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移民咨询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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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欢 迎 你 到 意 大 利! 如 果 想 在 意 大 利 生 活 得 好 并 与 意 大 利 人 的 生 活 文 化 有 所 融 合, 认 识 意 大 利 的 社 会 的 法 规 与 生 活 习 俗 具 有 重 要 性 这 本 指 南 无 论 对 正 准 备 来 意 大 利 还 是 想 了 解 如 何 可 以 来 意 大 利 的 人, 或 已 生 活 在 意 大 利 境 内 的 人 而 书 写 的 另 外, 不 管 是 意 籍 或 外 籍 雇 主, 也 可 从 中 找 到 帮 助 雇 员 融 入 主 流 社 会 的 引 导 这 本 手 册 可 以 帮 助 解 决 移 民 日 常 生 活 的 难 题 : 从 工 作 合 同 到 子 女 的 学 校 登 记 注 册 从 驾 照 的 签 发 到 如 何 申 请 银 行 的 活 期 款 帐 户 等 等 该 手 册 由 意 大 利 社 会 团 结 部 策 划 推 动, 是 一 本 简 要 的 实 用 的 内 容 详 尽 的 以 八 种 语 言 书 写 的 工 具 手 册 希 望 你 能 从 中 受 益! 意 大 利 共 和 国 宪 法 入 境 在 全 国 卫 生 保 健 局 登 记 (SSN) 边 境 医 疗 证 签 证 全 国 卫 生 保 健 局 的 服 务 居 留 临 时 出 现 的 外 国 人 (STP) 居 留 许 可 教 育 长 期 居 留 接 受 教 育 与 职 培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意 大 利 国 籍 托 儿 所 申 根 地 区 幼 儿 园 工 作 第 一 期 段 在 意 大 利 工 作 第 二 期 段 受 雇 性 工 作 大 学 自 雇 / 自 业 性 工 作 高 级 科 技 专 业 教 育 培 训 进 入 意 大 利 的 劳 动 市 场 学 习 文 凭 的 承 认 这 里 讲 到 劳 工 申 请 跟 家 庭 申 请 一 些 专 业 文 凭 的 承 认 劳 动 关 系 的 建 立 与 结 束 收 入 声 明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一 般 信 息 社 会 保 障 和 保 险 体 系 受 雇 劳 动 收 入 统 一 证 明 (CUD)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局 和 全 国 工 伤 事 故 保 险 局 730 表 格 社 会 保 障 和 保 险 体 系 (INPS) 统 一 表 格 Modello Unico 保 险 体 系 (INAIL) 770 表 格 户 籍 登 记 Red, ICI, ISEE 一 般 信 息 银 行 有 关 户 籍 登 记 的 一 些 疑 问 银 行 的 服 务 户 籍 登 记 服 务 其 他 服 务 住 宿 简 介 外 国 人 为 了 居 留 在 意 大 利 需 要 有 一 确 保 住 处 税 务 号 房 屋 出 租 驾 驶 车 辆 和 汽 车 购 置 房 产 联 合 结 社 招 待 中 心 联 合 结 社 的 自 由 公 共 住 宅 与 合 作 团 体 住 宅 创 立 社 团 协 会 卫 生 保 健 社 团 协 会 的 一 些 形 式 第 1 页 - 共 51 页 -

2 意 大 利 共 和 国 宪 法 基 本 原 则 第 一 条 意 大 利 是 以 劳 动 为 基 础 的 民 主 共 和 国 主 权 属 于 人 民, 人 民 在 宪 法 规 定 的 形 式 和 范 围 内 行 使 主 权 第 二 条 共 和 国 无 论 对 个 人 还 是 对 以 社 会 团 体 形 式 表 现 其 个 性 的 人, 均 承 认 并 保 障 其 不 可 侵 犯 的 人 权, 并 要 求 其 履 行 政 治 经 济 和 社 会 团 结 方 面 的 不 可 违 背 的 义 务 第 三 条 所 有 公 民 不 问 其 性 别 种 族 语 言 宗 教 政 见 个 人 经 济 和 社 会 状 况 如 何, 均 具 有 同 等 的 社 会 尊 严, 在 法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第 四 条 共 和 国 承 认 所 有 公 民 均 享 有 劳 动 权, 并 促 进 创 造 切 实 实 现 此 项 权 利 的 条 件 每 个 公 民 均 有 义 务 根 据 自 己 的 可 能 和 自 己 的 选 择, 从 事 一 项 能 够 促 进 社 会 的 物 质 和 精 神 进 步 的 活 动 或 职 责 第 五 条 统 一 并 不 可 分 割 的 共 和 国, 承 认 并 鼓 励 地 方 自 治 ; 在 国 家 的 各 项 公 职 方 面 实 行 最 广 泛 的 行 政 分 权 ; 并 使 其 立 法 原 则 与 方 法 适 应 地 方 自 治 和 分 权 的 要 求 第 六 条 共 和 国 以 专 项 法 规 保 护 各 少 数 民 族 第 七 条 国 家 和 天 主 教 会 各 行 其 政, 各 自 独 立 自 主 第 八 条 所 有 宗 教 信 仰 在 法 律 面 前 平 等 地 享 有 自 由 天 主 教 以 外 的 各 种 宗 教, 只 要 不 违 反 意 大 利 的 法 规, 均 有 按 其 教 规 建 立 组 织 的 权 利 第 九 条 共 和 国 促 进 文 化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的 发 展 共 和 国 保 护 国 家 的 风 景 名 胜 历 史 和 艺 术 遗 产 第 十 条 意 大 利 的 法 律 制 度 符 合 公 认 的 国 际 法 规 范 外 国 人 的 法 律 地 位 由 符 合 国 际 法 规 和 国 际 条 约 的 法 律 来 规 定 在 其 本 国 不 能 切 实 行 使 意 大 利 宪 法 所 保 障 的 民 主 自 由 权 的 外 国 人, 有 权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在 意 大 利 共 和 国 境 内 避 难 外 国 政 治 犯 不 容 许 引 渡 第 十 一 条 意 大 利 抵 制 作 为 侵 犯 他 国 人 民 自 由 和 解 决 国 际 争 端 手 段 的 战 争 ; 同 意 在 同 其 他 国 家 主 权 平 等 的 条 件 下, 为 建 立 和 平 及 各 国 间 的 正 义 的 秩 序 而 对 主 权 作 必 要 的 限 制 ; 推 动 建 立 和 支 持 以 此 为 目 的 的 国 际 组 织 第 十 二 条 共 和 国 的 国 旗 是 意 大 利 的 三 色 旗 : 由 等 同 宽 度 的 绿 白 红 三 条 纵 向 色 条 组 成 的 旗 帜 - 第 2 页 - 共 51 页 -

3 第 一 章 公 民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第 一 节 公 民 关 系 第 十 三 条 个 人 的 人 身 自 由 不 可 侵 犯 除 非 根 据 司 法 当 局 的 说 明 理 由 的 命 令 并 仅 在 法 律 所 规 定 的 场 合 和 法 定 的 程 序,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对 个 人 进 行 拘 禁 检 查 或 搜 身, 也 不 得 对 人 身 自 由 进 行 任 何 限 制 第 十 四 条 住 宅 不 得 侵 犯 第 十 五 条 通 信 和 其 他 各 种 形 式 的 沟 通 的 自 由 和 保 密 不 得 侵 犯 只 有 在 根 据 司 法 当 局 的 说 明 原 因 的 命 令 并 遵 守 法 律 规 定 的 保 障 的 情 况 下 才 可 加 以 限 制 第 十 六 条 除 非 负 有 法 律 义 务, 每 个 公 民 可 自 由 出 入 共 和 国 领 土 第 十 七 条 公 民 拥 有 不 携 带 武 器 和 平 地 举 行 集 会 的 权 利 第 十 八 条 公 民 享 有 不 经 批 准 自 由 结 社 的 权 利, 但 其 目 的 不 得 是 刑 法 禁 止 个 人 结 社 所 达 到 的 目 的 秘 密 社 团 和 通 过 军 事 性 组 织 寻 求 政 治 目 的 组 织 包 括 间 接 寻 求 政 治 目 的 的 组 织, 一 律 予 以 禁 止 第 十 九 条 所 有 公 民 均 有 权 以 任 何 形 式 个 人 的 或 团 体 的 自 由 地 信 奉 其 宗 教, 有 权 进 行 宗 教 宣 传 以 及 在 私 下 或 公 开 进 行 其 宗 教 祭 礼 活 动, 只 要 这 些 活 动 不 属 于 违 背 良 好 风 俗 习 惯 的 活 动 第 二 十 条 社 团 或 机 构 的 宗 教 特 点 和 宗 教 目 的 或 祭 礼 活 动 的 目 的 不 得 成 为 采 取 特 别 司 法 限 制 的 根 据, 也 不 得 因 其 建 立 司 法 资 格 和 任 何 活 动 形 式 而 征 收 特 别 捐 税 第 二 十 一 条 所 有 公 民 均 有 权 以 口 头 书 面 和 其 他 各 种 传 播 手 段 自 由 地 表 达 其 思 想 出 版 无 需 得 到 批 准 或 接 受 审 查 第 二 十 二 条 任 何 人 不 得 因 政 治 原 因 被 剥 夺 其 个 人 法 律 资 格 国 籍 和 姓 名 第 二 十 三 条 不 根 据 法 律 不 得 征 收 任 何 个 人 税 或 财 产 税 第 二 十 四 条 所 有 的 人 都 可 以 采 取 法 律 诉 讼 行 动 来 保 护 自 己 的 权 利 和 合 法 利 益 在 任 何 一 级 诉 讼 中 和 任 何 情 况 下, 辩 护 是 不 可 侵 犯 的 权 利 应 通 过 特 别 法 规 确 保 经 济 不 富 裕 的 公 民 拥 有 在 任 何 司 法 程 序 中 能 够 行 动 并 进 行 辩 护 的 手 段 第 二 十 五 条 任 何 人 不 得 被 剥 夺 法 律 确 定 的 正 式 法 官 所 给 予 的 指 导 除 非 根 据 犯 罪 前 业 已 生 效 的 法 律, 任 何 人 不 得 被 惩 处 如 果 不 是 法 律 规 定 的 情 况, 任 何 人 不 得 被 采 取 保 安 措 施 第 二 十 六 条 只 有 在 国 际 公 约 明 确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方 可 容 许 引 渡 公 民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政 治 犯 均 不 得 许 可 引 渡 第 二 十 七 条 刑 事 责 任 由 个 人 承 担 被 告 在 最 后 定 罪 前 不 得 被 视 为 有 罪 除 战 时 军 法 所 规 定 的 情 况 外, 不 准 采 用 死 刑 第 二 十 八 条 根 据 刑 事 法 律 民 事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律, 国 家 和 公 共 机 构 的 官 员 和 职 员 直 接 对 侵 犯 权 利 之 行 为 负 责 在 此 种 情 况 下, 国 家 和 公 共 机 构 也 得 负 民 事 责 任 - 第 3 页 - 共 51 页 -

4 第 二 节 社 会 伦 理 关 系 第 二 十 九 条 共 和 国 承 认 在 婚 姻 基 础 上 的 自 然 结 合 的 家 庭 的 各 项 权 利 婚 姻 应 以 夫 妻 双 方 在 道 义 上 和 法 律 上 的 平 等 为 基 础, 并 应 遵 守 法 律 规 定 的 各 种 限 制, 以 保 证 家 庭 的 稳 固 第 三 十 条 父 母 有 对 子 女 进 行 抚 养 教 导 和 教 育 的 义 务 和 权 利, 包 括 非 婚 生 子 女 在 父 母 无 力 履 行 其 义 务 的 情 况 下, 法 律 采 取 措 施 直 至 解 除 其 义 务 第 三 十 一 条 共 和 国 以 经 济 措 施 和 其 他 措 施 帮 助 建 立 家 庭 和 相 关 义 务 的 履 行, 特 别 要 对 多 子 女 家 庭 给 予 特 殊 照 顾 共 和 国 促 进 建 立 必 要 的 机 构 以 保 护 母 亲 儿 童 和 少 年 第 三 十 二 条 共 和 国 将 健 康 作 为 个 人 的 基 本 权 利 和 集 体 利 益 予 以 保 护, 并 确 保 对 贫 困 者 进 行 免 费 治 疗 第 三 十 三 条 艺 术 与 科 学 是 自 由 的, 其 教 育 也 是 自 由 的 共 和 国 颁 布 有 关 教 育 的 一 般 法 规, 并 设 立 各 类 各 级 国 立 学 校 第 三 十 四 条 学 校 对 所 有 人 开 放 至 少 为 期 8 年 的 初 级 教 育 为 义 务 免 费 教 育 有 能 力 以 及 有 长 处 的 人 即 使 无 力 就 学, 也 有 权 受 到 最 高 等 级 的 教 育 第 三 节 经 济 关 系 第 三 十 五 条 共 和 国 保 护 一 切 形 式 的 劳 动 和 劳 动 的 实 施 第 三 十 六 条 劳 动 者 有 权 获 得 与 其 劳 动 的 数 量 和 质 量 相 符 的 报 酬,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劳 动 者 获 取 的 劳 动 报 酬 均 应 足 以 保 证 其 自 身 及 其 家 庭 自 由 而 尊 严 地 生 活 第 三 十 七 条 劳 动 妇 女 享 有 与 男 劳 动 者 相 同 的 权 利, 并 与 男 劳 动 者 同 工 同 酬 劳 动 条 件 应 使 劳 动 妇 女 能 履 行 其 基 本 的 家 庭 职 责, 应 保 证 母 亲 和 幼 童 能 够 得 到 应 有 的 特 别 保 护 法 律 规 定 从 事 有 报 酬 的 劳 动 的 最 低 年 龄 共 和 国 制 定 专 门 法 规 保 护 未 成 年 人 的 劳 动, 并 保 障 相 同 的 劳 动 取 得 相 同 报 酬 的 权 利 第 三 十 八 条 每 个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和 失 去 必 需 的 生 活 资 料 的 公 民 有 权 得 到 社 会 的 扶 持 和 帮 助 劳 动 者 在 遇 到 工 伤 罹 患 疾 病 残 废 和 年 老 以 及 被 迫 失 业 的 情 况 下 有 权 得 到 并 确 保 与 其 生 活 需 要 相 符 的 生 活 手 段 肢 障 人 和 未 成 年 人 有 权 接 受 教 育 和 职 业 培 训 本 条 所 规 定 的 各 项 任 务 由 国 家 设 立 或 资 助 的 机 构 和 团 体 完 成 私 人 慈 善 事 业 可 自 由 举 办 第 三 十 九 条 组 织 工 会 是 自 由 的 第 四 十 条 罢 工 权 应 在 规 定 此 项 权 利 的 各 项 法 律 的 范 围 内 行 使 第 四 十 一 条 从 事 私 营 经 济 活 动 是 自 由 的 第 四 十 二 条 所 有 权 是 公 有 的 或 私 有 的 经 济 财 富 属 于 国 家 团 体 或 私 人 私 有 财 产 得 到 法 律 的 承 认 和 保 护, 为 确 保 私 有 财 产 的 社 会 职 能 并 使 其 为 人 人 可 享 有, 法 律 规 定 私 有 财 产 获 得 的 方 式 享 有 的 方 式 及 其 限 制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私 有 财 产 可 以 为 了 公 共 利 益 而 被 有 偿 征 用 法 律 规 定 关 于 合 法 - 第 4 页 - 共 51 页 -

