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 明 本 手 册 汇 总 了 国 家 有 关 本 科 教 学 的 法 律 政 策 以 及 学 校 和 学 院 的 相 关 管 理 制 度, 以 便 我 院 教 师 员 工 查 阅 本 手 册 如 有 与 学 校 政 策 不 符 的 遵 照 学 校 政 策 执 行 将 根 据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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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 师 手 册 太 原 理 工 大 学 信 息 工 程 学 院 2013 年 10 月 2 日

2 说 明 本 手 册 汇 总 了 国 家 有 关 本 科 教 学 的 法 律 政 策 以 及 学 校 和 学 院 的 相 关 管 理 制 度, 以 便 我 院 教 师 员 工 查 阅 本 手 册 如 有 与 学 校 政 策 不 符 的 遵 照 学 校 政 策 执 行 将 根 据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的 变 化 适 时 更 新 本 手 册 如 有 问 题 及 广 大 教 师 还 有 什 么 需 要 的 请 提 出 宝 贵 意 见 版 本 号 :xx.jssc.v1.0 I

3 目 录 教 师 规 范...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9 教 育 部 关 于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的 若 干 意 见 日 常 教 学 太 原 理 工 大 学 教 师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量 计 算 办 法 ( 修 订 ) 太 原 理 工 大 学 本 科 教 学 责 任 事 故 认 定 与 处 理 办 法 太 原 理 工 大 学 教 师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提 升 实 施 方 案 教 材 管 理 太 原 理 工 大 学 教 材 选 用 与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 太 原 理 工 大 学 教 材 建 设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实 践 教 学 太 原 理 工 大 学 实 验 教 学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太 原 理 工 大 学 课 程 设 计 管 理 办 法 太 原 理 工 大 学 关 于 评 选 优 秀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暂 行 规 定 太 原 理 工 大 学 本 科 生 特 优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评 选 办 法 ( 试 行 ) 太 原 理 工 大 学 学 生 实 习 工 作 试 行 办 法 信 息 工 程 学 院 学 生 申 请 在 实 习 单 位 做 毕 业 设 计 应 履 行 手 续 的 试 行 规 定 课 堂 教 学 太 原 理 工 大 学 教 师 教 学 工 作 规 程 太 原 理 工 大 学 关 于 加 强 课 程 教 学 方 法 和 考 核 方 法 改 革 的 实 施 意 见 太 原 理 工 大 学 加 强 和 改 进 本 科 课 堂 教 学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太 原 理 工 大 学 教 师 本 科 课 堂 教 学 工 作 规 范 太 原 理 工 大 学 本 专 科 生 课 堂 教 学 调 ( 停 ) 课 管 理 规 定 太 原 理 工 大 学 大 学 关 于 双 语 教 学 的 暂 行 规 定 教 学 奖 励 太 原 理 工 大 学 本 科 教 学 奖 励 办 法 太 原 理 工 大 学 本 科 教 学 优 秀 奖 评 选 办 法 ( 修 订 ) 太 原 理 工 大 学 教 学 名 师 评 选 及 管 理 办 法 太 原 理 工 大 学 教 学 研 究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档 案 管 理 太 原 理 工 大 学 本 科 教 学 档 案 管 理 规 定 太 原 理 工 大 学 信 息 工 程 学 院 课 程 教 学 档 案 填 写 须 知 太 原 理 工 大 学 信 息 工 程 学 院 课 程 设 计 教 学 档 案 填 写 须 知 附 件 信 息 工 程 学 院 毕 业 设 计 开 题 报 告 信 息 工 程 学 院 毕 业 设 计 中 期 检 查 II

4 教 师 规 范 1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1998 年 8 月 29 日 第 九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通 过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发 展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实 施 科 教 兴 国 战 略, 促 进 社 会 主 义 物 质 文 明 和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根 据 宪 法 和 教 育 法, 制 定 本 法 第 二 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从 事 高 等 教 育 活 动, 适 用 本 法 本 法 所 称 高 等 教 育, 是 指 在 完 成 高 级 中 等 教 育 基 础 上 实 施 的 教 育 第 三 条 国 家 坚 持 以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为 指 导, 遵 循 宪 法 确 定 的 基 本 原 则, 发 展 社 会 主 义 的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第 四 条 高 等 教 育 必 须 贯 彻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为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服 务, 与 生 产 劳 动 相 结 合, 使 受 教 育 者 成 为 德 智 体 等 方 面 全 面 发 展 的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的 建 设 者 和 接 班 人 第 五 条 高 等 教 育 的 任 务 是 培 养 具 有 创 新 精 神 和 实 践 能 力 的 高 级 专 门 人 才, 发 展 科 学 技 术 文 化, 促 进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第 六 条 国 家 根 据 经 济 建 设 和 社 会 发 展 的 需 要, 制 定 高 等 教 育 发 展 规 划, 举 办 高 等 学 校, 并 采 取 多 种 形 式 积 极 发 展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国 家 鼓 励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社 会 团 体 及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和 公 民 等 社 会 力 量 依 法 举 办 高 等 学 校, 参 与 和 支 持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的 改 革 和 发 展 第 七 条 国 家 按 照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和 发 展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需 要, 根 据 不 同 类 型 不 同 层 次 高 等 学 校 的 实 际, 推 进 高 等 教 育 体 制 改 革 和 高 等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优 化 高 等 教 育 结 构 和 资 源 配 置, 提 高 高 等 教 育 的 质 量 和 效 益 第 八 条 国 家 根 据 少 数 民 族 的 特 点 和 需 要, 帮 助 和 支 持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发 展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为 少 数 民 族 培 养 高 级 专 门 人 才 第 九 条 公 民 依 法 享 有 接 受 高 等 教 育 的 权 利 国 家 采 取 措 施, 帮 助 少 数 民 族 学 生 和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接 受 高 等 教 育 高 等 学 校 必 须 招 收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录 取 标 准 的 残 疾 学 生 入 学, 不 得 因 其 残 疾 拒 绝 招 收 第 十 条 国 家 依 法 保 障 高 等 学 校 中 的 科 学 研 究 文 学 艺 术 创 作 和 其 他 文 化 活 动 的 自 由 在 高 等 学 校 中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文 学 艺 术 创 作 和 其 他 文 化 活 动,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第 十 一 条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面 向 社 会, 依 法 自 主 办 学, 实 行 民 主 管 理 第 十 二 条 国 家 鼓 励 高 等 学 校 之 间 高 等 学 校 与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以 及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之 间 开 展 协 作, 实 行 优 势 互 补, 提 高 教 育 资 源 的 使 用 效 益 国 家 鼓 励 和 支 持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的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第 十 三 条 国 务 院 统 一 领 导 和 管 理 全 国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2

6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统 筹 协 调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管 理 主 要 为 地 方 培 养 人 才 和 国 务 院 授 权 管 理 的 高 等 学 校 第 十 四 条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主 管 全 国 高 等 教 育 工 作, 管 理 由 国 务 院 确 定 的 主 要 为 全 国 培 养 人 才 的 高 等 学 校 国 务 院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在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负 责 有 关 的 高 等 教 育 工 作 第 二 章 高 等 教 育 基 本 制 度 第 十 五 条 高 等 教 育 包 括 学 历 教 育 和 非 学 历 教 育 高 等 教 育 采 用 全 日 制 和 非 全 日 制 教 育 形 式 国 家 支 持 采 用 广 播 电 视 函 授 及 其 他 远 程 教 育 方 式 实 施 高 等 教 育 第 十 六 条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分 为 专 科 教 育 本 科 教 育 和 研 究 生 教 育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学 业 标 准 : ( 一 ) 专 科 教 育 应 当 使 学 生 掌 握 本 专 业 必 备 的 基 础 理 论 专 门 知 识, 具 有 从 事 本 专 业 实 际 工 作 的 基 本 技 能 和 初 步 能 力 ; ( 二 ) 本 科 教 育 应 当 使 学 生 比 较 系 统 地 掌 握 本 学 科 专 业 必 需 的 基 础 理 论 基 本 知 识, 掌 握 本 专 业 必 要 的 基 本 技 能 方 法 和 相 关 知 识, 具 有 从 事 本 专 业 实 际 工 作 和 研 究 工 作 的 初 步 能 力 ; ( 三 ) 硕 士 研 究 生 教 育 应 当 使 学 生 掌 握 本 学 科 坚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系 统 的 专 业 知 识, 掌 握 相 应 的 技 能 方 法 和 相 关 知 识, 具 有 从 事 本 专 业 实 际 工 作 和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的 能 力 博 士 研 究 生 教 育 应 当 使 学 生 掌 握 本 学 科 坚 实 宽 广 的 基 础 理 论 系 统 深 入 的 专 业 知 识 相 应 的 技 能 和 方 法, 具 有 独 立 从 事 本 学 科 创 造 性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和 实 际 工 作 的 能 力 第 十 七 条 专 科 教 育 的 基 本 修 业 年 限 为 二 至 三 年, 本 科 教 育 的 基 本 修 业 年 限 为 四 至 五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教 育 的 基 本 修 业 年 限 为 二 至 三 年, 博 士 研 究 生 教 育 的 基 本 修 业 年 限 为 三 至 四 年 非 全 日 制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修 业 年 限 应 当 适 当 延 长 高 等 学 校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报 主 管 的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可 以 对 本 学 校 的 修 业 年 限 作 出 调 整 第 十 八 条 高 等 教 育 由 高 等 学 校 和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实 施 大 学 独 立 设 置 的 学 院 主 要 实 施 本 科 及 本 科 以 上 教 育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实 施 专 科 教 育 经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可 以 承 担 研 究 生 教 育 的 任 务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实 施 非 学 历 高 等 教 育 第 十 九 条 高 级 中 等 教 育 毕 业 或 者 具 有 同 等 学 历 的, 经 考 试 合 格, 由 实 施 相 应 学 历 教 育 的 高 等 学 校 录 取, 取 得 专 科 生 或 者 本 科 生 入 学 资 格 本 科 毕 业 或 者 具 有 同 等 学 历 的, 经 考 试 合 格, 由 实 施 相 应 学 历 教 育 的 高 等 学 校 或 者 经 批 准 承 担 研 究 生 教 育 任 务 的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录 取, 取 得 硕 士 研 究 生 入 学 资 格 硕 士 研 究 生 或 者 具 有 同 等 学 历 的, 经 考 试 合 格, 由 实 施 相 应 学 历 教 育 的 高 等 学 校 或 者 经 批 准 承 担 研 究 生 教 育 任 务 的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录 取, 取 得 博 士 研 究 生 入 学 资 格 允 许 特 定 学 科 和 专 业 的 本 科 毕 业 生 直 接 取 得 博 士 研 究 生 入 学 资 格,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第 二 十 条 接 受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学 生, 由 所 在 高 等 学 校 或 者 经 批 准 承 担 研 究 生 教 育 任 务 的 科 学 研 究 机 3

7 构 根 据 其 修 业 年 限 学 业 成 绩 等,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发 给 相 应 的 学 历 证 书 或 者 其 他 学 业 证 书 接 受 非 学 历 高 等 教 育 的 学 生, 由 所 在 高 等 学 校 或 者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发 给 相 应 的 结 业 证 书 结 业 证 书 应 当 载 明 修 业 年 限 和 学 业 内 容 第 二 十 一 条 国 家 实 行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制 度, 经 考 试 合 格 的, 发 给 相 应 的 学 历 证 书 或 者 其 他 学 业 证 书 第 二 十 二 条 国 家 实 行 学 位 制 度 学 位 分 为 学 士 硕 士 和 博 士 公 民 通 过 接 受 高 等 教 育 或 者 自 学, 其 学 业 水 平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的 学 位 标 准, 可 以 向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申 请 授 予 相 应 的 学 位 第 二 十 三 条 高 等 学 校 和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社 会 需 要 和 自 身 办 学 条 件, 承 担 实 施 继 续 教 育 的 工 作 第 三 章 高 等 学 校 的 设 立 第 二 十 四 条 设 立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高 等 教 育 发 展 规 划, 符 合 国 家 利 益 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不 得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第 二 十 五 条 设 立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具 备 教 育 法 规 定 的 基 本 条 件 大 学 或 者 独 立 设 置 的 学 院 还 应 当 具 有 较 强 的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力 量, 较 高 的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水 平 和 相 应 规 模, 能 够 实 施 本 科 及 本 科 以 上 教 育 大 学 还 必 须 设 有 三 个 以 上 国 家 规 定 的 学 科 门 类 为 主 要 学 科 设 立 高 等 学 校 的 具 体 标 准 由 国 务 院 制 定 设 立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的 具 体 标 准, 由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有 关 部 门 或 者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原 则 制 定 第 二 十 六 条 设 立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根 据 其 层 次 类 型 所 设 学 科 类 别 规 模 教 学 和 科 学 研 究 水 平, 使 用 相 应 的 名 称 第 二 十 七 条 申 请 设 立 高 等 学 校 的, 应 当 向 审 批 机 关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 一 ) 申 办 报 告 ; ( 二 ) 可 行 性 论 证 材 料 ; ( 三 ) 章 程 ; ( 四 ) 审 批 机 关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材 料 第 二 十 八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章 程 应 当 规 定 以 下 事 项 : ( 一 ) 学 校 名 称 校 址 ; ( 二 ) 办 学 宗 旨 ; ( 三 ) 办 学 规 模 ; ( 四 ) 学 科 门 类 的 设 置 ; ( 五 ) 教 育 形 式 ; ( 六 ) 内 部 管 理 体 制 ; ( 七 ) 经 费 来 源 财 产 和 财 务 制 度 ; ( 八 ) 举 办 者 与 学 校 之 间 的 权 利 义 务 ; 4

