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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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长 城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管 理 人 :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五 年 三 月 修 订

2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和 释 义... 2 第 二 部 分 长 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本 情 况... 8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9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和 程 序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备 案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的 托 管 第 十 部 分 基 金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代 理 协 议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资 产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资 产 的 清 算 第 二 十 部 分 业 务 规 则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违 约 责 任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争 议 的 处 理 和 适 用 的 法 律 第 二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效 力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其 它 事 项

3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和 释 义 前 言 为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明 确 长 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本 合 同 或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规 范 长 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运 作,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运 作 办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销 售 办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货 币 基 金 暂 行 规 定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在 自 愿 公 平 诚 实 信 用 充 分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基 础 上, 特 订 立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合 同 是 规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的 基 本 法 律 文 件, 其 他 与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涉 及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任 何 文 件 或 表 述, 均 以 本 合 同 为 准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取 得 依 基 金 合 同 所 发 行 的 基 金 份 额,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同 时 需 承 担 相 应 的 义 务 长 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本 基 金 或 基 金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募 集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亦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投 资 者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必 须 自 担 风 险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恪 尽 职 守, 并 按 照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最 低 收 益 基 金 合 同 应 当 适 用 基 金 法 及 相 应 法 律 法 规 之 规 定, 若 因 法 律 法 规 的 修 改 或 更 新 导 致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存 在 与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不 一 致 之 处, 应 当 以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为 准, 及 时 作 出 相 应 的 修 改 和 调 整, 同 时 就 该 等 变 更 或 调 整 进 行 公 告 - 2 -

4 释 义 基 金 合 同 中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下 列 词 语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本 合 同 基 金 合 同 指 长 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及 对 本 合 同 的 任 何 修 订 和 补 充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指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所 募 集 的 长 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中 国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及 台 湾 地 区 ) 法 律 法 规 指 中 国 现 时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行 政 规 章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地 方 法 规 地 方 规 章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基 金 法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销 售 办 法 指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运 作 办 法 指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指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货 币 基 金 暂 行 规 定 指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元 指 中 国 法 定 货 币 人 民 币 元 招 募 说 明 书 指 长 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一 份 公 开 披 露 本 基 金 募 集 管 理 人 及 托 管 人 销 售 机 构 及 有 关 中 介 机 构 基 金 发 售 安 排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基 金 申 购 及 赎 回 基 金 非 交 易 过 户 基 金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利 义 务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 金 投 资 基 金 费 用 及 税 收 基 金 资 产 及 计 价 基 金 收 益 及 分 配 基 金 会 计 及 审 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及 基 金 资 产 清 算 投 资 于 基 金 的 风 险 提 示 等 涉 及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供 基 金 投 资 者 选 择 并 决 定 - 3 -

5 是 否 提 出 基 金 发 售 或 申 购 申 请 的 要 约 邀 请 文 件, 及 其 定 期 的 更 新 发 售 公 告 指 长 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业 务 规 则 指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和 长 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银 行 监 管 机 构 指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机 构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指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人 指 具 有 开 放 式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资 格, 依 据 有 关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办 理 本 基 金 发 售 申 购 赎 回 和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的 代 理 机 构 销 售 机 构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人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人 的 代 销 网 点 注 册 与 过 户 业 务 指 基 金 登 记 存 管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发 放 红 利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指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它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受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个 人 投 资 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 4 -

6 共 和 国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政 府 有 权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机 构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符 合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证 券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投 资 者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总 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达 到 法 律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后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合 同 备 案 手 续 并 收 到 其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募 集 期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到 基 金 认 购 截 止 日 的 时 间 段, 最 长 不 超 过 3 个 月 基 金 存 续 期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合 法 存 续 的 不 定 期 之 期 间 日 / 天 指 公 历 日 月 指 公 历 月 工 作 日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T 日 指 日 常 申 购 赎 回 或 办 理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的 申 请 日 T+n 日 指 自 T 日 起 第 n 个 工 作 日 ( 不 包 含 T 日 ) 发 售 指 本 基 金 在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申 购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申 购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不 超 过 15 个 工 作 日 的 时 间 开 始 办 理 赎 回 指 基 金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卖 出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赎 回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不 超 过 15 个 工 作 日 的 时 间 开 始 办 理 转 托 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 户 转 入 同 一 基 - 5 -