5 继 承 以 遗 嘱 继 承 和 国 家 在 遗 产 方 面 的 权 利 的 规 则 和 限 制 第 四 十 三 条 为 了 公 共 利 益, 法 律 可 预 先 为 国 家 公 共 机 构 或 劳 动 者 团 体 或 用 户 保 留 一 定 的 企 业 或 企 业 部 门, 或 通 过 有 偿 征 用 的 方 式 转 让 这 些 企 业, 但 这 些 企 业 或 企 业 部 门 应 属 于 基 本 的 公 共 服 务 业 或 属 于 能 源 或 属 于 专 卖 部 门, 并 对 公 共 利 益 具 有 突 出 的 重 要 性 第 四 十 四 条 为 了 合 理 地 利 用 土 地 并 建 立 公 平 的 社 会 关 系, 法 律 对 土 地 私 有 权 确 定 一 些 义 务 和 约 束, 在 不 同 的 大 区 和 不 同 的 农 业 地 区 规 定 不 同 的 数 量 限 制, 鼓 励 并 强 制 对 土 地 进 行 土 壤 改 良, 改 革 大 庄 园, 重 组 生 产 单 位 ; 帮 助 中 小 土 地 所 有 者 法 律 规 定 各 种 有 利 于 山 区 发 展 的 措 施 第 四 十 五 条 共 和 国 承 认 不 以 私 人 投 机 为 目 的 的 互 助 性 合 作 社 法 律 以 最 恰 当 的 措 施 鼓 励 和 支 持 合 作 社 的 发 展, 以 适 当 的 监 督 保 证 合 作 社 的 性 质 和 目 的 法 律 规 定 对 手 工 业 的 保 护 和 手 工 业 发 展 第 四 十 六 条 为 了 提 高 劳 动 者 的 经 济 和 社 会 地 位 使 之 适 合 生 产 的 需 要, 共 和 国 承 认 劳 动 者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方 式 和 范 围 内 参 加 企 业 管 理 的 权 利 第 四 十 七 条 共 和 国 鼓 励 并 保 护 各 种 形 式 的 储 蓄 ; 指 导 协 调 和 监 督 信 贷 业 务 的 开 展 共 和 国 支 持 人 民 把 储 蓄 转 化 为 房 产 直 耕 地 地 产 以 及 对 国 家 大 企 业 生 产 活 动 的 直 接 和 间 接 的 股 份 投 资 第 四 节 政 治 关 系 第 四 十 八 条 凡 达 到 成 人 年 龄 的 公 民, 无 论 男 女 均 成 为 选 民 投 票 是 个 人 的 平 等 的 自 由 的 和 秘 密 的 参 加 投 票 是 公 民 的 义 务 第 四 十 九 条 所 有 公 民 均 有 权 自 由 组 织 政 党, 以 共 同 民 主 地 决 定 国 家 的 政 策 第 五 十 条 为 要 求 采 取 立 法 措 施 或 表 示 某 些 共 同 的 利 益, 所 有 公 民 均 有 权 向 议 会 递 交 请 愿 书 第 五 十 一 条 所 有 公 民 不 分 男 女 均 可 在 平 等 的 条 件 下 根 据 法 定 的 要 求 在 公 共 机 构 内 任 职 以 及 担 当 当 选 职 务 为 此 共 和 国 以 专 门 措 施 促 进 男 女 平 等 在 公 共 机 构 内 任 职 以 及 担 当 当 选 职 务 方 面, 法 律 将 意 大 利 人 与 不 属 于 共 和 国 的 公 民 同 等 看 待 担 当 当 选 职 务 的 人 有 权 用 足 够 的 时 间 来 履 行 其 职 责, 同 时 有 权 保 留 自 己 的 工 作 岗 位 第 五 十 二 条 保 卫 祖 国 是 公 民 的 神 圣 义 务 第 五 十 三 条 所 有 的 人 均 应 根 据 其 纳 税 能 力 负 担 公 共 开 支 第 五 十 四 条 所 有 的 公 民 均 有 义 务 忠 于 共 和 国 并 遵 守 共 和 国 宪 法 和 各 项 法 律 - 第 5 页 - 共 51 页 -

6 入 境 边 境 在 边 境 会 发 生 什 么 事? 外 国 人 在 意 大 利 边 界 要 接 受 关 税 现 金 和 健 康 检 查 通 过 这 些 检 查 后, 边 境 当 局 在 护 照 上 加 盖 入 境 章, 上 有 过 境 日 期 和 地 点 什 么 人 会 被 拒 绝 入 境? 不 符 合 进 入 意 大 利 边 界 条 件 的 外 国 人 将 被 警 察 拒 绝 ; 没 有 经 过 边 境 检 查 在 入 境 时 或 入 境 后 不 久 被 查 到 的 外 国 人 因 急 救 需 要 获 准 暂 时 入 境 的 外 国 人 将 被 拒 绝 并 押 送 出 境 什 么 人 不 能 在 边 界 被 拒 绝 入 境? 如 下 外 国 人 尽 管 没 有 证 件 也 不 符 合 进 入 意 大 利 的 条 件, 将 不 能 被 拒 绝 入 境 : 寻 求 政 治 庇 护 ; 拥 有 难 民 身 份 ; 18 岁 以 下 未 成 年 青 少 年 ; 选 择 跟 随 被 驱 逐 出 境 的 父 方 / 母 方 或 法 定 委 托 人 的 情 况 除 外 因 人 道 原 因 暂 时 享 受 保 护 的 人 签 证 入 境 签 证 是 什 么? 签 证 是 一 种 由 领 事 馆 或 外 交 领 事 代 表 签 发 的 许 可, 允 许 外 国 人 进 入 申 根 区 域 或 意 大 利 领 域, 通 常 直 接 签 在 护 照 上 或 另 一 有 效 证 件 上 什 么 人 必 须 持 有 签 证? 所 有 被 认 为 是 外 国 人 的 人 : 非 欧 盟 国 家 的 公 民 无 国 籍 者 或 没 有 祖 国 者 什 么 人 没 有 必 要 办 签 证? 所 有 不 被 认 为 是 外 国 人 的 公 民 可 以 不 需 有 护 照 或 签 证 而 进 入 意 大 利 : 欧 盟 和 欧 洲 经 济 空 间 国 家 的 所 有 公 民 : 奥 地 利 比 利 时 塞 浦 路 斯 丹 麦 爱 沙 尼 亚 芬 兰 法 国 德 国 希 腊 爱 尔 兰 冰 岛 意 大 利 拉 托 维 亚 立 陶 宛 列 支 敦 士 登 卢 森 堡 马 耳 他 挪 威 荷 兰 波 兰 捷 克 共 和 国 葡 萄 牙 联 合 王 国 斯 洛 伐 克 斯 洛 文 尼 亚 西 班 牙 瑞 典 和 匈 牙 利 ; 除 护 照 外, 持 有 意 大 利 在 有 效 期 之 内 的 居 留 许 可 或 者 长 期 居 留 的 外 国 人 ; 圣 马 力 诺 梵 蒂 冈 和 瑞 士 的 公 民 ; 下 列 国 家 的 公 民 : 安 道 尔 阿 根 廷 澳 大 利 亚 玻 利 维 亚 巴 西 文 莱 保 加 利 亚 加 拿 大 智 利 韩 国 哥 斯 达 黎 加 克 罗 地 亚 萨 尔 瓦 多 日 本 危 地 马 拉 洪 都 拉 斯 以 色 列 马 来 西 亚 墨 西 哥 摩 纳 哥 尼 加 拉 瓜 新 西 兰 巴 拿 马 巴 拉 圭 罗 马 尼 亚 新 加 坡 美 国 乌 拉 圭 委 内 瑞 拉, 但 只 限 于 因 旅 游 公 务 活 动 商 务 活 动 应 邀 参 加 体 育 比 赛 而 短 期 居 留 者 ( 最 长 90 天 ) 注 意 : 如 长 时 间 居 留 ( 超 过 90 天 ), 所 有 的 外 国 人 都 必 须 有 签 证 什 么 人 不 能 得 到 签 证? 已 经 被 意 大 利 或 者 任 何 一 个 欧 盟 国 家 驱 逐 的 外 国 人 或 者 根 据 国 际 协 议 被 认 为 对 意 大 利 和 其 他 欧 盟 国 家 的 公 共 秩 序 和 安 全 构 成 危 险 的 外 国 人 因 什 么 原 因 可 以 申 请 签 证? 领 养 商 务 活 动 医 疗 外 交 原 因 家 人 随 行 体 育 比 赛 被 邀 请 工 作 ( 受 雇 季 节 性 自 雇 ) 公 务 活 动 宗 教 原 因 再 入 境 居 住 家 庭 团 聚 学 习 过 境 旅 游 - 第 6 页 - 共 51 页 -

7 为 得 到 签 证 必 须 做 什 么? 必 须 到 你 所 住 国 的 意 大 利 领 事 馆 或 大 使 馆 申 请 申 请 中 你 必 须 写 明 : 你 个 人 和 你 的 家 属 的 资 料 (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固 定 居 住 地 点 国 籍 ) 你 的 护 照 或 其 他 有 效 文 件 上 的 数 据 资 料 旅 行 原 因 要 搭 乘 的 交 通 工 具 将 停 留 的 住 宿 地 点 旅 途 与 停 留 期 间 的 经 济 来 源 注 意 : 如 果 你 的 声 明 是 虚 假 的 或 者 呈 递 虚 假 文 件, 你 将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你 的 申 请 将 被 拒 绝 得 到 签 证 需 要 多 长 时 间? 签 证 可 以 在 递 交 申 请 之 日 起 90 天 内 发 放 或 拒 绝, 但 因 受 雇 性 工 作 原 因 申 请 所 需 的 时 间 是 30 天, 自 雇 性 工 作 原 因 申 请 的 所 需 时 间 是 120 天 哪 些 是 申 请 各 类 型 签 证 所 需 准 备 的 文 件? 为 申 请 各 类 型 签 证 而 提 出 的 书 面 申 请 与 所 需 具 备 的 文 件, 均 列 举 在 中, 其 中 还 包 括 一 份 标 准 书 面 申 请 表 格 什 么 情 况 需 要 再 入 境 签 证? 再 入 境 签 证 因 下 列 情 况 由 你 居 住 国 的 意 大 利 外 交 代 表 机 构 或 领 事 馆 发 放 : 当 你 拥 有 一 份 文 件, 即 居 留 许 可 或 长 期 居 留, 过 期 后 尚 未 超 过 60 天, 你 必 须 呈 递 这 份 过 期 足 够 维 持 生 计 的 经 济 来 源 文 件 ; 如 果 因 丢 失 或 被 盗 拿 不 出 居 留 文 件, 你 必 须 呈 递 申 报 丢 失 或 被 盗 的 声 明 文 件 为 得 到 旅 游 签 证 必 须 具 备 什 么 条 件? 证 明 你 具 有 承 担 费 用 的 经 济 周 转 方 式 ( 信 用 证 银 行 担 保 保 险 等 ) 往 返 机 票 或 定 座 证 明 证 明 你 有 住 宿 地 的 文 件 ( 旅 馆 定 单 客 居 处 主 人 同 意 居 住 的 声 明 等 ) 一 个 意 大 利 公 民 或 一 个 合 法 居 住 在 意 大 利 的 外 国 人, 愿 意 负 责 你 在 意 大 利 期 间 食 宿 开 支 的 邀 请 声 明 为 得 到 学 习 签 证 必 须 具 备 什 么 条 件? 申 请 表 及 一 张 最 近 个 人 照 片 签 证 到 期 后 至 少 还 有 90 天 有 效 效 期 的 护 照, 以 及 含 有 户 籍 身 份 资 料 页 面 的 复 印 本 年 龄 超 过 14 岁 ( 如 是 14 到 17 岁 未 成 年 者, 需 要 有 父 母 双 方 或 者 法 定 监 护 人 出 示 经 翻 译 认 证 的 同 意 书 ) 如 是 学 习 或 专 业 培 训, 需 要 拥 有 学 习 课 程 或 参 加 文 化 活 动 的 注 册 登 记 证 明 足 够 维 持 生 计 的 经 济 来 源 健 康 保 险 单 单 已 准 备 好 的 住 宿 地 来 回 机 票 ( 如 是 申 根 签 证 : 请 见 另 外 ), 或 者 只 有 来 程 机 票 加 上 有 经 济 能 力 回 国 的 证 明 ( 如 是 多 国 签 证, 请 见 另 外 ) 经 济 方 面 尚 依 靠 父 母 负 担 的 学 生, 须 提 出 父 母 工 作 收 入 水 平 的 有 关 资 料 证 明 及 父 母 通 讯 处 领 事 权 费 用 什 么 人 可 被 签 发 学 习 签 证? 学 习 签 证 可 签 发 给 将 前 往 被 正 式 承 认 或 法 定 合 格 对 外 国 人 推 展 文 化 或 研 究 活 动 的 大 学 或 学 院, 参 加 大 学 课 程 教 学 指 导 课 程 或 专 业 培 训 课 程 的 外 国 人 在 何 处 可 申 请 签 证? 本 人 得 亲 自 到 原 住 国 或 居 住 地 所 在 的 外 交 领 事 代 表 处 申 请, 如 居 住 地 在 外 国, 需 出 示 当 地 的 有 效 居 留 证 明 拥 有 学 习 签 证, 我 如 何 在 意 大 利 合 法 居 留? 学 习 签 证 学 习 签 证 有 两 种 : 申 根 国 签 证 : 是 短 期 的, 在 一 个 学 期 内, 且 不 超 过 90 天 必 须 在 入 境 的 8 天 之 内 在 出 入 境 管 理 局 或 者 省 级 警 察 局 声 明 你 已 经 入 境 - 第 7 页 - 共 51 页 -

8 国 家 签 证 : 是 长 期 的, 超 过 于 90 天 的 一 个 不 确 定 的 时 间 也 同 样 必 须 在 入 境 之 后 的 8 天 内 去 具 有 资 格 的 警 察 局 声 明 你 已 经 入 境 如 不 懂 意 大 利 文, 我 可 以 取 得 学 习 签 证 吗? 不 能 总 之, 至 少 需 要 对 意 大 利 文 有 一 些 初 步 认 识 通 常 在 意 大 利 外 交 领 事 代 表 处 透 过 口 试 核 审 我 可 以 将 我 的 学 习 居 留 许 可 转 换 为 工 作 居 留 许 可 吗? 可 以, 只 要 你 能 进 入 为 外 国 人 规 定 的 入 境 移 民 限 额 的 名 额 范 围 内 为 得 到 就 医 签 证 必 须 具 备 什 么 条 件? 选 定 的 医 院 的 声 明, 并 说 明 是 哪 类 治 疗 治 疗 开 始 的 日 期 多 长 时 间 和 和 大 约 费 用 医 院 说 明 已 交 纳 至 少 30% 费 用 的 声 明 足 够 支 付 剩 余 费 用 的 经 济 来 源 旅 游 的 车 票 或 机 票 基 于 人 道 因 素 取 得 的 治 疗 许 可 : 由 卫 生 部 或 大 区 专 门 机 构 发 放 为 得 到 宗 教 原 因 的 签 证 必 须 具 备 什 么 条 件? 参 加 宗 教 活 动 或 行 使 宗 教 牧 师 或 教 士 职 责 的 人 可 以 得 到 这 种 签 证 要 求 的 条 件 是 : 证 明 宗 教 身 份 的 文 件 有 关 参 加 活 动 宗 教 具 有 特 色 的 担 保 文 件 旅 游 的 车 票 或 机 票 经 济 来 源, 如 果 费 用 由 一 宗 教 机 构 承 担, 需 要 这 机 构 的 声 明 为 得 到 工 作 原 因 的 签 证 必 须 具 备 什 么 条 件? 这 要 看 是 哪 一 类 工 作, 在 意 大 利, 工 作 关 系 可 以 分 为 两 类 : 有 限 期 无 限 期 或 季 节 性 的 受 雇 性 质 工 作 ; 自 雇 性 质 工 作 家 庭 团 聚 为 得 到 家 庭 团 聚 原 因 的 签 证, 必 须 具 备 什 么 条 件? 需 要 有 一 位 具 有 合 法 居 留 许 可 的 家 人 前 往 统 一 窗 口 (SportelloUnico) 递 送 许 可 (nulla osta) 申 请, 并 说 明 具 有 以 下 证 明 : 有 足 够 的 经 济 支 持, 持 有 收 入 证 明 住 房 证 明, 可 以 去 市 政 府 的 户 籍 管 理 部 门 请 其 出 具 你 的 住 房 条 件 证 明, 或 者 到 当 地 的 具 有 资 格 的 A.S.L 机 构 请 其 出 具 你 的 住 所 的 健 康 卫 生 条 件 证 明 如 一 外 国 人 已 身 在 意 大 利, 可 替 哪 些 家 属 申 请 签 证? 合 法 配 偶 须 抚 养 的 未 成 年 子 女 : 包 括 配 偶 的 非 婚 生 的 非 配 偶 的 或 法 律 上 已 离 异 配 偶 的 未 成 年 子 女, 只 要 尚 在 世 的 父 或 母 一 方 也 同 意 须 负 担 的 已 成 年 子 女 : 因 为 身 体 健 康 原 因 ( 完 全 残 疾 ), 而 不 能 工 作 维 持 生 计 须 赡 养 的 父 母 : 他 们 在 原 住 国 或 来 自 国 没 有 其 他 子 女 ; 或 者 年 龄 已 超 过 65 岁, 其 他 子 女 因 严 重 健 康 问 题 ( 有 文 件 可 证 明 ), 不 能 尽 供 养 之 职 家 庭 团 聚 需 要 准 备 哪 些 文 件? 家 庭 团 聚 无 阻 碍 的 申 请 护 照 复 印 件 和 原 件 居 留 许 可 的 复 印 件 和 原 件 欲 来 团 聚 家 属 的 护 照 复 印 件 和 原 件 雇 主 的 声 明, 特 别 指 出 工 作 从 属 关 系 的 类 别 和 每 月 工 资 - 第 8 页 - 共 51 页 -

