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4"

Transcription

1 受 聘 僱 外 國 人 入 國 後 健 康 檢 查 作 業 規 範 服 務 計 畫 認 證 醫 院 / 實 驗 室 自 我 查 核 表 1. 目 的 本 自 我 查 核 表 是 協 助 申 請 受 聘 僱 外 國 人 入 國 後 健 康 檢 查 作 業 規 範 服 務 計 畫 認 證 醫 院, 於 申 請 前 能 依 據 本 查 核 表 內 容, 逐 一 確 認 相 關 文 件 與 行 動 是 否 已 完 備 2. 使 用 說 明 : 1. 本 查 核 表 編 排 方 式 為 依 據 105 年 04 月 25 日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局 之 受 聘 僱 外 國 人 入 國 後 健 康 檢 查 作 業 規 範 ( 以 下 簡 稱 作 業 規 範 ) 內 容 章 節 敘 述, 使 用 本 查 核 表 應 搭 配 作 業 規 範 全 文 為 協 助 醫 院 於 建 立 品 質 文 件 時 的 一 致 性, 特 別 將 本 作 業 規 範 與 ISO 相 互 對 應 章 節 同 時 列 出 2. 完 成 本 查 核 表 並 未 表 示 全 然 符 合 規 範 要 求 評 鑑 過 程 尚 包 括 人 員 運 作 與 技 術 熟 悉 度 流 程 管 制 完 善 相 互 程 序 搭 配 缺 失 改 善 正 確 及 整 體 系 統 完 整 等 狀 況 之 判 定, 故 本 表 僅 提 供 醫 院 自 我 查 核 之 參 考 3. 該 文 件 使 用 方 式 可 以 是 否 方 式 來 勾 選 如 果 醫 院 目 前 未 提 供 所 問 內 容 之 服 務 或 有 其 他 管 理 方 式 時, 可 於 說 明 處 填 寫 自 我 評 估 舉 例 : 3. 健 康 檢 查 流 程 之 第 3 題 請 確 認 您 醫 院 相 關 對 應 手 冊 是 否 有 健 康 檢 查 流 程 說 明 與 動 線 說 明 本 醫 院 建 立 有 健 康 檢 查 流 程 說 明 與 動 線 說 明 但 因 為 尚 未 建 立 品 質 系 統, 所 以 並 未 於 手 冊 中 明 列, 但 是 相 關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程 序 與 醫 院 空 間 上 已 作 適 當 之 標 示 第 1 頁 共 22 頁

2 查 核 內 容 : 一 系 統 性 要 求 : 2. 人 員 資 格 (ISO 第 5.1 節 人 員 ) 1. 請 確 認 您 醫 院 之 胸 部 Ⅹ 光 檢 查 是 否 由 領 有 執 照 之 放 射 師 ( 士 ) 來 執 行 照 射 洗 片 請 確 認 是 否 有 對 應 證 照 3. 請 確 認 您 醫 院 之 胸 部 Ⅹ 光 檢 查 結 果 是 否 由 放 射 線 專 科 或 胸 腔 專 科 醫 師 來 執 行 判 讀 4. 承 上 題 如 答 案 為 是, 請 繼 續 確 認 請 確 認 判 讀 醫 師 是 否 有 對 應 證 照 5. 請 確 認 您 醫 院 之 漢 生 病 檢 查 是 否 由 醫 師 執 行 ( 醫 師 之 定 義 應 依 據 CDC 法 令 之 解 釋 ) 目 前 CDC 規 定 為 皮 膚 科 醫 師 或 三 年 內 曾 參 加 行 政 院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可 之 漢 生 病 訓 練 課 程 且 測 試 合 格 之 醫 師 ( 測 試 合 格 之 醫 師 名 單 可 由 CDC 網 站 上 獲 得 ) 6. 承 上 題 如 答 案 為 是, 請 繼 續 確 認 請 確 認 是 否 有 相 關 對 應 證 照 或 資 格 7. 請 確 認 您 醫 院 健 診 實 驗 室 檢 驗 人 員 是 否 具 醫 事 檢 驗 師 或 針 對 核 醫 體 外 檢 查 為 具 放 射 師 ( 士 ) 或 醫 事 檢 驗 師 證 照 人 員 執 行 8. 承 上 題 如 答 案 為 是, 請 繼 續 確 認 請 確 認 醫 事 檢 驗 師 或 核 醫 體 外 檢 查 由 放 射 師 ( 士 ) 是 否 有 定 期 參 加 相 關 訓 練 或 研 習 ( 如 腸 道 原 蟲 檢 驗 受 訓 及 測 試 訓 練 ); 訓 練 內 容 應 包 括 職 前 訓 練 與 在 職 繼 續 教 育 等 a. 如 成 為 受 聘 僱 外 國 人 入 國 後 健 康 檢 查 作 業 指 定 醫 院 健 診 實 驗 室 之 醫 事 檢 驗 師, 應 定 期 接 受 疾 病 管 制 局 於 不 同 檢 驗 項 目 之 輪 訓 作 業 第 2 頁 共 22 頁

3 b. 腸 道 原 蟲 檢 驗 受 訓 及 測 試 應 具 有 三 年 內 合 格 證 明 ( 一 個 醫 院 健 診 實 驗 室 應 至 少 有 一 張 於 效 期 內 的 證 明 文 件 ; 對 於 其 它 有 執 行 腸 道 原 蟲 檢 驗 之 醫 事 檢 驗 師 可 利 用 內 部 教 育 訓 練 與 後 續 考 核 來 證 明 其 能 力 ) c. 針 對 訓 練 內 容 應 包 括 職 前 訓 練 與 在 職 繼 續 教 育 應 有 對 應 文 件 化 之 訓 練 計 畫 與 程 序 9. 承 上 題 如 答 案 為 是, 請 繼 續 確 認 請 確 認 於 參 與 相 關 訓 練 與 研 習 後, 是 否 有 對 應 性 之 能 力 評 估 機 制 與 記 錄 如 為 內 部 訓 練, 應 有 明 訂 各 訓 練 後 考 核 之 方 式 與 通 過 條 件 10. 請 確 認 您 醫 院 健 診 實 驗 室 是 否 訂 定 有 人 員 定 期 能 力 評 估 機 制 a. 定 期 ( 一 般 如 為 內 部 考 核 則 指 一 年 至 少 一 次 ; 但 仍 由 健 診 實 驗 室 自 行 明 訂 ) 能 力 評 估 機 制 應 與 訓 練 活 動 之 程 序 搭 配 共 同 編 寫 成 一 份 教 育 訓 練 文 件 化 文 件, 健 診 實 驗 室 應 依 據 內 容 執 行 ( 內 容 應 包 括 健 診 實 驗 室 同 仁 應 接 受 那 些 職 前 訓 練 或 在 職 繼 續 教 育 誰 來 執 行 訓 練 誰 來 考 核 執 行 成 效 考 核 合 格 依 據 與 後 續 不 合 格 之 處 理 措 施 ); 訓 練 計 畫 應 之 擬 定 包 括 年 度 中 何 時 執 行 預 定 執 行 項 目 及 後 續 執 行 與 否 之 確 認 b. 職 前 訓 練 或 在 職 繼 續 教 育 內 容 與 執 行 考 核 方 式 請 參 考 ISO 第 5.1 節 11. 承 上 題 如 答 案 為 是, 請 繼 續 確 認 請 確 認 執 行 後 是 否 有 對 應 之 評 估 記 錄 a. 對 應 考 核 紀 錄, 除 非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應 至 少 維 持 三 年 b. 維 持 是 指 收 集 歸 檔 保 存 銷 毀 避 免 被 銷 毀 / 竄 改 等 一 系 列 的 管 理 而 不 是 僅 有 保 存 3. 健 康 檢 查 流 程 1. 請 確 認 您 醫 院 之 健 診 部 門 是 否 已 規 劃 適 當 之 健 康 檢 查 流 程 與 對 應 動 線 圖 以 提 供 說 明 請 確 認 您 醫 院 健 康 檢 查 區 現 場, 是 否 能 顯 示 / 說 明 出 相 關 之 健 康 檢 查 流 程 圖 與 動 線 說 明 圖, 以 讓 受 檢 者 能 清 楚 瞭 解 檢 查 流 程 或 動 線 第 3 頁 共 22 頁

