 : 辦 理 土 地 開 發 可 利 用 限 度 查 定, 並 配 合 災 害 潛 勢 圖, 檢 討 與 規 劃 土 地 使 用 類 項 與 強 度 1. 檢 討 山 坡 地 開 發 管 制 事 項, 提 高 山 坡 地 開 發 管 制 規 範 標 準 2. 山 坡 地 地 質 屬 高 度 及 中 高 度 敏 感 地 區 之 土 地, 劃 設 為 保 護 區 及 保 育 區, 限 制 其 土 地 開 發 及 利 用 3. 位 於 山 坡 地 範 圍 內, 非 屬 中 高 度 環 境 敏 感 地 區 或 災 害 潛 勢 地 區 者, 在 不 影 響 開 發 基 地 本 身 及 鄰 近 一 定 範 圍 地 區 之 安 全 下, 允 許 採 用 開 發 許 可 方 式 進 3-19

24 行 小 規 模 開 發 使 用 ; 4. 非 屬 於 山 坡 地 範 圍 之 地 區, 經 劃 定 為 高 度 災 害 潛 勢 之 地 區, 透 過 都 市 計 畫 通 盤 檢 討 方 式, 規 劃 設 置 為 公 園 綠 地 或 行 水 區 等 開 放 空 間, 而 其 鄰 近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則 調 整 為 較 低 密 度 使 用 之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5. 土 地 使 用 前 期 規 劃 作 業 中, 針 對 高 災 害 潛 勢 之 地 區 劃 定 範 圍, 分 級 及 分 區 管 制, 以 達 有 效 減 災 土 地 的 使 用 6. 依 據 現 行 水 土 保 持 相 關 法 規, 除 非 被 劃 入 特 定 水 土 保 持 區, 否 則 土 石 流 危 險 潛 勢 區 內 之 土 地 無 利 用 並 無 特 殊 限 制 辦 理 機 關 : 水 利 局 對 策 三 : 依 據 特 定 水 土 保 持 區 劃 定 與 廢 止 準 則 規 定, 劃 定 為 特 定 水 土 保 持 區 1. 水 庫 集 水 區 : 水 庫 大 壩 ( 含 離 槽 水 庫 引 水 口 ) 全 流 域 稜 線 以 內 所 涵 蓋 之 區 2. 主 要 河 川 集 水 區 須 特 別 保 護 者 : 洪 水 或 土 砂 災 害 頻 度 及 損 失 較 高 之 上 游 集 水 區 或 為 維 護 水 土 資 源 所 需 之 集 水 區 3. 海 岸 湖 泊 沿 岸 水 道 兩 岸 須 特 別 保 護 者 : (1) 海 岸 特 別 保 護 地 區 : 海 岸 嚴 重 侵 蝕 地 區, 有 危 害 人 民 生 命 財 產 及 公 共 安 全 之 虞 者 (2) 湖 泊 沿 岸 特 別 保 護 地 區 : 易 受 沖 蝕 崩 塌 之 湖 泊 沿 岸 土 地, 其 寬 度 自 沖 蝕 或 崩 塌 地 之 外 緣 起 算, 陸 側 水 平 距 離 三 十 公 尺 或 坡 長 一 百 公 尺 範 圍 內 (3) 水 道 兩 岸 特 別 保 護 地 區 : 易 受 沖 蝕 崩 塌 之 水 道 兩 岸 土 地, 其 寬 度 自 沖 蝕 或 崩 塌 地 之 外 緣 起 算, 陸 側 水 平 距 離 三 十 公 尺 或 坡 長 一 百 公 尺 範 圍 內 4. 沙 丘 地 沙 灘 等 風 蝕 嚴 重 者 : 凡 遭 受 強 勁 季 風 之 吹 襲, 產 生 飛 砂 災 害 之 地 區 5. 山 坡 地 坡 度 陡 峭, 具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之 虞 者 : 山 坡 地 坡 度 陡 峭, 其 平 均 坡 度 在 百 分 之 七 十 以 上, 總 面 積 在 五 十 公 頃 以 上, 且 有 危 害 聚 落 重 要 公 共 設 施 名 勝 古 蹟 等 之 虞 者 6. 其 他 對 水 土 保 育 有 嚴 重 影 響 者 : 指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具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之 虞, 亟 需 加 強 水 土 保 持 處 理 及 維 護, 以 保 護 其 鄰 近 地 區 聚 落 重 要 公 共 設 施 名 勝 古 蹟 等 之 下 列 地 區 : (1) 新 舊 崩 塌 地 (2) 土 壤 沖 蝕 嚴 重 地 區 : 水 系 密 度 在 四. 五 以 上, 且 其 面 積 在 五 十 公 頃 3-20

25 以 上 者 (3) 土 石 流 危 險 區 : 溪 床 坡 度 在 百 分 之 三 十 以 上, 且 其 上 游 集 水 區 面 積 在 十 公 頃 以 上 者 (4) 環 境 風 險 率 在 十 二 以 上, 且 總 面 積 在 五 十 公 頃 以 上 者 (5)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有 必 要 劃 定 之 地 區 前 項 第 五 款 之 平 均 坡 度 第 六 款 之 水 系 密 度 及 環 境 風 險 率 之 計 算 方 法, 依 水 土 保 持 技 術 規 範 之 規 定 第 五 節 設 施 及 建 築 物 之 減 災 與 補 強 對 策 針 對 土 石 流 災 害 之 設 施 建 築 物 減 災 與 補 強 對 策, 分 別 依 據 防 洪 工 程 與 設 施 交 通 設 施 與 維 生 管 線 等 項 目 進 行 說 明 一 防 洪 工 程 與 設 施 辦 理 機 關 : 水 利 局 對 策 : 加 強 本 巿 野 溪 及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之 治 理 工 作, 例 如 崩 塌 地 之 處 理 護 岸 及 整 流 工 程 等 1. 防 洪 工 程 與 設 施 加 強 本 巿 野 溪 及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之 治 理 工 作, 例 如 崩 塌 地 之 處 理 護 岸 及 整 流 工 程 等 並 於 工 程 設 計 時, 一 併 考 量 構 造 物 對 土 石 流 之 抑 制 防 止 抗 衝 擊 諸 因 子, 以 發 揮 防 洪 減 災 之 功 效 2. 防 災 示 範 社 區 防 災 社 區 乃 具 災 變 管 理 能 力 之 社 區, 亦 即 能 達 到 災 前 減 少 災 害 形 成 因 子, 災 時 緊 急 應 變 互 助 互 救, 並 於 災 後 迅 速 復 原 重 建 的 永 續 社 區 二 交 通 道 路 辦 理 機 關 : 工 務 局 對 策 : 市 府 工 務 局 定 期 辦 理 本 市 轄 內 主 要 橋 梁 普 查 目 視 檢 查 非 破 壞 檢 測 等 橋 梁 檢 測 工 作 依 據 100 年 度 全 市 橋 梁 檢 測 結 果, 經 查 本 市 轄 內 鄰 近 48 條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之 橋 梁, 彙 整 如 下 表 , 目 前 除 關 山 17 號 橋 香 梅 橋 及 枋 仔 湖 一 號 橋 等 橋 3-21

26 暫 列 危 橋 外, 大 多 數 橋 梁 現 況 尚 佳, 部 分 橋 梁 損 壞 情 形 尚 不 影 響 整 體 安 全 性, 市 府 工 務 局 亦 將 持 續 辦 理 橋 梁 維 護 工 作 中, 避 免 損 壞 處 持 續 惡 化 表 臺 南 市 轄 內 鄰 近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之 橋 梁 彙 整 表 行 政 區 所 在 里 橋 梁 名 稱 備 註 六 甲 區 大 丘 里 第 1 號 橋 自 強 橋 -734 匏 仔 寮 橋 南 勢 坑 一 號 橋 南 勢 坑 2 號 橋 南 勢 坑 3 號 橋 玉 井 區 豐 里 里 宵 里 橋 豐 里 橋 憲 政 街 橋 白 河 區 大 林 里 杭 內 橋 ( 舊 橋 ) 杭 內 1 號 橋 杭 內 2 號 橋 檨 仔 林 橋 杭 內 橋 白 河 區 六 溪 里 無 名 橋 (N1-732) 嘉 宏 橋 善 典 橋 三 龍 橋 檳 榔 腳 1 號 橋 檳 榔 腳 2 號 橋 檳 榔 腳 3 號 橋 檳 榔 腳 橋 六 重 溪 一 號 橋 六 重 溪 二 號 橋 六 重 溪 三 號 橋 六 重 溪 四 號 橋 白 河 區 仙 草 里 善 忍 橋 白 水 溪 橋 東 山 區 青 山 里 關 聖 橋 埤 角 橋 茄 苳 橋 -733 竹 頭 排 橋 東 山 區 南 勢 里 田 寮 橋 大 洋 橋 雙 溪 橋 -733 深 坑 橋 -733 後 坑 橋 鳥 取 橋 下 南 勢 橋 東 山 區 高 原 里 高 原 橋 村 協 橋 南 化 區 關 山 里 縣 界 橋 木 瓜 坑 橋 ( 舊 ) 灣 丘 橋 -716 關 山 1 號 橋 關 山 2 號 橋 關 山 3 號 橋 關 山 4 號 橋 關 山 5 號 橋 關 山 6 號 橋 關 山 7 號 橋 關 山 8 號 橋 關 山 9 號 橋 關 山 10 號 橋 ( 新 ) 關 山 9 號 橋 ( 舊 ) 亞 美 坑 橋 ( 原 關 山 11 號 橋 ) 關 山 12 號 橋 關 山 13 號 橋 關 山 十 四 號 橋 關 山 15 號 橋 關 山 17 號 橋 草 林 坑 橋 仁 耀 橋 楠 西 區 灣 丘 里 香 梅 三 號 橋 ( 原 無 名 橋 N12-715) 無 名 橋 (N11-715)( 香 梅 二 號 橋 ) 無 名 橋 (N20-715) 無 名 橋 (N19-715) 無 名 橋 (N18-715) 無 名 橋 (N17-715) 香 梅 橋 旭 壽 橋 旭 村 橋 無 名 橋 (16-715) 北 勢 大 橋 九 天 橋 灣 丘 橋 -715 南 寮 橋 老 猿 坑 橋 觀 音 13 號 橋 楠 西 區 龜 丹 里 無 名 橋 (N15-715) 枋 仔 湖 支 線 橋 枋 仔 湖 二 號 橋 枋 仔 湖 一 號 橋 仔 頂 路 二 號 橋 嚴 仔 頂 路 關 山 17 號 橋 列 為 危 橋 香 梅 橋 列 為 危 橋 枋 仔 湖 一 號 橋 3-22

