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任城区喻屯镇第二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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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洸 府 河 ( 太 白 楼 路 - 济 邹 路 南 橡 胶 坝 ) 景 观 带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档 案 编 号 :SZ-2016-SJ-004 招 标 人 : 济 宁 市 政 府 投 资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中 心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济 宁 大 嘉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二 0 一 六 年 七 月 1

2 目 录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3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5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25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29 第 五 章 设 计 服 务 内 容 及 技 术 要 求 72 第 六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76 2

3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洸 府 河 ( 太 白 楼 路 - 济 邹 路 南 橡 胶 坝 ) 景 观 带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项 目 招 标 经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现 对 其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择 优 选 定 设 计 单 位, 有 关 事 宜 公 告 如 下 : 一 项 目 基 本 信 息 1 档 案 编 号 :SZ-2016-SJ 工 程 名 称 : 洸 府 河 ( 太 白 楼 路 - 济 邹 路 南 橡 胶 坝 ) 景 观 带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项 目 3 标 段 划 分 : 一 个 标 段 4 工 程 概 况 : 本 项 目 为 洸 府 河 ( 太 白 楼 路 - 济 邹 路 南 橡 胶 坝 ) 景 观 带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项 目, 项 目 位 于 洸 府 河 太 白 楼 路 至 济 邹 路 南 橡 胶 坝 段 对 河 道 两 岸 进 行 景 观 绿 化 提 升, 河 道 长 约 2600 米, 地 块 面 积 约 平 方 米, 水 面 面 积 约 平 方 米 主 要 建 设 内 容 包 括 城 市 海 绵 系 统 工 程 双 侧 堤 顶 路 ( 各 宽 约 7 米 ) 建 设 工 程 景 观 及 游 步 道 铺 装 工 程 配 套 建 设 给 排 水 及 电 气 工 程 等 具 体 详 见 测 绘 图 纸 设 计 服 务 内 容 及 技 术 要 求 5 招 标 范 围 : 本 次 招 标 范 围 为 方 案 设 计 扩 大 初 步 设 计 及 施 工 图 设 计, 以 及 通 过 相 关 部 门 的 审 核 时 而 进 行 的 修 改, 项 目 范 围 内 景 观 道 路 电 气 给 排 水 等 施 工 内 容 后 续 阶 段 的 全 过 程 咨 询 服 务 6 招 标 人 : 济 宁 市 政 府 投 资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中 心 联 系 地 址 : 济 宁 市 洸 河 路 74 号 联 系 人 : 孙 主 任 联 系 电 话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济 宁 大 嘉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地 址 : 济 宁 市 建 设 路 133 号 建 筑 设 计 大 厦 17 楼 联 系 人 : 马 红 云 联 系 电 话 : 资 金 来 源 : 财 政 拨 款 二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1 具 备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 2 具 有 工 程 设 计 综 合 资 质 甲 级 或 风 景 园 林 工 程 设 计 专 项 甲 级 资 质 ( 具 有 风 景 园 林 工 程 设 计 专 项 甲 级 资 质 的 企 业 还 需 具 备 市 政 行 业 ( 道 路 工 程 排 水 工 程 ) 专 业 乙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 各 投 标 单 位 在 业 绩 人 员 设 备 资 金 等 方 面 具 有 相 应 的 能 力 ; 3 具 备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 4 未 被 暂 停 或 取 消 济 宁 市 范 围 内 招 标 项 目 的 投 标 资 格 ; 5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 3

4 6 资 格 审 查 方 式 : 资 格 后 审 7 投 标 人 须 已 通 过 山 东 省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与 诚 信 信 息 一 体 化 平 台 注 册 验 证 报 送 企 业 基 本 信 息 三 报 名 和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时 间 及 方 式 1 报 名 时 间 :2016 年 7 月 22 日 2016 年 7 月 29 日 2 报 名 方 式 : 网 上 报 名 3 招 标 文 件 获 取 方 式 : 网 上 下 载 ( 4 网 络 操 作 咨 询 电 话 ( 电 子 信 息 部 ): 企 业 信 息 注 册 咨 询 电 话 : 四 发 布 公 告 的 媒 介 本 次 招 标 公 告 在 中 国 采 购 与 招 标 网 山 东 省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信 息 网 济 宁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网 济 宁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上 发 布 五 重 要 说 明 各 投 标 企 业 在 网 上 报 名 前 须 办 理 企 业 网 上 注 册 手 续, 具 体 程 序 详 见 济 宁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建 设 工 程 类 企 业 注 册 流 程 招 标 文 件 一 经 在 济 宁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 发 布, 视 作 已 发 放 给 所 有 投 标 人 ( 发 布 时 间 即 为 发 出 招 标 文 件 的 时 间 ), 各 投 标 人 应 随 时 关 注 报 名 项 目 信 息 并 及 时 在 济 宁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下 载 电 子 版 招 标 文 件 否 则 所 造 成 的 一 切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自 负 请 各 投 标 人 关 注 本 公 告 下 方 的 招 标 文 件 下 载 起 止 时 间,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及 时 下 载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下 载 后 才 可 获 取 投 标 保 证 金 交 纳 账 号 二 〇 一 六 年 七 月 二 十 二 日 4

5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招 标 人 名 称 : 济 宁 市 政 府 投 资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中 心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济 宁 大 嘉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联 系 地 址 : 济 宁 市 建 设 路 133 号 建 筑 设 计 大 厦 17 楼 联 系 人 : 马 红 云 联 系 电 话 : 电 子 邮 件 :djzx4012@163.com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档 案 编 号 和 标 段 划 分 项 目 名 称 : 洸 府 河 ( 太 白 楼 路 - 济 邹 路 南 橡 胶 坝 ) 景 观 带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项 目 档 案 编 号 :SZ-2016-SJ-004 标 段 划 分 : 一 个 标 段 本 项 目 为 洸 府 河 ( 太 白 楼 路 - 济 邹 路 南 橡 胶 坝 ) 景 观 带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项 目, 项 目 位 于 洸 府 河 太 白 楼 路 至 济 邹 路 南 橡 胶 坝 段 对 河 道 两 岸 进 行 景 观 绿 化 工 程 概 况 提 升, 河 道 长 约 2600 米, 地 块 面 积 约 平 方 米, 水 面 面 积 约 平 方 米 主 要 建 设 内 容 包 括 城 市 海 绵 系 统 工 程 双 侧 堤 顶 路 ( 各 宽 约 7 米 ) 建 设 工 程 景 观 及 游 步 道 铺 装 工 程 配 套 建 设 给 排 水 及 电 气 工 程 等 具 体 详 见 测 绘 图 纸 设 计 服 务 内 容 及 技 术 要 求 建 设 地 点 洸 府 河 太 白 楼 路 至 济 邹 路 南 橡 胶 坝 段 资 金 来 源 财 政 拨 款 招 标 方 式 公 开 招 标 招 标 控 制 价 招 标 控 制 价 : 人 民 币 万 元 投 标 人 报 价 不 得 超 过 招 标 控 制 价, 否 则 将 否 决 其 投 标 本 次 招 标 范 围 为 洸 府 河 ( 太 白 楼 路 - 济 邹 路 南 橡 胶 坝 ) 景 观 带 建 设 工 程 ( 包 括 城 市 海 绵 系 统 工 程 双 侧 堤 顶 路 景 观 及 游 步 道 铺 装 工 程, 配 套 建 设 给 招 标 范 围 排 水 及 电 气 工 程 等 ) 的 方 案 设 计 扩 大 初 步 设 计 及 施 工 图 设 计, 以 及 通 过 相 关 部 门 的 审 核 时 而 进 行 的 修 改, 项 目 范 围 内 景 观 道 路 电 气 给 排 水 等 施 工 内 容 后 续 阶 段 的 全 过 程 咨 询 服 务 5

6 1 方 案 设 计 周 期 为 10 日 历 天 2 方 案 确 定 后 扩 大 初 步 设 计 周 期 为 15 日 历 天 设 计 周 期 3 扩 大 初 步 设 计 方 案 审 查 通 过 后 施 工 图 设 计 周 期 为 20 日 历 天 ( 按 照 国 家 建 设 性 质 主 管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需 要 进 行 初 步 设 计 的 项 目 方 案 确 定 后 直 接 进 入 施 工 图 设 计, 施 工 图 设 计 周 期 不 变 ) 4 施 工 图 审 查 意 见 的 修 改 时 间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5 日 历 天 质 量 要 求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设 计 规 范, 设 计 文 件 优 化 细 化 需 通 过 有 关 部 门 的 审 核 通 过 安 全 要 求 符 合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相 关 规 定 1 具 备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 2 具 有 工 程 设 计 综 合 资 质 甲 级 或 风 景 园 林 工 程 设 计 专 项 甲 级 资 质 ( 具 有 风 景 园 林 工 程 设 计 专 项 甲 级 资 质 的 企 业 还 需 具 备 市 政 行 业 ( 道 路 工 程 排 水 工 程 ) 专 业 乙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 各 投 标 单 位 在 业 绩 人 员 设 备 资 金 投 标 人 资 质 条 件 能 力 和 信 誉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等 方 面 具 有 相 应 的 能 力 ; 3 具 备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 4 未 被 暂 停 或 取 消 济 宁 市 范 围 内 招 标 项 目 的 投 标 资 格 ; 5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 6 资 格 审 查 方 式 : 资 格 后 审 7 投 标 人 须 已 通 过 山 东 省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与 诚 信 信 息 一 体 化 平 台 注 册 验 证 报 送 企 业 基 本 信 息 不 接 受 踏 勘 现 场 不 统 一 组 织 踏 勘 现 场, 投 标 人 可 根 据 需 要 自 行 到 项 目 现 场 进 行 踏 勘 1.10 投 标 预 备 会 不 召 开 1.11 分 包 不 允 许 分 包 1.12 偏 离 不 允 许 招 标 文 件 在 济 宁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 上 发 布 投 2 招 标 文 件 的 发 布 标 企 业 登 录 后, 查 看 本 单 位 正 在 投 标 的 项 目 栏 目, 下 载 对 应 项 目 的 电 子 招 标 文 件 等 其 他 文 件 6

