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及 境 外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申 設 審 查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六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申 請 人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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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及 境 外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申 設 審 查 辦 法 總 說 明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法 於 一 百 零 五 年 一 月 六 日 修 正 公 布 為 使 申 請 經 營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及 境 外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有 所 依 循, 以 維 護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及 境 外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合 法 經 營 權 益, 爰 依 據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法 第 六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之 授 權, 擬 具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及 境 外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申 設 審 查 辦 法, 總 計 十 九 條, 其 訂 定 要 點 如 下 : 一 本 辦 法 之 訂 定 依 據 ( 第 一 條 ) 二 申 請 經 營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境 外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之 許 可 程 序 及 其 審 查 期 間 ( 第 二 條 第 九 條 及 第 十 六 條 ) 三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及 境 外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之 申 請 資 格 申 請 資 料 及 資 料 不 全 得 補 正 之 程 序 ( 第 三 條 至 第 八 條 第 十 條 ) 四 違 反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及 境 外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之 申 請 資 格 要 件, 不 得 補 正 之 情 形 及 處 理 程 序 ( 第 十 一 條 ) 五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及 境 外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之 審 查 項 目 及 評 分 基 準 ( 第 十 二 條 至 第 十 四 條 ) 六 經 許 可 經 營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及 境 外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應 於 一 定 期 間 領 照 ; 經 營 二 以 上 頻 道 節 目 供 應 者 應 分 別 申 請 ( 第 十 五 條 ) 七 申 請 經 營 他 類 頻 道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之 許 可 程 序 審 查 項 目 評 分 基 準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準 用 本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 第 十 七 條 ) 八 申 請 經 營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及 境 外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應 繳 交 審 查 費 證 照 費 及 施 行 日 期 ( 第 十 八 條 及 第 十 九 條 )

2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及 境 外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申 設 審 查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六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申 請 人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及 營 運 計 畫, 依 指 定 方 式 向 主 管 機 關 提 出 申 請 案 件, 經 審 查 許 可, 發 給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執 照, 始 得 營 運 第 三 條 申 請 人 應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 一 經 營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應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 一 ) 依 法 設 立 或 設 立 中 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且 外 國 人 直 接 持 有 之 股 份, 應 低 於 該 事 業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百 分 之 五 十 ( 二 ) 依 法 設 立 或 設 立 中 之 財 團 法 人 二 經 營 境 外 直 播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服 務 事 業 ( 以 下 簡 稱 境 外 直 播 衛 星 事 業 ), 以 依 法 設 立 之 境 外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分 公 司 為 限 ; 經 營 境 外 衛 星 頻 道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 以 下 簡 稱 境 外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 以 依 法 設 立 之 境 外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分 公 司 或 代 理 商 為 限 前 項 第 二 款 境 外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之 代 理 商, 單 一 頻 道 以 一 代 理 商 為 限 申 請 經 營 境 外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同 時 在 中 華 民 國 設 立 分 公 司 及 代 理 商 者, 應 由 該 分 公 司 申 請 許 可 第 四 條 申 請 人 之 最 低 實 收 資 本 額 營 業 資 1 一 本 辦 法 之 法 源 依 據 二 為 使 申 請 經 營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及 境 外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有 所 依 循, 本 辦 法 明 定 相 關 許 可 程 序 審 查 項 目 評 分 基 準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及 境 外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之 經 營, 應 向 主 管 機 關 提 出 申 請 資 料 及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文 件, 經 審 查 許 可 並 發 給 執 照, 始 得 營 運 一 明 定 經 營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及 境 外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之 申 請 人 資 格 二 經 營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應 符 合 依 本 法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之 組 織, 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財 團 法 人 為 限 及 第 四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 外 國 人 直 接 持 有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之 股 份, 應 低 於 該 事 業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百 分 之 五 十 爰 訂 定 第 一 款 三 申 請 經 營 境 外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應 符 合 本 法 第 六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 境 外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經 營 直 播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服 務 事 業, 應 由 其 在 中 華 民 國 之 分 公 司 填 具 申 請 書 及 營 運 計 畫, 向 主 管 機 關 提 出 申 請, 經 審 查 許 可, 發 給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執 照 後, 始 得 播 送 節 目 或 廣 告 及 第 三 項 規 定 : 境 外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經 營 衛 星 頻 道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應 由 其 在 中 華 民 國 之 分 公 司 或 代 理 商 填 具 申 請 書 及 營 運 計 畫, 向 主 管 機 關 提 出 申 請, 經 審 查 許 可, 發 給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執 照 後, 始 得 播 送 節 目 或 廣 告 爰 訂 定 第 二 款 四 第 二 項 及 第 三 項 係 由 本 法 施 行 細 則 現 行 條 文 第 十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移 列, 並 因 應 實 務 現 況, 酌 作 之 文 字 修 正 明 定 申 請 經 營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及 境 外 衛 星

3 金 或 捐 助 財 產 總 額,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一 經 營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 ( 一 ) 直 播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服 務 事 業 ( 以 下 簡 稱 直 播 衛 星 事 業 ): 新 臺 幣 二 億 元 ( 二 ) 衛 星 頻 道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 以 下 簡 稱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 新 臺 幣 五 千 萬 元 ( 三 ) 兼 營 前 二 者 業 務 : 新 臺 幣 二 億 元 二 經 營 境 外 直 播 衛 星 事 業 或 境 外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其 最 低 營 業 資 金 或 最 低 實 收 資 本 額 應 達 新 臺 幣 二 千 萬 元 第 五 條 申 請 經 營 直 播 衛 星 事 業 者, 應 填 妥 申 請 書 ( 附 表 一 之 一 ) 及 營 運 計 畫, 並 應 於 營 運 計 畫 載 明 下 列 事 項 : 一 使 用 衛 星 之 名 稱 國 籍 頻 率 轉 頻 器 頻 道 數 目 及 其 信 號 涵 蓋 範 圍 二 開 播 時 程 三 財 務 結 構 及 人 事 組 織 四 頻 道 或 節 目 規 畫 五 內 部 控 管 機 制 六 經 營 方 式 及 技 術 發 展 計 畫 七 收 費 基 準 及 計 算 方 式 八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事 項 前 項 營 運 計 畫 應 依 附 表 三 所 載 之 指 定 細 項 撰 寫, 並 檢 附 營 運 計 畫 摘 要 表 ( 附 表 二 之 一 ) 其 他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文 件 及 佐 證 資 料 第 六 條 申 請 經 營 境 外 直 播 衛 星 事 業 者, 應 填 妥 申 請 書 ( 附 表 一 之 二 ) 及 營 運 計 畫, 並 應 於 營 運 計 畫 載 明 下 列 事 項 : 一 使 用 衛 星 之 名 稱 國 籍 頻 率 轉 頻 器 頻 道 數 目 及 其 信 號 涵 蓋 範 圍 二 開 播 時 程 三 頻 道 或 節 目 規 畫 四 收 費 基 準 及 計 算 方 式 五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事 項 前 項 營 運 計 畫 應 依 附 表 三 所 載 之 指 定 細 項 撰 寫, 並 檢 附 營 運 計 畫 摘 要 表 ( 附 表 二 之 一 ) 其 他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文 件 及 佐 證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應 符 合 之 最 低 實 收 資 本 額 或 捐 助 財 產 總 額 第 一 款 由 本 法 施 行 細 則 現 行 條 文 第 六 條 移 列, 第 二 款 由 細 則 第 九 條 第 二 項 移 列 明 定 申 請 經 營 直 播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營 運 計 畫 應 載 明 事 項 並 檢 具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格 式 之 文 件, 俾 利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明 定 申 請 經 營 境 外 直 播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營 運 計 畫 應 載 明 事 項 並 檢 具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格 式 之 文 件, 俾 利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2

4 資 料 第 七 條 申 請 經 營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者, 應 填 妥 申 請 書 ( 附 表 一 之 三 ) 及 營 運 計 畫, 並 應 於 營 運 計 畫 載 明 下 列 事 項 : 一 經 營 之 頻 道 數 目 頻 道 名 稱 及 信 號 傳 輸 方 式 二 開 播 時 程 三 節 目 規 畫 四 傳 播 本 國 文 化 及 本 國 自 製 節 目 之 實 施 方 案 五 內 部 控 管 機 制 及 節 目 編 審 制 度 六 收 費 基 準 及 計 算 方 式 七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事 項 申 請 案 件 之 頻 道 屬 性 為 一 般 頻 道, 前 項 營 運 計 畫 應 依 附 表 三 所 載 之 指 定 細 項 撰 寫, 並 檢 附 營 運 計 畫 摘 要 表 ( 附 表 二 之 二 ) 其 他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文 件 及 佐 證 資 料 申 請 案 件 之 頻 道 屬 性 為 購 物 頻 道 者, 第 一 項 營 運 計 畫 應 依 附 表 三 所 載 之 指 定 細 項 撰 寫, 並 檢 附 營 運 計 畫 摘 要 表 ( 附 表 二 之 三 ) 其 他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文 件 及 佐 證 資 料 第 八 條 申 請 經 營 境 外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者, 應 填 妥 申 請 書 ( 附 表 一 之 四 ) 及 營 運 計 畫, 並 應 於 營 運 計 畫 載 明 下 列 事 項 : 一 使 用 衛 星 之 名 稱 國 籍 頻 率 轉 頻 器 頻 道 數 目 及 其 信 號 涵 蓋 範 圍 二 開 播 時 程 三 節 目 規 畫 四 內 部 控 管 機 制 及 節 目 編 審 制 度 五 收 費 基 準 及 計 算 方 式 六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事 項 申 請 案 件 之 頻 道 屬 性 為 一 般 頻 道 者, 前 項 營 運 計 畫 應 依 附 表 三 所 載 之 指 定 細 項 撰 寫, 並 檢 附 營 運 計 畫 摘 要 表 ( 附 表 二 之 二 ) 其 他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文 件 及 佐 證 資 料 申 請 案 件 之 頻 道 屬 性 為 購 物 頻 道 者, 第 一 項 營 運 計 畫 應 依 附 表 三 所 載 之 指 定 細 明 定 申 請 經 營 衛 星 頻 道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營 運 計 畫 應 載 明 事 項 並 檢 具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指 式 之 文 件, 俾 利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明 定 申 請 經 營 境 外 衛 星 頻 道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營 運 計 畫 應 載 明 事 項 及 檢 具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格 式 之 文 件, 俾 利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3

5 項 撰 寫, 並 檢 附 營 運 計 畫 摘 要 表 ( 附 表 二 之 三 ) 其 他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文 件 及 佐 證 資 料 第 九 條 主 管 機 關 應 召 開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境 外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及 他 類 頻 道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申 設 換 照 諮 詢 會 議 審 查 申 請 案 件 並 提 供 諮 詢 意 見 第 十 條 申 請 經 營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及 境 外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填 具 之 申 請 書 或 營 運 計 畫 資 料 不 全 得 補 正 者, 應 通 知 限 期 補 正 ; 屆 期 不 補 正 或 補 正 不 全 者, 駁 回 其 申 請, 審 查 費 併 予 發 還 第 十 一 條 申 請 經 營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案 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補 正, 應 附 具 理 由 駁 回 其 申 請, 審 查 費 併 予 發 還 : 一 違 反 本 法 第 五 條 規 定, 有 政 府 政 黨 或 相 關 事 業 財 團 法 人 及 人 員 投 資 或 任 職 之 情 形 二 申 請 人 之 董 事 監 察 人 或 發 起 人 有 本 法 第 十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所 列 情 事, 或 未 符 合 本 法 第 十 條 第 三 項 有 關 董 事 監 察 人 等 負 責 人 之 資 格 條 件 及 其 他 管 理 事 項 之 辦 法 三 申 請 人 因 違 反 本 法 規 定, 經 撤 銷 或 廢 止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許 可 未 逾 二 年 四 違 反 第 三 條 有 關 申 請 人 資 格 之 規 定 五 違 反 第 四 條 有 關 最 低 實 收 資 本 額 營 業 資 金 或 捐 助 財 產 總 額 規 定 申 請 經 營 境 外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適 用 前 項 第 三 款 至 第 五 款 規 定 第 十 二 條 直 播 衛 星 事 業 及 境 外 直 播 衛 星 事 業 之 申 請 案 件, 除 有 前 二 條 情 形 應 予 駁 回 外, 應 依 下 列 審 查 項 目 及 評 分 基 準 審 查 ; 4 明 定 經 營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及 境 外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之 申 請 案 件, 由 主 管 機 關 設 置 之 諮 詢 會 議 進 行 審 查 並 提 供 諮 詢 意 見, 以 符 本 法 第 二 十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 主 管 機 關 為 審 查 下 列 事 項, 應 召 開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申 設 評 鑑 換 照 諮 詢 會 議, 提 供 諮 詢 意 見 一 明 定 申 請 經 營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及 境 外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倘 有 申 請 書 或 營 運 計 畫 資 料 不 全 得 補 正 者, 應 通 知 限 期 補 正 及 後 續 之 處 理, 以 符 本 法 第 九 條 規 定 二 申 請 資 料 不 全 得 補 正 者, 倘 有 屆 期 不 補 正 或 補 正 不 全, 經 諮 詢 會 議 確 認 後 予 以 駁 回, 惟 仍 屬 資 格 審 查 階 段, 審 查 費 爰 予 發 還 一 明 定 經 營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之 申 請 案 件, 如 有 違 反 本 法 所 定 之 組 織 型 態 最 低 資 本 額 捐 助 財 產 總 額 外 國 人 持 股 比 例 黨 政 軍 身 分 限 制, 申 請 人 之 董 監 事 及 發 起 人 等 負 責 人 有 公 司 法 第 三 十 條 各 款 情 形 或 申 請 人 因 違 反 本 法 規 定, 經 撤 銷 或 廢 止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許 可 未 逾 二 年 之 情 形 等, 不 得 補 正, 主 管 機 關 駁 回 其 申 請 應 附 具 理 由, 審 查 費 併 予 發 還, 爰 訂 定 第 一 項 各 款 規 定 二 境 外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之 申 請 案 件, 如 有 違 反 本 法 所 定 之 組 織 型 態 最 低 資 本 額 捐 助 財 產 總 額 或 申 請 人 因 違 反 本 法 規 定, 經 撤 銷 或 廢 止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許 可 未 逾 二 年 之 情 形 等, 該 申 請 案 不 得 補 正, 主 管 機 關 應 附 具 理 由 駁 回 其 申 請, 審 查 費 併 予 發 還, 爰 訂 定 第 二 項 規 定 三 申 請 案 件 資 格 審 查 有 本 條 所 列 各 款 不 得 補 正 情 形, 經 諮 詢 會 議 確 認 後 予 以 駁 回, 惟 仍 屬 資 格 審 查 階 段, 審 查 費 爰 予 發 還 一 明 定 申 請 經 營 直 播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及 境 外 直 播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之 申 請 案 件, 應 依 明 確 之 審 查 項 目 進 行 評 分, 評

