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D F736F F D20A1BEB6A8B8E5A1BF323020BBB7BEB3>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1BEB6A8B8E5A1BF323020BBB7BEB3>"

Transcription

1 第 20 章 环 境 第 20. 条 定 义 就 本 章 而 言 : 环 境 法 指 一 缔 约 方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其 中 的 条 款, 包 括 履 行 该 缔 约 方 在 多 边 环 境 协 定 项 下 义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条 款, 其 首 要 目 的 是 包 括 通 过 下 列 措 施 保 护 环 境 或 预 防 对 人 类 生 命 或 健 康 造 成 危 险 : (a) 预 防 消 除 或 控 制 污 染 物 或 环 境 污 染 物 的 释 放 排 放 或 散 发 ; (b) 控 制 具 有 环 境 危 害 性 或 有 毒 的 化 学 品 物 质 材 料 或 废 料, 以 及 与 此 相 关 的 信 息 的 传 播 ; 或 (c) 保 护 或 保 存 野 生 动 植 物, 包 括 濒 危 物 种 其 栖 息 地 和 特 殊 自 然 保 护 区 2 但 不 包 括 与 劳 工 安 全 或 健 康 直 接 相 关 的 或 首 要 目 的 为 管 理 自 然 资 源 的 生 存 或 土 著 居 民 收 获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其 中 的 条 款 法 律 或 法 规 指 : 对 于 澳 大 利 亚, 可 在 中 央 政 府 层 面 执 行 的 联 邦 议 会 法, 或 经 联 邦 议 会 法 授 权 由 总 督 制 定 的 法 规 ; 对 于 文 莱 达 鲁 萨 兰 国, 可 由 文 莱 达 鲁 萨 兰 苏 丹 陛 下 政 府 执 行 的 依 据 文 莱 宪 法 颁 布 的 法 法 令 或 法 规 ; 对 于 加 拿 大, 可 由 中 央 政 府 执 行 的 加 拿 大 议 会 法 或 依 据 加 拿 大 议 会 法 制 定 的 法 规 ; 对 于 智 利, 依 据 智 利 共 和 国 政 治 宪 法 制 定 的 国 民 议 会 法 案 或 共 和 国 总 统 法 令 ; 就 本 章 而 言, 特 殊 自 然 保 护 区 一 词 指 缔 约 方 在 其 立 法 中 定 义 的 区 域 2 缔 约 方 认 识 到, 此 种 保 护 或 保 存 可 包 括 对 生 物 多 样 性 的 保 护 或 保 存

2 对 于 日 本, 可 由 中 央 政 府 执 行 的 国 会 法 律 内 阁 命 令 部 门 条 例 或 依 据 国 会 法 律 制 定 的 其 他 命 令 ; 对 于 马 来 西 亚, 可 由 联 邦 政 府 执 行 的 议 会 法 或 依 据 议 会 法 颁 布 的 法 规 ; 对 于 墨 西 哥, 可 由 联 邦 政 府 执 行 的 国 会 法 或 依 据 国 会 法 颁 布 的 法 规 ; 对 于 新 西 兰, 可 由 中 央 政 府 执 行 的 新 西 兰 议 会 法 或 由 总 督 依 据 新 西 兰 议 会 法 制 定 的 法 规 ; 对 于 秘 鲁, 可 由 中 央 政 府 执 行 的 国 会 法 律, 或 由 中 央 政 府 制 定 的 用 来 实 施 国 会 法 律 的 法 令 或 决 议 ; 对 于 新 加 坡, 可 由 新 加 坡 政 府 执 行 的 新 加 坡 议 会 法 案 或 依 据 新 加 坡 议 会 法 案 颁 布 的 法 规 ; 对 于 美 国, 可 由 中 央 政 府 执 行 的 国 会 法 或 依 据 国 会 法 颁 布 的 法 规 ; 以 及 对 于 越 南, 可 由 中 央 政 府 执 行 的 国 会 法 律, 国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法 令, 或 中 央 政 府 为 实 施 国 会 法 律 或 国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法 令 所 颁 布 的 法 规 第 20.2 条 目 标. 本 章 旨 在 推 行 相 互 支 持 的 贸 易 和 环 境 政 策 ; 促 进 高 水 平 的 环 境 保 护 和 环 境 法 律 的 有 效 实 施 ; 通 过 合 作 等 方 式 提 高 缔 约 方 处 理 与 贸 易 有 关 的 环 境 问 题 的 能 力 2. 考 虑 到 其 各 自 的 国 家 优 先 事 项 和 情 况, 缔 约 方 认 识 到, 加 强 合 作 以 保 护 和 保 存 环 境 并 对 自 然 资 源 进 行 可 持 续 管 理 是 有 益 的, 将 有 助 于 可 持 续 发 展, 加 强 环 境 治 理, 并 补 充 本 协 定 的 目 标 3. 缔 约 方 进 一 步 认 识 到, 以 对 缔 约 方 间 的 贸 易 或 投 资 构 成 变 相 限 制 的 方 式 制 定 或 使 用 其 环 境 法 律 或 其 他 措 施 是 不 适 当 的

3 第 20.3 条 一 般 承 诺. 缔 约 方 认 识 到, 相 互 支 持 的 贸 易 和 环 境 政 策 与 实 践 对 于 加 强 环 境 保 护 促 进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重 要 性 2. 缔 约 方 认 识 到, 每 一 缔 约 方 拥 有 设 定 其 国 内 环 境 保 护 水 平 和 环 境 优 先 事 项 的 主 权 权 利, 并 为 此 拥 有 制 定 采 取 或 修 改 其 环 境 法 律 和 政 策 的 主 权 权 利 3. 每 一 缔 约 方 应 努 力 保 证 其 环 境 法 律 和 政 策 规 定 并 鼓 励 高 水 平 的 环 境 保 护, 并 努 力 继 续 提 高 其 各 自 的 环 境 保 护 水 平 4. 在 本 协 定 对 一 缔 约 方 生 效 之 日 后, 该 缔 约 方 不 得 通 过 持 续 或 反 复 的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以 影 响 缔 约 方 间 贸 易 或 投 资 的 方 式, 导 致 其 环 境 法 未 有 效 执 行 5. 缔 约 方 认 识 到, 每 一 缔 约 方 保 留 关 于 以 下 事 项 的 裁 量 权 和 决 定 权 :(a) 调 查 检 控 监 管 和 合 规 事 宜 ; 及 (b) 就 其 他 被 认 为 具 有 更 高 优 先 级 的 环 境 法 律 配 置 环 境 执 法 资 源 为 此, 缔 约 方 理 解, 关 于 环 境 法 律 的 实 施, 如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是 裁 量 权 合 理 行 使 的 反 映, 或 由 依 据 实 施 环 境 法 律 的 优 先 级 进 行 的 资 源 配 置 相 关 的 善 意 决 定 造 成, 则 一 缔 约 方 已 遵 守 第 4 款 规 定 6. 在 不 损 害 第 2 款 的 情 况 下, 缔 约 方 认 识 到, 通 过 弱 化 或 减 少 各 自 环 境 法 律 所 提 供 的 保 护 以 鼓 励 贸 易 或 投 资 是 不 适 当 的 因 此, 一 缔 约 方 不 得 以 弱 化 或 减 少 此 类 法 律 所 提 供 的 保 护 以 鼓 励 缔 约 方 间 贸 易 和 投 资 的 方 式, 豁 免 或 减 损 或 提 议 豁 免 或 减 损 其 环 境 法 律 7. 本 章 不 得 解 释 为 赋 予 一 缔 约 方 机 关 在 另 一 缔 约 方 领 土 内 开 展 环 境 执 法 活 动 的 权 力 第 20.4 条 多 边 环 境 协 定. 缔 约 方 认 识 到, 其 参 加 的 多 边 环 境 协 定 对 于 环 境 保 护 而 言, 在 全 球 和 其 各 自 国 内 均 发 挥 着 重 要 作 用, 且 同 时 认 识 到 缔 约 方 各 自 对 此 类 协 定 的 实 施 对 于 实 现 此 类 协 定 的 环 境 目 标 至 关 重 要 因

4 此, 每 一 缔 约 方 确 认 履 行 其 参 加 的 多 边 环 境 协 定 承 诺 2. 缔 约 方 强 调 通 过 缔 约 方 就 共 同 关 注 的 贸 易 和 环 境 问 题, 特 别 是 就 相 关 多 边 环 境 协 定 和 贸 易 协 定 的 谈 判 和 实 施 进 行 对 话 来 促 进 贸 易 与 环 境 法 律 和 政 策 之 间 的 相 互 支 持 的 必 要 性 第 20.5 条 臭 氧 层 保 护. 缔 约 方 认 识 到, 某 些 物 质 的 排 放 能 够 显 著 消 耗 或 改 变 臭 氧 层, 且 其 方 式 可 能 造 成 对 人 类 健 康 和 环 境 的 不 利 影 响 因 此, 每 一 缔 约 方 应 采 取 措 施 控 制 此 类 物 质, 2, 3 的 生 产 消 费 和 贸 易 2. 缔 约 方 也 认 识 到 依 据 其 各 自 法 律 或 政 策 进 行 的 公 众 参 与 和 协 商 在 制 定 和 实 施 臭 氧 层 保 护 措 施 中 的 重 要 性 每 一 缔 约 方 应 公 开 其 臭 氧 层 保 护 相 关 方 案 和 活 动, 包 括 合 作 方 案 的 适 当 信 息 3. 在 与 第 20.2 条 ( 合 作 框 架 ) 相 一 致 的 情 况 下, 缔 约 方 应 合 作 应 对 共 同 关 注 的 与 臭 氧 消 耗 物 质 有 关 的 问 题 合 作 可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在 下 列 领 域 交 流 信 息 和 经 验 : (a) 臭 氧 消 耗 物 质 的 环 境 友 好 型 替 代 选 择 ; (b) 制 冷 剂 管 理 实 践 政 策 和 方 案 ; (c) 平 流 层 臭 氧 测 量 方 法 ; 以 及 (d) 打 击 臭 氧 消 耗 物 质 的 非 法 贸 易 第 20.6 条 保 护 海 洋 环 境 免 于 船 舶 污 染. 缔 约 方 认 识 到 保 护 和 维 护 海 洋 环 境 的 重 要 性 为 此, 每 一 缔 为 进 一 步 明 确, 对 于 每 一 缔 约 方, 该 规 定 与 987 年 9 月 6 日 订 于 蒙 特 利 尔 的 蒙 特 利 尔 破 坏 臭 氧 层 物 质 管 制 议 定 书 ( 蒙 特 利 尔 议 定 书 ) 以 及 任 何 未 来 的 修 正 案 规 定 的 物 质 有 关 2 一 缔 约 方 应 被 视 为 遵 守 本 规 定, 如 其 维 持 附 件 20-A 中 列 举 的 用 以 履 行 其 在 蒙 特 利 尔 议 定 书 下 义 务 的 措 施 或 相 对 于 前 述 措 施 提 供 同 等 或 更 高 水 平 环 境 保 护 的 后 续 措 施 3 如 对 本 规 定 的 遵 守 未 能 依 据 脚 注 4 得 以 确 立, 为 证 明 对 本 规 定 的 违 反, 一 缔 约 方 必 须 证 明 另 一 缔 约 方 未 能 采 取 措 施 控 制 某 些 能 够 显 著 消 耗 或 改 变 臭 氧 层 的 物 质 的 生 产 消 费 和 贸 易, 而 此 种 消 耗 或 改 变 的 方 式 可 能 造 成 对 人 类 健 康 和 环 境 的 不 利 影 响 并 影 响 缔 约 方 间 的 贸 易 或 投 资

5 约 方 应 采 取 措 施 防 止 船 舶 对 海 洋 环 境 的 污 染, 2, 3 2. 缔 约 方 还 认 识 到 依 据 其 各 自 法 律 或 政 策 进 行 的 公 众 参 与 和 协 商 在 制 定 和 实 施 防 止 船 舶 对 海 洋 环 境 造 成 污 染 的 措 施 中 的 重 要 性 每 一 缔 约 方 应 公 开 其 有 关 防 止 船 舶 对 海 洋 环 境 污 染 的 相 关 方 案 和 活 动, 包 括 合 作 方 案 的 适 当 信 息 3. 在 与 第 20.2 条 ( 合 作 框 架 ) 相 一 致 的 情 况 下, 缔 约 方 应 合 作 应 对 共 同 关 注 的 与 船 舶 对 海 洋 环 境 造 成 污 染 相 关 的 问 题 合 作 领 域 可 包 括 : (a) 船 舶 造 成 的 偶 然 性 污 染 ; (b) 船 舶 例 行 操 作 造 成 的 污 染 ; (c) 船 舶 的 故 意 污 染 ; (d) 将 船 舶 产 生 的 废 物 降 低 到 最 小 程 度 的 技 术 开 发 ; (e) 船 舶 排 放 ; (f) 港 口 废 物 接 收 设 施 的 充 足 性 ; (g) 在 特 殊 地 理 区 域 提 高 保 护 ; 以 及 (h) 执 法 措 施, 包 括 对 船 旗 国 发 出 通 知, 以 及 适 当 时 由 港 口 国 发 出 此 类 通 知 第 20.7 条 程 序 事 项. 每 一 缔 约 方 应 通 过 保 证 相 关 信 息 向 公 众 公 开, 提 高 公 众 对 包 括 执 法 和 合 规 程 序 在 内 的 其 环 境 法 律 和 政 策 的 认 识 2. 每 一 缔 约 方 应 保 证 在 其 领 土 内 居 住 或 设 立 的 利 害 关 系 人 可 请 求 该 缔 约 方 的 主 管 机 关 对 涉 嫌 违 反 其 环 境 法 律 的 行 为 进 行 调 为 进 一 步 明 确, 对 于 每 一 缔 约 方, 本 规 定 与 973 年 月 2 日 订 于 伦 敦 的 国 际 防 止 船 舶 造 成 污 染 公 约 ( 经 978 年 2 月 7 日 订 于 伦 敦 的 关 于 973 年 国 际 防 止 船 舶 造 成 污 染 公 约 的 978 年 议 定 书 和 997 年 9 月 26 日 订 于 伦 敦 的 关 于 修 正 973 年 国 际 防 止 船 舶 造 成 污 染 公 约 及 其 978 年 议 定 书 的 997 年 议 定 书 (MARPOL) 修 改 ) 以 及 任 何 未 来 的 修 正 案 规 制 的 污 染 有 关 2 一 缔 约 方 应 被 视 为 遵 守 本 规 定, 如 其 维 持 附 件 20-B 中 列 举 的 用 以 履 行 其 在 MARPOL 下 义 务 的 措 施 或 相 对 于 前 述 措 施 提 供 同 等 或 更 高 水 平 环 境 保 护 的 后 续 措 施 3 如 对 本 规 定 的 遵 守 未 能 依 照 脚 注 7 确 定, 为 证 明 违 反 本 规 定 的 情 况, 一 缔 约 方 必 须 证 明 另 一 缔 约 方 未 能 采 取 措 施 防 止 船 舶 对 海 洋 环 境 的 污 染 且 其 方 式 影 响 缔 约 方 之 间 的 贸 易 或 投 资