9 雇 主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租 房 合 同 原 件, 或 者 公 证 人 出 具 的 住 房 公 证 书 如 与 雇 主 同 住, 雇 主 得 声 明 对 雇 员 家 属 无 限 期 招 待 的 意 愿 如 是 配 偶 团 聚, 必 须 具 备 由 当 地 意 大 利 领 事 外 交 代 表 处 翻 译 为 意 大 利 文 的 结 婚 证 书 ( 请 看 第 66 页, 合 法 化 和 认 证 ) 由 当 地 意 大 利 领 事 外 交 代 表 处 翻 译 为 意 大 利 文 的 子 女 出 生 登 记 单. 如 果 父 或 母 一 方 在 国 外, 需 出 示 同 意 子 女 出 国 声 明 家 庭 状 况 证 明 合 适 的 住 处, 要 有 市 政 府 或 当 地 卫 生 保 健 机 构 (A.S.L.) 签 发 的 住 房 卫 生 合 格 证 明, 如 果 有 年 龄 低 于 14 周 岁 的 孩 子 同 父 母 在 一 起 生 活, 那 么 也 需 要 为 孩 子 提 供 合 格 的 住 房 并 出 具 相 关 证 明 年 收 入, 不 应 低 于 法 律 规 定 的 衡 量 标 准 居 留 居 留 许 可 什 么 是 居 留 许 可? 是 警 察 局 长 授 予 外 国 人 居 留 在 意 大 利 领 土 内 权 利 的 一 种 许 可 给 予 的 有 效 期 长 短 可 以 是 多 样 性 的 何 时 何 地 可 以 申 请? 申 请 居 留 许 可 是 强 制 义 务 性 的, 必 须 在 进 入 意 大 利 领 土 或 任 何 一 个 申 根 国 领 土 后 的 8 个 工 作 日 以 内 申 请 ( 如 果 入 境 者 所 持 签 证 为 参 观 访 问, 商 务, 旅 行, 或 者 短 期 留 学, 只 需 前 往 出 入 境 管 理 机 构 或 警 察 局 要 求 出 具 一 份 声 明 就 可 以 了 ) 请 到 辖 区 内 的 特 有 窗 口 (Sportello Unico): 如 拥 有 有 限 期 无 限 期 和 季 节 性 的 受 雇 性 质 工 作 居 留 合 同 ; 以 及 想 把 居 留 转 换 成 有 限 期 无 限 期 或 季 节 性 的 受 雇 性 质 工 作 家 庭 团 聚 因 素 的 情 况 其 他 情 况 请 到 省 警 察 局 申 请 为 得 到 居 留 许 可 需 要 准 备 哪 些 文 件? 需 要 出 示 你 的 护 照 和 入 境 签 证 将 发 给 你 一 张 表 格, 上 面 需 要 填 写 你 的 户 籍 资 料 可 能 同 行 的 未 成 年 子 女 户 籍 资 料 居 留 的 原 因 和 地 点 同 申 请 一 起 缴 交 4 张 证 件 用 照 片 所 有 这 些 文 件 警 察 局 将 保 留 一 份, 另 一 份 当 作 收 据 给 你, 上 面 应 具 有 : 申 请 的 警 察 局 办 公 室 公 章 负 责 官 员 的 签 字 申 请 递 交 的 日 期 和 取 居 留 许 可 的 日 期 注 意 : 外 国 人 申 请 居 留 许 可, 将 被 要 求 采 取 指 纹 留 做 存 档 居 留 许 可 的 期 限 是 多 长? 取 决 于 申 请 的 原 因 - 工 作 原 因 : 这 种 居 留 许 可 的 有 效 期 限, 规 定 在 由 意 籍 雇 主 或 一 合 法 居 留 意 境 的 外 国 人 与 外 国 劳 动 者 之 间 签 署 的 居 留 合 同 内 总 之 不 应 超 过 : 总 效 期 9 个 月, 如 有 一 份 或 多 份 季 节 工 合 同 一 年, 如 是 受 雇 有 限 期 工 合 同 两 年, 如 是 受 雇 无 限 期 工 合 同 两 年, 如 是 自 雇 性 质 工 作 - 其 他 原 因 : 居 留 许 可 的 有 效 期 限 与 入 境 签 证 确 定 的 期 限 相 同, 总 之 不 应 超 过 : 一 年, 依 据 所 需 学 习 课 程 的 长 度 ; 如 是 多 年 学 习 课 程, 居 留 许 可 可 以 一 年 一 年 地 更 新 3 个 月, 因 访 问 商 务 和 旅 游 与 承 认 批 准 所 需 程 序 的 时 间 相 同 : - 第 9 页 - 共 51 页 -

10 获 得 国 籍 无 国 籍 身 份 政 治 避 难 移 民 到 另 一 个 国 家 其 他 情 况 依 据 程 序 所 需 时 间 ( 要 有 文 件 可 证 明 ) 注 意 : 如 果 证 明 你 为 从 事 季 节 性 工 作 已 连 续 两 年 来 过 意 大 利, 假 定 是 重 复 相 同 的 工 作, 你 的 雇 主 可 以 替 你 申 请 最 多 长 达 三 年 的 工 作 许 可 ; 如 此 除 了 之 前 已 利 用 的 两 年 效 期 外 还 另 有 一 年 的 停 留 许 可 第 一 次 签 证 后 接 下 来 的 延 签 事 先 须 由 雇 主 转 发 给 雇 工 当 事 人 一 份 季 节 工 的 居 留 合 同 提 案, 雇 工 把 此 提 案 递 交 给 领 事 当 局 核 签 ; 另 一 份 复 印 本 则 须 递 送 给 雇 主 辖 区 内 的 特 有 窗 口 (Sportello Unico) 如 果 是 家 庭 团 聚 因 素 和 自 雇 性 工 作, 居 留 许 可 的 有 效 期 限 不 能 超 过 两 年 如 何 更 新 我 的 居 留 许 可? 必 须 向 你 所 在 省 的 警 察 局 长 提 出 更 新 申 请, 遵 循 以 下 期 限 : 居 留 到 期 90 天 以 前 提 出, 如 果 你 有 无 限 期 受 雇 性 就 业 劳 动 合 同 居 留 到 期 60 天 以 前 提 出, 如 果 你 有 有 限 期 受 雇 性 就 业 劳 动 合 同 居 留 到 期 30 天 以 前 提 出, 如 是 其 他 情 况 更 新 的 居 留 许 可 为 多 长 时 间? 更 新 后 的 居 留 许 可 有 效 时 间 将 不 超 过 第 一 次 许 可 所 给 的 时 间 什 么 时 候 居 留 许 可 不 能 再 更 新? 如 果 你 中 断 在 意 大 利 的 居 留 而 到 国 外 停 留, 此 期 间 持 续 了 6 个 月 以 上, 或 者 超 过 你 居 留 许 可 有 效 期 的 一 半, 居 留 许 可 将 不 能 被 再 更 新 或 延 长, 除 非 有 重 大 原 因 ( 服 兵 役 和 类 似 情 况 ) 我 有 旅 游 居 留 许 可, 可 以 更 新 吗? 可 以, 但 只 有 当 有 严 重 原 因 时, 比 如 人 道 因 素 或 宪 法 国 际 法 规 定 的 强 制 条 款 我 可 以 将 我 的 学 习 居 留 许 可 转 换 为 工 作 居 留 许 可 吗? 可 以, 但 要 在 居 留 许 可 到 期 以 前 和 容 许 外 国 人 入 境 名 额 (quote) 所 规 定 的 名 额 限 制 之 内 办 理 如 果 是 受 雇 性 质 工 作, 你 必 须 呈 递 证 明 你 的 劳 动 关 系 的 文 件 如 果 是 自 雇 性 质 工 作, 你 必 须 呈 递 有 关 你 要 开 展 的 业 务 活 动 和 具 有 业 务 活 动 所 需 资 金 的 文 件 如 果 我 有 季 节 工 居 留 许 可, 可 以 更 换 为 因 有 限 期 或 无 限 期 受 雇 性 质 工 作 而 签 发 的 居 留 许 可 吗? 可 以, 如 果 你 前 一 年 已 经 有 过 季 节 工 的 劳 动 关 系, 而 且 你 已 使 用 了 优 先 权 如 果 如 果 你 是 第 一 次 来 意 大 利, 你 只 能 为 替 你 申 请 劳 动 许 可 的 雇 主 工 作 ; 当 劳 动 关 系 结 束 后, 你 必 须 回 到 你 自 己 的 国 家 一 年 后 如 欲 回 意 工 作, 可 申 请 行 使 优 先 权 我 可 以 利 用 我 的 受 雇 性 工 作 自 雇 性 工 作 和 / 或 家 庭 团 聚 的 居 留 许 可 进 行 其 他 活 动 吗? 可 以, 即 使 是 不 转 换 或 不 更 正 的 情 况 下, 在 居 留 许 可 整 个 有 效 期 间 都 可 以, 比 如 : 拥 有 受 雇 性 工 作 ( 不 是 季 节 工 ) 居 留 许 可 者, 可 以 从 事 自 雇 性 工 作, 也 可 以 成 为 合 作 社 股 东 ; 拥 有 自 雇 性 工 作 居 留 许 可 者, 可 预 先 在 就 业 劳 动 者 登 记 处 登 记, 然 后 从 事 受 雇 性 工 作 如 果 劳 动 关 系 已 经 开 始, 你 的 雇 主 必 须 通 知 政 府 省 督 府 领 土 办 公 室 (Prefettura) 的 移 民 特 有 窗 口 (Sportello Unico per l Immigrazione); 如 果 你 有 家 庭 团 聚 或 随 行 劳 动 者 入 境 的 居 留 许 可, 你 可 以 从 事 受 雇 性 工 作 或 自 雇 性 工 作 如 果 你 有 学 习 或 培 训 的 居 留 许 可, 你 可 以 从 事 每 周 不 超 过 20 个 小 时 的 受 雇 性 工 作, 可 以 一 年 52 个 星 期 都 工 作, 但 每 年 的 累 计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040 个 小 时 在 移 民 入 境 所 规 定 的 名 额 限 制 之 内, 也 有 将 此 类 型 居 留 许 可 转 换 成 工 作 居 留 许 可 的 可 能 有 可 能 拒 绝 或 撤 消 我 的 居 留 许 可 吗? 除 非 存 在 有 严 重 原 因, 比 如 人 道 因 素 或 宪 法 国 际 法 规 定 的 强 制 条 款, 否 则 如 果 你 缺 乏 居 留 在 意 大 利 的 必 要 条 件, 你 的 居 留 许 可 可 能 会 遭 到 撤 消 如 果 我 的 居 留 许 可 被 拒 绝 或 撤 消, 我 该 怎 么 办? 在 警 察 局 将 你 的 工 作 居 留 判 定 撤 销 或 拒 绝 的 指 令 通 告 生 效 后 60 天 以 内, 你 可 以 向 当 地 大 区 行 政 法 庭 (TAR) 申 诉 如 果 是 家 庭 因 素 的 居 留 许 可 被 拒 绝 或 撤 销, 由 通 告 日 期 生 效 后 60 天 以 内, 可 以 直 接 前 往 普 通 一 审 司 法 法 庭 申 诉 - 第 10 页 - 共 51 页 -

11 我 有 学 习 居 留 许 可, 可 以 转 换 成 自 雇 性 工 作 居 留 许 可 吗? 可 以, 条 件 是 得 在 移 民 流 动 量 法 令 - Decreto flussi 中 所 规 定 的 名 额 限 制 之 内 转 换, 所 从 事 的 活 动 不 能 是 法 律 禁 止 的 活 动, 并 拥 有 必 要 条 件 经 济 来 源 和 住 处 我 拥 有 受 雇 性 工 作 居 留 许 可, 我 想 自 己 开 业 : 我 是 不 是 必 须 把 我 的 居 留 许 可 转 换 成 自 雇 性 工 作 居 留 许 可? 不 必, 你 可 以 直 接 从 事 自 业 的 活 动 在 居 留 许 可 到 期 必 须 更 换 的 时 候, 可 以 申 请 自 雇 性 质 工 作 居 留 许 可 拥 有 居 留 许 可 后 我 有 哪 些 权 利? 你 可 以 在 就 业 服 务 中 心 登 记 并 拥 有 职 业 登 记 卡 可 以 在 全 国 医 疗 保 健 服 务 局 登 记 使 你 在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局 ( INPS ) 的 地 位 合 法 化 使 你 在 全 国 工 伤 事 故 保 险 局 ( INAIL ) 的 地 位 合 法 化 可 以 在 居 住 的 市 镇 申 请 办 理 户 籍 登 记 手 续 可 以 替 未 成 年 子 女 向 学 校 提 出 注 册 登 记 申 请 可 以 参 加 或 / 和 发 起 组 织 协 会 可 以 登 记 参 加 工 会 我 拥 有 居 留 许 可 后 的 义 务 是 什 么? 在 下 列 情 况 你 必 须 出 示 你 的 居 留 许 可 和 / 或 长 期 居 留 护 照 或 其 他 身 份 证 件 : 公 共 行 政 机 构 职 员 面 前, 如 果 你 需 要 办 理 执 照 批 准 登 记 等 手 续 当 公 共 安 全 官 员 和 人 员 提 出 要 求, 如 果 你 拒 绝, 将 被 拘 留 最 长 可 达 6 个 月 时 间 并 处 以 罚 款 公 共 安 全 机 构 当 局 当 拥 有 有 力 的 理 由 时, 也 可 以 要 求 你 提 供 有 关 足 够 你 和 你 家 属 在 意 大 利 生 活 的 收 入 ( 劳 动 收 入 或 其 他 合 法 来 源 的 收 入 ) 有 关 信 息 和 证 据 此 外, 你 还 必 须 在 你 住 处 变 更 后 15 天 以 内 通 知 当 地 警 察 局 局 长 如 果 我 失 去 了 工 作, 我 也 会 丧 失 居 留 许 可 吗? 不 会, 当 一 个 外 国 劳 动 者 失 去 工 作, 雇 用 他 的 雇 主 应 该 在 解 雇 行 为 发 生 后 五 天 内 通 知 特 有 窗 口 (Sportello Unico) 以 及 就 业 服 务 中 心 (Centro per l impiego) 就 业 服 务 中 心 把 此 失 业 劳 动 者 加 进 劳 动 者 登 记 名 单 内 ; 要 是 在 名 单 中 已 被 登 记, 则 更 新 他 的 身 份 为 失 业 者 失 业 名 单 登 记 可 持 续 到 居 留 到 期 ; 总 之, 除 了 季 节 工 以 外, 名 单 登 记 安 排 期 间 最 多 可 持 续 到 6 个 月 长 期 居 留 什 么 是 长 期 居 留? 是 批 准 在 意 大 利 无 限 期 居 住 的 证 件 具 备 什 么 条 件 才 能 拥 有 长 期 居 留? 如 果 你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即 可 得 到 长 期 居 留 : 你 在 意 大 利 至 少 合 法 居 住 了 5 年, 并 且 你 在 申 请 时 依 然 处 于 这 个 居 留 的 有 效 期 内 ( 但 是 学 习 居 留, 职 业 培 养 居 留, 避 难 居 留 以 及 人 道 主 义 动 机 居 留 不 可 以 ) 你 是 一 名 意 大 利 公 民 或 是 在 意 大 利 生 活 的 欧 盟 国 家 公 民 的 配 偶, 未 成 年 子 女 或 父 母 你 是 一 名 已 经 拥 有 长 期 居 留 的 外 国 人 的 配 偶, 未 成 年 子 女 或 父 母, 但 该 长 期 居 留 的 持 有 者 必 须 有 充 分 的 收 入 证 明 向 何 处 申 请? 向 你 居 住 的 省 警 察 局 局 长 申 请 也 可 为 配 偶 和 共 同 生 活 的 未 成 年 子 女 申 请 长 期 居 留 期 限 有 多 长? 长 期 居 留 是 无 限 期 的 长 期 居 留 可 以 更 新 吗? 可 以, 当 事 人 可 以 申 请 ; 需 要 准 备 新 照 片 长 期 居 留 就 像 个 人 身 份 证 明 一 样, 有 效 期 从 发 放 或 更 新 时 算 起 不 能 超 过 5 年 的 时 间 - 第 11 页 - 共 51 页 -

