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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1 次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真 理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招 生 簡 章 台 北 校 區 地 址 :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真 理 街 32 號 網 址 : 電 話 :(02) 轉 1151 專 線 :(02) (02) 台 南 校 區 地 址 : 台 南 市 麻 豆 區 北 勢 里 北 勢 寮 70 之 11 號 網 址 : 電 話 :(06) 轉 6112~6116 專 線 :(06) (06) 真 理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102 年 10 月

2 真 理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注 意 事 項 1. 簡 章 公 告 102 年 10 月 18 日 ( 週 五 ) 簡 章 於 本 校 網 站 免 費 下 載, 不 另 行 發 售 紙 本 2. 網 路 報 名 102 年 11 月 8 日 ( 週 五 ) 考 生 須 於 期 限 內 完 成 網 路 報 102 年 11 月 15 日 ( 週 五 ) 名 並 繳 費 報 名 費 400 元 後,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102 年 11 月 8 日 ( 週 五 ) 上 午 9 時 至 102 年 11 月 15 日 ( 週 五 ) 下 午 5 時 止 3.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公 告 102 年 11 月 22 日 ( 週 五 )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請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查 閱 4. 書 面 資 料 評 審 結 果 通 知 102 年 12 月 2 日 ( 週 一 ) 面 試 名 單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請 單 寄 發 公 告 面 試 名 單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查 閱 5. 繳 交 面 試 作 業 費 102 年 12 月 4 日 ( 週 三 ) 繳 交 面 試 作 業 費 600 元 整 102 年 12 月 9 日 ( 週 一 ) 6. 面 試 102 年 12 月 14 日 ( 週 六 ) 面 試 詳 細 時 間 地 點 於 寄 發 評 審 結 果 通 知 時 揭 示 7. 甄 試 總 成 績 寄 發 102 年 12 月 23 日 ( 週 一 ) 8. 放 榜 102 年 12 月 31 日 ( 週 二 )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及 公 佈 欄 9. 正 取 生 通 訊 報 到 103 年 1 月 13 日 ( 週 一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入 學 志 願 書 至 本 校 招 生 組 10.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103 年 1 月 20 日 ( 週 一 ) 本 校 以 電 話 通 知 後, 辦 理 通 訊 報 到 11. 入 學 報 到 預 定 103 年 6 月 下 旬 相 關 資 訊 查 詢 一 單 位 : 1.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 報 名 考 試 放 榜 報 到 及 相 關 招 生 問 題 電 話 : 轉 1151 專 線 : 傳 真 : 台 北 校 區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台 北 校 區 註 冊 相 關 問 題 電 話 : 轉 台 南 校 區 教 務 組 : 台 南 校 區 註 冊 相 關 問 題 電 話 : 二 時 間 : 週 一 ~ 週 五 上 午 8:00-12:00; 下 午 13:00-17:00 三 網 址 : 四 收 件 地 址 :251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真 理 街 32 號 2

3 目 錄 壹 報 考 資 格... 4 貳 修 業 年 限... 4 參 招 生 系 所 與 招 生 名 額... 4 肆 甄 試 方 式... 4 伍 報 名 方 式... 4 陸 報 名 審 查 結 果 公 告 及 申 覆... 6 柒 第 一 階 段 ( 書 面 資 料 評 審 ) 審 查 結 果 通 知... 6 捌 面 試... 6 玖 成 績 計 算 與 錄 取 規 定... 7 拾 報 到 與 註 冊... 7 拾 壹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8 拾 貳 各 招 生 系 所 規 定 宗 教 文 化 與 組 織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 台 北 校 區 ) 音 樂 應 用 學 系 碩 士 班 藝 文 產 業 經 營 與 管 理 組 ( 台 北 校 區 ).. 12 觀 光 事 業 學 系 碩 士 班 ( 台 北 校 區 ) 休 閒 遊 憩 事 業 學 系 碩 士 班 ( 台 南 校 區 )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 台 北 校 區 ) 經 濟 學 系 財 經 碩 士 班 ( 台 北 校 區 ) 統 計 與 精 算 學 系 碩 士 班 ( 台 北 校 區 )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 台 北 校 區 ) 附 錄 一 網 路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及 作 業 流 程 附 錄 二 報 名 費 繳 交 方 式 及 繳 費 查 詢 功 能 附 錄 三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摘 錄 ) 附 表 一 在 學 成 績 名 次 證 明 書 附 表 二 工 作 證 明 書 附 表 三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暨 回 覆 表 附 表 四 正 取 生 入 學 志 願 書 附 表 五 網 路 報 名 造 字 回 覆 表