8 ( 九 ) 章 程 修 改 程 序 ; ( 十 ) 其 他 必 须 由 章 程 规 定 的 事 项 第 二 十 九 条 设 立 高 等 学 校 由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审 批, 其 中 设 立 实 施 专 科 教 育 的 高 等 学 校, 经 国 务 院 授 权, 也 可 以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审 批 ; 设 立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由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有 关 部 门 或 者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审 批 对 不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审 批 设 立 的 高 等 学 校 和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有 权 予 以 撤 销 审 批 高 等 学 校 的 设 立, 应 当 聘 请 由 专 家 组 成 的 评 议 机 构 评 议 高 等 学 校 和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分 立 合 并 终 止, 变 更 名 称 类 别 和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由 原 审 批 机 关 审 批 ; 章 程 的 修 改, 应 当 报 原 审 批 机 关 核 准 第 四 章 高 等 学 校 的 组 织 和 活 动 第 三 十 条 高 等 学 校 自 批 准 设 立 之 日 起 取 得 法 人 资 格 高 等 学 校 的 校 长 为 高 等 学 校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高 等 学 校 在 民 事 活 动 中 依 法 享 有 民 事 权 利,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第 三 十 一 条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以 培 养 人 才 为 中 心, 开 展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和 社 会 服 务, 保 证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的 标 准 第 三 十 二 条 高 等 学 校 根 据 社 会 需 求 办 学 条 件 和 国 家 核 定 的 办 学 规 模, 制 定 招 生 方 案, 自 主 调 节 系 科 招 生 比 例 第 三 十 三 条 高 等 学 校 依 法 自 主 设 置 和 调 整 学 科 专 业 第 三 十 四 条 高 等 学 校 根 据 教 学 需 要, 自 主 制 定 教 学 计 划 选 编 教 材 组 织 实 施 教 学 活 动 第 三 十 五 条 高 等 学 校 根 据 自 身 条 件, 自 主 开 展 科 学 研 究 技 术 开 发 和 社 会 服 务 国 家 鼓 励 高 等 学 校 同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社 会 团 体 及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在 科 学 研 究 技 术 开 发 和 推 广 等 方 面 进 行 多 种 形 式 的 合 作 国 家 支 持 具 备 条 件 的 高 等 学 校 成 为 国 家 科 学 研 究 基 地 第 三 十 六 条 高 等 学 校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自 主 开 展 与 境 外 高 等 学 校 之 间 的 科 学 技 术 文 化 交 流 与 合 作 第 三 十 七 条 高 等 学 校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和 精 简 效 能 的 原 则, 自 主 确 定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行 政 职 能 部 门 等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设 置 和 人 员 配 备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评 聘 教 师 和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职 务, 调 整 津 贴 及 工 资 分 配 第 三 十 八 条 高 等 学 校 对 举 办 者 提 供 的 财 产 国 家 财 政 性 资 助 受 捐 赠 财 产 依 法 自 主 管 理 和 使 用 高 等 学 校 不 得 将 用 于 教 学 和 科 学 研 究 活 动 的 财 产 挪 作 他 用 第 三 十 九 条 国 家 举 办 的 高 等 学 校 实 行 中 国 共 产 党 高 等 学 校 基 层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的 校 长 负 责 制 中 国 共 产 党 高 等 学 校 基 层 委 员 会 按 照 中 国 共 产 党 章 程 和 有 关 规 定, 统 一 领 导 学 校 工 作, 支 持 校 长 独 立 负 责 地 行 使 职 权, 其 领 导 职 责 主 要 是 : 执 行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坚 持 社 会 主 义 办 学 方 向, 领 导 学 校 的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和 德 育 工 作, 讨 论 决 定 学 校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设 置 和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负 责 人 的 人 选, 讨 论 决 定 学 校 的 改 革 发 展 和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等 重 大 事 项, 保 证 以 培 养 人 才 为 中 心 的 各 项 任 务 的 完 成 社 会 力 量 举 办 的 高 等 学 校 的 内 部 管 理 体 制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社 会 力 量 办 学 的 规 定 确 定 第 四 十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校 长, 由 符 合 教 育 法 规 定 的 任 职 条 件 的 公 民 担 任 高 等 学 校 的 校 长 副 校 长 按 5

9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任 免 第 四 十 一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校 长 全 面 负 责 本 学 校 的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和 其 他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 一 ) 拟 订 发 展 规 划, 制 定 具 体 规 章 制 度 和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 二 ) 组 织 教 学 活 动 科 学 研 究 和 思 想 品 德 教 育 ; ( 三 ) 拟 订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设 置 方 案, 推 荐 副 校 长 人 选, 任 免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负 责 人 ; ( 四 ) 聘 任 与 解 聘 教 师 以 及 内 部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对 学 生 进 行 学 籍 管 理 并 实 施 奖 励 或 者 处 分 ; ( 五 ) 拟 订 和 执 行 年 度 经 费 预 算 方 案, 保 护 和 管 理 校 产, 维 护 学 校 的 合 法 权 益 ; ( 六 )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权 高 等 学 校 的 校 长 主 持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或 者 校 务 会 议, 处 理 前 款 规 定 的 有 关 事 项 第 四 十 二 条 高 等 学 校 设 立 学 术 委 员 会, 审 议 学 科 专 业 的 设 置,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计 划 方 案, 评 定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成 果 等 有 关 学 术 事 项 第 四 十 三 条 高 等 学 校 通 过 以 教 师 为 主 体 的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等 组 织 形 式, 依 法 保 障 教 职 工 参 与 民 主 管 理 和 监 督, 维 护 教 职 工 合 法 权 益 第 四 十 四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办 学 水 平 教 育 质 量, 接 受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的 监 督 和 由 其 组 织 的 评 估 第 五 章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和 其 他 教 育 工 作 者 第 四 十 五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教 师 及 其 他 教 育 工 作 者 享 有 法 律 规 定 的 权 利, 履 行 法 律 规 定 的 义 务, 忠 诚 于 人 民 的 教 育 事 业 第 四 十 六 条 高 等 学 校 实 行 教 师 资 格 制 度 中 国 公 民 凡 遵 守 宪 法 与 法 律, 热 爱 教 育 事 业, 具 有 良 好 的 思 想 品 德, 具 备 研 究 生 或 者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学 历, 有 相 应 的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经 认 定 合 格, 可 以 取 得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不 具 备 研 究 生 或 者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学 历 的 公 民, 学 有 所 长, 通 过 国 家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经 认 定 合 格, 也 可 以 取 得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第 四 十 七 条 高 等 学 校 实 行 教 师 职 务 制 度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根 据 学 校 所 承 担 的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等 任 务 的 需 要 设 置 教 师 职 务 设 助 教 讲 师 副 教 授 教 授 高 等 学 校 的 教 师 取 得 前 款 规 定 的 职 务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基 本 条 件 : ( 一 ) 取 得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 ( 二 ) 系 统 地 掌 握 本 学 科 的 基 础 理 论 ; ( 三 ) 具 备 相 应 职 务 的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和 科 学 研 究 能 力 ; ( 四 ) 承 担 相 应 职 务 的 课 程 和 规 定 课 时 的 教 学 任 务 教 授 副 教 授 除 应 当 具 备 以 上 基 本 任 职 条 件 外, 还 应 当 对 本 学 科 具 有 系 统 而 坚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比 较 丰 富 的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经 验, 教 学 成 绩 显 著, 论 文 或 者 著 作 达 到 较 高 水 平 或 者 有 突 出 的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成 果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的 具 体 任 职 条 件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第 四 十 八 条 高 等 学 校 实 行 教 师 聘 任 制 教 师 经 评 定 具 备 任 职 条 件 的, 由 高 等 学 校 按 照 教 师 职 务 的 职 责 条 件 和 任 期 聘 任 高 等 学 校 的 教 师 的 聘 任, 应 当 遵 循 双 方 平 等 自 愿 的 原 则, 由 高 等 学 校 校 长 与 受 聘 教 师 签 订 聘 任 合 同 第 四 十 九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管 理 人 员, 实 行 教 育 职 员 制 度 高 等 学 校 的 教 学 辅 助 人 员 及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6

10 实 行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制 度 第 五 十 条 国 家 保 护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及 其 他 教 育 工 作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采 取 措 施 改 善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及 其 他 教 育 工 作 者 的 工 作 条 件 和 生 活 条 件 第 五 十 一 条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为 教 师 参 加 培 训 开 展 科 学 研 究 和 进 行 学 术 交 流 提 供 便 利 条 件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对 教 师 管 理 人 员 和 教 学 辅 助 人 员 及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思 想 政 治 表 现 职 业 道 德 业 务 水 平 和 工 作 实 绩 进 行 考 核,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晋 升 奖 励 或 者 处 分 的 依 据 第 五 十 二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教 师 管 理 人 员 和 教 学 辅 助 人 员 及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应 当 以 教 学 和 培 养 人 才 为 中 心 做 好 本 职 工 作 第 六 章 高 等 学 校 的 学 生 第 五 十 三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学 生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学 生 行 为 规 范 和 学 校 的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尊 敬 师 长, 刻 苦 学 习, 增 强 体 质, 树 立 爱 国 主 义 集 体 主 义 和 社 会 主 义 思 想, 努 力 学 习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具 有 良 好 的 思 想 品 德, 掌 握 较 高 的 科 学 文 化 知 识 和 专 业 技 能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五 十 四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学 生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可 以 申 请 补 助 或 者 减 免 学 费 第 五 十 五 条 国 家 设 立 奖 学 金, 并 鼓 励 高 等 学 校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社 会 团 体 以 及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和 个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设 立 各 种 形 式 的 奖 学 金, 对 品 学 兼 优 的 学 生 国 家 规 定 的 专 业 的 学 生 以 及 到 国 家 规 定 的 地 区 工 作 的 学 生 给 予 奖 励 国 家 设 立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勤 工 助 学 基 金 和 贷 学 金, 并 鼓 励 高 等 学 校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社 会 团 体 以 及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和 个 人 设 立 各 种 形 式 的 助 学 金, 对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提 供 帮 助 获 得 贷 学 金 及 助 学 金 的 学 生, 应 当 履 行 相 应 的 义 务 第 五 十 六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学 生 在 课 余 时 间 可 以 参 加 社 会 服 务 和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但 不 得 影 响 学 业 任 务 的 完 成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对 学 生 的 社 会 服 务 和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给 予 鼓 励 和 支 持, 并 进 行 引 导 和 管 理 第 五 十 七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学 生, 可 以 在 校 内 组 织 学 生 团 体 学 生 团 体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活 动, 服 从 学 校 的 领 导 和 管 理 第 五 十 八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学 生 思 想 品 德 合 格, 在 规 定 的 修 业 年 限 内 学 完 规 定 的 课 程, 成 绩 合 格 或 者 修 满 相 应 的 学 分, 准 予 毕 业 第 五 十 九 条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为 毕 业 生 结 业 生 提 供 就 业 指 导 和 服 务 国 家 鼓 励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到 边 远 艰 苦 地 区 工 作 第 七 章 高 等 教 育 投 入 和 条 件 保 障 第 六 十 条 国 家 建 立 以 财 政 拔 款 为 主 其 他 多 种 渠 道 筹 措 高 等 教 育 经 费 为 辅 的 体 制, 使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的 发 展 同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水 平 相 适 应 国 务 院 和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依 照 教 育 法 第 五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保 证 国 家 举 办 的 高 等 教 育 的 经 7

11 费 逐 步 增 长 国 家 鼓 励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社 会 团 体 及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和 个 人 向 高 等 教 育 投 入 第 六 十 一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举 办 者 应 当 保 证 稳 定 的 办 学 经 费 来 源, 不 得 抽 回 其 投 入 的 办 学 资 金 第 六 十 二 条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根 据 在 校 学 生 年 人 均 教 育 成 本, 规 定 高 等 学 校 年 经 费 开 支 标 准 和 筹 措 的 基 本 原 则 ;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制 订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高 等 学 校 年 经 费 开 支 标 准 和 筹 措 办 法, 作 为 举 办 者 和 高 等 学 校 筹 措 办 学 经 费 的 基 本 依 据 第 六 十 三 条 国 家 对 高 等 学 校 进 口 图 书 资 料 教 学 科 研 设 备 以 及 校 办 产 业 实 行 优 惠 政 策 高 等 学 校 所 办 产 业 或 者 转 让 知 识 产 权 以 及 其 他 科 学 技 术 成 果 获 得 的 收 益, 用 于 高 等 学 校 办 学 第 六 十 四 条 高 等 学 校 收 取 的 学 费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管 理 和 使 用, 其 他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挪 用 第 六 十 五 条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依 法 建 立 健 全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合 理 使 用 严 格 管 理 教 育 经 费, 提 高 教 育 投 资 效 益 高 等 学 校 的 财 务 活 动 应 当 依 法 接 受 监 督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六 十 六 条 对 高 等 教 育 活 动 中 违 反 教 育 法 规 定 的, 依 照 教 育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处 罚 第 六 十 七 条 中 国 境 外 个 人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条 件 并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后, 可 以 进 入 中 国 境 内 高 等 学 校 学 习 研 究 进 行 学 术 交 流 或 者 任 教, 其 合 法 权 益 受 国 家 保 护 第 六 十 八 条 本 法 所 称 高 等 学 校 是 指 大 学 独 立 设 置 的 学 院 和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其 中 包 括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和 成 人 高 等 学 校 本 法 所 称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是 指 除 高 等 学 校 和 经 批 准 承 担 研 究 生 教 育 任 务 的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以 外 的 从 事 高 等 教 育 活 动 的 组 织 本 法 有 关 高 等 学 校 的 规 定 适 用 于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和 经 批 准 承 担 研 究 生 教 育 任 务 的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但 是 对 高 等 学 校 专 门 适 用 的 规 定 除 外 第 六 十 九 条 本 法 自 1999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8

