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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咨 询 通 告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运 输 司 编 号 :AC-276-TR 下 发 日 期 :2016 年 7 月 25 日 危 险 品 航 空 运 输 培 训 管 理 办 法

2 危 险 品 航 空 运 输 培 训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危 险 品 航 空 运 输 培 训 活 动, 加 强 危 险 品 航 空 运 输 从 业 人 员 资 质 管 理, 保 证 危 险 品 航 空 运 输 安 全, 依 据 民 用 航 空 危 险 品 运 输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中 国 境 内 危 险 品 航 空 运 输 培 训 活 动 第 三 条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依 据 职 责 对 全 国 危 险 品 航 空 运 输 培 训 活 动 实 施 管 理, 民 航 地 区 管 理 局 依 据 职 责 对 辖 区 内 的 危 险 品 航 空 运 输 培 训 活 动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第 四 条 持 有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的 企 业 和 组 织 及 危 险 品 培 训 机 构, 应 当 制 定 危 险 品 培 训 管 理 制 度, 按 照 民 用 航 空 危 险 品 运 输 管 理 规 定 和 本 办 法 开 展 培 训 工 作 第 五 条 持 有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的 企 业 和 组 织 及 危 险 品 培 训 机 构, 应 当 对 提 交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和 合 法 性 负 责 第 六 条 经 营 人 应 当 明 确 货 运 销 售 代 理 人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的 认 可 条 件 和 程 序, 确 保 货 运 销 售 代 理 人 相 关 员 工 按 照 所 认 可 的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培 训 并 合 格 第 二 章 一 般 规 定 第 七 条 需 要 接 受 危 险 品 培 训 的 人 员 范 围 应 当 与 国 际 民 航 组 1

3 织 危 险 物 品 安 全 航 空 运 输 技 术 细 则 ( Doc9284 AN / 905, 以 下 简 称 技 术 细 则 ) 的 要 求 保 持 一 致, 包 括 : ( 一 ) 技 术 细 则 第 一 部 分 第 四 章 表 所 列 人 员, 其 中 第 九 类 旅 客 服 务 人 员,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办 理 乘 机 手 续 的 人 员 贵 宾 ( VIP) 服 务 人 员 行 李 查 询 人 员 问 询 人 员 航 空 公 司 派 驻 机 场 的 旅 客 运 输 保 障 人 员 ( 二 ) 与 危 险 品 航 空 运 输 有 关 的 客 货 预 订 工 程 维 修 应 急 处 置 等 其 他 人 员 第 八 条 第 七 条 第 ( 一 ) 项 规 定 的 人 员 在 独 立 履 行 相 应 岗 位 职 责 前, 应 当 接 受 按 照 经 审 查 备 案 或 认 可 的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实 施 的 培 训 并 合 格 第 七 条 第 ( 二 ) 项 规 定 的 人 员 应 当 接 受 危 险 品 基 础 知 识 培 训, 掌 握 与 其 职 责 相 符 的 危 险 品 知 识 所 在 单 位 仅 需 留 存 人 员 接 受 培 训 的 相 关 证 明, 无 需 满 足 本 办 法 第 十 条 第 十 一 条 以 及 第 三 四 五 章 的 要 求 当 这 些 人 员 以 第 七 条 第 ( 一 ) 项 所 列 身 份 工 作 时, 适 用 本 条 第 一 款 的 培 训 要 求 第 九 条 以 个 人 名 义 从 事 危 险 品 托 运 或 托 运 代 理 相 关 活 动 的 人 员, 应 当 接 受 按 照 经 备 案 的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实 施 的 培 训 并 合 格 第 十 条 危 险 品 培 训 包 括 初 训 和 复 训, 有 效 期 均 为 二 十 四 个 月 复 训 应 当 在 初 训 或 前 一 次 复 训 有 效 期 内 完 成 如 果 复 训 是 在 前 一 次 培 训 的 最 后 三 个 月 有 效 期 内 完 成, 则 该 次 复 训 的 有 效 期 自 2