4 a. 健 診 部 門 應 確 保 受 檢 者 至 院 辦 理 健 康 檢 查 活 動 初 步 階 段, 能 由 院 內 公 告 服 務 台 協 助 掛 號 櫃 台 或 公 開 系 統 等 清 楚 瞭 解 報 到 處 b. 健 診 流 程 規 劃 管 理 除 基 本 一 般 檢 查 流 程 外, 還 應 包 括 當 非 貴 院 執 行 檢 查, 但 需 至 貴 院 執 行 複 檢 者 之 管 理 機 制 ( 如 腸 道 原 蟲 檢 驗 複 檢 ) 該 流 程 應 注 意 如 何 執 行 人 員 身 份 確 認 與 識 別 及 後 續 檢 體 之 監 控, 尤 其 如 是 由 門 診 系 統 辦 理 複 檢 者 c. 複 檢 機 制 可 以 利 用 院 方 主 導 要 求, 至 某 科 辦 理 複 檢 或 要 求 至 院 方 被 認 可 之 健 診 部 門 辦 理 請 院 方 注 意 有 需 開 立 相 關 診 斷 證 明 者, 應 多 詢 問 與 瞭 解 以 避 免 未 有 執 行 適 當 之 監 控 3. 承 上 題 如 答 案 為 是, 請 繼 續 確 認 請 確 認 上 述 相 關 說 明 是 否 已 文 件 化 於 相 關 手 冊 或 文 件 / 表 單 中 供 使 用 健 康 檢 查 區 現 場 工 作 同 仁 使 用 a. 流 程 圖 內 容 應 包 括 受 檢 者 於 何 處 報 到 檢 查 流 程 與 各 作 業 場 所 針 對 如 有 複 檢 之 處 理 模 式 及 何 時 領 取 報 告 等 b. 健 診 部 門 內 部 應 有 對 應 文 件 化 之 健 康 檢 查 程 序, 內 容 應 包 括 受 檢 者 與 檢 查 人 員 ( 包 括 醫 師 等 ) 各 對 應 活 動 重 要 步 驟 (a) 如 報 到 時 受 檢 者 應 準 備 那 些 資 料 報 到, 檢 查 者 應 確 認 那 些 資 料 提 供 識 別 方 式 如 ID 病 歷 號 或 其 他 內 部 編 號 原 則, 確 認 無 誤 才 完 成 報 到 並 應 提 供 受 檢 者 那 些 表 單 資 料 或 說 明 於 檢 查 流 程 讓 收 檢 者 知 道 辦 理 之 關 卡 (b) 每 一 層 關 卡 檢 查 者 應 如 何 確 認 身 份 如 何 執 行 檢 查 及 如 何 撰 寫 紀 錄 等 (c) 針 對 受 檢 者 被 詢 問 要 求 提 供 麻 疹 及 德 國 麻 疹 之 抗 體 陽 性 檢 驗 報 告 或 預 防 接 種 證 明, 請 注 意 要 確 認 資 料 是 為 受 檢 者 ( 必 要 時 可 以 以 宣 告 簽 名 方 式 證 明 有 效 性 ), 應 一 併 列 入 後 續 紀 錄 或 報 告 ( 如 病 歷 或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表 留 存 的 紀 錄 檔 案 中 (d) 目 前 接 種 證 明 以 受 檢 者 提 供 之 正 本 資 料 為 審 核 並 影 印 留 存 ( 格 式 與 語 言 不 拘 ) 或 相 關 實 驗 室 檢 驗 紀 錄 也 未 要 求 一 定 是 本 會 認 可 醫 學 實 驗 室 (e) 接 種 後 請 開 立 接 種 證 明 請 自 我 注 意 能 記 載 接 種 個 案 之 基 本 資 料, 並 包 含 疫 苗 名 稱 廠 牌 批 號 接 種 日 期 接 種 單 位 等 資 料 4. 請 確 認 您 醫 院 負 責 人 是 否 已 有 指 定 派 受 聘 雇 外 國 人 健 診 部 門 主 管 一 職 a. 被 指 定 派 受 聘 雇 外 國 人 健 診 部 門 主 管 一 職 並 非 一 定 為 該 科 或 該 中 心 主 管, 但 應 為 具 適 當 權 力 與 職 權 管 理 者,( 任 何 職 稱 皆 可 ), 重 點 在 於 當 流 程 或 要 求 變 更 時, 其 具 有 權 責 與 能 力 對 相 關 需 協 調 其 他 單 位 進 行 溝 通 b. 健 診 部 門 主 管 之 更 換 除 應 完 成 內 部 之 新 進 人 員 訓 練 與 相 對 考 核 ( 訓 練 內 容 應 包 括 對 應 作 業 規 範 作 業 流 程 過 去 CDC 或 TAF 相 關 函 文 要 求 等 內 容 ) 還 應 包 括 新 舊 主 管 工 作 事 項 之 交 接 第 4 頁 共 22 頁

5 5. 承 上 題 如 答 案 為 是, 請 繼 續 確 認 請 確 認 該 員 是 否 知 悉 本 會 認 證 要 求 與 作 業 規 範 內 容, 來 協 調 各 科 部 門 與 健 診 實 驗 室 共 同 執 行 並 完 成 健 診 業 務 a. 受 聘 雇 外 國 人 健 診 部 門 主 管 是 為 受 聘 僱 外 國 人 入 國 後 健 康 檢 查 作 業 規 範 服 務 計 畫 管 理 最 高 管 理 者, 應 負 有 本 計 畫 下 各 合 作 單 位 之 協 調 與 溝 通 b. 健 診 部 門 主 管 應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協 調 合 作 單 位 如 可 能 是 家 庭 醫 學 部 門 放 射 部 門 實 驗 室 護 理 人 員 感 染 管 制 部 門 院 方 等 針 對 整 理 作 業 流 程 之 配 合 衛 生 主 管 機 構 之 來 函 本 會 要 求 或 函 文 公 告 等 事 項, 以 適 當 手 法 達 成 溝 通 協 調 一 事 c. 溝 通 手 法 可 利 用 會 議 紀 錄 通 知 公 文 簽 核 流 程 甚 至 於 視 訊 等 方 式 達 成, 重 點 在 於 溝 通 後 如 何 確 認 各 合 作 部 門 所 配 合 之 業 務 同 仁, 確 實 瞭 解 與 依 據 執 行, 健 診 部 門 主 管 應 有 對 應 監 控 方 式 d. 對 應 監 控 方 式 可 依 據 部 門 內 與 部 門 外 之 管 理 方 式 執 行 如 為 部 門 外 評 估 配 合 單 位 執 行 成 效, 可 利 用 溝 通 後 之 不 定 期 之 稽 核 方 式 確 認 配 合 單 位 執 行 成 效 ; 如 為 部 門 內 則 可 利 用 內 容 訓 練 / 考 核 / 抽 查 / 詢 問 等 方 式 瞭 解 執 行 成 效 6. 承 上 題 如 答 案 為 是, 請 繼 續 確 認 請 確 認 該 員 是 否 對 於 健 診 部 門 協 助 執 行 健 檢 流 程 的 人 員 ( 如 護 理 人 員 或 其 他 相 關 人 員 ), 提 供 適 當 職 前 與 在 職 訓 練 7 承 上 題 如 答 案 為 是, 請 繼 續 確 認 請 確 認 對 於 健 診 部 門 協 助 執 行 健 檢 流 程 的 人 員 ( 如 護 理 人 員 或 其 他 相 關 人 員 ) 是 否 有 對 應 性 定 期 訓 練 後 之 考 核 與 記 錄 健 診 部 門 內 部 應 有 對 應 於 健 診 流 程 作 業 規 範 或 權 責 機 構 來 文 要 求 等 事 宜, 相 關 之 內 部 訓 練 程 序 或 文 件, 同 時 應 明 訂 對 應 訓 練 後 之 考 核 管 理 方 式 8. 請 確 認 您 醫 院 於 協 助 執 行 健 康 檢 查 進 行 之 人 員 如 醫 事 人 員 護 理 人 員 義 工 行 政 人 員 等, 是 否 可 瞭 解 您 醫 院 之 健 康 檢 查 流 程 與 動 線 安 排 a. 妥 善 之 健 康 檢 查 流 程 與 動 線 安 排 視 為 醫 院 服 務 品 質 的 一 種 藉 由 妥 善 安 排 可 以 加 速 檢 查 動 線, 減 少 受 檢 人 員 等 待 時 間, 提 昇 醫 院 形 象 與 工 作 效 率 b. 醫 院 相 關 人 員 瞭 解 健 康 檢 查 流 程 與 動 線 安 排 可 視 為 一 種 諮 詢 服 務 工 作 c. 妥 善 之 檢 查 流 程 與 動 線 安 排 一 般 視 為 品 質 目 標 / 指 標 一 環 藉 由 審 查 受 檢 人 員 之 完 成 時 間, 來 評 估 流 程 安 排 是 否 妥 當 d. 新 進 的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表 簽 署 醫 師 醫 事 檢 驗 師 或 健 診 部 門 主 管, 應 屬 流 程 活 動 之 新 人, 故 應 於 內 部 依 據 健 診 部 門 程 序 或 健 診 實 驗 室 程 序, 完 成 初 步 新 進 人 員 訓 練 與 相 對 考 核 訓 練 內 容 應 包 括 對 應 作 業 規 範 作 業 流 程 過 去 CDC 或 TAF 相 關 函 文 要 求 等 內 容 第 5 頁 共 22 頁

6 9. 請 確 認 您 醫 院 的 健 康 檢 查 流 程 過 程, 是 否 有 給 予 受 檢 者 唯 一 的 身 份 識 別 機 制 ( 如 病 歷 號 檢 查 編 碼 等 ) 10. 承 上 題 如 答 案 為 是, 請 繼 續 確 認 請 確 認 您 醫 院 之 健 康 檢 查 流 程 中 所 給 予 受 檢 者 之 身 份 識 別 與 後 續 檢 體 採 集 之 檢 體 識 別 或 相 關 檢 查 如 胸 部 X 光 檢 查 之 識 別 是 否 有 相 關 聯 或 可 回 溯 性 11. 承 上 題 如 答 案 為 是, 請 繼 續 確 認 請 確 認 針 對 上 述 之 作 法 是 否 已 有 對 應 文 件 或 表 單 / 流 程 來 說 明 使 用 12. 請 確 認 針 對 上 述 之 作 法 使 用 之 對 應 文 件 或 表 單 / 流 程, 是 否 使 用 於 健 康 檢 查 進 行 之 人 員 如 醫 事 人 員 義 工 行 政 人 員 等 之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之 用 13. 承 上 題 如 答 案 為 是, 請 繼 續 確 認 請 確 認 針 對 上 述 之 使 用 之 對 應 作 法, 是 否 有 定 期 檢 討 與 改 進, 以 增 加 作 業 效 率 與 實 用 性 14 請 確 認 您 醫 院 之 健 康 檢 查 流 程 中, 檢 查 人 員 除 進 行 人 員 身 份 識 別 外, 是 否 皆 知 道 應 向 受 檢 者 要 求 提 供 那 些 資 料 以 進 行 人 員 資 料 填 寫 或 審 核 15. 承 上 題 如 答 案 為 是, 請 繼 續 確 認 請 確 認 針 對 上 述 作 法, 檢 查 人 員 是 否 皆 知 道 於 填 寫 完 人 員 資 料 後 應 提 供 受 檢 者 那 些 檢 查 需 要 文 件 或 表 單 資 料 16. 承 上 題 如 答 案 為 是, 請 繼 續 確 認 請 確 認 針 對 醫 院 自 己 定 之 流 程 是 否 有 造 成 受 檢 者 迷 惑 之 風 險 第 6 頁 共 22 頁

