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县召开上半年经济运行分析调度会 为了更好地掌握我县上半年经济发展取得的成绩 了解各项目标完成情况 6 月 23 日 三都县政府组织召开经济运行分析调度会 分析全县各个领域的各项经济指标 查找问题 分析困难 安排部署各项工作 确保各项经济指标顺利完成 县委副书记 县长潘仕进 县委常委 常务副县长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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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报 AZETTE OF SANDU SHUIC AUTONOMOUS COUNTY PEOPLE'S GOVERNMENT 本刊所载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标准文本 2015 第 2 期 总第 19 期

2 三都县召开上半年经济运行分析调度会 为了更好地掌握我县上半年经济发展取得的成绩 了解各项目标完成情况 6 月 23 日 三都县政府组织召开经济运行分析调度会 分析全县各个领域的各项经济指标 查找问题 分析困难 安排部署各项工作 确保各项经济指标顺利完成 县委副书记 县长潘仕进 县委常委 常务副县长刘会军 县委常委 副县长段 重剑 副县长黄俊 宋恩贵 犹永全 杨昌云等出席会议 会上 县统计局 发改局先后通报我县 1 至 6 月增比进位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存在困难和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人民银行 中国电信等各单位负责人对照各 项目标任务与当前经济指标完全情况作汇报发言 分析工作中存在不足的原因 并会 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 协调分解各项指标任务 各分管领导对各自分管工 作作了详细的工作安排和部署 会议指出 上半年我县各项经济指标总体运行良好 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 未完 成计划目标的单位和部门要紧紧围绕目标 消灭负数 争取时间过半任务过半 在加 强自身发展的同时 做好横向比较 了解自身所处水平 目标清晰 有的放矢 加强 固投工作力度 国家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要尽快开工 各部门要协力配合 共同把 全县各项经济指标任务完成好 潘仕进在讲话中强调 今年是十二五收官之年 上半年的经济形势直接影响全年 各单位要高度重 视 紧盯目标 科学调度 加强与上级部门的工作对接 完善相关 资料 做好省 州帮扶工作对接 积极争取上级帮扶 积极思考三都发展方向和出路 积极招商引资 实现产业增效 人民增收 做好贫困户遍访工作 实施人畜混居改造 做到精准扶贫 督查督办局要加大工作督查力度 严格责任追究 确保各项经济目标 任务完成

3 目 录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 2015 年度就业再 就业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 01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通知 06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 城区临时停车位管理方案 试行 的通知 16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0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房 产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9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第二次 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3 1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道路 交通安全大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37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 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40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48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 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57

4 政 务 动 态 人 事 任 免 61 收 发 文 件 目 录 2015 年 4 月 至 6 月 份 收 到 省 政 府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文 件 目 录 年 4 月 至 6 月 份 收 到 州 政 府 州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目 录 年 4 月 至 6 月 份 收 到 县 政 府 县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目 录 66 工 作 动 态 县 政 府 工 作 大 事 记 68

5 三 府 办 发 号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下 达 2015 年 度 就 业 再 就 业 工 作 目 标 任 务 的 通 知 各 镇 人 民 政 府 三 合 街 道 办 事 处, 县 政 府 有 关 工 作 部 门 : 为 紧 扣 全 面 建 设 小 康 社 会 这 主 题, 积 极 引 导 我 县 劳 动 者 转 变 就 业 观 念, 鼓 励 多 渠 道 多 形 式 就 业, 促 进 创 业 带 动 就 业, 完 成 州 下 达 给 我 县 的 就 业 再 就 业 各 项 工 作 目 标 任 务 经 县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现 将 我 县 2015 年 就 业 再 就 业 工 作 目 标 任 务 分 解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抓 好 落 实 一 总 体 思 路 全 面 贯 彻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全 会 精 神, 认 真 落 实 县 人 大 十 五 届 四 次 和 县 政 协 十 二 届 四 次 会 议 精 神, 围 绕 民 生 为 本 人 才 优 先 工 作 主 线, 坚 持 改 革 统 揽 依 法 行 政, 主 动 适 应 经 济 发 展 新 常 态 紧 紧 围 绕 大 力 实 施 创 新 型 驱 动 开 放 型 后 发 赶 超 和 一 圈 两 翼 发 展 三 大 战 略, 全 面 推 进 现 行 就 业 政 策 落 实, 充 实 和 细 化 政 策 措 施, 重 点 在 落 实 各 项 就 业 补 贴 政 策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政 策 创 业 带 动 就 业 政 策 上 下 功 夫, 以 提 升 就 业 质 量 为 重 点, 全 力 做 好 促 进 就 业 工 作, 完 成 十 二 五 规 划 目 标 任 务, 为 十 三 五 期 间 更 好 地 推 动 社 会 充 分 就 业 和 实 现 小 康 社 会 建 设 目 标 奠 定 坚 实 基 础 二 主 要 工 作 目 标 任 务 ( 一 ) 就 业 再 就 业 工 作 目 标 任 务 实 现 城 镇 新 增 就 业 2700 人, 其 中 失 业 人 员 实 现 再 就 业 400 人,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实 现 就 业 300 人 ; 城 镇 登 记 失 业 率 控 制 在 4.2% 以 内 ; 新 增 发 放 就 业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1000 万 元 ; 加 大 财 政 投 入, 确 保 工 作 顺 利 开 展, 各 镇 ( 街 道 ) 按 三 人 社 通 号 文 件 要 求 用 人 单 位 承 担 公 益 性 岗 位 人 员 40% 以 上 的 工 资 ; 继 续 完 善 农 村 劳 动 力 调 查 建 立 农 村 劳 动 力 资 源 数 据 库 工 作 ; 深 入 开 展 创 业 型 城 市 建 设 和 就 业 示 范 社 区 创 建 活 动 ( 二 )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和 创 业 培 训 目 标 任 务 完 成 职 业 培 训 3000 人, 其 中 技 能 培 训 2800 人, 创 业 培 训 200 人 - 1 -

6 ( 三 ) 农 村 劳 动 力 转 移 就 业 目 标 任 务 完 成 农 村 劳 动 力 转 移 就 业 5800 人 ( 农 村 劳 动 力 转 移 就 业 指 年 龄 在 16 周 岁 以 上, 在 县 内 从 事 非 农 业 或 在 县 外 就 业 达 半 年 以 上 的 这 两 类 人 员 ), 引 导 农 民 工 返 乡 就 业 创 业, 深 入 推 进 农 村 劳 动 力 转 移 就 业 示 范 县 创 建 工 作 ( 四 ) 积 极 开 展 创 业 带 动 就 业 工 完 成 1 个 充 分 就 业 示 范 社 区 创 建 工 作 ; 完 成 1 条 创 业 示 范 街 建 设 工 作 ; 抓 好 返 乡 农 民 工 创 业 园 高 校 毕 业 生 创 业 孵 化 基 地 工 业 园 区 和 农 业 园 区 就 业 服 务 工 作 ; 切 实 抓 好 创 业 示 范 点 创 建 工 作 ( 五 ) 全 面 建 设 小 康 社 会 就 业 指 标 监 测 任 务 预 计 实 现 就 业 水 平 指 数 达 86.51, 其 中 : 城 镇 登 记 失 业 率 控 制 在 4.2% 以 内 农 业 劳 动 力 转 移 就 业 人 数 占 比 达 45.85% 农 民 工 返 乡 创 业 人 数 占 农 民 工 外 出 务 工 人 数 比 重 达 9.5% 三 主 要 工 作 按 照 州 下 达 我 县 工 作 目 标 任 务 考 核 内 容 和 标 准, 结 合 我 县 实 际, 重 点 抓 好 以 下 十 个 方 面 工 作 ( 一 ) 全 力 促 进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创 业 把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摆 在 今 年 就 业 工 作 的 首 位 一 是 全 面 推 进 公 务 员 乡 镇 培 养 和 补 充 两 项 计 划 ; 二 是 大 力 实 施 千 名 大 学 生 创 业 计 划 为 有 创 业 意 愿 的 大 学 生 提 供 创 业 培 训, 符 合 条 件 的 及 时 提 供 就 业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及 贴 息 税 收 减 免 等 政 策 扶 持 三 是 实 施 就 业 见 习 计 划 扩 大 镇 ( 街 道 ) 见 习 基 地 规 模, 进 行 授 牌, 推 行 企 业 吸 纳 高 校 毕 业 生 的 奖 励 政 策, 多 渠 道 促 进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创 业 四 是 搞 好 促 进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服 务 积 极 组 织 开 展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服 务 月 高 校 毕 业 生 网 上 招 聘 周 等 系 列 活 动, 继 续 加 快 高 校 毕 业 生 创 业 孵 化 基 地 建 设, 充 分 发 挥 基 地 的 孵 化 作 用 五 是 实 施 离 校 未 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促 进 计 划 开 展 离 校 未 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技 能 就 业 专 项 行 动, 加 强 毕 业 生 回 乡 登 记 和 实 名 制 管 理, 做 好 高 校 毕 业 生 离 校 前 后 工 作 衔 接 ( 二 ) 积 极 引 导 和 扶 持 返 乡 农 民 工 创 业 就 业 1. 贯 彻 落 实 有 关 农 民 工 返 乡 创 业 优 惠 政 策 措 施 强 化 农 民 工 返 乡 就 业 创 业 培 训 就 业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社 会 保 障 信 贷 税 收 用 地 场 租 水 电 费 减 免 创 业 奖 励 补 贴 等 一 系 列 扶 持 政 策 措 施,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完 善 和 落 实 3 个 15 万 元 政 策, 发 挥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在 扶 持 创 业 中 的 积 极 作 用, 促 进 农 民 工 返 乡 创 业 就 业 2. 推 进 农 民 工 返 乡 创 业 园 建 设, 充 实 和 完 善 现 有 返 乡 农 民 工 创 业 园 的 软 硬 件 设 施, 充 分 发 挥 创 业 园 的 孵 化 作 用, 增 强 园 区 的 集 聚 功 能, 带 动 更 多 的 人 实 现 就 业 紧 密 结 合 5 个 100 工 程 等 重 点 工 程 重 大 项 目 的 深 入 实 施, 积 极 引 导 农 民 工 返 乡 创 业 就 业 - 2 -

7 3. 深 入 推 进 省 级 农 村 劳 动 力 转 移 就 业 示 范 县 创 建 活 动 在 去 年 获 得 省 级 农 村 劳 动 力 转 移 就 业 示 范 基 地 的 基 础 上, 按 照 小 康 社 会 建 设 到 2020 年 实 现 农 村 劳 动 力 转 移 就 业 占 农 村 劳 动 力 总 人 口 的 50% 要 求, 加 大 推 进 农 业 富 余 劳 动 力 就 地 就 近 转 移 就 业 力 度, 不 断 完 善 职 业 培 训 就 业 服 务 权 益 维 护 三 位 一 体 的 农 村 劳 动 力 转 移 就 业 机 制, 加 强 信 息 引 导 和 服 务, 引 导 农 村 劳 动 力 向 二 三 产 业 和 城 镇 转 移, 加 快 城 镇 化 进 程, 满 足 产 业 园 区 发 展 需 要, 随 着 户 籍 制 度 改 革 的 加 快, 推 进 农 业 转 移 人 口 市 民 化 4. 加 强 县 镇 ( 街 道 ) 农 民 工 综 合 服 务 中 心 建 设 按 照 公 共 就 业 人 才 服 务 职 能 及 运 行 管 理 规 范 要 求, 切 实 加 强 农 民 工 综 合 服 务 中 心 建 设, 统 一 工 作 制 度 统 一 公 开 事 项 统 一 服 务 场 所 设 置 统 一 信 息 化 管 理 统 一 人 员 管 理 统 一 窗 口 作 风 建 设 统 一 服 务 行 为, 不 断 拓 展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平 台 服 务 功 能, 使 之 成 为 引 导 和 扶 持 农 民 工 就 业 创 业 优 质 服 务 窗 口, 积 极 为 农 民 工 返 乡 创 业 就 业 和 就 地 就 近 转 移 就 业 提 供 政 策 咨 询 就 业 指 导 社 会 保 障 等 一 站 式 服 务, 进 一 步 摸 清 外 出 务 工 人 员 情 况, 完 善 农 村 劳 动 力 资 源 状 况 调 查, 建 立 农 村 劳 动 力 资 源 数 据 库, 加 强 农 村 劳 动 力 资 源 动 态 管 理 引 导 农 民 工 返 乡 就 业 创 业 5. 做 好 农 民 工 服 务 工 作 以 新 型 城 镇 化 建 设 为 契 机, 以 农 民 工 市 民 化 为 方 向, 以 农 民 工 服 务 精 细 化 为 目 标, 进 一 步 做 好 城 乡 一 体 化 的 农 民 工 就 业 培 训 维 权 等 工 作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为 农 民 工 服 务 工 作 的 意 见 ( 国 发 号 ) 文 件, 积 极 实 施 家 庭 服 务 业 培 训 工 程, 协 调 指 导 做 好 发 展 家 庭 服 务 业 促 进 就 业 工 作 积 极 开 展 春 风 行 动 和 以 送 政 策 送 培 训 送 人 员 送 服 务 为 主 要 内 容 的 四 送 活 动, 大 力 宣 传 就 业 创 业 的 优 惠 政 策 ( 三 ) 深 入 推 进 创 业 型 城 市 创 建 工 作 根 据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创 建 创 业 型 城 市 工 作 方 案 ( 三 党 办 通 号 ) 等 文 件 要 求, 依 托 创 建 创 业 型 城 市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体 系 和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强 化 各 相 关 部 门 在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中 的 职 能 作 用, 努 力 破 解 创 业 者 反 映 突 出 的 办 事 难 门 槛 高 等 问 题 着 力 解 决 扶 持 政 策 本 土 化 不 够, 操 作 性 不 强 的 问 题 着 力 构 建 政 策 支 持 体 系 健 全 创 业 培 训 体 系 构 建 创 业 服 务 体 系 健 全 工 作 考 核 体 系 宣 传 工 作 体 系 五 大 体 系, 务 求 取 得 实 效 ( 四 ) 深 化 充 分 就 业 示 范 社 区 创 建 工 作 逐 步 扩 大 创 建 范 围, 把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延 伸 到 社 区 到 居 委 会, 逐 步 实 现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的 全 覆 盖 着 力 构 建 多 部 门 联 动 机 制, 整 合 相 关 部 门 资 源, 实 现 信 息 互 通 资 源 共 享, 形 成 创 建 工 作 活 力 加 强 人 社 民 政 城 市 管 理 税 务 办 事 处 居 委 会 等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的 联 合, 形 成 工 作 合 力 选 好 创 建 载 体, 打 造 好 亮 点 ( 五 ) 切 实 抓 好 城 镇 新 增 就 业 工 作 - 3 -

8 城 镇 新 增 就 业 情 况 是 反 映 就 业 工 作 状 况 和 落 实 促 进 就 业 政 策 情 况 的 重 要 指 标, 是 省 州 考 核 县 委 县 政 府 经 济 发 展 和 小 康 社 会 建 设 的 重 要 指 标, 涉 及 到 我 县 在 全 省 的 增 比 进 位, 州 政 府 对 县 政 府 的 督 查 实 行 月 统 计 季 排 名, 各 镇 ( 街 道 ) 要 高 度 重 视 城 镇 新 增 就 业 工 作, 主 要 领 导 作 为 第 一 责 任 人, 分 管 领 导 具 体 抓 县 政 府 已 将 城 镇 新 增 就 业 工 作 纳 入 重 点 工 作 通 报 事 项, 并 按 照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城 镇 新 增 就 业 考 核 细 则 进 行 考 核, 各 镇 ( 街 道 ) 要 按 照 时 序 进 度 完 成 任 务, 确 保 信 息 系 统 录 入 准 确 率 电 话 抽 查 准 确 率 达 100% 数 据 来 源 于 基 层, 按 照 依 法 统 计 分 级 负 责 部 门 把 关 统 计 综 合 和 谁 出 数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加 强 数 据 质 量 管 控, 严 禁 弄 虚 作 假, 迟 报 漏 报, 从 源 头 上 把 好 数 据 质 量 关, 并 建 立 有 关 统 计 台 账 和 收 集 好 佐 证 材 料 ( 六 ) 狠 抓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和 创 业 培 训, 提 高 劳 动 者 素 质 1. 完 成 年 度 各 类 就 业 创 业 培 训 任 务 技 能 培 训 侧 重 于 有 促 进 就 业 的 产 业 民 族 文 化 旅 游 工 业 园 区 和 创 业 培 训 等, 根 据 特 色 优 势 产 业 发 展, 各 镇 ( 街 道 ) 有 关 部 门 要 积 极 配 合 和 组 织 农 民 工 参 加 各 类 技 能 培 训 大 力 推 行 以 就 业 创 业 为 导 向 的 培 训 模 式, 鼓 励 用 人 单 位 与 培 训 机 构 开 展 订 单 培 训 定 向 培 训 和 定 岗 培 训, 建 立 培 训 与 就 业 联 动 机 制, 努 力 实 现 培 训 一 人 就 业 一 人 和 就 业 一 人 培 训 一 人 的 目 标 2. 完 善 审 批 手 续, 按 时 拨 付 培 训 补 贴 强 化 监 管, 县 人 社 局 加 强 对 定 点 培 训 机 构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按 规 定 程 序 进 行 培 训, 各 项 审 批 手 续 齐 全, 资 料 完 整, 并 按 时 拨 付 培 训 补 贴 3. 探 索 开 展 创 业 培 训 带 动 就 业 的 社 会 效 应 工 作 调 研, 认 真 总 结 培 训 经 验, 不 断 提 高 创 业 培 训 的 经 济 效 益 和 社 会 效 益, 放 大 创 业 带 动 就 业 的 倍 增 效 应 ( 七 ) 做 好 困 难 人 员 就 业 援 助 工 作 1. 完 善 就 业 援 助 制 度, 统 筹 抓 好 退 役 军 人 随 军 家 属 被 征 地 农 民 残 疾 人 等 各 类 就 业 困 难 群 体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着 力 解 决 结 构 性 失 业 问 题, 落 实 失 业 保 险 援 企 稳 岗 政 策, 进 一 步 规 范 公 益 性 岗 位 开 发 和 管 理 工 作 以 开 展 就 业 援 助 月 活 动 为 契 机, 联 合 工 会 残 联 妇 联 团 委 等 部 门, 为 城 镇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提 供 帮 助 和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重 点 帮 助 零 就 业 家 庭 实 现 就 业, 确 保 实 现 发 现 一 户 认 定 一 户 帮 扶 一 户 和 动 态 清 零 的 目 标 2. 加 强 公 益 性 岗 位 管 理 工 作, 促 进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再 就 业 按 照 黔 府 办 发 号 黔 南 府 办 发 号 及 三 人 社 通 号 文 件 要 求, 将 公 益 性 岗 位 人 员 40% 岗 位 补 贴 纳 入 本 级 财 政 预 算 全 面 实 施 公 益 性 岗 位 实 名 制 系 统 管 理, 实 现 公 益 性 岗 位 人 员 补 贴 系 统 发 放 确 保 公 益 性 岗 位 人 员 的 稳 定, 充 分 发 挥 公 益 性 岗 位 服 务 社 会 的 积 极 作 用 ( 八 ) 做 好 就 业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发 放 工 作 - 4 -

9 积 极 落 实 中 央 财 政 贴 息 政 策, 根 据 贵 银 发 号 黔 财 社 号 黔 财 社 号 黔 南 人 社 通 号 等 文 件 要 求, 加 强 人 社 经 办 银 行 财 政 等 部 门 配 合 和 调 度, 规 范 操 作 流 程, 抓 好 就 业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政 策 的 实 施, 加 大 对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妇 女 以 及 劳 动 密 集 型 企 业 的 扶 持 力 度, 新 增 发 放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1000 万 元, 充 分 发 挥 就 业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促 进 创 业 的 积 极 作 用, 实 现 以 创 业 带 动 就 业 ( 九 ) 完 善 农 村 劳 动 力 调 查 建 立 农 村 劳 动 力 资 源 数 据 库 工 作 1. 开 展 农 村 劳 动 力 调 查 工 作 各 镇 ( 街 道 ) 和 有 关 部 门 要 高 度 重 视, 统 筹 安 排, 精 心 组 织, 保 质 保 量 完 成 这 次 调 查 任 务 2. 建 立 人 力 资 源 数 据 库 根 据 黔 南 州 人 力 资 源 信 息 系 统, 将 调 查 得 到 的 基 础 数 据 录 入 贵 州 省 劳 动 信 息 网, 建 立 16 至 59 周 岁 劳 动 力 相 关 台 账, 实 名 制 网 络 管 理, 实 行 每 年 8 月 进 行 数 据 更 新 ( 十 ) 切 实 加 强 全 面 建 设 小 康 社 会 就 业 水 平 指 数 监 测 各 镇 ( 街 道 )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切 实 提 高 对 全 面 建 设 小 康 社 会 就 业 水 平 指 数 监 测 工 作 的 认 识, 将 监 测 指 数 纳 入 单 位 工 作 年 度 计 划, 与 经 济 社 会 工 作 同 安 排 同 部 署, 按 时 间 按 进 度 报 送 统 计 指 标, 做 实 相 关 基 础 台 账 四 工 作 要 求 1. 按 州 对 县 考 核 工 作 要 求, 年 终 考 核 将 由 州 考 核 小 组 到 镇 ( 街 道 ) 考 核 为 主, 各 镇 ( 街 道 ) 要 高 度 重 视, 认 真 按 照 文 件 要 求 开 展 好 相 关 工 作, 于 4 月 17 日 前 将 本 镇 ( 街 道 ) 成 立 的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及 组 成 人 员 名 单 ( 或 文 件 ) 报 送 县 就 业 再 就 业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 办 公 室 设 在 就 业 局, 联 系 电 话 ), 以 便 及 时 掌 握 工 作 情 况, 调 整 工 作 重 心, 搞 好 分 类 指 导, 促 进 工 作 协 调 推 进, 确 保 年 度 工 作 目 标 顺 利 完 成 2. 各 单 位 按 照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2015 年 就 业 再 就 业 工 作 目 标 任 务 考 核 量 化 评 分 表 要 求, 按 时 做 好 就 业 再 就 业 各 项 工 作 3. 县 政 府 将 在 半 年 和 年 终 组 织 对 镇 ( 街 道 ) 就 业 再 就 业 工 作 进 行 督 导 检 查, 对 因 领 导 不 重 视, 工 作 不 力, 完 不 成 任 务 的, 要 追 究 相 关 人 员 责 任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2015 年 4 月 9 日 - 5 -

10 三 府 办 发 号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责 任 规 定 的 通 知 各 镇 人 民 政 府, 三 合 街 道 办 事 处, 县 安 委 会 成 员 单 位 : 经 县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现 将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成 员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责 任 规 定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2015 年 4 月 24 日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成 员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责 任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切 实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按 照 管 行 业 必 须 管 安 全 管 业 务 必 须 管 安 全 管 生 产 经 营 必 须 管 安 全 的 总 体 要 求, 进 一 步 明 确 县 安 委 会 成 员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责 任,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贵 州 省 安 全 生 产 条 例 关 于 印 发 贵 州 省 各 地 人 民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责 任 规 定 的 通 知 ( 黔 府 办 发 号 ) 关 于 印 发 省 安 委 会 及 各 成 员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职 责 的 通 知 ( 黔 府 办 发 号 ) 关 于 印 发 黔 南 州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成 员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责 任 规 定 的 通 知 ( 黔 南 府 办 发 号 )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规 定 - 6 -

11 第 二 条 县 安 委 会 成 员 单 位 贯 彻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责 任 适 用 本 规 定 第 二 章 县 安 委 会 和 县 安 委 办 职 责 第 三 条 县 安 委 会 职 责 : ( 一 ) 县 安 委 会 主 任 由 县 人 民 政 府 县 长 担 任, 县 人 民 政 府 相 关 副 县 长 担 任 县 安 委 会 副 主 任 ( 二 ) 在 县 人 民 政 府 领 导 下, 研 究 部 署 指 导 协 调 全 县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 三 ) 分 析 全 县 安 全 生 产 形 势, 制 定 全 县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政 策 措 施, 研 究 解 决 全 县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 四 ) 将 州 安 委 会 下 达 我 县 的 年 度 安 全 生 产 控 制 考 核 指 标 和 工 作 任 务 分 解 落 实 到 县 安 委 会 成 员 单 位 和 各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制 定 全 县 安 全 生 产 奖 惩 办 法 和 考 核 实 施 细 则, 并 依 据 考 核 情 况 兑 现 奖 惩 ( 五 ) 每 季 度 至 少 召 开 一 次 县 安 委 会 成 员 会 议 或 全 县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会 议, 通 报 和 部 署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 六 ) 督 查 督 办 省 州 级 挂 牌 的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隐 患 ( 七 ) 组 织 协 调 较 大 以 上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第 四 条 县 安 委 办 职 责 : ( 一 ) 负 责 县 安 委 会 日 常 工 作, 承 办 县 安 委 会 的 会 议 和 重 要 活 动, 督 促 检 查 县 安 委 会 会 议 决 定 事 项 的 贯 彻 落 实 情 况 ( 二 ) 监 督 检 查 指 导 协 调 县 安 委 会 成 员 单 位 和 各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 三 ) 组 织 开 展 每 季 度 一 次 的 全 覆 盖 安 全 生 产 大 检 查, 牵 头 开 展 跨 行 业 跨 镇 ( 街 道 ) 的 安 全 生 产 联 合 检 查 ( 五 ) 督 查 督 办 由 县 级 挂 牌 的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隐 患 ( 六 ) 组 织 开 展 每 季 度 安 全 生 产 大 检 查 工 作 考 核 和 年 度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考 核, 并 向 县 委 县 政 府 及 县 安 委 会 报 告 考 核 情 况, 向 县 委 组 织 部 通 报 考 核 情 况 ( 七 ) 组 织 协 调 较 大 以 上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 八 ) 依 法 组 织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和 办 理 结 案 工 作, 在 限 时 内 对 外 公 布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结 果 第 三 章 县 安 委 会 成 员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责 任 第 五 条 县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职 责 : - 7 -

12 ( 一 ) 承 担 全 县 安 全 生 产 综 合 监 督 管 理 责 任, 依 法 行 使 综 合 监 督 管 理 职 权, 指 导 协 调 监 督 检 查 县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和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 园 区 管 委 会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监 督 考 核 并 通 报 安 全 生 产 控 制 指 标 执 行 情 况, 监 督 事 故 查 处 和 责 任 追 究 落 实 情 况 ( 二 ) 承 担 工 矿 商 贸 行 业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责 任, 按 照 分 级 属 地 原 则, 依 法 监 督 检 查 工 矿 商 贸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贯 彻 执 行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情 况 及 其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安 全 投 入 和 有 关 设 备 ( 特 种 设 备 除 外 ) 材 料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 作 ( 三 )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综 合 工 作 和 烟 花 爆 竹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四 ) 监 督 检 查 工 矿 商 贸 行 业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标 准 和 规 程 的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重 大 危 险 源 监 控 和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工 作, 依 法 查 处 不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的 工 矿 商 贸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 五 ) 负 责 组 织 全 县 性 安 全 生 产 大 检 查 和 专 项 督 查, 依 法 组 织 较 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和 办 理 结 案 工 作, 监 督 事 故 查 处 和 责 任 追 究 落 实 情 况 ( 六 ) 负 责 组 织 指 挥 和 协 调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综 合 管 理 全 县 生 产 安 全 伤 亡 事 故 和 安 全 生 产 行 政 执 法 统 计 分 析 工 作 ( 七 ) 负 责 煤 矿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拟 订 全 县 煤 炭 行 业 管 理 中 涉 及 安 全 生 产 的 政 策 ; 制 定 煤 矿 安 全 投 入 安 全 装 备 安 全 科 技 创 新 的 规 划 和 措 施 并 督 促 落 实 ; 检 查 督 促 煤 矿 企 业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技 术 标 准 ; 组 织 开 展 全 县 煤 矿 安 全 专 项 整 治 和 煤 炭 企 业 安 全 标 准 化 工 作 ; 对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依 法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 监 督 煤 矿 企 业 对 安 全 生 产 隐 患 进 行 整 改 并 组 织 复 查 ; 督 促 煤 矿 企 业 对 职 工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技 能 和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培 训 ; 指 导 协 调 小 煤 矿 整 顿 关 闭 工 作 ( 八 ) 负 责 监 督 检 查 职 责 范 围 内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工 程 项 目 的 安 全 设 施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设 计 同 时 施 工 同 时 投 产 使 用 的 有 关 工 作 ( 九 ) 组 织 指 导 协 调 和 监 督 全 县 安 全 生 产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第 六 条 县 公 安 局 职 责 : ( 一 )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组 织 开 展 全 县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隐 患 排 查 并 督 促 相 关 责 任 单 位 进 行 治 理, 开 展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专 项 整 治, 依 法 查 处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配 合 各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督 促 各 有 关 单 位 ( 企 业 ) 落 实 交 通 安 全 责 任 制, 协 助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对 大 型 客 运 货 运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车 辆 实 施 在 线 监 控 动 态 监 管 ( 二 )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消 防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不 含 军 事 机 关 和 地 下 矿 山 ) 组 织 指 导 督 促 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和 企 事 业 单 位 落 实 消 防 安 全 主 体 责 任, 加 强 消 防 安 - 8 -

13 全 管 理, 开 展 消 防 安 全 隐 患 排 查 整 治, 消 除 事 故 隐 患, 推 行 消 防 安 全 标 准 化 建 设 ; 组 织 开 展 消 防 安 全 检 查, 监 督 相 关 部 门 落 实 火 灾 隐 患 整 改 措 施, 依 法 查 处 消 防 安 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三 )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公 共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加 强 剧 毒 化 学 品 公 路 运 输 管 理, 划 定 禁 止 危 险 化 学 品 运 输 车 辆 通 行 区 域, 进 一 步 完 善 危 险 化 学 品 禁 止 通 行 标 志, 监 督 检 查 运 输 企 业 在 危 险 化 学 品 运 输 车 辆 或 罐 体 按 规 定 安 装 和 喷 涂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并 对 相 应 持 证 单 位 及 个 人 购 买 运 输 储 存 使 用 剧 毒 化 学 品 及 其 执 行 法 律 法 规 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四 ) 负 责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和 烟 花 爆 竹 公 共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对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烟 花 爆 竹 的 道 路 运 输 实 施 安 全 监 督 检 查, 打 击 无 证 运 输 买 卖 使 用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和 非 法 生 产 经 营 储 存 运 输 燃 放 邮 寄 烟 花 爆 竹 行 为 ( 五 ) 负 责 油 气 长 输 管 道 公 共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 六 ) 负 责 大 型 群 众 性 活 动 的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 七 ) 负 责 本 局 及 本 局 管 理 的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 八 ) 组 织 本 部 门 监 管 行 业 领 域 内 的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参 与 其 他 行 业 领 域 内 的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 九 ) 参 与 相 关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第 七 条 县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局 职 责 : ( 一 ) 负 责 全 县 工 业 ( 煤 炭 电 力 石 油 ) 信 息 等 行 业 领 域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 作 ( 二 ) 组 织 指 导 督 促 全 县 工 业 信 息 加 油 站 等 行 业 领 域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开 展 隐 患 排 查 整 治, 消 除 事 故 隐 患, 推 行 安 全 生 产 质 量 标 准 化 建 设 ( 三 ) 负 责 民 爆 器 材 生 产 销 售 企 业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 四 ) 负 责 县 内 无 线 电 频 谱 资 源 和 台 站 管 理, 查 处 有 害 无 线 电 干 扰 行 为, 重 点 保 障 航 空 水 上 交 通 通 信 等 业 务 的 用 频 安 全 ( 五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参 与 相 关 行 业 重 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调 查 处 理 第 八 条 县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职 责 : ( 一 ) 负 责 全 县 房 屋 建 筑 市 政 工 程 城 镇 燃 气 加 气 站 风 景 名 胜 区 公 园 和 垃 圾 处 理 的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负 责 对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工 程 施 工 特 种 设 备 的 安 装 使 用 的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二 ) 组 织 指 导 督 促 全 县 房 屋 建 筑 市 政 工 程 城 镇 燃 气 风 景 名 胜 区 公 园 垃 圾 处 理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工 程 施 工 特 种 设 备 安 装 使 用 的 生 产 经 营 ( 或 管 理 ) 单 - 9 -

14 位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开 展 隐 患 排 查 整 治, 消 除 事 故 隐 患, 推 行 安 全 生 产 质 量 标 准 化 建 设 ( 三 ) 参 与 相 关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第 九 条 县 交 通 运 输 局 职 责 : ( 一 ) 负 责 全 县 道 路 客 货 运 输 和 水 路 客 货 运 输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负 责 汽 车 客 运 站 场 港 口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二 ) 负 责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的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对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从 业 单 位 ( 建 设 勘 察 设 计 监 理 施 工 检 验 检 测 安 全 评 价 ) 实 施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 三 )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道 路 运 输 企 业 所 辖 内 河 水 域 运 输 企 业 和 港 口 作 业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 四 ) 组 织 指 导 督 促 全 县 道 路 客 货 运 输, 城 市 公 交, 水 路 客 货 运 输, 汽 车 客 运 站 场 港 口,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从 业 单 位, 有 关 危 险 化 学 品 道 路 运 输 企 业 所 辖 内 河 水 域 运 输 企 业 和 港 口 作 业 单 位 等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开 展 隐 患 排 查 整 治, 消 除 事 故 隐 患, 推 行 安 全 生 产 质 量 标 准 化 建 设 第 十 条 县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职 责 : ( 一 ) 负 责 全 县 农 贸 市 场 商 品 交 易 市 场 个 体 工 商 户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食 品 药 品 等 行 业 领 域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 作 ( 二 ) 组 织 指 导 督 促 全 县 农 贸 市 场 和 商 品 交 易 市 场 管 理 单 位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食 品 药 品 经 营 企 业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开 展 隐 患 排 查 整 治, 消 除 事 故 隐 患 ( 三 ) 负 责 全 县 特 种 设 备, 包 括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 含 气 瓶 ) 压 力 管 道 电 梯 起 重 机 械 客 运 索 道 空 中 飞 行 器 ( 滑 翔 机 等 ) 大 型 游 乐 设 施 和 场 ( 厂 ) 内 专 用 机 动 车 辆 生 产 使 用 检 验 检 测 等 行 业 领 域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四 ) 组 织 指 导 督 促 全 县 特 种 设 备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包 括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 含 气 瓶 ) 压 力 管 道 电 梯 起 重 机 械 客 运 索 道 大 型 游 乐 设 施 和 场 ( 厂 ) 内 专 用 机 动 车 辆 的 生 产 经 营 和 使 用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开 展 隐 患 排 查 整 治, 消 除 事 故 隐 患, 推 行 安 全 生 产 质 量 标 准 化 建 设 ( 五 ) 参 与 相 关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工 作 第 十 一 条 县 发 展 和 改 革 局 职 责 : ( 一 ) 负 责 全 县 商 贸 粮 油 等 行 业 领 域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 作 ( 二 ) 组 织 指 导 督 促 全 县 商 贸 粮 油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开 展 隐 患 排 查 整 治, 消 除 事 故 隐 患, 推 行 安 全 生 产 质 量 标 准 化 建 设 第 十 二 条 县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局 职 责 :

