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简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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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本 科 教 育 规 范 ( 教 学 管 理 文 件 )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2 目 录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本 科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1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本 科 生 选 课 管 理 规 定... 9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考 试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本 科 生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本 科 生 成 绩 管 理 规 定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本 科 交 换 生 成 绩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高 水 平 学 生 运 动 员 和 大 学 生 艺 术 团 团 员 课 程 成 绩 认 定 暂 行 规 定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本 科 生 实 习 工 作 管 理 规 定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本 科 生 实 习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个 性 化 实 验 室 开 放 管 理 办 法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重 点 实 验 室 开 放 工 程 实 践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实 验 竞 赛 月 活 动 管 理 办 法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创 新 实 践 学 分 认 定 与 管 理 办 法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大 学 生 科 研 训 练 计 划 (SRTP) 实 施 办 法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国 家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规 定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本 科 生 转 专 业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本 科 生 修 读 双 学 位 管 理 办 法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关 于 学 士 学 位 外 语 水 平 要 求 的 暂 行 规 定 关 于 艺 术 类 学 生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少 数 民 族 定 向 生 和 港 澳 台 华 侨 学 生 学 士 学 位 外 语 水 平 要 求 的 暂 行 规 定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本 科 生 提 前 毕 业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推 荐 优 秀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免 试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工 作 细 则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留 学 生 ( 本 科 ) 学 籍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教 室 使 用 管 理 规 定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学 生 证 和 校 徽 使 用 管 理 规 定

3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本 科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2005 年 制 定, 2014 年 修 订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教 育 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等 有 关 规 定, 为 维 护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和 生 活 秩 序, 保 障 学 生 身 心 健 康, 促 进 学 生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形 成 良 好 的 校 风 学 风,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我 校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录 取 的 统 考 统 招 并 接 受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本 科 学 生 的 管 理 第 二 章 入 学 注 册 与 学 籍 第 三 条 凡 我 校 按 照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生 招 生 规 定 录 取 的 新 生, 须 持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录 取 通 知 书 身 份 证 等 有 关 证 件 与 材 料, 按 时 到 校 办 理 入 学 报 到 手 续 因 故 不 能 按 时 报 到 者, 应 于 报 到 日 期 前 向 学 校 提 交 书 面 报 告,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请 假 须 经 教 务 处 批 准, 假 期 不 得 超 过 两 周 未 请 假 或 者 请 假 后 逾 期 者,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正 当 事 由 以 外, 视 为 主 动 放 弃 入 学 资 格 第 四 条 自 新 生 报 到 之 日 起 的 三 个 月 为 入 学 资 格 复 查 期 新 生 须 经 全 面 复 查 合 格 后, 方 可 注 册 取 得 学 籍 如 复 查 发 现 有 不 符 合 招 生 条 件 者, 由 学 校 根 据 情 节 予 以 处 理, 情 节 严 重 者 取 消 其 入 学 资 格 凡 属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取 得 学 籍 者, 一 经 查 实, 取 消 其 学 籍 情 节 恶 劣 的, 报 请 有 关 部 门 查 究 第 五 条 新 生 在 复 查 期 内, 需 参 加 学 校 组 织 的 体 检 体 检 中 发 现 患 有 某 种 疾 病 的 新 生, 经 学 校 指 定 的 二 级 甲 等 ( 含 ) 以 上 医 院 诊 断, 认 为 不 宜 在 学 校 学 习 但 经 短 期 治 疗 后 可 达 到 健 康 标 准 者, 经 教 务 处 批 准, 暂 不 注 册,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一 年, 需 回 家 治 疗, 其 医 疗 费 用 自 理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者 不 具 有 学 籍 在 下 一 学 年 开 学 前, 提 交 二 级 甲 等 ( 含 ) 以 上 医 院 的 1

4 康 复 证 明, 由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复 查 确 认 病 愈 者, 可 向 学 校 申 请 入 学, 并 按 下 一 学 年 新 生 入 学 标 准 重 新 办 理 入 学 及 注 册 手 续 复 查 不 合 格 或 者 逾 期 不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者,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第 六 条 每 学 期 开 学 前 两 天 内, 由 学 生 本 人 持 学 生 证, 到 所 在 学 院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每 学 年 注 册 时, 学 生 必 须 先 缴 纳 学 费 后, 方 能 注 册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可 以 申 请 贷 款 或 者 其 他 形 式 资 助, 办 理 学 费 缓 交 手 续 后 注 册 凡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到 校 注 册 的 学 生, 不 准 他 人 代 为 注 册, 须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和 有 关 证 明 向 所 在 学 院 请 假, 经 学 院 批 准,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可 暂 缓 注 册, 暂 缓 注 册 期 不 得 超 过 两 周 未 经 批 准, 按 旷 课 处 理 逾 期 两 周 不 注 册 的, 按 自 动 退 学 处 理 因 不 按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不 按 规 定 申 请 贷 款 或 获 得 贷 款 后 不 缴 纳 学 费 而 造 成 未 按 时 注 册 者, 按 退 学 处 理 第 七 条 学 生 注 册 后, 即 取 得 该 学 期 在 校 学 习 的 学 籍 证 明 经 学 校 批 准 后, 所 选 的 各 门 课 程 和 各 类 学 习 环 节 取 得 的 成 绩 和 学 分 方 有 效 各 学 院 办 公 室 应 在 每 学 期 开 学 上 课 第 一 天 上 午 将 报 到 注 册 情 况 报 教 务 处 第 三 章 学 制 与 修 业 年 限 第 八 条 本 科 各 专 业 的 基 本 学 制 参 照 高 等 教 育 法 及 教 育 部 颁 布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我 校 本 科 基 本 学 制 为 四 年 或 五 年 学 生 在 校 最 长 年 限 ( 含 休 学 )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基 本 学 制 二 年 学 生 在 校 最 长 年 限 自 学 生 入 校 之 日 起 计 算 第 九 条 学 生 原 则 上 应 该 在 基 本 学 制 年 限 内 完 成 学 业 学 生 在 修 业 年 限 内, 可 申 请 提 前 毕 业 或 延 长 学 年 : ( 一 ) 学 生 在 基 本 学 制 内, 可 申 请 提 前 毕 业 学 生 提 前 毕 业 按 照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本 科 生 提 前 毕 业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执 行 ( 二 ) 学 生 无 法 在 基 本 学 制 内 完 成 学 业 者, 可 向 学 校 申 请 延 长 学 年, 延 长 学 年 申 请 在 毕 业 学 年 的 第 一 学 期 初 办 理, 学 生 在 延 长 学 年 期 间 内 应 按 规 定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延 长 年 限 不 能 超 过 学 生 在 校 最 长 年 限 ( 含 休 学 ) 有 条 件 的 学 院 可 对 延 长 学 年 学 生 进 行 集 中 管 理 第 十 条 学 生 在 学 校 规 定 修 业 年 限 内 ( 含 休 学 ) 未 完 成 学 业 且 未 达 到 结 业 标 准 的, 应 予 退 学 第 十 一 条 学 生 应 征 参 加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 含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 学 校 保 2

5 留 其 学 籍 至 退 役 后 一 年 服 役 时 间 不 计 入 修 业 年 限 第 四 章 交 换 生 ( 或 交 流 生 ) 学 籍 管 理 第 十 二 条 参 加 学 校 交 换 ( 或 交 流 ) 项 目 学 生 在 其 它 高 校 学 习 期 间, 我 校 保 留 学 生 学 籍 派 出 之 前, 学 生 需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毕 业 当 年 在 其 它 高 校 学 习 的 学 生 需 办 理 学 籍 信 息 核 对 工 作 第 十 三 条 每 批 交 换 ( 或 交 流 ) 项 目 实 施 前, 负 责 项 目 的 管 理 单 位 向 教 务 处 提 供 学 生 名 单 ; 项 目 结 束 后, 负 责 项 目 的 管 理 单 位 向 教 务 处 提 供 返 校 学 生 名 单 第 十 四 条 项 目 结 束 后, 学 生 必 须 按 时 回 校, 并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逾 期 不 归 者, 依 据 我 校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进 行 学 籍 处 理 第 十 五 条 学 生 因 未 修 够 对 方 高 校 学 分 要 求 需 要 延 期 返 校 者, 需 在 负 责 项 目 的 管 理 单 位 办 理 延 长 在 对 方 高 校 学 习 期 手 续, 并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学 生 因 故 必 须 终 止 在 对 方 高 校 学 习 者, 必 须 首 先 向 双 方 学 校 提 出 申 请, 经 批 准 方 可 提 前 返 校 第 十 六 条 学 生 在 对 方 高 校 学 习 期 间, 如 发 生 学 籍 异 动 违 纪 违 规 等 情 况, 由 负 责 项 目 的 管 理 单 位 与 对 方 学 校 共 同 处 理,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学 生 回 校 后, 需 向 教 务 处 提 供 本 人 在 对 方 高 校 学 习 期 间 的 学 业 表 现 情 况 材 料 第 十 七 条 学 生 在 申 请 赴 对 方 学 校 交 换 ( 或 交 流 ) 学 习 之 前, 应 充 分 了 解 对 方 高 校 的 专 业 设 臵, 选 择 与 本 人 专 业 相 同 或 相 近 的 专 业 学 习, 因 对 方 高 校 专 业 设 臵 等 特 殊 原 因 必 须 调 整 专 业 的 学 生 或 在 我 校 就 读 专 业 为 大 类 培 养 的 学 生, 应 参 照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本 科 生 转 专 业 工 作 细 则 提 出 转 专 业 申 请 第 五 章 交 换 生 成 绩 管 理 交 换 生 成 绩 管 理 请 参 照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本 科 交 换 生 成 绩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第 六 章 选 课 考 核 与 成 绩 记 载 选 课 详 见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本 科 生 选 课 管 理 规 定 考 核 与 成 绩 记 载 详 见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本 科 生 成 绩 管 理 规 定 3

6 第 七 章 免 听 与 免 修 第 十 八 条 允 许 学 习 成 绩 优 秀 ( 主 干 课 程 平 均 成 绩 85) 的 学 生 申 请 自 学, 经 导 师 审 核 同 意, 任 课 教 师 同 意, 学 院 教 学 负 责 人 批 准,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可 免 听 某 些 课 程 的 部 分 内 容 批 准 免 听 者 仍 须 按 时 完 成 教 师 布 臵 的 作 业, 参 加 平 时 测 验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和 期 末 考 试, 并 按 成 绩 考 核 规 定 登 记 成 绩 第 十 九 条 对 成 绩 特 别 优 秀 ( 主 干 课 程 平 均 成 绩 90) 或 学 有 所 长 的 学 生, 通 过 自 学 已 掌 握 某 门 课 程 者, 在 开 学 两 周 内 可 向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提 出 免 修 申 请, 并 提 交 学 习 笔 记 和 作 业 以 及 足 以 证 明 已 经 自 学 的 材 料 和 免 修 理 由, 由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与 开 课 学 院 审 核 同 意 后, 到 教 务 处 办 理 手 续 参 加 免 修 考 试, 并 按 成 绩 考 核 规 定 评 定 登 记 成 绩 第 二 十 条 下 列 课 程 ( 环 节 ) 不 得 申 请 免 听 免 修 : ( 一 ) 两 课 军 事 理 论 课 和 体 育 课 ( 学 生 因 生 理 缺 陷 经 医 院 证 明 可 免 于 跟 班 上 体 育 课, 但 应 参 加 学 校 和 体 育 教 师 指 定 的 活 动, 经 考 核 合 格 给 予 相 应 的 成 绩 和 学 分 ) 等 ( 二 ) 实 习 实 验 课 程 设 计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等 各 种 实 践 性 教 学 环 节 第 八 章 休 学 与 复 学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应 予 休 学 : ( 一 ) 因 伤 病 经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须 停 课 治 疗 休 养 时 间 占 一 学 期 总 学 时 三 分 之 一 及 以 上 者 ; ( 二 ) 根 据 考 勤, 一 学 期 请 假 ( 包 括 病 事 假 ) 累 计 达 到 或 超 过 总 学 时 三 分 之 一 者 ; ( 三 ) 因 某 种 特 殊 原 因, 本 人 申 请 经 批 准 或 学 校 认 为 必 须 休 学 者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生 休 学 一 般 以 一 个 学 期 为 限 ( 因 病 经 学 校 批 准, 可 连 续 休 学 两 年 ), 累 计 不 得 超 过 两 年 第 二 十 三 条 凡 休 学 的 学 生 应 由 本 人 填 写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休 学 申 请 表, 提 供 有 关 证 明, 有 特 殊 情 况 者 需 提 供 家 长 本 人 书 面 同 意 材 料, 经 学 院 负 责 人 审 核 同 意, 教 务 处 批 准, 由 教 务 科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第 二 十 四 条 休 学 学 生 的 有 关 问 题,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 一 ) 休 学 学 生 在 休 学 期 间, 学 校 保 留 其 学 籍, 但 不 享 受 在 校 学 习 学 生 待 遇 ( 二 ) 因 病 休 学 的 学 生 应 回 家 疗 养 疗 养 期 间 医 疗 费 用 按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4