27 行 政 區 所 在 里 橋 梁 名 稱 備 註 一 號 橋 王 萊 園 一 號 橋 王 萊 園 二 號 橋 萊 園 橋 無 尾 嶺 橋 溫 泉 橋 無 名 橋 (N14-715) 苞 子 園 橋 牛 坑 橋 無 名 橋 (N4-715) 無 名 橋 (N3-715) 無 名 橋 (11-715) 無 名 橋 (12-715) 無 名 橋 (N2-715) 無 名 橋 (N1-715) 無 名 橋 (N13-715) 茄 苳 橋 -715 埔 頭 橋 龜 丹 橋 列 為 危 橋 三 維 生 管 線 為 健 全 公 用 氣 體 與 油 料 管 線 輸 電 線 路 單 位 災 害 防 救 體 系, 強 化 公 共 事 業 之 平 時 災 害 預 防, 應 督 導 公 用 事 業 擬 訂 災 害 防 救 相 關 計 畫 執 行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防 止 公 用 氣 體 與 油 料 管 線 輸 電 線 路 單 位, 因 事 故 發 生, 造 成 安 全 危 害 或 環 境 污 染 本 市 各 相 關 公 共 事 業 機 關 對 自 來 水 下 水 道 電 力 瓦 斯 等 維 生 管 線 設 施, 應 有 耐 災 之 安 全 考 量, 避 免 產 生 二 次 災 害 增 加 人 員 傷 亡 ; 同 時 應 有 系 統 多 元 化 據 點 分 散 化 及 替 代 措 施 之 規 劃 與 建 置 辦 理 機 關 : 經 濟 發 展 局 對 策 一 : 本 市 各 類 管 線 多 埋 設 於 道 路 下, 且 其 密 度 高, 應 避 免 工 程 開 挖 道 路 施 工 破 壞 維 生 管 線, 應 訂 定 相 關 規 定 規 範 道 路 開 挖 工 程 為 防 範 道 路 施 工 挖 損 公 用 氣 體 與 油 料 管 線 輸 電 線 路, 應 加 強 污 水 下 水 道 有 線 電 視 自 來 水 管 道 路 拓 寬 高 鐵 等 各 類 管 線 及 道 路 施 工 協 調 管 理, 於 各 項 建 設 工 程 開 挖 道 路 前, 應 與 公 用 氣 體 與 油 料 管 線 輸 電 線 路 等 管 線 單 位 先 行 聯 繫 套 繪 確 認 管 線 位 置 辦 理 機 關 : 經 濟 發 展 局 對 策 二 : 定 期 辦 理 維 生 管 線 之 檢 修 與 維 護 1. 依 境 況 模 擬 結 果 及 考 慮 各 項 維 生 管 線 所 在 位 置, 協 請 相 關 單 位 擬 定 檢 測 補 強 計 畫 2. 依 據 災 害 潛 勢 分 析 結 果, 選 擇 公 用 氣 體 油 料 管 線 與 輸 電 線 路 設 施 之 適 當 設 置 廠 址 及 路 徑, 並 加 強 防 災 設 計 定 期 檢 驗 及 維 護 等 工 作 事 項 辦 理 機 關 : 經 濟 發 展 局 3-23

28 對 策 三 : 應 規 劃 建 立 災 害 造 成 管 線 受 損 時 之 應 變 措 施 災 時 應 協 調 電 力 供 應 單 位 加 強 災 時 緊 急 供 電 能 力 辦 理 機 關 : 經 濟 發 展 局 對 策 四 : 公 用 氣 體 與 油 料 管 線 輸 電 線 路 事 業 單 位 如 未 加 強 操 作 維 護 人 員 之 風 險 意 識 落 實 管 線 內 外 部 檢 測 及 巡 管, 易 肇 致 災 害 擴 大 1. 公 用 事 業 應 依 以 往 發 生 災 害 事 例 及 地 區 災 害 潛 勢 特 性, 訂 定 災 害 防 救 教 育 宣 導 及 演 練 實 施 計 畫, 加 強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以 提 升 災 害 緊 急 應 變 能 力 2. 督 導 公 用 氣 體 與 油 料 管 線 安 全 管 理, 應 加 強 公 用 氣 體 與 油 料 管 線 ( 含 輸 送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設 施 ) 操 作 維 護 人 員 之 風 險 意 識, 指 定 專 人 巡 管, 定 期 辦 理 管 線 之 陰 極 防 蝕 電 位 檢 測, 視 需 要 實 施 管 線 內 部 檢 測, 並 建 立 完 善 之 管 線 地 理 資 訊 圖 資 系 統, 執 行 管 線 設 施 汰 舊 換 新 計 畫 辦 理 機 關 : 經 濟 發 展 局 對 策 五 : 公 用 氣 體 與 油 料 管 線 災 害 因 應 1. 開 設 時 機 : 公 用 氣 體 與 油 料 管 線 發 生 事 故, 估 計 有 十 五 人 以 上 傷 亡 失 蹤, 污 染 面 積 達 一 平 方 公 里 以 上 或 影 響 社 會 安 寧 2. 編 組 單 位 及 人 員 : 由 本 府 經 濟 發 展 局 通 知 工 務 局 水 利 局 社 會 局 勞 工 局 秘 書 室 警 察 局 消 防 局 衛 生 局 環 保 局 台 灣 中 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嘉 南 區 營 業 處 欣 營 石 油 氣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欣 南 天 然 氣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等 單 位 指 派 業 務 承 辦 課 室 主 管 以 上 人 員 進 駐, 處 理 各 項 緊 急 應 變 事 宜, 並 視 災 情 狀 況 由 經 濟 發 展 局 報 請 指 揮 官 同 意 後 通 知 其 他 相 關 單 位 進 駐 其 他 未 進 駐 本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之 相 關 機 關 ( 單 位 ), 於 本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成 立, 接 受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通 報 後, 由 單 位 首 長 為 召 集 人, 依 業 務 權 責, 及 時 於 內 部 成 立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密 切 注 意 災 害 狀 況 適 時 妥 善 處 理, 以 利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指 揮 官 之 派 遣 調 度 辦 理 機 關 : 經 濟 發 展 局 對 策 六 : 3-24

29 輸 電 線 路 與 其 他 災 害 因 應 1. 開 設 時 機 : 輸 電 線 路 發 生 事 故, 估 計 有 十 五 人 以 上 傷 亡 失 蹤 或 十 所 以 上 變 電 所 全 部 停 電, 預 估 在 四 十 八 小 時 內 無 法 恢 復 正 常 供 電, 且 情 況 持 續 惡 化, 無 法 立 即 有 效 控 制 時 2. 編 組 單 位 及 人 員 : 由 本 府 經 濟 發 展 局 通 知 工 務 局 社 會 局 勞 工 局 秘 書 室 警 察 局 消 防 局 台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等 單 位 指 派 業 務 承 辦 課 室 主 管 以 上 人 員 進 駐, 處 理 各 項 緊 急 應 變 事 宜, 並 視 災 情 狀 況 由 經 濟 發 展 局 報 請 指 揮 官 同 意 後 通 知 其 他 相 關 單 位 進 駐 其 他 未 進 駐 本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之 相 關 機 關 ( 單 位 ), 於 本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成 立, 接 受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通 報 後, 由 單 位 首 長 為 召 集 人, 依 業 務 權 責, 及 時 於 內 部 成 立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密 切 注 意 災 害 狀 況 適 時 妥 善 處 理, 以 利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指 揮 官 之 派 遣 調 度 3. 其 他 災 害 : 各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應 視 災 害 種 類 規 模 性 質, 即 時 成 立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密 切 注 意 災 害 狀 況 適 時 應 變 處 置, 橫 向 連 繫 相 關 機 關 協 助 處 理, 並 得 視 災 情 狀 況 報 告 本 會 報 召 集 人 有 關 災 害 規 模 與 災 情, 由 本 會 報 召 集 人 決 定 成 立 本 中 心, 由 各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通 知 相 關 權 責 編 組 機 關 單 位 進 駐 作 業 第 六 節 二 次 災 害 之 防 止 颱 風 或 豪 雨 等 天 然 災 害 發 生 後, 局 部 地 區 會 有 淹 水 停 電 崩 坍 地 質 滑 動 及 土 石 流 等 災 情, 此 為 一 次 災 害, 惟 一 次 災 害 發 生 後 會 連 動 引 發 二 次 災 害 的 發 生 ; 例 如 : 火 災 疫 情 廢 棄 物 危 險 建 築 物 等, 應 加 強 防 災 措 施, 以 減 低 一 次 災 害 的 損 失 ; 加 強 避 難 與 復 原 措 施, 避 免 二 次 災 害 的 發 生 一 火 災 災 害 期 間, 狂 風 及 豪 雨 常 會 造 成 部 份 地 區 停 電 及 火 災 等 狀 況 產 生, 應 教 導 民 眾 使 用 瓦 斯 蠟 燭 之 習 慣, 以 免 造 成 人 命 傷 亡 辦 理 機 關 : 消 防 局 對 策 一 : 加 強 民 眾 防 火 避 火 及 救 火 之 觀 念 與 訓 練 1. 加 強 宣 導 民 眾 防 火 及 初 期 滅 火 之 觀 念 2. 加 強 義 消 及 社 區 災 害 防 救 組 織 編 組 與 訓 練 辦 理 機 關 : 消 防 局 3-25

