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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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 金 管 理 人 :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目 录 一 基 金 当 事 人...2 二 基 金 的 依 据 目 的 和 原 则...4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受 托 职 责 和 托 管 职 责...5 四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7 五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六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七 指 令 的 发 送 确 认 和 执 行 八 交 易 及 清 算 交 收 安 排 九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十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十 一 信 息 披 露 十 二 基 金 费 用 十 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保 管 十 四 基 金 有 关 文 件 和 档 案 的 保 存 十 五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十 六 禁 止 行 为 十 七 基 金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十 八 违 约 责 任 十 九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二 十 基 金 的 效 力 二 十 一 基 金 的 签 订

3 一 基 金 当 事 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大 沽 路 288 号 6 幢 538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利 军 成 立 时 间 :2005 年 2 月 3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证 监 会 ) 证 监 基 金 字 [2005]5 号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 亿 元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发 起 设 立 基 金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电 话 :(021) 传 真 :(021) 联 系 人 : 李 文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100140)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电 话 :(010) 传 真 :(010)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 国 发 [1983]146 号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34,018,850,026 元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文 及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证 监 基 字

4 号 经 营 范 围 : 办 理 人 民 币 存 款 贷 款 同 业 拆 借 业 务 ;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贴 现 转 贴 现 各 类 汇 兑 业 务 ; 代 理 资 金 清 算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销 售 业 务 ; 代 理 发 行 代 理 承 销 代 理 兑 付 政 府 债 券 ; 代 收 代 付 业 务 ; 代 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清 算 业 务 ( 银 证 转 账 ); 保 险 代 理 业 务 ; 代 理 政 策 性 银 行 外 国 政 府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业 务 ; 保 管 箱 服 务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金 融 债 券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业 务 ; 企 业 年 金 受 托 管 理 服 务 ; 年 金 账 户 管 理 服 务 ;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认 购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 资 信 调 查 咨 询 见 证 业 务 ; 贷 款 承 诺 ; 企 业 个 人 财 务 顾 问 服 务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币 兑 换 ; 出 口 托 收 及 进 口 代 收 ; 外 汇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发 行 代 理 发 行 买 卖 或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汇 金 融 衍 生 业 务 ; 银 行 卡 业 务 ; 电 话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手 机 银 行 业 务 ; 办 理 结 汇 售 汇 业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3

5 二 基 金 的 依 据 目 的 和 原 则 ( 一 ) 订 立 的 依 据 订 立 本 协 议 的 依 据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运 作 办 法 )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试 行 办 法 ) 及 关 于 实 施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以 下 简 称 通 知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汇 添 富 香 港 优 势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二 ) 订 立 的 目 的 订 立 基 金 的 目 的 是 明 确 汇 添 富 香 港 优 势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投 资 运 作 净 值 计 算 收 益 分 配 信 息 披 露 及 相 互 监 督 等 相 关 事 宜 中 的 权 利 义 务 及 职 责,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三 ) 订 立 的 原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本 着 平 等 自 愿 诚 实 信 用 充 分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经 协 商 一 致, 签 订 本 协 议 除 非 本 协 议 另 有 约 定, 本 协 议 所 使 用 的 词 语 或 简 称 与 其 在 基 金 合 同 的 释 义 部 分 具 有 相 同 含 义 4

6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受 托 职 责 和 托 管 职 责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履 行 下 列 受 托 人 职 责 1 保 护 持 有 人 利 益, 按 照 规 定 对 基 金 日 常 投 资 行 为 和 资 金 汇 出 入 情 况 实 施 监 督, 如 发 现 投 资 指 令 或 资 金 汇 出 入 违 法 违 规, 应 当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国 家 外 管 局 报 告 ; 2 安 全 保 护 基 金 财 产, 准 确 及 时 将 公 司 行 为 信 息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监 督 基 金 及 时 收 取 所 有 应 得 收 入 ; 3 监 督 基 金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限 制 进 行 管 理 ; 4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交 割 事 宜 ; 5 监 督 基 金 的 份 额 净 值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方 法 进 行 计 算 ; 6 监 督 基 金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等 日 常 交 易 ; 7 监 督 基 金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确 定 并 实 施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8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以 受 托 人 名 义 或 其 指 定 的 代 理 人 名 义 登 记 资 产 ; 9 每 月 结 束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国 家 外 管 局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境 外 投 资 情 况, 并 按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国 际 收 支 申 报 ; 10 基 金 法 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国 家 外 管 局 根 据 审 慎 监 管 原 则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履 行 下 列 托 管 职 责 1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资 产, 开 设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2 办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管 理 本 基 金 的 有 关 结 汇 售 汇 收 汇 付 汇 和 人 民 币 资 金 结 算 业 务 ; 3 保 存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管 理 本 基 金 的 资 金 汇 出 汇 入 兑 换 收 汇 付 汇 资 金 往 来 委 托 及 成 交 记 录 等 相 关 资 料, 其 保 存 的 时 间 应 当 不 少 于 20 年 ; 5

7 4 基 金 法 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国 家 外 管 局 根 据 审 慎 监 管 原 则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三 ) 对 于 基 金 境 外 财 产 的 职 责 履 行 对 基 金 境 外 财 产,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授 权 境 外 托 管 人 代 为 履 行 其 承 担 的 职 责 境 外 托 管 人 在 履 行 职 责 过 程 中, 因 本 身 过 错 疏 忽 等 原 因 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受 损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6

8 四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行 为 行 使 监 督 权 1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本 基 金 将 投 资 于 以 下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为 香 港 证 券 市 场 公 开 上 市 的 股 票 固 定 收 益 产 品 基 金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经 托 管 人 确 认 后, 纳 入 监 督 范 围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于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禁 止 投 资 的 投 资 工 具 2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1) 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为 :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基 金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的 比 例 为 60%-95%; 其 余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产 品 基 金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其 占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的 比 例 为 5%-40%, 其 中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和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在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时, 本 基 金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等 应 作 相 应 调 整 因 基 金 规 模 或 市 场 变 化 等 因 素 导 致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合 理 的 期 限 内 调 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以 符 合 上 述 比 例 限 定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 从 其 规 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并 可 依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适 时 合 理 地 调 整 投 资 范 围 (2)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遵 循 以 下 投 资 限 制 : 1)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家 银 行 的 存 款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在 基 金 托 管 账 户 的 存 款 可 以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7

