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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4 年 4 月 1 日 以 后 保 险 开 始 适 用 学 研 灾 附 带 赔 偿 责 任 保 险 加 入 指 南 A 类 保 险 B 类 保 险 C 类 保 险 学 生 教 育 研 究 赔 偿 责 任 保 险 ( 简 称 学 研 赔 ) 实 习 教 师 资 格 活 动 等 赔 偿 责 任 保 险 ( 简 称 实 习 赔 ) 医 学 生 教 育 研 究 赔 偿 责 任 保 险 ( 简 称 医 学 赔 ) 该 保 险 是 为 了 应 对 万 一 学 生 给 他 人 造 成 伤 害 或 损 坏 他 人 财 物, 依 法 应 负 损 失 赔 偿 责 任 时 而 设 置 的 险 种 请 务 必 阅 读, 以 备 万 一 加 入 备 忘 请 学 生 本 人 填 写 加 入 年 度 年 保 险 期 间 年 间 加 入 类 型 A B C 姓 名 本 指 南 是 将 日 文 版 翻 译 成 中 文 的 中 文 内 容 解 释 与 日 文 版 不 一 致 时, 以 日 文 版 为 准 公 益 财 团 法 人 日 本 国 际 教 育 支 援 协 会

2 保 险 金 ( 支 付 限 额 ) 保 险 费 保 险 期 间 ( 选 择 保 险 的 种 类 因 大 学 而 异 详 细 情 况 请 向 各 大 学 有 关 部 门 咨 询 ) 活 动 内 容 [A 类 保 险 ] [B 类 保 险 ] [C 类 保 险 ] 学 生 教 育 研 究 赔 偿 责 任 保 险 ( 简 称 学 研 赔 ) 实 习 教 师 资 格 活 动 等 赔 偿 责 任 保 险 ( 简 称 实 习 赔 ) 医 学 生 教 育 研 究 赔 偿 责 任 保 险 ( 简 称 医 学 赔 ) 赔 内 偿 容 正 规 课 程 学 校 活 动 课 ( 注 1) 外 活 动 及 其 往 返 期 间 ( 包 括 B 类 保 险 的 活 动 内 容 ) 实 习 介 护 体 验 活 动 教 育 实 习 保 育 实 习 志 愿 者 活 动 及 其 往 返 途 中 但 是, 仅 限 于 学 校 认 定 的 正 规 课 程 学 校 活 动 及 课 外 活 动 ( 注 1) 医 疗 相 关 学 部 学 科 的 正 规 课 程 学 校 活 动 课 外 ( 注 1) 活 动 及 其 往 返 期 间 ( 包 括 A B 类 保 险 的 活 动 内 容 ) 支 付 限 额 ( 注 2) 针 对 同 一 事 故, 对 人 赔 偿 和 对 物 赔 偿 的 赔 偿 限 额 为 1 亿 日 元 ( 除 外 责 任 金 额 ( 注 3) 0 日 元 ) 保 险 缴 费 标 准 1 年 340 日 元 210 日 元 500 日 元 2 年 680 日 元 420 日 元 1,000 日 元 3 年 1,020 日 元 630 日 元 1,500 日 元 4 年 1,360 日 元 840 日 元 2,000 日 元 5 年 1,700 日 元 1,050 日 元 2,500 日 元 6 年 2,040 日 元 1,260 日 元 3,000 日 元 ( 注 1) 指 按 照 学 校 规 则 履 行 所 规 定 的 手 续 经 学 校 同 意 成 立 的 开 展 实 习 活 动 或 志 愿 者 活 动 的 校 内 学 生 团 体 组 织 进 行 的 实 习 活 动 或 志 愿 者 活 动 但 是, 大 学 禁 止 的 时 间 和 场 所 进 行 的 活 动 及 禁 止 的 行 为 除 外 ( 注 2) 针 对 被 保 险 人 1 人 1 年 的 支 付 限 额 ( 注 3) 除 外 责 任 金 额, 是 指 在 计 算 支 付 的 保 险 金 时, 从 损 害 金 额 中 扣 除 的 金 额 除 外 责 任 金 额 由 被 保 险 人 个 人 负 担 本 保 险 不 向 学 生 个 人 发 放 保 险 单 学 研 灾 附 带 赔 偿 责 任 保 险 是 公 益 财 团 法 人 日 本 国 际 教 育 支 援 协 会 ( 以 下 称 本 协 会 ) 与 以 下 保 险 公 司 ( 预 定 ) 之 间 签 订 的 共 同 保 险 合 同, 东 京 海 上 日 动 火 灾 保 险 株 式 会 社 承 担 其 它 承 保 公 司 的 代 理 代 办 各 承 保 保 险 公 司 按 照 签 订 合 同 时 所 决 定 的 承 保 比 例 负 有 各 自 的 保 险 责 任, 而 不 负 有 连 带 责 任 此 外, 有 关 承 保 比 例 请 向 日 本 国 际 教 育 支 援 协 会 确 认 爱 和 谊 日 生 同 和 日 本 财 产 保 险 公 司 东 京 海 上 日 动 ( 主 办 保 险 公 司 ) 日 本 兴 亚 损 害 三 井 住 友 海 上

3 致 加 入 保 险 的 各 位 本 保 险 的 内 容 以 及 各 位 被 保 险 人 ( 保 险 对 象 ) 的 义 务 等, 适 用 赔 偿 责 任 保 险 普 通 保 险 条 款 等 各 种 规 定 本 指 南 记 载 了 各 保 险 条 款 及 特 约 条 款 中 特 别 重 要 的 事 项 为 防 万 一, 请 务 必 阅 读, 并 请 妥 善 保 存 在 身 边 另 外, 有 关 详 细 内 容 请 咨 询 所 属 大 学 的 负 责 部 门 ( 学 生 课 学 生 支 援 课 保 健 中 心 等 ) 目 录 Ⅰ. 学 研 灾 附 带 赔 偿 责 任 保 险 概 要 (2 4 页 ) 1. 本 保 险 的 保 险 期 间 2. 本 保 险 的 内 容 3. 本 保 险 对 象 的 活 动 范 围 4. 属 于 赔 偿 对 象 的 情 况 5. 不 属 于 赔 偿 对 象 的 主 要 情 况 6. 契 约 内 容 变 更 ( 退 学 休 学 转 系 转 学 科 保 险 类 型 变 更 等 ) 时 的 手 续 Ⅱ. 发 生 事 故 时 的 手 续 (5 页 ) 发 生 事 故 时 的 手 续 Ⅲ. 学 研 灾 附 带 赔 偿 责 任 保 险 适 用 条 款 (6 ~ 13 页 ) Ⅳ. 重 要 事 项 说 明 书 (14 页 ) 1. 合 同 概 要 2. 提 请 注 意 的 信 息 Ⅴ. 发 生 事 故 时 (15 页 ) Ⅵ. 东 京 海 上 日 动 火 灾 保 险 株 式 会 社 (15 页 ) Ⅶ. 一 般 社 团 法 人 日 本 损 害 保 险 协 会 损 保 ADR 中 心 ( 指 定 的 争 议 解 决 机 关 )(15 页 ) Ⅷ. 保 险 金 申 请 地 址 ( 东 京 海 上 日 动 损 害 服 务 课 ) 一 览 (16 页 ) - 1 -

4 Ⅰ. 学 研 灾 附 带 赔 偿 责 任 保 险 概 要 1. 本 保 险 的 保 险 期 间 保 险 期 间 为 以 下 任 一 期 间 保 险 开 始 时 间 保 险 结 束 时 间 4 月 入 学 新 生 4 月 1 日 凌 晨 零 点 开 始 第 二 年 ( 1) 3 月 31 日 晚 上 12 点 为 止 9 月 入 学 新 生 9 月 1 日 凌 晨 零 点 开 始 第 二 年 ( 2) 8 月 31 日 晚 上 12 点 为 止 10 月 入 学 新 生 10 月 1 日 凌 晨 零 点 开 始 第 二 年 ( 3) 9 月 30 日 晚 上 12 点 为 止 ( 1) 加 入 保 险 期 间 为 1 年 时 加 入 保 险 期 间 为 数 年 时, 至 最 终 年 度 的 3 月 31 日 晚 上 12 点 为 止 ( 2) 加 入 保 险 期 间 为 1 年 时 加 入 保 险 期 间 为 数 年 时, 至 最 终 年 度 的 8 月 31 日 晚 上 12 点 为 止 ( 3) 加 入 保 险 期 间 为 1 年 时 加 入 保 险 期 间 为 数 年 时, 至 最 终 年 度 的 9 月 30 日 晚 上 12 点 为 止 但 是, 下 述 情 况 保 险 开 始 时 间 分 别 如 下 所 示 全 员 加 入 ( 大 学 要 求 学 生 加 入 保 险 ) 的 情 况 下, 由 大 学 的 有 关 部 门 决 定 的 * 保 险 加 入 日 期 在 上 述 保 险 开 始 日 期 以 后 时 任 意 加 入 ( 学 生 自 主 加 入 ) 的 情 况 下, 学 生 在 上 述 保 险 开 始 之 日 以 后, 向 在 籍 的 会 员 大 学 交 纳 所 定 保 险 费 时 ** 通 过 决 议 加 入 保 险 之 日 的 凌 晨 零 点 为 保 险 开 始 时 间 提 出 申 请 之 日 的 次 日 凌 晨 零 点 为 保 险 开 始 时 间 * 保 险 加 入 日 期 不 能 提 前 到 决 议 日 期 之 前 ** 原 则 上 规 定 在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的 同 时 提 出 申 请 不 清 楚 自 己 的 保 险 期 间 时, 请 到 大 学 的 负 责 部 门 进 行 确 认 2. 本 保 险 的 内 容 在 日 本 国 内 外, 对 于 学 生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参 加 正 规 课 ( 注 1) 程 学 校 活 动 或 课 外 活 动 及 其 往 返 途 中, 致 使 他 人 受 到 伤 害 或 财 物 损 坏, 依 法 应 负 赔 偿 责 任 的 损 害, 支 付 保 险 金 3. 本 保 险 对 象 的 活 动 范 围 ( 注 1) A 类 保 险 : 正 规 课 程 学 校 活 动 或 课 外 活 动 及 其 往 ( 医 疗 相 关 实 习 除 外, 包 括 药 学 教 育 实 务 实 习 ) 返 途 中 ( 包 括 B 类 保 险 的 对 象 范 围 ) B 类 保 险 : 实 习 介 护 体 验 活 动 教 育 实 习 保 育 实 习 ( 医 疗 相 关 实 习 和 药 学 教 育 实 务 实 习 除 外 ) 志 愿 者 活 动 及 其 往 返 途 中 但 是, 仅 限 于 学 ( 注 校 认 定 的 正 规 课 程 学 校 活 动 课 外 活 动 1) C 类 保 险 : 医 疗 相 关 学 部 学 科 的 正 规 课 程 学 校 活 动 ( 包 括 医 疗 相 关 实 习 ) ( 注 1) 或 课 外 活 动 及 其 往 返 途 中 ( 包 括 A 类 保 险 B 类 保 险 的 对 象 范 围 ) 有 关 医 疗 相 关 实 习 (C 类 保 险 的 赔 偿 ) 药 学 教 育 实 务 实 习 (A C 类 保 险 的 赔 偿 ),1 应 是 大 学 作 为 正 规 课 程 设 置 的 实 习 2 被 保 险 人 还 没 有 进 行 该 专 门 资 格 相 关 业 务 的 行 为 ( 包 括 兼 职 和 其 它 通 常 进 行 的 业 务 ),3 有 关 1 和 2, 保 险 金 申 请 时 能 够 提 供 大 学 出 具 的 证 明, 保 险 对 象 仅 限 于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的 情 况 具 体 请 向 大 学 负 责 部 门 ( 学 生 课 学 生 支 援 课 保 健 中 心 等 ) 联 系 咨 询 ( 注 1) 指 按 照 学 校 规 则 履 行 所 规 定 的 手 续 经 学 校 同 意 成 立 的 开 展 实 习 活 动 或 志 愿 者 活 动 的 校 内 学 生 团 体 组 织 进 行 的 实 习 活 动 或 志 愿 者 活 动 但 是, 大 学 禁 止 的 时 间 和 场 所 进 行 的 活 动 以 及 禁 止 的 行 为 除 外 ( 注 意 ) 因 为 A 类 保 险 ( 学 研 赔 ) C 类 保 险 ( 医 学 赔 ) 的 对 象 范 围 包 括 B 类 保 险 ( 实 习 赔 ) 的 对 象 范 围, 所 以 加 入 了 A 类 保 险 ( 学 研 赔 ) C 类 保 险 ( 医 学 赔 ) 的 学 生, 没 有 必 要 加 入 B 类 保 险 ( 实 习 赔 ) ( 注 2) 俱 乐 部 活 动 中 发 生 的 事 故 不 属 于 保 险 金 支 付 对 象 但 是, 在 参 加 正 规 课 程 及 学 校 活 动 的 同 时, 有 俱 乐 部 活 动 时 ( 大 学 禁 止 的 活 动 除 外 ), 在 其 住 所 和 活 动 场 所 的 设 施 之 间 按 照 合 理 的 路 径 及 方 法 移 动 时 进 行 的 行 为 包 括 在 对 象 活 动 范 围 之 内 ( 注 2) 俱 乐 部 活 动 指 按 照 大 学 规 则 履 行 所 规 定 的 手 续, 经 大 学 同 意 成 立 的 校 内 学 生 团 体 进 行 的 文 化 活 动 或 体 育 活 动 但 是, 课 外 活 动 (P2 注 1) 以 及 在 大 学 禁 止 的 时 间 或 场 所 进 行 的 活 动 以 及 禁 止 的 行 为 除 外 往 返 ( 注 2) 是 指 被 保 险 人 为 参 加 活 动, 在 住 所 和 活 动 场 所 的 设 施 之 间 或 者 活 动 场 所 是 多 个 设 施 时 在 这 些 设 施 之 间 按 照 合 理 的 路 径 及 方 法 ( 大 学 禁 止 的 方 法 除 外 ) 进 行 移 动 原 则 上 脱 离 路 经 时 ( 与 去 上 课 等 无 关 脱 离 合 理 的 路 经 时 ) 或 中 断 往 返 移 动 时 ( 中 途 进 行 与 往 返 移 动 无 关 的 行 为 时 ), 对 于 在 该 期 间 或 其 后 遭 受 的 损 害 则 不 支 付 保 险 金 但 是, 如 果 脱 离 中 断 是 为 了 购 买 上 课 等 学 校 活 动 或 课 外 活 动 ( 第 2 页 的 注 1) 所 必 要 的 物 品 及 其 它 与 此 相 应 的 行 为 时, 或 者 因 不 得 已 的 原 因 所 进 行 的 日 常 生 活 上 最 起 码 的 必 要 的 行 为 时, 对 于 在 复 归 合 理 路 径 之 后 遭 受 的 损 害 支 付 保 险 金 例 如 以 下 的 行 为 1 购 买 上 课 必 需 的 教 科 书 2 购 买 副 食 品 等 3 单 身 生 活 的 学 生 顺 路 去 食 堂 4 参 加 选 举 投 票 5 去 医 院 或 诊 所 看 病 ( 注 在 参 加 正 规 课 程 及 学 校 活 动 的 同 时, 有 俱 乐 部 活 动 时 2) ( 大 学 禁 止 的 活 动 除 ( 注 3) 外 ), 在 其 住 所 和 活 动 场 所 的 设 施 之 间 按 照 合 理 的 路 径 及 方 法 进 行 的 移 动 也 包 括 在 往 返 之 内 但 是, 在 脱 离 或 中 断 合 理 的 ( 注 2) 路 径 以 后 或 者 该 俱 乐 部 活 动 中 发 生 的 事 故 不 属 于 赔 偿 对 象 ( 注 3) 通 过 社 会 人 入 学 考 试 入 学 的 学 生, 包 括 工 作 单 位 和 学 校 设 施 等 之 间 的 往 返 社 会 人 入 学 考 试 是 指 与 一 般 报 考 者 不 同 的 入 学 选 拔 方 式 中, 通 过 社 会 人 特 别 选 拔 入 学 考 试 等 以 社 会 人 为 对 象 的 入 学 考 试 实 习 是 指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到 与 自 己 的 专 业 和 将 来 的 职 业 相 关 的 企 业 等 参 加 的 就 业 体 验 介 护 体 验 活 动 是 指 希 望 取 得 小 学 及 中 学 普 通 教 师 资 格 的 学 生 进 行 的 介 护 等 体 验 活 动 教 育 实 习 是 指 在 教 育 实 习 科 目 中, 学 生 为 取 得 教 师 资 格 到 接 受 实 习 的 幼 儿 园 中 小 学 高 中 进 行 的 活 动 包 括 为 取 得 特 别 支 援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相 关 的 针 对 身 心 残 疾 的 幼 儿 儿 童 及 学 生 的 教 育 实 习, 以 及 取 得 看 护 教 师 资 格 相 关 的 看 护 实 习 保 育 实 习 是 指 儿 童 福 利 法 及 其 施 行 规 则 中 规 定 的 厚 生 劳 动 大 臣 决 定 的 修 业 课 程 的 保 育 实 习 科 目 中, 学 生 为 取 得 保 育 员 资 格, 在 接 受 实 习 的 托 儿 所 等 实 习 设 施 进 行 的 活 动 志 愿 者 活 动 是 指 按 照 个 人 的 自 由 意 志, 将 自 己 拥 有 的 能 力 劳 力 或 者 财 产 贡 献 于 社 会 的 活 动 医 疗 相 关 实 习 是 指 大 学 的 医 疗 相 关 学 部 学 科 作 为 正 规 课 程 或 学 校 活 动 进 行 的 实 习 药 学 教 育 实 务 实 习 是 指 大 学 的 药 学 部 以 及 与 之 类 似 的 学 部 学 科 作 为 正 规 课 程 或 学 校 活 动 进 行 的 实 习 - 2 -