15 ( 一 ) 负 责 全 县 各 级 各 类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领 域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 作 ( 二 ) 组 织 指 导 督 促 全 县 各 级 各 类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开 展 隐 患 排 查 整 治, 消 除 事 故 隐 患, 推 行 安 全 生 产 质 量 标 准 化 建 设 ( 三 ) 负 责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医 疗 救 援 第 十 三 条 县 林 业 局 职 责 : ( 一 ) 负 责 全 县 森 林 防 火 林 场 森 林 公 园 自 然 保 护 区 木 制 品 生 产 企 业 林 化 工 产 品 加 工 企 业 等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 作 ( 二 ) 组 织 指 导 督 促 全 县 林 产 品 加 工 林 化 工 森 林 旅 游 森 林 防 火 等 生 产 经 营 或 管 理 单 位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开 展 隐 患 排 查 整 治, 消 除 事 故 隐 患, 推 进 安 全 生 产 质 量 标 准 化 建 设 第 十 四 条 县 水 务 局 职 责 : ( 一 ) 负 责 全 县 水 利 行 业 和 水 利 工 程 设 施 河 道 及 其 岸 线 的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对 水 库 大 坝 河 道 ( 湖 泊 ) 堤 防 水 闸 渠 道 以 及 农 村 影 响 群 众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的 重 点 塘 坝 进 行 安 全 监 管 监 控, 指 导 协 调 镇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和 部 门 做 好 堤 坝 安 全 监 管 和 事 故 防 范 工 作 ( 二 ) 负 责 河 道 采 砂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 作 ( 三 ) 负 责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 作 和 水 务 系 统 管 理 的 水 电 站 及 其 域 网 发 配 电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 作 ( 四 ) 负 责 供 水 和 污 水 排 放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 作 第 十 五 条 县 农 村 工 作 局 职 责 : ( 一 ) 负 责 全 县 农 业 生 产 农 业 机 械 渔 业 船 舶 等 领 域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二 ) 组 织 指 导 督 促 全 县 农 业 生 产 农 业 机 械 渔 业 船 舶 的 生 产 经 营 和 管 理 单 位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开 展 隐 患 排 查 整 治, 消 除 事 故 隐 患 第 十 六 条 三 都 供 电 局 职 责 : ( 一 ) 负 责 全 县 电 力 行 业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二 ) 组 织 指 导 督 促 全 县 电 力 企 业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开 展 隐 患 排 查 整 治, 消 除 事 故 隐 患 第 十 七 条 县 教 育 局 职 责 : ( 一 ) 负 责 全 县 各 级 各 类 学 校 和 校 车 的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 二 ) 负 责 学 生 校 外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的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 三 )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加 强 对 校 外 接 送 学 生 车 辆 的 监 督 管 理

16 ( 四 ) 组 织 指 导 督 促 全 县 各 级 各 类 学 校 和 校 车 管 理 单 位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开 展 隐 患 排 查 整 治, 消 除 事 故 隐 患 第 十 八 条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职 责 : ( 一 ) 负 责 查 处 无 证 开 采 以 采 代 探 越 界 开 采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组 织 开 展 矿 产 资 源 勘 查 开 采 秩 序 专 项 整 治, 对 政 府 决 定 关 闭 的 矿 山 企 业, 按 规 定 及 时 吊 销 采 矿 许 可 证 ( 二 )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负 责 对 无 采 矿 许 可 证 和 超 层 越 界 开 采 资 源 接 近 枯 竭 不 符 合 矿 产 资 源 规 划 和 矿 业 权 设 置 方 案 等 矿 井 关 闭 工 作 及 关 闭 是 否 到 位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和 指 导 ; 会 同 相 关 部 门 组 织 指 导 并 监 督 检 查 全 县 废 弃 矿 井 的 治 理 工 作 第 十 九 条 县 监 察 局 职 责 : ( 一 )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效 能 监 察, 查 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中 的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 二 ) 参 与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按 照 事 故 调 查 结 案 意 见 及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对 有 关 纪 检 监 察 对 象 进 行 党 政 纪 处 分, 牵 头 开 展 事 故 责 任 追 究 落 实 情 况 的 跟 踪 督 察 督 办 第 二 十 条 县 司 法 局 职 责 : ( 一 ) 负 责 监 狱 强 制 教 育 戒 毒 所 企 业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 作 ( 二 ) 组 织 指 导 督 促 监 狱 强 制 教 育 戒 毒 所 企 业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开 展 隐 患 排 查 整 治, 消 除 事 故 隐 患 第 二 十 一 条 县 文 化 和 旅 游 局 职 责 : ( 一 ) 负 责 全 县 文 化 旅 游 行 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 作 ( 二 ) 组 织 指 导 督 查 全 县 旅 游 企 业 旅 游 景 区 景 点 旅 游 酒 店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开 展 隐 患 排 查 整 治, 消 除 事 故 隐 患 ( 三 ) 负 责 全 县 历 史 文 物 革 命 文 化 景 区 景 点 的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指 导 监 督 相 关 景 区 景 点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建 立 健 全 有 关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排 查 治 理 景 区 景 点 的 各 种 事 故 隐 患 ( 四 ) 指 导 检 查 和 督 促 网 吧 歌 舞 娱 乐 场 所 电 子 游 戏 室 等 经 营 单 位 落 实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 经 营 ) 制 度 和 措 施, 负 责 娱 乐 行 业 的 安 全 经 营 及 应 急 管 理 工 作 第 二 十 二 条 县 烟 草 专 卖 局 职 责 : ( 一 ) 负 责 全 县 烟 草 行 业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 作 ( 二 ) 组 织 指 导 督 促 全 县 烟 草 生 产 加 工 经 营 储 存 单 位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开 展 隐 患 排 查 整 治, 消 除 事 故 隐 患 第 二 十 三 条 县 气 象 局 职 责 : ( 一 ) 负 责 全 县 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防 雷 设 施 设 备 的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17 ( 二 ) 组 织 指 导 督 促 全 县 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加 强 防 雷 设 施 设 备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开 展 隐 患 排 查 整 治, 消 除 事 故 隐 患 第 二 十 三 条 县 环 境 保 护 局 职 责 : ( 一 ) 负 责 放 射 性 物 品 的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依 法 查 处 放 射 性 物 品 生 产 储 存 转 让 使 用 过 程 中 的 违 法 行 为 ( 二 ) 负 责 监 管 危 险 废 弃 物 的 处 置 ( 三 ) 负 责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造 成 污 染 和 生 态 破 坏 事 件 的 现 场 应 急 监 管 应 急 监 测 和 防 护 工 作 第 二 十 四 条 县 财 政 局 职 责 : ( 一 ) 负 责 编 制 县 政 府 年 度 安 全 生 产 投 入 预 算, 安 排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费 用 ( 二 ) 涉 及 向 上 争 取 安 全 生 产 和 公 共 安 全 应 急 体 系 建 设 专 项 资 金, 县 财 政 局 予 以 配 合 ( 三 ) 协 助 研 究 完 善 安 全 生 产 经 济 规 划,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对 安 全 生 产 经 济 规 划 落 实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第 二 十 五 条 县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职 责 : ( 一 ) 将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及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纳 入 行 政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职 业 教 育 继 续 教 育 和 培 训 学 习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二 ) 根 据 国 家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规 定, 依 法 监 督 各 单 位 企 业 参 加 工 作 保 险 和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三 ) 做 好 农 民 工 安 全 技 能 和 安 全 常 识 教 育 培 训 ( 四 )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安 全 生 产 领 域 职 业 资 格 相 关 政 策 第 二 十 六 条 县 总 工 会 职 责 : ( 一 ) 依 法 维 护 劳 动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对 企 业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遵 守 劳 动 保 障 法 律 法 规 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二 ) 指 导 基 层 工 会 参 与 职 工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的 培 训 和 教 育 工 作, 指 导 基 层 工 会 开 展 群 众 性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活 动 ( 三 ) 参 加 一 般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和 严 重 职 业 危 害 事 故 的 调 查 处 理, 代 表 职 工 监 督 防 范 和 整 改 措 施 的 落 实, 依 法 维 护 职 工 合 法 权 益 第 二 十 七 条 县 城 市 管 理 局 职 责 : ( 一 ) 负 责 市 政 设 施 公 共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加 强 市 政 公 共 设 施 的 安 全 监 督 检 查 和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整 改 ; 负 责 本 单 位 实 施 市 政 建 设 施 工 的 安 全 监 督 ; 对 本 单 位 批 准 悬 挂 设 置

18 的 高 空 物 品 实 施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 牵 头 与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市 政 范 围 内 危 杆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工 作 ( 二 ) 负 责 垃 圾 填 埋 场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加 强 垃 圾 填 埋 场 的 安 全 检 查 ( 三 ) 负 责 本 局 规 划 的 商 业 摊 点 安 全 生 产 经 营 监 督 管 理 与 有 关 部 门 协 调 做 好 商 业 摊 点 的 安 全 生 产 ( 经 营 ) 工 作 ; 协 同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城 市 车 辆 停 放 点 站 ( 场 ) 安 全 停 放 规 划 ( 四 )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负 责 本 系 统 管 理 人 员 和 从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第 二 十 八 条 县 科 学 技 术 局 职 责 : ( 一 ) 积 极 配 合 安 全 生 产 主 管 部 门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科 学 知 识 宣 传 和 普 及 工 作, 引 导 鼓 励 和 支 持 各 企 事 业 单 位 推 广 应 用 安 全 生 产 新 工 艺 新 设 备 新 材 料 新 技 术 新 成 果 等 ( 二 ) 鼓 励 支 持 科 研 机 构 和 企 业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新 技 术 新 工 艺 新 设 备 等 方 面 的 研 究 与 开 发, 推 动 安 全 生 产 科 技 进 步 第 三 十 条 县 工 业 园 区 管 委 会 职 责 : ( 一 )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中 央 省 州 县 关 于 安 全 生 产 的 方 针 政 策 和 各 项 重 大 决 策 ( 二 ) 掌 握 园 区 内 各 企 业 的 安 全 生 产 情 况, 收 集 整 理 分 析 安 全 信 息, 为 安 全 生 产 的 科 学 决 策 和 工 作 部 署 提 供 依 据 负 责 园 区 内 各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的 监 督 检 查 和 管 理 指 导 协 调 各 企 业 制 定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制 度 和 实 施 工 业 园 区 的 安 全 生 产 发 展 规 划 ( 三 ) 召 开 会 议 分 析 安 全 生 产 形 势,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排 查 各 类 事 故 隐 患 并 落 实 整 改 措 施 ( 四 ) 开 展 园 区 内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宣 传 教 育 安 全 生 产 专 项 整 治 等 工 作, 督 促 企 业 落 实 重 大 危 险 源 和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的 整 改 工 作, 及 时 上 报 事 故 情 况 并 组 织 抢 险, 按 规 定 做 好 事 故 统 计,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开 展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工 作 第 三 十 一 条 县 安 委 会 其 他 成 员 单 位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第 三 十 二 条 县 安 委 会 成 员 单 位 除 按 照 上 述 规 定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外, 应 当 负 责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19 第 四 章 责 任 落 实 措 施 第 三 十 三 条 县 安 委 会 各 成 员 单 位 应 当 指 导 督 促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依 法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主 体 责 任,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开 展 隐 患 排 查 整 治, 消 除 事 故 隐 患 ; 强 化 本 质 安 全, 推 行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建 设 第 三 十 四 条 县 安 委 会 各 成 员 单 位 应 当 每 季 度 组 织 开 展 一 次 本 行 业 全 覆 盖 安 全 生 产 大 检 查, 及 时 发 现 事 故 隐 患, 督 促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消 除 事 故 隐 患 第 三 十 五 条 县 安 委 会 各 成 员 单 位 应 当 改 进 工 作 作 风, 制 定 本 行 业 年 度 和 季 度 安 全 生 产 检 查 计 划 并 报 县 安 委 会 批 准, 采 取 四 不 两 直 的 工 作 方 式 开 展 监 管 检 查 工 作, 对 本 行 业 安 全 生 产 重 点 单 位 的 安 全 检 查 应 实 现 全 覆 盖 第 三 十 六 条 建 立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整 改 指 令 督 办 制 度 县 安 委 会 各 成 员 单 位 对 在 安 全 监 管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不 能 立 即 消 除 的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应 当 督 促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采 取 安 全 措 施, 并 报 县 安 委 会 实 行 挂 牌 督 办, 由 县 安 委 会 向 本 级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下 达 整 改 指 令 书, 收 到 整 改 指 令 书 的 本 级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在 规 定 时 限 之 内 完 成 整 改, 并 报 县 安 委 会 销 号 对 整 改 不 到 位 或 未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完 成 整 改 而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从 严 从 重 追 究 责 任 第 三 十 七 条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联 合 检 查 联 合 执 法 制 度 县 安 委 会 各 成 员 单 位 对 涉 及 跨 行 业 的 安 全 检 查, 应 邀 请 有 关 部 门 联 合 检 查 联 合 执 法, 有 关 部 门 不 得 推 诿 第 三 十 八 条 县 安 委 会 对 各 成 员 单 位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责 任 的 落 实 情 况 实 行 季 度 考 核 年 度 评 价, 季 度 考 核 年 度 评 价 情 况 向 县 委 县 政 府 报 告, 向 县 委 组 织 部 通 报, 作 为 对 领 导 班 子 和 领 导 干 部 综 合 考 核 的 重 要 依 据 第 三 十 九 条 县 安 委 会 各 成 员 单 位 未 认 真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责 任 的, 按 照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安 全 生 产 党 政 同 责 一 岗 双 责 齐 抓 共 管 暂 行 规 定 执 行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条 本 规 定 由 县 安 委 办 负 责 解 释 第 四 十 一 条 本 规 定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20 三 府 办 发 号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城 区 临 时 停 车 位 管 理 方 案 ( 试 行 ) 的 通 知 各 镇 人 民 政 府 三 合 街 道 办 事 处, 县 政 府 各 工 作 部 门 直 属 机 构, 州 直 驻 县 各 单 位 :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城 区 临 时 停 车 位 管 理 方 案 ( 试 行 ) 已 经 县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现 予 印 发, 请 认 真 遵 照 执 行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2015 年 4 月 28 日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城 区 临 时 停 车 位 管 理 方 案 ( 试 行 ) 为 加 强 城 市 道 路 临 时 停 车 管 理, 合 理 利 用 城 市 公 共 道 路 资 源, 充 分 发 挥 城 市 道 路 使 用 功 能, 有 效 缓 解 城 区 车 辆 临 时 停 放 矛 盾, 规 范 车 辆 临 时 停 放 秩 序, 保 障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和 通 行 效 率 根 据 贵 州 省 城 市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和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城 镇 管 理 条 例 规 定, 结 合 我 县 实 际, 制 定 本 方 案 一 收 费 停 车 位 区 域 ( 一 ) 公 路 临 时 停 车 位 : 主 要 包 括 环 城 东 路 ( 城 北 加 油 站 至 城 东 加 油 站 ) 河 滨 北 路 ( 同 心 桥 北 端 至 中 山 路 南 端 老 大 桥 北 端 ) 赛 马 城 至 麻 光 大 桥 头 河 滨 南 路 ( 老 大 桥 南 端 至 同 心 桥 南 端 ) 县 人 民 大 会 堂 西 侧 路 段 县 检 察 院 门 口 至 中 山 路 段 老 县 府 路 至 环 城 东 路 深 圳 路 全 友 家 私 门 口 路 段 ( 步 行 街 东 侧 ) 商 贸 南 路 ( 现 代 超 市 至 林 业 局 入 口 ) 团 结 路 东 段 ( 原 县 乡 镇 企 业 局 门 口 ) 振 兴 路 ( 深 圳 路 至 都 江 路 ) 民 族 路 ( 原 畜 牧 局 门 口 ) 县 人 民 医 院 北 侧 和 东 侧 路 段 城 北 出 口 路 段 ( 城 北 加 油 站 至 城 北 出 口 ) 等 路 段, 具 体 以 管 理 部 门 实 际 设 置 的 停 车 位 为 准

21 ( 二 ) 县 城 市 管 理 局 县 公 安 交 警 大 队 在 管 理 过 程 中,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停 车 位 的 规 划 设 置 及 分 类 进 行 适 当 调 整 二 收 费 标 准 ( 一 ) 大 车 ( 重 车 ): 停 放 1 小 时 以 内 ( 含 1 小 时 ) 收 取 5 元, 每 增 加 1 小 时, 相 应 增 收 2 元 每 辆 大 车 ( 重 车 ) 增 收 费 用 每 天 累 计 不 超 过 30 元 ( 二 ) 小 车 : 停 放 1 小 时 以 内 ( 含 1 小 时 ) 收 取 2 元, 每 增 加 1 小 时, 相 应 增 收 1 元 每 辆 小 车 增 收 费 用 每 天 累 计 不 超 过 20 元 ( 三 ) 收 费 时 间 为 每 天 上 午 7 时 至 晚 上 12 时, 执 行 公 务 的 军 警 消 防 救 护 信 访 维 稳 执 法 管 理 工 程 抢 险 殡 葬 新 闻 采 访 等 车 辆 免 缴 临 时 停 车 费 ( 四 ) 部 分 需 长 期 使 用 车 位 的 车 主, 可 以 采 取 包 年 的 方 式, 通 过 向 停 车 位 管 理 单 位 申 请 批 准 后,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凭 卡 停 车, 包 年 停 车 费 可 以 适 当 优 惠 三 收 费 管 理 模 式 县 城 市 管 理 局 将 县 城 区 停 车 位 授 权 委 托 县 城 各 社 区 进 行 管 理 县 城 市 管 理 局 县 公 安 交 警 大 队 等 单 位 协 助 各 社 区 做 好 有 关 管 理 工 作 县 城 区 停 车 位 承 包 给 县 城 各 社 区 管 理 后, 各 社 区 负 责 做 好 临 时 停 车 位 的 收 费 管 理 及 养 护 工 作, 按 照 以 收 养 支 的 原 则, 独 立 核 算 自 负 盈 亏 各 责 任 单 位 具 体 职 责 为 : ( 一 ) 县 城 市 管 理 局 1. 协 助 社 区 做 好 停 车 收 费 票 据 和 工 作 证 的 办 理 以 及 工 作 服 的 订 制 等 有 关 工 作 ; 2. 负 责 县 城 区 停 车 位 的 发 包 收 费 管 理 宣 传 工 作 ; 3. 协 助 社 区 解 决 管 理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有 关 纠 纷 ( 二 ) 县 公 安 交 警 大 队 1. 协 助 社 区 加 强 停 车 秩 序 管 理 ; 2. 负 责 做 好 县 城 区 内 车 辆 的 违 停 执 法 和 违 停 车 辆 曝 光 工 作, 确 保 车 辆 入 位 停 车 ; 3. 负 责 对 临 时 停 车 位 周 边 车 辆 乱 停 乱 放 行 为 进 行 规 范 管 理, 并 协 助 社 区 对 收 费 人 员 进 行 业 务 培 训 ; 4. 协 助 社 区 解 决 管 理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有 关 纠 纷 ( 三 ) 县 发 展 和 改 革 局 负 责 对 收 费 标 准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负 责 收 费 标 准 的 解 释 工 作 ( 四 ) 县 城 各 社 区 1. 负 责 停 车 位 的 具 体 管 理 工 作, 制 定 停 车 位 有 关 管 理 措 施, 规 范 停 车 位 管 理 ; 2. 负 责 停 车 位 线 标 识 牌 等 有 关 附 属 设 施 的 及 时 养 护 工 作 ; 3. 按 时 交 纳 承 包 费 给 县 人 民 政 府, 先 交 后 用, 每 季 一 交 另 交 纳 5 万 元 保 证 金, 于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前 交 清, 保 证 金 由 县 城 市 管 理 局 代 管 ; 4. 统 一 订 制 停 车 位 管 理 员 工 作 服 装, 服 装 费 用 由 社 区 自 行 负 责, 服 装 所 有 权 归 社 区, 并 到 县 发 展 和 改 革 局 办 理 收 费 员 工 作 证 ; 5. 负 责 招 聘 各 路 段 停 车 位 管 理 员, 在 招 录 管 理 员 时 应 坚 持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则,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照 顾 下 岗 失 业 人 员 进 城 务 工 人 员 等 低 收 入 群 体 ; 负 责 做 好

22 停 车 位 管 理 员 的 管 理 及 其 工 资 报 酬 的 支 付, 确 保 停 车 管 理 员 持 证 着 工 作 服 上 岗, 并 按 标 准 收 取 停 车 费 负 责 到 税 务 部 门 办 理 正 规 税 务 票 据 ( 承 包 费 以 内 的 票 据 税 费 由 县 财 政 负 责, 超 出 承 包 费 以 外 的 票 据 税 费 由 承 包 方 负 责 ), 严 禁 乱 收 费 和 收 费 不 开 票 现 象 ; 6. 严 格 按 照 收 费 标 准 收 费, 如 果 出 现 乱 收 费 等 现 象, 一 经 查 实, 视 情 节 严 重 程 度, 每 次 由 县 城 市 管 理 局 从 社 区 交 纳 的 保 证 金 中 扣 除 元, 并 责 令 退 还 超 收 的 停 车 费 给 有 关 车 主 同 时, 交 由 县 发 展 和 改 革 局 按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处 罚 ; 7. 承 包 期 满 或 因 各 种 原 因 不 再 承 包 的, 确 保 停 车 位 线 及 有 关 附 属 设 施 完 好 交 归 县 人 民 政 府 管 理 四 承 包 费 标 准 和 用 途 根 据 县 城 各 路 段 停 车 位 的 使 用 程 度, 每 个 车 位 按 105 元 / 月 的 标 准 收 取 承 包 费 ( 此 承 包 费 标 准 有 效 期 一 年 ), 每 年 一 签 承 包 费 交 由 县 人 民 政 府 统 一 管 理 和 使 用 五 实 施 步 骤 ( 一 ) 停 车 位 数 量 统 计 阶 段 及 附 属 设 施 设 置 阶 段 2015 年 4 月 30 日 前, 县 公 安 交 警 大 队 和 县 城 市 管 理 局 共 同 完 成 县 城 区 临 时 停 车 位 数 量 统 计 及 占 道 停 车 收 费 公 示 牌 等 附 属 设 施 设 置 工 作 ( 二 ) 收 费 人 员 培 训 阶 段 2015 年 5 月 4 日 -5 月 14 日 前, 承 包 方 完 成 停 车 位 收 费 人 员 的 录 用 和 培 训 工 作 ( 三 ) 宣 传 发 动 阶 段 2015 年 5 月 15 日 -5 月 19 日 前, 对 县 城 区 临 时 停 车 收 费 管 理 进 行 通 告, 并 通 过 发 放 宣 传 资 料 设 立 咨 询 台 等 方 式 进 行 广 泛 宣 传, 形 成 良 好 社 会 氛 围, 让 群 众 理 解 支 持 临 时 停 车 收 费 工 作 ( 四 ) 收 费 管 理 阶 段 从 2015 年 5 月 20 日 起, 对 城 区 临 时 停 车 位 实 行 正 式 收 费 管 理 六 有 关 要 求 ( 一 ) 位 于 县 城 区 主 要 交 通 干 道 和 车 流 量 大 的 次 ( 支 ) 干 道 上 的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餐 饮 店 娱 乐 会 所 金 融 机 构 大 型 商 场 ( 铺 ) 物 流 公 司 车 辆 租 赁 公 司 洗 车 场 修 车 店 等 不 得 在 人 行 道 自 行 设 置 停 车 位 ; ( 二 ) 自 行 车 摩 托 车 和 三 轮 车 暂 不 收 费, 但 只 能 停 放 在 指 定 位 置, 不 得 占 用 其 他 车 辆 临 时 停 车 位 ; 停 车 人 应 自 觉 缴 纳 停 车 费, 服 从 收 费 管 理 人 员 的 指 挥, 在 停 车 泊 位 线 内 有 序 停 放 ; ( 三 ) 县 城 区 内 除 县 城 北 加 油 站 至 北 出 口 和 客 车 站 至 城 东 加 油 站 路 段 外, 其 他 路 段 停 车 位 严 禁 停 放 大 车 ; ( 四 ) 广 大 市 民 应 自 觉 遵 守 车 辆 临 时 停 放 管 理 规 定, 对 违 反 规 定 停 放 的, 由 县 公 安 交 警 大 队 县 城 市 管 理 局 等 部 门 依 法 予 以 查 处 ; 对 拒 绝 阻 碍 收 费 人 员 管 理 的, 由 县 城 市 管 理 局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处 罚 ; 对 侮 辱 殴 打 收 费 管 理 人 员 的, 由 县 公 安 机 关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予 以 处 罚, 情 节 严 重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附 件 :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城 区 临 时 停 车 位 区 域 及 收 费 标 准

23 附 件 序 号 1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城 区 临 时 停 车 位 区 域 及 收 费 标 准 路 段 名 称 环 城 东 路 ( 城 北 加 油 站 至 客 车 站 ) 占 用 道 路 性 质 设 置 方 式 停 车 位 ( 个 ) 车 行 道 顺 停 118 收 费 标 准 2 河 滨 北 路 ( 同 心 桥 北 端 至 中 山 路 南 端 老 大 桥 北 端 ) 车 行 道 顺 停 赛 马 城 至 麻 光 大 桥 头 车 行 道 顺 停 56 4 河 滨 南 路 ( 老 大 桥 南 端 至 同 心 桥 南 端 ) 车 行 道 顺 停 29 5 县 人 民 大 会 堂 西 侧 路 段 车 行 道 顺 停 32 6 县 检 察 院 门 口 至 中 山 路 段 车 行 道 顺 停 13 7 老 县 府 路 至 环 城 东 路 车 行 道 顺 停 62 8 深 圳 路 车 行 道 顺 停 全 友 家 私 门 口 路 段 ( 步 行 街 东 侧 ) 商 贸 南 路 ( 现 代 超 市 至 林 业 局 入 口 ) 团 结 路 东 段 ( 原 县 乡 镇 企 业 局 门 口 ) 车 行 道 顺 停 27 车 行 道 顺 停 12 车 行 道 顺 停 振 兴 路 ( 深 圳 路 至 都 江 路 ) 车 行 道 顺 停 41 1 大 车 ( 重 车 ): 停 放 1 小 时 以 内 ( 含 1 小 时 ) 收 取 5 元, 每 增 加 1 小 时, 相 应 增 收 2 元 每 辆 大 车 ( 重 车 ) 增 收 费 用 每 天 累 计 不 超 过 30 元 2 小 车 : 停 放 1 小 时 以 内 ( 含 1 小 时 ) 的 收 取 2 元, 每 增 加 1 小 时, 相 应 增 收 1 元 每 辆 小 车 增 收 费 用 每 天 累 计 不 超 过 20 元 13 民 族 路 ( 原 畜 牧 局 门 口 ) 车 行 道 顺 停 县 人 民 医 院 北 侧 和 东 侧 路 段 车 行 道 顺 停 25 小 计 已 规 划 好 的 停 车 位 数 县 城 北 出 口 路 段 ( 城 北 加 油 站 至 交 梨 方 向 ) 环 城 东 路 路 段 ( 客 车 站 至 城 东 加 油 站 ) 车 行 道 车 行 道 顺 停 顺 停 100 ( 预 计 ) 50 ( 预 计 ) 目 前 两 个 路 段 停 车 位 未 施 划 完 毕, 待 施 划 结 束 后 按 划 定 实 际 车 位 数 计 算 合 计 全 城 规 划 的 停 车 位 数 785 ( 预 计 )

24 三 府 办 发 号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的 通 知 各 镇 人 民 政 府 三 合 街 道 办 事 处, 县 政 府 各 工 作 部 门 直 属 机 构, 州 直 驻 县 各 单 位 :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预 案 已 经 县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2013 年 印 发 的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预 案 ( 三 府 办 发 号 ) 同 时 废 止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2015 年 6 月 8 日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预 案 一 总 则 ( 一 ) 编 制 目 的 为 快 速 高 效 有 序 地 做 好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的 防 治 工 作, 提 高 对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的 应 急 处 置 能 力, 避 免 或 最 大 程 度 地 减 轻 地 质 灾 害 造 成 的 损 失, 维 护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和 社 会 稳 定 ( 二 ) 编 制 依 据 依 据 国 家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预 案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条 例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工 作 的 决 定 黔 南 州 人 民 政 府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总 体 应 急 预 案 黔 南 州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预 案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定, 制 定 本 预 案

25 ( 三 ) 适 用 范 围 本 预 案 适 用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范 围 内 处 置 自 然 因 素 或 者 人 为 活 动 引 发 的 危 害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和 财 产 安 全 的 山 体 崩 塌 滑 坡 泥 石 流 地 面 塌 陷 等 与 地 质 作 用 有 关 的 地 质 灾 害 ( 四 ) 灾 害 分 级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按 照 危 害 程 度 和 规 模 大 小 分 为 四 个 等 级 : 特 大 型 (Ⅰ 级 ) 大 型 (Ⅱ 级 ) 中 型 (Ⅲ 级 ) 小 型 (Ⅳ 级 ) 具 体 分 级 标 准 见 附 件 1 二 组 织 指 挥 体 系 及 职 责 ( 一 ) 县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指 挥 部 及 职 责 县 人 民 政 府 设 立 县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指 挥 部 ( 以 下 简 称 县 地 质 灾 害 指 挥 部 ), 指 挥 长 由 县 人 民 政 府 分 管 国 土 工 作 的 副 县 长 担 任, 副 指 挥 长 由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分 管 国 土 工 作 副 主 任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局 长 担 任, 成 员 由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县 政 府 应 急 管 理 办 公 室 县 财 政 局 县 发 展 和 改 革 局 县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县 教 育 局 县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局 县 公 安 局 县 民 政 局 县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局 县 科 学 技 术 和 知 识 产 权 局 县 交 通 运 输 局 县 农 村 工 作 局 县 水 务 局 县 文 化 和 旅 游 局 县 电 视 台 ( 新 闻 中 心 ) 县 气 象 局 县 信 访 局 县 人 民 武 装 部 县 武 警 中 队 县 消 防 大 队 及 电 信 移 动 联 通 三 都 分 公 司 等 有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担 任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1. 领 导 和 指 挥 特 大 型 大 型 中 型 小 型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的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分 析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发 生 原 因, 判 断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紧 急 状 态, 决 定 实 施 和 终 止 应 急 行 动 负 责 领 导 组 织 部 署 协 调 应 急 抢 险 救 灾 人 员 物 资 交 通 工 具 和 相 关 的 设 施 设 备 2. 根 据 事 发 地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的 紧 急 救 援 请 求, 协 助 开 展 小 型 地 质 灾 害 的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 督 查 各 级 各 有 关 部 门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的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3. 及 时 向 县 委 县 人 民 政 府 和 州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事 态 变 化 情 况, 适 时 向 社 会 公 布 4. 根 据 需 要, 向 州 人 民 政 府 和 州 国 土 资 源 局 及 相 邻 县 请 求 支 援 和 帮 助 5. 完 成 上 级 交 办 的 任 务 ( 二 ) 县 地 质 灾 害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及 职 责 县 地 质 灾 害 指 挥 部 下 设 办 公 室 在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分 管 副 局 长 兼 任 办 公 室 主 任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1. 负 责 县 地 质 灾 害 指 挥 部 日 常 工 作 2. 掌 握 全 县 地 质 灾 害 动 态, 接 收 各 级 各 有 关 部 门 的 预 测 预 警 信 息, 分 析 地 质 灾 害 情 况, 研 判 地 质 灾 害 发 展 趋 势, 向 县 地 质 灾 害 指 挥 部 提 出 应 急 行 动 意 见, 执 行 县 地 质 灾 害 指 挥 部 决 定

26 3. 按 照 县 地 质 灾 害 指 挥 部 指 示, 召 集 县 地 质 灾 害 指 挥 部 成 员 单 位 研 究 提 出 应 急 处 置 方 案, 组 织 开 展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4. 协 同 县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核 定 实 施 应 急 预 案 的 各 项 开 支 5. 向 县 地 质 灾 害 指 挥 部 提 出 对 实 施 应 急 预 案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奖 惩 意 见 6. 修 订 完 善 县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预 案 7. 完 成 县 地 质 灾 害 指 挥 部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 三 ) 县 地 质 灾 害 指 挥 部 组 成 部 门 职 责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 负 责 组 织 专 家 和 专 业 队 伍 对 地 质 灾 害 的 成 因 险 情 进 行 分 析 证 论, 指 导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调 查 排 查 和 处 置 工 作 ; 建 立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监 测 预 警 系 统 并 提 出 趋 势 预 测 意 见, 与 气 象 部 门 建 立 合 作 机 制, 联 合 发 布 地 质 灾 害 气 象 预 报, 接 入 国 家 预 警 发 布 系 统 对 外 发 布 信 息 及 时 制 定 抢 险 救 灾 方 案 和 确 定 灾 民 紧 急 撤 离 路 线 安 置 地 点 ; 协 助 有 关 部 门 开 展 灾 后 恢 复 重 建 工 作 县 财 政 局 : 负 责 县 级 救 灾 应 急 资 金 的 安 排 拨 付 和 资 金 管 理 使 用 的 监 督 工 作 ; 启 动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响 应 后, 按 分 级 标 准, 筹 集 拨 付 县 级 救 灾 资 金 县 发 展 和 改 革 局 : 负 责 协 调 有 关 方 面 落 实 项 目 建 设 资 金 和 因 灾 失 去 生 存 条 件 的 移 民 建 设 资 金 县 政 府 应 急 管 理 办 公 室 : 负 责 全 县 地 质 灾 害 方 面 的 信 息 上 报 协 调 调 度 工 作, 履 行 应 急 值 守, 发 挥 运 转 枢 纽 作 用 县 教 育 局 : 负 责 组 织 受 灾 学 校 师 生 员 工 的 转 移 安 置 工 作, 做 好 灾 后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组 织 工 作, 协 调 有 关 部 门 共 同 做 好 灾 后 校 舍 恢 复 重 建 工 作 县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局 : 负 责 协 调 铁 路 交 通 通 讯 电 力 商 业 物 资 等 部 门 的 抢 险 救 灾 工 作 参 加 本 行 业 矿 山 企 业 因 工 程 活 动 中 导 致 地 质 灾 害 的 抢 险 救 灾 工 作 县 公 安 局 : 负 责 灾 区 社 会 治 安 和 交 通 秩 序 的 维 护 工 作, 协 同 武 警 消 防 等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抢 险 救 援 和 灾 民 的 转 移 安 置 工 作, 做 好 网 络 舆 情 监 控 工 作 县 民 政 局 : 及 时 设 置 避 难 场 所 和 救 济 物 资 供 应 点, 指 导 灾 民 转 移 安 置, 妥 善 安 排 灾 民 生 活 ; 组 织 人 员 核 查 灾 情, 申 请 管 理 分 配 救 灾 款 物 ; 负 责 灾 民 灾 后 恢 复 重 建 救 济 工 作 县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局 : 负 责 灾 后 恢 复 重 建 规 划 和 工 程 设 计 施 工 等 工 作 县 交 通 运 输 局 : 负 责 组 织 抢 修 因 灾 受 损 的 公 路, 保 证 救 灾 物 资 运 输, 保 障 交 通 干 线 的 安 全, 确 保 道 路 畅 通 县 水 务 局 :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或 协 调 对 全 县 河 流 水 库 的 监 测 和 调 度 ; 负 责 灾 后 组 织 实 施 全 县 防 洪 工 程 河 堤 和 水 利 设 施 的 修 复