12 申 请 居 留 卡 需 要 哪 些 文 件? 必 须 使 用 内 政 部 制 定 的 专 用 申 请 表 申 请, 申 请 表 必 须 写 明 : 申 请 人 身 份 的 完 整 信 息 最 近 5 年 的 居 住 地 点 收 入 来 源 包 括 被 合 法 认 定 残 疾 身 份 而 所 发 给 的 抚 恤 金 ( 写 明 总 额 ) 固 定 居 住 地 摆 势 完 全 相 同 的 4 张 证 件 用 照 片 居 留 许 可 及 其 复 印 件 护 照 及 其 复 印 件 税 务 号 复 印 件 司 法 案 例 档 案 室 和 无 刑 事 诉 讼 进 行 证 明 最 近 一 次 收 入 声 明 或 CUD 表 格 声 明 的 复 印 件 家 庭 状 况 的 证 明 或 自 我 证 明 一 张 印 花 税 另 外 如 果 你 是 一 名 受 雇 性 就 业 的 劳 动 者, 还 需 要 : 雇 主 ( 法 人 或 公 司 ) 的 声 明 和 签 字 人 的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最 近 的 报 工 单 复 印 件 雇 用 的 相 关 文 件 复 印 件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局 (INPS) 基 金 缴 纳 单 ( 家 庭 佣 工 ) 的 复 印 件 收 入 声 明 如 果 你 是 一 名 自 雇 就 业 的 劳 动 者, 还 需 要 : 在 商 会 工 会 农 会 登 记 处 (Camera di Commercio) 的 注 册 证 明, 登 记 簿 或 名 册 的 复 印 件 + 原 件 送 审 增 值 税 号 复 印 件 + 原 件 送 审 最 近 一 年 的 收 入 声 明 和 缴 纳 税 务 基 金 情 况 的 复 印 件 为 我 的 家 属 申 请 长 期 居 留 需 要 哪 些 文 件? 除 了 上 述 文 件 外, 你 必 须 提 供 每 一 名 家 属 的 下 列 文 件 : 婚 姻 状 况 或 与 未 成 年 子 女 的 亲 属 关 系 证 明 ( 国 外 开 具 的 证 明 需 翻 译 为 意 大 利 文 并 由 意 大 利 领 事 当 局 认 证 或 承 认 其 有 效 性 ) 拥 有 合 适 的 住 房, 具 有 当 地 或 市 镇 卫 生 保 健 机 构 (ASL) 开 具 的 符 合 卫 生 健 康 条 件 证 明 年 收 入, 收 入 不 能 低 于 法 律 规 定 的 标 准 拥 有 长 期 居 留 后 的 权 利 是 什 么? 可 以 不 必 用 签 证 而 进 出 意 大 利 可 以 从 事 不 对 外 国 人 禁 止 或 不 是 只 保 留 给 意 大 利 公 民 的 任 何 合 法 的 业 务 活 动 可 以 享 受 公 共 行 政 机 构 提 供 的 服 务 和 给 付 可 以 接 受 给 予 民 事 残 疾 人 ( 不 是 因 军 事 引 起 的 ), 包 括 他 们 登 记 在 长 期 居 留 上 的 未 成 年 子 女 经 济 帮 助 可 以 得 到 生 育 津 贴 可 以 得 到 社 会 津 贴 可 以 进 入 居 民 户 籍 名 册 可 以 免 签 证 的 在 欧 盟 成 员 国 工 作 和 学 习 我 的 长 期 居 留 申 请 可 以 被 拒 绝 吗? 我 的 长 期 居 留 可 以 被 撤 消 吗? 如 果 申 请 者 曾 违 犯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法 典 380 条 中 的 规 定,( 对 于 一 些 蓄 意 行 为 参 照 381 条 ), 或 者 被 处 以 刑 事 出 发, 那 么 在 他 没 有 被 再 次 赋 予 资 格 前, 长 期 居 留 的 申 请 将 被 拒 绝 如 果 在 申 请 长 期 居 留 前 在 意 大 利 生 活 的 5 年 中, 有 一 次 离 开 意 大 利 的 时 间 超 过 了 6 个 月, 或 者 这 5 年 中 在 意 大 利 之 外 的 时 间 总 和 超 过 了 10 个 月, 长 期 居 留 的 申 请 将 被 拒 绝 长 期 居 留 申 请 也 可 能 因 为 国 家 安 全 的 原 因 而 被 拒 绝 当 长 期 居 留 持 有 者 触 犯 了 刑 法 并 被 判 刑 ( 可 能 不 是 最 终 判 决 ), 警 官 将 撤 销 其 长 期 居 留, 如 果 最 终 长 期 居 留 持 有 者 又 获 得 了 持 有 长 期 居 留 的 资 格, 可 以 再 次 申 请 并 获 得 长 期 居 留 - 第 12 页 - 共 51 页 -

13 长 期 居 留 可 能 因 为 离 开 欧 盟 成 员 国 超 过 12 个 月 或 者 因 为 影 响 国 家 安 全 和 社 会 稳 定 的 原 因 而 被 撤 销 长 期 居 留 的 撤 销 问 题 必 须 考 虑 到 居 留 持 有 者 的 年 龄, 他 和 家 人 以 及 社 会 的 联 系, 以 及 他 的 国 籍 所 在 国 的 一 些 具 体 情 况 如 果 我 的 长 期 居 留 被 拒 绝 或 被 撤 消, 我 该 怎 么 办? 你 可 以 向 当 地 的 TAR ( 大 区 行 政 法 庭 ) 提 出 申 诉 意 大 利 国 籍 如 何 得 到 意 大 利 国 籍? 有 两 种 方 式 可 以 得 到 意 大 利 国 籍 : - 因 血 统 关 系 可 以 自 然 获 得 : 出 生 于 意 大 利 领 土 父 亲 或 母 亲 为 意 大 利 人 未 成 年 而 被 领 养 - 拥 有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可 以 申 请 获 得 : 意 大 利 公 民 所 生 的 后 代 ( 至 第 二 代 ) 出 生 在 意 大 利 领 土, 在 意 大 利 由 出 生 合 法 居 住 直 到 成 年 同 意 大 利 公 民 结 婚 入 籍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需 要 在 意 大 利 合 法 居 住 10 年, 有 足 够 的 收 入, 没 有 法 律 判 刑 前 科 ) 注 意 : 获 得 意 大 利 国 籍 并 不 意 味 着 丧 失 原 来 国 籍, 除 非 原 来 的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申 根 地 区 什 么 是 申 根 地 区? 申 根 地 区 是 一 个 公 共 区 域, 申 根 成 员 国 的 居 民 可 以 在 这 个 区 域 中 随 意 行 走 申 根 地 区 的 所 有 国 家 之 间 取 消 了 边 界 的 检 查, 并 且 建 立 了 统 一 的 签 证 和 入 境 制 度 我 在 申 根 地 区 可 以 做 什 么? 如 果 你 是 外 国 人, 拥 有 护 照 有 效 的 意 大 利 居 留 许 可, 你 就 可 以 在 上 述 各 国 自 由 行 动 并 停 留 最 多 3 个 月 的 期 间 在 这 一 期 间 内 你 不 能 工 作, 而 且 三 个 月 之 后, 你 必 须 回 到 意 大 利 如 果 你 是 长 期 居 留 的 持 有 者, 你 可 以 在 申 根 国 家 停 留 超 过 90 天 的 时 间, 你 可 以 在 别 的 申 根 国 家 工 作, 学 习 和 居 住 ( 需 要 符 合 一 些 条 件 ) 注 意 : 由 居 住 地 市 镇 签 发 的 身 份 证 出 国 后 无 效, 因 此, 在 申 根 地 区 活 动 时 需 要 有 护 照, 不 然 有 可 能 会 被 驱 逐 工 作 在 意 大 利 的 工 作 在 意 大 利, 工 作 关 系 可 以 分 为 两 类 : 无 限 期 有 限 期 或 季 节 性 的 受 雇 性 质 工 作 自 雇 / 自 业 性 质 工 作 工 资 报 酬 是 受 雇 劳 动 者 基 于 所 履 行 的 工 作, 有 权 由 雇 主 方 面 得 到 的 金 钱 待 遇, 依 工 作 量 多 寡 及 工 作 性 质 成 比 例 计 算 ; 总 之 应 是 足 够 担 保 劳 动 者 及 其 家 属 不 受 剥 削 有 尊 严 的 工 作 受 雇 工 待 遇 的 最 低 限 度 是 依 照 通 常 均 必 须 遵 守 其 中 规 定 的 集 体 劳 工 合 同 ( 全 国 性 的 行 政 区 域 性 的 省 的 ) 来 决 定 基 于 此 因, 当 雇 主 提 出 入 境 及 居 留 文 件 申 请 之 际, 即 需 担 保 遵 守 此 集 体 法 规 定 大 部 分 有 关 工 作 关 系 的 保 护 措 施 均 规 定 在 雇 主 也 遵 守 此 规 定 的 集 体 劳 工 合 同 中 - 第 13 页 - 共 51 页 -

14 受 雇 性 工 作 什 么 是 受 雇 性 工 作? 是 一 种 依 照 合 同 规 定 来 决 定 的 工 作 关 系 ; 受 雇 者 依 照 雇 主 指 示 履 行 其 工 作 义 务, 而 雇 主 则 担 保 以 工 资 回 付 什 么 是 受 雇 性 工 作 的 居 留 合 同 (contratto di soggiorno)? 是 决 定 雇 主 与 非 欧 盟 国 受 雇 者 工 作 关 系 的 合 同 ; 此 受 雇 性 居 留 合 同 包 括 雇 主 方 面 担 保 提 供 受 雇 者 住 处, 使 受 雇 者 回 其 本 国 的 旅 行 费 用 拥 有 居 留 合 同, 则 有 资 格 被 签 发 居 留 许 可 (Permesso di Soggiorno) 哪 些 是 受 雇 性 工 作 的 限 制? 受 雇 劳 动 者 必 须 遵 从 雇 主 的 指 示, 尊 重 其 权 力 及 有 可 能 的 核 审 雇 主 预 先 决 定 工 作 进 行 的 形 式 与 方 式 受 雇 劳 动 者 可 能 从 事 的 是 何 类 的 工 作? 从 事 的 工 作 有 可 能 是 多 样 性 的 所 有 雇 主 表 示 需 要 履 行 的 全 部 具 体 行 动 及 工 作 内 容, 通 常 被 称 为 职 务 (mansione) 在 劳 动 合 同 中 会 被 特 别 指 出 劳 动 者 的 工 作 时 间 有 多 长? 正 常 的 工 作 时 间 固 定 于 每 星 期 40 个 小 时, 但 可 参 考 全 国 性 或 各 类 型 工 作 的 集 体 劳 工 法 ; 雇 主 可 要 求 加 班, 但 时 间 长 度 应 是 适 度 而 有 节 制 性 的 通 常 受 雇 者 在 每 24 小 时 工 作 后 有 连 续 11 个 小 时 的 休 息 权 利 ; 每 7 天 至 少 有 连 续 24 小 时 的 休 息 时 段, 依 常 规 通 常 刚 好 碰 到 周 日 每 年 应 拥 有 至 少 四 个 星 期 的 有 报 酬 休 假 日, 此 权 利 是 不 该 放 弃 与 被 剥 夺 的 劳 动 者 在 什 么 场 所 进 行 工 作? 通 常 受 雇 者 应 在 工 作 合 同 中 双 方 ( 雇 主 受 雇 者 ) 决 定 的 场 所 进 行 工 作, 如 果 在 合 同 中 没 有 明 确 指 出, 则 是 在 工 作 正 常 应 该 执 行 的 的 场 所 中 进 行 除 非 是 基 于 经 可 证 明 的 技 术 组 织 编 制 及 生 产 理 由, 不 能 将 受 雇 者 由 一 生 产 单 位 调 动 到 另 一 处 受 雇 劳 动 者 除 了 必 须 履 行 工 作 义 务 外, 还 有 其 他 什 么 要 求? 受 雇 者 应 勤 勉 工 作 执 行 雇 主 及 其 他 合 作 者 所 交 代 的 任 务 遵 从 工 作 纪 律 在 行 为 方 面, 对 于 雇 主 应 忠 诚, 不 轻 易 泄 露 工 作 机 密 信 息, 避 免 产 生 竞 争 行 为 哪 些 是 依 照 沿 袭 制 度, 受 雇 劳 动 者 可 享 有 的 主 要 权 利? 工 资 权 : 有 可 能 是 依 时 间 ( 基 于 工 作 时 间 长 短 ) 计 件 ( 基 于 劳 动 者 的 工 作 生 产 量 ) 或 者 收 取 佣 金 手 续 费 利 润 或 资 本 参 与 等 方 式 工 作 关 系 结 束 时 的 解 散 费 特 殊 津 贴 哪 些 是 受 雇 劳 动 者 可 享 有 的 个 人 主 要 权 利? 身 体 完 整 性 及 健 康 权 利 ( 周 休 日 休 有 报 酬 休 假 日 等 ) 发 表 意 见 的 自 由 私 人 秘 密 及 个 人 尊 严 的 维 护 学 习 权 利, 如 劳 动 者 还 是 学 生 文 化 娱 乐 消 遣 及 所 需 治 疗 活 动 的 维 护 哪 些 是 受 雇 劳 动 者 可 享 有 有 关 工 会 的 主 要 权 利? 组 织 与 参 与 工 会 活 动 的 自 由 罢 工 权 其 他 工 会 给 予 支 持 的 权 利 ( 张 贴 布 告 权 利 用 企 业 单 位 场 所 进 行 工 会 活 动 等 ) 工 会 是 什 么? 是 一 群 劳 动 者 为 维 护 在 社 会 上 及 工 作 岗 位 上 的 权 利 及 利 益 而 组 织 的 协 会 工 会 可 代 表 他 的 成 员 制 定 集 体 劳 工 法 对 其 各 界 隶 属 成 员 及 条 令 规 定 的 人 物 发 生 有 效 强 制 力 什 么 是 无 限 期 工 作? 是 一 种 依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受 雇 性 工 作 关 系, 只 是 没 有 规 定 终 止 期 限, 因 此 工 作 关 系 终 止 决 定 于 : 劳 动 者 死 亡 双 方 ( 雇 主 与 劳 动 者 ) 劳 动 者 辞 职 或 雇 主 解 雇 什 么 是 有 限 期 ( 或 确 定 期 限 ) 工 作? 是 一 种 依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受 雇 性 工 作 关 系, 合 同 内 有 指 定 工 作 终 止 期 限 通 常, 一 项 专 门 的 活 动 或 工 作, 只 - 第 14 页 - 共 51 页 -