6 查, 并 保 证 主 管 机 关 依 据 该 缔 约 方 的 法 律 对 此 类 请 求 给 予 适 当 审 议 3. 每 一 缔 约 方 应 保 证 在 其 法 律 下 环 境 法 律 执 行 的 司 法 准 司 法 或 行 政 程 序 是 可 获 得 的, 且 此 类 程 序 公 平 公 正 透 明 并 符 合 正 当 法 律 程 序 此 类 程 序 中 的 任 何 审 理 应 依 照 其 适 用 法 律 向 公 众 开 放, 除 非 司 法 行 政 另 有 要 求 4. 每 一 缔 约 方 应 保 证, 就 特 定 事 项 在 其 法 律 下 具 有 被 认 可 利 益 的 人 可 适 当 进 入 第 3 款 提 到 的 程 序 5. 每 一 缔 约 方 应 对 违 反 其 环 境 法 律 的 行 为 提 供 适 当 制 裁 或 救 济, 以 有 效 执 行 此 类 法 律 此 类 制 裁 或 救 济 可 包 括 直 接 对 违 反 者 提 出 诉 讼 以 寻 求 损 害 赔 偿 或 禁 令 救 济 的 权 利, 或 寻 求 政 府 行 动 的 权 利 6. 每 一 缔 约 方 应 保 证 其 在 设 定 第 5 款 所 述 的 制 裁 或 救 济 时 对 相 关 因 素 进 行 适 当 考 虑 此 类 因 素 可 包 括 违 反 行 为 的 性 质 和 严 重 程 度, 对 环 境 的 损 害 以 及 违 反 者 从 违 反 行 为 中 获 得 的 任 何 经 济 利 益 第 20.8 条 公 众 参 与 机 会. 每 一 缔 约 方 应 寻 求 对 该 缔 约 方 实 施 本 章 信 息 的 请 求 予 以 考 虑 2. 每 一 缔 约 方 应 利 用 现 有 的 或 建 立 新 的 咨 询 机 制, 如 国 家 咨 询 委 员 会, 就 与 本 章 实 施 有 关 的 事 项 征 求 意 见 此 类 机 制 可 包 括 具 有 相 关 经 验 的 人, 如 适 当, 可 包 括 在 商 业 自 然 资 源 保 护 与 管 理 或 其 他 环 境 事 项 方 面 具 有 经 验 的 人 第 20.9 条 公 众 意 见. 每 一 缔 约 方 应 规 定 接 收 并 审 议 该 缔 约 方 的 人 就 实 施 本 章 情 况 提 交 的 书 面 意 见 每 一 缔 约 方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并 依 据 国 内 程 序 及 时 答 复 此 种 意 见, 并 将 意 见 和 答 复 向 公 众 公 开, 如 发 布 在 适 当 如 可 行 且 适 当, 一 缔 约 方 可 使 用 现 存 的 制 度 性 机 构 或 机 制 实 现 此 目 的

7 的 公 众 网 站 上 2. 每 一 缔 约 方 应 使 其 接 收 和 审 议 书 面 意 见 的 程 序 随 时 可 获 得 且 向 公 众 公 开, 例 如 公 布 在 适 当 的 公 众 网 站 上 此 类 程 序 可 规 定, 为 符 合 审 议 资 格, 此 类 书 面 意 见 应 : (a) 以 接 收 该 书 面 意 见 的 缔 约 方 的 一 种 官 方 语 文 写 就 ; (b) 明 确 表 明 提 交 意 见 的 人 的 身 份 ; (c) 提 供 充 分 信 息 以 便 于 对 意 见 的 审 议, 包 括 该 意 见 可 能 依 据 的 任 何 文 件 证 明 ; (d) 解 释 所 提 出 的 问 题 如 何 以 及 在 何 种 程 度 上 影 响 缔 约 方 之 间 的 贸 易 或 投 资 ; (e) 未 提 出 属 于 正 在 进 行 的 司 法 或 行 政 程 序 的 对 象 的 问 题 ; 以 及 (f) 指 出 是 否 已 就 该 事 项 与 该 缔 约 方 相 关 机 关 进 行 书 面 沟 通, 以 及 该 缔 约 方 的 答 复 ( 如 有 ) 3. 每 一 缔 约 方 应 在 本 协 定 对 其 生 效 之 日 起 80 天 内, 将 负 责 接 收 并 答 复 第 款 所 述 书 面 意 见 的 实 体 通 知 其 他 缔 约 方 4. 如 有 意 见 认 为 一 缔 约 方 未 能 有 效 实 施 其 环 境 法 律, 在 该 缔 约 方 对 该 意 见 作 出 书 面 答 复 后, 其 他 任 何 缔 约 方 可 要 求 环 境 委 员 会 ( 专 门 委 员 会 ) 对 该 书 面 意 见 和 答 复 进 行 讨 论, 以 深 入 理 解 该 意 见 提 出 的 问 题, 并 酌 情 考 虑 该 问 题 能 否 受 益 于 合 作 活 动 5. 在 首 次 会 议 上, 专 门 委 员 会 应 制 定 对 一 缔 约 方 提 交 的 意 见 和 答 复 进 行 讨 论 的 程 序 此 类 程 序 可 规 定 使 用 专 家 或 现 存 制 度 性 机 构 向 专 门 委 员 会 提 交 报 告, 报 告 由 基 于 该 问 题 相 关 事 实 的 信 息 组 成 6. 不 迟 于 本 协 定 生 效 之 日 后 3 年, 以 及 此 后 依 据 缔 约 方 的 决 定, 专 门 委 员 会 应 就 本 条 的 实 施 情 况 向 自 贸 协 定 委 员 会 提 交 一 份 书 面 报 告 为 起 草 该 报 告, 每 一 缔 约 方 应 提 交 关 于 其 在 本 条 下 实 施 活 动 的 书 面 概 要

8 第 20.0 条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每 一 缔 约 方 应 鼓 励 在 其 领 土 或 管 辖 权 范 围 内 运 营 的 企 业 自 愿 在 其 政 策 与 实 践 中 采 取 与 环 境 相 关 的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原 则, 并 与 该 缔 约 方 接 受 或 支 持 的 国 际 公 认 标 准 和 指 导 方 针 相 一 致 第 20. 条 提 高 环 境 绩 效 的 自 愿 性 机 制. 缔 约 方 认 识 到, 灵 活 的 自 愿 性 机 制, 例 如 自 愿 审 计 和 报 告 基 于 市 场 的 激 励 措 施 信 息 和 专 业 知 识 的 自 愿 分 享 以 及 公 私 合 作 关 系, 能 有 助 于 实 现 和 维 持 高 水 平 的 环 境 保 护, 并 对 国 内 管 理 措 施 形 成 补 充 缔 约 方 也 认 识 到, 此 类 机 制 的 设 计 应 使 其 环 境 收 益 最 大 化 同 时 避 免 产 生 不 必 要 的 贸 易 壁 垒 2. 因 此, 依 据 其 法 律 法 规 或 政 策 并 在 其 认 为 适 当 的 程 度 上, 每 一 缔 约 方 应 鼓 励 : (a) 使 用 灵 活 的 自 愿 性 机 制 以 保 护 其 领 土 内 的 自 然 资 源 和 环 境 ; 及 (b) 参 与 制 定 用 于 评 估 此 类 自 愿 性 机 制 环 境 绩 效 标 准 的 该 缔 约 方 主 管 机 关 工 商 界 及 工 商 组 织 非 政 府 组 织 和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继 续 制 定 和 改 善 此 类 标 准 3. 此 外, 如 私 营 实 体 或 非 政 府 组 织 制 定 基 于 环 境 质 量 进 行 产 品 推 广 的 自 愿 性 机 制, 则 每 一 缔 约 方 应 鼓 励 此 类 实 体 和 组 织 制 定 符 合 下 列 各 项 的 自 愿 性 机 制 : (a) 真 实, 非 误 导, 且 将 科 技 信 息 考 虑 在 内 ; (b) 如 适 用 且 可 获 得, 基 于 相 关 国 际 标 准 建 议 或 指 导 方 针 及 最 佳 实 践 ; (c) 促 进 竞 争 和 创 新 ; 以 及 (d) 不 因 原 产 地 给 予 产 品 不 利 待 遇

9 第 20.2 条 合 作 框 架. 缔 约 方 认 识 到 合 作 作 为 一 项 机 制 对 实 施 本 章 加 强 本 章 的 利 益 以 及 加 强 缔 约 方 共 同 和 各 自 保 护 环 境 促 进 可 持 续 发 展 能 力 的 重 要 性, 如 同 他 们 加 强 其 贸 易 和 投 资 关 系 一 样 2. 考 虑 到 各 自 的 优 先 事 项 和 情 况 以 及 可 获 得 的 资 源, 缔 约 方 应 在 彼 此 均 受 益 于 合 作 时, 合 作 处 理 参 与 方 具 有 共 同 利 益 的 与 本 章 实 施 相 关 的 问 题 此 类 合 作 可 在 缔 约 方 双 边 或 诸 边 基 础 上 进 行, 并 在 参 与 的 缔 约 方 一 致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可 包 括 非 政 府 机 构 或 组 织 以 及 本 协 定 的 非 缔 约 方 3. 每 一 缔 约 方 应 指 定 负 责 与 本 章 实 施 相 关 的 合 作 的 机 关 作 为 协 调 合 作 活 动 相 关 事 宜 的 国 家 联 络 点, 并 应 在 本 协 定 对 该 缔 约 方 生 效 之 日 起 90 天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其 联 络 点 通 知 其 他 缔 约 方 在 将 其 联 络 点 通 知 其 他 缔 约 方 时, 或 在 此 后 任 意 时 间 通 过 该 联 络 点, 一 缔 约 方 可 : (a) 与 其 他 缔 约 方 分 享 其 合 作 优 先 事 项, 包 括 该 合 作 目 标 ; 及 (b) 向 其 他 缔 约 方 提 议 与 本 章 实 施 相 关 的 合 作 活 动 4. 在 可 能 且 适 当 时, 缔 约 方 应 寻 求 补 充 和 使 用 其 现 有 合 作 机 制, 并 考 虑 到 区 域 性 和 国 际 组 织 的 相 关 工 作 5. 合 作 可 通 过 多 种 方 式 实 现, 包 括 : 对 话 研 讨 会 论 坛 会 议 合 作 方 案 和 项 目 ; 促 进 且 便 利 合 作 和 培 训 的 技 术 援 助 ; 政 策 和 程 序 最 佳 实 践 的 共 享 ; 以 及 专 家 交 流 6. 在 制 定 合 作 活 动 和 项 目 时, 一 缔 约 方 应, 如 相 关, 确 定 绩 效 量 度 和 指 标 以 帮 助 检 测 和 评 估 特 定 合 作 活 动 或 项 目 的 效 率 效 果 和 进 展, 并 在 合 作 活 动 或 项 目 进 行 过 程 中 或 结 束 后 与 其 他 缔 约 方 共 享 此 类 量 度 和 指 标 以 及 评 估 结 果 7. 缔 约 方 通 过 其 合 作 联 络 点, 应 定 期 审 议 本 条 的 实 施 和 运 作 并 向 专 门 委 员 会 报 告 可 包 括 建 议 在 内 的 调 查 结 果, 为 专 门 委 员 会 开 展 第 20.9 条 第 (3) 款 (c) 项 ( 环 境 委 员 会 和 联 络 点 ) 下 的 审 议 提 供 信 息 缔 约 方 通 过 专 门 委 员 会, 可 定 期 评 估 指 定 一 实 体 为 合 作 活 动 提 供 管 理 和 运 营 支 持 的 必 要 性 如 缔 约 方 决 定 设 立 此 类 实 体, 缔

10 约 方 应 就 该 实 体 的 经 费 来 源 达 成 一 致, 在 自 愿 基 础 上 支 持 该 实 体 的 运 作 8. 每 一 缔 约 方 应 在 适 当 情 况 下 促 进 公 众 参 与 合 作 活 动 的 制 定 和 实 施 这 可 包 括 鼓 励 和 便 利 相 关 实 体 之 间 的 直 接 联 系 和 合 作 以 及 在 相 关 实 体 之 间 作 出 安 排 以 开 展 本 章 下 的 合 作 活 动 9. 如 一 缔 约 方 已 将 第 20. 条 下 的 环 境 法 定 义 为 只 包 含 中 央 政 府 的 环 境 法 ( 第 一 缔 约 方 ), 而 另 一 缔 约 方 ( 第 二 缔 约 方 ) 认 为 第 一 缔 约 方 次 中 央 政 府 的 环 境 法 通 过 一 种 持 续 或 反 复 的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未 能 被 该 次 中 央 政 府 有 效 执 行 且 以 此 方 式 影 响 缔 约 方 之 间 的 贸 易 或 投 资, 第 二 缔 约 方 可 请 求 与 第 一 缔 约 方 进 行 对 话 该 请 求 应 包 含 具 体 和 充 分 的 信 息, 使 第 一 缔 约 方 能 够 评 估 所 涉 事 项, 还 应 指 出 该 事 项 正 如 何 消 极 影 响 第 二 缔 约 方 的 贸 易 或 投 资 0. 本 章 下 的 所 有 合 作 活 动 受 限 于 可 用 的 经 费 人 力 和 其 他 资 源, 并 受 到 参 与 缔 约 方 适 用 的 法 律 和 法 规 的 约 束 参 与 缔 约 方 应 逐 案 决 定 合 作 活 动 的 经 费 来 源 第 20.3 条 贸 易 和 生 物 多 样 性. 缔 约 方 认 识 到 保 护 和 可 持 续 利 用 生 物 多 样 性 的 重 要 性 以 及 其 在 实 现 可 持 续 发 展 中 的 关 键 作 用 2. 因 此, 每 一 缔 约 方 应 依 据 其 法 律 或 政 策, 促 进 和 鼓 励 生 物 多 样 性 的 保 护 和 可 持 续 利 用 3. 缔 约 方 认 识 到 尊 重 保 留 和 维 持 土 著 和 本 地 群 落 的 知 识 和 习 惯 的 重 要 性, 其 体 现 的 传 统 生 活 方 式 有 助 于 生 物 多 样 性 的 保 护 和 可 持 续 利 用 4. 缔 约 方 认 识 到 依 据 每 一 缔 约 方 的 国 际 义 务 为 获 取 其 各 自 国 家 管 辖 权 内 的 基 因 资 源 提 供 便 利 的 重 要 性 缔 约 方 进 一 步 认 识 到, 一 些 缔 约 方 通 过 国 内 措 施 要 求 获 取 基 因 资 源 应 依 据 国 内 措 施 取 得 事 先 知 情 同 意, 并 且 如 此 种 获 取 经 批 准, 应 确 定 彼 此 同 意 的 条 件, 包 含 在 使 用 者 和 提 供 者 之 间 分 享 利 用 该 基 因 资 源 所 得 利 益 5. 缔 约 方 也 认 识 到, 依 据 其 各 自 法 律 或 政 策, 公 众 参 与 和 协 商