30 對 策 二 : 充 實 各 項 消 防 設 備 與 設 施 1. 充 實 消 防 機 關 之 消 防 車 輛 裝 備 及 器 材 2. 增 設 消 防 栓 及 滅 火 設 備, 並 加 強 蓄 水 池 設 置 及 灌 溉 埤 圳 河 川 等 自 然 水 源 之 運 用 二 疫 情 災 時 疫 情 往 往 導 因 於 廢 棄 物 的 處 置 與 緊 急 收 容 所 的 管 理 不 當, 以 致 對 民 眾 造 成 極 大 的 傷 害 為 避 免 各 區 因 淹 水 污 泥 垃 圾 廢 棄 物 蚊 蟲 等 造 成 居 家 環 境 污 染, 應 隨 即 進 行 環 境 清 潔 及 消 毒, 以 免 災 區 傳 染 及 疫 情 的 發 生 辦 理 機 關 : 衛 生 局 對 策 : 依 據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天 然 災 害 防 疫 緊 急 應 變 工 作 手 冊 辦 理 1. 備 妥 足 量 之 消 毒 藥 品 及 疫 苗, 以 利 災 後 消 毒 防 疫 措 施 之 執 行 2. 對 於 病 媒 蚊 指 數 較 高 之 區 域, 應 加 強 孳 生 源 清 除 及 複 查 等 措 施 3. 疾 病 監 測 三 廢 棄 物 處 置 與 回 收 大 規 模 淹 水 災 害 發 生 後, 易 造 成 大 量 廢 棄 物 垃 圾 產 生 的 現 象, 為 加 速 災 後 大 量 廢 棄 物 清 運 作 業, 應 預 先 建 立 垃 圾 清 運 及 處 理 程 序, 包 含 廢 棄 物 垃 圾 臨 時 轉 運 站 及 集 中 設 置 場 所 之 選 定 調 用 民 間 志 工 與 軍 方 之 廢 棄 物 清 運 機 制 的 建 立 簽 訂 廢 棄 物 清 運 開 口 合 約, 提 供 災 區 里 機 具 及 廢 棄 物 之 清 理, 以 及 既 有 垃 圾 掩 埋 場 之 主 結 構 滲 出 水 處 理 設 施 及 水 土 保 持 設 施 等 監 測 以 及 修 復 與 二 次 災 害 之 防 止, 以 減 少 對 民 眾 環 境 衝 擊 辦 理 機 關 : 環 保 局 對 策 一 預 先 建 立 垃 圾 清 運 及 處 理 程 序, 以 減 少 對 民 眾 環 境 衝 擊 1. 土 石 流 發 生 廢 棄 物 清 理, 建 立 以 區 及 里 鄰 為 單 位 之 作 業 方 式, 以 加 速 市 容 環 境 回 復 2. 開 口 合 約 廠 商 之 簽 訂, 應 考 量 怪 手 山 貓 卡 車 等 機 具 及 設 備 之 供 應 3-26

31 3. 應 用 淹 水 潛 勢 模 擬 結 果 及 資 料, 選 擇 地 勢 較 高 不 受 水 患 威 脅 及 廢 棄 物 清 運 進 出 道 路 方 便 之 空 地 場 所, 預 先 劃 設 為 臨 時 轉 運 站 地 點 4. 廢 棄 物 臨 時 轉 運 站 應 有 單 位 管 理 及 照 明 不 透 水 設 施 污 水 導 排 或 收 集 等 設 備 設 置, 以 減 少 對 週 遭 居 民 環 境 造 成 影 響 5. 垃 圾 焚 化 場 或 掩 埋 場 應 與 進 場 道 路 養 護 單 位 建 立 聯 繫 機 制, 並 預 先 規 劃 替 代 進 場 道 路, 以 防 災 時 路 基 流 失 或 道 路 毀 損 影 響 車 輛 通 行 6. 防 淹 水 及 洪 災 所 使 用 之 砂 包 及 坡 地 坍 方 土 石 流 所 造 成 之 土 方 泥 砂 等, 應 建 立 回 收 再 利 用 之 管 道 7. 坡 地 災 害 發 生 時 常 伴 有 大 量 土 方 發 生, 應 於 事 前 規 劃 合 適 臨 時 堆 置 場 所 8. 廢 棄 物 臨 時 放 置 場 應 注 意 環 境 衛 生 及 安 全, 避 免 造 成 二 次 公 害 9. 調 派 非 土 石 流 災 區 之 相 關 環 保 搶 災 資 協 助 土 石 流 發 生 區 之 二 次 災 害 防 止 相 關 作 為 10. 定 期 監 控 既 有 掩 埋 場 ( 包 含 已 封 閉 復 育 場 址 ) 之 主 結 構, 滲 出 水 處 理 設 施 及 水 土 保 持 設 施 功 能 性 與 安 全 性, 必 要 時 須 加 以 保 養 維 ( 修 ) 復, 以 避 免 土 石 流 發 生 時, 因 掩 埋 場 址 之 破 壞, 而 造 成 二 次 災 害 辦 理 機 關 : 環 保 局 對 策 二 為 使 垃 圾 掩 埋 場 在 發 生 突 發 性 之 緊 急 事 件 時, 全 體 同 仁 能 迅 速 依 據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之 作 業 系 統 標 準 執 行, 使 本 場 能 適 時 充 份 掌 握 事 件 狀 況, 分 工 採 取 必 要 之 應 變 作 為, 使 災 害 減 至 最 低 程 度, 特 釐 定 本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1. 含 垃 圾 掩 埋 面 滲 出 水 污 水 處 理 廠 辦 公 室 所 有 操 作 維 護 與 活 動 區 域, 及 其 可 能 造 成 污 染 之 鄰 近 週 界 地 區 範 圍 2. 緊 急 事 件 指 本 場 因 操 作 營 運 疏 失 或 不 可 抗 拒 之 天 然 災 變, 而 發 生 對 本 場 造 成 危 害 或 環 境 污 染 之 事 件 ( 如 發 生 人 員 傷 亡 火 災 土 堤 崩 塌 污 水 外 溢 等 ), 依 其 程 度 可 分 為 三 級 緊 急 事 件 (1) 第 一 級 緊 急 事 件 指 事 件 的 危 害 威 脅 及 搶 救 能 由 場 內 緊 急 應 變 編 組 人 員 能 控 制 而 不 需 要 疏 散 員 工, 影 響 層 面 僅 限 於 小 區 域 (2) 第 二 級 緊 急 事 件 指 影 響 較 大 之 場 內 危 險 或 區 域 事 件, 而 會 造 成 生 命 財 產 的 威 脅, 判 斷 可 能 危 及 區 域 之 人 員 而 須 緊 急 疏 散, 且 可 能 需 要 外 界 支 援 (3) 第 三 級 緊 急 事 件 3-27

32 指 嚴 重 意 外 發 生 或 大 區 域 範 圍 已 超 過 本 場 周 界, 此 時 疏 散 對 象 可 能 擴 及 到 場 外 附 近 居 民 及 農 作 3. 應 變 措 施 (1) 處 理 設 施 故 障 時 應 查 明 原 因 記 錄 處 理 經 過 緊 急 搶 修 機 械 並 採 取 如 下 措 施 : A. 必 要 時 暫 停 滲 出 水 進 流 B. 採 取 必 要 之 應 變 處 理 措 施 C. 放 流 水 部 份 抽 回 調 整 池, 重 新 處 理 (2) 污 水 貯 存 設 施 洩 漏, 立 即 修 補 填 塞 (3) 操 作 異 常 夏 季 暴 雨 或 颱 風 產 生 之 大 量 滲 出 水, 致 滲 出 水 處 理 設 施 無 法 處 理 時 : A. 立 即 至 掩 埋 區 巡 視 雨 污 水 分 流 系 統 是 否 暢 通, 以 避 免 雨 水 流 進 污 水 處 理 廠 影 響 後 續 處 理 B. 暫 時 關 閉 滲 出 水 收 集 井 進 流 閘 門, 將 驟 雨 累 積 之 大 量 滲 出 水 暫 時 阻 隔 於 掩 埋 場 區 內, 待 暴 雨 過 後 再 行 進 流 以 維 持 處 理 水 之 品 質 四 交 通 中 斷 辦 理 機 關 : 工 務 局 對 策 工 務 設 施, 依 據 災 害 發 生 時 通 報 之 情 況, 會 同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至 災 害 現 場 勘 災, 判 斷 該 區 域 是 否 可 能 發 生 二 次 災 害, 對 人 民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構 成 威 脅 者, 儘 速 災 害 處 理 依 現 場 道 路 破 損 邊 坡 流 失 橋 梁 損 壞 情 形 等, 研 判 是 否 封 閉 道 路 橋 梁 或 者 緊 急 護 坡 搶 通 道 路 橋 梁 需 緊 急 搶 修 者, 連 絡 開 口 契 約 包 商 即 刻 進 場 施 工, 執 行 緊 急 救 援 道 路 備 援 道 路 及 避 難 道 路 第 七 節 相 關 法 令 研 修 訂 定 研 修 訂 定 相 關 災 害 防 救 組 織 條 例 與 運 作 機 制 法 令, 以 有 效 推 展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及 業 務, 健 全 本 市 災 害 防 救 體 制 辦 理 機 關 : 災 害 防 救 辦 公 室 對 策 : 負 責 督 導 本 市 災 害 防 救 之 相 關 規 定 3-28

33 1. 依 據 災 害 防 救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9 條, 每 兩 年 檢 討 本 市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內 容, 以 符 合 本 市 現 況 所 需 2. 協 商 修 訂 本 府 各 機 關 災 害 整 備 應 變 復 原 作 業 之 相 關 規 定 3. 提 供 本 府 各 災 害 防 救 相 關 法 規 研 擬 與 修 正 之 建 議 一 避 難 疏 散 與 通 報 為 使 大 眾 遵 守 一 致 避 難 疏 散 規 定, 統 一 災 情 通 報 及 傳 遞 系 統, 管 理 災 害 資 訊, 應 研 修 訂 定 下 列 相 關 規 定 : 辦 理 機 關 : 災 害 防 救 辦 公 室 水 利 局 對 策 : 建 置 完 善 且 適 合 本 市 所 需 災 害 防 救 災 情 通 報 及 傳 遞 系 統 1. 協 商 訂 定 關 於 疏 散 警 報 之 相 關 規 定 2. 協 商 訂 定 關 於 強 制 疏 散 及 管 制 區 之 相 關 規 定 本 巿 土 石 流 災 害 疏 散 撤 離 作 業 要 點, 以 作 為 勸 離 或 強 制 撤 離 災 區 民 眾 時 之 依 據 一 般 民 眾 皆 存 有 捨 不 得 離 開 家 園 之 心 態, 甚 至 抱 持 與 家 園 共 存 亡 之 決 心, 造 成 執 行 疏 散 撤 離 作 業 時 經 常 遭 遇 許 多 民 眾 抗 拒? 避 及 糾 紛 因 此, 前 揭 要 點 將 訴 諸 公 權 力 及 警 力, 於 必 要 時 以 強 制 手 段 進 行 災 區 民 眾 之 疏 散 撤 離 3. 協 商 訂 定 關 於 災 情 查 報 體 系 設 置 及 系 統 運 作 之 相 關 規 定 4. 協 商 訂 定 關 於 災 害 資 料 庫 管 理 之 相 關 規 定 二 避 難 收 容 與 物 資 提 供 根 據 本 市 災 害 防 救 需 求, 配 合 中 央 法 律 及 相 關 規 定, 研 修 訂 定 本 府 各 種 相 關 災 民 臨 時 收 容 場 所 及 民 生 物 資 儲 備 法 規, 標 準 化 各 項 救 助 金 申 辦 發 放 流 程 辦 理 機 關 : 社 會 局 對 策 一 : 加 強 各 區 公 所 災 民 臨 時 收 容 場 所 及 民 生 物 資 儲 備 機 制 1. 建 置 完 善 且 適 合 本 市 所 需 災 民 臨 時 收 容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以 確 保 本 市 民 眾 生 命 及 財 產 之 安 全 2. 加 強 各 區 公 所 災 民 臨 時 收 容 體 系 設 置 及 系 統 運 作 資 源, 如 收 容 所 人 力 及 物 資 3-29