6 經 評 分 低 於 六 十 分 者 為 不 合 格, 應 不 予 許 可 : 一 市 場 定 位 與 頻 道 規 畫, 五 十 分 二 內 部 控 管 機 制, 二 十 分 三 財 務 規 畫 與 收 費 基 準, 三 十 分 四 公 司 組 織 與 人 員 訓 練, 十 分 五 客 服 部 門 編 制 與 意 見 處 理, 十 分 前 項 申 請 案 件 有 違 反 本 法 第 十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第 四 款 或 第 十 二 條 規 定 之 情 形 者, 應 附 具 理 由 駁 回 其 申 請 第 十 三 條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及 境 外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申 請 案 件 之 頻 道 屬 性 為 一 般 頻 道 者, 除 有 第 十 條 或 第 十 一 條 情 形 應 予 駁 回 外, 應 依 下 列 審 查 項 目 及 評 分 基 準 審 查 : 一 頻 道 定 位 與 內 容 規 畫, 五 十 分 二 內 部 控 管 機 制 及 內 容 編 審 制 度, 三 十 分 三 財 務 規 畫 與 收 費 基 準, 二 十 分 四 公 司 組 織 與 人 員 訓 練, 十 分 五 客 服 部 門 編 制 與 意 見 處 理, 十 分 前 項 營 運 計 畫 載 明 下 列 規 劃 事 項 者, 除 其 依 前 項 辦 理 之 審 查 項 目 總 分 未 達 五 十 分 不 予 列 計 外, 得 視 其 規 畫 之 完 整 程 度 及 執 行 期 間 酌 予 加 分 : 一 國 際 新 聞 製 播 規 畫, 最 高 加 十 分 二 本 國 自 製 兒 少 節 目 製 播 規 畫, 最 高 加 十 五 分 三 身 心 障 礙 者 近 用 服 務 規 畫, 最 高 加 十 分 四 創 新 服 務 或 有 助 產 業 發 展 之 規 畫, 最 高 加 五 分 前 二 項 評 分 合 計 低 於 六 十 分 者 為 不 合 格, 應 不 予 許 可 第 一 項 申 請 案 件 屬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有 違 反 本 法 第 八 條 第 三 項 第 十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第 四 款 或 第 十 二 條 規 定 之 情 形 者, 應 附 具 理 由 駁 回 其 申 請 第 一 項 申 請 案 件 屬 境 外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有 違 反 本 法 第 十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第 分 低 於 六 十 分 者, 經 諮 詢 會 議 決 議 後, 否 准 其 申 請 爰 訂 定 第 一 項 二 倘 有 本 法 第 十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有 關 營 運 計 畫 有 違 反 法 律 強 制 禁 止 規 定 之 虞 或 對 國 家 安 全 產 業 整 體 發 展 公 共 秩 序 或 善 良 風 俗 有 不 利 影 響, 或 第 四 款 申 請 人 資 金 及 執 行 能 力, 不 足 以 實 現 其 營 運 計 畫, 或 有 第 十 二 條 規 定 委 託 他 人 經 營 或 將 頻 道 出 租 出 借 轉 讓 或 設 定 擔 保 予 他 人 之 情 形, 須 由 諮 詢 會 議 委 員 審 酌 其 營 運 計 畫 後, 提 交 諮 詢 會 議 討 論 後, 予 以 駁 回 爰 訂 定 第 二 項 一 明 定 申 請 經 營 衛 星 頻 道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及 境 外 衛 星 頻 道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其 頻 道 屬 性 為 購 物 頻 道 以 外 之 一 般 頻 道, 應 依 據 明 確 之 審 查 項 目 進 行 評 分 爰 訂 定 第 一 項 二 為 鼓 勵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製 播 國 際 新 聞 及 本 國 自 製 兒 少 節 目 或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者 之 近 用 服 務 或 具 創 新 服 務 或 有 助 產 業 發 展 之 規 畫 者, 得 審 酌 其 營 運 計 畫 規 劃 事 項 酌 予 加 分 獎 勵 ; 惟 申 請 案 件 審 查 項 目 未 達 五 十 分 者, 不 得 加 分 申 請 案 件 審 查 項 目 與 加 分 項 目 合 計 低 於 六 十 分 者, 經 諮 詢 會 議 決 議 後, 否 准 其 申 請 爰 訂 定 第 二 項 及 第 三 項 三 倘 有 違 反 本 法 第 八 條 第 三 項 有 關 製 播 節 目 應 符 合 本 國 節 目 比 率 之 規 定, 或 有 第 十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有 關 營 運 計 畫 有 違 反 法 律 強 制 禁 止 規 定 之 虞 或 對 國 家 安 全 產 業 整 體 發 展 公 共 秩 序 或 善 良 風 俗 有 不 利 影 響, 或 有 第 四 款 申 請 人 資 金 及 執 行 能 力, 不 足 以 實 現 其 營 運 計 畫, 或 有 第 十 二 條 規 定 委 託 他 人 經 營 或 將 頻 道 出 租 出 借 轉 讓 或 設 定 擔 保 予 他 人 之 情 形 者, 須 由 諮 詢 會 議 委 員 審 酌 其 營 運 計 畫 後, 提 交 諮 詢 會 議 討 論 後, 予 以 駁 回 至 境 外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不 受 本 國 節 目 製 播 比 率 之 限 制 爰 訂 定 第 四 項 及 第 五 項 5

7 四 款 或 第 十 二 條 規 定 之 情 形 者, 應 附 具 理 由 駁 回 其 申 請 第 十 四 條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及 境 外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申 請 案 件 之 頻 道 屬 性 為 購 物 頻 道 者, 除 有 第 十 條 或 第 十 一 條 情 形 應 予 駁 回 外, 應 依 下 列 審 查 項 目 及 評 分 基 準 審 查 : 一 頻 道 定 位 與 內 容 規 畫, 二 十 分 二 內 部 控 管 機 制 及 內 容 編 審 制 度, 四 十 分 三 財 務 規 畫 與 收 費 基 準, 二 十 分 四 公 司 組 織 與 人 員 訓 練, 十 分 五 客 服 部 門 編 制 與 意 見 處 理, 三 十 分 前 項 營 運 計 畫 載 明 下 列 規 劃 事 項 者, 除 其 依 前 項 辦 理 之 審 查 項 目 總 分 未 達 五 十 分 不 予 列 計 外, 得 視 其 規 畫 之 完 整 程 度 及 執 行 期 間 酌 予 加 分 : 一 身 心 障 礙 者 近 用 服 務 規 畫, 最 高 加 十 分 二 創 新 服 務 或 有 助 產 業 發 展 之 規 畫, 最 高 加 十 分 前 二 項 評 分 合 計 低 於 六 十 分 者 為 不 合 格, 應 不 予 許 可 第 一 項 申 請 案 件 屬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有 違 反 本 法 第 八 條 第 三 項 第 十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第 四 款 或 第 十 二 條 規 定 之 情 形 者, 應 附 具 理 由 駁 回 其 申 請 第 一 項 申 請 案 件 屬 境 外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有 違 反 本 法 第 十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第 四 款 或 第 十 二 條 規 定 之 情 形 者, 應 附 具 理 由 駁 回 其 申 請 第 十 五 條 申 請 經 營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及 境 外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之 案 件, 經 許 可 者, 應 於 六 個 月 內 辦 妥 公 司 設 立 或 變 更 登 記, 再 檢 具 公 司 設 立 或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發 給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執 照 申 請 經 營 衛 星 頻 道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及 境 外 衛 星 頻 道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之 案 件, 應 以 每 頻 道 為 申 請 單 位 並 分 別 核 發 執 照 第 十 六 條 申 請 案 件 應 於 收 件 日 起 六 個 月 內 決 定 之 一 明 定 申 請 經 營 衛 星 頻 道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及 境 外 衛 星 頻 道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其 頻 道 屬 性 為 購 物 頻 道 者, 應 依 據 明 確 之 審 查 項 目 進 行 評 分, 爰 訂 定 第 一 項 二 為 鼓 勵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者 之 近 用 服 務 或 具 創 新 服 務 或 有 助 產 業 發 展 之 規 畫, 得 審 酌 其 營 運 計 畫 規 劃 事 項 酌 予 加 分 獎 勵 ; 惟 申 請 案 件 審 查 項 目 未 達 五 十 分 者, 不 得 加 分 申 請 案 件 審 查 項 目 與 加 分 項 目 合 計 低 於 六 十 分 者, 經 諮 詢 會 議 決 議 後, 否 准 其 申 請 爰 訂 定 第 二 項 及 第 三 項 三 倘 有 違 反 本 法 第 八 條 第 三 項 有 關 製 播 節 目 應 符 合 本 國 節 目 比 率 之 規 定, 或 有 第 十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有 關 營 運 計 畫 有 違 反 法 律 強 制 禁 止 規 定 之 虞 或 對 國 家 安 全 產 業 整 體 發 展 公 共 秩 序 或 善 良 風 俗 有 不 利 影 響, 或 有 第 四 款 申 請 人 資 金 及 執 行 能 力, 不 足 以 實 現 其 營 運 計 畫, 或 有 第 十 二 條 規 定 委 託 他 人 經 營 或 將 頻 道 出 租 出 借 轉 讓 或 設 定 擔 保 予 他 人 之 情 形 者, 須 由 諮 詢 會 議 委 員 審 酌 其 營 運 計 畫, 提 交 諮 詢 會 議 討 論 後, 予 以 駁 回 至 境 外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不 受 本 國 節 目 製 播 比 率 之 限 制 爰 訂 定 第 四 項 及 第 五 項 一 明 定 經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經 營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及 境 外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應 檢 具 相 關 公 司 證 明 文 件, 向 主 管 機 關 領 取 執 照 之 期 間 二 衛 星 頻 道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及 境 外 衛 星 頻 道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經 營 二 個 以 上 頻 道 者, 應 以 頻 道 為 單 位, 分 別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許 可, 核 發 執 照 明 定 主 管 機 關 受 理 經 營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及 境 外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之 申 請 案 件 之 審 查 期 6

8 申 請 案 件 未 能 於 前 項 期 間 處 理 終 結 者, 主 管 機 關 得 將 審 查 期 間 延 長 最 長 六 個 月 之 期 間,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第 十 七 條 他 類 頻 道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之 許 可 程 序 審 查 項 目 評 分 基 準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除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外, 準 用 本 辦 法 衛 星 頻 道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之 規 定 間 依 本 法 第 六 十 四 條 規 定, 明 定 他 類 頻 道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之 許 可 程 序 審 查 項 目 評 分 基 準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準 用 衛 星 頻 道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之 規 定 第 十 八 條 申 請 人 應 依 規 定 向 主 管 機 關 繳 交 審 查 費 及 證 照 費 明 定 申 請 經 營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及 境 外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應 依 規 定 繳 納 相 關 費 用, 以 符 本 法 第 六 十 六 條 規 定 : 主 管 機 關 依 本 法 受 理 申 請 審 查 核 發 證 照, 應 向 申 請 人 收 取 審 查 費 證 照 費 ; 其 收 費 標 準, 由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及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及 境 外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業 務 規 費 收 費 標 準 第 二 條 規 定 : 申 請 經 營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或 境 外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者, 每 頻 道 每 營 業 項 目 之 審 查 費 證 照 費 收 費 基 準 如 下 : 一 審 查 費 :( 一 ) 申 請 經 營 者 : 新 臺 幣 元 二 證 照 費 :( 一 ) 核 發 新 照 者 : 新 臺 幣 元 第 十 九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明 定 本 辦 法 施 行 日 期 7

9 附 表 一 之 一 直 播 衛 星 事 業 申 請 書 一 申 請 人 名 稱 二 資 格 條 件 1 組 織 型 態 2 實 收 資 本 額 或 捐 助 財 產 總 額 3 外 國 人 直 接 持 有 之 股 份 已 設 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財 團 法 人 設 立 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財 團 法 人 (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 外 國 股 東 名 稱 國 籍 直 接 持 股 數 所 佔 比 例 三 自 行 聲 明 事 項 1 申 請 人 未 符 合 本 法 第 五 條 規 定, 而 有 政 府 政 黨 或 相 關 事 業 財 團 法 人 人 員 有 投 資 或 任 職 之 情 形 2 申 請 人 之 董 事 監 察 人 或 發 起 人 有 本 法 第 十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所 列 情 事, 或 未 符 合 本 法 第 十 條 第 三 項 有 關 董 事 監 察 人 等 負 責 人 之 資 格 條 件 及 其 他 管 理 事 項 之 辦 法 是 否 是 否 3 申 請 人 因 違 反 本 法 規 定, 經 撤 銷 或 廢 止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許 可 未 逾 二 年 是 否 四 申 請 經 營 之 系 統 服 務 名 稱 五 代 表 人 ( 或 發 起 人 代 表 ) 六 營 業 所 地 址 七 通 訊 地 址 中 文 英 文 姓 名 住 居 所 本 國 人 身 分 證 字 號 : 外 國 人 ( 中 文 簡 稱 : ) ( 英 文 簡 稱 : ) 國 籍 : 護 照 號 碼 : 八 營 業 電 話 ( ) 九 預 定 開 播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申 請 人 : 負 責 人 : 聯 絡 人 :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 ( 公 司 章 ) ( 簽 章 ) 聯 絡 電 話 ( 含 分 機 ): 申 請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1 直 播 衛 星 申 請 書

10 附 表 一 之 二 境 外 直 播 衛 星 申 請 書 一 申 請 人 名 稱 二 資 格 條 件 1 與 境 外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之 關 係 2 營 業 資 金 或 實 收 資 本 額 境 外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之 分 公 司 (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 三 自 行 聲 明 事 項 申 請 人 因 違 反 本 法 規 定, 經 撤 銷 或 廢 止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許 可 未 逾 二 年 是 否 四 申 請 經 營 之 系 統 服 務 名 稱 中 文 英 文 ( 中 文 簡 稱 : ) ( 英 文 簡 稱 : ) 本 國 人 身 分 證 字 號 : 五 代 表 人 ( 或 發 起 人 代 表 ) 姓 名 外 國 人 國 籍 : 護 照 號 碼 : 住 居 所 六 營 業 所 地 址 七 通 訊 地 址 八 營 業 電 話 ( ) 九 預 定 開 播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申 請 人 : ( 公 司 章 ) 負 責 人 : ( 簽 章 ) 聯 絡 人 : 聯 絡 電 話 ( 含 分 機 ):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 申 請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2 境 外 直 播 衛 星 申 請 書