7 金 账 户 下 的 另 一 交 易 账 户 的 业 务 ; 为 本 条 定 义 之 目 的, 交 易 账 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基 金 转 换 指 投 资 者 向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一 开 放 式 基 金 ( 转 出 基 金 )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何 其 他 开 放 式 基 金 ( 转 入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销 售 服 务 费 用 指 本 基 金 用 于 持 续 销 售 和 服 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费 用 本 基 金 对 各 级 基 金 份 额 按 照 不 同 的 费 率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该 笔 费 用 从 各 级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中 扣 除, 属 于 基 金 的 营 运 费 用 基 金 份 额 等 级 指 本 基 金 根 据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数 量, 对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照 不 同 的 费 率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因 此 形 成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等 级 各 级 基 金 份 额 单 独 设 置 基 金 代 码, 并 分 别 公 布 各 级 基 金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基 金 份 额 的 升 级 指 当 投 资 者 在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A 级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B 级 基 金 份 额 的 最 低 份 额 要 求 时,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动 将 投 资 者 在 该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A 级 基 金 份 额 全 部 升 级 为 B 级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的 降 级 指 当 投 资 者 在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B 级 基 金 份 额 不 能 满 足 该 级 基 金 份 额 最 低 份 额 要 求 时,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动 将 投 资 者 在 该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B 级 基 金 份 额 全 部 降 级 为 A 级 基 金 份 额 摊 余 成 本 法 指 计 价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按 票 面 利 率 或 商 定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在 其 剩 余 期 限 内 平 均 摊 销, 每 日 计 提 收 益 基 金 日 收 益 指 每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日 收 益 基 金 七 日 收 益 率 指 以 最 近 七 日 ( 含 节 假 日 ) 收 益 所 折 算 的 年 资 产 收 益 率 - 6 -

8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指 投 资 者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基 金 收 益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 息 票 据 投 资 收 益 买 卖 证 券 差 价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以 及 其 他 收 益 基 金 账 户 指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情 况 的 凭 证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指 基 金 所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 总 和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扣 除 负 债 后 的 净 资 产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基 金 资 产 计 价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过 程 指 定 媒 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纸 和 互 联 网 网 站 不 可 抗 力 指 本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预 见 无 法 抗 拒 无 法 避 免 且 在 本 合 同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 的, 使 本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履 行 或 无 法 部 分 履 行 本 合 同 的 任 何 事 件,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 地 震 及 其 它 自 然 灾 害 战 争 骚 乱 火 灾 政 府 征 用 没 收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突 发 停 电 或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证 券 交 易 所 非 正 常 暂 停 或 停 止 交 易 - 7 -

9 第 二 部 分 长 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本 情 况 一 基 金 名 称 长 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二 基 金 类 型 运 作 方 式 和 类 别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三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在 本 金 安 全 和 足 够 流 动 性 的 前 提 下, 寻 求 货 币 资 产 稳 定 的 收 益 四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标 的 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金 融 工 具 : 剩 余 期 限 在 397 天 以 内 ( 含 397 天 ) 的 国 债 金 融 债 和 AAA 企 业 债 等 债 券,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债 券 回 购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和 银 行 存 款 ( 含 现 金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大 额 存 单 等 )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五 基 金 的 投 资 理 念 本 基 金 奉 行 主 动 式 的 投 资 管 理 理 念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保 证 资 金 的 安 全 性 和 高 流 动 性, 通 过 积 极 主 动 的 资 产 配 置 和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实 现 收 益 率 的 最 大 化 六 基 金 的 最 低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本 基 金 的 最 低 募 集 份 额 为 两 亿 份, 最 低 募 集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两 亿 元 七 基 金 规 模 本 基 金 不 设 定 固 定 的 募 集 规 模 八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人 民 币 1.00 元 九 基 金 的 认 购 费 用 本 基 金 不 收 取 认 购 费 用 十 基 金 的 支 付 功 能 本 基 金 可 作 为 现 金 的 管 理 工 具 之 一,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当 技 术 成 熟 时, - 8 -

10 可 以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人 处 开 立 的 银 行 账 户 相 连 接, 作 为 支 付 手 段, 进 行 消 费 或 提 现 具 体 内 容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其 更 新 十 一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本 基 金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价, 通 过 每 日 计 算 收 益 并 分 配 的 方 式, 使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保 持 在 人 民 币 1.00 元 十 二 基 金 存 续 期 限 不 定 期 十 三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设 置 1 本 基 金 对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照 不 同 的 费 率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因 此 形 成 不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等 级 本 基 金 设 A 级 基 金 份 额 B 级 基 金 份 额 和 E 级 基 金 份 额, 各 级 基 金 份 额 单 独 设 置 基 金 代 码, 并 分 别 公 布 各 级 基 金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2 本 基 金 的 E 级 基 金 份 额 仅 限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办 理 申 购 赎 回 等 业 务, 投 资 者 办 理 具 体 业 务 时 需 遵 循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及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的 有 关 规 定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简 况 名 称 :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中 路 2066 号 华 能 大 厦 25 层 邮 政 编 码 :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光 裕 成 立 时 间 :2001 年 12 月 27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2001]55 号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实 收 资 本 :1 亿 元 人 民 币 - 9 -