7 ( 三 ) 学 生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后, 该 学 年 所 交 学 费 住 宿 费 按 照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关 于 休 退 学 学 生 有 关 费 用 结 算 的 处 理 规 定 执 行 ( 四 ) 学 生 休 学 期 间 必 须 离 校, 休 学 期 间 不 得 返 校 上 课 考 试 第 二 十 五 条 学 生 复 学 按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 一 ) 因 病 休 学 的 学 生, 复 学 时 必 须 持 二 级 甲 等 ( 含 ) 以 上 医 院 诊 断 书, 经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复 查 证 明 已 恢 复 健 康, 才 能 复 学 因 心 理 或 精 神 疾 病 休 学 者 必 须 出 具 指 定 心 理 咨 询 点 或 医 院 的 康 复 证 明 ( 二 ) 学 生 休 学 期 满, 应 于 新 学 期 开 学 第 一 周 前 填 写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复 学 申 请 表, 持 有 关 证 明 向 学 院 申 请 复 学, 经 学 院 教 学 负 责 人 审 查 同 意, 教 务 处 批 准, 由 教 务 科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批 准 后 方 可 复 学 注 册 ( 三 ) 学 生 休 学 期 间, 如 有 违 法 乱 纪 行 为, 取 消 复 学 资 格 ( 四 ) 休 学 期 满 后 两 周 内 无 故 不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或 未 办 理 继 续 休 学 手 续 者, 按 自 动 退 学 处 理 ( 五 ) 学 生 应 征 参 加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 含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 的, 退 役 后 应 凭 相 关 证 明 及 时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第 九 章 学 业 预 警 试 读 与 退 学 第 二 十 六 条 一 学 期 ( 非 毕 业 学 年 ) 获 得 学 分 数 小 于 等 于 15 学 分 者, 予 以 学 业 预 警, 进 入 学 业 预 警 期, 学 业 预 警 期 为 一 学 期 第 二 十 七 条 在 学 业 预 警 期 内 所 获 学 分 数 大 于 18 学 分 者, 解 除 学 业 预 警 ; 在 学 业 预 警 期 内 所 获 学 分 数 小 于 等 于 18 学 分 者, 应 予 劝 退 第 二 十 八 条 达 到 劝 退 条 件 仍 有 强 烈 学 习 愿 望 者, 学 生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经 学 院 教 务 处 审 批 同 意, 跟 班 试 读 一 年 学 业 预 警 期 内 休 学 者, 复 学 后 直 接 进 入 试 读 第 二 十 九 条 在 试 读 期 内 每 学 期 获 得 学 分 数 均 大 于 20 学 分 者, 可 以 解 除 试 读 第 三 十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应 予 退 学 : ( 一 ) 在 学 业 预 警 期 内 所 获 学 分 数 小 于 等 于 18 学 分, 经 劝 退 同 意 退 学 者 ; ( 二 ) 在 试 读 期 内, 其 中 有 一 学 期 通 过 学 分 小 于 等 于 20 学 分 者 ; ( 三 ) 解 除 试 读 后 再 次 获 得 学 业 预 警 者 ; ( 四 ) 休 学 期 满 不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者 或 休 学 达 两 年, 经 复 学 复 查 不 合 格 不 准 复 学 者 ; 5

8 ( 五 ) 经 指 定 医 院 确 诊, 患 有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残 不 能 坚 持 学 习 者 ; ( 六 ) 未 经 请 假 离 校 连 续 两 周 未 参 加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学 活 动 者 ; ( 七 ) 本 人 申 请 退 学, 经 说 服 教 育 无 效 者 第 三 十 一 条 退 学 学 生 由 学 院 主 管 教 学 负 责 人 签 署 意 见, 教 务 处 审 核 后 上 报 学 校, 由 校 长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由 学 校 下 发 退 学 决 定 书 由 学 院 通 知 学 生 本 人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同 时 报 省 教 育 厅 备 案 第 三 十 二 条 学 生 退 学 的 相 关 问 题 的 办 理 : ( 一 ) 退 学 学 生 应 自 学 校 批 准 退 学 之 日 起 在 一 周 内 办 妥 离 校 手 续,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其 家 庭 所 在 地 ( 二 ) 退 学 学 生 该 学 年 涉 及 的 学 费 住 宿 费 按 照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关 于 休 退 学 学 生 有 关 费 用 结 算 的 处 理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章 转 专 业 与 转 学 转 专 业 管 理 请 参 照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本 科 生 转 专 业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转 学 管 理 请 参 照 普 通 高 校 学 生 学 校 管 理 规 定 第 十 一 章 考 勤 与 纪 律 第 三 十 三 条 学 生 上 课 实 验 实 习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劳 动 军 训 等 各 教 学 环 节 实 行 考 勤 因 故 不 能 参 加 者, 必 须 请 假 并 获 准 凡 未 经 请 假 或 超 过 假 期 者, 一 律 以 旷 课 论 第 三 十 四 条 一 学 期 内 学 生 累 计 缺 课 达 本 门 课 程 教 学 时 数 三 分 之 一 者, 不 得 参 加 该 课 的 考 核, 成 绩 以 零 分 记 第 三 十 五 条 各 门 课 程 作 业 或 实 验 等 有 四 分 之 一 未 完 成 者, 不 得 参 加 该 课 的 考 核, 该 课 程 的 成 绩 以 零 分 记 第 三 十 六 条 无 故 缺 做 的 实 验, 原 则 上 不 予 补 做, 成 绩 以 零 分 计 第 三 十 七 条 课 程 设 计 未 通 过 者, 不 能 参 加 该 课 程 期 末 考 核, 成 绩 以 零 分 计 6

9 第 十 二 章 毕 业 结 业 与 肄 业 第 三 十 八 条 学 生 德 智 体 合 格, 在 规 定 学 制 内 修 完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全 部 课 程 ( 包 括 实 践 环 节 毕 业 设 计 或 毕 业 论 文 ) 并 取 得 规 定 的 各 类 有 效 学 分, 按 规 定 缴 纳 并 结 清 学 费, 准 予 毕 业 学 生 按 规 定 办 完 离 校 手 续 后, 符 合 毕 业 条 件 的 学 生 到 所 在 学 院 领 取 毕 业 证 书 第 三 十 九 条 毕 业 证 书 的 书 写 内 容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格 式 填 写, 发 证 日 期 为 毕 业 资 格 审 核 合 格 之 日 第 四 十 条 学 生 在 规 定 学 制 内 未 修 完 教 学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的 内 容 但 所 获 得 的 学 分 数 大 于 等 于 教 学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总 学 分 数 的 85%, 可 获 得 结 业 证 书 申 请 结 业 的 学 生, 在 期 末 考 试 结 束 后, 到 教 务 网 站 上 下 载 结 业 申 请 表, 填 写 后 交 学 院 教 务, 经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教 学 负 责 人 审 核, 由 学 院 教 务 汇 总 后 交 教 务 处 学 生 按 规 定 办 完 离 校 手 续 后, 符 合 结 业 条 件 的 学 生 到 教 务 处 领 取 结 业 证 书 取 得 结 业 资 格 者, 可 在 规 定 修 业 年 限 内 ( 含 休 学 ), 向 学 校 申 请 参 加 返 校 考 试, 考 试 合 格 并 取 得 毕 业 资 格 者 可 换 发 毕 业 证 书, 毕 业 时 间 按 发 证 日 期 填 写 第 四 十 一 条 凡 符 合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规 定 并 取 得 毕 业 证 者,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学 生 按 规 定 办 完 离 校 手 续 后, 符 合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的 学 生 到 所 在 学 院 领 取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第 四 十 二 条 学 满 一 学 年 以 上 退 学 且 未 达 到 结 业 要 求 的 学 生, 可 获 得 肄 业 证 书 申 请 肄 业 的 学 生, 到 教 务 网 站 上 下 载 肄 业 申 请 表, 填 写 后 交 学 院 教 务, 经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教 学 负 责 人 审 核, 由 学 院 教 务 汇 总 后 交 教 务 处 学 生 按 规 定 办 完 离 校 手 续 后, 到 教 务 处 领 取 肄 业 证 书 肄 业 离 校 的 学 生, 不 能 申 请 参 加 返 校 考 试 第 四 十 三 条 在 校 二 年 级 成 绩 优 良 ( 平 均 成 绩 不 低 于 70 分 CET4 成 绩 不 低 于 425 分, 且 无 处 分 纪 录 ) 的 本 科 生, 确 有 余 力 者, 可 申 请 修 读 双 学 位 具 体 办 法 请 参 看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本 科 生 修 读 双 学 位 管 理 办 法 第 四 十 四 条 毕 业 证 书 结 业 证 书 肄 业 证 书 和 学 位 证 书 遗 失 或 损 坏, 不 予 补 发 经 本 人 申 请, 学 校 可 出 具 相 应 证 明 证 明 与 原 证 书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第 四 十 五 条 未 学 满 一 学 年 退 学 的 学 生 以 及 被 开 除 学 籍 的 学 生, 学 校 发 给 学 习 证 明 7

10 第 十 三 章 申 诉 第 四 十 六 条 学 生 对 退 学 等 学 籍 处 理 若 有 异 议, 可 向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起 申 诉 第 十 四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七 条 港 澳 台 侨 学 生 留 学 生 的 学 籍 管 理, 参 照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留 学 生 ( 本 科 ) 学 籍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第 四 十 八 条 本 规 定 经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通 过, 并 报 省 教 育 厅 备 案 第 四 十 九 条 本 规 定 自 2014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原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学 分 制 学 籍 管 理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同 时 废 止 其 他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与 本 规 定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规 定 为 准 第 五 十 条 学 校 授 权 教 务 处 依 据 本 规 定 制 定 相 关 的 实 施 细 则 第 五 十 一 条 学 校 授 权 教 务 处 对 本 规 定 进 行 解 释 8

11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本 科 生 选 课 管 理 规 定 (2014 年 7 月 修 订 ) 选 课 是 学 生 取 得 课 程 修 读 资 格 所 履 行 的 必 要 手 续, 是 教 学 运 行 管 理 的 重 要 环 节 根 据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本 科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和 学 分 制 管 理 的 章 程,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我 校 本 科 生 选 课 工 作, 加 强 选 课 管 理,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一 章 选 课 资 格 第 一 条 凡 我 校 按 照 国 家 招 生 政 策 和 规 定 录 取 并 已 注 册 取 得 学 籍 的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 以 下 简 称 本 科 生 或 学 生 ), 在 按 国 家 和 学 校 相 关 规 定 交 纳 学 费 后, 均 可 取 得 选 课 资 格 第 二 条 确 因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不 能 按 期 交 纳 学 费 的 本 科 生, 应 在 学 校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到 学 生 处 办 理 缓 交 手 续, 再 由 学 生 处 汇 总 报 计 财 处, 计 财 处 将 缓 交 名 单 转 教 务 处 后, 方 可 取 得 选 课 资 格 第 二 章 选 课 原 则 第 三 条 选 课 课 表 是 根 据 培 养 方 案 所 列 出 的 课 程 和 开 设 学 期 编 制 的, 本 专 业 的 培 养 方 案 是 学 生 选 课 的 主 要 依 据 学 生 选 课 前 应 详 细 了 解 本 专 业 的 培 养 方 案 课 程 的 前 后 衔 接 难 易 程 度 等, 避 免 因 盲 目 选 课 造 成 时 间 冲 突 错 选 及 漏 选 等 问 题 第 四 条 学 生 应 根 据 本 专 业 的 培 养 方 案, 依 据 选 课 课 表, 在 导 师 的 指 导 下,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选 课 学 生 所 选 课 程 获 得 批 准 后 即 获 得 修 读 资 格, 参 加 相 应 课 程 的 考 试 成 绩 为 有 效 成 绩 未 获 得 修 读 资 格 的 课 程 不 允 许 参 加 考 试, 擅 自 参 加 考 试 的, 考 试 成 绩 无 效 第 五 条 为 合 理 利 用 教 学 资 源, 保 证 学 生 在 规 定 的 学 制 内 完 成 学 业, 规 定 学 生 每 学 期 最 高 可 选 学 分 上 限 为 35 学 分 ( 建 筑 艺 术 设 计 类 专 业 学 分 上 限 为 43 学 分 ), 最 低 不 少 于 15 个 学 分 第 六 条 对 修 读 第 二 专 业 辅 修 第 二 专 业 及 申 请 提 前 毕 业 的 优 秀 学 生, 在 每 学 期 开 学 第 一 周 到 教 务 处 办 理 超 学 分 申 请 试 第 七 条 第 三 章 学 生 申 请 免 听 免 修 的 课 程, 必 须 履 行 选 课 手 续,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参 加 相 关 考 选 课 流 程 9

12 第 八 条 选 课 共 分 为 三 个 阶 段, 学 生 须 通 过 学 校 教 务 网 自 行 提 交 选 课 申 请, 提 交 时 间 分 别 在 第 周 第 周 和 下 一 学 期 开 学 第 1-2 周, 其 它 时 间 将 不 再 受 理 选 课 申 请 第 四 章 休 学 复 学 学 生 选 课 处 理 第 九 条 根 据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关 于 休 退 学 学 生 有 关 费 用 结 算 的 处 理 规 定 ( 西 交 校 计 财 [2006]27 号 ) 第 二 条 相 关 规 定, 开 学 第 4 周 前 休 学 的 学 生, 可 提 出 书 面 退 课 申 请, 不 缴 纳 学 分 费 ; 其 他 时 间 休 学 的 学 生 不 办 理 退 课, 可 凭 休 学 证 明 及 当 学 期 选 的 课 程 清 单 到 计 财 处 办 理 学 分 费 结 算 手 续 复 学 的 学 生 应 在 规 定 选 课 时 间 内 选 课 第 五 章 其 他 第 十 条 未 按 规 定 缴 费 的 欠 费 本 科 生 的 选 课 管 理, 按 照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全 日 制 统 招 本 科 生 学 分 制 选 课 学 费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 西 交 校 计 财 [2006]15 号 ) 执 行 第 十 一 条 本 规 定 由 学 校 授 权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10

13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考 试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2014 年 7 月 修 订 ) 第 一 条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教 育 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参 照 教 育 部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为 维 护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进 一 步 规 范 考 试 管 理, 严 肃 考 试 纪 律, 维 护 考 试 的 公 平 公 正, 不 断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及 教 学 管 理 水 平,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条 考 试 是 课 程 考 核 的 主 要 形 式, 本 细 则 中 所 指 的 课 程 考 试 与 课 程 考 核 名 词 意 义 等 同 本 细 则 所 指 考 试 包 括 教 学 计 划 中 的 每 一 门 课 程 ( 含 实 验 课 实 习 课 程 设 计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等 ) 的 考 核 第 二 章 考 试 分 类 第 三 条 按 照 考 试 的 先 后 次 序 或 次 数, 将 考 试 分 为 正 考 补 考 重 考 三 种 类 型 第 四 条 学 生 按 培 养 方 案 选 课, 取 得 修 读 课 程 资 格, 并 按 要 求 完 成 课 程 各 环 节 的 学 习, 第 一 次 取 得 参 加 考 试 资 格 的 考 试 为 正 考 第 五 条 对 于 正 考 不 合 格 的 课 程, 学 校 提 供 一 次 不 进 行 修 课 而 直 接 参 加 的 考 试 为 补 考 第 六 条 对 第 二 次 及 以 上 修 读 课 程 的 考 试 为 重 考, 即 重 修 考 试 第 七 条 正 考 不 合 格 的 课 程, 学 生 可 以 选 择 补 考 或 重 修 补 考 课 程 在 成 绩 单 中 注 明 补 考 字 样 补 考 未 通 过 的 课 程, 不 能 再 次 选 择 补 考, 只 能 选 择 重 修 重 修 不 合 格 的 课 程, 只 能 选 择 重 修, 不 能 选 择 补 考 第 八 条 当 前 学 期 正 考 不 合 格 的 课 程, 补 考 时 间 安 排 在 下 学 期 开 学 前 必 修 课 的 补 考 由 教 务 处 统 一 安 排, 限 选 课 的 考 试 时 间 由 开 课 学 院 自 行 决 定 选 修 课 实 习 实 验 课 程 设 计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等 课 程 不 安 排 补 考, 只 能 选 择 重 修 第 三 章 考 试 命 题 及 阅 卷 原 则 11