1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1993 年 10 月 31 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通 过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保 障 教 师 的 合 法 权 益, 建 设 具 有 良 好 思 想 品 德 修 养 和 业 务 素 质 的 教 师 队 伍, 促 进 社 会 主 义 教 育 事 业 的 发 展, 制 定 本 法 第 二 条 本 法 适 用 于 在 各 级 各 类 学 校 和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中 专 门 从 事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的 教 师 第 三 条 教 师 是 履 行 教 育 教 学 职 责 的 专 业 人 员, 承 担 教 书 育 人, 培 养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建 设 者 和 接 班 人 提 高 民 族 素 质 的 使 命 教 师 应 当 忠 诚 于 人 民 的 教 育 事 业 第 四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加 强 教 师 的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和 业 务 培 训, 改 善 教 师 的 工 作 条 件 和 生 活 条 件, 保 障 教 师 的 合 法 权 益, 提 高 教 师 的 社 会 地 位 全 社 会 都 应 当 尊 重 教 师 第 五 条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主 管 全 国 的 教 师 工 作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在 各 自 职 权 范 围 内 负 责 有 关 的 教 师 工 作 学 校 和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根 据 国 家 规 定, 自 主 进 行 教 师 管 理 工 作 第 六 条 每 年 九 月 十 日 为 教 师 节 第 二 章 权 利 和 义 务 第 七 条 教 师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 一 ) 进 行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开 展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和 实 验 ; ( 二 )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学 术 交 流, 参 加 专 业 的 学 术 团 体, 在 学 术 活 动 中 充 分 发 表 意 见 ; ( 三 ) 指 导 学 生 的 学 习 和 发 展, 评 定 学 生 的 品 行 和 学 业 成 绩 ; ( 四 ) 按 时 获 取 工 资 报 酬, 享 受 国 家 规 定 的 福 利 待 遇 以 及 寒 暑 假 期 的 带 薪 休 假 ; ( 五 ) 对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管 理 工 作 和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的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通 过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或 者 其 他 形 式, 参 与 学 校 的 民 主 管 理 ; ( 六 ) 参 加 进 修 或 者 其 他 方 式 的 培 训 第 八 条 教 师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和 职 业 道 德, 为 人 师 表 ; ( 二 ) 贯 彻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遵 守 规 章 制 度, 执 行 学 校 的 教 学 计 划, 履 行 教 师 聘 约, 完 成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任 务 ; ( 三 ) 对 学 生 进 行 宪 法 所 确 定 的 基 本 原 则 的 教 育 和 爱 国 主 义 民 族 团 结 的 教 育, 法 制 教 育 以 及 思 想 品 德 文 化 科 学 技 术 教 育, 组 织 带 领 学 生 开 展 有 益 的 社 会 活 动 ; ( 四 ) 关 心 爱 护 全 体 学 生, 尊 重 学 生 人 格, 促 进 学 生 在 品 德 智 力 体 质 等 方 面 全 面 发 展 ; ( 五 ) 制 止 有 害 于 学 生 的 行 为 或 者 其 他 侵 犯 学 生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批 评 和 抵 制 有 害 于 学 生 健 康 成 长 的 现 象 ; 9

13 ( 六 ) 不 断 提 高 思 想 政 治 觉 悟 和 教 育 教 学 业 务 水 平 第 九 条 为 保 障 教 师 完 成 教 育 教 学 任 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有 关 部 门 学 校 和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 一 ) 提 供 符 合 国 家 安 全 标 准 的 教 育 教 学 设 施 和 设 备 ; ( 二 ) 提 供 必 需 的 图 书 资 料 及 其 他 教 育 教 学 用 品 ; ( 三 ) 对 教 师 在 教 育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中 的 创 造 性 工 作 给 以 鼓 励 和 帮 助 ; ( 四 ) 支 持 教 师 制 止 有 害 于 学 生 的 行 为 或 者 其 他 侵 犯 学 生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第 三 章 资 格 和 任 用 第 十 条 国 家 实 行 教 师 资 格 制 度 中 国 公 民 凡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热 爱 教 育 事 业, 具 有 良 好 的 思 想 品 德, 具 备 本 法 规 定 的 学 历 或 者 经 国 家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有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经 认 定 合 格 的, 可 以 取 得 教 师 资 格 第 十 一 条 取 得 教 师 资 格 应 当 具 备 的 相 应 学 历 是 : ( 一 ) 取 得 幼 儿 园 教 师 资 格, 应 当 具 备 幼 儿 师 范 学 校 毕 业 及 其 以 上 学 历 ; ( 二 ) 取 得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应 当 具 备 中 等 师 范 学 校 毕 业 及 其 以 上 学 历 ; ( 三 ) 取 得 初 级 中 学 教 师 初 级 职 业 学 校 文 化 专 业 课 教 师 资 格, 应 当 具 备 高 等 师 范 专 科 学 校 或 者 其 他 大 学 专 科 毕 业 及 其 以 上 学 历 ; ( 四 ) 取 得 高 级 中 学 教 师 资 格 和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技 工 学 校 职 业 高 中 文 化 课 专 业 课 教 师 资 格, 应 当 具 备 高 等 师 范 院 校 本 科 或 者 其 他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及 其 以 上 学 历 ; 取 得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技 工 学 校 和 职 业 高 中 学 生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资 格 应 当 具 备 的 学 历, 由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 ( 五 ) 取 得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应 当 具 备 研 究 生 或 者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学 历 ; ( 六 ) 取 得 成 人 教 育 教 师 资 格, 应 当 按 照 成 人 教 育 的 层 次 类 别, 分 别 具 备 高 等 中 等 学 校 毕 业 及 其 以 上 学 历 不 具 备 本 法 规 定 的 教 师 资 格 学 历 的 公 民, 申 请 获 取 教 师 资 格, 必 须 通 过 国 家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国 家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制 度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第 十 二 条 本 法 实 施 前 已 经 在 学 校 或 者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中 任 教 的 教 师, 未 具 备 本 法 规 定 学 历 的, 由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教 师 资 格 过 渡 办 法 第 十 三 条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认 定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技 工 学 校 的 教 师 资 格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组 织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认 定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的 教 师 资 格 由 国 务 院 或 者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或 者 由 其 委 托 的 学 校 认 定 具 备 本 法 规 定 的 学 历 或 者 经 国 家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的 公 民, 要 求 有 关 部 门 认 定 其 教 师 资 格 的,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的 条 件 予 以 认 定 取 得 教 师 资 格 的 人 员 首 次 任 教 时, 应 当 有 试 用 期 第 十 四 条 受 到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或 者 故 意 犯 罪 受 到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刑 事 处 罚 的, 不 能 取 得 教 师 资 格 ; 已 经 10

14 取 得 教 师 资 格 的, 丧 失 教 师 资 格 第 十 五 条 各 级 师 范 学 校 毕 业 生,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从 事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国 家 鼓 励 非 师 范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到 中 小 学 或 者 职 业 学 校 任 教 第 十 六 条 国 家 实 行 教 师 职 务 制 度,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第 十 七 条 学 校 和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应 当 逐 步 实 行 教 师 聘 任 制 教 师 的 聘 任 应 当 遵 循 双 方 地 位 平 等 的 原 则, 由 学 校 和 教 师 签 订 聘 任 合 同, 明 确 规 定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和 责 任 实 施 教 师 聘 任 制 的 步 骤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第 四 章 培 养 和 培 训 第 十 八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办 好 师 范 教 育, 并 采 取 措 施, 鼓 励 优 秀 青 年 进 入 各 级 师 范 学 校 学 习 各 级 教 师 进 修 学 校 承 担 培 训 中 小 学 教 师 的 任 务 非 师 范 学 校 应 当 承 担 培 养 和 培 训 中 小 学 教 师 的 任 务 各 级 师 范 学 校 学 生 享 受 专 业 奖 学 金 第 十 九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和 学 校 应 当 制 定 教 师 培 训 规 划, 对 教 师 进 行 多 种 形 式 的 思 想 政 治 业 务 培 训 第 二 十 条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应 当 为 教 师 的 社 会 调 查 和 社 会 实 践 提 供 方 便, 给 予 协 助 第 二 十 一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为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和 边 远 贫 困 地 区 培 养 培 训 教 师 第 五 章 考 核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校 或 者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应 当 对 教 师 的 政 治 思 想 业 务 水 平 工 作 态 度 和 工 作 成 绩 进 行 考 核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对 教 师 的 考 核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监 督 第 二 十 三 条 考 核 应 当 客 观 公 正 准 确, 充 分 听 取 教 师 本 人 其 他 教 师 以 及 学 生 的 意 见 第 二 十 四 条 教 师 考 核 结 果 是 受 聘 任 教 晋 升 工 资 实 施 奖 惩 的 依 据 第 六 章 待 遇 第 二 十 五 条 教 师 的 平 均 工 资 水 平 应 当 不 低 于 或 者 高 于 国 家 公 务 员 的 平 均 工 资 水 平, 并 逐 步 提 高 建 立 正 常 晋 级 增 薪 制 度,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第 二 十 六 条 中 小 学 教 师 和 职 业 学 校 教 师 享 受 教 龄 津 贴 和 其 他 津 贴,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第 二 十 七 条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对 教 师 以 及 具 有 中 专 以 上 学 历 的 毕 业 生 到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和 边 远 贫 困 地 区 从 事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的, 应 当 予 以 补 贴 第 二 十 八 条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对 城 市 教 师 住 房 的 建 设 租 赁 出 售 实 行 优 先 优 惠 县 乡 两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为 农 村 中 小 学 教 师 解 决 住 房 提 供 方 便 第 二 十 九 条 教 师 的 医 疗 同 当 地 国 家 公 务 员 享 受 同 等 的 待 遇 ; 定 期 对 教 师 进 行 身 体 健 康 检 查, 并 因 地 制 宜 安 排 教 师 进 行 休 养 医 疗 机 构 应 当 对 当 地 教 师 的 医 疗 提 供 方 针 11

15 第 三 十 条 教 师 退 休 或 者 退 职 后, 享 受 国 家 规 定 的 退 休 或 者 退 职 待 遇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适 当 提 高 长 期 从 事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的 中 小 学 退 休 教 师 的 退 休 金 比 例 第 三 十 一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改 善 国 家 补 助 集 体 支 付 工 资 的 中 小 学 教 师 的 待 遇, 逐 步 做 到 在 工 资 收 入 上 与 国 家 支 付 工 资 的 教 师 同 工 同 酬, 具 体 办 法 由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本 地 区 的 实 际 情 况 规 定 第 三 十 二 条 社 会 力 量 所 办 学 校 的 教 师 的 待 遇, 由 举 办 者 自 行 确 定 并 予 以 保 障 第 七 章 奖 励 第 三 十 三 条 教 师 在 教 育 教 学 培 养 人 才 科 学 研 究 教 学 改 革 学 校 建 设 社 会 服 务 勤 工 俭 学 等 方 面 成 绩 优 异 的, 由 所 在 学 校 予 以 表 彰 奖 励 国 务 院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对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教 师, 应 当 予 以 表 彰 奖 励 对 有 重 大 贡 献 的 教 师,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授 予 荣 誉 称 号 第 三 十 四 条 国 家 支 持 和 鼓 励 社 会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向 依 法 成 立 的 奖 励 教 师 的 基 金 组 织 捐 助 资 金, 对 教 师 进 行 奖 励 第 八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三 十 五 条 侮 辱 殴 打 教 师 的, 根 据 不 同 情 况, 分 别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或 者 行 政 处 罚 ; 造 成 损 害 的, 责 令 赔 偿 损 失 ; 情 节 严 重,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三 十 六 条 对 依 法 提 出 申 诉 控 告 检 举 的 教 师 进 行 打 击 报 复 的, 由 其 所 在 单 位 或 者 上 级 机 关 责 令 改 正 ; 情 节 严 重 的, 可 以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对 教 师 打 击 报 复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照 刑 法 第 一 百 四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三 十 七 条 教 师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所 在 学 校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或 者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或 者 解 聘 ( 一 ) 故 意 不 完 成 教 育 教 学 任 务 给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造 成 损 失 的 ; ( 二 ) 体 罚 学 生, 经 教 育 不 改 的 ; ( 三 ) 品 行 不 良 侮 辱 学 生, 影 响 恶 劣 的 教 师 有 前 款 第 ( 二 ) 项 第 ( 三 ) 项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情 节 严 重,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三 十 八 条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对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拖 欠 教 师 工 资 或 者 侵 犯 教 师 其 他 合 法 权 益 的, 应 当 责 令 其 限 期 改 正 违 反 国 家 财 政 制 度 财 务 制 度, 挪 用 国 家 财 政 用 于 教 育 的 经 费, 严 重 妨 碍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拖 欠 教 师 工 资, 损 害 教 师 合 法 权 益 的, 由 上 级 机 关 责 令 限 期 归 还 被 挪 用 的 经 费, 并 对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三 十 九 条 教 师 对 学 校 或 者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侵 犯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或 者 对 学 校 或 者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作 出 的 处 理 不 服 的, 可 以 向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申 诉,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在 接 到 申 诉 的 三 十 日 内, 作 出 处 理 教 师 认 为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侵 犯 其 根 据 本 法 规 定 享 有 的 权 利 的, 可 以 向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提 出 申 诉,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作 出 处 理 12

16 第 九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条 本 法 下 列 用 语 的 含 义 是 : ( 一 ) 各 级 各 类 学 校, 是 指 实 施 学 前 教 育 普 通 初 等 教 育 普 通 中 等 教 育 职 业 教 育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以 及 特 殊 教 育 成 人 教 育 的 学 校 ( 二 )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是 指 少 年 宫 以 及 地 方 教 研 室 电 化 教 育 机 构 等 ( 三 ) 中 小 学 教 师, 是 指 幼 儿 园 特 殊 教 育 机 构 普 通 中 小 学 成 人 初 等 中 等 教 育 机 构 职 业 中 学 以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的 教 师 第 四 十 一 条 学 校 和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中 的 教 育 教 学 辅 助 人 员, 其 他 类 型 的 学 校 的 教 师 和 教 育 教 学 辅 助 人 员,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参 照 本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军 队 所 属 院 校 的 教 师 和 教 育 教 学 辅 助 人 员, 由 中 央 军 事 委 员 会 依 照 本 法 制 定 有 关 规 定 第 四 十 二 条 外 籍 教 师 的 聘 任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第 四 十 三 条 本 法 自 1994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13

