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議 會 公 報 第 89 卷 第 2 務 基 層 首 長 及 最 便 民 的 想 堅 持 首 長, 三 不不 即 指 不不 任 用 專 業 能 力力 品 德 操 守 及 體 力力 負 荷 不不 行行 者, 請 長 慎 選 首 長 ( 財 都 發 人 事 處 ) 長 : ( 一 ) 本 總 負 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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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 議 會 公 報 第 89 卷 第 2 總 質 詢 第 2 組 北 繼 續 理 情 形 彙 編 本 席 持 續 注 財 財 務 規 劃 與 分 配 之 議 題, 積 極 有 效 經 營 與 管 有 財 產, 惟 邱 長 答 復復 未 盡 周 全, 如 101 年年 1 至 4 月 稅 收 已 較 去 年年 同 減 少 23 億 餘 元, 卻 預 估 全 年年 度度 僅 減 少 30 億 元, 顯 未 了 解 稅 收 實 情 ; 主 張 100 年年 稅 收 超 徵 57 億 元 即 可 減 少 舉 債 額 度度, 然 實 際 卻 增 加 負 債 ; 未 提 改 善 策 略 而 承 諾 卸 任 時 負 債 餘 額 會 較 上 任 時 減 少 ; 以 就 地 安 居 及 就 地 就 業 作 為 南 海 路路 每 坪 價 5 00 萬 元 以 上 有 地 興 建 社 會 住 宅宅 之 由, 不不 僅 浪 費 社 會 資 源, 更更 令令 人 質 疑 專 業 能 力力, 本 席 就 首 長 聘 用 提 出 三 要 及 三 不不 建 言 供 參參, 三 要 為 最 親 民 的 嚴 謹 紀 律律 首 長 最 服 3, 議 員 組 別 : 第 二 組, 質 詢 議 員 : 陳 忠, :, 答 覆 :/ 06/01 郝 長 自 就 任 以 來來, 用 人 原 則 始 終 是 用 人 唯 才, 適 才 適 所, 以 專 業 為 考 量量, 除 以 拔 擢 本 表 現 優 異異 熟 悉 之 同 仁 為 首 要 考 量量 外, 並 輔 之 以 外 界 專 業 菁 英 為 邀 請 的 對 象, 對 於 所 任 用 人 才 之 能 力力 深 具 信 心, 充 分 授 權 並 賦 予 全 責 任, 務 必 做 到 落 實 本 之 策 目 標, 並 順 利利 推 展 工 作, 以 不不 負 民 之 所 託 人 事 處

2 北 議 會 公 報 第 89 卷 第 2 務 基 層 首 長 及 最 便 民 的 想 堅 持 首 長, 三 不不 即 指 不不 任 用 專 業 能 力力 品 德 操 守 及 體 力力 負 荷 不不 行行 者, 請 長 慎 選 首 長 ( 財 都 發 人 事 處 ) 長 : ( 一 ) 本 總 負 債 逐 年年 降 低 誠 屬 事 實, 對 有 功 同 仁 予 以 獎 賞, 有 過 則 懲 處 ( 二 ) 務 官 應 勇 於 任 事, 尊 重 專 業, 能 做 決 斷 與 顧 及 身 心 健 康, 貴 席 所 提 係 本 選 任 務 官 及 拔 擢 公 務 員 的 依 據 ( 三 ) 表 現 優 異異 的 務 官 實 為 全 表 率率, 部 分 首 長 表 現 或 不不 盡 如 議 員 之 意, 惟 其 於 建 設 多 有 建 樹, 本 人 已 掌 握 首 長 表 現 情 形 本 席 持 續 注 財 財 務 規 劃 與 分 配 之 議 題, 積 極 有 效 經 營 與 管 有 財 產, 惟 邱 長 答 復復 未 盡 周 全, 如 101 年年 1 至 3, 議 員 組 別 : 第 二 組, 質 詢 議 員 : 陳 忠, :, 答 覆 :/ 06/01 本 採 多 元 供 給 方 式 提 供 公 營 住 宅宅 包 含 老老 舊 公 有 住 宅宅 改 建 公 有 土 地 開 發 興 建 捷 運 聯聯 合 開 發 分 回 住 宅宅 有 地 參參 與 都 更更 新 分 回 住 宅宅 等 4 大 類類, 有 地 參參 與 都 更更 新 分 回 住 宅宅 公 營 住 宅宅 係 本 住 宅宅 策 之 一 環, 未 來來 都

3 北 議 會 公 報 第 89 卷 第 2 4 月 稅 收 已 較 去 年年 同 減 少 23 億 餘 元, 卻 預 估 全 年年 度度 僅 減 少 30 億 元, 顯 未 了 解 稅 收 實 情 ; 主 張 100 年年 稅 收 超 徵 57 億 元 即 可 減 少 舉 債 額 度度, 然 實 際 卻 增 加 負 債 ; 未 提 改 善 策 略 而 承 諾 卸 任 時 負 債 餘 額 會 較 上 任 時 減 少 ; 以 就 地 安 居 及 就 地 就 業 作 為 南 海 路路 每 坪 價 5 00 萬 元 以 上 有 地 興 建 社 會 住 宅宅 之 由, 不不 僅 浪 費 社 會 資 源, 更更 令令 人 質 疑 專 業 能 力力, 本 席 就 首 長 聘 用 提 出 三 要 及 三 不不 建 言 供 參參, 三 要 為 最 親 民 的 嚴 謹 紀 律律 首 長 最 服 務 基 層 首 長 及 最 便 民 的 想 堅 持 首 長, 三 不不 即 指 不不 任 用 專 業 能 力力 品 德 操 守 及 體 力力 負 荷 不不 行行 者, 請 長 慎 選 首 長 ( 財 都 發 人 事 處 ) 長 : ( 一 ) 本 總 負 債 逐 入 住 對 象 為 一 定 所 得 以 下, 無 自 有 住 宅宅 之 民 為 主 發 展 397