5 本 赔 偿 责 任 保 险, 由 设 施 赔 偿 责 任 保 险 产 品 赔 偿 责 任 保 险 和 受 托 人 赔 偿 责 任 保 险 构 成 4. 属 于 赔 偿 对 象 的 情 况 (1)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因 下 列 事 由 给 他 人 造 成 伤 害 ( 包 括 伤 害 致 死, 下 同 ) 或 损 坏 ( 消 失 破 损 或 者 污 损 ) 他 人 财 物, 依 法 应 负 损 失 赔 偿 责 任 时 a. 伴 随 活 动 发 生 的 偶 然 事 故 ( 注 )( 设 施 赔 偿 责 任 保 险 ) b. 伴 随 活 动 提 供 的 财 物 ( 饮 食 品 以 及 正 规 课 程 ( 第 2 页 的 注 1) 学 校 活 动 或 课 外 活 动 的 最 终 成 品 ( 包 括 药 剂 )) 所 造 成 的 偶 然 事 故 或 者 活 动 的 结 果 活 动 结 束 后 发 生 的 事 故 ( 产 品 赔 偿 责 任 保 险 ) (2)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活 动 中 被 保 险 人 使 用 或 管 理 的 他 人 的 财 物 ( 以 下 称 信 托 财 物 ) 消 失 破 损 污 损 遗 失 或 者 被 盗 取 诈 取, 并 对 于 有 正 当 权 利 拥 有 信 托 财 物 的 一 方 被 保 险 人 依 法 应 负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时 ( 受 托 人 赔 偿 责 任 保 险 ) ( 注 ) 学 生 在 体 育 运 动 中, 在 造 成 对 方 受 到 伤 害 的 情 况 下, 若 其 原 因 符 合 竞 赛 规 则 属 于 社 会 容 忍 的 行 为 时, 通 常 认 为 不 违 法 学 生 不 负 法 律 上 的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 支 付 保 险 金 的 种 类 > 针 对 被 保 险 人 负 担 的 以 下 赔 偿 金 或 费 用 支 付 保 险 金 承 认 赔 偿 责 任 决 定 赔 偿 金 额 时, 需 要 事 先 得 到 承 保 保 险 公 司 的 同 意 1 对 被 害 人 应 支 付 的 损 害 赔 偿 金 2 经 承 保 保 险 公 司 书 面 同 意 支 出 的 律 师 费 用 等 诉 讼 费 用 3 为 了 保 全 和 行 使 接 受 他 人 损 害 索 赔 的 权 力, 或 防 止 已 发 生 事 故 的 损 害 及 其 扩 大, 经 承 保 保 险 公 司 书 面 同 意 支 出 的 必 要 或 有 益 的 费 用 4 在 采 取 了 为 保 全 和 行 使 接 受 他 人 损 害 赔 偿 的 权 利, 或 者 防 止 已 发 生 事 故 的 损 害 及 其 扩 大 的 必 要 的 措 施 后, 判 明 不 负 赔 偿 责 任 的 情 况 下, 急 救 护 送 等 紧 急 措 施 所 需 要 的 费 用 或 经 承 保 保 险 公 司 书 面 同 意 支 出 的 其 它 费 用 5 在 承 保 保 险 公 司 代 替 被 保 险 人 解 决 损 害 索 赔 的 情 况 下, 按 承 保 保 险 公 司 的 要 求 为 提 供 协 助 所 支 出 的 费 用 < 保 险 金 的 支 付 方 法 > 有 关 上 述 1 的 损 害 赔 偿 金, 按 其 金 额 在 支 付 限 额 内 支 付 保 险 金 有 关 上 述 2~5 的 费 用, 原 则 上 属 于 按 全 额 支 付 保 险 金 的 支 付 对 象 但 是, 有 关 2 的 诉 讼 费 用, 在 1 的 损 害 赔 偿 金 额 超 出 支 付 限 额 时 则 按 支 付 限 额 1 损 害 赔 偿 金 的 比 例 扣 减 支 付 保 险 金 < 属 于 赔 偿 对 象 的 事 故 例 > 各 种 事 例, 都 只 限 于 学 生 依 法 应 负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的 情 况 A C 类 保 险 的 赔 偿 对 象 1 为 取 得 介 护 福 祉 士 资 格, 参 加 学 校 指 定 的 实 习, 打 算 从 床 上 抬 起 老 人 时 失 误 致 使 老 人 从 床 上 摔 落 受 伤 2 作 为 毕 业 研 究 的 一 环, 在 借 用 老 师 指 定 的 企 业 设 施 等 的 机 器 作 实 验 时, 尽 管 接 受 了 充 分 的 指 导 依 然 出 现 操 作 失 误 而 导 致 机 器 损 坏 3 在 正 规 课 程 进 行 化 学 实 验 中, 误 将 药 品 混 合 引 起 爆 炸 事 故, 致 使 同 学 烧 伤 4 学 园 节 时, 开 设 了 烤 鸡 肉 串 的 模 拟 店, 引 起 食 物 中 毒, 致 使 5 人 住 院 5 去 大 学 上 课 途 中, 从 车 站 台 阶 跑 下 去 时, 撞 倒 了 前 面 的 老 人, 致 使 老 人 滚 下 台 阶 受 重 伤 A B C 类 保 险 的 赔 偿 对 象 1 实 习 活 动 中, 使 用 派 遣 实 习 场 所 的 机 器 时, 误 将 机 器 损 坏 2 在 介 护 体 验 活 动 中, 打 算 从 浴 池 抬 起 老 人 时 失 误 致 使 老 人 受 伤 3 教 育 实 习 中, 将 实 习 学 校 的 电 脑 摔 落 造 成 破 损 ( 注 ) 由 于 电 脑 中 的 数 据 软 件 程 序 等 的 损 坏 而 造 成 的 损 害, 不 属 于 附 带 赔 偿 责 任 的 对 象 4 志 愿 者 俱 乐 部 活 动 中, 将 保 管 的 花 瓶 打 碎 等 5. 不 属 于 赔 偿 对 象 的 主 要 情 况 * 详 细 内 容 请 参 阅 卷 末 条 款 记 载 的 内 容 < 共 通 > 1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的 故 意 行 为 2 战 争 变 乱 暴 动 骚 动 劳 资 纠 纷 3 地 震 火 山 喷 发 洪 水 海 啸 或 大 潮 4 被 保 险 人 与 他 人 之 间 有 损 害 赔 偿 的 特 别 约 定, 因 该 约 定 加 重 了 赔 偿 责 任 5 排 水 排 气 引 起 的 赔 偿 责 任 6 核 燃 料 物 质 核 原 料 物 质 核 污 染 物 质 等 有 害 特 性 引 起 的 损 害 ( 注 ) 7 被 保 险 人 因 以 下 行 为 造 成 的 损 害 医 疗 行 为 以 及 可 能 对 人 体 造 成 危 害 的 行 为 中, 法 令 禁 止 由 医 师 牙 科 医 师 护 士 保 健 师 助 产 士 以 外 的 人 员 实 施 的 行 为 药 品 的 调 剂 处 方 贩 卖 供 给 禁 止 具 有 按 摩 指 压 师 针 灸 师 柔 道 正 骨 师 建 筑 师 土 地 房 屋 调 查 师 工 程 师 测 量 师 兽 医 师 资 格 以 外 的 人 进 行 的 行 为 ( 注 ) 但 是,C 类 保 险 中 符 合 对 医 疗 相 关 实 习 所 定 的 必 要 条 件 时, 不 适 用 该 事 由 此 外,A C 类 保 险 中 符 合 对 药 学 教 育 实 务 实 习 所 定 的 必 要 条 件 时, 不 适 用 于 上 述 内 容 中 的 药 品 的 调 配 使 用 销 售 供 应 部 分 < 设 施 赔 偿 责 任 保 险 > 1 因 汽 车 轻 便 摩 托 车 飞 机 升 降 机, 或 设 施 外 的 船 舶 车 辆 ( 仅 以 人 力 为 原 动 力 的 车 辆 除 外 ), 或 者 因 动 物 的 所 有 使 用 或 管 理 所 造 成 的 损 害 2 因 污 染 物 质 的 排 放 流 出 外 溢 或 漏 出 所 造 成 的 损 害 及 污 染 净 化 费 用 ( 但 是, 污 染 物 质 的 排 放 等 是 意 外 的 并 且 是 突 发 的 急 剧 的,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由 被 保 险 人 发 现, 并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通 知 承 保 保 险 公 司 的 情 况 除 外 ) 3 石 棉 石 棉 的 代 替 物 质 等 致 癌 性 及 其 它 有 害 特 性 造 成 的 损 害 等 等 < 产 品 赔 偿 责 任 保 险 > 1 因 故 意 或 者 重 大 过 失 使 用 违 法 生 产 贩 卖 提 供 的 产 品 所 导 致 的 损 害 2 产 品 本 身 的 损 坏 或 不 能 使 用 相 关 的 赔 偿 责 任 3 有 关 在 日 本 国 内 发 生 的 事 故, 国 外 法 院 起 诉 的 损 害 索 赔 4 因 污 染 物 质 的 排 放 流 出 外 溢 或 漏 出 所 造 成 的 损 害 以 及 污 染 净 化 费 用 ( 但 是, 污 染 物 质 的 排 放 等 是 意 外 的 并 且 是 突 发 的 急 剧 的,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由 被 保 险 人 发 现, 并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通 知 承 保 保 险 公 司 的 情 况 除 外 ) 5 石 棉 石 棉 的 代 替 物 质 等 致 癌 性 及 其 它 有 害 特 性 造 成 的 损 害 等 等 - 3 -

6 < 受 托 人 赔 偿 责 任 保 险 > 1 自 然 发 火 或 自 然 爆 炸 的 信 托 财 物 自 身 的 损 坏 2 在 信 托 财 物 交 付 委 托 人 后 发 现 的 事 故 3 自 行 车 摩 托 车 汽 车 轻 便 摩 托 车 飞 机 船 舶 车 辆 动 物 乐 器 货 币 有 价 证 券 印 花 税 票 邮 票 证 书 账 簿 宝 石 贵 金 属 美 术 品 古 董 勋 章 徽 章 原 稿 设 计 书 模 型 及 其 它 与 此 类 似 的 信 托 财 物 的 损 坏 遗 失 或 失 窃 诈 取 等 4 因 降 雨 雪 冰 雹 雨 雪 或 下 霰 浸 入 或 潲 进 建 筑 物 内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5 因 给 排 水 管 冷 暖 空 调 装 置 湿 度 调 节 装 置 灭 火 栓 业 务 用 或 家 用 器 具 排 放 蒸 汽 或 漏 水 溢 水, 以 及 自 动 洒 水 灭 火 器 内 的 物 质 流 出 溢 出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6 因 无 法 使 用 信 托 财 物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等 6. 契 约 内 容 变 更 ( 退 学 休 学 转 系 转 学 科 保 险 类 型 变 更 等 ) 时 的 手 续 (1) 加 入 后,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请 及 时 通 知 大 学 负 责 部 门 加 入 期 限 为 2 年 以 上 向 大 学 一 次 性 交 纳 保 险 费 的 情 况 下, 可 以 返 还 未 经 过 年 度 ( 不 满 一 年 的 不 计 ) 的 保 险 费 具 体 情 况 因 大 学 而 异, 请 向 大 学 负 责 部 门 咨 询 1 退 学 时 2 保 险 期 间 内 休 学 ( 包 括 留 学 ) 期 间 合 计 达 1 年 以 上 时 3 转 系 或 转 学 科 时 4 加 入 的 保 险 类 型 变 更 时 首 先 将 现 在 已 经 加 入 保 险 的 剩 余 期 间 解 约, 然 后 以 年 为 单 位 加 入 变 更 后 的 保 险 类 型 现 在 的 保 险 返 还 的 保 险 费, 不 能 与 变 更 后 加 入 的 保 险 的 保 险 费 相 抵 (2) 因 休 学 留 级 等 原 因 延 长 规 定 的 修 业 年 限 时, 在 最 初 加 入 的 保 险 期 间 结 束 时, 需 要 办 理 新 的 对 应 延 长 期 间 的 加 入 手 续 具 体 情 况 因 大 学 而 异, 请 向 大 学 负 责 部 门 咨 询 关 于 承 保 保 险 公 司 经 营 破 产 等 时 的 处 理 方 法 在 承 保 保 险 公 司 出 现 经 营 破 产 等 情 况 时, 有 时 会 一 时 冻 结 支 付 保 险 金 返 还 金 等 或 者 减 少 支 付 金 额 当 承 保 保 险 公 司 出 现 经 营 破 产 等 情 况 时 投 保 人 为 个 人 或 者 小 规 模 法 人 ( 破 产 时 通 常 雇 佣 员 工 在 20 人 以 下 的 日 本 法 人, 外 国 法 人 (*)) 或 者 公 寓 管 理 协 会 的 情 况 下, 本 保 险 属 于 损 害 保 险 投 保 人 保 护 机 构 的 赔 偿 对 象, 原 则 上 得 到 80%( 在 破 产 保 险 公 司 停 止 支 付 之 日 起 3 个 月 以 内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保 险 金 为 100%) 的 保 险 金 返 还 金 等 ( 即 使 投 保 人 属 于 个 人 等 以 外 的 保 险 合 同, 认 定 被 保 险 人 个 人 等 应 该 实 际 负 担 的 保 险 费 中 与 被 保 险 人 相 关 部 分, 属 于 上 述 赔 偿 的 对 象 ) * 有 关 外 国 法 人, 仅 限 于 与 日 本 的 营 业 所 签 订 的 合 同 关 于 个 人 信 息 的 使 用 管 理 本 保 险 的 投 保 人 公 益 财 团 法 人 日 本 国 际 教 育 支 援 协 会 在 与 承 保 保 险 公 司 之 间 办 理 保 险 事 务 手 续 时 使 用 或 提 供 加 入 者 的 姓 名 学 籍 号 码 付 款 日 期 等 个 人 信 息 承 保 保 险 公 司 及 承 保 保 险 公 司 集 团 ( ) 各 公 司 除 了 将 本 合 同 相 关 个 人 信 息 ( 包 括 以 前 获 得 的 信 息 ) 用 于 判 断 承 包 本 合 同 的 管 理 和 履 行 提 供 相 关 服 务 介 绍 和 提 供 其 它 保 险 金 融 商 品 等 各 种 商 品 服 务 进 行 问 卷 调 查 等 以 外, 有 时 还 用 于 下 述 5 种 (1~5) 情 况 此 外, 在 保 健 医 疗 等 特 别 的 非 公 开 信 息 ( 隐 私 信 息 ) 的 利 用 方 面, 根 据 保 险 业 法 施 行 规 则, 限 定 在 确 保 业 务 适 当 运 营 等 必 要 的 范 围 内 1 在 为 达 到 本 合 同 相 关 信 息 使 用 目 的 所 必 要 的 范 围 内, 向 业 务 委 托 方 ( 包 括 保 险 代 理 店 ) 保 险 中 介 人 医 疗 机 构 有 关 申 请 支 付 保 险 金 的 相 关 机 构 金 融 机 构 等 提 供 个 人 信 息 2 个 人 信 息 作 为 签 订 合 同 合 同 内 容 变 更 保 险 金 支 付 等 判 断 方 面 的 参 考 依 据, 与 其 他 损 害 保 险 公 司 承 保 保 险 公 司 集 团 内 的 其 他 保 险 公 司 一 般 社 团 法 人 日 本 损 害 保 险 协 会 等 共 同 利 用 3 承 保 保 险 公 司 和 承 保 保 险 公 司 集 团 各 公 司 之 间, 或 者 承 保 保 险 公 司 与 具 有 协 作 关 系 的 企 业 等 之 间 为 了 提 供 和 介 绍 商 品 服 务 等 共 同 利 用 个 人 信 息 4 将 个 人 信 息 提 供 给 再 保 险 承 保 公 司, 以 便 再 保 险 承 包 公 司 办 理 再 保 险 合 同 的 签 订 更 新 维 持 管 理 再 保 险 金 支 付 等 5 质 权 抵 押 权 转 让 担 保 权 留 置 权 等 的 担 保 权 人 办 理 担 保 权 的 设 定 变 更 转 让 等 事 务 手 续, 为 了 担 保 权 的 维 持 管 理 和 行 使, 向 其 担 保 权 人 提 供 个 人 信 息 个 人 信 息 的 提 供 由 日 本 国 际 教 育 支 援 协 会 将 加 入 者 所 属 大 学 编 制 的 加 入 者 名 册 提 交 给 东 京 海 上 日 动 火 灾 保 险 ( 株 ) 如 果 不 同 意 本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请 即 刻 向 日 本 国 际 教 育 支 援 协 会 提 出 申 请 ( 若 不 同 意 的 话, 则 不 能 加 入 本 保 险 ) ( ) 承 保 保 险 公 司 集 团 中, 有 关 东 京 海 上 集 团 包 括 东 京 海 上 控 股 株 式 会 社 下 属 的 东 京 海 上 日 动 火 灾 保 险 株 式 会 社 日 新 火 灾 海 上 保 险 株 式 会 社 东 京 海 上 日 动 安 心 生 命 保 险 株 式 会 社 东 京 海 上 日 动 金 融 生 命 保 险 株 式 会 社 等 以 及 上 述 各 公 司 的 子 公 司 等 承 保 保 险 公 司 集 团 的 范 围 以 及 协 作 关 系 企 业 等 一 览 承 保 保 险 公 司 集 团 内 个 人 信 息 利 用 的 管 理 负 责 人 各 种 商 品 和 服 务 一 览 有 关 承 保 保 险 公 司 ( 以 及 承 保 保 险 公 司 集 团 各 公 司 ) 对 个 人 信 息 的 使 用 管 理, 请 详 见 东 京 海 上 日 动 火 灾 保 险 ( 株 ) 以 及 各 承 保 保 险 公 司 的 网 页 东 京 海 上 日 动 火 灾 保 险 ( 株 ):

