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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Revised) ( 重 訂 本 ) 立 法 會 Legislative Council Paper for the House Committee meeting of 29 April 2016 LC Paper No. CB(3) 548/15-16 Questions scheduled for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meeting of 11 May 2016 Questions by: (1) Dr Hon CHIANG Lai-wan (Oral reply) (2) Hon Tony TSE (Oral reply) (3) Prof Hon Joseph LEE (Oral reply) (4) Hon MA Fung-kwok (Oral reply) (5) Hon Michael TIEN (Oral reply) (6) Hon WONG Ting-kwong (Oral reply) (7) Hon Claudia MO (Written reply) (8) Hon Alan LEONG (Written reply) (9) Hon TAM Yiu-chung (Written reply) (10) Dr Hon Fernando CHEUNG (Written reply) (11) Hon Tommy CHEUNG (Written reply) (12) Dr Hon Helena WONG (Written reply) (13) Hon Steven HO (Written reply) (14) Dr Hon CHIANG Lai-wan (Written reply) (15) Hon TANG Ka-piu (Written reply)(new question) (Replacing his previous question) (16) Prof Hon Joseph LEE (Written reply) (17) Hon Alice MAK (Written reply) (18) Hon IP Kwok-him (Written reply) (19) Hon KWOK Wai-keung (Written reply) (20) Hon WU Chi-wai (Written reply) (21) Hon Paul TSE (Written reply)(new question) (Replacing his previous question) (22) Hon CHAN Hak-kan (Written reply) Note: 1. As the Council meeting of 4 May 2016 will continue with the proceedings on the Appropriation Bill 2016, no oral question may be asked at that meeting. As such, oral questions originally scheduled for that meeting will stand over to the Council meeting of 11 May. 2. The written questions above are subject to change by Members before expiry of the notice period.

2 註 : NOTE : # 議 員 將 採 用 這 種 語 言 提 出 質 詢 # Member will ask the question in this language

3 # (1) 蔣 麗 芸 議 員 ( 口 頭 答 覆 ) Elderly Health Care Voucher Scheme 根 據 目 前 的 長 者 醫 療 券 計 劃, 政 府 每 年 向 70 歲 或 以 上 的 合 資 格 長 者 提 供 每 人 總 值 2,000 元 的 醫 療 券, 以 資 助 他 們 使 用 私 營 基 層 醫 療 服 務 每 年 尚 未 使 用 的 醫 療 券 可 以 保 留 供 日 後 使 用, 但 醫 療 券 累 積 金 額 以 4,000 元 為 上 限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鑒 於 當 局 於 本 年 4 月 向 本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提 供 的 資 料 顯 示, 平 均 每 名 長 者 使 用 的 醫 療 券 金 額 在 過 去 兩 年 均 超 過 2,000 元, 而 且 去 年 的 金 額 較 前 年 的 大 幅 上 升,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調 高 每 年 的 醫 療 券 金 額, 以 減 輕 長 者 的 醫 療 開 支 負 擔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二 ) 鑒 於 本 人 得 悉, 有 不 少 長 者 有 需 要 購 置 醫 療 輔 助 器 材 及 在 藥 房 購 買 藥 物, 但 他 們 不 可 使 用 醫 療 券 作 該 等 用 途,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放 寬 醫 療 券 的 許 可 用 途 限 制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三 ) 鑒 於 政 府 統 計 處 在 去 年 9 月 發 表 的 人 口 推 算 顯 示,65 歲 及 以 上 長 者 佔 人 口 的 百 分 比 預 計 將 會 急 增, 即 由 2014 年 的 百 分 之 十 五 分 別 上 升 至 2024 年 及 2034 年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三 及 三 十, 當 局 會 否 再 次 考 慮 把 長 者 醫 療 券 計 劃 的 最 低 受 惠 年 齡 調 低 至 65 歲, 讓 更 多 長 者 受 惠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4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nature conservation policy # (2) 謝 偉 銓 議 員 ( 口 頭 答 覆 ) 政 府 於 2004 年 年 底 推 出 新 自 然 保 育 政 策, 旨 在 更 有 效 地 達 到 自 然 保 育 的 目 標, 特 別 加 強 保 育 私 人 土 地 上 具 重 要 生 態 價 值 的 地 點 在 該 政 策 下, 政 府 選 定 了 12 個 須 優 先 加 強 保 育 的 地 點 ( 下 稱 優 先 保 育 地 點 ) 推 行 兩 項 試 驗 計 劃, 即 管 理 協 議 計 劃 及 公 私 營 界 別 合 作 試 驗 計 劃, 以 保 育 這 些 具 重 要 生 態 價 值 的 地 點 在 管 理 協 議 計 劃 下, 合 資 格 的 非 牟 利 機 構 會 獲 資 助, 與 保 育 地 點 的 土 地 擁 有 人 簽 訂 管 理 協 議, 以 加 強 保 育 相 關 地 點 ; 而 在 公 私 營 界 別 合 作 試 驗 計 劃 下, 倡 議 者 獲 准 在 優 先 保 育 地 點 中 生 態 較 不 易 受 破 壞 的 地 方 進 行 有 限 度 發 展, 但 發 展 計 劃 及 規 模 須 經 政 府 同 意, 而 且 倡 議 者 須 承 諾 長 期 保 育 和 管 理 該 等 地 點 其 餘 生 態 價 值 較 高 的 地 方 然 而, 有 測 量 業 人 士 反 映, 上 述 政 策 推 出 至 今 已 超 過 10 年, 除 了 在 元 朗 和 生 圍 設 置 了 約 兩 公 頃 的 小 型 保 育 區 外, 該 政 策 在 其 他 保 育 地 點 未 見 取 得 明 顯 的 進 展 和 成 果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至 今 在 管 理 協 議 計 劃 下 簽 訂 的 協 議 數 目, 並 按 優 先 保 育 地 點 列 出 每 份 協 議 的 管 理 機 構 名 稱 獲 批 准 的 資 助 金 額 保 育 土 地 的 面 積, 以 及 協 議 的 簽 訂 日 期 及 有 效 日 期 ; 有 多 少 宗 申 請 被 拒 絕 ; 又 有 多 少 宗 申 請 獲 批 准 但 最 終 未 有 簽 訂 協 議, 以 及 有 關 的 原 因 ; ( 二 ) 當 局 至 今 在 公 私 營 界 別 合 作 試 驗 計 劃 下 接 獲 多 少 宗 申 請, 並 按 優 先 保 育 地 點 列 出 每 宗 申 請 的 提 交 日 期 建 議 發 展 規 模 審 批 完 成 日 期 及 結 果 ; 仍 在 審 批 中 的 申 請 數 目 為 何 ; 及 ( 三 ) 過 去 3 年, 有 否 就 上 述 兩 項 試 驗 計 劃 的 具 體 推 行 情 況 審 批 機 制 及 成 效 等 進 行 全 面 檢 討 ; 若 有, 檢 討 的 結 果 跟 進 工 作, 以 及 該 兩 項 計 劃 以 至 新 自 然 保 育 政 策 的 整 體 成 效 ( 包 括 能 否 達 致 預 期 效 果 ) 為 何 ; 若 沒 有 檢 討, 原 因 為 何, 以 及 會 否 進 行 有 關 檢 討?