15 要 在 合 同 内 明 确 指 出 履 行 活 动 或 工 作 所 需 的 正 常 时 间, 也 可 归 属 此 类 型 工 作 什 么 是 季 节 性 工 作? 是 一 种 有 限 期 受 雇 性 工 作, 只 能 在 每 年 的 某 段 期 间 进 行 ( 比 如 农 业 方 面 的 工 作 或 旅 游 业 及 旅 馆 业 ) 非 欧 盟 劳 动 者 如 欲 入 意 境 从 事 季 节 性 工 作, 在 移 民 法 中 有 特 殊 情 况 规 定 ( 比 如 : 特 殊 入 境 限 额 曾 为 相 同 原 因 已 入 意 境 一 次 的 优 先 权 等 ) 在 合 同 中 有 限 期 工 作 的 标 明 是 强 制 性 的 吗? 是 的, 期 限 的 标 明 如 不 以 书 面 形 式 表 明 约 定,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将 失 去 其 有 效 力 合 同 的 复 印 本 应 于 工 作 开 始 后 5 天 内 递 交 给 劳 动 者 此 文 件 应 指 出 雇 主 为 何 标 明 有 限 期 工 作 的 理 由 注 意 : 如 工 作 关 系 只 是 偶 然 性 的 期 间 不 超 过 12 天 则 不 需 以 书 面 誊 写 如 何 使 劳 动 合 同 程 序 化? 当 录 用 行 为 发 生, 雇 主 应 交 给 雇 员 一 份 签 署 声 明, 包 括 在 注 册 簿 内 的 登 记 资 料 以 及 以 下 信 息 : 雇 主 与 雇 员 双 方 的 户 籍 资 料 工 作 地 点 工 作 关 系 开 始 的 日 期 工 作 关 系 期 限 试 用 期 多 长, 如 有 规 定 劳 动 者 的 职 务 级 别 和 资 格 报 酬 带 薪 假 期 天 数 工 作 时 间 安 排 提 前 告 知 结 束 工 作 关 系 的 期 限 有 限 期 劳 动 合 同 最 长 期 限 是 多 久? 此 合 同 对 规 定 时 间 的 长 短 并 无 限 制 我 如 拥 有 有 限 期 劳 动 合 同, 跟 拥 有 无 限 期 劳 动 合 同 的 劳 动 者 比 起 来, 是 不 是 比 较 吃 亏? 基 于 没 有 任 何 区 别 及 歧 视 的 原 则, 被 雇 用 的 有 限 期 工 劳 动 者 在 相 同 的 工 作 水 平 地 位 来 说, 不 会 比 无 限 期 工 劳 动 者 的 待 遇 吃 亏 所 以 你 也 有 权 享 有 休 假 日 圣 诞 节 奖 金 或 第 13 个 月 奖 金 ( 甚 至 第 14 个 月 奖 金 如 之 前 双 方 有 约 定 ) 工 作 关 系 结 束 时 的 离 职 费 及 其 他 公 司 对 待 无 限 期 工 劳 动 者 的 同 等 待 遇 我 的 有 限 期 劳 动 合 同 就 要 到 期, 是 否 可 以 延 长? 是 的, 雇 主 可 以 延 长 合 同, 但 只 有 在 以 下 情 况 可 被 接 受 : 只 能 延 一 次 经 劳 动 者 同 意 如 果 合 同 的 期 限 是 低 于 3 年 加 上 延 期 合 同 的 总 持 续 期 间 不 能 超 过 3 年 工 作 性 质 与 之 前 相 同 如 有 客 观 因 素 我 的 有 限 期 劳 动 合 同 已 经 结 束, 但 我 还 是 继 续 替 相 同 的 雇 主 工 作, 这 样 不 合 法 吗? 不, 虽 然 合 同 到 期, 但 劳 动 者 还 是 继 续 执 行 工 作 的 情 况, 是 有 可 能 发 生 的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你 得 被 加 薪, 等 于 是 : 期 满 后 到 第 10 天 每 天 加 百 分 之 二 十 薪 资 第 10 天 以 后, 每 天 增 加 百 分 之 四 十 但 是 当 然 也 有 其 限 制, 超 过 限 制, 工 作 关 系 就 变 成 无 限 期 工 了 有 限 期 工 作 合 同 到 期 后, 可 以 更 新 吗? 是 的, 劳 动 者 依 以 下 情 况 可 再 次 被 以 有 限 期 式 合 同 雇 用 : 如 第 一 次 合 同 期 限 在 6 个 月 以 内, 得 等 至 少 10 天 的 时 间 如 第 一 次 合 同 期 限 超 过 6 个 月, 得 等 到 至 少 20 天 的 时 间 延 长 与 更 新 合 同 有 什 么 不 同? 延 长 合 同, 只 是 将 旧 合 同 开 始 约 定 的 期 限 延 长 ; 更 新 合 同 则 是 雇 主 以 一 份 新 合 同 重 新 雇 用 同 一 劳 动 者 我 的 雇 主 没 有 遵 照 期 限 把 我 的 有 限 期 劳 动 合 同 更 新, 我 的 新 合 同 有 效 吗? - 第 15 页 - 共 51 页 -

16 是 的 可 是 如 果 雇 主 没 有 遵 照 之 前 约 定 的 期 限, 工 作 关 系 则 被 视 为 无 限 期 工 作 合 同 了! 雇 主 没 有 正 当 理 由 (giusta causa), 可 以 提 前 结 束 工 作 关 系 吗? 不 能 只 有 当 有 正 当 理 由 时, 才 可 以 提 前 结 束 工 作 关 系 没 有 任 何 正 当 理 由 而 我 被 解 雇, 我 能 做 什 么 呢? 你 可 以 申 请 要 求 赔 偿 损 失 我 能 选 择 提 前 结 束 合 同 期 限 吗? 不 能 就 跟 雇 主 一 样, 劳 动 者 也 不 能 提 前 中 断 工 作 关 系, 如 真 有 此 举, 则 需 偿 付 损 失 自 雇 / 自 业 性 工 作 什 么 是 自 雇 / 自 业 性 工 作? 是 一 种 工 作 关 系 当 一 劳 动 者 致 力 履 行 一 项 工 作 或 服 务 事 业 以 换 取 金 钱 报 酬, 但 不 受 顾 客 或 定 购 者 的 从 属 关 系 限 制 拥 有 或 没 有 增 值 税 号 (partita IVA), 均 可 从 事 自 雇 / 自 业 性 工 作 从 事 自 雇 / 自 业 性 工 作 的 劳 动 者 有 何 限 制? 自 雇 / 自 业 性 工 作 劳 动 者 能 自 行 管 理 事 业, 对 于 时 间 场 所 的 利 用, 工 作 组 织 方 式 均 享 有 完 全 自 行 处 理 权 ( 当 然 局 限 在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或 视 工 作 的 性 质 与 种 类 而 定 ) 利 用 增 值 税 号 的 自 雇 / 自 业 性 工 作 到 什 么 地 方 开 立 增 值 税 号? 从 开 始 活 动 后 或 设 立 公 司 后 30 天 内 到 当 地 的 收 入 办 公 室 (Ufficiodelle Entrate) 开 立 开 立 增 值 税 号 是 免 费 的 培 育 性 培 训 什 么 是 培 育 性 培 训 ( 或 实 习 ), 它 有 什 么 作 用? 培 育 性 和 指 导 性 培 训 ( 或 实 习 ) 是 青 年 人 暂 时 进 入 劳 动 世 界 的 一 种 方 式, 可 以 是 最 低 4 个 月 到 最 多 2 年 培 训 不 是 被 雇 用 : 只 是 使 你 有 个 方 向 和 获 得 一 些 经 验 另 外, 培 训 期 间 所 进 行 的 活 动 是 培 训 资 历, 可 以 计 入 你 的 履 历 我 是 一 个 青 年 人, 我 可 以 接 受 培 训 吗? 持 续 多 长 时 间? 可 以, 如 果 你 完 成 了 义 务 教 育 并 属 于 下 列 人 员 : 进 行 第 二 阶 段 学 习 的 学 生, 最 长 时 间 为 4 个 月 ; 失 业 者 ( 包 括 流 动 性 失 业 mobilità 登 记 者 ), 最 长 6 个 月 ; 国 营 职 业 学 校 和 职 业 培 训 班 的 学 生, 最 长 6 个 月 ; 大 学 学 生, 最 长 12 个 月 ; 处 于 不 利 地 位 的 人 员 ( 伤 残 者 吸 毒 者 酗 酒 者 等 ), 最 长 12 个 月 ; 肢 障 者, 最 长 24 个 月 作 为 一 个 被 培 训 者, 我 有 权 得 到 一 份 工 资 吗? 没 有, 作 为 一 个 被 培 训 者, 你 只 是 暂 时 进 入 劳 动 市 场, 因 此, 法 律 没 有 规 定 为 你 的 活 动 给 予 任 何 报 酬 但 你 的 雇 主 在 给 予 你 报 销 费 用 给 予 补 助 给 予 奖 金 给 予 奖 学 金 等 方 面 有 自 由 决 定 权 进 入 意 大 利 的 劳 动 市 场 如 何 进 入 意 大 利 劳 动 市 场? 有 两 种 方 式 : 已 在 意 大 利 ( 需 要 有 一 定 的 条 件 ); 从 国 外 进 入, 通 过 指 名 招 进 注 意 : 考 虑 到 家 庭 情 况 是 相 当 重 要 的, 比 如 : 如 果 你 是 非 欧 盟 公 民 与 欧 盟 公 民 结 婚, 或 是 欧 盟 公 民 的 子 女 - 第 16 页 - 共 51 页 -

17 你 可 以 不 需 申 请 工 作 许 可, 马 上 进 入 劳 动 市 场 事 实 上, 在 此 状 况 下 的 公 民 都 直 接 进 入 意 大 利 的 劳 动 市 场 此 类 情 况, 还 都 是 需 要 取 得 居 留 许 可 ( 长 期 居 留 ) 但 在 此 情 况, 取 得 居 留 许 可 ( 长 期 居 留 ) 不 是 进 入 劳 动 市 场 的 一 项 条 件 开 始 开 创 自 业 工 作 的 优 惠 我 如 何 可 以 开 始 得 到 优 惠? 根 据 以 下 法 律, 你 可 得 到 优 惠 : 2000 年 第 185 号 立 法 机 构 法 令 法 令 规 定, 对 提 出 申 请 之 日 前 6 个 月 没 有 工 作 的 成 年 居 民 给 予 优 惠, 但 要 呈 递 有 关 在 物 资 生 产 提 供 服 务 和 商 业 方 面 开 始 自 雇 / 自 业 性 就 业 活 动 ( 个 人 的 小 型 企 业 的 或 特 许 经 营 的 活 动 ) 的 方 案 但 不 包 括 下 列 活 动 : 农 业 产 品 的 生 产 和 销 售 运 输 ( 为 第 三 者 运 输 货 物 和 超 过 9 人 的 人 员 ) 有 关 信 息 请 参 考 网 站 年 第 215 号 法 律 这 一 法 律 是 为 了 促 进 以 下 各 部 门 的 妇 女 企 业 的 建 立 和 发 展 : 农 业 制 造 业 商 业 旅 游 业 和 服 务 业 为 得 到 优 惠, 你 必 须 提 供 下 列 文 件 : 优 惠 申 请 表, 其 中 要 填 写 企 业 的 数 据 和 信 息 以 及 投 资 计 划 技 术 表 格, 要 填 写 对 准 备 进 行 的 活 动 的 详 细 描 述, 以 及 相 关 的 经 济 和 资 金 数 据 在 相 关 商 会 的 企 业 登 记 处 的 登 记 证 有 关 信 息 请 参 考 网 站 年 第 488 号 法 律 第 488 号 法 律 是 为 了 促 进 生 产 服 务 建 筑 旅 游 和 商 业 等 部 门 想 要 实 现 投 资 计 划 的 企 业 而 通 过 的 企 业 准 备 在 提 出 申 请 之 日 后 必 须 实 现 的 所 有 耐 用 品 生 产 投 资 都 可 得 到 资 助, 包 括 实 际 投 资 和 非 物 资 投 资 有 关 信 息 请 参 考 网 站 各 大 区 和 各 省 的 安 排 这 些 是 各 大 区 和 各 省 为 资 助 当 地 的 项 目 和 活 动 而 做 出 的 安 排 为 了 解 进 一 步 的 信 息 可 询 问 各 大 区 和 各 省 有 关 窗 口 或 浏 览 它 们 的 网 站 已 在 意 大 利 在 意 大 利 工 作 必 须 有 居 留 许 可 吗? 是 的, 要 在 意 大 利 工 作 或 者 要 登 记 在 失 业 者 名 单 上 必 须 有 居 留 许 可, 这 一 许 可 因 以 下 原 因 中 的 一 个 即 可 发 给 : 从 事 受 雇 性 工 作 ; 从 事 自 雇 性 工 作 ; 家 庭 原 因 和 家 庭 团 聚 ; 政 治 避 难 ; 社 会 保 护 ; 学 习 和 职 业 培 训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你 最 多 每 周 只 能 工 作 20 小 时, 一 年 最 多 为 1040 小 时 ); 等 待 就 业 ( 等 待 就 业 居 留 许 可 只 发 给 已 在 职 业 介 绍 中 心 登 记 的 外 国 人 ) 未 成 年 人 抚 养 ( 抚 养 有 疾 病 的 未 成 年 孩 子 的 父 母 ) 如 果 你 的 居 留 许 可 是 因 下 列 原 因 而 发 给 的, 你 则 不 能 工 作 : 旅 游 ; - 第 17 页 - 共 51 页 -

