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 的 颁 发 与 管 理 工 作 第 61.7 条 定 义 本 规 则 使 用 的 术 语 定 义 如 下 : (a) 机 长, 是 指 在 飞 行 时 间 内 负 责 航 空 器 的 运 行 和 安 全 的 驾 驶 员 (b) 副 驾 驶, 是 指 在 飞 行 时 间 内 除 机 长 以 外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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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修 订 记 录 1996 年 8 月 1 日 发 布 2002 年 10 月 21 日 第 1 次 修 订 2004 年 12 月 16 日 第 2 次 修 订 2006 年 10 月 30 日 第 3 次 修 订 2016 年 3 月 28 日 第 4 次 修 订 民 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合 格 审 定 规 则 A 章 总 则 第 61.1 条 目 的 和 依 据 为 了 规 范 民 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的 合 格 审 定 工 作,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用 航 空 法 制 定 本 规 则 第 61.3 条 适 用 范 围 (a) 本 规 则 适 用 于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 以 下 简 称 民 航 局 ) 和 民 用 航 空 地 区 管 理 局 ( 以 下 简 称 地 区 管 理 局 ) 及 地 区 管 理 局 派 出 机 构 ( 上 述 所 有 机 构 以 下 统 称 局 方 ) 对 民 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执 照 的 颁 发 与 管 理 (b) 民 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执 照 与 等 级 的 申 请 和 权 利 行 使 应 当 遵 守 本 规 则 的 规 定 第 61.5 条 机 构 与 职 责 (a) 民 航 局 飞 行 标 准 职 能 部 门 统 一 管 理 民 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合 格 审 定 工 作, 负 责 全 国 民 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的 执 照 和 等 级 的 颁 发 与 管 理 工 作 (b) 地 区 管 理 局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的 飞 行 标 准 职 能 部 门 根 据 民 航 局 飞 行 标 准 职 能 部 门 的 规 定, 具 体 负 责 本 地 区 民 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执 照 和 等

2 级 的 颁 发 与 管 理 工 作 第 61.7 条 定 义 本 规 则 使 用 的 术 语 定 义 如 下 : (a) 机 长, 是 指 在 飞 行 时 间 内 负 责 航 空 器 的 运 行 和 安 全 的 驾 驶 员 (b) 副 驾 驶, 是 指 在 飞 行 时 间 内 除 机 长 以 外 的 在 驾 驶 岗 位 执 勤 的 持 有 执 照 的 驾 驶 员, 但 不 包 括 在 航 空 器 上 仅 接 受 飞 行 训 练 的 驾 驶 员 (c) 训 练 时 间, 是 指 受 训 人 在 飞 行 中 地 面 上 飞 行 模 拟 机 或 飞 行 训 练 器 上 从 授 权 教 员 处 接 受 训 练 的 时 间 (d) 飞 行 时 间, 是 指 航 空 器 为 准 备 起 飞 而 借 助 自 身 动 力 开 始 移 动 时 起, 到 飞 行 结 束 停 止 移 动 时 止 的 总 时 间 对 于 直 升 机 是 指, 从 直 升 机 的 旋 翼 开 始 转 动 时 起 到 直 升 机 飞 行 结 束 停 止 移 动 及 旋 翼 停 止 转 动 为 止 的 总 时 间 对 于 滑 翔 机 是 指, 不 论 拖 曳 与 否, 从 滑 翔 机 为 了 起 飞 而 开 始 移 动 时 起 到 飞 行 结 束 停 止 移 动 时 为 止 占 用 的 飞 行 总 时 间 (e) 仪 表 飞 行 时 间, 是 指 驾 驶 员 仅 参 照 仪 表 而 不 借 助 外 部 参 照 点 驾 驶 航 空 器 的 时 间 (f) 飞 行 经 历 时 间, 是 指 为 符 合 航 空 人 员 执 照 等 级 定 期 检 查 或 近 期 飞 行 经 历 要 求 中 的 训 练 和 飞 行 时 间 要 求, 在 航 空 器 飞 行 模 拟 机 或 飞 行 训 练 器 上 所 获 得 的 在 座 飞 行 时 间, 这 些 时 间 应 当 是 作 为 飞 行 机 组 必 需 成 员 的 时 间, 或 在 航 空 器 飞 行 模 拟 机 或 飞 行 训 练 器 上 从 授 权 教 员 处 接 受 训 练 或 作 为 授 权 教 员 在 驾 驶 员 座 位 上 提 供 教 学 的 时 间 (g) 单 飞 时 间, 是 指 学 生 驾 驶 员 作 为 航 空 器 唯 一 乘 员 的 飞 行 时 间 (h) 转 场 时 间, 是 指 在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飞 行 中 所 取 得 的 飞 行 时 间 :

3 (1) 在 航 空 器 中 实 施 ; (2) 含 有 一 个 非 出 发 地 点 的 着 陆 点 ; (3) 使 用 了 地 标 领 航 推 测 领 航 电 子 导 航 设 备 无 线 电 设 备 或 其 他 导 航 系 统 航 行 至 着 陆 地 点 (i) 航 空 器, 是 指 由 空 气 的 反 作 用 而 不 是 由 空 气 对 地 面 发 生 的 反 作 用 在 大 气 中 取 得 支 承 的 任 何 机 器 (j) 飞 机, 是 指 动 力 驱 动 的 重 于 空 气 的 一 种 航 空 器, 其 飞 行 升 力 主 要 由 给 定 飞 行 条 件 下 保 持 不 变 的 翼 面 上 的 空 气 动 力 反 作 用 取 得 在 本 规 则 中, 飞 机 类 别 不 包 括 本 条 (q) 定 义 的 初 级 飞 机 (k) 直 升 机, 是 指 一 种 重 于 空 气 的 航 空 器, 其 飞 行 升 力 主 要 由 在 垂 直 轴 上 一 个 或 几 个 动 力 驱 动 的 旋 翼 上 的 空 气 反 作 用 取 得 (l) 自 转 旋 翼 机, 是 指 一 种 旋 翼 机, 其 旋 翼 仅 在 起 动 时 有 动 力 驱 动, 在 该 旋 翼 机 运 动 时 旋 翼 不 是 靠 发 动 机 驱 动 的, 而 是 靠 空 气 的 作 用 力 推 动 旋 转 这 种 旋 翼 机 的 推 进 方 式 通 常 是 使 用 独 立 于 旋 翼 系 统 的 常 规 螺 旋 桨 (m) 滑 翔 机, 是 指 一 种 重 于 空 气 的 航 空 器, 其 飞 行 升 力 主 要 由 在 给 定 飞 行 条 件 下 保 持 不 变 的 翼 面 上 的 空 气 动 力 反 作 用 取 得, 通 常 无 自 身 动 力 驱 动, 或 者 虽 然 有 动 力, 但 在 自 由 飞 行 阶 段 不 使 用 自 身 动 力 (n) 自 由 气 球, 是 指 无 发 动 机 驱 动 的 轻 于 空 气 航 空 器, 靠 气 体 浮 力 或 由 机 载 加 热 器 产 生 的 热 空 气 浮 力 维 持 飞 行 (o) 飞 艇, 是 指 一 种 最 大 充 气 体 积 超 过 4600 立 方 米 动 力 驱 动 能 够 操 纵 的 轻 于 空 气 航 空 器

4 (p) 小 型 飞 艇, 是 指 一 种 最 大 充 气 体 积 不 超 过 4600 立 方 米 动 力 驱 动 能 够 操 纵 的 轻 于 空 气 航 空 器 (q) 初 级 飞 机, 是 指 除 下 述 飞 机 以 外 经 审 定 合 格 的 小 型 固 定 翼 航 空 器 : (1) 按 照 CCAR-23 部 审 定 为 正 常 类 实 用 类 特 技 类 或 通 勤 类 飞 机 ;(2) 按 照 CCAR-25 部 审 定 为 运 输 类 飞 机 (r) 倾 转 旋 翼 机, 是 指 重 于 空 气 的 航 空 器, 能 够 垂 直 起 飞 垂 直 着 陆 和 低 速 飞 行, 主 要 依 靠 以 发 动 机 为 动 力 的 升 空 装 置 或 发 动 机 推 力 在 这 些 飞 行 状 态 期 间 升 空, 并 且 依 靠 非 旋 转 翼 型 在 水 平 飞 行 时 升 空 (s) 授 权 教 员, 是 指 持 有 按 本 规 则 颁 发 的 具 有 教 员 等 级 的 驾 驶 员 执 照, 并 依 据 其 教 员 等 级 上 规 定 的 权 利 和 限 制 执 行 地 面 教 学 或 者 飞 行 教 学 的 人 员 (t) 考 试 员, 是 指 由 局 方 授 权 实 施 本 规 则 要 求 的 航 空 人 员 执 照 或 者 等 级 的 定 期 检 查 熟 练 检 查 教 员 更 新 检 查 实 践 考 试 或 者 理 论 考 试 的 人 员 考 试 员 应 当 是 局 方 的 监 察 员 或 者 是 按 照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规 章 民 用 航 空 飞 行 标 准 委 任 代 表 和 委 任 单 位 代 表 规 定 (CCAR-183FS) 委 任 的 驾 驶 考 试 员 或 者 经 局 方 批 准 的 检 查 人 员 (u) 理 论 考 试, 是 指 航 空 理 论 方 面 的 考 试, 该 考 试 是 颁 发 航 空 人 员 执 照 或 者 等 级 所 要 求 的, 可 以 通 过 笔 试 或 者 计 算 机 考 试 来 实 施 (v) 实 践 考 试, 是 指 为 取 得 航 空 人 员 执 照 或 者 等 级 进 行 的 操 作 方 面 的 考 试, 该 考 试 通 过 申 请 人 在 飞 行 中 飞 行 模 拟 机 中 或 者 飞 行 训 练 器 中 回 答 问 题 并 演 示 操 作 动 作 的 方 式 进 行

5 (w) 飞 行 机 组 成 员, 是 指 在 飞 行 值 勤 期 内 对 航 空 器 运 行 负 有 必 不 可 少 的 职 责 并 持 有 执 照 的 机 组 成 员 (x) 飞 行 模 拟 机, 是 指 用 于 驾 驶 员 飞 行 训 练 的 航 空 器 飞 行 模 拟 机 它 是 按 特 定 机 型 型 号 以 及 系 列 的 航 空 器 座 舱 一 比 一 对 应 复 制 的, 它 包 括 表 现 航 空 器 在 地 面 和 空 中 运 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支 持 这 些 设 备 运 行 的 计 算 机 程 序 提 供 座 舱 外 景 像 的 视 景 系 统 以 及 能 够 提 供 动 感 的 运 动 系 统 ( 提 示 效 果 至 少 等 价 于 三 自 由 度 运 动 系 统 产 生 的 动 感 效 果 ), 并 且 最 低 满 足 A 级 模 拟 机 的 鉴 定 性 能 标 准 (y) 飞 行 训 练 器, 是 指 用 于 驾 驶 员 飞 行 训 练 的 航 空 器 飞 行 训 练 器 是 在 有 机 壳 的 封 闭 式 座 舱 内 或 无 机 壳 的 开 放 式 座 舱 内 对 飞 行 仪 表 设 备 系 统 控 制 板 开 关 和 控 制 器 一 比 一 对 应 复 制 的, 包 括 用 于 表 现 航 空 器 在 地 面 和 空 中 运 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支 持 这 些 设 备 运 行 的 计 算 机 编 程, 但 不 要 求 提 供 产 生 动 感 的 运 动 系 统 和 座 舱 外 景 像 的 视 景 系 统 (z) 等 级, 是 指 填 在 执 照 上 或 与 执 照 有 关 并 成 为 执 照 一 部 分 的 授 权, 说 明 关 于 此 种 执 照 的 特 殊 条 件 权 利 或 限 制 (aa) 威 胁, 是 指 超 出 飞 行 机 组 影 响 能 力 之 外 发 生 的 事 件 或 差 错, 它 增 加 了 运 行 复 杂 性 并 且 应 当 加 以 管 理 以 保 障 安 全 余 度 (ab) 威 胁 管 理, 是 指 查 出 威 胁 并 且 采 取 对 策 予 以 回 应, 从 而 减 轻 或 消 除 威 胁 的 后 果, 降 低 出 现 差 错 的 概 率 或 航 空 器 非 理 想 状 态 的 过 程 (ac) 人 的 行 为, 是 指 影 响 航 空 运 行 的 安 全 和 效 率 的 人 的 能 力 与 局 限 性 (ad) 差 错, 是 指 飞 行 机 组 的 一 项 行 动 或 不 行 动, 导 致 偏 离 组 织 或

6 飞 行 机 组 的 意 图 或 期 待 (ae) 差 错 管 理, 是 指 查 出 差 错 并 且 采 取 对 策 予 以 回 应, 从 而 减 轻 或 消 除 差 错 的 后 果, 降 低 再 次 出 现 差 错 的 概 率 或 航 空 器 非 理 想 状 态 的 过 程 (af) 商 业 航 空 运 输 运 行, 是 指 航 空 器 为 取 酬 或 收 费 而 从 事 旅 客 货 物 或 邮 件 运 输 的 运 行 (ag) 复 杂 飞 机, 是 指 具 有 可 收 放 起 落 架 襟 翼 和 可 变 距 螺 旋 桨 的 飞 机 (ah) 国 家 航 空 器, 是 指 用 于 执 行 军 事 海 关 警 察 飞 行 任 务 的 航 空 器 第 61.9 条 执 照 合 格 证 和 等 级 的 要 求 (a) 驾 驶 员 执 照 : (1) 在 中 国 进 行 国 籍 登 记 ( 以 下 简 称 为 登 记 ) 的 航 空 器 上 担 任 飞 行 机 组 必 需 成 员 的 驾 驶 员, 应 当 持 有 按 本 规 则 颁 发 或 认 可 的 有 效 驾 驶 员 执 照, 并 且 在 行 使 相 应 权 利 时 随 身 携 带 该 执 照 当 中 国 登 记 的 航 空 器 在 外 国 境 内 运 行 时, 可 以 使 用 该 航 空 器 运 行 所 在 国 颁 发 或 认 可 的 有 效 驾 驶 员 执 照 ; (2) 在 中 国 境 内 运 行 的 外 国 登 记 的 航 空 器 上 担 任 飞 行 机 组 必 需 成 员 的 驾 驶 员, 应 当 持 有 按 本 规 则 颁 发 或 认 可 的 有 效 驾 驶 员 执 照, 或 持 有 由 航 空 器 登 记 国 颁 发 或 认 可 的 有 效 驾 驶 员 执 照, 并 且 在 行 使 相 应 权 利 时 随 身 携 带 该 执 照 (b) 体 检 合 格 证 :