34 之 整 合 及 彙 整 3. 研 修 訂 定 關 於 災 民 臨 時 收 容 場 所 開 設 之 相 關 規 定 4. 研 修 訂 定 各 種 救 濟 物 資 整 備 配 發 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機 關 : 社 會 局 對 策 二 : 擬 訂 復 原 階 段 受 災 民 眾 傷 亡 安 遷 及 淹 水 救 助 之 相 關 法 規 1. 研 修 訂 定 關 於 災 害 救 助 等 相 關 措 施, 以 使 對 民 眾 之 災 害 救 助 及 時 進 行 受 災 民 眾 救 助 工 作 2. 訂 定 各 項 災 害 救 助 金 發 放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使 公 所 能 有 效 率 的 發 放 救 助 金 3. 簡 化 各 項 災 害 救 助 金 申 請 流 程 及 文 件, 避 免 擾 民 之 舉 第 八 節 防 災 教 育 一 學 校 教 育 辦 理 機 關 : 教 育 局 對 策 : 教 育 局 依 據 教 育 部 頒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有 關 防 災 教 育 之 相 關 能 力 指 標 規 劃 在 地 化 的 防 災 教 育 課 程, 並 鼓 勵 學 校 參 與 教 育 部 補 助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及 實 驗 專 案 有 東 山 國 中 學 甲 國 中 新 化 國 中 那 拔 國 小 土 城 國 小 安 慶 國 小 等 6 校 進 行 包 括 下 列 項 目 :( 一 ) 建 立 在 地 化 防 災 教 學 模 組 ;( 二 ) 研 訂 學 校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 ( 三 ) 實 地 避 難 訓 練 ;( 四 ) 防 災 教 育 宣 導 活 動 建 構 本 市 防 災 教 育 輔 導 小 組, 推 動 防 災 中 長 程 計 畫, 打 造 出 具 在 地 特 色 之 校 園 防 災 平 台, 提 供 各 校 意 見 交 流 校 園 災 害 應 變 防 災 教 育 等 相 關 資 訊 諮 詢, 共 同 創 造 安 全 無 虞 之 學 習 環 境 二 民 眾 災 害 防 救 意 識 推 廣 辦 理 機 關 : 消 防 局 水 利 局 新 聞 及 國 際 關 係 處 教 育 局 對 策 一 : 全 民 防 救 災 意 識 及 觀 念 之 提 升 及 普 教 1. 加 強 民 眾 社 區 企 業 公 司 行 號 及 民 間 組 織 對 颱 風 水 災 與 坡 地 災 害 防 救 水 土 保 持 教 育 與 宣 導, 並 邀 請 其 積 極 參 與 各 項 災 害 防 救 演 練, 以 強 化 災 害 防 救 意 識 3-30

35 2. 加 強 學 校 防 災 教 育, 使 學 生 平 時 即 具 備 防 災 之 知 識 3. 依 各 地 區 災 害 特 性 及 運 用 災 害 潛 勢 模 擬 等 資 料, 選 擇 適 當 地 區 做 示 範 及 演 練 地 區, 藉 由 實 地 教 材, 教 導 民 眾 災 害 防 救 知 識 及 觀 念 4. 加 強 鄰 里 社 區 住 宅 民 眾 防 災 觀 念, 並 實 施 鄰 里 互 助 訓 練, 以 落 實 社 區 防 災 目 的 5. 運 用 大 眾 媒 體 加 強 防 災 宣 導, 並 編 印 防 災 宣 導 資 料 及 手 冊, 普 及 防 災 知 識 6. 定 期 實 施 防 災 月 防 災 週 之 運 動, 以 提 升 民 眾 防 災 觀 念 三 災 害 防 救 人 員 培 訓 為 利 災 時 防 救 工 作 的 執 行, 各 單 位 平 時 即 應 舉 辦 或 委 請 公 訓 中 心 學 校 或 民 間 團 體 舉 辦 災 害 防 救 活 動, 並 積 極 參 與, 培 訓 各 類 災 害 防 救 人 員, 以 備 災 時 所 需 辦 理 機 關 : 消 防 局 對 策 一 : 加 強 防 災 業 務 人 員 專 業 知 識 及 能 力 負 責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人 員, 應 了 解 各 地 區 災 害 潛 勢 與 特 性, 並 了 解 防 救 災 資 訊 系 統 之 操 作 辦 理 機 關 : 消 防 局 水 利 局 對 策 二 : 定 期 安 排 各 類 災 害 防 救 課 程 教 育 及 訓 練, 並 推 動 災 害 防 救 專 業 人 員 專 業 學 習 制 度 防 災 人 員 培 訓 課 程, 配 合 進 階 訓 練 課 程 安 排, 以 持 續 提 昇 防 救 災 人 員 之 新 知 識 及 新 技 能 3-31

36 第 二 章 整 備 計 畫 Chapter 2 Preparedness Plan 第 一 節 災 害 應 變 資 源 整 備 辦 理 機 關 : 消 防 局 水 利 局 對 策 一 : 依 災 害 潛 勢 結 果, 擬 定 災 時 緊 急 應 變 對 策 1. 應 用 土 石 流 災 災 害 潛 勢 分 析 及 災 情 模 擬 結 果, 預 判 可 能 受 災 人 數 與 分 布 情 形, 事 先 備 妥 搶 救 設 備 及 機 具, 並 提 出 緊 急 應 變 對 策 2. 視 災 情 對 土 石 流 災 害 發 生 地 點 因 車 輛 裝 備 不 易 到 達 之 處 ( 如 偏 遠 山 區 地 勢 陡 峭 地 點 ), 預 先 派 遣 救 災 人 力 裝 備 及 重 型 機 具 先 行 進 駐 辦 理 機 關 : 消 防 局 水 利 局 工 務 局 經 濟 發 展 局 對 策 二 : 於 防 汛 期 前, 確 認 各 項 搶 救 設 備 與 機 具 1. 開 口 合 約 廠 商 名 冊 整 備 及 通 報 聯 絡 機 制 模 擬 操 作, 以 利 災 時 對 口 機 制 正 常 運 作 2. 依 據 可 供 緊 急 徵 調 之 機 具 名 單, 確 認 實 際 可 調 動 之 機 具 與 數 量 3. 聯 繫 各 類 開 口 合 約 廠 商 就 所 簽 訂 事 項 進 行 準 備 4. 另 各 區 公 所 權 管 區 域 內, 則 積 極 追 蹤 其 辦 理 道 路 巡 查 道 路 搶 修 復 健 道 路 養 護 路 樹 搶 修 復 健 路 燈 修 護 等 開 口 契 約 發 包 5. 道 路 橋 梁 搶 修 資 源 : 工 務 局 設 有 拖 車 卡 車 等 38 台 搶 救 車 輛 及 挖 土 機 鏟 裝 機 等 23 台 搶 修 機 具, 總 計 共 61 台 車 輛 機 具 6. 公 園 行 道 樹 及 路 燈 搶 修 資 源 : 工 務 局 設 有 8 台 車 輛 8 台 重 型 機 械 辦 理 機 關 : 民 政 局 對 策 三 : 建 立 本 府 災 害 應 變 資 源 整 備 機 制, 有 效 因 應 災 害 搶 救 3-32

37 結 合 及 運 用 現 有 通 訊 管 道 系 統 ( 如 有 線 電 話 傳 真 機 行 動 電 話 網 路 PDA 及 視 訊 傳 輸 系 統 等 ) 建 立 本 市 有 效 的 災 情 通 報 及 傳 遞 系 統 辦 理 機 關 : 農 業 局 對 策 四 : 訂 定 農 路 復 建 工 程 委 設 監 造 合 約 ( 將 臺 南 市 分 A,B,C 3 區 ) 於 農 路 毀 損 時 協 同 會 勘 辦 理 訂 定 農 路 復 建 工 程 委 設 監 造 合 約 ( 將 臺 南 市 分 A: 北 門 區 學 甲 區 鹽 水 區 新 營 區 後 壁 區 白 河 區 東 山 區 柳 營 區 下 營 區 將 軍 區 六 甲 區 B: 七 股 區 佳 里 區 西 港 區 麻 豆 區 善 化 區 官 田 區 大 內 區 楠 西 區 玉 井 區 南 化 區 山 上 區 C: 仁 德 區 歸 仁 區 龍 崎 區 關 廟 區 左 鎮 區 新 化 區 永 康 區 安 定 區 新 市 區 南 區 安 南 區 3 區 ) 於 農 路 毀 損 時 協 同 會 勘 辦 理 二 救 濟 救 急 物 資 整 備 各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及 各 區 公 所 平 時 即 應 積 極 充 實 救 濟 救 急 物 資 及 器 材, 並 存 放 於 適 當 場 所 造 冊 列 管, 災 害 發 生 時 即 可 迅 速 掌 握 及 調 度 救 災 物 資 及 設 備 辦 理 機 關 : 社 會 局 對 策 : 建 立 民 生 救 濟 救 急 物 資 整 備 計 畫, 以 備 災 時 之 需 1. 督 導 各 區 公 所 依 據 臺 南 市 政 府 因 應 天 然 災 害 緊 急 救 濟 物 資 儲 存 及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儲 備 適 量 之 民 生 必 需 用 品 2. 督 導 各 區 公 所 建 立 各 區 民 生 物 資 儲 備 處 所 一 覽 表, 並 依 臨 時 收 容 人 數 推 估 物 資 需 求 量 後 加 以 備 置 3. 督 導 各 區 公 所 建 立 民 生 救 濟 救 急 物 資 整 備 計 畫, 並 考 量 儲 藏 地 點 儲 藏 方 式 管 理 方 法 及 建 築 物 之 結 構 安 全 4. 督 導 各 區 公 所 連 繫 民 生 物 資 開 口 合 約 廠 商, 並 就 採 購 品 項 預 作 準 備 5. 督 導 各 區 公 所 勘 查 民 生 救 濟 物 資 儲 備 場 所, 並 考 量 耐 震 強 度, 以 避 免 救 災 物 資 損 毁 3-33

