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 久 性 / 经 常 性 成 立 时, 个 人 销 售 目 的 不 一 定 是 达 到 差 价, 只 要 重 复 销 售 实 现, 销 售 人 就 会 产 生 纳 税 人 身 份 个 人 无 论 是 作 为 主 营 业 务 补 充 性 业 务 还 是 出 于 业 余 爱 好 开 展 经 济 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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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开 始 从 事 经 济 活 动 的 纳 税 主 体 交 纳 增 值 税 义 务 的 基 本 规 定 2016 年 一 纳 税 主 体 身 份 谁 是 增 值 税 (ÁFA) 的 纳 税 主 体?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从 事 经 济 活 动 的 有 法 律 资 格 的 个 体 组 织 被 定 义 为 纳 税 主 体 ( 纳 税 者 ), 这 与 经 济 活 动 的 地 点 目 的 和 结 果 无 关 ( 就 所 涉 及 的 个 体 组 织 的 法 律 与 行 为 能 力 而 言, 个 体 权 利 作 为 指 导 方 向, 如 果 根 据 个 体 权 利 并 不 具 备 法 律 和 行 为 能 力, 但 是 根 据 匈 牙 利 法 律 却 具 备 的 话, 则 必 须 根 据 匈 牙 利 法 律 对 其 权 利 与 行 为 能 力 进 行 评 判 1 由 于 在 匈 牙 利 法 律 体 系 里 所 有 活 着 的 自 然 人 都 具 有 法 律 行 为 能 力, 所 以 当 以 自 己 名 义 开 展 经 济 活 动 时, 其 增 值 税 纳 税 主 体 身 份 可 确 定 成 立 ) 什 么 是 经 济 活 动? 以 获 取 回 报 为 目 的 或 结 果 并 以 独 立 形 式 完 成 的 具 有 商 业 性 长 期 性 和 经 常 性 特 征 的 活 动 被 鉴 定 为 经 济 活 动 2 ( 也 就 说,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为 获 取 收 入 而 从 事 的 经 常 性 或 商 业 性 活 动 导 致 在 增 值 税 系 统 中 产 生 纳 税 主 体 身 份 ) 判 断 经 济 活 动 的 标 准 : 商 业 性 持 久 性 或 经 常 性 以 有 偿 为 目 的 的 活 动 是 以 独 立 形 式 开 展 的 商 业 性 或 持 久 的 或 经 常 性 的 活 动 是 导 致 增 值 税 纳 税 主 体 身 份 的 经 济 活 动 的 基 本 条 件 可 是 需 要 强 调, 以 上 条 件 并 不 需 要 都 同 时 成 立 一 方 面, 一 次 性 的 有 偿 活 动 也 可 以 被 鉴 定 为 商 业 性 的, 所 以 需 要 考 虑 其 所 有 的 情 节 一 般 而 言, 无 论 销 售 阁 楼 发 现 的 古 董 或 出 售 作 为 礼 物 收 到 的 黄 金 首 饰 或 汽 车 或 房 产, 一 次 性 的 出 售 不 导 致 纳 税 主 体 身 份 可 是 ( 在 多 个 房 子 或 阁 楼 ) 经 常 寻 找, 采 购 和 销 售 古 董 的 行 为 被 鉴 定 为 经 济 活 动 继 承 价 值 达 1 亿 福 林 的 房 地 产 时, 出 售 房 地 产 的 情 况 下 出 售 方 不 会 在 增 值 税 体 系 里 产 生 纳 税 主 体 身 份, 这 个 销 售 行 为 也 不 可 鉴 定 为 经 济 活 动 如 果 为 了 获 得 对 应 价 值 或 者 导 致 获 得 对 应 价 值 的 活 动 并 不 是 商 业 性 的 但 是 持 久 的 或 经 常 性 的, 则 该 行 为 从 增 值 税 角 度 看 ( 经 济 活 动 的 其 他 条 件 成 立 时 ) 仍 然 是 商 业 性 活 动, 所 以 导 致 纳 税 主 体 身 份 产 生 非 商 业 性 但 是 持 久 的 / 经 常 性 活 动 的 例 子 : 基 金 会 以 象 征 性 的 价 格 销 售 某 种 事 物 也 就 说, 经 常 性 和 商 业 性 两 个 情 形 并 不 需 要 同 时 成 立, 只 要 其 中 一 个 实 现, 导 致 纳 税 主 体 身 份 的 经 济 活 动 成 立 增 值 税 法 既 对 商 业 性, 又 对 持 久 性 和 经 常 性 这 三 个 概 念 都 没 有 下 定 义, 所 以 在 解 释 的 时 候 要 注 意 到 这 些 概 念 的 日 常 意 思, 意 义 从 所 开 展 的 获 得 所 得 的 对 应 价 值 在 个 人 的 生 活, 经 济 和 收 入 当 中 占 不 可 忽 视 的 比 例, 个 人 所 得 中 规 模 相 当 大, 则 该 活 动 可 被 视 为 商 业 性 ( 但 是 不 一 定 且 不 是 每 个 情 况 下 都 是 商 业 性 ) 的 特 意 为 开 展 经 济 活 动 设 立 的 人 或 组 织 开 展 的 有 偿 活 动 被 鉴 定 为 商 业 性 的 活 动 判 断 商 业 性 时, 需 要 研 究 被 销 售 的 货 物 量 销 售 的 情 节 和 现 实 情 况 年 有 关 增 值 税 的 第 127 号 法 律 ( 以 下 称 : 增 值 税 法 ) 第 5 条 第 1 款 增 值 税 法 第 6 条 第 1 款 1

2 持 久 性 / 经 常 性 成 立 时, 个 人 销 售 目 的 不 一 定 是 达 到 差 价, 只 要 重 复 销 售 实 现, 销 售 人 就 会 产 生 纳 税 人 身 份 个 人 无 论 是 作 为 主 营 业 务 补 充 性 业 务 还 是 出 于 业 余 爱 好 开 展 经 济 活 动, 他 行 为 都 可 以 鉴 定 为 造 成 增 值 税 纳 税 主 体 身 份 的 经 济 活 动 举 例 说,( 一 年 几 次 ) 出 售 家 中 不 再 使 用 的 东 西 时, 不 会 产 生 纳 税 主 体 身 份 但 是 在 他 人 处 采 购 ( 搜 集 ) 各 种 ( 旧 ) 产 品 ( 如 衣 物 厨 房 用 具 家 具 遗 产 等 ) 并 且 经 常 ( 在 市 场, 互 联 网 等 地 方 ) 销 售 时, 经 济 活 动 的 标 准 条 件 成 立 获 得 或 者 致 力 于 获 得 对 应 价 值 是 经 济 活 动 的 另 一 个 重 要 标 准 增 值 税 法 规 定, 无 论 其 目 的 和 结 果, 经 济 活 动 均 产 生 增 值 税 纳 税 主 体 身 份, 所 以 该 经 济 活 动 是 否 实 际 盈 利 或 有 利 润 的, 在 增 值 税 体 系 里 起 不 到 作 用 换 句 话 说, 从 缴 纳 增 值 税 义 务 角 度 判 断 活 动 时, 相 应 支 出 大 小 以 及 支 出 是 否 超 越 收 入 是 无 关 重 要 的 由 于 获 得 了 对 应 价 值, 所 以 即 使 亏 损, 销 售 活 动 基 础 上 税 收 主 体 身 份 产 生, 所 以 在 活 动 基 础 上 可 有 缴 纳 增 值 税 义 务 哪 些 活 动 不 会 导 致 纳 税 主 体 身 份 的 产 生? 在 劳 动 关 系 工 作 关 系 性 质 的 法 律 关 系 或 以 完 成 工 作 为 目 的 的 其 它 法 律 关 系 的 框 架 中 完 成 的 在 受 到 别 人 的 管 理 和 由 别 人 负 责 任 的 条 件 下, 并 且 在 对 经 济 活 动 的 结 果 报 酬 以 及 其 他 条 件 的 决 定 方 面 处 于 受 到 制 约 的 下 属 地 位 的 情 况 下 开 展 的 活 动, 不 鉴 定 为 以 独 立 形 式 完 成 的 经 济 活 动 3 匈 牙 利 基 本 法 宪 法, 以 及 根 据 基 本 法 授 权 制 定 的 其 它 法 律 的 为 基 础 有 权 行 使 公 共 权 力 的 个 人 组 织 行 使 公 共 权 力 的 活 动 不 构 成 经 济 活 动 4 ( 这 种 活 动 是 司 法 检 察 执 法 司 法 行 政 欧 盟 和 其 他 国 际 援 助 分 配 决 策 等 活 动 ) 共 有 者 团 体 纳 税 主 体 身 份 是 什 么 意 思? 如 果 经 济 活 动 直 接 涉 及 到 将 来 有 偿 利 用 的 共 同 所 有 和 共 同 使 用 的 动 产 和 不 动 产, 所 有 者 的 团 体 被 鉴 定 为 纳 税 人 ( 例 如, 夫 妇 出 租 共 有 并 共 同 使 用 的 房 产 或 公 寓 楼 居 民 出 租 被 视 为 共 有 的 墙 壁 表 面 用 于 贴 广 告 时 夫 妇 合 居 民 团 体 成 为 纳 税 人 ) 所 有 者 团 体 通 过 推 选 代 表 行 使 纳 税 人 有 关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没 有 指 定 代 表 时, 拥 有 最 大 所 有 权 比 例 的 所 有 人 担 任 代 表, 且 在 所 有 权 比 例 相 同 时, 由 税 务 当 局 指 定 的 共 同 所 有 人 担 任 代 表 5 什 么 是 一 些 偶 然 的 销 售 行 为 基 础 上 产 生 的 纳 税 身 份 特 殊 情 况? 根 据 特 别 的 法 规, 下 列 情 况 也 被 视 为 经 济 活 动, 因 而 纳 税 者 身 份 产 生 6 : a) 不 被 定 义 为 纳 税 者 的 个 人 或 组 织 作 为 邮 寄 物 品 或 运 输 物 品 从 国 内 向 欧 盟 地 区 其 它 国 家 销 售 新 的 交 通 工 具, 无 论 运 输 或 邮 件 的 发 送 是 由 销 售 方, 还 是 由 购 买 方, 或 由 其 他 方 完 成 ; 7 b) 不 以 纳 税 者 身 份 行 事 的 个 人 或 组 织 连 续 销 售 建 筑 用 地 皮 或 正 在 建 造 中 的 尚 未 拿 到 使 用 许 可 的 不 动 产, 或 已 有 建 筑 的 房 地 产 ( 包 括 相 关 的 部 分 土 地 ), 但 是 其 按 照 既 定 目 的 的 3 增 值 税 法 第 6 条 第 5 款 4 增 值 税 法 第 7 条 第 1 款 增 值 税 法 第 5 条 第 2 款 增 值 税 法 第 6 条 第 4 款 更 多 信 息 见 于 说 明 欧 盟 采 购 和 销 售 新 交 通 工 具 规 则 的 手 册 2