4 复 训 完 成 之 日 起 开 始 延 长, 直 到 前 一 次 培 训 失 效 日 起 二 十 四 个 月 为 止 第 十 一 条 持 有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的 企 业 或 组 织 应 当 保 留 危 险 品 培 训 记 录 三 年 以 上 培 训 记 录 应 当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 一 ) 受 训 人 员 姓 名 ; ( 二 ) 最 近 一 次 完 成 培 训 的 时 间 ; ( 三 ) 所 使 用 培 训 教 材 的 说 明 ; ( 四 ) 危 险 品 培 训 机 构 的 名 称 和 地 址 ; ( 五 ) 危 险 品 培 训 教 员 的 姓 名 ; ( 六 ) 考 核 成 绩 ; ( 七 ) 表 明 已 通 过 考 核 的 证 据, 如 试 卷 等 ; ( 八 ) 培 训 签 到 记 录 培 训 记 录 可 以 采 用 纸 质 或 电 子 形 式 一 次 培 训 由 同 一 危 险 品 培 训 机 构 的 多 名 危 险 品 培 训 教 员 或 者 不 同 危 险 品 培 训 机 构 的 多 名 危 险 品 培 训 教 员 完 成 的, 培 训 记 录 中 应 当 载 明 所 有 危 险 品 培 训 机 构 和 危 险 品 培 训 教 员 实 施 培 训 的 情 况 第 三 章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第 十 二 条 以 下 企 业 或 组 织 应 当 持 有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并 作 为 编 制 教 学 资 料 和 开 展 培 训 活 动 的 依 据 : ( 一 ) 作 为 危 险 品 航 空 运 输 托 运 人 或 托 运 人 代 理 人 的 企 业 或 3

5 者 其 他 组 织 ; ( 二 ) 国 内 经 营 人 ; ( 三 ) 货 运 销 售 代 理 人 ; ( 四 ) 地 面 服 务 代 理 人 ; ( 五 ) 从 事 民 航 安 全 检 查 工 作 的 企 业 危 险 品 培 训 机 构 可 以 代 表 相 关 企 业 或 组 织 制 定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但 在 实 施 前 应 当 得 到 委 托 方 认 可 第 十 三 条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应 当 根 据 各 类 人 员 的 职 责 制 定, 包 括 初 训 和 复 训 两 个 类 别, 并 符 合 技 术 细 则 的 要 求 第 十 四 条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 一 ) 符 合 民 用 航 空 危 险 品 运 输 管 理 规 定 和 技 术 细 则 相 关 要 求 的 声 明 ; ( 二 ) 培 训 课 程 设 置 及 考 核 要 求 ; ( 三 ) 受 训 人 员 的 进 入 条 件 及 培 训 后 应 当 达 到 的 质 量 要 求 ; ( 四 ) 将 使 用 的 设 施 设 备 的 清 单 ; ( 五 ) 危 险 品 培 训 教 员 的 资 格 要 求 ; ( 六 ) 培 训 教 材 ; ( 七 ) 考 核 试 卷 制 定 的 原 则 和 要 求 ; ( 八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相 关 要 求 ; ( 九 ) 培 训 记 录 的 要 求 ; ( 十 )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修 订 分 发 和 保 存 的 程 序 及 责 任 部 门 ; ( 十 一 ) 颁 发 危 险 品 培 训 合 格 证 的, 还 应 包 括 证 书 的 管 理 要 4

6 求 ; ( 十 二 ) 其 他 相 关 内 容 仅 从 事 专 项 危 险 品 运 输 的 托 运 人 及 托 运 人 代 理 人 国 内 经 营 人 货 运 销 售 代 理 人 和 地 面 服 务 代 理 人, 如 仅 交 运 感 染 性 物 质 的 托 运 人 仅 运 输 锂 电 池 及 含 锂 电 池 设 备 货 物 的 国 内 经 营 人 等, 可 制 定 危 险 品 专 项 培 训 大 纲, 大 纲 除 包 括 本 条 ( 一 ) 至 ( 十 二 ) 项 内 容 外, 还 应 包 括 专 项 培 训 的 课 程 设 置 和 实 施 要 求 第 十 五 条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中 的 培 训 课 程 应 当 满 足 技 术 细 则 第 一 部 分 第 四 章 第 二 节 的 要 求 ( 一 ) 一 般 知 识 培 训 : 旨 在 熟 悉 一 般 性 规 定, 包 括 民 用 航 空 危 险 品 运 输 管 理 规 定 及 配 套 文 件 危 险 品 的 标 记 标 签 未 申 报 危 险 品 的 识 别 旅 客 和 机 组 成 员 携 带 危 险 品 的 规 定 等 内 容 培 训 ; ( 二 ) 专 门 职 责 培 训 : 针 对 人 员 所 承 担 的 职 责 要 求, 如 第 六 类 人 员 需 接 受 的 危 险 品 收 运 程 序, 第 八 类 人 员 需 接 受 的 机 长 通 知 单 等 内 容 的 培 训 ; ( 三 ) 安 全 培 训 : 针 对 危 险 品 的 危 险 性 安 全 操 作 及 应 急 处 置 程 序 的 培 训 第 十 六 条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中 应 当 明 确 各 类 人 员 初 训 复 训 课 程 的 总 课 时 和 课 程 中 每 项 内 容 的 课 时 要 求, 以 及 课 堂 教 学 的 学 员 数 量 限 制 各 类 人 员 培 训 课 程 最 低 总 课 时 ( 含 考 试 时 间 ) 及 课 堂 教 学 时 学 员 数 量 限 制 如 下 : 5