27 县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局 : 负 责 调 度 卫 生 技 术 力 量, 抢 救 灾 区 伤 员 ; 做 好 灾 区 消 毒 和 疫 情 监 测 预 警 工 作 ; 对 重 大 疫 情 实 施 紧 急 处 理, 防 止 疫 情 疾 病 的 传 播 蔓 延 县 科 学 技 术 和 知 识 产 权 局 : 负 责 地 震 监 测 预 报, 负 责 对 地 震 震 情 和 灾 情 进 行 通 报 ;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开 展 地 震 灾 区 地 质 灾 害 隐 患 排 查 巡 查 和 检 查 县 信 访 局 : 负 责 做 好 伤 亡 人 员 家 属 的 来 访 接 访 工 作 县 文 化 和 旅 游 局 : 负 责 旅 游 景 区 地 质 灾 害 的 抢 险 救 灾 工 作 县 电 视 台 ( 新 闻 中 心 ): 负 责 会 同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协 调 组 织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处 置 的 新 闻 发 布 工 作, 做 好 媒 体 记 者 的 组 织 管 理 和 引 导 工 作 县 气 象 局 : 负 责 天 气 监 测 预 警, 提 供 气 象 灾 害 鉴 定 评 估, 联 合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共 同 制 作 地 质 灾 害 气 象 风 险 等 级 预 报 预 警 县 人 民 武 装 部 : 根 据 需 要, 组 织 协 调 民 兵 预 备 役 人 员 参 与 应 急 救 援 县 武 警 中 队 : 根 据 需 要, 组 织 武 警 部 队 参 与 现 场 警 戒 及 救 援 工 作 县 消 防 大 队 : 参 与 地 质 灾 害 的 应 急 救 援, 协 助 控 制 和 降 低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事 故 的 危 害 电 信 移 动 联 通 三 都 分 公 司 : 负 责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确 保 事 发 地 及 其 周 边 通 讯 畅 通, 以 及 相 关 信 息 数 据 传 输 本 预 案 中 未 列 出 的 其 他 部 门 和 单 位 根 据 县 地 质 灾 害 指 挥 部 指 令, 按 照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职 责 和 应 急 处 置 需 要, 依 法 做 好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处 置 的 相 关 工 作 ( 四 ) 现 场 地 质 灾 害 指 挥 部 1. 根 据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需 要, 县 地 质 灾 害 指 挥 部 派 出 现 场 地 质 灾 害 指 挥 部, 负 责 组 织 指 挥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现 场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2. 现 场 地 质 灾 害 指 挥 部 的 组 成 由 县 地 质 灾 害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提 出 建 议, 由 县 地 质 灾 害 指 挥 部 指 挥 长 确 定 3. 现 场 地 质 灾 害 指 挥 部 通 常 设 综 合 协 调 组 安 全 保 卫 组 医 疗 救 护 组 应 急 监 测 组 应 急 处 置 组 后 勤 保 障 组 新 闻 报 道 组 善 后 维 稳 组, 具 体 负 责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的 相 关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三 监 测 预 警 ( 一 ) 监 测 监 控 1.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要 充 分 利 用 已 建 立 的 地 质 灾 害 群 测 群 防 网 络 系 统, 建 立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监 测 预 测 和 预 警 信 息 反 馈 机 制 2.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要 及 时 采 集 整 理 分 析 县 内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相 关 信 息, 及 时 向 县 人 民 政 府 报 告, 定 期 向 社 会 公 布 重 点 对 以 下 对 象 进 行 监 测 监 控 : ⑴ 已 确 定 的 地 质 灾 害 隐 患 点

28 ⑵ 城 镇 学 校 医 院 集 市 矿 山 公 路 铁 路 旅 游 景 区 和 各 类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等 人 口 密 集 敏 感 区 域 ⑶ 有 群 众 居 住 的 地 质 灾 害 易 发 区 ⑷ 所 有 采 矿 权 的 矿 区 范 围 ⑸ 自 然 保 护 区 风 景 名 胜 区 地 质 公 园 等 ⑹ 集 中 式 饮 用 水 源 地 水 土 保 持 重 点 预 防 保 护 区 和 重 点 监 督 区 生 物 多 样 性 丰 富 区 以 及 重 要 生 态 功 能 区 ⑺ 其 他 重 点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区 域 3.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及 有 关 部 门 负 责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信 息 的 接 收 报 告 处 理 统 计 分 析 信 息 监 控 ( 二 ) 预 警 发 布 发 生 小 型 地 质 灾 害 时, 发 布 蓝 色 (Ⅳ 级 ) 预 警 信 息 ; 发 生 中 型 地 质 灾 害 时, 发 布 黄 色 (Ⅲ 级 ) 预 警 信 息 ; 发 生 大 型 地 质 灾 害 时, 发 布 橙 色 (Ⅱ 级 ) 预 警 信 息 ; 发 生 特 大 型 地 质 灾 害 时, 发 布 红 色 (Ⅰ 级 ) 预 警 信 息 蓝 色 预 警 信 息 由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会 同 县 气 象 局 发 布 黄 色 预 警 信 息 报 请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会 同 本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发 布 橙 色 预 警 信 息 由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报 请 州 国 土 资 源 局 批 准 或 授 权 后 会 同 本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发 布 红 色 预 警 信 息 由 县 人 民 政 府 报 请 州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或 根 据 国 家 地 质 灾 害 指 挥 部 授 权 发 布 ( 三 ) 预 警 措 施 1. 当 发 布 蓝 色 预 警 后, 事 发 地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 ⑴ 立 即 启 动 相 关 应 急 预 案 ⑵ 发 布 预 警 公 告, 宣 布 进 入 预 警 期, 并 将 预 警 公 告 与 信 息 报 送 县 人 民 政 府 ⑶ 责 令 有 关 部 门 及 时 收 集 报 告 相 关 信 息, 向 社 会 公 布 反 映 地 质 灾 害 信 息 的 渠 道, 加 强 对 地 质 灾 害 发 生 发 展 情 况 的 监 测 预 报 和 预 警 工 作 ⑷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和 机 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及 专 家, 随 时 对 地 质 灾 害 进 行 分 析 和 评 估, 预 测 发 生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可 能 性 的 大 小 影 响 范 围 和 强 度 以 及 可 能 发 生 的 地 质 灾 害 的 级 别 ⑸ 加 强 对 地 质 灾 害 险 情 巡 查, 及 时 划 定 灾 害 危 险 区, 设 置 危 险 区 警 示 标 志, 确 定 预 警 信 号 和 撤 离 路 线, 并 向 受 灾 害 隐 患 点 威 胁 的 村 民 发 放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内 容 的 明 白 卡

29 ⑹ 向 社 会 公 布 与 公 众 有 关 的 地 质 灾 害 预 测 信 息 和 分 析 评 估 结 果 ⑺ 及 时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向 社 会 发 布 可 能 受 到 地 质 灾 害 危 害 的 警 告, 宣 传 避 免 和 减 轻 危 害 的 常 识, 公 布 咨 询 电 话 2. 当 发 布 黄 色 及 以 上 预 警 时, 还 应 该 采 取 下 列 措 施 : ⑴ 责 令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负 有 特 定 职 责 的 人 员 进 入 待 命 状 态, 并 动 员 后 备 人 员 做 好 参 加 应 急 救 援 和 处 置 工 作 的 准 备 ; ⑵ 转 移 撤 离 或 者 疏 散 可 能 受 到 危 害 的 人 员, 并 进 行 妥 善 安 置 ⑶ 根 据 预 警 级 别, 针 对 地 质 灾 害 可 能 造 成 的 危 害, 负 有 监 管 责 任 的 政 府 或 部 门 可 以 对 导 致 灾 害 发 生 的 有 关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实 行 停 运 限 产 停 产 等 相 应 措 施, 封 闭 隔 离 或 者 限 制 使 用 有 关 场 所, 中 止 或 限 制 可 能 导 致 危 害 扩 大 的 行 为 和 活 动 ⑷ 调 集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所 需 物 资 和 设 备, 做 好 应 急 保 障 工 作 ⑸ 依 法 采 取 的 预 警 措 施 所 涉 及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承 担 相 应 的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义 务 四 信 息 报 告 ( 一 ) 基 本 要 求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要 及 时 向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县 地 质 灾 害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报 告 地 质 灾 害 事 件 情 况 ( 二 ) 责 任 主 体 及 时 限 规 定 1. 地 质 灾 害 事 件 责 任 单 位 和 责 任 人 以 及 有 监 管 责 任 的 单 位 发 现 地 质 灾 害 事 件 后, 必 须 立 即 向 县 人 民 政 府 和 县 地 质 灾 害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报 告 2. 事 发 地 的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应 在 事 件 发 生 后 30 分 钟 内, 向 县 人 民 政 府 和 县 地 质 灾 害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报 告 3. 事 发 地 的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在 事 件 发 生 后 1 小 时 内, 向 州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国 土 部 门 报 告 五 应 急 响 应 ( 一 ) 分 级 响 应 程 序 1. 县 地 质 灾 害 指 挥 部 及 其 办 公 室 应 急 响 应 工 作 程 序 : ⑴ 县 地 质 灾 害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接 到 地 质 灾 害 信 息 和 有 关 请 求 支 援 的 报 告 后, 立 即 作 出 准 确 判 断, 并 向 县 人 民 政 府 报 告 ⑵ 县 地 质 灾 害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建 立 紧 急 情 况 报 告 和 值 班 制 度, 全 天 24 小 时 与 事 发 地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保 持 联 系, 及 时 派 员 深 入 事 发 现 场 调 查, 及 时 向 县 人 民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通 报 情 况

30 ⑶ 发 生 地 质 灾 害 后, 县 地 质 灾 害 指 挥 部 立 即 组 织 研 究 提 出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迅 速 部 署 应 急 行 动 ⑷ 组 织 指 导 新 闻 媒 体 做 好 正 面 宣 传 报 道,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舆 情 引 导 2. 县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接 到 县 地 质 灾 害 指 挥 部 通 知 后, 按 照 本 部 门 职 责 迅 速 落 实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⑴ 准 确 分 析 研 判 地 质 灾 害 性 质 发 展 趋 势, 发 生 地 质 灾 害 时, 立 即 进 入 应 急 工 作 状 态 ; 建 立 紧 急 情 况 报 告 和 值 班 制 度, 全 天 24 小 时 监 测 地 质 灾 害 动 态, 并 及 时 报 告 县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必 要 时 发 出 紧 急 救 援 请 求 ⑵ 及 时 采 取 应 急 措 施, 组 织 协 调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做 好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⑶ 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布 有 关 信 息, 平 息 谣 传, 维 护 社 会 公 共 秩 序, 保 证 社 会 稳 定 ⑷ 迅 速 执 行 县 人 民 政 府 或 县 地 质 灾 害 指 挥 部 下 达 的 各 项 指 令 ( 二 )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1. 发 生 小 型 地 质 灾 害 时, 事 发 地 的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应 及 时 研 究 采 取 必 要 的 应 急 措 施 并 报 县 人 民 政 府, 并 逐 级 报 告 至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2. 发 生 中 型 及 以 上 地 质 灾 害 时,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 ⑴ 立 即 启 动 本 级 应 急 预 案, 组 织 应 急 力 量 开 展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⑵ 组 织 现 场 监 测 和 消 毒, 抢 救 受 伤 人 员, 转 移 可 能 受 到 伤 害 的 群 众 ⑶ 立 即 成 立 由 县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请 有 关 专 家 人 员 组 成 的 县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现 场 应 急 指 挥 部, 迅 速 赶 赴 现 场 指 导 协 调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⑷ 迅 速 开 通 与 地 质 灾 害 事 发 地 地 质 灾 害 指 挥 部 现 场 应 急 指 挥 部 相 关 专 业 应 急 指 挥 机 构 的 通 信 联 系, 随 时 掌 握 地 质 灾 害 进 展 情 况, 并 及 时 向 州 人 民 政 府 报 告 应 对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⑸ 加 强 地 质 灾 害 动 态 实 时 监 测, 分 析 原 因, 科 学 预 测 动 态 走 向 ⑹(6) 及 时 组 织 指 导 有 关 新 闻 单 位 做 好 宣 传 报 道, 尽 快 消 除 社 会 不 实 传 闻 和 群 众 的 恐 慌 心 理, 同 时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打 击 造 谣 惑 众 者 ⑺ 迅 速 组 织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监 测 队 伍 对 事 发 地 开 展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监 测 工 作, 根 据 现 场 监 测 结 果, 确 定 现 场 警 戒 交 通 管 制 和 重 点 防 护 区 域 以 及 被 转 移 疏 散 群 众 返 回 时 间 ⑻ 迅 速 派 出 县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处 置 组, 赶 赴 现 场 指 导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⑼ 及 时 请 求 上 级 派 出 专 家 组, 分 析 情 况 请 求 救 援 力 量 或 技 术 支 持

31 ⑽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由 县 地 质 灾 害 指 挥 部 研 究 制 定 处 置 地 质 灾 害 的 应 对 措 施, 包 括 县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和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应 采 取 的 相 关 政 策 措 施, 报 县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实 施 ⑾ 根 据 应 对 工 作 需 要, 由 县 地 质 灾 害 指 挥 部 及 时 向 县 人 民 政 府 提 出 建 议, 请 求 州 人 民 政 府 或 州 国 土 资 源 局 增 援, 并 积 极 配 合 上 级 部 门 派 出 的 应 急 力 量 开 展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 三 ) 应 急 响 应 终 止 1. 应 急 响 应 终 止 条 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即 满 足 应 急 响 应 终 止 条 件 : ⑴ 地 质 灾 害 现 场 得 到 控 制, 灾 害 条 件 已 经 消 除 ⑵ 地 质 灾 害 所 造 成 的 危 害 已 经 被 彻 底 消 除, 无 继 发 可 能 ⑶ 地 质 灾 害 现 场 的 各 种 专 业 应 急 处 置 行 动 已 无 继 续 的 必 要 ⑷ 采 取 了 必 要 的 防 护 措 施 以 保 护 公 众 免 受 再 次 危 害, 并 使 地 质 灾 害 可 能 引 起 的 中 长 期 影 响 趋 于 合 理 且 尽 量 低 的 水 平 2. 应 急 响 应 终 止 程 序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响 应 终 止 按 以 下 程 序 实 施 : ⑴ 小 型 地 质 灾 害 影 响 消 除 后, 由 县 人 民 政 府 决 定 解 除 或 结 束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⑵ 中 型 地 质 灾 害 影 响 消 除 后, 报 由 州 人 民 政 府 决 定 解 除 或 结 束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⑶ 大 型 地 质 灾 害 影 响 消 除 后, 报 由 省 地 质 灾 害 指 挥 部 指 挥 长 决 定 解 除 或 结 束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⑷ 特 大 型 地 质 灾 害 影 响 消 除 后, 报 由 省 人 民 政 府 决 定 解 除 或 结 束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六 后 期 处 置 ( 一 ) 调 查 处 理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结 束 后,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应 对 小 型 地 质 灾 害 组 织 调 查, 并 及 时 将 调 查 结 果 报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 中 型 地 质 灾 害 报 州 国 土 资 源 局 组 织 调 查 ; 特 大 型 大 型 地 质 灾 害 由 省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组 织 调 查, 州 县 两 级 人 民 政 府 积 极 配 合 ( 二 ) 善 后 处 置 地 质 灾 害 事 发 请 专 家 对 受 影 响 地 区 的 范 围 进 行 科 学 评 估, 制 定 补 助 补 偿 抚 慰 安 置 和 地 质 灾 害 灾 后 重 建 等 善 后 工 作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做 好 受 害 人 员 的 安 置 等 善 后 处 置 工 作 ( 三 ) 奖 励 与 责 任 追 究 1. 奖 励 在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工 作 中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由 县 人 民 政 府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⑴ 出 色 完 成 应 急 处 置 任 务

32 ⑵ 对 防 止 或 避 免 地 质 灾 害 有 功, 使 国 家 集 体 和 人 民 群 众 的 生 命 财 产 免 受 或 者 减 少 损 失 的 ⑶ 对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提 出 重 大 建 议, 实 施 效 果 显 著 的 ⑷ 有 其 他 突 出 贡 献 的 2. 责 任 追 究 在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中,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按 照 情 节 轻 重 和 危 害 后 果, 对 直 接 责 任 人 及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给 予 相 应 的 行 政 处 分, 对 有 关 单 位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由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予 以 处 罚 ;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⑴ 不 认 真 履 行 法 律 法 规, 引 发 地 质 灾 害 的 ⑵ 不 按 照 规 定 制 定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预 案, 拒 绝 承 担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准 备 义 务 的 ⑶ 不 按 规 定 报 告 通 报 地 质 灾 害 真 实 情 况 的 ⑷ 拒 不 执 行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预 案, 不 服 从 命 令 和 指 挥, 或 者 在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响 应 时 临 阵 脱 逃 的 ⑸ 盗 窃 贪 污 挪 用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工 作 资 金 装 备 和 物 资 的 ⑹ 阻 碍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工 作 人 员 依 法 执 行 职 务 或 者 进 行 破 坏 活 动 的 ⑺ 散 布 谣 言, 扰 乱 社 会 秩 序 的 ⑻ 对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工 作 造 成 危 害 的 其 它 行 为 七 附 则 ( 一 ) 预 案 管 理 与 更 新 1. 本 预 案 由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牵 头 制 定 和 管 理, 报 县 人 民 政 府 审 批 发 布 根 据 实 施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和 出 现 的 新 情 况, 及 时 组 织 县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有 关 专 家 进 行 评 估, 修 订 完 善 本 预 案 2. 各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应 加 强 本 辖 区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预 案 和 科 普 知 识 的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增 强 公 众 的 防 范 意 识 和 自 救 互 救 能 力 3. 各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和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应 定 期 组 织 本 县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演 练, 检 验 预 案 磨 合 机 制 锻 炼 队 伍, 提 高 地 质 灾 害 的 处 置 工 作 水 平 4. 各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及 县 级 各 有 关 部 门 应 根 据 本 预 案, 结 合 实 际, 制 定 本 单 位 本 部 门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预 案 ( 二 ) 预 案 解 释 本 预 案 由 县 地 质 灾 害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 三 ) 预 案 实 施 时 间 本 预 案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实 施

33 三 府 办 发 号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房 产 税 征 收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镇 人 民 政 府 三 合 街 道 办 事 处, 县 政 府 各 工 作 部 门 直 属 机 构, 州 直 驻 县 各 单 位 : 经 县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现 将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房 产 税 征 收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2015 年 4 月 30 日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房 产 税 征 收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一 条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房 产 税 暂 行 条 例 和 贵 州 省 房 产 税 施 行 细 则 的 规 定, 结 合 我 县 具 体 情 况,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凡 在 三 都 县 县 城 区 和 大 河 普 安 都 江 中 和 周 覃 九 阡 六 个 建 制 镇 镇 人 民 政 府 所 在 地 及 园 区 各 类 房 屋 边 缘 线 范 围 内 的 公 私 房 屋, 均 应 依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缴 纳 房 产 税 第 三 条 凡 在 我 县 辖 区 内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房 产 税 按 现 行 税 收 划 分 的 范 围 征 收, 其 所 属 应 纳 房 产 税 的 跨 镇 园 区 房 产, 均 集 中 在 核 算 单 位 缴 纳 房 产 税 第 四 条 房 产 税 由 产 权 所 有 人 缴 纳 ; 产 权 出 典 的 由 承 典 人 缴 纳 ; 房 产 出 租, 产 权 所 有 人 不 在 房 产 所 在 地 的, 由 承 租 人 缴 纳 产 权 所 有 人 承 典 人 不 在 房 屋 所 在 地 的 或 产 权 未 确 定 及 租 典 纠 纷 未 解 决 的, 由 房 屋 代 管 人 或 使 用 人 缴 纳

34 第 五 条 房 产 税 依 照 房 屋 原 值 一 次 减 除 30% 后 的 余 值 计 算 缴 纳, 不 能 准 确 提 供 房 产 原 值 的, 由 税 务 机 关 参 考 同 类 房 产 核 定 房 产 出 租 的, 以 房 产 租 金 收 入 为 房 产 税 的 计 税 依 据 第 六 条 房 产 原 值 计 算, 按 照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财 税 号 文 件 规 定 执 行, 包 含 地 价 第 七 条 房 产 税 的 税 率, 依 照 房 产 余 值 计 算 缴 纳 的, 税 率 为 1.2%; 依 据 房 产 租 金 收 入 计 算 缴 纳 的 税 率 为 12% 第 八 条 房 产 税 按 年 征 收, 分 两 期 缴 纳, 每 年 4 月 和 10 月 为 房 产 税 的 缴 纳 限 期 第 九 条 下 列 房 产 免 纳 房 产 税 : ( 一 )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团 体 军 队 自 用 的 ; ( 二 ) 由 国 家 财 政 部 门 拨 付 事 业 经 费 的 单 位 自 用 的 ; ( 三 ) 宗 教 寺 庙 公 园 名 胜 古 迹 自 用 的 ; ( 四 ) 个 人 所 有 非 营 业 用 的 ; ( 五 ) 经 政 府 部 门 明 令 拆 除 或 禁 止 使 用 的 ; ( 六 ) 企 业 举 办 的 学 校 医 院 托 儿 所 幼 儿 园 自 用 的 ; ( 七 ) 房 屋 大 修 停 用 半 年 以 上 由 纳 税 人 报 经 税 务 机 关 核 准 的 ; ( 八 ) 为 基 建 工 地 服 务 ( 工 棚 材 料 棚 休 息 棚 办 公 室 食 堂 茶 炉 房 汽 车 房 等 临 时 性 房 屋 ) 的 ; ( 九 ) 经 财 政 部 省 税 务 局 和 县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免 税 或 减 税 的 ; 上 述 免 税 房 产, 均 只 限 于 本 单 位 自 用 和 个 人 非 经 营 用 的 房 产, 凡 出 租 ( 典 ) 以 及 本 身 非 业 务 用 房 不 属 于 免 税 范 围, 应 按 规 定 征 收 房 产 税, 纳 税 单 位 和 免 税 单 位 共 同 使 用 的 房 产, 按 各 自 使 用 的 房 产 划 分, 分 别 征 税 和 免 税, 行 企 事 合 一 的 单 位 也 比 照 此 原 则 执 行 第 十 条 本 办 法 公 布 后, 纳 税 人 应 在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纳 税 期 限 内 到 税 务 机 关 领 取 纳 税 申 报 表, 据 实 申 报 填 写, 办 理 登 记 房 屋 的 增 减 变 动, 应 于 30 日 内 到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变 更 登 记 出 租 房 屋 收 取 租 金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除 到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登 记 外, 应 与 承 租 人 签 订 租 赁 合 同, 并 将 合 同 副 本 或 复 印 件 报 送 税 务 机 关 核 实 征 税 第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由 三 都 县 地 税 局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未 尽 事 宜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35 三 府 办 发 号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第 二 次 全 国 地 名 普 查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各 镇 人 民 政 府 三 合 街 道 办 事 处, 县 政 府 有 关 工 作 部 门 直 属 机 构, 州 直 驻 县 有 关 单 位 : 经 县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现 将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第 二 次 全 国 地 名 普 查 实 施 方 案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2015 年 5 月 6 日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第 二 次 全 国 地 名 普 查 实 施 方 案 为 做 好 全 县 第 二 次 全 国 地 名 普 查 工 作,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开 展 第 二 次 全 国 地 名 普 查 的 通 知 ( 国 发 号 ) 贵 州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开 展 全 省 第 二 次 全 国 地 名 普 查 的 通 知 ( 黔 府 办 函 号 ) 和 黔 南 州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黔 南 州 第 二 次 全 国 地 名 普 查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黔 南 府 办 函 号 ), 结 合 我 县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实 施 方 案 一 目 标 任 务 和 原 则 查 清 全 县 行 政 区 域 内 地 名 的 属 性 信 息 和 地 理 实 体 的 相 关 信 息, 包 含 地 名 名 称 ( 含 标 准 名 称 别 名 曾 用 名 和 简 称 ) 语 种 和 读 音 ( 包 括 标 准 读 音 方 言 读 音 和 土 俗 特 殊 读 音 ) 书 写 形 式 ( 含 规 范 汉 字 或 少 数 民 族 文 字 书 写 罗 马 字 母 拼 写 和 使 用 生 僻 字 土 俗 字 等 问 题 ), 由 来 含 义 及 历 史 沿 革, 相 对 位 置 和 绝 对 位 置 ( 经 纬 度 ) 类 别 多 媒 体 信 息 等 基 本 信 息 对 有 地 无 名 一 地 多 名 一 名 多 写 使 用 生 僻 字 或 特 殊

36 读 音 重 名 和 含 义 不 好 等 问 题 进 行 标 准 化 处 理, 设 置 和 完 善 地 名 标 志, 为 国 家 地 名 数 据 库 提 供 准 确 有 效 的 地 名 信 息 数 据, 为 社 会 提 供 全 面 准 确 的 地 名 信 息, 为 履 行 各 项 行 政 管 理 和 社 会 服 务 职 能 提 供 重 要 依 据 全 县 地 名 普 查 以 第 二 次 全 国 地 名 普 查 规 程 为 指 导, 从 县 域 实 际 出 发, 按 照 明 确 责 任 加 强 配 合, 着 眼 基 础 查 缺 补 漏, 逐 级 把 关 审 核 上 报 的 基 本 原 则 和 自 下 而 上 以 块 为 主, 条 块 配 合 逐 级 审 核 上 报 的 方 法, 有 组 织 地 开 展 全 覆 盖 的 地 名 普 查 工 作 二 普 查 内 容 和 范 围 根 据 地 名 分 类, 以 1:10000 普 查 试 点 工 作 用 图 为 基 础, 核 查 全 县 行 政 区 域 内 所 有 人 文 地 理 实 体 和 自 然 地 理 名 称, 具 体 普 查 范 围 如 下 : 陆 地 水 系 : 包 括 河 流 湖 泊 陆 地 岛 屿 瀑 布 泉 等 陆 地 地 形 : 包 括 平 原 盆 地 高 原 丘 陵 山 地 重 要 陆 地 景 观 和 其 他 ( 洞 穴 天 生 桥 台 地 ) 等 行 政 区 域 : 包 括 县 镇 ( 街 道 ) 级 群 众 自 治 组 织 : 包 括 村 委 会 居 委 会 等 非 行 政 区 域 : 包 括 矿 区 农 林 牧 渔 区 工 业 区 开 发 区 地 片 ( 野 外 小 地 域 名 称 ) 区 片 ( 县 城 中 的 小 区 名 称 ) 军 事 区 等 居 民 点 : 包 括 城 镇 居 民 点 农 村 居 民 点 ( 自 然 村 ) 工 矿 点 农 林 牧 场 点 等 交 通 运 输 设 施 : 包 括 水 上 运 输 公 路 运 输 铁 路 运 输 管 道 运 输 城 镇 交 通 运 输 交 通 运 输 附 属 设 施 其 他 ( 索 道 扶 梯 ) 等 水 利 电 力 通 信 设 施 : 包 括 井 蓄 水 区 排 灌 设 施 堤 堰 运 河 电 力 设 施 通 信 设 施 等 纪 念 地 旅 游 景 点 : 包 括 纪 念 地 遗 址 公 园 风 景 区 自 然 保 护 区 文 物 保 护 点 等 建 筑 物 : 包 括 房 屋 ( 指 有 地 名 意 义 的 标 志 性 的 建 筑 有 特 殊 意 义 的 房 屋 ) 亭 台 碑 塔 场 ( 广 场 体 育 场 ) 城 堡 墙 等 国 家 机 关 社 会 团 体 及 企 事 业 单 位 : 包 括 党 政 机 关 民 间 组 织 事 业 单 位 企 业 军 事 单 位 ( 县 武 装 部 县 消 防 大 队 县 武 警 中 队 等 ) 和 其 他 ( 县 法 院 县 检 察 院 ) 等 三 时 间 安 排 和 方 法 步 骤 全 县 第 二 次 全 国 地 名 普 查 从 2014 年 12 月 开 始, 到 2018 年 6 月 结 束 具 体 分 以 下 几 个 步 骤 进 行 : ( 一 ) 准 备 工 作 (2014 年 12 月 至 2015 年 3 月 ) 1. 宣 传 发 动 召 开 动 员 部 署 会 议 ; 广 泛 宣 传 发 动, 提 高 群 众 参 与 积 极 性 ; 争 取 相 关 部 门 支 持, 落 实 工 作 人 员 和 经 费, 做 好 地 名 普 查 工 作 准 备

37 2. 成 立 机 构 成 立 县 镇 ( 街 道 ) 两 级 地 名 普 查 领 导 小 组, 明 确 分 管 领 导 联 络 员 专 职 人 员, 建 立 工 作 专 班 3. 制 定 方 案 根 据 省 州 地 名 普 查 领 导 小 组 的 统 一 部 署, 结 合 三 都 县 实 际, 制 定 县 级 地 名 普 查 实 施 方 案, 各 镇 ( 街 道 ) 制 定 相 应 的 地 名 普 查 实 施 方 案, 并 报 县 级 地 名 普 查 领 导 小 组 审 查 备 案 4. 抽 调 人 员 组 织 培 训 各 有 关 单 位 和 镇 ( 街 道 ) 按 要 求 抽 调 工 作 人 员 到 县 地 名 普 查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同 时 根 据 各 自 承 担 的 任 务, 责 任 到 人 分 工 合 作, 开 展 地 名 普 查 登 记 材 料 上 报 等 具 体 工 作 县 地 名 普 查 办 负 责 组 织 各 有 关 单 位 和 各 镇 ( 街 道 ) 地 名 普 查 业 务 骨 干 培 训 工 作 ; 各 镇 ( 街 道 ) 普 查 办 负 责 本 辖 区 具 体 参 与 地 名 普 查 人 员 的 培 训 工 作 ( 二 ) 全 面 普 查 (2015 年 4 月 至 2015 年 10 月 ) 年 4 月 : 收 集 资 料 编 写 地 名 调 查 目 录 预 填 地 名 登 记 表 全 面 搜 集 整 理 地 名 及 相 关 资 料, 包 括 历 年 地 名 命 名 更 名 文 件 和 资 料 地 名 志 地 名 录 地 名 词 典 地 图 文 史 资 料 及 有 关 古 籍 等 以 工 作 图 图 载 地 名 信 息 为 基 础, 集 合 收 集 到 的 相 关 地 图 资 料, 编 写 地 名 调 查 目 录, 标 注 所 收 集 资 料 的 来 源 和 出 处 并 造 册 登 记 根 据 地 名 调 查 目 录 对 资 料 进 行 整 理 查 阅 和 考 证, 预 填 地 名 登 记 表 年 5 月 至 2015 年 8 月 : 实 地 调 查 采 集 地 名 信 息 标 注 工 作 图 地 名 标 志 设 置 普 查 员 实 地 开 展 地 名 数 据 外 业 勘 测, 采 集 地 名 的 属 性 信 息 和 地 理 实 体 的 相 关 信 息, 做 好 工 作 图 标 注 工 作,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结 合 实 际 设 置 地 名 标 志 年 9 月 : 标 准 化 处 理 地 名 根 据 国 家 地 名 管 理 的 有 关 法 规, 按 照 地 名 命 名 更 名 的 审 批 权 限 和 程 序, 对 有 地 无 名 但 有 地 名 作 用 的 地 理 实 体 进 行 命 名, 对 普 查 的 地 名 进 行 审 定 和 标 准 化 处 理 年 10 月 : 完 善 地 名 标 志 整 理 地 名 登 记 表 根 据 外 业 调 查 核 实 采 集 的 信 息, 进 行 资 料 的 梳 理 考 证 核 定 等 内 业 工 作, 对 地 名 登 记 表 进 行 整 理 修 改 和 完 善 ( 三 ) 整 理 录 入 (2015 年 11 月 至 2015 年 12 月 ) 1. 聘 请 县 相 关 单 位 的 专 家 对 普 查 信 息 资 料 协 助 审 核, 提 出 建 议 2. 对 普 查 数 据 进 行 整 理 分 析 归 纳, 并 与 原 有 资 料 进 行 核 对, 汇 总 资 料, 填 写 装 订 第 二 次 全 国 地 名 普 查 地 名 目 录 第 二 次 全 国 地 名 普 查 地 名 标 准 化 处 理 统 计 表 3. 将 地 名 相 关 图 文 信 息 及 多 媒 体 数 据 导 入 国 家 地 名 数 据 库, 根 据 成 果 和 工 作 图, 修 改 矢 量 地 图 上 的 地 名 注 记 和 变 化 的 地 物 4. 整 理 资 料 制 作 成 果 (1) 填 写 各 类 普 查 成 果 表 (2) 标 绘 地 名 普 查 成 果 图 (3) 对 普 查 成 果 和 文 件 资 料 进 行 数 字 化 处 理 (4) 起 草 地 名 普 查 工 作 总 结

38 (5) 起 草 地 名 普 查 成 果 上 报 审 批 报 告 ( 四 ) 验 收 上 报 (2016 年 1 月 至 2017 年 6 月 ) 年 1 月 : 各 镇 ( 街 道 ) 各 有 关 部 门 对 普 查 成 果 进 行 自 查, 对 自 查 发 现 的 问 题 及 时 进 行 完 善 改 进, 上 报 县 地 名 普 查 办 进 行 核 查 验 收 年 2 月 至 2017 年 6 月 : 省 州 地 名 普 查 办 验 收 合 格 后, 按 工 作 规 程 要 求, 完 成 立 卷 归 档 工 作 ( 五 ) 成 果 利 用 (2017 年 7 月 至 2018 年 6 月 ) 1. 开 展 普 查 成 果 开 发 应 用, 编 纂 成 果 出 版 本 级 行 政 区 域 地 名 图 录 典 志 等 出 版 物 2. 总 结 表 彰, 对 地 名 普 查 工 作 中 的 先 进 单 位 和 个 人 予 以 通 报 表 彰 四 组 织 实 施 ( 一 ) 组 织 机 构 1. 成 立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第 二 次 全 国 地 名 普 查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统 筹 部 署 全 县 地 名 普 查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下 设 办 公 室, 常 驻 工 作 人 员 6 名, 从 县 相 关 单 位 抽 派, 负 责 处 理 领 导 小 组 日 常 工 作 2. 各 镇 ( 街 道 ) 县 地 名 普 查 领 导 小 组 各 成 员 单 位 要 建 立 健 全 工 作 机 制, 制 定 普 查 方 案, 明 确 一 名 分 管 领 导 一 名 联 络 员 负 责 协 调 本 单 位 的 地 名 普 查 工 作 3. 根 据 地 名 普 查 工 作 实 施 情 况 及 需 要, 在 全 面 普 查 阶 段 从 县 工 业 园 区 管 委 会 县 教 育 局 县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局 县 民 族 宗 教 事 务 局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县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县 交 通 运 输 局 县 水 务 局 县 文 化 和 旅 游 局 县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局 县 林 业 局 县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县 档 案 史 志 局 县 编 办 县 城 市 管 理 局 县 民 政 局, 以 及 各 镇 人 民 政 府 三 合 街 道 办 事 处 各 抽 调 一 名 工 作 人 员 到 地 名 普 查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集 中 办 公 ( 数 据 录 入 系 统 标 注 工 作 图 修 改 矢 量 地 图 阶 段 另 行 抽 调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5 名 ), 抽 调 人 员 负 责 联 系 收 集 和 整 理 本 单 位 相 关 地 名 普 查 相 关 工 作 ( 二 ) 职 责 分 工 1. 县 地 名 普 查 领 导 小 组 职 责 :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省 州 有 关 地 名 普 查 文 件 精 神, 研 究 制 定 全 县 地 名 普 查 工 作 的 重 要 文 件, 组 织 部 署 全 县 地 名 普 查 工 作, 协 调 解 决 地 名 普 查 工 作 中 的 实 际 问 题 和 重 大 问 题 2. 县 地 名 普 查 办 职 责 : 一 是 拟 定 普 查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起 草 相 关 文 件 ; 二 是 负 责 组 织 地 名 普 查 宣 传 ; 三 是 负 责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单 位 的 联 系 协 调 ; 四 是 负 责 地 名 普 查 的 会 议 组 织 业 务 培 训 检 查 指 导 验 收 ; 五 是 负 责 组 织 地 名 普 查 成 果 的 统 计 审 核 汇 总 上 报 和 建 档 工 作 ; 六 是 负 责 指 导 建 立 完 善 地 名 普 查 数 据 库 ; 七 是 负 责 组 织 编 纂 标 准 地 名 图 录 典 志 等 ; 八 是 承 担 县 地 名 普 查 领 导 小 组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3. 县 地 名 普 查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单 位 职 责 :