17 教 育 部 关 于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的 若 干 意 见 随 着 我 国 进 入 全 面 推 进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的 新 阶 段, 以 高 质 量 的 高 等 教 育 迎 接 新 世 纪 的 挑 战, 培 养 数 以 千 万 计 的 专 门 人 才, 是 增 强 我 国 综 合 国 力 完 成 十 五 计 划 各 项 奋 斗 目 标 的 重 要 保 证 高 等 学 校 要 以 江 泽 民 同 志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为 指 导, 努 力 促 进 先 进 生 产 力 和 先 进 文 化 的 发 展, 不 断 满 足 人 民 群 众 日 益 增 长 的 教 育 需 求, 把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放 在 更 加 突 出 的 重 要 位 置, 实 现 我 国 高 等 教 育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为 切 实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和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特 提 出 意 见 如 下 : 一 充 分 认 识 教 学 工 作 的 重 要 地 位 高 等 学 校 的 根 本 任 务 是 培 养 人 才, 教 学 工 作 始 终 是 学 校 的 中 心 工 作 近 几 年 来, 我 国 高 等 教 育 的 改 革 与 发 展 取 得 重 大 进 展, 特 别 是 本 科 教 育 的 规 模 迅 速 扩 大, 随 着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的 完 善 和 经 济 结 构 的 战 略 性 调 整, 社 会 各 方 面 都 对 高 等 教 育 人 才 培 养 的 质 量 提 出 了 新 的 更 高 的 要 求 本 科 教 育 是 高 等 教 育 的 主 体 和 基 础, 抓 好 本 科 教 学 是 提 高 整 个 高 等 教 育 质 量 的 重 点 和 关 键 当 前, 必 须 高 度 重 视 高 等 教 育 的 质 量 建 设, 把 加 强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列 入 重 要 工 作 日 程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要 把 教 育 质 量 特 别 是 本 科 教 育 质 量 作 为 评 价 和 衡 量 高 等 学 校 工 作 的 重 要 依 据 高 等 学 校 要 处 理 好 新 形 势 下 规 模 与 质 量 发 展 与 投 入 教 学 与 科 研 改 革 与 建 设 的 关 系, 牢 固 树 立 人 才 培 养 的 质 量 是 高 等 学 校 生 命 线 的 观 念, 学 校 党 政 一 把 手 作 为 教 学 质 量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要 亲 自 抓 教 学 质 量, 定 期 召 开 教 学 工 作 会 议, 及 时 研 究 解 决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中 的 新 情 况 新 问 题, 不 断 推 进 高 等 学 校 的 观 念 创 新 制 度 创 新 和 工 作 创 新, 将 本 科 教 育 质 量 提 高 到 一 个 新 水 平 二 进 一 步 加 大 教 学 经 费 投 入 力 度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要 主 动 与 同 级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沟 通, 在 高 等 教 育 规 模 扩 大 的 同 时, 增 大 对 高 等 教 育 投 入 的 力 度, 确 保 扩 招 后 的 高 等 学 校 生 均 教 育 事 业 费 及 时 足 额 到 位 高 等 学 校 要 在 预 算 内 增 加 教 学 经 费, 保 证 生 均 经 费 逐 年 有 所 增 长, 各 项 教 学 经 费 要 达 到 并 力 争 高 于 教 育 部 制 订 的 本 科 教 学 合 格 评 估 标 准 学 校 学 费 收 入 中 用 于 日 常 教 学 的 经 费 一 般 不 应 低 于 20%, 用 以 保 障 教 学 业 务 教 学 仪 器 设 备 修 理 教 学 差 旅 体 育 维 持 等 基 本 教 学 经 费 学 校 要 根 据 本 校 实 际 设 立 教 学 专 项 经 费, 加 强 对 教 学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经 费 的 投 入, 不 断 改 善 扩 招 后 的 办 学 条 件. 教 育 部 将 定 期 检 查 并 公 布 各 高 等 学 校 教 学 经 费 投 入 情 况 三 大 力 提 倡 教 授 上 讲 台, 加 强 本 科 基 础 课 教 学 高 等 学 校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的 关 键 是 要 有 大 批 优 秀 的 教 师 工 作 在 教 学 第 一 线 教 授 副 教 授 必 须 讲 授 本 科 课 程 一 般 情 况 下,55 岁 以 下 的 教 授 副 教 授 原 则 上 每 学 年 至 少 为 本 科 学 生 讲 授 一 门 课 如 无 特 殊 原 因, 连 续 两 年 不 服 从 学 校 安 排 讲 授 本 科 课 程 的, 可 不 再 聘 任 其 担 任 教 授 副 教 授 职 务 国 家 重 点 建 设 的 高 等 学 校 要 积 极 创 造 条 件, 鼓 励 院 士 和 知 名 教 授 为 本 科 生 讲 授 基 础 课 或 开 设 专 题 讲 座, 一 般 院 校 也 要 从 其 他 学 校 科 研 机 构 聘 请 知 名 学 者 进 行 讲 学, 努 力 创 造 良 好 的 学 术 氛 围 四 把 教 学 工 作 质 量 作 为 教 师 职 务 聘 任 的 重 要 标 准 教 师 以 育 人 为 天 职, 教 学 工 作 的 好 坏 是 衡 量 教 师 工 作 的 主 要 标 准, 也 是 考 核 教 师 工 作 和 教 师 职 务 聘 任 的 关 键 条 件 在 教 师 职 务 评 聘 中, 实 行 教 学 考 核 一 票 否 决 权 制 对 于 不 主 讲 本 科 课 程, 或 达 不 到 本 科 教 学 14

18 基 本 工 作 量 和 质 量 要 求 的 教 师, 不 能 聘 任 副 教 授 或 教 授 职 务 对 于 教 学 效 果 较 差 学 生 反 映 较 大 的 教 师, 教 务 部 门 应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暂 停 或 取 消 其 授 课 资 格, 并 及 时 更 换 教 师 五 加 强 高 校 师 德 建 设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的 师 德 和 教 风, 不 仅 直 接 关 系 到 教 学 质 量 的 高 低, 也 对 学 生 世 界 观 价 值 观 人 生 观 的 形 成 有 着 直 接 的 影 响 教 师 应 具 有 高 尚 师 德 优 良 教 风 和 敬 业 精 神, 具 有 严 谨 的 科 学 态 度 和 高 度 的 责 任 心 教 师 要 把 主 要 精 力 投 入 到 人 才 培 养 和 教 学 工 作 中, 必 须 做 到 课 前 认 真 备 课 和 准 备 教 案, 有 条 件 的 学 校 应 通 过 网 络 等 手 段 公 布 教 学 大 纲 和 教 学 方 案, 学 校 教 务 部 门 要 适 时 检 查 教 师 的 教 案 和 备 课 情 况 ; 教 师 要 注 重 教 学 研 究, 重 视 教 学 内 容 和 方 法 的 改 革, 并 通 过 教 改 研 究 不 断 提 高 自 己 的 学 术 水 平 和 业 务 水 平 六 建 设 一 支 适 应 高 质 量 教 学 要 求 的 中 青 年 骨 干 教 师 队 伍 提 高 本 科 教 学 的 质 量, 必 须 把 加 强 中 青 年 教 师 队 伍 的 建 设 放 在 重 要 位 置 要 逐 步 建 立 和 完 善 国 家 省 市 高 等 学 校 三 级 教 师 培 训 制 度, 按 计 划 有 目 的 地 培 训 中 青 年 教 师, 特 别 是 承 担 基 础 课 和 公 共 基 础 课 教 学 的 中 青 年 教 师 对 参 加 培 训 的 中 青 年 教 师 要 颁 发 相 应 证 书, 并 将 培 训 情 况 记 入 教 师 业 务 档 案, 作 为 聘 任 岗 位 职 务 的 重 要 依 据 各 高 等 学 校 要 像 重 视 培 养 学 科 带 头 人 一 样 重 视 基 础 课 中 青 年 骨 干 教 师 的 培 养 高 等 学 校 要 大 力 吸 引 国 内 外 优 秀 人 才, 充 实 教 学 第 一 线 的 工 作 鼓 励 高 校 之 间 高 校 与 科 研 机 构 企 业 的 教 学 合 作 和 有 序 的 人 才 流 动, 鼓 励 派 出 优 秀 骨 干 教 师 到 国 外 著 名 大 学 进 行 教 学 进 修 学 习 国 家 重 点 建 设 高 等 学 校 的 本 科 课 程 主 讲 教 师, 一 般 应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或 讲 师 职 务, 其 它 高 等 学 校 的 主 讲 教 师 一 般 应 具 有 硕 士 学 位 或 讲 师 职 务 七 切 实 加 强 学 风 建 设, 充 分 调 动 和 发 挥 学 生 学 习 的 积 极 性 优 良 校 风 学 风 对 学 生 起 着 潜 移 默 化 的 作 用, 是 保 证 教 育 质 量 的 重 要 前 提 高 等 学 校 要 将 学 风 建 设 作 为 教 学 工 作 的 一 项 重 要 内 容 来 抓 要 针 对 新 形 势 下 学 生 的 思 想 实 际, 加 强 大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和 文 化 素 质 教 育, 营 造 健 康 向 上 的 校 园 文 化, 弘 扬 努 力 学 习 刻 苦 拼 搏 的 精 神, 引 导 学 生 树 立 正 确 的 学 习 观 成 才 观 就 业 观 学 校 要 排 除 社 会 不 良 风 气 的 干 扰, 努 力 形 成 良 好 的 育 人 环 境 健 全 和 完 善 教 学 管 理 和 学 籍 管 理 制 度, 要 吸 收 学 生 参 与 教 学 管 理 和 制 度 建 设 要 严 明 学 习 纪 律, 严 格 考 试 管 理 严 肃 考 场 纪 律 严 格 评 分 标 准, 坚 决 杜 绝 考 试 作 弊 现 象 对 于 违 反 学 校 纪 律 的 学 生, 要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严 肃 处 理 八 积 极 推 动 使 用 英 语 等 外 语 进 行 教 学 按 照 教 育 面 向 现 代 化 面 向 世 界 面 向 未 来 的 要 求, 为 适 应 经 济 全 球 化 和 科 技 革 命 的 挑 战, 本 科 教 育 要 创 造 条 件 使 用 英 语 等 外 语 进 行 公 共 课 和 专 业 课 教 学 对 高 新 技 术 领 域 的 生 物 技 术 信 息 技 术 等 专 业, 以 及 为 适 应 我 国 加 入 WTO 后 需 要 的 金 融 法 律 等 专 业, 更 要 先 行 一 步, 力 争 三 年 内, 外 语 教 学 课 程 达 到 所 开 课 程 的 5%-10% 暂 不 具 备 直 接 用 外 语 讲 授 条 件 的 学 校 专 业, 可 以 对 部 分 课 程 先 实 行 外 语 教 材 中 文 授 课, 分 步 到 位 九 大 力 提 倡 编 写 引 进 和 使 用 先 进 教 材 教 材 的 质 量 直 接 体 现 着 高 等 教 育 和 科 学 研 究 的 发 展 水 平, 也 直 接 影 响 本 科 教 学 的 质 量 高 等 学 校 要 结 合 学 科 专 业 的 调 整, 加 快 教 材 的 更 新 换 代 对 于 信 息 科 学 生 命 科 学 等 发 展 迅 速 国 际 通 用 性 可 比 性 强 的 学 科 和 专 业 可 以 直 接 引 进 先 进 的 能 反 映 学 科 发 展 前 沿 的 原 版 教 材 鼓 励 使 用 面 向 21 世 纪 课 程 教 材 15

19 九 五 国 家 重 点 教 材 和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推 荐 的 教 材 理 工 类 财 经 政 法 类 和 农 林 医 药 类 专 业 使 用 近 3 年 出 版 新 教 材 的 比 例 应 达 到 50% 左 右 建 立 科 学 的 高 校 教 材 编 写 评 价 和 选 用 制 度, 鼓 励 有 条 件 的 高 等 学 校 编 写 具 有 特 色 的 高 水 平 教 材 讲 义, 防 止 教 材 编 写 上 的 低 水 平 重 复, 杜 绝 质 量 低 劣 的 教 材 进 入 课 堂 十 应 用 现 代 教 育 技 术 提 升 教 学 水 平 在 教 学 活 动 中 应 用 现 代 信 息 技 术, 是 提 高 本 科 教 学 质 量 的 重 要 手 段 和 措 施 高 校 的 人 才 培 养 教 学 的 手 段 和 方 法 必 须 适 应 信 息 技 术 发 展 的 要 求 高 等 学 校 要 加 强 校 园 网 电 子 图 书 馆 多 媒 体 教 室 等 数 字 化 教 学 环 境 的 建 设, 为 广 大 教 师 和 学 生 使 用 信 息 技 术 创 造 条 件 国 家 重 点 建 设 的 高 等 学 校 所 开 设 的 必 修 课 程, 使 用 多 媒 体 授 课 的 课 时 比 例 应 达 到 30% 以 上, 其 它 高 等 学 校 应 达 到 15% 以 上 十 一 进 一 步 加 强 实 践 教 学, 注 重 学 生 创 新 精 神 和 实 践 能 力 的 培 养 实 践 教 学 对 于 提 高 学 生 的 综 合 素 质 培 养 学 生 的 创 新 精 神 与 实 践 能 力 具 有 特 殊 作 用 高 等 学 校 要 重 视 本 科 教 学 的 实 验 环 节, 保 证 实 验 课 的 开 出 率 达 到 本 科 教 学 合 格 评 估 标 准, 并 开 出 一 批 新 的 综 合 性 设 计 性 实 验 文 科 学 生 要 按 专 业 要 求 参 加 必 要 的 社 会 实 践 要 根 据 科 技 进 步 的 要 求, 注 重 更 新 实 验 教 学 内 容, 提 倡 实 验 教 学 与 科 研 课 题 相 结 合, 创 造 条 件 使 学 生 较 早 地 参 与 科 学 研 究 和 创 新 活 动 学 校 的 各 类 实 验 室 图 书 馆 要 对 本 科 生 开 放, 打 破 学 科 壁 垒, 加 强 统 筹 建 设 和 科 学 管 理, 实 现 资 源 共 享, 提 高 使 用 效 率 要 建 立 和 完 善 校 内 外 实 习 基 地, 高 度 重 视 毕 业 实 习, 提 高 毕 业 设 计 毕 业 论 文 的 质 量 实 验 设 备 未 达 标 的 高 等 学 校 要 抓 紧 建 设, 争 取 在 两 年 内 使 实 验 设 备 达 到 本 科 教 学 合 格 评 估 标 准 十 二 建 立 健 全 教 学 质 量 监 测 和 保 证 体 系 政 府 和 社 会 监 督 与 高 校 自 我 约 束 相 结 合 的 教 育 质 量 监 测 和 保 证 体 系, 是 提 高 本 科 教 育 质 量 的 基 本 制 度 保 障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要 建 立 科 学 有 效 的 本 科 教 育 质 量 评 估 和 宏 观 监 测 的 机 制 教 育 部 拟 将 进 一 步 修 改 和 完 善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教 学 评 估 指 标 体 系, 并 适 时 开 展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的 评 估 检 查 ; 加 强 对 不 同 层 次 不 同 类 型 高 等 学 校 教 学 质 量 监 测 的 分 类 指 导 ; 引 导 和 规 范 社 会 评 估 高 等 学 校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的 活 动 高 等 学 校 要 根 据 新 世 纪 人 才 培 养 的 要 求, 不 断 深 化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的 改 革, 优 化 教 学 过 程 控 制 ; 建 立 用 人 单 位 教 师 学 生 共 同 参 与 的 教 学 质 量 内 部 评 估 和 认 证 机 制 ; 建 立 有 利 于 加 强 提 高 本 科 教 学 的 人 事 劳 动 和 分 配 制 度 各 地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高 等 学 校 要 从 本 地 区 学 校 的 实 际 情 况 出 发, 制 订 相 应 的 具 体 措 施 和 办 法, 创 造 性 地 贯 彻 本 文 件 精 神, 把 本 科 教 育 质 量 提 高 到 一 个 新 水 平, 为 现 代 化 建 设 作 出 更 大 贡 献 16