4 北 議 會 公 報 第 89 卷 第 2 年年 降 低 誠 屬 事 實, 對 有 功 同 仁 予 以 獎 賞, 有 過 則 懲 處 ( 二 ) 務 官 應 勇 於 任 事, 尊 重 專 業, 能 做 決 斷 與 顧 及 身 心 健 康, 貴 席 所 提 係 本 選 任 務 官 及 拔 擢 公 務 員 的 依 據 ( 三 ) 表 現 優 異異 的 務 官 實 為 全 表 率率, 部 分 首 長 表 現 或 不不 盡 如 議 員 之 意, 惟 其 於 建 設 多 有 建 樹, 本 人 已 掌 握 首 長 表 現 情 形 本 席 持 續 注 財 財 務 規 劃 與 分 配 之 議 題, 積 極 有 效 經 營 與 管 有 財 產, 惟 邱 長 答 復復 未 盡 周 全, 如 101 年年 1 至 4 月 稅 收 已 較 去 年年 同 減 少 23 億 餘 元, 卻 預 估 全 年年 度度 僅 減 少 30 億 元, 顯 未 了 解 稅 收 實 情 ; 主 張 100 年年 稅 收 超 徵 57 億 元 即 可 減 少 舉 債 額 度度, 然 實 際 卻 增 加 負 債 ; 未 提 改 善 策 略 而 承 諾 卸 任 時 3, 議 員 組 別 : 第 二 組, 質 詢 議 員 : 陳 忠, :, 答 覆 :/ 06/04 一 因 房 地 產 交 易 受 奢 侈 稅 開 徵 影 響, 截 至 101 年年 4 月 底 止, 本 101 年年 度度 地 方 稅 收 入 累 計 實 收 數數 較 100 年年 度度 同 減 少 24 億 餘 元, 主 要 係 房 屋 稅 土 地 增 值 稅 及 契契 稅 減 少 所 致 ; 另 預 估 全 年年 度度 地 方 稅 收 入 將 短 收 34 億 元, 主 要 係 土 地 增 值 稅 減 少 所 致 本 財 持 續 密 切切 注 意 本 歲 入 預 算 執 行行 情 形, 適 時 採 行行 因 應 措 施 二 本 95 年年 至 101 年年 歲 出 預 算 呈 現 逐 年年 長, 由 1,397.1 億 元 長 至 1, 億 元, 大 幅 增 加 本 財 負 擔 雖 然 歲 出 預 算 逐 年年 長, 但 郝 長 95 年年 月 上 任 時 之 債 務 未 償 餘 額 為 1,698 億 餘 元, 並 未 隨 上 開 歲 出 長 而 財

5 北 議 會 公 報 第 89 卷 第 2 負 債 餘 額 會 較 上 任 時 減 少 ; 以 就 地 安 居 及 就 地 就 業 作 為 南 海 路路 每 坪 價 5 00 萬 元 以 上 有 地 興 建 社 會 住 宅宅 之 由, 不不 僅 浪 費 社 會 資 源, 更更 令令 人 質 疑 專 業 能 力力, 本 席 就 首 長 聘 用 提 出 三 要 及 三 不不 建 言 供 參參, 三 要 為 最 親 民 的 嚴 謹 紀 律律 首 長 最 服 務 基 層 首 長 及 最 便 民 的 想 堅 持 首 長, 三 不不 即 指 不不 任 用 專 業 能 力力 品 德 操 守 及 體 力力 負 荷 不不 行行 者, 請 長 慎 選 首 長 ( 財 都 發 人 事 處 ) 長 : ( 一 ) 本 總 負 債 逐 年年 降 低 誠 屬 事 實, 對 有 功 同 仁 予 以 獎 賞, 有 過 則 懲 處 ( 二 ) 務 官 應 勇 於 任 事, 尊 重 專 業, 能 做 決 斷 與 顧 及 身 心 健 康, 貴 席 所 提 係 本 選 任 務 官 及 拔 擢 公 務 員 的 依 據 相 對 增 加 舉 債 金金 額, 債 務 控 管 情 形 良良 好, 至 99 年年 底 之 債 務 未 償 餘 額 甚 至 已 降 至 1,461 億 餘 元 惟 近 2 年年 本 支 出 因 勞勞 健 保 補 助 爭 議 款 之 還 款 負 擔 而 大 幅 長, 庫 可 調 度度 運 用 資 金金 逐 年年 減 少, 舉 債 數數 額 增 加, 截 至 101 年年 7 月 31 止 未 償 債 務 餘 額 為 1,6 41 億 餘 元 本 持 續 積 極 運 用 各 項 財 務 策 略 提 升 債 務 管 效 能, 減 少 債 務 未 償 餘 額 399

6 北 議 會 公 報 第 89 卷 第 2 ( 三 ) 表 現 優 異異 的 務 官 實 為 全 表 率率, 部 分 首 長 表 現 或 不不 盡 如 議 員 之 意, 惟 其 於 建 設 多 有 建 樹, 本 人 已 掌 握 首 長 表 現 情 形 97 至 100 年年 風 處 每 年年 受 風 案 件 分 別 為 775 1,095 1,132 及 90 1 件,101 年年 1 至 4 月 計 有 307 件, 惟 經 查 100 年年 7 月 至 101 年年 3 月, 移 送 廉 署 偵 案 僅 有 13 件, 明 顯 不不 符 比 例例, 且 查 察 結 果 令令 人 存 疑, 請 檢 討 ( 風 處 ) 長 : ( 一 ) 上 述 風 案 件, 部 分 為 公 務 員 為 證 明 清 白 而 主 動 報 告, 並 要 求 風 單 位 調 查 ( 二 ) 本 嚴 格 要 求 每 位 同 仁 應 恪 守 清 廉 作 為, 如 有 疑 慮 之 處, 即 要 求 風 主 動 介 入 調 查 4, 議 員 組 別 : 第 二 組, 質 詢 議 員 : 陳 忠, :, 答 覆 :/ 06/07 一 本 風 處 100 年年 7 月 至 1 01 年年 4 月 受 風 案 件 計 781 件, 其 中 經 調 查 後 移 送 法 務 部 廉 署 計 16 件 移 送 檢 調 單 位 計 2 6 件 追 究 責 任 計 86 件 行行 處 計 184 件 澄 清 結 案 計 61 件 其 餘 持 續 查 察 中 基 此, 由 於 風 案 件 之 處 結 果 多 元, 均 視 個 案 調 查 情 形 予 以 適 當 處 置, 尚 難 僅 以 移 送 比 例例 作 為 績 效 認 定 二 又 按 犯 罪 事 實 應 依 證 據 認 定 之, 無 證 據 不不 得 認 定 犯 罪 事 實, 且 行行 應 依 職 權 調 查 證 據, 不不 受 當 事 人 主 張 之 拘 束, 對 當 事 人 有 利利 及 不不 利利 事 項 一 律律 注 意, 此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154 條 及 行行 程 序 法 第 36 條 分 別 定 有 明 文 本 風 處 強 調 查 察 貪 瀆 案 件, 除 嚴 懲 貪 官 污 吏 絕 不不 寬 待 外, 對 於 案 情 牽 涉 之 有 人 員 之 人 權 名 譽, 亦 極 為 重 視 因 此, 嚴 格 遵 守 法 令令 規 定 之 程 序 進 行行 查 證 處, 對 於 係 人 等 有 利利 或 不不 利利 之 事 證 資 料料 均 全 力力 蒐 處, 循 證 據 發 展 程 度度, 依 法 研 析 處, 無 所 偏 頗, 不不 盲 目 追 求 移 送 績 效, 以 求 毋 枉 毋 縱 三 本 風 處 未 來來 仍 持 續 積 極 風 處