11 附 表 一 之 三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申 請 書 一 申 請 人 名 稱 二 資 格 條 件 1 組 織 型 態 2 實 收 資 本 額 或 捐 助 3 外 國 人 直 接 持 有 之 股 份 已 設 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財 團 法 人 設 立 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財 團 法 人 外 國 股 東 名 稱 國 籍 直 接 持 股 數 (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 所 佔 比 例 三 自 行 聲 明 事 項 1 申 請 人 未 符 合 本 法 第 五 條 規 定, 而 有 政 府 政 黨 或 相 關 事 業 財 團 法 人 人 員 有 投 資 或 任 職 之 情 形 2 申 請 人 之 董 事 監 察 人 或 發 起 人 有 本 法 第 十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所 列 情 事, 或 未 符 合 本 法 第 十 條 第 三 項 有 關 董 事 監 察 人 等 負 責 人 之 資 格 條 件 及 其 他 管 理 事 項 之 辦 法 3 申 請 人 因 違 反 本 法 規 定, 經 撤 銷 或 廢 止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許 可 未 逾 二 年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四 申 請 經 營 之 頻 道 名 稱 五 頻 道 屬 性 ( 每 欄 請 擇 一 勾 選, 參 考 定 義 請 見 本 附 表 附 註 ) 中 文 ( 中 文 簡 稱 : ) 英 文 ( 英 文 簡 稱 : ) 一 般 頻 道 限 制 級 鎖 碼 非 限 制 級 鎖 碼 新 聞 地 方 頻 道 財 經 新 聞 財 經 股 市 兒 少 戲 劇 電 影 體 育 宗 教 教 育 文 化 音 樂 綜 合 其 他 類 型 : ( 請 說 明 ) 上 述 類 型 擇 一 勾 選 為 原 則 ; 如 欲 複 選, 請 按 節 目 屬 性 播 出 比 例 填 寫 1 2 3, 或 逕 於 其 他 類 型 自 行 說 明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者 請 打 勾, 並 填 妥 相 關 資 訊 : 申 請 人 同 時 為 有 線 廣 播 電 視 系 統 經 營 者 ; 系 統 名 稱 : 有 線 電 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經 營 區 域 : 縣 / 市 區 申 請 人 提 供 之 節 目 符 合 本 會 指 定 區 域 內 民 眾 利 益 及 需 求 指 定 區 域 : 預 定 上 架 之 系 統 平 臺 : 限 制 級 鎖 碼 購 物 頻 道 非 限 制 級 鎖 碼 項 次 頻 道 名 稱 頻 道 屬 性 執 照 期 限 執 照 期 間 內 核 處 起 日 迄 日 次 數 金 額 境 內 / 境 外 六 申 請 人 目 前 已 經 營 / 代 理 之 頻 道 數 及 頻 道 名 稱 1-3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申 請 書

12 附 表 一 之 三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申 請 書 七 節 目 或 廣 告 主 要 傳 輸 方 式 ( 擇 一 勾 選 ) 經 營 / 代 理 頻 道 數 目 總 計 : 個 ( 境 內 : 個 境 外 : 個 ) 衛 星 傳 輸 衛 星 以 外 方 式 傳 輸 : 勾 選 本 項 者, 適 用 他 類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之 相 關 規 定 本 國 人 身 分 證 字 號 : 八 代 表 人 ( 或 發 起 人 代 表 ) 姓 名 外 國 人 國 籍 : 護 照 號 碼 : 住 居 所 九 營 業 所 地 址 十 通 訊 地 址 十 一 營 業 電 話 ( ) 十 二 預 定 開 播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申 請 人 : 負 責 人 : 聯 絡 人 : ( 公 司 章 ) ( 簽 章 ) 聯 絡 電 話 ( 含 分 機 ):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 申 請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 註 : 1 新 聞 頻 道 : 該 頻 道 所 製 播 之 節 目, 以 時 事 報 導 或 評 論 為 內 容 之 新 聞 ( 節 目 ) 為 主 2 財 經 新 聞 頻 道 : 該 頻 道 所 製 播 之 節 目, 以 財 經 新 聞 ( 節 目 ) 為 主 財 經 新 聞 ( 節 目 ) 為 新 聞 ( 節 目 ) 的 一 種, 係 為 呈 現 財 經 事 實 而 製 播 之 新 聞 ( 節 目 ) 3 財 經 股 市 頻 道 : 該 頻 道 所 製 播 之 節 目, 以 財 經 股 市 節 目 為 主 財 經 股 市 節 目 係 指 以 提 供 股 票 期 貨 等 投 資 市 場 資 訊 為 主 之 節 目, 常 見 類 型 如 :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業 者 於 電 視 頻 道 製 播 證 券 投 資 分 析 節 目 或 提 供 財 經 分 析 專 題 與 新 聞 之 節 目 4 兒 少 頻 道 : 該 頻 道 所 製 播 之 節 目, 以 兒 少 節 目 為 主 兒 少 節 目 係 指 以 兒 童 及 少 年 為 主 要 目 標 收 視 族 群, 節 目 內 容 可 滿 足 兒 少 需 求 提 供 正 向 身 心 發 展, 並 包 含 教 育 意 義, 常 見 類 型 如 : 動 畫 紀 錄 片 益 智 競 賽 綜 藝 家 庭 生 活 劇 學 校 生 活 兒 少 休 閒 等 5 戲 劇 頻 道 : 該 頻 道 所 製 播 之 節 目, 以 戲 劇 節 目 為 主, 其 內 容 型 態 包 含 連 續 劇 及 單 元 劇 等 6 電 影 頻 道 : 該 頻 道 所 製 播 之 節 目, 以 各 類 型 電 影 節 目 為 主 7 教 育 文 化 頻 道 : 該 頻 道 所 製 播 之 節 目, 以 自 然 科 學 人 文 社 會 歷 史 地 理 等 各 項 教 育 文 化 節 目 為 主 8 體 育 頻 道 : 該 頻 道 所 製 播 之 節 目, 以 各 種 國 內 外 體 育 競 技 比 賽 之 轉 播 及 重 播 或 提 供 各 種 地 區 性 國 際 性 之 業 餘 及 專 業 體 育 賽 事 現 場 報 導 及 播 出 服 務 為 主 9 宗 教 頻 道 : 該 頻 道 所 製 播 之 節 目, 以 推 廣 宗 教 教 義 為 宗 旨, 提 供 閱 聽 眾 宗 教 生 活 資 訊 宗 教 講 座 宗 教 教 育 社 教 文 化 藝 術 與 人 文 等 節 目 為 主 10 綜 合 頻 道 : 該 頻 道 所 製 播 之 節 目, 以 各 類 分 眾 為 目 標 收 視 族 群, 提 供 娛 樂 休 閒 生 活 音 樂 旅 遊 等 增 進 新 知 及 多 元 化 需 求 兼 具 之 內 容 為 主 11 音 樂 頻 道 : 該 頻 道 所 製 播 之 節 目, 以 各 類 型 音 樂 節 目 為 主 12 限 制 級 鎖 碼 頻 道 : 該 頻 道 所 製 播 之 節 目, 以 限 制 級 節 目 為 主 13 地 方 頻 道 : 依 有 線 廣 播 電 視 法 第 四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係 指 該 頻 道 提 供 符 合 本 會 指 定 區 域 內 民 眾 利 益 及 需 求 之 節 目 1-3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申 請 書

13 附 表 一 之 四 境 外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申 請 書 一 申 請 人 名 稱 二 申 請 資 格 三 自 行 聲 明 事 項 1 與 境 外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之 關 係 2 實 收 資 本 額 或 捐 助 財 產 總 額 申 請 人 因 違 反 本 法 規 定, 經 撤 銷 或 廢 止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許 可 未 逾 二 年 四 境 外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名 稱 五 申 請 經 營 之 頻 道 名 稱 六 頻 道 屬 性 ( 每 欄 請 擇 一 勾 選, 參 考 定 義 請 見 本 附 表 附 註 ) 七 申 請 人 目 前 已 經 營 / 代 理 之 頻 道 數 及 頻 道 名 稱 境 外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之 分 公 司 境 外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之 代 理 商 項 次 中 文 頻 道 名 稱 新 聞 頻 道 屬 性 國 籍 財 經 新 聞 財 經 股 市 兒 少 戲 劇 電 影 限 制 級 體 育 教 育 文 化 音 樂 鎖 碼 一 般 頻 道 非 限 制 宗 教 綜 合 級 鎖 碼 其 他 類 型 : ( 請 說 明 ) 購 物 頻 道 限 制 級 鎖 碼 非 限 制 級 鎖 碼 執 照 期 限 起 日 迄 日 次 數 金 額 是 否 上 述 類 型 擇 一 勾 選 為 原 則 ; 如 欲 複 選, 請 按 節 目 屬 性 播 出 比 例 填 寫 1 2 3, 或 逕 於 其 他 類 型 自 行 說 明 執 照 期 間 內 核 處 (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 ( 中 文 簡 稱 : ) 英 文 ( 英 文 簡 稱 : ) 境 內 / 境 外 經 營 / 代 理 頻 道 數 目 總 計 : 個 ( 境 內 : 個 境 外 : 個 ) 八 代 表 人 ( 或 發 起 人 代 表 ) 九 營 業 所 地 址 十 通 訊 地 址 姓 名 住 居 所 本 國 人 身 分 證 字 號 : 外 國 人 國 籍 : 護 照 號 碼 : 十 一 營 業 電 話 ( ) 十 二 預 定 開 播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申 請 人 : ( 公 司 章 ) 負 責 人 : ( 簽 章 ) 聯 絡 人 : 聯 絡 電 話 ( 含 分 機 ):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 1-4 境 外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申 請 書

14 附 表 一 之 四 境 外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申 請 書 申 請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 註 : 1 新 聞 頻 道 : 該 頻 道 所 製 播 之 節 目, 以 時 事 報 導 或 評 論 為 內 容 之 新 聞 ( 節 目 ) 為 主 2 財 經 新 聞 頻 道 : 該 頻 道 所 製 播 之 節 目, 以 財 經 新 聞 ( 節 目 ) 為 主 財 經 新 聞 ( 節 目 ) 為 新 聞 ( 節 目 ) 的 一 種, 係 為 呈 現 財 經 事 實 而 製 播 之 新 聞 ( 節 目 ) 3 財 經 股 市 頻 道 : 該 頻 道 所 製 播 之 節 目, 以 財 經 股 市 節 目 為 主 財 經 股 市 節 目 係 指 以 提 供 股 票 期 貨 等 投 資 市 場 資 訊 為 主 之 節 目, 常 見 類 型 如 :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業 者 於 電 視 頻 道 製 播 證 券 投 資 分 析 節 目 或 提 供 財 經 分 析 專 題 與 新 聞 之 節 目 4 兒 少 頻 道 : 該 頻 道 所 製 播 之 節 目, 以 兒 少 節 目 為 主 兒 少 節 目 係 指 以 兒 童 及 少 年 為 主 要 目 標 收 視 族 群, 節 目 內 容 可 滿 足 兒 少 需 求 提 供 正 向 身 心 發 展, 並 包 含 教 育 意 義, 常 見 類 型 如 : 動 畫 紀 錄 片 益 智 競 賽 綜 藝 家 庭 生 活 劇 學 校 生 活 兒 少 休 閒 等 5 戲 劇 頻 道 : 該 頻 道 所 製 播 之 節 目, 以 戲 劇 節 目 為 主, 其 內 容 型 態 包 含 連 續 劇 及 單 元 劇 等 6 電 影 頻 道 : 該 頻 道 所 製 播 之 節 目, 以 各 類 型 電 影 節 目 為 主 7 教 育 文 化 頻 道 : 該 頻 道 所 製 播 之 節 目, 以 自 然 科 學 人 文 社 會 歷 史 地 理 等 各 項 教 育 文 化 節 目 為 主 8 體 育 頻 道 : 該 頻 道 所 製 播 之 節 目, 以 各 種 國 內 外 體 育 競 技 比 賽 之 轉 播 及 重 播 或 提 供 各 種 地 區 性 國 際 性 之 業 餘 及 專 業 體 育 賽 事 現 場 報 導 及 播 出 服 務 為 主 9 宗 教 頻 道 : 該 頻 道 所 製 播 之 節 目, 以 推 廣 宗 教 教 義 為 宗 旨, 提 供 閱 聽 眾 宗 教 生 活 資 訊 宗 教 講 座 宗 教 教 育 社 教 文 化 藝 術 與 人 文 等 節 目 為 主 10 綜 合 頻 道 : 該 頻 道 所 製 播 之 節 目, 以 各 類 分 眾 為 目 標 收 視 族 群, 提 供 娛 樂 休 閒 生 活 音 樂 旅 遊 等 增 進 新 知 及 多 元 化 需 求 兼 具 之 內 容 為 主 11 音 樂 頻 道 : 該 頻 道 所 製 播 之 節 目, 以 各 類 型 音 樂 節 目 為 主 12 限 制 級 鎖 碼 頻 道 : 該 頻 道 所 製 播 之 節 目, 以 限 制 級 節 目 為 主 1-4 境 外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申 請 書

15 附 表 二 之 一 直 播 衛 星 事 業 及 境 外 直 播 衛 星 事 業 營 運 計 畫 摘 要 表 申 請 人 名 稱 : 申 請 經 營 之 系 統 服 務 名 稱 : 一 基 本 資 料 ( 一 ) 使 用 衛 星 相 關 資 料 ( 二 ) 開 播 時 程 ( 三 ) 業 務 推 廣 計 畫 ( 請 以 百 字 內 簡 述 ) 審 查 項 目 營 運 計 畫 書 表 頁 次 ( 四 ) 與 衛 星 頻 道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之 爭 議 處 理 機 制 ( 請 以 百 字 內 簡 述 ) ( 五 ) 技 術 發 展 計 畫 ( 六 ) 資 訊 公 開 措 施 規 畫 : 客 服 管 道 與 訂 戶 訂 定 之 書 面 契 約 範 本 訂 戶 付 費 資 訊 所 載 頻 道 及 其 簡 介 ( 請 以 百 字 內 簡 述 ) ( 七 ) 檢 附 資 料 : 公 司 / 分 公 司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切 結 書 二 審 查 項 目 ( 一 ) 1 市 市 場 定 場 定 位 位 與 頻 道 規 畫 (1) 經 營 理 念 及 特 色 ( 請 以 百 字 內 簡 述 ) (2) 檢 附 市 場 調 查 資 料, 說 明 目 標 觀 眾 與 需 求 分 析 ( 請 以 百 字 內 簡 述 ) 2 頻 道 規 畫 與 類 型 安 排 (1) 頻 道 屬 性 區 塊 化 編 排 策 略 : 說 明 所 載 頻 道 之 區 塊 化 編 排 策 略 與 特 色 ( 請 以 百 字 內 簡 述 ) (2) 頻 道 類 型 編 排 策 略 : 本 國 頻 道 / 境 外 頻 道 數 套 餐 組 合 / 單 點 頻 道 規 畫 等 本 國 頻 道 數 : 個 ; 境 外 頻 道 數 : 個 套 餐 組 合 規 畫 : 單 點 頻 道 規 畫 : (3) 頻 道 總 數 與 購 物 頻 道 數 之 比 例 2-1 直 播 衛 星 ( 含 境 外 ) 摘 要 表