7 人 员 类 别 初 训 最 低 总 课 时 ( 小 时 ) 复 训 最 低 总 课 时 ( 小 时 ) 课 堂 教 学 学 员 数 量 限 制 ( 人 ) 第 类 第 类 危 险 品 专 项 培 训 课 程 的 最 低 总 课 时 和 课 堂 教 学 学 员 人 数 可 参 照 以 上 要 求 适 当 调 整, 但 初 训 总 课 时 不 得 低 于 12 小 时, 复 训 总 课 时 不 得 低 于 6 小 时, 课 堂 教 学 学 员 人 数 不 得 超 过 100 人 第 十 七 条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中 的 考 核 要 求, 应 当 明 确 各 类 人 员 初 训 和 复 训 的 考 核 时 间 及 合 格 标 准 第 十 八 条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应 当 根 据 技 术 细 则 等 相 关 规 定 及 时 修 订 第 十 九 条 国 内 经 营 人 的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实 施 前, 应 当 报 所 在 地 区 管 理 局 审 查 地 面 服 务 代 理 人 从 事 民 航 安 全 检 查 工 作 的 企 业 以 及 危 险 品 航 空 运 输 托 运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的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实 施 前, 应 当 报 所 在 地 区 管 理 局 备 案 货 运 销 售 代 理 人 的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实 施 前, 应 当 得 到 所 代 理 的 经 营 人 书 面 认 可 第 二 十 条 国 内 经 营 人 申 请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审 查, 应 当 向 其 所 在 地 区 管 理 局 提 交 以 下 申 请 材 料 : ( 一 )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审 查 申 请 表 ; 6

8 ( 二 )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 ( 三 )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 ( 四 ) 危 险 品 培 训 管 理 制 度 地 面 服 务 代 理 人 从 事 民 航 安 全 检 查 工 作 的 企 业 以 及 危 险 品 航 空 运 输 托 运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备 案 时, 应 当 向 其 所 在 地 区 管 理 局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 一 )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备 案 表 ; ( 二 )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 ( 三 ) 危 险 品 培 训 管 理 制 度 第 二 十 一 条 地 区 管 理 局 应 当 自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审 查 材 料 齐 全 符 合 民 用 航 空 危 险 品 运 输 管 理 规 定 及 本 办 法 要 求 之 日 起 二 十 日 内 向 国 内 经 营 人 出 具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审 查 合 格 通 知 书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应 当 通 知 国 内 经 营 人 补 正 第 二 十 二 条 地 区 管 理 局 应 当 自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备 案 材 料 齐 全 之 日 起 二 十 日 内 予 以 备 案 并 对 外 公 布 备 案 材 料 不 齐 全 的, 应 当 通 知 补 充 第 二 十 三 条 经 审 查 的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如 需 修 订, 应 当 将 修 订 后 的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报 所 在 地 区 管 理 局 审 查 后 方 可 实 施 经 备 案 的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发 生 变 更, 应 当 在 变 更 后 二 十 日 内 报 所 在 地 区 管 理 局 备 案 第 二 十 四 条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审 查 合 格 通 知 书 有 效 期 通 常 为 两 年, 但 不 应 跨 越 技 术 细 则 版 本 更 新 的 年 度 7