7 Ⅱ. 发 生 事 故 时 的 手 续 发 生 事 故 时 的 手 续 1. 在 发 生 属 于 本 保 险 对 象 的 事 故 时, 学 生 应 立 即 打 电 话 给 东 京 海 上 日 动 学 校 保 险 部 门 , 报 告 下 页 的 内 容 ( 就 所 知 的 范 围 ) ( 请 参 阅 第 15 页 ) 在 日 本 国 外 发 生 事 故 时 也 请 打 电 话 联 系 此 时, 可 以 利 用 对 方 付 费 电 话 学 生 本 人 联 系 有 困 难 时, 请 通 过 日 本 国 内 的 代 理 人 联 系 ( 注 ) 请 参 阅 后 记 保 险 金 申 请 注 意 事 项 自 己 的 姓 名 年 龄 在 籍 的 大 学 名 称 事 故 的 日 期 时 间 事 故 发 生 的 地 点 被 害 人 的 姓 名 年 龄 事 故 的 原 因 被 害 ( 伤 害 损 坏 等 ) 程 度 在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或 造 成 保 险 事 故 原 因 的 偶 然 事 故 时, 要 立 即 将 事 故 发 生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地 点 被 害 人 的 住 址 姓 名 事 故 状 况 对 方 要 求 的 损 害 索 赔 内 容 及 其 它 必 要 事 项 向 承 保 保 险 公 司 联 系 报 告 联 系 报 告 迟 缓 时, 有 时 会 减 少 保 险 金 额, 务 请 注 意 请 注 意 保 险 金 的 请 求 权 限 具 有 时 效 (3 年 ) 另 外, 学 生 要 通 知 大 学 发 生 了 事 故 并 已 联 系 保 险 公 司 报 告 了 上 述 内 容 有 关 与 被 害 人 进 行 调 解 等, 由 加 害 人 学 生 本 人 ( 未 成 年 时 由 其 监 护 人 ) 进 行 2. 学 生 从 大 学 的 负 责 部 门 领 取 下 列 文 件, 并 填 入 必 要 事 项 后, 请 大 学 开 具 必 要 的 证 明 资 料 1 保 险 金 申 请 书 ( 兼 事 故 证 明 书 ) 2 附 带 赔 偿 责 任 往 返 事 故 证 明 书 ( 往 返 时 发 生 事 故 的 情 况 ) 3. 学 生 向 东 京 海 上 日 动 损 害 服 务 课 提 交 所 述 的 资 料 ( 注 ) 学 生 ( 被 保 险 人 ) 尚 未 成 年 时, 原 则 上 由 其 监 护 人 申 请 保 险 金 4. 保 险 公 司 支 付 保 险 金 ( 请 参 阅 后 记 保 险 金 申 请 时 的 注 意 事 项 ) ( 重 要 ) 在 保 险 金 支 付 后, 承 保 保 险 公 司 将 保 险 金 支 付 相 关 事 宜 通 知 本 协 会, 本 协 会 以 此 向 大 学 提 交 保 险 金 支 付 报 告 书 该 事 故 的 保 险 支 付 情 况 等 相 关 信 息 会 在 承 保 保 险 公 司 大 学 以 及 本 协 会 三 方 之 间 共 享, 请 予 以 谅 解 < 关 于 调 解 交 涉 服 务 > 不 提 供 调 解 交 涉 服 务 : 本 保 险 不 提 供 保 险 公 司 与 被 害 人 之 间 进 行 调 解 交 涉 的 调 解 交 涉 服 务 因 此, 发 生 了 认 为 适 用 于 本 保 险 的 事 故 时, 按 照 承 保 保 险 公 司 负 责 部 门 的 建 议, 加 入 者 ( 被 保 险 人 ) 本 人 与 被 害 人 一 方 进 行 调 解 交 涉, 对 此 请 事 先 了 解 另 外, 在 未 经 承 保 保 险 公 司 同 意 而 承 认 赔 偿 责 任 或 决 定 赔 偿 金 额 时, 有 时 会 出 现 赔 偿 金 额 的 全 部 或 一 部 分 不 能 按 保 险 金 支 付 的 情 况, 务 请 注 意 < 保 险 金 申 请 时 的 注 意 事 项 > 在 责 任 保 险 方 面, 具 有 损 害 索 赔 权 的 保 险 事 故 的 被 害 人 相 对 于 向 承 保 保 险 公 司 有 保 险 金 申 请 权 ( 有 关 费 用 保 险 金 除 外 ) 的 被 保 险 人 具 有 先 取 特 权 ( 保 险 法 第 22 条 第 1 项 ) 所 谓 先 取 特 权, 是 指 被 害 人 对 于 被 保 险 人 因 损 害 保 险 所 得 保 险 金 有 优 先 的 权 力 被 保 险 人 向 承 保 保 险 公 司 申 请 保 险 金, 只 能 在 向 被 害 人 偿 还 的 金 额 或 经 被 害 人 同 意 的 金 额 的 限 度 内 ( 保 险 法 第 22 条 第 2 项 ) 因 此, 收 到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金 申 请 后 承 保 保 险 公 司 能 够 支 付 保 险 金, 除 了 费 用 保 险 金 之 外, 仅 限 于 下 述 1 至 3 的 情 况, 务 请 谅 解 1 被 保 险 人 对 被 害 人 已 经 偿 还 了 损 害 赔 偿 时 2 能 够 确 认 被 害 人 同 意 向 被 保 险 人 支 付 保 险 金 时 3 按 照 被 保 险 人 的 旨 意, 由 承 保 保 险 公 司 直 接 向 被 害 人 支 付 保 险 金 时 < 有 其 它 保 险 合 同 的 情 况 > 有 与 本 保 险 合 同 重 复 的 保 险 合 同 或 共 济 保 险 合 同 ( 以 下 称 其 它 保 险 合 同 等 ) 时, 按 下 述 情 况 支 付 保 险 金 1 没 有 按 其 它 保 险 合 同 等 支 付 保 险 金 或 共 济 金 时 : 与 其 它 保 险 合 同 等 无 关, 根 据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投 保 内 容 支 付 保 险 金 2 已 按 其 它 保 险 合 同 等 支 付 保 险 金 或 共 济 金 时 : 根 据 从 损 害 金 额 中 扣 除 已 按 其 它 保 险 合 同 等 支 付 的 保 险 金 或 共 济 金 的 余 额, 按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投 保 内 容 支 付 保 险 金 * 赔 偿 金 考 虑 被 害 人 的 过 失 比 例 和 其 他 人 的 责 任 比 例 等 决 定 调 解 交 涉 由 加 害 人 即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进 行, 一 般 来 说 只 是 加 害 人 单 方 面 的 过 失 引 发 的 赔 偿 事 故 不 多, 很 多 情 况 下 也 有 被 害 人 本 身 的 过 失 或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的, 因 此, 在 调 解 之 际 请 事 先 与 保 险 公 司 进 行 充 分 的 商 议 - 5 -

8 Ⅲ. 学 研 灾 附 带 赔 偿 责 任 保 险 适 用 条 款 赔 偿 责 任 保 险 普 通 保 险 条 款 第 1 条 ( 支 付 保 险 金 的 情 况 ) 对 于 被 保 险 人 造 成 他 人 受 到 伤 害 或 者 财 物 受 到 损 坏 ( 以 下 称 事 故 ) 依 法 应 负 赔 偿 责 任 ( 以 下 称 保 险 事 故 ) 的 损 害, 本 公 司 支 付 保 险 金 第 2 条 ( 损 害 的 范 围 ) 前 条 所 述 的 本 公 司 支 付 保 险 金 的 损 害, 限 于 如 下 任 一 情 况 1 依 法 应 负 的 损 害 赔 偿 金 指 按 法 律 规 定 被 保 险 人 向 被 害 人 作 为 赔 偿 债 务 支 出 的 偿 还 金 在 通 过 被 保 险 人 偿 还 取 得 代 位 的 情 况 下, 则 扣 除 该 款 额 2 诉 讼 费 用 指 被 保 险 人 在 征 得 承 保 保 险 公 司 书 面 同 意 后 支 出 的 有 关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诉 讼 的 费 用 3 防 止 或 减 轻 损 害 费 用 指 根 据 第 12 条 ( 事 故 的 发 生 )(1) 项 3 的 规 定, 被 保 险 人 为 保 全 和 行 使 接 受 他 人 的 损 害 索 赔 的 权 力, 办 理 必 要 的 手 续 或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防 止 已 发 生 事 故 的 损 害 或 扩 大 (4 所 规 定 的 情 况 除 外 ), 经 承 保 保 险 公 司 书 面 同 意 被 保 险 人 为 办 理 相 应 的 手 续 或 措 施 支 出 的 必 要 或 有 益 的 费 用 4 紧 急 措 施 费 用 指 根 据 第 12 条 (1) 项 3 的 规 定, 被 保 险 人 办 理 必 要 手 续 或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后, 判 明 不 负 赔 偿 责 任 的 情 况 下, 被 保 险 人 支 付 的 急 救 护 送 等 紧 急 措 施 所 需 要 的 费 用 或 经 承 保 保 险 公 司 书 面 同 意 支 出 的 其 它 费 用 5 协 助 费 用 指 根 据 第 13 条 ( 协 助 解 决 损 害 索 赔 )(1) 项 的 规 定, 本 公 司 代 替 被 保 险 人 解 决 被 害 人 提 出 的 损 害 索 赔 时, 被 保 险 人 按 本 公 司 的 要 求 为 提 供 协 助 所 支 出 的 费 用 第 3 条 ( 用 语 定 义 ) 本 条 款 中 使 用 的 下 列 用 语, 分 别 按 如 下 定 义 用 语 定 义 身 体 伤 残 指 人 身 伤 害 疾 病 以 及 由 此 引 起 的 残 疾 及 死 亡 指 具 有 财 产 价 值 的 有 形 物 有 形 物 是 指 具 有 形 财 物 状 的 固 体 液 体 或 气 体, 不 包 括 数 据 软 件 或 者 程 序 等 无 形 物 渔 业 权 专 利 权 或 著 作 权 等 权 利, 或 者 电 力 或 能 量 等 指 消 失 破 损 或 者 污 损 消 失 是 指 财 物 失 去 了 物 理 存 在 状 态, 不 包 括 遗 失 盗 取 诈 取 及 侵 占 破 损 坏 损 是 指 出 乎 预 料 或 意 图 之 外 财 物 因 物 理 化 学 者 生 物 学 等 变 化 降 低 其 客 观 经 济 价 值 污 损 是 指 因 出 乎 预 料 或 无 意 弄 脏 财 物, 致 使 财 物 的 客 观 经 济 价 值 降 低 销 售 额 指 保 险 期 间 内 被 保 险 人 贩 卖 或 提 供 的 商 品 或 服 务 的 含 税 报 酬 的 总 额 完 成 的 工 程 额 指 保 险 期 间 内 被 保 险 人 完 成 工 程 的 含 税 收 益 的 总 额 工 资 指 保 险 期 间 内 被 保 险 人 作 为 劳 动 报 酬 支 付 给 劳 务 者 的 含 税 的 总 金 额 入 场 者 指 保 险 期 间 内 进 入 设 施 的 利 用 者 的 总 人 数 其 它 保 险 合 同 等 指 对 第 1 条 ( 支 付 保 险 金 的 情 况 ) 的 损 害 进 行 赔 偿 的 其 它 保 险 合 同 或 共 济 合 同 第 4 条 ( 责 任 的 限 度 ) (1) 针 对 一 次 事 故 依 法 支 付 损 害 赔 偿 金 的 金 额, 在 超 过 保 险 单 上 记 载 的 除 外 责 任 金 额 时, 本 公 司 只 按 超 出 金 额 支 付 保 险 金 但 是, 本 公 司 支 付 的 保 险 金 额, 以 保 险 单 上 记 载 的 支 付 限 额 ( 以 下 称 支 付 限 额 ) 为 限 度 (2) 有 关 诉 讼 费 用, 本 公 司 按 全 额 支 付 保 险 金 但 是, 依 法 应 负 的 损 害 赔 偿 金 额 超 出 支 付 限 额 时, 只 按 下 列 算 式 算 出 的 金 额 支 付 保 险 金 保 险 金 额 = 诉 讼 费 用 支 付 限 额 依 法 应 负 的 损 害 赔 偿 金 额 (3) 有 关 减 轻 损 害 的 费 用 紧 急 措 施 费 用 以 及 协 助 费 用, 本 公 司 按 其 全 额 支 付 保 险 金 第 5 条 ( 保 险 责 任 的 开 始 及 结 束 ) (1) 本 公 司 的 保 险 责 任, 自 保 险 单 上 记 载 的 保 险 期 间 ( 以 下 称 保 险 期 间 ) 的 第 一 天 下 午 4 点 ( 保 险 单 上 记 载 的 时 间 与 此 不 同 时, 则 按 所 记 载 的 时 间 ) 开 始, 保 险 期 间 的 最 后 一 天 下 午 4 点 结 束 (2)(1) 所 指 的 时 间, 以 日 本 的 标 准 时 间 为 准 (3) 即 使 保 险 期 间 开 始 后, 对 于 收 到 保 险 费 之 前 发 生 事 故 造 成 的 损 害, 本 公 司 不 支 付 保 险 金 第 6 条 ( 告 知 义 务 ) (1) 签 订 保 险 合 同 时, 投 保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必 须 将 有 关 危 险 ( 指 发 生 损 害 的 可 能 性 下 同 ) 的 重 要 事 项 中 保 险 合 同 申 请 书 等 资 料 上 所 记 载 的 本 公 司 要 求 告 知 的 事 项 ( 包 括 其 它 有 关 保 险 合 同 等 事 项 以 下 称 告 知 事 项 ), 如 实 地 告 知 本 公 司 (2) 签 订 保 险 合 同 时, 投 保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就 有 关 告 知 事 项, 因 故 意 行 为 或 重 大 过 失 没 有 告 知 事 实 或 者 告 知 的 内 容 与 事 实 不 符 时, 本 公 司 可 以 通 过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投 保 人, 解 除 本 保 险 合 同 (3)(2) 项 的 规 定, 在 下 述 任 一 情 况 下 不 适 用 1(2) 项 的 事 实 消 除 时 2 本 公 司 在 签 订 保 险 合 同 时, 已 经 了 解 (2) 项 规 定 的 事 实, 或 者 因 过 失 没 有 了 解 其 事 实 时 ( 包 括 代 理 本 公 司 签 订 保 险 合 同 的 代 理 人 妨 碍 了 告 知 事 实 或 者 劝 说 不 要 告 知 事 实 或 告 知 与 事 实 不 符 的 内 容 时 ) 3 在 事 故 造 成 的 损 害 发 生 之 前, 投 保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告 知 事 项 通 知 本 公 司, 本 公 司 对 此 进 行 了 确 认 时 并 且, 本 公 司 接 受 书 面 订 正 仅 限 于 签 订 保 险 合 同 时 已 向 本 公 司 告 知 了 提 出 订 正 的 事 实 本 公 司 也 同 意 签 订 保 险 合 同 的 情 况 4 本 公 司 自 了 解 到 有 (2) 项 规 定 的 解 除 的 原 因 之 日 起 经 过 了 1 个 月 时, 或 自 签 订 保 险 合 同 之 日 起 经 过 了 5 年 时 (4)(2) 项 规 定 的 解 除 即 使 是 在 事 故 引 起 的 损 害 发 生 之 后, 与 第 19 条 ( 保 险 合 同 解 除 的 效 力 ) 的 规 定 无 关, 本 公 司 将 不 支 付 保 险 金 在 此 情 况 下, 已 经 支 付 了 保 险 金 时, 本 公 司 可 以 要 求 返 还 (5) 对 于 不 是 基 于 (2) 项 规 定 的 事 实 引 发 的 事 故 所 造 成 的 损 害,(4) 项 的 规 定 则 不 适 用 第 7 条 ( 不 支 付 保 险 金 的 情 况 ) 无 论 是 直 接 或 间 接 的 原 因, 对 于 因 下 列 事 由 引 起 的 损 害, 本 公 司 不 支 付 保 险 金 1 投 保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的 故 意 行 为 2 战 争 ( 无 论 是 否 有 宣 战 ) 变 乱 暴 动 骚 动 或 劳 资 纠 纷 3 地 震 火 山 喷 发 洪 水 海 啸 或 大 潮 第 8 条 ( 不 支 付 保 险 金 的 情 况 ) 有 附 带 特 约 的 情 况 除 外, 无 论 是 直 接 或 间 接 的 原 因, 对 于 被 保 险 人 因 下 列 赔 偿 责 任 遭 受 的 损 害, 本 公 司 不 支 付 保 险 金 1 被 保 险 人 与 他 人 之 间 有 损 害 赔 偿 的 特 别 约 定, 因 该 约 定 加 重 的 赔 偿 责 任 2 有 关 被 保 险 人 所 有 使 用 或 管 理 的 财 物 的 损 坏, 对 于 该 财 物 拥 有 正 当 权 利 的 一 方 负 有 的 赔 偿 责 任 3 对 于 与 被 保 险 人 同 居 的 亲 属 的 赔 偿 责 任 4 被 保 险 人 的 雇 员 在 从 事 被 保 险 人 的 业 务 时 遭 受 人 身 伤 害 引 起 的 赔 偿 责 任 5 排 水 或 排 气 ( 包 括 烟 ) 引 起 的 赔 偿 责 任 第 9 条 ( 调 查 ) (1) 被 保 险 人 应 经 常 为 预 防 保 险 事 故 的 发 生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2) 保 险 期 间 内, 本 公 司 可 以 随 时 调 查 状 况, 并 且 要 求 被 保 险 人 加 以 改 善 完 备 第 10 条 ( 通 知 义 务 ) (1) 签 订 本 保 险 合 同 后, 告 知 事 项 的 内 容 如 发 生 变 更 的 事 实 ( 告 知 事 项 中, 限 于 签 订 保 险 合 同 时 本 公 司 交 付 的 书 面 资 料 中 适 用 该 条 事 项 所 规 定 的 事 实 ) 的 情 况 下, 投 保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必 须 立 即 将 变 更 事 实 通 知 本 公 司 但 是, 当 该 事 实 消 除 时, 则 没 有 必 要 通 知 本 公 司 (2) 因 (1) 项 中 事 实 的 发 生 造 成 危 险 增 大 ( 指 告 知 事 项 的 危 险 增 大, 以 此 危 险 计 算 保 险 合 同 中 规 定 的 保 险 费 不 足 的 情 - 6 -