9 2)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机 构 ( 政 府 国 际 金 融 组 织 除 外 ) 发 行 的 证 券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3) 基 金 持 有 与 中 国 证 监 会 签 署 双 边 监 管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国 家 或 地 区 以 外 的 其 他 国 家 或 地 区 证 券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的 证 券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其 中 持 有 任 一 国 家 或 地 区 市 场 的 证 券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4) 基 金 不 得 购 买 证 券 用 于 控 制 或 影 响 发 行 该 证 券 的 机 构 或 其 管 理 层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协 议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不 得 持 有 同 一 机 构 10% 以 上 具 有 投 票 权 的 证 券 发 行 总 量 前 项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应 当 合 并 计 算 同 一 机 构 境 内 外 上 市 的 总 股 本, 同 时 应 当 一 并 计 算 全 球 存 托 凭 证 和 美 国 存 托 凭 证 所 代 表 的 基 础 证 券, 并 假 设 对 持 有 的 股 本 权 证 行 使 转 换 5) 基 金 持 有 非 流 动 性 资 产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前 项 非 流 动 性 资 产 是 指 法 律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资 产 6) 本 基 金 持 有 境 外 基 金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持 有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7)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且 由 本 协 议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任 何 一 只 境 外 基 金, 不 得 超 过 该 境 外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0% 8) 为 应 付 赎 回 交 易 清 算 等 临 时 用 途 借 入 现 金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若 基 金 超 过 上 述 1)- 8) 项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应 当 在 超 过 比 例 后 30 个 工 作 日 内 采 用 合 理 的 商 业 措 施 减 仓 以 符 合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要 求 9) 本 基 金 投 资 衍 生 品 应 当 仅 限 于 投 资 组 合 避 险 或 有 效 管 理, 不 得 用 于 投 机 或 放 大 交 易, 同 时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A. 本 基 金 的 金 融 衍 生 品 全 部 敞 口 不 得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0% B. 本 基 金 投 资 期 货 支 付 的 初 始 保 证 金 投 资 期 权 支 付 或 收 取 的 期 权 费 投 资 柜 台 交 易 衍 生 品 支 付 的 初 始 费 用 的 总 额 不 得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C.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远 期 合 约 互 换 等 柜 台 交 易 金 融 衍 生 品,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a. 所 有 参 与 交 易 的 对 手 方 (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除 外 ) 应 当 具 有 不 低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8

10 b. 交 易 对 手 方 应 当 至 少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交 易 进 行 估 值, 并 且 基 金 可 在 任 何 时 候 以 公 允 价 值 终 止 交 易 c. 任 一 交 易 对 手 方 的 市 值 计 价 敞 口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D.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6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提 交 包 括 衍 生 品 头 寸 及 风 险 分 析 年 度 报 告 10) 本 基 金 可 以 参 与 证 券 借 贷 交 易, 并 且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A. 所 有 参 与 交 易 的 对 手 方 (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除 外 ) 应 当 具 有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B.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 低 于 已 借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02% C. 借 方 应 当 在 交 易 期 内 及 时 向 本 基 金 支 付 已 借 出 证 券 产 生 的 所 有 股 息 利 息 和 分 红 一 旦 借 方 违 约, 本 基 金 根 据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有 权 保 留 和 处 置 担 保 物 以 满 足 索 赔 需 要 D. 除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外, 担 保 物 可 以 是 以 下 金 融 工 具 或 品 种 : a. 现 金 ; b. 存 款 证 明 ; c. 商 业 票 据 ; d. 政 府 债 券 ; e.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或 由 不 低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的 境 外 金 融 机 构 ( 作 为 交 易 对 手 方 或 其 关 联 方 的 除 外 ) 出 具 的 不 可 撤 销 信 用 证 E. 本 基 金 有 权 在 任 何 时 候 终 止 证 券 借 贷 交 易 并 在 正 常 市 场 惯 例 的 合 理 期 限 内 要 求 归 还 任 一 或 所 有 已 借 出 的 证 券 F.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对 基 金 参 与 证 券 借 贷 交 易 中 发 生 的 任 何 损 失 负 相 应 责 任 11)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正 常 市 场 惯 例 参 与 正 回 购 交 易 逆 回 购 交 易, 并 且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A. 所 有 参 与 正 回 购 交 易 的 对 手 方 (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除 外 ) 应 当 具 有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信 用 评 级 B. 参 与 正 回 购 交 易,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对 卖 出 收 益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现 金 不 低 于 已 售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02% 一 旦 买 方 违 约, 本 基 金 根 据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有 权 保 留 或 处 置 卖 出 收 益 以 满 足 索 赔 需 要 9

11 C. 买 方 应 当 在 正 回 购 交 易 期 内 及 时 向 本 基 金 支 付 售 出 证 券 产 生 的 所 有 股 息 利 息 和 分 红 D. 参 与 逆 回 购 交 易, 应 当 对 购 入 证 券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已 购 入 证 券 市 值 不 低 于 支 付 现 金 的 102% 一 旦 卖 方 违 约, 本 基 金 根 据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有 权 保 留 或 处 置 已 购 入 证 券 以 满 足 索 赔 需 要 E.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对 基 金 参 与 证 券 正 回 购 交 易 逆 回 购 交 易 中 发 生 的 任 何 损 失 负 相 应 责 任 12) 基 金 参 与 证 券 借 贷 交 易 正 回 购 交 易, 所 有 已 借 出 而 未 归 还 证 券 总 市 值 或 所 有 已 售 出 而 未 回 购 证 券 总 市 值 均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50% 前 项 比 例 限 制 计 算, 基 金 因 参 与 证 券 借 贷 交 易 正 回 购 交 易 而 持 有 的 担 保 物 现 金 不 得 计 入 基 金 总 资 产 基 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的,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除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外,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3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本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下 列 行 为 : (1) 承 销 证 券 ; (2)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提 供 担 保 ; (3)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购 买 不 动 产 ; (5) 购 买 房 地 产 抵 押 按 揭 ; (6) 购 买 贵 重 金 属 或 代 表 贵 重 金 属 的 凭 证 ; (7) 购 买 实 物 商 品 ; (8) 除 应 付 赎 回 交 易 清 算 等 临 时 用 途 以 外, 借 入 现 金 ; (9) 利 用 融 资 购 买 证 券, 但 投 资 金 融 衍 生 品 除 外 ; (10) 参 与 未 持 有 基 础 资 产 的 卖 空 交 易 ; (11) 购 买 证 券 用 于 控 制 或 影 响 发 行 该 证 券 的 机 构 或 其 管 理 层 ; 10

