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PA - Panel on Manpower paper (chi) - fi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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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 1 月 1 9 日 會 議 討 論 文 件 立 法 會 人 力 事 務 委 員 會 教 育 局 有 關 資 歷 架 構 的 政 策 措 施 目 的 行 政 長 官 在 2016 年 1 月 1 3 日 發 表 年 施 政 報 告 本 文 件 旨 在 向 各 委 員 闡 述 資 歷 架 構 在 去 年 的 主 要 發 展 概 況 背 景 2. 資 歷 架 構 是 涵 蓋 學 術 職 業 和 持 續 教 育 界 別 的 平 台, 旨 在 推 動 終 身 學 習, 持 續 提 升 本 港 整 體 工 作 人 口 的 質 素 專 業 水 平 及 競 爭 力, 以 配 合 日 趨 全 球 化 和 以 知 識 為 本 經 濟 體 系 的 需 要 自 資 歷 架 構 於 2008 年 正 式 推 行 以 來, 下 列 各 項 主 要 工 作 一 直 取 得 穩 定 進 展.. ( a ) 成 立 行 業 培 訓 諮 詢 委 員 會 ( 諮 委 會 ); ( b ) 制 訂 各 行 業 的 能 力 標 準 說 明 ; ( c ) 在 相 關 行 業 推 行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機 制 ; ( d ) 推 廣 通 用 ( 基 礎 ) 能 力 説 明 ; ( e ) 設 立 資 歷 名 冊 ; ( f ) 推 行 資 歷 名 銜 計 劃 及 採 用 資 歷 學 分 ; ( g) 公 布 學 分 累 積 與 轉 移 政 策 及 原 則 ; 以 及 ( h ) 積 極 與 各 地 的 資 歷 架 構 當 局 及 質 素 保 證 機 構 建 立 聯 繫, 以 加 強 了 解 和 互 信, 並 促 進 學 員 流 動

2 (a ) 行 業 培 訓 諮 詢 委 員 會 3. 目 前, 我 們 已 為 21 個 行 業 / 界 別 成 立 20 個 諮 委 會 1, 涵 蓋 本 港 5 3 % 的 勞 動 人 口 新 的 服 裝 業 諮 委 會 已 於 2015 年 7 月 1 日 成 立 我 們 會 繼 續 與 其 他 行 業 的 持 份 者 接 觸, 以 探 討 成 立 更 多 諮 委 會 的 可 行 性 (b ) 能 力 標 準 說 明 4. 諮 委 會 負 責 制 訂 相 關 行 業 的 能 力 標 準 說 明, 列 明 從 業 員 在 有 關 行 業 不 同 工 作 範 疇 所 須 具 備 的 技 能 知 識, 以 及 所 須 達 到 的 成 效 標 準 18 個 行 業 的 諮 委 會 已 制 訂 能 力 標 準 說 明, 兩 個 行 業 的 諮 委 會 亦 會 分 別 於 2016 及 2017 年 完 成 制 訂 能 力 標 準 說 明, 餘 下 一 個 行 業 將 於 年 展 開 有 關 工 作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教 育 及 培 訓 機 構 共 開 辦 了 約 800 項 能 力 標 準 說 明 為 本 課 程 ( 能 力 為 本 課 程 ) 此 外, 能 力 標 準 說 明 日 漸 為 僱 主 廣 泛 接 納, 並 視 為 開 辦 內 部 培 訓 課 程 及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 如 員 工 招 聘 表 現 評 核 等 ) 的 有 用 參 考 資 料 (c)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機 制 5. 資 歷 架 構 不 僅 涵 蓋 從 學 術 教 育 和 培 訓 所 得 的 資 歷, 從 業 員 在 工 作 崗 位 上 積 累 的 技 能 知 識 和 經 驗, 也 可 以 通 過 以 各 行 業 能 力 標 準 說 明 為 基 礎 的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機 制 獲 得 正 式 確 認 從 業 員 可 以 按 照 其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資 歷 作 起 點 持 續 進 修, 以 獲 取 更 高 更 廣 的 資 歷 2 推 行 截 至 2015 年 11 業 科 技 業 汽 車 模 業 具 物 金 流 屬 業 及 塑 銀 膠 行 餐 ) 業 飲 安 老 進 服 出 物 務 口 管 理 保 檢 業 安 測 服 及 機 務 認 電 業 證 業 業 人 珠 力 零 寶 資 售 業 源 業 管 資 理 保 訊 業 險 科 業 技 美 及 容 製 通 及 造 訊 美 食 髮 業 刷 和 及 美 服 出 容 裝 版 業 零 鐘 售 錶 業 進 美 出 髮 口 業 業 物 安 業 老 管 服 理 務 業 業 汽 檢 車 測 業 及 認 珠 證 寶 業 和 機 物 電 流 業 中 式 飲 ( 現 時,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機 制 已 在 14 個 行 業 月 3 0 日, 有 關 的 評 估 機 構 已 處 理 / 正 處 理 約 份 申 請, 涉 及 約 印 1 2