9 况 下 同 ) 的 情 况 下, 投 保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因 故 意 或 重 大 过 失 没 有 立 即 按 (1) 的 规 定 通 知 时, 本 公 司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投 保 人, 解 除 本 保 险 合 同 (3) 本 公 司 自 了 解 到 有 (2) 项 规 定 的 解 除 原 因 之 日 起 经 过 了 1 个 月 时, 或 者 自 发 生 危 险 增 大 之 日 起 经 过 了 5 年 时,(2) 项 的 规 定 则 不 适 用 (4)(2) 项 规 定 的 解 除 即 使 是 在 发 生 事 故 造 成 损 害 之 后, 与 第 19 条 ( 保 险 合 同 解 除 的 效 力 ) 的 规 定 无 关, 自 与 解 除 相 关 的 危 险 增 加 发 生 之 时 起 到 通 知 解 除 合 同 为 止 发 生 事 故 造 成 的 损 害, 本 公 司 将 不 支 付 保 险 金 在 此 情 况 下, 已 经 支 付 了 保 险 金 时, 本 公 司 可 以 要 求 返 还 (5) 对 于 不 是 基 于 危 险 增 加 的 事 实 引 发 的 事 故 所 造 成 的 损 害, (4) 项 的 规 定 则 不 适 用 (6) 与 (2) 项 的 规 定 无 关, 因 (1) 项 的 事 实 发 生 导 致 危 险 增 大, 超 出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承 保 范 围 ( 指 签 订 保 险 合 同 之 时 本 公 司 交 付 的 书 面 资 料 中 所 规 定 可 以 通 过 加 收 保 险 费 继 续 保 险 合 同 的 范 围 ) 时, 本 公 司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投 保 人, 解 除 本 保 险 合 同 (7)(6) 项 规 定 的 解 除 即 使 是 在 发 生 事 故 造 成 损 害 之 后, 与 第 19 条 的 规 定 无 关, 自 与 解 除 相 关 的 危 险 增 加 发 生 之 时 起 到 通 知 解 除 合 同 为 止 发 生 事 故 造 成 的 损 害, 本 公 司 将 不 支 付 保 险 金 在 此 情 况 下, 已 经 支 付 了 保 险 金 时, 本 公 司 可 以 要 求 返 还 第 11 条 ( 投 保 人 的 住 址 变 更 ) 当 投 保 人 变 更 保 险 单 上 记 载 的 住 址 或 通 知 地 址 时, 投 保 人 必 须 立 即 将 变 更 事 项 通 知 本 公 司 第 12 条 ( 事 故 的 发 生 ) (1) 当 投 保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了 解 到 发 生 了 保 险 事 故 或 者 导 致 事 故 原 因 的 偶 然 事 故 时, 投 保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必 须 履 行 下 列 1 至 5 的 全 部 事 项 1 要 将 事 故 发 生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地 点, 被 害 人 的 住 址 姓 名, 事 故 状 况 以 及 如 果 有 这 些 事 项 的 见 证 人 时, 该 证 人 的 住 址 姓 名, 以 及 若 对 方 提 出 索 赔 的 情 况 下, 索 赔 的 内 容 立 即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本 公 司 2 要 将 是 否 有 其 它 保 险 合 同 及 其 内 容 ( 若 已 经 按 其 它 保 险 合 同 得 到 了 保 险 金 或 共 济 金 时, 包 括 该 事 实 ) 立 即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本 公 司 3 在 接 受 他 人 要 求 的 损 害 索 赔 时, 要 履 行 必 要 的 手 续 来 行 使 和 保 全 自 身 的 权 利, 以 及 要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的 措 施 防 止 已 发 生 的 事 故 所 造 成 的 损 害 或 扩 大 4 在 未 经 本 公 司 同 意 之 前, 不 得 擅 自 承 担 全 部 或 一 部 分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而 有 关 急 救 护 送 等 紧 急 措 施, 则 不 必 要 经 本 公 司 同 意 5 准 备 就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提 起 诉 讼 或 对 方 已 经 提 起 诉 讼 时, 要 立 即 将 该 情 况 通 知 本 公 司 (2) 投 保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在 无 正 当 理 由 违 反 (1) 项 规 定 的 义 务 时, 本 公 司 将 从 第 1 条 ( 支 付 保 险 金 的 情 况 ) 的 损 害 金 额 中 扣 除 如 下 金 额 后 支 付 保 险 金 1 违 反 (1) 项 1 2 或 5 所 规 定 的 义 务 时, 本 公 司 由 此 遭 受 的 损 害 金 额 2 违 反 (1) 项 3 所 规 定 的 义 务 时, 可 以 确 认 的 能 够 防 止 损 害 的 发 生 或 扩 大 的 金 额 3 违 反 (1) 项 4 所 规 定 的 义 务 时, 可 以 确 认 的 被 保 险 人 不 负 法 律 上 的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的 金 额 第 13 条 ( 协 助 解 决 损 害 索 赔 ) (1) 本 公 司 在 认 为 必 要 时, 可 以 代 替 被 保 险 人 用 自 己 的 费 用 解 决 被 害 人 提 出 的 损 害 索 赔 在 此 情 况 下, 被 保 险 人 必 须 按 照 本 公 司 的 要 求 协 助 本 公 司 解 决 索 赔 (2) 被 保 险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提 供 (1) 项 要 求 的 协 助 时, 本 公 司 将 扣 除 由 此 给 本 公 司 造 成 的 损 害 金 额 后 支 付 保 险 金 第 14 条 ( 保 险 费 精 算 ) (1) 根 据 销 售 额 完 成 工 程 额 工 资 或 入 场 人 数 等 的 比 例 确 定 保 险 费 时, 投 保 人 必 须 在 保 险 合 同 结 束 后 及 时 向 本 公 司 提 交 确 定 保 险 费 所 必 要 的 资 料 (2)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或 保 险 合 同 结 束 1 年 之 内, 本 公 司 能 够 随 时 阅 览 到 投 保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的 资 料 中 用 于 计 算 保 险 费 所 必 要 的 资 料 (3) 根 据 (1) 及 (2) 项 的 资 料 算 出 的 保 险 费 ( 达 不 到 保 险 单 记 载 的 最 低 保 险 费 时, 作 为 最 低 保 险 费 ) 多 于 或 少 于 本 公 司 已 经 收 到 的 保 险 费 时, 本 公 司 立 即 向 投 保 人 返 还 或 加 收 其 差 额 部 分 第 15 条 ( 保 险 合 同 的 无 效 ) 投 保 人 为 不 法 获 取 保 险 金 或 使 第 三 者 不 法 获 取 保 险 金, 以 此 目 的 签 订 的 保 险 合 同 无 效 第 16 条 ( 保 险 合 同 的 取 消 ) 因 投 保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欺 诈 或 迫 使 本 公 司 签 订 保 险 合 同 的 情 况 下, 本 公 司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过 投 保 人, 取 消 本 保 险 合 同 第 17 条 ( 由 投 保 人 解 除 保 险 合 同 ) 投 保 人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本 公 司, 解 除 本 保 险 合 同 第 18 条 ( 因 重 大 事 由 解 除 合 同 ) (1) 在 有 下 述 任 一 事 由 时, 本 公 司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投 保 人, 解 除 本 保 险 合 同 1 投 保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为 使 本 公 司 按 此 保 险 合 同 支 付 保 险 金, 制 造 或 企 图 制 造 损 害 2 被 保 险 人 利 用 该 保 险 合 同 诈 取 或 企 图 诈 取 保 险 金 3 除 了 1 和 2 的 情 况 之 外, 投 保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与 1 和 2 的 事 由 类 同 的 行 为, 致 使 本 公 司 对 他 们 失 去 信 赖 难 于 继 续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重 大 事 由 (2)(1) 项 规 定 的 解 除 即 使 是 在 发 生 事 故 造 成 损 害 之 后, 与 下 列 条 款 的 规 定 无 关, 对 于 (1) 项 1 至 3 的 事 由 发 生 之 时 起 到 解 除 合 同 为 止 发 生 事 故 造 成 的 损 害, 本 公 司 将 不 支 付 保 险 金 在 此 情 况 下, 已 经 支 付 了 保 险 金 时, 本 公 司 可 以 要 求 返 还 第 19 条 ( 保 险 合 同 解 除 的 效 力 ) 保 险 合 同 的 解 除 只 对 将 来 发 生 效 力 第 20 条 ( 保 险 费 的 返 还 或 加 收 - 告 知 义 务 通 知 义 务 等 时 ) (1) 第 6 条 ( 告 知 义 务 )(1) 项 所 告 知 的 内 容 与 事 实 不 符 的 情 况 下, 需 要 变 更 保 险 费 率 时, 本 公 司 返 还 或 加 收 按 变 更 前 后 的 保 险 费 率 之 差 额 计 算 的 保 险 费 (2) 第 10 条 ( 通 知 义 务 )(2) 项 的 发 生 危 险 增 加 或 减 少 的 情 况 下, 需 要 变 更 保 险 费 率 时, 本 公 司 按 照 变 更 前 后 保 险 费 率 之 差 额, 返 还 或 加 收 未 经 过 期 间 ( 指 危 险 增 加 或 减 少 发 生 时 起 以 后 的 期 间 ) 按 日 计 算 的 保 险 费 (3) 投 保 人 对 于 按 (1) 或 (2) 项 规 定 追 加 的 保 险 费 支 付 迟 缓 时 ( 限 于 本 公 司 尽 管 向 投 保 人 要 求 追 加 保 险 费, 但 相 当 一 段 时 间 内 没 有 支 付 的 情 况 ) 本 公 司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投 保 人, 解 除 本 保 险 合 同 (4) 按 (1) 或 (2) 项 的 规 定 要 求 追 加 保 险 费 的 情 况 下, 根 据 (3) 项 规 定 本 公 司 可 以 解 除 本 保 险 合 同 时, 将 不 支 付 保 险 金 在 此 情 况 下, 已 经 支 付 了 保 险 金 时, 本 公 司 可 以 要 求 返 还 (5) 对 于 危 险 增 加 的 情 况, 如 果 发 生 事 故 造 成 的 损 害 是 在 危 险 增 加 开 始 之 前 时,(4) 的 规 定 则 不 适 用 (6) 除 了 (1) 和 (2) 项 所 规 定 的 情 况 之 外, 签 订 保 险 合 同 后, 投 保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本 公 司 申 请 保 险 合 同 的 条 件 变 更 且 本 公 司 对 此 同 意 时, 本 公 司 根 据 变 更 前 后 保 险 费 的 差 额 计 算 未 经 过 期 间 ( 指 条 件 变 更 之 后 的 期 间 ) 的 保 险 费 进 行 返 还 或 加 收 (7) 按 (6) 项 规 定 要 求 追 加 保 险 费 的 情 况 下, 投 保 人 对 于 本 公 司 要 求 的 保 险 费 支 付 迟 缓 时, 对 于 收 到 追 加 保 险 费 之 前 因 事 故 造 成 的 损 害, 本 公 司 按 没 有 申 请 保 险 合 同 条 件 变 更 为 准 根 据 本 保 险 合 同 所 适 用 的 普 通 保 险 条 款 以 及 特 约 支 付 保 险 金 第 21 条 ( 保 险 费 的 返 还 - 无 效 或 失 效 时 ) (1) 按 第 15 条 ( 保 险 合 同 的 无 效 ) 的 规 定 保 险 合 同 变 得 无 效 时, 本 公 司 不 返 还 保 险 费 (2) 保 险 合 同 失 效 时, 本 公 司 对 于 未 经 过 期 间 ( 指 自 失 效 开 始 起 之 后 的 期 间 ) 的 保 险 费 按 日 计 算 进 行 返 还 第 22 条 ( 保 险 费 的 返 还 - 取 消 时 ) 按 第 16 条 ( 保 险 金 合 同 的 取 消 ) 的 规 定 本 公 司 取 消 保 险 合 同 时, 本 公 司 不 返 还 已 经 收 纳 的 保 险 费 第 23 条 ( 保 险 费 的 返 还 - 解 除 时 ) (1) 根 据 第 6 条 ( 告 知 义 务 )(2) 项 第 10 条 ( 通 知 义 务 )(2) 或 (6) 项 第 18 条 ( 因 重 大 事 由 的 解 除 )(1) 项, 或 第 20 条 ( 保 险 费 的 返 还 或 加 收 - 告 知 义 务 通 知 义 务 等 时 ) - 7 -