14 第 九 条 考 试 工 作 实 行 统 一 命 题 统 一 考 试 时 间 地 点 和 统 一 阅 卷 的 三 统 一 原 则 第 十 条 每 门 考 试 课 程 由 命 题 教 师 出 A B 两 套 难 度 题 量 相 当 的 试 卷, 一 套 用 于 期 末 考 试, 一 套 用 于 补 考 或 建 试 题 库 第 十 一 条 命 题 教 师 由 任 课 教 师 和 课 程 教 师 组 成 命 题 质 量 实 行 审 定 制 度, 国 家 级 省 级 校 级 精 品 课 程 的 试 题 由 相 关 学 院 课 程 教 师 组 成 专 家 组 审 定, 其 他 课 程 的 试 题 由 课 程 负 责 人 或 教 研 室 主 任 审 定 第 十 二 条 命 题 教 师 负 责 提 供 与 试 题 配 套 的 参 考 答 案 和 评 分 标 准, 供 阅 卷 时 使 用 相 关 课 程 教 师 共 同 参 与 阅 卷 和 成 绩 评 定 工 作 第 十 三 条 考 试 时 间 限 定 为 120 分 钟 需 增 加 或 减 少 考 试 时 间 的 课 程, 应 于 安 排 期 末 考 试 前 一 周 经 所 在 学 院 主 管 教 学 负 责 人 审 批 后,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第 十 四 条 试 题 应 采 用 统 一 模 板 打 印 学 期 标 注 正 确 第 十 五 条 近 三 年 内 的 试 卷 内 容 雷 同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25% 第 四 章 试 卷 印 制 及 保 密 第 十 六 条 所 有 考 试 试 卷 应 在 考 前 3-7 天 送 教 务 处 验 签 第 十 七 条 试 卷 印 制 程 序 : ( 一 ) 任 课 教 师 或 命 题 教 师 课 程 负 责 人 或 教 研 室 主 任 审 定 试 题 并 分 别 在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试 卷 密 封 袋 上 签 字 ( 二 ) 任 课 教 师 将 试 题 送 交 教 务 处, 由 教 务 处 抽 取 其 中 一 套 作 为 期 末 考 试 用, 另 一 套 作 为 补 考 或 备 用 ( 三 ) 由 教 务 处 验 签 后, 任 课 教 师 到 指 定 地 点 填 写 试 题 印 刷 通 知 单 的 各 项 内 容, 印 制 试 卷 第 十 八 条 试 卷 印 制 部 门 按 要 求 将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考 场 情 况 表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监 考 人 员 职 责 装 入 试 卷 袋, 供 监 考 人 员 考 试 时 使 用 12

15 第 十 九 条 任 课 教 师 于 考 试 前 凭 试 卷 领 取 单 到 印 制 试 卷 地 点 领 取 试 卷, 领 取 试 卷 时 要 清 点 份 数, 同 时 检 查 是 否 有 印 制 错 误, 并 将 预 先 按 考 场 人 数 打 印 好 的 参 考 学 生 名 单 装 入 试 卷 袋, 供 考 试 时 考 生 签 到 使 用 确 认 资 料 齐 备, 密 封 试 卷 袋 后 领 取 并 存 放 于 安 全 处 第 二 十 条 试 卷 印 制 部 门 应 符 合 试 卷 印 制 所 要 求 的 保 密 条 件 试 卷 印 制 完 成 后, 应 将 试 题 原 件 交 教 务 处, 不 得 留 存 复 印 件, 废 卷 一 律 销 毁 第 二 十 一 条 含 有 考 试 试 题 的 试 卷 计 算 机 磁 盘 光 盘 U 盘 等 载 体 在 课 程 考 试 结 束 之 前 按 秘 密 级 管 理 试 题 泄 密 事 件 按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和 处 理 第 五 章 考 试 第 二 十 二 条 每 学 期 第 9 周 为 期 中 考 试 周, 由 任 课 教 师 自 行 安 排 随 堂 考 试 或 进 行 测 验, 并 作 为 平 时 成 绩 主 要 参 考 依 据 第 二 十 三 条 每 学 期 第 18 周 至 第 20 周 为 期 末 考 试 周, 必 俢 课 和 限 选 课 的 考 试 由 教 务 处 统 一 安 排, 选 修 课 的 考 试 由 开 课 学 院 于 每 学 期 第 17 周 内 安 排, 并 将 考 试 时 间 地 点 和 监 考 教 师 上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前 8 周 结 束 的 课 程, 于 第 9 周 考 试, 由 开 课 学 院 安 排 考 试 时 间 地 点 和 监 考 教 师, 并 上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第 二 十 四 条 根 据 参 考 学 生 人 数 安 排 监 考 教 师, 考 试 人 数 多 于 50 人 的 考 场 安 排 3 名 监 考 人 员, 少 于 50 人 的 考 场 安 排 2 名 监 考 人 员 第 二 十 五 条 考 场 规 则 : ( 一 ) 严 禁 没 有 考 试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入 考 场 参 加 考 试, 否 则 按 违 纪 处 理 座 位 ( 二 ) 考 生 应 仪 表 整 洁 按 时 进 入 指 定 考 场, 并 按 指 定 位 臵 就 坐, 考 试 中 不 准 擅 自 挪 动 ( 三 ) 考 试 开 始 15 分 钟 后, 考 生 不 准 进 入 考 场, 按 无 故 缺 考 处 理,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做 好 记 录 ( 四 ) 考 生 不 允 许 拆 散 已 装 订 好 的 试 卷, 否 则 按 违 纪 处 理, 如 因 此 而 被 其 他 考 生 抄 袭, 按 考 试 作 弊 处 理 考 试 结 束 前, 考 生 不 允 许 离 开 考 场, 擅 自 离 开 考 场 者, 按 考 试 违 纪 处 理 13

16 ( 五 ) 考 生 不 得 携 带 手 机 等 通 信 工 具 和 未 经 主 考 教 师 允 许 的 书 籍 纸 张 和 电 子 存 储 工 具 进 入 考 场, 考 试 中 不 准 使 用 自 备 的 答 题 纸 和 草 稿 纸, 不 准 私 自 互 相 借 用 计 算 器 等 ( 六 ) 学 生 参 加 考 试 必 须 携 带 本 人 学 生 证 和 身 份 证 ; 如 果 学 生 证 遗 失, 需 由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出 具 有 学 生 近 照 并 加 盖 学 院 骑 缝 章 的 证 明 ; 如 果 身 份 证 遗 失 需 由 校 保 卫 处 出 具 有 学 生 近 照 并 加 盖 保 卫 处 骑 缝 章 的 证 明 ; 否 则 不 准 参 加 考 试 ( 七 ) 答 题 一 律 用 兰 黑 色 钢 笔 或 圆 珠 笔 书 写, 字 迹 要 工 整 清 楚, 并 书 写 在 统 一 答 题 纸 上 考 生 不 得 自 带 答 题 纸 草 稿 纸, 否 则 按 违 纪 处 理 ( 八 )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对 试 题 内 容 不 作 任 何 解 释, 如 因 试 卷 不 清 晰 或 分 发 错 误, 考 生 可 举 手 询 问 ( 九 ) 考 试 时 间 结 束, 考 生 应 立 即 停 止 答 卷, 将 试 卷 和 草 稿 纸 整 理 好 后 放 在 桌 上, 退 出 考 场 延 误 不 交 卷 者, 该 生 考 试 成 绩 按 零 分 记 严 禁 学 生 将 试 卷 带 出 考 场, 违 者 按 违 纪 处 理 ( 十 ) 考 生 交 卷 后 不 得 在 考 场 附 近 逗 留 高 声 喧 哗 ( 十 一 ) 考 生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考 场 纪 律, 保 持 肃 静, 听 从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指 挥 对 违 反 考 试 纪 律 者, 监 考 人 员 有 权 当 场 收 回 考 卷, 取 消 其 考 试 资 格 第 二 十 六 条 监 考 职 责 ( 一 ) 监 考 人 员 应 严 格 执 行 考 场 规 则, 佩 戴 监 考 牌 ( 二 ) 监 考 人 员 必 须 按 考 试 安 排 表 规 定 时 间 地 点 提 前 15 分 钟 到 场, 根 据 考 生 名 单 安 排 考 生 座 位 ( 座 位 分 配 表 写 于 黑 板 上 ), 按 学 号 间 隔 就 座, 使 考 生 之 间 有 足 够 的 间 隔, 不 允 许 学 生 自 由 就 座 ( 三 ) 开 考 前 监 考 人 员 应 向 学 生 宣 布 考 场 纪 律, 向 学 生 强 调 手 机 等 电 子 通 讯 工 具 不 准 带 进 考 场, 并 令 学 生 将 书 包 书 籍 和 纸 张 等 物 品 集 中 放 在 教 室 前 面 ( 四 ) 监 考 人 员 于 开 考 前 15 分 钟 之 内 当 场 拆 封 试 卷, 并 清 点 试 卷 数 量, 防 止 缺 卷 和 试 卷 缺 页 在 确 认 考 生 带 齐 学 生 证 和 身 份 证 后, 于 开 考 前 5 分 钟 发 放 试 卷 到 学 生 手 中 14

17 ( 五 ) 监 考 人 员 应 认 真 核 对 考 生 证 件, 督 查 学 生 在 考 生 名 单 上 签 到 ( 六 ) 监 考 人 员 对 试 题 内 容 不 作 任 何 解 释 和 暗 示, 学 生 因 试 题 印 刷 不 清 而 举 手 询 问 时, 应 当 众 答 复 ( 七 ) 监 考 人 员 发 现 学 生 有 作 弊 行 为 时, 应 当 场 制 止, 取 消 其 考 试 资 格, 收 回 试 卷, 让 学 生 在 原 地 等 候 处 理, 并 及 时 联 系 教 务 处 排 课 中 心, 认 真 填 写 学 生 考 试 违 纪 作 弊 处 理 审 批 表 ( 八 ) 监 考 人 员 要 认 真 履 行 监 考 职 责, 不 得 在 考 场 吸 烟 阅 读 书 报 闲 聊 谈 笑 擅 自 离 开 考 场 和 做 与 监 考 无 关 的 事 考 场 ( 九 ) 考 试 期 间, 监 考 人 员 必 须 关 闭 手 机, 除 处 理 与 考 试 相 关 问 题 外, 不 得 随 意 离 开 ( 十 ) 严 格 执 行 考 试 时 间, 不 得 以 任 何 借 口 提 前 或 延 长 考 试 时 间 ( 十 一 ) 考 试 结 束 交 卷 时, 应 要 求 学 生 将 试 卷 和 草 稿 整 理 好 后 放 在 桌 上 或 交 到 讲 台 上, 然 后 让 其 退 场 ( 十 二 ) 考 试 结 束, 监 考 人 员 应 当 清 点 试 卷 数 目, 保 证 回 收 与 发 放 考 卷 数 目 相 等, 如 数 目 不 符, 必 须 在 考 场 情 况 登 记 表 上 如 实 填 写 ( 十 三 ) 填 写 考 场 情 况 登 记 表 试 卷 袋 上 的 相 关 栏 目, 以 便 阅 卷 试 卷 存 档 等 后 续 工 作 顺 利 进 行 理 ( 十 四 ) 对 违 反 考 试 纪 律 者, 按 照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本 科 生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严 肃 处 第 二 十 七 条 若 确 因 生 病 等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坚 持 参 加 考 试 且 具 有 参 加 考 试 资 格 的 学 生, 应 及 时 出 具 有 关 证 明, 并 在 考 试 前 向 所 在 学 院 提 出 缓 考 申 请,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核 实 并 征 求 任 课 教 师 意 见 后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事 后 补 办 无 效 经 批 准 缓 考 的 课 程, 与 补 考 同 时 进 行 15