3 個 能 力 單 元 組 合, 詳 情 載 於 附 件 一 3 我 們 會 繼 續 與 其 他 行 業 緊 密 合 作, 以 期 將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機 制 擴 展 至 其 他 已 制 訂 能 力 標 準 說 明 的 行 業 (d ) 通 用 ( 基 礎 ) 能 力 説 明 6. 通 用 ( 基 礎 ) 能 力 是 指 一 些 跨 行 業 及 大 多 數 人 在 工 作 上 都 會 運 用 到 的 技 能 和 知 識 通 用 ( 基 礎 ) 能 力 説 明 涵 蓋 四 種 基 礎 能 力 : 英 語 中 文 運 算 及 資 訊 科 技 在 年 和 2012 年, 我 們 邀 請 職 業 訓 練 局 ( 職 訓 局 ) 推 行 一 項 試 驗 計 劃, 根 據 資 歷 架 構 的 通 用 ( 基 礎 ) 能 力 説 明 發 展 職 業 英 語 課 程 在 2011 年 4 月 至 年 8 月, 職 訓 局 共 推 出 2 1 項 課 程 4 鑑 於 業 界 反 應 良 好, 語 文 教 育 及 研 究 常 務 委 員 會 批 准 運 用 語 文 基 金, 由 2012 年 11 月 起, 繼 續 為 業 界 推 行 職 業 英 語 課 程, 為 期 三 年 期 內, 職 訓 局 共 製 作 3 0 份 教 材 套, 涵 蓋 1 2 個 為 行 業 而 設 的 課 程 及 18 個 屬 資 歷 架 構 第 一 至 第 四 級 別 的 通 用 課 程 ; 開 辦 課 程 合 共 1 00 班, 反 應 良 好 (e) 資 歷 名 冊 7. 資 歷 名 冊 是 一 個 網 上 資 料 庫, 載 錄 已 通 過 質 素 保 證 並 獲 資 歷 架 構 認 可 的 資 歷 和 相 關 課 程 資 料, 供 公 眾 免 費 查 閱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 1 日, 逾 個 學 術 及 職 業 資 歷 於 資 歷 名 冊 登 記, 涉 及 約 240 所 教 育 及 培 訓 機 構 香 港 學 術 及 職 業 資 歷 評 審 局 ( 評 審 局 ) 作 為 法 定 的 評 審 當 局 及 資 歷 名 冊 當 局, 將 繼 續 確 保 獲 資 歷 架 構 認 可 課 程 的 質 素 和 水 準 在 資 歷 名 冊 登 記 的 資 歷 統 計 資 料, 載 於 附 件 二 3 不 4 課 行 包 程 及 括 涵 金 在 蓋 融 業 的 ; 範 以 圍 年 及 : 通 物 月 用 流 才 能 貨 推 力 運 出 ; 製 過 造 往 資 出 歷 入 認 口 可 及 批 機 發 制 ; 的 酒 機 店 電 業 餐 飲 及 旅 遊 ; 零 售 ; 銀

