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銀人壽「98年九至十一職等人員甄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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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桃 園 大 眾 捷 運 公 司 104 年 度 新 進 人 員 甄 試 簡 章 執 行 單 位 : 銘 傳 大 學 地 址 : 台 北 市 士 林 區 中 山 北 路 五 段 250 號 電 話 :(02)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8:10~17:00 pr@mail.mcu.edu.tw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年 1 日 公 告
2 關 於 桃 園 大 眾 捷 運 公 司 一 使 命 桃 園 捷 運 公 司 以 提 供 安 全 可 靠 優 質 的 捷 運 服 務 為 使 命, 提 供 舒 適 快 捷 的 高 品 質 乘 車 環 境, 致 力 於 強 化 營 運 安 全 及 系 統 服 務 水 準, 並 以 持 續 提 高 旅 客 滿 意 度 為 目 標 二 願 景 永 續 經 營 世 界 典 範 - 為 使 桃 園 機 場 捷 運 線 成 為 世 界 一 流 的 機 場 捷 運, 提 供 桃 園 航 空 城 與 大 台 北 都 會 區 民 眾, 優 質 永 續 的 捷 運 服 務, 桃 園 捷 運 公 司 將 持 續 提 昇 核 心 專 業 能 力, 培 養 具 有 高 道 德 標 準 負 責 紀 律 主 動 熱 情 之 營 運 團 隊, 營 造 良 好 工 作 學 習 環 境 及 實 現 自 我 價 值 之 工 作 舞 台 以 安 全 服 務 創 新 之 經 營 理 念, 樹 立 捷 運 經 營 管 理 新 典 範 三 經 營 理 念 桃 園 捷 運 公 司 為 公 營 企 業, 兼 具 公 務 人 員 的 穩 定 與 民 營 企 業 的 彈 性 秉 持 用 心 經 營 的 服 務 導 向 及 乘 客 至 上 的 理 念, 充 分 展 現 運 輸 科 技 信 賴 三 大 經 營 目 標 公 共 捷 運 為 服 務 大 眾, 實 施 輪 班 制 度, 本 公 司 對 人 員 培 訓 有 一 套 完 善 之 績 效 管 理 制 度, 能 有 效 反 映 在 同 仁 之 升 遷 與 考 核 上 四 教 育 訓 練 本 公 司 對 於 新 進 人 員 規 劃 有 一 套 完 整 的 訓 練 體 系, 並 提 供 良 好 的 工 作 學 習 環 境, 期 培 養 出 具 有 全 方 位 態 度 積 極 性 創 新 觀 念 的 專 業 人 才 同 時 透 過 在 各 階 段 的 完 整 教 育 訓 練 計 畫 及 證 照 獎 勵 制 度, 促 使 每 一 位 同 仁 均 能 在 循 序 漸 進 自 我 超 越 之 成 長 下, 成 為 兼 具 專 業 優 秀 人 才 五 公 司 福 利 本 公 司 除 一 年 12 個 月 薪 資, 還 包 括 年 終 獎 金 及 其 他 相 關 獎 金, 並 比 照 公 教 人 員 有 優 惠 房 貸 褔 利 等 第 1 頁, 共 18 頁
3 桃 園 大 眾 捷 運 公 司 104 年 度 新 進 人 員 甄 試 重 要 時 程 表 試 別 要 項 時 間 備 註 報 名 期 間 網 路 查 詢 及 列 印 入 場 通 知 書 104 年 5 月 1 日 ( 五 )9:00 起 至 5 月 8 日 ( 五 )18:00 止 104 年 5 月 14 日 ( 四 )9:00 起 至 5 月 17 日 ( 日 )8:00 止 一 律 採 線 上 報 名 作 業, 繳 費 期 限 至 5 月 8 日 止, 報 名 後 請 儘 速 繳 款, 並 注 意 繳 款 期 限,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請 至 連 結 新 進 人 員 甄 試 網 站 查 詢 及 下 載 列 印 測 驗 時 間 試 場 位 置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第 一 試 : 筆 試 筆 試 日 期 104 年 5 月 17 日 ( 日 ) 試 題 及 選 擇 題 解 答 公 告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104 年 5 月 18 日 ( 一 )12: 年 5 月 18 日 ( 一 )12:00 起 至 5 月 19 日 ( 二 )18:00 止 筆 試 結 果 查 詢 104 年 6 月 1 日 ( 一 )9:00 筆 試 結 果 複 查 申 請 網 路 查 詢 及 列 印 口 試 入 場 通 知 書 104 年 6 月 1 日 ( 一 )9:00 起 至 6 月 2 日 ( 二 )18:00 止 104 年 6 月 3 日 ( 三 )9:00 起 至 6 月 6 日 ( 六 )8:00 止 設 桃 園 及 台 北 2 個 考 區 ;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及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上 所 載 相 關 測 驗 規 範 請 至 連 結 新 進 人 員 甄 試 網 站 查 詢 請 至 連 結 新 進 人 員 甄 試 網 站 登 入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逾 期 或 以 其 它 方 式 申 請 恕 不 受 理 請 至 連 結 新 進 人 員 甄 試 網 站 查 詢 測 驗 結 果, 恕 不 另 寄 發 測 驗 結 果 通 知 書 採 網 路 申 請,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為 限, 複 查 結 果 預 定 於 104 年 6 月 3 日 寄 發, 並 輔 以 簡 訊 通 知 請 至 連 結 新 進 人 員 甄 試 網 站 查 詢 及 下 載 列 印 測 驗 時 間 試 場 位 置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恕 不 另 行 通 知 第 二 試 : 口 試 口 試 日 期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104 年 6 月 6 日 ( 六 ) 至 6 月 7 日 ( 日 ) 104 年 6 月 12 日 ( 五 )14:00 起 至 6 月 15 日 ( 一 )18:00 止 僅 設 桃 園 考 區 ; 請 詳 細 參 閱 入 場 通 知 書 所 載 各 類 組 之 時 間 及 地 點 辦 理 報 到, 凡 逾 時 經 唱 名 三 次 未 到 者 視 同 棄 權 請 至 連 結 新 進 人 員 甄 試 網 站 查 詢, 相 關 錄 取 人 員 名 單 移 請 桃 園 捷 運 公 司 辦 理 後 續 進 用 事 宜 ( 預 定 104 年 6 月 15 日 起 通 知 進 用, 並 預 計 7 月 31 日 前 完 成 報 到 作 業 ) 註 : 本 簡 章 各 項 內 容 若 有 變 更, 以 連 結 新 進 人 員 甄 試 網 站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第 2 頁, 共 18 頁
