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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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二 ) 负 责 监 督 审 核 下 级 税 务 机 关 委 托 核 查 和 受 托 核 查 文 书 有 关 工 作 情 况 ( 三 ) 负 责 本 市 ( 地 ) 的 管 理 系 统 考 核 工 作 第 十 八 条 县 ( 区 ) 级 系 统 管 理 岗 的 职 责 : ( 一 ) 负 责 本 县 ( 区 ) 管 理 系 统 的 用 户 管 理 密 码 管 理 及 岗 位 设 置 等 工 作 ( 二 ) 负 责 检 查 上 传 数 据 第 十 九 条 县 ( 区 ) 级 业 务 经 办 岗 的 职 责 : ( 一 ) 负 责 录 入 本 县 ( 区 ) 内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总 ( 分 支 ) 机 构 的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信 息 ( 二 ) 负 责 对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总 ( 分 支 ) 机 构 预 缴 税 款 进 行 比 对 检 查 ( 三 ) 负 责 对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总 ( 分 支 ) 机 构 相 关 信 息 进 行 检 查 检 查 出 现 异 常 的 结 果, 及 时 进 行 核 查, 因 本 单 位 及 本 单 位 所 辖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总 ( 分 支 ) 机 构 原 因 造 成 的, 应 予 纠 正 ; 属 于 外 地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总 ( 分 支 ) 机 构 及 其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的 问 题, 及 时 在 管 理 系 统 上 发 送 委 托 核 查 文 书 ; 负 责 在 征 收 期 内 对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总 分 机 构 相 关 信 息 进 行 检 查, 检 查 出 现 异 常 的 结 果, 及 时 进 行 核 查, 因 本 单 位 及 本 单 位 所 辖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总 分 机 构 原 因 造 成 的, 应 予 纠 正 ; 属 于 外 地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总 分 机 构 及 其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的 问 题, 及 时 在 管 理 系 统 上 发 送 委 托 核 查 文 书 ( 四 ) 负 责 提 请 向 外 地 税 务 机 关 发 送 委 托 核 查 文 书 ( 五 ) 负 责 登 记 外 单 位 回 复 的 委 托 核 查 文 书, 并 将 核 查 处 理 结 果 文 书 录 入 系 统 ( 六 ) 负 责 登 记 外 单 位 发 来 的 受 托 核 查 文 书, 并 将 核 查 结 果 录 入 后 回 复 发 送 文 书 单 位 第 二 十 条 县 ( 区 ) 级 业 务 审 核 岗 的 职 责 : ( 一 ) 负 责 本 县 ( 区 ) 内 的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总 ( 分 支 ) 机 构 管 理 事 项 ( 二 ) 负 责 委 托 核 查 文 书 发 起 的 审 核 ( 三 ) 负 责 对 外 单 位 回 复 的 委 托 核 查 结 果 做 出 最 终 处 理 决 定 ( 四 ) 负 责 组 织 执 行 收 到 受 托 核 查 文 书 后 的 核 查 工 作, 负 责 审 核 核 查 结 果 及 处 理 决 定 第 二 十 一 条 省 级 税 务 机 关 可 根 据 本 地 实 际 情 况, 并 结 合 上 述 岗 位 和 职 责 体 系, 设 置 具 体 相 应 岗 位 并 划 分 职 责 第 四 章 系 统 维 护 第 二 十 二 条 管 理 系 统 软 件 运 行 维 护 统 一 纳 入 税 务 总 局 运 维 体 系, 对 管 理 系 统 软 件 运 行 中 发 生 的 问 题 提 供 业 务 和 技 术 支 持 各 省 级 税 务 机 关 成 立 管 理 系 统 运 行 维 护 组, 由 所 得 税 管 理 部 门 征 管 科 技 部 门 电 子 税 务 管 理 部 门 ( 信 息 中 心 ) 相 关 人 员 组 成, 对 管 理 系 统 运 行 中 发 生 的 问 题 提 供 业 务 和 技 术 支 持 第 二 十 三 条 管 理 系 统 硬 件 运 行 和 维 护, 由 各 省 级 税 务 机 关 电 子 税 务 管 理 中 心 ( 信 息 中 心 ) 统 一 负 责 第 五 章 质 量 考 核 第 二 十 四 条 管 理 系 统 运 行 质 量 考 核 是 加 强 管 理 系 统 应 用 管 理 的 必 要 措 施 系 统 运 行 质 量 考 核 应 遵 循 公 平 公 正 公 开 效 率 的 原 则 管 理 系 统 运 行 质 量 考 核 的 方 式 是 上 级 税 务 机 关 考 核 下 级 税 务 机 关, 实 行 逐 级 考 核 第 二 十 五 条 管 理 系 统 运 行 质 量 考 核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信 息 质 量 考 核 信 息 核 查 质 量 考 核 信 息 传 输 质 量 考 核 和 系 统 维 护 质 量 考 核 第 二 十 六 条 信 息 质 量 考 核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信 息 采 集 的 及 时 性 数 据 信 息 的 完 整 性 和 准 确 性 781

2 第 二 十 七 条 信 息 核 查 质 量 考 核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信 息 比 对 的 准 确 性 协 查 回 复 的 及 时 性 第 二 十 八 条 信 息 传 输 质 量 考 核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信 息 传 输 的 及 时 性 数 据 处 理 的 准 确 性 第 二 十 九 条 管 理 系 统 维 护 质 量 考 核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系 统 运 行 的 可 靠 性 数 据 库 备 份 工 作 的 及 时 性 和 完 整 性 信 息 分 析 和 信 息 比 对 的 及 时 性 和 准 确 性 系 统 修 订 完 善 的 及 时 性 和 准 确 性 第 三 十 条 信 息 传 输 信 息 核 查 和 系 统 维 护 的 安 全 性,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第 八 十 七 条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十 一 条 管 理 系 统 的 具 体 考 核 办 法 另 行 制 定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二 条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可 根 据 本 办 法 制 定 具 体 实 施 办 法 在 同 一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内 跨 地 市 ( 区 县 ) 经 营 的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其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管 理 可 使 用 本 管 理 系 统, 具 体 实 施 办 法 由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参 照 本 办 法 联 合 制 定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清 算 所 得 税 申 报 表 的 通 知 2009 年 7 月 17 日 国 税 函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 为 贯 彻 落 实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税 务 总 局 制 定 了 企 业 清 算 所 得 税 申 报 表 及 其 附 表 现 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清 算 所 得 税 申 报 表 及 附 表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各 地 税 务 机 关 及 时 做 好 上 述 报 表 的 印 制 发 放 学 习 培 训 及 软 件 修 改 等 工 作 执 行 中 有 何 问 题, 请 及 时 向 税 务 总 局 ( 所 得 税 司 ) 报 告 附 件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清 算 所 得 税 申 报 表 及 附 表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清 算 所 得 税 申 报 表 及 附 表 填 报 说 明 附 件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清 算 所 得 税 申 报 表 清 算 期 间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 税 人 名 称 :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 金 额 单 位 : 元 ( 列 至 角 分 ) 类 别 行 次 项 目 金 额 782

3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计 算 应 纳 所 得 税 额 计 算 应 补 ( 退 ) 所 得 税 额 计 算 1 资 产 处 置 损 益 ( 填 附 表 一 ) 2 负 债 清 偿 损 益 ( 填 附 表 二 ) 3 清 算 费 用 4 清 算 税 金 及 附 加 5 其 他 所 得 或 支 出 6 清 算 所 得 ( ) 7 免 税 收 入 8 不 征 税 收 入 9 其 他 免 税 所 得 10 弥 补 以 前 年 度 亏 损 11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 12 税 率 (25%) 13 应 纳 所 得 税 额 (11 12) 14 减 ( 免 ) 企 业 所 得 税 额 15 境 外 应 补 所 得 税 额 16 境 内 外 实 际 应 纳 所 得 税 额 ( ) 17 以 前 纳 税 年 度 应 补 ( 退 ) 所 得 税 额 18 实 际 应 补 ( 退 ) 所 得 税 额 (16+17) 纳 税 人 盖 章 : 代 理 申 报 中 介 机 构 盖 章 :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受 理 专 用 章 : 清 算 组 盖 章 : 经 办 人 签 字 及 执 业 证 件 号 码 : 受 理 人 签 字 : 经 办 人 签 字 : 申 报 日 期 : 年 月 日 代 理 申 报 日 期 : 年 月 日 受 理 日 期 : 年 月 日 附 表 一 : 资 产 处 置 损 益 明 细 表 填 报 时 间 : 年 月 日 金 额 单 位 : 元 ( 列 至 角 分 ) 行 次 项 目 账 面 价 值 (1) 计 税 基 础 (2) 可 变 现 价 值 或 交 易 价 格 (3) 资 产 处 置 损 益 (4) =(3)-(2) 1 货 币 资 金 2 短 期 投 资 * 3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 4 应 收 票 据 5 应 收 账 款 6 预 付 账 款 783

4 7 应 收 利 息 8 应 收 股 利 9 应 收 补 贴 款 * 10 其 他 应 收 款 11 存 货 12 待 摊 费 用 * 13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资 产 14 其 他 流 动 资 产 15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 16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 17 长 期 应 收 款 # 18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19 长 期 债 权 投 资 * 20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 21 固 定 资 产 22 在 建 工 程 23 工 程 物 资 24 固 定 资 产 清 理 25 生 物 资 产 # 26 油 气 资 产 # 27 无 形 资 产 28 开 发 支 出 # 29 商 誉 # 30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31 其 他 非 流 动 资 产 32 总 计 经 办 人 签 字 : 纳 税 人 盖 章 : 附 表 二 : 负 债 清 偿 损 益 明 细 表 填 报 时 间 : 年 月 日 金 额 单 位 : 元 ( 列 至 角 分 ) 行 次 项 目 账 面 价 值 (1) 计 税 基 础 (2) 清 偿 金 额 (3) 负 债 清 偿 损 益 (4) =(2)-(3) 1 短 期 借 款 2 交 易 性 金 融 负 债 # 3 应 付 票 据 4 应 付 账 款 5 预 收 账 款 6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 7 应 付 工 资 * 784

5 8 应 付 福 利 费 * 9 应 交 税 费 10 应 付 利 息 11 应 付 股 利 12 其 他 应 交 款 * 13 其 他 应 付 款 14 预 提 费 用 * 15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负 债 16 其 他 流 动 负 债 17 长 期 借 款 18 应 付 债 券 19 长 期 应 付 款 20 专 项 应 付 款 21 预 计 负 债 # 22 其 他 非 流 动 负 债 23 总 计 经 办 人 签 字 : 纳 税 人 盖 章 : 附 表 三 : 剩 余 财 产 计 算 和 分 配 明 细 表 填 报 时 间 : 年 月 日 金 额 单 位 : 元 ( 列 至 角 分 ) 类 别 行 次 项 目 金 额 1 资 产 可 变 现 价 值 或 交 易 价 格 2 清 算 费 用 3 职 工 工 资 剩 余 财 产 计 算 4 社 会 保 险 费 用 5 法 定 补 偿 金 6 清 算 税 金 及 附 加 7 清 算 所 得 税 额 8 以 前 年 度 欠 税 额 9 其 他 债 务 10 剩 余 财 产 ( ) 11 其 中 : 累 计 盈 余 公 积 12 累 计 未 分 配 利 润 股 东 名 称 持 有 清 算 投 资 额 分 配 的 财 其 中 : 确 企 业 权 益 产 金 额 认 为 股 息 性 投 资 比 金 额 例 (%) 剩 余 财 产 分 配 13 (1) 14 (2) 785

6 15 (3) 经 办 人 签 字 : 纳 税 人 盖 章 : 附 件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清 算 所 得 税 申 报 表 填 报 说 明 一 适 用 范 围 本 表 适 用 于 按 税 收 规 定 进 行 清 算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居 民 企 业 纳 税 人 ( 以 下 简 称 纳 税 人 ) 申 报 二 填 报 依 据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和 相 关 税 收 政 策 规 定 计 算 填 报 三 有 关 项 目 填 报 说 明 ( 一 ) 表 头 项 目 1. 清 算 期 间 : 填 报 纳 税 人 实 际 生 产 经 营 终 止 之 日 至 办 理 完 毕 清 算 事 务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2. 纳 税 人 名 称 : 填 报 税 务 机 关 统 一 核 发 的 税 务 登 记 证 所 载 纳 税 人 的 全 称 3.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 填 报 税 务 机 关 统 一 核 发 的 税 务 登 记 证 号 码 ( 二 ) 行 次 说 明 1. 第 1 行 资 产 处 置 损 益 : 填 报 纳 税 人 全 部 资 产 按 可 变 现 价 值 或 交 易 价 格 扣 除 其 计 税 基 础 后 确 认 的 资 产 处 置 所 得 或 损 失 金 额 本 行 通 过 附 表 一 资 产 处 置 损 益 明 细 表 计 算 填 报 2. 第 2 行 负 债 清 偿 损 益 : 填 报 纳 税 人 全 部 负 债 按 计 税 基 础 减 除 其 清 偿 金 额 后 确 认 的 负 债 清 偿 所 得 或 损 失 金 额 本 行 通 过 附 表 二 负 债 清 偿 损 益 明 细 表 计 算 填 报 3. 第 3 行 清 算 费 用 : 填 报 纳 税 人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与 清 算 业 务 有 关 的 费 用 支 出, 包 括 清 算 组 组 成 人 员 的 报 酬, 清 算 财 产 的 管 理 变 卖 及 分 配 所 需 的 评 估 费 咨 询 费 等 费 用, 清 算 过 程 中 支 付 的 诉 讼 费 用 仲 裁 费 用 及 公 告 费 用, 以 及 为 维 护 债 权 人 和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支 付 的 其 他 费 用 4. 第 4 行 清 算 税 金 及 附 加 : 填 报 纳 税 人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除 企 业 所 得 税 和 允 许 抵 扣 的 增 值 税 以 外 的 各 项 税 金 及 其 附 加 5. 第 5 行 其 他 所 得 或 支 出 : 填 报 纳 税 人 清 算 过 程 中 取 得 的 其 他 所 得 或 发 生 的 其 他 支 出 其 中, 其 他 支 出 以 - 号 ( 负 数 ) 填 列 6. 第 6 行 清 算 所 得 : 填 报 纳 税 人 全 部 资 产 按 可 变 现 价 值 或 交 易 价 格 减 除 其 计 税 基 础 清 算 费 用 相 关 税 费, 加 上 债 务 清 偿 损 益 等 后 的 余 额 7. 第 7 行 免 税 收 入 : 填 报 纳 税 人 清 算 过 程 中 取 得 的 按 税 收 规 定 免 税 收 入 8. 第 8 行 不 征 税 收 入 : 填 报 纳 税 人 清 算 过 程 中 取 得 的 按 税 收 规 定 不 征 税 收 入 9. 第 9 行 其 他 免 税 所 得 : 填 报 纳 税 人 清 算 过 程 中 取 得 的 按 税 收 规 定 免 税 的 所 得 10. 第 10 行 弥 补 以 前 年 度 亏 损 : 填 报 纳 税 人 按 税 收 规 定 可 在 税 前 弥 补 的 以 前 纳 税 年 度 尚 未 弥 补 的 亏 损 额 11. 第 11 行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金 额 等 于 本 表 第 行 本 行 按 照 上 述 顺 序 计 算 结 果 为 负 数, 本 行 金 额 填 零 12. 第 12 行 税 率 : 填 报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规 定 的 税 率 25% 786