18 第 二 十 八 条 如 考 试 试 卷 出 现 泄 密 或 试 题 内 容 与 近 三 年 相 同 等 情 况, 应 马 上 向 教 务 处 汇 报, 并 启 用 备 用 卷 如 果 无 法 在 既 定 的 时 间 进 行 考 试, 教 务 处 应 与 开 课 学 院 及 命 题 教 师 协 商 考 试 的 具 体 时 间 及 地 点, 确 定 后 由 开 课 学 院 及 时 通 知 学 生 第 六 章 试 卷 评 阅 与 成 绩 评 定 第 二 十 九 条 实 行 参 考 答 案 和 评 分 标 准 制 度, 并 按 以 下 规 范 评 阅 试 卷 : ( 一 ) 教 师 在 批 改 试 卷 时 应 本 着 严 肃 认 真 的 态 度, 严 格 按 照 试 卷 的 评 分 标 准 批 改, 避 免 出 现 误 判 错 判 和 随 意 扣 分 加 分 现 象, 累 加 总 分 应 准 确 无 误 ( 二 ) 试 卷 批 改 工 作 由 开 课 学 院 负 责 组 织 教 师 完 成 对 于 统 一 命 题 考 试 的 课 程, 要 尽 量 采 用 集 体 阅 卷 流 水 作 业 方 式 批 改 试 卷 ( 三 ) 必 须 批 改 试 卷 中 的 所 有 试 题 ; 评 阅 时 必 须 使 用 红 色 笔, 不 得 使 用 其 他 颜 色 笔 ( 四 ) 试 卷 批 改 标 记 的 具 体 要 求 : (1) 每 道 小 题 的 批 改 : 解 答 完 全 正 确 的 打 勾 ( ), 完 全 错 的 打 叉 ( ), 否 则 打 (?), 并 将 有 错 误 的 部 分 用 下 划 线 标 出, 不 完 整 的 用 省 略 号 标 出 ; 使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在 右 侧 记 负 分 (2) 所 有 大 题 均 在 试 卷 卷 头 分 数 栏 标 出 正 分, 表 示 该 大 题 所 得 分 数 ; 选 择 判 断 填 空 题 的 小 题 无 需 另 给 正 分 ; 问 答 简 答 题 的 小 题 还 需 在 题 目 左 侧 标 出 正 分, 表 示 该 小 题 得 分 数 ( 五 ) 批 改 标 记 和 分 数 应 书 写 工 整, 易 于 辨 认 ; 对 于 在 批 改 试 卷 中 的 误 笔 ( 包 括 分 数 改 动 ), 应 在 其 错 误 处 打 双 横 杠 后 改 正, 并 在 其 下 方 签 改 判 教 师 的 全 名 ( 六 ) 保 持 试 卷 的 整 洁, 不 得 在 试 卷 上 出 现 与 试 卷 批 改 无 关 的 字 迹 ( 七 ) 评 阅 后 必 须 进 行 认 真 细 致 的 复 查, 严 防 误 判 漏 判, 在 确 认 无 误 后, 在 试 卷 头 阅 卷 教 师 签 字 处 签 教 师 全 名 ( 八 ) 由 开 课 学 院 负 责 所 有 课 程 的 试 卷 批 改 的 安 排 和 检 查 工 作 ; 试 卷 批 改 结 束 后, 应 对 试 卷 的 批 改 质 量 进 行 抽 查 ; 16

19 ( 九 ) 教 师 在 试 卷 批 改 过 程 中, 应 及 时 汇 报 出 现 的 新 问 题, 由 学 院 统 一 研 究 解 决 第 三 十 条 课 程 成 绩 以 课 程 结 束 后 的 考 试 成 绩 为 主 作 业 实 验 ( 不 包 括 单 独 设 课 的 实 验 ) 课 程 设 计 期 中 考 试 或 阶 段 小 测 验 等 作 为 平 时 成 绩, 所 占 比 例 原 则 上 不 低 于 该 课 程 总 成 绩 的 30% 第 三 十 一 条 考 试 成 绩 评 定 采 用 百 分 制 五 级 制 ( 优 良 中 及 格 不 及 格 ) 或 二 级 制 ( 通 过 未 通 过 ) 记 分 五 级 制 优 相 当 于 分 良 相 当 于 分 中 相 当 于 分 及 格 相 当 于 分 不 及 格 相 当 于 59 分 以 下 二 级 制 通 过 相 当 于 85 分, 不 通 过 相 当 于 0 分 课 程 成 绩 评 定 办 法 须 在 开 课 第 一 周 内 告 知 学 生 为 了 便 于 成 绩 统 计 和 分 析, 提 倡 采 用 百 分 制 记 分 第 三 十 二 条 课 程 考 核 方 式 分 为 考 试 考 查 两 种 考 查 课 程 一 般 根 据 平 时 测 验 作 业 实 验 报 告 课 程 设 计 等 方 式 综 合 评 定 成 绩 第 三 十 三 条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课 程 设 计 可 组 织 包 括 指 导 教 师 在 内 的 答 辩 小 组 进 行 答 辩 评 定 成 绩 集 体 进 行 的 研 究 或 设 计 项 目, 以 个 人 承 担 的 部 分 作 为 考 核 的 主 要 依 据 第 三 十 四 条 生 产 实 习 的 成 绩 由 指 导 教 师 参 照 实 习 单 位 的 意 见 评 定, 教 学 实 习 的 成 绩 由 指 导 实 习 的 工 人 技 术 人 员 综 合 评 定 教 学 实 习 生 产 实 习 不 通 过 者, 或 因 故 未 参 加 者, 必 须 补 做 第 三 十 五 条 学 生 因 病 因 事 不 能 参 与 教 学 活 动 需 事 先 向 任 课 教 师 书 面 请 假 学 生 缺 课 时 数 累 计 超 过 该 课 程 教 学 时 数 1/3 以 上 者, 或 无 故 旷 课 达 6 学 时 ( 迟 到 两 次 折 合 1 学 时 ) 以 上 者, 或 缺 交 作 业 ( 含 实 验 报 告 ) 达 1/3 以 上 者, 或 未 完 成 教 师 要 求 的 报 告 实 验 者, 不 得 参 加 该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档 案 中 记 录 缺 考 第 七 章 试 卷 存 档 第 三 十 六 条 成 绩 登 录 完 毕 后 三 天 内, 教 师 将 考 场 情 况 登 记 表 参 考 答 案 与 评 分 标 准 试 卷 分 析 一 份 试 题 及 所 有 学 生 答 卷 和 考 生 签 到 表 整 理 装 袋 后 交 学 院 教 学 秘 书 或 教 务 员 存 档 未 组 织 考 试 的 课 程, 任 课 教 师 要 将 相 应 的 考 核 依 据 ( 论 文 实 验 实 习 报 告 等 ) 整 理 装 袋 后 交 学 院 教 学 秘 书 或 教 务 员 存 档 17

20 第 三 十 七 条 必 修 及 限 选 课 程 的 存 档 材 料 和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封 存 期 为 4 年, 选 修 课 程 的 存 档 材 料 封 存 期 为 3 年 封 存 期 结 束 后, 相 关 材 料 由 学 院 自 行 处 理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八 条 与 课 程 成 绩 相 关 的 规 定 参 见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本 科 生 成 绩 管 理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十 九 条 学 校 原 有 相 关 规 定 与 本 规 定 相 抵 触 的, 以 本 规 定 为 准 第 四 十 条 本 办 法 由 学 校 授 权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四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经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18

21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本 科 生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2014 年 7 月 修 订 ) 第 一 条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教 育 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参 照 教 育 部 国 家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为 维 护 学 校 正 常 的 考 试 秩 序, 严 肃 考 风 考 纪,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学 生 不 遵 守 考 场 纪 律, 不 服 从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的 安 排 与 要 求,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应 当 认 定 为 考 试 违 纪, 取 消 该 科 目 的 考 试 成 绩, 并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 ( 一 ) 携 带 与 考 试 无 关 的 物 品 进 入 考 场 或 者 未 放 在 指 定 位 臵 的 ; ( 二 ) 未 在 规 定 的 考 点 考 场 座 位 及 未 获 得 考 试 资 格 参 加 考 试 的 ; ( 三 ) 考 试 开 始 信 号 发 出 前 答 题 或 者 考 试 结 束 信 号 发 出 后 继 续 答 题 的 ; ( 四 )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旁 窥 交 头 接 耳 互 打 暗 号 或 者 手 势 的 ; ( 五 ) 在 考 场 或 者 禁 止 的 范 围 内 喧 哗 吸 烟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影 响 考 场 秩 序 的 行 为 的 ; ( 六 ) 未 经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同 意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擅 自 离 开 考 场 的 ; ( 七 ) 将 试 卷 答 卷 ( 含 答 题 卡 答 题 纸 等, 下 同 ) 草 稿 纸 等 考 试 用 纸 带 出 考 场 的 ; ( 八 ) 用 规 定 以 外 的 笔 或 者 纸 答 题 或 者 在 试 卷 规 定 以 外 的 地 方 书 写 姓 名 学 号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在 答 卷 上 标 记 信 息 的 ; ( 九 ) 其 他 违 反 考 场 规 则 但 尚 未 构 成 作 弊 的 行 为 第 三 条 学 生 破 坏 考 试 的 公 平 公 正, 以 非 法 手 段 获 得 或 者 试 图 获 得 试 题 答 案 考 试 成 绩,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应 当 认 定 为 考 试 作 弊, 该 科 目 的 考 试 成 绩 无 效, 并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 一 ) 携 带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的 文 字 材 料 或 者 存 储 有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资 料 的 电 子 设 备 参 加 考 试 的 ; ( 二 ) 抄 袭 或 者 协 助 他 人 抄 袭 试 题 答 案 或 者 传 递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资 料 的 ; ( 三 ) 抢 夺 偷 取 他 人 试 卷 答 卷 或 者 强 迫 他 人 为 自 己 抄 袭 提 供 方 便 的 ; ( 四 )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使 用 通 讯 电 子 设 备 或 者 利 用 其 他 方 式 传 递 与 试 题 答 案 有 关 信 息 的 ; ( 五 ) 故 意 销 毁 试 卷 答 卷 的 ; ( 六 ) 在 答 卷 上 填 写 与 本 人 身 份 不 符 的 姓 名 学 号 等 信 息 的 ; 19

22 ( 七 ) 其 它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获 得 试 题 答 案 或 者 考 试 成 绩 的 作 弊 行 为 第 四 条 考 巡 人 员 教 师 监 考 人 员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或 者 在 考 试 结 束 后 发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认 定 相 关 学 生 实 施 了 考 试 作 弊 行 为, 该 科 目 的 考 试 成 绩 无 效, 并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 一 ) 通 过 伪 造 证 件 证 明 档 案 及 其 他 材 料 非 法 获 得 考 试 资 格 和 考 试 成 绩 的 ; ( 二 ) 通 过 伪 造 证 件 由 他 人 代 考 的 ; 第 五 条 学 生 应 当 自 觉 维 护 考 试 工 作 场 所 的 秩 序, 服 从 监 考 人 员 的 管 理 如 有 下 列 扰 乱 考 场 及 考 试 工 作 场 所 秩 序 行 为 之 一 的, 应 当 终 止 其 继 续 参 加 本 科 目 考 试, 其 考 试 成 绩 无 效, 并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情 节 严 重 的, 开 除 学 籍 ; 学 生 的 行 为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条 例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进 行 处 理,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故 意 扰 乱 考 点 考 场 评 卷 场 所 等 考 试 工 作 场 所 秩 序 ; ( 二 ) 无 理 拒 绝 妨 碍 监 考 人 员 履 行 管 理 职 责 ; ( 三 ) 威 胁 侮 辱 诽 谤 诬 陷 监 考 人 员 或 其 他 学 生 ; ( 四 ) 其 他 扰 乱 考 试 管 理 秩 序 的 行 为 第 六 条 由 他 人 冒 名 顶 替 参 加 考 试 的, 或 者 代 替 他 人 参 加 考 试 的 学 生, 是 在 校 生 的, 开 除 学 籍 ; 其 他 人 员, 由 学 校 出 具 书 面 证 明, 建 议 其 所 在 单 位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学 校 按 照 作 弊 行 为 记 录 并 公 开 其 个 人 基 本 信 息 第 七 条 策 划 组 织 作 弊 的 参 与 群 体 舞 弊 的 贩 卖 考 试 答 案 和 工 具 的 使 用 通 讯 设 备 作 弊 情 节 严 重 的 及 其 他 作 弊 行 为 严 重 的, 按 开 除 学 籍 给 予 处 分 分 第 八 条 有 一 次 考 试 作 弊 记 录 的 学 生, 第 二 次 考 试 违 纪 或 者 作 弊 按 开 除 学 籍 给 予 处 第 九 条 考 试 违 纪 作 弊 处 理 程 序 : ( 一 ) 违 纪 作 弊 确 认 :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填 写 学 生 考 试 违 纪 作 弊 处 理 审 批 表 记 录 违 纪 作 弊 事 实 经 过, 有 证 据 或 旁 证 时 需 附 上 证 据 或 旁 证 材 料, 至 少 有 两 名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签 字 确 认 ( 二 ) 考 试 违 纪 作 弊 事 件 发 生 后, 当 事 学 生 必 须 在 事 发 当 日 上 交 书 面 检 查 到 教 务 处 未 按 时 提 交 书 面 检 查 或 者 认 识 态 度 不 好 的, 加 重 处 罚 ( 三 ) 记 过 和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教 务 处 审 核 后 报 请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由 学 校 下 发 处 分 决 定 书 20

23 ( 四 )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教 务 处 审 核 后 报 请 学 校, 由 校 长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由 学 校 下 发 处 分 决 定 书 ( 五 ) 处 分 决 定 书 归 入 学 生 本 人 档 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决 定 书 报 省 教 育 厅 备 案 第 十 条 学 生 以 作 弊 行 为 非 法 获 得 考 试 成 绩 并 由 此 取 得 相 应 的 毕 业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学 历 证 书 及 其 他 学 业 证 书 资 格 资 质 证 书 的, 学 校 宣 布 证 书 无 效, 责 令 收 回 证 书 或 者 予 以 没 收 第 十 一 条 学 生 对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在 下 发 处 分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五 天 之 内 可 向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起 申 诉 第 十 二 条 离 校 后 参 加 返 校 考 试 作 弊 者, 一 律 取 消 学 位 资 格 ; 请 人 代 考 者 取 消 其 毕 结 业 资 格 及 学 位 资 格 第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经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通 过, 并 报 省 教 育 厅 备 案 第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施 行 后, 原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本 科 生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同 时 废 止 其 他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与 本 办 法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办 法 为 准 第 十 五 条 学 校 授 权 教 务 处 对 本 办 法 进 行 解 释 21

