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 定 測 圖 計 畫 辦 理 航 空 攝 影 採 用 既 有 合 格 影 像 航 測 控 制 點 佈 設 ( 設 置 對 空 標 誌 ) 航 空 攝 影 及 / 或 及 / 或 影 像 下 載 及 處 理 ( 數 位 式 攝 影 機 ) 底 片 掃 描 ( 底 片 式 攝 影 機 ) 控 制 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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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 本 圖 測 製 說 明 壹 總 則 一 基 本 圖, 係 包 含 主 要 地 物 地 貌 及 地 理 資 料 之 二 維 基 本 地 形 圖 二 以 攝 影 測 量 方 法 測 製 為 原 則 三 比 例 尺 訂 為 五 千 分 之 一 四 圖 幅 訂 為 東 西 經 距 1 分 30 秒, 南 北 緯 距 1 分 30 秒 五 圖 號 以 五 萬 分 之 一 地 形 圖 之 圖 幅 分 為 縱 橫 各 10 幅, 共 100 幅, 由 1 至 100 依 序 編 號 例 示 如 下 : 9521-Ⅲ-016(9521-Ⅲ 為 五 萬 分 之 一 圖 號,016 為 自 左 向 右 由 上 而 下 依 序 編 號 ) 六 量 度 單 位 : ( 一 ) 長 度 單 位, 採 用 公 制 ( 二 ) 角 度 單 位, 採 用 一 圓 周 360 度 式 ( 三 ) 面 積 單 位, 採 用 公 頃 (10,000 平 方 公 尺 ) 七 坐 標 系 統 及 高 程 系 統 : ( 一 ) 坐 標 系 統 : 使 用 內 政 部 所 定 之 一 九 九 七 坐 標 系 統 (TWD97) 為 原 則, 並 採 用 內 政 部 最 新 公 告 之 坐 標 成 果 ( 二 ) 高 程 系 統 : 使 用 內 政 部 所 定 之 二 一 高 程 系 統 (TWVD2001) 為 原 則, 並 採 用 內 政 部 最 新 公 告 之 正 高 成 果 八 前 條 所 述 坐 標 系 統 為 理 論 定 義, 基 本 圖 測 製 時, 應 以 強 制 套 合 至 國 家 法 定 基 準 點 而 實 現 該 定 義 九 同 一 圖 幅 之 正 射 影 像 應 採 用 同 一 型 式 攝 影 機 所 拍 攝 之 影 像 製 作 十 作 業 區 內 測 繪 資 料 應 與 外 圍 已 測 繪 基 本 圖 資 料 作 接 邊 整 合 十 一 數 值 資 料 檔 包 括 數 值 正 射 影 像 資 料 檔 向 量 資 料 檔 及 數 值 地 形 模 型 資 料 檔 等 3 種 十 二 數 值 資 料 檔 應 分 別 就 各 該 資 料 內 涵 資 料 精 度 與 品 質 使 用 注 意 事 項 及 相 關 資 料 等, 製 作 詮 釋 資 料 (Meta Data), 提 供 使 用 者 參 考 前 項 詮 釋 資 料 應 依 內 政 部 國 土 資 訊 系 統 詮 釋 資 料 相 關 標 準 製 作 十 三 數 值 資 料 檔 應 提 供 支 援 國 土 資 訊 系 統 流 通 格 式 為 原 則, 以 利 資 料 交 換 及 應 用 基 本 圖 測 製 之 地 物 向 量 資 料 貳 作 業 程 序 一 基 本 圖 測 製 ( 修 測 ) 作 業 程 序, 如 圖 所 示 二 辦 理 基 本 圖 測 製 時, 因 使 用 之 軟 硬 體 不 同 等 因 素, 在 不 降 低 本 規 範 訂 定 的 品 質 及 內 容 標 準 的 條 件 下, 部 分 工 作 項 目 得 酌 予 合 併 或 變 更

2 擬 定 測 圖 計 畫 辦 理 航 空 攝 影 採 用 既 有 合 格 影 像 航 測 控 制 點 佈 設 ( 設 置 對 空 標 誌 ) 航 空 攝 影 及 / 或 及 / 或 影 像 下 載 及 處 理 ( 數 位 式 攝 影 機 ) 底 片 掃 描 ( 底 片 式 攝 影 機 ) 控 制 測 量 蒐 集 影 像 控 制 區 塊 空 中 三 角 測 量 GPS( 及 / 或 IMU) 解 算 攝 影 站 位 置 數 值 地 形 模 型 測 製 或 修 測 等 高 線 測 繪 ( 或 內 插 計 算 ) 地 物 測 繪 影 像 控 制 區 塊 測 製 正 射 影 像 製 作 調 繪 補 測 基 本 圖 編 纂 數 值 地 形 圖 地 理 資 訊 圖 層 製 作 詮 釋 資 料 製 作 成 果 繳 交

3 參 工 作 項 目 及 方 法 一 擬 定 測 圖 計 畫 ( 一 ) 依 據 年 度 測 製 ( 修 測 ) 計 畫 涵 蓋 地 區 及 工 作 數 量, 先 期 規 劃 工 作 進 度 人 員 調 派 儀 器 設 備 及 材 料 準 備 等 工 作, 並 蒐 集 控 制 點 及 相 關 圖 籍 等 資 料 ( 二 ) 測 區 範 圍 規 劃 時 應 注 意 邊 緣 界 線 之 劃 定 凡 依 控 制 點 布 設 規 定, 所 應 布 設 地 面 控 制 點 之 處, 應 儘 量 涵 蓋 有 豐 富 之 地 物 紋 理, 以 便 於 選 擇 天 然 地 物 點 作 為 控 制 點 之 用, 並 有 交 通 路 線 方 便 進 入 布 設 地 面 控 制 點 以 及 實 施 地 面 控 制 測 量 ( 三 ) 辦 理 航 空 攝 影 前, 應 擬 訂 測 製 地 區 航 空 攝 影 計 畫 ( 含 航 線 及 控 制 點 對 空 標 誌 ( 簡 稱 空 標 ) 之 規 劃 ) 航 線 方 向 以 南 北 東 西 為 原 則, 其 內 容 符 合 內 政 部 實 施 航 空 測 量 攝 影 及 遙 感 探 測 管 理 規 則 所 規 定 實 施 計 畫 書 內 容 項 目 如 採 用 已 有 合 格 影 像, 取 代 重 新 攝 影, 則 應 提 出 相 關 評 估 說 明 ( 四 ) 釐 定 工 作 項 目 及 作 業 細 節, 並 彙 整 有 關 資 料, 擬 訂 工 作 計 畫 書 以 為 作 業 之 依 據 二 航 測 控 制 點 布 設 ( 設 置 對 空 標 誌 ) ( 一 ) 航 測 控 制 點 應 優 先 使 用 測 區 內 現 有 之 已 知 控 制 點 ( 一 二 三 等 衛 星 控 制 點 一 等 水 準 點 ), 選 擇 位 置 符 合 空 中 三 角 測 量 控 制 點 需 求, 且 透 空 度 良 好 之 點 位, 並 於 航 空 攝 影 前 在 點 位 上 設 置 對 空 標 誌 ( 以 下 簡 稱 空 標 ), 做 為 空 中 三 角 測 量 控 制 之 用 ( 二 ) 如 為 基 本 圖 修 測, 前 一 版 沒 有 錯 誤 時, 應 使 用 前 一 版 基 本 圖 測 製 時 之 控 制 點 作 為 控 制, 並 於 其 上 重 新 設 置 空 標 如 該 等 控 制 點 有 移 位 毀 損 或 遺 失 之 情 況 時, 應 改 用 前 一 版 基 本 圖 上 可 明 確 辨 認 之 自 然 點 或 內 政 部 所 測 設 之 影 像 控 制 區 塊 做 為 控 制 ( 三 ) 航 測 控 制 點 之 分 布, 應 適 合 空 中 三 角 區 域 平 差 之 要 求, 原 則 如 下 : 1. 採 用 衛 星 定 位 測 量 (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GPS) 輔 助 空 中 三 角 測 量 時, 測 區 四 角 各 布 設 一 組 2 個 全 控 制 點, 並 於 測 區 首 尾 ( 航 線 端 處 ) 布 設 橫 貫 測 區 的 高 程 控 制 鍊, 除 測 區 左 右 側 邊 外, 鍊 上 之 高 程 控 制 點 應 位 於 航 線 重 疊 區 內 高 程 控 制 鍊 得 以 增 加 橫 貫 飛 行 航 帶 的 方 式 取 代, 惟 此 作 為 高 程 控 制 之 橫 貫 航 帶 內, 每 片 9 個 標 準 點 位 中, 至 少 有 5 個 必 須 與 原 測 圖 用 航 帶 連 結 除 布 設 控 制 點 外, 測 區 中 央 尚 必 須 均 勻 測 設 5 個 以 上 檢 核 點, 供 驗 證 空 中 三 角 測 量 品 質 之 用 2. 若 採 GPS 及 慣 性 測 量 元 件 (Inertial Measurement Unit;IMU) 直 接 地 理 定 位 (direct geo-referencing) 時, 得 省 略 前 項 之 高 程 控 制 部 分, 僅 於 測 區 四 角 布 設 全 控 制 點 即 可 但 是 檢 核 點 部 分 仍 然 比 照 前 項 辦 理 另 外 必 須 注 意 控 制 點 高 程 為 正 高 系 統, 而 直 接 定 位 為 幾 何 高 者, 必 須 使 用 內 政 部 公 告 之 大 地 起 伏 模 式 進 行 轉 換, 使 空 中 三 角 測 量 之 結 果 最 終 為 正 高 系 統 3. 未 採 用 GPS 輔 助 空 中 三 角 測 量 時, 平 面 控 制 點 應 分 布 在 測 區 ( 空 中 三 角 區 域 平 差 之 測 區 ) 周 圍 界 線 上 或 界 線 附 近, 點 與 點 之 間 隔 約 為 2 個 航 空 攝 影 基 線 ( 基 線 長 以 60% 之 重 疊 率 為 準 計 算 ) 高 程 控 制 點 應 成 鍊 狀 分 布, 鍊 之 走 向 與 航 空 攝 影 之 航 線 大 致 成 垂 直 方 向, 測 區 兩 端 應 各 測 高 程 控 制 點 1 條, 測 區 內 部 約 每 隔 5 個 航 空 攝 影 基 線 應 各 測 高 程 控 制 點 1 條 組 成 高 程 控 制 鍊 之 各 點 應 選 在 相 鄰 航 帶 像 片 左 右 重 疊 範 圍 內 ( 四 ) 空 標 設 置 地 點 之 上 空, 對 天 頂 四 周 應 有 40 度 以 上 之 透 空 度, 且 需 視 空 標 點 位 之 地 面 情 形, 選 用 耐 久 及 與 地 面 顏 色 足 夠 反 差 之 材 料, 使 其 在 影 像 上 易 於 辨 認 量 測 ( 五 ) 空 標 之 尺 寸 應 使 其 在 影 像 上 可 明 確 辨 認 為 原 則 中 心 標 採 方 形, 利 用 解 析 測 圖 儀 測

4 圖 時, 影 像 上 中 心 標 尺 寸 應 較 立 體 測 圖 儀 之 測 標 直 徑 略 大 ; 採 數 位 影 像 攝 影 或 測 圖 時, 中 心 標 在 影 像 上 尺 寸 應 不 小 於 2 個 像 素 (pixel) 翼 標 之 寬 度 與 中 心 標 之 邊 長 相 等, 長 度 則 為 寬 度 之 2 倍 以 上 翼 標 與 中 心 標 的 間 距 等 於 中 心 標 的 寬 度 之 1.5~2 倍 翼 標 以 對 稱 之 四 個 為 原 則, 相 對 二 翼 標 軸 線 交 點 與 中 心 標 之 標 心 之 偏 差 不 得 大 於 5 公 分, 相 鄰 二 翼 標 軸 線 夾 角 必 須 為 90 度, 最 大 偏 差 量 不 得 大 於 5 度 如 因 環 境 限 制, 無 法 布 設 四 翼 標 時, 可 僅 布 設 二 翼 標, 二 翼 標 採 成 一 直 線 或 成 互 相 垂 直 成 垂 直 時, 二 翼 標 軸 線 交 點 與 標 心 之 偏 差 不 得 大 於 5 公 分, 二 翼 標 成 一 直 線 時, 軸 線 形 成 之 中 點 與 標 心 偏 差 不 得 大 於 5 公 分 ( 六 ) 空 標 中 心 應 與 控 制 點 位 中 心 一 致, 最 大 偏 心 值 不 得 大 於 2 公 分 ( 七 ) 空 標 設 置 完 成 後, 需 製 作 空 標 紀 錄, 內 容 含 點 號 點 名 圖 號 ( 五 千 分 之 ㄧ 圖 幅 ) 等 級 ( 已 知 點 ) 點 位 控 制 種 類 空 標 形 狀 材 料 顏 色 坐 標 建 置 單 位 佈 標 人 員 日 期 位 置 略 圖 交 通 路 線 點 位 照 片 等 ( 八 ) 實 施 航 空 攝 影 前, 應 先 清 點 空 標 設 置 作 業 情 形, 有 毀 損 遺 失 者, 應 予 恢 復 ( 九 ) 航 空 攝 影 完 成 後, 發 現 原 設 置 之 空 標 毀 損 遺 失 率 過 高, 致 影 響 空 中 三 角 測 量 作 業 時, 應 另 覓 得 明 確 自 然 點 或 影 像 控 制 區 塊 取 代 空 標, 以 確 保 空 中 三 角 測 量 精 度 要 求 ( 十 ) 為 檢 核 成 像 品 質, 測 區 內 至 少 布 設 一 處 幾 何 解 析 度 及 色 彩 平 衡 檢 定 標, 背 景 為 純 黑, 檢 定 標 顏 色 與 背 景 成 黑 白 對 比, 白 色 及 黑 色 灰 度 值 對 比 強 度 應 達 2.6 倍 以 上 解 析 度 則 由 50 公 分 開 始, 每 種 解 析 度 以 2 倍 數 增 長 設 置 至 100 公 分 (2 倍 地 元 尺 寸, 計 3 種 解 析 度 ) 為 止, 每 種 解 析 度 水 平 方 向 及 垂 直 方 向 各 設 置 3 條 長 方 形 標, 並 分 別 近 似 平 行 及 垂 直 航 線 方 向, 長 方 形 標 之 ㄧ 邊 長 度 與 解 析 度 相 同, 另 一 邊 長 度 則 為 解 析 度 之 3 倍 以 上, 每 條 長 方 形 標 間 隔 與 寬 度 相 同 ( 如 下 圖 ) 水 平 方 向 垂 直 方 向 三 航 空 攝 影 ( 一 ) 航 空 攝 影 工 作 應 由 具 航 空 攝 影 能 力 之 政 府 機 關 或 普 通 航 空 業 辦 理 ( 二 ) 於 二 萬 五 千 分 之 一 地 形 圖 上 規 劃 航 線, 航 線 方 向 以 南 北 或 東 西 為 原 則, 可 視 地 形 狀 況 斟 酌 決 定, 航 線 設 計 必 須 確 保 涵 蓋 整 個 測 區 範 圍 ( 三 ) 航 空 攝 影 機 : 1. 應 採 用 精 密 測 圖 用 之 底 片 式 寬 角 或 常 角 航 空 攝 影 機, 或 精 度 相 當 於 精 密 測 圖 用 底 片 式 攝 影 機 之 數 位 式 攝 影 機 均 應 附 攝 影 機 檢 定 報 告 書 2. 數 位 式 攝 影 機 (1) 陣 列 式 (area array) 數 位 式 攝 影 機 必 須 分 開 具 有 全 色 域 (panchromatic) 及 多 譜 (multi-spectral) 成 像 能 力, 全 色 域 之 影 像 得 由 多 個 攝 影 機 模 組 各 自 拍 攝 所 得 之 次 影 像 (sub-image) 合 成, 合 成 後 其 側 向 像 幅 不 得 少 於 7500 像 素 (pixel)( 即 側 向 寬 度 像 素 數 目 以 能 涵 蓋 一 基 本 圖 圖 幅 影 像 單 邊 長 度 以 上 為 原 則 ) 縱 向 之 像 幅 應 使 在 組 成 立 體 模 型 測 繪 時, 具 有 基 高 比 (B/H) 不 小 於 0.3 之 能 力 多 譜 影 像 必 須 具 有 至 少 紅 綠 藍 三 波 段, 其 每 個 像 素 涵 蓋 之 地 元 面 積, 不 得 大 於 全 色 域 像 素 涵 蓋 地 元 面 積