7 13. 第 13 行 应 纳 所 得 税 额 : 金 额 等 于 本 表 第 行 14. 第 14 行 减 ( 免 ) 企 业 所 得 税 额 : 填 报 纳 税 人 按 税 收 规 定 准 予 减 免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额 15. 第 15 行 境 外 应 补 所 得 税 额 : 填 报 纳 税 人 按 税 收 规 定 在 清 算 期 间 发 生 的 境 外 所 得 应 在 境 内 补 缴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额 16. 第 16 行 境 内 外 实 际 应 纳 所 得 税 额 : 金 额 等 于 本 表 第 行 17. 第 17 行 以 前 纳 税 年 度 应 补 ( 退 ) 所 得 税 额 : 填 报 纳 税 人 因 以 前 纳 税 年 度 损 益 调 整 汇 算 清 缴 多 缴 欠 税 等 在 清 算 期 间 应 补 ( 退 ) 企 业 所 得 税 额 其 中, 应 退 企 业 所 得 税 额 以 - 号 ( 负 数 ) 填 列 18. 第 18 行 实 际 应 补 ( 退 ) 所 得 税 额 : 金 额 = 本 表 第 行 四 表 内 及 表 间 关 系 1. 第 1 行 = 附 表 一 第 32 行 资 产 处 置 损 益 (4) 列 的 总 计 数 2. 第 2 行 = 附 表 二 第 23 行 负 债 清 偿 损 益 (4) 列 的 总 计 数 3. 第 6 行 = 本 表 第 行 4. 第 11 行 = 本 表 第 行 5. 第 13 行 = 本 表 第 行 6. 第 16 行 = 本 表 第 行 7. 第 18 行 = 本 表 第 行 附 表 一 资 产 处 置 损 益 明 细 表 填 报 说 明 一 适 用 范 围 本 表 适 用 于 按 税 收 规 定 进 行 清 算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居 民 企 业 纳 税 人 ( 以 下 简 称 纳 税 人 ) 申 报 二 填 报 依 据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和 相 关 税 收 政 策 规 定 计 算 填 报 三 有 关 项 目 填 报 说 明 1. 标 有 * 行 次 由 执 行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的 纳 税 人 填 报 ; 标 有 # 行 次 由 执 行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纳 税 人 填 报 ; 其 他 行 次 执 行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和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纳 税 人 均 填 报 执 行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和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以 外 的 纳 税 人, 按 照 本 表 的 行 次 内 容 根 据 其 资 产 情 况 分 析 填 报 2. 账 面 价 值 (1) 列 : 填 报 纳 税 人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会 计 制 度 规 定 确 定 的 清 算 开 始 日 的 各 项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的 金 额 3. 计 税 基 础 (2) 列 : 填 报 纳 税 人 按 照 税 收 规 定 确 定 的 清 算 开 始 日 的 各 项 资 产 计 税 基 础 的 金 额, 即 取 得 资 产 时 确 定 的 计 税 基 础 减 除 在 清 算 开 始 日 以 前 纳 税 年 度 内 按 照 税 收 规 定 已 在 税 前 扣 除 折 旧 摊 销 准 备 金 等 的 余 额 4. 可 变 现 价 值 或 交 易 价 格 (3) 列 : 填 报 纳 税 人 清 算 过 程 中 各 项 资 产 可 变 现 价 值 或 交 易 价 格 的 金 额 5. 资 产 处 置 损 益 (4) 列 : 填 报 纳 税 人 各 项 资 产 可 变 现 价 值 或 交 易 价 格 减 除 其 计 税 基 础 的 余 额 四 表 内 及 表 间 关 系 1. 资 产 处 置 损 益 (4) 列 = 本 表 可 变 现 价 值 或 交 易 价 格 (3) 列 - 计 税 基 础 (2) 列 787

8 2. 第 32 行 账 面 价 值 (1) 列 总 计 = 本 表 账 面 价 值 (1) 列 第 行 总 计 3. 第 32 行 计 税 基 础 (2) 列 总 计 = 本 表 计 税 基 础 (2) 列 第 行 总 计 4. 第 32 行 可 变 现 价 值 或 交 易 价 格 (3) 列 总 计 = 本 表 可 变 现 价 值 或 交 易 价 格 (3) 列 第 行 总 计 5. 第 32 行 资 产 处 置 损 益 (4) 列 总 计 = 本 表 第 32 行 可 变 现 价 值 或 交 易 价 格 (3) 列 总 计 - 本 表 第 32 行 计 税 基 础 (2) 列 总 计 = 本 表 资 产 处 置 损 益 (4) 列 第 行 总 计 6. 第 32 行 资 产 处 置 损 益 (4) 列 总 计 = 主 表 第 1 行 附 表 二 负 债 清 偿 损 益 明 细 表 填 报 说 明 一 适 用 范 围 本 表 适 用 于 按 税 收 规 定 进 行 清 算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居 民 企 业 纳 税 人 ( 以 下 简 称 纳 税 人 ) 申 报 二 填 报 依 据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和 相 关 税 收 政 策 规 定 计 算 填 报 三 有 关 项 目 填 报 说 明 1. 标 有 * 行 次 由 执 行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的 纳 税 人 填 报 ; 标 有 # 行 次 由 执 行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纳 税 人 填 报 ; 其 他 行 次 执 行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和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纳 税 人 均 填 报 执 行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和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以 外 的 纳 税 人, 按 照 本 表 的 行 次 内 容 根 据 其 负 债 情 况 分 析 填 报 2. 账 面 价 值 (1) 列 : 填 报 纳 税 人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会 计 制 度 规 定 确 定 的 清 算 开 始 日 的 各 项 负 债 账 面 价 值 的 金 额 3. 计 税 基 础 (2) 列 : 填 报 纳 税 人 按 照 税 收 规 定 确 定 的 清 算 开 始 日 的 各 项 负 债 计 税 基 础 的 金 额, 即 负 债 的 账 面 价 值 减 去 未 来 期 间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按 照 税 收 规 定 予 以 扣 除 金 额 的 余 额 4. 清 偿 金 额 (3) 列 : 填 报 纳 税 人 清 算 过 程 中 各 项 负 债 的 清 偿 金 额 5. 负 债 清 偿 损 益 (4) 列 : 填 报 纳 税 人 各 项 负 债 计 税 基 础 减 除 其 清 偿 金 额 的 余 额 四 表 内 及 表 间 关 系 1. 负 债 清 偿 损 益 (4) 列 = 本 表 计 税 基 础 (2) 列 - 清 偿 金 额 (3) 列 2. 第 23 行 账 面 价 值 (1) 列 总 计 = 本 表 账 面 价 值 (1) 列 第 行 总 计 3. 第 23 行 计 税 基 础 (2) 列 总 计 = 本 表 计 税 基 础 (2) 列 第 行 总 计 4. 第 23 行 清 偿 金 额 (3) 列 总 计 = 本 表 清 偿 金 额 (3) 列 第 行 总 计 5. 第 23 行 负 债 清 偿 损 益 (4) 列 总 计 = 本 表 第 23 行 计 税 基 础 (2) 列 总 计 - 本 表 第 23 行 清 偿 金 额 (3) 列 总 计 = 本 表 负 债 清 偿 损 益 (4) 列 第 行 总 计 6. 第 23 行 负 债 清 偿 损 益 列 总 计 = 主 表 第 2 行 附 表 三 剩 余 财 产 计 算 明 细 表 填 报 说 明 申 报 一 适 用 范 围 本 表 适 用 于 按 税 收 规 定 进 行 清 算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居 民 企 业 纳 税 人 ( 以 下 简 称 纳 税 人 ) 788

9 二 填 报 依 据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和 相 关 税 收 政 策 规 定 计 算 填 报 三 有 关 项 目 填 报 说 明 1. 第 1 行 资 产 可 变 现 价 值 或 交 易 价 格 : 填 报 纳 税 人 全 部 资 产 的 可 变 现 价 值 或 交 易 价 格 金 额 2. 第 2 行 清 算 费 用 : 填 报 纳 税 人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与 清 算 业 务 有 关 的 费 用 支 出, 包 括 清 算 组 组 成 人 员 的 报 酬, 清 算 财 产 的 管 理 变 卖 及 分 配 所 需 的 评 估 费 咨 询 费 等 费 用, 清 算 过 程 中 支 付 的 诉 讼 费 用 仲 裁 费 用 及 公 告 费 用, 以 及 为 维 护 债 权 人 和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支 付 的 其 他 费 用 3. 第 3 行 职 工 工 资 : 填 报 纳 税 人 清 算 过 程 中 偿 还 的 职 工 工 资 4. 第 4 行 社 会 保 险 费 用 : 填 报 纳 税 人 清 算 过 程 中 偿 还 欠 缴 的 各 种 社 会 保 险 费 用 5. 第 5 行 法 定 补 偿 金 : 填 报 纳 税 人 清 算 过 程 中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支 付 的 法 定 补 偿 金 6. 第 6 行 清 算 税 金 及 附 加 : 填 报 纳 税 人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除 企 业 所 得 税 和 允 许 抵 扣 的 增 值 税 以 外 的 各 项 税 金 及 其 附 加 7. 第 7 行 清 算 所 得 税 额 : 填 报 纳 税 人 清 算 过 程 中 应 缴 的 清 算 企 业 所 得 税 金 额 8. 第 8 行 以 前 年 度 欠 税 额 : 填 报 纳 税 人 以 前 年 度 欠 缴 的 各 项 税 金 及 其 附 加 9. 第 9 行 其 他 债 务 : 填 报 纳 税 人 清 算 过 程 中 偿 还 的 其 他 债 务 10. 第 10 行 剩 余 财 产 : 填 报 纳 税 人 全 部 资 产 按 可 变 现 价 值 或 交 易 价 格 减 除 清 算 费 用 职 工 工 资 社 会 保 险 费 用 法 定 补 偿 金 清 算 税 费 清 算 所 得 税 额 以 前 年 度 欠 税 和 企 业 其 他 债 务 后 的 余 额 11. 第 11 行 其 中 : 累 计 盈 余 公 积 : 填 报 纳 税 人 截 止 开 始 分 配 剩 余 财 产 时 累 计 从 净 利 润 提 取 的 盈 余 公 积 金 额 12. 第 12 行 其 中 : 累 计 未 分 配 利 润 : 填 报 纳 税 人 截 止 开 始 分 配 剩 余 财 产 时 累 计 的 未 分 配 利 润 金 额 13. 第 行 股 东 名 称 列 : 填 报 清 算 企 业 的 各 股 东 名 称 14. 第 行 持 有 清 算 企 业 权 益 性 投 资 比 例 列 : 填 报 清 算 企 业 的 各 股 东 持 有 清 算 企 业 的 权 益 性 投 资 比 例 15. 第 行 投 资 额 列 : 填 报 清 算 企 业 各 股 东 向 清 算 企 业 进 行 权 益 性 投 资 总 额 16. 第 行 分 配 的 财 产 金 额 列 : 填 报 清 算 企 业 的 各 股 东 从 清 算 企 业 剩 余 财 产 中 按 照 其 持 有 的 清 算 企 业 的 权 益 性 投 资 比 例 分 得 的 财 产 金 额 17. 第 行 其 中 确 认 为 股 息 金 额 列 : 填 报 清 算 企 业 的 各 股 东 从 清 算 企 业 剩 余 财 产 分 得 财 产 中, 相 当 于 累 计 未 分 配 利 润 和 累 计 盈 余 公 积 按 照 其 持 有 清 算 企 业 权 益 性 投 资 比 例 计 算 确 认 的 部 分 清 算 企 业 的 非 企 业 所 得 税 纳 税 人 股 东 不 填 此 列 四 表 内 及 表 间 关 系 1. 第 10 行 = 本 表 第 行 2. 第 2 行 = 主 表 第 3 行 3. 第 6 行 = 主 表 第 4 行 4. 第 7 行 = 主 表 第 16 行 789