5 # (3) 李 國 麟 議 員 ( 口 頭 答 覆 ) Nursing manpower in public hospitals 就 公 立 醫 院 的 護 士 人 手 情 況,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是 否 知 悉, 過 去 5 年 每 年 各 公 立 醫 院 每 個 專 科 的 下 述 資 料 : 護 士 人 數 住 院 病 床 佔 用 率, 以 及 早 午 晚 三 更 分 別 的 護 士 與 病 床 比 例 為 何 ( 按 醫 院 名 稱 及 專 科 以 表 列 出 ); ( 二 ) 鑒 於 在 最 近 的 流 感 高 峰 期 間, 各 急 症 醫 院 的 住 院 病 床 佔 用 率 普 遍 超 過 100%,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為 紓 緩 護 士 人 手 不 足 問 題 而 在 人 手 資 源 調 配 及 運 作 上 採 取 了 甚 麼 措 施, 以 及 有 何 措 施 長 遠 解 決 護 士 人 手 不 足 的 問 題 ; 及 ( 三 ) 鑒 於 政 府 在 今 年 施 政 報 告 中 提 及, 未 來 10 年 的 醫 院 發 展 計 劃 合 共 會 提 供 額 外 多 張 公 立 醫 院 病 床, 當 中 專 科 病 床 的 數 目 為 何 ; 預 計 需 聘 用 的 額 外 護 士 人 手 該 等 新 增 病 床 的 佔 用 率, 以 及 早 午 晚 三 更 的 護 士 與 病 床 比 例 分 別 為 何 ( 按 醫 院 名 稱 列 出 該 等 資 料 ); 醫 管 局 在 未 來 10 年 的 整 體 護 士 人 手 規 劃 詳 情 為 何, 以 及 預 計 每 年 增 聘 的 護 士 人 數 為 何 ( 按 護 士 職 級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6 Names of Taiwanese institutions containing the word National in publicity materials for publicly funded events # (4) 馬 逢 國 議 員 ( 口 頭 答 覆 ) 由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 下 稱 康 文 署 ) 主 辦 糊 塗 戲 班 ( 下 稱 劇 圑 ) 製 作 的 舞 台 劇 惡 童 日 記 第 三 部 曲 第 三 謊 言, 已 於 本 年 3 月 中 在 荃 灣 大 會 堂 公 演 其 後, 有 劇 團 成 員 披 露, 在 該 舞 台 劇 場 刊 付 印 前, 康 文 署 曾 要 求 修 訂 該 劇 團 藝 術 行 政 主 任 兼 執 行 監 製 的 個 人 簡 歷, 刪 去 她 的 母 校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中 的 國 立 一 詞 由 於 劇 團 與 康 文 署 多 次 交 涉 不 果, 劇 團 最 終 刪 去 整 段 個 人 簡 歷, 並 以 一 幀 展 示 該 大 學 所 授 學 位 證 書 的 照 片 代 替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有 否 調 查 劇 團 成 員 的 上 述 指 稱 是 否 屬 實 ; 如 有 調 查 而 結 果 為 是, 為 何 康 文 署 要 求 從 場 刊 中 刪 去 國 立 一 詞 ; ( 二 ) 鑒 於 有 報 道 指 出, 康 文 署 過 去 主 辦 的 一 些 活 動 ( 例 如 2014 年 香 港 文 學 節 ) 的 宣 傳 品 曾 刊 登 含 國 立 一 詞 的 台 灣 學 府 名 稱, 康 文 署 有 否 就 活 動 宣 傳 品 內 可 否 刊 登 含 國 立 一 詞 的 台 灣 機 構 名 稱, 制 訂 準 則 或 內 部 指 引, 以 供 其 職 員 依 循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會 否 考 慮 制 訂 有 關 的 準 則 或 指 引 ; 及 ( 三 ) 按 當 局 的 評 估, 上 述 事 件 對 香 港 與 台 灣 日 後 的 文 化 交 流 活 動 會 否 造 成 影 響 ; 如 評 估 結 果 為 會, 影 響 為 何, 以 及 當 局 會 採 取 甚 麼 補 救 措 施 ; 如 評 估 結 果 為 否, 原 因 為 何?

7 Measures to attract Mainland visitors to Hong Kong # (5) 田 北 辰 議 員 ( 口 頭 答 覆 ) 今 年 2 月 份 的 零 售 業 總 銷 貨 價 值 較 去 年 同 月 下 跌 約 兩 成, 跌 幅 為 17 年 來 最 大 零 售 業 不 濟 的 原 因 之 一 是 內 地 訪 客 人 次 下 降 自 去 年 4 月 起, 深 圳 戶 籍 居 民 不 再 獲 發 一 年 多 次 赴 港 個 人 遊 簽 注 ( 即 一 簽 多 行 ), 而 只 可 獲 發 一 周 一 次 個 人 遊 簽 注 一 般 個 人 遊 訪 客 ( 即 不 包 括 一 簽 多 行 旅 客 ) 的 人 次 增 幅, 早 在 兩 年 前 已 呈 放 緩 趨 勢, 即 由 2013 年 6 月 至 2014 年 2 月 的 百 分 之 十 五, 下 跌 至 翌 年 同 期 的 百 分 之 六 有 內 地 旅 客 表 示, 香 港 對 他 們 的 吸 引 力 已 大 不 如 前 與 此 同 時, 根 據 香 港 旅 遊 發 展 局 的 資 料,2015 年 非 個 人 遊 內 地 過 夜 旅 客 的 人 次 及 人 均 消 費, 均 高 於 一 般 個 人 遊 旅 客, 而 在 各 類 訪 港 旅 客 當 中, 內 地 非 個 人 遊 旅 客 所 佔 比 例 亦 最 高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去 年 約 一 千 八 百 萬 人 次 的 非 個 人 遊 內 地 旅 客 按 他 們 來 自 的 城 市 劃 分 的 細 項 數 字, 以 及 該 等 數 字 佔 總 數 的 百 分 比 分 別 為 何 ; ( 二 ) 有 關 當 局 在 今 明 兩 年 推 廣 入 境 旅 遊 的 策 略, 會 否 以 非 個 人 遊 內 地 旅 客 作 為 主 要 推 廣 對 象, 並 考 慮 向 內 地 當 局 建 議, 在 引 入 配 額 制 的 前 提 下, 把 更 多 內 地 城 市 納 入 個 人 遊 計 劃, 以 及 在 具 潛 力 的 內 地 城 市 加 強 宣 傳 工 作, 並 提 供 旅 遊 優 惠, 以 吸 引 有 關 城 市 的 民 眾 訪 港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三 ) 鑒 於 部 分 內 地 民 眾 對 香 港 抱 有 負 面 觀 感, 當 局 會 採 取 甚 麼 補 救 措 施?