10 (3) 的 规 定, 本 公 司 解 除 保 险 合 同 时, 返 还 未 经 过 期 间 ( 指 自 解 除 之 时 起 之 后 的 期 间 ) 按 日 计 算 的 保 险 费 (2) 按 第 17 条 ( 投 保 人 解 除 保 险 合 同 ) 的 规 定 投 保 人 解 除 保 险 合 同 时, 本 公 司 从 保 险 费 中 减 去 附 表 所 示 的 短 期 费 率 计 算 的 已 经 过 期 间 ( 指 自 保 险 期 间 的 第 一 天 开 始 到 解 除 之 时 为 止 的 期 间 ) 的 保 险 费, 返 还 其 差 额 部 分 但 是, 根 据 销 售 额 完 成 工 程 额 工 资 或 入 场 人 数 等 的 比 例 确 定 保 险 费 时, 根 据 第 14 条 ( 保 险 费 精 算 )(3) 项 的 规 定 对 保 险 费 进 行 精 算 第 24 条 ( 先 取 特 权 - 法 律 上 的 损 害 赔 偿 金 ) (1) 针 对 第 1 条 ( 支 付 保 险 金 的 情 况 ) 的 事 故 对 于 被 保 险 人 具 有 损 害 索 赔 权 的 一 方 ( 以 下 称 被 害 人 ), 相 对 于 被 保 险 人 对 本 公 司 的 保 险 金 申 请 权 ( 仅 限 于 第 2 条 ( 损 害 的 范 围 ) 中 1 的 损 害 时 在 本 条 中 下 同 ) 具 有 先 取 特 权 (2) 本 公 司 对 于 第 2 条 1 的 损 害, 仅 在 符 合 下 述 任 一 情 况 时 支 付 保 险 金 1 被 保 险 人 向 被 害 人 偿 还 赔 偿 债 务 之 后, 由 本 公 司 向 被 保 险 人 支 付 时 ( 以 被 保 险 人 偿 还 的 金 额 为 限 度 ) 2 被 保 险 人 向 被 害 人 偿 还 赔 偿 债 务 之 前, 本 公 司 按 被 保 险 人 的 吩 咐, 直 接 向 被 害 人 支 付 时 3 被 保 险 人 向 被 害 人 偿 还 赔 偿 债 务 之 前, 被 害 人 行 使 优 先 于 被 保 险 人 向 本 公 司 申 请 保 险 金 的 先 取 特 权, 由 本 公 司 直 接 向 被 害 人 支 付 时 4 被 保 险 人 向 被 害 人 偿 还 赔 偿 债 务 之 前, 被 害 人 同 意 本 公 司 向 被 保 险 人 支 付 保 险 金, 由 本 公 司 向 被 保 险 人 支 付 时 ( 以 被 害 人 同 意 的 金 额 为 限 度 ) (3) 保 险 金 申 请 权 不 得 转 让 给 被 害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者 此 外,(2) 项 3 的 情 况 除 外, 不 得 以 质 权 为 目 的 扣 押 保 险 金 申 请 权 但 是, 根 据 (2) 项 1 或 4 的 规 定, 被 保 险 人 可 以 向 本 公 司 申 请 保 险 金 的 情 况 除 外 第 25 条 ( 保 险 金 申 请 ) (1) 第 2 条 ( 损 害 的 范 围 )1 的 损 害 赔 偿 的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时, 被 保 险 人 对 于 同 条 2 至 5 的 保 险 金 申 请 权, 分 别 在 被 保 险 人 支 出 费 用 时 开 始 (2)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金 申 请 权, 可 以 在 下 列 规 定 之 时 开 始 行 使 1 针 对 第 2 条 1 的 损 害 赔 偿, 通 过 判 决 调 解 或 法 院 调 解, 或 被 保 险 人 和 被 害 人 之 间 达 成 书 面 协 议 的 任 一 方 式, 确 定 被 保 险 人 有 无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以 及 确 定 第 1 条 ( 支 付 保 险 金 时 ) 的 损 害 金 额 时 2 针 对 第 2 条 2 至 5 的 损 害 赔 偿, 确 定 第 1 条 的 损 害 金 额 时 (3) 被 保 险 人 申 请 保 险 金 时, 必 须 将 下 列 资 料 或 证 据 中 本 公 司 需 要 的 资 料 附 在 保 险 单 后 提 交 本 公 司 1 保 险 金 申 请 书 2 表 明 被 保 险 人 负 有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的 判 决 书 调 解 记 录 或 和 解 记 录, 或 者 被 保 险 人 和 被 害 人 之 间 的 和 解 书 3 被 保 险 人 已 经 依 法 偿 还 损 害 赔 偿 金 及 其 金 额 的 证 明 资 料 4 被 害 人 同 意 被 保 险 人 申 请 保 险 金, 以 及 金 额 的 证 明 资 料 5 证 明 第 2 条 2 至 5 的 费 用 支 出 的 收 据 或 精 算 书 6 其 它 本 公 司 为 确 认 下 条 (1) 所 规 定 的 必 要 事 项 在 签 订 保 险 合 同 时 本 公 司 交 付 的 书 面 资 料 中 规 定 的 不 可 缺 少 的 资 料 或 证 据 (4) 根 据 事 故 内 容 或 损 害 金 额 等, 本 公 司 有 时 要 求 提 供 除 了 (3) 项 所 述 以 外 的 资 料 或 证 明, 或 者 有 时 需 要 投 保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协 助 本 公 司 进 行 调 查 在 此 情 况 下, 必 须 尽 快 提 交 本 公 司 需 要 的 资 料 或 证 据 提 供 必 要 的 协 助 (5) 投 保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违 反 (4) 项 规 定 时, 或 者 (3) 或 (4) 项 的 资 料 记 载 与 事 实 不 符 或 者 提 供 了 假 资 料 假 证 据 时, 本 公 司 将 扣 减 由 此 给 本 公 司 造 成 的 损 害 金 额 后 支 付 保 险 金 第 26 条 ( 保 险 金 的 支 付 时 期 ) (1) 自 被 保 险 人 办 完 前 条 (3) 项 规 定 的 手 续 之 日 起 ( 以 下 该 条 中 称 申 请 完 了 之 日 )( 含 本 日 )30 天 之 内, 本 公 司 在 确 认 下 述 支 付 保 险 金 所 必 要 的 事 项 后, 支 付 保 险 金 1 确 认 保 险 金 支 出 事 由 是 否 属 实 的 必 要 事 项, 包 括 事 故 原 因 事 故 发 生 的 状 况, 有 无 损 害 发 生 以 及 与 被 保 险 人 相 关 的 事 实 2 确 认 是 否 有 不 支 付 保 险 金 事 由 的 必 要 事 项, 是 否 有 保 险 合 同 中 规 定 的 不 支 付 保 险 金 事 由 的 事 实 3 确 认 计 算 保 险 金 所 必 要 的 事 项, 包 括 损 害 金 额 以 及 事 故 和 损 害 的 关 系 4 确 认 保 险 合 同 是 否 有 效 力 的 必 要 事 项, 包 括 是 否 有 本 保 险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解 除 无 效 失 效 或 取 消 事 由 的 事 实 5 除 了 1 至 4 以 外, 有 无 其 它 保 险 合 同 等 及 其 内 容 对 于 损 害 被 保 险 人 有 无 申 请 损 害 赔 偿 及 其 它 债 权, 以 及 已 经 取 得 的 债 权 及 其 内 容 等, 本 公 司 为 确 定 应 支 付 保 险 金 额 需 要 确 认 的 必 要 事 项 (2) 为 进 行 (1) 项 的 确 认, 必 须 进 行 如 下 特 别 查 询 或 调 查 时, 与 (1) 项 的 规 定 无 关, 本 公 司 将 在 自 申 请 完 了 之 日 起 ( 含 当 日 ) 如 下 天 数 ( 符 合 几 种 情 况 时, 按 其 中 最 长 天 数 计 ) 之 内, 支 付 保 险 金 在 此 情 况 下, 本 公 司 将 有 必 要 确 认 的 事 项 及 其 确 认 结 束 的 时 间 通 知 被 保 险 人 1 警 察 检 察 消 防 及 其 它 公 共 机 构 为 确 认 (1) 项 1 至 4 的 事 项 进 行 的 搜 查 调 查 结 果 的 查 询 ( 包 括 依 据 律 师 法 的 查 询 以 及 依 据 其 它 法 令 的 查 询 ) 180 天 2 专 门 机 构 为 确 认 (1) 项 1 至 4 的 事 项 进 行 的 鉴 定 等 结 果 的 查 询 90 天 3 为 在 灾 害 救 助 法 所 适 用 的 受 灾 地 区 确 认 (1) 项 1 至 5 的 事 项 进 行 的 调 查 60 日 4 在 日 本 国 内 无 法 确 认 (1) 项 1 至 5 的 事 项 时, 在 国 外 进 行 的 调 查 180 天 (3) 在 进 行 (1) 及 (2) 项 所 例 举 事 项 的 确 认 查 询 或 调 查 时, 投 保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阻 碍 其 实 施 或 者 没 有 予 以 应 对 时 ( 包 括 没 有 提 供 必 要 的 协 助 时 ), 由 此 延 迟 的 确 认 期 间, 不 计 入 (1) 或 (2) 的 期 间 内 第 27 条 ( 有 其 它 保 险 合 同 等 时 的 保 险 金 支 付 额 ) 有 其 它 保 险 合 同 等 时, 各 保 险 合 同 或 共 济 合 同 按 没 有 其 它 保 险 合 同 等 算 出 的 应 支 付 的 保 险 金 额 或 共 济 金 额 ( 以 下 称 支 付 责 任 额 ) 的 总 额 超 过 损 害 金 额 时, 本 公 司 按 如 下 规 定 的 金 额 支 付 保 险 金 1 没 有 按 其 它 保 险 合 同 等 支 付 保 险 金 或 共 济 金 时 该 保 险 合 同 的 支 付 责 任 额 2 按 其 它 保 险 合 同 等 支 付 了 保 险 金 或 共 济 金 时 从 损 害 金 额 中, 扣 除 其 它 保 险 合 同 等 支 付 的 保 险 金 或 共 济 金 的 总 额 后 的 余 额 但 是, 以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支 付 责 任 额 为 限 度 第 28 条 ( 时 效 ) 保 险 金 申 请 权, 在 第 25 条 (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2) 项 所 规 定 的 的 次 日 起 经 过 了 3 年 时, 因 时 效 而 消 失 第 29 条 ( 代 位 ) (1) 因 发 生 损 害 被 保 险 人 在 取 得 损 害 索 赔 权 及 其 它 债 权 时, 本 公 司 针 对 其 损 害 支 付 了 保 险 金 时, 其 债 权 按 如 下 限 额 转 移 到 本 公 司 1 本 公 司 按 损 害 的 全 额 支 付 了 保 险 金 时 被 保 险 人 取 得 的 债 权 总 额 2 1 以 外 的 情 况 从 被 保 险 人 取 得 的 债 权 额 中 减 去 保 险 金 未 支 付 的 损 害 额 后 的 余 额 (2)(1) 项 2 的 情 况 下, 被 保 险 人 不 向 本 公 司 转 移 而 继 续 持 有 的 债 权, 返 还 赔 偿 优 先 于 向 本 公 司 转 移 债 权 (3) 投 保 人 及 被 保 险 人 必 须 协 助 保 全 及 行 使 向 本 公 司 转 移 的 (1) 项 债 权, 并 向 本 公 司 提 供 所 必 要 的 证 据 及 资 料 投 保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为 协 助 本 公 司 支 出 的 费 用, 由 本 公 司 负 担 第 30 条 ( 诉 讼 的 提 起 ) 针 对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诉 讼, 应 向 日 本 国 内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第 31 条 ( 依 据 法 律 ) 本 保 险 条 款 中 未 规 定 的 事 项, 依 据 日 本 国 的 法 令 执 行 附 表 ( 短 期 费 率 表 ) 已 经 过 期 间 短 期 费 率 7 天 15 天 1 个 月 2 个 月 3 个 月 4 个 月 5 个 月 6 个 月 7 个 月 8 个 月 9 个 月 10 个 月 11 个 月 1 年 10% 15% 25% 35% 45% 55% 65% 70% 75% 80% 85% 90% 95% 100% 设 施 所 有 ( 管 理 ) 人 特 别 条 款 第 1 条 ( 支 付 保 险 金 的 情 况 ) (1) 本 公 司 支 付 保 险 金 赔 偿 责 任 保 险 普 通 保 险 条 款 ( 以 下 称 普 通 保 险 条 款 ) 第 1 条 ( 支 付 保 险 金 的 情 况 ) 的 损 害, 限 - 8 -

11 于 如 下 任 一 事 由 引 起 的 损 害 1 被 保 险 人 所 有 使 用 或 管 理 的 保 险 单 记 载 的 不 动 产 或 动 产 ( 以 下 称 设 施 ) 2 完 成 伴 随 设 施 的 使 用 办 法 保 险 单 上 记 载 的 工 作 ( 以 下 称 工 作 ) (2) 保 险 单 记 载 的 保 险 期 间 ( 以 下 称 保 险 期 间 ) 内, 在 发 生 因 (1) 项 的 事 由 所 造 成 的 事 故 时, 本 公 司 支 付 保 险 金 第 2 条 ( 不 支 付 保 险 金 的 情 况 ) 除 普 通 保 险 条 款 第 7 条 ( 不 支 付 保 险 金 的 情 况 ) 及 第 8 条 ( 不 支 付 保 险 金 的 情 况 ) 所 规 定 的 损 害 以 外, 因 下 列 事 由 引 起 的 损 害, 无 论 是 直 接 或 间 接 的 原 因, 本 公 司 不 支 付 保 险 金 1 给 排 水 管 冷 暖 空 调 装 置 湿 度 调 节 装 置 灭 火 栓, 或 业 务 用 或 家 用 器 具 排 蒸 汽 或 漏 水 溢 水 2 自 动 洒 水 灭 火 器 内 的 物 质 流 出 溢 出 3 因 降 雨 雪 冰 雹 雨 雪 或 下 霰 浸 入 或 潲 进 建 筑 物 内 4 设 施 的 修 理 改 造 或 拆 除 等 工 程 5 下 述 物 品 的 所 有 使 用 或 管 理 a. 自 行 车 轻 便 摩 托 车 或 飞 机 b. 升 降 机 ( 除 了 搬 运 货 物 专 用 的 以 外 ) c. 设 施 外 的 船 舶 车 辆 ( 除 了 以 人 为 主 要 原 动 力 的 情 况 ) 或 者 动 物 6 脱 离 被 保 险 人 占 有 的 下 述 物 品 a. 商 品 或 饮 食 品 b. 位 于 设 施 外 的 a. 所 规 定 的 以 外 的 财 物 7 工 作 结 束 ( 需 要 交 付 工 作 的 目 的 物 时 进 行 交 付 工 作 结 束 ) 或 放 弃 后 因 工 作 的 结 果 引 发 的 事 故 但 是, 被 保 险 人 在 进 行 工 作 的 场 所 放 置 或 遗 弃 的 机 器 装 置 或 资 材, 不 适 用 于 本 规 定 第 3 条 (1 事 故 的 定 义 ) 支 付 限 额 或 除 外 责 任 金 额 的 适 用, 保 险 期 间 内 因 同 一 原 因 或 事 由 发 生 的 一 连 事 故, 与 发 生 的 时 间 地 点 以 及 被 害 人 数 无 关, 视 为 1 事 故, 将 最 初 事 故 发 生 之 时 视 为 所 有 的 事 故 发 生 第 4 条 ( 与 普 通 保 险 条 款 等 的 关 系 ) 本 特 约 条 款 中 未 规 定 的 事 项, 在 与 本 特 约 不 相 抵 触 的 情 况 下, 按 普 通 保 险 条 款 以 及 本 保 险 合 同 附 带 的 特 约 条 款 的 规 定 执 行 产 品 特 别 条 款 第 1 条 ( 支 付 保 险 金 的 情 况 ) (1) 本 公 司 支 付 保 险 金 赔 偿 责 任 保 险 普 通 保 险 条 款 ( 以 下 称 普 通 保 险 条 款 ) 第 1 条 ( 支 付 保 险 金 的 情 况 ) 的 损 害, 限 于 如 下 任 一 事 由 引 起 的 损 害 1 脱 离 被 保 险 人 占 有 的 保 险 单 上 记 载 的 财 物 ( 以 下 称 产 品 ) 2 被 保 险 人 进 行 的 保 险 单 上 记 载 的 工 作 ( 以 下 称 工 作 ) 的 结 果 (2) 保 险 单 记 载 的 保 险 期 间 内, 在 日 本 国 内 发 生 因 (1) 项 的 事 由 引 起 的 事 故 时, 本 公 司 支 付 保 险 金 第 2 条 ( 用 语 定 义 ) 本 特 别 条 款 中 使 用 的 下 列 用 语, 分 别 按 如 下 定 义 用 语 定 义 工 作 的 目 的 物 指 进 行 工 作 的 所 有 对 象 物 指 以 产 品 为 原 材 料 零 件 ( 包 括 添 加 物 和 资 完 成 品 材 ) 容 器 或 包 装, 使 用 制 造 或 加 工 的 财 物 指 产 品 或 工 作 目 的 物 或 者 由 其 一 部 分 做 成 的 回 收 等 措 施 其 它 财 物 的 回 收 检 查 修 理 交 换 及 其 它 适 当 的 措 施 第 3 条 ( 不 支 付 保 险 金 的 情 况 ) (1) 除 了 普 通 保 险 条 款 第 7 条 ( 不 支 付 保 险 金 的 情 况 ) 及 第 8 条 ( 不 支 付 保 险 金 的 情 况 ) 所 规 定 的 损 害 以 外, 无 论 是 直 接 或 间 接 的 原 因, 因 下 列 事 由 引 起 的 损 害, 本 公 司 不 支 付 保 险 金 1 被 保 险 人 故 意 或 者 重 大 过 失 违 法 生 产 贩 卖 或 提 供 的 产 品 或 工 作 的 结 果 2 被 保 险 人 生 产 的 产 品 或 工 作 目 的 物 的 效 能 或 性 能 不 正 当 地 表 示 ( 指 表 示 比 实 际 状 况 显 著 优 良 ) 或 者 虚 假 表 示 3 被 保 险 人 进 行 工 作 的 场 所 放 置 或 遗 弃 的 机 器 装 置 或 资 材 (2) 被 保 险 人 造 成 如 下 财 物 损 坏 或 不 能 使 用 ( 包 括 因 财 物 的 一 部 分 欠 缺 造 成 财 物 其 它 部 分 的 损 坏 或 者 不 能 使 用 ) 负 有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导 致 的 损 害, 本 公 司 不 支 付 保 险 金 1 产 品 2 工 作 的 目 的 物 中, 增 加 了 造 成 事 故 原 因 的 作 业 的 财 物 ( 包 括 必 须 增 加 作 业 的 情 况 ) 3 完 成 品 4 产 品 或 完 成 品 是 机 器 工 具 时, 或 者 作 为 机 器 工 具 的 控 制 装 置 使 用 时, 用 该 机 器 工 具 制 造 或 加 工 的 财 物 (3) 有 关 工 作 的 结 果 引 发 的 事 故, 工 作 结 束 ( 工 作 的 目 的 物 需 要 交 付 时 进 行 交 付 ) 或 者 放 弃 前 发 生 的 事 故, 本 公 司 不 支 付 保 险 金 (4) 向 日 本 国 外 的 法 院 提 起 损 害 赔 偿 诉 讼 时, 本 公 司 对 于 一 切 损 害 ( 但 是, 只 限 于 与 提 起 该 诉 讼 的 人 相 关 的 部 分 ) 不 负 担 保 险 金 第 4 条 ( 回 收 等 措 施 的 实 施 义 务 ) (1)(1) 被 保 险 人 在 得 知 发 生 或 有 可 能 发 生 事 故 时, 为 防 止 事 故 的 扩 大 或 发 生 ( 包 括 同 种 事 故 的 发 生 ), 必 须 立 即 采 取 回 收 等 措 施 (2) 被 保 险 人 如 无 正 当 理 由 违 反 (1) 项 规 定 的 义 务 时, 本 公 司 将 扣 除 由 此 给 本 公 司 造 成 的 损 害 金 额 后, 支 付 保 险 金 (3) 对 于 为 采 取 回 收 等 措 施 所 需 的 费 用, 无 论 被 保 险 人 是 否 支 出, 本 公 司 不 支 付 保 险 金 第 5 条 (1 事 故 的 定 义 ) 支 付 限 额 或 除 外 责 任 金 额 的 适 用, 保 险 期 间 内 因 同 一 原 因 或 事 由 发 生 的 一 连 事 故, 与 发 生 的 时 间 地 点 以 及 被 害 人 数 无 关, 视 为 1 事 故, 将 最 初 事 故 发 生 之 时 视 为 所 有 的 事 故 发 生 第 6 条 ( 与 普 通 保 险 条 款 等 的 关 系 ) 本 特 约 条 款 中 未 规 定 的 事 项, 在 与 本 特 约 不 相 抵 触 的 情 况 下, 按 普 通 保 险 条 款 以 及 本 保 险 合 同 附 带 的 特 约 条 款 的 规 定 执 行 受 托 人 特 别 条 款 第 1 条 ( 支 付 保 险 金 的 情 况 ) (1) 在 下 述 任 一 情 况 下 由 于 信 托 财 物 的 事 故 对 于 被 保 险 人 应 依 法 负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造 成 的 损 害, 与 赔 偿 责 任 保 险 普 通 保 险 条 款 ( 以 下 称 普 通 保 险 条 款 ) 第 1 条 ( 支 付 保 险 金 的 情 况 ) 及 第 8 条 ( 不 支 付 保 险 金 的 情 况 )2 的 规 定 无 关, 本 公 司 支 付 保 险 金 1 信 托 财 物 保 管 在 保 险 单 所 记 载 的 保 管 设 施 内 时 2 信 托 财 物 按 保 险 单 所 记 载 的 目 的 保 管 在 保 管 设 施 外 时 (2)(1) 项 的 事 故 限 于 发 生 在 保 险 单 所 记 载 的 保 险 期 间 ( 以 下 称 保 险 期 间 ) 内 时, 本 公 司 支 付 保 险 金 第 2 条 ( 用 语 定 义 ) 本 特 别 条 款 中 使 用 的 下 列 用 语, 分 别 按 如 下 定 义 用 语 定 义 信 托 财 物 指 被 保 险 人 管 理 的 他 人 的 财 物 在 保 险 单 上 记 载 的 物 品 包 括 下 列 物 品 a. 货 币 纸 币 有 价 证 券 印 花 税 票 邮 票 证 书 账 簿 b. 宝 石 贵 金 属 美 术 品 古 董 勋 章 徽 章 c. 原 稿 设 计 书 模 型 d. 其 它 与 a 至 c 的 财 物 类 似 的 物 品 事 故 指 损 坏 遗 失 失 窃 诈 取 第 3 条 ( 不 支 付 保 险 金 的 情 况 ) 除 了 普 通 保 险 条 款 第 7 条 ( 不 支 付 保 险 金 的 情 况 ) 及 第 8 条 ( 不 支 付 保 险 金 的 情 况 )( 关 于 信 托 财 物 2 除 外 ) 所 规 定 的 损 害 以 外, 无 论 是 直 接 或 间 接 的 原 因, 因 下 列 事 由 引 起 的 损 害, 本 公 司 不 支 付 保 险 金 1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及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 被 保 险 人 为 法 人 的 情 况 下, 则 指 理 事 董 事 及 其 他 负 责 执 行 法 人 业 务 的 机 构 下 同 ), 或 雇 员 或 与 被 保 险 人 同 居 的 亲 属 所 进 行 或 合 伙 进 行 的 盗 取 诈 取 2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及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或 雇 员 或 与 被 保 险 人 同 居 的 亲 属 因 私 人 目 的 使 用 信 托 财 物 时 发 生 的 事 故 3 自 然 发 火 或 自 然 爆 炸 的 信 托 财 物 本 身 的 损 坏 4 因 自 然 消 耗 或 性 质 而 发 生 的 湿 热 发 霉 腐 败 变 色 生 锈 汗 渍, 及 其 它 与 此 类 似 的 现 象 5 鼠 咬 虫 蛀 及 其 它 与 此 类 似 的 现 象 6 给 排 水 管 冷 暖 空 调 装 置 湿 度 调 节 装 置 灭 火 栓, 以 及 - 9 -