9 第 四 章 危 险 品 培 训 机 构 第 二 十 五 条 制 定 和 实 施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的 企 业 或 组 织 可 以 设 立 危 险 品 培 训 机 构 无 条 件 设 立 危 险 品 培 训 机 构 的 企 业 或 组 织, 可 以 委 托 危 险 品 培 训 机 构 对 其 人 员 进 行 培 训 第 二 十 六 条 危 险 品 培 训 机 构 开 展 危 险 品 培 训 前 应 当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报 民 航 局 备 案 : ( 一 ) 危 险 品 培 训 机 构 备 案 表 ; ( 二 ) 法 人 资 格 证 明 ; ( 三 ) 三 名 以 上 经 地 区 管 理 局 能 力 评 估 并 合 格 的 危 险 品 培 训 教 员 证 明 材 料 ; ( 四 ) 符 合 教 学 需 要 的 教 学 设 施 设 备 的 情 况 说 明 ; ( 五 ) 危 险 品 培 训 机 构 管 理 制 度 对 内 培 训 机 构 的 备 案 材 料, 不 适 用 本 条 第 ( 二 ) 项 的 规 定 第 二 十 七 条 危 险 品 培 训 机 构 备 案 材 料 齐 全 的, 民 航 局 应 当 在 备 案 材 料 齐 全 之 日 起 二 十 日 内 予 以 备 案 并 对 外 公 布 ; 备 案 材 料 不 齐 全 的, 应 当 通 知 补 充 第 二 十 八 条 危 险 品 培 训 机 构 备 案 信 息 发 生 变 更 的, 应 当 在 变 更 后 二 十 日 内 报 民 航 局 备 案 第 二 十 九 条 危 险 品 培 训 机 构 对 外 培 训 时, 应 当 具 有 委 托 方 提 供 的 经 审 查 备 案 或 认 可 的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及 为 委 托 方 设 计 的 8

10 培 训 课 程 及 教 材 ; 对 内 培 训 时, 应 当 按 本 企 业 或 组 织 的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实 施 第 三 十 条 危 险 品 培 训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所 依 据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中 规 定 的 考 核 程 序 和 要 求, 在 培 训 结 束 时 对 受 训 人 员 进 行 考 核 第 三 十 一 条 危 险 品 培 训 机 构 应 当 定 期 测 评 危 险 品 培 训 教 员 的 教 学 质 量, 并 记 录 测 评 结 果 第 三 十 二 条 危 险 品 培 训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危 险 品 培 训 教 员 的 信 息 档 案, 包 括 个 人 履 历 授 课 记 录 岗 位 实 习 记 录 接 受 培 训 记 录 教 学 质 量 测 评 结 果 等 危 险 品 培 训 教 员 的 信 息 档 案 保 存 时 间 不 少 于 三 年 第 五 章 危 险 品 培 训 教 员 第 三 十 三 条 危 险 品 培 训 教 员 采 用 分 类 分 级 管 理 制 度, 分 为 对 内 培 训 机 构 的 危 险 品 培 训 教 员 ( 以 下 简 称 对 内 培 训 教 员 ) 和 对 外 培 训 机 构 的 危 险 品 培 训 教 员 ( 以 下 简 称 对 外 培 训 教 员 ) 两 类, 每 类 危 险 品 培 训 教 员 分 为 I 级 II 级 不 同 级 别 危 险 品 培 训 教 员 的 授 课 范 围 如 下 : I 级 危 险 品 培 训 教 员 : 讲 授 第 七 条 第 ( 一 ) 项 所 列 人 员 全 部 的 危 险 品 培 训 课 程 ; II 级 危 险 品 培 训 教 员 : 讲 授 第 七 条 第 ( 一 ) 项 所 列 除 第 一 二 三 六 类 之 外 人 员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危 险 品 培 训 课 程 对 外 培 训 教 员, 可 以 按 其 危 险 品 培 训 教 员 授 课 范 围 开 展 对 内 9