3 使 用 尚 未 发 生, 或 按 照 既 定 目 的 的 首 次 使 用 已 发 生, 但 是 有 关 的 官 方 许 可 证 生 效 或 者 使 用 默 认 程 序 中 的 情 况 下, 使 用 通 过 沉 默 而 承 认 和 销 售 之 间 尚 未 满 两 年 ( 这 两 种 不 动 产 在 后 文 中 称 : 建 造 中 的 或 建 造 好 的 新 不 动 产 ) 也 就 说, 即 使 不 被 鉴 定 为 增 值 税 纳 税 义 务 人 和 组 织, 新 交 通 工 具 到 欧 盟 其 他 成 员 国 出 售 以 及 房 地 产 的 连 续 性 出 售 都 一 定 会 产 生 增 值 税 纳 税 主 体 身 份 根 据 增 值 税 法 的 注 释 条 例, 如 果 两 个 公 历 年 内 第 四 次 或 更 多 次 地 销 售 建 筑 土 地 ( 土 地 部 分 ) 和 / 或 建 造 中 的 或 建 造 好 的 新 不 动 产, 还 有 在 随 后 的 三 个 公 历 年 里 继 续 销 售 建 筑 土 地 ( 土 地 部 分 ) 和 / 或 建 造 中 的 或 建 造 好 的 新 不 动 产, 这 种 销 售 被 定 义 为 连 续 销 售 当 列 为 居 住 区 的 建 筑 用 地 被 拆 分, 作 为 多 块 建 筑 用 地 出 售 时, 在 确 定 连 续 性 后, 将 作 为 一 块 土 地 计 算 土 地 块 数 8 仅 在 连 续 性 不 动 产 销 售 基 础 上 产 生 纳 税 主 体 身 份 的 人 和 组 织 应 当 使 用 TSI-B 表 格 申 报 增 值 税 衣 物 的 产 生 且 国 家 税 务 当 局 在 其 基 础 上 征 收 有 关 的 增 值 税 9 什 么 是 团 体 纳 税 人 身 份, 谁 可 作 其 成 员? 落 户 地 点 在 国 内 的 ( 或 没 有 国 内 落 户 地 点 时, 住 处 或 惯 常 居 留 地 在 国 内 的 ) 纳 税 人, 以 及 在 经 营 上 有 连 贯 关 系 企 业 可 形 成 团 体 纳 税 人 身 份 团 体 纳 税 人 身 份 通 过 国 家 税 务 当 局 的 许 可, 在 所 有 未 来 成 员 这 方 面 的 共 同 明 确 和 一 致 的 书 面 申 请 基 础 上 可 获 得 随 着 团 体 纳 税 主 体 身 份 的 建 立, 在 团 体 成 员 之 间 的 经 济 活 动 不 被 视 为 须 纳 税 的 经 济 活 动 在 团 体 之 外 完 成 的 经 济 活 动 中, 成 员 们 共 同 拥 有 一 种 新 的 增 值 税 纳 税 者 身 份, 而 与 之 相 关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由 团 体 所 有 成 员 共 同 承 担 10 ( 也 就 说, 成 员 之 间 彼 此 不 计 算 增 值 税, 在 团 体 之 外 完 成 的 经 济 活 动 中, 团 体 成 员 一 起 被 视 为 为 纳 税 主 体, 在 与 所 完 成 业 务 相 关 的 发 票 上 要 标 明 团 体 纳 税 人 的 税 号, 所 完 成 经 济 活 动 产 生 的 纳 税 义 务 不 是 由 成 员, 而 是 由 团 体 纳 税 人 履 行 的, 扣 税 的 权 利 也 是 团 体 纳 税 人 享 有, 为 后 者 打 下 基 础 的 是, 在 团 体 之 外 完 成 的 具 有 纳 税 义 务 和 扣 税 权 利 的 经 济 活 动 ) 适 用 团 体 纳 税 人 有 关 的 规 则 时, 地 方 自 治 政 府 和 根 据 有 关 民 法 典 的 法 律 ( 民 法 典 ) 有 关 条 款 该 地 方 自 治 政 府 具 有 直 接 或 间 接 多 数 股 权 的 公 司 不 可 合 称 为 具 有 连 贯 性 关 系 的 企 业 11 ( 地 方 自 治 政 府 不 得 当 成 团 体 纳 税 人 的 成 员 ) 仅 仅 是 因 为 匈 牙 利 国 家 或 者 地 方 自 治 政 府 通 过 适 当 适 用 民 法 典 而 作 为 第 三 人 直 接 或 间 接 拥 有 多 数 股 权 的 被 鉴 定 为 具 有 连 贯 关 系 的 企 业 纳 税 人, 在 适 用 有 关 团 体 纳 税 人 身 份 的 规 则 时 不 得 合 称 具 有 连 贯 关 系 的 企 业 12 二 纳 税 义 务 由 纳 税 主 体 ( 作 为 纳 税 主 体 ) 在 国 内 以 获 得 报 酬 为 目 的 完 成 的 ( 根 据 增 值 税 法 之 规 定 被 鉴 定 为 在 国 内 完 成 的 ) 产 品 销 售 和 服 务 的 供 应, 以 及 欧 盟 境 内 个 别 的 在 国 内 以 8 增 值 税 法 第 259 条 第 18 款 9 增 值 税 法 第 154 条 第 1 款 以 及 2003 年 有 关 纳 税 秩 序 的 第 92 法 律 ( 以 下 称 纳 税 秩 序 法 ) 第 176 条 第 2 款 10 增 值 税 法 第 8 条 11 增 值 税 法 第 8/A 条 第 2 款 12 增 值 税 法 第 8/A 条 第 1 款 3

4 获 得 报 酬 为 目 的 完 成 的 产 品 采 购 及 产 品 进 口 产 生 纳 税 义 务 后 二 者 与 的 情 况 下, 产 品 进 口 商, 产 品 从 欧 盟 采 购 的 人 不 是 纳 税 义 务 人 ( 例 如 完 成 私 人 进 口, 欧 盟 内 采 购 新 交 通 工 具 ) 时 纳 税 义 务 有 时 还 是 成 立 在 增 值 税 体 系 中, 纳 税 主 体 为 由 自 己 为 产 品 或 服 务 所 增 添 的 价 值 纳 税 根 据 常 规, 纳 税 人 可 以 从 卖 价 包 含 的 ( 转 移 的 ) 税 额 中 扣 除 在 采 购 货 物 时 所 付 的 税 额 三 销 售 的 产 品 提 供 的 服 务 的 分 类, 税 率 由 纳 税 人 销 售 的 产 品 提 供 的 服 务 的 普 通 税 率 是 税 基 的 27% 13 另 外, 增 值 税 法 的 附 录 列 出 了 较 低 的 ( 5% 和 18% 的 ) 税 率 的 活 动 类 型 14 ; 增 值 税 法 第 85 条 至 第 87 条 列 出 了 因 公 益 或 因 其 它 类 特 殊 性 质 活 动 而 予 以 免 税 待 遇 的 销 售 活 动 类 型 属 于 5% 税 率 的 产 品 ( 除 一 些 例 外 产 品 之 外 ) 是 以 海 关 税 则 编 号 或 ISO 代 码 确 定 的 ( 书 籍 报 纸 乐 谱 以 及 该 产 品 在 任 何 其 他 物 理 信 息 载 体 上 的 转 载 形 式 个 别 卫 生 用 品 医 疗 器 械 一 些 猪 肉 猪 肉 制 品 一 些 牛 绵 羊 和 山 羊 制 品 ); 在 服 务 领 域, 区 域 供 热 服 务 ( 包 括 基 于 电 力 能 源 法 鉴 定 为 再 生 能 源 的 能 源 供 热 服 务 ) 以 及 部 分 表 演 艺 术 服 务 也 属 于 5% 税 率 的 服 务 范 围 内 18% 税 率 的 产 品 ( 个 别 的 食 品 ) 由 相 关 的 附 录 在 提 到 海 关 税 则 编 号 而 确 定 增 值 税 法 对 属 于 这 个 税 率 的 商 业 住 宿 设 施 和 临 时 性 户 外 活 动 的 入 场 服 务 有 关 没 有 提 出 统 计 分 类 增 值 税 法 将 因 公 益 或 其 它 特 殊 性 质 而 免 税 的 商 品 和 服 务 的 范 围 不 再 根 据 统 计 分 类 确 定, 而 是 参 考 欧 盟 理 事 会 第 2006/112/EK 号 关 于 增 值 税 制 度 的 指 令 ( 以 下 称 : 指 令 ) 的 分 类 确 定 虽 然 一 些 产 品 销 售 和 服 务 供 应 纳 税 义 务 或 免 税 衣 物 的 分 类 基 于 统 计 或 关 税 的 分 类 的 意 义 不 像 过 去 那 么 大, 但 是 在 一 些 增 值 税 法 提 到 分 类 号 的 情 况 下, 仍 需 以 此 为 基 础 例 如 在 一 些 涉 及 扣 税 限 制 的 服 务 和 产 品 范 围 具 有 农 业 活 动 特 殊 法 律 地 位 的 产 品 销 售 的 范 围 属 于 一 些 反 向 收 税 范 围 的 产 品 ( 如 废 物 或 个 别 农 产 品 个 别 铁 和 钢 铁 产 业 产 品 ) 的 范 围 的 确 定 时, 仍 需 参 考 以 统 计 和 海 关 税 则 为 基 础 的 分 类 因 此 在 开 展 活 动 或 销 售 的 时 候, 仍 然 有 可 能 需 要 根 据 贸 易 海 关 税 则 目 录 2002 年 7 月 31 日 的 版 本 或 中 央 统 计 局 服 务 目 录 2002 年 9 月 30 日 的 版 本 15 ( 不 管 后 者 的 这 个 版 本 已 失 效 ) 分 类 将 销 售 的 产 品 或 提 供 的 服 务, 并 且 在 根 据 增 值 税 法 需 要 参 考 某 项 规 定 来 确 定 产 品 的 销 售 或 服 务 的 提 供, 则 研 究 相 关 的 法 规 也 很 重 要 如 果 纳 税 人 认 为 相 关 服 务 的 统 计 分 类 构 成 困 难, 那 么 可 以 联 系 中 央 统 计 局 信 息 服 务 中 心 求 助 关 于 产 品 的 海 关 税 则 分 类, 可 以 向 国 家 税 务 和 海 关 总 署 专 家 局 征 求 意 见 或 索 要 税 则 信 息 16 四 增 值 税 义 务 有 关 的 登 记 的 最 重 要 规 定 开 始 应 纳 税 活 动 有 关 的 税 务 机 关 登 记 注 册 时 ( 在 采 用 一 站 式 系 统 时, 具 有 注 册 公 司 的 人 在 公 司 法 院 依 法 属 于 预 算 机 构 相 关 法 规 效 力 下 的 其 它 类 注 册 法 人 在 国 库 局 有 义 务 注 增 值 税 法 第 82 条 第 1 款 增 值 税 法 第 82 条 第 2 款 至 第 3 款, 第 3 附 录 和 第 3/A 附 录 纳 税 秩 序 法 第 176 条 第 13 款 纳 税 秩 序 法 第 22 条 4