20 日 常 教 学 17

21 太 原 理 工 大 学 教 师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量 计 算 办 法 ( 修 订 ) 高 等 学 校 实 行 工 作 量 考 核 制 度 是 进 行 教 学 管 理 改 革 的 一 项 重 要 措 施 实 践 证 明, 教 学 工 作 量 考 核 的 实 行, 有 利 于 稳 定 教 学 秩 序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有 利 于 加 强 师 资 队 伍 的 建 设 与 管 理, 有 利 于 保 证 教 学 任 务 的 顺 利 完 成, 是 教 学 管 理 规 范 化 科 学 化 的 基 础 随 着 教 育 体 制 改 革 的 深 入, 生 师 比 例 办 学 效 益 的 提 高, 结 合 教 学 管 理 的 新 特 点, 现 对 2007 年 颁 布 实 施 的 太 原 理 工 大 学 教 师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量 计 算 办 法 修 订 如 下 总 则 一 教 学 工 作 量 的 计 算, 以 本 科 生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的 教 学 时 数 以 及 各 学 院 承 担 的 教 学 任 务 为 依 据 二 凡 完 成 同 一 性 质 教 学 任 务 的, 不 分 职 称, 乘 以 同 样 权 值 量 三 凡 担 任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的 教 师, 均 可 按 学 校 规 定 计 算 相 应 教 学 工 作 量 教 学 工 作 量 的 计 算 一 课 堂 教 学 ( 一 ) 一 般 课 程 1. 讲 课 任 务 : 备 课 讲 课 课 外 辅 导 批 改 作 业 课 程 考 核 教 学 档 案 的 归 档 等 (1) 有 助 课 的 主 讲 教 师 双 班 课 计 划 学 时 1.1 三 班 课 计 划 学 时 1.2 四 班 课 计 划 学 时 1.3 四 合 班 以 上, 每 增 加 一 个 班 递 增 计 划 学 时 的 0.1 注 : 合 班 课 助 课 时, 主 讲 教 师 至 少 批 改 一 个 自 然 班 的 作 业 (2) 无 助 课 主 讲 教 师 ( 主 讲 教 师 完 成 全 部 教 学 任 务 ) 单 班 课 计 划 学 时 1.0 双 班 课 计 划 学 时 1.3 三 班 课 计 划 学 时 1.6 四 班 课 计 划 学 时 2.0 四 合 班 以 上, 要 求 必 须 配 备 助 课 教 师 选 修 课 班 级 定 义 :35 人 以 下 为 单 班,55-65 人 为 双 班,85-95 人 为 三 班, 人 为 四 班 选 课 学 生 人 数 不 在 以 上 范 围, 超 出 人 数 以 十 人 为 单 位, 按 比 例 增 加 系 数 2. 助 课 任 务 : 随 班 听 课 上 习 题 课 课 外 辅 导 批 改 作 业 课 程 考 核 教 学 档 案 的 归 档 等 计 划 学 时 0.3 ( 合 班 数 -1) 3. 实 验 课 任 务 : 备 课 上 课 课 外 辅 导 批 改 实 验 报 告 课 程 考 核 教 学 档 案 的 归 档 等 18

22 (1) 按 自 然 班 的 分 批 次 实 验 计 划 学 时 1.0 批 次 注 : 不 允 许 合 班 实 验 (2) 小 于 自 然 班 的 分 批 次 试 验 每 批 次 人 数 是 一 个 自 然 班 人 数 的 一 半 或 以 上 计 划 学 时 0.8 批 次 每 批 次 人 数 是 一 个 自 然 班 人 数 的 一 半 以 下 计 划 学 时 0.6 批 次 分 批 次 实 验 是 指 实 验 设 备 不 足, 不 能 同 时 进 行, 需 要 分 期 分 批 进 行 时, 按 分 批 次 实 验 计 算 4. 上 机 课 程 单 班 上 机 计 划 学 时 1.0 双 班 上 机 计 划 学 时 1.1 三 合 班 上 机 计 划 学 时 1.2 四 合 班 上 机 计 划 学 时 1.3 ( 二 ) 特 殊 课 程 1. 双 语 教 学 ( 双 语 教 学 的 课 程 需 在 开 课 前 经 教 务 处 审 批 备 案 ) 计 划 学 时 合 班 系 数 2 ( 不 包 括 助 课 实 验 上 机 学 时 ) 2. 精 品 课 程 国 家 级 精 品 课 程 ( 有 效 期 内 ) 计 划 学 时 合 班 系 数 1.5 省 级 精 品 课 程 ( 有 效 期 内 ) 计 划 学 时 合 班 系 数 1.1 ( 不 包 括 助 课 实 验 上 机 学 时 ) ( 三 ) 新 课 程 计 划 学 时 合 班 系 数 1.5 新 课 程 是 指 过 去 不 曾 开 出 的 课 程 由 学 院 申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并 附 相 关 资 料 ( 四 ) 体 育 课 1. 公 共 体 育 课 男 女 生 教 学 班 总 数 : 不 超 过 自 然 班 数 的 20% 体 育 专 业 普 修 课 : 每 班 可 配 2 名 教 师 体 育 专 业 专 项 选 修 课 : 每 班 可 配 3 名 教 师 2. 教 练 员 工 作 量 教 练 员 训 练 工 作 量 按 实 际 训 练 天 数 计 入 ( 五 ) 制 图 绘 图 课 任 务 : 辅 导 画 图 上 机 作 业 等 单 班 计 划 学 时 双 班 计 划 学 时

23 ( 六 ) 素 描 色 彩 设 计 课 程 ( 建 筑 学 城 市 规 划 艺 术 设 计 工 业 设 计 专 业 ) 任 务 : 备 课 讲 课 课 外 辅 导 批 改 作 业 课 程 考 核 教 学 档 案 的 归 档 等 学 生 超 过 20 人, 每 班 可 配 备 2 名 教 师 每 人 计 划 学 时 0.95 ( 七 ) 军 事 理 论 课 任 务 : 备 课 讲 课 课 程 考 核 教 学 档 案 的 归 档 等 单 班 课 计 划 学 时 1.0 双 班 课 计 划 学 时 1.1 三 班 课 计 划 学 时 1.2 四 班 课 计 划 学 时 1.3 四 合 班 以 上, 每 增 加 一 个 班 递 增 计 划 学 时 的 0.1 二 实 践 教 学 ( 一 ) 指 导 课 程 设 计 任 务 : 准 备 指 导 辅 导 评 阅 考 评 评 定 成 绩 及 教 学 档 案 的 归 档 等 计 划 周 数 0.8 学 生 人 数 教 师 指 导 课 程 设 计 原 则 上 同 一 时 间 不 超 过 一 个 自 然 班, 特 殊 情 况 经 批 准 超 出 自 然 班 人 数 系 数 为 0.4 ( 二 ) 指 导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任 务 : 准 备 指 导 辅 导 评 阅 考 评 答 辩 及 教 学 档 案 的 归 档 等 理 工 类 ( 包 括 艺 术 类 ): 计 划 周 数 1.2 学 生 人 数 经 管 类 : 计 划 周 数 1.1 学 生 人 数 其 它 : 计 划 周 数 1.0 学 生 人 数 ( 三 ) 指 导 实 习 任 务 : 准 备 指 导 批 改 实 习 报 告 评 定 成 绩 及 教 学 档 案 的 归 档 等 校 内 实 习 : 实 际 天 数 2.0 校 外 实 习 : 实 际 天 数 2.5 ( 不 跟 班 实 习 系 数 为 2.0) 野 外 实 习 : 实 际 天 数 3.0 ( 包 括 野 外 地 质 实 习 野 外 测 量 实 习 煤 矿 井 下 实 习 煤 化 工 现 场 实 习 等 ) 注 :(1) 实 际 天 数 以 实 习 计 划 审 批 表 为 准 (2)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每 班 1 至 2 人, 每 增 加 一 个 班 增 加 1 至 2 人 兼 任 实 习 队 长 的 教 师 按 上 述 系 数 1.1 计 专 门 联 系 实 习 的 教 师 按 联 系 实 习 的 实 际 天 数 1.5 计 三 考 教 分 离 及 统 考 课 命 题 按 照 太 原 理 工 大 学 课 程 考 核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命 题, 每 门 课 程 出 题 计 6 个 工 作 量 四 教 学 研 究 任 务 : 包 括 观 摩 教 学 基 层 教 学 单 位 业 务 会 议 等 周 数

24 注 : 教 研 室 教 学 活 动 应 有 考 核 记 录, 不 参 加 活 动 者 不 予 计 教 学 工 作 量 教 学 工 作 量 的 审 核 一 计 算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量 的 基 础 数 据 均 来 源 于 本 学 期 教 学 任 务 安 排 二 每 学 期 的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量 计 算 完 成 后 教 师 可 上 网 查 询 三 教 师 工 作 量 如 有 误, 请 在 公 布 之 日 起 一 周 内 向 教 务 处 提 出 申 诉 四 教 师 应 上 网 打 印 本 人 工 作 量 表 并 保 存 五 教 务 处 将 向 人 事 处 提 供 年 度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量 数 据, 作 为 年 度 考 核 依 据 附 则 一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教 务 处 下 达 教 学 任 务 的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量 计 算 二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21

25 太 原 理 工 大 学 本 科 教 学 责 任 事 故 认 定 与 处 理 办 法 ( 修 订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进 一 步 加 强 教 学 管 理, 严 肃 教 学 纪 律, 保 障 教 学 秩 序, 及 时 妥 善 处 理 教 学 责 任 事 故, 切 实 提 高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教 学 责 任 事 故 是 影 响 教 学 秩 序 教 学 进 程 以 及 教 学 质 量 等 方 面 的 责 任 事 故 第 三 条 根 据 惩 前 毖 后 教 育 为 主 的 原 则, 按 照 对 教 学 的 影 响 程 度 和 发 生 的 情 节 与 后 果, 教 学 责 任 事 故 分 严 重 教 学 责 任 事 故 和 一 般 教 学 责 任 事 故 对 虽 有 工 作 失 误, 但 未 形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行 为, 给 予 黄 牌 警 告 本 规 定 所 涵 盖 的 主 体 为 教 师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负 责 实 验 的 教 辅 人 员 以 及 与 教 学 相 关 的 后 勤 管 理 人 员 ( 一 ) 严 重 教 学 责 任 事 故 ( 严 重 ) 严 重 教 学 责 任 事 故 是 指 在 教 学 环 节 中 由 于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了 重 大 失 误, 形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行 为 或 事 件 ( 二 ) 一 般 教 学 责 任 事 故 ( 一 般 ) 一 般 教 学 责 任 事 故 是 指 在 教 学 环 节 中 由 于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工 作 失 误, 形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行 为 或 事 件 ( 三 ) 黄 牌 警 告 ( 黄 牌 ) 黄 牌 警 告 是 指 在 教 学 环 节 中 由 于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工 作 失 误, 形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行 为 或 事 件 第 四 条 一 年 中 同 一 个 人 累 计 两 次 黄 牌 警 告, 记 一 次 一 般 教 学 责 任 事 故 ; 一 年 中 同 一 个 人 累 计 两 次 一 般 教 学 责 任 事 故, 记 一 次 严 重 教 学 责 任 事 故 第 二 章 教 学 责 任 事 故 的 认 定 第 五 条 教 学 责 任 事 故 分 为 : 教 学 类 考 试 与 成 绩 管 理 类 教 学 管 理 类 三 种 类 别 第 六 条 教 学 类 教 学 责 任 事 故 的 性 质 及 影 响, 按 照 表 1 所 列 款 项, 认 定 教 学 责 任 事 故 的 类 别 和 等 级 表 1 教 学 类 序 号 性 质 与 影 响 等 级 1 任 课 教 师 在 教 学 过 程 中 散 布 违 背 党 的 方 针 政 策, 违 背 教 师 基 本 职 业 严 重 道 德 规 范 和 教 书 育 人 基 本 宗 旨 的 言 论, 并 在 学 生 中 造 成 恶 劣 影 响 2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承 担 应 当 承 担 的 教 学 任 务, 妨 碍 正 常 教 学 严 重 3 未 按 学 校 相 关 规 定 [1] 擅 自 停 课 ; 严 重 [2] 擅 自 更 换 主 讲 教 师 代 课, 影 响 教 学 质 量, 学 生 反 响 强 烈 ; 严 重 22