12 (12) 直 接 投 资 与 实 物 商 品 相 关 的 衍 生 品 ; (13)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操 纵 证 券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4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于 基 金 关 联 投 资 限 制 进 行 监 督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其 更 新, 加 盖 公 章 并 书 面 提 交, 并 确 保 所 提 供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完 整 性 全 面 性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保 管 真 实 完 整 全 面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并 负 责 及 时 更 新 该 名 单 名 单 变 更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回 函 确 认 已 知 名 单 的 变 更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监 督 流 程,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违 规 进 行 关 联 交 易,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责 任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并 协 助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后 仍 无 法 阻 止 关 联 交 易 发 生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对 于 交 易 所 场 内 已 成 交 的 违 规 关 联 交 易,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交 易 所 规 则 的 规 定 进 行 结 算, 同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5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进 行 监 督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存 款 银 行 的 支 付 能 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 银 行 选 择 方 面 的 风 险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所 有 存 款 银 行 的 名 单, 并 及 时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据 以 对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交 易 对 手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监 督 本 基 金 投 资 除 提 供 的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以 外 的 银 行 存 款 出 现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 用 风 险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时,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偿, 之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过 程 中 遵 循 上 述 监 督 流 程, 则 对 于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 用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11

13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对 于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进 行 调 整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和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或 电 话 或 双 方 认 可 的 其 他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进 行 核 对 确 认 并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予 纠 正,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监 管 部 门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授 权 投 资 机 构 有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 有 关 监 管 机 构,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有 关 机 监 管 机 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阻 挠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可,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的 合 规 监 管 系 统 的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受 限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纪 人 及 其 他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用 于 该 系 统 的 数 据 和 信 息, 合 规 投 资 责 任 方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对 这 些 机 构 的 信 息 的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不 作 任 何 担 保 暗 示 或 表 示, 并 对 这 些 机 构 的 信 息 的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所 引 起 的 损 失 不 负 任 何 责 任 ( 五 ) 无 投 资 责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理 解, 托 管 人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交 易 监 督 服 务 是 一 种 加 工 应 用 信 息 的 服 务, 而 非 投 资 服 务 除 下 列 第 ( 六 ) 项 外,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将 不 会 因 为 提 供 交 易 监 督 服 务 而 承 担 任 何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规 投 资 所 产 生 的 有 关 责 任, 也 没 有 义 务 去 采 取 任 何 手 段 回 应 任 何 与 合 规 分 析 服 务 有 关 的 信 息 和 报 道, 12

14 除 非 接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授 权 机 构 要 求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针 对 某 个 信 息 和 报 道 作 回 应 的 书 面 指 示 (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应 本 着 诚 实 尽 责 的 原 则, 采 取 合 理 的 手 段 方 法 和 实 施 工 具, 来 提 高 交 易 监 督 服 务 的 质 量, 除 非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因 疏 忽 过 失 或 故 意 而 未 能 尽 职 尽 责, 造 成 交 易 监 督 结 果 不 准 确, 并 进 而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造 成 损 失, 否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不 应 就 交 易 监 督 服 务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13

15 五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 一 ) 在 本 协 议 有 效 期 内, 在 不 违 反 公 平 合 理 原 则, 以 及 不 导 致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监 督 与 检 查 与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行 业 监 管 要 求 相 冲 突 的 基 础 上,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本 协 议 的 情 况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根 据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 为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本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须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作 出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接 到 提 示 后, 应 立 即 对 提 示 内 容 予 以 确 认, 如 无 异 议, 应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给 定 的 合 理 期 限 内 改 进, 如 有 异 议, 应 作 出 书 面 解 释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改 正 14

16 六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 一 )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的 原 则 1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2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3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4 除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本 协 议 约 定 外,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或 第 三 方 谋 取 利 益, 违 反 此 义 务 所 得 利 益 归 于 基 金 财 产, 由 此 造 成 的 直 接 损 失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该 等 责 任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恢 复 基 金 财 产 的 原 状 承 担 因 此 所 引 起 的 直 接 损 失 的 赔 偿 责 任 ; 5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身, 并 尽 商 业 上 的 合 理 努 力 确 保 境 外 托 管 人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处 分 分 配 托 管 证 券 ; 6 除 非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书 面 同 意,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境 外 托 管 人 不 得 在 任 何 托 管 资 产 上 设 立 任 何 担 保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抵 押 质 押 留 置 等,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尽 商 业 上 的 合 理 努 力 确 保 境 外 托 管 人 不 得 在 任 何 托 管 资 产 上 设 立 任 何 担 保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抵 押 质 押 留 置 等 ; 7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本 协 议 项 下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账 日 没 有 到 达 托 管 账 户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并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的 损 失 ( 二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及 募 集 资 金 的 验 资 1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 以 上 ( 含 2 名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有 效 2 验 资 完 成,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募 集 的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中,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资 金 当 日 出 具 确 认 文 15

17 件 3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办 理 退 款 事 宜 ( 三 ) 资 产 保 管 内 容 和 约 定 事 项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现 金 账 户 中 的 现 金 将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的 银 行 身 份 持 有 除 非 授 权 人 士 按 指 令 程 序 发 送 的 指 令 另 有 规 定, 否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授 权 人 士 的 指 令 后, 按 下 述 方 式 支 付 现 金 售 出 或 交 付 证 券 :(1) 按 照 交 易 发 生 的 司 法 管 辖 区 或 市 场 的 有 关 惯 常 和 既 定 惯 例 和 程 序 作 出 ; 或 (2) 就 通 过 证 券 系 统 进 行 的 买 卖 而 言, 按 照 管 辖 该 系 统 运 营 的 规 则 条 例 和 条 件 作 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应 不 时 将 该 等 有 关 惯 例 程 序 规 则 条 例 和 条 件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因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清 盘 或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终 止 清 算 时, 不 得 将 基 金 财 产 归 入 其 清 算 财 产, 境 外 托 管 人 所 在 地 法 律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自 身, 并 尽 商 业 的 合 理 努 力 确 保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建 立 安 全 的 数 据 管 理 机 制, 安 全 完 整 地 保 存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财 产 相 关 的 业 务 数 据 和 信 息 ( 四 )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基 金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境 外 托 管 人 联 名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或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开 立 基 金 的 资 金 账 户,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机 构 保 管 和 使 用 2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3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账 户 所 在 国 家 或 地 区 相 关 监 管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 五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所 投 资 市 场 或 证 券 交 易 所 适 用 的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为 基 金 开 立 以 基 金 名 义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义 或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名 义 或 境 外 托 管 人 的 代 理 人 16