5 之 25 倍 (2) 線 列 式 (linear array) 掃 描 數 位 式 攝 影 機 側 向 像 幅 不 得 少 於 像 素, 必 須 具 有 同 時 前 視 後 視 及 垂 直 向 下 底 視 掃 描 的 能 力 前 視 及 後 視 與 底 視 掃 描 所 張 之 立 體 視 角 不 得 小 於 15 度 至 少 在 天 底 掃 描 位 置 必 須 具 有 多 譜 線 列 裝 置, 且 其 像 素 尺 寸 至 多 不 得 大 於 全 色 域 像 素 尺 寸 之 2 倍 (3) 陣 列 式 攝 影 機 每 張 影 像 成 像 時 間 必 須 快 到 足 以 拍 攝 前 後 重 疊 達 80% 的 能 力 (4) 數 位 式 攝 影 機 的 原 始 像 素 尺 寸 應 優 於 ( 含 )15 微 米, 並 至 少 具 有 4096 階 (12 位 元 (bit)) 的 原 始 輻 射 解 析 度 ( 輸 出 得 為 8 位 元 ) (5) 合 成 影 像 像 素 之 公 稱 (nominal) 位 置 與 經 校 正 後 實 際 位 置 之 差 不 得 大 於 1/3 像 素 尺 寸 個 別 原 始 攝 影 機 模 組 影 像 經 透 鏡 畸 變 改 正 後 其 殘 餘 透 鏡 畸 變 差 在 光 圈 為 f/5.6 ( 含 ) 以 下 時, 不 得 大 於 1/2 像 素 尺 寸 經 檢 定 校 正 後, 原 始 個 別 攝 影 機 之 率 定 焦 距 對 稱 像 主 點 偏 移 量 內 方 位 元 素 中 誤 差 不 得 大 於 10 微 米 (6) 數 位 式 攝 影 機 必 須 具 備 輸 出 快 門 曝 光 時 間 訊 號 至 外 接 GPS 接 收 器 之 功 能, 且 時 間 訊 號 必 須 準 確 至 1 毫 秒 3. 使 用 底 片 式 攝 影 機 則 需 採 用 航 空 測 量 專 用 像 幅 23 公 分 23 公 分 之 彩 色 底 片, 且 底 片 需 在 有 效 期 限 以 內 4. 航 空 攝 影 機 檢 定 報 告 (1) 航 空 攝 影 機 必 須 提 出 最 近 5 年 內 攝 影 機 檢 定 報 告 及 合 格 證 明 書 ( 經 由 實 驗 室 或 地 面 檢 定 場 檢 定 ), 各 項 檢 定 方 法 均 需 於 檢 定 報 告 中 詳 述 (2) 數 位 式 攝 影 機 檢 定 項 目 至 少 包 含 幾 何 率 定 ( 像 主 點 透 鏡 畸 變 差 ) CCD 幾 何 位 置 精 度 輻 射 率 定 ( 像 機 靈 敏 度 光 圈 校 正 線 性 度 (Sensor Linearity) 雜 訊 缺 陷 像 元 (Defect Pixel Recognition)) 調 制 轉 換 函 數 (Modulation Transfer Function; MTF) 像 素 光 譜 反 應 特 性 曲 線 等 檢 定 項 目 (3) 底 片 式 攝 影 機 至 少 包 含 幾 何 率 定 ( 像 主 點 框 標 率 定 透 鏡 畸 變 差 ) 輻 射 率 定 離 心 變 形 等 項 目 5. 若 原 廠 檢 定 報 告 內 容 不 全, 或 對 其 檢 定 有 疑 慮 時, 得 委 託 本 國 具 有 檢 定 能 力 之 學 術 或 研 究 單 位 予 以 補 充 或 重 作 ( 四 ) 像 片 比 例 尺 : 底 片 式 攝 影 之 比 例 尺 不 得 小 於 二 萬 分 之 一 數 位 式 攝 影 之 比 例 尺 應 使 原 始 像 素 在 地 面 上 之 解 析 度 優 於 ( 含 )0.5 公 尺 為 原 則 ( 五 ) 攝 影 方 式 : 採 垂 直 連 續 攝 影, 攝 影 軸 傾 斜 小 於 8 度, 航 偏 角 小 於 10 度, 各 航 線 兩 端 各 應 多 拍 攝 2 個 像 對 航 線 間 相 鄰 影 像 重 疊 率 ( 左 右 重 疊 ) 為 30%, 航 線 內 相 鄰 影 像 重 疊 率 ( 前 後 重 疊 ) 數 位 式 攝 影 機 為 80%, 底 片 式 攝 影 機 為 60%; 實 際 影 像 重 疊 率 不 得 低 於 以 上 規 定 之 重 疊 率 10% 攝 影 完 成 後, 應 繪 製 像 片 涵 蓋 圖 ( 六 ) 攝 影 時 機 : 儘 量 選 擇 晴 朗 無 雲 或 雲 高 高 於 航 高, 無 煙 霧 濛 氣, 能 見 度 良 好, 且 太 陽 高 度 大 於 30 度 以 上 的 時 間 進 行 攝 影 ( 七 ) 底 片 掃 描 1. 採 用 底 片 式 攝 影 機 執 行 航 空 攝 影 時, 應 將 所 拍 攝 之 像 片 使 用 精 密 像 片 掃 描 儀 掃 描 數 化, 掃 描 儀 幾 何 精 度 優 於 3 微 米 以 上, 輻 射 解 析 度 在 紅 綠 藍 三 波 段 均 不 得 少 於 256 階 ( 至 少 為 24 位 元 之 彩 色 像 素 ) 2. 掃 描 影 像 時, 應 依 據 基 本 圖 成 圖 影 像 解 析 度 之 規 定, 選 擇 適 當 之 掃 描 解 析 度 數 化

6 成 數 位 影 像 後 之 模 糊 參 數 (blur parameter) 不 得 大 於 一 個 像 素 尺 寸 ( 八 ) 數 位 影 像 下 載 及 處 理 : 採 數 位 式 攝 影 機, 可 直 接 下 載 並 經 影 像 拼 接 融 合 調 色 等 步 驟 處 理 後 得 到 最 終 數 值 影 像 ( 九 ) 使 用 底 片 掃 描 或 數 位 影 像 下 載 處 理 所 產 生 之 數 位 影 像, 應 符 合 以 下 影 像 品 質 要 求 : 1.MTF 在 20 lp/mm( 每 公 釐 20 線 對 數 ) 時 不 得 低 於 0.4; 模 糊 參 數 (blur parameter) 不 得 大 於 1 個 像 素 尺 寸 以 上 各 值 均 應 經 由 檢 定 標 或 等 同 效 力 之 地 物 檢 定 之 2. 影 像 色 調 必 須 均 勻 及 反 差 足 夠, 全 測 區 內 影 像 中 已 知 最 強 純 白 色 地 物 像 素 的 RGB 值 四 控 制 測 量 應 在 250±5 範 圍 內, 且 該 像 素 RGB 三 值 之 間 最 大 之 差 不 得 大 於 2; 影 像 中 已 知 最 暗 之 純 黑 色 地 物 像 素 之 RGB 值 應 在 10±5 範 圍 內, 且 該 像 素 RGB 三 值 之 間 最 大 之 差 不 得 大 於 2 相 鄰 影 像 中 同 樣 地 物 的 RGB 值 應 相 同, 最 大 差 異 不 得 大 於 5( 但 受 日 照 方 向 及 不 同 時 期 攝 影 影 響 的 差 異 不 在 此 限 ) ( 一 ) 本 作 業 方 式 僅 適 用 於 採 用 航 空 攝 影 測 量 辦 理 基 本 圖 控 制 測 量, 其 測 設 原 則 如 下 : 1. 控 制 測 量 應 依 據 內 政 部 公 告 之 測 量 基 準 與 參 考 系 統 辦 理, 其 中 坐 標 系 統 為 一 九 九 七 坐 標 系 統 (TWD97)2010 年 成 果, 高 程 系 統 為 二 00 一 高 程 系 統 (TWVD2001) 2. 辦 理 GNSS 正 高 測 量 時, 應 使 用 本 中 心 提 供 最 新 之 臺 灣 地 區 大 地 起 伏 模 型 3. 控 制 點 平 面 中 誤 差 及 高 程 中 誤 差 不 得 大 於 20 公 分 ( 二 ) 為 確 保 成 果 品 質, 控 制 測 量 作 業 所 使 用 之 儀 器 裝 備, 至 少 每 3 年 送 至 國 家 度 量 衡 標 準 實 驗 室 或 簽 署 國 際 實 驗 室 認 證 聯 盟 相 互 承 認 辦 法 之 認 證 機 構 所 認 證 之 實 驗 室 校 正 一 次, 並 出 具 校 正 報 告 ( 三 ) 辦 理 控 制 測 量 前 應 檢 測 已 知 控 制 點, 已 知 控 制 點 包 含 基 本 控 制 點 及 加 密 控 制 點, 其 辦 理 原 則 如 下 : 1. 清 查 涵 蓋 測 區 範 圍 及 其 毗 鄰 位 置 之 已 知 控 制 點, 並 填 載 於 已 知 控 制 點 清 查 結 果 清 冊, 清 理 後 存 在 並 適 合 進 行 測 量 之 已 知 控 制 點, 應 可 涵 蓋 測 區 範 圍 且 至 少 5 點 以 上, 實 地 查 對 如 發 現 與 原 成 果 表 或 點 之 記 所 載 事 項 不 符 時, 應 重 新 製 作 已 知 控 制 點 調 查 表 陳 報 本 中 心 2. 已 知 控 制 點 檢 測 結 果 符 合 規 範 者, 即 視 已 知 控 制 點 位 無 變 動, 可 應 用 於 後 續 控 制 測 量 之 依 據, 檢 測 結 果 不 合 格, 造 成 已 知 控 制 點 點 數 不 足 或 無 法 涵 蓋 全 部 測 區, 應 再 另 外 清 查 鄰 近 已 知 控 制 點 並 辦 理 檢 測 作 業 表 1 已 知 控 制 點 檢 測 規 範 控 制 點 檢 測 項 目 檢 測 標 準 平 面 控 制 點 高 程 控 制 點 利 用 GNSS 靜 態 測 量 或 VBS-RTK 檢 測 兩 相 鄰 已 知 控 制 點 位 間 之 平 面 距 離 與 橢 球 高 差, 並 與 公 告 坐 標 反 算 之 水 平 距 離 與 橢 球 高 差 比 較 利 用 GNSS 正 高 測 量 或 水 準 測 量 檢 測 兩 相 鄰 已 知 水 準 點 間 之 正 高 差, 並 與 公 告 正 高 差 比 較 1. 距 離 不 大 於 5 公 里 時, 檢 測 平 面 距 離 較 差 橢 球 高 差 正 高 差 與 距 離 之 比 值 不 大 於 二 萬 分 之 一 2. 距 離 大 於 5 公 里 時, 檢 測 平 面 距 離 較 差 橢 球 高 差 正 高 差 不 大 於 28 公 分 +6*ppm*L,L 為 點 位 間 之 公 里 數

7 ( 四 ) 新 設 控 制 點 選 點 原 則 如 下 : 1. 空 中 攝 影 前 已 設 置 有 對 空 標 誌, 則 使 用 對 空 標 誌 為 地 面 控 制 點 航 空 攝 影 後, 對 空 標 誌 毀 損 或 攝 影 前 未 設 置 對 空 標, 則 得 選 擇 自 然 點 或 影 像 控 制 區 塊 作 為 空 中 三 角 測 量 之 地 面 控 制 點 使 用 自 然 點 或 影 像 控 制 區 塊 作 為 控 制 點 時, 為 保 障 精 度 及 可 靠 度, 在 每 一 應 設 置 控 制 點 之 位 置, 必 須 選 用 2 個 以 上 自 然 點 或 影 像 控 制 區 塊 另 應 選 擇 5% 圖 幅 數 以 上 ( 不 少 於 10 個 點 ) 均 勻 分 佈 於 測 區 內 之 檢 核 點, 以 供 空 中 三 角 平 差 檢 核, 若 測 區 中 因 地 形 限 制 無 法 挑 選 規 定 數 量 之 檢 核 點, 經 委 辦 單 位 同 意 後 得 調 降 檢 核 點 之 數 量 2. 地 面 控 制 點 選 定 後, 應 於 實 地 釘 立 標 誌, 並 製 作 點 位 紀 錄 表, 新 設 點 位 編 號 應 以 英 文 及 數 字 組 成 4 至 6 碼 為 原 則 ( 五 ) 平 面 控 制 測 量 平 面 控 制 測 量 可 採 用 衛 星 定 位 靜 態 測 量 或 虛 擬 基 準 站 即 時 動 態 定 位 測 量 (VBS-RTK), 各 項 作 業 方 法 與 精 度 說 明 如 下 : 1. 衛 星 定 位 靜 態 測 量 : 全 球 導 航 衛 星 定 位 系 統 (GNSS) 靜 態 測 量, 其 觀 測 時 間 記 錄 頻 率 重 複 觀 測 及 成 果 精 度 作 業 規 範 如 表 2 表 2 衛 星 定 位 靜 態 測 量 作 業 規 範 項 目 觀 測 時 間 資 料 記 錄 速 率 作 業 規 範 連 續 且 同 步 60 分 鐘 ( 距 離 大 於 5 公 里 者 應 適 度 延 長 觀 測 時 間 ) 5 秒 以 下 重 複 觀 測 新 點 重 複 觀 測 率 25% 成 果 精 度 基 線 水 平 分 量 30 毫 米 + 6ppm* L 基 線 垂 直 分 量 75 毫 米 + 15ppm* L 2. 虛 擬 基 準 站 即 時 動 態 定 位 測 量 (VBS-RTK): 其 觀 測 時 間 記 錄 頻 率 重 複 觀 測 及 成 果 精 度 作 業 規 範 如 表 3 本 作 業 方 式 應 依 本 中 心 採 用 虛 擬 基 準 站 即 時 動 態 定 位 技 術 辦 理 加 密 控 制 及 圖 根 測 量 作 業 手 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並 將 所 獲 得 之 平 面 坐 標 依 該 手 冊 規 定 之 坐 標 轉 換 方 式 轉 至 TWD97 坐 標 系 統, 至 高 程 坐 標 仍 沿 用 原 虛 擬 基 準 站 即 時 動 態 定 位 測 量 成 果 高 程 值 表 3 VBS-RTK 作 業 規 範 項 目 資 料 記 錄 速 率 觀 測 數 量 重 複 觀 測 作 業 規 範 1 秒 固 定 (FIX) 解 至 少 180 筆 以 上 至 少 觀 測 2 次, 每 次 至 少 須 間 隔 60 分 鐘 以 上, 且 兩 次 坐 標 較 差 要 符 合 平 面 位 置 較 差 30 毫 米, 高 程 位 置 較 差 50 毫 米