5 册 的 个 体 企 业 在 行 政 和 电 子 公 共 服 务 总 局 注 册 ) 须 就 增 值 税 义 务 相 关 的 问 题 做 出 决 定 需 要 在 注 册 专 用 表 格 上 列 明 有 关 人 是 否 是 增 值 税 的 纳 税 主 体 如 果 是, 那 么 需 要 做 出 如 下 声 明, 仅 从 事 公 益 性 或 其 他 特 殊 性 质 的 免 税 活 动, 注 意 到 房 地 产 销 售 和 出 租, 由 免 税 改 为 应 纳 税 身 份, 也 就 说, 选 择 增 值 税 缴 纳 义 务, 选 择 主 体 免 税, 根 据 增 值 税 法 的 一 般 规 则 和 / 或 某 种 特 殊 的 纳 税 模 式 确 定 纳 税 义 务, 打 算 与 其 它 欧 盟 成 员 国 的 纳 税 主 体 建 立 贸 易 关 系 [ 产 品 采 购 和 销 售, 以 及 服 务 的 提 供 和 接 受 被 定 义 为 贸 易 关 系 17 ], 选 择 资 金 流 通 结 算 方 式 如 果 纳 税 者 只 是 由 于 从 事 增 值 税 法 所 述 的 为 免 税 商 品 进 口 奠 定 基 础 的 欧 盟 内 部 商 品 销 售 而 成 为 增 值 税 主 体, 并 且 不 通 过 海 关 事 务 中 介 进 行 免 税 商 品 进 口 活 动, 那 么 纳 税 主 体 作 为 增 值 税 法 规 定 的 间 接 海 关 事 务 代 表 或 作 为 特 殊 法 律 地 位 的 保 税 仓 库 经 营 者 行 事 时 也 需 要 登 记 公 民 的 合 法 社 团 通 过 登 记, 申 请 作 为 合 作 性 团 体 成 为 增 值 税 纳 税 者, 其 它 ( 已 经 是 纳 税 主 体 的 ) 合 作 性 团 体 在 与 该 合 作 意 愿 有 关 的 问 题 上 负 有 登 记 义 务 与 增 值 税 相 关 的 声 明, 应 填 写 由 国 家 税 务 和 海 关 总 署 为 登 记 专 用 的 F 表 格 ( 通 过 一 站 式 系 统 登 记 的 纳 税 主 体, 例 如 个 体 经 营 者 或 必 须 注 册 公 司 的 个 人, 则 使 用 为 本 登 记 形 式 制 定 的 与 公 司 法 院 登 记 有 关 的 法 规 附 录 里 规 定 的 由 国 家 税 务 和 海 关 总 署 专 用 的 含 有 相 似 数 据 内 容 的 增 值 税 声 明 表 ) 在 填 表 的 时 候 要 特 别 注 意, 因 为 从 确 定 纳 税 主 体 增 值 税 义 务 的 角 度 而 言, 纳 税 方 式 的 选 择 和 登 记 资 料 的 变 更 ( 可 能 )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作 出 选 择, 限 制 偏 离 所 选 择 的 方 式 以 及 没 有 选 择 的 问 题 如 果 纳 税 主 体 就 本 来 属 于 免 税 范 畴 的 不 动 产 销 售 和 / 或 出 租 选 择 纳 税 义 务, 那 么 在 作 出 选 择 那 一 年 起, 之 后 五 个 公 历 年 之 内 不 得 变 更 或 例 如 放 弃 某 种 特 殊 定 税 方 式 的 情 况 下, 农 业 活 动 或 旧 动 产 相 关 的 缴 纳 盈 利 税 等 时 恢 复 原 有 的 定 税 方 式 也 受 到 限 制 对 于 只 从 事 公 益 性 或 其 它 特 殊 性 质 的 免 税 活 动 的 纳 税 主 体 来 说, 可 能 出 现 登 记 中 的 免 税 不 能 惠 及 的 业 务 在 没 有 选 择 主 体 免 税 的 情 况 下, 纳 税 主 体 在 这 种 被 视 为 必 须 纳 税 的 业 务 后, 要 根 据 一 般 规 定 进 行 纳 税 关 于 团 体 纳 税 主 体 身 份 的 选 择, 以 及 公 民 合 法 社 团 作 为 合 作 性 团 体 的 纳 税 主 体 身 份 许 可 的 相 关 登 记, 由 税 务 机 关 进 行 审 批, 如 果 法 律 规 定 的 条 件 成 立, 则 赋 予 许 可 18 某 些 情 况 下 ( 如 多 种 业 务 范 围 的 活 动 中 ) 一 般 规 定 的 纳 税 和 特 别 的 纳 税 模 式 可 同 时 出 现 和 适 用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登 记 表 上 也 可 以 并 且 必 须 标 明 多 种 定 税 方 式 在 哪 些 情 况 下 不 必 要 登 记? 如 果 其 只 从 事 增 值 税 法 规 定 的 不 动 产 出 租 活 动, 且 在 增 值 税 方 面 没 有 行 使 应 纳 税 权 利, 个 人 纳 税 者 ( 除 了 个 体 经 营 者 和 从 事 欧 盟 贸 易 关 系 的 纳 税 主 体 ) 免 除 关 于 获 取 税 纳 税 秩 序 法 第 22 条 第 1 款 e 点, 第 178 条 第 34 点 增 值 税 法 第 8 条 第 85/A 条 纳 税 秩 序 法 第 22/A 条 和 第 22/B 条 5

6 号 有 关 规 定 的 登 记 义 务 ( 也 就 说, 有 关 的 不 动 产 出 租 行 为 属 于 免 税 范 畴, 并 且 与 此 相 关 没 有 选 择 纳 税 ) 19 增 值 税 有 关 的 登 记 需 要 在 什 么 地 方 完 成? 具 有 个 体 经 营 者 活 动 登 记 公 司 注 册 和 国 库 局 登 记 义 务 的 业 务 和 纳 税 主 体 不 在 税 务 机 关 反 而 在 提 交 个 体 经 营 活 动 登 记 申 请 书 的 时 候, 在 政 府 合 署 的 县 级 办 事 处 或 首 都 区 级 办 事 处 或 通 过 电 子 客 户 们 户 提 交, 在 提 交 公 司 注 册 申 请 的 时 候 向 公 司 法 院 以 及 依 法 属 于 预 算 机 构 相 关 法 规 效 力 下 的 其 它 类 注 册 法 人 向 国 库 局 作 出 增 值 税 有 关 的 声 明 没 有 公 司 法 院 或 个 体 经 营 者 登 记 义 务 者, 以 及 已 经 营 且 登 记 的 纳 税 主 体, 就 增 值 税 义 务 或 被 登 记 的 信 息 变 更 事 宜 应 当 直 接 申 报 给 税 务 机 关 五 针 对 公 益 或 其 它 特 殊 性 质 活 动 的 免 税 待 遇 ( 无 扣 减 税 费 的 免 税 业 务 ) 增 值 税 法 规 定, 对 某 些 社 会 医 疗 卫 生 福 利 教 育 和 体 育 活 动 免 受 增 值 税 20 例 如, 普 遍 的 邮 政 服 务 人 类 的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广 义 教 育 活 动, 通 过 合 作 团 体 为 了 达 到 共 同 目 标 而 给 成 员 提 供 的 服 务 等 ( 有 的 服 务 只 有 在 有 关 的 公 共 服 务 单 位 和 / 或 持 有 行 使 有 关 职 业 的 适 当 资 格 证 书 的 供 应 商 提 供 时 ) 不 需 要 计 算 和 缴 纳 增 值 税, 但 是 与 之 相 关 的 采 购 时 产 生 的 税 亦 不 能 扣 除 公 益 性 质 的 免 税 销 售 范 畴 由 增 值 税 法 第 85 条 确 定, 从 其 应 用 的 角 度 出 发, 在 业 务 内 容 之 外, 服 务 商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条 件 也 具 有 重 要 的 意 义 其 它 特 殊 性 质 的 免 税 销 售 范 畴 由 增 值 税 法 第 86 条 确 定 在 其 应 用 中, 纳 税 人 的 公 共 服 务 或 其 它 身 份 都 没 有 意 义 此 特 殊 性 质 的 免 税 范 围 包 括, 一 些 保 险 金 融 博 彩 等 服 务 此 外, 还 包 括 一 些 不 动 产 销 售 出 租, 但 是 该 房 地 产 业 务 有 关 可 以 选 择 纳 税 义 务 来 替 代 免 税 21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必 须 计 税 并 纳 税, 但 符 合 法 规 条 件 者, 也 可 以 行 使 扣 税 的 权 利 ) 以 下 产 品 销 售 予 以 免 税 22 : 在 销 售 之 前, 产 品 仅 用 于 上 述 增 值 税 法 第 85 条 和 第 86 条 规 定 的 免 税 产 品 销 售 与 服 务 提 供, 以 某 种 模 式 加 以 利 用, 并 且 产 品 有 关 没 有 扣 税 权 利 此 外, 在 销 售 前, 与 产 品 相 关 根 据 增 值 税 法 具 体 的 扣 除 禁 止 规 定 不 能 扣 除 进 项 税 23, 以 及 小 轿 车 的 采 购 免 税 时, 产 品 的 销 售 也 是 免 税 的 24 六 主 体 免 税 出 于 经 济 目 的 在 国 内 定 居 ( 也 就 说, 其 业 务 的 总 部, 长 期 经 营 地 设 在 国 内 的 ), 或 没 有 定 居, 但 在 国 内 有 住 所 或 惯 常 居 住 地 的 纳 税 主 体 有 权 选 择 主 体 免 税 其 需 要 满 足 的 条 件 是 其 在 登 记 前 的 纳 税 年 内 完 成 的 产 品 销 售 和 服 务 的 总 体 回 报, 以 及 期 在 登 记 当 年 内 经 济 活 纳 税 秩 序 法 第 22 条 第 16 款 增 值 税 法 第 85 条 至 第 86 条 增 值 税 法 第 88 条 增 值 税 法 第 87 条 增 值 税 法 第 124 条 和 第 125 条 增 值 税 法 第 13 章 6