4 (f ) 資 歷 名 銜 計 劃 及 採 用 資 歷 學 分 8. 教 育 局 在 2012 年 1 0 月 宣 布 推 行 資 歷 名 銜 計 劃 及 採 用 資 歷 學 分 資 歷 名 銜 計 劃 訂 明 資 歷 架 構 下 各 級 別 的 資 歷 可 選 用 的 名 銜, 而 資 歷 學 分 則 是 量 度 修 畢 資 歷 架 構 認 可 課 程 所 需 的 學 習 量 截 至 年 1 月 1 日, 在 資 歷 名 冊 上 的 所 有 課 程 均 採 用 符 合 資 歷 名 銜 計 劃 的 名 銜, 而 所 有 屬 資 歷 架 構 第 一 至 第 四 級 課 程 均 在 資 歷 名 冊 上 展 示 資 歷 學 分 (g ) 學 分 累 積 及 轉 移 9. 為 減 少 重 複 學 習, 從 而 推 動 學 員 流 動 及 進 階, 教 育 局 在 年 7 月 公 布 適 用 於 所 有 屬 資 歷 架 構 第 一 至 第 七 級 課 程 的 學 分 累 積 及 轉 移 政 策 和 原 則, 作 為 學 分 累 積 及 轉 移 計 劃 的 第 一 階 段 教 育 局 鼓 勵 教 育 及 培 訓 機 構 參 照 該 政 策 及 原 則, 檢 討 其 現 行 的 學 分 累 積 及 轉 移 制 度, 或 制 訂 切 合 本 身 情 況 的 學 分 累 積 及 轉 移 制 度 計 劃 的 第 二 階 段 旨 在 訂 定 一 套 推 行 學 分 累 積 及 轉 移 的 運 作 指 引, 有 關 工 作 已 經 接 近 完 成 該 套 指 引 歸 納 了 在 試 行 計 劃 期 間 所 得 的 研 究 結 果 和 經 驗, 當 中 涉 及 多 個 教 育 及 培 訓 機 構 及 其 課 程, 內 容 包 括 處 理 學 分 累 積 及 轉 移 申 請 的 良 好 做 法 審 批 學 分 轉 移 的 考 慮 因 素 為 職 員 及 學 員 提 供 的 支 援, 以 及 向 公 眾 披 露 學 分 累 積 及 轉 移 資 料 的 透 明 度 等 學 分 累 積 及 轉 移 政 策 和 原 則, 以 及 暫 定 於 2016 年 第 一 季 公 布 的 運 作 指 引, 將 有 效 支 援 終 身 學 習, 達 至 資 歷 架 構 的 最 終 目 的 (h ) 與 其 他 地 區 資 歷 架 構 的 合 作 1 0. 我 們 一 直 積 極 與 各 地 的 資 歷 架 構 和 質 素 保 證 當 局 建 立 聯 繫, 以 加 強 了 解 和 互 信, 並 促 進 學 員 流 動 2011 年 5 月, 在 香 港 教 育 局 與 廣 東 省 人 力 資 源 和 社 會 保 障 廳 的 代 表 見 證 下, 資 歷 架 構 秘 書 處 與 廣 東 省 職 業 技 能 鑒 定 指 導 中 心 簽 署 了 粵 港 就 加 強 兩 地 職 業 標 準 及 資 歷 認 可 交 流 和 互 通 的 合 作 意 向 書 - 4 -

5 年 3 月, 教 育 局 與 蘇 格 蘭 資 歷 架 構 當 局 簽 署 一 份 諒 解 備 忘 錄, 以 加 強 合 作 及 促 進 在 資 歷 架 構 方 面 的 交 流 和 經 驗 分 享 其 後, 在 年 5 月 至 9 月, 教 育 局 邀 請 蘇 格 蘭 資 歷 架 構 當 局 參 與 一 項 有 關 制 定 香 港 資 歷 架 構 評 估 策 略 及 工 具 的 計 劃, 為 日 後 制 定 評 估 策 略 奠 下 良 好 基 礎 1 2. 教 育 局 與 新 西 蘭 資 歷 架 構 當 局 於 年 3 月 簽 訂 合 作 安 排 後, 雙 方 同 意 進 行 一 項 香 港 資 歷 架 構 與 新 西 蘭 資 歷 架 構 互 相 參 照 計 劃 該 計 劃 預 計 於 2016 年 年 初 展 開 1 3. 我 們 於 2014 年 11 月 與 歐 洲 聯 盟 委 員 會 ( 歐 盟 ) 合 作 展 開 香 港 資 歷 架 構 與 歐 盟 資 歷 架 構 的 比 較 研 究 比 較 研 究 提 供 一 項 翻 譯 工 具, 以 了 解 香 港 資 歷 架 構 與 歐 洲 資 歷 架 構 之 間 的 相 應 資 歷 級 別, 為 香 港 和 歐 盟 成 員 國 家 帶 來 相 互 裨 益 教 育 局 於 2015 年 12 月 在 德 國 柏 林 將 比 較 研 究 的 聯 合 報 告 提 交 歐 盟 資 歷 架 構 諮 詢 小 組 聯 合 報 告 獲 得 好 評, 而 比 較 研 究 亦 告 完 成 1 4. 資 歷 架 構 秘 書 處 於 年 7 月 與 泰 國 專 業 資 歷 機 構 簽 署 一 份 諒 解 備 忘 錄, 探 討 香 港 與 泰 國 進 行 能 力 標 準 比 較 的 相 互 利 益, 以 及 就 日 後 可 能 與 東 南 亞 國 家 聯 盟 的 資 歷 參 考 架 構 合 作 進 行 籌 劃 (i ) 年 度 財 政 預 算 案 的 措 施 1 5. 除 了 上 述 各 項 外, 財 政 司 司 長 在 年 度 財 政 預 算 案 中 宣 布, 每 年 撥 款 1,000 萬 元, 以 支 持 各 諮 委 會 開 展 新 措 施, 進 一 步 提 升 各 行 業 從 業 員 的 知 識 和 技 能, 以 及 在 勞 動 市 場 的 競 爭 力 這 些 措 施 包 括 : ( a ) 設 立 學 習 體 驗 獎 勵 計 劃, 讓 業 內 表 現 出 色 的 從 業 員 參 與 世 界 各 地 的 學 習 活 動 ; ( b ) 設 計 切 合 行 業 需 要 的 能 力 為 本 培 訓 材 料 ; 以 及 ( c ) 加 強 推 廣 和 宣 傳 資 歷 架 構, 使 之 更 為 各 行 業 廣 泛 接 受 - 5 -