26 [3] 擅 自 更 换 主 讲 教 师 上 课 时 间 黄 牌 4 非 不 可 避 免 原 因, 造 成 [1] 上 课 迟 到 15 分 钟 以 上 ; 严 重 [2] 上 课 迟 到 分 钟 之 间 ( 含 15 分 钟 ); 一 般 [3] 上 课 迟 到 10 分 钟 之 内 ( 含 10 分 钟 ); 黄 牌 [4] 提 前 下 课 15 分 钟 以 上 ; 一 般 [5] 提 前 下 课 分 钟 之 间 ( 含 15 分 钟 ); 黄 牌 5 在 教 学 过 程 中, 不 按 要 求 布 置 和 批 改 作 业 或 实 习 实 验 报 告 黄 牌 6 在 上 课 或 监 考 等 其 它 教 学 活 动 中 使 用 手 机 接 打 电 话 或 收 发 短 信 一 般 7 任 课 教 师 不 按 教 学 大 纲 [1] 擅 自 减 少 内 容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 严 重 要 求, 擅 自 减 少 授 课 内 容 或 学 时 [2] 擅 自 减 少 内 容 形 成 不 良 影 响 一 般 8 在 实 验 实 习 课 程 设 [1] 造 成 严 重 人 身 事 故 或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损 坏 ; 严 重 计 或 毕 业 设 计 等 实 践 环 [2] 造 成 人 身 或 财 产 损 失, 形 成 不 良 影 响 一 般 节 中, 因 指 导 教 师 或 带 队 教 师 疏 于 管 理 9 在 指 导 毕 业 设 计 或 论 文 [1] 选 题 不 当, 导 致 学 生 的 毕 业 设 计 或 论 文 内 容 出 现 雷 同 ; 或 严 重 过 程 中 不 负 责 任, 放 任 自 流, 未 能 对 学 生 的 舞 弊 现 象 及 时 制 止, 默 许 或 纵 容 学 生 弄 虚 作 假 [2] 不 认 真 执 行 学 校 学 院 规 定, 对 毕 业 设 计 或 论 文 工 作 准 备 不 一 般 充 分, 严 重 影 响 完 成 进 度 ; 或 未 能 严 格 审 核, 导 致 毕 业 设 计 或 论 文 质 量 低 劣 10 在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中, 不 [1]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 一 般 按 规 定 程 序 和 要 求 进 行 [2] 形 成 不 良 影 响 黄 牌 11 未 按 要 求 提 交 规 定 的 教 学 档 案 或 提 交 的 资 料 档 案 不 规 范 黄 牌 第 七 条 考 试 与 成 绩 管 理 类 教 学 责 任 事 故 的 性 质 及 影 响, 按 照 表 2 所 列 款 项, 认 定 教 学 责 任 事 故 的 类 别 和 等 级 表 2 考 试 与 成 绩 管 理 类 序 号 性 质 与 影 响 等 级 [1] 任 课 教 师 及 其 他 人 员 考 前 ( 包 括 答 疑 辅 导 等 ) 泄 露 试 卷 ; 严 重 [2] 在 考 试 前, 因 试 题 保 管 不 当 失 密,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 严 重 1 [3] 考 试 前 泄 露 考 题 或 考 试 结 束 后 遗 失 学 生 考 卷 ; 严 重 [4] 试 题 有 严 重 错 误 且 造 成 考 试 延 误 中 断 或 失 效 ; 严 重 [5] 试 卷 数 量 准 备 不 足, 影 响 考 试 黄 牌 2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更 改 学 校 统 一 安 排 的 课 程 考 试 时 间 或 地 点 一 般 3 试 题 与 近 四 年 雷 同,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严 重 23

27 4 弄 虚 作 假, 改 动 学 生 考 试 成 绩 严 重 在 评 阅 核 分 登 录 等 [1] 出 错 率 ( 出 错 处 总 数 与 总 份 数 的 比 值 ) 大 于 等 于 10%; 一 般 5 环 节 中 造 成 学 生 成 绩 错 误 [2] 出 错 率 ( 出 错 处 总 数 与 总 份 数 的 比 值 ) 小 于 10%, 大 于 5%; 黄 牌 6 教 师 在 评 阅 试 卷 中 由 于 核 分 错 误, 给 学 生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一 般 7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按 规 定 时 间 录 入 或 上 报 考 试 成 绩 一 般 考 试 期 间, 主 考 监 考 [1] 迟 到 15 分 钟 以 上 ; 严 重 8 人 员 未 按 有 关 规 定 提 前 到 达 考 场 ( 非 不 可 避 [2] 迟 到 分 钟 ( 含 15 分 钟 ); 一 般 免 原 因 ) [3] 迟 到 10 分 钟 ( 含 10 分 钟 ) 之 内 ; 黄 牌 9 主 考 教 师 未 到 考 场, 由 学 生 代 送 试 卷 黄 牌 监 考 未 按 规 定 履 行 监 考 职 责 [1] 考 试 期 间 脱 岗 放 弃 管 理 或 对 发 生 的 违 纪 问 题 隐 瞒 不 报 等 ; 严 重 [2] 不 严 格 执 行 考 试 规 定, 考 场 秩 序 混 乱 ; 一 般 10 [3] 考 试 结 束 后, 不 认 真 清 点 试 卷, 造 成 试 卷 丢 失 ; 严 重 [4] 未 经 批 准, 无 故 提 前 推 迟 或 延 长 考 试 时 间 ; 一 般 [5] 考 试 材 料 不 齐 全 不 规 范 ; 一 般 第 八 条 教 学 管 理 类 教 学 责 任 事 故 的 性 质 及 影 响, 按 照 表 3 所 列 款 项, 认 定 教 学 责 任 事 故 的 类 别 和 等 级 表 3 教 学 管 理 类 序 号 性 质 与 影 响 等 级 1 有 意 出 具 与 事 实 不 符 的 各 类 材 料, 私 自 更 改 或 伪 造 学 生 成 绩 档 案 严 重 2 丢 失 或 损 坏 学 生 试 卷 或 原 始 成 绩 单 严 重 3 对 所 发 生 的 教 学 责 任 事 故 或 与 教 学 有 关 的 学 生 违 纪 事 件, 有 意 隐 瞒 不 报, 造 成 恶 劣 影 响 严 重 4 因 管 理 不 善, 导 致 教 学 文 件 或 教 学 档 案 未 归 档 黄 牌 5 无 不 可 避 免 原 因 [1] 不 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影 响 到 学 生 正 常 毕 业 ; 严 重 [2] 未 将 新 学 期 教 学 安 排 落 实 到 位, 影 响 教 学 正 常 进 行 ; 一 般 6 由 于 疏 忽 保 密 管 理, 导 致 试 题 泄 漏 严 重 7 因 延 误 上 报 资 料 时 间 [1] 虽 补 救, 但 已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 一 般 24

28 8 或 工 作 失 误, 造 成 整 体 工 作 延 误 在 组 织 教 学 活 动 中 出 现 失 误, 影 响 正 常 教 学 秩 序 [2] 及 时 补 救, 没 有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 黄 牌 [1]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的 ; 严 重 [2] 产 生 不 良 影 响 的 一 般 第 三 章 教 学 责 任 事 故 的 处 理 第 九 条 对 教 学 责 任 事 故 的 认 定 和 处 理, 应 本 着 实 事 求 是 的 原 则, 达 到 警 示 后 者 教 育 当 事 人 的 目 的 第 十 条 各 种 教 学 责 任 事 故,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调 查 认 定 及 处 理 教 务 处 接 事 故 材 料 后 出 具 太 原 理 工 大 学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书,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责 任 教 师 及 学 院 签 字 认 可 或 提 出 书 面 说 明 及 申 诉 材 料 教 务 处 组 织 召 开 由 教 学 副 院 长 组 成 的 申 诉 会 议, 处 理 申 诉 事 宜 第 十 一 条 依 据 事 实, 黄 牌 警 告 一 般 教 学 责 任 事 故 由 教 务 处 相 关 科 室 研 究, 报 教 务 处 长 认 定 ; 严 重 教 学 责 任 事 故 由 教 务 处 长 会 议 研 究, 报 主 管 校 长 认 定 第 十 二 条 一 般 教 学 责 任 事 故, 由 教 务 处 在 学 校 教 学 例 会 上 通 报 批 评, 同 时 报 人 事 处 备 案 ; 严 重 教 学 责 任 事 故, 要 在 教 学 简 报 中 点 名 批 评, 并 报 人 事 处 备 案, 由 人 事 处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取 消 当 年 评 聘 职 称 权 利 教 学 责 任 事 故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 经 校 领 导 批 准, 扣 发 岗 位 津 贴, 直 至 解 聘 第 四 章 附 则 第 十 三 条 此 文 件 中 的 课 程 包 括 理 论 课 及 实 践 类 课 第 十 四 条 非 不 可 避 免 原 因 的 认 定 和 处 理 : 事 件 中 当 事 人 没 有 过 失 或 疏 忽, 而 是 由 于 发 生 了 当 事 人 无 法 预 见 无 法 预 防 无 法 避 免 无 法 克 服 和 无 法 控 制 的 事 件, 以 致 不 能 履 行 职 责, 导 致 教 学 活 动 延 误 或 无 法 进 行 当 事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学 生 和 相 关 学 院, 事 后 到 教 务 处 补 办 相 关 手 续 第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教 学 过 程 及 管 理 范 围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涉 及 其 他 未 尽 事 宜, 由 教 务 处 拟 定 解 决 方 案, 报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后 执 行 第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解 释 权 在 教 务 处 二 一 三 年 五 月 25

29 太 原 理 工 大 学 教 师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提 升 实 施 方 案 教 师 的 发 展 是 学 校 发 展 的 基 础, 高 校 教 师 教 育 教 学 水 平 的 提 升 是 新 时 期 高 等 教 育 质 量 提 高 的 关 键 和 保 障 一 领 导 责 任 和 条 件 保 障 1. 牢 固 树 立 育 人 为 先 的 根 本 指 导 思 想 和 人 才 培 养 在 学 校 的 中 心 地 位, 重 视 教 师 的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提 升, 着 力 抓 好 教 师 培 训 和 培 养 工 作 2. 筹 备 成 立 教 师 教 学 发 展 中 心, 有 计 划 地 开 展 教 师 入 职 培 训 岗 前 培 训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提 升 研 究 教 学 质 量 调 查 教 学 评 估 等 工 作 3. 学 校 创 造 条 件 支 持 教 师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提 升 工 作, 每 年 拨 出 专 项 经 费 用 于 教 师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提 升 二 新 教 师 入 职 与 岗 前 培 训 1. 严 格 实 施 高 校 教 师 资 格 准 入 制 度, 全 面 实 行 新 进 教 师 公 开 招 聘 和 考 录 制 度 各 学 院 拟 引 进 的 师 资 需 提 前 进 行 教 学 能 力 的 考 核 和 课 程 试 讲, 测 试 和 试 讲 环 节 由 学 院 组 织, 由 相 关 部 门 全 程 监 督 只 有 通 过 教 学 能 力 考 核, 方 可 报 请 人 事 部 门 办 理 接 收 进 校 手 续 2. 新 进 校 的 教 师 应 当 参 加 学 校 人 事 部 门 组 织 的 岗 前 培 训, 按 照 规 定 的 教 学 时 数 要 求 学 习 教 育 学 心 理 学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和 教 育 政 策 法 规, 取 得 省 级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部 门 颁 发 的 岗 前 培 训 合 格 证, 并 参 加 教 师 资 格 证 考 试 和 面 试 环 节, 取 得 高 校 教 师 资 格 证 3. 学 校 要 在 每 学 年 开 始 之 前 的 假 期 组 织 20 学 时 的 新 教 师 入 职 集 中 培 训, 采 用 集 中 网 络 培 训 邀 请 学 校 领 导 著 名 教 授 教 育 教 学 专 家 各 级 教 学 名 师 优 秀 教 师 对 新 教 师 进 行 学 校 文 化 师 德 师 风 学 术 道 德 教 学 管 理 基 本 制 度 现 代 教 育 技 术 等 专 项 培 训 培 训 后 要 进 行 考 核, 新 教 师 培 训 情 况 列 入 对 学 院 的 教 学 工 作 考 核 中 三 青 年 教 师 导 师 制 1. 对 未 曾 担 任 过 主 讲 课 程 的 青 年 教 师 实 行 导 师 制 度 教 师 所 在 学 院 为 青 年 教 师 选 派 导 师 导 师 应 具 有 副 高 以 上 ( 含 副 高 ) 职 称, 作 风 正 派, 治 学 严 谨, 教 学 经 验 丰 富 并 承 担 教 学 主 讲 任 务 接 受 辅 导 的 青 年 教 师 担 任 导 师 的 助 课 教 师, 一 般 每 名 导 师 指 导 1 2 名 青 年 教 师 2. 导 师 根 据 青 年 教 师 的 知 识 能 力 结 构 和 所 承 担 的 教 学 任 务, 督 促 并 指 导 青 年 教 师 进 行 教 学 发 展 规 划, 指 导 教 案 设 计 课 堂 设 计 等, 导 师 的 教 学 工 作 量 在 辅 导 青 年 教 师 期 间 按 照 无 助 课 教 师 的 工 作 量 计 3. 新 引 进 的 博 士 在 正 式 承 担 主 讲 课 程 教 学 任 务 前, 需 承 担 至 少 一 年 的 助 课 工 作, 完 成 除 授 课 外 的 其 他 教 学 辅 助 工 作, 如 辅 导 习 题 课 批 改 作 业 答 疑 组 织 实 验 等, 助 课 结 束 后, 学 院 组 织 其 进 行 试 讲, 经 学 院 考 核 通 过 的 方 可 安 排 主 讲 课 程 教 学 任 务 26