11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根 据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依 法 申 请 并 募 集 基 金 ; (2)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运 用 并 管 理 基 金 财 产 并 独 立 决 定 其 投 资 方 向 和 投 资 策 略 ; (3) 获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收 入 ; (4) 办 理 或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申 购 和 登 记 事 宜 ; (5) 作 为 本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业 务 并 自 行 担 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费 用, 或 选 择 更 换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代 理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业 务, 并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对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代 理 机 构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 (6)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行 为,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银 监 会,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7) 选 择 和 更 换 代 销 机 构, 并 对 其 销 售 代 理 行 为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如 认 为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人 违 反 本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它 监 管 部 门,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8) 按 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9)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出 现 时, 决 定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暂 停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赎 回 ; (10) 按 照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日 收 益 和 基 金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11) 依 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12)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时,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13) 依 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4)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2 (15) 选 择 更 换 律 师 审 计 师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中 介 机 构 并 确 定 有 关 费 率 ; (16)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前 提 下, 制 订 和 调 整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决 定 基 金 的 除 托 管 费 率 之 外 的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 方 式 ; (17)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2 根 据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2)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决 策,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3)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分 别 记 账,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4) 除 依 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5)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6)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7) 严 格 按 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8)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投 资 意 向 等 除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9)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及 时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0) 依 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1)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12)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13)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14) 遵 守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 (15)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16)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13 (17) 按 照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18) 负 责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并 严 格 按 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配 备 足 够 的 专 业 人 员 办 理 或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19) 配 备 足 够 的 专 业 人 员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或 委 托 符 合 条 件 的 其 它 机 构 代 理 该 项 业 务 ; (20)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 (21)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22) 采 取 所 有 必 要 措 施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的 行 为 进 行 纠 正 和 补 救 ; (23) 因 基 金 计 价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不 应 由 其 承 担 的 责 任, 有 权 向 过 错 人 追 偿 ; (24) 确 保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发 出 ;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并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25)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本 基 金 其 他 当 事 人 利 益 的 活 动 ; (26)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破 产 或 者 由 接 管 人 接 管 其 资 产 时,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27)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报 表 记 录 15 年 以 上 ; (28) 负 责 为 基 金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事 务 所 ; (29)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二 基 金 托 管 人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简 况 名 称 :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建 成 立 时 间 :1992 年 10 月 14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银 复 (1992)391 号 ] 注 册 资 本 :8,904,643,509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14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根 据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依 法 持 有 并 保 管 基 金 的 资 产 ; (2) 依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其 他 法 定 收 入 和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约 定 收 入 ; (3)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如 认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4)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5)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开 立 基 金 专 用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以 及 证 券 账 户 ; (6) 按 照 基 金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提 议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7)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以 及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制 定 的 其 他 法 律 文 件 所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2 根 据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遵 守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 (2) 以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资 产 ; (3) 设 有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配 备 足 够 的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负 责 基 金 资 产 托 管 事 宜 ; (4) 除 依 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委 托 其 他 人 托 管 基 金 资 产 ; (5) 复 核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净 值 基 金 日 收 益 和 基 金 七 日 收 益 率 ; (6)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资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资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资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 分 账 管 理,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资 金 划 拨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7)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8) 设 立 证 券 账 户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等 基 金 资 产 账 户, 负 责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的 清 算 交 割,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负 责 基 金 名 下 的 资 金 往 来 ;

15 (9)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除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予 以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10) 按 规 定 出 具 基 金 业 绩 和 基 金 托 管 情 况 的 报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银 监 会 ; (11)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基 金 单 位 的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等 事 项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有 关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12)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用 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13)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基 金 投 资 和 融 资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14) 依 法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负 责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在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内 出 具 基 金 托 管 人 意 见,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15) 按 有 关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的 会 计 账 册 报 表 和 记 录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15 年 以 上 ; (16)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17)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支 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18) 参 加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19)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破 产 或 者 由 接 管 人 接 管 其 资 产 时,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银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20) 因 过 错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其 过 错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1)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22) 按 照 基 金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23)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24)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本 基 金 其 他 当 事 人 利 益 的 活 动 ; (25)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取 得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发 行 的 基 金 份 额,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上 书 面 签 章 为 必 要 条 件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1. 根 据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16 括 但 不 限 于 : (1)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2)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3)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4)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6)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7)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8)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并 享 有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销 售 机 构 和 注 册 登 记 人 的 过 错 导 致 其 损 失 的 求 偿 权 ; (9)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2. 根 据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 (2)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申 购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费 用 ; (3)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4)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利 益 的 活 动 ; (5)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代 理 人 处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6)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17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共 同 组 成 一 召 开 事 由 ( 一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提 前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2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3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4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5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6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范 围 或 策 略 ; 7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8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 除 外 ; 9 对 基 金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项 ; 10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它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事 项 ( 二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基 金 托 管 费 ; 2 在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赎 回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3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4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5 除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 外 的 其 它 情 形 二 会 议 召 集 方 式 1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2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不 能 召 集 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18 3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4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该 比 例 以 提 出 提 议 之 日 提 请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基 金 总 份 额 之 比 例 计 算, 下 同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含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召 开 5 如 在 上 述 第 4 条 情 况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并 至 少 提 前 三 十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6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地 点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7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不 得 阻 碍 干 扰 三 通 知 1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0 天,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至 少 一 种 全 国 性 信 息 披 露 报 刊 上 公 告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应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1)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地 点 方 式 ; (2)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事 项 议 事 程 序 ; (3)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4)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5)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及 联 系 电 话