6 1 6. 關 於 ( a ) 項, 學 習 體 驗 獎 勵 計 劃 旨 在 表 揚 各 行 業 表 現 出 色 或 嶄 露 頭 角 的 從 業 員, 他 們 可 成 為 業 界 典 範, 有 助 吸 引 更 多 年 輕 人 投 身 該 等 行 業 該 計 劃 亦 鼓 勵 嶄 露 頭 角 的 從 業 員 參 與 世 界 各 地 的 學 習 活 動, 以 擴 闊 視 野, 並 與 本 地 或 外 地 業 界 伙 伴 建 立 網 絡 在 年 度 的 學 習 體 驗 獎 勵 計 劃 中, 各 諮 委 會 共 選 出 50 名 從 業 員 予 以 嘉 獎 參 與 本 地 學 習 活 動 的 獲 獎 者 可 得 獎 金 1 萬 元, 而 參 與 外 地 學 習 活 動 的 獲 獎 者 可 得 獎 金 3 萬 元 年 度 的 學 習 體 驗 獎 勵 計 劃 將 於 2016 年 第 一 季 開 始 接 受 申 請 1 7. 關 於 (b ) 項, 參 考 所 屬 行 業 的 能 力 標 準 說 明 而 開 發 的 培 訓 材 料, 旨 在 推 動 編 製 更 多 以 能 力 標 準 說 明 為 本 的 培 訓 及 評 估 材 料, 供 企 業 及 培 訓 機 構 廣 泛 採 用, 以 配 合 行 業 的 需 要 首 批 為 四 個 諮 委 會 而 設, 共 涉 及 六 項 職 能 的 培 訓 材 料, 已 大 致 完 成 至 於 第 二 輪 的 開 發 工 作, 六 個 諮 委 會 已 選 定 共 1 0 項 職 能, 供 開 發 以 能 力 標 準 說 明 為 本 的 培 訓 材 料 此 輪 的 培 訓 材 料 開 發 進 度 良 好, 預 期 於 2016 年 年 中 完 成 1 8. 關 於 第 ( c ) 項, 我 們 已 加 強 對 以 下 三 個 組 別 的 宣 傳 及 推 廣.. ( i ) 學 界.. 藉 着 諮 委 會 的 網 絡 及 為 各 行 業 訂 出 的 能 力 標 準 和 進 階 路 徑, 我 們 在 年 與 諮 委 會 合 辦 七 項 試 驗 計 劃, 向 高 中 學 生 推 廣 資 歷 架 構 和 相 關 行 業, 逾 名 學 生 參 與 相 關 的 講 座 工 作 坊 和 參 觀 活 動 另 有 兩 個 行 業 會 在 2016 年 年 初 推 行 學 校 試 驗 計 劃 此 外, 我 們 與 物 流 業 鐘 錶 業 及 珠 寶 業 諮 委 會 舉 辦 推 廣 日, 提 供 有 關 行 業 在 資 歷 架 構 及 就 業 方 面 的 資 料, 出 席 的 高 中 或 專 上 學 生 連 同 家 長 逾 人 我 們 亦 舉 辦 講 座 向 學 校 介 紹 資 歷 架 構, 出 席 的 教 師 和 學 生 逾 6 00 人 上 述 各 項 工 作 旨 在 讓 教 師 學 生 家 長 以 及 社 會 大 眾 了 解 資 歷 架 構 如 何 幫 助 學 生 規 劃 升 學 及 就 業 ( ii) 業 界.. 我 們 為 1 0 個 行 業 舉 辦 資 歷 架 構 推 廣 日, 出 席 的 持 份 者 逾 名, 包 括 僱 主 僱 員 及 業 界 組 織 代 表 ( iii) 社 會 大 眾.. 我 們 於 2015 年 在 報 章 及 有 關 專 業 團 體 工 會 和 商 會 的 刊 物, 刊 登 了 超 過 3 0 篇 關 於 資 歷 架 構 的 文 章, 藉 此 增 - 6 -