12 业 务 用 或 家 用 器 具 排 放 蒸 汽 或 漏 水 溢 水, 以 及 自 动 洒 水 灭 火 器 内 的 物 质 流 出 溢 出 7 因 降 雨 雪 冰 雹 雨 雪 或 下 霰 浸 入 或 潲 进 建 筑 物 内 8 在 将 信 托 财 物 交 付 给 委 托 人 以 后 发 现 的 事 故 9 信 托 财 物 无 法 使 用 ( 包 括 收 益 减 少 ) 第 4 条 ( 责 任 的 限 度 ) 对 于 普 通 保 险 条 款 第 2 条 ( 损 害 的 范 围 )1 中 本 公 司 按 依 法 赔 偿 损 害 金 额 支 付 的 保 险 金 额, 不 超 过 事 故 发 生 地 区 及 时 间 的 信 托 财 物 的 价 格 ( 指 按 同 一 种 类 同 一 款 式 的 财 物, 同 样 损 耗 程 度 时 的 市 场 销 售 价 格 ) 第 5 条 (1 事 故 的 定 义 ) 支 付 限 额 或 除 外 责 任 金 额 的 适 用, 保 险 期 间 内 因 同 一 原 因 或 事 由 发 生 的 一 连 事 故, 与 发 生 的 时 间 地 点 以 及 被 害 人 数 无 关, 视 为 1 事 故, 将 最 初 事 故 发 生 之 时 视 为 所 有 的 事 故 发 生 第 6 条 ( 与 普 通 保 险 条 款 等 的 关 系 ) 本 特 约 条 款 中 未 规 定 的 事 项, 在 与 本 特 约 不 相 抵 触 的 情 况 下, 按 普 通 保 险 条 款 以 及 本 保 险 合 同 附 带 的 特 约 条 款 的 规 定 执 行 其 它 特 约 条 款 原 子 能 危 险 不 担 保 特 约 条 款 (1) 对 于 因 下 述 任 一 物 质 的 原 子 核 反 应 或 原 子 核 衰 变 分 裂 等 产 生 的 放 射 性 爆 炸 性 及 其 它 有 害 特 性 的 作 用 及 其 特 性 造 成 的 损 害 ( 包 括 放 射 能 污 染 或 者 放 射 线 障 碍 ), 本 公 司 不 支 付 保 险 金 1 核 燃 料 物 质 ( 包 括 使 用 后 的 燃 料 ) 2 核 原 料 物 质 3 放 射 性 元 素 4 放 射 性 同 位 元 素 5 因 1 至 4 中 任 一 种 造 成 的 污 染 物 ( 包 括 原 子 核 分 裂 生 成 物 ) (2)(1) 项 的 规 定, 有 关 供 医 学 上 或 产 业 上 利 用 的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 不 包 括 铀 钍 钚 及 其 化 合 物, 以 及 含 有 这 些 元 素 的 物 质 ) 仅 限 于 在 其 使 用 储 藏 或 搬 运 中 发 生 原 子 核 反 应 或 原 子 核 衰 变 分 裂 所 造 成 的 损 害 但 是, 其 使 用 储 藏 或 搬 运 违 反 法 令 的 情 况 除 外 专 门 职 业 危 险 不 担 保 特 约 条 款 本 保 险 合 同 所 适 用 的 特 别 条 款 或 特 约 条 款 中 有 与 此 不 同 的 规 定 时 除 外, 对 于 被 保 险 人 或 雇 员 以 及 被 保 险 人 的 业 务 辅 助 人 员 进 行 的 下 列 行 为 所 造 成 的 损 害, 本 公 司 不 支 付 保 险 金 1 疾 病 的 治 疗 减 轻 预 防 诊 察 疗 养 方 法 的 指 导 矫 正 丈 夫 陪 伴 分 娩 检 验 或 诊 断 书 检 验 书 处 方 等 的 制 定 交 付 等 医 疗 行 为 ( 依 照 法 令 准 许 医 生 牙 科 医 生 护 士 保 健 医 生 或 助 产 士 以 外 的 人 进 行 时 除 外 ) 2 美 容 整 形 医 学 堕 胎 助 产 或 抽 血 等, 医 生 牙 科 医 生 护 士 保 健 医 生 或 助 产 士 以 外 的 人 进 行 时 可 能 造 成 人 体 危 害 的 行 为 ( 依 照 法 令 准 许 医 生 牙 科 医 生 护 士 保 健 医 生 或 助 产 士 以 外 的 人 进 行 时 除 外 ) 3 药 品 的 调 剂 或 处 方, 或 药 品 的 贩 卖 或 供 给 4 法 令 所 禁 止 的 按 摩 指 压 师 针 灸 师 或 柔 道 正 骨 师 以 外 的 人 进 行 的 行 为 5 法 令 所 禁 止 的 建 筑 师 土 地 房 屋 调 查 士 技 术 师 测 量 士 或 兽 医 以 外 的 人 进 行 的 行 为 污 染 危 险 不 担 保 特 约 条 款 第 1 条 ( 不 支 付 保 险 金 的 情 况 ) (1) 无 论 直 接 或 间 接 的 原 因, 对 于 污 染 物 质 的 排 出 流 出 溢 出 或 漏 出 ( 以 下 称 排 出 等 ) 所 造 成 的 损 害, 本 公 司 不 支 付 保 险 金 但 是 符 合 下 述 所 有 情 况 时 除 外 1 排 出 等 是 意 外 的 2 造 成 排 出 等 原 因 的 事 故 ( 以 下 称 事 故 ) 是 突 发 性 的 3 排 出 等 是 急 剧 的 4 自 事 故 发 生 起 7 天 之 内 被 保 险 人 发 现 排 出 等, 并 在 21 天 之 内 将 赔 偿 责 任 保 险 普 通 保 险 条 款 第 12 条 ( 事 故 的 发 生 ) (1) 项 1 所 规 定 的 事 项 通 知 本 公 司 (2)(1) 项 的 污 染 物 质 是 指 对 生 物 ( 包 括 人 体 ) 有 害 的 物 质 或 造 成 土 壤 大 气 水 污 染 的 物 质 而 这 些 物 质 中, 包 括 烟 蒸 汽 煤 烟 臭 气 酸 碱 化 学 物 质 石 油 废 弃 物 ( 包 括 再 生 利 用 的 物 质 ) 等 第 2 条 ( 污 染 净 化 费 用 的 处 理 ) (1) 对 于 污 染 净 化 费 用 或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本 公 司 不 支 付 保 险 金 但 是, 前 条 (1) 项 附 有 但 书 的 情 况 下, 被 保 险 人 造 成 依 法 负 有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的 损 害 时 除 外 (2)(1) 项 的 污 染 净 化 费 用, 与 该 名 称 的 意 思 无 关, 是 指 污 染 物 质 的 调 查 监 视 清 扫 移 动 收 容 处 理 脱 毒 中 和 等 所 需 的 全 部 费 用 石 棉 损 害 等 不 担 保 特 约 条 款 无 论 是 直 接 或 间 接 的 原 因, 对 于 因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引 起 的 损 害, 本 公 司 不 支 付 保 险 金 1 石 棉 或 含 石 棉 的 制 品 的 致 癌 性 及 其 它 有 害 特 性 2 石 棉 的 代 替 物 质 或 含 其 代 替 物 质 的 制 品 具 有 的 致 癌 性 及 其 它 类 同 于 石 棉 的 有 害 特 性 关 于 共 同 保 险 的 特 约 条 款 ( 赔 偿 责 任 保 险 用 ) 第 1 条 ( 独 立 责 任 ) 本 保 险 合 同 是 保 险 单 所 记 载 的 各 保 险 公 司 共 同 承 办 的 保 险 合 同, 保 险 单 记 载 的 保 险 公 司 按 照 保 险 单 所 记 载 的 各 自 的 保 险 金 额 或 承 保 比 例 负 有 各 自 的 权 力 义 务, 而 不 负 有 连 带 责 任 第 2 条 ( 主 办 保 险 公 司 执 行 的 事 项 ) 投 保 人 在 签 订 保 险 合 同 时, 由 指 定 的 保 险 公 司 作 为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主 办 保 险 公 司, 代 表 保 险 单 所 记 载 的 全 体 保 险 公 司 进 行 下 表 所 示 的 事 项 1 保 险 合 同 申 请 书 的 收 取 以 及 保 险 单 等 的 发 行 及 交 付 2 保 险 费 的 收 纳 及 收 取 或 返 还 3 保 险 合 同 内 容 变 更 的 认 定 或 保 险 合 同 的 解 除 4 保 险 合 同 规 定 的 告 知 或 通 知 相 关 资 料 的 收 取 以 及 告 知 或 通 知 的 认 可 5 保 险 金 申 请 权 等 转 让 通 知 相 关 资 料 等 的 收 取 以 及 转 让 的 认 可, 或 保 险 金 申 请 权 等 方 面 的 质 权 设 定 转 让 或 消 灭 的 通 知 相 关 资 料 等 的 收 取 及 其 设 定 转 让 或 消 灭 的 认 可 6 保 险 合 同 相 关 的 变 更 手 续 结 束 的 通 知 的 发 布 交 付 及 对 保 险 单 进 行 背 书 等 7 保 险 对 象 及 其 它 保 险 合 同 相 关 事 项 的 调 查 8 事 故 发 生 或 损 害 发 生 通 知 相 关 资 料 等 的 收 取 或 保 险 金 申 请 相 关 资 料 的 收 取 9 损 害 调 查 损 害 核 定 保 险 金 等 支 付 以 及 保 全 保 险 单 所 记 载 的 保 险 公 司 的 权 利 10 其 它 伴 随 1 至 9 中 的 事 务 或 业 务 附 带 的 事 项 第 3 条 ( 主 办 保 险 公 司 的 行 为 效 果 ) 有 关 本 保 险 合 同, 主 办 保 险 公 司 进 行 的 第 2 条 ( 主 办 保 险 公 司 执 行 事 项 ) 的 表 中 所 示 的 事 项, 视 为 保 险 单 上 记 载 的 所 有 保 险 公 司 进 行 的 事 项 第 4 条 ( 投 保 人 等 的 行 为 效 果 ) 有 关 本 保 险 合 同, 投 保 人 等 向 主 办 保 险 公 司 进 行 的 通 知 等 行 为, 可 看 作 是 向 保 险 单 所 记 载 的 全 体 保 险 公 司 进 行 的 行 为 学 研 灾 附 带 赔 偿 责 任 保 险 特 约 条 款 ( 设 施 所 有 ( 管 理 ) 人 特 别 条 款 产 品 特 别 条 款 受 托 人 特 别 条 款 用 ) 第 1 章 共 通 条 款 本 章 所 记 载 的 特 约 条 款, 适 用 于 设 施 所 有 ( 管 理 ) 人 特 别 条 款 产 品 特 别 条 款 及 受 托 人 特 别 条 款 学 研 灾 附 带 赔 偿 责 任 保 险 共 通 特 约 条 款 第 1 条 ( 用 语 定 义 ) 本 保 险 合 同 中 所 使 用 的 下 列 用 语, 分 别 按 如 下 定 义