4 真 理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招 生 簡 章 壹 報 考 資 格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國 內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內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並 符 合 各 系 ( 所 ) 碩 士 班 報 名 條 件 者 ( 詳 如 第 拾 貳 條 各 招 生 系 所 規 定 ) 貳 修 業 年 限 修 業 年 限 二 ~ 四 年 參 招 生 系 所 與 招 生 名 額 系 所 名 額 系 所 名 額 宗 教 文 化 與 組 織 管 音 樂 應 用 學 系 碩 士 班 一 般 生 3 名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藝 文 產 業 經 營 與 管 理 一 般 生 5 名 在 職 生 2 名 ( 台 北 校 區 ) 組 ( 台 北 校 區 ) 觀 光 事 業 學 系 碩 士 休 閒 遊 憩 事 業 學 系 碩 一 般 生 4 名 一 般 生 5 名 班 ( 台 北 校 區 ) 士 班 ( 台 南 校 區 ) 在 職 生 7 名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經 濟 學 系 財 經 碩 士 班 一 般 生 7 名 一 般 生 5 名 班 ( 台 北 校 區 ) ( 台 北 校 區 )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統 計 與 精 算 學 系 碩 士 一 般 生 4 名 一 般 生 5 名 班 ( 台 北 校 區 ) 班 ( 台 北 校 區 ) 在 職 生 1 名 肆 甄 試 方 式 採 兩 階 段 甄 試, 第 一 階 段 為 書 面 資 料 評 審, 第 二 階 段 為 面 試 通 過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之 考 生 可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面 試, 各 階 段 之 評 分 項 目 與 占 分 比 例 詳 見 第 拾 貳 條 各 招 生 系 所 規 定 伍 報 名 方 式 網 路 報 名 並 完 成 繳 費 後,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各 項 程 序 說 明 如 下 一 網 路 報 名 : 至 真 理 大 學 招 生 系 統 ( 填 寫 並 列 印 報 名 表 系 統 招 生 報 名 作 業 開 放 時 間 :102 年 11 月 8 日 ( 週 五 ) 上 午 9 時 至 102 年 11 月 15 日 ( 週 五 ) 下 午 5 時 止 ; 網 路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及 作 業 流 程 請 參 閱 附 件 一 二 繳 交 報 名 費 :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400 元 整, 請 利 用 網 路 報 名 表 提 供 之 帳 號 於 102 年 11 月 15 日 ( 週 五 ) 前 繳 交, 並 請 於 繳 費 完 成 二 日 後 至 本 校 招 生 系 統 查 詢 確 認 ; 報 名 費 繳 交 方 式 及 繳 費 查 詢 功 能 說 明 請 參 閱 附 件 二 三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 將 報 名 所 需 表 件 依 下 列 順 序 整 理, 以 迴 紋 針 夾 於 左 上 4

5 角, 平 放 裝 入 A4 格 式 信 封 內, 於 102 年 11 月 15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本 校 招 生 組 ( 信 封 封 面 可 由 招 生 系 統 列 印 ) 每 一 封 袋 以 裝 一 人 報 名 表 件 為 限, 資 料 如 無 法 裝 入 A4 信 封 時, 請 全 部 以 包 裹 郵 寄 資 格 不 符 或 逾 期 遭 退 件 而 延 誤 報 名,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所 繳 報 名 費 用 扣 除 郵 資 及 審 查 處 理 費 後, 一 律 退 還 200 元 ; 請 考 生 於 郵 寄 前 再 次 檢 查 ( 一 ) 照 片 一 張 ( 本 人 三 個 月 內 兩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一 張 ), 請 粘 貼 於 報 名 表 照 片 欄 位 ( 二 ) 身 份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浮 貼 於 報 名 表 規 定 之 位 置 ( 三 ) 報 名 表, 依 規 定 黏 妥 照 片 及 身 分 證 影 本 後, 請 務 必 於 考 生 切 結 事 項 欄 親 筆 簽 名 102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 包 含 符 合 提 前 畢 業 標 準 者 及 延 長 修 業 生 ), 畢 業 年 月 一 律 填 寫 103 年 6 月 ( 四 )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1. 學 士 班 畢 業 者 繳 交 學 士 學 位 證 明 書 影 本 2.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繳 交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本 學 期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 註 冊 章 須 清 楚 可 辨 空 中 大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請 繳 交 應 屆 畢 業 證 明 書 3.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依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修 正, 摘 錄 於 附 件 三 ) 辦 理, 請 繳 交 下 列 文 件 身 分 別 符 合 該 標 準 第 四 條 第 一 二 款 資 格 者 符 合 該 標 準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資 格 者 符 合 該 標 準 第 四 條 第 四 款 資 格 者 符 合 該 標 準 第 四 條 第 五 款 資 格 者 符 合 該 標 準 第 四 條 第 六 款 第 一 目 資 格 者 符 合 該 標 準 第 四 條 第 六 款 第 二 目 資 格 者 繳 交 資 料 大 學 修 業 證 明 書 影 本 及 歷 年 中 文 成 績 單 正 本 大 學 歷 年 中 文 成 績 單 正 本 ( 註 : 以 本 項 資 格 報 考 並 經 錄 取 之 考 生, 須 於 入 學 報 到 時 繳 驗 已 修 畢 該 學 系 128 學 分 以 上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正 本, 否 則 註 銷 其 入 學 資 格 ) 專 科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於 高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影 本, 並 附 三 年 以 上 工 作 證 明 正 本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影 本, 並 附 五 年 以 上 工 作 證 明 正 本 ( 五 ) 各 系 所 規 定 繳 交 之 資 料, 5