16 附 表 二 之 一 直 播 衛 星 事 業 及 境 外 直 播 衛 星 事 業 營 運 計 畫 摘 要 表 購 物 頻 道 數 : 個 / 頻 道 總 數 : 個 比 例 : %( 依 本 法 第 二 十 四 條 規 定, 應 低 於 10%) (4) 預 定 頻 道 表 及 各 頻 道 簡 介 ( 二 ) 內 部 控 管 機 制 1 內 部 控 管 組 織 之 名 稱 與 運 作 說 明 名 稱 : 運 作 說 明 :( 請 以 百 字 內 簡 述 ) 2 品 管 人 員 數 量 組 織 編 制 與 職 掌 : 專 / 兼 職 姓 名 職 稱 專 職 兼 職 合 計 共 人 是 否 與 其 他 事 業 共 用 是, 與 共 用 否 是, 與 共 用 否 專 職 : 人 兼 職 : 人 3 品 管 作 業 流 程 與 機 制 ( 包 含 親 子 鎖 規 畫 ) 4 節 目 與 廣 告 審 核 規 範 ( 三 ) 1 財 務 報 表 及 財 務 規 畫 狀 況 : 財 務 規 (1) 申 請 者 為 已 設 立 之 公 司 代 理 商 或 財 團 法 人, 應 檢 附 經 會 計 師 畫 與 收 查 核 簽 證 之 前 3 年 度 完 整 財 務 報 表 ( 如 成 立 未 滿 3 年, 應 檢 附 每 年 之 費 基 準 報 表 ), 但 經 本 會 書 面 同 意 免 附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者 不 在 此 限 (2) 提 供 未 來 6 年 對 公 司 營 運 狀 況 之 合 理 預 估 及 財 務 規 畫 ( 應 包 含 預 估 財 務 狀 況 表 和 預 估 綜 合 損 益 表 ), 且 應 特 別 敘 明 直 播 衛 星 事 業 之 預 期 營 業 收 入 / 支 出 細 項 ( 至 少 應 包 含 頻 道 購 買 設 備 購 買 人 事 費 用 不 動 產 租 賃 等 支 出 費 用 ) 及 其 估 算 方 式 2 收 費 基 準 及 其 計 算 方 式 : ( 請 以 百 字 內 簡 述 ) 3 訂 戶 繳 費 方 式 退 費 方 式 欠 費 處 理 優 惠 措 施 斷 訊 補 償 等 ( 附 契 約 範 本 ) ( 請 以 百 字 內 簡 述 ) 2-1 直 播 衛 星 ( 含 境 外 ) 摘 要 表

17 附 表 二 之 一 直 播 衛 星 事 業 及 境 外 直 播 衛 星 事 業 營 運 計 畫 摘 要 表 ( 四 ) 1 各 部 門 人 員 編 制 與 職 掌 公 司 組 2 主 要 經 營 者 ( 公 司 負 責 人 專 業 經 理 人 各 部 門 主 管 等 ) 學 經 歷 介 織 與 人 紹 : 員 訓 練 職 稱 姓 名 學 經 歷 介 紹 負 責 人 總 經 理 部 門 主 管 部 門 主 管 3 員 工 權 益 之 制 度 化 保 障 : (1) 列 明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 包 含 : 員 工 晉 用 升 遷 薪 資 結 構 考 核 獎 懲 等 權 益 ), 並 附 相 關 規 則 及 辦 法 (2) 依 勞 動 相 關 法 規, 訂 定 員 工 出 勤 時 間 及 加 班 標 準 4 員 工 教 育 訓 練 規 畫 : (1) 員 工 ( 至 少 應 包 含 品 管 人 員 技 術 人 員 及 客 服 人 員 ) 培 訓 計 畫 (2) 內 外 部 訓 練 課 程 師 資 時 數 及 相 關 預 算 規 畫 ( 至 少 應 提 供 1 年 以 上 之 規 畫 ) (3) 課 程 規 畫 : 應 包 含 與 傳 播 相 關 之 專 業 課 程 性 別 平 等 與 兒 少 保 護 相 關 之 課 程 類 別 專 業 類 課 程 名 稱 課 程 課 程 預 定 講 師 姓 名 內 / 外 部 講 師 時 數 經 費 性 平 類 課 程 課 程 兒 少 類 課 程 課 程 類 課 程 課 程 總 時 數 / 經 費 小 時 臺 幣 元 2-1 直 播 衛 星 ( 含 境 外 ) 摘 要 表

18 附 表 二 之 一 直 播 衛 星 事 業 及 境 外 直 播 衛 星 事 業 營 運 計 畫 摘 要 表 ( 五 ) 客 服 部 門 編 制 與 意 見 處 理 1 客 服 部 門 編 制 (1) 檢 附 客 服 部 門 組 織 章 程 (2) 說 明 客 服 部 門 人 力 配 置 ( 如 有 其 他 關 係 企 業, 應 說 明 人 員 是 否 共 用 ) 客 服 人 員 是 否 與 其 他 事 業 共 用 專 職 兼 職 合 計 2 訂 戶 意 見 處 理 : 人 人 共 人 是, 與 共 用 否 是, 與 共 用 否 專 職 : 人 兼 職 : 人 (1) 分 別 列 明 申 訴 和 其 他 客 戶 服 務 ( 如 : 建 議 詢 問 鼓 勵 等 ) 案 件 之 處 理 流 程 ( 輔 以 圖 表 說 明 ) 處 理 原 則 及 處 理 時 限 (2) 訂 戶 意 見 處 理 結 果 公 告 機 制 3 維 修 作 業 流 程 與 機 制 2-1 直 播 衛 星 ( 含 境 外 ) 摘 要 表

19 附 表 二 之 二 申 請 人 名 稱 : 頻 道 名 稱 :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及 境 外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一 般 頻 道 營 運 計 畫 摘 要 表 審 查 項 目 營 運 計 畫 書 表 頁 次 一 基 本 資 料 ( 一 ) 申 請 經 營 頻 道 之 名 稱 及 其 信 號 傳 輸 方 式 衛 星 : ( 請 提 供 衛 星 名 稱 及 國 籍 ) 其 他 傳 輸 方 式 : ( 請 說 明 ) 備 援 傳 輸 方 式 : ( 請 說 明 ) ( 二 ) 開 播 時 程 ( 三 ) 識 別 標 識 ( 四 ) 鎖 碼 規 畫 ( 五 ) 與 供 應 服 務 平 臺 或 系 統 之 爭 議 處 理 機 制 : ( 請 以 百 字 內 簡 述 ) ( 六 ) 硬 體 設 備 資 源 ( 七 ) 頻 道 推 廣 計 畫 : ( 請 以 百 字 內 簡 述 ) ( 八 ) 資 訊 公 開 措 施 規 畫 : 節 目 資 訊 客 服 管 道 額 外 付 費 訂 閱 頻 道 相 關 資 訊 ( 請 以 百 字 內 簡 述 ) ( 九 ) 檢 附 資 料 : 公 司 / 財 團 法 人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切 結 書 二 審 查 項 目 ( 一 ) 頻 道 定 位 與 內 容 規 畫 1 頻 道 定 位 (1) 頻 道 經 營 理 念 頻 道 定 位 ( 設 立 宗 旨 ) 或 與 同 公 司 ( 集 團 ) 頻 道 之 區 別 ( 請 以 百 字 內 簡 述 ) (2) 檢 附 市 場 調 查 資 料, 說 明 目 標 觀 眾 ( 或 指 定 區 域 內 民 眾 ) 與 需 求 分 析 ( 請 以 百 字 內 簡 述 ) 2 內 容 規 畫 (1) 一 年 期 間 每 月 首 週 規 劃 排 播 之 節 目 表 2-2 一 般 頻 道 ( 含 境 外 ) 摘 要 表

20 附 表 二 之 二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及 境 外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一 般 頻 道 營 運 計 畫 摘 要 表 (2) 頻 道 屬 性 及 主 要 / 次 要 節 目 類 型 概 述 1 頻 道 屬 性 : 2 主 要 節 目 類 型 : 次 要 節 目 類 型 : (3) 節 目 來 源 與 製 播 統 計 : 列 明 下 列 項 目 未 來 2 年 之 規 畫 ( 地 方 頻 道 提 供 1 年 之 規 畫 ) 1 本 國 製 播 節 目 ( 含 合 製 / 委 製 ) 及 外 國 製 播 節 目 比 例 年 度 第 1 年 第 2 年 項 目 上 半 年 下 半 年 小 計 上 半 年 下 半 年 小 計 本 國 % 外 國 國 % 國 % 國 % 符 合 本 法 第 八 條 第 三 項 有 關 製 播 本 國 節 目 比 率 規 定 未 符 合 依 本 法 第 八 條 第 三 項 有 關 製 播 本 國 節 目 比 率 規 定, 原 因 : ( 簡 述 ) 屬 境 外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不 適 用 本 法 第 八 條 第 三 項 相 關 規 定 2 頻 道 自 製 及 外 購 節 目 比 例 ( 地 方 頻 道 得 僅 敘 明 規 畫, 免 提 供 比 例 ) 年 度 第 1 年 第 2 年 第 1 年 第 2 年 上 半 年 下 半 年 小 計 上 半 年 下 半 年 小 計 上 半 年 下 半 年 小 計 上 半 年 下 半 年 小 計 (4) 說 明 節 目 版 權 取 得 或 合 作 意 向 頻 道 自 製 % 外 購 節 目 % 3 新 播 及 首 播 節 目 比 例 ( 地 方 頻 道 得 僅 敘 明 規 畫, 免 提 供 比 例 ) 年 度 項 目 項 目 新 播 % 首 播 % 2-2 一 般 頻 道 ( 含 境 外 ) 摘 要 表

21 附 表 二 之 二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及 境 外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一 般 頻 道 營 運 計 畫 摘 要 表 3 節 目 製 播 規 畫 4 特 定 類 型 節 目 製 播 規 畫 5 傳 播 本 國 文 化 及 本 國 自 製 節 目 之 實 施 方 案 (1) 節 目 製 播 理 念 (2) 節 目 內 容 簡 介 及 排 播 時 段 規 畫 (3) 節 目 樣 帶 及 其 內 容 簡 介 (1) 節 目 製 播 理 念 (2) 節 目 內 容 簡 介 及 排 播 時 段 規 畫 (3) 節 目 樣 帶 及 其 內 容 簡 介 ( 請 以 百 字 內 簡 述, 境 外 節 目 供 應 者 可 免 填 ) ( 二 ) 內 部 控 管 機 制 及 內 容 編 審 制 度 1 品 管 / 編 審 人 員 數 量 組 織 編 制 與 職 掌 : 專 / 兼 職 專 職 兼 職 合 計 姓 名 2 品 管 作 業 流 程 與 機 制 : (1) 節 目 製 作 自 律 規 範 職 稱 共 人 ( 請 分 項 條 列 自 行 訂 定 之 自 律 規 範 名 稱 ) 是 否 與 其 他 頻 道 共 用 是, 與 共 用 否 是, 與 共 用 否 專 職 : 人 兼 職 : 人 (2) 自 製 / 外 購 節 目 審 核 流 程 3 各 分 級 級 別 節 目 編 播 準 則 及 播 出 比 例 (1) 依 電 視 節 目 分 級 處 理 辦 法 等 法 令 規 定, 自 訂 各 級 別 節 目 編 播 準 則 或 自 律 規 範 (2) 列 明 各 分 級 級 別 節 目 規 劃 播 出 之 比 例 ( 單 位 : 週 ) 級 級 合 計 100% 4 內 部 自 律 組 織 之 人 員 組 成 及 組 織 架 構 : 是 / 否 製 播 新 聞 ( 節 目 ) 或 財 經 新 聞 ( 節 目 ) 是 / 否 同 時 經 營 多 家 頻 道 有 設 置 內 部 自 律 組 織 組 織 者, 請 說 明 下 列 規 畫 : 組 織 名 稱 級 別 播 出 比 例 % 級 級 開 會 頻 率 人 數 委 員 姓 名 性 別 內 / 外 部 委 員 2-2 一 般 頻 道 ( 含 境 外 ) 摘 要 表

22 附 表 二 之 二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及 境 外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一 般 頻 道 營 運 計 畫 摘 要 表 未 設 置 內 部 自 律 組 織 組 織 者, 請 說 明 替 代 機 制 : ( 請 以 百 字 內 簡 述 ) 5 特 定 類 型 節 目 品 管 作 業 流 程 與 機 制 ( 有 製 播 下 列 特 定 類 型 節 目 者 請 勾 選, 並 註 明 該 類 型 節 目 內 控 機 制 之 頁 次 ) 新 聞 ( 節 目 )/ 財 經 新 聞 ( 節 目 ) 財 經 股 市 節 目 兒 少 節 目 限 制 級 節 目 6 申 請 人 若 過 去 經 營 頻 道 有 獎 勵 或 違 規 紀 錄, 請 說 明 之 ( 請 以 百 字 內 簡 述 ) ( 三 ) 1 財 務 報 表 及 財 務 規 畫 狀 況 : 財 務 規 (1) 申 請 人 為 已 設 立 之 公 司 代 理 商 或 財 團 法 人, 應 檢 附 經 會 計 師 查 畫 與 收 核 簽 證 之 前 3 年 度 完 整 財 務 報 表 ( 如 成 立 未 滿 3 年, 應 檢 附 每 年 之 報 表 ) 費 基 準, 但 經 本 會 書 面 同 意 免 附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者 不 在 此 限 ( 四 ) 公 司 組 織 與 人 員 訓 練 (2) 提 供 未 來 6 年 對 公 司 營 運 狀 況 之 合 理 預 估 及 財 務 規 畫 ( 應 包 含 預 估 財 務 狀 況 表 和 預 估 綜 合 損 益 表 ), 且 應 特 別 敘 明 頻 道 業 務 之 預 期 營 業 收 入 / 支 出 細 項 ( 至 少 應 包 含 節 目 製 播 設 備 購 買 人 事 費 用 不 動 產 租 賃 等 支 出 費 用 ) 及 其 估 算 方 式 2 收 費 基 準 及 其 計 算 方 式 : 有 線 電 視 ( 類 比 ) 有 線 電 視 ( 數 位 ): 每 戶 每 月 定 價 為 新 臺 幣 元 其 他 供 公 眾 收 視 聽 之 播 送 平 臺 ( 如 : 中 華 電 信 MOD 等 ): 每 戶 每 月 定 價 為 新 臺 幣 元 直 播 衛 星 事 業 : 每 戶 每 月 定 價 為 新 臺 幣 元 1 各 部 門 人 員 編 制 與 職 掌 2 主 要 經 營 者 ( 公 司 負 責 人 專 業 經 理 人 各 部 門 主 管 等 ) 學 經 歷 介 紹 : 職 稱 負 責 人 總 經 理 部 門 主 管 部 門 主 管 姓 名 學 經 歷 介 紹 3 員 工 權 益 之 制 度 化 保 障 : (1) 列 明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 含 員 工 晉 用 升 遷 薪 資 結 構 考 核 獎 懲 等 權 益 ), 並 附 相 關 規 則 及 辦 法 2-2 一 般 頻 道 ( 含 境 外 ) 摘 要 表