7 北 議 會 公 報 第 89 卷 第 2 發 掘 貪 瀆, 並 協 助 內 控 制, 以 端 正 風 檢 肅 貪 瀆 四 貴 席 長 對 本 公 務 人 員 廉 潔 風 氣 之 切切 敬 表 謝 忱, 今 後 尚 祈 不不 吝 時 賜 教 言, 俾 資 惕 勵勵, 使 本 施 作 為 更更 臻 善 順 遂 針 對 100 年年 3 月 聯聯 醫 張 院 長 與 業 務 監 督 有 之 藥 商 主 管 出 國 同 遊, 未 利利 益 迴 避 及 依 公 務 員 廉 倫 規 範 規 定 於 3 內 報 一 事, 請 詳 查 並 提 供 後 續 處 書 面 報 告 供 參參 ( 風 處 衛 生 ) 長 : 相 案 件 將 移 送 廉 署 調 查, 風 處 亦 將 視 情 形 約 談 張 院 長, 若 有 違 法 及 未 依 規 定 等 事 實, 將 追 究 其 刑 事 或 行行 責 任 聯聯 醫 院 長 : 本 人 未 接 受 該 名 人 士 任 何 招 待, 會 配 合 相 調 查 針 對 100 年年 3 月 聯聯 醫 張 院 長 與 業 務 監 督 有 之 藥 商 主 管 出 國 同 5, 議 員 組 別 : 第 二 組, 質 詢 議 員 : 黃 珊 珊, 陳 忠, :, 答 覆 : /06/05 5, 議 員 組 別 : 第 二 組, 質 詢 議 員 : 黃 珊 珊, 陳 忠, 依 據 本 101 年年 7 月 4 二 字 第 號 函 送 調 查 結 果, 認 本 案 並 無 接 受 藥 商 招 待 出 國 旅 遊 情 事, 亦 無 事 證 顯 示 出 遊 間 有 與 藥 商 密 切切 互 動 或 之 後 業 務 上 有 異異 常 往 來來, 應 可 認 係 偶 發 而 無 特 定 影 響 權 利利 義 務 之 虞, 惟 事 後 未 能 主 動 澄 清, 仍 有 應 檢 討 之 處 有 其 個 人 疏 忽 引 發 外 界 質 疑 部 分, 本 衛 生 業 責 請 當 事 人 檢 討 警 惕 本 風 處 業 將 調 查 結 果 於 101 年年 7 月 11 以 二 字 第 號 函 函 復復 議 會, 並 副 知 質 詢 議 員 衛 生 03 7 / 401

8 北 議 會 公 報 第 89 卷 第 2 遊, 未 利利 益 迴 避 及 :, 答 覆 : 依 公 務 員 廉 倫 規 範 規 定 於 3 /07/10 風 內 報 一 事, 請 詳 查 並 提 供 後 續 處 處 書 面 報 告 供 參參 ( 風 處 衛 生 ) 長 : 相 案 件 將 移 送 廉 署 調 查, 風 處 亦 將 視 情 形 約 談 張 院 長, 若 有 違 法 及 未 依 規 定 等 事 實, 將 追 究 其 刑 事 或 行行 責 任 聯聯 醫 院 長 : 本 人 未 接 受 該 名 人 士 任 何 招 待, 會 配 合 相 調 查 國 防 部 聯聯 勤 司 令令 部 於 73 年年 以 接 待 貴 賓 及 外 賓 使 用 為 由, 無 償 撥 用 取 得 3 筆 地,94 年年 又 以 營 區 整 性 及 管 用 合 一 為 由, 申 請 無 償 撥 用 4 筆 地, 然 未 待 同 意, 即 於 5 月 18 公 告 聯聯 勤 陽 明 山 招 待 所 民 間 參參 與 整 建 營 運 (ROT) 案,8 月 11 與 美 麗 華 大 飯 店 簽 6, 議 員 組 別 : 第 二 組, 質 詢 議 員 : 黃 珊 珊, 陳 忠, :, 答 覆 : /06/01 本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為 秉 持 瞭 解 民 意 動 向, 將 持 續 針 對 本 各 項 建 設 議 題 進 行行 不不 定 民 意 調 查, 並 將 調 查 結 果 提 供 各 相 處 參參 考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9 北 議 會 公 報 第 89 卷 第 2 約, 其 採 用 促 進 民 間 參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法 已 不不 符 無 償 撥 用 目 的, 對 此 財 長 推 說 當 時 未 擔 任 長, 且 1 00 年年 10 月 至 今 內 部 營 建 署 多 次 駁 回 立立 法 院 召 開 多 次 記 者 會, 以 及 媒 體 報 導 該 地 屬 所 有, 然 財 卻 未 能 掌 握 全 案 發 展, 本 小 組 具 體 要 求 財 應 釐 清 本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且 除 非 參參 與 該 整 建 營 運 計 畫, 否 則 應 取 回 無 償 撥 用 土 地 ; 另 身 為 議 員 可 與 進 行行 公 共 策 辯 論論, 惟 不不 受 人 情 施 壓, 首 長 應 加 強 與 議 員 溝 通, 而 非 請 託 他 人 調 處, 此 亦 是 施 滿 意 度度 低 之 原 委, 請 檢 討 改 進 ( 財 研 考 會 ) 長 : ( 一 ) 既 為 無 償 撥 用 予 國 防 部 作 軍 營 公 共 設 施 使 用, 如 為 民 間 生 財 工 具, 本 基 於 保 護 403