4 壹 甄 試 類 別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工 作 內 容 簡 述 及 錄 取 名 額 一 本 次 甄 試 總 計 錄 取 402 名, 工 作 地 點 均 位 於 機 場 捷 運 沿 線 ( 含 桃 園 市 新 北 市 台 北 市 ) 錄 取 後, 將 依 桃 園 捷 運 公 司 業 務 推 動 需 求 分 發 各 業 務 單 位 ( 一 ) 一 般 營 運 儲 備 人 員 類 - 門 市 經 營 與 行 政 管 理 組 甄 試 職 別 類 組 代 碼 錄 取 名 額 口 試 名 額 站 務 員 司 機 員 小 計 ( 二 ) 一 般 營 運 儲 備 人 員 類 - 資 訊 系 統 與 程 式 設 計 組 甄 試 職 別 類 組 代 碼 錄 取 名 額 口 試 名 額 工 程 員 ( 程 式 設 計 師 ) 小 計 ( 三 ) 一 般 營 運 儲 備 人 員 類 - 電 機 電 子 與 機 械 工 程 組 甄 試 職 別 類 組 代 碼 錄 取 名 額 口 試 名 額 技 術 員 ( 電 機 類 ) 技 術 員 ( 電 子 類 ) 技 術 員 ( 機 械 類 ) 技 術 員 ( 土 木 類 ) 小 計 ( 四 ) 身 心 障 礙 類 甄 試 職 別 類 組 代 碼 錄 取 名 額 口 試 名 額 站 務 員 小 計 3 9 ( 五 ) 原 住 民 類 甄 試 職 別 類 組 代 碼 錄 取 名 額 口 試 名 額 技 術 員 小 計 5 15 二 共 同 資 格 條 件 : ( 一 ) 國 籍 :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者, 且 不 得 兼 具 外 國 國 籍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者, 應 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21 條 第 1 項 規 定 : 除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外, 非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滿 十 年, 不 得 擔 任 公 營 事 業 機 關 ( 構 ) 人 員 辦 理 如 有 隱 匿 者, 一 經 發 現 除 立 即 拒 絕 應 試 撤 銷 錄 取 及 受 僱 資 格 或 終 止 勞 動 契 約 外, 並 需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 二 ) 本 次 招 募 人 員 ( 身 心 障 礙 類 除 外 ), 體 格 須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體 格 檢 查 報 告 於 報 到 日 後 14 天 內 繳 交, 未 符 合 者 請 勿 報 考 ; 體 格 檢 查 不 符 合 下 列 要 第 3 頁, 共 18 頁
5 求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1. 兩 耳 純 聽 力 平 均 值 40 分 貝 (Db) 以 下 2. 兩 眼 矯 正 視 力 均 0.8 以 上 ( 含 ), 無 色 盲 斜 視 夜 盲 等 重 症 眼 疾 3. 不 得 患 有 高 血 壓 或 冠 狀 動 脈 疾 病 收 縮 壓 不 得 超 過 140mmHg 舒 張 壓 不 得 超 過 90mmHg 4. 不 得 為 慢 性 酒 精 中 毒 者 5. 不 得 有 需 要 隔 離 治 療 的 法 定 傳 染 病 6. 不 得 為 語 言 知 覺 運 動 或 智 能 等 機 能 障 礙 精 神 異 常 或 癲 癇 症 等 發 作 性 神 經 系 疾 病 者 7. 不 得 為 平 衡 機 能 障 礙 者 8. 肺 結 核 病 者 但 已 鈣 化 或 纖 維 化, 無 傳 染 之 虞 者, 不 在 此 限 9. 不 得 為 藥 物 依 賴 或 成 癮 者 ( 尿 液 藥 物 檢 驗 合 格 ) 10. 不 得 為 發 育 不 全 或 骨 骼 與 關 節 疾 病 或 畸 型, 有 妨 礙 工 作 之 虞 者 11. 不 得 患 有 足 以 妨 礙 工 作 的 其 他 重 大 疾 病 為 確 保 體 檢 數 值 精 準 度, 請 遵 守 下 列 注 意 事 項 : (1) 檢 查 當 日 請 空 腹 ( 至 少 8 小 時 ), 再 前 往 醫 院 檢 查 (2) 檢 查 前 幾 日 切 勿 暴 飲 暴 食 (3) 女 性 檢 查 時, 請 避 開 生 理 期 間 或 分 泌 物 過 多 時 期 (4) 留 取 尿 液 時, 請 將 尿 道 口 清 洗 乾 淨 並 留 取 中 段 尿 液 (5) 感 冒 或 服 藥 期 間 請 勿 檢 查 (6) 劇 烈 運 動 後 請 勿 檢 查 (7) 睡 眠 不 足 或 熬 夜 後 請 勿 檢 查 (8) 懷 孕 婦 女 請 勿 照 射 胸 部 X 光 (9) 檢 查 前 一 天 勿 過 度 使 用 眼 睛, 且 避 免 暴 露 於 噪 音 的 環 境 中 ( 五 ) 體 格 檢 查 醫 院 請 至 區 域 型 醫 療 院 所 進 行 檢 查 第 4 頁, 共 18 頁
6 三 各 類 別 資 格 要 求 筆 試 科 目 職 務 說 明 : ( 一 ) 一 般 營 運 儲 備 人 員 類 - 門 市 經 營 與 行 政 管 理 組 甄 試 職 別 類 組 代 碼 站 務 員 911 司 機 員 912 職 務 工 作 說 明 內 容 如 下 : 1. 捷 運 系 統 車 務 行 控 站 務 票 務 等 業 務 2. 辦 理 機 場 捷 運 系 統 試 運 轉 及 初 履 勘 業 務 3. 辦 理 業 務 單 位 之 庶 務 性 業 務 辦 理 營 運 前 準 備 工 作 及 各 項 專 案 性 計 畫 業 務 規 劃 與 推 動 4. 本 公 司 將 依 業 務 需 求 分 發 各 相 關 單 位 5. 須 具 備 高 度 專 注 力, 隨 時 注 意 各 項 設 備 異 常 狀 況 及 應 變, 並 依 指 示 調 整 執 行 勤 務 6. 須 配 合 步 行 於 約 42 公 尺 高 架 軌 道 上, 以 執 行 災 害 及 異 常 事 故 之 應 變 處 理 與 旅 客 疏 散 作 業 7. 依 指 示 進 入 軌 道 區 域 時, 須 執 行 架 設 並 操 作 至 少 4 公 斤 重 之 重 型 機 具 8. 視 業 務 推 動 需 要 輪 班 輪 值 ( 含 夜 間 ) 單 人 值 勤 及 臨 時 勤 務 調 整 資 格 要 求 ( 以 下 條 件 均 需 具 備 ) 國 內 外 高 中 ( 職 )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並 已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國 內 外 高 中 ( 職 )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並 已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 二 ) 一 般 營 運 儲 備 人 員 類 - 資 訊 系 統 與 程 式 設 計 組 職 務 工 作 內 容 說 明 如 下 : 筆 試 科 目 1. 共 同 科 目 : 國 文 ( 公 文 寫 作 ) 英 文 或 日 文 [ 註 1] 2. 專 業 科 目 (1): 大 眾 捷 運 概 論 [ 註 2] 3. 專 業 科 目 (2):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令 [ 註 3] 及 門 市 經 營 與 行 政 管 理 * 備 註 : 門 市 經 營 與 行 政 管 理 含 門 市 服 務 顧 客 關 係 管 理 行 銷 管 理 概 論 站 務 營 運 規 劃 概 論 1. 共 同 科 目 : 國 文 ( 公 文 寫 作 ) 英 文 或 日 文 [ 註 1] 2. 專 業 科 目 (1): 大 眾 捷 運 概 論 [ 註 2] 3. 專 業 科 目 (2):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令 [ 註 3] 及 門 市 經 營 與 行 政 管 理 * 備 註 : 門 市 經 營 與 行 政 管 理 含 門 市 服 務 顧 客 關 係 管 理 行 銷 管 理 概 論 站 務 營 運 規 劃 概 論 1. 捷 運 系 統 各 廠 站 設 備 資 訊 系 統 維 護 規 劃 施 工 採 購 及 契 約 管 理 事 項 2. 辦 理 機 場 捷 運 系 統 試 運 轉 及 初 履 勘 業 務 3. 辦 理 業 務 單 位 之 庶 務 性 業 務 辦 理 營 運 前 準 備 工 作 及 各 項 專 案 性 計 畫 業 務 規 劃 與 推 動 4. 本 公 司 將 依 業 務 需 求 分 發 各 相 關 單 位 5. 依 公 司 需 求, 進 行 系 統 分 析 規 劃 開 發 及 維 護, 並 撰 寫 開 發 及 教 育 訓 練 相 關 文 件 第 5 頁, 共 18 頁