39 县 财 政 局 : 负 责 保 障 并 落 实 地 名 普 查 工 作 县 级 应 承 担 的 经 费 到 位, 监 督 县 地 名 普 查 工 作 专 项 资 金 的 使 用 情 况 县 工 业 园 区 管 委 会 : 负 责 县 工 业 园 区 普 查 登 记 工 作 县 农 村 工 作 局 ( 县 农 业 园 区 管 委 会 ): 负 责 农 牧 渔 区 及 县 农 业 园 区 等 普 查 登 记 工 作 县 教 育 局 : 负 责 县 内 各 类 学 校 ( 含 职 中 高 中 初 中 小 学 幼 儿 园 民 办 学 校 等 ) 普 查 登 记 工 作, 同 时 负 责 提 供 县 教 育 机 构 分 布 图 县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局 : 负 责 本 系 统 能 源 ( 包 括 电 力 风 力 ) 设 施 通 信 设 施 通 信 线 路 通 信 基 站 国 有 企 业 ( 银 行 金 融 系 统 除 外 ) 等 普 查 登 记 工 作 县 民 族 宗 教 事 务 局 : 负 责 县 内 民 族 事 务 和 宗 教 团 体 宗 教 院 校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等 普 查 登 记 工 作 县 公 安 局 : 负 责 地 名 普 查 所 需 人 口 信 息 等 协 调 保 障 工 作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 负 责 盆 地 高 原 山 地 ( 山 口 关 隘 山 谷 山 坡 山 体 等 ) 山 脉 山 峰 峡 谷 重 要 陆 地 景 观 ( 湿 地 苔 原 草 原 森 林 绿 洲 地 质 公 园 等 ) 洞 穴 天 生 桥 台 地 和 矿 区 等 普 查 登 记 工 作, 同 时 负 责 提 供 地 名 普 查 相 关 土 地 信 息 图 文 资 料 第 二 次 全 国 土 地 调 查 成 果 及 技 术 支 持 县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 负 责 县 城 区 内 建 筑 物 ( 有 地 名 意 义 的 标 志 性 的 建 筑 有 特 殊 意 义 的 房 屋 亭 台 碑 塔 广 场 墙 ) 等 普 查 登 记 工 作 县 交 通 运 输 局 : 负 责 交 通 运 输 设 施 名 称 ( 公 路 国 道 省 道 县 道 乡 道 高 速 公 路 铁 路 长 途 汽 车 站 公 共 汽 车 站 火 车 站 道 口 检 查 站 收 费 站 加 油 站 桥 梁 隧 道 ) 调 查 登 记, 同 时 负 责 提 供 地 名 普 查 相 关 交 通 信 息 图 文 资 料 等 县 水 务 局 : 负 责 水 利 设 施 和 陆 地 水 系 ( 河 流 湖 泊 陆 地 岛 屿 瀑 布 泉 井 水 库 池 塘 蓄 泻 洪 区 水 渠 堤 坝 发 电 站 ) 等 普 查 登 记 工 作, 同 时 负 责 提 供 地 名 普 查 相 关 水 利 信 息 图 文 资 料 等 县 文 化 和 旅 游 局 : 负 责 纪 念 地 遗 址 公 园 风 景 点 体 育 场 文 物 保 护 点 等 普 查 登 记 工 作 及 第 二 次 全 国 地 名 普 查 广 播 电 视 宣 传 工 作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局 : 负 责 地 名 普 查 所 需 各 级 各 类 医 院 以 及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急 救 机 构 等 普 查 登 记 工 作 县 林 业 局 : 负 责 林 场 林 区 自 然 保 护 区 等 普 查 登 记 工 作, 同 时 负 责 提 供 地 名 普 查 相 关 信 息 图 文 资 料 县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 负 责 全 县 具 有 一 定 规 模 的 中 外 合 资 企 业 ( 含 大 型 民 营 企 业 ) 等 普 查 登 记 工 作 县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 负 责 所 管 辖 的 烟 花 爆 竹 煤 矿 企 业 等 普 查 登 记 工 作 县 统 计 局 : 负 责 社 会 经 济 人 口 等 相 关 统 计 资 料 的 协 调 保 障 工 作, 为 全 县 地 名 普 查 资 料 的 统 计 工 作 提 供 技 术 指 导

40 县 档 案 史 志 局 : 负 责 地 名 普 查 所 需 历 史 资 料 地 方 志 等 基 础 资 料 的 协 调 保 障 工 作 县 编 办 : 负 责 全 县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 除 教 育 卫 生 类 外 ) 垂 直 部 门 等 普 查 登 记 工 作 县 城 市 管 理 局 : 负 责 县 城 区 内 街 巷 道 路 及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等 普 查 登 记 工 作 县 应 急 办 : 负 责 普 查 期 间 突 发 事 件 的 监 测 预 防 处 置 等 工 作 县 民 政 局 : 负 责 县 级 行 政 区 域 烈 士 陵 园 社 团 和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等 普 查 登 记 工 作 同 时 负 责 地 名 普 查 业 务 指 导 宣 传 培 训 及 与 上 级 普 查 办 的 沟 通 联 络 等 工 作 县 人 民 武 装 部 : 负 责 军 事 管 理 区 军 事 禁 区 军 事 单 位 等 普 查 登 记 工 作, 协 助 做 好 军 事 地 区 地 名 标 准 化 处 理 和 地 名 标 志 设 置 工 作 各 镇 人 民 政 府 三 合 街 道 办 事 处 : 负 责 本 镇 ( 街 道 ) 辖 区 内 除 有 关 部 门 调 查 以 外 的 各 类 地 名 ( 含 镇 < 街 道 > 级 行 政 区 域 社 区 服 务 中 心 居 民 点 自 然 村 群 众 自 治 组 织 镇 辖 区 内 的 金 融 机 构 邮 政 单 位 ) 等 普 查 登 记 工 作, 并 协 助 各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普 查, 按 时 上 报 县 普 查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五 工 作 要 求 ( 一 ) 资 金 保 障 根 据 贵 州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开 展 全 省 第 二 次 全 国 地 名 普 查 的 通 知 ( 黔 府 办 函 号 ) 中 地 名 普 查 所 需 经 费 由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承 担, 列 入 相 应 年 度 财 政 预 算, 按 时 拨 付, 确 保 工 作 正 常 运 转 的 要 求, 我 县 开 展 第 二 次 全 国 地 名 普 查 所 需 经 费 县 级 承 担 部 分 由 县 财 政 予 以 预 算 保 障 各 单 位 野 外 作 业 车 辆 用 油 由 各 单 位 自 行 负 责 ( 二 ) 做 好 保 密 防 范 工 作, 提 高 安 全 意 识 地 名 普 查 工 作 具 有 国 家 全 局 性 战 略 性 权 威 性, 涉 及 国 家 相 关 安 全 保 密 工 作 地 名 普 查 工 作 人 员 须 有 较 强 保 密 意 识, 做 好 有 关 资 料 数 据 和 信 息 的 分 类 管 理 工 作 涉 密 资 料 数 据 和 信 息 须 严 格 保 守 秘 密 在 军 事 管 理 区 等 敏 感 地 区 开 展 地 名 普 查 时, 要 事 先 与 驻 军 单 位 沟 通 要 积 极 稳 妥 地 做 好 涉 及 民 族 地 区 以 及 有 争 议 地 区 的 地 名 命 名 更 名 工 作 ( 三 )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本 次 地 名 普 查 工 作 涉 及 面 广 任 务 重, 各 成 员 单 位 要 严 格 按 照 第 二 次 全 国 地 名 普 查 工 作 规 程 和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技 术 标 准 等 开 展 工 作, 确 保 普 查 数 据 真 实 可 靠 ; 建 立 相 应 的 组 织 领 导 和 工 作 机 构, 明 确 分 管 领 导, 确 保 普 查 工 作 顺 利 开 展, 如 期 完 成 ( 四 ) 建 立 验 收 制 度 本 次 地 名 普 查 工 作 实 行 逐 级 验 收 上 报 各 镇 ( 街 道 ) 对 村 ( 居 ) 进 行 验 收, 县 普 查 办 对 镇 ( 街 道 ) 及 相 关 单 位 进 行 验 收 验 收 合 格, 方 可 汇 总, 统 一 上 报 同 时, 工 作 中 要 认 真 仔 细, 防 止 遗 漏 重 复 登 记, 确 保 信 息 采 集 准 确 无 误 ( 五 ) 做 好 宣 传 工 作 县 普 查 办 要 按 照 省 州 要 求, 通 过 网 络 电 视 等 新 闻 媒 体 以 及 宣 传 栏 横 幅 广 告 牌 等 多 种 宣 传 工 具, 广 泛 宣 传 第 二 次 全 国 地 名 普 查 工 作

41 三 府 办 发 号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大 整 治 行 动 方 案 的 通 知 各 镇 人 民 政 府 三 合 街 道 办 事 处, 县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联 席 会 议 成 员 单 位 :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大 整 治 行 动 方 案 已 经 县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2015 年 5 月 9 日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大 整 治 行 动 方 案 为 深 刻 吸 取 毕 节 纳 雍 4.4 重 大 交 通 事 故 教 训, 根 据 黔 南 州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黔 南 州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大 整 治 行 动 方 案 的 通 知 ( 黔 南 府 办 发 电 号 ) 和 省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 秦 如 培 同 志 在 全 省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工 作 紧 急 电 视 电 话 会 议 上 的 讲 话 > 的 通 知 ( 号 ) 要 求, 即 日 起 在 全 县 范 围 内 开 展 为 期 3 个 月 的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大 整 治 行 动 一 工 作 目 标 通 过 为 期 3 个 月 的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大 整 治, 采 取 严 格 防 范 措 施, 遏 制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 坚 决 防 止 一 次 死 亡 3 人 以 上 较 大 交 通 事 故 ; 杜 绝 一 次 死 亡 10 人 以 上 重 特 大 交 通 事 故 发 生

42 二 组 织 领 导 成 立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大 整 治 行 动 领 导 小 组 组 长 : 潘 仕 进 县 长 副 组 长 : 刘 会 军 副 县 长 白 绍 海 副 县 长 宋 恩 贵 副 县 长 县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联 席 会 议 各 成 员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成 员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设 在 县 公 安 交 警 大 队, 县 公 安 局 党 委 委 员 交 警 大 队 大 队 长 梁 传 江 同 志 兼 任 办 公 室 主 任 三 阶 段 性 工 作 任 务 第 一 阶 段 : 从 即 日 起 至 5 月 8 日 为 宣 传 发 动 制 定 方 案 隐 患 排 查 集 中 整 治 阶 段 第 二 阶 段 : 从 5 月 9 日 起 至 6 月 8 日 为 强 化 督 导 巩 固 提 高 阶 段 第 三 阶 段 : 从 6 月 9 日 起 至 7 月 8 日 为 检 查 验 收 阶 段 四 工 作 措 施 和 职 责 ( 一 ) 公 安 交 警 部 门 对 营 运 客 车 逢 车 必 查 逢 违 必 究, 实 施 交 警 路 政 运 管 联 合 执 法 城 市 道 路 严 查 毒 驾 酒 驾 ; 农 村 道 路 严 查 无 证 超 员 货 车 农 用 车 摩 托 车 违 法 载 人 等, 违 者 一 律 依 法 处 罚 针 对 各 地 交 通 流 特 点, 制 定 更 严 厉 的 工 作 措 施 采 取 更 过 硬 的 手 段, 坚 决 禁 止 无 牌 无 证 机 动 车 上 路 行 驶, 从 严 查 处 客 货 运 车 辆 非 法 营 运 超 限 超 载 超 速 以 及 危 险 品 运 输 车 辆 擅 自 改 变 线 路 夜 间 违 规 行 驶 等 行 为 突 出 节 假 日 旅 游 旺 季 赶 集 活 动 红 白 喜 事 等 重 要 时 段, 加 强 路 面 执 勤 检 查, 切 实 加 大 动 态 巡 逻 密 度, 强 化 对 客 货 运 输 车 辆 监 控 管 理, 严 防 漏 查 失 管 ; 对 违 法 车 辆, 发 现 一 起 查 纠 一 起, 保 持 零 容 忍 ( 二 ) 交 通 运 输 部 门 联 合 公 安 安 监 部 门 立 即 取 缔 所 有 非 法 售 票 点 组 客 点 联 合 开 展 客 运 班 线 通 行 条 件 排 查, 对 现 有 班 线 通 行 安 全 性 无 法 保 证 的, 坚 决 不 允 许 客 车 通 行 ; 对 所 有 客 运 车 辆 逐 车 排 查, 逐 车 登 记, 达 不 到 条 件 的 一 律 清 退, 对 所 有 客 运 驾 驶 员 资 质 逐 个 排 查, 逐 个 登 记, 无 资 质 的 依 法 解 聘 ; 对 所 有 客 运 班 线 夜 间 通 行 情 况 进 行 再 排 查, 不 能 避 开 夜 间 通 行 三 级 及 以 下 道 路 的, 一 律 调 整 发 班 时 间 ; 对 违 反 五 严 禁 的, 一 律 停 班 停 职 学 习 ; 对 不 能 避 开 凌 晨 2 时 至 5 时 运 行 的 非 接 驳 运 输 车 辆, 坚 决 停 止 运 行 严 禁 未 取 得 从 业 资 格 的 驾 驶 人 驾 驶 客 运 车 辆, 严 禁 没 有 按 照 规 定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的 驾 驶 人 驾 驶 客 运 车 辆, 严 禁 涉 毒 酗 酒 人 员 驾 驶 客 运 车 辆 要 因 地 制 宜 综 合 施 策 加 强 排 查, 优 先 完 善 县 道 及 乡 村 公 路 的 路 侧 防 护 设 施 安 保 设 施, 加 大 整 改 力 度, 及 时 消 除 隐 患, 全 力 防 范 县 道 及 乡 村 公 路 车 辆 翻 坠 事 故 的 发 生

43 ( 三 ) 客 运 企 业 立 即 开 展 自 查 自 纠, 要 坚 定 不 移 的 落 实 九 个 一 律 五 个 严 禁 三 不 进 站 六 不 出 站 等 制 度 驾 驶 人 行 驶 途 中 打 手 机 的 一 律 停 班 7 天 ; 故 意 屏 蔽 监 控 设 备 或 破 坏 监 控 终 端 的 一 律 停 班 7 天 ; 动 态 监 控 不 在 线 的 一 律 查 扣 不 得 运 营 ; 动 态 监 控 值 守 人 员 履 职 不 到 位 的 一 律 调 离, 情 节 严 重 的 马 上 下 岗 ; 严 禁 客 车 收 班 后 擅 自 营 运 ( 四 ) 各 镇 人 民 政 府 三 合 街 道 办 事 处 要 落 实 属 地 管 理 责 任, 落 实 完 善 主 体 在 镇 管 理 在 片 区 延 伸 到 村 触 角 到 组 的 工 作 机 制 要 立 即 制 定 方 案, 开 展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自 查 工 作 进 一 步 强 化 对 二 轮 摩 托 车 农 村 面 包 车 的 管 控 力 度, 整 合 管 理 力 量, 延 伸 管 理 触 角, 减 少 盲 点 死 角, 要 进 一 步 落 实 好 红 白 喜 事 打 招 呼 制 度 和 一 站 一 点 一 队 的 长 效 机 制, 充 分 发 挥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站 劝 导 点 执 法 小 分 队 的 作 用, 确 保 人 员 经 费 制 度 落 实 到 位 五 工 作 要 求 各 镇 ( 街 道 ) 和 各 部 门 要 按 照 党 政 同 责 一 岗 双 责 各 负 其 责 严 肃 问 责 的 要 求, 真 正 落 实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包 保 责 任 制, 将 责 任 传 递 到 每 个 部 门 企 业 和 村 寨, 实 现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责 任 纵 到 底 横 到 边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四 不 放 过 的 原 则, 认 真 组 织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事 故 调 查 和 责 任 倒 查, 对 未 全 面 履 行 不 履 行 或 不 当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职 责 的 责 任 人 严 肃 追 究 政 府 属 地 管 理 责 任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综 合 监 管 责 任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直 接 监 管 责 任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主 体 责 任 驾 驶 人 直 接 责 任 等 落 实 县 镇 村 三 级 督 导 制 度, 成 立 督 查 组 对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情 况 进 行 督 查 深 入 一 线, 明 查 暗 访 突 击 检 查 回 头 检 查 等 多 种 方 式 进 行 督 导 检 查, 对 督 查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要 立 即 通 报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问 题 严 重 的 要 及 时 通 报 党 委 政 府 主 要 负 责 人,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要 坚 决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严 肃 问 责

44 三 府 办 发 号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年 农 业 机 械 购 置 补 贴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各 镇 人 民 政 府 三 合 街 道 办 事 处, 县 政 府 各 工 作 部 门 直 属 机 构, 州 直 驻 县 各 单 位 : 经 县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现 将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年 农 业 机 械 购 置 补 贴 实 施 方 案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2015 年 5 月 22 日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年 农 业 机 械 购 置 补 贴 实 施 方 案 根 据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财 政 部 办 公 厅 印 发 的 年 农 业 机 械 购 置 补 贴 实 施 指 导 意 见 ( 农 办 财 号 ) 和 贵 州 省 财 政 厅 贵 州 省 农 业 委 员 会 印 发 的 贵 州 省 年 农 机 购 置 补 贴 实 施 方 案 ( 黔 农 发 号 ) 文 件 要 求, 为 切 实 做 好 全 县 年 农 业 机 械 购 置 补 贴 工 作, 强 化 农 业 机 械 购 置 补 贴 资 金 专 项 监 管, 确 保 农 机 购 置 补 贴 取 得 实 效, 结 合 我 县 实 际, 制 定 本 方 案 : 一 指 导 思 想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以 增 强 农 业 综 合 生 产 能 力 繁 荣 农 村 经 济 为 主 要 任 务, 规 范 操 作, 严 格 程 序, 认 真 实 施 国 家 购 机 补 贴 政 策, 加 强 实 施 监 管 和 廉 政 风 险 防 范, 充 分 发 挥 国 家 购 机 补 贴 政 策 的 导 向 作 用, 促 进 农 民 购 买 使 用 先 进 适 用 安 全 可 靠 的 农 业 机 械, 提 高 农 业 生 产 装 备 水 平, 促 进 全 县 农 机 化 又 好 又 快 发 展

45 二 基 本 原 则 坚 持 公 开 公 正 公 平, 突 出 重 点, 兼 顾 区 域 特 色, 向 优 势 粮 油 主 产 坝 区 185 工 程 农 业 园 区 等 项 目 倾 斜, 向 重 点 作 物 种 养 殖 关 键 环 节 倾 斜 向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组 织 倾 斜 农 业 生 产 经 营 组 织 倾 斜 积 极 推 广 技 术 成 熟 先 进 适 用 安 全 高 效 节 能 环 保 的 农 牧 业 机 械 ; 充 分 尊 重 农 民 购 机 的 自 主 选 择 权 ; 加 强 引 导, 合 理 布 局, 优 化 结 构, 提 高 农 机 组 织 化 程 度 ; 操 作 程 序 科 学 简 便 高 效 三 补 贴 机 具 及 补 贴 标 准 ( 一 ) 补 贴 机 具 种 类 补 贴 机 具 有 耕 整 地 机 械 种 植 施 肥 机 械 田 间 管 理 机 械 收 获 机 械 收 获 后 处 理 机 械 农 产 品 初 加 工 机 械 排 灌 机 械 畜 牧 水 产 养 殖 机 械 动 力 机 械 设 施 农 业 设 备 和 其 他 机 械 等 11 大 类 43 个 小 类 104 个 品 目 ( 详 见 附 件 1) 补 贴 机 具 必 须 是 已 列 入 国 家 支 持 推 广 目 录 或 省 级 支 持 推 广 目 录 的 产 品 补 贴 机 具 须 在 明 显 位 置 固 定 有 生 产 企 业 产 品 名 称 和 型 号 出 厂 编 号 生 产 日 期 执 行 标 准 等 信 息 的 永 久 性 铭 牌 不 得 使 用 纸 质 打 印 不 干 胶 粘 贴 等 临 时 铭 牌 全 县 年 度 补 贴 种 类 范 围 与 国 家 补 贴 目 录 和 省 级 保 持 一 致, 不 得 随 意 缩 小 补 贴 机 具 种 类 范 围 为 提 高 我 县 水 稻 种 植 和 收 获, 以 及 茶 叶 生 产 机 械 化 水 平, 选 择 使 用 水 稻 插 秧 机 谷 物 收 获 机 械 茶 叶 机 械 的 群 众, 可 优 先 审 核 办 理 购 机 补 贴 的 申 请 手 续, 满 足 申 购 者 的 需 求 因 前 批 次 补 贴 资 金 不 足 未 能 享 受 到 补 贴 的 水 稻 插 秧 机 谷 物 收 获 机 械 和 茶 叶 机 械 申 购 者, 在 后 续 资 金 下 达 后, 必 须 优 先 补 贴 ( 二 ) 补 贴 标 准 根 据 购 机 补 贴 的 政 策 要 求, 按 照 中 央 资 金 实 行 统 一 的 定 额 补 贴, 即 同 一 种 类 同 一 档 次 农 业 机 械 实 行 统 一 的 补 贴 标 准 补 贴 额 按 照 贵 州 省 农 机 产 品 补 贴 额 度 一 览 表 的 补 贴 标 准 执 行 ( 通 过 贵 州 省 农 业 信 息 网 农 机 购 置 补 贴 信 息 公 开 栏 查 找 ) 一 般 机 具 单 机 补 贴 限 额 不 超 过 5 万 元 ; 挤 奶 机 械 烘 干 机 单 机 补 贴 限 额 不 超 过 12 万 元 ;100 马 力 以 上 大 型 拖 拉 机 高 性 能 青 饲 料 收 获 机 大 型 免 耕 播 种 机 大 型 联 合 收 割 机 水 稻 大 型 浸 种 催 芽 程 控 设 备 单 机 补 贴 限 额 可 不 超 过 15 万 元 ;200 马 力 以 上 拖 拉 机 单 机 补 贴 限 额 不 超 过 25 万 元 ; 甘 蔗 收 获 机 单 机 补 贴 限 额 不 超 过 40 万 元 ; 大 型 棉 花 采 摘 机 单 机 补 贴 限 额 不 超 过 60 万 元 玉 米 小 麦 两 用 收 割 机 按 小 麦 联 合 收 割 机 和 单 独 的 玉 米 收 割 割 台 分 别 补 贴 四 补 贴 对 象 及 补 贴 机 具 数 量 ( 一 ) 补 贴 对 象 补 贴 对 象 为 从 事 农 业 生 产 的 个 人 和 农 业 生 产 经 营 组 织 ( 农 业 生 产 经 营 组 织 指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经 济 组 织 农 业 企 业 和 其 它 从 事 农 业 生 产 经 营 组 织 ), 优 先 考 虑 农 民 家 庭 农 场 和 农 民 合 作 社 种 粮 大 户 农 机 大 户 计 生 户, 对 经 报 废 老 旧 农 机 并 取 得 拆 解 回 收 证 明 的 补 贴 对 象 可 重 点 给 予 优 先 补 贴 在 申 请 人 数 超 过 计 划 指 标 时, 按 照 公 平 公 正 公 开 的 原 则, 采 取 农 民 易 于 接 受 的 方 式 确 定 补 贴 对 象 因 补 贴 资 金 不 足 当 年 未 能 享 受 到 补 贴 的 申 购 者, 可 在 下 年 度 优 先 补 贴

46 ( 二 ) 补 贴 机 具 数 量 同 一 农 民 农 场 ( 林 场 ) 职 工 个 人 年 度 内 购 买 补 贴 机 具 总 数 不 超 过 10 台, 其 中, 购 买 同 一 品 目 补 贴 机 具 总 数 不 超 过 3 台 农 业 生 产 经 营 组 织 年 度 内 购 买 补 贴 机 具 总 数 不 超 过 60 台, 其 中, 购 买 同 一 品 目 补 贴 机 具 总 数 不 超 过 20 台 补 贴 对 象 可 以 在 省 域 内 自 主 选 择 购 机, 允 许 跨 县 选 择 农 机 补 贴 产 品 经 销 商 ( 以 下 简 称 经 销 商 ) 购 机 按 照 权 责 一 致 原 则, 补 贴 对 象 应 对 自 主 购 机 行 为 和 购 买 机 具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承 担 相 应 风 险 补 贴 机 具 供 货 商 应 对 购 机 者 购 机 的 真 实 性 机 具 型 号 品 牌 出 厂 编 号 发 动 机 号 和 发 票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承 担 相 应 风 险 责 任 五 补 贴 方 式 及 操 作 程 序 ( 一 ) 补 贴 方 式 按 照 全 省 购 机 补 贴 政 策 要 求, 实 行 自 主 购 机 定 额 补 贴 县 级 结 算 直 补 到 卡 的 补 贴 方 式 补 贴 对 象 自 主 购 机, 经 销 商 出 具 销 售 发 票, 购 机 者 到 县 级 农 机 化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补 贴 申 请, 县 级 农 机 化 主 管 部 门 受 理 申 请 并 进 行 告 知, 经 公 示 补 贴 对 象 无 异 议 后 由 县 级 财 政 部 门 根 据 农 机 部 门 提 供 的 发 放 名 册 将 补 贴 资 金 兑 付 到 购 机 者 指 定 的 银 行 账 户 获 得 农 机 购 置 补 贴 须 由 购 机 者 提 出 申 请, 由 县 级 农 机 化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财 政 部 门 组 织 审 核 确 定 购 机 者 和 农 机 产 销 企 业 分 别 对 其 提 交 的 农 机 购 置 补 贴 相 关 申 请 资 料 和 购 买 机 具 的 真 实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县 级 农 机 化 主 管 部 门 财 政 部 门 按 职 责 分 工 对 农 机 购 置 补 贴 材 料 是 否 符 合 购 机 补 贴 政 策 的 要 求 进 行 审 核, 并 对 审 核 结 果 负 责 ( 二 ) 操 作 程 序 补 贴 对 象 自 主 购 机 申 请 补 贴 县 级 农 机 主 管 部 门 录 入 基 本 信 息, 打 印 告 知 书 公 示 补 贴 对 象 整 理 结 算 资 料 县 级 财 政 部 门 结 算 兑 付 补 贴 资 金 1. 自 主 购 机 补 贴 对 象 在 省 域 内 自 主 选 择 经 销 商 谈 价 议 价, 自 主 购 机 索 取 发 票 经 销 商 出 具 发 票, 发 票 需 注 明 购 机 者 姓 名 和 所 售 机 具 的 名 称 型 号 数 量 总 价 销 售 日 期, 发 票 备 注 栏 须 注 明 完 整 的 生 产 企 业 名 称 和 机 具 出 厂 编 号 补 贴 对 象 购 置 多 种 机 具 时, 每 张 发 票 只 能 体 现 一 家 生 产 企 业 具 体 某 个 型 号 的 产 品 2. 申 请 补 贴 (1) 申 请 购 机 者 向 县 级 农 机 化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补 贴 申 请, 并 提 供 发 票 复 印 件 一 份 购 机 者 是 个 人 的, 需 出 示 购 机 发 票 本 人 二 代 有 效 身 份 证 和 银 行 账 户 信 息 ; 购 机 者 是 组 织 的, 需 出 示 购 机 发 票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或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和 银 行 账 户 信 息 (2) 录 入 县 级 农 机 化 主 管 部 门 通 过 贵 州 省 农 机 购 置 补 贴 辅 助 管 理 软 件 系 统 ( 以 下 简 称 软 件 系 统 ) 录 入 购 机 者 个 人 基 本 信 息 ( 姓 名 性 别 家 庭 住 址 镇 街 道 村 身 份 证 号 码 等 ) 机 具 基 本 信 息 ( 机 具 大 类 小 类 品 目 分 档 型 号 数 量 补 贴 金 额 生 产 企 业 出 厂 编 号 等 ) 和 购 机 信 息 ( 经 销 商 名 称 购 机 总 价 购 机 日 期

47 发 票 号 码 等 ), 形 成 贵 州 省 农 机 购 置 补 贴 申 请 受 理 告 知 书 ( 以 下 简 称 告 知 书, 见 附 件 2-1) (3) 打 印 告 知 书 县 级 农 机 化 主 管 部 门 打 印 告 知 书 一 式 三 份 ( 补 贴 对 象 县 级 农 机 化 主 管 部 门 县 级 财 政 部 门 各 一 份 ), 并 由 购 机 者 自 行 填 入 联 系 电 话 和 银 行 账 户 信 息 购 机 者 确 认 告 知 书 内 容 无 误 后, 签 字 摁 手 印, 县 级 农 机 化 主 管 部 门 和 财 政 部 门 审 核 后, 盖 三 都 县 购 机 补 贴 专 用 章 确 认 3. 公 示 补 贴 对 象 县 级 农 机 化 主 管 部 门 填 写 农 机 购 置 补 贴 申 请 公 示 表 ( 以 下 简 称 公 示 表, 见 附 件 2-2), 通 过 县 级 农 机 购 置 补 贴 信 息 公 开 专 栏 ( 网 络 ) 或 县 级 农 机 购 置 补 贴 办 理 窗 口 张 贴 公 示 7 天 4. 结 算 补 贴 资 金 经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县 级 农 机 化 主 管 部 门 协 助 县 级 财 政 部 门 结 算 补 贴 资 金 县 级 农 机 化 主 管 部 门 通 过 软 件 系 统 分 批 次 生 成 农 机 购 置 补 贴 结 算 明 细 表 和 农 机 购 置 补 贴 结 算 汇 总 表 ( 以 下 简 称 明 细 表 附 件 2-3 汇 总 表 附 件 2-4), 并 汇 总 整 理 补 贴 资 金 结 算 纸 质 资 料 ( 包 括 告 知 书 发 票 复 印 件 明 细 表 和 汇 总 表 ), 初 步 审 核 结 算 资 料 的 规 范 性, 报 县 级 财 政 部 门 结 算 兑 付 补 贴 资 金 县 级 财 政 部 门 对 农 机 化 主 管 部 门 报 来 资 料 的 完 整 性 规 范 性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审 核 无 误 后, 将 补 贴 资 金 通 过 涉 农 补 贴 一 折 通 账 户 或 购 机 者 指 定 的 银 行 账 户 兑 付 给 购 机 者, 并 通 过 软 件 系 统 同 步 点 击 确 认 结 算 购 机 者 提 交 补 贴 申 请 后, 县 级 农 机 化 主 管 部 门 应 在 7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审 核, 并 告 知 公 示 县 级 财 政 部 门 收 到 县 级 农 机 化 主 管 部 门 的 资 金 结 算 申 请 及 相 关 资 料 后, 应 在 7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出 补 贴 支 付 意 见 同 意 支 付 的, 在 7 个 工 作 日 内 发 放 补 贴 资 金 ; 不 同 意 支 付 的, 及 时 向 农 机 化 主 管 部 门 说 明 理 由, 并 退 回 相 关 资 料 六 工 作 职 责 ( 一 ) 县 级 农 机 化 主 管 部 门 的 职 责 县 级 农 机 化 主 管 部 门 是 农 机 购 置 补 贴 政 策 的 实 施 主 体, 主 要 负 责 牵 头 制 定 年 度 农 机 购 置 补 贴 实 施 方 案 并 按 操 作 程 序 办 理 补 贴 手 续 ; 宣 传 农 机 购 置 补 贴 政 策, 及 时 公 布 农 机 购 置 补 贴 信 息, 归 纳 上 报 信 息 简 报 ; 对 购 机 补 贴 情 况 进 行 抽 查 核 实 ; 受 理 和 上 报 各 方 的 举 报 和 投 诉 ; 整 理 和 保 管 农 机 购 置 补 贴 档 案 资 料 ; 监 督 和 管 理 县 域 内 补 贴 产 品 经 销 商 ( 二 ) 县 级 财 政 部 门 的 职 责 县 级 财 政 部 门 是 农 机 购 置 补 贴 资 金 兑 付 的 责 任 主 体, 主 要 负 责 结 算 和 兑 付 补 贴 资 金, 参 与 制 定 本 县 农 机 购 置 补 贴 政 策 实 施 方 案 并 监 督 实 施 ; 及 时 兑 付 补 贴 资 金, 并 将 兑 付 情 况 通 报 农 机 部 门 ; 协 同 农 机 部 门 对 购 机 补 贴 情 况 进 行 抽 查 核 实 七 确 定 补 贴 机 具 经 销 商

48 经 销 商 必 须 经 工 商 税 务 部 门 注 册 登 记, 取 得 经 销 农 机 产 品 的 营 业 执 照, 具 备 一 定 的 人 员 场 地 和 技 术 服 务 能 力 等 条 件 农 机 生 产 企 业 自 主 设 定 农 业 机 械 购 置 补 贴 产 品 经 销 商 资 质 条 件, 自 主 确 定 补 贴 产 品 经 销 商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根 据 谁 确 定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农 机 生 产 企 业 应 督 促 经 销 商 守 法 诚 信 经 营 严 格 规 范 操 作 强 化 售 后 服 务, 并 对 经 销 商 的 经 销 行 为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经 销 商 要 在 户 外 悬 挂 农 业 机 械 购 置 补 贴 产 品 经 销 商 标 识, 在 醒 目 位 置 公 示 所 经 营 农 机 补 贴 产 品 的 名 称 型 号 标 准 配 置 销 售 价 格 补 贴 标 准 生 产 企 业 及 三 包 内 容,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销 售 时 必 须 及 时 向 购 机 者 提 供 全 额 购 机 发 票, 做 好 补 贴 机 具 使 用 操 作 安 全 注 意 事 项 日 常 保 养 等 培 训, 并 如 实 填 写 三 包 凭 证, 做 好 售 后 服 务 八 工 作 措 施 ( 一 ) 加 强 领 导, 密 切 配 合 县 购 机 补 贴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单 位 要 统 一 思 想 认 识,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密 切 沟 通 配 合, 强 化 监 督 检 查 和 工 作 指 导, 确 保 购 机 补 贴 有 序 实 施, 使 党 的 惠 农 政 策 惠 及 群 众 为 切 实 抓 好 年 农 业 机 械 购 置 补 贴 工 作, 决 定 成 立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年 农 业 机 械 购 置 补 贴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人 员 名 单 如 下 : 组 长 : 黄 俊 ( 县 人 民 政 府 副 县 长 ) 副 组 长 : 李 海 仙 ( 县 财 政 局 局 长 ) 刘 世 洪 ( 县 农 村 工 作 局 局 长 ) 成 员 : 龙 正 雄 ( 县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局 长 ) 杨 昌 云 ( 县 监 察 局 局 长 ) 潘 家 庆 ( 县 审 计 局 局 长 ) 吴 秀 锋 ( 县 公 安 局 局 长 ) 杨 春 晖 ( 县 财 政 局 副 局 长 ) 刘 志 辉 ( 县 农 村 工 作 局 副 局 长 ) 王 金 雄 ( 县 纪 委 驻 县 农 村 工 作 局 纪 检 组 长 ) 各 镇 ( 三 合 街 道 ) 分 管 农 业 的 领 导 购 机 补 贴 办 公 室 设 在 县 农 村 工 作 局 农 机 装 备 站, 潘 惠 梅 同 志 负 责 审 核 完 成 相 关 手 续 和 上 报 材 料 联 系 电 话 ( 二 ) 规 范 实 施, 严 格 管 理 1. 公 平 公 正 公 开 确 定 补 贴 对 象 县 级 农 机 主 管 部 门 必 须 采 取 购 机 者 易 于 接 受 的 先 后 顺 序 方 式, 公 平 公 正 确 定 补 贴 对 象 不 得 优 亲 厚 友, 不 得 人 为 设 置 购 机 条 件, 不 得 向 经 销 商 分 配 补 贴 资 金 指 标, 不 得 虚 设 补 贴 名 额 占 用 补 贴 资 金, 不 得 利 用 其 它 政 策 规