38 第 二 節 災 害 防 救 人 員 之 整 備 編 組 災 害 防 救 人 員 動 員 系 統 建 置 的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執 行 災 害 搶 救 工 作, 藉 由 將 救 災 人 力 資 源 系 統 化 整 備, 於 災 害 發 生 時 有 助 於 迅 速 的 動 員 並 建 立 防 救 工 作 秩 序, 以 達 到 有 效 整 合 及 系 統 化 的 管 理 辦 理 機 關 : 消 防 局 水 利 局 工 務 局 經 濟 發 展 局 對 策 一 : 各 級 業 務 機 關 及 相 關 公 共 事 業 應 訂 定 災 害 應 變 人 員 緊 急 動 員 計 畫 並 建 立 機 制 1. 明 訂 土 石 流 災 害 應 變 人 員 緊 急 聯 絡 方 法 集 合 方 式 集 中 地 點 任 務 分 配 作 業 流 程 及 注 意 事 項 等 2. 每 年 三 月 底 前 與 輔 導 區 公 所 組 織 或 成 立 防 汛 搶 險 隊, 完 成 組 織 防 汛 巡 查 編 組 輔 導 區 公 所 成 立 或 組 織 防 汛 搶 險 隊 協 助 水 土 保 持 局 組 訓 土 石 流 防 災 專 員, 教 導 民 眾 平 時 應 關 心 颱 風 豪 雨 訊 息 並 會 使 用 簡 易 雨 量 筒 學 習 觀 測 土 石 流 警 戒 雨 量 及 進 一 步 了 解 當 地 社 區 環 境 土 石 流 潛 在 威 脅 的 地 方 等 3. 各 主 管 災 害 之 行 政 機 關 或 事 業 機 構 為 執 行 防 災 業 務 計 畫, 並 配 合 應 變 中 心 之 指 示 從 事 各 項 災 害 應 變 措 施, 平 時 應 於 內 部 成 立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4. 災 害 防 救 人 員 整 備 時, 為 利 救 災 人 員 身 分 辨 識 及 工 作 之 執 行, 應 穿 著 整 齊 之 制 服 臂 章 或 名 牌 標 示 5. 針 對 權 管 業 務 - 道 路 橋 梁 路 樹 路 燈 及 廣 告 物 招 牌 等 設 施, 擬 訂 臺 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災 害 應 變 輪 值 表 及 工 作 準 則, 其 中 設 立 道 路 橋 梁 搶 修 應 變 小 組 公 園 路 燈 搶 修 應 變 小 組 危 險 招 牌 拆 除 應 變 小 組 及 本 局 各 科 室 等 災 害 應 變 小 組, 於 本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一 二 級 開 設 時, 將 24 小 時 輪 值 待 命, 並 隨 時 針 對 本 市 道 路 橋 梁 行 道 樹 路 燈 及 危 險 招 牌 進 行 巡 檢, 一 旦 本 市 發 生 災 害 時 立 即 進 行 搶 災 搶 險 或 支 援 聯 繫 等 工 作 6. 農 路 災 害 分 區 編 製 五 人 會 勘 辦 理 機 關 : 消 防 局 民 政 局 警 察 局 對 策 二 : 建 立 動 員 民 間 組 織 與 志 工 之 整 備 編 組 之 機 制, 落 實 災 害 防 救 人 員 整 備 與 編 組, 提 升 重 大 災 害 搶 救 能 力 1. 聯 繫 民 間 組 織 志 工 等 工 作 團 體, 確 立 可 配 合 人 員 團 體 及 可 協 助 之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項 目, 建 立 相 關 資 源 及 聯 繫 名 冊 3-34

39 第 三 節 社 區 與 企 業 災 害 防 救 能 力 之 整 合 與 強 化 災 害 防 救 動 員 系 統 之 建 置, 主 要 目 的 在 藉 由 救 災 人 力 資 源 系 統 化 之 整 備, 於 災 害 發 生 時 能 迅 速 動 員 救 災 人 力, 並 建 立 防 救 工 作 秩 序, 以 達 到 有 效 整 合 及 系 統 化 管 理 之 目 的 災 害 發 生 時, 民 眾 最 先 獲 知 災 害 的 狀 況, 並 將 訊 息 傳 遞 至 各 災 害 防 救 單 位, 惟 在 救 災 人 員 尚 未 抵 達 前, 災 況 發 生 後 的 第 一 搶 救 工 作, 是 由 各 區 之 民 眾 社 區 組 織 及 企 業 團 體 所 共 同 進 行 的 ; 因 此, 災 前 應 教 導 各 區 居 民 瞭 解 所 居 住 地 點 及 附 近 環 境 狀 況, 加 強 社 區 民 眾 里 鄰 防 災 知 識 及 觀 念, 並 協 助 實 施 里 鄰 互 助 訓 練 及 簡 易 救 災 器 具 準 備 辦 理 機 關 : 消 防 局 對 策 一 : 開 放 參 與 災 害 防 救 訓 練 演 習 1. 社 區 災 害 防 救 組 織 平 時 應 針 對 地 區 災 害 特 性 加 強 初 期 災 害 的 防 止 人 員 救 助 及 避 難 等 各 種 訓 練 及 實 施 演 習, 並 邀 請 當 地 居 民 參 與 2. 以 平 時 的 訓 練 演 練, 讓 民 眾 熟 悉 災 害 防 救 之 自 助 人 助 的 重 要 性, 一 旦 發 生 災 害 時, 不 致 造 成 慌 亂 緊 張, 而 能 按 部 就 班 參 與 災 害 之 搶 救 工 作 辦 理 機 關 : 消 防 局 對 策 二 : 強 化 民 間 救 難 組 織 防 救 災 能 力 1. 加 強 企 業 與 社 區 災 害 防 救 組 織 之 平 常 災 害 初 期 的 滅 火 訓 練 應 急 救 護 訓 練 避 難 訓 練 等 2. 聯 繫 民 間 組 織 志 工 等 工 作 團 體, 確 立 可 配 合 人 員 團 體 及 可 協 助 之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項 目, 建 立 相 關 資 源 及 聯 繫 名 冊 辦 理 機 關 : 社 會 局 對 策 三 : 建 立 動 員 民 間 組 織 與 志 工 人 力 整 合 之 機 制 聯 繫 民 間 組 織 與 志 願 服 務 團 體, 以 確 立 可 配 合 災 害 防 救 之 人 力 及 事 項, 並 建 立 連 絡 窗 口 以 備 災 時 運 用 辦 理 機 關 : 社 會 局 警 察 局 對 策 四 : 3-35

40 建 立 社 區 自 主 防 災 組 織 及 機 制 1. 加 強 資 源 整 合 及 分 工 : 建 置 可 配 合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之 守 望 相 助 隊 等 民 間 團 體 名 冊, 並 依 團 體 特 性 調 配 救 救 任 務 以 整 合 民 間 救 災 資 源 2. 透 過 演 練 以 強 化 應 變 能 力 : 邀 請 民 間 團 體 參 與 防 災 演 練, 並 確 認 各 團 體 之 聯 繫 窗 口 3. 定 期 召 開 會 報 以 加 強 聯 繫 : 定 期 召 開 聯 繫 會 報, 除 可 建 立 聯 防 機 制 外, 更 能 培 養 彼 此 之 默 契 凝 聚 共 識 辦 理 機 關 : 社 會 局 衛 生 局 消 防 局 對 策 五 : 建 立 社 區 地 區 內 獨 居 老 人 重 大 疾 病 者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或 醫 療 院 所 患 者 名 冊 1. 先 期 掌 控 社 區 地 區 內 獨 居 老 人 重 大 疾 病 者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或 醫 療 院 所 患 者 名 冊, 於 災 時 優 先 進 行 救 援 及 協 助 2. 請 社 會 局 建 立 列 管 肢 障 獨 居 老 人 等 弱 勢 名 冊, 由 各 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依 據 本 府 各 災 害 主 管 機 關 提 供 之 保 全 住 戶 名 冊 予 以 特 別 註 記, 以 利 於 災 時 優 先 疏 散 3. 請 衛 生 局 協 調 轄 內 醫 療 院 所 隨 時 掌 握 住 院 患 者 人 數 第 四 節 演 習 訓 練 與 宣 導 演 習 訓 練 之 狀 況 訂 定 條 件, 應 依 據 災 害 設 定 規 模 資 料 進 行 建 置, 並 針 對 所 研 擬 之 狀 況 訂 定 條 件, 進 行 防 救 災 資 源 整 備 及 因 應 措 施 之 建 置 一 年 度 整 合 演 習 為 檢 視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辦 理 現 況 成 果 及 提 昇 災 害 應 變 能 力, 由 市 長 召 集, 依 據 可 能 發 生 之 災 害 規 模 類 型 辦 理 年 度 整 合 演 習 辦 理 機 關 : 本 府 各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單 位 對 策 : 舉 行 複 合 性 災 害 演 習 或 跨 區 或 全 市 性 之 大 型 演 習 1. 應 就 實 際 情 形 假 定 災 害 狀 況 及 應 變 措 施, 以 符 合 真 實 性 2. 規 劃 舉 行 複 合 性 與 跨 區 域 之 颱 風 水 災 土 石 流 災 害 防 救 演 習 演 習 項 目 包 含 應 變 中 心 運 作 應 變 召 集 緊 急 動 員 現 地 搶 救 災 演 練 自 主 防 災 演 練 緊 急 救 護 災 情 蒐 報 避 難 疏 散 與 收 容 衛 生 與 消 毒 防 疫 或 相 互 支 援 作 業 3-36