7 6. 須 具 備 高 度 專 注 力, 隨 時 注 意 各 項 設 備 異 常 狀 況 及 應 變, 並 依 指 示 調 整 執 行 勤 務 7. 視 業 務 推 動 需 要 輪 班 輪 值 ( 含 夜 間 ) 單 人 值 勤 及 臨 時 勤 務 調 整 甄 試 職 別 類 組 代 碼 工 程 員 ( 程 式 設 計 師 ) 921 資 格 要 求 ( 以 下 條 件 均 需 具 備 ) 1. 國 內 外 大 專 院 校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並 已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資 訊 工 程 等 相 關 科 系 尤 佳 2. 口 試 階 段 將 採 用 電 腦 實 作 方 式 評 分 ( 程 式 語 言 包 含 JavaScript HTML XML 標 準 SQL99, 具 C++ 及 Oracle 程 式 語 言 能 力 尤 佳 ) ( 三 ) 一 般 營 運 儲 備 人 員 類 - 電 機 電 子 與 機 械 工 程 組 職 務 工 作 內 容 說 明 如 下 : 筆 試 科 目 1. 共 同 科 目 : 國 文 ( 公 文 寫 作 ) 英 文 或 日 文 [ 註 1] 2. 專 業 科 目 (1): 大 眾 捷 運 概 論 [ 註 2] 3. 專 業 科 目 (2):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令 [ 註 3] 及 資 訊 管 理 概 論 * 備 註 : 資 訊 管 理 概 論 含 電 子 票 證 概 論 JavaScript HTML XML 標 準 SQL99 MySQL 資 料 庫 系 統 概 論 程 式 設 計 等 1. 捷 運 系 統 各 廠 站 設 備 電 氣 電 子 機 械 及 建 築 物 系 統 維 護 規 劃 施 工 採 購 及 契 約 管 理 事 項 2. 辦 理 機 場 捷 運 系 統 試 運 轉 及 初 履 勘 業 務 3. 辦 理 業 務 單 位 之 庶 務 性 業 務 辦 理 營 運 前 準 備 工 作 及 各 項 專 案 性 計 畫 業 務 規 劃 與 推 動 4. 本 公 司 將 依 業 務 需 求 分 發 各 相 關 單 位 5. 須 配 合 步 行 於 約 42 公 尺 高 架 軌 道 上, 以 執 行 災 害 及 異 常 事 故 之 應 變 處 理 與 旅 客 疏 散 作 業 6. 依 指 示 進 入 軌 道 區 域 時, 須 執 行 架 設 並 操 作 至 少 4 公 斤 重 之 重 型 機 具 7. 視 業 務 推 動 需 要 輪 班 輪 值 ( 含 夜 間 ) 單 人 值 勤 及 臨 時 勤 務 調 整 甄 試 職 別 類 組 代 碼 技 術 員 ( 電 機 類 ) 931 技 術 員 ( 電 子 類 ) 932 技 術 員 ( 機 械 類 ) 933 資 格 要 求 ( 以 下 條 件 均 需 具 備 ) 國 內 外 高 中 ( 職 )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並 已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國 內 外 高 中 ( 職 )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並 已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國 內 外 高 中 ( 職 )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並 已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筆 試 科 目 1. 共 同 科 目 : 國 文 ( 公 文 寫 作 ) 英 文 或 日 文 [ 註 1] 2. 專 業 科 目 (1): 大 眾 捷 運 概 論 [ 註 2] 3. 專 業 科 目 (2):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令 [ 註 3] 及 電 機 概 論 1. 共 同 科 目 : 國 文 ( 公 文 寫 作 ) 英 文 或 日 文 [ 註 1] 2. 專 業 科 目 (1): 大 眾 捷 運 概 論 [ 註 2] 3. 專 業 科 目 (2):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令 [ 註 3] 及 電 子 概 論 1. 共 同 科 目 : 國 文 ( 公 文 寫 作 ) 英 文 或 日 文 [ 註 1] 2. 專 業 科 目 (1): 大 眾 捷 運 概 論 [ 註 2] 3. 專 業 科 目 (2):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令 [ 註 3] 及 機 械 概 論 第 6 頁, 共 18 頁
8 甄 試 職 別 類 組 代 碼 技 術 員 ( 土 木 類 ) 934 資 格 要 求 ( 以 下 條 件 均 需 具 備 ) 國 內 外 高 中 ( 職 )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並 已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筆 試 科 目 1. 共 同 科 目 : 國 文 ( 公 文 寫 作 ) 英 文 或 日 文 [ 註 1] 2. 專 業 科 目 (1): 大 眾 捷 運 概 論 [ 註 2] 3. 專 業 科 目 (2):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令 [ 註 3] 及 土 木 概 論 ( 四 ) 身 心 障 礙 類 職 務 工 作 內 容 說 明 如 下 : 1. 捷 運 系 統 車 務 行 控 站 務 票 務 等 技 術 業 務 規 劃 與 推 動 2. 辦 理 機 場 捷 運 系 統 試 運 轉 及 初 履 勘 業 務 3. 辦 理 業 務 單 位 之 庶 務 性 業 務 辦 理 營 運 前 準 備 工 作 及 各 項 專 案 性 計 畫 業 務 規 劃 與 推 動 4. 本 公 司 將 依 業 務 需 求 分 發 各 相 關 單 位 5. 須 具 備 高 度 專 注 力, 隨 時 注 意 各 項 設 備 異 常 狀 況 及 應 變, 並 依 指 示 調 整 執 行 勤 務 6. 視 業 務 推 動 需 要 輪 班 輪 值 ( 含 夜 間 ) 單 人 值 勤 及 臨 時 勤 務 調 整 7. 本 次 晉 用 之 工 作 內 容 以 客 服 中 心 (Call Center) 接 聽 客 服 電 話 為 主 倘 俱 備 台 英 日 語 的 交 談 能 力 為 佳 甄 試 職 別 類 組 代 碼 站 務 員 941 ( 五 ) 原 住 民 類 資 格 要 求 ( 以 下 條 件 均 需 具 備 ) 國 內 外 高 中 ( 職 )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並 已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職 務 工 作 內 容 說 明 如 下 : 筆 試 科 目 1. 共 同 科 目 : 國 文 ( 公 文 寫 作 ) 英 文 或 日 文 [ 註 1] 2. 專 業 科 目 (1): 大 眾 捷 運 概 論 [ 註 2] 1. 捷 運 系 統 車 務 行 控 站 務 票 務 等 技 術 業 務 規 劃 與 推 動 2. 捷 運 系 統 各 廠 站 設 備 機 械 系 統 維 護 規 劃 施 工 採 購 及 契 約 管 理 事 項 3. 辦 理 機 場 捷 運 系 統 試 運 轉 及 初 履 勘 業 務 4. 辦 理 業 務 單 位 之 庶 務 性 業 務 辦 理 營 運 前 準 備 工 作 及 各 項 專 案 性 計 畫 業 務 規 劃 與 推 動 5. 本 公 司 將 依 業 務 需 求 分 發 各 相 關 單 位 6. 須 具 備 高 度 專 注 力, 隨 時 注 意 各 項 設 備 異 常 狀 況 及 應 變, 並 依 指 示 調 整 執 行 勤 務 7. 須 配 合 步 行 於 約 42 公 尺 高 架 軌 道 上, 以 執 行 災 害 及 異 常 事 故 之 應 變 處 理 與 旅 客 疏 散 作 業 8. 依 指 示 進 入 軌 道 區 域 時, 須 執 行 架 設 並 操 作 至 少 4 公 斤 重 之 重 型 機 具 9. 視 業 務 推 動 需 要 輪 班 輪 值 ( 含 夜 間 ) 單 人 值 勤 及 臨 時 勤 務 調 整 第 7 頁, 共 18 頁