18 的 名 义 或 以 上 任 何 一 方 与 基 金 联 名 名 义 的 证 券 账 户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负 责 办 理 与 开 立 证 券 账 户 有 关 的 手 续 2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仅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及 各 自 境 外 托 管 人 均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双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3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账 户 资 产 的 管 理 和 运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4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于 合 法 合 规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其 他 非 交 易 所 市 场 的 投 资 品 种 时,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根 据 投 资 所 在 市 场 以 及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相 关 规 定, 开 立 进 行 基 金 的 投 资 活 动 所 需 要 的 各 类 证 券 和 结 算 账 户 5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账 户 所 在 国 家 或 地 区 有 关 法 律 的 规 定 ( 六 ) 其 他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可 以 根 据 投 资 市 场 所 在 国 家 或 地 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负 责 开 立,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供 所 有 必 要 协 助 2 投 资 市 场 所 在 国 家 或 地 区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 七 ) 证 券 登 记 1 境 外 证 券 的 注 册 登 记 方 式 应 符 合 投 资 当 地 市 场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市 场 惯 例 2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确 保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始 终 是 所 有 证 券 的 实 益 所 有 人 (beneficial owner) 的 方 式 持 有 基 金 财 产 中 的 所 有 证 券 3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该 :(1) 在 其 帐 目 和 记 录 中 单 独 列 记 属 于 本 基 金 的 证 券, 并 且 (2) 要 求 尽 商 业 上 的 合 理 努 力 确 保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在 其 各 自 帐 目 和 记 录 中 单 独 清 楚 列 记 证 券 不 属 于 境 外 托 管 人, 不 论 证 券 以 何 人 的 名 义 登 记 而 且, 若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境 外 托 管 人 以 无 记 名 方 式 实 际 持 有, 要 求 和 确 保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将 这 些 证 券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自 有 的 资 产 任 何 其 他 人 的 资 产 分 别 独 立 存 放 17

19 4 除 非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存 在 过 失 疏 忽 欺 诈 或 故 意 不 当 行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不 保 证 其 或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所 接 收 基 金 财 产 中 的 证 券 的 所 有 权 合 法 性 或 真 实 性 ( 包 括 是 否 以 良 好 形 式 转 让 ) 5 存 放 在 证 券 系 统 的 证 券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的 指 示 为 基 金 的 实 益 所 有 人 持 有, 但 须 遵 守 管 辖 该 系 统 运 营 的 规 则 条 例 和 条 件 6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而 持 有 的 证 券 ( 无 记 名 证 券 和 在 证 券 系 统 持 有 的 证 券 除 外 ) 应 按 本 协 议 约 定 登 记 7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委 托 应 就 其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利 益 而 持 有 证 券 的 市 场 有 关 证 券 登 记 方 式 的 重 大 改 变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应 基 金 管 理 人 要 求 将 这 些 市 场 发 生 的 事 件 或 惯 例 变 化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要 求 改 变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证 券 登 记 方 式,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委 托 应 就 此 予 以 充 分 配 合 ( 八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灭 失,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证 券 不 承 担 保 管 责 任 ( 九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涉 及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运 作 的 书 面 协 议 的 副 本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合 同 原 件 应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文 件 保 管 部 门, 保 存 时 间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18

20 七 指 令 的 发 送 确 认 和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资 金 划 拨 及 其 他 款 项 收 付 指 令, 基 金 托 管 人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基 金 的 资 金 往 来 等 有 关 事 项 ( 一 ) 指 令 相 关 词 语 释 义 授 权 通 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事 先 约 定 的 格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的 注 明 授 权 人 士 的 名 单 权 限 期 限 预 留 印 鉴 和 签 字 样 本 等 事 项 的 书 面 授 权 通 知 ; 授 权 人 士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授 权 通 知 所 指 定 的 有 权 就 托 管 资 产 按 指 令 程 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发 出 指 令 的 人 士 ; 指 令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授 权 人 士 根 据 指 令 程 序 就 托 管 资 产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发 送 的 指 令 要 求,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现 金 汇 划 指 令 及 交 易 结 算 指 令 ; 指 令 程 序 : 指 本 协 议 规 定 以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双 方 不 时 以 书 面 方 式 修 改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人 士 就 托 管 资 产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指 令 的 程 序 和 方 式 ;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发 送 指 令 人 员 的 书 面 授 权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人 士 应 事 先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书 面 授 权 通 知, 并 将 其 详 情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授 权 通 知 后 以 回 函 确 认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变 任 何 授 权 人 士 的 名 单 或 权 限 时,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变 化 提 前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接 到 该 等 有 关 授 权 变 动 的 书 面 通 知 之 前, 若 接 到 原 有 名 单 上 的 人 士 的 指 令 或 指 示, 在 不 知 情 的 情 况 下, 根 据 善 意 原 则 按 照 该 等 指 示 指 令 和 其 它 信 息 行 事,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该 等 有 关 授 权 人 变 动 的 书 面 通 知 的 传 送 迟 误 或 错 误, 或 不 传 送 等 行 为 及 后 果, 不 负 任 何 责 任 ( 三 ) 指 令 的 内 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指 令 应 写 明 款 项 事 由 支 付 时 间 到 帐 时 间 金 额 账 户 等, 加 盖 预 留 印 鉴 并 有 被 授 权 人 签 字 ( 四 ) 指 令 的 发 送 确 认 和 执 行 的 时 间 和 程 序 19

21 1 指 令 的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指 令 程 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通 过 授 权 人 士 对 基 金 财 产 的 托 管 发 送 指 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应 尽 合 理 努 力 按 授 权 人 士 的 指 令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托 管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授 权 人 士 有 两 个 或 以 上 时, 除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事 先 有 另 外 通 知, 否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可 执 行 任 何 一 位 授 权 人 士 的 指 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除 非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授 权 人 士 的 书 面 通 知 及 在 该 更 换 生 效 之 前, 否 则, 可 按 原 授 权 人 士 的 指 令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托 管 本 合 同 项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境 外 投 资 指 令 仅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境 外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直 接 向 境 外 托 管 人 发 送 指 令 2 指 令 程 序 授 权 人 士 应 以 下 述 任 何 一 种 方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发 送 指 令 : S.W.I.F.T. 指 示 ; 加 密 传 真 ;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书 面 约 定 的 程 序 和 安 全 措 施 发 送 的 电 传 ; 网 上 银 行 ; 电 脑 可 读 指 令, 通 常 用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书 面 约 定 的 某 些 信 息 的 传 送 ; 授 权 人 士 签 署 的 书 面 指 令 ; 或 者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书 面 约 定 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条 件 经 测 试 鉴 定 的 其 他 通 讯 方 式 3 指 令 的 确 认 和 执 行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收 到 授 权 人 士 按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方 式 发 出 的 指 令 后, 应 验 证 指 令 有 关 内 容 及 印 鉴 和 签 名 的 表 面 真 实 性, 经 查 验 无 误 后, 方 可 按 相 关 市 场 惯 例 尽 合 理 努 力 执 行, 并 将 执 行 结 果 按 本 协 议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如 有 疑 问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可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撤 销 或 变 更 其 指 令 前,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根 据 本 协 议 条 款 代 表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署 的 文 件 或 所 做 出 的 适 当 行 动 双 方 同 意, 如 有 关 指 令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当 地 市 场 惯 例 或 本 协 议 及 相 关 附 件 约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须 执 行 有 关 指 令, 但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无 不 合 理 的 延 误 下 尽 快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关 情 况, 基 金 托 20