11 在 制 定 和 实 施 生 物 多 样 性 保 护 和 可 持 续 利 用 措 施 过 程 中 的 重 要 性 每 一 缔 约 方 应 公 开 与 生 物 多 样 性 保 护 和 可 持 续 利 用 有 关 的 计 划 和 活 动, 包 括 合 作 计 划 的 信 息 6. 在 与 第 20.2 条 ( 合 作 框 架 ) 相 一 致 的 情 况 下, 缔 约 方 应 合 作 处 理 共 同 关 注 的 问 题 合 作 可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在 下 列 相 关 领 域 交 流 信 息 和 经 验 : (a) 生 物 多 样 性 保 护 和 可 持 续 利 用 ; (b) 生 态 系 统 的 保 护 和 维 持 及 生 态 系 统 服 务 ; 以 及 (c) 基 因 资 源 的 获 取 及 利 用 其 所 得 利 益 的 分 享 第 20.4 条 入 侵 外 来 物 种. 缔 约 方 认 识 到, 陆 生 和 水 生 的 入 侵 外 来 物 种 通 过 贸 易 相 关 路 径 跨 越 边 界, 会 对 环 境 经 济 活 动 和 发 展 以 及 人 类 健 康 造 成 不 利 影 响 缔 约 方 也 认 识 到, 预 防 检 测 控 制 以 及 在 可 能 时 消 灭 入 侵 外 来 物 种 是 管 理 此 类 不 利 影 响 的 关 键 策 略 2. 因 此, 专 门 委 员 会 应 与 依 据 第 7.5 条 ( 卫 生 与 植 物 卫 生 措 施 委 员 会 ) 设 立 的 卫 生 与 植 物 卫 生 措 施 委 员 会 进 行 协 调, 确 定 合 作 机 会 以 分 享 与 入 侵 外 来 物 种 的 移 动 预 防 检 测 控 制 和 消 灭 相 关 的 信 息 和 管 理 经 验, 以 期 加 强 评 估 和 处 理 入 侵 外 来 物 种 风 险 和 不 利 影 响 的 工 作 力 度 第 20.5 条 向 低 排 放 和 适 应 型 经 济 转 变. 缔 约 方 认 识 到 向 低 排 放 经 济 转 变 需 要 集 体 行 动 2. 缔 约 方 认 识 到 每 一 缔 约 方 向 低 排 放 经 济 转 变 的 行 动 应 反 映 国 内 情 况 和 能 力 与 第 20.2 条 ( 合 作 框 架 ) 一 致, 缔 约 方 应 合 作 处 理 涉 及 共 同 利 益 的 事 项 合 作 领 域 可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能 源 效 率 ; 有 成 本 效 益 的 低 排 放 技 术 和 可 替 代 性 清 洁 和 可 再 生 能 源 的 开 发 ; 可 持 续 交 通 和 可 持 续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的 发 展 ; 滥 砍 滥 伐 和 森 林 退 化 问 题 的 处 理 ; 排 放 监 测 ; 市 场 和 非 市 场 机 制 ; 低 排 放 适 应 型 发

12 展 并 就 该 问 题 的 处 理 分 享 信 息 和 经 验 此 外, 缔 约 方 应 在 适 当 情 况 下 开 展 与 向 低 排 放 经 济 转 变 相 关 的 合 作 和 能 力 建 设 活 动 第 20.6 条 海 洋 捕 捞 渔 业. 缔 约 方 承 认 其 作 为 渔 业 产 品 主 要 消 费 者 生 产 者 和 贸 易 者 的 角 色, 并 承 认 海 洋 渔 业 机 关 对 其 发 展 和 对 包 括 手 工 业 或 小 规 模 渔 业 在 内 的 捕 鱼 业 生 计 问 题 的 重 要 性 缔 约 方 也 承 认 海 洋 捕 捞 渔 业 的 命 运 是 国 际 社 会 面 临 的 紧 迫 的 资 源 问 题 因 此, 缔 约 方 认 识 到 为 渔 业 的 保 护 和 可 持 续 管 理 采 取 措 施 的 重 要 性 2. 在 此 方 面, 缔 约 方 承 认, 渔 业 管 理 不 足 造 成 过 度 捕 捞 和 产 能 过 剩 的 渔 业 补 贴 以 及 不 合 法 不 报 告 和 不 管 制 (IUU) 捕 捞 2, 会 对 贸 易 发 展 和 环 境 造 成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并 认 识 到 有 必 要 分 别 和 集 体 采 取 行 动, 以 处 理 过 度 捕 捞 和 对 渔 业 资 源 的 不 可 持 续 利 用 问 题 3. 因 此, 每 一 缔 约 方 应 寻 求 运 作 一 套 规 范 海 洋 野 生 鱼 类 捕 捞 的 渔 业 管 理 系 统, 此 系 统 旨 在 : (a) 防 止 过 度 捕 捞 和 产 能 过 剩 ; (b) 减 少 对 非 目 标 物 种 和 幼 苗 的 兼 捕, 包 括 通 过 对 会 造 成 兼 捕 的 捕 捞 装 置 进 行 规 制, 以 及 对 在 兼 捕 容 易 发 生 的 区 域 的 捕 捞 行 为 进 行 规 制 ; 以 及 (c) 促 进 该 缔 约 方 的 人 从 事 捕 捞 活 动 的 所 有 海 洋 渔 场 中 被 过 度 捕 捞 资 源 的 恢 复 此 管 理 系 统 应 基 于 可 获 得 的 最 佳 科 学 证 据 以 及 国 际 公 认 的 渔 业 管 理 和 保 护 最 佳 实 践, 此 类 实 践 反 映 在 目 标 为 保 证 对 海 洋 物 种 可 持 续 利 用 和 保 护 的 国 际 条 约 的 相 关 条 款 中 3 4. 每 一 缔 约 方 应 通 过 保 护 和 管 理 措 施 的 执 行 和 有 效 实 施, 促 进 为 进 一 步 明 确, 本 条 对 水 产 业 不 适 用 2 术 语 非 法 不 报 告 和 不 管 制 捕 捞 应 理 解 为 具 有 与 联 合 国 粮 食 及 农 业 组 织 (FAO)200 年 在 罗 马 通 过 的 关 于 预 防 制 止 和 消 除 非 法 不 报 告 和 不 管 制 捕 捞 的 国 际 行 动 计 划 ( 200 非 法 不 报 告 和 不 管 制 捕 捞 行 动 计 划 ) 第 3 段 相 同 的 含 义 3 此 类 条 约 特 别 包 括, 且 在 其 可 适 用 的 情 况 下, 联 合 国 海 洋 法 公 约,995 年 2 月 4 日 订 于 纽 约 的 执 行 982 年 2 月 联 合 国 海 洋 法 公 约 有 关 养 护 和 管 理 跨 界 鱼 类 种 群 和 高 度 洄 游 鱼 类 种 群 的 规 定 的 协 定 ( 联 合 国 鱼 类 种 群 协 定 ), 联 合 国 粮 食 及 农 业 组 织 负 责 任 渔 业 行 为 守 则,993 年 月 24 日 订 于 罗 马 的 联 合 国 粮 食 及 农 业 组 织 促 进 公 海 渔 船 遵 守 国 际 养 护 和 管 理 措 施 的 协 定 ( 承 诺 协 定 ), 以 及 20 非 法 不 报 告 和 不 管 制 捕 捞 行 动 计 划

13 对 鲨 鱼 海 龟 海 鸟 和 海 洋 哺 乳 类 动 物 的 长 期 保 护 此 类 措 施 应 在 适 当 情 况 下 包 括 : (a) 对 于 鲨 鱼 : 收 集 物 种 特 异 性 数 据, 减 少 渔 业 兼 捕 的 措 施, 捕 捉 限 额, 以 及 禁 止 割 取 鱼 鳍 ; (b) 对 于 海 龟 海 鸟 和 海 洋 哺 乳 类 动 物 : 减 少 渔 业 兼 捕 的 措 施, 保 护 和 相 关 管 理 措 施, 禁 止 性 措 施, 以 及 依 据 缔 约 方 参 与 的 相 关 国 际 协 定 采 取 的 其 他 措 施 5. 缔 约 方 认 识 到, 用 以 防 止 过 度 捕 捞 和 产 能 过 剩 以 及 促 进 被 过 度 捕 捞 物 种 恢 复 的 渔 业 管 理 系 统 的 执 行, 必 须 包 括 控 制 减 少 和 最 终 消 除 所 有 造 成 过 度 捕 捞 和 产 能 过 剩 的 补 贴 为 此, 缔 约 方 不 得 授 予 或 维 持 任 何 在 补 贴 与 反 补 贴 措 施 协 定 第. 条 意 义 之 内 且 在 该 协 定 第 2 条 意 义 之 内 的 专 向 性 的 下 列 补 贴 : (a) 向 对 处 于 过 度 捕 捞 2 状 况 的 鱼 类 种 群 造 成 不 利 影 响 3 的 捕 捞 4 提 供 的 补 贴 ; 及 (b) 向 被 船 旗 国 或 关 于 IUU 捕 捞 的 区 域 性 渔 业 管 理 组 织 或 安 排 依 据 该 组 织 或 安 排 的 规 则 和 程 序 并 依 照 国 际 法 列 入 名 单 的 渔 船 5 提 供 的 补 贴 6. 一 缔 约 方 在 本 协 定 对 该 缔 约 方 生 效 之 日 前 设 立 的 补 贴 项 目 若 不 符 合 第 5(a) 款, 则 应 尽 快 且 在 不 迟 于 本 协 定 对 该 缔 约 方 生 效 之 日 后 的 3 年 6 使 其 符 合 该 款 7. 关 于 未 被 第 5 款 (a) 项 或 第 5 款 (b) 项 禁 止 的 补 贴, 考 虑 到 一 缔 约 方 社 会 和 发 展 的 优 先 事 项, 包 括 粮 食 安 全 关 注, 每 一 缔 约 方 应 尽 最 大 努 力 避 免 引 入 新 的 或 延 长 或 加 强 现 有 的 在 补 贴 与 反 补 贴 就 本 条 而 言, 补 贴 应 归 咎 于 给 予 补 贴 的 缔 约 方, 与 所 涉 船 旗 或 所 涉 鱼 类 的 原 产 地 规 则 的 适 用 无 关 2 就 本 款 而 言, 捕 捞 是 搜 寻 诱 集 定 位 捕 捉 捕 获 或 收 获 鱼 类 或 任 何 可 被 合 理 认 定 为 会 导 致 诱 集 定 位 捕 捉 捕 获 或 收 获 鱼 类 的 活 动 3 此 类 补 贴 的 不 利 影 响 应 依 据 最 佳 可 获 科 学 证 据 决 定 4 就 本 款 而 言, 对 鱼 类 种 群 进 行 过 度 捕 捞 指 如 鱼 类 种 群 在 一 个 很 低 水 平, 则 应 限 制 捕 捞 造 成 的 死 亡 率, 以 允 许 鱼 类 种 群 恢 复 到 最 大 持 续 产 量 或 依 据 最 佳 可 获 科 学 证 据, 恢 复 到 其 他 替 代 性 的 参 考 指 标 水 平 鱼 类 种 群 根 据 捕 捞 发 生 地 的 国 内 管 辖 权 或 被 相 关 区 域 渔 业 管 理 组 织 认 定 为 过 度 捕 捞, 应 也 被 认 定 为 属 于 本 款 规 定 的 被 过 度 捕 捞 5 术 语 渔 船 指 任 何 用 来 预 备 用 来 打 算 用 来 从 事 捕 捞 或 捕 捞 相 关 活 动 的 船 或 其 他 船 舶 6 尽 管 有 本 款 规 定, 仅 为 完 成 其 已 启 动 的 资 源 评 估, 越 南 可 就 使 任 何 补 贴 项 目 符 合 第 20.6 条 第 5 款 (a) 项 的 规 定 这 一 问 题 上, 在 不 迟 于 本 款 规 定 的 3 年 期 满 的 6 个 月 前, 向 专 门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面 请 求, 申 请 额 外 两 年 的 延 期 越 南 的 请 求 应 包 含 提 出 延 期 的 原 因 以 及 第 20.6 条 第 0 款 规 定 的 补 贴 项 目 的 相 关 信 息 越 南 可 通 过 提 交 符 合 本 款 规 定 的 请 求 获 得 此 种 一 次 性 延 期, 除 非 专 门 委 员 会 在 收 到 该 请 求 的 60 天 内 作 出 其 他 决 定 在 额 外 2 年 期 满 之 前, 越 南 应 向 专 门 委 员 会 提 交 一 份 书 面 报 告, 说 明 其 为 履 行 其 在 第 20.6 条 第 5 款 (a) 项 下 的 义 务 采 取 的 措 施