6 1. 一 般 生 (1) 歷 年 成 績 單 : 務 必 繳 交 正 本, 影 本 不 予 受 理 應 屆 畢 業 生 之 成 績 計 算 至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止 (2) 名 次 證 明 : 應 繳 交 正 本, 影 本 不 予 受 理 須 註 明 名 次 及 全 班 人 數, 如 成 績 單 已 註 明 者, 本 項 得 免 附 (3) 自 傳 研 究 計 畫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 依 各 系 ( 所 ) 規 定 辦 理, 詳 見 第 拾 貳 條 各 招 生 系 所 規 定 (4) 音 樂 應 用 學 系 碩 士 班 須 加 繳 演 出 企 劃 書 一 份, 內 容 自 定 (5)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中 諸 如 職 業 證 照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獲 獎 證 明 等 資 料, 請 繳 交 影 本 即 可 2. 在 職 生 (1) 最 高 學 力 歷 年 成 績 單 : 務 必 繳 交 正 本, 影 本 不 予 受 理 (2) 工 作 證 明 書 : 格 式 如 附 表 二, 務 必 繳 交 正 本, 影 本 不 予 受 理 (3) 男 性 需 加 繳 退 伍 令 或 無 常 備 兵 義 務 役 證 明 影 本 (4) 自 傳 研 究 計 畫 讀 書 計 畫 專 業 表 現 與 個 人 特 殊 成 就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資 料 : 依 各 系 ( 所 ) 規 定 辦 理, 詳 見 第 拾 貳 條 各 招 生 系 所 規 定 (5)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中 諸 如 職 業 證 照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獲 獎 證 明 等 資 料, 請 繳 交 影 本 即 可 ( 六 )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請 檢 具 各 地 方 政 府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影 本, 浮 貼 於 報 名 表 規 定 位 置 上, 得 免 繳 報 名 費 但 經 本 校 審 核 不 合 格 者, 仍 須 依 通 知 指 定 日 期 補 繳 一 切 費 用 陸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公 告 及 申 覆 一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預 訂 於 102 年 11 月 22 日 ( 週 五 ) 同 步 公 告 於 本 校 首 頁 招 生 資 訊 專 區 ( 及 本 校 招 生 組 網 頁 ( 請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查 閱 二 考 生 對 於 審 查 結 果 如 有 疑 問, 可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於 102 年 11 月 26 日 ( 週 二 )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函 件 向 本 校 招 生 組 提 請 申 覆, 逾 期 不 受 理 柒 第 一 階 段 ( 書 面 資 料 評 審 ) 審 查 結 果 通 知 一 第 一 階 段 審 查 結 果 通 知 單 預 訂 於 102 年 12 月 2 日 ( 週 一 ) 寄 出 面 試 名 單 同 步 公 告 於 本 校 首 頁 招 生 資 訊 專 區 及 招 生 組 網 頁 考 生 若 於 102 年 12 月 4 日 仍 未 接 獲, 請 電 (02) 招 生 組 洽 詢 二 書 面 資 料 評 審 成 績 複 查 請 於 102 年 12 月 5 日 ( 週 四 ) 前 提 出,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成 績 複 查 程 序 說 明 如 附 表 三 6