10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核 定 征 收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2009 年 7 月 14 日 国 税 函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企 业 所 得 税 核 定 征 收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号 ) 下 发 后, 各 地 反 映 需 要 对 有 关 问 题 进 一 步 明 确 为 规 范 企 业 所 得 税 核 定 征 收 工 作, 现 对 企 业 所 得 税 核 定 征 收 若 干 问 题 通 知 如 下 : 一 国 税 发 号 文 件 第 三 条 第 二 款 所 称 特 定 纳 税 人 包 括 以 下 类 型 的 企 业 : ( 一 ) 享 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和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一 项 或 几 项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的 企 业 ( 不 包 括 仅 享 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二 十 六 条 规 定 免 税 收 入 优 惠 政 策 的 企 业 ); ( 二 )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 ( 三 ) 上 市 公 司 ; ( 四 ) 银 行 信 用 社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保 险 公 司 证 券 公 司 期 货 公 司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融 资 租 赁 公 司 担 保 公 司 财 务 公 司 典 当 公 司 等 金 融 企 业 ; ( 五 ) 会 计 审 计 资 产 评 估 税 务 房 地 产 估 价 土 地 估 价 工 程 造 价 律 师 价 格 鉴 证 公 证 机 构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机 构 专 利 代 理 商 标 代 理 以 及 其 他 经 济 鉴 证 类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 ( 六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企 业 对 上 述 规 定 之 外 的 企 业,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要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的 范 围 和 标 准 确 定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征 收 方 式, 不 得 违 规 扩 大 核 定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范 围 ; 对 其 中 达 不 到 查 账 征 收 条 件 的 企 业 核 定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并 促 使 其 完 善 会 计 核 算 和 财 务 管 理, 达 到 查 账 征 收 条 件 后 要 及 时 转 为 查 账 征 收 二 国 税 发 号 文 件 第 六 条 中 的 应 税 收 入 额 等 于 收 入 总 额 减 去 不 征 税 收 入 和 免 税 收 入 后 的 余 额 用 公 式 表 示 为 : 应 税 收 入 额 = 收 入 总 额 - 不 征 税 收 入 - 免 税 收 入 其 中, 收 入 总 额 为 企 业 以 货 币 形 式 和 非 货 币 形 式 从 各 种 来 源 取 得 的 收 入 三 本 通 知 从 2009 年 1 月 1 日 起 执 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加 强 个 人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与 企 业 的 工 资 费 用 支 出 比 对 问 题 的 通 知 2009 年 5 月 15 日 国 税 函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 为 加 强 企 业 所 得 税 与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协 调 管 理,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工 资 薪 金 及 职 工 福 利 费 扣 除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函 号 ), 提 高 个 人 所 得 税 代 扣 代 缴 质 量, 各 地 税 务 机 关 应 将 个 人 因 任 职 或 受 雇 而 取 得 的 工 资 薪 金 等 所 得, 与 所 在 任 职 或 受 雇 单 位 发 生 的 790

11 工 资 费 用 支 出 进 行 比 对, 从 中 查 找 差 异 及 存 在 问 题, 从 而 强 化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征 收 管 理, 规 范 工 资 薪 金 支 出 的 税 前 扣 除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各 地 国 税 局 应 于 每 年 7 月 底 前, 将 所 辖 进 行 年 度 汇 算 清 缴 企 业 的 纳 税 人 名 称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登 记 注 册 地 址 企 业 税 前 扣 除 工 资 薪 金 支 出 总 额 等 相 关 信 息 传 递 给 同 级 地 税 局 地 税 局 应 对 所 辖 企 业 及 国 税 局 转 来 的 企 业 的 工 资 薪 金 支 出 总 额 和 已 经 代 扣 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总 额 进 行 比 对 分 析, 对 差 异 较 大 的, 税 务 人 员 应 到 企 业 进 行 实 地 核 查, 或 者 提 交 给 稽 查 部 门, 进 行 税 务 稽 查 2009 年, 地 税 局 进 行 比 对 分 析 的 户 数, 不 得 低 于 实 际 汇 算 清 缴 企 业 总 户 数 的 10% 信 息 化 基 础 较 好 的 地 区, 可 以 根 据 本 地 实 际 扩 大 比 对 分 析 面, 直 至 对 所 有 汇 算 清 缴 的 企 业 进 行 比 对 分 析 二 地 税 局 到 企 业 进 行 实 地 核 查 时, 主 要 审 核 其 税 前 扣 除 的 工 资 薪 金 支 出 是 否 足 额 扣 缴 了 个 人 所 得 税 ; 是 否 存 在 将 个 人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在 福 利 费 或 其 他 科 目 中 列 支 而 未 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情 况 ; 有 无 按 照 企 业 全 部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适 用 税 率 计 算 纳 税 的 情 况 ; 以 非 货 币 形 式 发 放 的 工 资 薪 金 性 质 的 所 得 是 否 依 法 履 行 了 代 扣 代 缴 义 务 ; 有 无 隐 匿 或 少 报 个 人 收 入 情 况 ; 企 业 有 无 虚 列 人 员 增 加 工 资 费 用 支 出 等 情 况 三 地 税 局 在 核 查 或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属 于 地 税 局 征 管 权 限 的, 应 按 照 税 收 征 管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处 理 ; 属 于 国 税 局 征 管 权 限 的, 应 及 时 将 相 关 信 息 转 交 国 税 局 处 理 各 地 地 税 局 应 于 每 年 11 月 底 前, 将 国 税 局 提 供 的 有 关 信 息 的 比 对 及 使 用 效 果 等 情 况 通 报 或 反 馈 同 级 国 税 局 四 各 级 税 务 机 关 要 高 度 重 视 此 项 工 作, 要 将 其 作 为 提 高 个 人 所 得 税 征 管 质 量, 规 范 工 资 薪 金 支 出 税 前 扣 除, 大 力 组 织 所 得 税 收 入 的 有 效 措 施, 精 心 组 织, 周 密 部 署, 扎 扎 实 实 地 开 展 工 作 要 制 定 切 实 可 行 的 工 作 方 案, 充 分 利 用 信 息 化 手 段 加 强 比 对 工 作 国 税 局 和 地 税 局 之 间 要 密 切 配 合, 通 力 协 作, 形 成 工 作 合 力, 按 照 本 通 知 要 求 及 时 传 递 和 反 馈 信 息, 共 享 信 息 资 源 和 工 作 成 果, 对 工 作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带 有 共 性 的 问 题, 要 联 合 采 取 措 施, 加 强 所 得 税 管 理 各 省 国 税 局 地 税 局 在 2009 年 底 之 前 将 工 作 情 况 正 式 书 面 上 报 税 务 总 局 ( 所 得 税 司 ) 税 务 总 局 将 在 下 半 年 组 织 检 查 督 导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跨 地 区 经 营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所 得 税 征 收 管 理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2009 年 4 月 29 日 国 税 函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 为 贯 彻 落 实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加 强 跨 地 区 ( 指 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下 同 ) 经 营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所 得 税 征 收 管 理, 现 对 跨 地 区 经 营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所 得 税 征 收 管 理 中 的 若 干 问 题 通 知 如 下 : 一 关 于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的 判 定 问 题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是 指 总 机 构 对 其 财 务 业 务 人 员 等 直 接 进 行 统 一 核 算 和 管 理 的 领 取 非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的 分 支 机 构 791

12 总 机 构 应 及 时 将 其 所 属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名 单 报 送 总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并 向 其 所 属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及 时 出 具 有 效 证 明 ( 支 持 证 明 的 材 料 包 括 总 机 构 拨 款 证 明 总 分 机 构 协 议 或 合 同 公 司 章 程 管 理 制 度 等 )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在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时 应 向 其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非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复 印 件 ) 和 由 总 机 构 出 具 的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的 有 效 证 明 其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应 对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进 行 审 核 鉴 定, 督 促 其 及 时 预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以 总 机 构 名 义 进 行 生 产 经 营 的 非 法 人 分 支 机 构, 无 法 提 供 有 效 证 据 证 明 其 二 级 及 二 级 以 下 分 支 机 构 身 份 的, 应 视 同 独 立 纳 税 人 计 算 并 就 地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不 执 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跨 地 区 经 营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所 得 税 征 收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号 ) 的 相 关 规 定 二 关 于 总 分 支 机 构 适 用 不 同 税 率 时 企 业 所 得 税 款 计 算 和 缴 纳 问 题 预 缴 时, 总 机 构 和 分 支 机 构 处 于 不 同 税 率 地 区 的, 先 由 总 机 构 统 一 计 算 全 部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然 后 按 照 国 税 发 号 文 件 第 十 九 条 规 定 的 比 例 和 第 二 十 三 条 规 定 的 三 因 素 及 其 权 重, 计 算 划 分 不 同 税 率 地 区 机 构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再 分 别 按 各 自 的 适 用 税 率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后 加 总 计 算 出 企 业 的 应 纳 所 得 税 总 额 再 按 照 国 税 发 号 文 件 第 十 九 条 规 定 的 比 例 和 第 二 十 三 条 规 定 的 三 因 素 及 其 权 重, 向 总 机 构 和 分 支 机 构 分 摊 就 地 预 缴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款 汇 缴 时, 企 业 年 度 应 纳 所 得 税 额 应 按 上 述 方 法 并 采 用 各 分 支 机 构 汇 算 清 缴 所 属 年 度 的 三 因 素 计 算 确 定 除 国 务 院 关 于 实 施 企 业 所 得 税 过 渡 优 惠 政 策 的 通 知 ( 国 发 号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若 干 优 惠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和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实 施 企 业 所 得 税 过 渡 优 惠 政 策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有 关 规 定 外, 跨 地 区 经 营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不 得 按 照 上 述 总 分 支 机 构 处 于 不 同 税 率 地 区 的 计 算 方 法 计 算 并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按 照 企 业 适 用 统 一 的 税 率 计 算 并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三 关 于 预 缴 和 年 度 汇 算 清 缴 时 分 支 机 构 报 送 资 料 问 题 跨 地 区 经 营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在 进 行 企 业 所 得 税 预 缴 和 年 度 汇 算 清 缴 时,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应 向 其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其 本 级 及 以 下 分 支 机 构 的 生 产 经 营 情 况,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应 对 报 送 资 料 加 强 审 核, 并 作 为 对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计 算 分 摊 税 款 比 例 的 三 项 指 标 和 应 分 摊 入 库 所 得 税 税 款 进 行 查 验 核 对 的 依 据 四 关 于 应 执 行 未 执 行 或 未 准 确 执 行 国 税 发 号 文 件 企 业 的 处 理 问 题 对 应 执 行 国 税 发 号 文 件 规 定 而 未 执 行 或 未 正 确 执 行 上 述 文 件 规 定 的 跨 地 区 经 营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在 预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时 造 成 总 机 构 与 分 支 机 构 之 间 同 时 存 在 一 方 ( 或 几 方 ) 多 预 缴 另 一 方 ( 或 几 方 ) 少 预 缴 税 款 的, 其 总 机 构 或 分 支 机 构 就 地 预 缴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低 于 按 上 述 文 件 规 定 计 算 分 配 的 数 额 的, 应 在 随 后 的 预 缴 期 间 内, 由 总 机 构 将 按 上 述 文 件 规 定 计 算 分 配 的 税 款 差 额 分 配 到 总 机 构 或 分 支 机 构 补 缴 ; 其 总 机 构 或 分 支 机 构 就 地 预 缴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高 于 按 上 述 文 件 规 定 计 算 分 配 的 数 额 的, 应 在 随 后 的 预 缴 期 间 内, 由 总 机 构 将 按 上 述 文 件 规 定 计 算 分 配 的 税 款 差 额 从 总 机 构 或 分 支 机 构 的 预 缴 数 中 扣 减 五 国 税 发 号 文 件 第 二 条 第 二 款 所 列 企 业 不 适 用 本 通 知 规 定 六 本 通 知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 起 执 行 792

13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境 外 注 册 中 资 控 股 企 业 依 据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标 准 认 定 为 居 民 企 业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2009 年 4 月 22 日 国 税 发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以 下 简 称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以 下 简 称 实 施 条 例 ) 的 有 关 规 定, 为 规 范 执 行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关 于 居 民 企 业 的 判 定 标 准, 加 强 企 业 所 得 税 管 理, 现 对 境 外 注 册 的 中 资 控 股 企 业 ( 以 下 称 境 外 中 资 企 业 ) 依 据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判 定 为 中 国 居 民 企 业 的 有 关 企 业 所 得 税 问 题 通 知 如 下 : 一 境 外 中 资 企 业 是 指 由 中 国 境 内 的 企 业 或 企 业 集 团 作 为 主 要 控 股 投 资 者, 在 境 外 依 据 外 国 ( 地 区 ) 法 律 注 册 成 立 的 企 业 二 境 外 中 资 企 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二 条 第 二 款 和 实 施 条 例 第 四 条 的 规 定, 应 判 定 其 为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在 中 国 境 内 的 居 民 企 业 ( 以 下 称 非 境 内 注 册 居 民 企 业 ), 并 实 施 相 应 的 税 收 管 理, 就 其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 境 外 的 所 得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 一 ) 企 业 负 责 实 施 日 常 生 产 经 营 管 理 运 作 的 高 层 管 理 人 员 及 其 高 层 管 理 部 门 履 行 职 责 的 场 所 主 要 位 于 中 国 境 内 ; ( 二 ) 企 业 的 财 务 决 策 ( 如 借 款 放 款 融 资 财 务 风 险 管 理 等 ) 和 人 事 决 策 ( 如 任 命 解 聘 和 薪 酬 等 ) 由 位 于 中 国 境 内 的 机 构 或 人 员 决 定, 或 需 要 得 到 位 于 中 国 境 内 的 机 构 或 人 员 批 准 ; ( 三 ) 企 业 的 主 要 财 产 会 计 账 簿 公 司 印 章 董 事 会 和 股 东 会 议 纪 要 档 案 等 位 于 或 存 放 于 中 国 境 内 ; ( 四 ) 企 业 1/2( 含 1/2) 以 上 有 投 票 权 的 董 事 或 高 层 管 理 人 员 经 常 居 住 于 中 国 境 内 三 对 于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的 判 断, 应 当 遵 循 实 质 重 于 形 式 的 原 则 四 非 境 内 注 册 居 民 企 业 从 中 国 境 内 其 他 居 民 企 业 取 得 的 股 息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按 照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二 十 六 条 和 实 施 条 例 第 八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作 为 其 免 税 收 入 非 境 内 注 册 居 民 企 业 的 投 资 者 从 该 居 民 企 业 分 得 的 股 息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根 据 实 施 条 例 第 七 条 第 ( 四 ) 款 的 规 定, 属 于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 的 所 得, 应 当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 该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中 符 合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二 十 六 条 和 实 施 条 例 第 八 十 三 条 规 定 的 部 分, 可 作 为 收 益 人 的 免 税 收 入 五 非 境 内 注 册 居 民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投 资 设 立 的 企 业, 其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的 税 收 法 律 地 位 不 变 六 境 外 中 资 企 业 被 判 定 为 非 境 内 注 册 居 民 企 业 的, 按 照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四 十 五 条 以 及 受 控 外 国 企 业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视 为 受 控 外 国 企 业, 但 其 所 控 制 的 其 他 受 控 外 国 企 业 仍 应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税 务 处 理 七 境 外 中 资 企 业 可 向 其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所 在 地 或 中 国 主 要 投 资 者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提 出 居 民 企 业 申 请,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对 其 居 民 企 业 身 份 进 行 初 步 审 核 后, 层 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确 认 ; 境 外 中 资 企 业 未 提 出 居 民 企 业 申 请 的, 其 中 国 主 要 投 资 者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可 以 根 据 所 掌 握 的 情 况 对 其 是 否 属 于 中 国 居 民 企 业 做 出 初 步 判 定, 层 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确 认 793