23 附 表 二 之 二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及 境 外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一 般 頻 道 營 運 計 畫 摘 要 表 (2) 依 勞 動 相 關 法 規, 訂 定 員 工 出 勤 時 間 及 加 班 標 準 4 員 工 教 育 訓 練 規 畫 : (1) 培 訓 人 員 應 包 含 製 播 人 員 編 審 人 員 技 術 人 員 及 客 服 人 員 (2) 內 外 部 訓 練 課 程 師 資 時 數 及 相 關 預 算 規 畫 ( 至 少 應 提 供 1 年 以 上 之 規 畫 ) (3) 課 程 規 畫 : 應 包 含 與 頻 道 相 關 之 專 業 課 程 ( 請 特 別 標 註 有 關 製 播 特 定 類 型 節 目 之 訓 練 課 程 ) 性 別 平 等 與 兒 少 保 護 相 關 之 課 程 類 別 專 業 類 性 平 類 兒 少 類 類 課 程 名 稱 課 程 課 程 課 程 課 程 課 程 課 程 課 程 課 程 預 定 講 師 姓 名 總 時 數 / 經 費 內 / 外 部 講 師 時 數 小 時 經 費 臺 幣 元 ( 五 ) 1 客 服 部 門 編 制 客 服 部 門 編 制 與 意 見 (1) 檢 附 客 服 部 門 組 織 章 程 (2) 說 明 客 服 部 門 人 力 配 置 ( 如 有 同 一 公 司 同 時 經 營 或 代 理 多 個 頻 道 或 其 他 關 係 企 業, 應 說 明 人 員 是 否 共 用 ) 處 理 客 服 人 員 是 否 與 其 他 事 業 共 用 專 職 是, 與 共 用 人 否 兼 職 是, 與 共 用 人 否 合 計 共 人 專 職 : 人 兼 職 : 人 2 視 聽 眾 意 見 處 理 : (1) 分 別 列 明 申 訴 和 其 他 客 戶 服 務 案 件 之 處 理 流 程 圖 處 理 原 則 及 處 理 時 限 (2) 針 對 利 害 關 係 人 認 節 目 內 容 有 錯 誤 並 要 求 更 正 時, 訂 有 具 體 之 處 理 機 制 與 流 程, 並 將 相 關 機 制 公 布 於 節 目 中 或 公 司 網 頁 廣 為 周 知 三 加 分 獎 勵 項 目 ( 一 ) 國 際 新 聞 製 播 規 畫 (3) 視 聽 眾 意 見 處 理 結 果 公 告 機 制 ( 請 簡 述 規 畫 ) 2-2 一 般 頻 道 ( 含 境 外 ) 摘 要 表

24 附 表 二 之 二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及 境 外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一 般 頻 道 營 運 計 畫 摘 要 表 ( 請 簡 述 規 畫 ) ( 二 ) 本 國 自 製 兒 少 節 目 製 播 規 畫 ( 請 簡 述 規 畫 ) ( 三 ) 身 心 障 礙 者 近 用 服 務 規 畫 ( 請 簡 述 規 畫 ) ( 四 ) 創 新 服 務 或 有 助 產 業 發 展 之 規 畫 2-2 一 般 頻 道 ( 含 境 外 ) 摘 要 表

25 附 表 二 之 三 申 請 人 名 稱 : 頻 道 名 稱 :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及 境 外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購 物 頻 道 營 運 計 畫 摘 要 表 審 查 項 目 營 運 計 畫 書 表 頁 次 一 基 本 資 料 ( 一 ) 申 請 經 營 頻 道 之 名 稱 及 其 信 號 傳 輸 方 式 衛 星 : ( 請 提 供 衛 星 名 稱 及 國 籍 ) 其 他 傳 輸 方 式 : ( 請 說 明 ) 備 援 傳 輸 方 式 : ( 請 說 明 ) ( 二 ) 開 播 時 程 ( 三 ) 識 別 標 識 ( 四 ) 鎖 碼 規 畫 ( 五 ) 與 供 應 服 務 平 臺 或 系 統 之 爭 議 處 理 機 制 : ( 請 以 百 字 內 簡 述 ) ( 六 ) 硬 體 設 備 資 源 ( 七 ) 頻 道 推 廣 計 畫 : ( 請 以 百 字 內 簡 述 ) ( 八 ) 資 訊 公 開 措 施 規 畫 : 頻 道 內 容 資 訊 及 客 服 管 道 ( 請 以 百 字 內 簡 述 ) ( 九 ) 檢 附 資 料 : 公 司 / 財 團 法 人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切 結 書 二 審 查 項 目 ( 一 ) 頻 道 與 內 容 規 畫 1 頻 道 經 營 規 畫 ( 請 以 百 字 內 簡 述 ) 2 檢 附 市 場 調 查 資 料, 說 明 目 標 觀 眾 與 需 求 分 析 ( 請 以 百 字 內 簡 述 ) 3 頻 道 內 容 規 畫 : 一 年 期 間 每 月 首 週 規 劃 排 播 之 內 容 概 要 2-3 購 物 頻 道 ( 含 境 外 ) 摘 要 表

26 附 表 二 之 三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及 境 外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購 物 頻 道 營 運 計 畫 摘 要 表 ( 二 ) 內 部 控 管 機 制 及 內 容 編 審 制 度 4 頻 道 內 容 樣 帶 及 其 簡 介 5 傳 播 本 國 文 化 及 本 國 自 製 節 目 之 實 施 方 案 ( 本 項 得 免 填 寫, 惟 本 國 購 物 頻 道 應 符 合 本 法 第 八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 1 品 管 / 編 審 人 員 數 量 組 織 編 制 與 職 掌 : 專 / 兼 職 專 職 兼 職 姓 名 職 稱 是 否 與 其 他 頻 道 共 用 是, 與 共 用 否 是, 與 共 用 否 合 計 共 人 專 職 : 人 兼 職 : 人 2 品 管 作 業 流 程 : (1) 內 容 製 作 自 律 規 範 ( 請 分 項 條 列 申 請 人 自 訂 符 合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之 自 律 規 範 名 稱 ) (2) 自 製 / 外 購 內 容 審 核 流 程 3 各 分 級 級 別 節 目 播 出 比 例 與 排 播 準 則 : (1) 依 電 視 節 目 分 級 處 理 辦 法 編 排 內 容 之 編 播 準 則 或 自 律 規 範 (2) 列 明 各 分 級 級 別 內 容 規 劃 播 出 之 比 例 ( 單 位 : 週 ) 級 別 播 出 比 例 % 級 級 級 級 合 計 100% 4 內 部 自 律 組 織 之 人 員 組 成 及 組 織 架 構 : 有 設 置 內 部 自 律 組 織 組 織 者, 請 說 明 下 列 規 畫 : 組 織 名 稱 開 會 頻 率 人 數 委 員 姓 名 性 別 內 / 外 部 委 員 2-3 購 物 頻 道 ( 含 境 外 ) 摘 要 表

27 附 表 二 之 三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及 境 外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購 物 頻 道 營 運 計 畫 摘 要 表 未 設 置 內 部 自 律 組 織 組 織 者, 請 說 明 替 代 機 制 : ( 請 以 百 字 內 簡 述 ) 5 申 請 人 若 過 去 經 營 頻 道 有 獎 勵 或 違 規 紀 錄, 請 說 明 之 ( 請 以 百 字 內 簡 述 ) ( 三 ) 1 財 務 報 表 及 財 務 規 畫 狀 況 : 財 務 規 (1) 申 請 人 為 已 設 立 之 公 司 代 理 商 或 財 團 法 人, 應 檢 附 經 會 計 畫 及 收 師 查 核 簽 證 之 前 3 年 度 完 整 財 務 報 表 ( 如 成 立 未 滿 3 年, 應 檢 附 每 費 基 準 年 之 報 表 ), 但 經 本 會 書 面 同 意 免 附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者 不 在 此 限 (2) 提 供 未 來 6 年 對 公 司 營 運 狀 況 之 合 理 預 估 及 財 務 規 畫 ( 應 包 含 預 估 財 務 狀 況 表 和 預 估 綜 合 損 益 表 ), 且 應 特 別 敘 明 頻 道 業 務 之 預 期 營 業 收 入 / 支 出 細 項 ( 至 少 應 包 含 節 目 製 播 商 品 及 服 務 販 售 上 架 費 用 設 備 購 買 人 事 費 用 不 動 產 租 賃 等 費 用 ) 及 其 估 算 方 式 2 收 費 基 準 及 其 計 算 方 式 : ( 免 費 提 供 購 物 頻 道 者 本 項 得 省 略 ) ( 四 ) 1 各 部 門 人 員 編 制 與 職 掌 公 司 組 2 主 要 經 營 者 ( 公 司 負 責 人 專 業 經 理 人 各 部 門 主 管 等 ) 學 經 織 與 人 歷 介 紹 : 員 訓 練 職 稱 姓 名 學 經 歷 介 紹 負 責 人 總 經 理 部 門 主 管 部 門 主 管 3 員 工 權 益 之 制 度 化 保 障 : (1) 列 明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 員 工 晉 用 升 遷 薪 資 結 構 考 核 獎 懲 等 權 益 ), 並 附 相 關 規 則 及 辦 法 (2) 依 勞 動 相 關 法 規, 訂 定 員 工 出 勤 時 間 及 加 班 標 準 4 員 工 教 育 訓 練 規 畫 : (1) 應 包 含 製 播 人 員 品 管 / 編 審 人 員 技 術 人 員 及 客 服 人 員 之 培 訓 計 畫 (2) 內 外 部 訓 練 課 程 師 資 時 數 及 相 關 預 算 規 畫 ( 至 少 應 提 供 1 年 以 上 之 規 畫 ) 2-3 購 物 頻 道 ( 含 境 外 ) 摘 要 表

28 附 表 二 之 三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及 境 外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購 物 頻 道 營 運 計 畫 摘 要 表 (3) 課 程 規 畫 : 應 包 含 與 頻 道 相 關 之 專 業 課 程 ( 請 特 別 標 註 與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有 關 之 訓 練 課 程 ) 性 別 平 等 與 兒 少 保 護 相 關 之 課 程 類 別 專 業 類 課 程 名 稱 課 程 課 程 預 定 講 師 姓 名 內 / 外 部 講 師 時 數 經 費 性 平 類 兒 少 類 類 課 程 課 程 課 程 課 程 課 程 課 程 總 時 數 / 經 費 小 時 臺 幣 元 ( 五 ) 客 服 部 門 編 制 與 意 見 處 理 1 客 服 部 門 編 制 : (1) 檢 附 客 服 部 門 組 織 章 程 (2) 說 明 客 服 部 門 人 力 配 置 ( 如 有 同 一 公 司 同 時 經 營 或 代 理 多 個 頻 道 或 其 他 關 係 企 業, 應 說 明 人 員 是 否 共 用 ) 專 職 兼 職 2 訂 戶 意 見 處 理 : 客 服 人 員 人 人 是 否 與 其 他 事 業 共 用 是, 與 共 用 否 是, 與 共 用 否 (1) 分 別 列 明 申 訴 和 其 他 客 戶 服 務 案 件 之 處 理 流 程 圖 處 理 原 則 及 處 理 時 限 (2) 針 對 利 害 關 係 人 認 節 目 內 容 有 錯 誤 並 要 求 更 正 時, 訂 有 具 體 之 處 理 機 制 與 流 程, 並 將 相 關 機 制 公 布 於 節 目 中 或 公 司 網 頁 廣 為 周 知 (3) 訂 戶 對 於 播 出 內 容 意 見 處 理 結 果 公 告 機 制 三 加 分 獎 勵 項 目 3 訂 戶 糾 紛 調 解 機 制 : 列 明 訂 戶 申 訴 之 回 應 期 間 及 相 關 轉 介 程 序 ( 一 ) 身 心 障 礙 者 近 用 服 務 規 畫 ( 請 簡 述 規 畫 ) 2-3 購 物 頻 道 ( 含 境 外 ) 摘 要 表

29 附 表 二 之 三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及 境 外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購 物 頻 道 營 運 計 畫 摘 要 表 ( 請 簡 述 規 畫 ) ( 二 ) 創 新 服 務 或 有 助 產 業 發 展 之 規 畫 2-3 購 物 頻 道 ( 含 境 外 ) 摘 要 表

30 附 表 三 營 運 計 畫 應 載 細 項 壹 營 運 計 畫 應 載 細 項 及 填 寫 說 明 ( 適 用 所 有 申 請 人 ) 一 直 播 衛 星 事 業 及 境 外 直 播 衛 星 事 業 書 背 申 設 計 畫 書 應 載 細 項 ( 一 ) 申 請 人 名 稱 ( 二 ) 申 請 經 營 之 系 統 服 務 名 稱 ( 三 ) 檢 送 營 運 計 畫 之 日 期 填 寫 說 明 封 面 目 錄 依 本 附 表 三 之 參 注 意 事 項 及 審 查 程 序 相 關 規 定 製 作 摘 要 表 請 填 寫 附 表 二 之 一 一 基 本 資 料 ( 一 ) 使 用 衛 星 相 關 資 料 請 提 供 使 用 衛 星 之 名 稱 國 籍 頻 率 轉 頻 器 頻 道 數 目 及 其 信 號 涵 蓋 範 圍 ( 二 ) 開 播 時 程 ( 三 ) 業 務 推 廣 計 畫 ( 四 ) 與 衛 星 頻 道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之 爭 議 處 理 機 制 ( 五 ) 技 術 發 展 計 畫 境 外 直 播 衛 星 事 業 免 填 ( 六 ) 資 訊 公 開 措 施 規 畫 : 客 服 管 道 與 訂 戶 訂 定 之 書 面 契 約 範 本 付 費 資 訊 所 載 頻 道 及 其 簡 介 ( 七 ) 檢 附 資 料 : 依 本 會 指 定 格 式 提 供 公 司 / 財 團 法 人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切 結 書 名 冊 股 權 結 構 圖 外 資 比 例 計 算 表 及 切 結 1 客 服 管 道 公 開 措 施 (1) 應 於 公 司 網 站 明 顯 處, 標 示 或 提 供 客 戶 服 務 相 關 資 訊 之 連 結, 其 內 容 至 少 應 包 含 : 公 司 地 址 客 戶 服 務 專 線 電 話 服 務 時 間 電 子 信 箱 或 其 他 社 群 網 站 之 連 結 (2) 客 戶 服 務 語 言 應 以 中 文 為 主 2 與 訂 戶 訂 定 之 書 面 契 約 範 本 公 開 措 施 : 公 開 之 契 約 內 容, 應 包 含 本 法 第 四 十 二 條 所 列 事 項 3 付 費 資 訊 公 開 措 施 : 應 於 公 司 網 站 明 顯 處, 公 布 訂 戶 繳 費 方 式 ( 如 到 府 收 費 轉 帳 便 利 商 店 代 收 等 繳 費 通 路 ; 月 繳 季 繳 半 年 繳 等 繳 費 期 間 ) 退 費 方 式 欠 費 處 理 優 惠 措 施 斷 訊 補 償 等 ( 請 檢 附 契 約 範 本 ) 4 所 載 頻 道 及 其 簡 介 : 應 包 含 頻 道 區 塊 規 畫 預 定 頻 道 表 及 各 頻 道 簡 介 5 以 上 資 訊 公 開 措 施, 應 以 中 文 或 加 註 中 文 之 方 式 呈 現 1 公 司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1) 直 播 衛 星 事 業 ( 本 國 事 業 ) (1-1) 已 設 立 公 司 : 1 最 近 2 個 月 內 變 更 登 記 表 2 公 司 章 程 及 股 東 會 議 議 事 錄 壹 ( 一 ) 直 播 衛 星 應 載 細 項