24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本 科 生 成 绩 管 理 规 定 (2011 年 6 月 制 定 ) 为 加 强 本 科 生 成 绩 管 理, 建 立 科 学 规 范 的 学 生 成 绩 管 理 工 作 流 程,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管 理 规 定 作 一 成 绩 管 理 模 式 1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成 绩 管 理 实 行 校 院 两 级 管 理 2 各 学 院 ( 教 学 单 位 ) 负 责 本 单 位 所 开 设 课 程 成 绩 的 录 入 报 送 装 订 存 档 等 工 3 学 校 教 务 处 负 责 全 校 本 科 生 成 绩 管 理, 负 责 学 生 成 绩 发 布 成 绩 认 定 成 绩 分 析 质 量 评 价 等 工 作 4 本 科 教 学 督 导 组 负 责 学 生 成 绩 管 理 的 监 督 指 导 二 课 程 考 核 与 成 绩 记 载 5 实 行 参 考 答 案 和 评 分 标 准 制 度 教 师 阅 卷 与 评 分 必 须 严 肃 认 真, 扣 分 与 给 分 必 须 有 依 据, 且 同 一 课 程 同 一 命 题 试 卷 应 采 取 统 一 评 分 标 准 集 体 阅 卷 时, 采 取 流 水 阅 卷 的 方 式 进 行 评 卷 6 课 程 考 核 方 式 分 为 考 试 考 查 两 种 凡 考 试 课 程 均 由 教 务 处 安 排 考 试 日 程 考 试 课 程 成 绩 由 期 末 考 试 成 绩 和 平 时 成 绩 组 成 作 业 实 验 ( 不 包 括 单 独 设 课 的 实 验 ) 课 程 设 计 期 中 考 试 阶 段 小 测 验 或 上 课 表 现 等 作 为 平 时 成 绩, 所 占 比 例 原 则 上 应 不 低 于 该 课 程 总 成 绩 的 30% 考 查 课 程 一 般 根 据 平 时 测 验 作 业 实 验 报 告 课 程 设 计 出 勤 等 方 式 综 合 评 定 成 绩 7 考 试 成 绩 评 定 采 用 百 分 制 五 级 制 ( 优 良 中 及 格 不 及 格 ) 或 二 级 制 ( 通 过 未 通 过 ) 记 分, 建 议 采 用 百 分 制 五 级 制 优 相 当 于 分 良 相 当 于 分 中 相 当 于 分 及 格 相 当 于 分 不 及 格 相 当 于 60 分 以 下 二 级 制 通 过 相 当 于 85 分, 不 通 过 相 当 于 0 分 成 绩 库 中 五 级 制 转 换 为 百 分 制 存 储 时, 优 95, 良 85, 中 75, 及 格 65, 不 及 格 0 课 程 成 绩 评 定 标 准 应 由 任 课 教 师 在 开 课 第 一 周 内 告 知 学 生 8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课 程 设 计 及 部 分 实 习 可 组 织 包 括 指 导 教 师 在 内 的 答 辩 小 组 进 行 答 辩 评 定 成 绩 集 体 进 行 的 研 究 或 设 计 项 目, 以 个 人 承 担 的 部 分 作 为 考 核 的 主 要 依 据 9 实 习 成 绩 由 指 导 教 师 根 据 学 生 的 实 习 表 现 实 习 日 志 实 习 报 告 实 习 单 位 的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的 意 见 等 进 行 综 合 评 定 22

25 10 学 生 因 病 因 事 不 能 参 与 教 学 活 动 需 事 先 向 任 课 教 师 书 面 请 假 学 生 缺 课 时 数 累 计 超 过 该 课 程 教 学 时 数 1/3 以 上 者, 或 无 故 旷 课 达 6 学 时 ( 迟 到 两 次 折 合 1 学 时 ) 以 上 者, 或 缺 交 作 业 ( 含 实 验 报 告 ) 达 1/3 以 上 者, 或 未 完 成 教 师 要 求 的 报 告 实 验 者, 不 得 参 加 该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档 案 中 记 录 缺 考 三 学 分 绩 点 11 为 充 分 反 映 学 生 掌 握 课 程 知 识 的 程 度 和 能 力, 并 能 够 反 映 学 生 在 校 学 习 的 质 和 量, 对 学 生 学 习 成 绩 采 用 学 分 绩 点 计 算 办 法 来 综 合 评 价 学 生 学 习 质 量 考 核 成 绩 与 课 程 绩 点 之 间 的 关 系 如 下 : 表 1 百 分 制 成 绩 与 课 程 绩 点 参 照 表 成 绩 课 程 绩 点 < 60 0 表 2 五 级 制 成 绩 与 课 程 绩 点 参 照 表 成 绩 等 级 课 程 绩 点 优 4.0 良 3.7 中 2.7 及 格 1.3 不 及 格 0 表 3 二 级 制 成 绩 与 课 程 绩 点 参 照 表 成 绩 等 级 课 程 绩 点 通 过 3.7 不 通 过 0 12 学 分 绩 点 计 算 23

26 将 某 一 课 程 的 学 分 乘 以 该 课 程 类 型 系 数 和 课 程 绩 点, 即 为 该 课 程 的 学 分 积 以 学 生 所 读 全 部 课 程 所 得 的 学 分 积 之 和 除 以 该 生 该 学 期 规 定 修 读 课 程 的 学 分 总 数, 即 可 得 该 生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即 : 课 程 平 均 绩 点 = 课 程 绩 点 / 课 程 门 数 课 程 学 分 绩 点 = ( 课 程 学 分 课 程 类 型 系 数 课 程 绩 点 ) 该 学 期 规 定 修 读 课 程 的 学 分 总 数 课 程 类 型 系 数 : 主 干 课 为 1.2, 必 修 课 ( 含 限 选 课 ) 为 1.0, 选 修 课 为 0.8 以 学 分 绩 点 和 修 读 课 程 的 总 学 分 两 项 作 为 衡 量 该 生 学 习 质 量 的 重 要 指 标 四 成 绩 报 送 13 成 绩 报 送 : 任 课 教 师 应 在 课 程 考 试 结 束 后 一 周 内 完 成 网 上 成 绩 报 送 工 作, 同 时 将 成 绩 单 ( 一 式 两 份 ) 成 绩 分 析 表 打 印 签 字 后 交 开 课 学 院 教 务 办 公 室 成 绩 清 单 一 份 留 开 课 学 院 存 档, 另 一 份 在 开 学 第 一 周 内 统 一 送 交 教 务 处 教 务 科 存 档 试 卷 分 析 由 任 课 教 师 自 行 安 排 因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按 时 录 入 成 绩 的 任 课 教 师, 应 提 前 向 学 院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阐 明 原 由 和 预 计 提 交 成 绩 的 时 间 ( 从 考 试 之 日 起 最 多 不 超 过 两 周 ), 经 学 院 主 管 教 学 院 长 批 准 签 字 后, 报 教 务 处 教 务 科 备 案 14 缓 考 补 考 与 重 修 : 按 照 缓 考 申 请 流 程 办 理 的 课 程 成 绩 在 系 统 中 将 标 注 缓 考 字 样, 补 考 成 绩 在 系 统 中 将 标 注 补 考 字 样, 缓 考 补 考 及 重 修 课 程 成 绩 在 评 奖 评 优 时 的 认 定 标 准 由 各 学 院 自 行 确 定 五 成 绩 复 议 15 学 生 对 其 本 人 课 程 成 绩 或 教 学 管 理 部 门 对 学 生 课 程 成 绩 有 异 议 均 可 提 出 复 议 申 请 学 生 成 绩 复 议 申 请 受 理 单 位 为 教 务 处 教 务 科, 学 生 不 得 直 接 找 任 课 教 师 查 卷 16 学 生 提 交 课 程 成 绩 复 议 申 请 时 间 期 限 为 自 课 程 成 绩 公 布 之 日 起 至 下 一 学 期 开 学 一 周 之 内 ( 补 考 课 程 成 绩 复 议 申 请 时 间 为 课 程 成 绩 公 布 之 日 起 两 周 内 ) 成 绩 复 议 申 请 由 教 务 处 教 务 科 汇 总 后 下 发 开 课 学 院, 由 开 课 学 院 主 管 教 学 负 责 人 牵 头, 教 学 秘 书 或 教 务 员 课 程 负 责 人 和 本 科 教 学 督 导 组 有 关 专 家 共 同 参 加 成 绩 复 查 工 作, 并 将 成 绩 复 议 结 果 在 一 周 内 返 回 教 务 处 教 务 科 课 程 成 绩 复 议 结 果 由 教 务 处 在 教 务 网 上 统 一 公 布 17 如 果 学 生 对 考 试 评 分 仍 有 异 议,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教 务 处 反 映, 由 教 务 处 组 织 复 核 24

27 六 成 绩 更 改 18 任 何 人 不 得 随 意 更 改 已 记 载 入 库 的 成 绩 19 由 于 任 课 教 师 在 阅 卷 评 分 等 过 程 中 的 疏 忽, 录 入 时 操 作 失 误 等 原 因, 需 要 更 改 已 提 交 的 成 绩 和 有 关 数 据 时, 任 课 教 师 应 填 写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成 绩 更 改 申 请 单, 说 明 更 改 理 由, 经 课 程 负 责 人 或 教 研 室 主 任 审 核 签 字, 学 院 主 管 教 学 负 责 人 批 准 签 字,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同 时 提 供 被 更 改 学 生 考 试 试 卷 考 试 科 目 的 评 分 标 准 教 学 班 平 时 成 绩 详 单 等 给 分 依 据 材 料 成 绩 更 改 由 教 务 处 统 一 在 网 上 公 示, 公 示 期 为 一 周, 无 异 议 后, 由 教 务 处 教 务 科 进 行 更 改 20 对 于 随 意 更 改 成 绩 或 确 有 疏 忽 经 核 实 后 不 予 更 改 的 任 课 教 师 将 参 照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和 处 理 管 理 规 定 处 理, 更 改 记 录 一 律 计 入 教 师 教 学 电 子 档 案 21 期 末 成 绩 更 改 申 请 时 间 为 成 绩 提 交 完 成 之 日 起 至 下 学 期 开 学 第 2 周 内, 补 考 成 绩 更 改 申 请 时 间 为 每 学 期 补 考 后 两 周 内,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七 成 绩 认 定 22 出 国 ( 境 ) 交 流 项 目 或 国 内 交 流 学 生 课 程 成 绩 认 定 参 照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本 科 交 换 生 成 绩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修 订 ) 执 行 23 高 水 平 学 生 运 动 员 和 大 学 生 艺 术 团 团 员 课 程 成 绩 认 定 参 照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高 水 平 学 生 运 动 员 和 大 学 生 艺 术 团 团 员 课 程 成 绩 认 定 暂 行 规 定 执 行 24 少 数 民 族 预 科 班 民 族 班 学 生 成 绩 管 理 参 照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少 数 民 族 学 生 课 程 成 绩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25 留 学 生 成 绩 管 理 参 照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留 学 生 ( 本 科 ) 学 籍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执 行 八 成 绩 存 档 26 课 程 成 绩 录 入 完 成 后, 任 课 教 师 应 将 教 学 记 录 表 试 卷 分 析 表 成 绩 单 考 试 试 卷 参 考 答 案 或 评 分 标 准 交 开 课 学 院 存 档 ; 试 卷 存 档 时 间 为 5 年, 成 绩 存 档 为 永 久 保 存 27 各 学 院 要 及 时 做 好 成 绩 的 存 档 工 作 如 果 所 在 单 位 任 课 教 师 没 有 及 时 登 录 成 绩, 学 院 要 及 时 通 知 任 课 教 师 登 录 教 务 网 报 送 成 绩 九 成 绩 单 办 理 28 课 程 成 绩 由 教 务 处 统 一 在 教 务 网 上 发 布 29 各 学 院 负 责 学 生 成 绩 单 审 核 30 成 绩 单 必 须 按 照 教 务 网 提 供 的 原 始 成 绩 记 录 出 具, 不 得 更 改 31 在 校 学 生 出 具 成 绩 单 由 学 生 本 人 登 录 教 务 网 按 照 指 定 格 式 打 印 成 绩 单, 并 由 学 院 25

28 教 务 管 理 人 员 审 核 签 字 盖 章 后 交 教 务 处 审 核 加 盖 公 章 方 为 有 效 成 绩 单 32 已 毕 业 学 生 以 档 案 馆 出 具 的 加 盖 档 案 馆 公 章 的 成 绩 存 档 文 件 或 教 务 处 出 具 的 加 盖 教 务 处 公 章 的 成 绩 单 为 有 效 成 绩 单 33 出 国 成 绩 单 由 教 务 处 教 务 科 审 核 办 理 十 附 则 34 本 规 定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原 相 关 规 定 中 与 此 规 定 不 符 的 一 律 废 止 35 本 规 定 由 学 校 授 权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26

29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本 科 交 换 生 成 绩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2008 年 7 月 制 定,2011 年 6 月 修 订 )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我 校 本 科 生 参 加 国 外 国 内 高 校 之 间 交 流 项 目, 做 好 交 换 生 学 分 与 成 绩 认 定 工 作,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根 据 我 校 相 关 规 定 选 拔 赴 国 内 外 高 校 学 习, 且 学 习 期 限 不 少 于 一 学 期, 不 超 过 二 年 的 本 科 学 生 在 交 换 期 间 的 学 生 统 称 交 换 生 第 二 条 交 换 生 到 对 方 学 校 学 习 前 要 到 教 务 处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在 对 方 高 校 培 养 期 间, 其 在 在 我 校 的 学 籍 不 变 第 三 条 交 换 生 申 请 赴 对 方 学 校 交 流 学 习 之 前, 需 根 据 双 方 学 校 培 养 计 划, 制 定 出 切 实 可 行, 并 由 学 院 教 务 处 认 可 的 交 换 期 间 的 培 养 计 划 参 加 交 流 项 目 的 学 生 应 选 择 与 自 己 本 专 业 相 同 的 专 业 就 读, 如 因 项 目 原 因 需 调 整 专 业 的, 必 须 符 合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本 科 生 转 专 业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相 关 规 定 要 求, 并 办 理 转 专 业 手 续 后 方 可 调 整 专 业 第 四 条 学 校 承 认 交 换 生 按 照 培 养 计 划 在 对 方 取 得 的 全 部 学 分 对 如 期 完 成 交 换 期 间 双 方 学 校 认 可 的 培 养 方 案 的 交 换 生, 其 交 换 期 间 的 课 程 采 用 臵 换 替 代 的 方 式 第 五 条 如 果 交 换 生 未 按 交 换 之 前 确 定 的 培 养 计 划 修 读 课 程, 或 未 完 成 交 换 之 前 确 定 的 课 程, 或 中 途 退 出 交 流 项 目, 交 流 学 习 结 束 后, 由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对 其 在 对 方 修 读 课 程 按 我 校 培 养 方 案 进 行 课 程 认 定, 对 所 缺 课 程, 可 采 取 以 下 处 理 方 法 :1 回 校 后 补 修 ;2 经 相 关 课 程 的 任 课 教 师 及 学 院 批 准, 经 教 务 处 审 核 并 补 选 相 关 课 程 后, 直 接 参 加 期 末 考 试 第 六 条 交 换 生 在 对 方 学 校 交 流 学 习 期 间 所 取 得 学 分 的 认 定 参 照 我 校 学 分 与 学 时 的 对 应 关 系, 即 一 般 课 程 16 学 时 计 1 个 学 分, 实 验 及 实 践 类 课 程 32 学 时 计 一 个 学 分 第 七 条 成 绩 记 载 转 换 : 在 国 内 国 外 期 间 学 习 课 程 全 部 以 中 文 名 称 学 分 成 绩 记 载 于 教 务 网 学 生 成 绩 信 息 中 对 方 学 校 提 供 的 正 式 成 绩 原 件 存 档 成 绩 转 换 有 以 下 几 种 标 准 : (1) 对 方 成 绩 标 准 与 我 校 相 同 时, 直 接 转 换 ; 27