11 培 训 ; 对 内 培 训 教 员 不 得 开 展 对 外 培 训 第 三 十 四 条 危 险 品 培 训 教 员 应 当 符 合 民 用 航 空 危 险 品 运 输 管 理 规 定 第 一 百 一 十 一 条 或 第 一 百 一 十 二 条 的 要 求 并 通 过 地 区 管 理 局 的 能 力 评 估 危 险 品 培 训 教 员 能 力 评 估 的 申 请 应 当 由 其 所 在 危 险 品 培 训 机 构 提 出, 并 在 所 在 地 区 管 理 局 确 定 的 能 力 评 估 日 期 二 十 日 前 提 交 相 关 材 料 第 三 十 五 条 对 外 培 训 教 员 能 力 评 估 申 请 应 当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 一 ) 危 险 品 培 训 教 员 能 力 评 估 申 请 表 ; ( 二 ) 危 险 品 培 训 机 构 的 法 人 资 格 证 明 ; ( 三 ) 被 评 估 人 从 事 民 航 相 关 业 务 五 年 以 上 的 证 明 ; ( 四 ) 被 评 估 人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的 证 明 ; ( 五 ) 被 评 估 人 通 过 经 审 查 备 案 的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中 第 六 类 人 员 培 训 并 考 核 优 秀 的 证 明 ; ( 六 ) 申 请 I 级 危 险 品 培 训 教 员 的 被 评 估 人 具 有 十 天 以 上 第 六 类 人 员 岗 位 的 工 作 经 验 或 实 习 经 历 的 证 明, 申 请 II 级 危 险 品 培 训 教 员 的 被 评 估 人 具 有 五 天 上 拟 讲 授 某 一 类 别 人 员 岗 位 的 工 作 经 验 或 实 习 经 历 的 证 明 第 三 十 六 条 对 内 培 训 教 员 能 力 评 估 申 请 应 当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 一 ) 危 险 品 培 训 教 员 能 力 评 估 申 请 表 ; 10

12 ( 二 ) 被 评 估 人 是 本 企 业 或 组 织 雇 员 的 证 明 ; ( 三 ) 被 评 估 人 从 事 民 航 相 关 业 务 三 年 以 上 的 证 明 ; ( 四 ) 被 评 估 人 通 过 经 审 查 备 案 的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中 第 六 类 人 员 培 训 并 考 核 优 秀 的 证 明 ; ( 五 ) 申 请 I 级 危 险 品 培 训 教 员 的 被 评 估 人 具 有 十 天 以 上 第 六 类 人 员 岗 位 的 工 作 经 验 或 实 习 经 历 的 证 明, 申 请 II 级 危 险 品 培 训 教 员 的 被 评 估 人 具 有 五 天 以 上 拟 讲 授 某 一 类 别 人 员 岗 位 的 工 作 经 验 或 实 习 经 历 的 证 明 第 三 十 七 条 地 区 管 理 局 每 季 度 至 少 组 织 一 次 新 申 请 危 险 品 培 训 教 员 能 力 评 估 评 估 分 为 笔 试 考 核 和 试 讲 评 审 笔 试 对 危 险 品 法 律 法 规 及 危 险 品 航 空 运 输 等 知 识 的 考 核 应 当 不 低 于 第 六 类 人 员 的 要 求 对 外 培 训 教 员 能 力 评 估 的 笔 试 考 核, 应 当 包 括 英 文 内 容 试 讲 评 审 应 当 对 被 评 估 人 的 危 险 品 航 空 运 输 知 识 教 学 方 式 技 巧 态 度 和 效 果 进 行 评 估 笔 试 考 核 合 格 成 绩 不 低 于 卷 面 设 计 总 分 的 90%, 试 讲 评 审 合 格 成 绩 不 低 于 评 审 设 计 总 分 的 80% 地 区 管 理 局 应 当 在 评 估 完 成 后 二 十 日 内 公 布 评 估 结 果 第 三 十 八 条 通 过 能 力 评 估 的 危 险 品 培 训 教 员 必 须 且 只 能 在 一 家 危 险 品 培 训 机 构 注 册, 保 持 教 员 资 格 需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 ( 一 ) 在 二 十 四 个 月 内 授 课 或 者 参 加 符 合 本 办 法 要 求 的 第 六 类 人 员 的 复 训 并 合 格 11