7 动 后 的 合 理 预 期 ( 或 实 际 ) 收 入 不 超 过 有 权 选 择 主 体 免 税 的 限 额 2016 年, 有 权 选 择 主 体 免 税 的 限 额 为 600 万 福 林 25 在 年 终 开 始 经 济 活 动 的 纳 税 主 体 在 国 内 进 行 登 记 注 册 的 时 候 可 以 选 择 主 体 免 税 此 时, 只 需 要 满 足 同 样 的 条 件, 即 在 登 记 当 年, 经 济 活 动 之 后 的 合 理 预 期 收 入 按 时 间 比 例 不 超 过 有 权 选 择 主 体 免 税 的 限 额 然 而, 如 果 在 年 中 开 始 经 济 活 动 的 纳 税 主 体 在 登 记 时 不 具 有 选 择 权, 那 么 最 早 只 能 在 登 记 后 的 下 一 个 税 务 年 里 选 择 主 体 免 税 最 迟 要 在 12 月 31 日 完 成 关 于 下 一 个 税 年 选 择 的 申 报 26 在 登 记 时, 最 好 衡 量 一 下, 会 不 会 有 与 经 济 活 动 有 关 的 大 笔 开 支 ( 例 如, 商 业 场 所 的 改 造, 高 额 的 工 具 采 购, 或 较 大 金 额 的 租 金, 为 租 赁 权 将 要 支 出 的 费 用 ), 因 为 与 采 购 相 关 的 进 项 税 在 选 择 主 体 免 税 的 情 况 下 不 可 以 扣 除 27 主 体 免 税 的 优 势 是, 做 此 选 择 的 纳 税 主 体 根 据 常 规 不 必 纳 税, 除 某 些 ( 不 能 享 受 免 税 的 ) 销 售 和 采 购 外, 无 须 担 负 报 税 纳 税 义 务 ; 其 缺 点 是 不 享 受 扣 除 采 购 基 础 上 产 生 的 税 费 权 利 选 择 主 体 免 税 的 纳 税 主 体 ( 跟 按 照 一 般 规 则 纳 税 的 纳 税 主 体 一 样 ) 负 有 开 据 发 票 和 收 据 的 义 务 在 由 主 体 免 税 的 纳 税 主 体 开 据 的 发 票 上, 不 显 示 销 项 税 和 计 税 所 需 的 百 分 比, 并 且 应 该 在 发 票 上 明 确 标 明 免 交 税 身 份, 例 如, 标 注 主 体 免 税 的 字 样 或 以 其 它 方 式 指 出 主 体 免 税 28 ( 其 前 提 是 该 发 票 相 关 的 交 易 中 纳 税 主 体 是 以 受 主 体 免 税 身 份 参 与 ) 选 择 主 体 免 税 的 纳 税 主 体 在 下 列 情 况 中, 当 其 不 能 享 受 主 体 免 税 时, 负 有 报 税 和 纳 税 的 义 务 29 比 如 这 类 情 况 是 - 销 售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作 为 实 物 工 具 使 用 的 产 品, - 最 终 转 让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作 为 无 形 资 产 使 用 利 用 的 具 有 财 产 价 值 的 权 利, - 向 欧 盟 其 它 成 员 国 销 售 新 交 通 工 具, - 销 售 在 建 造 中 的 或 建 好 的 新 不 动 产 建 筑 用 地 皮 ( 即 使 这 些 并 不 属 于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使 用 的 实 物 工 具 ), - 出 于 与 产 生 纳 税 主 体 身 份 的 活 动 不 同 的 目 的, 为 他 方 提 供 没 有 回 报 的 服 务, 如 果 与 该 服 务 完 成 有 关 的 进 项 税 可 以 全 部 或 部 分 扣 除 的 话 ; - 出 于 与 产 生 纳 税 者 身 份 的 活 动 不 同 的 目 的, 在 没 有 回 报 的 条 件 下, 对 他 方 进 行 被 增 值 税 法 定 义 为 非 产 品 销 售 性 质 的 活 动, 条 件 是, 与 该 活 动 完 成 有 关 的 进 项 税 可 以 全 部 或 部 分 得 扣 除, - 在 国 外 进 行 的 服 务 提 供 中, - 在 某 些 属 于 所 谓 反 向 纳 税 的 ( 跨 境 ) 业 务 中, 例 如, 从 事 处 于 增 值 税 法 效 力 内 的 产 品 销 售 或 服 务 提 供 的 纳 税 主 体 的 经 济 活 动 总 部, 或 与 所 完 成 的 经 济 活 动 有 着 最 增 值 税 法 第 188 条 第 2 款 纳 税 秩 序 法 第 22 条 第 2 款 增 值 税 法 第 187 条 第 2 款 b 点 增 值 税 法 第 169 条 m 点 增 值 税 法 第 193 条 至 第 194 条 7

8 直 接 关 系 的 长 期 经 营 地 在 国 外,( 比 如, 从 外 国 供 应 商 享 受 的, 但 是 被 鉴 定 为 国 内 履 行 的 所 谓 的 服 务 进 口 ) 个 别 情 况 下 ; - 在 发 票 里 不 执 行 免 税, 而 是 将 税 务 转 移 ; - 由 于 未 支 付 的 货 款 而 担 任 付 税 担 保 人 - 在 超 过 欧 元 ( 即 250 万 福 林 ) 的 欧 盟 采 购 中 ( 或 这 样 选 择 的 情 况 下, 也 可 在 这 个 下 限 以 下 ), 以 及 在 与 价 值 门 槛 无 关 的 应 付 消 费 税 产 品 和 新 交 通 工 具 在 欧 盟 的 采 购 中, - 在 产 品 进 口 中 30 ( 针 对 从 欧 盟 地 区 内 发 生 的 产 品 采 购, 选 择 主 体 免 税 的 纳 税 主 体 具 有 选 择 纳 税 的 权 利, 如 果 采 购 价 值 在 当 年 达 不 到 欧 元, 此 时 仍 不 能 行 使 扣 税 的 权 利 ) 对 于 特 定 的 业 务, 比 如, 当 纳 税 主 体 不 享 有 主 体 免 税 待 遇 是, 其 在 国 外 完 成 的 服 务 相 关 的, 或 新 交 通 工 具 欧 盟 地 区 内 销 售 相 关 的 采 购 所 产 生 的 税 务 是 可 以 扣 除 的 31 根 据 常 规, 免 税 主 体 因 产 品 进 口, 以 及 因 新 交 通 工 具 欧 盟 内 采 购 而 发 生 的 税 费 由 海 关 当 局 确 定 征 收 主 体 免 税 的 选 择 期 可 以 持 续 到 税 务 年 ( 当 前 公 历 年 ) 年 底 32 该 税 务 年 后, 可 以 再 次 行 使 选 择 权 只 有 发 生 变 化 的 情 况 下, 才 需 要 再 次 到 税 务 机 关 进 行 登 记 主 体 免 税 待 遇 在 超 过 选 择 权 相 关 的 上 限 时 终 止 33, 在 到 达 上 限 后 的 15 天 以 内, 必 须 向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与 纳 税 义 务 有 关 的 变 化 34 在 因 超 过 价 值 上 限 而 终 止 主 体 免 税 待 遇 后 的 第 二 个 税 务 年 年 底 为 止 不 可 再 选 择 主 体 免 税 待 遇 35 根 据 有 效 的 法 规, 纳 税 人 只 有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需 要 向 税 务 机 关 就 主 体 免 税 的 问 题 进 行 声 明 : 要 改 变 使 用 按 一 般 规 则 纳 税 方 法 ( 或 其 它 纳 税 模 式 ), 以 及 纳 税 者 免 税 身 份 因 超 过 有 关 的 上 限 而 被 终 止 没 有 发 生 这 方 面 的 变 化 时, 不 需 要 向 税 务 机 关 每 年 再 次 申 报 主 体 免 税 身 份 36 七 现 金 流 结 算 除 非 其 属 于 主 体 免 税 范 围, 以 下 纳 税 主 体, 在 一 些 进 一 步 的 条 件 成 立 时, 有 权 选 择 现 金 流 结 算 : a) 根 据 2004 年 有 关 中 小 企 业 及 支 持 其 发 展 的 第 34 法 律 ( 以 下 称 中 小 企 业 法 ) 之 规 定 载 当 年 第 一 日 为 小 型 企 业 的, 或 被 定 义 为 小 型 企 业 的 单 位, 如 果 处 于 中 小 企 业 法 效 力 下, 以 及 b) 以 经 济 目 的 在 国 内 落 户 的, 或 没 有 因 经 济 目 的 落 户 时, 其 住 所 或 惯 常 居 住 地 在 国 内, 以 增 值 税 法 第 193 条 增 值 税 法 第 195 条 增 值 税 法 第 190 条 增 值 税 法 第 191 条 第 1 款 c 点 纳 税 秩 序 法 第 23 条 第 3 款 增 值 税 法 第 191 条 第 3 款 增 值 税 法 第 13/A 章 8