7 (1) 持 有 按 本 规 则 颁 发 或 认 可 的 执 照 担 任 航 空 器 飞 行 机 组 必 需 成 员 的 驾 驶 员, 应 当 持 有 按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规 章 民 用 航 空 人 员 体 检 合 格 证 管 理 规 则 (CCAR-67FS) 颁 发 或 认 可 的 有 效 体 检 合 格 证, 并 且 在 行 使 驾 驶 员 执 照 上 的 权 利 时 随 身 携 带 该 合 格 证 ; (2) 在 外 国 境 内 使 用 该 国 颁 发 的 驾 驶 员 执 照 运 行 中 国 登 记 的 航 空 器 时, 可 以 持 有 颁 发 该 执 照 要 求 的 现 行 有 效 的 体 格 检 查 证 明 (c) 带 有 飞 行 教 员 等 级 的 驾 驶 员 执 照 : (1) 持 有 按 本 规 则 颁 发 的 带 有 飞 行 教 员 等 级 的 驾 驶 员 执 照 的 人 员 应 当 随 身 携 带 该 执 照 或 局 方 可 接 受 的 其 他 文 件, 方 能 行 使 飞 行 教 员 权 利 ; (2) 除 本 条 (c)(3) 规 定 的 情 况 外, 未 具 有 合 适 飞 行 教 员 等 级 的 驾 驶 员 执 照 持 有 人 不 得 从 事 下 列 活 动 : (i) 向 准 备 获 取 单 飞 和 转 场 单 飞 资 格 的 人 员 提 供 必 需 的 训 练 ; (ii) 签 字 推 荐 申 请 人 获 取 驾 驶 员 执 照 或 飞 行 教 员 等 级 所 必 需 的 实 践 考 试 ; (iii) 签 署 驾 驶 员 飞 行 经 历 记 录 本, 证 明 该 驾 驶 员 已 接 受 过 的 任 何 训 练 ; (iv) 在 学 生 驾 驶 员 执 照 或 飞 行 经 历 记 录 本 上 签 字, 授 予 其 单 飞 权 利 (3) 在 本 条 (c)(2)(iii) 中, 由 根 据 本 规 则 第 条 授 权 的 飞 行 教 员 提 供 的 训 练, 不 需 要 持 有 按 本 规 则 颁 发 的 带 有 飞 行 教 员 等 级 的 驾 驶 员 执 照

8 (d) 地 面 教 员 执 照 : (1) 持 有 按 本 规 则 颁 发 的 地 面 教 员 执 照 的 人 员 应 当 随 身 携 带 该 执 照, 方 能 行 使 该 执 照 所 赋 予 的 权 利 ; (2) 除 本 条 (d)(3) 规 定 的 情 况 外, 未 持 有 按 本 规 则 颁 发 并 具 有 合 适 等 级 地 面 教 员 执 照 的 人 员 不 得 从 事 下 列 活 动 : (i) 向 准 备 获 取 单 飞 和 转 场 单 飞 资 格 的 人 员 提 供 必 需 的 地 面 训 练 ; (ii) 签 字 推 荐 申 请 人 参 加 按 本 规 则 颁 发 驾 驶 员 飞 行 教 员 等 级 或 地 面 教 员 执 照 所 必 需 的 理 论 考 试 ; (iii) 签 署 驾 驶 员 飞 行 经 历 记 录 本, 证 明 该 驾 驶 员 已 接 受 过 的 任 何 地 面 训 练 (3)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不 需 要 持 有 按 本 规 则 颁 发 的 地 面 教 员 执 照 : (i) 由 按 本 规 则 颁 发 的 带 有 飞 行 教 员 等 级 的 驾 驶 员 执 照 持 有 人 按 照 该 执 照 上 的 权 利 提 供 的 训 练 ; (ii) 运 动 驾 驶 员 执 照 训 练 ; (iii) 由 局 方 批 准 的 人 员 按 照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规 章 大 型 飞 机 公 共 航 空 运 输 承 运 人 运 行 合 格 审 定 规 则 (CCAR-121) 小 型 航 空 器 商 业 运 输 运 营 人 运 行 合 格 审 定 规 则 (CCAR-135) 或 者 飞 行 训 练 中 心 合 格 审 定 规 则 (CCAR-142) 的 训 练 大 纲 实 施 的 训 练 ; (iv) 在 本 条 (d)(2)(iii) 中, 由 根 据 本 规 则 第 条 授 权 的 带 有 飞 行 教 员 等 级 的 驾 驶 员 提 供 的 训 练 (e) 仪 表 等 级 : 在 仪 表 飞 行 规 则 (IFR) 条 件 下 或 在 低 于 目 视 飞 行 规 则 (VFR) 规

9 定 的 最 低 标 准 的 气 象 条 件 下 担 任 航 空 器 的 机 长,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之 一 : (1) 持 有 私 用 或 商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并 具 有 适 合 于 所 飞 航 空 器 的 类 别 级 别 型 别 ( 如 适 用 ) 和 仪 表 等 级 ; (2) 持 有 多 人 制 机 组 驾 驶 员 执 照 或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执 照, 并 具 有 适 合 于 所 飞 航 空 器 的 类 别 级 别 和 型 别 等 级 ( 如 适 用 ); (3) 对 于 滑 翔 机 机 长, 持 有 附 带 滑 翔 机 类 别 等 级 和 飞 机 仪 表 等 级 的 驾 驶 员 执 照 (f) 年 龄 限 制 : 驾 驶 员 应 当 遵 守 相 应 运 行 规 章 对 驾 驶 员 年 龄 的 限 制 ; (g) 证 件 检 查 : 持 有 本 规 则 所 要 求 的 航 空 人 员 执 照 体 检 合 格 证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证 件 的 人 员, 在 局 方 检 查 时, 应 当 出 示 相 关 证 件 原 件 第 条 飞 行 模 拟 机 和 飞 行 训 练 器 的 鉴 定 和 批 准 (a) 为 满 足 本 规 则 的 训 练 考 试 或 者 检 查 要 求 而 使 用 的 飞 行 模 拟 机 和 飞 行 训 练 器 应 当 经 局 方 鉴 定 合 格, 并 经 局 方 批 准 用 于 : (1) 拟 进 行 的 训 练 考 试 和 检 查 ; (2) 每 个 特 定 的 动 作 程 序 或 者 机 组 职 能 ; (3) 对 于 飞 行 训 练 器, 模 拟 特 定 类 别 和 级 别 的 航 空 器 特 定 型 别 航 空 器 某 一 型 别 特 定 衍 生 型 航 空 器 或 一 组 航 空 器 (b) 局 方 可 以 批 准 飞 行 模 拟 机 和 飞 行 训 练 器 之 外 的 其 他 设 备, 用 于 某 些 特 殊 用 途

10 第 条 按 本 规 则 颁 发 的 执 照 和 等 级 (a) 对 完 成 本 规 则 所 要 求 的 相 应 训 练 并 符 合 所 申 请 执 照 要 求 的 申 请 人 颁 发 下 列 相 应 的 执 照 : (1) 学 生 驾 驶 员 执 照 ; (2) 运 动 驾 驶 员 执 照 ; (3) 私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 (4) 商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 (5) 多 人 制 机 组 驾 驶 员 执 照 ; (6)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执 照 (b) 对 完 成 本 规 则 所 要 求 的 相 应 训 练 并 符 合 所 申 请 等 级 要 求 的 申 请 人, 在 其 私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商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和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执 照 上 签 注 下 列 相 应 的 等 级 : (1) 航 空 器 类 别 等 级 : (i) 飞 机 ; (ii) 直 升 机 ; (iii) 飞 艇 ; (iv) 倾 转 旋 翼 机 (2) 航 空 器 级 别 等 级 : (i) 飞 机 级 别 等 级 : (A) 单 发 陆 地 ; (B) 多 发 陆 地 ; (C) 单 发 水 上 ;

11 (D) 多 发 水 上 (3) 航 空 器 型 别 等 级 : (i) 审 定 为 最 大 起 飞 全 重 在 5,700 千 克 以 上 的 飞 机 ; (ii) 审 定 为 最 大 起 飞 全 重 在 3,180 千 克 以 上 的 直 升 机 和 倾 转 旋 翼 机 ; (iii) 涡 轮 喷 气 动 力 的 飞 机 ; (iv) 局 方 通 过 型 号 合 格 审 定 程 序 确 定 需 要 型 别 等 级 的 其 他 航 空 器 (4) 仪 表 等 级 ( 仅 用 于 私 用 和 商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 (i) 仪 表 - 飞 机 ; (ii) 仪 表 - 直 升 机 ; (iii) 仪 表 - 飞 艇 ; (iv) 仪 表 - 倾 转 旋 翼 机 (5) 教 员 等 级 ( 仅 用 于 商 用 和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执 照 ): (i) 基 础 教 员 : (A) 单 发 飞 机 ; (B) 多 发 飞 机 ; (C) 直 升 机 ; (D) 飞 艇 ; (E) 倾 转 旋 翼 机 (ii) 仪 表 教 员 : (A) 仪 表 - 飞 机 ;

12 (B) 仪 表 - 直 升 机 ; (C) 仪 表 - 飞 艇 ; (D) 仪 表 - 倾 转 旋 翼 机 (iii) 型 别 教 员 (c) 对 完 成 本 规 则 所 要 求 的 相 应 训 练 并 符 合 所 申 请 等 级 要 求 的 申 请 人, 在 其 多 人 制 机 组 驾 驶 员 执 照 上 签 注 下 列 相 应 的 等 级 : (1) 航 空 器 类 别 等 级 : (i) 飞 机 (2) 航 空 器 级 别 等 级 : (i) 多 发 陆 地 (3) 航 空 器 型 别 等 级 ( 仅 限 副 驾 驶 ) (d) 对 完 成 本 规 则 所 要 求 的 相 应 训 练 并 符 合 所 申 请 等 级 要 求 的 申 请 人, 在 其 运 动 驾 驶 员 执 照 上 签 注 下 列 相 应 的 等 级 : (1) 航 空 器 类 别 等 级 : (i) 初 级 飞 机 ; (ii) 自 转 旋 翼 机 ; (iii) 滑 翔 机 ; (iv) 自 由 气 球 ; (v) 小 型 飞 艇 (2) 航 空 器 级 别 等 级 : (i) 初 级 飞 机 级 别 等 级 : (A) 陆 地 ;

13 (B) 水 上 (3) 教 员 等 级 : (i) 运 动 教 员 : (A) 初 级 飞 机 ; (B) 自 转 旋 翼 机 ; (C) 滑 翔 机 ; (D) 自 由 气 球 ; (E) 小 型 飞 艇 第 条 涉 及 酒 精 或 者 药 物 的 违 禁 行 为 驾 驶 员 执 照 持 有 人 在 饮 用 任 何 含 酒 精 饮 料 之 后 的 8 小 时 之 内 或 处 在 酒 精 作 用 之 下, 血 液 中 酒 精 含 量 等 于 或 者 大 于 0.04%, 或 受 到 任 何 药 物 影 响 损 及 工 作 能 力 时, 不 得 担 任 机 组 成 员 第 条 接 受 酒 精 药 物 检 验 或 者 提 供 检 验 结 果 驾 驶 员 执 照 持 有 人 应 当 按 照 局 方 的 要 求 接 受 酒 精 或 者 药 物 检 验 或 提 供 检 验 结 果 第 条 临 时 执 照 (a) 局 方 可 以 为 下 列 申 请 人 颁 发 有 效 期 不 超 过 120 天 的 驾 驶 员 临 时 执 照, 临 时 执 照 在 有 效 期 内 具 有 和 正 式 执 照 同 等 的 权 利 和 责 任 : (1) 已 经 审 定 合 格 的 执 照 申 请 人, 在 等 待 颁 发 执 照 期 间 ; (2) 在 执 照 上 更 改 姓 名 的 申 请 人, 在 等 待 更 改 执 照 期 间 ; (3) 因 执 照 遗 失 或 损 坏 而 申 请 补 发 执 照 的 申 请 人, 在 等 待 补 发 执 照 期 间 (b) 在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按 本 条 (a) 颁 发 的 临 时 执 照 失 效 :

14 (1) 临 时 执 照 上 签 注 的 日 期 期 满 ; (2) 收 到 所 申 请 的 执 照 ; (3) 收 到 撤 销 临 时 执 照 的 通 知 第 条 执 照 的 有 效 期 (a) 执 照 持 有 人 在 执 照 有 效 期 满 后 不 得 继 续 行 使 该 执 照 所 赋 予 的 权 利 (b) 学 生 驾 驶 员 执 照 在 颁 发 月 份 之 后 第 24 个 日 历 月 结 束 时 有 效 期 满 (c) 除 学 生 驾 驶 员 执 照 外, 按 本 规 则 颁 发 的 其 他 驾 驶 员 执 照 有 效 期 限 为 六 年, 且 仅 当 执 照 持 有 人 满 足 本 规 则 和 有 关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运 行 规 章 的 相 应 训 练 与 检 查 要 求 并 符 合 飞 行 安 全 记 录 要 求 时, 方 可 行 使 其 执 照 所 赋 予 的 相 应 权 利 依 据 外 国 驾 驶 员 执 照 颁 发 的 认 可 证 书 的 持 有 人, 仅 当 该 认 可 证 书 所 依 据 的 外 国 驾 驶 员 执 照 和 体 检 合 格 证 有 效 时, 方 可 行 使 该 认 可 证 书 所 赋 予 的 权 利 第 条 执 照 的 更 新 和 重 新 办 理 (a) 执 照 持 有 人 应 在 执 照 有 效 期 期 满 前 三 个 月 内 向 局 方 申 请 重 新 颁 发 执 照, 并 出 示 最 近 一 次 有 效 的 熟 练 检 查 或 定 期 检 查 记 录 (b) 执 照 在 有 效 期 内 因 等 级 或 备 注 发 生 变 化 重 新 颁 发 时, 其 有 效 期 自 重 新 颁 发 之 日 起 计 算 (c) 执 照 过 期 的 申 请 人 须 重 新 通 过 相 应 的 理 论 及 实 践 考 试, 方 可 申 请 重 新 颁 发 第 条 体 检 合 格 证 的 要 求

15 (a) 驾 驶 员 应 当 满 足 下 列 关 于 持 有 体 检 合 格 证 的 要 求 : (1) 行 使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执 照 和 多 人 制 机 组 驾 驶 员 执 照 所 赋 予 的 权 利 时, 驾 驶 员 应 当 持 有 局 方 颁 发 的 I 级 体 检 合 格 证 ; (2) 行 使 飞 机 直 升 机 或 倾 转 旋 翼 机 商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所 赋 予 的 权 利 时, 驾 驶 员 应 当 持 有 局 方 颁 发 的 I 级 体 检 合 格 证 ; (3) 行 使 下 列 权 利 时, 驾 驶 员 应 当 持 有 局 方 颁 发 的 Ⅱ 级 或 者 I 级 体 检 合 格 证 : (i) 私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所 赋 予 的 权 利 ; (ii) 学 生 驾 驶 员 执 照 所 赋 予 的 权 利 ; (iii) 飞 艇 驾 驶 员 执 照 所 赋 予 的 权 利 (4) 行 使 运 动 驾 驶 员 执 照 所 赋 予 的 权 利 时, 驾 驶 员 应 当 持 有 局 方 颁 发 的 体 检 合 格 证 ; 对 于 在 境 外 行 使 自 由 气 球 或 滑 翔 机 类 别 等 级 的 运 动 驾 驶 员 执 照 所 赋 予 的 权 利 时, 驾 驶 员 应 当 持 有 局 方 颁 发 的 Ⅱ 级 或 者 I 级 体 检 合 格 证 (b) 下 列 情 形 下, 驾 驶 员 可 以 不 持 有 体 检 合 格 证 : (1) 作 为 飞 行 教 员 考 试 员 或 者 检 查 员 在 飞 行 模 拟 机 或 者 飞 行 训 练 器 上 进 行 的 为 取 得 执 照 或 等 级 的 训 练 考 试 或 者 检 查 ; (2) 在 飞 行 模 拟 机 或 者 飞 行 训 练 器 上 接 受 为 取 得 执 照 或 等 级 的 训 练 考 试 或 检 查 第 条 航 空 器 等 级 限 制 和 附 加 训 练 要 求 (a) 担 任 下 列 航 空 器 的 机 长 应 当 持 有 适 合 该 航 空 器 的 型 别 等 级 : (1) 审 定 为 最 大 起 飞 全 重 在 5,700 千 克 以 上 的 飞 机 ;