14 措 施 协 定 第. 条 意 义 内 的 并 在 该 协 定 第 2 条 意 义 内 属 专 向 性 的 导 致 过 度 捕 捞 和 产 能 过 剩 的 补 贴 8. 为 达 到 消 除 导 致 过 度 捕 捞 和 产 能 过 剩 的 补 贴 这 一 目 标, 缔 约 方 应 在 专 门 委 员 会 的 例 行 会 议 中 对 第 5 款 中 的 纪 律 进 行 审 议 9. 每 一 缔 约 方 应 在 本 协 定 对 其 生 效 之 日 后 年 内 及 此 后 每 两 年, 通 知 其 他 缔 约 方 其 对 渔 业 或 渔 业 相 关 活 动 从 业 者 授 予 或 维 持 的 在 补 贴 与 反 补 贴 措 施 协 定 第. 条 意 义 内 的 并 在 该 协 定 第 2 条 意 义 内 属 专 向 性 的 补 贴 0. 此 类 通 知 应 包 含 前 两 年 内 提 供 的 补 贴, 且 应 包 括 补 贴 与 反 补 贴 措 施 协 定 第 25.3 条 要 求 的 信 息, 并 尽 可 能 提 供 下 列 信 息 : (a) 项 目 名 称 ; (b) 项 目 的 法 定 机 关 ; (c) 收 到 补 贴 的 渔 场 分 物 种 的 捕 捞 数 据 ; (d) 收 到 补 贴 的 渔 场 的 鱼 类 种 群 情 况 ( 如 过 度 开 发 耗 尽 完 全 开 发 恢 复 中 或 开 发 不 足 ); (e) 收 到 补 贴 的 渔 场 的 船 队 运 力 ; (f) 对 相 关 鱼 类 种 群 采 取 的 保 护 和 管 理 措 施 ; 以 及 (g) 每 一 物 种 的 总 进 口 和 总 出 口. 每 一 缔 约 方 还 应 尽 可 能 提 供 其 授 予 或 维 持 的 第 5 款 未 涵 盖 的 其 他 渔 业 补 贴 信 息, 特 别 是 燃 油 补 贴 2. 一 缔 约 方 可 请 求 发 出 通 知 的 缔 约 方 提 供 与 第 9 款 和 第 0 款 下 通 知 相 关 的 其 他 信 息 发 出 通 知 的 缔 约 方 应 迅 速 全 面 地 答 复 此 请 求 3. 缔 约 方 认 识 到 国 际 协 同 行 动 在 应 对 IUU 捕 捞 方 面 的 重 要 性, 此 点 也 反 映 在 区 域 性 和 国 际 条 约 2 中, 同 时 认 识 到 应 努 力 增 进 在 分 享 现 有 渔 业 补 贴 项 目 的 信 息 和 数 据 不 会 导 致 其 在 994 年 关 税 与 贸 易 总 协 定 或 补 贴 与 反 补 贴 措 施 协 定 下 的 法 律 地 位 影 响 或 性 质 受 到 预 判, 其 意 图 是 为 补 充 WTO 的 数 据 报 告 要 求 2 区 域 和 国 际 条 约 特 别 包 括, 且 在 其 可 适 用 情 况 下, 20 非 法 不 报 告 和 不 管 制 捕 捞 行 动 计 划,2005 年 3 月 2 日 订 于 罗 马 的 2005 非 法 不 报 告 和 不 管 制 捕 捞 罗 马 宣 言,2009 年 月 22 日 订 于 罗 马 的 关 于 港 口 国 家 防 止 抑 制 和 消 除 非 法 不 报 告 和 不 管 制 捕 捞 措 施 的 条 约, 以 及 区 域 性 渔 业 管 理 组 织 制 定 和 采 用 的 条 约, 这 种 区 域 性 渔 业 管 理 组 织 在 适 当 情 况 下 应 定 义 为 能 制 定 保 护 和 管 理 措 施 的 政 府 间 渔 业 组 织 或 部 门

15 此 方 面 的 国 际 合 作, 包 括 与 主 管 国 际 组 织 一 道 或 通 过 此 类 国 际 组 织 进 行 合 作 4. 为 支 持 打 击 IUU 捕 捞 行 为 的 努 力, 并 帮 助 遏 制 此 类 行 为 所 获 物 种 的 产 品 贸 易, 每 一 缔 约 方 应 : (a) 与 其 他 缔 约 方 合 作, 以 确 定 需 求 并 为 支 持 本 条 的 实 施 进 行 能 力 建 设 ; (b) 支 持 监 控 控 制 监 视 合 规 和 执 行 体 系, 包 括 在 适 当 情 况 下 通 过 采 取 审 议 或 修 改 措 施 以 : (i) 制 止 悬 挂 其 国 旗 的 船 只 以 及 国 民 从 事 IUU 捕 捞 行 为 ; 及 (ii) 处 理 通 过 IUU 捕 捞 行 为 捕 获 的 鱼 类 或 鱼 类 产 品 的 海 上 转 运 ; (c) 执 行 港 口 国 措 施 ; (d) 努 力 遵 守 其 不 是 成 员 的 区 域 性 渔 业 管 理 组 织 采 取 的 相 关 保 护 和 管 理 措 施, 以 不 削 弱 此 类 措 施 ; 以 及 (e) 在 该 缔 约 方 不 是 后 述 组 织 或 安 排 成 员 的 情 况 下, 努 力 不 破 坏 区 域 性 渔 业 管 理 组 织 或 安 排 或 政 府 间 组 织 运 作 的 捕 捞 或 贸 易 单 证 计 划, 其 范 围 涵 盖 共 享 渔 业 资 源, 包 括 跨 界 和 高 度 洄 游 鱼 类 种 群 的 管 理 5. 与 第 26.2 条 第 2 款 ( 公 布 ) 一 致, 一 缔 约 方 应 尽 可 能 向 其 他 缔 约 方 提 供 机 会, 以 便 其 他 缔 约 方 对 防 止 从 IUU 捕 捞 获 得 的 渔 业 产 品 的 贸 易 的 拟 议 措 施 进 行 评 论 第 20.7 条 保 护 和 贸 易. 缔 约 方 确 认 打 击 野 生 动 植 物 非 法 获 取 和 非 法 贸 易 的 重 要 性, 并 承 认 此 类 贸 易 危 害 对 此 种 自 然 资 源 进 行 保 护 和 可 持 续 管 理 的 努 力, 产 生 社 会 后 果, 扭 曲 野 生 动 植 物 的 合 法 贸 易, 并 降 低 此 种 自 然 资 源 的 经 济 和 环 境 价 值 术 语 获 取 是 指 捕 获 杀 害 或 收 集, 对 于 植 物 来 说, 也 指 收 割 切 割 采 伐 或 移 除

16 2. 因 此, 每 一 缔 约 方 应 采 取 维 持 并 执 行 法 律 法 规 和 其 他 任 何 措 施 以 履 行 其 在 濒 危 野 生 动 植 物 种 国 际 贸 易 公 约 (CITES) 项 下 的 义 务 缔 约 方 致 力 于 促 进 野 生 动 植 物 保 护 以 及 打 击 野 生 动 植 物 的 非 法 获 取 和 非 法 贸 易 为 此, 缔 约 方 应 : (a) 就 打 击 野 生 动 植 物 的 非 法 获 取 和 非 法 贸 易 ( 包 括 打 击 非 法 采 伐 及 相 关 的 非 法 交 易 ) 以 及 促 进 相 应 产 品 的 合 法 贸 易 等 共 同 关 注 的 问 题 交 流 信 息 和 经 验 ; (b) 在 适 当 情 况 下 就 共 同 关 注 的 保 护 问 题 采 取 联 合 行 动, 包 括 通 过 相 关 区 域 性 或 国 际 场 合 ; 以 及 (c) 在 适 当 情 况 下 努 力 执 行 CITES 以 保 护 和 保 存 生 存 受 到 国 际 贸 易 威 胁 的 物 种 为 目 标 的 决 议 4. 每 一 缔 约 方 进 一 步 承 诺 : (a)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保 护 和 保 存 在 其 领 土 内 被 认 定 为 面 临 危 险 的 野 生 动 植 物, 包 括 保 存 湿 地 等 特 殊 自 然 保 护 区 生 态 完 整 性 的 措 施 ; (b) 维 持 或 增 强 政 府 能 力 和 组 织 机 构, 以 促 进 可 持 续 森 林 管 理 和 野 生 动 植 物 保 护, 努 力 增 强 此 类 组 织 机 构 的 公 众 参 与 和 透 明 度 ; 以 及 (c) 努 力 开 展 和 加 强 与 利 益 相 关 的 非 政 府 实 体 间 的 合 作 与 协 商, 以 增 强 打 击 野 生 动 植 物 非 法 获 取 和 非 法 贸 易 的 措 施 的 执 行 力 度 5. 为 进 一 步 应 对 野 生 动 植 物, 包 括 其 部 件 和 产 品 的 非 法 获 取 与 非 法 贸 易 问 题, 每 一 缔 约 方 应 依 据 可 靠 证 据 4, 采 取 措 施 打 击 并 协 力 阻 止 野 生 动 植 物 的 贸 易, 如 此 类 野 生 动 植 物 的 获 取 或 贸 易 违 反 该 缔 约 方 旨 在 保 存 保 护 或 管 理 野 生 动 植 物 的 法 律 或 其 他 适 用 就 本 条 而 言, 一 缔 约 方 的 CITES 义 务 包 括 其 作 为 缔 约 方 的 现 有 或 未 来 的 修 正 案, 以 及 任 何 现 有 和 未 来 对 其 适 用 的 保 留 豁 免 和 例 外 2 要 证 明 对 本 款 的 违 反, 一 缔 约 方 必 须 证 明 其 他 缔 约 方 未 能 采 取 维 持 或 执 行 法 律 法 规 或 其 他 措 施 以 履 行 其 在 CITES 下 的 义 务, 且 此 种 做 法 影 响 缔 约 方 间 的 贸 易 或 投 资 3 如 一 缔 约 方 认 为 另 一 缔 约 方 未 能 遵 守 其 在 本 款 下 的 义 务, 该 缔 约 方 应 首 先 努 力 通 过 CITES 下 的 磋 商 或 其 他 程 序 处 理 该 事 宜 4 为 进 一 步 明 确, 就 本 条 而 言, 每 一 缔 约 方 保 留 确 定 何 为 可 靠 证 据 的 权 利

17 法 律 此 类 措 施 应 包 括 制 裁 处 罚 或 其 他 能 够 阻 止 此 种 贸 易 的 有 效 措 施, 包 括 行 政 措 施 此 外, 每 一 缔 约 方 应 依 据 可 靠 证 据, 努 力 采 取 措 施 打 击 经 过 其 领 土 转 运 的 非 法 获 取 或 非 法 贸 易 的 野 生 动 植 物 贸 易 6. 缔 约 方 认 识 到 每 一 缔 约 方 在 执 行 第 5 款 时, 保 留 行 使 行 政 调 查 和 执 法 裁 量 权 的 权 利, 包 括 考 虑 与 每 种 情 况 相 关 的 可 获 得 证 据 的 力 度 和 涉 嫌 违 法 行 为 的 严 重 性 此 外, 缔 约 方 认 识 到 在 执 行 第 5 款 时, 每 一 缔 约 方 保 留 关 于 行 政 调 查 和 执 法 资 源 分 配 的 决 定 权 7. 为 促 进 缔 约 方 之 间 关 于 打 击 野 生 动 植 物 非 法 获 取 与 非 法 贸 易 的 最 广 泛 的 执 法 合 作 和 信 息 共 享, 缔 约 方 应 努 力 确 定 符 合 各 自 法 律 与 可 适 用 的 国 际 协 定 的 机 会, 加 强 执 法 合 作 和 信 息 共 享, 如 创 建 和 参 与 执 法 网 络 第 20.8 条 环 境 产 品 和 服 务. 缔 约 方 认 识 到 环 境 产 品 与 服 务 的 贸 易 和 投 资 作 为 改 善 环 境 和 经 济 表 现 及 应 对 全 球 环 境 挑 战 手 段 的 重 要 性 2. 缔 约 方 进 一 步 认 识 到 本 协 定 对 于 在 自 由 贸 易 区 内 促 进 环 境 产 品 与 服 务 的 贸 易 与 投 资 的 重 要 性 3. 因 此, 专 门 委 员 会 应 考 虑 一 个 或 多 个 缔 约 方 确 定 的 与 环 境 产 品 和 服 务 贸 易 相 关 的 问 题, 包 括 被 确 定 为 对 该 贸 易 形 成 潜 在 非 关 税 壁 垒 的 问 题 缔 约 方 应 努 力 应 对 一 缔 约 方 可 能 确 定 的 任 何 环 境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贸 易 潜 在 壁 垒, 包 括 通 过 专 门 委 员 会 工 作 或 适 当 时 与 本 协 定 下 其 他 相 关 专 门 委 员 会 协 作 4. 缔 约 方 可 制 定 与 环 境 产 品 和 服 务 相 关 的 双 边 和 诸 边 合 作 项 目, 以 应 对 当 前 及 未 来 与 贸 易 有 关 的 全 球 性 环 境 挑 战 为 进 一 步 明 确, 其 他 适 用 法 律 指 获 取 或 贸 易 发 生 地 的 法 律, 并 仅 与 野 生 动 植 物 是 否 在 违 反 该 法 律 的 情 况 下 获 取 或 贸 易 有 关