8 成 果 精 度 ( 六 ) 高 程 控 制 測 量 平 面 中 誤 差 20 毫 米 高 程 中 誤 差 50 毫 米 高 程 控 制 測 量 可 採 用 直 接 水 準 測 量 三 角 高 程 測 量 或 GNSS 正 高 測 量, 各 項 作 業 方 法 與 精 度 說 明 如 下 : 1. 直 接 水 準 測 量 : 需 辦 理 往 返 觀 測, 測 段 往 返 閉 合 差 不 得 大 於 20 毫 米 (S 為 單 一 測 段 長 度 之 公 里 數, 小 於 1 公 里 時 閉 合 差 不 得 大 於 20 毫 米 ) 2. 三 角 高 程 測 量 : 其 起 點 及 末 端 必 須 附 合 至 已 知 水 準 點 上, 平 差 改 正 前 每 測 段 閉 合 差 不 得 大 於 5 公 分 (N 為 所 經 邊 數 ), 測 段 距 離 超 過 500 公 尺 時, 應 作 大 氣 折 光 及 地 球 曲 率 改 正 3.GNSS 正 高 測 量 : 採 用 衛 星 定 位 靜 態 測 量 或 虛 擬 基 準 站 即 時 動 態 定 位 測 量 之 作 業 方 式 ( 精 度 要 求 如 表 2 表 3), 測 得 高 程 控 制 點 橢 球 高, 並 利 用 大 地 起 伏 模 型 內 插 計 算 高 程 控 制 點 之 大 地 起 伏 值, 由 橢 球 高 與 大 地 起 伏 值 計 算 高 程 控 制 點 正 高 參 考 值, 另 至 少 需 連 測 每 個 高 程 控 制 點 附 近 5 公 里 內 之 已 知 水 準 點, 分 析 已 知 水 準 點 之 大 地 起 伏 值 精 度, 據 以 修 正 高 程 控 制 點 之 正 高 值 五 空 中 三 角 測 量 ( 一 ) 採 用 數 值 立 體 測 圖 儀 或 航 測 影 像 工 作 站 量 測 空 中 三 角 連 結 點 及 設 有 空 標 之 平 面 高 程 控 制 點 ( 二 ) 以 光 束 法 量 測 空 中 三 角 結 點 時, 量 測 中 誤 差 不 得 大 於 10 微 米, 在 坡 度 達 IV 級 以 上 之 山 地 或 植 被 覆 蓋 達 IV 級 之 林 地 ( 坡 度 及 植 被 覆 蓋 分 級 如 附 錄 1) 不 得 大 於 15 微 米 ( 三 ) 空 中 三 角 測 量 連 結 點 分 布 1. 每 片 的 9 個 標 準 位 置 上 至 少 量 測 2 個 點, 每 一 標 準 位 置 至 少 有 一 量 測 點 與 同 航 帶 或 相 鄰 航 帶 像 片 上 共 軛 點 相 連, 不 同 鄰 片 允 許 以 不 同 量 測 點 連 結 惟 連 結 相 鄰 航 帶 之 連 結 點 必 須 至 少 為 4 重 點 (4 光 線 束 ) 當 航 帶 前 後 重 疊 大 於 標 準 的 60%( 例 如 為 80% 或 90%) 時, 則 相 鄰 航 帶 間 之 連 結 可 以 不 必 每 片 之 每 一 標 準 位 置 都 與 相 鄰 航 帶 相 連, 而 可 減 至 以 前 後 重 疊 率 60% 計 算 之 基 線 距 離 內, 至 少 有 一 連 結 點 為 原 則 2. 如 採 影 像 匹 配 自 動 化 量 測 空 中 三 角 連 結 點, 得 不 以 上 述 原 則 分 析 連 結 強 度, 惟 其 連 可 靠 度 指 標 結 應 符 合 以 下 標 準 ( 如 表 4), 且 相 鄰 航 帶 之 間 仍 應 達 到 以 60% 重 疊 率 計 算 基 線 時, 每 一 基 線 距 離 內 至 少 有 一 4 重 以 上 點 連 結 鄰 航 帶 前 後 重 疊 率 表 4 連 結 點 強 度 標 準 60% 80% 90% 平 均 多 餘 觀 測 數 ( 總 多 餘 觀 測 數 / 總 觀 測 數 ) 連 結 點 平 均 光 線 數 ( 連 結 4 點 總 光 線 數 / 總 連 結 點 數 ) 6 7 連 結 點 強 度 指 標 (N 重 光 (4 重 光 線 以 上 連 結 點 (6 重 光 線 以 上 連 結 點 (8 重 光 線 以 上 連 結 點 線 以 上 連 結 點 數 / 總 點 數 ) 點 數 )/( 總 點 數 ) 0.3 點 數 )/( 總 點 數 ) 0.3 點 數 )/( 總 點 數 ) 0.3

9 註 :1. 平 均 多 餘 觀 測 數 : 空 中 三 角 測 量 平 差 計 算 時, 網 系 總 多 餘 觀 測 數 除 以 總 觀 測 值 個 數 後 所 得 到 之 一 個 平 均 可 靠 度 之 指 標 註 :2. 連 結 點 平 均 光 線 數 : 觀 測 同 一 連 結 點 的 總 影 像 片 數, 即 為 該 連 結 點 的 光 線 數, 亦 稱 為 連 結 點 重 點 數 所 有 連 結 點 的 總 光 線 數 除 以 總 連 結 點 數, 即 為 連 結 點 平 均 光 線 數 註 :3. 連 結 點 強 度 指 標 :N 重 光 線 以 上 連 結 點 數 (N 指 自 然 數 ) 除 以 總 點 數 後 所 得 到 之 一 強 度 指 標 ( 四 ) 空 中 三 角 測 量 平 差 計 算, 須 分 2 個 過 程 進 行 先 以 最 小 約 制 ( 或 自 由 網 ) 平 差, 以 進 行 粗 差 偵 測 並 得 到 觀 測 值 精 度 的 估 值, 其 觀 測 值 之 殘 餘 誤 差 均 方 根 值 不 得 大 於 10 微 米, 在 坡 度 達 IV 級 以 上 之 山 地 或 植 被 覆 蓋 達 IV 級 之 林 地 不 得 大 於 15 微 米 其 次 進 行 強 制 附 合 至 控 制 點 上 平 差, 其 觀 測 值 之 殘 餘 誤 差 均 方 根 值 不 得 大 於 13 微 米, 在 坡 度 達 IV 級 以 上 之 山 地 或 植 被 覆 蓋 達 IV 級 之 林 地 不 得 大 於 20 微 米 六 影 像 控 制 區 塊 測 製 ( 一 ) 以 影 像 方 式 記 錄 地 面 特 徵 點 作 為 控 制 之 用, 亦 可 視 為 控 制 點 之 影 像 點 之 記 影 像 控 制 區 塊 之 影 像 中 心 為 特 徵 點 的 位 置, 通 常 一 影 像 控 制 區 塊 組 應 包 含 多 個 此 特 徵 點 之 共 軛 影 像 區 塊, 由 不 同 拍 攝 角 度 所 組 成 之 影 像 控 制 區 塊 組 有 助 於 提 供 辨 認 上 的 優 勢, 亦 可 提 高 自 動 化 量 測 之 成 功 率 ( 二 ) 影 像 控 制 區 塊 資 料 內 容 包 含 影 像 影 像 中 心 點 三 維 坐 標 及 其 它 屬 性, 以 特 徵 型 態 而 言 屬 於 點 特 徵 之 控 制 實 體 影 像 控 制 區 塊 來 源 可 分 為 地 面 控 制 點 ( 包 含 佈 標 點 及 特 徵 點 ) 空 中 三 角 測 量 之 連 結 點 或 人 工 選 取 經 由 前 方 交 會 所 得 之 特 徵 點 ( 三 ) 影 像 區 塊 點 分 佈 及 密 度 : 將 每 圖 幅 平 均 劃 分 為 9 個 宮 格, 每 宮 格 至 少 採 1 點 對 方 式 建 置 為 原 則 圖 幅 涵 蓋 山 區 或 水 域 部 分, 無 顯 著 特 徵 時 則 採 隨 處 取 樣, 並 得 酌 予 減 少 點 對 數 量 ( 四 ) 影 像 控 制 區 塊 選 點 原 則 及 品 質 標 準 如 附 錄 2 七 數 值 地 形 模 型 測 製 ( 一 ) 本 規 範 所 稱 數 值 地 形 模 型 (Digital Terrain Model;DTM) 涵 蓋 了 2 類 內 容 第 一 類 是 數 值 高 程 模 型 (Digital Elevation Model;DEM), 是 不 含 地 表 植 被 及 人 工 構 造 物 時 地 球 表 面 自 然 地 貌 起 伏 的 數 值 模 型 第 二 類 是 數 值 表 面 模 型 (Digital Surface Model; DSM), 是 地 表 最 上 層 覆 蓋 物 ( 含 人 工 建 物 及 植 被 ) 表 面 的 模 型 ( 二 ) 數 值 地 形 模 型 高 程 點 之 分 布 採 規 則 方 格 網, 網 格 間 距 以 5 公 尺 為 原 則, 且 應 量 測 地 形 特 徵 點 ( 如 山 頂 山 窪 鞍 部 等 ) 地 形 特 徵 線 ( 如 山 脊 線 山 谷 線 ) 及 地 形 斷 線 ( 地 面 傾 斜 角 劇 烈 變 化 分 界 線 ) 等 資 料 ( 三 ) 數 值 地 形 模 型 資 料 以 美 國 資 訊 交 換 標 準 碼 (ASCII) 格 式, 製 作 成 數 值 資 料 檔 數 值 資 料 檔 之 分 幅 應 與 五 千 分 之 ㄧ 基 本 圖 幅 分 幅 一 致, 圖 檔 名 稱 以 取 用 圖 幅 號 命 名 為 原 則, 資 料 檔 格 式 如 附 錄 3 ( 四 ) 數 值 地 形 模 型 高 程 中 誤 差 之 允 許 值 如 附 錄 3 八 等 高 線 測 繪 ( 一 ) 等 高 線 可 利 用 精 密 解 析 立 體 測 圖 儀 數 值 航 測 影 像 工 作 站 或 其 他 同 等 精 度 之 航 測 儀 器 直 接 測 繪, 或 運 用 數 值 地 形 模 型 資 料, 以 內 插 計 算 方 式 產 生 ( 二 ) 等 高 線 間 隔 首 曲 線 為 5 公 尺, 計 曲 線 為 25 公 尺 ( 三 ) 等 高 線 為 地 表 面 實 際 高 程 之 連 續 性 表 現, 遇 地 物 不 間 斷, 測 繪 時 應 扣 除 地 面 覆 蓋 物

10 ( 如 樹 木 建 築 物 ) 之 高 度, 等 高 線 應 予 製 作 成 數 值 等 高 線 檔 ( 四 ) 以 數 值 地 形 模 型 資 料 內 插 計 算 時, 應 考 量 地 形 特 徵 點 特 徵 線 及 地 形 斷 線 等 資 料 ( 五 ) 獨 立 標 高 點 量 測 1. 空 地 及 重 要 交 叉 路 口, 必 須 有 標 高 點 圖 上 道 路 距 離 約 以 5 至 10 公 分 測 1 點 2. 水 田 視 為 等 高, 原 則 上 每 1 塊 田 應 有 1 獨 立 標 高 點, 標 高 點 宜 註 記 在 田 中 央 種 植 之 旱 田 選 擇 較 平 坦 處 測 1 獨 立 標 高 點 3. 樹 林 內 獨 立 標 高 點 不 可 太 密, 以 成 圖 容 易 解 讀 及 美 觀 性 為 原 則, 應 選 擇 覆 蓋 較 稀 疏 處 或 地 形 變 化 特 徵 處 ( 如 山 頭 ) 量 測, 若 是 遇 有 裸 露 地 則 必 須 量 測 4. 量 測 的 獨 立 高 程 點 與 等 高 線 相 互 關 係 必 須 合 理 ( 六 ) 等 高 線 表 示 之 高 程 應 與 由 數 值 地 形 模 型 內 差 所 得 高 程 一 致, 其 高 程 中 誤 差 之 允 許 值 如 附 錄 4 九 正 射 影 像 製 作 ( 一 ) 利 用 數 值 航 測 影 像 工 作 站 或 同 等 精 度 之 航 測 儀 器, 配 合 數 值 地 形 模 型 資 料 作 為 正 射 糾 正 之 高 程 控 制 資 料, 將 中 心 透 視 投 影 之 影 像, 逐 點 糾 正 成 正 射 影 像, 並 製 作 數 值 正 射 影 像 資 料 檔 ( 二 ) 同 一 圖 幅 內 以 採 用 同 一 時 期 之 攝 影 機 所 拍 攝 之 航 空 影 像 製 成 正 射 影 像 為 原 則 ( 三 ) 正 射 影 像 製 作, 其 每 一 像 素 以 使 用 距 離 像 主 點 最 近 之 像 素 為 原 則 產 製 檔 案 以 基 本 圖 圖 幅 為 單 位, 並 涵 蓋 該 圖 幅 範 圍 與 基 本 圖 圖 幅 相 配 合, 以 每 幅 圖 1 個 檔 案 為 原 則, 其 地 元 尺 寸 不 得 大 於 25 公 分, 正 射 影 像 解 析 度 之 查 核 仍 以 原 始 影 像 解 析 度 為 準 ( 四 ) 測 製 地 區 地 勢 陡 峭, 於 影 像 較 邊 緣 處 投 影 位 移 大, 加 上 地 勢 變 化 劇 烈, 正 射 影 像 上 植 被 在 糾 正 時 有 影 像 拉 扯 的 現 象, 必 須 檢 查 數 值 地 形 模 型 成 果, 且 儘 量 選 擇 合 宜 拍 攝 位 置 的 空 照 影 像 來 製 作 正 射 影 像, 並 進 行 正 射 影 像 鑲 嵌 若 無 合 宜 的 影 像 可 替 換 則 仍 使 用 原 影 像, 不 得 在 影 像 拉 扯 處 直 接 填 上 重 複 的 紋 理 影 像 ( 五 ) 鐵 公 路 橋 樑 等 對 地 圖 判 讀 有 重 要 意 義 的 基 礎 建 設, 必 須 依 其 實 際 測 量 高 度 進 行 正 射 微 分 糾 正, 因 而 產 生 之 無 影 像 遮 蔽 區 應 以 鄰 影 像 補 足, 若 無 影 像 可 供 補 足, 得 以 黑 色 區 塊 填 補 ( 六 ) 正 射 影 像 製 作 使 用 之 數 值 地 形 模 型 資 料, 其 網 格 間 距 為 5 公 尺 以 內 ( 七 ) 正 射 影 像 位 於 平 坦 地 表 面 無 高 差 移 位 的 明 顯 地 物 點 其 平 面 位 置 中 誤 差 應 小 於 2.5 公 尺 ( 八 ) 數 值 正 射 影 像 以 彩 色 影 像 表 示, 並 需 進 行 無 接 縫 鑲 嵌 (mosaic) 及 調 整 全 區 影 像 之 色 調 亮 度 一 致, 整 張 正 射 影 像 的 色 調 應 均 勻, 其 明 亮 度 (intensity, brightness) 的 直 方 圖 分 布 在 5~250 之 範 圍 ( 全 反 射 之 地 物 不 計 入 範 圍 ) ( 九 ) 比 照 國 際 照 明 委 員 會 (CIE) 定 義 白 色 的 方 式 來 定 義 電 子 檔 及 出 圖 色 彩 的 平 衡, 但 僅 做 相 對 平 衡 的 定 義 即 可, 亦 即 測 區 內 已 知 為 白 色 地 物 ( 或 無 顏 色 的 灰 色 黑 色 地 物 均 可 ), 其 在 正 射 影 像 電 子 檔 中 紅 綠 藍 三 波 段 的 強 度 值 應 該 相 等, 在 以 24 位 元 表 示 全 彩 的 軟 體 系 統 中, 紅 綠 藍 三 波 段 值 間 最 大 的 差 異 不 得 大 於 5 十 地 物 測 繪 ( 一 ) 使 用 儀 器 及 編 碼 1. 地 物 測 繪 係 利 用 精 密 解 析 立 體 測 圖 儀 數 值 航 測 影 像 工 作 站 或 其 他 同 等 精 度 之 航 測 儀 器 以 數 值 立 體 測 圖 方 式 施 測 測 圖 前 應 先 將 各 地 物 地 類 地 貌 以 分 類 編 碼, 並