7 17. 承 上 題 如 答 案 為 是, 請 繼 續 確 認 請 確 認 針 對 醫 院 定 之 檢 查 流 程 是 否 有 可 能 造 成 執 行 人 員 無 法 確 認 受 檢 者 到 底 是 否 完 成 所 有 檢 查 關 卡 之 風 險 舉 例 : a. 應 避 免 某 個 檢 查 項 未 執 行 但 是 受 檢 者 已 離 開 b. 應 避 免 受 檢 者 遺 漏 一 個 檢 查 關 卡, 但 是 執 行 者 無 法 知 道 是 否 有 發 生 或 那 一 個 關 卡 以 上 健 診 部 門 都 應 該 有 相 關 機 制 來 管 理 18. 承 上 題 如 答 案 為 是, 請 繼 續 確 認 請 確 認 針 對 醫 院 定 之 檢 查 流 程 是 否 有 可 能 造 成 懷 孕 孕 婦 或 自 己 未 知 懷 孕 之 受 檢 者 被 給 予 執 行 胸 部 X 光 之 風 險 舉 例 :( 目 前 懷 孕 試 驗 已 非 強 制 項 目 但 仍 請 醫 院 注 意 後 續 可 能 之 潛 在 風 險 ) a.cdc 管 理 辦 法 新 修 訂 中 新 增 基 於 妊 娠 孕 婦 不 宜 照 攝 X 光 與 修 正 胸 部 X 光 檢 查 不 合 格 認 定 原 則 增 列 妊 娠 孕 婦 得 至 指 定 機 構 進 行 三 套 痰 塗 片 檢 查, 取 代 胸 部 X 光 檢 查 之 規 定 指 定 醫 院 可 於 該 欄 位 清 楚 說 明 請 受 檢 者 配 合 事 項, 要 受 檢 者 至 確 認 機 構 再 拿 到 驗 痰 診 斷 證 明 後 再 去 衛 生 主 管 機 構 核 備 如 經 診 斷 為 疑 似 肺 結 核 及 不 合 格 或 須 進 一 步 診 斷 時, 由 指 定 醫 院 通 知 雇 主, 偕 同 受 聘 僱 外 國 人 攜 帶 體 檢 報 告 胸 部 X 光 片 及 前 次 體 檢 之 胸 部 X 光 片, 至 確 認 機 構 複 驗 b. 醫 院 提 供 配 套 措 施 以 檢 驗 / 檢 查 受 檢 者 是 否 懷 孕, 再 給 予 評 估 是 否 執 行 胸 部 X 光 檢 查 c. 檢 查 流 程 給 予 適 當 資 訊 予 執 行 胸 部 X 光 檢 查 人 員 以 讓 其 知 道 受 檢 者 狀 況 或 與 區 分 受 檢 者 誰 不 用 執 行 胸 部 X 光 檢 查 備 註 :( 目 前 懷 孕 試 驗 已 非 強 制 項 目, 但 基 於 服 務 與 風 險 管 理, 醫 院 可 以 適 當 方 式 確 認 是 否 懷 孕 或 於 獲 知 懷 孕 下 要 求 受 檢 者 自 行 自 確 認 單 位 驗 痰 本 章 節 中 之 第 3 節 與 第 7~14 節 部 份, 為 鼓 勵 醫 院 能 思 考 利 用 相 關 可 採 用 的 管 理 要 點, 以 自 主 性 的 加 強 運 作 模 式 與 有 效 率 管 理, 達 持 續 性 改 善 檢 查 流 程, 來 提 供 更 完 善 服 務 3.2 檢 查 與 檢 體 採 集 (ISO 第 5.4 檢 驗 前 程 序 ) 1. 請 確 認 於 檢 查 流 程 中 是 否 每 次 / 每 關 卡 都 確 認 實 施 檢 查 與 檢 體 採 集 前 之 受 檢 者 身 分 核 對 每 次 / 每 關 卡 係 指 針 對 初 次 到 院 受 檢 者 / 複 檢 者 及 非 本 院 執 行 之 受 檢 者 ( 它 院 檢 查 ) 需 複 檢 而 到 院 者 ( 包 括 為 門 診 執 行 複 檢 但 以 健 保 身 份 者 ), 都 應 考 慮 有 對 應 性 身 分 核 對 與 防 止 檢 體 被 攙 假 或 調 換 管 理 方 式 第 7 頁 共 22 頁

8 請 確 認 針 對 上 述 之 核 對 受 檢 者 身 分, 檢 查 人 員 ( 每 一 關 卡 ) 是 否 一 致 性 依 據 核 對 規 則 如 包 括 核 對 姓 名 相 片 與 護 照 號 碼 等 內 容 來 進 行 身 份 確 認 工 作 3. 請 確 認 於 您 醫 院 / 實 驗 室 於 收 受 檢 體 或 檢 查 時, 是 否 有 建 立 對 應 性 防 止 檢 體 被 攙 假 或 調 換 程 序 或 方 式 ( 應 包 括 對 應 3.2 節 問 題 一 之 舉 例 狀 況 ) 4. 承 上 題 如 答 案 為 是, 請 繼 續 確 認 請 確 認 您 醫 院 / 實 驗 室 是 否 有 相 對 應 之 查 核 機 制 來 確 認 上 述 之 對 應 性 防 止 檢 體 被 攙 假 或 調 換 程 序 或 方 式 能 確 實 被 予 執 行 如 由 適 當 權 責 人 員, 利 用 監 控 管 理 / 定 期 抽 查 / 稽 核 方 式 確 認 執 行 成 效 ; 該 監 控 管 理 之 權 責 應 已 列 入 該 員 職 掌 / 工 作 說 明 中 5. 承 上 題 如 答 案 為 是, 請 繼 續 確 認 請 確 認 您 醫 院 / 實 驗 室 是 否 有 定 期 審 查 檢 體 被 攙 假 或 調 換 程 序 之 執 行 效 益, 並 隨 時 依 據 審 查 狀 況 進 行 必 要 性 修 正 / 調 整 ( 持 續 性 進 步 ) 6. 請 確 認 於 您 醫 院 / 實 驗 室 是 否 已 建 立 檢 體 採 集 標 示 運 送 保 存 程 序.a. 檢 體 採 集 與 處 理 程 序 可 參 見 行 政 院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編 印 之 傳 染 病 檢 體 採 檢 手 冊 b. 檢 體 運 送 應 注 意 到 安 全 / 必 要 之 人 員 防 護 / 運 送 條 件 之 管 理 / 避 免 疑 失 或 被 抽 換 等 考 量 c. 保 存 方 式 應 依 據 後 述 之 保 存 方 式 要 求 處 理 ; 保 存 檢 體 應 考 量 永 遠 保 存 與 暫 時 保 存 之 管 理 差 異 與 避 免 混 淆 之 狀 況 7. 承 上 題 如 答 案 為 是, 請 繼 續 確 認 請 確 認 您 醫 院 / 實 驗 室 是 否 有 對 應 上 述 內 容 之 執 行 紀 錄 8. 請 確 認 於 您 醫 院 / 實 驗 室 於 檢 體 採 集 後, 是 否 有 置 入 清 楚 正 確 標 示 受 檢 者 身 分 標 籤 的 適 當 容 器 內 第 8 頁 共 22 頁

9 9. 承 上 題 如 答 案 為 是, 請 繼 續 確 認 請 確 認 您 醫 院 / 實 驗 室 採 集 後 之 檢 體 標 示 識 別 內 容 是 否 能 與 原 受 檢 者 身 分 有 其 相 關 回 溯 性 或 達 可 辨 識 的 功 用 10. 請 確 認 您 醫 院 健 診 實 驗 室 之 血 清 檢 體 如 於 當 日 內 無 法 立 即 進 行 檢 驗 時, 是 否 有 離 心 後 冷 藏 於 2-8 冰 箱 保 存 檢 體 應 注 意 永 遠 保 存 與 暫 時 保 存 之 管 理 差 異 與 避 免 混 淆 之 狀 況 11. 承 上 題 如 答 案 為 是, 請 繼 續 確 認 請 確 認 您 醫 院 健 診 實 驗 室 冰 箱 是 否 有 相 關 溫 度 查 核 與 管 理 的 機 制 應 注 意 量 測 追 溯 器 差 值 導 入 允 收 標 準 及 查 核 時 機 ( 頻 率 ) 與 抽 查 確 認 記 錄 狀 況 12. 請 確 認 於 醫 院 內 採 集 後 之 糞 便 檢 體, 是 否 能 於 採 集 後 一 小 時 內 完 成 前 處 理 13. 承 上 題 如 答 案 為 是, 請 繼 續 確 認 請 確 認 您 醫 院 / 實 驗 室 是 否 有 對 應 之 管 理 查 核 機 制, 確 保 糞 便 檢 體 有 效 於 採 集 後 一 小 時 內 完 成 前 處 理 a. 管 理 查 核 機 制 如, 可 利 用 收 件 時 登 錄 時 間, 並 於 完 成 處 理 後 於 相 關 表 單 再 記 錄 完 成 時 間 ; 或 於 收 件 時 登 錄 時 間 後, 由 權 責 監 督 人 員, 不 定 期 現 場 抽 查 管 制 確 認 b. 亦 可 採 用 有 良 好 抽 氣 防 護 設 備 / 場 所, 於 收 集 糞 便 檢 體 時, 立 刻 由 貴 院 已 訓 練 合 格 之 人 員, 添 加 適 當 已 標 準 化 規 定 的 前 處 理 溶 液, 來 完 成 前 處 理 14. 請 確 認 您 醫 院 內, 如 果 採 集 檢 體 與 檢 驗 為 不 同 部 門 / 單 位 執 行 時, 是 否 有 相 關 之 檢 體 監 控 管 制 鏈 / 程 序 15. 承 上 題 如 答 案 為 是, 請 繼 續 確 認 請 確 認 您 醫 院, 採 集 檢 體 紀 錄 檢 體 / 監 控 管 制 鏈 中 是 否 包 含 監 採 人 員 簽 名 16. 承 上 題 如 答 案 為 是, 請 繼 續 確 認 第 9 頁 共 22 頁