16 (2) 审 定 为 最 大 起 飞 全 重 在 3,180 千 克 以 上 的 直 升 机 和 倾 转 旋 翼 机 ; (3) 涡 轮 喷 气 动 力 的 飞 机 ; (4) 局 方 通 过 型 号 合 格 审 定 程 序 确 定 需 要 型 别 等 级 的 其 他 航 空 器 (b) 批 准 信 代 替 型 别 等 级 : (1) 在 下 列 条 件 下, 局 方 可 以 使 用 批 准 信 允 许 没 有 相 应 型 别 等 级 的 人 员 操 作 本 条 (a) 要 求 型 别 等 级 的 航 空 器 进 行 一 次 飞 行 或 者 一 组 飞 行 : (i) 该 批 准 信 仅 限 于 在 调 机 飞 行 训 练 飞 行 驾 驶 员 执 照 或 者 等 级 的 实 践 考 试 中 使 用, 批 准 的 有 效 期 限 不 超 过 60 天 经 申 请 人 证 明, 在 其 批 准 期 满 之 前, 未 达 到 完 成 该 次 或 该 组 飞 行 目 的 的, 局 方 可 以 批 准 增 加 不 多 于 60 天 的 期 限 ;(ii) 经 申 请 人 证 明, 该 次 飞 行 或 者 该 组 飞 行 遵 守 本 条 (a) 的 规 定 是 不 可 行 的 ;(iii) 局 方 认 为 通 过 批 准 信 上 所 作 的 运 行 限 制 可 以 达 到 同 等 的 安 全 水 平 (2) 按 照 本 条 (b)(1) 批 准 的 运 行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限 制 : (i) 该 次 飞 行 或 该 组 飞 行 不 得 以 取 酬 为 目 的, 但 在 训 练 或 实 践 考 试 中 所 收 取 的 航 空 器 使 用 费 用 除 外 ; (ii) 只 能 载 运 本 次 飞 行 必 需 的 飞 行 机 组 成 员 (c) 类 别 级 别 和 型 别 等 级 的 要 求 : (1) 在 载 运 人 员 或 实 施 取 酬 运 行 的 航 空 器 上 担 任 机 长 或 为 取 酬 而 担 任 航 空 器 机 长 的 驾 驶 员, 应 当 持 有 适 合 该 航 空 器 的 类 别 级 别 和 型 别 等 级 ( 如 果 该 航 空 器 要 求 级 别 或 者 型 别 等 级 )

17 (2) 在 本 条 (c)(1) 规 定 运 行 范 围 以 外 担 任 航 空 器 机 长 的,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i) 持 有 适 合 该 航 空 器 的 类 别 级 别 和 型 别 等 级 ( 如 果 该 航 空 器 要 求 级 别 或 者 型 别 等 级 ); (ii) 在 授 权 教 员 的 监 视 下, 接 受 适 用 于 该 航 空 器 的 以 取 得 驾 驶 员 执 照 或 者 等 级 为 目 的 的 训 练 ; (iii) 已 经 接 受 了 本 规 则 要 求 的 适 用 于 该 航 空 器 的 类 别 级 别 和 型 别 等 级 ( 如 果 该 航 空 器 要 求 级 别 或 型 别 等 级 ) 的 训 练, 并 且 授 权 教 员 已 在 该 驾 驶 员 飞 行 经 历 记 录 本 上 签 字, 批 准 其 单 飞 (3) 持 有 飞 机 类 别 单 发 陆 地 或 多 发 陆 地 级 别 等 级 的 驾 驶 员 可 以 行 使 附 带 陆 地 等 级 的 初 级 飞 机 执 照 所 赋 予 的 权 利 ; 持 有 飞 机 类 别 单 发 水 上 或 多 发 水 上 级 别 等 级 的 驾 驶 员 可 以 行 使 附 带 水 上 等 级 的 初 级 飞 机 执 照 所 赋 予 的 权 利 ; 持 有 飞 艇 类 别 等 级 的 驾 驶 员 可 以 行 使 附 带 小 型 飞 艇 等 级 的 运 动 驾 驶 员 执 照 所 赋 予 的 权 利 (d) 驾 驶 高 空 运 行 的 增 压 飞 机 所 要 求 的 附 加 训 练 : (1) 在 实 用 升 限 或 最 大 使 用 高 度 ( 以 低 者 为 准 ) 高 于 平 均 海 平 面 (MSL)7,600 米 (25,000 英 尺 ) 的 增 压 飞 机 上 担 任 机 组 成 员 的 驾 驶 员, 应 当 完 成 本 款 规 定 的 地 面 和 飞 行 训 练, 并 且 由 授 权 教 员 在 其 飞 行 经 历 记 录 本 或 训 练 记 录 上 签 字, 证 明 其 已 经 完 成 了 附 加 训 练 这 些 训 练 包 括 : (i) 地 面 训 练 : 包 括 高 空 空 气 动 力 学 和 气 象 学 ; 呼 吸 作 用 ; 缺 氧 的 后 果 症 状 原 因 及 其 他 高 空 疾 病 ; 没 有 补 充 氧 气 时 能 保 持 清 醒 的

18 时 间 ; 长 时 间 使 用 补 充 氧 气 的 后 果 ; 气 体 膨 胀 和 形 成 气 泡 的 原 因 后 果 ; 消 除 气 体 膨 胀 气 泡 形 成 和 其 他 高 空 疾 病 的 预 防 措 施 ; 释 压 的 物 理 现 象 和 结 果 ; 以 及 高 空 飞 行 其 他 生 理 学 方 面 的 知 识 ;(ii) 飞 行 训 练 : 在 增 压 飞 机 上 或 者 在 能 代 表 增 压 飞 机 的 经 批 准 的 飞 行 模 拟 机 或 飞 行 训 练 器 上 进 行 这 种 训 练, 应 当 包 括 在 7,600 米 (25,000 英 尺 ) 以 上 正 常 巡 航 飞 行 时 的 操 作 ; 模 拟 紧 急 释 压 时 合 适 的 应 急 程 序 ( 无 需 实 际 使 飞 机 释 压 ); 以 及 紧 急 下 降 程 序 (2) 驾 驶 员 提 供 文 件 证 明, 其 在 增 压 飞 机 或 者 在 能 代 表 增 压 飞 机 的 经 批 准 的 飞 行 模 拟 机 或 飞 行 训 练 器 上, 完 成 了 下 列 检 查 之 一, 则 不 必 进 行 本 条 (d)(1) 要 求 的 训 练 : (i) 完 成 了 由 军 方 执 行 的 机 长 检 查 ; (ii) 按 CCAR-121 完 成 了 机 长 或 副 驾 驶 熟 练 检 查 (e) 驾 驶 后 三 点 飞 机 所 要 求 的 附 加 训 练 : 在 后 三 点 飞 机 上 担 任 机 长 的 驾 驶 员, 应 当 已 经 接 受 了 后 三 点 飞 机 的 飞 行 训 练 驾 驶 后 三 点 飞 机 的 附 加 训 练 应 当 包 括 正 常 起 飞 与 着 陆 侧 风 起 飞 与 着 陆 三 点 式 着 陆 和 复 飞 程 序, 厂 家 不 推 荐 三 点 式 着 陆 的 可 以 不 包 括 三 点 式 着 陆 训 练 (f) 驾 驶 复 杂 飞 机 所 要 求 的 附 加 训 练 : 在 复 杂 飞 机 上 担 任 机 长 的 驾 驶 员, 应 当 在 复 杂 飞 机 上 或 者 在 代 表 复 杂 飞 机 的 飞 行 模 拟 机 或 飞 行 训 练 器 上, 得 到 授 权 教 员 提 供 的 地 面 和 飞 行 训 练, 该 教 员 认 为 其 已 经 熟 悉 该 飞 机 的 系 统 和 操 作, 并 在 飞 行 经 历 记 录 本 上 作 出 训 练 记 录 和 证 明 其 合 格 于 驾 驶 复 杂 飞 机 的 签 字

19 (g) 本 条 的 等 级 限 制 不 适 用 于 下 列 人 员 : (1) 学 生 驾 驶 员 执 照 的 持 有 人 ; (2) 在 航 空 器 取 得 型 号 合 格 证 之 前, 按 试 验 或 特 许 飞 行 证 实 施 飞 行 期 间, 操 作 该 航 空 器 的 驾 驶 员 执 照 持 有 人 ; (3) 正 在 接 受 局 方 实 践 考 试 的 申 请 人 ; (h) 对 于 操 纵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航 空 器 应 遵 守 局 方 的 附 加 要 求 第 条 语 言 能 力 要 求 和 无 线 电 通 信 资 格 (a) 按 照 本 规 则 取 得 驾 驶 员 执 照 的 人 员 通 过 了 局 方 组 织 或 认 可 的 汉 语 语 言 能 力 4 级 或 4 级 以 上 测 试 的, 在 执 照 上 签 注 相 应 的 等 级, 方 可 在 使 用 汉 语 进 行 通 信 的 飞 行 中 进 行 无 线 电 陆 空 通 信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之 前 已 获 得 执 照 的 中 国 籍 驾 驶 员, 等 同 于 获 得 汉 语 语 言 能 力 6 级 (b) 按 照 本 规 则 取 得 驾 驶 员 执 照 的 人 员 通 过 了 局 方 组 织 或 认 可 的 英 语 语 言 能 力 3 级 或 3 级 以 上 测 试 的, 在 执 照 上 签 注 相 应 的 等 级 : (1) 在 2008 年 3 月 4 日 以 前 颁 发 的 执 照 上 已 取 得 英 语 无 线 电 陆 空 通 信 签 注 的, 等 同 于 英 语 语 言 能 力 3 级 (2) 除 经 局 方 批 准 外, 按 照 本 规 则 取 得 的 飞 机 直 升 机 飞 艇 和 倾 转 旋 翼 机 驾 驶 员 执 照 持 有 人 在 使 用 英 语 通 信 前, 其 执 照 上 应 当 具 有 英 语 语 言 能 力 4 级 或 4 级 以 上 的 等 级 签 注 对 于 执 照 上 签 注 的 英 语 语 言 能 力 低 于 6 级 的, 还 应 当 定 期 通 过 英 语 语 言 能 力 等 级 测 试 (c) 执 照 上 签 注 了 语 言 能 力 4 级 以 上 的 人 员, 具 有 相 应 语 言 的 无 线 电 通 信 资 格

20 B 章 一 般 规 定 第 条 执 照 和 等 级 的 申 请 与 审 批 (a) 符 合 本 规 则 规 定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应 当 向 民 航 局 指 定 管 辖 权 的 地 区 管 理 局 提 交 申 请 执 照 或 等 级 的 申 请, 申 请 人 对 其 申 请 材 料 实 质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并 按 规 定 交 纳 相 应 的 费 用 (1) 在 递 交 申 请 时, 申 请 人 还 应 当 提 交 下 述 材 料 : (i) 身 份 证 明 ; (ii) 学 历 证 明 ( 如 要 求 ); (iii) 理 论 考 试 合 格 证 明 ( 如 要 求 ); (iv) 体 检 合 格 证 明 ; (v) 原 执 照 ( 如 要 求 ); (vi) 飞 行 经 历 记 录 本 ( 如 要 求 ); (vii) 实 践 考 试 合 格 证 明 ( 如 要 求 ); (viii) 对 于 按 照 本 规 则 第 条 具 有 国 家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经 历 的 人 员, 还 应 当 提 交 具 有 航 空 经 历 记 录 的 技 术 档 案 资 料 证 明 或 等 效 文 件 ; (ix) 对 于 按 照 本 规 则 第 条 具 有 境 外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经 历 的 人 员, 还 应 当 提 交 境 外 驾 驶 员 执 照 的 复 印 件 或 扫 描 件 ; (x) 因 违 反 本 规 章 规 定 受 到 处 罚 的, 自 处 罚 之 日 起 已 满 三 年 的 证 明 (2) 申 请 的 受 理 审 查 批 准 :

21 (i) 对 于 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者 不 符 合 格 式 要 求 的, 地 区 管 理 局 应 当 在 收 到 申 请 之 后 的 5 个 工 作 日 内 一 次 性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人 需 要 补 正 的 全 部 内 容 逾 期 不 通 知 即 视 为 在 收 到 申 请 书 之 日 起 即 为 受 理 申 请 人 按 照 地 区 管 理 局 的 通 知 提 交 全 部 补 正 材 料 的, 地 区 管 理 局 应 当 受 理 申 请 地 区 管 理 局 不 予 受 理 申 请, 应 当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人 (ii) 地 区 管 理 局 受 理 申 请 后, 应 当 在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申 请 人 的 申 请 材 料 完 成 审 查 在 地 区 管 理 局 对 申 请 材 料 的 实 质 内 容 按 照 本 规 则 相 应 规 定 进 行 核 实 时, 申 请 人 应 当 及 时 回 答 地 区 管 理 局 提 出 的 问 题 由 于 申 请 人 不 能 及 时 回 答 问 题 所 延 误 的 时 间 不 记 入 前 述 20 个 工 作 日 的 期 限 (iii) 地 区 管 理 局 经 审 查 认 为 申 请 人 符 合 本 规 则 相 应 规 定 的, 颁 发 驾 驶 员 临 时 执 照 或 者 学 生 驾 驶 员 执 照 ; 经 审 查 认 为 不 符 合 所 列 条 件, 有 权 拒 绝 为 其 颁 发 所 申 请 的 执 照, 并 且 以 不 予 批 准 通 知 书 通 知 申 请 人 地 区 管 理 局 在 作 出 前 述 决 定 之 前, 应 当 告 知 申 请 人 享 有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权 利 (iv) 对 于 已 为 申 请 人 颁 发 临 时 执 照 的 情 况, 地 区 管 理 局 将 全 部 审 查 资 料 复 印 件 或 扫 描 件 连 同 临 时 执 照 复 印 件 或 扫 描 件 上 报 民 航 局 飞 行 标 准 职 能 部 门 进 行 最 终 审 核 民 航 局 在 接 到 地 区 管 理 局 报 送 来 的 申 请 人 临 时 执 照 复 印 件 或 扫 描 件 和 全 部 资 料 后, 在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最 终 审 查, 作 出 最 终 决 定 如 果 未 发 现 问 题, 将 为 申 请 人 颁 发 正 式 执 照 ; 如 果 发 现 不 符 合 本 规 则 要 求, 将 颁 发 不 予 批 准 通 知 书, 通 知 地 区 管 理 局 和 申 请 人, 说 明 不 予 颁 发 执 照 的 原 因, 同 时 临 时 执 照 作 废 民