7 進 持 份 者 對 資 歷 架 構 的 了 解 和 認 識 我 們 將 於 2016 年 年 初 完 成 更 新 資 歷 架 構 的 網 站, 以 改 進 其 用 戶 介 面 資 歷 架 構 基 金 設 立 資 歷 架 構 基 金 1 9.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 財 委 會 ) 在 2007 年 批 准 開 立 一 筆 為 數 2 億 8 00 萬 元 的 非 經 常 承 擔 額, 以 推 行 一 籃 子 資 助 計 劃, 統 稱 資 歷 架 構 支 援 計 劃 該 計 劃 提 供 有 時 限 的 資 助, 以 鼓 勵 相 關 持 份 者 參 與 資 歷 架 構 鑑 於 資 歷 架 構 對 維 持 勞 動 人 口 質 素 的 重 要 性, 行 政 長 官 在 2014 年 施 政 報 告 中 宣 布, 撥 款 1 0 億 元 設 立 資 歷 架 構 基 金, 為 持 續 發 展 和 推 行 資 歷 架 構 提 供 穩 定 收 入 財 委 會 在 2014 年 7 月 1 2 日 批 准 有 關 撥 款 後, 資 歷 架 構 基 金 於 2014 年 9 月 1 日 設 立, 而 資 歷 架 構 基 金 督 導 委 員 會 ( 督 導 委 員 會 ) 亦 於 同 日 成 立, 就 基 金 的 政 策 策 略 及 管 理 事 宜, 向 教 育 局 局 長 提 供 意 見 督 導 委 員 會 的 職 權 範 圍 及 成 員 名 單 載 於 附 件 三 2 0. 由 於 資 歷 架 構 基 金 需 要 時 間 產 生 並 積 累 足 夠 的 投 資 收 益 以 滿 足 建 議 措 施 的 資 金 需 求, 資 歷 架 構 支 援 計 劃 核 准 承 擔 的 餘 額 ( 截 至 年 1 2 月 3 1 日, 2 億 萬 元 的 總 承 擔 額 尚 餘 大 約 9,450 萬 元 ) 將 繼 續 連 同 資 歷 架 構 基 金 本 金 的 投 資 收 益, 用 以 應 付 基 金 下 各 項 措 施 的 資 金 需 求 資 歷 架 構 基 金 的 用 途 2 1. 資 歷 架 構 基 金 用 於 資 助 持 續 發 展 和 推 行 資 歷 架 構 的 計 劃 / 措 施,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下 列 兩 項 : ( a ) 支 援 資 歷 架 構 的 指 定 計 劃 ( 把 以 往 各 項 有 時 限 的 資 歷 架 構 支 援 計 劃 整 合 後, 再 重 新 組 合 成 評 審 資 助 計 劃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資 助 計 劃 課 程 發 展 資 助 計 劃 和 資 歷 名 冊 資 助 計 劃 ); 以 及 - 7 -