30 四 教 师 培 训 研 修 1. 学 校 每 学 期 组 织 一 次 优 秀 教 师 示 范 教 学 周, 近 三 年 进 校 的 教 师 都 要 参 加 示 范 教 学 的 观 摩, 观 摩 次 数 每 学 期 至 少 2 门 次, 教 务 处 要 将 观 摩 情 况 汇 总 向 学 院 反 馈,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参 与 观 摩 的 教 师 要 记 录 在 案 2. 学 校 要 创 造 条 件 为 青 年 教 师 提 供 教 学 业 务 培 训, 组 织 教 师 参 加 网 络 在 线 集 中 培 训, 选 派 到 国 内 外 名 校 担 任 访 问 学 者, 派 骨 干 教 师 参 加 教 学 研 究 会 议 等 3. 学 校 要 创 造 条 件 支 持 工 科 类 专 业 的 教 师 到 企 业 研 修 锻 炼, 增 加 实 践 经 验, 建 立 校 企 联 合 培 养 双 师 型 教 师 机 制, 对 于 赴 企 业 研 修 累 计 一 学 期 以 上 的 教 师, 学 校 经 过 认 定 给 予 在 岗 考 核 支 持 4. 提 高 优 质 教 育 资 源 的 使 用 效 率, 改 善 网 络 环 境, 面 向 全 体 教 师 开 放 国 家 级 精 品 课 程 开 放 课 程 视 频 公 开 课 及 其 他 优 质 教 学 资 源 平 台, 为 教 师 提 供 网 络 优 质 课 程 的 学 习 培 训 及 指 导 五 基 层 教 学 组 织 活 动 1. 健 全 基 层 教 学 组 织, 基 础 课 按 照 课 程 学 科 基 础 课 按 照 课 程 群 或 专 业 建 立 课 程 组 或 教 研 室, 进 一 步 完 善 各 学 院 基 层 教 学 组 织 的 教 学 法 研 究 活 动, 每 两 周 一 次, 做 好 活 动 记 录, 教 研 活 动 记 录 列 入 教 学 档 案 检 查 项 目 中, 定 期 检 查 2. 各 学 院 要 定 期 安 排 教 学 基 层 组 织 进 行 青 年 教 师 的 教 学 业 务 能 力 培 养 和 培 训 通 过 对 教 学 内 容 教 学 方 法 教 学 手 段 改 革 进 行 深 入 研 讨, 不 断 提 升 青 年 教 师 的 教 学 能 力 执 行 情 况 要 列 入 对 学 院 的 教 学 工 作 考 核 中 3. 要 以 各 学 院 的 教 学 基 层 组 织 为 基 础 开 展 教 学 竞 赛 和 评 比 观 摩 活 动, 以 学 院 为 单 位 组 织 每 年 一 次 教 学 基 本 功 竞 赛, 评 出 教 学 能 手, 并 通 过 学 院 推 选 参 加 教 师 教 学 基 本 功 竞 赛 4. 基 础 课 学 科 基 础 课 要 实 行 课 程 组 课 程 群 的 集 体 备 课 制 度, 同 时 开 展 深 化 教 学 重 点 难 点 问 题 的 研 究 六 奖 励 与 制 约 机 制 1. 将 教 师 教 育 培 训 考 核 的 情 况 纳 入 到 对 学 院 的 教 学 工 作 考 核 中, 考 核 业 绩 突 出 的 学 院 给 予 相 关 政 策 支 持 2. 获 得 校 级 教 学 基 本 功 竞 赛 的 教 师, 学 校 要 给 予 表 彰 奖 励, 获 得 省 级 教 学 基 本 功 竞 赛 的 教 师, 除 按 省 劳 动 竞 赛 委 员 会 规 定 进 行 记 功 奖 励 外, 学 校 要 给 予 配 套 奖 励 3. 完 善 对 教 师 教 学 能 力 的 考 核 与 评 价 机 制, 针 对 教 学 能 力 和 效 果 开 展 学 生 评 教 同 行 评 教 和 督 导 组 专 家 评 教 等 27

31 教 材 管 理 28

32 太 原 理 工 大 学 教 材 选 用 与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 校 教 号 为 了 加 强 对 教 材 选 用 的 指 导 与 管 理, 确 保 教 材 选 用 的 科 学 性 合 理 性 和 先 进 性, 为 使 教 材 供 应 管 理 工 作 更 加 细 致 周 密 规 范, 更 好 地 服 务 于 教 学, 服 务 于 师 生,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教 材 的 选 用 与 管 理 对 于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稳 定 教 学 秩 序 具 有 重 要 的 意 义 学 校 教 务 处 负 责 管 理 协 调 学 校 的 教 材 选 用, 教 材 供 应 中 心 配 合 教 务 处 完 成 教 材 的 征 订 与 发 行 工 作 一 教 材 的 选 用 管 理 1. 教 材 的 选 用 要 坚 持 择 优 选 用, 因 材 施 教 的 原 则, 选 用 教 材 要 符 合 我 校 各 专 业 的 培 养 目 标 和 培 养 计 划 的 要 求 全 校 本 科 生 的 必 修 课 选 修 课 实 验 课 等 所 用 教 材 均 适 用 于 本 办 法 2. 基 础 课 专 业 基 础 课 原 则 上 应 选 用 国 家 级 省 部 级 规 划 教 材 面 向 21 世 纪 教 材 等 优 秀 教 材 专 业 课 要 优 先 选 用 国 家 级 规 划 教 材 各 专 业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推 荐 的 优 秀 教 材 省 部 级 规 划 教 材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可 以 优 先 选 用 我 校 教 师 编 写 的 优 秀 教 材 3. 新 开 课 程 的 任 课 教 师 应 根 据 本 课 程 的 教 学 大 纲 要 求, 择 优 选 取 符 合 教 学 培 养 目 标 和 层 次 要 求 的 几 种 教 材, 经 系 一 级 教 学 单 位 讨 论 通 过 学 院 备 案 后 方 可 使 用 4. 采 用 同 一 教 学 大 纲 的 课 程, 一 般 应 选 用 同 一 版 本 的 教 材 如 果 以 教 改 为 目 的, 需 要 使 用 不 同 版 本 的 教 材 作 为 个 别 班 级 试 点 时, 需 报 系 一 级 教 学 单 位 批 准 系 领 导 要 对 不 同 教 材 使 用 情 况 写 出 评 价 意 见 再 行 推 广 使 用 5. 在 培 养 计 划 和 课 程 设 置 没 有 重 大 变 化 的 情 况 下, 原 则 上 不 得 因 更 换 授 课 教 师 而 任 意 更 换 教 材, 与 国 家 政 策 密 切 相 关 的 课 程 可 酌 情 更 换 6. 由 我 校 教 师 编 写 的 非 规 划 自 编 教 材, 以 教 学 目 的 使 用 的, 编 著 者 需 要 向 所 在 系 一 级 教 学 单 位 提 出 申 请, 本 着 择 优 原 则, 经 系 领 导 批 准 学 院 和 教 务 处 备 案 方 可 使 用 7. 要 根 据 本 学 科 的 发 展 和 教 学 改 革 情 况 适 时 使 用 教 材 的 修 订 版 或 更 新 教 材, 主 要 专 业 基 础 课 使 用 效 果 好 的 经 典 教 材 可 以 按 需 要 延 续 使 用 8. 大 力 加 强 对 教 材 使 用 质 量 调 查 工 作 的 力 度, 对 全 校 本 科 生 使 用 的 各 类 教 材 进 行 定 期 的 质 量 调 查, 凡 确 属 教 材 使 用 对 象 不 符, 编 校 印 刷 质 量 低 劣, 教 材 内 容 陈 旧, 教 学 效 果 不 好, 学 生 反 映 强 烈 的 教 材 要 停 止 使 用 9. 学 院 要 在 每 学 期 末 为 下 学 期 课 程 选 定 教 材 并 将 清 单 交 教 务 处 教 材 建 设 科 备 案, 学 校 教 材 供 应 中 心 要 确 保 新 学 期 教 材 及 时 到 位, 为 教 师 选 用 教 材 提 供 必 要 的 条 件 和 便 利, 逐 步 建 立 教 材 信 息 库, 提 供 教 材 样 本 展 示 为 教 师 选 用 优 秀 教 材 提 供 服 务 二 教 材 的 预 订 管 理 1. 教 材 的 预 定 由 学 校 教 材 供 应 中 心 负 责 实 施, 本 着 为 教 师 服 务 的 原 则, 为 教 师 选 用 及 预 定 教 材 创 造 必 要 的 条 件 并 提 供 方 便 逐 步 建 立 教 材 信 息 库, 提 供 教 材 样 本 展 示, 为 教 师 选 用 优 秀 教 材 提 供 服 务 2. 预 订 教 材 要 注 重 质 量, 在 选 用 本 课 程 教 材 版 本 时, 应 坚 持 先 进 性 适 用 性 和 合 理 性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应 29

33 注 意 符 合 本 专 业 学 生 培 养 目 标 培 养 要 求 和 教 材 出 版 周 期, 保 证 教 材 按 时 送 到, 方 便 师 生 使 用 3. 教 材 供 应 中 心 应 根 据 新 华 书 店 统 一 征 订 时 间, 在 每 学 期 的 第 十 二 周 把 教 材 征 订 目 录 及 征 订 单 发 到 各 学 院, 各 学 院 应 根 据 征 订 目 录 要 求 认 真 组 织 征 订 如 遇 征 订 目 录 中 未 列 入 的 书 目, 教 师 可 注 明 书 名 作 者 出 版 社 等 信 息, 由 教 材 中 心 与 出 版 社 联 系 征 订 4. 各 学 院 根 据 承 担 培 养 计 划 要 求 的 课 程, 安 排 各 专 业 确 定 选 用 教 材 的 版 本, 在 每 学 期 的 第 十 六 周 由 学 院 负 责 人 签 字 后 统 一 汇 总, 报 教 务 处 教 材 建 设 科 备 案, 交 教 材 供 应 中 心 预 订 如 因 教 学 计 划 调 整 或 其 它 因 素 未 能 预 订 需 追 加 征 订 时, 教 师 应 及 时 到 教 材 供 应 中 心 办 理 补 订 手 续, 教 材 供 应 中 心 将 设 法 争 取 按 时 供 书 5. 不 预 订 教 材 的 备 案 管 理 因 客 观 原 因 使 用 自 编 讲 义 的 课 程 和 暂 无 教 材 的 课 程 须 由 授 课 教 师 提 出 申 请, 填 写 不 预 订 教 材 申 请 表, 经 学 院 批 准, 在 教 务 处 备 案 三 教 材 供 应 及 领 用 管 理 1. 为 加 强 教 材 有 序 管 理, 全 校 师 生 的 教 学 用 书 由 教 材 供 应 中 心 统 一 管 理, 教 师 个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向 学 生 出 售 教 材 ( 含 自 编 教 材 ) 2. 供 应 时 间 及 供 应 办 法 : 集 中 供 书 时 间 在 每 学 期 开 课 前, 其 余 时 间 为 零 售 时 间 学 生 购 买 教 材 须 以 班 为 单 位, 由 学 习 委 员 统 一 收 款 到 教 材 供 应 中 心 办 理 购 买 手 续, 教 材 中 心 应 按 实 际 情 况 给 予 优 惠 3. 学 生 购 买 的 教 材, 如 发 现 有 错 页 缺 页 白 页 倒 装 等 影 响 继 续 使 用 情 况 时, 可 随 时 到 教 材 供 应 中 心 调 换 如 书 库 已 无 该 版 本, 教 材 中 心 负 责 原 价 退 费 学 生 使 用 的 教 材 是 按 计 划 采 购 的, 各 学 院 应 与 教 材 供 应 中 心 积 极 配 合, 预 定 的 教 材 要 及 时 购 买, 避 免 造 成 重 大 积 压 4. 凡 每 门 课 程 的 主 讲 教 师 和 有 助 课 任 务 的 教 师 可 领 用 一 本 教 材, 承 担 课 程 实 验 任 务 的 实 验 室 可 领 用 1-2 本 教 材 对 连 续 使 用 两 届 及 以 上 的 教 材, 教 师 可 重 新 领 用 教 师 领 用 教 材, 需 填 写 领 用 教 材 申 请 表, 统 一 到 教 材 供 应 中 心 办 理 手 续, 原 则 上 随 到 随 领 ; 对 新 版 本 教 材 提 前 一 个 学 期 发 放, 以 便 于 教 师 有 充 足 时 间 备 课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解 释 权 归 教 务 处 2011 年 12 月 修 订 30