8 Impacts of filibusters on the Government s implementation of policies and Hong Kong society # (6) 黃 定 光 議 員 ( 口 頭 答 覆 ) 政 務 司 司 長 在 今 年 2 月 19 日 的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批 評 部 分 本 會 議 員 在 議 會 以 拉 布 手 段 ( 例 如 刻 意 製 造 流 會 及 提 出 中 止 待 續 議 案 ) 進 行 抗 爭, 蓄 意 窒 礙 政 府 施 政, 令 本 會 運 作 失 衡 此 外, 發 展 局 局 長 在 今 年 4 月 20 日 的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指 出, 拉 布 導 致 工 程 項 目 撥 款 申 請 的 審 批 進 展 非 常 緩 慢, 除 了 對 建 造 業 造 成 不 利 影 響 外, 亦 窒 礙 經 濟 發 展 及 削 弱 香 港 競 爭 力 此 外, 本 港 多 個 商 會 聯 合 指 出,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的 增 長 正 逐 年 遞 減, 而 零 售 及 旅 遊 業 已 遇 上 寒 冬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有 否 研 究 拉 布 對 香 港 一 直 實 行 的 行 政 主 導 制 度 造 成 的 影 響 ; 若 有 研 究, 結 果 為 何 ; 鑒 於 有 意 見 指 出 拉 布 浪 費 每 日 255 萬 元 公 帑, 當 局 有 否 計 算 自 財 政 年 度 至 今, 因 拉 布 而 招 致 的 公 帑 開 支 金 額 ; ( 二 ) 鑒 於 政 務 司 司 長 在 今 年 2 月 19 日 的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指 出, 目 前 餘 下 的 會 期 內, 本 會 的 財 務 委 員 會 需 要 審 批 近 50 項 撥 款 建 議, 而 工 務 小 組 委 員 會 和 人 事 編 制 小 組 委 員 會 分 別 需 討 論 60 和 30 項 撥 款 建 議 ( 當 中 不 少 項 目 關 乎 發 展 經 濟 和 改 善 民 生 ), 當 局 有 否 研 究 持 續 拉 布 的 情 況 對 經 濟 發 展 基 建 工 程 和 民 生 等 方 面 所 造 成 的 影 響 ; 若 有 研 究, 結 果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三 ) 有 否 研 究 財 務 委 員 會 未 能 及 時 審 批 工 務 工 程 項 目 撥 款 申 請 對 承 建 商 工 程 師 建 築 師 及 工 人 所 造 成 的 影 響 ; 若 有 研 究, 結 果 為 何?

9 Legislative proposals on enhancing regulation of animal trading, and the breeding and selling of dogs # (7) 毛 孟 靜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有 關 規 管 繁 殖 及 售 賣 狗 隻 的 管 理 工 作, 食 物 及 衛 生 局 曾 於 2014 年 7 月 向 立 法 會 相 關 事 務 委 員 提 出 建 議 措 施 及 立 法 建 議 直 至 近 月, 當 局 再 表 示 計 劃 在 今 年 5 月 把 修 訂 規 例 提 交 立 法 會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當 局 曾 稱 事 務 委 員 會 對 上 述 立 法 建 議 沒 有 異 議, 但 事 實 是 本 人 當 時 已 提 出 不 同 意 見 的 議 案, 亦 有 近 半 委 員 贊 成 議 案 ; 當 局 是 如 何 理 解 有 持 份 者 對 擬 訂 發 牌 制 度 的 異 議 ; 當 局 曾 否 採 取 任 何 行 動, 回 應 公 眾 對 改 發 劃 一 高 門 檻 牌 照 的 訴 求 ; ( 二 ) 當 局 表 示 將 以 先 訂 立, 後 審 議 方 式, 提 交 立 法 會 處 理 相 關 修 訂 規 例, 但 有 動 物 團 體 擔 心 因 而 削 弱 議 會 的 監 察 職 能 ; 就 此, 當 局 會 否 認 真 考 慮, 主 動 改 以 其 他 方 式 交 予 立 法 會 審 議 ; 如 會, 將 以 甚 麼 方 式 提 交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三 ) 當 局 已 預 留 了 額 外 資 源 和 人 手, 以 應 付 新 規 管 架 構 實 施 後 的 執 法 工 作, 可 否 提 供 額 外 資 源 和 人 手 的 詳 情 ; 及 ( 四 ) 當 局 如 何 確 保 有 足 夠 資 源 和 人 手, 同 時 處 理 現 時 的 動 物 權 益 工 作 及 未 來 的 額 外 執 法 工 作 ; 當 局 日 後 有 否 時 間 表, 定 期 檢 視 人 手 分 配 適 宜?

10 Arrangements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 Reciprocal Notification Mechanism between the Mainland Public Security Authorities and the Hong Kong Police # (8) 梁 家 傑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2000 年 10 月 13 日, 內 地 和 香 港 代 表 在 北 京 簽 署 內 地 公 安 機 關 與 香 港 警 方 關 於 建 立 相 互 通 報 機 制 的 安 排 該 通 報 機 制 屬 於 一 項 行 政 安 排, 內 地 通 報 單 位 會 向 香 港 警 方 通 報 的 範 圍 包 括 由 公 安 機 關 ( 包 括 海 關 偵 查 走 私 犯 罪 ) 對 涉 嫌 犯 罪 的 香 港 居 民 採 取 刑 事 強 制 措 施 的 情 況, 以 及 香 港 居 民 在 內 地 非 正 常 死 亡 的 情 況 就 此 機 制,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自 機 制 實 施 後, 至 今 有 多 少 人 士 在 內 地 被 扣 留 / 候 審 / 取 保 候 審? 請 以 下 表, 按 觸 犯 的 罪 行 列 出 ; 觸 犯 何 等 法 例 人 數 當 中 有 幾 多 人 曾 向 港 府 提 出 求 助 詐 騙 走 私 人 身 傷 害 ( 謀 殺 傷 人 等 )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的 罪 行 其 他 ( 請 舉 例 ) ( 二 ) 自 機 制 實 施 後, 至 今 有 多 少 涉 通 報 機 制 港 人 曾 於 內 地 服 刑? 服 刑 年 期 為 何? 涉 及 何 種 刑 罰? 請 以 下 表 列 出 ; 觸 犯 何 等 法 例 人 數 涉 及 此 罪 行 最 長 的 服 刑 年 期 詐 騙 走 私 人 身 傷 害 ( 謀 殺 傷 人 等 )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的 罪 行 其 他 ( 請 舉 例 ) ( 三 ) 有 多 少 涉 通 報 機 制 港 人 至 今 仍 然 在 內 地 服 刑? 刑 期 為 何? 有 多 少 人 因 觸 犯 危 害 國 家 安 全 罪 而 被 判 刑? 請 以 下 表 列 出 ; 及 被 判 服 刑 年 期 人 數 當 中 因 危 害 國 家 安 全 罪 而 被 判 刑 的 人 數 少 於 1 年 1 年 至 3 年 3 年 以 上 終 身 監 禁 ( 無 期 徒 刑 )

11 ( 四 ) 自 機 制 實 施 後, 至 今 接 獲 有 多 少 涉 通 報 機 制 港 人 在 內 地 非 正 常 死 亡? 請 以 下 表 分 類 列 出? 死 亡 原 因 意 外 被 謀 殺 死 因 不 明 人 數