14 境 外 中 资 企 业 或 其 中 国 主 要 投 资 者 向 税 务 机 关 提 出 居 民 企 业 申 请 时, 应 同 时 向 税 务 机 关 提 供 如 下 资 料 : ( 一 ) 企 业 法 律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 ( 二 ) 企 业 集 团 组 织 结 构 说 明 及 生 产 经 营 概 况 ; ( 三 ) 企 业 最 近 一 个 年 度 的 公 证 会 计 师 审 计 报 告 ; ( 四 ) 负 责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等 事 项 的 高 层 管 理 机 构 履 行 职 责 的 场 所 的 地 址 证 明 ; ( 五 ) 企 业 董 事 及 高 层 管 理 人 员 在 中 国 境 内 居 住 记 录 ; ( 六 ) 企 业 重 大 事 项 的 董 事 会 决 议 及 会 议 记 录 ; ( 七 )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要 求 的 其 他 资 料 八 境 外 中 资 企 业 被 认 定 为 中 国 居 民 企 业 后 成 为 双 重 居 民 身 份 的, 按 照 中 国 与 相 关 国 家 ( 或 地 区 ) 签 署 的 税 收 协 定 ( 或 安 排 ) 的 规 定 执 行 九 本 通 知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执 行 财 政 部 关 于 公 布 2008 年 全 国 政 府 性 基 金 项 目 目 录 的 通 知 2009 年 2 月 12 日 财 综 号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各 直 属 机 构,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各 中 央 管 理 企 业 : 为 加 强 政 府 性 基 金 管 理, 促 进 依 法 行 政,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国 务 院 或 财 政 部 新 增 调 整 取 消 政 府 性 基 金 的 相 关 规 定, 现 公 布 2008 年 全 国 政 府 性 基 金 项 目 目 录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目 录 ), 并 就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基 金 目 录 中 所 列 政 府 性 基 金 项 目 为 截 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按 规 定 程 序 经 国 务 院 或 财 政 部 批 准 的 向 社 会 征 收 的 全 国 政 府 性 基 金 项 目 ( 包 括 资 金 附 加 专 项 收 费, 下 同 ), 各 项 政 府 性 基 金 的 具 体 征 收 范 围 征 收 标 准 资 金 管 理 方 式 征 收 期 限 等, 应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目 录 中 注 明 的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执 行 2009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新 增 调 整 取 消 政 府 性 基 金 等 政 策, 应 严 格 按 照 国 务 院 或 财 政 部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执 行 二 根 据 财 政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交 通 运 输 部 监 察 部 审 计 署 关 于 公 布 取 消 公 路 养 路 费 等 涉 及 交 通 和 车 辆 收 费 项 目 的 通 知 ( 财 综 号 ) 规 定, 从 2009 年 1 月 1 日 起,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统 一 取 消 公 路 客 货 运 附 加 费 ( 包 括 客 运 站 场 建 设 费 公 路 客 运 设 施 建 设 专 用 基 金 公 路 货 运 发 展 建 设 基 金 客 货 运 输 设 施 建 设 基 金 客 票 附 加 费 货 物 附 加 费 公 路 客 运 附 加 费 公 路 货 运 附 加 费 客 运 车 辆 公 路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费 货 运 车 辆 公 路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费 ) 和 水 运 客 货 运 附 加 费 海 南 省 征 收 的 燃 油 附 加 费 改 为 高 等 级 公 路 车 辆 通 行 附 加 费 三 根 据 国 家 计 委 财 政 部 关 于 全 面 整 顿 住 房 建 设 收 费 取 消 部 分 收 费 项 目 的 通 知 ( 计 价 格 号 ) 和 财 政 部 关 于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配 套 费 性 质 的 批 复 ( 财 综 函 号 ) 的 有 关 规 定, 将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配 套 费 作 为 政 府 性 基 金 管 理 四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完 善 大 中 型 水 库 移 民 后 期 扶 持 政 策 的 意 见 ( 国 发 号 ) 规 定, 设 立 小 型 水 库 移 民 扶 助 基 金 附 件 :2008 年 全 国 政 府 性 基 金 项 目 目 录 794

15 2008 年 全 国 政 府 性 基 金 项 目 目 录 序 号 项 目 名 资 金 管 理 征 收 期 征 收 依 据 称 方 式 限 1 农 网 还 贷 资 金 缴 入 中 央 随 一 省 一 贷 体 国 务 院 批 准, 财 企 号, 财 综 和 地 方 国 制 全 面 建 立 相 [2007]3 号 库 应 取 消 2 三 峡 工 程 建 设 国 办 发 号, 财 企 缴 入 中 央 待 三 峡 工 程 完 基 金 号, 财 企 号 国 库 工 时 取 消 3 新 型 墙 体 材 料 国 发 号, 财 综 [2007]3 号, 缴 入 地 方 专 项 基 金 财 综 号 国 库 4 港 口 建 设 费 国 发 号, 交 财 发 缴 入 中 央 号, 财 综 [2007]3 号 国 库 国 阅 号, 国 办 发 民 航 机 场 管 理 号, 财 综 字 号, 财 规 2000 缴 入 中 央 执 行 至 2010 年 建 设 费 28 号, 财 综 号, 财 综 [2007] 国 库 12 月 31 日 3 号, 财 综 号 6 民 航 基 础 设 施 国 发 号, 财 综 号, 缴 入 中 央 建 设 基 金 财 会 号 国 库 7 铁 路 建 设 基 金 国 发 号, 财 工 字 缴 入 中 央 号, 财 综 [2007]3 号 国 库 8 铁 路 建 设 附 加 国 发 号, 财 综 号, 缴 入 地 方 执 行 至 2010 年 费 ( 福 建 ) 财 综 [2007]3 号 省 级 国 库 12 月 31 日 9 国 阅 号, 国 茧 协 国 家 蚕 丝 绸 发 缴 入 中 央 号, 财 综 号, 财 综 [2007]3 展 风 险 基 金 国 库 号 10 散 装 水 泥 专 项 国 函 号, 财 综 号, 缴 入 地 方 资 金 财 综 [2007]3 号 国 库 随 出 口 配 额 限 11 中 央 对 外 贸 易 缴 入 中 央 制 和 出 口 配 额 国 函 号, 财 综 [2007]3 号 发 展 基 金 国 库 招 标 制 度 终 止 相 应 取 消 12 育 林 基 金 森 林 法, 财 事 字 号, 经 缴 入 中 央 在 法 律 未 作 调 重 号, 林 财 字 和 地 方 国 整 的 情 况 下 继 号,(91) 财 农 字 第 333 号 (93) 财 农 字 库 续 保 留 第 144 号 12-1 集 体 育 林 和 更 缴 入 地 方 同 上, 四 川 省 林 财 号 改 基 金 国 库 同 上 12-2 国 有 育 林 和 更 缴 入 地 方 同 上, 四 川 省 林 财 号 改 基 金 国 库 同 上 12-3 维 简 费 (93) 财 农 字 第 144 号 缴 入 地 方 国 库 同 上 12-4 林 业 维 简 费 (93) 财 农 字 第 144 号, 黔 府 办 1989 缴 入 地 方 39 号 国 库 同 上 13 林 业 基 金 ( 山 森 林 法, 财 综 函 号 缴 入 地 方 同 上 795

16 西 ) 国 库 14 森 林 植 被 恢 复 费 森 林 法, 财 综 号 缴 入 中 央 和 地 方 国 库 同 上 15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国 发 号, 财 综 字 号 缴 入 中 央 和 地 方 国 库 执 行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16 大 中 型 水 库 移 民 后 期 扶 持 基 金 国 发 [2006]17 号, 财 综 [2006]29 号, 监 察 部 人 事 部 财 政 部 令 第 13 号 缴 入 中 央 国 库 大 中 型 水 库 库 区 基 金 ( 青 海 17 广 东 重 庆 四 川 吉 林 山 西 河 北 陕 西 甘 肃 江 西 安 徽 湖 北 湖 南 贵 州 海 南 福 建 广 西 辽 宁 云 南 ) 国 发 号, 财 综 号, 财 综 号, 财 综 号 30 号 31 号 32 号 33 号 34 号 35 号, 财 综 号 65 号 66 号 67 号 68 号, 财 综 号 86 号 87 号 88 号 89 号 90 号 缴 入 中 央 和 地 方 国 库 18 三 峡 水 库 库 区 基 金 国 务 院 令 第 299 号, 国 发 号, 财 综 号 缴 入 中 央 国 库 南 水 北 调 工 程 19 基 金 ( 北 京 天 津 河 北 江 苏 山 东 河 南 ) 国 函 [2002]17 号, 国 办 发 号 缴 入 中 央 国 库 根 据 工 程 建 设 情 况 确 定 20 新 菜 地 开 发 建 设 基 金 土 地 法, 国 家 建 设 征 用 土 地 条 例, 1985 农 ( 土 ) 字 第 11 号 缴 入 地 方 国 库 在 法 律 未 作 调 整 的 情 况 下 继 续 保 留 21 城 市 公 用 事 业 附 加 (64) 财 预 王 字 第 380 号,(78) 财 预 26 号,(78) 建 发 城 584 号, 财 综 [2007]3 号 缴 入 地 方 国 库 22 文 化 事 业 建 设 费 国 发 号, 财 税 字 号, 国 办 发 [2006]43 号 缴 入 中 央 和 地 方 国 库 23 国 家 电 影 事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国 办 发 [2006]43 号, 财 教 [2006]115 号 缴 入 中 央 和 地 方 国 库 24 城 市 教 育 费 附 加 教 育 法, 国 务 院 令 第 60 号, 国 发 号, 国 发 明 电 号 23 号, 1992 财 预 字 第 111 号 缴 入 中 央 和 地 方 国 库 在 法 律 未 作 调 整 的 情 况 下 继 续 保 留 796

17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25 ( 辽 宁 安 徽 福 建 四 川 江 苏 广 西 宁 夏 贵 州 青 海 河 北 山 东 浙 江 内 蒙 云 南 黑 龙 江 湖 南 湖 北 ) 教 育 法, 财 综 函 号 9 号 10 号 12 号 13 号 14 号 15 号 16 号 18 号, 财 综 号, 财 综 号, 财 综 函 [2005]33 号, 财 综 函 [2006] 9 号, 财 综 [2006]2 号 61 号, 财 综 函 号, 财 综 函 号 缴 入 地 方 国 库 同 上 26 地 方 教 育 基 金 ( 北 京 江 苏 ) 教 育 法, 财 综 函 号 财 综 函 号 缴 入 地 方 国 库 同 上 27 旅 游 发 展 基 金 国 发 [1995]57 号, 旅 办 发 号, 财 外 字 [1996]396 号, 财 行 [2001] 24 号, 财 综 [2006]3 号 缴 入 中 央 国 库 执 行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28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财 综 字 号 财 综 号 缴 入 地 方 国 库 在 法 律 未 作 调 整 的 情 况 下 继 续 保 留 29 煤 炭 可 持 续 发 展 基 金 ( 山 西 ) 国 函 [2006]52 号, 财 综 函 号, 发 改 办 能 源 号, 晋 财 煤 号 缴 入 地 方 国 库 30 水 资 源 补 偿 费 ( 山 西 ) 国 务 院 批 准, 计 基 础 号, 财 综 号, 财 综 [2007]3 号, 财 办 综 号 缴 入 地 方 国 库 执 行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31 电 源 基 地 建 设 基 金 ( 山 西 ) 国 务 院 批 准, 计 价 管 号, 财 综 号, 财 综 [2007]3 号 缴 入 地 方 国 库 执 行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32 高 等 级 公 路 车 辆 通 行 附 加 费 ( 海 南 ) 财 综 号 缴 入 地 方 国 库 33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配 套 费 计 价 格 号, 财 综 函 号 缴 入 地 方 国 库 34 小 型 水 库 移 民 扶 助 基 金 国 发 号 缴 入 地 方 国 库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2009 年 1 月 8 日 国 税 发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 为 贯 彻 落 实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规 范 和 加 强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管 理,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制 定 了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附 件 :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797