9 甄 試 職 別 類 組 代 碼 技 術 員 951 資 格 要 求 ( 以 下 條 件 均 需 具 備 ) 國 內 外 高 中 ( 職 )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並 已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筆 試 科 目 1. 共 同 科 目 : 國 文 ( 公 文 寫 作 ) 英 文 或 日 文 [ 註 1] 2. 專 業 科 目 (1): 大 眾 捷 運 概 論 [ 註 2] [ 註 1]: 共 同 科 目 為 國 文 ( 公 文 寫 作 ), 英 文 或 日 文 擇 一 報 考 [ 註 2]: 專 業 科 目 (1) 中, 大 眾 捷 運 概 述, 命 題 範 圍 含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概 論 運 輸 管 理 學 概 論 大 眾 捷 運 相 關 法 令 ( 大 眾 捷 運 法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土 地 開 發 辦 法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兩 側 禁 建 限 建 辦 法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經 營 維 護 與 安 全 監 督 辦 法 都 市 計 畫 法 及 實 行 細 則 政 府 採 購 法 ) [ 註 3]: 專 業 科 目 (2) 中,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令, 命 題 範 圍 含 勞 動 基 準 法 勞 動 基 準 法 施 行 細 則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施 行 細 則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營 造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標 準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規 則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辦 法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審 查 暨 檢 查 辦 法 第 8 頁, 共 18 頁
10 有 關 報 考 資 格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 1. 以 上 各 類 組 表 列 學 歷 須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學 校, 且 不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2. 畢 業 證 書 如 係 國 外 學 歷 須 加 附 中 文 譯 本 ( 可 自 行 翻 譯 或 委 由 翻 譯 社 翻 譯 ); 國 外 學 歷 影 本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包 括 我 國 駐 當 地 使 領 館 或 派 駐 當 地 之 文 化 貿 易 商 務 機 構 或 其 他 經 我 國 政 府 認 可 之 機 構 或 公 證 人 簽 證 目 前 無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認 證 者, 請 及 早 申 請, 以 免 損 及 本 身 權 益 如 未 能 出 具 已 完 成 前 項 單 位 驗 ( 認 ) 證 之 證 明, 將 不 符 合 第 5~8 頁 所 規 定 之 資 格 條 件, 不 得 入 場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3. 符 合 以 上 資 格 條 件 者, 得 先 行 報 考 ; 如 獲 筆 試 錄 取,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者, 須 於 測 驗 當 天 繳 驗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以 利 資 格 審 查 若 為 應 屆 畢 業 生 獲 通 知 參 加 口 試, 應 切 結 可 於 104 年 6 月 30 日 前 畢 業 並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否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4. 應 考 人 所 繳 交 各 種 證 件 影 本 及 資 料 係 採 事 後 審 查,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或 其 他 不 實 情 事, 應 考 人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 如 有 資 格 不 符 者, 取 消 應 試 資 格 於 測 驗 前 發 現 者 除 扣 留 其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外, 並 拒 絕 其 進 場 應 試 ; 於 測 驗 完 畢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 榜 示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貳 甄 試 方 式 甄 試 分 以 下 兩 階 段 舉 行 : 一 第 一 試 ( 筆 試 ): 各 類 組 均 考 共 同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1), 類 組 編 號 911~934 加 考 專 業 科 目 (2) : 有 關 科 目 內 容 詳 請 參 閱 第 5~8 頁 說 明 二 第 二 試 ( 口 試 ): 依 第 15 頁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方 式 中 的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之 說 明, 擇 優 通 知 參 加 口 試, 各 類 組 得 參 加 口 試 之 名 額 請 參 閱 第 3 頁 參 報 名 期 間 及 方 式 一 報 名 期 間 :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方 式 辦 理,104 年 5 月 1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9:00 起, 至 104 年 5 月 8 日 ( 星 期 五 )18:00 止,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二 報 名 方 式 : ( 一 ) 招 考 資 訊 及 甄 試 簡 章 置 於 連 結 新 進 人 員 甄 試 網 站, 請 自 行 上 網 點 閱 或 下 載 列 印, 不 另 行 販 售 ( 二 )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方 式 辦 理, 不 受 理 現 場 與 通 訊 報 名, 為 免 網 路 擁 塞, 請 儘 早 上 網 報 名 ( 三 ) 身 心 障 礙 類 職 缺 限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報 考, 網 路 報 名 後 須 於 104 年 5 月 8 日 ( 含 ) 第 9 頁, 共 18 頁
11 前 將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影 本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銘 傳 大 學 綜 合 業 務 組 ( 台 北 市 士 林 區 中 山 北 路 五 段 250 號 ); 凡 逾 期 ( 以 郵 戳 為 憑 ) 未 繳 附 或 資 格 不 符 者, 除 不 受 理 該 項 報 名 外, 將 進 行 退 款 ( 四 ) 請 按 照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確 實 填 寫 各 項 報 名 資 訊 ; 報 名 資 料 應 力 求 詳 實, 以 免 影 響 權 益 ( 五 ) 參 加 甄 試 人 員 請 先 詳 閱 簡 章 內 容, 僅 可 擇 一 類 別 報 考, 請 慎 重 考 慮 後 並 同 意 簡 章 相 關 規 範 後 再 行 報 名 報 名 期 間 得 於 本 專 區 申 請 取 消 報 名, 並 辦 理 全 額 退 費 ( 報 名 時 採 ATM 轉 帳 或 臨 櫃 匯 款 繳 費 者, 須 扣 除 匯 費 30 元 退 還 餘 款 ); 報 名 截 止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取 消 報 名 退 還 報 名 費 變 更 報 考 類 組 三 報 名 費 : ( 一 ) 報 名 費 用 ( 試 務 行 政 費 用 ) 為 新 台 幣 600 元 整 ; 報 名 費 收 據 請 於 筆 試 入 場 通 知 書 開 放 查 詢 之 日 起 至 筆 試 測 驗 結 束 後 一 個 月 內 至 連 結 新 進 人 員 甄 試 網 站 收 據 列 印 區 下 載 列 印, 不 另 行 寄 發 ( 二 ) 繳 費 方 式 : 報 名 後 請 儘 速 於 繳 款 期 限 內 完 成 繳 款, 請 選 擇 下 列 任 一 種 方 式 辦 理, 逾 期 繳 款 除 不 受 理 該 項 報 名 外, 將 進 行 退 款 : 1.