7 捌 面 試 一 第 一 階 段 審 查 結 果 為 參 加 面 試 之 考 生, 請 於 102 年 12 月 9 日 ( 週 一 ) 前 繳 交 面 試 作 業 費 600 元 整, 帳 號 載 於 通 知 單 隨 附 之 繳 款 單, 並 請 於 繳 費 完 成 二 日 後 至 系 統 查 詢 確 認 低 收 入 戶 免 繳 二 第 二 階 段 面 試 時 間 為 102 年 12 月 14 日 ( 週 六 ) 上 午 九 時 開 始, 面 試 者 請 攜 帶 第 一 階 段 審 查 結 果 通 知 書 及 身 分 證 應 試 玖 成 績 計 算 與 錄 取 規 定 一 成 績 計 算 : ( 一 ) 各 甄 試 項 目 滿 分 皆 為 一 百 分, 評 審 結 果 稱 為 原 始 得 分 ( 二 ) 各 甄 試 項 目 單 項 成 績 = 該 項 原 始 得 分 該 項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 三 ) 甄 試 總 成 績 = 各 甄 試 項 目 單 項 成 績 之 總 和 各 項 成 績 均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後 第 二 位 (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未 符 合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面 試 資 格 者 不 予 錄 取, 其 面 試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二 甄 試 總 成 績 預 定 於 102 年 12 月 23 日 ( 週 一 ) 寄 出, 考 生 若 於 102 年 12 月 25 日 仍 未 接 獲, 請 電 (02) 招 生 組 洽 詢 甄 試 總 成 績 複 查 請 於 102 年 12 月 26 日 ( 週 四 ) 前 提 出,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三 錄 取 規 定 : ( 一 )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各 系 所 ( 組 )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正 取 生 至 招 生 名 額 額 滿 為 止 ; 在 此 標 準 以 上 之 非 正 取 生, 得 列 為 備 取 生 如 正 取 生 有 缺 額 時, 由 備 取 生 依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遞 補 ( 二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各 系 所 訂 定 之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以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若 皆 相 同 時,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三 ) 本 項 招 生 錄 取 名 額 係 包 含 於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內, 如 經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後, 仍 有 缺 額 時, 其 缺 額 併 入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之 名 額 內 四 錄 取 名 單 預 定 於 102 年 12 月 31 日 在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公 佈 欄 公 告, 並 於 本 校 首 頁 招 生 資 訊 專 區 及 招 生 組 網 頁 提 供 網 頁 查 榜 服 務 拾 報 到 與 註 冊 一 新 生 報 到 分 二 階 段 辦 理 : ( 一 ) 通 訊 報 到 : 正 取 生 應 於 103 年 1 月 13 日 前 將 入 學 志 願 書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並 保 證 不 再 報 考 其 他 校 院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試 ( 違 反 規 定 者 如 經 發 現, 除 取 消 本 校 錄 取 資 格 外, 並 通 知 相 關 學 校 處 理 ),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其 缺 額 由 備 7

8 取 生 遞 補 備 取 生 經 遞 補 為 正 取 生 者, 將 於 103 年 1 月 20 日 以 電 話 通 知 辦 理 通 訊 報 到 ( 二 ) 入 學 報 到 : 報 到 日 期 預 定 於 103 年 6 月 下 旬 已 完 成 通 訊 報 到 之 新 生 應 另 依 通 知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辦 理 入 學 報 到 手 續, 並 繳 驗 學 位 ( 畢 業 ) 證 書 正 本, 否 則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應 屆 畢 業 生 報 到 時 若 尚 未 取 得 學 位 ( 畢 業 ) 證 書 者, 應 填 具 切 結 書, 於 限 期 內 補 繳, 否 則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二 註 冊 入 學 及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 ( 一 ) 本 校 甄 試 錄 取 之 新 生 於 完 成 報 到 後, 仍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註 冊 入 學 手 續, 有 關 繳 費 註 冊 等 相 關 資 料, 本 校 將 於 八 月 上 旬 另 行 通 知 ( 二 )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研 究 生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尚 未 定 案,102 學 年 度 學 費 及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分 別 為 宗 教 文 化 與 組 織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45,370 元 ; 音 樂 應 用 學 系 碩 士 班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經 濟 學 系 財 經 碩 士 班 休 閒 遊 憩 事 業 學 系 碩 士 班 46,060 元 ; 觀 光 事 業 學 系 碩 士 班 49,649 元 ;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統 計 與 精 算 學 系 碩 士 班 52,440 元 ( 三 ) 錄 取 生 除 因 重 病 ( 需 有 公 立 醫 院 證 明 ) 或 應 徵 入 伍 服 役 外,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拾 壹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報 名 時 繳 交 之 表 件 資 料, 本 校 審 核 後 不 論 錄 取 與 否, 均 留 校 存 查, 概 不 退 還 二 報 名 表 件 如 欲 自 行 送 件, 可 於 報 名 期 間 ( 例 假 日 除 外 ) 每 日 上 午 九 時 至 十 二 時 下 午 一 時 至 四 時, 送 交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四 樓 招 生 組 三 考 生 錄 取 後, 如 經 發 現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或 其 所 繳 證 件 有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等 情 事 或 利 用 錄 取 資 格 謀 取 不 當 利 益, 一 經 查 明, 本 校 即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或 開 除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學 歷 ( 力 ) 證 明 如 將 來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畢 業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四 應 屆 畢 業 生 如 因 故 未 能 於 本 校 註 冊 前 畢 業 或 取 得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雖 經 錄 取, 一 律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五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錄 取 後 須 於 入 學 前 繳 交 : 國 外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及 中 譯 本 國 外 學 校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及 中 譯 本 ( 以 上 兩 項 須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記 錄, 接 受 查 證 同 意 書 ( 須 註 明 社 會 安 全 號 碼 或 學 號 ) 以 供 查 驗,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請 學 校 密 封 後 逕 寄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學 力 資 格 不 符 或 不 符 教 育 部 規 定 而 錄 取 8