41 等 3. 定 期 執 行 土 石 流 災 害 防 救 演 習 教 育 宣 傳 二 專 業 技 能 訓 練 針 對 專 業 救 災 人 員 實 施 技 能 訓 練, 以 確 保 災 害 防 救 人 員 之 安 全 及 搶 救 作 業 之 順 利 進 行 辦 理 機 關 : 消 防 局 對 策 : 規 劃 辦 理 專 業 救 災 人 員 之 專 業 技 能 訓 練 1. 定 期 辦 理 專 業 技 能 訓 練 課 程 2. 規 劃 辦 理 專 業 技 能 訓 練 其 訓 練 內 容 包 含 人 命 搶 救 避 難 疏 散 緊 急 救 護 等 訓 練 第 五 節 設 施 之 檢 修 災 害 防 救 各 業 務 單 位 於 防 汛 期 前, 應 分 階 段 辦 理 及 完 成 所 屬 業 務 範 圍 內 有 關 災 害 防 救 設 施 設 備 之 檢 查 及 相 關 修 復 檢 測 工 程, 如 無 法 於 防 汛 期 前 完 成 之 工 作, 應 呈 報 市 府 主 管 單 位 知 悉, 並 依 相 關 緊 急 處 理 機 制 預 作 準 備, 以 利 災 時 搶 救 工 作 順 利 進 行 一 防 災 設 施 維 護 於 汛 期 前, 完 成 既 有 各 項 救 災 與 防 洪 排 水 器 材 機 具 之 檢 查 及 維 修 工 作 辦 理 機 關 : 消 防 局 水 利 局 對 策 一 : 救 災 器 材 機 具 之 檢 查 及 維 修 工 作 1. 於 每 年 防 汛 期 前, 完 成 救 災 器 材 機 具 之 檢 查 及 維 修 工 作 2. 備 妥 足 量 機 具 油 料 小 型 發 電 機 及 船 外 機 等 器 材, 並 維 護 機 具 正 常 運 作 二 道 路 橋 梁 之 檢 修 與 維 護 辦 理 機 關 : 工 務 局 對 策 : 道 路 與 橋 樑 之 檢 修 與 維 護 市 府 工 務 局 平 時 即 針 對 60 台 搶 救 車 輛 及 25 台 搶 修 機 具 等 防 救 災 車 輛 機 具 3-37

42 及 材 料 列 冊 管 理 維 護, 其 中 車 輛 平 時 即 依 車 型 公 里 數 定 期 保 養, 重 機 具 則 依 保 養 期 程 定 期 檢 視 檢 修, 以 保 持 可 隨 時 配 合 出 動 之 狀 態, 使 機 具 除 維 持 正 常 運 作, 俾 供 災 害 後 立 即 支 援 救 災 第 六 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之 設 置 規 劃 當 災 害 發 生 時 或 有 發 生 之 虞 時, 得 視 災 害 類 別 及 狀 況 分 及 開 設 縣 級 區 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以 執 行 災 害 緊 急 應 變 事 宜 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之 設 置 於 每 年 汛 期 前, 確 實 完 成 各 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之 整 備 編 組 工 作 人 員 講 習 造 冊 相 關 資 訊 蒐 集 與 傳 遞 之 硬 體 設 施 的 補 強 測 試 維 修 通 訊 設 備 等 各 項 準 備 工 作 辦 理 機 關 : 消 防 局 對 策 一 : 訂 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與 前 進 指 揮 所 之 整 備 事 項 1. 訂 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成 立 條 件 動 員 編 組 與 撤 除 時 機 之 規 定 2. 確 立 各 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之 編 組, 並 事 先 指 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與 各 局 處 間 之 聯 繫 人 員, 以 確 保 各 級 機 關 間 聯 繫 之 暢 通 3. 參 加 市 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及 區 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執 行 小 組 安 置 所 等 工 作 人 員, 應 在 每 年 防 汛 期 前 參 加 必 要 之 演 練 講 習, 並 重 新 編 組 造 冊, 如 有 異 動, 應 即 時 通 知 消 防 局 4. 依 據 災 害 現 況 或 可 能 造 成 相 當 規 模 之 災 害 時, 設 置 前 進 指 揮 所 辦 理 機 關 : 消 防 局 對 策 二 : 規 劃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設 置 須 具 備 之 軟 硬 體 設 施 1. 進 行 相 關 資 訊 蒐 集 與 傳 遞 之 硬 體 設 施 的 補 強 2. 指 派 專 人 定 期 測 試 維 修 應 變 中 心 內 之 通 訊 設 備 二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之 規 劃 為 確 立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能 充 分 發 揮 危 機 處 理 的 應 變 功 能, 應 變 中 心 所 在 的 建 築 應 有 足 夠 的 防 洪 耐 災 能 力, 並 配 備 各 種 完 善 精 良 的 通 訊 資 訊 及 軟 硬 體 設 備, 統 合 通 訊 網 路 系 統 另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設 置 應 有 第 二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之 規 劃, 可 相 互 支 援 因 應, 分 散 災 害 風 險 3-38

43 辦 理 機 關 : 消 防 局 對 策 一 : 建 立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設 備 設 置 考 慮 事 項 1.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的 位 置 選 擇, 應 參 考 潛 勢 資 料 ( 詳 災 害 潛 勢 及 境 況 模 擬 資 料 之 分 析 與 應 用 ), 設 置 於 災 害 潛 勢 較 低 的 處 所, 並 考 慮 對 外 交 通 便 捷 2.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所 在 的 建 築 應 有 足 夠 的 防 洪 耐 災 設 計, 並 備 有 緊 急 自 動 發 電 的 系 統 3. 為 確 保 災 時 救 災 工 作 之 執 行, 可 適 當 考 慮 規 劃 第 二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於 第 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受 損 時, 應 災 害 變 中 心 可 立 即 轉 至 第 二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繼 續 運 作, 以 健 全 災 害 防 救 體 系 辦 理 機 關 : 消 防 局 對 策 二 : 各 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設 置 須 具 備 之 軟 硬 體 設 施 1.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之 設 備, 應 考 量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建 築 物 安 全 進 駐 人 員 生 活 供 給 設 備 通 訊 系 統 設 備 電 腦 科 技 設 備 及 視 訊 設 備 等 規 劃 2. 主 要 資 訊 設 備 及 資 料 需 有 備 援 系 統 第 七 節 避 難 場 所 與 設 施 之 設 置 管 理 災 害 發 生 時, 各 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應 以 人 命 安 全 為 優 先 考 量, 實 施 當 地 居 民 之 避 難 勸 告 或 指 示 撤 離, 並 提 供 避 難 場 所 及 設 施, 使 居 民 能 於 最 短 時 間 內 獲 得 安 全 且 免 於 恐 懼 因 此, 應 充 分 掌 握 本 市 颱 風 及 坡 地 災 害 潛 勢 分 析 之 資 料, 並 充 分 利 用 本 市 鄰 里 公 園 各 級 學 校 之 普 及 性, 以 及 大 型 公 園 空 地 廣 場 停 車 場 體 育 場 所 等, 合 理 及 適 切 規 劃 避 難 場 所 及 設 施 一 災 民 臨 時 收 容 場 所 的 設 置 為 了 適 切 規 劃 本 市 之 災 民 臨 時 收 容 場 所, 其 設 置 應 考 量 災 害 潛 勢, 高 災 害 潛 勢 地 區 應 盡 量 避 免 設 置 災 民 臨 時 收 容 場 所 辦 理 機 關 : 社 會 局 對 策 : 利 用 災 害 潛 勢 模 擬 分 析 資 料, 針 對 本 市 高 災 害 潛 勢 地 區 之 災 民 臨 時 收 容 場 所 進 行 評 估, 責 請 各 區 適 時 檢 討 臨 時 收 容 場 所 設 置 位 置, 並 定 期 檢 修 及 維 護 3-39

44 1. 針 對 本 市 各 區 指 定 優 先 開 設 之 災 民 臨 時 收 容 場 所 進 行 檢 討, 運 用 災 害 潛 勢 模 擬 及 分 析 資 料 重 新 套 疊 後, 檢 討 及 劃 定 較 適 當 之 學 校 及 場 所 2. 本 巿 有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分 布 之 白 河 東 山 楠 西 六 甲 玉 井 南 化 龍 崎 等 7 個 區 16 個 里, 業 於 100 年 5 月 份 完 成 土 石 流 疏 散 避 難 計 畫, 針 對 轄 內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及 保 全 住 戶 土 石 流 防 災 疏 散 避 難 地 點 及 路 線 疏 散 避 難 人 員 編 組 與 分 工 疏 散 避 難 裝 備 器 材 物 資 整 備 檢 查 及 避 難 演 練 避 難 撤 離 流 程 疏 散 避 難 記 錄 與 回 報 等 均 有 完 整 規 劃 3. 災 民 臨 時 收 容 場 所 劃 定 及 設 置 原 則 : (1) 安 全 原 則 : 收 容 場 所 設 置 地 點 應 避 開 高 災 害 潛 勢 區 域, 以 地 勢 高 不 淹 水 建 築 結 構 牢 固 無 坡 地 災 害 之 地 點 設 置 較 為 適 宜, 以 避 免 二 次 遷 移 或 二 次 災 害 發 生 (2) 就 近 原 則 : 收 容 場 所 的 指 定, 以 選 擇 距 離 災 害 發 生 地 較 近 之 學 校 廟 宇 里 民 活 動 中 心 等 公 共 建 物 為 主 (3) 效 益 原 則 : 收 容 場 所 需 備 有 基 本 的 生 活 設 備 設 施, 足 夠 活 動 的 空 間, 以 及 充 足 的 民 生 物 資, 以 滿 足 災 民 生 活 需 求, 提 供 災 民 良 好 的 安 置 環 境 (4) 分 類 原 則 : 收 容 場 所 的 指 定, 應 先 勘 查 地 形, 調 查 環 境, 並 依 災 害 類 型 指 定 不 同 性 質 的 安 置 場 所 (5) 整 備 原 則 : 考 量 災 害 特 性 人 口 分 布 地 形 狀 況, 事 先 指 定 適 當 地 點 作 為 災 民 收 容 場 所, 宣 導 民 眾 週 知, 並 定 期 動 員 居 民 演 練, 熟 悉 避 難 路 徑, 劃 設 為 安 置 場 所 之 建 物 應 由 專 人 負 責 平 時 之 定 期 安 全 檢 查 及 設 施 維 護, 並 備 妥 相 當 數 量 的 民 生 救 濟 物 資, 以 確 保 災 民 生 活 安 全 及 環 境 品 質 4. 災 民 臨 時 收 容 場 所 設 置 時 機 : (1) 收 容 場 所 之 開 設 由 區 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視 災 區 實 際 狀 況 開 設 之 (2) 各 區 公 所 應 評 估 災 害 發 生 之 可 能 性 預 開 收 容 所, 以 適 時 收 容 被 疏 散 撤 離 之 民 眾 5. 災 民 臨 時 收 容 場 所 設 置 原 則 : 安 置 時 間 在 14 天 以 內 者, 應 設 置 短 期 災 民 收 容 所, 其 設 置 地 點 由 區 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指 揮 官 指 定 學 校 廟 宇 或 里 民 活 動 中 心 開 設, 惟 安 置 學 校 期 間, 以 不 影 響 學 校 正 常 上 課 為 原 則, 必 要 時 得 使 用 貨 櫃 屋 作 為 短 期 收 容 所 6. 災 民 臨 時 收 容 場 所 設 置 規 劃 時, 應 考 量 災 時 民 眾 日 常 生 活 之 便 利 性 及 安 全 性, 如 照 明 衛 生 及 盥 洗 餐 飲 不 斷 電 廣 播 設 備 資 訊 心 理 輔 導 臨 3-40