22 管 人 无 须 就 此 而 引 致 的 延 误 负 责 此 外,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需 就 其 在 有 合 理 理 由 下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授 权 人 士 澄 清 指 令 所 产 生 的 延 误 而 引 起 的 损 失 负 责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错 误 指 令 的 情 形 和 处 理 程 序 若 任 何 授 权 人 士 没 有 按 照 本 协 议 规 定 的 任 何 一 种 方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发 送 指 令 或 任 何 指 令 未 经 授 权 人 士 适 当 签 署,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有 权 且 有 义 务 拒 绝 执 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的 错 误 指 令 对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暂 缓 拒 绝 执 行 指 令 的 情 形 和 处 理 程 序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指 令 违 反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本 协 议 或 有 关 基 金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予 执 行, 并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纠 正,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确 认,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七 )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执 行 的 处 理 方 法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造 成 未 按 照 或 者 未 及 时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正 常 指 令 执 行,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负 赔 偿 责 任 ( 八 ) 更 换 被 授 权 人 的 程 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撤 换 被 授 权 人 员 或 改 变 被 授 权 人 员 的 权 限, 必 须 提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盖 章 的 被 授 权 人 变 更 通 知, 同 时 电 话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变 更 通 知 当 日 将 回 函 书 面 传 真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通 过 电 话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认 被 授 权 人 变 更 通 知,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加 密 传 真 形 式 发 出 的 回 函 确 认 时 开 始 生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此 后 三 日 内 将 被 授 权 人 变 更 通 知 的 正 本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被 授 权 人 通 知 生 效 后, 对 于 已 被 撤 换 的 人 员 无 权 发 送 的 指 令, 或 被 改 变 授 权 人 员 超 权 限 发 送 的 指 令,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 九 ) 其 他 事 项 1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接 收 指 令 时, 应 对 指 令 的 要 素 是 否 齐 全 印 鉴 与 被 授 权 人 是 否 与 预 留 的 授 权 文 件 内 容 表 面 真 实 性 相 符 进 行 检 查, 如 发 现 问 题, 应 及 时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2 除 因 故 意 或 重 大 过 失 致 使 基 金 的 利 益 受 到 损 害 而 负 赔 偿 责 任 外,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合 乎 本 协 议 要 求 的 指 令 对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的 损 失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21

23 八 交 易 及 清 算 交 收 安 排 ( 一 ) 基 金 投 资 证 券 后 的 清 算 交 收 安 排 1 基 金 托 管 人 清 算 职 责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人 士 按 指 令 程 序 发 送 的 现 金 汇 划 指 令, 办 理 基 金 财 产 在 境 内 托 管 账 户 和 境 外 托 管 账 户 之 间 的 汇 入 汇 出 以 及 相 关 汇 兑 手 续, 或 将 基 金 财 产 划 回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账 户, 或 完 成 投 资 相 关 的 资 金 交 收 与 证 券 交 割, 或 支 付 相 关 费 用 2 基 金 出 现 超 买 或 超 卖 的 责 任 认 定 及 处 理 程 序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履 行 监 督 职 能 时, 如 果 发 现 基 金 投 资 证 券 过 程 中 出 现 超 买 或 超 卖 现 象, 应 立 即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解 决,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3 境 内 现 金 清 算 的 实 施 (1) 现 金 汇 划 指 令 现 金 汇 划 指 令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时, 由 授 权 人 士 按 指 令 程 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在 境 内 托 管 账 户 与 境 外 托 管 账 户 之 间 的 现 金 汇 入 汇 出 或 将 现 金 汇 回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现 金 划 拨 的 指 令 (2) 现 金 汇 划 指 令 的 确 认 和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指 定 授 权 人 士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现 金 汇 划 指 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验 证 现 金 汇 划 指 令 有 关 内 容 及 印 鉴 和 签 名 的 表 面 真 实 性, 经 查 验 无 误 后, 方 可 执 行 现 金 汇 划 指 令, 如 有 疑 问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于 授 权 人 士 发 出 的 指 令,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否 认 其 效 力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经 撤 销 或 更 改 对 授 权 人 士 的 授 权, 且 基 金 托 管 人 已 收 到 有 关 上 述 撤 销 或 更 改 的 书 面 通 知, 则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无 权 或 超 越 权 限 发 送 现 金 汇 划 指 令 的 授 权 人 士 所 发 送 的 现 金 汇 划 指 令 行 事 而 造 成 的 直 接 损 失,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责 任 如 为 限 期 执 行 的 指 令,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指 定 期 限 内, 应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留 出 充 足 且 合 理 的 业 务 处 理 时 间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现 金 汇 划 指 令 验 证 后, 应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合 理 期 限 内 执 行 4 境 外 现 金 清 算 的 实 施 (1)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应 当 根 据 授 权 人 士 的 指 令, 并 根 据 行 业 惯 22