10 北 議 會 公 報 第 89 卷 第 2 民 權 益 即 應 進 行行 追 查, 將 彙 整 相 事 證 與 國 防 部 進 行行 溝 通 ( 二 ) 首 長 尊 重 議 員 質 詢, 以 了 解 施 缺 失, 具 體 檢 討 改 善, 讓 更更 美 好 財 長 : 本 人 已 承 諾 會 深 入 了 解 全 案 始 末, 並 與 軍 方 加 強 溝 通 國 防 部 聯聯 勤 司 令令 部 於 73 年年 以 接 待 貴 賓 及 外 賓 使 用 為 由, 無 償 撥 用 取 得 3 筆 地,94 年年 又 以 營 區 整 性 及 管 用 合 一 為 由, 申 請 無 償 撥 用 4 筆 地, 然 未 待 同 意, 即 於 5 月 18 公 告 聯聯 勤 陽 明 山 招 待 所 民 間 參參 與 整 建 營 運 (ROT) 案,8 月 11 與 美 麗 華 大 飯 店 簽 約, 其 採 用 促 進 民 間 參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法 已 不不 符 無 償 撥 用 目 的, 對 此 財 長 推 說 當 時 未 擔 任 長, 且 1 00 年年 10 月 至 今 內 6, 議 員 組 別 : 第 二 組, 質 詢 議 員 : 黃 珊 珊, 陳 忠, :, 答 覆 : /08/01 一 國 防 部 聯聯 合 後 勤 司 令令 部 於 7 3 年年 及 94 年年 間 無 償 撥 用 士 林林 區 力力 行行 段 三 小 段 603 地 號 等 7 筆 有 土 地, 供 明 信 營 區 ( 陽 明 山 招 待 所 ) 使 用, 以 接 待 貴 賓 及 外 賓, 提 供 休 憩 及 膳 宿 服 務 另 國 防 部 聯聯 合 後 勤 司 令令 部 於 94 年年 8 月 11 與 美 麗 華 大 飯 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簽 訂 聯聯 勤 陽 明 山 招 待 所 委 託 民 間 參參 與 整 建 營 運 契契 約, 該 契契 約 標 的 係 屬 73 年年 撥 用 範 圍, 另 94 年年 係 基 於 營 區 整 性 及 管 用 合 一 考 量量 無 償 撥 用 二 有 國 防 部 聯聯 合 後 勤 司 令令 部 撥 用 本 案 有 土 地 後, 使 用 情 形 與 原 申 請 撥 用 目 的 是 否 符 合 1 節 : ( 一 ) 經 該 部 人 事 軍 務 處 95 年年 9 月 25 函 復復 略 以 : 二 本 案 土 地 以 軍 事 用 途 申 請 撥 用 ( 國 防 部 管 有 ) 作 為 官 兵 招 待 所 使 用, 目 前 依 促 參參 法 第 八 條 第 一 財 17 B 正 中 404

11 北 議 會 公 報 第 89 卷 第 2 部 營 建 署 多 次 駁 回 立立 法 院 召 開 多 次 記 者 會, 以 及 媒 體 報 導 該 地 屬 所 有, 然 財 卻 未 能 掌 握 全 案 發 展, 本 小 組 具 體 要 求 財 應 釐 清 本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且 除 非 參參 與 該 整 建 營 運 計 畫, 否 則 應 取 回 無 償 撥 用 土 地 ; 另 身 為 議 員 可 與 進 行行 公 共 策 辯 論論, 惟 不不 受 人 情 施 壓, 首 長 應 加 強 與 議 員 溝 通, 而 非 請 託 他 人 調 處, 此 亦 是 施 滿 意 度度 低 之 原 委, 請 檢 討 改 進 ( 財 研 考 會 ) 長 : ( 一 ) 既 為 無 償 撥 用 予 國 防 部 作 軍 營 公 共 設 施 使 用, 如 為 民 間 生 財 工 具, 本 基 於 保 護 民 權 益 即 應 進 行行 追 查, 將 彙 整 相 事 證 與 國 防 部 進 行行 溝 通 ( 二 ) 首 長 尊 重 議 員 質 詢, 以 了 解 施 缺 失, 具 體 檢 討 改 項 第 四 款 : 由 委 託 民 間 構, 或 由 民 間 構 向 租 賃 現 有 設 施, 予 以 擴 建 整 建 後 並 為 營 運 ; 營 運 間 屆 滿 後, 營 運 權 無 償 歸 還 之 ROT 方 式, 委 由 包 商 整 建 經 營, 並 俟 滿 後 收 回, 由 本 部 繼 續 管 用, 故 就 土 地 申 請 撥 用 目 的 並 無 違 背 三 本 案 係 依 據 行行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於 92 年年 9 月 9 召 開 行行 院 促 進 民 間 參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推 動 委 員 會 第 九 次 會 議, 會 中 決 議 位 於 國 家 公 園 內 之 聯聯 勤 招 待 所 符 合 促 參參 法 觀 光 遊 憩 類類 別, 請 國 防 部 擬 定 推 動 計 畫, 由 上 而 下 主 導, 落 實 民 間 參參 與 國 防 業 務 之 策 ( 二 ) 另 依 國 防 部 軍 區 營 產 處 100 年年 月 14 函 復復 略 以 : 二 94 年年 8 月 11 採 促 參參 甄 審 由 美 麗 華 大 飯 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列列 最 優 申 請 人, 惟 迄 未 開 發 計 畫 審 查 通 過 並 開 實 際 營 運 行行 為 三 陽 明 山 招 待 所 基 地 委 商 營 運 仍 符 合 案 內 土 地 公 共 設 施 之 興 建 目 的, 即 提 供 國 軍 官 兵 員 工 榮 民 後 軍 人 及 其 眷 屬 餐 飲 住 宿 娛 樂樂 等 正 當 休 閒 設 施 與 服 務, 即 經 營 目 標 並 未 改 變 聯聯 勤 司 令令 部 原 使 用 之 用 途, 爰 確 無 違 反 原 撥 用 目 的 使 用 三 本 案 經 國 防 部 認 定 撥 用 標 的 符 合 該 用 地 使 用 及 原 撥 用 目 的, 惟 目 前 該 開 發 案 仍 由 內 部 國 家 公 園 計 畫 委 員 會 審 議 中, 尚 未 核 定 為 確 保 產 權 405