34 太 原 理 工 大 学 教 材 建 设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校 教 号 附 件 二 为 了 进 一 步 加 强 我 校 教 材 建 设, 规 范 教 材 建 设 经 费 的 使 用, 根 据 太 原 理 工 大 学 教 材 建 设 的 实 施 意 见 和 我 校 教 材 建 设 现 状,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教 材 建 设 经 费 的 使 用 范 围 教 材 建 设 经 费 主 要 用 于 国 家 级 省 部 级 校 级 规 划 教 材 的 出 版 补 贴 和 开 展 教 材 建 设 研 究 的 活 动 经 费 二 教 材 建 设 经 费 资 助 范 围 1. 国 家 级 省 部 级 规 划 教 材 对 主 编 副 主 编 和 参 编 人 员 给 予 相 应 资 助, 校 级 规 划 教 材 只 对 主 编 给 予 资 助 ; 2. 教 材 建 设 经 费 只 对 出 版 或 再 版 教 材 进 行 资 助, 重 印 的 教 材 不 予 资 助 ; 3. 以 分 册 或 多 册 形 式 出 版 的 一 种 教 材 根 据 教 材 目 录 进 行 资 助 曾 获 资 助 的 教 材 若 获 批 更 高 级 别 规 划 教 材 时, 按 最 高 金 额 资 助 ( 累 计 补 差 ), 不 重 复 资 助 三 教 材 级 别 的 认 定 与 资 助 办 法 1. 国 家 级 规 划 教 材 的 认 定 与 资 助 国 家 级 规 划 教 材 是 指 教 育 部 组 织 评 选 认 定 的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 五 国 家 级 规 划 教 材 国 家 级 规 划 教 材 每 项 资 助 6 万 元 ( 其 中 2 万 元 为 出 版 后 支 付 ) 其 中 主 编 完 成 单 位 为 我 校 的 教 材 每 项 资 助 6 万 元, 副 主 编 完 成 单 位 为 我 校 的 教 材 每 项 可 获 50% 的 资 助, 我 校 参 编 的 教 材 每 项 可 获 30% 的 资 助 ; 同 一 教 材 系 我 校 教 师 担 任 主 编 副 主 编 和 参 编 时 按 照 最 高 标 准 资 助, 不 重 复 资 助 2. 省 部 级 规 划 教 材 的 认 定 与 资 助 (1) 部 级 规 划 教 材 : 教 育 部 以 外 的 其 它 部 委 教 材 审 定 机 构 批 准 立 项 的 规 划 教 材 ; (2) 教 育 部 各 专 业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及 其 分 委 员 会 审 定 批 准 立 项 的 规 划 教 材 ; (3) 各 行 业 一 级 学 会 协 会 审 定 批 准 立 项 的 规 划 教 材 ; (4) 省 级 规 划 教 材 : 列 入 省 教 育 厅 规 划 教 材 范 围 中 的 教 材 ( 目 前 我 省 暂 无 此 项 政 策 ) 省 部 级 规 划 教 材 每 项 资 助 3 万 元 ( 其 中 1 万 元 为 出 版 后 支 付 ), 其 中 主 编 完 成 单 位 为 我 校 的 教 材 每 项 资 助 3 万 元, 副 主 编 完 成 单 位 为 我 校 的 教 材 每 项 可 获 50% 的 资 助, 我 校 参 编 的 教 材 每 项 可 获 30% 的 资 助, 同 一 教 材 系 我 校 教 师 担 任 主 编 副 主 编 和 参 编 时 按 照 最 高 标 准 资 助, 不 重 复 资 助 3. 校 级 规 划 教 材 的 认 定 与 资 助 (1) 各 行 业 出 版 社 和 重 点 高 校 出 版 社 出 版 的 教 材 ; (2) 根 据 我 校 实 际 需 要, 在 课 程 教 学 改 革 过 程 中 体 现 了 专 业 特 色, 教 学 实 用 性 强 和 教 学 效 果 显 著, 适 应 面 大 的 课 程, 经 教 材 建 设 委 员 会 审 定 后 可 认 定 为 校 级 规 划 教 材, 获 得 资 助 出 版 校 级 立 项 资 助 范 围 只 资 助 我 校 作 为 主 编 完 成 单 位 的 教 材, 每 项 资 助 1 万 元, 副 主 编 和 参 编 不 在 资 助 范 围 31

35 四 教 材 建 设 经 费 的 资 助 程 序 上 述 各 类 教 材 申 请 资 助, 需 填 写 太 原 理 工 大 学 教 材 建 设 经 费 资 助 申 请 表, 提 供 教 材 出 版 合 同 和 相 关 的 批 准 立 项 文 件, 并 交 教 务 处 进 行 审 核 ; 需 校 教 材 建 设 委 员 会 进 行 审 定 的, 召 开 教 材 建 设 委 员 会 会 议 审 定 ; 最 后, 经 教 材 建 设 委 员 会 主 任 批 准 后 按 照 规 定 数 额 进 行 资 助 五 附 则 1. 所 有 列 入 教 材 建 设 经 费 资 助 的 教 材 作 者 均 须 为 我 校 正 式 在 编 在 岗 职 工 ; 2. 行 业 出 版 社 是 指 高 教 出 版 社 科 学 出 版 社 电 子 工 业 出 版 社 等 行 业 出 版 社 ; 重 点 高 校 出 版 社 是 指 属 于 985 院 校 的 高 校 出 版 社 ; 3. 该 办 法 是 太 原 理 工 大 学 教 材 建 设 实 施 意 见 的 实 施 细 则, 实 施 时 间 从 2010 年 1 月 1 日 起 执 行 解 释 权 属 于 教 务 处, 其 他 未 尽 事 宜 由 教 材 建 设 委 员 会 讨 论 决 定 2011 年 7 月 修 订 32

36 实 践 教 学 33

37 太 原 理 工 大 学 实 验 教 学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为 了 使 我 校 的 实 验 教 学 工 作 逐 步 走 上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的 管 理 轨 道, 建 立 良 好 的 实 验 教 学 秩 序, 进 一 步 提 高 实 验 教 学 质 量,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实 验 教 学 是 教 学 过 程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是 保 证 教 学 质 量, 培 养 合 格 人 才 不 可 缺 少 的 环 节, 是 培 养 学 生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实 事 求 是 的 科 学 态 度, 提 高 学 生 动 手 能 力 的 重 要 途 径 第 二 条 实 验 教 学 内 容 要 充 分 考 虑 学 生 的 知 识 结 构, 并 与 课 程 教 学 目 的 要 求 相 一 致, 要 吸 收 科 技 发 展 和 教 学 改 革 的 成 果, 优 化 内 容 和 结 构, 逐 步 增 加 设 计 性 综 合 性 以 及 创 新 性 实 验 内 容, 建 立 科 学 合 理 的 实 验 课 程 教 学 体 系 第 二 章 实 验 教 学 管 理 第 三 条 实 验 教 学 实 行 校 院 两 级 管 理, 教 务 处 负 责 对 实 验 教 学 进 行 质 量 监 督 与 硬 件 建 设, 各 学 院 和 实 验 中 心 ( 室 ) 规 划 实 验 教 学 的 具 体 目 标, 制 定 措 施, 安 排 计 划, 组 织 实 施 第 四 条 教 务 处 为 实 验 教 学 的 业 务 管 理 机 构,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1. 检 查 培 养 计 划 中 实 验 教 学 环 节 的 执 行 情 况 ; 2. 制 定 实 验 教 学 工 作 规 范 及 管 理 办 法, 并 定 期 检 查 实 施 情 况 ; 3. 检 查 实 验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实 验 教 材 实 验 指 导 书 及 其 它 实 验 教 学 资 料 的 建 设 ; 4. 对 照 培 养 计 划, 落 实 实 验 项 目, 积 极 解 决 实 验 教 学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 5. 掌 握 全 校 实 验 教 学 动 态, 组 织 实 验 教 学 质 量 评 估 与 考 核 ; 6. 做 好 实 验 室 建 设 和 管 理 工 作 第 五 条 各 学 院 和 实 验 中 心 ( 室 ) 为 实 验 教 学 的 二 级 管 理 单 位, 具 体 负 责 本 部 门 实 验 教 学 的 组 织 和 管 理 工 作, 制 定 落 实 并 完 成 各 项 实 验 教 学 任 务 主 要 职 责 是 : 1. 根 据 专 业 培 养 计 划 制 定 实 验 教 学 实 施 计 划, 负 责 落 实 实 验 教 学 任 务, 确 保 实 验 教 学 任 务 按 要 求 完 成 ; 2. 积 极 开 展 实 验 教 学 研 究 工 作, 努 力 改 进 教 学 方 法, 不 断 应 用 新 的 实 验 教 学 手 段, 对 实 验 内 容 进 行 改 革, 提 高 实 验 教 学 质 量 3. 加 强 对 实 验 教 学 质 量 的 管 理 与 监 控, 根 据 学 校 实 验 教 学 管 理 办 法 制 定 本 部 门 实 验 教 学 的 具 体 管 理 制 度 ; 4. 负 责 实 验 教 学 课 程 的 建 设, 组 织 编 写 实 验 教 学 大 纲 实 验 教 材 实 验 指 导 书 及 其 它 实 验 教 学 资 料 ; 5. 抓 好 实 验 教 学 队 伍 的 建 设, 按 需 要 配 备 实 验 教 学 人 员 ; 6. 认 真 进 行 实 验 教 学 的 检 查 分 析, 及 时 发 现 和 解 决 问 题, 以 保 证 良 好 的 实 验 教 学 秩 序 ; 7. 建 立 岗 位 责 任 制, 做 好 实 验 仪 器 设 备 实 验 材 料 以 及 各 种 设 施 的 管 理 工 作 ; 8. 本 着 厉 行 节 约, 杜 绝 浪 费 的 原 则, 加 强 实 验 经 费 管 理, 认 真 进 行 实 验 成 本 核 算, 做 到 账 目 清 楚 手 续 完 备 ; 9. 定 期 整 理 实 验 教 学 管 理 方 面 的 文 书 档 案 ; 组 织 上 报 实 验 教 学 各 项 统 计 报 表 和 信 息 34

38 第 三 章 实 验 教 学 计 划 第 六 条 实 验 教 学 计 划 是 培 养 计 划 的 组 成 部 分, 由 各 学 院 根 据 专 业 教 学 要 求 制 定, 教 务 处 负 责 审 定 并 落 实 检 查 计 划 的 执 行 情 况 实 验 教 学 计 划 应 对 实 验 课 程 的 设 置 开 课 学 期 每 个 实 验 项 目 的 实 验 学 时 数 教 学 进 程 等 进 行 全 面 系 统 科 学 的 安 排 课 内 实 验 大 于 16 学 时,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独 立 设 课 第 七 条 实 验 项 目 按 实 验 类 型 可 分 为 演 示 性 验 证 性 综 合 性 设 计 性 以 及 创 新 性 实 验 演 示 性 验 证 性 实 验 为 基 础 型 实 验 ; 综 合 性 设 计 性 实 验 为 提 高 型 实 验 为 适 应 人 才 培 养 需 要, 各 实 验 室 ( 中 心 ) 应 努 力 创 造 条 件 开 设 设 计 性 和 综 合 性 实 验, 有 条 件 的 实 验 室 ( 中 心 ) 可 向 学 生 开 设 创 新 性 研 究 实 验 第 八 条 实 验 教 学 计 划 是 组 织 和 实 施 实 验 教 学 的 基 础 文 件, 应 保 持 相 对 稳 定, 因 特 殊 原 因 需 要 调 整 时, 应 由 学 院 提 出 申 请, 经 相 关 部 门 主 管 教 学 负 责 人 审 查 后, 报 教 务 处 批 准 实 施 ; 第 九 条 新 开 实 验 及 综 合 性 设 计 性 实 验 应 由 各 学 院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论 证 论 证 内 容 包 括 : 实 验 与 所 属 课 程 的 关 系 与 作 用, 师 资 状 况 以 及 教 学 仪 器 设 备 的 配 置 情 况, 教 学 资 料 的 完 整 性 论 证 后 将 材 料 报 教 务 处 批 准 后, 列 入 实 验 教 学 计 划 第 四 章 实 验 教 学 计 划 执 行 第 十 条 实 验 主 讲 教 师 对 实 验 教 学 质 量 负 责 第 十 一 条 实 验 中 心 ( 室 ) 要 积 极 配 合 实 验 主 讲 教 师 拟 定 本 学 期 实 验 教 学 执 行 计 划, 按 时 上 报 教 务 处 第 十 二 条 实 验 中 心 ( 室 ) 要 合 理 统 筹 安 排 仪 器 设 备 实 验 耗 材 以 及 其 它 必 需 条 件, 保 证 实 验 教 学 正 常 进 行 第 十 三 条 实 验 教 学 过 程 1 课 前 准 备 阶 段 : 学 生 根 据 实 验 教 材 或 指 导 书, 认 真 预 习, 明 确 实 验 目 的 和 任 务, 并 写 出 预 习 报 告 ; 实 验 主 讲 教 师 应 认 真 备 课, 熟 悉 实 验 内 容, 与 辅 导 教 师 相 互 配 合, 合 理 划 分 实 验 小 组, 分 批 进 行 ; 实 验 室 工 作 人 员 应 提 前 做 好 实 验 准 备 工 作 2 实 验 进 行 阶 段 : 实 验 主 讲 教 师 简 明 扼 要 介 绍 实 验 原 理 方 法 步 骤 及 操 作 规 程 等, 尽 量 让 学 生 独 立 操 作 ( 为 考 虑 学 生 安 全, 特 殊 仪 器 除 外 ), 注 重 启 发 学 生 对 实 验 现 象 分 析 总 结, 培 养 学 生 独 立 思 考 能 力 对 学 生 一 些 奇 特 想 法, 积 极 配 合 学 生 实 验, 帮 助 学 生 解 决 困 难, 培 养 学 生 创 新 思 维 实 验 过 程 中, 学 生 要 认 真 操 作, 做 好 实 验 记 录 ; 教 师 在 指 导 实 验 的 同 时, 还 需 引 导 学 生 独 立 思 考, 以 提 高 学 生 发 现 问 题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3 实 验 结 束 时, 实 验 主 讲 教 师 要 检 查 学 生 的 实 验 记 录, 特 别 是 实 验 现 象 与 实 验 数 据 的 记 录, 检 查 完 成 后, 根 据 学 生 实 验 总 体 表 现 给 出 该 实 验 的 操 作 成 绩, 并 在 学 生 的 实 验 原 始 记 录 上 签 字 确 认, 学 生 整 理 仪 器, 恢 复 实 验 前 状 态, 方 可 离 开 4. 学 生 在 一 周 内 撰 写 实 验 报 告, 经 主 讲 老 师 批 阅, 给 出 实 验 报 告 成 绩, 结 合 操 作 成 绩, 给 出 该 实 验 的 总 成 绩, 该 成 绩 可 作 为 平 时 成 绩 的 主 要 参 考 之 一 第 十 四 条 实 验 考 核 方 式, 由 开 课 院 系 定, 课 内 实 验 部 分 的 考 核 成 绩 必 须 计 入 总 成 绩 中, 独 立 设 课 实 验 单 独 上 报 成 绩 第 十 五 条 实 验 教 学 资 料 存 入 主 讲 教 师 教 学 档 案 主 讲 教 师 应 填 写 实 验 教 学 日 志, 并 归 入 本 课 程 教 学 概 35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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