13 ( 二 ) I 级 危 险 品 培 训 教 员 在 二 十 四 个 月 内 讲 授 第 一 二 三 六 类 人 员 中 某 一 类 人 员 的 课 程, 且 每 年 具 有 十 天 以 上 第 六 类 人 员 岗 位 的 工 作 经 验 或 实 习 经 历 ; ( 三 ) II 级 危 险 品 培 训 教 员 每 年 具 有 五 天 以 上 所 讲 授 某 一 类 别 人 员 岗 位 的 工 作 经 验 或 实 习 经 历 ; ( 四 ) 危 险 品 培 训 教 员 授 课 质 量 测 评 合 格 第 三 十 九 条 危 险 品 培 训 教 员 增 加 授 课 类 别 或 提 高 级 别 的, 应 当 重 新 接 受 教 员 能 力 评 估 第 六 章 监 督 检 查 第 四 十 条 地 区 管 理 局 危 险 品 监 察 计 划 应 当 包 括 危 险 品 培 训 监 督 检 查 的 内 容 第 四 十 一 条 地 区 管 理 局 发 现 经 备 案 的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不 符 合 本 办 法 要 求 的, 应 当 责 令 大 纲 持 有 人 限 期 整 改, 逾 期 未 整 改 的, 通 知 大 纲 持 有 人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备 案 失 效 并 取 消 对 外 公 布 的 备 案 信 息 ; 发 现 经 审 查 的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未 及 时 修 订 的, 应 当 责 令 大 纲 持 有 人 限 期 整 改, 逾 期 未 整 改 的, 其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审 查 合 格 通 知 书 失 效 第 四 十 二 条 地 区 管 理 局 发 现 经 备 案 的 危 险 品 培 训 机 构 不 符 合 本 办 法 要 求 的, 应 当 责 令 其 限 期 整 改, 逾 期 未 整 改 的, 书 面 告 知 民 航 局, 由 民 航 局 通 知 危 险 品 培 训 机 构 备 案 失 效 并 取 消 对 外 公 布 的 备 案 信 息 ; 发 现 危 险 品 培 训 教 员 不 符 合 本 办 法 要 求 的, 应 当 要 求 12

14 危 险 品 培 训 机 构 取 消 该 危 险 品 培 训 教 员 的 注 册, 并 办 理 危 险 品 培 训 机 构 备 案 变 更 手 续 第 四 十 三 条 民 航 局 及 地 区 管 理 局 在 办 理 备 案 时, 应 当 记 录 备 案 信 息, 保 存 备 案 材 料 地 区 管 理 局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的 备 案 信 息 由 民 航 局 统 一 公 布 第 四 十 四 条 民 航 管 理 部 门 监 督 检 查 需 要 时, 持 有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的 企 业 或 组 织 应 当 及 时 提 供 相 关 培 训 记 录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中 的 期 限 以 工 作 日 计 算, 不 含 法 定 节 假 日 第 四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中 的 对 内 培 训 是 指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危 险 品 培 训 机 构 对 其 内 部 人 员 实 施 的 危 险 品 培 训, 或 者 不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危 险 品 培 训 机 构 对 所 属 法 人 内 部 人 员 实 施 的 危 险 品 培 训 ; 对 外 培 训 是 指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危 险 品 培 训 机 构 对 本 法 人 以 外 人 员 实 施 的 危 险 品 培 训 第 四 十 七 条 外 国 经 营 人 应 当 确 保 其 在 中 国 境 内 从 事 危 险 品 航 空 运 输 活 动 的 人 员 按 下 列 要 求 之 一 进 行 培 训 并 合 格 : ( 一 ) 外 国 经 营 人 所 在 国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或 者 认 可 的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或 者 其 他 等 效 文 件 以 及 中 国 危 险 品 航 空 运 输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 二 ) 地 面 服 务 代 理 人 的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以 及 外 国 经 营 人 的 13

15 差 异 化 政 策 外 国 经 营 人 实 施 的 中 国 危 险 品 航 空 运 输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培 训 及 差 异 培 训 仅 需 留 存 人 员 接 受 培 训 的 相 关 证 明, 无 需 满 足 本 办 法 第 十 条 第 十 一 条 以 及 第 三 四 五 章 的 要 求 第 四 十 八 条 政 府 部 门 或 其 直 属 机 构 作 为 危 险 品 托 运 人 的, 其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可 统 一 制 定 并 备 案 第 四 十 九 条 中 国 民 航 危 险 品 运 输 管 理 中 心 为 危 险 品 培 训 活 动 提 供 技 术 支 持 第 五 十 条 本 办 法 附 录 中 的 申 请 表 和 备 案 表 可 以 通 过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政 府 网 站 ( http: / / www. caac. gov. cn) 下 载, 或 到 地 区 管 理 局 领 取 第 五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自 2016 年 8 月 1 日 起 施 行, 2014 年 1 月 27 日 发 布 的 危 险 品 航 空 运 输 培 训 管 理 办 法 ( AC- 276-TR ) 同 时 废 止 附 录 : 1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审 查 申 请 表 2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备 案 表 3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审 查 合 格 通 知 书 ( 样 例 ) 4 危 险 品 培 训 机 构 备 案 表 5 危 险 品 培 训 教 员 能 力 评 估 申 请 表 14