12 北 議 會 公 報 第 89 卷 第 2 善, 讓 更更 美 好 財 長 : 本 人 已 承 諾 會 深 入 了 解 全 案 始 末, 並 與 軍 方 加 強 溝 通 益, 本 財 業 於 101 年年 7 月 與 國 防 部 聯聯 合 後 勤 司 令令 部 至 現 場 實 地 勘 查, 並 於 101 年年 7 月 19 函 請 該 部 就 本 案 疑 義 部 分 提 出 相 說 明 中 研 院 於 國 家 生 技 研 究 園 區 (2 兵 工 廠 )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審 查 時, 允 諾 最 小 限 度度 開 發, 以 有 條 件 方 式 通 過, 當 時 並 未 劃 設 任 何 道 路路, 惟 報 送 都 計 畫 書 時, 卻 應 要 求 增 闢 預 算 高 達 8 億 元 的 聯聯 外 道 路路, 請 重 視 妥 處 ( 都 發 交 通 環 保 工 務 ) 長 : 環 評 結 論論 於 任 何 開 發 案 應 百 分 之 百 落 實, 據 了 解, 該 道 路路 於 97 年年 時 已 規 劃 在 案 交 通 長 : 原 則 先 由 中 研 院 院 區 進 出, 不不 影 響 居 民 生 活 環 境 7, 議 員 組 別 : 第 二 組, 質 詢 議 員 : 黃 珊 珊, :, 答 覆 :/ 06/01 國 家 生 技 研 究 園 區 主 要 聯聯 外 道 路路 為 研 究 院 路路, 依 據 本 交 通 管 制 工 程 處 100 年年 交 通 量量 調 查 顯 示, 研 究 院 路路 晨 峰 南 往 為 3,454PCU/HR, 往 南 為 826PCU/HR 向 服 務 水 準 為 F 級, 由 於 尖 峰 進 城 方 向 性 明 顯, 故 於 上 午 7-9 時 實 施 南 往 調 撥 1 車車 道 以 紓 解 車車 流流 依 目 前 中 研 院 規 劃 生 技 園 區 開 發 後 2,242 名 員 工 數數, 參參 照 中 研 究 現 有 員 工 運 具 使 用 比 率率 (4 使 用 小 汽 車車 ), 預 估 交 通 量量 約 衍 生 約 800PCU/HR, 其 至 少 需 1 個 車車 道 疏 解 生 技 園 區 開 發 所 衍 生 之 交 通 若 再 經 由 研 究 院 路路 進 出, 將 增 加 晨 峰 往 南 車車 流流, 屆 時 調 撥 車車 道 可 能 檢 討 取 消, 使 研 究 院 路路 向 道 路路 容 量量 減 少, 壅 塞 情 形 將 更更 為 嚴 重 另 查 目 前 研 究 院 路路 及 舊 庄 地 區 仍 有 各 項 開 發 計 畫 陸 續 展 開 ( 如 中 研 院 學 人 宿 舍 ), 預 計 均 將 增 加 研 究 院 路路 交 通 負 擔 考 量量 研 究 院 路路 目 前 尖 峰 時 段 交 通 量量 已 達 飽 和 狀 況, 國 家 生 技 研 究 園 區 衍 生 之 交 通 量量 若 有 替 代 動 線, 對 於 研 究 院 路路 交 通 疏 解 具 有 正 面 效 益, 生 技 園 區 側 聯聯 外 道 路路 開 闢 後 可 直 達 忠 孝 東 路路 及 三 鐵 共 構 之 南 港 車車 站 往 中 交 通

13 北 議 會 公 報 第 89 卷 第 2 心, 生 技 園 區 出 入 車車 輛 不不 須 繞 至 研 究 院 路路, 相 接 駁 轉 乘 亦 更更 為 便 捷, 且 於 颱 風 研 究 院 路路 四 分 溪 匝 門 閉 間 聯聯 外 道 路路 可 提 供 中 研 院 地 區 聯聯 外 通 行行 使 用, 故 新 闢 聯聯 外 道 路路 亦 對 中 研 院 與 舊 庄 地 區 居 民 有 正 面 助 益 本 開 發 案 為 減 輕 未 來來 營 運 間 開 發 對 於 交 通 衝 擊, 中 研 院 於 環 境 影 響 說 明 書 ( 定 稿 本 ) 第 8 章 環 境 保 護 對 策 及 替 代 方 案 營 運 階 段 道 路路 交 通 維 持 計 畫 研 提 短 中 長 3 階 段 改 善 措 施, 短 改 善 措 施 主 要 採 交 通 管 手 段 中 改 善 措 施 主 要 採 較 為 嚴 格 之 管 措 施, 至 於 新 闢 聯聯 外 道 路路 措 施 屬 於 長 改 善 措 施, 未 來來 中 研 院 應 視 計 畫 園 區 發 展 情 況, 編 列列 預 算 委 由 本 對 計 畫 之 向 聯聯 絡 道 路路 進 行行 規 劃 設 計 及 興 建 後 續 本 交 通 將 密 切切 注 意 中 研 院 生 技 園 區 開 發 及 周 邊 交 通 量量 變 化 情 形, 與 中 研 院 研 商 聯聯 外 道 路路 開 闢 事 宜 至 於 民 眾 不不 希 望 國 家 生 技 研 究 園 區 開 發 衍 生 車車 流流 量量 經 過 研 究 院 路路 2 段 巷, 破 壞 當 地 社 居 寧 靜 1 節, 查 聯聯 外 道 路路 規 劃 方 案 已 將 東 端 連 接 研 究 院 路路 路路 徑 改 經 由 四 分 溪 側 避 開 社 區 道 路路, 並 預 計 規 劃 以 隧 道 形 式 穿 越 山 區 以 減 少 對 環 境 生 態 破 壞 ; 另 本 南 港 區 中 研 里 楊 里 長 於 行行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100 年年 6 月 10 環 評 會 第 6 次 會 議 所 提 書 面 意 見見 為 該 里 希 望 儘 速 打 通 通 往 南 港 車車 站 隧 道 ( 即 本 案 聯聯 外 道 407

14 北 議 會 公 報 第 89 卷 第 2 路路 ) 中 研 院 於 國 家 生 技 研 究 園 區 (2 兵 工 廠 )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審 查 時, 允 諾 最 小 限 度度 開 發, 以 有 條 件 方 式 通 過, 當 時 並 未 劃 設 任 何 道 路路, 惟 報 送 都 計 畫 書 時, 卻 應 要 求 增 闢 預 算 高 達 8 億 元 的 聯聯 外 道 路路, 請 重 視 妥 處 ( 都 發 交 通 環 保 工 務 ) 長 : 環 評 結 論論 於 任 何 開 發 案 應 百 分 之 百 落 實, 據 了 解, 該 道 路路 於 97 年年 時 已 規 劃 在 案 交 通 長 : 原 則 先 由 中 研 院 院 區 進 出, 不不 影 響 居 民 生 活 環 境 7, 議 員 組 別 : 第 二 組, 質 詢 議 員 : 黃 珊 珊, :, 答 覆 :/ 06/05 本 案 本 工 務 新 建 工 程 處 目 前 未 相 開 闢 作 業 工 務 新 建 工 程 處 08 中 研 院 於 國 家 生 技 研 究 園 區 (2 兵 工 廠 )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審 查 時, 允 諾 最 小 限 度度 開 發, 以 有 條 件 方 式 通 過, 當 時 並 未 劃 設 任 何 道 路路, 惟 報 送 都 計 畫 書 7, 議 員 組 別 : 第 二 組, 質 詢 議 員 : 黃 珊 珊, :, 答 覆 :/ 06/05 查 本 案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主 管 為 行行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園 區 側 聯聯 外 道 路路 相 規 劃 尚 未 定 案, 另 如 中 央 研 究 院 現 規 劃 國 家 生 技 研 究 園 區 內 容 涉 及 變 更更 原 申 請 內 容, 則 應 依 規 向 行行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變 更更 環 境 保 護