11 依 其 性 質 分 層 施 測 2. 地 物 地 類 地 貌 之 分 層 分 類 請 參 照 附 錄 5 基 本 地 形 資 料 分 類 編 碼 說 明 進 行 分 類 編 碼, 其 圖 式 依 內 政 部 頒 佈 之 基 本 地 形 圖 資 料 庫 圖 式 規 格 表 規 定 辦 理 ( 二 ) 每 個 立 體 模 型 採 用 像 對 基 高 比 (B/H) 不 小 於 0.3 之 立 體 像 對, 以 保 障 立 體 測 圖 精 度 ( 三 ) 主 要 道 路 水 系 房 屋 地 類 均 須 測 繪, 並 依 分 層 分 類 編 碼 規 則 製 作 向 量 檔 測 繪 原 則 如 下 : 1. 道 路 : (1) 寬 度 3 公 尺 ( 含 ) 以 上 皆 應 測 繪, 但 若 為 郊 區 或 山 區 房 屋 區 塊 之 間 的 唯 一 道 路, 即 使 寬 度 不 足 3 公 尺 亦 應 測 繪 (2) 道 路 應 以 現 地 之 現 況 及 道 路 實 形 測 繪 (3) 重 要 指 標 性 之 綠 帶 應 測 繪 2. 水 系 : (1) 河 溝 渠 等 明 渠, 皆 需 繪 製 河 岸 線, 若 河 流 兩 岸 有 明 顯 堤 防 或 河 床 有 明 顯 範 圍, 以 此 認 定 河 流 寬 度 ; 若 無 明 顯 河 流 範 圍, 則 以 河 川 流 域 面 認 定 河 流 寬 度 若 因 遭 遇 水 利 構 造 物 或 遮 蔽 等 因 素 導 致 河 流 不 連 貫, 仍 需 配 合 實 際 狀 況 使 河 流 合 理 連 貫 (2) 河 流 水 道 寬 度 3 公 尺 ( 含 ) 以 上 皆 應 測 繪, 如 具 有 連 通 性 質 之 水 道, 雖 不 足 3 公 尺 亦 應 以 單 線 測 繪 (3) 水 體 面 積 大 於 3 公 尺 3 公 尺 皆 應 測 繪 若 水 體 與 水 體 之 間 距 小 於 5 公 尺 得 合 併 同 一 區 塊, 大 於 5 公 尺 則 須 分 開 測 繪 (4) 河 岸 線 應 繪 製 於 河 堤 或 地 形 變 化 之 崁 下 坡 下, 河 岸 線 之 上 下 ſ游 應 連 貫 完 整, 以 繪 製 河 岸 線 下 ſ游 範 圍 內 部 存 在 之 沙 洲 臨 時 性 旱 田 等 地 類, 請 以 類 別 繪 製 河 川 水 流 線 3. 房 屋 : (1) 單 棟 房 屋 大 於 5 公 尺 5 公 尺 皆 應 測 繪 但 每 100 公 尺 100 公 尺 範 圍 內 或 每 公 里 道 路 沿 線 所 能 尋 獲 之 唯 一 房 屋, 均 應 予 以 繪 製 若 房 屋 與 房 屋 間 之 開 放 式 行 人 通 道 寬 度 小 於 3 公 尺 得 合 併 同 一 區 塊, 大 於 3 公 尺 則 須 分 開 測 繪 (2) 房 屋 區 之 間 所 包 含 之 空 地 面 積 ( 如 三 合 院 中 庭 停 車 場 綠 地 等 ) 小 於 100 平 方 公 尺 得 合 併 為 房 屋 區 之 一 部 分, 大 於 100 平 方 公 尺 則 須 分 開 測 繪 ; 另 房 屋 邊 緣 線 小 於 5 公 尺 之 折 線 可 省 略 4. 植 被 覆 蓋 及 農 漁 養 殖 ( 以 下 簡 稱 地 類 ) 主 要 分 為 林 地 水 田 旱 作 地 果 園 茶 園 養 殖 池 牧 場 鹽 田 等 類 別, 按 地 類 實 際 範 圍 測 繪 其 地 類 界 線, 不 可 僅 繪 一 小 段, 區 塊 大 於 25 公 尺 25 公 尺 須 予 以 繪 製, 同 類 範 圍 之 間 距 若 小 於 5 公 尺 者 得 合 併 同 一 區 塊, 大 於 5 公 尺, 則 須 分 開 測 繪, 地 類 判 釋 以 攝 影 當 時 情 形 為 依 據 ; 空 地 免 予 測 繪 十 一 調 繪 補 測 ( 一 ) 立 體 測 圖 所 得 之 向 量 及 編 碼 資 料 依 地 物 地 類 地 貌 等 屬 性 予 以 分 類 分 層 編 輯, 繪 製 稿 圖, 攜 赴 實 地 調 繪, 以 修 正 立 體 測 圖 之 錯 誤 補 充 立 體 測 圖 時 無 法 辨 認 遺 漏 或 因 影 像 受 遮 蔽 未 能 於 立 測 時 測 繪 之 地 物 地 貌 調 繪 補 測 以 確 認 攝 影 當 時 情 形 為 原 則, 並 調 查 地 物 地 名 交 通 系 統 水 系 人 工 構 造 物 地 類 等 名 稱, 製 成 調 繪 稿 圖, 以 供 基 本 圖 編 輯 使 用

12 ( 二 ) 實 地 調 繪 前, 應 先 核 對 現 有 之 航 空 影 像 前 一 版 基 本 圖 地 形 圖 等 相 關 圖 籍 資 料, 逐 一 詳 實 比 較, 確 認 調 繪 內 容, 並 辦 理 調 繪 人 員 講 習 ( 三 ) 實 地 調 繪 範 圍 及 注 意 事 項 : 1. 調 繪 時, 均 在 地 物 中 心 位 置, 或 近 旁 適 當 易 辨 識 處 繪 製 記 號, 如 有 名 稱 應 併 予 註 記 2. 調 繪 稿 圖 應 儘 量 維 持 圖 面 清 潔 清 晰, 以 利 後 續 編 圖 使 用 3. 交 通 系 統 調 繪, 包 括 鐵 路 鐵 路 機 車 廠 高 速 鐵 路 高 速 鐵 路 機 車 廠 各 級 公 路 鄉 村 道 立 體 交 叉 道 捷 運 捷 運 機 車 廠 航 站 大 廈 ff港 管 所 燈 塔 纜 車 線 和 索 道 等, 及 與 交 通 系 統 有 關 且 長 寬 均 大 於 5 公 尺 之 橋 樑 箱 涵 隧 道 口 等 4. 水 系 調 繪, 包 括 河 流 溝 渠 渡 口 水 壩 洩 洪 道 攔 河 堰 攔 沙 壩 堤 防 瀑 布 碼 頭 湖 泊 池 塘 沼 澤 溼 地 水 庫 蓄 水 池 島 嶼 等 項, 水 流 系 統 需 加 繪 水 流 方 向 箭 頭 5. 人 工 構 造 物 調 繪, 包 括 變 電 所 墓 地 ( 不 含 獨 立 墓 ) 船 塢 抽 水 站 ( 磚 石 或 混 凝 土 建 造 之 永 久 性 抽 水 站 ) 公 用 污 水 處 理 廠 公 用 垃 圾 處 理 場 公 用 焚 化 爐 礦 場 儲 油 場 天 然 氣 廠 雷 達 站 衛 星 資 料 接 收 站 無 線 電 台 廣 播 電 台 電 視 台 回 歸 線 標 等 6. 地 類 調 繪, 包 括 林 地 水 田 旱 作 地 果 園 茶 園 養 殖 池 牧 場 鹽 田 等 7. 地 貌 調 繪, 包 括 山 丘 谷 地 斷 崖 等 8. 地 標 調 繪, 包 括 政 府 及 民 意 機 關 學 校 職 訓 中 心 圖 書 館 博 物 館 美 術 館 文 化 中 心 社 教 館 研 究 機 構 醫 院 衛 生 所 公 立 孤 兒 院 公 立 養 老 院 殯 儀 館 火 葬 場 劇 院 音 樂 廳 國 家 公 園 國 家 森 林 遊 樂 區 風 景 名 勝 區 公 園 遊 樂 場 動 物 園 植 物 園 旅 客 服 務 中 心 體 育 館 體 育 場 ſ游 泳 池 海 水 浴 場 紀 念 ( 堂 館 塔 ) 等 設 施 孔 廟 古 蹟 天 文 台 氣 象 站 市 場 ( 固 定 聚 集 數 十 個 以 上 攤 位 之 市 場 ) 地 下 街 購 物 商 場 ( 附 設 大 型 停 車 場 之 百 貨 公 司 大 賣 場 等 ) 連 鎖 便 利 商 店 郵 局 電 信 局 電 力 公 司 服 務 處 天 然 氣 ( 瓦 斯 ) 公 司 旅 館 金 融 機 構 火 車 站 汽 車 站 捷 運 車 站 高 速 鐵 路 車 站 交 流 道 收 費 站 加 油 站 公 有 停 車 場 服 務 區 休 息 區 機 場 ff港 埠 教 堂 寺 廟 回 教 寺 加 工 區 發 電 廠 造 船 廠 自 來 水 廠 自 來 水 公 司 服 務 處 外 國 領 事 館 及 駐 華 辦 事 處 及 全 國 性 知 名 地 標 廢 棄 或 遷 移 之 機 關 或 學 校, 依 現 地 調 繪 結 果 為 主, 如 確 實 已 經 廢 棄 或 搬 遷, 無 須 註 記 原 機 關 或 學 校 之 名 稱, 並 於 圖 面 上 原 位 置 加 註 ( 廢 ) 字 9. 地 名 須 全 部 調 查 註 於 圖 上 有 新 舊 地 名 者, 僅 註 記 新 地 名 10. 國 防 軍 事 設 施 不 予 調 繪 ( 四 ) 調 繪 稿 圖 整 理 完 成, 調 繪 人 員 須 先 自 行 檢 查 無 誤 後, 在 圖 幅 左 下 方 簽 名, 註 明 調 繪 完 成 年 月 日 送 審 查 人 員 審 查 認 可, 始 得 移 送 編 繪 人 員 應 用 十 二 基 本 圖 編 纂 ( 一 ) 調 繪 補 測 完 成 後, 按 附 錄 5 基 本 地 形 資 料 分 類 編 碼 說 明 及 內 政 部 基 本 地 形 圖 資 料 庫 圖 式 規 格 表 規 定 分 幅 編 纂 及 圖 面 整 飾 ( 含 圖 元 類 別 與 註 記 圖 式 線 號 圖 例 圖 廓 方 格 線 方 格 線 坐 標 圖 號 比 例 尺 地 名 行 政 界 線 圖 幅 接 合 表 等 ) 整 理 成 基 本 圖 向 量 資 料 檔 ( 二 ) 相 鄰 圖 幅 間 需 予 相 互 接 邊, 注 意 圖 幅 間 之 線 狀 物 體 界 線 等 高 線 道 路 到 達 地 方 格 線 註 記 地 標 居 住 地 名 稱 河 流 流 向 箭 頭 及 其 他 地 物 等, 必 須 彼 此 銜 接 吻

13 合 ( 三 ) 行 政 界 線 及 林 班 界 編 繪 : 行 政 界 線 分 縣 市 鄉 鎮 市 區 村 里 界 線 等, 可 參 照 內 政 部 行 政 區 域 圖 地 方 政 府 行 政 轄 區 圖 及 相 關 圖 籍 資 料, 將 行 政 界 線 轉 繪 林 班 界 線 可 參 考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林 班 圖 轉 繪 ( 四 ) 基 本 圖 測 製 日 期 以 成 果 完 成 審 核 驗 收 通 過 日 期 為 準, 表 示 至 年 月 ( 五 ) 等 高 線 編 繪 : 計 曲 線 及 首 曲 線 應 依 圖 示 線 號 規 定 編 繪, 以 示 區 別 相 鄰 等 高 線 在 圖 面 上 距 離 小 於 0.2 公 釐 時, 應 在 出 圖 時 截 斷 等 高 線, 以 免 線 條 過 於 密 集 ( 六 ) 地 名 及 註 記 編 繪 1. 地 名 註 記 圖 式 及 圖 幅 整 飾 等 資 料, 依 基 本 地 形 圖 資 料 庫 圖 式 規 格 表 之 規 定 建 檔 中 文 內 碼 採 用 UTF 碼 2. 註 記 包 括 地 名 高 程 方 格 線 註 記 圖 廓 外 說 明 點 狀 地 物 線 狀 地 物 區 域 表 面 山 部 控 制 點 及 標 高 點 等 之 名 稱 及 符 號 等 3. 註 記 應 置 於 該 地 物 之 中 央 或 附 近 適 當 地 點, 以 不 遮 蓋 重 要 地 物 為 原 則 且 應 儘 量 避 開 地 物 方 格 線 等, 其 他 線 亦 儘 量 不 通 過 註 記 及 圖 式 4. 圖 內 地 名 及 各 項 註 記 之 字 體, 以 採 用 等 線 體 為 原 則, 高 程 方 格 線 註 記 及 其 他 數 字, 採 用 阿 拉 伯 數 字 5. 圖 廓 外 註 記 資 料, 應 包 括 圖 名 圖 號 版 次 圖 例 比 例 尺 測 圖 說 明 圖 幅 接 合 表 行 政 界 線 略 圖 圖 幅 位 置 圖 圖 幅 經 緯 度 方 格 坐 標 道 路 到 達 地 等 6. 地 名 及 註 記 字 儘 量 按 水 平 等 距 排 列, 由 左 到 右, 由 上 到 下 排 列, 若 為 直 列, 由 右 至 左 排 列 ; 註 記 字 體 及 大 小 則 依 基 本 地 形 圖 資 料 庫 圖 式 規 格 表 規 定 繪 製, 註 記 位 置 及 排 列 選 擇 以 不 影 響 製 圖 品 質 及 使 用 者 閱 讀 之 便 利 為 原 則, 並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1) 註 記 字 列 及 方 向 註 記 字 列 分 垂 直 水 平, 可 依 地 形 物 自 然 形 態 採 用 ; 其 排 列 方 向 按 中 文 英 文 及 阿 拉 拍 數 字 之 不 同 ( 如 下 圖 ) 配 合 字 列 註 出 (2) 點 狀 地 物 註 記 點 狀 地 物 註 記 因 無 法 於 範 圍 內 加 以 註 記, 則 以 採 用 水 平 字 列 為 宜, 但 必 要 時 方 可 採 用 垂 直 字 列 註 出 註 記 位 置 之 選 擇 可 依 下 列 優 先 次 序 選 定 : 中 文 中 文 中 文 中 文 (3) 線 狀 地 物 註 記

14 線 狀 地 物 包 括 街 道 公 路 鐵 路 雙 線 與 單 線 河 川 及 類 似 地 物, 當 寬 度 足 可 容 納 註 記 字 體 時, 則 註 記 於 二 邊 線 之 中 央, 沿 地 物 之 方 向 等 距 排 列 且 保 持 閱 讀 連 貫 性, 較 長 線 狀 地 物 應 分 段 重 複 註 記 ( 以 道 路 為 例 : 以 能 表 達 出 道 路 起 迄 為 原 則, 應 考 量 各 街 廓 路 名 表 達 之 完 整 性, 即 每 隔 1~2 個 街 廓 重 複 出 現 路 名 ), 彎 曲 線 狀 地 物 註 記 應 儘 可 能 註 記 在 較 直 線 處, 避 免 註 記 在 彎 曲 部 分 ; 當 寬 度 不 能 容 納 註 記 字 體 或 單 線 地 物 時, 則 於 地 物 上 側 註 記 (4) 區 域 表 面 註 記 縣 ( 市 ) 鄉 鎮 區 ( 市 ) 村 里 地 類 等 區 域 表 面 註 記, 以 能 完 全 表 示 該 區 域 之 範 疇 為 原 則, 註 記 字 應 置 於 該 區 域 之 中 央, 區 域 之 表 面 需 視 形 狀 以 水 平 字 列 垂 直 字 列 註 記 如 為 狹 長 地 帶, 則 循 線 狀 地 物 註 記 概 略 中 心 方 向 (5) 山 部 註 記 山 部 註 記 依 實 際 形 態 與 情 況 而 定, 如 為 山 脈 山 谷 山 脊 峽 谷 等, 可 沿 一 單 純 之 徐 緩 弧 線 或 概 略 中 心 線, 置 於 略 為 偏 上 或 偏 右 之 處, 以 水 平 字 列 註 記, 小 山 山 頂 山 峰 等 可 註 於 頂 部 中 央 上 方 ( 如 下 圖 ), 但 不 得 遮 蓋 其 他 突 出 之 細 部, 以 保 持 顯 示 地 貌 之 紋 理 (6) 控 制 點 及 標 高 點 註 記 控 制 點 標 高 點 之 點 號 及 高 程 註 記 應 儘 量 靠 近 點 位, 並 依 實 際 情 形 選 定 優 先 註 記 位 置, 且 不 應 與 其 他 地 物 重 疊 ( 七 ) 基 本 圖 編 繪 清 查 完 成 後, 編 繪 人 員 需 進 行 自 我 檢 查, 並 在 圖 幅 檢 核 表 簽 名, 註 明 編 繪 年 月 日 及 所 用 電 腦 檔 名, 送 檢 查 人 員 檢 查 ( 八 ) 像 片 基 本 圖 出 圖 檔 1. 基 本 圖 編 纂 完 成 並 經 檢 查 後, 將 數 值 正 射 影 像 資 料 檔 基 本 圖 向 量 資 料 檔 ( 包 括 數 值 等 高 線 ) 予 以 套 疊 成 像 片 基 本 圖, 並 依 所 選 擇 之 繪 圖 機 出 圖 格 式 每 幅 圖 製 作 出 圖 檔, 其 解 析 度 不 得 小 於 508 dpi(dots per inch) 2. 為 便 於 像 片 基 本 圖 ( 紙 圖 ) 資 訊 讀 取, 出 圖 檔 套 疊 圖 層 顏 色 及 文 字 註 記 設 定 原 則 如 附 錄 6 3. 水 流 方 向 線 之 處 理 : 基 本 圖 CAD 成 圖 內 水 流 方 向 線 可 繪 於 水 道 雙 線 之 中 製 作 出 圖 檔 時 為 版 面 美 觀 須 將 水 流 方 向 線 移 至 水 道 雙 線 之 外, 使 水 流 方 向 線 清 楚 的 呈 現 於 圖 面 之 上 十 三 數 值 地 形 圖 地 理 資 訊 圖 層 製 作 為 利 日 後 各 項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應 用 使 用, 將 數 值 地 形 圖 向 量 成 果 (CAD 格 式 ), 進 行 圖 形 物 件 屬 性 資 料 及 位 相 關 係 等 資 料 處 理, 轉 置 數 值 地 形 圖 地 理 資 訊 圖 層, 共 分 為 控 制 點 行 政 界 房 屋 地 標 交 通 系 統 水 系 公 共 事 業 網 路 地 貌 國 有 林 界 圖 幅 共 10 類 主 題 圖 層, 各 圖 層 轉 置 內 容 以 原 地 形 圖 向 量 成 果 內 容 為 原 則, 圖 層 說 明 如 下, 其 內 容 架 構 如 附 錄 7 屬 性 欄 位 長 度 可 視 資 料 內 容 酌 予 調 整 ( 一 ) 控 制 點 : 控 制 點 以 點 圖 元 的 方 式 儲 存, 並 以 屬 性 方 式 紀 錄 控 制 點 分 類 及 坐 標 資 料 ( 二 ) 行 政 界 : 行 政 界 線 包 括 縣 市 界 鄉 鎮 市 區 界, 應 封 閉 且 為 面 型 態, 以 參 考 主 管 機 關 現 有 之 行 政 區 域 圖 資 料 為 原 則 ( 三 ) 房 屋 : 房 屋 圖 元 應 封 閉 且 為 面 型 態, 需 針 對 位 相 矛 盾 進 行 調 整, 如 房 屋 不 可 超 過 道 路 線