9 者, 一 經 查 明 即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六 公 費 生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規 定 者, 如 師 範 院 校 公 費 生 軍 警 院 校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等, 報 考 時 除 應 符 合 本 校 報 考 資 格 之 規 定 外, 並 應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或 遵 照 所 屬 機 關 或 上 級 機 關 規 定 辦 理 ; 錄 取 後 能 否 入 學 就 讀, 應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以 前 述 身 分 為 由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七 在 職 生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之 計 算 依 工 作 證 明 所 載 日 期 起 至 報 名 截 止 日 止 (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得 以 勞 保 局 歷 年 承 保 紀 錄 證 明 正 本 代 替, 惟 每 一 機 構 須 服 務 滿 三 個 月, 其 年 資 始 得 採 計 ) 八 在 職 生 之 修 課 時 間 與 課 程 安 排 同 一 般 生, 進 修 時 間 能 否 配 合, 請 審 慎 評 估 ; 能 否 入 學 就 讀, 請 自 行 依 服 務 機 構 之 規 定 辦 理, 若 經 報 考 並 獲 錄 取, 不 得 以 前 述 理 由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九 本 校 休 學 或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之 研 究 生 不 得 報 考 同 一 系 所 招 生 考 試, 否 則 一 經 查 出 即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十 研 究 生 經 錄 取 入 學 後, 本 校 得 視 其 學 業 背 景 指 定 加 修 大 學 部 基 礎 學 科, 且 不 計 入 研 究 所 畢 業 學 分 十 一 考 生 如 對 招 生 試 務 認 有 不 當 致 損 及 個 人 權 益, 且 依 本 簡 章 規 定 循 正 常 程 序 處 理 仍 無 法 解 決 者, 得 於 事 實 發 生 之 日 起 十 日 內 以 限 時 掛 號 函 件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申 訴, 本 校 則 於 收 件 後 一 個 月 內 正 式 函 覆 十 二 簡 章 暨 所 有 附 件 同 步 刊 登 於 本 校 首 頁 招 生 資 訊 專 區 ( 及 本 校 招 生 組 網 頁 ( 請 自 行 上 網 下 載, 本 校 不 另 行 發 售 十 三 如 有 特 殊 情 況 或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9

10 拾 貳 各 招 生 系 所 規 定 系 所 別 宗 教 文 化 與 組 織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 台 北 校 區 ) 招 生 名 額 一 般 生 3 名 在 職 生 2 名 報 名 條 件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甄 試 項 目 及 佔 分 比 例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在 70 分 以 上 或 名 次 在 全 班 前 50% 者 1. 大 學 校 院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一 份 ( 須 附 名 次 證 明 並 註 明 全 班 人 數 ) 2. 自 傳 一 份 3. 研 究 計 畫 一 份 書 面 資 料 評 審 : 第 自 傳 與 一 15%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30% 階 段 研 究 計 畫 15% 第 二 階 段 系 所 聯 絡 資 訊 備 註 面 試 : 時 間 :102 年 12 月 14 日 上 午 9 時 開 始, 請 攜 帶 書 面 資 料 評 審 成 績 單 及 身 分 證 應 考 地 點 : 人 文 學 院 大 樓 宗 教 文 化 與 組 織 管 理 學 系 222 教 室 70% 須 具 二 年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 含 服 役 年 資 ) 且 現 仍 在 職 ( 男 性 須 役 畢 或 無 常 備 兵 義 務 ) 1. 學 習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及 工 作 證 明 書 正 本 各 一 份 ) 2. 自 傳 一 份 3. 讀 書 計 畫 一 份 4.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專 題 報 告 作 品 獲 獎 資 料 專 業 證 照 等 等 ) 書 面 資 料 評 審 自 傳 與 聯 絡 電 話 :(02) 分 機 2201 學 系 網 址 : 電 子 郵 件 :cclin@mail.au.edu.tw 學 習 工 作 經 歷 15% 讀 書 計 劃 10%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資 料 5% 面 試 : 時 間 :102 年 12 月 14 日 上 午 9 時 開 始, 請 攜 帶 書 面 資 料 評 審 成 績 單 及 身 分 證 應 考 地 點 : 人 文 學 院 大 樓 宗 教 文 化 與 組 織 管 理 學 系 222 教 室 30% 70% 1. 報 考 身 分 別 ( 一 般 生 或 在 職 生 ) 須 於 報 名 表 中 填 寫 清 楚 2. 依 第 一 階 段 書 面 資 料 評 審 成 績, 一 般 生 取 前 12 名, 在 職 生 取 前 12 名 參 加 面 試 10