9 及 c) 不 处 于 破 产 或 清 算 程 序 效 力 下 如 果 纳 税 主 体 具 有 现 金 付 税 选 择 权, 其 在 国 内 现 金 结 算 期 内 完 成 的 所 有 产 品 销 售 和 服 务 提 供 后 ( 这 里 不 包 括 个 别 不 可 以 进 行 现 金 结 算 的 业 务, 例 如 获 得 一 定 所 有 权 的 分 期 支 付 免 税 的 欧 盟 产 品 销 售, 以 及 纳 税 主 体 应 用 了 增 值 税 法 中 确 定 的 其 他 特 殊 规 定 的 销 售 活 动 ), 在 包 含 税 款 的 货 款 签 收 和 交 付 时 确 定 其 应 该 支 付 的 税 额 此 外, 在 现 金 结 算 期 内, 最 早 在 向 产 品 销 售 者 或 服 务 提 供 者 支 付 包 含 税 款 的 货 款 的 税 额 确 定 期 内, 行 使 与 产 品 采 购 ( 除 在 获 取 所 有 权 的 分 期 支 付 中 发 生 的 购 买 外 ) 服 务 请 求 相 关 的 业 务 中 转 移 的 税 务 的 扣 除 权 如 果 货 款 的 签 收 交 付 支 付 以 分 期 付 款 的 模 式 进 行, 需 要 支 付 的 税 额 应 该 在 分 期 款 签 收 交 付 时, 至 少 在 已 经 支 付 的 分 期 款 效 力 期 内 确 定, 扣 税 权 可 以 在 已 经 支 付 的 分 期 款 的 效 力 期 内 行 使 ( 货 款 的 签 收 交 付 和 支 付 时 应 该 考 虑, 如 果 由 其 产 生 的 要 求 或 责 任 因 转 让 免 除 债 务 由 他 人 承 担, 或 通 过 其 它 方 式 终 止 ) 简 单 地 总 结, 需 要 支 付 的 税 额 的 确 定, 以 及 采 购 产 生 的 税 务 的 扣 除 时 间 与 现 金 流 货 款 取 得 和 支 付 相 关 的 重 要 的 前 提 是, 纳 税 主 体 不 在 证 明 交 易 完 成 的 发 票 上 明 确 标 出 现 金 流 结 算, 则 对 此 类 产 品 销 售 不 得 使 用 现 金 流 结 算 方 式 选 择 现 金 流 结 算 的 进 一 步 条 件 是 纳 税 主 体 的 所 有 产 品 销 售 和 服 务 提 供 基 础 上 的 所 得, 或 将 得 到 的 货 款 不 含 税 的 年 度 累 计 总 额 在 当 前 年 和 前 一 年 的 实 际 发 生 额, 和 当 年 合 理 预 期 额, 以 及 实 际 发 生 额 均 不 超 过 相 当 于 福 林 的 金 额 与 主 体 免 税 规 定 相 似, 纳 税 主 体 对 经 营 活 动 中 作 为 实 物 工 具 使 用 的 产 品 销 售, 作 为 无 形 资 产 使 用 的 通 过 其 他 模 式 利 用 的 具 有 财 产 价 值 的 权 力 的 最 终 放 弃, 产 品 在 欧 盟 内 部 免 税 销 售, 公 益 角 度 出 发 的 免 税 产 品 销 售 和 服 务 提 供, 以 及 个 别 金 融 和 保 险 的 免 税 和 补 充 服 务 中 获 得 的 或 将 获 得 的 货 款, 不 用 于 计 算 选 择 现 金 结 算 相 关 的 价 值 上 限 如 果 纳 税 主 体 在 国 内 登 记 时 选 择 ( 因 为 有 此 可 能 ) 当 前 年 的 现 金 结 算, 这 种 情 况 下, 与 收 入 总 限 额 相 关 的 条 件 可 以 按 照 时 间 比 例 予 以 满 足 现 金 结 算 的 选 择 期 持 续 到 当 前 日 历 年 底 如 果 纳 税 主 体 想 在 下 一 年 进 行 变 更, 则 需 在 之 前 一 年 的 12 月 31 日 之 前 上 报 如 果 符 合 条 件, 并 且 想 要 继 续 实 行 现 金 流 结 算, 则 不 需 另 行 上 报 如 果 现 金 流 结 算 因 为 超 过 上 限 而 终 止, 纳 税 主 体 不 能 再 在 货 款 超 过 选 择 现 金 结 算 的 价 值 上 限 的 产 品 销 售 和 服 务 提 供 中, 应 用 现 金 结 算 此 外, 纳 税 主 体 在 因 超 过 价 值 限 额 而 发 生 终 止 后 的 第 二 年 底 之 前, 都 不 再 拥 有 选 择 现 金 结 算 的 权 利 现 金 结 算 的 选 择 和 终 止 应 该 报 告 给 国 家 税 务 机 关, 这 里 适 用 纳 税 秩 序 法 关 于 变 更 登 记 的 规 定 37 从 选 择 现 金 流 结 算 模 式 的 纳 税 人 采 购 从 选 择 现 金 流 结 算 的 纳 税 主 体 处 进 行 采 购 的 另 一 个 纳 税 主 体, 不 论 其 是 否 选 择 了 现 金 流 结 算 模 式, 只 有 在 向 现 金 流 结 算 纳 税 主 体 支 付 了 货 款 后, 才 能 扣 除 现 金 流 结 算 主 体 转 移 给 他 的 税 额 38 ( 前 提 是 现 金 流 结 算 主 体 纳 税 人 的 发 票 上 明 确 标 明 现 金 流 结 算 有 关 的 说 明 ) 增 值 税 法 第 13/A 章 纳 税 秩 序 法 第 23 条 增 值 税 法 第 119 条 9

10 八 特 殊 纳 税 模 式 39 1 农 业 活 动 有 关 的 特 殊 法 律 地 位 从 事 农 业 活 动 的 纳 税 主 体 40 ( 在 这 样 的 身 份 下 ) 针 对 这 种 活 动 享 受 特 殊 的 法 律 地 位, 在 其 框 架 内 一 般 来 说 不 必 付 税, 不 可 以 行 使 扣 税 权, 不 承 担 报 税 义 务 41 在 特 殊 法 律 地 位 下, 在 这 种 活 动 的 范 围 内, 在 完 成 产 品 销 售 和 服 务 提 供 之 后, 在 购 买 价 格 之 上, 有 权 获 得 作 为 收 款 一 部 分 的 额 外 补 偿 性 费 用 从 增 值 税 的 角 度 看, 在 纳 税 者 自 己 的 企 业 中 生 产 的 作 物 畜 牧 产 品 的 销 售, 以 及 纳 税 者 利 用 自 己 的 实 物 工 具 提 供 的 服 务 后, 有 权 获 得 额 外 的 应 税 补 偿 这 是 由 增 值 税 法 的 附 录 确 定 的 42 此 外, 其 它 的 条 件 ( 企 业 的 规 模, 在 从 事 其 它 活 动 的 情 况 下, 源 于 农 业 的 收 入 要 占 绝 大 部 分 的 比 例 等 ) 也 要 满 足 ( 而 且 产 品 购 买 者 和 服 务 享 用 者 也 应 当 是 能 够 承 担 额 外 补 偿 性 费 用 的 个 人 ) 在 满 足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依 照 法 律 效 力, 即 便 没 有 选 择, 纳 税 主 体 也 拥 有 特 殊 法 律 地 位, 但 是 这 个 事 实 应 当 上 报 给 税 务 机 关 从 事 农 业 活 动 的 纳 税 主 体 有 权 改 变 其 特 殊 法 律 地 位 可 以 放 弃 特 殊 法 律 地 位, 并 且 选 择 一 般 规 则 为 基 础 的 纳 税 义 务 等 该 选 择 应 当 向 税 务 机 关 上 报, 并 且 在 改 变 生 效 后 的 第 二 个 税 务 年 年 底 之 前 不 得 又 更 改 请 注 意, 上 报 选 择 按 一 般 规 则 定 税 ( 或 在 法 律 条 件 成 立 时, 上 报 选 择 主 体 免 税 ) 时, 在 登 记 专 用 表 格 上 规 定 的 地 方 须 注 明 放 弃 农 业 活 动 相 关 的 特 殊 法 律 地 位 的 事 实 在 对 无 权 享 受 额 外 补 偿 性 费 用 的 个 人 ( 例 如 个 人 其 它 特 殊 法 律 地 位 的 生 产 者 ) 进 行 销 售 的 情 况 下, 在 与 这 种 销 售 有 关 的 问 题 上 ( 即 使 这 些 也 算 作 日 常 意 义 上 的 农 业 活 动 ) 拥 有 特 殊 法 律 地 位 的 农 业 生 产 者 同 样 负 有 开 具 销 售 凭 证 ( 发 票 或 收 据 ) 的 义 务, 以 及 计 税 和 报 税 的 义 务 ( 如 果, 针 对 这 种 特 别 的 活 动, 没 有 选 择 主 体 免 税 ) ( 农 业 活 动 纳 税 有 关 的 更 多 信 息 可 在 关 于 注 册 的 传 统 小 型 农 业 生 产 纳 税 的 手 册 查 阅 ) 43 2 二 手 动 产 艺 术 品 收 藏 品 和 古 董 有 关 的 特 别 规 定 根 据 增 值 税 法 第 16 章 第 2 节 的 主 要 规 定, 转 卖 商 44 ( 从 事 二 手 动 产 贸 易 的 纳 税 主 体 ) 通 过 基 于 个 别 登 记 模 式 确 定 税 基 ( 在 销 售 符 合 本 节 所 述 之 产 品 及 其 采 购 后 ) 45 根 据 增 值 税 法, 转 卖 商 也 可 以 决 定 在 向 国 家 税 务 当 局 预 先 申 报 的 条 件 下, 放 弃 基 于 个 别 登 记 模 式 且 在 定 税 季 度 适 用 一 般 登 记 为 基 础 的 定 税 模 式 46 选 择 使 用 一 般 性 模 式 后, 从 做 出 选 择 当 年 的 下 一 年 年 底 为 止 不 得 再 更 改 定 税 模 式 一 般 性 登 记 模 式 不 适 用 于 50,000 福 林 以 上 采 购 价 值 的 产 品 转 卖 商 在 这 身 份 行 事 时, 没 有 权 利 扣 除 二 手 动 产 艺 术 品 收 藏 品 和 古 董 ( 包 括 欧 盟 以 内 采 购 ) 有 关 的 进 口 相 关 计 算 的 进 项 税, 且 只 能 开 具 不 含 销 项 税 和 通 过 追 算 税 率 确 增 值 税 法 第 14 章 增 值 税 法 第 197 条 至 第 198 条 增 值 税 法 第 199 条, 第 257 条 增 值 税 法 第 7 附 录 增 值 税 法 第 16 章 增 值 税 法 第 213 条 第 1 款 e 点 增 值 税 法 第 217 条 增 值 税 法 第 218 条 10