19 2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 书 面 表 决 方 式,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四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但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以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1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程 : (1)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2) 经 核 对,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利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利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含 50%) 2 通 讯 开 会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通 讯 开 会 的 方 式 视 为 有 效 : (1)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2)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利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含 50%); (3) 上 述 第 (2)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会 议 通 知 公 布 前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20 五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1 议 事 内 容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包 括 本 基 金 合 同 第 四 部 分 第 一 条 召 开 事 由 第 ( 一 ) 款 中 列 明 的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 论 的 其 他 事 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2 议 事 程 序 (1) 现 场 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 ( 含 50%)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2)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公 告 会 议 通 知 时 应 当 同 时 公 布 提 案,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六 表 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1. 一 般 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 ( 含 50%)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2. 特 别 决 议,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 含 三 分 之 二 ) 以 上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前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21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 计 票 1. 现 场 开 会 (1)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3)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重 新 清 点 后,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4)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2.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八 生 效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当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五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并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除 非 基 金 合 同 或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公 告

22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和 程 序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可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1 被 依 法 取 消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格 ; 2 被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解 任 ; 3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 4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监 管 机 构 批 准, 可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1 被 依 法 取 消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 2 被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解 任 ; 3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 4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二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程 序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更 换 程 序 1 提 名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由 代 表 10% 或 以 上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持 有 人 提 名 ; 2 决 议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后 六 个 月 内 对 被 提 名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形 成 决 议 ; 3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产 生 之 前,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 4 核 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选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决 议 须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5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后,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2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公 告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原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资 产

23 管 理 的 交 接 手 续,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资 产 总 值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时 更 换, 由 新 任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新 任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后 2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资 料, 及 时 向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的 移 交 手 续,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接 收 ; 6 审 计 :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审 计, 并 将 审 计 结 果 予 以 公 告 同 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7 基 金 名 称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后, 如 果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要 求, 应 按 其 要 求 替 换 或 删 除 基 金 名 称 中 长 城 长 城 货 币 市 场 等 字 样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程 序 1 提 名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由 代 表 10% 或 以 上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持 有 人 提 名 ; 2 决 议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后 六 个 月 内 对 被 提 名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形 成 决 议 ; 3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产 生 之 前,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 4 核 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选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决 议 须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5 公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监 管 机 构 核 准 后 2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公 告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原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资 产 托 管 的 交 接 手 续,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资 产 总 值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时 更 换, 由 新 任 的 基 金 经 理 人 和 新 任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监 管 机 构 批 准 后 2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公 告 ; 6 审 计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审 计, 并 予 以 公 告, 同 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24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本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一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级 1 本 基 金 对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照 不 同 的 费 率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因 此 形 成 不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等 级 本 基 金 设 A 级 基 金 份 额 B 级 基 金 份 额 和 E 级 基 金 份 额, 各 级 基 金 份 额 单 独 设 置 基 金 代 码, 并 分 别 公 布 各 级 基 金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本 基 金 对 各 级 基 金 份 额 计 提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最 高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2 本 基 金 A 级 和 B 级 基 金 份 额 的 等 级 数 量 对 各 级 基 金 份 额 计 提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关 于 长 城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实 施 基 金 份 额 分 级 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托 管 协 议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公 告 中 规 定 3 本 基 金 的 E 级 基 金 份 额 仅 限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办 理 申 购 赎 回 等 业 务, 投 资 者 办 理 具 体 业 务 时 需 遵 循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及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的 有 关 规 定 4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等 级 数 量 及 对 各 级 基 金 份 额 计 提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调 整 生 效 日 的 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二 募 集 期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见 发 售 公 告 三 发 售 对 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和 机 构 投 资 者 (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除 外 ) 及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四 募 集 目 标 本 基 金 不 设 固 定 的 募 集 目 标 五 发 售 方 式 和 销 售 渠 道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人 的 代 销 网 点 公 开 发 售 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外, 任 何 与 基 金 份 额 发 行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不 得 预 留 和 提 前 发 售 基 金 份

25 额 本 基 金 认 购 采 取 全 额 缴 款 认 购 的 方 式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设 立 募 集 期 内 可 多 次 认 购, 认 购 一 经 受 理 不 得 撤 销 六 认 购 费 用 本 基 金 不 收 取 认 购 费 用 七 基 金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份 额 将 依 据 投 资 者 认 购 时 所 缴 纳 的 认 购 金 额 加 计 认 购 金 额 在 募 集 期 所 产 生 的 利 息 后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认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二 位, 第 三 位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在 基 金 资 产 中 列 支 八 认 购 的 确 认 当 日 (T 日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交 的 申 请, 投 资 者 通 常 可 在 T+2 日 到 提 交 申 请 的 网 点 查 询 交 易 情 况, 认 购 被 确 认 的, 投 资 者 可 在 募 集 截 止 日 后 二 个 工 作 日 内 到 原 申 请 网 点 打 印 交 易 确 认 书 九 基 金 认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在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可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首 次 认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 元, 每 次 追 加 认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 元

26 一 基 金 合 同 的 备 案 的 条 件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备 案 本 基 金 自 发 售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在 基 金 净 认 购 金 额 超 过 人 民 币 2 亿 元, 且 认 购 户 数 达 到 或 超 过 200 户 的 条 件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并 在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后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达 到 法 律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合 同 备 案 手 续 并 收 到 其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否 则 基 金 合 同 不 生 效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款 项 只 能 存 入 商 业 银 行, 不 得 动 用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内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转 化 成 基 金 份 额 归 投 资 者 所 有 二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时 募 集 资 金 的 处 理 方 式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的 备 案 条 件,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0 天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三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金 额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内, 有 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连 续 20 个 工 作 日 达 不 到 200 人, 或 连 续 20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人 民 币 5,000 万 元,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说 明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的 原 因 以 及 解 决 方 案