12 # (9) 譚 耀 宗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Regulation of advertisements on loans 雖 然 防 債 人 條 例 第 30(1) 條 規 定, 任 何 人 ( 包 括 財 務 公 司 ) 不 得 藉 虛 假 誤 導 性 或 欺 騙 性 陳 述 申 述 或 允 諾, 或 藉 不 誠 實 地 隱 瞞 重 要 事 實, 而 欺 詐 地 誘 使 或 企 圖 誘 使 任 何 人 向 放 債 人 借 款 ; 不 過, 現 時, 有 不 少 信 貸 廣 告 強 調 易 借 易 還 無 需 入 息 證 明 連 身 份 證 都 唔 洗, 甚 至 有 物 業 貸 款 廣 告, 涉 嫌 違 反 法 例, 標 榜 連 未 補 地 價 的 居 屋 都 一 樣 申 請 得 上 述 有 關 廣 告, 某 程 度 涉 及 隱 瞞 借 款 人 日 後 償 還 貸 款 的 負 擔, 與 及 申 請 貸 款 時 可 能 面 對 的 法 律 問 題,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在 過 去 五 年, 當 局 分 別 就 多 少 宗 涉 嫌 違 反 防 債 人 條 例 第 30(1) 條 的 個 案 進 行 調 查 和 提 出 起 訴, 以 及 定 罪 個 案 有 多 少 宗 ; ( 二 ) 當 局 會 否 主 動 檢 視 及 調 查, 現 時 坊 間 各 類 的 信 貸 廣 告 中, 有 否 違 反 防 債 人 條 例 第 30(1) 條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三 )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仿 傚 台 灣, 立 法 規 定 所 有 的 印 刷 及 視 頻 信 貸 廣 告 中, 必 須 加 入 明 顯 的 警 示 字 句, 提 醒 借 貸 人 必 須 留 意 自 己 的 還 款 能 力, 避 免 過 渡 借 貸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13 Mechanism for appointing the Chairperson of Equal Opportunities Commission and review of the anti-discrimination ordinances # (10) 張 超 雄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 下 稱 平 機 會 ) 就 歧 視 條 例 檢 討 於 去 年 進 行 為 期 四 個 月 的 公 眾 諮 詢, 並 於 本 年 三 月 二 十 九 日 向 政 府 提 交 全 面 改 革 反 歧 視 條 例 的 建 議, 平 機 會 列 出 共 73 項 改 革 建 議, 希 望 推 動 歧 視 條 例 與 時 並 進, 保 障 不 同 群 體 在 社 會 免 受 歧 視 除 條 例 的 修 訂 建 議, 平 機 會 亦 建 議 政 府 進 一 步 就 數 個 議 題 進 行 研 究 或 諮 詢, 考 慮 公 眾 及 持 份 者 的 意 見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現 行 的 四 條 歧 視 法 例 訂 立 年 期 久 遠, 多 年 未 有 全 面 修 訂, 是 次 平 機 會 就 歧 視 條 例 的 全 面 檢 討 提 出 意 見, 政 府 會 否 採 納 平 機 會 的 意 見, 進 行 法 例 修 訂 及 公 眾 諮 詢? 若 會, 時 間 表 及 具 體 工 作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二 ) 平 機 會 於 1999 年 完 成 有 關 性 別 歧 視 條 例 的 檢 討, 並 向 政 府 提 交 報 告 當 時 平 機 會 的 建 議, 政 府 至 今 的 落 實 情 況 為 何, 請 詳 細 列 出 各 項 建 議 及 落 實 情 況 ; ( 三 ) 平 機 會 於 2011 年 向 政 府 提 交 對 殘 疾 歧 視 條 例 的 意 見 當 時 平 機 會 的 建 議, 政 府 至 今 的 落 實 情 況 為 何, 請 詳 細 列 出 各 項 建 議 及 落 實 情 況 ; 及 ( 四 ) 政 府 現 行 委 任 平 機 會 主 席 的 機 制, 並 不 符 合 國 際 標 準 關 於 促 進 和 保 護 人 權 的 國 家 機 構 的 地 位 的 原 則 ( 巴 黎 原 則 ), 削 弱 了 平 機 會 的 獨 立 性 及 監 察 政 府 和 公 營 部 門 的 功 能 多 個 聯 合 國 公 約 機 構 建 議, 政 府 應 按 照 巴 黎 原 則 成 立 法 定 獨 立 和 具 廣 泛 職 權 的 人 權 委 員 會 就 此 政 府 有 否 推 行 的 時 間 表 及 具 體 工 作?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14 # (11) 張 宇 人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Information on live pig supply and prices 本 港 活 豬 主 要 靠 內 地 進 口, 多 年 前 原 本 由 五 豐 行 一 條 龍 包 辦 進 口 和 屠 宰 營 運 權, 但 自 二 七 年 政 府 開 放 活 豬 供 港 渠 道, 引 入 廣 南 行 及 香 港 農 業 專 區, 令 活 豬 進 口 商 增 至 三 個, 但 有 業 界 向 我 反 映, 引 入 更 多 競 爭 後, 多 年 來 未 見 活 豬 價 格 有 回 落 的 情 況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按 下 列 提 供 過 去 十 年 每 年 分 別 由 五 豐 行 廣 南 行 及 香 港 農 業 專 區 輸 入 的 活 豬 數 量 ; 輸 入 活 豬 數 量 年 份 五 豐 行 廣 南 行 香 港 農 業 專 區 ( 二 ) 按 下 列 提 供 過 去 十 年 每 年 分 別 由 五 豐 行 廣 南 行 及 香 港 農 業 專 區 輸 入 的 活 豬 平 均 拍 賣 價 ; 輸 入 活 豬 平 均 拍 賣 價 年 份 五 豐 行 廣 南 行 香 港 農 業 專 區 ( 三 ) 是 否 知 悉 有 關 進 口 商 向 內 地 收 購 活 豬 的 批 發 價 為 何? 當 中 所 收 取 的 代 理 佣 金 為 何? 如 知 悉, 請 如 上 表 列 過 去 十 年 每 年 有 關 數 字 如 不 知 悉, 原 因 為 何 ;

15 ( 四 ) 當 局 如 何 評 估 引 入 多 兩 個 活 豬 供 應 商 後, 對 本 港 活 豬 供 應 及 價 格 的 影 響? 為 何 競 爭 增 加 而 活 豬 價 格 仍 未 能 有 效 下 調 ; 及 ( 五 ) 另 外, 現 時 上 水 荃 灣 及 長 洲 屠 房 的 營 運 商 分 別 為 何? 各 營 運 商 所 持 的 營 運 權 有 效 期 分 別 為 何?