49 定 限 制 补 贴 对 象, 不 得 以 不 是 产 业 扶 持 重 点 不 配 套 相 关 实 施 项 目 占 用 补 贴 资 金 量 大 等 任 何 借 口 拒 绝 符 合 补 贴 条 件 的 农 户 和 组 织 申 请 购 机 2. 严 格 执 行 操 作 流 程 县 农 机 主 管 部 门 财 政 部 门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2015 年 农 机 购 置 补 贴 操 作 流 程,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违 反 操 作 程 序 放 宽 审 核 标 准 拖 延 办 理 时 限 按 照 谁 办 理 谁 负 责, 谁 核 实 谁 负 责 的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强 化 内 部 监 管, 县 农 机 主 管 部 门 和 县 财 政 部 门 对 办 理 申 请 和 补 贴 结 算 实 行 岗 位 分 离, 确 保 权 力 分 割, 相 互 制 约 县 级 财 政 部 门 要 增 加 资 金 投 入, 并 保 证 购 机 补 贴 管 理 必 要 的 工 作 经 费, 严 禁 挤 占 挪 用 购 机 补 贴 资 金 3. 规 范 补 贴 档 案 县 农 机 主 管 部 门 要 加 强 购 机 补 贴 资 料 纸 质 档 案 和 电 子 档 案 管 理, 要 通 过 购 机 补 贴 管 理 系 统 导 出 补 贴 实 施 档 案 信 息, 分 类 归 档 完 善, 纸 质 资 料 整 理 要 规 范, 便 于 查 阅 4. 加 强 补 贴 机 具 监 管 享 受 补 贴 的 农 机 具 在 两 年 内 不 准 转 让 和 买 卖, 违 反 规 定 进 行 转 让 的,3 年 内 不 得 享 受 农 机 购 置 补 贴 政 策 优 惠 凡 购 置 拖 拉 机 联 合 收 割 机 的, 投 入 使 用 前 必 须 按 农 机 安 全 监 理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登 记 入 户 上 牌 手 续, 实 行 牌 证 管 理, 确 保 补 贴 机 具 安 全 使 用 5. 加 强 资 金 管 理 严 格 执 行 农 业 机 械 购 置 补 贴 专 项 资 金 使 用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财 农 号 ) 和 贵 州 省 省 级 农 业 机 械 购 置 补 贴 专 项 资 金 使 用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黔 财 农 号 ), 加 强 购 机 补 贴 专 项 资 金 使 用 管 理, 严 格 执 行 财 经 纪 律, 专 款 专 用, 不 得 套 兑 补 贴 资 金, 确 保 农 机 购 置 补 贴 政 策 实 施 公 正 公 平 公 开 ( 三 ) 严 肃 购 机 补 贴 工 作 纪 律 1. 严 格 执 行 国 务 院 三 个 严 禁 和 农 业 部 财 政 部 以 及 省 财 政 厅 省 农 委 的 相 关 规 定 不 得 指 定 经 销 商, 不 得 强 行 向 补 贴 对 象 推 荐 产 品, 不 得 干 预 补 贴 对 象 自 主 选 择 经 销 商 议 价 购 机, 不 得 拖 延 办 理 补 贴 手 续 和 资 金 结 算 手 续, 不 得 委 托 经 销 商 代 办 代 签 补 贴 申 请 核 实 机 具, 不 得 向 补 贴 对 象 和 补 贴 产 品 产 销 企 业 收 受 任 何 费 用, 不 得 以 监 督 管 理 为 由 干 预 经 销 点 合 法 经 营, 刁 难 经 销 商, 不 得 要 求 经 销 商 提 供 人 员 场 地 经 济 和 物 质 条 件 协 助 办 理 补 贴 申 请 机 具 核 实, 不 得 设 置 门 槛 阻 止 经 销 商 在 该 行 政 区 域 内 正 常 销 售 补 贴 机 具, 不 得 干 预 经 销 商 设 立 经 销 点 2. 严 禁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特 别 是 农 机 主 管 部 门 财 政 部 门 负 责 补 贴 工 作 的 人 员 以 任 何 方 式 参 与 补 贴 产 品 的 经 营 行 为 严 禁 虚 购 机 具 套 取 补 贴 资 金, 出 现 违 规 违 纪 的, 由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对 相 关 责 任 人 按 规 定 给 予 党 纪 政 纪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构 成 犯 罪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严 禁 经 销 商 诱 导 补 贴 对 象 购 置 不 适 用 的 补 贴 产 品, 变 更 补 贴 机 具 标 准 配 置, 提 供 虚 假 供 货 发 票, 借 扩 大 农 机 购 置 补 贴 之 机 乱 涨 价, 同 一 产 品 销 售 给 享 受 补 贴 的 农 民 的 价 格 不 得 高 于 销 售 给 不 享 受 补 贴 的 农 民 的 价 格 监 督 电 话 : ( 县 纪 委 派 驻 县 农 村 工 作 局 纪 检 组 )

50 3. 加 强 购 机 情 况 核 查 县 级 农 机 主 管 部 门 要 采 取 电 话 调 查 入 户 核 查 等 多 种 方 式 抽 查 购 机 情 况, 核 实 购 机 户 是 否 购 得 机 具, 确 保 机 具 到 户 补 贴 到 位 对 单 机 补 贴 额 高 于 1 万 元 和 同 一 补 贴 对 象 购 机 3 台 以 上 ( 含 3 台 ) 的, 要 入 户 核 查 电 话 抽 查 和 入 户 核 查 须 有 详 细 记 录 县 财 政 部 门 要 加 大 监 管 力 度, 按 照 财 政 部 关 于 切 实 加 强 农 机 购 置 补 贴 政 策 实 施 监 管 工 作 的 通 知 ( 财 农 号 ) 要 求, 主 动 参 与 农 机 购 置 补 贴 政 策 具 体 实 施 工 作, 在 补 贴 资 金 使 用 管 理 补 贴 对 象 和 补 贴 种 类 及 农 民 实 际 购 机 情 况 核 实 等 方 面, 积 极 履 行 职 责, 按 一 定 比 例 对 农 民 购 机 和 用 机 情 况 进 行 抽 查 核 实,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报 县 人 民 政 府 和 州 财 政 局 严 禁 虚 报 冒 领 骗 补 套 补 国 家 购 机 补 贴 资 金 ( 四 ) 加 强 农 机 补 贴 产 品 市 场 监 管, 确 保 销 售 渠 道 畅 通 1. 加 强 对 经 销 商 的 监 督 管 理, 维 护 农 机 补 贴 产 品 市 场 供 应 秩 序, 保 障 农 机 购 置 补 贴 政 策 的 顺 利 落 实 要 督 促 经 销 商 做 好 补 贴 机 具 供 货 操 作 培 训 和 售 后 维 修 服 务 等 事 项 经 销 商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贵 州 省 农 机 购 置 补 贴 产 品 经 销 商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不 得 代 办 代 签 补 贴 申 请 受 理 告 知 书 不 得 开 销 售 虚 假 发 票, 不 得 诱 导 农 户 购 置 不 适 用 的 农 机 产 品, 不 得 变 更 补 贴 机 具 标 准 配 置, 不 得 提 供 虚 假 供 货 发 票, 不 得 借 农 机 购 置 补 贴 之 机 乱 涨 价 对 参 与 违 法 违 规 操 作 的 经 销 商 和 生 产 企 业, 县 级 农 机 化 主 管 部 门 视 调 查 情 况 报 州 农 委 和 工 商 部 门 取 消 其 补 贴 产 品 的 经 营 资 格, 吊 销 其 营 业 执 照, 列 入 黑 名 单, 情 节 严 重 构 成 犯 罪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2. 农 机 补 贴 产 品 生 产 企 业 和 经 销 企 业 要 严 格 执 行 农 业 部 和 省 农 委 关 于 农 机 补 贴 产 品 的 生 产 和 销 售 政 策 要 求, 不 得 违 反 购 机 补 贴 政 策 生 产 和 经 营 农 机 补 贴 产 品 农 机 产 品 补 贴 资 格 和 经 销 商 资 格 被 暂 停 取 消 和 因 产 品 质 量 服 务 问 题 所 引 起 的 纠 纷 和 经 济 损 失 由 相 关 农 机 生 产 企 业 和 经 销 商 自 行 承 担 经 销 商 要 建 立 健 全 销 售 台 账, 做 好 安 全 操 作 培 训 记 录 农 机 产 品 补 贴 资 格 和 经 销 商 资 格 被 暂 停 取 消 后, 所 引 起 的 纠 纷 和 经 济 损 失 由 违 规 农 机 生 产 或 经 销 商 自 行 承 担 ( 五 ) 强 化 宣 传, 公 开 信 息 1. 加 强 购 机 补 贴 政 策 宣 传 各 镇 ( 三 合 街 道 ) 及 县 直 有 关 部 门 要 加 强 农 机 购 置 补 贴 的 宣 传 工 作, 充 分 利 用 电 视 广 播 报 刊 网 络 宣 传 册 明 白 纸 挂 图 等 多 种 形 式, 积 极 宣 传 补 贴 政 策, 做 好 宣 传 引 导, 让 农 民 了 解 农 机 购 置 补 贴 政 策 内 容 程 序 和 要 求, 鼓 励 和 引 导 农 户 购 买 适 用 机 具, 提 高 我 县 农 业 生 产 装 备 水 平, 促 进 农 业 生 产 发 展 2. 强 化 信 息 公 开 公 示 县 农 机 主 管 部 门 要 通 过 电 子 政 务 公 开 形 式 将 农 机 购 置 补 贴 实 施 方 案 补 贴 办 理 流 程 操 作 程 序 补 贴 政 策 咨 询 电 话 投 诉 举 报 电 话 资 金 规 模 补 贴 实 施 进 度 补 贴 对 象 购 机 信 息 ( 不 涉 及 个 人 隐 私 部 分 )( 见 附 件 2) 等 内 容, 在 农 业 ( 农 机 ) 信 息 网 或 三 都 县 人 民 政 府 网 站 ( 上 的 农 机 购 置 补 贴 信 息 公 开 专 栏 进 行 公 开 公 示, 并 确 保 5 年 内 能 随 时 查 阅, 使 全 社 会 广 泛 知 晓 同 时,

51 采 取 纸 质 张 贴 形 式 在 本 单 位 的 醒 目 位 置 进 行 公 示 纸 质 公 示 必 须 保 留 5 天 以 上 年 度 补 贴 工 作 结 束 后, 县 级 农 机 主 管 部 门 要 将 补 贴 受 益 对 象 信 息 ( 包 括 姓 名 住 址 所 购 机 具 型 号 单 价 数 量 生 产 企 业 补 贴 额 等 ) 和 县 级 农 机 购 置 补 贴 政 策 落 实 情 况 ( 包 括 : 补 贴 机 具 种 类, 数 量, 受 益 对 象 数, 补 贴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 在 县 政 府 网 站 农 机 购 置 补 贴 信 息 公 开 专 栏 内 进 行 公 布,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3. 经 销 商 必 须 在 销 售 点 醒 目 位 置 标 明 所 售 补 贴 机 具 的 生 产 企 业 类 型 型 号 标 准 配 置 价 格 补 贴 额 等 信 息 同 时, 将 农 户 所 购 买 机 具 名 称 生 产 企 业 类 型 型 号 补 贴 额 价 格 等 信 息 制 成 明 白 卡 发 给 群 众, 让 农 民 明 白 购 机, 放 心 用 机 ( 六 ) 做 好 咨 询 服 务, 加 强 安 全 操 作 培 训 县 农 机 主 管 部 门 要 公 开 咨 询 电 话, 搞 好 政 策 咨 询 服 务, 答 疑 群 众 解 惑, 采 取 现 场 演 示 以 修 代 训 等 形 式 对 购 机 户 进 行 操 作 使 用 和 维 修 保 养 培 训 经 销 商 必 须 告 知 购 机 农 户 所 购 机 具 的 主 要 技 术 参 数 作 业 适 用 范 围, 对 所 购 机 具 的 规 范 操 作 使 用 方 法 安 全 注 意 事 项 和 日 常 保 养 维 修 事 项 进 行 培 训, 并 做 好 培 训 记 录 咨 询 电 话 : ( 七 ) 重 视 投 诉, 搞 好 服 务 县 农 机 主 管 部 门 要 加 强 补 贴 机 具 的 质 量 监 管, 严 格 执 行 农 业 机 械 质 量 投 诉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和 农 业 机 械 产 品 修 理 更 换 退 货 责 任 规 定 ( 质 监 总 局 第 126 号 令 ), 严 查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建 立 健 全 投 诉 举 报 制 度, 公 布 投 诉 电 话, 设 立 农 机 产 品 质 量 投 诉 站, 及 时 处 理 农 机 质 量 纠 纷 特 别 是 补 贴 机 具 质 量 纠 纷 对 投 诉 举 报 的 问 题 和 线 索, 要 做 到 凡 报 必 查 一 查 到 底 ; 对 投 诉 集 中 服 务 不 到 位 产 品 质 量 差 采 取 不 正 当 竞 争 出 厂 编 号 及 铭 牌 不 规 范 虚 假 宣 传 降 低 配 置 以 次 充 好 骗 补 套 补 等 线 索 具 体 的 投 诉, 要 重 点 调 查 核 实 ; 对 补 贴 机 具 出 现 10 次 以 上 农 民 投 诉 10 个 用 户 以 上 的 群 体 投 诉 重 大 质 量 事 故 引 起 法 律 诉 讼 拒 不 参 加 投 诉 调 解 生 产 企 业 和 经 销 商 不 履 行 售 后 服 务 承 诺 无 视 投 诉 站 协 调 等 问 题, 由 县 农 机 主 管 部 门 报 请 州 省 农 委 停 止 该 产 品 补 贴 资 金 结 算 报 账, 取 消 经 销 商 资 格 和 该 产 品 的 补 贴 资 格 农 机 产 品 质 量 投 诉 站 设 在 县 农 村 工 作 局 农 机 装 备 站, 投 诉 电 话 : 附 件 :1. 贵 州 省 农 机 购 置 补 贴 机 具 种 类 范 围 2. 贵 州 省 农 机 购 置 补 贴 相 关 表 格 ( 略 )

52 三 府 办 发 号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预 案 的 通 知 各 镇 人 民 政 府 三 合 街 道 办 事 处, 县 政 府 各 工 作 部 门 直 属 机 构, 州 直 驻 县 各 单 位 :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预 案 已 经 县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2013 年 印 发 的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预 案 ( 三 府 办 发 号 ) 同 时 废 止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2015 年 6 月 8 日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预 案 一 总 则 ( 一 ) 编 制 目 的 为 快 速 高 效 有 序 地 做 好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的 防 治 工 作, 提 高 对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的 应 急 处 置 能 力, 避 免 或 最 大 程 度 地 减 轻 地 质 灾 害 造 成 的 损 失, 维 护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和 社 会 稳 定 ( 二 ) 编 制 依 据 依 据 国 家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预 案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条 例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工 作 的 决 定 黔 南 州 人 民 政 府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总 体 应 急 预 案 黔 南 州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预 案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定, 制 定 本 预 案

53 ( 三 ) 适 用 范 围 本 预 案 适 用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范 围 内 处 置 自 然 因 素 或 者 人 为 活 动 引 发 的 危 害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和 财 产 安 全 的 山 体 崩 塌 滑 坡 泥 石 流 地 面 塌 陷 等 与 地 质 作 用 有 关 的 地 质 灾 害 ( 四 ) 灾 害 分 级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按 照 危 害 程 度 和 规 模 大 小 分 为 四 个 等 级 : 特 大 型 (Ⅰ 级 ) 大 型 (Ⅱ 级 ) 中 型 (Ⅲ 级 ) 小 型 (Ⅳ 级 ) 具 体 分 级 标 准 见 附 件 1 二 组 织 指 挥 体 系 及 职 责 ( 一 ) 县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指 挥 部 及 职 责 县 人 民 政 府 设 立 县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指 挥 部 ( 以 下 简 称 县 地 质 灾 害 指 挥 部 ), 指 挥 长 由 县 人 民 政 府 分 管 国 土 工 作 的 副 县 长 担 任, 副 指 挥 长 由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分 管 国 土 工 作 副 主 任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局 长 担 任, 成 员 由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县 政 府 应 急 管 理 办 公 室 县 财 政 局 县 发 展 和 改 革 局 县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县 教 育 局 县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局 县 公 安 局 县 民 政 局 县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局 县 科 学 技 术 和 知 识 产 权 局 县 交 通 运 输 局 县 农 村 工 作 局 县 水 务 局 县 文 化 和 旅 游 局 县 电 视 台 ( 新 闻 中 心 ) 县 气 象 局 县 信 访 局 县 人 民 武 装 部 县 武 警 中 队 县 消 防 大 队 及 电 信 移 动 联 通 三 都 分 公 司 等 有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担 任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1. 领 导 和 指 挥 特 大 型 大 型 中 型 小 型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的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分 析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发 生 原 因, 判 断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紧 急 状 态, 决 定 实 施 和 终 止 应 急 行 动 负 责 领 导 组 织 部 署 协 调 应 急 抢 险 救 灾 人 员 物 资 交 通 工 具 和 相 关 的 设 施 设 备 2. 根 据 事 发 地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的 紧 急 救 援 请 求, 协 助 开 展 小 型 地 质 灾 害 的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 督 查 各 级 各 有 关 部 门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的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3. 及 时 向 县 委 县 人 民 政 府 和 州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事 态 变 化 情 况, 适 时 向 社 会 公 布 4. 根 据 需 要, 向 州 人 民 政 府 和 州 国 土 资 源 局 及 相 邻 县 请 求 支 援 和 帮 助 5. 完 成 上 级 交 办 的 任 务 ( 二 ) 县 地 质 灾 害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及 职 责 县 地 质 灾 害 指 挥 部 下 设 办 公 室 在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分 管 副 局 长 兼 任 办 公 室 主 任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1. 负 责 县 地 质 灾 害 指 挥 部 日 常 工 作 2. 掌 握 全 县 地 质 灾 害 动 态, 接 收 各 级 各 有 关 部 门 的 预 测 预 警 信 息, 分 析 地 质 灾 害 情 况, 研 判 地 质 灾 害 发 展 趋 势, 向 县 地 质 灾 害 指 挥 部 提 出 应 急 行 动 意 见, 执 行 县 地 质 灾 害 指 挥 部 决 定 3. 按 照 县 地 质 灾 害 指 挥 部 指 示, 召 集 县 地 质 灾 害 指 挥 部 成 员 单 位 研 究 提 出 应 急 处

54 置 方 案, 组 织 开 展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4. 协 同 县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核 定 实 施 应 急 预 案 的 各 项 开 支 5. 向 县 地 质 灾 害 指 挥 部 提 出 对 实 施 应 急 预 案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奖 惩 意 见 6. 修 订 完 善 县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预 案 7. 完 成 县 地 质 灾 害 指 挥 部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 三 ) 县 地 质 灾 害 指 挥 部 组 成 部 门 职 责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 负 责 组 织 专 家 和 专 业 队 伍 对 地 质 灾 害 的 成 因 险 情 进 行 分 析 证 论, 指 导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调 查 排 查 和 处 置 工 作 ; 建 立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监 测 预 警 系 统 并 提 出 趋 势 预 测 意 见, 与 气 象 部 门 建 立 合 作 机 制, 联 合 发 布 地 质 灾 害 气 象 预 报, 接 入 国 家 预 警 发 布 系 统 对 外 发 布 信 息 及 时 制 定 抢 险 救 灾 方 案 和 确 定 灾 民 紧 急 撤 离 路 线 安 置 地 点 ; 协 助 有 关 部 门 开 展 灾 后 恢 复 重 建 工 作 县 财 政 局 : 负 责 县 级 救 灾 应 急 资 金 的 安 排 拨 付 和 资 金 管 理 使 用 的 监 督 工 作 ; 启 动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响 应 后, 按 分 级 标 准, 筹 集 拨 付 县 级 救 灾 资 金 县 发 展 和 改 革 局 : 负 责 协 调 有 关 方 面 落 实 项 目 建 设 资 金 和 因 灾 失 去 生 存 条 件 的 移 民 建 设 资 金 县 政 府 应 急 管 理 办 公 室 : 负 责 全 县 地 质 灾 害 方 面 的 信 息 上 报 协 调 调 度 工 作, 履 行 应 急 值 守, 发 挥 运 转 枢 纽 作 用 县 教 育 局 : 负 责 组 织 受 灾 学 校 师 生 员 工 的 转 移 安 置 工 作, 做 好 灾 后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组 织 工 作, 协 调 有 关 部 门 共 同 做 好 灾 后 校 舍 恢 复 重 建 工 作 县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局 : 负 责 协 调 铁 路 交 通 通 讯 电 力 商 业 物 资 等 部 门 的 抢 险 救 灾 工 作 参 加 本 行 业 矿 山 企 业 因 工 程 活 动 中 导 致 地 质 灾 害 的 抢 险 救 灾 工 作 县 公 安 局 : 负 责 灾 区 社 会 治 安 和 交 通 秩 序 的 维 护 工 作, 协 同 武 警 消 防 等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抢 险 救 援 和 灾 民 的 转 移 安 置 工 作, 做 好 网 络 舆 情 监 控 工 作 县 民 政 局 : 及 时 设 置 避 难 场 所 和 救 济 物 资 供 应 点, 指 导 灾 民 转 移 安 置, 妥 善 安 排 灾 民 生 活 ; 组 织 人 员 核 查 灾 情, 申 请 管 理 分 配 救 灾 款 物 ; 负 责 灾 民 灾 后 恢 复 重 建 救 济 工 作 县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局 : 负 责 灾 后 恢 复 重 建 规 划 和 工 程 设 计 施 工 等 工 作 县 交 通 运 输 局 : 负 责 组 织 抢 修 因 灾 受 损 的 公 路, 保 证 救 灾 物 资 运 输, 保 障 交 通 干 线 的 安 全, 确 保 道 路 畅 通 县 水 务 局 :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或 协 调 对 全 县 河 流 水 库 的 监 测 和 调 度 ; 负 责 灾 后 组 织 实 施 全 县 防 洪 工 程 河 堤 和 水 利 设 施 的 修 复 县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局 : 负 责 调 度 卫 生 技 术 力 量, 抢 救 灾 区 伤 员 ; 做 好 灾 区 消 毒 和 疫 情 监 测 预 警 工 作 ; 对 重 大 疫 情 实 施 紧 急 处 理, 防 止 疫 情 疾 病 的 传 播 蔓 延 县 科 学 技 术 和 知 识 产 权 局 : 负 责 地 震 监 测 预 报, 负 责 对 地 震 震 情 和 灾 情 进 行 通 报 ;

55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开 展 地 震 灾 区 地 质 灾 害 隐 患 排 查 巡 查 和 检 查 县 信 访 局 : 负 责 做 好 伤 亡 人 员 家 属 的 来 访 接 访 工 作 县 文 化 和 旅 游 局 : 负 责 旅 游 景 区 地 质 灾 害 的 抢 险 救 灾 工 作 县 电 视 台 ( 新 闻 中 心 ): 负 责 会 同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协 调 组 织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处 置 的 新 闻 发 布 工 作, 做 好 媒 体 记 者 的 组 织 管 理 和 引 导 工 作 县 气 象 局 : 负 责 天 气 监 测 预 警, 提 供 气 象 灾 害 鉴 定 评 估, 联 合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共 同 制 作 地 质 灾 害 气 象 风 险 等 级 预 报 预 警 县 人 民 武 装 部 : 根 据 需 要, 组 织 协 调 民 兵 预 备 役 人 员 参 与 应 急 救 援 县 武 警 中 队 : 根 据 需 要, 组 织 武 警 部 队 参 与 现 场 警 戒 及 救 援 工 作 县 消 防 大 队 : 参 与 地 质 灾 害 的 应 急 救 援, 协 助 控 制 和 降 低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事 故 的 危 害 电 信 移 动 联 通 三 都 分 公 司 : 负 责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确 保 事 发 地 及 其 周 边 通 讯 畅 通, 以 及 相 关 信 息 数 据 传 输 本 预 案 中 未 列 出 的 其 他 部 门 和 单 位 根 据 县 地 质 灾 害 指 挥 部 指 令, 按 照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职 责 和 应 急 处 置 需 要, 依 法 做 好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处 置 的 相 关 工 作 ( 四 ) 现 场 地 质 灾 害 指 挥 部 1. 根 据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需 要, 县 地 质 灾 害 指 挥 部 派 出 现 场 地 质 灾 害 指 挥 部, 负 责 组 织 指 挥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现 场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2. 现 场 地 质 灾 害 指 挥 部 的 组 成 由 县 地 质 灾 害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提 出 建 议, 由 县 地 质 灾 害 指 挥 部 指 挥 长 确 定 3. 现 场 地 质 灾 害 指 挥 部 通 常 设 综 合 协 调 组 安 全 保 卫 组 医 疗 救 护 组 应 急 监 测 组 应 急 处 置 组 后 勤 保 障 组 新 闻 报 道 组 善 后 维 稳 组, 具 体 负 责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的 相 关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三 监 测 预 警 ( 一 ) 监 测 监 控 1.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要 充 分 利 用 已 建 立 的 地 质 灾 害 群 测 群 防 网 络 系 统, 建 立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监 测 预 测 和 预 警 信 息 反 馈 机 制 2.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要 及 时 采 集 整 理 分 析 县 内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相 关 信 息, 及 时 向 县 人 民 政 府 报 告, 定 期 向 社 会 公 布 重 点 对 以 下 对 象 进 行 监 测 监 控 : ⑴ 已 确 定 的 地 质 灾 害 隐 患 点 ⑵ 城 镇 学 校 医 院 集 市 矿 山 公 路 铁 路 旅 游 景 区 和 各 类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等 人 口 密 集 敏 感 区 域 ⑶ 有 群 众 居 住 的 地 质 灾 害 易 发 区 ⑷ 所 有 采 矿 权 的 矿 区 范 围

56 ⑸ 自 然 保 护 区 风 景 名 胜 区 地 质 公 园 等 ⑹ 集 中 式 饮 用 水 源 地 水 土 保 持 重 点 预 防 保 护 区 和 重 点 监 督 区 生 物 多 样 性 丰 富 区 以 及 重 要 生 态 功 能 区 ⑺ 其 他 重 点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区 域 3.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及 有 关 部 门 负 责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信 息 的 接 收 报 告 处 理 统 计 分 析 信 息 监 控 ( 二 ) 预 警 发 布 发 生 小 型 地 质 灾 害 时, 发 布 蓝 色 (Ⅳ 级 ) 预 警 信 息 ; 发 生 中 型 地 质 灾 害 时, 发 布 黄 色 (Ⅲ 级 ) 预 警 信 息 ; 发 生 大 型 地 质 灾 害 时, 发 布 橙 色 (Ⅱ 级 ) 预 警 信 息 ; 发 生 特 大 型 地 质 灾 害 时, 发 布 红 色 (Ⅰ 级 ) 预 警 信 息 蓝 色 预 警 信 息 由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会 同 县 气 象 局 发 布 黄 色 预 警 信 息 报 请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会 同 本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发 布 橙 色 预 警 信 息 由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报 请 州 国 土 资 源 局 批 准 或 授 权 后 会 同 本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发 布 红 色 预 警 信 息 由 县 人 民 政 府 报 请 州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或 根 据 国 家 地 质 灾 害 指 挥 部 授 权 发 布 ( 三 ) 预 警 措 施 1. 当 发 布 蓝 色 预 警 后, 事 发 地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 ⑴ 立 即 启 动 相 关 应 急 预 案 ⑵ 发 布 预 警 公 告, 宣 布 进 入 预 警 期, 并 将 预 警 公 告 与 信 息 报 送 县 人 民 政 府 ⑶ 责 令 有 关 部 门 及 时 收 集 报 告 相 关 信 息, 向 社 会 公 布 反 映 地 质 灾 害 信 息 的 渠 道, 加 强 对 地 质 灾 害 发 生 发 展 情 况 的 监 测 预 报 和 预 警 工 作 ⑷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和 机 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及 专 家, 随 时 对 地 质 灾 害 进 行 分 析 和 评 估, 预 测 发 生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可 能 性 的 大 小 影 响 范 围 和 强 度 以 及 可 能 发 生 的 地 质 灾 害 的 级 别 ⑸ 加 强 对 地 质 灾 害 险 情 巡 查, 及 时 划 定 灾 害 危 险 区, 设 置 危 险 区 警 示 标 志, 确 定 预 警 信 号 和 撤 离 路 线, 并 向 受 灾 害 隐 患 点 威 胁 的 村 民 发 放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内 容 的 明 白 卡 ⑹ 向 社 会 公 布 与 公 众 有 关 的 地 质 灾 害 预 测 信 息 和 分 析 评 估 结 果 ⑺ 及 时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向 社 会 发 布 可 能 受 到 地 质 灾 害 危 害 的 警 告, 宣 传 避 免 和 减 轻 危 害 的 常 识, 公 布 咨 询 电 话 2. 当 发 布 黄 色 及 以 上 预 警 时, 还 应 该 采 取 下 列 措 施 : ⑴ 责 令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负 有 特 定 职 责 的 人 员 进 入 待 命 状 态, 并 动 员 后 备 人 员 做 好

57 参 加 应 急 救 援 和 处 置 工 作 的 准 备 ; ⑵ 转 移 撤 离 或 者 疏 散 可 能 受 到 危 害 的 人 员, 并 进 行 妥 善 安 置 ⑶ 根 据 预 警 级 别, 针 对 地 质 灾 害 可 能 造 成 的 危 害, 负 有 监 管 责 任 的 政 府 或 部 门 可 以 对 导 致 灾 害 发 生 的 有 关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实 行 停 运 限 产 停 产 等 相 应 措 施, 封 闭 隔 离 或 者 限 制 使 用 有 关 场 所, 中 止 或 限 制 可 能 导 致 危 害 扩 大 的 行 为 和 活 动 ⑷ 调 集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所 需 物 资 和 设 备, 做 好 应 急 保 障 工 作 ⑸ 依 法 采 取 的 预 警 措 施 所 涉 及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承 担 相 应 的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义 务 四 信 息 报 告 ( 一 ) 基 本 要 求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要 及 时 向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县 地 质 灾 害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报 告 地 质 灾 害 事 件 情 况 ( 二 ) 责 任 主 体 及 时 限 规 定 1. 地 质 灾 害 事 件 责 任 单 位 和 责 任 人 以 及 有 监 管 责 任 的 单 位 发 现 地 质 灾 害 事 件 后, 必 须 立 即 向 县 人 民 政 府 和 县 地 质 灾 害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报 告 2. 事 发 地 的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应 在 事 件 发 生 后 30 分 钟 内, 向 县 人 民 政 府 和 县 地 质 灾 害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报 告 3. 事 发 地 的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在 事 件 发 生 后 1 小 时 内, 向 州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国 土 部 门 报 告 五 应 急 响 应 ( 一 ) 分 级 响 应 程 序 1. 县 地 质 灾 害 指 挥 部 及 其 办 公 室 应 急 响 应 工 作 程 序 : ⑴ 县 地 质 灾 害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接 到 地 质 灾 害 信 息 和 有 关 请 求 支 援 的 报 告 后, 立 即 作 出 准 确 判 断, 并 向 县 人 民 政 府 报 告 ⑵ 县 地 质 灾 害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建 立 紧 急 情 况 报 告 和 值 班 制 度, 全 天 24 小 时 与 事 发 地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保 持 联 系, 及 时 派 员 深 入 事 发 现 场 调 查, 及 时 向 县 人 民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通 报 情 况 ⑶ 发 生 地 质 灾 害 后, 县 地 质 灾 害 指 挥 部 立 即 组 织 研 究 提 出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迅 速 部 署 应 急 行 动 ⑷ 组 织 指 导 新 闻 媒 体 做 好 正 面 宣 传 报 道,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舆 情 引 导 2. 县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接 到 县 地 质 灾 害 指 挥 部 通 知 后, 按 照 本 部 门 职 责 迅 速 落 实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⑴ 准 确 分 析 研 判 地 质 灾 害 性 质 发 展 趋 势, 发 生 地 质 灾 害 时, 立 即 进 入 应 急 工 作 状 态 ; 建 立 紧 急 情 况 报 告 和 值 班 制 度, 全 天 24 小 时 监 测 地 质 灾 害 动 态, 并 及 时 报 告 县 突

58 发 地 质 灾 害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必 要 时 发 出 紧 急 救 援 请 求 ⑵ 及 时 采 取 应 急 措 施, 组 织 协 调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做 好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⑶ 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布 有 关 信 息, 平 息 谣 传, 维 护 社 会 公 共 秩 序, 保 证 社 会 稳 定 ⑷ 迅 速 执 行 县 人 民 政 府 或 县 地 质 灾 害 指 挥 部 下 达 的 各 项 指 令 ( 二 )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1. 发 生 小 型 地 质 灾 害 时, 事 发 地 的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应 及 时 研 究 采 取 必 要 的 应 急 措 施 并 报 县 人 民 政 府, 并 逐 级 报 告 至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2. 发 生 中 型 及 以 上 地 质 灾 害 时,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 ⑴ 立 即 启 动 本 级 应 急 预 案, 组 织 应 急 力 量 开 展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⑵ 组 织 现 场 监 测 和 消 毒, 抢 救 受 伤 人 员, 转 移 可 能 受 到 伤 害 的 群 众 ⑶ 立 即 成 立 由 县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请 有 关 专 家 人 员 组 成 的 县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现 场 应 急 指 挥 部, 迅 速 赶 赴 现 场 指 导 协 调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⑷ 迅 速 开 通 与 地 质 灾 害 事 发 地 地 质 灾 害 指 挥 部 现 场 应 急 指 挥 部 相 关 专 业 应 急 指 挥 机 构 的 通 信 联 系, 随 时 掌 握 地 质 灾 害 进 展 情 况, 并 及 时 向 州 人 民 政 府 报 告 应 对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⑸ 加 强 地 质 灾 害 动 态 实 时 监 测, 分 析 原 因, 科 学 预 测 动 态 走 向 ⑹(6) 及 时 组 织 指 导 有 关 新 闻 单 位 做 好 宣 传 报 道, 尽 快 消 除 社 会 不 实 传 闻 和 群 众 的 恐 慌 心 理, 同 时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打 击 造 谣 惑 众 者 ⑺ 迅 速 组 织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监 测 队 伍 对 事 发 地 开 展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监 测 工 作, 根 据 现 场 监 测 结 果, 确 定 现 场 警 戒 交 通 管 制 和 重 点 防 护 区 域 以 及 被 转 移 疏 散 群 众 返 回 时 间 ⑻ 迅 速 派 出 县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处 置 组, 赶 赴 现 场 指 导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⑼ 及 时 请 求 上 级 派 出 专 家 组, 分 析 情 况 请 求 救 援 力 量 或 技 术 支 持 ⑽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由 县 地 质 灾 害 指 挥 部 研 究 制 定 处 置 地 质 灾 害 的 应 对 措 施, 包 括 县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和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应 采 取 的 相 关 政 策 措 施, 报 县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实 施 ⑾ 根 据 应 对 工 作 需 要, 由 县 地 质 灾 害 指 挥 部 及 时 向 县 人 民 政 府 提 出 建 议, 请 求 州 人 民 政 府 或 州 国 土 资 源 局 增 援, 并 积 极 配 合 上 级 部 门 派 出 的 应 急 力 量 开 展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 三 ) 应 急 响 应 终 止 1. 应 急 响 应 终 止 条 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即 满 足 应 急 响 应 终 止 条 件 : ⑴ 地 质 灾 害 现 场 得 到 控 制, 灾 害 条 件 已 经 消 除 ⑵ 地 质 灾 害 所 造 成 的 危 害 已 经 被 彻 底 消 除, 无 继 发 可 能