18 宗 教 原 因 ; 就 医 ; 未 成 年 人 ; 申 请 政 治 避 难 ; 商 务 活 动 ; 司 法 原 因 注 意 : 寻 求 政 治 庇 护 的 申 请 人, 如 果 在 提 出 申 请 后 6 个 月 内, 不 是 因 此 外 国 申 请 人 的 过 错, 其 申 请 尚 未 被 审 查, 他 的 居 留 许 可 可 被 更 新 6 个 月 此 外 国 公 民 在 整 个 审 核 过 程 到 获 得 结 果 之 期 间 都 可 进 行 工 作 这 里 差 不 多 是 说 劳 工 申 请 的 从 国 外 进 入 如 何 进 入 意 大 利 工 作? 住 在 国 外 的 外 国 公 民 进 入 意 大 利 劳 动 市 场, 从 事 受 雇 性 ( 还 有 季 节 性 ) 或 自 雇 性 工 作, 一 定 要 在 容 许 入 境 人 员 法 令 规 定 的 名 额 之 内 这 一 法 令 规 定 了 可 以 进 入 意 大 利 就 业 ( 受 雇 性 还 有 季 节 性 或 自 雇 性 工 作 ) 的 非 欧 盟 与 欧 盟 公 民 最 高 限 额 就 法 律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在 此 名 额 外 也 可 以 进 入 意 大 利 就 业 ( 请 看 受 雇 性 工 作 的 另 外, 以 及 第 40 页 自 雇 性 工 作 ) 如 何 进 入 意 大 利 从 事 受 雇 性 工 作? 透 过 一 意 大 利 雇 主 有 意 录 用 住 在 国 外 的 劳 动 者, 来 从 事 有 限 期 无 限 期 或 季 节 性 的 受 雇 性 工 作 根 据 前 述 意 大 利 法 律, 可 以 在 名 额 限 制 之 外 进 入 意 大 利 ( 从 事 受 雇 性 自 雇 性 工 作 ): 领 导 人 员 / 高 级 专 业 人 员 ; 在 大 学 教 授 本 国 语 言 的 外 语 教 师 ; 大 学 教 授 / 研 究 人 员 ; 书 面 翻 译 和 口 语 翻 译 人 员 ; 以 下 所 列 情 况, 只 能 从 事 受 雇 性 工 作 : 在 国 外 同 一 个 意 大 利 公 民 或 欧 盟 的 一 个 成 员 国 公 民 建 立 了 至 少 一 年 的 关 系 并 想 转 入 意 大 利 境 内 的 家 庭 帮 工 ; 因 职 业 培 训 批 准 在 意 大 利 雇 主 处 工 作 一 段 时 间 从 事 即 使 是 非 独 立 就 业 的 工 作 的 外 国 人 ; 在 意 大 利 境 内 活 动 的 组 织 或 企 业 的 员 工 : 从 事 海 运 的 人 员 ; 暂 时 在 国 外 居 住 或 在 国 外 有 工 作 和 居 住 场 所 的 法 人 或 自 然 人 的 意 大 利 雇 主 的 雇 员, 这 些 雇 员 需 要 到 意 大 利 领 土 以 实 施 其 同 前 述 意 大 利 法 人 或 自 然 人 雇 主 签 定 的 合 同 ; 在 国 外 的 杂 技 或 巡 回 演 出 团 体 就 业 的 劳 动 者 ; 文 艺 演 出 团 体 剧 团 音 乐 团 体 和 芭 蕾 舞 团 的 艺 术 人 员 和 技 术 人 员 ; 在 娱 乐 场 所 工 作 的 芭 蕾 舞 演 员 艺 术 人 员 和 音 乐 人 员 ; 在 音 乐 戏 剧 和 电 影 团 体 工 作 的 艺 术 人 员, 在 电 台 和 电 视 台 工 作 的 人 员 以 及 在 文 化 和 民 间 艺 术 公 共 机 构 工 作 的 人 员 ; 专 业 体 育 工 作 者 ; 新 闻 媒 体 或 电 台 的 雇 员 和 有 职 业 登 记 的 正 式 记 者 和 报 道 人 员 ;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的 人 员 或 为 交 流 项 目 临 时 工 作 的 人 员, 或 者 对 等 交 换 的 人 员 ; 被 公 共 或 私 人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雇 用 的 专 业 护 士 我 找 到 一 位 有 意 录 用 外 国 劳 动 者 的 雇 主, 我 该 做 些 什 么? 雇 主 应 该 前 往 居 住 地 公 司 法 定 所 在 地 或 工 作 活 动 进 行 地 点 的 地 方 性 省 督 政 府 办 公 厅 (Prefettura), 有 关 录 用 外 国 劳 动 者 从 事 有 限 期 无 限 期 受 雇 工 作 程 序 负 责 处, 也 即 移 民 特 有 窗 口 ( Sportello Unico per l immigrazione) 提 出 申 请 文 件 应 包 括 : 指 名 的 劳 动 许 可 申 请 - 如 果 已 决 定 将 雇 用 的 劳 动 者 - 或 指 出 劳 动 者 人 数 如 果 对 劳 动 者 不 直 接 认 识, 可 参 考 有 意 申 请 入 意 工 作, 附 有 姓 名 资 料 的 外 国 劳 动 者 登 记 表 格, 选 出 一 位 或 多 位 劳 动 者, 而 提 出 申 请 申 请 必 须 包 括 : 雇 主 老 板 或 企 业 法 定 代 理 人 的 详 细 身 份 资 料 公 司 名 称 公 司 所 在 地 及 指 明 工 作 场 所 欲 录 用 的 外 国 劳 动 - 第 18 页 - 共 51 页 -

19 者 之 身 份 资 料, 如 是 指 名 申 请 劳 动 许 可, 则 请 指 出 此 劳 动 者 在 国 外 的 固 定 住 址 ; 如 是 申 请 录 用 多 位 劳 动 者, 则 请 指 明 数 目 如 法 律 规 定 的 工 资 待 遇 及 保 险 负 责 供 给 有 可 居 性 条 件 及 清 洁 卫 生 合 格, 或 者 合 乎 统 一 法 规 定 的 住 处 工 作 关 系 改 变 时, 负 责 通 知 说 明 负 责 负 担 回 国 费 用 的 声 明 应 并 附 文 件 : 公 司 在 工 商 农 会 的 企 业 登 记, 有 关 申 请 哪 些 工 作 活 动 登 记 的 自 我 证 明 根 据 公 司 类 型 商 业 能 力 及 雇 主 的 收 益 情 况, 有 关 公 司 在 社 会 保 障 局 及 税 务 状 况 的 详 细 自 我 证 明 无 限 期 有 限 期 或 季 节 性 的 居 留 合 同 制 定 提 议 书, 包 括 说 明 是 全 日 或 非 全 日 工, 但 每 星 期 不 低 于 20 小 时 的 工 作 如 是 家 庭 帮 佣, 每 日 工 资 不 应 低 于 规 定 的 社 会 津 贴 数 额 之 后, 会 发 生 什 么 事? 必 须 等 多 久? 移 民 特 有 窗 口 传 发 申 请 通 知 到 申 请 者 的 居 住 地 住 所 或 法 定 公 司 所 在 地 的 省 辖 区 就 业 服 务 中 心 指 名 的 季 节 工 申 请 则 属 例 外 就 业 服 务 中 心 在 20 天 以 内 核 审, 除 了 国 内 欧 盟 国 或 拥 有 居 留 许 可 的 外 国 劳 动 者 外 还 有 的 就 业 空 缺, 之 后 通 知 特 有 窗 口 以 及 提 出 申 请 的 雇 主 警 察 局 则 核 审 外 国 劳 动 者 雇 主 方 面 有 无 任 何 不 可 签 发 许 可 的 防 碍 理 由 存 在 特 有 窗 口 在 提 出 申 请 后 40 天 以 内, 取 得 由 地 方 劳 工 局 带 来 的 信 息 - 移 民 入 境 限 额 及 职 务, 尚 有 空 位 与 否 ; 请 示 过 警 察 局 的 看 法 - 通 知 雇 主 签 发 有 效 期 不 超 过 6 个 月 的 许 可 这 时, 外 国 劳 动 者 应 向 他 本 国 的 意 大 利 领 事 代 表 处 提 出 签 证 申 请 领 事 处 通 知 外 国 人 居 留 合 同 提 议 书 的 到 达, 并 在 申 请 后 30 天 以 内 签 发 入 境 签 证 及 给 予 税 号 的 指 示 说 明 一 旦 领 到 签 证, 外 国 人 则 可 入 境 入 意 境 8 个 工 作 天 以 内, 外 国 劳 动 者 需 前 往 当 地 特 有 窗 口 送 审 文 件, 缴 交 给 雇 主 税 号 的 授 予 证 明 外 国 劳 动 者 签 署 为 工 作 的 居 留 合 同, 不 能 添 加 或 修 改 任 何 内 容 条 件 之 后, 居 留 合 同 由 特 有 窗 口 保 存 特 有 窗 口 另 外 提 供 给 外 国 劳 动 者 居 留 许 可 的 申 请 表 格, 并 传 发 到 当 地 警 察 局 警 察 局 负 责 签 发 工 作 原 因 的 居 留 许 可 ; 特 有 窗 口 则 负 责 发 放 或 通 知 被 拒 绝 注 意 : 在 申 请 延 长 居 留 许 可 的 期 间, 可 以 工 作 并 享 有 所 有 的 权 利 : 可 以 注 册 户 口, 改 变 住 所, 申 请 或 更 换 身 份 证, 在 国 家 健 康 中 心 注 册, 申 请 税 务 卡, 如 果 你 是 第 一 次 申 请 居 留 许 可, 只 要 你 在 入 境 的 8 天 之 内, 在 移 民 特 有 窗 口 申 请 了 居 留 许 可 并 签 订 了 居 留 合 同, 你 也 同 样 可 以 享 有 上 述 权 利 申 请 者 必 须 出 示 由 移 民 特 有 窗 口 出 具 的 居 留 许 口 申 请 表 格 的 复 印 件, 以 及 邮 局 提 供 的 寄 出 居 留 申 请 表 格 的 回 执 单 注 意 : 雇 主 有 义 务 在 以 下 情 况, 于 五 天 内 通 知 特 有 窗 口 : 工 作 进 行 开 始 工 作 关 系 结 束 ( 如 是 工 作 关 系 中 断 ) 劳 动 者 的 工 作 场 所 迁 移 ( 如 是 调 迁 情 况 ) 这 里 说 说 季 节 工 吧 如 何 以 从 事 季 节 性 工 作 原 因 进 入 意 大 利? 雇 主 应 依 照 申 请 受 雇 性 工 作 的 相 同 程 序 特 有 窗 口 在 接 收 到 雇 主 提 出 的 录 用 申 请 日 期 后 20 天 以 内 签 发 许 可 在 此 情 况 签 发 的 许 可, 有 效 期 由 居 留 合 同 的 签 署 开 始 算 起, 最 少 20 天 最 多 9 个 月 我 是 一 名 季 节 工, 下 一 年 我 可 以 再 到 意 大 利 来 吗? 可 以, 作 为 一 名 外 国 的 季 节 工, 跟 你 同 一 国 的 其 他 公 民 从 未 因 工 作 理 由 合 法 进 入 意 大 利 比 起 来, 你 有 在 下 一 年 再 进 入 意 大 利 的 优 先 权 如 何 以 自 雇 性 工 作 名 义 进 入 意 大 利? 可 以 依 照 移 民 入 境 名 额 进 入 规 定 名 义 额 内, 也 可 在 名 额 外 入 境, 但 此 外 种 情 况 事 实 上 可 能 性 是 相 当 有 限 制 的 为 了 进 行 不 是 偶 然 性 的 自 业 工 作, 应 该 取 得 自 雇 性 工 作 签 证 另 外, 你 得 证 明 有 适 当 已 准 备 安 排 好 的 经 济 来 源 或 方 法 所 将 进 行 的 工 作 活 动 不 应 是 法 律 上 只 保 留 给 意 大 利 或 欧 盟 公 民 的 工 作 为 了 取 得 自 雇 性 工 作 签 证, 我 得 做 什 么? 你 如 果 想 在 意 大 利 自 业, 而 不 是 从 事 偶 然 性 的 工 作, 而 且 你 也 进 入 了 移 民 流 动 法 法 令 中 为 自 雇 性 劳 动 者 保 留 的 名 额, 你 必 须 向 相 关 警 察 当 局 呈 递 下 列 文 件, 以 便 取 得 临 时 性 入 境 许 可 : - 第 19 页 - 共 51 页 -

20 相 关 当 局 发 给 的 可 被 签 发 许 可 / 专 业 资 格 而 不 存 在 任 何 障 碍 的 声 明 ; 自 业 独 立 性 工 作 应 进 行 所 在 地 的 商 业 工 业 手 工 业 和 农 会 或 同 业 工 会 所 出 具 的 参 照 衡 量 标 准 声 明 ; 或 由 此 权 限 范 围 内 的 同 业 工 会 签 发 从 事 此 工 作, 所 应 具 备 的 财 政 流 动 资 金 之 参 考 衡 量 标 准 证 明 此 衡 量 数 据 应 是 基 于 申 请 者 在 意 大 利 的 资 金 可 支 配 性 作 为 依 据, 通 常 一 年 的 资 金 不 应 低 于 意 大 利 政 府 所 给 的 家 庭 每 月 津 贴 金 额 ; 相 关 劳 动 检 查 机 构 签 发 的 承 担 责 任 声 明 ; 拥 有 订 货 来 源 的 声 明, 并 确 保 收 入 不 低 于 预 估 的 个 人 保 健 卫 生 豁 免 费 用 ; 企 业 登 记 机 构 存 放 的 你 的 最 近 一 份 决 算 复 印 件 ; 有 适 当 的 住 处 ; 相 关 警 察 局 的 批 准 经 过 取 得 为 进 行 自 业 活 动 所 需, 有 经 济 来 源 支 配 力 的 证 明, 可 前 往 在 申 请 者 国 内 或 居 住 辖 区 内 的 意 大 利 外 交 领 事 当 局, 申 请 自 雇 性 工 作 的 入 境 签 证 签 证 在 申 请 提 出 后 120 天 内 签 发, 应 于 180 天 以 内 使 用 外 交 当 局 可 以 拒 绝 签 发 我 的 签 证 吗? 有 可 能 签 证 的 签 发 是 决 定 于 领 事 外 交 当 局 拒 绝 应 是 以 书 面 通 知 并 是 有 理 由 的 因 安 全 问 题 或 公 共 秩 序 问 题 而 拒 发 签 证 的 情 况 则 属 例 外 以 我 的 自 雇 性 工 作 签 证 进 入 意 大 利 后, 我 该 做 什 么? 你 应 该 取 得 自 雇 性 工 作 居 留 许 可, 就 像 受 雇 劳 动 者 一 样, 在 入 意 境 后 8 天 内 提 出 申 请 用 这 样 的 签 证 我 可 以 从 事 任 何 自 雇 性 的 工 作 吗? 可 以 可 以 从 事 任 何 独 立 就 业 的 非 临 时 性 的 活 动, 条 件 是 这 些 活 动 不 是 根 据 法 律 保 留 给 意 大 利 或 欧 盟 国 家 公 民 的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这 名 外 国 人 必 须 表 明 拥 有 在 意 大 利 开 展 活 动 所 需 要 的 足 够 的 资 金 以 自 雇 性 工 作 居 留 许 可, 劳 动 者 也 可 从 事 受 雇 性 工 作, 因 此 可 被 一 雇 主 合 法 雇 用, 也 不 需 等 到 移 民 入 境 名 额 的 空 缺 居 留 许 可 的 有 效 期 是 多 久? 居 留 许 可 的 有 效 期 最 长 是 两 年 居 留 许 可 可 以 延 长 吗? 可 以, 条 件 是 外 国 人 必 须 提 供 在 居 留 许 可 有 效 期 内 从 事 自 业 性 活 动 所 得 收 入 的 证 明 文 件 劳 动 关 系 的 建 立 与 结 束 劳 动 合 同 作 为 一 名 外 国 劳 动 者, 在 被 雇 用 时 必 须 了 解 关 于 劳 动 条 件 的 所 有 信 息, 这 些 信 息 应 该 写 在 书 面 文 件 中 : 劳 动 者 姓 名 ; 雇 主 姓 名 ; 工 作 地 点 ; 工 作 期 限 ; 试 用 期 多 长 ; 工 作 时 间 安 排 ; 劳 动 者 的 职 务 级 别 和 职 责 ; 报 酬 ; 带 薪 假 期 天 数 ; 提 前 告 知 结 束 工 作 关 系 的 期 限 注 意 : 在 挑 选 阶 段 雇 主 不 能 问 及 政 治 观 点 宗 教 信 仰 怀 孕 和 血 清 阳 性 等 方 面 的 问 题 ( 非 歧 视 原 则 ) - 第 20 页 - 共 51 页 -