7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材 料 投 标 人 要 求 澄 清 招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招 标 人 澄 清 或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的 时 间 及 方 式 招 标 文 件 一 经 在 济 宁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 发 布, 视 作 已 发 放 给 所 有 投 标 人 ( 发 布 时 间 即 为 发 出 招 标 文 件 的 时 间 ), 各 投 标 人 应 随 时 关 注 报 名 项 目 信 息 并 及 时 在 济 宁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下 载 电 子 版 招 标 文 件 否 则 所 造 成 的 一 切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自 负 本 次 招 标 文 件 费 用 300 元,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同 时 缴 纳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答 疑 补 充 文 件 等 2016 年 7 月 31 日 24 时 前, 通 过 济 宁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 提 出 2016 年 8 月 1 日 24 时 前, 通 过 济 宁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 发 布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或 修 改 文 件 一 经 在 济 宁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 发 布, 视 作 已 发 放 给 所 有 投 标 人, 各 投 标 人 应 随 时 关 注 报 名 项 目 信 息, 及 时 登 陆 济 宁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下 载 相 关 文 件, 否 则 所 造 成 的 一 切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自 负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8 月 16 日 9 时 00 分 构 成 投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材 料 / 报 价 方 式 设 计 费 总 价 投 标 有 效 期 90 日 历 天 ( 自 投 标 截 止 之 日 起 )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金 额 : 人 民 币 元 整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形 式 : 投 标 人 必 须 采 取 电 汇 或 网 上 银 行 的 方 式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必 须 从 投 标 人 在 济 宁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服 务 中 心 备 案 的 基 本 账 户 转 出, 不 得 以 一 般 账 户 或 分 支 机 构 等 其 他 名 义 的 账 户 提 交, 否 则, 其 投 标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被 拒 绝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截 止 时 间 ( 以 到 中 心 账 户 时 间 为 准 ):2016 年 8 月 16 日 9 时 00 分 前 户 名 : 济 宁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服 务 中 心 开 户 银 行 : 济 宁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运 河 支 行 账 号 : 网 上 投 标 系 统 自 动 生 成 的 账 号 7

8 3.5.2 近 年 财 务 状 况 的 年 份 要 求 网 上 投 标 系 统 保 证 金 界 面 登 陆 方 式 :> 登 陆 > 我 的 投 标 > 投 标 保 证 金 咨 询 电 话 : ( 财 务 ) ( 技 术 ) 请 各 投 标 人 注 意 : 1 各 银 行 办 理 业 务 及 投 标 保 证 金 划 转 到 账 需 要 一 定 时 间, 望 各 投 标 人 尽 早 到 银 行 办 理 汇 款 或 通 过 网 上 银 行 进 行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交 纳 时 间 以 到 中 心 账 户 时 间 为 准 建 议 大 额 资 金 ( 五 万 元 以 上 ) 在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截 止 时 间 1 个 工 作 日 前 进 行 汇 款, 小 额 资 金 ( 五 万 元 以 下 ) 在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截 止 时 间 3 个 工 作 日 前 进 行 汇 款 或 办 理 加 急 汇 款 2 请 各 投 标 人 将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银 行 凭 证 和 网 上 投 标 系 统 自 动 生 成 的 保 证 金 账 号 妥 善 保 管, 以 备 应 急 使 用 指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近 年 完 成 的 类 似 项 目 的 年 份 要 求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今 近 年 发 生 的 诉 讼 及 仲 裁 情 况 的 年 份 要 求 是 否 允 许 递 交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今 不 允 许 签 字 或 盖 章 要 求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第 六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要 求 进 行 签 字 或 盖 章, 否 则,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否 决 其 投 标 投 标 文 件 ( 含 方 案 设 计 文 件 ): 正 本 壹 份, 副 本 叁 份 投 标 文 件 份 数 注 : 待 中 标 后, 中 标 人 在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前 按 照 招 标 人 要 求 的 份 数 提 供 纸 纸 质 投 标 文 件 装 订 要 求 质 版 的 投 标 文 件 1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与 副 本 应 分 别 装 订 成 册 2 投 标 文 件 每 册 均 须 采 用 胶 装 方 式 在 左 侧 装 订, 装 订 须 牢 固 不 易 拆 散 和 换 页, 不 得 采 用 活 页 方 式 装 订 3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和 副 本 的 封 面 上 应 清 楚 地 标 记 正 本 或 副 本 的 字 样 ; 正 本 和 副 本 如 有 不 一 致 之 处, 以 正 本 为 准 4 方 案 设 计 文 件 (A3 格 式 ) 单 独 装 订 密 封 8

9 5 未 按 照 上 述 要 求 装 订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否 决 其 投 标 1 本 项 目 使 用 计 算 机 辅 助 评 标 2 为 保 证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的 法 律 效 力 和 数 据 的 准 确 性, 使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能 够 顺 利 导 入 计 算 机 辅 助 评 标 系 统, 投 标 人 须 使 用 建 设 工 程 电 子 化 运 行 管 理 系 统 的 标 书 编 制 软 件 ( 投 标 人 在 办 理 企 业 网 上 注 册 手 续 时 领 取 ) 编 制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 投 标 人 须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将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加 密 上 传 到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电 子 运 行 管 理 系 统 ; 开 标 时 投 标 人 需 对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现 场 解 密, 因 投 标 人 自 身 原 因 导 致 其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无 法 解 密, 其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3 投 标 人 所 上 传 的 电 子 版 投 标 文 件 与 纸 质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保 持 一 致, 如 不 一 致, 以 电 子 版 投 标 文 件 为 准 密 封 及 密 封 套 标 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时 间 地 点 是 否 退 还 投 标 文 件 4 请 各 投 标 人 按 照 电 子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投 标 文 件 组 成 设 置, 按 节 点 分 别 导 入 相 应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生 成 正 式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并 上 传 因 投 标 人 不 按 设 置 的 节 点 上 传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导 致 评 标 委 员 会 无 法 正 常 评 审 的, 相 应 部 分 不 予 计 分 5 网 络 操 作 咨 询 电 话 ( 电 子 信 息 部 ): 注 : 使 用 电 子 签 名 认 证 证 书 加 密 上 传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在 开 标 时 应 随 身 携 带 其 电 子 签 名 认 证 证 书 ( 请 勿 密 封 ) 的, 投 标 人 在 开 标 时 应 随 身 携 带 其 电 子 签 名 认 证 证 书 ( 请 勿 密 封 ) 1 投 标 文 件 应 密 封 包 装 2 密 封 套 应 标 注 项 目 名 称 投 标 人 名 称, 密 封 套 封 口 处 应 加 盖 投 标 单 位 公 章 3 未 按 照 上 述 要 求 密 封 及 在 密 封 套 标 注 的, 其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时 间 :2016 年 8 月 16 日 9 时 00 分 前 地 点 : 济 宁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服 务 中 心 ( 济 宁 市 建 设 路 13 号 原 师 专 院 内 5 号 楼 ) 否 开 标 时 间 :2016 年 8 月 16 日 9 时 00 分 5.1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开 标 地 点 : 济 宁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服 务 中 心 ( 济 宁 市 建 设 路 13 号 原 师 专 院 内 5 号 楼 ) 9

10 投 标 人 应 通 过 招 标 投 标 电 子 运 行 管 理 系 统 按 照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填 写 电 电 子 唱 标 子 唱 标 单, 电 子 唱 标 单 和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有 关 内 容 应 当 一 致, 不 一 致 的 以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为 准 1 投 标 人 应 将 需 要 评 标 委 员 会 验 证 的 相 关 证 件 资 料 ( 包 括 营 业 执 照, 资 质 证 书, 企 业 信 誉 业 绩 获 奖 证 书, 项 目 班 子 人 员 的 资 格 证 件 及 证 明 为 本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的 材 料 ( 聘 用 合 同 原 件 社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2016 年 1 月 年 6 月 在 本 单 位 缴 纳 的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证 明 原 件 ) 等 原 件 ) 密 封 包 装, 投 标 人 证 件 及 业 绩 的 提 交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一 并 提 交,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后 不 予 接 受 并 填 写 投 标 企 业 证 件 资 料 一 览 表 ( 格 式 参 照 第 六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在 提 交 上 述 证 件 资 料 时 一 并 提 交 注 : 其 中 营 业 执 照 原 件 资 质 证 书 原 件, 未 提 供 或 者 提 供 不 全 的, 评 标 委 5.2 员 会 将 否 决 其 投 标 2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所 有 证 件 均 应 真 实 有 效, 如 有 虚 假,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否 决 其 投 标 并 按 相 关 规 定 计 入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库 1 按 本 须 知 第 5.1 款 的 规 定,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和 拟 选 派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按 时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2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的, 需 提 交 其 身 份 证 原 件 ; 委 托 代 理 人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的, 需 提 交 其 身 份 证 原 件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 拟 选 派 项 目 负 开 标 时 投 标 人 需 要 携 带 的 证 件 责 人 须 提 交 其 身 份 证 原 件 未 按 规 定 提 交 证 件 的 投 标 人, 其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注 :(1) 身 份 证 原 件 和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1 份 ) 应 随 身 携 带 ( 请 勿 密 封 ), 在 开 标 时 提 交 给 招 标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代 理 机 构 ; (2) 如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中 有 相 关 要 求, 授 权 委 托 书 还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装 订 到 投 标 文 件 一 份 评 标 方 法 综 合 评 估 法 履 约 担 保 无 10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设 计 方 案 技 术 标 10.1 是 否 采 用 暗 标 评 审 方 式 不 采 用 10

11 10.2 付 款 方 式 施 工 图 审 查 通 过 后 支 付 至 合 同 总 价 的 90%, 余 款 于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一 次 性 无 息 付 清 投 标 单 位 应 按 照 第 六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中 投 标 函 格 式, 完 整 填 写 投 10.3 投 标 函 标 报 价 等 内 容 如 因 填 写 内 容 不 完 整, 导 致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无 法 评 审 的, 后 果 自 负 在 任 何 评 标 环 节 中, 需 评 标 委 员 会 就 某 项 定 性 的 评 审 结 论 做 出 表 决 的,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全 体 成 员 按 照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以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表 决 投 标 人 认 为 招 标 文 件 中 有 限 制 排 斥 投 标 人 情 形 的, 应 当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0 日 前 向 招 标 人 书 面 提 出,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出 异 议 的, 视 为 对 招 标 文 件 无 异 议 因 不 可 抗 力 网 络 入 侵 等 非 可 控 因 素, 导 致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电 子 运 行 管 理 系 统 不 能 正 常 运 行 的, 经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济 宁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服 务 10.6 备 注 中 心 同 意, 本 项 目 开 标 评 标 活 动 可 以 改 用 人 工 方 式 进 行 投 标 文 件 以 投 标 人 递 交 的 纸 质 投 标 文 件 为 准 投 标 人 请 提 供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银 行 凭 证 和 网 上 投 标 系 统 自 动 生 成 的 保 证 金 账 号, 以 便 招 标 人 查 询 保 证 金 到 账 情 况 11

12 投 标 人 须 知 正 文 部 分 1. 总 则 1.1 项 目 概 况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本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现 采 用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对 该 项 目 设 计 进 行 招 标 ; 本 项 目 招 标 人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本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本 项 目 名 称 招 标 编 号 和 标 段 划 分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本 项 目 工 程 概 况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本 项 目 建 设 地 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 资 金 来 源 招 标 方 式 本 项 目 资 金 来 源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本 项 目 招 标 方 式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本 项 目 招 标 控 制 价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1.3 招 标 范 围 设 计 周 期 质 量 和 安 全 要 求 本 项 目 招 标 范 围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本 项 目 设 计 周 期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本 项 目 质 量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本 项 目 安 全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4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承 担 本 工 程 设 计 的 资 质 条 件 能 力 和 信 誉, 具 体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投 标 人 不 得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否 则,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否 决 其 投 标 : 为 招 标 人 不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附 属 机 构 ( 单 位 ); 为 本 项 目 前 期 提 供 设 计 或 咨 询 服 务 的, 但 设 计 施 工 总 承 包 的 除 外 ; 为 本 项 目 的 代 建 人 ; 为 本 项 目 提 供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的 ; 与 本 项 目 的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为 同 一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 与 本 项 目 的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控 股 或 参 股 的 ; 12