59 ⑶ 地 质 灾 害 现 场 的 各 种 专 业 应 急 处 置 行 动 已 无 继 续 的 必 要 ⑷ 采 取 了 必 要 的 防 护 措 施 以 保 护 公 众 免 受 再 次 危 害, 并 使 地 质 灾 害 可 能 引 起 的 中 长 期 影 响 趋 于 合 理 且 尽 量 低 的 水 平 2. 应 急 响 应 终 止 程 序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响 应 终 止 按 以 下 程 序 实 施 : ⑴ 小 型 地 质 灾 害 影 响 消 除 后, 由 县 人 民 政 府 决 定 解 除 或 结 束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⑵ 中 型 地 质 灾 害 影 响 消 除 后, 报 由 州 人 民 政 府 决 定 解 除 或 结 束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⑶ 大 型 地 质 灾 害 影 响 消 除 后, 报 由 省 地 质 灾 害 指 挥 部 指 挥 长 决 定 解 除 或 结 束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⑷ 特 大 型 地 质 灾 害 影 响 消 除 后, 报 由 省 人 民 政 府 决 定 解 除 或 结 束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六 后 期 处 置 ( 一 ) 调 查 处 理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结 束 后,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应 对 小 型 地 质 灾 害 组 织 调 查, 并 及 时 将 调 查 结 果 报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 中 型 地 质 灾 害 报 州 国 土 资 源 局 组 织 调 查 ; 特 大 型 大 型 地 质 灾 害 由 省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组 织 调 查, 州 县 两 级 人 民 政 府 积 极 配 合 ( 二 ) 善 后 处 置 地 质 灾 害 事 发 请 专 家 对 受 影 响 地 区 的 范 围 进 行 科 学 评 估, 制 定 补 助 补 偿 抚 慰 安 置 和 地 质 灾 害 灾 后 重 建 等 善 后 工 作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做 好 受 害 人 员 的 安 置 等 善 后 处 置 工 作 ( 三 ) 奖 励 与 责 任 追 究 1. 奖 励 在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工 作 中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由 县 人 民 政 府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⑴ 出 色 完 成 应 急 处 置 任 务 ⑵ 对 防 止 或 避 免 地 质 灾 害 有 功, 使 国 家 集 体 和 人 民 群 众 的 生 命 财 产 免 受 或 者 减 少 损 失 的 ⑶ 对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提 出 重 大 建 议, 实 施 效 果 显 著 的 ⑷ 有 其 他 突 出 贡 献 的 2. 责 任 追 究 在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中,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按 照 情 节 轻 重 和 危 害 后 果, 对 直 接 责 任 人 及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给 予 相 应 的 行 政 处 分, 对 有 关 单 位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由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予 以 处 罚 ;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⑴ 不 认 真 履 行 法 律 法 规, 引 发 地 质 灾 害 的 ⑵ 不 按 照 规 定 制 定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预 案, 拒 绝 承 担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准 备 义 务 的 ⑶ 不 按 规 定 报 告 通 报 地 质 灾 害 真 实 情 况 的 ⑷ 拒 不 执 行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预 案, 不 服 从 命 令 和 指 挥, 或 者 在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响 应 时

60 临 阵 脱 逃 的 ⑸ 盗 窃 贪 污 挪 用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工 作 资 金 装 备 和 物 资 的 ⑹ 阻 碍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工 作 人 员 依 法 执 行 职 务 或 者 进 行 破 坏 活 动 的 ⑺ 散 布 谣 言, 扰 乱 社 会 秩 序 的 ⑻ 对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工 作 造 成 危 害 的 其 它 行 为 七 附 则 ( 一 ) 预 案 管 理 与 更 新 1. 本 预 案 由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牵 头 制 定 和 管 理, 报 县 人 民 政 府 审 批 发 布 根 据 实 施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和 出 现 的 新 情 况, 及 时 组 织 县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有 关 专 家 进 行 评 估, 修 订 完 善 本 预 案 2. 各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应 加 强 本 辖 区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预 案 和 科 普 知 识 的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增 强 公 众 的 防 范 意 识 和 自 救 互 救 能 力 3. 各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和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应 定 期 组 织 本 县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演 练, 检 验 预 案 磨 合 机 制 锻 炼 队 伍, 提 高 地 质 灾 害 的 处 置 工 作 水 平 4. 各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及 县 级 各 有 关 部 门 应 根 据 本 预 案, 结 合 实 际, 制 定 本 单 位 本 部 门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预 案 ( 二 ) 预 案 解 释 本 预 案 由 县 地 质 灾 害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 三 ) 预 案 实 施 时 间 本 预 案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实 施 附 件 :1.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分 级 标 准 2.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组 及 职 责 3.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处 置 流 程 图 ( 略 )

61 三 府 办 发 号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区 管 委 会, 各 镇 人 民 政 府 三 合 街 道 办 事 处, 县 政 府 各 工 作 部 门 直 属 机 构, 州 直 驻 县 各 单 位 :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办 法 已 经 县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现 予 印 发, 请 认 真 遵 照 执 行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2015 年 6 月 25 日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实 施 科 教 兴 县 战 略, 充 分 调 动 广 大 科 技 工 作 者 的 积 极 性 和 创 造 性, 依 据 国 家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条 例 贵 州 省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办 法 黔 南 布 依 族 苗 族 自 治 州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办 法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结 合 本 县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县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是 指 由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授 予 的, 在 推 动 本 县 科 学 技 术 活 动 中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公 民 组 织 所 获 得 的 奖 励 第 三 条 县 人 民 政 府 设 立 县 科 学 技 术 奖, 包 括 县 科 学 技 术 特 别 贡 献 奖 县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县 科 学 技 术 合 作 奖 第 四 条 县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贯 彻 尊 重 知 识 尊 重 人 才 的 方 针, 鼓 励 自 主 创 新 攀 登 科 学 技 术 高 峰, 促 进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与 经 济 建 设 社 会 发 展 的 紧 密 结 合, 推 动 科 技 成 果 的 产 业 化 商 品 化

62 第 五 条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工 作 坚 持 公 正 公 平 公 开 的 原 则,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非 法 干 涉 第 六 条 县 人 民 政 府 科 学 技 术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县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的 组 织 工 作 和 国 家 省 州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的 推 荐 工 作 县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应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协 助 做 好 县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工 作 第 七 条 县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工 作 接 受 社 会 的 监 督, 实 行 公 示 和 异 议 制 度 第 八 条 社 会 力 量 设 立 面 向 全 县 的 科 学 技 术 奖, 应 当 依 照 国 家 省 和 州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县 科 学 技 术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并 报 州 科 学 技 术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第 二 章 设 置 和 条 件 第 九 条 县 科 学 技 术 特 别 贡 献 奖 授 予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科 学 技 术 工 作 者 : ( 一 ) 在 科 学 技 术 创 新 科 学 技 术 成 果 产 业 化 中 取 得 特 别 重 大 经 济 效 益 和 社 会 效 益 的 ; ( 二 ) 在 当 代 科 学 技 术 前 沿 取 得 较 大 突 破 或 在 科 学 技 术 发 展 中 做 出 重 大 贡 献, 在 州 内 外 产 生 较 大 影 响 的 县 科 学 技 术 特 别 贡 献 奖 不 分 等 级, 每 两 年 授 予 人 数 不 超 过 1 名 第 十 条 县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授 予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公 民 组 织 : ( 一 ) 运 用 科 学 技 术 知 识 在 产 品 工 艺 材 料 技 术 装 备 及 系 统 等 方 面 做 出 重 大 技 术 发 明 的 ; ( 二 ) 在 技 术 开 发 项 目 中, 完 成 较 大 科 学 技 术 创 新, 实 现 科 学 技 术 成 果 转 化, 创 造 显 著 经 济 效 益 的 ; ( 三 ) 在 引 进 消 化 吸 收 推 广 先 进 适 用 科 学 技 术 成 果 或 促 进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化 中, 取 得 显 著 经 济 效 益 社 会 效 益 和 生 态 效 益 的 ; ( 四 ) 在 实 施 重 大 工 程 项 目 中, 技 术 和 系 统 管 理 方 面 有 较 大 创 新, 工 程 达 到 或 接 近 州 内 领 先 水 平, 取 得 显 著 经 济 效 益 和 社 会 效 益 的 ; ( 五 ) 在 基 础 研 究 和 应 用 基 础 研 究 中 阐 明 自 然 现 象 特 征 和 规 律, 取 得 科 学 发 现 或 有 创 新 方 法 的 ; ( 六 ) 在 社 会 公 益 项 目 中, 对 科 学 技 术 基 础 性 工 作 和 社 会 公 益 性 科 学 技 术 事 业 等 方 面 做 出 重 要 贡 献, 取 得 明 显 效 益 的 县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分 为 一 等 奖 二 等 奖 三 等 奖 3 个 等 级, 每 两 年 奖 励 项 目 总 数 不 超 过 20 项 第 十 一 条 县 科 学 技 术 合 作 奖 授 予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县 外 公 民 组 织 : ( 一 ) 同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公 民 或 组 织 合 作 研 究 开 发 促 进 科 技 成 果 产 业 化 并 取 得

63 显 著 经 济 效 益 或 社 会 效 益 的 ; ( 二 ) 向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公 民 或 组 织 传 授 先 进 科 学 技 术 培 养 人 才, 成 效 特 别 显 著 的 ; ( 三 ) 为 促 进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与 其 它 地 区 在 科 学 技 术 交 流 与 合 作 方 面, 做 出 重 大 贡 献 的 县 科 学 技 术 合 作 奖 不 分 等 级, 每 两 年 授 奖 项 目 总 数 不 超 过 2 项 第 三 章 推 荐 评 审 和 授 予 第 十 二 条 县 科 学 技 术 奖 每 两 年 评 审 一 次 第 十 三 条 县 科 学 技 术 奖 由 下 列 单 位 或 个 人 推 荐 : ( 一 )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的 科 学 技 术 主 管 部 门 ; ( 二 ) 县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 ( 三 ) 中 央 省 州 驻 三 都 有 关 单 位 ; ( 四 ) 经 县 人 民 政 府 科 学 技 术 主 管 部 门 认 定, 具 有 推 荐 资 格 的 单 位 或 科 学 技 术 专 家 第 十 四 条 推 荐 单 位 或 个 人 应 按 择 优 的 原 则 推 荐 县 科 学 技 术 奖, 推 荐 时 应 填 写 统 一 格 式 的 推 荐 书, 提 供 真 实 可 靠 的 评 价 材 料 第 十 五 条 涉 及 国 防 国 家 安 全 及 其 他 技 术 秘 密 的 科 技 项 目, 按 国 家 科 技 保 密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第 十 六 条 县 人 民 政 府 科 学 技 术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推 荐 项 目 的 评 审 组 织 工 作 第 十 七 条 县 科 学 技 术 奖, 由 县 科 学 技 术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专 家 评 审, 报 县 人 民 政 府 审 批 县 科 学 技 术 特 别 贡 献 奖 经 县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由 县 长 签 署 并 颁 发 荣 誉 证 书 和 奖 金, 奖 金 数 额 为 5 万 元 县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经 县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颁 发 荣 誉 证 书 和 奖 金, 奖 金 数 额 分 别 为 : 一 等 奖 3 万 元, 二 等 奖 2 万 元, 三 等 奖 1 万 元 县 科 学 技 术 合 作 奖 经 县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颁 发 荣 誉 证 书 和 奖 金, 奖 金 数 额 为 1 万 元 第 十 八 条 县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经 费 由 县 财 政 在 年 度 预 算 中 列 支 第 四 章 罚 则 第 十 九 条 剽 窃 假 冒 他 人 的 发 明 发 现 或 其 他 科 学 技 术 成 果 的, 或 以 其 他 不 正 当 手 段 骗 取 县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的, 由 县 人 民 政 府 科 学 技 术 主 管 部 门 查 实 后 报 县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撤 销 奖 励, 并 追 回 奖 金 和 荣 誉 证 书, 同 时 视 情 节 轻 重, 依 法 追 究 其 法 律 责 任

64 第 二 十 条 推 荐 单 位 或 个 人 提 供 虚 假 数 据 材 料, 协 助 他 人 骗 取 县 科 学 技 术 奖 的, 由 县 科 学 技 术 主 管 部 门 通 报 批 评 ; 情 节 严 重 的, 暂 停 或 者 取 消 推 荐 资 格 ; 对 负 有 直 接 责 任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责 任 人, 依 法 追 究 其 行 政 责 任 第 二 十 一 条 在 县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评 审 活 动 中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尚 未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行 政 责 任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二 条 县 人 民 政 府 各 部 门 不 再 设 立 科 学 技 术 奖 第 二 十 三 条 县 人 民 政 府 科 学 技 术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本 办 法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65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5 年 第 2 期 人 事 任 免 人 事 任 免 县 人 民 政 府 决 定 ( 三 府 任 号 ) 韦 国 宏 同 志 兼 任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教 育 局 副 局 长 ( 不 占 县 教 育 局 副 局 长 职 数 ); 王 兴 成 同 志 兼 任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农 村 工 作 局 副 局 长 ( 不 占 县 农 村 工 作 局 副 局 长 职 数 ); 肖 润 林 同 志 任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三 合 分 局 局 长, 在 原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所 任 职 务 自 然 免 除 ; 岑 文 斌 同 志 任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综 合 执 法 大 队 大 队 长, 在 原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所 任 职 务 自 然 免 除 ; 王 全 清 同 志 任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副 科 级 干 部 县 特 种 设 备 稽 查 局 局 长, 在 原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所 任 职 务 自 然 免 除 ; 石 波 同 志 在 原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所 任 职 务 自 然 免 除, 原 职 级 待 遇 不 变 ; 覃 干 辉 同 志 不 再 担 任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民 族 宗 教 事 务 局 副 局 长 职 务, 原 职 级 待 遇 不 变 ; 韦 丽 娜 同 志 不 再 兼 任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文 化 和 旅 游 局 副 局 长 职 务 ; 张 尚 武 同 志 任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就 业 局 局 长 ( 试 用 期 一 年 ); 白 玉 同 志 任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三 合 街 道 财 政 所 所 长 ( 县 财 政 局 三 合 街 道 财 政 分 局 局 长 )( 试 用 期 一 年 ); 王 会 平 同 志 任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大 河 镇 财 政 所 所 长 ( 县 财 政 局 大 河 镇 财 政 分 局 局 长 ) ( 试 用 期 一 年 ); 李 国 军 同 志 任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普 安 镇 财 政 所 所 长 ( 县 财 政 局 普 安 镇 财 政 分 局 局 长 ) ( 试 用 期 一 年 ); 杨 秀 凯 同 志 任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都 江 镇 财 政 所 所 长 ( 县 财 政 局 都 江 镇 财 政 分 局 局 长 ) ( 试 用 期 一 年 ); 谢 神 应 同 志 任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中 和 镇 财 政 所 所 长 ( 县 财 政 局 中 和 镇 财 政 分 局 局 长 ) ( 试 用 期 一 年 ); 杨 仁 武 同 志 任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九 阡 镇 财 政 所 所 长 ( 县 财 政 局 九 阡 镇 财 政 分 局 局 长 ) ( 试 用 期 一 年 ) 县 人 民 政 府 决 定 ( 三 府 任 号 ) 蒙 泽 荣 同 志 挂 任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信 访 局 副 局 长 ; 蒙 玉 平 同 志 挂 任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信 访 局 副 局 长 ; 张 玉 蕊 同 志 挂 任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信 访 局 副 局 长 ;

66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5 年 第 2 期 人 事 任 免 以 上 同 志 挂 职 时 间 为 一 年 (2015 年 4 月 2 日 至 2016 年 4 月 2 日 ), 挂 职 期 间 列 席 有 关 会 议, 挂 职 期 满 后 挂 任 职 务 自 然 免 除 县 人 民 政 府 决 定 ( 三 府 任 号 ) 饶 文 祥 同 志 任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县 长 助 理 经 2015 年 5 月 26 日 县 委 常 委 会 研 究, 并 经 县 委 提 名, 县 人 民 政 府 决 定 ( 三 府 任 号 ) 犹 永 全 同 志 任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高 铁 新 城 区 管 委 会 主 任 ; 安 国 彪 同 志 任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经 济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主 任 ; 宋 恩 贵 同 志 任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现 代 服 务 产 业 园 区 管 委 会 主 任 ; 黄 俊 同 志 任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周 覃 新 区 管 委 会 主 任 ; 潘 代 族 同 志 任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都 柳 江 风 景 名 胜 区 管 委 会 主 任 ; 潘 国 勘 同 志 任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民 族 文 化 旅 游 产 业 园 区 管 委 会 主 任 ; 吴 平 昌 同 志 任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生 态 工 业 园 区 管 委 会 主 任 ; 王 泽 波 同 志 任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高 铁 新 城 区 管 委 会 常 务 副 主 任 ; 潘 国 熙 同 志 任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经 济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常 务 副 主 任 ; 潘 朝 慷 同 志 任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现 代 服 务 产 业 园 区 管 委 会 常 务 副 主 任 ; 潘 国 清 同 志 任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周 覃 新 区 管 委 会 常 务 副 主 任 ; 潘 永 记 同 志 任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都 柳 江 风 景 名 胜 区 管 委 会 常 务 副 主 任 ; 韦 荣 都 同 志 任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民 族 文 化 旅 游 产 业 园 区 管 委 会 常 务 副 主 任 ; 张 立 同 志 任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生 态 工 业 园 区 管 委 会 常 务 副 主 任 ; 陈 仙 祥 同 志 任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高 铁 新 城 区 管 委 会 副 主 任 ; 吴 光 平 同 志 任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经 济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副 主 任 ; 张 仁 勇 同 志 任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现 代 服 务 产 业 园 区 管 委 会 副 主 任 ; 谢 朝 栋 同 志 任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周 覃 新 区 管 委 会 副 主 任 ; 石 本 招 同 志 任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都 柳 江 风 景 名 胜 区 管 委 会 副 主 任 ; 谭 勇 同 志 任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民 族 文 化 旅 游 产 业 园 区 管 委 会 副 主 任 ; 胡 德 祥 同 志 任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生 态 工 业 园 区 管 委 会 副 主 任 县 人 民 政 府 决 定 ( 三 府 任 号 ) 潘 兴 殿 同 志 不 再 担 任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交 通 运 输 局 副 局 长 职 务 县 人 民 政 府 决 定 ( 三 府 任 号 ) 杨 通 勇 同 志 挂 任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投 资 促 进 局 副 局 长 挂 职 时 间 一 年, 挂 职 期 满, 挂 任 职 务 自 然 免 除

67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5 年 第 2 期 收 发 文 件 目 录 黔 府 发 号 黔 府 发 号 黔 府 发 号 黔 府 发 号 黔 府 发 号 2015 年 4 月 至 6 月 份 收 到 省 政 府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文 件 目 录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追 授 张 琴 同 志 贵 州 省 劳 动 模 范 荣 誉 称 号 的 决 定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对 贵 阳 市 遵 义 市 安 顺 市 通 信 同 城 化 工 作 表 现 突 出 集 体 和 个 人 给 予 表 扬 的 通 报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支 持 工 业 企 业 加 快 发 展 若 干 政 策 措 施 的 通 知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加 快 黔 东 南 黔 南 黔 西 南 自 治 州 交 通 建 设 发 展 的 意 见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加 强 传 统 村 落 保 护 发 展 的 指 导 意 见 黔 府 发 号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贵 州 省 质 量 发 展 三 年 行 动 计 划 ( 年 ) 的 通 知 黔 府 发 号 贵 州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推 进 户 籍 制 度 改 革 的 实 施 意 见 黔 府 发 号 黔 府 发 号 黔 府 发 号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支 持 贵 安 综 合 保 税 区 加 快 发 展 的 意 见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公 布 第 五 批 省 级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的 通 知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促 进 消 费 的 指 导 意 见 黔 府 发 号 省 人 民 政 府 批 转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2015 年 深 化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重 点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黔 府 发 号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加 强 审 计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黔 府 发 号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发 布 政 府 核 准 的 投 资 项 目 目 录 ( 贵 州 省 2015 年 本 ) 的 通 知 黔 府 发 号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加 强 政 府 性 债 务 管 理 的 实 施 意 见 ( 试 行 ) 黔 府 办 发 号 黔 府 办 发 号 黔 府 办 发 号 黔 府 办 发 号 黔 府 办 发 号 黔 府 办 发 号 黔 府 办 发 号 黔 府 办 发 号 黔 府 办 发 号 黔 府 办 发 号 黔 府 办 发 号 黔 府 办 发 号 黔 府 办 发 号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全 面 推 进 节 水 型 社 会 建 设 的 意 见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2015 年 四 在 农 家 美 丽 乡 村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六 项 行 动 计 划 工 作 要 点 的 通 知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省 人 民 政 府 领 导 同 志 工 作 分 工 的 通 知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贵 州 省 环 境 污 染 治 理 设 施 建 设 三 年 行 动 计 划 ( 年 ) 的 通 知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贵 州 省 防 汛 抗 旱 应 急 预 案 的 通 知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贵 州 省 2015 年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要 点 的 通 知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支 持 苗 药 做 大 做 强 若 干 政 策 措 施 的 通 知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强 城 市 地 下 管 线 建 设 管 理 的 实 施 意 见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贵 州 省 劳 动 模 范 和 先 进 工 作 者 评 选 管 理 服 务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减 轻 煤 炭 企 业 负 担 促 进 煤 炭 行 业 平 稳 发 展 工 作 措 施 的 通 知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快 石 材 产 业 发 展 的 意 见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转 发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调 整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基 本 工 资 标 准 和 增 加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离 退 休 人 员 离 退 休 费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推 广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模 式 的 实 施 意 见

68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5 年 第 2 期 收 发 文 件 目 录 2015 年 4 月 至 6 月 份 收 到 州 政 府 州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目 录 黔 南 府 发 号 黔 南 府 发 号 黔 南 府 办 发 号 黔 南 府 办 发 号 黔 南 府 办 发 号 黔 南 府 办 发 号 黔 南 府 办 发 号 黔 南 府 办 发 号 黔 南 府 办 发 号 黔 南 府 办 发 号 黔 南 府 办 发 号 黔 南 府 办 发 号 黔 南 府 办 发 号 黔 南 府 办 发 号 黔 南 府 办 发 号 黔 南 府 函 号 黔 南 府 函 号 黔 南 府 办 函 号 黔 南 府 办 函 号 黔 南 府 办 函 号 黔 南 府 办 函 号 黔 南 府 办 函 号 黔 南 府 办 函 号 黔 南 府 办 函 号 黔 南 州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促 进 我 州 房 地 产 市 场 平 稳 健 康 发 展 的 意 见 黔 南 州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计 量 发 展 规 划 ( 年 ) 的 意 见 黔 南 州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切 实 加 强 清 明 期 间 森 林 防 火 工 作 的 紧 急 通 知 黔 南 州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加 强 经 济 运 行 调 度 工 作 机 制 的 通 知 黔 南 州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2015 年 全 州 分 领 域 专 题 招 商 活 动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黔 南 州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调 整 黔 南 州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统 筹 补 偿 方 案 ( 试 行 ) 的 通 知 黔 南 州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中 共 黔 南 州 人 民 政 府 党 组 中 心 组 ( 政 府 大 讲 堂 )2015 年 学 习 计 划 的 通 知 黔 南 州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贵 广 物 流 大 通 道 产 业 规 划 发 展 方 案 的 通 知 黔 南 州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黔 南 州 防 汛 抗 旱 应 急 预 案 的 通 知 黔 南 州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黔 南 州 地 震 应 急 预 案 的 通 知 黔 南 州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黔 南 州 推 行 责 任 清 单 制 度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黔 南 州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印 发 黔 南 州 商 务 和 粮 食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黔 南 州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黔 南 州 县 ( 市 ) 经 济 综 合 实 力 排 名 试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黔 南 州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黔 南 州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的 通 知 黔 南 州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黔 南 州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黔 南 州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黔 南 州 涉 农 资 金 专 项 整 治 行 动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黔 南 州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黔 南 州 农 村 公 路 网 规 划 ( ) 的 批 复 黔 南 州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开 展 2015 年 应 急 演 练 的 通 知 黔 南 州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调 整 黔 南 布 依 族 苗 族 自 治 州 古 树 名 木 保 护 条 例 立 法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黔 南 州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杨 从 明 同 志 挂 职 期 间 分 管 工 作 安 排 的 通 知 黔 南 州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黔 南 州 2015 年 度 汛 期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方 案 的 通 知 黔 南 州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做 好 2015 年 限 额 以 上 商 贸 企 业 培 育 工 作 的 通 知 黔 南 州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启 用 和 废 止 印 章 的 通 知 黔 南 州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州 政 府 领 导 班 子 联 系 学 校 制 度 的 通 知

69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5 年 第 2 期 收 发 文 件 目 录 黔 南 府 办 函 号 黔 南 府 办 函 号 黔 南 府 办 函 号 黔 南 府 办 函 号 黔 南 府 办 函 号 黔 南 府 办 函 号 黔 南 府 办 函 号 黔 南 府 办 函 号 黔 南 府 办 函 号 黔 南 府 办 函 号 黔 南 府 办 函 号 黔 南 府 办 函 号 黔 南 府 办 函 号 黔 南 府 办 函 号 黔 南 府 办 函 号 黔 南 府 办 函 号 黔 南 府 办 函 号 黔 南 府 办 函 号 黔 南 府 办 函 号 黔 南 州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黔 南 州 门 户 网 站 信 息 内 容 建 设 工 作 考 评 办 法 的 通 知 黔 南 州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加 快 推 进 环 境 保 护 重 大 设 施 项 目 和 2015 年 环 境 保 护 12 件 实 事 项 目 建 设 的 通 知 黔 南 州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2015 年 全 州 金 融 工 作 座 谈 会 工 作 任 务 分 解 方 案 的 通 知 黔 南 州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黔 南 州 加 快 行 业 转 型 升 级 建 设 群 众 满 意 交 通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黔 南 州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加 快 推 进 贵 广 物 流 大 通 道 项 目 实 施 的 通 知 黔 南 州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成 立 贵 州 国 际 陆 港 及 1131 工 程 项 目 规 划 编 制 州 级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的 通 知 黔 南 州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成 立 共 建 21 世 纪 海 上 丝 绸 之 路 贵 广 南 亚 国 际 物 流 大 通 道 黔 南 州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的 通 知 黔 南 州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黔 南 州 城 乡 低 保 减 量 提 标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黔 南 州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调 整 州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的 通 知 黔 南 州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进 一 步 做 好 汛 期 应 急 值 守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黔 南 州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启 用 和 废 止 印 章 的 通 知 黔 南 州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做 好 特 困 人 员 政 府 供 养 工 作 的 通 知 黔 南 州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加 快 推 进 不 动 产 登 记 职 责 整 合 工 作 的 通 知 黔 南 州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加 快 推 进 建 州 60 周 年 献 礼 项 目 的 通 知 黔 南 州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黔 南 州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工 作 层 级 管 理 职 责 暂 行 规 定 的 通 知 黔 南 州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组 建 黔 南 州 交 通 运 输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通 知 黔 南 州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组 建 黔 南 州 交 通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通 知 黔 南 州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黔 南 州 2015 年 食 品 安 全 重 点 工 作 安 排 的 通 知 黔 南 州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认 真 办 理 和 落 实 全 州 商 会 协 会 座 谈 会 反 映 意 见 与 建 议 的 通 知

70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5 年 第 2 期 收 发 文 件 目 录 2015 年 4 月 至 6 月 份 收 到 县 政 府 县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目 录 三 府 办 发 号 三 府 办 发 号 三 府 办 发 号 三 府 办 发 号 三 府 办 发 号 三 府 办 发 号 三 府 办 发 号 三 府 办 发 号 三 府 办 发 号 三 府 办 发 号 三 府 办 发 号 三 府 办 发 号 三 府 办 发 号 三 府 办 发 号 三 府 办 发 号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下 达 2015 年 度 就 业 再 就 业 工 作 目 标 任 务 的 通 知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开 展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2015 年 全 国 1% 人 口 抽 样 调 查 工 作 的 通 知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招 商 引 资 存 量 项 目 投 产 达 产 推 进 年 活 动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责 任 规 定 的 通 知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城 区 临 时 停 车 位 管 理 方 案 ( 试 行 ) 的 通 知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的 通 知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房 产 税 征 收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镇 行 政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周 覃 镇 部 分 县 级 经 济 社 会 管 理 权 限 下 放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第 二 次 全 国 地 名 普 查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争 取 上 级 支 持 资 金 前 期 费 用 补 助 办 法 的 通 知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大 整 治 行 动 方 案 的 通 知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2015 年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高 标 准 十 有 县 建 设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文 化 旅 游 投 资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公 共

71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5 年 第 2 期 收 发 文 件 目 录 租 赁 住 房 出 售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三 府 办 发 号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年 农 业 机 械 购 置 补 贴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三 府 办 发 号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三 都 县 城 区 防 洪 应 急 预 案 的 通 知 三 府 办 发 号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预 案 的 通 知 三 府 办 发 号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调 整 县 政 府 领 导 同 志 工 作 分 工 的 通 知 三 府 办 发 号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加 强 2015 年 度 动 物 疫 病 防 控 工 作 的 通 知 三 府 办 发 号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调 整 县 政 府 办 法 制 办 应 急 办 和 国 教 办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工 作 分 工 的 通 知 三 府 办 发 号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2014 年 度 土 地 矿 产 卫 片 执 法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三 府 办 发 号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办 法 的 通 知 三 府 办 发 号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深 入 推 进 百 名 科 技 特 派 员 基 层 创 业 行 动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三 府 任 号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韦 国 宏 等 同 志 任 免 职 的 通 知 三 府 任 号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蒙 泽 荣 等 同 志 任 职 的 通 知 三 府 任 号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饶 文 祥 同 志 任 职 的 通 知 三 府 任 号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犹 永 全 等 同 志 任 职 的 通 知 三 府 任 号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潘 兴 殿 同 志 不 再 担 任 职 务 的 通 知 三 府 任 号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杨 通 勇 同 志 任 职 的 通 知

72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5 年 第 2 期 大 事 记 4 月 4 月 1 日, 潘 仕 进 县 长 在 国 家 发 改 委 汇 报 工 作 县 政 府 工 作 大 事 记 (2015 年 4 月 1 日 2015 年 6 月 30 日 ) 刘 会 军 常 务 副 县 长 安 排 州 发 改 委 邀 请 中 国 国 际 咨 询 中 心 及 社 科 院 相 关 专 家 到 我 县 指 导 十 三 五 规 划 相 关 筹 备 工 作 黄 俊 副 县 长 下 午 在 州 委 五 楼 会 议 室 参 加 绿 色 黔 南 建 设 三 年 行 动 计 划 启 动 大 会 和 全 州 森 林 防 火 工 作 会 宋 恩 贵 副 县 长 在 广 州 举 办 凤 羽 天 簌 水 韵 双 歌 水 族 非 遗 走 进 广 州 大 型 旅 游 推 介 活 动 犹 永 全 副 县 长 安 排 大 塘 被 拆 迁 户 安 置 房 建 设 相 关 工 作 4 月 2 日, 潘 仕 进 县 长 上 午 在 行 政 中 心 八 楼 参 加 围 绕 严 格 政 治 纪 律, 严 守 政 治 规 矩 主 题 专 题 辅 导 讲 座 刘 会 军 常 务 副 县 长 参 加 州 发 改 委 组 织 相 关 专 家 到 我 县 指 导 十 三 五 规 划 座 谈 会 并 汇 报 工 作 和 提 出 我 县 十 三 五 规 划 工 作 思 路 ; 召 开 专 题 会 议 研 究 加 快 第 三 产 业 发 展 工 作 事 宜 黄 俊 副 县 长 上 午 在 行 政 中 心 八 楼 会 议 室 参 加 关 于 围 绕 严 格 政 治 纪 律, 严 守 政 治 规 矩 主 题 作 专 题 辅 导 讲 座 ; 下 午 陪 同 省 财 政 厅 领 导 到 交 梨 农 业 园 区 调 研 犹 永 全 副 县 长 陪 同 省 财 政 厅 领 导 调 研 我 县 传 统 村 落 保 护 建 设 情 况 4 月 3 日, 潘 仕 进 县 长 上 午 在 行 政 中 心 二 楼 第 三 会 议 室 集 中 学 习 ; 下 午 在 行 政 中 心 二 楼 第 三 会 议 室 参 加 县 委 中 心 组 学 习 并 作 重 点 发 言 刘 会 军 常 务 副 县 长 召 开 专 题 会 议 研 究 部 署 我 县 重 大 项 目 策 划 相 关 工 作 事 宜 ; 安 排 相 关 部 门 到 实 地 对 年 产 6000 万 块 空 心 砖 项 目 选 址 审 查 黄 俊 副 县 长 在 县 行 政 中 心 二 楼 三 会 议 室 参 加 县 委 中 心 学 习 组 集 中 学 习 会 议 宋 恩 贵 副 县 长 参 加 以 严 格 政 治 纪 律 严 守 政 治 规 矩 为 主 题 的 县 委 中 心 学 习 组 集 中 学 习 会 议 犹 永 全 副 县 长 参 加 以 严 格 政 治 纪 律 严 守 政 治 规 矩 为 主 题 的 县 委 中 心 学 习 组 集 中 学 习 会 议 4 月 7 日, 潘 仕 进 县 长 下 午 陪 同 州 委 书 记 在 我 县 调 研 刘 会 军 常 务 副 县 长 在 铜 仁 市 参 加 全 省 电 子 商 务 培 训 及 农 村 电 商 现 场 会 白 绍 海 副 县 长 参 加 研 究 解 决 问 题 青 少 年 育 新 工 程 教 育 工 作 黄 俊 副 县 长 下 午 陪 同 州 委 领 导 我 县 开 展 有 关 工 作 调 研 宋 恩 贵 副 县 长 上 午 在 县 旅 投 公 司 调 研 万 户 水 族 项 目 规 划 设 计 等 工 作 完 成 情 况 犹 永 全 副 县 长 下 午, 主 持 召 开 县 城 镇 化 建 设 指 挥 部 工 作 安 排 部 署 会 议 4 月 8 日, 潘 仕 进 县 长 上 午 参 加 州 委 领 导 到 我 县 调 研 座 谈 会 白 绍 海 副 县 长 率 队 到 龙 里 县 观 摩 学 习 龙 凤 园 和 园 生 态 节 地 葬 公 益 活 动 黄 俊 副 县 长 上 午 在 行 政 中 心 第 六 会 议 室 召 开 交 梨 农 业 园 区 企 业 孵 化 园 工 作 推 进 会 二 楼 三 会