27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 申 购 与 赎 回 场 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将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人 的 代 销 网 点 进 行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时 考 虑, 在 适 当 的 时 候,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电 话 传 真 或 网 上 交 易 等 形 式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或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人 进 行 电 话 传 真 或 网 上 交 易 等 形 式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人, 并 予 以 公 告 二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赎 回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不 超 过 15 个 工 作 日 的 时 间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为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赎 回 时 除 外 )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另 行 公 告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更 改 或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申 购 赎 回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但 此 项 调 整 不 应 对 投 资 者 利 益 造 成 实 质 影 响 并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在 实 施 日 3 个 工 作 日 前 在 至 少 一 种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次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时 间 所 在 开 放 日 的 价 格 三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本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采 用 确 定 价 原 则, 即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以 一 元 人 民 币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2 金 额 申 购 份 额 赎 回 原 则,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消 ; 4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时, 其 账 户 内 待 结 转 的 基 金 收 益 将 全 部 结 转, 再 进 行 赎 回 款 项 结 算 ; 部 分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剩 余 的 基 金 份 额 必 须 足 以 弥 补 其 当 前 累 计 收 益 为 负 时 的 损 益, 否 则 将 自 动 按 部 分 赎 回 份 额 占 投 资 者 基 金 帐 户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结 转 当 前 部 分 累 计 收 益, 再 进 行 赎 回 款 项 结 算 ; 5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并 在 不 影 响 投 资 者 实 质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调 整 上 述 原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3 个 工 作 日 前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28 四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1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基 金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向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赎 回 申 请 无 效 而 不 予 成 交 2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T 日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的 申 请, 正 常 情 况 下, 本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在 T+1 日 内 为 投 资 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在 T+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投 资 者 可 向 销 售 机 构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它 方 式 查 询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成 交 情 况 3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 资 者 账 户 投 资 者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赎 回 款 项 将 在 T+1 日 从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中 划 出, 通 过 各 销 售 代 理 人 划 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指 定 的 银 行 账 户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时,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五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1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投 资 人 首 次 申 购 和 每 次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以 及 每 次 赎 回 的 最 低 份 额, 具 体 规 定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投 资 者 每 个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具 体 规 定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3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具 体 规 定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4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的 申 购 的 金 额 和 赎 回 的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3 个 工 作 日 至 少 在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六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 费 用 1 本 基 金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 2 本 基 金 不 收 取 赎 回 费 用 ;

29 七 申 购 份 额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针 对 特 定 地 域 范 围 特 定 行 业 特 定 职 业 的 投 资 者 以 及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电 话 交 易 等 )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保 持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1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申 购 份 额 = 申 购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2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3 本 基 金 每 个 工 作 日 公 告 前 一 工 作 日 基 金 日 收 益 及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 含 节 假 日 ) 基 金 七 日 收 益 率 遇 特 殊 情 况,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八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在 T+1 日 为 投 资 者 登 记 权 益 并 办 理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手 续, 投 资 者 自 T+2 日 ( 含 该 日 ) 后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在 T+1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扣 除 权 益 的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手 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对 上 述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但 不 得 实 质 影 响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九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赎 回 的 情 况 及 处 理 方 式 1 除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拒 绝 或 暂 停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 (1)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在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导 致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净 值 ; (3)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4)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它 可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 (5)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正 当 理 由 认 为 需 要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 (6)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会 有 损 于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某 笔 申 购 发 生 上 述 (1) 到 (5)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30 2 除 下 列 情 形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 (1)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导 致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无 法 计 算 ; (3) 因 市 场 剧 烈 波 动 或 其 它 原 因 而 出 现 连 续 巨 额 赎 回, 导 致 本 基 金 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 难 ; (4)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正 当 理 由 认 为 需 要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的 ; (5)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备 案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支 付 的,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每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未 支 付 部 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发 生 的 情 况 制 定 相 应 的 处 理 办 法 在 后 续 开 放 日 予 以 支 付 同 时 在 出 现 上 述 第 (3) 款 的 情 形 时, 对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延 期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最 长 不 超 过 正 常 支 付 时 间 20 个 工 作 日, 并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投 资 者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3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4 暂 停 基 金 的 申 购 赎 回,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及 时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公 告 十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时, 即 认 为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2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1)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时,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2)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予 以 办 理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31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当 日 未 获 赎 回 的 部 分 申 请 将 被 撤 消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该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如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依 照 上 述 规 定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赎 回 不 享 有 赎 回 优 先 权 并 将 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准 进 行 计 算, 并 以 此 类 推,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 额 的 限 制 (3)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 当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顺 延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在 2 日 内 通 过 指 定 媒 体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公 司 网 站 或 销 售 代 理 人 的 网 点 刊 登 公 告, 并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本 基 金 连 续 两 个 开 放 日 以 上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可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但 不 得 超 过 正 常 支 付 时 间 20 个 工 作 日,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进 行 公 告 十 一 其 它 暂 停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或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未 予 载 明 的 事 项,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正 当 理 由 认 为 需 要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应 当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十 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一 天, 第 二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并 公 布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日 收 益 和 基 金 七 日 收 益 率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一 天 但 少 于 两 周,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工 作 日 的 基 金 日 收 益 和 基 金 七 日 收 益 率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两 周, 暂 停 期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两 周 至 少 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一 次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3 个 工 作