15 ( 四 ) 重 要 地 標 : 以 點 圖 元 的 方 式 儲 存, 並 以 屬 性 方 式 建 立 地 標 名 稱 分 類 及 坐 標 資 料, 且 分 成 政 府 及 民 意 機 關 文 教 設 施 醫 療 社 福 及 殯 喪 設 施 公 共 及 紀 念 場 所 生 活 機 能 設 施 交 通 運 輸 設 施 宗 教 工 廠 及 其 他 等 類 別 ( 五 ) 交 通 : 分 成 鐵 路 高 鐵 捷 運 道 路 立 體 道 路 小 徑 路 網 隧 道 橋 樑 等 圖 層 1. 鐵 路 高 鐵 捷 運 等 圖 層 幾 何 型 態 為 線 型 態, 依 車 站 分 段, 並 以 屬 性 方 式, 將 名 稱 類 型 來 源 定 義 等 資 料 紀 錄 於 資 料 欄 位 內, 連 結 至 圖 元 上 2. 道 路 圖 層 為 將 雙 線 道 路 以 面 圖 元 表 達 道 路 實 形, 且 應 連 貫 及 圖 元 應 封 閉 3. 立 體 道 路 圖 層 為 高 速 公 路 市 區 快 速 道 路 高 架 道 路 匝 道 等 不 同 於 一 般 道 路 之 道 路, 以 面 圖 元 表 達 道 路 實 形, 且 應 連 貫 及 圖 元 應 封 閉 4. 小 徑 圖 層 為 單 線 道 路, 幾 何 型 態 為 線 型 態 5. 路 網 圖 層 為 道 路 中 線, 即 雙 線 道 路 邊 緣 線 等 分 中 心 之 連 線, 幾 何 型 態 為 線 型 態, 路 網 建 置 注 意 事 項 如 下 : (1) 路 段 應 以 鄉 鎮 市 區 界 道 路 等 級 道 路 結 構 及 路 段 名 稱 分 割, 且 應 考 量 道 路 連 續 性 及 完 整 性, 不 受 道 路 寬 度 及 遮 蔽 影 響 (2) 道 路 中 線 除 國 道 快 速 公 路 ( 含 市 區 高 架 道 路 ) 及 與 其 平 行 之 平 面 道 路 以 雙 線 表 示 外, 其 餘 道 路 以 單 線 表 示 (3) 若 遇 有 高 架 道 路 ( 或 隧 道 ) 與 平 面 道 路 同 時 存 在 時, 須 同 時 以 雙 線 繪 製 高 架 道 路 ( 或 隧 道 ) 與 平 面 道 路 此 外 並 以 屬 性 方 式, 將 道 路 等 級 名 稱 路 寬 等 資 料 紀 錄 於 資 料 欄 位 內, 連 結 至 圖 元 上 (4) 如 遇 有 上 下 多 重 疊 立 體 道 路 時, 將 上 下 立 體 道 路 中 線 平 行 錯 開 不 重 疊 (5) 各 平 面 道 路 交 叉 口 均 需 要 有 節 點 (Node), 即 平 面 交 叉 路 口 線 圖 元 需 斷 線 (6) 平 面 道 路 由 高 架 道 路 下 面 穿 越, 為 區 分 兩 者 之 不 同, 因 此 其 交 叉 處 不 應 產 生 節 點 (7) 遇 隧 道 或 車 行 地 下 道, 無 法 正 確 施 測 道 路 位 置 時, 於 進 出 口 增 設 節 點 (8) 車 道 數 變 更 或 路 寬 變 更 超 過 2 公 尺 處 應 增 加 節 點 6. 隧 道 圖 層 為 面 型 態, 指 隧 道 及 車 行 地 下 道 等 道 路, 並 記 錄 隧 道 名 稱 7. 橋 樑 圖 層 為 面 型 態, 並 記 錄 橋 樑 名 稱 ( 六 ) 水 系 : 包 括 河 流 與 水 體, 分 為 河 流 小 河 流 域 中 線 水 池 湖 泊 等 圖 層 1. 河 流 圖 層 為 將 雙 線 河 流 以 面 圖 元 表 達 河 流 實 形, 且 應 連 貫 及 圖 元 應 封 閉 2. 小 河 圖 層 為 單 線 河 流, 幾 何 型 態 為 線 型 態 3. 流 域 中 線 圖 層 為 雙 線 河 邊 緣 線 等 分 中 心 之 連 線, 為 樹 狀 流 域 圖 各 河 流 交 叉 口 均 需 要 有 端 點, 並 以 屬 性 方 式, 將 河 流 類 型 代 碼 河 流 名 稱 等 級 等 資 料 紀 錄 於 資 料 欄 位 內, 連 結 至 圖 元 上 4. 水 池 湖 泊 圖 層 為 水 體 圖 元, 幾 何 型 態 為 面 型 態 且 應 封 閉 ( 七 ) 公 共 事 業 網 路 : 圖 層 為 點 型 態 包 含 電 信 塔 高 壓 電 塔 等 ( 八 ) 地 貌 : 以 表 現 地 形 起 伏 之 高 程 資 料 為 主, 包 括 等 高 線 ( 線 ) 及 獨 立 標 高 點 ( 點 ) 圖 層, 等 高 線 必 須 連 續 且 不 可 相 交 ( 九 ) 國 有 林 界 : 分 為 國 有 林 事 業 區 界 及 國 有 林 班 界, 需 封 閉 為 面 圖 層 ( 十 ) 圖 幅 接 合 圖 層 為 記 錄 圖 幅 編 號 名 稱 及 攝 影 測 製 日 期 等 十 四 詮 釋 資 料 製 作 依 據 內 政 部 國 土 資 訊 系 統 之 地 理 資 訊 詮 釋 資 料 標 準 (TaiWan Spatial Metadata

16 Profile;TWSMP) 相 關 規 定 填 寫 各 項 成 果 之 詮 釋 資 料, 並 利 用 內 政 部 詮 釋 資 料 建 置 系 統 針 對 詮 釋 資 料 資 訊 識 別 資 訊 限 制 資 訊 資 料 品 質 資 訊 資 料 歷 程 資 訊 空 間 展 示 資 訊 供 應 資 訊 範 圍 資 訊 維 護 資 訊 引 用 資 訊 參 考 系 統 資 訊 等 類 別 按 規 定 之 項 目 填 寫 ( 測 製 日 期 為 全 案 完 成 審 核 驗 收 日 期 ) 十 五 成 果 繳 交 基 本 圖 各 階 段 工 作 完 成 後, 成 果 繳 交 項 目 如 下 表 : 項 次 工 作 項 目 成 果 繳 交 內 容 1 擬 定 測 圖 計 畫 測 圖 計 畫 2 航 測 控 制 點 布 設 ( 設 置 對 空 標 誌 ) 1. 航 線 規 劃 圖 2. 空 標 紀 錄 表 3. 航 測 控 制 點 分 佈 圖 ( 採 農 林 航 空 測 量 所 拍 攝 之 影 像, 無 需 繳 交 ) 3 航 空 攝 影 1. 航 測 攝 影 機 檢 定 報 告 2. 航 線 涵 蓋 圖 3. 航 拍 紀 錄 ( 攝 影 日 期 天 氣 資 料 ) 4.GPS 或 GPS/IMU 導 航 資 料 (GPS 輔 助 空 三 需 檢 附 ) 5. 攝 影 站 坐 標 (GPS 輔 助 空 三 需 檢 附 ) 6. 數 位 影 像 資 料 檔 : (1) 採 傳 統 底 片 像 機 拍 攝, 需 附 航 拍 底 片 底 片 掃 描 檔 掃 描 儀 檢 定 報 告 及 內 方 位 量 測 資 料 (2) 採 數 位 像 機 拍 攝, 需 附 數 位 原 始 資 料 (raw data) 轉 影 像 檔 所 需 資 料 7. 影 像 檢 查 紀 錄 表 ( 採 農 林 航 空 測 量 所 拍 攝 之 影 像 需 繳 交 ) 4 控 制 測 量 1. 控 制 測 量 報 告 : 包 含 坐 標 系 統 已 知 點 清 查 及 檢 測 成 果 控 制 點 網 絡 圖 新 設 點 位 統 計 測 量 方 式 ( 觀 測 時 段 參 數 設 定 使 用 儀 器 ) 測 量 成 果 2. 觀 測 資 料 : (1)GNSS 原 始 觀 測 資 料 需 轉 換 為 RINEX 格 式 GNSS 觀 測 時 段 表 (GNSS 靜 態 測 量 需 附 ) (2)VBS-RTK 觀 測 資 料 檔 (VBS-RTK 需 附 ) (3) 水 準 觀 測 資 料 3. 點 位 調 查 表 : 新 設 點 位 及 已 知 控 制 點 位 變 動 者 4. 成 果 計 算 報 表 (1) 基 線 成 果 ( 含 可 判 斷 基 線 計 算 品 質 的 指 標 ) 最 小 約 制 網 平 差 成 果 強 制 附 合 平 差 成 果 坐 標 成 果 ( 含 坐 標 值 及 其 標 準 偏 差 值 ) (GNSS 靜 態 測 量 需 附 ) (2)VBS-RTK2 測 回 坐 標 成 果 坐 標 轉 換 參 數 (VBS-RTK 測 量 需 附 ) (3) 水 準 測 量 往 返 閉 合 差 計 算 報 表 (4)GNSS 正 高 計 算 報 表 ( 採 GNSS 測 正 高 需 附 ) 5 空 中 三 角 測 量 1. 控 制 點 及 連 結 點 展 點 網 系 圖 2. 控 制 點 號 及 像 片 編 號 對 照 表

17 項 次 工 作 項 目 成 果 繳 交 內 容 3. 像 坐 標 原 始 量 測 檔 4. 控 制 點 檔 5.GPS 觀 測 (/IMU) 資 料 (GPS 輔 助 空 三 需 檢 附 ) 6. 空 中 三 角 平 差 報 表 ( 含 最 小 約 制 與 強 制 附 合 ) 7. 空 三 成 果 自 我 檢 核 紀 錄 ( 至 少 有 5 個 檢 核 點 ) 6. 影 像 控 制 區 塊 1. 低 解 析 度 索 引 影 像 2. 影 像 控 制 區 塊 成 果 檔 ( 含 索 引 檔 ) 7. 數 值 高 程 模 型 (DEM) 1. 地 形 特 徵 資 料 檔 (fea 檔 ) 2. 檔 頭 資 料 檔 (hdr 檔 ) 3. 五 千 分 之 一 圖 幅 數 值 高 程 模 型 成 果 檔 ( 網 格 檔 ) 8 數 值 表 面 模 型 (DSM) 1. 檔 頭 資 料 檔 (hdr 檔 ) 2. 五 千 分 之 一 圖 幅 數 值 表 面 模 型 成 果 檔 ( 網 格 檔 ) 9 正 射 影 像 分 幅 及 全 區 五 千 分 之 ㄧ 24 位 元 彩 色 正 射 影 像 檔 ( 含 TIFF JPEG 及 其 坐 標 定 位 檔 等 格 式 ) 10 地 物 測 繪 1. 立 體 測 圖 原 始 三 維 稿 圖 檔 (DWG 或 DGN 格 式 ) 2. 如 為 修 測 可 允 許 引 用 之 舊 資 料 為 2 維 資 料, 但 新 測 之 地 物 仍 須 保 持 為 3 維 資 料 11 調 繪 補 測 調 繪 稿 圖 ( 需 有 作 業 人 員 簽 名 及 標 註 日 期, 可 繳 交 紙 圖 或 200dpi 掃 描 檔 ) 12 基 本 圖 編 纂 1. 數 值 基 本 地 形 圖 檔 ( 含 DXF DWG 及 DGN 格 式 ), 需 有 包 含 完 整 圖 幅 框 去 圖 幅 框 去 等 高 線 ( 含 圖 幅 框 ) 及 同 時 去 等 高 線 與 圖 幅 框 之 數 值 地 形 圖 檔 2. 像 片 基 本 圖 出 圖 檔 ( 含 PS 及 PDF 格 式 ) 13 數 值 地 形 圖 地 理 資 訊 圖 層 數 值 地 形 圖 地 理 資 訊 圖 層 成 果 檔 ( 含 ESRI 之 SHP MapInfo 之 TAB/MIF/MID 格 式 ), 需 有 分 幅 分 縣 市 全 區 整 合 資 料 14 詮 釋 資 料 1. 基 本 圖 詮 釋 資 料 文 字 檔 及 XML 檔 2. 正 射 影 像 詮 釋 資 料 文 字 檔 及 XML 檔 3. 數 值 地 形 圖 地 理 資 訊 圖 層 詮 釋 資 料 文 字 檔 及 XML 檔 肆 成 果 檢 查 一 總 則 ( 一 ) 基 本 圖 各 階 段 工 作 完 成 後, 作 業 單 位 應 以 本 章 成 果 檢 查 項 目 依 相 關 測 製 作 業 規 定 實 施 檢 查 後, 就 各 檢 查 項 目 做 成 檢 查 紀 錄 備 查 ( 二 ) 檢 查 作 業 方 法 可 包 括 內 業 檢 查 與 外 業 檢 查, 可 採 人 工 檢 查 或 程 式 檢 查 檢 查 數 量 為 全 數 辦 理 檢 查 或 抽 樣 檢 查, 抽 樣 方 式 除 作 業 中 另 有 訂 定 外, 皆 採 用 ISO 抽 樣 檢 查 計 畫 表 ( 原 MIL-STD-105E 表, 以 下 簡 稱 抽 樣 計 畫 表, 如 附 錄 8), 批 量 以 該 批 送 檢 資 料 實 際 數 量 計 數, 檢 查 水 準 為 第 I 級 或 第 Ⅱ 級, 採 單 次 或 雙 次 隨 機 抽 樣 辦 理 抽 樣 結 果 應 平 均 分 布 於 測 區, 不 可 集 中 於 測 區 一 隅 不 合 格 數 量 在 允 收 數 (AC) 以 內, 則 檢 查 通 過 ; 不 合 格 數 若 達 到 拒 收 數 (RE), 則 該 項 抽 樣 檢 查 不 通 過 ; 採