16 附 录 1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审 查 申 请 表 国 内 经 营 人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联 系 人 传 真 受 训 人 员 类 别 申 请 材 料 清 单 地 址 电 话 邮 政 编 码 在 适 用 的 栏 目 内 打 a.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b.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c. 危 险 品 培 训 管 理 制 度 本 企 业 作 如 下 承 诺 : 一 申 请 表 所 载 信 息 及 申 请 材 料 完 整 真 实 合 法 二 所 提 交 的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用 航 空 法 民 用 航 空 危 险 品 运 输 管 理 规 定 危 险 品 航 空 运 输 培 训 管 理 办 法 和 国 际 民 航 组 织 危 险 物 品 安 全 航 空 运 输 技 术 细 则 要 求 三 经 审 查 后, 严 格 按 照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开 展 人 员 培 训 四 经 审 查 的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如 有 修 订, 将 报 贵 局 审 查 后 再 行 实 施 以 上 如 有 违 反, 将 承 担 一 切 法 律 责 任 填 写 说 明 : 1) 受 训 人 员 类 别 填 写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适 用 的 人 员 类 别 ; 2) 修 订 后 的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再 次 申 请 审 查 的, 需 在 备 注 栏 中 说 明 备 注 : 申 请 企 业 盖 章 年 月 日 15

17 附 录 2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备 案 表 企 业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姓 名 联 系 人 传 真 企 业 类 型 受 训 人 员 类 别 备 案 材 料 清 单 a.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地 址 电 话 邮 政 编 码 地 面 服 务 代 理 人 从 事 安 全 检 查 工 作 的 企 业 托 运 人 / 托 运 人 代 理 人 在 适 用 的 栏 目 内 打 b. 危 险 品 培 训 管 理 制 度 本 企 业 / 组 织 作 如 下 承 诺 : 一 备 案 表 所 载 信 息 及 备 案 材 料 完 整 真 实 合 法 二 所 提 交 的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用 航 空 法 民 用 航 空 危 险 品 运 输 管 理 规 定 危 险 品 航 空 运 输 培 训 管 理 办 法 和 国 际 民 航 组 织 危 险 物 品 安 全 航 空 运 输 技 术 细 则 要 求 三 经 备 案 后, 严 格 按 照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开 展 人 员 培 训 四 经 备 案 的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发 生 变 更 的, 二 十 日 内 办 理 备 案 变 更 手 续 以 上 如 有 违 反, 将 承 担 一 切 法 律 责 任 填 写 说 明 : 1) 申 请 事 项, 在 适 用 项 目 的 内 打 ; 2) 受 训 人 员 类 别 填 写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适 用 的 人 员 类 别 ; 3) 变 更 后 的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再 次 报 备 的, 需 在 备 注 栏 中 说 明 备 注 : 备 案 企 业 或 组 织 盖 章 年 月 日 16

18 附 录 3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审 查 合 格 通 知 书 ( 样 例 ) 编 号 : 单 位 名 称 : 经 审 查, 你 单 位 的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符 合 民 用 航 空 危 险 品 运 输 管 理 规 定 危 险 品 航 空 运 输 培 训 管 理 办 法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请 在 有 效 期 内, 按 此 培 训 大 纲 实 施 危 险 品 培 训 一 培 训 大 纲 编 号 : 地 区 管 理 局 缩 写 -TP- 机 构 代 码 - 年 份 及 四 位 数 字 编 号 ( 如 HB-TP-BGS ) 有 效 日 期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二 你 单 位 可 依 据 该 大 纲 实 施 针 对 第 X/X/X 类 人 员 的 培 训 三 你 单 位 的 危 险 品 培 训 活 动 应 当 随 时 接 受 局 方 的 监 督 检 查 四 如 有 修 订, 应 当 将 修 订 后 的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报 我 局 审 查 后 方 可 实 施 五 持 有 人 放 弃 或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未 及 时 修 订 且 逾 期 未 整 改 的, 本 通 知 书 失 效 XX 地 区 管 理 局 ( 盖 章 ) 年 月 日 17