73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5 年 第 2 期 大 事 记 议 室 城 规 委 会 ; 下 午 在 全 州 计 划 生 育 协 会 二 届 五 次 理 事 ( 扩 大 ) 会 议 宋 恩 贵 副 县 长 陪 同 州 委 领 导 在 三 都 调 研 犹 永 全 副 县 长 赴 贵 阳 参 加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深 化 县 城 基 础 设 施 投 融 资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方 案 评 审 会 议 4 月 9 日, 潘 仕 进 县 长 上 午 在 行 政 中 心 二 楼 三 会 议 室 参 加 县 城 规 委 会 会 议, 下 午 前 往 长 顺 县 浩 瀚 酒 店 报 到 参 加 全 州 项 目 观 摩 会 刘 会 军 常 务 副 县 长 到 四 川 宜 宾 报 道 参 加 全 国 农 村 学 校 艺 术 教 育 实 验 县 ( 西 片 ) 现 场 推 进 交 流 会 白 绍 海 副 县 长 上 午 参 加 县 城 规 委 会 ; 下 午 参 加 三 合 街 道 属 地 机 关 单 位 政 法 综 治 维 稳 信 访 及 平 安 建 设 工 作 会 黄 俊 副 县 长 上 午 在 行 政 中 心 第 六 会 议 室 召 开 交 梨 农 业 园 区 企 业 孵 化 园 工 作 推 进 会 二 楼 三 会 议 室 城 规 委 会 ; 下 午 在 全 州 计 划 生 育 协 会 二 届 五 次 理 事 ( 扩 大 ) 会 议 犹 永 全 副 县 长 上 午, 主 持 召 开 县 城 规 委 会 议 ; 下 午 赴 普 安 镇 高 坪 村 野 计 村 参 加 书 记 现 场 办 公 会 议 4 月 10 日, 潘 仕 进 县 长 参 加 全 州 第 一 次 项 目 建 设 现 场 观 摩 会 刘 会 军 常 务 副 县 长 在 四 川 宜 宾 参 加 全 国 农 村 学 校 艺 术 教 育 实 验 县 ( 西 片 ) 现 场 推 进 交 流 会 白 绍 海 副 县 长 陪 同 省 民 宗 委 州 民 宗 委 在 三 都 调 研 指 导 黄 俊 副 县 长 到 省 扶 贫 办 汇 报 有 关 工 作 宋 恩 贵 副 县 长 上 午 主 持 召 开 全 县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联 席 会 议 ; 下 午 主 持 召 开 全 县 就 业 和 社 会 保 障 推 进 会 犹 永 全 副 县 长 下 午 主 持 召 开 全 县 重 点 项 目 包 装 融 资 会 议 4 月 11 日, 刘 会 军 常 务 副 县 长 督 促 整 理 关 于 加 快 我 县 第 三 产 业 发 展 意 见 和 2015 年 第 一 批 集 中 开 工 重 点 项 目 推 进 方 案 宋 恩 贵 副 县 长 赴 大 河 镇 调 研 民 族 文 化 旅 游 项 目 建 设 4 月 12 日, 潘 仕 进 县 长 陪 同 州 农 业 发 展 银 行 领 导 在 我 县 调 研 并 出 席 座 谈 会 白 绍 海 副 县 长 陪 同 农 发 行 领 导 到 三 都 调 研 座 谈 黄 俊 副 县 长 下 午 在 行 政 中 心 三 楼 常 务 会 议 室 参 加 州 农 发 行 赴 三 都 调 研 座 谈 会 宋 恩 贵 副 县 长 上 午 陪 同 县 委 书 记 县 长 赴 万 户 水 寨 召 开 项 目 推 进 现 场 会 ; 下 午 组 织 召 开 三 都 县 迎 五 一 景 区 开 园 活 动 前 期 筹 备 工 作 会 议 犹 永 全 副 县 长 下 午, 参 加 州 农 发 行 领 导 深 入 三 都 县 调 研 座 谈 会 4 月 13 日, 刘 会 军 常 务 副 县 长 主 持 召 开 专 题 会 议 与 凯 迪 生 物 质 能 发 电 项 目 方 代 表 洽 谈 该 项 目 是 否 继 续 推 进 事 宜, 并 限 定 该 企 业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如 不 继 续 推 进 则 收 回 土 地 ; 安 排 县 交 梨 工 业 园 区 管 委 会 研 究 尽 快 拿 出 关 于 台 商 企 业 退 出 园 区 后 续 处 理 方 案 黄 俊 副 县 长 上 午 组 织 相 关 部 门 到 交 梨 农 业 园 区 企 业 孵 化 园 开 展 现 场 办 公 ; 下 午 组 织 相 关 部 门

74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5 年 第 2 期 大 事 记 到 普 安 镇 高 坪 村 开 展 四 在 农 家 美 丽 乡 村 建 设 现 场 办 公 宋 恩 贵 副 县 长 上 午 协 调 处 理 姑 鲁 景 区 建 设 和 规 划 相 关 事 宜 ; 下 午 在 水 族 风 情 街 调 研 民 族 商 品 进 驻 风 情 街 事 宜 犹 永 全 副 县 长 下 午 赴 龙 里 县 参 加 2015 年 城 乡 规 划 执 法 年 活 动 现 场 推 进 会 4 月 14 日, 潘 仕 进 县 长 上 午 到 省 教 育 厅 汇 报 工 作 ;, 下 午 在 办 公 室 处 理 日 常 事 务 刘 会 军 常 务 副 县 长 召 开 专 题 会 议 研 究 再 审 关 于 加 快 第 三 产 业 发 展 意 见 和 2015 年 度 金 融 机 构 支 持 地 方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考 核 办 法 ; 召 开 专 题 会 议 再 部 署 打 击 道 路 运 输 超 限 超 载 工 作 事 宜 ; 研 究 县 多 规 融 合 建 设 发 展 规 划 编 制 方 案 白 绍 海 副 县 长 到 都 匀 参 加 迎 接 省 军 地 联 考 联 评 工 作 部 署 暨 民 兵 组 织 整 顿 军 地 联 席 会 议 黄 俊 副 县 长 上 午 在 县 行 政 中 心 第 六 会 议 室 主 持 召 开 甲 晒 水 库 建 设 推 进 会 ; 下 午 在 县 委 常 务 会 议 室 参 加 州 政 协 领 导 到 三 都 开 展 三 权 抵 押 贷 款 座 谈 会 宋 恩 贵 副 县 长 上 午 处 理 民 族 文 化 旅 游 相 关 事 宜 ; 下 午 实 地 调 研 万 户 水 族 项 目 犹 永 全 副 县 长 下 午 到 县 城 镇 化 建 设 指 挥 部 安 排 相 关 工 作 4 月 15 日, 潘 仕 进 县 长 上 午 赴 省 农 村 信 用 联 社 汇 报 工 作 ; 下 午 主 持 召 开 县 人 民 政 府 第 83 次 县 长 办 公 会 白 绍 海 副 县 长 实 地 检 查 调 研 都 柳 江 水 污 染 情 况, 现 场 研 究 三 合 定 点 屠 宰 场 排 污 对 策 黄 俊 副 县 长 上 午 陪 同 省 农 业 园 区 办 领 导 到 我 县 开 展 农 业 园 区 建 设 调 研 ; 下 午 在 州 委 五 楼 会 议 室 参 加 全 州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第 十 三 个 五 年 规 划 扶 贫 开 发 专 题 调 研 座 谈 会 ; 晚 上 在 县 行 政 中 心 第 六 会 议 主 持 召 开 广 东 三 都 农 产 品 交 易 平 台 运 营 补 充 协 议 座 谈 会 宋 恩 贵 副 县 长 上 午 在 景 区 察 看 项 目 建 设 进 度 ; 下 午 审 定 水 都 传 说 中 国 水 族 文 化 传 承 保 护 基 地 的 设 计 方 案 犹 永 全 副 县 长 到 普 安 镇 高 坪 村 野 计 村 安 排 部 署 村 庄 建 设 相 关 工 作 ; 下 午 到 都 匀 参 加 州 信 息 产 业 发 展 和 智 慧 城 市 规 划 讨 论 会, 会 后 返 回 三 都 参 加 长 顺 县 赴 三 都 县 考 察 学 习 城 市 管 理 经 验 座 谈 会 4 月 16 日, 潘 仕 进 县 长 下 午 主 持 召 开 第 62 次 常 务 会 议 和 第 84 次 县 长 办 公 会 刘 会 军 常 务 副 县 长 安 排 国 家 重 点 生 态 功 能 区 申 报 资 料 收 集 工 作 黄 俊 副 县 长 在 榕 江 县 参 加 刘 远 坤 副 省 长 赴 月 亮 山 区 域 开 展 扶 贫 开 发 座 谈 会 犹 永 全 副 县 长 参 加 省 政 协 调 研 三 都 县 古 村 寨 保 护 与 发 展 工 作 汇 报 会 4 月 17 日, 潘 仕 进 县 长 下 午 参 加 全 县 领 导 干 部 大 会 与 县 委 常 委 会 黄 俊 副 县 长 上 午 主 持 召 开 全 省 马 铃 薯 现 场 会 三 都 筹 备 会 主 持 召 开 涉 农 资 金 专 项 整 治 行 动 工 作 会 议 宋 恩 贵 副 县 长 上 午 召 集 相 关 部 门 协 调 帮 助 民 族 企 业 进 驻 水 族 风 情 街 相 关 事 宜 犹 永 全 副 县 长 到 普 安 镇 高 坪 村 野 计 村 安 排 部 署 村 庄 建 设 相 关 工 作 4 月 18 日, 刘 会 军 常 务 副 县 长 在 办 公 室 收 集 三 都 县 志 近 年 来 我 县 统 计 年 鉴 等 资 料 并 阅 研,

75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5 年 第 2 期 大 事 记 掌 握 三 都 社 会 发 展 历 史 等 相 关 数 据 政 策 和 背 景, 便 于 十 三 五 规 划 科 学 决 策 4 月 19 日, 潘 仕 进 县 长 下 午 参 加 全 县 卫 生 计 生 工 作 暨 人 口 计 生 第 二 次 调 度 会 议 白 绍 海 副 县 长 主 持 全 县 法 制 宣 教 教 育 活 动 ( 全 县 公 拘 公 捕 公 判 大 会 ) 黄 俊 副 县 长 在 县 行 政 中 心 八 楼 会 议 参 加 全 县 卫 生 计 生 工 作 暨 人 口 计 生 第 二 次 调 度 会 议 宋 恩 贵 副 县 长 周 日 对 接 湖 南 万 奇 投 资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到 三 都 投 资 考 察 事 宜 4 月 20 日, 刘 会 军 常 务 副 县 长 到 相 关 重 点 项 目 点 上 调 研 并 督 促 项 目 推 进 ; 安 排 4 月 27 日 全 县 重 点 项 目 观 摩 会 及 总 结 会 相 关 工 作 白 绍 海 副 县 长 参 加 县 政 府 系 统 2015 年 度 建 议 提 案 交 办 工 作 会 议 黄 俊 副 县 长 上 午 在 县 行 政 中 心 七 楼 会 议 室 参 加 全 州 涉 农 资 金 专 项 整 治 行 动 电 视 电 话 会 议 ; 下 午 到 交 梨 农 业 园 区 开 展 项 目 建 设 指 导 工 作 宋 恩 贵 副 县 长 上 午 在 常 务 会 议 室 牵 头 审 定 湖 南 万 奇 投 资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考 察 项 目 合 同, 参 加 全 州 第 一 季 度 安 全 生 产 大 检 查 工 作 会 议 ; 下 午 陪 同 客 商 在 猴 场 新 区 调 研 犹 永 全 副 县 长 上 午 参 加 县 十 五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35 次 会 议 4 月 21 日, 潘 仕 进 县 长 上 午 在 办 公 室 主 持 召 开 会 议 研 究 融 资 相 关 事 宜 刘 会 军 常 务 副 县 长 到 县 城 环 城 公 路 项 目 线 路 及 点 上 踏 勘, 并 召 集 相 关 部 门 召 开 专 题 会 议 研 究 该 项 目 征 地 设 计 等 前 期 工 作 ; 组 织 三 合 街 道 国 土 住 建 等 街 道 及 部 门 到 独 山 县 考 察 该 县 城 镇 开 发 拆 迁 集 中 安 置 工 作 白 绍 海 副 县 长 陪 同 州 人 大 常 委 会 组 织 州 县 镇 部 分 代 表 专 题 视 察 调 研 芒 勇 水 库 灌 溉 渠 系 工 程 维 修 改 造 及 灌 溉 情 况 ; 在 周 覃 镇 专 题 研 究 中 缅 油 气 管 道 过 境 三 都 境 内 的 后 期 遗 留 问 题 黄 俊 副 县 长 三 都 参 加 全 省 早 熟 马 铃 薯 生 产 基 地 建 设 现 场 会 宋 恩 贵 副 县 长 下 午 与 中 铁 城 投 在 办 公 室 商 谈 中 国 水 族 文 化 风 情 谷 - 万 户 水 族 项 目 建 设 有 关 问 题 犹 永 全 副 县 长 上 午 赴 贵 阳 参 加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志 ( ) 终 审 会 议 ; 下 午 安 排 部 署 供 销 社 片 区 房 屋 征 收 启 动 相 关 工 作 4 月 22 日, 潘 仕 进 县 长 上 午 到 九 阡 镇 调 研 九 阡 风 力 发 电 项 目 ; 参 与 相 关 企 业 在 九 阡 镇 捐 助 当 地 贫 困 学 生 活 动 刘 会 军 常 务 副 县 长 到 九 阡 镇 调 研 九 阡 风 力 发 电 项 目 ; 参 与 相 关 企 业 在 九 阡 镇 捐 助 当 地 贫 困 学 生 活 动 ; 率 县 工 信 投 促 政 务 服 务 等 部 门 及 润 基 水 泥 公 司 赴 榕 江 县 考 察 学 习 黄 俊 副 县 长 上 午 在 县 行 政 中 心 第 五 会 议 室 主 持 召 开 家 庭 农 场 建 设 工 作 会 议 在 县 政 府 常 务 会 议 室 主 持 召 开 涉 农 资 金 及 财 政 扶 贫 资 金 专 项 整 治 行 动 会 议 ; 下 午 到 大 河 镇 开 展 卫 生 计 生 调 研 工 作 犹 永 全 副 县 长 赴 从 江 县 考 察 学 习 垃 圾 焚 烧 处 理 工 作 4 月 23 日, 潘 仕 进 县 长 上 午 出 席 县 经 济 运 行 分 析 调 度 会, 并 在 会 上 作 重 要 讲 话 刘 会 军 常 务 副 县 长 出 席 县 经 济 运 行 分 析 调 度 会, 并 在 会 上 调 度 相 关 指 标 并 安 排 相 关 工 作 白 绍 海 副 县 长 陪 同 省 司 法 厅 司 法 行 政 队 伍 建 设 调 研 组 到 三 都 开 展 调 研 指 导 工 作

76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5 年 第 2 期 大 事 记 黄 俊 副 县 长 上 午 陪 同 州 调 研 组 赴 三 都 开 展 黔 南 州 布 依 族 苗 族 自 治 州 古 树 名 木 保 护 条 例 调 研 ; 下 午 在 州 疾 控 中 心 五 楼 会 议 室 参 加 全 州 卫 生 监 督 工 作 专 题 会 宋 恩 贵 副 县 长 召 开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2015 年 五 一 徒 步 穿 越 尧 人 山 古 栈 道 活 动 协 调 会 ; 召 开 专 题 会 议 研 究 县 旅 投 公 司 上 报 的 关 于 中 国 水 族 文 化 风 情 谷 - 万 户 水 族 项 目 建 设 有 关 问 题 请 示 犹 永 全 副 县 长 到 三 合 街 道 排 烧 村 安 排 部 署 传 统 村 落 保 护 建 设 相 关 工 作 4 月 24 日, 潘 仕 进 县 长 出 席 城 市 发 展 峰 会 暨 亿 丰 国 际 商 贸 城 全 球 招 商 启 动 仪 式 刘 会 军 常 务 副 县 长 参 加 全 省 项 目 观 摩 总 结 电 视 电 话 会 ; 出 席 县 重 点 项 目 招 商 宣 传 活 动 白 绍 海 副 县 长 下 午 在 州 委 5 楼 会 议 室 召 开 全 州 环 保 重 大 设 施 和 12 件 实 事 推 进 会 黄 俊 副 县 长 在 县 政 府 常 务 会 议 室 参 加 省 林 业 厅 领 导 赴 三 都 开 展 林 业 工 作 调 研 座 谈 会 ; 下 午 在 七 楼 视 屏 会 议 室 参 加 全 州 防 汛 抗 旱 工 作 视 频 会 议 宋 恩 贵 副 县 长 赴 州 参 加 2015 年 全 州 旅 游 工 作 会 议 犹 永 全 副 县 长 下 午 主 持 召 开 专 题 会 议 研 究 解 决 县 城 垃 圾 填 埋 场 污 水 渗 漏 有 关 问 题 4 月 25 日, 刘 会 军 常 务 副 县 长 到 相 关 重 点 项 目 踩 点, 定 4 月 26 日 全 县 重 点 项 目 观 摩 会 线 路 宋 恩 贵 副 县 长 主 持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2015 年 五 一 徒 步 穿 越 尧 人 山 古 栈 道 活 动 开 幕 式 4 月 26 日, 潘 仕 进 县 长 参 加 全 县 2015 年 重 点 项 目 现 场 观 摩 会 刘 会 军 常 务 副 县 长 出 席 全 县 重 点 项 目 观 摩 会 白 绍 海 副 县 长 陪 同 省 民 政 厅 调 研 组 到 三 都 县 调 研 指 导 工 作 黄 俊 副 县 长 参 加 全 县 2015 年 第 一 次 项 目 观 摩 会 宋 恩 贵 副 县 长 全 天 参 加 全 县 项 目 观 摩 现 场 会 犹 永 全 副 县 长 参 加 2015 年 全 县 第 一 轮 项 目 建 设 现 场 观 摩 活 动 4 月 27 日, 潘 仕 进 县 长 上 午 出 席 全 县 项 目 观 摩 总 结 会, 下 午 深 入 都 江 镇 打 鱼 社 区 来 术 村 调 研 刘 会 军 常 务 副 县 长 出 席 全 县 2015 年 第 一 批 重 点 项 目 观 摩 总 结 会, 并 作 讲 话 和 安 排 部 署 相 关 工 作 ; 召 集 三 合 街 道 交 通 运 输 局 普 安 镇 等 召 开 专 题 会 议 研 究 推 进 县 城 环 城 公 路 建 设 征 地 及 G321 三 都 境 段 公 路 建 设 相 关 工 作 ; 处 理 日 常 工 作 及 其 他 工 作 白 绍 海 副 县 长 上 午 参 加 2015 年 全 县 项 目 建 设 现 场 观 摩 总 结 会 黄 俊 副 县 长 上 午 在 县 行 政 中 心 八 楼 会 议 室 参 加 全 县 2015 年 第 一 次 项 目 观 摩 总 结 大 会 ; 下 午 在 县 政 府 常 务 会 议 室 主 持 召 开 全 县 2015 年 防 汛 抗 旱 工 作 会 议 主 持 召 开 甲 晒 水 库 和 水 平 水 库 项 目 建 设 有 关 问 题 会 议 宋 恩 贵 副 县 长 上 午 8 点 在 办 公 室 协 调 万 户 水 寨 项 目 环 评 等 事 宜,9 点 参 加 全 县 项 目 观 摩 总 结 会 议 犹 永 全 副 县 长 上 午 参 加 2015 年 全 县 第 一 轮 项 目 建 设 现 场 观 摩 总 结 会 ; 下 午 在 县 城 镇 化 建 设 指 挥 部 安 排 猴 场 片 区 征 地 相 关 工 作 4 月 28 日, 潘 仕 进 县 长 上 午 在 电 信 局 四 楼 视 频 会 议 室 出 席 省 委 办 公 厅 组 织 的 三 严 三 实 专 题 党 课 电 视 电 话 会 ; 下 午 在 二 楼 第 四 会 议 室 参 加 军 地 联 考 联 评 动 员 部 署 大 会

77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5 年 第 2 期 大 事 记 白 绍 海 副 县 长 上 午 参 加 省 委 三 严 三 实 专 题 党 课 ; 下 午 参 加 全 省 信 访 维 稳 工 作 电 视 电 话 会 议 黄 俊 副 县 长 在 三 合 街 道 办 事 处 安 排 部 署 甲 晒 水 库 建 设 有 关 工 作 在 县 政 府 常 务 会 议 室 参 加 国 家 林 业 局 驻 贵 州 专 员 赴 三 都 开 展 森 林 保 护 六 个 严 禁 检 查 工 作 汇 报 会 ; 下 午 在 到 周 覃 农 业 园 区 指 导 有 关 项 目 建 设 工 作 宋 恩 贵 副 县 长 与 县 委 政 府 主 要 领 导 一 行 赴 贵 阳 争 取 项 目 资 金 支 持 犹 永 全 副 县 长 上 午 在 县 电 信 局 参 加 全 省 三 严 三 实 专 题 党 课 电 视 电 话 会 ; 下 午 参 加 县 总 工 会 九 届 五 次 全 体 ( 扩 大 ) 会 议 暨 表 彰 大 会 4 月 29 日, 潘 仕 进 县 长 赴 省 文 化 厅 省 委 办 公 厅 汇 报 工 作 刘 会 军 常 务 副 县 长 上 午 在 州 参 加 全 州 民 营 企 业 服 务 年 活 动 动 员 视 频 会 议 ; 下 午 在 州 参 加 全 州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工 作 会 议 白 绍 海 副 县 长 在 独 山 县 参 加 黔 南 州 民 兵 四 新 建 设 观 摩 会 议 黄 俊 副 县 长 上 午 在 九 阡 镇 政 府 会 议 室 主 持 召 开 月 亮 山 区 域 三 都 九 阡 扶 贫 决 战 三 年 行 动 计 划 座 谈 会 ; 下 午 在 县 电 信 局 参 加 全 国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电 视 电 话 会 议 犹 永 全 副 县 长 赴 荔 波 县 参 加 全 州 小 康 寨 行 动 计 划 现 场 推 进 会 4 月 30 日, 潘 仕 进 县 长 上 午 出 席 黔 南 州 领 导 和 黔 南 师 院 专 家 学 者 赴 三 都 开 展 民 族 文 化 保 护 与 传 承 调 研 座 谈 会 ; 下 午 出 席 民 族 文 化 专 题 讲 座 刘 会 军 常 务 副 县 长 召 开 全 县 校 园 安 全 联 系 会 议 ; 组 织 召 开 农 村 客 运 专 题 会 议, 研 究 和 部 署 农 村 客 运 相 关 工 作 黄 俊 副 县 长 下 午 在 省 扶 贫 办 参 加 月 亮 山 区 域 扶 贫 决 战 三 年 行 动 计 划 座 谈 会 宋 恩 贵 副 县 长 上 午 在 办 公 室 协 调 处 理 姑 鲁 项 目 建 设 有 关 事 宜 ; 下 午 在 姑 鲁 景 区 现 场 检 查 工 作, 为 五 一 作 充 分 准 备 犹 永 全 副 县 长 上 午 在 县 电 信 局 参 加 全 州 多 彩 贵 州 文 明 行 动 电 视 电 话 会 ; 下 午 参 加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民 族 文 化 村 寨 保 护 条 例 颁 布 实 施 新 闻 发 布 会 5 月 5 月 4 日, 刘 会 军 常 务 副 县 长 召 集 相 关 部 门 召 开 会 议 专 题 研 究 我 县 抓 住 国 家 新 出 台 的 四 个 专 项 债 券 发 行 招 商 相 关 政 策 黄 俊 副 县 长 上 午 在 县 行 政 中 心 第 六 会 议 室 主 持 召 开 月 亮 山 区 域 三 都 九 阡 扶 贫 决 战 三 年 大 会 战 工 作 安 排 会 议 ; 下 午 率 领 相 关 部 门 到 普 安 镇 中 和 镇 周 覃 镇 九 阡 镇 开 展 全 州 项 目 扶 贫 项 目 现 场 观 摩 会 筹 备 工 作 宋 恩 贵 副 县 长 上 午 召 开 水 都 传 说 中 国 水 族 文 化 传 承 保 护 基 地 建 设 工 作 协 调 会 议 并 现 场 调 研 上 午 安 排 部 署 县 供 销 社 片 区 房 屋 征 收 相 关 工 作

78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5 年 第 2 期 大 事 记 5 月 5 日, 潘 仕 进 县 长 上 午 主 持 召 开 县 人 民 政 府 第 63 次 常 务 会 和 86 次 县 长 办 公 会 白 绍 海 副 县 长 下 午 到 省 环 保 厅 参 加 都 柳 江 流 域 重 金 属 项 目 治 理 申 报 工 作 会 议 黄 俊 副 县 长 下 午 在 县 行 政 中 心 第 六 会 议 室 主 持 召 开 普 安 镇 高 坪 村 美 丽 乡 村 四 在 农 家 建 设 工 作 推 进 会 议 宋 恩 贵 副 县 长 上 午 参 加 县 人 民 政 府 常 务 会 议 和 县 长 办 公 会 议 ; 下 午 赴 湖 南 娄 底 考 察 犹 永 全 副 县 长 下 午 参 加 普 安 镇 高 坪 村 野 计 村 乡 村 旅 游 示 范 点 创 建 工 作 专 题 会 议 5 月 6 日, 潘 仕 进 县 长 上 午 在 七 楼 视 频 会 议 室 出 席 全 省 信 访 维 稳 通 报 会, 下 午 赴 湖 南 省 娄 底 市 开 展 招 商 引 资 工 作 刘 会 军 常 务 副 县 长 主 持 召 开 县 工 业 工 作 组 会 议 白 绍 海 副 县 长 上 午 参 加 全 省 信 访 维 稳 通 报 会 ; 下 午 参 加 县 见 义 勇 为 工 作 协 会 第 三 次 全 体 会 议 黄 俊 副 县 长 上 午 在 县 行 政 中 心 第 六 会 议 室 主 持 召 开 全 县 扶 贫 工 作 会 议 ; 下 午 到 普 安 镇 开 展 扶 贫 工 作 调 研 犹 永 全 副 县 长 上 午 参 加 全 省 信 访 维 稳 工 作 电 视 电 话 会 议 ; 下 午 研 究 安 排 县 城 垃 圾 填 埋 场 维 修 有 关 问 题 5 月 7 日, 潘 仕 进 县 长 上 午 陪 同 全 国 人 大 农 委 深 入 我 县 调 研 指 导 工 作 ; 下 午 出 席 调 研 座 谈 会 刘 会 军 常 务 副 县 长 到 相 关 企 业 调 研, 协 调 县 博 瑞 永 固 混 凝 土 公 司 原 料 场 建 设 事 宜 白 绍 海 副 县 长 上 午 参 加 黔 南 州 城 乡 低 保 提 标 工 作 电 视 电 话 会 议 ; 协 调 县 工 作 部 门 取 缔 县 城 内 黑 网 吧 ; 陪 同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民 族 宗 教 事 务 局 考 察 组 到 三 都 进 行 民 族 工 作 交 流 考 察 ; 安 排 县 综 合 执 法 检 查 组 到 鸿 利 KTV 娱 乐 会 所 等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执 法 黄 俊 副 县 长 上 午 在 县 行 政 中 心 第 六 会 议 室 主 持 召 开 防 汛 抗 旱 演 练 工 作 安 排 会 ; 下 午 在 县 行 政 中 心 第 三 会 议 室 参 加 全 国 人 大 农 委 赴 三 都 开 展 扶 贫 工 作 调 研 座 谈 会 犹 永 全 副 县 长 下 午 参 加 黔 南 州 全 民 科 学 素 质 领 导 小 组 电 视 电 话 会 议 5 月 8 日, 潘 仕 进 县 长 下 午 出 席 县 委 常 委 ( 扩 大 ) 会 议 与 全 县 领 导 干 部 大 会 刘 会 军 常 务 副 县 长 召 集 相 关 部 门 召 开 专 题 会 议 研 究 农 村 客 运 投 放 工 作 事 宜 黄 俊 副 县 长 上 午 在 县 行 政 中 心 八 楼 会 议 室 参 加 全 县 领 导 干 部 大 会 ; 下 午 在 县 行 政 中 心 第 五 会 议 室 主 持 召 开 全 州 扶 贫 工 作 现 场 会 ( 三 都 会 场 ) 筹 备 会 犹 永 全 副 县 长 上 午 参 加 全 县 传 统 村 落 申 报 工 作 部 署 会 议 ; 下 午 先 后 参 加 全 县 领 导 干 部 大 会 县 委 常 委 扩 大 会 议 全 县 传 统 村 落 申 报 工 作 再 部 署 会 议 5 月 9 日, 刘 会 军 常 务 副 县 长 出 席 全 县 教 师 高 效 课 堂 培 训 开 班 仪 式 白 绍 海 副 县 长 5 月 9 日 到 贵 阳 参 加 贵 州 省 质 量 发 展 大 会 5 月 10 日, 潘 仕 进 县 长 下 午 在 州 委 常 委 会 议 室 出 席 全 州 信 访 维 稳 工 作 会 5 月 11 日, 潘 仕 进 县 长 出 席 全 州 扶 贫 现 场 会 刘 会 军 常 务 副 县 长 参 加 州 服 务 型 政 府 建 设 及 公 共 服 务 管 理 培 训 班 赴 深 圳 参 加 培 训 学 习 ; 安 排

79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5 年 第 2 期 大 事 记 关 于 支 持 工 业 企 业 加 快 发 展 若 干 政 策 措 施 事 宜 ; 安 排 和 督 促 制 定 民 营 企 业 服 务 年 活 动 方 案 事 宜 白 绍 海 副 县 长 到 贵 阳 参 加 全 省 扶 贫 生 态 移 民 干 部 业 务 培 训 班 黄 俊 副 县 长 在 三 都 荔 波 参 加 全 州 扶 贫 项 目 现 场 观 摩 会 宋 恩 贵 副 县 长 上 午 协 调 处 理 万 户 水 寨 和 姑 鲁 景 区 工 程 建 设 资 料 和 财 务 等 有 关 工 作 犹 永 全 副 县 长 在 龙 里 县 参 加 黔 南 州 城 乡 规 划 研 修 班 学 习 培 训 5 月 12 日, 潘 仕 进 县 长 在 荔 波 出 席 全 州 扶 贫 现 场 会 总 结 大 会 白 绍 海 副 县 长 在 贵 阳 参 加 全 省 扶 贫 生 态 移 民 干 部 业 务 培 训 班 宋 恩 贵 副 县 长 上 午 召 开 融 资 工 作 会 议,10 点 在 万 户 水 寨 协 调 处 理 土 地 纠 纷 事 宜 ; 中 午 在 办 公 室 协 调 处 理 大 河 镇 民 族 文 化 旅 游 项 目 土 地 报 批 等 工 作 ; 下 午 到 州 参 加 国 家 审 计 署 到 黔 开 展 国 土 资 源 审 计 工 作 会 议 5 月 13 日, 白 绍 海 副 县 长 参 加 全 县 2015 年 城 乡 低 保 提 标 工 作 会 议 黄 俊 副 县 长 上 午 在 荔 波 县 政 府 会 议 室 参 加 全 州 农 业 工 作 会 议 ; 下 午 在 县 城 都 柳 江 河 段 组 织 全 县 防 汛 抢 险 排 练 工 作 宋 恩 贵 副 县 长 上 午 在 办 公 室 协 调 处 理 福 丰 酒 店 改 造 万 户 水 寨 项 目 建 设 等 工 作 5 月 14 日, 黄 俊 副 县 长 上 午 到 交 梨 农 业 园 区 开 展 有 关 项 目 建 设 检 查 工 作 ; 下 午 在 县 政 府 常 务 会 议 室 主 持 召 开 全 县 迎 接 省 审 计 组 赴 三 都 开 展 扶 贫 项 目 资 金 审 计 工 作 安 排 部 署 会 议 宋 恩 贵 副 县 长 上 午 接 待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大 和 主 持 召 开 座 谈 会 ; 下 午 陪 同 深 圳 市 庞 大 同 先 生 一 行 在 县 鹏 城 希 望 学 校 举 行 捐 赠 仪 式 犹 永 全 副 县 长 上 午 组 织 召 开 会 议 安 排 县 城 停 车 位 管 理 相 关 工 作 ; 下 午 到 县 住 建 局 安 排 县 供 销 社 及 原 工 商 银 行 片 区 棚 户 区 改 造 相 关 工 作 5 月 15 日, 潘 仕 进 县 长 上 午 在 大 会 堂 出 席 全 县 领 导 干 部 三 严 三 实 专 题 党 课 ; 下 午 在 常 务 会 议 室 出 席 县 十 三 五 规 划 编 制 座 谈 会 白 绍 海 副 县 长 上 午 参 加 三 严 三 实 专 题 教 育 党 课 ; 下 午 主 持 全 县 禁 毒 治 赌 专 项 行 动 再 动 员 再 部 署 会 议 黄 俊 副 县 长 上 午 在 县 政 府 常 务 会 议 室 参 加 省 调 研 组 赴 三 都 开 展 林 场 调 研 座 谈 会 在 县 城 都 柳 江 河 段 参 加 全 县 防 汛 抢 险 演 练 ; 下 午 县 行 政 中 心 八 楼 会 议 室 参 加 2015 年 地 质 灾 害 高 标 准 十 有 县 建 设 动 员 部 署 暨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知 识 培 训 会 宋 恩 贵 副 县 长 下 午 在 办 公 室 协 调 完 善 县 旅 投 公 司 机 构 和 人 员 事 宜 犹 永 全 副 县 长 上 午 在 县 人 民 大 会 堂 参 加 三 严 三 实 专 题 教 育 党 课 后, 到 县 住 建 局 主 持 召 开 县 供 销 社 及 原 工 商 银 行 片 区 棚 户 区 改 造 项 目 房 屋 征 收 与 补 偿 安 置 方 案 征 求 意 见 听 证 会 ; 下 午 参 加 县 工 商 业 联 合 会 ( 总 商 会 ) 第 十 届 五 次 执 委 会 5 月 16 日, 潘 仕 进 县 长 在 州 委 会 议 室 参 加 州 委 中 心 学 习 组 三 严 三 实 专 题 学 习 暨 全 州 绿 色 发 展 大 会 白 绍 海 副 县 长 到 都 江 镇 检 查 指 导 防 洪 防 汛 防 地 质 灾 害 工 作, 看 望 因 暴 雨 受 灾 的 困 难 群 众