13 与 本 项 目 的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任 职 或 工 作 的 ; 被 责 令 停 业 的 ; 被 暂 停 或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的 ; 财 产 被 接 管 或 冻 结 的 ; 在 最 近 三 年 内 有 骗 取 中 标 或 严 重 违 约 或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的 1.5 费 用 承 担 投 标 人 准 备 和 参 加 投 标 活 动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交 易 服 务 费 :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前, 依 据 鲁 价 费 发 [2001]243 号 文 件 规 定 交 纳 交 易 服 务 费 代 理 服 务 费 : 按 照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员 会 发 改 价 格 号 文 件, 执 行 市 场 调 节 价 招 标 代 理 费 为 :16000 元 人 民 币 1.6 保 密 参 与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各 方 应 对 招 标 文 件 和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商 业 和 技 术 等 秘 密 保 密, 违 者 应 对 由 此 造 成 的 后 果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1.7 语 言 文 字 除 专 用 术 语 外, 与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的 语 言 均 使 用 简 体 中 文 必 要 时 专 用 术 语 应 附 有 简 体 中 文 注 释 1.8 计 量 单 位 所 有 计 量 均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1.9 踏 勘 现 场 不 统 一 组 织 踏 勘 现 场, 投 标 人 可 根 据 需 要 自 行 到 项 目 现 场 进 行 踏 勘 投 标 人 踏 勘 现 场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招 标 人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介 绍 的 工 程 场 地 和 相 关 的 周 边 环 境 情 况, 供 投 标 人 在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时 参 考, 招 标 人 不 对 投 标 人 据 此 作 出 的 判 断 和 决 策 负 责 1.10 投 标 预 备 会 不 召 开 1.11 分 包 不 允 许 违 法 分 包 1.12 偏 离 不 允 许 13

14 2. 招 标 文 件 2.1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本 次 招 标 项 目 的 招 标 文 件 包 含 以 下 部 分 : (1) 招 标 公 告 ; (2) 投 标 人 须 知 ; (3) 评 分 办 法 ; (4)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 (5)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6)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本 招 标 文 件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是 招 标 文 件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投 标 人 必 须 仔 细 阅 读 并 充 分 理 解 投 标 人 一 旦 中 标, 必 须 按 照 本 招 标 文 件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已 约 定 的 内 容 和 格 式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招 标 文 件 将 通 过 济 宁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 进 行 发 放, 具 体 详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对 招 标 文 件 所 作 的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文 件, 同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其 相 互 之 间 发 生 矛 盾 时, 以 最 后 发 出 的 文 件 为 准 2.2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投 标 人 应 仔 细 阅 读 和 检 查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如 发 现 缺 页 或 附 件 不 全, 应 及 时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以 便 补 齐 投 标 人 若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疑 问 的, 应 按 照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投 标 人 提 出 疑 问 的 时 间 及 方 式 条 款 的 规 定 提 出 问 题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将 通 过 济 宁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 予 以 发 布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的 内 容 可 能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将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5 天 前 发 出, 不 足 15 天 的 相 应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一 经 在 济 宁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 发 布, 视 作 已 发 放 给 所 有 投 标 人 ( 发 布 时 间 即 为 送 达 投 标 人 的 时 间 ), 各 投 标 人 应 随 时 关 注 投 标 项 目 信 息 并 及 时 在 济 宁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下 载 相 关 资 料, 否 则 所 造 成 的 一 切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自 负 2.3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招 标 人 可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并 通 过 济 宁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 予 以 发 布 招 标 文 件 修 改 的 内 容 可 能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将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15 日 前 予 以 发 布, 不 足 15 天 的 相 应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一 经 在 济 宁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 发 布, 视 作 已 发 放 给 所 有 投 标 人 ( 发 布 时 间 即 为 送 达 投 标 人 的 时 间 ) 各 投 标 人 应 随 时 关 注 投 标 项 目 信 息 并 及 时 在 济 宁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下 载 相 关 资 料, 否 则 所 造 成 的 一 切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自 负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或 修 改 均 以 济 宁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 发 布 的 内 容 为 准 当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等 在 同 一 内 容 的 表 述 不 一 致 时, 以 济 宁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14

15 ( 最 后 发 布 的 内 容 为 准 3. 投 标 文 件 3.1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投 标 文 件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1) 投 标 函 及 投 标 函 附 录 ; (2)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或 附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3) 设 计 费 报 价 明 细 表 ; (4) 项 目 组 人 员 组 成 ; (5) 设 计 大 纲 ; (6) 资 格 审 查 材 料 ; (7) 其 他 材 料 3.2 投 标 报 价 本 项 目 为 固 定 总 价 合 同 投 标 报 价 应 根 据 国 家 及 济 宁 市 有 关 规 定, 依 据 本 单 位 具 体 情 况 编 制, 应 包 括 为 完 成 招 标 要 求 而 发 生 的 全 部 费 用, 主 要 包 括 本 项 目 的 方 案 设 计 扩 大 初 步 设 计 施 工 图 设 计 及 确 保 通 过 相 关 部 门 审 批 而 进 行 的 修 改, 施 工 图 审 查 费, 施 工 阶 段 的 设 计 变 更 设 计 服 务 以 及 为 施 工 阶 段 提 供 相 关 咨 询 服 务 及 合 同 明 示 或 暗 示 的 所 有 责 任 义 务 风 险 及 政 策 性 文 件 规 定 的 各 项 应 有 费 用 投 标 报 价 应 包 含 完 成 设 计 工 作 及 后 期 服 务 等 工 作 内 容 所 需 的 所 有 费 用, 设 计 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人 工 费 材 料 费 机 械 设 备 费 设 计 费 施 工 图 审 查 费 配 合 费 本 合 同 约 定 数 量 的 文 本 文 件 的 印 刷 / 复 印 装 订 费 提 供 电 子 文 本 的 费 用 通 讯 费 施 工 现 场 服 务 费 质 保 期 服 务 费 保 险 税 费 招 标 代 理 费 等 设 计 人 履 行 本 合 同 项 下 全 部 义 务 以 及 提 供 全 部 设 计 成 果 并 经 发 包 人 确 认 所 需 的 全 部 费 用, 除 本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发 包 人 无 须 再 向 设 计 人 支 付 任 何 其 他 费 用 投 标 单 位 无 论 何 种 原 因 造 成 报 价 的 项 价 等 的 遗 漏, 其 风 险 自 担, 一 旦 发 生 不 作 为 调 价 依 据 投 标 人 应 分 解 说 明 设 计 费 报 价 的 构 成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应 是 完 成 合 同 条 款 上 所 列 招 标 范 围 的 全 部,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予 以 重 复, 作 为 投 标 人 计 算 单 价 或 总 价 的 依 据 除 非 招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予 以 修 改, 投 标 人 应 按 本 招 标 文 件 及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技 术 资 料 自 行 踏 勘 现 场 后 进 行 报 价 任 何 有 选 择 的 报 价 将 不 予 接 受 其 他 说 明 : 因 本 项 目 中 标 后 施 工 图 纸 设 计 等 阶 段 需 要 经 过 多 次 修 改 调 整, 设 计 成 果 交 付 后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也 会 因 需 要 求 中 标 人 及 时 提 供 变 更 设 计, 投 标 人 需 充 分 考 虑 这 方 面 的 因 素 并 积 极 配 合 招 标 人 对 图 纸 进 行 设 计 变 更 如 有 设 计 变 更, 投 标 人 不 再 收 取 投 标 报 价 外 的 任 何 费 用, 对 此 投 标 人 须 做 出 书 面 承 诺, 否 则 投 标 无 效, 书 面 承 诺 需 附 投 标 文 件 中 并 加 盖 投 标 单 位 公 章 15

16 图 纸 应 符 合 最 新 版 本 的 国 际 和 国 家 标 准 规 范, 并 提 供 所 采 用 的 国 际 和 国 家 标 准 规 范 以 及 所 采 用 版 本 的 有 关 技 术 资 料 并 达 到 施 工 要 求 还 须 遵 循 有 关 行 业 的 相 应 标 准 在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若 上 述 标 准 或 规 范 有 修 改 或 重 新 颁 布, 应 遵 照 执 行 若 本 招 标 文 件 中 出 现 的 要 求 前 后 有 差 异 时, 以 较 高 标 准 或 对 招 标 人 有 利 的 要 求 为 准 各 投 标 人 如 有 实 质 性 的 建 议 和 优 惠, 请 详 细 说 明 所 有 已 递 交 的 设 计 方 案 成 果 的 知 识 产 权 和 使 用 权 均 归 招 标 人 所 有, 且 所 有 投 标 人 已 递 交 的 资 料 ( 含 设 计 图 纸 ) 等 均 不 退 还 3.3 投 标 有 效 期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投 标 人 不 得 要 求 撤 销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出 现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招 标 人 将 通 过 济 宁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 通 知 所 有 投 标 人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投 标 人 同 意 延 长 的, 应 相 应 延 长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但 不 得 要 求 修 改 或 撤 销 其 投 标 文 件 ; 投 标 人 拒 绝 延 长 的, 其 投 标 失 效, 但 投 标 人 有 权 收 回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3.4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人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金 额 形 式, 在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人 不 按 本 章 第 项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将 否 决 其 投 标 招 标 人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投 标 保 证 金 退 还 至 未 中 标 人 基 本 账 户 ; 招 标 人 与 中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并 经 济 宁 市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服 务 中 心 济 宁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服 务 中 心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投 标 保 证 金 退 还 至 中 标 人 基 本 账 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 (1) 投 标 人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销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 (2) 中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与 招 标 人 订 立 合 同,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附 加 条 件 ; (3) 法 律 法 规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3.5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应 附 投 标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等 材 料 的 复 印 件 近 年 财 务 状 况 表 应 附 经 合 法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或 审 计 机 构 审 计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包 括 资 产 负 债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利 润 表 和 财 务 情 况 说 明 书 的 复 印 件, 具 体 年 份 要 求 详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近 年 完 成 的 类 似 项 目 情 况 表 应 附 合 同 协 议 书 复 印 件 具 体 年 份 要 求 详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每 张 表 格 只 填 写 一 个 项 目, 并 标 明 序 号 正 在 设 计 和 新 承 接 的 项 目 情 况 表 应 附 合 同 协 议 书 复 印 件 每 张 表 格 只 填 写 一 个 项 目, 并 标 明 序 号 16