11 3. 依 不 同 身 分 別 分 別 訂 定 錄 取 標 準,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一 般 生 與 在 職 生 名 額 得 相 互 流 用, 經 流 用 後 仍 有 缺 額 者, 其 缺 額 併 入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收 4.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招 生 名 額 內 為 正 取, 招 生 名 額 外 為 備 取 5.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 錄 取 ( 含 正 備 取 ) 最 後 一 名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時, 一 般 生 依 序 比 較 面 試 研 究 計 畫 自 傳 與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在 職 生 依 序 比 較 面 試 自 傳 與 學 習 工 作 經 歷 讀 書 計 畫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資 料, 以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若 仍 相 同 時,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6. 上 課 地 點 : 台 北 校 區 11

12 附 錄 一 網 路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及 作 業 流 程 一 網 路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報 名 日 期 : 1.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 自 102 年 11 月 8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9 時 起 至 11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5 時 止 2. 紙 本 報 名 表 收 件 截 止 日 期 :102 年 11 月 15 日 ( 以 郵 戳 為 憑 ) ( 二 ) 報 名 相 關 網 址 : 1. 真 理 大 學 招 生 系 統 (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 2. 真 理 大 學 首 頁 3. 真 理 大 學 招 生 組 4. 招 生 資 訊 專 區 ( 三 ) 報 名 流 程 : 1. 於 學 校 首 頁 招 生 資 訊 專 區, 選 取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點 選 招 生 報 名 後 選 取 碩 士 班 甄 試 招 生, 再 選 取 欲 報 考 的 系 所 ( 組 ) 後 開 始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2. 登 錄 資 料 完 畢 後, 點 選 報 名 表 下 面 資 料 預 覽, 確 認 所 登 錄 的 資 料 無 誤 後 送 出, 才 算 完 成 資 料 輸 入 程 序 ; 同 時 請 務 必 列 印 網 路 報 名 表, 列 印 出 之 報 名 表 請 仔 細 核 對, 並 於 粘 貼 照 片 及 身 分 證 影 本 後, 由 考 生 於 考 生 切 結 事 項 欄 親 筆 簽 名 ( 四 ) 個 人 資 料 如 有 造 字 之 需 時, 請 先 以 # 代 替, 再 填 妥 附 表 五 之 網 路 報 名 造 字 回 覆 表 並 傳 真 本 校 處 理 ( 五 ) 報 名 資 料 一 旦 確 認 送 出 後 就 不 能 再 修 改, 若 不 慎 輸 入 錯 誤, 請 於 列 印 網 路 報 名 表 後 以 紅 筆 更 正 後 再 寄 出, 一 經 寄 出 後, 考 生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系 所 請 核 對 清 楚 無 誤 後 再 繳 費, 以 免 權 益 受 損 ( 例 : 地 址 輸 入 錯 誤, 以 致 成 績 通 知 單 無 法 寄 達,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 六 ) 報 名 程 序 完 成 後, 請 利 用 所 列 印 網 路 報 名 表 提 供 之 帳 號 辦 理 報 名 費 繳 款 (102 年 11 月 15 日 前 ), 並 備 妥 所 有 應 繳 資 料, 依 簡 章 所 規 定 之 收 件 期 限 (102 年 11 月 15 日 前, 以 郵 戳 為 憑 )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回 完 成 報 名 ( 七 ) 報 名 資 料 若 有 不 一 致 時, 概 以 寄 回 的 書 面 報 名 資 料 為 準 ( 八 ) 凡 未 於 11 月 15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寄 回 報 名 表 及 報 名 所 需 繳 交 之 相 關 表 件,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所 繳 報 名 費 扣 除 郵 資 審 查 處 理 費 後, 一 律 退 還 200 元 ( 九 )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後, 可 利 用 身 分 證 字 號 自 行 查 詢 報 名 狀 態 21

13 附 錄 一 二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輸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網 址 於 本 校 首 頁 點 選 招 生 資 訊 專 區, 再 點 選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點 選 招 生 報 名 功 能 後 選 擇 招 生 種 類 選 擇 報 考 系 所 ( 組 ) 選 擇 報 考 身 分 別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後, 選 擇 資 料 預 覽 放 棄 離 開 報 名 系 統 資 料 預 覽 否 檢 查 報 名 資 料 是 否 正 確 是 資 料 確 定 無 誤 送 出 後, 列 印 報 名 表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22