24 例, 售 出 转 让 转 移 或 存 托 基 金 财 产, 接 收 或 交 付 所 买 卖 证 券 或 其 它 工 具, 并 支 付 或 收 取 相 应 款 项 (2)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身 应 确 保 遵 循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规 定 (3)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授 权, 但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没 有 义 务, 在 账 户 现 金 不 足 的 情 况 下 垫 付 完 成 交 易 所 需 现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可,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本 基 金 收 回 所 垫 付 的 现 金, 并 收 取 与 所 垫 付 现 金 有 关 的 合 理 费 用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认 可,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根 据 不 同 国 家 或 地 区 市 场 以 及 投 资 品 种, 做 出 相 应 决 定, 在 账 户 现 金 不 足 的 情 况 下 垫 付 交 易 所 需 现 金 除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时 支 付,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所 垫 付 的 现 金 及 相 关 的 合 理 费 用 应 从 本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可,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有 权 从 贷 记 或 应 付 本 基 金 的 款 项 中 扣 除 其 所 垫 付 的 现 金 及 相 关 的 合 理 费 用 若 相 应 账 户 中 的 金 额 不 足,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的 书 面 通 知,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补 足 所 需 现 金 缺 额, 否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托 管 账 户 中 与 已 垫 付 现 金 和 相 关 合 理 费 用 额 度 相 当 的 基 金 财 产 拥 有 留 置 权 或 适 用 法 律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力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可, 该 通 知 并 非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行 使 相 关 权 利 的 前 提 当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从 本 基 金 收 回 所 垫 付 现 金 和 相 关 合 理 费 用 时, 应 当 相 应 地 解 除 该 留 置 权 (4) 基 金 托 管 人 确 保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向 特 定 对 象 按 指 定 金 额 时 间 和 方 式 划 拨 基 金 财 产 在 没 有 关 于 接 收 对 象 变 化 情 况 的 实 际 信 息 或 通 知 的 情 况 下,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对 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或 善 意 原 则 做 出 的 资 产 划 拨 不 负 责 任 若 划 拨 的 资 产 因 无 人 领 取 被 退 回,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处 置 资 产 在 上 述 划 拨 资 产 的 过 程 中, 在 途 现 金 不 计 利 息 5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时 应 充 分 考 虑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划 款 处 理 时 间 在 基 金 资 金 头 寸 充 足 的 情 况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充 足 的 指 令 处 理 时 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的 指 令 不 得 拖 延 或 拒 绝 执 行 ( 二 ) 资 金 证 券 账 目 及 交 易 记 录 的 核 对 1 交 易 记 录 的 核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日 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约 定 的 时 间 进 行 交 易 记 录 的 23

25 核 对 在 定 期 对 外 披 露 净 值 之 前, 必 须 保 证 会 计 账 簿 上 的 交 易 记 录 与 当 天 所 有 实 际 交 易 记 录 完 全 一 致 2 资 金 账 目 的 核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日 对 境 内 境 外 托 管 账 户 进 行 核 实, 确 保 账 实 相 符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日 或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要 求 的 时 间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基 金 资 产 资 金 余 额 表, 并 保 证 其 所 记 录 的 资 金 余 额 币 种 与 实 际 相 符 3 证 券 账 目 的 核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交 易 日 结 束 后 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约 定 的 时 间 核 对 基 金 资 产 的 证 券 账 目, 确 保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双 方 账 目 相 符 ( 三 ) 基 金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处 理 的 基 本 规 定 1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的 确 认 清 算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负 责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等 的 数 据 传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对 传 递 的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等 数 据 真 实 性 负 责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查 收 申 购 资 金 的 到 账 情 况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及 时 划 付 赎 回 款 项 3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本 基 金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于 基 金 份 额 申 请 确 认 日 15:00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前 一 开 放 日 上 述 有 关 数 据, 并 保 证 相 关 数 据 的 准 确 完 整 4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通 过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建 立 的 加 密 系 统 发 送 有 关 数 据 ( 包 括 电 子 数 据 和 盖 章 生 效 的 纸 制 清 算 汇 总 表 ), 如 因 各 种 原 因, 该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发 送, 双 方 可 协 商 解 决 处 理 方 式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的 数 据, 双 方 各 自 按 有 关 规 定 保 存 5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应 保 证 上 述 相 关 事 宜 按 时 进 行 否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6 如 果 当 日 基 金 为 净 应 收 款,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查 收 资 金 是 否 到 账, 对 于 未 准 时 到 账 的 资 金,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划 付 对 于 未 准 时 划 付 的 资 金,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划 付,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后 果 严 重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如 果 当 日 基 金 为 净 应 付 款,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及 时 进 行 划 付 对 于 未 准 时 划 付 的 资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划 付,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后 果 严 重 的, 24

26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25

27 九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 一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方 法 和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1 会 计 核 算 和 估 值 的 处 理 原 则 (1) 基 金 资 产 的 会 计 责 任 主 体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定 的 会 计 原 则 和 核 算 方 法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监 管 部 门 或 行 业 组 织 另 有 约 定 的 从 其 约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商 确 定 的 会 计 原 则 和 核 算 方 法 对 本 基 金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对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进 行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保 证 信 息 准 确 性 的 前 提 下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本 基 金 的 净 值 计 算 的 复 核 和 本 基 金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所 需 要 的 相 关 信 息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据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定 的 会 计 原 则 和 会 计 准 则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监 管 部 门 或 行 业 组 织 另 有 约 定 的, 从 其 约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境 外 托 管 人 应 按 国 家 规 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要 求 对 基 金 资 产 中 的 证 券 账 户 和 现 金 账 户 进 行 帐 实 核 对 (2)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委 托 第 三 方 独 立 机 构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并 认 可 其 委 托 的 第 三 方 独 立 机 构 所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可 的 第 三 方 独 立 机 构 所 计 算 的 资 产 净 值 进 行 复 核 2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会 计 核 算 处 理 (1) 在 遵 守 相 关 会 计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定 的 会 计 核 算 方 法 和 处 理 原 则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并 对 基 金 财 产 单 独 建 账 独 立 核 算, 并 应 指 定 专 门 人 员 负 责 会 计 核 算 与 会 计 资 料 保 管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收 益 应 全 额 计 入 会 计 账 簿, 不 得 与 其 他 托 管 资 产 的 收 益 相 混 淆 (2) 基 金 资 产 核 算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证 券 买 卖 业 务 的 核 算 持 有 资 产 的 付 息 兑 付 分 红 等 业 务 的 核 算 证 券 发 行 认 购 业 务 的 核 算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买 卖 业 务 的 核 算 银 行 存 款 计 息 存 款 账 户 间 的 资 金 划 付 业 务 的 核 算 支 付 费 用 的 核 算 汇 兑 损 益 的 核 算 等 3 净 值 计 算 (1)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金 额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份 额 总 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精 确 到 人 民 币, 小 数 点 26

28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2)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日 为 每 一 工 作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集 净 值 计 算 日 估 值 价 格 截 止 时 点 所 估 值 证 券 的 最 近 市 场 价 格 后, 对 各 类 估 值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计 算 出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二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方 式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当 基 金 估 值 出 现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错 误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纠 正,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估 值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不 应 由 其 承 担 的 责 任, 有 权 向 过 错 人 追 偿 关 于 差 错 处 理, 本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1 差 错 类 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或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按 下 述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给 予 赔 偿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 免 并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情 况, 按 下 列 有 关 不 可 抗 力 的 约 定 处 理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2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1) 差 错 已 发 生,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确 保 差 错 已 得 到 更 正 27