17 3.5.5 近 年 发 生 的 诉 讼 及 仲 裁 情 况 应 说 明 相 关 情 况, 并 附 法 院 或 仲 裁 机 构 作 出 的 判 决 裁 决 等 有 关 法 律 文 书 复 印 件, 具 体 年 份 要 求 详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6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投 标 人 对 本 工 程 只 能 有 一 个 投 标 方 案, 招 标 人 不 接 受 投 标 人 的 备 选 方 案 3.7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第 六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进 行 编 写, 如 有 必 要, 可 以 增 加 附 页,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其 中, 投 标 函 附 录 在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可 以 提 出 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更 有 利 于 招 标 人 的 承 诺 投 标 文 件 应 当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关 设 计 周 期 投 标 有 效 期 质 量 要 求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招 标 范 围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作 出 响 应 投 标 文 件 应 用 不 褪 色 的 材 料 书 写 或 打 印, 并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并 盖 单 位 章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投 标 文 件 应 尽 量 避 免 涂 改 行 间 插 字 或 删 除 如 果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改 动 之 处 应 加 盖 单 位 章 并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确 认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具 体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壹 份, 副 本 份 数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与 副 本 应 分 别 装 订 成 册, 并 编 制 目 录, 具 体 装 订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本 项 目 采 用 计 算 机 辅 助 评 标, 投 标 人 应 同 时 编 制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的 相 关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4. 投 标 4.1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详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4.2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投 标 人 应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纸 质 投 标 文 件 并 上 传 电 子 版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递 交 纸 质 投 标 文 件 的 地 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投 标 人 所 递 交 的 纸 质 和 电 子 版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退 还 招 标 人 收 到 纸 质 投 标 文 件 后, 向 投 标 人 出 具 签 收 凭 证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纸 质 投 标 文 件 或 逾 期 上 传 的 电 子 版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17

18 4.3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与 撤 回 在 本 章 第 项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投 标 人 可 以 修 改 或 撤 回 已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但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投 标 人 修 改 或 撤 回 已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书 面 通 知 应 按 照 本 章 第 项 的 要 求 签 字 或 盖 章 招 标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向 投 标 人 出 具 签 收 凭 证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修 改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照 本 章 第 3 条 第 4 条 规 定 进 行 编 制 密 封 标 记 和 递 交, 并 标 明 修 改 字 样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以 最 后 上 传 的 为 准 5. 开 标 5.1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招 标 人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开 标 时 间 ) 和 地 点 公 开 开 标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和 拟 选 派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准 时 参 加,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和 拟 选 派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未 按 时 参 加 开 标 会 的, 其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5.2 开 标 程 序 主 持 人 按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开 标 : (1) 宣 布 开 标 纪 律 (2) 解 密 网 上 投 标 报 名 和 保 证 金 交 纳 信 息 (3) 招 标 人 确 认 投 标 人 相 关 人 员 是 否 到 场 (4) 投 标 人 代 表 相 互 检 查 纸 质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情 况, 并 签 字 确 认 (5) 现 场 解 密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和 电 子 唱 标 由 投 标 人 在 开 标 现 场 对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解 密 ( 因 投 标 人 自 身 原 因 导 致 其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无 法 解 密, 其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 并 进 行 电 子 唱 标 电 子 唱 标 的 具 体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6) 签 字 确 认 开 标 记 录 由 招 标 人 投 标 人 监 标 人 记 录 人 等 相 关 人 员 在 开 标 记 录 上 签 字 确 认 (7) 开 标 结 束 6. 评 标 评 标 按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 (1) 组 建 评 标 委 员 会 ; (2) 评 标 准 备 工 作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熟 悉 招 标 文 件 等 相 关 文 件 资 料 ; (3) 初 步 评 审 ; (4) 详 细 评 审 ; 18

19 (5)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 评 标 活 动 遵 循 公 平 公 正 科 学 和 择 优 的 原 则 6.1 组 建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招 标 人 依 法 组 建, 一 般 由 招 标 人 的 代 表 和 有 关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 评 标 委 员 会 中 招 标 人 的 代 表 应 当 具 备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的 评 标 专 家 条 件 无 符 合 条 件 人 选 的, 从 评 标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工 程 所 需 评 标 专 家, 应 当 从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组 建 的 评 标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使 用 国 有 资 金 工 程 项 目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可 以 全 部 从 评 标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评 标 委 员 会 中, 通 过 随 机 抽 取 的 评 标 专 家, 来 自 同 一 单 位 的 不 得 超 过 两 人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名 单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前 应 当 保 密 随 机 抽 取 评 标 专 家 应 当 使 用 省 建 设 工 程 评 标 专 家 管 理 软 件 系 统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回 避 : (1) 招 标 人 或 投 标 人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近 亲 属 ; (2)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的 人 员 : (3) 与 投 标 人 有 经 济 利 益 关 系, 可 能 影 响 对 投 标 公 正 评 审 的 ; (4) 曾 因 在 招 标 评 标 以 及 其 他 与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活 动 中 从 事 违 法 行 为 而 受 过 行 政 处 罚 或 刑 事 处 罚 的 6.2 评 标 准 备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签 到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到 达 评 标 现 场 时 应 在 签 到 表 上 签 到 以 证 明 其 出 席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分 工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推 选 一 名 评 标 委 员 会 主 任, 负 责 主 持 评 标 会 议 评 标 委 员 会 主 任 在 与 其 他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协 商 的 基 础 上, 可 以 将 评 标 委 员 会 划 分 为 技 术 组 和 商 务 组 熟 悉 文 件 资 料 (1)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认 真 研 究 招 标 文 件, 了 解 和 熟 悉 招 标 目 的 招 标 范 围 主 要 合 同 条 件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质 量 标 准 和 设 计 周 期 等, 掌 握 评 标 标 准 和 方 法, 熟 悉 本 章 及 附 件 中 包 括 的 评 标 表 格 的 使 用 未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标 准 和 方 法 不 得 作 为 评 标 的 依 据 (2)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应 向 评 标 委 员 会 提 供 评 标 所 需 的 信 息 和 数 据, 包 括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开 标 会 记 录 以 及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必 要 的 其 他 信 息 和 数 据 6.3 初 步 评 审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下 列 程 序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初 步 评 审 : (1) 形 式 评 审, 具 体 详 见 评 分 办 法 前 附 表 ; (2) 资 格 评 审, 具 体 详 见 评 分 办 法 前 附 表 ; 19

20 (3) 响 应 性 评 审, 具 体 详 见 评 分 办 法 前 附 表 ; (4) 判 断 其 投 标 是 否 被 否 决 ; (5) 投 标 报 价 的 修 正 ; (6)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 (7) 汇 总 初 步 评 审 结 果, 确 定 进 入 详 细 评 审 阶 段 的 投 标 人 名 单 判 断 其 投 标 是 否 被 否 决 投 标 文 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否 决 其 投 标 : (1) 有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项 规 定 的 任 何 一 种 情 形 的 ; (2) 有 串 通 投 标 或 弄 虚 作 假 或 有 其 他 违 法 行 为 的 ; (3) 不 按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求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的 ; (4) 在 形 式 评 审 资 格 评 审 响 应 性 评 审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不 符 合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中 规 定 的 任 何 一 项 评 审 标 准 的 ; (5) 在 技 术 标 评 审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未 能 通 过 此 项 评 审 的 ; (6)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投 标 人 以 低 于 成 本 报 价 竞 标 的 ; (7) 投 标 人 未 按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5.1 款 规 定 出 席 开 标 会 的 ; (8) 明 显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技 术 要 求 和 标 准 的 ; (9) 投 标 人 递 交 两 份 或 多 份 内 容 不 同 的 投 标 文 件, 或 在 同 一 投 标 文 件 中 对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报 有 两 个 或 多 个 报 价, 且 未 声 明 哪 个 有 效 的 ; (10) 投 标 文 件 出 现 招 标 人 名 称 项 目 名 称 技 术 参 数 等 与 招 标 文 件 相 关 内 容 严 重 不 一 致 的 ; (11)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其 他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视 为 串 通 投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否 决 其 投 标 : (1)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编 制 ; (2) 不 同 投 标 人 委 托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办 理 投 标 事 宜 ; (3)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项 目 管 理 成 员 为 同 一 人 ; (4)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异 常 一 致 或 者 投 标 报 价 呈 规 律 性 差 异 ; (5)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相 互 混 装 ; (6)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从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的 账 户 转 出 ; (7)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电 子 签 名 认 证 证 书 编 制 或 上 传 的 ; (8) 法 律 法 规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投 标 报 价 的 修 正 投 标 报 价 有 计 算 错 误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以 下 原 则 对 投 标 报 价 进 行 修 正, 修 正 的 价 格 经 投 标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具 有 约 束 力 其 具 体 内 容 为 : (1) 投 标 文 件 中 大 写 金 额 和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 20

21 (2) 投 标 文 件 中 填 报 的 投 标 报 价 设 计 周 期 质 量 要 求 前 后 不 一 致 时, 以 投 标 函 填 报 的 为 准 (3) 若 投 标 文 件 出 现 偏 差, 投 标 人 应 按 上 述 修 正 原 则 进 行 修 正,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须 现 场 书 面 确 认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存 在 算 术 性 计 算 错 误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否 决 其 投 标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1)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所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中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进 行 书 面 澄 清 或 说 明, 或 者 对 细 微 偏 差 进 行 补 正 评 标 委 员 会 不 接 受 投 标 人 主 动 提 出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2)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不 得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 算 术 性 错 误 修 正 的 除 外 ) 投 标 人 的 书 面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属 于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3)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有 疑 问 的, 可 以 要 求 投 标 人 进 一 步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直 至 满 足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要 求 (4)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发 现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可 能 低 于 其 个 别 成 本 的, 应 当 要 求 该 投 标 人 作 出 书 面 说 明 并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投 标 人 不 能 合 理 说 明 或 者 不 能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的,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该 投 标 人 以 低 于 成 本 报 价 竞 标, 应 当 否 决 其 投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办 法 及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对 投 标 报 价 是 否 低 于 成 本 进 行 认 定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意 见 不 一 致 时, 采 用 投 票 表 决 方 式 认 定 (5) 不 按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求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否 决 其 投 标 经 初 步 评 审,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不 合 格 被 否 决 认 定 为 废 标 的 投 标 不 再 进 入 详 细 评 审 阶 段 6.4 详 细 评 审 只 有 通 过 了 初 步 评 审 被 判 定 为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方 可 进 入 详 细 评 审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先 技 术 标 再 商 务 标 的 顺 序 进 行, 本 此 评 标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详 细 评 审 的 程 序 : 技 术 标 评 审 和 评 分, 具 体 参 见 评 分 标 准 中 的 技 术 标 评 审 部 分 商 务 标 评 审 和 评 分 ( 须 已 通 过 技 术 标 评 审 ), 具 体 参 见 评 分 标 准 中 的 商 务 标 评 审 部 分 汇 总 评 分 结 果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资 格 评 审 合 格, 并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评 分 标 准 进 行 评 分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评 分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为 投 标 人 的 最 终 得 分, 计 算 各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评 分 算 术 平 均 值 时, 应 先 去 掉 一 个 最 高 评 分 和 一 个 最 低 评 分 评 委 评 分 分 值 高 出 或 低 于 所 有 评 委 评 分 平 均 分 值 20% 以 上 的, 该 评 委 应 做 出 书 面 说 明, 并 交 由 现 场 监 督 人 员 存 入 评 标 档 案 在 详 细 评 审 过 程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就 投 标 文 件 中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要 求 投 标 人 进 行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投 标 人 对 此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不 按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求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否 决 其 投 标 21