10 請 確 認 您 醫 院, 於 檢 體 轉 送 檢 驗 部 門 執 行 時, 雙 方 是 否 有 核 對 檢 體 與 送 驗 資 料 相 符 17. 承 上 題 如 答 案 為 是, 請 繼 續 確 認 請 確 認 檢 體 核 對 紀 錄 中 是 否 已 包 含 核 對 雙 方 人 員 之 簽 名 6.1 檢 驗 程 序 (ISO 第 5.5 檢 驗 程 序 ) 1. 請 確 認 於 您 醫 院 健 診 實 驗 室 之 各 項 檢 驗 試 劑 是 否 使 用 行 政 院 衛 生 福 利 部 核 准 上 市 之 檢 驗 試 劑 組 請 確 認 於 您 醫 院 健 診 實 驗 室 之 檢 驗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是 否 依 據 該 試 劑 組 說 明 書 來 編 寫 或 訂 定 3. 承 上 題 如 答 案 為 是, 請 繼 續 確 認 請 確 認 於 您 醫 院 健 診 實 驗 室 檢 驗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內 容 是 否 依 據 本 作 業 規 範 之 建 議 章 節 撰 寫 如 包 含 檢 驗 方 法 及 原 理 試 藥 耗 材 儀 器 設 備 操 作 步 驟 品 質 管 制 措 施 結 果 判 讀 檢 體 之 保 存 等 檢 驗 方 法 操 作 程 序 可 參 考 行 政 院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編 印 之 傳 染 病 標 準 檢 驗 方 法 手 冊 ( 上 )( 下 ) 4. 請 確 認 於 您 醫 院 健 診 實 驗 室 是 否 優 先 使 用 可 列 印 結 果 數 據 之 儀 器 來 進 行 檢 驗 5. 承 上 題 如 答 案 為 否, 請 繼 續 確 認 請 確 認 於 檢 驗 結 果 無 法 以 儀 器 列 印 時, 是 否 保 有 書 面 之 原 始 檢 驗 結 果 紀 錄 表, 以 供 結 果 查 核 請 注 意 紀 錄 保 存 ( 維 持 ) 方 式 與 管 理 第 10 頁 共 22 頁

11 6.5 檢 體 保 存 與 運 送 (ISO 第 5.7 節 檢 驗 後 程 序 ) 7. 通 報 衛 生 機 關 1. 請 確 認 您 醫 院 健 診 實 驗 室 對 於 已 驗 畢 檢 體, 是 否 有 分 離 以 不 同 試 管 保 存 血 清 請 確 認 您 醫 院 健 診 實 驗 室 對 保 存 之 檢 體, 其 檢 體 標 示 是 可 清 楚 回 溯 或 辨 識 至 原 始 檢 體 識 別 3. 承 上 題 如 答 案 為 是, 請 繼 續 確 認 請 確 認 您 醫 院 健 診 實 驗 室 於 陰 性 血 清 檢 體 是 否 冷 藏 置 (2-8 ) 冰 箱, 保 存 期 限 至 少 為 十 天 以 上 不 包 括 德 國 麻 疹 與 麻 疹 檢 驗 之 檢 體, 原 則 上 該 類 檢 體 保 存 依 據 醫 院 規 定 辦 理 4. 承 上 題 如 答 案 為 是, 請 繼 續 確 認 請 確 認 您 醫 院 健 診 實 驗 室 於 陽 性 血 清 檢 體 是 否 冷 凍 置 於 -20 冰 箱, 保 存 三 個 月 5. 承 上 題 如 答 案 為 是, 請 繼 續 確 認 請 確 認 您 醫 院 健 診 實 驗 室 對 於 處 理 後 之 陰 性 糞 便 檢 體 是 否 保 存 至 少 十 天 ; 處 理 後 之 陽 性 糞 便 檢 體 是 否 置 放 冰 箱 冷 藏 或 室 溫 保 存 至 少 一 個 月 6. 請 確 認 您 醫 院 健 診 實 驗 室 對 於 上 述 檢 體 之 保 存 與 管 理 方 式 是 否 有 相 對 應 程 序 a. 保 存 與 管 理 方 式 可 能 包 括 保 存 條 件 保 存 期 限 檢 體 保 存 之 排 列 或 擺 放, 如 何 定 期 清 查 檢 體 狀 況 ( 到 期 / 未 到 期 ), 到 期 檢 體 之 清 除 以 及 對 於 溫 度 之 管 控 等 b. 請 注 意 應 將 陽 性 檢 體 列 有 對 應 清 單, 以 利 後 續 追 縱 該 檢 體 是 否 於 保 存 期 限 內 仍 存 在, 並 於 應 銷 毀 過 程 中 可 知 道 銷 毀 現 況, 主 管 應 不 定 期 抽 查 現 況 是 否 與 清 單 吻 合 7. 請 確 認 您 醫 院 於 不 合 格 之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表, 是 否 依 傳 染 病 防 治 法 規 定, 完 成 個 案 通 報 通 報 管 理 模 式 應 思 考 包 括 受 檢 者 / 僱 主 及 主 管 機 構 兩 層 次, 通 報 與 通 知 對 應 要 求 應 不 一 樣, 通 知 是 告 知 受 檢 者 / 僱 主 應 執 行 複 檢, 通 報 是 除 通 知 受 檢 者 / 僱 主 應 執 行 複 檢 或 陽 性 不 合 格 結 果 ( 對 應 非 傳 染 病 防 治 法 規 定 項 目 應 於 提 供 服 務 下 通 知 受 檢 者 / 僱 主 進 行 後 續 處 理 ), 還 包 括 傳 染 第 11 頁 共 22 頁

12 病 項 目 之 通 報 CDC 8. 請 確 認 您 醫 院 是 否 於 受 理 外 籍 勞 工 入 國 後 三 日 內 健 康 檢 查 之 次 日 起 七 工 作 日 內 及 返 鄉 前 健 康 檢 查 之 次 日 起 十 工 作 日 內, 依 據 作 業 規 範 清 單 格 式, 上 傳 其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清 單 至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資 訊 平 臺 9. 請 確 認 您 醫 院 是 否 於 受 理 外 籍 勞 工 入 國 工 作 滿 六 十 八 及 三 十 個 月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之 日 起 十 工 作 日 內, 依 據 作 業 規 範 清 單 格 式, 上 傳 其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清 單 至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資 訊 平 臺, 並 將 不 合 格 及 須 進 一 步 檢 查 個 案 之 健 檢 證 明 影 本 送 交 所 在 地 衛 生 局 ( 或 逐 筆 掃 描 上 傳 ) 並 且 確 認 紙 本 核 章 之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清 單, 已 留 存 於 醫 院 ( 供 內 部 管 理 及 衛 生 局 稽 核 用 ) 10. 承 上 兩 題 如 答 案 為 是, 請 繼 續 確 認 請 確 認 對 於 上 述 三 項 通 報 事 項, 您 醫 院 是 否 已 建 立 通 報 作 業 流 程 及 內 部 稽 核 機 制, 確 認 通 報 資 料 完 整 性 與 正 確 性, 並 維 持 相 關 通 報 紀 錄 11. 請 確 認 您 醫 院 針 對 於 應 送 確 認 單 位 執 行 確 認 之 檢 體 處 理, 是 否 依 據 檢 體 特 性, 以 適 當 安 全 防 護 程 序 來 進 行 運 送 或 郵 寄 a. 新 鮮 糞 便 檢 體 ( 勿 加 入 任 何 固 定 液, 以 4 保 存 ), 併 同 原 始 已 固 定 染 色 之 檢 體 及 送 驗 單 於 每 次 採 檢 後 二 十 四 小 時 內 ( 冰 寶 冷 藏 運 送 ) 送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進 行 鑑 別 診 斷 1 請 確 認 您 醫 院 健 診 實 驗 室 是 否 對 不 同 送 確 認 項 目, 提 供 至 少 的 檢 體 量 送 確 認 單 位 如 發 現 疑 似 痢 疾 阿 米 巴 原 蟲 (Entamoeba histolytica/e. dispar, 包 含 囊 體 及 活 動 體 ) 時, 受 聘 僱 外 國 人 應 於 通 知 之 日 起 七 日 內 至 醫 院 重 新 採 取 三 次 ( 每 天 一 次 ) 之 新 鮮 糞 便 檢 體 : 至 少 拇 指 大 小 之 量, 取 3~5 公 克 6.6 品 質 保 證 (ISO 第 5.6 節 檢 驗 程 序 品 質 保 證 ) 第 12 頁 共 22 頁