11 定 的 百 分 数 的 发 票 特 别 税 收 模 式 不 适 用 于 转 卖 商 的 所 有 交 易, 只 适 用 于 那 些 符 合 增 值 税 法 第 216 条 所 述 条 件 的 业 务 也 就 说, 只 适 用 于 给 转 卖 商 ( 从 欧 盟 领 域 ) 由 非 纳 税 人 / 组 织 或 由 于 增 值 税 法 第 87 条 扣 减 税 费 限 制 原 因 免 交 税 的 纳 税 人 或 其 它 转 卖 商 销 售 的 二 手 动 产 艺 术 品 收 藏 品 或 古 董 或 者 销 售 了 享 有 免 交 税 纳 税 人 的 固 定 资 产 在 国 内 登 记 的 转 卖 商 根 据 向 税 务 当 局 预 先 申 报 的 基 础 上 也 可 以 决 定 对 正 果 业 务 不 适 用 特 别 程 序, 反 而 根 据 一 般 性 规 则 确 定 纳 税 义 务 47 上 述 变 更 方 法 的 选 择 不 是 用 于 公 开 拍 卖 组 织 者 公 开 拍 卖 组 织 者 应 当 适 用 特 别 规 则 ( 涉 及 到 他 的 差 额 纳 税 规 则 ) 旅 游 组 织 服 务 有 关 的 特 别 规 定 在 提 供 旅 游 组 织 服 务 的 情 况 下, 应 当 适 用 特 别 规 则, 即 使 纳 税 人 要 的 情 况 下 也 不 能 做 其 他 选 择 50 在 特 别 规 则 范 围 内, 旅 游 组 织 服 务 是 指, 纳 税 人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向 旅 客 提 供 的 旅 游 组 织 服 务, 在 确 定 性 特 征 的 基 础 上 全 部 或 决 定 性 部 分 位 旅 游 业 的 服 务, 且 为 了 提 供 该 服 务 而 需 要 以 自 己 名 义, 但 为 旅 客 利 益 预 定 的, 由 其 他 纳 税 人 完 成 的 服 务, 提 供 的 产 品 ( 特 别 是 客 运 酒 店 服 务 餐 饮 业 导 游 讲 解 等 ) 从 特 别 计 税 规 定 的 应 用 看, 另 一 个 重 要 因 素 是 旅 客 的 概 念 旅 行 者, 从 增 值 税 法 的 角 度 看 - 根 据 向 旅 行 组 织 者 所 做 的 声 明 - 是 客 户, 他 们 不 作 为 纳 税 主 体, 或 不 以 纳 税 主 体 的 身 份, 或 在 纳 税 主 体 身 份 中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要 求 旅 行 组 织 服 务 这 一 点 要 在 经 济 活 动 完 成 之 前 向 旅 行 组 织 者 声 明 51 ( 据 此 定 义, 要 让 所 有 要 求 旅 行 组 织 服 务 的 客 户 声 明 其 旅 行 者 身 份, 以 及 其 作 为 旅 行 者 享 受 服 务 的 意 愿 ) 重 要 的 一 点, 在 特 别 规 定 的 应 用 中, 只 有 旅 游 性 质 的 旅 途 才 可 以 被 定 义 为 旅 行 组 织 服 务, 但 是 如 果 一 家 公 司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要 求 旅 行 组 织 服 务, 并 就 此 事 实 向 旅 行 组 织 者 作 出 声 明, 则 该 公 司 也 可 以 被 定 义 为 旅 客 ( 也 就 是 说, 例 如, 如 果 一 家 基 金 会 委 托 旅 游 组 织 者 安 排 儿 童 度 假, 并 不 将 费 用 转 移, 那 么 这 也 可 以 算 作 应 用 特 别 规 定 的 旅 行 组 织 服 务 ) 旅 游 组 织 服 务 相 关 的 特 别 定 税 方 式, 其 实 是 一 种 差 数 纳 税 制 度, 其 实 质 是, 应 该 根 据 从 旅 行 者 支 付 的 预 付 款 参 加 费 中 减 去 通 过 旅 游 组 织 者 的 预 定 由 他 人 为 旅 客 提 供 的 ( 销 售 和 ) 服 务 的 费 用 后 的 款 额 ( 即 应 该 根 据 所 谓 的 差 数 ), 计 算 并 支 付 旅 行 社 需 要 缴 纳 的 增 值 税 旅 行 组 织 者 不 能 对 与 盈 利 纳 税 相 关 的 为 旅 行 者 预 定 并 由 其 他 纳 税 主 体 提 供 的 服 务 和 产 品 销 售 产 生 的 税 ( 比 如 进 项 税 ) 确 定 扣 税 权 ( 也 就 是 说, 要 求 旅 行 组 织 服 务 的 服 务 项 目 所 承 担 的, 或 由 旅 行 组 织 者 就 此 确 定 的 税 额 不 能 在 旅 行 组 织 者 那 里 扣 除 ) 差 数 税 制 度 可 有 两 种 方 式, 基 于 一 般 规 则 的 个 别 登 记 为 基 础 的 方 式 52, 以 及 根 据 选 择, 基 于 独 立 位 置 编 号 登 记 的 模 式 53 后 者 模 式 在 纳 税 年 度 中 也 可 以 选 择 使 用, 选 择 与 纳 税 年 度 增 值 税 法 第 224 条 第 1 款 增 值 税 法 第 16 章 第 3 节 增 值 税 法 第 15 章 增 值 税 法 第 206 条 第 1 款 a 点 增 值 税 法 第 206 条 第 1 款 c 点 增 值 税 法 第 210 条 第 2 款 增 值 税 法 第 212/A 条 至 第 212/C 条 11

12 期 末 没 有 关 系, 但 是 一 旦 作 出 了 选 择, 就 到 下 一 个 公 历 年 的 年 底 不 得 改 变 九 开 具 凭 证 的 义 务 54 开 具 发 票 和 收 据 ] 什 么 时 候 非 得 开 发 票 不 可? 在 以 下 情 况 下, 纳 税 主 体 必 须 就 其 完 成 的 产 品 销 售 和 服 务 提 供 向 非 其 本 人 的 个 人 和 组 织 开 具 发 票 : 给 纳 税 主 体 买 方 或 飞 纳 税 人 法 人 完 成 销 售, 其 他 纳 税 人 向 其 支 付 预 付 款, 非 纳 税 主 体 支 付 预 付 款, 并 要 求 开 具 发 票, 或 者, 即 使 不 要 求 开 具 发 票, 预 付 款 总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了 相 当 于 福 林 的 金 额, 纳 税 主 体 在 欧 盟 其 它 成 员 国 内, 或 在 第 三 国 内 完 成 产 品 销 售 或 提 供 服 务 ( 不 止 向 纳 税 主 体 ), 如 果 与 其 活 动 相 关 的 出 于 经 营 目 的 国 内 定 居 地 是 最 直 接 可 及 的 ( 如 没 有, 则 住 所 惯 常 居 住 地 只 在 国 内 ), 同 时, 在 指 向 欧 盟 其 他 国 家 的 业 务 中, 其 它 国 家 的 买 方 有 义 务 就 此 纳 税, 对 不 被 定 义 为 法 人 的 非 纳 税 主 体 进 行 相 当 于 福 林 或 以 上 的 含 税 的 交 易 ( 即 使 在 交 易 完 成 前 进 行 现 金 支 付, 并 且 客 户 不 要 求 开 发 票 ) 纳 税 人 有 关 收 讫 的, 已 获 得 的 预 付 款 开 具 发 票 时, 在 发 票 上 须 以 文 字 形 式 说 明 预 付 款 金 奖 算 入 对 应 价 值 的 交 易 内 容 和 信 息 55 增 值 税 法 详 细 规 定 发 票 强 制 性 内 容 这 些 内 容 应 当 按 交 易 实 际 情 况 写 在 发 票 上 例 如 说, 这 种 内 容 是 发 票 开 具 时 间 发 票 序 号 销 售 方 的 税 号 买 方 的 名 称 和 地 址 免 税 身 份 ( 如 有 ) 特 殊 纳 税 模 式 ( 如 有 ) 反 向 税 ( 如 有 ) 等 其 他 法 规 也 可 能 确 定 发 票 上 内 容 有 关 的 义 务, 但 是 其 在 增 值 税 范 围 内 起 不 到 作 用 开 具 发 票 的 时 间 最 晚 在 履 行 业 务 时, 交 付 预 付 款 的 情 况 下 在 确 定 应 付 的 税 费 之 前 ( 以 现 金 提 供 的 预 付 款 的 情 况 下, 将 预 付 款 领 取 记 入 账 户 或 在 其 它 情 况 下 在 获 得 预 付 款 的 时 候 56 ) 但 是 最 迟 从 其 合 理 计 算 的 时 间 以 内 纳 税 人 应 当 确 保 发 票 的 开 具 合 理 的 时 间, 在 现 金 支 付 采 购 的 情 况 下 是 立 即 的, 也 就 是 说,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如 有 发 票 开 具 义 务 ) 应 当 立 即 开 具 发 票 增 值 税 法 规 定 的 免 税 欧 盟 产 品 销 售, 或 税 款 根 据 增 值 税 法 之 规 定 由 享 用 服 务 的 外 国 纳 税 主 体 纳 税 的 一 些 服 务 ( 一 般 规 则 规 定 的 特 定 履 行 地 点 的 服 务 出 口 ) 时, 发 票 须 在 履 行 当 月 之 后 的 下 一 个 月 的 第 15 天 以 前 开 具 但 是 在 需 要 计 税 和 转 移 税 的 其 它 情 况 下, 开 具 时 间 最 多 为 15 天 ( 通 过 支 付 现 金 的, 无 操 作 人 员 完 成 的 销 售 情 况 下 也 可 以 不 立 即 开 发 票 而 决 定 15 天 以 内 签 发 发 票 ) 其 他 无 现 金 支 付 的, 但 不 计 税 的 情 况 下, 合 理 的 时 间 由 纳 税 主 体 在 合 理 范 围 内 自 行 决 定 57 纳 税 主 体 在 同 一 天 给 同 一 个 人 或 组 织, 或 有 义 务 履 行 交 易 的 纳 税 主 体 在 同 一 个 计 税 期 内 增 值 税 法 第 10 章 增 值 税 法 第 169 条 增 值 税 法 第 59 条 增 值 税 法 第 163 条 12