29 (2)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 可 能 导 致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并 且 仅 对 差 错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3)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但 差 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差 错 责 任 方 (4) 差 错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差 错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5) 差 错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如 果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6)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遭 受 的 损 失 (7) 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原 则 处 理 差 错 3 差 错 处 理 程 序 差 错 被 发 现 后,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1)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 (2)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3)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 (4)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的 方 法,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交 易 数 据 的,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并 就 差 错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5)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28

30 值 的 0.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三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与 基 金 投 资 有 关 的 所 有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交 易 时 ; 2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监 管 机 构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四 )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1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估 值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时,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处 理 2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或 由 于 各 家 数 据 服 务 机 构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五 ) 基 金 账 册 的 建 立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进 行 复 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记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本 基 金 的 净 值 计 算 复 核 和 本 基 金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所 需 要 的 相 关 信 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应 按 照 相 关 各 方 约 定 的 同 一 记 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登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账 册, 对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互 相 监 督, 以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经 对 账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 保 证 相 关 各 方 平 行 登 录 的 账 册 记 录 相 符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的 编 制 和 复 核 基 金 托 管 人 法 定 报 告 基 金 托 管 人 需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向 监 管 机 构 报 告 相 关 信 息,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 1 自 开 设 境 外 结 算 账 户 之 日 起 5 日 内, 将 有 关 账 户 的 详 情 报 告 外 管 局 ; 2 每 月 结 束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外 管 局 报 告 基 金 境 外 投 资 情 29

31 况, 并 按 相 关 监 管 规 定 进 行 国 际 收 支 申 报 ; 3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指 令 或 资 金 汇 出 违 法 违 规 的,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外 管 局 报 告 ; 4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国 家 外 管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报 告 事 项 ; 对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上 述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支 持 和 配 合 ( 七 )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按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规 定 的 会 计 制 度 和 准 则 执 行 ( 八 )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与 报 告 的 编 制 和 复 核 1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2 报 表 复 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后, 进 行 独 立 的 复 核 核 对 不 符 时,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共 同 查 出 原 因, 进 行 调 整, 直 至 双 方 数 据 完 全 一 致 3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与 复 核 时 间 安 排 (1)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的 编 制 ;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0 日 内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编 制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两 个 月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2) 报 表 的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完 成 报 表 编 制, 将 有 关 报 表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进 行 调 整, 调 整 以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为 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留 足 充 分 的 时 间, 便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相 关 报 表 及 报 告 30

32 十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一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的 原 则 1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2 次,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25%, 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满 3 个 月 可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2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如 投 资 者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选 择 的 分 红 方 式 不 同,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将 以 投 资 者 最 后 一 次 选 择 的 分 红 方 式 为 准 ; 3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4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5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二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制 定 和 实 施 程 序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在 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分 配 时 间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分 配 方 式 等 内 容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下 达 收 益 分 配 的 付 款 指 令,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指 令 将 收 益 分 配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定 账 户 31

33 十 一 信 息 披 露 ( 一 ) 保 密 义 务 除 按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试 行 办 法 通 知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运 作 中 产 生 的 信 息 以 及 从 对 方 获 得 的 业 务 信 息 应 予 保 密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信 息 披 露 中 的 职 责 内 容 和 信 息 披 露 程 序 1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应 遵 循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2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信 息 披 露 过 程 中 应 以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为 宗 旨, 诚 实 信 用, 严 守 秘 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办 理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宜 时, 对 于 根 据 本 协 议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或 信 息 使 用 方 要 求 的 应 由 对 方 复 核 的 事 项, 应 经 对 方 复 核 无 误 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予 以 公 布 3 对 于 不 需 要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 复 核 的 信 息, 基 金 管 理 人 (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在 信 息 披 露 前 应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 4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审 查,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确 认 基 金 年 报 中 的 财 务 报 告 部 分, 经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后, 方 可 披 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等 媒 介 披 露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通 过 指 定 报 刊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公 开 披 露 ( 三 ) 暂 停 或 延 迟 信 息 披 露 的 情 形 当 出 现 下 述 情 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暂 停 或 延 迟 信 息 披 露 : 1 不 可 抗 力 ; 2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或 监 管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32

34 十 二 基 金 费 用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经 双 方 友 好 协 商, 双 方 就 汇 添 富 香 港 优 势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费 用 收 取 标 准 计 算 方 法 及 支 付 方 式 达 成 以 下 约 定 :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 2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含 境 外 托 管 人 收 取 的 费 用 ; 3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4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6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 7 基 金 的 证 券 结 算 费 用 ; 8 代 表 基 金 投 票 或 其 他 与 基 金 投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费 用 ; 9 基 金 的 银 行 汇 划 费 用 ; 10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本 基 金 终 止 清 算 时 所 发 生 费 用, 按 实 际 支 出 额 从 基 金 财 产 总 值 中 扣 除 (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1.60%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E 1.60%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款 指 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公 休 假 等,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2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33

35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0%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E 0.30%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款 指 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公 休 日 等,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上 述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4-8 项 费 用,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 列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1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 3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验 资 费 会 计 师 和 律 师 费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等 费 用 ; 4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 四 ) 费 用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等 相 关 费 率 调 高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除 非 基 金 合 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2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不 符 合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其 他 费 用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基 金 托 管 费 等, 根 据 本 托 管 协 议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复 核 34

36 十 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包 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利 登 记 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必 须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保 管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电 子 或 文 档 的 形 式 保 管 期 限 为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期 限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利 登 记 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必 须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其 中 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发 生 日 后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并 定 期 刻 成 光 盘 备 份, 保 管 期 限 为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期 限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按 有 关 法 规 规 定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35

37 十 四 基 金 有 关 文 件 和 档 案 的 保 存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境 外 托 管 人 应 妥 善 保 存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财 产 汇 入 汇 出 兑 换 收 汇 现 金 往 来 及 证 券 交 易 的 记 录 凭 证 等 相 关 资 料, 并 按 规 定 的 期 限 保 管, 但 境 外 托 管 人 持 有 的 与 境 外 托 管 账 户 相 关 的 资 料 的 保 管 应 按 照 境 外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惯 例 保 管 ( 二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生 变 更, 未 变 更 的 一 方 有 义 务 协 助 变 更 后 的 接 任 人 接 收 相 应 文 件 36