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 繳 款 期 限 至 104 年 5 月 8 日 23:59 止 繳 款 帳 號 顯 示 於 報 名 網 頁, 請 於 上 述 期 間 內 完 成 轉 帳, 轉 帳 手 續 費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擔 (1) 請 注 意 該 帳 號 為 針 對 個 別 報 名 者 設 置 之 專 用 繳 費 帳 號, 每 一 位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者 之 帳 號 均 不 相 同, 繳 費 時 請 勿 與 他 人 共 用 (2) 轉 帳 前 請 確 認 金 融 卡 是 否 有 約 定 / 非 約 定 轉 帳 功 能 之 設 定, 如 因 故 未 能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轉 帳 成 功,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2. 臨 櫃 匯 款 : 報 名 期 間 亦 可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全 省 各 分 行 採 臨 櫃 匯 款 方 式 ( 請 於 104 年 5 月 8 日 15:30 前 辦 理,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匯 款 手 續 費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擔 ; 請 自 行 填 寫 電 匯 單, 匯 款 單 填 寫 相 關 資 料 如 下 : (1) 戶 名 : 台 北 富 邦 商 業 銀 行 大 同 分 行 (2) 入 帳 行 : 台 北 富 邦 商 業 銀 行 大 同 分 行 ; 銀 行 代 號 :012 (3) 帳 號 : 報 名 時 所 產 生 之 專 用 繳 費 帳 號 ( 三 ) 確 認 是 否 完 成 繳 費 : 1. 採 ATM 轉 帳 者, 轉 帳 後 請 立 即 確 認 交 易 明 細 表 及 帳 戶 內 是 否 已 扣 款 完 成 因 ATM 轉 帳 需 至 少 1 個 工 作 天 方 才 入 帳, 請 於 繳 費 第 1-2 個 工 作 天 後 再 至 連 結 新 進 人 員 甄 試 網 站, 檢 視 付 款 第 10 頁, 共 18 頁
12 狀 態 是 否 呈 現 已 付 款 完 成 之 狀 態 2. 辦 理 ATM 轉 帳 或 臨 櫃 匯 款 完 成 後, 不 須 傳 真 交 易 明 細 表 至 銘 傳 大 學 3. 有 關 繳 款 相 關 疑 問, 請 洽 詢 銘 傳 大 學 : (1) 連 絡 電 話 : , 服 務 時 間 週 一 至 週 五 08:10~17:00 (2) 或 pr@mail.mcu.edu.tw 肆 測 驗 日 期 科 目 時 間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一 第 一 試 ( 筆 試 ):104 年 5 月 17 日 ( 星 期 日 ) ( 一 ) 測 驗 時 間 及 科 目 : 節 次 測 驗 科 目 預 備 測 驗 時 間 第 一 節 共 同 科 目 08:40 08:50-10:20 第 二 節 專 業 科 目 (1) 10:50 11:00-12:00 第 三 節 專 業 科 目 (2) 13:20 13:30-14:30 註 1: 共 同 科 目 除 國 文 為 公 文 寫 作 外, 其 餘 題 型 均 為 單 選 題, 以 2B 鉛 筆 於 答 案 卡 上 作 答 註 2: 專 業 科 目 (1) 與 專 業 科 目 (2) 為 單 選 題 及 問 答 題, 單 選 題 請 以 2B 鉛 筆 於 答 案 卡 上 作 答 ; 問 答 題 限 用 藍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 二 ) 測 驗 地 點 : 預 定 分 桃 園 及 台 北 2 個 考 區 辦 理, 由 考 生 於 報 名 時 選 填 考 區, 惟 遇 考 區 額 滿 時, 考 生 僅 能 就 未 額 滿 考 區 選 填 另 基 於 無 障 礙 空 間 的 設 施 考 量, 身 心 障 礙 類 組 考 生 僅 設 於 桃 園 考 區 試 場 配 置 將 公 告 於 連 結 新 進 人 員 甄 試 網 站, 應 考 人 可 於 104 年 5 月 14 日 後 至 連 結 新 進 人 員 甄 試 網 站 查 詢 測 驗 地 點 與 交 通 資 訊 試 場 位 置 與 座 位 編 號 等, 請 直 接 由 網 頁 列 印, 不 另 行 郵 寄 書 面 通 知 書 ; 測 驗 當 天 不 須 核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 三 ) 應 考 人 須 持 具 有 照 片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健 保 IC 卡, 請 擇 一 攜 帶 ; 前 述 證 件 須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 並 置 於 桌 面 以 備 查 驗, 必 要 時, 銘 傳 大 學 得 要 求 對 應 考 人 拍 照 存 證 二 第 二 試 ( 口 試 ):104 年 6 月 6 日 ( 星 期 六 ) 至 6 月 7 日 ( 星 期 日 ) ( 一 ) 集 中 於 桃 園 考 區 舉 辦, 應 考 人 可 於 104 年 6 月 3 日 起 至 連 結 新 進 人 員 甄 試 網 站 查 詢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及 測 驗 地 點 第 11 頁, 共 18 頁
13 ( 二 ) 第 二 試 ( 口 試 ) 當 日 應 考 人 須 持 具 有 照 片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健 保 IC 卡, 請 擇 一 攜 帶 ; 前 述 證 件 須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 未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 三 ) 第 二 試 ( 口 試 ) 報 到 時 須 繳 交 下 列 表 件 ( 各 乙 式 三 份 ; 請 直 接 以 影 印 或 粘 貼 於 A4 空 白 紙 張 上, 審 查 後 恕 不 退 還 ): 1. 繳 交 文 件 資 料 檢 核 表 ( 請 於 104 年 6 月 3 日 由 網 站 甄 試 專 區 下 載 填 寫 ) 2. 應 徵 者 個 人 相 關 資 料, 含 個 人 資 料 表 及 自 傳 ( 限 400 字 內 ), 相 關 表 單 請 於 104 年 6 月 3 日 由 網 站 甄 試 專 區 下 載 填 寫 3.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4. 國 籍 具 結 書 ( 請 於 104 年 6 月 3 日 由 網 站 甄 試 專 區 下 載 填 寫 ) 5.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畢 業 證 書 如 係 國 外 學 歷 須 加 附 中 文 譯 本 ( 可 委 由 翻 譯 社 翻 譯 或 自 行 翻 譯 ); 國 外 學 歷 影 本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包 括 我 國 駐 當 地 使 領 館 或 派 駐 當 地 之 文 化 貿 易 商 務 機 構 或 其 他 經 我 國 政 府 認 可 之 機 構 驗 證 或 公 證 人 認 證 6.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資 料 : 與 職 務 相 關 之 證 照 國 家 級 技 能 檢 定 證 照 語 言 能 力 檢 定 個 人 優 良 表 現 等 資 料 註 : 應 考 人 所 繳 交 各 種 證 件 影 本 及 資 料 係 採 事 後 審 查,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或 其 他 不 實 情 事, 應 考 人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 如 有 資 格 不 符 者, 取 消 應 試 資 格 於 測 驗 前 發 現 者 除 扣 留 其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外, 並 拒 絕 其 進 場 應 試 ; 於 測 驗 完 畢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 榜 示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第 12 頁, 共 18 頁