22 航 局 在 作 出 前 述 决 定 之 前, 应 当 告 知 申 请 人 享 有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权 利 (b) 经 局 方 批 准, 申 请 人 可 以 取 得 相 应 的 执 照 或 等 级 批 准 的 航 空 器 类 别 级 别 型 别 或 者 其 他 等 级 由 局 方 签 注 在 申 请 人 的 执 照 上 (c) 由 于 飞 行 训 练 或 者 实 践 考 试 中 所 用 航 空 器 的 特 性, 申 请 人 不 能 完 成 规 定 的 驾 驶 员 操 作 动 作, 因 此 未 能 完 全 符 合 本 规 则 规 定 的 飞 行 技 能 要 求, 但 符 合 所 申 请 执 照 或 者 等 级 的 所 有 其 他 要 求 的, 局 方 可 以 向 其 颁 发 签 注 有 相 应 限 制 的 执 照 或 者 等 级 (d) 所 持 体 检 合 格 证 上 有 特 殊 限 制 的 申 请 人 在 行 使 执 照 所 赋 予 的 权 利 时 应 受 到 相 应 限 制 (e) 执 照 被 暂 扣 的, 暂 扣 期 内 不 得 申 请 本 规 则 规 定 的 任 何 执 照 和 等 级 (f) 执 照 被 吊 销 的, 自 吊 销 之 日 起 三 年 内 不 得 申 请 本 规 则 规 定 的 任 何 执 照 和 等 级, 再 次 申 请 时 原 飞 行 经 历 视 为 无 效 第 条 考 试 的 一 般 程 序 按 本 规 则 规 定 进 行 的 各 项 考 试, 应 当 由 局 方 指 定 人 员 主 持, 并 在 指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进 行 第 条 理 论 考 试 和 语 言 能 力 考 试 的 准 考 条 件 和 通 过 成 绩 (a) 理 论 考 试 和 语 言 能 力 考 试 的 申 请 人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1) 出 示 本 人 的 居 民 身 份 证 护 照 或 者 其 他 局 方 认 可 的 合 法 证 件, 以 及 本 人 已 经 获 得 的 按 本 规 则 颁 发 的 或 境 外 颁 发 的 驾 驶 员 执 照 ; (2) 理 论 考 试 的 申 请 人 还 应 出 示 由 授 权 教 员 签 字 的 证 明, 表 明 其

23 已 完 成 本 规 则 对 于 所 申 请 执 照 或 者 等 级 要 求 的 地 面 训 练 或 自 学 课 程 (b) 理 论 考 试 和 语 言 能 力 考 试 的 通 过 成 绩 由 局 方 确 定 第 条 理 论 考 试 和 语 言 能 力 考 试 中 禁 止 的 行 为 在 理 论 考 试 和 语 言 能 力 考 试 过 程 中, 申 请 人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a) 以 任 何 形 式 复 制 或 保 存 考 试 试 题 ; (b) 交 给 其 他 申 请 人 或 从 其 他 申 请 人 那 里 得 到 考 试 试 题 的 任 一 部 分 或 其 复 印 件 或 扫 描 件 ; (c) 帮 助 他 人 或 者 接 受 他 人 的 帮 助 ; (d) 代 替 他 人 或 由 他 人 代 替 参 加 部 分 或 者 全 部 考 试 ; (e) 使 用 未 经 局 方 批 准 的 材 料 或 者 其 他 辅 助 物 品 ; (f) 破 坏 考 场 设 施 ; (g) 故 意 引 起 助 长 或 者 参 与 本 条 禁 止 的 行 为 第 条 实 践 考 试 的 准 考 条 件 (a) 申 请 人 参 加 按 本 规 则 颁 发 执 照 或 者 等 级 所 要 求 的 实 践 考 试,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在 接 受 实 践 考 试 前 24 个 日 历 月 内 已 通 过 了 必 需 的 理 论 考 试, 并 出 示 局 方 给 予 的 理 论 考 试 成 绩 单 ; (2) 已 经 完 成 了 必 需 的 训 练 并 获 得 了 本 规 则 规 定 的 相 应 飞 行 经 历 ; (3) 持 有 局 方 颁 发 的 有 效 体 检 合 格 证 ; (4) 符 合 颁 发 所 申 请 执 照 或 等 级 的 年 龄 限 制 ; (5) 具 有 授 权 教 员 在 其 飞 行 经 历 记 录 本 上 的 签 字, 证 明 该 授 权 教 员 在 申 请 日 期 之 前 的 60 天 内, 已 对 申 请 人 进 行 了 准 备 实 践 考 试 的 飞

24 行 教 学, 并 且 认 为 该 申 请 人 有 能 力 通 过 考 试 ;(6) 持 有 填 写 完 整 并 有 本 人 签 字 的 申 请 表 (b) 对 于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执 照 或 者 在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执 照 上 增 加 等 级 的 申 请 人, 如 果 在 实 践 考 试 前 已 被 CCAR-121 的 合 格 证 持 有 人 持 续 雇 佣 担 任 飞 行 机 组 成 员, 并 且 完 成 所 申 请 执 照 和 等 级 相 对 应 的 经 批 准 训 练 大 纲 规 定 的 训 练, 则 该 申 请 人 可 以 偏 离 本 条 (a)(1) 的 规 定, 持 超 过 (a)(1) 规 定 期 限 的 理 论 考 试 成 绩 单 参 加 相 应 的 实 践 考 试 (c) 申 请 人 没 有 在 一 天 内 完 成 申 请 执 照 或 等 级 实 践 考 试 的 全 部 科 目, 所 有 剩 余 的 考 试 科 目 应 当 在 申 请 人 开 始 考 试 之 日 起 的 60 个 日 历 日 内 完 成, 没 有 在 该 60 个 日 历 日 内 完 成 的, 申 请 人 应 当 重 新 参 加 全 部 实 践 考 试, 包 括 重 新 完 成 已 经 完 成 的 科 目 第 条 从 军 方 和 境 外 飞 行 教 员 处 接 受 的 飞 行 训 练 (a) 执 照 或 者 等 级 申 请 人 从 下 列 两 处 接 受 的 飞 行 训 练 可 以 用 于 满 足 按 本 规 则 颁 发 执 照 或 等 级 所 要 求 的 条 件 : (1) 按 照 中 国 或 者 国 际 民 用 航 空 公 约 其 他 缔 约 国 武 装 部 队 训 练 军 队 驾 驶 员 的 训 练 大 纲 进 行 的 飞 行 训 练 ; (2) 国 际 民 用 航 空 公 约 其 他 缔 约 国 的 颁 发 执 照 当 局 授 权 的 飞 行 教 员 所 给 予 的 飞 行 训 练, 并 且 这 种 飞 行 训 练 是 在 中 国 境 外 进 行 的 (b) 提 供 本 条 (a) 所 述 飞 行 训 练 的 飞 行 教 员 对 飞 行 训 练 受 训 人 的 签 字 仅 表 明 其 已 向 该 受 训 人 提 供 了 训 练 第 条 实 践 考 试 的 一 般 要 求 (a) 判 断 执 照 或 者 等 级 申 请 人 的 操 作 能 力 应 当 依 据 下 列 标 准 :

25 (1) 按 照 经 批 准 的 实 践 考 试 标 准, 安 全 完 成 相 应 执 照 或 者 等 级 规 定 的 所 有 动 作 和 程 序 ; (2) 熟 练 准 确 地 操 纵 航 空 器, 具 有 控 制 航 空 器 的 能 力 ; (3) 具 有 良 好 的 判 断 力 ; (4) 能 灵 活 应 用 航 空 知 识 ; (5) 如 果 航 空 器 型 号 合 格 审 定 为 单 驾 驶 员 操 纵, 则 应 当 演 示 其 具 有 单 驾 驶 员 的 独 立 操 作 能 力 (b) 如 果 申 请 人 未 能 按 照 本 条 (a) 完 成 任 一 必 需 的 驾 驶 员 操 作, 则 该 申 请 人 实 践 考 试 为 不 合 格 在 申 请 人 合 格 完 成 任 一 驾 驶 员 操 作 之 前, 该 申 请 人 不 得 取 得 所 申 请 的 执 照 或 等 级 (c) 由 于 恶 劣 的 天 气 条 件 航 空 器 适 航 性 或 其 他 影 响 飞 行 安 全 的 情 况 发 生 时, 考 试 员 或 者 申 请 人 可 以 随 时 中 断 考 试 如 果 实 践 考 试 中 断, 在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时, 局 方 可 以 承 认 申 请 人 已 经 完 成 并 合 格 的 操 作 : (1) 申 请 人 在 中 断 实 践 考 试 后 60 天 内 通 过 剩 下 的 实 践 考 试 ; (2) 申 请 人 在 继 续 考 试 时 应 当 出 示 中 断 考 试 证 明 (d) 申 请 人 在 一 个 或 者 多 个 操 作 上 不 合 格, 则 该 实 践 考 试 应 判 定 为 不 合 格 第 条 实 践 考 试 必 需 的 航 空 器 和 设 备 (a) 总 则 : 除 获 准 在 飞 行 模 拟 机 或 者 飞 行 训 练 器 上 完 成 的 飞 行 科 目 外, 申 请 本 规 则 规 定 的 执 照 或 者 等 级 的 申 请 人, 应 当 为 实 践 考 试 提 供 在 中 国 登 记 的 与 所 申 请 执 照 或 者 等 级 相 对 应 的 同 样 类 别 级 别 和 型 别 ( 如 适 用 )

26 的 航 空 器 该 航 空 器 应 当 具 有 标 准 适 航 证, 但 经 实 施 考 试 的 考 试 员 同 意, 也 可 以 提 供 中 国 登 记 的 具 有 其 他 适 航 证 的 航 空 器, 或 外 国 登 记 的 由 登 记 国 审 定 合 格 的 适 用 航 空 器 (b) 除 具 有 操 纵 装 置 外, 用 于 实 践 考 试 的 航 空 器 还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具 有 完 成 实 践 考 试 中 每 项 必 需 的 操 作 所 用 的 设 备 ; (2) 实 践 考 试 必 需 的 任 一 操 作 没 有 禁 止 使 用 该 设 备 的 运 行 限 制 ; (3) 除 本 条 (e) 规 定 外, 至 少 在 两 个 驾 驶 员 座 位 上 有 足 够 的 视 野, 使 得 每 个 驾 驶 员 都 能 够 安 全 操 作 该 航 空 器 ; (4) 当 有 额 外 的 活 动 座 椅 提 供 给 考 试 员 使 用 时, 该 座 位 应 当 具 有 足 够 的 驾 驶 舱 内 外 视 野, 以 便 于 考 试 员 评 价 申 请 人 的 表 现 (c) 必 需 的 操 纵 装 置 : 除 自 由 气 球 和 小 型 飞 艇 外, 按 本 条 规 定 提 供 给 驾 驶 员 用 于 实 践 考 试 的 航 空 器 应 当 具 有 易 于 为 两 个 驾 驶 员 触 摸 到 并 以 正 常 方 式 操 作 的 发 动 机 功 率 操 纵 装 置 和 飞 行 操 纵 装 置, 考 试 员 在 考 虑 了 所 有 因 素 后 认 为 没 有 这 些 装 置 实 践 考 试 也 能 安 全 进 行 的 除 外 ; 对 于 具 有 诸 如 前 轮 转 弯 操 纵 装 置 刹 车 燃 油 选 择 器 发 动 机 空 气 流 量 控 制 器 等 其 他 操 纵 装 置 的 航 空 器, 虽 然 这 些 装 置 对 于 两 名 驾 驶 员 不 是 都 能 轻 易 地 触 摸 到 和 以 正 常 方 式 操 作 的, 但 是 如 果 该 航 空 器 适 航 证 要 求 配 备 有 一 名 以 上 驾 驶 员, 或 者 考 试 员 认 为 这 种 情 况 并 不 影 响 实 践 考 试 安 全 时, 也 可 以 使 用 这 种 航 空 器 (d) 模 拟 仪 表 飞 行 设 备 :

27 申 请 的 实 践 考 试 如 果 涉 及 到 仅 参 照 仪 表 进 行 操 作 的 飞 行 动 作, 申 请 人 应 当 提 供 : (1) 适 用 于 所 申 请 等 级 操 作 的 机 载 设 备 ; (2) 局 方 认 可 的 隔 断 申 请 人 对 航 空 器 外 部 进 行 目 视 参 照 的 设 备, 但 不 能 妨 碍 考 试 员 观 察 航 空 器 外 部 的 目 视 参 照 物 (e) 单 操 纵 装 置 航 空 器 :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时, 实 践 考 试 可 以 在 装 有 单 操 纵 装 置 的 航 空 器 上 进 行 : (1) 考 试 员 同 意 进 行 考 试 ; (2) 考 试 不 涉 及 仪 表 技 能 的 演 示 ; (3) 考 试 员 所 在 位 置 ( 在 地 面 或 者 在 航 空 器 上 ) 可 以 观 察 到 申 请 人 操 作 的 熟 练 程 度 第 条 实 践 考 试 中 考 试 员 的 地 位 (a) 考 试 员 代 表 局 方 对 申 请 人 实 施 按 本 规 则 颁 发 执 照 和 等 级 的 实 践 考 试, 考 试 员 的 职 责 是 观 察 申 请 人 是 否 具 备 完 成 实 践 考 试 要 求 的 各 项 操 作 的 能 力 (b) 考 试 员 在 实 践 考 试 期 间 不 是 该 航 空 器 的 机 长, 但 是 如 果 需 要, 经 预 先 安 排 并 经 考 试 员 本 人 同 意, 方 可 担 任 该 次 飞 行 的 机 长 (c) 无 论 在 实 践 考 试 期 间 使 用 何 种 型 号 的 航 空 器, 申 请 人 和 考 试 员 及 考 试 员 批 准 的 其 他 乘 员 都 不 受 本 规 则 关 于 载 运 旅 客 条 件 的 限 制 第 条 考 试 不 合 格 后 的 再 次 考 试 (a) 未 通 过 理 论 考 试 或 者 实 践 考 试 的 申 请 人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可 以 申

28 请 再 次 考 试 : (1) 接 受 了 授 权 教 员 提 供 的 补 充 训 练, 并 且 该 教 员 认 为 申 请 人 有 能 力 通 过 考 试 ; (2) 同 时 得 到 向 申 请 人 提 供 补 充 训 练 的 授 权 教 员 的 签 字 批 准 (b) 带 有 飞 机 或 者 滑 翔 机 类 别 等 级 的 飞 行 教 员 等 级 申 请 人, 由 于 在 失 速 识 别 螺 旋 进 入 螺 旋 或 者 螺 旋 改 出 方 面 教 学 缺 乏 熟 练 性 而 未 通 过 实 践 考 试 的, 则 该 申 请 人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再 次 考 试 之 前 符 合 本 条 (a) 的 要 求 ; (2) 再 次 考 试 时 使 用 与 所 申 请 等 级 相 适 应 的 类 别 的 航 空 器, 并 且 该 航 空 器 是 对 螺 旋 审 定 合 格 的 ; (3) 再 次 考 试 期 间, 向 考 试 员 满 意 地 演 示 了 在 失 速 识 别 螺 旋 进 入 螺 旋 和 螺 旋 改 出 方 面 教 学 的 熟 练 性 第 条 飞 行 经 历 记 录 本 (a) 训 练 时 间 和 航 空 经 历 : 驾 驶 员 应 当 以 局 方 可 接 受 的 方 式 将 下 列 训 练 时 间 和 航 空 经 历 如 实 地 记 录 在 飞 行 经 历 记 录 本 中 : (1) 用 于 满 足 本 规 则 中 执 照 等 级 或 定 期 检 查 要 求 的 训 练 时 间 和 航 空 经 历 ; (2) 满 足 本 规 则 近 期 飞 行 经 历 要 求 的 航 空 经 历 (b) 驾 驶 员 飞 行 经 历 记 录 本 上 填 写 的 每 次 飞 行 或 者 课 程 记 录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1) 一 般 项 目 :