21 结 束 劳 动 关 系 假 设 1: 辞 职 我 怎 么 提 出 辞 职? 始 终 要 按 照 提 前 告 知 的 期 限 提 出 辞 职, 必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辞 职, 可 以 写 信, 一 式 两 份, 一 般 要 写 明 : 辞 职 的 公 司 的 情 况 ; 地 点 和 日 期 ; 个 人 签 名 ; 你 的 对 话 者 的 签 名 我 必 须 遵 守 提 前 告 知 期 限 吗? 提 前 告 知 的 期 限 在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时 确 定 如 果 你 不 遵 守 这 一 期 限, 你 必 须 支 付 相 当 于 这 一 期 间 的 报 酬 的 赔 偿 雇 主 可 以 不 遵 守 这 一 期 限 吗? 可 以,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你 可 以 立 即 停 止 工 作, 有 权 得 到 替 代 赔 偿 在 雇 主 严 重 违 约 ( 有 正 当 理 由 ) 时, 也 必 须 遵 守 这 一 期 限 吗? 在 雇 主 严 重 违 约 时, 你 可 以 立 即 停 止 工 作, 不 必 遵 守 期 限, 因 为 有 正 当 理 由 假 设 2: 解 雇 如 果 我 在 一 家 小 企 业 工 作, 没 有 正 当 原 因 被 解 雇 了, 我 有 权 得 到 赔 偿 吗? 有 在 小 型 企 业 中, 雇 主 可 以 在 以 下 两 种 方 式 中 选 择 一 种 : 在 3 天 内 恢 复 被 不 合 法 解 雇 的 劳 动 者, 或 者 给 予 相 当 于 最 低 2.5 个 月 到 最 高 6 个 月 的 工 资 如 果 我 在 一 个 大 型 企 业 工 作, 没 有 正 当 原 因 被 解 雇 了, 我 有 权 得 到 赔 偿 吗? 有 在 大 型 企 业 ( 在 同 一 个 地 点 工 作 的 超 过 15 人 或 总 人 数 超 过 60 人 ) 中, 劳 动 者 如 果 被 不 合 理 解 雇, 有 权 恢 复 工 作 并 得 到 至 少 5 个 月 的 赔 偿 就 解 雇 提 出 疑 义 时 应 该 怎 么 办? 必 须 写 出 书 面 文 件, 说 明 你 对 不 合 理 被 解 雇 提 出 疑 义, 比 如, 要 求 按 照 共 同 达 成 的 强 制 性 程 序 做 出 澄 清 我 必 须 在 多 长 的 期 限 内 对 我 认 为 不 合 理 的 解 雇 提 出 疑 义? 如 果 你 认 为 解 雇 你 不 合 理, 你 必 须 在 你 得 到 解 雇 通 知 之 日 起 60 天 内 提 出 疑 义, 不 然 你 就 丧 失 了 法 律 保 护 的 权 利 雇 主 可 以 因 劳 动 关 系 之 外 发 生 的 事 件 而 解 雇 我 吗? 只 有 在 这 些 事 件 同 你 的 劳 动 职 责 有 密 切 关 系 时 才 能 解 雇 在 哪 些 情 况 下 突 然 解 雇 ( 不 事 先 告 知 而 解 雇 ) 才 是 可 以 容 许 的? 只 有 证 明 有 正 当 原 因 时 才 能 容 许, 也 就 是 说, 是 严 重 到 不 能 继 续 维 持 劳 动 关 系 的 事 实, 也 包 括 暂 时 不 能 继 续 维 持 劳 动 关 系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什 么 是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其 作 用 是 什 么?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是 取 代 原 来 的 职 业 介 绍 所 的 公 共 机 构, 是 为 了 促 进 劳 动 供 求 双 方 的 联 系, 预 防 失 业, 促 进 面 临 失 业 危 险 的 人 进 入 劳 动 市 场 如 何 同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联 系? 你 必 须 在 代 替 原 来 的 失 业 登 记 表 的 户 口 登 记 表 上 登 记 表 上 要 登 记 的 你 的 数 据 有 : - 第 21 页 - 共 51 页 -

22 户 口 卡 片, 包 括 你 的 个 人 的 完 整 的 户 口 资 料 和 你 家 属 的 资 料, 你 的 学 衔 和 你 的 就 业 状 况 ; 职 业 卡 片 ( 即 原 来 的 工 作 手 册 ), 登 记 关 于 你 接 受 培 训 的 资 料 和 你 工 作 经 验 的 资 料 你 可 做 的 工 作 和 你 的 职 业 资 格 的 证 明 寻 找 工 作 失 业 状 态 是 怎 么 回 事? 是 一 个 可 以 工 作 以 及 或 者 正 在 设 法 从 事 一 项 活 动 的 人 没 有 工 作 的 状 态 如 何 才 能 被 确 认 为 属 于 失 业 状 态? 你 必 须 前 往 你 所 在 的 城 市 的 就 业 服 务 中 心 呈 递 一 份 声 明 ( 自 我 确 认 书 ), 说 明 : 过 去 或 许 从 事 过 的 工 作 ; 可 以 立 即 开 始 工 作 如 果 我 丧 失 了 工 作 岗 位 或 者 辞 职 了, 我 在 户 口 登 记 表 的 登 记 也 失 效 吗? 如 果 你 的 居 留 许 可 是 自 雇 性 工 作 居 留 许 可 并 丧 失 了 工 作 岗 位, 哪 怕 是 你 辞 职 的, 你 在 户 口 登 记 表 的 登 记 仍 然 有 效, 有 效 期 与 你 的 居 留 许 可 有 效 期 相 同 甚 至, 根 据 移 民 统 一 法 (Testo Unico sull immigrazione), 失 业 者 在 6 个 月 以 内 有 权 寻 找 工 作 ( 甚 至 居 留 许 可 已 过 期 ) 但 是 在 6 个 月 期 限 内, 如 果 还 找 不 到 工 作, 就 得 离 开 意 大 利 我 有 合 法 的 居 留 许 可, 我 在 寻 找 工 作, 为 了 同 想 要 雇 用 人 员 的 企 业 联 系, 我 应 求 助 于 什 么 人? 法 律 保 障 在 意 大 利 有 合 法 居 留 的 外 国 劳 动 者 及 其 家 属 拥 有 与 意 大 利 劳 动 者 相 同 的 待 遇 和 权 利 像 意 大 利 劳 动 者 一 样, 你 可 以 求 助 于 :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 就 业 服 务 中 心 市 镇 大 学 商 会 ); 或 者 私 营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 劳 动 服 务 公 司 或 其 他 公 司 ) 什 么 是 就 业 中 心 (Centri per l impiego), 在 哪 里 可 以 找 到, 它 们 可 以 提 供 哪 些 服 务? 就 业 中 心 是 公 共 机 构, 意 大 利 全 国 各 地 都 有, 它 们 可 以 提 供 多 样 的 服 务 : 为 寻 找 工 作 的 人 提 供 接 待 信 息 指 导 等 服 务 ; 劳 动 供 求 双 方 之 间 的 沟 通 ; 向 企 业 提 供 咨 询 在 我 所 在 的 大 区, 在 哪 里 可 以 找 到 就 业 中 心 的 地 址 和 开 门 营 业 时 间? 你 可 以 到 你 所 在 省 里 的 就 业 中 心 询 问, 或 者 登 录 它 们 在 因 特 网 的 网 站 什 么 是 劳 动 服 务 公 司 (Agenzie per il lavoro)? 劳 动 服 务 公 司 是 经 过 批 准 的 私 营 机 构, 它 们 寻 找 和 挑 选 人 员, 在 劳 动 供 求 双 方 之 间 进 行 沟 通, 向 企 业 供 应 劳 动 力, 如 此 等 等 劳 动 者 和 企 业 之 间 可 以 不 通 过 中 间 环 节 直 接 进 行 供 求 交 流 吗? 可 以, 但 要 经 过 劳 动 交 易 所, 这 是 一 种 劳 动 供 求 双 方 相 互 交 流 信 息 的 体 系, 既 对 劳 动 者 开 放, 也 对 企 业 开 放 因 此, 他 们 可 以 在 这 里 重 新 登 记 等 待 被 雇 用, 企 业 可 以 申 请 雇 用 人 员, 这 些 都 是 直 接 的, 再 没 有 其 他 中 间 环 节 要 了 解 进 一 步 的 信 息, 可 登 录 这 一 网 站 社 会 保 障 和 保 险 体 系 每 个 公 民, 因 此 也 包 括 在 意 大 利 工 作 的 外 国 公 民, 在 出 现 事 故 疾 病 伤 残 衰 老 和 被 迫 失 业 等 情 况 时, 生 活 可 被 以 适 当 的 方 式 加 以 保 障 两 个 行 使 此 职 责 的 机 关 是 INPS(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局 ) 和 INAIL( 全 国 工 伤 事 故 保 险 局 ); 给 予 工 伤 事 故 受 害 者 患 病 者 到 达 年 龄 限 制 因 丧 失 工 作 能 力 而 停 止 工 作 的 人 的 退 休 金 赔 偿 金 和 补 贴 受 过 保 险 的 劳 动 者 死 亡 之 后, 他 的 家 属 也 有 权 得 到 保 障 金 外 国 人 患 病 因 工 作 而 发 生 工 伤 事 故 时 也 可 以 得 到 社 会 保 障 金 INPS 是 什 么? 是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局, 负 责 担 保 对 象 有 : 几 乎 全 数 私 人 部 门 的 从 属 劳 动 人 员 大 部 份 的 自 业 劳 动 者 类 似 受 - 第 22 页 - 共 51 页 -

23 雇 工 性 质 劳 动 者 及 一 些 公 家 部 门 劳 动 人 员 主 要 进 行 工 作 包 括 : 保 障 性 与 协 助 性 方 面 的 金 额 付 给 与 清 算 保 障 性 方 面 的 金 额 付 给 有 : 老 年 退 休 金 工 龄 退 休 金 幸 存 者 抚 恤 金 无 工 作 能 力 者 抚 恤 金 残 疾 津 贴 依 照 国 际 协 定 国 外 工 作 退 休 金 协 助 性 方 面 的 金 额 付 给 有 : 社 会 补 贴 核 心 家 庭 补 贴 民 事 性 残 疾 补 贴 另 外,INPS 还 供 给 收 入 补 助 ( 失 业 疾 病 生 产 员 工 裁 决 调 迁 待 职 工 作 关 系 结 束 ), 提 供 医 疗 诊 断 以 便 核 实 残 疾 与 无 工 作 能 力 的 程 度 INAIL 是 什 么? 是 全 国 工 伤 事 故 保 险 局, 专 门 处 理 工 作 意 外 事 故 及 职 业 病 的 全 国 性 保 险 协 会, 经 营 强 制 性 义 务 保 险 以 保 护 劳 动 者 权 益 特 别 致 力 于 : 保 证 经 济 医 疗 和 补 全 给 付 为 中 小 企 业 提 供 有 关 工 作 场 所 防 止 工 伤 事 故 发 生 的 信 息 与 培 训 课 程 担 保 劳 动 者 的 复 原 及 重 新 加 入 劳 动 市 场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如 何 计 算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INPS 透 过 基 金 的 提 取 而 供 给 市 民 服 务 有 关 基 金 的 计 算 方 式 总 额 应 付 基 金 对 象 及 期 限, 均 依 照 受 雇 性 工 作 或 自 雇 性 工 作 的 种 类 不 同 而 定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交 给 哪 些 机 构? 交 给 INPS(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局 ): 供 给 社 会 保 障 给 付 交 给 INAIL( 全 国 工 伤 事 故 保 险 局 ): 供 给 工 伤 事 故 职 业 疾 病 保 险 还 有 另 外 一 些 机 构 和 基 金 会 负 责 特 殊 行 业 的 劳 动 者 的 社 会 保 障 事 务 ( 比 如 : 全 国 公 共 行 政 机 关 职 工 保 障 局 - INPDAP) 哪 些 时 期 自 动 包 括 在 计 算 基 金 年 资 交 纳 期 之 内? 如 当 事 人 提 出 申 请 : 服 兵 役 期 间 怀 孕 期 与 生 育 期 疾 病 与 工 伤 事 故 民 事 服 役 兼 任 职 业 工 会 职 务 而 离 职 兼 任 行 政 职 务 ( 经 公 共 选 举 ) 而 离 职 将 自 动 计 算 时 期 的 状 况 有 : 有 赔 偿 性 质 失 业 企 业 裁 减 人 员 ( 暂 时 由 补 助 基 金 会 帮 助 生 计 ) 调 迁 待 职 肺 结 核 病 什 么 是 补 全 保 障? 基 于 自 愿, 劳 动 者 除 了 缴 纳 所 谓 的 基 础 义 务 基 金 外, 再 增 添 存 入 一 笔 金 额, 这 是 为 了 在 未 来 能 领 取 一 份 较 相 当 于 生 活 水 平 的 退 休 待 遇 经 过 基 金 的 增 加 金 额 给 付, 退 休 金 金 额 水 平 真 的 也 相 对 地 增 加 - 第 23 页 - 共 51 页 -

24 退 休 金 什 么 人 有 权 得 到 退 休 金? 所 有 获 得 受 雇 劳 动 报 酬 的 劳 动 者, 不 分 性 别 和 国 籍, 都 可 以 得 到 退 休 金 雇 主 必 须 为 雇 员 交 纳 退 休 金 基 金 何 时 可 领 取 退 休 金? 为 得 到 老 年 退 休 金 必 须 达 到 规 定 的 年 龄, 现 在 规 定 为 男 性 65 岁 女 性 60 岁, 已 缴 纳 了 20 年 的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以 基 金 制 度 计 算, 可 达 到 老 年 退 休 金 的 标 准 是 : 需 要 达 到 规 定 年 龄, 男 女 皆 为 57 岁, 加 上 5 年 的 话 实 际 基 金 缴 纳 ; 但 所 达 到 的 退 休 金 额 不 能 低 于 每 月 社 会 津 贴 加 上 百 分 之 二 十 如 此 最 低 限 度 的 退 休 金, 通 常 并 不 必 考 虑 劳 动 者 至 少 要 有 65 岁 的 年 龄 工 龄 退 休 金 则 可 在 退 休 年 龄 以 前 获 得 目 前 申 请 的 条 件 是 35 年 的 基 金 缴 纳 期 与 57 岁 的 年 龄 如 果 年 龄 尚 未 达 到 57 岁, 只 要 经 证 实 有 38 年 的 缴 纳 基 金 期 则 可 领 取 工 龄 退 休 金 如 何 计 算 退 休 金? 以 酬 劳 制 算 法, 退 休 总 额 与 两 个 因 素 有 关 : 退 休 金 开 始 计 算 以 前 几 星 期 的 酬 劳 平 均 数 及 基 金 年 资 基 金 计 算 法 则 是 与 所 缴 纳 的 基 金 有 关. 合 适 地 重 新 估 计 个 人 基 金 的 本 息 总 额, 与 到 退 休 金 额 开 始 日 期 为 止 的 保 险 年 资 改 变 数 值 相 乘 我 可 以 提 前 要 求 得 到 退 休 金 吗? 可 以, 如 果 你 的 劳 动 关 系 因 健 康 原 因 而 停 止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可 以 要 求 得 到 残 疾 退 休 金 和 残 疾 补 贴 注 意 : 只 有 拥 有 长 期 居 留 的 人 才 能 要 求 获 得 提 前 退 休 金 退 休 金 由 哪 些 因 素 构 成? 由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局 发 放 的 退 休 金 包 括 基 本 退 休 金 如 果 合 乎 规 定 的 话 有 核 心 家 庭 津 贴 ( 家 庭 津 贴 ) 和 第 13 个 月 的 退 休 金 由 其 他 公 共 机 构 发 放 的 退 休 金 包 括 基 本 退 休 金 特 别 补 贴 如 果 合 乎 规 定 的 话 有 家 庭 追 加 金 ( 配 偶 每 位 该 抚 养 的 子 女 及 该 负 担 的 父 或 母 ) 和 第 13 个 月 的 退 休 金 什 么 是 尚 存 者 退 休 金? 在 受 保 险 或 已 退 休 的 劳 动 者 死 亡 之 时, 可 享 有 保 障 权 利 的 家 属 其 享 受 权 利 有 : 转 换 退 休 金 : 如 果 死 亡 者 已 是 退 休 身 份 间 接 退 休 金 : 如 果 劳 动 者 在 死 亡 之 际, 正 在 进 行 工 作 但 在 死 亡 之 前, 应 已 缴 纳 15 年 基 金 ; 或 至 少 已 受 保 5 年 缴 纳 了 3 年 的 基 金 丧 失 工 作 能 力 什 么 是 丧 失 工 作 能 力 抚 恤 金? 当 一 位 从 事 受 雇 性 或 自 雇 性 工 作 的 劳 动 者 罹 患 生 理 或 心 理 疾 病 此 情 况 可 等 于 拥 有 五 年 保 险 年 资 (260 个 星 期 基 金 ), 但 至 少 在 申 请 抚 恤 金 前 五 年, 已 至 少 缴 纳 了 三 年 (156 个 星 期 ) 的 基 金 患 病 情 况 的 轻 重 需 经 INPS 的 医 师 们 鉴 定, 必 须 达 到 真 正 无 法 具 有 从 事 任 何 工 作 能 力 的 绝 对 性 及 永 久 性 注 意 : 非 欧 盟 公 民 需 具 有 长 期 居 留 才 能 享 有 丧 失 工 作 能 力 抚 恤 金 什 么 是 残 疾 普 通 津 贴? 从 事 受 雇 性 或 自 雇 性 工 作 的 劳 动 者 罹 患 生 理 或 心 理 疾 病 时 可 得 的 津 贴 此 情 况 可 等 于 拥 有 五 年 保 险 年 资 (260 个 星 期 基 金 ), 但 至 少 在 申 请 抚 恤 金 前 五 年, 已 至 少 缴 纳 了 三 年 (156 个 星 期 ) 的 基 金 患 病 情 况 的 轻 重 需 经 INPS 的 医 师 们 鉴 定 基 于 劳 动 者 正 常 工 作 能 力 为 依 据, 必 须 达 到 低 于 三 分 之 一 工 作 能 力 的 永 久 减 低 性 如 果 此 劳 动 者 尚 从 事 一 工 作, 也 可 被 给 予 此 残 疾 普 通 津 贴 注 意 : 非 欧 盟 公 民 需 具 有 长 期 居 留 才 能 享 有 残 疾 普 通 津 贴 如 何 才 能 受 到 民 事 残 疾 的 承 认? 必 须 向 居 住 地 的 卫 生 保 健 机 构 ( ASL ) 提 出 申 请 如 果 健 康 状 况 或 残 疾 程 度 恶 化, 有 关 人 员 可 以 向 卫 生 - 第 24 页 - 共 51 页 -