15 北 議 會 公 報 第 89 卷 第 2 時, 卻 應 要 求 增 闢 預 算 高 達 8 億 元 的 聯聯 外 道 路路, 請 重 視 妥 處 ( 都 發 交 通 環 保 工 務 ) 長 : 環 評 結 論論 於 任 何 開 發 案 應 百 分 之 百 落 實, 據 了 解, 該 道 路路 於 97 年年 時 已 規 劃 在 案 交 通 長 : 原 則 先 由 中 研 院 院 區 進 出, 不不 影 響 居 民 生 活 環 境 中 研 院 於 國 家 生 技 研 究 園 區 (2 兵 工 廠 )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審 查 時, 允 諾 最 小 限 度度 開 發, 以 有 條 件 方 式 通 過, 當 時 並 未 劃 設 任 何 道 路路, 惟 報 送 都 計 畫 書 時, 卻 應 要 求 增 闢 預 算 高 達 8 億 元 的 聯聯 外 道 路路, 請 重 視 妥 處 ( 都 發 交 通 環 保 工 務 ) 長 : 環 評 結 論論 於 任 何 開 發 案 應 百 分 之 百 落 實, 據 了 解, 7, 議 員 組 別 : 第 二 組, 質 詢 議 員 : 黃 珊 珊, :, 答 覆 :/ 06/08 一 經 查 本 98 年年 11 月 18 公 告 之 國 家 生 技 園 區 細 部 計 畫 案 內 柒 都 計 畫 委 員 會 審 議 情 形 ( 二 )98 年年 5 月 26 專 案 小 組 審 查 意 見見 載 明 ( 略 以 ): 2. 至 於 該 聯聯 外 道 路路 於 用 地 以 之 路路 段, 因 應 未 來來 生 技 研 究 園 區 發 展, 該 段 道 路路 將 做 為 園 區 主 要 對 外 道 路路, 以 利利 向 聯聯 繫 忠 孝 東 路路 及 南 港 車車 站 地 區, 確 有 闢 建 需 求 4. 本 案 側 用 地 向 之 主 要 對 外 道 路路 ( 非 屬 本 計 畫 範 圍 ), 涉 及 保 護 區 部 分, 建 議 應 儘 速 都 計 畫 變 更更 作 業 故 該 聯聯 外 道 路路 之 路路 型, 尚 待 本 細 部 規 劃 確 定 後, 循 都 計 畫 變 更更 法 定 程 序, 始 得 開 闢 二, 另 查 100 年年 6 月 10 環 評 審 查 會 議 決 議 ( 略 以 ) 應 訂 定 交 通 都 發 展 7 / 409

16 北 議 會 公 報 第 89 卷 第 2 該 道 路路 於 97 年年 時 已 規 劃 在 案 交 通 長 : 原 則 先 由 中 研 院 院 區 進 出, 不不 影 響 居 民 生 活 環 境 管 計 畫, 上 開 細 部 計 畫 案 內 之 聯聯 外 道 路路 建 議 路路 線 係 可 能 替 選 方 案 之 ㄧ, 考 量量 國 家 生 技 園 區 開 發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階 段, 已 因 應 環 保 團 體 及 地 區 居 民 要 求 降 低 約 1 /3 量量 體, 經 本 交 通 評 估 短 可 以 通 勤 巴 士 等 配 套 措 施 以 解 決 開 發 所 帶 來來 交 通 衝 擊, 長 則 俟 園 區 開 發 後 周 邊 地 區 交 通 量量 增 減 情 形 再 評 估 是 否 開 闢 該 聯聯 外 道 路路 原 東 湖 國 宅宅 B 區 旁 之 擋 土 牆, 多 處 出 現 膨 脹 與 龜 裂 現 象, 96 年年 間 灣 省省 土 木 技 師 公 會 鑑 定, 要 求 釐 清 原 因 並 提 出 改 善 計 畫, 惟 事 隔 5 年年 未 見見 積 極 處 置, 如 發 生 崩 塌, 後 果 堪 慮, 本 案 請 於 1 個 月 內 說 明 立立 場 與 作 為 ( 都 發 ) 長 : 1 個 月 內 具 體 答 復復 8, 議 員 組 別 : 第 二 組, 質 詢 議 員 : 黃 珊 珊, :, 答 覆 :/ 06/08 一 有 旨 揭 1 案, 本 都 發 展 於 101 年年 6 月 1 邀 集 本 工 務 本 工 務 大 地 工 程 處 及 大 地 技 師 公 會 至 現 場 會 勘, 後 續 處 原 則 本 都 發 展 已 於 101 年年 7 月 17 簽 奉 核 准 : ( 一 ) 本 都 發 展 將 儘 速 委 請 大 地 技 師 公 會 詳 細 鑑 定 工 作, 以 釐 清 相 責 任 與 損 壞 原 因 ( 二 ) 另 後 續 擋 土 設 施 補 強 等 事 宜, 依 鑑 定 報 告 建 議 事 項, 會 請 本 工 務 大 地 工 程 處 協 助 委 請 水 土 保 持 服 務 團 隊, 提 供 本 都 發 展 後 續 相 技 術 專 業 諮 詢 二 依 上, 本 都 發 展 現 已 委 請 大 地 技 師 公 會 鑑 定 費 用 勘 估 後, 再 依 採 購 法 相 程 序 勞勞 務 採 購 事 宜, 另 後 續 擋 土 設 施 補 強 等 節, 俟 鑑 定 報 告 後 依 其 建 議 事 項, 邀 集 相 單 位 研 議 都 發 展 7 / 25 B 正 中 捷 運 內 湖 線 通 車車 4 一 有 捷 運 文 湖 線 尚 未 和 410