18 第 20.9 条 环 境 委 员 会 和 联 络 点. 每 一 缔 约 方 应 在 本 协 定 对 其 生 效 之 日 起 90 天 内, 从 其 相 关 机 关 中 指 定 一 个 联 络 点 并 进 行 通 报, 以 促 进 缔 约 方 就 本 章 实 施 问 题 进 行 交 流 若 联 络 点 发 生 变 化, 每 一 缔 约 方 应 及 时 通 知 其 他 缔 约 方 2. 缔 约 方 设 立 环 境 委 员 会 ( 专 门 委 员 会 ), 专 门 委 员 会 由 每 一 缔 约 方 负 责 本 章 实 施 工 作 的 相 关 全 国 性 贸 易 和 环 境 机 关 的 政 府 高 级 代 表 或 其 指 定 人 员 组 成 3. 专 门 委 员 会 的 目 的 是 监 督 本 章 的 实 施 工 作, 其 职 能 应 包 括 : (a) 提 供 讨 论 和 审 议 本 章 实 施 情 况 的 场 合 ; (b) 定 期 向 自 贸 协 定 委 员 会 提 交 关 于 本 章 实 施 情 况 的 报 告 ; (c) 提 供 讨 论 和 审 议 在 本 章 下 合 作 活 动 的 场 合 ; (d) 审 议 并 努 力 解 决 根 据 第 20.2 条 ( 高 级 代 表 磋 商 ) 向 专 门 委 员 会 交 办 的 事 项 ; (e) 适 当 时 与 本 协 定 项 下 设 立 的 其 他 委 员 会 进 行 合 作 ; 以 及 (f) 履 行 缔 约 方 可 能 决 定 的 其 他 职 能 4. 专 门 委 员 会 应 在 本 协 定 生 效 之 日 起 年 内 举 行 会 议 此 后, 专 门 委 员 会 应 每 2 年 举 行 次 会 议, 除 非 另 行 议 定 专 门 委 员 会 主 席 和 会 议 举 行 地 点 应 按 英 文 字 母 顺 序 在 缔 约 方 之 间 轮 换, 除 非 另 行 议 定 5. 专 门 委 员 会 的 所 有 决 定 和 报 告 应 以 协 商 一 致 方 式 作 出, 除 非 另 行 议 定 或 本 章 另 有 规 定 6. 专 门 委 员 会 的 所 有 决 定 和 报 告 应 公 开, 除 非 另 行 议 定 7. 在 本 协 定 生 效 之 日 后 第 5 年, 专 门 委 员 会 应 : (a) 审 议 本 章 的 执 行 和 实 施 情 况 ; (b) 向 缔 约 方 和 自 贸 协 定 委 员 会 报 告 其 调 查 结 果, 可 包 括 建 议 ; 以 及 (c) 按 照 缔 约 方 决 定 的 时 间 间 隔 开 展 后 续 审 议

19 8. 专 门 委 员 会 应 在 适 当 情 况 下, 规 定 公 众 对 于 委 员 会 工 作 相 关 事 项 的 参 与, 并 应 在 每 次 会 议 中 举 行 次 公 开 会 议 9. 缔 约 方 认 识 到 在 本 章 实 施 中 资 源 效 率 的 重 要 性, 以 及 新 技 术 在 便 利 缔 约 方 之 间 及 其 与 公 众 交 流 和 互 动 方 面 的 有 利 性 第 条 环 境 磋 商. 缔 约 方 应 始 终 努 力 就 本 章 的 解 释 和 适 用 问 题 达 成 一 致, 并 且 应 尽 最 大 努 力 通 过 对 话 磋 商 信 息 交 流 或 在 适 当 情 况 下 通 过 合 作, 处 理 任 何 可 能 影 响 本 章 实 施 的 事 项 2. 一 缔 约 方 ( 请 求 方 ) 可 通 过 向 对 方 联 络 点 递 送 书 面 请 求 的 方 式, 请 求 就 本 章 下 的 任 何 事 项 与 其 他 任 何 缔 约 方 ( 回 应 方 ) 进 行 磋 商 请 求 方 应 在 其 请 求 中 包 含 具 体 充 分 的 信 息, 以 便 回 应 方 作 出 回 应, 包 括 指 出 所 涉 事 项, 以 及 该 请 求 的 法 律 依 据 请 求 方 应 通 过 缔 约 方 各 自 的 联 络 点 将 其 磋 商 请 求 散 发 给 其 他 缔 约 方 3. 请 求 方 及 回 应 方 以 外 的 认 为 在 该 事 项 上 存 在 实 质 性 利 益 的 其 他 缔 约 方 ( 参 与 方 ), 可 在 该 磋 商 请 求 散 发 之 日 起 7 天 内 通 过 向 请 求 方 和 回 应 方 的 联 络 点 递 交 书 面 通 知 参 与 本 磋 商 参 与 方 应 在 其 通 知 中 解 释 其 在 该 事 项 上 存 在 的 实 质 性 利 益 4. 除 非 请 求 方 和 回 应 方 ( 磋 商 方 ) 另 有 商 定, 否 则 磋 商 方 应 尽 快 启 动 磋 商, 最 迟 不 超 过 回 应 方 收 到 请 求 之 日 后 的 30 天 5. 磋 商 方 应 尽 最 大 努 力 就 该 事 项 达 成 相 互 满 意 的 解 决 方 案, 可 包 括 适 当 的 合 作 活 动 磋 商 方 可 向 其 认 为 适 当 的 任 何 人 或 组 织 寻 求 意 见 或 帮 助, 以 审 查 该 事 项 第 20.2 条 高 级 代 表 磋 商. 如 磋 商 方 未 能 根 据 第 条 ( 环 境 磋 商 ) 解 决 该 事 项, 一 磋 商 方 可 通 过 向 其 他 磋 商 方 的 联 络 点 递 交 书 面 请 求 的 方 式, 要 求 磋 商 方 专 门 委 员 会 代 表 召 开 会 议 审 议 该 事 项 同 时, 提 出 请 求 的 磋 商 方 应 将 该 请 求 散 发 至 其 他 缔 约 方 的 联 络 点

20 2. 磋 商 方 的 专 门 委 员 会 代 表 应 在 请 求 递 交 后 及 时 召 开 会 议, 并 应 寻 求 解 决 该 事 项, 包 括 在 适 当 情 况 下 从 政 府 或 非 政 府 专 家 处 收 集 相 关 科 学 和 技 术 信 息 其 他 缔 约 方 如 认 为 其 在 本 事 项 中 存 在 实 质 性 利 益, 可 派 其 专 门 委 员 会 代 表 参 加 磋 商 第 条 部 长 级 磋 商. 如 磋 商 方 未 能 根 据 第 20.2 条 ( 高 级 代 表 磋 商 ) 解 决 该 事 项, 一 磋 商 方 可 将 该 事 项 提 交 磋 商 方 相 应 的 部 长, 部 长 应 寻 求 解 决 该 事 项 2. 依 据 第 条 ( 环 境 磋 商 ) 第 20.2 条 ( 高 级 代 表 磋 商 ) 和 本 条 进 行 的 磋 商 可 面 对 面 举 行, 或 通 过 磋 商 方 同 意 并 可 用 的 任 何 技 术 手 段 举 行 如 面 对 面 举 行, 除 磋 商 方 另 行 商 定 外, 磋 商 应 在 回 应 方 的 首 都 举 行 3. 磋 商 应 秘 密 举 行 且 不 影 响 任 何 缔 约 方 在 任 何 未 来 程 序 中 的 权 利 第 条 争 端 解 决. 如 磋 商 方 未 能 在 收 到 第 条 ( 环 境 磋 商 ) 下 请 求 的 60 天 内 或 磋 商 方 另 行 商 定 的 期 限 内, 在 第 条 ( 环 境 磋 商 ) 第 20.2 条 ( 高 级 代 表 磋 商 ) 和 第 条 ( 部 长 级 磋 商 ) 下 解 决 该 事 项, 请 求 方 可 请 求 根 据 第 28.5 条 ( 磋 商 ) 进 行 磋 商, 或 根 据 第 28.7 条 ( 专 家 组 的 设 立 ) 设 立 专 家 组 2. 尽 管 存 在 第 28.4 条 ( 专 家 组 职 能 ), 关 于 第 20.7 条 第 2 款 ( 保 护 和 贸 易 ) 下 的 争 议, 依 据 第 28 章 ( 争 端 解 决 ) 设 立 的 专 家 组 应 : (a) 在 适 当 情 况 下, 向 CITES 授 权 的 实 体 寻 求 技 术 建 议 和 援 助 以 处 理 特 定 事 项, 并 向 磋 商 方 提 供 就 任 何 此 类 技 术 建 议 或 援 助 进 行 评 论 的 机 会 ; 及 (b) 根 据 问 题 的 性 质 和 情 况, 在 依 据 第 28.7 条 第 4 款 ( 初 始 报 告 ) 形 成 调 查 结 果 和 裁 定 时 适 当 考 虑 按 照 (a) 项 中 规 定

21 获 得 的 关 于 该 事 项 的 任 何 解 释 性 指 导 3. 在 一 缔 约 方 就 第 20.3 条 第 4 款 或 第 20.3 条 第 6 款 ( 一 般 承 诺 ) 下 产 生 的 事 项 启 动 本 协 定 下 的 争 端 解 决 之 前, 该 缔 约 方 应 考 虑 其 环 境 法 范 围 是 否 与 作 为 争 议 客 体 的 环 境 法 实 质 相 同 4. 如 一 缔 约 方 就 第 20.3 条 第 4 款 或 第 20.3 条 第 6 款 ( 一 般 承 诺 ) 下 产 生 的 问 题, 依 据 第 条 ( 环 境 磋 商 ) 向 另 一 缔 约 方 请 求 磋 商, 且 回 应 方 认 为 请 求 方 的 环 境 法 范 围 并 未 与 作 为 争 议 客 体 的 环 境 法 实 质 相 同, 则 缔 约 方 应 在 磋 商 中 对 该 问 题 进 行 讨 论

22 附 件 20-A 对 于 澳 大 利 亚, 989 年 臭 氧 保 护 与 温 室 气 体 管 理 法 对 于 文 莱, 海 关 ( 进 出 口 的 禁 止 和 限 制 ) 法 令 对 于 加 拿 大, 999 年 加 拿 大 环 境 保 护 法 (CEPA) 中 的 998 年 消 耗 臭 氧 物 质 法 规 对 于 智 利, 外 交 部 990 年 第 238 号 最 高 法 令 与 第 号 法 律 对 于 日 本, 关 于 通 过 对 特 定 物 质 的 控 制 等 保 护 臭 氧 层 的 法 律 (988 年 第 53 号 法 律 ) 对 于 马 来 西 亚, 974 年 环 境 质 量 法 案 对 于 墨 西 哥, 生 态 平 衡 和 环 境 保 护 一 般 法 (LGEEPA), 在 第 四 编 环 境 保 护 下, 第 一 章 和 第 二 章 中 关 于 大 气 条 款 在 联 邦 的 实 施 对 于 新 西 兰, 996 年 臭 氧 层 保 护 法 对 于 秘 鲁, 第 ITINCI 号 最 高 法 令 对 于 新 加 坡, 环 境 保 护 和 管 理 法 及 相 应 法 规 对 于 美 国, 美 国 法 典 第 42 编 767 至 767q 节 ( 平 流 层 臭 氧 保 护 ) 对 于 越 南, 204 年 环 境 保 护 法 ; 工 业 和 贸 易 部 自 然 资 源 与 环 境 部 于 20 年 2 月 30 日 发 布 的 第 47/20/TTLT-BCT-BTNMT 号 通 知, 依 据 蒙 特 利 尔 议 定 书 对 消 耗 臭 氧 层 物 质 的 进 口 出 口 和 为 再 出 口 的 临 时 进 口 行 为 的 管 理 规 定 ; 自 然 资 源 与 环 境 部 2006 年 9 月 8 日 发 布 的 第 5/2006/QĐ-BTNMT 号 部 长 决 定, 公 布 了 禁 止 进 口 的 使 用 氟 利 昂 的 制 冷 设 备 清 单

23 附 件 20-B 对 于 澳 大 利 亚, 983 年 海 洋 保 护 ( 防 止 船 舶 污 染 ) 法 和 202 年 航 海 法 对 于 文 莱, 2005 年 海 洋 污 染 防 治 法 令 ; 2008 年 海 洋 污 染 ( 油 ) 防 治 条 例, 以 及 2008 年 海 洋 污 染 ( 大 量 有 毒 液 体 物 质 ) 防 治 条 例 对 于 加 拿 大, 200 年 加 拿 大 船 舶 法 以 及 其 相 关 法 规 对 于 智 利, 外 交 部 995 年 第.689 号 令 对 于 日 本, 预 防 海 洋 污 染 与 海 洋 灾 害 法 (970 年 第 36 号 法 律 ) 对 于 马 来 西 亚, 994 年 55 法 商 船 ( 油 污 染 ) 法 ; 952 年 商 船 法 令 ( 于 2007 年 通 过 A36 号 法 修 正 ); 以 及 974 年 环 境 质 量 法 对 于 墨 西 哥, 生 态 平 衡 和 环 境 保 护 一 般 法 (LGEEPA) 第 32 节 对 于 新 西 兰, 994 年 海 上 运 输 法 对 于 秘 鲁, 第 号 法 令, 以 及 第 号 法 令 978 年 议 定 书 (980 年 3 月 26 日 ) 对 于 新 加 坡, 海 洋 污 染 防 治 法 以 及 其 相 应 法 规 对 于 美 国, 防 止 船 舶 污 染 法, 美 国 法 典 第 33 编 90 至 95 节 对 于 越 南, 204 年 环 境 保 护 法, 2005 年 海 商 法 ; 运 输 部 于 202 年 2 月 9 日 发 布 的 第 50/202/TT-BGTVT 号 通 知, 在 越 南 海 港 接 受 和 处 理 来 自 于 海 洋 船 舶 的 含 油 废 弃 液 体 的 管 理 规 定 ; 船 舶 海 洋 污 染 预 防 系 统 国 家 技 术 法 规 QCVN 26: 204/BGTVT

<4D F736F F D D323630D6D0B9FAD3A6B6D4C6F8BAF2B1E4BBAFB5C4D5FEB2DFD3EBD0D0B6AF C4EAB6C8B1A8B8E6>

<4D F736F F D D323630D6D0B9FAD3A6B6D4C6F8BAF2B1E4BBAFB5C4D5FEB2DFD3EBD0D0B6AF C4EAB6C8B1A8B8E6> 中 国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的 政 策 与 行 动 2013 年 度 报 告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二 〇 一 三 年 十 一 月 100% 再 生 纸 资 源 目 录 前 言... 1 一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面 临 的 形 势... 3 二 完 善 顶 层 设 计 和 体 制 机 制... 4 三 减 缓 气 候 变 化... 8 四 适 应 气 候 变 化... 20