14 附 錄 二 報 名 繳 費 方 式 及 查 詢 功 能 說 明 一 於 繳 費 期 間, 考 生 除 可 至 華 南 銀 行 全 國 各 分 行 臨 櫃 繳 款 華 南 銀 行 全 國 各 分 行 ATM 自 動 櫃 員 機 轉 帳 外, 亦 可 利 用 郵 局 或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ATM 自 動 提 款 機 之 跨 行 轉 帳 服 務 ( 一 ) 至 華 南 銀 行 全 國 各 分 行 臨 櫃 繳 款 : 免 手 續 費, 請 由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繳 款 單 1. 繳 費 期 間 :102 年 11 月 8 日 起 至 102 年 11 月 15 日 止 請 注 意, 繳 費 截 止 日 (102 年 11 月 15 日 ) 當 天, 華 南 銀 行 櫃 臺 服 務 僅 開 放 至 下 午 3:30, 逾 時 不 受 理 繳 費 2.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肆 佰 元 整 3. 開 戶 行 : 華 南 銀 行 淡 水 分 行 4. 繳 費 帳 號 :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後 所 產 生 之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5. 戶 名 : 真 理 大 學 ( 二 ) ATM 自 動 櫃 員 機 轉 帳 或 跨 行 轉 帳 繳 費 1. 繳 費 期 間 :102 年 11 月 8 日 起 至 102 年 11 月 15 日 止 ATM 轉 帳 服 務 於 繳 費 期 間 內 為 24 小 時 開 放, 請 多 利 用 2.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肆 佰 元 整, 跨 行 ATM 轉 帳 服 務, 手 續 費 17 元 由 考 生 自 付 ) 金 融 卡 插 入 ATM 自 動 櫃 員 機, 選 擇 轉 帳 或 跨 行 轉 帳 功 能 輸 入 銀 行 代 號 008( 華 南 銀 行 ) 輸 入 網 路 報 名 表 所 列 之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完 成 轉 帳 繳 費 資 料 確 認 無 誤 後, 請 按 確 定 輸 入 報 名 費 應 繳 金 額 400 元 ( 三 ) 注 意 事 項 : 1. 使 用 ATM 自 動 櫃 員 機 轉 帳 繳 費 後, 請 檢 查 交 易 明 細 單, 如 交 易 金 額 及 手 續 費 欄 ; 沒 有 扣 款 記 錄 者, 表 示 轉 帳 未 成 功, 請 依 繳 費 方 式 再 次 完 成 繳 費 並 請 儘 早 持 存 摺 至 原 行 庫 補 登 錄, 以 確 定 轉 帳 成 功 若 因 繳 費 不 正 確 帳 號 輸 ( 寫 ) 錯 轉 帳 未 成 功 而 延 誤 報 名 者,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2.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係 於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後 才 產 生, 每 位 考 生 繳 費 帳 號 均 不 相 同, 該 組 帳 號 是 確 認 每 位 考 生 是 否 繳 交 報 名 費 之 唯 一 帳 號, 切 勿 將 此 帳 號 借 給 其 他 考 生 使 用 3. 交 易 明 細 單 或 報 名 考 生 收 執 聯 請 妥 為 保 存, 以 便 有 疑 義 時 為 查 核 之 依 據 4. 持 華 南 銀 行 金 融 卡 至 華 南 銀 行 提 款 機 轉 帳 繳 費 者, 免 扣 手 續 費 23

15 5. 如 果 對 繳 費 操 作 有 任 何 疑 問, 請 電 洽 : 華 南 銀 行 客 服 中 心 (02) 華 南 銀 行 淡 水 分 行 (02) (9:00-15:30) 真 理 大 學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02) 轉 1331 附 錄 二 二 繳 費 方 式 及 查 詢 作 業 流 程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繳 費 方 式 選 擇 臨 櫃 繳 款 輸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網 址 點 選 列 印 繳 費 單 ATM 轉 帳 依 據 報 名 表 上 繳 款 帳 號 轉 帳 繳 款 完 成 2 日 後 輸 入 身 分 證 字 號 選 擇 列 印 繳 費 單 輸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網 址 點 選 繳 費 查 詢 繳 款 完 成 2 日 後 至 銀 行 繳 款 輸 入 身 分 證 字 號 顯 示 繳 費 狀 況 完 成 繳 費 查 詢 三 第 二 階 段 面 試 作 業 費 繳 費 方 式 及 查 詢 功 能 同 報 名 費 24

16 附 錄 三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摘 錄 )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第 六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略 )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略 )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僅 未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或 休 學,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始 日 起 算 已 滿 二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末 日 起 算 已 滿 一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含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四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辦 理 各 校 並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之 規 定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六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 二 )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以 乙 級 為 最 高 級 別 者,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或 於 職 業 學 校 擔 任 技 術 及 專 業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前 三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至 第 四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25

17 第 七 條 第 八 條 附 錄 三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略 )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其 畢 肄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五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第 九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十 一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26