30 (2) 对 方 为 A B C D F 五 等 时 :A:95;B:85;C:75;D:65;F:40 (3) 对 方 高 校 成 绩 以 A+ A A- B+ B B- C+ C C- D+ D D- F+ F 等 级 的 形 式 记 载, 则 根 据 下 表 中 成 绩 等 级 与 百 分 制 成 绩 的 对 应 关 系, 转 换 成 相 应 的 百 分 制 成 绩 成 绩 A+ A A- B+ B B- C+ C C- D+ D D- F+ F 等 级 百 分 制 成 绩 (4) 若 有 其 他 计 分 形 式, 需 提 供 对 方 高 校 成 绩 记 载 标 准 供 我 校 参 考 第 八 条 参 加 国 外 ( 境 ) 外 高 校 交 流 项 目 的 交 换 生 成 绩 处 理 流 程 :1 学 生 提 供 对 方 学 校 原 始 成 绩 单 及 翻 译 件 一 式 三 份 到 国 际 处 2 国 际 处 审 核 原 件 及 翻 译 件, 无 误 后 由 国 际 处 主 管 处 长 及 项 目 负 责 人 签 字 后 交 教 务 处 3 教 务 处 依 据 交 换 生 出 国 ( 境 ) 前 备 案 的 培 养 方 案 进 行 审 核, 完 全 按 培 养 方 案 修 读 并 取 得 所 有 学 分 的 课 程, 由 教 务 处 直 接 臵 换, 需 学 院 认 定 的 课 程 转 学 院 认 定 4 学 院 认 定 后, 由 教 学 副 院 长 签 字 后 报 教 务 处 5 教 务 处 网 上 公 布 成 绩 第 九 条 参 加 国 内 高 校 交 流 项 目 的 交 换 生 成 绩 处 理 流 程 :1 学 生 提 供 对 方 学 校 原 始 成 绩 单 一 式 二 份 到 教 务 处 2 教 务 处 依 据 交 换 前 备 案 的 培 养 方 案 进 行 审 核, 完 全 按 培 养 方 案 修 读 并 取 得 所 有 学 分 的 课 程, 由 教 务 处 直 接 臵 换, 需 学 院 认 定 的 课 程 转 学 院 认 定 3 学 院 认 定 后, 由 教 学 副 院 长 签 字 后 报 教 务 处 4 教 务 处 网 上 公 布 成 绩 第 十 条 交 换 生 在 免 研 排 名 时, 在 完 成 交 换 期 间 的 培 养 方 案 的 前 提 下, 按 在 我 校 期 间 修 读 的 课 程 计 算, 在 其 他 学 校 取 得 的 课 程 不 参 与 成 绩 排 名 计 算 第 十 一 条 学 校 授 权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本 规 定 28

31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高 水 平 学 生 运 动 员 和 大 学 生 艺 术 团 团 员 课 程 成 绩 认 定 暂 行 规 定 第 一 条 为 实 现 我 校 人 才 培 养 战 略, 切 实 做 好 因 材 施 教 工 作, 针 对 高 水 平 学 生 运 动 员 和 大 学 生 艺 术 团 团 员 训 练 和 参 加 比 赛 影 响 正 常 课 程 学 习 的 实 际 情 况, 本 着 充 分 发 挥 学 生 特 长, 培 养 具 有 基 本 知 识 和 能 力 的 本 科 人 才 的 原 则, 参 照 其 它 高 校 相 关 做 法,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高 水 平 学 生 运 动 员 名 单 由 体 育 部 确 定, 大 学 生 艺 术 团 团 员 名 单 由 学 生 处 和 艺 术 团 确 定, 并 于 每 学 期 开 学 后 第 一 周 内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第 三 条 在 无 集 训 和 比 赛 情 况 下, 高 水 平 学 生 运 动 员 和 大 学 生 艺 术 团 团 员 必 须 按 常 规 办 法 参 加 课 程 学 习 与 成 绩 考 核 第 四 条 因 集 训 或 比 赛 与 考 试 冲 突 的 课 程, 经 体 育 部 或 大 学 生 艺 术 团 及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批 准,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可 参 加 补 考, 成 绩 按 正 考 记 录 第 五 条 高 水 平 学 生 运 动 员 ( 本 科 学 生 ) 在 校 期 间 的 不 及 格 课 程 成 绩 认 定 原 则 : 比 赛 类 别 ( 或 获 奖 ) 学 期 原 始 成 绩 认 定 成 绩 参 加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比 赛 的 学 期 或 为 准 备 国 家 级 比 赛 集 训 时 间 累 计 超 过 1 个 月 的 学 期 40~59 分 60 分 参 加 省 部 级 以 上 比 赛 并 获 奖 学 期 30~59 分 60 分 第 六 条 大 学 生 艺 术 团 团 员 ( 本 科 学 生 ) 在 校 期 间 的 不 及 格 课 程 成 绩 认 定 原 则 : 比 赛 类 别 ( 或 获 奖 ) 学 期 原 始 成 绩 认 定 成 绩 参 加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比 赛 的 学 期 或 为 准 备 国 家 级 比 赛 集 训 时 间 累 计 超 过 1 个 月 的 学 期 50~59 分 60 分 第 七 条 任 课 教 师 按 课 程 考 核 的 原 始 成 绩 报 送 教 务 处 后,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成 绩 认 定 第 八 条 第 五 条 第 六 条 所 规 定 的 不 及 格 课 程 成 绩 认 定 范 围 不 包 括 政 治 理 论 课 德 育 课 军 事 理 论 课 体 育 课 实 验 实 习 毕 业 设 计 等 考 核 合 格 的 课 程 按 原 始 成 绩 登 载 第 九 条 在 无 比 赛 或 无 集 训 学 期, 成 绩 不 做 认 定 第 十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高 水 平 学 生 运 动 员 和 大 学 生 艺 术 团 团 员 的 在 读 本 科 生 第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由 学 校 授 权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经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29

32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本 科 生 实 习 工 作 管 理 规 定 (2007 年 7 月 修 订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实 习 教 学 是 学 校 教 学 工 作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是 巩 固 学 生 的 理 论 知 识, 培 养 学 生 实 践 能 力 创 新 能 力 的 重 要 环 节, 是 提 高 学 生 分 析 问 题 使 学 生 了 解 社 会 接 触 生 产 实 际 增 强 劳 动 观 念 实 现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的 重 要 途 径 为 了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规 范 实 习 工 作 的 管 理,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特 制 订 本 管 理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所 指 的 实 习 是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认 识 实 习 生 产 实 习 毕 业 实 习 社 会 调 查 等 实 践 性 教 学 环 节 第 二 章 实 习 的 组 织 与 管 理 第 三 条 实 习 工 作 在 主 管 校 长 的 领 导 下, 实 行 校 院 两 级 管 理 教 务 处 协 助 校 领 导 进 行 全 校 实 习 的 组 织 管 理 工 作 各 学 院 由 分 管 教 学 的 副 院 长 ( 主 任 ) 负 责, 具 体 完 成 实 习 的 主 要 组 织 和 实 施 学 校 其 他 部 门 协 调 共 同 做 好 相 关 工 作 各 级 管 理 部 门 的 职 责 分 别 为 : ( 一 ) 教 务 处 : 1. 审 查 综 合 全 校 各 专 业 实 习 计 划 ; 2. 审 查 各 实 习 队 指 导 教 师 资 格 人 数 ; 3. 制 订 实 习 的 指 导 性 文 件 ; 审 定 实 习 实 施 计 划, 审 查 实 习 大 纲 ; 研 究 处 理 实 习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 4. 负 责 实 习 经 费 的 分 配 审 核 和 实 习 证 明 的 签 发 ; 5. 配 合 各 学 院 建 立 实 习 基 地 ; 6. 组 织 实 习 教 学 检 查 与 评 估, 评 选 和 表 彰 实 习 中 的 校 级 先 进 单 位 和 个 人 ( 二 ) 各 有 关 学 院 : 1. 审 核 批 准 有 关 教 研 室 拟 定 的 实 习 计 划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的 名 单, 于 每 年 12 月 底 以 前 填 报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各 专 业 实 习 计 划 表 ( 包 括 集 中 实 习 和 分 散 实 习 ), 并 按 期 上 报 教 务 处 30

33 2. 组 织 编 写 实 习 大 纲 实 习 教 材 或 实 习 指 导 书 ; 3. 认 真 选 择 实 习 地 点, 按 照 就 地 就 近 和 相 对 稳 定 的 原 则, 争 取 每 个 专 业 都 能 建 立 一 个 相 对 稳 定 的 实 习 基 地 ; 4. 组 织 教 师 做 好 实 习 准 备 工 作, 搞 好 实 习 学 生 出 发 前 的 组 织 和 思 想 教 育 工 作 ; 5. 指 导 本 学 院 各 专 业 实 习 工 作, 并 深 入 实 习 现 场 开 展 调 查 研 究, 解 决 实 习 中 的 问 题 ; 6. 遴 选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1)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是 实 习 的 具 体 组 织 者, 应 由 熟 悉 企 事 业 单 位 经 营 管 理 生 产 过 程 和 环 节 等 方 面 知 识 工 作 责 任 心 强 有 一 定 组 织 能 力 的 中 级 及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的 教 师 担 任 (2) 为 了 保 证 实 习 质 量, 各 学 院 应 指 派 一 定 数 量 的 教 师 进 行 实 习 指 导 原 则 上 按 人 配 备 1 名 指 导 教 师 7. 检 查 实 习 质 量, 并 组 织 开 展 实 习 总 结 工 作 (1) 实 习 结 束 以 后, 组 织 各 实 习 队 认 真 做 好 实 习 总 结 工 作 (2) 完 成 实 习 总 结 学 生 实 习 报 告 等 相 关 资 料 的 归 档 工 作 (3) 组 织 评 选 实 习 中 的 先 进 实 习 队 和 个 人, 并 向 学 校 推 荐 其 中 有 突 出 成 就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参 加 优 秀 教 学 成 果 奖 的 评 选 第 四 条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职 责 ( 一 ) 根 据 实 习 大 纲, 结 合 实 习 单 位 的 具 体 情 况, 拟 定 实 习 实 施 计 划 和 日 程 表 ( 二 ) 讲 授 实 习 大 纲 内 容, 让 学 生 明 确 实 习 的 目 的 和 要 求 ( 三 ) 指 导 学 生 写 好 实 习 日 志 实 习 作 业 实 习 报 告 等 ( 四 ) 加 强 学 生 思 想 教 育 安 全 教 育 纪 律 教 育 实 行 逐 日 考 勤 制 度, 对 违 反 纪 律 的 学 生 应 及 时 处 理 ( 五 ) 贯 彻 启 发 式 的 实 习 指 导 原 则, 采 用 两 结 合 和 四 勤 两 疑 方 法, 即 生 产 实 习 和 生 产 任 务 相 结 合, 学 生 观 摩 与 动 手 相 结 合 ; 要 求 学 生 勤 观 摩 勤 问 勤 思 考 勤 动 手, 指 导 教 师 要 认 真 进 行 质 疑 和 答 疑 ( 六 ) 与 实 习 单 位 加 强 联 系, 争 取 对 方 的 指 导 和 帮 助 利 用 实 习 机 会, 适 当 承 担 生 产 任 务 技 术 改 造 技 术 咨 询 专 题 讲 座 和 科 研 工 作, 密 切 校 企 合 作 ( 七 ) 负 责 实 习 队 的 车 票 经 费 开 支 食 宿 等 事 宜 的 落 实, 并 注 意 节 约 ( 八 ) 实 习 结 束 后, 根 据 学 生 实 习 期 间 的 表 现 实 习 报 告 的 质 量 以 及 考 核 结 果 等, 评 定 实 习 成 绩 做 好 实 习 总 结 工 作, 并 于 实 习 结 束 后 1 周 内 填 写 好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教 学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工 作 报 告, 连 同 学 生 实 习 成 绩 实 习 报 告 等 资 料 交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存 档 第 五 条 对 实 习 学 生 的 要 求 ( 一 )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的 政 策 法 规 及 实 习 单 位 的 安 全 保 密 及 劳 动 纪 律 等 有 关 制 度 ( 二 ) 严 于 律 己, 要 树 立 吃 苦 耐 劳 的 精 神, 要 有 事 业 心 和 责 任 感, 自 觉 维 护 学 校 和 集 31