18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管 理,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以 下 简 称 所 得 税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以 下 简 称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 以 下 简 称 征 管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实 施 细 则 ( 以 下 简 称 征 管 法 实 施 细 则 ) 以 及 我 国 政 府 与 有 关 国 家 ( 地 区 ) 政 府 签 署 的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协 定 ( 安 排 )( 以 下 简 称 税 收 协 定 )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税 务 机 关 对 企 业 的 转 让 定 价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成 本 分 摊 协 议 受 控 外 国 企 业 资 本 弱 化 以 及 一 般 反 避 税 等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事 项 的 管 理 第 三 条 转 让 定 价 管 理 是 指 税 务 机 关 按 照 所 得 税 法 第 六 章 和 征 管 法 第 三 十 六 条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企 业 与 其 关 联 方 之 间 的 业 务 往 来 ( 以 下 简 称 关 联 交 易 ) 是 否 符 合 独 立 交 易 原 则 进 行 审 核 评 估 和 调 查 调 整 等 工 作 的 总 称 第 四 条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管 理 是 指 税 务 机 关 按 照 所 得 税 法 第 四 十 二 条 和 征 管 法 实 施 细 则 第 五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对 企 业 提 出 的 未 来 年 度 关 联 交 易 的 定 价 原 则 和 计 算 方 法 进 行 审 核 评 估, 并 与 企 业 协 商 达 成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等 工 作 的 总 称 第 五 条 成 本 分 摊 协 议 管 理 是 指 税 务 机 关 按 照 所 得 税 法 第 四 十 一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对 企 业 与 其 关 联 方 签 署 的 成 本 分 摊 协 议 是 否 符 合 独 立 交 易 原 则 进 行 审 核 评 估 和 调 查 调 整 等 工 作 的 总 称 第 六 条 受 控 外 国 企 业 管 理 是 指 税 务 机 关 按 照 所 得 税 法 第 四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对 受 控 外 国 企 业 不 作 利 润 分 配 或 减 少 分 配 进 行 审 核 评 估 和 调 查, 并 对 归 属 于 中 国 居 民 企 业 所 得 进 行 调 整 等 工 作 的 总 称 第 七 条 资 本 弱 化 管 理 是 指 税 务 机 关 按 照 所 得 税 法 第 四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对 企 业 接 受 关 联 方 债 权 性 投 资 与 企 业 接 受 的 权 益 性 投 资 的 比 例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比 例 或 独 立 交 易 原 则 进 行 审 核 评 估 和 调 查 调 整 等 工 作 的 总 称 第 八 条 一 般 反 避 税 管 理 是 指 税 务 机 关 按 照 所 得 税 法 第 四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对 企 业 实 施 其 他 不 具 有 合 理 商 业 目 的 的 安 排 而 减 少 其 应 纳 税 收 入 或 所 得 额 进 行 审 核 评 估 和 调 查 调 整 等 工 作 的 总 称 第 二 章 关 联 申 报 第 九 条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一 百 零 九 条 及 征 管 法 实 施 细 则 第 五 十 一 条 所 称 关 联 关 系, 主 要 是 指 企 业 与 其 他 企 业 组 织 或 个 人 具 有 下 列 之 一 关 系 : ( 一 ) 一 方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另 一 方 的 股 份 总 和 达 到 25% 以 上, 或 者 双 方 直 接 或 间 接 同 为 第 三 方 所 持 有 的 股 份 达 到 25% 以 上 若 一 方 通 过 中 间 方 对 另 一 方 间 接 持 有 股 份, 只 要 一 方 对 中 间 方 持 股 比 例 达 到 25% 以 上, 则 一 方 对 另 一 方 的 持 股 比 例 按 照 中 间 方 对 另 一 方 的 持 股 比 例 计 算 ( 二 ) 一 方 与 另 一 方 ( 独 立 金 融 机 构 除 外 ) 之 间 借 贷 资 金 占 一 方 实 收 资 本 50% 以 上, 或 者 一 方 借 贷 资 金 总 额 的 10% 以 上 是 由 另 一 方 ( 独 立 金 融 机 构 除 外 ) 担 保 ( 三 ) 一 方 半 数 以 上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包 括 董 事 会 成 员 和 经 理 ) 或 至 少 一 名 可 以 控 制 董 事 会 的 董 事 会 高 级 成 员 是 由 另 一 方 委 派, 或 者 双 方 半 数 以 上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包 括 董 事 会 成 员 和 经 理 ) 或 至 少 一 名 可 以 控 制 董 事 会 的 董 事 会 高 级 成 员 同 为 第 三 方 委 派 ( 四 ) 一 方 半 数 以 上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包 括 董 事 会 成 员 和 经 理 ) 同 时 担 任 另 一 方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包 括 董 事 会 成 员 和 经 理 ), 或 者 一 方 至 少 一 名 可 以 控 制 董 事 会 的 董 事 会 高 级 成 员 同 时 担 任 另 一 方 的 董 事 会 高 级 成 员 798

19 ( 五 ) 一 方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由 另 一 方 提 供 的 工 业 产 权 专 有 技 术 等 特 许 权 才 能 正 常 进 行 ( 六 ) 一 方 的 购 买 或 销 售 活 动 主 要 由 另 一 方 控 制 ( 七 ) 一 方 接 受 或 提 供 劳 务 主 要 由 另 一 方 控 制 ( 八 ) 一 方 对 另 一 方 的 生 产 经 营 交 易 具 有 实 质 控 制, 或 者 双 方 在 利 益 上 具 有 相 关 联 的 其 他 关 系, 包 括 虽 未 达 到 本 条 第 ( 一 ) 项 持 股 比 例, 但 一 方 与 另 一 方 的 主 要 持 股 方 享 受 基 本 相 同 的 经 济 利 益, 以 及 家 族 亲 属 关 系 等 第 十 条 关 联 交 易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类 型 : ( 一 ) 有 形 资 产 的 购 销 转 让 和 使 用, 包 括 房 屋 建 筑 物 交 通 工 具 机 器 设 备 工 具 商 品 产 品 等 有 形 资 产 的 购 销 转 让 和 租 赁 业 务 ; ( 二 ) 无 形 资 产 的 转 让 和 使 用, 包 括 土 地 使 用 权 版 权 ( 著 作 权 ) 专 利 商 标 客 户 名 单 营 销 渠 道 牌 号 商 业 秘 密 和 专 有 技 术 等 特 许 权, 以 及 工 业 品 外 观 设 计 或 实 用 新 型 等 工 业 产 权 的 所 有 权 转 让 和 使 用 权 的 提 供 业 务 ; ( 三 ) 融 通 资 金, 包 括 各 类 长 短 期 资 金 拆 借 和 担 保 以 及 各 类 计 息 预 付 款 和 延 期 付 款 等 业 务 ; ( 四 ) 提 供 劳 务, 包 括 市 场 调 查 行 销 管 理 行 政 事 务 技 术 服 务 维 修 设 计 咨 询 代 理 科 研 法 律 会 计 事 务 等 服 务 的 提 供 第 十 一 条 实 行 查 账 征 收 的 居 民 企 业 和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机 构 场 所 并 据 实 申 报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非 居 民 企 业 向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时, 应 附 送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年 度 关 联 业 务 往 来 报 告 表, 包 括 关 联 关 系 表 关 联 交 易 汇 总 表 购 销 表 劳 务 表 无 形 资 产 表 固 定 资 产 表 融 通 资 金 表 对 外 投 资 情 况 表 和 对 外 支 付 款 项 情 况 表 第 十 二 条 企 业 按 规 定 期 限 报 送 本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规 定 的 报 告 表 确 有 困 难, 需 要 延 期 的, 应 按 征 管 法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第 三 章 同 期 资 料 管 理 第 十 三 条 企 业 应 根 据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一 百 一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按 纳 税 年 度 准 备 保 存 并 按 税 务 机 关 要 求 提 供 其 关 联 交 易 的 同 期 资 料 第 十 四 条 同 期 资 料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 一 ) 组 织 结 构 1. 企 业 所 属 的 企 业 集 团 相 关 组 织 结 构 及 股 权 结 构 ; 2. 企 业 关 联 关 系 的 年 度 变 化 情 况 ; 3. 与 企 业 发 生 交 易 的 关 联 方 信 息, 包 括 关 联 企 业 的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董 事 和 经 理 等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构 成 情 况 注 册 地 址 及 实 际 经 营 地 址, 以 及 关 联 个 人 的 名 称 国 籍 居 住 地 家 庭 成 员 构 成 等 情 况, 并 注 明 对 企 业 关 联 交 易 定 价 具 有 直 接 影 响 的 关 联 方 ; 4. 各 关 联 方 适 用 的 具 有 所 得 税 性 质 的 税 种 税 率 及 相 应 可 享 受 的 税 收 优 惠 ( 二 ) 生 产 经 营 情 况 1. 企 业 的 业 务 概 况, 包 括 企 业 发 展 变 化 概 况 所 处 的 行 业 及 发 展 概 况 经 营 策 略 产 业 政 策 行 业 限 制 等 影 响 企 业 和 行 业 的 主 要 经 济 和 法 律 问 题, 集 团 产 业 链 以 及 企 业 所 处 地 位 ; 2. 企 业 的 主 营 业 务 构 成,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及 其 占 收 入 总 额 的 比 重, 主 营 业 务 利 润 及 其 占 利 润 总 额 的 比 重 ; 799

20 3. 企 业 所 处 的 行 业 地 位 及 相 关 市 场 竞 争 环 境 的 分 析 ; 4. 企 业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企 业 及 其 关 联 方 在 关 联 交 易 中 执 行 的 功 能 承 担 的 风 险 以 及 使 用 的 资 产 等 相 关 信 息, 并 参 照 填 写 企 业 功 能 风 险 分 析 表 ; 5. 企 业 集 团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可 视 企 业 集 团 会 计 年 度 情 况 延 期 准 备, 但 最 迟 不 得 超 过 关 联 交 易 发 生 年 度 的 次 年 12 月 31 日 ( 三 ) 关 联 交 易 情 况 1. 关 联 交 易 类 型 参 与 方 时 间 金 额 结 算 货 币 交 易 条 件 等 ; 2. 关 联 交 易 所 采 用 的 贸 易 方 式 年 度 变 化 情 况 及 其 理 由 ; 3. 关 联 交 易 的 业 务 流 程, 包 括 各 个 环 节 的 信 息 流 物 流 和 资 金 流, 与 非 关 联 交 易 业 务 流 程 的 异 同 ; 4. 关 联 交 易 所 涉 及 的 无 形 资 产 及 其 对 定 价 的 影 响 ; 5. 与 关 联 交 易 相 关 的 合 同 或 协 议 副 本 及 其 履 行 情 况 的 说 明 ; 6. 对 影 响 关 联 交 易 定 价 的 主 要 经 济 和 法 律 因 素 的 分 析 ; 7. 关 联 交 易 和 非 关 联 交 易 的 收 入 成 本 费 用 和 利 润 的 划 分 情 况, 不 能 直 接 划 分 的, 按 照 合 理 比 例 划 分, 说 明 确 定 该 划 分 比 例 的 理 由, 并 参 照 填 写 企 业 年 度 关 联 交 易 财 务 状 况 分 析 表 ( 四 ) 可 比 性 分 析 1. 可 比 性 分 析 所 考 虑 的 因 素, 包 括 交 易 资 产 或 劳 务 特 性 交 易 各 方 功 能 和 风 险 合 同 条 款 经 济 环 境 经 营 策 略 等 ; 2. 可 比 企 业 执 行 的 功 能 承 担 的 风 险 以 及 使 用 的 资 产 等 相 关 信 息 ; 3. 可 比 交 易 的 说 明, 如 : 有 形 资 产 的 物 理 特 性 质 量 及 其 效 用 ; 融 资 业 务 的 正 常 利 率 水 平 金 额 币 种 期 限 担 保 融 资 人 的 资 信 还 款 方 式 计 息 方 法 等 ; 劳 务 的 性 质 与 程 度 ; 无 形 资 产 的 类 型 及 交 易 形 式, 通 过 交 易 获 得 的 使 用 无 形 资 产 的 权 利, 使 用 无 形 资 产 获 得 的 收 益 ; 4. 可 比 信 息 来 源 选 择 条 件 及 理 由 ; 5. 可 比 数 据 的 差 异 调 整 及 理 由 ( 五 ) 转 让 定 价 方 法 的 选 择 和 使 用 1. 转 让 定 价 方 法 的 选 用 及 理 由, 企 业 选 择 利 润 法 时, 须 说 明 对 企 业 集 团 整 体 利 润 或 剩 余 利 润 水 平 所 做 的 贡 献 ; 2. 可 比 信 息 如 何 支 持 所 选 用 的 转 让 定 价 方 法 ; 3. 确 定 可 比 非 关 联 交 易 价 格 或 利 润 的 过 程 中 所 做 的 假 设 和 判 断 ; 4. 运 用 合 理 的 转 让 定 价 方 法 和 可 比 性 分 析 结 果, 确 定 可 比 非 关 联 交 易 价 格 或 利 润, 以 及 遵 循 独 立 交 易 原 则 的 说 明 ; 5. 其 他 支 持 所 选 用 转 让 定 价 方 法 的 资 料 第 十 五 条 属 于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企 业, 可 免 于 准 备 同 期 资 料 : ( 一 ) 年 度 发 生 的 关 联 购 销 金 额 ( 来 料 加 工 业 务 按 年 度 进 出 口 报 关 价 格 计 算 ) 在 2 亿 元 人 民 币 以 下 且 其 他 关 联 交 易 金 额 ( 关 联 融 通 资 金 按 利 息 收 付 金 额 计 算 ) 在 4000 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下, 上 述 金 额 不 包 括 企 业 在 年 度 内 执 行 成 本 分 摊 协 议 或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所 涉 及 的 关 联 交 易 金 额 ;( 二 ) 关 联 交 易 属 于 执 行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所 涉 及 的 范 围 ; ( 三 ) 外 资 股 份 低 于 50% 且 仅 与 境 内 关 联 方 发 生 关 联 交 易 800