13 1. 請 確 認 於 您 醫 院 健 診 實 驗 室 是 否 有 建 立 各 檢 驗 項 目 之 實 驗 室 內 部 品 質 管 制 措 施 陽 性 / 陰 性 品 管 定 性 檢 驗 之 第 二 者 複 核 或 形 態 學 檢 驗 之 抽 樣 再 檢 驗 等 請 確 認 於 您 醫 院 健 診 實 驗 室 是 否 定 期 參 加 外 部 品 質 評 鑑 計 劃 之 實 驗 室 間 比 對 或 能 力 試 驗 : a. 依 據 TAF 能 力 試 驗 要 求, 參 與 之 醫 院 健 診 實 驗 室 於 提 出 申 請 認 證 前, 對 於 要 求 之 項 目 應 顯 示 過 去 三 年 內, 曾 參 與 本 會 所 建 議 之 醫 學 領 域 能 力 試 驗 單 位 舉 辦 項 目 且 結 果 表 現 良 好 b. 申 請 受 聘 僱 外 國 人 入 國 後 健 康 檢 查 指 定 醫 院 項 目 時, 應 依 據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受 聘 僱 外 國 人 入 國 後 健 康 檢 查 指 定 醫 院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參 與 相 關 之 能 力 試 驗, 包 括 梅 毒 檢 驗 腸 道 原 蟲 檢 驗 測 試 能 力 試 驗 等 指 定 項 目 c. 如 主 管 機 構 有 相 關 規 定 之 能 力 試 驗 計 畫 時, 醫 學 領 域 之 實 驗 室 應 配 合 參 與 3. 承 上 題 如 答 案 為 是, 請 繼 續 確 認 請 確 認 於 您 醫 院 健 診 實 驗 室 是 否 有 相 對 應 之 參 與 能 力 試 驗 活 動 之 管 理 程 序, 包 括 參 與 時 機 檢 體 處 理 方 式 接 到 結 果 後 之 後 續 處 理 方 式 以 及 可 能 引 發 之 矯 正 措 施 等, 且 審 核 與 管 理 方 式 應 符 合 作 業 規 範 第 節 要 求 4. 請 確 認 於 您 醫 院 健 診 實 驗 室 是 否 知 悉 對 於 能 力 試 驗 活 動, 應 符 合 本 會 對 能 力 試 驗 要 求 (TAF-CNLA-R05) 5. 紀 錄 (ISO 第 節 品 質 與 技 術 紀 錄 ) 1. 請 確 認 於 您 醫 院 / 實 驗 室 於 對 受 檢 者 / 檢 體 進 行 檢 查 時, 是 否 保 有 詳 實 之 問 診 檢 驗 及 檢 查 之 紀 錄 : 請 不 定 期 以 核 對 簽 名 執 行 紀 錄 相 互 對 應 抽 查 報 告 與 結 果 內 容 之 一 致 性 請 確 認 於 前 述 之 紀 錄 文 件, 是 否 能 追 溯 至 實 際 負 責 檢 查 之 醫 師 醫 事 檢 驗 師 放 射 師 ( 士 ) 第 13 頁 共 22 頁

14 之 簽 名 蓋 章 標 示 或 其 他 記 載 : 可 以 核 對 簽 名 對 應 之 執 行 紀 錄 3. 承 上 題 如 答 案 為 是, 請 繼 續 確 認 請 確 認 您 醫 院 對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表 / 病 歷 X 光 片 等, 是 否 知 悉 依 醫 療 法 規 定 應 保 存 七 年 :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表 視 同 病 歷, 故 健 診 部 門 應 維 持 一 份 已 完 成 各 簽 署 醫 師 醫 事 檢 驗 師 漢 生 病 檢 查 醫 師 簽 署 之 完 整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表 可 以 以 複 印 (COPY) 方 式 留 存 ( 紙 本 與 PDF 等 ), 也 可 以 完 成 一 式 兩 份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表 後 留 存 其 中 一 份 ( 應 完 成 簽 署 ) 如 有 相 關 電 子 檔 案 保 存 請 注 意 需 依 據 醫 療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4. 請 確 認 您 醫 院 健 診 實 驗 室 對 檢 驗 結 果 紀 錄 檢 驗 報 告 及 醫 事 檢 驗 品 管 紀 錄, 是 否 知 悉 應 依 醫 事 檢 驗 師 法 至 少 保 存 三 年 5. 請 確 認 您 醫 院 是 否 對 於 受 檢 者 確 實 執 行 體 溫 的 量 測 並 記 錄 於 檢 查 紀 錄 表 中 6. 請 確 認 您 醫 院 負 責 人 是 否 有 指 派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紀 錄 表 簽 署 負 責 醫 師 7. 承 上 題 如 答 案 為 是, 請 繼 續 確 認 請 確 認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紀 錄 表 簽 署 負 責 醫 師 是 否 知 悉, 其 應 依 據 作 業 規 範 內 容, 確 實 審 核 與 確 認 判 定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 簽 署 醫 師 如 有 變 更 應 依 據 本 會 服 務 計 畫 要 求 事 項 辦 理 異 動 ( 可 參 閱 本 會 年 度 受 聘 僱 外 國 人 入 國 健 康 檢 查 指 定 醫 院 服 務 計 畫 在 職 訓 練 資 料, 可 於 網 路 之 實 驗 室 專 區 下 載 ) 8. 請 確 認 您 醫 院 負 責 檢 驗 的 實 驗 室 主 管 是 否 知 悉, 其 應 符 合 ISO 認 證 規 範 要 求 本 會 對 實 驗 室 主 管 的 要 求 ( 文 件 編 號 :TAF-CNLA-R07) 以 及 本 服 務 計 畫 要 求 9. 承 上 題 如 答 案 為 是, 請 繼 續 確 認 請 確 認 您 醫 院 健 診 實 驗 室 主 管 是 否 知 悉, 對 實 驗 室 檢 體 管 理 品 質 管 制 檢 驗 技 術 以 及 相 關 實 驗 紀 錄 應 依 據 作 業 規 範 內 容 能 確 實 執 行, 且 協 助 受 聘 雇 外 國 人 健 診 部 門 主 管, 共 第 14 頁 共 22 頁

15 同 執 行 與 完 成 健 診 業 務 10. 承 上 題 如 答 案 為 是, 請 繼 續 確 認 請 確 認 您 醫 院 健 診 實 驗 室 主 管 是 否 知 悉 對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紀 錄 表 簽 署 醫 事 檢 驗 師 應 指 派 權 責 人 員 來 擔 任 11. 承 上 題 如 答 案 為 是, 請 繼 續 確 認 請 確 認 該 簽 署 醫 事 檢 驗 師 是 否 知 悉 其 應 瞭 解 簽 署 範 疇 之 檢 驗 方 法 檢 驗 程 序 以 及 檢 驗 的 目 的, 並 能 確 實 落 實 執 行 簽 署 檢 驗 報 告 1 請 確 認 該 簽 署 醫 事 檢 驗 師 是 否 知 悉 應 參 與 相 關 在 職 訓 練, 以 確 保 簽 署 報 告 的 可 靠 性 與 完 整 性 之 能 力 13. 請 確 認 您 醫 院 健 診 實 驗 室 主 管 是 否 知 悉, 對 於 簽 署 醫 事 檢 驗 師 如 有 異 動 時, 應 依 據 本 會 服 務 計 畫 要 求 事 項 辦 理 異 動 申 請 二 技 術 面 要 求 : 胸 部 Ⅹ 光 檢 查 1. 請 確 認 於 您 醫 院 之 檢 查 方 法 是 否 採 傳 統 式 大 片 或 數 位 影 像 檢 查 (14in X 14in /14in X 17in) 請 確 認 於 您 醫 院 之 胸 部 Ⅹ 光 底 片 或 數 位 影 像 是 否 有 載 明 受 檢 者 姓 名 編 號 ( 如 病 歷 號 碼 ) 等 基 本 資 料 以 及 照 射 日 期 3. 承 上 題 如 答 案 為 是, 請 繼 續 確 認 請 確 認 於 對 於 上 述 資 料 如 您 醫 院 使 用 傳 統 式, 胸 部 Ⅹ 光 底 片 曝 光 照 射 方 式 是 否 直 接 打 印 成 像 於 軟 片 第 15 頁 共 22 頁