18 雙 次 抽 樣 時, 若 第 一 次 檢 查 不 合 格 數 介 於 允 收 數 (AC) 與 拒 收 數 (RE) 之 間, 再 進 行 第 二 次 抽 檢, 兩 次 不 合 格 數 量 之 總 和 在 允 收 數 (AC) 以 內, 則 檢 查 通 過 ; 若 達 到 拒 收 數 (RE), 則 該 項 抽 樣 檢 查 不 通 過 ( 三 ) 地 形 地 物 成 果 檢 查 抽 樣 以 於 圖 幅 內 劃 設 之 方 格 區 域 為 抽 樣 樣 本 單 元, 即 將 五 千 分 之 ㄧ 圖 幅 之 長 及 寬 各 等 分 成 5 段, 每 圖 幅 計 25 個 方 格 ( 如 下 圖 ), 若 方 格 內 測 製 範 圍 未 滿 一 半 方 格, 則 該 方 格 不 予 計 數, 以 該 批 次 送 檢 成 果 實 際 範 圍 計 算 方 格 總 數, 並 以 方 格 總 數 進 行 成 果 檢 查 抽 樣, 所 選 取 方 格 範 圍 內 之 物 件 全 數 檢 查 每 一 個 物 件 皆 視 為 一 個 檢 核 點 ( 四 ) 幾 何 精 度 檢 查 採 抽 樣 方 式 辦 理, 幾 何 精 度 如 採 中 誤 差 為 標 準 者, 以 檢 查 中 誤 差 為 原 則 ; 如 採 最 大 誤 差 限 度 者, 則 以 檢 查 相 對 誤 差 為 原 則, 並 依 合 格 率 判 定 是 否 合 格 ( 五 ) 作 業 單 位 交 付 各 項 作 業 成 果 檢 查 時, 該 項 作 業 之 原 始 觀 測 資 料 應 一 併 交 付 檢 查 ( 六 ) 以 精 度 ( 中 誤 差 ) 做 為 幾 何 精 度 標 準 者, 雖 檢 查 結 果 之 中 誤 差 通 過 標 準, 惟 檢 查 點 位 之 較 差 超 過 中 誤 差 2 倍 時, 仍 應 進 行 修 正 ; 另 其 餘 檢 查 亦 同 雖 通 過 標 準, 惟 檢 查 所 發 現 之 問 題, 仍 必 須 完 全 改 正, 再 經 復 查 確 定 無 誤 後 才 可 錄 存 最 後 成 果 ( 七 ) 檢 查 結 果 如 未 達 合 格 標 準, 作 業 單 位 應 全 面 重 新 修 正 後 再 辦 理 復 查 二 成 果 檢 查 項 目 及 方 法 ( 一 ) 測 圖 計 畫 檢 查 測 圖 計 畫 內 容 是 否 完 整 描 述 工 作 項 目 及 細 節? 作 業 方 式 是 否 符 合 相 關 作 業 規 定? ( 二 ) 航 測 控 制 點 布 設 ( 設 置 對 空 標 誌 ) 1. 書 面 檢 查 本 項 檢 查 應 在 航 空 攝 影 之 前 實 施, 檢 查 航 線 規 劃 圖 航 測 控 制 點 點 位 分 布 是 否 符 合 作 業 規 定? 是 否 設 置 檢 查 點? 需 全 數 合 格, 如 有 不 符 者 作 業 單 位 應 全 面 重 新 修 正 後 再 辦 理 復 查 2. 實 地 檢 查 (1) 依 抽 樣 計 畫 表 實 施 抽 樣, 以 空 標 為 樣 本 單 元, 檢 查 水 準 第 Ⅱ 級, 採 單 次 抽 樣, 允 收 品 質 水 準 (Acceptance Quality Level;AQL) 為 6.5 (2) 檢 查 控 制 點 分 布 對 空 標 誌 ( 以 下 簡 稱 空 標 ) 紀 錄 格 式 空 標 位 置 形 狀 尺 寸 材 料 是 否 符 合 規 範 要 求? (3) 抽 樣 之 空 標 上 述 檢 查 項 目 有 1 項 ( 含 ) 以 上 不 合 格, 則 該 空 標 為 不 合 格 如 不 合 格 空 標 數 量 大 於 允 收 數 (AC), 作 業 單 位 應 全 面 重 新 修 正 後 再 辦 理 復 查 如 果 航 空 攝 影 已 完 成, 則 作 業 單 位 應 於 未 通 過 檢 核 之 空 標 附 近 另 覓 2 個 自 然 點 補 測 取 代 該 空 標 ( 三 ) 航 空 攝 影 1. 航 測 攝 影 機

19 本 項 檢 查 應 在 航 空 攝 影 之 前 實 施, 檢 查 航 空 攝 影 機 檢 定 日 期 及 檢 定 報 告 書 所 列 檢 定 項 目 是 否 符 合 作 業 規 定? 需 全 數 合 格, 如 有 不 符 者 作 業 單 位 應 全 面 重 新 修 正 後 再 辦 理 復 查 2. 航 空 攝 影 品 質 (1) 書 面 檢 查 檢 查 航 線 涵 蓋 圖 是 否 完 整 涵 蓋 全 測 區? 攝 影 日 期 及 天 氣 是 否 符 合 作 業 規 定? 需 全 數 合 格, 如 有 不 符 者 作 業 單 位 應 全 面 重 新 修 正 後 再 辦 理 復 查 (2) 航 攝 影 像 檢 查 A. 依 抽 樣 計 畫 表 實 施 抽 樣, 以 單 片 影 像 為 樣 本 單 元, 檢 查 水 準 第 Ⅱ 級, 採 單 次 抽 樣, 允 收 品 質 水 準 (Acceptance Quality Level;AQL) 為 1 B. 檢 查 像 片 比 例 尺 底 片 掃 描 ( 掃 描 儀 幾 何 精 度 及 輻 射 解 析 度 ) 地 面 像 素 解 析 度 影 像 重 疊 率 像 片 品 質 ( 調 制 轉 換 函 數 (MTF) 模 糊 參 數 色 調 ) 等 是 否 符 合 作 業 規 定? 影 像 是 否 有 雲 模 糊 陰 影 過 長 無 法 用 於 測 繪? 空 標 是 否 出 現 於 影 像 上, 且 清 晰 可 辨? C. 抽 樣 之 航 攝 影 像 上 述 檢 查 項 目 有 1 項 ( 含 ) 以 上 不 合 格, 則 該 片 影 像 為 不 合 格 如 不 合 格 影 像 片 數 大 於 允 收 數 (AC), 作 業 單 位 應 全 面 重 新 修 正 後 再 辦 理 復 查 另 不 合 格 影 像 部 分, 應 由 作 業 單 位 提 出 合 格 影 像, 以 取 代 不 合 格 影 像 ( 四 ) 平 面 控 制 測 量 1. 書 面 檢 查 (1) 檢 查 數 量 : 全 數 辦 理 檢 查 (2) 檢 查 內 容 : 檢 查 平 面 控 制 點 點 位 紀 錄 平 面 控 制 點 展 點 網 系 圖 觀 測 紀 錄 ( 含 已 知 點 檢 測 ) 已 知 平 面 控 制 點 檢 測 成 果 報 表 平 面 控 制 測 量 平 差 計 算 成 果 報 表 平 面 控 制 點 成 果 報 表 等 資 料 是 否 依 作 業 規 定 製 作 繳 交? 平 面 控 制 點 密 度 是 否 合 於 作 業 規 定? (3) 通 過 標 準 : 需 全 數 合 格, 如 有 不 符 者 建 置 單 位 應 全 面 重 新 修 正 後 再 送 監 審 單 位 復 查 2. 實 地 檢 查 (1) 檢 查 數 量 : 抽 全 數 10% 以 上, 且 不 少 於 4 點, 應 於 網 系 相 對 精 度 較 差 的 地 區 優 先 檢 查 (2) 檢 查 內 容 : A. 點 位 設 置 : 實 地 點 位 設 置 情 形 是 否 與 點 位 紀 錄 表 記 載 相 符? B. 成 果 精 度 : 以 GNSS 靜 態 定 位 測 量 辦 理 成 果 精 度 檢 查 (3) 通 過 標 準 : A. 應 95% 點 位 實 地 設 置 情 形 是 否 與 點 位 紀 錄 表 記 載 相 符, 視 為 合 格 B. 抽 查 點 位 基 線 之 計 算 成 果 與 建 置 單 位 最 小 約 制 網 平 差 計 算 獲 得 之 坐 標 ( 或 VBS_RTK 坐 標 成 果 ) 反 算 距 離 比 對 之 較 差,95%( 含 ) 以 上 水 平 分 量 垂 直 分 量 小 ( 含 ) 於 20 公 分 +6ppm*L(L 為 基 線 長 ) 視 為 合 格 檢 查 不 通 過, 建 置 單 位 應 重 新 檢 查 修 正 後, 再 送 監 審 單 位 復 查 ( 五 ) 高 程 控 制 測 量 1. 書 面 檢 查

20 (1) 檢 查 數 量 : 全 數 辦 理 檢 查 (2) 檢 查 內 容 : 檢 查 高 程 控 制 點 點 位 紀 錄 水 準 路 線 展 點 圖 觀 測 紀 錄 ( 含 已 知 點 檢 測 ) 已 知 高 程 控 制 點 檢 測 成 果 報 表 高 程 控 制 測 量 平 差 計 算 成 果 報 表 高 程 控 制 點 成 果 報 表 等 資 料 是 否 依 作 業 規 定 製 作 繳 交? (3) 通 過 標 準 : 需 全 數 合 格, 如 有 不 符 者 建 置 單 位 應 全 面 重 新 修 正 後 再 送 監 審 單 位 復 查 2. 實 地 檢 查 (1) 檢 查 數 量 : 抽 全 數 10% 以 上, 且 不 少 於 4 點 (2) 檢 查 內 容 : A. 點 位 設 置 : 實 地 點 位 設 置 情 形 是 否 與 點 位 紀 錄 表 記 載 相 符? B. 成 果 精 度 : 以 水 準 測 量 辦 理 成 果 精 度 檢 查 (3) 通 過 標 準 : A. 應 95% 點 位 實 地 設 置 情 形 是 否 與 點 位 紀 錄 表 記 載 相 符, 視 為 合 格 B. 抽 查 點 位 之 高 程 差 與 建 置 單 位 測 量 之 高 程 差 比 較, 應 95%( 含 ) 以 上 小 於 20 公 分 +6ppm*L 視 為 合 格 檢 查 不 通 過, 建 置 單 位 應 重 新 檢 查 修 正 後, 再 送 監 審 單 位 復 查 ( 六 ) 空 中 三 角 測 量 1. 書 面 檢 查 檢 查 控 制 點 及 連 結 點 展 點 網 系 圖 像 坐 標 原 始 量 測 資 料 空 中 三 角 平 差 報 表 ( 含 最 小 約 制 與 強 制 附 合 ) 是 否 符 合 作 業 規 定? 需 全 數 合 格, 如 有 不 符 者 作 業 單 位 應 全 面 重 新 修 正 後 再 辦 理 復 查 2. 上 機 檢 查 (1) 抽 樣 空 中 三 角 測 量 所 使 用 之 影 像 總 片 數 2% (2) 檢 查 空 中 三 角 測 量 重 新 計 算 成 果 : 利 用 建 置 單 位 所 送 之 影 像 量 測 檔 及 控 制 點 檔 ( 含 空 三 GPS 資 料 ) 使 用 相 同 之 空 中 三 角 測 量 平 差 軟 體 重 新 計 算 成 果 與 原 計 算 成 果 比 較 是 否 相 符? (3) 連 結 點 重 複 量 測 檢 查 : A. 每 片 影 像 至 少 抽 查 2 個 人 工 量 測 連 結 點, 針 對 同 一 連 結 點 的 所 有 影 像 ( 如 4 重 光 線 連 結 點 需 量 測 該 點 所 在 之 4 片 影 像 ), 進 行 上 機 重 複 量 測, 重 複 量 測 值 與 原 量 測 值 較 差 之 均 方 根 值 不 大 於 10 微 米 2 倍, 在 坡 度 達 IV 級 以 上 或 植 被 覆 蓋 達 IV 級 以 上 不 大 於 15 微 米 2 倍 B. 連 結 點 採 影 像 自 動 匹 配 量 測 時, 則 以 人 工 方 式 於 抽 查 之 影 像 內 9 個 標 準 點 位 中 至 少 重 新 觀 測 2 點, 並 將 觀 測 所 得 結 果 加 入 原 觀 測 值 檔 案 內, 重 新 平 差 計 算, 以 驗 證 原 匹 配 結 果 的 正 確 性 重 新 計 算 後, 最 大 像 坐 標 改 正 數 增 量 不 得 超 過 上 述 連 結 點 量 測 中 誤 差 的 2 倍 (4) 檢 核 點 檢 查 : 強 制 附 合 平 差 後, 由 全 數 檢 核 點 計 算 得 到 之 平 面 及 高 程 坐 標 均 方 根 誤 差 值 並 依 像 片 比 例 尺 換 算 至 像 片 坐 標 上, 不 得 大 於 上 述 連 結 點 量 測 中 誤 差 的 3 倍 (5) 空 中 三 角 測 量 重 新 計 算 成 果 連 結 點 重 複 量 測 檢 查 及 檢 核 點 檢 查 皆 需 全 數 合 格, 如 有 不 符 者, 作 業 單 位 應 全 面 重 新 修 正 後 再 辦 理 復 查

21 ( 七 ) 影 像 控 制 區 塊 1. 書 面 檢 查 檢 查 影 像 控 制 區 塊 低 解 析 度 索 引 影 像 及 影 像 控 制 區 塊 成 果 檔 ( 含 索 引 檔 ) 是 否 符 合 作 業 規 定? 需 全 數 合 格, 如 有 不 符 者 作 業 單 位 應 全 面 重 新 修 正 後 再 辦 理 復 查 2. 上 機 檢 查 (1) 抽 樣 以 實 施 共 軛 點 前 方 交 會 所 計 算 之 影 像 控 制 區 塊 總 數 3% 以 上 (2) 針 對 抽 樣 的 影 像 控 制 區 塊, 進 行 上 機 重 複 量 測 並 計 算, 所 獲 得 之 坐 標 值 與 原 坐 標 值 較 差 之 均 方 根 值, 不 得 大 於 附 錄 2 所 規 定 之 影 像 控 制 區 塊 精 度 之 2 倍, 即 平 面 位 置 較 差 之 均 方 根 值 不 大 於 0.5 公 尺 2 倍, 且 高 程 較 差 之 均 方 根 值 亦 不 大 於 0.5 公 尺 2 倍 (3) 抽 樣 之 影 像 控 制 區 塊 幾 何 精 度 不 大 於 上 述 規 定, 則 檢 查 通 過 ; 若 大 於 上 述 規 定, 則 檢 查 不 通 過, 作 業 單 位 應 全 面 重 新 修 正 後 再 辦 理 復 查 ( 八 ) 立 體 測 圖 品 質 1. 每 位 測 圖 員 完 成 第 一 個 模 型, 即 送 監 審 單 位 進 行 初 期 檢 查, 每 次 檢 查 取 模 型 內 面 積 最 少 1/4 之 方 形 區 域, 進 行 檢 查 2. 於 立 體 模 型 上 檢 查 是 否 有 缺 漏 未 測 繪 或 屬 性 錯 誤 的 地 物, 並 進 行 重 複 量 測 地 物 點 平 面 位 置 及 高 程, 地 物 點 重 複 量 測 平 面 位 置 與 原 平 面 位 置 較 差 之 均 方 根 值 不 大 於 1.25 公 尺 2 倍 ; 地 物 點 重 複 量 測 高 程 值 與 原 高 程 值 較 差 之 均 方 根 值 不 大 於 附 錄 4 所 定 高 程 中 誤 差 允 許 值 2 倍 3. 抽 樣 模 型 之 幾 何 精 度 不 符 合 上 述 標 準 或 缺 漏 未 測 繪 或 屬 性 錯 誤 地 物 數 量 超 過 地 物 數 量 ( 該 模 型 方 形 檢 查 區 域 內 地 物 數 量 包 含 缺 漏 地 物 )10%, 則 該 模 型 為 不 合 格 若 抽 樣 模 型 不 合 格, 作 業 單 位 應 對 該 測 圖 員 加 強 輔 導, 並 重 新 測 繪 該 立 體 模 型 後 再 辦 理 復 查 ( 九 ) 數 值 地 形 模 型 ( 以 下 簡 稱 DTM) 1. 本 項 目 以 內 業 檢 查 方 式 進 行, 作 業 單 位 繳 交 DTM 必 須 同 時 含 有 數 值 高 程 模 型 ( 以 下 簡 稱 DEM) 數 值 表 面 模 型 ( 以 下 簡 稱 DSM) 及 其 檔 頭 資 料 檔 2. 檢 查 數 量 : 以 圖 幅 數 為 單 位, 以 該 批 次 繳 交 資 料 為 檢 查 母 體, 按 抽 樣 計 畫 表 之 檢 查 水 準 Ⅱ 級, 雙 次 抽 樣 計 畫 計 算 檢 查 數 量 3. 檢 查 內 容 : (1) 涵 蓋 範 圍 : 與 該 比 例 尺 圖 幅 框 套 疊, 檢 查 DEM/DSM 是 否 完 全 覆 蓋 該 圖 幅 框, 範 圍 內 如 含 有 不 需 測 繪 之 區 域 則 不 受 此 檢 查 限 制 (2) 網 格 間 隔 : 檔 案 格 式 為 ASCII(1) 者 須 檢 查 所 有 記 錄 之 E N 坐 標 間 隔 是 否 相 同, 並 與 檔 頭 檔 紀 錄 一 致, 且 符 合 本 規 範 參 七 敘 述 之 最 小 間 距 ; 為 ASCII(2) 者 僅 檢 查 檔 頭 檔 之 紀 錄 間 隔 是 否 符 合 前 述 之 最 小 間 距 (3) 檔 案 格 式 : 須 符 合 附 錄 3 數 值 地 形 模 型 資 料 檔 格 式 之 要 求 (4)DEM/DSM 模 型 精 度 檢 查 : A. 各 抽 驗 圖 幅 至 少 抽 查 15 點, 上 機 重 複 量 測 點 位 高 程 B. 山 區 重 要 道 路 且 無 植 被 覆 蓋 範 圍 超 過 4 個 網 格 之 範 圍, 其 植 被 覆 蓋 密 度 (c) 及 植 被 平 均 高 度 (k) 均 視 為 零 C. 於 DTM 內 插 計 算 抽 查 點 位 高 程 值 時, 如 內 插 之 網 格 地 形 變 化 劇 烈, 應 重 新 以 適