34 体 的 荣 誉 ( 三 ) 必 须 服 从 实 习 队 的 统 一 安 排 和 指 挥, 遵 守 实 习 的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实 习 中 必 须 统 一 行 动, 注 意 人 身 和 财 物 安 全, 防 止 意 外 事 故 的 发 生 实 习 期 间 不 得 独 自 行 动 和 在 外 住 宿 学 生 因 违 纪 造 成 的 一 切 后 果 自 负, 并 将 受 到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 四 ) 按 时 完 成 实 习 大 纲 规 定 的 实 习 项 目, 认 真 填 写 实 习 日 志, 并 按 要 求 完 成 实 习 作 业 实 习 报 告 并 参 加 考 核 第 三 章 实 习 教 学 计 划 第 六 条 实 习 教 学 计 划 是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由 学 院 组 织 有 关 人 员 根 据 各 专 业 培 养 目 标 和 学 科 特 点 制 定, 并 注 重 与 理 论 教 学 的 衔 接 第 七 条 教 学 计 划 确 定 后 原 则 上 应 保 持 稳 定 若 因 特 殊 原 因 需 调 整 实 习 教 学 计 划, 应 报 教 务 处 审 批 并 备 案 第 四 章 教 学 大 纲 实 习 指 导 书 第 八 条 教 学 大 纲 实 习 指 导 书 是 根 据 教 学 计 划, 以 纲 要 的 形 式 编 写 的 实 习 环 节 ( 课 程 ) 教 学 内 容 的 指 导 性 文 件, 是 进 行 实 习 教 学 工 作 的 依 据 凡 本 科 培 养 计 划, 实 践 教 学 设 臵 细 化 表 中 设 臵 的 各 类 教 学 实 习, 都 应 根 据 不 同 的 教 学 目 标, 制 订 相 应 的 实 习 大 纲 和 实 习 指 导 书, 报 教 务 处 审 核 批 准 后 实 施 第 九 条 原 则 上 统 一 实 习 大 纲 和 实 习 指 导 书 的 内 容 和 格 式 但 因 学 科 特 点, 个 别 学 院 可 自 行 统 一 实 习 教 学 大 纲 和 实 习 指 导 书, 并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1. 实 习 教 学 大 纲 的 内 容 应 包 括 : (1) 实 习 性 质 目 的 和 任 务 ; (2) 实 习 的 内 容 形 式 方 法 和 时 间 安 排 ; (3) 实 习 环 境 和 方 式 ; (4) 教 师 责 任 ; (5) 学 生 实 习 要 求 ; (6) 实 习 报 告 或 作 业 的 内 容 及 要 求 ; (7) 实 习 考 核 方 式 与 成 绩 评 分 办 法 ; (8) 参 考 资 料 ; (9) 大 纲 制 订 人 审 核 人 及 制 订 时 间 2. 实 习 指 导 书, 主 要 内 容 应 包 括 : (1) 实 习 过 程 中 的 各 个 具 体 步 骤 ; 32

35 (2) 实 习 报 告 内 容 及 格 式 ; (3) 实 习 成 绩 评 定 第 五 章 实 习 单 位 的 选 定 第 十 条 单 位 要 满 足 本 科 教 学 实 习 任 务 的 要 求, 提 供 实 习 学 生 必 需 的 食 宿 学 习 卫 生 安 全 等 基 本 条 件 在 保 证 实 习 效 果 和 质 量 的 前 提 下, 学 院 应 按 照 就 近 就 地 相 对 稳 定, 节 约 经 费 的 原 则, 争 取 每 个 专 业 都 能 建 立 一 个 相 对 稳 定 的 实 习 基 地 第 十 一 条 应 采 取 积 极 有 效 的 措 施, 通 过 产 学 研 合 作 与 相 关 企 事 业 单 位 建 立 较 稳 定 的 实 习 关 系, 条 件 成 熟 的 应 使 之 成 为 相 对 固 定 的 教 学 实 习 基 地, 确 保 实 习 质 量 第 六 章 实 习 成 绩 考 核 第 十 二 条 指 导 教 师 按 照 实 习 大 纲 的 要 求, 根 据 学 生 的 实 习 日 志 作 业 实 习 报 告 考 查 成 绩 答 辩 成 绩 ( 针 对 3 周 及 以 上 的 分 散 实 习, 学 院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组 织 学 生 答 辩 ) 以 及 纪 律 表 现 等 情 况 综 合 评 定 实 习 成 绩 第 十 三 条 实 习 成 绩 评 定 标 准 实 习 成 绩 按 优 良 中 及 格 不 及 格 五 级 评 定 1. 优 ( 相 当 于 90~100 分 ): 全 部 完 成 实 习 大 纲 的 要 求 ; 实 习 报 告 有 丰 富 的 实 际 材 料, 并 对 实 习 内 容 进 行 全 面 系 统 的 总 结 ; 能 运 用 学 过 的 理 论 对 某 些 问 题 加 以 深 入 地 分 析 ; 考 核 时 能 圆 满 回 答 问 题 ; 无 违 纪 现 象 者 2. 良 ( 相 当 于 80~89 分 ): 全 部 完 成 实 习 大 纲 的 要 求, 实 习 报 告 比 较 系 统 地 总 结 了 实 习 内 容, 考 核 时 能 圆 满 回 答 问 题, 无 违 纪 现 象 者 3. 中 ( 相 当 于 70~79 分 ): 基 本 完 成 实 习 计 划 要 求, 实 习 报 告 和 实 习 日 志 较 好 地 总 结 和 体 现 了 实 习 内 容, 考 核 时 较 好 地 回 答 问 题, 无 违 纪 现 象 者 ; 4. 及 格 ( 相 当 于 60~69 分 ): 达 到 实 习 大 纲 中 规 定 的 基 本 要 求, 实 习 报 告 有 主 要 的 实 习 材 料, 内 容 基 本 正 确, 但 不 够 完 整 系 统, 考 核 中 能 基 本 回 答 主 要 问 题, 但 有 某 些 错 误 5. 不 及 格 (60 分 以 下 ), 凡 有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者, 以 不 及 格 论 : (1) 未 达 到 实 习 大 纲 规 定 的 基 本 要 求 者 ; (2) 抄 袭 他 人 实 习 成 果 者 ; (3) 实 习 报 告 混 乱, 分 析 有 原 则 性 的 错 误, 考 查 不 能 正 确 回 答 主 要 问 题 ; 33

36 (4) 实 习 中 缺 课 达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或 者 无 故 旷 课 三 天 以 上 者 ; (5) 实 习 中 严 重 违 反 实 习 纪 律, 造 成 严 重 安 全 责 任 事 故 其 它 严 重 事 故 或 造 成 恶 劣 影 响 者 第 十 四 条 实 习 不 及 格 者 必 须 重 新 参 加 实 习, 所 需 费 用 由 本 人 自 理 第 七 章 实 习 经 费 管 理 与 使 用 第 十 五 条 实 习 经 费 每 年 由 学 校 根 据 学 院 提 交 实 习 计 划 的 需 求 划 拨 给 学 院, 学 院 负 责 具 体 管 理 和 使 用 学 校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学 院 实 习 经 费 的 使 用 进 行 审 核 和 监 督 第 十 六 条 学 院 应 本 着 合 理 开 支 严 格 审 查 专 款 专 用 厉 行 节 约 的 原 则, 加 强 对 实 习 经 费 的 管 理 实 习 费 用 的 开 支 与 报 销 标 准, 按 照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经 费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十 七 条 学 校 原 有 相 关 规 定 与 本 规 定 抵 触 的, 以 本 规 定 为 准 第 十 八 条 本 规 则 由 学 校 授 权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34

37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本 科 生 实 习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西 交 校 教 [2011]22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教 学 实 习 是 学 校 教 学 计 划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是 实 现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培 养 学 生 实 践 能 力 和 创 新 精 神 的 重 要 环 节 为 了 保 证 教 学 实 习 工 作 的 顺 利 进 行, 进 一 步 适 应 教 学 改 革 的 深 化, 更 好 地 发 挥 实 习 经 费 的 使 用 效 益, 规 范 教 学 实 习 经 费 使 用,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根 据 国 家 财 政 拨 款 和 我 校 财 力 情 况, 学 校 每 年 按 照 预 算 将 实 习 经 费 划 拨 教 务 处, 教 务 处 严 格 按 照 教 学 计 划 且 专 款 专 用 的 方 式 对 实 习 经 费 进 行 统 筹 管 理 各 学 院 应 本 着 厉 行 节 约 勤 俭 办 学 的 精 神, 在 安 排 学 生 实 习 时, 应 贯 彻 就 近 就 地 的 原 则, 在 保 证 完 成 实 习 任 务 的 前 提 下, 能 在 校 内 实 习 的, 不 到 校 外 实 习 ; 能 在 本 地 实 习 的, 不 去 外 地 实 习, 就 近 不 就 远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本 校 重 点 本 科 学 生 认 识 实 习 生 产 实 习 毕 业 实 习 社 会 调 查 金 工 实 习 电 子 工 艺 实 习 等 实 习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第 二 章 实 习 经 费 管 理 第 四 条 实 习 经 费 使 用 形 式 : 集 体 实 习 集 中 使 用, 由 带 队 教 师 借 款 报 销 ; 分 散 实 习 由 学 院 ( 中 心 ) 按 照 实 习 人 数 造 册, 教 务 处 审 核 后 交 到 计 划 财 务 处, 直 接 发 放 到 学 生 银 行 卡 教 务 处 和 各 学 院 ( 中 心 ) 根 据 教 学 计 划 实 习 类 别 专 业 性 质 及 学 生 人 数, 合 理 分 配 使 用 学 校 的 实 习 经 费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打 印 复 印 费 装 订 费 由 教 务 处 明 确 定 点 定 时 统 一 造 册 列 表 结 算, 各 学 院 不 再 实 习 费 中 列 支 第 五 条 每 学 年 春 季 学 期 初 各 学 院 ( 中 心 ) 根 据 教 学 计 划 安 排 本 学 院 实 习 工 作, 明 确 实 习 队 带 队 教 师 要 求 各 实 习 队 带 队 教 师 上 报 实 习 计 划 和 填 写 实 习 经 费 预 算 表, 并 根 据 学 院 ( 中 心 ) 总 体 情 况 汇 总 本 单 位 实 习 计 划 填 写 本 单 位 实 习 经 费 预 算 表 并 上 报 教 务 处 35

38 第 六 条 教 务 处 根 据 各 学 院 实 习 计 划 经 费 预 算 和 全 校 总 体 实 习 情 况, 以 及 实 习 经 费 划 拨 总 额 制 定 全 校 实 习 经 费 使 用 预 算, 合 理 分 配 到 各 教 学 单 位 各 学 院 ( 中 心 ) 根 据 教 务 处 下 达 经 费 预 算 额 度 合 理 制 定 本 单 位 实 习 经 费 预 算, 并 下 达 各 实 习 工 作 队 第 七 条 集 体 实 习 在 实 习 前 根 据 实 习 经 费 预 算 限 额 内 向 计 财 处 借 款 借 款 单 需 由 学 院 ( 中 心 ) 主 管 教 学 领 导 签 字, 教 务 处 审 核 签 字, 方 可 借 款 实 习 结 束 后 实 习 带 队 教 师 向 所 在 学 院 提 交 实 习 总 结 报 告 和 经 费 使 用 清 单 学 院 审 核 通 过 方 可 进 行 实 习 经 费 报 销, 报 销 单 需 由 学 院 ( 中 心 ) 主 管 教 学 领 导 签 字, 教 务 处 审 核 签 字 第 八 条 分 散 实 习 在 实 习 前 由 学 院 制 定 经 费 发 放 标 准 报 教 务 处 批 准, 在 学 生 实 习 结 束 提 交 实 习 报 告 后, 制 作 分 散 实 习 经 费 学 生 发 放 表, 报 教 务 处 审 核 后, 由 计 划 财 务 处 直 接 发 放 到 参 加 实 习 学 生 的 银 行 卡 上 分 散 实 习 期 间 所 发 生 的 其 它 费 用 学 校 均 不 再 给 予 报 销 第 九 条 实 习 经 费 报 销 发 放 原 则 上 在 秋 季 学 期 第 一 月 内 完 成 第 三 章 实 习 经 费 报 销 要 求 第 十 条 实 习 经 费 的 报 销 范 围 : 实 习 学 生 和 指 导 教 师 的 交 通 费 住 宿 费 ; 带 队 实 习 教 师 的 差 旅 费 补 助 ; 学 生 外 出 实 习 时 外 单 位 人 员 的 讲 课 讲 座 培 训 费 ; 实 习 单 位 的 实 习 费 ; 用 于 实 习 的 相 关 耗 材 ; 实 习 相 关 的 资 料 费, 实 习 地 点 发 生 的 实 习 讲 义 的 复 印 费 ; 第 十 一 条 实 习 经 费 的 使 用 办 法 与 报 销 标 准 1. 实 习 学 生 的 交 通 费 : 36

39 (1) 在 外 地 实 习, 学 生 一 律 乘 火 车 硬 座 或 轮 船 有 铺 位 的 最 低 一 级 舱 位 不 能 乘 火 车 轮 船 到 达 的 地 区, 可 乘 坐 长 途 汽 车 乘 车 船 到 实 习 所 在 地, 均 应 按 最 短 最 经 济 的 路 线 购 票 (2) 在 市 内 实 习, 交 通 费 凭 市 内 公 交 车 票 或 公 交 卡 发 票 据 实 报 销 同 时 附 实 习 学 生 人 数 实 习 地 点 时 间 清 单 实 习 期 间 一 律 不 予 报 销 出 租 车 三 轮 车 等 交 通 工 具 的 票 据 (3) 学 生 外 出 实 习 需 统 一 包 车 时, 须 经 学 院 同 意 后 控 制 使 用 ; 与 校 外 单 位 包 车 需 签 订 相 关 的 经 济 合 同 协 议 书 ; 个 别 单 位 确 因 校 内 运 输 部 门 及 公 交 单 位 无 法 安 排 实 习 用 车, 确 需 委 托 旅 行 社 办 理 外 出 实 习 的, 报 销 时 凭 相 关 协 议 合 同 报 销 费 用, 且 期 间 的 餐 费 自 理, 学 校 不 予 报 销 经 济 合 同 协 议 书 按 照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经 济 合 同 管 理 办 法 ( 西 交 校 计 财 [2009]13) 文 件 规 定 程 序 办 理 2. 住 宿 费 : (1) 学 生 住 宿 费 : 是 指 学 生 在 外 地 实 习, 而 实 习 单 位 不 能 提 供 免 费 住 宿 时 所 花 费 的 费 用 学 生 原 则 上 不 允 许 住 星 级 宾 馆 费 用 总 额 由 学 院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控 制 使 用 (2) 指 导 教 师 住 宿 费 : 原 则 上 教 师 应 与 学 生 同 吃 同 住 住 宿 费 标 准 参 照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工 作 人 员 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 ( 西 交 校 计 财 [2007]3 号 ) 3. 实 习 中 聘 请 校 外 人 员 讲 课 讲 座 培 训 活 动 的 酬 金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总 实 习 经 费 的 10% 发 放 标 准 及 发 放 方 式 参 照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关 于 调 整 部 分 人 员 经 费 开 支 标 准 的 规 定 ( 试 行 ) ( 西 交 校 计 财 [2008]8 号 ) 须 对 方 开 收 据 ( 盖 章 ) 并 有 领 款 人 签 名 报 销 时 需 有 实 习 带 队 教 师 及 学 院 院 长 签 字 认 可 支 付 上 述 费 用 时 应 由 经 费 使 用 部 门 按 规 定 预 扣 个 人 所 得 税 4. 实 习 经 费 原 则 上 不 报 销 印 刷 品 费 用 实 习 中 所 需 的 实 习 日 志 由 教 务 处 统 一 发 放, 实 习 指 导 书 学 习 材 料 由 学 校 统 一 印 刷, 并 由 教 务 处 教 材 服 务 中 心 按 成 本 价 统 一 发 售 5. 因 购 买 耗 材 资 料 等 产 生 的 超 过 1000 元 的 费 用, 按 照 学 校 财 务 制 度 必 须 转 账 支 付, 不 得 现 金 支 付 6. 实 习 费 中 不 得 报 销 各 种 招 待 费 通 讯 费 37