29 (i) 日 期 ; (ii) 总 飞 行 经 历 时 间 ; (iii) 航 空 器 的 起 飞 和 着 陆 地 点 飞 行 模 拟 机 或 飞 行 训 练 器 训 练 课 程 中 所 模 拟 的 起 飞 着 陆 地 点 ; (iv) 航 空 器 飞 行 模 拟 机 飞 行 训 练 器 或 其 他 经 批 准 训 练 设 备 的 型 号 和 标 识 (2) 驾 驶 员 经 历 或 者 训 练 的 种 类 : (i) 单 飞 ; (ii) 机 长 ; (iii) 副 驾 驶 ; (iv) 接 受 授 权 教 员 的 飞 行 和 地 面 训 练 ; (v) 在 飞 行 模 拟 机 飞 行 训 练 器 或 其 他 经 批 准 的 训 练 设 备 上 接 受 授 权 教 员 的 训 练 (3) 飞 行 条 件 : (i) 昼 间 或 者 夜 间 ; (ii) 实 际 仪 表 ; (iii) 在 飞 行 中 飞 行 模 拟 机 飞 行 训 练 器 或 其 他 经 批 准 训 练 设 备 中 模 拟 仪 表 条 件 (c) 在 驾 驶 员 飞 行 经 历 记 录 本 上 记 录 的 下 列 飞 行 经 历 时 间 可 用 于 申 请 按 本 规 则 颁 发 的 执 照 或 等 级, 或 者 用 于 满 足 本 规 则 的 近 期 飞 行 经 历 要 求 : (1) 单 飞 时 间 :

30 学 生 驾 驶 员 作 为 航 空 器 上 唯 一 乘 员 时 的 飞 行 时 间 才 可 以 记 作 单 飞 时 间 但 是 经 局 方 批 准, 学 生 驾 驶 员 在 需 要 一 名 以 上 飞 行 机 组 成 员 的 飞 艇 上 行 使 机 长 职 权 的 飞 行 时 间 也 可 以 记 作 单 飞 时 间 (2) 机 长 飞 行 经 历 时 间 : (i) 在 已 取 得 等 级 的 航 空 器 上 作 为 操 纵 装 置 的 唯 一 操 纵 者 的 飞 行 时 间, 但 接 受 授 权 教 员 教 学 的 飞 行 时 间 除 外 ; 作 为 航 空 器 唯 一 乘 员 时 的 飞 行 时 间 ; 在 型 号 合 格 审 定 为 或 者 相 应 的 运 行 规 章 要 求 配 备 一 名 以 上 驾 驶 员 的 航 空 器 上 担 任 机 长 时 的 飞 行 时 间 ; 作 为 持 有 商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执 照 或 多 人 制 机 组 驾 驶 员 执 照 的 驾 驶 员 在 型 号 合 格 审 定 为 或 者 相 应 的 运 行 规 章 要 求 配 备 一 名 以 上 驾 驶 员 的 航 空 器 上 作 为 副 驾 驶 在 机 长 监 视 下 履 行 机 长 职 责 的 飞 行 时 间 ;(ii) 担 任 授 权 教 员 的 全 部 飞 行 时 间 可 以 记 作 机 长 飞 行 经 历 时 间 ;(iii) 学 生 驾 驶 员 只 能 将 单 飞 时 间 记 作 机 长 飞 行 经 历 时 间 ; 已 持 有 单 发 飞 机 私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在 授 权 教 员 的 监 视 下, 履 行 多 发 飞 机 机 长 职 责 的 时 间 (3) 副 驾 驶 飞 行 经 历 时 间 : (i) 按 照 本 规 则 或 者 相 应 的 运 行 规 章 审 定 合 格 的 副 驾 驶, 在 型 号 合 格 审 定 为 或 者 相 应 的 运 行 规 章 要 求 配 备 一 名 以 上 驾 驶 员 的 航 空 器 上 担 任 副 驾 驶 的 时 间, 记 作 副 驾 驶 飞 行 经 历 时 间 ;(ii) 在 型 号 合 格 审 定 为 只 有 一 名 驾 驶 员 操 纵, 但 有 规 章 要 求 配 备 一 名 副 驾 驶 操 作 的 航 空 器 上 担 任 副 驾 驶 时, 可 将 其 不 超 过 50% 的 副 驾 驶 飞 行 时 间 记 入 为 取 得 更 高 级 别 驾 驶 员 执 照 所 需 的 总 飞 行 时 间 (4) 仪 表 飞 行 经 历 时 间 :

31 (i) 驾 驶 员 可 将 在 实 际 或 者 模 拟 仪 表 飞 行 条 件 下, 仅 参 照 仪 表 操 作 航 空 器 的 时 间, 记 作 仪 表 飞 行 经 历 时 间 ; (ii) 授 权 教 员 可 将 在 实 际 仪 表 气 象 条 件 下 执 行 仪 表 飞 行 教 学 期 间 的 时 间 记 作 仪 表 飞 行 经 历 时 间 ; (iii) 每 次 记 录 应 当 包 括 完 成 每 次 仪 表 进 近 的 地 点 和 类 型 ; (iv) 为 满 足 申 请 执 照 或 等 级 以 及 仪 表 近 期 经 历 的 要 求, 在 授 权 教 员 的 监 视 下, 在 飞 行 模 拟 机 飞 行 训 练 器 或 其 他 经 批 准 训 练 设 备 上 模 拟 仪 表 飞 行 的 时 间 可 记 作 仪 表 飞 行 经 历 时 间 (5) 飞 行 训 练 时 间 : 在 航 空 器 飞 行 模 拟 机 飞 行 训 练 器 或 其 他 经 批 准 训 练 设 备 上 接 受 授 权 教 员 的 飞 行 训 练 的 时 间 可 记 作 飞 行 训 练 时 间, 包 括 科 目 和 时 长, 该 时 间 应 当 有 实 施 训 练 的 授 权 教 员 签 字 证 明 (d) 出 示 飞 行 经 历 记 录 本 : (1) 在 局 方 授 权 的 检 查 人 员 要 求 检 验 时, 驾 驶 员 应 当 出 示 其 飞 行 经 历 记 录 本 (2) 学 生 驾 驶 员 在 所 有 转 场 单 飞 中 应 当 携 带 学 生 驾 驶 员 执 照 ( 如 适 用 ) 和 飞 行 经 历 记 录 本 (3) 除 了 机 长 以 外 其 他 所 有 类 别 的 驾 驶 员 的 飞 行 经 历 时 间 需 要 签 字 证 明 (4) 非 飞 行 经 历 时 间 不 得 填 入 飞 行 经 历 记 录 本 第 条 身 体 缺 陷 期 间 的 限 制 驾 驶 员 已 知 身 体 有 缺 陷 或 者 已 知 身 体 缺 陷 加 重, 不 符 合 现 行 体 检

32 合 格 证 标 准 时, 不 得 担 任 机 长 或 者 飞 行 机 组 的 其 他 必 需 成 员 第 条 副 驾 驶 资 格 要 求 (a) 在 要 求 型 别 等 级 的 航 空 器 上 担 任 副 驾 驶 的 驾 驶 员,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至 少 持 有 商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或 多 人 制 机 组 驾 驶 员 执 照 ( 对 于 私 用 飞 行, 可 以 仅 持 有 私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 并 具 有 相 应 的 航 空 器 类 别 级 别 等 级 和 相 应 型 别 等 级 ( 仅 限 副 驾 驶 );(2) 对 于 在 仪 表 飞 行 规 则 (IFR) 条 件 下 实 施 的 飞 行, 应 当 具 有 适 用 于 所 飞 航 空 器 的 仪 表 等 级 ; (3) 在 所 飞 型 别 航 空 器 或 者 相 应 的 飞 行 模 拟 机 或 飞 行 训 练 器 上 完 成 了 地 面 和 飞 行 训 练, 并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i) 熟 悉 该 型 别 航 空 器 的 发 动 机 设 备 和 系 统 操 作 程 序, 性 能 和 限 制, 正 常 非 正 常 和 应 急 操 作 程 序, 经 批 准 的 飞 行 手 册, 以 及 标 牌 与 标 志 ; (ii) 能 独 立 操 纵 航 空 器 完 成 起 飞 着 陆, 在 航 空 器 上 作 为 飞 行 操 纵 装 置 的 唯 一 操 纵 者 至 少 完 成 3 次 起 飞 和 3 次 全 停 着 陆 ; (iii) 在 一 台 发 动 机 停 车 的 情 况 下 履 行 机 长 职 责 并 完 成 发 动 机 停 车 后 的 处 置 程 序 和 机 动 动 作 ; (iv) 完 成 机 组 资 源 管 理 训 练 ; (v) 经 考 试 员 检 查 合 格 (b) 在 不 要 求 型 别 等 级 的 航 空 器 上 担 任 副 驾 驶 的 驾 驶 员, 应 持 有 相 应 的 航 空 器 类 别 级 别 等 级 和 仪 表 等 级 ( 如 适 用 ) 的 驾 驶 员 执 照 第 条 接 受 检 查

33 航 空 人 员 应 当 接 受 局 方 定 期 或 者 不 定 期 的 检 查 和 考 核 ; 经 检 查 考 核 合 格 的, 方 可 继 续 担 任 其 执 照 载 明 的 工 作 第 条 定 期 检 查 (a) 除 学 生 驾 驶 员 执 照 外, 按 本 规 则 颁 发 的 驾 驶 员 执 照 的 持 有 人, 应 当 在 行 使 权 利 前 24 个 日 历 月 内 针 对 其 取 得 的 每 个 航 空 器 类 别 级 别 和 型 别 等 级 ( 如 适 用 ) 通 过 由 考 试 员 实 施 的 定 期 检 查, 并 在 其 执 照 记 录 栏 中 签 注, 否 则 不 得 行 使 执 照 上 相 应 等 级 的 权 利 (b) 定 期 检 查 应 当 包 括 至 少 1 小 时 的 理 论 检 查 和 至 少 1 小 时 的 飞 行 检 查, 理 论 检 查 可 以 采 用 笔 试 或 者 口 试 的 方 式 ; 飞 行 检 查 由 考 试 员 在 航 空 器 或 者 相 应 的 飞 行 模 拟 机 上 实 施 定 期 检 查 应 当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1) 一 般 运 行 和 飞 行 规 则, 以 及 该 驾 驶 员 安 全 行 使 其 执 照 所 赋 予 的 权 利 所 应 掌 握 的 航 空 理 论 知 识 ; (2) 能 够 证 明 该 驾 驶 员 有 能 力 安 全 行 使 其 执 照 权 利 所 必 需 的 动 作 和 程 序 (c) 下 列 检 查 或 者 考 试 可 以 代 替 本 条 要 求 的 定 期 检 查 : (1) 按 照 本 规 则 实 施 的 执 照 和 等 级 实 践 考 试 ; (2) 按 照 本 规 则 第 条 或 CCAR-121 部 规 定 完 成 的 熟 练 检 查 ; (3) 滑 翔 机 类 别 运 动 驾 驶 员 执 照 持 有 人 可 以 用 至 少 三 次 教 学 飞 行 代 替 定 期 检 查 中 要 求 的 1 小 时 飞 行 检 查, 且 每 次 飞 行 应 达 到 起 落 航 线 的 高 度 第 条 熟 练 检 查 (a) 对 于 商 业 运 行, 担 任 机 长 或 者 在 型 号 合 格 审 定 要 求 配 备 一 名

34 以 上 驾 驶 员 的 航 空 器 上 担 任 副 驾 驶 的 驾 驶 员, 应 当 针 对 所 飞 航 空 器 的 类 别 级 别 和 型 别 等 级 ( 如 适 用 ), 在 前 12 个 日 历 月 内 完 成 熟 练 检 查 (b) 熟 练 检 查 由 考 试 员 在 航 空 器 或 相 应 的 飞 行 模 拟 机 上 实 施 对 于 通 过 熟 练 检 查 的 驾 驶 员, 由 考 试 员 在 其 执 照 记 录 栏 中 签 注 检 查 内 容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对 于 机 长, 相 应 航 空 器 类 别 级 别 和 型 别 等 级 ( 如 适 用 ) 实 践 考 试 所 要 求 的 动 作 和 程 序 ; (2) 对 于 副 驾 驶, 本 规 则 61.55(a)(3) 要 求 的 内 容 (c) 下 列 检 查 或 者 考 试 可 以 代 替 本 条 要 求 的 熟 练 检 查 : (1) 按 照 本 规 则 实 施 的 执 照 和 等 级 实 践 考 试 ; (2) 按 照 CCAR-121 部 规 定 完 成 的 熟 练 检 查 (d) 对 于 商 业 运 行, 在 本 条 (a)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未 进 行 熟 练 检 查 或 检 查 不 合 格 的 驾 驶 员, 只 有 重 新 通 过 相 应 航 空 器 等 级 的 实 践 考 试, 方 可 担 任 机 长 或 在 型 号 合 格 审 定 要 求 配 备 一 名 以 上 驾 驶 员 的 航 空 器 上 担 任 副 驾 驶 (e) 驾 驶 员 执 照 持 有 人 在 按 本 条 (a) 规 定 到 期 的 那 个 月 之 前 或 之 后 一 个 日 历 月 内 完 成 了 熟 练 检 查, 都 认 为 是 在 到 期 的 那 个 月 完 成 的 第 条 机 长 近 期 飞 行 经 历 要 求 (a) 一 般 经 历 要 求 : (1) 在 载 运 旅 客 的 航 空 器 或 型 号 合 格 审 定 要 求 配 备 一 名 以 上 飞 行 机 组 成 员 的 航 空 器 上 担 任 机 长 的 驾 驶 员, 在 该 次 飞 行 前 90 天 内, 在 同 一 类 别 级 别 和 型 别 ( 如 适 用 ) 的 航 空 器 上, 作 为 飞 行 操 纵 装 置 的

35 唯 一 操 纵 者, 应 当 至 少 完 成 3 次 起 飞 和 3 次 全 停 着 陆 (2) 为 了 满 足 本 条 (a)(1) 的 要 求, 驾 驶 员 可 以 在 没 有 载 运 旅 客 的 航 空 器 上, 在 昼 间 目 视 飞 行 规 则 或 昼 间 仪 表 飞 行 规 则 条 件 下 担 任 机 长 完 成 飞 行 (3) 本 条 (a)(1) 要 求 的 起 飞 和 着 陆 可 以 在 经 局 方 批 准 的 飞 行 模 拟 机 上 完 成 (b) 夜 间 起 飞 和 着 陆 经 历 要 求 : (1) 在 夜 间 ( 日 落 后 1 小 时 至 日 出 前 1 小 时 ) 担 任 载 运 旅 客 的 航 空 器 机 长 的 驾 驶 员, 在 该 次 飞 行 前 90 天 内, 在 同 一 类 别 级 别 型 别 ( 如 适 用 ) 的 航 空 器 上, 作 为 飞 行 操 纵 装 置 的 唯 一 操 纵 者, 应 当 至 少 在 夜 间 完 成 3 次 起 飞 和 3 次 全 停 着 陆 (2) 本 条 (b)(1) 要 求 的 起 飞 和 着 陆 可 以 在 经 局 方 批 准 的 飞 行 模 拟 机 上 完 成 (c) 仪 表 经 历 要 求 : (1) 在 仪 表 飞 行 规 则 或 在 低 于 目 视 飞 行 规 则 规 定 的 最 低 标 准 气 象 条 件 下 担 任 机 长 的 驾 驶 员, 在 该 次 飞 行 前 6 个 日 历 月 内, 在 相 应 类 别 航 空 器 或 相 应 的 飞 行 模 拟 机 或 飞 行 训 练 器 上, 应 当 在 实 际 或 模 拟 仪 表 条 件 下 完 成 至 少 6 次 仪 表 进 近, 并 完 成 等 待 程 序 和 使 用 导 航 系 统 截 获 并 跟 踪 航 道 的 飞 行 担 任 滑 翔 机 机 长 的, 应 当 至 少 记 录 有 3 小 时 仪 表 飞 行 时 间 (2) 不 符 合 本 条 (c)(1) 近 期 仪 表 经 历 要 求 的 驾 驶 员, 不 得 在 仪 表 飞 行 规 则 或 低 于 目 视 飞 行 规 则 规 定 的 最 低 标 准 气 象 条 件 下 担 任 机 长, 只