80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5 年 第 2 期 大 事 记 黄 俊 副 县 长 在 贵 阳 参 加 2015 年 度 巩 固 退 耕 还 林 成 果 专 项 资 金 建 设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审 查 会 5 月 17 日, 潘 仕 进 县 长 在 常 委 会 议 室 出 席 湖 南 商 会 赴 三 都 投 资 考 察 座 谈 会 并 签 约 黄 俊 副 县 长 下 午 在 县 政 府 常 务 会 议 室 主 持 召 开 县 扶 贫 领 导 小 组 工 作 会 议 5 月 18 日, 潘 仕 进 县 长 下 午 出 席 省 审 计 厅 赴 我 县 开 展 扶 贫 资 金 审 计 进 点 工 作 会 议 刘 会 军 常 务 副 县 长 安 排 关 于 成 立 三 都 经 济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等 发 展 平 台 相 关 工 作 事 宜 白 绍 海 副 县 长 上 午 到 三 合 街 道 排 招 村 调 研 指 导 消 防 安 全 隐 患 整 改 工 作 黄 俊 副 县 长 下 午 在 县 委 常 务 会 议 参 加 省 审 计 组 赴 三 都 开 展 扶 贫 项 目 审 计 工 作 汇 报 会 在 县 政 府 常 务 会 议 室 主 持 召 开 全 省 生 态 移 民 现 场 会 ( 三 都 会 场 ) 筹 备 会 议 ; 晚 上 在 县 行 政 中 心 第 六 会 议 室 主 持 召 开 绿 色 三 都 三 年 行 动 计 划 实 施 方 案 编 制 工 作 安 排 会 议 宋 恩 贵 副 县 长 上 午 在 县 群 众 服 务 中 心 座 班 ; 下 午 参 加 全 省 生 态 移 民 现 场 会 筹 备 工 作 会 议, 5 点 陪 同 县 委 政 府 主 要 领 导 在 姑 鲁 水 族 风 情 水 寨 调 研 工 作 犹 永 全 副 县 长 下 午 主 持 召 开 我 县 房 地 产 交 易 筹 备 会 5 月 19 日, 潘 仕 进 县 长 上 午 陪 同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检 查 组 在 我 县 开 展 消 防 法 贵 州 省 消 防 条 例 执 法 检 查 工 作 刘 会 军 常 务 副 县 长 到 州 对 接 汇 报 工 作 白 绍 海 副 县 长 上 午 陪 同 省 人 大 执 法 检 查 组 龙 超 云 副 主 任 一 行 到 三 都 检 查 贯 彻 落 实 消 防 一 法 一 条 例 情 况 黄 俊 副 县 长 率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同 志 到 大 河 镇 普 安 镇 开 展 农 业 生 态 移 民 等 工 作 督 促 指 导 宋 恩 贵 副 县 长 在 办 公 室 修 改 万 户 水 寨 后 期 投 资 协 议 和 协 调 处 理 县 旅 投 公 司 相 关 工 作 犹 永 全 副 县 长 上 午 到 县 城 部 分 居 民 小 区 调 研 小 区 环 境 卫 生 保 洁 情 况 后, 主 持 召 开 会 议 安 排 部 署 加 强 县 城 居 民 小 区 环 境 卫 生 保 洁 相 关 工 作 ; 下 午 到 大 河 镇 调 研 大 河 镇 小 城 镇 建 设 情 况 5 月 20 日, 潘 仕 进 县 长 上 午 出 席 省 投 资 促 进 局 赴 我 县 调 研 招 商 引 资 工 作 座 谈 会 刘 会 军 常 务 副 县 长 陪 同 湖 南 商 会 到 我 县 考 察, 洽 谈 投 资 协 议 并 签 订 相 关 投 资 框 架 协 议 白 绍 海 副 县 长 参 加 省 预 防 野 生 菌 中 毒 工 作 电 视 电 话 会 三 都 县 分 会 黄 俊 副 县 长 上 午 在 县 行 政 中 心 第 五 会 议 室 主 持 召 开 县 中 医 院 选 址 专 题 会 议 宋 恩 贵 副 县 长 上 午 参 加 全 州 汛 期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电 视 电 话 会 议 ; 下 午 在 县 法 院 协 调 处 理 万 户 水 寨 专 项 资 金 被 划 扣 事 宜 犹 永 全 副 县 长 宋 恩 贵 副 县 长 上 午 在 县 城 部 分 小 区 督 查 整 脏 治 乱 工 作 情 况 后, 到 县 城 镇 化 建 设 指 挥 部 安 排 县 供 销 社 及 原 工 商 银 行 片 区 棚 户 区 改 造 项 目 房 屋 征 收 与 补 偿 安 置 相 关 工 作 5 月 21 日, 潘 仕 进 县 长 在 平 塘 县 出 席 全 州 旅 游 发 展 和 改 革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单 位 会 议 刘 会 军 常 务 副 县 长 陪 同 相 关 企 业 在 我 县 考 察, 洽 谈 水 上 乐 园 投 资 项 目 ; 对 接 相 关 设 计 公 司 到 我 县 考 察 并 洽 谈 相 关 展 厅 建 设 事 宜 白 绍 海 副 县 长 下 午 参 加 电 影 姑 鲁 之 恋 首 映 仪 式 ; 参 加 州 政 协 赴 三 都 县 开 展 学 校 食 堂 及 周 边 食 品 安 全 情 况 专 题 调 研 座 谈 会

81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5 年 第 2 期 大 事 记 黄 俊 副 县 长 上 午 到 普 安 镇 高 平 村 检 查 有 关 项 目 建 设 在 县 电 信 局 四 楼 参 加 全 省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紧 急 电 视 电 话 会 议 ; 下 午 陪 同 州 督 查 组 到 九 阡 镇 开 展 茶 产 业 督 查 并 在 县 政 府 常 务 会 议 室 主 持 召 开 汇 报 会 宋 恩 贵 副 县 长 赴 贵 州 省 安 顺 市 平 坝 县 协 调 处 理 县 万 户 水 寨 移 民 工 程 专 项 资 金 事 宜 犹 永 全 副 县 长 上 午 到 普 安 镇 高 坪 村 安 排 该 村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相 关 工 作 ; 下 午 到 县 城 镇 化 建 设 指 挥 部 安 排 县 供 销 社 及 原 工 商 银 行 片 区 棚 户 区 改 造 项 目 房 屋 征 收 与 补 偿 安 置 相 关 工 作 5 月 22 日, 潘 仕 进 县 长 上 午 10:00 在 常 务 会 议 室 出 席 5 月 份 全 县 经 济 运 行 调 度 会,11 时 在 行 政 中 心 八 楼 出 席 县 人 武 部 第 一 书 记 任 职 大 会, 中 午 赴 普 安 镇 调 研 地 质 灾 害 防 范 工 作, 下 午 四 时 在 行 政 中 心 七 楼 视 频 会 议 室 出 席 全 州 防 汛 抗 洪 抢 险 工 作 视 频 会 议 刘 会 军 常 务 副 县 长 陪 同 相 关 企 业 在 我 县 考 察, 洽 谈 水 上 乐 园 投 资 项 目 ; 对 接 相 关 设 计 公 司 到 我 县 考 察 并 洽 谈 相 关 展 厅 建 设 事 宜 白 绍 海 副 县 长 上 午 参 加 县 人 武 部 党 委 第 一 书 记 任 职 大 会 ; 下 午 参 加 全 省 进 一 步 推 进 户 籍 制 度 改 革 工 作 电 视 电 话 会 黄 俊 副 县 长 上 午 在 县 政 府 常 务 会 议 室 参 加 州 涉 农 资 金 督 查 组 及 指 导 组 赴 三 都 督 查 涉 农 资 金 汇 报 会 ; 下 午 率 领 县 直 相 关 部 门 到 独 山 县 考 察 学 习 乡 镇 卫 生 服 务 一 体 化 管 理 工 作 宋 恩 贵 副 县 长 下 午 参 加 全 州 防 汛 抗 洪 抢 险 工 作 视 频 会 议 犹 永 全 副 县 长 上 午 到 县 体 育 馆 广 场 安 排 我 县 房 地 产 交 易 会 相 关 准 备 工 作 5 月 23 日, 潘 仕 进 县 长 上 午 在 姑 鲁 景 区 出 席 百 家 媒 体 乘 高 铁 品 毛 尖 看 黔 南 大 型 采 访 活 动 并 致 辞 黄 俊 副 县 长 下 午 在 县 政 府 常 务 会 议 参 加 州 涉 农 资 金 督 查 组 及 指 导 组 赴 三 都 督 查 涉 农 资 金 反 馈 会 宋 恩 贵 副 县 长 陪 同 接 待 百 家 媒 体 乘 高 铁 品 毛 尖 看 黔 南 大 型 采 访 活 动 5 月 26 日, 潘 仕 进 县 长 上 午 在 六 楼 常 委 会 议 室 参 加 书 记 办 公 会 ; 下 午 2::30 出 席 县 委 常 委 会, 下 午 4:30 赴 州 国 税 局 汇 报 工 作 白 绍 海 副 县 长 协 调 处 理 5.3 廷 牌 社 区 甘 坤 村 韦 贵 全 故 意 伤 人 案 件 后 续 事 宜 黄 俊 副 县 长 上 午 在 县 行 政 中 心 第 六 会 议 室 主 持 召 开 县 农 业 领 导 小 组 工 作 会 议 ; 中 午 在 县 委 常 委 会 议 参 加 县 委 常 委 会 ; 下 午 在 县 行 政 中 心 八 楼 会 议 室 参 加 县 委 常 委 会 117 次 会 议 宋 恩 贵 副 县 长 上 午 在 办 公 室 协 调 处 理 水 都 传 说 水 族 文 化 传 承 保 护 基 地 建 设 相 关 事 宜 ; 中 午 1 点 30 分 参 加 城 规 委 会 议 犹 永 全 副 县 长 上 午 参 加 加 强 耕 地 保 护 改 进 耕 地 占 补 平 衡 规 范 农 村 土 地 流 转 工 作 视 频 会 5 月 27 日, 潘 仕 进 县 长 上 午 赴 省 旅 游 局 汇 报 工 作 ; 下 午 赴 龙 里 县 参 加 全 州 小 城 镇 建 设 推 进 会 刘 会 军 常 务 副 县 长 陪 同 州 委 领 导 在 我 县 调 研 教 育 工 作 并 开 展 六 一 儿 童 节 慰 问 ; 召 集 相 关 部 门 召 研 究 制 定 2015 年 度 相 关 考 核 办 法 白 绍 海 副 县 长 在 县 群 众 工 作 中 心 值 班 接 访 ; 三 都 县 文 明 交 通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启 动 仪 式, 参 加 省

82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5 年 第 2 期 大 事 记 供 销 社 向 忠 雄 副 主 任 到 三 都 调 研 座 谈 会 黄 俊 副 县 长 到 普 安 镇 高 坪 村 召 开 现 场 工 作 会 议 ; 下 午 到 普 安 镇 生 态 移 民 安 置 点 检 查 指 导 工 作 宋 恩 贵 副 县 长 出 差 赴 省 旅 游 局 汇 报 工 作 犹 永 全 副 县 长 赴 惠 水 县 龙 里 县 参 加 全 州 小 城 镇 建 设 现 场 推 进 会 5 月 28 日, 潘 仕 进 县 长 上 午 陪 同 省 党 建 领 导 赴 排 烧 村 调 研 ; 中 午 赴 荔 波 报 到 参 加 全 州 旅 游 产 业 发 展 大 会 刘 会 军 常 务 副 县 长 参 加 县 人 大 常 委 会 议, 并 向 会 议 作 教 育 等 方 面 工 作 报 告 ; 陪 同 州 财 税 督 查 组 在 三 都 检 查 并 汇 报 工 作 白 绍 海 副 县 长 上 午 到 普 安 镇 高 平 村 三 合 街 道 姑 挂 村 现 场 调 研 民 族 特 色 村 寨 保 护 与 发 展 情 况, 参 加 三 都 县 综 治 宣 传 月 非 法 物 品 销 毁 活 动 黄 俊 副 县 长 陪 同 省 州 移 民 局 领 导 到 万 户 水 寨 九 阡 镇 开 展 生 态 移 民 工 作 调 研 宋 恩 贵 副 县 长 赴 江 西 干 部 学 院 学 习 犹 永 全 副 县 长 根 据 州 委 组 织 部 安 排, 赴 江 西 干 部 学 院 学 习 培 训 5 月 29 日, 潘 仕 进 县 长 上 午 参 加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贵 州 分 行 赴 我 县 调 研 城 乡 统 筹 扶 贫 开 发 工 作 座 谈 会 ; 下 午 赴 荔 波 参 加 全 州 重 点 项 目 推 进 会 刘 会 军 常 务 副 县 长 到 相 关 学 校 开 展 六 一 儿 童 节 慰 问 白 绍 海 副 县 长 上 午 出 席 县 十 五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三 十 六 次 会 议 ; 陪 同 国 家 民 委 罗 黎 明 副 主 任 一 行 到 三 都 考 察 调 研 少 数 民 族 特 色 村 寨 保 护 与 发 展 黄 俊 副 县 长 上 午 率 县 直 相 关 部 门 到 交 梨 农 业 园 区 森 公 园 排 查 处 置 地 质 灾 害 隐 患 有 关 工 作 ; 下 午 在 县 行 政 中 心 第 五 会 议 室 主 持 召 开 全 省 生 态 移 民 现 场 会 三 都 会 场 筹 备 会 议 5 月 30 日, 潘 仕 进 县 长 晚 上 参 加 全 国 知 名 旅 游 专 家 贾 云 峰 旅 游 知 识 专 题 讲 座 刘 会 军 常 务 副 县 长 与 贵 州 华 茂 建 设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洽 谈 猴 场 新 区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融 资 代 建 事 宜, 并 达 成 一 致 协 议, 签 订 相 关 融 资 代 建 协 议 白 绍 海 副 县 长 参 加 全 县 旅 游 知 识 专 题 讲 座 5 月 31 日, 白 绍 海 副 县 长 陪 同 县 委 梁 嘉 庚 书 记 一 行 到 九 阡 周 覃 中 和 等 南 片 区 调 研 黄 俊 副 县 长 陪 同 县 委 梁 嘉 庚 书 记 到 镇 ( 街 道 ) 开 展 有 关 工 作 调 研 6 月 6 月 1 日, 潘 仕 进 县 长 上 午 出 席 全 县 庆 六 一 表 彰 大 会 暨 文 艺 汇 演 表 彰 大 会 ; 下 午 出 席 全 县 区 镇 合 一 工 作 部 署 会 议 刘 会 军 常 务 副 县 长 出 席 全 县 镇 区 合 一 工 作 会 议 ; 出 席 六 一 儿 童 节 慰 问 活 动 ; 晚 上, 召 集 相 关 部 门 研 究 产 城 景 一 体 化 运 作 模 式 等 事 宜 白 绍 海 副 县 长 下 午 参 加 全 县 区 镇 合 一 工 作 部 署 会 议

83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5 年 第 2 期 大 事 记 黄 俊 副 县 长 下 午 在 县 行 政 中 心 八 楼 会 议 室 参 加 全 县 镇 园 合 一 工 作 部 署 会 犹 永 全 副 县 长 在 江 西 干 部 学 院 学 习 培 训 6 月 2 号, 潘 仕 进 县 长 上 午 8:00 在 县 政 府 第 五 会 议 室 召 开 融 资 工 作 会 刘 会 军 常 务 副 县 长 组 织 相 关 部 门 召 开 会 议 谋 划 项 目 包 装 和 对 接 融 资 工 作 事 宜 ; 到 大 河 镇 召 开 三 都 经 济 开 发 区 第 一 工 作 会 议 白 绍 海 副 县 长 下 午 到 中 和 镇 调 研 指 导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生 态 工 业 园 区 工 作 黄 俊 副 县 长 到 周 覃 镇 主 持 召 开 镇 园 合 一 工 作 安 排 会 议 6 月 3 日, 潘 仕 进 县 长 上 午 出 席 贵 州 湘 企 三 都 物 资 购 销 中 心 开 工 典 礼 并 作 重 要 讲 话 刘 会 军 常 务 副 县 长 陪 同 贵 州 中 伟 达 城 镇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一 行 到 我 县 相 关 镇 实 地 考 察, 并 与 该 公 司 签 订 相 关 投 资 框 架 协 议 白 绍 海 副 县 长 上 午 参 加 州 人 大 执 法 调 研 组 到 三 都 开 展 劳 动 合 同 法 执 法 检 查 工 作 座 谈 会 黄 俊 副 县 长 上 午 在 县 城 三 郎 新 区 参 加 贵 州 湘 企 三 都 购 销 中 心 项 目 开 工 仪 式 6 月 4 日, 潘 仕 进 县 长 上 午 9:00 在 县 行 政 中 心 第 五 会 议 室 主 持 召 开 国 道 G321 线 建 设 工 作 推 进 会,10:00 陪 同 州 银 监 办 领 导 来 我 县 调 研 刘 会 军 常 务 副 县 长 在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参 加 全 州 招 商 引 资 干 部 能 力 提 升 培 训 白 绍 海 副 县 长 上 午 参 加 州 督 查 组 到 三 都 督 查 敏 感 时 期 社 会 稳 定 工 作 座 谈 会 黄 俊 副 县 长 在 周 覃 镇 主 持 镇 园 合 一 相 关 工 作 宋 恩 贵 副 县 长 协 调 处 理 平 坝 县 法 院 在 我 县 执 行 扣 划 万 户 水 寨 专 项 资 金 的 后 续 事 宜 犹 永 全 副 县 长 赴 广 州 调 研 高 铁 新 区 建 设 发 展 情 况 6 月 5 日, 潘 仕 进 县 长 上 午 8:30 分 在 县 职 校 出 席 深 圳 市 五 洲 宾 馆 开 展 校 企 合 作 帮 扶 活 动 ; 上 午 10:00 陪 同 省 司 法 厅 来 我 县 调 研 白 绍 海 副 县 长 上 午 陪 同 省 司 法 厅 吴 跃 厅 长 到 三 都 调 研 ; 下 午 参 加 全 县 2015 年 6.5 世 界 环 境 日 主 题 宣 传 互 动 座 谈 会 黄 俊 副 县 长 下 午 赴 都 匀 参 加 全 省 生 态 移 民 现 场 会 工 作 筹 备 会 宋 恩 贵 副 县 长 协 调 处 理 县 水 都 传 说 水 族 文 化 传 承 保 护 基 地 建 设 有 关 事 宜 6 月 6 日, 潘 仕 进 县 长 陪 同 向 红 琼 州 长 深 入 九 阡 镇 甲 才 村 走 访 慰 问 贫 困 群 众 白 绍 海 副 县 长 上 午 到 贵 定 县 参 加 全 州 中 小 企 业 融 资 暨 银 政 合 作 签 约 仪 式 6 月 7 日, 潘 仕 进 县 长 下 午 3 时 在 荔 波 出 席 走 访 慰 问 贫 困 群 众 座 谈 会 并 发 言 白 绍 海 副 县 长 到 北 京 中 央 民 族 干 部 学 院 参 加 全 国 民 族 自 治 县 民 族 区 域 自 治 与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专 题 研 究 班 培 训 学 习 6 月 8 日, 潘 仕 进 县 长 上 午 陪 同 州 督 查 组 深 入 我 县 调 重 大 项 目 推 进 情 况 黄 俊 副 县 长 上 午 在 县 行 政 中 心 第 三 会 议 室 主 持 召 开 全 县 林 业 工 作 座 谈 会 ; 下 午 在 县 电 信 局 四 楼 会 议 室 参 加 关 于 调 整 农 村 特 殊 人 群 医 疗 保 障 水 平 促 进 精 准 扶 贫 试 点 工 作 电 视 电 话 会 议 宋 恩 贵 副 县 长 上 午 在 办 公 室 与 县 旅 投 公 司 县 文 化 和 旅 游 局 开 碰 头 会 议, 研 究 有 关 事 宜

84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5 年 第 2 期 大 事 记 犹 永 全 副 县 长 下 午 到 县 农 贸 市 场 督 查 整 脏 治 乱 工 作 情 况 6 月 9 日, 潘 仕 进 县 长 上 午 赴 都 江 镇 调 研 黄 俊 副 县 长 上 午 在 县 政 府 常 务 会 议 室 开 展 分 管 联 系 部 门 三 严 三 实 - 扎 实 推 进 扶 贫 攻 坚 与 同 步 小 康 创 建 工 作 讲 课 宋 恩 贵 副 县 长 下 午 率 县 安 监 国 土 等 部 门 深 入 县 普 安 镇 交 梨 社 区 交 梨 中 学 县 森 工 产 业 园 和 黄 金 矿 尾 矿 库 开 展 汛 期 安 全 生 产 检 查 犹 永 全 副 县 长 下 午 到 普 安 镇 安 排 普 安 高 铁 新 城 区 建 设 相 关 工 作 6 月 10 日, 潘 仕 进 县 长 上 午 在 常 委 会 议 室 出 席 贵 州 省 水 文 化 旅 游 发 展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专 家 组 赴 三 都 调 研 座 谈 会 黄 俊 副 县 长 上 午 在 县 行 政 中 心 第 六 会 议 室 参 加 国 际 扶 贫 中 心 调 研 组 赴 三 都 开 展 开 放 式 扶 贫 开 发 调 研 座 谈 会 ; 下 午 在 息 烽 县 参 加 全 省 农 村 土 地 确 权 颁 证 工 作 会 议 宋 恩 贵 副 县 长 参 加 百 里 水 寨 项 目 座 谈 会 议 犹 永 全 副 县 长 上 午 参 加 县 旅 游 文 化 发 展 座 谈 会 ; 下 午 主 持 召 开 棚 户 区 改 造 工 作 专 题 会 议 6 月 11 日, 潘 仕 进 县 长 上 午 主 持 召 开 县 人 民 政 府 第 64 次 常 务 会 和 87 次 县 长 办 公 会 ; 下 午 在 常 委 会 议 室 出 席 全 县 民 族 工 作 会 刘 会 军 常 务 副 县 长 参 加 县 人 大 常 会 会 议 ; 出 席 县 政 府 常 务 会 议 及 县 长 办 公 会 议 ; 陪 同 省 商 务 局 在 我 县 调 研 黄 俊 副 县 长 上 午 在 县 政 府 常 务 会 议 室 参 加 县 政 府 常 务 会 议 和 县 长 办 公 会 ; 下 午 在 县 行 政 中 心 第 六 会 议 室 参 加 省 调 研 组 赴 三 都 开 展 土 地 确 权 颁 证 工 作 调 研 座 谈 会 6 月 12 日, 潘 仕 进 县 长 上 午 在 常 委 会 议 室 出 席 县 信 用 社 改 制 工 作 会 ; 下 午 在 都 匀 出 席 全 州 领 导 干 部 大 会 刘 会 军 常 务 副 县 长 召 开 专 题 会 议 研 究 我 县 县 城 规 划 区 内 征 地 拆 迁 补 偿 方 案 黄 俊 副 县 长 上 午 到 三 合 街 道 协 调 供 水 项 目 建 设 有 关 工 作 ; 下 午 到 普 安 镇 开 展 相 关 项 目 推 进 调 研 宋 恩 贵 副 县 长 上 午 在 水 都 传 说 水 族 文 化 传 承 基 地 检 查 项 目 建 设 情 况 和 陪 同 客 商 赴 姑 鲁 景 区 查 看 项 目 地 址 ; 下 午 召 开 2015 年 全 县 第 二 季 度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会 议 暨 新 安 全 生 产 法 培 训 会, 四 点 在 领 导 办 公 室 汇 报 工 作 后 与 县 信 访 局 商 谈 解 决 老 放 映 员 上 访 事 宜 犹 永 全 副 县 长 上 午 参 加 多 彩 贵 州 文 明 行 动 工 作 专 题 会 议 ; 下 午 到 县 城 有 关 城 建 项 目 点 督 查 工 程 进 度 及 施 工 安 全 情 况 6 月 13 日, 潘 仕 进 县 长 陪 同 国 务 院 第 刘 六 督 查 组 赴 三 都 调 研 国 务 院 重 大 政 策 措 施 落 实 情 况 黄 俊 副 县 长 上 午 陪 同 国 务 院 督 查 组 赴 普 安 镇 三 合 街 道 等 督 查 国 务 院 重 大 政 策 措 施 落 实 情 况 ; 下 午 在 县 委 常 委 会 议 室 参 加 国 务 院 重 大 政 策 落 实 情 况 工 作 座 谈 会 宋 恩 贵 副 县 长 陪 同 国 务 院 督 查 组 在 三 都 检 查 工 作 6 月 15 日, 黄 俊 副 县 长 上 午 在 县 行 政 中 心 常 务 会 议 室 与 贵 州 蓝 心 茶 业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优 质 毛 尖

85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5 年 第 2 期 大 事 记 茶 加 工 项 目 建 设 投 资 协 议 下 午 到 周 覃 镇 农 业 园 区 开 展 相 关 工 作 宋 恩 贵 副 县 长 上 午 与 现 代 服 务 产 业 园 区 党 工 委 何 信 书 记 召 开 小 组 会 议 商 讨 园 区 建 设 相 关 事 宜 ; 下 午 到 县 万 户 水 寨 调 研 检 查 工 作 犹 永 全 副 县 长 赴 省 住 建 厅 对 接 县 猴 场 片 区 规 划 相 关 工 作 6 月 16 日, 潘 仕 进 县 长 上 午 赴 省 水 利 投 资 ( 集 团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汇 报 工 作 刘 会 军 常 务 副 县 长 上 午, 出 席 三 都 经 济 开 发 区 揭 牌 仪 式, 召 集 三 都 经 济 开 发 区 召 开 全 体 干 部 职 工 会 议 ; 下 午 到 州 参 加 南 片 区 经 济 运 行 分 析 调 度 会 白 绍 海 副 县 长 参 加 州 防 汛 工 作 督 查 组 到 三 都 督 查 防 汛 工 作 座 谈 会 并 作 汇 报 ; 参 加 县 十 三 五 规 划 纲 要 调 研 座 谈 会 ; 处 理 日 常 事 务 及 其 他 工 作 黄 俊 副 县 长 到 贵 阳 中 石 油 贵 州 管 网 公 司 商 谈 中 缅 天 然 气 管 道 在 三 都 开 闸 事 宜 宋 恩 贵 副 县 长 上 午 分 别 与 县 文 联 文 化 和 旅 游 局 县 交 通 局 和 水 都 传 说 公 司 对 接 相 关 工 作 ; 下 午 接 待 北 京 中 科 景 元 城 乡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犹 永 全 副 县 长 下 午 赴 都 匀 市 参 加 2015 年 质 量 兴 州 联 席 会 议 6 月 17 日, 潘 仕 进 县 长 上 午 陪 同 省 信 用 联 社 来 我 县 调 研, 下 午 出 席 调 研 座 谈 会 宋 恩 贵 副 县 长 下 午 接 待 湖 南 万 奇 有 限 公 司 一 行 ; 晚 上 8 点 与 何 信 书 记 在 办 公 室 探 讨 现 代 服 务 产 业 园 区 原 中 纤 板 厂 项 目 投 资 协 议 等 相 关 事 宜 6 月 18 日, 潘 仕 进 县 长 上 午 在 县 人 民 大 会 堂 出 席 县 委 十 一 届 八 次 全 体 ( 扩 大 ) 会 ; 中 午 在 常 务 会 议 室 主 持 召 开 第 88 次 县 长 办 公 会 刘 会 军 常 务 副 县 长 出 席 县 第 十 一 届 委 员 会 第 八 次 全 体 ( 扩 大 ) 会 议 ; 到 省 对 接 融 资 工 作 白 绍 海 副 县 长 参 加 中 共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第 十 一 届 委 员 会 第 八 次 全 体 ( 扩 大 ) 会 议 上 午 在 县 人 民 大 会 堂 参 加 中 共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第 十 一 届 委 员 会 第 八 次 全 体 ( 扩 大 ) 会 议 开 幕 式 宋 恩 贵 副 县 长 上 午 参 加 中 共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第 十 一 届 委 员 会 第 八 次 全 体 ( 扩 大 ) 会 议 ; 中 午 1:30 参 加 县 长 办 公 会 议, 研 究 现 代 服 务 产 业 园 区 原 中 纤 板 厂 项 目 投 资 合 同 ; 下 午 召 集 相 关 部 门 在 办 公 室 修 改 并 签 订 合 同 ; 晚 上 8 点, 在 县 常 务 会 议 室 与 县 文 化 和 旅 游 局 县 旅 投 公 司 上 如 何 将 旅 游 业 打 造 成 为 支 柱 性 产 业 的 专 题 党 课 犹 永 全 副 县 长 参 加 中 共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第 十 一 届 委 员 会 第 八 次 全 体 ( 扩 大 ) 会 议 全 县 三 个 全 面 工 作 推 进 会 议 6 月 19 日, 潘 仕 进 县 长 上 午 在 行 政 中 心 八 楼 会 议 室 出 席 县 委 十 一 届 八 次 全 体 ( 扩 大 ) 会 闭 幕 式 并 作 重 要 讲 话, 下 午 陪 同 龙 长 春 书 记 深 入 九 阡 镇 走 访 慰 问 困 难 群 众 刘 会 军 常 务 副 县 长 出 席 县 第 十 一 届 委 员 会 第 八 次 全 体 ( 扩 大 ) 会 议 闭 幕 式 ; 出 席 全 县 三 个 全 面 工 作 会 议 白 绍 海 副 县 长 参 加 中 共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第 十 一 届 委 员 会 第 八 次 全 体 ( 扩 大 ) 会 议 ; 参 加 全 县 三 个 全 面 工 作 推 进 会 议

86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5 年 第 2 期 大 事 记 黄 俊 副 县 长 上 午 在 县 行 政 中 心 八 楼 会 议 室 参 加 中 共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第 十 一 届 委 员 会 第 八 次 全 体 ( 扩 大 ) 会 议 闭 幕 式 参 加 三 个 全 面 推 进 会 ; 下 午 在 县 行 政 中 心 第 六 会 议 室 主 持 召 开 全 省 扶 贫 生 态 移 民 现 场 会 三 都 会 场 筹 备 会 议 在 县 行 政 中 心 二 楼 三 会 议 室 参 加 周 覃 新 区 规 划 审 查 会 议 宋 恩 贵 副 县 长 上 午 接 待 北 京 客 商 对 我 县 体 育 馆 升 级 改 造 事 宜 进 行 磋 商, 并 签 订 框 架 协 议 ; 下 午 到 姑 鲁 景 区 检 查 工 作 犹 永 全 副 县 长 参 加 县 征 地 拆 迁 补 偿 安 置 方 案 审 改 会 议 6 月 23 日, 潘 仕 进 县 长 上 午 在 常 务 会 议 室 主 持 召 开 全 县 6 月 份 经 济 运 行 调 度 会 刘 会 军 常 务 副 县 长 上 午 出 席 全 县 上 半 年 经 济 运 行 分 析 调 度 会, 并 调 度 相 关 经 济 指 标 ; 召 开 专 题 会 议 研 究 部 署 不 动 产 整 合 相 关 工 作 会 议 黄 俊 副 县 长 在 国 家 林 业 局 改 革 专 题 研 究 班 学 习 宋 恩 贵 副 县 长 上 午 参 加 全 县 经 济 运 行 调 度 会 议, 会 议 结 束 后 在 办 公 室 接 待 中 纤 板 厂 项 目 开 发 商 洽 谈 合 同 事 宜, 接 待 中 铁 城 投 九 阡 镇 福 丰 企 业 等 ; 下 午 在 万 户 水 寨 现 场 办 公 犹 永 全 副 县 长 上 午 参 加 全 县 经 济 调 度 会 ; 下 午 赴 贵 阳 参 加 月 亮 山 扶 贫 工 作 会 议 6 月 24 日, 潘 仕 进 县 长 在 贵 阳 参 加 全 省 领 导 干 部 大 会 刘 会 军 常 务 副 县 长 召 集 相 关 部 门 及 相 关 企 业 召 开 专 题 会 议 处 置 台 商 退 出 三 都 投 资 后 续 事 宜 ; 在 县 人 武 部 出 席 军 地 联 考 联 评 工 作 会 议 ; 到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调 研 ; 召 开 专 题 会 议 研 究 省 州 帮 扶 我 县 发 展 项 目 分 解 落 实 有 关 工 作 事 宜 宋 恩 贵 副 县 长 在 县 环 境 保 护 局 调 研, 并 召 开 座 谈 会 议 ; 下 午 召 开 万 户 水 寨 内 违 章 建 筑 拆 除 协 调 会 犹 永 全 副 县 长 上 午 安 排 县 交 梨 农 业 园 区 孵 化 园 建 设 相 关 工 作 ; 下 午 安 排 县 民 族 风 情 街 环 境 整 治 相 关 工 作 6 月 25 日, 潘 仕 进 县 长 午 在 行 政 中 心 八 楼 会 议 室 出 席 全 县 计 生 工 作 会 刘 会 军 常 务 副 县 长 召 集 各 镇 街 道, 县 有 关 工 作 部 门 召 开 专 题 会 议 研 究 筹 建 农 商 行 有 关 工 作 事 宜 ; 陪 同 客 商 到 我 县 农 业 园 区 三 都 经 济 开 发 区 考 察 调 研 宋 恩 贵 副 县 长 在 中 纤 板 厂 项 目 地 现 场 调 研 犹 永 全 副 县 长 下 午 到 都 匀 参 加 全 州 老 楼 危 楼 安 全 隐 患 大 排 查 大 整 治 工 作 会 议 6 月 26 日, 刘 会 军 常 务 副 县 长 组 织 召 开 融 资 工 作 组 工 作 会 议, 部 署 县 融 资 工 作 组 当 前 重 点 工 作 宋 恩 贵 副 县 长 上 午 8 点 在 万 户 水 寨 指 挥 拆 除 违 章 建 筑,10 点 参 加 县 环 境 保 护 局 农 村 环 境 综 合 整 治 项 目 设 施 交 接 仪 式 ; 下 午 带 领 投 资 企 业 在 县 万 户 水 寨 调 研 犹 永 全 副 县 长 上 午 到 普 安 镇 安 排 高 铁 新 城 区 建 设 相 关 工 作 ; 下 午 参 加 黔 南 州 2015 年 第 二 季 度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视 频 联 席 会 议 6 月 29 日, 刘 会 军 常 务 副 县 长 陪 同 省 水 投 公 司 在 我 县 调 研, 洽 谈 相 关 融 资 工 作 白 绍 海 副 县 长 在 江 西 干 部 学 院 参 加 县 领 导 干 部 党 性 提 升 专 题 培 训 班 学 习

87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5 年 第 2 期 大 事 记 宋 恩 贵 副 县 长 上 午 接 待 万 户 水 寨 项 目 投 资 方 ; 下 午 审 定 接 待 中 科 院 上 海 高 等 研 究 院 专 家 一 行 赴 三 都 调 研 接 待 方 案 和 处 理 公 文 等 事 务 工 作 犹 永 全 副 县 长 上 午 到 普 安 镇 督 查 中 国 贵 州 三 都 第 三 届 少 数 民 族 山 地 生 态 葡 萄 文 化 节 准 备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 下 午 主 持 召 开 关 于 做 好 中 国 贵 州 三 都 第 三 届 少 数 民 族 山 地 生 态 葡 萄 文 化 节 暨 第 二 十 一 届 全 国 葡 萄 学 术 研 讨 会 现 场 会 务 有 关 工 作 的 专 题 会 议 6 月 30 日, 刘 会 军 常 务 副 县 长 到 大 河 镇 调 研, 并 慰 问 相 关 困 难 党 员 ; 出 席 军 地 联 考 联 评 工 作 会 议 白 绍 海 副 县 长 上 午 到 中 和 镇 务 朝 村 甲 化 村 华 兴 村 达 便 村, 周 覃 镇 拉 进 村 板 光 村 慰 问 陆 义 按 陆 胜 锦 韦 明 林 潘 有 文 覃 大 奎 周 怀 金 等 贫 困 党 员 ; 下 午 参 加 接 受 省 对 县 军 地 联 考 联 评 考 核 宋 恩 贵 副 县 长 上 午 接 待 中 科 院 上 海 高 等 研 究 院 ; 下 午 召 开 座 谈 会 晚 上 8 点 召 开 产 业 转 型 升 级 座 谈 会 犹 永 全 副 县 长 上 午 到 民 族 风 情 街 督 查 环 境 整 治 工 作 情 况

88 三都县第一轮项目建设观摩会召开 4 月 26 日至 27 日 我县第一轮项目建设观摩会召开 会议目的是 贯彻落实全 省 全州项目建设现场观摩会议精神 总结第一季度全县重点项目建设情况 对下步 工作进行部署 县委书记王小红 县委副书记 县长潘仕进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韦其贤 县政协 主席韦成念 县委副书记陈木林 姜惠良 县委常委何信 覃友寿 白林贤 刘会军 严军出席 由县四大班子领导 7 镇 街道 和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观摩团利用周日 一天的时间 现场观摩了都江镇排长关小城镇开发及凉风坳-铜马山茶园基地建设 县职校易地迁建 粮食储备库 甲晒水库 大河镇小城镇开发 普安镇高平村 四在 农家 美丽乡村 农业园区孵化园建设等 20 个重点项目 听取观摩点项目建设情 况介绍后 各镇 街道 主要领导对都江 大河 普安等小城镇开发项目和 四在农 家 美丽乡村 项目建设作现场点评 观摩结束后 参会人员对所有观摩项目进行满 意度测评 在相互观摩中 大家展示了亮点 学习了经验 找到了差距 达到了学习 交流 拓宽思路 促进工作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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