8 ( b ) 資 助 諮 委 會 與 資 歷 架 構 有 關 的 研 究 或 計 劃 和 公 眾 教 育 活 動 2 2. 關 於 ( a ) 項, 督 導 委 員 會 於 2015 年 批 准 在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資 助 計 劃 下 對 評 估 機 構 的 運 作 規 範 及 資 助 水 平 所 作 的 各 項 優 化 措 施, 包 括 全 數 發 還 評 審 及 覆 審 的 費 用 增 加 開 展 工 作 資 助 及 修 訂 工 作 資 助 放 寬 相 關 的 運 作 規 範, 以 及 每 年 提 供 額 外 資 助 自 資 課 程 的 評 審 資 助 計 劃 亦 予 擴 展, 資 助 院 校 為 申 請 私 立 大 學 名 銜 而 進 行 的 院 校 評 審 支 援 資 歷 架 構 的 指 定 計 劃 於 2016 年 1 月 1 日 起 生 效 的 詳 情, 載 於 附 件 四 2 3. 關 於 (b ) 項, 督 導 委 員 會 在 2015 年 批 准 由 三 個 行 業 的 諮 委 會 ( 分 別 為 汽 車 業 銀 行 業 及 物 業 管 理 業 ) 倡 導 的 三 個 有 關 發 展 職 業 資 歷 路 徑 的 試 驗 計 劃 該 等 試 驗 計 劃 旨 在 參 照 相 關 能 力 標 準 說 明 所 訂 的 能 力 單 元, 為 有 關 行 業 的 不 同 工 作 崗 位 制 定 進 階 路 徑, 並 探 討 須 否 為 有 人 力 需 求 的 工 作 職 位 訂 定 新 的 職 業 資 歷 所 訂 的 職 業 資 歷 將 加 強 資 歷 架 構 認 可 的 資 歷 與 實 際 工 作 之 間 的 聯 繫, 從 而 吸 引 生 力 軍 加 入 行 業, 以 及 鼓 勵 從 業 員 進 修 及 提 升 技 能 該 等 試 驗 計 劃 預 期 於 2016 年 年 底 完 成 我 們 會 基 於 這 些 試 驗 計 劃 的 結 果, 考 慮 是 否 把 職 業 資 歷 路 徑 的 發 展, 擴 大 至 香 港 資 歷 架 構 下 的 其 他 行 業 / 界 別 2 4. 與 此 同 時, 經 督 導 委 員 會 批 准 後, 我 們 亦 正 在 進 行 一 項 研 究, 探 討 專 業 資 歷 在 香 港 資 歷 架 構 下 獲 得 認 可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結 果 將 可 顯 示 有 何 可 行 的 方 法, 使 專 業 資 歷 得 以 在 香 港 資 歷 架 構 下 釐 定 基 準 或 獲 得 認 可, 這 有 助 於 香 港 資 歷 架 構 的 發 展, 並 擴 大 香 港 資 歷 架 構 的 範 圍, 讓 更 多 有 志 終 身 學 習 的 本 地 勞 工 受 惠 2 5. 另 一 方 面, 我 們 明 白 需 要 加 強 向 社 會 大 眾 推 廣 資 歷 架 構, 而 在 督 導 委 員 會 批 准 後, 我 們 已 委 託 顧 問 公 司 就 發 展 香 港 資 歷 架 構 的 品 牌 宣 傳 策 略 進 行 研 究 ; 該 研 究 將 於 2016 年 第 二 季 完 成 我 們 會 根 據 研 究 結 果 詳 細 制 定 品 牌 宣 傳 策 略, 以 期 在 未 來 數 年, 提 升 資 歷 架 構 的 公 眾 形 象 及 其 在 不 同 持 份 者 心 目 中 的 認 受 性 2 6. 截 至 2015 年 1 2 月 31 日, 由 資 歷 架 構 支 援 計 劃 核 准 承 擔 額 累 計 發 放 的 款 額 約 為 1 億 1,350 萬 元, 當 中 373 個 教 育 及 培 訓 機 構 合 共 獲 得 7,130 萬 元 的 資 助, 以 供 向 評 審 局 申 請 評 審 約 項 課 程 之 用 - 8 -

9 未 來 路 向 2 7. 在 香 港 推 行 資 歷 架 構 是 一 項 任 重 道 遠 的 工 作 我 們 會 繼 續 與 各 界 別 的 持 份 者 探 討 成 立 新 的 諮 委 會, 並 會 與 不 同 國 家 及 地 區 的 資 歷 架 構 緊 密 聯 繫, 以 提 升 香 港 資 歷 架 構 的 國 際 形 象 及 加 強 資 歷 架 構 的 認 受 性 教 育 局 年 1 月 - 9 -

10 附 件 一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機 制 ( 截 至 2015 年 11 月 30 日 ) 行 業 推 行 日 期 已 處 理 / 正 能 力 單 元 申 請 成 功 率 處 理 的 申 請 數 目 組 合 數 目 美 髮 業 年 6 月 % 印 刷 及 出 版 業 年 6 月 % 鐘 錶 業 年 6 月 % 物 業 管 理 業 年 3 月 % 汽 車 業 年 11 月 % 珠 寶 業 年 11 月 % 物 流 業 年 3 月 % 中 式 飲 食 業 年 1 月 % 美 容 業 年 7 月 % 零 售 業 年 12 月 % 進 出 口 業 年 9 月 評 估 結 果 尚 待 公 布 安 老 服 務 業 年 9 月 評 估 結 果 尚 待 公 布 檢 測 及 認 證 業 * 年 11 月 0 0 不 適 用 總 計 % *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機 制 在 2015 年 11 月 推 出 後, 於 2015 年 12 月 才 開 始 收 到 申 請

11 附 件 二 已 在 資 歷 名 冊 登 記 的 資 歷 ( 截 至 2015 年 1 2 月 3 1 日 ) 類 別 資 歷 數 目 ( 1 ) 具 自 行 評 審 資 格 院 校 頒 授 的 資 歷 ( 2 ) 不 具 自 行 評 審 資 格 院 校 頒 授 的 資 歷 ( 3 )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機 制 認 可 的 資 歷 總 計 : 8 422