25 保 健 机 构 申 请 承 认 新 状 况 注 意 : 外 国 人 需 具 备 长 期 居 留 才 能 受 到 民 事 残 疾 的 承 认 残 疾 程 度 是 否 有 不 同 等 级? 是 的, 根 据 被 承 认 的 残 疾 程 度, 可 享 有 不 同 的 利 益 : 每 月 协 助 津 贴 或 伴 随 津 贴 ( 由 ASL 供 给 ) 免 除 卫 生 医 疗 费 ( 由 ASL 供 给 ) 使 用 打 折 公 共 交 通 票 ( 必 须 向 地 方 交 通 机 构 洽 询 ) 使 用 专 用 停 车 车 位 的 标 志 ( 向 STA, 所 属 市 政 区 秘 书 处 残 疾 办 公 室 询 问 ) 假 肢 和 帮 助 ( 向 ASL 洽 询 ) 失 业 补 助 金 如 果 失 业 的 话, 会 有 什 么 帮 助? 如 果 是 被 解 雇 或 达 成 协 议 性 的 辞 职 行 为, 劳 动 者 必 须 至 少 已 缴 纳 两 年 的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其 中 至 少 有 一 年 是 在 被 解 雇 或 辞 职 之 前 在 这 种 情 况 下,INPS 会 给 予 失 业 劳 动 者 一 笔 补 助 金 申 请 必 须 在 停 止 工 作 关 系 后 68 天 内 提 出, 补 助 金 最 多 发 给 180 天 补 助 基 金 会 设 在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局 内, 在 劳 动 者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发 放 补 贴 停 职 工 业 组 织 重 新 调 整 或 改 产 公 司 部 门 处 于 危 机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补 贴 发 放 期 间 不 能 超 过 两 年 ) 其 他 协 助 形 式 : 津 贴 什 么 是 核 心 家 庭 津 贴? 是 发 给 劳 动 者 或 退 休 者, 帮 助 他 解 决 核 心 家 庭 开 支 的 一 笔 钱 家 庭 津 贴 根 据 家 庭 人 口 数 和 总 收 入 数 而 有 所 不 同 只 有 有 家 庭 负 担 的 人 才 有 权 得 到 家 庭 津 贴 由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局 INPS 负 责 发 放 什 么 是 社 会 津 贴? 社 会 津 贴 是 发 给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公 民 的 款 项 : 年 龄 超 过 65 岁 最 近 一 年 的 收 入 是 零 或 者 低 于 法 律 规 定 的 最 低 数 拥 有 居 留 卡 或 政 治 避 难 身 份 的 外 国 人 在 意 大 利 有 固 定 居 住 地 (residenza) 什 么 是 市 镇 发 放 的 生 育 补 贴? 是 发 给 没 有 获 得 其 他 补 贴 或 补 贴 数 额 低 于 规 定 的 妊 娠 期 妇 女 在 后 一 种 情 况 下, 劳 动 者 可 获 得 差 别 金 额 一 名 外 国 妇 女 可 以 要 求 得 到 这 一 补 贴 吗? 可 以, 如 果 你 有 居 留 卡 或 已 申 请 办 理 在 后 一 种 情 况 下, 暂 时 不 发 给 补 贴, 等 得 到 居 留 卡 后 发 放 什 么 时 候 申 请? 子 女 出 生 之 后 6 个 月 内 在 领 养 之 前 的 委 托 时 期 或 直 接 领 养 时, 也 必 须 在 6 个 月 内 申 请, 被 领 养 者 不 得 超 过 6 岁 如 果 是 国 际 领 养, 儿 童 的 最 高 年 龄 可 到 18 岁 注 意 : 儿 童 即 使 不 是 出 生 在 意 大 利 或 不 是 欧 盟 的 国 家 的 公 民, 只 要 是 登 记 在 父 母 之 一 的 居 留 卡 上, 外 国 妇 女 也 可 以 申 请 这 一 补 贴 保 险 体 系 什 么 是 意 外 工 伤 事 故? 是 在 工 作 的 机 会 中, 因 某 暴 力 突 发 原 因 而 导 致 死 亡, 永 久 性 绝 对 性 或 部 分 性 的 工 作 能 力 丧 失, 或 者 暂 时 因 伤 残, 不 得 不 停 止 工 作 至 少 3 天 我 的 雇 主 以 什 么 样 的 方 式, 让 我 拥 有 意 外 工 伤 保 险 或 职 业 病 保 险? - 第 25 页 - 共 51 页 -

26 雇 主 对 于 雇 员 因 工 作 导 致 的 工 伤 事 故 或 疾 病, 应 该 向 INAIL( 全 国 工 伤 事 故 保 险 局 ) 提 出 对 雇 员 生 理 伤 害 及 经 济 损 失 的 意 外 工 伤 保 及 职 业 病 保 险 ; 如 此 可 被 免 除 民 事 刑 责 注 意 : 如 果 经 证 实 雇 主 触 犯 工 伤 事 故 预 防 措 施 及 卫 生 法 规, 需 负 民 事 责 任 全 国 工 伤 事 故 保 险 局 的 保 险 金 额 是 多 少? 在 劳 动 者 方 面 来 说, 保 险 是 免 费 的 ; 因 为 所 有 费 用 应 是 雇 主 该 负 担 雇 主 在 工 作 关 系 一 开 始 时, 应 该 递 交 劳 动 从 事 通 知, 支 付 担 保 工 作 危 险 性 的 保 险 费 哪 些 劳 动 者 受 到 INAIL 的 保 障? 从 事 受 雇 自 雇 或 类 似 受 雇 性 工 作 的 劳 动 者, 平 常 使 用 机 械 仪 器 设 备 或 在 有 这 些 设 备 组 织 的 工 作 环 境 里 工 作 家 庭 妇 女 但 只 有 当 工 伤 事 故 的 伤 残 程 度 达 到 或 超 过 33% 时 如 果 我 发 生 了 意 外 工 作 事 故, 该 作 些 什 么? 应 依 照 以 下 程 序, 提 出 意 外 工 伤 事 故 通 知 ( 告 发 ): 马 上 通 知 雇 主 呈 递 第 一 份 医 师 验 证 ( 拥 有 后 立 刻 ) 给 雇 主, 如 果 医 疗 必 须 继 续 进 行, 也 应 继 续 递 送 家 庭 基 础 医 师 或 INAIL 的 证 明 给 雇 主 当 身 体 状 况 允 许 时 前 往 最 近 的 INAIL 话 所 在 地 继 续 医 疗 行 为 并 申 请 法 医 证 明 如 果 我 发 生 了 意 外 工 作 事 故 或 感 染 了 职 业 病, 而 我 的 雇 主 并 没 有 帮 我 保 险, 我 该 怎 么 办? 纵 使 你 的 雇 主 没 有 帮 你 保 险 ; 总 之, 你 将 会 拥 有 INAIL 的 保 险 权 利 哪 些 意 外 工 伤 事 故 的 发 生, 我 可 以 受 到 INAIL 的 保 障? 因 工 作 机 会 而 产 生 的 意 外, 但 必 须 符 合 一 下 特 点 : 具 有 暴 力 引 起 的 原 因 导 致 死 亡, 永 久 性 或 暂 时 性 伤 残 不 得 不 停 止 工 作 至 少 3 天 因 路 途 事 故, 即 发 生 在 从 住 处 到 工 作 场 所 的 路 途 中 的 事 故 条 件 是 : 必 须 发 生 在 上 述 正 常 的 路 途 中, 或 发 生 在 从 工 作 场 所 到 公 司 食 堂 的 正 常 来 回 路 途 中 因 为 必 要, 所 使 用 的 交 通 工 具 是 私 人 的 身 为 劳 动 者, 哪 些 是 我 的 义 务? 遵 照 有 关 任 务 的 指 示 指 出 危 险 性 ( 向 领 导 人 负 责 人 等 等 ) 依 照 指 示 并 且 不 把 危 险 标 记 移 走 接 受 健 康 卫 生 检 查 / 医 疗 看 诊 身 为 劳 动 者, 哪 些 是 我 的 权 利? 如 果 有 重 大 及 立 即 危 险 性, 不 要 继 续 工 作 / 不 要 工 作 如 果 有 重 大 及 立 即 危 险 性, 马 上 由 工 作 场 所 或 危 险 区 离 开 因 为 有 职 业 性 危 机 的 可 能, 应 接 受 医 疗 看 诊 有 关 意 外 工 伤 事 故 通 知 ( 告 发 ), 应 该 写 些 什 么? 劳 动 者 的 身 份 资 料 及 意 外 工 伤 事 故 发 生 信 息 : 原 因 及 当 时 状 况 日 期 发 生 时 间 等 发 生 事 故 前 15 天 的 收 入 有 关 数 据 社 会 保 障 和 保 险 体 系 76 Ministero della Solidarietà Sociale 卫 生 与 工 作 预 防 措 施 方 面 有 可 能 缺 乏 的 尺 度 事 故 发 生 时 的 证 人 损 害 类 型 与 地 点 什 么 是 职 业 病? 与 意 外 工 伤 事 故 不 同 吗? 职 业 病 与 意 外 工 伤 事 故 不 同 的 是, 由 一 有 害 健 康 的 原 因 引 起, 随 著 时 间 慢 慢 增 加 其 损 害 性 而 导 致 受 害 人 降 低 工 作 能 力 - 第 26 页 - 共 51 页 -

27 我 有 职 业 病, 我 该 怎 么 办 呢? 你 如 果 还 在 工 作, 应 该 : 在 职 业 病 开 始 发 病 后 15 天 以 内, 告 知 你 的 雇 主 呈 递 第 一 份 医 师 证 明 给 你 的 雇 主 ; 如 果 得 继 续 接 受 治 疗, 继 续 呈 递 给 雇 主 家 庭 医 师 出 具 的 证 明 你 如 果 不 再 工 作 了, 应 该 : 呈 递 给 INAIL 被 认 可 具 有 职 业 病 的 申 请 如 果 我 发 生 了 意 外 工 伤 事 故 或 具 有 职 业 病,INAIL 会 做 什 么? 对 于 遭 受 到 意 外 工 伤 事 故 的 发 生 或 具 有 职 业 病 的 劳 动 者,INAIL 提 供 经 济 与 卫 生 医 疗 给 付 因 为 哪 些 因 素, 我 可 获 得 经 济 给 付? 缺 乏 工 资 给 付 ( 暂 时 补 贴 ) 意 外 事 件 发 生 在 2000 年 7 月 25 日 以 前, 而 导 致 的 工 作 能 力 减 低 或 丧 失 ( 经 永 久 性 丧 失 工 作 能 力 等 级 认 可 ) 由 2000 年 7 月 25 日 以 后 发 生 的 意 外 事 件, 导 致 身 体 方 面 的 损 伤 及 承 袭 性 的 后 果 ( 终 生 损 害 ) 劳 动 者 如 因 意 外 工 伤 事 故 或 职 业 病 死 亡, 经 济 定 期 给 付 将 由 其 家 属 享 有 什 么 是 暂 时 补 贴? 总 共 金 额 是 多 少? 当 劳 动 者 没 有 工 资 给 付,INAIL 所 发 给 的 补 助 款 项 意 外 工 伤 事 故 通 常 由 第 四 天 后 开 始 支 付 ; 职 业 病 则 是 当 有 症 状 显 示, 开 始 给 付 直 到 临 床 诊 断 宣 布 康 复 暂 时 补 贴 的 金 额, 在 停 止 前 往 工 作 开 始 到 第 90 天 约 符 合 正 常 工 资 的 百 分 之 六 十,90 天 后 则 增 为 百 分 之 七 十 五 疾 病 如 不 是 直 接 由 工 作 引 起, 给 付 则 是 INPS 的 责 任 如 果 没 有 通 知 意 外 工 伤 事 故 或 职 业 病 的 发 生, 我 可 以 同 样 地 得 到 INAIL 的 给 付 吗? 是 的, 在 意 外 工 伤 事 故 发 生 日 或 职 业 病 症 状 显 出 后 三 年 以 内 ; 你 自 己 必 须 做 出 意 外 工 伤 事 故 的 通 知 或 者 前 往 经 许 可 的 职 业 工 会 洽 询 什 么 是 永 久 性 残 疾 等 级 认 可? 经 由 意 外 伤 害 或 病 痛 痊 愈 后 INAIL 会 邀 请 受 害 劳 动 者 接 受 法 医 的 诊 断, 以 便 检 查 及 鉴 定 意 外 事 故 或 职 业 病 引 起 的 残 疾 永 久 性 程 度 : 在 2000 年 7 月 25 日 以 前 发 生 的 事 件 : 如 果 鉴 定 等 级 为 11% 到 100%, 劳 动 者 有 权 享 有 定 期 给 付 如 果 鉴 定 等 级 为 11% 以 下, 除 非 在 未 来 状 况 恶 化, 否 则 不 能 享 有 定 期 给 付 权 事 件 发 生 在 2000 年 7 月 25 日 以 后 : 如 果 身 心 方 面 的 伤 残 程 度 低 于 6%, 劳 动 者 没 有 权 利 享 有 任 何 赔 偿 如 果 身 心 方 面 的 伤 残 程 度 等 于 或 高 于 6%, 但 是 低 于 16%, 劳 动 者 有 权 利 享 有 为 生 理 所 受 伤 害 的 金 钱 赔 偿 如 果 身 心 方 面 的 伤 残 程 度 等 于 或 高 于 16%, 劳 动 者 有 权 享 有 定 期 给 付 ; 一 部 分 给 付 是 为 了 生 理 伤 害, 另 一 部 分 则 是 赔 偿 伤 残 所 导 致 的 终 生 后 果 如 果 我 的 身 体 状 况 恶 化, 我 能 做 什 么? 可 以 向 INAIL 申 请 重 新 检 视 鉴 定 伤 残 程 度, 在 以 下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 由 意 外 工 伤 事 故 发 生 日 算 起 10 年 内 由 职 业 病 症 状 显 出 后 15 年 以 内 如 是 矽 肺 或 石 棉 沉 着 症, 则 没 有 时 间 限 制 你 应 该 接 受 法 医 诊 断, 来 确 定 伤 残 程 度 的 增 加 或 减 低 医 疗 给 付 包 括 什 么? 为 达 到 痊 愈 目 的 所 实 施 的 外 科 或 物 理 治 疗, 由 国 立 卫 生 保 健 机 构 及 INAIL 的 诊 所 免 费 供 给 为 了 身 心 整 体 的 恢 复 及 重 拾 丧 失 的 工 作 能 力, 所 在 实 施 的 复 健 治 疗 及 给 予 可 能 提 供 的 义 肢 如 欲 享 有 免 费 的 医 疗 协 助 及 复 健, 也 可 向 职 业 工 会 洽 询 雇 主 在 雇 员 发 生 意 外 工 伤 事 故 或 感 染 到 职 业 病 时 所 应 履 行 的 任 务 什 么 是 法 令 626? 内 容 是 什 么? 1994 年 的 626 法 令 即 是 大 家 熟 知 的 劳 动 安 全 法, 其 中 制 定 了 在 工 作 场 所 与 劳 动 者 有 关 的 卫 生 安 全 规 则 是 第 一 条 产 生 为 了 确 定 评 估 排 除 预 防 及 限 制 在 工 作 场 所 可 能 具 有 的 危 险 性 以 保 证 - 第 27 页 - 共 51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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