45 時 廁 所 等 7. 優 先 針 對 生 活 弱 勢 者 高 齡 及 肢 體 障 礙 者 規 劃 加 強 照 護 之 設 施 場 所, 並 與 一 般 設 施 人 員 有 所 區 隔 8. 負 責 緊 急 收 容 業 務 單 位 應 對 指 定 安 置 場 所 全 面 進 行 災 害 防 救 安 全 檢 查 及 補 強 作 業, 必 要 時 得 請 市 府 工 務 等 單 位 協 助 補 強 改 善 9. 整 合 各 界 救 災 民 生 物 資, 妥 善 照 顧 災 民 生 活 二 災 民 臨 時 收 容 場 所 的 管 理 各 區 災 民 臨 時 收 容 場 所 之 使 用 及 管 理, 應 於 事 前 擬 定 相 關 之 管 理 辦 法 及 準 則, 並 由 專 人 負 責 執 行 維 持 現 場 環 境 及 生 活 秩 序 辦 理 機 關 : 社 會 局 對 策 : 定 期 檢 測 及 整 備 各 地 區 收 容 場 所 之 各 類 設 備 設 施 及 器 材 並 規 劃 災 民 之 登 記 接 待 統 計 查 報 及 管 理 事 項 1. 負 責 災 害 防 救 收 容 業 務 之 主 辦 單 位 應 與 各 區 公 所 共 同 制 定 災 民 收 容 場 所 管 理 辦 法 2. 收 容 場 所 設 施 之 管 理, 平 時 即 應 指 定 專 人 或 專 屬 單 位 負 責 管 理 與 維 護 ; 災 時 由 開 設 收 容 所 之 單 位 代 為 負 責 檢 測 管 理 3. 收 容 設 施 開 設 時, 應 將 開 設 日 期 場 所 收 容 人 數 聯 絡 電 話 管 理 負 責 人 及 預 定 開 設 期 間 等 資 料 通 報 社 會 局 當 地 警 察 局 消 防 局 等 相 關 單 位, 倘 有 運 用 學 校 者, 則 應 加 以 通 報 教 育 局 4. 收 容 設 施 開 設 後, 災 民 應 造 冊 管 理, 並 佩 帶 臨 時 識 別 證 以 資 辨 識, 因 事 離 開 收 容 設 施 時 應 向 輔 導 人 員 請 假, 並 請 警 察 機 關 負 責 收 容 所 安 全 警 戒 秩 序 維 護 及 進 出 管 制 等 事 項 5. 經 指 定 為 收 容 設 施 之 學 校 校 長 及 教 職 員 工, 應 參 與 部 分 工 作 分 擔 協 議 及 啟 動 體 制 計 畫 的 策 定 並 將 收 容 者 基 本 資 料 及 災 情 迅 速 通 報 市 級 區 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及 教 育 局 緊 急 應 變 處 理 小 組 6. 收 容 場 所 之 設 備 統 由 區 公 所 學 校 託 管 單 位 負 責 購 置 保 管 及 維 護 7. 訂 定 災 區 短 期 臨 時 安 置 處 理 機 制 3-41

46 第 八 節 避 難 救 災 路 徑 之 規 劃 及 設 定 災 害 發 生 後, 首 要 工 作 即 為 確 保 人 員 之 生 命 安 全, 為 迅 速 將 災 區 民 眾 緊 急 疏 散 及 撤 離 避 難 疏 散 運 輸 應 考 量 災 害 規 模 的 大 小 緊 急 程 度 發 生 位 置 時 間 等 因 素, 實 施 局 部 或 區 域 性 交 通 管 制 措 施, 並 緊 急 修 復 毀 損 之 交 通 設 施, 以 利 於 第 一 時 間 將 受 災 者 送 往 安 全 區 域, 並 使 緊 急 應 變 人 員 與 器 材 能 更 快 速 地 進 入 災 區 辦 理 機 關 : 交 通 局 對 策 一 : 災 害 發 生 時, 為 了 減 少 民 眾 生 命 財 產 的 損 失, 必 須 針 對 避 難 疏 散 路 線 與 投 入 災 害 救 援 資 源 等 作 業 進 行 規 劃, 並 應 用 各 類 災 害 以 確 保 災 區 民 眾 能 於 短 時 間 內 進 行 疏 散 避 難 至 安 全 的 場 所 1. 配 合 災 害 潛 勢 分 析, 規 劃 緊 急 救 援 道 路 及 避 難 道 路 系 統 2. 執 行 緊 急 救 援 道 路 及 避 難 道 路 之 維 護 管 理 3. 設 置 緊 急 救 援 道 路 及 避 難 道 路 指 示 標 誌 辦 理 機 關 : 交 通 局 對 策 二 : 在 發 生 重 大 災 害 導 致 交 通 道 路 癱 瘓, 緊 急 運 送 路 線 之 選 定, 應 考 量 各 工 程 養 護 單 位 搶 修 及 各 緊 急 救 援 單 位 之 運 送 需 求, 依 道 路 系 統 服 務 層 級, 緊 急 運 送 路 線 規 劃 原 則 1. 最 短 時 間 維 持 救 援 路 線 暢 通 : 選 擇 設 計 等 級 較 高 ( 如 防 震 防 淹 ) 主 要 幹 道, 避 開 易 發 生 毀 損 淹 水 或 坍 方 而 造 成 交 通 阻 斷 之 路 段, 以 利 在 最 短 時 間 集 中 搶 修 資 源, 維 繫 基 本 運 輸 動 脈 2. 維 持 行 政 系 統 指 揮 運 作 正 常 : 選 擇 市 政 府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消 防 警 政 等 救 災 單 位 之 鄰 近 主 要 幹 道, 以 維 持 指 揮 運 作 3. 選 擇 醫 療 院 所 災 民 救 濟 場 所 : 考 量 緊 急 醫 療 院 所 災 民 收 容 場 所 及 救 災 物 資 儲 放 地 點, 以 使 傷 患 救 助 災 民 安 置 救 濟 等 事 項 得 以 順 利 進 行 4. 考 量 各 區 間 救 災 資 源 相 互 支 援 : 考 量 路 線 之 多 重 性 及 可 替 代 性, 維 持 各 行 政 區 間 重 要 幹 道 的 暢 通, 以 利 救 災 物 資 相 互 支 援 調 度 5. 維 持 對 外 交 通 聯 繫 順 暢 : 考 量 聯 外 道 路 橋 樑 高 速 公 路 交 流 道 重 要 孔 道 順 暢, 以 使 外 界 之 救 援 單 位 可 以 順 利 進 入 市 區 支 援 搶 救 辦 理 機 關 : 交 通 局 3-42

47 對 策 三 : 依 據 災 害 發 生 後 的 各 個 時 期 及 其 特 性, 分 列 緊 急 運 送 道 路 網 絡, 並 決 定 緊 急 運 送 路 線 搶 修 與 交 通 管 制 優 先 順 序 ( 開 放 順 序 ) ( 一 ) 緊 急 道 路 網 1. 一 級 緊 急 輸 送 道 路 :( 緊 急 救 災 道 路 ) 以 現 有 路 寬 二 十 公 尺 以 上 之 聯 外 道 路 環 狀 道 路 及 可 通 達 全 市 各 區 域 之 主 要 幹 道 為 第 一 層 級 之 緊 急 道 路 此 層 級 道 路 為 災 害 發 生 後, 聯 絡 各 主 要 防 災 據 點 ( 行 政 機 關 公 共 事 業 主 要 車 站 港 灣 直 昇 機 停 機 坪 防 災 服 務 站 醫 療 據 點 ) 之 道 路, 主 要 在 保 全 消 防 及 擔 負 運 送 物 質 車 輛 能 順 利 抵 達 各 防 災 據 點 2. 二 級 緊 急 輸 送 道 路 :( 緊 急 避 難 道 路 ) 以 現 有 十 五 公 尺 以 上 的 次 要 道 路 為 對 象, 兼 作 緊 急 救 災 道 路 用, 以 都 市 中 心 向 外 郊 區 為 主, 呈 放 射 狀 疏 散 方 式, 配 合 緊 急 救 災 道 路 架 構 之 路 網 此 層 級 道 路 為 以 連 結 各 避 難 據 點 ( 行 政 機 關 學 校 公 園 活 動 中 心 等 ) 為 重 心, 作 為 避 難 人 員 通 往 避 難 地 區 路 徑 之 用 3. 三 級 緊 急 輸 送 道 路 :( 輔 助 救 災 避 難 道 路 ) 以 現 有 未 劃 入 前 述 避 難 道 路 與 救 災 道 路 之 二 十 公 尺 以 上 道 路 及 連 結 至 前 述 二 層 級 道 路 之 巷 道 為 對 象 此 道 路 層 級 主 要 針 對 各 個 指 定 作 為 避 難 場 所 災 害 防 救 據 點 之 設 施 無 法 直 接 臨 接 前 兩 個 層 級 之 道 路 網 時, 劃 設 輔 助 性 質 的 路 徑, 以 聯 絡 其 他 避 難 空 間 據 點 通 往 前 兩 個 層 級 道 路, 建 構 本 市 災 害 防 救 空 間 與 道 路 完 整 之 體 系 ( 二 ) 緊 急 運 送 路 線 搶 修 與 交 通 管 制 優 先 順 序 ( 開 放 順 序 ) 以 緊 急 救 災 道 路 ( 一 級 緊 急 輸 送 道 路 ) 最 優 先, 緊 急 避 難 道 路 ( 二 級 緊 急 輸 送 道 路 ) 次 之, 輔 助 救 災 避 難 道 路 ( 三 級 緊 急 輸 送 道 路 ) 又 次 之 辦 理 機 關 : 交 通 局 對 策 四 : 緊 急 運 送 將 考 量 災 害 情 形 緊 急 程 度 重 要 性 等 因 素, 運 送 對 象 之 設 定 如 下 為 使 市 府 及 防 災 相 關 單 位 的 輸 送 能 夠 順 利 實 施, 必 要 時 仍 可 視 災 害 當 時 情 況 適 時 調 整 輸 送 順 序 1. 第 一 階 段 ( 第 一 優 先 ) (1) 從 事 搜 救 醫 療 救 護 等 人 命 救 助 所 需 之 人 員 物 資 3-43