16 # (12) 黃 碧 雲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Whole-day kindergartens cum child care centres 有 市 民 向 本 人 反 映 2-3 歲 的 幼 兒 照 顧 服 務 嚴 重 不 足, 難 以 尋 覓 有 關 服 務 ; 政 府 曾 於 2013 年 11 月 6 日 向 本 會 提 供 有 關 2-3 歲 的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全 日 制 服 務 名 額 及 使 用 率 資 料, 使 用 率 約 八 成 然 而, 據 本 人 向 服 務 提 供 機 構 查 證,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只 有 處 所 總 容 額, 涵 蓋 2-6 歲, 並 無 分 齡 指 定 名 額, 服 務 機 構 可 以 自 由 按 實 際 情 況 收 生 至 總 容 額, 是 故 政 府 的 數 據 未 必 完 全 反 映 幼 兒 服 務 需 求 的 緊 張 情 況 ; 有 家 長 擔 心 免 費 幼 稚 園 教 育 政 策 一 旦 落 實,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將 會 減 少 招 收 2-3 歲 學 生, 進 一 步 令 服 務 不 足 ;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2012/ / /15 財 政 年 度 2-3 歲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全 日 制 服 務 的 分 區 名 額 及 使 用 率 ; ( 二 ) 2-3 歲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全 日 制 服 務 的 名 額 及 使 用 率 是 的 計 算 方 式 ; ( 三 ) 如 何 確 保 有 足 夠 2-3 歲 全 日 制 服 務 以 滿 足 家 長 需 要, 有 關 措 施 的 詳 情 為 何 ; 及 ( 四 ) 有 否 評 估 免 費 幼 稚 園 教 育 政 策 實 行 後, 對 0-3 歲 幼 兒 服 務 的 影 響, 包 括 名 額 人 手 及 費 用 等 ; 若 有, 評 估 結 果 為 何,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17 Regulation of the discharge of wastewater and sewage into the sea # (13) 何 俊 賢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據 報 導, 有 廢 物 處 理 商 疑 因 節 省 燃 油 成 本, 於 去 年 11 月 底 至 1 月 調 低 望 后 石 谷 堆 填 區 的 污 水 處 理 溫 度, 以 致 在 未 能 有 效 除 去 污 染 物 的 情 況 下 便 把 污 水 排 出 大 海, 估 計 每 日 最 多 排 走 逾 800 噸 有 毒 垃 圾 水, 而 有 關 垃 圾 水 化 驗 樣 本 的 總 氮 量 每 公 升 逾 300 毫 克, 超 出 牌 照 規 定 的 200 毫 克 逾 5 成 有 漁 民 認 為, 由 於 環 保 署 曾 抽 驗 水 質 及 水 辦 卻 並 無 發 現 超 標 情 況, 顯 示 環 保 署 現 時 的 監 測 機 制 出 現 嚴 重 漏 洞 若 環 保 署 繼 續 沿 用 相 關 措 施 監 測 水 質, 將 無 法 有 效 監 察 排 污 情 況, 擔 心 情 況 會 進 一 步 打 擊 漁 民 及 海 上 持 份 者 的 安 全 及 生 計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三 年, 負 責 監 測 涉 事 廢 物 管 理 商 的 人 手 編 配 程 序 動 用 資 源 及 相 關 工 作 分 別 為 何 ; 堆 填 區 污 水 處 理 的 程 序 為 何 ; ( 二 ) 有 否 發 現 人 手 不 足 的 情 況, 甚 或 有 任 何 公 職 人 員 辦 事 不 力 部 門 行 政 程 序 出 錯 等 問 題, 導 致 未 能 發 現 涉 事 廢 物 處 理 商 將 超 標 污 水 排 放 到 大 海 ; 有 關 詳 情 如 何 ; ( 三 ) 現 時 容 許 排 放 到 大 海 及 其 他 地 方 的 污 水 標 準 為 何 ; 過 去 三 年, 涉 事 廢 物 處 理 商 所 負 責 的 各 堆 填 區, 其 污 水 樣 辦 及 附 近 海 水 監 測 站 的 平 均 水 質 數 據 ( 包 括 無 機 氮 非 離 子 氨 氮 濃 度 及 阿 摩 尼 亞 濃 度 ) 分 別 為 何 ; ( 四 ) 請 列 出 過 去 三 年 香 港 排 放 污 水 的 公 私 營 機 構 ; 這 些 機 構 ( 包 括 堆 填 區 發 電 廠 及 其 他 主 要 排 放 污 水 的 機 構 ) 分 別 排 放 多 少 污 水 到 大 海 及 任 何 地 方 ; 水 辦 超 標 的 情 況 分 別 為 何 ; ( 五 ) 鑑 於 有 漁 民 反 映 近 年 香 港 水 質 轉 差, 魚 獲 減 少 除 了 政 府 聲 言 的 捕 撈 過 度 及 生 態 環 境 受 海 事 工 程 破 壞 等 因 素, 有 否 審 視 污 水 排 放 為 漁 業 資 源 減 少 的 其 中 一 個 重 要 原 因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另 外, 請 以 表 格 列 出 過 去 三 年 本 港 漁 業 資 源 情 況 為 何 ( 請 按 不 同 水 域 列 出 不 同 年 份 的 情 況 ); ( 六 ) 有 否 發 現 任 何 涉 事 污 水 樣 辦, 或 過 去 三 年 有 何 污 水 樣 辦 已 達 至 足 以 讓 魚 類 中 毒 死 亡 或 不 能 讓 人 食 用 的 情 況 ; 預 計 有 關 情

18 況 對 漁 業 資 源 的 影 響 為 何 ; 以 及 預 計 為 漁 民 及 養 魚 戶 所 帶 來 的 損 失 為 何 ; 鑑 於 事 件 涉 及 有 政 府 人 員 監 管 不 力, 當 局 將 如 何 作 出 賠 償, 彌 補 漁 民 及 養 魚 戶 的 損 失 ; 及 ( 七 ) 當 局 將 如 何 檢 討, 以 及 推 行 甚 麼 措 施, 加 強 監 管 負 責 堆 填 區 污 水 排 放 的 廢 物 處 理 商 的 工 作 流 程 及 有 關 污 水 水 質, 確 保 同 類 事 情 不 再 發 生, 以 及 讓 排 放 的 污 水 符 合 安 全 標 準 不 會 對 漁 業 資 源 構 成 影 響?