16 4. 請 確 認 於 您 醫 院 如 使 用 數 位 影 像 進 行 胸 部 Ⅹ 光 檢 查 時, 是 否 有 相 關 管 理 權 限 如 使 用 權 限 / 報 告 權 限 / 發 報 告 與 更 新 報 告 權 限 等 針 對 胸 部 Ⅹ 光 檢 查 執 行 單 位 應 有 對 應 程 序 明 訂 針 對 數 位 X 光 片, 如 受 檢 者 資 料 錯 誤 或 報 告 內 容 錯 誤 如 希 望 更 改 之 權 限 包 括 誰 有 權 更 改 更 改 監 控 機 制 如 是 否 有 機 制 確 認 已 更 改 內 容 是 正 確 ( 如 抽 查 更 改 紀 錄 ) 是 否 有 機 制 避 免 被 篡 改 資 料 等 5. 請 確 認 您 醫 院 於 拍 攝 前, 是 否 有 仔 細 核 對 受 檢 者 身 份 證 件, 並 要 求 受 檢 者 更 衣 ( 影 像 應 不 得 有 相 關 胸 衣 或 飾 物 之 干 擾 等 ) 6. 請 確 認 於 您 醫 院 對 Ⅹ 光 底 片 或 數 位 影 像 保 存 上 是 否 有 對 應 性 管 制 原 則 與 保 存 年 限 針 對 胸 部 Ⅹ 光 檢 查 執 行 單 位 應 明 定 數 位 影 像 之 備 份 方 式 如 何 同 步 與 異 地 備 份 備 份 於 光 碟 資 料 之 保 存 與 保 全 方 式 7. 承 上 題 如 答 案 為 是, 請 繼 續 確 認 請 確 認 於 您 醫 院 對 受 檢 者 需 借 Ⅹ 光 片 時, 是 否 有 借 片 管 制 程 序 包 括 歸 還 期 限 8. 承 上 題 如 答 案 為 是, 請 繼 續 確 認 請 確 認 於 您 醫 院 逾 期 未 還 之 Ⅹ 光 片 是 否 有 主 動 追 討, 以 確 保 檔 案 之 完 整 9. 請 確 認 於 您 醫 院 於 報 告 判 讀 時, 是 否 由 放 射 線 專 科 或 胸 腔 專 科 醫 師 執 行 有 些 醫 院 是 將 光 碟 片 送 判 讀 醫 師 執 行 報 告 判 讀, 是 否 有 機 制 確 保 給 予 之 光 碟 片 與 收 到 歸 還 是 同 一 片 或 內 容 完 整 性 10. 承 上 題 如 答 案 為 是, 請 繼 續 確 認 請 確 認 於 您 醫 院 專 科 醫 師 撰 寫 判 讀 報 告 時, 是 否 有 依 規 定 於 報 告 上 註 明 受 檢 者 姓 名 編 號 ( 病 歷 號 碼 ) 等 基 本 資 料 及 判 讀 醫 師 姓 名 專 科 證 號 11. 承 上 題 如 答 案 為 是, 請 繼 續 確 認 第 16 頁 共 22 頁

17 請 確 認 於 您 醫 院 專 科 醫 師 撰 寫 判 讀 報 告 是 否 依 據 作 業 規 範 來 執 行 1 請 確 認 於 胸 部 Ⅹ 光 檢 查 診 斷 異 常 或 因 故 無 法 確 認 診 斷 時, 您 醫 院 是 否 通 知 雇 主 並 依 據 作 業 規 範 來 協 助 執 行 有 些 醫 院 未 依 據 作 業 規 範 規 定 判 定 陽 性 請 受 檢 者 至 確 認 醫 院 再 確 認, 僅 壓 住 報 告 等 確 認 單 位 結 果 回 來 再 發 陽 性, 這 樣 作 為 是 不 可 以 的 應 判 定 如 經 診 斷 為 疑 似 肺 結 核 或 須 進 一 步 診 斷 時, 請 受 檢 者 至 確 認 醫 院 再 確 認, 由 確 認 單 位 確 認 後 會 出 具 診 斷 證 明 予 受 檢 者, 受 檢 者 再 依 診 斷 證 明 與 之 前 陽 性 不 合 格 之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表 至 權 責 機 構 核 備 4.2 漢 生 病 檢 查 1. 請 確 認 於 您 醫 院 之 漢 生 病 檢 查 是 否 由 醫 師 以 目 視 受 檢 者 皮 膚 請 確 認 於 您 醫 院 之 漢 生 病 檢 查 檢 查 室 是 否 光 源 充 足 3. 請 確 認 您 醫 院 漢 生 病 檢 查 醫 師 是 否 於 檢 查 結 果 表 上 簽 章 且 註 明 醫 師 證 號 : 每 份 檢 查 結 果 之 漢 生 病 檢 查 簽 署 醫 師 應 為 皮 膚 科 醫 師 簽 署 或 由 已 經 CDC 之 漢 生 病 訓 練 合 格 之 醫 師 簽 署 4. 承 上 題 如 答 案 為 是, 請 繼 續 確 認 請 確 認 於 您 醫 院 如 檢 查 現 疑 似 漢 生 病 病 灶 是 否 依 據 作 業 規 範 要 求 進 行 後 續 處 理 於 皮 膚 視 診 時 如 發 現 疑 似 漢 生 病 病 灶, 應 安 排 進 一 步 檢 查 或 協 助 受 檢 者 轉 診 至 皮 膚 科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醫 院 皮 膚 科 門 診 檢 查, 並 依 傳 染 病 防 治 法 向 該 管 主 管 機 關 通 報 第 17 頁 共 22 頁

18 4.3 腸 內 寄 生 蟲 檢 驗 1. 請 確 認 於 您 醫 院 / 實 驗 室 之 糞 便 檢 體 採 集 時, 是 否 由 醫 事 人 員 親 自 將 已 貼 好 標 籤 識 別 之 採 便 容 器 交 受 檢 者, 並 告 知 採 便 量, 立 即 至 廁 所 解 便 請 確 認 於 您 醫 院 / 實 驗 室 對 於 解 不 出 者, 是 否 有 協 助 / 給 予 生 理 食 鹽 水 灌 腸 3. 請 確 認 於 您 醫 院 健 診 實 驗 室 之 檢 驗 方 法 是 否 採 用 顯 微 鏡 檢 查 法 4. 承 上 題 如 答 案 為 是, 請 繼 續 確 認 請 確 認 於 您 醫 院 健 診 實 驗 室 之 顯 微 鏡 是 否 有 加 裝 目 鏡 測 微 器 (ocular micrometer) 5. 承 上 題 如 答 案 為 是, 請 繼 續 確 認 請 確 認 於 您 醫 院 健 診 實 驗 室 之 對 於 顯 微 鏡 是 否 有 執 行 對 應 性 維 修 保 養 措 施 並 保 有 執 行 紀 錄 6. 承 上 題 如 答 案 為 是, 請 繼 續 確 認 請 確 認 於 您 醫 院 健 診 實 驗 室 之 前 處 理 是 否 採 用 離 心 濃 縮 法 作 業 規 範 建 議 採 甲 醛 - 乙 酸 乙 酯 離 心 濃 縮 法 或 硫 汞 - 碘 - 甲 醛 離 心 (MIF) 濃 縮 法 7. 請 確 認 於 您 醫 院 健 診 實 驗 室 對 檢 驗 結 果 之 核 發 是 否 依 據 作 業 規 範 第 節 內 容 執 行 8. 承 上 題 如 答 案 為 是, 請 繼 續 確 認 請 確 認 於 您 當 檢 驗 結 果 為 疑 似 痢 疾 阿 米 巴 原 蟲 (Entamoeba histolytica/dispar, 包 含 囊 體 及 活 動 體 ) 時, 醫 院 是 否 知 悉 依 據 作 業 規 範 辦 理 9. 承 上 題 如 答 案 為 是, 請 繼 續 確 認 請 確 認 於 您 醫 院 健 診 實 驗 室 過 去 是 否 有 相 關 之 案 例 且 確 實 已 執 行 上 述 之 管 理 第 18 頁 共 22 頁

19 10. 請 確 認 於 您 醫 院 健 診 實 驗 室 對 於 未 依 規 定 複 檢 者, 是 否 於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表 標 註 經 通 知 後, 未 配 合 採 檢 確 認, 並 視 為 不 合 格 4.4 梅 毒 血 清 檢 驗 1. 請 確 認 於 您 醫 院 健 診 實 驗 室 是 否 依 據 該 試 劑 組 說 明 書 來 訂 定 檢 驗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並 確 實 執 行 檢 驗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之 訂 定 流 程 應 依 據 實 驗 室 之 文 件 管 制 程 序 來 管 理, 編 寫 內 容 可 參 考 本 作 業 規 範 之 第 6.2 節 內 容 請 確 認 於 您 醫 院 健 診 實 驗 室 於 每 次 進 行 檢 驗 時, 是 否 同 時 使 用 陰 性 陽 性 對 照 血 清 3. 承 上 題 如 答 案 為 是, 請 繼 續 確 認 請 確 認 於 您 醫 院 健 診 實 驗 室 是 否 知 悉 不 同 批 號 之 試 劑 組 不 可 混 合 使 用 4. 請 確 認 於 您 醫 院 健 診 實 驗 室 對 於 該 項 檢 驗 結 果 之 判 讀 是 否 依 據 使 用 之 試 劑 組 規 範 進 行 判 讀 5. 承 上 題 如 答 案 為 是, 請 繼 續 確 認 請 確 認 於 您 醫 院 健 診 實 驗 室 是 否 知 悉, 最 後 結 果 應 依 據 作 業 規 範 內 容 執 行 判 讀 與 必 要 之 通 報 6. 承 上 題 如 答 案 為 是, 請 繼 續 確 認 請 確 認 於 您 醫 院 健 診 實 驗 室 是 否 曾 有 上 述 事 項 執 行 之 案 例 4.5 麻 疹 德 國 麻 疹 疫 苗 接 種 與 4.6 麻 疹 德 國 麻 疹 抗 體 檢 驗 1. 請 確 認 於 您 醫 院 是 否 依 據 作 業 規 範 規 定, 應 應 接 受 德 國 麻 疹 與 痲 疹 應 檢 查 身 份 别 之 受 檢 第 19 頁 共 22 頁