22 7. 定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应 当 及 时 作 出 处 理 并 作 书 面 记 录 7.1 定 标 方 式 当 出 现 二 个 或 二 个 以 上 投 标 人 的 最 终 得 分 相 同 时,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次 按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价 高 低 技 术 标 得 分 高 低 进 行 排 序, 即 投 标 价 低 的 排 序 优 先, 如 投 标 价 相 同 时, 则 技 术 标 得 分 高 的 排 序 优 先, 如 投 标 价 与 技 术 标 得 分 均 相 同 时,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进 行 记 名 投 票, 按 得 票 多 少 确 定 中 标 候 选 人 排 名 排 序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评 标 方 法 及 评 标 细 则,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和 比 较,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并 按 得 分 高 低 排 列 顺 序, 推 荐 3 名 合 格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招 标 人 应 当 确 定 排 名 第 一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排 名 第 一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放 弃 中 标 因 不 可 抗 力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或 者 被 查 实 存 在 影 响 中 标 结 果 的 违 法 行 为 等 情 形, 不 符 合 中 标 条 件 的, 招 标 人 可 以 按 照 评 标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排 序 依 次 确 定 其 他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也 可 以 重 新 招 标 编 制 评 标 报 告 评 标 委 员 会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评 标 报 告 评 标 报 告 应 当 由 全 体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签 字 评 标 报 告 应 当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1) 基 本 情 况 和 数 据 表 ; (2)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名 单 ; (3) 开 标 记 录 ; (4) 符 合 要 求 的 投 标 一 览 表 ; (5) 废 标 情 况 说 明 ; (6) 评 标 标 准 评 标 方 法 或 者 评 标 因 素 一 览 表 ; (7) 经 评 审 的 价 格 一 览 表 ( 包 括 评 标 委 员 会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所 形 成 的 所 有 记 载 评 标 结 果 结 论 的 表 格 说 明 记 录 等 文 件 ); (8) 经 评 审 的 投 标 人 排 序 ; (9)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与 签 订 合 同 前 要 处 理 的 事 宜 ; (10) 澄 清 说 明 补 正 事 项 纪 要 评 标 报 告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全 体 成 员 签 字 对 评 标 结 论 持 有 异 议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可 以 书 面 方 式 阐 述 其 不 同 意 见 和 理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拒 绝 在 评 标 报 告 上 签 字 且 不 陈 述 其 不 同 意 见 和 理 由 的, 视 为 同 意 评 标 结 论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对 此 作 出 书 面 说 明 并 记 录 在 案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后, 评 标 委 员 会 即 告 解 散 评 标 委 员 会 经 评 审, 认 为 所 有 投 标 都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可 以 否 决 所 有 投 标 所 有 投 标 被 否 决 后, 招 标 人 应 当 依 法 重 新 招 标 22

23 7.1.7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置 程 序 关 于 评 标 活 动 暂 停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执 行 连 续 评 标 的 原 则, 按 评 标 办 法 中 规 定 的 程 序 内 容 方 法 标 准 完 成 全 部 评 标 工 作 只 有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评 标 工 作 无 法 继 续 时, 评 标 活 动 方 可 暂 停 发 生 评 标 暂 停 情 况 时,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封 存 全 部 投 标 文 件 和 评 标 记 录, 待 不 可 抗 力 的 影 响 结 束 且 具 备 继 续 评 标 的 条 件 时, 由 原 评 标 委 员 会 继 续 评 标 关 于 评 标 中 途 更 换 评 委 除 非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在 评 标 中 途 更 换 : (1) 因 不 可 抗 拒 的 客 观 原 因, 不 能 到 场 或 需 在 评 标 中 途 退 出 评 标 活 动 (2)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某 个 或 某 几 个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需 要 回 避 退 出 评 标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其 已 完 成 的 评 标 行 为 无 效 由 招 标 人 根 据 本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产 生 方 式 另 行 确 定 替 代 者 进 行 评 标 关 于 记 名 投 票 表 决 评 审 结 论 在 任 何 评 标 环 节 中, 需 评 标 委 员 会 就 某 项 定 性 的 评 审 结 论 做 出 表 决 的,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全 体 成 员 按 照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以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表 决 7.2 中 标 通 知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招 标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评 标 报 告 之 日 起 3 日 内 公 示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期 不 得 少 于 3 个 工 作 日 公 示 期 满 未 有 异 议, 招 标 人 以 中 标 通 知 书 的 方 式 通 知 中 标 人 其 投 标 被 接 受 招 标 人 应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15 日 内 向 济 宁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服 务 中 心 提 交 招 投 标 情 况 的 书 面 报 告 招 标 人 将 在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的 同 时, 将 中 标 结 果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中 标 通 知 书 将 作 为 设 计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招 标 人 改 变 中 标 结 果 的, 或 者 中 标 人 放 弃 中 标 的, 应 当 依 法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7.3 履 约 担 保 详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7.4 签 订 合 同 招 标 人 与 中 标 人 应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0 日 内,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7 日 内, 招 标 人 将 合 同 送 济 宁 市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服 务 中 心 济 宁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服 务 中 心 备 案 中 标 人 如 不 按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与 招 标 人 订 立 合 同, 则 招 标 人 将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投 标 保 证 金 23

24 不 予 退 还,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还 应 当 对 超 出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并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招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的, 招 标 人 向 中 标 人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 给 中 标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还 应 当 赔 偿 损 失 中 标 人 应 当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义 务, 完 成 中 标 项 目, 不 得 将 中 标 项 目 转 包 或 违 规 分 包 否 则, 将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进 行 处 理 8. 重 新 招 标 8.1 重 新 招 标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招 标 人 将 重 新 招 标 :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时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少 于 3 个 的 ; 所 有 投 标 均 被 否 决 的 9. 纪 律 和 监 督 9.1 对 招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 招 标 人 不 得 泄 漏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中 应 当 保 密 的 情 况 和 资 料, 不 得 与 投 标 人 串 通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和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9.2 对 投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 投 标 人 不 得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或 者 与 招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不 得 向 招 标 人 或 者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行 贿 谋 取 中 标, 不 得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 ; 投 标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干 扰 影 响 评 标 工 作 9.3 对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纪 律 要 求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漏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与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在 评 标 活 动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影 响 评 标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不 得 使 用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没 有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标 准 进 行 评 标 9.4 对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的 纪 律 要 求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漏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与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在 评 标 活 动 中,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影 响 评 标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9.5 投 诉 投 标 人 和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认 为 本 次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的, 有 权 向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相 关 监 督 部 门 投 诉 10.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24

25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条 款 名 称 形 式 评 审 标 准 评 审 因 素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函 签 字 盖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评 审 标 准 与 营 业 执 照 资 质 证 书 一 致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纸 质 投 标 文 件 符 合 第 六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的 要 求 报 价 唯 一 只 能 有 一 个 有 效 报 价 营 业 执 照 具 备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资 格 评 审 标 准 响 应 性 评 审 标 准 资 质 等 级 财 务 状 况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信 誉 项 目 负 责 人 其 他 要 求 投 标 内 容 设 计 周 期 质 量 要 求 投 标 有 效 期 投 标 保 证 金 权 利 义 务 分 包 计 划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项 规 定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项 规 定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项 规 定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项 规 定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项 规 定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项 规 定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项 规 定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项 规 定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项 规 定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项 规 定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项 规 定 投 标 函 附 录 中 的 相 关 承 诺 符 合 或 优 于 第 六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的 相 关 规 定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11 款 规 定 条 款 内 容 编 列 内 容 评 分 标 准 详 见 本 章 附 件 : 评 分 标 准 25

26 附 件 : 评 分 标 准 设 计 大 纲 ( 满 分 39 分 ) ( 一 ) 技 术 标 评 分 标 准 ( 满 分 64 分 ) 项 目 满 分 评 分 标 准 设 计 方 案 29 设 计 进 度 质 量 及 工 作 方 案 设 计 服 务 保 证 措 施 合 理 化 建 议 及 书 面 承 诺 总 体 概 述 : 对 该 项 目 响 应 情 况, 认 识 表 述 完 整 清 晰 程 度, 设 计 方 案 的 指 导 思 想 研 究 思 路 是 否 科 学, 总 体 功 能 布 局 是 否 合 理, 是 否 符 合 设 计 规 范 等 的 表 述 优 得 3-4 分, 良 得 2-3 分, 一 般 得 1-2 分, 其 他 情 况 不 得 分 本 项 最 多 4 分 2 方 案 的 完 整 性 : 包 括 分 析 图 总 平 图 节 点 图 若 干 ( 平 面 效 果 图 ) 植 物 配 置 图 意 向 图 设 计 说 明 工 程 概 算 书 及 经 济 分 析 等 优 得 3-4 分, 良 得 2-3 分, 一 般 得 1-2 分, 其 他 情 况 不 得 分 本 项 最 多 4 分 3 立 意 构 思 : 能 结 合 场 地 环 境 特 点 及 项 目 要 求 进 行 设 计, 立 意 构 思 新 颖 巧 妙 优 得 3-4 分, 良 得 2-3 分, 一 般 得 1-2 分, 其 他 情 况 不 得 分 本 项 最 多 4 分 4 景 观 设 计 : 能 因 地 制 宜 合 理 的 进 行 景 观 规 划 设 计, 使 景 观 序 列 合 理 展 开, 景 观 丰 富, 各 节 点 功 能 齐 全, 立 意 构 思 新 颖 巧 妙 优 得 3-4 分, 良 得 2-3 分, 一 般 得 1-2 分, 其 他 情 况 不 得 分 本 项 最 多 4 分 5 植 物 配 置 : 植 物 选 择 配 置 合 理, 植 物 景 观 主 题 突 出, 季 相 分 明 优 得 2-3 分, 良 得 1-2 分, 一 般 得 0-1 分, 其 他 情 况 不 得 分 本 项 最 多 3 分 6 道 路 给 排 水 电 气 设 计 : 堤 顶 路 游 步 道 设 计 合 理, 给 排 水 系 统 完 善, 照 明 布 局 合 理 符 合 设 计 规 范 优 得 2-3 分, 良 得 1-2 分, 一 般 得 0-1 分, 其 他 情 况 不 得 分 本 项 最 多 3 分 7 方 案 的 可 实 施 性 : 在 保 证 功 能 的 前 提 下, 方 案 新 颖, 可 实 施 性 强 优 得 2-3 分, 良 得 1-2 分, 一 般 得 0-1 分, 其 他 情 况 不 得 分 本 项 最 多 3 分 8 设 计 图 纸 表 现 : 设 计 图 纸 美 观 大 方, 能 够 准 确 的 表 达 设 计 构 思, 符 合 制 图 规 范 优 得 分, 良 得 分, 一 般 得 分, 其 他 情 况 不 得 分 本 项 最 多 2 分 9 设 计 说 明 : 设 计 说 明 能 够 较 好 的 表 达 设 计 构 思 优 得 分, 良 得 分, 一 般 得 分, 其 他 情 况 不 得 分 本 项 最 多 2 分 设 计 进 度 计 划 合 理, 设 计 质 量 目 标 明 确, 对 招 标 范 围 内 的 各 项 工 作 均 有 完 善 科 学 可 行 的 工 作 方 案, 优 得 2-3 分, 良 得 1-2 分, 一 般 得 0-1 分, 其 他 情 况 不 得 分 本 项 最 多 3 分 中 标 后 招 标 人 根 据 工 程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进 行 设 计 方 案 优 化 施 工 图 设 计 变 更 设 计 调 整,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编 制 设 计 范 围 内 的 各 专 业 招 标 技 术 要 求 的 编 制 及 现 场 设 计 服 务 等 的 实 施 保 证 措 施, 优 得 3-4 分, 良 得 2-3 分, 一 般 得 1-2 分, 其 他 情 况 不 得 分 本 项 最 多 4 分 针 对 本 项 目 经 评 委 认 可 的 合 理 化 建 议 及 书 面 承 诺, 每 有 一 项 得 1 分, 本 项 最 多 3 分 26