19 # (14) 蔣 麗 芸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Regulation of organic vegetables 近 月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測 試 市 面 75 個 聲 稱 有 機 蔬 菜 的 樣 本 中,28 個 樣 本 (37%) 被 驗 出 含 有 殘 餘 除 害 劑, 其 中 一 個 有 機 紫 蕃 薯 驗 出 " 毒 死 蜱 " 含 量 為 每 公 斤 0.07 毫 克, 超 出 在 蕃 薯 的 最 高 0.05 毫 克 的 殘 餘 上 限 報 告 反 映 有 機 產 品 潛 在 食 安 風 險, 惟 本 港 並 無 特 定 法 例 規 管 有 機 蔬 菜, 市 民 健 康 未 受 保 障 就 有 關 有 機 蔬 菜 食 安 問 題,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鑑 於 部 分 商 戶 未 經 許 可 使 用 有 機 標 誌 或 展 示 無 效 認 證 證 書, 藉 以 較 高 價 格 銷 售 無 機 蔬 菜, 當 局 會 否 加 強 打 擊 有 機 標 籤 濫 用 問 題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二 ) 香 港 現 行 法 例 未 有 對 " 有 機 " 作 出 定 義, 其 認 證 制 度 亦 不 透 明,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檢 討 有 關 法 例, 以 規 管 有 機 種 植 認 證 及 銷 售 系 統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三 ) 消 委 會 報 告 指 出 1 款 有 機 白 菜 樣 本 被 檢 出 每 公 斤 含 有 0.06 毫 克 鉛, 雖 其 沒 有 超 出 本 港 法 例 上 限, 但 該 會 認 為 食 物 中 鉛 含 量 上 限 有 收 緊 空 間, 並 建 議 當 局 參 考 世 界 各 地 食 物 中 金 屬 含 量 相 關 法 例, 修 訂 本 港 法 例 以 加 強 食 安 保 障,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有 關 建 議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20 # (15) 鄧 家 彪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Students eye care 近 年, 智 能 電 話 及 平 板 電 腦 等 電 子 產 品 漸 趨 普 及, 不 少 學 童 自 少 便 習 慣 使 用 有 關 電 子 產 品 作 學 習 及 娛 樂 之 用 ; 但 眾 所 周 知, 長 期 使 用 該 些 電 子 產 品 可 能 導 致 兒 童 患 上 近 視 及 散 光, 從 而 增 加 患 上 青 光 眼 白 內 障 及 黃 斑 點 病 變 等 嚴 重 眼 科 疾 病 的 機 會, 兒 童 可 能 在 不 知 情 的 情 況 下 斷 送 視 力 健 康 ; 而 據 悉, 衞 生 署 自 1995 年 起 透 過 學 生 健 康 服 務 為 本 港 合 資 格 中 小 學 生 進 行 健 康 評 估, 當 中 包 括 視 力 測 試, 惟 有 關 測 試 十 分 簡 單, 未 必 能 有 效 保 障 學 童 的 視 力 健 康 ;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10 年 間, 每 年 患 有 近 視 的 學 前 兒 童 小 學 一 年 級 學 生 及 小 學 畢 業 生 的 人 數 和 比 率 分 別 為 何 ; ( 二 ) 過 去 10 年 間, 每 年 患 有 散 光 的 學 前 兒 童 小 學 一 年 級 學 生 及 小 學 畢 業 生 的 人 數 和 比 率 分 別 為 何 ; ( 三 ) 過 去 10 年 間, 每 年 整 體 小 學 生 的 平 均 近 視 及 散 光 度 數 分 別 為 何 ; 及 當 中 患 有 600 度 或 以 上 深 近 視 的 人 數 和 比 率 分 別 為 何 ; ( 四 ) 過 去 10 年 間, 每 年 確 診 患 有 因 深 近 視 或 深 散 光 而 衍 生 出 的 各 類 眼 科 疾 病 之 學 童 人 數 為 何 ; ( 五 )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完 善 學 生 健 康 服 務 中 的 視 力 測 試 服 務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及 會 否 考 慮 加 入 散 光 測 試 ; 除 學 生 健 康 服 務 外, 當 局 還 有 甚 麼 措 施 幫 助 促 進 學 童 視 力 健 康, 及 支 援 患 有 深 近 視 或 各 類 眼 科 疾 病 的 基 層 學 童 ; 及 ( 六 )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為 全 港 合 資 格 學 童 進 行 全 面 驗 眼, 並 推 行 更 完 整 的 全 民 護 眼 教 育, 避 免 學 童 視 力 問 題 進 一 步 惡 化 ; 如 會, 詳 情 及 時 間 表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21 Patients who may be discharged overstaying in public hospitals # (16) 李 國 麟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就 公 立 醫 院 服 務 的 使 用 情 況,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在 2014 及 2015 年, 分 別 有 多 少 名 公 立 醫 院 病 人, 經 臨 牀 診 斷 適 宜 出 院 後 三 個 月 或 超 逾 三 個 月, 仍 未 能 承 諾 一 個 確 實 的 出 院 日 期? 請 按 下 表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年 齡 60 歲 以 下 60 歲 及 以 上 總 計 (a) 需 要 一 些 協 助 ( 人 數 ) (b) 完 全 倚 賴 別 人 照 顧 ( 人 數 ) 領 取 綜 援 的 人 數 ( 包 括 a 及 b) ( 二 ) 承 上 題, 當 中 有 多 少 人 由 2014 及 2015 年 開 始 至 今 仍 然 留 院? 請 按 年 份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據 當 局 理 解, 這 些 病 人 出 院 困 難 為 何? 請 按 下 表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及 出 院 困 難 的 原 因 病 人 數 目 ( 三 ) 當 局 或 政 府 相 關 部 門 目 前 採 取 哪 些 措 施 協 助 這 些 病 人? 這 些 措 施 的 開 支 為 何? 上 述 病 人 中, 多 少 名 病 人 在 有 關 措 施 協 助 下 出 院?

22 # (17) 麥 美 娟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Provision of public parking spaces 本 港 泊 車 位 長 期 供 應 不 足, 導 致 違 例 泊 車 問 題 出 現, 相 關 問 題 在 晚 間 時 段 更 為 顯 注 現 時 唯 一 可 範 社 區 泊 車 位 供 應 數 量 的 香 港 規 劃 標 準 與 準 則 ( 下 稱 規 劃 準 則 ), 多 年 來 均 沒 有 一 套 客 觀 標 準, 以 訂 定 和 量 度 社 區 對 泊 車 位 的 需 求, 未 能 殷 切 配 合 社 區 需 要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以 主 要 警 區 劃 分, 提 供 過 去 三 年 當 局 就 違 例 泊 車, 在 日 間 及 夜 間 發 出 的 定 額 罰 款 通 知 書 數 目 分 別 為 何 ; ( 二 ) 按 區 議 會 分 區, 分 別 以 表 列 方 式 提 供 以 下 資 料 : 目 前 區 內 政 府 所 屬 的 停 車 場 的 位 置 及 管 理 部 門 提 供 的 車 位 類 型 ((i) 私 家 車 及 的 士 (ii) 輕 型 貨 車 (iii) 中 型 / 重 型 貨 車 (iv) 貨 櫃 車 (v) 旅 遊 車 及 巴 士, 以 及 (vi) 小 型 巴 士 ) 與 及 所 涉 及 的 泊 車 位 數 目 和 收 費 情 況, 以 及 相 關 車 位 的 公 眾 使 用 開 放 時 間 及 各 類 車 位 的 每 月 平 均 使 用 率 ; ( 三 ) 按 區 議 會 分 區, 分 別 以 表 列 方 式 提 供 以 下 資 料 : 目 前 區 內 私 人 所 屬 的 停 車 場 數 目 提 供 的 車 位 類 型 ((i) 私 家 車 及 的 士 (ii) 輕 型 貨 車 (iii) 中 型 / 重 型 貨 車 (iv) 貨 櫃 車 (v) 旅 遊 車 及 巴 士, 以 及 (vi) 小 型 巴 士 ) 與 所 涉 及 的 泊 車 位 數 目 和 收 費 情 況, 以 及 每 月 平 均 使 用 率 ; ( 四 ) 隨 資 訊 科 技 發 展, 當 局 會 否 開 發 應 用 程 式 及 網 站, 向 市 民 提 供 各 個 由 政 府 及 私 人 管 理 的 停 車 場 之 實 時 資 訊, 例 如 泊 車 位 實 時 情 況 提 示 駕 駛 者 最 近 的 泊 位 位 置 收 費 詳 情 及 開 放 時 間 ; ( 五 ) 現 時 政 府 均 按 香 港 規 劃 標 準 與 準 則, 訂 定 地 區 內 各 類 公 共 設 施 的 規 模 及 數 量, 其 中 當 局 在 為 設 施 供 應 泊 車 位 之 標 準 及 使 用 守 則 為 何 ; 目 前 有 多 少 個 公 共 設 施 設 有 夜 泊 服 務 ; 如 有, 相 關 的 設 施 名 稱 車 位 數 目 使 用 守 則 及 收 費 標 準 為 何 ; 及