13 大 学 学 生 用 语 正 规 课 程 学 校 活 动 课 外 活 动 实 习 志 愿 者 活 动 介 护 体 验 活 动 教 育 实 习 保 育 实 习 药 学 教 育 实 务 实 习 医 疗 相 关 实 习 医 疗 相 关 学 部 学 科 俱 乐 部 活 动 社 会 人 入 学 考 试 定 义 指 学 校 教 育 法 ( 昭 和 22 年 法 律 第 26 号 ) 所 规 定 的 大 学 及 水 产 大 学, 是 日 本 国 际 教 育 支 援 协 会 的 赞 助 会 员 但 是, 法 律 学 科 大 学 院 除 外 指 大 学 的 学 部 短 期 大 学 的 学 科 及 大 学 院 的 研 究 科 及 其 所 属 的 专 科 或 本 科 以 外 的 在 籍 学 生, 包 括 留 学 生 旁 听 生 进 修 生 以 及 科 目 等 履 修 生 指 被 保 险 人 在 籍 的 大 学 进 行 的 授 课 实 验 实 习 演 习 或 实 际 技 能 课 ( 包 括 通 过 学 分 互 换 在 其 它 大 学 进 行 的 情 况 以 下 称 上 课 ), 包 括 下 述 活 动 a. 按 照 指 导 教 师 的 指 示, 进 行 毕 业 论 文 学 位 论 文 研 究 但 是, 不 包 括 在 被 保 险 人 个 人 生 活 专 用 场 所 从 事 上 述 研 究 b. 按 照 指 导 教 师 的 指 示 进 行 的 课 前 准 备 课 后 整 理, 或 在 上 课 的 场 所 图 书 馆 资 料 室 或 语 言 学 习 设 施 等 进 行 的 研 究 活 动 指 大 学 主 办 的 入 学 典 礼 新 生 入 学 教 育 毕 业 典 礼 等 作 为 大 学 教 育 活 动 的 一 环 举 办 的 各 种 活 动 指 按 照 大 学 的 规 则 履 行 所 规 定 的 手 续 经 学 校 同 意 成 立 的 开 展 实 习 或 志 愿 者 活 动 的 校 内 学 生 团 体 组 织 进 行 的 实 习 或 志 愿 者 活 动 但 是, 大 学 禁 止 的 时 间 或 场 所 进 行 的 活 动 以 及 禁 止 的 行 为 除 外 指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到 与 自 己 的 专 业 和 将 来 的 职 业 相 关 的 企 业 等 参 加 的 就 业 体 验 指 按 个 人 的 自 由 意 志, 将 自 己 拥 有 的 能 力 劳 力 或 者 财 产 贡 献 于 社 会 的 活 动 指 按 照 授 予 小 学 及 中 学 教 师 普 通 教 师 资 格 相 关 的 教 职 员 资 格 法 特 例 等 法 律 ( 平 成 9 年 法 律 第 90 号 ), 希 望 取 得 小 学 及 中 学 普 通 教 师 资 格 的 学 生 进 行 的 介 护 等 体 验 活 动 指 在 教 职 员 资 格 法 ( 昭 和 24 年 法 律 第 147 号 ) 第 5 条 的 附 表 第 一 附 表 第 二, 及 附 表 第 二 的 二 及 同 法 施 行 规 则 ( 昭 和 29 年 文 部 省 令 第 26 号 ) 第 6 条 第 1 项 规 定 的 表 中 第 五 栏 的 教 育 实 习 科 目 中, 学 生 为 取 得 教 师 资 格 到 接 受 实 习 的 幼 儿 园 中 小 学 高 中 进 行 的 实 习 活 动, 包 括 为 取 得 特 别 支 援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相 关 的 针 对 身 心 残 疾 的 幼 儿 儿 童 以 及 学 生 的 教 育 实 习, 以 及 取 得 看 护 教 师 资 格 相 关 的 看 护 实 习 指 儿 童 福 利 法 ( 昭 和 22 年 法 律 第 164 号 ) 及 同 施 行 规 则 ( 昭 和 23 年 厚 生 省 令 第 11 号 ) 中 规 定 的 厚 生 劳 动 大 臣 决 定 的 修 业 课 程 中 的 保 育 实 习 科 目 中, 学 生 为 取 得 保 育 员 资 格, 在 接 受 实 习 的 托 儿 所 等 实 习 设 施 进 行 的 活 动 指 大 学 的 药 学 部 以 及 与 之 类 似 的 学 部 学 科 作 为 正 规 课 程 或 学 校 活 动 进 行 的 实 习 指 大 学 的 医 疗 相 关 学 部 学 科 作 为 正 规 课 程 或 者 学 校 活 动 进 行 的 实 习 a. 学 部 指 医 学 部 口 腔 学 部 护 士 学 部 针 灸 学 部, 以 及 与 此 类 似 的 学 部 b. 学 科 指 医 学 科 口 腔 学 科 护 士 学 科 卫 生 护 理 学 科 诊 疗 放 射 线 ( 技 术 ) 学 科 放 射 线 学 科 医 用 电 子 技 术 学 科 临 床 检 查 学 科 卫 生 技 术 学 科 理 学 疗 法 学 科 作 业 疗 法 学 科 口 腔 卫 生 学 科 针 灸 学 科 保 健 学 科 言 语 听 觉 疗 法 学 科 美 容 保 健 学 科 体 育 医 学 学 科 视 机 能 疗 法 学 科, 以 及 与 此 类 似 的 学 科 指 按 照 大 学 规 则 履 行 所 规 定 的 手 续, 经 大 学 同 意 成 立 的 校 内 学 生 团 体 进 行 的 文 化 活 动 或 体 育 活 动 但 是, 课 外 活 动 以 及 在 大 学 禁 止 的 时 间 或 场 所 进 行 的 活 动 以 及 禁 止 的 行 为 除 外 指 与 一 般 报 考 者 不 同 的 入 学 选 拔 方 式 中, 通 过 社 会 人 特 别 选 拔 入 学 考 试 等 以 社 会 人 为 对 象 的 入 学 考 试 第 2 条 ( 被 保 险 人 以 及 与 其 他 被 保 险 人 的 关 系 ) (1) 本 保 险 合 同 中, 被 保 险 人 是 指 大 学 在 籍 的 学 生 加 入 学 生 教 育 研 究 灾 害 伤 害 保 险 ( 以 下 称 学 研 灾 ) 的 学 生 中 申 请 加 入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人 (2)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规 定, 适 用 于 针 对 每 个 单 独 的 被 保 险 人, 被 保 险 人 相 互 之 间 的 关 系, 视 为 不 同 的 他 人 第 3 条 ( 保 险 责 任 的 开 始 及 结 束 ) (1)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与 赔 偿 责 任 保 险 普 通 保 险 条 款 ( 以 下 称 普 通 保 险 条 款 ) 第 5 条 ( 保 险 责 任 的 开 始 及 结 束 ) (1) 项 的 规 定 无 关, 按 如 下 期 间 执 行 1 入 学 之 日 前 加 入 学 研 灾 并 向 大 学 申 请 加 入 本 保 险 合 同 交 纳 所 定 的 保 险 费 的 学 生, 自 保 险 单 上 记 载 的 保 险 期 间 ( 以 下 称 保 险 期 间 ) 的 第 一 天 凌 晨 零 点 开 始 至 最 后 一 天 晚 上 12 点 为 止 2 在 保 险 期 间 的 中 途 加 入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学 生 ( 以 下 称 中 途 加 入 者 ), 自 中 途 加 入 者 向 大 学 申 请 加 入 并 交 纳 所 定 的 保 险 费 之 日 的 次 日 凌 晨 零 点 开 始 至 保 险 期 间 的 最 后 一 天 晚 上 12 点 为 止 (2) 在 大 学 履 行 下 述 所 有 事 项 的 情 况 下, 与 (1) 项 的 规 定 无 关,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自 保 险 期 间 的 第 一 天 凌 最 后 一 天 晚 上 12 点 为 止 1 在 保 险 期 间 的 第 一 天 之 前, 经 教 授 会 等 决 议 大 学 机 构 决 定, 学 部 学 科 研 究 科 专 科 或 学 部 以 外 的 专 科 以 学 年 以 上 为 单 位 让 全 体 学 生 加 入 本 保 险 合 同 ( 以 下 称 全 员 加 入 ) 2 由 大 学 负 担 全 员 加 入 的 保 险 费 费 用 (3) 按 前 一 年 度 的 保 险 合 同 继 续 加 入 时, 大 学 按 前 一 年 度 的 保 险 合 同 中 实 行 (2) 项 1 和 2 时 的 保 险 期 间 按 (2) 项 的 规 定 第 4 条 ( 支 付 限 额 等 及 保 险 费 )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被 保 险 人 1 人 1 年 的 支 付 限 额 及 除 外 责 任 金 额, 以 及 被 保 险 人 1 人 的 保 险 费, 如 下 表 所 示 ( 下 表 ) A 类 保 险 B 类 保 险 C 类 保 险 1 事 故 1 亿 日 元 ( 对 人 对 物 赔 偿 共 通 ) 1 人 1 年 的 支 付 限 额 ( 除 外 责 任 金 额 0 日 元 ) 1 年 340 日 元 210 日 元 500 日 元 2 年 680 日 元 420 日 元 1,000 日 元 被 保 险 人 1 人 的 保 险 费 3 年 1,020 日 元 630 日 元 1,500 日 元 4 年 1,360 日 元 840 日 元 2,000 日 元 5 年 1,700 日 元 1,050 日 元 2,500 日 元 6 年 2,040 日 元 1,260 日 元 3,000 日 元 第 5 条 ( 加 入 者 的 通 知 ) (1) 投 保 人 将 各 大 学 入 学 之 日 加 入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学 生 汇 成 总 表, 必 须 在 签 订 保 险 合 同 的 下 下 个 月 的 最 后 一 天 之 前, 附 上 加 入 申 请 书 提 交 本 公 司 (2) 投 保 人 将 上 上 个 月 中 途 加 入 的 学 生 汇 成 统 计 表, 必 须 在 每 月 最 后 一 天 ( 以 下 称 通 知 日 ) 之 前, 附 上 加 入 申 请 书 提 交 本 公 司 (3)(1) 或 (2) 所 规 定 的 加 入 申 请 书, 若 提 交 拖 延 或 脱 漏 时, 对 于 拖 延 或 脱 漏 的 加 入 者 或 中 途 加 入 者 的 损 害, 本 公 司 不 支 付 保 险 金 但 是, 投 保 人 履 行 下 列 所 有 事 项 且 本 公 司 予 以 确 认 时 除 外 1 证 明 拖 延 或 脱 漏 不 是 出 于 自 身 的 故 意 行 为 或 重 大 过 失 2 及 时 进 行 订 正 将 拖 延 或 脱 漏 的 加 入 者 或 中 途 加 入 者 统 计 表 以 及 附 带 加 入 申 请 书 通 知 本 公 司 3 立 即 向 本 公 司 支 付 2 的 加 入 者 或 中 途 加 入 者 的 保 险 费 第 6 条 ( 保 险 费 的 交 纳 ) (1) 投 保 人 在 签 订 保 险 合 同 后, 应 在 收 集 保 险 费 款 项 第 一 天 所 属 月 份 的 第 二 个 月 最 后 一 天 之 前, 向 本 公 司 交 纳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保 险 费 (2) 投 保 人 应 在 前 条 (2) 的 通 知 日 所 属 月 份 的 第 二 个 月 最 后 一 天 之 前, 向 本 公 司 交 纳 按 第 4 条 ( 支 付 限 额 等 及 保 险 费 ) 的 规 定 算 出 的 保 险 费 (3) 投 保 人 在 (1) 规 定 的 交 纳 之 日 之 前, 没 有 交 纳 保 险 费 时, 本 公 司 对 于 收 到 保 险 费 前 发 生 的 损 害 不 支 付 保 险 金 在 此

14 情 况 下, 本 公 司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投 保 人, 解 除 本 保 险 合 同 与 普 通 保 险 条 款 第 19 条 ( 保 险 合 同 解 除 的 效 力 ) 的 规 定 无 关, 在 保 险 期 间 的 第 一 天 即 具 有 解 除 效 力 (4) 投 保 人 在 (2) 项 规 定 的 交 纳 日 期 之 前 没 有 交 纳 保 险 费 时, 对 于 收 到 保 险 费 前 发 生 的 损 害 ( 只 限 于 中 途 加 入 者 相 关 的 部 分 ), 本 公 司 不 支 付 保 险 金 在 此 情 况 下, 本 公 司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投 保 人, 解 除 本 保 险 合 同 ( 只 限 于 中 途 加 入 者 相 关 的 部 分 ) 与 普 通 保 险 条 款 第 19 条 的 规 定 无 关, 在 该 中 途 加 入 者 保 险 期 间 的 第 一 天 即 具 有 解 除 效 力 第 7 条 ( 变 更 事 项 的 处 理 ) (1)1 在 下 述 情 形 之 一 时, 投 保 人 应 附 上 大 学 的 证 明 书 及 时 通 知 本 公 司 1 被 保 险 人 所 属 学 部 学 科 等 变 更 时 2 被 保 险 人 退 学 时 (2) 被 保 险 人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合 计 休 学 1 年 以 上 ( 包 括 留 学 下 同 ) 时, 投 保 人 应 在 休 学 期 间 终 了 后 附 上 大 学 的 证 明 书 立 即 通 知 本 公 司 第 8 条 ( 保 险 费 的 返 还 等 ) (1)(1) 在 收 到 前 条 (1) 项 2 的 通 知 时, 与 普 通 保 险 条 款 第 23 条 ( 保 险 费 的 返 还 - 解 除 时 )(2) 项 的 规 定 无 关, 本 公 司 将 按 下 列 算 式 算 出 的 金 额 返 还 投 保 人 但 是, 退 学 之 日 所 属 的 已 经 过 年 度 的 期 间, 按 1 年 为 单 位 计 算 ( 不 足 1 年 的 按 1 年 计 ) 已 收 保 险 费 - 已 经 过 年 度 的 期 间 对 应 的 保 险 费 = 返 还 的 保 险 费 (2) 在 收 到 前 条 (2) 的 通 知 时, 与 普 通 保 险 条 款 第 23 条 (2) 项 的 规 定 无 关, 本 保 险 公 司 将 在 保 险 期 间 结 束 时, 按 下 列 算 式 算 出 的 金 额 返 还 投 保 人 但 是, 合 计 休 学 期 间 按 1 年 为 单 位 计 算 ( 不 足 1 年 的 按 1 年 计 ) 已 收 保 险 费 - 保 险 期 间 扣 除 合 计 休 学 期 间 后 的 期 间 所 对 应 的 保 险 费 = 返 还 的 保 险 费 (3) 被 保 险 人 在 变 更 第 2 章 设 施 赔 偿 责 任 保 险 特 约 条 款 设 施 赔 偿 责 任 保 险 追 加 特 约 条 款 第 1 条 ( 保 险 对 象 的 工 作 ) 所 规 定 的 工 作 ( 加 入 保 险 种 类 ) 时, 本 公 司 按 (1) 的 算 式 算 出 的 金 额 返 还 投 保 人, 加 收 新 加 入 保 险 类 型 未 经 过 年 度 所 对 应 的 保 险 费 第 9 条 ( 账 簿 等 的 阅 览 ) (1) 关 于 第 3 条 ( 保 险 责 任 的 开 始 和 结 束 )(2) 项 所 规 定 的 全 员 加 入 以 外 的 被 保 险 人, 投 保 人 应 编 制 加 入 者 名 册, 及 时 提 交 本 公 司 (2) 有 关 本 保 险 合 同, 在 认 为 有 必 要 的 情 况 下, 不 论 是 否 收 到 提 交 的 加 入 者 名 册, 本 公 司 可 以 随 时 阅 览 投 保 人 的 加 入 者 名 册 账 簿 及 其 它 相 关 资 料 第 10 条 ( 除 外 责 任 的 适 用 除 外 ) (1) 本 保 险 合 同 中, 被 保 险 人 进 行 的 医 疗 相 关 实 习, 看 作 不 属 于 专 门 职 业 危 险 不 担 保 特 约 条 款 1 至 5 的 行 为 (2) 本 保 险 合 同 中, 被 保 险 人 进 行 的 药 学 教 育 实 务 实 习, 看 作 不 属 于 专 门 职 业 危 险 不 担 保 特 约 条 款 3 的 行 为 (3)(1) 或 (2) 的 规 定, 仅 限 于 在 符 合 下 列 所 有 条 件 时 适 用 1 是 指 大 学 作 为 正 规 课 程 或 学 校 活 动 进 行 的 实 习 2 被 保 险 人 还 没 有 进 行 该 专 门 资 格 相 关 业 务 的 行 为 ( 包 括 兼 职 和 其 它 通 常 进 行 的 业 务 ) 3 有 关 1 及 2 能 够 得 到 大 学 出 具 的 证 明 第 11 条 (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资 料 ) 被 保 险 人 在 申 请 保 险 金 时, 除 了 提 交 普 通 保 险 条 款 第 25 条 (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3) 所 规 定 的 资 料 以 外, 并 应 向 本 公 司 提 交 下 列 资 料 1 大 学 出 具 的 证 明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为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被 保 险 人 的 资 料 2 大 学 出 具 的 有 关 事 故 发 生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及 地 点 的 证 明 3 大 学 出 具 的 造 成 事 故 原 因 的 行 为 属 于 正 规 课 程 学 校 活 动 或 课 外 活 动 的 证 明 4 造 成 事 故 原 因 的 行 为, 属 于 第 2 章 设 施 赔 偿 责 任 保 险 特 约 条 款 设 施 赔 偿 责 任 保 险 追 加 特 约 条 款 第 1 条 ( 保 险 对 象 的 工 作 )(2) 至 (4) 项 规 定 的 情 况 时, 附 带 赔 偿 责 任 往 返 事 故 证 明 书 第 12 条 ( 与 普 通 保 险 条 约 等 的 关 系 ) 本 特 约 条 款 中 未 规 定 的 事 项, 在 与 本 特 约 条 款 不 相 抵 触 的 情 况 下, 适 用 普 通 保 险 条 款 及 本 特 约 条 款 所 附 带 的 各 特 别 条 款 以 及 其 它 特 约 条 款 的 规 定 第 2 章 设 施 赔 偿 责 任 保 险 特 约 条 款 本 章 所 记 载 的 特 约 条 款, 适 用 设 施 所 有 ( 管 理 ) 人 特 别 条 款 设 施 赔 偿 责 任 保 险 追 加 特 约 条 款 第 1 条 ( 保 险 对 象 的 工 作 ) (1) 本 保 险 合 同 中, 设 施 所 有 ( 管 理 ) 人 特 别 条 款 ( 以 下, 本 章 中 称 特 别 条 款 ) 第 1 条 ( 支 付 保 险 金 的 情 况 ) 所 规 定 的 保 险 单 上 记 载 的 工 作 ( 以 下 称 工 作 ), 是 指 以 下 内 容 1 大 学 综 合 报 告 书 中 记 载 为 A 类 保 险 时, 指 在 日 本 国 内 外 进 行 的 正 规 课 程 学 校 活 动 或 课 外 活 动 ( 包 括 2 的 B 类 保 险 的 活 动 ) 但 是, 医 疗 相 关 实 习 除 外 2 大 学 综 合 报 告 书 中 记 载 为 B 类 保 险 时, 指 大 学 作 为 教 育 活 动 的 一 环 进 行 的 正 规 课 程 学 校 活 动 或 课 外 活 动 之 一, 在 日 本 国 内 外 进 行 的 实 习 介 护 体 验 活 动 教 育 实 习 保 育 实 习 或 志 愿 者 活 动 但 是, 药 学 教 育 实 务 实 习 及 医 疗 相 关 实 习 除 外 3 大 学 综 合 报 告 书 中 记 载 为 C 类 保 险 时, 指 在 日 本 国 内 外 进 行 的 医 学 相 关 学 部 学 科 的 正 规 课 程 学 校 活 动 或 课 外 活 动 ( 包 括 2 的 B 类 保 险 的 活 动 ) 但 是, 医 疗 相 关 实 习 除 外 (2) 被 保 险 人 为 参 加 (1) 项 1 至 3 所 规 定 的 活 动, 在 其 住 所 ( 通 过 社 会 人 入 学 考 试 入 学 的 学 生, 包 括 其 工 作 单 位 ) 和 活 动 场 所 的 设 施 之 间 ( 活 动 场 所 为 多 个 设 施 的 情 况 下, 包 括 这 些 设 施 之 间 下 同 ) 按 合 理 的 路 径 及 方 法 ( 大 学 禁 止 的 方 法 除 外 下 同 ) 移 动 途 中 进 行 的 行 为 包 括 在 工 作 之 内 但 是, 被 保 险 人 脱 离 合 理 的 路 径 或 中 断 移 动 以 后 的 行 为 除 外 (3)(2) 项 附 有 但 书 的 情 况 下, 脱 离 或 中 断 符 合 下 述 行 为 之 一 时, 其 脱 离 或 中 断 的 期 间 除 外, 其 行 为 包 括 在 工 作 之 内 1 为 购 置 (1) 项 的 工 作 所 必 要 的 物 品 或 与 此 相 应 的 最 起 码 的 必 要 的 行 为 2 参 加 选 举 投 票 去 医 院 诊 所 等 就 诊 治 疗, 或 与 此 相 适 应 的 日 常 生 活 上 最 起 码 的 必 要 的 行 为 (4) 被 保 险 人 在 参 加 大 学 的 正 规 课 程 或 学 校 活 动 的 同 时, 有 俱 乐 部 活 动 时, 与 (2) 或 (3) 项 的 规 定 无 关, 在 其 住 所 和 活 动 场 所 的 设 施 之 间 按 合 理 的 路 径 及 方 法 移 动 中 进 行 的 行 为, 包 括 在 工 作 之 内 但 是, 被 保 险 人 脱 离 合 理 的 路 径 或 中 断 移 动 以 后 的 行 为 以 及 俱 乐 部 活 动 中 的 行 为 除 外 第 2 条 ( 与 普 通 保 险 条 款 等 的 关 系 ) 本 特 约 条 款 中 未 规 定 的 事 项, 在 与 本 特 约 条 款 不 相 抵 触 的 情 况 下, 适 用 赔 偿 责 任 保 险 普 通 保 险 条 款 及 特 别 条 款, 以 及 本 保 险 合 同 所 附 带 的 其 它 特 约 条 款 的 规 定 第 3 章 产 品 赔 偿 责 任 保 险 特 约 条 款 本 章 所 记 载 的 特 约 条 款, 适 用 于 产 品 特 别 条 款 产 品 赔 偿 责 任 保 险 追 加 特 约 条 款 第 1 条 ( 保 险 对 象 的 产 品 及 工 作 ) 本 保 险 合 同 中, 产 品 特 别 条 款 ( 以 下, 在 本 章 中 称 特 别 条 款 ) 第 1 条 ( 支 付 保 险 金 的 情 况 ) 所 规 定 的 保 险 单 上 记 载 的 财 物 ( 以 下 称 产 品 ) 以 及 保 险 单 上 记 载 的 工 作 ( 以 下 称 工 作 ), 分 别 指 下 述 内 容 1 产 品 饮 食 品 以 及 正 规 课 程 学 校 活 动 或 课 外 活 动 的 最 终 成 品 ( 包 括 药 剂 ) 2 工 作 第 2 章 设 施 赔 偿 责 任 保 险 特 约 条 款 设 施 赔 偿 责 任 保 险 追 加 特 约 条 款 第 1 条 ( 保 险 对 象 的 工 作 ) 所 规 定 的 工 作 第 2 条 ( 与 普 通 保 险 条 款 等 的 关 系 ) 本 特 约 条 款 中 未 规 定 的 事 项, 在 与 本 特 约 条 款 不 相 抵 触 的 情 况 下, 适 用 普 通 保 险 条 款 及 特 别 条 款, 以 及 本 保 险 合 同 所 附 带 的 其