27 项 目 人 员 ( 满 分 13 分 ) 企 业 信 誉 业 绩 及 项 目 负 责 人 业 绩 ( 满 分 12 分 ) 项 目 负 责 人 3 项 目 班 子 人 员 组 成 10 企 业 奖 项 6 企 业 业 绩 4 项 目 负 责 人 业 绩 2 拟 派 本 项 目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是 高 级 工 程 师 得 3 分, 本 项 最 多 得 3 分 以 有 效 证 书 原 件 为 准, 并 提 供 有 效 证 明 为 本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的 材 料 ( 聘 用 合 同 原 件 社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2016 年 1 月 年 6 月 在 本 单 位 缴 纳 的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证 明 原 件 ) 1 针 对 本 项 目 人 员 配 备 齐 全 专 业 搭 配 合 理 人 员 资 格 资 历 层 次 满 足 本 工 程 管 理 的 要 求, 安 排 合 理 性 科 学 性, 可 得 0-2 分 2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的 园 林 专 业 负 责 人 是 高 级 工 程 师 的 得 2 分, 没 有 不 得 分, 本 项 最 多 得 2 分 ; 以 有 效 证 书 原 件 为 准, 并 提 供 有 效 证 明 为 本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的 材 料 ( 聘 用 合 同 原 件 社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2016 年 1 月 年 6 月 在 本 单 位 缴 纳 的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证 明 原 件 ) 3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的 电 气 负 责 人 是 注 册 电 气 工 程 师 的, 得 2 分, 没 有 不 得 分, 本 项 最 多 得 2 分 ; 以 有 效 证 书 原 件 为 准, 并 提 供 有 效 证 明 为 本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的 材 料 ( 聘 用 合 同 原 件 社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2016 年 1 月 年 6 月 在 本 单 位 缴 纳 的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证 明 原 件 ) 4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的 给 排 水 负 责 人 是 注 册 公 用 设 备 工 程 师 ( 给 排 水 专 业 ), 得 2 分, 没 有 不 得 分, 本 项 最 多 得 2 分 ; 以 有 效 证 书 原 件 为 准, 并 提 供 有 效 证 明 为 本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的 材 料 ( 聘 用 合 同 原 件 社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2016 年 1 月 年 6 月 在 本 单 位 缴 纳 的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证 明 原 件 ) 5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的 其 他 人 员 有 注 册 建 筑 师 的 得 1 分, 有 注 册 结 构 师 的 得 1 分, 本 项 最 多 得 2 分 以 有 效 证 书 原 件 为 准, 并 提 供 有 效 证 明 为 本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的 材 料 ( 聘 用 合 同 原 件 社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2016 年 1 月 年 6 月 在 本 单 位 缴 纳 的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证 明 原 件 ) 备 注 : 同 一 人 只 计 取 一 个 专 业 得 分, 同 一 专 业 只 计 取 一 人 得 分, 均 按 高 分 计 近 三 年 投 标 单 位 独 立 承 担 的 市 政 景 观 绿 化 设 计 工 程, 获 国 家 级 奖 项 的, 每 有 一 项 得 3 分 ; 获 省 级 奖 项 的, 每 有 一 项 得 2 分 本 项 最 多 得 6 分 ( 须 提 供 获 奖 证 书 原 件, 时 间 以 证 书 发 放 时 间 为 准, 同 一 工 程 不 重 复 计 分, 最 多 计 取 二 个 获 奖 工 程 ) 企 业 近 三 年 具 有 类 似 工 程 业 绩 每 有 一 项 得 2 分, 本 项 最 多 得 4 分 ( 时 间 以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为 准 ) 项 目 负 责 人 近 三 年 具 有 类 似 工 程 业 绩 每 有 一 项 得 2 分, 本 项 最 多 得 2 分 ( 时 间 以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为 准 ) 合 计 64 ( 二 ) 商 务 标 评 分 标 准 ( 满 分 36 分 ) 序 号 项 目 满 分 评 分 标 准 1 投 标 报 价 36 有 效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与 评 标 基 准 值 A 比 较, 与 A 相 等 得 36 分, 在 此 基 础 上 每 高 于 1% 减 0.5 分, 每 低 于 1% 减 0.3 分, 减 完 为 止 ( 不 足 1% 的 按 插 入 法 计 算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有 效 数 字 ) 27

28 注 : 1 本 项 目 报 价 按 照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进 一 步 放 开 建 设 项 目 专 业 服 务 价 格 的 通 知 ( 发 改 价 格 号 ) 文 件 规 定 进 行 投 标 报 价 招 标 控 制 价 为 : 人 民 币 万 元 投 标 报 价 超 过 上 述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否 决 其 投 标 评 标 基 准 值 A 的 确 定 : 当 有 效 投 标 人 N 5 家 时, 则 所 有 有 效 投 标 人 的 有 效 投 标 总 报 价 算 术 平 均 值 为 A 值 ; 当 有 效 投 标 人 5<N 11 家 时, 则 所 有 有 效 投 标 人 的 有 效 投 标 总 报 价 去 掉 一 个 最 高, 一 个 最 低 后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为 A 值 ; 当 有 效 投 标 人 N>11 家 时, 则 所 有 有 效 投 标 人 的 有 效 投 标 总 报 价 去 掉 一 个 最 高 和 一 个 次 高, 一 个 最 低 和 一 个 次 低 报 价 后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为 A 值 2 类 似 项 目 指 : 单 项 合 同 额 11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市 政 景 观 绿 化 设 计 工 程 3 近 三 年 是 指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今 4 投 标 企 业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需 验 证 有 效 合 同 原 件 ; 项 目 负 责 人 业 绩 需 验 证 有 效 合 同 原 件, 合 同 中 须 载 明 项 目 负 责 人 且 与 本 项 目 拟 选 派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一 致 ( 如 设 计 合 同 中 没 有 项 目 负 责 人 姓 名, 须 提 供 由 该 项 目 发 包 人 出 具 的 加 盖 发 包 人 公 章 的 证 明 材 料 ) 5 奖 项 是 指 由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或 由 主 管 部 门 设 立 并 授 权 的 社 会 组 织 所 评 选 的 奖 项 ( 社 会 组 织 须 在 有 关 民 政 部 门 社 会 团 体 管 理 机 关 网 站 可 查, 否 则 评 分 办 法 中 相 应 条 款 不 予 计 分 ) 6 因 本 项 目 中 标 后 施 工 图 纸 设 计 等 阶 段 需 要 经 过 多 次 修 改 调 整, 设 计 成 果 交 付 后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也 会 因 需 要 求 中 标 人 及 时 提 供 变 更 设 计, 投 标 人 需 充 分 考 虑 这 方 面 的 因 素 并 积 极 配 合 招 标 人 对 图 纸 进 行 设 计 变 更 如 有 设 计 变 更, 投 标 人 不 再 收 取 投 标 报 价 外 的 任 何 费 用, 对 此 投 标 人 须 做 出 书 面 承 诺, 否 则 投 标 无 效, 书 面 承 诺 需 附 投 标 文 件 中 并 加 盖 投 标 单 位 公 章 7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资 格 评 审 合 格, 并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评 分 标 准 进 行 评 分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评 分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为 投 标 人 的 最 终 得 分, 计 算 各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评 分 算 术 平 均 值 时, 应 先 去 掉 一 个 最 高 评 分 和 一 个 最 低 评 分 评 委 评 分 分 值 高 出 或 低 于 所 有 评 委 评 分 平 均 分 值 20% 以 上 的, 该 评 委 应 做 出 书 面 说 明, 并 交 由 现 场 监 督 人 员 存 入 评 标 档 案 8 在 任 何 评 标 环 节 中, 需 评 标 委 员 会 就 某 项 定 性 的 评 审 结 论 做 出 表 决 的,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全 体 成 员 按 照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以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表 决 28

29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第 一 部 分 合 同 协 议 书 发 包 人 ( 全 称 ): 设 计 人 ( 全 称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遵 循 平 等 自 愿 公 平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双 方 就 及 有 关 事 项 协 商 一 致, 共 同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 一 工 程 概 况 1. 工 程 名 称 : 2. 工 程 地 点 : 3. 工 程 概 况 : 本 项 目 为 洸 府 河 ( 太 白 楼 路 - 济 邹 路 南 橡 胶 坝 ) 景 观 带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项 目, 项 目 位 于 洸 府 河 太 白 楼 路 至 济 邹 路 南 橡 胶 坝 段 对 河 道 两 岸 进 行 景 观 绿 化 提 升, 河 道 长 约 2600 米, 地 块 面 积 约 平 方 米, 水 面 面 积 约 平 方 米 主 要 建 设 内 容 包 括 城 市 海 绵 系 统 工 程 双 侧 堤 顶 路 ( 各 宽 约 7 米 ) 建 设 工 程 景 观 及 游 步 道 铺 装 工 程 配 套 建 设 给 排 水 及 电 气 工 程 等 具 体 详 见 测 绘 图 纸 设 计 服 务 内 容 及 技 术 要 求 5. 投 资 估 算 : 约 元 人 民 币 二 工 程 设 计 范 围 阶 段 与 服 务 内 容 1. 工 程 设 计 范 围 : 本 次 招 标 范 围 为 洸 府 河 ( 太 白 楼 路 - 济 邹 路 南 橡 胶 坝 ) 景 观 带 建 设 工 程 ( 包 括 城 市 海 绵 系 统 工 程 双 侧 堤 顶 路 景 观 及 游 步 道 铺 装 工 程, 配 套 建 设 给 排 水 及 电 气 工 程 等 ) 的 方 案 设 计 扩 大 初 步 设 计 及 施 工 图 设 计, 以 及 通 过 相 关 部 门 的 审 核 时 而 进 行 的 修 改, 项 目 范 围 内 景 观 道 路 电 气 给 排 水 等 施 工 内 容 后 续 阶 段 的 全 过 程 咨 询 服 务 2. 工 程 设 计 阶 段 : 方 案 设 计 扩 大 初 步 设 计 施 工 图 设 计 及 施 工 配 合 等 阶 段 3. 工 程 设 计 服 务 内 容 : 各 设 计 阶 段 的 服 务 内 容 工 程 设 计 范 围 阶 段 与 服 务 内 容 详 见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附 件 1 三 工 程 设 计 周 期 计 划 开 始 设 计 日 期 : 年 月 日 计 划 完 成 设 计 日 期 : 年 月 日 具 体 工 程 设 计 周 期 以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及 其 附 件 的 约 定 为 准 29