More information

1600 1000 40 50 2030 2000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1600 1000 40 50 2030 2000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简 略 版 本 :2015 3 10 2016 2021 全 球 卫 生 部 门 病 毒 性 肝 炎 战 略 2016 2021 2015 3 12 2012 2010 2014 2015 2016 2021 140 55% 35% 5 15% 5 20% 2.4 1.3 1.5 1 1600 1000 40 50 2030 2000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More information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内 部 资 料 东 北 师 范 大 教 运 行 基 本 状 态 据 报 告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务 处 2015 年 10 月 27 日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北 京 市 中 医 管 理 局 二 一 五 年 四 月 ... 1... 18 2015... 30 京 中 医 政 字 [2014]160 号 1 2 一 充 分 认 识 中 医 健 康 乡 村 建 设 工 作 的 重 要 意 义 二 建 立 健 全 工 作 保 障 机 制 2014 12 15 三 做 好 工 作 启 动 的 准 备 事 宜 1 2014 12 15 5-10 2014 12 15

More information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3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目 标 30 及 事 无 重 大 质 量 工 作 过 失 故 管 无 其 他 一 般 责 任 事 故 理 在 公 司 文 明 环 境 创 建 中, 无 工 作 过 失 及 被 追 究 的

More information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证 券 代 码 :002388 证 券 简 称 : 新 亚 制 程 公 告 编 号 :2016-053 深 圳 市 新 亚 电 子 制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特

More information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 一 总 则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 ( 一 ) 为 了 加 强 对 从 事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企 业 的 管 理, 维 护 建 筑 市 场 秩 序,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促 进 行 业 健 康 发 展, 结 合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的 特 点, 制 定 本 标

More information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清 标 评 审 明 细 表 评 审 因 素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清 标 评 审 1 深 圳 市 创 捷 科 技 有 限 合 格 2 四 川 川 大 智 胜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合 格 3 北 京 航 天 长 峰 科 技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合 格 4 深 圳 中 兴 力 维 技 术 有 限 合 格 5 深 圳 键 桥 通 讯 技 术 股 份 有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32303132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32303132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上 海 德 载 中 怡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昂 华 ( 上 海 ) 自 动 化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二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法 律 意 见 书 上 海 德 载 中 怡 律 师 事 务 所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68 号 上 海 银 行 大 厦 1705 室 (200120) 电 话 :8621-5012 2258 传 真 :8621-5012 2257

More information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王 红 曼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为 适 应 战 时 经 济 金 融 的 需 要 实 行 由 财 政 部 四 联 总 处 中 央 银 行 等 多 家 机 构 先 后 共 同 参 与 的 多 元 化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对 战 时 状 态 下 的 银 行 发 展 与 经 营 安 全 进 行 了 大 规 模 的 设 计 与

More information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证 券 代 码 :002678 证 券 简 称 : 珠 江 钢 琴 公 告 编 号 :2015-038 广 州 珠 江 钢 琴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特 别 提 示 :

More information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县 乡 两 级 的 政 治 体 制 改 革 如 何 建 立 民 主 的 合 作 新 体 制 县 乡 人 大 运 行 机 制 研 究 课 题 组 引 言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二 密 县 在 周 初 是 两 个 小 国 密 国 和 郐 国 三 密 县 的 第 一 任 县 令 卓 茂 四 明 清 时 代 的 密 县 二 从 集 中 的 动 员 体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公 开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文 件 沪 建 管 2014 758 号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建 设 和 交 通 委 员 会 :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More information

5 436060469-B-002 行 政 处 罚 在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从 事 危 害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活 动 的 处 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6 436060469-B-003 行 政 处 罚 在

5 436060469-B-002 行 政 处 罚 在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从 事 危 害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活 动 的 处 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6 436060469-B-003 行 政 处 罚 在 权 力 清 单 目 录 部 门 ( 公 章 ): 填 表 日 期 :2015-8-10 代 码 权 力 类 型 职 权 名 称 法 定 依 据 工 作 流 程 工 作 时 限 实 施 主 体 承 办 科 室 1 436060469-A-001 行 政 许 可 防 雷 装 置 设 计 审 核 和 竣 工 验 收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More information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清 标 评 审 明 细 表 评 审 因 素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清 标 评 审 1 深 圳 市 创 捷 科 技 有 限 合 格 2 四 川 川 大 智 胜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合 格 3 北 京 航 天 长 峰 科 技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合 格 4 深 圳 中 兴 力 维 技 术 有 限 合 格 5 深 圳 键 桥 通 讯 技 术 股 份 有

More information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北 京 市 君 致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 :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君 致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称 本 所 ) 受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的 委 托, 指 派 律 师 出 席 2016 年 4 月

More information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 1 - - 2 - 附 件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不 良 记 录 认 定 标 准 ( 试 行 ) 说 明 为 了 完 善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诚 信 体 系 建 设, 规 范 执 业 和 市 场 秩 序,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部 门 规 章, 根 据 各 行 业 特 点, 我 部 制 订 了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More information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的 通 知 建 市 [2013]9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天 津 上 海 市 建 设 交 通 委, 重 庆 市 城 乡 建 设 委,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建 设 局, 总 后 基 建 营 房 部 工 程 局,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建 设 司,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6 年 德 州 市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部 门 预 算 -1-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目 录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More information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1 安 排 组 织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九 月 批 次 网 上 考 前 辅 导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统 考 考 前 半 个 月 2 下 发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九 月 批 次 准 考 证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导 出 下 半 年 成 人 本 科 学 士 学 位 英 语 统 一 考 试 报 考 3 信 息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4 教 学 计 划 和 考 试 计 划 上 网,

More information

一、资质申请

一、资质申请 二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有 关 问 答 111 什 么 样 的 企 业 可 以 在 本 省 申 请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答 : 在 鄂 取 得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或 合 伙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的 企 业, 都 可 依 法 向 工 商 注 册 所 在 省 或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行 政 审 批 部 门 申 请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取 得

More information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20130816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20130816 ETF 分 级 基 金 规 模 份 额 变 化 统 计 截 至 上 周 末, 全 市 场 股 票 型 ETF 规 模 约 1451 亿, 份 额 约 1215 亿,ETF 总 份 额 及 规 模 的 周 变 动 值 分 别 为 -23-44 亿, 份 额 与 规 模 均 下 降 ; 分 级 基 金 规 模 约 438 亿, 份 额 572 亿, 总 份 额 及 规 模 的 周 变 动 值 分 别 为

More information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2014 年 顺 德 区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考 试 提 前 批 第 一 批 第 二 批 学 校 录 取 根 据 佛 山 市 办 提 供 的 考 生 数 据, 现 将 我 区 2014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考 试 提 前 批 第 一 批 第 二 批 学 校 的 录 取 公 布 如 下 : 一 顺 德 一 中 录 取 分 第 1 志 愿, 总 分 585, 综 合 表 现 评 价 A, 考

More information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第 51 号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已 经 2012 年 3 月 6 日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局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2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骆 琳 二 一 二 年 四 月 二 十 七 日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工业品封面.doc

Microsoft Word - 工业品封面.doc 工 业 品 专 刊 浙 江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政 策 研 究 室 (WTO 研 究 室 ) 2010 年 05 月 27 日 目 录 工 作 动 态 浙 江 检 验 检 疫 局 专 家 参 加 欧 盟 洗 衣 机 洗 碗 机 能 效 及 生 态 设 计 通 报 评 议 会 1 浙 江 检 验 检 疫 局 举 办 出 口 玩 具 检 验 监 管 工 作 研 讨 会 2 台 州 出 口 鞋

More information

<433A5C446F63756D656E747320616E642053657474696E67735C41646D696E6973747261746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433A5C446F63756D656E747320616E642053657474696E67735C41646D696E6973747261746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 一 ) 系 统 整 体 操 作 流 程 简 述 3 ( 二 ) 系 统 中 各 角 色 操 作 功 能 说 明 5 1. 学 院 管 理 员 5 2. 教 学 院 长 8 3. 指 导 教 师 10 4. 答 辩 组 组 长 12 5. 学 生 12 6. 系 统 管 理 员 15 ( 一 ) 论 文 系 统 常 见 问 题 16 ( 二 ) 论 文 查 重 常 见 问 题 22 1 2 主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2-

目 录 -2- 2016 年 禹 城 市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执 法 局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2-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年

More information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实 施 岗 位 设 置 岗 位 设 置 编 码 受 控 状 态 执 行 心 门 行 政 人 力 资 控 制 门 总 经 办 源 各 职 能 门 行 政 人 力 资 源 总 经 办 总 经 理 根 据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进 行 职 能 分 解 和 机 构 设 置 工 作 分 析 根 据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确 定 编 制 意 见 职 责 划 分 与 岗 位 设 置 制 作 职 务 说 明 书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15 年 山 东 省 科 学 院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单 位 ) 五 15 年 财 政 拨 款 支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2016 年 山 东 省 民 主 党 派 办 公 大 楼 管 理 处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More information

(2015-2016-2)-0004186-04205-1 140242 信 号 与 系 统 Ⅰ 学 科 基 础 必 修 课 37 37 1 教 203 17 周 2016 年 06 月 13 日 (08:00-09:35) (2015-2016-2)-0004186-04205-1 141011

(2015-2016-2)-0004186-04205-1 140242 信 号 与 系 统 Ⅰ 学 科 基 础 必 修 课 37 37 1 教 203 17 周 2016 年 06 月 13 日 (08:00-09:35) (2015-2016-2)-0004186-04205-1 141011 关 于 2015-2016 学 年 第 二 学 期 期 末 周 内 考 试 时 间 地 点 安 排 选 课 课 号 班 级 名 称 课 程 名 称 课 程 性 质 合 考 人 数 实 际 人 数 考 试 教 室 考 试 段 考 试 时 间 (2015-2016-2)-0006178-04247-1 130101 测 试 技 术 基 础 学 科 基 础 必 修 课 35 35 1 教 401 17 周

More information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关 于 修 订 沪 市 股 票 上 网 发 行 资 金 申 购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有 关 单 位 : 沪 市 股 票 上 网 发 行 资 金 申 购 实 施 办 法 ( 修 订 稿 ) ( 见 附 件 ) 已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现 将 修 订 所 涉 主 要 内 容 公 布 如 下 一 第 二 条 ( 二 ) 申 购 单 位 及 上 限 修 改

More information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简报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简报 2015 年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研 究 生 招 生 录 取 工 作 简 报 一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录 取 情 况 2015 年 共 有 8705 人 报 考 我 校 硕 士 研 究 生, 其 中 学 术 型 研 究 生 报 考 3657 人, 专 业 硕 士 研 究 生 报 考 5048 人 ; 总 报 考 人 数 较 2014 年 增 长 1.4%, 学 术 型 报 考 人 数 较

More information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事 项 目 录 项 目 对 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第 十 一 条 : 保 荐 人 的 资 格 及 其 管 理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44001 保 荐 机 构 注 册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要 保 留 的 项 目 设 定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附 件 第 383 项 保 荐 机 构 和 保 荐 代 表 人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2016 年 市 委 组 织 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表

More information

(b) 缔 约 方 大 会 是 指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斯 德 哥 尔 摩 公 约 缔 约 方 大 会 ; (c) 公 约 是 指 关 于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的 斯 德 哥 尔 摩 公 约 ; (d) 理 事 会 是 指 关 于 建 立 经 结 构 改 组 的 全 球 环

(b) 缔 约 方 大 会 是 指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斯 德 哥 尔 摩 公 约 缔 约 方 大 会 ; (c) 公 约 是 指 关 于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的 斯 德 哥 尔 摩 公 约 ; (d) 理 事 会 是 指 关 于 建 立 经 结 构 改 组 的 全 球 环 SC-1/11: 公 约 缔 约 方 大 会 与 全 球 环 境 基 金 理 事 会 之 间 的 谅 解 备 忘 录 缔 约 方 大 会, 1. 通 过 载 于 本 决 定 附 件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与 全 球 环 境 基 金 理 事 会 之 间 的 谅 解 备 忘 录 ; 2. 请 秘 书 处 将 谅 解 备 忘 录 转 呈 全 球 环 境 基 金 理 事 会 供 其 审 议 并 通 过 SC-1/11

More information

何 秋 琳 张 立 春 视 觉 学 习 研 究 进 展 视 觉 注 意 视 觉 感 知

何 秋 琳 张 立 春 视 觉 学 习 研 究 进 展 视 觉 注 意 视 觉 感 知 第 卷 第 期 年 月 开 放 教 育 研 究 何 秋 琳 张 立 春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未 来 教 育 研 究 中 心 广 东 广 州 随 着 图 像 化 技 术 和 电 子 媒 体 的 发 展 视 觉 学 习 也 逐 步 发 展 为 学 习 科 学 的 一 个 研 究 分 支 得 到 研 究 人 员 和 教 育 工 作 者 的 广 泛 关 注 基 于 此 作 者 试 图 对 视 觉 学 习

More information

一 公 共 卫 生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论 文 的 概 述 学 位 论 文 是 对 研 究 生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或 承 担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全 面 训 练, 是 培 养 研 究 生 创 新 能 力, 综 合 运 用 所 学 知 识 发 现 问 题, 分 析 问 题 和 解 决

一 公 共 卫 生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论 文 的 概 述 学 位 论 文 是 对 研 究 生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或 承 担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全 面 训 练, 是 培 养 研 究 生 创 新 能 力, 综 合 运 用 所 学 知 识 发 现 问 题, 分 析 问 题 和 解 决 上 海 市 公 共 卫 生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论 文 基 本 要 求 和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 试 行 ) 上 海 市 学 位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二 O 一 二 年 三 月 一 公 共 卫 生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论 文 的 概 述 学 位 论 文 是 对 研 究 生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或 承 担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全 面 训 练, 是 培 养 研 究 生 创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2015 年 山 东 省 统 计 局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单 位 ) 五 2015

More information

越秀区□□□(部门)2013年部门预算

越秀区□□□(部门)2013年部门预算 越 秀 区 政 协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一 部 门 概 况 ( 一 ) 主 要 职 能 1 负 责 政 协 越 秀 区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常 委 会 议 主 席 会 议 的 会 务 工 作 ; 2 组 织 实 施 政 协 越 秀 区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常 委 会 议 主 席 会 议 的 决 定 决 议 ; 3 负 责 委 员 视 察 参 观 调 查 座 谈 研 讨 等