48 (2) 消 防 搶 救 活 動 等 防 止 災 害 擴 大 所 需 的 人 員 物 資 (3) 各 災 害 防 救 機 關 緊 急 應 變 人 員, 電 信 電 力 瓦 斯 自 來 水 等 設 施 確 保 所 需 人 員 及 初 期 應 變 措 施 必 要 的 人 員 物 資 (4) 後 送 傷 患 (5) 緊 急 運 送 所 需 設 施 運 送 據 點 的 緊 急 修 復 及 交 通 管 制 所 需 2. 第 二 階 段 ( 第 二 優 先 ) (1) 持 續 上 述 第 一 階 段 (2) 食 物 飲 用 水 等 維 持 生 命 所 需 物 資 3. 第 三 階 段 ( 第 三 優 先 ) (1) 持 續 上 述 第 二 階 段 (2) 災 後 復 原 所 需 人 員 物 資 (3) 生 活 必 需 品 圖 南 化 區 關 山 里 避 難 救 災 路 線 ( 本 市 南 化 區 關 山 里 於 土 石 流 發 生 後, 道 路 易 中 斷 而 形 成 孤 島, 目 前 里 民 人 數 約 705 人, 規 劃 以 瑞 峰 國 小 為 避 難 場 所, 並 以 南 179 道 路 為 避 難 救 災 道 路 ) 3-44

49 圖 南 化 區 玉 山 里 避 難 救 災 路 線 圖 六 甲 區 大 丘 里 避 難 救 災 路 線 3-45

50 圖 楠 西 區 密 枝 里 照 興 里 灣 丘 里 龜 丹 里 避 難 救 災 路 線 圖 玉 井 區 豐 里 里 避 難 救 災 路 線 3-46

51 圖 龍 崎 區 龍 船 里 避 難 救 災 路 線 圖 白 河 區 大 林 里 六 溪 里 仙 草 里 關 嶺 里 避 難 救 災 路 線 3-47

52 圖 東 山 區 青 山 里 南 勢 里 高 原 里 避 難 救 災 路 線 第 九 節 相 互 援 助 協 議 之 訂 定 與 本 市 簽 訂 災 害 防 救 支 援 協 議 之 團 體 及 單 位, 應 遵 守 協 議 之 內 容, 結 合 人 力 機 具 設 備 及 資 源 等, 共 同 進 行 災 害 搶 救 工 作 辦 理 機 關 : 消 防 局 對 策 一 : 簽 定 區 域 跨 區 域 或 結 盟 式 與 其 他 縣 市 簽 訂 相 互 支 援 協 定 協 議 訂 定 對 象 各 依 需 求 彼 此 相 互 簽 訂 支 援 協 議, 支 援 項 目 視 援 助 提 供 者 及 受 援 者 需 求 差 異 選 定, 支 援 辦 法 依 支 援 項 目 提 供 方 式 訂 定 辦 理 機 關 : 消 防 局 對 策 二 : 與 民 間 團 體 簽 訂 相 互 支 援 協 定 政 府 機 關 與 民 間 團 體 簽 訂 之 相 互 援 助 協 定, 內 容 包 含 請 求 民 間 團 體 必 要 時 提 供 支 援, 以 及 政 府 機 關 提 供 災 害 防 救 教 育 組 訓 活 動 獎 勵 等 辦 理 機 關 : 消 防 局 對 策 三 : 3-48

53 與 國 軍 部 隊 進 行 協 商 簽 訂 支 援 協 定 與 國 軍 部 隊 進 行 協 商 簽 訂 支 援 協 定, 當 災 害 發 生 且 無 法 因 應 處 理 時, 可 依 簽 訂 協 議 之 申 請 管 道 請 求 支 援 第 十 節 緊 急 醫 療 整 備 當 災 害 及 突 發 性 重 大 災 害 發 生 時, 為 降 低 民 眾 生 命 傷 亡 損 失, 應 於 平 時 注 意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與 資 源 整 備 等 工 作 一 災 害 應 變 醫 療 資 源 整 備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之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順 利 與 否, 需 仰 賴 平 日 建 立 良 好 的 通 訊 系 統 及 人 力 物 力 之 整 備, 才 能 確 保 災 時 發 揮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之 效 辦 理 機 關 : 衛 生 局 對 策 一 : 建 置 本 市 急 救 責 任 醫 院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通 訊 系 統 1. 建 置 本 市 急 救 責 任 醫 院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通 訊 系 統 : 專 用 無 線 電 通 訊 設 備 業 餘 無 線 電 有 線 通 訊 及 緊 急 醫 療 資 訊 網 2. 強 化 區 級 應 變 中 心 與 緊 急 醫 療 通 訊 系 統 之 聯 繫 3. 加 強 無 線 電 系 統 之 管 理, 且 設 專 人 負 責 無 線 電 系 統 之 管 理 與 維 護 4. 不 定 期 辦 理 緊 急 醫 療 管 理 系 統 模 擬 演 習 訓 練 辦 理 機 關 : 衛 生 局 對 策 二 : 建 立 醫 療 院 所 醫 療 器 材 及 藥 品 儲 備 之 整 備 事 宜 1. 有 關 藥 品 醫 材 ( 藥 品 : 二 十 六 項 醫 材 : 六 十 四 項 ) 之 儲 備 : 依 據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藥 品 醫 材 儲 備 動 員 管 制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2. 儲 備 管 理 品 項 數 量 均 應 依 物 力 調 查 作 業 手 冊 等 有 關 規 定 確 實 執 行 3. 每 年 辦 理 急 救 責 任 醫 院 物 力 調 查, 並 進 行 徵 用 醫 療 院 所 之 重 要 物 資 ( 包 含 醫 事 操 作 人 員 徵 用 病 床 儲 備 藥 品 醫 材 及 救 護 車 數 量 等 ) 抽 複 查 作 業 二 規 劃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站 之 設 置 及 整 備 本 市 為 因 應 重 大 災 難, 平 時 應 詳 盡 規 劃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站 之 設 置, 以 利 提 供 災 害 現 場 醫 療 救 護 工 作 3-49

54 辦 理 機 關 : 衛 生 局 對 策 : 規 劃 本 市 災 時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站, 並 整 備 其 醫 療 設 備 及 通 報 系 統 1. 配 合 本 市 緊 急 避 難 場 所 設 置 之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站, 提 供 醫 療 支 援 2. 由 本 市 37 區 衛 生 所 選 擇 各 區 安 全 且 適 當 的 市 立 中 小 學 等 機 構 開 設, 提 供 醫 療 照 護 工 作 3. 以 該 轄 區 醫 療 機 構 之 所 在 地 為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站 之 設 置, 規 劃 臨 時 醫 院 設 置 地 點, 並 完 成 人 力 編 組 4. 選 擇 建 立 及 落 實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站 之 災 情 通 報 系 統, 掌 握 傷 患 醫 療 需 求 及 醫 院 動 員 情 形 5. 訂 定 本 市 大 量 傷 病 患 救 護 辦 法 依 災 害 規 模, 規 劃 緊 急 醫 療 之 責 任 區 域 及 聯 絡 電 話, 如 表 ~2 表 臺 南 市 急 救 責 任 醫 院 責 任 區 及 緊 急 狀 況 指 定 後 送 醫 院 規 劃 表 責 任 區 區 域 後 送 醫 院 別 急 救 責 任 醫 院 分 級 後 送 醫 院 無 法 負 荷 時 指 定 後 送 醫 院 順 序 白 河 後 壁 奇 美 醫 院 柳 營 分 院 中 度 級 奇 美 醫 院 ( 重 度 級 ) 成 大 醫 院 ( 重 度 級 ) 柳 營 區 東 山 新 營 柳 營 鹽 水 下 營 官 田 六 甲 北 門 學 甲 將 軍 佳 里 七 股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新 營 醫 院 新 樓 醫 院 麻 豆 分 院 一 般 級 一 般 級 新 樓 醫 院 麻 豆 分 院 ( 一 般 級 ) 奇 美 醫 院 柳 營 分 院 ( 中 度 級 ) 奇 美 醫 院 柳 營 分 院 ( 中 度 級 ) 臺 南 新 樓 醫 院 ( 中 度 級 ) 奇 美 醫 院 ( 重 度 級 ) 成 大 醫 院 ( 重 度 級 ) 奇 美 醫 院 ( 重 度 級 ) 麻 豆 佳 里 奇 美 醫 院 一 般 級 新 樓 醫 院 麻 豆 分 院 ( 一 般 級 ) 奇 美 醫 院 柳 營 分 院 ( 中 度 級 ) 奇 美 醫 院 ( 重 度 級 ) 成 大 醫 院 ( 重 度 級 ) 永 康 區 大 內 楠 西 玉 井 南 化 山 上 善 化 新 市 新 化 臺 南 醫 院 新 化 分 院 高 雄 榮 民 總 醫 院 臺 南 分 院 一 般 級 一 般 級 署 立 臺 南 醫 院 ( 一 般 級 ) 臺 南 新 樓 醫 院 ( 一 般 級 ) 奇 美 醫 院 柳 營 分 院 ( 中 度 級 ) 奇 美 醫 院 ( 重 度 級 ) 成 大 醫 院 ( 重 度 級 ) 成 大 醫 院 ( 重 度 級 ) 奇 美 醫 院 ( 重 度 級 ) 3-50

臺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第 四 編 坡 地 災 害 項 目 細 項 參 考 頁 次 相 互 援 助 協 議 之 訂 定 相 互 援 助 協 議 之 訂 定 共 同 對 策 2-32 頁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之 設 置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之 設 置 共 同 對 策 2-33 頁

臺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第 四 編 坡 地 災 害 項 目 細 項 參 考 頁 次 相 互 援 助 協 議 之 訂 定 相 互 援 助 協 議 之 訂 定 共 同 對 策 2-32 頁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之 設 置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之 設 置 共 同 對 策 2-33 頁 臺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第 四 編 坡 地 災 害 坡 地 災 害 目 錄 架 構 對 照 表 一 減 災 計 畫 項 目 細 項 參 考 頁 次 災 害 規 模 設 定 山 崩 與 地 滑 地 質 敏 感 區 4-1 土 石 流 定 義 及 成 因 4-4 歷 年 重 大 災 害 事 件 之 調 查 與 分 析 4-4 災 害 規 模 設 定 4-10 災 害 防 救 資 料 庫 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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