30 四 合 同 价 格 形 式 与 签 约 合 同 价 1. 合 同 价 格 形 式 : 固 定 总 价 合 同 ; 2. 签 约 合 同 价 为 : ; 人 民 币 ( 大 写 ) ( 元 ) 五 发 包 人 代 表 与 设 计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发 包 人 代 表 : 设 计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 六 合 同 文 件 构 成 本 协 议 书 与 下 列 文 件 一 起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 (1)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及 其 附 件 ; (2)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 (3) 中 标 通 知 书 ( 如 果 有 ); (4) 投 标 函 及 其 附 录 ( 如 果 有 ); (5) 发 包 人 要 求 ; (6) 技 术 标 准 ; (7)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上 一 阶 段 图 纸 ( 如 果 有 ); (8) 其 他 合 同 文 件 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与 合 同 有 关 的 文 件 均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部 分 上 述 各 项 合 同 文 件 包 括 合 同 当 事 人 就 该 项 合 同 文 件 所 作 出 的 补 充 和 修 改, 属 于 同 一 类 内 容 的 文 件, 应 以 最 新 签 署 的 为 准 七 承 诺 1. 发 包 人 承 诺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履 行 项 目 审 批 手 续,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提 供 设 计 依 据, 并 按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和 方 式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2. 设 计 人 承 诺 按 照 法 律 和 技 术 标 准 规 定 及 合 同 约 定 提 供 工 程 设 计 服 务 八 词 语 含 义 本 协 议 书 中 词 语 含 义 与 第 二 部 分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赋 予 的 含 义 相 同 九 签 订 地 点 本 合 同 在 签 订 30

31 十 补 充 协 议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合 同 当 事 人 另 行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补 充 协 议 是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十 一 合 同 生 效 本 合 同 自 生 效 十 二 合 同 份 数 本 合 同 正 本 一 式 份 副 本 一 式 份, 均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发 包 人 执 正 本 份 副 本 份, 设 计 人 执 正 本 份 副 本 份 发 包 人 : ( 盖 章 ) 设 计 人 :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 ( 签 字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 纳 税 人 识 别 码 : 纳 税 人 识 别 码 : 地 址 :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邮 政 编 码 :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电 子 信 箱 : 电 子 信 箱 :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 账 号 : 账 号 :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间 : 年 月 日 31

32 第 二 部 分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1. 一 般 约 定 1.1 词 语 定 义 与 解 释 合 同 协 议 书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的 下 列 词 语 具 有 本 款 所 赋 予 的 含 义 : 合 同 合 同 : 是 指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和 合 同 当 事 人 约 定 具 有 约 束 力 的 文 件, 构 成 合 同 的 文 件 包 括 合 同 协 议 书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及 其 附 件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标 通 知 书 ( 如 果 有 ) 投 标 函 及 其 附 录 ( 如 果 有 ) 发 包 人 要 求 技 术 标 准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上 一 阶 段 图 纸 ( 如 果 有 ) 以 及 其 他 合 同 文 件 合 同 协 议 书 : 是 指 构 成 合 同 的 由 发 包 人 和 设 计 人 共 同 签 署 的 称 为 合 同 协 议 书 的 书 面 文 件 中 标 通 知 书 : 是 指 构 成 合 同 的 由 发 包 人 通 知 设 计 人 中 标 的 书 面 文 件 投 标 函 : 是 指 构 成 合 同 的 由 设 计 人 填 写 并 签 署 的 用 于 投 标 的 称 为 投 标 函 的 文 件 投 标 函 附 录 : 是 指 构 成 合 同 的 附 在 投 标 函 后 的 称 为 投 标 函 附 录 的 文 件 发 包 人 要 求 : 是 指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部 分 的, 由 发 包 人 就 工 程 项 目 的 目 的 范 围 功 能 要 求 及 工 程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的 范 围 和 内 容 等 提 出 相 应 要 求 的 书 面 文 件, 又 称 设 计 任 务 书 技 术 标 准 : 是 指 构 成 合 同 的 设 计 应 当 遵 守 的 或 指 导 设 计 的 国 家 行 业 或 地 方 的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以 及 合 同 约 定 的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其 他 合 同 文 件 : 是 指 经 合 同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与 工 程 设 计 有 关 的 具 有 合 同 约 束 力 的 文 件 或 书 面 协 议 合 同 当 事 人 可 以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进 行 约 定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其 他 相 关 方 合 同 当 事 人 : 是 指 发 包 人 和 ( 或 ) 设 计 人 发 包 人 : 是 指 与 设 计 人 签 订 合 同 协 议 书 的 当 事 人 及 取 得 该 当 事 人 资 格 的 合 法 继 承 人 设 计 人 : 是 指 与 发 包 人 签 订 合 同 协 议 书 的, 具 有 相 应 工 程 设 计 资 质 的 当 事 人 及 取 得 该 当 事 人 资 格 的 合 法 继 承 人 分 包 人 : 是 指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和 合 同 约 定, 分 包 部 分 工 程 设 计 工 作, 并 与 设 计 人 签 订 分 包 合 同 的 具 有 32

33 相 应 资 质 的 法 人 发 包 人 代 表 : 是 指 由 发 包 人 指 定 负 责 工 程 设 计 方 面 在 发 包 人 授 权 范 围 内 行 使 发 包 人 权 利 的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 是 指 由 设 计 人 任 命 负 责 工 程 设 计, 在 设 计 人 授 权 范 围 内 负 责 合 同 履 行, 且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具 有 相 应 资 格 的 项 目 主 持 人 联 合 体 : 是 指 两 个 以 上 设 计 人 联 合, 以 一 个 设 计 人 身 份 为 发 包 人 提 供 工 程 设 计 服 务 的 临 时 性 组 织 工 程 设 计 服 务 资 料 与 文 件 工 程 设 计 服 务 : 是 指 设 计 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的 服 务, 包 括 工 程 设 计 基 本 服 务 工 程 设 计 其 他 服 务 工 程 设 计 基 本 服 务 : 是 指 设 计 人 根 据 发 包 人 的 委 托, 提 供 方 案 设 计 文 件 扩 大 初 步 设 计 文 件 ( 含 初 步 设 计 概 算 )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服 务, 并 相 应 提 供 设 计 技 术 交 底 解 决 施 工 中 的 设 计 技 术 问 题 参 加 竣 工 验 收 等 服 务 基 本 服 务 费 用 包 含 在 设 计 费 中 工 程 设 计 其 他 服 务 : 是 指 发 包 人 根 据 工 程 设 计 实 际 需 要, 要 求 设 计 人 另 行 提 供 且 发 包 人 应 当 单 独 支 付 费 用 的 服 务, 包 括 总 体 设 计 服 务 主 体 设 计 协 调 服 务 采 用 标 准 设 计 和 复 用 设 计 服 务 非 标 准 设 备 设 计 文 件 编 制 服 务 施 工 图 预 算 编 制 服 务 竣 工 图 编 制 服 务 等 暂 停 设 计 : 是 指 发 生 设 计 人 不 能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全 部 或 部 分 义 务 情 形 而 暂 时 中 断 工 程 设 计 服 务 的 行 为 工 程 设 计 资 料 : 是 指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发 包 人 向 设 计 人 提 供 的 用 于 完 成 工 程 设 计 范 围 与 内 容 所 需 要 的 资 料 工 程 设 计 文 件 : 指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和 技 术 要 求, 由 设 计 人 向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阶 段 性 成 果 最 终 工 作 成 果 等, 且 应 当 采 用 合 同 中 双 方 约 定 的 载 体 日 期 和 期 限 开 始 设 计 日 期 : 包 括 计 划 开 始 设 计 日 期 和 实 际 开 始 设 计 日 期 计 划 开 始 设 计 日 期 是 指 合 同 协 议 书 约 定 的 开 始 设 计 日 期 ; 实 际 开 始 设 计 日 期 是 指 发 包 人 发 出 的 开 始 设 计 通 知 中 载 明 的 开 始 设 计 日 期 完 成 设 计 日 期 : 包 括 计 划 完 成 设 计 日 期 和 实 际 完 成 设 计 日 期 计 划 完 成 设 计 日 期 是 指 合 同 协 议 书 约 定 的 完 成 设 计 及 相 关 服 务 的 日 期 ; 实 际 完 成 设 计 日 期 是 指 设 计 人 交 付 全 部 或 阶 段 性 设 计 成 果 及 提 供 相 关 服 务 日 期 设 计 周 期 又 称 设 计 工 期 : 是 指 在 合 同 协 议 书 约 定 的 设 计 人 完 成 工 程 设 计 及 相 关 服 务 所 需 的 期 限, 包 33

34 括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所 作 的 期 限 变 更 基 准 日 期 : 招 标 发 包 的 工 程 设 计 以 投 标 截 止 日 前 28 天 的 日 期 为 基 准 日 期, 直 接 发 包 的 工 程 设 计 以 合 同 签 订 日 前 28 天 的 日 期 为 基 准 日 期 天 : 除 特 别 指 明 外, 均 指 日 历 天 合 同 中 按 天 计 算 时 间 的, 开 始 当 天 不 计 入, 从 次 日 开 始 计 算, 期 限 最 后 一 天 的 截 止 时 间 为 当 天 24:00 时 合 同 价 格 签 约 合 同 价 : 是 指 发 包 人 和 设 计 人 在 合 同 协 议 书 中 确 定 的 总 金 额 合 同 价 格 又 称 设 计 费 : 是 指 发 包 人 用 于 支 付 设 计 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完 成 工 程 设 计 范 围 内 全 部 工 作 的 金 额, 包 括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按 合 同 约 定 发 生 的 价 格 变 化 其 他 书 面 形 式 : 是 指 合 同 书 信 件 和 数 据 电 文 ( 包 括 电 报 电 传 传 真 电 子 数 据 交 换 和 电 子 邮 件 ) 等 可 以 有 形 地 表 现 所 载 内 容 的 形 式 1.2 语 言 文 字 合 同 以 中 国 的 汉 语 简 体 文 字 编 写 解 释 和 说 明 合 同 当 事 人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约 定 使 用 两 种 以 上 语 言 时, 汉 语 为 优 先 解 释 和 说 明 合 同 的 语 言 1.3 法 律 合 同 所 称 法 律 是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以 及 工 程 所 在 地 的 地 方 性 法 规 自 治 条 例 单 行 条 例 和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等 合 同 当 事 人 可 以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约 定 合 同 适 用 的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1.4 技 术 标 准 适 用 于 工 程 的 现 行 有 效 的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工 程 所 在 地 的 地 方 性 标 准, 以 及 相 应 的 规 范 规 程 等,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特 别 要 求 的, 应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约 定 发 包 人 要 求 使 用 国 外 技 术 标 准 的, 发 包 人 与 设 计 人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约 定 原 文 版 本 和 中 文 译 本 提 供 方 及 提 供 标 准 的 名 称 份 数 时 间 及 费 用 承 担 等 事 项 发 包 人 对 工 程 的 技 术 标 准 功 能 要 求 高 于 或 严 于 现 行 国 家 行 业 或 地 方 标 准 的, 应 当 在 专 用 合 同 34