14 伍 應 試 注 意 事 項 ( 詳 細 規 範 屆 時 請 詳 連 結 新 進 人 員 甄 試 網 站 及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相 關 說 明 ) 一 筆 試 : ( 一 ) 請 攜 帶 具 有 本 人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健 保 IC 卡, 請 擇 一 攜 帶 ; 前 述 證 件 須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 並 依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指 定 時 間 及 測 驗 地 點 應 試 ; 未 攜 帶 前 述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 二 ) 應 考 人 應 於 測 驗 預 備 鈴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座, 第 一 節 測 驗 開 始 後 遲 到 10 分 鐘 內 得 准 許 入 場, 其 餘 各 節 須 準 時 入 場, 凡 逾 時 者 一 律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各 節 測 驗 結 束 前 5 分 鐘 始 得 離 場 ; 測 驗 期 間 未 經 同 意 擅 自 離 場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 三 ) 應 考 人 須 按 編 定 座 位 入 座, 作 答 前 先 檢 查 答 案 卡 ( 卷 ),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座 位 標 籤 號 碼 甄 試 類 別 需 才 地 區 等 是 否 相 符, 如 有 不 同 應 立 即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否 則 不 予 計 分 ( 四 ) 請 依 題 型 方 式 自 備 以 下 文 具 : 1. 選 擇 題 : 限 用 2B 鉛 筆 劃 記 2. 問 答 題 : 限 用 藍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修 正 帶 ( 液 ) 等 文 具 ( 五 ) 應 考 人 除 應 試 文 具 之 外, 其 餘 個 人 物 品 請 置 於 座 位 下 方 自 行 保 管 ( 六 ) 應 試 時 請 詳 閱 試 卷 題 頭 說 明 及 配 分, 並 依 規 定 在 答 案 卡 ( 卷 ) 上 作 答 ( 七 ) 答 案 卡 依 下 列 各 項 規 定 作 答, 違 反 規 定 致 讀 卡 機 器 無 法 正 確 判 讀 時,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 1. 請 應 考 人 自 備 2B 鉛 筆 擦 拭 易 淨 之 橡 皮 擦, 切 勿 使 用 立 可 白 或 其 他 修 正 液 2. 請 按 試 題 之 題 號, 依 序 在 答 案 卡 上 同 題 號 之 劃 記 答 案 處 作 答, 並 完 全 塗 滿, 不 可 塗 出 方 格 外 塗 滿 一 半 打 或 打 勾, 劃 記 請 粗 黑 清 晰, 以 免 影 響 計 分 未 劃 記 者, 不 予 計 分 3. 如 答 案 要 更 改 時, 請 用 橡 皮 擦 擦 拭 乾 淨, 再 行 作 答, 切 不 可 留 有 黑 色 殘 跡, 或 將 答 案 卡 污 損 4. 答 案 卡 須 保 持 清 潔 完 整, 請 勿 折 疊 破 壞 或 塗 改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及 條 碼, 亦 不 得 書 寫 應 考 人 姓 名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或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任 何 文 字 或 符 號 ( 八 ) 答 案 卷 依 下 列 各 項 規 定 作 答 : 1. 限 用 藍 黑 色 原 子 筆 修 正 帶 ( 液 ) 等 文 具 作 答 2. 每 人 每 節 限 使 用 一 本, 內 頁 不 得 自 行 撕 毀, 請 應 考 人 衡 酌 作 答 3. 答 案 卷 須 保 持 清 潔 完 整, 請 勿 折 疊 破 壞 或 塗 改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及 條 第 13 頁, 共 18 頁
15 碼, 亦 不 得 書 寫 應 考 人 姓 名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或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任 何 文 字 或 符 號 4. 答 案 卷 請 從 卷 內 第 一 頁 開 始 書 寫, 不 必 抄 題, 但 須 標 示 題 號 ( 九 ) 測 驗 期 間 嚴 禁 使 用 行 動 電 話 或 其 他 具 可 傳 輸 掃 描 或 交 換 或 儲 存 資 料 功 能 之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 微 型 耳 機 智 慧 型 手 錶 智 慧 型 眼 鏡 電 子 字 典 個 人 數 位 助 理 機 呼 叫 器 等 ), 違 者 該 節 以 零 分 計 ( 十 ) 請 務 必 將 鐘 錶 之 鬧 鈴 及 整 點 報 時 功 能 關 閉, 測 驗 中 聲 響 者 該 節 以 零 分 計 ( 十 一 ) 本 項 測 驗 僅 得 使 用 簡 易 型 電 子 計 算 器 ( 不 具 任 何 財 務 函 數 工 程 函 數 功 能 儲 存 程 式 功 能 ), 但 不 得 發 出 聲 響 ; 若 應 考 人 於 測 驗 時 將 不 符 規 定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放 置 於 桌 面 或 使 用, 經 勸 阻 無 效, 仍 執 意 使 用 者, 該 科 扣 10 分 ; 該 電 子 計 算 器 並 由 監 試 人 員 保 管 至 該 節 測 驗 結 束 後 歸 還 ( 十 二 ) 應 考 人 若 於 當 節 測 驗 結 束 鈴 ( 鐘 ) 響 前 繳 卷 者, 應 將 試 題 卷 及 答 案 卡 ( 卷 ) 併 同 繳 回 給 監 試 人 員, 若 未 同 時 繳 回 試 題 卷 及 答 案 卡 ( 卷 )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 十 三 )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如 於 測 驗 期 間 發 現, 將 收 回 試 卷 答 案 卡 ( 卷 ), 不 得 繼 續 應 考, 並 應 於 規 定 可 離 場 時 間 後, 始 得 離 場 ; 如 於 測 驗 後 成 績 公 告 前 發 現, 其 已 測 驗 之 各 節 成 績, 均 認 無 效 ; 如 於 成 績 公 告 後 發 現, 合 格 者 撤 銷 其 合 格 資 格, 未 合 格 者 取 消 其 成 績 1. 冒 名 頂 替 ; 2. 未 攜 帶 符 合 簡 章 規 範 之 有 效 身 分 證 件 ; 3. 持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之 應 考 證 件 ; 4. 互 換 座 位 答 案 卡 ( 卷 ) 或 試 題 ; 5. 傳 遞 文 稿 參 考 資 料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之 物 件 或 有 關 信 號 ; 6. 夾 帶 書 籍 文 件 ; 7. 故 意 不 繳 交 答 案 卡 ( 卷 ); 8. 在 桌 椅 文 具 或 肢 體 上 或 其 他 處 所,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 9. 電 子 通 訊 舞 弊 行 為 ; 10. 窺 視 或 抄 寫 他 人 答 案 卡 ( 卷 ) 試 題 ; 11. 其 他 破 壞 試 場 秩 序 等 事 項 ; 如 上 述 情 節 涉 及 刑 責, 本 校 得 向 檢 察 或 警 察 機 關 告 發 ( 十 四 )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情 事,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制 止 而 再 犯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酌 扣 該 科 成 績 5 分 至 20 分 : 1. 每 節 測 驗 開 始 鈴 響 前, 即 擅 自 在 答 案 卡 ( 卷 ) 上 書 寫 2. 測 驗 結 束 鈴 響 時, 仍 繼 續 作 答 ( 十 五 ) 應 考 人 於 測 驗 當 日 每 節 測 驗 時 間 結 束 後, 得 向 試 場 監 試 人 員 索 取 考 畢 第 14 頁, 共 18 頁