12 附 件 三 資 歷 架 構 基 金 督 導 委 員 會 職 權 範 圍 督 導 委 員 會 就 下 列 事 宜 向 教 育 局 局 長 提 供 意 見 ( a ) 運 用 資 歷 架 構 基 金 ( 基 金 ) 以 支 持 資 歷 架 構 持 續 發 展 和 推 行 的 整 體 策 略 ; ( b ) 基 金 轄 下 計 劃 的 範 圍 及 運 作 規 範 基 金 涵 蓋 的 措 施 和 活 動 ; 以 及 ( c ) 教 育 局 可 能 轉 交 督 導 委 員 會 處 理 的 各 項 有 關 基 金 政 策 和 執 行 的 其 他 事 宜 如 有 需 要, 督 導 委 員 會 亦 會 就 基 金 投 資 的 政 策 制 定 及 管 理 向 基 金 信 託 人 提 出 建 議 督 導 委 員 會 在 履 行 職 能 時, 可 按 需 要 成 立 小 組 委 員 會 進 行 研 究 僱 用 專 業 服 務 及 委 任 增 選 委 員 成 員 名 單 (2 014 年 9 月 1 日 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 ) 主 席 : 廖 約 克 博 士, S BS, J P 副 主 席 : 陳 章 明 教 授, S BS, J P 成 員 : 陳 雲 青 博 士 周 允 成 先 生 何 超 平 先 生 葉 偉 明 先 生, M H 林 振 昇 先 生

13 梁 嘉 麗 女 士 麥 鄧 碧 儀 女 士, MH, J P 黃 傑 龍 先 生 阮 博 文 教 授 當 然 成 員 : 香 港 學 術 及 職 業 資 歷 評 審 局 總 幹 事 教 育 局 局 長 或 其 代 表 如 有 需 要, 督 導 委 員 會 也 可 邀 請 增 選 委 員 加 入

14 附 件 四 支 援 資 歷 架 構 的 指 定 計 劃 1. 評 審 資 助 計 劃 1 這 2 院 範 圍 申 請 資 格 資 助 水 平 本 計 劃 旨 在 鼓 勵 教 育 及 培 訓 機 構 在 資 歷 架 構 下 申 請 院 校 及 課 程 層 面 的 評 審, 並 協 助 具 規 模 的 教 育 及 培 訓 機 構 在 指 定 學 科 範 圍 內 取 得 自 行 評 審 資 格 下 列 項 目 獲 提 供 評 審 資 助 : 初 步 評 估 院 校 評 審 和 定 期 覆 審 課 程 甄 審 / 課 程 覆 審 首 次 及 其 後 進 行 的 學 科 範 圍 評 審 ( 其 後 的 評 審 以 定 期 覆 審 形 式 進 行 ) 有 關 的 教 育 及 培 訓 機 構 和 資 歷 必 須 通 過 香 港 學 術 及 職 業 資 歷 評 審 局 ( 評 審 局 ) 的 評 審 有 關 的 課 程 / 資 歷 必 須 已 在 資 歷 名 冊 登 記 初 步 評 估 / 院 校 評 審 費 用 課 程 甄 審 / 課 程 覆 審 費 用 2 教 育 局 ( 前 稱 教 育 統 籌 局 ) 資 助 課 程 1 非 牟 利 教 育 及 培 訓 機 構 其 他 教 育 及 培 訓 機 構 1 0 0% 1 0 0% 5 0 % 能 力 標 準 說 明 為 本 ( 能 力 為 本 ) 或 通 1 0 0% 1 0 0% 5 0 % 用 ( 基 礎 ) 能 力 説 明 為 本 課 程 些 其 他 課 程 1 0 0% 7 0 % 3 5 % 校 課 評 程 審 包 括 學 為 科 按 技 範 照 能 提 圍 專 升 評 上 計 審 學 劃 / 院 條 現 定 例 稱 新 技 能 提 升 計 劃 及 僱 員 再 培 訓 計 劃 期 現 稱 人 才 發 展 計 劃 下 的 課 程 覆 申 請 審 註 費 冊 用 而 進 行 的 院 校 評 審 及 為 申 1 請 0 私 0% 立 大 學 名 銜 而 進 行 的 7 院 0 % 校 評 審 3 5 % ( ) ( )