21 第 十 六 条 除 本 办 法 第 七 章 另 有 规 定 外, 企 业 应 在 关 联 交 易 发 生 年 度 的 次 年 5 月 31 日 之 前 准 备 完 毕 该 年 度 同 期 资 料, 并 自 税 务 机 关 要 求 之 日 起 20 日 内 提 供 企 业 因 不 可 抗 力 无 法 按 期 提 供 同 期 资 料 的, 应 在 不 可 抗 力 消 除 后 20 日 内 提 供 同 期 资 料 第 十 七 条 企 业 按 照 税 务 机 关 要 求 提 供 的 同 期 资 料, 须 加 盖 公 章, 并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的 代 表 签 字 或 盖 章 同 期 资 料 涉 及 引 用 的 信 息 资 料, 应 标 明 出 处 来 源 第 十 八 条 企 业 因 合 并 分 立 等 原 因 变 更 或 注 销 税 务 登 记 的, 应 由 合 并 分 立 后 的 企 业 保 存 同 期 资 料 第 十 九 条 同 期 资 料 应 使 用 中 文 如 原 始 资 料 为 外 文 的, 应 附 送 中 文 副 本 第 二 十 条 同 期 资 料 应 自 企 业 关 联 交 易 发 生 年 度 的 次 年 6 月 1 日 起 保 存 10 年 第 四 章 转 让 定 价 方 法 第 二 十 一 条 企 业 发 生 关 联 交 易 以 及 税 务 机 关 审 核 评 估 关 联 交 易 均 应 遵 循 独 立 交 易 原 则, 选 用 合 理 的 转 让 定 价 方 法 根 据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一 百 一 十 一 条 的 规 定, 转 让 定 价 方 法 包 括 可 比 非 受 控 价 格 法 再 销 售 价 格 法 成 本 加 成 法 交 易 净 利 润 法 利 润 分 割 法 和 其 他 符 合 独 立 交 易 原 则 的 方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选 用 合 理 的 转 让 定 价 方 法 应 进 行 可 比 性 分 析 可 比 性 分 析 因 素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五 个 方 面 : ( 一 ) 交 易 资 产 或 劳 务 特 性, 主 要 包 括 : 有 形 资 产 的 物 理 特 性 质 量 数 量 等, 劳 务 的 性 质 和 范 围, 无 形 资 产 的 类 型 交 易 形 式 期 限 范 围 预 期 收 益 等 ; ( 二 ) 交 易 各 方 功 能 和 风 险, 功 能 主 要 包 括 : 研 发 设 计, 采 购, 加 工 装 配 制 造, 存 货 管 理 分 销 售 后 服 务 广 告, 运 输 仓 储, 融 资, 财 务 会 计 法 律 及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等, 在 比 较 功 能 时, 应 关 注 企 业 为 发 挥 功 能 所 使 用 资 产 的 相 似 程 度 ;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 研 发 风 险, 采 购 风 险, 生 产 风 险, 分 销 风 险, 市 场 推 广 风 险, 管 理 及 财 务 风 险 等 ; ( 三 ) 合 同 条 款, 主 要 包 括 : 交 易 标 的, 交 易 数 量 价 格, 收 付 款 方 式 和 条 件, 交 货 条 件, 售 后 服 务 范 围 和 条 件, 提 供 附 加 劳 务 的 约 定, 变 更 修 改 合 同 内 容 的 权 利, 合 同 有 效 期, 终 止 或 续 签 合 同 的 权 利 ; ( 四 ) 经 济 环 境, 主 要 包 括 : 行 业 概 况, 地 理 区 域, 市 场 规 模, 市 场 层 级, 市 场 占 有 率, 市 场 竞 争 程 度, 消 费 者 购 买 力, 商 品 或 劳 务 可 替 代 性, 生 产 要 素 价 格, 运 输 成 本, 政 府 管 制 等 ;( 五 ) 经 营 策 略, 主 要 包 括 : 创 新 和 开 发 策 略, 多 元 化 经 营 策 略, 风 险 规 避 策 略, 市 场 占 有 策 略 等 第 二 十 三 条 可 比 非 受 控 价 格 法 以 非 关 联 方 之 间 进 行 的 与 关 联 交 易 相 同 或 类 似 业 务 活 动 所 收 取 的 价 格 作 为 关 联 交 易 的 公 平 成 交 价 格 可 比 性 分 析 应 特 别 考 察 关 联 交 易 与 非 关 联 交 易 在 交 易 资 产 或 劳 务 的 特 性 合 同 条 款 及 经 济 环 境 上 的 差 异, 按 照 不 同 交 易 类 型 具 体 包 括 如 下 内 容 : ( 一 ) 有 形 资 产 的 购 销 或 转 让 1. 购 销 或 转 让 过 程, 包 括 交 易 的 时 间 与 地 点 交 货 条 件 交 货 手 续 支 付 条 件 交 易 数 量 售 后 服 务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等 ; 2. 购 销 或 转 让 环 节, 包 括 出 厂 环 节 批 发 环 节 零 售 环 节 出 口 环 节 等 ; 3. 购 销 或 转 让 货 物, 包 括 品 名 品 牌 规 格 型 号 性 能 结 构 外 型 包 装 等 ; 4. 购 销 或 转 让 环 境, 包 括 民 族 风 俗 消 费 者 偏 好 政 局 稳 定 程 度 以 及 财 政 税 收 外 汇 政 策 等 801

22 ( 二 ) 有 形 资 产 的 使 用 1. 资 产 的 性 能 规 格 型 号 结 构 类 型 折 旧 方 法 ; 2. 提 供 使 用 权 的 时 间 期 限 地 点 ; 3. 资 产 所 有 者 对 资 产 的 投 资 支 出 维 修 费 用 等 ( 三 ) 无 形 资 产 的 转 让 和 使 用 1. 无 形 资 产 类 别 用 途 适 用 行 业 预 期 收 益 ; 2. 无 形 资 产 的 开 发 投 资 转 让 条 件 独 占 程 度 受 有 关 国 家 法 律 保 护 的 程 度 及 期 限 受 让 成 本 和 费 用 功 能 风 险 情 况 可 替 代 性 等 ( 四 ) 融 通 资 金 : 融 资 的 金 额 币 种 期 限 担 保 融 资 人 的 资 信 还 款 方 式 计 息 方 法 等 ( 五 ) 提 供 劳 务 : 业 务 性 质 技 术 要 求 专 业 水 准 承 担 责 任 付 款 条 件 和 方 式 直 接 和 间 接 成 本 等 关 联 交 易 与 非 关 联 交 易 之 间 在 以 上 方 面 存 在 重 大 差 异 的, 应 就 该 差 异 对 价 格 的 影 响 进 行 合 理 调 整, 无 法 合 理 调 整 的, 应 根 据 本 章 规 定 选 择 其 他 合 理 的 转 让 定 价 方 法 可 比 非 受 控 价 格 法 可 以 适 用 于 所 有 类 型 的 关 联 交 易 第 二 十 四 条 再 销 售 价 格 法 以 关 联 方 购 进 商 品 再 销 售 给 非 关 联 方 的 价 格 减 去 可 比 非 关 联 交 易 毛 利 后 的 金 额 作 为 关 联 方 购 进 商 品 的 公 平 成 交 价 格 其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公 平 成 交 价 格 = 再 销 售 给 非 关 联 方 的 价 格 (1- 可 比 非 关 联 交 易 毛 利 率 ) 可 比 非 关 联 交 易 毛 利 率 = 可 比 非 关 联 交 易 毛 利 / 可 比 非 关 联 交 易 收 入 净 额 100% 可 比 性 分 析 应 特 别 考 察 关 联 交 易 与 非 关 联 交 易 在 功 能 风 险 及 合 同 条 款 上 的 差 异 以 及 影 响 毛 利 率 的 其 他 因 素, 具 体 包 括 销 售 广 告 及 服 务 功 能, 存 货 风 险, 机 器 设 备 的 价 值 及 使 用 年 限, 无 形 资 产 的 使 用 及 价 值, 批 发 或 零 售 环 节, 商 业 经 验, 会 计 处 理 及 管 理 效 率 等 关 联 交 易 与 非 关 联 交 易 之 间 在 以 上 方 面 存 在 重 大 差 异 的, 应 就 该 差 异 对 毛 利 率 的 影 响 进 行 合 理 调 整, 无 法 合 理 调 整 的, 应 根 据 本 章 规 定 选 择 其 他 合 理 的 转 让 定 价 方 法 再 销 售 价 格 法 通 常 适 用 于 再 销 售 者 未 对 商 品 进 行 改 变 外 型 性 能 结 构 或 更 换 商 标 等 实 质 性 增 值 加 工 的 简 单 加 工 或 单 纯 购 销 业 务 第 二 十 五 条 成 本 加 成 法 以 关 联 交 易 发 生 的 合 理 成 本 加 上 可 比 非 关 联 交 易 毛 利 作 为 关 联 交 易 的 公 平 成 交 价 格 其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公 平 成 交 价 格 = 关 联 交 易 的 合 理 成 本 (1+ 可 比 非 关 联 交 易 成 本 加 成 率 ) 可 比 非 关 联 交 易 成 本 加 成 率 = 可 比 非 关 联 交 易 毛 利 / 可 比 非 关 联 交 易 成 本 100% 可 比 性 分 析 应 特 别 考 察 关 联 交 易 与 非 关 联 交 易 在 功 能 风 险 及 合 同 条 款 上 的 差 异 以 及 影 响 成 本 加 成 率 的 其 他 因 素, 具 体 包 括 制 造 加 工 安 装 及 测 试 功 能, 市 场 及 汇 兑 风 险, 机 器 设 备 的 价 值 及 使 用 年 限, 无 形 资 产 的 使 用 及 价 值, 商 业 经 验, 会 计 处 理 及 管 理 效 率 等 关 联 交 易 与 非 关 联 交 易 之 间 在 以 上 方 面 存 在 重 大 差 异 的, 应 就 该 差 异 对 成 本 加 成 率 的 影 响 进 行 合 理 调 整, 无 法 合 理 调 整 的, 应 根 据 本 章 规 定 选 择 其 他 合 理 的 转 让 定 价 方 法 成 本 加 成 法 通 常 适 用 于 有 形 资 产 的 购 销 转 让 和 使 用, 劳 务 提 供 或 资 金 融 通 的 关 联 交 易 第 二 十 六 条 交 易 净 利 润 法 以 可 比 非 关 联 交 易 的 利 润 率 指 标 确 定 关 联 交 易 的 净 利 润 利 润 率 指 标 包 括 资 产 收 益 率 销 售 利 润 率 完 全 成 本 加 成 率 贝 里 比 率 等 可 比 性 分 析 应 特 别 考 察 关 联 交 易 与 非 关 联 交 易 之 间 在 功 能 风 险 及 经 济 环 境 上 的 差 异 以 及 影 响 营 业 利 润 的 其 他 因 素, 具 体 包 括 执 行 功 能 承 担 风 险 和 使 用 资 产, 行 业 和 市 场 情 况, 经 营 规 模, 经 济 周 期 和 产 品 生 命 周 期, 成 本 费 用 所 得 和 资 产 在 各 交 易 间 的 分 摊, 会 计 处 理 及 经 营 管 理 效 率 等 802

23 关 联 交 易 与 非 关 联 交 易 之 间 在 以 上 方 面 存 在 重 大 差 异 的, 应 就 该 差 异 对 营 业 利 润 的 影 响 进 行 合 理 调 整, 无 法 合 理 调 整 的, 应 根 据 本 章 规 定 选 择 其 他 合 理 的 转 让 定 价 方 法 交 易 净 利 润 法 通 常 适 用 于 有 形 资 产 的 购 销 转 让 和 使 用, 无 形 资 产 的 转 让 和 使 用 以 及 劳 务 提 供 等 关 联 交 易 第 二 十 七 条 利 润 分 割 法 根 据 企 业 与 其 关 联 方 对 关 联 交 易 合 并 利 润 的 贡 献 计 算 各 自 应 该 分 配 的 利 润 额 利 润 分 割 法 分 为 一 般 利 润 分 割 法 和 剩 余 利 润 分 割 法 一 般 利 润 分 割 法 根 据 关 联 交 易 各 参 与 方 所 执 行 的 功 能 承 担 的 风 险 以 及 使 用 的 资 产, 确 定 各 自 应 取 得 的 利 润 剩 余 利 润 分 割 法 将 关 联 交 易 各 参 与 方 的 合 并 利 润 减 去 分 配 给 各 方 的 常 规 利 润 的 余 额 作 为 剩 余 利 润, 再 根 据 各 方 对 剩 余 利 润 的 贡 献 程 度 进 行 分 配 可 比 性 分 析 应 特 别 考 察 交 易 各 方 执 行 的 功 能 承 担 的 风 险 和 使 用 的 资 产, 成 本 费 用 所 得 和 资 产 在 各 交 易 方 之 间 的 分 摊, 会 计 处 理, 确 定 交 易 各 方 对 剩 余 利 润 贡 献 所 使 用 信 息 和 假 设 条 件 的 可 靠 性 等 利 润 分 割 法 通 常 适 用 于 各 参 与 方 关 联 交 易 高 度 整 合 且 难 以 单 独 评 估 各 方 交 易 结 果 的 情 况 第 五 章 转 让 定 价 调 查 及 调 整 第 二 十 八 条 税 务 机 关 有 权 依 据 税 收 征 管 法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有 关 税 务 检 查 的 规 定, 确 定 调 查 企 业, 进 行 转 让 定 价 调 查 调 整 被 调 查 企 业 必 须 据 实 报 告 其 关 联 交 易 情 况, 并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不 得 拒 绝 或 隐 瞒 第 二 十 九 条 转 让 定 价 调 查 应 重 点 选 择 以 下 企 业 : ( 一 ) 关 联 交 易 数 额 较 大 或 类 型 较 多 的 企 业 ; ( 二 ) 长 期 亏 损 微 利 或 跳 跃 性 盈 利 的 企 业 ; ( 三 ) 低 于 同 行 业 利 润 水 平 的 企 业 ; ( 四 ) 利 润 水 平 与 其 所 承 担 的 功 能 风 险 明 显 不 相 匹 配 的 企 业 ; ( 五 ) 与 避 税 港 关 联 方 发 生 业 务 往 来 的 企 业 ; ( 六 ) 未 按 规 定 进 行 关 联 申 报 或 准 备 同 期 资 料 的 企 业 ; ( 七 ) 其 他 明 显 违 背 独 立 交 易 原 则 的 企 业 第 三 十 条 实 际 税 负 相 同 的 境 内 关 联 方 之 间 的 交 易, 只 要 该 交 易 没 有 直 接 或 间 接 导 致 国 家 总 体 税 收 收 入 的 减 少, 原 则 上 不 做 转 让 定 价 调 查 调 整 第 三 十 一 条 税 务 机 关 应 结 合 日 常 征 管 工 作, 开 展 案 头 审 核, 确 定 调 查 企 业 案 头 审 核 应 主 要 根 据 被 调 查 企 业 历 年 报 送 的 年 度 所 得 税 申 报 资 料 及 关 联 业 务 往 来 报 告 表 等 纳 税 资 料, 对 企 业 的 生 产 经 营 状 况 关 联 交 易 等 情 况 进 行 综 合 评 估 分 析 企 业 可 以 在 案 头 审 核 阶 段 向 税 务 机 关 提 供 同 期 资 料 第 三 十 二 条 税 务 机 关 对 已 确 定 的 调 查 对 象, 应 根 据 所 得 税 法 第 六 章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六 章 征 管 法 第 四 章 及 征 管 法 实 施 细 则 第 六 章 的 规 定, 实 施 现 场 调 查 ( 一 ) 现 场 调 查 人 员 须 2 名 以 上 ( 二 ) 现 场 调 查 时 调 查 人 员 应 出 示 税 务 检 查 证, 并 送 达 税 务 检 查 通 知 书 ( 三 ) 现 场 调 查 可 根 据 需 要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采 取 询 问 调 取 账 簿 资 料 和 实 地 核 查 等 方 式 ( 四 ) 询 问 当 事 人 应 有 专 人 记 录 询 问 ( 调 查 ) 笔 录, 并 告 知 当 事 人 不 如 实 提 供 情 况 应 当 承 担 的 法 律 责 任 询 问 ( 调 查 ) 笔 录 应 交 当 事 人 核 对 确 认 803