22 當 網 格 間 距 或 以 不 規 則 三 角 網 (TIN) 內 插 計 算 高 程 值 D. 抽 查 點 位 重 複 量 測 高 程 值 與 原 高 程 值 ( 網 格 內 插 產 生 ) 較 差 之 均 方 根 值 不 得 超 過 附 錄 4 所 定 數 值 高 程 中 誤 差 允 許 值 2 倍 4. 通 過 標 準 : (1) 抽 驗 圖 幅 於 前 述 四 項 檢 查 均 須 合 格, 則 該 圖 幅 為 合 格 圖 幅 (2) 本 項 整 體 判 定 結 果, 以 圖 幅 為 單 位, 按 抽 樣 計 畫 表 中 檢 查 水 準 Ⅱ 級, 雙 次 抽 樣, 允 收 品 質 水 準 (AQL) 為 6.5 之 標 準 判 定 是 否 通 過, 檢 查 不 通 過 時, 作 業 單 位 應 全 面 重 新 修 正 後 再 辦 理 復 查 ( 十 ) 正 射 影 像 1. 本 項 目 以 內 業 檢 查 方 式 進 行, 作 業 單 位 須 繳 交 正 射 影 像 及 對 應 並 通 過 檢 查 之 立 測 草 圖 或 立 體 影 像 模 型, 檢 查 內 容 包 含 : 標 準 影 像 檢 查 抽 樣 影 像 檢 查 兩 部 分 2. 標 準 影 像 檢 查 : (1) 檢 查 數 量 : 以 該 作 業 區 為 單 位, 繳 交 一 幅 影 像 作 為 標 準 影 像 進 行 檢 查 (2) 檢 查 內 容 : A. 亮 度 : 取 則 影 像 中 地 面 範 圍 2 公 頃 之 區 域, 將 區 域 內 所 有 像 素 紅 綠 藍 三 波 段 值 取 平 均 後, 統 計 最 大 與 最 小 值 B. 色 調 品 質 : 以 人 工 方 式 瀏 覽 全 幅 影 像, 檢 查 有 無 鑲 嵌 線 色 調 明 顯 落 差 與 鄰 幅 相 連 色 調 是 否 有 落 差 C. 色 彩 平 衡 : 將 整 圖 幅 均 分 九 宮 格, 各 抽 一 點 為 無 色 調 之 地 物 ( 常 識 中 為 白 色 灰 色 黑 色 地 物 ) 之 像 素 點, 計 算 紅 綠 藍 三 波 段 值 之 間 最 大 相 差 量, 倘 該 方 格 無 此 類 地 物 則 增 加 其 於 方 格 抽 樣 數, 補 足 9 個 抽 樣 點 (3) 合 格 標 準 : A. 亮 度 : 影 像 之 亮 度 值 範 圍 須 界 於 5~250 B. 色 調 品 質 : 以 人 眼 判 可 否 明 顯 看 出 為 原 則, 人 眼 可 輕 易 辨 識 出 則 為 不 合 格 C. 色 彩 平 衡 : 取 樣 點 之 紅 綠 藍 三 波 段 值, 於 24 位 元 表 示 之 全 彩 系 統 中, 彼 此 相 差 之 最 大 值 不 得 超 過 5 D. 前 述 三 項 有 一 項 不 合 格, 則 標 準 影 像 檢 查 判 定 不 合 格 3. 抽 樣 影 像 檢 查 : (1) 檢 查 數 量 : 以 圖 幅 數 為 單 位, 以 該 批 次 繳 交 資 料 為 檢 查 母 體, 按 抽 樣 計 畫 表 之 檢 查 水 準 Ⅱ 級, 雙 次 抽 樣 計 畫 計 算 檢 查 數 量 (2) 檢 查 內 容 : A. 地 元 尺 寸 : 計 算 圖 幅 ( 縱 坐 標 差 / 縱 軸 像 素 數 ) ( 橫 坐 標 差 / 橫 軸 像 素 數 ), 再 將 之 取 平 均 值 為 該 圖 幅 平 均 地 元 尺 寸 B. 連 續 地 物 合 理 性 : 以 人 工 方 式 瀏 覽 全 幅 影 像, 重 要 性 依 序 為 : 道 路 建 物 其 他 地 物 地 貌 ; 必 須 檢 查 地 物 完 整 性, 地 物 地 貌 是 否 扭 曲 變 形 ( 鐵 公 路 橋 樑 及 對 地 圖 判 讀 有 重 要 意 義 的 基 礎 建 設 必 須 糾 正 高 差 位 移 ), 影 像 鑲 嵌 處 是 否 連 續 無 縫 C. 平 面 位 置 精 度 : 以 正 射 影 像 圖 套 疊 線 繪 地 形 圖 或 以 立 體 量 測 方 式 量 測 地 物 點 ( 如 道 路 邊 緣 交 點 田 埂 交 點 ) 平 面 位 置, 每 幅 檢 查 點 數 至 少 10 點, 若 圖 幅 內 無 足 夠 數 量 之 明 確 點 可 供 量 測, 則 得 以 擴 大 至 相 鄰 圖 幅 內 量 測

23 (3) 合 格 標 準 : A. 地 元 尺 寸 : 每 幅 抽 檢 圖 幅 之 平 均 地 元 尺 寸 不 得 大 於 參 九 ( 三 ) 規 定 之 大 小, 亦 不 得 大 於 原 始 掃 描 像 素 尺 寸 乘 原 像 片 比 例 尺 B. 連 續 地 物 合 理 性 : 以 人 眼 判 可 否 明 顯 看 出 為 原 則, 本 項 缺 失 單 幅 影 像 不 得 超 過 5 處 C. 平 面 位 置 精 度 : 量 測 抽 樣 點 於 正 射 影 像 上 之 平 面 位 置 與 線 繪 地 形 圖 ( 或 以 立 體 量 測 方 式 ) 平 面 位 置 較 差 之 均 方 根 值 不 得 大 於 2.5 公 尺 D. 前 述 三 項 檢 查 有 一 項 不 合 格 則 該 圖 幅 視 為 不 合 格 E. 以 圖 幅 為 單 位, 按 抽 樣 計 畫 表 中 檢 查 水 準 Ⅱ 級, 雙 次 抽 樣, 允 收 品 質 水 準 (AQL) 為 6.5 之 標 準 判 定 是 否 合 格 4. 通 過 標 準 : (1) 標 準 影 像 檢 查 與 抽 樣 影 像 檢 查 兩 部 分 檢 查 均 須 合 格, 正 射 影 像 檢 查 方 為 通 過, 檢 查 不 通 過 時, 作 業 單 位 應 全 面 重 新 修 正 後 再 辦 理 復 查 (2) 標 準 影 像 檢 查 不 需 分 批 檢 查, 於 單 一 作 業 區 當 中 僅 須 檢 查 一 次 ( 十 一 ) 地 形 地 物 1. 本 項 目 以 外 業 檢 查 方 式 進 行, 作 業 單 位 須 繳 交 基 本 圖 成 果 2. 檢 查 數 量 : 以 方 格 為 單 位, 按 肆 一 ( 三 ) 之 規 定 劃 設, 並 以 該 批 次 送 檢 成 果 實 際 範 圍 計 算 方 格 總 數, 並 按 抽 樣 計 畫 表 之 檢 查 水 準 I 級, 雙 次 抽 樣 計 算 檢 查 數 量 3. 檢 查 內 容 : (1) 屬 性 檢 查 : 檢 查 方 格 內 地 形 地 物 是 否 缺 漏 未 測 繪 ( 含 未 調 繪 補 測 ) 及 屬 性 正 確 性 (2) 幾 何 精 度 檢 查 : 每 個 方 格 中 抽 選 地 物 總 數 10% 或 5 點 以 上 之 明 確 地 物 點, 重 複 量 測 地 物 點 位 坐 標 或 地 物 點 間 之 相 對 距 離 及 高 程 或 相 對 高 差 4. 通 過 標 準 : (1) 屬 性 檢 查 : 屬 性 錯 誤 數 量 ( 含 缺 漏 地 物 ) 不 得 超 過 地 物 數 量 ( 該 方 格 檢 查 區 域 內 地 物 合 計 數 量, 包 含 缺 漏 地 物 ) 之 5% (2) 平 面 精 度 : 抽 查 點 位 重 複 量 測 之 地 物 點 平 面 位 置 與 原 平 面 位 置 較 差 之 均 方 根 值 或 地 物 點 間 之 相 對 距 離 與 原 距 離 較 差 之 均 方 根 值 不 大 於 1.25 公 尺 (3) 高 程 精 度 : 抽 查 點 位 重 複 量 測 高 程 值 與 原 高 程 值 較 差 之 均 方 根 值 或 地 物 點 間 相 對 高 差 不 大 於 附 錄 4 所 定 高 程 中 誤 差 允 許 值 (4) 單 一 方 格 就 前 三 項 檢 查 均 須 合 格, 則 該 方 格 為 合 格 方 格 (5) 本 項 整 體 判 定 結 果, 以 方 格 為 單 位, 按 抽 樣 計 畫 表 中 檢 查 水 準 I 級, 雙 次 抽 樣, 允 收 品 質 水 準 (AQL) 為 6.5 之 標 準 判 定 是 否 通 過, 檢 查 不 通 過 時, 作 業 單 位 應 全 面 重 新 修 正 後 再 辦 理 復 查 ( 十 二 ) 基 本 圖 編 纂 1. 本 項 目 以 內 業 檢 查 方 式 進 行, 作 業 單 位 須 繳 交 基 本 圖 成 果 及 其 對 應 之 調 繪 稿 圖 出 圖 檔 與 通 過 檢 查 之 正 射 影 像 2. 檢 查 數 量 : 以 圖 幅 數 為 單 位, 以 該 批 次 繳 交 資 料 為 檢 查 母 體, 按 抽 樣 計 畫 表 之 檢 查 水 準 Ⅱ 級, 雙 次 抽 樣 計 畫 計 算 檢 查 數 量 3. 檢 查 內 容 : (1) 調 繪 物 件 漏 編 : 將 受 檢 基 本 圖 成 果 與 調 繪 稿 圖 比 對, 以 人 工 方 式 檢 查 地 形 地 物 是

24 否 遺 漏 未 編 輯 (2) 地 形 地 物 接 邊 : 將 受 檢 基 本 圖 與 周 邊 相 鄰 之 圖 幅 一 同 展 繪, 檢 查 線 段 是 否 銜 接, 屬 性 註 記 是 否 合 理 連 續 (3) 圖 式 及 註 記 設 定 : 將 受 檢 基 本 圖 與 正 射 影 像 套 疊, 檢 查 地 形 地 物 地 貌 與 正 射 影 像 是 否 相 符, 有 無 漏 繪 情 形, 圖 式 及 註 記 是 否 符 合 作 業 規 定 (4) 圖 幅 整 飾 : 檢 查 圖 廓 外 註 記 資 料 及 圖 幅 整 飾 要 件 是 否 符 合 附 錄 10 圖 幅 整 飾 規 格 (5) 出 圖 檔 設 定 : 檢 查 出 圖 檔 解 析 度 及 套 疊 圖 層 顏 色 文 字 註 記 設 定 是 否 符 合 作 業 規 定 4. 通 過 標 準 : (1) 圖 面 編 輯 檢 查 缺 失 錯 誤 數 量 不 得 超 過 地 物 數 量 5%( 圖 幅 區 域 內 地 物 數 量, 包 含 缺 漏 地 物 ) (2) 圖 幅 整 飾 及 出 圖 檔 之 缺 點 合 計 超 過 5 處, 則 該 圖 幅 不 合 格 (3) 單 一 圖 幅 就 前 兩 項 檢 查 均 須 合 格, 則 該 圖 幅 為 合 格 圖 幅 (4) 本 項 整 體 判 定 結 果, 以 圖 幅 為 單 位, 按 抽 樣 計 畫 表 中 檢 查 水 準 Ⅱ 級, 雙 次 抽 樣, 允 收 品 質 水 準 (AQL) 為 6.5 之 標 準 判 定 是 否 通 過, 檢 查 不 通 過 時, 作 業 單 位 應 全 面 重 新 修 正 後 再 辦 理 復 查 ( 十 三 ) 數 值 地 形 圖 地 理 資 訊 圖 層 ( 以 下 簡 稱 GIS 圖 層 ) 1. 本 項 目 以 內 業 檢 查 方 式 進 行, 作 業 單 位 須 繳 交 GIS 圖 層 與 對 應 之 基 本 圖 CAD 圖 檔, 檢 查 內 容 包 含 : 繳 交 格 式 檢 查 圖 層 品 質 檢 查 兩 部 分 2. 繳 交 格 式 檢 查 : (1) 檢 查 數 量 : 以 該 批 次 繳 交 資 料 為 檢 查 對 象, 以 整 批 1 式 為 單 位, 進 行 全 數 檢 查 (2) 檢 查 內 容 : A. 繳 交 數 量 :GIS 圖 層 成 果 依 照 資 料 區 劃 分 為 分 幅 分 縣 市 ( 圖 幅 為 檔 案 ) 分 縣 市 ( 縣 市 為 檔 案 ) 全 區 合 併 等 層 級 ; 須 檢 查 各 層 級 之 繳 交 數 量 皆 無 缺 漏 B. 檔 案 格 式 : 以 該 檔 案 格 式 之 軟 體 開 啟, 確 認 開 啟 式 否 正 常 非 錯 誤 檔 案 或 空 資 料 C. 涵 蓋 範 圍 : 僅 檢 核 分 幅 資 料, 以 圖 幅 框 套 疊 各 圖 層, 資 料 範 圍 需 涵 括 該 圖 幅 框 D. 命 名 規 則 : 需 符 合 下 列 方 式 命 名 方 式 分 類 項 目 資 料 夾 路 徑 命 名 檔 案 命 名 規 則 分 幅 分 幅 \ 五 千 圖 號 年 度 _ 圖 幅 號 _ 圖 層 名.shp[99_ _Contour.shp] 分 縣 市 ( 圖 幅 ) 分 縣 市 ( 圖 幅 )\ 縣 市 名 \ 分 幅 年 度 _ 圖 幅 號 _ 圖 層 名.shp[99_ _Contour.shp] 分 縣 市 ( 整 併 ) 分 縣 市 ( 整 併 )\ 縣 市 名 縣 市 碼 _ 圖 層 名.shp[S_Contour.shp] 全 區 整 合 全 區 年 度 _ 圖 層 名.shp[99_Contour.shp] (3) 合 格 標 準 : 前 述 四 項 檢 查 項 目 均 須 合 格, 繳 交 格 式 檢 查 方 為 合 格 3. 圖 層 品 質 檢 查 : (1) 檢 查 數 量 : 以 圖 幅 數 為 單 位, 以 該 批 次 繳 交 資 料 為 檢 查 母 體, 按 抽 樣 計 畫 表 之 檢 查 水 準 Ⅱ 級, 雙 次 抽 樣 計 畫 計 算 檢 查 數 量 (2) 檢 查 內 容 : A. 圖 層 架 構 : 檢 查 各 類 別 圖 層 對 應 正 確 之 英 文 名 稱 圖 徵 型 態 ( 點 線 面 ) 投 影 坐 標 系 統 欄 位 格 式 ( 含 名 稱 型 態 長 度 )