17 北 議 會 公 報 第 89 卷 第 2 年年 餘, 惟 當 年年 施 工 造 損 鄰 案 尚 有 2 件 未 和 解 與 賠 償, 請 儘 速 妥 處 另 文 德 站 旁 之 袋 式 儲 車車 軌 會 車車 產 生 噪 音 擾 民, 捷 運 以 結 構 無 法 承 載, 拒 絕 住 戶 要 求 以 補 強 方 式 增 設 隔 音 牆 之 訴 求, 本 席 具 體 要 求 應 追 究 結 構 設 計 不不 良良 之 責 ( 捷 運 ) 長 : 會 進 行行 了 解 9, 議 員 組 別 : 第 二 組, 質 詢 議 員 : 黃 珊 珊, :, 答 覆 :/ 06/08 解 賠 償 之 損 鄰 案 尚 有 2 件, 其 情 形 說 明 如 下 : ( 一 ) 功 路路 五 段 松 柏 園 : 1 本 件 係 功 路路 五 段 松 柏 園 建 物 因 捷 運 內 湖 線 箱 涵 施 工 致 房 屋 龜 裂 要 求 安 全 鑑 定, 經 台 土 木 技 師 公 會 於 95 年年 4 月 10 結 構 安 全 鑑 定 結 果, 確 認 捷 運 施 工 未 有 影 響 結 構 安 全 之 虞 於 9 9 年年 8 月 16 又 依 住 戶 指 定 之 中 華 民 國 建 築 技 術 學 會 鑑 定 結 果, 因 本 大 樓樓 之 傾 斜 於 捷 運 箱 涵 施 工 前 已 存 在 故 不不 予 列列 入 賠 償, 而 住 戶 室 內 及 公 設 合 計 賠 償 金金 額 為 692 萬 8,645 元, 住 戶 對 此 鑑 定 報 告 表 達 異異 議 2 案 經 黃 議 員 珊 珊 召 會 協 調, 住 戶 再 指 定 由 中 華 民 國 土 木 技 師 公 會 全 國 聯聯 合 會 第 二 次 鑑 定, 依 100 年年 6 月 鑑 定 結 果 賠 償 金金 額 為 1,925 萬 7,065 元 ; 經 多 次 就 此 賠 償 費 用 召 開 協 調 會, 住 戶 於 101 年年 3 月 23 來來 函 表 達 同 意 以 賠 償 金金 額 1.5 倍 和 解 ( 即 增 加 962 萬 8,352 元 ), 廠 商 未 予 接 受 3 黃 議 員 珊 珊 續 於 101 年年 5 月 3 0 召 開 協 調 會, 責 由 本 捷 運 工 程 東 工 處 督 促 廠 商 按 照 鑑 定 報 告 儘 速 支 付 各 住 戶, 如 未 受 領, 應 提 存 法 院 給 付 義 務, 並 請 本 捷 運 工 程 於 1 個 月 內 就 本 案 賠 償 金金 額 之 支 付 回 覆 4 依 建 築 施 工 損 鄰 事 件 爭 議 處 規 則 第 五 條 三 ( 一 ) 規 定 應 協 調 三 次 不不, 方 以 不不 和 解 之 受 損 戶 名 義 無 條 件 提 存 於 捷 運 工 程 東 區 工 程 處 7 /

18 北 議 會 公 報 第 89 卷 第 2 法 院, 本 捷 運 工 程 東 工 處 經 與 建 物 管 委 會 協 調 已 訂 於 101 年年 6 月 9 招 開 第 一 次 協 調 會, 俾 符 程 序 ( 二 ) 功 路路 四 段 永 泰 天 廈 永 泰 大 廈 : 1 永 泰 天 廈 永 泰 大 廈 計 50 戶, 目 前 室 內 部 份 已 依 住 戶 所 指 定 台 結 構 技 師 公 會 於 98 年年 2 月 5 鑑 定 結 果 及 協 商 後 之 賠 償 金金 額, 與 住 戶 達 賠 付 和 解 作 業, 僅 餘 2 戶 尚 未 領 取 賠 償 金金 額 2 至 於 公 共 設 施 損 壞 賠 償 部 分, 案 經 黃 議 員 珊 珊 召 會 協 調, 住 戶 指 定 由 中 華 民 國 土 木 技 師 公 會 全 國 聯聯 合 會 第 二 次 鑑 定, 目 前 永 泰 天 廈 部 份 雖 於 101 年年 3 月 23 召 開 鑑 定 說 明 會, 惟 鑑 定 報 告 尚 未 出 具, 而 永 泰 大 廈 部 分, 施 工 廠 商 已 與 住 戶 達 共 識識, 雙 方 同 意 依 本 次 鑑 定 所 載 賠 償 金金 額 715 萬 6,825 元 為 賠 付 和 解 依 據, 目 前 賠 付 作 業 中 二 有 文 德 站 旁 之 袋 式 儲 車車 軌 段 無 法 以 補 強 方 式 增 設 隔 音 牆 之 結 構 設 計 不不 良良 之 責 問 題, 說 明 如 下 : ( 一 ) 捷 運 文 湖 線 文 德 路路 旁 之 袋 式 儲 車車 軌 區 域, 在 其 兩兩 端 轉 轍 軌 因 有 轉 轍 軌 之 供 電 軌 碰 撞 噪 音, 故 於 轉 轍 區 段 增 設 雙 弧 型 隔 音 牆, 於 98 年年 11 月 中 旬 後 訪 談 毗 鄰 住 戶 反 應 已 有 明 顯 改 善 ( 二 ) 而 袋 式 儲 車車 軌 高 架 橋 U 梁 側 邊 1 公 尺 腹 牆 已 有 隔 音 牆 效 果, 4

19 北 議 會 公 報 第 89 卷 第 2 另 在 腹 牆 上 又 設 置 2 公 尺 高 隔 音 牆, 已 較 沿 線 1 公 尺 隔 音 牆 為 高, 對 於 噪 音 已 有 降 低 效 果 查 袋 式 儲 車車 軌 區 域 的 噪 音 主 要 是 電 聯聯 車車 停 放 及 行行 駛 時 所 產 生 的 噪 音, 為 此, 已 協 調 捷 運 公 司 調 整 營 運 模 式 改 善 電 聯聯 車車 噪 音, 目 前 經 本 環 境 保 護 進 行行 7 次 的 噪 音 監 測, 其 量量 測 結 果 均 符 合 環 境 音 量量 管 制 標 準 ( 三 ) 有 要 求 袋 式 儲 車車 軌 區 域 增 設 雙 弧 型 隔 音 牆 1 節, 經 細 部 設 計 顧 問 檢 核 結 構 計 算 書, 袋 式 儲 車車 軌 (3 支 預 鑄 U 梁 ) 與 兩兩 端 轉 轍 軌 (1 支 場 鑄 U 梁 +1 支 預 鑄 U 梁 ) 之 結 構 型 式 不不 同, 黃 議 員 轉 請 結 構 技 師 余 烈 事 長 檢 視 結 構 計 算 書 後 建 議 以 結 構 補 強 方 式 處 之 意 見見, 經 細 部 設 計 顧 問 台 灣 世 曦 工 程 顧 問 公 司 評 估 後, 若 增 加 雙 弧 型 隔 音 牆, 所 增 加 之 荷 重 將 加 重 結 構 梁 之 變 形, 而 產 生 張 力力 裂 紋, 使 水 氣 容 易 滲 入 造 鋼 筋 鏽 蝕, 亦 使 軌 道 與 結 構 體 間 之 相 對 變 形 量量 增 加, 而 增 加 摩 擦 噪 音, 若 以 補 強 方 式 處 將 造 爾 後 結 構 體 無 法 檢 修, 且 無 法 確 保 補 強 材 料料 與 原 結 構 體 間 是 否 確 實 接 合, 而 有 安 全 問 題, 故 評 估 後 無 法 以 補 強 方 式 增 設 雙 弧 型 隔 音 牆 ( 四 ) 本 案 袋 式 儲 車車 區 域 原 設 計 已 考 量量 所 可 能 產 生 噪 音 狀 況, 於 1 公 尺 腹 牆 上 方 加 裝 2 公 尺 高 隔 音 牆, 截 至 目 前 本 環 境 保 護 監 測 7 次 都 符 合 環 境 音 量量 管 制 標 準, 顯 示 原 設 計 已 充 分 考 量量 隔 音 413