24 ( 五 ) 需 调 取 账 簿 及 有 关 资 料 的, 应 按 照 征 管 法 实 施 细 则 第 八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填 制 调 取 账 簿 资 料 通 知 书 调 取 账 簿 资 料 清 单, 办 理 有 关 法 定 手 续, 调 取 的 账 簿 记 账 凭 证 等 资 料, 应 妥 善 保 管, 并 按 法 定 时 限 如 数 退 还 ( 六 ) 实 地 核 查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和 情 况, 由 调 查 人 员 填 写 询 问 ( 调 查 ) 笔 录 询 问 ( 调 查 ) 笔 录 应 由 2 名 以 上 调 查 人 员 签 字, 并 根 据 需 要 由 被 调 查 企 业 核 对 确 认, 若 被 调 查 企 业 拒 绝, 可 由 2 名 以 上 调 查 人 员 签 认 备 案 ( 七 ) 可 以 以 记 录 录 音 录 像 照 相 和 复 制 的 方 式 索 取 与 案 件 有 关 的 资 料, 但 必 须 注 明 原 件 的 保 存 方 及 出 处, 由 原 件 保 存 或 提 供 方 核 对 签 注 与 原 件 核 对 无 误 字 样, 并 盖 章 或 押 印 ( 八 ) 需 要 证 人 作 证 的, 应 事 先 告 知 证 人 不 如 实 提 供 情 况 应 当 承 担 的 法 律 责 任 证 人 的 证 言 材 料 应 由 本 人 签 字 或 押 印 第 三 十 三 条 根 据 所 得 税 法 第 四 十 三 条 第 二 款 及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一 百 一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税 务 机 关 在 实 施 转 让 定 价 调 查 时, 有 权 要 求 企 业 及 其 关 联 方, 以 及 与 关 联 业 务 调 查 有 关 的 其 他 企 业 ( 以 下 简 称 可 比 企 业 )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并 送 达 税 务 事 项 通 知 书 ( 一 ) 企 业 应 在 税 务 事 项 通 知 书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因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按 期 提 供 的, 应 向 税 务 机 关 提 交 书 面 延 期 申 请, 经 批 准, 可 以 延 期 提 供, 但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0 日 税 务 机 关 应 自 收 到 企 业 延 期 申 请 之 日 起 15 日 内 函 复, 逾 期 未 函 复 的, 视 同 税 务 机 关 已 同 意 企 业 的 延 期 申 请 ( 二 ) 企 业 的 关 联 方 以 及 可 比 企 业 应 在 与 税 务 机 关 约 定 的 期 限 内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约 定 期 限 一 般 不 应 超 过 60 日 企 业 关 联 方 及 可 比 企 业 应 按 税 务 机 关 要 求 提 供 真 实 完 整 的 相 关 资 料 第 三 十 四 条 税 务 机 关 应 按 本 办 法 第 二 章 的 有 关 规 定, 核 实 企 业 申 报 信 息, 并 要 求 企 业 填 制 企 业 可 比 性 因 素 分 析 表 税 务 机 关 在 企 业 关 联 申 报 和 提 供 资 料 的 基 础 上, 填 制 企 业 关 联 关 系 认 定 表 企 业 关 联 交 易 认 定 表 和 企 业 可 比 性 因 素 分 析 认 定 表, 并 由 被 调 查 企 业 核 对 确 认 第 三 十 五 条 转 让 定 价 调 查 涉 及 向 关 联 方 和 可 比 企 业 调 查 取 证 的, 税 务 机 关 向 企 业 送 达 税 务 检 查 通 知 书, 进 行 调 查 取 证 第 三 十 六 条 税 务 机 关 审 核 企 业 关 联 方 及 可 比 企 业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可 采 用 现 场 调 查 发 函 协 查 和 查 阅 公 开 信 息 等 方 式 核 实 需 取 得 境 外 有 关 资 料 的, 可 按 有 关 规 定 启 动 税 收 协 定 的 情 报 交 换 程 序, 或 通 过 我 驻 外 机 构 调 查 收 集 有 关 信 息 涉 及 境 外 关 联 方 的 相 关 资 料, 税 务 机 关 也 可 要 求 企 业 提 供 公 证 机 构 的 证 明 第 三 十 七 条 税 务 机 关 应 选 用 本 办 法 第 四 章 规 定 的 转 让 定 价 方 法 分 析 评 估 企 业 关 联 交 易 是 否 符 合 独 立 交 易 原 则, 分 析 评 估 时 可 以 使 用 公 开 信 息 资 料, 也 可 以 使 用 非 公 开 信 息 资 料 第 三 十 八 条 税 务 机 关 分 析 评 估 企 业 关 联 交 易 时, 因 企 业 与 可 比 企 业 营 运 资 本 占 用 不 同 而 对 营 业 利 润 产 生 的 差 异 原 则 上 不 做 调 整 确 需 调 整 的, 须 层 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批 准 第 三 十 九 条 按 照 关 联 方 订 单 从 事 加 工 制 造, 不 承 担 经 营 决 策 产 品 研 发 销 售 等 功 能 的 企 业, 不 应 承 担 由 于 决 策 失 误 开 工 不 足 产 品 滞 销 等 原 因 带 来 的 风 险 和 损 失, 通 常 应 保 持 一 定 的 利 润 率 水 平 对 出 现 亏 损 的 企 业, 税 务 机 关 应 在 经 济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选 择 适 当 的 可 比 价 格 或 可 比 企 业, 确 定 企 业 的 利 润 水 平 第 四 十 条 企 业 与 关 联 方 之 间 收 取 价 款 与 支 付 价 款 的 交 易 相 互 抵 消 的, 税 务 机 关 在 可 比 804

25 性 分 析 和 纳 税 调 整 时, 原 则 上 应 还 原 抵 消 交 易 第 四 十 一 条 税 务 机 关 采 用 四 分 位 法 分 析 评 估 企 业 利 润 水 平 时, 企 业 利 润 水 平 低 于 可 比 企 业 利 润 率 区 间 中 位 值 的, 原 则 上 应 按 照 不 低 于 中 位 值 进 行 调 整 第 四 十 二 条 经 调 查, 企 业 关 联 交 易 符 合 独 立 交 易 原 则 的, 税 务 机 关 应 做 出 转 让 定 价 调 查 结 论, 并 向 企 业 送 达 特 别 纳 税 调 查 结 论 通 知 书 第 四 十 三 条 经 调 查, 企 业 关 联 交 易 不 符 合 独 立 交 易 原 则 而 减 少 其 应 纳 税 收 入 或 者 所 得 额 的, 税 务 机 关 应 按 以 下 程 序 实 施 转 让 定 价 纳 税 调 整 : ( 一 ) 在 测 算 论 证 和 可 比 性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拟 定 特 别 纳 税 调 查 初 步 调 整 方 案 ; ( 二 ) 根 据 初 步 调 整 方 案 与 企 业 协 商 谈 判, 税 企 双 方 均 应 指 定 主 谈 人, 调 查 人 员 应 做 好 协 商 内 容 记 录, 并 由 双 方 主 谈 人 签 字 确 认, 若 企 业 拒 签, 可 由 2 名 以 上 调 查 人 员 签 认 备 案 ;( 三 ) 企 业 对 初 步 调 整 方 案 有 异 议 的, 应 在 税 务 机 关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进 一 步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税 务 机 关 收 到 资 料 后, 应 认 真 审 核, 并 及 时 做 出 审 议 决 定 ; ( 四 ) 根 据 审 议 决 定, 向 企 业 送 达 特 别 纳 税 调 查 初 步 调 整 通 知 书, 企 业 对 初 步 调 整 意 见 有 异 议 的, 应 自 收 到 通 知 书 之 日 起 7 日 内 书 面 提 出, 税 务 机 关 收 到 企 业 意 见 后, 应 再 次 协 商 审 议 ; 企 业 逾 期 未 提 出 异 议 的, 视 为 同 意 初 步 调 整 意 见 ; ( 五 ) 确 定 最 终 调 整 方 案, 向 企 业 送 达 特 别 纳 税 调 查 调 整 通 知 书 第 四 十 四 条 企 业 收 到 特 别 纳 税 调 查 调 整 通 知 书 后, 应 按 规 定 期 限 缴 纳 税 款 及 利 息 第 四 十 五 条 税 务 机 关 对 企 业 实 施 转 让 定 价 纳 税 调 整 后, 应 自 企 业 被 调 整 的 最 后 年 度 的 下 一 年 度 起 5 年 内 实 施 跟 踪 管 理 在 跟 踪 管 理 期 内, 企 业 应 在 跟 踪 年 度 的 次 年 6 月 20 日 之 前 向 税 务 机 关 提 供 跟 踪 年 度 的 同 期 资 料, 税 务 机 关 根 据 同 期 资 料 和 纳 税 申 报 资 料 重 点 分 析 评 估 以 下 内 容 : ( 一 ) 企 业 投 资 经 营 状 况 及 其 变 化 情 况 ; ( 二 ) 企 业 纳 税 申 报 额 变 化 情 况 ; ( 三 ) 企 业 经 营 成 果 变 化 情 况 ; ( 四 ) 关 联 交 易 变 化 情 况 等 税 务 机 关 在 跟 踪 管 理 期 内 发 现 企 业 转 让 定 价 异 常 等 情 况, 应 及 时 与 企 业 沟 通, 要 求 企 业 自 行 调 整, 或 按 照 本 章 有 关 规 定 开 展 转 让 定 价 调 查 调 整 第 六 章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管 理 第 四 十 六 条 企 业 可 以 依 据 所 得 税 法 第 四 十 二 条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一 百 一 十 三 条 及 征 管 法 实 施 细 则 第 五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与 税 务 机 关 就 企 业 未 来 年 度 关 联 交 易 的 定 价 原 则 和 计 算 方 法 达 成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的 谈 签 与 执 行 通 常 经 过 预 备 会 谈 正 式 申 请 审 核 评 估 磋 商 签 订 安 排 和 监 控 执 行 6 个 阶 段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包 括 单 边 双 边 和 多 边 3 种 类 型 第 四 十 七 条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应 由 设 区 的 市 自 治 州 以 上 的 税 务 机 关 受 理 第 四 十 八 条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一 般 适 用 于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的 企 业 : ( 一 ) 年 度 发 生 的 关 联 交 易 金 额 在 4000 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 ( 二 ) 依 法 履 行 关 联 申 报 义 务 ; ( 三 ) 按 规 定 准 备 保 存 和 提 供 同 期 资 料 第 四 十 九 条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适 用 于 自 企 业 提 交 正 式 书 面 申 请 年 度 的 次 年 起 3 至 5 个 连 续 年 度 的 关 联 交 易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的 谈 签 不 影 响 税 务 机 关 对 企 业 提 交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正 式 书 面 申 请 当 年 或 以 前 年 度 关 联 交 易 的 转 让 定 价 调 查 调 整 805