23 ( 六 ) 按 區 議 會 分 區, 提 供 最 近 三 個 年 度, 當 局 新 建 的 公 共 設 施 內 設 有 多 層 地 面 / 地 底 停 車 場 的 地 點 名 單 和 供 應 的 公 眾 泊 車 位 數 目 ; 當 局 是 否 有 計 劃 進 行 可 行 性 研 究 及 社 區 諮 詢, 在 新 增 的 地 區 公 共 設 施 / 建 築 物 內 增 加 24 小 時 運 作 的 泊 車 位, 以 回 應 社 區 的 泊 車 需 求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24 Promoting tourism with the aid of the film industry # (18) 葉 國 謙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香 港 旅 遊 業 佔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百 分 之 五, 約 佔 27 萬 的 就 業 人 口 去 年 全 年 整 體 訪 港 旅 客 人 數 下 跌 2.5%, 旅 遊 業 界 估 計, 今 年 5.1 黃 金 周 內 地 訪 港 數 字, 或 會 下 跌 至 去 年 同 期 的 一 成 旅 遊 業 是 香 港 四 大 經 濟 支 柱 之 一,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太 陽 的 後 裔 賣 埠 收 取 的 版 權 費 用 超 過 五 千 萬 元, 劇 內 的 景 點, 更 加 塑 造 為 南 韓 的 旅 遊 景 點, 政 府 會 否 參 考 該 劇 的 成 功 元 素, 宣 傳 香 港 的 優 美 風 景, 例 如 西 貢 大 浪 西 灣 等 地 方 若 會, 時 間 表 為 何?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二 ) 據 報, 南 韓 巿 政 府 和 京 畿 觀 光 公 社, 將 會 投 入 355 億 韓 元 改 建 太 陽 的 後 裔 的 取 景 地 為 旅 遊 區 請 問 政 府 會 否 研 究 如 何 結 合 香 港 電 影 業 與 旅 遊 業, 開 拓 香 港 經 濟 產 業 若 會, 時 間 表 為 何?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25 # (19) 郭 偉 强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Measures to promote breastfeeding 儘 管 政 府 大 力 推 行 母 乳 餵 哺, 但 是 本 港 大 多 數 公 眾 場 所 均 未 有 設 置 育 嬰 間, 而 工 作 間 及 工 作 環 境 更 沒 有 育 嬰 設 施 或 任 何 母 乳 餵 哺 友 善 政 策 推 行, 因 而 令 父 母 在 照 顧 嬰 兒 時 極 不 方 便,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現 時 設 有 育 嬰 間 的 公 共 場 所 有 多 少 ; 過 去 3 年 增 加 的 數 目 是 多 少 ; ( 二 ) 現 時 政 府 物 業 內 設 有 育 嬰 間 的 場 所 有 多 少 個, 該 些 政 府 物 業 的 分 類 以 及 位 置 的 地 區 是 怎 樣 ; ( 三 ) 現 時 全 港 各 間 公 立 醫 院 是 否 均 設 有 24 小 時 開 放 的 育 嬰 間 ; 如 有, 請 列 出 各 間 醫 院 設 有 的 數 目, 如 否, 未 來 當 局 將 如 何 在 有 關 的 醫 院 設 置 ; ( 四 ) 過 去 3 年, 領 展 管 理 旗 下 商 場 香 港 鐵 路 有 限 公 司 商 場 車 站 的 育 嬰 間 數 目 是 多 少, 當 中 按 年 增 加 的 比 例 是 怎 樣 ; ( 五 ) 為 推 動 公 共 場 所 設 立 育 嬰 間, 當 局 會 否 檢 討 現 時 的 在 商 業 樓 宇 提 供 育 嬰 間 設 施 的 作 業 備 考, 並 提 供 誘 因 予 業 主 或 發 展 商, 令 他 們 願 意 在 項 目 內 提 供 足 夠 的 育 嬰 間 ; 未 來 當 局 有 關 考 慮 立 法 規 定 新 建 的 商 業 樓 宇 及 公 共 設 施 均 需 提 供 一 定 面 積 的 育 嬰 間 及 哺 乳 間 ; ( 六 ) 過 去 3 年, 政 府 在 為 商 業 樓 宇 及 公 共 設 施 作 定 期 的 巡 查 時, 有 否 同 時 巡 查 有 關 建 築 內 的 育 嬰 間, 以 確 保 有 關 設 施 是 符 合 在 商 業 樓 宇 提 供 育 嬰 間 設 施 及 育 嬰 間 設 置 指 引 的 指 引 標 準, 如 有, 詳 情 是 怎 樣, 其 中 有 多 少 屬 不 符 合 指 引 的 個 案,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七 ) 當 局 會 否 參 考 海 外 的 經 驗, 盡 快 制 訂 措 施 及 政 策 保 障 產 後 母 親 的 權 益, 當 中 包 括 餵 哺 時 的 權 益 產 假 的 時 間 等, 從 而 令 母 親 們 有 更 多 時 間 照 顧 嬰 兒 ; 及

26 ( 八 ) 當 局 未 來 如 何 推 廣 社 會 設 立 更 多 育 嬰 間 並 改 善 房 間 內 的 設 施, 以 及 帶 動 社 會 尊 動 便 行 母 親 哺 乳 的 風 氣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當 中 涉 及 的 推 廣 開 支 是 多 少?