31 附 表 三 營 運 計 畫 應 載 細 項 申 設 計 畫 書 應 載 細 項 書 格 式 於 本 會 網 站 下 載 填 寫 說 明 3 董 事 監 察 人 經 理 人 股 東 名 冊 股 權 結 構 圖 及 外 國 人 持 股 比 例 計 算 表 4 檢 附 依 本 法 第 十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所 需 文 件 (1-2) 設 立 中 公 司 : 1 設 立 登 記 預 查 申 請 表 2 依 本 法 第 十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規 定, 檢 附 發 起 人 之 第 一 類 票 據 信 用 資 料 3 發 起 人 全 體 同 意 訂 定 之 章 程 4 董 事 監 察 人 經 理 人 名 冊 發 起 人 認 股 人 名 冊 股 權 結 構 圖 及 外 國 人 持 股 比 例 計 算 表 5 符 合 最 低 實 收 資 本 額 之 資 金 到 位 證 明 文 件 (1-3) 已 設 立 財 團 法 人 : 1 財 團 法 人 設 立 許 可 證 明 文 件 2 捐 助 章 程 3 董 事 監 察 人 及 捐 助 人 名 冊 (1-4) 設 立 中 財 團 法 人 : 預 擬 之 董 事 監 察 人 及 捐 助 人 名 冊 (2) 境 外 直 播 衛 星 事 業 在 台 分 公 司 : 1 外 國 公 司 認 許 事 項 變 更 表 2 外 國 公 司 在 台 分 公 司 最 近 2 個 月 內 之 變 更 登 記 表 3 股 權 結 構 圖 4 外 國 公 司 在 該 國 合 法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5 負 責 人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或 護 照 影 本 * 說 明 : 股 東 會 議 議 事 錄 請 提 供 載 明 有 申 請 經 營 直 播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服 務 事 業 業 務 之 當 次 會 議 紀 錄 公 司 章 程 或 捐 助 章 程 請 載 明 經 營 直 播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服 務 事 業 業 務 2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切 結 書 二 審 查 項 目 ( 一 ) 市 場 定 位 與 頻 道 規 畫 1 市 場 定 位 (1) 經 營 理 念 及 特 色 壹 ( 一 ) 直 播 衛 星 應 載 細 項

32 附 表 三 營 運 計 畫 應 載 細 項 申 設 計 畫 書 應 載 細 項 (2) 檢 附 市 場 調 查 資 料 說 明 目 標 觀 眾 與 需 求 分 析 2 頻 道 規 畫 與 類 型 編 排 填 寫 說 明 請 提 供 市 場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等 資 料 佐 證, 如 為 委 託 外 部 研 究, 請 簡 述 執 行 單 位 調 查 方 法 調 查 時 間 等 研 究 方 法 資 料 (1) 頻 道 屬 性 區 塊 化 編 排 策 略 : 說 明 所 載 頻 道 之 區 塊 化 編 排 策 略 與 特 色 (2) 頻 道 類 型 編 排 策 略 : 本 國 頻 道 / 境 外 頻 道 數 套 餐 組 合 / 單 點 頻 道 規 畫 等 (3) 購 物 頻 道 與 頻 道 總 數 之 比 例 (4) 預 定 頻 道 表 及 各 頻 道 簡 介 ( 二 ) 內 部 控 管 機 制 1 內 部 控 管 組 織 之 名 稱 與 運 作 說 明 2 品 管 人 員 數 量 組 織 編 制 與 職 掌 3 品 管 作 業 流 程 與 機 制 ( 包 含 親 子 鎖 規 畫 ) 4 節 目 與 廣 告 審 核 規 範 ( 三 ) 財 務 規 畫 與 收 費 基 準 1 財 務 報 表 及 財 務 規 畫 狀 況 (1) 申 請 人 為 已 設 立 之 公 司 代 理 商 或 財 團 法 人, 應 檢 附 經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之 前 3 年 度 完 整 財 務 報 表 ( 如 成 立 未 滿 3 年, 應 檢 附 每 年 之 報 表 ), 但 經 主 管 機 關 書 面 同 意 免 附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者 不 在 此 限 1 請 就 頻 道 區 塊 安 排 詳 細 說 明 ( 含 區 塊 頻 位 區 塊 大 小 特 色 排 頻 原 則 等 ), 例 如 電 影 區 塊 新 聞 區 塊 等, 並 輔 以 圖 表 說 明 2 頻 道 屬 性 之 定 義 請 參 考 附 表 一 之 三 及 附 表 一 之 四 附 註 說 明 依 本 法 第 二 十 四 條 規 定, 直 播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服 務 事 業 及 經 營 直 播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服 務 事 業 之 境 外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分 公 司 播 出 之 購 物 頻 道 數, 應 低 於 頻 道 總 數 百 分 之 十 境 外 直 播 衛 星 事 業 應 同 時 檢 附 原 公 司 之 審 查 機 制 及 台 灣 地 區 之 審 查 機 制, 並 說 明 其 機 制 如 何 運 作 以 符 合 台 灣 法 令 規 定 完 整 財 務 報 表 應 包 含 下 列 5 份 文 件 : 1 財 務 狀 況 表 2 綜 合 損 益 表 3 權 益 變 動 表 4 現 金 流 量 表 5 財 務 報 表 之 附 註, 包 括 重 大 會 計 政 策 揭 露 和 其 他 解 釋 性 資 訊 壹 ( 一 ) 直 播 衛 星 應 載 細 項

33 附 表 三 營 運 計 畫 應 載 細 項 申 設 計 畫 書 應 載 細 項 (2) 提 供 未 來 6 年 對 公 司 營 運 狀 況 之 合 理 預 估 及 財 務 規 畫 填 寫 說 明 本 項 為 申 請 人 對 其 公 司 財 務 規 畫 之 預 期, 應 包 含 預 估 財 務 狀 況 表 和 預 估 綜 合 損 益 表 ), 且 應 特 別 敘 明 直 播 衛 星 事 業 之 預 期 營 業 收 入 / 支 出 細 項 ( 至 少 應 包 含 頻 道 購 買 設 備 購 買 人 事 費 用 不 動 產 租 賃 等 費 用 ) 及 其 估 算 方 式 2 收 費 基 準 及 其 計 算 方 (1) 請 說 明 基 本 頻 道 付 費 頻 道 套 餐 等 收 費 費 率 式 (2) 收 費 計 算 方 式 請 提 供 市 場 調 查 報 告 或 成 本 分 析 等 佐 證 資 料 3 訂 戶 繳 費 方 式 退 費 方 繳 費 方 式 包 括 訂 戶 繳 交 費 用 之 通 路, 如 到 府 收 費 式 欠 費 處 理 優 惠 措 施 轉 帳 便 利 商 店 代 收 等, 及 繳 費 之 期 間, 如 月 繳 斷 訊 補 償 等 季 繳 半 年 繳 等 並 請 檢 附 契 約 範 本 ( 四 ) 公 司 組 織 與 人 員 訓 練 1 各 部 門 人 員 編 制 與 職 申 請 人 若 為 境 外 直 播 衛 星 事 業, 請 同 時 提 供 下 列 資 掌 訊 : (1) 境 外 公 司 之 組 織 架 構 (2) 台 灣 分 公 司 之 公 司 組 織 架 構 各 部 門 人 員 編 制 與 職 掌 2 主 要 經 營 者 ( 公 司 負 責 申 請 人 若 為 境 外 直 播 衛 星 事 業, 請 同 時 提 供 該 境 外 人 專 業 經 理 人 各 部 門 主 公 司 及 台 灣 分 公 司 之 主 要 經 營 者 簡 介 管 等 ) 學 經 歷 介 紹 3 員 工 權 益 之 制 度 化 保 申 請 人 若 為 境 外 直 播 衛 星 事 業, 僅 需 提 供 台 灣 分 公 障 : 司 之 相 關 資 訊 (1) 列 明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並 附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包 含 : 員 工 晉 用 升 遷 薪 資 結 構 相 關 規 則 及 辦 法 考 核 獎 懲 等 事 項 (2) 依 勞 動 相 關 法 規, 訂 定 員 工 出 勤 時 間 及 加 班 標 準 4 員 工 教 育 訓 練 規 畫 申 請 人 若 為 境 外 直 播 衛 星 事 業, 僅 需 提 供 台 灣 分 公 司 之 相 關 資 訊 (1) 員 工 培 訓 計 畫 培 訓 人 員 應 包 含 : 品 管 人 員 技 術 人 員 及 客 服 人 員 等 (2) 內 外 部 訓 練 課 程 時 數 至 少 應 提 供 1 年 以 上 之 規 畫 及 相 關 預 算 規 畫 (3) 課 程 規 畫 應 包 含 與 傳 播 相 關 之 專 業 課 程 性 別 平 等 與 兒 少 保 護 相 關 之 課 程 ( 五 ) 客 服 部 門 編 制 與 意 見 處 理 申 請 人 若 為 境 外 直 播 衛 星 事 業, 僅 提 供 與 台 灣 相 關 之 客 服 部 門 編 制 及 訂 戶 意 見 處 理 流 程 即 可 壹 ( 一 ) 直 播 衛 星 應 載 細 項

34 附 表 三 營 運 計 畫 應 載 細 項 申 設 計 畫 書 應 載 細 項 1 客 服 部 門 編 制 : (1) 檢 附 客 服 部 門 組 織 章 程 (2) 說 明 客 服 部 門 人 力 配 置 2 訂 戶 意 見 處 理 : (1) 分 別 列 明 申 訴 和 其 他 客 戶 服 務 案 件 之 處 理 流 程 處 理 原 則 及 處 理 時 限 (2) 訂 戶 意 見 處 理 結 果 公 告 機 制 3 維 修 作 業 流 程 與 機 制 填 寫 說 明 申 請 人 如 有 其 他 關 係 企 業, 應 說 明 客 服 人 員 是 否 共 用 其 他 客 戶 服 務 如 : 訂 戶 建 議 或 詢 問 事 項 處 理 訂 戶 來 函 鼓 勵 等 情 形 處 理 流 程 請 以 圖 表 輔 助 說 明 訂 戶 申 訴 等 意 見 最 後 處 理 情 形 應 於 公 司 網 頁 公 告 周 知 壹 ( 一 ) 直 播 衛 星 應 載 細 項

35 附 表 三 營 運 計 畫 應 載 細 項 壹 營 運 計 畫 應 載 細 項 及 填 寫 說 明 ( 適 用 所 有 申 請 人 ) 二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及 境 外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一 般 頻 道 書 背 ( 一 ) 申 請 人 名 稱 ( 二 ) 頻 道 名 稱 填 寫 說 明 ( 三 ) 檢 送 營 運 計 畫 之 日 期 封 面 依 本 附 表 三 之 參 注 意 事 項 及 審 查 程 序 相 關 規 定 製 作 目 錄 摘 要 表 請 填 寫 附 表 二 之 二 一 基 本 資 料 申 設 計 畫 書 應 載 細 項 ( 一 ) 申 請 經 營 頻 道 之 如 使 用 衛 星 傳 輸, 請 提 供 使 用 衛 星 之 名 稱 國 籍 頻 率 轉 名 稱 及 其 信 號 傳 輸 方 頻 器 及 其 信 號 涵 蓋 範 圍 ; 如 使 用 其 他 電 信 線 路, 請 提 供 傳 輸 式 線 路 架 構 圖 電 信 業 者 名 稱 ; 如 使 用 其 他 傳 輸 設 備, 請 詳 細 說 明 其 傳 輸 方 式 或 提 供 服 務 之 業 者 名 稱 ( 二 ) 開 播 時 程 ( 三 ) 識 別 標 識 ( 四 ) 鎖 碼 規 畫 ( 五 ) 與 供 應 服 務 平 臺 或 系 統 之 爭 議 處 理 機 制 ( 六 ) 硬 體 設 備 資 源 ( 七 ) 頻 道 推 廣 計 畫 ( 八 ) 資 訊 公 開 措 施 規 畫 : 節 目 資 訊 客 服 管 道 額 外 付 費 訂 閱 頻 道 資 訊 應 以 彩 色 圖 片 呈 現, 圖 識 尺 寸 以 32 吋 電 視 螢 幕 為 例, 說 明 其 長 度 及 寬 度 有 製 播 限 制 級 節 目 者, 應 提 供 有 關 鎖 碼 方 式 及 器 材 規 畫 ; 有 製 播 保 護 級 及 輔 導 級 節 目 者, 請 提 供 有 關 親 子 鎖 之 相 關 規 畫 1 所 稱 硬 體 設 備 資 源, 包 含 ( 但 不 限 於 ) 下 列 項 目 : 地 球 電 臺 天 線 及 其 相 關 設 備 ( 包 含 維 護 方 式 ) 攝 影 棚 SNG 車 攝 錄 影 製 播 器 材 相 關 電 腦 軟 體 片 庫 管 理 或 協 力 機 構 等 如 有 集 團 共 用 情 形 應 予 註 明 2 攝 影 棚 : 請 說 明 自 有 或 租 用 攝 影 棚 數 量 及 總 面 積 3 協 力 機 構 : 指 1 年 以 上 合 作 契 約 關 係 之 製 播 機 構 1 節 目 資 訊 公 開 措 施 (1) 應 於 公 司 網 站 明 顯 處, 設 立 節 目 資 訊 公 開 專 區, 其 公 開 事 項 至 少 應 包 含 : 播 出 日 期 播 出 時 間 節 目 名 稱 分 級 級 別 及 新 播 / 首 播 / 重 播 標 示 (2) 應 提 供 查 詢 當 週 及 下 週 之 節 目 資 訊 2 客 服 管 道 公 開 措 施 壹 ( 二 ) 一 般 頻 道 應 載 細 項