36 有 在 相 应 的 航 空 器 上 通 过 由 考 试 员 实 施 的 仪 表 熟 练 检 查 后, 方 可 担 任 机 长 仪 表 熟 练 检 查 的 内 容 由 考 试 员 从 仪 表 等 级 实 践 考 试 的 内 容 中 选 取 仪 表 熟 练 检 查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内 容 可 在 相 应 的 飞 行 模 拟 机 或 飞 行 训 练 器 上 实 施 (d) 对 于 满 足 CCAR-121 中 第 和 条 或 者 CCAR-135 中 第 条 规 定 的 驾 驶 员, 视 为 满 足 本 条 近 期 飞 行 经 历 要 求 第 条 禁 止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禁 止 任 何 人 实 施 下 列 行 为 : (a) 在 申 请 按 本 规 则 颁 发 或 补 发 执 照 等 级 或 者 此 类 其 他 证 件 的 申 请 书 上 作 出 任 何 欺 骗 性 或 虚 假 的 陈 述 ; (b) 在 要 求 保 存 填 写 或 使 用 的 任 何 飞 行 经 历 记 录 本 记 录 或 成 绩 单 中 填 入 任 何 欺 骗 性 的 或 者 虚 假 的 内 容 ; (c) 以 任 何 形 式 伪 造 按 本 规 则 颁 发 的 执 照 或 者 等 级 证 件 ; (d) 以 任 何 形 式 篡 改 按 本 规 则 颁 发 的 执 照 或 者 等 级 证 件 第 条 变 更 姓 名 或 者 地 址 (a) 在 按 本 规 则 颁 发 的 执 照 上 更 改 姓 名, 应 当 向 局 方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申 请 书 应 当 附 有 该 申 请 人 现 行 执 照 身 份 证 和 证 实 这 种 改 变 的 其 他 文 件 (b) 已 变 更 永 久 通 信 地 址 的 按 本 规 则 颁 发 的 执 照 持 有 人, 应 当 自 变 更 之 日 起 30 天 内 通 知 局 方 第 条 自 愿 放 弃 或 者 更 换 执 照 按 本 规 则 颁 发 的 执 照 持 有 人 可 以 自 愿 放 弃 所 持 执 照 申 请 换 发 较

37 低 权 限 种 类 的 执 照 或 者 取 消 某 些 等 级 的 执 照, 但 应 当 向 局 方 提 交 具 有 本 人 签 字 表 明 自 愿 放 弃 原 执 照 或 等 级 的 声 明 如 自 愿 放 弃 所 持 执 照, 再 次 申 请 执 照 时, 原 飞 行 经 历 视 为 无 效 第 条 补 发 执 照 按 本 规 则 颁 发 的 执 照 遗 失 或 者 损 坏 后, 申 请 人 可 以 向 局 方 申 请 补 发, 申 请 应 当 写 明 遗 失 或 者 损 坏 执 照 的 持 有 人 姓 名 永 久 通 信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出 生 地 和 出 生 日 期 身 份 证 号 码, 以 及 该 执 照 的 级 别 编 号 颁 发 日 期 和 附 加 的 等 级 C 章 增 加 等 级 和 特 殊 规 定 第 条 增 加 航 空 器 等 级 (a) 在 驾 驶 员 执 照 上 增 加 航 空 器 等 级, 申 请 人 应 当 符 合 本 条 (b) 到 (d) 的 相 应 条 件 但 是 在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执 照 上 增 加 航 空 器 等 级, 应 当 按 照 本 规 则 I 章 的 规 定 执 行 (b) 在 驾 驶 员 执 照 上 增 加 类 别 等 级, 申 请 人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完 成 了 相 应 执 照 类 别 和 级 别 等 级 ( 如 适 用 ) 要 求 的 训 练, 符 合 本 规 则 规 定 的 相 应 执 照 类 别 和 级 别 等 级 ( 如 适 用 ) 的 航 空 经 历 要 求 ; (2) 由 授 权 教 员 在 申 请 人 的 飞 行 经 历 记 录 本 或 者 训 练 记 录 上 签 字, 证 明 其 在 相 应 执 照 类 别 和 级 别 等 级 ( 如 适 用 ) 的 航 空 知 识 方 面 是 合 格 的 ; (3) 由 授 权 教 员 在 申 请 人 的 飞 行 经 历 记 录 本 或 者 训 练 记 录 上 签 字,

38 证 明 其 在 相 应 执 照 类 别 和 级 别 等 级 ( 如 适 用 ) 的 飞 行 技 能 方 面 是 合 格 的 ; (4) 通 过 了 相 应 执 照 类 别 等 级 和 执 照 种 类 要 求 的 理 论 考 试 ; (5) 通 过 了 相 应 执 照 类 别 和 级 别 等 级 ( 如 适 用 ) 要 求 的 实 践 考 试 (c) 在 驾 驶 员 执 照 上 增 加 级 别 等 级, 申 请 人 应 当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 (1) 完 成 了 相 应 执 照 级 别 等 级 要 求 的 训 练, 满 足 本 规 则 相 应 执 照 级 别 等 级 的 航 空 经 历 要 求 ; (2) 由 授 权 教 员 在 申 请 人 的 飞 行 经 历 记 录 本 或 者 训 练 记 录 上 签 字, 证 明 其 在 相 应 执 照 级 别 等 级 的 航 空 知 识 方 面 是 合 格 的 ; (3) 由 授 权 教 员 在 申 请 人 的 飞 行 经 历 记 录 本 或 者 训 练 记 录 上 签 字, 证 明 其 在 相 应 执 照 级 别 等 级 的 飞 行 技 能 方 面 是 合 格 的 ; (4) 通 过 了 相 应 执 照 级 别 等 级 要 求 的 理 论 考 试, 但 是 持 有 飞 机 或 初 级 飞 机 类 别 的 申 请 人 在 同 种 执 照 的 同 类 别 等 级 中 增 加 级 别 等 级, 不 需 要 参 加 理 论 考 试 ;(5) 通 过 了 相 应 执 照 级 别 等 级 要 求 的 实 践 考 试 (d) 在 驾 驶 员 执 照 上 增 加 型 别 等 级 或 者 在 增 加 航 空 器 类 别 等 级 或 级 别 等 级 的 同 时 增 加 型 别 等 级 的 申 请 人 应 当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 (1) 持 有 或 者 同 时 取 得 适 合 于 所 申 请 类 别 级 别 或 型 别 等 级 的 仪 表 等 级 ; (2) 由 授 权 教 员 在 申 请 人 飞 行 经 历 记 录 本 或 者 训 练 记 录 上 签 字, 证 明 其 在 相 应 执 照 的 类 别 级 别 和 型 别 等 级 的 航 空 知 识 方 面 是 合 格 的 ; (3) 由 授 权 教 员 在 申 请 人 飞 行 经 历 记 录 本 或 者 训 练 记 录 上 签 字, 证 明 其 在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执 照 对 相 应 航 空 器 类 别 级 别 和 型 别 等 级 要

39 求 的 飞 行 技 能 方 面 是 合 格 的 ;(4) 通 过 了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执 照 对 相 应 航 空 器 类 别 级 别 和 型 别 等 级 要 求 的 实 践 考 试 ;(5) 实 践 考 试 应 当 在 实 际 或 者 模 拟 仪 表 条 件 下 执 行, 但 是 如 果 该 航 空 器 型 号 审 定 为 不 能 在 仪 表 飞 行 规 则 下 运 行, 或 者 申 请 人 没 有 完 成 仪 表 等 级 训 练, 因 而 实 践 考 试 没 有 在 仪 表 条 件 进 行, 则 该 申 请 人 只 能 获 得 带 有 仅 限 于 VFR 限 制 的 型 别 等 级 仅 限 于 VFR 限 制 可 以 在 通 过 实 际 或 者 模 拟 仪 表 条 件 下 的 实 践 考 试 后 撤 销 当 颁 发 仪 表 等 级 给 持 有 一 个 或 者 多 个 型 别 等 级 的 人 员 时, 在 此 人 没 有 演 示 其 仪 表 能 力 的 每 一 个 航 空 器 型 别 等 级 上 都 应 注 明 仅 限 于 VFR 限 制 ;(6) 如 果 申 请 人 在 增 加 航 空 器 类 别 等 级 或 者 级 别 等 级 的 同 时 增 加 型 别 等 级, 则 应 当 按 照 本 条 (b) 或 (c) 要 求 通 过 相 应 的 理 论 考 试 ;(7) 参 加 CCAR-121 部 或 CCAR-135 部 运 行 的 驾 驶 员 只 需 要 符 合 本 条 (d)(1) (d)(4) 和 (d)(5) 的 规 定, 但 是 应 当 由 运 行 合 格 证 持 有 人 签 字 证 明 其 已 经 完 成 了 合 格 证 持 有 人 依 据 经 批 准 训 练 大 纲 实 施 的 训 练 (e) 对 于 飞 机, 本 条 (b) (c) 和 (d) 规 定 的 各 项 操 作 应 当 在 与 所 申 请 的 增 加 等 级 为 同 一 类 别 级 别 和 型 别 的 飞 机 上 进 行 但 是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可 以 按 照 相 应 要 求 使 用 飞 行 模 拟 机 或 飞 行 训 练 器 进 行 : (1)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申 请 人, 可 以 使 用 C 级 或 者 D 级 飞 行 模 拟 机 代 替 飞 机 完 成 除 飞 行 前 检 查 外 的 所 有 训 练 和 考 试 : (i) 持 有 涡 轮 喷 气 飞 机 一 个 型 别 等 级, 申 请 在 涡 轮 喷 气 飞 机 上 增 加 另 一 个 型 别 等 级 ; (ii) 持 有 涡 轮 螺 旋 桨 飞 机 一 个 型 别 等 级, 申 请 在 涡 轮 螺 旋 桨 飞 机

40 上 增 加 另 一 个 型 别 等 级 ;(iii) 至 少 具 有 2,000 小 时 飞 行 经 历 时 间, 其 中 500 小 时 是 在 与 所 申 请 型 别 等 级 相 同 级 别 的 涡 轮 动 力 飞 机 上 获 得 的 ;(iv) 至 少 具 有 500 小 时 飞 行 经 历 时 间 是 在 与 所 申 请 等 级 飞 机 同 一 型 别 的 飞 机 上 获 得 的 ;(v) 至 少 具 有 1,000 小 时 飞 行 经 历 时 间 是 在 至 少 两 个 不 同 型 别 的 飞 机 上 获 得 的 (2) 不 符 合 本 条 (e)(1) 要 求 的 申 请 人 申 请 增 加 等 级 时, 可 以 使 用 飞 行 模 拟 机 或 者 飞 行 训 练 器 进 行 训 练 和 考 试 但 是, 下 列 动 作 和 程 序 应 当 在 飞 机 上 完 成 : (i) 飞 行 前 检 查 ; (ii) 正 常 起 飞 ; (iii) 正 常 仪 表 着 陆 系 统 (ILS) 进 近 ; (iv) 中 断 进 近 ; (v) 正 常 着 陆 (f) 对 于 直 升 机, 本 条 (b) (c) 和 (d) 规 定 的 各 项 操 作 应 当 在 与 所 申 请 的 增 加 等 级 是 同 一 型 别 的 直 升 机 上 进 行 但 是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可 以 按 照 相 应 要 求 使 用 飞 行 模 拟 机 或 飞 行 训 练 器 进 行 : (1)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申 请 人, 在 申 请 涡 轮 动 力 直 升 机 的 型 别 等 级 时, 可 以 使 用 C 级 或 者 D 级 飞 行 模 拟 机 代 替 直 升 机 完 成 除 飞 行 前 检 查 外 的 所 有 训 练 和 考 试 : (i) 持 有 涡 轮 动 力 直 升 机 一 个 型 别 等 级, 申 请 在 涡 轮 动 力 直 升 机 上 增 加 另 一 个 型 别 等 级 ; (ii) 至 少 具 有 2,000 小 时 飞 行 经 历 时 间, 其 中 500 小 时 是 在 涡 轮

41 动 力 直 升 机 上 获 得 的 ; (iii) 至 少 具 有 500 小 时 飞 行 经 历 时 间 是 在 同 一 型 别 的 直 升 机 上 获 得 的 ; (iv) 至 少 具 有 1,000 小 时 飞 行 经 历 时 间 是 在 至 少 两 个 不 同 型 别 的 涡 轮 动 力 直 升 机 上 获 得 的 (2) 不 符 合 本 条 (f)(1) 要 求 的 申 请 人 申 请 增 加 等 级 时, 可 以 使 用 飞 行 模 拟 机 或 者 飞 行 训 练 器 进 行 训 练 和 考 试 但 是, 下 列 动 作 和 程 序 应 当 在 直 升 机 上 完 成 : (i) 飞 行 前 检 查 ; (ii) 正 常 起 飞 ; (iii) 正 常 仪 表 着 陆 系 统 (ILS) 进 近 ; (iv) 中 断 进 近 ; (v) 正 常 着 陆 第 条 仪 表 等 级 要 求 (a) 在 驾 驶 员 执 照 上 增 加 仪 表 等 级, 申 请 人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应 当 至 少 持 有 现 行 私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该 执 照 应 当 带 有 适 用 于 所 申 请 仪 表 等 级 的 飞 机 直 升 机 飞 艇 或 倾 转 旋 翼 机 等 级 ; (2) 完 成 并 记 录 了 授 权 教 员 提 供 的 本 条 (b) 中 适 用 于 所 申 请 仪 表 等 级 的 航 空 知 识 方 面 的 地 面 训 练 ; (3) 由 授 权 教 员 在 申 请 人 的 飞 行 经 历 记 录 本 或 者 训 练 记 录 上 签 字, 证 明 其 可 以 参 加 增 加 仪 表 等 级 所 要 求 的 理 论 考 试 ; (4) 完 成 并 记 录 了 授 权 教 员 提 供 的 适 用 于 所 申 请 仪 表 等 级 的 本