27 Measures to relieve the crowded condition in platforms and other passenger facilities in MTR stations # (20) 胡 志 偉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隨 著 近 年 觀 塘 區 工 商 業 及 住 宅 發 展, 多 個 港 鐵 月 台 及 附 近 行 人 設 施 於 繁 忙 時 間 十 分 人 多 擠 迫 於 審 核 二 零 一 六 至 一 七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時, 政 府 回 覆 指 現 時 起 動 東 辦 事 處 亦 已 聯 同 多 個 政 府 部 門 研 究 改 善 相 鄰 港 鐵 站 的 行 人 設 施 據 報, 市 區 重 建 局 ( 市 建 局 ) 亦 有 意 借 觀 塘 市 中 心 重 建 機 會 邀 請 港 鐵 公 司 研 究 擴 闊 觀 塘 站 月 台 及 大 堂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現 時 港 鐵 九 龍 灣 站 牛 頭 角 站 觀 塘 站 藍 田 站 及 油 塘 站 各 車 站 出 入 口 設 計 最 高 人 流 客 量 為 何? 過 去 5 年, 按 年 計, 於 上 午 及 下 午 最 繁 忙 一 小 時 出 入 車 站 的 實 際 人 流 又 為 何 ; ( 二 ) 港 鐵 各 車 站 月 台 又 有 否 任 何 設 計 最 高 人 流 上 限? 若 有, 上 述 各 車 站 的 人 流 上 限 為 何 ; 過 去 5 年, 按 年 計, 於 上 午 及 下 午 最 繁 忙 一 小 時, 上 述 各 車 站 月 台 的 實 際 人 流 又 為 何 ; ( 三 ) 過 去 5 年, 除 了 發 生 重 大 事 故 導 致 列 車 營 運 出 現 問 題 外, 港 鐵 公 司 又 有 否 有 任 何 情 況 需 限 制 乘 客 進 入 大 堂 後 前 往 月 台? 若 有, 請 按 日 期 車 站 地 點 及 原 因 交 代 詳 情 ; ( 四 ) 針 對 現 時 上 述 車 站 擠 迫 問 題, 過 去 5 年, 港 鐵 又 提 出 甚 麼 措 施 舒 緩 擠 迫 問 題? 請 按 (a) 落 實 措 施 的 車 站 出 口 (b) 措 施 落 實 日 期 (c) 措 施 的 類 型 及 (d) 措 施 成 效 交 代 詳 情 ; ( 五 ) 因 應 有 報 導 指 市 建 局 邀 請 港 鐵 公 司 研 究 擴 闊 觀 塘 站 月 台 及 大 堂, 上 述 建 議 詳 情 為 何? 現 時 各 政 府 部 門 及 港 鐵 公 司 有 否 進 行 任 何 研 究 或 評 估?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 六 ) 隨 著 觀 塘 區 不 斷 發 展, 港 鐵 公 司 市 建 局 或 任 何 政 府 部 門 有 否 評 估 未 來 10 年 上 述 各 港 鐵 站 的 預 計 使 用 情 況?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政 府 或 港 鐵 又 有 否 任 何 措 施 應 付 乘 客 增 長 需 要 ; 及 ( 七 ) 針 對 起 動 九 龍 東 辦 事 處 提 出,(a) 研 究 於 九 龍 灣 港 鐵 站 B 出 口 興 建 新 天 橋 及 (b) 開 展 有 關 順 業 街 勵 業 街 及 功 明 街 改 善 建 議 的

28 技 術 可 行 性 研 究, 上 述 兩 項 研 究 的 詳 情 為 何 預 計 何 時 完 成 研 究, 以 及 預 計 何 時 展 開 及 完 成 相 關 工 程?

29 Measures to counter the impacts of economic downturn # (21) 謝 偉 俊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據 報, 生 產 力 促 進 局 最 新 一 季 中 小 企 營 商 指 數 調 查 之 結 果, 跌 至 有 紀 錄 以 來 新 低 點 ; 近 20% 受 訪 中 小 企 明 言, 若 經 濟 持 續 低 迷, 可 能 會 在 一 年 內 結 業 相 關 報 導 更 推 算, 年 內 可 能 有 60,000 多 間 中 小 企 倒 閉,260,000 僱 員 加 入 失 業 大 軍 有 學 者 分 析, 收 緊 個 人 遊 樓 市 辣 招 政 治 不 穩 定 性 等 因 素 均 是 成 因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除 一 致 被 看 淡 的 零 售 業 外, 特 區 政 府 有 否 評 估 金 融 物 流 旅 遊 及 專 業 服 務 等 4 大 支 柱 產 業, 新 近 及 來 年 倒 退 情 況 如 有, 評 估 結 果 為 何 ; ( 二 ) 財 政 司 司 長 有 否 評 估 新 財 政 年 度 預 算 案 紓 緩 政 策, 是 否 足 以 應 對 預 期 的 經 濟 低 潮? 需 否 推 出 更 多 紓 緩 方 案 ; ( 三 ) 有 否 評 估 經 濟 不 景, 對 即 將 畢 業 投 身 社 會 的 學 生 衝 擊 為 何? 新 畢 業 生 就 業 困 難 對 9 月 立 法 會 選 舉 影 響 為 何 ; ( 四 ) 會 否 考 慮 延 長 全 日 制 大 學 生 免 入 息 審 查 貸 款 計 劃 還 款 期 或 寛 免 貸 款 利 息, 減 輕 新 畢 業 生 還 款 負 擔 ; 及 ( 五 ) 有 否 考 慮 隨 樓 市 下 滑 撤 消 樓 市 辣 招 及 減 免 地 租? 如 有 詳 情 如 何?

30 Regulation of the provision of trampolines for recreational purposes # (22) 陳 克 勤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近 年 興 起 跳 彈 床 熱 潮, 大 受 年 輕 人 歡 迎, 惟 場 地 缺 乏 監 管, 參 與 者 往 往 會 疏 忽 安 全 而 引 致 受 傷 其 中 位 於 北 角 的 一 間 彈 床 樂 園, 早 於 2014 年 7 月 開 業, 附 近 的 東 區 醫 院 於 同 年 7 月 下 旬 至 9 月 初, 不 足 2 個 月 內 便 接 獲 8 名 市 民 跳 彈 床 受 傷 個 案, 最 嚴 重 的 一 宗 為 脊 椎 骨 折, 事 主 需 要 安 裝 矯 形 器 另 一 間 位 於 九 龍 灣 的 彈 床 樂 園, 於 去 年 7 月 開 業 後, 區 內 的 聯 合 醫 院 於 同 年 7 月 至 12 月 接 獲 16 宗 市 民 跳 彈 床 受 傷 個 案, 可 見 受 傷 個 案 持 續 飆 升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截 至 目 前, 因 彈 床 活 動 而 受 傷 的 每 年 個 案 數 字 分 別 為 ; ( 二 ) 經 營 彈 床 活 動 的 商 戶 需 持 有 什 麼 特 殊 牌 照 ; ( 三 ) 據 悉, 彈 床 運 動 的 安 全 及 訓 練, 由 康 文 署 負 責, 按 康 文 署 的 慣 常 做 法, 指 導 員 必 須 考 取 由 政 府 認 可 機 構 頒 發 的 跳 彈 床 教 練 證 書, 當 局 可 否 告 知 現 時 全 港 有 多 少 合 資 格 跳 彈 床 教 練 ; 會 否 提 供 指 引 予 合 資 格 教 練, 保 障 參 加 者 獲 得 適 當 的 安 全 指 導, 以 把 受 傷 的 風 險 降 至 最 低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四 ) 於 多 宗 意 外 發 生 後, 當 局 有 否 檢 視 彈 床 樂 園 的 場 地 及 其 安 全 措 施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會 否 要 求 商 戶 必 須 要 有 學 過 急 救 的 人 員 駐 場 ; 以 便 在 救 援 人 員 到 達 前 為 發 生 意 外 的 參 與 者 進 行 個 人 急 救 ; 及 ( 五 ) 由 於 此 類 公 眾 參 與 的 遊 樂 活 動 涉 及 公 眾 利 益 及 安 全, 英 國 同 類 型 活 動 需 要 領 牌 及 符 合 牌 照 規 定 政 府 可 會 仿 傚 英 國, 立 法 監 管 彈 床 場 地 以 保 障 消 費 者,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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