13 完 成 多 项 应 当 开 具 发 票 的 业 务 时, 可 以 开 具 汇 总 发 票 [ 欧 盟 以 内 的 免 税 产 品 销 售 以 及 根 据 增 值 税 法 由 服 务 享 用 方 支 付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相 关 的 税 款 时 ( 在 服 务 出 口 特 定 的, 由 一 般 规 则 确 定 的 履 行 地 点 ) 开 具 汇 总 发 票 的 时 间 段 不 得 超 过 一 个 日 历 月 ] 相 关 的 各 方 就 使 用 汇 总 发 票 事 宜, 应 当 事 先 达 成 共 识 58 授 权 委 托 开 具 发 票 根 据 增 值 税 之 规 定 有 义 务 开 具 发 票 的 或 简 化 发 票 的 纳 税 主 体 的 开 具 票 据 义 务 可 由 买 方, 订 购 方 在 事 先 订 立 的 书 面 合 同 基 础 上 以 纳 税 主 体 的 名 义, 并 且 为 其 利 益 接 管, 该 义 务 也 可 由 代 表 具 有 开 具 发 票 义 务 的 纳 税 主 体, 以 其 名 义 行 事 的 第 三 方 来 执 行 59 什 么 是 发 票? 发 票 是 指 : 一 切 符 合 增 值 税 法 第 10 章 规 定 的 文 件 例 如, 发 票 的 开 具 应 当 符 合 欧 盟 相 应 成 员 国 之 法 规, 并 且 要 满 足 来 源 真 实 性 内 容 完 整 性 可 读 性 内 容 强 制 性 数 据 要 求 外 关 有 关 的 要 求 以 及 电 子 发 票 相 关 的 条 件 等 [ 纳 税 主 体 没 有 在 国 内, 而 在 欧 共 体 其 它 成 员 国 被 登 记 时, 发 票 是 证 明 产 品 销 售 和 服 务 提 供 完 成 的, 内 容 符 合 登 记 纳 税 主 体 的 欧 盟 成 员 国 法 规 以 及 该 法 规 基 础 上 符 合 指 令 第 226 条 至 第 231 条 以 及 第 238 条 至 第 240 条 之 规 定 ( 符 合 外 国 纳 税 主 体 自 己 成 员 国 规 则 的 发 票 )] 发 票 既 可 以 是 纸 质 的, 有 可 以 是 电 子 的 60 从 发 票 开 具 时 间 起, 到 发 票 的 整 个 保 存 期 结 束 为 止 都 应 当 确 保 发 票 来 源 属 实 性 内 容 完 整 性 和 可 读 性 可 以 采 取 任 何 确 保 发 票 和 产 品 销 售 或 服 务 提 供 之 间 有 可 靠 的 监 督 关 系 的 商 业 监 督 手 段, 以 便 满 足 以 上 要 求 61 电 子 发 票 来 源 真 实 性 内 容 完 整 性 有 关 的 要 求, 一 方 面 可 以 通 过 电 子 签 名 有 关 的 法 律 规 定 的 合 格 的 电 子 签 名 满 足, 另 一 方 面, 在 电 子 数 据 交 换 (EDI) 系 统 中 作 为 电 子 数 据 建 立 和 提 交 关 于 电 子 发 票 的 应 用,( 如 法 律 未 另 行 规 定 ) 即 使 是 开 具 有 电 子 签 名 法 规 定 的 合 格 电 子 签 名 的 电 子 发 票, 也 需 要 买 方 的 同 意, 而 在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中 开 具 的 电 子 发 票 时 需 要 事 先 的 书 面 协 议 开 具 收 据 的 义 务 非 纳 税 主 体 ( 非 法 人 实 体 ) 买 方 在 交 易 完 成 的 时 候, 用 现 款 交 付 的 时 候 不 要 求 开 具 发 票 时, 卖 方 应 当 就 销 售 事 实 开 具 收 据 除 了 博 彩 服 务 媒 体 产 品 销 售 和 通 过 无 人 操 作 的 自 动 设 备 途 径 完 成 的 销 售 和 服 务 之 外, 所 有 纳 税 主 体 都 应 当 就 无 发 票 的 交 易 完 成 和 现 款 支 付 时 给 付 收 据 给 付 收 据 的 义 务 可 通 过 匈 牙 利 国 家 贸 易 许 可 局 批 准 的 在 线 收 银 机 以 及 国 家 税 务 和 海 关 总 署 事 先 批 准 的 并 由 匈 牙 利 国 家 贸 易 许 可 审 批 的 出 租 车 计 价 器 完 成 但 是 在 一 些 特 定 情 况 增 值 税 法 第 164 条 增 值 税 法 第 160 条 和 第 162 条 增 值 税 法 第 174 条 增 值 税 法 第 168 条 至 第 168/A 条 13

14 下, 给 付 收 据 义 务 只 能 通 过 收 银 机 出 租 车 计 价 器 完 成 有 单 独 法 规 规 定 这 个 事 项 62 开 具 发 票, 给 付 收 据 有 关 的 最 主 要 规 则 详 见 有 关 的 手 册 如 欲 了 解 收 银 机 出 租 汽 车 计 价 器 以 及 其 强 制 性 使 用 有 关 的 详 情, 请 浏 览 国 家 税 务 和 海 关 总 署 网 站 税 收 / 在 线 收 银 机 菜 单 下 的 说 明 和 常 见 问 题 解 答 63 十 税 额 的 确 定 结 算 申 报 一 般 情 况 下 由 纳 税 主 体 通 过 自 行 纳 税 的 方 式, 仅 因 连 续 销 售 不 动 产 而 变 成 纳 税 主 体 的 情 况 下 由 国 家 税 务 部 门 通 过 评 估 的 方 式, 在 产 品 进 口 和 属 于 个 别 特 殊 纳 税 人 范 畴 的 纳 税 主 体 在 个 别 欧 盟 采 购 的 情 况 下 由 海 关 部 门 通 过 评 估 确 定 税 额 64 ( 与 产 品 进 口 相 关 的 拥 有 自 行 报 税 许 可 的 纳 税 主 体 通 过 自 行 报 税 确 定 进 口 产 生 的 税 额, 除 个 别 不 合 规 范 的 进 口, 例 如 走 私 的 情 况 下, 则 给 拥 有 自 行 报 税 许 可 的 纳 税 主 体 评 定 税 额 65 为 了 计 税 报 税 付 税 或 退 税 的 顺 利 进 行, 必 须 对 计 算 出 的 税 额 明 晰 进 行 登 记, 内 容 包 括 销 售 发 生 后 的 纳 税 责 任, 以 及 纳 税 义 务 的 免 除 进 项 税 可 以 免 除 和 不 可 以 免 除 的 部 分 综 合 性 确 定 和 标 注 此 外, 对 于 包 含 达 到 100 万 福 林 税 额 的 转 移 税 额 ( 不 管 是 个 别 的, 还 是 属 于 购 买 性 质 的 采 购 关 系 中 ) 的 发 票, 应 该 出 具 国 内 综 合 报 告 66 计 税 须 知 在 计 税 期 以 内 确 定 的 应 付 税 款 总 额 可 由 纳 税 主 体 一 方 面 以 其 按 进 项 税 规 则 作 为 应 付 税 款 确 定 的 税 费, 以 及 另 一 方 面 以 在 同 一 个 计 税 期 或 事 先 ( 但 是 顶 多 包 括 本 计 税 期 的 公 历 年 前 一 年 的 公 历 年 ) 以 内 产 生 的 可 扣 除 的, 由 他 人 转 移 给 他 支 付 的 预 先 计 算 的 税 费 总 额 降 低 67 差 数 是 所 谓 的 将 要 结 算 的 税 额 纳 税 主 体 没 有 行 使 有 关 扣 减 税 额 的 权 利 或 者 还 没 有 能 够 行 使 扣 减 权 利 的 情 况 下, 可 事 后, 在 时 效 期 以 内, 以 自 检 方 式 从 扣 减 税 额 权 利 产 生 的 原 来 的 时 间 开 始 行 使 该 权 利 也 就 说, 在 确 定 扣 减 税 额 权 利 产 生 的 计 税 期 以 后, 但 在 时 效 期 以 内, 仍 然 有 行 使 扣 减 税 额 的 机 会, 不 过 在 特 定 条 件 下 纳 税 主 体 只 能 以 自 检 方 式 行 使 该 权 利 结 算 税 额 如 果 将 要 结 算 的 税 额 为 正 数 ( 将 要 支 付 的 总 税 额 超 过 可 以 扣 除 的 进 项 税 额 ), 纳 税 者 必 须 在 纳 税 秩 序 法 中 确 定 的 限 期 前 支 付 将 要 结 算 的 税 额 68 如 果 将 要 结 算 的 税 额 为 负 数 ( 可 以 扣 除 的 进 项 税 额 超 过 将 要 支 付 的 总 税 额 ), 纳 税 主 体 在 注 意 到 时 效 可 以 将 差 额 当 做 下 一 个 计 税 期 中 所 应 结 算 的 税 款 的 削 减 额 计 算, 或 者 按 一 定 条 件 和 方 式 可 申 62 国 民 经 济 部 长 有 关 收 银 机 技 术 标 准 开 具 收 据 的 收 银 机 销 售 使 用 维 修 以 及 使 用 收 银 机 登 记 的 数 据 向 税 务 当 局 提 交 的 编 号 为 48/2013. (XI. 15.) NGM 条 例 以 及 国 民 经 济 部 长 有 关 出 租 汽 车 计 价 器 技 术 标 准 开 具 收 据 的 出 租 汽 车 计 价 器 销 售, 使 用 和 维 修 的 编 号 为 49/2013. (XI. 15.) NGM 条 例 63 增 值 税 法 第 9 章 和 第 12 章 64 增 值 税 法 第 153 条 至 第 155 条 65 增 值 税 法 第 156 条 66 纳 税 秩 序 法 第 31/B 条 67 增 值 税 法 第 153/A 条 68 增 值 税 法 第 185 条 第 1 款, 纳 税 秩 序 法 第 2 附 录 关 于 截 止 期 的 第 一 章 第 2 点 14