42 条 (c) 或 者 (d) 飞 行 技 能 方 面 的 飞 行 训 练 ; (5) 满 足 本 条 (d) 的 飞 行 经 历 要 求 ; (6) 由 授 权 教 员 在 申 请 人 的 飞 行 经 历 记 录 本 或 者 训 练 记 录 上 签 字, 证 明 其 可 以 参 加 增 加 仪 表 等 级 所 要 求 的 实 践 考 试 ; (7) 应 当 通 过 本 条 (b) 所 要 求 相 关 航 空 知 识 的 理 论 考 试 申 请 人 持 有 某 一 类 别 航 空 器 的 仪 表 等 级 的 除 外 ; (8) 应 当 通 过 本 条 (c) 或 (d) 所 要 求 相 关 飞 行 技 能 的 实 践 考 试 (b) 航 空 知 识 : 仪 表 等 级 理 论 考 试 的 申 请 人, 应 当 已 接 受 授 权 教 员 提 供 的 地 面 训 练, 内 容 至 少 包 括 适 用 于 所 申 请 等 级 的 下 列 航 空 知 识 : (1)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规 章 中 有 关 仪 表 飞 行 规 则 (IFR) 运 行 的 规 定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系 统 与 程 序 有 关 的 航 行 资 料 和 通 告 ; (2) 适 用 于 仪 表 飞 行 规 则 (IFR) 运 行 的 无 线 电 领 航, 使 用 无 线 电 导 航 设 备 进 行 仪 表 飞 行 规 则 (IFR) 航 行 和 进 近, 仪 表 飞 行 规 则 (IFR) 航 图 和 仪 表 进 近 图 的 使 用 ;(3) 航 空 气 象 报 告 和 预 报 的 获 得 与 使 用, 以 及 根 据 这 些 信 息 和 对 天 气 情 况 的 观 测, 预 测 天 气 趋 势 的 要 点, 危 险 天 气 的 识 别 和 风 切 变 的 避 让 ;(4) 在 仪 表 气 象 条 件 下, 安 全 有 效 地 操 作 航 空 器 ;(5) 机 组 资 源 管 理, 包 括 机 组 通 信 协 调 和 判 断 与 决 断 的 作 出 ;(6) 与 航 空 器 仪 表 飞 行 有 关 的 威 胁 与 差 错 管 理 的 知 识 (c) 仪 表 等 级 实 践 考 试 的 申 请 人, 应 当 在 相 应 的 航 空 器 或 者 飞 行 模 拟 机 或 飞 行 训 练 器 上 接 受 授 权 教 员 提 供 的 下 列 仪 表 飞 行 技 能 训 练 : (1) 仅 按 仪 表 操 作 航 空 器 并 准 确 完 成 各 项 机 动 飞 行 ;

43 (2) 使 用 无 线 电 导 航 设 备 进 行 仪 表 飞 行 规 则 (IFR) 航 行, 包 括 遵 守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指 令 和 程 序 ; (3) 使 用 无 线 电 导 航 设 备 进 近 至 局 方 公 布 的 最 低 标 准 ; (4) 在 模 拟 或 者 实 际 的 仪 表 飞 行 规 则 (IFR) 条 件 下, 在 中 国 民 用 航 路 或 者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ATC) 指 定 航 线 上 的 转 场 飞 行 ; (5) 模 拟 的 紧 急 情 况, 包 括 设 备 或 仪 表 故 障 失 去 通 信 联 络 以 及 失 去 进 近 条 件 后 的 复 飞 程 序 以 及 到 非 计 划 的 备 降 机 场 备 降 ; (6) 具 有 识 别 并 且 管 理 威 胁 与 差 错 的 能 力 (d) 仪 表 等 级 的 申 请 人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飞 行 经 历 要 求 : (1) 至 少 50 小 时 担 任 机 长 的 转 场 飞 行, 其 中 至 少 10 小 时 是 在 所 申 请 仪 表 等 级 的 航 空 器 上 获 得 的 ; (2) 40 小 时 的 实 际 或 者 模 拟 仪 表 时 间, 其 中 可 以 包 括 不 超 过 20 小 时 的 在 飞 行 模 拟 机 或 者 飞 行 训 练 器 上 由 授 权 教 员 提 供 仪 表 训 练 的 时 间 该 时 间 包 括 : (i) 在 所 申 请 仪 表 等 级 的 航 空 器 类 别 上, 授 权 教 员 提 供 的 至 少 15 小 时 仪 表 飞 行 训 练 ; (ii) 在 实 践 考 试 日 期 之 前 60 天 内, 授 权 教 员 提 供 的 至 少 3 小 时 准 备 考 试 的 仪 表 飞 行 训 练 ; (iii) 对 于 飞 机 仪 表 等 级, 在 飞 机 上 至 少 完 成 一 次 总 距 离 不 少 于 470 千 米 的 仪 表 转 场 飞 行, 在 该 次 飞 行 的 每 个 机 场 都 应 当 进 行 仪 表 进 近, 至 少 完 成 三 种 不 同 的 仪 表 进 近 ;(iv) 对 于 直 升 机 仪 表 等 级, 在 直 升 机 上 至 少 完 成 一 次 总 距 离 不 少 于 200 千 米 的 仪 表 转 场 飞 行, 在 该 次

44 飞 行 的 每 个 机 场 都 应 当 进 行 仪 表 进 近, 至 少 完 成 三 种 不 同 的 仪 表 进 近 ; (v) 对 于 飞 艇 仪 表 等 级, 在 飞 艇 上 至 少 完 成 一 次 总 距 离 不 少 于 45 千 米 的 仪 表 转 场 飞 行, 在 该 次 飞 行 的 每 个 机 场 都 应 当 进 行 仪 表 进 近, 至 少 完 成 三 种 不 同 的 仪 表 进 近 ;(vi) 对 于 倾 转 旋 翼 机 仪 表 等 级, 在 倾 转 旋 翼 机 上 至 少 完 成 一 次 总 距 离 不 少 于 200 千 米 的 仪 表 转 场 飞 行, 在 该 次 飞 行 的 每 个 机 场 都 应 当 进 行 仪 表 进 近, 至 少 完 成 三 种 不 同 的 仪 表 进 近 第 条 牵 引 滑 翔 机 的 航 空 器 机 长 经 历 和 训 练 要 求 (a) 在 牵 引 滑 翔 机 的 航 空 器 上 担 任 机 长,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至 少 持 有 带 动 力 航 空 器 类 别 等 级 的 私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 (2) 已 经 在 用 于 牵 引 滑 翔 机 的 航 空 器 类 别 级 别 和 型 别 ( 如 适 用 ) 上 记 录 了 至 少 100 小 时 的 机 长 时 间 ; (3) 授 权 教 员 在 该 驾 驶 员 的 飞 行 经 历 记 录 本 上 签 字, 证 明 其 已 在 滑 翔 机 上 接 受 了 地 面 和 飞 行 训 练, 熟 悉 安 全 牵 引 滑 翔 机 所 必 需 的 知 识, 包 括 : (i) 安 全 牵 引 滑 翔 机 的 基 本 技 术 和 程 序, 包 括 空 速 限 制 ; (ii) 应 急 程 序 ; (iii) 使 用 的 信 号 ; (iv) 最 大 坡 度 (4) 在 一 名 满 足 本 条 (b) 要 求 的 驾 驶 员 陪 同 下, 在 牵 引 滑 翔 机 的 航 空 器 上 作 为 操 纵 装 置 的 唯 一 操 纵 者 完 成 至 少 3 次 牵 引 飞 行, 或 模 拟 滑 翔 机 牵 引 飞 行 程 序, 并 获 得 陪 同 驾 驶 员 在 其 飞 行 经 历 记 录 本 上 的 签 字 证 明 ;(5) 在 前 12 个 日 历 月 内, 至 少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45 (i) 在 符 合 本 条 (b) 要 求 的 驾 驶 员 陪 同 下, 完 成 至 少 3 次 实 际 或 者 模 拟 滑 翔 机 牵 引 ; (ii) 作 为 被 航 空 器 牵 引 的 滑 翔 机 机 长, 完 成 至 少 3 次 飞 行 (b) 本 条 (a)(4) 要 求 的 陪 同 驾 驶 员, 在 担 任 陪 同 驾 驶 员 之 前, 应 当 已 经 满 足 本 条 (a) 的 要 求, 并 记 录 了 在 牵 引 滑 翔 机 的 航 空 器 上 担 任 机 长 的 至 少 10 次 飞 行 但 是 对 于 仅 持 有 私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的 驾 驶 员, 还 应 当 满 足 记 录 了 至 少 100 小 时 在 有 动 力 航 空 器 上 担 任 机 长 的 时 间, 或 者 至 少 200 小 时 在 有 动 力 和 无 动 力 航 空 器 上 担 任 机 长 的 时 间 第 条 按 其 他 规 章 批 准 的 训 练 大 纲 完 成 训 练 的 人 员 (a) 在 经 局 方 按 照 CCAR-141 或 CCAR-142 审 定 合 格 的 训 练 机 构 中 按 经 批 准 的 有 关 执 照 等 级 训 练 大 纲 完 成 地 面 和 飞 行 训 练 的 人 员, 向 局 方 出 示 其 完 成 训 练 证 明 的, 视 为 该 申 请 人 符 合 相 应 执 照 或 者 等 级 的 飞 行 经 历 航 空 知 识 和 飞 行 技 能 的 要 求 但 是, 该 执 照 等 级 申 请 人 应 当 通 过 本 规 则 规 定 的 理 论 考 试 并 在 训 练 结 束 后 60 天 内 通 过 实 践 考 试 (b) 按 照 CCAR-121 或 CCAR-135 中 对 机 长 的 要 求, 完 成 经 批 准 的 训 练 大 纲 中 所 要 求 训 练 的 驾 驶 员, 在 训 练 结 束 后 60 天 之 内 通 过 实 践 考 试 的, 视 为 其 满 足 本 规 则 第 条 中 的 相 应 飞 行 技 能 要 求 第 条 对 具 有 国 家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经 历 的 人 员 的 特 殊 规 定 (a) 具 有 国 家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经 历 的 人 员 可 以 按 本 条 要 求 申 请 颁 发 私 用 或 商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和 等 级 (b) 具 有 国 家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经 历 的 人 员 出 示 具 有 航 空 经 历 记 录 的 技 术 档 案 资 料 或 等 效 文 件, 局 方 可 以 承 认 其 航 空 经 历, 用 于 满 足 按 本

46 规 则 颁 发 相 应 执 照 和 等 级 的 航 空 经 历 要 求 (c)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的 具 有 国 家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经 历 的 申 请 人, 局 方 可 以 为 其 颁 发 私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 (1) 除 要 求 的 相 应 考 试 和 签 字 证 明 外, 满 足 本 规 则 第 条 资 格 要 求 ; (2) 出 示 有 关 技 术 档 案 资 料 或 等 效 文 件, 证 明 其 满 足 本 规 则 第 至 条 一 个 航 空 器 等 级 的 航 空 经 历 要 求 ; (3) 申 请 执 照 和 等 级 前 24 个 日 历 月 内 仍 在 飞 行 的, 应 当 通 过 本 规 则 (g) 要 求 的 理 论 考 试 ; 申 请 执 照 和 等 级 前 24 个 日 历 月 内 已 不 参 加 飞 行 的, 还 应 当 通 过 本 规 则 (j) 要 求 的 实 践 考 试 (d)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的 具 有 国 家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经 历 的 申 请 人, 局 方 可 以 为 其 颁 发 商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 (1) 除 要 求 的 考 试 和 签 字 证 明 外, 满 足 本 规 则 第 条 资 格 要 求 ; (2) 出 示 有 关 技 术 档 案 资 料 或 等 效 文 件, 证 明 其 满 足 本 规 则 第 至 条 一 个 航 空 器 等 级 的 航 空 经 历 要 求 ; (3) 申 请 执 照 和 等 级 前 12 个 日 历 月 内 仍 在 飞 行 的, 应 当 通 过 本 规 则 (g) 要 求 的 理 论 考 试 ; (4) 申 请 执 照 和 等 级 前 12 个 日 历 月 内 已 不 参 加 飞 行 的, 应 当 通 过 本 规 则 (g) 和 (j) 要 求 的 理 论 考 试 和 实 践 考 试 (e) 对 于 按 本 条 (c) (d) 颁 发 的 执 照, 按 (c) 或 (d) 审 定 合 格 或 经 考 试 合 格 的 航 空 器 等 级, 局 方 可 以 签 注 在 相 应 的 执 照 上 原 国 家 航 空 器 驾

47 驶 员 申 请 航 空 器 等 级 按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1) 原 单 发 飞 机 和 歼 击 机 驾 驶 员, 可 以 申 请 飞 机 类 别 单 发 陆 地 等 级 ; (2) 含 轰 炸 机 运 输 机 在 内 的 原 多 发 飞 机 驾 驶 员, 可 申 请 飞 机 类 别 多 发 陆 地 等 级 ; (3) 原 运 输 飞 机 驾 驶 员 所 飞 机 型 符 合 本 规 则 颁 发 型 别 等 级 要 求 的, 该 驾 驶 员 可 以 申 请 相 应 的 型 别 等 级, 但 需 通 过 该 型 别 等 级 的 实 践 考 试 ; (4) 原 直 升 机 驾 驶 员 可 以 申 请 直 升 机 类 别 等 级 和 型 别 等 级, 但 需 通 过 该 型 别 等 级 的 实 践 考 试 ; (5) 未 在 本 条 (e) 款 中 列 明 的 其 它 航 空 器 由 局 方 确 定 其 相 应 的 转 换 等 级 和 办 理 方 法 (f) 具 有 复 杂 气 象 标 准 的 原 国 家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符 合 本 规 则 61.83(d) 航 空 经 历 要 求 的, 可 以 申 请 在 其 驾 驶 员 执 照 上 增 加 仪 表 等 级, 但 应 当 通 过 本 规 则 第 条 要 求 的 理 论 考 试 和 实 践 考 试 第 条 外 国 驾 驶 员 执 照 或 香 港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执 照 持 有 人 申 请 按 本 规 则 颁 发 驾 驶 员 执 照 (a) 外 国 驾 驶 员 执 照 或 香 港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执 照 持 有 人 可 以 申 请 按 本 规 则 颁 发 的 驾 驶 员 执 照 和 等 级 申 请 人 的 外 国 驾 驶 员 执 照 如 果 是 国 际 民 航 公 约 缔 约 国 或 香 港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颁 发 的, 并 且 没 有 不 符 合 国 际 民 航 组 织 标 准 的 签 注, 则 可 以 作 为 满 足 所 申 请 执 照 和 等 级 飞 行 经 历 要 求 的 证 明, 并 认 为 其 具 有 参 加 相 应 理 论 考 试 和 实 践 考 试 的 资 格 该 申 请 人 不 需 符 合 所 申 请 执 照 资 格 要 求 中 有 关 申 请 人 应 当 持 有 某 种 执 照 的 规 定, 以 及 有 关 申 请 人 应 当 具 有 授