35 条 款 中 予 以 明 确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应 视 为 设 计 人 在 签 订 合 同 前 已 充 分 预 见 前 述 技 术 标 准 和 功 能 要 求 的 复 杂 程 度, 签 约 合 同 价 中 已 包 含 由 此 产 生 的 设 计 费 用 1.5 合 同 文 件 的 优 先 顺 序 组 成 合 同 的 各 项 文 件 应 互 相 解 释, 互 为 说 明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解 释 合 同 文 件 的 优 先 顺 序 如 下 : (1) 合 同 协 议 书 ; (2)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及 其 附 件 ; (3)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 (4) 中 标 通 知 书 ( 如 果 有 ); (5) 投 标 函 及 其 附 录 ( 如 果 有 ); (6) 发 包 人 要 求 ; (7) 技 术 标 准 ; (8)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上 一 阶 段 图 纸 ( 如 果 有 ); (9) 其 他 合 同 文 件 上 述 各 项 合 同 文 件 包 括 合 同 当 事 人 就 该 项 合 同 文 件 所 作 出 的 补 充 和 修 改, 属 于 同 一 类 内 容 的 文 件, 应 以 最 新 签 署 的 为 准 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与 合 同 有 关 的 文 件 均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部 分, 并 根 据 其 性 质 确 定 优 先 解 释 顺 序 1.6 联 络 与 合 同 有 关 的 通 知 批 准 证 明 证 书 指 示 指 令 要 求 请 求 同 意 确 定 和 决 定 等, 均 应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并 应 在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内 送 达 接 收 人 和 送 达 地 点 发 包 人 和 设 计 人 应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约 定 各 自 的 送 达 接 收 人 送 达 地 点 电 子 邮 箱 任 何 一 方 合 同 当 事 人 指 定 的 接 收 人 或 送 达 地 点 或 电 子 邮 箱 发 生 变 动 的, 应 提 前 3 天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对 方, 否 则 视 为 未 发 生 变 动 发 包 人 和 设 计 人 应 当 及 时 签 收 另 一 方 送 达 至 送 达 地 点 和 指 定 接 收 人 的 来 往 信 函, 如 确 有 充 分 证 据 证 明 一 方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不 签 收 的, 视 为 拒 绝 签 收 一 方 认 可 往 来 信 函 的 内 容 1.7 严 禁 贿 赂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得 以 贿 赂 或 变 相 贿 赂 的 方 式, 谋 取 非 法 利 益 或 损 害 对 方 权 益 因 一 方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贿 赂 造 成 对 35

36 方 损 失 的, 应 赔 偿 损 失,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1.8 保 密 除 法 律 规 定 或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未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设 计 人 不 得 将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图 纸 文 件 以 及 声 明 需 要 保 密 的 资 料 信 息 等 商 业 秘 密 泄 露 给 第 三 方 除 法 律 规 定 或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未 经 设 计 人 同 意, 发 包 人 不 得 将 设 计 人 提 供 的 技 术 文 件 技 术 成 果 技 术 秘 密 及 声 明 需 要 保 密 的 资 料 信 息 等 商 业 秘 密 泄 露 给 第 三 方 保 密 期 限 由 发 包 人 与 设 计 人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约 定 2. 发 包 人 2.1 发 包 人 一 般 义 务 发 包 人 应 遵 守 法 律, 并 办 理 法 律 规 定 由 其 办 理 的 许 可 核 准 或 备 案,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建 设 工 程 方 案 设 计 批 准 施 工 图 设 计 审 查 等 许 可 核 准 或 备 案 发 包 人 负 责 本 项 目 各 阶 段 设 计 文 件 向 规 划 设 计 管 理 部 门 的 送 审 报 批 工 作, 并 负 责 将 报 批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设 计 人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未 能 及 时 办 理 完 毕 前 述 许 可 核 准 或 备 案 手 续, 导 致 设 计 工 作 量 增 加 和 ( 或 ) 设 计 周 期 延 长 时,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由 此 增 加 的 设 计 费 用 和 ( 或 ) 延 长 的 设 计 周 期 发 包 人 应 当 负 责 工 程 设 计 的 所 有 外 部 关 系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当 地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等 ) 的 协 调, 为 设 计 人 履 行 合 同 提 供 必 要 的 外 部 条 件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2.2 发 包 人 代 表 发 包 人 应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明 确 其 负 责 工 程 设 计 的 发 包 人 代 表 的 姓 名 职 务 联 系 方 式 及 授 权 范 围 等 事 项 发 包 人 代 表 在 发 包 人 的 授 权 范 围 内, 负 责 处 理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与 发 包 人 有 关 的 具 体 事 宜 发 包 人 代 表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的 行 为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发 包 人 更 换 发 包 人 代 表 的, 应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的 期 限 内 提 前 书 面 通 知 设 计 人 发 包 人 代 表 不 能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其 职 责 及 义 务, 并 导 致 合 同 无 法 继 续 正 常 履 行 的, 设 计 人 可 以 要 求 发 包 人 撤 换 发 包 人 代 表 36

37 2.3 发 包 人 决 定 发 包 人 在 法 律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有 权 对 设 计 人 的 设 计 工 作 设 计 项 目 和 / 或 设 计 文 件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设 计 人 应 按 照 发 包 人 的 决 定 执 行, 涉 及 设 计 周 期 和 ( 或 ) 设 计 费 用 等 问 题 按 本 合 同 第 11 条 工 程 设 计 变 更 与 索 赔 的 约 定 处 理 发 包 人 应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的 期 限 内 对 设 计 人 书 面 提 出 的 事 项 作 出 书 面 决 定, 如 发 包 人 不 在 确 定 时 间 内 作 出 书 面 决 定, 设 计 人 的 设 计 周 期 相 应 延 长 2.4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发 包 人 应 按 合 同 约 定 向 设 计 人 及 时 足 额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2.5 设 计 文 件 接 收 发 包 人 应 按 合 同 约 定 及 时 接 收 设 计 人 提 交 的 工 程 设 计 文 件 3. 设 计 人 3.1 设 计 人 一 般 义 务 设 计 人 应 遵 守 法 律 和 有 关 技 术 标 准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完 成 合 同 约 定 范 围 内 的 方 案 设 计 初 步 设 计 施 工 图 设 计, 提 供 符 合 技 术 标 准 及 合 同 要 求 的 工 程 设 计 文 件, 提 供 施 工 配 合 服 务 设 计 人 应 当 按 照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配 合 发 包 人 办 理 有 关 许 可 核 准 或 备 案 手 续 的, 因 设 计 人 原 因 造 成 发 包 人 未 能 及 时 办 理 许 可 核 准 或 备 案 手 续, 导 致 设 计 工 作 量 增 加 和 ( 或 ) 设 计 周 期 延 长 时, 由 设 计 人 自 行 承 担 由 此 增 加 的 设 计 费 用 和 ( 或 ) 设 计 周 期 延 长 的 责 任 设 计 人 应 当 完 成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程 设 计 其 他 服 务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3.2 项 目 负 责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为 合 同 当 事 人 所 确 认 的 人 选, 并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明 确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姓 名 执 业 资 格 及 等 级 注 册 执 业 证 书 编 号 联 系 方 式 及 授 权 范 围 等 事 项, 项 目 负 责 人 经 设 计 人 授 权 后 代 表 设 计 人 负 责 履 行 合 同 设 计 人 需 要 更 换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应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的 期 限 内 提 前 书 面 通 知 发 包 人, 并 征 得 发 包 人 书 面 同 意 通 知 中 应 当 载 明 继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注 册 执 业 资 格 管 理 经 验 等 资 料, 继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继 续 履 行 第

38 项 约 定 的 职 责 未 经 发 包 人 书 面 同 意, 设 计 人 不 得 擅 自 更 换 项 目 负 责 人 设 计 人 擅 自 更 换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应 按 照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的 约 定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对 于 设 计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确 因 患 病 与 设 计 人 解 除 或 终 止 劳 动 关 系 工 伤 等 原 因 更 换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发 包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得 拒 绝 更 换 发 包 人 有 权 书 面 通 知 设 计 人 更 换 其 认 为 不 称 职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通 知 中 应 当 载 明 要 求 更 换 的 理 由 对 于 发 包 人 有 理 由 的 更 换 要 求, 设 计 人 应 在 收 到 书 面 更 换 通 知 后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的 期 限 内 进 行 更 换, 并 将 新 任 命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注 册 执 业 资 格 管 理 经 验 等 资 料 书 面 通 知 发 包 人 继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继 续 履 行 第 项 约 定 的 职 责 设 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更 换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应 按 照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的 约 定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3.3 设 计 人 人 员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对 期 限 另 有 约 定 外, 设 计 人 应 在 接 到 开 始 设 计 通 知 后 7 天 内, 向 发 包 人 提 交 设 计 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及 人 员 安 排 的 报 告, 其 内 容 应 包 括 建 筑 结 构 给 排 水 暖 通 电 气 等 专 业 负 责 人 名 单 及 其 岗 位 注 册 执 业 资 格 等 设 计 人 委 派 到 工 程 设 计 中 的 设 计 人 员 应 相 对 稳 定 设 计 过 程 中 如 有 变 动, 设 计 人 应 及 时 向 发 包 人 提 交 工 程 设 计 人 员 变 动 情 况 的 报 告 设 计 人 更 换 专 业 负 责 人 时, 应 提 前 7 天 书 面 通 知 发 包 人, 除 专 业 负 责 人 无 法 正 常 履 职 情 形 外, 还 应 征 得 发 包 人 书 面 同 意 通 知 中 应 当 载 明 继 任 人 员 的 注 册 执 业 资 格 执 业 经 验 等 资 料 发 包 人 对 于 设 计 人 主 要 设 计 人 员 的 资 格 或 能 力 有 异 议 的, 设 计 人 应 提 供 资 料 证 明 被 质 疑 人 员 有 能 力 完 成 其 岗 位 工 作 或 不 存 在 发 包 人 所 质 疑 的 情 形 发 包 人 要 求 撤 换 不 能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职 责 及 义 务 的 主 要 设 计 人 员 的, 设 计 人 认 为 发 包 人 有 理 由 的, 应 当 撤 换 设 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撤 换 的, 应 按 照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的 约 定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3.4 设 计 分 包 设 计 分 包 的 一 般 约 定 设 计 人 不 得 将 其 承 包 的 全 部 工 程 设 计 转 包 给 第 三 人, 或 将 其 承 包 的 全 部 工 程 设 计 肢 解 后 以 分 包 的 名 义 转 包 给 第 三 人 设 计 人 不 得 将 工 程 主 体 结 构 关 键 性 工 作 及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禁 止 分 包 的 工 程 设 计 分 包 给 第 三 人, 工 程 主 体 结 构 关 键 性 工 作 的 范 围 由 合 同 当 事 人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予 以 明 确 设 计 人 不 得 进 行 违 法 分 包 设 计 分 包 的 确 定 设 计 人 应 按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的 约 定 或 经 过 发 包 人 书 面 同 意 后 进 行 分 包, 确 定 分 包 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或 经 过 发 包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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