20 者, 要 求 受 檢 者 提 供 對 應 之 接 種 證 明 或 檢 驗 結 果 陽 性 紀 錄 ( 本 院 或 它 院 實 驗 室 ) 目 前 貴 醫 院 或 健 診 實 驗 室, 針 對 受 檢 者 提 供 之 疫 苗 接 種 證 明 或 本 院 或 它 院 實 驗 室 之 檢 驗 結 果 陽 性 紀 錄 (IgG) 應 保 有 對 應 資 料 影 本 為 佐 證 該 佐 證 資 料 應 合 併 受 檢 者 資 料 併 入 報 告 或 紀 錄 中 列 管 維 持 請 確 認 於 您 醫 院 如 受 檢 者 無 法 出 具 德 國 麻 疹 與 痲 疹 過 去 之 接 種 證 明 或 檢 驗 結 果 陽 性 紀 錄 時, 貴 院 是 否 有 告 知 應 經 醫 師 評 估 後 可 以 由 貴 院 施 予 疫 苗 接 種 或 先 以 經 實 驗 室 檢 驗 確 認 抗 體 狀 況 3. 承 上 題 如 答 案 為 是, 請 繼 續 確 認 請 確 認 於 如 受 檢 者 執 意 要 求 不 經 實 驗 室 檢 驗 即 請 您 醫 院 提 供 疫 苗 接 種, 貴 院 是 否 提 供 同 意 書 請 求 受 檢 者 同 意 下 再 施 行 接 種 與 提 供 接 種 證 明 您 醫 院 針 對 受 檢 者 所 簽 署 之 同 意 書 應 合 併 入 歸 檔 管 理, 同 意 接 種 證 明 也 應 有 對 應 影 本 之 留 存 4. 請 確 認 於 您 醫 院 健 診 實 驗 室 如 採 用 先 以 經 實 驗 室 檢 驗 確 認 抗 體 狀 再 評 估 施 予 疫 苗 接 種 作 法 中, 實 驗 室 檢 驗 是 否 以 檢 驗 麻 疹 檢 驗 德 國 麻 疹 抗 體 IgG 且 符 合 廠 商 說 明 書 內 容 辦 理 5. 承 上 題 如 答 案 為 是, 請 繼 續 確 認 請 確 認 於 您 醫 院 健 診 實 驗 室 之 品 管 是 否 符 合 具 有 陽 陰 性 方 式 來 管 理 6. 承 上 題, 請 繼 續 確 認 請 確 認 於 如 受 檢 者 於 您 醫 院 所 接 受 疫 苗 接 種 之 疫 苗 是 否 有 符 合 作 業 規 範 之 第 4.5.3~4.5.5 方 式 來 管 理 且 有 對 應 管 理 者 之 監 控 執 行 狀 況 您 醫 院 針 對 疫 苗 之 運 送 儲 存 接 種 等 管 理 應 自 我 符 合 CDC 或 權 責 機 構 之 規 定, 且 應 有 對 應 機 制 來 查 核 管 理 成 效 其 他 要 求 1. 請 確 認 於 您 醫 院 是 否 知 悉 於 申 請 本 服 務 計 畫 認 證 前, 醫 院 應 使 用 ISO 醫 學 實 驗 室 第 20 頁 共 22 頁

21 認 證 規 範 與 作 業 規 範, 於 完 成 內 部 稽 核 稽 核 範 圍 應 包 括 本 服 務 計 畫 下 相 關 場 所 人 員 ( 如 健 診 部 門 實 驗 室 感 管 通 報 放 射 科 及 皮 膚 檢 查 部 門 等 ) 請 確 認 於 您 醫 院 是 否 有 確 認 維 持 相 關 內 部 稽 核 紀 錄 ( 包 括 稽 核 計 畫 稽 核 缺 失 與 後 續 改 善 與 審 查 確 認 事 項 等 ) 與 管 理 審 查 紀 錄 資 料 妥 善 保 存 於 醫 院 / 實 驗 室 3. 承 上 題 如 答 案 為 是, 請 繼 續 確 認 請 確 認 於 您 醫 院 是 否 知 悉 未 來 於 認 可 期 間, 應 以 ISO 醫 學 實 驗 室 認 證 規 範 與 作 業 規 範, 執 行 至 少 一 年 一 次 之 內 部 稽 核 稽 核 範 圍 應 包 括 本 服 務 計 畫 下 相 關 場 所 人 員 ( 如 健 診 部 門 實 驗 室 以 及 感 管 通 報 等 ) 4. 承 上 題 如 答 案 為 是, 請 繼 續 確 認 請 確 認 於 您 醫 院 是 否 知 悉 應 妥 善 維 持 內 部 稽 核 ( 包 括 稽 核 缺 失 與 後 續 改 善 與 審 查 確 認 事 項 ) 與 管 理 審 查 相 關 紀 錄 第 21 頁 共 22 頁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More information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103 年 8 月 編 製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操 作 1 2 4 0-12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一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流 程 方 案 線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0 2010/12/31 2011/12/03 第 一 版 秘 書 處 Version 1.1 2010/12/31 2011/12/31 第 一 版 第 一 次 秘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0 2010/12/31 2011/12/03 第 一 版 秘 書 處 Version 1.1 2010/12/31 2011/12/31 第 一 版 第 一 次 秘 聯 合 人 體 試 驗 委 員 會 Joint 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 P-D-01 文 件 與 紀 錄 管 理 程 序 Documentation Management Procedure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0 2010/12/31 2011/12/03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補 充 保 險 費 網 路 明 細 申 報 及 列 印 繳 款 書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4 月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以 營 養 添 加 劑 作 為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來 源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三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綠 野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教 案 設 計 / 朱 秀 芳 老 師 28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故 事 簡 介 綠 野 仙 蹤 心 得 分 享 [99] 處 處 有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設 計 者 : 朱 秀 芳 適 用 年 級 : 授 課 時 間 :200 教 學

More information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More information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公 共 管 理 範 疇 技 術 員 職 程 普 通 對 外 入 職 開 考 第 一 職 階 二 等 技 術 員 職 位 空 缺 報 考 集 有 關 報 考 地 點 日 期 及 時 間 報 考 地 點 在 那 裡? 開 考 通 告 上 所 述 遞 交 投 考 申 請 表 的 期 限 為 二 十 日, 自 本 通 告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報 公 佈 後 第 一 個 工 作 日 起 計 如

More information

Appendix2

Appendix2 附 錄 二 跨 境 服 務 開 放 措 施 ( 正 面 清 單 )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具 體 承 諾. 商 務 服 務 A. 專 業 服 務 d. 建 築 設 計 服 務 (CPC867) e. 工 程 服 務 (CPC867) f. 集 中 工 程 服 務 (CPC867) g. 城 市 規 劃 和 風 景 園 林 設 計 服 務 ( 城 市 總 體 規 劃 服 務 和 國 家 級 風 景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外籍勞工罹患傳染病雇主須知

外籍勞工罹患傳染病雇主須知 外 籍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問 答 輯 問 題 頁 數 Q1: 外 籍 勞 工 來 臺 前 健 檢 規 定 及 項 目 第 2 頁 Q2: 外 籍 勞 工 入 國 後 健 檢 規 定 及 項 目 第 2 頁 Q3: 外 籍 勞 工 健 檢 報 告 應 送 交 何 單 位? 第 3 頁 Q4: 外 籍 勞 工 健 檢 如 發 現 有 不 合 格 項 目, 應 如 何 處 置 第 3 頁 Q5: 外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More information

職能基準

職能基準 專 案 管 理 專 員 基 準 基 準 代 碼 基 準 名 稱 BGM2421-002 職 類 ( 擇 一 填 寫 ) 職 業 專 案 管 理 專 員 所 屬 類 別 職 類 別 企 業 經 營 管 理 / 一 般 管 理 職 類 別 代 碼 BGM 職 業 別 組 織 及 政 策 管 理 專 業 人 員 職 業 別 代 碼 2421 行 業 別 專 業 科 學 及 技 術 服 務 業 /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實 務 訓 練 輔 導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六 四 四 七 號 函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十 月 二 十 一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一 六 二 四 號 函 修 正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三 月 八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三 一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桁 架 走 道 設 置 處 理 原 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100 年 11 月 10 日 1 勞 檢 2 字 第 1000151267 號 函 發 布 勞 動 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104 年 3 月 3 日 勞 職 安 3 字 第 1041004996 號 函 修 正 一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之 竣 工 檢 查 應 落 實 源 頭 管 理, 檢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MOODLE990201\266i\266\245\244\342\245U1000804)

(Microsoft Word - MOODLE990201\266i\266\245\244\342\245U1000804) (2011.08.04 修 訂 ) 目 錄 壹 舊 課 程 複 製 到 新 課 程 的 方 法... 1 一 將 舊 課 程 的 課 程 文 件 匯 入 新 課 程... 1 二 編 輯 新 課 程... 5 三 備 份 舊 課 程 資 料 還 原 至 新 課 程... 6 貳 元 課 程 (META COURSE) 說 明 與 應 用... 12 一 元 課 程 說 明... 12 二 利 用 元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章節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More information

BSP 烤箱 - 封面-2

BSP 烤箱 - 封面-2 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More information

e-Submission System Quick Reference Guide for Publication Related Matters (Chinese version)

e-Submission System Quick Reference Guide for Publication Related Matters (Chinese version) 有 關 登 載 事 宜 的 電 子 呈 交 系 統 簡 易 參 考 指 南 2016 年 5 月 1.4 版 本 第 1 頁 目 錄 1 登 入 前 要 準 備 的 資 料... 4 2 登 入 電 子 呈 交 系 統... 5 2.1 輸 入 使 用 者 編 號 及 密 碼... 5 2.2 接 受 免 責 聲 明 的 版 頁... 5 2.3 從 主 項 目 單 中 選 擇... 5 3 一 次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收 文 編 號 :1050000093 議 案 編 號 :10501150710011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703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10511 號 之 2 案 由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函, 為 修 正 犬 貓 及 偶 蹄 類 動 物 進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 奘 大 學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申 請 程 序 項 目 日 期 繳 交 資 料 遴 聘 指 導 教 授 一 提 論 文 題 目 及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修 滿 超 過 一 半 的 學 分 (30 學 分 ) 或 ( 二 ) 所 有 必 修 課 已 修 過 ** 符 合 上 述 一 項 條 件 即 可 一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Layout 1