More information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附 件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拟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以 下 简 称 上 交 所 ) 上 市 的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业 务, 提 高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申 购 及 资 金 结 算 效 率,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2016 年 禹 城 市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More information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附 件 1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新 质 押 式 国 债 回 购 交 易 业 务 指 引 一 总 述 根 据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债 券 交 易 实 施 细 则, 上 证 所 将 于 2006 年 5 月 8 日 起 推 出 新 质 押 式 国 债 回 购 新 质 押 式 回 购 与 现 行 质 押 式 回 购 相 比 区 别 主 要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1 新 质 押 式

More information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2014-000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2014-000 证 券 代 码 :000066 证 券 简 称 : 长 城 电 脑 公 告 编 号 :2016-092 中 国 长 城 计 算 机 深 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度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其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More information

2 2015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2 2015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证 券 代 码 :300017 证 券 简 称 : 网 宿 科 技 公 告 编 号 :2016-053 网 宿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激 励 对 象 股 票 期 权 数 量 和 行 权 价 格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More information

科 学 出 版 社 科 学 出 版 社 前 言 本 书 是 针 对 普 通 高 等 院 校 经 济 类 和 工 商 管 理 类 本 科 专 业 财 务 管 理 学 的 教 学 需 求, 结 合 教 育 部 经 济 管 理 类 本 科 财 务 管 理 学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编 写 而 成 的 本 书 执 笔 者 都 是 长 期 工 作 在 财 务 管 理 教 学 一 线 的 专 业 教 师,

More information

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 2016 年 度 滨 州 市 地 方 史 志 办 公 室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科 目 分 类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科 目 分 类 ) 三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1 一 般 财 力 50.06 1 人 员 支 出 21.95 2 成 品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1 一 般 财 力 50.06 1 人 员 支 出 21.95 2 成 品 100.12 2016 年 龙 岩 市 部 门 预 算 表 报 送 日 期 : 年 月 日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章 : 财 务 负 责 人 签 章 : 制 表 人 签 章 :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More information

一 开 放 性 的 政 策 与 法 规 二 两 岸 共 同 的 文 化 传 承 三 两 岸 高 校 各 自 具 有 专 业 优 势 远 见 杂 志 年 月 日

一 开 放 性 的 政 策 与 法 规 二 两 岸 共 同 的 文 化 传 承 三 两 岸 高 校 各 自 具 有 专 业 优 势 远 见 杂 志 年 月 日 河 北 师 范 大 学 学 报 新 时 期 海 峡 两 岸 高 校 开 放 招 生 问 题 探 讨 郑 若 玲 王 晓 勇 海 峡 两 岸 高 校 开 放 招 生 是 新 时 期 推 进 海 峡 两 岸 高 等 教 育 交 流 与 合 作 的 重 要 尝 试 系 统 梳 理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两 岸 招 生 政 策 与 就 学 人 数 发 展 变 化 的 历 史 进 程 可 发 现 促 进 两

More information

行政管理学考试题库

行政管理学考试题库 中 央 民 族 大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入 学 考 试 初 试 科 目 考 试 大 纲 科 目 代 码 :815 科 目 名 称 : 行 政 管 理 学 I. 考 查 目 标 行 政 管 理 学 考 试 涵 盖 公 共 管 理 一 般 原 理 公 共 政 策 分 析 公 共 组 织 管 理 领 导 科 学 公 共 部 门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政 府 改 革 与 治 理 等 方 面 的 相 关

More information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 号 黄 龙 世 纪 广 场 A 座 11 楼 电 话 :+86 571 87901111 传 真 :+86 571 87901501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山东省农业厅发文红头

山东省农业厅发文红头 山 东 省 农 业 厅 文 件 鲁 农 财 字 2016 52 号 山 东 省 农 业 厅 关 于 印 发 山 东 省 农 业 厅 农 业 财 政 专 项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市 农 业 局 ( 农 委 ), 厅 属 有 关 处 室 单 位 : 山 东 省 农 业 厅 农 业 财 政 专 项 管 理 办 法 已 经 2016 年 第 4 次 厅 长 办 公 会 审 议 通 过, 现 印

More information

 编号:

 编号: 编 号 : 企 业 内 高 技 能 人 才 培 养 评 价 实 施 方 案 ( 仅 适 用 于 企 业 特 有 行 业 特 有 工 种 ) 实 施 单 位 ( 公 章 ) 申 报 日 期 年 _ 月 日 1 企 业 内 高 技 能 人 才 培 养 评 价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申 报 表 项 目 名 称 等 级 项 目 性 质 课 时 申 报 单 位 联 系 人 通 讯 地 址 电 话 手 机 电

More information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附 件 4 卢 氏 县 财 政 局 行 政 职 权 运 行 流 程 图 一 行 政 处 罚 类 1. 第 1 项 一 般 程 序 流 程 图 案 件 来 源 初 步 确 认 违 法 事 实,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县 财 政 局 立 案 审 批 综 合 股 登 记 立 案 调 查 取 证 不 予 立 案 综 合 股 撰 写 调 查 终 结 报 告 移 送 有 关 部 门 综 合 股 提 出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2DAB3CFB7A8C2C9BCF2D1B633D4C2BFAFA3A832303132C4EAD7DCB5DA3436C6DAA3A9>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2DAB3CFB7A8C2C9BCF2D1B633D4C2BFAFA3A832303132C4EAD7DCB5DA3436C6DAA3A9> 法 律 简 讯 二 〇 一 二 年 三 月 刊 ( 总 第 四 十 六 期 ) 本 期 推 荐 篇 目 艺 术 品 投 资 理 财 产 品 的 法 律 风 险 /1 竞 业 限 制 协 议 在 未 约 定 或 未 履 行 经 济 补 偿 时 的 效 力 认 定 /14 我 国 场 外 交 易 市 场 的 构 建 与 发 展 路 径 ( 下 )/18 本 所 动 态 /28 1 企 业 与 投 融 资

More information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网 络 投 票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 -2016 年 5 月 19 日 其 中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9:30-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网 络 投 票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 -2016 年 5 月 19 日 其 中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9:30- 证 券 代 码 :300439 证 券 简 称 : 美 康 生 物 公 告 编 号 :2016-046 宁 波 美 康 生 物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特 别 提 示 : 1 2016

More information

文 化 记 忆 传 统 创 新 与 节 日 遗 产 保 护 根 据 德 国 学 者 阿 斯 曼 的 文 化 记 忆 理 论 仪 式 与 文 本 是 承 载 文 化 记 忆 的 两 大 媒 体 在 各 种 仪 式 行 为 中 节 日 以 其 高 度 的 公 共 性 有 组 织 性 和 历 史 性 而 特 别 适 用 于 文 化 记 忆 的 储 存 和 交 流 节 日 的 文 化 功 能 不 仅 在 于

More information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400.02 合 计 5,883.77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400.02 工 资 福 利 2,776.72 政 府 性 基 金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400.02 合 计 5,883.77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400.02 工 资 福 利 2,776.72 政 府 性 基 金 一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5,400.02 一 般 公 共 服 务 5,270.98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400.02 发 展 与 改 革 事 务 5,270.98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行 政 运 行 2,516.51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机 关 服 务

More information

( 二 ) 现 行 统 一 高 考 制 度 不 利 于 培 养 人 的 创 新 精 神,,,,,,,,,,,,, [ ],,,,,,,,,,, :, ;,,,,,,? ( 三 ) 现 行 统 一 高 考 制 度 不 利 于 全 体 学 生 都 获 得 全 面 发 展,, [ ],,,,,,,,,,,

( 二 ) 现 行 统 一 高 考 制 度 不 利 于 培 养 人 的 创 新 精 神,,,,,,,,,,,,, [ ],,,,,,,,,,, :, ;,,,,,,? ( 三 ) 现 行 统 一 高 考 制 度 不 利 于 全 体 学 生 都 获 得 全 面 发 展,, [ ],,,,,,,,,,, ( ) ( )... 李 雪 岩, 龙 耀 (. 广 西 民 族 大 学 商 学 院, 广 西 南 宁 ;. 中 山 大 学 教 育 学 院, 广 东 广 州 ) : 高 等 教 育 是 专 业 教 育 高 考 是 为 高 等 教 育 服 务 的, 是 为 高 等 专 业 教 育 选 拔 有 专 业 培 养 潜 质 的 人 才 现 行 高 考 制 度 忽 略 专 业 潜 质 的 因 素, 过 份 强

More information

激 励 计 划 设 定 的 第 三 个 解 锁 期 解 锁 条 件 是 否 达 到 解 锁 条 件 的 说 明 1 公 司 未 发 生 如 下 任 一 情 形 : 1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被 注 册 会 计 师 出 具 否 定 意 见 或 者 无 法 表

激 励 计 划 设 定 的 第 三 个 解 锁 期 解 锁 条 件 是 否 达 到 解 锁 条 件 的 说 明 1 公 司 未 发 生 如 下 任 一 情 形 : 1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被 注 册 会 计 师 出 具 否 定 意 见 或 者 无 法 表 证 券 代 码 :300170 证 券 简 称 : 汉 得 信 息 公 告 编 号 :2016-032 上 海 汉 得 信 息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2012 年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第 三 期 解 锁 股 份 上 市 流 通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More information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www.gapp.gov.cn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www.gapp.gov.cn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杭 教 人 2014 7 杭 州 市 教 育 局 关 于 中 小 学 教 师 系 列 ( 含 实 验 教 育 管 理 ) 晋 升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有 关 论 文 要 求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 市 ) 教 育 局 ( 社 发 局 ), 直 属 学 校 ( 单 位 ), 委 托 单 位 :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杭 州 市 中 小 学 教 师 系 列 ( 含 实 验 教 育 管

More information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事 厅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文 化 厅 文 件 桂 人 发 2009 42 号 关 于 印 发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结 构 比 例 指 导 标 准 的 通 知 各 市 人 事 局 文 化 局, 区 直 各 部 门 ( 单 位 ): 根 据 人 事 部 印 发 的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试 行 办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322EC9F3BACBC8CBD4B1D7CAB8F1D7A2B2E1B9DCC0EDB9E6B7B6B8BDB1ED2E646F63>

<4D F736F F D20322EC9F3BACBC8CBD4B1D7CAB8F1D7A2B2E1B9DCC0EDB9E6B7B6B8BDB1ED2E646F63> 审 核 人 员 资 格 管 理 规 范 版 次 :F/0 附 表 1: QMS/EMS/OHSMS 管 理 体 系 审 核 员 通 用 要 求 申 请 条 件 初 次 综 合 素 质 考 核 越 级 晋 升 条 件 实 习 审 核 员 审 核 员 主 任 审 核 员 1. 高 等 教 育 :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或 大 专 学 历 及 相 2. 工 作 1 : ; 3. 专 业 工 作

More information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附 件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发 行 行 为,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以 下 简 称 上 交 所 ) 交 易 系 统 并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入

More information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察 局 权 力 清 单 序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1 对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监 督 法 律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五 十 九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府 应 当 根 据 本 区 域 内 的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对 本 区 域 内 容 易 发 生 重 大 生 产 安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证 券 代 码 :000420 证 券 简 称 : 吉 林 化 纤 公 告 编 号 :2010-20 吉 林 化 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提 名 人 声 明 提 名 人 吉 林 化 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现 提 名 徐 铁 君 先 生 为 本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并 发 表 公 开 声 明, 被

More information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附 件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编 制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 以 下 简 称 方 案 ) 编 制 资 质 管 理, 保 障 方 案 质 量, 推 进 水 土 保 持 事 业 发 展 和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和 水 利 部 关 于 将 水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 一 ) 深 刻 认 识 学 习 教 育 的 重 大 意 义 : - 3 - ( 二 ) 明 确 学 习 教 育 的 任 务 目 标 ( 三 ) 把 握 特 点 方 法 - 4 - ( 四 ) 坚 持 六 项 原 则 在 - 5 - ( 五 ) 着 力 解 决 问 题 - 6 - - 7 - - 8 - ( 一 ) 学 党 章 党 规, 进 一 步 明 确 党 员 标 准 树 立 行 为 规 范

More information

物 流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四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初 级 助 理 级 中 级 和 高 级 ;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三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中 级 高 级 和 注 册 级 请 各 有 关 单 位 按 照 通

物 流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四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初 级 助 理 级 中 级 和 高 级 ;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三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中 级 高 级 和 注 册 级 请 各 有 关 单 位 按 照 通 物 联 培 字 2016 16 号 各 有 关 单 位 : 为 适 应 国 家 一 带 一 路 战 略 实 施 和 物 流 产 业 转 型 升 级 对 人 才 的 新 要 求, 确 保 物 流 采 购 人 才 培 养 工 作 有 序 衔 接 和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参 照 国 际 惯 例, 中 国 物 流 与 采 购 联 合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物 联 ) 经 研 究 决 定, 以 物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周 晓 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I

I 机 电 一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广 东 培 训 点 网 上 报 名 操 作 使 用 手 册 (2013 年 1 月, 第 一 版 ) 第 一 章 个 人 注 册 与 个 人 信 息 管 理 1. 个 人 注 册 ( 请 每 人 只 申 请 一 个 注 册 号, 如 果 单 位 批 量 报 班 单 位 帮 申 请 注 册, 不 需 个 人 再 注 册 ) 首 次 报 班,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0A3B7A2A1B232303135A1B3313135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9C8ABD0A3BDCCD6B0B9A4B8DACEBBC6B8D3C3B1E4B6AF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0A3B7A2A1B232303135A1B3313135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9C8ABD0A3BDCCD6B0B9A4B8DACEBBC6B8D3C3B1E4B6AF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广 西 科 技 大 学 文 件 校 发 2015 115 号 关 于 组 织 开 展 全 校 教 职 工 岗 位 聘 用 变 动 工 作 的 通 知 校 属 各 单 位 : 我 校 首 次 岗 位 聘 用 聘 期 已 满, 根 据 上 级 有 关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管 理 文 件 精 神, 为 进 一 步 促 进 学 校 人 才 资 源 的 科 学 合 理 配 置, 深 化 岗 位 聘 用

More information

龚 亚 夫 在 重 新 思 考 基 础 教 育 英 语 教 学 的 理 念 一 文 中 援 引 的 观 点 认 为 当 跳 出 本 族 语 主 义 的 思 维 定 式 后 需 要 重 新 思 考 许 多 相 连 带 的 问 题 比 如 许 多 发 音 的 细 微 区 别 并 不 影 响 理 解 和