19 18

20 附 录 4 危 险 品 培 训 机 构 备 案 表 机 构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姓 名 联 系 人 传 真 地 址 电 话 邮 政 编 码 类 别 对 内 培 训 机 构 对 外 培 训 机 构 教 员 情 况 姓 名 类 别 级 别 授 课 范 围 对 外 对 内 对 外 对 内 对 外 对 内 I 级 II 级 I 级 II 级 I 级 II 级 备 案 材 料 清 单 在 适 用 的 栏 目 内 打 不 适 用 的 注 明 不 适 用 a. 法 人 资 格 证 明 b. 三 名 以 上 合 格 的 危 险 品 培 训 教 员 证 明 材 料 c. 符 合 教 学 需 要 的 教 学 设 施 设 备 的 情 况 说 明 d. 危 险 品 培 训 机 构 管 理 制 度 本 机 构 作 如 下 承 诺 : 一 备 案 表 所 载 信 息 及 备 案 材 料 完 整 真 实 合 法 二 所 提 交 的 备 案 材 料,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用 航 空 法 民 用 航 空 危 险 品 运 输 管 理 规 定 危 险 品 航 空 运 输 培 训 管 理 办 法 和 国 际 民 航 组 织 危 险 物 品 安 全 航 空 运 输 技 术 细 则 要 求 三 经 备 案 后, 严 格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用 航 空 法 民 用 航 空 危 险 品 运 输 管 理 规 定 危 险 品 航 空 运 输 培 训 管 理 办 法 和 国 际 民 航 组 织 危 险 物 品 安 全 航 空 运 输 技 术 细 则 要 求 开 展 培 训 四 备 案 信 息 发 生 变 更 的, 二 十 日 内 办 理 备 案 变 更 手 续 以 上 如 有 违 反, 将 承 担 一 切 法 律 责 任 填 写 说 明 : 1) 申 请 事 项, 在 适 用 项 目 的 内 打 ; 2) 备 案 信 息 发 生 变 更 再 次 报 备 的, 需 在 备 注 栏 中 说 明 备 注 : 危 险 品 培 训 机 构 盖 章 19

21 20 年 月 日

22 附 录 5 危 险 品 培 训 教 员 能 力 评 估 申 请 表 危 险 品 培 训 机 构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姓 名 联 系 人 传 真 地 址 电 话 邮 政 编 码 姓 名 申 请 类 别 申 请 级 别 授 课 范 围 申 请 能 力 评 估 教 员 情 况 对 外 对 内 对 外 对 内 I 级 II 级 I 级 II 级 申 请 材 料 清 单 在 适 用 的 栏 目 内 打 不 适 用 的 注 明 不 适 用 a. 法 人 资 格 证 明 b. 被 评 估 人 是 本 企 业 或 组 织 雇 员 的 证 明 c. 被 评 估 人 从 事 民 航 相 关 业 务 三 年 以 上 的 证 明 d. 被 评 估 人 从 事 民 航 相 关 业 务 五 年 以 上 的 证 明 e. 被 评 估 人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的 证 明 f. 被 评 估 人 符 合 要 求 的 危 险 品 培 训 证 明 g. 被 评 估 人 符 合 要 求 的 工 作 经 验 或 实 习 经 历 证 明 本 机 构 作 如 下 承 诺 : 一 申 请 表 所 载 信 息 及 申 请 材 料 完 整 真 实 合 法 二 所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用 航 空 法 民 用 航 空 危 险 品 运 输 管 理 规 定 危 险 品 航 空 运 输 培 训 管 理 办 法 和 国 际 民 航 组 织 危 险 物 品 安 全 航 空 运 输 技 术 细 则 要 求 以 上 如 有 违 反, 将 承 担 一 切 法 律 责 任 填 写 说 明 : 1) 申 请 事 项, 在 适 用 项 目 的 内 打 ; 2) 备 案 信 息 发 生 变 更 再 次 报 备 的, 需 在 备 注 栏 中 说 明 备 注 : 危 险 品 培 训 机 构 盖 章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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