Layout 1 視 為 優 講 燈 1 講 開 場 簡 報 隨 齡 發 視 變 資 訊 討 論 檢 討 會 與 會 將 夠 幾 點 與 變 關 視 變 兩 種 視 習 慣 個 問 專 業 員 問 題 講 1 燈 2 隨 齡 長 會 視 變 視 變 會 動 變 難 閱 讀 電 腦 視 變 會 裡 絆 體 風 險 藥 護 務 駕 車 動 難 會 響 並 導 慮 鬱 過 適 當 應 對 視 變 繼 續 動 並 減 關 慮

More information

C100-0002標準文件

C100-0002標準文件 文 件 名 稱 : 複 審 案 制 定 單 位 : 人 體 試 驗 委 員 會 制 定 日 期 :96 年 8 月 31 日 分 發 單 位 : 人 體 試 驗 委 員 會 修 訂 紀 錄 修 訂 日 期 公 文 文 號 修 訂 內 容 摘 要 頁 次 版 本 96.08.31 新 增 訂 全 部 01.0 97.03.27 修 正 附 件 數 字 7-11 02.0 97.03.27 附 件 1,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PowerPoint 簡報

PowerPoint 簡報 長 庚 科 大 雲 端 硬 碟 ( 進 階 ) 雲 端 硬 碟 ( 進 階 ) 1 招 我 的 雲 端 硬 碟 (1/3) 我 的 雲 端 硬 碟 Google Apps - 雲 端 硬 碟 查 看 使 用 者 自 己 雲 端 硬 碟 中 的 檔 案 注 意 : 離 線 版 雲 端 硬 碟 只 會 同 步 我 的 雲 端 硬 碟 資 料 夾 中 的 檔 案 1) 查 看 雲 端 硬 碟 已 使 用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頁 1. 歡 迎 使 用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系 統... 3 2. 新 用 戶... 4 2.1 新 用 戶 登 入 帳 戶 程 序... 4 2.2 啟 動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帳 戶... 5 2.2.1 核 對 帳 戶 的 地 址 資 料... 5 2.2.2

目 錄 頁 1. 歡 迎 使 用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系 統... 3 2. 新 用 戶... 4 2.1 新 用 戶 登 入 帳 戶 程 序... 4 2.2 啟 動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帳 戶... 5 2.2.1 核 對 帳 戶 的 地 址 資 料... 5 2.2.2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使 用 指 南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統 計 處 目 錄 頁 1. 歡 迎 使 用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系 統... 3 2. 新 用 戶... 4 2.1 新 用 戶 登 入 帳 戶 程 序... 4 2.2 啟 動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帳 戶... 5 2.2.1 核 對 帳 戶 的 地 址 資 料... 5 2.2.2 閱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附 錄 C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作 業 程 序 AIRMAN CERTIFICATION ASSESSMENT 目 的 本 章 提 供 對 航 空 人 員 申 請 檢 定 給 證 程 序 之 指 引 本 章 所 指 航 空 人 員 係 指 從 事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經 民 航 局 檢 定 合 格 並 領 有 相 關 證 書 之 人 員 依 據 A. 民 用 航 空 局 民 用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目 錄 1. 收 回 本 年 度 經 費 1 ~ 2 2.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3 ~ 11 3. 新 舊 年 度 期 間 常 生 問 題 集 12 ~ 20 4. 收 款 收 據 錯 誤 之 問 題 集 21 ~ 22 歲 入 類 - 5. 轉 正 通 知 書 及 收 入 退 還 書 23 ~ 25 6. 其 他 26 ~ 26 7. 保 管 款 之 說 明 27 ~ 30 8.

More information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46\250\301Z\272\336\262z.doc)

(Microsoft Word - \246\250\301Z\272\336\262z.doc) 模 組 名 稱 : 成 績 管 理 適 用 單 位 : 國 小 目 錄 第 一 章 模 組 簡 介... 5 一 模 組 架 構 圖... 5 二 模 組 權 限 說 明... 6 三 模 組 功 能 說 明... 6 第 二 章 操 作 流 程 - 成 績 管 理... 8 一 成 績 管 理 ( 管 理 權 ) 流 程 圖... 8 二 成 績 管 理 ( 級 任 權 限 ) 流 程 圖...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32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32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操 作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一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1 二 系 統 入 口... 2 三 操 作 步 驟... 2 ( 一 ) 進 入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2 ( 二 ) 閱 讀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注 意 事 項... 3 ( 三 ) 登 記 就 讀

More information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5 年 5 月 16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More information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新 聘 專 兼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資 格,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如 未 具 講 師 證 書 者,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新 聘

More information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01 機 電 工 程 署 簡 介 規 管 服 務 營 運 服 務 6 80 / 6 02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6,000 綜 合 工 程 部 衛 生 工 程 部 03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市 政 工 程 部 工 程 策 劃 部 運 輸 保 安 及 中 央 工 程 部 X / 04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 前 稱 學 徒 計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資料庫正規化(ccchen).ppt

Microsoft PowerPoint - 資料庫正規化(ccchen).ppt 資 料 庫 正 規 化 正 規 化 的 概 念 何 謂 正 規 化 (Normalization)?? 就 是 結 構 化 分 析 與 設 計 中, 建 構 資 料 模 式 所 運 用 的 一 個 技 術, 其 目 的 是 為 了 降 低 資 料 的 重 覆 性 與 避 免 更 新 異 常 的 情 況 發 生 因 此, 就 必 須 將 整 個 資 料 表 中 重 複 性 的 資 料 剔 除, 否 則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16

16 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More information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主 任 導 師 一 年 級 導 師 系 學 會 導 師 二 年 級 導 師 教 育 專 業 課 26 學 分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 每 年 3 月 )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證 書 學 習 護 照 ( 實 地 實 習 研 習 服 務 時 數 心 霊 美 學 與 藝 術 人 文 活 動 )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教 師 甄 試 專 門 課 程 ( 任 教 類

More information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6 月 15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More information

103年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 及格人員送審資料試辦作業說明

103年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 及格人員送審資料試辦作業說明 103 年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兒 園 教 師 證 書 審 查 作 業 說 明 會 103.09.10 1 辦 理 目 的 提 供 全 國 師 資 培 育 大 學 相 關 業 務 承 辦 人 員 專 業 交 流 及 經 驗 分 享 之 平 台, 並 加 強 各 校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承 辦 人 員 瞭 解 師 資 培 育 相 關 法 令 及 教 師 證 書 審 查 作 業

More information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反 導 函 數 與 不 定 積 分 定 義 6.. 反 導 函 數 說 明 : 第 六 章 求 積 分 的 方 法 若 F( ) f ( ), Df, 則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antierivative) () 當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時, 則 F( ) C,C 為 常 數, 亦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故 若 反 導 函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雲林區_免試平台_國中模擬選填_操作手冊.doc

Microsoft Word - 雲林區_免試平台_國中模擬選填_操作手冊.doc 104 學 年 度 雲 林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報 名 及 志 願 分 發 系 統 平 臺 國 中 學 校 操 作 說 明 政 高 有 限 公 司 104 年 12 月 25 日 免 試 入 學 報 名 及 志 願 分 發 系 統 平 臺 目 錄 宣 導 事 項... 1 國 中 端 ( 承 辦 人 員 ) 系 統 操 作 流 程 圖... 4 學 生 端 ( 模 擬 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More information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關 於 教 育 部 學 習 拍 立 得 教 育 部 於 (103) 年 度 整 合 各 縣 市 政 府 部 屬 機 構 大 學 及 民 間 的 數 位 資 源 與 服 務, 依 不 同 類 型, 分 別 匯 集 於 教 育 大 市 集 教 育 百 科 教 育 媒 體 影 音 教 育 部 學 習 拍

關 於 教 育 部 學 習 拍 立 得 教 育 部 於 (103) 年 度 整 合 各 縣 市 政 府 部 屬 機 構 大 學 及 民 間 的 數 位 資 源 與 服 務, 依 不 同 類 型, 分 別 匯 集 於 教 育 大 市 集 教 育 百 科 教 育 媒 體 影 音 教 育 部 學 習 拍 教 育 部 學 習 拍 立 得 - 教 師 版 使 用 手 冊 v2.0 2015.10.31 關 於 教 育 部 學 習 拍 立 得 教 育 部 於 (103) 年 度 整 合 各 縣 市 政 府 部 屬 機 構 大 學 及 民 間 的 數 位 資 源 與 服 務, 依 不 同 類 型, 分 別 匯 集 於 教 育 大 市 集 教 育 百 科 教 育 媒 體 影 音 教 育 部 學 習 拍 立 得

More information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附 錄 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規 定 102 新 生 相 關 規 定 若 有 變 動 將 依 各 系 所 公 告 為 準 生 物 醫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 通 過 下 列 任 何 一 項 英 語 檢 測 標 準 即 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 ( 七 ) 以 上 校 外 成 績 皆 未 通 過, 可 參 加 校 內 英 檢 測 驗 總 成 績 超 過 160 分

More information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More information

NCKU elearning Manual

NCKU elearning Manual 成 績 一 簡 介... 3 二 成 績 彙 總... 4 三 瀏 覽 成 績... 7 1. 成 績 分 析 長 條 圖... 7 2. 成 績 單... 7 3. 用 戶 報 告... 11 四 類 別 和 項 目... 12 1. 簡 單 檢 視... 12 2. 完 整 檢 視... 15 五 成 績 匯 入... 16 六 成 績 匯 出... 19 1. 成 績 登 錄 檔... 19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More information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