15 它 特 约 条 款 的 规 定 国 外 事 故 担 保 特 约 条 款 第 1 条 ( 变 换 语 句 规 定 ) 本 公 司 将 特 别 条 款 第 1 条 ( 支 付 保 险 金 的 情 况 )(2) 项 的 规 定 按 下 列 所 示 变 换 语 句 (2) 保 险 单 记 载 的 保 险 期 间 ( 以 下 称 保 险 期 间 ) 内, 在 发 生 因 (1) 项 的 事 由 所 造 成 的 事 故 时, 本 公 司 支 付 保 险 金 第 2 条 ( 除 外 责 任 规 定 的 适 用 除 外 ) 对 于 在 日 本 国 外 发 生 的 事 故, 本 公 司 不 适 用 特 别 条 款 第 3 条 ( 不 支 付 保 险 金 的 情 况 )(4) 项 的 规 定 第 3 条 ( 与 普 通 保 险 条 款 等 的 关 系 ) 本 特 约 条 款 中 未 规 定 的 事 项, 在 与 本 特 约 条 款 不 相 抵 触 的 情 况 下, 适 用 普 通 保 险 条 款 及 特 别 条 款, 以 及 本 保 险 合 同 所 附 带 的 其 它 特 约 条 款 的 规 定 第 4 章 受 托 人 赔 偿 责 任 保 险 特 约 条 款 本 章 所 记 载 的 特 约 条 款, 适 用 于 受 托 人 特 别 条 款 受 托 人 赔 偿 责 任 保 险 追 加 特 约 条 款 第 1 条 ( 支 付 保 险 金 的 情 况 ) 本 保 险 合 同 中, 受 托 人 特 别 条 款 ( 以 下, 本 章 中 称 特 别 条 款 ) 第 1 条 ( 支 付 保 险 金 的 情 况 )(1) 项 所 规 定 的 信 托 财 物, 是 指 在 从 事 第 2 章 设 施 赔 偿 责 任 保 险 特 约 条 款 设 施 赔 偿 责 任 追 加 特 约 条 款 第 1 条 ( 保 险 对 象 的 工 作 ) 所 规 定 的 工 作 时 被 保 险 人 使 用 或 管 理 的 他 人 的 财 物 第 2 条 ( 不 支 付 保 险 金 的 情 况 ) 除 了 普 通 保 险 条 款 第 7 条 ( 不 支 付 保 险 金 的 情 况 ) 及 第 8 条 ( 不 支 付 保 险 金 的 情 况 ) 以 及 特 别 条 款 第 3 条 ( 不 支 付 保 险 金 的 情 况 ) 所 规 定 的 损 害 以 外, 无 论 是 直 接 或 间 接 的 原 因, 对 于 自 行 车 摩 托 车 汽 车 轻 便 摩 托 车 飞 机 船 舶 车 辆 动 物 乐 器 以 及 与 此 类 似 的 信 托 财 物 因 损 害 遗 失 盗 取 或 诈 取 造 成 的 损 害, 本 公 司 不 支 付 保 险 金 第 3 条 ( 与 普 通 保 险 条 款 等 的 关 系 ) 本 特 约 条 款 中 未 规 定 的 事 项, 在 与 本 特 约 条 款 不 相 抵 触 的 情 况 下, 适 用 普 通 保 险 条 款 及 特 别 条 款, 以 及 本 保 险 合 同 所 附 带 的 其 它 特 约 条 款 的 规 定

16 Ⅳ. 重 要 事 项 说 明 书 合 同 概 要 提 请 注 意 的 信 息 的 说 明 为 使 加 入 的 各 位 了 解 所 参 加 的 保 险 的 内 容, 合 同 概 要 中 记 载 了 特 别 重 要 的 信 息 请 务 必 阅 读 提 请 注 意 的 信 息 中 记 载 了 对 各 位 加 入 的 学 生 来 说 不 利 的 事 项 等 特 别 需 要 注 意 的 事 项 请 务 必 阅 读 本 书 面 资 料 并 没 有 记 载 各 位 所 加 入 的 保 险 的 全 部 内 容 详 细 内 容 请 参 阅 6 ~ 13 页 的 保 险 合 条 款 等, 若 有 不 明 之 处, 请 到 所 在 大 学 的 负 责 部 门 ( 学 生 课 学 生 支 援 课 保 健 中 心 等 ) 咨 询 由 于 不 发 行 加 入 者 证 明 等, 因 此 请 妥 善 保 存 好 本 说 明 学 研 灾 附 带 赔 偿 责 任 保 险 指 南 等 介 绍 合 同 内 容 相 关 的 资 料 1. 合 同 概 要 1. 保 险 的 构 成 及 承 保 条 件 等 (1) 保 险 的 构 成 本 保 险 是 日 本 国 际 教 育 支 援 协 会 作 为 投 保 人, 日 本 国 际 教 育 支 援 协 会 赞 助 会 员 大 学 研 究 生 院 短 期 大 学 在 籍 学 生 为 被 保 险 人 ( 保 险 对 象 ) 的 团 体 合 同 申 请 保 险 单 的 权 利 解 除 保 险 合 同 的 权 利 等 属 于 日 本 国 际 教 育 支 援 协 会 (2) 赔 偿 内 容 保 险 期 间 ( 保 险 的 合 同 期 间 ) 关 于 1 主 要 支 付 事 由 ( 属 于 赔 偿 对 象 的 情 况 ) 支 付 的 保 险 金 2 主 要 的 除 外 责 任 事 由 ( 不 属 于 赔 偿 对 象 的 主 要 情 况 ) 3 保 险 期 间 等, 请 参 阅 封 面 里 页 第 2 ~ 4 页 (3) 承 保 条 件 ( 保 险 金 额 等 ) 本 保 险 的 承 保 条 件 ( 支 付 限 额 ) 请 从 事 先 选 定 的 保 险 类 型 中 选 择 具 体 的 保 险 类 型 请 参 阅 封 面 里 页 2. 保 险 费 保 险 费 的 支 付 方 法 保 险 费 由 您 加 入 的 保 险 类 型 所 决 定 详 细 请 参 阅 封 面 里 页 3. 满 期 返 还 金 和 投 保 人 红 利 本 保 险 没 有 满 期 返 还 金 和 投 保 人 红 利 本 指 南 的 第 2 ~ 5 页, 是 介 绍 学 研 灾 附 带 赔 偿 责 任 保 险 概 要 的 内 容 详 细 内 容 请 参 阅 第 6 ~ 13 页 的 保 险 条 款 如 有 不 明 之 处, 请 到 本 大 学 负 责 部 门 ( 学 生 课 学 生 支 援 课 保 健 中 心 等 ) 联 系 咨 询 2. 提 请 注 意 的 信 息 1. 请 注 意 赔 偿 内 容 是 否 重 复 被 保 险 人 及 其 家 属 已 经 签 订 的 其 它 保 险 合 同 中, 有 相 同 种 类 的 保 险 时, 赔 偿 范 围 可 能 会 有 重 复 请 根 据 需 要 重 新 确 认 合 同 的 内 容 为 避 免 赔 偿 的 重 复 而 重 新 选 择 合 同 内 容 时, 将 来 有 可 能 出 现 由 于 将 含 有 应 得 赔 偿 的 合 同 解 约, 造 成 无 法 得 到 赔 偿 的 情 况, 提 醒 您 注 意 2. 通 知 义 务 等 (1) 加 入 后 需 留 意 的 事 项 ( 变 更 事 项 的 通 知 等 ) 退 学 等 必 须 通 知 的 事 由 或 事 故 发 生 等 时 的 手 续 等, 请 参 阅 第 4 ~ 5 页 (2) 下 次 更 新 合 同 的 承 保 根 据 保 险 金 申 请 状 况 等, 有 可 能 拒 绝 承 保 下 次 更 新 合 同, 或 者 限 制 承 保 条 件 等, 敬 请 谅 解 3. 保 险 开 始 时 间 请 参 阅 第 2 页 4. 主 要 的 除 外 责 任 事 由 ( 不 属 于 赔 偿 对 象 的 主 要 情 况 ) 等 请 参 阅 第 3 ~ 4 页 5. 保 险 公 司 破 产 时 的 处 理 方 法 承 保 保 险 公 司 的 经 营 出 现 破 产 等 情 况 下, 有 时 会 一 时 冻 结 支 付 保 险 金 返 还 金 等 或 者 扣 减 支 付 金 额 具 体 请 参 阅 第 4 页 6. 关 于 共 同 保 险 关 于 共 同 保 险 请 参 阅 封 面 里 页 7. 关 于 个 人 信 息 的 使 用 管 理 请 参 阅 第 4 页

17 Ⅴ. 发 生 事 故 时 学 研 灾 附 带 赔 偿 责 任 保 险 ( 附 带 赔 责 ) 在 发 生 本 保 险 责 任 承 保 的 事 故 时, 请 立 即 拨 打 , 将 下 述 内 容 通 知 东 京 海 上 日 动 学 校 保 险 部 门 自 己 的 姓 名 年 龄 在 籍 的 大 学 名 称 被 害 人 的 姓 名 年 龄 事 故 的 日 期 时 间 事 故 的 原 因 事 故 发 生 的 地 点 被 害 ( 伤 害 损 坏 等 ) 程 度 此 外, 学 生 要 通 知 大 学 发 生 了 事 故 并 说 明 已 与 承 保 保 险 公 司 联 系 报 告 了 上 述 内 容 Ⅵ. 东 京 海 上 日 动 火 灾 保 险 株 式 会 社 保 险 相 关 的 意 见 和 咨 询 ( 咨 询 地 点 ) 东 京 海 上 日 动 火 灾 保 险 株 式 会 社 公 务 第 二 部 公 务 第 一 课 邮 政 编 码 东 京 都 千 代 田 区 三 番 町 6 番 地 事 故 的 联 络 和 咨 询 东 京 海 上 日 动 学 校 保 险 部 门 ( 免 费 电 话 ) 距 客 户 最 近 的 学 校 保 险 部 门 提 供 相 关 服 务, 可 以 尽 快 地 与 各 大 学 就 近 的 学 校 保 险 部 门 联 系 受 理 时 间 : 平 日 9:00 ~ 17:00 ( 星 期 六 星 期 日 以 及 节 假 日 休 息 ) Ⅶ. 一 般 社 团 法 人 日 本 损 害 保 险 协 会 损 保 ADR 中 心 ( 指 定 的 争 议 解 决 机 关 ) 东 京 海 上 日 动 火 灾 保 险 ( 株 ) 与 依 据 保 险 业 法 被 金 融 厅 长 官 指 定 为 指 定 纷 争 解 决 机 关 的 一 般 社 团 法 人 日 本 损 害 保 险 协 会, 签 订 了 办 理 手 续 的 基 本 合 同 如 果 出 现 与 东 京 海 上 日 动 火 灾 保 险 ( 株 ) 之 间 无 法 解 决 的 问 题, 可 以 向 该 协 会 提 出 解 决 问 题 的 申 诉 详 细 情 况, 请 阅 览 该 协 会 的 官 方 网 页 ( ( 付 费 电 话 ) 使 用 PHS IP 电 话 请 拨 打 受 理 时 间 : 平 日 9:15 ~ 17:00 ( 星 期 六 日 以 及 节 假 日 休 息 )

18 Ⅷ. 保 险 金 申 请 地 址 ( 东 京 海 上 日 动 损 害 服 务 课 ) 一 览 东 京 海 上 日 动 事 务 所 事 务 所 所 在 地 负 责 地 区 东 京 总 店 损 害 服 务 部 伤 害 保 险 损 害 服 务 第 1 课 免 费 电 话 FAX TEL 邮 政 编 码 千 代 田 区 丸 之 内 东 京 海 上 日 动 大 楼 新 馆 12 层 东 京 埼 玉 千 叶 神 奈 川 茨 城 枥 木 群 马 新 泻 长 野 山 梨 札 幌 北 海 道 损 害 服 务 部 火 灾 新 种 损 害 服 务 课 免 费 电 话 FAX TEL 邮 政 编 码 札 幌 市 中 央 区 大 通 西 3 丁 目 7 番 地 北 洋 大 通 中 心 15 层 北 海 道 仙 台 东 北 损 害 服 务 部 火 灾 新 种 损 害 服 务 课 免 费 电 话 FAX TEL 邮 政 编 码 仙 台 市 青 叶 区 中 央 仙 台 东 京 海 上 日 动 大 楼 6 层 青 森 岩 手 宫 城 秋 田 山 形 福 岛 静 冈 静 冈 损 害 服 务 部 火 灾 新 种 损 害 服 务 课 免 费 电 话 FAX TEL 邮 政 编 码 静 冈 市 葵 区 绀 屋 町 17-1 葵 塔 10 层 静 冈 富 山 石 川 福 井 名 古 屋 名 古 屋 损 害 服 务 第 1 部 火 灾 新 种 损 害 服 务 第 2 课 免 费 电 话 FAX TEL 邮 政 编 码 名 古 屋 市 中 区 丸 之 内 名 古 屋 东 京 海 上 日 动 大 楼 7 层 岐 阜 爱 知 三 重 京 都 京 滋 北 陆 损 害 服 务 部 火 灾 新 种 损 害 服 务 课 免 费 电 话 FAX TEL 邮 政 编 码 京 都 市 下 京 区 四 条 通 麸 屋 町 西 入 立 卖 东 町 22 京 都 东 京 海 上 日 动 大 楼 4 层 京 都 滋 贺 大 阪 关 西 损 害 服 务 第 1 部 火 灾 新 种 损 害 服 务 第 2 课 免 费 电 话 FAX TEL 邮 政 编 码 大 阪 市 中 央 区 城 见 大 阪 东 京 海 上 日 动 大 楼 17 层 大 阪 奈 良 和 歌 山 神 广 户 岛 神 户 损 害 服 务 部 火 灾 新 种 损 害 服 务 课 免 费 电 话 FAX TEL 中 国 损 害 服 务 部 火 灾 新 种 损 害 服 务 第 1 课 免 费 电 话 FAX TEL 邮 政 编 码 神 户 市 中 央 区 海 岸 通 7 第 二 神 港 大 楼 4 层 邮 政 编 码 广 岛 市 中 区 八 丁 堀 3-33 广 岛 商 业 塔 8 层 兵 库 广 岛 鸟 取 岛 根 冈 山 山 口 香 川 德 岛 爱 媛 高 知 福 冈 九 州 损 害 服 务 第 1 部 火 灾 新 种 损 害 服 务 课 免 费 电 话 FAX TEL 邮 政 编 码 福 冈 市 博 多 区 纲 场 町 3-3 福 冈 东 京 海 上 日 动 大 楼 6 层 福 冈 佐 贺 长 崎 熊 本 大 分 宫 崎 鹿 儿 岛 冲 绳 (2013 年 9 月 1 日 以 后 )

19 有 关 加 入 内 容 各 项 手 续, 请 到 大 学 负 责 部 门 ( 学 生 课 学 生 支 援 课 保 健 中 心 等 ) 联 系 咨 询 发 行 人 公 益 财 团 法 人 日 本 国 际 教 育 支 援 协 会 事 业 部 保 险 赔 偿 课 邮 政 编 码 东 京 都 目 黑 区 驹 场 TEL :03(5454)5275( 直 拨 ) 加 入 指 南 2014 年 2 月 作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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