26 如 果 企 业 申 请 当 年 或 以 前 年 度 的 关 联 交 易 与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适 用 年 度 相 同 或 类 似, 经 企 业 申 请, 税 务 机 关 批 准, 可 将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确 定 的 定 价 原 则 和 计 算 方 法 适 用 于 申 请 当 年 或 以 前 年 度 关 联 交 易 的 评 估 和 调 整 第 五 十 条 企 业 正 式 申 请 谈 签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前, 应 向 税 务 机 关 书 面 提 出 谈 签 意 向, 税 务 机 关 可 以 根 据 企 业 的 书 面 要 求, 与 企 业 就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的 相 关 内 容 及 达 成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的 可 行 性 开 展 预 备 会 谈, 并 填 制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会 谈 记 录 预 备 会 谈 可 以 采 用 匿 名 的 方 式 ( 一 ) 企 业 申 请 单 边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的, 应 向 税 务 机 关 书 面 提 出 谈 签 意 向 在 预 备 会 谈 期 间, 企 业 应 就 以 下 内 容 提 供 资 料, 并 与 税 务 机 关 进 行 讨 论 : 1. 安 排 的 适 用 年 度 ; 2. 安 排 涉 及 的 关 联 方 及 关 联 交 易 ; 3. 企 业 以 前 年 度 生 产 经 营 情 况 ; 4. 安 排 涉 及 各 关 联 方 功 能 和 风 险 的 说 明 ; 5. 是 否 应 用 安 排 确 定 的 方 法 解 决 以 前 年 度 的 转 让 定 价 问 题 ; 6. 其 他 需 要 说 明 的 情 况 ( 二 ) 企 业 申 请 双 边 或 多 边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的, 应 同 时 向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和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书 面 提 出 谈 签 意 向,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组 织 与 企 业 开 展 预 备 会 谈, 预 备 会 谈 的 内 容 除 本 条 第 ( 一 ) 项 外, 还 应 特 别 包 括 : 1. 向 税 收 协 定 缔 约 对 方 税 务 主 管 当 局 提 出 预 备 会 谈 申 请 的 情 况 ; 2. 安 排 涉 及 的 关 联 方 以 前 年 度 生 产 经 营 情 况 及 关 联 交 易 情 况 ; 3. 向 税 收 协 定 缔 约 对 方 税 务 主 管 当 局 提 出 的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拟 采 用 的 定 价 原 则 和 计 算 方 法 ( 三 ) 预 备 会 谈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税 务 机 关 应 自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之 日 起 15 日 内 书 面 通 知 企 业, 可 以 就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相 关 事 宜 进 行 正 式 谈 判, 并 向 企 业 送 达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正 式 会 谈 通 知 书 ; 预 备 会 谈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税 务 机 关 应 自 最 后 一 次 预 备 会 谈 结 束 之 日 起 15 日 内 书 面 通 知 企 业, 向 企 业 送 达 拒 绝 企 业 申 请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通 知 书, 拒 绝 企 业 申 请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并 说 明 理 由 第 五 十 一 条 企 业 应 在 接 到 税 务 机 关 正 式 会 谈 通 知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向 税 务 机 关 提 出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书 面 申 请 报 告, 并 报 送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正 式 申 请 书 企 业 申 请 双 边 或 多 边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的, 应 将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正 式 申 请 书 和 启 动 相 互 协 商 程 序 申 请 书 同 时 报 送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和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 一 )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书 面 申 请 报 告 应 包 括 如 下 内 容 : 1. 相 关 的 集 团 组 织 架 构 公 司 内 部 结 构 关 联 关 系 关 联 交 易 情 况 ; 2. 企 业 近 三 年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资 料, 产 品 功 能 和 资 产 ( 包 括 无 形 资 产 和 有 形 资 产 ) 的 资 料 ; 3. 安 排 所 涉 及 的 关 联 交 易 类 别 和 纳 税 年 度 ; 4. 关 联 方 之 间 功 能 和 风 险 划 分, 包 括 划 分 所 依 据 的 机 构 人 员 费 用 资 产 等 ; 5. 安 排 适 用 的 转 让 定 价 原 则 和 计 算 方 法, 以 及 支 持 这 一 原 则 和 方 法 的 功 能 风 险 分 析 可 比 性 分 析 和 假 设 条 件 等 ; 6. 市 场 情 况 的 说 明, 包 括 行 业 发 展 趋 势 和 竞 争 环 境 ; 7. 安 排 预 约 期 间 的 年 度 经 营 规 模 经 营 效 益 预 测 以 及 经 营 规 划 等 ; 806

27 8. 与 安 排 有 关 的 关 联 交 易 经 营 安 排 及 利 润 水 平 等 财 务 方 面 的 信 息 ; 9. 是 否 涉 及 双 重 征 税 等 问 题 ; 10. 涉 及 境 内 外 有 关 法 律 税 收 协 定 等 相 关 问 题 ( 二 ) 企 业 因 下 列 特 殊 原 因 无 法 按 期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报 告 的, 可 向 税 务 机 关 提 出 书 面 延 期 申 请, 并 报 送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正 式 申 请 延 期 报 送 申 请 书 : 1. 需 要 特 别 准 备 某 些 方 面 的 资 料 ; 2. 需 要 对 资 料 做 技 术 上 的 处 理, 如 文 字 翻 译 等 ; 3. 其 他 非 主 观 原 因 税 务 机 关 应 自 收 到 企 业 书 面 延 期 申 请 后 15 日 内, 对 其 延 期 事 项 做 出 书 面 答 复, 并 向 企 业 送 达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正 式 申 请 延 期 报 送 答 复 书 逾 期 未 做 出 答 复 的, 视 同 税 务 机 关 已 同 意 企 业 的 延 期 申 请 ( 三 ) 上 述 申 请 内 容 所 涉 及 的 文 件 资 料 和 情 况 说 明, 包 括 能 够 支 持 拟 选 用 的 定 价 原 则 计 算 方 法 和 能 证 实 符 合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条 件 的 所 有 文 件 资 料, 企 业 和 税 务 机 关 均 应 妥 善 保 存 第 五 十 二 条 税 务 机 关 应 自 收 到 企 业 提 交 的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正 式 书 面 申 请 及 所 需 文 件 资 料 之 日 起 5 个 月 内, 进 行 审 核 和 评 估 根 据 审 核 和 评 估 的 具 体 情 况 可 要 求 企 业 补 充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形 成 审 核 评 估 结 论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延 长 审 核 评 估 时 间 的, 税 务 机 关 应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企 业, 并 向 企 业 送 达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审 核 评 估 延 期 通 知 书, 延 长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 税 务 机 关 应 主 要 审 核 和 评 估 以 下 内 容 : ( 一 ) 历 史 经 营 状 况, 分 析 评 估 企 业 的 经 营 规 划 发 展 趋 势 经 营 范 围 等 文 件 资 料, 重 点 审 核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投 资 预 ( 决 ) 算 董 事 会 决 议 等, 综 合 分 析 反 映 经 营 业 绩 的 有 关 信 息 和 资 料, 如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审 计 报 告 等 ( 二 ) 功 能 和 风 险 状 况, 分 析 评 估 企 业 与 其 关 联 方 之 间 在 供 货 生 产 运 输 销 售 等 各 环 节 以 及 在 研 究 开 发 无 形 资 产 等 方 面 各 自 所 拥 有 的 份 额, 执 行 的 功 能 以 及 在 存 货 信 贷 外 汇 市 场 等 方 面 所 承 担 的 风 险 ( 三 ) 可 比 信 息, 分 析 评 估 企 业 提 供 的 境 内 外 可 比 价 格 信 息, 说 明 可 比 企 业 和 申 请 企 业 之 间 的 实 质 性 差 异, 并 进 行 调 整 若 不 能 确 认 可 比 交 易 或 经 营 活 动 的 合 理 性, 应 明 确 企 业 须 进 一 步 提 供 的 有 关 文 件 资 料, 以 证 明 其 所 选 用 的 转 让 定 价 原 则 和 计 算 方 法 公 平 地 反 映 了 被 审 核 的 关 联 交 易 和 经 营 现 状, 并 得 到 相 关 财 务 经 营 等 资 料 的 证 实 ( 四 ) 假 设 条 件, 分 析 评 估 对 行 业 盈 利 能 力 和 对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的 影 响 因 素 及 其 影 响 程 度, 合 理 确 定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适 用 的 假 设 条 件 ( 五 ) 转 让 定 价 原 则 和 计 算 方 法, 分 析 评 估 企 业 在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中 选 用 的 转 让 定 价 原 则 和 计 算 方 法 是 否 以 及 如 何 真 实 地 运 用 于 以 前 现 在 和 未 来 年 度 的 关 联 交 易 以 及 相 关 财 务 经 营 资 料 之 中,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六 ) 预 期 的 公 平 交 易 价 格 或 利 润 区 间, 通 过 对 确 定 的 可 比 价 格 利 润 率 可 比 企 业 交 易 等 情 况 的 进 一 步 审 核 和 评 估, 测 算 出 税 务 机 关 和 企 业 均 可 接 受 的 价 格 或 利 润 区 间 第 五 十 三 条 税 务 机 关 应 自 单 边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形 成 审 核 评 估 结 论 之 日 起 30 日 内, 与 企 业 进 行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磋 商, 磋 商 达 成 一 致 的, 应 将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草 案 和 审 核 评 估 报 告 一 并 层 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审 定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与 税 收 协 定 缔 约 对 方 税 务 主 管 当 局 开 展 双 边 或 多 边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的 磋 商, 磋 商 达 成 一 致 的, 根 据 磋 商 备 忘 录 拟 定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草 案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草 案 应 包 括 如 下 内 807

28 容 : ( 一 ) 关 联 方 名 称 地 址 等 基 本 信 息 ; ( 二 ) 安 排 涉 及 的 关 联 交 易 及 适 用 年 度 ; ( 三 ) 安 排 选 定 的 可 比 价 格 或 交 易 转 让 定 价 原 则 和 计 算 方 法 预 期 经 营 结 果 等 ; ( 四 ) 与 转 让 定 价 方 法 运 用 和 计 算 基 础 相 关 的 术 语 定 义 ; ( 五 ) 假 设 条 件 ; ( 六 ) 企 业 年 度 报 告 记 录 保 存 假 设 条 件 变 动 通 知 等 义 务 ; ( 七 ) 安 排 的 法 律 效 力, 文 件 资 料 等 信 息 的 保 密 性 ; ( 八 ) 相 互 责 任 条 款 ; ( 九 ) 安 排 的 修 订 ; ( 十 ) 解 决 争 议 的 方 法 和 途 径 ; ( 十 一 ) 生 效 日 期 ; ( 十 二 ) 附 则 第 五 十 四 条 税 务 机 关 与 企 业 就 单 边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草 案 内 容 达 成 一 致 后, 双 方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的 代 表 正 式 签 订 单 边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与 税 收 协 定 缔 约 对 方 税 务 主 管 当 局 就 双 边 或 多 边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草 案 内 容 达 成 一 致 后, 双 方 或 多 方 税 务 主 管 当 局 授 权 的 代 表 正 式 签 订 双 边 或 多 边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根 据 双 边 或 多 边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与 企 业 签 订 双 边 ( 多 边 )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执 行 协 议 书 五 十 五 条 在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正 式 谈 判 后 和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签 订 前, 税 务 机 关 和 企 业 均 可 暂 停 终 止 谈 判 涉 及 双 边 或 多 边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的, 经 缔 约 各 方 税 务 主 管 当 局 协 商, 可 暂 停 终 止 谈 判 终 止 谈 判 的, 双 方 应 将 谈 判 中 相 互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退 还 给 对 方 第 五 十 六 条 税 务 机 关 应 建 立 监 控 管 理 制 度, 监 控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的 执 行 情 况 ( 一 ) 在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执 行 期 内, 企 业 应 完 整 保 存 与 安 排 有 关 的 文 件 和 资 料 ( 包 括 账 簿 和 有 关 记 录 等 ), 不 得 丢 失 销 毁 和 转 移 ; 并 在 纳 税 年 度 终 了 后 5 个 月 内, 向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执 行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情 况 的 年 度 报 告 年 度 报 告 应 说 明 报 告 期 内 经 营 情 况 以 及 企 业 遵 守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的 情 况, 包 括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要 求 的 所 有 事 项, 以 及 是 否 有 修 订 或 实 质 上 终 止 该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的 要 求 如 有 未 决 问 题 或 将 要 发 生 的 问 题, 企 业 应 在 年 度 报 告 中 予 以 说 明, 以 便 与 税 务 机 关 协 商 是 否 修 订 或 终 止 安 排 ( 二 ) 在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执 行 期 内, 税 务 机 关 应 定 期 ( 一 般 为 半 年 ) 检 查 企 业 履 行 安 排 的 情 况 检 查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 企 业 是 否 遵 守 了 安 排 条 款 及 要 求 ; 为 谈 签 安 排 而 提 供 的 资 料 和 年 度 报 告 是 否 反 映 了 企 业 的 实 际 经 营 情 况 ; 转 让 定 价 方 法 所 依 据 的 资 料 和 计 算 方 法 是 否 正 确 ; 安 排 所 描 述 的 假 设 条 件 是 否 仍 然 有 效 ; 企 业 对 转 让 定 价 方 法 的 运 用 是 否 与 假 设 条 件 相 一 致 等 税 务 机 关 如 发 现 企 业 有 违 反 安 排 的 一 般 情 况, 可 视 情 况 进 行 处 理, 直 至 终 止 安 排 ; 如 发 现 企 业 存 在 隐 瞒 或 拒 不 执 行 安 排 的 情 况, 税 务 机 关 应 认 定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自 始 无 效 ( 三 ) 在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执 行 期 内, 如 果 企 业 发 生 实 际 经 营 结 果 不 在 安 排 所 预 期 的 价 格 或 利 润 区 间 之 内 的 情 况, 税 务 机 关 应 在 报 经 上 一 级 税 务 机 关 核 准 后, 将 实 际 经 营 结 果 调 整 到 安 排 所 确 定 的 价 格 或 利 润 区 间 内 涉 及 双 边 或 多 边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的, 应 当 层 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核 准 ( 四 ) 在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执 行 期 内, 企 业 发 生 影 响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的 实 质 性 变 化, 应 在 发 生 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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