32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日 收 益 和 基 金 七 日 收 益 率 十 三 基 金 的 转 换 为 方 便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各 项 技 术 条 件 和 准 备 完 备 的 情 况 下, 投 资 者 可 以 选 择 在 本 基 金 和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进 行 基 金 转 换 基 金 转 换 的 数 额 限 制 转 换 费 率 等 具 体 规 定 可 以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另 行 规 定 十 四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不 采 用 申 购 赎 回 等 基 金 交 易 方 式, 将 一 定 数 量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照 一 定 规 则 从 某 一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转 移 到 另 一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的 行 为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只 受 理 继 承 捐 赠 遗 赠 自 愿 离 婚 分 家 析 产 国 有 资 产 无 偿 划 转 机 构 合 并 或 分 立 资 产 售 卖 机 构 清 算 企 业 破 产 清 算 司 法 执 行 等 情 况 下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合 格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或 机 构 投 资 者 继 承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其 他 社 会 团 体 ; 遗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立 遗 嘱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赠 给 法 定 继 承 人 以 外 的 其 他 人 ; 自 愿 离 婚 指 原 属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的 基 金 份 额 因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愿 离 婚 而 使 原 在 某 一 方 名 下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划 转 至 另 一 方 名 下 ; 分 家 析 产 指 原 属 家 庭 共 有 ( 如 父 子 共 有 兄 弟 共 有 等 )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家 庭 成 员 名 下 划 转 至 其 他 家 庭 成 员 名 下 的 行 为 ; 国 有 资 产 无 偿 划 转 指 因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组 织 形 式 调 整 或 资 产 重 组 等 原 因 引 起 的 作 为 国 有 资 产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国 有 产 权 主 体 之 间 的 无 偿 转 移 ; 机 构 合 并 或 分 立 指 因 机 构 的 合 并 或 分 立 而 导 致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划 转 ; 资 产 售 卖 指 一 企 业 出 售 它 的 下 属 部 门 ( 独 立 部 门 分 支 机 构 或 生 产 线 ) 的 整 体 资 产 给 另 一 企 业 的 交 易, 在 这 种 交 易 中, 前 者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随 其 他 经 营 性 资 产 一 同 转 让 给 后 者, 由 后 者 一 并 支 付 对 价 ; 机 构 清 算 是 指 机 构 因 组 织 文 件 规 定 的 期 限 届 满 或 出 现 其 他 解 散 事 由, 或 因 其 权 力 机 关 作 出 解 散 决 议, 或 依 法 被 责 令 关 闭 或 撤 销 而 导 致 解 散,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解 散, 从 而 进 入 清 算 程 序 ( 破 产 清 算 程 序 除 外 ), 清 算 组 ( 或 类 似 组 织, 下 同 ) 将 该 机 构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分 配 给 该 机 构 的 债 权 人 以 清 偿 债 务, 或 将 清 偿 债 务 后 的 剩 余 财 产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分 配 给 机 构 的 股 东 成 员 出 资 者 或 开 办 人 ; 企 业 破 产 清 算 是 指 一 企 业 法 人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破 产 法 ( 试

33 行 ) 或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第 十 九 章 的 有 关 规 定 被 宣 告 破 产, 清 算 组 依 法 将 破 产 企 业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直 接 分 配 给 该 破 产 企 业 的 债 权 人 所 导 致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划 转 ; 司 法 执 行 是 指 根 据 生 效 法 律 文 书, 有 履 行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依 生 效 法 律 文 书 之 规 定 自 动 过 户 给 其 他 人, 或 法 院 依 据 生 效 法 律 文 书 将 有 履 行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人 投 资 者 办 理 因 继 承 捐 赠 遗 赠 自 愿 离 婚 分 家 析 产 原 因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可 到 转 出 方 的 基 金 份 额 托 管 机 构 申 请 办 理 投 资 者 办 理 因 国 有 资 产 无 偿 划 转 机 构 合 并 或 分 立 资 产 售 卖 机 构 解 散 企 业 破 产 司 法 执 行 原 因 引 起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须 到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处 办 理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十 五 基 金 的 冻 结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一 并 冻 结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期 间 仍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分 红,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将 每 月 根 据 累 计 基 金 收 益 ( 亏 损 ), 结 转 被 冻 结 基 金 份 额 当 月 产 生 的 应 增 加 ( 减 少 ) 份 额, 并 对 原 冻 结 基 金 份 额 逐 笔 调 增 ( 减 ) 十 六 转 托 管 本 基 金 目 前 实 行 份 额 转 托 管 的 交 易 制 度 投 资 者 可 将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一 个 交 易 账 户 转 入 另 一 个 交 易 账 户 进 行 交 易 进 行 份 额 转 托 管 时, 投 资 者 可 以 将 其 某 个 交 易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全 部 或 部 分 转 托 管 办 理 转 托 管 业 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需 在 转 出 方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出 手 续, 在 转 入 方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入 手 续 对 于 有 效 的 转 托 管 申 请,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将 在 投 资 者 办 理 转 托 管 转 入 手 续 后 转 入 其 指 定 的 交 易 账 户 具 体 办 理 方 法 参 照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的 有 关 规 定 以 及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人 的 业 务 规 则 十 七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届 时 发 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确 定 投 资 者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该 等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34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长 城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十 八 基 金 份 额 的 升 级 和 降 级 当 投 资 者 在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A 级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B 级 基 金 份 额 的 最 低 份 额 要 求 时,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动 将 投 资 者 在 该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A 级 基 金 份 额 全 部 升 级 为 B 级 基 金 份 额 等 级 当 投 资 者 在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B 级 基 金 份 额 不 能 满 足 该 级 基 金 份 额 最 低 份 额 要 求 时,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动 将 投 资 者 在 该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B 级 基 金 份 额 全 部 降 级 为 A 级 基 金 份 额 在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满 足 升 降 级 条 件 后,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动 为 其 办 理 升 降 级 业 务,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等 级 在 升 降 级 业 务 办 理 后 的 当 日 按 照 新 的 基 金 份 额 等 级 享 有 基 金 收 益 基 金 份 额 升 降 级 的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制 定