15 2.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資 助 計 劃 範 圍 申 請 資 格 資 助 水 平 本 計 劃 涵 蓋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評 估 機 構 及 協 作 機 構 的 評 審 費 用 ; 一 筆 過 開 展 工 作 / 修 訂 工 作 資 助, 以 供 評 估 機 構 支 付 設 立 評 估 機 制 / 修 訂 評 估 機 制 運 作 所 需 的 實 際 開 支 ( 包 括 員 工 開 支 ); 給 予 評 估 機 構 額 外 資 助, 以 便 就 成 熟 行 業 ( 即 已 過 五 年 過 渡 期 ) 所 進 行 的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工 作 提 供 資 助 ; 評 估 機 構 每 處 理 一 項 新 的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能 力 單 元 組 合 申 請 可 得 的 資 助 ; 以 及 向 通 過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評 估 的 從 業 員 發 還 的 評 估 費 用 向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評 估 機 構 / 協 作 機 構 提 供 的 評 審 / 覆 審 / 評 估 費 用 資 助 首 次 及 其 後 的 評 審 工 作 通 過 評 審 局 的 評 審 須 由 教 育 局 局 長 委 任 全 額 資 助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評 估 機 構 和 協 作 機 構 的 評 審 / 覆 審 / 評 估 費 用 向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評 估 機 構 提 供 的 開 展 工 作 / 修 訂 工 作 資 助 通 過 評 審 局 的 評 審 ( 首 次 評 審 ) 須 由 教 育 局 局 長 委 任 每 所 機 構 最 多 5 0 萬 元, 用 以 支 付 設 立 各 階 段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評 估 機 制 的 實 際 開 支, 包 括 人 手 開 支 每 所 機 構 最 向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評 估 機 構 提 供 的 額 外 資 助 成 熟 行 業 的 評 估 機 構 ( 即 已 過 五 年 過 渡 期 ) 須 由 教 育 局 局 長 委 任 每 年 2 0 萬 元 向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評 估 機 構 提 供 的 資 助 須 由 教 育 局 局 長 委 任 每 處 理 一 項 新 的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能 力 單 元 組 合 申 請, 可 獲 元 資 助 發 還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評 估 費 用 通 過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評 估 的 從 業 員 全 數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評 估 費 用, 分 兩 個 階 段 發 還 : 通 過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評 估 後 可 申 請 發 還 75% 的 評 估 費 用 其 後 修 畢 任 何 一 項 資 歷 架 構 認 可 的 課

16 多 3 0 萬 元, 用 以 支 付 因 諮 委 會 建 議 修 訂 / 增 加 能 力 單 元 組 合, 而 需 為 調 整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評 估 機 制 所 增 加 的 實 際 開 支, 包 括 人 手 開 支 程 可 申 請 發 還 餘 下 25% 的 評 估 費 用 3. 課 程 發 展 資 助 計 劃 範 圍 本 計 劃 向 教 育 及 培 訓 機 構 提 供 一 筆 過 撥 款, 以 供 開 發 能 力 為 本 或 通 用 ( 基 礎 ) 能 力 説 明 為 本 課 程 能 力 為 本 課 程 申 請 資 格 新 發 展 及 開 辦 的 能 力 為 本 課 程 資 歷 學 分 為 12 或 以 上 的 課 程 有 關 資 歷 須 通 過 評 審 須 在 資 歷 名 冊 登 記 通 用 ( 基 礎 ) 能 力 説 明 為 本 課 程 新 發 展 及 開 辦 的 通 用 ( 基 礎 ) 能 力 説 明 為 本 課 程 資 歷 學 分 為 6 個 或 以 上 的 課 程 有 關 資 歷 須 通 過 評 審 須 在 資 歷 名 冊 登 記

17 資 助 水 平 每 項 資 歷 學 分 為 的 課 程 可 獲 3 0,000 元 資 助 每 項 資 歷 學 分 為 3 6 或 以 上 的 課 程 可 獲 5 0,000 元 資 助 每 項 資 歷 學 分 為 的 課 程 可 獲 20,000 元 資 助 每 項 資 歷 學 分 為 1 8 或 以 上 的 課 程 可 獲 4 0,000 元 資 助 4. 資 歷 名 冊 資 助 計 劃 範 圍 本 計 劃 涵 蓋 把 資 歷 / 課 程 記 入 資 歷 名 冊 的 登 記 及 續 存 費 用, 以 及 每 年 提 供 給 資 歷 名 冊 當 局 以 管 理 資 歷 名 冊 的 費 用 資 歷 名 冊 登 記 及 續 存 費 用 津 貼 管 理 資 歷 名 冊 的 費 用 申 請 資 格 所 有 已 在 資 歷 名 冊 登 記 的 資 歷 及 相 關 課 程 資 歷 名 冊 當 局 資 助 水 平 登 記 及 續 存 費 用 均 獲 全 額 資 助 每 年 300 萬 元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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