16 之 試 題 各 類 科 試 題 及 選 擇 題 解 答 於 104 年 5 月 18 日 12:00 起 於 連 結 新 進 人 員 甄 試 網 站 專 區 公 告 應 考 人 對 試 題 如 有 疑 義, 請 於 104 年 5 月 18 日 12:00 至 5 月 19 日 18:00 前 至 甄 試 專 區 申 請, 逾 期 及 其 他 方 式 申 請 者, 恕 不 受 理 ( 十 六 ) 其 他 應 試 須 知 : 詳 如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及 試 場 張 貼 之 試 場 規 則 所 示, 請 應 考 人 於 應 試 前 詳 讀 各 有 關 規 定, 以 免 影 響 本 身 權 益 ( 十 七 ) 若 違 反 上 述 試 場 規 則, 於 測 驗 後 發 現 者, 仍 依 本 規 定 處 理 二 第 二 試 ( 口 試 ): ( 一 ) 請 依 入 場 通 知 書 所 載 日 期 及 時 間, 持 具 有 本 人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健 保 IC 卡, 請 擇 一 攜 帶 ; 前 述 證 件 須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 及 規 定 繳 交 文 件 至 指 定 地 點 辦 理 報 到, 未 攜 帶 前 述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早 到 者 恕 不 受 理 ; 凡 逾 時 經 唱 名 3 次 未 到 者 視 為 棄 權,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測 ( 二 ) 有 關 第 二 試 之 流 程 進 行 方 式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等 資 訊 將 於 連 結 新 進 人 員 甄 試 網 站 公 告, 應 考 人 可 104 年 6 月 3 日 起 至 網 站 查 詢 陸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方 式 一 成 績 計 算 ( 一 ) 所 有 成 績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後 二 位, 第 三 位 採 四 捨 五 入 法 進 入 第 二 位 數 ( 二 ) 第 一 試 ( 筆 試 ): 1. 各 科 原 始 分 數 以 100 分 計 2. 一 般 營 運 儲 備 人 員 類 共 同 科 目 佔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30% 專 業 科 目 (1) 和 專 業 科 目 (2) 各 佔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35% 身 心 障 礙 類 與 原 住 民 類, 共 同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1) 各 佔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50% 3. 筆 試 其 中 一 科 目 零 分 或 缺 考 者, 不 得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4. 依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決 定 各 甄 選 類 別 口 試 名 單, 請 應 考 人 自 行 至 甄 試 網 站 專 區 查 詢, 以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相 同 時, 一 般 營 運 儲 備 人 員 類 依 序 以 專 業 科 目 (2) 專 業 科 目 (1) 共 同 科 目 原 始 分 數 之 高 低 決 定 能 否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之 排 序, 如 仍 為 同 分 者, 則 增 額 通 知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身 心 障 礙 類 及 原 住 民 類 依 序 以 專 業 科 目 (1) 共 同 科 目 原 始 分 數 之 高 低 決 定 能 否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之 排 序, 如 仍 為 同 分 者, 則 增 額 通 知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第 15 頁, 共 18 頁
17 ( 三 ) 第 二 試 ( 口 試 ) 成 績 : 口 試 成 績 以 100 分 計, 並 依 下 列 與 工 作 相 關 之 構 面 及 當 日 繳 交 各 項 資 料 進 行 綜 合 評 分 : 1. 專 業 知 識 ( 包 括 問 題 判 斷 分 析 應 變 能 力 專 業 知 識 專 業 技 術 與 經 驗 ) 2. 態 度 ( 包 括 儀 態 舉 止 禮 貌 積 極 ) 3. 言 辭 ( 包 括 語 言 表 達 能 力 語 言 邏 輯 性 溝 通 協 調 能 力 ) 4. 人 格 特 質 ( 包 括 誠 實 廉 潔 發 展 潛 能 熱 情 修 養 ) 5.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資 料 : 與 職 務 相 關 之 證 照 國 家 級 技 能 檢 定 證 照 語 言 能 力 檢 定 個 人 優 良 表 現 等 資 料 ( 四 ) 總 成 績 計 算 :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佔 總 成 績 50%, 第 二 試 ( 口 試 ) 成 績 佔 總 成 績 50% 二 錄 取 方 式 : ( 一 )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擇 優 錄 取, 惟 口 試 成 績 未 達 7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若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以 口 試 成 績 之 高 低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 一 般 營 運 儲 備 人 員 類 如 再 同 分 者, 依 序 比 較 專 業 科 目 (2) 專 業 科 目 (1) 共 同 科 目 之 原 始 分 數 ; 身 心 障 礙 類 及 原 住 民 類, 依 序 比 較 專 業 科 目 (1) 共 同 科 目 之 原 始 分 數 ( 二 ) 相 關 錄 取 人 員 名 單 移 請 桃 園 大 眾 捷 運 公 司 辦 理 後 續 進 用 事 宜 柒 測 驗 結 果 一 第 一 試 測 驗 結 果 通 知 預 定 104 年 6 月 1 日 ( 星 期 一 ) 於 連 結 新 進 人 員 甄 試 網 站 開 放 查 詢, 恕 不 另 寄 發 書 面 通 知 二 錄 取 名 單 預 定 於 104 年 6 月 12 日 ( 星 期 五 ) 公 告, 請 應 考 人 於 當 日 後 至 連 結 新 進 人 員 甄 試 網 站 查 詢 三 測 驗 結 果 通 知 書 若 有 疑 義, 以 應 考 人 筆 試 口 試 應 得 正 確 分 數 為 準, 銘 傳 大 學 得 更 正 之 捌 筆 試 成 績 複 查 一 測 驗 結 果 評 定 後, 應 考 人 若 需 申 請 筆 試 成 績 複 查, 請 於 104 年 6 月 1 日 9: 00 至 6 月 2 日 18:00 前 至 連 結 新 進 人 員 甄 試 網 站 測 驗 成 績 複 查 專 區 申 請,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申 請 流 程 如 下 : 第 16 頁, 共 18 頁