48 权 教 员 推 荐 其 参 加 理 论 考 试 和 实 践 考 试 的 签 字 的 规 定 除 此 以 外, 申 请 人 应 当 满 足 本 规 则 对 其 所 申 请 执 照 的 其 他 要 求, 包 括 通 过 相 应 的 理 论 考 试 和 实 践 考 试 但 是, 对 于 符 合 (b) 条 件 的 私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的 申 请 人 无 需 满 足 上 述 要 求 (b) 外 国 驾 驶 员 执 照 或 香 港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执 照 持 有 人 申 请 按 本 规 则 颁 发 私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和 等 级 时, 只 要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局 方 可 以 为 其 颁 发 私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和 等 级 : (1) 持 有 现 行 有 效 的 外 国 或 香 港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私 用 商 用 或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执 照, 没 有 不 符 合 国 际 民 航 组 织 标 准 的 签 注 ; (2) 持 有 中 国 颁 发 或 者 认 可 的 体 检 合 格 证 ; (3) 能 正 确 读 听 说 写 汉 语, 无 影 响 双 向 无 线 电 通 话 的 口 音 和 口 吃 如 果 申 请 人 因 某 种 原 因 不 能 完 全 满 足 本 要 求, 局 方 应 当 在 该 申 请 人 的 执 照 上 签 注 必 要 的 运 行 限 制 ;(4) 通 过 民 用 航 空 规 章 有 关 驾 驶 员 权 利 与 限 制 空 中 交 通 规 则 和 一 般 运 行 规 则 等 部 分 的 理 论 考 试 (c) 按 本 条 (b) 颁 发 的 执 照 上 应 当 注 明 所 依 据 的 原 执 照 编 号 和 颁 发 地 原 执 照 上 的 航 空 器 等 级 和 仪 表 等 级, 以 及 按 本 规 则 规 定 在 考 试 后 颁 发 的 等 级, 局 方 可 以 签 注 在 该 执 照 上 该 执 照 的 持 有 人 可 以 行 使 本 规 则 私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的 权 利, 但 应 当 遵 守 执 照 上 签 注 的 限 制 当 其 原 执 照 被 暂 扣 或 吊 销 时, 不 得 行 使 中 国 私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的 权 利 (d) 因 国 内 训 练 能 力 不 足 等 原 因, 经 局 方 批 准, 运 营 人 可 在 境 外 经 批 准 或 认 可 的 飞 行 训 练 机 构 完 成 部 分 人 员 的 执 照 或 等 级 训 练, 此 类 人 员 在 通 过 本 规 则 要 求 的 民 用 航 空 规 章 有 关 驾 驶 员 权 利 与 限 制 空 中

49 交 通 规 则 和 一 般 运 行 规 则 等 部 分 的 理 论 考 试 后, 可 以 持 训 练 机 构 所 在 地 民 航 当 局 颁 发 的 驾 驶 员 执 照 和 等 级, 申 请 换 发 本 规 则 中 相 应 的 驾 驶 员 执 照 和 等 级 (e) 外 国 或 香 港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颁 发 的 含 有 初 级 飞 机 自 转 旋 翼 机 滑 翔 机 自 由 气 球 或 小 型 飞 艇 等 级 的 驾 驶 员 执 照 持 有 人, 通 过 理 论 考 试 和 实 践 考 试 后 可 申 请 按 本 规 则 颁 发 的 相 应 等 级 的 运 动 驾 驶 员 执 照 第 条 依 据 外 国 或 香 港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驾 驶 员 执 照 颁 发 认 可 函 (a) 外 国 或 香 港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执 照 持 有 人 可 以 按 本 条 申 请 颁 发 认 可 函 (b) 申 请 人 在 申 请 按 本 规 则 颁 发 的 认 可 函 时, 应 向 局 方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1) 国 际 民 用 航 空 公 约 缔 约 国 或 香 港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颁 发 的 现 行 有 效 驾 驶 员 执 照 和 相 应 等 级 ; (2) 申 请 运 行 的 种 类 和 时 间 (c) 经 审 查 合 格 后, 局 方 可 向 申 请 人 颁 发 执 照 认 可 函 (d) 按 本 条 颁 发 的 认 可 函 包 含 以 下 内 容 : (1) 申 请 人 的 原 执 照 编 号 和 执 照 颁 发 机 构 ; (2) 有 效 期 按 本 条 颁 发 的 认 可 函 有 效 期 不 超 过 下 列 任 何 一 项 : (i) 除 被 暂 扣 或 吊 销 外, 自 签 发 之 日 起 24 个 日 历 月 ; (ii) 申 请 人 参 加 运 行 的 航 空 器 租 期 期 满 之 日 ; (iii) 申 请 人 雇 用 合 同 期 满 之 日

50 (e) 认 可 函 的 运 行 权 利 和 限 制 : 按 本 条 规 定 颁 发 的 驾 驶 员 执 照 认 可 函 的 持 有 人 : (1) 具 有 原 执 照 上 和 本 规 则 相 对 应 的 等 级 的 权 利, 并 可 以 在 中 国 登 记 的 相 应 的 民 用 航 空 器 上 担 任 驾 驶 员 ; (2) 其 权 利 受 局 方 在 其 认 可 函 上 签 注 的 限 制 ; (3) 在 中 国 登 记 的 航 空 器 上, 行 使 其 认 可 函 上 的 权 利 时, 应 当 遵 守 其 认 可 函 和 原 驾 驶 员 执 照 上 的 限 制 和 约 束 ; (4) 原 执 照 被 暂 扣, 吊 销 或 失 效 时, 认 可 函 同 时 失 效 (f) 按 本 条 颁 发 的 认 可 函 仅 在 作 为 该 认 可 函 颁 发 依 据 的 外 国 或 香 港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驾 驶 员 执 照 由 持 有 人 随 身 携 带 时, 方 为 有 效 D 章 学 生 驾 驶 员 执 照 第 条 适 用 范 围 本 章 规 定 了 颁 发 学 生 驾 驶 员 执 照 的 条 件 该 执 照 的 用 途 以 及 执 照 持 有 人 应 当 遵 守 的 一 般 运 行 规 则 与 限 制 申 请 运 动 驾 驶 员 执 照 的 学 生 驾 驶 员, 无 需 办 理 学 生 驾 驶 员 执 照, 但 须 遵 守 本 章 对 学 生 驾 驶 员 的 单 飞 要 求 及 一 般 限 制 第 条 资 格 要 求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局 方 可 以 为 其 颁 发 学 生 驾 驶 员 执 照 : (a) 年 满 16 周 岁 ; (b) 5 年 内 无 犯 罪 记 录 ;

51 (c) 能 正 确 读 听 说 写 汉 语, 无 影 响 双 向 无 线 电 通 话 的 口 音 和 口 吃 申 请 人 因 某 种 原 因 不 能 满 足 部 分 要 求 的, 局 方 应 当 在 其 执 照 上 签 注 必 要 的 运 行 限 制 ;(d) 持 有 局 方 颁 发 的 现 行 有 效 Ⅱ 级 或 者 I 级 体 检 合 格 证 为 取 得 运 动 驾 驶 员 执 照 的 学 生 驾 驶 员 应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a) 年 满 16 周 岁, 但 仅 申 请 操 作 滑 翔 机 或 自 由 气 球 的 为 年 满 14 周 岁 ; (b) 5 年 内 无 犯 罪 记 录 ; (c) 能 正 确 读 听 说 写 汉 语, 无 影 响 双 向 无 线 电 通 话 的 口 音 和 口 吃 申 请 人 因 某 种 原 因 不 能 满 足 部 分 要 求 的, 应 申 请 学 生 驾 驶 员 执 照, 并 由 局 方 在 其 执 照 上 签 注 必 要 的 运 行 限 制 ;(d) 持 有 局 方 颁 发 的 现 行 有 效 体 检 合 格 证 第 条 学 生 驾 驶 员 单 飞 要 求 (a) 学 生 驾 驶 员 应 当 满 足 本 条 要 求 方 可 操 纵 航 空 器 单 飞 (b) 学 生 驾 驶 员 应 当 通 过 由 授 权 教 员 实 施 的 理 论 考 试, 证 明 其 具 有 要 求 的 航 空 知 识 理 论 考 试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1) 本 规 则 和 一 般 运 行 规 则 中 的 适 用 部 分 ; (2) 单 飞 所 用 机 场 的 空 中 交 通 规 则 和 程 序 ; (3) 所 用 航 空 器 的 飞 行 特 性 和 运 行 限 制 (c) 在 被 批 准 实 施 单 飞 前, 学 生 驾 驶 员 应 当 已 经 接 受 并 记 录 了 单 飞 所 用 航 空 器 的 适 用 动 作 与 程 序 的 飞 行 训 练, 并 经 授 权 教 员 在 该 型 号 或 类 似 航 空 器 上 检 查, 认 为 该 驾 驶 员 熟 练 掌 握 了 这 些 动 作 与 程 序, 能

52 够 安 全 实 施 单 飞 单 飞 前 至 少 应 当 完 成 下 列 动 作 与 程 序 的 飞 行 训 练 : (1) 对 于 飞 机 的 学 生 驾 驶 员 : (i) 飞 行 准 备 程 序, 包 括 飞 行 前 计 划 和 准 备 航 空 器 系 统 和 动 力 装 置 的 操 作 检 查 ; (ii) 开 车 试 车 和 滑 行 ; (iii) 正 常 和 侧 风 起 飞 着 陆 ; (iv) 平 直 飞 行, 两 个 方 向 的 小 中 大 坡 度 转 弯 ; (v) 上 升 和 上 升 转 弯 ; (vi) 机 场 起 落 航 线, 包 括 加 入 和 脱 离 程 序 ; (vii) 防 撞 避 让 风 切 变 和 避 让 尾 流 颠 簸 ; (viii) 正 常 和 不 同 阻 力 形 态 下 作 带 转 弯 和 不 带 转 弯 的 下 降 ; (ix) 从 巡 航 速 度 到 最 小 速 度 的 各 种 空 速 飞 行 ; (x) 从 不 同 高 度 和 功 率 组 合 进 入 失 速, 并 在 开 始 失 速 时 改 出, 以 及 从 完 全 失 速 中 改 出 ; (xi) 设 备 故 障 和 应 急 程 序 ; (xii) 参 照 地 面 的 机 动 飞 行 ; (xiii) 模 拟 发 动 机 故 障 进 近 至 着 陆 区 域 ; (xiv) 复 飞 ; (xv) 对 单 发 飞 机, 侧 滑 修 正 目 测 并 着 陆 (2) 对 于 直 升 机 的 学 生 驾 驶 员 : (i) 飞 行 准 备 程 序, 包 括 飞 行 前 计 划 和 准 备, 航 空 器 系 统 和 动 力 装 置 的 操 作 检 查 ;

53 (ii) 开 车 试 车 和 滑 行 ; (iii) 正 常 和 侧 风 起 飞 着 陆 ; (iv) 平 直 飞 行, 两 个 方 向 的 小 中 大 坡 度 转 弯 ; (v) 上 升 和 上 升 转 弯 ; (vi) 机 场 起 落 航 线, 包 括 加 入 和 脱 离 程 序 ; (vii) 防 撞 避 让 风 切 变 和 避 让 尾 流 颠 簸 ; (viii) 带 转 弯 和 不 带 转 弯 的 下 降 ; (ix) 以 各 种 空 速 飞 行 ; (x) 设 备 故 障 和 应 急 程 序 ; (xi) 参 考 地 面 的 机 动 飞 行 ; (xii) 进 近 至 着 陆 区 域 ; (xiii) 悬 停 和 悬 停 转 弯 ; (xiv) 复 飞 ; (xv) 模 拟 应 急 程 序, 包 括 自 转 下 降 至 恢 复 功 率 悬 停 ; (xvi) 快 速 减 速 ; (xvii) 模 拟 单 发 失 效 进 近 并 着 陆 ( 对 多 发 直 升 机 ) (3) 对 于 飞 艇 的 学 生 驾 驶 员 : (i) 飞 行 准 备 程 序, 包 括 飞 行 前 计 划 和 准 备, 航 空 器 系 统 和 动 力 装 置 的 操 作 检 查 ; (ii) 开 车 试 车 和 滑 行 ; (iii) 正 常 和 侧 风 起 飞 着 陆 ; (iv) 平 直 飞 行, 两 个 方 向 的 转 弯 ;

54 (v) 上 升 和 上 升 转 弯 ; (vi) 机 场 起 落 航 线, 包 括 加 入 和 脱 离 程 序 ; (vii) 防 撞 避 让 风 切 变 和 避 让 尾 流 颠 簸 ; (viii) 带 转 弯 和 不 带 转 弯 的 下 降 ; (ix) 从 巡 航 速 度 到 最 小 速 度 的 各 种 空 速 飞 行 ; (x) 设 备 故 障 和 应 急 程 序 ; (xi) 参 照 地 面 的 机 动 飞 行 ; (xii) 装 配 压 舱 配 平, 控 制 副 气 囊 的 压 力 及 过 热 ; (xiii) 以 正 静 平 衡 和 以 负 静 平 衡 着 陆 (4) 对 于 倾 转 旋 翼 机 的 学 生 驾 驶 员 : (i) 飞 行 准 备 程 序, 包 括 飞 行 前 计 划 和 准 备 航 空 器 系 统 和 动 力 装 置 的 操 作 检 查 ; (ii) 开 车 试 车 和 滑 行 ; (iii) 正 常 和 侧 风 起 飞 着 陆 ; (iv) 平 直 飞 行, 两 个 方 向 的 小 中 大 坡 度 转 弯 ; (v) 上 升 和 上 升 转 弯 ; (vi) 机 场 起 落 航 线, 包 括 加 入 和 脱 离 程 序 ; (vii) 防 撞 避 让 风 切 变 和 避 让 尾 流 颠 簸 ; (viii) 带 转 弯 和 不 带 转 弯 的 下 降 ; (ix) 从 巡 航 速 度 到 最 小 速 度 的 各 种 空 速 飞 行 ; (x) 从 不 同 高 度 和 功 率 组 合 进 入 失 速, 并 在 开 始 失 速 时 改 出, 以 及 从 完 全 失 速 中 改 出 ;

55 (xi) 设 备 故 障 和 应 急 程 序 ; (xii) 参 照 地 面 的 机 动 飞 行 ; (xiii) 模 拟 发 动 机 故 障 进 近 至 着 陆 区 域 ; (xiv) 复 飞 ; (xv) 进 近 至 着 陆 区 域 ; (xvi) 悬 停 和 悬 停 转 弯 ; (xvii) 模 拟 单 发 失 效 进 近 并 着 陆 ( 对 多 发 倾 转 旋 翼 机 ) (5) 对 于 初 级 飞 机 的 学 生 驾 驶 员 : (i) 飞 行 准 备 程 序, 包 括 飞 行 前 计 划 和 准 备 航 空 器 系 统 和 动 力 装 置 的 操 作 检 查 ; (ii) 开 车 试 车 和 滑 行 ; (iii) 正 常 和 侧 风 起 飞 着 陆 ; (iv) 平 直 飞 行, 两 个 方 向 的 小 中 大 坡 度 转 弯 ; (v) 上 升 和 上 升 转 弯 ; (vi) 机 场 起 落 航 线, 包 括 加 入 和 脱 离 程 序 ; (vii) 防 撞 避 让 风 切 变 和 避 让 尾 流 颠 簸 ; (viii) 正 常 和 不 同 阻 力 形 态 下 作 带 转 弯 和 不 带 转 弯 的 下 降 ; (ix) 从 巡 航 速 度 到 最 小 速 度 的 各 种 空 速 飞 行 ; (x) 从 不 同 高 度 和 功 率 组 合 进 入 失 速, 并 在 开 始 失 速 时 改 出, 以 及 从 完 全 失 速 中 改 出 ; (xi) 设 备 故 障 和 应 急 程 序 ; (xii) 参 照 地 面 的 机 动 飞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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