35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的 托 管 为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有 关 基 金 的 托 管 事 项 应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订 立 托 管 协 议, 用 以 明 确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间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登 记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管 基 金 资 产 的 管 理 和 运 作 及 相 互 监 督 等 相 关 事 宜 中 的 权 利 义 务 及 职 责,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十 部 分 基 金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代 理 协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其 它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应 当 与 有 关 机 构 签 订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明 确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间 在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等 事 宜 中 的 权 利 义 务 和 职 责,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36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一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指 本 基 金 登 记 存 管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发 放 红 利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二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应 与 代 理 人 签 订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以 明 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代 理 机 构 在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发 放 红 利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事 宜 中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三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权 利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享 有 以 下 权 利 : 1 取 得 注 册 登 记 费 ; 2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户 资 料 交 易 资 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 3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它 权 利 四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义 务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承 担 以 下 义 务 : 1 配 备 足 够 的 专 业 人 员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2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3 保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及 相 关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等 业 务 记 录 15 年 以 上 ; 4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因 违 反 该 保 密 义 务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带 来 的 损 失, 须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但 司 法 强 制 检 查 情 形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除 外 ; 5 按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业 务 提 供 其 它 必 要 的 服 务 ; 6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它 义 务

37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一 投 资 目 标 在 本 金 安 全 和 足 够 流 动 性 的 前 提 下, 寻 求 货 币 资 产 稳 定 的 收 益 二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高 信 用 等 级 具 有 一 定 剩 余 到 期 期 限 的 债 券 央 行 票 据 回 购,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 现 金 ;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大 额 存 单 ; 剩 余 期 限 在 397 天 以 内 ( 含 397 天 ) 的 债 券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债 券 回 购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中 国 证 监 会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根 据 当 前 市 场 的 实 际 情 况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长 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组 合 配 置 比 例 范 围 为 : 央 行 票 据 :0 80%, 回 购 0 70%, 短 期 债 券 0 80%, 同 业 存 款 / 现 金 比 例 0 70% 三 投 资 策 略 1 一 级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研 究 ( 利 率 水 平 CPI 指 标 GDP 增 长 率 货 币 供 应 量 可 比 币 种 利 率 水 平 主 要 币 种 汇 率 水 平 等 ), 分 析 市 场 趋 势 和 政 府 政 策 变 化, 决 定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根 据 债 券 的 信 用 评 级 及 担 保 状 况, 决 定 组 合 的 信 用 风 险 级 别 根 据 当 前 市 场 的 实 际 情 况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长 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组 合 配 置 比 例 范 围 为 : 央 行 票 据 :0 80%, 回 购 0 70%, 短 期 债 券 0 80%, 同 业 存 款 / 现 金 比 例 0 70% 2 二 级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根 据 不 同 类 别 资 产 的 剩 余 期 限 结 构 流 动 性 指 标 ( 二 级 市 场 存 量 二 级 市 场 交 易 量 交 易 场 所 等 ) 收 益 率 水 平 ( 到 期 收 益 率 票 面 利 率 付 息 方 式 利 息 税 务 条 款 附 加 期 权 价 值

38 类 别 资 产 收 益 率 差 异 等 ) 市 场 偏 好 法 律 法 规 对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限 制 基 金 合 同 目 标 收 益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估 值 方 式 等 决 定 不 同 类 别 资 产 的 配 置 比 例 3 三 级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根 据 明 细 资 产 的 剩 余 期 限 资 信 等 级 流 动 性 指 标, 确 定 构 建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投 资 品 种 根 据 对 个 券 收 益 率 水 平 剩 余 期 限 流 动 性 状 况 的 权 衡, 参 照 收 益 目 标 确 定 个 券 投 资 品 种 与 投 资 数 量 四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税 后 银 行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或 者 市 场 上 有 更 加 适 合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在 不 损 害 投 资 者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投 资 目 标 投 资 方 向 和 投 资 策 略,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提 前 公 告 五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属 于 高 流 动 性 低 风 险 的 品 种, 其 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率 都 低 于 股 票 债 券 和 混 合 型 基 金 六 建 仓 期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七 禁 止 行 为 ( 一 )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以 下 金 融 工 具 : 1 股 票 ; 2 可 转 换 债 券 ; 3 剩 余 期 限 超 过 397 天 的 债 券 ; 4 信 用 等 级 在 AAA 级 以 下 的 企 业 债 券 ;