18 ( 一 ) 請 至 測 驗 成 績 複 查 專 區 登 錄, 登 錄 時 請 輸 入 應 考 人 之 帳 號 ( 身 分 證 字 號 ) 及 密 碼 ( 二 ) 請 點 選 欲 複 查 之 測 驗 科 目 ( 三 ) 申 請 複 查 時 須 付 工 本 費 50 元, 另 收 取 25 元 掛 號 郵 資, 應 考 人 請 於 繳 費 期 限 內 繳 款, 銘 傳 大 學 提 供 下 列 繳 款 方 式 : 金 融 機 構 ATM 或 Web ATM 轉 帳 : 繳 款 帳 號 請 詳 連 結 新 進 人 員 甄 試 網 站 網 站, 繳 款 期 限 至 104 年 5 月 26 日 23:59 止 ( 選 擇 ATM 轉 帳 方 式 繳 款 者, 請 於 繳 費 後 2 個 工 作 天 後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付 款 狀 態 是 否 為 已 繳 費 完 成 ) ( 四 ) 應 考 人 逾 期 繳 款, 銘 傳 大 學 除 不 受 理 該 項 複 查 申 請 外, 並 將 進 行 退 費 ; 若 應 考 人 申 請 後 未 進 行 繳 款 者, 則 該 項 申 請 訂 單 逾 期 後 將 自 動 作 廢 二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為 限, 選 擇 題 部 分 係 由 電 腦 再 重 新 閱 卷 ; 問 答 題 部 分 係 將 各 題 所 得 之 分 數 加 總,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或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 應 考 人 不 得 要 求 閱 覽 複 印 答 案 卡 ( 卷 ) 或 要 求 告 知 命 題 委 員 之 姓 名 口 試 委 員 之 姓 名 口 試 各 項 構 面 分 數 及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三 未 通 過 筆 試 測 驗 之 應 考 人, 如 經 複 查 結 果 其 實 際 成 績 已 達 該 類 別 筆 試 成 績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即 予 更 正 筆 試 測 驗 成 績, 並 通 知 該 應 考 人 參 加 第 二 試 ; 原 已 通 過 筆 試 測 驗 之 應 考 人, 經 複 查 發 現 其 成 績 低 於 該 類 別 筆 試 成 績 錄 取 標 準 者, 即 取 消 其 參 加 第 二 試 資 格, 該 應 考 人 不 得 異 議 四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通 知 書 於 104 年 6 月 3 日 以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通 知 申 請 人, 並 輔 以 手 機 簡 訊 通 知 玖 錄 取 及 進 用 一 錄 取 人 員 由 桃 園 大 眾 捷 運 公 司 寄 送 錄 取 通 知, 預 定 於 104 年 6 月 起 分 梯 次 辦 理 報 到, 並 預 計 7 月 31 日 前 完 成 報 到 作 業 逾 通 知 報 到 期 限 而 未 報 到 者, 或 報 到 後 未 能 參 加 錄 取 類 科 之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即 視 為 放 棄, 並 註 銷 錄 取 資 格 二 甄 選 錄 取 之 新 進 人 員, 自 報 到 日 起 應 試 用 6 個 月 (180 天 ), 試 用 期 滿, 試 用 考 核 成 績 合 格 者, 始 正 式 僱 用 試 用 考 核 成 績 不 合 格 者, 即 終 止 勞 動 契 約 另 試 用 期 間 如 品 性 欠 佳 工 作 適 應 不 良 或 有 其 他 不 堪 勝 任 者, 得 隨 時 停 止 試 用 另 試 用 期 前 90 天 薪 資 約 元, 通 過 試 用 期 第 90 天 試 用 考 核 者, 第 91 天 起 依 公 司 規 定 發 給 薪 資, 試 用 期 滿 180 天 且 通 過 期 滿 考 核 者, 始 完 成 正 式 遴 用 三 錄 取 人 員 於 分 發 報 到 時 須 繳 驗 : ( 一 )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第 17 頁, 共 18 頁
19 ( 二 )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 如 係 國 外 學 歷 須 請 加 附 中 文 譯 本, 並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包 括 我 國 駐 當 地 使 領 館 或 派 駐 當 地 之 文 化 貿 易 商 務 機 構 或 其 它 經 我 國 政 府 認 可 之 機 構 或 公 證 人 簽 ( 認 ) 證 ) ( 三 ) 錄 取 人 員 應 於 報 到 日 後 14 天 內 自 費 完 成 公 司 規 定 之 體 檢, 並 繳 交 桃 園 市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行 車 人 員 技 能 體 格 檢 查 表 報 到 日 後 14 天 內 後 未 繳 交 體 格 檢 查 表 或 體 格 檢 查 表 經 審 查 不 合 格 者, 桃 園 捷 運 公 司 得 以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或 調 整 職 務 內 容 倘 未 即 時 完 成 公 司 規 定 之 體 檢 者, 需 於 報 到 日 後 之 工 作 日 辦 理 公 司 規 定 之 體 檢, 則 以 請 事 假 辦 理 ( 四 ) 錄 取 人 員 於 分 發 報 到 後, 應 完 成 新 進 人 員 報 到 手 續 簽 署 勞 動 契 約 及 遵 守 本 公 司 相 關 規 定, 未 完 成 上 述 手 續 或 違 反 本 公 司 相 關 規 定 者, 本 公 司 得 以 註 銷 錄 取 資 格 四 新 進 人 員 錄 取 後, 將 授 予 完 整 職 能 培 訓 課 程, 受 訓 完 後 將 依 個 人 學 經 歷 訓 練 成 果 及 試 用 成 績, 依 公 司 業 務 推 動 需 求 分 發 至 各 單 位 拾 待 遇 錄 取 人 員 之 薪 資 依 報 考 之 應 試 類 別, 依 桃 園 大 眾 捷 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薪 給 待 遇 標 準 支 給 :( 單 位 為 新 臺 幣 / 月 ) 職 稱 站 務 員 司 機 員 工 程 員 技 術 員 試 用 期 前 3 個 月 薪 給 待 遇 約 元 約 元 約 元 約 元 試 用 期 滿 3 個 月 後 薪 給 待 遇 依 公 司 規 定 發 給 薪 資 拾 壹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應 考 人 為 報 名 桃 園 大 眾 捷 運 公 司 104 年 度 新 進 人 員 甄 試, 須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 包 括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教 育 職 業 與 聯 絡 方 式 等, 將 由 桃 園 大 眾 捷 運 公 司 及 銘 傳 大 學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為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並 僅 限 於 製 作 甄 試 相 關 表 單 甄 試 相 關 事 項 通 知 與 資 料 分 析 二 本 項 測 驗 有 關 訊 息 記 載 於 網 際 網 路, 歡 迎 上 網 查 閱 ; 簡 章 各 項 內 容 若 有 變 更, 以 連 結 新 進 人 員 甄 試 網 站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洽 詢 電 話 :(02) ;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8:10~17:00 三 應 考 人 於 報 名 前, 務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內 容 ; 一 經 報 名, 即 視 同 應 考 人 同 意 本 簡 章 之 各 項 內 容 四 測 驗 當 日 如 遇 颱 風 豪 雨 強 烈 地 震 等 不 可 抗 拒 之 天 災, 請 密 切 注 意 甄 試 網 站 發 佈 之 訊 息, 以 確 認 甄 試 是 否 延 期 第 18 頁, 共 1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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