15 请 国 家 税 务 当 局 退 还 69 ( 从 纳 税 秩 序 法 规 定 的 期 限 开 始, 在 提 交 税 收 申 报 单 的 同 时 可 申 请 国 家 税 务 当 局 退 税 ) 国 家 税 务 当 局 只 有 在 负 数 的 差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以 下 数 额 时 才 满 足 纳 税 主 体 的 退 税 申 请 : 有 义 务 按 月 报 税 的 纳 税 主 体 情 况 下 为 100 万 福 林, 有 义 务 按 季 度 报 税 的 纳 税 主 体 情 况 下 为 25 万 福 林, 有 义 务 按 年 度 报 税 纳 税 主 体 情 况 下,5 万 福 林 70 ] 在 有 权 利 继 承 人 结 束 的 情 况 下, 权 利 继 承 人 可 以 将 权 利 原 有 人 结 束 有 关 的 报 税 中 出 现 的, 负 数 应 结 算 税 额 ( 由 于 上 述 门 槛 没 有 满 足 而 ) 未 能 申 请 退 还 的 总 额 不 可 由 权 利 继 承 人 计 算 为 削 减 应 付 额 的 项 目 采 购 发 票 的 付 讫 状 态 不 构 成 退 税 的 前 提 条 件, 而 只 在 决 定 退 税 支 付 限 期 时 发 挥 作 用 只 要 在 特 定 的 定 税 期 内, 纳 税 主 体 向 销 售 方 完 成 了 作 为 可 扣 除 税 款 申 报 的 奠 定 了 退 税 基 础 的 采 购 的 支 付, 那 么 可 以 在 申 报 单 上 标 注, 并 可 以 替 代 通 常 的 75 天 支 付 期 限, 要 求 应 退 的 增 值 税 在 30(100 万 福 林 以 上 金 额 的 情 况 下 为 45) 天 内 支 付 ( 其 条 件 是 纳 税 人 的 支 付 要 求 不 是 在 清 算 结 束 后 的 报 税 中 作 出 的 ) 71 那 些 被 国 家 税 务 和 海 关 总 署 有 效 地 中 止 使 用 税 号 的 纳 税 主 体 72, 从 中 止 使 用 税 号 的 裁 决 书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得 行 使 退 税 权 利 ( 无 论 行 使 退 税 权 的 其 它 条 件 是 否 成 立 ) 73 如 果 国 家 税 务 当 局 吊 销 了 纳 税 者 的 税 号,( 不 论 事 先 有 没 有 税 号 中 止 ) 从 吊 销 税 号 的 裁 决 生 效 之 日 起, 退 税 权 也 被 取 消 74 从 这 时 候 开 始, 再 也 不 能 要 求 退 回 负 数 的 将 要 结 算 的 税 款 报 税 有 按 月 报 税 义 务 的 纳 税 主 体 确 定 从 当 月 第 一 天 始 至 最 后 一 天 止 的 时 间 段 内 的 增 值 税, 有 按 季 度 报 税 义 务 的 纳 税 主 体 确 定 从 当 季 度 第 一 天 始 至 最 后 一 天 止 的 时 间 段 内 的 增 值 税, 有 按 年 度 税 义 务 的 纳 税 主 体 确 定 从 当 年 年 第 一 天 始 至 最 后 一 天 止 的 时 间 段 内 的 增 值 税 ( 计 税 期 ) 75 对 当 前 年 的 纳 税 进 行 申 报 时, 要 使 用 以 当 前 年 相 应 的 年 号 开 头 的 65 号 表 格 (2016 年 相 应 的 1665 号 表 格 ), 纳 税 者 要 在 上 面 注 明 所 涉 及 到 的 报 税 月 份 季 度 或 年 时 间 段 关 于 增 值 税 的 净 额 : 有 按 月 报 税 义 务 的 纳 税 主 体 要 在 当 月 后 的 下 一 个 月 20 日 之 前, 有 按 季 度 报 税 义 务 的 纳 税 主 体 要 在 该 季 度 后 的 下 一 个 月 20 日 之 前, 有 按 年 度 报 税 义 务 的 纳 税 者 要 在 当 年 后 的 下 一 年 的 2 月 25 日 之 前 进 行 申 报 ( 在 上 述 法 定 条 件 成 立 时,) 正 数 的 将 要 结 算 的 税 款 应 该 在 这 个 时 间 点 前 交 纳, 增 值 税 法 第 153/A 条 增 值 税 法 第 186 条 纳 税 秩 序 法 第 37 条 第 4a 款 纳 税 秩 序 法 第 24/A 条 增 值 税 法 第 137 条 增 值 税 法 第 137 条 第 3 款 纳 税 秩 序 法 第 1 附 录 I/B)3. ag 点 15

16 而 负 数 的 将 要 结 算 的 税 款 可 以 从 这 个 时 间 点 起 要 求 退 还 纳 税 人 ( 除 了 几 个 例 外 之 外 ) 应 当 通 过 电 子 途 径 履 行 报 税 义 务, 增 值 税 的 申 报 也 要 通 过 电 子 途 径 完 成 注 意 到 欧 共 体 以 内 贸 易 关 系 应 当 提 交 的 A60 号 (2016 年 为 16A60 编 号 ) 汇 总 报 表 只 能 通 过 电 子 途 径 递 交 有 关 100 万 福 林 增 值 税 含 量 发 票 的 国 内 汇 总 报 表 应 当 作 为 增 值 税 申 报 的 组 成 部 分, 使 用 其 1665M 编 号 表 格 提 交 增 值 税 的 报 税 频 率 如 下 : 76 如 果 在 当 前 年 之 前 的 第 二 年 计 税 期 内 应 该 缴 纳 的 税 款 总 额 和 同 期 或 更 早 的 计 税 期 内 发 生 的 ( 但 在 税 务 年 之 前 的 第 二 年 计 税 期 内 生 效 的 ) 可 以 扣 除 的 进 项 税 之 间 的 差 额 ( 应 该 结 算 的 税 款 ) 的 年 度 ( 或 按 时 间 比 例 换 算 的 年 度 ) 总 额 预 期 为 正 数, 并 达 到 100 万 福 林, 那 么, 有 缴 税 义 务 的 纳 税 主 体 必 须 按 月 报 税 与 这 个 价 值 门 槛 无 关, 选 择 集 体 纳 税 主 体 身 份 的 纳 税 主 体 海 关 中 介 代 表 特 殊 法 律 身 份 保 税 仓 库 的 经 营 者 以 及 只 是 因 为 从 事 欧 盟 免 税 销 售 业 务 而 享 受 免 税 产 品 进 口 的 因 而 变 成 纳 税 主 体 的 纳 税 人 应 当 每 月 报 税 此 外, 在 没 有 权 利 原 有 人 情 况 下, 纳 税 主 体 在 登 记 当 年 以 及 随 后 的 一 年 关 于 增 值 税 义 务 应 当 每 个 月 提 交 税 收 申 报 单 在 此 之 上, 属 于 特 殊 纳 税 人 范 畴 的 选 择 免 税 的, 只 是 因 为 从 事 公 益 或 某 种 特 殊 性 质 的 免 税 业 务 和 从 事 农 业 的 具 有 特 殊 法 律 身 份 的 纳 税 主 体 应 当 每 个 月 履 行 其 申 报 增 值 税 的 义 务 属 于 该 特 殊 纳 税 人 范 畴 的 纳 税 主 体, 只 有 在 相 关 月 份 进 行 了 导 致 申 报 增 值 税 的 活 动, 产 生 了 纳 税 义 务, 进 行 了 导 致 应 当 提 交 汇 总 申 报 义 务 的 欧 盟 业 务 或 希 望 行 使 扣 税 权 利 时, 才 有 临 时 增 资 是 税 申 报 义 务 77 应 当 每 年 提 交 税 收 申 报 单 的 纳 税 人 : 应 当 缴 纳 税 款 的 纳 税 人 在 当 年 倒 数 第 二 年 须 结 算 的 税 款 年 总 额 ( 或 者 其 按 时 间 比 例 计 算 的 平 均 一 年 总 额 ) 正 负 值 不 到 25 万 福 林 且 根 据 增 值 税 法 鉴 定 的 产 品 销 售 和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对 应 价 值 从 年 初 开 始 合 计 的 不 含 税 的 总 额 超 过 5000 万 福 林, 或 者 在 纳 税 年 度 以 内 税 务 当 局 给 其 赋 予 欧 盟 税 号, 则 纳 税 主 体 应 当 改 为 每 季 度 提 交 税 收 申 报 单 当 年 第 一 个 税 收 申 报 单 应 当 有 关 当 年 第 一 日 到 达 到 价 值 门 槛 或 者 税 务 当 局 赋 予 欧 盟 税 号 的 季 度 最 后 一 天 为 止 的 时 期 提 交 从 当 前 年 初 开 始 ( 正 负 号 正 确 的 ) 总 计 的, 应 该 支 付 的 和 扣 除 的 进 项 税 的 差 额 为 正 数, 并 且 达 到 了 1 百 万 福 林 时, 有 按 年 度 报 税 义 务 的 纳 税 者 必 须 改 为 按 月 报 税 78 第 一 次 报 税 内 容 涉 及 的 时 间 段 为 当 前 年 的 第 一 天 开 始 至 该 季 度 的 最 后 一 天 止 金 额 达 到 100 万 福 林 时, 从 下 个 月 起 必 须 按 月 进 行 报 税 在 当 前 年 之 前 第 二 年 应 该 结 算 的 年 度 税 额 总 额, 或 其 按 相 应 时 间 比 例 换 算 的 年 度 总 额 ( 正 负 数 值 无 关 ) 下 超 过 25 万 福 林 时, 或 拥 有 欧 盟 税 号, 但 是 又 不 符 合 按 月 报 税 条 件 的 纳 税 主 体, 必 须 按 季 度 报 税 79 在 年 中 丧 失 主 体 免 税 资 格, 但 经 济 活 动 并 非 在 当 年 开 始 的 纳 税 主 体, 以 及 从 下 一 年 开 始 纳 税 秩 序 法 第 1 附 录 I/B)3. 点 增 值 税 法 第 257 条 纳 税 秩 序 法 第 1 附 录 I/B)3.af) 点 增 值 税 申 报 频 率 有 关 的 规 则 见 于 纳 税 秩 序 法 第 一 附 录 I/B)3. 点 16

17 选 择 纳 税 义 务 的 免 税 主 体, 必 须 根 据 之 前 第 二 年 应 该 结 算 的 税 务 数 据 递 交 报 税 表 不 管 应 该 结 算 的 税 额 预 期 为 正 数 负 数 或 者 零, 都 应 该 递 交 报 税 表 本 说 明 基 于 增 值 税 法 和 纳 税 秩 序 法 有 关 规 定 在 欧 盟 以 内 的 产 品 采 购 产 品 销 售 服 务 提 供 或 享 用 时 应 当 履 行 的 纳 税 义 务 有 关 另 制 定 了 说 明 小 册 子 这 些 说 明 书 可 从 国 家 税 务 和 海 关 总 署 的 网 站 下 载 如 欲 获 得 涉 及 纳 税 义 务 的 进 一 步 信 息, 请 浏 览 国 家 税 务 和 海 关 总 署 以 下 网 站 : 匈 牙 利 国 家 税 务 和 海 关 总 署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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