18 在 學 成 績 名 次 證 明 書 附 表 一 姓 名 學 號 身 分 證 字 號 就 讀 學 校 就 讀 系 組 學 系 班 ( 組 )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全 班 人 數 名 次 證 畢 業 生 明 該 生 為 本 校 學 年 度 應 屆 畢 業 生 事 項 次 如 上 表 所 列 無 誤, 其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及 名 此 致 真 理 大 學 證 明 學 校 權 責 單 位 戳 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7

19 工 作 證 明 書 附 表 二 報 考 系 ( 所 )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性 別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服 務 部 門 職 稱 服 務 年 資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共 年 月 工 作 內 容 在 職 與 否 現 仍 在 職 已 離 職 機 構 名 稱 : 負 責 人 : ( 請 加 蓋 服 務 機 關 首 長 負 責 人 印 信 ) 地 址 : 聯 絡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說 明 : 一 報 考 碩 士 在 職 生 者, 須 在 職 且 符 合 各 系 所 規 定 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 其 現 職 工 作 年 資 不 足 者, 得 併 計 曾 服 務 之 其 他 機 構 年 資 二 填 發 證 明 書 之 服 務 機 關 應 保 證 上 表 各 欄 所 填 均 屬 事 實, 報 名 後 如 查 證 不 實, 願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28

20 真 理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招 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暨 回 覆 表 附 表 三 考 生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系 所 組 學 系 ( 所 ) 組 複 查 項 目 原 來 得 分 複 查 得 分 考 生 簽 章 聯 絡 電 話 複 查 回 覆 事 項 回 覆 日 期 :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 一 複 查 期 限 : 請 依 下 列 時 間 以 通 訊 方 式 辦 理,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以 郵 戳 為 憑 ) 1. 第 一 階 段 書 面 評 審 成 績 :102 年 12 月 5 日 前 2. 甄 試 總 成 績 :102 年 12 月 26 日 前 二 考 生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僅 得 就 甄 試 項 目 成 績 核 計 提 出 複 查, 申 請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三 申 請 時 必 須 檢 附 成 績 單 正 本,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四 本 表 姓 名 系 所 組 准 考 證 號 碼 及 複 查 項 目 原 來 得 分 考 生 簽 章 聯 絡 電 話 應 逐 項 填 寫 清 楚 五 請 附 回 郵 信 封, 並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貼 足 限 時 回 郵, 以 憑 回 覆 六 每 項 複 查 費 新 台 幣 伍 拾 元 整, 請 將 郵 政 匯 票 及 申 請 表 一 併 寄 251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真 理 街 32 號 真 理 大 學 招 生 組 收 ( 匯 票 受 款 人 : 真 理 大 學 出 納 組 ) 29

21 附 表 四 真 理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招 生 正 取 生 入 學 志 願 書 准 考 證 號 碼 : 本 人 參 加 貴 校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招 生, 經 獲 錄 取 學 系 碩 士 班 ( 請 自 行 填 寫 ) 今 經 慎 重 考 慮, 本 人 決 定 入 學 就 讀, 並 保 證 不 再 報 考 其 他 校 院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試 否 則 同 意 貴 校 取 消 本 人 之 錄 取 資 格, 並 按 甄 試 入 學 有 關 規 定 通 知 相 關 學 校 處 理 敬 致 真 理 大 學 學 生 : ( 簽 章 ) 家 長 : ( 簽 章 ) 聯 絡 電 話 ( 日 ): ( 夜 ): ( 手 機 ): 註 : 本 入 學 志 願 書 請 於 103 年 1 月 13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交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真 理 街 32 號 真 理 大 學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逾 期 視 為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30

22 附 表 五 真 理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造 字 回 覆 表 注 意 :1. 網 路 報 名 時, 個 人 資 料 有 輸 入 法 無 法 產 生 之 文 字, 請 以 # 代 替, 再 填 具 本 表, 傳 真 本 校 處 理 2. 無 需 造 字 之 考 生 免 填 ( 免 傳 真 ) 本 表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行 動 電 話 通 訊 地 址 報 系 電 話 ( 日 ) ( 夜 ) 考 所 ( 請 務 必 填 寫 ) 個 人 資 料 需 造 字 部 分 請 勾 選 並 仔 細 填 寫 : 姓 名 ( 需 造 字 之 字 ) 地 址 ( 需 造 字 之 字 ) 例 如 : 考 生 姓 名 郭 雅 瀞 請 勾 填 姓 名 ( 需 造 字 之 字 瀞 ) 備 註 1. 各 項 欄 位 請 詳 細 書 明, 身 分 證 字 號 請 務 必 填 寫 2. 請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102 年 11 月 15 日 前 ) 回 覆,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3. 回 覆 方 式 : 一 律 以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傳 真 電 話 :(02) 傳 真 完 畢, 請 務 必 於 當 日 來 電 確 認 傳 真 資 料 是 否 已 受 理 確 認 電 話 :(02) 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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