39 5 以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为 基 准 利 率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 6 中 国 证 监 会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禁 止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二 )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本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下 列 行 为 : 1 承 销 证 券 ; 2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但 是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或 者 债 券 ; 5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6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除 外 ); 7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8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三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遵 循 如 下 的 投 资 限 制 1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均 不 得 超 过 180 天 ; 2 投 资 于 同 一 公 司 发 行 的 短 期 企 业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3 存 放 在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存 放 在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4 除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外,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中,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均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因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致 使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20%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5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5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持 有 的 剩 余 期 限 小 于 397 天 但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9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摊

40 余 成 本 总 计 不 得 超 过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6 买 断 式 回 购 融 入 基 础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397 天 ; 7 中 国 证 监 会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规 定 的 其 他 比 例 限 制 八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的 计 算 方 法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 债 券 正 回 购 其 中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包 括 现 金 类 资 产 ( 含 银 行 存 款 清 算 备 付 金 交 易 保 证 金 证 券 清 算 款 买 断 式 回 购 履 约 金 )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大 额 存 单 剩 余 期 限 在 397 天 以 内 ( 含 397 天 ) 的 债 券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逆 回 购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回 购 债 券 中 国 证 监 会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包 括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正 回 购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返 售 债 券 等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附 息 债 券 成 本 包 括 债 券 的 面 值 和 折 溢 价 ; 贴 现 式 债 券 成 本 包 括 债 券 投 资 成 本 和 内 在 应 收 利 息 九 基 金 的 融 资 本 基 金 可 以 按 照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41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资 产 一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通 过 发 行 基 金 份 额 方 式 募 集 资 金, 并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等 交 易 所 形 成 的 各 类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其 构 成 主 要 有 : 1 银 行 存 款 及 其 应 计 利 息 ; 2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缴 纳 的 保 证 金 ; 3 应 收 证 券 交 易 清 算 款 ; 4 应 收 申 购 款 ; 5 债 券 投 资 及 其 估 值 调 整 和 应 计 利 息 ; 6 其 它 投 资 及 其 估 值 调 整 ; 7 其 它 资 产 等 二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构 成 主 要 有 :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所 支 付 的 款 项 ; 2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所 获 得 收 益 ( 亏 损 ); 3 以 前 年 度 实 现 的 尚 未 分 配 的 收 益 或 尚 未 弥 补 的 亏 损 三 基 金 资 产 的 账 户 本 基 金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开 立 基 金 专 用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以 及 证 券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的 资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资 产 账 户 独 立 四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管 和 处 分 本 基 金 资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人 的 资 产,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人 以 其 自 有 的 资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资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扣 押 或 其 它 权 利

42 非 因 基 金 财 产 本 身 承 担 的 债 务, 不 得 对 基 金 财 产 强 制 执 行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基 金 资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长 城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43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一 估 值 目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目 的 是 客 观 准 确 地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的 价 值 依 据 经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出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本 基 金 采 用 固 定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账 面 份 额 净 值 始 终 保 持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二 估 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三 估 值 方 法 本 基 金 按 以 下 方 式 进 行 估 值 : 1 本 基 金 估 值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即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按 实 际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在 其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摊 销,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本 基 金 不 采 用 市 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债 券 和 票 据 的 市 价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2 债 券 回 购 以 协 议 成 本 列 示, 按 协 议 商 定 利 率 在 实 际 持 有 期 内 逐 日 计 提 利 息 3 银 行 存 款 以 本 金 列 示, 按 银 行 实 际 协 议 利 率 逐 日 计 提 利 息 4 在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交 易 所 短 期 债 券 可 以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价 前, 本 基 金 暂 不 投 资 于 交 易 所 短 期 债 券 5 为 了 避 免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其 他 可 参 考 公 允 价 值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 偏 离, 消 除 或 减 少 因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背 离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的 稀 释 或 其 他 不 公 平 的 结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一 估 值 日 计 算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摊 余 成 本 与 其 他 可 参 考 公 允 价 值 指 标 之 间 的 偏 离 程 度, 并 定 期 测 试 其 他 可 参 考 公 允 价 值 指 标 确 定 方 法 的 有 效 性 当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其 他 可 参 考 公 允 价 值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偏 离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0% 时,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发 生 了 其 他 的 重 大 偏 离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进 行 调 整, 使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更 能 公 允 地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确 保 以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不 会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实 质 性 的 损 害 6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规 定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在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议 后, 按 最 能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的 方 法 计 价 即 使 存 在 上 述 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若 采 用 上 述 1 4 规 定 的 方 法 为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了 计 价, 仍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计 价 方 法 7 有 新 增 事 项, 按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估 值 四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一 切 有 价 证 券 等 资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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