龚 亚 夫 在 重 新 思 考 基 础 教 育 英 语 教 学 的 理 念 一 文 中 援 引 的 观 点 认 为 当 跳 出 本 族 语 主 义 的 思 维 定 式 后 需 要 重 新 思 考 许 多 相 连 带 的 问 题 比 如 许 多 发 音 的 细 微 区 别 并 不 影 响 理 解 和 语 音 语 篇 语 感 语 域 林 大 津 毛 浩 然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的 英 语 热 引 发 了 大 中 小 学 英 语 教 育 整 体 规 划 问 题 在 充 分 考 虑 地 区 学 校 和 个 体 差 异 以 及 各 家 观 点 的 基 础 上 遵 循 实 事 求 是 逐 级 定 位 逐 层 分 流 因 材 施 教 的 原 则 本 研 究 所 倡 导 的 语 音 语 篇 语 感 语 域

More information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第 三 章 海 关 报 关 企 业 和 报 关 员 的 制 度 第 一 节 中 国 的 报 关 制 度 一 报 关 制 度 的 建 立 与 发 展 1987 年 7 月 1 日 颁 布 实 施 的 中 华 人 民 和 国 海 关 法 ( 以 下 简 称 海 关 法 ) 首 次 以 正 式 法 律 的 形 式 明 确 了 海 关 的 性 质, 即 中 华 人 民 和 国 海 关 是 国 家 进 出 关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303135C4EAB6C8B1A8B8E62DD6D0CEC4B0E631313131>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303135C4EAB6C8B1A8B8E62DD6D0CEC4B0E631313131> 中 国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的 政 策 与 行 动 2015 年 度 报 告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二 〇 一 五 年 十 一 月 100% 再 生 纸 资 源 目 录 前 言... 1 一 减 缓 气 候 变 化... 3 ( 一 ) 调 整 产 业 结 构 / 3 ( 二 ) 节 能 与 提 高 能 效 / 5 ( 三 ) 优 化 能 源 结 构 / 10 ( 四 ) 控

More information

办 法 >( 修 订 稿 )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司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确 定 公 司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项 如

办 法 >( 修 订 稿 )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司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确 定 公 司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项 如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部 分 限 制 性 股 票 回 购 注 销 完 成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特 别 提 示 : 1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或

More information

6008 5606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 5.6 6008 5686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6 6009 556 市 文 广 影 视 局 文 物 保 护 管 理

6008 5606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 5.6 6008 5686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6 6009 556 市 文 广 影 视 局 文 物 保 护 管 理 上 海 市 06 年 公 务 员 录 用 考 试 第 二 轮 首 批 面 试 名 单 - 笔 试 排 名 (A 类 ) 职 位 序 号 注 册 编 号 招 录 机 关 用 人 单 位 笔 试 成 绩 6000 5670 市 委 办 公 厅 业 务 处 室. 6000 56 市 委 办 公 厅 业 务 处 室. 6000 56977 市 委 办 公 厅 业 务 处 室 8. 6000 55686 市

More information

秦川发展第五届第三次

秦川发展第五届第三次 公 司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2011 修 正 案 ) 为 了 保 护 公 司 和 股 东 的 权 益, 建 立 规 范 化 的 董 事 会 运 作 程 序, 保 障 公 司 经 营 决 策 高 效 有 序 地 进 行,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下 称 公 司 法 )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公 司 章 程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公 司 董 事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南开大学MBA招生信息

2016年南开大学MBA招生信息 全 年 申 请 分 批 面 试 一 报 名 条 件 二 招 生 政 策 三 全 国 MBA 联 考 四 强 化 训 练 五 研 究 方 向 六 计 划 招 生 名 额 七 报 考 流 程 MBA 项 目 ( 在 职 ) 报 考 流 程 在 线 提 交 材 料 截 止 日 期 (2015 年 8 月 29 日 上 午 10:00 前 ) 在 线 提 交 材 料 截 止 日 期 (2015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3D6B2D6CFDEB6EEB1EDB8F1D7EED6D5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3D6B2D6CFDEB6EEB1EDB8F1D7EED6D52E646F63> 国 内 各 期 货 交 易 所 关 于 合 约 限 仓 方 面 的 规 定 上 海 期 货 交 易 所 经 纪 会 员 非 经 纪 会 员 和 客 户 的 期 货 合 约 在 不 同 时 期 限 仓 的 具 体 比 例 和 数 额 如 下 : ( 单 位 : ) 合 约 挂 牌 至 交 割 月 前 第 二 月 的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交 割 月 前 第 一 月 交 割 月 份 某 一 期 货

More information

本 报 表 制 度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组 织 以 及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个 人 等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必 须 依

本 报 表 制 度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组 织 以 及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个 人 等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必 须 依 安 全 生 产 举 报 信 息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制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统 计 局 备 案 2015 年 12 月 本 报 表 制 度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More information

2. 本 次 修 改 后,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要 求 市 值 计 算 规 则 及 证 券 账 户 使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否 发 生 了 变 化? 答 : 未 发 生 变 化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是 指, 以 投 资 者 为 单 位

2. 本 次 修 改 后,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要 求 市 值 计 算 规 则 及 证 券 账 户 使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否 发 生 了 变 化? 答 : 未 发 生 变 化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是 指, 以 投 资 者 为 单 位 新 股 网 上 网 下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问 答 上 交 所 2016-01-05 一 网 上 发 行 业 务 问 答 1. 本 次 修 改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什 么? 答 : 本 次 修 改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一 是 取 消 了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委 托 时 应 全 额 缴 纳 申 购 资 金 的 规 定, 明 确 了 投 资 者 应 根 据 最 终 确 定 的 发

More information

国家职业标准:网络课件设计师

国家职业标准:网络课件设计师 国 家 职 业 标 准 : 网 络 设 师 1. 职 业 概 况 1.1 职 业 名 称 网 络 设 师 1.2 职 业 定 义 运 用 学 习 理 论 和 教 学 设 原 理, 依 托 多 媒 体 与 网 络 技 术, 从 事 网 络 内 容 分 设 制 作 和 评 价 等 工 作 的 人 员 1.3 职 业 等 级 本 职 业 共 设 三 个 等 级, 分 别 为 : 四 级 网 络 设 师 (

More information

名 称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083001 环 境 科 学 1 生 物 学 仅 接 收 院 内 调 剂, 初 试 分 数 满 足 我 院 生 物 学 复 试 最 低 分 数 线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071300 生 态 学 5 生 态 学 或 生 物 学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040102

名 称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083001 环 境 科 学 1 生 物 学 仅 接 收 院 内 调 剂, 初 试 分 数 满 足 我 院 生 物 学 复 试 最 低 分 数 线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071300 生 态 学 5 生 态 学 或 生 物 学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040102 华 中 师 范 大 学 2016 年 接 收 校 内 外 优 秀 硕 士 研 究 生 调 剂 信 息 表 名 称 经 济 与 工 商 管 理 学 院 020101 政 治 经 济 学 1 经 济 学 类 毕 业 学 校 与 报 考 学 校 不 低 于 我 校 办 学 层 次 经 济 与 工 商 管 理 学 院 020105 世 界 经 济 学 1 经 济 学 类 毕 业 学 校 与 报 考 学 校

More information

couv russe.indd

couv russe.indd 1 专 家 咨 询 团 和 专 家 委 员 会 条 例 前 言 要 做 到 经 济 和 有 效, 就 必 须 限 制 参 加 任 何 某 一 专 题 讨 论 的 专 家 人 数 ; 但 另 一 方 面, 要 从 一 小 组 专 家 那 儿 获 得 有 充 分 代 表 性 的 与 某 一 专 题 有 关 的 各 学 科 知 识 以 及 世 界 各 地 流 行 的 各 类 地 方 经 验 和 思 潮,

More information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2016 年 中 国 民 主 同 盟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第 1 页, 共 22 页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More information

投影片 1

投影片 1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就 配 合 CEPA 信 息 科 技 政 策 开 展 的 工 作 介 绍 CEPA 信 息 通 讯 领 域 政 策 解 读 及 机 遇 经 验 分 享 会 Government Chief Information Officer Mr. Daniel Lai 15 May 2012 政 府 资 讯 科 技 总 监 赖 锡 璋 先 生 二 零 一 二 年 五 月 十 五 日 1

More information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证 券 代 码 : 000563 证 券 简 称 : 陕 国 投 A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提 名 人 声 明 提 名 人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现 就 提 名 王 晓 芳 为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8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发 表 公 开 声 明 被 提

More information

2016 年 荔 湾 区 财 政 核 定 支 出 汇 总 表 表 二 单 位 名 称 : 广 州 文 化 公 园 基 本 支 出 项 目 支 出 科 目 编 码 预 算 科 目 名 称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800.54 4,695.54 3,092.96 1,481.18 121.40 1,

2016 年 荔 湾 区 财 政 核 定 支 出 汇 总 表 表 二 单 位 名 称 : 广 州 文 化 公 园 基 本 支 出 项 目 支 出 科 目 编 码 预 算 科 目 名 称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800.54 4,695.54 3,092.96 1,481.18 121.40 1, 表 一 2016 年 荔 湾 区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单 位 名 称 : 广 州 文 化 公 园 预 算 收 入 预 算 支 出 项 目 预 算 数 项 目 预 算 数 一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拨 款 5,800.54 一 基 本 支 出 4,695.54 工 资 福 利 支 出 3,092.96 二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拨 款 商 品 和 服 务 支 出 121.40 三 国 有

More information

安钢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安钢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安 钢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管 理 制 度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全 员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工 作, 提 高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质 量, 防 范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保 护 职 工 安 全 健 康, 制 定 本 制 度 第 二 条 本 制 度 依 据 国 务 院 安 委 会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工 作 的 决 定 国 务 院

More information

第 八 条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要 严 格 执 行 项 目 论 证 和 立 项 程 序 分 子 公 司 实 施 的 单 项 总 投 资 3000 万 元 以 上 ( 含 3000 万 元 ) 的 工 程 项 目 需 要 通 过 专 家 论 证 其 中 : 单 项 总 投 资 3000 万 元 5

第 八 条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要 严 格 执 行 项 目 论 证 和 立 项 程 序 分 子 公 司 实 施 的 单 项 总 投 资 3000 万 元 以 上 ( 含 3000 万 元 ) 的 工 程 项 目 需 要 通 过 专 家 论 证 其 中 : 单 项 总 投 资 3000 万 元 5 黑 龙 江 北 大 荒 农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制 度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黑 龙 江 北 大 荒 农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规 范 项 目 建 设 程 序 和 行 为, 提 高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质 量 和 投 资 效 益,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DA8D3C3BACFCDACCCF5BFEE>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DA8D3C3BACFCDACCCF5BFEE>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词 语 涵 义 及 适 用 语 言 第 一 条 下 列 名 词 和 用 语, 除 上 下 文 另 有 规 定 外, 具 有 本 条 所 赋 予 的 涵 义 : 一 工 程 项 目 是 指 发 包 人 委 托 监 理 人 实 施 建 设 监 理 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二 发 包 人 是 指 承 担 直 接 投 资 责 任 的 委 托 监 理 业 务 的 法 人 以 及 其

More information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车队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车队 河 北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机 关 服 务 中 心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河 北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机 关 服 务 中 心 编 制 河 北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机 关 服 务 中 心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公 开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部 门 职 责 二 部 门 情 况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报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More information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489,157,90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64.2869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股 占 股 份 总 数 的 61.390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489,157,90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64.2869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股 占 股 份 总 数 的 61.390 证 券 代 码 :603993 证 券 简 称 : 洛 阳 钼 业 公 告 编 号 :2016-080 洛 阳 栾 川 钼 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2016 年 第 二 次 A 股 类 别 股 东 大 会 及 2016 年 第 二 次 H 股 类 别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本

More information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 附 件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9 号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公 允 价 值 的 计 量 和 披 露, 根 据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基 本 准 则, 制 定 本 准 则 第 二 条 公 允 价 值, 是 指 市 场 参 与 者 在 计 量 日 发 生 的 有 序 交 易 中, 出 售 一 项 资 产 所 能 收 到 或 者 转 移 一

More information

上证指数

上证指数 上 证 与 修 正 方 法 一 ( 一 ) 计 算 公 式 1. 上 证 指 数 系 列 均 采 用 派 许 加 权 综 合 价 格 指 数 公 式 计 算 2. 上 证 180 指 数 上 证 50 指 数 等 以 成 份 股 的 调 整 股 本 数 为 权 数 进 行 加 权 计 算, 计 算 公 式 为 : 报 告 期 指 数 =( 报 告 期 样 本 股 的 调 整 市 值 / 基 期 )

More information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光 明 乳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A 股 股 票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实 际 使 用 情 况 的 专 项 报 告 及 审 核 报 告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止 审 核 报 告 光 明 乳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全 体 股 东 : 德 师 报 ( 核 ) 字 (13) 第 E0019 号 我 们 审 核 了 后 附 的 光 明 乳 业 股 份

More information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超日太阳 公告编号:2012-037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超日太阳 公告编号:2012-037 证 券 代 码 :600108 证 券 简 称 : 亚 盛 集 团 公 告 编 号 :2014-039 甘 肃 亚 盛 实 业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继 续 使 用 部 分 闲 置 募 集 资 金 暂 时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本 公 告 内 容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More information

page 2 目 录 段 次 页 次 一 导 言..... 1-3 3 A. 任 务.... 1 3 B. 本 说 明 的 范 围... 2 3 C. 作 为 京 都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公 约 缔 约 方 会 议 可 采 取 的 行 动... 3 3 二 第 9/CMP.2 号 决

page 2 目 录 段 次 页 次 一 导 言..... 1-3 3 A. 任 务.... 1 3 B. 本 说 明 的 范 围... 2 3 C. 作 为 京 都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公 约 缔 约 方 会 议 可 采 取 的 行 动... 3 3 二 第 9/CMP.2 号 决 联 合 国 气 候 变 化 框 架 公 约 Distr. GENERAL FCCC/KP/CMP/2007/2 13 November 200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作 为 京 都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公 约 缔 约 方 会 议 第 三 届 会 议 2007 年 12 月 3 日 至 14 日, 巴 厘 临 时 议 程 项 目 17 附 属 机 构 提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