38 十 五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情 形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情 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 (1) 被 依 法 取 消 基 金 管 理 资 格 ; (2) 被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解 任 ; (3)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 (4)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2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情 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1) 被 依 法 取 消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 (2) 被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解 任 ; (3)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 (4)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程 序 1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更 换 程 序 (1) 提 名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由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50% 以 上 ( 含 50%)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名 ; (2) 决 议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后 6 个 月 内 对 被 提 名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形 成 决 议, 该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2/3 以 上 ( 含 2/3) 表 决 通 过 ; (3)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产 生 之 前,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 (4) 核 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选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决 议 须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5)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后,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2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6) 交 接 :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37

39 资 料, 及 时 向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的 移 交 手 续,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接 收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7) 审 计 :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审 计, 并 将 审 计 结 果 予 以 公 告, 同 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8) 基 金 名 称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后, 如 果 原 任 或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要 求, 应 按 其 要 求 替 换 或 删 除 基 金 名 称 中 与 原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关 的 名 称 字 样 2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程 序 (1) 提 名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由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50% 以 上 ( 含 50%)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名 ; (2) 决 议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后 6 个 月 内 对 被 提 名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形 成 决 议, 该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2/3 以 上 ( 含 2/3) 表 决 通 过 ; (3)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产 生 之 前,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 (4) 核 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决 议 须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5) 公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2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6) 交 接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应 当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资 料, 及 时 办 理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移 交 手 续,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及 时 接 收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7) 审 计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审 计, 并 将 审 计 结 果 予 以 公 告, 同 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时 更 换 1 提 名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时 更 换, 由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基 金 总 份 额 50% 以 上 ( 含 5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分 别 按 上 述 程 序 进 行 ; 3 公 告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公 告 并 38

40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四 ) 境 外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1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境 外 托 管 人, 应 在 合 理 的 期 限 内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2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境 外 托 管 人 根 据 更 换 境 外 托 管 人 通 知 办 理 相 应 的 业 务 交 接 手 续, 在 办 理 相 应 的 业 务 交 接 手 续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境 外 托 管 人 应 继 续 遵 循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3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要 求 接 任 的 境 外 托 管 人 配 合 和 原 境 外 托 管 人 办 理 业 务 交 接 手 续 4 在 新 的 境 外 托 管 人 履 行 职 责 前, 原 境 外 托 管 人 应 继 续 履 行 本 协 议 项 下 的 托 管 职 责, 但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支 付 相 应 的 合 理 托 管 费 用 5 变 更 境 外 托 管 人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应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39

41 十 六 禁 止 行 为 当 事 人 禁 止 从 事 的 行 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其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管 理 或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他 人 泄 漏 基 金 经 营 过 程 中 任 何 尚 未 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方 式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 六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没 有 充 足 资 金 的 情 况 下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投 资 指 令 和 赎 回 分 红 资 金 的 划 拨 指 令, 或 违 规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指 令 ( 七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常 指 令 拖 延 或 拒 绝 执 行 ( 八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行 政 上 财 务 上 不 独 立, 其 高 级 基 金 管 理 人 员 相 互 兼 职 ( 九 ) 基 金 托 管 人 私 自 动 用 或 处 分 基 金 资 产,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合 法 指 令 基 金 合 同 或 的 规 定 进 行 处 分 的 除 外 ( 十 ) 基 金 财 产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1) 承 销 证 券 ;(2)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3)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4)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5)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十 一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以 及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事 的 其 他 行 为 40

42 十 七 基 金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 的 变 更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本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的 修 改 和 变 更 应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二 ) 的 终 止 发 生 以 下 任 一 情 况, 本 协 议 终 止 : 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2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3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终 止 情 形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2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之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的 职 责 3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4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5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基 金 清 算 组 作 出 清 算 报 告 ; (5)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审 计 ; (6)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41

43 (7) 将 基 金 清 算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8) 公 布 基 金 清 算 公 告 ; (9)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6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7 基 金 财 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1) 支 付 清 算 费 用 ; (2)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3)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 (4)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基 金 财 产 未 按 前 款 (1)-(3)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8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 月 42

44 十 八 违 约 责 任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约 定, 给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应 当 分 别 对 各 自 的 行 为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因 共 同 行 为 给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应 当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并 应 当 根 据 过 错 程 度 分 别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有 权 利 及 义 务 代 表 基 金 向 违 约 方 追 偿 ( 二 ) 本 协 议 一 方 当 事 人 违 约, 给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就 直 接 损 失 进 行 赔 偿 ( 三 ) 当 事 人 一 方 违 约, 非 违 约 方 在 职 责 范 围 内 有 义 务 及 时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的 扩 大 没 有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致 使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的, 不 得 就 扩 大 的 损 失 要 求 赔 偿 非 违 约 方 因 防 止 损 失 扩 大 而 支 出 的 合 理 费 用 由 违 约 方 承 担 ( 四 ) 违 约 行 为 虽 已 发 生, 但 本 能 够 继 续 履 行 的, 在 最 大 限 度 地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继 续 履 行 本 协 议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履 行 本 协 议 而 被 第 三 方 起 诉, 另 一 方 应 提 供 合 理 的 必 要 支 持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试 行 办 法 的 要 求 以 谨 慎 尽 职 的 原 则 选 择 委 任 和 监 督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境 外 托 管 人 在 履 行 职 责 过 程 中, 因 本 身 过 错 疏 忽 原 因 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受 损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本 条 不 受 本 协 议 终 止 的 影 响 ( 六 ) 由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境 外 托 管 人 或 者 其 分 支 机 构 附 属 公 司 在 为 本 协 议 提 供 服 务 或 管 理 的 过 程 中 的 过 失 疏 忽 欺 诈 严 重 的 不 良 行 为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实 际 损 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应 就 上 述 损 失 向 责 任 方 索 赔 或 提 起 诉 讼, 或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索 赔 或 提 起 的 诉 讼 中 提 供 证 据 或 给 予 基 金 管 理 人 其 他 配 合 然 而, 在 决 定 境 外 托 管 人 是 否 有 疏 忽 欺 诈 或 故 意 不 当 行 为, 应 根 据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境 外 托 管 人 之 间 的 协 议 的 适 用 法 律 及 当 地 的 证 券 市 场 惯 例 决 定 ( 七 ) 免 责 条 款 1 在 本 协 议 的 有 效 期 内, 一 方 当 事 人 对 因 其 违 约 行 为 导 致 另 一 方 遭 受 的 间 接 的 偶 然 的 衍 生 的 特 殊 的 以 及 惩 戒 性 方 面 的 损 失 都 不 承 担 责 任, 除 非 违 约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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