36 附 表 三 申 設 計 畫 書 應 載 細 項 營 運 計 畫 應 載 細 項 填 寫 說 明 (1) 應 於 公 司 網 站 明 顯 處, 標 示 或 提 供 客 戶 服 務 相 關 資 訊 之 連 結, 其 內 容 應 包 含 : 公 司 地 址 客 戶 服 務 專 線 電 話 服 務 時 間 電 子 信 箱 或 其 他 社 群 網 站 之 連 結 (2) 客 戶 服 務 語 言 應 以 中 文 為 主 3 額 外 付 費 訂 閱 之 頻 道 應 提 供 下 列 資 訊 公 開 措 施 之 規 畫 : (1) 於 公 司 網 站 明 顯 處 及 訂 閱 畫 面, 提 供 頻 道 單 點 或 套 餐 組 合 訂 閱 費 用 ( 單 位 : 戶 / 月 ) (2) 於 公 司 網 站 明 顯 處 及 訂 閱 畫 面, 公 布 及 更 新 頻 道 每 半 年 之 新 播 率 首 播 率 及 重 播 率 定 義 如 下 : 1 新 播 節 目 : 係 指 該 節 目 在 臺 灣 地 區 所 有 電 視 頻 道 第 一 次 播 出 2 首 播 節 目 : 係 指 該 節 目 在 該 頻 道 第 一 次 播 出 3 重 播 節 目 : 係 指 該 節 目 在 該 頻 道 第 二 次 及 以 上 之 播 出 4 半 年 新 播 率 : 半 年 內 新 播 節 目 預 定 時 數 總 和, 除 以 半 年 內 播 出 節 目 預 定 時 數 總 和 之 百 分 比 5 半 年 首 播 率 : 半 年 內 首 播 節 目 預 定 時 數 總 和, 除 以 半 年 內 播 出 節 目 預 定 時 數 總 和 之 百 分 比 6 半 年 重 播 率 : 半 年 內 重 播 節 目 預 定 時 數 總 和, 除 以 半 年 內 播 出 節 目 預 定 時 數 總 和 之 百 分 比 4 以 上 資 訊 公 開 措 施, 應 以 中 文 或 加 註 中 文 之 方 式 呈 現 ( 九 ) 檢 附 資 料 : 依 本 會 指 定 格 式 提 供 公 司 / 財 團 法 人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切 結 書 名 冊 股 權 結 構 圖 外 資 比 例 計 算 表 及 切 結 書 格 式 於 本 會 網 站 下 載 1 公 司 / 財 團 法 人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1)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 本 國 事 業 ) (1-1) 已 設 立 公 司 : 1 最 近 2 個 月 內 變 更 登 記 表 2 公 司 章 程 及 股 東 會 議 議 事 錄 3 董 事 監 察 人 經 理 人 股 東 名 冊 股 權 結 構 圖 及 外 國 人 持 股 比 例 計 算 表 4 檢 附 依 本 法 第 十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所 需 文 件 (1-2) 設 立 中 公 司 : 1 設 立 登 記 預 查 申 請 表 2 發 起 人 全 體 同 意 訂 定 之 章 程 3 依 本 法 第 十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規 定, 檢 附 發 起 人 之 第 一 類 票 據 信 用 資 料 壹 ( 二 ) 一 般 頻 道 應 載 細 項

37 附 表 三 申 設 計 畫 書 應 載 細 項 營 運 計 畫 應 載 細 項 填 寫 說 明 4 董 事 監 察 人 經 理 人 發 起 人 認 股 人 名 冊 股 權 結 構 圖 及 外 國 人 持 股 比 例 計 算 表 5 符 合 最 低 實 收 資 本 額 之 資 金 到 位 證 明 文 件 (1-3) 已 設 立 財 團 法 人 : 1 財 團 法 人 設 立 許 可 證 明 文 件 2 捐 助 章 程 3 董 事 監 察 人 及 捐 助 人 名 冊 (1-4) 設 立 中 財 團 法 人 : 預 擬 之 董 事 監 察 人 及 捐 助 人 名 冊 (2) 境 外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2-1) 外 國 公 司 在 台 分 公 司 : 1 外 國 公 司 認 許 事 項 變 更 表 2 外 國 公 司 在 台 分 公 司 最 近 2 個 月 內 之 變 更 登 記 表 3 股 權 結 構 圖 4 外 國 公 司 在 該 國 合 法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5 負 責 人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或 護 照 影 本 (2-2) 代 理 商 : 1 最 近 2 個 月 內 變 更 登 記 表 2 公 司 章 程 及 股 東 會 議 議 事 錄 3 董 事 監 察 人 經 理 人 股 東 名 冊 股 權 結 構 圖 4 代 理 契 約 書 影 本 及 境 外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書 面 授 權 辦 理 許 可 之 文 件 5 負 責 人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或 護 照 影 本 6 切 結 該 境 外 衛 星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於 我 國 並 無 已 設 立 或 設 立 中 之 分 公 司 * 說 明 : 股 東 會 議 議 事 錄 請 提 供 載 明 有 申 請 經 營 衛 星 頻 道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業 務 之 當 次 會 議 紀 錄 公 司 章 程 或 捐 助 章 程 請 載 明 經 營 衛 星 頻 道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業 務 依 本 法 第 六 十 四 條 第 二 項 申 請 許 可 者, 得 視 股 東 會 議 實 際 召 開 日 期 補 正 股 東 會 議 議 事 錄 及 公 司 章 程 2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切 結 書 壹 ( 二 ) 一 般 頻 道 應 載 細 項

38 附 表 三 營 運 計 畫 應 載 細 項 二 審 查 項 目 申 設 計 畫 書 應 載 細 項 填 寫 說 明 ( 一 ) 頻 道 定 位 與 內 容 本 法 第 八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 衛 星 頻 道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規 劃 節 目 規 畫 時, 應 考 量 內 容 多 樣 性 維 護 人 性 尊 嚴 善 盡 社 會 責 任 及 保 障 本 國 文 化 境 外 頻 道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亦 應 考 量 內 容 多 樣 性 維 護 人 性 尊 嚴 及 善 盡 社 會 責 任, 規 劃 其 節 目 1 頻 道 定 位 (1) 頻 道 經 營 理 念 頻 道 定 位 ( 設 立 宗 旨 ) 或 與 同 公 司 ( 集 團 ) 頻 道 之 區 別 (2) 檢 附 市 場 調 查 資 料, 說 明 目 標 觀 眾 與 需 求 分 析 2 內 容 規 畫 (1) 一 年 期 間 每 月 首 週 規 劃 排 播 之 節 目 表 1 請 提 供 市 場 調 查 資 料 佐 證 如 為 委 託 外 部 研 究, 請 簡 述 執 行 單 位 調 查 方 法 調 查 時 間 等 研 究 方 法 資 料 2 如 申 請 之 頻 道 屬 性 為 地 方 頻 道, 請 說 明 節 目 規 劃 如 何 符 合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區 域 內 民 眾 利 益 及 需 求 ( 含 地 方 觀 點 及 地 方 特 色 等 ) 節 目 表 請 註 明 分 級 級 別 及 新 播 / 首 播 / 重 播 等 標 示, 且 其 內 容 應 以 中 文 或 以 加 註 中 文 方 式 呈 現 衛 星 頻 道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及 境 外 衛 星 頻 道 供 應 事 業 許 可 前 實 際 於 外 國 播 出 逾 1 年 或 依 本 法 第 六 十 四 條 第 二 項 許 可 前 已 實 際 播 出 者, 申 請 人 得 以 過 去 半 年 實 際 播 出 節 目 表 及 未 來 半 年 預 定 播 出 節 目 表 代 之 (2) 頻 道 屬 性 及 主 要 / 次 要 節 目 類 型 概 述 (3) 節 目 來 源 與 製 播 統 計 : 列 明 下 列 項 目 未 來 2 年 之 規 畫 頻 道 屬 性 及 節 目 類 型 定 義 請 參 考 附 表 一 之 三 及 附 表 一 之 四 附 註 1 申 請 人 製 播 本 國 節 目 比 率, 應 符 合 本 法 第 八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2 外 國 製 播 節 目 請 分 項 列 明 節 目 來 源 國 之 國 名 3 頻 道 自 製 ( 含 合 製 / 委 製 ) 節 目 : 係 指 頻 道 自 行 參 與 製 作 並 擁 有 全 部 或 一 部 分 版 權 之 節 目 4 外 購 節 目 : 係 指 擁 有 該 節 目 的 一 次 及 以 上 之 播 映 權 5 新 播 節 目 : 係 指 該 節 目 在 臺 灣 地 區 所 有 電 視 頻 道 第 一 次 播 出 6 首 播 節 目 : 係 指 該 節 目 在 該 頻 道 第 一 次 播 出 1 本 國 製 播 節 目 ( 含 合 製 / 委 製 ) 及 外 國 製 播 節 目 每 半 年 比 例 地 方 頻 道 得 僅 提 供 1 年 之 規 畫 ( 含 比 例 ) 壹 ( 二 ) 一 般 頻 道 應 載 細 項

39 附 表 三 申 設 計 畫 書 應 載 細 項 2 頻 道 自 製 及 外 購 節 目 每 半 年 比 例 3 新 播 及 首 播 每 半 年 比 例 (4) 說 明 節 目 版 權 取 得 或 合 作 意 向 3 節 目 製 播 規 畫 營 運 計 畫 應 載 細 項 填 寫 說 明 地 方 頻 道 得 僅 提 供 1 年 之 規 畫 ( 得 不 含 比 例 ) 地 方 頻 道 得 僅 提 供 1 年 之 規 畫 ( 得 不 含 比 例 ) (1) 節 目 製 播 理 念 (2) 節 目 內 容 簡 介 及 排 播 時 段 規 畫 (3) 節 目 樣 帶 及 其 內 容 簡 介 4 特 定 類 型 節 目 製 播 規 畫 1 應 視 節 目 規 畫 提 供 不 同 分 級 級 別 內 容 樣 帶 各 1 集, 其 長 度 至 少 20 分 鐘 以 上, 且 其 字 幕 配 音 及 呈 現 方 式 應 與 實 際 播 出 時 之 狀 況 相 同 2 內 容 簡 介 約 300 字 以 內 (1) 本 辦 法 所 稱 特 定 類 型 節 目, 指 下 列 節 目 : 1 新 聞 ( 節 目 ): 指 以 時 事 報 導 或 評 論 為 內 容 之 節 目 (1) 節 目 製 播 理 念 2 財 經 新 聞 ( 節 目 ): 為 新 聞 ( 節 目 ) 的 一 種, 係 為 呈 現 財 經 事 實 而 製 播 之 新 聞 ( 節 目 ) (2) 節 目 內 容 簡 介 及 排 播 時 段 規 畫 3 財 經 股 市 節 目 : 以 提 供 股 票 期 貨 等 投 資 市 場 資 訊 為 主 之 節 目, 常 見 類 型 如 :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業 者 於 電 視 頻 道 製 播 證 券 投 資 分 析 節 目 或 提 供 財 經 分 析 專 題 與 新 聞 之 節 目 4 兒 少 節 目 : 以 兒 童 及 少 年 為 主 要 目 標 收 視 族 群, 節 目 內 容 可 滿 足 兒 少 需 求 提 供 正 向 身 心 發 展, 並 包 含 教 育 意 義, 常 見 類 型 如 : 動 畫 紀 錄 片 益 智 競 賽 綜 藝 家 庭 生 活 劇 學 校 生 活 兒 少 休 閒 等 5 限 制 級 節 目 : 製 播 符 合 電 視 節 目 分 級 處 理 辦 法 所 稱 之 限 制 級 內 容, 並 以 鎖 碼 方 式 播 送 之 節 目 (2) 境 外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若 有 製 播 本 附 表 第 貳 部 分 所 列 特 定 類 型 節 目, 但 未 能 提 供 本 附 表 指 定 之 營 運 計 畫 應 載 細 項 時, 應 說 明 其 原 頻 道 之 審 查 機 制 如 何 運 作, 以 符 合 我 國 法 令 規 定 (3) 節 目 樣 帶 及 其 內 容 簡 介 5 傳 播 本 國 文 化 及 本 國 自 製 節 目 之 實 施 方 1 應 視 節 目 規 畫 提 供 不 同 分 級 級 別 內 容 樣 帶 各 1 集, 其 長 度 至 少 20 分 鐘, 且 其 字 幕 配 音 及 呈 現 方 式 應 與 實 際 播 出 時 之 狀 況 相 同 2 內 容 簡 介 約 300 字 以 內 (1) 境 外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可 免 填 壹 ( 二 ) 一 般 頻 道 應 載 細 項

40 附 表 三 營 運 計 畫 應 載 細 項 申 設 計 畫 書 應 載 細 項 填 寫 說 明 國 自 製 節 目 之 實 施 方 (2) 製 播 本 國 節 目 應 符 合 本 法 第 八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案 ( 二 ) 內 部 控 管 機 制 及 內 容 編 審 制 度 1 品 管 / 編 審 人 員 數 量 組 織 編 制 與 職 掌 2 品 管 作 業 流 程 與 機 制 : (1) 節 目 製 作 自 律 規 範 (2) 自 製 / 外 購 節 目 審 核 流 程 3 各 分 級 級 別 節 目 編 播 準 則 及 播 出 比 例 : (1) 請 檢 附 節 目 品 管 / 編 審 組 織 章 程 (2) 如 有 同 一 公 司 同 時 經 營 或 代 理 多 個 頻 道, 應 說 明 人 員 是 否 共 用 1 請 以 流 程 圖 輔 以 文 字 說 明 自 製 / 外 購 節 目 審 核 流 程 2 境 外 頻 道 業 者 應 同 時 檢 附 原 頻 道 之 審 查 機 制 及 台 灣 地 區 之 審 查 機 制, 並 說 明 其 機 制 如 何 運 作 以 符 合 台 灣 法 令 規 定 依 電 視 節 目 分 級 處 理 辦 法 等 法 令 規 定 訂 定 各 級 別 節 目 編 播 準 則 或 自 律 規 範 (1) 依 電 視 節 目 分 級 處 理 辦 法 及 其 他 我 國 政 府 法 令 規 範, 自 訂 各 級 別 節 目 編 播 準 則 或 自 律 規 範 (2) 列 明 各 分 級 級 別 節 目 規 劃 播 出 之 比 例 ( 單 位 : 週 ) 4 內 部 自 律 組 織 之 人 員 組 成 及 組 織 架 構 未 設 置 內 部 自 律 組 織 者, 請 說 明 內 部 控 管 及 內 容 編 審 之 替 代 機 制 5 特 定 類 型 節 目 品 管 作 業 流 程 與 機 制 6 申 請 人 過 去 經 營 頻 道 有 獎 勵 或 違 規 紀 錄, 請 說 明 之 如 有 製 播 本 附 表 貳 特 定 類 型 節 目, 請 依 其 營 運 計 畫 應 載 細 項 及 填 寫 說 明 提 供 內 控 機 制 ( 或 內 部 自 律 組 織 ) 節 目 來 源 諮 詢 顧 問 等 相 關 規 畫 以 個 別 頻 道 為 單 位, 分 別 列 明 經 營 起 迄 時 間 各 項 獎 懲 時 間 獎 懲 事 實 獎 懲 金 額 及 後 續 情 形 等 ( 三 ) 財 務 規 畫 與 收 費 基 準 1 財 務 報 表 及 財 務 規 畫 狀 況 完 整 財 務 報 表 應 包 含 下 列 5 份 文 件 : 1 財 務 狀 況 表 壹 ( 二 ) 一 般 頻 道 應 載 細 項