20 北 議 會 公 報 第 89 卷 第 2 需 求, 而 在 營 運 階 段 間 仍 會 利利 用 袋 式 儲 車車 軌 之 特 性, 提 供 營 運 需 求 使 用, 僅 於 夜 間 為 避 免 較 大 的 噪 音 量量, 而 調 整 營 運 模 式, 因 此 並 無 結 構 設 計 不不 良良 情 形 ( 五 ) 本 捷 運 工 程 東 工 處 仍 將 要 求 施 工 廠 商 會 同 捷 運 公 司 進 行行 例例 行行 性 巡 檢 及 維 修, 並 定 派 員 監 聽 本 路路 段 電 聯聯 車車 行行 駛 異異 音, 若 有 異異 音 產 生 時, 隨 即 與 住 戶 說 明 及 優 先 派 員 進 行行 調 整 改 善 灣 競 爭 力力 論論 壇 執 行行 之 灣 幸 福 大 調 查, 本 於 2 2 個 縣 中, 長 滿 意 度度 排 名 21, 整 體 生 活 幸 福 感 排 名 19, 本 席 雖 肯 定 施 績 效, 惟 民 調 排 名 屢 屢 敬 陪 末 座, 建 請 深 思 檢 討, 確 實 改 進, 以 符 民 待 ( 研 考 會 ) 長 : 民 眾 的 指 教, 本 絕 對 會 虛 心 檢 討 案 號 : , 議 員 組 別 : 第 二 組, 質 詢 議 員 : 林林 國, :, 答 覆 :/ 06/01 本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為 秉 持 瞭 解 民 意 動 向, 將 持 續 針 對 本 各 項 建 設 議 題 進 行行 不不 定 民 意 調 查, 並 將 調 查 結 果 提 供 各 相 處 參參 考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08 依 知 名 網 路路 公 司 研 究 報 告 顯 示,11 % 的 兒 童 曾 在 網 路路 上 被 誘 導 做 壞 事, 更更 有 11% 的 兒 童 曾 遭 網 路路 霸 凌凌, 隨 著 網 路路 使 用 案 號 : , 議 員 組 別 : 第 二 組, 質 詢 議 員 : 林林 國, :, 答 覆 :/ 06/04 一 網 路路 霸 凌凌 (Cyberbullyin g ) 是 一 種 隨 著 網 路路 使 用 普 及 化, 而 產 生 的 一 種 網 路路 暴 力力 行行 為, 又 稱 為 電 子 霸 凌凌 簡 訊 霸 凌凌 數數 位 霸 凌凌 或 線 上 霸 凌凌, 本 警 察 各 單 位 配 合 規 劃 執 行行 網 路路 查 緝 犯 罪, 平 警 察 414

21 北 議 會 公 報 第 89 卷 第 2 普 及 化, 網 路路 霸 凌凌 蔚 為 新 興 校 園 問 題, 請 建 立立 善 預 防 制, 以 防 制 校 園 霸 凌凌 事 件 發 生 ( 教 育 警 察 ) 長 : 本 案 請 丁 副 長 督 導, 教 育 主, 透 過 跨 處 協 調 研 擬 相 因 應 措 施, 於 下 學 開 學 前 做 好 相 準, 並 於 開 學 後 積 極 宣 導 依 知 名 網 路路 公 司 研 究 報 告 顯 示,11 % 的 兒 童 曾 在 網 路路 上 被 誘 導 做 壞 事, 更更 有 11% 的 兒 童 曾 遭 網 路路 霸 凌凌, 隨 著 網 路路 使 用 普 及 化, 網 路路 霸 凌凌 蔚 為 新 興 校 園 問 題, 請 建 立立 善 預 防 制, 以 防 制 校 園 霸 凌凌 事 件 發 生 ( 教 育 案 號 : , 議 員 組 別 : 第 二 組, 質 詢 議 員 : 林林 國, :, 答 覆 :/ 06/05 即 編 排 網 路路 巡 邏 勤 務 利利 用 刑 案 偵 查 探 查 等 方 式 巡 邏 各 網 站, 並 利利 用 線 上 刑 案 勘 察 等 勤 務, 透 過 各 種 管 道 全 力力 執 行行 網 路路 巡 邏, 取 締 不不 法 等 案 件 二 為 有 效 提 升 校 園 安 全, 預 防 校 園 霸 凌凌 事 件 發 生, 本 警 察 將 持 續 加 強 與 本 教 育 軍 訓 處 密 切切 聯聯 繫, 另 透 過 校 園 訪 視 工 作, 積 極 配 合 教 育 單 位 霸 凌凌 防 制 措 施, 就 轄 內 少 年年 易 聚 集 場 所 加 強 巡 邏, 以 先 預 防 校 園 不不 法 事 件 發 生, 校 園 訪 視 次 數數 如 下 : ( 一 )100 年年 1 至 月 校 園 訪 視 共 計 4,064 次 ( 二 )101 年年 1-7 月 校 園 訪 視 共 計 2,847 次 三 本 警 察 少 年年 警 察 隊 為 強 化 校 園 宣 導 效, 有 效 提 升 學 生 法 令令 知 能, 校 園 宣 導 場 次 如 下 : ( 一 )100 年年 1 至 月 計 327 場 5,462 人 次 ( 二 )101 年年 1-7 月 計 161 場 65, 904 人 次 為 促 進 倡 導 安 全 而 健 康 的 使 用 資 訊 科 技, 已 製 編 資 訊 素 養 與 倫 1 書, 並 鼓 勵勵 老老 師 使 用 於 教 學 此 外, 本 教 育 刻 正 彙 集 專 家 學 者 及 社 會 團 體 意 見見 並 整 合 警 單 位 之 資 源, 研 擬 具 體 防 制 網 路路 霸 凌凌 及 相 輔 導 措 施, 並 預 計 於 101 學 年年 第 1 學 轉 知 學 校 配 合 教 育 7 / 16 B 正 中 415

22 北 議 會 公 報 第 89 卷 第 2 警 察 ) 長 : 本 案 請 丁 副 長 督 導, 教 育 主, 透 過 跨 處 協 調 研 擬 相 因 應 措 施, 於 下 學 開 學 前 做 好 相 準, 並 於 開 學 後 積 極 宣 導 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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