40 第 四 章 其 他 第 十 二 条 各 学 院 ( 中 心 ) 在 实 习 经 费 的 安 排 上, 应 坚 持 量 入 为 出 的 原 则, 合 理 安 排 实 习 场 所 学 生 外 出 实 习 若 超 出 学 校 分 配 给 学 院 的 实 习 经 费 额 度 时, 其 差 额 部 分 由 学 生 自 理 或 学 院 自 行 解 决 第 十 三 条 凡 与 实 习 无 关 的 支 出 一 律 不 得 在 实 习 费 中 报 销, 实 习 经 费 不 得 挪 作 它 用, 更 不 得 私 人 占 用 实 习 中 如 有 特 殊 经 费 支 出, 须 事 先 报 教 务 处 审 核, 经 学 校 领 导 审 批 后 方 能 执 行 第 十 四 条 实 习 期 间 应 遵 守 实 习 单 位 的 有 关 规 定, 学 生 因 违 犯 纪 律 和 不 遵 守 操 作 规 程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一 律 由 肇 事 者 赔 偿, 不 得 报 销 第 十 五 条 对 集 体 外 出 实 习, 实 习 经 费 经 管 人 在 实 习 结 束 后 要 据 实 向 学 生 公 布 实 习 账 目 对 截 留 克 扣 虚 报 学 生 实 习 经 费 者, 学 校 将 按 相 关 财 务 规 定 严 肃 查 处 第 十 六 条 本 管 理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具 体 由 教 务 处 和 计 划 财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38

41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个 性 化 实 验 室 开 放 管 理 办 法 ( 西 交 校 设 备 [2006]3 号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个 性 化 实 验 室 是 以 培 养 学 生 创 新 精 神 和 工 程 实 践 能 力 为 目 标, 依 托 国 家 级 省 级 实 验 教 学 示 范 中 心 和 各 类 实 验 中 心, 为 学 生 提 供 个 性 化 实 验 活 动 的 场 所 和 平 台 第 二 条 个 性 化 实 验 室 实 行 开 放 管 理, 经 实 验 室 及 设 备 管 理 处 批 准 参 加 个 性 化 实 验 项 目 的 学 生, 可 进 入 个 性 化 实 验 室 第 三 条 个 性 化 实 验 项 目 包 括 : 项 目 指 导 教 师 开 出 的 研 究 探 索 型 项 目 ; 学 生 自 拟 题 目, 经 指 导 教 师 审 核 的 项 目 第 二 章 组 织 机 构 及 工 作 职 责 第 四 条 实 验 室 及 设 备 管 理 处 是 个 性 化 实 验 室 开 放 管 理 的 主 管 部 门, 教 务 处 学 生 处 人 事 处 为 协 管 部 门, 各 教 学 单 位 负 责 具 体 的 个 性 化 实 验 室 开 放 管 理 工 作 第 五 条 实 验 室 及 设 备 管 理 处 的 职 责 : ( 一 ) 监 督 和 指 导 个 性 化 实 验 室 的 运 行 和 管 理 ; ( 二 ) 汇 总 个 性 化 实 验 项 目 申 请, 组 织 评 审, 并 向 全 校 学 生 发 布 个 性 化 实 验 项 目 指 南 ; ( 三 ) 根 据 学 生 报 名 情 况, 确 定 立 项 支 持 的 个 性 化 实 验 项 目 ; ( 四 ) 对 个 性 化 实 验 项 目 进 行 中 期 检 查 和 验 收 ; ( 五 ) 考 察 学 生 参 加 个 性 化 实 验 取 得 的 成 效 ; ( 六 ) 进 行 个 性 化 实 验 开 放 活 动 的 总 结 和 表 彰 ; ( 七 ) 将 个 性 化 实 验 项 目 工 作 纳 入 实 验 工 作 岗 计 算 范 围 第 六 条 教 务 处 的 职 责 : ( 一 ) 认 可 参 加 个 性 化 实 验 项 目 学 生 的 创 新 学 分 ; ( 二 ) 参 与 考 察 学 生 参 加 个 性 化 实 验 的 成 效 ; ( 三 ) 参 与 进 行 个 性 化 实 验 开 放 活 动 的 总 结 和 表 彰 第 七 条 学 生 处 的 职 责 : 39

42 ( 一 ) 组 织 动 员 学 生 参 与 个 性 化 实 验 活 动 ; ( 二 ) 参 与 考 察 学 生 参 加 个 性 化 实 验 的 成 效 ; ( 三 ) 参 与 进 行 个 性 化 实 验 开 放 活 动 的 总 结 表 彰 第 八 条 人 事 处 的 职 责 : ( 一 ) 审 定 个 性 化 实 验 项 目 工 作 相 应 的 实 验 工 作 岗 ; ( 二 ) 参 与 个 性 化 实 验 开 放 活 动 的 总 结 表 彰 第 九 条 个 性 化 实 验 室 所 在 教 学 单 位 的 职 责 : ( 一 ) 组 织 教 师 和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开 出 研 究 探 索 型 的 个 性 化 实 验 项 目, 供 学 生 选 择 ; ( 二 ) 组 织 教 师 和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审 核 学 生 的 自 拟 课 题, 将 审 核 通 过 的 自 拟 项 目 向 实 验 室 及 设 备 管 理 处 申 报 个 性 化 实 验 项 目 ; ( 三 ) 根 据 学 生 在 个 性 化 实 验 项 目 中 的 表 现, 核 定 学 生 的 创 新 学 分 ; ( 四 ) 研 究 制 订 本 单 位 教 师 和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指 导 个 性 化 实 验 项 目 工 作 量 的 计 算 办 法, 核 定 个 性 化 实 验 项 目 指 导 教 师 的 工 作 量 ; ( 五 ) 负 责 个 性 化 实 验 室 的 日 常 管 理, 加 强 设 备 维 护, 保 持 良 好 的 设 备 完 好 率 ; ( 六 ) 负 责 个 性 化 实 验 室 的 安 全 管 理, 对 个 性 化 实 验 项 目 进 行 安 全 评 估, 对 进 入 个 性 实 验 室 的 师 生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和 培 训 ; ( 七 ) 负 责 个 性 化 实 验 项 目 的 申 报 和 总 结 ; ( 八 ) 做 好 学 生 参 加 个 性 化 实 验 项 目 的 日 常 记 录 第 三 章 申 报 和 审 批 程 序 第 十 条 实 验 室 及 设 备 管 理 处 每 年 组 织 一 次 个 性 化 实 验 项 目 的 申 报, 项 目 指 导 教 师 须 填 写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个 性 化 实 验 项 目 立 项 申 请 书 ( 附 件 1), 个 性 化 实 验 室 所 在 教 学 单 位 须 对 申 请 立 项 的 项 目 进 行 安 全 评 估 和 审 核 每 位 项 目 指 导 教 师 最 多 可 申 报 3 个 项 目 前 一 期 有 项 目 未 通 过 验 收 的 指 导 老 师, 不 得 申 报 本 期 项 目 第 十 一 条 实 验 室 及 设 备 管 理 处 发 布 个 性 化 实 验 项 目 指 南, 学 生 根 据 项 目 指 南 到 各 实 验 室 报 名 参 加 项 目, 项 目 指 导 教 师 对 学 生 进 行 遴 选 为 保 证 项 目 实 施 效 果, 每 个 项 目 最 多 可 接 纳 5 名 学 生 遴 选 结 束 后, 各 学 院 将 参 加 项 目 的 学 生 名 单 报 送 实 验 室 及 设 备 管 理 处 40

43 第 四 章 学 生 学 分 与 教 师 工 作 量 第 十 二 条 学 生 进 入 个 性 化 实 验 室 应 严 格 遵 守 实 验 室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在 个 性 化 实 验 项 目 指 导 教 师 的 指 导 下, 完 成 项 目 工 作 学 生 应 将 项 目 的 实 验 数 据 采 集 记 录 实 验 操 作 过 程 实 验 结 果 收 获 与 体 会 等 写 入 项 目 总 结, 作 为 学 生 是 否 可 获 得 学 分 的 重 要 依 据 第 十 三 条 个 性 化 实 验 项 目 的 学 分 为 1 或 2 通 过 验 收 的 项 目, 由 项 目 指 导 教 师 根 据 参 加 项 目 学 生 的 表 现 确 定 可 获 得 学 分 的 学 生 名 单 各 学 院 汇 总 名 单 后 报 送 实 验 室 及 设 备 管 理 处, 实 验 室 及 设 备 管 理 处 审 核 后 报 教 务 处, 教 务 处 批 准 后, 学 生 可 获 得 创 新 学 分 同 时 参 加 了 SRTP 项 目 或 重 点 实 验 室 开 放 项 目 的 学 生, 创 新 学 分 不 累 加 在 本 科 就 读 期 间 参 加 了 多 个 个 性 化 实 验 项 目 的 学 生, 只 可 获 得 1 次 相 应 学 分 中 途 退 出 项 目 和 未 提 交 项 目 总 结 的 学 生 不 能 获 得 学 分 第 十 四 条 各 学 院 应 研 究 制 订 本 单 位 教 师 和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指 导 个 性 化 实 验 项 目 工 作 量 的 计 算 办 法, 核 定 个 性 化 实 验 项 目 指 导 教 师 的 工 作 量 第 五 章 保 障 措 施 第 十 五 条 学 校 每 年 给 予 不 少 于 30 万 元 的 个 性 化 实 验 室 开 放 专 项 经 费, 用 于 支 持 个 性 化 实 验 项 目 第 十 六 条 实 验 室 及 设 备 管 理 处 定 期 评 比 个 性 化 实 验 项 目 优 秀 指 导 教 师 和 优 秀 学 生, 并 予 以 表 彰 和 奖 励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由 实 验 室 及 设 备 管 理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41

44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重 点 实 验 室 开 放 工 程 实 践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充 分 利 用 重 点 实 验 室 在 科 研 和 学 科 建 设 方 面 的 优 势 资 源, 进 一 步 推 进 我 校 教 学 和 科 研 的 有 机 结 合, 培 养 和 提 高 学 生 的 工 程 实 践 能 力 和 科 研 创 新 能 力, 特 制 订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全 校 各 国 家 省 ( 部 ) 级 重 点 实 验 室 都 应 开 放 工 程 实 践 项 目, 以 项 目 的 形 式 接 纳 学 生 到 实 验 室 参 加 科 研 和 工 程 实 践 活 动 第 三 条 重 点 实 验 室 开 放 工 程 实 践 项 目 是 我 校 创 新 性 人 才 培 养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各 重 点 实 验 室 要 把 培 养 学 生 的 科 学 精 神 创 新 意 识 和 工 程 实 践 能 力 作 为 一 项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做 好 开 放 项 目 的 申 报 和 实 施 第 四 条 重 点 实 验 室 向 学 生 开 放 项 目 与 正 常 的 实 验 教 学 课 程 设 计 毕 业 设 计 既 有 联 系, 又 有 区 别 开 放 项 目 主 要 结 合 实 际 的 科 研 项 目 进 行, 实 践 性 强 难 度 较 大, 主 要 面 向 成 绩 优 良 学 有 余 力 的 中 高 年 级 本 科 生 硕 士 研 究 生 第 二 章 组 织 结 构 与 工 作 职 责 第 五 条 重 点 实 验 室 开 放 工 程 实 践 项 目 工 作 由 实 验 室 及 设 备 管 理 处 牵 头, 会 同 教 务 处 学 生 工 作 处 等 部 门 共 同 组 织 实 施 第 六 条 实 验 室 及 设 备 管 理 处 在 此 项 工 作 中 的 职 责 : ( 一 ) 汇 总 各 实 验 室 的 项 目 申 请, 向 全 校 学 生 发 布 开 放 指 南 ; ( 二 ) 审 核 开 放 项 目, 公 布 立 项 审 核 结 果 ; ( 三 ) 筹 措 分 配 与 管 理 项 目 经 费 ; ( 四 ) 对 项 目 进 行 日 常 检 查 管 理 ; ( 五 ) 检 查 评 估 学 生 参 加 重 点 实 验 室 向 学 生 开 放 项 目 的 成 效 ; ( 六 ) 进 行 开 放 项 目 的 总 结 表 彰 ; ( 七 ) 核 定 项 目 指 导 教 师 工 作 量 ; ( 八 ) 核 定 参 加 开 放 项 目 学 生 的 学 分 第 七 条 教 务 处 在 此 项 工 作 中 的 职 责 : 登 记 完 成 项 目 学 生 的 学 分 第 八 条 学 生 工 作 处 在 此 项 工 作 中 的 职 责 : 在 学 生 中 进 行 宣 传 动 员 工 作 42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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