41 附 表 三 營 運 計 畫 應 載 細 項 申 設 計 畫 書 應 載 細 項 (1) 申 請 人 為 已 設 立 之 公 司 代 理 商 或 財 團 法 人, 應 檢 附 經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之 前 3 年 度 完 整 財 務 報 表 ( 如 成 立 未 滿 3 年, 應 檢 附 每 年 之 報 表 ), 但 經 主 管 機 關 書 面 同 意 免 附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者 不 在 此 限 (2) 提 供 未 來 6 年 對 公 司 營 運 狀 況 之 合 理 預 估 及 財 務 規 畫 填 寫 說 明 2 綜 合 損 益 表 3 權 益 變 動 表 4 現 金 流 量 表 5 財 務 報 表 之 附 註, 包 括 重 大 會 計 政 策 揭 露 和 其 他 解 釋 性 資 訊 本 項 為 申 請 人 對 其 公 司 財 務 規 畫 之 預 期, 應 包 含 預 估 財 務 狀 況 表 和 預 估 綜 合 損 益 表, 且 應 特 別 敘 明 頻 道 業 務 之 預 期 營 業 收 入 / 支 出 細 項 ( 至 少 應 包 含 節 目 製 播 設 備 購 買 人 事 費 用 不 動 產 租 賃 等 支 出 費 用 ) 及 其 估 算 方 式 2 收 費 基 準 及 其 計 算 方 式 (1) 分 別 說 明 各 上 架 平 臺 為 有 線 電 視 直 播 衛 星 事 業 或 其 他 供 公 眾 收 視 聽 之 播 送 平 臺 ( 如 中 華 電 信 MOD 等 ) 之 頻 道 收 費 標 準 ( 每 戶 / 每 月 新 臺 幣 元 ) (2) 收 費 計 算 方 式 請 提 供 市 場 調 查 報 告 或 成 本 分 析 等 佐 證 資 料 ( 四 ) 公 司 組 織 與 人 員 訓 練 1 各 部 門 人 員 編 制 境 外 頻 道 代 理 商 ( 分 公 司 ), 另 請 同 時 提 供 下 列 資 訊 : 與 職 掌 (1) 該 境 外 頻 道 總 公 司 之 組 織 架 構 (2) 代 理 商 ( 分 公 司 ) 之 公 司 組 織 架 構 各 部 門 人 員 編 制 與 職 掌 2 主 要 經 營 者 ( 公 司 境 外 頻 道 代 理 商 ( 分 公 司 ), 另 請 同 時 提 供 該 境 外 頻 道 及 代 理 商 負 責 人 專 業 經 理 ( 分 公 司 ) 之 主 要 經 營 者 簡 介 人 各 部 門 主 管 等 ) 學 經 歷 介 紹 3 員 工 權 益 之 制 度 化 保 障 境 外 頻 道 代 理 商 ( 分 公 司 ), 僅 需 提 供 代 理 商 ( 分 公 司 ) 之 相 關 資 訊 (1) 列 明 人 事 管 理 制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包 含 : 員 工 晉 用 升 遷 薪 資 結 構 考 核 獎 懲 度 並 附 相 關 規 則 及 辦 等 事 項 法 (2) 依 勞 動 相 關 法 規, 訂 定 員 工 出 勤 時 間 及 加 班 標 準 4 員 工 教 育 訓 練 規 境 外 頻 道 代 理 商 ( 分 公 司 ), 僅 需 提 供 代 理 商 ( 分 公 司 ) 之 相 關 資 畫 : 訊 壹 ( 二 ) 一 般 頻 道 應 載 細 項

42 附 表 三 營 運 計 畫 應 載 細 項 申 設 計 畫 書 應 載 細 項 填 寫 說 明 (1) 員 工 培 訓 計 畫 培 訓 人 員 應 包 含 製 播 人 員 編 審 人 員 技 術 人 員 及 客 服 人 員 (2) 內 外 部 訓 練 課 程 師 資 時 數 及 相 關 預 算 規 畫 至 少 應 提 供 1 年 以 上 之 規 畫 (3) 課 程 規 畫 應 包 含 與 頻 道 相 關 之 專 業 課 程 ( 請 特 別 標 註 本 附 表 第 貳 部 分 所 列 特 定 類 型 節 目 之 訓 練 課 程 ) 性 別 平 等 與 兒 少 保 護 相 關 之 課 程 ( 五 ) 客 服 部 門 編 制 與 境 外 頻 道 代 理 商 ( 分 公 司 ) 僅 需 提 供 與 台 灣 相 關 之 客 服 部 門 編 制 意 見 處 理 及 視 聽 眾 意 見 處 理 流 程 即 可 1 客 服 部 門 編 制 (1) 檢 附 客 服 部 門 組 織 章 程 (2) 說 明 客 服 部 門 人 力 配 置 (3) 客 服 人 力 教 育 訓 練 之 規 畫 2 視 聽 眾 意 見 處 理 (1) 分 別 列 明 申 訴 和 其 他 客 戶 服 務 案 件 之 處 理 流 程 處 理 原 則 及 處 理 時 限 (2) 針 對 利 害 關 係 人 認 節 目 內 容 有 錯 誤, 敘 明 相 關 具 體 處 理 機 制 與 處 理 流 程 ; 倘 內 容 有 錯 誤 應 更 正 時, 請 敘 明 更 正 之 機 制 (3) 視 聽 眾 意 見 處 理 結 果 公 告 機 制 申 請 人 同 時 經 營 或 代 理 多 個 頻 道 或 其 他 關 係 企 業 時, 應 說 明 客 服 人 員 是 否 共 用 其 他 客 戶 服 務 如 視 聽 眾 建 議 或 詢 問 事 項 處 理 視 聽 眾 來 函 鼓 勵 等 情 形 處 理 流 程 請 以 圖 表 輔 助 說 明 節 目 內 容 錯 誤 之 更 正 機 制 應 公 布 於 節 目 中 或 公 司 網 頁 廣 為 周 知 視 聽 眾 對 於 播 送 內 容 正 確 平 衡 及 品 味 等 申 訴 之 最 後 處 理 情 形, 應 於 公 司 網 頁 公 告 周 知 三 加 分 獎 勵 項 目 ( 一 ) 國 際 新 聞 製 播 規 畫 1 撰 寫 內 容 應 包 含 : (1) 主 要 收 視 時 段 (18 時 至 24 時 ) 每 周 播 出 規 畫 (2) 前 揭 規 畫 時 間 延 續 情 形 (3) 自 行 派 員 採 訪 製 播 之 規 畫 壹 ( 二 ) 一 般 頻 道 應 載 細 項

43 附 表 三 申 設 計 畫 書 應 載 細 項 營 運 計 畫 應 載 細 項 填 寫 說 明 ( 二 ) 本 國 自 製 兒 少 節 目 製 播 規 畫 2 加 分 條 件 : 報 導 主 題 應 為 國 際 及 大 陸 重 要 新 聞 議 題, 能 引 領 視 聽 眾 開 拓 世 界 觀 深 度 瞭 解 全 球 動 態 或 國 際 局 勢 ; 報 導 形 式 不 拘, 惟 呈 現 方 式 應 有 中 文 字 幕 或 配 音 1 申 請 人 製 播 本 國 節 目, 依 本 法 第 八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辦 理 兒 少 節 目 之 參 考 定 義 為 : 以 兒 童 及 少 年 為 主 要 目 標 收 視 族 群, 節 目 內 容 可 滿 足 兒 少 需 求 提 供 正 向 身 心 發 展, 並 包 含 教 育 意 義, 常 見 類 型 如 : 動 畫 紀 錄 片 益 智 競 賽 綜 藝 家 庭 生 活 劇 學 校 生 活 兒 少 休 閒 等 2 撰 寫 內 容 應 包 含 :(1) 每 日 播 出 規 畫 (2) 前 揭 規 畫 預 定 執 行 期 間 及 未 來 延 續 性 ( 三 ) 身 心 障 礙 者 近 用 服 務 規 畫 撰 寫 內 容 應 包 含 : 1 本 國 聽 語 障 者 服 務 : 規 劃 於 節 目 中, 常 態 性 提 供 手 語 畫 面 ( 面 積 至 少 應 占 整 體 畫 面 之 六 分 之 一 ) 或 字 幕 / 隱 藏 式 字 幕 服 務 2 本 國 視 障 者 服 務 : 規 劃 於 節 目 中, 常 態 性 於 主 聲 道 或 副 聲 道 中 提 供 口 述 影 像 (audio description) ( 四 ) 創 新 服 務 或 有 助 產 業 發 展 之 規 畫 3 規 劃 身 心 障 礙 者 近 用 新 聞 節 目 為 優 先 加 分 項 目 由 業 者 自 行 撰 寫 非 屬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記 載 之 項 目, 且 其 規 畫 有 助 於 頻 道 行 銷 觀 眾 服 務 創 新 提 升 節 目 品 質 增 進 多 元 文 化 鼓 勵 性 別 平 權 或 強 化 媒 體 社 會 責 任 等 壹 ( 二 ) 一 般 頻 道 應 載 細 項

44 附 表 三 營 運 計 畫 應 載 細 項 壹 營 運 計 畫 應 載 細 項 及 填 寫 說 明 ( 適 用 所 有 申 請 人 ) 三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及 境 外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購 物 頻 道 書 背 封 面 目 錄 ( 一 ) 申 請 人 名 稱 ( 二 ) 頻 道 名 稱 ( 三 ) 檢 送 營 運 計 畫 之 日 期 摘 要 表 請 填 寫 附 表 二 之 三 一 基 本 資 料 申 設 計 畫 書 應 載 細 項 ( 一 ) 申 請 經 營 頻 道 之 名 稱 及 其 信 號 傳 輸 方 式 ( 二 ) 開 播 時 程 ( 三 ) 識 別 標 識 ( 四 ) 鎖 碼 規 畫 ( 五 ) 與 供 應 服 務 平 臺 或 系 統 之 爭 議 處 理 機 制 ( 六 ) 硬 體 設 備 資 源 ( 七 ) 頻 道 推 廣 計 畫 ( 八 ) 資 訊 公 開 措 施 規 畫 : 頻 道 內 容 資 訊 及 客 服 管 道 填 寫 說 明 依 本 附 表 三 之 參 注 意 事 項 及 審 查 程 序 相 關 規 定 製 作 如 使 用 衛 星 傳 輸, 請 提 供 使 用 衛 星 之 名 稱 國 籍 頻 率 轉 頻 器 及 其 信 號 涵 蓋 範 圍 ; 如 使 用 其 他 電 信 線 路, 請 提 供 傳 輸 線 路 架 構 圖 電 信 業 者 名 稱 ; 如 使 用 其 他 傳 輸 設 備, 請 詳 細 說 明 其 傳 輸 方 式 或 提 供 服 務 之 業 者 名 稱 應 以 彩 色 圖 片 呈 現, 圖 識 尺 寸 以 32 吋 電 視 螢 幕 為 例, 說 明 其 長 度 及 寬 度 有 製 播 限 制 級 內 容 者, 應 提 供 有 關 鎖 碼 方 式 及 器 材 規 畫 ; 有 製 播 保 護 級 及 輔 導 級 內 容 者, 請 提 供 有 關 親 子 鎖 之 相 關 規 畫 1 所 稱 硬 體 設 備 資 源, 包 含 ( 但 不 限 於 ) 下 列 項 目 : 地 球 電 臺 天 線 及 其 相 關 設 備 ( 包 含 維 護 方 式 ) 攝 影 棚 SNG 車 攝 錄 影 製 播 器 材 相 關 電 腦 軟 體 片 庫 管 理 或 協 力 機 構 等 如 有 集 團 共 用 情 形 應 予 註 明 2 攝 影 棚 : 請 說 明 自 有 或 租 用 攝 影 棚 數 量 及 總 面 積 3 協 力 機 構 : 指 1 年 以 上 合 作 契 約 關 係 之 製 播 機 構 1 頻 道 內 容 資 訊 公 開 措 施 (1) 應 於 公 司 網 站 明 顯 處, 設 立 資 訊 公 開 專 區, 公 開 事 項 至 少 應 包 含 : 播 出 日 期 播 出 時 間 內 容 名 稱 及 分 級 級 別 標 示 (2) 應 提 供 查 詢 日 前 後 七 天 之 內 容 資 訊, 尚 未 播 出 內 容 得 以 商 品 類 型 概 要 記 載 2 客 服 管 道 公 開 措 施 壹 ( 三 ) 購 物 頻 道 應 載 細 項

45 附 表 三 營 運 計 畫 應 載 細 項 申 設 計 畫 書 應 載 細 項 ( 九 ) 檢 附 資 料 : 依 本 會 指 定 格 式 提 供 公 司 / 財 團 法 人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切 結 書 名 冊 股 權 結 構 圖 外 資 比 例 計 算 表 及 切 結 書 格 式 於 本 會 網 站 下 載 填 寫 說 明 (1) 應 於 公 司 網 站 明 顯 處, 標 示 或 提 供 客 戶 服 務 相 關 資 訊 之 連 結, 其 內 容 應 包 含 : 公 司 地 址 客 戶 服 務 專 線 電 話 服 務 時 間 電 子 信 箱 或 其 他 社 群 網 站 之 連 結 (2) 客 戶 服 務 語 言 應 以 中 文 為 主 3 以 上 資 訊 公 開 措 施, 應 以 中 文 或 加 註 中 文 之 方 式 呈 現 1 公 司 / 財 團 法 人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1)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 本 國 事 業 ) (1-1) 已 設 立 公 司 : 1 最 近 2 個 月 內 變 更 登 記 表 2 公 司 章 程 及 股 東 會 議 議 事 錄 3 董 事 監 察 人 經 理 人 股 東 名 冊 股 權 結 構 圖 及 外 國 人 持 股 比 例 計 算 表 4 檢 附 依 本 法 第 十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所 需 文 件 (1-2) 設 立 中 公 司 : 1 設 立 登 記 預 查 申 請 表 2 發 起 人 全 體 同 意 訂 定 之 章 程 3 依 本 法 第 十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規 定, 檢 附 發 起 人 之 第 一 類 票 據 信 用 資 料 4 董 事 監 察 人 經 理 人 名 冊 發 起 人 認 股 人 名 冊 股 權 結 構 圖 及 外 國 人 持 股 比 例 計 算 表 5 符 合 最 低 實 收 資 本 額 之 資 金 到 位 證 明 文 件 (1-3) 已 設 立 財 團 法 人 : 1 財 團 法 人 設 立 許 可 證 明 文 件 2 捐 助 章 程 3 董 事 監 察 人 及 捐 助 人 名 冊 (1-4) 設 立 中 財 團 法 人 : 預 擬 之 董 事 監 察 人 及 捐 助 人 名 冊 (2) 境 外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2-1) 外 國 公 司 在 台 分 公 司 : 1 外 國 公 司 認 許 事 項 變 更 表 2 外 國 公 司 在 台 分 公 司 最 近 2 個 月 內 之 變 更 登 記 表 3 股 權 結 構 圖 4 外 國 公 司 在 該 國 合 法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壹 ( 三 ) 購 物 頻 道 應 載 細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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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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