25 B. 圖 層 內 容 : (a) 圖 檔 轉 換 完 整 性 : 由 地 形 圖 圖 檔 轉 換 至 地 理 資 訊 圖 層 之 地 物 是 否 有 遺 漏 形 狀 是 否 有 誤 (b) 圖 形 破 碎 : 線 面 圖 元 是 否 有 圖 形 破 碎 情 形 (c) 圖 層 接 邊 : 相 鄰 圖 幅 間 之 接 續 部 分, 圖 形 是 否 有 疏 漏 錯 動 及 屬 性 不 連 續 (d) 空 間 位 相 關 係 : 檢 查 是 否 有 空 圖 元 點 圖 元 重 疊 線 圖 元 重 疊 線 自 我 相 交 相 交 未 斷 線 相 接 未 斷 線 懸 掛 節 點 虛 擬 端 點 面 圖 元 重 疊 等 位 相 關 係 (e) 屬 性 資 料 格 式 : 檢 查 字 體 全 / 半 形 是 否 正 確 有 無 亂 碼 多 餘 空 格 正 確 代 碼 是 否 正 確 及 其 他 內 容 不 合 理 之 處 (3) 合 格 標 準 : A. 圖 層 架 構 : 應 全 數 合 格 B. 圖 層 內 容 : 各 次 項 目 檢 查 之 缺 失 量 不 得 超 過 該 次 項 總 數 量 之 10%( 圖 幅 內 所 有 圖 層 之 地 物 合 併 計 算 數 量 包 含 缺 漏 地 物 ) C. 圖 層 架 構 與 圖 層 內 容 檢 查 均 須 合 格, 則 該 圖 幅 方 為 合 格 4. 通 過 標 準 : (1) 繳 交 格 式 檢 查 以 整 批 為 1 式 計 算, 須 全 數 合 格 (2) 圖 層 品 質 檢 查 以 圖 幅 為 單 位, 按 抽 樣 計 畫 表 中 檢 查 水 準 Ⅱ 級, 雙 次 抽 樣, 允 收 品 質 水 準 (AQL) 為 6.5 之 標 準 判 定 是 否 合 格 (3) 繳 交 格 式 與 圖 層 品 質 兩 部 分 檢 查 均 須 合 格, 本 項 GIS 圖 層 檢 查 方 判 定 通 過, 檢 查 不 通 過 時, 作 業 單 位 應 全 面 重 新 修 正 後 再 辦 理 復 查 ( 十 四 ) 詮 釋 資 料 1. 本 項 目 以 內 業 檢 查 方 式 進 行, 作 業 單 位 繳 交 之 詮 釋 資 料 須 含 文 字 檔 (CSV 格 式 ) 及 XML 格 式 兩 種 2. 檢 查 數 量 : 以 檔 案 數 為 單 位, 並 以 該 批 次 繳 交 資 料 為 檢 查 對 象, 每 種 格 式 各 抽 10% 的 檔 案 進 行 檢 查 3. 檢 查 內 容 : (1) 繳 交 數 量 核 對 : 檢 查 各 資 料 成 果 之 繳 交 數 量 皆 無 缺 漏 (2) 檔 案 格 式 檢 查 : 檢 查 文 字 檔 (CSV 格 式 ) 能 正 確 讀 入, 非 錯 誤 檔 案 或 空 資 料 ;XML 須 能 通 過 文 法 驗 證 與 資 料 結 構 驗 證 (3) 資 料 內 容 檢 查 : 依 本 中 心 規 定 之 必 填 欄 位 不 得 缺 漏, 填 寫 方 式 亦 須 符 合 本 中 心 之 規 定 4. 通 過 標 準 : (1) 繳 交 數 量 核 對 以 整 體 1 式 計 算, 須 全 數 合 格 (2) 檔 案 格 式 檢 查, 須 全 數 合 格 (3) 資 料 內 容 檢 查 項 目 之 缺 失 欄 位 數 不 得 超 過 應 填 欄 位 數 之 10%, 否 則 該 檔 案 視 為 不 合 格 (4) 繳 交 數 量 核 對 檔 案 格 式 檢 查 資 料 內 容 檢 查 等 三 項 檢 查 均 須 合 格, 本 項 詮 釋 資 料 檢 查 方 判 定 通 過 ; 檢 查 不 通 過 時, 作 業 單 位 應 全 面 重 新 修 正 後 再 辦 理 復 查

26 附 錄 1: 坡 度 及 植 被 覆 蓋 密 度 分 級 說 明 一 坡 度 分 級 I 級 坡 度 在 10% 以 下 II 級 坡 度 介 於 10% 至 25% 之 間 III 級 坡 度 介 於 25% 至 50% 度 之 間 IV 級 坡 度 介 於 50% 至 100% 之 間 V 級 坡 度 介 於 100% 至 175% 度 之 間 VI 級 坡 度 在 175% 以 上 某 網 格 點 上 坡 度 之 計 算 可 以 由 該 點 及 其 四 鄰 共 5 個 點 密 合 一 平 面 後, 以 該 平 面 的 最 大 坡 度 為 該 點 的 坡 度 代 表 值 每 一 個 網 格 點 都 有 一 個 坡 度 值, 全 體 網 格 點 組 成 一 個 坡 度 模 型 (slope model) 二 植 被 覆 蓋 密 度 分 級 任 一 點 上 其 受 植 物 覆 蓋 之 厚 度 超 出 DEM 或 DSM 規 範 中 誤 差 之 二 倍 者 則 視 為 受 植 被 覆 蓋 覆 蓋 密 度 依 由 高 空 向 地 面 觀 察 時 的 地 面 透 空 率 來 分 級 I 級 透 空 率 在 90% 以 上 II 級 透 空 率 介 於 50% 至 90% 之 間 III 級 透 空 率 介 於 20% 至 50% 之 間 IV 級 透 空 率 介 於 0% 至 20% 之 間 覆 蓋 密 度 分 級 係 以 待 分 析 點 為 中 心, 半 徑 在 十 個 網 格 間 距 的 範 圍 內 計 算 區 內 之 透 空 率 透 空 率 之 估 計 是 以 人 工 立 體 量 測 該 範 圍 內 可 看 到 地 面 的 面 積 來 與 範 圍 所 包 圍 的 總 面 積 比 來 計 算 由 於 透 空 率 級 數 不 多, 且 相 鄰 級 數 之 間 的 對 精 度 影 響 的 差 異 僅 為 平 均 樹 高 的 5%, 差 異 不 大, 故 此 估 計 不 必 很 準 確 若 估 值 恰 位 於 相 鄰 級 數 之 分 界 點, 則 以 較 大 級 數 計

27 附 錄 2: 影 像 控 制 區 塊 選 點 原 則 及 品 質 標 準 一 選 擇 原 則 ( 一 ) 不 易 變 遷 ( 二 ) 坡 度 較 平 緩 地 區 ( 三 ) 幾 何 位 置 及 灰 階 對 比 明 確 ( 四 ) 易 於 人 工 或 自 動 方 式 辨 識 及 量 測 二 品 質 標 準 影 像 控 制 區 塊 存 錄 於 資 料 庫 中, 為 方 便 使 用 者 有 效 率 擷 取 該 影 像 區 塊 資 料 以 及 充 份 使 用 該 影 像 資 料 ( 包 括 依 屬 性 資 料 查 閱 或 統 計 影 像 特 徵 點 之 功 能 ), 除 此 之 外, 在 不 加 重 圖 資 生 產 複 雜 性 前 題 下, 預 留 自 動 化 作 業 ( 例 如 影 像 匹 配 ) 所 需 屬 性 資 料, 整 體 而 言, 資 料 庫 應 包 含 以 下 所 列 圖 資 及 屬 性 資 料 : ( 一 ) 低 解 析 度 索 引 影 像 標 示 影 像 特 徵 點 位 置 此 索 引 影 像 用 途 為 輔 助 辨 識 影 像 特 徵 點 在 大 範 圍 影 像 中 之 相 對 位 置, 方 便 執 行 在 待 解 算 影 像 上 量 測 控 制 點 的 工 作 ( 二 ) 影 像 控 制 區 塊 ( 組 ) 1. 檔 案 存 放 路 徑 : 以 五 千 分 之 一 像 片 基 本 圖 圖 幅 為 目 錄 檔 名, 利 用 檔 名 及 圖 幅 坐 標 範 圍 索 引 檔 可 方 便 影 像 特 徵 點 存 放 及 使 用 2. 檔 名 3. 儲 存 格 式 : 影 像 格 式, 例 如 JPEG TIF RAW 等 4. 成 像 比 例 尺 : 例 如 兩 萬 分 之 一 成 像 比 例 尺, 登 錄 為 1: 共 軛 點 數 目 : 即 多 重 點 個 數 為 確 認 影 像 特 徵 點 量 測 品 質 ( 包 括 精 度 與 可 靠 度 ), 每 個 影 像 控 制 區 塊 組 必 須 至 少 含 有 三 個 共 軛 影 像 區 塊, 如 此 透 過 前 方 交 會 計 算 與 偵 錯 程 序 能 確 保 特 徵 點 影 像 量 測 以 及 特 徵 點 物 空 間 三 維 坐 標 品 質 6. 影 像 尺 寸 ( 長 x 寬 像 元 個 數 ): 229 x 229 像 元 7. 原 影 像 航 線 方 位 角 : 以 徑 度 量 為 單 位, 有 效 位 數 至 少 到 小 數 點 後 第 二 位 ( 即 至 少 展 示 至 度 單 位 ) 8. 攝 影 日 期 : 依 年 / 月 / 日 格 氏, 例 如 當 攝 影 日 期 為 2007 年 8 月 3 日, 則 登 錄 為 2007/08/03 9. 相 機 種 類 ( 含 標 示 類 比 式 或 數 位 式 ) 及 廠 牌 10. 焦 距 : 以 公 釐 為 單 位 11. 像 元 地 面 解 析 度 : 以 公 尺 為 單 位, 有 效 位 數 至 少 到 小 數 點 後 第 二 位 ( 即 至 少 展 示 至 公 分 單 位 ) 12. 航 拍 影 像 空 三 片 號 13. 影 像 控 制 區 塊 中 心 點 在 原 影 像 之 像 片 坐 標 值 (x,y): 以 公 釐 為 單 位, 有 效 位 數 至 少 到 小 數 點 後 第 三 位 ( 即 至 少 展 示 至 微 米 單 位 ), 搭 配 焦 距 能 據 以 反 推 特 徵 點 位 在 原 影 像 中 之 視 角, 此 資 訊 有 助 益 於 執 行 影 像 匹 配 挑 選 與 待 匹 配 影 像 相 近 視 角 之 控 制 點 14. 點 位 三 維 坐 標 系 統 : 包 含 標 示 所 選 用 之 平 面 坐 標 系 統 及 高 程 坐 標 系 統 15. 點 位 三 維 坐 標 值 : 依 X/Y/Z 格 式 登 錄, 以 公 尺 為 單 位, 有 效 位 數 至 少 到 小 數 點 後 第 二 位 ( 即 至 少 展 示 至 公 分 單 位 ) 16. 點 位 三 維 坐 標 中 誤 差 : 呈 現 點 位 幾 何 品 質, 能 據 以 對 所 用 之 控 制 資 料 實 施 精 度 分 級 依 σx/σy/σz 格 式 登 錄, 以 公 尺 為 單 位, 有 效 位 數 至 少 到 小 數 點 後 第 三 位 ( 即 至 少 展 示 至 公 釐 單 位 ) 影 像 控 制 區 塊 來 源 可 為 地 面 控 制 點 ( 包 含 佈 標 點 及 特 徵 點 ) 空 中 三 角 測 量 之 連 結 點 或 人 工 選 取 經 由 前 方 交 會 所 得 之 特 徵 點

28 依 不 同 來 源, 影 像 控 制 區 塊 精 度 應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地 面 控 制 點 : 應 符 合 貳 四 控 制 測 量 所 規 定 地 面 控 制 點 之 精 度 要 求 (2) 空 中 三 角 測 量 之 連 結 點 : 應 符 合 貳 五 空 中 三 角 測 量 所 規 定 連 結 點 之 精 度 要 求 (3) 人 工 選 取 經 由 前 方 交 會 所 得 之 特 徵 點 : 平 面 位 置 及 高 程 中 誤 差 皆 應 優 於 0.5 公 尺 17. 特 徵 分 類 碼 : 區 分 地 上 點 或 物 表 點, 並 依 幾 何 再 細 分 為 直 線 交 會 點 直 線 端 點 圓 心 點 或 其 它

29 附 錄 3: 數 值 地 形 模 型 資 料 檔 格 式 每 一 幅 DTM(DEM/DSM) 由 檔 頭 檔 案 與 網 格 資 料 檔 組 成 若 加 測 地 形 特 徵 資 料 則 需 產 製 特 徵 資 料 檔 一 檔 頭 檔 案 以 ASCII 格 式 紀 錄 應 包 括 下 列 元 素 : 圖 幅 名 稱 - 取 與 五 千 分 之 一 基 本 圖 同 名 ( 以 文 數 字 表 示 ) 比 例 尺 等 級 -5000( 比 例 尺 之 分 母, 以 整 數 表 示 ) 東 西 向 網 格 間 距 -5( 以 公 尺 為 單 位 ) 南 北 向 網 格 間 距 -5( 以 公 尺 為 單 位 ) 總 網 格 點 數 - 網 格 資 料 檔 內 的 總 網 格 點 數 ( 以 整 數 表 示 ) 行 數 - 規 則 網 格 在 東 西 方 向 的 總 行 數 ( 以 整 數 表 示 ) 列 數 - 規 則 網 格 在 南 北 方 向 的 總 列 數 ( 以 整 數 表 示 ) 圖 幅 西 北 隅 E 坐 標 - 以 整 數 表 示 ( 為 5 的 倍 數 ) 圖 幅 西 北 隅 N 坐 標 - 以 整 數 表 示 ( 為 5 的 倍 數 ) 圖 幅 東 北 隅 E 坐 標 - 以 整 數 表 示 ( 為 5 的 倍 數 ) 圖 幅 東 北 隅 N 坐 標 - 以 整 數 表 示 ( 為 5 的 倍 數 ) 圖 幅 西 南 隅 E 坐 標 - 以 整 數 表 示 ( 為 5 的 倍 數 ) 圖 幅 西 南 隅 N 坐 標 - 以 整 數 表 示 ( 為 5 的 倍 數 ) 圖 幅 東 南 隅 E 坐 標 - 以 整 數 表 示 ( 為 5 的 倍 數 ) 圖 幅 東 南 隅 N 坐 標 - 以 整 數 表 示 ( 為 5 的 倍 數 ) 生 產 方 式 代 碼 -00 航 空 攝 影 測 量, 人 工 量 測 01 航 空 攝 影 測 量, 自 動 匹 配, 經 人 工 編 修 10 光 達 測 量, 經 人 工 參 照 影 像 輔 助 資 料 編 修 11 光 達 測 量, 經 人 工 依 光 達 資 料 本 身 編 修, 未 參 照 輔 助 資 料 12 光 達 測 量, 未 經 人 工 編 修 20 衛 星 測 量, 人 工 量 測 21 衛 星 測 量, 自 動 匹 配, 經 人 工 編 修 22 衛 星 測 量, 自 動 匹 配, 未 經 人 工 編 修 生 產 設 備 名 稱 -AP( 解 析 測 圖 儀 ), 如 AP-LEICA-SD2000 DPW( 影 像 工 作 站 ), 如 DPW-VIRTUOZO LIDAR( 光 達 ), 如 TerraScan ( 代 碼 後 之 說 明 必 須 以 短 橫 線 - 連 接 起 來, 以 成 為 連 續 之 一 個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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